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田”是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兼论银雀山竹书《田法》
【作者简介】杨善群(1937-),男,上海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先秦史研究(上海200235)。
【原文出处】《学习与探索》(哈尔滨),2009.1.213—217
“爰田”(一作“辕田”)是春秋战国时期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在《春秋左传》、《国语》、《汉书·地理志》等史籍中均有记载。春秋时晋国“作爰田”后,很快强盛起来,至晋文公时就成为号令中原的霸主。自此,晋国长期左右春秋的局势。几度登上霸主的地位,国富兵强,雄踞中原,这与“爰田”制的实施是分不开的。至于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制辕田”,更使秦国在西方迅速崛起,成为头等强国,“东雄诸侯”,为此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那么,“爰田”究竟是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它在晋国和秦国实施的情况如何?对此,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有的学者研究,关于“作爰田”的解释,从古到今,共有“九种说法”⑴。实际上,在这九种说法中,主要有两种:一说“爰田”为“赏田”,一说“爰田”为“换田”。近年来,由于银雀山竹书《田法》的发表,主张后说者逐渐增多,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今特作如下剖析,并陈述自己的研究心得,以此求教于方家。
一、释“爰田”为“换田”,矛盾重重.无法自圆其说
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爰田就是换田”⑵,“爰田制即定期换地换房”⑶。这种解释,一经结合历史记载,便无法自圆其说。
第一,各种历史记载都说春秋时晋国“作爰田”,“作”有开创、造作之意,而“定期换地换房”是一种古制。《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叙述“圣人制井田之法”云:“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这种“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到春秋时已不再实行。如果晋国要恢复这种“定期换地换房”的古制,在语词上应该用“复”,怎么可以称“作”呢?
第二,按照一般的历史规律和发展趋势,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应该从交换或轮换向固定转变,从国有或公有向私有转变。如果把“爰田”解释成“换田”,就与历史发展的规律或趋势相矛盾。《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孟康这里的解释,自相矛盾,越说使人越糊涂。按照孟康的意思,“三年爰(换)土易居”的古制后来不实行了,到商鞅相秦时又恢复“爰田”的制度,显然他认为“爰田”就是换田;但商鞅恢复的“爰田”规定:“上田不易”、“不复易居”,即土地和居室由使用者长期固定下来,不再交换,这怎么能讲商鞅是“复立爰田”即恢复换田呢?虽然田地有“中田一易,下田再易”,可以“爰自在其田”,即在自己的土地上换来换去;但若耕种者所得是“不易”的“上田”,如何换法?
第三,如果把“爰田”解释成“换田”,与当时的历史实际情况完全对不上。晋国“作爰田”是在韩原之战被秦打败、晋惠公被俘即将释放时施行的。《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述:
晋侯使郃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瑕吕饴甥字)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惠公子)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
《国语·晋语三》亦记其事说:
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邻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杜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
由上述可知,晋国“作爰田”是晋惠公为了稳定国内局势、讨好有权大臣,而委托其亲信“以君命赏”、“赏以悦众”的。“以君命赏”,显然不可能是“换田”。也许有人会说,一部分本来得坏地的人换到了好地,这不是受“赏”了吗?那么,必有一部分本来得好地的人换到了坏地,他们一定会产生不满情绪。再说,那些换到好地的人过一段时间又要换回去,这怎么能说是“赏”呢?关于秦国“制辕田”的情况,《汉书·地理志》曰:
(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汉书·食货志》也说:
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倾邻国而雄诸侯。
从上述记载中可见,秦国“制辕田”,也完全是为了“急耕战之赏”,因而实施后称雄于诸侯。如果“辕田”是“定期换地换房”,把好地和坏地定期换来换去,这怎么能说是“急耕战之赏”呢?
第四,“爰田”和“换田”实施的对象显著不同。晋国“作爰田”施行时,据《左传》记载,是“朝国人而以君命赏”。瑕吕饴甥后来又点明其意说:“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国语》亦载晋国“作辕田”时,“令国人于朝”,“告二三子”,“赏以悦众”。可见“爰田”所赏的对象是“国人”和“群臣”。其“众”的范围不会很大,所以又称“二三子”。这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国人”的身份。《国语·齐语》载管仲“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其中“士乡十五”。韦昭注:“此士,军士也。十五乡合三万人。”显然,“军士”是“国人”的主力。《孟子·滕文公上》记孟子复古的经济主张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足证“国人”和“野人”在经济上有不同待遇。“国人”尤其对国君的废立、卿大夫的存亡、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都可以进行干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史记·周本纪》载:周景王崩,诸子争立,“国人立长子猛为王”;《左传·定公十三年》记:晋范氏、中行氏伐公,“国人助公,二子败”;如此等等。由上分析可知,晋国“爰田”所赏的对象,是在“国”(国都)中居住,在军事、经济、政治上有特殊权力的“国人”和“群臣”;而“换田”或“定期换地换房”所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在田野耕作的“野人”和“庶民”。两者施行的对象如此不同,怎么可以混为一谈?
把“爰田”和“换田”混同起来的做法,历来有不少学者察觉其谬误,指出其不是一回事。清人俞樾申述:“古田三岁一易之制,与《左传》‘辕田’无涉。”(《茶香室经说》卷十四)张文{林风}也辨正说:“晋之‘作爱田’,并非三岁一易之法。”(《螺江日记续编》卷一)当代学者杨伯峻进一步指明:“昔人以爰田与古人之休耕强为比附,故不得其正解。”呵惜这些学者的辨正和申述,并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
二、“爰田”的意义及其实施情况
“爰田”的“爰”,它的意义是什么,其实在《说文解字》中已讲得很清楚。《说文·{<亽丿>又}部》释“爰”曰:“爰,引也,从{<亽丿>又}从于。”段玉裁注:“此与手部‘援’意义皆同。……{<亽丿>又}者相付,取相引之意;于亦引词,与爰双声。”《说文》同部释“{<亽丿>又}”谓:“{<亽丿>又},物落上下相付也,从爪从又(手)。”段注:“以覆手与之,以手受之,象上下相付。”从上引《说文》与段注的解释可知,“爰”是“援”的本字,与“援”的意义完全一样;它的意思是“引”,由“从爪从手”的“{<亽丿>又}”字构成,与“{<亽丿>又}”(“上下相付”)的意思当亦相近。同时,《说文》释“爰”又补充道:“籀文以为车辕字。”段注云:“此说假借也。‘辕’所以引车,故籀文车辕字只用‘爰’。”由此明白,在大篆书写中,“辕”往往用“爰”代替,因为“辕所以引车”,而“爰”的意思也是“引”,故可通假。因而“爰田”也可做“辕田”,它们都是互相援引、“上下相付”的田。晋惠公为了与“国人”、“群臣”结“援”,乃用公田“以君命赏”,这就叫“作爰田”。此后,吕甥更点明其意,号召群臣“征缮以辅孺子,以为君‘援’。”(《国语·晋语三》)秦国商鞅为了“引”导耕者多产粮食、战士勇敢杀敌,也以公田为“赏”而“制辕田”。从《说文》对“爰”字的阐解、与“辕”字的通假,再结合晋、秦的历史实际,所谓“作爰田”和“制辕田”的实际意义,其背景和目的,难道还不清楚吗?
再看晋国“作爰田”的实施情况。晋惠公在未当上国君而作为公子夷吾流落于秦国时,为了与晋国中有权势的大臣结“援”,就曾答应以“田”酬谢。他对人说:“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国语.晋语二》)这当是“作爰田”的开始。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为与“国人”、“群臣”结援,乃正式“作爰田”并付诸实施,用公田“赏以悦众”。自此,晋国历史上“爰田”之事不断。如晋景公“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告之曰:“吾获狄土,子之功也。”(《左传·宣公十五年》)因功结“援”,“付”之以田,这就是“爰田”。晋卿赵鞅率师与支持范氏的郑军战于铁,下令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公家拿出大批田地赏众,以结援战斗中的有功者,鼓舞士气,这当是“爰田”制的继续。由于晋国“作爰田”,把大批公田赏给有功之臣,以致有人议论:“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左传·昭公五年》)晋国的韩氏有七邑之赋的收入,这七邑都是大县。到春秋末年,晋国的形势变成“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银雀山竹简《孙子兵法·吴问》)。其公田被有权势的卿大夫瓜分殆尽,公室岌岌可危。这是晋国“作爰田”所始料未及的。
战国时秦国商鞅“制辕田”,其实施情况则出现另一番结果。《商君书·徕民》记商鞅制定政策曰:“今利其田宅……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商鞅为“引”导山东其他诸侯国之民到西方秦国来,以增强秦的国力,主张“利其田宅”,即多“付”给他们田地住宅。这种为“引”导和结“援”而多“付”的田地,就是“辕田”。《商君书·境内》又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为“引”导战士杀敌立功,以“援”助国家多打胜仗,而“益田”即多“付”的田地,显然也是“辕田”。秦赵长平之战前夕,赵豹称秦国的军队,“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战国策.赵一》),即秦军中作战勇敢者都能得到上等的田地。这种以“援引”为目的而“付”的“上地”,就是秦国“制辕田”的施行实况。战国后期,荀子议论秦国的军队,“忸之以庆赏”,“功赏相长”,因而“最为众强长久”。秦军所“赏”的,当然包括田宅,亦即“辕田”。荀子接着又说:“(秦军)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议兵》)杨惊注:“利其田宅,故多地也;以正,言比齐、魏之苟且为正。”秦国因为“辕田”制的实施,士兵勇敢杀敌可以“多”得田宅,“列之上地”,故在诸侯国中“最为众强长久”。荀子论述说:秦国已经“四世有胜”,这不是他们“幸”运,而是有“数”即技术,赏罚得当啊!显然,“辕田”制的施行,是秦国强盛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该说明,赏赐田地之事,自西周以来早巳出现。西周金文中就有“锡(赐)于队一田”(《卯簋铭》)、“锡女(汝)田于野”(《大克鼎铭》)等记载。到春秋时期,赏赐的田地仍相当多。如《左传·闵公元年》记:“(晋献公)赐赵夙耿,赐毕万魏”;《左传·僖公元年》载:“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晋“作爰田”和秦“制辕田”,与以前的“赐田”相比,又有如下一些特点:
(1)所赏对象甚多。晋“爰田”赏给“国人”和“群臣”,后又发展为战争立功者;秦“辕田”赏给西来之民和大批作战勇敢、立军功者。
(2)赏赐有专门的用途。如晋惠公被俘在外而“作爰田”,是为了求得国内有势力者的援助;商鞅变法“制辕田”,是为了引诱东民西来和奖励军功,提高军队战斗力。
(3)赏赐时集中划出一定的范围。因为赏赐的人数较多,数目较大,总得有个统筹安排。所谓“作爰田”、“制辕田”的“作”和“制”,当就是规划、安排的意思。
总之,春秋战国时代晋“作爰田”和秦“制辕田”,是在新形势下一种有计划、有目的、规模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田地赏赐制度。它的实施,对当的的历史发展曾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土地制度发展史上也有极重要的意义。
三、银雀山竹书《田法》与“爰田”无涉
近年来,银雀山竹书《田法》发表。《田法》中有云:……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芙亚(恶)□均之数也⑸。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早期的法律规定”闽,记述“春秋战国时代爰田制”⑺,“表明田齐时代仍然实行定期交换耕地的政策”⑶。由于上述观点,与历史事实有较大出入,因此不能不再作专题辨析。
首先,《田法》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学者论著。综观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有许多与今传学者著作相合,有许多是议论性文字。如“《王兵》篇与《管子》中的《参患》、《七法》、《地图》等篇文字相合”⑻;“《兵令》篇与《尉缭子》的《兵令》上下相合”⑼;《守法》篇“内容多与《墨子》之《备城门》及《号令》等篇相近”⑸;《要言》、《市法》、《王法》等篇多议论性文字。如《要言》:“治家莫如穑(啬),治官莫如公以直矣”;《市法》:“王者无市,霸者不咸肆,中国利市,小国恃市”;《王法》:“臣闻之,大国行仁义,明道德,中国守战,小国事养,天地之礼(理)也。”⑸上述这些文字,都不可能是“法律规定”。就拿《田法》来说,其议论文字也不少: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大国为本作,中国有便作,小国以便作为本作⑸。
由此完全可以肯定,银雀山竹书《田法》是一篇学者论著,它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这样的法律规定,其性质是不同的。
其次,《田法》所述“更赋田”、“易田”,这不是“爰田”制。如上所述,把“爰田”解释成“换田”或“易田”,结合历史记载有四点讲不通,矛盾重重,无法自圆其说。“爰”字在《说文解字》释为“引”,是“援”的本字;从它的字形结构来看,上从“爪”,下从“又(手)”,象“上下相付”之意。同时,“辕”是“引”车的,与“爰”意义相近,故“爰田”亦作“辕田”。这种以结“援”、“引”导为目的而“上下相付”的“爰田”(“辕田”),在春秋战国时代的晋国和秦国,有大量关于其实施情况的记载。而农产之间的“换田”或“易田”,只见于《公羊传》何休注、《汉地志》注引孟康说以及银雀山竹书《田法》等一些学者论著,它是一种传说、设想、主张和要求,在春秋战国的史籍记载中从未见其踪影。《周礼·大司徒》和《汉书·食货志》也未谈到农产之间的“易田”。因此,把它与春秋战国间大量实施的“爰田”制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说,《田法》所论“易田”之事,含糊混乱,是不可能实行的。该文先说:“[一岁]巧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这似乎是对官吏的要求,在二年内定出均平的计划。接着说:“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既然三年统一更换授田,怎么会十年“毕易田”?如果三年更换三分之一,应该九年更换完毕。这大概是个换田精神,三年换一批,十年全部换。下文又说:“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人焉,九而当一。……罟网不得人焉,百而当一。……蒲苇……石……百而当一。”这一段有关授田的计数标准,与《管子·乘马》大体相同,应该是稷下学者的设想。但这样把大批沼泽、荒地,成“百”倍的授予农民作为份地,恐怕是不能兑现的。关于“换土易居”的办法在周代是否实行过,清人孙诒让根据《周礼》的规定驳斥说:
授田既视人数,则不得分年易居。倘如许(慎)何(休)诸说,則是家七人受上田者,次年换受中地,更次午又换受下地,将不足以给其养。田庐改易,纷扰无已,更无论矣(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九)。
陈立亦称这种制度,“年年更换,不胜其扰”,“窒碍种种,恐非久计也”(陈立:《公羊义疏》卷四十八)。我们可以设想,统一更换授田:若坏田换到好田,当然高兴;若好田换到坏田,必然怨恨。而且三年只更换三分之一,要十年才全部更换完毕。在这十年中,得好田者要慢些更换,得坏田者催快些更换;哪些地方先更换,哪些地方后更换;哪家换哪块田,如何达到公平合理:官吏百姓互相扯皮,必然闹得纷纷扬扬,国无宁日。有远见的统治者,必然不会采用这种主张。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明晰的结论:
(1)“爰田”的“爰”,据《说文解字》,它的意思是“引”,是“援”的本字;其字形上从爪,下从又(手),像“上下相付”状。同时,“辕”是“引”车的,与“爰”意义相近,故可通假。“爰田”(“辕田”)就是为了“引”导和结“援”而“上下相付”的赏田。这个解释与春秋时晋国“作爰田”和战国时秦国“制辕田”的历史背景完全符合,而且在《左传》、《国语》和《商君书》中有大量关于其实施情况的记载。
(2)把“爰田”解为农户之间的“换田”制,结合历史记载,有四个难点讲不通,矛盾重重,无法自圆其说,因而必须予以纠正。
(3)近年发表的银雀山竹书《田法》,是与《管子》、《尉缭子》同类性质的学者论著而非法律文件。其中论述的“三岁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是齐国稷下学者的一种设想和主张。由于它只是定了一个大体的框框,没有进行严密的规定和论证,一旦实行会带来极大麻烦,因此不可能被哪个统治者首肯和采用。战国时代还有入主张“更赋田”和“民易田”,以保持庶民的“均平”,这在思想史上应该有其一席之地,但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认为它是战国时代施行的“爱田”制,更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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