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细生产方式看中国古史上的井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二章
附篇二 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是先秦史研究的推动力
一
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先秦段,具备亚细亚形式的特征最为明显,所以我们说,亚细亚形式的理论是先秦史研究的一种推动力量。
苏联史学家对亚细亚形式每作四个特征的表述。这四个特征是:土地国有,农村公社,水利灌溉和专制主义。仔细想来,感到这四个特征的表述,本身并没有错,并未与马克思的原意相违拗(自然实际上还有第五个特征,即地租与赋税的合一,详后)。只是拿这四个特征向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历史上推广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
我个人一直认为,这四个特征在具体国家、具体民族历史上的出现,是不平衡的,也不可能平衡。在中国的先秦史上,农村公社应该是一个骨干的特征。说这话的意思是,哪个时间、地点、条件下有亚细亚形式的存在,那么,那里就必然有公社。有人说讲了公社就没有了奴隶社会,其意图是为了将奴隶制无限制拔高、无限制扩大化而扫清道路。此处不予具论。
至于水利灌溉、土地国有和专制主义这三个特征,在中国先秦史上,就有个有无、多少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是,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有多少是多少,实事求是,不可妄自加码和减码,以适应自己的主观意图。
先秦史上是有水利灌溉的,但与譬如说印度的水利灌溉情况很不相同。观《周礼·冬官·考工记》,可以看到纯乎是顺应自然的山川,修成排洪的渠道,渠道上并未安排大量水利灌溉的职员,足见其为排水而非浇水,情况十分自然,丝毫不显出“乌托邦”的迹象。至于对土地的权力,在先秦史上,这权力或权利的具体表现是分立的,而不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是多条鞭而不是一条鞭。试观,其土地权三股分立,其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公田”(“大田”)上的收益权,属于贵族;其“私田”的分配权和轮换权,属于公社;其比较牢固的使用权与某种程度的占有权,属于农民。假如是真正的土地国有,那么,这些权就不会这么分散,就应该是比较集中或者非常集中。由此可见,先秦史上的土地所有制不能叫做土地国有制。至于专制主义,那么尽人皆知,只有到秦、汉才正式形成,“七国”的历史上仅仅是出现专制国家的萌芽罢了
二
这里,自然而然地产生一个理论问题,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与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这中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对这个问题的试探解决,将大大有助于先秦史研究工作的“史论结合”。
不少同志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把这两项理论看做是互相排斥的。如认为,假如五种生产方式理论是确切的,那么,亚细亚形式的理论就一定是马克思早年不成熟的、甚至是包含着错误成分的一种认识。又有的同志认为,假如亚细亚形式的理论是确切的,那么,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就必然是“框框”,需要修改,甚至可以抛弃。
我是这样想,能不能不采取上述的这两种态度?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与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二者间并非全面抵牾。试想:五种生产方式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情况。社会主义社会还未到总结一切的成熟时机,可暂置不论。资本主义社会和原始社会,全世界各民族、各不同国家历史上所表现的,基本相同,似乎可以成为一种普遍规律。问题存在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身上,而这二者仅仅是人类历史规律性发展的一个局部,而不是全部。所以,假如我们能把这个局部中的问题处理妥贴,不是问题就可以走向解决了吗?
经过长期的思考,我感蓟有三件事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索。
第一件,我们需要探索,奴隶制和封建制间有没有粘连的情况。所谓粘连,打个比方说,像肠子和腹膜会发生粘连一样。过去,同志们很少往这方面思考。我之所以想到这方面,是从对井田制的继续追寻引发的。井田制时代是奴隶制时代(虽然是极浅化的奴隶制),恐怕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我追寻井田制剥削的质和量的过程中,就其“质”来说,我感到有奴隶制的质,似乎也有某种封建制的质存乎其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的剥削是地租赋税合一的形式,是亚细亚的;到“公田”“私田”拉平以后,像《周礼·地官·司徒》中所记,除5%、10%、15%、20%、25%的税收外,还另起野役、兴田作,以熊虎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这些无偿劳动的强迫支付,不能不说带有某些封建制的萌芽(这仅仅是萌芽而已)。这就使我感到,在原始社会瓦解的过程中,会不会不仅出现奴隶制(浅化的),也会出现封建制的个别因素,二者粘连在一起?以上所说,就是我考虑到粘连问题的由来。假如我们继续追寻下去,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未发之覆”?
第二件,我们需要探索,奴隶制和封建制中存在着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即同一生产方式下各种不同模式的大量出现。社会主义社会会不会出现大量模式?我们还不敢说,或者说,还说不清楚。原始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是也有模式?我没有研究过,只读到一位印度学者说资本主义是共同的。假如这学说可以成立的话,就只剩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模式了。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古典的、日尔曼的,主要是就模式为示例,来表述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后来人们把模式好端端地抛弃了,简单化、公式化为五种生产方式,这样在表述规律性的过程中就遗弃了多样性、复杂性的存在。试想:马克思当年难道连“奴隶制”“封建制”这样的词、这样的概念都不知道吗?不可能!那么,他为什么单单不用这两个词,而更多地使用“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这个更浑融的词呢?我想,这其中必有缘故。他一定是摸到了模式问题在生产方式中的存在。因此,钻研印度模式的亚细亚、中国模式的亚细亚、希腊、罗马模式的古代、日尔曼模式的中古、中国“宋、元、明、清”模式为日尔曼所不具备的中古……纳模式的研究于生产方式之中,求其同亦求其异,追求不同模式间之所以同之所以异的规律性所在,对于两项理论间关系问题的解决,想来是会有济于事的。
第三件,我们需要探索,各种生产方式间有个衔接的问题。过去,恐怕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机械的观点。用电插销来做比喻,奴隶制的插销一定不移地要插在原始社会的插座上,封建制的插销又一定不移地插在奴隶制的插座上,资本主义的插销一定不移地插在封建制的插座上,社会主义的插销一定不移地插在资本主义的插座上。其实,人类历史并不是这么机械发展的。中国的近代史显示,并未经历资本主义的明显阶段,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就可以创立社会主义社会。北魏拓跋氏是拥有一些奴隶的,但北魏史并未经历明显的奴隶制,即可径直向封建制跃进。这些表明,事情不是机械的,用机械法处理其实是一种幼稚病,用在春秋、战国的历史上就出现了“奴隶大革命”、“冲刷着污泥浊水”那样的神话;用在西周初年的历史上就出现了“周武王的大旗一摇”那样的神话。我们应该从这里接受教训,把不同生产方式、不同社会形态间的衔接问题更深入地钻研下去,祛除生搬硬套的机械论,探索在衔接问题上所存在着的多样性的规律性,这样,庶几乎可把上述两项理论问题的关系,推导到一个新的地步。
三
现在,来补充申说一下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五个特征问题。
这第五个特征,即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或者说,再不会有什么不同于这种地租形式的赋税。这是马克思极英明的科学创见。原文见《资本论》第三卷,兹不俱引。历来学习的人,对此引述者多,体会其意义者少。根据我个人的体会(这种体会很可能会有错误),马克思指出这一特征的用意,似在指出这种合一特征之所以存在,不是生产力发达的一种反映,而是生产力极不发达的一种反映。这一特征,反映了亚细亚形式社会的某种落后性。
在具体的先秦史上我们所看到的,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以及由合一向分离的过渡。“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这些话所反映的是地租赋税的合一,是生产力不发达、落后的标志。等到“公田”“私田”拉平以后,一面是缴纳5%、10%、15%、20%、25%的赋税,另方面还要无偿地在贵族和“王”的地段上兴田作、起野役,这中间不能说不带有独立地租萌芽状态的分离形式的存在。这是“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准”的原始国家向专制国家开始过渡的标志,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古老原则由不充分有效开始向充分有效过渡的标志,又是中国奴隶制由浅化向较深化、由低级发展阶段向较高级发展阶段过渡的标志。到秦、汉,国家屯田上的征取仍然是合一的;“三十税一”、“十五税一”是分离后的赋税;“见税什五”,就是分离后的私租了。这已是分离后的进一步的分化了。
四
最后,请允许我在上列论述的基础上说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有人不准许人们设想。只准许人读书,漫无目的性地读书,在一百条史料之外,教人去使尽生平之力做对于“第一百零一条”材料的追寻。不准许发议论,这就是说,排除假说、思辨成果和理论思维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其实,假说和设想,在很多场合下,往往是科学成就的前奏,这是有许多事例可以为证的。
我设想:殷、商暂时撇开不谈,西周无疑是以农村公社为骨干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在这一社会的身体上,已经载荷着两种因素,互相粘连。这两种因素,一是不发达的、浅化的奴隶制,另一是封建制的最早的萌芽因素。这两种因素,又与农村公社母体互相粘连在一起。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不是生产力发达的表现,而是不发达的表现。假如可以稍稍比拟不伦的话,像一枚农村公社的火箭,载荷着浅化奴隶制和封建制萌芽的两颗弹头。可是,跟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坏井田,开阡陌”以后,农村公社这枚火箭堕毁了,封建制萌芽随之而脱落,奴隶制经济开始由浅化向深化、由低级向高级、由亚细亚的中国模式向希腊、罗马的古典模式的部分状态跃进。汉、魏之际,由于两汉式古典经济的自身内部解体因素的发展,古典经济衰落了,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者凡七百年,这与日尔曼模式的欧洲中古社会有某些接近。五代、宋之后,中国封建社会又由其自身的中古模式向“近古”模式前进,这就跟日尔曼模式越走越远了。这样,中国的封建社会(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因素在内)共有三截。附著在亚细亚身体上的,是一截;中古模式是第二截;中国独有的近古模式是第三截。这三截,跟奴隶制的衔接关系是复杂的,而不是机械的。从这些设想中,我亲切地体会到马克思使用“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一词,是蕴藏着很深的用意的。
以上,是我于1982年5月25日在成都召开的“先秦史学会成立大会”上的一段发言。蒙与会同志不弃,嘱我写为文字。兹写出如上,敬请关心此问题的同志们多多指教。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