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的土地关系和赋役——《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六章

第二十五节 官田的私田化与官租的私租化

  从五代和北宋开始,中国封建社会无论从现象上或者从实质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触目的,是商业、货币的交换、流通活动,较前是大大改观了。中古城市的厢坊制度,在北宋初被冲垮了,代之的是出现了市、集镇、瓦子等多样的商业贸易场所。绢帛作为交换手段,已经远远不敷应用了,代之的是出现了纸币(宋代叫交子、会子、关子),大量的铜钱和铁钱,连银子的使用量也空前加大。商业的行业,从通俗语言中说的“三十六行”向“三百六十行”前进。人们的必需品——粮食,在商业中的周转率也空前增大了。国家从此也认定了榨取商税是一个好办法,于是过去落后的什么“市籍之税”发展成为“住税”(3%)和“过税”(2%)。北宋太宗至道末(公元997年),天下总收入的商业税(“缗钱”)达22245803贯【1】的高额,拿这个数额与24年前宋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天下总收入额(不仅商税,连同夏、秋二税也计算在内)150850100贯【2】相比,商业税几乎达总收入的七分之一,这是中古自然经济时期所绝对没有的现象。到南宋濒于亡国前夜的理宗淳祐6年(公元1246年),国家的通货膨胀已到最高点,这年国家钞票的发行量是650000000缗。【3】这些数字不能不说是惊人的,也是非常之说明问题的。这并不像蒙文通先生所说,是些“不精确的语言”,我们也并未被它们所“迷惑”,“以致产生对中世纪商业和都市估计过高的偏向”。【4】恰好相反,它们有力地说明,中国封建社会已经开始向其自身的后期转进,而商业、货币等交换、流通行为,在这中间起了很大、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这样说,在理论上也是站得住脚的。导师马克思在他的经典著作《资本论》中,对商人资本的作用,曾作了充分地表述。他批判了不少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商业会增进价值、商业完全是一种生产行为等谬论,阐明了商人资本只在流通范围内发生机能,而在流通过程中是不会生产出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来的。【5】因此,商人资本的发展,不能促成一个生产方法到另一个生产方法的过渡。【6】这是问题的一面,其另一面是导师马克思也从来不过分低估商业资本的作用。他指出,商业资本能够促进社会的物质代谢,说它虽然不能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在帮助流通的限度内,它却能够帮助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7】最终,他有力地指出,“在封建生产的最早的变革时期,它(商业资本)曾产生过压倒一切的影响”。【8】

  有人会提问:什么是商业货币流通行为所起的“压倒一切的影响”作用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具体表现呢?我们回答说,那就是:官田的私田化和官租的私租化。大家试来追想:在东方(亚细亚)特征起作用的时期里,问题是沿着与此恰好倒置的倾向发展的,即私田的官田化和私租的官租化。也就是说,在那段时期里,国家兼有地主的身份,私田也在法令上作为“永业”而以国家的名义授与,而国家赋税中则兼备着地租的性质。现在,从五代和北宋开始,事情又来了一个倒置,国家把土地更大限度地下放给普通的地主了(我们说,假如秦孝公和商鞅是把土地所有权做了第一次的下放的话),从而地主手里的土地所有权不知不觉就深化了很多。即便封建国家手里还留有一批土地的话,他们也完全按照普通地主的样子来进行经营,执行剥削。以上,就是在我看来,五代、宋及其以后在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连带实质)方面所发生的一个巨大的变化。对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具体史料,展开更详尽的阐说。

  上述的这一倾向,其实从五代就开始了。《五代会要》中保存了两段很重要的材料,兹依次引用并讨论如下: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年)九月二日敕: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三京诸道营田,只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其官吏及投名税户,当行重断。【9】

  从这道皇帝的训令中,有两点值得我们留意。第一,官府拿出一些土地(“营田”)来,目的是安插流民佃户(“浮客”)的,但不少中小地主(“税户”)却通过官吏的“后门”来认耕这些土地,企图充当“二地主”从中取利,这是官府要严格禁止的。这种情况,跟《盐铁论》中所反映西汉初许多苑囿园池的召佃情况大体类似,是国家与地主争夺剥削对象的表现。第二,是五代时候,官府不再像屯田和均田时代那样,以国家的名义(甚至夹杂上军事的强制)来经营这些田地,而是以纯乎与私家地主相同的身份来召客佃种,这是上文所说“官田私田化”的具体表现。《五代会要》中的另一段材料是:

  (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公元952年)正月敕:应诸处户部营田人户租税课利,除京兆府庄宅务、瞻军国榷监人户、两京行从庄外,其余并割属州县。所征租税课利,官中祗营户部营田旧征课额。其户部营田职员,一切停废。

  一、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令充为永业。自立户名,仍具元佃桑土舍宇、牛具动用实数,经具陈状,县司给予凭由,仍放户下三年差遣。若不愿立户名,许召主卸佃,不得有失元额租课。其车牛动用、屋舍树木,亦各宣赐,官中更不管系。

  一、诸处营田,户部院及系赐人户所纳租牛课利,其中每头具上率纳苗课,逐年都纳秋夏斛斗二万一千余石,更纳钱、鞋布、秆草等。其租牛缘官中系账,不管死损;岁月既深,转益贫困。所征牛租,起今年后并与除放。所有现在牛犊并赐本户,官中永不系收。【10】

  这段材料的重要性,较前引一段更显重要。从这中间,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如下的几点。第一,官府在这里并不是行什么“仁政”,它的总目的不过是“不得有失元(原)额租课”,就是保持原剥削额不准减少而已。但是第二,为了不减少剥削额,是将许多“营田”继续抓在官府手里,抑还是下放给基层或者干脆下放给民户呢?在五代和宋的统治者考虑问题时,就跟曹魏和北魏的统治者很不相同了,他们的措施是除去皇家直接榨取利益的“皇庄”一类田庄外,其余一律下放给州县,中央政权只要求“不失原额租课”就行了。更进一步的是,除管理权下放到州县外,土地的所有权(比使用权要深化得多的)给谁呢?五代和宋的统治者比曹魏、北魏的统治者更懂得如何发挥中小自耕农或半自耕农的积极性,它干脆命令将这些田土变为原佃种者的“永业”,将土地、宅田、牛具一齐下放下去,把这些佃户变为自耕农,变为“税户”,以鼓励他们的积极性。但是,一旦变成“税户”,就要承担起夏秋二税以及种种苛捐杂税和徭役的,有的佃户甘愿承担,有的不情愿。所以官府又规定,愿立户名的,免三年杂徭;不愿的,那就另外召人佃种。至于“牛租”问题,那是后梁太祖朱温留下的一项历史“遗产”,试看《资治通鉴》中对此有所说明:

  前世屯田,皆在边地,使戍兵佃之。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梁太祖击淮南,掠得牛以千万计,给东南诸州农民,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帝素知其弊,会阁门使知青州张凝上便宜,请罢营田务,乙丑敕:“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现佃者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三万余户。民既得为永业,始敢葺屋植木,获地利数倍。【11】

  经过这一补充,源本就更加明了了。“牛租”本是朱温的一种虐政,牛原是抢夺而来,而今牛死租存,早就该废除了。至于营田的历史,司马光也叙述的很清楚,原是跟汉朝的居延、青海屯田差不多,由国家剥削劳役;后来经受私有制侵蚀,像明永乐间的“军屯”、“民屯”、“商屯”一样,被“高资户”接佃了,情况越来越混乱,对国家害多益少,所以决定下放。通过下放,大大鼓励了小自耕农或半自耕农的积极性,“编户”增出了三万余户,土地生产的利益较前增长了数倍。上述的这段历史,就是我们所说“官田的私田化,官租的私租化”过程中一桩相当典型的事例。

  底下,我们看宋朝。宋朝是统一国家,情况自比割据小国更为复杂,但历程跟上述五代情况,也差不多。先之以徭役式的军屯,继之以半徭役半租佃,终之以下放,召民佃种,或者干脆出卖,在这种情节下,国家与私人地主确已无大差异。军屯徭役式的,如哲宗元符年间河东路“以厢军及配军营田,又将犯罪合配人拣选少壮堪田作之人,配营田司耕作”。【12】这跟西汉使用刑徒和弛刑士屯田,几乎完全一样。后来,逐渐蜕变成半徭役半租佃,如绍兴初年镇江都统制刘宝所见到的实况,“庄田四十二所,田四百七十五顷八十八亩,官兵五百五十人,客户二百六十五户”,【13】就是这样。这是南宋宋、金战争期间双方拉锯的情况下,在淮南和荆、襄大量出现的情况。在北宋相对稳定的时候,仁宗天圣年间,有人算了襄州和唐州两笔营田务的赔钱账,其数据如下:

  襄州务:历年所得课利:335906石9斗2升;
  计钱:92365贯;
  历年费用:133704贯13文;
  折本:41342贯46文。

  唐州务:历年所得课利:64931石4斗6升;
  计钱:25968贯534文;
  历年费用:(未载)
  折本:14368贯114文。【14】

  这样经营的结果,不仅“利不偿其费”而且“复遣部民舂变,甚有劳扰”,劳扰的具体情况也有记录,如“每岁于属县差借人户牛具,至夏又差耘耨人夫六百人,秋又差刈获人夫千五百人”。【15】真是捉拿私户来务公田,扰民最甚,简直是一种“派种”,或者如宋朝名词所叫“附种”了。所以皇朝干脆下诏:“废襄、唐二州营田务,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充为永业”了。【16】这是跟五代后周郭威广顺二年诏的性质一模一样,看到官田官营不仅无利可图,并且容易引发反抗,不如顺应封建社会后期私营土地的大流,下放给民户,征收二税,尚较捷便。

  到南宋,这种倾向,又受当时时势影响,发生过两场奇异的措施,其一是北宋徽宗已开其端,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大加发展的出卖官田,借战争地带原主逃走,田土一时无主的机会,以国家名义大占田土,大务营田;可是一转手,又在浙江大鬻官田。其二是宋理宗在亡国前夜与大臣贾似道一同“创造发明”的由国家出价向大官户买回限外田土的一部分作为“公田”,出租积粮以充军食的办法。这后一种是一种饮鸩止渴的促进自身死亡的反动措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作用意义都不是甚大的。前一种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中做了专旨的著录,就此举的动机是“以军典用度不足,故诏”。【17】由各路军区司令亲自抓这件事,“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其办法是“现佃人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者,减价钱三分之二”;“未卖田,令佃现人添租三分;不愿者勒令商业,召人佃。”【18】

  拿这段事跟五代后周广顺二年、北宋仁宗天圣四年的两件事例并比观察,我们就会发现有其同亦有其异。其同在于“官田的私田化”,即把国有土地,通过无论是赏赐或者是买卖,转化到私人手里,成为私有土地。而其间的差异是前两件事例中,统治者尚有闲心余力想从主观上缓和一下社会矛盾(客观上,土地仍由地主包买去了);而在后一事例中,南宋统治者偏安乞降之际只顾增加军国用度,不惜使用与私人地主相同的“添租铲佃”的恶毒办法,来强迫农民买地,不买就驱逐。到绍兴之末,卖田之风不仅在宋、金拉锯地区推行,连京畿后方也大刮起来,“官户势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买”。这种把大批大批国有土地化为私有土地的举措,是在均田制未坏以前所绝对看不到的现象。它显示:中国封建社会已确确实实进入它自身的后期了。

注释:

【1】《宋史》卷179《食货志下》。

【2】同上注。

【3】孙梦观:《雪窗集》卷1。

【4】蒙文通:《宋代的商税和城市》,见《历史研究》1961年第4期。

【5】《资本论》第Ⅲ卷,第四篇,第16章(中译本第311页)。

【6】《资本论》第Ⅲ卷,第四篇,第20章(中译本第366页)。

【7】《资本论》第Ⅲ卷,第四篇,第16章(中译本第312页)。

【8】《资本论》第Ⅲ卷,第四篇,第20章(中译本第376页)。

【9】《五代会要》卷15“户部”。

【10】《五代会要》卷15“户部”。

【11】《资治通鉴》卷291。

【12】《宋会要稿》。

【13】《宋会要稿》第122册,食货卷3,第11页。

【14】《宋会要稿》第121册,食货卷2,第2页。

【15】同上注。

【16】同上注。

【1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7《田赋考》。

【1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7《田赋考》。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