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间的自助与互助救荒

  唐代自然灾害频繁而严重,它对普通家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伴随灾害而来的饥荒导致灾民卖儿鬻女、流离转徙,甚至因饥而死,严重威胁灾民家庭的生存与稳定。【1】面对天灾,除了官方统一组织的救灾外,普通百姓必须奋力自助救荒,因为官方赈贷须经县、州、府逐级申报尚书省,还要经过朝廷派员检灾、蠲免等程序,繁琐的手续以及部分官吏的腐败行为,导致朝廷的赈济之举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1]毛阳光曾对包括唐代在内的中古民间救灾从地方宗族大姓救灾、宗教团体和市场救灾进行了论述,[2]涉及内容较全面,但所述仍待深化。本文主要侧重对唐代民间自助与互助救荒的探讨,庶几能对我们了解唐代普通百姓饥荒俭世的生活有所裨益。

一、唐代百姓救荒食物

  唐代农民生活十分艰辛,《悯农诗》曰:“春种一粒粟,秋收万粒子。四海无闲田,农夫尤饿死”。[3]平日勉强维生的唐代百姓,一方面在平时有意识地种植一些备荒食品;另一方面,灾荒发生时,必须以许多平时不食、少食之物充饥,将之作为主食维生。

  唐末五代人韩鄂所著月令式农书《四时纂要》载:“芋可以备凶年,宜留意焉。”[4]其实,种芋备荒在唐以前的北魏已成为百姓的生存经验。成书于六世纪初的《齐民要术》引《列仙传》曰:“酒客为梁,使烝民益种芋:‘三年当大饥。’卒如其言,梁民不死。”又引《广志》:“蜀汉既繁芋,民以为资。”凡十四等:有大如斗的君子芋,有东毂芋、有锯子芋,有旁巨芋,有青边芋;有魁大如瓶而少子的谈善芋,蔓芋,鸡子芋,百果芋,早芋,九面芋,象空芋,青芋,素芋等。“凡此诸芋,皆可干腊,又可藏至夏食之。”“又百子芋,出叶俞县。有魁芋,旁无子,生永昌县。有大芋,二升,出范阳、新郑。”[5]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对各种芋加以介绍,并说明其储存方法及时间,是因为贾思勰认识到芋在灾年有救荒活命之效,而当时备荒为一般农家所必备。贾思勰对种芋的重视源于他对荒政的深刻认识:“芋可以救饥馑,度凶年。今中国多不以此为意,后至有耳目所不闻见者。及水、旱、风、虫、霜、雹之灾,便能饿死满道,白骨交横。知而不种,坐致泯灭,悲夫!人君者,安可不督课之哉?”[6]这对唐人是宝贵的借鉴经验,《四时纂要》中即体现出来。除此,《汉书·食货志》已载“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这种五谷混种的耕种方式,有利于作物收获和提高抗灾能力,在《齐民要术》中也有引用补充,唐人应该已经应用于实践了。除种芋备荒等外,唐代民间荒年充饥果腹之物还有以下若干种:

  以榆皮、榆屑、槐叶为食。咸亨二年(671年),关中大旱饥乏,太子李弘见京师廊下兵士有食榆皮、蓬实者,令家令等给米使足。[7]德宗时名臣阳城,“岁饥,屏迹不过邻里,屑榆为粥”。[8]咸通十三年(872年),关东旱灾,“自虢至海,麦才半收,秋稼几无,冬菜至少,贫者硙蓬实为面,蓄槐叶为齑;或更衰羸,亦难收拾。常年不稔,则散之临境;今所在皆饥,无所依投,坐受乡闾,待尽沟壑。”[9]翰林学士卢携建议停征、缓征百姓赋税,无奈在兵荒马乱之年徒为空文而已。

  以上提到蓬实,即莲子,《齐民要术》引《本草》云:“莲、菱、芡中米,上品药。食之,安中补藏,养神强志,除百病,益精气,耳目聪明,轻身耐老。多蒸曝,蜜和饵之,长生神仙。”当时,灾害连绵、战争不断,高阳太守贾思勰建议多种植这些水生植物,“俭岁资此,足度荒年。”[10]可见古代灾年吃粮食的替代品种承自前代。

  以橡栗、野生豆谷、稻谷竹实为食。王赛时《唐代饮食》侧重引用《全唐诗》,对橡实、野生粟子、竹实等代谷食品有所介绍,[11]这里略作补充。安史战乱后,杜甫为华州司功参军。“关辅饥,辄弃官去,客秦州,负薪采橡栗自给。”[12]所谓橡粟即橡实,药王孙思邈认为“橡子非果非谷而最益人。”为栎之子。李时珍讲栎中结实者名栩,其实为橡。“其仁如老莲肉,山人俭岁采以为饭,或捣尽取粉食。”言煮食橡实有“止饥,御歉岁”之功用,因而,“俭岁,人皆取以御饥,”认为杜甫客居秦州食橡粟即此。[13]贞元时期,灾害不断,兵荒马乱,崔从、崔能兄弟隐居太原山中,岁饥吃橡实为饭。[14]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记开成五年(840年)三月,“从牟平县至登州,傍海北行。比年虫灾,百姓饥穷,吃橡为饭。”[15]饥民食野生谷类之例如:肃宗至德初(756年),值安史之乱,河东大饥,忽然荒地十五里生豆谷,及扫却又复生,约得五六千石,其米甚圆细复美。百姓得以赖此而活。[16]乾符元年(874年),鲁城(今沧州)生野稻水谷二千余顷,燕赵饥民得以借此为食以度饥。[17]

  大旱之年,竹子会开花结实,“江浙人号为竹米,以为荒年之兆,其竹即死。”[18]开元二年(714年)六月,长安大风拔树发屋,街中树连根出者十七八。连长安城初建时隋将作大匠高颎所植殆三百余年之槐树亦拔出,并伴随大旱。如此大旱引起植物异象,“终南山竹开花结子,绵亘山谷,大小如麦。”该年大饥,终南山和岭南竹并枯死,“人取而食之”。醴泉县则“雨面如米颗,人可食之。”[19]

  凶年以糟糠、马料为食。显庆元年(656年)二月,上封人奏称上年粟麦不登,百姓有食糟糠者。高宗视后大是惊叹,下诏减膳,“令所司常进之食三分减二。”[20]因饥荒频繁,从宋代开始涌现救荒书,如宋代董煟《救荒活民书》、明代徐光启《农全书》等,不断对救荒食品加以总结,救荒食品逐渐系统化。野菜类往往占重要的一部分。【2】当然,并非所有时候所有人都幸运到有野生谷子、竹实等可以果腹,还有百姓采摘地黄换有钱人家的马料来吃。白居易《采地黄者》诗描绘了元和七年(812年),长安旱灾,百姓饥年没有粮食吃,到田野去采摘地黄,换吃有钱人家的马料吃的情景。诗云:

  麦死春不雨,禾损秋早霜。岁晏无口食,田中采地黄。采之将何用,持以易糇粮。凌晨荷锄去,薄暮不盈筐。携来朱门家,卖与白面郎。与君啖肥马,可使照地光。愿易马残粟,救此苦饥肠。【3】

  其实,灾年以马等牲口的料为食,汉代《氾胜之书》就有记载。它特别提到在民间救灾食物中作为谷类作物的稗:“既堪水旱,种无不熟之时,又特滋茂盛,易生芜秽。良田亩得二三十斛。宜种之备凶年。稗中有米,熟时捣取米炊食之,不减粱米。”[21]贾思勰此条下注:“魏武使典农种之,顷收二千斛,斛得米三四斗。大俭可磨食之。若值丰年,可以饭牛、马、猪、羊。”[22]《本草纲目》亦记:稗乃禾之卑贱者,处处野生,最能乱苗,一斗可得米三升,故有“五谷不熟,不如稊稗”之说,分为水稗、旱稗两种。[23]可见,稗虽然营养不高,但能耐水旱,生存力强,以前战乱时百姓就经常加以种植,平时用来喂养牛马等牲畜,若逢灾年则用以活命。白诗所反映的灾年与马夺食的现象反映了百姓饥不择食的窘境。

  还有的百姓以漕渠遗米、青草等为食。大中六年(852年)七月,淮南旱饥,民多流亡,道路藉藉,海陵、高邮民至漉漕渠遗米自给,呼为“圣米”,并取陂泽茭蒲实竭尽。[24]大和九年(835年)三月,文宗诏书中提到:“如闻魏博六州阻饥尤甚,野无青草,道殣相望”,赐粟及糙米充赈给,委度支逐便支送。[25]春天野无青草,说明青草也被用作饥民果腹之物了。

  食蝗充饥。【4】蝗灾发生具有连续性,且多与旱灾相联系,多发生在庄稼生长、收获的夏秋两季。声如风雨、铺天盖地而来的蝗虫使广大地区损失惨重,物贵粮乏,百姓饥馑。开元四年(716年),河南河北蝗“飞则翳日,大如指,食苗草树叶,连根并尽”。[26]乾符二年(875年)秋,蝗“自东而西,蔽日,所过赤地”。[27]唐代百姓本畏蝗虫如神,曾对之顶礼膜拜。但值旱蝗相仍,灾民生路断绝,而蝗虫数量巨大,铺天盖地,最终出现了百姓蒸食蝗虫,蝗虫的地位从天神下降至百姓腹中之物。

  这时期首次出现食蝗充饥的记录,贞元元年(785年)夏,蝗虫蔽日,旬日不息,所至草木叶及畜毛靡有孑遗,关东大饥,赋调不入,饿殣枕道,“民蒸蝗,曝,扬去翅足而食之。”《唐会要》、《新唐书·五行志》、《旧唐书·德宗本纪上》等均有记载。【5】饥民是采用了蒸熟蝗虫后,扔掉翅和足,然后吃掉的办法来食蝗。这是灭蝗史上值得纪念的一页,唐代饥民在现实环境的压力下,终于抛掉顾忌,开食蝗之先。之所以如此,恐怕还是德宗时期战祸不断、旱蝗相仍,国用窘迫,无力救济饥民之故。

  以上,唐代百姓种植各种芋,南方也利用多水的条件种植莲、菱、芡等,以备灾荒之时自救。当灾害引起的饥荒达到承受极限时,榆皮、榆屑、槐叶、野生豆谷稻谷、竹实、马料等均无可食,统治者赈恤又不及时之时,还多有百姓人相啖食的事例。白居易所谓“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之类即是。[28]

二、乡里义举与宗族互助

  乡里义举与宗族散施属于民间百姓互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官方救灾不及时的弊病。毛阳光《中古时期民间救灾综论》讨论了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宗族大姓救灾,其实,中国自古就有社会成员互助的传统,汉代灾荒之年有力之士义举已颇多。《汉书·梁统传》载,梁商“每有饥馑,则载租谷于城门赈与贫贱,不宣己意”;《后汉书·党锢传》载东汉末,张俭以百姓饥荒,“倾竭财产与邑里共之,赖其存者以百数。”唐代继承前代,义举也很常见。玄宗曾制:“分灾恤患,州党之常情;损余济阙,亲邻之善贷。故木铎云徇,里胥均功,夜绩相从,齐俗以赡。”[29]唐代提倡和鼓励分灾恤患,视亲里相恤为美德和责任,史书不乏大族赈济乡里的记载。

  对亲族散施财物进行救济应该是最常见的,在平时或凶荒饥年多施援手于亲族,助其度过难关。永淳初(682年),关中旱,大饥,乾封尉裴守真“尽以禄俸供姊及诸甥,身及妻子粗粝不充,初无倦色。”[30]范阳人卢迈,贞元中(785-805年)为刑部员外郎,以叔父兄弟姊妹悉在江介,属蝗虫岁饥,恳求江南上佐,授滁州刺史,累迁给事中,婚嫁甥侄之孤遗者。[31]

  值灾逢难广施恩惠于乡里的大族亦不乏见。李世勣幼年时,家多僮仆,积粟数千钟,与其父李盖皆好惠施,拯济贫乏,不问亲疏。[32]平日如此,灾荒之时更不待言。前述毛文已指出,咸亨元年(670年),关中旱饥,雍州人梁金柱次年二月助官赈济,“请出钱三千贯赈济贫人。”[33]陈子昂之父陈元敬,世代高赀,岁饥,出粟万石赈乡里。[34]其他如:则天时李邕“所能者,拯孤恤穷,救乏赈惠,积而便散,家无私聚。”[35]高士甄济之子宪台,“岁饥,节用以给亲里;大穰,则振其余于乡党贫狭者。”[36]德宗时,魏州饥,父子相卖,饿死者接道。魏州籍的泗州刺史张万福让兄子将米百车饷之,赎魏人自卖者,给资遣之。[37]宪宗时,吏部尚书赵郡赞皇人李令叔“四履之内,遇凶旱水溢,捐有余以均不足。农里无大乏,官司无宿忧。”[38]

  还有的民间有力者对乡人等的救助突破了家族血亲和地域的限制,更像个人义举,救济范围比较广泛。最突出的是卢藏用外甥郑损,他在大历(766-779年)初“关东人疫死者如麻”时,“率有力者”进行“乡葬”,每乡为一大墓,以葬弃尸。[39]

  另外,郝春文先生根据对敦煌社邑文书的排比,指出唐五代在内的中古传统私社除了包括保存着春秋二社祭祀风俗的私社外,还包括主要从事经济互助活动的私社。其中,丧葬互助是敦煌社邑经济和生活互助的最重要内容。[40]荣新江也认为:社邑的意义在于团结互助,依靠群体的力量抵抗个体难以抵抗的灾难和难以应付的局面。敦煌社邑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分布以中下层为主。[41]黄新华《1985年以来国内唐代社会救济史研究综述》将“社邑”组织看作唐代社会救济的一个方面。[42]其实,社邑由于多以地缘为基础结成,是乡里互助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民间救灾中也起到一定作用,只不过它不是义举,而是以契约形式按规定参加社邑组织活动,社员履行对他人的义务,也享受权利。有学者认为“历史上敦煌地区的自然灾害主要是风、霜、雹、蝗、旱、洪涝、地震,其中为害频繁而严重的是风、霜、雹、蝗、洪涝五大灾害。”[43]因此,灾害救助也是属于社邑救助范围之内的。敦煌文书斯坦因6537号为沙州立社条件(样式),即社邑的成立条约样本,其曰:“某乙等壹拾伍人,从前结契,心意一般。……饥荒俭世,济危救死,益死荣生,割己从他,不生恡惜。……凡论邑义,济苦救贫。社众值难逢灾,赤(亦)要众坚。”[44](1辑)文书样本是实用文书的范本,亦具有实用价值,可证当时社邑有救济社人之饥的功能。

  从以上史实可见,地方大族散施之举以唐后期为多,这可能与安史之乱后唐朝廷权威瓦解有关。张泽咸指出:中国的家族宗法势力,即父系宗亲血缘关系非常牢固,同姓宗亲聚居,在政治、经济乃至文化思想等方面有着宗法性的群体要求。[45]资助乡里亲人需要出资出物,这是大家有财力者方能做到的。同样作为统一王朝,这类大族义举唐代总体比不上汉代。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可能是汉代实行九品中正制,对道德的要求高于才艺,整个社会形成互相激励名节的风气。唐代此举也不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至少史书中所见远少于其时,但仍不乏其例。这一方面是因为魏晋南北朝处于国家分裂时期,更要求百姓团结一致共度难关,大族出资资助百姓,有利于提高个人声望,乡举里选制度也要求这样;而唐代处于国家统一时期,国家赈济是强有力的,大族亦仅仅为“义举”,所得实际利益远不如前朝。只是家族同居者仍为数不少,朝廷鼓励家族同居和睦相处,为义举行为提供了一定土壤,同时义举也可提高家族在乡里的社会声望及地位,从而更便于控制乡里;当然,其中也不排除纯个人性格和行为的义举。这与宗族中的富强之家欺凌弱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6】宗族互助和个人义举虽然仍有其局限性,但在唐代民间救助中起了很大作用,正如杨兵、王希隆指出的,宗族内部互助“维护了宗族的整体利益”,在“在灾荒和动乱到来之际,单独个体或家庭很难生存”,族内互助“对宗族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46]所以,它弥补了朝廷救助不及时的缺陷,这种没有中间环节的救助效果往往比较显著,能够及时缓解灾民困境,成为民间百姓互助助救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僧人的慈善救灾

  佛教在唐代处于繁盛时期,其势力渗透和作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时佛教与社会密切联系,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大到国家的礼仪祭祀、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和宗教仪式与信仰联系在一起。[47](序)讲究悲天悯人、普度众生情怀的佛教慈善事业,发挥了救世安民的作用。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僧人们往往会有施粥舍粮、医病救疾的慈善之举,成为民间救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唐代佛教僧徒参与救灾,前述王晓丽《浅谈隋唐佛教寺院的公益活动》、[48]全汉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49]张国刚《〈佛说诸德福田经〉与中古佛教的慈善事业》[50]均有涉及。这里关注的是佛教徒施粮救饥之举。

  施舍粮食是佛教寺院的一项功德,对广大饥民起到了救急作用。元和(806~820年)中,遇岁饥馑,寺宇萧条,华严寺“巡游者颇众”,以至“供施稀疏”。释智頵遂主讲《华严经疏》,虽“海众云集”,而“食无告乏”,有救饥之效。[51]济贫布施应主要来源于朝廷资给与信徒布施。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提及“至(开元)二十二年十月,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以给之”[52],这清楚地说明了朝廷对悲田坊的资助。

  佛徒乐施,寺院常为饥人和过路人提供饭食。开元(713~741年)间,五台山清凉寺设“粥院”,供游方僧兼济贫民。[53]这并非特例。《行记》载开成五年(840年)四月廿四日,“(两岭普通)院中曾未有粥饭,缘近年虫灾,今无粮食”。[54]说明了寺院常岁常备供作施舍的粥饭,只是当时长期蝗害,造成无粮可施的非常状态。《行记》又载同年七月二日,五台山中设斋,不论僧俗男女大小尊卑贫富,皆平等供养。凡俗男女乞丐寒穷者尽来受供,[55]而开成年间正是连年旱蝗,民不聊生,两唐书本纪、五行志均有记载,其“凡俗男女”中饥民定当不少。元和(806~820年)初,河南道洛州香山寺鉴空游钱塘,属荒俭,即求餐于天竺寺。[56]

  史载僧人用布施所得救济饥民不乏其例。释代病凡属荐饥必募粮设食,于赵州救荒歉,作施食道场,前后八会。[57]天台山国清寺释清观,或施财宝,皆回入常住,罄无私畜。且贵人所施,皆充别施。大中七年(853年),江表荐饥,殍踣相望,释清观逐并粮食施之。[58]这种对粮食的施舍能速见成效,体现了佛教的无量功德。又,《佛祖统记》卷41载:至德二年(757年)大饥,僧英干在“成都城南市,于广衢施粥以救贫馁。”乾元三年(760年),“岁饥,米斗至一千五百文”[59],京师许多贫民饿死,朝廷“令中使于西市煮粥以饲饿者。”[60]朝廷在安史战乱的凶荒年代采取施粥,很可能是取法佛教的施善之举。

  僧徒施舍饥民和贫民,如张国刚先生所言,首先是佛教戒律救助众生的要求,其中“三福田”之一的“悲田”就提倡悲悯和救助贫弱病苦之人,佛教的因缘业报观念也有利于信徒参与慈善救助。[61]除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佛寺本身的力量强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佛教在唐代正属强盛之时,寺院广布【7】,拥有自己十分庞大的信徒群体,是社会上相对独立的一股势力,拥有自己的土地和独立的经济来源。【8】这说明悲田养病坊,是佛教寺院主持的一个慈善机构,【9】武则天时期改由国家置使专知。武宗时,大力灭佛,敕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拯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10】即使在武宗灭佛的特殊时期,寺院仍由官府负责主管。毫无疑问,寺院拥有自己的土地,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所谓灭佛仅限制了僧众及寺院的数量,并非完全灭绝。所以,施粮舍粥以救济饥民作为寺院的一项重要慈善事业,得以持续不断。

  当然,民间救灾济饥也有其他形式,如:道教徒为了进行宗教宣传,也有救济行为。毛文提到肃宗上元岁(760~761年),安史乱后“五谷不登,天降凶灾,人受冻馁”,检校两县威仪兼永仙观主田尊师出食救济饥人,“凡所蒙活,数逾千计”。[62]但道教徒救灾济饥远少于佛教徒。道教更讲究得道成仙、长生不老,而不同于佛教徒的讲究慈悲为怀、利济群生。毛文还提到了利用市场互通有无以济灾,不过,对于唐代的商人经营活动对于市场流通的积极作用只是利用文宗大和年间的一道《令御史巡定诸道米价敕》推测的,商人互通有无的粜粮确有助于救灾,在唐代亦有实例。灾年不抑谷价,以价格杠杆来鼓励粮商运粮往灾区,开此风气者为卢坦。《资治通鉴》载:元和三年(808年)秋,宣歙观察使卢坦到官,正值旱饥,谷价日增,有人请抑其价。卢坦曰:“宣、歙土狭谷少,所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则商船不复来,益困矣。”既而“米斗二百,商旅辐辏”,而民赖以生。胡三省注:“后人用此策以救荒者,卢坦发之也。”[63]这是符合现代市场运行规律的。又,湖南境内“旧法,丰年贸易不出境,邻部灾荒不相恤。”[64]而唐后期崔倰迁湖南观察史后,认为此举不合人情,令“无闭籴以重困民”。削其禁后,商贾流通,訾物益饶。[65]但在荒年饥世,粮价不菲,此举恐怕只是对部分家有余财者方有帮助,对平时尚缺衣少穿的最下层普通百姓并无实际作用。故这两种济饥形式对民间普通百姓的作用十分有限。

  由上可见,唐代民间百姓度过自然灾害,除了平时留意备荒外,宗族互助和乡里义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百姓遭灾的无助状况;寺院和佛教徒的慈善救灾也对唐代饥民度过难关起到重要作用,体现了佛教安世济民之功,它们成为唐代民间救饥的重要内容。唐代民间百姓自助与互助救荒,虽然相比官方救灾力量有限,但具有及时方便有效的特点,对靠天吃饭的古代农业社会中的饥民不可或缺,为他们得到朝廷救济赢得了时间,是唐代朝廷官方救灾的重要补充。

注释:

【1】据统计,唐代各种主要自然灾害的发生年次分别是:旱灾172年、水灾176年、虫蝗57年、地震74年、疾疫31年、霜灾24年、雹灾45年、雪灾36年、大风49年、饥荒98年。在饥荒发生的98年中,因水、旱、蝗、雪自然灾害引发的饥荒有30年次,约占总数的31% 。唐代饥荒计99年次。其中,因水、旱、蝗、雪自然灾害引发的饥荒有30年次,约占总数的34%。见拙作《唐代自然灾害及其救济》,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毕业论文。

【2】参见邵永忠《二十世纪以来荒政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年第3期。

【3】据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此诗作于元和八年,时白居易在下邽,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8页。

【4】关于食蝗充饥,详见拙著《唐代灭蝗思想与对策》,《东南文化》2005年第6期。

【5】[宋]王溥《唐会要》卷44《螟蜮》将此事记于兴元元年(784年),中华书局1955年,第790页;而《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上》、《新唐书》卷36《五行志三》中华书局点校本,均将此事记于贞元元年(785年)。因《唐会要》后出,这里从《旧唐书》所记。另外,从事实上讲,百姓本视蝗虫如天神,必到大饥、必不得已之时,才会想到食蝗,连续蝗旱,次年饥而食蝗更可信些。

【6】本段对大族赈济义举的分析,受[日]谷川道雄豪族共同体理论的启发。其著《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2002年)有马彪译中文本。该书认为“贵族实行赈恤”,“贵族的私产为了社会服务而被提供,被公式化,为共同体社会的维持做出了贡献”;并指出“六朝名望家对宗族及乡党的道德心态和行为”,最终形成“豪族共同体”,以道德为纽结,第7、332页。

【7】据张弓著《汉唐佛寺文化史》,开元末,全国佛寺增至5358所,成为以后唐朝寺系规模的“定数”,其时唐朝拥有州郡(府)328,县1537,平均每州16寺,每县3.4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09页。

【8】养病坊的财产来源于信徒施舍和朝廷供给,其中信徒对寺院和僧人的施舍数量是非常大的,《宋高僧传》卷9《唐润州幽栖寺玄素传》载,天宝初,江南吴越之人对润州幽栖寺僧玄素十分瞻仰,扬州僧人希玄请其至江北,乘夜渡江而遁。楚人倾州人物拒道,会于津所,间无立位,解衣投施,积若山丘。“略不干其怀抱,令悉充悲田之费”,见第202页。正因为信徒施舍之丰,僧人可以有余力用之于佛教慈善事业,《宋高僧传》卷15《唐润州招隐寺朗然传》载:唐肃、代之时,润州招隐寺僧朗然,“有馈遗者随丰薄,受而转施悲、信二田”,见第361页。

【9】《唐会要》卷49《病坊》载,开元五年,宋璟奏:“悲田养病从长安(701-704年)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第863页。按:句中“安庇”应为“按比”,据宋璟《请罢悲田奏》,《全唐文》卷207,第2092页。

【10】参见《唐会要》卷49《病坊》,第863页;《旧唐书》卷18上《武宗本纪》,第607页;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全唐文》卷704,第7224-722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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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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