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主制经济论》绪论

  

一、中国地主制经济基本特征

  为了论述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及制约功能,有必要先对地主制经济特征作一简要介绍。

  中国从春秋战国过渡为封建地主制经济以后,以这种经济体制为主导的封建社会经历了两千多年。在这两千多年间,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在不断发展变化。是什么因素在制约着这种发展变化呢?原因极其复杂。诸如国家所采行的政策措施,工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都曾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间地主制经济体制本身所起的制约作用尤为不容忽视。在历史长河中,地主制经济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与之相适应,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等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我们所说的制约功能即此。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史学界曾围绕历史上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尤其有关社会经济的诸多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人们几乎对每一个重大问题都有数种不同的意见。其间又有几种不同情形,或根据不同资料作出自己的论断,或对同一资料作出不同理解,还有的简单地把经典作家一言一语作为立论根据[1]。在讨论过程中,有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即地主制经济的制约作用似乎不太被重视。如把它作为中心线索,用以对历史上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探索,进行仔细考察,可能全得出比较接近或符合历史实际的论断。

  本书所谓地主制经济,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包括农民所有制、各类官公田地在内所形成的各类生产关系的总和及由此构成的整个经济体制(包括个体手工业及商业)。这种经济体制与欧洲中古封建领主制经济不同,它具有极大灵活性和适应性,农民生产积极性较高,在一定范围内能自动调节改革以适应生产的发展,从而具有顽强生命力,也具有较大坚韧性。因此中国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工农业尤其是农业能发展到较高水平,在这方面远超过同时期的西欧封建领主制。与之相适应,并出现一套完整而周密的政治体制,同时以光辉灿烂的精神文明贡献于世界。但也正是由于地主制经济体制的顽强坚韧,后来又变为束缚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最后影响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中国地主制经济,与西欧封建领主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地权体现形式不同。西欧领主制,土地是由国王按每人所处等级分封的,基本不能买卖。产权由各级领主长子世袭,是严格的等级所有制。等级与阶级是一致的。等级是阶级差别的一种体现形式,阶级差别是按人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每个人的等级地位不变,阶级地位遂也固定不变,是一种僵化的土地制度。在这种条件下,一个封建领主庄园不只是一个经济实体,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实体。中国地主制则不然,土地可以买卖,地权分配状况变动无常,一般情况是,在一个封建王朝前期,经过农民战争或长期战乱之后,旧有土地关系被打乱,地权趋向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据较大比重;到中后期,经过土地买卖兼并,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大量出现,其中就有由农民发展起来的中小庶民地主。总之,中国地主制经济不是严格等级所有制,从而反映出土地制度的灵活性。这时一个地主田庄只是一个经济实体,在政治上要受地方政权的直接统治。这种关系和西欧领主制也不相同。

  二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差异。西欧领主制,由于一个封建领主所占土地产权是永恒不变的,土地遂具有主人的阶位;土地像封建领主的非有机机体。封建依附关系遂构成封建地权的一种固有属性。在该封建领主剥削下的农民,遂也世代相传,对封建领主具有强烈的人身隶属关系,这种农民实际是近乎奴隶地位的农奴。

  若中国地主制经济则不然。由于土地产权经常在变动,尊卑贵贱等级关系不是同土地产权连生的,租佃农虽由于佃种土地对地主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但对封建地权来说它是外加的,土地主权可脱离人身依附关系而独立存在,就是说人身依附关系不是地权的固有属性。正是由于这种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可因地主权势的大小和有无而不同,如地主具有官僚身份,封建依附关系可以强化;如果是一般庶民地主,封建依附关系可以相对削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时期可因历史时期而不同,在地主权势嚣张的时代,封建依附关系可以强化;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时期又是一种情况,如在某些历史时期,社会上一度出现过严格等级关系,但这种严格等级制难以长期持续,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不占主导地位,经过一个时期的持续,最终又退出历史舞台,进入正常运转轨道。总的发展趋势是在整个封建时代,人身依附关系总是由强化到削弱,最后趋向松解,这时租佃农对地主只有单纯的纳租义务关系。但人身依附关系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地主占有租佃农大部剩余劳动并没有改变,从而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封建社会性质也不会改变。由此可见,有的研究者简单地根据马克思关于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的封建依附关系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地主制经济,是不十分妥当的。

  最后,关于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基本内核——封建所有制的两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点加以补充说明,其间封建地权不是僵化不变的,地租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中。关于封建依附关系,则伴随贵贱等级关系的变化,地权分配的变化,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等,在不断发展变化。但这种变化有一个发展过程,总的趋势是由强化、削弱以至松解,农民社会地位逐渐上升。以上土地产权的变化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变化,系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由这种种发展变化体现了地主制经济的灵活性、适应性。在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的很多重大历史问题,尤其是有关社会经济的一些问题,每伴随这种发展变化亦步亦趋,从而显示出地主制经济的巨大制约作用。这种关系,下面试就过去我们曾经接触过的几个问题作为示例,加以说明。

  在全面论证地主制经济制约作用之前,须先搞清楚土地私有和国有问题。先弄清这个问题,更有助于分析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及所起的巨大制约作用。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历史学界曾经围绕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国有和私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有的研究者简单地根据马克思所说“东方没有土地私有权”、“国家是最高土地所有主”之类论述,论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为国有制;有的研究者从国家对土地的严格控制,把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混同起来强调国有制;有的单纯从土地的买卖、继承和土地契券等人对自然的法权关系论证土地私有或国有。因此,史学工作者每根据相同的历史资料作出相反的论断,就不足为奇。这种矛盾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进行论证的思想方法问题。我们认为要撇开法权观点和国家主权观点,而着重于经济关系的分析才能对这个问题作出正确的论断。

  所谓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中国地主制经济,它具体反映于封建所有制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前面所说的土地产权和封建依附关系。通过土地关系,生产劳动者农民的剩余劳动主要归谁所有,他们对谁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受谁的直接超经济强制,谁就是土地所有主。离开人的经济关系,就看不出谁是剩余劳动的主要占有者,看不出农民和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无法区别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也就无法区别土地的国有或私有。最后,也无助于揭示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封建剥削的性质。

  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很容易划清田赋和地租的界限,划清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主权的界限,并突出社会阶级和等级关系。至于法权关系,只能作为考察经济关系的辅助说明。

  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其通过土地关系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并和农民发生直接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关系的,如果是封建国家那就属国有或公有制,如国家屯田、地方学田就是这种情形;如果是私人地主就属私有制,如官绅地主、庶民地主的土地以及勋贵庄田等就是这种情形。勋贵庄田就法权关系而言是禁止买卖的,族田义庄有的也得到国家法令保护而不准买卖,但这并不影响其私有性质。至于自耕农民所耕种的民田,农民所创造的剩余劳动,除其中一小部分以田赋的形式上交国家之外,其余部分不以地租的形式归国家或私人地主,而归农民自己所有;因为农民自己占有该剩余劳动产品,当然也就无需乎任何形式的封建依附关系及超经济强制。这种所有制只能是农民土地所有制。据此分析,不只历代农民通过垦荒、购买、继承所获得的土地是农民私有地,南北朝隋唐推行的均田制时期由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也属于农民私有制。当然,这时的自耕农仍要受封建国家的统制,租佃农也不例外。

  总之,关于土地私有、国有问题,要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即农民创造的剩余劳动主要归谁所有;在地主所有制条件下,农民对谁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以上两者是论断私有或国有的基本标志。同时要区分田赋和地租的界限,要摆脱单纯法权关系和国家主权关系的框架,更不能根据马克思所谓“东方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提法论证中国封建所有制为国有制。[2]这个问题先搞清楚,有助于论述地主制经济的制约作用。

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与封建社会历史分期问題

  为了有助于论述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的制约作用,须先把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历史分期问题搞清楚。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认为也须把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作为划分标志。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几千年。西周封建领主制自成一个历史时期,暂且不论。这里专就地主制经济时期而论,如何划分前期、中期和后期。因为一些学者曾有过种种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能作为历史时期划分标志的,必须是既能反映当时社会性质,又能突出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因此,这个标志应从封建经济本身即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中去寻找,其他一切问题只能作为划分历史时期的辅助说明。这是由于:只有从生产出发说明经济基础,又从生产关系出发说明上层建筑,才能比较确切地提示社会性质及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其中生产关系又是最主要的一环,而生产关系又为封建土地关系所制约,即为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制约。

  中国地主制经济时代虽有多种所有制,但起主导作用并能突出时代特征的是封建地主所有制。如前所述,地主所有制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一个是土地产权,一个是封建依附关系。两者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变化,最能突出封建时代的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这就是我们据以划分历史时期的理论依据。

  中国封建地主所采行的剥削形式主要是土地出租,也有少数进行直接经营,因此,封建依附关系的变化又主要表现为租佃关系及雇佣关系的变化。从租佃关系变化而言,马克思曾对欧洲领主经济的封建依附关系做过如下概括:农民不自由的程度,  “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一直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地权才摆脱了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一切传统的附属物”,即清除封建依附关系的残余。马克思这种论断,用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也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在中国地主制经济时期,这种封建依附关系,体现为贵贱等级及依附关系的变化。它有一个由强化到松解的发展过程。在封建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历史长河中。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这种变化,最能显示出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

  据此,由春秋战国至明清两干多年间,以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社会可划分为几个不同历史时期。

  春秋战国是地主制经济形成期,从略。关于由秦汉至明清,划分时期的标准,主要以地主制经济变化为依据,同时也考虑政治朝代问题。为此,先按朝代划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有的再按地主制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几个不同历史阶段。

  1.由秦汉至南北朝是封建社会前期。其间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初步发展期。在这一时期,先是地权相对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据较大比重。至汉武帝时,地权逐渐集中;到西汉后期,地权集中高度发展。对此,王莽曾计划改制,因受到权贵地主反对而失败。东汉建制,门阀权贵地主剧烈滋长,这时的豪族强暴,“膏田遍野,奴婢成群,徒附万计”。徒附主要指租佃农,他们“奴事富人,历代为虏”。此后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豪族对土地的垄断更突出,同政权的联系更加密切,或以地主身份入仕,高官厚禄;或依势扩大占地规模。这类地主主要是同政权的密切结合,由中央到地方,一切政权都操纵在他们手中。于是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特殊等级门户。由于这种关系,出现所谓士庶之别。这时所谓士即指权贵地主。这时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基本吻合,权贵等级都是大地主,庶民主要是农民下户。士庶等级差别曰益加剧,贵贱等级关系尖锐对立,农民社会地位严重下降,封建依附关系日益强化。从此中国地主制经济呈现过去罕见的畸形状态。总之,在封建社会前期,分成了两个阶段,由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阶段,由东汉历魏晋至南北朝是地主制经济逆转倒退阶段。

  2.隋唐至宋元是封建社会中期。隋唐时代,地主制经济又逐渐摆脱畸形状态进入正常发展轨道。但其间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唐中叶以前,旧世族地主虽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它的残余影响仍严重存在,新发展起来的权贵地主仍大讲门第之风,这种现象一直到唐中叶后,才发生较大变化,贵贱等级关系才逐渐削弱,地主制经济才又进入正常轨道。此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社会经济正常发展。

  宋朝最初的七十余年间,有“民殴佃客死”者,“论如律”,判田主以命抵案例,跟凡人之间相犯的处理没有差别,可能正反映庶民地主有所发展的情况。但是,此时佃农又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包括了江南及珠江流域绝大部分的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的广大地区内,佃客均不得随时离开本土;如要迁徙,必须得到主人的同意,并发给凭由方可。宋代缙绅地主的势力仍是相当强大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为增加,要求有更多劳动力投向市场,满足工商业发展需求。同时,农民为了摆脱地主人身束缚,也进行不懈斗争,至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时,政府为了适应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况,制定了“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之法。该法律条文制定,标志着主佃关系得到进一步松解。但法律的推行并不平衡,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此,该法制定后,也有一些反复情况。但从总的趋势看,主佃之间关系的松解是历史的必然。

  不过,宋元时代,主要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较快,这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一度占据极大比重,庶民类型地主大为发展。这类农民,尤其是自耕农民能够较大地发挥生产积极性,所以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相对发展,商品经济也随之有较大发展。

  元代的私田佃客(地客)在很大程度上继续了南宋统治时期所处的状态,在元军占领三四十年后,买卖佃客的情况仍然存在。

  元代地主和佃户间的法律身份关系不是十分明确的。田主殴死佃客却和良人殴死他人奴婢一样,断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就这一点看,佃客的法律地位甚为低下,几近奴婢了。而在司法过程中,有的田主伤害佃客案件所判比律定的殴死佃客处分还要重些,佃客的实际法律地位,又不像规定的那么低下。总的说来,元代的舆论和司法大抵是承认“所谓地客即系良民”的。这比宋代有了较大的进步,反映了在主佃关系方面,实际生活中已比僵化的法律条文松弛得多了。

  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也可划分为两个阶段,隋唐是第一个阶段,宋元是第二个阶段。在第二个阶段中,其中的宋代是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期,元代的农业经济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3.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进入第二个高度发展期即封建社会后期。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是庶民类型地主的较大发展,一是封建等级关系进一步削弱,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由于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能较大发挥生产积极性,这种发展变化为工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在清代前期,这种关系一度出现逆转。清朝建制,满族将原有落后的主奴习俗带入关内,这种情形在旗地广泛推行的北方尤为突出,部分农民社会地位下降,有的原来凡人等级的农民沦为具有奴仆性的贱民,这是历史上的一次倒退。这种现象至乾隆朝才逐渐发生变化,地主制经济进入正常发展轨道。这种关系在经君健所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曾进行了周详论述。

  关于庶民地主问题,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问题是这一历史时期又有进一步发展。这时这种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影响于土地关系中贵贱等级关系削弱及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解。研究明清时代地主阶级问题,用封建等级关系的变化即封建依附关系的削弱进行分析,  比用地主占地多寡即大中小地主进行划分,更能突出时代特征和问题的实质。当然,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经说过:“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别”,并规定庶民对乡官要“以礼相见”等,但这时的贵贱等级关系和隋唐时代及以前已大不相同,尤其是庶民地主和农民阶级所形成的关系已不甚悬殊,封建依附关系趋向削弱以至松解乃势所必然。

  关于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以租佃农而言,朱明立国之初,主佃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即以对等的身份出现了,废除了宋元以前佃农和地主之间具有等级性的人身依附体制,农民享有随时退佃的自由。明代中叶,雇佣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部分雇工,主要是短期雇工摆脱了在法权关系方面对雇主的身份义务关系。清代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部分农业长工在法权方面也得到解放,成为自由劳动者。明朝时期主佃间和主雇间在实际生活及法权关系方面的这种变化,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化。这时地主对佃、雇农虽仍具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但这时佃、雇农毕竟在身份上已成为自由劳动者,就在此时,中国在农业中有了产生资本主义关系的可能。

  以上由秦汉历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贵贱等级关系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业生产、商品经济等整个经济体制也在发生变化,其他政治体制乃至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变化也随之亦步亦趋。也正是这种关系,把它作为划分封建社会前期、中期、后期的阶段性标志。

  在封建社会时期,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我们并不否认工农业生产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很难据以作为划分历史时期的标志。我们更不否认上层建筑的巨大作用,尤其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机器所采行的政策措施对社会经济所起的重大作用,但它最终毕竟为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制约。等级制度本身就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变化起着重大作用;而它的变化,也是地主制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动力。

  以上是按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划分的三个历史时期。下面即以所划分的历史时期为标志,考察宗法宗族制、农民运动和一些有关社会经济之类的课题,可以互相印证。

三、各个历史时期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问題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宗法宗族制在很多方面起着很大作用,因此,本文先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宗法宗族制,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展变化。宗法制系以血缘关系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的封建伦理体制,西周时期所采行的爵位与地权合一的宗子制属此。它是由封建领主制经济派生出来,为维护封建领主制的持续而服务的。关于这个问题不属地主制经济范畴,此处从略。

  中国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宗法宗族制和此前西周领主制时代不同,下面专就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从东周开始,中国逐渐进入地主制经济时代,封建土地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宗法宗族制每也随之亦步亦趋。如东周时期地主制经济形成之后。由秦至西汉地主制经济逐渐进入正常发展时期,与之相适应,宗法宗族制亦由过去领主制时期的典型宗法宗族制,向一般宗法宗族制过渡并有所发展。由东汉历魏晋至南北朝,门阀特权地主高度发展,并出现所谓世族地主,地主制经济逆转,呈现畸形状态。与之相适应,则形成具有贵族特权的等级性宗法宗族制。由隋唐到宋元,先是由特权世族地主向一般官僚权贵地主过渡,以后又有庶民类型地主的出现,地主制经济逐渐进入正常运转时期,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削弱;与之相适应,宗法宗族制也发生相应变化,由严格等级性向一般宗法制转化。明清时代,伴随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这时宗法宗族制逐渐突破等级界限,深入庶民之家。[3]总之,关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魏晋南北朝和明清时代最为突出,隋唐宋元则是由前者向后者的过渡期,下面试就两者的差别加以对比。

  魏晋南北朝时期,  由权贵门阀户即所谓世族地主所形成的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同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这种关系体现于具有特殊性的谱牒制。世族地主即通过按血缘关系制定的谱牒制,用以维护他的世代相传的特殊门第,以便控制各级地方政权。这种关系从曹魏开始,历两晋至南北朝皆不例外。如古史所记,  “有司选举,必稽谱牒”;“中正所铨,但在门第”。门阀世族通过谱牒制维护他们世代为官的特殊地位。南朝宋、齐、梁时代,更制定“甲族以三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吏”的体制,以压制寒门出身的文士。这种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是族权与地权、政权相结合条件下形成的,是门阀世族地主发展的特殊产物。

  这时还有与世族地主并列的地方豪族强宗,他们占据坞堡、部勒族众,强化宗族势力。如东吴孙静,  “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为保障”;如曹魏田畴,聚族而居,立法约束;如北魏赵郡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奂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北朝时期,“瀛冀诸刘,诸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一个族姓的众多民户,都由地方豪族强宗即大地主所控制。由以形成的这类宗法宗族制,是各个地区豪族地主发展的特殊产物。这类豪族虽未被列入世族行列,但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权势是不难理解的。这类宗族组织,除本姓族众外,还包括被地主压迫奴役的佃客、部曲。在这里,贫穷族众和当地农民都成为豪族强宗统治的对象。这类豪族地主是以族长身份出现的,从而把这一地区生产劳动者都纳入他们的宗法宗族体系之内。

  以上两类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尤其是由世族地主所形成的宗法宗族制,是由当时畸形地主制经济派生出来的,变成了门阀世族、豪族强宗统治压迫农民的工具。

  以上这类宗法宗族制,隋唐时代逐渐发生变化。隋唐建国,罢九品中正制,剥夺了旧世族地主部分特权。后经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世族地主权势更呈现“世代衰微”、  “累叶陵迟”现象。唐代太宗、高宗及武周时期,伴随新兴起的庶族地主即一般官僚地主的发展,对旧世族地主相继采行抑制政策,世族地主权势进一步下降,贵族等级性宗法宗族制也相对衰落。至宋元时代发生更大变化,人们的宗法宗族意识趋向淡漠,如宋人张载在<宗法>中所说:“自谱废弛,人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亦薄。”

  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进入高度发展时期,宗法宗族制进一步突破贵贱等级关系的约束,深入庶民之家,庶民类型宗法宗族制日益发展。

  庶民类型宗法宗族制的具体体现,一是编修族谱普遍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入谱牒的族姓只限于门阀世族之家。庶民户修谱是以后的事,到明清时代才逐渐普遍化。二是建庙祭祖普遍化。宋代以前,一般庶民之家不准建祠立庙。明初定制,庶民祭祖限于曾祖以下三代。明嘉靖十九年(公元1540年)下令,天下臣民皆得建立家庙追祭始祖。从此打破过去等级关系的限制,立庙祭祖遂普及庶民之家。三是族祭田的发展。族田始于宋代,明清时代迅速扩大,租谷收入除用以祭祖之外,主要用于赈济贫族。‘就在宗法宗族制深入庶民之家时,人们的尊卑血缘思想及贵贱等级关系趋向淡漠。明万历年间,管志道说:少长贵贱关系,  “盖至于今二义俱不讲矣”。清人魏象枢说:“贵贱尊卑之等差,动辄紊乱”。贵贱等级关系的削弱乃势所必然。在人们宗族血缘思想趋向淡漠的同时,宗法宗族组织却趋向强化。

  明清时代宗法宗族组织强化是同这种组织的政治作用有关系的,这时它对封建社会秩序及封建政权起着一定维护作用,从而获得上层的支持。一是维护封建法纪,如江苏海安崔氏《族约》,有“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条;安徽谯国曹氏《家训》,有“朝廷法度是人宜守”条等。二是保证国家税收,如浙江山阴县吴氏《家法》,规定“完纳钱粮,成家首务,必须预为经划,依期完纳”;如安徽桐城县戴氏《家规》,规定“钱漕乃天庾正供,凡族中有田亩者,每年夏税秋粮早为完纳”。三是在宗族势力较大的长江流域以南某些地区,宗族组织同地方保甲合而为一,起着更为巨大作用。如明朝王守仁在江西制定的《赣南乡约》,他把政治和宗族联系在一起,使宗法伦理作为地主行政的一种辅助。到清代又向前推进一步,如清人冯桂芬《复宗法议》所说:宗族和保甲,  “一经一纬”,“变则团练习于合力”。冯氏意图,把宗族组织和地方团练联系起来作为维护地方治安的一种手段。在太平天国时期,湖南地方政权就曾用这种办法对付太平军。广东省宗族组织也曾组织起来镇压当地农民暴动。这时的宗法宗族制,由宣传和维护封建伦理,进而令人遵守封建法纪,乃至组织武装维护封建政权,宗法宗族的政治性日益强化。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以门阀豪族地主为基干而形成的畸形地主制经济制约下,形成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门阀豪族藉以维护自己家庭的私有制。明清时代,宗法宗族制深入庶民之家,对整个封建统治起着维护作用。导致这种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是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在这里,更突出了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的巨大制约作用。

四、各个历史时期农民运动反封建问題

  中国封建社会各个历史时期,爆发过多次反封建的农民运动,但每次运动所反对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所提的纲领口号,为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状况所制约,这种关系反映得更加清楚。

  如前所述,封建所有制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土地产权,一个是封建依附关系。农民运动所反对的,有时以地主的土地产权为主,有时以封建依附关系为主,有时两者并提。这种差别的产生。决定于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状况。

  关于土地产权,集中或分散,因历史时期而不同。一般情况是。在每一个封建王朝前期,经过前朝农民战争的冲击,或由于长期战乱,地主阶级遭到打击,地权趋向分散;经过一个时期稳定,官僚及富商进行兼并,地权又趋向集中,这时地权问题即阶级关系变成社会主要矛盾,农民运动把反对地主土地产权作为斗争主要对象。

  关于封建依附关系决定于封建等级关系,具体体现为地主对农民阶级的人身压迫。这种人身压迫有时削弱,有时强化,因时期而不同。当人身压迫过于强化时,封建等级关系变成当时社会主要矛盾,这时农民运动把争取人身自由作为主要斗争目标。但在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封建依附关系问题和封建地权问题,两者的消长有所区别。地权分配问题,有时集中,有时分散。封建依附关系问题,发展总趋势是先有一个由形成、发展到强化的过程,然后再由削弱趋向松解。其间有时由削弱趋向强化,但这种逆转趋势并非地主制经济发展正常现象,乃是一种畸形状态。总之,从封建依附关系的正常变化考察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把它作为一条中心线索,有利于论证历代农民运动反封建性质。下面即就由秦汉到明清时代农民运动反封建性问题加以论述。

  由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开始发展的时期。西周领主制经济时期贵贱等级森严的等级制,经过春秋战国时期长期战争基本被打垮,同时经过改制,把农民耕种的私田改为农民私有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大量出现。这时有部分旧领主成为地主,就在这时地主制经济开始萌生。但由秦一直到西汉,地权相对分散,尤其是秦朝数十年间,实行令农民自实田制,农民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这时农民所痛苦的不是土地问题,而是国家专制暴政和繁重赋役。因此陈涉、吴广所领导的农民起义还没把土地问题提到日程上来。这是地主制经济开始正常运转时期的特有现象。此后,西汉末年的绿林、赤眉起义,这时土地兼并激烈,赋税徭役繁重,刑罚残酷,社会生产力受到破坏,连年灾荒。农民疾苦,但这时起义农民没有提出进行斗争的口号。

  由东汉历魏晋至南北朝时期,  由于权贵门阀地主的发展,地主制经济出现倒退。这时贵族官僚地主专政,由中央到地方皆不例外。于是门阀地主权势嚣张,贵贱等级关系特别突出。这时的生产劳动者,客户部曲沦为佃户者人数众多。二是有不少人沦为奴隶,他们对地主都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三是很多自由民沦为贵族豪宗的依附农。这时的贵贱等级关系,如史书所说:“魏晋以来,以贵役贱,士庶之科,较然有辩”。整个社会陷入一个贵贱等级森严的黑暗时代。这时一般编户齐民身份地位也相对低落。就这样,中国地主制经济陷入畸形状态。这时地权和地租剥削问题也很严重,而贵贱等级及人身压迫问题尤为突出,这种关系变成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有人利用某些佛教教义,如“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意思是说要废除贵贱等级差别,争取众生平等),这是符合广大农民要求的。这时农民阶级如果发动农民运动,就会利用这类口号。

  由隋唐至宋元,地主制经济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封建地权,集中分散变动无常,封建依附关系趋向削弱,但佃农所遭受的人身压迫仍很严重。以唐代而论,租佃农民仍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时国家定制,若佃户逃亡,地方官吏须协助追捕;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处罚轻重也是不平等的。宋元时代,主佃间等级差别稍有改善,但佃农人身自由仍受极大限制。北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前,佃农不能自由退佃迁徙,若要迁徙,须经主人发遣,  “给予田凭,方许别往”。天圣五年后,虽规定“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但需一年农事毕,  “商量去往”,  “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不过毕竟较前有所改善,佃农和地主在法权关系方面也不平等,地主殴打佃户,减轻处罚。在实际生活中,如当时人所论,地主对佃户“鞭笞驱役,视以为仆”。在这一时期起义农民斗争的目的,反映于所提出的“均平”二字,如唐代农民领袖王仙芝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称“冲天太保平均大将军”等,这时“平均”二字可理解为财产上的平均和人身的平等。北宋农民领袖王小波、李顺以“均贫富”相号召,方腊袭用南北朝起义者“如是法平等无有高下”的口号,南宋农民领袖钟相、杨幺则将“等贵贱”与“均贫富”并提。这时农民阶级所提的要求可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是反对贵贱等级关系的压迫,争取人身自由;一是争取财产上的平均。所谓“均贫富”主要指土地问题。这时的农民运动,把平均地权和废除人身压迫问题一同提到日程上来,这是地权问题更加突出的具体反映。这和两晋南北朝时期农民运动单纯反封建等级关系,争取人身自由的纲领口号不同了。  

  到地主制经济进入高度发展时期的明清时代,农民运动提出的斗争口号发生了更大变化。先是这时佃雇农的社会地位及法权关系发生较大变化,在明代律例中再无关于佃农迁徙的规定,说明佃农在法权关系方面已可以自由离开地主土地。明代中叶,明确了短期雇工的凡人地位,明代后期,其未写主雇文契的长工如犯刑法,有的也按凡人判处。到清代前期,除官绅特权阶层使用僮仆外,所有长短工都变成自由雇佣,法权关系完全平等了。以上佃雇农身份地位的改善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化,从此,封建所有制两个组成部分,人身依附关系已不是主要问题,而封建地权变成了主要矛盾。就在这种条件下,明末农民领袖李自成提出了均田问题。

  李自成占领河南时,先提“均田免粮”的口号,后来攻占山西时又提“贵贱均田”的口号。“均田”系针对地权集中而言的,反映了广大佃农的要求;“免粮”系针对田赋重出发的,反映了广大自耕农的要求。其间主要是“均田”。当时李自成所派遣到山东诸城县的地方官,曾“以割富济贫之说明亦通衢”,令农民将过去卖给地主的土地,“产不论远近,许业主认耕”。有的地主因此而丧失了他们的部分地产。山东诸城县县官的改革措施,反映出农民对改革土地、实现平均土地产权的要求。

  此后清朝太平天国革命,提出改革土地的“天朝田亩制度”,将这个问题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明清时代农民战争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要求,标志着中国农民战争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人身依附关系趋向松解之后,地权分配问题成为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

  由以上事例,从秦汉起,历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至明清,农民运动、农民战争连绵不断,他们所提出的纲领口号,伴随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由反对暴政、人身压迫到封建地权,因时期而不同,突出反映了地主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充分说明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对农民运动、农民战争性质变化所起的制约作用。由此可见,离开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的研究,对历代农民运动、农民战争性质的变化难以深入理解。

五、农民生产积极性及社会历史发展动力问题

  在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制经济优于领主制经济,这种关系,从中国东周春秋时代由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中反映得十分清楚。

  封建领主制时代,在劳役租的制约下,农奴的社会地位极为低下,近乎奴隶;在生产方面也没有自由。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农民在封建领主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时,情绪低下,消极怠工,农田荒芜,这种关系古书已有反映。春秋前期,齐襄公时期(公元前697一前686年)据《诗经·春风):“无田甫田,唯莠桀桀”。“甫田”指由农民提供劳役的“公田”,在这类土地上长满了野草。这种情形不只齐国如此,在封建领主制时期可能是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农民在“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时消极怠工。如鲁国,据《春秋公羊传》何氏解诂:“民不肯尽力于田”。农民消极情形,如管仲在《黍马篇》所记:  “不告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说明这时农民在公田进行劳动时消极怠工,不注意生产季节,更谈不上改进技术,生产落后,生产力不能尽力发挥,管仲所说:“地利不可竭”指此。改制以后,把过去由农民耕种的“私田”改归自己,行十一税制。除按产量十分之一上交国家外,其余十分之九归农民自己所有。由于产量多寡关系到自己收入,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如管仲所说:改制以后农民“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苦”。在这种情况下,如《国语·齐语》所记:“无夺民时,则百牲富”。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时期的这类记载,说明在封建社会时期,有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候,农业生产可以发展,社会经济可以呈现繁荣景象,这说明封建社会时期,农民能否发挥生产积极性至关重要。

  为了论证地主制经济与农民生产的相互关系问题,下面作一简要概括。

  过渡为地主制经济以后,农民分化为两类,一是自耕农,一是租佃农。租佃农要向地主交纳实物租,一开始基本实行分成制,地租率一般占产量的一半,另一半归佃农所有。这样,产量的高低同佃农的收益发生直接联系。同时佃农的社会地位也发生相应变化,摆脱了农奴身份地位,获得较多人身自由。以上发展变化同封建领主制时代相比,有利于农民发挥生产积极性。关于自耕农,在经济负担方面,他们只向国家交纳约占产量十分之一的田税,其余十分之九归农民自己所有;在人身方面,摆脱了封建领主的压迫,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因此,更有利于发挥生产积极性。也就是这个缘故,在自耕农占比重较大的时代和地区,农业生产发展比较迅速。就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而论,越是到封建社会中后期,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越获得较多的自由,同时生产技术也有所改进,能较大地发挥生产积极性,从而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代超越一代。

  从东周时期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历秦汉隋唐至明清两千多年间,它的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有时出现逆转趋势,地主制经济呈现畸形状态。农民在生活和生产方面丧失了较多的自由,这种关系与地主阶级构成有着直接联系。

  在整个封建时代,地权集中分散的反复无常,一般情况是在一个朝代前期地权相对分散;以后经过种种兼并,地权趋向集中。伴随这种变化,自耕农和租佃农所占比重也在发生变化,在一个朝代的前期乃至中期,  自耕农所占比重较大;到一个朝代后期,租佃农所占比重较大。上述地权变动情形,如封建社会前期的两汉,中期的唐朝,后期的明朝,都不例外。

  地权分配变化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而地主阶级构成的变化尤值得重视。在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同时在富裕农民中分化出来一批庶民地主,这种现象历朝皆然,在封建社会中期的北宋时尤为突出,明清时代继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民社会地位逐渐上升,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逐渐有了较多的自由,从而生产积极性日益增强。在这种条件下的农民,也更加注意改进生产技术,如水利开发,生产工具的改进等,都有所创新,农业生产逐渐向前推进,社会经济呈现繁荣景象。在封建社会时期,如唐代中叶,尤其是北宋时代、明清时代的某些历史时期,都曾出现这种现象,总之,农业生产的发展,关键在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有利于农民发挥其生产积极性。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学界关于农业发展动力问题有过种种看法。而阶级斗争说最为盛行。我们并不否认,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所起的巨大作用,如对地主产权的冲击,对封建权势的打击。在这种条件下,地权趋向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发展,农民社会地位上升,这种发展变化无疑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有的着重于国家政策的论述,如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减轻农民赋役负担等。在这种条件下,无疑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直接促进社会历史发展的,不是农民阶级斗争和国家政策措施本身,它们只起了辅助作用。在封建社会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靠广大农民较能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先有农业生产的发展,然后才有工商业的发展。因此,在整个地主经济时代,在地权相对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在地主阶级封建权势相对削弱的条件下,这时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有较多的自由,能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社会经济趋向繁荣。这种关系,在古代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时所反映的情况已十分清楚。在此后的西汉中叶,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北宋时期,此后明永乐、宣德年间,清朝康熙、雍正年间,当时所出现的经济繁荣景象都不例外。总之,在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经济的繁荣。决定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能否发展又决定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能否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以及生产积极性发挥到什么程度,又为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状况所制约。由此可见,在现代高科技未出现之前,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至关重要,它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力。

六、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的密切联系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在地主制经济之下,商品经济相当发展,这种关系与西欧领主制时代大不相同。

  西欧领主庄园制的实物地租具有多样性,如食粮之外牛、羊、鸭、奶、鱼、水果之类;又在庄园中有各种手工业,有各色工匠,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制酒人等,制造各种工业品以满足庄园的需要。在庄园内部的各项分工是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当然,庄园内所需和各种消费品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皆自己生产,有少部分通过购买,但主要是自造自给,基本是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在一个庄园之内,封建领主与在其奴役下的农奴都不例外。因此,这种封建领主制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排他性,与封建庄园之外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城市处于互相对立状态,城市工商业产品无法打进封建庄园。

  中国地主制经济则不然,它从诞生一开始即同商品经济发生了密切联系,商品经济构成地主制经济运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经君健在《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曾进行了深入分析。这时,地主也好,农民也好,所收谷物只能供其食用,其他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无不需要通过购买。如农民的食盐,使用的陶器,生产用的锄铲以及牲畜等都需通过购置。自产使用价值形态的单一性以及单一实物地租与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论在地主抑或自耕农组成的经济单位内都不能自行解决,必须通过交换。从而发展起来各种商人,也发展起来一批独立的小手工业者。这种现象从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时期就开始出现了。以战国中期《孟子》中的一段记述为例:

  其(指农家代表人物许行)徒数十人,  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陈相(许行弟子)见孟子……孟子曰:  “许子必种粟而后食平?”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  “否,  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  “冠”。  曰:  “奚冠?”  曰:  “冠素”。  曰:  “自织之与?”  曰:“否,  以粟易之”。……曰:  “许子以釜甑爨,  以铁耕乎?”  曰:  “然”。“自为之与?”曰:“否,  以粟易之”。……且许子何为陶冶,舍(为什么)  皆取诸宫中  (家中)而用之?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何许子之不惮烦?……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孟子·滕文公上》)  从《孟子》上述这一段记载,可以作如下设想:文中所说的布、冠、釜甑、铁器等,当时已作为商品出售;文中所说“百工”,说明这时已有多种分工的手工业者。这种手工业者和西欧封建领主制的手工业者不同。西欧手工业都被编制在领主制体制之内,是以农奴的身份出现的,是领主制经济的附属品,专为本领主庄园进行生产,以满足庄园经济的需要。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手工业者是独立的个体户,而且不从事农耕而专事手工业生产。如孟子所说“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

  孟子还谈到市场问题,文中有“市贾不贰”语,说明这时已有初级交易市场。这种皆不事耕作的“百工”必须买粟而食。这时地主所收租谷,主要也是出售。农民为了买各种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等,也必须出卖食粮。总之,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商品经济的发展乃势所必然。这种情形和西欧封建领主庄园制大不相同。

  由此可见,在中国东周时期,地主制经济一开始出现,农民就同商品经济发生了联系,摆脱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范畴。从另一方面说,地主制经济一开始即具有商品经济的内涵,商品经济构成地主制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广大农民来说,食粮和其他部分生活必需品由自己生产,部分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须通过购买。这种情形地主也不例外。就这样,中国地主制经济时期,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形成封建经济的孪生兄妹。

  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期,除贵族官僚地主之外,有庶民地主的发展,有广大自耕农,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有关记述甚多,如长安“富人则商贾为利”;燕赵“商贾错于路”;齐鲁“多巧伪”、“趋商贾”等等。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出现了“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以及“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之议论。于是有的地区农业户转向商业,  “弃农逐末,耕者不能半”。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具体反映于人口税的货币化。若平均每农户以五口计,其间按算赋二人、口赋一人计,每年其该交赋钱五百八十文。农家这笔开支主要靠出售农副产品抵补,在农家经济生活中占据一定比重。

  东汉时期,门阀贵族地主滋长。历魏晋至南北朝,形成世族地主及豪族强宗的土地垄断,并出现落后的变相庄园制,世族强宗权势嚣张,皇权相对削弱,同时北朝推行维护门阀豪族地主利益的均田制,地权呈现僵化,中国地主制经济逐渐进入畸形状态,封建土地关系呈现逆转。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民生产自给性增强,农业生产停滞,商品经济趋向衰退,民间交易萎缩,金属货币向实物货币转化。但畸形地主制并未摆脱地主制经济体制,商品经济仍在延续,但同前朝相比,暂时呈现衰退趋势。

  隋唐时代,非世族性的“庶族”地主发展,门阀等级性虽仍在延续,但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削弱,农民获得较多自由,地主制经济又逐渐进入正常运转轨道。由于这种发展变化,到唐代中叶出现两税制的改革,促成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粮农出售余粮现象增加,并有农民从事茶果之类商品的生产,同市场的联系远超过南北朝时期。地主有的征收茶租,有的佣工种茶,同时农家手工行业和个体手工业有所发展,以前兴起的官府手工业产品所占比重相对下降,商品交易额日益扩大。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到唐代中叶后,逐渐突破了束缚商业发展的坊市制度,以草市为中心的地方市场日益普及,小商小贩日益增多,商品经济对农民经济的渗透日益加深。与此相适应,货币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时虽仍承袭过去的实物货币法,但铜币逐渐通行,银的生产和流通量日益广泛。

  宋元时代,主要是宋代,经过农民战争和五代纷争,地主所有制遭受严重冲击,地权相对分散,并在农民阶级中逐渐分化出一些庶民地主。在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农业生产有较快发展,同时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状态也日益突出。这时按生产状况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类型区,一是西部夔州等路粗放经营区,但农家也需卖粮买布,购置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只是所占比重较小。二是在中国东南地区植茶、种桔、养蚕桑等精耕细作专业区,其间不少农户,或“以蚕桑为命,纺织贸易”;或“糊口之物尽所商贩”,农民经济商品率显著增长。三是一般粮产区,农民经济同市场的联系也比较密切,但因地区而不同。当时有一个关于江南秀州五口之家佃田三十亩农户的估算:该农户每年共收米六十石,完租三十石,食用十八石,所余十二石即用以供购置油盐之需,出售部分约占总产值的百分之二十。据此,其田场不到三十亩的农户,出售部分所占比重要少一些。但田场相同的自耕农,出售部分比租佃农更高。关于北方产粮区,产量较低,农民经济商品率也低。但无论哪种农民,经济生活都离不开市场。

  此后元代基本承袭宋朝,但商品经济有过一个停滞恢复发展的过程。在其发展时期,有的地区农民经济中的商品率超越宋代。如某些蚕桑和植棉区,尤其是植棉兼纺织的松江府属,有“衣被天下”之称,农民经济商品率很高。与商品经济发展相联系,这时的货币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纸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

  以上是由隋唐至宋元,地主制经济由进入正常运转到进一步发展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十分明显。

  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土地关系发生更大变化。这时庶民地主进一步发展,地主和农民间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解。地主制经济进入高度发展期,为农业生产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伴随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乃势所必然。于是出现赋税货币化,从明代中叶“一条鞭法”开始,到清代前期实行“摊丁入地”止,税制改革基本完成。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更体现为农村市场及商业城市的发展,沟通各地区商业网的扩大,商品数量的增加,商业资本的增长等。

  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民经济生活方面则体现于农副产品出售部分在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的扩大。由明代中叶到清代鸦片战争前约三百年间,农家农产品及棉纺织副业产品,出售部分在总产值所占比重,我们根据所接触到的资料,作一粗略估计。[4]关于中等农户,第一类是买布而衣地区农户,出售产品约占农副产品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第二类是以粮产为主兼事植棉纺织农户,因地区因农户而不同,少者百分之二十,多者百分之四十,一般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第三类是植棉纺织专业区和专业户,出售棉花和纺织品所占比重,棉田比重小者约占总产值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比重大者可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四类是棉蚕外的其他经济作物同粮食作物混合种植类型区,各类农户因种植经济作物所占比重而不同,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者占大多数。由以上事例,充分说明中国地主制经济在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能较大限度地容纳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不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

  由春秋战国地主制经济的形成,到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中间除个别时期外,商品经济总在伴随土地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一代超越一代,越是到后期,农民经济同商品经济的联系越加密切。由于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遂互为条件,一方面地主制经济在商品经济持续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完善,反过来,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发展,两者互相促进。

  由以上事例,说明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必然联系,从两千年间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说明地主制经济发展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七、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国内曾进行过长期讨论,提出过种种看法,诸如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问题,地理条件的制约问题,超稳定论,中央集权的严格统治等。[5]现在为将中国与西欧进行对比,再加以补充说明。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实际是地主制经济体制的长期延续,过去讨论中关于这个问题所提出的种种看法,很多是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因此,本文仍从地主制经济制约作用方面进行分析。

  中国地主制经济,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有其阻碍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一面,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迟缓,但同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经济相比,中国地主制经济,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它能自动调节,适应工农业主要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从总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农业生产,远超过同时代的领主制的欧洲。在封建社会两千年间,中国农业生产总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

  中国农业之所以不断向前发展,是由于地主制经济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在很多方面。以地主制经济结构而论,首先是农民小土地所有者广泛存在。这类农民在生产方面有较多的自由,富有生产积极性;其次,由地主所有制形成的租佃关系,一开始就采行较封建领主劳役租先进的实物租,宋元以后,又出现永佃制,明清时代又出现分成租向定额租的过渡。这类实物租佃制,尤其是改行定额租后,农民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性。又由地主制经济所形成的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封建领主制而言显得相对松弛。而且伴随农业生产的发展,定额租制的扩大,永佃及押租制的发展,以及人身依附关系趋向削弱以至松解等,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获得更多的自由。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业生产也随之亦步亦趋在不断发展。从以上这些方面说明,中国地主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能自动调节生产关系以我们一方面看到地主制经济的适应性和顽强性对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所起的作用,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同时也要看到它对社会经济所起的桎梏性的消极作用,这种现象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尤为突出。

  最严重是社会财富向地产的转移。中国地主制经济,土地财产具有极大吸引力,土地可以买卖,地租剥削率高,而作为一种财产,封建地权又较有保证,更为这种转移创造了条件。西欧领主制则不然,它的地权僵化,土地基本不能买卖,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4—15世纪。中国在公元前4—5世纪,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以后不久,土地即进入流通领域。而且此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土地买卖更进入高潮。这时无论哪一种人,只要掌握了货币,就设法购买土地。不仅封建地主通过收租积累的财富转向地产,这时出现的富商大贾,也每将所控制的货币转向地产,而很少转向工业生产。因此,在明清时代出现了很多商人地主,这种关系前面已经论及。即这时出现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场手工业者,有的也将部分工业利润转向地产收租。总之,这时封建地产顽强的吸引力,在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归根到底,是中国地主制经济巨大的制约作用,这就是说,地主制经济是促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出现地主同商人高利贷者乃至手工业者的结合。这一点同西欧领主制经济不同。西欧领主制,领主掌握辖区政权,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实行劳役地租制,是单纯封建经济。这时发展起来的工商业集中于城市,工商业者为了发展经济,扩大财富,联合当时最高统治者,反对封建领主,最后取得胜利,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国地主制经济,地主商人乃至手工业者互相渗透,城市工业变成地主阶级和商业资本附庸,不容易独立发展,从而产生影响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迟缓。这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又一个方面。

  由此可见,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两个具体内容,一是地主制经济本身的长期持续,一是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资本主义因素发生发展的迟缓。在唐宋以前,中国地主制经济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时代,它又逐渐变为束缚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内容。

  导致封建社会在中国长期延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极为复杂,尤其是某些历史阶段封建国家所采行的某些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所有这些因素也每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制约。关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作用,可因时期而不同。在封建社会中叶以前,  由于地主制经济的正常发展,促成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它的消极影响又极为严重,阻止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化,最后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由此可见,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资本主义经济是不可能正常顺利发展的,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乃势所必然。

八、余论

  以上诸问题,有的是为了同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经济进行对比提出来的,把上述问题作为示例,进行了分析。还有一些问题,如同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联系起来考察,可能有助于深入理解,把我们的认识向前推进一步。

  关于重大历史问题,如政治体制的发展变化问题就是值得深入钻研的一个问题。从春秋战国时期由封建领主分封的世卿世禄制向郡县制的过渡,就是在地主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自秦汉以后出现的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体制,此后历代政治体制的变革和国家采行的重大政策措施等,多同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有着一定联系。又如关于流传两干多年的儒家说教,就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地主制经济形成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当时的孔子,不仅是当时土地改革——即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大力支持者,也是儒学的创始人。孔子重实践,把忠孝仁义作为学派的核心,他主张“有教无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说,主张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等等。战国时期孟子则是孔儒学说的主要继承人,对孔子所倡导的义大加发挥,说“富贵不能淫”、“舍生取义”之类属此。把两者联系起来考察,对儒家学说可以更加深入理解。此后地主制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儒家学说有的也随之亦步亦趋,乃势所必然。此外还有一些问题。如果同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联系起来进行辩证的分析,也可能有助于深入理解。

注释:

[1]我们并不否认经典理论的正确性.但经典作家的一切论断都是从历史实际出发的,经典作家对个别地区情况所作论断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

[2]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请参见李文治《关于研究中国封建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论问题》,《经济研究》1963年第5期。

[3]参见李文治《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

[4]参见李文治《明清时代农民经济商品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

[5]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的看法请参见李文治1983年和1992年先后发表的《地主制经济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纲》、《再论地主制经济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两文。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也说明它远比西欧领主制经济大为先进。这种种关系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长期延续都具有一定影响。

摘自《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李文治 江太新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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