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两朝对中原土地关系所作出的变动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八章

  金、元两朝对中原宋朝模式的后期封建社会的土地关系(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究竟做出了一些怎样的变动?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是不太容易的。单纯抠几条史料,搞出一些统计数字,做出一些表格(自然做这些工作都是必要的),已经不足用了。有必要从更大的,也就是说,从范例的对照,从理性、或者说从理论方面来看一看,也许更容易打开缺口,触及到问题的里面去吧。

  先让我们从“倒退论”谈起。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社会性质问题论战和社会史问题论战中,持“倒退论”的人不少,还说什么倒退了两千年,或者笼统地说数千年。事隔半个世纪,我们今天再考虑这个问题,不仅感到这个提法不切合历史的实际,连“倒退”这个表达语也要进一步推敲。“倒退”,不外有两层含义。其一,指段落性倒退,即跟五种生产方式相逆的方向发展,这在具体人类历史上缺乏足够的印证,从而在理论上也是不可通的,但三十年代前后的“倒退论”者们往往意味着的正是这层意思。其二,指非段落性的倒退,即指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变动、曲折,社会遭受到的摧残破坏,发展一时显的缓慢或迟滞,那么,这在人类历史上是有足够印证的,从而在理论上也是可以说通的。在我看来,辽、金、元三朝的变动只可能是后者,而不可能是前者。并且,事情不仅是十一、十二、十三世纪的辽、金、元,连四五世纪的北魏也是如此。我常常这样感觉到,拿北魏和金朝来进行多方面的对照,是会看出很多问题的。总括地说,每当边疆少数民族向中原骨干民族进行冲击,发生一些征服与被征服的暴力现象,并且接着又发生一些或强或弱或深或浅的融合现象——每当这种时候,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由于纠缠进去民族问题,就自然而然地复杂化了许多。在我看来,每当这种时候,我们更应当着力辨析。

  让我们拿北魏、金和元三朝(辽也有时结合进来)做一次并比的观览吧。我感到在社会变动中有五个因素在起作用。这五个因素是:

  (一)征服民族原来的起点(或者凭借);

  (二)征服的强度;

  (三)被征服民族的社会结构;

  (四)占领面积的大小和统治年代的长短;

  (五)统治者所施行的民族政策(隔离或者同化)的作用。兹一一试图说清楚于后。

  (一)征服民族原来的起点。一般说来,这指的是原始社会末期野蛮状态下,大联盟酋长领导的军事民主主义。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第八章末尾,曾经使用了四个平行式的文段,讲述日尔曼人的野蛮状态给欧洲罗马式衰朽的奴隶制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他连续讲到了勇敢、原始民主的本能、母权时代的某些遗风、劳动人民地方性的团结,以及“比较温和的隶属制度”——农奴制。指出是这些东西给罗马的旧世界带来了生命力【1】。在中国历史上,拓跋硅、阿保机、阿骨打和吴乞买、成吉思汗以至努尔哈赤,大体都处在这种阶段上。只有处在这个阶段上,它的军事征服力才特别强悍。远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居住在泾、渭之间的周族,大体也处在这个阶段,不过它是以农业为主的,较之游牧者、渔猎者们的“野蛮”气息轻一些,它的灭殷,尚须得助于“庸、蜀、羌、髳、微、卢、彭、濮”的各族大联军。在大联盟酋长下的军事民主主义阶段,征服活动自必是很频繁的,因而俘虏也必然很多。俘虏多:杀掉一批,奴役一批,管制一批。每当处理到这种情况时,我认为我们应当特别慎重。有奴隶,不等于已经形成了奴隶制;形成了奴隶制,不等于出现了奴隶社会。特别当这些有隶属身份的人们出现的时间,假如是在公元后十一二世纪,而不是公元前十一二世纪的话,我们的判断就该更加慎重。(这一点,下文还有讨论)。这个征服民族的起点,是一个很关紧要的问题,历来人们对什么是“于越”和“惕稳”,什么是“猛安”和“谋克”,什么是“牛录”和“固山”,花费了很大气力,这些气力不是白费的。此外,在农业生产和土地分配方面(不管这种农业生产在他们全部社会生产中占多么不重要的比率),也都不约而同地出现过名目各异的“计口授田”。把这些表现特点互不相同的“计口授田”集中在一起加以比较研究,也是很值得的。因为这是被带到中原高度发展的封建现场中来的一些先封建的因素,其中也包括恩格斯所说的“温和的隶属制度”在内。

  (二)征服的强度。这里说“强度”,不是意味着希望有一种仪表,借以测出某次征服为若干度,等等。社会现象不是机械的,往往更复杂,要细致看取一些情况和条件。譬如说,蒙古征服的强度几乎可以说是旧时代历史上最强的,但对中原来说,由于蒙古军队面对着比中原更广阔的征服前景,故中原就不是它唯一的、集中的征服对象。元帝国,从整个蒙古大汗国来看,是一个后来被汉化了的“沦陷区”。辽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这样的特点,他们的眼光有时向北、向西,对中原它只占有燕云十六州。北魏和金就不同。他们以中原为集中的对象。可是它们中间又有不同,北魏征服的强度大(如拓跋珪和拓跋焘所表现的),但后来的融合度也大。金的征服力其强度几乎可以说是最强的,可是融合程度较差,它对中原插进来一些东西,但除少量被浸润、被吞没了以外,大部分又撤走了。元朝则有让原制度放任自流的一面,也有坚决反对融合的一面,结果也是撤走了拉倒。从这里我们体会到,不仅要看取征服者的条件,还要看取被征服者的条件。

  (三)被征服民族的社会结构。我谈这一点的目的,就是想表述封建社会前期和封建社会后期之间,似乎有一种不同。更具体地说,就是领主封建制的结构较之地主封建制的结构,更容易成为落后民族征服者的一种阻力。试看拓跋挂之下燕、赵,拓跋焘之征略大西北,以至向南攻伐时的三路临江,征服的强度也够大的,但为什么又出现孝文帝元宏的改制和汉化运动呢?这和世家大族的结构不能没有关系。清河、博陵二崔氏、涿郡卢氏、荣阳郑氏、陇西、赵郡二李氏,虽然在征服的最初阶段也不能不以“百世簪缨”而被迫“耕田养马”(《颜氏家训》),但很快他们就爬到了辅佐统治的高位,帮助拓跋氏君主策划“三长”和“均田”。汉族和拓跋族统治阶级间这条上层联合的线,是粗大的、牢壮的。但在金朝,我们却只看见刘彦宗、韩企先这样二三流地主人物的辅佐局面了。汉族和女真人统治阶级间的联合的线,始终不够粗大和牢壮;而另一方面,在社会下层汉族劳动人民中的民族凝结力和反抗力,却又显然比封建前期人民的凝结力、反抗力壮大有力,所以其后果就必然是金朝拿许多措施插进来而又撤出去的结局了。

  (四)占领面积的大小和统治年代的长短。在这两点上,四个朝代也各有歧异。元占领的面积最大,统治的年代却最短,在极度混乱中维持了不到一个世纪。辽统治年代虽然较金、元为长,其具体统治燕、云十六州的时间也有一百八十余年之久,但占领中原面积最小,一些冲突和融合的关系,表现不够典型。北魏和金互相类似,占领面积都是半个中国,统治年代都在一个半世纪左右。大体看来,应该说统治年代长一些,并且局面稳定,那么融合才具备一些条件,也就是说,落后的生产关系才有可能向先进的生产关系靠拢、糅杂、同化。在征服的战争年代里,这些都是谈不上的。而金朝恰恰是征服多而稳定少。

  (五)统治者所施行的民族政策的作用。不同的统治者是会有不同的政策的。举例说明。同是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北魏孝文帝元宏于太和九年至十年不到半年的时间连续规定:一、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二、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洛阳人;三、改皇室之姓为元氏【2】。可是金朝的世宗完颜雍却有迥乎不同的态度,他在跟一位臣子(唐括安礼)谈话的时候,唐括安礼认为“猛安人与汉户,今皆一家,彼耕此种,皆是国人。”金世宗不同意,他说“女真、汉人,其实则二”【3】,他还命令将女真人村寨的土地与汉户土地隔离开来,使猛安谋克自为保聚。不同的政策就产生不同的效果,北魏融合搞的较好,就出现了均田制,并影响唐代多民族灿烂文化的形成。金朝融合搞的较差,历史的成就就小,结果以猛安谋克搬回老家去而告终。蒙古统治者排斥同化的政策就表现的更强烈,如皇帝大臣均不习汉文,蒙人不行汉人丁忧三年服丧之制,使汉人不得为大官,不得知兵机、兵数,禁汉人习蒙古文,等等【4】。这几个朝代为什么这么不同?这不能仅仅从个别人物的意向来看问题和解释问题,其中也自必有不以他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成分,但这是一时不容易说清楚的,有待于此后的探索。在经济和土地剥削制度方面,辽朝和元朝的措施也有同、有不同。他们大体是分片制,北方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乣部”算一片,契丹人或蒙古人的“投下”算一片,汉人算一片,到元朝又把原金国地面算一片,原南宋地面另算一片。蒙古统治者对南部中国的社会经济几乎是原封未动的,只是带进来一些更多的商业活动和高利贷活动罢了。

  综合以上所述,仅就金、元两朝而言,由于上述五个因素起作用的结果,特别是在冲击力较强、融合力较强的情况下,土地关系以及由土地关系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严重地复杂化了。土地所有权,由于经常受到带有民族色彩的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的干预,变动率很大。大量私田突然变成官田,然后通过军功报偿又变成大小军事贵族的占田和赐田,变成猛安谋克村寨或投下村寨的田土。但原来中原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并没有停止起作用,它并没有睡大觉,它无时无刻不在浸润,跟异族的政治军事权力相暗斗。例如金朝派遣宗浩括山东、河北军人土田,“多为民所冒占”,达三十余万顷【5】。这“民”,大约就是汉人地主。再如纳合椿年的儿子参谋合等三十余家就冒占田土三千余顷,更是金朝最突出的例子【6】,这就是金人地主学汉人地主的样子了。这样,占田和浸润,仿佛以一种循环的轨道在运行着。大量人口的身份,也突然改变了。平民身份受到严重冲击,属于“奴婢”一类身份的人空前增多了,各种带政治隶属性质和军事隶属性质的“户”的名色也大大增多了。但是必须注意,这些变动根源于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的多,在经济方面能茁下根来的少,所以它们的回转也快,也较容易。举一个例子,元将赵迪破真定,得男女千余人,诸将皆欲分取,各使为奴。赵迪以己所掠,当归己;而实纵之,使各随生产为良民【7】。可见为奴为良,纯按军官个人意志为转移,并无经济的约制力在背后起作用。并且元朝的辅佐大臣也多抑制以良为奴的现象,如耶律楚材时,驱口之数“几居天下之半”,楚材皆籍为编民【8】。再如忽必烈的老师张文谦就主张以乙未旧账为断,未登籍者,皆应为国家良民【9】。史料中若干与此例相同,将隶属身份时而为“奴”,时而“放良”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奴和良,又仿佛以一种循环的轨道而运行着。在我看来,上述两种循环运行的轨迹,就是一切所谓“倒退”现象的实质情况。“倒退论”之所以不确切,就在于他们片面地仅仅抓住整个循环的半截,并且加以夸大了。

  总之,假如有谁叫我承认,在中国悠长的历史上出现过两次奴隶制,殷周算一次,金元又算一次,中国人民在奴隶制下吃过两遍苦、受过二茬罪的话,我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谈公元前十一世纪前后有奴隶制,那是真实的感觉;说公元后十一二世纪又有了奴隶制,我认为那是错觉,或者是把五种生产方式做了刻舟求剑或者照猫画虎的结果。被人们夸大到极度的金、元两朝的所谓奴隶,在我看来,不过是包括家内奴仆、军事隶农和农奴的综合体而已。假如“倒退论”还有一丁点立足之处的话,那就是金元时代有若干近古期的佃农又暂时性地回归到中古期的农奴的身份上去罢了。底下,请允许我从理论和史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论证我个人的认识。

  首先,从土地所有制方面来看。北魏时虽然没有像王莽那样宣布天下田土为“王田”,但从《均田令》的精神来看,世家大族的土地是以“桑田”、“世业”等名义授与的,国家权力在私有田土上是打了烙印的。金朝对中原社会经济的摧残虽然也很强烈,但连这样的烙印都没有打。金朝从立法的一开始,就确定两个精神,一个是“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10】;另一个是“官田输租,私田输税”【11】。前者宣布土地买卖不冻结,后者从法律上承认在“官田”(强占田土)以外的土地私有权。金人可谓犷悍,其军事政治力可谓强暴,但何以在经济方面如此荏弱?这不能不从宋朝原封建后期社会经济力量的优越性来考虑问题。“吾闯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12】,想变也变不动:有阻力。也就是说,政治的、军事的力量,虽然在一个相当短暂的时间内会给经济以摧残,但在最终结点上,先进的经济力量还是一种严重的势力。恩格斯也说过,“征服的战争将日尔曼人带进了罗马的领土,在那里,几百年来,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在那里,少数的征服者不可能把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占有形式完全废除。”【13】用这样的观点来看金朝,可以说基本上存在着三种状态。第一种,在边远和金兵未到的地区,宋朝式的后期封建社会可以说是原封未动;第二种,在金兵所到、通都大邑、农业富庶地区,很多土地被“括”去了,安置了猛安谋克村寨;第三种,在女真军功贵族逐渐蜕化变质的条件下,宋朝式的地主经济又逐渐卷土重来。这就是在我看来,金朝社会的主要脉络,从其中只能看到摧残和复原,而看不到什么“倒退”。

  其次,从人身隶属的关系方面来看。不错,金、元时候,奴婢的数量加大了。有人做了很详细的统计数字。但请准许我说句偏激的话:那样做用处不大。从理论方面考虑,公元前十一二世纪出现奴隶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原始社会的落后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必须经由一部分人残酷剥削、压迫、奴役甚至屠戮另一部分人的方式,社会生产力才能向前发展。可是到了公元后十一二世纪,我们谁能够有充足的理由说生产力的发展非走二千四百年前的老路不可呢?这时候,奴隶制已经不是必然,也不是进步。因此,封建后期的奴婢就会大大不同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奴婢。氏族社会后期的奴婢,其性质比较单一,即奴隶主可以随意屠戮他们,他们自己没有个体经济。金、元奴婢是否也是如此呢?屠戮还是有的,并且相当大量,但那是在战争过程中作为俘虏而处理的。屠戮之外,如黥面、劓耳、贩卖、甚至殉葬,都是在野蛮形式下出现的。在正常情况下出现的,则是奴婢有自己的个体经济;有一定的人身权力:如良贱婚配生子女皆为良;如奴有权揭发其主人;甚至还可以发家致富。试看,远在生女真时代,其婚姻礼俗中就有在妇家执役三年,妇家以“奴婢数十户、马牛数十群资遣之。”【14】奴婢以户计,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因为他们都有独立的经济了。从契丹人开始就规定奴婢“许白其主”的权力【15】,金朝在海陵王时多次的虐杀事件都是从奴婢白其主作为引线的。金朝的刑法中规定,男女身份良贱不同,所生子女“并许为良”【16】。似此,良贱身份的差别,并不严峻。至于金朝末年贵族耶律阿没里“以家奴阎贵为刺史”【17】。这种奴婢已跟明末的“世仆”、《红楼梦》里的赖荣中进士是类似的事情了。傅衣凌先生在四十四五年前说过一句很耐人寻味的话,“奴隶制在中国社会能持续不断而有浓淡深浅的现象”【18】,我们要切戒,不可以淡作浓,以浅作深。

  再其次,从国家赋税剥削方面来看。公元前十一二世纪的中国奴隶制是东方型的,剥削方式是劳役租,比率基本上是“什一”。赋税形式是地租和国税的合一。公元后十一二世纪的金朝,剥削方式是实物租,外加超经济强制;比率很难弄清楚,从形式上看似乎比“什一”还小,但实际上可能大得多。从史料中看,金朝租税的制度是“官田输租,私田输税”,一如上引。该段史料之后更加一句说,“租之制不传”。这个文章就值得推敲。第一是为什么不传?是这方面缺乏实录吗?还是制度太不固定,随意定制,因而不传呢?第二,其实还是传了一点下来的。试观金末宣宗时,理财大臣高汝砺反映“河南租地计二十四万顷,岁征粟才一百五十六万石有奇”【19】。按这个数字核算,每顷收租六点五石,每亩合收六升五合。这是官田租的数额。另据《金史·食货志》记载,私田的税率是这样,“大率分田之等为九级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20】据此私田税率亩收五升三合。以此数额与魏武帝曹操对小农村户亩征四升之数稍溢出一升三合;但未言调绵、绢之事,仅调秫秸十五斤而已。根据金朝大臣侯贽上言“上田一石二斗”【21】计,那么我们可得出一个大体上的国家剥削数,官田为二十分之一弱,私田为二十四分之一弱。从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金世宗完颜雍要问他的臣下“今百一而民不足,何也?!”【22】“百一”不免有些夸大,但无论二十分之一或二十四分之一,都较“什一”的剥削量至少小一倍,是没有问题的。

  从上列这些国家剥削数额上,我们可以看出许多问题。第一,我们可以由此看出,从两宋起,地租国税合一的亚细亚(东方)特征已经减褪完毕了,但是经历辽、金、元,是否亚细亚(东方)特征又恢复了呢?根据以上,我们可以回答说,没有!无论亩征六升五合,抑或亩征五升三合,从数量上看,都仅仅是国家权力存在的经济体现,而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就是说,国家一直不再兼备地主的身份了。第二,我们从前说过,近古期(后期)封建社会从两宋开始,其土地租税的特点是官田的私田化和官租的私租化,那么,这个特征到金朝是否改变了呢?回答是,基本上也没有改变。理由是官田输的租和私田输的税,租税率相去不远。而中古期(封建前期)的情况则截然不同,国家屯田和小农村户的剥削率悬殊很大。观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的屯田租,一夫之田岁出六十斛,较非屯田租户出二石,高出达三十倍,可以引发联想。第三,不免有人问,难道金朝统治者特别仁慈或者特别愚蠢吗?也不是。我们要看取这个道理,有记载、有条文的剥削越轻,那么隐藏在记载和条文之外的剥削就越重;经济的剥削越减轻,倒是反映出超经济的剥削就越重。在我看来,这是金朝社会关系中的一点秘密。第四,有人问,“牛头税”不是更轻了吗?我们说,“牛头税”不是国家正式赋税,它是相当于中原“义仓”、“常平仓”式的一种征敛。试观金世宗对纥石烈良弼说,“猛安谋克牛头税粟,本以备凶年,凡水旱乏粮处就赈给之。”【23】“牛头税”之制,源自“牛头地”,这本是祖国东北隅少数民族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一种田制,史料说,“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24】。后女真——满洲也有与此大同小异的“拖克索”制【25】。这是地多、人少、生产力低时候的一种古制,每人平均耕种面积为十六亩,每亩租粟仅二点五合(还有再减半的记载)。这种制度一旦插入中原,“牛头地”就成了报偿军功贵族的一种手段。国家剥削量如此之低,只是对军功贵族的一种妥协,任他们利用超经济的政治军事权力,去尽情地剥削那些奴婢户、二税户、驱户等等而已。总括以上的论证,我们只能看到超经济强制的有所强化,而看不到金朝社会有任何向奴隶制的回归;哪怕仅指金熙宗和海陵王统治的短短的二十五年,我们也不能承认。

  现在我们来看元朝,它比金朝就更复杂。金、元之间,有同有异。其同点就是征服力都很强,而融合与同化的表现都不充沛。异点是蒙古人较之女真人,还更有许多自己的特点,现在表述于下。第一,蒙古人对土地的观念很奇特,它与汉人几千年传统的土地观念差距很大,金人在这一点上差距较小。蒙古人在八九十年中对农业种植一直兴趣不大,他们对于把土地搞成草场牧地或者围猎场地,倒是很有兴趣,经常有人这样提议,这样执行【26】。自然,我这样表述丝毫也不排除史料中可以看到的另外一些情况,即蒙古族一些劳动人民在元末已经习惯于农业的操作和经营了。第二,由于他们是“世界”范围的征服者,他们眼界宽,特别从中亚人那里习染来很多商业和高利贷剥削的习惯,进入中原后,他们在色目人的辅助下,大力推广了这些活动,对中原经济带来了严重的紊乱和破坏。第三,元朝的“土围子”和“独立王国”比较多,比较大,比较有势力,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特点。金朝也有猛安谋克村寨,但这些村寨相对孤立地插花于汉人后期封建的海洋之中,所以比较容易湮没。元朝的军功贵族和寺院所主持的规模相当大的庄院,如获圣寺有田三十万顷,仁王寺有田十万余顷【27】,这就是惊人的数字。他们的权力也相当大,如一、有在其领地中审理诉讼之权;二有向中央乞请更大土地利益和接受小地主和自耕农前来投献之权;三、有包庇很多人使之不向朝廷纳税及服役之权;四、有开发各种资源如矿冶、水利之权,此外,他们还掌理山场、园林、店铺、油坊、磨房、浴堂、药铺、典当等经营;五、以利用商业和高利贷的黑手,通过“卖”和“赎”等方式,有把大量人口由良变奴或由奴放良之权,等等。自然,这不是说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他们都是整齐地具备着这些权力,不是这样。每当中央集权的干预力量膨大时,这些权力就暂时缩小;反之,中央集权削弱时,它们就又膨大。在元朝文件中,经常看到在某某贵族“位下”如何如何,这种“土围子”特权势力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可以跟欧洲中古贵族势力相比拟的。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元朝的土地制度和人身关系吧。

  元朝的土地制度,正面的材料不多,而笔记以及律条中的反映又多是一鳞半爪,就事说事,不概括的。所以我只好从赋税制度来看所反映出来的土地制度。《元史·食货志》说: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28】

  这段话虽然有人说它不确切,但在总体上恐怕还是确切的。我们试看:蒙古统治者初不知唐法为何事,这些法自然是汉人大臣以及辽、金遗民们凑合炮制出来的。但是,这些人是随心所欲这样做呢?还是有不以他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力量呢?我看后者居多。大体说来,唐初中叶的租庸调法是封建领主经济在经济法规上层建筑方面的反映,而晚唐和宋的两税法则是封建地主经济在经济法规上层建筑方面的反映。在两宋时候,虽然江北、江南依然存在着较落后和较先进的畛域,有中原与边远间地域不平衡性的差距,但基本上可以统一起来了,故立法者可以抛开租庸调,专以“二税”行征天下。可是经过了连年的战争,特别经过金人将猛安谋克村寨一度搬进中原,将大量自由和半自由的农田客户变为军事隶属性加强了的隶农和农奴,这样不仅使生产力一时较宋朝低了些,生产关系也落后了一个段落。蒙古统治者及其辅佐人员从大体上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在赋税制度上弃宋而就唐。而这样一种经济法规上层建筑的施行,反转过来,又巩固和发展了这种经济落后的特点和分片地域不平衡的特点。总之,元朝的征敛政策是非常之实用主义的,如对老幼之有从事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29】,这就是说该依金法之旧者依金法,该依宋法之旧者依宋法。它自己元所创制,而只灵活运用。如又制定,“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这都是实用主义的做法。这些特点,也是蒙古统治者和元朝段落的特点,他们在语言文字、婚姻礼俗方面抓的很紧,坚决不同化、不融合;可是在社会经济方面,则基本上一仍宋人在南,金人在北之旧,他们自己无所创制,仅从中亚把中亚人的商业高利贷又引进了很多而已。

  元朝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主奴关系。过去,大量史书史文,从字面上理解这种关系,说什么元朝是“一个蓄奴最盛的时代”。其实我们应该从严格的社会科学概念上来重新定性。元朝的“奴”,官奴蒙古语作“孛兰奚”,严格说是军事隶农;私奴蒙古语作“怯怜口”,意为“家人”,犹满洲人之曰“包衣”,严格说是混杂家内奴婢身份和农奴身份,这种农奴在人身隶属上有某些方面较前加紧,另外一些方面又较前放松。我们这样说的最主要理由是,他们大部分有自己的经济,向主人或国家提供与农奴相一致的租赋。试看:

  (一)《元史·食货志》中谈到北方的“丁税”时说,“‘全科户’正丁纳粟三石,驱丁一石”【30】。虽减三分之一,但身份则显然较南北朝荫户为高。

  (二)《元史·张雄飞传》中说,阿里海牙在荆湖“以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自置吏治之,……岁责其租赋。”【31】

  (三)《元史·宋子贞传》中说,“东平将校占民为部曲户,谓之‘脚寨’,擅其赋役,几四百所”【32】。试看“部曲”都是中古的字样。这“赋”是经济剥削,“役”是超经济的剥削,统归将校。

  (四)《元史·吕思诚传》中说,“翟彝……被掠为人奴,岁纳丁粟以免作”【33】,这是说用实物租顶替劳役租。

  (五)《元史·武宗纪》中说,“江南富民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万,有多至万家者”【34】。这是说,江南佃客身上的隶属性也加强了。

  这样的材料,在史籍中还很多,非仅如此数条。但举出来的目的是来看一看身份。根据斯大林区分奴隶与农奴的标准,主要是两条:一是可以屠杀与不可以屠杀,二是完全占有与不完全占有【35】。可以屠杀与不可屠杀之意甚明,但处在征服和战争状态下,事情就很难讲了。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的“占有”,都指的是些啥?研究彝族社会性质的同志们根据调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人身的权,二是财产的权,三是隶属性的承担,四是婚权和亲权【36】。这四点不是平列的,看起来以第二、第三两项为最根本,即有没有个体经济和承担什么样的剩余劳动剥削,恐怕是进行判断的重要标准。那么,上引元朝史料的内容,无例外的都是有个体经济的和承担国家与地主的租赋与劳役的。这样的劳动人民,虽然具有“奴”、“驱”之名,而实为农奴,是无疑的。

  元朝这些隶属制度,在其以后的明朝的各种制度方面,打下了很深的烙印。就先以兵制来说,元朝有个制度,是“奴得纵自便者,俾为其主贴军”【37】。这种贴军制度在明初兵制中很明显地存留着,什么“正军”、“余军”,连军屯的份地都严格地规定着正军若干、余军若干。甚至在明末农民革命军中,都留下这些痕迹。如一种大头领叫“掌盘子”,通常手下有家丁八九十名;“掌盘子”之下又有一种次头领叫“夜不收”,通常手下有家丁三五十名【38】。明朝到边地屯戍的“军户”,随身带着“伴当”【39】。由农民军首领转变为地方军阀的高杰,手下军士各有妻妾奴仆十余人【40】。军队如此,世俗人家更是这样,如“世仆”和由“世仆”叛主而形成的“奴变”是明、清之际的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华亭董其昌(玄宰)家有“奴变”,陈继儒(眉公)家有“奴变”,连山东即墨黄家也有“奴变”。所有这些,都是从金、元以来,由北方少数民族那里带来的一些隶属制度在中原的遗留,这种隶属,从名称和比较表相的观察看来,像是奴隶制的恢复;而实际上和本质上,它们不过仅仅是封建隶属性的复杂化和局部加强而已。明朝社会与宋朝社会,本来同是中国后期封建社会,但由于明朝建于金、元之后,接受、并且也不能拒绝接受这些影响,遂致宋、明两段社会中间又复出现了不少的差异。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52~153页。

【2】《魏书》卷7《高祖纪》(下)。

【3】《金史》卷88《唐括安礼传》。

【4】散见《元史》《泰定帝纪》、《顺帝纪》以及《兵志》等。

【5】《金史》卷93《宗浩传》。

【6】《金史》卷83《纳合椿传》。

【7】《元史》卷151《赵迪传》。

【8】《元文类》卷57(铅印本第834页)。

【9】《元文类》卷58(铅印本第844页)。

【10】《金史》卷47《食货志》(二)。

【11】同上注。

【12】《孟子·滕文公上》。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中译本第357页。

【14】《大金国志》。

【15】《辽史》卷20《兴宗本纪》(三)。

【16】《金史》卷45《刑法》。

【17】《金史》卷79《耶律阿没理传》。

【18】《食货》半月刊一卷第11期第19页。

【19】《金史》卷107《高汝砺传》。

【20】《金史》卷47《食货志》(二)。

【21】《金史》卷47《食货志》(二)。

【22】《金史》卷89《魏平子传》。

【23】《金史》卷88《纥石烈良弼传》。

【24】《金史》卷47《食货志》(二)。

【25】参看李洵:《公元十五世纪到十七世纪中叶建州女真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见《吉林师大学报》1978年,第4期,第35~48页。

【26】参看《元文类》卷57《耶律公神道碑》及《元史》卷146《耶律楚材传》。

【27】见程钜夫:《雪楼集》。

【28】《元史》卷93《食货志》(一)税粮段。

【29】吴晗:《元代之社会》,见《清华学报》之《社会科学》,第89页。

【30】《元史》卷93《食货志》(一)税粮段。

【31】《元史》卷163《张雄飞传》。

【32】《元史》卷159《宋子贞传》。

【33】《元史》卷185《吕恩诚传》。

【34】《元史》卷23《武宗纪》。

【35】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36】《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第一期(1977)第13页。

【37】《元史》卷98《兵志》(一)。

【38】彭孙贻:《平寇志》卷6。

【39】《初刻拍案惊奇》卷14化冤魂假黑驴告状故事。

【40】《扬州变略》,见《痛史》丛书。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