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魏均田令的一些分析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五章

  均田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个大的田制之一,也是全世界田土制度史的一个重要范例。但是,产生这样一种制度的根由是什么呢?要谈清楚这一点,怕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先从传统上看。井田制度是不能恢复的了;几次企图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井田的举措,也都失败了。曹魏的屯田制太峻急,可救一时之急,不可以持久;西晋占田制,遭遇到民族纷乱的严重干扰,并且按现有的文献资料看,它仅仅是可以起一种限田的作用的,它缺乏“还”、“受”这桩最关键的内容,从而使它不能不落空,成为一个“影子”。

  一定要到北魏才出现均田制,这不是偶然的。自晋永嘉之乱以后,到拓跋焘南征、西征的完成,这中间经历了大约一个半世纪,虽然全国一时尚不能统一,但北方是基本上统一了。《魏书》卷53《李冲传》说,“魏境所掩,九州过八;民人所臣,十分而九。所未民者,惟漠北之与江南耳。”这个话可能有不完全精确之处,但当作北方统一的总貌说,还是反映了当时历史的大形势。但是这种统一,是由少数民族拓跋氏通过军事征服而取得的。这个被统一的内容很庞杂,其中包括拓跋氏鲜卑,西晋的庞大的汉族遗民,鲜卑慕容氏几个燕国的遗民,河西一些凉国的遗民,少量的西域人,被俘虏来的蠕蠕人,很多处在半融合状态下的“杂种胡”等等。其中主要是作为统治者的拓跋氏和庞大的汉族人这两方。国家既初步地统一了,那么在行政上、在经济生活上、在文化以至风俗习惯方面,自然而然地也要求统一。这种统一,自然不可能是严格的、绝对化的,而只可能是粗略的。但即便是粗略的,在当时也具有极大的价值。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充分体会到。

  这种粗略的统一,首先触及到的,必然是农业生产方面制度的不统一。这主要指在拓跋氏长期居住地区——“漠南”所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与庞大汉族长期实行的封建领主制和北魏统治者在其上所加的临时措施——“宗主都护”制度——这两者间的如何统一问题。这个问题,在北魏君臣要着手调整的诸问题中,可以说是一个最棘手、最难处理的问题。

  “计口授田”,是拓跋氏在实行均田制之前实行了一百多年的一种制度。在制定均田法的时候,作为统治者的一种古老习惯法,“计口授田”精神很大幅度地被吸收进去了。这是边疆少数民族给汉人封建成法中所输入的新血液。即便在均田制实行以后,文献中仍有把均田制按习惯叫做“计口授田”的情况。从史料中看,从道武帝拓跋珪开始统治的时候起,就有屯田和“计口授田”。当时,拓跋氏正从游牧的原始社会末期向定居的封建制跃进,也就是史料中所说“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1】所反映的情况。屯田和“计口授田”之间,可能有其同,也有其异。其同,二者都是强迫劳动,劳动都有定额(从土地的定额来体现劳动量的定额),不过定额的数字,文献中缺乏记载罢了。劳役租如何上缴国家?劳役租和自留口食之间的比例是什么?文献中也无记载。二者间的异,是屯田带军事性质,与军事相配合,战争间歇时,“息众课农”。“计口授田”带“民屯”性质,劳动者包括俘虏来的“山东六州民吏”与“徒何、高丽杂夷”以及“百工技巧”,数字每批往往由十余万,到数十万,都安排在京师平城(山西大同’)附近“东至代郡,西至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的畿内之地。以此为基地,逐渐向更辽远的一条农垦线上扩展。这些劳动者身上带有强制性,《颜氏家训》中说“虽千载冠冕,不晓书记者,莫不耕田养马”(勉学第八);但不是奴隶,很像是国家的军事隶农。既然是国家的隶农,国家就不仅给他们分配土地,还给农具和耕牛,这些耕牛很大可能是对蠕蠕的战争中掠夺过来的。

  大体北魏北方有一条线,专为防御蠕蠕的侵扰而长期形成的。其军事据点,就是所谓的“六镇”。六镇后来实有九镇,其具体情节,兹不具论。大体东至御夷(今河北丰宁一带),西至怀朔、沃野(今内蒙包头一带、黄河南北),长约二千余里。除镇之外,还有长城。《魏书·太宗纪》中就有“筑长城二千余里”的一条记载。到元宏时,高间还计议修筑北方长城,说十万人一个月就可完工【2】,事实上可能没有修。与这些据点(“镇”)和这条长城相平行的,是一条农垦线,在其上施行“计口授田”。这条线,据《魏书·世祖纪》记载,东至濡源,西及五原、阴山,“竟三千里”。据清人德州田雯之子田同之的《西圃丛辨》(卷1)所引明杨慎《升庵集》中的内容,谈“濡”读乃官切(即Nuan),濡水有二,一出涿郡固安县与易水合而注于拒马水,一出辽西塞外,过海阳入于海。据此,濡源一地,一在承德以东,一在易县以西;以“六镇”御夷一镇之方位相斟酌,或者承德以东为更可能,大宁川亦正在承德以西之张家口一带。(张穆《延昌地形志》中有大宁、小宁二县名。)如此,方足三千里之数。试想,在三千里长的空间幅度上、一百年的时间幅度上,所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其稳定性和对后来均田制的影响力,就完全可以想象了。

  以上说的是拓跋氏的一面。他们的特征就是“计口授田”。其中不无氏族公社许多制度的残存。如土地分配的原则,是“先贫后富”。这一原则在中原领主制下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在拓跋族统治下,不仅均田制中吸收进去了,《魏书》卷41《源贺传》所附《源怀传》中说到北魏后期在沃野镇(河套)将水田分给细民时,原则仍然是“先贫后富”。可见不是骗人的。还有一个原则是“人牛力相贸”,这是一种换工制度,不仅在恭宗拓跋晃监国时实行过(使用牛力者给牛主以7/22或2/7的利益补偿),到北魏后期樊子鹄在殷州(今豫北)仍然“遣人牛易力”【3】。此原则,不晓得为了什么原故,北魏均田令文中未予写入,但北齐均田令文中却写入了。土地分配的另一个原则,是“给其所亲”或者“借其所亲”,即按血缘关系的亲近,作为配给土地优先的条件。以上这三个原则,足以证明拓跋族氏族公社制某些原则,存留在“计口授田”之中。

  广大的汉人地区怎么样呢?是不是也有公社的残余呢?这值得讨论。《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记其尚书韩谆的上疏中说百姓为了逃避课役,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有人认为这也是公社。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这些千丁百室,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为了各自利益而凑合在一起的,其中暗藏着阶级斗争的火种,而缺乏民主与财产均衡的因素。当时,封建领主中是有一种家庭公社的,叫做“百口”。但并不普遍,而只是个别存在。如弘农杨氏的杨播、杨椿家就是“男女百口,缌服同爨”、“不易居,不易财”【4】;又如博陵安平李氏“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5】;当时“百口”成为状述一个家庭公社的习用语,如崖楷守殷州,兵士们说“崔公尚不惜百口,吾等何爱一身?!”【6】苏湛与萧宝夤对语,几次谈及“百口居家”【7】;《颜氏家训》中颜之推自述说“家徒离散,百口索然”(序致第一)。足见粗计百口的一个领主家族,有时会经营一种财产不分的共同体生活,从而也可以叫做“家庭公社”。但一涉及到不同的阶级,那就不成其为公社了。因此,像有的一种说法,说“计口授田”上有“公社”因素,世家大族手下也有“公社”因素,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所以均田制也是“公社”的公有制了。这说法是颇值得商榷的。

  其实,汉人世家大族的阶级轨道是很严峻的,值得拓跋统治者谨慎考虑。拓跋珪进攻中山(定州)时军队缺粮,清河崔氏的崔逞竟叫兵士摘取桑椹充饥,心目中全无拓跋征服者可知【8】。拓跋征服者素来的对策有二:(一)怀柔;(二)镇压。观拓跋焘时,一杀赵郡李氏的李顺,二杀清河崔氏的崔浩,都牵连若干大族在内,连渤海高氏的高允,假如没有拓跋晃的多次包庇,也早已就戮了。这种镇压,非常残酷,所以颜之推说“北方政教严切”,又说“旦执机权,夜填坑谷者,非十人五人也”。【9】怀柔就是给官爵,赐田宅、奴婢绢匹等等。对于这些领主们原有的田宅和荫户,则原封不动予以承认,仅加一“宗主都护”而已。长期下去,拓跋统治者亦非所甘心,故孝文时立三长制以取代宗主都护,荥阳郑氏的郑羲就在太后面前恫吓地说,“事败之后,当知臣言之不谬”【10】。郑羲为什么要这样做?很简单,三长制触犯了世家大族的利益。但太后说,立三长制“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这就是坚持中央集权的政府立场,在怀柔之中也寓有强制之意。均田制的制作精神,亦正是如此。

  除去政府和领主间的矛盾之外,还有一个大矛盾,就是拓跋军功贵族中守旧派与革新派间的矛盾。要统一,语言、风俗也要走向融合,或者叫同化。是叫汉人向鲜卑人同化?还是叫鲜卑人向汉人同化?北魏孝文帝走的是后一条路线。可是不同的统治者是会选择另外的路线的,如北齐的高欢,他就选择鲜卑化路线;后来的金世宗就选择女真化路线。而元宏选择的,是汉化路线。这就引起了鲜卑旧军功贵族们的反对和反叛,老牌鲜卑贵族元丕,他“雅爱本风,不达新式,至于变俗迁洛,改官制服,禁绝旧言,皆所不愿”【11】。他的儿子元隆、元超便参加了以另一老牌鲜卑贵族穆泰为首的反汉化叛乱,主张首都迁回平城(大同)。结果这些人大批大批地伏诛了,只留元丕未诛,降为庶民。连元宏的太子元恂也坚决反对汉化,在洛阳杀了他的师傅高道悦“轻骑奔代”【12】。元宏将他废为庶人,继之派大臣邢峦、元禧奉椒酒将元恂赐死,元恂死时年仅十五。可见斗争是激烈的,折腾是剧烈的。连中间派大臣于烈也说,“隐心而言,乐迁之与恋旧,唯中半耳”【13】。一半人支持,一半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元宏要贯彻改革方案,是要花很大力气的。

  在均田法的制定中,也寓有安插鲜卑军功贵族的用意。自拓跋硅至元宏已历一个世纪,游牧人也都与农业相惯熟了,他们也会接受汉人领主生活的感染而对土地发生兴趣。试观拓跋晃已经有地主化的倾向,《魏书·高允传》说“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高允的谏语中也说他“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皇储如此,臣下如此者自必更多,他们本有大量奴婢和牛马,又非常艳羡汉人地主之多殖园田,所以在均田令中奴、婢、牛授田的条文便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以上,说了北魏统治者创立均田制的两个目的,一是在计口授田与世家大族间设法拉平一下,二是在军功贵族革新派与保守派间拉平一下;但还有第三个目的,也是在他们说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由国家控制更多的小农,国家可以榨取到更多的租调。为了要控制到更多的小农,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小农、安插小农。当时,破坏小农的势力第一是世家大族,也就是诏书所说“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绝望一廛”【14】,也就是李安世所说“强宗豪族,肆其侵凌”【15】。破坏小农的第二势力是商人高利贷者,“每因调发,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16】。这样破坏小农经济的结果,就造成“地有遗利,民无余财”的现象。统治者创立均田的目的是排除这种结果,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他们不仅有这样一种目的,而且在要害处规定几条原则,第一,是执行还受,“以生死为断”,民及课受田,死则还田。不管在执行中打了多少折扣,这个原则精神是“硬碰硬”的。第二,在产权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政策决定“事久难明,悉属今主”【17】,这也是“硬碰硬”的;农民起义的原则也不过如此,观明末李白成军队到达诸城时,“闯官莅任,……以割富济贫之说,明示通衢。……产不论久近,许业主认耕”【18】。试看“悉属今主”和“许业主认耕”是一种性质的措施,即俗话所说“谁种是谁的”,这对小农的积极性是一种很大的鼓励。于是,孝文帝元宏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冬十月丁未下诏“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

  有人说,均田制是骗人的,只是一张虚假的外皮。这是“左”倾思潮下的极为过头之论,尽人可以看出来,我们现在可以不再评论了。但有人从学术方面提出问题,如说为什么《魏书》卷60《韩麒麟传》中说,在均田令颁布后两年(太和十一年)韩麒麟还反映说“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还建议“制天下男女,计口授田”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试图解答。第一,太和九年冬十月才遣使者与州郡牧守一起办理均田事务,使者所至地面有局限,牧守有勤惰,故十一年不可能立时生效。第二,韩麒麟所言专指“京畿”,而“京畿”有其特殊性,观杜佑《通典》卷2所引北齐河清三年均田令,“畿内”、“畿外”、“外州远郡”之间是区别对待的,京畿一带是大官僚、大贵族的集中地,“公田”、“职田”、“赐田”大都在此,在推行均田上是会有阻力的。从北齐邺畿情况逆推,是不是在北魏洛阳的附近也出现过呢?很有可能。故韩麒麟事,不足作为均田令未曾执行的佐证。

  太和《均田令》文,全文约657字,文义结构严密,统观似为一篇,而实为十五条,每一“诸”字下独立一条。现将十五条令文逐条进行一些偏重琐节方面的说明,然后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条。“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十二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一条是关于“露田”的,“露田”到唐代叫“口分田”,意思是劳动者自身再生产的必要生产条件,但实际上剩余劳动生产部分也包在其内了,这一点与井田的“私田”有别。杜佑、马端临都给“露田”下个注脚说,“不栽树者谓之露田”,意思是栽树的田还、受起来就不方便了。受田数额到唐代就不再分的这么细,北魏以“男夫十五以上”、“妇人”、“奴婢”、“丁牛”分计,数额稍有差别,以见精细。此外,还有倍田和再倍之田,这大体是指“空荒”所在而言;对京畿等类人口密集地区,则形同具文。“丁牛”一词,陈寅恪氏有说。“耕作”又作“耕休”,可见有休耕制度的存在。

  第二条。“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这一条是关于“还”“受”的,这是均田制的灵魂之所在,它较之西晋占田法的高明之处即在于此。有人说这是骗人的,试观唐中叶在吐鲁番地区严格执行“死退”、“逃走除退”、“出嫁退”、“出嫁绝退”等细致化条款,可以知道骗人之说到头来是骗人的。

  第三条。“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田)。”这也是均田令中最要害的一条,目的是为了照顾原有的大土地所有者的,俟后文综合分析时再行议论。唐长孺先生对这一段有两点贡献,一说“没则还田”四字当删,一说此条“桑田”指老桑田,与新授桑田应该有所区别。此二义均甚好。马端临说“固非尽夺富人之田以予贫人”、“与王莽所行异”这些话头,对理解此条也有帮助。条文中讲到“桑田”与“露田”以及露田的“倍田”之间的关系问题,须知这是一个办事人如何折算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手法。目的在于照顾大土地所有者。详后。

  第四条。“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田,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这一条是以强制性的字样“课”来鼓励多种桑、榆、枣、果,以期达到增进家庭手工业原料来源和丰富生活的目的的。文中有一处足以引起争论,即五十棵桑究系种在二十亩范围以内呢,抑或种在每亩范围之内呢?前者要求种植株数少,而后者要求种植株数多。此事,目前尚难确定。唐朝令文似指“每亩”,北齐令文似指“二十亩”。

  第五条。“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这是用惩罚手段监督保证“口分”和“世业”的界线的,杜绝混淆和赖账的弊端。

  第六条。“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现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这一条,几乎是均田令中最最要害的一条了。封建国家在这里对封建领主做了最大的让步,表示地主原有的地产国家分毫不动;但也隐隐暗示,此后私有土地应该冻结在原有数字上,不能再买了。这一条,实际是包括了两条的内容,一是对地主的让步,二是规定土地买卖的限度,实际上是开个后门,到唐代这后门就开得很大,终于达到均田制的崩溃。

  第七条。“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这是对桑榆枣果田的补充条文,不须多加诠释。

  第八条。“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这是对一切缺少劳动力的照顾。有人说,统治者是吃人不眨眼的;其实统治者有其吃人不眨眼的一面,也有其体恤老弱的一面,盖自公社时代以后,这种社会公共负担老弱的传统,一直没有灭绝。统治者从其阶级统治的明智角度,也乐得保留这些措施。

  第九条。“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这是为了避免执行上产生一些纠缠而定的条文。北魏定在正月,北齐定在十月,唐代更加复杂化,规定了三个时间,麦田和稻田的还受时间就不同。总之,使下种和收刈与土地使用及其转移之间,不产生、或少产生纠纷。

  第十条。“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受。”这一条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向宽乡迁徙,开垦荒地,不限顷亩,并且国家借给籽种。“后有来居者”一句,原作“役有土居者”不易理解,今从《通典》、《通考》本改过。

  第十一条。“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县;唯不昕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这一条,是均田令创制者最狡猾的处所,替“减分”留下了广阔天地,均田令在很大程度上兑不了现,其创制者早已预见到了,所以才写成了这样拿“正田”(“露田”)、正田的“倍田”与“桑田”间的折算规定。附带,统治者对人们在宽乡与狭乡间的迁移问题,也做了规定。明确地写出了“不听避劳就逸”的原则。

  第十二条。“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这是关于“宅田”(附“菜地”)的规定。岑仲勉氏说其中寓有对拓跋鲜卑自平城地区迁居洛阳者的照顾之意,此意甚切合。此外,种菜亦微带强制性。

  第十三条。“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恒从所近”、“先穷后富”都是公社时期的原则,当初在东起濡源、大宁川西至五原、稠阳塞三千里的“宽乡”上施行过的;而今对于中原“狭乡”如何,自必有其改变和打折扣之处。观吐鲁番给田经常在20里以外,即可见“恒从所近”云云,已同具文。

  第十四条。“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一条是规定了血缘关系在受田过程中的优先权。

  第十五条。“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这种等级差别是粗略的,给田额也是较少量的;此前的西晋和此后的唐,等级差别就多而细,给田的数额也多得多。这说明北魏公社制影响力的插入中原,对中原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不是起了一种更紧张的作用,而是起了一种稍稍松散的作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总括起来,北魏均田制中实际包括着如下的一些内容:

  第一部分是有关“桑田”(老桑田)的内容,这是对大土地所有者照顾到无微不至地步的一部分内容。令文不仅规定桑田为世业可以不还,并且还挖空心思,替大土地私有者炮制了一项原则,我们把它叫做“多不退、少补”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使用“正田”(即露田)、“倍田”和“桑田”间的折算手法,使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原封不动。对鲜卑贵族,则使用新桑田、奴婢牛受田、新居宅田等,予以照顾。

  第二部分是有关“露田”的内容,这是替国家保持一定数量的小农的措施。诸凡“不听避劳就逸”、“乐迁者听逐空荒”、“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等条文,就是为了这个目的的。但这是在“宽乡”。至于“狭乡”,令文创制者则精心炮制了“减分”的狡猾原则,又一次地使用“正田”、“倍田”和“桑田”间的折算手法,使“授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达到完全无效的地步。统治者对地主如何?对农民如何?于此,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出来。

  第三部分是令文创制者为了适应具体实施现场中的多样和复杂情况,预先留下了周转的余地。具体地说,就是三条“松紧带”。一条是“正田”和“倍田”间的松紧带,一条是“宽乡”和“狭乡”问的松紧带,一条是“卖盈”和“买不足”之间的松紧带,这三条松紧带说明令文创制者是极富有行政经验的,也是从历史上和现实社会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结果。

  第四部分是令文中包括了一些古老公社的遗风旧俗,如“先贫后富”、“恒从所近”、“给其所亲”、“借其所亲”、“人牛力相贸”(此条未载入)以及对一切丧失劳动力者的照顾,等等。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装饰,在具体实施中则形同具文。但不论如何,这些内容是写进令文中去了,写进去比不写进去好。这是“计口授田”上的公社原则对中原封建制的一种修订。

  第五部分是一些次要意义的杂项规定,如关于桑榆枣果田,关于麻田,关于新居者的宅田(包括菜地),以及官吏们的职分田,等等。以上五项综合在一起,组成了规定公元五世纪时北方封建社会中诸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比较稳定,所以被历朝统治者修订采用了近三百年之久。这是一种调整;在这种调整下,封建社会可以减少一些矛盾,使其自身得以延续下去,不至于即刻崩溃。

注释:

【1】《魏书》卷83《贺讷传》。

【2】《魏书》卷54。

【3】《魏书》卷80。

【4】《魏书》卷58。

【5】《魏书》卷87《李几传》。

【6】《魏书》卷56。

【7】《魏书》卷45。

【8】《魏书》卷32。

【9】《家训》第20与第13。

【10】《魏书》卷53。

【11】《魏书》卷14

【12】《魏书》卷22。

【13】《魏书》卷31。

【14】《魏书》卷71。

【15】《魏书》卷53。

【16】《魏书》卷5。

【17】《魏书》卷53《李安世传》。

【18】丁耀亢:《出劫纪略》《保全残业示后人存纪》。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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