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元时期家庭经济阶层的划分——《中国家庭史》第三卷第二章第五节
第二章 “户”与家庭经济阶层
第五节 辽金元时期家庭经济阶层的划分
与两宋一样,辽金元三朝都有户等制度,也是依据各家的财产和人力状况划分等级,属于家庭经济阶层的划分,而且连游牧人家庭也一样划分了。
辽朝曾经实行三等户制,把民户划分为上户、中户和下户三个阶层,比宋代简单,而且不分主客户。在《辽史》中没有划分户等的具体规定,只是在一些征发徭役的记录中附带有户等划分的简略内容,如三河县修文宣庙,需要动用当地乡村的人力物力,就“量现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有差别地征发;[1]肖韩家奴说由于连年灾荒战乱,徭役兵役经常空缺,建议征发的时候“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2]也是指的利用户等制度。至于具体如何划分,各家的资产如何统计,汉人家庭和契丹家庭有哪些不同,不只是后人不清楚,连同时期的宋朝人也不知道,仁宗时的范镇在《东斋纪事·补遗》中说:“契丹有冯见善者,于接伴劝酒,见善日:‘劝酒当以其量,若不以量,如徭役而不分户等高下也。’以此知契丹徭役亦以户等。”范镇也是推测辽朝有户等制度,所以我们对此还不能多说。不过,既然有户等,就会依据各家的财产(田地、房舍以及牲畜)和人丁来划分。
金朝的户等记载就比较明确了,称作“通检推排”,也是不分主客户和城乡家庭,只按各家的财产和人丁划等级。通检是每隔三年的正月登记各家的人丁和财产,推排是按各家的人丁和财产排定户等,还有专门的“鼠尾簿”,取其由大到小之意来登记户等。
金朝建立之初没有户等制度,划户等开始于世宗大定年间,有时候“止(只)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有时候则说“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3]而且不限年头,随时需要随时定。如大定年问四次大规模划分户等的间隔时间从一年到十一年,实际推行过程中也没有规律。推排划户等的对象主要是辖区的汉人家庭,同时也涉及女真人家庭。女真人家庭即猛安谋克户本来是受优待的特权阶层,随着时间的推移,猛安谋克户也发生了贫富分化,中下层的女真人家庭的税役负担也多了起来,金世宗曾经说“猛安谋克户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记其夹户,推其家资,偿有军役,庶可均出”[4],有些官员提出疑义,最后还是决定划分户等摊派税役了。
汉人家庭和女真人家庭划分户等都要按“家资”,具体统计的时候,汉人家庭中主要是“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藏镪多寡”;[5]猛安谋克女真人家庭主要是土地、牛具和奴婢。都是以财产为主,特别需要的时候才统计各家的丁口。至于女真家庭中经常把“奴婢之数”作为定户等的依据,是将奴婢作为家庭的财产,不是作为丁口统计的。
金朝推排户等的目的也是为了方便税役的征派。其中划分汉人家庭的户等主要是为了征收物力钱,按照金朝的税制,除了按田亩纳田税之外,还要登记各家的田园、屋舍及其浮财,按贫富征收不同数量的物力钱,上至公卿下至百姓都不能免,但具体到各等民户的家庭征收多少,如何征收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大定年间有一年全国征收物力钱300万贯,后来义“续增”了200万贯,金世宗曾担心会过分搜刮民财,说明物力钱征收的随意性是很大的。猛安谋克女真人家庭划分户等,是为了从各家征派兵役,因为女真人是金朝兵役的主要负担者(是义务和荣誉),他们没有别的徭役,壮者皆兵,平常在各个家庭中劳作,有战事就随时出征。征派女真人家庭兵役的方式有两种,“一曰家户军,以家产高下定;二曰人丁军,以丁数多寡定”。[6]家户即负担税役的女真家庭,按家产高下就是按各家的户等高下来征发。这种家户军可能就是按家庭民户征发的兵役,据说家户军中还有专门的“产业契书”,用来记载家产、户等和兵役征发的情况。
除了征收物力钱和征派兵役之外,金朝的户等制度还用于运送租粮、科差、征养军马等方面,都按各家的贫富状况来征派。甚至在婚礼聘财上也按户等高下限定数额,官员700贯到300贯不等,“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7]还有在被契丹辽朝统治时期,辽朝派银牌天使巡视女真部落的时候每天晚上要美女“荐枕”,这类差事也要按户等,“轮中下户作止宿处,以未出使女待之”。[8]户等的作用也是比较宽泛的。
女真人入主中原以后比较重视工商业,也注意坊郭工商家庭的户等编排。《金史》上说通检推排的时候要先由各户申报,排定之后“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坊就是说的坊郭户。让城乡中的民户出钱雇人充当主首,查禁盗贼,也规定“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雇钱”,[9]也包括坊郭民户。但是在金朝的时候坊郭工商家庭的户等如何划分还不清楚。
接下来看元朝的户等划分情况。
元朝户等制主要不是在续接宋代主客户基础上的五等户制度,而是恢复了唐代全体民户的九等户制度。形成这种变化的原因与宋朝初年九等户转变为五等户一样,也是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结果。蒙古人进人中原以后,带进了一些游牧人的生产生活习俗,使本来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等级结构发生了动荡变化。其中与户等制度的演变直接相关的,是中下层民户家庭状况的变化——各个层次的家庭状况和社会地位趋于混同。具体表现,一是宋代以来奴婢减少的趋势发生逆转,奴仆性质的驱口大量增加,几乎占了元朝人口的半数;二是宋代以来客户身份上升的趋势发生了逆转,佃农与驱口的地位接近,都与奴仆一样了。宋朝的时候佃客与奴仆的地位也趋于接近,但那是奴仆上升到佃客的地位;元朝的时候二者的趋同则正相反,佃客下降到奴仆的地位了。元代奴仆性质的驱口并不完全等同于奴隶,大都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实际上是原来的佃农乃至小自耕农,在宋末元初战乱中沦为驱口身份了。元史专家蒙思明先生指出,“倘就实际的情况观之,元代奴隶、佃户有不能截然相分者存焉”,[10]而且奴隶与佃农数量相近,占去了元代人口的绝大部分。这些人的身份虽然低,但是都有家庭有财产的,所以都不能不划归到户等的范围之内。
元代划分九等户制度的文书也称为鼠尾册,有时候称“甲乙簿”。登记家产人丁的时候先“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11]类似宋代曾经实行过的“手实”自报的方法;然后再由乡、县、州到路逐级审核,上报中书省。划分户等所凭依的家产仍然是地亩、房屋和浮财,在蒙古人家庭中则以“孳畜”为主要财产,如同汉人家庭的田地。元代划分户等的令文中讲“产业”,针对的是汉人家庭;讲“孳畜”,则是指蒙古人家庭了。
元代还实行一种“诸色户计”制度,也称“色目”,即各种名目、各个种类的户,是登记户籍的时候使用的特殊的分类方式,其划分依据有著籍早晚、负担能力大小以及税役种类等,目的也是为了征派税役。其中有元管户即最早著籍的民户,交参户即新收附户,漏籍户即曾经隐漏后来被查出的民户,协济户即丁产少而不能单独纳税服役的民户。在各类户中又按不同的科差名目和数量划分为若干户类,如储伊苏岱尔所管户、复业户、渐成丁户。同时还有以世袭性职业划分的军户、站户、医卜户、铁冶户、灶户、匠户、盐户、船户、儒户、乐户,以民族不同而分的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都属于“诸色户计”的范围(已见第一章所述)。户等制度与诸色户计是相互平行的两个制度,户等划分涉及诸色户计,各种名目的“户”即家庭大都划分户等。军户、人匠之外的所有人户都要负担不同的科差,因此都属于户等划分的范围。但户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按资产划分,诸色户计主要按职业、民族划分,[12]两者是不一样的。元朝的户等制度仍然是乡村农家经济阶层的划分。
划分乡村农家户等的目的,在元代也是为了科差和派役,同时又作用到了整个税役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增加了小家庭的开支。
一是科差。元代的科差指的是按户等征收包银、丝料和俸钞,中统五年制定户等的令文就是为科差而颁发,原文开头说:“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按:指窝阔台)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所以需要按照划分贫富等级的办法,开始编户等,“将来科差征发,据站户马钱抵应,打捕鹰坊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各办本色;及诸色户计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13]除了这三种人户以外,其他人户一律征收包银和丝料,《元史·食货志》的科差篇载有中央统一规定的诸色户计应交纳丝银的数量和方式,最多的每户交丝四斤,银四两。这是按诸色户计划分的征收平均数,各类户还要划户等,再以这个平均数为标准,“各验其户之上中下而科焉”。据《元典章·户部七》记载,开始的时候江南包银过多,贫F户人家经常因此破产,所以规定“有营运殷实户计,依腹里(按:指京师附近的北方地区)百姓在前科差包银例,每一户纳包银二两,折至元钞一十贯。本处官司验各家物力高下,品答均科”。显然,这里所说的“验其户之上下”不是指诸色户计,而是指“物力高下”,即户等。忽必烈在安乎县征收税银,上户十两,下户二两八钱五,[14]也证明了这一点。丝料的征收方式与包银相同。
后来出现的科差名目“俸钞”是征收宝钞。《新元史·食货志》一记载“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与包银一样先按户类划平均数,再于各类户中划户等区别数量征收。诸色户计中各类户的科差物品不同,但是都按户等高下而征,如淘金户纳金课,茶园户纳茶课,都是先定出全国需要征收的总数,再由各地在不失原额的前提下,按当地的户数和各户的户等高下有差别地征收。
二是徭役。元代的徭役也与宋代一样,分为职役、差役和夫役三大类。
职役是乡村的小吏职务,元代规定每个乡设里正、主首一至四名,负责一个乡的事务;上户殷富人家出人当里正,次等户当主首,一遍一遍地轮流。而且,不只是乡村农户充里正主首,据《通制条格》卷十七记载,“不以是何投下,及运粮水手、香莎糯米、财赋、医儒、也里可温、答失蛮、火佃、船商等,诸色影蔽有田纳税富豪户,即与其余富户一例轮当里正主首,催办钱粮”。当然,不可能让僧道充任里正主首,而是在划户等的时候与其他户一视同仁,轮差时可以缴纳钱物,不用亲自去。城市坊郭设坊正,也与乡村里正一样按坊郭户的户等轮流依次充任。
差役即看守运送官物、应付官衙杂差的差役,也要按户等“自上而下置簿挨次,遇有差役,皆须正官当面点定该当人数,出给印押文引,验数勾差,无致公吏、里正人等放富差贫,挪移作弊”。差役的具体项目很杂,也很经常,在《元典章》的户部、吏部记载很多,如“各县每米五百石,差上户一名充押运头目”;在“有苗粮酌中户内帖差一名”守官库;“从各处官司于近上户计内选保有抵业人”充任盐局大使副使;站赤副使“于本处站户上户内选”;州县司吏“听本处耆老上户人等”推举……这些差役项目都是按户等高下差派的,并且多涉及巾上户,因为押运主守、催征盐课等经常需要垫赔,不能用贫穷下户而必须选择“保有抵业’’的中上户来充任了。
杂役除了与前代一样的修河筑路、营造官室之外,在元朝还包括军役、弓手的差发,据《通制条格》卷十七说,都是“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开具花户姓名,自上而下置簿挨次”。差发最多的是夫役和兵役。夫役的差派与差役一样按户等高下轮充,不少地方经常略为变通,直接按各家的贫富(税粮数)来征派。兵役主要由中上户负担,如“军则中户充籍”,在河北安平于前至元九年(1272)签军77户,“俱系近上户计”,三年后再签发的时候“已是近下户计”了;用船户补蒲阴县弓兵,“将本处商坚等六户取充”,并说“自攻襄阳以来,签取军役盖四举矣,将差中物力等户尽充军站,中间抛下上户,岂能有几?皆贫唯下户,而军兴百色所需,皆仰供办”。[15]征派军役的时候,不论征及民户、军户和工商户,都要依据户等,元朝初年布衣赵天麟说,军户的负担过重,“凡定军之法,但升降军籍之家,不得已而采工匠之上户以充之”,[16]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形。非正规军的弓手也多征中户,《续通考》卷十六说中统五年征发弓手的时候,“于诸路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取中户一名充役”。差派之所以以中户为主,兼及上户,不及下户,估计一是考虑一般家庭的应役能力(如抽一丁后该户能否维持生活)和自置装备的能力,二是限于中户多而上户越来越少的现状,不得不差派有一定负担能力而数量又多的中户了。
科差和役类是元代户等制度作用的两个主要方面。此外还经常涉及和雇和买、赈济蠲免、税粮运送、杂税差派、劝莳农桑等各个方面,比如税粮的运送,在元代税粮征收以田亩数量多少与等级高下为据,与户等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据《元史·食货志》税粮篇记载,交纳税粮的时候“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或者按户等高低加纳脚费。还有婚礼聘财,与金朝一样,元代也规定了婚嫁礼财宴席的规格,晶官家庭按级别,庶人家庭则按户等的高下,《元典章·户部四》有聘财宴席表和婚礼财聘宴席表,限额为上户聘财100贯,宴席三味;中户50贯,宴席三味;下户20贯,宴席两味。并且规定最末级的九品官聘财可为l20贯,而庶民中最富有的家庭也不得超过品官最低者。
元代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作用范围的具体执行情况与前此各朝代一样,从颁行伊始便经常产生一些违制弊端。就制度本身而言,元代不像宋代那样对户等定期整饬,甚至三四十年不重订,使鼠尾文册成了“无籍文册”,说是按户等征派,实际上无凭可依。地方官吏欺凌下户的情况也很普遍,元杂剧《吕洞宾度铁拐李岳》中的衙门公吏人曾有段台词说:“这老子是下户我添作中户,是中户我添作上户的差役”,就反映了这种现象。
注释:
[1]陈述:《全辽文》卷十《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2]《辽史》卷九六《肖韩家奴传》。
[3]《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
[4]《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所说的“夹户”的含义尚不清楚。
[5]《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
[6]《大金国志》卷十一。
[7]《大金国志》卷三五。
[8]《大金国志·校正附录》。“未出使女”即未出嫁女。
[9]《金史》卷十六《食货志》。
[10]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中华书局l980年版,第214页。
[11]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十五。
[12]陈高华:《元朝户等制度简论》,载《中国史研究》l979年第l期。
[13]《通制条格》卷七。
[14]魏初:《青崖集》卷四。
[15]王恽:《秋涧文集》卷四十八、卷八十九、卷九和卷三十五。
[16]《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