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能私有化:《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处何去》结语

  由于人们缺乏对国情的了解,多年不做农户调查,往往习惯于意识形态化地在两个极端上争论,可能会犯一些常识错误。中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如果没有大量的实地调查资料的积累和政策经验的积累,把各种理论概念套到三农问题的解释上,的确有可能帮倒忙。其实我们现在遇到的复杂局面,在一定意义上也与长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关。所有从国外引进的学问,在今天复杂的三农问题面前的确都需要重新思考。书斋里的学者尤应“慎言”三农[1]。

一、土地不能私有化

  最近几年,国内外学界和媒体发出强大的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从学界情况来看,海外华人经济学家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呼声最高,也最为活跃。这些海外华人经济学家一般都在西方名牌高校谋有一席教职,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小有影响,他们有一定的学术声望,了解一些西方的理论,讲话又无所顾忌,因此敢于对中国的基本制度放言,如杨小凯、文贯中、陈志武等人。他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主要依据是私有化可以提高效率,又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在提高效率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目标之间又有诸多暧昧不清的论述。他们深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或就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信徒,他们习惯的论证方式是以“根据经济学的常识”这句话起头。在他们言论背后弥漫着对政府的极大不信任,他们尤其反对或反感他们所谓专制政府。他们已经找到了关于中国土地制度安排和中国社会发展的终极真理,或他们自认为是在西方取到真经的人,他们不再需要新资料,也不再需要论证或辩论,他们只需要宣传自己的主张。他们有极强的道义优越感和学术自信心,他们要拯救中国民众于水深火热之中。

  与海外华人学者无所顾忌不同,国内部分学者虽然在私底下也是主张土地私有化,但在公开发表文章时则要含蓄得多,他们一般不讲土地私有化,而讲“永佃制”或“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国内学者之所以比较含蓄,是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即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允许土地私有制。国内经济学家如周其仁、党国英、茅于轼等人主张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其实质就是主张土地私有化。

  最近数年来,在学界和社会上影响颇大的媒体如《财经》、《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等,更是连年不止地发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文章。《财经》杂志透露,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2000年初,法律起草小组接到上级指示,要在新的法律中使承包经营权体现出部分所有权的性质,最终通过的法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已经非常接近于所有权”,“有学者谓之为中国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即使如此,周其仁仍然认为“改革要彻底,就应当采取俄罗斯在土地制度方面的做法,在明确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给予农民自由的转让权和买卖权”。[2]

  不仅是国内学者和媒体,而且中央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在变动。《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2007年《物权法》进一步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长久不变”并非是由“长期不变”而来。过去中央文件讲“长期不变”是讲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不变”,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一种长期不变的基本经营制度中,集体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经营层次,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一定的从集体土地中获取收益和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权利。而在具体的承包关系上,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是“十五年”不变,1994年中央文件规定第二轮延包期限为“三十年不变”。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具体承包关系由之前“十五年不变”、“三十年不变”改为“长久不变”,这样,就在取消农业税且取消了集体向承包土地农户收取任何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又将农村土地具体承包关系长久地稳定下来,这种稳定是一种“永佃关系”,是一种作为所有者的集体不再有任何行使所有权手段的永佃制。

  当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同时,仍然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得改变”,且“长久不变”毕竟只是政策规定,而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究竟应该向何处去,还是有可讨论的空间。

  排除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1、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中国革命和建设都是依靠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符合道义。这是一种道德话语的论证。这种论证尤其得到大众媒体和一般民众的认可。

  2、土地私有化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及更快地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这种论证来自一般的经济学家。

  3、土地私有化可以再造中国制度的产权基础,没有土地产权的明确,没有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中国的民主自由社会或宪政秩序就不能建成,中国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就不能瓦解,中国专制社会就不能打倒。从革命的高度看,必须通过土地私有化来再造新的社会制度基础。这种论证的典型代表是杨小凯等人。主张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学家中,有人是真不懂中国土地制度,如文贯中、陈志武等人,有人是假不懂。假不懂的经济学家们主张土地私有化,可谓是“深谋远虑”。

  笔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提高农业效率,当前附加在土地制度上的道德话语和效率想象都是站不住脚的,是缺乏常识的表现。

二、土地问题要回归常识

  学界及媒体在土地问题上寄予了太多的理想化色彩,似乎土地私有化就可以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中国所有问题的症结都在于土地制度不好。这种认识缺少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本理解,具有很强的乌托邦色彩,本书前述章节已对此进行讨论,以下再作简单回顾。

  1、土地制度安排要服从中国发展的大局

  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必须服从中国的发展大局,这是因为,自近代以来,中国最大的任务是救亡图存,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要发展经济和实现现代化。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大局,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且适应中国发展的特定阶段。

  在当前的中国,虽然GDP总值已经进入世界前三,但人均GDP仅及欧美发达国家的1/10,仍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农村人口仍然多于城市人口,且进城的大部分农民工并未真正在城市安居,而不得不往返于城乡之间。

  从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情况来看,中国城市化速度虽然会加快,但农村人口会长期保持在一个相当大的规模。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而且经济结构仍然以出口导向的低端加工制造业(世界工厂)为主的情况下,中国的主要就业机会就仍然只能集中在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因为缺少第一、二产业利润的滋养而难以发展起来。在中国产业结构未能升级,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的情况下,若通过推动农民不可逆的进城来加快城市化步伐,则中国城市很快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在中国缺少大规模抽象宗教信仰,且中国未来发展必然会出现社会经济波动的可能来看,大规模的贫民窟将构成中国现代化的最大威胁。同时,从世界发展中大国贫民窟的现状看,贫民窟人口的生活质量远低于当前中国农村一般居民的生活质量。

  中国当前的土地问题显然主要不是土地的数量问题,也主要不是农业问题,而是在目前仍然有九亿农民的背景下,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可以让农民有基本的生存保障,有最低的生存尊严,和可以从现代化中分享收益的问题,是农村能否继续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的问题。在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的土地问题和农业问题是末,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才是本。离开九亿农民的出路,离开中国城市化道路的战略选择,仅就农业谈农业,就土地谈土地,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甚至是文不对题的。

  2、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是中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的秘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也可谓日新月异,其中的两大秘密,一是中国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即林毅夫一再强调的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二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这两个方面都与新中国前30年的遗产有关。何新指出:

  为什么中国城乡面貌的建设与变化能够如此之快?在资本投入量远远小于欧美的前提下,其发展速度为什么竟能大大快于欧美包括日本等发达国家?公认的答案是:中国国内工程造价低廉,基础设施及路桥建设的成本远远低于西方。但是,人们却很少意识到,造成这种成本低廉的原因,除了人力资本即劳动力的价格低廉这一点以外,这里还有一个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土地使用费用即地租的低廉问题。

  在发达国家,由于土地私有制以及相关的地价高昂,使得任何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建设投资中,土地费用即地租远远高于中国。(在美英等国,修一条路或在城乡营造一个小区,由于地产属于私有,如果其业主依法加以阻挠或索价高昂,这条路和这个小区即很难兴建。)而中国由于土地属于国有,导致公用土地征地费用较为低廉,因而城市基础建设、交通建设的成本相对也较为低廉;这正是近年中国城市及交通面貌能够以较小的投资额而取得飞速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认识:正是由于毛泽东时代的土地改革以及将土地由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的社会变革,在今天乃成为惠及后代的一项巨大遗产和财富。正是由于这一笔财富,三峡、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高速公路,大规模城市建设才能够以较低的地租——土地成本而进行。

  当国家征用名义是集体所有实际也是国有的土地时,价格也相当低廉。可以说,土地成本的低廉,是自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中国城乡快速发展、工业化快速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马克思曾指出,土地私有权的否定,是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得以发生的必要社会条件之一。中国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也证明了这一点。[3]

  再比如,黄祖辉认为,“廉价劳动力和廉价土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红利”,丁日成说:“土地问题非常严重,但也应该注意到过去28年内对经济发展贡献良多,如果全部抛弃土地政策,则无法解释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浦东与深圳等城市的崛起路径,显然反映了土地的贡献”。[4]

  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使得中国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扩展城市和建设基础设施,从而可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条件。这应是一个常识。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比如周其仁认为,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应归农民,因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不可能是农业,而只能来自土地非农使用。他还说:

  要证明农地被工业和城市用更有效,最简单可靠的办法,就是占地者的出价,要高于农民自己种地的收益。惟有这样一条简单的准则,才能普遍有效利用土地。那么,“补偿”高到农地的主人认为“值”的程度,不会损害工业化城市化吗?看看历史吧。西欧、北美、日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领先全球,土地制度都是清楚的私人所有、自由买卖、按值成交。难道1700年的英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25%,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结果?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工业化城市化大有苗头,难道不正是法律保障土地自由交易的结果?[5]

  周其仁不是历史学家,他的论证显然是太粗糙了,西方的城市化是与其殖民史和特殊的发展进程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对更深入的西方历史的研究,直接拿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说事,这样的讨论就缺乏逻辑,当然也没有说服力。对欧洲历史深有研究的曹锦清教授就持与周其仁完全相反的观点。   

  若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用途管制的情况下,真正可以将土地非农使用,从而可以通过谈判获得高额级差收益的农民,只是极少数土地正好落在城市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民。也就是说,更大的土地权利往往只是意味着占据特定位置的农民可以有巨大的土地收益,若这部分农民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大都归农民占有,这部分农民也只是极少数的农民,且这极少数农民因为自己土地的特殊位置和具有的极高谈判能力,这部分农民几乎都可以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这样一来,城市扩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就会大涨,且因为国家不能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地方政府无力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也无力为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

  简单地说,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往往只是意味着特定的农民可以具有更强的土地谈判能力,和可以获得更大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并因此可能造成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者阶层,这个阶层的利益挤占了用于公共建设的资源和可以向其他大多数农民转移支付的资源。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还认为,之所以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是因为土地私有可以限制官员的贪污和官商勾结,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官员是否贪污和官商是否勾结,与土地权利安排关系甚微。在香港、新加坡这类土地国有化的国家和地区,并无因为土地国有而产生的官员贪污和官商勾结,相反,在印度、菲律宾这类土地私有化国家,官员贪污和官商勾结起来侵占农民土地利益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因此,对于非农使用的土地,土地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个国家如何分配因为二、三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的问题,是国民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方式。在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收益越高,城市建设就越难,国家就越是不能将这部分级差收益转移到其他农民那里,中国城市化进程就越慢。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土地被征农民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失地农民、地方政府和国家利益之间应有一个平衡,其限度是失地农民基本利益得到保护,但也不能因此形成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集团。

  3、土地级差收益来自二、三产业的发展

  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来自于土地的位置和可以被用于非农使用的土地数量。在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限制土地非农使用,而二、三产业的发展需要较多的建设用地时,建设用地市场上的偏紧供求关系就使得非农使用的土地具有更高的收益。换句话说,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并非是一个定数,而是与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供求状况紧密相关的。更多的农地用于非农使用,则可能因为市场上建设用地供过于求,建设用地价格大幅下降,从而使非农使用的土地不能获得一个较高的级差收益。

  正是因为国家限制农地非农使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而使非农使用的土地具有了超额的价值。或者说,正是不允许绝大部分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才使得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可以拍出高价。因此,我们就不能用目前建设用地市场上的土地价格来计算整个中国土地的价格。有人以为,中国有18亿亩耕地,若不存在粮食供应问题,而将18亿亩耕地全部非农使用,按目前非农使用土地市价100万元/亩计算,则中国就拥有1800万亿元土地财富。有人就是这样来计算土地财富,或以此种方法来计算中国农民的土地财富,并因此认为农民是守着土地的金饭碗讨饭吃。这当然是很荒唐的。

  这种计算土地财富的方法还表现在小产权房上面,这种方法认为,农民用自己的土地建设住房出售,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缓解城市的住房紧张,可谓一举两得。但正如我在第二章讲到的,一旦小产权房合法化,则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销售得出去,且小产权房也不再可以售出高价,因为农民可以建设出远远超出市场需求的小产权房,最终因为供过于求,农民建小产权房并没有致富,城市规划却又被破坏,土地也被滥用。

  简单地说,如果允许农民自由地将土地非农使用,则因为非农使用的土地超过市场需求,而使非农用地的拍卖价格大幅度下降,其结果很可能是,非农使用的土地更多,却因为地价更低,而致非农使用土地总价值反而更少。偏紧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使较少的非农用地获得更高的土地总价值。小产权房上的道理也是如此。

  也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允许农民自由转换土地用途,让农民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就可以让农民致富,及应该放开小产权房。这种论调要么是不懂得土地的市场含义,要么是站在农民利益的对立面讲话。

  在土地非农使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允许用于非农用途的农地就可以获得超额的级差收益(不仅仅是因为位置,而且因为建设用地供给偏紧的市场关系),这部分土地所获级差收益显然就不应全归土地被征用的农民,而应在全国农民中有一个再分配。

  目前支持农民土地自由使用的论调很多,比如陈志武一再强调“如果土地做非农用的价值更高,为什么还要硬把农民的土地只往农用上推呢?”,赵晓说中央禁止小产权房的政策是对公民权利的偷袭,等等。

  这里面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即是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问题。从非农使用土地级差收益的来源看,土地非农使用产生的收益主要来自二、三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正是二、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占用土地,及二、三产业可以生产出大量财富,而使土地非农使用可以产生更多价值并因此有了级差收益,因此,土地的级差收益来自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土地级差收益是次生性的,而非原生性的,是附在二、三产业发展之皮上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换句话说,当前中国土地非农使用可以产生的总价值,首先是二、三产业发展的结果,中国并非因为土地太少而使地价高,土地少只是表面原因,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因此对土地的需求才是根本。有人倒本为末,以为只要增加非农地的供给就可以产生巨大的土地财富,实在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4、农民已经高度分化

  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农民已经发生高度分化,我们不再可以用一个统一的农民称谓来谈农民的利益,因为不同地区或不同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可惜的是,当前中国,不仅媒体和一般大众对农民的高度分化缺少理解,而且学界和政策部门也对农民的高度分化缺少敏感。我们习惯于用统一的农民称谓来讨论农民的利益,习惯于用我们想象的农民形象来讨论农村政策的好坏,结果往往是,农民中的强势群体不仅从体制中获取了利益,而且可以凭惜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形象来得到道义上的同情。我们往往是以农村强势群体的要求来代替了大部分农民的要求,而大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可能正好与农村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相反。

  举例来说,相对于普通的从事农业的农户来讲,农业公司、种粮大户无疑是强势群体,但恰恰是农业公司或种粮大户引起媒体关注,引起政府关注,这些农业公司或种粮大户容易得到国家财政和政治上的支持,受到农业部门的表彰,得到更多的农业补贴(比如对万头养猪场的补贴,比如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补贴向粮食生产大户倾斜的政策),甚至更多地成为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但是,这些农业公司和种粮大户的处境显然要远好于一般农户,且他们并不能代表一般农户的利益。

  再如,相对于中国95%的普通村庄来讲,华西村、南街村等成功实现了工业化的村庄,具有极高的媒体曝光率和极高的政府关注度,其村庄领导人大都是各级人大代表,往往具有极大的影响政策的能力,且往往是由他们来代表中国农民参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和政策决策。但这些已经工业化的先进村庄显然与中国一般的农业村庄的利益诉求不同,且中国的一般村庄也不可能复制这些先进村庄的发展经验。

  再如,相对于沿海和城郊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因为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农业,尤其没有失去土地的“机会”,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务工加上务农的兼业。发达地区的农民则因为二、三产业的发展而有较多从事二、三产业的机会,尤其是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土地被征收,就可能会有较大数额的土地补偿,因为较大数额的土地补偿,而引起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村干部之间,及尤其是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冲突,以及农民的大规模上访。虽然发达地区被征地农村的农民数量只占全国农民数量的不足5%,这些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则要超过农村群体性事件总数的50%以上,且发生烈性冲突的可能性也较一般农村高得多。因此,这些发达的沿海和城郊农村,就极大地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这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能力就远远超过了占农民总数95%的普通农村地区农民。吊诡的是,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农民是想成为失地农民而不得机会。大部分中国农民的利益诉求与沿海和城郊发达地区农民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

  再如,就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村,村庄内也有各种不同的农民,如本书第四章所述,当前中国一般农业地区的村庄中,至少有两类不同的农民,一类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二、三产业,不再依靠土地收入的农民,比如II兼户,再比如虽然仍在农村有承包土地,但全家已经在城市买房,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农民”。另外一类是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来自农业,家庭主要劳动力仍然经营农业的农户,比如纯农户和I兼户。主要收入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他们不关心农业收入,他们往往也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他们在城市当起城居地主来。因为在城市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一般不会将土地低价转让,也不会在乎土地租金收入,而是将土地“有”在那里。他们不会允许租地人为了生产方便而改造自己的承包地。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每日里在田间劳作,非常地希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体力劳动的强度。也就是说,主要收入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他们往往要求更加明确的“土地权利”,而仍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最大愿望是生产方便,是低投入高产出。

  再如,我们甚至还可以对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进一步细分,一种是前面我们讲的“非农户”,一种为“半进城户”,所谓“非农户”,是指已从农村彻底转移进城,但因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而仍然占有承包地的“农民”,他们因为在城市有稳定的就业与收入,他们就更加不在乎土地收入,土地“有”在那里就可以了。而“半进城户”则因为在城市没有获得稳定就业,他们在城市生存中随时可能有风险,每个人生的坎都难以迈过,每次都可能动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出去以“变现”的念头。但恰恰是这些“半进城户”可能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然不能在城市真正安居下来,他们就可能会在城市和农村的两头无着落。显然,“非农户”与“半进城户”在土地制度安排上的利益诉求是完全不同的。

  还如,“半进城户”与仍然经营农业的农户的利益诉求也不相同,“半进城户”的土地租给村民耕种,或自己在耕地上种树,这样省劳力和管理成本。但一户在地里种树,其邻近土地就无法种庄稼,也就不得不种树,结果是仍在家种地农户也再无法耕种。

  以上农民的高度分化告诉我们,在讨论农村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时,不可以大而化之,不可以用道德话语抽象讨论,而应首先搞清楚了是什么农民的什么问题。

  5、小农经营很重要

  我们来看一看为什么九亿农民还要依靠农业收入。

  当前中国农民的收入大致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务农收入,一是务工收入。就全国统计来看,农民的务农收入约占55%,务工经商收入占4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收入构成并非是说中国有55%的农民家庭纯靠农业收入,另外45%的农民家庭纯靠务工经商收入,而往往是,绝大多数农民家庭都是同时有农业收入和务工收入,这种收入的构成往往是以家庭内部分工来完成的。具体地说,对于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讲,家庭中的年轻人往往外出务工经商,年龄较大的人则在家务农,务农收入维持家庭的温饱和日常开支,务工收入则可以积蓄起来办大事。

  正是有小农经营的这块收入,农民可以将务工收入存下来,从而有了温饱以上的生活水平。而若离开务农或务工的任何一笔收入,都可能跌落到温饱线以下。维持农民的小农经营对于维持农民的体面生活,对于维持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及维持农民可以回到土地的基本人权,都是极为重要的。

  6、村社集体经营是中国小农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小农经营仍然将是中国农业的绝对主体,对于“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生产,我们切不可理想化。

  对于小农生产的农户来讲,土地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土地权利再大,他们仍然只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而在中国户均土地规模极小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才是农民真正关心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牢记,美国一个农场的耕地面积比中国一个行政村的耕地面积还要大,因此,在美国农场是私人品的很多事务,在中国农村就变成了数百户农户之间的公共谈判。若每户农户都有完全的土地权利,则这数百户农户的谈判成本会极高,农业灌溉、排涝、机耕、植保和农田基本建设将难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成本会极大地上升。也因此,对中国小农生产来讲,加强农户以上层次的村社集体的经营权利,由村社集体来办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是中国农业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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