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村社制和奴隶制残余
人们在研究中国史时提出许多感兴趣的问题,诸如中国历史上的时局,有如走马灯般的变动,封建王朝不断兴衰更迭,农民战争此起彼伏,连绵不绝,不时出现新贵族代替旧贵族,游牧贵族代替农耕贵族的情况;其在财产权上也不是很稳定的,所谓“千年田,八百主”,即足说明其间变动的剧烈。从表面上看来,随着新王朝的建立,似乎一切都变了,人也变了,农民皇帝取代了蒙古大汗。可是,如果宏观整个社会,则似乎一切都没有变化,耕田的还是农民,当地主的照样是地主,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迟滞缓慢,一直没有超越过自然经济的界线,处于一种“死的拖住活的”的状态中。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这样迟滞不进呢?这必须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内部社会经济结构加以探索,找出造成迟猫的原因。
世界各地的历史发展,根据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不同,有千差万别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是较为缓慢的。从绝对的历史年代来说,无疑的,是较长期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早熟而又不成熟”,新旧社会形态的交替,有某些方面,并没有和旧制度作彻底的决裂,于是在封建社会里保留有较多的村社制和奴隶制残余,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曲折地渗透在社会生活之中,为巩固自然经济和强化封建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兹试剖析如下:
一、中国封建经济里的奴隶制残余问题
关于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虽然尚未取得学者们一致的意见,但可以说,在整个中国封建经济里奴隶制残余占着一定的地位。那末,我们要问这大量奴隶的存在,在中国封建经济里起着那些作用呢?我认为封建经济之所以长期存在于中国历史上,主要是由于封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历史特点造成的,就是它的极端低下和墨守成规的技术状态。然而,它还有另一个特点,即善于吸收和应用前社会的残余物,以丰富其封建统治,使其更富有弹性力,因此中国封建主往往把奴隶使用于各方面去。
中国奴隶制的发展不很成熟,它是以家内奴隶为主的。这个情况,贯串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例如两汉宫奴婢所负担的任务,除养狗马禽兽以外,就是配给宫廷官署充当侍女、宦人,即充当仆役,这些工作自然不带有任何生产意义;和官奴婢一样,两汉的私奴婢主要是作为封建贵族、官僚和富人家庭的装饰品而存在,即把奴婢使用于侍奉、歌舞、扈从以及家庭杂务。这固然不是生产性的活动,但不能说在中国封建经济里奴隶毫无从事生产,相反的,具体的历史事实表明,奴隶制度残余在生产活动中曾起一定的作用。先谈私奴隶的使用情况,据《汉书·张安世传》所载:“张安世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貲”,其他类此之例甚多。两汉之后,中经魏晋南北朝,一直到了宋代都有“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之语。在明清时代则由于此时中国出现有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因而奴隶除了用于家庭劳役之外,还广泛参加农工商劳动。明代江南士大夫均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僮奴,所谓“江南……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1],即是一例。此种习惯迄清代尚继续存在着。“徽州之吴氏、汪氏,桐城之姚氏、张氏、马氏,皆大姓也,恒买仆,或使耕凿,或使营远”[2]。至于官奴婢的使用于官府工业中尤为普遍,汉代的盐铁工业颇为发达。就中的铁官徒,就完全是官奴隶,且在当时的阶级斗争史上起过作用,这种情况历代皆然。
在中国封建经济里,无论官私产业,都使用有一定数量的奴隶,已为历史所证明,那末,为什么这些官私奴隶能维持得如是之久,其理由何在呢?关于这点我认为有三个原因可以说明。
1.中国封建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压迫,常使自由的或半自由的农民沦入奴隶的地位。《宋史·食货志》云:“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客户举室迁去,乞将皇祐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刑即以皇祐逃移旧法,轻重适中,可以经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后凡理诉官庄客户,并用皇祐旧法,从之”。[3]这里的地客,几乎是接近于奴隶的生活,而明代江南的僮奴,江西的佃户,也都是如此。这种原从自由或半自由的农民成为奴隶,在中国奴隶制度上还有其他的道路,如苍头、部曲、伴当都原从公的执役转落为私的奴隶的身分。这个现象,应从中国的封建地主经济和官僚政治的特殊构造加以解释。中国的封建地主和官僚不完全是世袭的,其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地位,并不一定都和封建的特权相联系,而其内部之间的兴衰隆替,变动又甚剧烈。如明代的伴当,有些原系独立的身份,但为着避免官府的重税,或获得经商的便宜,而自动投靠于官府、军营、豪门者,亦有些则受政治压迫,而沦入伴当的地位者。总之,他们皆和其主家结着紧密的关系,为其服役操劳,经商行贾,久之亦佃田主之田,住田主之屋,葬田主之山,这种关系一告成立,于是使得伴当不能自由离开主家,独立营生。
迨后经过相当长久的时间,也许其主人或其后嗣早已脱离了原有的政治地位,伴当也不和以前那样还是政府的军伴,惟在中国封建经济的特殊限制与求职的困难情形下,彼此间的隶属关系终于未能解除。这样,逐渐使伴当亦跻入民间的家内奴隶之列,而成为一般奴隶。苍头、部曲之从公的执役转为私的奴隶,其发展的路径,当亦与此相仿佛。这是中国奴隶制残余长期存在的一个因素。
2.中国封建社会内商业资本的畸形发展,也更加助长这一个倾向。我在研究中国奴隶制度史时还发现有一个现象,即商业资本比较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是蓄奴最多的地区,如江南徽州、闽粤各省无不皆然,他们蓄养奴仆、义男的目的,不是为着经营商业,即系个人享受,这种做法不但维持了奴隶制的残余,也使中国商业资本的发展带着不少落后的成分。
3.外来因素的作用,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奴隶制残余长期存在的一个因素,自五胡十六国以后,一直到了北魏、辽、金、元、清诸朝,这些来自边疆的少数民族,都常把他们落后的社会制度带到内地来,包括原始的村社制和奴隶制。
正由于上述几个因素的相互交错作用,并加上中国村社制残余长期纠缠在一起,搞乱了阶级关系,使中国奴隶制残余如义儿、义男、假子等,都披上贵族的外衣,他们实际上是处于奴仆一类的社会身份,而却作为主人的家族成员的一部分而出现于人世间。所以中国的奴仆常冠着主人的姓氏,造成主仆关系的复杂化,既有阶级对立,又有宗族结合。兹以明代湖南主仆为例,“主人仆从,何处无之。而楚中一役其门,便入其籍,以抚子而冒乱宗支者有之,以父仆而役使子孙者有之,甚或妻子亦听使令。而富势之家,宗族尊辈亦役使之,即尊辈亦甘心役使而不辞”。[4]江西安福亦同此俗:“吾邑上下之分,视他郡国颇异,他郡国名雇工子,取羁置而已,有故则颺去。而吾邑始故用厚值鬻之,已复取妇妇之,妇生子,又为卵翼哺袵之,长子孙,仰衣食,名为主仆,有亲父子之泽,故俗谓之义男”[5],这是一种情况。在中国奴隶制残余形态中,还见到浙江的丐户、乐户、堕民等,他们是属于贱民阶层,不自由民,却不一定隶属在原有土地上面,而有相对的离土自由,且有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可建立自己的宗祠。标识着有某些的封建特权,浙江奉化的《剡源乡志》即载该地上跸驻的乐户仇氏迁自鄞之栎社,并在上跸驻有乐户仇氏总祠——永和堂[6],这是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又如我曾看到徽州的一些民间文约,得到这么一个印象,即在最不自由的佃仆、奴仆、伴当这些贱民阶层里,尽管他在身份上不与齐民齿,然他们却一样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或出卖土地。如万历年间徽州汪伴当的卖地契约内云:“本图汪伴当同弟汪卸些承祖地”[7]一段出卖给人家,即是一证。这和欧洲中古时代土地所有权和身分制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不同的。还有这样一个例子,明清时代徽州有些奴仆,一面对其主人有严格的身份隶属关系,主人可任意将他作价偿还债务,包括家属在内,视同财产一样。但奴仆的身份却不是绝对的,他可以赎身出籍,对于女子还有夫权=多妻制的特权。其在经济上的活动,自由权亦较大,可以经商,可以购买土地,收取地租,也可以把土地出卖给人家。这说明其身份制与经济权有所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充分反映了封建社会某些小生产者(包括奴仆、佃仆、伴当等)既是被剥削者,又是剥削者的双重身分,这就使得中国社会在阶级分化、阶级对立中存在着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融通的渠道,使得阶级分化极为不易。
总之,据上所述,奴隶制残余在中国封建经济史上,对于恶化农民的劳动条件,阻碍阶级分化,延长封建统治,是起着作用的。秦汉以后,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存着有一定的奴隶制残余,奴隶参加了生产事业,他们基本上是替封建主服务的,客观上巩固了封建经济的存在。
二、中国封建经济里的乡村公社残余问题
关于乡村公社残余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大体总结如下列的两点意见:
1.自原始社会崩溃之后,乡村公社残余曾长期的存在,交织于各个社会阶段中。
2.在东方国家中,这种材社残余对于人民的经济生活,特别是对于巩固封建经济起着重大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先要明白乡村公社残余长期存在的原因:
1.是中国奴隶发展的未成熟,对于乡村公社残余不能尽廓清的责任。
2.是中国的封建国家是以黄河流域为中心,而向着四周边缘地方扩大的。由于中国封建制的扩大,在其停滞的生产力的制约之下,不能以集约的方式,在一定领土与人口上增进生产物的总量,而必须借助于政治的权力,以占领区域的外延的扩大来获致生产量的增加,扩大剥削范围。为了以上两点理由,使得中国封建制的扩大过程中必须得到原有土族,即所谓“郡邑岩穴之长,邨坞屯壁之豪”的支持,得到他们的妥协合作与援助,否则,颇难收到预期的目的。而这些土族在他们所占居的地区内,常保留乡村公社的形式,以地缘或血缘作为结合纽带,形成为一个广大的乡族势力集团。照一般情形说,中国封建主常利用村社组织以谋私利,而村社本身又是经常完纳封建地租的相互保证关系。所以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村社对于协助中央或地方官僚,加强其在这辽阔地区的统治权曾尽相当的作用,他们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村庄、里甲是一个表现形式;五代同居、义门又是一个表现形式,义仓、义田、族田、学田、尝田又是一个表现形式。因此,中国地主在其庄园内的统制力,不象欧洲中古那样,直接的“由等级特权的体系加以巩固”,而多半利用村社的遗制以渗透于封建经济之中,以保存这地方性的分割性的自然经济。同时,并以其过度膨胀的商业资本作为加强巩固封建统制力的一个杠杆。这里,我曾看见一个事实,在中国凡是商业资本愈发达的地区,乡族势力也愈为雄厚,在此特殊的环境之下,中国农民所受的封建束缚,常较其他国家为甚,既散在而不集中,又复闭锁坚韧,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政体和历来侵略的游牧民族底更迭的统治,在数千年的过程中未能消灭古代的村社制度。”
在封建政治的扶植与利用之下,这些村社残余势力获得较大的合法权力以统治人民。如汉末避乱徐无山中的田畴,不失为一个典型之例。《三国志·田畴传》云:“畴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谓其父老……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至道不拾遗。”这种风俗,顾炎武曾亲见山西的裴村,自唐迄明,都是聚族而居。梁启超也记明末广东的花县尚有存在。于是,这班乡族集团在农村中不仅是个社会集团,同时,又是一个组织相当牢固的经济集团。在这个村社中,乡族集团全面干涉封建经济的各部分,他们为确保自然经济的存在,农业社会秩序的继续,对于生产屡施干涉之手。此外,他们更以相互扶助的伪装,隐蔽封建的剥削,俾能保持封建秩序的一时安定与均衡发展。为了这一目的,乡族集团在其特定地区内,连关于生产技术的应用诸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里,可以明白乡族集团借着氏族制的互助精神,限制资本的增殖和积累,而凝固、阻滞了生产技术的向前发展,并且以此乡族的协议,来调和封建阶层间之内部的强弱对立。这种规定,就在水力的利用上亦受同样的限制,如安徽黟县“俗有公约,三时灌田,冬日归碓”,从而维持工业技术的落后水准。为了保守生产技术的秘密,中国没有象欧洲那样严密的行会制度,家族制度取代了行会制度的作用,它把许多生产技术秘密保护起来,不泄露给家族以外的人。例如中国的医生、工匠等,把工艺和知识传给儿媳妇,而不传给女儿,所谓“传媳不传女”,因为女儿出嫁后会把这些秘密带走,泄露给她丈夫的家族。出于这类原因,中国许多科学技术都无法发扬光大,甚至失传。中国的村镇便不能成为工业生产的策源地,避免行会和封建地主的干涉。在地方志上,每见到乡族势力以风水的理由,禁止开矿、烧炭,说什么这会惊动一县的龙脉,实际上,系对于新生事物的一种摧残。其对于农业生产的种植,首先保证地租的安全,封建秩序的安宁,以防止自然经济的动摇,因而在中国农村里,地主阶级每通过乡族公议或閤村公议的形式,禁种谷物以外的作物,特别作为工业原料的菸、茶等商品化作物都加以限制。这样,农业生产的发展与扩大既受到限制,也妨碍工业原料的供给,这使得中国手工业生产,不能得到农业生产的支持,而获得更大的发展。
其次,我们知道封建经济是个区域性的产物,在秦汉以后的大统一的封建社会里,虽然看不出有这么一个典型区划,但在特定地区内,由乡族集团所表现的许多封建割据性,则使我们无法否认,他们企图把握地方的经济实权。对于一切经济行为,常处处顾到并为维护本地区的利益而活动,俾凝成为一个闭锁的、自足的经济单位。乡族集团为确保其在某一地区内的经济支配的独立权和割据性,而保存各地方原有的风俗与惯例,借着氏族制的协议方式作为干涉的工具,且以调和各个封建实权者之间的关系。即在每一个乡镇之间都有其独立的度量衡制,纳租单位甚至也照乡例来缴纳公赋多少,这些乡例之在民间,其所发生的效力,每较诸政府法令有过无不及。这不仅是消极的维护本地方的利益,阻滞商品的流通,使与外界绝缘而已,还进一步的积极进行控制封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下面提出乡族集团的控制商业权作为说明。我们知道,中国市场的成立,有些并不是建筑在商业和自
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适应封建的乡族集团的需要而开辟的。所以闽、粤诸省乡族共有的圩场甚多,福建上杭即多见族有圩场,北方也有乡族共同设立的义集。这些市场的设立,常采取“众议开圩”,或经“八乡十二姓”会议开圩的形式,表面上,似也代表全乡人民生活的需要,可是实际上这市场的一切,已被少数的乡族势力的代表者所操纵。所以,这些市场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的特征,无论度量衡或商品运输贩卖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族与族、乡与乡之间各有不可侵犯的条规。本来,在大一统的中央专制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封建市场,已超出地方性的活动,而倾向于全国性的规模发展。尽管如此,可是由于它的广大基础,乃是无数的乡族市场,它保护了本地方的利益,阻碍大城市的出现,具有严重的封建割据性。这又是封建时代中国国内市场的矛盾的一面。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商品经济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其收入往往“足佐耕桑之半”,商业已成为人民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于是地主阶级又通过乡族势力插足于工商业的活动,出现了族商、族工的现象。据近人的调查,明清两代山西的制铁业,凡铁器上注明的铸造工人,都是父子兄弟或是祖父、儿子和孙子三代参加;有的还有外甥参加,有的则是兄弟夫妇连儿子、女儿、祖孙几辈全家都参加了。太原孙氏制铁户至少有七代相传,都是全家男妇参加制铁[8]。有些农产品加工,也是以家族为主,浙江金华的火腿,即出自东阳县上蒋村的蒋氏,称为蒋腿,因上蒋村的居民大都姓蒋。本来在欧洲的中古时期,工商业及银行业多由Fuggers及Midici等家族经营,也和家族有联系的。问题乃在于中国的族商、族工的根据地,都在村镇中,它的社会结构始终是最落后的、保守的,其农业和手工业是紧密结合着,生产只是在自给自足的圈子里打转,影响市民社会的成立。如徽州多举族为商,他们的贾人祭酒,一面为族长,一面又是商界的领袖。福建惠安的石工均为姓蒋,其中的少数上层分子,在乡为恶霸,在城市又为帮会的把头。在这场合里,中国的工商业者有好多没有和农村脱离关系,并且还以农村为基地而发展到城市中去,这又造成了中国市民等级的不易成长,在他们的严密包围下,更使得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不易分化,而长久的维持自然经济的统治。
同时,我们还看到,中国乡族集团对于财产权外移也进行干涉,并限制人口的自由移徙。到宋元以后,乡族财产制——学田、义田、族田等——的发达,其对于考试的奖励、地方械斗资金的筹措等,都起了作用,这乡族势力的过度膨胀,无疑的,必然侵蚀到中央政权的完整体系,所以当清乾隆时,江西大吏有毁祠之请,由此可以看出乡族集团在中国封建经济里所起的作用。
最后,我还要附带的谈一谈村社制残余在中国政治上的影响,这在上面已约略述过。由于中国地主制食土而不临民,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统治,仅通过官僚机构、专制政体是很不够的。宋元以后,地主阶级便采取乡族的伪装,如吕大临兄弟的蓝田乡约、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十家牌法等以统治农民。他们在地方上拥有莫大的力量,所以作为村社制的延长的中国宗族势力,便在地方或中央的政治舞台上起了作用。唐代以后,门阀制度虽被科举制所代替,打破了宗族的政治世袭,但仍不能说没有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党争,和宗族关系是很密切的,远的不说,自唐代的牛李党,宋代的新旧党,明代的东林、复社等,无一不是父子相连,新党锢结,连续有好几代之久,都只有经过激烈的农民战争或外力入侵才得到解决,这种现象很值得人们深思。所以,从这一点上说,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只是由于农民不是新的生产力代表者,而其本身又同宗族结合在一起,无法打破封建社会的迟滞性,所以这种宗派关系遂至源远流长,持续不断,以迄于今。
当然,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问题,研究它为什么不能由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成功地过渡到工业资本主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复杂的,以上只是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内部结构这一角度加以探讨。我常说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弹性社会,是早熟而又不成熟。所谓早熟,就是有些历史现象应当在后期出现的,而却早在前期已经存在。这一种早熟现象,如果其他客观因素不变,没有适当的社会条件的配合,便妨碍了它的成熟,使得历史事物的发展不能和旧的势力彻底决裂,不能集中力量,在其内部孕育,酝酿、准备条件,成长到瓜熟蒂落的地步,很顺当地从母体里决裂出来。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那末坚韧有力,富有回旋余地,没有到达崩溃的边缘,又能抵住无数次强大的农民起义的袭击,而立于不败之地,尽管某一个封建王朝倒塌下去,然代之而兴的王朝其封建的社会结构却照样不变,封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依然如故,其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善于吸收、扶植、利用村社制、奴隶制这些前社会的残存物,进行伪装和改造,延缓了阶级矛盾和阶级分化,并且使这两者的残余互相揉合,交织在一起,组成一个十分牢固的封建经济结构。这个问题,过去固曾引起学者们的注意,但未进行深入的研究,爰特提出拙见以供讨论。
注释:
[1]于慎行:《谷山笔麈》卷4。
[2]徐珂:《清稗类编》奴婢类。
[3]《宋史·食货志》卷173。
[4]沈铁:《浮湘集》,卷9,《教化风俗议》,日本蓬左文库藏本。
[5]同治《安福县志》卷17,艺文,刘孔当:《安福重修儒学记》。
[6]赵霈涛:《剡源乡志》卷4、7。
[7]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8]参考乔志强:《山西制铁史》。
原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收入《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