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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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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齐国奴隶考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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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Jan 2016 09:05: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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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史学界讨论春秋战国社会性质的文章在一段时间内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具体讨论这一历史时期奴隶的论文却是凤毛麟角，至于在国别史的研究中，奴隶作为个案探讨，似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窃疑概由可征信的史料有限。本文拟以《周礼》等先秦文献为依据，探讨一下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说到《周礼》，可能有人怀疑其材料来源的可靠性。认为《周礼》是周公所作，自然可以视为伪书；如果把它当成作者所处时代的材料来看，则又非伪书。书之伪与不伪，其区别就在于此。已故顾颉刚先生说：“《周官》我敢断定是齐国人所作”（注：《“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人〉的出现》，《文史》第六辑。）。顾氏以疑古闻名，他的断定是有真凭实据的。因此，本文便大胆地使用了《周礼》的材料，以探明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这是需要跟读者同志说明的。 一、齐国奴隶的来源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 　　1.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 　　春秋时代追求俘虏是战争的目的之一，不止齐国，各诸侯国均热衷此道，因而常有“大获”（注：《左传》隐公六年，襄公十一年，昭公十三年等。）“尽获之”（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尽俘”（注：《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记录。邾国偷袭禹国，“尽俘而归”（注：《左传》昭公十八年。）。晋国在楚国进攻蛮氏时，趁火打劫，结果“尽俘以归”蛮氏“遗民”（注：《左传》哀公四年。）。吴王夫差企图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注：《左传》哀公十三年。），晋大夫夏阳说企图偷袭卫国，说什么“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注：《左传》成公六年。）。虽然都没有实现，却反映了他们的野心。 　　春秋前期，得到俘虏之后，霸主要向周天子献捷，同盟的小国要向霸主献捷，同盟国家也互相献捷。到了后期，周天子反而向霸主献捷。齐国侵掠他国以战俘为奴隶，同时与人战败后，也被他国俘虏以献捷。据《左传》成公二年载，晋国曾派“巩朔献齐捷于周”。当时，各国所得俘虏大部分归公室所有，小部分赏赐臣下。晋国灭赤狄潞氏，主帅苟林父受赐“狄臣千室”（注：《左传》宣公十五年。）。齐国灭莱，大夫叔夷受赐“厘（莱）造铁徒”和厘（莱）仆（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 　　《墨子》书中曾描写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就作“舂、酋”（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的奴隶，胥靡是“被褐带索”而被强迫“庸筑”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周礼·天官》有“女酒”、“奚”两职。“女酒”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颇有才智，为奚之长。“奚”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才智稍逊于女酒，故以为奚，以供给使（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周礼·地官》有“舂人”一职，掌舂谷成米而供其所需。下设奄二人，女舂枕二人，奚五人。“奄”郑玄注：“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奄人，也作“阉人”，当是奴隶。女舂、奚，都是奴隶。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 　　2.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gǎo））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 　　春秋后期，各国都有“多盗”的记录。为了加强镇压，刑书、刑鼎相继问世，齐国由于刑罚繁重，出现了“国之诸市，屦贱踊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因罪而籍没其家属为奴，其数量一定不少。这从《周礼》所设“女酒”、“舂人”、“槁人”之职及其下设人数之多中也可以看出来。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银雀山汉墓竹简》中《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有关齐国法律的《田法》载：“赋，除食不入于上，皆臧（藏）于民也。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人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所谓“公人”，是指“为公家服役之人”，亦即罪隶。这种制度与商鞅所规定的“举以为收孥”大体相同。由此可知，战国不只秦一个国家用刑罚手段强迫农民按规定缴纳赋税并把纳不起赋税的贫苦农民罚作奴隶或刑徒。 　　战俘与罪隶是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古人对于战争和刑罚的概念，往往混而无别。所谓“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注：《国语·鲁语上》。），即其明证。战争和刑罚浑然一体，因而战俘可以作奴隶，罪犯也可以作奴隶。 　　3.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注：《孟子·万章上》。）。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 　　齐国买卖奴隶的现象较普遍。《管子·揆度篇》说：“民无者，卖其子。”传说楚国司马綦的儿子困，在赴燕国途中被人抢掠，抢掠者怕他逃掉，就断他一足，然后把他卖给齐国富室为奴。《晏子春秋》卷五记有这样一个故事：“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途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何为者也？’对曰：‘我越石父者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我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之仆？’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赎之，因载而与之俱归。”《吕氏春氏·观世篇》说越石父沦为奴隶的原因是“齐人累之”。骈宇骞先生经过考释后认为：“《晏子》写得那样细致，《吕氏春秋》写得比较简略，很明显是《吕氏春秋》压缩《晏子》，不是《晏子》扩大《吕氏春秋》”（注：《晏子春秋校释》，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128页。）。此说可从。越石父的故事是齐国无以为生的人们出卖自己为奴隶的一例。 　　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注：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6页。）。 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注：《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被处髡刑而来。《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注：《左传》文公六年。）。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注：《左传》成公十八年。），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注：《左传》文公十六年。）。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注：《左传》昭公三年。），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注：《左传》文公十四年。），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齐国，由于高利贷商贾盘剥农民甚苦，齐桓公不得不同管仲商量打击高利贷商贾的政策。管仲首先下令宾胥无、隰朋、宁戚、鲍叔到南、北、东、西四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萌九百余家”（注：《管子·轻重丁》。）。齐国四方的借贷利率；西方为百分之百，南方与东方皆为百分之五十，北方为百分之二十。这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注：《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 　　4.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注：《礼记·曲礼》。），“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注：《周礼·秋官·司寇》。），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注：《史记·太史公自序》。）。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注：《国语·周语》。）。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注：《左传》昭公三年。）。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注：《吕氏春秋·开春篇》。）。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注：详见《左传》成公七年，十九年，襄公三十年，昭公九年。）。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齐景公时，庆封灭崔氏（崔杼），“尽俘其家”（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说明崔氏这个贵族之家也沦为奴隶了。齐国田氏在取代姜氏为国君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并灭了齐国十余支大贵族——国、高、栾、鲍、崔、庆、晏等。这些贵族自然逃脱不了“降在皂隶”或“子孙为隶”的命运。恩格斯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说明贵族沦为奴隶也是势所必然的。 二、齐国奴隶的使役范围 　　奴隶的使役范围很广。有的奴隶是从事生产性的，有的奴隶是从事非生产性的。从事生产者，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中，都有奴隶参加。从事非生产者，有的守卫王宫，有的当乐工，而更多的是家内奴隶，从事各种杂役。 　　1.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做隶农或臧获或仆庸、附庸、陪敦、陪台。 　　“仆庸土田”一语，见于《召伯虎簋》；“土田附庸”一语见于《诗·鲁颂·閟宫》；“土田陪敦”一语见于《左传》定公四年；“陪台”一词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仆、附、陪，皆同音字，自可通用。斯维至先生说：“陪台”即《左传》昭年七年文中“仆臣台”（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即奴隶。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引俞正燮《癸巳类稿》说“陪台”是“逃亡复获的罪奴”。两说虽不同，但都认为“陪台”是奴隶。陕西长寿出土编钟铭文载：“今余锡必甲五，锡（？）戈彤尾，用缓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以仆庸与兵器、臣妾、小子同赐，则仆庸为奴隶身分，自无可疑。斯维至先生说：“仆庸分别言之，则曰仆，曰庸”，“与牛马田地同赐，就是奴隶了吧”（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冬，楚人逆之，遂如楚为令尹。”申鲜虞原是齐国贵族，他因避崔氏之乱，到了鲁国。“仆赁于野”就是仆庸于野。当然他不是变为仆庸，而是他象仆庸一样从事农业劳动。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春秋时代有奴隶参加农业生产。 　　《国语·晋语》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由于出身罪隶，当属于国家所有。《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农业技术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说明战国时期有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当时一个奴隶所有者驱使十几个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魏国的说客去赵和鲁仲连辩论时就举例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注：《战国策·赵策三》。）。至于齐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奴隶，文献中也不乏记载。《国语·晋语》：“（子犯）与从者谋于桑下，蚕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蚕妾是从事采桑养蚕的女奴。 　　2.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奴隶。从事畜牧业的奴隶，叫做圉，也叫做牧。《左传》昭公七年说：“马有圉，牛有牧。”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周礼·地官》有“牧人”一职，是掌管田野牧养六牲等事物的。有“牛人”一职，是掌牧公家之牛的。“牧人”、“牛人”手下从事具体放牧的人，当大都由圉、牧等奴隶充当。《越绝书》卷十载，范蠡所数吴王夫差大过之一是使越王勾践“刍茎秩马，比于奴虏”，可见剁草喂马，确是奴隶分内的工作。《左传》所记，齐宋鲁各国都有圉人。襄公二十六年明记“圉人”“步马（蹓马）”。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杜预注“圉人”为“养马者”。可见圉人确以养马为主要工作。“圉”也或被用作男奴的通称，例如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男曰圉，女日妾”（注：《左传》襄公十七年。）。“圉”或“圉人”该是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中人数较多的，他们除了替主人牧养牛马外，有时也被用于娱乐，如齐国的“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有时也被用于筑室，如鲁国的孟孙氏曾“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旗筑室于门外”（注：《左传》定公八年。）。为优（俳优）、筑室等虽不是圉人的本职工作，但他们所从事的这种临时工作也是奴隶分内的事，圉人之为奴隶从这里也可以得到一个旁证。《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载：“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死。公怒，令人操刀解养马者。”这是齐国用圉人养马的显例。《管子·八观》所列调查项目有“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荐草衍多，则六畜易繁也。”说明齐国非常重视畜牧业生产。既然如此，则从事此项工作的奴隶一定不会少。 　　3.从事手工业的奴隶。春秋时期，贵族经营的手工业有使用奴隶的，例如鲁国贿赂给楚国的执斫（木工）、执鍼（缝工）、织纴（织工）各一百人（注：《左传》成公二年。）。到战国时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百工”也还属于奴隶性质。《周礼·天官》有“缝人”一职，下设“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这些当都是从事缝织的手工业奴隶。《左传》文公二年载鲁贵族臧文仲用“妾织蒲”，这是女奴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例子。 　　春秋时期，吴国有童男童女，齐国有造铁徒，都是用于冶炼的奴隶工匠。《越绝书》卷二载：“（吴）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说：“（干将）使童女、童男三百，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文中所说的童女、童男当属国有奴隶。《叔夷钟》铭文载：“余（予）厘（莱）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厘造铁徒是出于莱国的战俘，其数目达四千之多，可见规模之大。同铭又谓赐给叔夷几百家厘仆“以戒戎（作）”，就是使用俘虏制造武器。叔夷是齐灵公时人，器作于灭莱后不久，当时冶铁工匠已经为数众多，说明齐国冶铁工业十分发达。 　　4.从事商业活动。大商人还常用奴隶从事商业活动。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童仆同苦乐”。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商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多。例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说以“奇货可居”闻名的大商人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尸子·发蒙篇》：“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管子·问》：“官贱行贾（原作“行书”，据郭沫若说改）。”意指收养贱者经商。这贱者中当有奴隶。说明齐人在商业活动中也使用奴隶。 　　5.守卫王宫。　守卫王宫是“五隶”的主要任务。《周礼·秋官》有“司隶”一职，“掌五隶之法”，其主要任务，一是“帅其民而搏盗贼”，二是“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其具体分工：蛮隶“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以下“闽隶”、“夷隶”、“貉隶”其职均是“其守王宫者，与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周礼·地官·师氏》载师氏也职掌“四夷之隶”，“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为什么王的守卫人员不用本族人而用外族战俘奴隶呢？《吕思勉读史礼记》“以夷隶守王门”条下解释说：“此实王最切近之护兵，而以四夷之隶充之者，古同族人不甚肯相残，夷隶则于吾族之人无所爱，且除豢养之者无所依，故肯为之致死。执其兵，服其服，已足震慑本族人矣。”吕氏此见，可备一说。 　　《左传》定公十年夹谷之会，齐使莱人以兵劫鲁候。莱人是齐国的战俘，属“四夷之隶”。其本职是守王宫，但当国君“在野外，则守厉禁”；或“会同”、“军旅”时，“王举则从”；或“朝在野外，则守内列”等。夹谷之会，属“会同”或“军旅”之事，是“朝在野外”，所以齐侯就要带上这些忠于自己的莱夷奴隶以“守厉禁”。当时，齐人企图让这些持兵的莱人战俘劫持鲁侯以要盟，所以孔子就以“夷不乱华，俘不干盟”为理由，责难齐国。 以罪隶、四夷之隶捕盗，也是其服役范围之内。守卫王门，就是要保护王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齐未亡而庄公冢掘”（注：《吕氏春秋·安死篇》。）。齐国“盗贼”之猖獗，于此可见一斑。因而捕盗便成了罪隶们的一项重要职责了。 　　6.家内奴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贵族周围都有着一大批宫廷（家内）奴隶，其名目繁多，此处只略列其中主要几种。 　　其一、乐工。奴隶充当乐工当时比较常见。前文提到的钟子期夜闻之击磬者就是因其父杀人而被罚作“为公家击磬”的罪隶，可见没入官府的奴隶是乐工的主要来源。乐工可以象物一样送人。《吕氏春秋·壅塞篇》载：“秦缪（穆）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戎王大喜，以其故数饮食，日夜不休。”《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这里的师悝等人和女乐等，都是宫廷从事音乐的奴隶。《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国贵族季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说明齐国也以国有奴隶“女乐”送礼于人。 　　其二、妾。妾为女奴的通称，“女为人妾”即其证。文献所记，除妾之外，“妇人”、“宫人”、“美人”、“宫妓”等都是满足国君和贵族淫欲的女奴。《墨子·辞过》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正如《墨子》所说，春秋战国时期，国君和贵族之家蓄妾至数百千人。吴王夫差有宫妓数千人，卫国大夫公良桓子家“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注：《墨子·贵义篇》。）。 　　在齐国，齐襄公有陈妾数百，齐桓公有“女闾二百”（注：《韩非子·难二》。）。《管子·戒》言“中妇诸子谓宫人”、“宫人皆从出”，此宫人即女奴。《周礼·天官》有“女宫”这一差事，注说是宫中的女奴。这些女宫由寺人掌管，专做低贱的杂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史学界讨论春秋战国社会性质的文章在一段时间内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具体讨论这一历史时期奴隶的论文却是凤毛麟角，至于在国别史的研究中，奴隶作为个案探讨，似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窃疑概由可征信的史料有限。本文拟以《周礼》等先秦文献为依据，探讨一下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说到《周礼》，可能有人怀疑其材料来源的可靠性。认为《周礼》是周公所作，自然可以视为伪书；如果把它当成作者所处时代的材料来看，则又非伪书。书之伪与不伪，其区别就在于此。已故顾颉刚先生说：“《周官》我敢断定是齐国人所作”（注：《“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人〉的出现》，《文史》第六辑。）。顾氏以疑古闻名，他的断定是有真凭实据的。因此，本文便大胆地使用了《周礼》的材料，以探明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这是需要跟读者同志说明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齐国奴隶的来源　</strong></p>
<p>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br />
　　1.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br />
　　春秋时代追求俘虏是战争的目的之一，不止齐国，各诸侯国均热衷此道，因而常有“大获”（注：《左传》隐公六年，襄公十一年，昭公十三年等。）“尽获之”（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尽俘”（注：《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记录。邾国偷袭禹国，“尽俘而归”（注：《左传》昭公十八年。）。晋国在楚国进攻蛮氏时，趁火打劫，结果“尽俘以归”蛮氏“遗民”（注：《左传》哀公四年。）。吴王夫差企图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注：《左传》哀公十三年。），晋大夫夏阳说企图偷袭卫国，说什么“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注：《左传》成公六年。）。虽然都没有实现，却反映了他们的野心。<br />
　　春秋前期，得到俘虏之后，霸主要向周天子献捷，同盟的小国要向霸主献捷，同盟国家也互相献捷。到了后期，周天子反而向霸主献捷。齐国侵掠他国以战俘为奴隶，同时与人战败后，也被他国俘虏以献捷。据《左传》成公二年载，晋国曾派“巩朔献齐捷于周”。当时，各国所得俘虏大部分归公室所有，小部分赏赐臣下。晋国灭赤狄潞氏，主帅苟林父受赐“狄臣千室”（注：《左传》宣公十五年。）。齐国灭莱，大夫叔夷受赐“厘（莱）造铁徒”和厘（莱）仆（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br />
　　《墨子》书中曾描写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就作“舂、酋”（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的奴隶，胥靡是“被褐带索”而被强迫“庸筑”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周礼·天官》有“女酒”、“奚”两职。“女酒”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颇有才智，为奚之长。“奚”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才智稍逊于女酒，故以为奚，以供给使（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周礼·地官》有“舂人”一职，掌舂谷成米而供其所需。下设奄二人，女舂枕二人，奚五人。“奄”郑玄注：“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奄人，也作“阉人”，当是奴隶。女舂、奚，都是奴隶。<br />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br />
　　2.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gǎo））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br />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br />
　　春秋后期，各国都有“多盗”的记录。为了加强镇压，刑书、刑鼎相继问世，齐国由于刑罚繁重，出现了“国之诸市，屦贱踊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因罪而籍没其家属为奴，其数量一定不少。这从《周礼》所设“女酒”、“舂人”、“槁人”之职及其下设人数之多中也可以看出来。<br />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银雀山汉墓竹简》中《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有关齐国法律的《田法》载：“赋，除食不入于上，皆臧（藏）于民也。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人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所谓“公人”，是指“为公家服役之人”，亦即罪隶。这种制度与商鞅所规定的“举以为收孥”大体相同。由此可知，战国不只秦一个国家用刑罚手段强迫农民按规定缴纳赋税并把纳不起赋税的贫苦农民罚作奴隶或刑徒。<br />
　　战俘与罪隶是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古人对于战争和刑罚的概念，往往混而无别。所谓“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注：《国语·鲁语上》。），即其明证。战争和刑罚浑然一体，因而战俘可以作奴隶，罪犯也可以作奴隶。<br />
　　3.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br />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br />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注：《孟子·万章上》。）。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br />
　　齐国买卖奴隶的现象较普遍。《管子·揆度篇》说：“民无者，卖其子。”传说楚国司马綦的儿子困，在赴燕国途中被人抢掠，抢掠者怕他逃掉，就断他一足，然后把他卖给齐国富室为奴。《晏子春秋》卷五记有这样一个故事：“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途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何为者也？’对曰：‘我越石父者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我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之仆？’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赎之，因载而与之俱归。”《吕氏春氏·观世篇》说越石父沦为奴隶的原因是“齐人累之”。骈宇骞先生经过考释后认为：“《晏子》写得那样细致，《吕氏春秋》写得比较简略，很明显是《吕氏春秋》压缩《晏子》，不是《晏子》扩大《吕氏春秋》”（注：《晏子春秋校释》，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128页。）。此说可从。越石父的故事是齐国无以为生的人们出卖自己为奴隶的一例。<br />
　　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注：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6页。）。 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注：《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被处髡刑而来。《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br />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注：《左传》文公六年。）。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注：《左传》成公十八年。），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注：《左传》文公十六年。）。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注：《左传》昭公三年。），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注：《左传》文公十四年。），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齐国，由于高利贷商贾盘剥农民甚苦，齐桓公不得不同管仲商量打击高利贷商贾的政策。管仲首先下令宾胥无、隰朋、宁戚、鲍叔到南、北、东、西四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萌九百余家”（注：《管子·轻重丁》。）。齐国四方的借贷利率；西方为百分之百，南方与东方皆为百分之五十，北方为百分之二十。这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注：《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br />
　　4.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注：《礼记·曲礼》。），“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注：《周礼·秋官·司寇》。），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注：《史记·太史公自序》。）。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注：《国语·周语》。）。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注：《左传》昭公三年。）。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注：《吕氏春秋·开春篇》。）。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注：详见《左传》成公七年，十九年，襄公三十年，昭公九年。）。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齐景公时，庆封灭崔氏（崔杼），“尽俘其家”（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说明崔氏这个贵族之家也沦为奴隶了。齐国田氏在取代姜氏为国君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并灭了齐国十余支大贵族——国、高、栾、鲍、崔、庆、晏等。这些贵族自然逃脱不了“降在皂隶”或“子孙为隶”的命运。恩格斯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说明贵族沦为奴隶也是势所必然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齐国奴隶的使役范围</strong></p>
<p>　　奴隶的使役范围很广。有的奴隶是从事生产性的，有的奴隶是从事非生产性的。从事生产者，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中，都有奴隶参加。从事非生产者，有的守卫王宫，有的当乐工，而更多的是家内奴隶，从事各种杂役。<br />
　　1.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做隶农或臧获或仆庸、附庸、陪敦、陪台。<br />
　　“仆庸土田”一语，见于《召伯虎簋》；“土田附庸”一语见于《诗·鲁颂·閟宫》；“土田陪敦”一语见于《左传》定公四年；“陪台”一词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仆、附、陪，皆同音字，自可通用。斯维至先生说：“陪台”即《左传》昭年七年文中“仆臣台”（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即奴隶。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引俞正燮《癸巳类稿》说“陪台”是“逃亡复获的罪奴”。两说虽不同，但都认为“陪台”是奴隶。陕西长寿出土编钟铭文载：“今余锡必甲五，锡（？）戈彤尾，用缓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以仆庸与兵器、臣妾、小子同赐，则仆庸为奴隶身分，自无可疑。斯维至先生说：“仆庸分别言之，则曰仆，曰庸”，“与牛马田地同赐，就是奴隶了吧”（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br />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冬，楚人逆之，遂如楚为令尹。”申鲜虞原是齐国贵族，他因避崔氏之乱，到了鲁国。“仆赁于野”就是仆庸于野。当然他不是变为仆庸，而是他象仆庸一样从事农业劳动。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春秋时代有奴隶参加农业生产。<br />
　　《国语·晋语》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由于出身罪隶，当属于国家所有。《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农业技术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说明战国时期有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当时一个奴隶所有者驱使十几个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魏国的说客去赵和鲁仲连辩论时就举例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注：《战国策·赵策三》。）。至于齐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奴隶，文献中也不乏记载。《国语·晋语》：“（子犯）与从者谋于桑下，蚕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蚕妾是从事采桑养蚕的女奴。<br />
　　2.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奴隶。从事畜牧业的奴隶，叫做圉，也叫做牧。《左传》昭公七年说：“马有圉，牛有牧。”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周礼·地官》有“牧人”一职，是掌管田野牧养六牲等事物的。有“牛人”一职，是掌牧公家之牛的。“牧人”、“牛人”手下从事具体放牧的人，当大都由圉、牧等奴隶充当。《越绝书》卷十载，范蠡所数吴王夫差大过之一是使越王勾践“刍茎秩马，比于奴虏”，可见剁草喂马，确是奴隶分内的工作。《左传》所记，齐宋鲁各国都有圉人。襄公二十六年明记“圉人”“步马（蹓马）”。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杜预注“圉人”为“养马者”。可见圉人确以养马为主要工作。“圉”也或被用作男奴的通称，例如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男曰圉，女日妾”（注：《左传》襄公十七年。）。“圉”或“圉人”该是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中人数较多的，他们除了替主人牧养牛马外，有时也被用于娱乐，如齐国的“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有时也被用于筑室，如鲁国的孟孙氏曾“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旗筑室于门外”（注：《左传》定公八年。）。为优（俳优）、筑室等虽不是圉人的本职工作，但他们所从事的这种临时工作也是奴隶分内的事，圉人之为奴隶从这里也可以得到一个旁证。《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载：“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死。公怒，令人操刀解养马者。”这是齐国用圉人养马的显例。《管子·八观》所列调查项目有“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荐草衍多，则六畜易繁也。”说明齐国非常重视畜牧业生产。既然如此，则从事此项工作的奴隶一定不会少。<br />
　　3.从事手工业的奴隶。春秋时期，贵族经营的手工业有使用奴隶的，例如鲁国贿赂给楚国的执斫（木工）、执鍼（缝工）、织纴（织工）各一百人（注：《左传》成公二年。）。到战国时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百工”也还属于奴隶性质。《周礼·天官》有“缝人”一职，下设“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这些当都是从事缝织的手工业奴隶。《左传》文公二年载鲁贵族臧文仲用“妾织蒲”，这是女奴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例子。<br />
　　春秋时期，吴国有童男童女，齐国有造铁徒，都是用于冶炼的奴隶工匠。《越绝书》卷二载：“（吴）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说：“（干将）使童女、童男三百，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文中所说的童女、童男当属国有奴隶。《叔夷钟》铭文载：“余（予）厘（莱）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厘造铁徒是出于莱国的战俘，其数目达四千之多，可见规模之大。同铭又谓赐给叔夷几百家厘仆“以戒戎（作）”，就是使用俘虏制造武器。叔夷是齐灵公时人，器作于灭莱后不久，当时冶铁工匠已经为数众多，说明齐国冶铁工业十分发达。<br />
　　4.从事商业活动。大商人还常用奴隶从事商业活动。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童仆同苦乐”。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商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多。例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说以“奇货可居”闻名的大商人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尸子·发蒙篇》：“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管子·问》：“官贱行贾（原作“行书”，据郭沫若说改）。”意指收养贱者经商。这贱者中当有奴隶。说明齐人在商业活动中也使用奴隶。<br />
　　5.守卫王宫。　守卫王宫是“五隶”的主要任务。《周礼·秋官》有“司隶”一职，“掌五隶之法”，其主要任务，一是“帅其民而搏盗贼”，二是“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其具体分工：蛮隶“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以下“闽隶”、“夷隶”、“貉隶”其职均是“其守王宫者，与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br />
《周礼·地官·师氏》载师氏也职掌“四夷之隶”，“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为什么王的守卫人员不用本族人而用外族战俘奴隶呢？《吕思勉读史礼记》“以夷隶守王门”条下解释说：“此实王最切近之护兵，而以四夷之隶充之者，古同族人不甚肯相残，夷隶则于吾族之人无所爱，且除豢养之者无所依，故肯为之致死。执其兵，服其服，已足震慑本族人矣。”吕氏此见，可备一说。<br />
　　《左传》定公十年夹谷之会，齐使莱人以兵劫鲁候。莱人是齐国的战俘，属“四夷之隶”。其本职是守王宫，但当国君“在野外，则守厉禁”；或“会同”、“军旅”时，“王举则从”；或“朝在野外，则守内列”等。夹谷之会，属“会同”或“军旅”之事，是“朝在野外”，所以齐侯就要带上这些忠于自己的莱夷奴隶以“守厉禁”。当时，齐人企图让这些持兵的莱人战俘劫持鲁侯以要盟，所以孔子就以“夷不乱华，俘不干盟”为理由，责难齐国。<br />
以罪隶、四夷之隶捕盗，也是其服役范围之内。守卫王门，就是要保护王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齐未亡而庄公冢掘”（注：《吕氏春秋·安死篇》。）。齐国“盗贼”之猖獗，于此可见一斑。因而捕盗便成了罪隶们的一项重要职责了。<br />
　　6.家内奴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贵族周围都有着一大批宫廷（家内）奴隶，其名目繁多，此处只略列其中主要几种。<br />
　　其一、乐工。奴隶充当乐工当时比较常见。前文提到的钟子期夜闻之击磬者就是因其父杀人而被罚作“为公家击磬”的罪隶，可见没入官府的奴隶是乐工的主要来源。乐工可以象物一样送人。《吕氏春秋·壅塞篇》载：“秦缪（穆）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戎王大喜，以其故数饮食，日夜不休。”《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这里的师悝等人和女乐等，都是宫廷从事音乐的奴隶。《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国贵族季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说明齐国也以国有奴隶“女乐”送礼于人。<br />
　　其二、妾。妾为女奴的通称，“女为人妾”即其证。文献所记，除妾之外，“妇人”、“宫人”、“美人”、“宫妓”等都是满足国君和贵族淫欲的女奴。《墨子·辞过》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正如《墨子》所说，春秋战国时期，国君和贵族之家蓄妾至数百千人。吴王夫差有宫妓数千人，卫国大夫公良桓子家“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注：《墨子·贵义篇》。）。<br />
　　在齐国，齐襄公有陈妾数百，齐桓公有“女闾二百”（注：《韩非子·难二》。）。《管子·戒》言“中妇诸子谓宫人”、“宫人皆从出”，此宫人即女奴。《周礼·天官》有“女宫”这一差事，注说是宫中的女奴。这些女宫由寺人掌管，专做低贱的杂务。<br />
　　其三、阍。阍是受刖刑而罚作守门的奴隶。《韩非子·内储下》载：“门者刖跪曰：‘足下无意赐之余隶（沥）乎？’”文中“刖跪”即是被处以刖刑而罚作守门的“阍”。《谷梁传》襄公二十九说：“阍门者也。”《礼记·祭统》说：“阍者，守门之贱者也。”<br />
　　春秋时期各国国君大都以阍守门。据《左传》定公二年载，邾庄公的阍曾向与庄公饮酒的夷射姑“乞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人便利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周礼·天官》有“阍人”一职，“王宫每门四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周礼·秋官·掌戮》却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两说虽有微别，但无论是守门还是守囿，也无论是墨者还是刖者，其为受刑被罚作奴隶则是一致的。《晏子春秋·内篇杂上》载，“景公正昼披发乘六马御妇人以出，正闺刖跪击其马而反之。”刖跪即受刖刑而守门的阍人，证明齐国宫廷是以阍人守门的。<br />
　　其四、寺人。寺人或作侍人，为国君或卿大夫的近侍，由宦者充任。《周礼·天官》有“寺人”一职，掌理王宫中女御和女奴们的戒令。<br />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都有寺人。如晋有寺人披、寺人孟张，鲁有侍人僚柤，宋有寺人惠墙伊戾、寺人柳，卫有寺人罗，齐有寺人夙沙卫、侍人贾举。卿大夫也有寺人，如宋司马费遂有侍人宜僚。齐崔杼有寺人，在发生家庭内乱时，崔杼“求人使驾，不得。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注：《左传》襄公二十九年。）。<br />
　　其五、竖。竖是年幼的宦者，也是国君的近侍。《周礼·天官》有“内竖”一职，掌理传达王者有小事下达内宫或卿大夫的命令等。<br />
　　春秋战国时期国君或卿大夫也都有竖侍奉。如晋有竖头须，曹有竖侯儒。楚子反有谷阳竖，卫孔氏有竖浑良夫。齐桓公有竖刁，系“自宫以适君”，有宠于桓公。<br />
　　其六、倡优。倡与唱通，擅长歌唱的演员即为倡。优是杂戏艺人，以滑稽多辩见长，有时与俳（诙谐）并称为俳优，或和伶联称为优伶。先秦优人多以矮小的侏儒充任，所以有时又叫倡（或俳）优侏儒。但是古代的表现艺术还没有明确的划分，当时的艺人有的有所侧重，而一般都是通家，所以，这些名称在使用上也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往往混用，如《史记·滑稽列传》；“优旃者，秦倡，侏儒也。”旃既是优，又是倡，又是侏儒。<br />
　　春秋战国时期，史书记载，诸侯们“右侣左优”，拥有众多为其寻欢作乐的女乐倡优。据《战国策·齐策五》载，战国时的诸侯宫廷中，“和乐倡优侏儒之笑不乏”。秦始皇统一六国，集中了全国的乐舞，以致女乐倡优充盈宫室。《史记》所载，楚庄王时有优孟。《韩非子·难二》载齐桓公时，宫中优人曾笑“有司请礼，桓公曰‘告仲父’者三。”《史记·滑稽列传》说：“淳于髡乾，齐之赘婿也。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淳于髡既为赘婿，又受过髡刑，是一个地地道道出身低微的奴隶。“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又是倡优的形象特点。司马迁把他同优孟、优旃都列入《滑稽列传》，就说明了他的早年身份是优。只是因为“数使诸侯，未尝屈辱”，很得齐威王的赏识，才上升为士大夫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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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使命与命运：天津解放初期行业组织的作用与职能及其终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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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Dec 2015 01:16:5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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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行业组织的同业公会，如何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继续工作，是工商企业家所面临的新课题。同业公会自诞生之日起，作为行业的代表，在社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同时也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做了很多有益的事情。解放后如何进一步发挥这个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新中国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服务，也是政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行业组织存在的客观条件 　　解放前夕，民族工商业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困境之中，当时的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之后，必须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改造与改组，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为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条件。统一财经管理和调整工商业，是建国初期所进行的两项重要工作。在中央明确了工作重点之后，全国各地针对各自的情况，开展了这两项工作，使工商业很快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160; 　　1949年1月15日，在天津解放的当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即发布布告，向全市人民公布约法八章，明确宣布保护城市全体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民族工商业。天津市人民政府正确贯彻“四面八方”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生产和营业。城市被接管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恢复原有工商业的问题。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民族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采取了允许存在，使其发展的政策。从17日起，就有一些商铺陆续开业，到24日，恢复营业的商户达16 800户，占解放前夕商业店铺总数的70％。其中有些是解放后新增加的。到3月份为止，复业户中以粮食、煤业、纱布、五金、百货等企业为最多，均在80～90％。如磨坊业复业171户，占该业236户的72％；百货业复业589户，占该业731户的80％；货栈业复业114户，占该业124户的92％；五金业复业194户，占该业200户的97％；煤业复业1 323户，占该业1 342户的98％强[1]。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进和引导下，民族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很快发展起来，其原有的行业组织也慢慢地得到恢复。 &#160; 　　当时的私营企业基本处于无政府的状态，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资金匮乏，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有很大一部分工商业户，当经济困难时依赖政府扶持，当生产和经营形势好转时，则千方百计地力图摆脱国家控制。如何管理也是政府很棘手的问题，在全市10 000多个工厂中，50人以上的工厂仅有100多家，200人以上的工厂为44家[2]，中央统一分配给天津加工几十部水车，而380多家工厂没有一家能承揽，由于分散的生产和落后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政府也不得不依赖同业组织进行管理，所以在同业公会的改组中，特别强调了全行业的加入，尽量把一些中小企业吸收进来，一方面遏制大户对公会组织的垄断和把持，另一方面把中小户联合起来，增进公会的广泛性、民主性，带动全行业协调的发展。 &#160; 　　1954年以前，国家采取加工订货等措施，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安排基本上是按行业进行，但是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一般只能照管主要的和重要的行业，难以照管全部行业，在一个行业中，也常常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照管；二是对于同一行业的安排和照管是分散进行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企业登记和处理非法案件；由商业部门管理加工订货；由工业部门管理技术；其他如国家银行、劳动、税务等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大都是临时性的。将同一行业中彼此有着内在联系的各个行业割裂开来，会造成统筹安排生产和进行生产改组方面的困难，后来不得不采取按行业召开专业会议的办法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以行业自治为主要特征的同业公会，有其发挥作用的地方，完全可以弥补政府无法顾及的不足。作为行业管理和代表的组织、作为工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同业公会，在客观上有其充分发挥作用之处，政府、企业都有让同业公会组织继续存在的要求。 　二、对同业公会的改组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在改组旧商会、旧工业会的同时，改组改造了旧同业公会。党中央、政务院对改组改造旧同业公会、建立新同业公会，做了政策规定。1952年6月，中共中央在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中说：“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史相沿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公私关系和在今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其重要作用。改组同业公会是要改变过去少数上层把持操纵，用来对抗国家，压迫中、小工商业者的状况，而不是废弃这一组织形式。”[3]这种改组，为进一步清除同业公会的封建行会性，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凡属于对国民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在195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中，明确地将同业公会变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规定：“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3]53 1952年以后，各地遵循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的精神，纷纷改组改造了同业公会。 &#160; 　　当时各大中城市都有同业公会组织。它对上受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贯彻各种政策法令；对下代表各企业，为各企业服务，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起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行业组织内部，协商协调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协商协调行业间、地区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减少在自由竞争中的盲目性。这些组织在工商局的指导下，与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商谈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具体办法，代表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既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的间接领导。各企业之间的纠纷，也由同业公会来协商处理。跨行业的纠纷，则由工商联召集有关同业公会协商处理。当时通过同业公会来管理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 &#160; 　　天津市政府起初对同业公会组织采取的是“灰色态度”[4]，即暂时保留并让其办些必要的事情。1949年3月18日，天津市政府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工业会、同业公会进行登记，并要求原任各会的理事、监事仍继续工作，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旧的同业公会加以改组。同年8月，市工商局开始着手第一次调整工商行业组织，改造旧的同业公会，建立新的同业公会。政府在“灰色态度”下使用公会，如调查了解全市的工商业情况、协助进行营业登记和税收工作。但是市政府在工作中深深感到，没有一个得力、规范的行业组织，政策不易传达，工作不便执行，工商管理有诸多不便，因此，改造旧公会，建立新公会，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当时的情况看也具备了条件，所以从8月中旬，便开始了改旧建新工作。 &#160; 　　在开展这一工作之前，首先研究了旧公会的组织章程，召开由比较开明的厂商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根据人民政府的政策，确定了同业公会的总任务[4]113-114：一是团结指导本业厂户为贯彻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而服务，改进生产技术，交换经验，扩大产量，提高质量；二是具体组织与解决本业原料采购分配与成品推销问题；三是进行有关本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与各业户的联系，逐步地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四是调解纠纷，贯彻政策；五是解决本业会员的困难问题。此外，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如下的问题：一是改变过去组织的不统一，为促使全市工商业组织间相互的密切配合，明确改组后的公会组织不得超出天津市的范围；二是为便于领导厂商，在自动的原则下，尽量动员工厂、作坊参加同业公会；三是改变过去的理监事制为委员会制，使组织更加民主化。同业公会基本上是资本家之间的联合组织，与群众组织不同，为了保证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公会的指导和监督权，树立人民政权的威信。根据上述这些原则，起草了新的同业公会组织章程草案，作为各同业公会活动的依据。 &#160; 　　为顺利地完成对旧公会的改组工作，本着慎重的精神，先确定问题较少而又重要的行业作为组建新公会组织的示范。采取的方法和步骤是深入启发教育，挑选出行业中的积极分子进行酝酿，揭发旧公会的本质和毛病，说明组织新公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指出新公会是要给各厂家解决原料采购、成品推销，帮助各厂家订立劳动合同、调节劳资纠纷、大力发展生产等。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动员之后，由开明而积极的工商业者，以发起人的名义召开大会，公开提出改造旧公会，建立新公会，然后按划分的小组进行选举，最后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备组织成立之后，马上登记会员，审查会员代表，分组讨论提出对旧公会的意见和对新公会的要求。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和政府提出的参考方案，拟定章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工商局审查之后即召开大会，通过章程进行选举。 &#160; 　　同业公会经改选之后，公会成员对工作积极负责，认真执行政府法令，且在救灾捐款、征集展品、收购原料、推销成品等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绝大部分行业公会改造之后，改变了面貌，焕发了新的生机，为政府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起到了行业管理和行业代表的作用，同时也加强了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行业组织的同业公会，如何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继续工作，是工商企业家所面临的新课题。同业公会自诞生之日起，作为行业的代表，在社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同时也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做了很多有益的事情。解放后如何进一步发挥这个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新中国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服务，也是政府所面临的新课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一、行业组织存在的客观条件</strong></p>
<p>　　解放前夕，民族工商业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困境之中，当时的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之后，必须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改造与改组，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为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条件。统一财经管理和调整工商业，是建国初期所进行的两项重要工作。在中央明确了工作重点之后，全国各地针对各自的情况，开展了这两项工作，使工商业很快地恢复和发展起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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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月15日，在天津解放的当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即发布布告，向全市人民公布约法八章，明确宣布保护城市全体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民族工商业。天津市人民政府正确贯彻“四面八方”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生产和营业。城市被接管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恢复原有工商业的问题。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民族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采取了允许存在，使其发展的政策。从17日起，就有一些商铺陆续开业，到24日，恢复营业的商户达16 800户，占解放前夕商业店铺总数的70％。其中有些是解放后新增加的。到3月份为止，复业户中以粮食、煤业、纱布、五金、百货等企业为最多，均在80～90％。如磨坊业复业171户，占该业236户的72％；百货业复业589户，占该业731户的80％；货栈业复业114户，占该业124户的92％；五金业复业194户，占该业200户的97％；煤业复业1 323户，占该业1 342户的98％强[1]。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进和引导下，民族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很快发展起来，其原有的行业组织也慢慢地得到恢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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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私营企业基本处于无政府的状态，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资金匮乏，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有很大一部分工商业户，当经济困难时依赖政府扶持，当生产和经营形势好转时，则千方百计地力图摆脱国家控制。如何管理也是政府很棘手的问题，在全市10 000多个工厂中，50人以上的工厂仅有100多家，200人以上的工厂为44家[2]，中央统一分配给天津加工几十部水车，而380多家工厂没有一家能承揽，由于分散的生产和落后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政府也不得不依赖同业组织进行管理，所以在同业公会的改组中，特别强调了全行业的加入，尽量把一些中小企业吸收进来，一方面遏制大户对公会组织的垄断和把持，另一方面把中小户联合起来，增进公会的广泛性、民主性，带动全行业协调的发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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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以前，国家采取加工订货等措施，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安排基本上是按行业进行，但是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一般只能照管主要的和重要的行业，难以照管全部行业，在一个行业中，也常常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照管；二是对于同一行业的安排和照管是分散进行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企业登记和处理非法案件；由商业部门管理加工订货；由工业部门管理技术；其他如国家银行、劳动、税务等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大都是临时性的。将同一行业中彼此有着内在联系的各个行业割裂开来，会造成统筹安排生产和进行生产改组方面的困难，后来不得不采取按行业召开专业会议的办法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以行业自治为主要特征的同业公会，有其发挥作用的地方，完全可以弥补政府无法顾及的不足。作为行业管理和代表的组织、作为工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同业公会，在客观上有其充分发挥作用之处，政府、企业都有让同业公会组织继续存在的要求。</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二、对同业公会的改组改造</strong></p>
<p>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在改组旧商会、旧工业会的同时，改组改造了旧同业公会。党中央、政务院对改组改造旧同业公会、建立新同业公会，做了政策规定。1952年6月，中共中央在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中说：“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史相沿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公私关系和在今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其重要作用。改组同业公会是要改变过去少数上层把持操纵，用来对抗国家，压迫中、小工商业者的状况，而不是废弃这一组织形式。”[3]这种改组，为进一步清除同业公会的封建行会性，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凡属于对国民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在195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中，明确地将同业公会变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规定：“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3]53 1952年以后，各地遵循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的精神，纷纷改组改造了同业公会。<br />
&nbsp;<br />
　　当时各大中城市都有同业公会组织。它对上受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贯彻各种政策法令；对下代表各企业，为各企业服务，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起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行业组织内部，协商协调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协商协调行业间、地区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减少在自由竞争中的盲目性。这些组织在工商局的指导下，与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商谈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具体办法，代表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既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的间接领导。各企业之间的纠纷，也由同业公会来协商处理。跨行业的纠纷，则由工商联召集有关同业公会协商处理。当时通过同业公会来管理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br />
&nbsp;<br />
　　天津市政府起初对同业公会组织采取的是“灰色态度”[4]，即暂时保留并让其办些必要的事情。1949年3月18日，天津市政府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工业会、同业公会进行登记，并要求原任各会的理事、监事仍继续工作，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旧的同业公会加以改组。同年8月，市工商局开始着手第一次调整工商行业组织，改造旧的同业公会，建立新的同业公会。政府在“灰色态度”下使用公会，如调查了解全市的工商业情况、协助进行营业登记和税收工作。但是市政府在工作中深深感到，没有一个得力、规范的行业组织，政策不易传达，工作不便执行，工商管理有诸多不便，因此，改造旧公会，建立新公会，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当时的情况看也具备了条件，所以从8月中旬，便开始了改旧建新工作。<br />
&nbsp;<br />
　　在开展这一工作之前，首先研究了旧公会的组织章程，召开由比较开明的厂商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根据人民政府的政策，确定了同业公会的总任务[4]113-114：一是团结指导本业厂户为贯彻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而服务，改进生产技术，交换经验，扩大产量，提高质量；二是具体组织与解决本业原料采购分配与成品推销问题；三是进行有关本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与各业户的联系，逐步地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四是调解纠纷，贯彻政策；五是解决本业会员的困难问题。此外，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如下的问题：一是改变过去组织的不统一，为促使全市工商业组织间相互的密切配合，明确改组后的公会组织不得超出天津市的范围；二是为便于领导厂商，在自动的原则下，尽量动员工厂、作坊参加同业公会；三是改变过去的理监事制为委员会制，使组织更加民主化。同业公会基本上是资本家之间的联合组织，与群众组织不同，为了保证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公会的指导和监督权，树立人民政权的威信。根据上述这些原则，起草了新的同业公会组织章程草案，作为各同业公会活动的依据。<br />
&nbsp;<br />
　　为顺利地完成对旧公会的改组工作，本着慎重的精神，先确定问题较少而又重要的行业作为组建新公会组织的示范。采取的方法和步骤是深入启发教育，挑选出行业中的积极分子进行酝酿，揭发旧公会的本质和毛病，说明组织新公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指出新公会是要给各厂家解决原料采购、成品推销，帮助各厂家订立劳动合同、调节劳资纠纷、大力发展生产等。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动员之后，由开明而积极的工商业者，以发起人的名义召开大会，公开提出改造旧公会，建立新公会，然后按划分的小组进行选举，最后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备组织成立之后，马上登记会员，审查会员代表，分组讨论提出对旧公会的意见和对新公会的要求。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和政府提出的参考方案，拟定章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工商局审查之后即召开大会，通过章程进行选举。<br />
&nbsp;<br />
　　同业公会经改选之后，公会成员对工作积极负责，认真执行政府法令，且在救灾捐款、征集展品、收购原料、推销成品等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绝大部分行业公会改造之后，改变了面貌，焕发了新的生机，为政府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起到了行业管理和行业代表的作用，同时也加强了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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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制度安排与地方应对：民国时期公有款产清理研究 ——以南康戴善堂案为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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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Dec 2015 01:31:4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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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民国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category>
		<category><![CDATA[戴善堂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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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从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起，国民党统治区存在一种叫作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的组织（本文简称为公产会）①。这种组织缘何设立？在其存续期间进行了哪些活动？有哪些力量被卷入这些活动中？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成效究竟如何？它对地方社会有何影响？而后者又是如何应对的？由于种种原因，学界对此关注不够。笔者在网上以“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为关键词百度搜索，所得相关网页146篇，除去些近似词语外，大多为浙江、广东等地县市档案馆对所藏档案进行整理而公布的卷宗目录，未见有相关研究成果。就管见所及，倒是在江西省内，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如肖如平在对民国时期江西保学的研究中，从经费筹措的角度论及了公有款产委员会[1]（P30-32）；谢宏维在对江西万载土客矛盾的研究中，也展现了民国时期公有款产委员会强行提拨民间私产的一些活动。[2]（P142-143）但是他们关注的焦点并非清理公有款产本身，这就为本文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试图以南康县档案馆所藏资料为文本，通过相关个案的分析，对其由来、活动及影响进行展示，并进而考察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一、公产会概况 　　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清除共产党的影响，发展乡村教育，巩固基层统治，重新整合地方社会，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保学。保学是采用政教合一的方式，运用保甲组织和力量所实施的一种教育。它按保设学，以全保民众为施教对象，以整个保的社会为施教范围，以本保的经费办本保的教育。而推行保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即为提拨本保公学款产，由此清查、管理公学款产的组织也应运而生。 　　公款公产是指寺、庙、观、祠、社、馆、公所、局帮绝产及其他团体的款产；学款学产是指文会、书院、采芹、膏伙、宾兴、伏马田、学田、学租、学产、书田以及其它与教育有关的款产。[3] 江西省各县都有不少的公学款产，这些财产的归属状况极为复杂，但大都用于公益、风俗事项及接济贫寒等公用。这种款产积聚既久，其经营流转也随之复杂：被操纵者有之，被侵吞者有之，被瓜分者有之。地方士绅对公学款产，恣意把持，任情侵蚀，名义上虽还是公有的款产，实际上却大多已成为了一部分私人的特种收入。如资料说： 　　……原有公款公产，历为少数人把持鲸蚕，或作不正当之消耗，似此有用之款产，供无益之中饱虚糜，以款产言，实为可惜；以事体言，更属法所不容。[4] 　　在当政者看来，既然经费必须向地方筹集，如果有公学款产而不能加以整理利用，反而另外向地方摊派以致增加百姓的负担，显然既不经济又不合理。因而在1936年，江西省颁发了《江西省各县清查地方公款公产暂行办法》，要求各保对公学款产进行清理，具体规定了如何清查和提拨： 　　一、重新丈量学田、学产，重订租金，对于被私人占有的，重新收回，用于办保学。二、各姓祠产、会馆款产和寺庙财产的60％为保学经费。[5]（P232） 　　同时要求各县遵照规定组织“地方清查公款公产委员会”，会同地方公正士绅商量清理手续，同时必须大力宣传清查公学款产的必要和用途，使地方上不致于发生误会、隐瞒不报等情形。假如有土劣把持，拒不接受清查，而农民又因畏惧不敢报告时，可采用告密办法，将公学款产的名称、数量及经管人，报告地方清查款产委员会查实，呈报县政府用强制力量依法提拨。 　　南康县于1939年9月开始成立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成员有委员七人。第一次委员会议确定了工作分配、委员选举并造具经费预算。次年6月，颁发了《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前者规定其任务为： 　　一、清理全县公款公产。二、绘具县有公产图形。三、调查承耕县有公产人姓名及住址。四、清理历年积欠并调查县有公学款产收入积弊。五、调查全县公有荒山荒地。[6] 而后者则筹划了如何具体操作： 　　清理公学款由县政府通令各区乡镇长及保甲长、各保学校长，协同本会调查组按乡清查；清查后如仍有佃人瞒报被人举发者，一经查实，除调耕外，并呈报县政府以侵占公学款产惩办；凡有瞒报者被举发人告发因而查出者，按其举发田地利息价值，以百分之三十为奖励金，但以一年为限；清理公学款产绘具图形后，由本会全体委员按乡复查，以资慎重；清理公学款产时如遇有历年积欠者，应限期收清。若再延欠，除调耕外，并呈报县政府押缴。[7] 有意思的是，上述规程和办法上报到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备案时，遭到上司训斥： 　　查该县原呈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及组织规程等件，内容殊嫌空泛……姑予备查，仍应再饬遵照本省各县清查地方公款公产暂行办法之规定切实办理，一俟清查完峻后，即将清查结果分别款产性质，详为列表具报以备查核。[8] 　　而后来的实践也证明上司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实际操作中由于规程和办法“内容空泛”，在遇到很多问题时应变不力，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二、清理公产——以戴善堂案为例 　　按照江西省统一部署，公产会既已成立，即着手开始工作。前述五项任务中，有两项在实际操作中招致纠纷不断：一是清查并提拨公学款产，一是清理积欠②，其中阻力最大者当属清查并提拨公学款产。清查之初即颇费周折，成效甚微。当时计划自1939年9月起，至1940年10月清查完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时间有所延长，历时年余，始告完竣，而要将其提拨归公，则迁延经年未决。各地民众对于公学款产或有所惧而不敢报，或有所虑而不欲报，或有所图而不愿报，遂使清理工作无从下手。嗣后经政府多次严令，公款学产的清理才有所进展。如1942年9月发布的《江西省南康县公有财产清理委员会布告》（清字34号）除了一再向公众解释公产会的合法性与宗旨外，严令各地公有款产经管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提拨归公。若有故意隐瞒，逾期不报而被查出，或据密报而查清属实者，则该项款产全数提拨归公，经管人应受隐匿鲸吞处分，而密报者则给予奖励。此外，同时发布的《南康县政府命令》要求各地清理公有财产时力求彻底。对于已查出的公有款产，县公有财产清理委员会立即分别派人前往征收，而各区区长、指导员则应协同办理。若遇有刁顽违延等情形，则授权准予将该经管人“拘案押缴”。至于各大姓族仍有公众款产而未据报核，应将经管人“传案办理”。若有蓄意隐匿抗不举报者，也一并准予“拘解讯办”。但公学款产归属及其经营流转状况既然复杂，清理过程中涉及到各方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纠纷，甚至于对簿公堂。而在告密这一环节，既有出于公心者，也有挟嫌诬报者。以戴善堂案为例： 　　“戴善堂盗买公产案”发生于南康县佑朝乡（现为镜坝乡）第一保桐木村。所涉田产面积仅十余石，数量并不多，但笔者在南康县档案馆所藏民国档案中却见其自成一卷宗，自告发至对簿南康县法院，前后历时七个多月，所涉人物众多，在当时影响很大。 　　涉案田产原主戴宗德本来是广东南雄人，后过继给在南雄经商的戴本莲并随之迁移至戴本莲老家南康县佑朝乡定居。但是由于并非同宗，在当地家族中并没有地位，备受排挤。民国11年8月，戴本莲去世，族人对戴宗德嗣子身份不予承认而不让其父在祠堂出丧。本莲妻陈氏想要确立戴宗德嗣子身份，被迫表示愿膳出田地十一石给祠堂，以备春秋祭祀及修整之用，作为族人同意出丧的交换条件。后来，祠堂年久倾倒，急需修整，戴宗德主张将其膳出之田估价变卖，以兑现当初承诺。经族人协商后，卖价定为法币一千四百五十元整，但因族中有钱者并不多，一时无人承买。此时族人想到了在大余游仙经商的戴善堂，遂派戴宗德等人赴大余召其返家承买。一众人等回家以后，合族商议决定由戴善堂购买，以免业权更改姓氏。双方于是缔结了买卖契约，戴宗德等其他族人均在上面署名捺印以示并无异议。只是这宗买卖事出无备，连族中公认富足的戴善堂也一时无法凑集足够的现金，仍欠田价八百元整。而后来或许是不愿，或许是不能，戴善堂到了该年底仍未全部缴清，族人渐渐由稍有不满至于议论纷纷，于是由戴宗德之子戴定忠代笔，就事件始末写下“言明字”一份交与族人收执，于是此事遂告一段落。 　　民国35年4月，正值全县各地清理公学款产紧锣密鼓进行之际，赖学忠、蔡明元、廖礼三人向南康政务督检团第一组具呈告发： 　　本保土豪戴善堂，其人狡猾，横行乡里，见利妄为……乘政府明令凡有寺产公产祠堂提归公有之际，该戴善堂籍此机会勾串盗买，据为私有。似此欺瞒政府，吞没公产，实为不法已极。查此项祠产应在提归公有之例，何得任其个人肥饱私囊，乘机化名盗买。 　　或许是由于以往素有嫌隙，具呈三人不仅对此事予以揭发，还极尽人身攻击之能事，但我们在呈中还是能看到些许真实的原因： 　　……政府现有明令，凡各保应筹备田产五十亩以作保学基金，巩固常年经费，俾兴学校培植人才之用，法良意美。该戴善堂盗买之祠产，当在得充保学之例毫无疑义。[9] 　　根据当时南康县政府训令的规定，教育经费的筹集，除了开展清理公款、公产，按成提拨充为教育基金，彻底整理原有学款、学产外，提拨公款、公产后教育经费仍然不足的乡镇，必须按照富力（田亩）分担办法摊派至各户，每保应筹集田产五十亩充作保学基金。为了减轻摊派到自己头上的富力分担，检举公产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于是一时举发者甚众，更何况还有为数不少的褒奖。 　　督检团第一组组长赵达三收到检举盗买公产案后，即将戴善堂、戴定忠，及该项田产以前的承耕人蔡美清、赖元顺等传集讯明，认为事实与所检举基本相符。但是对于该种情形能否构成公产，可否提充保学基金不敢擅自作主，遂将原呈及所录口供一并上报县长高清岳（时兼公产会主任委员）定夺。高于是令饬佑朝乡公所查明盗买人姓名及时间与买价上报。而就在同一天，赖学忠等三人再次分别向赵达三与高清岳具呈告发： 　　（戴善堂）正设法另造假契据，以图瞒骗，若不从严拘案惩办，将来效尤必众，兹为本保教育前途计，是以不揣冒昧，用敢直陈恳请钧长察核，准予迅拘戴善堂到案法办，勒令交出历年所存田利谷，将所立盗买公产契约批毁，另立提拨字据以充保学基金。[10] 　　接报后公产会决定并案办理，令饬佑朝乡公所通知戴善堂将所买田产契约缴交至县政府查验。 　　戴善堂此时也不再保持沉默，联合其家族中颇有势力的八人联名具呈，对事情前后经过详加解释。他首先陈述了承买该项田产的由来，接着说明了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田产于民国11年拨出以修整祠堂；民国30年2月缔结买卖契约；11月因未清缴田价而书立“言明字”并经赵达三组长查验属实。据此他认为该项田产不能认定为公产，提取公产公款政令从31年起实行，自然不能溯及于30年2月成交的买卖，继而要求维持买卖有效以维护业权。 　　但是佑朝乡公所遵令调查后上报的结果却与戴善堂的陈述有所不同：承买时间为33年2月。公产会认为实情究竟如何，难以臆断，决定派员前往，传集各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后再作定夺。而戴善堂在接到缴契核夺的命令后，并未上缴，而是具切结说契据在民国34年3月间日寇入侵时遗失，证明人有蔡赞江、戴本豪、黄观江。乡公所将情形及戴善堂切结书一同上报公产会，接报后的公产会副主任委员李赞瑚在呈文拟办栏批道： 　　查该戴善堂供词上并未声明契约遗失，自认五天内可以将契约交出，现又具结遗失。保甲长不予证明，乡公所亦无考语证明，恐系狡辨，具结书写卅年二月间承买而乡公所查明系卅三年二月间承买，似较确实。该戴善堂隐契不交，即然是故。由此可确定为众产无异，拟派员前往提拔具报。[11] 　　民国35年7月，公产会委员李伟柱奉令前往佑朝乡提拨该项公产，戴善堂强调承买发生于未清查公产以前，不能构成盗买，坚决拒不认拨。让其缴交契约核验，又声称契约遗失并从未曾公开声明。对此，当地保长、甲长未敢加以证明。李伟柱认为这是因为时间不合，所以隐而不呈，足见其刁滑狡骗。他将清查公产始于民国29年等情形一再解释，力劝戴善堂认拨，但都无济于事。李随即请乡公所将戴拘押送至县府办理，乡公所却敷衍了事，不予协助。李将经过上报后，县政府发出训令，要佑朝乡公所派警察将戴善堂传送至县政府讯办，切勿徇情延误，致干查究。严令之下，戴善堂前往县府接受讯问，虽经再三劝导慷慨认拨，但他始终辩称在清查公产以前购买及契据遗失，坚拒不拨，并称有戴本豪、蔡赞江、黄观江、戴宗兰等人可以证明契约遗失。于是公产会决定将戴善堂交由警察局看守，并令饬佑朝乡公所派警察将证明人戴本豪等传至县府，讯明核办。此后，戴善堂由南康县商号谢初发号具保结后开释。 　　戴善堂交保开释后不久，高清岳离任，继任县长李锡年。赖学忠等三人唯恐此案因人事变动而就此沉寂下去，遂于民国35年8月底再次具呈，说明该案： 　　详细情形，已在前任高县长任内有案可稽…本案业经赵组长讯明，确系公产，又经前任高县长派李管理员前往饬令交出，藉词延约，复经高县长传案交保在案…（戴善堂）乘高县卸篆之机会，拟假造伪约，欺骗政府…查公款公产提归公有，民国二十九年已有明令公布，该戴善堂乃于民国三十古历年底，竟敢吞没公产，即是明知故昧，欺骗政府，藐视法令，舍此不究，将来效尤者众。[12] 　　赖等人在呈文中除了陈述原来案情外，还查阅了公款公产提拨的相关文件，因而更加坚决地要求追查到底，将戴善堂传案勒令交出该项田产，提拨归公充作教育经费。接报后，公产会第三次将戴善堂传到县府讯问后，认定该项交易发生于民国30年2月间，而清理公产开始于29年间，并且公产会31年第六次委员会议决议第二条规定：各乡公产在29年清理以后，未经呈准私行买卖者，其买卖行为一律无效。据此认为确系公产，但承办此案者却又出人意料地建议：姑愿其卖出价款修整祖堂之用，可否准予格外乞示！ 　　县政府财政科作出了以下批示： 　　该戴善堂乘机在本县奉令清理公产期间，未经呈准，私行买卖，显有盗买嫌疑，除依法处理外，其原买此项田产自无拨还理由，如仍抗不认拨，则拘押其原盗买卖双方负责人。[13] 　　戴善堂却并不这样轻易屈服，他认为自己是合法置业，且已经交纳印花税，理应有“耕管买卖业权”，遂一纸诉状将公产会告上法庭：本县公产管理委员会仅仅依据一纸挟嫌诬告，就将民人拘押至县警察局，请求依法立案以维自由。南康县地方法院随即致函县公产会： 　　究竟该民为何拘押，本院无由悬揣，据状前情，相应函达贵会查照见复为荷。[14] 　　南康县公产会随后以县政府的名义函复：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从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起，国民党统治区存在一种叫作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的组织（本文简称为公产会）①。这种组织缘何设立？在其存续期间进行了哪些活动？有哪些力量被卷入这些活动中？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成效究竟如何？它对地方社会有何影响？而后者又是如何应对的？由于种种原因，学界对此关注不够。笔者在网上以“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为关键词百度搜索，所得相关网页146篇，除去些近似词语外，大多为浙江、广东等地县市档案馆对所藏档案进行整理而公布的卷宗目录，未见有相关研究成果。就管见所及，倒是在江西省内，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如肖如平在对民国时期江西保学的研究中，从经费筹措的角度论及了公有款产委员会[1]（P30-32）；谢宏维在对江西万载土客矛盾的研究中，也展现了民国时期公有款产委员会强行提拨民间私产的一些活动。[2]（P142-143）但是他们关注的焦点并非清理公有款产本身，这就为本文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试图以南康县档案馆所藏资料为文本，通过相关个案的分析，对其由来、活动及影响进行展示，并进而考察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公产会概况<strong></strong></p>
<p>　　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清除共产党的影响，发展乡村教育，巩固基层统治，重新整合地方社会，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保学。保学是采用政教合一的方式，运用保甲组织和力量所实施的一种教育。它按保设学，以全保民众为施教对象，以整个保的社会为施教范围，以本保的经费办本保的教育。而推行保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即为提拨本保公学款产，由此清查、管理公学款产的组织也应运而生。</p>
<p>　　公款公产是指寺、庙、观、祠、社、馆、公所、局帮绝产及其他团体的款产；学款学产是指文会、书院、采芹、膏伙、宾兴、伏马田、学田、学租、学产、书田以及其它与教育有关的款产。[3] 江西省各县都有不少的公学款产，这些财产的归属状况极为复杂，但大都用于公益、风俗事项及接济贫寒等公用。这种款产积聚既久，其经营流转也随之复杂：被操纵者有之，被侵吞者有之，被瓜分者有之。地方士绅对公学款产，恣意把持，任情侵蚀，名义上虽还是公有的款产，实际上却大多已成为了一部分私人的特种收入。如资料说：</p>
<p>　　……原有公款公产，历为少数人把持鲸蚕，或作不正当之消耗，似此有用之款产，供无益之中饱虚糜，以款产言，实为可惜；以事体言，更属法所不容。[4]</p>
<p>　　在当政者看来，既然经费必须向地方筹集，如果有公学款产而不能加以整理利用，反而另外向地方摊派以致增加百姓的负担，显然既不经济又不合理。因而在1936年，江西省颁发了《江西省各县清查地方公款公产暂行办法》，要求各保对公学款产进行清理，具体规定了如何清查和提拨：</p>
<p>　　一、重新丈量学田、学产，重订租金，对于被私人占有的，重新收回，用于办保学。二、各姓祠产、会馆款产和寺庙财产的60％为保学经费。[5]（P232）</p>
<p>　　同时要求各县遵照规定组织“地方清查公款公产委员会”，会同地方公正士绅商量清理手续，同时必须大力宣传清查公学款产的必要和用途，使地方上不致于发生误会、隐瞒不报等情形。假如有土劣把持，拒不接受清查，而农民又因畏惧不敢报告时，可采用告密办法，将公学款产的名称、数量及经管人，报告地方清查款产委员会查实，呈报县政府用强制力量依法提拨。</p>
<p>　　南康县于1939年9月开始成立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成员有委员七人。第一次委员会议确定了工作分配、委员选举并造具经费预算。次年6月，颁发了《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前者规定其任务为：</p>
<p>　　一、清理全县公款公产。二、绘具县有公产图形。三、调查承耕县有公产人姓名及住址。四、清理历年积欠并调查县有公学款产收入积弊。五、调查全县公有荒山荒地。[6] 而后者则筹划了如何具体操作：</p>
<p>　　清理公学款由县政府通令各区乡镇长及保甲长、各保学校长，协同本会调查组按乡清查；清查后如仍有佃人瞒报被人举发者，一经查实，除调耕外，并呈报县政府以侵占公学款产惩办；凡有瞒报者被举发人告发因而查出者，按其举发田地利息价值，以百分之三十为奖励金，但以一年为限；清理公学款产绘具图形后，由本会全体委员按乡复查，以资慎重；清理公学款产时如遇有历年积欠者，应限期收清。若再延欠，除调耕外，并呈报县政府押缴。[7] 有意思的是，上述规程和办法上报到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备案时，遭到上司训斥：</p>
<p>　　查该县原呈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及组织规程等件，内容殊嫌空泛……姑予备查，仍应再饬遵照本省各县清查地方公款公产暂行办法之规定切实办理，一俟清查完峻后，即将清查结果分别款产性质，详为列表具报以备查核。[8]</p>
<p>　　而后来的实践也证明上司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实际操作中由于规程和办法“内容空泛”，在遇到很多问题时应变不力，产生了大量的纠纷。</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清理公产——以戴善堂案为例<strong></strong></p>
<p>　　按照江西省统一部署，公产会既已成立，即着手开始工作。前述五项任务中，有两项在实际操作中招致纠纷不断：一是清查并提拨公学款产，一是清理积欠②，其中阻力最大者当属清查并提拨公学款产。清查之初即颇费周折，成效甚微。当时计划自1939年9月起，至1940年10月清查完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时间有所延长，历时年余，始告完竣，而要将其提拨归公，则迁延经年未决。各地民众对于公学款产或有所惧而不敢报，或有所虑而不欲报，或有所图而不愿报，遂使清理工作无从下手。嗣后经政府多次严令，公款学产的清理才有所进展。如1942年9月发布的《江西省南康县公有财产清理委员会布告》（清字34号）除了一再向公众解释公产会的合法性与宗旨外，严令各地公有款产经管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提拨归公。若有故意隐瞒，逾期不报而被查出，或据密报而查清属实者，则该项款产全数提拨归公，经管人应受隐匿鲸吞处分，而密报者则给予奖励。此外，同时发布的《南康县政府命令》要求各地清理公有财产时力求彻底。对于已查出的公有款产，县公有财产清理委员会立即分别派人前往征收，而各区区长、指导员则应协同办理。若遇有刁顽违延等情形，则授权准予将该经管人“拘案押缴”。至于各大姓族仍有公众款产而未据报核，应将经管人“传案办理”。若有蓄意隐匿抗不举报者，也一并准予“拘解讯办”。但公学款产归属及其经营流转状况既然复杂，清理过程中涉及到各方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纠纷，甚至于对簿公堂。而在告密这一环节，既有出于公心者，也有挟嫌诬报者。以戴善堂案为例：</p>
<p>　　“戴善堂盗买公产案”发生于南康县佑朝乡（现为镜坝乡）第一保桐木村。所涉田产面积仅十余石，数量并不多，但笔者在南康县档案馆所藏民国档案中却见其自成一卷宗，自告发至对簿南康县法院，前后历时七个多月，所涉人物众多，在当时影响很大。</p>
<p>　　涉案田产原主戴宗德本来是广东南雄人，后过继给在南雄经商的戴本莲并随之迁移至戴本莲老家南康县佑朝乡定居。但是由于并非同宗，在当地家族中并没有地位，备受排挤。民国11年8月，戴本莲去世，族人对戴宗德嗣子身份不予承认而不让其父在祠堂出丧。本莲妻陈氏想要确立戴宗德嗣子身份，被迫表示愿膳出田地十一石给祠堂，以备春秋祭祀及修整之用，作为族人同意出丧的交换条件。后来，祠堂年久倾倒，急需修整，戴宗德主张将其膳出之田估价变卖，以兑现当初承诺。经族人协商后，卖价定为法币一千四百五十元整，但因族中有钱者并不多，一时无人承买。此时族人想到了在大余游仙经商的戴善堂，遂派戴宗德等人赴大余召其返家承买。一众人等回家以后，合族商议决定由戴善堂购买，以免业权更改姓氏。双方于是缔结了买卖契约，戴宗德等其他族人均在上面署名捺印以示并无异议。只是这宗买卖事出无备，连族中公认富足的戴善堂也一时无法凑集足够的现金，仍欠田价八百元整。而后来或许是不愿，或许是不能，戴善堂到了该年底仍未全部缴清，族人渐渐由稍有不满至于议论纷纷，于是由戴宗德之子戴定忠代笔，就事件始末写下“言明字”一份交与族人收执，于是此事遂告一段落。</p>
<p>　　民国35年4月，正值全县各地清理公学款产紧锣密鼓进行之际，赖学忠、蔡明元、廖礼三人向南康政务督检团第一组具呈告发：</p>
<p>　　本保土豪戴善堂，其人狡猾，横行乡里，见利妄为……乘政府明令凡有寺产公产祠堂提归公有之际，该戴善堂籍此机会勾串盗买，据为私有。似此欺瞒政府，吞没公产，实为不法已极。查此项祠产应在提归公有之例，何得任其个人肥饱私囊，乘机化名盗买。</p>
<p>　　或许是由于以往素有嫌隙，具呈三人不仅对此事予以揭发，还极尽人身攻击之能事，但我们在呈中还是能看到些许真实的原因：</p>
<p>　　……政府现有明令，凡各保应筹备田产五十亩以作保学基金，巩固常年经费，俾兴学校培植人才之用，法良意美。该戴善堂盗买之祠产，当在得充保学之例毫无疑义。[9]</p>
<p>　　根据当时南康县政府训令的规定，教育经费的筹集，除了开展清理公款、公产，按成提拨充为教育基金，彻底整理原有学款、学产外，提拨公款、公产后教育经费仍然不足的乡镇，必须按照富力（田亩）分担办法摊派至各户，每保应筹集田产五十亩充作保学基金。为了减轻摊派到自己头上的富力分担，检举公产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于是一时举发者甚众，更何况还有为数不少的褒奖。</p>
<p>　　督检团第一组组长赵达三收到检举盗买公产案后，即将戴善堂、戴定忠，及该项田产以前的承耕人蔡美清、赖元顺等传集讯明，认为事实与所检举基本相符。但是对于该种情形能否构成公产，可否提充保学基金不敢擅自作主，遂将原呈及所录口供一并上报县长高清岳（时兼公产会主任委员）定夺。高于是令饬佑朝乡公所查明盗买人姓名及时间与买价上报。而就在同一天，赖学忠等三人再次分别向赵达三与高清岳具呈告发：</p>
<p>　　（戴善堂）正设法另造假契据，以图瞒骗，若不从严拘案惩办，将来效尤必众，兹为本保教育前途计，是以不揣冒昧，用敢直陈恳请钧长察核，准予迅拘戴善堂到案法办，勒令交出历年所存田利谷，将所立盗买公产契约批毁，另立提拨字据以充保学基金。[10]</p>
<p>　　接报后公产会决定并案办理，令饬佑朝乡公所通知戴善堂将所买田产契约缴交至县政府查验。</p>
<p>　　戴善堂此时也不再保持沉默，联合其家族中颇有势力的八人联名具呈，对事情前后经过详加解释。他首先陈述了承买该项田产的由来，接着说明了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田产于民国11年拨出以修整祠堂；民国30年2月缔结买卖契约；11月因未清缴田价而书立“言明字”并经赵达三组长查验属实。据此他认为该项田产不能认定为公产，提取公产公款政令从31年起实行，自然不能溯及于30年2月成交的买卖，继而要求维持买卖有效以维护业权。</p>
<p>　　但是佑朝乡公所遵令调查后上报的结果却与戴善堂的陈述有所不同：承买时间为33年2月。公产会认为实情究竟如何，难以臆断，决定派员前往，传集各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后再作定夺。而戴善堂在接到缴契核夺的命令后，并未上缴，而是具切结说契据在民国34年3月间日寇入侵时遗失，证明人有蔡赞江、戴本豪、黄观江。乡公所将情形及戴善堂切结书一同上报公产会，接报后的公产会副主任委员李赞瑚在呈文拟办栏批道：</p>
<p>　　查该戴善堂供词上并未声明契约遗失，自认五天内可以将契约交出，现又具结遗失。保甲长不予证明，乡公所亦无考语证明，恐系狡辨，具结书写卅年二月间承买而乡公所查明系卅三年二月间承买，似较确实。该戴善堂隐契不交，即然是故。由此可确定为众产无异，拟派员前往提拔具报。[11]</p>
<p>　　民国35年7月，公产会委员李伟柱奉令前往佑朝乡提拨该项公产，戴善堂强调承买发生于未清查公产以前，不能构成盗买，坚决拒不认拨。让其缴交契约核验，又声称契约遗失并从未曾公开声明。对此，当地保长、甲长未敢加以证明。李伟柱认为这是因为时间不合，所以隐而不呈，足见其刁滑狡骗。他将清查公产始于民国29年等情形一再解释，力劝戴善堂认拨，但都无济于事。李随即请乡公所将戴拘押送至县府办理，乡公所却敷衍了事，不予协助。李将经过上报后，县政府发出训令，要佑朝乡公所派警察将戴善堂传送至县政府讯办，切勿徇情延误，致干查究。严令之下，戴善堂前往县府接受讯问，虽经再三劝导慷慨认拨，但他始终辩称在清查公产以前购买及契据遗失，坚拒不拨，并称有戴本豪、蔡赞江、黄观江、戴宗兰等人可以证明契约遗失。于是公产会决定将戴善堂交由警察局看守，并令饬佑朝乡公所派警察将证明人戴本豪等传至县府，讯明核办。此后，戴善堂由南康县商号谢初发号具保结后开释。</p>
<p>　　戴善堂交保开释后不久，高清岳离任，继任县长李锡年。赖学忠等三人唯恐此案因人事变动而就此沉寂下去，遂于民国35年8月底再次具呈，说明该案：</p>
<p>　　详细情形，已在前任高县长任内有案可稽…本案业经赵组长讯明，确系公产，又经前任高县长派李管理员前往饬令交出，藉词延约，复经高县长传案交保在案…（戴善堂）乘高县卸篆之机会，拟假造伪约，欺骗政府…查公款公产提归公有，民国二十九年已有明令公布，该戴善堂乃于民国三十古历年底，竟敢吞没公产，即是明知故昧，欺骗政府，藐视法令，舍此不究，将来效尤者众。[12]</p>
<p>　　赖等人在呈文中除了陈述原来案情外，还查阅了公款公产提拨的相关文件，因而更加坚决地要求追查到底，将戴善堂传案勒令交出该项田产，提拨归公充作教育经费。接报后，公产会第三次将戴善堂传到县府讯问后，认定该项交易发生于民国30年2月间，而清理公产开始于29年间，并且公产会31年第六次委员会议决议第二条规定：各乡公产在29年清理以后，未经呈准私行买卖者，其买卖行为一律无效。据此认为确系公产，但承办此案者却又出人意料地建议：姑愿其卖出价款修整祖堂之用，可否准予格外乞示！</p>
<p>　　县政府财政科作出了以下批示：</p>
<p>　　该戴善堂乘机在本县奉令清理公产期间，未经呈准，私行买卖，显有盗买嫌疑，除依法处理外，其原买此项田产自无拨还理由，如仍抗不认拨，则拘押其原盗买卖双方负责人。[13]</p>
<p>　　戴善堂却并不这样轻易屈服，他认为自己是合法置业，且已经交纳印花税，理应有“耕管买卖业权”，遂一纸诉状将公产会告上法庭：本县公产管理委员会仅仅依据一纸挟嫌诬告，就将民人拘押至县警察局，请求依法立案以维自由。南康县地方法院随即致函县公产会：</p>
<p>　　究竟该民为何拘押，本院无由悬揣，据状前情，相应函达贵会查照见复为荷。[14]</p>
<p>　　南康县公产会随后以县政府的名义函复：</p>
<p>　　查清理公产迭经奉令催办，本县遵于民国29年间实行举办，即经通令各乡镇保甲，如系公产，非经呈准，不得私行买卖，否则买卖无效，业已提交委员会议通过，令饬遵照并布告周知各在案。旋经派员赴乡清查，有佑朝乡第三保民人戴善堂，于30年间乘机私行盗买该戴姓祠产被人举发，经由本县政务督检团讯查确实，依照本县清理公有款产办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八项：公共祠会、庙宇财产应属公产，最低得提拔百分之六十归公。即经公产会再三开导，嘱遵照规定慷慨认拨，该戴善堂竟昧于大义，一味抗拒，为执行政令，以惩效尤起见，曾予强制责令认拨以符政令。该民声称合法置业毫无确据似难凭信。[15]</p>
<p>　　由于未见南康县法院的相关判决，结果究竟是戴善堂忍痛“慷慨认拨”，抑或“准予格外”，维持交易有效，单凭档案资料我们无从判断。为了弄清当时结果究竟如何，笔者走访了南康县佑朝乡桐木村（现南康市镜坝乡桐木村）几位老者，据他们回忆，最终该项田产还是被“划拨给公家，用于教育”。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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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贫民救助与政府责任 ——以1949年～1952年北京（平）市的贫民救济为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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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2 Dec 2015 08:58: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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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近代贫民救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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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1949年——1952年，北京市委、市政府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需要出发，对包括城市贫民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实行了必要的社会救助：解放和接管期间开展的紧急救济；定都之后，围绕首都的稳定而开展的贫民救济；以及面对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任务而开展的失业救济。本文以历史文献为依据，分析解放初期党对北京贫民问题的认识和应对，各种贫民救助措施的实施及效果，以期为今天建设和谐的首善之区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一、贫民问题“是北平最大的问题” 　　所谓城市贫民，指生活在城市里，既没有固定职业，又没有谋生能力，完全依靠他人救助为生；或者有谋生能力而没有从业机会，靠从事季节性行业的零散工来勉强维持生活，部分需要他人救助；或者既有谋生能力，所谋职业不足以养活自身或家属，生活水平低于城市贫困线的群体。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社会救济是指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要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分为自然灾害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贫困户救济①。本文主要关注对城市贫民的救济。 　　北平解放之后，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公安局对全市人口进行了户口查对，得出全市共有2004807人的统计数字②（P135）。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在当时的200万人口中，无业人口就有40万——50万，占到1/5以上。而这部分人成分复杂，既有城市贫民、乞丐、小偷、下层妓女，也有逃亡地主、国民党的散兵游勇②（P131）。当时全市中共党员只有5000人，要把200万人组织起来，实在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单就大量城市贫民来说，情况就不容乐观。贫民中不少人家中没有一人就业，生活状况极为凄惨，有的城市贫民和失业工人甚至居无定所，沦为乞丐，进入收容所。贫民因为贫困而自杀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据统计，1950年4月以后，自杀的人有逐渐增多的趋势：4月份45件、5月份45件、6月份56件，7月份最多68件。其中确定直接为生活困难或失业而自杀的人数也呈增加的趋势③（P859）。 　　大量贫民存在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与党在城市的宣传政策明显相背离，影响到解放初期北京的社会稳定，也使恢复和发展生产存在一定的障碍。加上许多人对执政之初的中国共产党充满着怀疑和期待的复杂心理，如何解决贫民问题和失业问题成为中共北京党组织能否执政好的最大考验。 　　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对贫民进行阶级定性。贫民的生存状况决定了其思想素质和对物质的追求。在进城初期，由于军队的纪律好，工作人员态度和气，作风朴素，不少群众凭直观印象感到共产党是为群众办事的，和国民党根本不同。但这仅仅是感性认识。随着实际问题的出现，不少贫民开始考虑自身的生活需求，如有的贫民因以前听说解放后全能过中农生活，对共产党充满了不切实际的期待。当时，居住在北平城内数十万贫民，大多既无财产又无正当职业，靠卖破烂、跑小市、贩白洋、捡煤核、做佣人为生；而且，随着新政府的成功接管，不少专供奢华享乐的职业，也会完全失业④（P160）。这对战争尚未结束，财政经济还十分困难的党和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负担。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和人民对新社会的认同感。 　　彭真首先肯定了贫民的革命性。他说：“对贫民问题我们应如何看呢？城市贫民是革命集团还是反革命集团呢？原则上他们是革命的。究竟他们是我们的群众？还是国民党的群众呢？他们是我们的群众。”同时，彭真也承认这个群体的复杂性：“这一集团内部极其复杂，所以不能笼统对待。这一集团包括有各种不同职业、不同成分的人，有的是流氓，有的是小偷，有的是侦探，有的是反动派的狗腿子，也有流亡地主、没落贵族，也有真正劳动而不得一饱的。在这些人当中，劳动者是我们的朋友。这些人共同之点是穷，但气味又各不相同，有的接近无产阶级，有的接近剥削阶级，情况比较复杂。”④（P74） 　　基于上述贫民阶层的两重性，市委确定了解放初期在北京城内做群众工作的范围和顺序。“第一是工人，其次是学生，再下去是各种手工业工人，再次是贫民。”④（P72）这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贫民这个阶层的特点。 　　其次，通过反复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由于解放前的北京历来是一个贫民人口众多的城市。对于历史形成的问题，采取何种政策和措施更加得体，必须从长计议，不可贸然行事。为此，1950年，市政府再次责成公安局会同民政局对全市贫民进行了一次普查。8月公布的调查表明，全市无业或赤贫的城市贫民共6802户、18975人，其中城区4259户、12733人，郊区2543户、6242人。其中全无来源者4806人，需暂时补助者14169人③（P676）。由于解放之初北京市民对新政权和共产党的政策尚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调查中的这个数字显然是保守数字。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开展贫民救助的思路。由于贫民问题的复杂性，北京市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生产和救济相结合的贫民救助思路。彭真明确指出“北平还有贫民，这是北平最大的问题。对贫民中少数急需的人，救济是必要的，但这不是长久之计。只有组织贫民生产，生产必需品。组织贫民生产是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要有资本、工具、销路，更要紧的是，要打通贫民的思想。”④（P452） 　　基于以上认识，市委经过分析，决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通过排查，对于贫民中一部分原是工人和知识分子，不应属于贫民范畴的，从就业的角度加以考虑；对于贫苦烈军干属，颁布专门的救济办法；对于贫民中的“赤贫”和“半贫”户，政府考虑进行救济。至于救济方法也有积极和消极两种：首先是实行以工代赈、还乡生产、组织生产自救、移民、转业训练等方式；其次才是发放救济金。所有这些办法在当时都贯彻了自愿的原则，政府没有强迫⑤（P46）。 二、多管齐下的贫民救济措施” 　　（一）以一定的优待政策，帮助城市贫民解决生活问题 　　在兑换金圆券上给以优待。北平解放后，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金圆券的兑换。为了照顾城市基本群众，市军管会明确规定：工人、学生、独立劳动者、学校教职员工、城市贫民，可按规定之办法与优待比价，每人各兑换伪金圆券500元，其限额以外及其他市民所持伪金钞一律按银行挂牌之比价进行兑换，或自行封包出境④（P133）。并规定，对于工人、洋车夫、苦力、贫民与学生及兑换少额金圆券者，按规定“应予优待，应规定在一定数量内，平价兑换”④（P17）。 　　由于一般贫民属于独立劳动者，他们分散在各处，兑换不太方便。军管会立即组织工作队分区、分县去兑换④（P452）。独立劳动者及城市贫民可持旧有之户口单与“国民身份证”，向区政府工作组审查登记领取兑换证后，依上述办法按优待比价进行兑换④（P134）。在兑换金圆券上实行优待体现了党的群众政策，受到广大贫民的拥护。 　　给予粮食配给上的优先权。解放以来，北平的粮食问题颇为紧张，贫民的生活愈加困难。为此，党和政府积极调剂，从解放区调来大量的粮食，解决燃眉之急。1950年9月，市委在向中央的请示中明确表达了贫民对粮食的需求：“北京有赤贫户6802户，18975人，亦须给予必要的、可能的救济，这样对于安定首都的社会秩序，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有益的。估计需要救济米160万——200万斤。这样所费有限，获益很大。”③（P678） 　　为了摸清需要救济的贫苦户，7月份开始进行调查，11月13日由各区发给救济粮，共发了21万余斤，救济了10万多人。发放的一般标准是：对有劳动力而不能维持全家生活的劳苦市民、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予以一次性救济，每户一人发25斤，二人发50斤，最多不超过100斤。对于老的无劳动力的按月救济，每月每户一人发30斤，二人发60斤，最多不超过80斤，对于有意外伤害的也做了临时救济③（P859）。 　　对城市贫民进行医疗救助。解放初期，北京市在对贫民的医疗救助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如确立了免费医疗的名额，1949年全年共计免费门诊17万人次，免费住院2335人。另外，还有难产免费住院293人，免费接生2271人。经过学习，全市共有335个中西医自动为贫苦人民免费门诊和接生，还有的自动设立了免费病床⑥（P157）。 　　三年里，免费医疗的名额根据需要逐年增加。1950年实行免费医疗的人数每日976人，1951年免费门诊名额计划增为1200人；免费住院的病床也由1950年的每月174张增为270张；并增强巡回医疗队的人员和设备，发挥更大的机动治疗力量⑥（P378）。 　　（二）对由于社会动荡和转型造成的难民及城市贫民进行紧急赈济 　　接管期间按区发放急赈粮。北平是华北地区最后解放的大城市，解放军围城期间各地难民集中现象颇为严重。入城后，面对大量难民需要赈济的现实，首先确定急赈对象为：贫苦之军烈属；没有生产能力、借贷无门的贫苦孤寡；一般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战争期间遭受到严重灾害而无法生活者。采用的急赈方法是：将急赈粮发给各区，由区具体掌握，有的区通过保甲人员呈报名单，调查审核属实后，统一发给粮食；有的区由工作组对申请者随时了解，由区审核，随时发放；有的区由贫苦群众自报公议，再经区审核后发放。 　　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进行人口疏散。北平解放后，面对生产凋敝、失业人员众多的情况，市委在努力恢复与发展生产之外，要求各机关、各部门应规定切实的精简节约办法，动员城市过剩的劳动力和知识分子到乡村去，减少城市失业人口，并协助发展乡村的生产和文化建设④（P670）。市委着手有计划地疏散下乡。首先动员地主还乡，规定地主还乡后只要不再捣乱，应不咎既往。其他无业人员亦应下乡参加生产，此外动员失业知识分子下乡服务，发展乡村的人民文化教育事业，认为“这是北平这个文化都市应该给予乡村的帮助”④（P666）。 　　在需要疏散的人口中，不少是因战争或灾荒从外地来的难民。为了保证人口疏散的顺利进行，政府采取发给难民一定物资，解决其回家困难的办法。对于贫苦无力回家的难民，视其路途远近发给路费。为了更多更好地疏散回籍，又办理“难民记帐后乘车”，使难民可免费乘车回家。 　　另外，市政府还从人口调剂的角度进行移民生产。市民政局有计划地号召与介绍失业的工人和一般市民分赴察北、内蒙、抚顺或回原籍参加生产，并酌予补助路费和棉衣棉被，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到1949年10月底止，离京的已共计1787人，另有到绥远就业的250人④（P788）。 　　对因政策变化而失业的贫民进行了紧急救济。1951年底1952年初，北京市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期间，由于建筑工程没有如期开工，部分加工生产暂时停顿以及商业交易减少，致使一般零散工人和贫苦市民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针对这一情况，1952年3月10日成立了市临时救济办公室，各区也先后成立了区临时救济办公室，集中解决运动中受影响群众的生活问题，共救济327410户，计956530人，其中，城市贫民占25.4％。救济金发放标准，是全失业者每月本人4.5万元（此时仍为旧币，新旧币的比值为1∶10000），家属每人1.5万元，总数不超过9万元；半失业者本人和家属都是每人每月1.5万元，总数也不超过9万元。遣送回原籍的发给贫民乘车介绍信，换取车票，并发给每天3000元饭费。救济结束后逐渐把工作重心转到“五反”运动后失业店员、工人的救济转业训练方面去；一般贫民则交民政局根据贫民救济办法处理”③（P238）。这次紧急救济共发放救济金旧币17亿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1949年——1952年，北京市委、市政府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需要出发，对包括城市贫民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实行了必要的社会救助：解放和接管期间开展的紧急救济；定都之后，围绕首都的稳定而开展的贫民救济；以及面对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任务而开展的失业救济。本文以历史文献为依据，分析解放初期党对北京贫民问题的认识和应对，各种贫民救助措施的实施及效果，以期为今天建设和谐的首善之区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贫民问题“是北平最大的问题”</strong></p>
<p>　　所谓城市贫民，指生活在城市里，既没有固定职业，又没有谋生能力，完全依靠他人救助为生；或者有谋生能力而没有从业机会，靠从事季节性行业的零散工来勉强维持生活，部分需要他人救助；或者既有谋生能力，所谋职业不足以养活自身或家属，生活水平低于城市贫困线的群体。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社会救济是指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要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分为自然灾害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贫困户救济①。本文主要关注对城市贫民的救济。</p>
<p>　　北平解放之后，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公安局对全市人口进行了户口查对，得出全市共有2004807人的统计数字②（P135）。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在当时的200万人口中，无业人口就有40万——50万，占到1/5以上。而这部分人成分复杂，既有城市贫民、乞丐、小偷、下层妓女，也有逃亡地主、国民党的散兵游勇②（P131）。当时全市中共党员只有5000人，要把200万人组织起来，实在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单就大量城市贫民来说，情况就不容乐观。贫民中不少人家中没有一人就业，生活状况极为凄惨，有的城市贫民和失业工人甚至居无定所，沦为乞丐，进入收容所。贫民因为贫困而自杀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据统计，1950年4月以后，自杀的人有逐渐增多的趋势：4月份45件、5月份45件、6月份56件，7月份最多68件。其中确定直接为生活困难或失业而自杀的人数也呈增加的趋势③（P859）。</p>
<p>　　大量贫民存在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与党在城市的宣传政策明显相背离，影响到解放初期北京的社会稳定，也使恢复和发展生产存在一定的障碍。加上许多人对执政之初的中国共产党充满着怀疑和期待的复杂心理，如何解决贫民问题和失业问题成为中共北京党组织能否执政好的最大考验。</p>
<p>　　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对贫民进行阶级定性。贫民的生存状况决定了其思想素质和对物质的追求。在进城初期，由于军队的纪律好，工作人员态度和气，作风朴素，不少群众凭直观印象感到共产党是为群众办事的，和国民党根本不同。但这仅仅是感性认识。随着实际问题的出现，不少贫民开始考虑自身的生活需求，如有的贫民因以前听说解放后全能过中农生活，对共产党充满了不切实际的期待。当时，居住在北平城内数十万贫民，大多既无财产又无正当职业，靠卖破烂、跑小市、贩白洋、捡煤核、做佣人为生；而且，随着新政府的成功接管，不少专供奢华享乐的职业，也会完全失业④（P160）。这对战争尚未结束，财政经济还十分困难的党和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负担。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和人民对新社会的认同感。</p>
<p>　　彭真首先肯定了贫民的革命性。他说：“对贫民问题我们应如何看呢？城市贫民是革命集团还是反革命集团呢？原则上他们是革命的。究竟他们是我们的群众？还是国民党的群众呢？他们是我们的群众。”同时，彭真也承认这个群体的复杂性：“这一集团内部极其复杂，所以不能笼统对待。这一集团包括有各种不同职业、不同成分的人，有的是流氓，有的是小偷，有的是侦探，有的是反动派的狗腿子，也有流亡地主、没落贵族，也有真正劳动而不得一饱的。在这些人当中，劳动者是我们的朋友。这些人共同之点是穷，但气味又各不相同，有的接近无产阶级，有的接近剥削阶级，情况比较复杂。”④（P74）</p>
<p>　　基于上述贫民阶层的两重性，市委确定了解放初期在北京城内做群众工作的范围和顺序。“第一是工人，其次是学生，再下去是各种手工业工人，再次是贫民。”④（P72）这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贫民这个阶层的特点。</p>
<p>　　其次，通过反复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由于解放前的北京历来是一个贫民人口众多的城市。对于历史形成的问题，采取何种政策和措施更加得体，必须从长计议，不可贸然行事。为此，1950年，市政府再次责成公安局会同民政局对全市贫民进行了一次普查。8月公布的调查表明，全市无业或赤贫的城市贫民共6802户、18975人，其中城区4259户、12733人，郊区2543户、6242人。其中全无来源者4806人，需暂时补助者14169人③（P676）。由于解放之初北京市民对新政权和共产党的政策尚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调查中的这个数字显然是保守数字。</p>
<p>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开展贫民救助的思路。由于贫民问题的复杂性，北京市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生产和救济相结合的贫民救助思路。彭真明确指出“北平还有贫民，这是北平最大的问题。对贫民中少数急需的人，救济是必要的，但这不是长久之计。只有组织贫民生产，生产必需品。组织贫民生产是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要有资本、工具、销路，更要紧的是，要打通贫民的思想。”④（P452）</p>
<p>　　基于以上认识，市委经过分析，决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通过排查，对于贫民中一部分原是工人和知识分子，不应属于贫民范畴的，从就业的角度加以考虑；对于贫苦烈军干属，颁布专门的救济办法；对于贫民中的“赤贫”和“半贫”户，政府考虑进行救济。至于救济方法也有积极和消极两种：首先是实行以工代赈、还乡生产、组织生产自救、移民、转业训练等方式；其次才是发放救济金。所有这些办法在当时都贯彻了自愿的原则，政府没有强迫⑤（P4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多管齐下的贫民救济措施”</strong></p>
<p>　　（一）以一定的优待政策，帮助城市贫民解决生活问题</p>
<p>　　在兑换金圆券上给以优待。北平解放后，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金圆券的兑换。为了照顾城市基本群众，市军管会明确规定：工人、学生、独立劳动者、学校教职员工、城市贫民，可按规定之办法与优待比价，每人各兑换伪金圆券500元，其限额以外及其他市民所持伪金钞一律按银行挂牌之比价进行兑换，或自行封包出境④（P133）。并规定，对于工人、洋车夫、苦力、贫民与学生及兑换少额金圆券者，按规定“应予优待，应规定在一定数量内，平价兑换”④（P17）。</p>
<p>　　由于一般贫民属于独立劳动者，他们分散在各处，兑换不太方便。军管会立即组织工作队分区、分县去兑换④（P452）。独立劳动者及城市贫民可持旧有之户口单与“国民身份证”，向区政府工作组审查登记领取兑换证后，依上述办法按优待比价进行兑换④（P134）。在兑换金圆券上实行优待体现了党的群众政策，受到广大贫民的拥护。</p>
<p>　　给予粮食配给上的优先权。解放以来，北平的粮食问题颇为紧张，贫民的生活愈加困难。为此，党和政府积极调剂，从解放区调来大量的粮食，解决燃眉之急。1950年9月，市委在向中央的请示中明确表达了贫民对粮食的需求：“北京有赤贫户6802户，18975人，亦须给予必要的、可能的救济，这样对于安定首都的社会秩序，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有益的。估计需要救济米160万——200万斤。这样所费有限，获益很大。”③（P678）</p>
<p>　　为了摸清需要救济的贫苦户，7月份开始进行调查，11月13日由各区发给救济粮，共发了21万余斤，救济了10万多人。发放的一般标准是：对有劳动力而不能维持全家生活的劳苦市民、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予以一次性救济，每户一人发25斤，二人发50斤，最多不超过100斤。对于老的无劳动力的按月救济，每月每户一人发30斤，二人发60斤，最多不超过80斤，对于有意外伤害的也做了临时救济③（P859）。</p>
<p>　　对城市贫民进行医疗救助。解放初期，北京市在对贫民的医疗救助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如确立了免费医疗的名额，1949年全年共计免费门诊17万人次，免费住院2335人。另外，还有难产免费住院293人，免费接生2271人。经过学习，全市共有335个中西医自动为贫苦人民免费门诊和接生，还有的自动设立了免费病床⑥（P157）。</p>
<p>　　三年里，免费医疗的名额根据需要逐年增加。1950年实行免费医疗的人数每日976人，1951年免费门诊名额计划增为1200人；免费住院的病床也由1950年的每月174张增为270张；并增强巡回医疗队的人员和设备，发挥更大的机动治疗力量⑥（P378）。</p>
<p>　　（二）对由于社会动荡和转型造成的难民及城市贫民进行紧急赈济</p>
<p>　　接管期间按区发放急赈粮。北平是华北地区最后解放的大城市，解放军围城期间各地难民集中现象颇为严重。入城后，面对大量难民需要赈济的现实，首先确定急赈对象为：贫苦之军烈属；没有生产能力、借贷无门的贫苦孤寡；一般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战争期间遭受到严重灾害而无法生活者。采用的急赈方法是：将急赈粮发给各区，由区具体掌握，有的区通过保甲人员呈报名单，调查审核属实后，统一发给粮食；有的区由工作组对申请者随时了解，由区审核，随时发放；有的区由贫苦群众自报公议，再经区审核后发放。</p>
<p>　　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进行人口疏散。北平解放后，面对生产凋敝、失业人员众多的情况，市委在努力恢复与发展生产之外，要求各机关、各部门应规定切实的精简节约办法，动员城市过剩的劳动力和知识分子到乡村去，减少城市失业人口，并协助发展乡村的生产和文化建设④（P670）。市委着手有计划地疏散下乡。首先动员地主还乡，规定地主还乡后只要不再捣乱，应不咎既往。其他无业人员亦应下乡参加生产，此外动员失业知识分子下乡服务，发展乡村的人民文化教育事业，认为“这是北平这个文化都市应该给予乡村的帮助”④（P666）。</p>
<p>　　在需要疏散的人口中，不少是因战争或灾荒从外地来的难民。为了保证人口疏散的顺利进行，政府采取发给难民一定物资，解决其回家困难的办法。对于贫苦无力回家的难民，视其路途远近发给路费。为了更多更好地疏散回籍，又办理“难民记帐后乘车”，使难民可免费乘车回家。</p>
<p>　　另外，市政府还从人口调剂的角度进行移民生产。市民政局有计划地号召与介绍失业的工人和一般市民分赴察北、内蒙、抚顺或回原籍参加生产，并酌予补助路费和棉衣棉被，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到1949年10月底止，离京的已共计1787人，另有到绥远就业的250人④（P788）。</p>
<p>　　对因政策变化而失业的贫民进行了紧急救济。1951年底1952年初，北京市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期间，由于建筑工程没有如期开工，部分加工生产暂时停顿以及商业交易减少，致使一般零散工人和贫苦市民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针对这一情况，1952年3月10日成立了市临时救济办公室，各区也先后成立了区临时救济办公室，集中解决运动中受影响群众的生活问题，共救济327410户，计956530人，其中，城市贫民占25.4％。救济金发放标准，是全失业者每月本人4.5万元（此时仍为旧币，新旧币的比值为1∶10000），家属每人1.5万元，总数不超过9万元；半失业者本人和家属都是每人每月1.5万元，总数也不超过9万元。遣送回原籍的发给贫民乘车介绍信，换取车票，并发给每天3000元饭费。救济结束后逐渐把工作重心转到“五反”运动后失业店员、工人的救济转业训练方面去；一般贫民则交民政局根据贫民救济办法处理”③（P238）。这次紧急救济共发放救济金旧币17亿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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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禁欲与放纵：魔鬼信仰与近代早期西欧的资本主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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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2 Dec 2015 01:39:3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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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魔鬼信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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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　魔鬼信仰和近代早期西欧的巫术迫害 　　按照一般的定义，巫术（Witchcraft）是指用玄秘的方法导致他人不幸。中世纪末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扩展了巫术的涵义，指“与魔鬼或精灵的交往”，并发展出了“魔鬼信仰”（Demonology）。当时的魔鬼学专家们认为巫师是“与魔鬼交谈，向魔鬼讨教，或施演魔法的人”；“背弃上帝，沉迷于草药和毒药的人”；“谴责耶稣基督及其教义，投身于魔鬼的人”。①人们认为，巫师与魔鬼订立契约，即俗世的人放弃上帝的信仰和一切宗教活动，以换取魔鬼给予的魔法和物资利益。因此，巫师是魔鬼在尘世的代理人，他们在魔鬼的帮助下施各种恶行：呼风唤雨、召唤雷电、降下冰雹，以淹没农作物、摧毁房屋树木、打落青麦和葡萄；招致瘟疫、疾病和火灾；使人不育、牲畜不孳等。《女巫之锤》（The Malleus Maleficarum）的作者甚至认为，巫师的罪行超过了所有其它的罪行，他们必须遭受最严重的惩罚。②魔鬼信仰成了基督教巫术理论的核心，它完全颠覆了自古罗马以来的黑巫术、白巫术的传统，而与基督教的概念有机地结合起来。无论是善良巫师还是邪恶巫师，只要是基于魔鬼帮助的都是异端，因此必须被处死。 　　10世纪时的一份《主教教规》中就注意到了巫术，这份文件后来成为12世纪《教会法规》的一部分。其中写道：“主教和他们的官员必须全力以赴，彻底从他们的教区根除魔鬼发明的巫术和罪恶的艺术，如果他们发现一个这种邪恶的男女信徒，就要马上从他们的教区把这些邪恶的信徒灰溜溜地驱除出去。”③但14世纪之前，巫术并没有受到重视，教会仍把大量精力放在惩罚异端上。 　　首先掀开近代早期世纪西欧社会巫术迫害序幕的是1484年12月5日教皇英诺森八世的一份名为“最为深沉忧虑的要求”的训谕（BULL 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这一训谕后来一直印在《女巫之锤》一书的前面。训谕中提到：“在上日耳曼的一些地区，诸多男女不顾拯救、弃绝信仰，反而将灵魂托付恶魔，并且通过咒语、符咒、魔法以及其它可憎的迷信和巫术，甚至通过冒犯及犯罪，使妇女不孕、牲畜不孳，使作物不生、果树不实。……这是本教廷之职责，扫除一切阻碍余之裁判官行使职责之障碍，谨防无辜信众遭异端邪说及其它恶行之毒害。出于宗教之热忱，上日耳曼之上述地区不能没有裁判官的职权，凭借教皇之权威，裁判官应在这些地区对犯有上述罪行之人行使纠正、监禁及惩处之责。”④ 　　在训谕的煽动下，教会和世俗权力力图在尘世实行《圣经·出埃及记》里的那句名言：勿使一个巫师存活。16世纪60年代巫术案件又大量出现，并且在该世纪末上升到了惊人的程度。16世纪末17世纪初诉讼进一步增加，波及的区域也不断扩大，并在17世纪20年代到达了顶峰。1550至1650年是巫术迫害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欧洲弥漫着巫术的气氛，人们普遍相信魔鬼、巫术、巫魔会和施法的存在，从德国到意大利、从英国到西班牙我们都可以发现大量的书面记载。17世纪30年代西欧巫术诉讼数目有所下降，而到了18世纪末，西欧已很少有巫术案件发生。 二　魔鬼与资本主义 　　魔鬼信仰理论的完善是巫术迫害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当时的学者提升了魔鬼的地位，认为上帝是善的源泉，而魔鬼则是恶的祸根。 　　早期的基督教受到新柏拉图主义以及其他异教思想的影响，倾向于某种二元论，即善和恶（上帝和魔鬼），但又极力避免陷入彻底的二元论。奥古斯丁在《论善的本质》（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Good）中，在不承认二元论的前提下解释了恶之存在的问题。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邪恶并不是一个本性或本质，而是神所创造的良善受到败坏的结果。”⑤在这个基础上，奥古斯丁将恶归于魔鬼作用的结果，他指出：“魔鬼实际上是醉心于制造伤害的精灵，它们完全与正义格格不入，它们充斥着傲慢和嫉妒，充满着狡诈和欺骗。”⑥同时，奥古斯丁坚持魔鬼是神的意志的结果，“成为改正人类恶习的工具。”⑦宗教改革时，宗教改革家们在肯定了上帝全能的同时，更是强调了魔鬼是上帝的工具这一观点。马丁·路德认为：“神具有决定一切的大能，乃是自然和历史上，所有邪恶和良善之万物的原因”，“魔鬼同时是神的敌人，又是神的工具，因此‘魔鬼就是神的魔鬼’”⑧。加尔文认为上帝既是善的原因，也是恶的原因，即上帝虽不行恶，却制造了恶，但是上帝是假借魔鬼之手完成的。因此，魔鬼的行为和一切巫术的行为都是得到上帝允许的。 　　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人们对魔鬼有着相对固定的形象认同，魔鬼一般以黑衣人或黑色动物的现象出现。例如，447年的莱托多公会对魔鬼的描述是：又高又黑，有脚有爪，驴耳，两眼发光，牙齿咯咯作响，长着硕大的生殖器，浑身还散发着硫磺的味道。⑨洛林的一个男孩如此描写魔鬼：“他长着两只中等大小的角，一副全黑的面孔，上面只有嘴唇显得苍白一点；他的眼睛很大也很吓人，全黑而无眼白，他还长着一个又大又丑的鹰钩鼻，鼻尖上有三个点向外突出好远。”⑩ 　　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和诺尔曼·布朗都对魔鬼的形象进行过精神分析，前者认为魔鬼是被替代的父亲，后者则将魔鬼和新教及资本主义联系起来。 　　弗洛伊德在分析17世纪一个画家的附魔病例时认为，在病例中画家将魔鬼充当父亲的替身。这里画家表现了对自己父亲的矛盾态度：既仇视自己的父亲，又尊敬他，并希冀他的照顾。对父亲的憎恨不仅表现在父亲降格为魔鬼这一替代上，也表现在魔鬼的形象上：魔鬼的大乳房，即“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根据弗洛伊德的解释，这是与父亲斗争的结果，他论述道： 　　当男孩子一旦认识到，他同女人一道争夺父亲的爱的作法，实际上意味着丧失自己的雄性，即被阉割，他便会对自已的女性态度加以约束。因此，抛弃女性态度便是避免阉割的斗争结果。这种斗争的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在对比的幻想中，阉割父亲，使他变成一个女人。于是魔鬼的乳房象征这样的事情：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11） 　　英国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白德库克在弗洛伊德观点的基础上，进而认为魔鬼的污秽特征代表了遭人憎恨的父亲。超我的施虐狂一般而言是良心力量的主要成分，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以自我为施虐的对象，而新教将所有的憎恨与敌意转向了父亲（即魔鬼）。因此新教使超我的施虐狂得以加强，而被动的受虐狂力比多却受到了压制。（12）显然，人们可以将道德自责转化为对魔鬼的厌恶。个人的着魔不再是“内在的”，是个人罪行的结果；而是魔鬼的诱惑、巫师的作怪。甚至着魔者可能陷入与魔鬼的斗争中，最后在上帝的帮助下战胜了魔鬼，而事实上战胜的这个魔鬼就是自己的负罪感。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诺尔曼·布朗通过分析路德的著作，认为魔鬼是中项：“一方面把厕所和新教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则把厕所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13）由于魔鬼固有的肛门人格，与魔鬼联系的一切都是黑色的和污秽的，这与厕所相对应。弗洛伊德认为，在童年期，力比多在集中于生殖器之前，是与身体的其他部位如与肛门相关的，称为肛门性欲。在肛门期（一岁到三岁左右），在教育的控制下（尤其是在括约肌的教育下）开始形成各种各样的肛门期人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序、节俭、执着，甚至可发展为：卖弄、吝啬、固执。（14）心理学家弗罗姆将弗洛伊德的带有整洁、节俭和固执特点的肛门人格与马克斯·韦伯描绘的资产者这一社会类型联系起来。白德库克则论述道：资产者“满足肛门性格类型的吝啬倾向，唯一可能的结果是他们将积累大量的金钱赢利额，而如果没有这种积累，资本主义经济将不会得到发展，甚至不可能产生。”（15）因此，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方式的一切特征都是肛门性欲的替代满足和针对肛门性欲的反向。（16） 　　布朗认为路德的魔鬼代表的是资本主义。魔鬼信仰在路德的观念中得到了加强，他甚至认为这个世界所有明显的现象表明它不是被上帝而是被魔鬼统治着。由于在魔鬼面前的无能为力，导致新教徒向行业和资本主义的屈服，所以资本主义是“由于原罪而导致的撒旦的不可避免的奴役”（17）。]]></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　魔鬼信仰和近代早期西欧的巫术迫害</strong></p>
<p>　　按照一般的定义，巫术（Witchcraft）是指用玄秘的方法导致他人不幸。中世纪末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扩展了巫术的涵义，指“与魔鬼或精灵的交往”，并发展出了“魔鬼信仰”（Demonology）。当时的魔鬼学专家们认为巫师是“与魔鬼交谈，向魔鬼讨教，或施演魔法的人”；“背弃上帝，沉迷于草药和毒药的人”；“谴责耶稣基督及其教义，投身于魔鬼的人”。①人们认为，巫师与魔鬼订立契约，即俗世的人放弃上帝的信仰和一切宗教活动，以换取魔鬼给予的魔法和物资利益。因此，巫师是魔鬼在尘世的代理人，他们在魔鬼的帮助下施各种恶行：呼风唤雨、召唤雷电、降下冰雹，以淹没农作物、摧毁房屋树木、打落青麦和葡萄；招致瘟疫、疾病和火灾；使人不育、牲畜不孳等。《女巫之锤》（The Malleus Maleficarum）的作者甚至认为，巫师的罪行超过了所有其它的罪行，他们必须遭受最严重的惩罚。②魔鬼信仰成了基督教巫术理论的核心，它完全颠覆了自古罗马以来的黑巫术、白巫术的传统，而与基督教的概念有机地结合起来。无论是善良巫师还是邪恶巫师，只要是基于魔鬼帮助的都是异端，因此必须被处死。</p>
<p>　　10世纪时的一份《主教教规》中就注意到了巫术，这份文件后来成为12世纪《教会法规》的一部分。其中写道：“主教和他们的官员必须全力以赴，彻底从他们的教区根除魔鬼发明的巫术和罪恶的艺术，如果他们发现一个这种邪恶的男女信徒，就要马上从他们的教区把这些邪恶的信徒灰溜溜地驱除出去。”③但14世纪之前，巫术并没有受到重视，教会仍把大量精力放在惩罚异端上。</p>
<p>　　首先掀开近代早期世纪西欧社会巫术迫害序幕的是1484年12月5日教皇英诺森八世的一份名为“最为深沉忧虑的要求”的训谕（BULL 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这一训谕后来一直印在《女巫之锤》一书的前面。训谕中提到：“在上日耳曼的一些地区，诸多男女不顾拯救、弃绝信仰，反而将灵魂托付恶魔，并且通过咒语、符咒、魔法以及其它可憎的迷信和巫术，甚至通过冒犯及犯罪，使妇女不孕、牲畜不孳，使作物不生、果树不实。……这是本教廷之职责，扫除一切阻碍余之裁判官行使职责之障碍，谨防无辜信众遭异端邪说及其它恶行之毒害。出于宗教之热忱，上日耳曼之上述地区不能没有裁判官的职权，凭借教皇之权威，裁判官应在这些地区对犯有上述罪行之人行使纠正、监禁及惩处之责。”④</p>
<p>　　在训谕的煽动下，教会和世俗权力力图在尘世实行《圣经·出埃及记》里的那句名言：勿使一个巫师存活。16世纪60年代巫术案件又大量出现，并且在该世纪末上升到了惊人的程度。16世纪末17世纪初诉讼进一步增加，波及的区域也不断扩大，并在17世纪20年代到达了顶峰。1550至1650年是巫术迫害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欧洲弥漫着巫术的气氛，人们普遍相信魔鬼、巫术、巫魔会和施法的存在，从德国到意大利、从英国到西班牙我们都可以发现大量的书面记载。17世纪30年代西欧巫术诉讼数目有所下降，而到了18世纪末，西欧已很少有巫术案件发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　魔鬼与资本主义</strong></p>
<p>　　魔鬼信仰理论的完善是巫术迫害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当时的学者提升了魔鬼的地位，认为上帝是善的源泉，而魔鬼则是恶的祸根。</p>
<p>　　早期的基督教受到新柏拉图主义以及其他异教思想的影响，倾向于某种二元论，即善和恶（上帝和魔鬼），但又极力避免陷入彻底的二元论。奥古斯丁在《论善的本质》（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Good）中，在不承认二元论的前提下解释了恶之存在的问题。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邪恶并不是一个本性或本质，而是神所创造的良善受到败坏的结果。”⑤在这个基础上，奥古斯丁将恶归于魔鬼作用的结果，他指出：“魔鬼实际上是醉心于制造伤害的精灵，它们完全与正义格格不入，它们充斥着傲慢和嫉妒，充满着狡诈和欺骗。”⑥同时，奥古斯丁坚持魔鬼是神的意志的结果，“成为改正人类恶习的工具。”⑦宗教改革时，宗教改革家们在肯定了上帝全能的同时，更是强调了魔鬼是上帝的工具这一观点。马丁·路德认为：“神具有决定一切的大能，乃是自然和历史上，所有邪恶和良善之万物的原因”，“魔鬼同时是神的敌人，又是神的工具，因此‘魔鬼就是神的魔鬼’”⑧。加尔文认为上帝既是善的原因，也是恶的原因，即上帝虽不行恶，却制造了恶，但是上帝是假借魔鬼之手完成的。因此，魔鬼的行为和一切巫术的行为都是得到上帝允许的。</p>
<p>　　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人们对魔鬼有着相对固定的形象认同，魔鬼一般以黑衣人或黑色动物的现象出现。例如，447年的莱托多公会对魔鬼的描述是：又高又黑，有脚有爪，驴耳，两眼发光，牙齿咯咯作响，长着硕大的生殖器，浑身还散发着硫磺的味道。⑨洛林的一个男孩如此描写魔鬼：“他长着两只中等大小的角，一副全黑的面孔，上面只有嘴唇显得苍白一点；他的眼睛很大也很吓人，全黑而无眼白，他还长着一个又大又丑的鹰钩鼻，鼻尖上有三个点向外突出好远。”⑩</p>
<p>　　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和诺尔曼·布朗都对魔鬼的形象进行过精神分析，前者认为魔鬼是被替代的父亲，后者则将魔鬼和新教及资本主义联系起来。</p>
<p>　　弗洛伊德在分析17世纪一个画家的附魔病例时认为，在病例中画家将魔鬼充当父亲的替身。这里画家表现了对自己父亲的矛盾态度：既仇视自己的父亲，又尊敬他，并希冀他的照顾。对父亲的憎恨不仅表现在父亲降格为魔鬼这一替代上，也表现在魔鬼的形象上：魔鬼的大乳房，即“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根据弗洛伊德的解释，这是与父亲斗争的结果，他论述道：</p>
<p>　　当男孩子一旦认识到，他同女人一道争夺父亲的爱的作法，实际上意味着丧失自己的雄性，即被阉割，他便会对自已的女性态度加以约束。因此，抛弃女性态度便是避免阉割的斗争结果。这种斗争的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在对比的幻想中，阉割父亲，使他变成一个女人。于是魔鬼的乳房象征这样的事情：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11）</p>
<p>　　英国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白德库克在弗洛伊德观点的基础上，进而认为魔鬼的污秽特征代表了遭人憎恨的父亲。超我的施虐狂一般而言是良心力量的主要成分，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以自我为施虐的对象，而新教将所有的憎恨与敌意转向了父亲（即魔鬼）。因此新教使超我的施虐狂得以加强，而被动的受虐狂力比多却受到了压制。（12）显然，人们可以将道德自责转化为对魔鬼的厌恶。个人的着魔不再是“内在的”，是个人罪行的结果；而是魔鬼的诱惑、巫师的作怪。甚至着魔者可能陷入与魔鬼的斗争中，最后在上帝的帮助下战胜了魔鬼，而事实上战胜的这个魔鬼就是自己的负罪感。</p>
<p>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诺尔曼·布朗通过分析路德的著作，认为魔鬼是中项：“一方面把厕所和新教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则把厕所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13）由于魔鬼固有的肛门人格，与魔鬼联系的一切都是黑色的和污秽的，这与厕所相对应。弗洛伊德认为，在童年期，力比多在集中于生殖器之前，是与身体的其他部位如与肛门相关的，称为肛门性欲。在肛门期（一岁到三岁左右），在教育的控制下（尤其是在括约肌的教育下）开始形成各种各样的肛门期人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序、节俭、执着，甚至可发展为：卖弄、吝啬、固执。（14）心理学家弗罗姆将弗洛伊德的带有整洁、节俭和固执特点的肛门人格与马克斯·韦伯描绘的资产者这一社会类型联系起来。白德库克则论述道：资产者“满足肛门性格类型的吝啬倾向，唯一可能的结果是他们将积累大量的金钱赢利额，而如果没有这种积累，资本主义经济将不会得到发展，甚至不可能产生。”（15）因此，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方式的一切特征都是肛门性欲的替代满足和针对肛门性欲的反向。（16）</p>
<p>　　布朗认为路德的魔鬼代表的是资本主义。魔鬼信仰在路德的观念中得到了加强，他甚至认为这个世界所有明显的现象表明它不是被上帝而是被魔鬼统治着。由于在魔鬼面前的无能为力，导致新教徒向行业和资本主义的屈服，所以资本主义是“由于原罪而导致的撒旦的不可避免的奴役”（1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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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合作与冲突：劳资纠纷中的资本家阶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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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2 Dec 2015 01:14:0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外古今]]></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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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劳资纠纷]]></category>
		<category><![CDATA[近代劳资纠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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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20世纪上半叶、尤其是20年代以后，劳资纠纷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向。检阅当时报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劳资纠纷的文字。劳方与资方，作为两个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群体，自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两个支点，也有其荣损与共的一面。劳资纠纷的频率、力度及发展走向，不仅与双方的直接、间接利害关涉甚密，且会影响全社会的秩序。与劳资纠纷在当时社会引起充分关注不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限。笔者上个世纪90年代曾撰文，主要探讨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问题，着重于商会等资本家团体及劳资纠纷案例的综合分析①。此外，王奇生的《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个案分析》、霍新宾的《“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②，是近年来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劳资纠纷问题的代表作。前者以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例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抗的劳资纠纷为个案，细致缕析了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示了与传统观点形塑的国民党与资本家关系及黄色工会样貌不同的另一面相；后者通过对国民革命后期发生在广州一例因解雇工人问题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个案的考察，分析了国共两党对劳资问题的政策差别。由此或可以说，关于劳资纠纷问题，仍有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以资本家阶级的相关言论（侧重个人的考察），并仍以王文所考察的劳资纠纷案例为个案，着重探讨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认知与实践以及二者的关系，以就教于方家。 认知：合作至上 　　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家阶级掌握生产资料与资金，在生产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关于劳资纠纷的态度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劳资纠纷的基本状态。笔者前引文认为，资本家阶级对劳资关系持“合作主义”态度。这里希望通过进一步的文献征引，说明资本家阶级在这一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话语一致”。 　　1910年代，中国工人阶级正处于向自为阶级转变的过程中，为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而同资方进行有组织的斗争，还不常见，可以说劳资纠纷尚处于早期阶段。曾在美国学习数年、刚刚回国创办实业的穆藕初（1876—1943），早在1919年就已经意识到，振兴工业之根本策划，在得人心，尔后能得人之力，“工厂之生产力，大半属之于此辈之手”，然而“对付工人，本非易事。能固结其信仰心，斯为上策”。为达固结工人信仰心之目的，穆藕初提出如下办法：第一，工人血汗所得之金钱，为其一家老少生活之所寄，切勿扣折；第二，待遇工人，在在出以至诚，发生困难，则妥行商榷；第三，工人偶有过失，勿大声呵斥，使其失体面于多众之前，如果管理人员不能为工人设身处地想，而任情发作，非惟不能促彼工人之觉悟，且容易激起反抗之心；第四，随时奖励勤能；第五，关心工人痛痒，不可视工人为牛马③。穆藕初认为，工人人心之离合与工厂之兴衰关系至密，因而将固结工人信仰心奉为治厂之上策。以上所举各点，无不表现为对工人切身利益的关怀，甚至规定对偶有过失的工人不可大声呵斥，以免其在众人面前失了体面，不可不谓细致周全。这是因为，在穆藕初看来；最易使工人倾心者，莫如周济工人疾苦一事”④。这部工厂法虽未明确提出“劳资合作”，但其思想主张已蕴含其中。 　　进入1920年代，劳资纠纷日趋激烈。据统计，1925年全国工人罢工813次，1926年仅上海工人罢工就达169次⑤。穆藕初将越演越烈的劳资纠纷描述为“如半天霹雳震耳欲聋”，其资本家阶级所经营之实业受到的冲击由此可见一斑。穆藕初清醒地意识到，劳资纠纷问题，“表面虽属雇主佣工，然与社会秩序、金融通商、物价低昂、关系全国人民之幸福至为密切。”因此，他极为关注这个问题，1927年专门撰文，讨论劳资纠纷的危害，提出解决方案。穆藕初反对将零星股东视为资本家，认为要抵制外货冲击，须“劳资两方团结一气”，劳资问题虽如“半天霹雳”，但“既成问题，吾人应平心静气，缜密考察，本适合学理与事实之见解，藉求双方互利之方法”⑥。1930年11月，穆藕初以国民政府工商部常务次长身份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注意劳工福利，促进劳资合作⑦。 　　近代中国另一位著名实业家荣德生（1875—1952）1926年撰长文《人道须知》，将劳资问题列入生活卷“互助”一节，其关于劳资关系的基本立场已经表明。荣德生认为，由于职业上有雇主、雇工之分，“劳资问题及随之而起”，也就是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主张劳资合作者的一个重要理由为，中国因受外国经济侵略，实业落后，劳资合作，努力竞争，尚可勉力维持，若再因内争而分化，势必难逃两败俱伤厄运。荣德生也持同样看法。他说：“此萌芽之实业，在风雨飘摇中，正赖劳资合作，齐心努力，抱同舟共济之志，以抵制外人之经济侵略，发扬国货，挽回利权，庶几解决民生，得最后共同之幸福。”但荣德生还有另一番道理：“劳资两字，非固定之阶级也。今日之资本家，未必非昔日之劳工；今日之劳工，安之不为异日之资本家乎！双方关系，至为密切，譬诸人身，资方主干也，劳方指臂也。是宜取合作之精神，不当有隔阂之意见。”也就是说，资本家与工人本为一体，今天的资本家很可能就是昨天的工人，今天的工人也可能就是明天的资本家，应有“理解之同情”。有学者研究表明，工人与资本家的身份转换并非特例⑧，不过，一旦昔日的工人变成了今天的资本家，昨天的工友也就变成了今天的雇工，双方的角色与关系以及原本基本一致的利益诉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荣德生看来，要使本有“雇主、雇工之分”者没有“隔阂之意见”，就必须“在资方，用人之道，故当兼筹并顾，力维多数人相当之生活。在工人方面，尤当尽力生产，勿事偷懒，庶几毋愧自己之良心，毋负主人之期望。须知工厂为千万人所托命，全家衣食所自出，休戚相关。为本厂谋利益，不啻为自己谋利益也。”⑨荣氏在这里所讲述的仍然是工人与资本家本为一体的道理。如果资方与劳方所为确能如荣氏所言，看到利害与共，做到设身处地，劳资纠纷即使不能彻底平息，也断不会形成烈火干柴之势。事实当然不会如此简单。 　　除了穆藕初、荣德生这些实业巨擘外，长期执掌商务印书馆的张元济对于工人运动及劳资纠纷，也主张“和平改革，勿伤元气”。1926年，他在商务各工会组织联合发起的纪念30周年馆庆大会上讲话说：“劳资之怨，在西方尚未解决，不过西方不能解决之问题，难道不可以在东方先行解决，难道不可以在本馆先行解决！解决之途径，不外诚意合作。”1949年，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劳资矛盾空前尖锐，6—7月，张元济一再提及减薪事宜，工会方面一直未接受。9月，张元济在中共力邀之下，北上出席新政协会议，登车前一天，还“赴商务印书馆，约职工会常务委员会叙谈。略言余将北行，际次艰难，甚盼努力合作”⑩。 　　翻检民国年间的报刊，关于劳资合作主张随处可见，劳资合作的口号铺天盖地。如，1927年2月上海新药业公会宣示自己的宗旨之一为“劳资互助，共谋药利”（11）。同年8月冯少山在上海劳资调解委员会上致答辞时说：劳资两方实际同属国民，“即同为一家人，只要互相体谅，自能合作，以达共同造产之一路”（12）。也是在这一年，上海商民协会、上海工会共同拟定劳资调解会组织大纲，声称：“组织劳资调节机关，冀展开劳资共同奋斗之局面。”（13）1928年，全国商联会亦拟“通告各省区商会，转劝各该地商民，顺应潮流，实行劳资合作”（14）。此类言论，不胜枚举，体现了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话语一致”。不惟如此，执政的国民党在劳资关系问题上也可以说与资本家“所见略同”，国民政府工商部长孔祥熙，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多次强调劳资合作的必要性（15）。1935年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还通过了《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该案共计11条，内中专列“第四条推进劳资合作”（16），其倡导与全面推进劳资合作之意图显见。国民党的“合作主义”不仅具有反对共产党阶级斗争主张的意识形态意义，更主要的是，对执政者来说，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稳定都要好于纷乱，实现社会稳定是执政者的共同追求。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遭遇外国资本主义的强力挤压，时运维艰，维持尚属不易，发展更是困难，如再劳资纠纷频起，无异于雪上加霜，无论是于发展实业，还是于聚财致富，都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资本家阶级高倡劳资合作主义。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家阶级设厂办实业，无不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认知上的劳资合作是否落实在实践层面，则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取舍不一。 实践：妥协与抗争 　　无论资本家阶级及国民政府如何强调劳资合作主义，劳资双方既为不同利益群体，即使没有共产党的阶级斗争鼓动，冲突与矛盾也在所难免。在现实的劳资纠纷中，资本家阶级多奉行合作主义，取妥协态度。如： 　　1918年，上海南北市皮箱业包皮工匠要求店主增加工资，全体停工，各店主几经商议，初仅同意增加100文，未得工匠满意，店主再做商议后，决定增加150文，全体工匠满意后复工（17）。 　　1922年，上海金银业罢工，经第三者调停后，劳资双方互有妥协，在资方同意将学徒年限由原来的5年改为4年（工人要求3年，亦有妥协）、罢工期间不扣工资、增加工资后工人复工（18）。 　　1928年2月，因受战事影响，芜湖商家纷纷歇业，2000左右店员失业。在店员总工会领导下，未歇业店员罢工，形成罢市风潮。总商会与总工会等开联席会议，同意在歇业复业问题未解决前店东不得停止店员住宿待遇、阴历二月二日以前失业工友薪资一律照付等项，总工会令店员复工（19）。 　　1930年11月，上海丝厂因资方毁约，不允工人要求工资以八五折计算，工人遂罢工。经市社会局劝解再三，劳资双方签约，工人工资以八五折计算（20）。 　　由上述各例可见，大体说来，对于工人增加工资、改良待遇的一般性要求，资本家阶级大多在双方做出不同程度的妥协后予以接受。以下数字或可进一步说明此点：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解决劳资纠纷共355起，其中以劳方要求一部分接受者为最多，计226起，占63.66％；劳方要求完全接收者次之，计60起，占16.9％；劳方要求未能接收者，凡49起，占13.8％；其余各案资方要求一部分接受者7起，未能接收者6起，无形停顿或结果不明者5起，资方要求完全接收者只有2起而已（21）。但在事关重大权益时，资方则往往坚持抗争而不妥协退让。下面仅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为个案，展示资本家阶级不合作、不妥协一面（22）。 　　三友实业社系上海棉织业的著名民族企业。在1932年一二八事变中，厂址被日军占领，工厂停工，千余名工人被迫离厂。淞沪停战协定签字后，厂方不仅没有如工人所愿复厂复工，反拟将上海厂机器转移至杭州分厂，趁机解雇工会组织健全之沪厂全体工人。由此引发一场牵动整个上海劳资两界的大纠纷。有关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经纬，前引王奇生文已有细致精彩论述，以下仅着重分析资本家阶级在这场纠纷中的态度与表现。 对工人态度强硬，拒不采纳其合理要求。 　　沪厂工人坚决反对厂方解雇工人之图谋，组织请愿团，“要求二项：（一）照发维持工人生活之伙食费每日一百二十元；（二）从速开工”。厂方不仅不采纳工人要求，且与租界捕房勾结，“当工人在该厂发行所内请愿时，租界捕房突派四十余人驰至，将全体请愿工人驱逐出所，因之工人被捕殴杀者轻重十余人”。资方虽辩称捕房干涉是主动为之，与其无涉，但工人代表亲见公司总经理沈九成入捕房后捕房出而干涉，资方实难脱指使嫌疑（23）。上海市社会局先是召集劳资双方谈话不果，又正式召集双方调解，资方竟拒不到会，致使调解无效。工人见资方态度始终狡猾强硬，生活恐趋绝望，一部分工人乃组织绝食团，一部分工人组织哭诉团，向各界哀求援助。工人采取绝食这一极端行为实出无奈，“冀资方有所醒悟”。《申报》描述绝食工人惨状：各绝食工人形容憔悴，精神萎顿，医院院长遂再三劝告，仍坚持不进粒米。绝食工友惨号呻吟，状殊凄苦。医院负责者知系未进饮食之故，遂由医士施用手术。强制灌饮粥汤，虽至口腔破碎出血，卒未灌下，情状至为悲惨（24）。更为“凄苦”“悲惨”的是，绝食工人蔡锡卿竟于9月15日自杀身亡。然而，面对工人的悲鸣哀号，资方“始终未加怜惜”（25），全然不为所动，既无意复厂开工，亦不发给工人伙食费，甚至在工人绝食之后封锁自来水，断绝水源。厂方在工人伙食费问题上一再推诿搪塞，据报纸披露，“本月七日，为领取伙食费之期，（工人）派代表往公司具领。常务董事王显华延见，谓待请示董事会方可照给，大概总不致停付，请于星期五再来接洽。”至星期五，工人代表再次前往，“仍由王显华接见，即云，明日上午十一时前定能如数照给。翌日又往，而王显华忽云，伙食费已停止，无人负责。”对资方的行为，该报指责“蓄意留难，无所不用其极”（26）。上海市第七区棉织业产业工会9月7日致电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对工人之艰难处境和资方之顽劣态度有生动描述：“工人劫后余生，又遭停业，痛苦之深，可想而知，甚至绝食哀号，竟无效果。迩来秋风瑟瑟，日去寒冷，而工友所需衣被等物一无所有，就目前处境以致无法维持，而瞬息冰天雪地，犹属危险。该资方一面假上诉之以推诿，一方藉营业自由为护符，所在不言而知”（27）。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运会的伍仲衡在给中央的报告中也使用了“狰狞可怕”的字眼描述资方之行径，足见资方在此次劳资纠纷中之强硬态度。 与国民党中央成激烈对峙态势。 　　资方不仅无视工人的合理要求，对工人的绝食惨状无动于衷，而且在这一劳资纠纷过程中，亦反抗国民党中央之旨意，态度极其强硬。中执会民运会在调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实情后，于8月24日致电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养电”）：“三友实业社，延不开工，工人绝食，情形甚惨，务肯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在未复工之前，关于工人伙食，须充分接济。”（28）民运会同情劳方之立场、要求资方开工之意见以及“非常手段”“强迫”等字眼引起剧烈反弹，“养电”在三友社乃至上海资本家阶级中掀起轩然大波。 　　在民运会“养电”发表的第三天，即8月27日，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六团体致电国民党中执会，指摘民运会“亦非常手段，迫令开工，于法既无所据，于理更不可循”。民运会“此项直接干涉行政，似与党政机关办事系统，有所抵触，而与法治精神，又有违反。倘竟与法本有规定之事项，而可任意处断，美其名曰非常云云，则行见有心从事实业者，皆相戒裹足不前，实业前途，何堪设想”（29）。 　　8月29日，有36家厂家会员组成的中华工业总联合会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国府各院部：“阅报载中央党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指上海市党部、市政府养电，对于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有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等语，按约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营业，在法律上为绝对私权，今读养电文字实与约法规定不符，且使人民自由营业权失去保障。”该电进一步指出：“我国实业，甫在萌芽，外受列强经济之压迫，内遭天灾人祸之惨痛，维持现状，已觉万分困难，何况政府于历届维持实业声中，竟有此不幸事实发现，在同人工业界之立场，充其量，不过牺牲现有之一切，举而付诸一掷，而国家以后之生产，国民之生活，又将由何人负其艰巨。”（30）字里行间不难见威胁之意。同日，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一新牙刷厂等51家厂家亦为国民党中央党部民运会养电发表宣言，与前电相同，一是指责“强迫开工不但违反约法精神，且开世界未有之恶例”；二是申述中国实业“甫在萌芽”，政府理当维护（31）。月11日，大生纱厂等61家厂家、中华工业总联合会等六团体再次就民运会“养电”发表宣言，指责民运会违法（32）。 　　在三友实业案中，共有90余家厂商或致电国民党中央，或发表宣言，文字或长或短，语言或激烈或稍显缓和，但反对民运会养电之态度鲜明果决，其主要内容不外以下各点：第一，以国民党指定之约法谴责国民党之“养电”，大谈约法营业自由的规定，要求保护此绝对私权；指责国民党党权至上，违背约法，有违法治，声称：“同人爱护党国，爱护秩序，不得不自护法治”，“欲谋劳资之相安，必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33）。第二，大谈发展实业高调，申诉中国实业在外力压迫下发展之艰难，“不得不为实业前途，贡其愚瞽，恳请党国诸公俯赐再加考虑，予以纠正”（34）。如若强迫三友实业社开工，则有碍于实业的发展之意清晰可见。第三，不满国民党中央偏袒工人，认为资本家阶级在国民党统治下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独至劳资对峙，此条乃不适用乎？！”（35）资方还在电文中自我辩白：“平心而论，工人困苦已臻其极，人非木石，宁无同情，为从井救人，势且同淹，揠苗助长，卒乃无幸”，认为“政府主持保育行政，亦自有其适当范围，过此以往，转形乖盭”（36）。 不服调解，抗拒仲裁，屡屡上诉。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发生后，上海市社会局召集双方调处，资方无视政府权威，拒不出席。1932年8月31日，仲裁委员会在资方仍然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资方应于三个月内恢复至少五分之一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则照原约解雇（37）。对于这一裁决，上海纺织业资方同行倾向认为，“资方大有面子矣，得休便休。”（38）蒋介石也指示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三友实业社棉织厂劳资纠纷裁决尚妥，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39）但三友实业社资方指责国民党当局对工人绝食要挟过于“兴奋”，认为“仲裁裁决偏重工人生计，不顾厂方利害，事实上窒碍难行”（40），声明异议。遂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点：“（1）上海市劳资仲裁委员会，本年9月1日所谓第二十号之裁决，准予废弃；（2）确认三友实业社引翔港厂之原有工人已经解雇，并由被告将占据部分厂房及用具，点交原告接受；（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1）。三友资方不仅要求废弃仲裁，确认解雇工人，而且要求连日常生活尚难维持的劳方承担诉讼费用，意在向世人表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毫无道理，必欲彻底推翻。三友资方对“局部开工之不可能”、“局部解雇之不合理”、“限制引翔港厂复工之不可能”、“限制三个月内复工之不可能”、“继续发给伙食费之无据”、“其余工人照原约解雇之含混”、“命就沪厂杭厂尽先补用沪厂解雇工人之不可能”各条，或据法律条文，或依事实逐一阐明意见（42）。1932年9月24日，上海地方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三友实业社资方上诉，维持原有仲裁。资方仍不服，又于1933年1月上诉江苏高等法院，再次遭到驳回。资方屡次上诉均遭驳回，已经失去抗争余地，但仍拒绝履行仲裁，坚持不开工。此次纠纷一直拖延至1933年底，在杜月笙的调解下，以劳方的妥协告终。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的资本家阶级十分关注劳资关系问题，在认知层面，均主张劳资合作，鲜有例外。无论是以发展中国实业为抱负，还是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也许可以说相当多的资本家是二者兼有），劳资合作，共谋发展，对资方都是有利而无害；但劳资既为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冲突势所难免，在现实利害冲突中，资方往往能本合作主义之精神，做出一定妥协，而求得冲突的缓和或解决，但坚持顽抗的例子也并非绝无仅有。资方是否做出妥协，主要取决于对其利益得失的权衡，但也与劳方组织的发展、阶级意识及权利意识的增强、具体进退策略的取舍，不无关联。劳方（或其他相关各方如政府当局）的态度与资方实践劳资合作主义的关系是一较为复杂的问题。田彤认为，国民政府有意形塑一个以劳资合作为特色的工人政治文化，但其所标举的劳资合作的歧义性和理论缺失已难以使工人阶级服膺，共产党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理论宣传，以及此旗帜导引下的工人阶级解放自己和解放他人的斗争实践，使阶级斗争成为工人政治文化的主色（43）。若此，劳资合作的运行空间则相当有限。 　　注释： 　　①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 　　②王奇生文见《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霍新宾文见《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 　　③④穆藕初：《纱厂组织法》，赵靖主编《穆藕初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86页。 　　⑤徐思彦，前引文。 　　⑥穆藕初：《论劳资问题》，《穆藕初文集》，第301页。 　　⑦穆藕初：《全国工商会议之回顾及希望》，《穆藕初文集》，第342页。 　　⑧马俊亚：《混合与发展：近代江南经济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⑨荣德生：《人道须知》，《荣德生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437页。 　　⑩转引自张国勋：《1949年里的出版家张元济》，《东方文化》2003年第2期。 　　（11）《申报》1927年2月18日。 　　（12）《申报》1927年8月15日。 　　（13）《总商会月报》第7卷第7号（1927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20世纪上半叶、尤其是20年代以后，劳资纠纷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向。检阅当时报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劳资纠纷的文字。劳方与资方，作为两个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群体，自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两个支点，也有其荣损与共的一面。劳资纠纷的频率、力度及发展走向，不仅与双方的直接、间接利害关涉甚密，且会影响全社会的秩序。与劳资纠纷在当时社会引起充分关注不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限。笔者上个世纪90年代曾撰文，主要探讨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问题，着重于商会等资本家团体及劳资纠纷案例的综合分析①。此外，王奇生的《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个案分析》、霍新宾的《“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②，是近年来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劳资纠纷问题的代表作。前者以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例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抗的劳资纠纷为个案，细致缕析了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示了与传统观点形塑的国民党与资本家关系及黄色工会样貌不同的另一面相；后者通过对国民革命后期发生在广州一例因解雇工人问题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个案的考察，分析了国共两党对劳资问题的政策差别。由此或可以说，关于劳资纠纷问题，仍有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以资本家阶级的相关言论（侧重个人的考察），并仍以王文所考察的劳资纠纷案例为个案，着重探讨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认知与实践以及二者的关系，以就教于方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认知：合作至上</strong></p>
<p>　　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家阶级掌握生产资料与资金，在生产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关于劳资纠纷的态度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劳资纠纷的基本状态。笔者前引文认为，资本家阶级对劳资关系持“合作主义”态度。这里希望通过进一步的文献征引，说明资本家阶级在这一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话语一致”。</p>
<p>　　1910年代，中国工人阶级正处于向自为阶级转变的过程中，为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而同资方进行有组织的斗争，还不常见，可以说劳资纠纷尚处于早期阶段。曾在美国学习数年、刚刚回国创办实业的穆藕初（1876—1943），早在1919年就已经意识到，振兴工业之根本策划，在得人心，尔后能得人之力，“工厂之生产力，大半属之于此辈之手”，然而“对付工人，本非易事。能固结其信仰心，斯为上策”。为达固结工人信仰心之目的，穆藕初提出如下办法：第一，工人血汗所得之金钱，为其一家老少生活之所寄，切勿扣折；第二，待遇工人，在在出以至诚，发生困难，则妥行商榷；第三，工人偶有过失，勿大声呵斥，使其失体面于多众之前，如果管理人员不能为工人设身处地想，而任情发作，非惟不能促彼工人之觉悟，且容易激起反抗之心；第四，随时奖励勤能；第五，关心工人痛痒，不可视工人为牛马③。穆藕初认为，工人人心之离合与工厂之兴衰关系至密，因而将固结工人信仰心奉为治厂之上策。以上所举各点，无不表现为对工人切身利益的关怀，甚至规定对偶有过失的工人不可大声呵斥，以免其在众人面前失了体面，不可不谓细致周全。这是因为，在穆藕初看来；最易使工人倾心者，莫如周济工人疾苦一事”④。这部工厂法虽未明确提出“劳资合作”，但其思想主张已蕴含其中。</p>
<p>　　进入1920年代，劳资纠纷日趋激烈。据统计，1925年全国工人罢工813次，1926年仅上海工人罢工就达169次⑤。穆藕初将越演越烈的劳资纠纷描述为“如半天霹雳震耳欲聋”，其资本家阶级所经营之实业受到的冲击由此可见一斑。穆藕初清醒地意识到，劳资纠纷问题，“表面虽属雇主佣工，然与社会秩序、金融通商、物价低昂、关系全国人民之幸福至为密切。”因此，他极为关注这个问题，1927年专门撰文，讨论劳资纠纷的危害，提出解决方案。穆藕初反对将零星股东视为资本家，认为要抵制外货冲击，须“劳资两方团结一气”，劳资问题虽如“半天霹雳”，但“既成问题，吾人应平心静气，缜密考察，本适合学理与事实之见解，藉求双方互利之方法”⑥。1930年11月，穆藕初以国民政府工商部常务次长身份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注意劳工福利，促进劳资合作⑦。</p>
<p>　　近代中国另一位著名实业家荣德生（1875—1952）1926年撰长文《人道须知》，将劳资问题列入生活卷“互助”一节，其关于劳资关系的基本立场已经表明。荣德生认为，由于职业上有雇主、雇工之分，“劳资问题及随之而起”，也就是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主张劳资合作者的一个重要理由为，中国因受外国经济侵略，实业落后，劳资合作，努力竞争，尚可勉力维持，若再因内争而分化，势必难逃两败俱伤厄运。荣德生也持同样看法。他说：“此萌芽之实业，在风雨飘摇中，正赖劳资合作，齐心努力，抱同舟共济之志，以抵制外人之经济侵略，发扬国货，挽回利权，庶几解决民生，得最后共同之幸福。”但荣德生还有另一番道理：“劳资两字，非固定之阶级也。今日之资本家，未必非昔日之劳工；今日之劳工，安之不为异日之资本家乎！双方关系，至为密切，譬诸人身，资方主干也，劳方指臂也。是宜取合作之精神，不当有隔阂之意见。”也就是说，资本家与工人本为一体，今天的资本家很可能就是昨天的工人，今天的工人也可能就是明天的资本家，应有“理解之同情”。有学者研究表明，工人与资本家的身份转换并非特例⑧，不过，一旦昔日的工人变成了今天的资本家，昨天的工友也就变成了今天的雇工，双方的角色与关系以及原本基本一致的利益诉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荣德生看来，要使本有“雇主、雇工之分”者没有“隔阂之意见”，就必须“在资方，用人之道，故当兼筹并顾，力维多数人相当之生活。在工人方面，尤当尽力生产，勿事偷懒，庶几毋愧自己之良心，毋负主人之期望。须知工厂为千万人所托命，全家衣食所自出，休戚相关。为本厂谋利益，不啻为自己谋利益也。”⑨荣氏在这里所讲述的仍然是工人与资本家本为一体的道理。如果资方与劳方所为确能如荣氏所言，看到利害与共，做到设身处地，劳资纠纷即使不能彻底平息，也断不会形成烈火干柴之势。事实当然不会如此简单。</p>
<p>　　除了穆藕初、荣德生这些实业巨擘外，长期执掌商务印书馆的张元济对于工人运动及劳资纠纷，也主张“和平改革，勿伤元气”。1926年，他在商务各工会组织联合发起的纪念30周年馆庆大会上讲话说：“劳资之怨，在西方尚未解决，不过西方不能解决之问题，难道不可以在东方先行解决，难道不可以在本馆先行解决！解决之途径，不外诚意合作。”1949年，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劳资矛盾空前尖锐，6—7月，张元济一再提及减薪事宜，工会方面一直未接受。9月，张元济在中共力邀之下，北上出席新政协会议，登车前一天，还“赴商务印书馆，约职工会常务委员会叙谈。略言余将北行，际次艰难，甚盼努力合作”⑩。</p>
<p>　　翻检民国年间的报刊，关于劳资合作主张随处可见，劳资合作的口号铺天盖地。如，1927年2月上海新药业公会宣示自己的宗旨之一为“劳资互助，共谋药利”（11）。同年8月冯少山在上海劳资调解委员会上致答辞时说：劳资两方实际同属国民，“即同为一家人，只要互相体谅，自能合作，以达共同造产之一路”（12）。也是在这一年，上海商民协会、上海工会共同拟定劳资调解会组织大纲，声称：“组织劳资调节机关，冀展开劳资共同奋斗之局面。”（13）1928年，全国商联会亦拟“通告各省区商会，转劝各该地商民，顺应潮流，实行劳资合作”（14）。此类言论，不胜枚举，体现了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话语一致”。不惟如此，执政的国民党在劳资关系问题上也可以说与资本家“所见略同”，国民政府工商部长孔祥熙，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多次强调劳资合作的必要性（15）。1935年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还通过了《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该案共计11条，内中专列“第四条推进劳资合作”（16），其倡导与全面推进劳资合作之意图显见。国民党的“合作主义”不仅具有反对共产党阶级斗争主张的意识形态意义，更主要的是，对执政者来说，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稳定都要好于纷乱，实现社会稳定是执政者的共同追求。</p>
<p>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遭遇外国资本主义的强力挤压，时运维艰，维持尚属不易，发展更是困难，如再劳资纠纷频起，无异于雪上加霜，无论是于发展实业，还是于聚财致富，都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资本家阶级高倡劳资合作主义。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家阶级设厂办实业，无不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认知上的劳资合作是否落实在实践层面，则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取舍不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实践：妥协与抗争</strong></p>
<p>　　无论资本家阶级及国民政府如何强调劳资合作主义，劳资双方既为不同利益群体，即使没有共产党的阶级斗争鼓动，冲突与矛盾也在所难免。在现实的劳资纠纷中，资本家阶级多奉行合作主义，取妥协态度。如：</p>
<p>　　1918年，上海南北市皮箱业包皮工匠要求店主增加工资，全体停工，各店主几经商议，初仅同意增加100文，未得工匠满意，店主再做商议后，决定增加150文，全体工匠满意后复工（17）。</p>
<p>　　1922年，上海金银业罢工，经第三者调停后，劳资双方互有妥协，在资方同意将学徒年限由原来的5年改为4年（工人要求3年，亦有妥协）、罢工期间不扣工资、增加工资后工人复工（18）。</p>
<p>　　1928年2月，因受战事影响，芜湖商家纷纷歇业，2000左右店员失业。在店员总工会领导下，未歇业店员罢工，形成罢市风潮。总商会与总工会等开联席会议，同意在歇业复业问题未解决前店东不得停止店员住宿待遇、阴历二月二日以前失业工友薪资一律照付等项，总工会令店员复工（19）。</p>
<p>　　1930年11月，上海丝厂因资方毁约，不允工人要求工资以八五折计算，工人遂罢工。经市社会局劝解再三，劳资双方签约，工人工资以八五折计算（20）。</p>
<p>　　由上述各例可见，大体说来，对于工人增加工资、改良待遇的一般性要求，资本家阶级大多在双方做出不同程度的妥协后予以接受。以下数字或可进一步说明此点：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解决劳资纠纷共355起，其中以劳方要求一部分接受者为最多，计226起，占63.66％；劳方要求完全接收者次之，计60起，占16.9％；劳方要求未能接收者，凡49起，占13.8％；其余各案资方要求一部分接受者7起，未能接收者6起，无形停顿或结果不明者5起，资方要求完全接收者只有2起而已（21）。但在事关重大权益时，资方则往往坚持抗争而不妥协退让。下面仅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为个案，展示资本家阶级不合作、不妥协一面（22）。</p>
<p>　　三友实业社系上海棉织业的著名民族企业。在1932年一二八事变中，厂址被日军占领，工厂停工，千余名工人被迫离厂。淞沪停战协定签字后，厂方不仅没有如工人所愿复厂复工，反拟将上海厂机器转移至杭州分厂，趁机解雇工会组织健全之沪厂全体工人。由此引发一场牵动整个上海劳资两界的大纠纷。有关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经纬，前引王奇生文已有细致精彩论述，以下仅着重分析资本家阶级在这场纠纷中的态度与表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对工人态度强硬，拒不采纳其合理要求。</strong></p>
<p>　　沪厂工人坚决反对厂方解雇工人之图谋，组织请愿团，“要求二项：（一）照发维持工人生活之伙食费每日一百二十元；（二）从速开工”。厂方不仅不采纳工人要求，且与租界捕房勾结，“当工人在该厂发行所内请愿时，租界捕房突派四十余人驰至，将全体请愿工人驱逐出所，因之工人被捕殴杀者轻重十余人”。资方虽辩称捕房干涉是主动为之，与其无涉，但工人代表亲见公司总经理沈九成入捕房后捕房出而干涉，资方实难脱指使嫌疑（23）。上海市社会局先是召集劳资双方谈话不果，又正式召集双方调解，资方竟拒不到会，致使调解无效。工人见资方态度始终狡猾强硬，生活恐趋绝望，一部分工人乃组织绝食团，一部分工人组织哭诉团，向各界哀求援助。工人采取绝食这一极端行为实出无奈，“冀资方有所醒悟”。《申报》描述绝食工人惨状：各绝食工人形容憔悴，精神萎顿，医院院长遂再三劝告，仍坚持不进粒米。绝食工友惨号呻吟，状殊凄苦。医院负责者知系未进饮食之故，遂由医士施用手术。强制灌饮粥汤，虽至口腔破碎出血，卒未灌下，情状至为悲惨（24）。更为“凄苦”“悲惨”的是，绝食工人蔡锡卿竟于9月15日自杀身亡。然而，面对工人的悲鸣哀号，资方“始终未加怜惜”（25），全然不为所动，既无意复厂开工，亦不发给工人伙食费，甚至在工人绝食之后封锁自来水，断绝水源。厂方在工人伙食费问题上一再推诿搪塞，据报纸披露，“本月七日，为领取伙食费之期，（工人）派代表往公司具领。常务董事王显华延见，谓待请示董事会方可照给，大概总不致停付，请于星期五再来接洽。”至星期五，工人代表再次前往，“仍由王显华接见，即云，明日上午十一时前定能如数照给。翌日又往，而王显华忽云，伙食费已停止，无人负责。”对资方的行为，该报指责“蓄意留难，无所不用其极”（26）。上海市第七区棉织业产业工会9月7日致电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对工人之艰难处境和资方之顽劣态度有生动描述：“工人劫后余生，又遭停业，痛苦之深，可想而知，甚至绝食哀号，竟无效果。迩来秋风瑟瑟，日去寒冷，而工友所需衣被等物一无所有，就目前处境以致无法维持，而瞬息冰天雪地，犹属危险。该资方一面假上诉之以推诿，一方藉营业自由为护符，所在不言而知”（27）。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运会的伍仲衡在给中央的报告中也使用了“狰狞可怕”的字眼描述资方之行径，足见资方在此次劳资纠纷中之强硬态度。</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与国民党中央成激烈对峙态势。</strong></p>
<p>　　资方不仅无视工人的合理要求，对工人的绝食惨状无动于衷，而且在这一劳资纠纷过程中，亦反抗国民党中央之旨意，态度极其强硬。中执会民运会在调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实情后，于8月24日致电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养电”）：“三友实业社，延不开工，工人绝食，情形甚惨，务肯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在未复工之前，关于工人伙食，须充分接济。”（28）民运会同情劳方之立场、要求资方开工之意见以及“非常手段”“强迫”等字眼引起剧烈反弹，“养电”在三友社乃至上海资本家阶级中掀起轩然大波。</p>
<p>　　在民运会“养电”发表的第三天，即8月27日，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六团体致电国民党中执会，指摘民运会“亦非常手段，迫令开工，于法既无所据，于理更不可循”。民运会“此项直接干涉行政，似与党政机关办事系统，有所抵触，而与法治精神，又有违反。倘竟与法本有规定之事项，而可任意处断，美其名曰非常云云，则行见有心从事实业者，皆相戒裹足不前，实业前途，何堪设想”（29）。</p>
<p>　　8月29日，有36家厂家会员组成的中华工业总联合会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国府各院部：“阅报载中央党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指上海市党部、市政府养电，对于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有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等语，按约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营业，在法律上为绝对私权，今读养电文字实与约法规定不符，且使人民自由营业权失去保障。”该电进一步指出：“我国实业，甫在萌芽，外受列强经济之压迫，内遭天灾人祸之惨痛，维持现状，已觉万分困难，何况政府于历届维持实业声中，竟有此不幸事实发现，在同人工业界之立场，充其量，不过牺牲现有之一切，举而付诸一掷，而国家以后之生产，国民之生活，又将由何人负其艰巨。”（30）字里行间不难见威胁之意。同日，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一新牙刷厂等51家厂家亦为国民党中央党部民运会养电发表宣言，与前电相同，一是指责“强迫开工不但违反约法精神，且开世界未有之恶例”；二是申述中国实业“甫在萌芽”，政府理当维护（31）。月11日，大生纱厂等61家厂家、中华工业总联合会等六团体再次就民运会“养电”发表宣言，指责民运会违法（32）。</p>
<p>　　在三友实业案中，共有90余家厂商或致电国民党中央，或发表宣言，文字或长或短，语言或激烈或稍显缓和，但反对民运会养电之态度鲜明果决，其主要内容不外以下各点：第一，以国民党指定之约法谴责国民党之“养电”，大谈约法营业自由的规定，要求保护此绝对私权；指责国民党党权至上，违背约法，有违法治，声称：“同人爱护党国，爱护秩序，不得不自护法治”，“欲谋劳资之相安，必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33）。第二，大谈发展实业高调，申诉中国实业在外力压迫下发展之艰难，“不得不为实业前途，贡其愚瞽，恳请党国诸公俯赐再加考虑，予以纠正”（34）。如若强迫三友实业社开工，则有碍于实业的发展之意清晰可见。第三，不满国民党中央偏袒工人，认为资本家阶级在国民党统治下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独至劳资对峙，此条乃不适用乎？！”（35）资方还在电文中自我辩白：“平心而论，工人困苦已臻其极，人非木石，宁无同情，为从井救人，势且同淹，揠苗助长，卒乃无幸”，认为“政府主持保育行政，亦自有其适当范围，过此以往，转形乖盭”（3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不服调解，抗拒仲裁，屡屡上诉。</strong></p>
<p>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发生后，上海市社会局召集双方调处，资方无视政府权威，拒不出席。1932年8月31日，仲裁委员会在资方仍然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资方应于三个月内恢复至少五分之一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则照原约解雇（37）。对于这一裁决，上海纺织业资方同行倾向认为，“资方大有面子矣，得休便休。”（38）蒋介石也指示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三友实业社棉织厂劳资纠纷裁决尚妥，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39）但三友实业社资方指责国民党当局对工人绝食要挟过于“兴奋”，认为“仲裁裁决偏重工人生计，不顾厂方利害，事实上窒碍难行”（40），声明异议。遂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点：“（1）上海市劳资仲裁委员会，本年9月1日所谓第二十号之裁决，准予废弃；（2）确认三友实业社引翔港厂之原有工人已经解雇，并由被告将占据部分厂房及用具，点交原告接受；（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1）。三友资方不仅要求废弃仲裁，确认解雇工人，而且要求连日常生活尚难维持的劳方承担诉讼费用，意在向世人表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毫无道理，必欲彻底推翻。三友资方对“局部开工之不可能”、“局部解雇之不合理”、“限制引翔港厂复工之不可能”、“限制三个月内复工之不可能”、“继续发给伙食费之无据”、“其余工人照原约解雇之含混”、“命就沪厂杭厂尽先补用沪厂解雇工人之不可能”各条，或据法律条文，或依事实逐一阐明意见（42）。1932年9月24日，上海地方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三友实业社资方上诉，维持原有仲裁。资方仍不服，又于1933年1月上诉江苏高等法院，再次遭到驳回。资方屡次上诉均遭驳回，已经失去抗争余地，但仍拒绝履行仲裁，坚持不开工。此次纠纷一直拖延至1933年底，在杜月笙的调解下，以劳方的妥协告终。</p>
<p>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的资本家阶级十分关注劳资关系问题，在认知层面，均主张劳资合作，鲜有例外。无论是以发展中国实业为抱负，还是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也许可以说相当多的资本家是二者兼有），劳资合作，共谋发展，对资方都是有利而无害；但劳资既为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冲突势所难免，在现实利害冲突中，资方往往能本合作主义之精神，做出一定妥协，而求得冲突的缓和或解决，但坚持顽抗的例子也并非绝无仅有。资方是否做出妥协，主要取决于对其利益得失的权衡，但也与劳方组织的发展、阶级意识及权利意识的增强、具体进退策略的取舍，不无关联。劳方（或其他相关各方如政府当局）的态度与资方实践劳资合作主义的关系是一较为复杂的问题。田彤认为，国民政府有意形塑一个以劳资合作为特色的工人政治文化，但其所标举的劳资合作的歧义性和理论缺失已难以使工人阶级服膺，共产党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理论宣传，以及此旗帜导引下的工人阶级解放自己和解放他人的斗争实践，使阶级斗争成为工人政治文化的主色（43）。若此，劳资合作的运行空间则相当有限。</p>
<p>　　注释：</p>
<p>　　①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p>
<p>　　②王奇生文见《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霍新宾文见《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p>
<p>　　③④穆藕初：《纱厂组织法》，赵靖主编《穆藕初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86页。</p>
<p>　　⑤徐思彦，前引文。</p>
<p>　　⑥穆藕初：《论劳资问题》，《穆藕初文集》，第301页。</p>
<p>　　⑦穆藕初：《全国工商会议之回顾及希望》，《穆藕初文集》，第342页。</p>
<p>　　⑧马俊亚：《混合与发展：近代江南经济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p>
<p>　　⑨荣德生：《人道须知》，《荣德生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437页。</p>
<p>　　⑩转引自张国勋：《1949年里的出版家张元济》，《东方文化》2003年第2期。</p>
<p>　　（11）《申报》1927年2月18日。</p>
<p>　　（12）《申报》1927年8月15日。</p>
<p>　　（13）《总商会月报》第7卷第7号（1927年）。</p>
<p>　　（14）《申报》1928年10月25日。</p>
<p>　　（15）参见《申报》1928年4月22日、5月1日、10月14日等。</p>
<p>　　（16）荣孟源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66—267页。</p>
<p>　　（17）《申报》1918年11月2日。</p>
<p>　　（18）《申报》1922年11月2日。</p>
<p>　　（19）《申报》1928年2月9日。</p>
<p>　　（20）《申报》1930年11月21日。</p>
<p>　　（21）上海市政府社会局：《上海市劳资纠纷统计》（1930），1932年。</p>
<p>　　（22）王奇生提供了关于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的全部资料。谨此致谢。</p>
<p>　　（23）姜豪：《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近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本文所有该档案馆档案均系王奇生提供。谨致谢忱。</p>
<p>　　（24）《申报》1932年9月9日。</p>
<p>　　（25）《申报》1932年9月19日。</p>
<p>　　（26）（32）（33）《申报》1932年9月11日。</p>
<p>　　（2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p>
<p>　　（28）转引自王奇生前引文。</p>
<p>　　（29）《申报》1932年8月27日。</p>
<p>　　（30）（31）（34）《申报》1932年8月29日。</p>
<p>　　（35）参见王奇生前引文。</p>
<p>　　（36）（4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p>
<p>　　（37）《申报》1932年9月2日。</p>
<p>　　（38）转引自王奇生前引文。</p>
<p>　　（39）《申报》1932年9月17日。</p>
<p>　　（41）《申报》1932年9月25日。</p>
<p>　　（42）《申报》1932年9月23日。</p>
<p>　　（43）参见田彤：《从劳资合作到阶级斗争——1927—1937年国统区工人政治文化》，第二届中国近代城市大众文化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成都，2007年7月。</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原载《安徽史学》(合肥)2007年6期第73～78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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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中国开发新疆的特殊道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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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Dec 2015 02:36: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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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新疆地区的屯田始于汉代，此后历代中央政权，都曾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为更好地发展经济，保卫边疆，党中央决定于1954年正式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它成为巩固边疆重要的基石。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组建与发展 　　（一）屯垦戍边与西域 　　中国自古就“以农立国”，随着疆域的不断拓展，在新开辟的边疆地区进行屯垦（屯田）就成了历朝历代守边固边的重要国策。 　　“屯垦”的本义是指军队在屯营的地方开荒种地。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安置居民，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从事各种经济社会开发建设事业，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1]。 　　西域的屯田始于西汉。汉元封年间（公元前110—105年），汉武帝为更有效地打击匈奴，决定联络乌孙，“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2]3903，“以公主妻乌孙王，以分匈奴西方之援国，又北益广田至胘靁（乌孙北）为塞”[3]。为了解决细君公主及侍御数百人的粮食问题，随从兵士就在胘靁筑塞，屯田积谷，卫侍公主。胘靁也就成为西域首个屯田点。 　　由于屯田“内有亡费之利，外有守御之备”[2]2989 之功效，汉代在西域的屯田，从无到有，规模由小到大的发展起来，屯田区也逐渐扩大到天山南北。屯田人员以士卒为主。屯田既可解决驻军及来往使者、商旅的粮食供应问题，同时屯田人员又可成为戍守和维护西域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所以屯田这一措施为汉朝以后的历代中央政权治理西域所借鉴。但是，因不同朝代所面临的西域形势、国力强弱、经营方略不同，屯田的规模和效果也有较大差异。西汉之后，唐、清二代，无论在屯田规模，还是屯田效果上较之其他各代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唐朝在西域的屯田始于630年伊吾（今哈密）城主归顺唐朝，唐太宗在此设置西伊州，两年后改为伊州，并派兵士屯田于此，为统一西域做准备。640年，唐朝开始对西域用兵。为了保证军粮供应，屯田也由东向西展开，“岁调山东丁男为戍卒，缯帛为军资，有屯田以资糗粮，牧使以娩羊马。大军万人，小军千人，烽戍逻卒，万里相继。”[4] 据记载，唐朝在西域的屯田点：安西20屯，疏勒7屯，焉耆7屯，北庭20屯，伊吾1屯，天山1屯[5]，共有56屯。按照唐制，一屯为50顷，一顷折合100亩，56屯就是28万亩。后由于唐朝与西突厥、吐蕃等对西域的争夺相当激烈，屯田的人数时多时少，规模时大时小。791年，吐蕃攻占西域时，屯田基本停止。 　　清王朝在新疆屯田的兴盛时期，主要集中在乾嘉时期和左宗棠平定阿古柏之乱之后这两个时期。乾隆在平定准噶尔叛乱之时，就命令统军将领适时屯垦，“以省兵粮运费”。[6] 统一新疆后，便在新疆大兴屯田，以适应戍守的需要。屯田开始以军屯为主，并逐渐发展到民屯、犯屯、旗屯、回屯等多种形式。由于屯田的迅猛发展，使新疆出现了“农桑辐辏，阡陌成群”的景象。 　　19世纪中叶以后，新疆广袤的南部沦丧于浩罕军官阿古柏之手，而丰腴的伊犁则落入沙俄的魔掌，陕甘总督左宗棠及其所率湘军力挽狂澜，收复失地。收复新疆后，面对人口锐减、田园荒芜、满目创痍的新疆，清朝决定利用驻军重兴屯田。“现在营勇，新疆尚有4万余人，不裁则终年并无战事，遽裁则又恐疏虞，长此不已，坐耗资粮，其患安所底止？惟有于新疆南北两路急为大兴屯田，为当今紧要切务，借人以尽地利，即借地利以养人。”[7] 新疆第一任巡抚刘锦棠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新疆屯垦章程》，鼓励各族军民进行屯垦，使新疆的屯垦事业得到了恢复和较大的发展。 　　纵观新疆历史，可以得出一个规律：屯田兴，新疆宁，屯田废，新疆乱。屯垦能为戍边提供有效的经济保障，而戍边又为屯垦提供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二者结合形成了良性互动。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组建 　　新疆和平解放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粮食问题。从战火硝烟中走出来的国共双方部队共17万多人，一年所需粮食10万吨。号称面积中国第一的新疆，却无力供应。当时新疆人均占有口粮不足200千克，除去地租、口粮和种子外，所剩无几。民生之凋敝，可见一斑。从内地调运或从苏联进口粮食，要么运费奇高，是粮价的8——10倍，要么必须动用大量的外汇。这对刚刚诞生的新政权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当时新疆军区后勤部部长甘祖昌每个月都要用飞机从北京运一趟银元购买粮食。即便如此，国家对新疆部队的供应也极为有限。1950年仅1—4月，按供给标准，欠供经费达22236万元；北疆部队13.5万人，军马2.9万匹，于1950年1月粮料处于半断供状态[8]137。原美国驻乌鲁木齐领事馆副领事马克南在离开新疆时，曾叫嚣：“共产党的军队好进不好出。我要亲自看到他们一个一个渴死、饿死、葬身于黄沙旷莽之中”[8]188。 　　熟读中国历史的毛泽东以及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战争年代就积累了军队进行生产建设的经验。1949年12月5日，毛泽东发出《关于1950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王震将军向新疆守军发布命令：“全体军人，一律参加劳动生产”，要求当年开荒种地4万公顷。1950年共有11万军人投身到开荒屯垦的大生产运动中去，实际开垦荒地6.4万公顷，播种近5.53万公顷，实现粮食自给7个月，蔬菜、油、肉全部自给。到1952年，全军播种面积达到11.07万公顷，实现主副食全部自给，并建立起一批军垦农场。 　　1953年，新疆军区根据毛泽东和中央军委整编军队的指示，将驻疆部队分别整编为国防部队和生产部队。二军、六军大部，五军（民族军）一部和二十二兵团（起义部队）全部编为生产部队。这次整编为以后组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奠定了基础。 　　1954年，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已拉开帷幕，而军队即将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军衔制。为了保障新疆军区集中主要力量领导国防部队的建设工作，同时为了使新疆的生产部队安下心，扎下根，长期屯垦戍边，并将生产部队的生产建设纳入国家计划，这就需要在新疆成立一个专门领导生产部队的机构。考虑到“仍用二十二兵团的番号来领导全疆包括二、五、六军的生产部队是不相宜的，取消二十二兵团的番号如不以‘生产建设兵团’的番号代替之，则可能引起起义干部，特别是高级起义干部的思想波动；另一方面，二、五、六军所编的生产部队，不愿一下子脱离军队性质的番号，甚至因采用名称不适当，也可能引起部队的思想波动。根据部队当前思想情况，采用完全脱离军事性质的名称尚需一个过渡时间，则较为稳妥。”[9] 因此，新疆分局第一书记兼新疆军区代政委王恩茂和新疆军区代司令员王震经过商议，于1954年7月15日，以新疆军区的名义向西北军区和军委总参谋部，正式提出组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请示。8月6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复电：同意成立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 　　1954年10月7日，新疆军区公布《成立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命令》。新疆生产部队的广大指战员集体就地转业，组成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陶峙岳任第一任司令员，王恩茂任第一任政委。当时总人口17.5万人。 　　兵团成立初期，党政工作受新疆军区和新疆分局领导，生产管理工作受新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1956年6月，中国农垦部成立，王震任部长，兵团副政委张仲瀚是副部长之一。“1957年1月起，新疆兵团脱离了军队系统，已不属于正式军队系列，而变成了国家的农垦企业。”[10]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作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垦区，受农垦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重领导。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发展与恢复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之后，一改过去军垦农场时期的自给性生产为经营性生产，按照企业化生产进行管理，加强了对生产建设的领导，使兵团的各项事业焕发出了勃勃生机。 　　兵团是新疆生产建设的主力军。1954年耕地面积为7.67万公顷，到1966年底达到80.8万公顷；工农业生产总值也由1954年的9195.5万元增到12.15亿元；人口由17.5万增加到148.5万人；粮食产量由1952年的10万吨增加到1966年的72万吨，当年上缴粮食22.5万吨[11]413。 　　兵团秉承不和当地百姓争利，为新疆各族人民大办好事的宗旨，仅1964—1966年底，兵团帮助新疆58个县（市）的87个公社进行“五好农村”（好条田、好渠道、好林带、好道路、好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共“投资2393.95万元，完成99个项目，勘测土地852万亩，建设条田1745万亩，修建水泥和卵石渠道91公里，水利建筑物2066座，公路296公里，修建民房26340平方米，修建小电站1座……派出长年驻社干部752人，培训技术人员2097名”[11]428。 　　兵团虽然退出了军队的序列，但它却是一支不穿军装、不拿军饷、永不退伍的战斗队。1962年4月，新疆发生了伊犁、塔城边境的6万多居民，带着财产，赶着牲畜，逃往苏联的边民外逃事件。这一恶性事件造成了我边境地区的空虚和混乱。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兵团副政委张仲瀚立即抽调兵团干部群众奔赴这些地区，执行“三代”（代耕、代牧、代管）任务。同时，按照中央的指示，兵团在沿中苏边境地区开始建设边境国营农场。从1962—1966年，兵团共建立了53个边境农场，形成了一条纵深10——30公里的边境农场带，这条被誉为生命界碑的屯垦戍边的国防屏障，同时具备守卫边防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功效。 　　1962年中印战争爆发，这场爆发在世界屋脊上的战争，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这场战争不仅比战斗力，更要比后勤保障能力。兵团当时的口号就是“前线需要什么，就支援什么，一切为了前线”。在接到运输任务后，兵团立即抽调1125名精兵强将，401辆汽车，将6309吨的军用物资运送到风雪弥漫的世界屋脊，为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1963—1965年，新疆兵团的模式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首先在西北被推广。根据新疆兵团已有十个农业师的建制，甘肃、宁夏、青海、陕西等地新建的农业建设师被续称为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师。“文革”中，新疆兵团的经验开始在全国推广，从1968年开始到1970年，全国新组建黑龙江、内蒙古、兰州、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云南、山东、湖北等11个生产建设兵团和三个生产师。 　　这些兵团虽然在“文革”中对稳定当时的局势和巩固边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1972年开始，各地兵团先后被撤销，1975年3月25日，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建制也被撤销，由新疆农垦总局来主管国营农场。然而，兵团撤销后，屯垦戍边、发展经济、维护民族团结和新疆稳定的特殊作用明显削弱，加上政策的失误，新疆各地，尤其是南疆的喀什、阿克苏地区多次发生群众闹事、民族纠纷，甚至是反革命暴乱事件，这直接威胁着中国西大门的国防安全和国家的统一。因此，尽快恢复兵团，就成了发展新疆经济、维护边疆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1978年，国家农垦总局派出工作组，对新疆农垦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了恢复新疆兵团的建议。1981年，时任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王震4次赴疆调研、考察，再次向中央提出恢复新疆兵团的建议。1981年7月1日，邓小平批示：“请王震同志牵头，约集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对恢复生产兵团的必要性，作一系统的报告，并为中央拟一决议，以凭决定。”[12] 8月，77岁高龄的邓小平亲自偕王震、王任重前来新疆视察，就恢复新疆兵团的问题，广泛地听取了各方意见，认为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国家农委党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经过慎重研究，于1981年9月22日向中央写了《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报告》。报告从战略考虑，提出恢复兵团体制的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巩固国防，二是有利于加快新疆的经济文化建设，三是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了《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兵团的决定》。 　　恢复的兵团与撤销前兵团的名称有明显的不同，撤销前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而中央批准恢复的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邓小平解释说：“生产兵团恢复起来，这是稳定的力量，不要用解放军的名义……解放军不要搞得太复杂了。如用解放军的名义，搞军衔就要轮到它，几万人不好办。”[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全国第一个成立的兵团，也是“文革”中所有被撤销的兵团中，惟一被恢复也是如今惟一存在的兵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新疆地区的屯田始于汉代，此后历代中央政权，都曾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为更好地发展经济，保卫边疆，党中央决定于1954年正式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它成为巩固边疆重要的基石。<br />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组建与发展</strong></p>
<p>　　（一）屯垦戍边与西域</p>
<p>　　中国自古就“以农立国”，随着疆域的不断拓展，在新开辟的边疆地区进行屯垦（屯田）就成了历朝历代守边固边的重要国策。</p>
<p>　　“屯垦”的本义是指军队在屯营的地方开荒种地。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安置居民，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从事各种经济社会开发建设事业，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1]。</p>
<p>　　西域的屯田始于西汉。汉元封年间（公元前110—105年），汉武帝为更有效地打击匈奴，决定联络乌孙，“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2]3903，“以公主妻乌孙王，以分匈奴西方之援国，又北益广田至胘靁（乌孙北）为塞”[3]。为了解决细君公主及侍御数百人的粮食问题，随从兵士就在胘靁筑塞，屯田积谷，卫侍公主。胘靁也就成为西域首个屯田点。</p>
<p>　　由于屯田“内有亡费之利，外有守御之备”[2]2989 之功效，汉代在西域的屯田，从无到有，规模由小到大的发展起来，屯田区也逐渐扩大到天山南北。屯田人员以士卒为主。屯田既可解决驻军及来往使者、商旅的粮食供应问题，同时屯田人员又可成为戍守和维护西域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所以屯田这一措施为汉朝以后的历代中央政权治理西域所借鉴。但是，因不同朝代所面临的西域形势、国力强弱、经营方略不同，屯田的规模和效果也有较大差异。西汉之后，唐、清二代，无论在屯田规模，还是屯田效果上较之其他各代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p>
<p>　　唐朝在西域的屯田始于630年伊吾（今哈密）城主归顺唐朝，唐太宗在此设置西伊州，两年后改为伊州，并派兵士屯田于此，为统一西域做准备。640年，唐朝开始对西域用兵。为了保证军粮供应，屯田也由东向西展开，“岁调山东丁男为戍卒，缯帛为军资，有屯田以资糗粮，牧使以娩羊马。大军万人，小军千人，烽戍逻卒，万里相继。”[4] 据记载，唐朝在西域的屯田点：安西20屯，疏勒7屯，焉耆7屯，北庭20屯，伊吾1屯，天山1屯[5]，共有56屯。按照唐制，一屯为50顷，一顷折合100亩，56屯就是28万亩。后由于唐朝与西突厥、吐蕃等对西域的争夺相当激烈，屯田的人数时多时少，规模时大时小。791年，吐蕃攻占西域时，屯田基本停止。</p>
<p>　　清王朝在新疆屯田的兴盛时期，主要集中在乾嘉时期和左宗棠平定阿古柏之乱之后这两个时期。乾隆在平定准噶尔叛乱之时，就命令统军将领适时屯垦，“以省兵粮运费”。[6] 统一新疆后，便在新疆大兴屯田，以适应戍守的需要。屯田开始以军屯为主，并逐渐发展到民屯、犯屯、旗屯、回屯等多种形式。由于屯田的迅猛发展，使新疆出现了“农桑辐辏，阡陌成群”的景象。</p>
<p>　　19世纪中叶以后，新疆广袤的南部沦丧于浩罕军官阿古柏之手，而丰腴的伊犁则落入沙俄的魔掌，陕甘总督左宗棠及其所率湘军力挽狂澜，收复失地。收复新疆后，面对人口锐减、田园荒芜、满目创痍的新疆，清朝决定利用驻军重兴屯田。“现在营勇，新疆尚有4万余人，不裁则终年并无战事，遽裁则又恐疏虞，长此不已，坐耗资粮，其患安所底止？惟有于新疆南北两路急为大兴屯田，为当今紧要切务，借人以尽地利，即借地利以养人。”[7] 新疆第一任巡抚刘锦棠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新疆屯垦章程》，鼓励各族军民进行屯垦，使新疆的屯垦事业得到了恢复和较大的发展。</p>
<p>　　纵观新疆历史，可以得出一个规律：屯田兴，新疆宁，屯田废，新疆乱。屯垦能为戍边提供有效的经济保障，而戍边又为屯垦提供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二者结合形成了良性互动。</p>
<p>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组建</p>
<p>　　新疆和平解放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粮食问题。从战火硝烟中走出来的国共双方部队共17万多人，一年所需粮食10万吨。号称面积中国第一的新疆，却无力供应。当时新疆人均占有口粮不足200千克，除去地租、口粮和种子外，所剩无几。民生之凋敝，可见一斑。从内地调运或从苏联进口粮食，要么运费奇高，是粮价的8——10倍，要么必须动用大量的外汇。这对刚刚诞生的新政权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当时新疆军区后勤部部长甘祖昌每个月都要用飞机从北京运一趟银元购买粮食。即便如此，国家对新疆部队的供应也极为有限。1950年仅1—4月，按供给标准，欠供经费达22236万元；北疆部队13.5万人，军马2.9万匹，于1950年1月粮料处于半断供状态[8]137。原美国驻乌鲁木齐领事馆副领事马克南在离开新疆时，曾叫嚣：“共产党的军队好进不好出。我要亲自看到他们一个一个渴死、饿死、葬身于黄沙旷莽之中”[8]188。</p>
<p>　　熟读中国历史的毛泽东以及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战争年代就积累了军队进行生产建设的经验。1949年12月5日，毛泽东发出《关于1950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王震将军向新疆守军发布命令：“全体军人，一律参加劳动生产”，要求当年开荒种地4万公顷。1950年共有11万军人投身到开荒屯垦的大生产运动中去，实际开垦荒地6.4万公顷，播种近5.53万公顷，实现粮食自给7个月，蔬菜、油、肉全部自给。到1952年，全军播种面积达到11.07万公顷，实现主副食全部自给，并建立起一批军垦农场。</p>
<p>　　1953年，新疆军区根据毛泽东和中央军委整编军队的指示，将驻疆部队分别整编为国防部队和生产部队。二军、六军大部，五军（民族军）一部和二十二兵团（起义部队）全部编为生产部队。这次整编为以后组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奠定了基础。</p>
<p>　　1954年，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已拉开帷幕，而军队即将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军衔制。为了保障新疆军区集中主要力量领导国防部队的建设工作，同时为了使新疆的生产部队安下心，扎下根，长期屯垦戍边，并将生产部队的生产建设纳入国家计划，这就需要在新疆成立一个专门领导生产部队的机构。考虑到“仍用二十二兵团的番号来领导全疆包括二、五、六军的生产部队是不相宜的，取消二十二兵团的番号如不以‘生产建设兵团’的番号代替之，则可能引起起义干部，特别是高级起义干部的思想波动；另一方面，二、五、六军所编的生产部队，不愿一下子脱离军队性质的番号，甚至因采用名称不适当，也可能引起部队的思想波动。根据部队当前思想情况，采用完全脱离军事性质的名称尚需一个过渡时间，则较为稳妥。”[9] 因此，新疆分局第一书记兼新疆军区代政委王恩茂和新疆军区代司令员王震经过商议，于1954年7月15日，以新疆军区的名义向西北军区和军委总参谋部，正式提出组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请示。8月6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复电：同意成立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p>
<p>　　1954年10月7日，新疆军区公布《成立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命令》。新疆生产部队的广大指战员集体就地转业，组成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陶峙岳任第一任司令员，王恩茂任第一任政委。当时总人口17.5万人。</p>
<p>　　兵团成立初期，党政工作受新疆军区和新疆分局领导，生产管理工作受新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1956年6月，中国农垦部成立，王震任部长，兵团副政委张仲瀚是副部长之一。“1957年1月起，新疆兵团脱离了军队系统，已不属于正式军队系列，而变成了国家的农垦企业。”[10]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作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垦区，受农垦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重领导。</p>
<p>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发展与恢复</p>
<p>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之后，一改过去军垦农场时期的自给性生产为经营性生产，按照企业化生产进行管理，加强了对生产建设的领导，使兵团的各项事业焕发出了勃勃生机。</p>
<p>　　兵团是新疆生产建设的主力军。1954年耕地面积为7.67万公顷，到1966年底达到80.8万公顷；工农业生产总值也由1954年的9195.5万元增到12.15亿元；人口由17.5万增加到148.5万人；粮食产量由1952年的10万吨增加到1966年的72万吨，当年上缴粮食22.5万吨[11]413。</p>
<p>　　兵团秉承不和当地百姓争利，为新疆各族人民大办好事的宗旨，仅1964—1966年底，兵团帮助新疆58个县（市）的87个公社进行“五好农村”（好条田、好渠道、好林带、好道路、好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共“投资2393.95万元，完成99个项目，勘测土地852万亩，建设条田1745万亩，修建水泥和卵石渠道91公里，水利建筑物2066座，公路296公里，修建民房26340平方米，修建小电站1座……派出长年驻社干部752人，培训技术人员2097名”[11]428。</p>
<p>　　兵团虽然退出了军队的序列，但它却是一支不穿军装、不拿军饷、永不退伍的战斗队。1962年4月，新疆发生了伊犁、塔城边境的6万多居民，带着财产，赶着牲畜，逃往苏联的边民外逃事件。这一恶性事件造成了我边境地区的空虚和混乱。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兵团副政委张仲瀚立即抽调兵团干部群众奔赴这些地区，执行“三代”（代耕、代牧、代管）任务。同时，按照中央的指示，兵团在沿中苏边境地区开始建设边境国营农场。从1962—1966年，兵团共建立了53个边境农场，形成了一条纵深10——30公里的边境农场带，这条被誉为生命界碑的屯垦戍边的国防屏障，同时具备守卫边防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功效。</p>
<p>　　1962年中印战争爆发，这场爆发在世界屋脊上的战争，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这场战争不仅比战斗力，更要比后勤保障能力。兵团当时的口号就是“前线需要什么，就支援什么，一切为了前线”。在接到运输任务后，兵团立即抽调1125名精兵强将，401辆汽车，将6309吨的军用物资运送到风雪弥漫的世界屋脊，为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p>
<p>　　1963—1965年，新疆兵团的模式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首先在西北被推广。根据新疆兵团已有十个农业师的建制，甘肃、宁夏、青海、陕西等地新建的农业建设师被续称为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师。“文革”中，新疆兵团的经验开始在全国推广，从1968年开始到1970年，全国新组建黑龙江、内蒙古、兰州、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云南、山东、湖北等11个生产建设兵团和三个生产师。</p>
<p>　　这些兵团虽然在“文革”中对稳定当时的局势和巩固边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1972年开始，各地兵团先后被撤销，1975年3月25日，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建制也被撤销，由新疆农垦总局来主管国营农场。然而，兵团撤销后，屯垦戍边、发展经济、维护民族团结和新疆稳定的特殊作用明显削弱，加上政策的失误，新疆各地，尤其是南疆的喀什、阿克苏地区多次发生群众闹事、民族纠纷，甚至是反革命暴乱事件，这直接威胁着中国西大门的国防安全和国家的统一。因此，尽快恢复兵团，就成了发展新疆经济、维护边疆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p>
<p>　　1978年，国家农垦总局派出工作组，对新疆农垦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了恢复新疆兵团的建议。1981年，时任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王震4次赴疆调研、考察，再次向中央提出恢复新疆兵团的建议。1981年7月1日，邓小平批示：“请王震同志牵头，约集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对恢复生产兵团的必要性，作一系统的报告，并为中央拟一决议，以凭决定。”[12] 8月，77岁高龄的邓小平亲自偕王震、王任重前来新疆视察，就恢复新疆兵团的问题，广泛地听取了各方意见，认为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国家农委党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经过慎重研究，于1981年9月22日向中央写了《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报告》。报告从战略考虑，提出恢复兵团体制的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巩固国防，二是有利于加快新疆的经济文化建设，三是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了《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兵团的决定》。</p>
<p>　　恢复的兵团与撤销前兵团的名称有明显的不同，撤销前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而中央批准恢复的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邓小平解释说：“生产兵团恢复起来，这是稳定的力量，不要用解放军的名义……解放军不要搞得太复杂了。如用解放军的名义，搞军衔就要轮到它，几万人不好办。”[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全国第一个成立的兵团，也是“文革”中所有被撤销的兵团中，惟一被恢复也是如今惟一存在的兵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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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文明起源研究的回顾与思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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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Dec 2015 02:02: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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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国人历来认为自己是炎黄裔胄，黄帝是我们的人文始祖。究竟是不是那样，从来都不加以深究。可是进入近代以来，这个观念发生了动摇。当西方列强纷纷侵扰中国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忽然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发生了兴趣。他们无视中国文明的整体特点，摭拾一鳞半爪随意比附，说什么中国文化乃至中国人种是西方起源的，一时间弄得有些中国人也糊里糊涂。不过大多数学者并不相信那些说法，而早先的传说似也有重新研究的必要。五四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把许多学者推上了第一线，其间经历了许多思考和探索。正如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开始“由盲目的信古而进到疑古，更由消极的疑古，而进到积极的考古”（注：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一卷自序，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4年。）。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起步的。 　　用考古来探索中国早期文明是从20年代末开始的。前中央研究院史语所考古组对河南安阳殷墟的大规模发掘，揭示了一个商代晚期的都城，伴随有一个巨大的帝王陵墓区，大量的出土遗物证实商代晚期已经有了高度发达的青铜冶铸业和成熟的文字体系，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不像是文明的开始。主持安阳发掘的李济就曾说过：“殷商以前仰韶以后黄河流域一定尚有一种青铜文化，等于欧洲青铜文化的早中二期，及中国传统历史的夏及商的前期。这个文化埋藏在什么地方，固然尚待考古家的发现；但对于它的存在，我们根据我们考虑各方面事实的结果，却可以抱十分的信心。”（注：李济《殷墟铜器五种及其相关之问题》，载《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历史语言研究所，1935年。）李济的预言到50年代就开始逐步验证了。从1952年起对郑州二里岗等处的发掘，不但确定了一个早于殷墟的二里岗文化，而且从1955年开始发现了一座商代前期的宏伟的都城遗址，其中包括有多处宫殿基址和铸铜、制骨、制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尽管它是不是成汤所建的亳都还有不同看法，但说它是一个都城级遗址，并且体现了较高的文明水准，则是没有争议的。 　　商代考古的重大进展以及一系列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发现，特别是龙山文化与商文化内在联系的识别，使许多学者坚信中国文明是本土起源的。例如梁思永早在1939年就从十个方面论证了龙山文化与殷文化的密切关系，　明确提出龙山文化是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注：　Liang, S.Y.: &#8220;The　Lungshan　Culture:　 A　Prehistoric　Phas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8221;,　 Proceedings Sixth Pacific ScienceCongress, no.4,PP69—79,1939.中译文载《考古学报》第七册，1954年。）。英国考古学家丹尼尔在其所著《最初的文明：关于文明的起源的考古学研究》（注：Glyn Daniel, &#8220;The First Civilization:　TheArchaeology of Their Origins&#8221;, Thames and Hudson, 1968. ）一书中指出中国是世界最古老的六大文明起源地之一。何柄棣从自然生态环境、农业、养畜业、陶器、青铜器、文字和其他方面详细论证了中原黄土地带是中国文明乃至整个东方文明的摇篮（注：Ho, Ping—ti, &#8220;TheCradle of the East:　An　Inquiry　into　the Indigenous Originsof Techniques　and　Ideas　of　Neolithic　and　Early Historic China,5000—1000 B. C. Chicago &#38; Hong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中国人历来认为自己是炎黄裔胄，黄帝是我们的人文始祖。究竟是不是那样，从来都不加以深究。可是进入近代以来，这个观念发生了动摇。当西方列强纷纷侵扰中国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忽然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发生了兴趣。他们无视中国文明的整体特点，摭拾一鳞半爪随意比附，说什么中国文化乃至中国人种是西方起源的，一时间弄得有些中国人也糊里糊涂。不过大多数学者并不相信那些说法，而早先的传说似也有重新研究的必要。五四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把许多学者推上了第一线，其间经历了许多思考和探索。正如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开始“由盲目的信古而进到疑古，更由消极的疑古，而进到积极的考古”（注：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一卷自序，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4年。）。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起步的。</p>
<p>　　用考古来探索中国早期文明是从20年代末开始的。前中央研究院史语所考古组对河南安阳殷墟的大规模发掘，揭示了一个商代晚期的都城，伴随有一个巨大的帝王陵墓区，大量的出土遗物证实商代晚期已经有了高度发达的青铜冶铸业和成熟的文字体系，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不像是文明的开始。主持安阳发掘的李济就曾说过：“殷商以前仰韶以后黄河流域一定尚有一种青铜文化，等于欧洲青铜文化的早中二期，及中国传统历史的夏及商的前期。这个文化埋藏在什么地方，固然尚待考古家的发现；但对于它的存在，我们根据我们考虑各方面事实的结果，却可以抱十分的信心。”（注：李济《殷墟铜器五种及其相关之问题》，载《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历史语言研究所，1935年。）李济的预言到50年代就开始逐步验证了。从1952年起对郑州二里岗等处的发掘，不但确定了一个早于殷墟的二里岗文化，而且从1955年开始发现了一座商代前期的宏伟的都城遗址，其中包括有多处宫殿基址和铸铜、制骨、制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尽管它是不是成汤所建的亳都还有不同看法，但说它是一个都城级遗址，并且体现了较高的文明水准，则是没有争议的。</p>
<p>　　商代考古的重大进展以及一系列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发现，特别是龙山文化与商文化内在联系的识别，使许多学者坚信中国文明是本土起源的。例如梁思永早在1939年就从十个方面论证了龙山文化与殷文化的密切关系，　明确提出龙山文化是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注：　Liang, S.Y.: &#8220;The　Lungshan　Culture:　 A　Prehistoric　Phas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8221;,　 Proceedings Sixth Pacific ScienceCongress, no.4,PP69—79,1939.中译文载《考古学报》第七册，1954年。）。英国考古学家丹尼尔在其所著《最初的文明：关于文明的起源的考古学研究》（注：Glyn Daniel, &#8220;The First Civilization:　TheArchaeology of Their Origins&#8221;, Thames and Hudson, 1968. ）一书中指出中国是世界最古老的六大文明起源地之一。何柄棣从自然生态环境、农业、养畜业、陶器、青铜器、文字和其他方面详细论证了中原黄土地带是中国文明乃至整个东方文明的摇篮（注：Ho, Ping—ti, &#8220;TheCradle of the East:　An　Inquiry　into　the Indigenous Originsof Techniques　and　Ideas　of　Neolithic　and　Early Historic China,5000—1000 B. C. Chicago &amp; Hong Kong. 1975. ）。张光直在其早年的著作中也明确地指出：“中国的文化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本地产物，是中国人民和他们的环境互相影响的结果。”（注：张光直《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继续探索》，”Archaeology”，vol. 30, no. 2 &amp; 3, 1977.引文据《考古学参考资料》第一册20页，1978年。）事实上，从50年代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中国古代文明是本地起源的，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独自发生的古代文明之一。</p>
<p>　　但中国古代文明并不是从商代才开始的，因而对于夏代文明的探索一直吸引着许多考古学家。1959年为着寻找夏墟而发现的河南偃师二里头，是一座规模很大的都城级遗址（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5年第5期。）。 那里有大型的宫殿基址和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铜器作坊遗址，大家都同意它已进入文明时代，而年代比郑州商城早。至于早到什么时候，是夏是商还是前夏后商，长时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1983年在二里头遗址附近的尸乡沟，发现一座晚于二里头而与郑州商城基本同时的大型城址（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故城工作队《偃师商城的初步勘探和发掘》，《考古》1984年第6期。）， 学术界逐渐认识到它的始建可能与商汤灭夏的事件有关，从而二里头遗址为夏都，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的见解便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鉴于二里头已有若干用青铜做的兵器、礼器、乐器、工具、用具和装饰品等，并且有较大的铜器作坊；郑州商城则有更多、更大、制作也更精良的青铜器和规模更大的铜器作坊，至此李济关于夏和商代前期为青铜文化的预测便已得到完全的证实。而夏代不仅有青铜器，还有宫殿、宗庙和一系列典章制度，说它属于文明时代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过中国文明的起源似乎还要追溯到更早的时期。</p>
<p>　　考古发现告诉我们，在二里头文化之前是中原龙山文化，再以前是仰韶文化，三者在年代上是依次衔接的，中间并没有什么缺环。过去以为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都是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后来在龙山文化和中原龙山文化中都发现了不少小件铜器，甚至在仰韶文化的个别遗址中也发现有小铜器或铜器痕迹，说明那时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石器时代，而应该属于铜石并用时代（注：严文明《论中国的铜石并用时代》，《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是从新石器时代向青铜时代过渡的一个时代。这样二里头青铜文化的产生也就不显得那么突然了。同样的道理，以二里头为代表的夏代文明的产生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前面必然有一个酝酿和逐渐走向文明的过程。从70年代末期以来的一系列考古发现，使这个问题日益明朗起来了。<br />
　<br />
　　在中原地区，从1978年开始发掘的山西襄汾陶寺遗址面积达300 万平方米，那里的墓葬非常明显地分为大中小三类（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期。），其比例大约是1∶10∶90。大墓中随葬鼍鼓、大石磬、龙纹盘等大量高档次的物品，说明死者不仅富有，而且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小墓的死者则几乎一无所有。这种级差明显反映其社会已经形成为等级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结构。1977年在河南登封王城岗发现了龙山文化的城址（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岗与阳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1979～1980年在同省的淮阳平粮台又发现一座龙山文化城址（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两处城址虽然都很小， 但前者城内有大片夯土基址和用殉人奠基的情况，后者城内有当时少见的全部用土坯砌筑的分间式房屋、炼铜遗迹和复式地下排水管道等，似乎不是一般的军事城堡，倒有些像是贵族居住的小型统治中心。这些发现都立即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是夏代遗存，有的认为早于夏代。不管怎样，它们都比二里头文化为早。因而它们的发现表明在探索中国文明起源的努力中，又向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p>
<p>　　进入80年代以后，重要的发现一个接着一个。已经发掘了多年的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到1983年又有新的突破。在一个大型的仰韶文化晚期聚落中，发现了一座特大型的房屋（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2期。）。有前堂、后室和东西两个厢房，仅前堂的面积就超过130平方米， 前面还有很大的广场。前堂中有直径超过2.5米的特大型火塘和直径达90 厘米的顶梁大柱，地面铺类似于现代水泥的沙浆，墙壁和房顶都抹灰浆。如此规模宏大、设计严谨、工艺先进的房屋建筑，在以前的仰韶文化遗存中从来没有见过，显然不是一般性的公共建筑。有人称之为原始殿堂当不为过。大地湾除这座大型房屋外，还有几座结构和工艺相似的中型房屋和数百座小型房屋，是明显高于一般聚落的一处中心聚落。</p>
<p>　　在辽宁，从1983年开始发掘的凌原牛河梁则是一处大型的贵族坟山和祭祀中心（注：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8期。）， 属于红山文化晚期，与大地湾仰韶文化晚期聚落的年代相当。那里有许多巨大的积石冢，每冢有一座主墓，随葬猪龙等精美的玉器，上面还有一些陪葬的小墓。还有一座“女神庙”，出土了许多女性塑像的残块。其中一个人头跟真人的一般大，形象逼真；另有些耳、鼻和手臂等残块竟有真人的三倍大，塑像大小不等表明其地位不同，也许当时在多神中已经产生主神，反映当时的社会已经有等级的差别。郭大顺等认为红山文化晚期社会已进入原始文明阶段（注：孙守道、郭大顺《论辽河流域的原始文明与龙的起源》，《文物》1984年第6期。）。 苏秉琦则认为当时“已经产生了植基于公社、又凌驾于公社之上的高一级的社会组织形式”（注：苏秉琦《辽西古文化古城古国》，《文物》1986年第8期。）。</p>
<p>　　稍后不久，长江流域的史前文化中也露出了文明的曙光。 1986 和1987年，在浙江余杭县的良渚遗址群中，先后发掘了反山和瑶山两处遗址。前者是人工筑成的贵族坟山（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 后者原来是建造在小山上的祭坛，后来又改做贵族墓地（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在这两处贵族墓地中， 出土了数千件工艺十分精巧的玉器，有的玉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王者形象或神徽。1987年底因为扩建公路而在良渚遗址群中间偏西发现一座面积达30万平方米的“台城”，上面有数万平方米的夯土基址，推测应该是宫殿或宗庙一类大型礼制性建筑的地基。所有这些发现使人有理由推测良渚文化时期已经出现某种政治组织形式，论者多认为当时已进入初级文明社会。张忠培则认为当时已经是文明社会，只是在良渚文化分布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处于一尊统治的局面，而是被众多权贵分割统治的若干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注：张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文物》1995年第5期。）。</p>
<p>　　在长江中游，早在50年代就已发现并且进行过多次发掘的湖北天门石家河遗址群，在1990～1991年春进行全面考察时，确定了一个始建于屈家岭文化而一直沿用至石家河文化中期的古城（注：北京大学考古系等《石家河遗址群调查报告》，四川大学博物馆编《南方民族考古》第五辑，1992年。）。它的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 是已知同时代的许多城址中规模最大的。对于城内外格局和出土遗迹遗物的分析，使调查者提出了“石家河文明”的概念。在此前后在长江中游还发现了若干屈家岭文化的古城，规模都不及石家河古城那么大，看来石家河一带有可能是整个屈家岭——石家河文化的中心区域或最发达的区域。</p>
<p>　　这些发现自然会引发人们的极大关注，同时激发考古学家们去寻找更多、更早的城址和高等级的大型聚落遗址。据个人不精确的统计，陆续发现的早于二里头文化的史前城址，1991年以前有20多座，1995年即增加到30多座，至1997年更达40多座，现在已知有50多座了，发现速度是十分迅猛的。这些城址分布的地域虽然遍及黄河中下游的河南、山东、内蒙古和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四川和浙江等省，但还不能说已经非常普遍。一些很有希望的地方如河北、山西、陕西、安徽等省至今还没有发现。据说江苏已发现良渚文化的城址，也还没有得到确认。这些城址的年代大体在公元前3000年至前2000年，少数可能略早于前3000年。郑州西山的仰韶文化城址和湖南澧县城头山最早一期属于大溪文化的城址，则已达到或接近于公元前4000年，是现在所知道的年代最早的城址。</p>
<p>　　过去因为考古工作做得不够充分，许多东西没有被发现出来，自然会低估某些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例如龙山时代的诸考古学文化理应属于铜石并用时代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石器时代，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在这个时期不但有铜器，还有玉器、漆器、丝绸、象牙雕刻和快轮制作的精美陶器，个别遗址还发现有原始青瓷器（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山西夏县东下冯龙山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83年第1期。）。 在物质文化迅速发展的同时恰巧出现了一批礼制性建筑和较大的墓葬。从随葬品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墓主往往掌握了军事、宗教等方面的特权和大量财富。事实上这个时期物质文化的最新成就差不多全部为这些新生的权贵所垄断。权贵们不会满足于对本族平民的剥夺，在氏族血缘关系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剥夺自然还会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于是他们把目标转向外部，为着掠夺资源和他人的财富不惜频繁地发动战争。正是在这个时期，专门性武器石钺等的出现与改进，表明战争越来越经常和激烈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战争的人自己也难免受到强敌的掠夺。为了免受战争的惨祸，只好下决心组织大量人力物力来构筑防御工事。于是一大批城址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地拔地而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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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8世纪英国个人消费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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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Nov 2015 02:55:3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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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消费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社会再生产链的重要一环。消费使需求得以实现，使生产得以完成，最终为生产创造动力。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成为带动社会发展的两只巨轮，消费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环节中，消费对社会发展至少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18世纪的英国，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社会公共消费都迅速增加。本文将18世纪英国个人消费分成生存消费、奢侈消费、炫耀消费和合作消费4种类型来进行考察。 　　 一、生存消费 　　 　　人首先要满足的就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存消费是人最基本的消费。人的生存消费既可以通过个体心理或社会文化来进行主观判断，也可以采用客观标准来计量。不管采用什么标准，生存消费决不只是满足人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消费活动，它具有每个时代的特征。 　　 　　18世纪英国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可。到访的外国人对英格兰乡下人的生活水平之高甚为惊讶：砖建的村舍，红瓦屋顶，身着毛料衣服，足登皮鞋，吃的是白面包。他们看见过穷人，但没看到“可怜的人”；没看到饥寒交迫、面黄肌瘦的人；看到过乞丐，但没有一个乞丐“没穿长衣和鞋袜”[1]。斯密完成在法国的旅行后这样写道：在英格兰，没有一个人穷得穿不起鞋。在苏格兰，甚至最低阶层的男子也穿皮鞋，虽然最低阶层的妇女依然打赤脚。而“在法国，无论男、妇，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2]。无论是与过去相比，还是与他国相较，英国人18世纪的基本生活处于较好的境地。 　　 　　在作为生存消费的吃方面，英国人喜欢用小麦制作食品，小麦成为判断生存消费水平的一根标尺。格列戈利·金估计，在英国人用于制作面包的谷物中，小麦占了38％，黑麦占了27％，大麦占了19％，燕麦占了16％。到1764年时，小麦所占比重急剧上升，占了62.5％，黑麦占了14.8％，大麦占了12.3％，燕麦占了10.4％[3]。查尔斯·史密斯对1 8世纪前6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谷物生产与消费的数字进行过估算。他依据不同材料将全国分为6个地区：伦敦和东南部地区，90％的人吃小麦面包；西南部地区，3/4的人以小麦为主食，其余的人吃大麦；西部地区，将近70％的人把小麦作为口粮，其余的人大多数吃大麦或黑麦；北部两个地区，仅30％的人可以吃小麦，略高于30％的人吃燕麦，其余的人吃大麦和黑麦；威尔士地区，几乎所有面包都用大麦或黑麦来制作。史密斯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600万人，375万人以小麦为主食，88.8万人吃裸麦，73.9万人吃大麦，62.3万人吃燕麦[4]。食物结构中小麦所占的比重成为衡量生活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除了小麦以外，大米和糖等品种的消费也增加了。糖迅速成为受人喜爱的食品，糖的平均消费量从18世纪初的每人4磅上升到18世纪末的13磅[5]。在1762年一位农业劳动者的家庭开支中，食物类包括：面包、面粉、燕麦片、块根植物、蔬菜、蚕豆、豌豆、水果、牛奶、牛油、奶酪、肉、盐、啤酒、舶来品、醋、香料[6]。消费品种日趋多样化成为生存消费的一个明显特征。 　　 　　18世纪的生存消费容易受到经济情况的影响。当时，可能有1/5或1/4的英国人的生活处于刚刚能维持生存的水平，当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跌入生存线以下。“农业危机”夺去他们的面包，“工业危机”夺走他们的收入。当生存受到威胁时，人们可能采取办法解决生计问题，如1693—1695年在北安普顿郡发生了食物骚乱，1697年林肯郡发生反圈地骚乱，1709年在伊萨克斯、1727—1729年在康沃尔、1737年在彭林等地发生了食物骚乱，1756—1 757年间英国有记载的食物骚乱总共有140多次。这些骚乱是“肚皮造反”[7]。有人说，穷人“劳动仅仅是为了吃饱喝足”；“从事制造业的穷人只为满足生存的需要而工作”[8]80-81。1747年出版的《羊毛的回忆》这样写道：“靠3天劳动就能维持生活的工人在这一周其余的几天里肯定会懒惰、酗酒……工业地区的穷人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不愿劳动更多的时间，只要赚的钱能够维持生活和供一周的狂饮之必需就行了”[9]。1700年，英国每个劳动力可以养活1.7人，至1800年，则上升到2.5人，增加47％[10]。 　　 　　生存消费对社会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对18世纪早期英国社会进行分析后，笛福就曾明确指出：要是没有贫穷阶层的有效需求，很多现存的职业都将消亡[11]。一旦一种产品成为必需品，它的重要性就会增加，煤炭就是一个例证。在消费不断扩大的刺激下，1800年，英国煤产量约在1 200万吨左右[12]436。 　　 　　在生存消费中，基本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全国男子非文盲率在1750年越过了60％的大关[13]。根据对1754年英国274个教区结婚登记的抽样分析，男性识字率为60％，女性为35％，平均为47.5％[14]。到1770年，农村男子能读写的人已经占50％。1781年，约翰逊谈到英国是一个“读者的国度”。在伦敦，店名取代商店的标志物的做法越来越普及，这说明大众的识字率已经有了较大提高。 　　 　　生存消费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增进物质享受，使人们能安心生活，事关全体国民。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既创造了更合格的劳动者，又带动了社会生产的扩张。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消费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社会再生产链的重要一环。消费使需求得以实现，使生产得以完成，最终为生产创造动力。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成为带动社会发展的两只巨轮，消费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环节中，消费对社会发展至少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18世纪的英国，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社会公共消费都迅速增加。本文将18世纪英国个人消费分成生存消费、奢侈消费、炫耀消费和合作消费4种类型来进行考察。<br />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生存消费</strong></p>
<p>　　<br />
　　人首先要满足的就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存消费是人最基本的消费。人的生存消费既可以通过个体心理或社会文化来进行主观判断，也可以采用客观标准来计量。不管采用什么标准，生存消费决不只是满足人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消费活动，它具有每个时代的特征。<br />
　　<br />
　　18世纪英国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可。到访的外国人对英格兰乡下人的生活水平之高甚为惊讶：砖建的村舍，红瓦屋顶，身着毛料衣服，足登皮鞋，吃的是白面包。他们看见过穷人，但没看到“可怜的人”；没看到饥寒交迫、面黄肌瘦的人；看到过乞丐，但没有一个乞丐“没穿长衣和鞋袜”[1]。斯密完成在法国的旅行后这样写道：在英格兰，没有一个人穷得穿不起鞋。在苏格兰，甚至最低阶层的男子也穿皮鞋，虽然最低阶层的妇女依然打赤脚。而“在法国，无论男、妇，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2]。无论是与过去相比，还是与他国相较，英国人18世纪的基本生活处于较好的境地。<br />
　　<br />
　　在作为生存消费的吃方面，英国人喜欢用小麦制作食品，小麦成为判断生存消费水平的一根标尺。格列戈利·金估计，在英国人用于制作面包的谷物中，小麦占了38％，黑麦占了27％，大麦占了19％，燕麦占了16％。到1764年时，小麦所占比重急剧上升，占了62.5％，黑麦占了14.8％，大麦占了12.3％，燕麦占了10.4％[3]。查尔斯·史密斯对1 8世纪前6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谷物生产与消费的数字进行过估算。他依据不同材料将全国分为6个地区：伦敦和东南部地区，90％的人吃小麦面包；西南部地区，3/4的人以小麦为主食，其余的人吃大麦；西部地区，将近70％的人把小麦作为口粮，其余的人大多数吃大麦或黑麦；北部两个地区，仅30％的人可以吃小麦，略高于30％的人吃燕麦，其余的人吃大麦和黑麦；威尔士地区，几乎所有面包都用大麦或黑麦来制作。史密斯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600万人，375万人以小麦为主食，88.8万人吃裸麦，73.9万人吃大麦，62.3万人吃燕麦[4]。食物结构中小麦所占的比重成为衡量生活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除了小麦以外，大米和糖等品种的消费也增加了。糖迅速成为受人喜爱的食品，糖的平均消费量从18世纪初的每人4磅上升到18世纪末的13磅[5]。在1762年一位农业劳动者的家庭开支中，食物类包括：面包、面粉、燕麦片、块根植物、蔬菜、蚕豆、豌豆、水果、牛奶、牛油、奶酪、肉、盐、啤酒、舶来品、醋、香料[6]。消费品种日趋多样化成为生存消费的一个明显特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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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世纪的生存消费容易受到经济情况的影响。当时，可能有1/5或1/4的英国人的生活处于刚刚能维持生存的水平，当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跌入生存线以下。“农业危机”夺去他们的面包，“工业危机”夺走他们的收入。当生存受到威胁时，人们可能采取办法解决生计问题，如1693—1695年在北安普顿郡发生了食物骚乱，1697年林肯郡发生反圈地骚乱，1709年在伊萨克斯、1727—1729年在康沃尔、1737年在彭林等地发生了食物骚乱，1756—1 757年间英国有记载的食物骚乱总共有140多次。这些骚乱是“肚皮造反”[7]。有人说，穷人“劳动仅仅是为了吃饱喝足”；“从事制造业的穷人只为满足生存的需要而工作”[8]80-81。1747年出版的《羊毛的回忆》这样写道：“靠3天劳动就能维持生活的工人在这一周其余的几天里肯定会懒惰、酗酒……工业地区的穷人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不愿劳动更多的时间，只要赚的钱能够维持生活和供一周的狂饮之必需就行了”[9]。1700年，英国每个劳动力可以养活1.7人，至1800年，则上升到2.5人，增加47％[10]。<br />
　　<br />
　　生存消费对社会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对18世纪早期英国社会进行分析后，笛福就曾明确指出：要是没有贫穷阶层的有效需求，很多现存的职业都将消亡[11]。一旦一种产品成为必需品，它的重要性就会增加，煤炭就是一个例证。在消费不断扩大的刺激下，1800年，英国煤产量约在1 200万吨左右[12]436。<br />
　　<br />
　　在生存消费中，基本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全国男子非文盲率在1750年越过了60％的大关[13]。根据对1754年英国274个教区结婚登记的抽样分析，男性识字率为60％，女性为35％，平均为47.5％[14]。到1770年，农村男子能读写的人已经占50％。1781年，约翰逊谈到英国是一个“读者的国度”。在伦敦，店名取代商店的标志物的做法越来越普及，这说明大众的识字率已经有了较大提高。<br />
　　<br />
　　生存消费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增进物质享受，使人们能安心生活，事关全体国民。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既创造了更合格的劳动者，又带动了社会生产的扩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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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宋田宅交易法初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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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Nov 2015 02:39: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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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南宋商品经济的兴旺昌盛，给民事法律制度的繁荣发展带来了生机，一时间，民事法律规范的大量创制和普遍实施，前朝不可此拟。南宋田宅交易法律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史中占有显著地位。本文拟就南宋时期田宅交易法作如下探讨。 一、南宋田宅买卖关系状况及法律调整 　　南宋时，由于在土地问题上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官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大量出卖出租官田，使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松弛，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提供的田宅争讼判例，即反映了这一时期田宅买卖的状况、官府处理的依据及方式。契约作为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已成为南宋田宅买卖的重要法律手段，所谓“在法：交易只凭契照”，“交易有争、官司定寺、止凭契约”，说明凡田宅买卖必订立书面契约，而对于契约订立的具体程序和主要条款内容的规定，也较之前代更为详备。南宋契约订立的具体程序是：首先，业主（出卖方）应先问亲邻，这是起源很早的一种民间惯例。《宋刑统》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绍圣元年修改为：“应问邻，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步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这一问有亲之邻的制度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南宋《庆元重修田令》载：“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新者，以帐取问，有别户田隔间者非。其间隔古来河沟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可见，南宋会问亲邻的范围比前代有所缩小，包括两类，一是相邻者为本宗缌麻以上亲；二是有墓田相去百步者。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防止遍问四邻而影响业主对土地的出售，延缓土地的流转速度。如有不问亲邻而出卖者，在3年内可有赎回的权利。 　　其次，南宋田宅买卖双方须先立草契，然后由买方到官府请买官契纸誉抄，再加盖官印，交纳税契约钱和契官税。这种加盖官印后的契约称为“赤契”或“红契”。规定买方必须在立约后两个月内到官府纳税印契。如有不买官契、不纳契税者，发现后对匿契税者加重处罚，并“许牙人并无出业人陈首，将所典卖物业一半给赏，一半没官。”① 　　最后，南宋在订立田宅买卖契约后，业主必须离业，即转移土地的占有。早在北宋仁宗皇祐年间即规定：“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南宋时亦强调：“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卖，亦不得自佃赁。”②南宋之所以重视契后离业这一环节，一是为防止自耕农数量减少，佃户增多，有利于官府的赋税征收；二是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争讼。事实上，从《清明集》所反映内容看，南宋将田宅买卖妄认为典当、抵当关系的争讼很多，其根源在于订立买卖契约后，出卖方未离业，给奸民造成可乘之机。 　　南宋田宅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大致有：第一，田宅买卖双方应有民事权利能力。南宋民事权能力的起始无从可考。但从《清明集》所反映的情况看，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参与民事诉讼，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剥夺了无子寡妇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第二，立契双方应意思表示真实，非有外来干涉。如果立契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是在外界力量的影响或强制下所进行的，例如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则契约不成立；第三，条款应写明买卖土地的名称、亩步、坐落、东西南北四至、价款数额、印契年月、开头写明契首人姓名、结尾着押。契约中的其他条款均可由人代书；第四，卖方应对田宅有所有权，这是契约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第五，照顾没有生活能力的卑幼利益。卖方应在契内言明有无卑幼，如有卑幼，则应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籍以供养；第六，必须以书面形式立契。 　　南宋时期以田宅为标的物的买卖契约在各类契约中占有很大比重，由此而引起的争讼也比较多。立契双方基于种种动机或未在契约中列明主要条款，或没有所有权而私自买卖等等，南宋官府则视为无效契约依情节不同予以处理。无效的田宅买卖契约大致可概况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卑幼不问尊长而立契出卖田宅。在封建宗法制度统治下的社会，卑幼与尊长的地位和等级差别极为分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卑幼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唐代《杂令》规定：“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财物和自质举，及卖田宅。……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北宋亦规定：“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③从处理结果上看，南宋的处罚较之北宋为重，北宋尚允许钱、业各还两主，而南宋则须将所得交易钱没收归官，这种处理方式既打击了明知卖方是“卑幼”而违法立契买田宅之人，又保护了业主的财产权。南宋法律还规定了卑幼盗卖田地的诉讼时效：“诸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者，听尊长理诉。”唐至南宋的法律，均禁止卑幼盗卖田宅，其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尊长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地位，家庭或宗族中一切事务的处理权都归于尊长，卑幼的盗卖行为必然侵犯这种权利，既悖礼也违法。二是保护家庭内的财产不被侵占。卑幼由于年龄或智力、阅历等原因，极易受欺骗而立契。因此，法律不赋予卑幼以民事权利能力。 　　2、尊长无视卑幼而立契出卖田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护无生活来源的卑幼的合法利益，由唐至北宋的法律都未见规定，而南宋则把此项内容视为契约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一般应在订立的买卖契约中，由卖方言明家中有无卑幼，是否瞒昧卑幼或为其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以供养生活。如果尊长无视卑幼的权利而立契出卖田宅，则“许其不以年限陈乞”④。同时买卖契约即无效。南宋法律对卑幼权利的保护，与前代相比乃是一大进步。但在封建社会里，卑幼只承担义务而无权利可言，而南宋法律则赋予卑幼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使卑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从某种意义上获得有限的地位。 　　3、典卖众分田宅。众分田宅是指祖父母、父母双方或一方死后，尚未分析的而由几个子孙共同所有的田宅。此项田宅尚未确定各人应有的份额，如擅自出卖，则侵害了其他承分人的所有权。在南宋，对于众分田宅如欲出卖，若是父母皆亡，则由所有承分人共同立契方为有效。若父亡母在，则以母亲为契首，再由承分人于契尾着押。众分田宅的承分人未经其他承分人同意，而私自立契出卖共同财产，南宋法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若墓田，虽在限外，听有分人理认，钱、业各还主，典卖人已死，价钱不追。”⑤这项立法包含下列几方面内容：“第一，对私自典卖众分田宅的，将已典卖田宅追还，并按各承分人的所得予以分析，出卖方偿还买方价款。第二，典卖众分田宅超过10年者，官司不予追究，只由出卖方偿还其他承分人应得田宅的价款。第三，典卖众分田宅超过10年并且典卖人已死，或典卖已超过20年，则官司不予受理。第四，若众分田宅内有祖坟，则虽在10年限外，仍可由承分人中之未分者追还，钱、业各还所有人。若典卖人已死，价款不再追还。 　　4、买卖隐寄田宅。隐寄他人田产，唯宋代独有。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宋代征收赋税是按户等的高低来决定数额的多少。宋代将全国民户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为上户，四、五等为下户。民户为了规避上户承担的某些税役，便将一户虚立几户以至几十户户名，以便降低户等，冒充下户，这种行为称诡名子户。另有一种方法，即是将田产稳寄于官户、形势户，冒充客户，规避主户承担的某些税役，称为诡名挟佃，二是通称为诡名挟户。《清明集·户婚门》“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条就曾记载过这样的判例。 　　5、重叠交易田宅。重叠交易行为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为南宋法律明令禁止。但由于重叠交易能为业主骗取更多的钱、会，牟取暴利，所以这种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屡禁不止。“五益之家园屋既典卖与徐克俭，又典卖与舒元秀，考其投见年月，皆不出乎淳佑元年八、九月之间，其谓之重叠明矣。……王益之乃重叠出业之人。”这仅是南宋重叠交易案中的一个，法律制裁亦不为不重：“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与同罪”。“交易诸盗及重叠之类，钱主知情者，钱没官，自首及不知情理还，犯人偿不足，知情牙保均备。”这里对重叠出卖方、买方及牙保依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尤其是连带责任扩及所有知情者，使法律对业主财产权的保护更趋完备。 　　6、伪造买卖契约。南宋时期，田宅交易已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民诉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置买产业，皆凭上手契照。”因此，凡田宅买卖必订立契约，如发生纠纷，官司也以契约及相关的砧基簿、上手契为主要书证。砧基簿，即是田产的底帐，上画田形丘段，标明亩步四至，原是祖产或是典卖所得，并须赴官印押方为有效。上手契，即是典买田产的原有契约。这是官司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证据。同时，也是业主确认其田宅所有权的重要凭证。某些不法之徒为达到侵夺他人田宅所有权的目的，即伪造或揩改契约、砧基簿、上手契，类似情况在《清明集》中不乏其例。 　　7、寡妇无子而出卖田宅。封建社会，妇女始终处于无权的被统治地位，她们深受父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束缚和压迫。女子，尤其是已出嫁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最低，没有独立的人格，更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法律活动。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即已出现。《宁刑统·户婚门》起清条有：“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帖。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幕亲闻商量，方成交易。”南宋时，男性家长不在或死亡，妇女从事田宅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清明集》中“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条载：“杨从复以此田田契倒祖，就卖于阿邹，亦有印契”。“阿邹又以自己钱会，典杨从邓家坪等田六号”。这就是说，南宋时妇女已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步入社会经济活动的舞台，其权利的扩大和地位的提高，与前代相比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但是，南宋唯独对无子孙的寡妇参与民事活动予以限制。《清明集·户婚门》“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书判中，寡妇阿冯无子，受陈小三鼓诱，将故夫徐二的家业卖与陈元七，官司即具引条法：“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诸寡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将“陈元七、陈小三、阿冯三名，各勘杖一百，内阿冯年老免断，监钱”。此项立法的意义在于：“盖夫死从事之义，妇人无承分田产，此岂可以私自典卖乎？”这样，即把礼教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以刑罚手段保证其实施，目的在于保护宗族内的财产不致外流。 　　南宋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诉讼时效制度，已出现类似现代民法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诸典卖田宅经二十年，而诉典卖不明者，不得受理。钱、业主俱亡，亦不在论理之限。”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2.“诸同居卑幼私辄费用田地，在五年内者，听尊长理诉。”3.“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地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是：“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为始。”]]></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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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南宋商品经济的兴旺昌盛，给民事法律制度的繁荣发展带来了生机，一时间，民事法律规范的大量创制和普遍实施，前朝不可此拟。南宋田宅交易法律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史中占有显著地位。本文拟就南宋时期田宅交易法作如下探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南宋田宅买卖关系状况及法律调整</strong></p>
<p>　　南宋时，由于在土地问题上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官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大量出卖出租官田，使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松弛，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提供的田宅争讼判例，即反映了这一时期田宅买卖的状况、官府处理的依据及方式。契约作为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已成为南宋田宅买卖的重要法律手段，所谓“在法：交易只凭契照”，“交易有争、官司定寺、止凭契约”，说明凡田宅买卖必订立书面契约，而对于契约订立的具体程序和主要条款内容的规定，也较之前代更为详备。南宋契约订立的具体程序是：首先，业主（出卖方）应先问亲邻，这是起源很早的一种民间惯例。《宋刑统》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绍圣元年修改为：“应问邻，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步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这一问有亲之邻的制度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南宋《庆元重修田令》载：“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新者，以帐取问，有别户田隔间者非。其间隔古来河沟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可见，南宋会问亲邻的范围比前代有所缩小，包括两类，一是相邻者为本宗缌麻以上亲；二是有墓田相去百步者。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防止遍问四邻而影响业主对土地的出售，延缓土地的流转速度。如有不问亲邻而出卖者，在3年内可有赎回的权利。 </p>
<p>　　其次，南宋田宅买卖双方须先立草契，然后由买方到官府请买官契纸誉抄，再加盖官印，交纳税契约钱和契官税。这种加盖官印后的契约称为“赤契”或“红契”。规定买方必须在立约后两个月内到官府纳税印契。如有不买官契、不纳契税者，发现后对匿契税者加重处罚，并“许牙人并无出业人陈首，将所典卖物业一半给赏，一半没官。”① </p>
<p>　　最后，南宋在订立田宅买卖契约后，业主必须离业，即转移土地的占有。早在北宋仁宗皇祐年间即规定：“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南宋时亦强调：“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卖，亦不得自佃赁。”②南宋之所以重视契后离业这一环节，一是为防止自耕农数量减少，佃户增多，有利于官府的赋税征收；二是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争讼。事实上，从《清明集》所反映内容看，南宋将田宅买卖妄认为典当、抵当关系的争讼很多，其根源在于订立买卖契约后，出卖方未离业，给奸民造成可乘之机。 </p>
<p>　　南宋田宅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大致有：第一，田宅买卖双方应有民事权利能力。南宋民事权能力的起始无从可考。但从《清明集》所反映的情况看，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参与民事诉讼，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剥夺了无子寡妇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第二，立契双方应意思表示真实，非有外来干涉。如果立契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是在外界力量的影响或强制下所进行的，例如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则契约不成立；第三，条款应写明买卖土地的名称、亩步、坐落、东西南北四至、价款数额、印契年月、开头写明契首人姓名、结尾着押。契约中的其他条款均可由人代书；第四，卖方应对田宅有所有权，这是契约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第五，照顾没有生活能力的卑幼利益。卖方应在契内言明有无卑幼，如有卑幼，则应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籍以供养；第六，必须以书面形式立契。</p>
<p>　　南宋时期以田宅为标的物的买卖契约在各类契约中占有很大比重，由此而引起的争讼也比较多。立契双方基于种种动机或未在契约中列明主要条款，或没有所有权而私自买卖等等，南宋官府则视为无效契约依情节不同予以处理。无效的田宅买卖契约大致可概况为以下几种情况：</p>
<p>　　1、卑幼不问尊长而立契出卖田宅。在封建宗法制度统治下的社会，卑幼与尊长的地位和等级差别极为分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卑幼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唐代《杂令》规定：“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财物和自质举，及卖田宅。……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北宋亦规定：“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③从处理结果上看，南宋的处罚较之北宋为重，北宋尚允许钱、业各还两主，而南宋则须将所得交易钱没收归官，这种处理方式既打击了明知卖方是“卑幼”而违法立契买田宅之人，又保护了业主的财产权。南宋法律还规定了卑幼盗卖田地的诉讼时效：“诸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者，听尊长理诉。”唐至南宋的法律，均禁止卑幼盗卖田宅，其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尊长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地位，家庭或宗族中一切事务的处理权都归于尊长，卑幼的盗卖行为必然侵犯这种权利，既悖礼也违法。二是保护家庭内的财产不被侵占。卑幼由于年龄或智力、阅历等原因，极易受欺骗而立契。因此，法律不赋予卑幼以民事权利能力。</p>
<p>　　2、尊长无视卑幼而立契出卖田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护无生活来源的卑幼的合法利益，由唐至北宋的法律都未见规定，而南宋则把此项内容视为契约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一般应在订立的买卖契约中，由卖方言明家中有无卑幼，是否瞒昧卑幼或为其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以供养生活。如果尊长无视卑幼的权利而立契出卖田宅，则“许其不以年限陈乞”④。同时买卖契约即无效。南宋法律对卑幼权利的保护，与前代相比乃是一大进步。但在封建社会里，卑幼只承担义务而无权利可言，而南宋法律则赋予卑幼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使卑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从某种意义上获得有限的地位。</p>
<p>　　3、典卖众分田宅。众分田宅是指祖父母、父母双方或一方死后，尚未分析的而由几个子孙共同所有的田宅。此项田宅尚未确定各人应有的份额，如擅自出卖，则侵害了其他承分人的所有权。在南宋，对于众分田宅如欲出卖，若是父母皆亡，则由所有承分人共同立契方为有效。若父亡母在，则以母亲为契首，再由承分人于契尾着押。众分田宅的承分人未经其他承分人同意，而私自立契出卖共同财产，南宋法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若墓田，虽在限外，听有分人理认，钱、业各还主，典卖人已死，价钱不追。”⑤这项立法包含下列几方面内容：“第一，对私自典卖众分田宅的，将已典卖田宅追还，并按各承分人的所得予以分析，出卖方偿还买方价款。第二，典卖众分田宅超过10年者，官司不予追究，只由出卖方偿还其他承分人应得田宅的价款。第三，典卖众分田宅超过10年并且典卖人已死，或典卖已超过20年，则官司不予受理。第四，若众分田宅内有祖坟，则虽在10年限外，仍可由承分人中之未分者追还，钱、业各还所有人。若典卖人已死，价款不再追还。</p>
<p>　　4、买卖隐寄田宅。隐寄他人田产，唯宋代独有。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宋代征收赋税是按户等的高低来决定数额的多少。宋代将全国民户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为上户，四、五等为下户。民户为了规避上户承担的某些税役，便将一户虚立几户以至几十户户名，以便降低户等，冒充下户，这种行为称诡名子户。另有一种方法，即是将田产稳寄于官户、形势户，冒充客户，规避主户承担的某些税役，称为诡名挟佃，二是通称为诡名挟户。《清明集·户婚门》“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条就曾记载过这样的判例。</p>
<p>　　5、重叠交易田宅。重叠交易行为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为南宋法律明令禁止。但由于重叠交易能为业主骗取更多的钱、会，牟取暴利，所以这种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屡禁不止。“五益之家园屋既典卖与徐克俭，又典卖与舒元秀，考其投见年月，皆不出乎淳佑元年八、九月之间，其谓之重叠明矣。……王益之乃重叠出业之人。”这仅是南宋重叠交易案中的一个，法律制裁亦不为不重：“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与同罪”。“交易诸盗及重叠之类，钱主知情者，钱没官，自首及不知情理还，犯人偿不足，知情牙保均备。”这里对重叠出卖方、买方及牙保依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尤其是连带责任扩及所有知情者，使法律对业主财产权的保护更趋完备。</p>
<p>　　6、伪造买卖契约。南宋时期，田宅交易已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民诉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置买产业，皆凭上手契照。”因此，凡田宅买卖必订立契约，如发生纠纷，官司也以契约及相关的砧基簿、上手契为主要书证。砧基簿，即是田产的底帐，上画田形丘段，标明亩步四至，原是祖产或是典卖所得，并须赴官印押方为有效。上手契，即是典买田产的原有契约。这是官司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证据。同时，也是业主确认其田宅所有权的重要凭证。某些不法之徒为达到侵夺他人田宅所有权的目的，即伪造或揩改契约、砧基簿、上手契，类似情况在《清明集》中不乏其例。</p>
<p>　　7、寡妇无子而出卖田宅。封建社会，妇女始终处于无权的被统治地位，她们深受父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束缚和压迫。女子，尤其是已出嫁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最低，没有独立的人格，更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法律活动。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即已出现。《宁刑统·户婚门》起清条有：“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帖。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幕亲闻商量，方成交易。”南宋时，男性家长不在或死亡，妇女从事田宅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清明集》中“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条载：“杨从复以此田田契倒祖，就卖于阿邹，亦有印契”。“阿邹又以自己钱会，典杨从邓家坪等田六号”。这就是说，南宋时妇女已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步入社会经济活动的舞台，其权利的扩大和地位的提高，与前代相比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p>
<p>　　但是，南宋唯独对无子孙的寡妇参与民事活动予以限制。《清明集·户婚门》“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书判中，寡妇阿冯无子，受陈小三鼓诱，将故夫徐二的家业卖与陈元七，官司即具引条法：“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诸寡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将“陈元七、陈小三、阿冯三名，各勘杖一百，内阿冯年老免断，监钱”。此项立法的意义在于：“盖夫死从事之义，妇人无承分田产，此岂可以私自典卖乎？”这样，即把礼教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以刑罚手段保证其实施，目的在于保护宗族内的财产不致外流。</p>
<p>　　南宋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诉讼时效制度，已出现类似现代民法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诸典卖田宅经二十年，而诉典卖不明者，不得受理。钱、业主俱亡，亦不在论理之限。”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2.“诸同居卑幼私辄费用田地，在五年内者，听尊长理诉。”3.“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地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是：“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为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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