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的土地关系和赋役——《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六章

第二十六节 两宋的自耕农和佃客

  以上两节的主旨,是谈东方(亚细亚)特征的衰退和中国封建社会由其前期向其自身后期的转化。底下,既然国有土地已大量地私有土地化了,我们所要分析的,就只剩下大土地私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这两种的交错,前者的体现者是大地主,后者的体现者是自耕农。前文谈过,西汉的自耕农和北宋的自耕农在中国历史上曾各有一度的鼎盛时期。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北宋的自耕农(包括小地主与半自耕农,也叫“下户”),先看它的数量。

  说到数量,自必牵及户口问题。北宋户口,虽然也和历代一样,带有极大的不准确性,但以不准确的数据说,还是比较完备的,特别是拿主户与客户对照列举一点,更有价值。日本史学家加藤繁对此做了很多细致的研究。【1】从其中,也能看出一些问题来。例如“客户”是不是全指“佃户”?不一定。试看加藤繁根据宋朝《元丰九域志》中的统计,“客户”比率最高的地区,有些像是佃户集中的表现,有些不像。如达州(四川达县一带)、涪州(四川涪陵一带)、昌州(四川荣昌、大足一带)、郢州(湖北安陆、锺祥一带)、处州(浙江丽水一带),“客户”所占总户数的比率达80%上下,这足以说明这些地带佃户可能比较集中。可是像丰州(内蒙古托克托一带)、熙州(甘肃狄道一带)、泸州(四川宜宾一带)、南恩州(广东恩平一带),“客户”所占总户数的比率也达70%~90%,这怕是跟边徼地带有相当大的关系,这样多的“客户”就未见得全是农田上的佃户,而更可能是逃亡者和浮民了。但不管怎样,抛开这些边徼地区的例外情况不算,北宋全国各地“客户”在总户数中的比率最大为90%,最小为不及10%,总平均全国“客户”在户数中的比率,始终不超过40%。试看下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大体推知北宋客户比率,从而推知自耕农户的比率。试看北宋客户比率总超不过40%,而北宋的大官形势户和一二等“上户”按情理推断,亦不超过10%的比率,那么,我们将可有相当根据地推断,北宋的自耕农和“下户”(其中包括小地主和半自耕农)的比率将为总户数的50%,甚至以上。

  以上是数量。底下,我们再看自耕农的变化和它的作用。我们说,自耕农、半自耕农和“客户”(佃农)是同命运的劳动者兄弟。虽然从另一个方面看,它们中间有一点差异,即前者虽然产业很微小,但总算是有产者;而后者则是农村无产者。我们承认,这个差别是客观上存在的。但是,对比起“官户”、“形势户”、一、二、三等户来,他们却是同劳动的阶级兄弟。孙毓棠先生在一篇文章里说,在宋代“第一等户是占田在三顷以上以至几十顷、上百顷的人家,是当时的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是指占田在三顷以下至不满一顷的人家,是当时的中小地主阶层。第一、二、三等户当时习称‘上户’。第四等是占田不过数十亩的自耕农民。第五等大多是占有小块土地而仍然不能自给的半自耕农。因此,上户下户之分具有十分严重的意义。上下户之间的界限,实际是一条地主与农民两个敌对阶级的界限”。【2】

  根据史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个划分是确切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同是社会生产之最积极的承担者,又是国家二税和杂徭逃避不掉的承担者,他们出力最大,受亏最深,所以在阶级斗争中也是互为可靠的同盟者。假如“下户”户数按全户数40%~50%计算,客户按30%~40%计算,那么这个庞大的劳动人民的同盟将占全户的70%~80%以上了。

  自然,这两个兄弟阶层中间,随时也有转化,也有升降。自耕农破产沦为客户者史料中处处均有反映,不必举例。客户上升者,如南宋胡宏信札中所谈农村中五种人中的第五种“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3】,就是很鲜明的例证;他如《杨么事迹》中记杨么等“本是税户”,也很可能是这同类的新升上去的小自耕农。但应该说,就总的倾向说,升上来的少而破产下去的多,这是就史料总貌中归纳而来,很难个别举例。所以,统两宋来看,应该说是自耕农的数量渐减,而客户的数量渐增。可是在这一点上,中外学者,曾有与此不同的结论。日本加藤繁曾根据南宋的某些州县志书,以明州(宁波)、江宁(南京)为例,说“客户有显著的减少”。【4】陈乐素先生也说过,宋朝的客户“有逐渐减少的趋向”。【5】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然是有根据的,但所根据的,怕只是个别州县的志书和不全的统计。假如碰到这些州县在政治情况和生产情况方面是稳定的,那么减少也有可能。但主流应如张维华先生所说,他“认为这只能是封建地主隐蔽户口所造成的结果”,【6】本书作者个人是更相信后边这句话的。因为南宋越到亡国前夜,沦为佃户的人数就越多,仅就《元史》所反映的来说,其帝纪就记载着“江南平垂四十年,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7】“江南诸寺,佃户五十余万,本皆编民”【8】,这是蒙古贵族眼睛所看见的事实,不容否认。

  以上,从总体上看了一下自耕农和佃户的数量和他们身上所承担的作用。关于他们受地主阶级及其政治的代表——宋朝政府的经济榨取,将在下一节予以论列。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他们身上所压的超经济的人身隶属性。

  关于这个问题,记得60年代,由于胡如雷同志的一篇论文,【9】引起过一大片论争。事隔十余年,我们回想起来,不禁记起一段故事,故事说,树上悬着一只一面金一面银的盾牌,两个武士为争辩而斗殴受伤了。我这样说,绝不想(也不敢)对争论双方有任何的嘲讽,也不是要将辩论结果导向一种折衷主义的或取消主义的结论。不是这样。我是说,单就某些具体论证的材料来说,确实是各有各的道理。

  譬如说,为论证两宋农业劳动人民身上的隶属性依然很重,至少有下列这些现成的论据。其一,北宋的苏洵(老泉)在他的文集中记载说,地主对客户“鞭笞驱役,视以奴仆”。【10】其二,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记载说,宋朝法律对主户殴打佃客致死这类案情的处理,逐渐放宽,初不减等,后减一等配邻州,后又减一等配本州,【11】足见地主殴死佃户是可以不死或减罪的。其三,《元典章》中记载着“亡宋以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如草芥”,【12】又说“主户典卖佃户,与买卖駈口无异。”【13】

  与以上情况相类似的是,为了论证两宋农业劳动人民身上的隶属性已经有所减轻,也有现成的论据。其一,《宋会要》中记载北宋仁宗天圣年间(1023~10257)的一道诏书,说“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以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人抑勒,不放起移”。以上是介绍诏书以前情况,诏书宣称“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概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14】这里通过国家法令,保障客户不受“抑勒”,客户去留可以和地主协商,如地主不讲理,客户可以控告。这自然是国家与私家争夺剥削对象的反映,但不论如何,客户权利有所伸展,也是事实。其二是南宋的胡宏在一封信中提到“荆、襄之间,有主户不知爱养客户,客户力微,无可赴诉者,往年鄂守庄公绰言于朝,请买卖土田不得载客户于契书,听其自便。朝廷颁行其说”。【15】其三是《宋史·食货志》中记载说,南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客户举室迁去。乞将皇祐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勿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勿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勿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16】这里反映出,在荒远地区,地主给佃户及其家属身上横加种种强制,地方官吏认为南宋孝宗淳熙年间的有关法令太重,不如北宋仁宗皇祐年间的法令轻重适中,可以经久,所以报请批准施行。从以上三条具体令看,也不能不说佃户身上的隶属性有所减轻。

  那么,依然很重的证据也有,有所减轻的证据也有,假如我们不企图导致折衷主义或取消主义结论的话,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争论,一定要运用唯物辩证法,即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间的矛盾,在具体史料从辩论双方都具备的物质基础上,从总体上来观察问题,排除一些地区或时间方面的局部限制,获致一些可以信赖的结论,留待以后的订正。那么,从整体上来观察问题,我们以为,两宋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已自前期向其自身后期转进,东方(亚细亚)特征几乎消退完毕,社会生产力较前大大发展,生产品较前大大增多,交换流通的频率也较前大大增加。在这种前提下,土地买卖的频率,也自必加大。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率,也在增大。在这样一些条件下,农业劳动者(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和兴趣自必较前大大提高,他们的选择的可能性(选择佃种甲地主的地或乙地主的地,选择务农,或者干手工业,或者经商)也较前扩大了。整个社会,不能不承认这种现实;加以地主与地主间有矛盾,地主与国家间更有矛盾,在矛盾竞争中,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对劳动者某些“自由”的承认与肯定。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各种不平均性也在起作用,包括地域的不平衡,不同年代间的不平衡,特殊情况之有无的不平衡,都会起作用,使某些地区,某些年代中,已经稍稍松散了一点的隶属性又紧张起来,已经有了某些“自由”的又重新不自由起来。特别在两宋同时及以后,辽、金、元时民族大冲突大融合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组合又加上部落军事管制的烙印,不自由就必然加大。但是,假如仅仅局限在北、南宋一些经济发达和政治稳定地区来看的话,隶属性有所减退一事,怕还是无可否认的。

注释:

【1】《中国经济史考证》第2卷,页257~322。

【2】孙毓棠:《关于北宋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

【3】胡宏:《五峰集》(《四部珍本从书》)卷5《答刘信叔五首》之五。

【4】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2卷第294~295页。

【5】陈乐素:《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浙江学报》第1卷第2期。

【6】张维华:《试论两宋封建地主经济的几点征象并提出几个相关的问题》,《山东大学学报》第2卷第2期。

【7】《元史》卷23《武宗纪》(二)。

【8】《元史》卷20《成宗纪》(三)。

【9】见《历史研究》1962年第1期。

【10】苏洵:《嘉祐集》卷5。

【1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5。

【12】《元典章》卷42。

【13】《元典章》卷57。

【14】《宋会要稿》第121册,《食货》卷1,第24页。

【15】胡宏:《五峰集》(《四部珍本丛书》)卷2。

【16】《宋史》卷173《食货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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