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的荒政

  内容提要:清代自然灾害频繁,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失,因此清政府建立了一套非常严密的荒政制度,开支巨大,组织严密,成为历代荒政的集大成者。清代的荒政重点集中于救灾和重建两方面,颇多创新,为清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国力与荒政,存在着天然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可以说,国力决定荒政,荒政亦反映国力。

  关键词:清代灾害;荒政;救荒

  Title: System of Treating Calamity in the Qing Dynasty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frequency of natural calamity was very high. In order to reduce the loss, the government founded an integrated system which could be carried out not only in the calamity but also after it. Based on copious historical material,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of the syst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gard as positive generally.

  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灾害频繁,清代亦然,而且由于导致灾害的各种诱因经历朝的积累,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江湖垦植等等,加之吏治败坏等人为的原因,使得清代的水旱灾害等频仍出现,造成巨大损失,并由此引发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威胁了清王朝统治根基的稳固。为扭转被动局面,清政府相应采取许多措施,调动全国力量与之斗争,以期有所补救,我们称之为“荒政”。关于清代荒政的利弊得失,非常值得后人总结。

  对于灾荒,清政府制定了一套非常严密的制度,并照章办事,“一曰备侵;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按其救灾的基本程序,可以做如下分类:

  报灾。“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1],报灾是政府统筹规划的原始依据,也是政府救灾的第一步。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信息传递的速度无疑最重要,有鉴于此,顺治十年(1653年),政府规定,报灾“夏灾不出六月,秋灾不出九月”;在报灾情的同时,地方官还要“差官履亩踏勘,将被灾分数详造册结题,照分数蠲免”。这些工作须在1个月内完成,否则各级官员都要分别遭罚俸、降级或革职的处分。顺治十七年又规定,各级官员以下属的报灾日期为限,逾期在一个月内的罚俸六个月,逾月降一级,逾两月降两级,逾三月则革职。经康熙朝的变化,最后到雍正六年(1728年),固定为州县官员报灾限期40天,上级接到奏报后限5日内上报。应该说,这样的日期限定是比较合理的,它既避免了因报灾期过短,地方官害怕愆期而匿灾不报;又防止了因报灾期过长,无法即时派人核实勘灾。

  勘灾。勘灾指确定灾情等级,它的确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清初定制,歉收地方“五分以下不成灾”,但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政府能够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救济,于是便扩大报灾范围,乾隆三年(1738年)五月,乾隆帝下谕,“嗣后著将被灾五分之处,亦准报灾”[2]。

  勘灾之前,州县官员先让百姓自报姓名、受灾田亩、受灾情况及所处位置,经核对后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人员核查。起初,勘灾以州县为单位,但易发生遗漏或扩大化,“有一县俱不成灾而某村某庄成灾十分者,有一县俱成灾而某村某庄全不成灾者”,有鉴于此,到乾隆二十二年,侍郎裘曰修奏请赈灾“唯通行以村庄为率”[3],得到批准。不过由于勘灾点变小,一旦灾害波及面扩大,在短期内难以勘完时,就要由皇帝特批延长勘灾期限了。

  勘灾之后,州县官员将勘灾所得的结果汇总造册,按水灾用青色、旱灾用红色的格式,注明受灾的村庄及灾情上报。勘灾人员可委派,也有亲自前往的。乾隆二十五年,湖南巡抚冯钤汇报了他的勘灾过程:他于十一月初四日自省起程,前往各地查察赈务,“一路挨顺查看,先由衡州府属之耒阳,次常宁,又次由永州府属之新田、宁远、零陵、东安、祁阳应赈七处,谨逐一亲历查察体访。”他担心地方官有粉饰情况,又临时派清泉知县江恂、衡阳县丞石文成各分一路,“自将耒阳县界起,挨乡抽查,切询民情,直至穿过祁阳县界而止”[4]。勘灾时各级官员都要随时报告灾情,而户部在收到灾情报告后,也要派员复勘,彼此监督,因而大体上,官员们的奏报,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

  勘灾是蠲免的依据,而赈济还须“审户”,即审核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朝不保夕者)、次贫(暂可支撑者)等级别。因尺度难于掌握,到乾隆七年,清政府规定,山西、湖广、贵州不分极贫、次贫;山东、陕西只分极贫、次贫;江南、浙江原分极贫、次贫、又次贫,“其又次贫宜从删省”。审户之人,要发赈票;赈票共两联,一联发给灾民,一联备底。灾民凭此票证,即可到赈灾处领赈米、赈银。

  “救荒之道,以速为贵,倘赈济稍缓,迟误时日,则流离死伤者必多,虽有赈贷,亦无济矣”[5],速度是救荒的关键,但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实效。为防止舞弊,每次放赈之前,官员都要亲临现场,对灾民进行随机抽样,而灾民每领一次赈济,赈票上都加盖戳记。全部赈济结束后,赈票就由官府收回销毁。

  在了解灾情后,蠲免、赈济和工赈就成为清政府救灾的最主要措施。蠲免是国家将应向人民征收的赋税减少以至免除,它可分为灾荒蠲免、拖欠蠲免、普行蠲免等种类,其中以灾蠲为最重要。灾蠲始于顺治初年,初无定制,“凡被荒之地,或全免,或免半,或免十分之三,以被灾之轻重,定额数之多寡”;至顺治十年十月,因江南地方旱灾,“被灾八分以上者,免十之三;七分以下者,免十之二;四分,免十之一”[6]。康熙年间,因政府开支巨大,取消四五分灾情的蠲免,重新定为“歉荒至十分者,止免三分;八九分者,免二分;六七分者,免一分”。到雍正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好转,政府又提高蠲免比例,雍正六年规定“其被灾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二分;六分者,著免一分”[7]。乾隆时则规定被灾五分,也可“蠲免钱粮十分之一”[8]。

  蠲免须征得皇帝批准,并在受蠲免之地张榜公布。如蠲旨未到而钱粮已征,可抵作下年赋税;如地方官朦混隐匿,“一概混比侵吞”;如地方官吏降低蠲免比例,“以违旨侵欺论罪”;如上司不行稽查,则“照徇庇例议处”,可见处罚是相当重的。

  清代曾有过多次大型的蠲免,仅如《清史稿·食货志六》所载,即有康熙年间陕西拨银500万;乾隆七年间江皖拨银738万,拨米92万石;十八年高邮拨银400万,拨米11万石;嘉庆初山东等地赈银300万;六年直隶赈银100万,米60万石;十九年,赈江皖等地银200余万;道光十一年,江苏赈银100万,数目都相当可观。

  赈济则是将银、米直接发给灾民,以帮助他们维持生命,度过难关。清朝前期,大规模的赈济灾民,所给赈米、赈银及赈期长短,没有统一规定,均视灾情轻重而定。直到乾隆四年,清政府才正式规定,除盛京等地可稍微多给外,所有直省灾民,凡大口(16岁以上者),日给米5合,小口(以能走路者为限)半之;如米不足则银米兼给。赈期则在乾隆七年得到规定,包括“正赈”(所有受灾人等,概赈一个月)、“大赈”(按灾等各自延长若干月)、“展赈”(大赈结束后临时加赈)和“抽赈”(择应赈者赈之)。至于其它临时性的延期或变通,也时有发生,如乾隆四十七年,江苏的丰、沛等县及山东济南等府受重灾,乾隆帝下令,“常予赈恤,不必论月,灾退后始行停止”[9]。

  除发米发银外,还有煮粥赈济。清代煮赈仍以设厂为主,领粥给签,男女分别排队,逐一领取。当时京城每年从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日,例开五城煮赈。地方省份亦有,是为那些流浪的灾民而准备。如嘉庆十年(1805年),浙江硖川遇灾煮赈,有人这样描述当时的粥赈情形,“每厂皆延诚实绅士委以钱谷煮赈之事,官吏不涉手,惟钩算弹压…佛寺大芦蓬,无雨淋日炙之苦…有疾者给以药,老病废疾者别有厂,妇女有厕逢…粥浓厚皆遵予令,以立箸不倒、裹巾不渗为度”[10]。

  工赈也是经常施行的赈济方式,是指在灾年由官府出资兴办工程,日给银米,以招募灾民。工赈所办工程,多与水利相关,具有积极的救济性质,且为将来的生产做准备,有人说它“盖以一时之补救,而开万世之乐利也”。通常,清政府会考虑到百姓疾苦,尽量让工赈落到实处,比如规定,“向例每逢闲月,听贫民尽数到工执役;若农忙之时,即有紧要工程,大率三丁抽一,其余任其耕种”[11]。

  如发生房屋倒塌,或造成人员伤亡,清政府也会酌情赈济。乾隆曾说,“其房屋坍塌者,即速给价修葺,毋令久处苫舍,致滋疾病,以慰朕怀保小民至意”[12]。起初,清政府对抚恤并无定制,只是命各省自行规定,等到了乾隆四十一年,才将各省的抚恤标准大致统一:坍塌房屋者,每间瓦房给修费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死伤人口每大口银一两左右,小口五钱左右。

  勘灾赈济时,考虑到情况紧急,地方官恐人手不够,又怕有欺瞒之事,故中央通常会委派一些官员,以“督办”、“协办”的名义前去,加以钦差衔,就全权处理;如与督抚同级,便“会同该督抚”共同主持;低于督抚,则只行使监督权。他们都要将赈务过程上报,皇帝也时不时派心腹暗中调查,以备不实。

  下面,试以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永定河泛滥,顺天府之大兴、宛平两处遇水灾,清政府围绕此件事而展开的各项工作,来说明遇到灾害后,他们是如何运作的[13]。

  七月下旬,嘉庆帝接到两县遭水灾的奏报,即命顺天府尹汪如渊前去查勘。八月三日,兼管顺天府尹的刘環之上奏,因水势过猛,勘察人员虽“屡经雇募善识水性之人凫水探报”,亦未能确知消息,为备万一,在继续想办法勘灾的同时,他即命此两县县令“先行多备馍饼口粮赍往,分探水围村庄有不能糊口者,随时分散”[14]。

  第二天,刘環之收到嘉庆帝的上谕,要他“分投确查,勿隐勿漏,各按成灾分数,将应行赈恤事宜会同迅速具奏”,当即回奏,已加紧勘灾,并在筹划设立粥厂之事,他同时还请求中央拨银米以资赈济[15]。六日,直隶总督方受畴与刘環之合奏,表明已开始办理煮赈事宜,“有仓谷者,饬令动碾仓谷;无仓谷者,由藩司补给银两,买米煮赈;接至十月散放大赈为止”,如大水阻隔而无法领赈,“或给馍饼,或给钱文,用小船笸箩装载,委员前往散放”[16]。

  七日,嘉庆帝派往督办赈务的左副都御史韩鼎晋奏报,已将部分灾民移出水区,但考虑到每日赈济难免不周,恳请“照现在每日散给之例,总给一二月口粮”[17]。此日,刘環之收到嘉庆帝斥责他对救灾措施“并未详悉奏明,又涉因循疲玩”的上谕后,解释说已统计出受灾村庄190处,已动用粟米300多石,并仍请拨粟米1200石,拨银3000两[18]。

  考虑到此次受灾的共有固安、永清等八州县,为防止措手不及,嘉庆帝命仓场侍郎那彦成截漕米20万石,以赈灾民。十一日,韩鼎晋奏称,从顺天府库领出1万两赈银,预计至十五日,仅会用去600两,剩余颇多[19]。同日,方受畴已大略统计出,此次八州县水灾大约需银20万两,藩库所存已够用;惟赈米一项,天津等处储备仅8万石,还需10万石[20]。

  二十四日,也是前来督办赈务的大理寺卿润德奏报,粥厂已从十六日开放,但因水势太大,老幼病残及妇女多无法前来。由于不能遍搭浮桥,他已命地保通知百姓,每户可由一人持门牌领米,无门牌者只给粥而不发米[21]。二十七日,那彦成奏报,已遵旨“截留北仓20万石,咨明方受畴届时差官取”[22]。九月十六日,刘環之请续拨粥米200石;九月二十五日,他又奏报勘灾情部,“按两县所报,分数极次核算,约需全米12000千石,应以米三银七搭放”[23]。

  十二月二十日,户部右侍郎王鼎上奏此次救灾的报销清单,共计赈米4797石,赈银10780两,“均照例开报”;所用办工银4475两,“俟户部核覆准销后”,在直隶的藩库内拨给[24]。至此,整个赈济活动结束。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此次勘灾赈济活动中,上至最高统治者嘉庆帝,下至地保一级的民间人员,全都被调动起来,参与赈灾。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于灾民的救济,是极为重视的。

  灾后的重建,亦是清政府的重要任务。这里所说的“重建”,是指由政府出面出资,组织灾民抢种抢收,或提供有利保证,为下一轮农作物的生长创造条件,以便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通常,政府会向百姓提供口粮、种籽和耕牛,其来源主要是常平、社仓以及截漕或拨库银。起初灾年贷米还需加息,到乾隆二年时已规定,“若值歉收之年,国家方赈恤之不遑,非平时贷谷者定制可比,若还仓时止应完纳正谷,不应令其加息,特此永著为例”[25],以后又规定夏贷秋后归仓,秋贷麦熟后归仓,使得借贷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除给百姓贷款,政府还会想办法推广一些经济作物。乾隆五十年六月,福建等地久旱,本想赶种晚稻,但因土质松软,“雨泽一少,即与播种无益”,于是政府大力推广红薯。为此,乾隆帝特派大臣富勒从河南“即将番薯藤种多行采取,并开明如何栽种浇灌之法,由驿路快传至福建,转饬被旱各属,晓谕民人,依法栽种”[26],并将《甘薯录》一书刊刻遍发。诸如此类的事情,还有在江、浙、川、黔、鲁、湘、陕等地推广种蚕桑,在、甘、鲁、江、黔、陕等地推广棉纺织,以及在河湖较多的地区推广种树、养鱼等等,其目的无非是从各方面缓解因灾害而带来的破坏和损失。

  处理农民与地主的关系,是封建国家机器政务的主要职能。水旱灾害期间,如果地主乘机勒索,往往会造成百姓的流离失所;而如果地主能协助政府对灾民抚恤,政府的救灾压力也会减轻很多,因此清政府很注意处理这两者的关系。为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的统治基础,清政府不可能严重损害地主利益,强迫他们分田分地给佃户,但又不能不顾及贫民的死活,于是他们就在地租和蠲免上做文章,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让地主自愿分拨一点实惠给佃户。而一旦出现地主对佃户减租免租之类的事,皇帝们也通常会表示积极的肯定,如“闾阎仁让之风,朕实嘉悦”之类。

  康熙四十九年,清政府规定,蠲免钱粮,地主与佃户“必均平无偏,乃为有益”,因而“嗣后凡遇豁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27]。雍正帝则从儒家伦理的角度,企图激发地主天良,“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有曰孝友睦渊任恤,可知公财行惠,任恤之义,与孝友而并重也”,他还说,如果地主对贫民剥削过重,一遇荒歉,“贫民肆行抢夺”,富人受损,穷人也受制裁,双方受害,因而呼吁地主对佃户“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苦,而不为之援手”[28]。

  可以想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地主们不顾农民死活,照旧收租的居多,有时他们还会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谋取暴利。乾隆五十一年,河南水旱相侵,民不聊生,山西地主“闻风赴豫,举放得利债”,以低廉的价格来抵押和收购百姓的土地。由于牵涉面太大,为维护社会安定,乾隆帝只得下令,规定抵押品“勒限听原主收赎”。而从五月份发布上谕,到八月份为止,河南已赎回的土地即有30.05万亩,可见当时风气之盛。

  对于性质恶劣的不法地主,清政府也只能尽量加以打击,以笼络人心。乾隆五十一年,湖北孝感等地大水,贫民刘务孝等人向地主借贷米谷不成,遂发生搬抢事情,恶霸生员梅调元害怕自家遭抢,便纠集地主武装,将抢粮的贫民23人,全部绑缚活埋,“尸身多有欧缚伤痕,尸骨俱有闷蒸血晕”,杀人手段之残暴,令人发指。同时,为逃避官府追究,他们还故意造伪证,诬说刘务孝等人曾歃血结盟、图谋不轨。此事颇经周折,最后为乾隆帝所知,得以真相大白,梅调元等人被“绑赴市曹,分别凌迟、斩决、戮尸,以昭炯戒”[29]。

  有时这种打击还会落到皇亲国戚头上。如嘉庆年间,礼亲王昭槤指使手下人强行加租,对于不从的佃户,“抢割庄稼,折毁房屋”,又将其圈禁,用磁片划伤他们的“脊背百余道,至于流血昏晕”[30],事发后,昭槤被革除王爵,圈禁三年。

  在通常情况下,天灾人祸的两方面夹击,百姓难以承受。一旦政府处理不及时,他们就只能流离失所,飘落异乡。乾隆皇帝也承认,“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南直江淮,北出口外”[31]。流民聚集,便易滋生事端,有鉴于此,清代把对流民的安辑,视为安定社会、保持政权稳定的重要条件,而这正是清代荒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流民的安辑,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其一、传谕地方督抚,让各州县为流浪的灾民赈给口粮和煮粥,并为之搭棚造舍;如有富户愿意收养的,即可由“地方官酌量轻重,赏给花红旗匾”。

  其二、开春之后,将安顿收养的流民遣送回藉,使之不误春耕。为保证流民的利益,地方官要按回乡路程的远近或返回天数,发给盘缠;途中患病者,则由地方官留养医治。不过,由于流民成份复杂,考虑到这种做法容易刺激流民轻去其乡,有时还会发生“遇灾留一二人在家领赈,余又潜往邻境。俗谓在家领赈为大粮,在外留养为小粮,沿途资送为行粮,至有一家领三粮者”[32]的事情,所以这种办法在嘉庆中期以后,便不再施行。

  其三,移民。出于策略考虑,清政府在某些地区、某些时间内,也曾有效地组织过大规模的移民。比如对东北,顺治十一年,顺治帝下诏,“饥民有愿赴辽东就食耕种者,山海关章京不得拦阻,所在章京及府、州、县官,随民愿住处所,拨与田地,酌给种粮,安插抚养”[33]。对流民的管理,清政府在乾隆六年议定,愿在当地入藉的,“准其保结,给照编入”;不愿入藉,又不能马上回原藉者,“暂作另户编甲,陆续给照回藉”;对于老弱病残者,则“添设孤贫口粮安插”[34]。

  清政府对于流民的前往大西北则是招徕有加,特别是在新疆一地,尤为重视。乾隆帝认为,“招募民人前往新疆耕种一事,实为内地贫民久长生计”。为吸引流民,他主张“总须令其自知新疆一带有自然美利,到彼耕作,即可共享丰饶”。他还想到,招募如由官办,百姓必生疑虑,“此时筹办之始,止可询问贫民,有愿赴新疆垦种而力量不给者,官为资送,不露强迫情形;向后愿往者多,可不烦资助”[35]。同样,从内地流入此地的灾民,即使稍遇灾害,政府亦竭力抚恤,以增加对其他流民的吸引力。

  大量移民的出现,缓解了流出地百姓的人口压力,也为流入地提供了大量的富裕劳动力。在正常情况下,流入地的田地剩余较多而人口相对缺乏,流民的进入,为开发这些地区的生产,提高当地的社会生活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清初,四川一带户口凋残,“孓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流寓之人”。雍正以后,“因逃荒而至者益众”,“湖广填四川”的浪潮,最后使土著反被移民超过,四川也逐渐成为我国人口最多最密集的省份之一。因人口的大量涌入,康雍时期,四川荒芜的土地已全部得到开垦;乾嘉以后,更是进入拓殖山丘、修筑梯田、变旱地为水田的阶段,“楚粤侨居之人善于开田,就山场斜势挖开一二丈三四丈,将挖出之土填补低处作畦,层垒而上,绿塍横于山腰,望之若带”[36]。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使得这些地方克服了山区塘堰灌溉能力的不足,适应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当地经济也得到较快发展。

  又如陕西的秦巴山地,由于山区地势的原因,溪水易涸易涨,容易遭到干旱洪涝的侵袭。虽然地理条件并不理想,但流入此地的人也不少。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上奏说,“两湖偶被灾侵,小民流徙,络绎前来…男妇不下十余万”[37]。流民们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和修造多种设施来利用水资源,“用南方渠堰之法以收水利,稻田数万,军糈之资不劳外境”[38],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当然,清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许多地方的流民采取了种种限制的措施。这种对对流民的限制,无非有两个目的,其一是为了方便对流入地的管理,而这些地方通常又不易管理。其二,是为了不让流民现象在全国造成普遍之势,形成百姓“轻去其乡”的有违封建统治秩序的行动。东北、台湾等地的情况,均是如此。这种限制,损害了因人口自然流动而对社会经济的合理调节作用。

余论

  任何行为一旦实施,就必然会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留下它自己或好或坏的印迹。清政府对荒政用力极深,显然是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但如果撇开这一因素,而从更大的范围内,考虑这一行为对当时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社会对它的反作用,我们就不难发现,清政府通过系列努力,制定的一套极其完备的抗灾赈灾体系,为加速经济恢复,促进社会再生产,做出了重要贡献。有清一代,与荒政相关的各项开支之浩繁巨大,机构细密周详,规章之有条不紊,都是前代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清代的荒政是历代封建王朝荒政的集大成者,它确实发挥了很好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根据《清实录》的有关数据,我们可以对清代的有关蠲情况及赈灾情况制出如下图表:

清代水旱灾害蠲、赈表(单位:州县)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结论:其一,清政府对于水旱灾害的蠲免和赈济工作,的确花了大力气,其蠲免和赈济和州县,不论是从总量上看,还是从年均数上看,都相当大。其二,清代的救灾能力与国力紧密相关。从图表中可以清晰看出,不论是灾蠲州县,还是灾赈州县,均以乾隆朝为顶峰,可见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灾蠲及灾赈的面积和国家拨款的规模。清前期,政府有能力“叠次普免天下钱粮,其因偏灾而颁蠲免之诏,不能悉举”,到嘉庆时,因财力有限,“无普免而多灾蠲,有一灾而免数省者,有一灾而免数年者”[39]。愈到后期,清政府便只能愈来愈依靠捐纳来救济百姓,捐款名目也日益繁多,并导致吏治的进一步恶化。

  对于灾蠲和灾赈的具体银两数目,有人做过估计,“灾蠲一州县,约免银8千两,年平均灾免银约60余万两,196年总计约1亿2千余万两”;对于赈济用银,则推测为“每州县的赈济用银约近4万两,年平均支出二百二三十万两”,“清代196年救荒用银约为4.5亿两左右”[40],笔者以为,这样的估计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总之,清政府的荒政制度具有集历代成果之大成的特点,而又有许多创新,它为清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生产力的发展,又为进一步有效的抵御灾荒提供了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也是水平最高的盛世“康乾盛世”在清代中前期的到来,绝非偶然;而随着吏治的日趋腐败,荒政渐废,不仅加深了百姓的苦难,破坏了社会再生产,而且也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可以说,清朝的国力,决定荒政;清代荒政,亦反映清朝国力。

注释:

[1]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70,《户部》119,《蠲恤》,《救灾》。

[2]《清高宗实录》卷68,乾隆三年五月丙寅。

[3]《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初二日,侍郎裘曰修折。

[4]《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湖南巡抚冯钤折。

[5]《清圣祖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七月癸酉。

[6]《清世祖实录》卷79,顺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7]《清世宗实录》卷67,雍正六年三月癸丑。

[8]《清高宗实录》卷68,乾隆三年五月丙寅。

[9]《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10] 阮元:《硖川煮赈图后跋》,《清经世文编》卷42,《户政十七》。

[11]《清高宗实录》卷123,乾隆五年七月戊子。

[12]《清高宗实录》卷542,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庚子。

[13]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二十四年京畿赈灾史料》,《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

[14]《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三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15]《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16]《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直隶总督方受畴等折。

[17]《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七日,左副都御史韩鼎晋折。

[18]《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七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19]《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左副都御史韩鼎晋折。

[20]《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方受畴折。

[21]《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大理寺卿润德折。

[22]《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仓场侍郎那彦成折。

[23]《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二十五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24]《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户部右侍郎王鼎等折。

[25] 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部》124,《蠲恤》之《平粜》。

[26]《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寅。

[27]《清圣祖实录》卷244,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月辛卯。

[28]《清世宗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戊申。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末年湖北孝感富户活埋抢粮农民案》,《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

[30]《清仁宗实录》卷312,乾隆二十年十一月已酉。

[31]《清高宗实录》卷309,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

[32]《清史稿·杨锡绂传》。

[33]《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庚辰。

[34]《清高宗实录》卷137,乾隆六年二月乙丑。

[35]《清高宗实录》卷1012,乾隆四十一年七月辛未。

[36]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民食》。

[37] 毕沅:《陕西农田水利牧畜疏》,《清经世文编》卷36,《户政十一》。

[38] 雍正朝《陕西通志稿》卷40,《水利二》。

[39]《清史稿·食货志二》。

[40]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58页,第63页。

原载《东方论坛》,2002年第5期。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