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封建主义研究的新动向——苏珊·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及其他
有关封建主义的研究,当然不是什么新问题[1]。但自1974年伊丽莎白·布朗对封建主义进行理论批判以来,直到苏珊·雷诺兹的新著《封土与封臣》的出版,20年来国外的理论研究一直未有实质性的进展[2]。国内对封建主义的研究,则更少有人涉及。马克垚教授近年的一系列著作在寂寞的中国史坛颇有点空谷足音的感觉[3]。今苏珊著作的问世,在东西方学术界遥相呼应,实际上反映了有关封建主义研究中的新动向。
一
《封土与封臣》一书共10章。
第一章,封建主义的问题。此章是作者研究的出发点。从分析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开始,进而讨论封建主义的史学史(the historiography of feudalism),即“发现”封建主义的历史。几个世纪以来法国、英国、德国等地区的学者们完成了对封建主义的建构。苏珊·雷诺兹的研究正是对这一发现过程的否定。她认为,那时的历史学家对于中世纪的了解未必比我们今天所知要多,我们其实是受到他们的误导。
第二章,封君封臣制与中世纪社会关系的准则。此章和下一章是全书的理论前提,旨在讨论封君封臣关系及其在社会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作者认为,传统观点夸大了封君封臣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将复杂纷繁的社会关系简单地归结为惟一的封君封臣关系。中世纪有其自身的社会关系的准则,当时人们所使用的那些词汇和概念有其时代的特征,不应该与今天的相混淆,所以有必要重新评价所谓的封君封臣概念。
第三章,封土与中世纪的产权关系。此章讨论封土以及相关的产权关系。作者认为,传统的观点将封土形成的过程描述得过于简单,对中世纪复杂的产权关系分析不够深入和细致,或者说传统观点只关注到封土这一产权关系,而几乎是有意识地忽略了其他的产权关系。其实,在12世纪之前贵族和其他自由人所拥有的地产大都是“自由持有地产”(freehold property),而不是“封建地产”(feudal property);12世纪之后,贵族的封土和土地所有权的封建金字塔才成为封建主义的要旨,所以同样应该重新评价封土概念。
第四章,高卢和法兰克王国。此章考察墨洛温和加洛林时期法兰克王国的社会关系和土地财产关系。作者对那些一向被视为可反映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土关系的史实进行新的诠释,认为此时的国家并没有只依靠个人关系来统治,相反人们对国家和国王的权威非常尊重。至于所谓的“请地”(precacia)、或者“采邑”(benelice).也根本未能触动诸如自主地这样的财产关系。
第五章,法兰西王国(900—1100)。此章是前一章的继续,考察加洛林帝国解体后法兰西王国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即考察封臣和封土在此时的变化发展。作者认为,直到12世纪开始,封臣与封土仍然没有出现所谓的结合。而封土与封臣的结合一向被视为古典封建主义形成的标志。
第六章,意大利。意大利是所谓非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模式(non—Marxist feudalism)的最初建构之地。16世纪的学者们正是从研究12世纪伦巴第的《封土之律》(Libri Feudorum)这样的法律文献,才建立其传统的封建主义的模式。但通过对意大利的历史事实的考察,这里更证明了关于封土的那些理论和模式,都是12世纪之后学院和专业法学家的创造之物。它是所谓12世纪文艺复兴的重要构成部分,并且,12、13世纪的创造者们已经在虚构历史。
第七章,法兰西王国(1100—1300)。此时是法兰西封建主义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专门政府管理和专门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有关封土与封臣的观念和价值得到更为广泛的确立。而通过对晚期中世纪这些相关法律文献的研究,16、17世纪的法学家们就很自然地将12、13世纪一些重要的词汇(如封土、封臣)追溯到加洛林甚至更早的时期。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第八章,英格兰。英国关于封建主义的观念显然根源于法国。在诺曼征服之前,那里没有发展出加洛林式的采邑。国王享有全体臣民提供的军事义务,而自由人则持有享有充分权利的自主地产。征服之后,封土和产权等级的观念传入,但它们在英国有着不同于法国的内涵。“封土”(feodum)不是骑士的采邑(knight’s fee),而是所有自由的可继承的地产。至于被作为封建主义重要特征的军事义务,也远非人们所强调的那么重要,最后在13、14世纪发展成契约关系,就是证明。
第九章,德意志王国。在传统观点看来,德国封建主义意味着弱小的王权和分裂的国家。但是在1100—1300年间,德国同样产生了相当熟练的法律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他们对于法律的强调同样使封土和封臣等观念不断确立。1300年后的文献表明,德国封土封臣制度的充分发展是在较晚时期才出现的。
第十章,结论。
二
苏珊的《封土与封臣》,视野宏阔、抱负高远。除西班牙外,西欧的主要国家都在她的视野之内;整个封建主义的历史都是她的思索对象,包括中世纪的l000年甚至整个近现代的500年。前1000年详,后500年略。但详尽的描述和分析是枝,略而言之的反而是本[4]。为否定后500年建构封建主义的历史,苏珊将其视野回归到封建主义产生的那1000年。
“封臣”(vassal)与“封土”(fief)这一对概念,是狭义封建主义理论的两块基石。一个反映社会或者政治关系,一个则反映财产关系。基石一去,大厦自然将倾。为此,苏珊从语言学的角度展开研究[5]。“语词”(word)、“概念”(concept)和“现象”(phenomenon)是彼此关联的三个词语概念,但又决不等同。历史学家们往往从语词展开研究.但他们真正在乎的不是语词,而是语词和概念所反映的现象。作为“语词”的“封土”、“封臣”.在中世纪的文献中随处可见;而作为“概念”的“封土”和“封臣”,则是后中世纪(post—medieval)的产物,二者所反映的“现象”必然不能等同。可历史学家们似乎并不在意作这样细致的区分.他们往往把三者等同。更确切地说,他们是以概念及概念所反映的现象去解释实际生活中语词的使用。文献中凡有“封土”和“封臣”之类的字样,便归之于“封土的概念”和“封臣的概念”,即封建主义。此乃问题的关键。实际生活中的情形与学者们的设想大相径庭。苏珊的研究证明(或者力图证明),作为语词的封土与封臣在中世纪人们生活中的使用的意义是复杂多样的,因时因地而异;从封建的角度来理解它们或者根本就错了,或者只是抓住了某一层意义,并且是最不重要的那一层,至少在12世纪以前的西欧各国大都如此。例如,当时的所谓的封君封臣概念(the concept of vassalage)至少包含着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依附者、地主和佃户、雇主和雇工、将军和士兵、地方豪强和被欺侮者。因此,与封土、封臣概念相关联的那些特征也多是牵强附会之结果。12世纪之前,宣誓效忠的仪式并不常见。即使偶有所见,也未必就是布洛克所描述的那种结成封君封臣关系的仪式,事实上更为常见的是臣民对统治者的效忠宣誓。12世纪之前自由人持有的是完全的地产,即自主的土地,封土远没有自主地重要,等等。
总之,封建主义理论的基石在12世纪之前是不存在的。在12世纪伦巴第《封土之律》中,封臣才有了“封土持有者”的意思,封臣与封土的结合才算完成,并且当时只是学术上的使用。《封土之律》是12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地区的法律文献,由学院法学家的一系列著作组成。他们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教会的文献,显然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教会与世俗地产的区别是人所共知的,故这些著作其实不是此前实际生活的反映。恰恰相反,它是“创造”而非“发展”出来的,是作者们对历史事实断章取义的结果。即在《封土之律》出现之初,它已经与事实相背离,或者说只反映了部分的实际,并且在《封土之律》中,今天人们所熟知的能反映封建主义特征的许多词汇和理论都没有出现,或没有明确的表述。如没有提到“封土”与“自主地”的区别,也没有提到从自主地向封土的转变;没有出现封土与“特恩权”之间的联系,没有“封建帮助”,没有“臣服礼”,也没有区分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地产权利。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新的法律和专业管理的发展,使学院式法律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得到应用。德国稍晚些,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形。正是在此时封土与封臣才有了一定程度的结合。狭义上的封建主义或者说封建法正是12、13世纪的创造物。它是12世纪文艺复兴的产物。它产生于法律发达、罗马法复兴之时,也产生于王权加强与政府行政管理加强之时。封建主义不是中央权威丧失的产物,恰恰相反,它是王权发展的产物。当它出现之时,并不必然伴随无政府状态。至于封君封臣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以封土换取军事义务在许多地方都不重要甚至根本不存在。
12、13世纪的法学家和职业管理人员(官员)创造了封建主义的基石,即封土与封臣。而16、17世纪的法学家则在基石之上建立起封建主义的大厦。在研究伦巴第法律之时,他们将晚期中世纪法律文本中的语词加以抽象的归纳,并应用到整个中世纪。于是整个中世纪都在封建主义的涵盖之下。12、13世纪伦巴第法律是当时意大利法学家和职业管理人员的发明创造,而他们事实上已经在虚构历史。16、17世纪的学者们的研究将12、13世纪的封建法律推及到整个中世纪以及欧洲的绝大多数地区,则更是对后人的误导。
这就是苏珊的结论:第一,史实证明晚期中世纪的统治者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并非根源于早期的军事首领与其随从之间的关系。罗马帝国的衰亡并没有使公共福利、公共精神、理性法律等观念消失殆尽,相反它们仍然深深植根于西欧广阔的沃土。所以中世纪并不是以所谓的个人之间的连结关系(interpersonal bonds)作为统治的基础。当时社会远比后来学者们的设想要复杂,至少当时存在多种复杂的阶层,而不只是贵族和农民之间的鸿沟。“个人关系不是全部的历史,甚至不是历史的大多数”。第二,12世纪及以后封土才构成不同于早期土地产权的产权类型。此前的土地持有者对土地拥有充分、持久和独立的多种权利。而当13世纪新的法律和管理机构出现之后,社会关系和制度也就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社会的准则有了改变。于是所谓的封土封臣制度出现了。这一制度的形成并非如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早期王权弱小和无政府状态的产物,恰恰相反,它是12世纪之后官僚政府和职业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即国家权力加强的产物。至此,苏珊让我们看到封建主义其实是“建立在沙堆之上”[6]。
三
《封土与封臣》一书具有鲜明的反对传统封建主义理论的特征。切耶特称之为“反冈绍夫”,当然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苏珊不是反封建主义理论的第一人。
人们当然记得,1974年美国学者伊丽莎白·布朗发表的著名的论封建主义的文章。她认为,“自19世纪中叶以来封建主义和封建制度的概念已经统治了中世纪历史的研究”,这些词汇的巨大权威强烈影响到人们对中世纪历史的研究方法和态度。简单化的模式削弱了学者们对具体历史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研究。有感于它造成的不良影响,布朗称它为“一种建构的专制”(tyranny of a construct)。她提请学者们向这一专制挑战。所以,几乎所有的评论文章以及苏珊本人都把《封土与封臣》与布朗的文章联系在一起,并不令人奇怪[7]。
但是苏珊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越了布朗。布朗所反对的其实只是封建主义扩大的使用这一混乱现象。而这一扩大使用则是封建主义理论建构本身,是从16、17世纪直至20世纪封建主义理论的扩大化。所以她要有限制地使用“封建”(feudal)而放弃“封建主义”(feudalism),她确信代表封土的“封建”还是容易说得清楚的[8]。布朗回到了封建主义建立的起点。然而,苏珊认为布朗在这一点上过于乐观。在苏珊看来,真正的问题是16、17世纪法学家们的研究给了我们一个误导。当历史学家们往往在封建主义形成过程的后期去寻找问题时,苏珊却回到前期,回到16、17世纪学者们“发现封建主义”的时期[9],更回到作为他们研究基石的重要法律文献(伦巴第法律)形成的时期——12、13世纪。正是在这里苏珊开始了她的研究。
苏珊的研究是严谨的。反思封建主义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作者采取的是实证的方法,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从观念到观念的简单推理。作者在各国浩如烟海的史料中爬梳整理,考据诠释,历8年之功才完成此著。作者的史料功夫,连美国学者切耶特都不得不佩服。苏珊的结论是平实可信的。建立在坚实史料基础上和可靠方法上的研究结论,虽然具有革命性,却以相当和缓的语气道出,或者如苏珊自己所说,很多时候全书在语气上是“相当不肯定的”(rat- hernegative)。但这并不是说作者对自己的结论没有信心。据我的理解,作者的许多结论都是在其他学者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的发挥或者升华。如强调王权的强大、政府管理的发展、否定封建无秩序等其实是西方王权研究的最新走向。再如对12、13世纪法律及政府管理的发展的强调,与西方对12、13世纪研究的深入相伴随[10]。且如作者之言,她的许多观点和方法先已在剑桥、伯明翰、密歇根、华盛顿、哈佛、德里等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讲演和宣读,有些章节则在有关杂志上发表。可见,她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承认。称她的著作是对自布朗以来的反封建主义研究潮流的总结和发扬,似乎不为过。因为布朗只是理论的批判,而苏珊则为批判的理论提供了坚实的证明。
苏珊的方法是独特而有成效的。对语词、概念和现象的分析与应用,所反映的是人们如何摆脱现有模式的先入之见。在语境下来阅读和理解是最直接、最根本的要求。苏珊摆脱现有的强制话语控制的努力,是值得称许的,也是有成效的,至少为人们的理解提供了封建主义话语体系之外的多种可能性解释。至于作者的比较研究则分析和描述了封建主义形成过程中的某些共同的东西,也揭示了它在各地区发展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但是应该看到,一部在时间和空间的跨度上如此大的著作,没有批评反而是奇怪的。诚如爱丁堡大学的罗杰·科林斯所说:“仅凭其本身,该书不可能赢得战争:它提供了一次公开的受欢迎的炮击。但是请密切关注反击吧!”[11]苏珊的研究也确实存在不少让人们反击和批评的地方。她独特的方法是其研究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却也是她首当其冲招人批评的靶子。贯串始终的对语词的解释,为人们理解历史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更丰富的色彩,但从语词到语词仍然是一种思辨行为。这一方法导致作者的许多重大结论只能建立在一些材料的再诠释上,而那些材料原先却是用以支持封建主义理论的。这种方法使用多了,给人的感觉是附会和牵强,并且她也没有或者不可能全面否定传统的解释。故而作者所引用的材料虽然极其丰富,但对于肩负推翻传统理论体系重任的本书来说,显然力度不够。于是,对于诸如“我想……”、“可能是……”、“不清楚……”、“没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些表达方式在书中的频繁出现,我们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希望能有更新更多的材料来证明苏珊的结论。
此外,即使人们承认苏珊的研究及其结论是可信的,也仍然有一个重大的问题等待苏珊更深入的研究和解决,即封建主义理论建构被解构了,那么它所留下的体系和建构的真空该如何来填补。苏珊在著作中其实已经在有意识地建立一种模式,即法律和政府管理的模式。虽然她否认自己想建立一种模式,但她确实在以自己的模式来解释那些封建主义模式所不能解释的历史现象。在12世纪之前不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维系社会的发展,而是靠地方习惯法和国家政府。12、13世纪之后所建立的所谓封建的东西其实是法律和行政管理发展的结果,或者说是它们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封建制度的出现其实是在加强法律和政府的管理,所以它们不是中央权威弱小或者消失时的产物。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构想,但作者对此的研究与证明不够深入和有力。我们不批评苏珊以一套话语体系取代另一套,我们只要求她对新的一套话语体系在中世纪历史中的应用作出更为深刻和全面的阐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苏珊是一个破坏者,而非一个建设者。她破坏了或者试图破坏一个旧的理论体系,却没能建立一个新的解释体系。作者认为自己的研究也只是提出某种假设,供大家检验、提炼和证伪。她说:“我并不奢望创造一种新的模式以使史实能符合之,就像几个世纪以来封建主义模式使史实符合的那样”。
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苏珊对封建主义学说基础的解构,必定引起人们对那些范式的反思。对传统观点所进行的质疑虽不能说动摇了封建主义学说的基础,却也至少增加了几种可能性的解释。“一部有着巨大学术勇气的书,将刺激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这就是意义之所在。
四
对封建主义的研究当然不限于西方。其实在中国也有对封建主义的深刻反思,这就是马克垚教授的一系列研究著作。
虽然中国自古就有所谓“封建”之说,但作为理论的“封建主义”仍然是舶来品。于是在反思封建主义建构时,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的特征。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家和东方的学者,马克垚先生多年来对封建主义的研究最能体现这些不同特征。
首先是反对西欧中心论。早在80年代初,马克垚先生就对西方学者“根据西欧的历史,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进行分析和概括,总结出一系列定义、概念,描绘出该社会的特征,成为日后认识这些社会的标准”这一现象深为不满。他强调必须对“西欧已经形成的概念、规律等,也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考察,看它是否是科学的抽象,是否符合西欧的具体情况”[12]。他坚信对西欧封建大有重新认识的必要。为此.他在《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等著作中,对西欧封建社会的一些重要概念,如封臣制、封土制、庄园、农奴、城市等,进行了系统的考察[13]。他的研究证明,即使在西欧所谓的封建主义的模式也不尽正确,狭义的封建主义以有限地区的有限时间来概括整个欧洲的历史显然是不当的,并且封建主义是西欧落后状态下的产物,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不能作为典型。这里马克垚先生的研究与苏珊反狭义封建主义的研究不期而遇。
对西欧中心论的反对,更重要的表现在从东方来看世界。马克垚先生提请人们对亚、非、拉美地区的古代史进行深入的研究,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他自己在对东方尤其是中国封建主义的研究的基础上,展开东西方的比较[14]。得出的一些结论对于消解西欧中心论的影响是有积极作用的。狭义的封建主义的典型模式被西方学者用作研究(其实是套用)东方的模型。凡符合典型模式的就称其为封建主义,反之则无。于是封建主义或者被认为只是西方的特产,东方不可能存在,或者承认封建主义在东方也存在,但都是按西方模式而定义的。从古代的埃及到美索不达米亚,再到印度、日本和中国都存在封建主义。时间跨度可以达数千年[15]。其中的问题不言而喻。通过对东西方历史的比较研究,马克垚先生肯定了封建主义在东西方的普遍存在,指出若抛开西方狭义封建主义的权势话语,则东西方尤其是东方的独特性并不是那么显著。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东西方都有其共性。若从具体的结构来看,则无论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都有其同一性。只有从东方的角度来思考封建主义,则东方不是独特的,西方也不是。不仅如此,马克垚先生更进一步指出西方权势话语在应用到东方时所存在的知识背景上的不足甚至错误。西方学者关于东方的知识是相当贫乏的。对印度、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了解仅以一些错误百出的游记之类的材料为依据。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在起点处就走错了。
其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封建主义理论进行深刻的反思。众所周知,封建主义理论在西方一直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马克思主义者从地主与农民的对立或者大土地所有制与小生产的结合来理解封建主义,将其视为一个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在中国,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历史研究以来,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占据主导,对封建主义的研究也不例外。最典型的则是苏联的模式,研究证明他们的理论概括显然难以反映世界历史的实际[16]。同时我们必须承认马克思本人同样是19世纪的人物,他的许多知识背景都离不开当时的学术环境,至少他与其他封建主义理论家一样都确信典型的封建主义在西欧的存在,加上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研究远没有他对资本主义的研究深入和系统。我们读一读《政治经济学批判》就可以明了,马克思是把前资本主义生产的研究作为他对资本主义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来做的[17]。于是研究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学者们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时,更多地是以有关资本主义的理论来代替。这显然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发展。马克垚先生深感此点的急迫与重要,乃在其研究中试图建立前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虽不敢言成,却也取得较大成绩。
五
苏珊的研究与马克垚的研究遥相呼应,反映了封建主义研究中的某些新动向。
第一,对封建主义理论的反思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什么是封建主义?或者说今天人们如何重新认识和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概念。无论狭义封建主义者、广义封建主义者,也无论马克思主义者、非马克思主义者都必须面对这一问题。
苏珊的研究对狭义封建主义理论给予某种程度的解构,因此人们有理由和必要来重新思考狭义封建主义的定义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当然,苏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历史学家们对狭义封建主义的应用,我们还须拭目以待。从其著作出版后的反应来看,学者们对苏珊的研究多有关注,大家也承认苏珊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但要大家接受她的全部结论似乎还为时尚早。因为封建主义从出现之初就一直在经受不断的攻击,但这些攻击不仅没有动摇这一大厦,反而使其影响越来越大。凡与正统封建主义不符合的情形,人们(或者说封建主义本身)都会找出一套又一套的东西来修正它。例如,早期加洛林封建主义被称为原封建主义或者军事封建主义,晚期中世纪的封建主义被称为变态的封建主义[18]。而公元l000年前后的世界大动荡则被冠以“封建革命”[19]。所以,我想苏珊的研究或许使封建主义又多了一次修正的机会也未可知。但不可否认的是,从今以后任何西方学者在使用狭义封建主义这一概念时再也不会那么心安理得了。
在西方,封建主义的学说和理论众说纷纭,而最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对立。在反对狭义的封建主义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当然是最坚决的。但由于马克思主义者从一开始就在概念或定义上与狭义封建主义分道扬镳,所以这种反对未能触动其根本。主要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模式中最根本的一个概念——地主与农民的对立,不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的应有之义[20]。
苏珊的批判性著作的出现,虽是力图证明狭义封建主义的不能成立,但同样给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问题。首先是马克思主义者虽然尊奉社会形态说,但在许多方面与非马克思主义者有着共同的背景,即他们在事实上都确信狭义封建主义所描述的那些封建主义的特征是正确的,且这些确信成为他们的知识背景。于是我们看到所谓的封建等级、中央权威弱小、军事义务等特征事实上成为社会形态封建主义中的重要特征[21]。没有它们,作为一个社会形态的封建主义显然是难以成立的。现在苏珊对这一狭义封建主义提出挑战,故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必须作出回答。在“后雷诺兹时代”(切耶特语),狭义封建主义的发展走向,必然影响到马克思封建主义的理论发展。其次,领主(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对立是马克思封建主义理论的最基本的内核。苏珊在力图证明狭义封建主义难以成立的同时,也从其研究中得出结论,领主和农民的对立不是社会关系中的全部。她对中世纪500年各国历史中的社会关系和土地财产关系的研究证明,这些关系是复杂的。虽然为了批判狭义封建主义理论的不足,苏珊也偶尔引证马克思主义者的看法,但她最根本的结论有一点显然是针对马克思主义者的。苏珊的研究事实上涉及到马克思主义模式中的基本概念:领主和农民,以及维系二者关系的土地所有制。苏珊试图证明,在12世纪之前,西欧各国的自由人大多持有自主地;而且在社会关系中,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也不是最重要的。那么,马克思主义者所确信的委身投靠所产生的依附农,以及由自主地向农奴依附土地持有的这一转变过程的具体时间、方式、程度等问题都该引起人们的进一步研究。其实人们都知道农奴制度就是l2、13世纪法律拟制的结果,在英国是勃拉克顿等人的创造[22]。虽然苏珊对土地财产关系的研究多注重法律的层面,但它应该引起马克思主义者对作为生产关系的土地财产关系的思考,以及对非生产关系的超经济强制的再思考[23]。
第二,由此而引发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封建主义有无普遍性?根据苏珊的研究,真正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事实上只是12、13世纪西欧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它甚至都不足以概括西欧有限地区和有限时间的历史情形,那么用它作为标准来评判其他国家和地区显然是不对的。以承认封建主义普遍性的库尔本为例,他和一些主张封建主义普遍存在的学者,以西欧典型的封建主义为标准,在世界历史上设计出不少封建主义。既然现在西欧封建主义的典型受到质疑,那么在典型标准下出现的这些封建主义的研究及其成果当然有重新思考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苏珊的研究与马克垚的研究都在消解西欧中心论的影响。
没有了西方这一标准,不等于说封建主义就没有普遍性。马克垚教授的研究证明,如果从领主与农民的对立,从大土地所有与小生产结合来理解,则封建主义在世界历史上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如上所述,我们必须对由苏珊所引发的一些问题给予解答。对解答的呼唤其实是对新的研究方法思路的呼唤。概念或者定义上的争论或者相互的漠视,其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苏珊对西欧各国封建主义的比较,马克垚对东西方封建主义的比较,说明比较研究的作用所在。而苏珊力图摆脱权势话语的控制,马克垚摆脱西欧中心论的控制和一些传统观念的控制,则都反映一个根本思路,即对历史的研究应该有历史研究的方法:对苏珊来说,是看当时的实际情形;面对马克垚来说,是要建立前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
第三,任何理论的研究和探讨,都必须有实证的研究作为基础。若没有西方多年的实证研究,苏珊的著作不可能出现,而且她的研究本身也是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证。马克垚教授多年的研究才使他的理论探讨成果显著。所以,真正的出路大概在于分析的实证的研究。从东方来看。既然马克思主义模式所依赖的基础出现问题,则模式本身也就必须修正。这一工作的进行要靠中国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中国的历史研究的深入。我们期待在中国出现像苏珊这样的既能深入实证又能涉及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著作。
注释:
[1]在学术界,对“封建主义”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真可谓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中的法律、政治制度,强调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公权和私权关系;后者把封建主义当作一个时代,一个社会。马克思主义者的定义可归之于后者,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的封建主义理论又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广义封建主义有根本的不同。本文所讨论的封建主义兼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持征。前三节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讨论,后二节则主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讨论。
[2]布朗:《一种建构的专制:封建主义和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学家》((Elizabeth A.R.Brown,The Tyranny of a Con- struct: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载《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74年第4期,第1063—1088页;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中世纪史实的再诠释》(Susan Reynolds。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牛津1994年版。
[3]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亚欧封建主义比较三论》(Asian and European Feu- dalism:Three Studies in Comparative History),哥本哈根1990年版;《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以及一系列的研究论文。
[4]见马休(D.J.A.Matthew)的书评,载《英国历史评论》(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1995年11月号,第1209—1212页。
[5]苏珊特别强调在语境下来理解语词和诠释语词,她认为语言有其自己的运作规律。从这一角度看。她的方法有较强的语言学特征。但她的讨论又涉及哲学上的名与实的问题,所以马休称她为唯名主义,说她对那些不必要的理论和先验的概念挥舞起“奥卡姆的剃刀”(Occam’s razor)。
[6]见切耶特(F.L.chyette)之书评。载《中世纪研究》(speculum:Journal of Medieval studies),杂志1996年10月号,第998—1006页。
[7]马休和切耶特都把苏珊与布朗相提并论。此外,英国爱丁堡大学的科林斯也有相同的看法,见其书评,载《历史》(History),1996年1月,第100页。苏珊将《封土与封臣》题献给布朗,因为正是“她的关于《一种建构的专制》的文章首次激起我对封建主义的思考”(第8页)。
[8]布朗:《一种建构的专制》。布朗的确信是整个西方学术界的确信。从16世纪的古雅斯、霍特曼。到17世纪的斯佩尔曼,再到18世纪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再到l9世纪的魏慈、洛特、梅特兰,再到20世纪的布洛克、亨茨、冈绍夫等都有此确信。他们认为作为一种封君封臣制度的封建制度(或封建主义)形成于9世纪查理曼帝国解体之后,以封臣制与封土制的结合作为标志。所以有人认为,苏珊所面对的不是某一派,而是整个学术界(见马休之书评)。
[9]波科克:《古代的宪章与封建法》(J.G.A.Pocoe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剑桥1987年版,第四、第五章“封建主义的发现”。
[10]封建主义在20世纪的发展,可以布洛克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布洛克时期”为封建主义的内涵急剧扩大的时期;“后布洛克时期”则是对扩大封建主义进行反思,回归古典或狭义封建主义的时期。对布洛克的修正是后半期学术研究的走向,以地方研究为代表。所得出的一些结论与苏珊的研究有显然的前后继承关系,当然苏珊有所发扬。如艾夫尔盖特等人修正布洛克的观点之一是“非王权化”,即将目光从王权转向地方权力,苏珊则强调王权的权威。见艾夫尔盖特:<香槟伯爵管辖下的特洛瓦封建社会:1152—1248》(Theodore Evergates,Feudal Society in the Bail- liage of Troyes under the Counts of Champagne,1152—1284),巴尔的摩1975年版,第151—153页。
[11]目前所能见到的书评中,以切耶特的批评最为尖锐。切耶特的批评既有理论方法上的,如批评苏珊所采用的语词概念及现象的研究方法存在问题,也有史料上的批评。
[12]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页。
[13]马克垚:《西欧农奴制度初探》,载《世界历史》1980年第3期;《应如何理解西欧封建化问题》,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西欧封建城市初论》,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l期;《论封建主义》,收入《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35–53页;《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 1期;等。
[14]马克垚:《学习马克思恩格斯论古代东方社会的几点体会》,载《北京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载《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2期;《亚欧封建主义比较三论》等。
[15]库尔本:《历史上的封建主义》(R.Coulborn,Feudalism in History),普林斯顿1956年版。
[16]马克垚:《论封建主义》,第40页。这未免不可以称为一种“专制”(布朗意义上的)。
[1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0~520页;德国学者布伦纳认为,“与冯·斯泰因一样,卡尔·马克思没有理由对历史进行深入的钻研,他们所考虑的是分析现在以预言将来。他们可能利用1789年以前的封建主义作为一面镜子,以对照他们所处的时代.因此,对封建主义的历史特征及其转变,他们没有必要作细致的描述。”见布伦纳:《封建主义:一个概念的历史》,(Otto Brunner,Feudalism:The History of a Concept),载切耶特主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和公社》(F·Cheyette,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urope),纽约1975年版,第45页。
[18]库尔本;《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亨茨(Otto Hintze):《封建主义的特征》,载切耶特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和共同体》,第30页;希克斯;《变态封建主义》(M.Hicks,Bastard Feudalism),朗曼1995年版;科斯:《变态封建主义的修正》(P.R.Coss,BastardFeudalism Revised),载《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1989年11月等的讨论文章。
[19]比森:《封建革命》(T.N.Bisson,The“Feudal Revolution”),载《过去与现在》1994年2月。
[20]福尔昆反对将领主权归入封建主义之列。见福尔昆:《领主权和封建主义》(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1976年版,第11—14页。
[21]安德逊:《从古代到封建主义之路》(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guity to Feudalism),伦敦1978年版,第 l48—153页。
[22]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14页;《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220页。
[23]马克垚认为,超经济强制是一种法律关系,并对安德逊超经济强制是生产关系的观点给予了批驳,见《论封建主义》,第49页。
原载《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