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土地、赋役问题症结之所在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九章
一
明朝,也如其他的朝代一样,是由于统治者和统治集团的更替而划定的一个历史段落。但即便在这人为的段落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仍然起着规律性的作用,使这一人为段落具有自己的特点。那么,明朝社会经济的特点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明朝社会经济的衍变,应该是“洪武政令”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所加的强制,以及这种强制在洪熙、宣德以后的逐渐受冲击、逐渐解冻的一个历程。自然,这仅仅是一种看法,提出来向学术界虚心求教。
的的确确,朱元璋这个历史人物是一个“难砸的核桃”。就以近数十年来说,围绕这一历史人物的议论,已经非常复杂多样。他和他所面对的社会,都不可逃避地打着元朝的烙印,此其一。他又自农民起义中来,又不可逃避地打着农民起义的烙印,此其二。第三,一旦即位起来成为太祖高皇帝,无论从他本人的意识,或者从元末社会的客观需要方面,都要求有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这种高度集权的、对社会各个方面都要紧紧地控制住的专制主义,它的作用是“一分为二”的。一方面,对元末社会的紊乱和败坏,专制主义控制是一种整肃的威力;另一方面,它对整肃过后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向前挺进,则无疑又成为一种锢闭。在“靖难之役”的过程中,在以朱棣为一方,建文以及齐泰、黄子澄为另一方的对立中,除了打仗,还有有关社会政策的争论。坚持《皇明祖训》、还是撇开《皇明祖训》另行“新法”(一种多少开放一点、解冻一点的社会经济政策),形成了当时两条路线的尖锐斗争【1】。齐泰、黄子澄失败了,朱棣胜利了,封闭政策又得以持续了二十多年,一共半个多世纪,这是“洪武政令”起全面强制作用的一个历史段落。
在这里,不能不提到亚细亚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遗存。请读者谅解,不是我个人想拿亚细亚形式遗存的问题,胡乱往这里塞一塞,往那里塞一塞。不是这样。社会历史实际中存在着这件事。在中国历史上,到宋朝,亚细亚形式的遗存本来已经消解到相当可喜的地步。可是又来了金和元,到朱元璋身上,亚细亚的气息又空前地浓厚起来。苏联学者把亚细亚特征列举为四个或五个,即土地国有、农村公社、水利灌溉、专制主义,以及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我们试拿这些跟明初社会进行对照。对照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有多少是多少。
首先不能说明朝还有农村公社,更不能说明初的“里”、“甲”是农村公社。“里”、“甲”不是“自然村”而是“行政村”,是中央集权榨取赋役的基层机构。明初对水利灌溉也很倡导,但因地而异,不起一种印度式的作用。那么,五个特征只剩下三个了。明初专制主义高度强化,这主要并不表现在设不设宰相等问题上,而主要表现在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强制上,如对士、农、工、商四种人的控制,对军户和军屯的控制,对迁徙的执行,对高税额官田的指定,对海上贸易的禁断,等等。土地国有制的比重,较宋朝大大地增大了。假如屯田占全国垦种面积十分之一点五;假如贵族强占庄田也占全国垦种面积十分之一(弱);假如高税额官田也算作专制主义起作用的后果的话,它在全国垦种面积中也占十分之一点五。【2】再加以某些统计数据的不确切与人为的压缩(所谓“失额”),那么,由专制主义操纵和干预的田土,总不少于十分之五上下,这个比例数已经很高了。至于地租和赋税的合一,也看的很清楚。“屯田”上的“子粒”,是明显的劳役租,不管十二石还是六石,其中体现了国家的地主身份。“庄田”上的“子粒”,征收者也是兼备地主和勋贵的二重身份的。“官田”收高额租赋,这高额中除包括赋税的成份外,其多出的部分只能是地租。总起来看,明初土地制度中的亚细亚成分,是有着明显的增长。我们认为,这是亚细亚形式的遗存在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后的、也是最顽固的一次“回光返照”。
但话又说回来,这也仅仅不过是一场“回光返照”而已。打个比喻说,像下雪一样,严冬时候的雪下在地上积存很厚,为时较久;春天的雪下来很快就消融了。我们试将《明实录》中《永乐实录》、《洪熙实录》、《宣德实录》中的即位诏书对读一下,是很有趣味的。永乐的是复辟,而洪熙和宣德的则是一种对整个社会越来越宽的开放。特别是洪熙帝的即位诏和祀天诏,【3】特别值得留意。其即位诏凡35条,祀天诏凡28条,其中除照例大赦一般罪犯、蠲免某些徭役外,主要宣布了两大项“新政”:其一,停罢了国家海路陆路采办侈糜事物的各种措施;其二,对社会的各个角落进行了豁免、救济、落实、宽宥、平反等措施,特别对军队中犯罪所宣布的新处理精神,都表现出对“洪武政令”的改途更张。这样,抓得死死的一个社会稍稍活了一点,并且此后越来越活。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插进来谈一谈我自己的“明史四段说”。
二
我认为:明史,按照它自己的自然表现,应该划为四个段落。
第一段,自洪武初至永乐末,中经建文朝和“靖难之乱”,共57年(1368~1424)。这是社会被严格管制和全面冻结的年代。许多元朝积累的弊端被大力压制下去了;社会秩序整肃了;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稳步上升。但法令太严,刑法太重,人民被压得透不过气来,缺乏应有的生产积极性。第二段,自洪熙至正德,中夹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历八朝七帝,共97年(1425~1521)。自洪熙、宣德放宽、解冻以来,社会生活逐渐丰富多样,生产力在前段的基础上更明显地向前迈进;但土地兼并也随着解冻而渐渐猖狂,富民逃税逃役的手段花样百出,穷民大量逃亡山泽。正德末的刘六、刘七大起义,表现出明朝社会的第一次大危机。第三段,自嘉靖初至万历末,中经隆庆,共99年(1522~1620)。这正是十六世纪,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地方官、士绅、明智人物以至中央大官)不约而同地展开一种赋役调整运动的实验,其总的倾向是按田土抽多少、按人丁抽多少,在二者间形成一个适合当的情况的比例,按这个比例捻成一股以货币为主要表达形式的税额,上缴国家。这个实验,在明朝并未最后定局,其定局与全国推广施行,要等到清朝初中叶。第四段,自泰昌至崇祯,中经天启朝,共25年(1621~1644)。这是明朝社会已经无可收拾,到达了第二次也是最大的社会危机,它终于在这场大危机中崩溃灭亡了。
假如以上的“明史四段说”并不十分谬误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可以说,第一段是整肃和冻结的年代,第二段是开放和繁荣的年代,第三段是矛盾和调整的年代,第四段就是崩溃和灭亡的年代了。据此,我们与晚明一篇社会经济评论《歙县风土论》【4】中的论点有所不同,或者说大同而小异。该文以“春”、“夏”、“秋”、“冬”为四段,以洪武至正德为“春”,以正德至嘉靖为“夏”,以隆庆为“秋”,以万历三十年以后为冬。在我看来,《歙县风土论》中的缺陷,在于对洪武、永乐的冻结管制,亦即吾人所谓之亚细亚残余的“回光返照”,未曾予以应有之注意。
三
“洪武政令”对整个社会的亚细亚式的控制,实在是太紧了。它从最基层的一丁、一户、一甲、一里开始。朱元璋有一条诰书说:
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失,不务生理。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闲情。臣贾微商,供报入官,改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乏不堪,复入报官,更名其业,不许在闲。【5】
这里说的很清楚,除去没有“井田”之外,要通过里甲制度恢复亚细亚式的统治。但又比古时候加强了一步,即经商也要“常年守业”,只有亏赔太甚的商贾经呈报批准后,才可改业。这种立法的用意本来是好的,即禁绝一切游手好闲和为非作歹之人。但对商贾抓的太紧,久而久之,经济联络网枯竭,整个社会就失灵活了。但朱元璋一直抓的很紧,被郑振铎先生援引过的一种明万历刻本书《朱氏家谱》中,载有《户帖》一纸,中有洪武3年11月26日的圣旨说:“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散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口,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6】“做军”,是一种多么大的威胁呀,所以洪武年间,里甲井然,元人敢于干犯律条,正如另一条诰书所说,“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7】商贾在外,二年不归,邻里便须询问本户,以免托商在外非为。
抓紧“丁”、“户”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役使人民“配户当差”。“军户”、“民户”、“匠户”、“灶户”……,这些在宋朝已经很模糊了的东西,金、元以来渐趋严格,明初达到最严格的地步。特别是“军户”,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超经济强制。“军户”之中,除原来元朝军户传袭下来的,加上元末农民起义部队“从征”的,再加上平定张士诚、陈友谅等“归附”的之外,最严重的是可以随时由“民户”中垛集当军。一旦当军,世袭永充;当军之地,又往往是距家极远的边塞;这对于农民说,简直是最大的侵害了。加以当时刑法严厉,有剥皮、称竿、抽肠、刷洗、铲头、枭令、挑筋、去膝、刖足、鞭背,……。用这样的严刑,去保障超经济强制的贯彻。
当时,不是没有反映的。如洪武19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人便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们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8】社会上暗暗流传着一些诗,一首咏布袋佛的“大千世界活茫茫,收拾都将一袋藏。毕竟有收还有放,放宽些子又何妨?!”另一首咏翡翠鸟的“见说炎州进翠衣,网罗一日遍东西。羽毛亦足为身累,那得秋林静处栖”。【9】甚至连皇孙和大臣,都感到紧张,希望放宽。朱元璋死后,据说太孙朱允炊及其弟允通指斥梓宫(棺柩)说:“今复能言否?复能督责我否”?言讫皆笑。【10】自然这可能是燕王的诬陷之辞,但也不排除是真的可能。所以一旦建文即位,大臣齐泰、黄子澄就主张“《皇明祖训》不会说话,只是用新法便”【11】。
在“洪武政令”的亚细亚式超经济强制之下,出现了三种国有土地:一种是“屯田”;一种是与“民田”相区别以强立名目征收高额租赋的“官田”;一种是“庄田”,包括“官庄”和“皇庄”。其中“屯田”和“庄田”,是“古已有之”的东西,不过身上打着明朝的烙印;高额租赋的“官田”,则是明初的新事物,主要出现在东南地区的苏、松、嘉、湖、杭一带。
在明朝的屯田中,军屯是主干。这可跟曹魏屯田形成对比。曹魏先搞民屯,以民屯为主干,而军屯随后补充上去。明朝则不然,以军事管制作为振兴农业生产的有力手段,先办军屯,民屯、商屯是其补充物。军屯,是由专制主义强化了的、带有军事性、国防补给性的一种国有土地。土地上的劳动者是当军之人及其贴余。在非战争的地区和年代里,80%、即4/5的军人都要从事农业劳动,数量很庞大。所分配土地,军、余各一“分”。这一“分”,有一定的亩积,一般50亩,但亦有低至20亩者,亦有高至120亩者,大抵肥瘠与地之宽狭各不同。剥削的制度,前后有很多次调整。最初有人主张征30%~50%,是分成制;朱元璋不同意,确定收一斗,是定额制。洪武晚年,确定屯田一“分”,正粮12石,余粮12石,上缴公仓。正粮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收获,余粮是剩余劳动的收获。后来制度慢慢变化,正粮已不需上仓,余粮减半为6石,这个数字稳定并延续下来了。按一“分”50亩计,亩征为一斗二升。与法定的“没官田”租额相当,已经算是沉重的了。此外,军户还受国家的强度隶属,逃军要受重刑。并且,还要受军官(总旗和小旗)的侵害。总起来看,明朝军屯上的“军”和“余”是军事隶农,他们所上缴的“子粒”中,带有地租赋税合一的性质。
“官田”,是明初统治者的意志强加在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基础上的一种产物,它是存在着“名”与“实”相矛盾的一种国有土地,或者说,它是一时打着专制主义强度烙印的一种私有土地。所谓“强度烙印”,指的是惩罚的烙印,主要是朱元璋对其顽固政敌之一张士诚原属下一些大地主的惩罚。所以这些收高额租赋的“官田”,主要在苏、松、嘉、湖、杭一带。其实广义地说,“官田”所包甚广,“没官田”外,还有入官田、还官田、学田、草场、牲地、苜蓿地、陵园坟地、公占隙地很多名色,连贵族的庄田和百官的职田,统统都算“官田”,也就是国有土地。但就狭义而言,“官田”与“民田”的对比含义,仅仅不过在于“官田”租额特高,而差役较少;“民田”租额低,而差役很重。
国家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强加到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基础之上,即便在旧的历史时代,即便在人们认识“必然”的能力还很有局限、从而其“自由”还很小的时候,也不能够违拗着经济基础过甚,过甚了必然出毛病。明朝的历史,正说明这个问题。高额租赋官田制度执行的结果,引出的第一桩毛病,就是人们在“田皮”和“田骨”、或者“田面”和“田底”上玩弄花样,把“田骨”或“田底”放在那里不动,单把“田皮”或“田面”辗转转让或者租佃出去。三转手两转手,“官田”的身份就模糊不清了。引出的第二桩毛病,就是通过田主、地痞、豪绅、胥吏间的勾结,什么改册、诡寄、洒派、移丘、换段等手法,使官册与实种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紊乱,以洪武的严刑酷法尚不能完全禁断,洪、宣之后就自必紊乱更甚了。
庄田,是一种贵族占田。朱元璋对一切卡的很严,独对诸王勋臣的赐田,从开始就放的松。勋臣汤和赐田万亩(百顷),见于史料【12】。亲王最高额至千顷;洪、宣之后,乞请渐多;万历、天启间,横赐日甚,故有福王四万顷数额的说法。明朝的庄田与西汉的“实食封”,有同处,有不同处。其同处在于二者都是独立王国,不受州郡里甲的约束;其不同处是西汉封王仅收国税,实际上是国家统一租税的再分割;明朝封王所收为“庄田子粒”,岁亩征银三分,后递增至七八分,约合粮食1.5斗、2斗、3斗不等。庄田佃户,不是通过自由契约而来,而是由州、县拨充,或由逃军、逃民为避罪避差役而前来投充,这些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很沉重,虽不承担国家差役,但王府所加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都是很沉重的。
在上述三种“官田”之外,就是“民田”。民田上也有民田上的问题。这问题也是由于专制主义统治者意志强加在经济基础上的后遗症。洪武年间,朱元璋为了鼓励贫民积极开荒种地,曾有“永不起科”的谕令,这用意本来是好的,但日久年深,“祖宗之法”的约束力日渐松弛,一切田土均须丈量作数,于是便发生了“原额地少而丈量地反多”的反常现象,好心的官吏害怕把真相暴露,会造成“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于是挖空心思,瞒上不瞒下,“以大亩该小亩,取合原额之数”。【13】这样,便在北方各省出现了“大亩”和“小亩”的纠纷,河北广平府有大亩一亩折合小亩一亩八分者、二亩者、三亩以上者,甚至七八亩以上者。地主豪霸,从中作恶,遂致赋役纠缠日甚。这种现象,在江北淮安一带直到清初尚有此类的遗留问题,《山阳志遗》一书中记之甚悉。
四
由于产生了如上的一些田土赋役纠纷,在明朝从洪熙、宣德开始,直到嘉靖、万历,一些不同地区中不同等级的官吏,便不约而同地按客观现实中的问题,图谋各自范围内的调整。这证明有一度人们说官吏从来没有好的、或者说“清官”比“赃官”还坏、或者说统治阶级从来不可能进行什么“调节”或“调整”:都是些别有用心之谈,不忠实于历史的真实的。从著名的周忱和况钟开始,仅以《明史》有传的,就有孙原贞、顾鼎臣、王恕、欧阳铎、王仪……等一串不小的名单;加以万历年山东曹县的县官王圻和孟习孔这类更低一级的人物,可以证明不约而同来参加这场调整的人,真是为数不少。
在江南地区,他们的努力主要是把重租平下去。周忱曾支持他的属下况钟在苏州府把262万石的田租减到72万石。周忱还想减松江府的,把官田赋额减到和民田看齐的地步,为此蒙受到大臣们的弹劾。《明史·食货志》中很扼要地记述了这些调整的踪迹。如孙原贞在浙江,对嘉、湖、杭的租赋,就执行一种“重者轻之,轻者重之”的政策。他们又担心某些地主和其他官吏会对他们进行弹劾,故使用不明显的手法,“重者,阴予以轻。轻者,阴与以重”,在不知不觉中使租赋趋向于均平。于求“均平”的同时,也追求去烦划一,如顾鼎臣、王恕、欧阳铎在江南的调整中,就追求“征一”,“一条鞭”的精神便从这里露头了。既然追求“征一”,自必产生一个连带的问题,“田”(赀财的所有者)和“丁”(或“户”)(劳动力的所有者)中间按什么比例来配成这个“一”呢?顾鼎臣、欧阳铎、王恕的原则是:“以田为母,户为子”【14】。偏重剥削一点赀财的所有者,相对放松一点对劳动力所有者的剥削——这种精神,也从这里冒头了。
在北方,有些个别官吏,其调整的精神,也不亚于江南。例如在山东曹县,从万历3~4年到33~34年,有前后两任官吏,王圻和孟习孔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上文说过,洪武的要害,在于抓紧“户”和“丁”不放。从抓的紧紧的,到抓的死死的。可是转瞬间235年过去了,人们恰好跟洪武政令“对着干”了,孟习孔的“一串铃法”,第一主张取消户等(上、中、下三等);第二主张取消丁则(九则),说“三等九则,多方支离”;第三主张按亩摊丁,大体40亩内外,派纳一丁;并且,第四以右贫抑富精神处理派丁事宜,“有人无地者,亦念其穷而去之”,“地少丁多者,配地而减之,将遗下丁额,尽添入地多丁少之户”【15】。试问:像这些人,像这些事,假如不是“调整”、假如调整者不是“清官”,又是什么呢?!
这样做对谁有利?王圻的《平赋答问》中说,穷乡细民,称此法便;只有那些企图诡避、需索、包揽的坏田主和恶棍之流,才称此法不便,阴谋破坏此法的实施。除穷乡细民之外,此法对端正的田主(土地经营者)也有利,从而对农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也是有利的。江南有个退职的大名知府姚汝循,他并不完全赞成条鞭法的,但他也反映说,
条鞭未行之时,有力差一事,往往破人之家,人皆以田为大累,故富室不肯买田。……赖巡抚海公均田粮,行一条鞭法,从此役无偏累,人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16】
必须再次指出,所有这些参加调整和改革的人,中间都没有串连过,他们是从面对现实中“不约而同”地这样做的。并且,他们更不会认识到有一种亚细亚形式的残余表现在“洪武政令”中对整个社会进行锢闭,阻止封建后期人们财产私有制的前进脚步。他们绝不会懂得这些。这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地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去把宋朝时候本已消退到相当可喜程度的社会阻力,使它们又一次消退下去。
五
文章写到这里,就自然而然地要超越明朝这个人为的历史段落,因为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合一”,实际上是一场前后连续的调整和改革的运动。清朝是明朝的取代者,二者在政治上是敌对的,但二者不约而同地处理劳动力强制的放宽问题,这就可见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仍在默默中起作用。生产力在发展,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正在越来越明显地分枝化、繁荣化,在这种现实下,假如依旧把劳动力死死捆绑到国家差役的柱子上,事情怎么能够推移下去呢?
清康熙50年,谕令此后滋生人口,永不抽税(丁银)。这样,“丁银”就成了个历史遗留问题,更方便于把它与田赋捻成一股。康熙55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摊丁人亩”、“地丁合一”。到雍正元年,又在直隶(今河北)推行,当时的奏疏和批示,现存留在《雍正朱批谕旨》之中,引出如下:
雍正元年十月十六日直隶巡抚臣李维钧谨奏:为酌议按地输丁之法,恭请圣裁事:……臣查直隶通属地粮共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两有奇,丁银共四十二万零八百两有奇,统为核算,将此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粮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轻重纳粮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之患。所有现在无地穷民,生生世世,戴皇恩于无既矣。
朱批:今览尔奏,分析甚明,筹度极当,实可准行。【17】
为什么奏疏中单单提到“无地穷民”这个词?这个词不是随便捡来的,而是表示“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其后果就是要把这些“无地穷民”从国家差役的超经济强制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能够比较自由地应雇到社会分枝化的各个部门中去,这个倾向是与社会前进的脚步相适应的。假如明朝“一条鞭法”是嘉靖10年(1531)开始试验推行的话,“地丁合一”则是到道光年间(暂确定为1840)才全国范围普遍地施行了。【18】这样计算下来,中国封建社会这场最晚的一次调整和改革运动,前后已经经历了三个世纪之久。
注释:
【1】参看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商务印书馆,1948)卷2页101。
【2】明代垦种田土,依据《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的粗略统计,中叶时为422万余顷,明初“失额”数字当较中叶为小,故实际数字可能较422万余顷为大。其中屯田数字为90或70或65余万顷,即以最小数字计,当为垦种田土总额之十分之一点五。(按最高数字,则应为十分之二)。其中官田,史书中多记载为“七分之一”,则亦接近于十分之一点五。详细数字,请参看伍丹戈先生《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页20~30。
【3】《明宴录·仁宗实录》卷1上与卷6下。
【4】见《天下郡国利病书》龙刻本卷32、《四部丛刊》本第11册。《皇明经世文编》亦收此文。
【5】《续诰》第2,见《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正集)。
【6】见郑振铎:《元明之际文坛概观》(《文学》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
【7】《续诰》第4,见《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正集)。
【8】《续诰》第79,见《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正集)。
【9】见《七修类稿》。
【10】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页16。
【11】参看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商务印书馆,1948)卷2页101。
【12】《明实录·洪武实录》洪武四年十二月。
【13】《天下郡国利病书》卷4(北直隶3)引《广平府志》。
【14】本段所引片断原文,均节自《明史·食货志》。
【15】《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6(山东5)。
【16】同卢书卷14(江南2)。
【17】《雍正朱批谕旨》李维钧册。
【18】见王庆云:《石渠余记》器3。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