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的开始?(集体土地帮助农民对抗资本下乡)

  模式三、企业化农业生产者(Entrepreneurial Farmer)  

  当农业生产者雇用家庭外部的劳动力或者租赁别人的土地,或者两种现象兼而有之,这样的农业生产者就从商业化农业生产者转为了“企业化农业生产者”。这两种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区别以及与其他形式的农业生产者的区别在于,农业生产通过获得额外的土地或者劳动力而超越了家庭的局限。在本文导言中提到的洪先生家就是这样的一个例证。洪先生通过雇用劳工和租赁土地而成为了一个企业家。他之所以能这么做是因为他种植蔬菜已久,能够种植技术密集型的昂贵的一些蔬菜,诸如意大利莴笋(Italian lettuce)。他将蔬菜卖给收购商,收购商再卖给主要是广东的外地市场。这种生产方式使得洪先生家(以及其他类似的农户)可以获得超过10万元的年收入。  

  除了依靠家里的五个劳动力之外, 洪 先生在需要的时候还从当地的劳动力市场上雇用帮手,采取半天(上午15元,下午20元)或者一天(35元)的计酬方式。在当地劳动力市场雇来的临时工都是云南或外省的贫困地区来的移民。在获得暂住证之后,他们一般带着全家而来。这些临时工一般租住村子里的老房子,让孩子在当地学校就读,付本地人一样的学费。这样,这些外来的劳动力也获得了种植蔬菜的经验。与租种土地不一样,劳动力的雇用总是临时性的,没有正式的合同。然而,企业化农业生产者和临时工往往发展出稳定的关系。例如,洪先生平时一般都雇用着几名帮手,他通过以往的交道知道这几个人有必要的技术,并且可靠。  

  洪先生说,当地的土地市场主要是农业生产者为了扩大有利可图的商业化生产而自发形成的。临近县的一些村子过去主要是自给自足式农业生产,农户和当地政府都愿意将土地租赁给洪先生这样的企业化农业生产者,这些土地租赁者往往再雇用当地农民来为自己种地。这些农民转变为农场工人,不仅获得了更高的收入,而且学到了有利可图的技术。这样的土地租赁一般都是通过正式的合同,往往持续几年不等。近年来,洪先生的一些邻居变得更加富有冒险精神。在积累了充足的资本后,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他们甚至远到越南去租种土地,在那里经营蔬菜农场。在中国东北地区,农业生产者也到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去租赁土地,雇用当地劳动力,经营商业化农场。  

  在斗南村从商业化向企业化耕作转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至少是在初期通过大量的工作推广蔬菜种植技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外地的农民在为这些企业化农户工作中学会这些技术,然后他们再回到自家进行种植,从而使得技术得以推广开来。例如,临近地区的农民很愿意将土地租给斗南的农业生产者,然后再留下来给他们打工,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当五年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这些雇用劳动力再收回他们自己的土地,开始种植蔬菜(尽管这些蔬菜往往是不太值钱的品种,例如大白菜)。随着雇佣劳动力(尽管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与下文论述的模式五非常相似)转变成为商业化甚至企业化农业生产者,上述运作方式创造了一个良性循环的圈子。我们认为像洪先生这样的企业化农业生产者是中国农民转型中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获利最高的。与商业化农业生产者一样,企业化农业生产者也与一些外来者形成了新型的关系,这些外来者包括供应商,收购商(正如洪先生案例中的一样),本地或国外的公司,这些关系主要是通过市场来联系的。  

  模式四、合同式农业生产者(Contract Farmer)  

  在第三种模式中,主要的行动者是农业生产者(当然其他行动者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或大或小的、国内外的正式的机构化的公司也可以在组织更大规模的、资本化的农业生产中成为主要角色。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通过与一个地区的大量的农业生产者签订合同而形成生产基地。[6]在这种关系中,企业一般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在许多情况下还提供启动资金。尽管农户仍然控制着家中的土地,作为与企业所提供的支持的交易,他们与企业签订合同,规定收购价格,并将所有的收获卖给建成基地的企业。我们将这些人成为“合同式农业生产者”。  

  山东的一个肉类加公司诸多的此类生产方式的一个例子。它为肯德基加工鸡肉以及为其他隶属于百胜国际餐饮集团(Yum!Brands)的公司提供产品,也为温迪国际快餐连锁集团(Wendy)提供产品。另外,这家公司还有一个鸭肉加工分厂,以及两家分厂生产诸如电视晚餐(TV dinner)一类的微波炉加工食物。这家公司估计每天处理20万只鸡和60吨预加工食品(尽管它的生产能力是100吨)。这家公司建立于1988年,现在据称有8000工人,每年营业收入超过8亿元。这家公司原先是粮食局下属的国有企业,但是在2001年完全脱离了粮食局,成为了一个股份公司,所有工人都持有该厂的股份。该公司估计它的大约40%的产品来自于农民直接通过合同建成的一个基地。[7]为了建成基地,该公司与周边的大约1万家农户签订了合同。公司为签订合同的农户提供刚刚孵出2至3天的小鸡和小鸭,并且提供饲料、技术和饲养的建议。公司保证最低的收购价格,农户只要送来鸡鸭立刻能够收到钱款,这样经过过去十年努力与农户建立了坚实的关系。  

  与该厂签订合同的农户基本同意该公司的说法,认为该厂是有一些投入的,诸如动物饲料、技术和安全饲养的培训(部分是为了抗御禽流感)。例如,赵先生的农场有3个鸭舍,养着超过8600只的鸭子,他将成鸭(喂养了46天)卖给该公司。通过与该公司合作,赵先生说他家每人每月能赚750元,也就是每年家庭收入18000元。然而,赵先生指出,该公司因为规模大,有市场地位,从而占有主导地位。利用这些因素该公司将收购价格压得很低,赵先生家养的鸭子的收购价只有一元一只。赵先生不能将鸭子卖给其他收购商,因为他从该厂领到小鸭子的时候为每只都付了很高的定金。赵先生住在一个正在城市化的地区,国家为了城市发展而征用土地,他家的土地已经从人均1.7亩缩减到了人均0.3亩。现在, 赵 先生家已经不再像先前那样种植粮食了,而是将他们的大部分土地用来养鸭子,仅仅保留了小块土地来种植西瓜和一些其他自己家吃的作物。  

  关于这样的农业现代化的方式,我们还看到了很多例子。例如,在云南东北的昭通市的一个相当贫困的地区,农民们签订合同种植出口日本的日本山葵(horse radish)——一种生产芥末的植物。在云南的许多咖啡和茶叶加公司也都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而且,一些像雀巢这样的公司开始是试图发展这样的生产基地,只是在后来遇到困难时才转向其他模式。  

  从很多方面来看,合同式农业生产者与商业化农业生产者很相似:他们的生产都是在自家的土地上进行的,他们仍然控制着从集体承包的土地(或者部分地控制着),他们通常为了商业交换而全部种植经济作物,与外部的行动者交易,依靠市场获得生活资料。但是,这两种形式在一个关键的方面存在区别:合同式农业生产者因为缺少资本、市场和技术而不得不与一个更有实力和资源的企业形成正式的合约关系。企业通过提供必须的资本、技术或者市场而降低了农业生产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利润率。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农业生产者仅仅提供劳动力和土地。相反,像种咖啡的陈先生一样的商业化农业生产者,他们不需要雀巢提供资本或者技术支持,因而能够在多个咖啡收购商之间进行选择,可以为他们的产品赢得市场设定的价格,有自由将产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而不是由签订合约的公司决定价格。  

  理论上,合同式农业生产者也拥有着一个优势:他们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的产品获得一个保护价,从而避免市场风险。在调查中,我们经常发现农业生产者,有时甚至是当地政府,期望从签订合同的公司获得保护价,但是常常不能如愿。例如,云南省保山市是另外一个咖啡产地,当雀巢考虑在当地建立一个生产基地的时候,当地政府希望雀巢提供保护价,但是这个提议却使得雀巢转向了普洱,因为普洱市没有提出要保护价。[8]事实上,即使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护价,在实际操作中也未必生效。养鸭的赵先生的合同中有保护价,但是,他说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时候,公司只要提高销售给农民的饲料和药品的价格就可以抵消它付给农民的高于市场的收购价格。  

  因为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尽管像赵先生这样的农民的收入可能比他们从事自给自足生产的时候要好,但是他们一般没有商业化或者企业化的农业生产者情况好。一定程度上正因为在与公司的交往中处于下风,合约式农业生产者无视合同,将他们的产品卖给其他的买主。而这些买主因为不需要像合约公司那样承担生产成本,因此可以给农民出更高的价格。这就造成了一种被称为“中间贩问题”(middleman problem)的一个普遍现象——很多中间贩在生产基地逡巡,悄悄收购合同工农户的产品。强化合同和抵制中间贩成为了公司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争议,并因此导致一些合同关系的破裂。如前文指出,雀巢开始是采取合约模式,但是因为中间贩的猖獗而不得不放弃。那些能够成功维护生产基地和抵挡中间贩的公司要么是依靠非正式的机制,例如人际关系,要么是依靠市场垄断,要么就是因为基地在地理位置上难以进入。因此,我们认为,因为与广大农户维持合约关系的困难,合约形式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种方式是不稳定的,也很有可能是短暂的,会向商业化或者下面要讨论的其他形式转变。  

  模式五、中国特色的半无产农场工人(Semi-proletarian Farm Worker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在签订合同的公司看来,要长远地解决中间贩问题只能是加强对种植和收割过程的控制,改变农民的利益驱动结构。因而在现实中创造出了另外一种生产基地形式。在这种形式之下,基地租赁土地(使用权)——通常是向作为集体所有者的村子租赁——然后雇用村民作为公司雇员耕作土地。这些村民是集体的成员,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些案例中,农户还是在集体分配给他们的土地上耕作,种植公司要求他们种植的东西,只是这些土地现在已经租赁给了公司基地。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土地被重新整合,各农户土地之间的界限被消除,农场工人耕种公司基地的土地。即使农场工人还是在集体分配给他们的土地上耕作,一个深刻的变化发生了:他们现在只在生产过程中提供劳动力,而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处理土地收益的权利——已经被公司掌握了。  

  通过这种途径,农业生产者变成了半无产者,他们仍然还拥有集体土地——实际上是将土地出租给公司而收取租金——但是在同时,他们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给公司以获得工资。他们拥有集体的土地,这一点使得公司必须给他们工作,因此他们获得工作的方式与无产阶级工人是不同的。  

  我们在这种形式的称谓前加上了“具有中国特色”,是因为我们认为如果中国乡村没有土地集体所有和使用权分配到农户这种独特的机制,这种形式不可能出现。在这种形式中,建设基地的公司一般是与集体建立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单个的农业生产者建立关系,这一点与合同式农业生产者是不同的。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禁止村子的领导将农民赶离土地,这也使得公司不能够剥夺村民在公司基地的工作。如果没有这种限制,圈地运动会使得这些公司轻易地将农民从他们的土地上赶走,导致他们失业。  

  与本文提到的其他一些公司一样,山东裕华枣业公司开始也是一个乡镇企业,后来被卖给了一家私营企业。公司从1987年起开始大规模地种植枣子,将他们销售到外地市场。这家企业有三分之一的枣子是采用上述的生产方式生产的:他们从村集体租到30年的土地使用权,雇用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让他们种植枣树。这些农场工人根据他们种植枣树的面积而获得工资。裕华不是根据农场工人收获的枣子来付酬,理由是公司拥有所有收获,而工人的劳动已经由工资来支付了。通过一系列的监工、经理和层级组织系统,裕华控制和管理着租来的土地和雇用的劳力。结果是,据称他们几乎没有农场工人将枣子卖给中间贩的问题,私自贩卖被认为是偷盗公司财物。  

  与裕华枣业公司一样,台湾芊蕙花业(Qian Hui Flower Company)位于云南省呈贡县,也是通过与集体签订合同的方式租得了它拥有的土地的70%,租期最少7年。它然后再付给农户月薪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栽种花卉。这家企业目前在云南有10家这样的基地,基地气候各异因而可以栽种不同品种的花卉。这家企业强调指出,一旦农户签订了合约,他们不能单个地退出合约,因为合约是通过村委会签订的。和裕华一样,中间贩也没有对芊蕙构成大问题。因为将产品私自出售构成犯罪,芊蕙通过与当地执法机构合作来强化执行与农场工人的合同。  

  建立这样形式基地的公司中有单个企业家,也有进行跨国交易的大型的国有企业。 刘 先生是美国公民,他投资了4个畜牧厂,而且拥有云南的唯一一个有规模的牧场。他的一半的土地是从个体农户那里租来的,这些农户再在他的牧场中工作。国有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则是在西双版纳的橡胶园投资。中化集团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帮助该地区通过橡胶业发展起来,通过与村集体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赁了该地区3个村子的3大片土地。该集团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化肥和种子,这些农业生产者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和收割橡胶。集团通过层级机构进行管理,将农业生产者分成小队,每个小队再分成小组,每小组管理40至50亩橡胶园地。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农户的确从这种模式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但是,与商业化、企业化和合同式农业生产者相比,这些农业工人的政治权力是最低的。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半无产阶级农场工人”显然失去了一些自主权和经济利益。与合同式农业生产者相比,这些半无产阶级的农场工人不仅没有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尽管他们一般因此获得了租金),他们在生产过程中还受到公司更严格的控制。因此,与合同式农业生产者不同,他们对于收获产品完全没有控制权。他们获得的薪酬是对他们的劳动的补偿,而与产品无关;他们基本也没有机会打破公司的控制去将产品卖给中间商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尽管有这些缺点,但是,在乡村居民缺少资本和技术的时候,他们不能自己独立耕作,与企业家或者公司合作采取这种方式还可以在收入上有所提高。从公司的角度看来,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没有什么麻烦,可以获得土地控制权和克服中间贩问题。然而,我们将要看到,公司已经发现其他的方式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大的权力来控制雇员、生产过程和收成。  

  模式六、半无产农场工人(Semi-proletarian Farm Worker)  

  与前述的形式不同,这种形式之下,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着生产基地的土地,雇用农村工人。这些工人仍然还对自己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利,但是他们的土地是在别处——通常被转租给了亲戚、邻居或者企业家了。因此,这些劳动力被归类为“半无产阶级的农场工人”:他们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得薪水,但是还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尽管他们不再直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  

  位于云南的百果洲果汁公司在巅峰时期曾经控制着2万亩土地,用来种植果树以加工果汁。与其他采取这种形式的基地一样,这家公司通过开发原先没有人种植的荒地来获得土地——百果洲是与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签订合同获得了林地。公司然后雇用和培训移民工人来种植西番莲果和菠萝,这是他们用来制作浓缩果汁的原料。这些农民工主要是来自于云南的贫困地区(诸如澜沧县和墨江县),还在老家拥有土地,在新的工作地获得暂住证。公司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生产基地地处偏远。因为在云南南部土地稀少,该公司基地距离县政府所在地有100公里。在这个热带地区经常出现的降雨使得公司的交通问题更加恶化。而且,公司为了改善道路、港口、学校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而进行了投入,这些投入使得他们很难与没有任何投入的中间商在价格上进行竞争。同时,其他竞争产品诸如橡胶的价格上升使得公司很难维持生产水平。然而,能够控制基地的土地使得公司能够部分地解决其对土地和劳动力的需求。  

  位于云南西部的大红坡咖啡农场拥有一个7000亩的基地,其中4500亩种植咖啡。公司建立于1989年,当时是乡镇企业,地方政府派出了一个副乡长做领导。1998年,政府将公司的债务私有化,清理了资产,将整个公司卖给了这名副乡长。公司租赁了荒地——主要是一些山坡——作为自己的基地,租期到2030年。公司从农业银行获得了资本支持,也从世界银行获得了一个专项贷款,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地政府在初期也帮助公司吸引贫困农民来到基地种植咖啡。  

  在大红坡,种植和收获的全部过程都被公司紧紧地控制着。与采取这这种形式的其他公司一样,该公司提供土地、培训、化肥、杀虫剂、种子以及其他东西。公司在当地有一套层级管理体系来管理农场工人。600多名农场工人(168家农户)被分成4个小组,每个小组都由一组全职的监管人员和技术员(公司总共雇用了15名全职监管人员和技术员)来管理。公司通过这个层级系统将每个生产程序传达到农场工人,这些指令包括何时施用化肥和杀虫剂以及何时开始收割。种子、化肥和杀虫剂等资料也是公司通过小队发给工人家庭的。公司不向工人收取土地租金,但是为每亩土地核定了一个产量标准。在这个产量标准之内,公司和工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产品,而超过标准的产品则完全归农场工人所有。公司人员认为产品是全部属于公司的,但是他们指出,公司决定将一部分产品让给工人——除了工资之外——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工人。公司对土地的控制以及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严格监控使得农场工人与在自己土地上工作的合同式农业生产者相比拥有少得多的自由度。农场工人很难“偷窃”产品将它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中间贩,因为公司可以相对容易地为每户家庭的土地核定产量,而且如果他们一旦这么做,还面临着更可怕的后果——公司将这种私自售卖行为看作是盗窃公司财物,因而会将工人开除。因此,公司人员称中间贩问题从来没有发生过。  

  这家公司给人的印象是一个仁慈的雇主。不仅仅是因为这家公司将收获的一部分很大方的给予工人,而且它还提供土地让移民工人盖房子(当然,这不仅是满足生活必须,工人还可以住在田间,可以很便利地照看庄稼)。因为“荒地”在这个地区比较容易获得,而劳动力又比较紧缺(该地区的大多数人口是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尚不习惯在企业中作为雇员来工作),这就意味着公司必须提供更好的条件来吸引移民工人,而这些移民工人在老家拥有土地也增强了他们讨价还价的权力。许多在建立基地中采取这种方式的公司都受制于同样的原因——他们能够掌控的土地极少是现成的耕地,而是开垦出来的荒地,地理位置偏僻,这是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另一个产物。在访谈中,公司人员一再强调,如果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土地,但同时又不必负担拥有土地权利的村民,他们就不会不辞劳苦地来开垦荒地了。是租赁集体所有的土地并雇用村民劳动,还是开垦荒地和雇用移民工人,在这两者间进行选择,不少公司会避开前者,因为前者会带来公司、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一系列复杂关系。  

  模式七、无产农场工人(Fully-proletarian Farm Worker)  

  在中国出现的最后一种形式与第六种形式很相似,区别只在于这种形式的农场工人是没有土地的劳动力,除了出卖过去力之外,他们没有其他谋生方式。北归咖啡公司成立于80年代,隶属于云南思茅县供销社,在1998年改制为股份公司,由县供销社持有大多数股份,所有工人也都持有股份。在公司掌控的一万亩生产基地中,一半是从农业生产者那里租来的,一半是原先的荒地,公司从村庄集体那里长期(50年)租来的。公司一共有2000名农业生产者,其中的大多数是定居的农场工人,他们来自贫困地区,主要是云南东北的昭通市,这是中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9]这些工人将全家都迁到了这里。然而,与前面的形式不同,该公司鼓励农民放弃他们在家乡的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得当地的户口,但是这种户口并不赋予他们分配集体土地权利。尽管这些农场工人有权在思茅参加村一级的选举,但是他们在思茅和在老家都没有土地权利了。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重新安置的农民工成为居住村庄的二等公民——他们是村庄的成员,拥有政治权利,但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权利。这个群体的无产阶级化在另一个现象中显现得很清楚:大多数这些移民家庭的男性不得不到其他行业中去做临时工,而妇女则在咖啡农场工作。 

  这种安排方式使得农场工人紧紧依赖公司。工人可以从三个途经来挣钱:第一,他们每照看一亩地的咖啡树每天可以挣得15元;第二,作为激励工人的奖金,公司也根据工人出产的咖啡豆的重量付给收购费用;第三,在收割的农忙季节,如果被公司雇用来收割,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像大红坡一样,在北归,公司也完全控制生产过程。考虑到北归更大的规模(北归有600户人家的2000名工人,而大红坡只有168户的600名工人),公司将生产按照三层进行组织:公司(company)——农场(farms)——小队(teams)。小队领导是从农场工人中选拔出来的,农场层面的管理人员却都是公司的全职雇员。总体上,有超过30名领取薪水的人员管理着这家公司,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管理着生产过程。 

  这家公司认为,农场工人比他们原先的处境要好得多。既然这些工人自愿从中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移民到普洱来,公司的这一说法应该是事实。公司估计这些农场工人每户每年挣两万至三万,这要远远高于昭通市的任何一个县的纯农业收入。尽管这些贫困的农场工人在一定程度上收入提高了,甚至脱离了贫困,但是在政治和社会权力方面他们是我们所论述到的所有模式中最弱的。对于贫困的农民而言,在通过外出打工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以期改善生计的时候,土地是他们生存安全的保障。而北归让农场工人改变了他们的家庭户籍,实际上是让他们放弃了对土地的权利,使得他们完全依赖于公司和基地。另一方面,公司为了吸引农业生产者到基地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公司利用这种依赖的想法。  

  更有意思的是,这些移民工人被重新安置在诸如陈先生(商业化农业生产者)所在的大开河村。因此,在那同一个村子里,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模式下的农业生产者毗邻而居,但却情形迥异。大多数被重新安置的无地的农场工人居住在村子中央由北归公司盖的房子里,也有一些人家散落地居住在田间——也是公司盖的房子。而陈先生这样的商业化农业生产者则住在在自家地上自建的房子里,房子被咖啡树丛包围着。尽管这两类村民互相之间也有社会交往,通过与他们的交谈,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这两类人身份上的差别。  

结  论  

  中国农村的土地、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的迅猛发展在如下方面带来了深刻变化:这些生产因素如何被控制和使用,农业生产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各种行动者——个人、国家和企业——在农业生产内部和之外又是如何互相影响的。成熟的农业产品市场使得一些农户可以完全放弃自给自足的粮食生产而改种经济作物,他们的生活完全依赖于商业交换,从而成为商业化农业生产者。另一方面,劳动力和土地市场使得企业个人和公司能将农业生产扩展至超出传统的家庭小生产的范围,从而进入与其他行动者关联的新的雇佣和权力关系之中。结果是,超越传统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耕作的各种不同生产方式在中国农业中出现了,从而在总体上,农民阶层开始沿着多种路径发生分化。在中国有些农村地区——例如,号称是中国最大的蔬菜生产和交易基地的山东省寿光县和已经将农业全部转为商业花卉和蔬菜生产的云南省呈贡县——传统的农民已经很罕见了,因为几乎每个农业生产者都要么是商业化农业生产者,要么是企业化农业生产者,要么是被农业公司雇用的农场工人。  

  中国农村的土地、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的发展已经受到了广泛的研究(de Brauw et al. 2002; Rozelle, Jikun, and Otsuka 2005; Zhang, Ma, and Xu 2004; Zhang 2008)。但是,本研究是第一个来分析这些市场发展是如何改变中国农业的生产关系、改变中国的农民阶层的。中国农村市场与众不同的特征创造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独特模式。本研究所指出的中国农业转型中的多种路径就证明了这一点。  

  本研究强调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如何影响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的,以及是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业生产者,帮助他们抗御外部资本的控制、剥削和侵占的。几乎我们访问过的所有公司都表示希望能够发展自己的生产基地。这种愿望并不奇怪,因为生产基地可以帮助他们稳定和控制生产,管理农场工人,处理好“中间贩问题”,等等。尽管中国缺乏足够的受过教育和有技能的工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在这个方面的发展,但是基地发展的首要障碍还是土地的匮乏,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从农户手中夺得集体土地困难很多。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生产基地的许多公司和企业家不得不依靠开垦原先没有生产力的土地。这是公司能够获得土地的一个可行的选择。然而,在中国能获得的可耕荒地是有限的,而且在持续减少。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公司并不担心竞争者会在短期之内复制它们的模式。对于不少公司而言,缺少未开发的土地严重阻碍了它们的发展,唯一的解决之道就是设法使用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目前正在耕作的土地。农业生产者的土地使用权几乎是他们唯一的可以与公司抗争的政治力量。因此,云南的一些公司到老挝、越南和缅甸寻求土地和发展生产就不足为奇了。  

  在看过各种关于在中国土地被侵占的报导之后,我们很惊奇地发现在中国农村关于土地的权利与使用的规范其实相当有约束力。我们的确遇到过一些农业生产者,他们的土地因为城市化而被侵占,因而对此不满;我们也遇到一些农业生产者,他们对征用土地的交易很满意,喜欢因此而带来的收入和城市户籍。我们还遇到一些农业生产者,他们的土地因为其他一些原因被国家征用了,例如靠近云南丽江的“艺术村”(art village),但是这些土地在几年之后还是完全抛荒。然而,我们却从来没有发现,土地被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拿走用于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实际上,与政府官员、公司经理、企业家、学者以及农业生产者的访谈都显示,保护农业生产者土地所有权的规范和制度齐全有力。对于强迫农业生产者放弃他们的土地以建立公司基地的想法,我们大多数的受访者都感到惊讶。  

  在研究中看到,城市扩张大量造成了农田被侵占,但是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却并没有带来很多侵占农户田地的行为。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双轨制——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大多为集体所有。这种双重的土地制度给予了国家征用乡村集体土地的权力——但仅仅是用于非农业生产,以及服务于“公共利益”。这使得目前在全国的征地获得了一个合法的理由。然而,目前并没有合法渠道来征用集体所有的、分配给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来用于农业生产。  

  当然,也有一些公司强行使用他们的政治影响。例如,村集体就可以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将他们的土地租给基地,这是一种形成半无产阶级农场工人(第五种模式)的办法。一位企业家利用他和当地政府的关系而将林地算作了荒地,从而可以从村子里购买到这块地,使它成为私有土地并开发成果园。同时,他的妻子就来自那个村,因而能够左右村委会的选举结果,进而有助于形成有利于基地发展的决定。尽管公司可以使用权力,而土地短缺束缚了公司和企业家的发展,但是我们没有在调查中遇到为了建立生产基地而强夺土地的情况。  

  在许多国家,农业现代化是以对小农户土地的剥夺来展开的,这种方式在土地的整合过程中牺牲了农业生产者或者佃户的利益。在中国,尽管有大量关于合法或非法侵占农地的报道,在农村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尊重却使得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没有导致大量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民的离乡背井。而且,在有些模式中,大规模的生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是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例如,商业化和企业化农业生产者模式中,农村居民从农民转变成为农业生产者,成为农业生产中的行动主导者,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首要得益者。然而,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利用率的进一步提高,企业家和外来的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尽管农业生产者还是能够在经济上获利,但是,随着他们从农业生产者成为农场工人,他们的政治权力却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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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研究中国乡村时,学者们经常将“农民”(peasants)和“农业生产者”(farmers)混用,而不进行定义和区分(Ash 1990),或者因为它有贬义色彩而选择避免使用这个术语,而没有考虑它提供的分析价值(Zhou 1996)。  

[2] 一些学者 (例如, Bryceson 2000) 用短语ffcc——家庭(family), 农场(farm), 社区(community), 和阶级(class)——来指代这四个标准。  

[3] 但是,土地整合是否能够真正提升产量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农场规模扩大了,但是机械化没有提高,也没有提高劳动力的投入,土地产量也许会反而下降,因为单位土地上的劳动力的投入减少了,土地使用率也降低了。  

[4]在改革的最初几年内,国家或者是按照市场价格、或者是按照经过协商的超过配额产品的价格购买了配额之外的农产品。  

[5] 这并不意味着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仅仅局限于自给自足。事实上,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给自足农民一般也能够生产剩余农作物用于销售,甚至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  

[6] 参见Waldron, Brown和 Longworth (2006) 关于“农业生产者 + 企业 + 政府”的模式论述。  

[7] 另有40%至50%的产品来自于与村委会签订的更加正式的合同,这就是我们分类中的第五种形式。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与其他的许多公司相似,多种模式同时存在。   

[8] 但是,雀巢工作人员否认公司曾经考虑在保山建立生产基地。  

[9] 但是前文提到的陈先生是一个例外,他多年来在北归都是一个临时工。

原载:《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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