两宋的土地关系和赋役——《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六章

第二十七节 两宋的赋税和差役

  两宋农业劳动者身上所负担的剥削和压迫,是沉重的。像上文所一再表述过的,东方(亚细亚)特征到两宋时候已基本消退。所以由地主剥削去的地租,和由封建国家剥削去的赋税,两者已经清楚地划分开了。地主剥削的地租,到两宋已基本定型,即:既不是劳役租,除少量外也还未发展到货币租,而是以实物租为最主流的形态。实物租又以“分成制”占主导地位。这时,封建最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地区中发生的“定额制”和“货币定额制”尚未大量发现。“分成制”就是基本上五五分租,地主农民各分半额,用地主牛或耕具的再加一成:四六分租。在极个别情况下,也三七分,二八分的。这跟曹魏屯田上的租额差不多一样,只是屯田上是国家地主,两宋是私人地主罢了。

  农业劳动者除纳私租之外,还要纳国家的“二税”(夏税、秋粮)、身丁钱,并负担各种徭役。这个负担也是沉重的。宋人顾青在其杂记中说,“宋晁景迁谓今赋役几十倍于汉,林勋谓宋租七倍于唐,加以夏税几十倍。”【1】在这里须加几句解释。第一,这里的“几十倍”

  不应理解作“数十倍”,而应理解作“几乎十倍”,或“渐近于十倍”。第二,这里所说的“赋”、“役”、“租”全指的国家赋税差役,而不包括私租。只国家的征敛,就已经是汉、唐的七至十倍了。这自然跟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总生产量的加大、社会财富较前增长,都有关系。但从绝对数字看,两宋国家的榨取也可以说是够沉重的了。

  仅从法令的意义上讲,赋税徭役应该是跟土地所有制无关的东西。但是国家即封建地主的国家,社会既是地主与农民对立的社会,原来单纯从法令上与土地所有制无关的东西,也就由于牵连,而发生了这样那样间接的并且复杂的关系了。关于这些,须要较详细地说一说。

  两宋封建国家,征敛赋税徭役的根据,是“丁产簿”(也叫“版籍”,或“籍账”)。“丁”与土地所有制无直接关系,例如“身丁钱”就是一种全民性的人头税,只要年已满20岁与未满60岁的男性国民,一律缴纳。“产”就与土地所有制有关系了。宋朝按土地财产分为户等,无寸土者叫“客户”,有土地者分成五等(个别史料中有记载分九等,极个别史料中有记载分十等的,以本文作者按南北朝、隋、唐及以后的明、清联系起来考虑,九等、十等的记载亦不能认为纯属子虚),一、二、三等户又叫“上户”,四、五等户又叫“下户”。按法令规定,五等户以下的无产者的“客户”,是不纳“二税”的;五个户等在担任差徭方面也有差别,“上户”担承统治者的辅助工作,性质近于胥吏,名称叫做“职役”;“下户”担承社会劳动,如浚河、防汛、筑城、运输军需物资等,性质近乎屯田士或隶农,名称叫做“杂徭”。

  这就是说,单纯从法令上看,佃户是不承担“二税”的,除成丁者外,也不承担徭役。但实际是否如此呢?试看一点材料。《宋史·刘师道传》中说川、陕一带“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2】欧阳修的文集中也记载说,农民收获之后“出种与税而后分之。”【3】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原粮,先把明年的种籽抛出,再把应交官的“秋粮”(约亩产额的十分之一)抛出,然后地主佃户五五分成。像记载这样不同地区,不同办法的资料,零零碎碎,还有很多很多,不及一一备录。但一个事情已经很鲜明地反映出来了,那就是,国家赋税(甚至包括劳役)从应承担者地主身上,已经转嫁到不应承担者佃户的身上来了。这就是宋朝税役问题的复杂化,它已经通过非法的途径将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牵连进来了。

  非法转嫁,成为阶级剥削和压迫中的突出内容,转嫁的手法很多,如将土地隐瞒,不登入版籍;将自己家的资产低报,降低自己的户等;将自己田产诡寄到别人名下;将明明是良田的田段,报成遭灾抛荒的田段;用贿买手段,拉拢胥吏,篡改版籍簿书,等等,等等,花样很多。试观明太祖朱元璋《大诰》中不惜用严刑峻法惩办一些不法地主勾结胥吏进行诡寄、洒派、移丘、换段等不法行为的煌煌诰词,对于宋朝若干转嫁行为,是会引起联想的。宋朝的改良主义官吏王安石所实行的若干“新法”中,有很大一批项目就是企图纠正这种转嫁的。如“方田法”,就是丈量和落实土地的归属。它的前身是一位叫做郭谘的官吏在河北沼州肥乡县检查田土和赋税关系的不平现象,结果“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复。”【4】这就是说,以洺州肥乡为例,有400家客户下户,无田却纳“二税”;有100家大小地主,有田却不纳“二税”。纠正之后,国家赋税征收量增大了,而逃亡的人们也都回了乡,社会秩序较前稳定。《文献通考》中也记载,虔州的瑞金县“乃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会昌县“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5】这就是说,地方胥吏把地主土地的数额压缩十倍至三十倍,将贫下户税钱数额妄增至五十倍至一百倍。税量税钱如此,“役”又何尝不如此?!《宋史·食货志》中记载说,“祥符县阖乡止有一户充役”。【6】也就是说,其余的户假如不是依靠特权免除了,就是靠转嫁的方法摊到别人的头上去了。

  确实,税役成为劳动人民头上的首当其冲的严重枷锁。以宋朝最典型的农民起义——洞庭湖地区的钟相、杨么起义为例,就是由于税役负担惨重为其直接引发条件的,南宋的文人胡寅在他的书信中,两次谈到引发起义的原因是“政烦赋重”,【7】另一个南宋文人李光说的更具体,“频年以来,荆、襄屯驻大兵,州县有‘月椿’之数,不免科烦。百姓避税役之重,不敢复业。以舟楫为生者,或夺充纲运;以网罟为业者,则籍为水手。差徭例及于贫民,营田抑配于上户。民不为盗,则将坐以待死耳。”【8】这句话的主旨是说,差徭劳役本是凡有丁之户全要承担的,现在完全压积在穷苦民户的头上。“营田”是国家将荒田、逃田宣布是国家所有的田土,谁种这种田土,谁就要接受宋朝国家的苛刻的勒索,实际上这不是一种恩惠,而是一种强制。宋朝政府在大敌当前的时刻,不仅对贫苦民户身上摊派了若干力所不能及的差徭,也给大、中地主(“上户”)名下“抑配”了若干营田,不管你种不种,收不收,你要按亩缴租的。这样连大、中地主的日子,也过不下去了。大家不是死,就只有造反的一途。由此,可以看出宋朝税役剥削的严重和残酷。

注释:

【1】顾青:《傍秋亭杂记》(有《涵芬楼秘籍》本)。

【2】《宋史》卷204《刘师道传》。

【3】《欧阳文忠公集》卷59《原弊》篇。

【4】《宋史》卷326《郭谘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庆历三年十月所记与《宋史》同。

【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

【6】《宋史·食货志》上。

【7】胡寅:《裴然集》(《四部珍本丛书》)卷17、18,寄张致远。

【8】李光:《庄简集》(《四部珍本从书》)卷12,论盗贼事宜状。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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