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细生产方式看中国古史上的井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二章

附篇一 《周礼·司徒篇》中所见“亚细亚”的痕迹

  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每作四点来表述,即(一)土地国有,(二)农村公社,(三)水利灌溉,(四)专制主义。并且还拿这四个特征去贯穿在东方各国历史之中,有时甚至不惜削足适履。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从而产生了将亚细亚生产方式诸特征予以重新安排的意图。我是这样想的:这些特征不可能是平衡的,不可能在任何一个东方国家或民族历史上其表现都是一样的。这不可能。似乎应该把公社(指农村公社,亦即公社的次生形态)看做是骨干的特征,而水利灌溉以及由水利灌溉引发的土地国有和专制主义这些特征之有无多少,则要看地理环境之是否像阿拉伯地区那样干旱,那样对水利灌溉几乎是绝对性的依赖。假如不是那样的依赖,也把这些由水利灌溉而引发的地域特征予以推广,强使大家伙都成为一种“水利社会”(irrigation society)的话,这种做法是未见得合适的。

  为了印证这一点,我就想到中国井田时期的历史,需要到井田资料中去察看“亚细亚”特征的痕迹。到哪些资料中去察看呢?《夏小正》吗?它反映的时代确实较早,但内容不多,不过三言两语。《孟子·滕文公》篇中的两段吗?精致可谓精致矣,可是问题也不少,哪是孟子的设计方案?哪是孟子所转述的殷、(西)周实况,这中间要划清界线很难。但不论如何难,古往今来的学者在这份资料身上所花费的剖析精力,已经不能算少了。独独《周礼》,特别是《地官》一篇,很多学者都躲避着它,这不能不是钻研“亚细亚”和钻研井田制的一种损失。

  当然,这不是没有原因的。《周礼》的名声一贯不好。即便抛开今古文的争论不谈,其中前后窜乱的情况就很难掌握。毫无疑问,《周礼》中包含了很多很古老的东西,这是十分宝贵的。随便举一点例。如中春之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有司还要促进无夫家的男女会之。这种礼俗很古老。再如耦耕的劳动者们要到一个叫做“锄”(汉朝叫“街弹”)的像是街道办事处那样的地方去配成一对(“合耦”),即使牛耕出现以后,也仍有“合耦”的现象。这件事的传统也很古老。再例如,说惩罚吧,《周礼》中反映的也绝对不同于后代专制大皇帝的那样淫刑惨戮。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对于有过失的人,三让(嚷,即批评教育)而罚,三罚而归于寰土(班房)。又看到在起野役(大集合)的时候,用熊虎大旗集合群众,使用这杆大旗的威力,不参加或迟到的就要“诛之”。看起来很严峻,但还不是专制主义的严峻,而是大酋长所代表的古代共同体的一种集体主义的严峻。以上种种,都足以说明《周礼》中还是保存了不少我国上古期历史上许多“的当”(张载语)的东西的。

  但在自从中山靖王刘胜从秦火余烬中重新找到了这份资料,到汉武帝把它藏入了内府,又到王莽、刘歆把它重新料理过后抛出来的历程中,不晓得羼人了多少后代的东西。例如职称,就显然比传说中“周公”的时代不晓得复杂化了多少倍。单纯从职称的字面看,还是古老公社职员的规格,以“人”(如遂人、廪人、草人、牧人、角人、羽人之类)、以“氏”(如媒氏、保氏之类)、以“司”(如司市、司稼、司门、司阙之类)、以“师”(如载师之类)为名色;但试观其以下所辖卿、大夫、士、胥、史,以至徒和奚、奄之辈,叠床架屋,显示出公社职员在原职称的形式下,逐渐向官僚体制的下属机构转化。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既显示了转化的真实性,又反映了将转化前与转化后混杂厕列的不真实性。这是二重的。再如其中以数字为称的若干小条条小框框,如什么“六行”、“六德”、“六艺”,什么“五礼”、“六乐”、“八刑”、“十二教”之类,在《周礼》六官中几乎俯拾即是,这显然是后儒(特别是汉朝人)篡改敷益的结果,公社时期是没有这样的复杂的。就是这些篡改敷益的东西,使《周礼》成为了像顾颉刚先生所说的“四不像的动物标本”。但就说是“四不像”吧,到头来它还是像一匹野驴。

  《周礼》一书,除存在有古资料与后资料的窜乱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汉、唐注疏诸家的争吵问题。“前郑”(郑众)如何,“后郑”(郑玄)如何,“贾(公彦)疏”如何,以至清人孙诒让如何,真是徒乱人意,甚少有济于大关节目的问题。举一个例,在“草人”这一职称下,有施肥的一段,似乎讲到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壤,要熬制不同动物的骨汁撒到土里去施肥,或者跟种子搅拌在一起施肥——在这个问题上,“前郑”、“后郑”、“贾疏”、“正义”,吵了半天,也毫无结果。到头来熬骨汁怕是靠不住的,用动物的粪怕还是靠得住的。

  以上,大体就是人们避开《周礼》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当然,最理想的办法是,像在手术台上做两种膜或腺体的剥离工作一样,将《周礼》中的古资料和后代附加资料剥离开来。并且,还要将“前郑”、“后郑”、“贾疏”、孙氏“正义”中的是非曲直,也一一辨别开来。但这是很难企及的一种工作。为今之计,只好爽性抛开注疏的争吵,单纯依靠学习了一些马克思亚细亚理论后的直接的感知能力,直接以经文为对象来观察问题了。(我之所以一定要运用《周礼》,是跟它所提供的资料比较丰富有关的。)

  假如公社是“亚细亚”的骨干特征的话,我们就要看一看《周礼·地官·司徒》篇中有没有公社?有没有土地归公社所掌管、分配和轮换的事情?是不是劳动者仅仅在份地(授田)上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且还须向“王”缴纳征敛之物,并提供劳役?劳动者是不是生活在一种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状态之下,过着一种很难跟他们现有的生产条件相脱离的生活?

  从《地官·司徒》篇中,可以看到两种“社”的影子。一种是它的原始形式,另一种是它的派生和职权扩大后的形式。前一种是血缘的社,后一种是掌管土地分配轮换以及户口登记的社,这后一种已经跟官僚主义基层机构间的界线逐渐在模糊的情况之下了。所谓血缘的社,是指“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大司徒)“田主”又作“田祖”,是受崇拜的农神和氏族神。官僚机构化了的“社”,我们可以从“大司徒”、“小司徒”和“遂人”这三个机构的职能中看出来。当时“国”和“野”的界线尚未敉平。大体“大司徒”分管“国”中土地授与的事情,授与的对象以“家”为单位,每单位授与一份“百亩”之田,在行二圃制的情况下授与两份,在行三圃制的情况下授与三份,以资轮种。“遂人”大体上分管“野”中土地授与的事情,授与的对象以“夫”为单位,一家有更多劳动力的叫“余夫”。野中的土地分上、中、下三等,“田”之外还有“莱”(抛荒或长草的地)。一个“夫”或一个“余夫”,分配上等田是正田百亩、“莱”田五十亩;中等田是正田百亩、莱田百亩;下等田是正田百亩,莱田二百亩。“国”与“野”中间,就存在着这么一点差别。应该说这点差别是不大的。

  时下有文章主张,只有成“井”的田,才能叫做“井田制”。《周礼》中的田,除去在“小司徒”职能下有“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字样之外,一般似乎都是不成“井”字的田,不一定八家、九家为一井,而是丛错的授田,其中包括“百亩”和五十亩的“莱田”,以及“圭田”。像这样授与的田土,算不算井田制呢?我们认为应该算,理由是整齐的疆界和一定的亩积,还没有破坏。破坏之后,就不属于井田制了。总之,在《周礼》所反映的时代,“井”字形虽已很少或者消逝了,但鱼鳞田还不曾出现则是可以肯定的。

  对于这些田,劳动者(不拘是“国”中的“家”,或者是“野”中的“夫”或“余夫”)是有比较可靠的使用权、甚至有暂时的占有权的。这就是“亚细亚”的最根本的标志。分配权和轮换权在“遂人”那样的职能的掌管之下,而“遂人”和“载师”正是向官僚主义基层机构转化中的原始公社的最主要的两个部门,一个管分配土地,一个管征敛和起役。

  关于征敛和起役,《周礼》中记载的也很清楚。在《周礼》中,“公田”和“私田”的名色已经不见了,可见所反映的已是井田的后期,已经履亩而税。但“公田”和“私田”的实质,还存在在那里。不过,“私田”已按照复杂化以后的情况,改称“国宅”、“国廛”、“近郊”、“远郊”、“旬·稍·县·都”这样的一些等差性的名色;“公田”也按照复杂化以后的情况,改称“宅田”、“士田”、“贾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以及什么“公邑之田”、“家邑之田”、“小都之田”、“大都之田”等等。征敛者从这些有等差的土地上,征敛有等差的税收,大体是5%、10%、15%、20%、25%五等。可见已经比“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的情况又晚近了许多,个别税额已经超出“二吾犹不足”的水平了。

  田税之外,还要调役。在“小司徒”职称下,调役大体有三项,一是“起军旅”,一是“作田役”,一是“比追胥”,即追捕盗贼。规定,凡起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只有“田作”和“追胥”两项要“竭作”。从这一点看起来,《诗经》中“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大场面在《周礼·地官·司徒》篇所反映的时代中,未见得已经完全消灭。

  虽然已经征税和调役,但当时国家权力显然尚未强化。观其“治野”,其“七法”是“致氓”、“安氓”、“扰(顺)氓”、“教氓”、“利氓”、“劝氓”、“任氓”。就是说,先用土地招徕他们,用安家落户稳定他们,帮助他们按不同的土壤耕种,并尽量采用优良的生产工具,鼓励多余劳动力积极参加生产,最后才来征敛和调役,但也要尽量“均平”。从其中看出来,“公社”的味道还很浓厚,专制主义国家权力的味道非常稀薄。征敛的物品也完全按自然经济的原始状态去征取,如农民贡九谷,圃人贡草木,工人贡器物,商人贡货贿,牧人贡鸟兽,妇人贡布帛,山泽地区贡山泽出产的物品。这中问,没有严格按一种单位(如明后期的金花银)强迫地统一缴纳的痕迹。而且规定,“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个体农业与个体手工业牢固结合的“东方”气息,从这几句话中反映的很强烈。在《周礼》中,虽然没有《孟子》中“死徙勿出乡”那样更古老的规定和风俗,但在“邻长”这一职称下,谈到了假如“徙于他邑”的话,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很早就规定了“三年一大比,民或于是徙”的原则,但现在已经有了“近徙”或“远徙”的差别,近徙无须“旌节”(准迁证),远徙就要“旌节”了。迁到新的地方,“则从而授之”,重新授与他应得到的份地。

  根据以上之所论证,从《周礼》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的井田时代的历史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骨干特征——“公社”,以及由“公社”而引发,而概括出的一些另外特征,基本上都是具备的。

  中国井田时期,具备不具备“水利灌溉”这一特征呢?

  庞大完整的“水利灌溉”体系,是高原干旱地区的产物。从《周礼》中看,有关水渠的事,大约只有两条,一条见于《地官·司徒》中“遂人”职称之下,一条见于《冬官·考工记》的“匠人”职称之下。两者所记载,没有很大的差别。大体这种水渠叫做“沟洫”,是按耦耕起步的,一个耜宽五寸,使用双耜犁出来的沟就是宽一尺深一尺,这叫做一个“畎”(读卷)。田首地处,为了适应加大的水流,沟就宽二尺深二尺,叫一个“遂”。“遂人”这一职称后来虽然发展的很大,开初恐怕就是在“遂”上管水流的一名公社社员,一如吐鲁番均田上的“堰头”。这种水渠越汇越宽越深,宽四尺深四尺的叫“沟”,宽八尺、深八尺的叫“洫”,宽二寻深三寻的叫“浍”,“浍”中的水流入天然的大河,这就是“川”了。以上就是“遂人”和“匠人”所记载的大体情况。攻击《周礼》为“乌托邦”的,这段有关水渠的过分整齐的记载,也成为攻击最尖锐的靶子。

  “遂人”还有补充的情况,那就是水渠与人行道路的配套情节。大体说,遂上有径,沟上有畛,洫上有涂,浍上有道,川上有路。这就是说,水渠越来越宽,路径也越来越宽。“匠人”职称下,没有谈道路的配套,却另有两段话很重要,直接引出来:

  凡天下之地势,两山之间,必有川焉。……凡沟逆地防,谓之不行;水属不理孙(顺),谓之不行。

  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善沟者水漱之,善防者水淫之。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少情况。第一,这种水沟、路径配套,并不是勉强的、人工强自造作的。不是这样。它也是顺乎天然的山川的。第二,这里不仅提到了沟洫,也提到了“防”,防就是堤坝,这显然是为了防洪水的,不是为了浇水的。所以“沟洫”的基本作用,用不到清朝人程瑶田的考证,《考工记》本身已足充分说明,它是为排水的。第三,这里讲到“逆”和“孙”(顺),就是说,顺应水流的冲刷力,沟的宽度可以增广;顺应水流的冲刷力,堤坝之旁可以借助于淤泥而加固。这丝毫也不带“乌托邦”的气息嘛。并且最后还谈到了“渊”,渊就是天然湖泊或由大量排水而聚成的人工湖泊,这已经是原始的水库了。有了原始的水库,事情才会慢慢导致到灌溉上来,但那却是远远以后的事了。

  并且还有一个反证。假如这些水渠是为了灌溉,像中亚和次大陆上干旱的高原那样,那么,在这些畎上、遂上、沟上、浍上、川上,一定要安排水利专管人员,来管理什么时间给哪“家”、哪“夫”、哪“井”浇水,以免发生纷争。《周礼》中的职称和人员可谓繁多矣,只不见这样专管水利灌溉的职员。“遂人”原来可能是这种人,但到《周礼》中,它已发展成为专管田土分配轮换的“大官”了。由此反证,像中亚和次大陆干旱地区的那种“性命交关”的水利灌溉事业,在中国的井田时期是没有的。

  由于只有排水,没有灌溉,所以建立在普遍水利灌溉事业基础上的土地国有和专制主义在中国的井田时期也就冲淡了。《诗·小雅·北山》篇中的两句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很难说它带有土地所有制的意味。诗意只是叹息说,像西周初血缘大宗主的“鼎盛”时期一去不复返了,那时的贵族间的某种利益的平衡现在丧失了,贵族间贫富分化的很利害,“今不如昔”了。既然“王之土”很大程度是名义上的,所以像《周礼》中的5%、10%、15%、20%、25%的税收,都谈不上有什么地租的意味。在这里,我要表述我自己有关地租和赋税的全部观点。在井田时期私有制还非常非常浅化,试看青铜器《格伯簋》(又叫《佣生簋》)铭词中用马换田的中介(“贮”,又有人释作“价”)刚刚发生,可见还谈不上地价,更谈不上比较认真的私有财产和私有土地。既没有私有土地,地租则更是遥远的事情了。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考虑到东方社会的特点,井田上的劳动者(不管叫他什么,公社成员、奴隶或者农奴)并不是由于什么私有制的原故,而是由于某些东方社会所特有的原因。必须到王和贵族的土地上去进行无偿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产品放进了“千斯仓”、“万斯箱”中成了“曾孙之稼”。在这种东西身上,就不能说它不含有地租的萌芽性质,即便在这个历史时代中认真的地租还远远不曾形成。那么,总起来看,5%、10%、15%、20%、25%的征取是“税”,农业劳动者在王和贵族土地上所进行的无偿剩余劳动的产品,又带有“租”的意味。这样,劳动者所要缴纳出来的东西身上,就兼备了“税”和“租”的两层合一的性质,虽然在具体缴纳时并不一定绞成“一条鞭”。元疑,这一点(不管它表现得多么软弱),是带有“亚细亚”的某些特征的。

  根据以上之所论证,从《周礼》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上古井田时代的历史上,水利灌溉这种特征,与印度和阿拉伯诸国相比较,是有差别的。第一,它主要是排水,不是浇水;第二,从为了这一社会事业部门并未安排必要多的专职人员和机构来看,这种排水业务跟整个社会生产的关系,不是那么最普泛、最要害的。由于水利特征的不完备,影响到土地国有这个特征,较之印度和阿拉伯,就带有更多的“名义上”的意味。只有从农业劳动者必须到王和贵族土地上进行无偿劳动一点来看,他们所缴纳的实物中,除却赋税的性质之外,不能说不带有某些地租的性质。总之,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井田时期的历史上,水利灌溉和土地国有这样的特征,是在打了很重的折扣的意义下存在过的。

  至于专制主义,只要具备中国历史常识的人都可以说出,这形成在秦和秦以后。到那时候,专制主义也有了,国有土地也有了,但说来不幸,当“亚细亚”形式的这两个特征货真价实出现的时候,它的另外一个特征——一个骨干性的特征,却开始丧失。公社开始瓦解,土地私有制不但出现而且合法化。西汉就出现土地兼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在这样私有者的汪洋大海的包围形势之下,土地国有只占踞着极其局部的“亚细亚”的作用和意义。而当权的专制主义和不显贵的私有者,成为此后中国历史上统治剥削阵营内部斗争的痼疾。这就是中国的历史。就井田时期看,某些“亚细亚”特征是完备的,另外一些特征则并不完备。井田瓦解以后,那就更不完备。因此,说它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或者当代,那就更是不可思议的了。

  最后,再谈谈《周礼》。《周礼》这部书虽然名誉不好,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它又价值很高。我的意思是说,我们从其中不仅能看出“亚细亚”特征的有无、多少、轻重;从其中不仅能看出来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并且还可以看出来国家这种机器正在衍变和进化之中。公社职能和大酋长职能向阶级压迫职能逐渐过渡的这件事,我们差不多只有从对《周礼》一书的仔细阅读中,可以获致很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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