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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先秦史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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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齐国奴隶考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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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Jan 2016 09:05: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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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史学界讨论春秋战国社会性质的文章在一段时间内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具体讨论这一历史时期奴隶的论文却是凤毛麟角，至于在国别史的研究中，奴隶作为个案探讨，似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窃疑概由可征信的史料有限。本文拟以《周礼》等先秦文献为依据，探讨一下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说到《周礼》，可能有人怀疑其材料来源的可靠性。认为《周礼》是周公所作，自然可以视为伪书；如果把它当成作者所处时代的材料来看，则又非伪书。书之伪与不伪，其区别就在于此。已故顾颉刚先生说：“《周官》我敢断定是齐国人所作”（注：《“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人〉的出现》，《文史》第六辑。）。顾氏以疑古闻名，他的断定是有真凭实据的。因此，本文便大胆地使用了《周礼》的材料，以探明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这是需要跟读者同志说明的。 一、齐国奴隶的来源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 　　1.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 　　春秋时代追求俘虏是战争的目的之一，不止齐国，各诸侯国均热衷此道，因而常有“大获”（注：《左传》隐公六年，襄公十一年，昭公十三年等。）“尽获之”（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尽俘”（注：《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记录。邾国偷袭禹国，“尽俘而归”（注：《左传》昭公十八年。）。晋国在楚国进攻蛮氏时，趁火打劫，结果“尽俘以归”蛮氏“遗民”（注：《左传》哀公四年。）。吴王夫差企图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注：《左传》哀公十三年。），晋大夫夏阳说企图偷袭卫国，说什么“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注：《左传》成公六年。）。虽然都没有实现，却反映了他们的野心。 　　春秋前期，得到俘虏之后，霸主要向周天子献捷，同盟的小国要向霸主献捷，同盟国家也互相献捷。到了后期，周天子反而向霸主献捷。齐国侵掠他国以战俘为奴隶，同时与人战败后，也被他国俘虏以献捷。据《左传》成公二年载，晋国曾派“巩朔献齐捷于周”。当时，各国所得俘虏大部分归公室所有，小部分赏赐臣下。晋国灭赤狄潞氏，主帅苟林父受赐“狄臣千室”（注：《左传》宣公十五年。）。齐国灭莱，大夫叔夷受赐“厘（莱）造铁徒”和厘（莱）仆（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 　　《墨子》书中曾描写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就作“舂、酋”（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的奴隶，胥靡是“被褐带索”而被强迫“庸筑”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周礼·天官》有“女酒”、“奚”两职。“女酒”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颇有才智，为奚之长。“奚”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才智稍逊于女酒，故以为奚，以供给使（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周礼·地官》有“舂人”一职，掌舂谷成米而供其所需。下设奄二人，女舂枕二人，奚五人。“奄”郑玄注：“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奄人，也作“阉人”，当是奴隶。女舂、奚，都是奴隶。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 　　2.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gǎo））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 　　春秋后期，各国都有“多盗”的记录。为了加强镇压，刑书、刑鼎相继问世，齐国由于刑罚繁重，出现了“国之诸市，屦贱踊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因罪而籍没其家属为奴，其数量一定不少。这从《周礼》所设“女酒”、“舂人”、“槁人”之职及其下设人数之多中也可以看出来。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银雀山汉墓竹简》中《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有关齐国法律的《田法》载：“赋，除食不入于上，皆臧（藏）于民也。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人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所谓“公人”，是指“为公家服役之人”，亦即罪隶。这种制度与商鞅所规定的“举以为收孥”大体相同。由此可知，战国不只秦一个国家用刑罚手段强迫农民按规定缴纳赋税并把纳不起赋税的贫苦农民罚作奴隶或刑徒。 　　战俘与罪隶是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古人对于战争和刑罚的概念，往往混而无别。所谓“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注：《国语·鲁语上》。），即其明证。战争和刑罚浑然一体，因而战俘可以作奴隶，罪犯也可以作奴隶。 　　3.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注：《孟子·万章上》。）。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 　　齐国买卖奴隶的现象较普遍。《管子·揆度篇》说：“民无者，卖其子。”传说楚国司马綦的儿子困，在赴燕国途中被人抢掠，抢掠者怕他逃掉，就断他一足，然后把他卖给齐国富室为奴。《晏子春秋》卷五记有这样一个故事：“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途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何为者也？’对曰：‘我越石父者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我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之仆？’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赎之，因载而与之俱归。”《吕氏春氏·观世篇》说越石父沦为奴隶的原因是“齐人累之”。骈宇骞先生经过考释后认为：“《晏子》写得那样细致，《吕氏春秋》写得比较简略，很明显是《吕氏春秋》压缩《晏子》，不是《晏子》扩大《吕氏春秋》”（注：《晏子春秋校释》，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128页。）。此说可从。越石父的故事是齐国无以为生的人们出卖自己为奴隶的一例。 　　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注：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6页。）。 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注：《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被处髡刑而来。《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注：《左传》文公六年。）。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注：《左传》成公十八年。），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注：《左传》文公十六年。）。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注：《左传》昭公三年。），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注：《左传》文公十四年。），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齐国，由于高利贷商贾盘剥农民甚苦，齐桓公不得不同管仲商量打击高利贷商贾的政策。管仲首先下令宾胥无、隰朋、宁戚、鲍叔到南、北、东、西四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萌九百余家”（注：《管子·轻重丁》。）。齐国四方的借贷利率；西方为百分之百，南方与东方皆为百分之五十，北方为百分之二十。这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注：《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 　　4.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注：《礼记·曲礼》。），“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注：《周礼·秋官·司寇》。），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注：《史记·太史公自序》。）。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注：《国语·周语》。）。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注：《左传》昭公三年。）。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注：《吕氏春秋·开春篇》。）。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注：详见《左传》成公七年，十九年，襄公三十年，昭公九年。）。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齐景公时，庆封灭崔氏（崔杼），“尽俘其家”（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说明崔氏这个贵族之家也沦为奴隶了。齐国田氏在取代姜氏为国君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并灭了齐国十余支大贵族——国、高、栾、鲍、崔、庆、晏等。这些贵族自然逃脱不了“降在皂隶”或“子孙为隶”的命运。恩格斯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说明贵族沦为奴隶也是势所必然的。 二、齐国奴隶的使役范围 　　奴隶的使役范围很广。有的奴隶是从事生产性的，有的奴隶是从事非生产性的。从事生产者，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中，都有奴隶参加。从事非生产者，有的守卫王宫，有的当乐工，而更多的是家内奴隶，从事各种杂役。 　　1.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做隶农或臧获或仆庸、附庸、陪敦、陪台。 　　“仆庸土田”一语，见于《召伯虎簋》；“土田附庸”一语见于《诗·鲁颂·閟宫》；“土田陪敦”一语见于《左传》定公四年；“陪台”一词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仆、附、陪，皆同音字，自可通用。斯维至先生说：“陪台”即《左传》昭年七年文中“仆臣台”（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即奴隶。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引俞正燮《癸巳类稿》说“陪台”是“逃亡复获的罪奴”。两说虽不同，但都认为“陪台”是奴隶。陕西长寿出土编钟铭文载：“今余锡必甲五，锡（？）戈彤尾，用缓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以仆庸与兵器、臣妾、小子同赐，则仆庸为奴隶身分，自无可疑。斯维至先生说：“仆庸分别言之，则曰仆，曰庸”，“与牛马田地同赐，就是奴隶了吧”（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冬，楚人逆之，遂如楚为令尹。”申鲜虞原是齐国贵族，他因避崔氏之乱，到了鲁国。“仆赁于野”就是仆庸于野。当然他不是变为仆庸，而是他象仆庸一样从事农业劳动。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春秋时代有奴隶参加农业生产。 　　《国语·晋语》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由于出身罪隶，当属于国家所有。《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农业技术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说明战国时期有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当时一个奴隶所有者驱使十几个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魏国的说客去赵和鲁仲连辩论时就举例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注：《战国策·赵策三》。）。至于齐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奴隶，文献中也不乏记载。《国语·晋语》：“（子犯）与从者谋于桑下，蚕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蚕妾是从事采桑养蚕的女奴。 　　2.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奴隶。从事畜牧业的奴隶，叫做圉，也叫做牧。《左传》昭公七年说：“马有圉，牛有牧。”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周礼·地官》有“牧人”一职，是掌管田野牧养六牲等事物的。有“牛人”一职，是掌牧公家之牛的。“牧人”、“牛人”手下从事具体放牧的人，当大都由圉、牧等奴隶充当。《越绝书》卷十载，范蠡所数吴王夫差大过之一是使越王勾践“刍茎秩马，比于奴虏”，可见剁草喂马，确是奴隶分内的工作。《左传》所记，齐宋鲁各国都有圉人。襄公二十六年明记“圉人”“步马（蹓马）”。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杜预注“圉人”为“养马者”。可见圉人确以养马为主要工作。“圉”也或被用作男奴的通称，例如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男曰圉，女日妾”（注：《左传》襄公十七年。）。“圉”或“圉人”该是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中人数较多的，他们除了替主人牧养牛马外，有时也被用于娱乐，如齐国的“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有时也被用于筑室，如鲁国的孟孙氏曾“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旗筑室于门外”（注：《左传》定公八年。）。为优（俳优）、筑室等虽不是圉人的本职工作，但他们所从事的这种临时工作也是奴隶分内的事，圉人之为奴隶从这里也可以得到一个旁证。《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载：“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死。公怒，令人操刀解养马者。”这是齐国用圉人养马的显例。《管子·八观》所列调查项目有“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荐草衍多，则六畜易繁也。”说明齐国非常重视畜牧业生产。既然如此，则从事此项工作的奴隶一定不会少。 　　3.从事手工业的奴隶。春秋时期，贵族经营的手工业有使用奴隶的，例如鲁国贿赂给楚国的执斫（木工）、执鍼（缝工）、织纴（织工）各一百人（注：《左传》成公二年。）。到战国时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百工”也还属于奴隶性质。《周礼·天官》有“缝人”一职，下设“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这些当都是从事缝织的手工业奴隶。《左传》文公二年载鲁贵族臧文仲用“妾织蒲”，这是女奴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例子。 　　春秋时期，吴国有童男童女，齐国有造铁徒，都是用于冶炼的奴隶工匠。《越绝书》卷二载：“（吴）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说：“（干将）使童女、童男三百，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文中所说的童女、童男当属国有奴隶。《叔夷钟》铭文载：“余（予）厘（莱）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厘造铁徒是出于莱国的战俘，其数目达四千之多，可见规模之大。同铭又谓赐给叔夷几百家厘仆“以戒戎（作）”，就是使用俘虏制造武器。叔夷是齐灵公时人，器作于灭莱后不久，当时冶铁工匠已经为数众多，说明齐国冶铁工业十分发达。 　　4.从事商业活动。大商人还常用奴隶从事商业活动。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童仆同苦乐”。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商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多。例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说以“奇货可居”闻名的大商人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尸子·发蒙篇》：“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管子·问》：“官贱行贾（原作“行书”，据郭沫若说改）。”意指收养贱者经商。这贱者中当有奴隶。说明齐人在商业活动中也使用奴隶。 　　5.守卫王宫。　守卫王宫是“五隶”的主要任务。《周礼·秋官》有“司隶”一职，“掌五隶之法”，其主要任务，一是“帅其民而搏盗贼”，二是“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其具体分工：蛮隶“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以下“闽隶”、“夷隶”、“貉隶”其职均是“其守王宫者，与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周礼·地官·师氏》载师氏也职掌“四夷之隶”，“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为什么王的守卫人员不用本族人而用外族战俘奴隶呢？《吕思勉读史礼记》“以夷隶守王门”条下解释说：“此实王最切近之护兵，而以四夷之隶充之者，古同族人不甚肯相残，夷隶则于吾族之人无所爱，且除豢养之者无所依，故肯为之致死。执其兵，服其服，已足震慑本族人矣。”吕氏此见，可备一说。 　　《左传》定公十年夹谷之会，齐使莱人以兵劫鲁候。莱人是齐国的战俘，属“四夷之隶”。其本职是守王宫，但当国君“在野外，则守厉禁”；或“会同”、“军旅”时，“王举则从”；或“朝在野外，则守内列”等。夹谷之会，属“会同”或“军旅”之事，是“朝在野外”，所以齐侯就要带上这些忠于自己的莱夷奴隶以“守厉禁”。当时，齐人企图让这些持兵的莱人战俘劫持鲁侯以要盟，所以孔子就以“夷不乱华，俘不干盟”为理由，责难齐国。 以罪隶、四夷之隶捕盗，也是其服役范围之内。守卫王门，就是要保护王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齐未亡而庄公冢掘”（注：《吕氏春秋·安死篇》。）。齐国“盗贼”之猖獗，于此可见一斑。因而捕盗便成了罪隶们的一项重要职责了。 　　6.家内奴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贵族周围都有着一大批宫廷（家内）奴隶，其名目繁多，此处只略列其中主要几种。 　　其一、乐工。奴隶充当乐工当时比较常见。前文提到的钟子期夜闻之击磬者就是因其父杀人而被罚作“为公家击磬”的罪隶，可见没入官府的奴隶是乐工的主要来源。乐工可以象物一样送人。《吕氏春秋·壅塞篇》载：“秦缪（穆）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戎王大喜，以其故数饮食，日夜不休。”《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这里的师悝等人和女乐等，都是宫廷从事音乐的奴隶。《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国贵族季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说明齐国也以国有奴隶“女乐”送礼于人。 　　其二、妾。妾为女奴的通称，“女为人妾”即其证。文献所记，除妾之外，“妇人”、“宫人”、“美人”、“宫妓”等都是满足国君和贵族淫欲的女奴。《墨子·辞过》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正如《墨子》所说，春秋战国时期，国君和贵族之家蓄妾至数百千人。吴王夫差有宫妓数千人，卫国大夫公良桓子家“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注：《墨子·贵义篇》。）。 　　在齐国，齐襄公有陈妾数百，齐桓公有“女闾二百”（注：《韩非子·难二》。）。《管子·戒》言“中妇诸子谓宫人”、“宫人皆从出”，此宫人即女奴。《周礼·天官》有“女宫”这一差事，注说是宫中的女奴。这些女宫由寺人掌管，专做低贱的杂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史学界讨论春秋战国社会性质的文章在一段时间内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具体讨论这一历史时期奴隶的论文却是凤毛麟角，至于在国别史的研究中，奴隶作为个案探讨，似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窃疑概由可征信的史料有限。本文拟以《周礼》等先秦文献为依据，探讨一下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说到《周礼》，可能有人怀疑其材料来源的可靠性。认为《周礼》是周公所作，自然可以视为伪书；如果把它当成作者所处时代的材料来看，则又非伪书。书之伪与不伪，其区别就在于此。已故顾颉刚先生说：“《周官》我敢断定是齐国人所作”（注：《“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人〉的出现》，《文史》第六辑。）。顾氏以疑古闻名，他的断定是有真凭实据的。因此，本文便大胆地使用了《周礼》的材料，以探明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这是需要跟读者同志说明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齐国奴隶的来源　</strong></p>
<p>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br />
　　1.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br />
　　春秋时代追求俘虏是战争的目的之一，不止齐国，各诸侯国均热衷此道，因而常有“大获”（注：《左传》隐公六年，襄公十一年，昭公十三年等。）“尽获之”（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尽俘”（注：《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记录。邾国偷袭禹国，“尽俘而归”（注：《左传》昭公十八年。）。晋国在楚国进攻蛮氏时，趁火打劫，结果“尽俘以归”蛮氏“遗民”（注：《左传》哀公四年。）。吴王夫差企图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注：《左传》哀公十三年。），晋大夫夏阳说企图偷袭卫国，说什么“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注：《左传》成公六年。）。虽然都没有实现，却反映了他们的野心。<br />
　　春秋前期，得到俘虏之后，霸主要向周天子献捷，同盟的小国要向霸主献捷，同盟国家也互相献捷。到了后期，周天子反而向霸主献捷。齐国侵掠他国以战俘为奴隶，同时与人战败后，也被他国俘虏以献捷。据《左传》成公二年载，晋国曾派“巩朔献齐捷于周”。当时，各国所得俘虏大部分归公室所有，小部分赏赐臣下。晋国灭赤狄潞氏，主帅苟林父受赐“狄臣千室”（注：《左传》宣公十五年。）。齐国灭莱，大夫叔夷受赐“厘（莱）造铁徒”和厘（莱）仆（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br />
　　《墨子》书中曾描写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就作“舂、酋”（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的奴隶，胥靡是“被褐带索”而被强迫“庸筑”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周礼·天官》有“女酒”、“奚”两职。“女酒”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颇有才智，为奚之长。“奚”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才智稍逊于女酒，故以为奚，以供给使（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周礼·地官》有“舂人”一职，掌舂谷成米而供其所需。下设奄二人，女舂枕二人，奚五人。“奄”郑玄注：“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奄人，也作“阉人”，当是奴隶。女舂、奚，都是奴隶。<br />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br />
　　2.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gǎo））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br />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br />
　　春秋后期，各国都有“多盗”的记录。为了加强镇压，刑书、刑鼎相继问世，齐国由于刑罚繁重，出现了“国之诸市，屦贱踊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因罪而籍没其家属为奴，其数量一定不少。这从《周礼》所设“女酒”、“舂人”、“槁人”之职及其下设人数之多中也可以看出来。<br />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银雀山汉墓竹简》中《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有关齐国法律的《田法》载：“赋，除食不入于上，皆臧（藏）于民也。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人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所谓“公人”，是指“为公家服役之人”，亦即罪隶。这种制度与商鞅所规定的“举以为收孥”大体相同。由此可知，战国不只秦一个国家用刑罚手段强迫农民按规定缴纳赋税并把纳不起赋税的贫苦农民罚作奴隶或刑徒。<br />
　　战俘与罪隶是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古人对于战争和刑罚的概念，往往混而无别。所谓“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注：《国语·鲁语上》。），即其明证。战争和刑罚浑然一体，因而战俘可以作奴隶，罪犯也可以作奴隶。<br />
　　3.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br />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br />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注：《孟子·万章上》。）。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br />
　　齐国买卖奴隶的现象较普遍。《管子·揆度篇》说：“民无者，卖其子。”传说楚国司马綦的儿子困，在赴燕国途中被人抢掠，抢掠者怕他逃掉，就断他一足，然后把他卖给齐国富室为奴。《晏子春秋》卷五记有这样一个故事：“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途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何为者也？’对曰：‘我越石父者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我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之仆？’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赎之，因载而与之俱归。”《吕氏春氏·观世篇》说越石父沦为奴隶的原因是“齐人累之”。骈宇骞先生经过考释后认为：“《晏子》写得那样细致，《吕氏春秋》写得比较简略，很明显是《吕氏春秋》压缩《晏子》，不是《晏子》扩大《吕氏春秋》”（注：《晏子春秋校释》，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128页。）。此说可从。越石父的故事是齐国无以为生的人们出卖自己为奴隶的一例。<br />
　　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注：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6页。）。 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注：《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被处髡刑而来。《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br />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注：《左传》文公六年。）。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注：《左传》成公十八年。），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注：《左传》文公十六年。）。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注：《左传》昭公三年。），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注：《左传》文公十四年。），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齐国，由于高利贷商贾盘剥农民甚苦，齐桓公不得不同管仲商量打击高利贷商贾的政策。管仲首先下令宾胥无、隰朋、宁戚、鲍叔到南、北、东、西四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萌九百余家”（注：《管子·轻重丁》。）。齐国四方的借贷利率；西方为百分之百，南方与东方皆为百分之五十，北方为百分之二十。这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注：《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br />
　　4.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注：《礼记·曲礼》。），“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注：《周礼·秋官·司寇》。），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注：《史记·太史公自序》。）。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注：《国语·周语》。）。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注：《左传》昭公三年。）。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注：《吕氏春秋·开春篇》。）。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注：详见《左传》成公七年，十九年，襄公三十年，昭公九年。）。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齐景公时，庆封灭崔氏（崔杼），“尽俘其家”（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说明崔氏这个贵族之家也沦为奴隶了。齐国田氏在取代姜氏为国君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并灭了齐国十余支大贵族——国、高、栾、鲍、崔、庆、晏等。这些贵族自然逃脱不了“降在皂隶”或“子孙为隶”的命运。恩格斯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说明贵族沦为奴隶也是势所必然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齐国奴隶的使役范围</strong></p>
<p>　　奴隶的使役范围很广。有的奴隶是从事生产性的，有的奴隶是从事非生产性的。从事生产者，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中，都有奴隶参加。从事非生产者，有的守卫王宫，有的当乐工，而更多的是家内奴隶，从事各种杂役。<br />
　　1.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做隶农或臧获或仆庸、附庸、陪敦、陪台。<br />
　　“仆庸土田”一语，见于《召伯虎簋》；“土田附庸”一语见于《诗·鲁颂·閟宫》；“土田陪敦”一语见于《左传》定公四年；“陪台”一词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仆、附、陪，皆同音字，自可通用。斯维至先生说：“陪台”即《左传》昭年七年文中“仆臣台”（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即奴隶。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引俞正燮《癸巳类稿》说“陪台”是“逃亡复获的罪奴”。两说虽不同，但都认为“陪台”是奴隶。陕西长寿出土编钟铭文载：“今余锡必甲五，锡（？）戈彤尾，用缓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以仆庸与兵器、臣妾、小子同赐，则仆庸为奴隶身分，自无可疑。斯维至先生说：“仆庸分别言之，则曰仆，曰庸”，“与牛马田地同赐，就是奴隶了吧”（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br />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冬，楚人逆之，遂如楚为令尹。”申鲜虞原是齐国贵族，他因避崔氏之乱，到了鲁国。“仆赁于野”就是仆庸于野。当然他不是变为仆庸，而是他象仆庸一样从事农业劳动。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春秋时代有奴隶参加农业生产。<br />
　　《国语·晋语》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由于出身罪隶，当属于国家所有。《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农业技术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说明战国时期有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当时一个奴隶所有者驱使十几个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魏国的说客去赵和鲁仲连辩论时就举例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注：《战国策·赵策三》。）。至于齐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奴隶，文献中也不乏记载。《国语·晋语》：“（子犯）与从者谋于桑下，蚕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蚕妾是从事采桑养蚕的女奴。<br />
　　2.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奴隶。从事畜牧业的奴隶，叫做圉，也叫做牧。《左传》昭公七年说：“马有圉，牛有牧。”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周礼·地官》有“牧人”一职，是掌管田野牧养六牲等事物的。有“牛人”一职，是掌牧公家之牛的。“牧人”、“牛人”手下从事具体放牧的人，当大都由圉、牧等奴隶充当。《越绝书》卷十载，范蠡所数吴王夫差大过之一是使越王勾践“刍茎秩马，比于奴虏”，可见剁草喂马，确是奴隶分内的工作。《左传》所记，齐宋鲁各国都有圉人。襄公二十六年明记“圉人”“步马（蹓马）”。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杜预注“圉人”为“养马者”。可见圉人确以养马为主要工作。“圉”也或被用作男奴的通称，例如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男曰圉，女日妾”（注：《左传》襄公十七年。）。“圉”或“圉人”该是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中人数较多的，他们除了替主人牧养牛马外，有时也被用于娱乐，如齐国的“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有时也被用于筑室，如鲁国的孟孙氏曾“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旗筑室于门外”（注：《左传》定公八年。）。为优（俳优）、筑室等虽不是圉人的本职工作，但他们所从事的这种临时工作也是奴隶分内的事，圉人之为奴隶从这里也可以得到一个旁证。《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载：“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死。公怒，令人操刀解养马者。”这是齐国用圉人养马的显例。《管子·八观》所列调查项目有“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荐草衍多，则六畜易繁也。”说明齐国非常重视畜牧业生产。既然如此，则从事此项工作的奴隶一定不会少。<br />
　　3.从事手工业的奴隶。春秋时期，贵族经营的手工业有使用奴隶的，例如鲁国贿赂给楚国的执斫（木工）、执鍼（缝工）、织纴（织工）各一百人（注：《左传》成公二年。）。到战国时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百工”也还属于奴隶性质。《周礼·天官》有“缝人”一职，下设“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这些当都是从事缝织的手工业奴隶。《左传》文公二年载鲁贵族臧文仲用“妾织蒲”，这是女奴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例子。<br />
　　春秋时期，吴国有童男童女，齐国有造铁徒，都是用于冶炼的奴隶工匠。《越绝书》卷二载：“（吴）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说：“（干将）使童女、童男三百，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文中所说的童女、童男当属国有奴隶。《叔夷钟》铭文载：“余（予）厘（莱）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厘造铁徒是出于莱国的战俘，其数目达四千之多，可见规模之大。同铭又谓赐给叔夷几百家厘仆“以戒戎（作）”，就是使用俘虏制造武器。叔夷是齐灵公时人，器作于灭莱后不久，当时冶铁工匠已经为数众多，说明齐国冶铁工业十分发达。<br />
　　4.从事商业活动。大商人还常用奴隶从事商业活动。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童仆同苦乐”。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商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多。例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说以“奇货可居”闻名的大商人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尸子·发蒙篇》：“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管子·问》：“官贱行贾（原作“行书”，据郭沫若说改）。”意指收养贱者经商。这贱者中当有奴隶。说明齐人在商业活动中也使用奴隶。<br />
　　5.守卫王宫。　守卫王宫是“五隶”的主要任务。《周礼·秋官》有“司隶”一职，“掌五隶之法”，其主要任务，一是“帅其民而搏盗贼”，二是“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其具体分工：蛮隶“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以下“闽隶”、“夷隶”、“貉隶”其职均是“其守王宫者，与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br />
《周礼·地官·师氏》载师氏也职掌“四夷之隶”，“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为什么王的守卫人员不用本族人而用外族战俘奴隶呢？《吕思勉读史礼记》“以夷隶守王门”条下解释说：“此实王最切近之护兵，而以四夷之隶充之者，古同族人不甚肯相残，夷隶则于吾族之人无所爱，且除豢养之者无所依，故肯为之致死。执其兵，服其服，已足震慑本族人矣。”吕氏此见，可备一说。<br />
　　《左传》定公十年夹谷之会，齐使莱人以兵劫鲁候。莱人是齐国的战俘，属“四夷之隶”。其本职是守王宫，但当国君“在野外，则守厉禁”；或“会同”、“军旅”时，“王举则从”；或“朝在野外，则守内列”等。夹谷之会，属“会同”或“军旅”之事，是“朝在野外”，所以齐侯就要带上这些忠于自己的莱夷奴隶以“守厉禁”。当时，齐人企图让这些持兵的莱人战俘劫持鲁侯以要盟，所以孔子就以“夷不乱华，俘不干盟”为理由，责难齐国。<br />
以罪隶、四夷之隶捕盗，也是其服役范围之内。守卫王门，就是要保护王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齐未亡而庄公冢掘”（注：《吕氏春秋·安死篇》。）。齐国“盗贼”之猖獗，于此可见一斑。因而捕盗便成了罪隶们的一项重要职责了。<br />
　　6.家内奴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贵族周围都有着一大批宫廷（家内）奴隶，其名目繁多，此处只略列其中主要几种。<br />
　　其一、乐工。奴隶充当乐工当时比较常见。前文提到的钟子期夜闻之击磬者就是因其父杀人而被罚作“为公家击磬”的罪隶，可见没入官府的奴隶是乐工的主要来源。乐工可以象物一样送人。《吕氏春秋·壅塞篇》载：“秦缪（穆）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戎王大喜，以其故数饮食，日夜不休。”《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这里的师悝等人和女乐等，都是宫廷从事音乐的奴隶。《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国贵族季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说明齐国也以国有奴隶“女乐”送礼于人。<br />
　　其二、妾。妾为女奴的通称，“女为人妾”即其证。文献所记，除妾之外，“妇人”、“宫人”、“美人”、“宫妓”等都是满足国君和贵族淫欲的女奴。《墨子·辞过》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正如《墨子》所说，春秋战国时期，国君和贵族之家蓄妾至数百千人。吴王夫差有宫妓数千人，卫国大夫公良桓子家“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注：《墨子·贵义篇》。）。<br />
　　在齐国，齐襄公有陈妾数百，齐桓公有“女闾二百”（注：《韩非子·难二》。）。《管子·戒》言“中妇诸子谓宫人”、“宫人皆从出”，此宫人即女奴。《周礼·天官》有“女宫”这一差事，注说是宫中的女奴。这些女宫由寺人掌管，专做低贱的杂务。<br />
　　其三、阍。阍是受刖刑而罚作守门的奴隶。《韩非子·内储下》载：“门者刖跪曰：‘足下无意赐之余隶（沥）乎？’”文中“刖跪”即是被处以刖刑而罚作守门的“阍”。《谷梁传》襄公二十九说：“阍门者也。”《礼记·祭统》说：“阍者，守门之贱者也。”<br />
　　春秋时期各国国君大都以阍守门。据《左传》定公二年载，邾庄公的阍曾向与庄公饮酒的夷射姑“乞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人便利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周礼·天官》有“阍人”一职，“王宫每门四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周礼·秋官·掌戮》却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两说虽有微别，但无论是守门还是守囿，也无论是墨者还是刖者，其为受刑被罚作奴隶则是一致的。《晏子春秋·内篇杂上》载，“景公正昼披发乘六马御妇人以出，正闺刖跪击其马而反之。”刖跪即受刖刑而守门的阍人，证明齐国宫廷是以阍人守门的。<br />
　　其四、寺人。寺人或作侍人，为国君或卿大夫的近侍，由宦者充任。《周礼·天官》有“寺人”一职，掌理王宫中女御和女奴们的戒令。<br />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都有寺人。如晋有寺人披、寺人孟张，鲁有侍人僚柤，宋有寺人惠墙伊戾、寺人柳，卫有寺人罗，齐有寺人夙沙卫、侍人贾举。卿大夫也有寺人，如宋司马费遂有侍人宜僚。齐崔杼有寺人，在发生家庭内乱时，崔杼“求人使驾，不得。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注：《左传》襄公二十九年。）。<br />
　　其五、竖。竖是年幼的宦者，也是国君的近侍。《周礼·天官》有“内竖”一职，掌理传达王者有小事下达内宫或卿大夫的命令等。<br />
　　春秋战国时期国君或卿大夫也都有竖侍奉。如晋有竖头须，曹有竖侯儒。楚子反有谷阳竖，卫孔氏有竖浑良夫。齐桓公有竖刁，系“自宫以适君”，有宠于桓公。<br />
　　其六、倡优。倡与唱通，擅长歌唱的演员即为倡。优是杂戏艺人，以滑稽多辩见长，有时与俳（诙谐）并称为俳优，或和伶联称为优伶。先秦优人多以矮小的侏儒充任，所以有时又叫倡（或俳）优侏儒。但是古代的表现艺术还没有明确的划分，当时的艺人有的有所侧重，而一般都是通家，所以，这些名称在使用上也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往往混用，如《史记·滑稽列传》；“优旃者，秦倡，侏儒也。”旃既是优，又是倡，又是侏儒。<br />
　　春秋战国时期，史书记载，诸侯们“右侣左优”，拥有众多为其寻欢作乐的女乐倡优。据《战国策·齐策五》载，战国时的诸侯宫廷中，“和乐倡优侏儒之笑不乏”。秦始皇统一六国，集中了全国的乐舞，以致女乐倡优充盈宫室。《史记》所载，楚庄王时有优孟。《韩非子·难二》载齐桓公时，宫中优人曾笑“有司请礼，桓公曰‘告仲父’者三。”《史记·滑稽列传》说：“淳于髡乾，齐之赘婿也。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淳于髡既为赘婿，又受过髡刑，是一个地地道道出身低微的奴隶。“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又是倡优的形象特点。司马迁把他同优孟、优旃都列入《滑稽列传》，就说明了他的早年身份是优。只是因为“数使诸侯，未尝屈辱”，很得齐威王的赏识，才上升为士大夫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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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试论春秋会盟的历史作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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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Dec 2013 06:45:5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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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春秋会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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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春秋会盟是统治阶级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经济、军事、列国交往、列国文化交流等方面都起着不容低估的作用。政治上，会盟是维持霸主政治的工具，是大国结与国、壮大实力的方式，是列国维持各国内部奴隶制统治秩序的手段；经济上，会盟制定贡赋制度与经济盟约，促进了经济交往；军事上，会盟对战争有着较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战争的爆发与升级；会盟还是列国进行交往的重要途径；在列国间文化交流方面，会盟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春秋会盟　历史作用　霸主政治　经济盟约　战争　列国交往　文化交流 　　春秋时期，会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不仅类型多样，而且次数空前频繁。前人在概括春秋形势特点时常说：“世道交丧，盟诅滋彰”【1】、“侵伐盟会，无时无之”【2】，诚为不刊之论。可以说，春秋是会盟的兴盛时期【3】。 　　春秋会盟是中国奴隶社会衰落时期【4】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它反映了当时奴隶制遭破坏、大国争霸、礼乐废坏的社会现实。所以，要全面、深入地研究春秋史，就必须对春秋会盟进行探讨。 　　春秋会盟作为统治阶级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5】，对当时社会历史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政治、经济、军事、列国交往、列国文化交流等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鉴于前人对此研究不够【6】，本文拟从以上五个方面对春秋会盟的历史作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会盟在政治上的作用 　　（一）会盟是实行霸主政治的手段。西周时，天子有无限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7】，天子册封一些方伯，代表自己坐镇一方，进行统治。春秋时期，王权衰落，“礼乐征伐自诸侯出”【8】，出现了霸主政治。霸主政治象方伯政治一样，也是奴隶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形式。 　　春秋时，“周德虽衰，天命未改”【9】的社会心理驱使着人们仍然尊崇周室。霸主迎合人们这种心理，往往打着“尊王”的旗帜，提出“奖王室”【10】的口号。当王室发生内乱或遭侵凌时，就举行会盟，帮助王室平定混乱。如王室的王子克、王子颓、王子带、王子朝等发动的叛乱，便都是霸主或大国诸侯帮助平定的。鲁昭公三十二年的狄泉之盟，任务是“城成周”【11】，从而屏卫周王室。霸主还帮助王室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如鲁昭公二十五年的黄父之会，晋赵简子就“令诸侯之大夫输王粟”。 　　救助王室的会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王室衰微的过程，但并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趋势。这类会盟的主持者多为霸主，而霸主尊王常常是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从而争取更多的与国、壮大自己的实力，这就使霸主代替周王号令诸侯成为历史的必然。 　　霸主不仅用会盟救助王室，还用会盟在列国中推行霸政。《国语·晋语七》：“（悼公）四年，诸侯会于鸡丘，于是乎布命……。”韦昭认为：“命谓朝聘之数，同好恶、救灾患之属。”可见，会盟是霸主推行霸政的方式之一。 　　春秋时，不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下层平民百姓，普遍存有反战愿望和重视会盟的心理【12】。而且，在会盟中，霸主取得的利益往往比用武力取得的还要多，所以，会盟便成为霸主常用的推行霸政的手段之一。齐桓公自北杏之会始，共举行十多次会盟，史载“衣裳之会十有一，兵车之会四”【13】即是其例。 　　霸主用会盟推行霸政，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霸主通过会盟制定新的等级礼及其它制度。《国语·鲁语上》载会的目的云：“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霸主们深谙此理，常用会盟制定新的等级礼。这种等级礼主要体现在会盟时的次序中。齐桓称霸前，陈因国小，盟会皆序于卫下；齐、楚争霸时，齐桓因陈地居要枢，故进其班，使在卫上。又如，齐桓卒后，宋、楚争霸，陈在蔡上；楚合诸侯时，不进陈班，陈复居蔡下【14】。有人经过研究，发现齐、晋主盟和楚主盟时，诸侯的排列次序并不相同【15】。可见，霸主在排列诸侯国次序时，不仅以西周王室所颁的爵秩为标准，而且加进了地理位置、与自己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这样便形成了春秋时新的等级礼。此外，列国对霸主的贡赋、朝聘、贺吊、随征等制度也往往是在会盟时制定的【16】。 　　其二，霸主用会盟解决联盟内部的纠纷。《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说：“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所谓“不协”即是有纠纷。一种情况是解决一国之内的纠纷。鲁僖公二十八年的温之会，卫侯与大臣元咺就杀卫侯弟弟叔武之事争讼，晋国进行裁决，结果“卫侯不胜”，被抓起来押送到京师；鲁襄公二十六年，卫人侵犯孙氏食邑戚地，晋合诸侯于澶渊，“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六十以与孙氏”，重新划定了孙氏食邑。霸主又常在会盟中发号施令，平息列国间争端。鲁襄公十六年，“会于溴梁，命归侵田”，晋平公让各国归还侵略所得的田邑，从而维护同盟的稳定。又如，鲁昭公元年的虢之会，莒人将季武子伐莒取郓之事报告给霸主——楚国，楚为解决矛盾，就曾想杀掉鲁使。 　　其三，霸主用会盟保护同盟小国。鲁庄公三十年，因为山戎侵犯燕，所以齐与鲁遇【17】于鲁济，图谋对付山戎的办法；《左传》襄公十四年：“吴告败于晋，会于向，为吴谋楚故也。”当同盟之国遭强敌侵犯时，霸主便出面加以保护。 　　其四，霸主用会盟处置贰逆之国。春秋时的霸主所掌握的往往只是局部地区的霸权，在霸主的联盟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中立的、敌对的势力。这些势力对霸主的联盟是个威胁。因此，霸主常用会盟检验同盟国家对自己是否有异心。一旦发现有贰逆者，就用各种手段使其驯服，再用会盟加以巩固。《左传》文公十五年：“新城之盟，蔡人不与，晋郤缺以上军、下军伐蔡”，这是用会盟对同盟国进行检验；鲁宣公九年的扈之会，《左传》曰：“讨不睦也”，杜注：“谋齐、陈”，这是在会盟中商讨惩治携贰者的方法；《左传》成公九年：“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当同盟诸侯有贰心时，霸主就用会盟来巩固自己的阵营；《左传》文公二年：“晋人以公不朝来讨，公如晋……晋人使阳处父盟公以耻之，”则是用会盟处置贰逆之国。 　　（二）会盟是大国结与国、壮大实力从而达到称霸目的的方式。春秋时，大国运用会盟争霸，并以当上盟主作为称霸的标志【18】。比如，齐桓卒后，齐、楚、宋三国就用会盟的方式争霸，于是有齐之盟、鹿上之盟、盂之会、薄之盟【19】，直到践土之盟晋当上盟主，争霸会盟才告一段落。大国用会盟结与国、壮大实力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用会盟亲近友好国家，巩固自己的阵营。鲁僖公二十七年，楚在与晋决战于城濮的前夕，与鲁、陈、蔡、郑、许诸友好国家结盟于宋，便是典型的例证。面对强敌威胁，先巩固自己的联盟，此乃至关紧要的第一步。 　　第二，用会盟争夺中间力量，改变同对手的实力对比。争夺的重点是地理位置重要的或实力较强的国家。陈、蔡、郑、许、宋由于其重要的地理位置，成为大国争夺的对象。陈、郑、宋都位于黄河以南的战略要枢。郑在西，宋在东，陈则处于宋、郑之间。得郑就可以控制西方诸侯，得宋就可以左右东方诸侯，得陈则可以制服郑、宋【20】。因此，大国除进行征战，还采用会盟的手段，逼迫、引诱这些诸侯国归附自己。《左传》成公九年：“楚人以重赂求郑，郑伯会公子成于邓；”《左传》成公十六年：“楚子自武城使公子成以汶阴之田求成于郑，郑叛晋，子驷从楚子盟于武城，”竟不惜采用贿赂的方式加以拉拢，可见，对楚来说，得郑何其重要！ 　　力量较强的诸侯国在大国争霸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的向背往往可以决定争霸的成败。例如，在晋、楚争霸中，实力强大的秦就是重要的中间势力。城濮之战，晋联秦重创强楚，使它长时间不敢北顾。后来，秦从晋的阵营中分化出去，倒向了楚联盟，楚才能与晋抗衡，直至共主会盟。所以，大国常千方百计对较强国（如齐、秦等）进行拉拢，力图使与对手的实力对比发生巨大变化。 　　第三，用会盟分化敌对势力，削弱对手力量。争取的大多是地理位置较重要的对方盟友。如，江、黄在楚的东北面，可出兵截齐后路，所以，齐桓攘楚时设法将它们从楚联盟中分化出来，一会于贯，再会于阳谷【21】。这样，就使对手失去股肱和屏障，实力进一步减弱。 　　（三）会盟是列国维持各国内部旧的奴隶制统治秩序的工具。春秋时，中国奴隶社会走向衰落。反映在各诸侯国内部，嫡长子继承制等旧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破坏，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也愈演愈烈。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各国统治阶级用会盟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春秋时，立贤、立爱之事时有发生。郑武姜欲立叔段，宋宣公舍子与夷而立弟穆公，穆公舍其子公子冯而立兄子殇公，鲁庄公问后于叔牙【22】等，都反映出嫡长子继承制面临着挑战。而君统继承上的争斗又往往是与国君妻妾关系上的混乱分不开的。晋献公宠骊姬，周王以狄女为后都引起了君统继承上的纠纷。当时人认为“并后、匹嫡”是“乱之本”【23】。因此，在会盟的约文中反复强调“无易树子（树子即嫡子），无以妾为妻”【24】，力图对嫡长子继承制的破坏加以制止，从而避免发生诸子与嫡长子争夺君位的情况，使君位得以顺利地传递。 　　春秋初期，各国大族兴起。列国大世族，如鲁国的展氏、臧孙氏、郈氏等出自孝公，三桓出自桓公，东门氏出自庄公。齐国的管氏、鲍氏、崔氏、庆氏等，也强大于春秋前、中期。郑国的七穆出自穆公。宋国的戴、庄、桓等大族，晋国的六卿，卫国的孙、宁等强族都形成于春秋前期【25】。大族的兴起对公室构成威胁，所以，公室对大族展开了激烈的、血腥的斗争，晋献公对诸公子的屠杀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人们也看到了公室与大族关系的另一面。由于这些大族多为公族，公室的存在又需要公族的拱卫。公室好比树的主干，公族是枝叶，尽去枝叶，主干也必然要死亡【26】。因此，葵丘之盟约文中特地规定“无专杀大夫”【27】，旨在纠正过激行为，让大族屏藩公室。但是，它并没有彻底平息公室与卿大夫的斗争，却导致了后来事情向另一极端发展，纵容、姑息大族，养痈遗患，使“礼乐征伐自大夫出”【28】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趋势。 　　面对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愈演愈烈的斗争，不仅各国内部国君、大夫经常结盟，而且，列国也频繁会盟。当他国新君君位未定或犯臣作乱时，列国常用会盟图谋平定之策。鲁桓公十一年的鲁、宋、陈、蔡等国的折之盟是谋定郑厉公之位，鲁昭公二十六年的齐、莒、邾、杞等国的鄟陵之盟，二十七年的晋、宋、卫、曹等国的扈之会都是准备将被季氏赶跑的鲁昭公送回去。 　　有时，国内频繁举行的会盟，虽暂时缓解了矛盾，却埋下了诱发新的斗争的祸根。在这些盟中，与盟者并非皆出于自愿。如，《左传》定公五年：“乙亥，（阳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又哀公十五年《传》载宋太子疾“迫孔悝于厕，强盟之”，胁迫对方与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受要挟的一方虽暂时屈从，但绝不会心甘情愿，故而仍存在爆发新的斗争的可能。 　　列国介入他国内乱的会盟，使他国内部斗争国际化，扩大了斗争规模，加剧了激烈程度。鲁襄公二十一年的商任之会、二十二年的沙随之会，都是晋侯为了“锢栾氏”而举行，本来是栾盈等卿大夫与晋公室的斗争，后来，齐、楚等国也卷入了；定、哀之际，晋国范氏、中行氏作乱，为支持叛乱者，鲁定公十四年齐、鲁会于牵，齐、宋会于洮，鲁哀公元年齐、卫有乾侯之会，齐、鲁、卫、宋都介入了晋国卿大夫之间的争逐。特别是几个国家同时插手且意见相左或与该国国内占上风的一派意见不同时，势必引起激烈的派系斗争，鲁纳齐公子纠、秦纳晋文公皆为其例。实际上这类会盟对他国内部斗争的升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然，会盟对维持各国奴隶制的统治秩序，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鲁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内部的宛濮之盟，安定了民心，稳定了局势。“国人闻此盟也，而后不贰”。鲁哀公二十六年宋六卿逐走大尹后，达成了“三族共政，无相害也”的协议，使旧的奴隶制得以继续苟延残喘。 　　二、会盟在经济上的作用 　　会盟的目的之一是制定贡赋之数，孔子就说过：“合诸侯，艺贡事，礼也”【29】，孔颖达解释道：“限艺贡赋之事，使贡赋有常”【30】。《国语·鲁语》也说会盟可以“制财用之节，”韦注云：“牧伯差国大小，使受职贡也”。春秋时，霸主常用会盟来制定贡赋制度。 　　当时，弱小国家对王室、霸主、大国皆有贡赋。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管仲责楚不向周室纳贡；鲁昭公二十五年的黄父之会，赵简子号令“输王粟，具戍人”，对各国应出的人粟之数作出了规定，这是对王室的贡赋。《左传》襄公八年：“会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数”，所谓“朝聘之数”，即朝聘时所携带的贡赋的数量，如鲁襄公三十一年子产相郑伯去晋国朝聘时所携贡币之类即是，这是对霸主的贡赋。另外，当时弱国对强国也有贡赋【31】，所以，才有大国争着将小国当作自己的附庸之事【32】。当然，交纳贡赋主要是表示政治上的臣属或依附关系，但却以经济活动的方式出现。 　　列国还通过会盟制定经济盟约。葵丘盟辞规定“无曲防”，阳谷约文有“无障谷”，亳邑盟辞规定“无雍利”【33】，一再强调不能因专水利而阻断川谷。因为中国是农业社会，水利灌溉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人们就同水灾展开了斗争。春秋时，列国林立，彼此敌视，各国在水利问题上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采取行动。但是，各行其是对各国都不利，所以，盟约对各国的行动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协调各国的行动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又，葵丘盟辞规定“无遏籴”；阳谷约文有“无贮粟”，何休注云：“有无当相通”；亳邑盟辞有“无蕴年”，杜预注说：“蕴积年谷而不分灾”【34】。这些约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平时互通有无，二是遇灾时大力赈济。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对粮食的流通起了积极的作用。 　　另外，会盟对经济生活的其它方面也有影响。吴为了能与诸侯在黄池相会，组织人力开凿了一条连接沂、济，贯穿宋、鲁的运河【35】，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发展。 　　三、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 　　春秋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会盟对战争的影响上。 　　春秋时，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争霸战争连绵不断。据顾栋高统计，仅《春秋》242年间，晋、楚交兵17次，秦、晋交兵18次，秦、郑交兵49次。郑、宋等弱国受害尤烈。郑遭兵灾72次，宋遭兵灾46次【36】。而会盟又与战争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春秋时特有的战争与会盟同步发展的局面。可以说，春秋历史就是一部“战争会盟史”。 　　会盟与战争都是政治斗争的不同表现形式。会盟是政治斗争的和平形式，战争则是政治斗争的暴力形式。会盟可以使有嫌隙的国家解怨、修好，减少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会盟可以使冲突的双方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从而推迟甚至避免战争。只有在会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战争才成为必要手段【37】。而武力冲突之后，敌对的各方为赢得一定的间歇时间，还要进行会盟。 　　春秋时的会盟对战争的爆发和加剧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就避免了齐、楚两国的直接战争。特别是两次著名的“弭兵”大会【38】，缓和了当时剑拔弩张的列国局势，使战争得以短时期地避免，从而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赢得了一定的时间。 　　会盟是战争的暂时终结，交战双方以结盟的方式结束战争，实现和平。例如，鲁襄公二十五年的重丘之盟是伐齐战争的结束，鲁昭公七年的濡上之盟标志着齐与燕的战争告一段落。但是，会盟又常是新的战争爆发的间接诱因。 　　首先，由会盟而结成的联盟往往是具有进攻性质的军事集团，而不同的联盟之间，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存在着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要】春秋会盟是统治阶级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经济、军事、列国交往、列国文化交流等方面都起着不容低估的作用。政治上，会盟是维持霸主政治的工具，是大国结与国、壮大实力的方式，是列国维持各国内部奴隶制统治秩序的手段；经济上，会盟制定贡赋制度与经济盟约，促进了经济交往；军事上，会盟对战争有着较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战争的爆发与升级；会盟还是列国进行交往的重要途径；在列国间文化交流方面，会盟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p>
<p>　　【关键词】春秋会盟　历史作用　霸主政治　经济盟约　战争　列国交往　文化交流</p>
<p>　　春秋时期，会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不仅类型多样，而且次数空前频繁。前人在概括春秋形势特点时常说：“世道交丧，盟诅滋彰”【1】、“侵伐盟会，无时无之”【2】，诚为不刊之论。可以说，春秋是会盟的兴盛时期【3】。</p>
<p>　　春秋会盟是中国奴隶社会衰落时期【4】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它反映了当时奴隶制遭破坏、大国争霸、礼乐废坏的社会现实。所以，要全面、深入地研究春秋史，就必须对春秋会盟进行探讨。</p>
<p>　　春秋会盟作为统治阶级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5】，对当时社会历史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政治、经济、军事、列国交往、列国文化交流等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鉴于前人对此研究不够【6】，本文拟从以上五个方面对春秋会盟的历史作用进行初步的探讨。</p>
<p><strong>　　一、会盟在政治上的作用</strong></p>
<p>　　（一）会盟是实行霸主政治的手段。西周时，天子有无限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7】，天子册封一些方伯，代表自己坐镇一方，进行统治。春秋时期，王权衰落，“礼乐征伐自诸侯出”【8】，出现了霸主政治。霸主政治象方伯政治一样，也是奴隶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形式。</p>
<p>　　春秋时，“周德虽衰，天命未改”【9】的社会心理驱使着人们仍然尊崇周室。霸主迎合人们这种心理，往往打着“尊王”的旗帜，提出“奖王室”【10】的口号。当王室发生内乱或遭侵凌时，就举行会盟，帮助王室平定混乱。如王室的王子克、王子颓、王子带、王子朝等发动的叛乱，便都是霸主或大国诸侯帮助平定的。鲁昭公三十二年的狄泉之盟，任务是“城成周”【11】，从而屏卫周王室。霸主还帮助王室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如鲁昭公二十五年的黄父之会，晋赵简子就“令诸侯之大夫输王粟”。</p>
<p>　　救助王室的会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王室衰微的过程，但并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趋势。这类会盟的主持者多为霸主，而霸主尊王常常是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从而争取更多的与国、壮大自己的实力，这就使霸主代替周王号令诸侯成为历史的必然。</p>
<p>　　霸主不仅用会盟救助王室，还用会盟在列国中推行霸政。《国语·晋语七》：“（悼公）四年，诸侯会于鸡丘，于是乎布命……。”韦昭认为：“命谓朝聘之数，同好恶、救灾患之属。”可见，会盟是霸主推行霸政的方式之一。</p>
<p>　　春秋时，不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下层平民百姓，普遍存有反战愿望和重视会盟的心理【12】。而且，在会盟中，霸主取得的利益往往比用武力取得的还要多，所以，会盟便成为霸主常用的推行霸政的手段之一。齐桓公自北杏之会始，共举行十多次会盟，史载“衣裳之会十有一，兵车之会四”【13】即是其例。</p>
<p>　　霸主用会盟推行霸政，有以下几种情况：</p>
<p>　　其一，霸主通过会盟制定新的等级礼及其它制度。《国语·鲁语上》载会的目的云：“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霸主们深谙此理，常用会盟制定新的等级礼。这种等级礼主要体现在会盟时的次序中。齐桓称霸前，陈因国小，盟会皆序于卫下；齐、楚争霸时，齐桓因陈地居要枢，故进其班，使在卫上。又如，齐桓卒后，宋、楚争霸，陈在蔡上；楚合诸侯时，不进陈班，陈复居蔡下【14】。有人经过研究，发现齐、晋主盟和楚主盟时，诸侯的排列次序并不相同【15】。可见，霸主在排列诸侯国次序时，不仅以西周王室所颁的爵秩为标准，而且加进了地理位置、与自己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这样便形成了春秋时新的等级礼。此外，列国对霸主的贡赋、朝聘、贺吊、随征等制度也往往是在会盟时制定的【16】。</p>
<p>　　其二，霸主用会盟解决联盟内部的纠纷。《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说：“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所谓“不协”即是有纠纷。一种情况是解决一国之内的纠纷。鲁僖公二十八年的温之会，卫侯与大臣元咺就杀卫侯弟弟叔武之事争讼，晋国进行裁决，结果“卫侯不胜”，被抓起来押送到京师；鲁襄公二十六年，卫人侵犯孙氏食邑戚地，晋合诸侯于澶渊，“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六十以与孙氏”，重新划定了孙氏食邑。霸主又常在会盟中发号施令，平息列国间争端。鲁襄公十六年，“会于溴梁，命归侵田”，晋平公让各国归还侵略所得的田邑，从而维护同盟的稳定。又如，鲁昭公元年的虢之会，莒人将季武子伐莒取郓之事报告给霸主——楚国，楚为解决矛盾，就曾想杀掉鲁使。</p>
<p>　　其三，霸主用会盟保护同盟小国。鲁庄公三十年，因为山戎侵犯燕，所以齐与鲁遇【17】于鲁济，图谋对付山戎的办法；《左传》襄公十四年：“吴告败于晋，会于向，为吴谋楚故也。”当同盟之国遭强敌侵犯时，霸主便出面加以保护。</p>
<p>　　其四，霸主用会盟处置贰逆之国。春秋时的霸主所掌握的往往只是局部地区的霸权，在霸主的联盟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中立的、敌对的势力。这些势力对霸主的联盟是个威胁。因此，霸主常用会盟检验同盟国家对自己是否有异心。一旦发现有贰逆者，就用各种手段使其驯服，再用会盟加以巩固。《左传》文公十五年：“新城之盟，蔡人不与，晋郤缺以上军、下军伐蔡”，这是用会盟对同盟国进行检验；鲁宣公九年的扈之会，《左传》曰：“讨不睦也”，杜注：“谋齐、陈”，这是在会盟中商讨惩治携贰者的方法；《左传》成公九年：“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当同盟诸侯有贰心时，霸主就用会盟来巩固自己的阵营；《左传》文公二年：“晋人以公不朝来讨，公如晋……晋人使阳处父盟公以耻之，”则是用会盟处置贰逆之国。</p>
<p>　　（二）会盟是大国结与国、壮大实力从而达到称霸目的的方式。春秋时，大国运用会盟争霸，并以当上盟主作为称霸的标志【18】。比如，齐桓卒后，齐、楚、宋三国就用会盟的方式争霸，于是有齐之盟、鹿上之盟、盂之会、薄之盟【19】，直到践土之盟晋当上盟主，争霸会盟才告一段落。大国用会盟结与国、壮大实力表现在以下三方面：</p>
<p>　　第一，用会盟亲近友好国家，巩固自己的阵营。鲁僖公二十七年，楚在与晋决战于城濮的前夕，与鲁、陈、蔡、郑、许诸友好国家结盟于宋，便是典型的例证。面对强敌威胁，先巩固自己的联盟，此乃至关紧要的第一步。</p>
<p>　　第二，用会盟争夺中间力量，改变同对手的实力对比。争夺的重点是地理位置重要的或实力较强的国家。陈、蔡、郑、许、宋由于其重要的地理位置，成为大国争夺的对象。陈、郑、宋都位于黄河以南的战略要枢。郑在西，宋在东，陈则处于宋、郑之间。得郑就可以控制西方诸侯，得宋就可以左右东方诸侯，得陈则可以制服郑、宋【20】。因此，大国除进行征战，还采用会盟的手段，逼迫、引诱这些诸侯国归附自己。《左传》成公九年：“楚人以重赂求郑，郑伯会公子成于邓；”《左传》成公十六年：“楚子自武城使公子成以汶阴之田求成于郑，郑叛晋，子驷从楚子盟于武城，”竟不惜采用贿赂的方式加以拉拢，可见，对楚来说，得郑何其重要！</p>
<p>　　力量较强的诸侯国在大国争霸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的向背往往可以决定争霸的成败。例如，在晋、楚争霸中，实力强大的秦就是重要的中间势力。城濮之战，晋联秦重创强楚，使它长时间不敢北顾。后来，秦从晋的阵营中分化出去，倒向了楚联盟，楚才能与晋抗衡，直至共主会盟。所以，大国常千方百计对较强国（如齐、秦等）进行拉拢，力图使与对手的实力对比发生巨大变化。</p>
<p>　　第三，用会盟分化敌对势力，削弱对手力量。争取的大多是地理位置较重要的对方盟友。如，江、黄在楚的东北面，可出兵截齐后路，所以，齐桓攘楚时设法将它们从楚联盟中分化出来，一会于贯，再会于阳谷【21】。这样，就使对手失去股肱和屏障，实力进一步减弱。</p>
<p>　　（三）会盟是列国维持各国内部旧的奴隶制统治秩序的工具。春秋时，中国奴隶社会走向衰落。反映在各诸侯国内部，嫡长子继承制等旧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破坏，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也愈演愈烈。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各国统治阶级用会盟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p>
<p>　　春秋时，立贤、立爱之事时有发生。郑武姜欲立叔段，宋宣公舍子与夷而立弟穆公，穆公舍其子公子冯而立兄子殇公，鲁庄公问后于叔牙【22】等，都反映出嫡长子继承制面临着挑战。而君统继承上的争斗又往往是与国君妻妾关系上的混乱分不开的。晋献公宠骊姬，周王以狄女为后都引起了君统继承上的纠纷。当时人认为“并后、匹嫡”是“乱之本”【23】。因此，在会盟的约文中反复强调“无易树子（树子即嫡子），无以妾为妻”【24】，力图对嫡长子继承制的破坏加以制止，从而避免发生诸子与嫡长子争夺君位的情况，使君位得以顺利地传递。</p>
<p>　　春秋初期，各国大族兴起。列国大世族，如鲁国的展氏、臧孙氏、郈氏等出自孝公，三桓出自桓公，东门氏出自庄公。齐国的管氏、鲍氏、崔氏、庆氏等，也强大于春秋前、中期。郑国的七穆出自穆公。宋国的戴、庄、桓等大族，晋国的六卿，卫国的孙、宁等强族都形成于春秋前期【25】。大族的兴起对公室构成威胁，所以，公室对大族展开了激烈的、血腥的斗争，晋献公对诸公子的屠杀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人们也看到了公室与大族关系的另一面。由于这些大族多为公族，公室的存在又需要公族的拱卫。公室好比树的主干，公族是枝叶，尽去枝叶，主干也必然要死亡【26】。因此，葵丘之盟约文中特地规定“无专杀大夫”【27】，旨在纠正过激行为，让大族屏藩公室。但是，它并没有彻底平息公室与卿大夫的斗争，却导致了后来事情向另一极端发展，纵容、姑息大族，养痈遗患，使“礼乐征伐自大夫出”【28】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趋势。</p>
<p>　　面对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愈演愈烈的斗争，不仅各国内部国君、大夫经常结盟，而且，列国也频繁会盟。当他国新君君位未定或犯臣作乱时，列国常用会盟图谋平定之策。鲁桓公十一年的鲁、宋、陈、蔡等国的折之盟是谋定郑厉公之位，鲁昭公二十六年的齐、莒、邾、杞等国的鄟陵之盟，二十七年的晋、宋、卫、曹等国的扈之会都是准备将被季氏赶跑的鲁昭公送回去。</p>
<p>　　有时，国内频繁举行的会盟，虽暂时缓解了矛盾，却埋下了诱发新的斗争的祸根。在这些盟中，与盟者并非皆出于自愿。如，《左传》定公五年：“乙亥，（阳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又哀公十五年《传》载宋太子疾“迫孔悝于厕，强盟之”，胁迫对方与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受要挟的一方虽暂时屈从，但绝不会心甘情愿，故而仍存在爆发新的斗争的可能。</p>
<p>　　列国介入他国内乱的会盟，使他国内部斗争国际化，扩大了斗争规模，加剧了激烈程度。鲁襄公二十一年的商任之会、二十二年的沙随之会，都是晋侯为了“锢栾氏”而举行，本来是栾盈等卿大夫与晋公室的斗争，后来，齐、楚等国也卷入了；定、哀之际，晋国范氏、中行氏作乱，为支持叛乱者，鲁定公十四年齐、鲁会于牵，齐、宋会于洮，鲁哀公元年齐、卫有乾侯之会，齐、鲁、卫、宋都介入了晋国卿大夫之间的争逐。特别是几个国家同时插手且意见相左或与该国国内占上风的一派意见不同时，势必引起激烈的派系斗争，鲁纳齐公子纠、秦纳晋文公皆为其例。实际上这类会盟对他国内部斗争的升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p>
<p>　　当然，会盟对维持各国奴隶制的统治秩序，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鲁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内部的宛濮之盟，安定了民心，稳定了局势。“国人闻此盟也，而后不贰”。鲁哀公二十六年宋六卿逐走大尹后，达成了“三族共政，无相害也”的协议，使旧的奴隶制得以继续苟延残喘。</p>
<p><strong>　　二、会盟在经济上的作用</strong></p>
<p>　　会盟的目的之一是制定贡赋之数，孔子就说过：“合诸侯，艺贡事，礼也”【29】，孔颖达解释道：“限艺贡赋之事，使贡赋有常”【30】。《国语·鲁语》也说会盟可以“制财用之节，”韦注云：“牧伯差国大小，使受职贡也”。春秋时，霸主常用会盟来制定贡赋制度。</p>
<p>　　当时，弱小国家对王室、霸主、大国皆有贡赋。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管仲责楚不向周室纳贡；鲁昭公二十五年的黄父之会，赵简子号令“输王粟，具戍人”，对各国应出的人粟之数作出了规定，这是对王室的贡赋。《左传》襄公八年：“会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数”，所谓“朝聘之数”，即朝聘时所携带的贡赋的数量，如鲁襄公三十一年子产相郑伯去晋国朝聘时所携贡币之类即是，这是对霸主的贡赋。另外，当时弱国对强国也有贡赋【31】，所以，才有大国争着将小国当作自己的附庸之事【32】。当然，交纳贡赋主要是表示政治上的臣属或依附关系，但却以经济活动的方式出现。</p>
<p>　　列国还通过会盟制定经济盟约。葵丘盟辞规定“无曲防”，阳谷约文有“无障谷”，亳邑盟辞规定“无雍利”【33】，一再强调不能因专水利而阻断川谷。因为中国是农业社会，水利灌溉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人们就同水灾展开了斗争。春秋时，列国林立，彼此敌视，各国在水利问题上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采取行动。但是，各行其是对各国都不利，所以，盟约对各国的行动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协调各国的行动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又，葵丘盟辞规定“无遏籴”；阳谷约文有“无贮粟”，何休注云：“有无当相通”；亳邑盟辞有“无蕴年”，杜预注说：“蕴积年谷而不分灾”【34】。这些约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平时互通有无，二是遇灾时大力赈济。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对粮食的流通起了积极的作用。</p>
<p>　　另外，会盟对经济生活的其它方面也有影响。吴为了能与诸侯在黄池相会，组织人力开凿了一条连接沂、济，贯穿宋、鲁的运河【35】，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发展。</p>
<p><strong>　　三、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strong></p>
<p>　　春秋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会盟对战争的影响上。</p>
<p>　　春秋时，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争霸战争连绵不断。据顾栋高统计，仅《春秋》242年间，晋、楚交兵17次，秦、晋交兵18次，秦、郑交兵49次。郑、宋等弱国受害尤烈。郑遭兵灾72次，宋遭兵灾46次【36】。而会盟又与战争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春秋时特有的战争与会盟同步发展的局面。可以说，春秋历史就是一部“战争会盟史”。</p>
<p>　　会盟与战争都是政治斗争的不同表现形式。会盟是政治斗争的和平形式，战争则是政治斗争的暴力形式。会盟可以使有嫌隙的国家解怨、修好，减少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会盟可以使冲突的双方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从而推迟甚至避免战争。只有在会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战争才成为必要手段【37】。而武力冲突之后，敌对的各方为赢得一定的间歇时间，还要进行会盟。</p>
<p>　　春秋时的会盟对战争的爆发和加剧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就避免了齐、楚两国的直接战争。特别是两次著名的“弭兵”大会【38】，缓和了当时剑拔弩张的列国局势，使战争得以短时期地避免，从而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赢得了一定的时间。</p>
<p>　　会盟是战争的暂时终结，交战双方以结盟的方式结束战争，实现和平。例如，鲁襄公二十五年的重丘之盟是伐齐战争的结束，鲁昭公七年的濡上之盟标志着齐与燕的战争告一段落。但是，会盟又常是新的战争爆发的间接诱因。</p>
<p>　　首先，由会盟而结成的联盟往往是具有进攻性质的军事集团，而不同的联盟之间，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存在着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p>
<p>　　其次，会盟改变了不同联盟的实力对比。鲁僖公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鲁、卫、莒有洮之盟、向之盟，壮大了鲁联盟，打破了齐、鲁对峙的僵局；鲁襄公二年的戚之会，齐、滕、薛、小邾加入晋联盟，使其实力大增，改变了与楚联盟的实力对比，这就破坏了联盟与联盟间暂时的平衡与稳定，使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增大。</p>
<p>　　有时，会盟带有炫耀武力、威慑对手的性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齐侯陈诸侯之师，与屈完乘而观之”，并且夸口：“以此众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明显地向楚示威。霸主或大国用来争夺中间势力（如陈、郑、宋等）的会盟，也都有向敌对集团炫耀实力的意思。当然，这些会盟也能暂时解决一些矛盾，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从长远观点看，它却会震惊敌对集团，唤起他们的危机感，挑起他们拼争的欲望，使得军备竞赛规模升级。这样，爆发战争的可能性从潜在变为现实。</p>
<p>　　再次，由于会盟对战争的裁决的不公正，尤其是对战败一方的苛刻制裁【39】，使得敌对双方的矛盾不仅未消除，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只是暂时处于隐蔽状态而已。一旦时机成熟，这便成为爆发战争的导火线。</p>
<p>　　《左传》文公七年：“晋郤缺言于赵宣子曰：‘……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非威非怀，何以示德？非德，何以主盟’？”可见，春秋时，霸主将战争与会盟当作保持霸权、推行霸政的两个杀手锏使用。由于会盟所结成的联盟的稳定性既决定于联盟与联盟之间实力对比的稳定程度，也决定于实力对比的悬殊程度，所以，霸主或大国不仅为迫使弱国参加会盟而频频发动战争，而且还常常用战争重创强大的对手，从而求得自己联盟的稳定。这在强国争霸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鲁宣、成、襄之世，正值晋成、景、厉、悼与楚庄、共争霸，战争就特别多。仅晋景公时晋就三次出兵救郑，导致爆发两次大的战争。因此，会盟又刺激了战争的频繁爆发。</p>
<p>　　就这样，战而后盟，盟而后战，会盟与战争象走马灯一样循环不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时人说：“君子屡盟，乱是用长”【40】。会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奴隶制度的衰落问题，当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遏止战争。在会盟与战争的交替进行中，中国的奴隶社会一步步走向它的大转折时期——战国。</p>
<p><strong>　　四、会盟对列国交往的作用</strong></p>
<p>　　春秋时仍存在着“睦邻友好”的思想【41】，因此，会盟作为列国修好、结援的一种形式，有它的积极作用。《左传》僖公十九年：“陈穆公请修好于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鲁襄公三年的鸡泽之盟，是晋联盟想跟吴结好。特别是国君新即位时，更是频繁地与他国会盟，从而谋求支持，巩固君位。最典型的是鲁隐公刚当上国君的时候，屡与周边国家结盟。隐公元年，与邾盟于蔑，与宋盟于宿；二年，与戎会于潜、盟于唐；四年，与宋遇于清；六年，与齐盟于艾。通过一系列会盟，改善了同当时强国宋、齐的关系，巩固了与邾、戎的关系。</p>
<p>　　当国与国之间有嫌隙时，列国常用会盟做和解工作，并以敌对双方共同参加会盟作为和解的标志。一种情况是两国自动用会盟解决纠纷，实现和解。鲁僖公十五年九月，晋惠公在韩原之战中遭擒，“十月，晋阴饴甥会秦伯，盟于王城”，就放归晋侯之事与秦交涉；鲁隐公七年的宿之盟是宋与郑和好；鲁文公十六年的郪丘之盟是鲁与齐和解。另一种情况是经人调解，两国才重归于好。鲁桓公十七年鲁侯、齐侯、纪侯盟于黄，就是鲁做和好齐、纪的工作。鲁桓公为和解宋、郑，两年之中与宋四会一盟【42】，竭尽全力做说服工作。</p>
<p>　　当他国遭自然灾害时，列国也常用会盟谋求救助的方法。《左传》襄公三十年：“为宋灾故，诸侯之大夫会，以谋归宋财”，宋遭火灾，大夫们会于澶渊，商议给予援助。</p>
<p>　　会盟还可用来商讨对付共同的敌人的办法。鲁隐公九年冬，齐、鲁会于防，《左传》曰：“谋伐宋也；”鲁桓公二年秋，蔡侯、郑伯会于邓，合谋对付强楚；鲁桓公十六年，鲁、宋、蔡、卫会于曹，协商讨伐共同的敌人——郑的计划。</p>
<p>　　春秋时，列国处理其它国际间的具体事务也常常会盟。鲁襄公五年的善道之会，是晋想会吴而使鲁、卫先行接触，告诉吴国会期；鲁昭公三十二年的狄泉之盟，商量“城成周”的事宜，分配各国应出的赋役；鲁庄公二十三年的扈之盟，是齐、鲁欲结姻好；鲁桓公元年的垂之会、越之盟，是鲁、郑商量易许田之事。可见，春秋时列国从处理联姻到分配赋役等国际事务都离不开会盟。</p>
<p><strong>　　五、会盟对列国文化交流的作用</strong></p>
<p>　　春秋时，会盟可以使中原列国以至于华夏与夷狄进行礼俗交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黄父之会，赵简子就曾问郑子大叔揖让周旋之礼，这是中原列国交流礼俗的事例。《谷梁传》哀公十三年：“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这是华夏与夷狄交流礼仪、习俗的例证【43】。华夷礼俗的互相交流，使得春秋时出现了一些华夏国家会盟采用夷礼的事。如鲁襄公二十九年的杞与鲁盟，据杜预注，就采用了夷礼【44】。夷狄与华夏礼俗的交流，从一个方面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p>
<p>　　会盟时使节常赋诗，或用来表明自己的志向，或用来交涉事务。鲁襄公十九年，鲁穆叔会范宣子于柯，穆叔赋《载驰》的第四章，想结晋国作为外援；鲁襄公二十七年，楚■罢如晋涖盟而赋《既醉》，表明自己崇尚有德者的志向。这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优秀的文学作品的传播范围。</p>
<p>　　会盟时使节所称颂的优良品德会在参加国中广为传扬。鲁襄公二十七年的宋之盟，“子木问于赵孟范武子之德，对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其祝史陈信于鬼神，无愧辞’”。子木回去告诉了楚王，楚王大为叹服。这种优秀人物品德的传扬也是会盟在文化交流上的作用的一个方面。</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谷梁传》隐公八年范注。<br />
【2】高闶：《春秋集注》桓公十二年。<br />
【3】有人将春秋时期的盟与西周、战国时的盟加以比较，得出了“春秋时代为盟的时代”的结论（见曾志雄：《侯马盟书研究》第17页注【13】）。而春秋时期见于史籍的盟多是统治阶级为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而举行的，会盟常相连而行且有时不易区分，所以，我们将“盟”与“会”放到一起加以考察，认为春秋是会盟的兴盛时期。<br />
【4】春秋是奴隶社会衰落时期，说见金景芳师《中国奴隶社会史》。<br />
【5】《周礼·秋官·司盟》所载的行于平民间的用于解纷止讼的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br />
【6】前人研究会盟，多致力于礼仪的考证。仅台湾学者刘伯骥于本世纪60年代出版专著《春秋会盟政治》，研究过这个问题。<br />
【7】【8】【28】《论语·季氏》。<br />
【9】《左传》宣公三年王孙满语，《史记·楚世家》同。<br />
【10】践土、亳邑盟辞都有“奖王室”的条文，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襄公十一年。<br />
【11】事见《左传》。以下凡见于《左传》者，不再一一注出。<br />
【12】晋韩宣子说：“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菑也”（《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越范蠡言：“兵者，凶器也；战者，逆德也；争者，事之末也。阴谋逆德，好用凶器，试身于所末，上帝禁之，行者不利”（《史记·越世家》），表明人们对战争的厌恶之情。《国语·周语下》载单襄公说：“夫合诸侯，国之大事也”，《左传》昭公元年鲁大夫叔孙言：“诸侯之会，卫社稷也”，则表明人们重视会盟。<br />
【13】此是《谷梁》说。《论语》是“九合诸侯”之语，《国语·齐语》云：“兵车之属六，乘车之会三”；《史记·封禅书》却说：“兵车之会三，而乘车之会六”，《齐世家》亦同。二者释“九合”时迥异。而且，《晋世家》亦载晋倬公曾自言“九合诸侯”。因此可知“九合”乃泛言其多，不必确指。<br />
【14】详见杜预《春秋释例·班序谱》。<br />
【15】详见张心澂：《春秋国际公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二款。<br />
【16】《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平丘之会，“及盟，子产争承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敢以为请。诸侯靖兵，好以为事。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小国有阙，所以得罪也。诸侯修盟，存小国也。贡献无极，亡可待也。存亡之制，将在今矣’”。子产所争的“承”，杜预以为是“贡赋之次”。可见，作为霸政的一个方面——贡赋制度，是霸主在会盟中制定或修改的。<br />
【17】遇有四说：冬见曰遇、不期而会曰遇、未及期相见曰遇、简礼曰遇。前人（杜预、顾栋高、姚彦渠等）多认为春秋时期的“遇”与会无甚区别，因而不作严格区分。本文也采用这种做法。<br />
【18】古籍中，霸主又称“盟主”。《左传》就有很多将霸主称作“盟主”的记载，例如成公二年、成公三年、成公八年、襄公二十六年、襄公三十一年、昭公三十二年等《传》文。<br />
【19】齐之盟在鲁僖公十九年，鹿上之盟、盂之会、薄之盟都在僖公二十一年。<br />
【20】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所引卓尔康之说。<br />
【21】事在鲁僖公二年、三年。<br />
【22】见《左传》隐公元年、三年，庄公三十二年。<br />
【23】《左传》桓公十八年载辛伯语。<br />
【24】葵丘、阳谷约文都有此条，见《孟子·告子下》、《公羊传》僖公三年。<br />
【25】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44页。<br />
【26】《左传》文公七年：“乐豫曰：‘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左传》昭公三年载叔向语：“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室从之”，正反映了人们的这种看法。<br />
【27】《孟子·告子下》。<br />
【29】《左传》昭公十三年。<br />
【30】《左传》昭公十三年疏。<br />
【31】《左传》哀公十三年载子服景伯语：“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鲁对吴、晋的“职贡”，即是对霸主、强国的贡赋。据吕思勉考证，“贡赋之多少，视其国之大小，亦视所贡之国之大小”，“所贡之国”即指霸主、强国（《吕思勉读史札记，霸国贡赋》）。<br />
【32】鲁襄公曾向晋请求“属鄫”；宋之盟时，“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等，都是大国争小国为附庸，从而向小国征收贡赋或转嫁负担的例证。<br />
【33】【34】见《孟子·告子下》、《公羊传》僖公三年及何注、《左传》襄公十一年及杜注。<br />
【35】《国语·吴语》：吴“阙为深沟，通于商、鲁之间，北属之沂，西属之济，以会晋公午于黄池”。<br />
【36】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br />
【37】如鲁桓公为使宋、郑和好，进行了一系列的会盟，当会盟不起作用时，才爆发了战争。<br />
【38】事在鲁成公十二年及鲁襄公二十七年。<br />
【39】战败方参加会盟往往有出人质、送财物、割田邑等附加条件。《左传》成公二年：“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楚人许平”；成公十年，晋“会诸侯伐郑，郑子罕赂以襄钟，子然盟于修泽，子驷为质，”更是既有人质，又送财物（包括手工业奴隶）。<br />
【40】《诗·小雅·巧言》。<br />
【41】《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富辰引诗“协比其邻，昏姻孔云”，《左传》隐公六年载陈五父语：“亲仁善邻，国之宝也”都反映了这种思想。<br />
【42】事在鲁桓公十一、十二年。<br />
【43】当时人们将不守中原礼仪的国家，都看作夷狄之国，如视楚、吴、越皆为夷狄。<br />
【44】《左传》曰：“杞文公来盟，书曰‘子’，贱之也，”杜注：“贱其用夷礼。”</p>
<p>【原文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1994年06期第45-51页</p>
<p>【作者简介】张全民，1968年生，现为吉林大学古籍所讲师、博士生。本文为作者硕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导师是吉林大学古籍所陈恩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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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华北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文化初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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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Dec 2013 01:30:38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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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研究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如同探索人类文化的起源一样，是一项很有意义的考古研究课题。史前考古发现表明，华北地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转变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研究表明，华北地区早期旧石器已经显示出地理分布的区域性【1】，晚期旧石器更是多样化【2】。新石器的出现在华北地区地理分布的不平衡和时间位相的差异似乎愈加错综复杂。因而，探讨华北乃至中国文明起源不能不重视对华北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研究。 　　一、文化遗存和特征 　　中国史前考古学中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段严重的缺环，事实上缺环是不存在的。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是逐渐由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过程。随着考古工作者的多年努力和考古工作的新进展，连接这段缺环的可能性越来越成为现实。多年来，我国华北地区考古发现和考古资料的不断积累，可以看到细石器的发生和发展是探索我国华北地区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关键。正如我国考古学家安志敏先生所指出的，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之间，细石器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3】。 　　我国细石器文化的出现经历了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华北地区山西北部和河北西部的桑干河流域泥河湾盆地，孕育了旧石器时代早、中、晚各个时期的古文化。有距今100万年以前的东谷坨和小长梁旧石器地点文化遗存，石制品以中、小型为主，有的器物加工比较精致【4】。我国已故考古学家裴文中先生曾指出小长梁的石器达到了黄土时期的式样，好象把周口店时期飞跃过去了【5】。在大约距今10万年的许家窑人文化的石制品中，拇指状刮削器已接近细石器文化传统中的此类器物，尖状器、雕刻器以及石钻都加工得小巧精致。研究者认为许家窑遗址发现的石器不仅细小，而且从类型上也应归到东亚、北亚和北美的细石器传统范畴之内【6】。距今2.8万年前的峙峪人遗址发现了大量的石制品，以及骨制品，还有装饰用的钻孔石墨，文化遗物丰富多彩。石制品中以小石片和细小石器为主，构成了这一文化的主要特征。类似拇指状的小圆刮削器，修理把手的斧形小石刀，以及加工成类似带铤的石镞，它们都可能是用作复合镶嵌工具的。峙峪文化无疑成为华北细石器工艺传统文化的先驱【7】。 　　距今1万年前的虎头梁文化中出现了典型的细石器工艺技术，第二步加工的石器大部分采用了压制技术。虎头梁的石核具有华北细石器文化传统中典型的楔形石核，数量也相当多，约占虎头梁全部石核的85%，从而可见虎头梁文化细石器工艺水平已达到相当娴熟的程度，这无疑体现出虎头梁文化石叶——细石器工艺传统的显著特点。虎头梁的石制品采用的剥片技术主要是锤击法，另有砸击技术存在。虎头梁的石器中以刮削器和尖状器为其主要的工具类型。其中短圆头刮削器（即拇指状刮削器）是细石器文化中的典型器物。尖状器主要采用压制技术进行通体剥片修理，制作相当精细，类型也多种多样，根据其底端的形制，研究者分为圆钝型、尖型、凹型、一侧凹型和平直型。其中凹型在形态上似乎与带有两翼的石镞有关，推测所以修理成凹状可能是为了便于安柄。虎头梁的尖状器是一个主要的、突出的石器类型，就在这种工具类型上出现了局部人工磨制的痕迹。这些磨痕出现在石器的一面，呈深浅不一的纵向和横向的条纹状【8】。这种技术的出现不能不说是我国华北地区石器工业中的一大革命。显然，虎头梁文化对于研究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来，考古工作者在桑干河流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和发掘，在虎头梁一带发现了从距今大约30000～7500年的4个连续发展的文化序列值得重视和研究。它们是：距今约3万～2万年的西水地大西梁南沟文化层，地点东距虎头梁约2.5公里，其文化层比虎头梁文化层低10米左右，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的中部砾石层中，发现石制品百余件，研究者认为石器工艺类型属于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距今约2万～1.8万年的西水地大西梁西沟文化层，地点距南沟不足100米，其文化层比虎头梁文化层低5米左右，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上部的砂质黄土层中，发现石制品十余件，石器工艺类型属于细石器文化传统；距今约1.1万年的虎头梁文化层，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上部砂质黄土层靠上部位，发现石制品4万多件，石器工艺类型属于典型的细石器文化传统；距今7500年前的阳原石匣头马坊黑土坡文化层，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的顶部褐色土层中，发现的文化遗物有细石器、骨角器和少量的磨光石器，细石器中有典型的铅笔头状细石核，是采用间接打击法剥离石叶而成，根据黑土坡文化遗物的性质以及所处的时代，黑土坡的文化应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9】。以上4个文化层层位明确，文化内涵早晚有序，时代上大致也可以衔接，这就为研究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向细石器文化传统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料，也为研究华北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地层依据。 　　山西南部中条山在东端沁水、垣曲、阳城一带广泛分布着下川细石器文化10多处地点，历山脚下下川盆地是下川细石器文化的主要分布区。下川文化的主体是以燧石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细石器，仅有4.7%的石器是由石英岩、砂岩等原料制成的粗大石器【10】。下川细石器中细石核已趋于典型化，有锥状、柱状、楔状等，其中锥状和窄楔状石核打制得相当精美，从石核片疤痕迹观察，打下的细石叶薄长而规整，有的可能采用了间接打击技术。发现了大量人为截断的细小石片，应是作为复合镶嵌工具之用。另外，石器中以琢背小刀、长身圆头刮削器、三棱小尖状器、斜边雕刻器最具特色。下川文化成为华北地区细石器文化的典型代表。 　　山西细石器文化遗存在汾河谷地和吕梁山南端也有分布。距今2.6万年左右的襄汾县柴寺丁家沟文化层，与山西北部峙峪文化层时代大致相当。然而，丁家沟的石器与峙峪者不同，首先，丁家沟的石制品包括粗大石器和细石器两大类；其次，丁家沟的细石器比峙峪的显得进步、典型，从锥状、楔状石核上剥下的薄窄条状的细石叶占有一定的比例，石器中出现有采用压剥技术修理成的石镞、琢背石叶、小圆头刮削器，以及斜边雕刻器和小型石钻等【11】。丁家沟文化早于距今约2.3万～1.6万年的下川文化，两者时代相接，文化上也有某些联系。蒲县薛关细石器遗址距今1.3万年前，晚于下川文化遗址，从石器性质上看与下川文化有较多的一致性，石器中以小型者居多，打片技术采用直接和间接法两种，石器组合中有细小的刮削器、尖状器、斜边雕刻器和琢背小刀等【12】。吉县柿子滩细石器遗址距今1万年左右，文化特征与下川文化有某些相似之处，但进步因素更为突出。发现有典型的锥状和楔状细石核，剥下的细石叶薄长而规整，数量占石制品总数的30%以上，其中大量的石叶去头断尾，与下川文化同类器物相同，应是作为复合镶嵌工具之用。由细石叶压制而成的石器有石镞、尖状器、刮削器和细长石钻等。石器工具多样化，根据底端的形制，石镞可以分为斜铤、圆底和平底等，根据尖部的形制，石镞又可以分为扁尖和斜尖等；刮削器可以分为拇指状、半月形，直刃、凹刃和端刮等；尖状器可以分为双尖梭形、正尖形、歪尖形、心形和小三棱形等。另外，发现有雕刻器、琢背石片、石锯、磨盘、磨石、手斧和石锤等，以及蚌器、赤铁矿石和反映人们心理和信仰的岩画。研究者认为，这些文化遗物和遗迹的时代应处于中石器时代较早阶段【13】。 　　近年，山西中部榆次县大发发现传统的小石器与细石器并存的石器地点。该地点的石器主要由燧石和石英岩制成，加工技术主要采用锤击法，同时也出现了压制法。小石器有常见的刮削器、端刮器、尖状器、雕刻器、石钻，以及石钻——端刮器和刮削器——凹缺刮器等。细石器有楔状石核、石叶和小圆头刮削器等。研究者认为大发地点发现的文化遗物，其时代属于晚更新世末期。该地点的发现对于研究山西南北两地小石器和细石器的发展关系具有重要意义【14】。 　　最近，山西报道距著名的下川文化遗址不远的高平县羊头山发现细石器。石制品皆为黑色燧石制成，其中细石核、圆头刮削器、楔形器、锯齿刃器等具有时代特征，与下川文化的同类器物相似，因此，羊头山的细石器可以划入下川文化范畴之中【15】。 　　燕山南麓渤海湾的西北陆地发现有4万多年前的迁安爪村旧石器文化遗址、1万多年前的玉田孟家泉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的文化遗址，以及时代大致与孟家泉相当的滦县东灰山文化遗址。 　　爪村遗址的石制品发现的数量不多，但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指出无论打制石片还是加工石器可能都采用了软锤技术【16】。软锤技术在北京人1～3层的石器文化中就可能已经开始使用【17】，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技术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在峙峪、小南海等遗址文化遗物中都发现有这种技术的运用【18】。 　　孟家泉文化遗址文化遗物包括有大批的石制品和一些骨制品。其中石制品数以万计，大量石片制成的刮削器、尖状器和石锥体现出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的特征，而细石器的成份在文化组合中占有一定比例，有典型细石器文化中的拇指状刮削器，下川细石器文化中的琢背小刀，以及采用压制技术修理而成的刮削器和锛状器等。以上特征说明孟家泉文化继承了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并由此转向细石器文化传统，细石器文化在这一文化体中占据主导地位【19】。值得提到的是，孟家泉人已经开始使用磨光技术，压制法修理的锛状器腹面磨光，这种器物形制上有些象富河文化的宽刃斧【20】，所不同的是，前者一面修理成凸起状，另一面磨光呈平坦状，而后者两面皆修理成凸起状。孟家泉文化与峙峪文化相比要进步得多，而与虎头梁文化相比，表现出细石核不够定型，细石器中采用压制技术者较少。根据遗址所在层位相当于附近河流的二级阶地，以及与文化遗物共生的原始牛、野马、葛氏斑鹿等动物群的分析，孟家泉文化遗址的时代可能距今1万多年前。 　　东灰山遗址发现于燕山南麓一条主要河流滦河的第二级阶地上部灰白色砂层中。文化遗物主要为石制品，从石制品上可以观察到剥片采用的是锤击技术，加工石器以锤击法为主，兼有压制法，细石核、石叶和细小石器是这一遗址文化集合体的主要内涵【21】。细石核多为船底形石核，石叶短小，与两侧平行的典型细石叶相比，不甚规则，它们应是采用直接打击技术所产生。细小石器有刮削器、尖状器和雕刻器等，文化面貌无疑属于细石器文化传统，与孟家泉文化基本上相似，二者时代大致相当。 　　近些年来，考古工作在河北省徐水县和满城县有了新的突破。南庄头是1986年在河北省徐水县高村乡发现的一处新石器时代之初的文化遗址，据报道其时代为距今1万年左右，出土的文化遗物有石片、石磨盘和石磨棒等。并发现少量烧制火候很低、极易破碎的夹砂陶片，动物遗骸有大量的兽骨、禽骨和螺蚌壳，以及植物的茎叶和种子等。根据这些遗物推测，当时人们的经济形式仍以狩猎、采集为主，猪和狗可能已被驯养，农业也可能有了萌芽【22】。 　　满城古人类遗址发现在河北省满城县的曹仙洞。这里出土了大量的动物化石和新石器时代惯用的石斧和石镰，以及经磨制的骨针和圆滑的骨珠等，但是没有发现陶器。根据遗址中存在的生产工具石镰来看，它远远不同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甚至是末期的直刃或凹刃刮削器，也不同于便于采集用的琢背小刀，它很可能是农业的收割工具。根据动物化石和文化遗物的研究分析，遗址的时代可能是新石器时代之初，年代距今约1万年前【23】。 　　近年，北京房山区镇江营遗址文化层下部揭露出距今9000～8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被称之为“镇江营一期类型”。该类型文化遗存除发现一些素面陶器外，并出土了大量石器。石器多以河卵石打制加工而成，石器刃部稍加磨制，发现有相当数量的铅笔头状石核、楔状石核和小石叶等细石器文化成份【24】。这一文化类型的发现为研究华北旧石器到新石器的过渡增添了重要资料。 　　研究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远古人类的文化，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当时人类制造和使用的生产工具。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灭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灭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25】。 　　晚更新世最后一次冰期时，狩猎经济空前高涨。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峙峪人已经开始制造和使用石镞这种箭头工具。下川文化中的石镞不仅数量渐多，而且在制作技术上也有了很大进步，皆采用压制法修理成器，并包括有圆底和尖底两类。虎头梁文化中的尖状器有些可以归入石镞工具中，特别是底端凹形尖状器很象是带有两翼的箭头。恩格斯指出：“弓矢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及枪炮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26】弓箭的出现无疑成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显著标志之一。根据普遍出现的箭头工具推断，过渡时期我国华北地区人类的经济活动仍以狩猎为主。 　　过渡时期文化的又一显著特征是复合工具的广泛运用。华北旧石器晚期许多细小石器似乎安在木质或骨质的柄或杆上才能有效地使用。到了典型的细石器文化阶段，那些小拇指状刮削器、小雕刻器、箭头和细石叶等制品，显然就是作为镶嵌工具用的。甘肃永昌鸳鸯池遗址长46厘米嵌有石叶的骨刀柄、长33.5厘米两侧嵌有石叶的骨匕首【27】，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号遗址长约15厘米嵌有石叶的骨镖，巴林左旗富河沟门遗址长24.1厘米具有一道凹槽的骨刀柄【28】和青海西宁朱家塞遗址长25.4厘米嵌有石叶的骨刀【29】，虽然都是新石器时代的遗物，然而从它们的制作水平来看，足以显示镶嵌工具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过渡时期镶嵌工具中的骨刀以及下川和孟家泉等文化遗址中的琢背小刀等工具，除其他用途外，更多地可能用于野生植物的采集。这一时期的采集经济仍具有重要意义。 　　旧石器时代晚期骨器的制造已经达到一定水平。辽宁海城小孤山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发现有双排倒勾的骨鱼叉【30】，它反映出当时人类的捕鱼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到了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随着最后一次冰期的结束，华北地区气温转暖，冰川消融，水域扩大，因而渔猎活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兴盛。山顶洞虽未曾发现类似小孤山的骨鱼叉，但用青鱼眼骨制成的装饰品【31】可以判断当时人们对这种鱼相当的了解，因而推断山顶洞人可能从事频繁的捕鱼活动。 　　过渡时期人类仍然受着自然环境的制约依山傍水而居。这一时期的人们与动植物间形成错综复杂的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人们猎取动物虽然是为了获取肉食解决食物来源，然而对那些猎获过剩的较温顺动物，如羊、牛、猪等，以及可以成为人类狩猎助手的狗，会将它们驯养起来，于是促成了对它们的驯化和饲养。人们采集植物种子是获取食物的又一经济方式。在长期的采集活动中人们掌握了某些植物的生长规律，一旦气候变化，自然生长的植物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人们就开始有意地将以往采集的植物作为种子，将它们播种到地里，按照它们的生长规律进行管理，成熟后进行收割，年复一年，人们又促进了植物的进化和发展。徐水南庄头遗址中发现的猪骨和狗骨遗骸很可能是被人们驯养的家畜。满城曹仙洞遗址中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惯用的石镰，可能是收割栽培植物的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群的扩大，人们由游荡性的摄取型经济，向固定性的生产型经济转化。 　　苏联学者H·N·瓦维洛夫在研究谷物农业的起源问题时指出：谷类作物的祖本，既不是生长在草原荒漠地区，也不是生长在肥沃的河谷地带，而是生长在亚热带的山前地带和丘陵地区【32】。事实上，山前地带洪积扇地貌发育，在洪积扇边缘与平原过渡地带地势平坦，地下水出露，多有湖泊沼泽，草木茂盛，动物经常出没。这样的地理环境，对于过渡时期人类无论是从事渔猎，还是采集、栽培植物，都是十分理想的场所。华北地区河北的虎头梁遗址和玉田县孟家泉遗址就是分布在这样的地貌单元上。我国北方谷类小米就适合于山坡地带生长。这种作物生长期短，耐干旱，就是贫瘠一些的山麓坡地也可以种植。新石器时代许多遗址的调查和发掘表明，我国华北地区是谷类作物的发祥地。距今8000年前的磁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相当多的一些窖穴内发现有遗留的粟，有的窖穴内堆积得还相当厚【33】。据此可以推测粟的种植应出现的更早。在全新世之初的第一个高温期时，约1万年左右这种作物的栽培可能就趋于成熟。 　　根据以上大量考古材料的研究分析，不难看出华北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人们经历了数千年的狩猎、捕鱼和采集等经济活动，在这基础上发生了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经济。 　　二、文化区系和类型 　　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在论述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时提到，人们活动地域的自然条件不同，获取生活资料的方法不同，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就各有特色【34】。考古学家张之恒先生又明确指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并非仅一种过渡形式【35】。 　　在华北地区由于各处环境不同决定了不同区域内人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差异。于是有的学者将华北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和细石器文化做了一些区分，把它们划分为3种平行发展的石器技术的3个不同的文化集合体，它们是石叶集合体、石片集合体和细石叶集合体。石叶集合体以水洞沟文化为代表，采用直接打击法从石核上剥下较大的石叶，用它制成较规整的石器工具，如尖状器和刮削器等。石片集合体以刘家岔、阎家岗、西八间房、小南海和山顶洞等遗址文化为代表，不含有石叶和细石核，用不规则的石片沿其边缘修理成各式工具。细石叶集合体分早、晚两个阶段：早期阶段以许家窑、萨拉乌苏和峙峪遗址文化为代表；晚期阶段分为南北两个系，南方系以下川文化为代表，细石核以锥状和柱状为主；北方系以虎头梁文化为代表，细石核以楔形为主【36】。另外，有的学者将北方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统称为长石片——细石器工业。它们的共性是都有一定数量的长石片、石叶，以及用它们制成的石器和各类石核。根据它们的不同，又进一步分为长石片亚工业和细石器亚工业。长石片亚工业以水洞沟文化为代表，既有长石片细石器工业产品，又有以小石制品为主的工业产品。细石器亚工业从类型上和加工技术上都是相当成熟，可以细分为单一的和多样的器物组合群。单一的器物组合群以下川文化为代表，它以细石器亚工业产品居主导地位，并存在大量小的石制品；多样器物组合群的薛关、虎头梁等遗址文化为代表，它们都有相当数量的细石器亚工业产品，又有属于不同区域的工业产品，具有内涵的多样性，可分为3个文化变体：Ⅰ、典型细石器与精致石器共存，如薛关；Ⅱ、细石器与“丁村器物组合”型的石制品共存，如襄汾柴寺丁家沟口；Ⅲ、细石器与多样材料器物共存，以虎头梁为代表，包括细石器亚工业产品、加工精细的石器和多样材料制成的装饰品【37】。 　　以上我国北方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和细石器文化的两种分类大体相同，这正反映出这一时期的文化在不同区域内呈现出不同类型的原貌。从这些不同类型中似乎可以看到，在华北旧石器时代两大文化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旧石器时代晚期以至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文化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如细石叶集合体或细石器亚工业中的Ⅰ和Ⅲ文化变体是继承和发展了“小石器文化传统”，石片集合体恐怕是继承和发展了“大石片石器文化传统”，而石叶集合体或长石片亚工业及细石器亚工业中的Ⅱ型文化变体，可能是两种文化传统的相互融合和进一步发展。可以看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以至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石器工业不仅在制作技术上有了飞跃，就是在类型上也趋于多样化。 　　从分析的大多数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文化材料来看，可以反映出这样一些迹象，山麓地带如桑干河流域和燕山南麓的文化以“小石器文化传统”发展起来的细石器文化传统为主，虎头梁文化和孟家泉文化可以作为代表。平原地区的文化似乎受“大石片石器文化传统”的较大影响，比如徐水南庄头和满城曹仙洞遗址文化类型。前者以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继而进一步发展为原始畜牧；后者则以采集为主要生产方式，继而进一步发展成原始农业。而在两者的交界处则是多种经济并存。 　　对华北地区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类型的研究，为探讨北方和中原地区丰富多彩的新石器时代各种文化的起源提供了重要线索。中原地区的磁山、裴里岗文化【38】，与北方地区的兴隆洼、新乐文化【39】时代大相致当，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40】与北方地区的红山文化【41】、富河文化【42 】时代大致相当。然而，两个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面貌相差甚远，恐怕徐水南庄头和满城曹仙洞文化与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有更多的渊源关系，而桑干河流域、燕山南麓的细石器文化与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有更多的渊源关系。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新石器时代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三、讨论与结论 　　研究中国的古文化和文明起源不能不探讨旧石器和新石器的联系，因此，研究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成为当前考古学中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华北远古文化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向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过渡，正是距今大约1万年前典型细石器发生和发展时期，因而，研究华北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必须从细石器研究入手。 　　关于细石器的起源问题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大问题。考古学家贾兰坡先生和安志敏先生曾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探讨，提出过细石器文化起源于我国华北的观点【43】。旧石器时代晚期细石器的出现，主要可以归纳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1.自然环境的变化；2.原始人类的进化；3.传统文化的继承。以上3个方面相互作用，互为条件。 　　第四纪更新世晚期，我国受全球性最后一次大冰期即玉木冰期的影响，华北地区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势较高的地方被冰雪覆盖，山间盆地植被减少，华北草原面积大幅度扩展，植被更替，动物演变。渤海、黄海海平面下降，海岸线退缩。为了适应这种环境，人们被迫改进生产工具以便提高生产效率，于是出现了细石器。华北典型细石器的出现和成熟发展，特别是磨制技术的出现导致了旧石器到新石器的技术革命。 　　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是细石器产生的外部因素，这里起决定性因素的是人类自身的进化。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进化到晚期智人阶段，这一时期的人类已经成为现代人类型，例如山顶洞人头脑已经高度发达，双手更加灵巧。与山顶洞人文化时代大致相当的下川文化已经具有进步性质的细石器工艺，发明了适应复合工具特殊需要的细石器工具。人类学家吴汝康指出：人类在地球上的出现是一次大的突变，在旧石器时代晚期新人（即晚期智人）的出现也可能是一次突变【44】。那么，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细石器工业的出现，正是人类进化突变的结果。 　　根据目前发现的材料和研究的成果，华北地区远古文化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期。东谷坨、小长梁文化的发现，开始将华北小石器传统文化提前到100万年前。之后，经历了北京人文化、许家窑文化、峙峪文化漫长的发展时期，到了1万多年前华北细石器文化诞生，出现了下川文化、孟家泉文化、虎头梁文化等，随着这些文化的成熟发展，进一步向新石器文化过渡。大量的远古文化资料显示出华北细石器文化应该是小石器传统文化的继续。 　　华北地区许多细石器遗址中发现的大量细石器材料表明，细石器工业的创造者在选用制作细石器原料时以燧石为主，兼用石英、石英岩和石髓，甚至是玛瑙。其中燧石、石髓和玛瑙具有硬度大、韧性好和质地均匀等性质，有利于制作出精美细小的石器工具。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p>
<p>　　研究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如同探索人类文化的起源一样，是一项很有意义的考古研究课题。史前考古发现表明，华北地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转变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研究表明，华北地区早期旧石器已经显示出地理分布的区域性【1】，晚期旧石器更是多样化【2】。新石器的出现在华北地区地理分布的不平衡和时间位相的差异似乎愈加错综复杂。因而，探讨华北乃至中国文明起源不能不重视对华北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研究。</p>
<p><strong>　　一、文化遗存和特征</strong></p>
<p>　　中国史前考古学中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段严重的缺环，事实上缺环是不存在的。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是逐渐由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过程。随着考古工作者的多年努力和考古工作的新进展，连接这段缺环的可能性越来越成为现实。多年来，我国华北地区考古发现和考古资料的不断积累，可以看到细石器的发生和发展是探索我国华北地区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关键。正如我国考古学家安志敏先生所指出的，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之间，细石器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3】。</p>
<p>　　我国细石器文化的出现经历了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华北地区山西北部和河北西部的桑干河流域泥河湾盆地，孕育了旧石器时代早、中、晚各个时期的古文化。有距今100万年以前的东谷坨和小长梁旧石器地点文化遗存，石制品以中、小型为主，有的器物加工比较精致【4】。我国已故考古学家裴文中先生曾指出小长梁的石器达到了黄土时期的式样，好象把周口店时期飞跃过去了【5】。在大约距今10万年的许家窑人文化的石制品中，拇指状刮削器已接近细石器文化传统中的此类器物，尖状器、雕刻器以及石钻都加工得小巧精致。研究者认为许家窑遗址发现的石器不仅细小，而且从类型上也应归到东亚、北亚和北美的细石器传统范畴之内【6】。距今2.8万年前的峙峪人遗址发现了大量的石制品，以及骨制品，还有装饰用的钻孔石墨，文化遗物丰富多彩。石制品中以小石片和细小石器为主，构成了这一文化的主要特征。类似拇指状的小圆刮削器，修理把手的斧形小石刀，以及加工成类似带铤的石镞，它们都可能是用作复合镶嵌工具的。峙峪文化无疑成为华北细石器工艺传统文化的先驱【7】。</p>
<p>　　距今1万年前的虎头梁文化中出现了典型的细石器工艺技术，第二步加工的石器大部分采用了压制技术。虎头梁的石核具有华北细石器文化传统中典型的楔形石核，数量也相当多，约占虎头梁全部石核的85%，从而可见虎头梁文化细石器工艺水平已达到相当娴熟的程度，这无疑体现出虎头梁文化石叶——细石器工艺传统的显著特点。虎头梁的石制品采用的剥片技术主要是锤击法，另有砸击技术存在。虎头梁的石器中以刮削器和尖状器为其主要的工具类型。其中短圆头刮削器（即拇指状刮削器）是细石器文化中的典型器物。尖状器主要采用压制技术进行通体剥片修理，制作相当精细，类型也多种多样，根据其底端的形制，研究者分为圆钝型、尖型、凹型、一侧凹型和平直型。其中凹型在形态上似乎与带有两翼的石镞有关，推测所以修理成凹状可能是为了便于安柄。虎头梁的尖状器是一个主要的、突出的石器类型，就在这种工具类型上出现了局部人工磨制的痕迹。这些磨痕出现在石器的一面，呈深浅不一的纵向和横向的条纹状【8】。这种技术的出现不能不说是我国华北地区石器工业中的一大革命。显然，虎头梁文化对于研究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p>
<p>　　近些年来，考古工作者在桑干河流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和发掘，在虎头梁一带发现了从距今大约30000～7500年的4个连续发展的文化序列值得重视和研究。它们是：距今约3万～2万年的西水地大西梁南沟文化层，地点东距虎头梁约2.5公里，其文化层比虎头梁文化层低10米左右，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的中部砾石层中，发现石制品百余件，研究者认为石器工艺类型属于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距今约2万～1.8万年的西水地大西梁西沟文化层，地点距南沟不足100米，其文化层比虎头梁文化层低5米左右，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上部的砂质黄土层中，发现石制品十余件，石器工艺类型属于细石器文化传统；距今约1.1万年的虎头梁文化层，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上部砂质黄土层靠上部位，发现石制品4万多件，石器工艺类型属于典型的细石器文化传统；距今7500年前的阳原石匣头马坊黑土坡文化层，分布在桑干河二级阶地的顶部褐色土层中，发现的文化遗物有细石器、骨角器和少量的磨光石器，细石器中有典型的铅笔头状细石核，是采用间接打击法剥离石叶而成，根据黑土坡文化遗物的性质以及所处的时代，黑土坡的文化应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9】。以上4个文化层层位明确，文化内涵早晚有序，时代上大致也可以衔接，这就为研究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向细石器文化传统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料，也为研究华北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地层依据。</p>
<p>　　山西南部中条山在东端沁水、垣曲、阳城一带广泛分布着下川细石器文化10多处地点，历山脚下下川盆地是下川细石器文化的主要分布区。下川文化的主体是以燧石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细石器，仅有4.7%的石器是由石英岩、砂岩等原料制成的粗大石器【10】。下川细石器中细石核已趋于典型化，有锥状、柱状、楔状等，其中锥状和窄楔状石核打制得相当精美，从石核片疤痕迹观察，打下的细石叶薄长而规整，有的可能采用了间接打击技术。发现了大量人为截断的细小石片，应是作为复合镶嵌工具之用。另外，石器中以琢背小刀、长身圆头刮削器、三棱小尖状器、斜边雕刻器最具特色。下川文化成为华北地区细石器文化的典型代表。</p>
<p>　　山西细石器文化遗存在汾河谷地和吕梁山南端也有分布。距今2.6万年左右的襄汾县柴寺丁家沟文化层，与山西北部峙峪文化层时代大致相当。然而，丁家沟的石器与峙峪者不同，首先，丁家沟的石制品包括粗大石器和细石器两大类；其次，丁家沟的细石器比峙峪的显得进步、典型，从锥状、楔状石核上剥下的薄窄条状的细石叶占有一定的比例，石器中出现有采用压剥技术修理成的石镞、琢背石叶、小圆头刮削器，以及斜边雕刻器和小型石钻等【11】。丁家沟文化早于距今约2.3万～1.6万年的下川文化，两者时代相接，文化上也有某些联系。蒲县薛关细石器遗址距今1.3万年前，晚于下川文化遗址，从石器性质上看与下川文化有较多的一致性，石器中以小型者居多，打片技术采用直接和间接法两种，石器组合中有细小的刮削器、尖状器、斜边雕刻器和琢背小刀等【12】。吉县柿子滩细石器遗址距今1万年左右，文化特征与下川文化有某些相似之处，但进步因素更为突出。发现有典型的锥状和楔状细石核，剥下的细石叶薄长而规整，数量占石制品总数的30%以上，其中大量的石叶去头断尾，与下川文化同类器物相同，应是作为复合镶嵌工具之用。由细石叶压制而成的石器有石镞、尖状器、刮削器和细长石钻等。石器工具多样化，根据底端的形制，石镞可以分为斜铤、圆底和平底等，根据尖部的形制，石镞又可以分为扁尖和斜尖等；刮削器可以分为拇指状、半月形，直刃、凹刃和端刮等；尖状器可以分为双尖梭形、正尖形、歪尖形、心形和小三棱形等。另外，发现有雕刻器、琢背石片、石锯、磨盘、磨石、手斧和石锤等，以及蚌器、赤铁矿石和反映人们心理和信仰的岩画。研究者认为，这些文化遗物和遗迹的时代应处于中石器时代较早阶段【13】。</p>
<p>　　近年，山西中部榆次县大发发现传统的小石器与细石器并存的石器地点。该地点的石器主要由燧石和石英岩制成，加工技术主要采用锤击法，同时也出现了压制法。小石器有常见的刮削器、端刮器、尖状器、雕刻器、石钻，以及石钻——端刮器和刮削器——凹缺刮器等。细石器有楔状石核、石叶和小圆头刮削器等。研究者认为大发地点发现的文化遗物，其时代属于晚更新世末期。该地点的发现对于研究山西南北两地小石器和细石器的发展关系具有重要意义【14】。</p>
<p>　　最近，山西报道距著名的下川文化遗址不远的高平县羊头山发现细石器。石制品皆为黑色燧石制成，其中细石核、圆头刮削器、楔形器、锯齿刃器等具有时代特征，与下川文化的同类器物相似，因此，羊头山的细石器可以划入下川文化范畴之中【15】。</p>
<p>　　燕山南麓渤海湾的西北陆地发现有4万多年前的迁安爪村旧石器文化遗址、1万多年前的玉田孟家泉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的文化遗址，以及时代大致与孟家泉相当的滦县东灰山文化遗址。</p>
<p>　　爪村遗址的石制品发现的数量不多，但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指出无论打制石片还是加工石器可能都采用了软锤技术【16】。软锤技术在北京人1～3层的石器文化中就可能已经开始使用【17】，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技术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在峙峪、小南海等遗址文化遗物中都发现有这种技术的运用【18】。</p>
<p>　　孟家泉文化遗址文化遗物包括有大批的石制品和一些骨制品。其中石制品数以万计，大量石片制成的刮削器、尖状器和石锥体现出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的特征，而细石器的成份在文化组合中占有一定比例，有典型细石器文化中的拇指状刮削器，下川细石器文化中的琢背小刀，以及采用压制技术修理而成的刮削器和锛状器等。以上特征说明孟家泉文化继承了华北小石器文化传统并由此转向细石器文化传统，细石器文化在这一文化体中占据主导地位【19】。值得提到的是，孟家泉人已经开始使用磨光技术，压制法修理的锛状器腹面磨光，这种器物形制上有些象富河文化的宽刃斧【20】，所不同的是，前者一面修理成凸起状，另一面磨光呈平坦状，而后者两面皆修理成凸起状。孟家泉文化与峙峪文化相比要进步得多，而与虎头梁文化相比，表现出细石核不够定型，细石器中采用压制技术者较少。根据遗址所在层位相当于附近河流的二级阶地，以及与文化遗物共生的原始牛、野马、葛氏斑鹿等动物群的分析，孟家泉文化遗址的时代可能距今1万多年前。</p>
<p>　　东灰山遗址发现于燕山南麓一条主要河流滦河的第二级阶地上部灰白色砂层中。文化遗物主要为石制品，从石制品上可以观察到剥片采用的是锤击技术，加工石器以锤击法为主，兼有压制法，细石核、石叶和细小石器是这一遗址文化集合体的主要内涵【21】。细石核多为船底形石核，石叶短小，与两侧平行的典型细石叶相比，不甚规则，它们应是采用直接打击技术所产生。细小石器有刮削器、尖状器和雕刻器等，文化面貌无疑属于细石器文化传统，与孟家泉文化基本上相似，二者时代大致相当。</p>
<p>　　近些年来，考古工作在河北省徐水县和满城县有了新的突破。南庄头是1986年在河北省徐水县高村乡发现的一处新石器时代之初的文化遗址，据报道其时代为距今1万年左右，出土的文化遗物有石片、石磨盘和石磨棒等。并发现少量烧制火候很低、极易破碎的夹砂陶片，动物遗骸有大量的兽骨、禽骨和螺蚌壳，以及植物的茎叶和种子等。根据这些遗物推测，当时人们的经济形式仍以狩猎、采集为主，猪和狗可能已被驯养，农业也可能有了萌芽【22】。</p>
<p>　　满城古人类遗址发现在河北省满城县的曹仙洞。这里出土了大量的动物化石和新石器时代惯用的石斧和石镰，以及经磨制的骨针和圆滑的骨珠等，但是没有发现陶器。根据遗址中存在的生产工具石镰来看，它远远不同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甚至是末期的直刃或凹刃刮削器，也不同于便于采集用的琢背小刀，它很可能是农业的收割工具。根据动物化石和文化遗物的研究分析，遗址的时代可能是新石器时代之初，年代距今约1万年前【23】。</p>
<p>　　近年，北京房山区镇江营遗址文化层下部揭露出距今9000～8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被称之为“镇江营一期类型”。该类型文化遗存除发现一些素面陶器外，并出土了大量石器。石器多以河卵石打制加工而成，石器刃部稍加磨制，发现有相当数量的铅笔头状石核、楔状石核和小石叶等细石器文化成份【24】。这一文化类型的发现为研究华北旧石器到新石器的过渡增添了重要资料。</p>
<p>　　研究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远古人类的文化，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当时人类制造和使用的生产工具。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灭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灭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25】。</p>
<p>　　晚更新世最后一次冰期时，狩猎经济空前高涨。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峙峪人已经开始制造和使用石镞这种箭头工具。下川文化中的石镞不仅数量渐多，而且在制作技术上也有了很大进步，皆采用压制法修理成器，并包括有圆底和尖底两类。虎头梁文化中的尖状器有些可以归入石镞工具中，特别是底端凹形尖状器很象是带有两翼的箭头。恩格斯指出：“弓矢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及枪炮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26】弓箭的出现无疑成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显著标志之一。根据普遍出现的箭头工具推断，过渡时期我国华北地区人类的经济活动仍以狩猎为主。</p>
<p>　　过渡时期文化的又一显著特征是复合工具的广泛运用。华北旧石器晚期许多细小石器似乎安在木质或骨质的柄或杆上才能有效地使用。到了典型的细石器文化阶段，那些小拇指状刮削器、小雕刻器、箭头和细石叶等制品，显然就是作为镶嵌工具用的。甘肃永昌鸳鸯池遗址长46厘米嵌有石叶的骨刀柄、长33.5厘米两侧嵌有石叶的骨匕首【27】，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号遗址长约15厘米嵌有石叶的骨镖，巴林左旗富河沟门遗址长24.1厘米具有一道凹槽的骨刀柄【28】和青海西宁朱家塞遗址长25.4厘米嵌有石叶的骨刀【29】，虽然都是新石器时代的遗物，然而从它们的制作水平来看，足以显示镶嵌工具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过渡时期镶嵌工具中的骨刀以及下川和孟家泉等文化遗址中的琢背小刀等工具，除其他用途外，更多地可能用于野生植物的采集。这一时期的采集经济仍具有重要意义。</p>
<p>　　旧石器时代晚期骨器的制造已经达到一定水平。辽宁海城小孤山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发现有双排倒勾的骨鱼叉【30】，它反映出当时人类的捕鱼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到了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随着最后一次冰期的结束，华北地区气温转暖，冰川消融，水域扩大，因而渔猎活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兴盛。山顶洞虽未曾发现类似小孤山的骨鱼叉，但用青鱼眼骨制成的装饰品【31】可以判断当时人们对这种鱼相当的了解，因而推断山顶洞人可能从事频繁的捕鱼活动。</p>
<p>　　过渡时期人类仍然受着自然环境的制约依山傍水而居。这一时期的人们与动植物间形成错综复杂的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人们猎取动物虽然是为了获取肉食解决食物来源，然而对那些猎获过剩的较温顺动物，如羊、牛、猪等，以及可以成为人类狩猎助手的狗，会将它们驯养起来，于是促成了对它们的驯化和饲养。人们采集植物种子是获取食物的又一经济方式。在长期的采集活动中人们掌握了某些植物的生长规律，一旦气候变化，自然生长的植物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人们就开始有意地将以往采集的植物作为种子，将它们播种到地里，按照它们的生长规律进行管理，成熟后进行收割，年复一年，人们又促进了植物的进化和发展。徐水南庄头遗址中发现的猪骨和狗骨遗骸很可能是被人们驯养的家畜。满城曹仙洞遗址中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惯用的石镰，可能是收割栽培植物的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群的扩大，人们由游荡性的摄取型经济，向固定性的生产型经济转化。</p>
<p>　　苏联学者H·N·瓦维洛夫在研究谷物农业的起源问题时指出：谷类作物的祖本，既不是生长在草原荒漠地区，也不是生长在肥沃的河谷地带，而是生长在亚热带的山前地带和丘陵地区【32】。事实上，山前地带洪积扇地貌发育，在洪积扇边缘与平原过渡地带地势平坦，地下水出露，多有湖泊沼泽，草木茂盛，动物经常出没。这样的地理环境，对于过渡时期人类无论是从事渔猎，还是采集、栽培植物，都是十分理想的场所。华北地区河北的虎头梁遗址和玉田县孟家泉遗址就是分布在这样的地貌单元上。我国北方谷类小米就适合于山坡地带生长。这种作物生长期短，耐干旱，就是贫瘠一些的山麓坡地也可以种植。新石器时代许多遗址的调查和发掘表明，我国华北地区是谷类作物的发祥地。距今8000年前的磁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相当多的一些窖穴内发现有遗留的粟，有的窖穴内堆积得还相当厚【33】。据此可以推测粟的种植应出现的更早。在全新世之初的第一个高温期时，约1万年左右这种作物的栽培可能就趋于成熟。</p>
<p>　　根据以上大量考古材料的研究分析，不难看出华北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人们经历了数千年的狩猎、捕鱼和采集等经济活动，在这基础上发生了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经济。</p>
<p><strong>　　二、文化区系和类型</strong></p>
<p>　　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在论述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时提到，人们活动地域的自然条件不同，获取生活资料的方法不同，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就各有特色【34】。考古学家张之恒先生又明确指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并非仅一种过渡形式【35】。</p>
<p>　　在华北地区由于各处环境不同决定了不同区域内人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差异。于是有的学者将华北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和细石器文化做了一些区分，把它们划分为3种平行发展的石器技术的3个不同的文化集合体，它们是石叶集合体、石片集合体和细石叶集合体。石叶集合体以水洞沟文化为代表，采用直接打击法从石核上剥下较大的石叶，用它制成较规整的石器工具，如尖状器和刮削器等。石片集合体以刘家岔、阎家岗、西八间房、小南海和山顶洞等遗址文化为代表，不含有石叶和细石核，用不规则的石片沿其边缘修理成各式工具。细石叶集合体分早、晚两个阶段：早期阶段以许家窑、萨拉乌苏和峙峪遗址文化为代表；晚期阶段分为南北两个系，南方系以下川文化为代表，细石核以锥状和柱状为主；北方系以虎头梁文化为代表，细石核以楔形为主【36】。另外，有的学者将北方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统称为长石片——细石器工业。它们的共性是都有一定数量的长石片、石叶，以及用它们制成的石器和各类石核。根据它们的不同，又进一步分为长石片亚工业和细石器亚工业。长石片亚工业以水洞沟文化为代表，既有长石片细石器工业产品，又有以小石制品为主的工业产品。细石器亚工业从类型上和加工技术上都是相当成熟，可以细分为单一的和多样的器物组合群。单一的器物组合群以下川文化为代表，它以细石器亚工业产品居主导地位，并存在大量小的石制品；多样器物组合群的薛关、虎头梁等遗址文化为代表，它们都有相当数量的细石器亚工业产品，又有属于不同区域的工业产品，具有内涵的多样性，可分为3个文化变体：Ⅰ、典型细石器与精致石器共存，如薛关；Ⅱ、细石器与“丁村器物组合”型的石制品共存，如襄汾柴寺丁家沟口；Ⅲ、细石器与多样材料器物共存，以虎头梁为代表，包括细石器亚工业产品、加工精细的石器和多样材料制成的装饰品【37】。</p>
<p>　　以上我国北方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和细石器文化的两种分类大体相同，这正反映出这一时期的文化在不同区域内呈现出不同类型的原貌。从这些不同类型中似乎可以看到，在华北旧石器时代两大文化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旧石器时代晚期以至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文化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如细石叶集合体或细石器亚工业中的Ⅰ和Ⅲ文化变体是继承和发展了“小石器文化传统”，石片集合体恐怕是继承和发展了“大石片石器文化传统”，而石叶集合体或长石片亚工业及细石器亚工业中的Ⅱ型文化变体，可能是两种文化传统的相互融合和进一步发展。可以看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以至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石器工业不仅在制作技术上有了飞跃，就是在类型上也趋于多样化。</p>
<p>　　从分析的大多数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文化材料来看，可以反映出这样一些迹象，山麓地带如桑干河流域和燕山南麓的文化以“小石器文化传统”发展起来的细石器文化传统为主，虎头梁文化和孟家泉文化可以作为代表。平原地区的文化似乎受“大石片石器文化传统”的较大影响，比如徐水南庄头和满城曹仙洞遗址文化类型。前者以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继而进一步发展为原始畜牧；后者则以采集为主要生产方式，继而进一步发展成原始农业。而在两者的交界处则是多种经济并存。</p>
<p>　　对华北地区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类型的研究，为探讨北方和中原地区丰富多彩的新石器时代各种文化的起源提供了重要线索。中原地区的磁山、裴里岗文化【38】，与北方地区的兴隆洼、新乐文化【39】时代大相致当，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40】与北方地区的红山文化【41】、富河文化【42 】时代大致相当。然而，两个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面貌相差甚远，恐怕徐水南庄头和满城曹仙洞文化与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有更多的渊源关系，而桑干河流域、燕山南麓的细石器文化与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有更多的渊源关系。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新石器时代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p>
<p><strong>　　三、讨论与结论</strong></p>
<p>　　研究中国的古文化和文明起源不能不探讨旧石器和新石器的联系，因此，研究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成为当前考古学中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p>
<p>　　华北远古文化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向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过渡，正是距今大约1万年前典型细石器发生和发展时期，因而，研究华北旧石器向新石器的过渡，必须从细石器研究入手。</p>
<p>　　关于细石器的起源问题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大问题。考古学家贾兰坡先生和安志敏先生曾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探讨，提出过细石器文化起源于我国华北的观点【43】。旧石器时代晚期细石器的出现，主要可以归纳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1.自然环境的变化；2.原始人类的进化；3.传统文化的继承。以上3个方面相互作用，互为条件。</p>
<p>　　第四纪更新世晚期，我国受全球性最后一次大冰期即玉木冰期的影响，华北地区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势较高的地方被冰雪覆盖，山间盆地植被减少，华北草原面积大幅度扩展，植被更替，动物演变。渤海、黄海海平面下降，海岸线退缩。为了适应这种环境，人们被迫改进生产工具以便提高生产效率，于是出现了细石器。华北典型细石器的出现和成熟发展，特别是磨制技术的出现导致了旧石器到新石器的技术革命。</p>
<p>　　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是细石器产生的外部因素，这里起决定性因素的是人类自身的进化。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进化到晚期智人阶段，这一时期的人类已经成为现代人类型，例如山顶洞人头脑已经高度发达，双手更加灵巧。与山顶洞人文化时代大致相当的下川文化已经具有进步性质的细石器工艺，发明了适应复合工具特殊需要的细石器工具。人类学家吴汝康指出：人类在地球上的出现是一次大的突变，在旧石器时代晚期新人（即晚期智人）的出现也可能是一次突变【44】。那么，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细石器工业的出现，正是人类进化突变的结果。</p>
<p>　　根据目前发现的材料和研究的成果，华北地区远古文化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期。东谷坨、小长梁文化的发现，开始将华北小石器传统文化提前到100万年前。之后，经历了北京人文化、许家窑文化、峙峪文化漫长的发展时期，到了1万多年前华北细石器文化诞生，出现了下川文化、孟家泉文化、虎头梁文化等，随着这些文化的成熟发展，进一步向新石器文化过渡。大量的远古文化资料显示出华北细石器文化应该是小石器传统文化的继续。</p>
<p>　　华北地区许多细石器遗址中发现的大量细石器材料表明，细石器工业的创造者在选用制作细石器原料时以燧石为主，兼用石英、石英岩和石髓，甚至是玛瑙。其中燧石、石髓和玛瑙具有硬度大、韧性好和质地均匀等性质，有利于制作出精美细小的石器工具。</p>
<p>　　过渡时期人类在原有石器制作技术的基础之上又有了重大的突破和发展。砸击技术的应用是中国远古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比如北京人文化、许家窑文化、虎头梁文化等都存在有砸击技术。采用砸击技术有助于生产小石片以及各类小型石器。另外，砸击技术较直接锤击技术接近于间接技术，推测我国华北细石器工艺中的间接技术可能与砸击技术有关，很可能前者是由后者进一步发展演化的结果。人们采用由直接打击技术进一步发展而来的间接打击技术，获得了更符合需要的薄长而两侧平行的标准化细石叶（见图）。</p>
<p>　　细石器工业中生产石叶而获得的细石核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船底形石核、楔状石核、锥状石核（进一步发展成铅笔头状石核）和柱状石核等。根据不同时期细石器遗址中细石核出现情况分析，细石器工业早期以船底形石核或宽楔状石核为主，如柴寺丁家沟口者，典型细石器工业时期以窄楔状石核或锥状和柱状石核为主，如虎头梁和下川者；细石器工业进入新石器时代，由于间接打击技术的广泛运用，多见典型的铅笔头状和圆柱状石核，如黑土坡和富河沟门者（见图）。</p>
<p>　　细石叶进一步加工成石器主要体现在刃部和尖部，因而形成一些直刃的石叶刮削器和修理成尖的石叶尖状哭和石钻等。这些石叶工具类型主要出现在我国地区，而欧洲、西亚和非洲等地则不同，这些地区的细石器主要是采用石叶修理加工成几何形石器【45】。因而，许多学者认为以上地区的细石器不属于一个类型，不是起源于同一个地区【46】。</p>
<p>　　关于细石器在我国的分布，随着考古工作的进展得知，细石器不仅在我国北方地区存在，其他地区如山东汶泗流域和临沂地区【47】，江苏北部的马陵山一带【48】，西南部的四川广元【49】和云南元谋【50】，青海、西藏高原地区【51】和华南的广东西樵山【52】等地也有广泛的分布。就目前发现的材料来看，细石器在我国南方和青藏高原出现的时间较晚，它们是自成体系还是受华北的影响，需要更多材料的进一步发现和研究证实。</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500" alt="20131225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1225_001.jpg" width="565" height="407" /><br />
细石器中几种类型的演化图</p>
<p>　　1.嘎查【52】2.楼子町【54】3.黑土坡距今7530年【55】4.富河沟门距今4735年【56】5.新乐距今6620年【57】6.洗马庄【58】7、8、9.新开流距今5430年【59】10、14、15.海拉尔11.虎头梁12.下川13.油房【60】16.榆社距今11960年【61】17、19.下川　18.孟家泉20、21、22.丁家沟23、27.许家窑24.小南海【62】25、26.峙峪</p>
<p>　　华北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细石器工业成为这一地区的主要工业体系，其表现特征为：</p>
<p>　　1.细石器工艺技术不仅存在锤击法、砸击法等直接打制技术，而且已由直接打制技术发展成间接打制技术，这是细石器工业兴盛的重要技术因素，生产出来的标准化细石叶，已制作出典型的细石器及复合镶嵌工具。</p>
<p>　　2.细石器的加工普遍采用压制技术，这是细石器工业中制作石器的典型技术。这种技术多出现在尖状器、石镞、斧形器和锛形器等石制工具上。</p>
<p>　　3.软锤（包括骨锤、木锤和角锤）技术不仅广泛运用于打片技术上，而且在石器的加工技术上也得到应用。</p>
<p>　　4.标志着复合工具兴盛和狩猎经济发达的工具石镞普遍出现。</p>
<p>　　5.磨制技术已经出现，表现在石器某些部位的磨制和骨角器的磨制。</p>
<p>　　6.钻孔技术已经产生，主要表现在装饰品和骨器上。</p>
<p>　　7.标志着捕鱼经济发展和人类行为进一步提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骨器，如骨鱼叉、骨针、骨珠等的出现。</p>
<p>　　8.标志着狩猎、采集经济已开始向原始农业、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打制石斧、石锄和石镰等石制工具的出现。</p>
<p>　　细石器文化出现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时期。这种细石器文化承前启后，它是旧石器时代“小石器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北方某些新石时代文化的源流；然而，这种细石器文化又不同于旧石器时代的石器文化传统，也不同于新石器时代的石器文化传统，因此，这种细石器文化表现出高度的独特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p>
<p>　　注：本文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苏秉琦教授选定题目、指导分析下完成的；北京大学考古系吕遵谔教授、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卫奇教授，对本文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地感谢。</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张森水：《中国北方旧石器时代早期文化》，《中国远古人类》第97～118页，科学出版社，1989年；卫奇：《中国北方早期旧石器新观察》，黄海地区环境与文化国际研讨会，1992年。<br />
【2】【36】《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参加第十三届国际第四纪大会论文选》第21～31页，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br />
【3】安志敏：《海拉尔的中石器遗存——兼论细石器的起源和传统》，《考古学报》1978年第3期。<br />
【4】卫奇：《东谷坨旧石器初步观察》，《人类学学报》1985年第4卷第4期；尤玉柱等：《泥河湾组旧石器的发现》，《中国第四纪研究》1980年第5卷第1期；尤玉柱：《河北小长梁旧石器遗址的新材料及其时代问题》，《史前研究》1983年创刊号。<br />
【5】裴文中：《泥河湾组旧石器发现的讨论》，《中国第四纪研究》1980年第5卷第1期。<br />
【6】【46】贾兰坡、卫奇：《阳高许家窑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76年第2期。<br />
【7】贾兰坡等：《山西峙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br />
【8】盖培、卫奇：《虎头梁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的发现》，《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1977年第15卷第4期。<br />
【9】【55】谢飞：《泥河湾盆地旧石器文化研究新进展》，《人类学学报》1991年第10卷第4期。<br />
【10】王建等：《下川文化——山西下川遗址调查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3期。<br />
【11】王建、陶富海：《丁村遗址群旧石器概述》1979年，油印本。<br />
【12】王向前等：《山西蒲县薛关细石器》，《人类学学报》1983年第2卷第2期。<br />
【13】山西省临汾行署文化局：《山西吉县柿子滩中石器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89年第3期。<br />
【14】高星等：《山西榆次大发旧石器地点》，《人类学学报》1991年第10卷第2期；李壮伟、王志刚：《山西榆次大发地点的旧石器》，《人类学学报》1992年第11卷第4期。<br />
【15】王益人、常四龙：《山西高平县羊头山细石器》，《文物季刊》1992年第2期。<br />
【16】张森水：《河北迁安县爪村地点发现的旧石器》，《人类学学报》1989年第8卷第2期。<br />
【17】裴文中、张森水：《中国猿人石器研究》，《中国古生物志》总号第168册，新丁种第12号，科学出版社，1985年。<br />
【18】贾兰坡等：《山西峙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刘景芝：《石叶直接打制技术的研究》，《史前研究》1990～1991年辑刊。<br />
【19】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北玉田县孟家泉旧石器遗址发掘简报》，《文物春秋》1991年第1期。<br />
【20】苏秉琦：《关于重建中国史前史的思考》，《考古》1991年第12期。<br />
【21】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燕山南麓发现细石器遗址》，《考古》1989年第11期。<br />
【22】徐浩生：《徐水发现万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中国文物报》1990年12月20日；保定地区文物管理所等：《河北徐水县南庄头遗址试掘简报》，《考古》1992年第11期；金家广、徐浩生：《浅议徐水南庄头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br />
【23】《满城发现古人类遗址》，《北京日报》1992年2月27日。<br />
【24】陈光：《北京发现镇江营遗址》，《中国文物报》1991年6月9日。<br />
【25】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br />
【2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br />
【27】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等：《永昌鸳鸯池新石器时代墓地的发掘》，《考古》1974年第5期。<br />
【28】【42】【56】杨虎：《试论兴隆洼文化及相关问题》，《中国考古学研究》，文物出版社，1986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巴林左旗富河沟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4年第1期。<br />
【29】盖培：《环太平洋圈细石叶传统之中国瞻望》，《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参加第十三届国际第四纪大会论文选》第21～31页（英文），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br />
【30】黄慰文等：《海城小孤山的骨制品和装饰品》，《人类学学报》1986年第5卷。<br />
【31】贾兰坡：《山顶洞人》，龙门联合书局，1951年。<br />
【32】科尔斯：J.M.，E.S.希格斯：《早期人类考古学》，伦敦，1969年（英文）；怀默，J.：《旧石器时代》，伦敦，1982年（英文）。<br />
【33】邯郸市文物保管所等：《河北磁山新石器遗址试掘》，《考古》1977年第6期；《河北武安磁山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第3期。<br />
【34】苏秉琦：《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br />
【35】张之恒：《关于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几个问题》，《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br />
【37】张森水：《中国北方旧石器时代工业分类初探》，《文物春秋》1991年第1期。<br />
【38】邯郸市文物保管所等：《河北磁山新石器遗址试掘》，《考古》1977年第6期；《河北武安磁山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1979年裴李岗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4年第1期。<br />
【3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第10期；沈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沈阳新乐遗址试掘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br />
【40】安志敏：《试论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考古》1959年第10期。<br />
【41】尹达：《关于赤峰红山后的石器时代遗址》，《中国新石器时代》，三联书店，1955年。<br />
【43】贾兰坡：《中国细石器的特征和它的传统、起源与分布》，《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1979年第16卷第2期；安志敏：《海拉尔的中石器遗存——兼论细石器的起源和传统》，《考古学报》1978年第3期。<br />
【44】吴汝康：《人类起源与进化过程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自然辩证法研究通讯》1960年第2期。<br />
【45】巴比洛夫，H.H.：《目前研究中的世界农业起源问题》，莫斯科，1932年（俄文）。<br />
【4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汶泗流域发现的一批细石器》，《考古》1993年第8期；临沂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临沂县凤凰岭发现细石器》，《考古》1983年第5期；临沂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郯城县图书馆：《山东郯城黑龙潭细石器遗址》，《考古》1986年第8期；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东郯城马陵山细石器遗存调查报告》，《史前研究》1987年第1期。<br />
【48】张祖方：《苏北马陵山中段的细石器》，《东南文化》1985年第1期。<br />
【4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四川工作队：《四川广元市中子铺细石器遗存》，《考古》1991年第4期。<br />
【50】周国兴、张兴永：《元谋盆地的细石器遗存》，《北京自然博物馆研究报告》1980年第5期。<br />
【51】盖培、王国道：《黄河上游拉乙亥中石器时代遗址》，《人类学学报》1983年第2卷第1期；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西藏昌都卡若遗址的试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9期；安志敏等：《藏北申扎、双湖的旧石器和细石器》，《考古》1979年第6期；刘泽纯等：《西藏高原马法木湖东北岸等三个地点的细石器》，《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1年第4期；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西藏吉隆县罗垄沟石器地点》，《南方民族考古》1991年第4辑；李永宪：《吉隆罗垄沟等雅鲁藏布江中上游的石器遗存——兼论西藏高原细石器遗存的相关问题》，《南方民族考古》1991年第4辑。<br />
【52】曾骐：《西樵山东麓的细石器》，《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南海县博物馆：《1986年西樵山考古发掘报告》，《史前研究》1990～1991年辑刊。<br />
【53】吉林省文物工作队：《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考古》1983年第8期。<br />
【54】陈哲英、吴永春：《山西天镇县楼子町发现细石器》，《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3期。<br />
【57】沈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沈阳新乐遗址试掘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br />
【58】陈哲英：《山西广灵县洗马庄石器遗存》，《文物季刊》1992年第3期。<br />
【59】黑龙江省文物考古工作队：《密山县新开流遗址》，《考古学报》1979年第4期。<br />
【60】谢飞、成胜泉：《河北阳原油房细石器发掘报告》，《人类学学报》1989年第8卷第1期。<br />
【61】卫奇等：《山西榆社细石器遗存》（待刊）。<br />
【62】安志敏：《河南安阳小南海旧石器时代洞穴堆积的试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文出处：《北方文物》（哈尔滨）1994年04期第3-1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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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中国古代监察制的不独立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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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Dec 2013 08:04:15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先秦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监察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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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御史台、都察院等古代监察机构并不是专门、独立的监察机构。其经费来源、官员任免都由行政部门掌握，其监察权力往往受到权贵的控制，监察官员人格也不具备独立的条件。所谓在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空想和假设。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建立早，机构完备，制度健全。因而论者大都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较充分的独立性，甚至颇有现代西方分权式政治结构的意味。我们认为，监察制的独立性，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即机构独立、权力独立和监察官员的人格独立。然而，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并不具备这些要素。 　　一、对监察机构职能的考察 　　中国古代自秦始，设立御史府，到东汉时改称为御史台，明代改称为都察院。这些就是现代学者所说的监察机构。然而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这些并非现代政治学意义的纯粹的监察机构，它们包含有行政、人事、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既是监察机构，同时也是行政的、司法的机构。监察职能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就其司法职能来说，御史台、都察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分别或共同处理刑事案件。在汉代，剌史有“断治冤狱”的权力。【1】御史台对于“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2】这种职能一直沿袭到以后各代，并逐步有所加强。从隋唐至明清，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同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隋唐时三部门长官共同审理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宋代的刑狱“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御史台“与夺刑名，事体重大”。【3】 　　御史台、都察院的行政职能远比司法职能广泛得多。从建议政事、封驳诏书到推荐整个行政系统内的官员人选，以及朝廷授予的行政、军事、经济事务都由其完成。秦汉时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御史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政务。部州史则在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的同时，“省察治状，黜陟能否”。【4】可见其中包含有行政职能。唐代韦氏灭后，御史大夫毕构与丞相一起奏停斜封官；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曾多次建议对官员的任免事宜。御史还分赴各地监军。明代御史巡行的事由更是多得数不胜数，内容从理刑、恤民、查桥梁道路、税粮、户口等等，无不属于行政范围之内。 　　御史台、都察院在行使监察职能时，也不能完全独立行动，而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分工或合作。例如晋代御史台与司隶校尉共督百僚，“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专纠行马外。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5】宋代，“中书省掌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6】明代，科道官与刑部共同纠弹怠职者，并与吏部会同考察官吏，吏部考察有失后，科道官方可指名纠劾。 　　由此可见，我们在从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若将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仅仅称为监察机构，是不够准确的。更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监察机构。 　　二、对监察机构独立性的考察 　　魏晋以前，御史台隶属于少府，至魏晋时便脱离从属地位而独立。从此，主管监察的机构不再归属于行政系统主管，而成为与行政平级的国家机关。如明代开国时，“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7】有的学者认为，自汉武帝时设13部刺史，中国古代自成系统的地方监察制即告成立。也有学者认为，自南北朝以后，中央自成系统的监察制即已经形成。然而，这些都是表面的或形式上的独立，与真正的独立有着本质的差别。做为独立的机构，必须有完全独立的经费来源供其运转，其中包括办公费用和支付工资等全部开支。这些经费应该不属于任何政治集团或财团。道理很简单，对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在经济上有了控制权，就在意志上和行为上有了控制权。这种事例在现代世界上屡见不鲜。就连一些报社电台为保证独立的新闻报道权，也拒绝接受任何官方的或其他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的资助。中国古代主管监察的机构，并没有单独的财政收入，因而显然不具备独立的基础。这也是监察官员的意志和行为受到行政官员的控制和影响的根本原因。 　　至于各项监察制度的制订、更改和废弛，也不是主管监察的机构可以独自决定的。例如唐代、宋代都曾有丞相决定或更改御史台的弹劾上报制。宋代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即多次奏议御史台机构设置、官员任期及其具体案例。监察制度要由被监察对象来制订，这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性。 　　监察官员的任免，也不是由主管监察的机构独立决定的。历代任用监察官员的途径大体有皇帝直接选用、吏部考选、行政长官推荐、监察长官推荐等。吏部与行政长官都属监察对象，自不必说。即便是皇帝亲选，也避免不了行政官员的干预和影响。宋代皇帝最强调“亲擢御史”，【8】但亲选的谏官常为执政大臣等所推荐。总之，各代监察官员的任免权主要是由行政部门掌握。隋开皇以后，侍御史“始自吏部选用，不由台主”，唐初侍御史“皆吏部与台长官、宰相议定，然后依选例补奏，其内诏别拜，不在其限。”自宰相李义府专权之后，其官即“无出于吏部者”【9】，无论吏部、御史台与宰相合议，还是不经吏部，最高行政部门都能够有效地掌握监察官员的任免权。唐制规定中书省执掌最高的行政事务大权，吏部仅是尚书省这个执行机关下属的一个具体职能部门。中书省有权规定吏部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当然其中也包括对监察官员的任免。宋代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有权决定各部门其中包括监察机构的官员任免，“凡除省、台、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10】宋真宗还规定：“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11】明初，御史官诠选由中书省御史台集议举行，吏部备员待选。如有御史犯过失，明太祖“令中书省臣黜之。”【12】明太祖废宰相制后，内阁权力逐渐加强，其后宦官借司礼监掌票拟之权专擅朝政，御史的任免权遂受阁臣和宦官的影响。 　　行政官员掌握了监察官员的任免权，就可以合法地安插亲信，排斥异己。这也很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不是独立的。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在身分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同属于一个社会等级和政治利益集团，也同处于一个人事管理体系中。行政官员与监察官员不仅可以相互流动，而且主管监察的机构是官员从下向上流动的一个过渡性中间环节。一般来说，监察官员由行政官员中选任，任满以后，便调到行政部门担任地位更高的职务，汉代、唐代常从地方官中选任剌吏、御史。宋代御史多由太常博士等以上的官中选用。清代科道人员多由翰林编修、检讨、内阁中书、各部郎中等官员中考诠选用。更为重要的一个现象是，历代都有不少高级行政官员兼任御史台长官。唐代，萧至忠以吏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第五琦以京兆尹兼任御史大夫，而且节度使常常被授予御史之职。宋代，温仲舒以礼部尚书兼任御史中丞，王嗣宗以工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尚书左右丞也都有兼任御史中丞者。明代，“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总理巡视抚治等员，皆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13】 　　三、对监察权力的考察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官员有相当大的独立的权力。例如，有皇帝令御史直接向自己奏事，并授予他们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史载御史中有些“威仪震摄百官”，有些“直声闻天下”。然而这些仅是表面现象，缺乏科学的分析。做为对于权力的研究，应该具体考察这一权力从开始行使到最终实现的全部过程，分析其间发生的种种事件。衡量监察官员的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应该考察他们能否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和权力所干扰或控制，并且能使其工作完成生效。监察官员有威仪、有直声，只能从表面上反映其人格和特性，不能说明其权力是否独立和能否实现。具体地讲，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行使权力有以下几个环节：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弹劾，弹劾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将被弹劾的对象按照法律交付有关部门惩处。这一过程可以大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力运行和权力实现。两个阶段以弹劾被公布为界限。下面就依次考察监察官员在各个环节中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 　　监察制的运行有一定的程序，很多朝代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致讲，监察官员须首先上报弹劾的建议，建议或经皇帝或经中书门下等最高行政部门以及本机构的长官批准后，才能正式提出弹劾，有的在朝堂上当众宣读，有的写成奏章上报朝廷。御史弹奏先上报最高行政长官的制度各代都有。唐代曾一度规定，弹奏高级官员如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须“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下。”【14】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尤其强调御史向他们汇报的“关白之制”。宋代仁宗曾下诏令“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15】宋代权臣也都尽力控制对弹劾的审批权。如北宋蔡确在中书省时，使朝廷制度有利于自己专权，“动议官制，益仿唐六典，事无大小，并中书取旨”，但他离开中书任尚书省官员后，皇帝“始诏三省，凡取旨事及台谏官章疏，并执政同进拟，不专属中书。益确畏失权，又复改制也。”【16】南宋贾似道专权时，朝中大小事务，包括台谏诸事，“不关白不敢行”。明代张居正专权时，制定了令六科和六部向其汇报的制度，因而具有对部分科道官监察工作的审批权。监察弹劾制是以行政官员为主要对象的，但是弹劾的建议却要经被弹劾的对象批准。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尤其是权臣，往往使用他手中掌握的合法审批权，将弹劾在正式公布之前制止，这其中自然包括对他本人的弹劾。这不但使监察权力失去独立性，而且使监察制的意义丧失殆尽。当然，行政部门的审批权有时也被取消，例如唐代后期，肃宗、德宗都曾下令取消御史上报中书门下的程序和“关白之制”。但是，这只不过是皇帝和行政官员争夺控制监察部门的斗争，无论是否取消，都不能保证监察权力独立。因为皇帝并不是公正的化身，而同样是监察官员独立工作的最大障碍。 　　至于御史弹奏是否要经本台长官批准，各代各朝、各个时期并不一样，屡有变动，有时无论事由大小必须经本台长官批准，有时可以直接上报。在这背后有着复杂的政治斗争背景，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论述。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与监察官员的权力是否独立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本台长官行使的也是监察机构的权力。御史弹奏不经本台长官批准的事例，并不能说明监察权力具有独立性。然而有些学者常援引此类事例论证监察权力的独立性，故在这里顺便提及。 　　弹劾如果不能得到批准，监察权力自然无法行使。但是弹劾即使能正式提出，监察权力同样难以保证实现。这类情况一般是皇帝或权臣对弹劾不采纳，不理睬。如晋代大司马桓温擅权逞威，有一次“屯中堂，夜吹警角”，御史中丞王恬“奏劾温大不敬，请理罪。明日，温见奏事，叹曰：‘此儿乃敢弹我，真可畏也。’”【17】然而对弹劾并不理睬。再如明代宦官李广纳贿赂、夺民田、专盐利，“给事叶绅、御史张缙等交章论劾，帝不问。”【18】清代庆亲王“及入军机，老而黩货，屡遭弹劾，而倚任不衰。”【19】此类事例，数不胜数。更严重的情况是将御史贬责、体罚、下狱，甚至迫害致死。如明代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不避权贵，劾丞相胡惟庸等三人，“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陷大臣耶？’命下锦衣卫狱”。【20】明代御史蒋钦三次疏劾刘瑾，遭三次廷杖，最后被活活打死。劾奏严嵩的御史也都遭到打击报复，“先后劾严嵩者皆得祸，中外摄其威，益箝口。”【21】宋代黄潜善执政，迫害弹劾他的言谏官，“台谏一言，随陷其祸。”【22】唐代侍御史王义方奏弹李义府，“上释义府不问，而谓义方毁辱大臣，言辞不逊，贬莱州司户。”【23】 　　四、对监察官员人格的考察 　　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视，这就是监察官员的人格。退一步说，即使法定制度规定了监察制的独立性，但是如果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那么监察制的独立性也同样不复存在。 　　中国古代的官僚制与现代意义的官僚制貌似相同，其实有本质的区别。官僚制的英文是bureaucracy，本意指实施管理的社会行政机构,也常常被翻译为“科层制”，这样也许会少一些误解。现代官僚制的突出特征是其工具合理性，一方面现代行政体制具有法律规定的、从形式上可以表达和区分的结构和权限。另一方面，它把技术效率置于首位，严格和准确地服从制度的法定目标。因此，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理性化、非人格化，不允许工作人员参与政治，办理任何事务均需公正，保持无恶无好的情感中立态度。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首先是社会等级制度，其次是政治制度，最后才是行政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僚集团，既是处于社会最高一层的特权等级，又是一个政治组织。所以中国古代的官僚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充满了人格化的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斗争和复杂的政治背景。在监察制的运行中，当然也不例外。 　　中国古代的官僚每人都有一张关系网，其中的关系有亲属的、同乡的、同年的，座主门生的等等，结成层层社会的或政治的关系网络。从中央到地方，盘根错节。关系网中的官僚互相关照，互相提携，互相利用，互相交换权力，互相包庇。网网相连，使官僚结成一个整体。没有关系网，官僚则难以生存。除了一般的关系网，官僚往往还有对自己利益更为重要的关系，对权臣和上级官员的投靠和依附。御史也不例外。如明代魏忠贤的干儿义孙中有些最亲近者，号称“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其中首领多为科道官，如崔呈秀、倪文焕、石三畏、王绍徽、霍维华等，崔呈秀夜入魏宅“叩头涕泣，乞为养子”【24】，是魏的一条最忠实的走狗。唐代郭霸以谄谀干太后，当上监察御史。他为了讨好上司，竟然尝其粪便，“中丞魏元忠病，霸往问之，因尝其粪，喜曰‘大夫粪甘则可忧，今苦，无伤也。’”【25】这种极端卑劣的人品虽然不是各代各朝监察官员中普遍具有的，但在监察工作中依附权臣则是普遍现象。史书中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记载：“某某希某某旨”。如唐代御史大夫李承嘉劾奏桓彦范，史载“承嘉希【武】三思旨。”【26】北宋御史韩续“希宰相旨，请书【范】仲淹朋党。”【27】“又元祐年间“台谏诸人皆希合【司马】光意，以求进用。”【28】南宋韩胄专权时，“言路皆侂胄之党”，“时台谏迎合侂胄意”弹劾朝中异己者多人。【29】对于权臣的旨意，一般监察官是不敢违抗的，甚至连纳贿的规矩也不敢不服从，没钱借贷也要给。如明代刘瑾纳贿，“科道出使归，例有重贿。给事中周爚勘事归，淮安知府赵俊许货千金，既而不与，爚计无所出，至桃源自刎死。”【30】这些事例都充分说明了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当然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和其他行政、司法等系统的官员，身份是完全一样的，他们频繁地在不同等级、不同系统的职位上流动，监察官的职位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他们的个人命运，任免、升降，都掌握在权臣及其他大员手中。他们只有去迎合、去依附、去投靠，除此外再无其他的能力把握自己的命运。如果得罪了谁，或被贬官，或遭体罚，甚至性命难保。一个人的利益乃至身家性命都在别人手中掌握着，这个人必然不可能有什么独立的人格，他的所作所为，必然处处体现着别人的意愿。事情的另一面，则是他在顺从别人意愿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丧失的当然是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的公正。如明成祖时，御史陈瑛“为都御史数年，所论劾勋戚、大臣十余人，皆阴希帝指。”表面看起来是按照皇帝意旨办的，但进一步考察就可发现，陈瑛更多地是借皇权以扩充个人权力，借残酷打击他人来树自己的声威。他办理胡闰之狱时，“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两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惨，谓人曰：‘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无名。’”【31】在中国古代，岂止是监察官员，可以说一切官员都没有独立的人格。这种可悲的状况，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所造成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有专文详论。 　　总之，仅监察官员人格不独立这一因素，就足已使监察制丧失了独立性。 　　五、对“皇权控制下独立性”的考察 　　前面论述了中国古代监察制没有独立性的理由和事实。那么退一步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是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在很多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的论著中，都有这种提法，如：古代监察制以专制王权为中枢；监察制以服膺皇权为最高原则；监察官为维护皇权而监察百官，是天子耳目之任等等。 　　其实，在这些提法的背后，都有一个未经论证的前提，这就是在中国古代，皇帝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是绝对有效和无条件的。这种关于皇帝权力的神话，多年来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定理。然而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多数皇帝或是昏庸无能，或是不理政事，多将朝政大权交给宠臣掌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皇位都难保。在这些情况下，皇帝不可能控制监察制。例如宋代理宗所宠信的宦官董宋臣，交通贿赂，结党弄权十余年，“作芙蓉阁、香兰亭宫中，进倡优傀儡，以奉帝为游燕。窃弄权柄。台臣有言之者，帝宣谕去之，谓之‘节贴’。”【32】使得“宋臣十余年来声焰薰灼，其力能去台谏、排大臣。”【33】理宗后来又宠信贾似道，贾之权力比董宋臣更基，权倾理宗、度宗、恭帝三朝，“凡台谏弹劾，诸司荐辟及京尹、畿漕一切事，不关白不敢行。”【34】监察制已完全置于权臣的操纵之中。如果说理宗度宗只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那么强权皇帝是否能够完全控制监察制并保证监察制的独立性呢？清代刊乾隆皇帝可谓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强权皇帝，但是他信用的重臣和珅也是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大贪官。和珅执掌朝政二十余年，掌握了各方面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监察权。和珅不仅打击弹劾自己贪污腐败罪行的御史，而且把持御史的选任大权。从历代的大量史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是强权皇帝还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都不能绝对有效地控制监察制。 　　有些学者在论及中国古代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时，都认为监察官员会不顾行政官员的干扰和阻挠、甚至敢于摆脱顶头上司的控制，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也是皇帝控制监察制的一个基础。为了证明这一论点，便经常引用唐代的一个事例。《大唐新语》的《持法》栏目中记载：“李承嘉为御史大夫，谓诸御史曰：‘公等奏事，须报承嘉知；不然，无妄闻也。’诸御史悉不禀之。承嘉厉而复言。监察萧至忠徐进曰：‘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设弹中丞，大夫岂得奉谘耶？’承嘉无以对。”【35】仅凭这段文字和所处的栏目，的确给人以御史刚直不阿，独立自主办事的印象。这件事在《新唐书》中也有记载。然而在新旧唐书中，还记载了这一“独立性”行为的背后隐藏着的御史不独立甚至依附权贵的复杂背景。《旧唐书·萧至忠传》记载：“神龙初，武三思擅权，至忠附之，自吏部员外郎擢拜御史中丞，迁吏部侍郎，仍兼御史中丞。恃武三思势，掌选无所忌惮，请谒杜绝，威风大行。”【36】纵观萧至忠的一生，既有弹劾众多官员使“百寮震恐”等貌似独立性的表现，而更多的则是依附权贵的行为。最初依附武三思；武三思败后便投靠韦后，并与韦氏结成儿女亲家；韦氏败后被贬为外官，又立即投靠太平公主，得以官复原职并参与谋反。最后，因太平公主事败，“至忠遁入南山。数日，捕诛之，籍其家。”“及籍没，珍宝不可计”【37】，“及籍没，财帛甚丰，由是顿绝声望矣。”【38】可见这一事例的真实全面的情况，不但不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反而说明了监察官员往往并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首先是权臣对监察制重视的程度远远超过皇帝。因为监察制是直接针对官僚的，尤其是权臣，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监察制对于皇帝和权臣，其重要性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历代皇帝并不都重视控制监察制，但历来权臣没有不尽力去抓监察制控制权的。纵观历代监察官员的任免，基本上都由权臣重臣所决定。皇帝亲自决定只不过是个表面现象。宋代韩侂胄地位不稳时，有人向他献计“惟有用台谏耳”。韩再问怎么办，答“御笔批出是也”。“于是言路皆侂胄之党。”【39】如果权臣不能在任免中从根本上控制监察官的行为，在监察过程中，也能有效地阻止和破坏。因为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得情报，比皇帝更了解监察制运行的背景以便掌握关键环节，随时阻止反对派官员的弹劾。例如严嵩将其党羽赵文华安插在通政司掌管奏章，王宗茂弹劾严嵩八大罪，通政司赵文华密以示嵩，留数日始上。嵩得豫为地，遂以诬大臣谪平阳县丞。”【40】又如明代左副都英御史杨涟弹劾魏忠贤，“劾忠贤二十四大罪。疏上，忠贤大惧”，便跑到皇上面前哭泣，并且要辞掉东厂的职务，他的党羽王体乾和客氏则在一旁协助他哄骗皇帝，读杨涟的奏章时，“帝命体乾诵之，置疏中切要语不读，涟遂得谴。”“帝懵然不辨也”。杨涟知道这一情况，“涟愈愤，拟对仗复劾之，忠贤詷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阉数百人衷甲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至。”最后杨涟不仅没有弹劾成，反而被魏忠贤诬陷下狱，酷法拷讯，迫害致死。【41】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员为了保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对权臣的依附和投靠往往超过了对皇帝的忠。如明代杨继盛上疏弹劾严嵩时所说“群臣感嵩甚于感陛下，畏嵩甚于畏陛下。”【42】监察官员在工作中不能不考虑到这一问题，这必然影响他们的意志和行为。这也是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之一。 　　当然，并不是说皇帝对于监察制不起任何作用。这里旨在说明，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并非绝对有效，且往往不如权臣。这主要因为监察制是在整个官僚系统中运行的，而权臣正是掌握官僚系统中各种实际权力的人。退一步说，即使皇帝能够控制监察制，也不能保证监察制独立于权臣及其他官僚。因为一般来讲，权臣就是皇帝的宠臣，皇帝控制监察制往往对权臣有利，更助长了他们的权势和不法行为。大量的史料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没有忽视皇帝和权臣的关系，就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简便的逻辑推理：监察制如果不能独立于皇帝，也就必然不能独立于权臣等官僚；只有独立于皇帝，才能独立于官僚，才能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说，所谓相对的独立性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并不可能存在。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等，不是单纯的现代意义的监察机构，在其行使监察权力时，也不能独立于监察对象，反而往往成为官僚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工具。 注释： 【1】【4】《汉书·百官公卿表》 【2】《续汉书志·百官志》 【3】【8】【11】【15】《宋会要辑稿·职官》 【5】【9】《通典·职官》 【6】【10】《宋史·职官志》 【7】《明史·职官志》 【12】《明史·陶安传》 【13】《明会要·职官》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御史台、都察院等古代监察机构并不是专门、独立的监察机构。其经费来源、官员任免都由行政部门掌握，其监察权力往往受到权贵的控制，监察官员人格也不具备独立的条件。所谓在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空想和假设。</p>
<p>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建立早，机构完备，制度健全。因而论者大都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较充分的独立性，甚至颇有现代西方分权式政治结构的意味。我们认为，监察制的独立性，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即机构独立、权力独立和监察官员的人格独立。然而，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并不具备这些要素。</p>
<p><strong>　　一、对监察机构职能的考察</strong></p>
<p>　　中国古代自秦始，设立御史府，到东汉时改称为御史台，明代改称为都察院。这些就是现代学者所说的监察机构。然而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这些并非现代政治学意义的纯粹的监察机构，它们包含有行政、人事、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既是监察机构，同时也是行政的、司法的机构。监察职能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p>
<p>　　就其司法职能来说，御史台、都察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分别或共同处理刑事案件。在汉代，剌史有“断治冤狱”的权力。【1】御史台对于“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2】这种职能一直沿袭到以后各代，并逐步有所加强。从隋唐至明清，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同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隋唐时三部门长官共同审理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宋代的刑狱“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御史台“与夺刑名，事体重大”。【3】</p>
<p>　　御史台、都察院的行政职能远比司法职能广泛得多。从建议政事、封驳诏书到推荐整个行政系统内的官员人选，以及朝廷授予的行政、军事、经济事务都由其完成。秦汉时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御史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政务。部州史则在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的同时，“省察治状，黜陟能否”。【4】可见其中包含有行政职能。唐代韦氏灭后，御史大夫毕构与丞相一起奏停斜封官；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曾多次建议对官员的任免事宜。御史还分赴各地监军。明代御史巡行的事由更是多得数不胜数，内容从理刑、恤民、查桥梁道路、税粮、户口等等，无不属于行政范围之内。</p>
<p>　　御史台、都察院在行使监察职能时，也不能完全独立行动，而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分工或合作。例如晋代御史台与司隶校尉共督百僚，“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专纠行马外。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5】宋代，“中书省掌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6】明代，科道官与刑部共同纠弹怠职者，并与吏部会同考察官吏，吏部考察有失后，科道官方可指名纠劾。</p>
<p>　　由此可见，我们在从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若将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仅仅称为监察机构，是不够准确的。更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监察机构。</p>
<p><strong>　　二、对监察机构独立性的考察</strong></p>
<p>　　魏晋以前，御史台隶属于少府，至魏晋时便脱离从属地位而独立。从此，主管监察的机构不再归属于行政系统主管，而成为与行政平级的国家机关。如明代开国时，“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7】有的学者认为，自汉武帝时设13部刺史，中国古代自成系统的地方监察制即告成立。也有学者认为，自南北朝以后，中央自成系统的监察制即已经形成。然而，这些都是表面的或形式上的独立，与真正的独立有着本质的差别。做为独立的机构，必须有完全独立的经费来源供其运转，其中包括办公费用和支付工资等全部开支。这些经费应该不属于任何政治集团或财团。道理很简单，对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在经济上有了控制权，就在意志上和行为上有了控制权。这种事例在现代世界上屡见不鲜。就连一些报社电台为保证独立的新闻报道权，也拒绝接受任何官方的或其他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的资助。中国古代主管监察的机构，并没有单独的财政收入，因而显然不具备独立的基础。这也是监察官员的意志和行为受到行政官员的控制和影响的根本原因。</p>
<p>　　至于各项监察制度的制订、更改和废弛，也不是主管监察的机构可以独自决定的。例如唐代、宋代都曾有丞相决定或更改御史台的弹劾上报制。宋代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即多次奏议御史台机构设置、官员任期及其具体案例。监察制度要由被监察对象来制订，这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性。</p>
<p>　　监察官员的任免，也不是由主管监察的机构独立决定的。历代任用监察官员的途径大体有皇帝直接选用、吏部考选、行政长官推荐、监察长官推荐等。吏部与行政长官都属监察对象，自不必说。即便是皇帝亲选，也避免不了行政官员的干预和影响。宋代皇帝最强调“亲擢御史”，【8】但亲选的谏官常为执政大臣等所推荐。总之，各代监察官员的任免权主要是由行政部门掌握。隋开皇以后，侍御史“始自吏部选用，不由台主”，唐初侍御史“皆吏部与台长官、宰相议定，然后依选例补奏，其内诏别拜，不在其限。”自宰相李义府专权之后，其官即“无出于吏部者”【9】，无论吏部、御史台与宰相合议，还是不经吏部，最高行政部门都能够有效地掌握监察官员的任免权。唐制规定中书省执掌最高的行政事务大权，吏部仅是尚书省这个执行机关下属的一个具体职能部门。中书省有权规定吏部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当然其中也包括对监察官员的任免。宋代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有权决定各部门其中包括监察机构的官员任免，“凡除省、台、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10】宋真宗还规定：“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11】明初，御史官诠选由中书省御史台集议举行，吏部备员待选。如有御史犯过失，明太祖“令中书省臣黜之。”【12】明太祖废宰相制后，内阁权力逐渐加强，其后宦官借司礼监掌票拟之权专擅朝政，御史的任免权遂受阁臣和宦官的影响。</p>
<p>　　行政官员掌握了监察官员的任免权，就可以合法地安插亲信，排斥异己。这也很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不是独立的。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在身分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同属于一个社会等级和政治利益集团，也同处于一个人事管理体系中。行政官员与监察官员不仅可以相互流动，而且主管监察的机构是官员从下向上流动的一个过渡性中间环节。一般来说，监察官员由行政官员中选任，任满以后，便调到行政部门担任地位更高的职务，汉代、唐代常从地方官中选任剌吏、御史。宋代御史多由太常博士等以上的官中选用。清代科道人员多由翰林编修、检讨、内阁中书、各部郎中等官员中考诠选用。更为重要的一个现象是，历代都有不少高级行政官员兼任御史台长官。唐代，萧至忠以吏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第五琦以京兆尹兼任御史大夫，而且节度使常常被授予御史之职。宋代，温仲舒以礼部尚书兼任御史中丞，王嗣宗以工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尚书左右丞也都有兼任御史中丞者。明代，“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总理巡视抚治等员，皆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13】</p>
<p><strong>　　三、对监察权力的考察</strong></p>
<p>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官员有相当大的独立的权力。例如，有皇帝令御史直接向自己奏事，并授予他们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史载御史中有些“威仪震摄百官”，有些“直声闻天下”。然而这些仅是表面现象，缺乏科学的分析。做为对于权力的研究，应该具体考察这一权力从开始行使到最终实现的全部过程，分析其间发生的种种事件。衡量监察官员的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应该考察他们能否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和权力所干扰或控制，并且能使其工作完成生效。监察官员有威仪、有直声，只能从表面上反映其人格和特性，不能说明其权力是否独立和能否实现。具体地讲，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行使权力有以下几个环节：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弹劾，弹劾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将被弹劾的对象按照法律交付有关部门惩处。这一过程可以大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力运行和权力实现。两个阶段以弹劾被公布为界限。下面就依次考察监察官员在各个环节中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p>
<p>　　监察制的运行有一定的程序，很多朝代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致讲，监察官员须首先上报弹劾的建议，建议或经皇帝或经中书门下等最高行政部门以及本机构的长官批准后，才能正式提出弹劾，有的在朝堂上当众宣读，有的写成奏章上报朝廷。御史弹奏先上报最高行政长官的制度各代都有。唐代曾一度规定，弹奏高级官员如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须“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下。”【14】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尤其强调御史向他们汇报的“关白之制”。宋代仁宗曾下诏令“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15】宋代权臣也都尽力控制对弹劾的审批权。如北宋蔡确在中书省时，使朝廷制度有利于自己专权，“动议官制，益仿唐六典，事无大小，并中书取旨”，但他离开中书任尚书省官员后，皇帝“始诏三省，凡取旨事及台谏官章疏，并执政同进拟，不专属中书。益确畏失权，又复改制也。”【16】南宋贾似道专权时，朝中大小事务，包括台谏诸事，“不关白不敢行”。明代张居正专权时，制定了令六科和六部向其汇报的制度，因而具有对部分科道官监察工作的审批权。监察弹劾制是以行政官员为主要对象的，但是弹劾的建议却要经被弹劾的对象批准。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尤其是权臣，往往使用他手中掌握的合法审批权，将弹劾在正式公布之前制止，这其中自然包括对他本人的弹劾。这不但使监察权力失去独立性，而且使监察制的意义丧失殆尽。当然，行政部门的审批权有时也被取消，例如唐代后期，肃宗、德宗都曾下令取消御史上报中书门下的程序和“关白之制”。但是，这只不过是皇帝和行政官员争夺控制监察部门的斗争，无论是否取消，都不能保证监察权力独立。因为皇帝并不是公正的化身，而同样是监察官员独立工作的最大障碍。</p>
<p>　　至于御史弹奏是否要经本台长官批准，各代各朝、各个时期并不一样，屡有变动，有时无论事由大小必须经本台长官批准，有时可以直接上报。在这背后有着复杂的政治斗争背景，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论述。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与监察官员的权力是否独立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本台长官行使的也是监察机构的权力。御史弹奏不经本台长官批准的事例，并不能说明监察权力具有独立性。然而有些学者常援引此类事例论证监察权力的独立性，故在这里顺便提及。</p>
<p>　　弹劾如果不能得到批准，监察权力自然无法行使。但是弹劾即使能正式提出，监察权力同样难以保证实现。这类情况一般是皇帝或权臣对弹劾不采纳，不理睬。如晋代大司马桓温擅权逞威，有一次“屯中堂，夜吹警角”，御史中丞王恬“奏劾温大不敬，请理罪。明日，温见奏事，叹曰：‘此儿乃敢弹我，真可畏也。’”【17】然而对弹劾并不理睬。再如明代宦官李广纳贿赂、夺民田、专盐利，“给事叶绅、御史张缙等交章论劾，帝不问。”【18】清代庆亲王“及入军机，老而黩货，屡遭弹劾，而倚任不衰。”【19】此类事例，数不胜数。更严重的情况是将御史贬责、体罚、下狱，甚至迫害致死。如明代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不避权贵，劾丞相胡惟庸等三人，“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陷大臣耶？’命下锦衣卫狱”。【20】明代御史蒋钦三次疏劾刘瑾，遭三次廷杖，最后被活活打死。劾奏严嵩的御史也都遭到打击报复，“先后劾严嵩者皆得祸，中外摄其威，益箝口。”【21】宋代黄潜善执政，迫害弹劾他的言谏官，“台谏一言，随陷其祸。”【22】唐代侍御史王义方奏弹李义府，“上释义府不问，而谓义方毁辱大臣，言辞不逊，贬莱州司户。”【23】</p>
<p><strong>　　四、对监察官员人格的考察</strong></p>
<p>　　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视，这就是监察官员的人格。退一步说，即使法定制度规定了监察制的独立性，但是如果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那么监察制的独立性也同样不复存在。</p>
<p>　　中国古代的官僚制与现代意义的官僚制貌似相同，其实有本质的区别。官僚制的英文是bureaucracy，本意指实施管理的社会行政机构,也常常被翻译为“科层制”，这样也许会少一些误解。现代官僚制的突出特征是其工具合理性，一方面现代行政体制具有法律规定的、从形式上可以表达和区分的结构和权限。另一方面，它把技术效率置于首位，严格和准确地服从制度的法定目标。因此，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理性化、非人格化，不允许工作人员参与政治，办理任何事务均需公正，保持无恶无好的情感中立态度。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首先是社会等级制度，其次是政治制度，最后才是行政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僚集团，既是处于社会最高一层的特权等级，又是一个政治组织。所以中国古代的官僚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充满了人格化的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斗争和复杂的政治背景。在监察制的运行中，当然也不例外。</p>
<p>　　中国古代的官僚每人都有一张关系网，其中的关系有亲属的、同乡的、同年的，座主门生的等等，结成层层社会的或政治的关系网络。从中央到地方，盘根错节。关系网中的官僚互相关照，互相提携，互相利用，互相交换权力，互相包庇。网网相连，使官僚结成一个整体。没有关系网，官僚则难以生存。除了一般的关系网，官僚往往还有对自己利益更为重要的关系，对权臣和上级官员的投靠和依附。御史也不例外。如明代魏忠贤的干儿义孙中有些最亲近者，号称“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其中首领多为科道官，如崔呈秀、倪文焕、石三畏、王绍徽、霍维华等，崔呈秀夜入魏宅“叩头涕泣，乞为养子”【24】，是魏的一条最忠实的走狗。唐代郭霸以谄谀干太后，当上监察御史。他为了讨好上司，竟然尝其粪便，“中丞魏元忠病，霸往问之，因尝其粪，喜曰‘大夫粪甘则可忧，今苦，无伤也。’”【25】这种极端卑劣的人品虽然不是各代各朝监察官员中普遍具有的，但在监察工作中依附权臣则是普遍现象。史书中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记载：“某某希某某旨”。如唐代御史大夫李承嘉劾奏桓彦范，史载“承嘉希【武】三思旨。”【26】北宋御史韩续“希宰相旨，请书【范】仲淹朋党。”【27】“又元祐年间“台谏诸人皆希合【司马】光意，以求进用。”【28】南宋韩胄专权时，“言路皆侂胄之党”，“时台谏迎合侂胄意”弹劾朝中异己者多人。【29】对于权臣的旨意，一般监察官是不敢违抗的，甚至连纳贿的规矩也不敢不服从，没钱借贷也要给。如明代刘瑾纳贿，“科道出使归，例有重贿。给事中周爚勘事归，淮安知府赵俊许货千金，既而不与，爚计无所出，至桃源自刎死。”【30】这些事例都充分说明了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当然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p>
<p>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和其他行政、司法等系统的官员，身份是完全一样的，他们频繁地在不同等级、不同系统的职位上流动，监察官的职位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他们的个人命运，任免、升降，都掌握在权臣及其他大员手中。他们只有去迎合、去依附、去投靠，除此外再无其他的能力把握自己的命运。如果得罪了谁，或被贬官，或遭体罚，甚至性命难保。一个人的利益乃至身家性命都在别人手中掌握着，这个人必然不可能有什么独立的人格，他的所作所为，必然处处体现着别人的意愿。事情的另一面，则是他在顺从别人意愿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丧失的当然是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的公正。如明成祖时，御史陈瑛“为都御史数年，所论劾勋戚、大臣十余人，皆阴希帝指。”表面看起来是按照皇帝意旨办的，但进一步考察就可发现，陈瑛更多地是借皇权以扩充个人权力，借残酷打击他人来树自己的声威。他办理胡闰之狱时，“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两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惨，谓人曰：‘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无名。’”【31】在中国古代，岂止是监察官员，可以说一切官员都没有独立的人格。这种可悲的状况，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所造成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有专文详论。</p>
<p>　　总之，仅监察官员人格不独立这一因素，就足已使监察制丧失了独立性。</p>
<p><strong>　　五、对“皇权控制下独立性”的考察</strong></p>
<p>　　前面论述了中国古代监察制没有独立性的理由和事实。那么退一步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是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在很多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的论著中，都有这种提法，如：古代监察制以专制王权为中枢；监察制以服膺皇权为最高原则；监察官为维护皇权而监察百官，是天子耳目之任等等。</p>
<p>　　其实，在这些提法的背后，都有一个未经论证的前提，这就是在中国古代，皇帝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是绝对有效和无条件的。这种关于皇帝权力的神话，多年来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定理。然而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多数皇帝或是昏庸无能，或是不理政事，多将朝政大权交给宠臣掌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皇位都难保。在这些情况下，皇帝不可能控制监察制。例如宋代理宗所宠信的宦官董宋臣，交通贿赂，结党弄权十余年，“作芙蓉阁、香兰亭宫中，进倡优傀儡，以奉帝为游燕。窃弄权柄。台臣有言之者，帝宣谕去之，谓之‘节贴’。”【32】使得“宋臣十余年来声焰薰灼，其力能去台谏、排大臣。”【33】理宗后来又宠信贾似道，贾之权力比董宋臣更基，权倾理宗、度宗、恭帝三朝，“凡台谏弹劾，诸司荐辟及京尹、畿漕一切事，不关白不敢行。”【34】监察制已完全置于权臣的操纵之中。如果说理宗度宗只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那么强权皇帝是否能够完全控制监察制并保证监察制的独立性呢？清代刊乾隆皇帝可谓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强权皇帝，但是他信用的重臣和珅也是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大贪官。和珅执掌朝政二十余年，掌握了各方面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监察权。和珅不仅打击弹劾自己贪污腐败罪行的御史，而且把持御史的选任大权。从历代的大量史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是强权皇帝还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都不能绝对有效地控制监察制。</p>
<p>　　有些学者在论及中国古代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时，都认为监察官员会不顾行政官员的干扰和阻挠、甚至敢于摆脱顶头上司的控制，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也是皇帝控制监察制的一个基础。为了证明这一论点，便经常引用唐代的一个事例。《大唐新语》的《持法》栏目中记载：“李承嘉为御史大夫，谓诸御史曰：‘公等奏事，须报承嘉知；不然，无妄闻也。’诸御史悉不禀之。承嘉厉而复言。监察萧至忠徐进曰：‘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设弹中丞，大夫岂得奉谘耶？’承嘉无以对。”【35】仅凭这段文字和所处的栏目，的确给人以御史刚直不阿，独立自主办事的印象。这件事在《新唐书》中也有记载。然而在新旧唐书中，还记载了这一“独立性”行为的背后隐藏着的御史不独立甚至依附权贵的复杂背景。《旧唐书·萧至忠传》记载：“神龙初，武三思擅权，至忠附之，自吏部员外郎擢拜御史中丞，迁吏部侍郎，仍兼御史中丞。恃武三思势，掌选无所忌惮，请谒杜绝，威风大行。”【36】纵观萧至忠的一生，既有弹劾众多官员使“百寮震恐”等貌似独立性的表现，而更多的则是依附权贵的行为。最初依附武三思；武三思败后便投靠韦后，并与韦氏结成儿女亲家；韦氏败后被贬为外官，又立即投靠太平公主，得以官复原职并参与谋反。最后，因太平公主事败，“至忠遁入南山。数日，捕诛之，籍其家。”“及籍没，珍宝不可计”【37】，“及籍没，财帛甚丰，由是顿绝声望矣。”【38】可见这一事例的真实全面的情况，不但不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反而说明了监察官员往往并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p>
<p>　　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首先是权臣对监察制重视的程度远远超过皇帝。因为监察制是直接针对官僚的，尤其是权臣，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监察制对于皇帝和权臣，其重要性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历代皇帝并不都重视控制监察制，但历来权臣没有不尽力去抓监察制控制权的。纵观历代监察官员的任免，基本上都由权臣重臣所决定。皇帝亲自决定只不过是个表面现象。宋代韩侂胄地位不稳时，有人向他献计“惟有用台谏耳”。韩再问怎么办，答“御笔批出是也”。“于是言路皆侂胄之党。”【39】如果权臣不能在任免中从根本上控制监察官的行为，在监察过程中，也能有效地阻止和破坏。因为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得情报，比皇帝更了解监察制运行的背景以便掌握关键环节，随时阻止反对派官员的弹劾。例如严嵩将其党羽赵文华安插在通政司掌管奏章，王宗茂弹劾严嵩八大罪，通政司赵文华密以示嵩，留数日始上。嵩得豫为地，遂以诬大臣谪平阳县丞。”【40】又如明代左副都英御史杨涟弹劾魏忠贤，“劾忠贤二十四大罪。疏上，忠贤大惧”，便跑到皇上面前哭泣，并且要辞掉东厂的职务，他的党羽王体乾和客氏则在一旁协助他哄骗皇帝，读杨涟的奏章时，“帝命体乾诵之，置疏中切要语不读，涟遂得谴。”“帝懵然不辨也”。杨涟知道这一情况，“涟愈愤，拟对仗复劾之，忠贤詷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阉数百人衷甲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至。”最后杨涟不仅没有弹劾成，反而被魏忠贤诬陷下狱，酷法拷讯，迫害致死。【41】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员为了保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对权臣的依附和投靠往往超过了对皇帝的忠。如明代杨继盛上疏弹劾严嵩时所说“群臣感嵩甚于感陛下，畏嵩甚于畏陛下。”【42】监察官员在工作中不能不考虑到这一问题，这必然影响他们的意志和行为。这也是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之一。</p>
<p>　　当然，并不是说皇帝对于监察制不起任何作用。这里旨在说明，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并非绝对有效，且往往不如权臣。这主要因为监察制是在整个官僚系统中运行的，而权臣正是掌握官僚系统中各种实际权力的人。退一步说，即使皇帝能够控制监察制，也不能保证监察制独立于权臣及其他官僚。因为一般来讲，权臣就是皇帝的宠臣，皇帝控制监察制往往对权臣有利，更助长了他们的权势和不法行为。大量的史料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没有忽视皇帝和权臣的关系，就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简便的逻辑推理：监察制如果不能独立于皇帝，也就必然不能独立于权臣等官僚；只有独立于皇帝，才能独立于官僚，才能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说，所谓相对的独立性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并不可能存在。</p>
<p>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等，不是单纯的现代意义的监察机构，在其行使监察权力时，也不能独立于监察对象，反而往往成为官僚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工具。</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4】《汉书·百官公卿表》<br />
【2】《续汉书志·百官志》<br />
【3】【8】【11】【15】《宋会要辑稿·职官》<br />
【5】【9】《通典·职官》<br />
【6】【10】《宋史·职官志》<br />
【7】《明史·职官志》<br />
【12】《明史·陶安传》<br />
【13】《明会要·职官》<br />
【14】《唐会要·职官》<br />
【16】《宋史·蔡确传》<br />
【17】《初学记》卷12<br />
【18】《明史·宦官传》<br />
【19】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卷五中二分册，第560页。<br />
【20】《明史·韩宜可传》<br />
【21】【40】《明史·王宗茂传》<br />
【22】《宋史·黄潜善传》<br />
【23】【25】《资治通鉴·唐纪》<br />
【24】《明史·崔呈秀传》<br />
【26】《旧唐书·桓彦范传》<br />
【27】《宋史·范仲淹传》<br />
【28】《经进东坡文集事略·乞郡扎子》<br />
【29】【39】《宋史·韩侂胄传》<br />
【30】《明史·许天锡传》<br />
【31】《明史·陈瑛传》<br />
【32】【34】《宋史·贾似道传》<br />
【33】《宋史·董宋臣传》<br />
【35】《大唐新语》卷4<br />
【36】【38】《旧唐书·萧至忠传》【37】《新唐书·萧至忠传》<br />
【41】《明史·魏忠贤传》、《明史·王体乾传》、《明史·杨涟传》<br />
【42】《明史·杨继盛传》</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1994年06期第91-9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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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羌人与大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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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Sep 2013 08:49:26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先秦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羌族文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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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现今的羌族有30余万人，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汶川、理县、茂县和松潘县，以及与这一带毗邻的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境内。羌族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民族。说其古老，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年前的夏代。相传夏代的创始人、中华民族的治水英雄大禹就生长和兴起在川西北的羌地。说其年轻，因为羌族正式作为一个民族确定下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事。如今的羌族除主要聚居在四川西北以外，还有少数聚居在贵州铜仁地区，那是明代才从四川迁移过去的。 　　大禹在我国名声很大，许多人了解羌族是从大禹与羌人的关系开始的。笔者曾受邀去北川参访“禹穴”这个传说中大禹出生的地方。禹穴在北川县中部禹里乡，这里有石纽山和摩崖甘泉，相传大禹的母亲圣母最初就住在此山并饮用甘泉的水，从此才孕育了大禹。在禹穴对面，至迟从唐代开始当地人就建有禹庙来纪念大禹。现在还有大禹纪念馆等一系列仿古建筑。 　　大禹与羌人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我国古代的史籍很多，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大禹生于西部石纽的说法；到了汉代，正统的文献多说“禹生西羌”或“禹兴西羌”，并在当时的碑铭中有这样的记载。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现今的羌族地区多有大禹的传说和传说中的大禹的出生地。比如汶川县绵池镇、理县通化镇、什邡县就联坪等地都有“石纽山”、“禹穴”这些古迹的存在。这是因为汉代人说“禹生广柔石纽”。那时的广柔县地域很广，几乎包括了现在上述各地，加以这一带从来就是羌人聚居区，羌人崇拜大禹，所以他的传说与遗迹就自然遍布在这一带羌族地区了。（《中国文化报》6.1） 文摘报：2008-06-18]]></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现今的羌族有30余万人，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汶川、理县、茂县和松潘县，以及与这一带毗邻的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境内。羌族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民族。说其古老，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年前的夏代。相传夏代的创始人、中华民族的治水英雄大禹就生长和兴起在川西北的羌地。说其年轻，因为羌族正式作为一个民族确定下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事。如今的羌族除主要聚居在四川西北以外，还有少数聚居在贵州铜仁地区，那是明代才从四川迁移过去的。</p>
<p>　　大禹在我国名声很大，许多人了解羌族是从大禹与羌人的关系开始的。笔者曾受邀去北川参访“禹穴”这个传说中大禹出生的地方。禹穴在北川县中部禹里乡，这里有石纽山和摩崖甘泉，相传大禹的母亲圣母最初就住在此山并饮用甘泉的水，从此才孕育了大禹。在禹穴对面，至迟从唐代开始当地人就建有禹庙来纪念大禹。现在还有大禹纪念馆等一系列仿古建筑。</p>
<p>　　大禹与羌人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我国古代的史籍很多，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大禹生于西部石纽的说法；到了汉代，正统的文献多说“禹生西羌”或“禹兴西羌”，并在当时的碑铭中有这样的记载。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现今的羌族地区多有大禹的传说和传说中的大禹的出生地。比如汶川县绵池镇、理县通化镇、什邡县就联坪等地都有“石纽山”、“禹穴”这些古迹的存在。这是因为汉代人说“禹生广柔石纽”。那时的广柔县地域很广，几乎包括了现在上述各地，加以这一带从来就是羌人聚居区，羌人崇拜大禹，所以他的传说与遗迹就自然遍布在这一带羌族地区了。（《中国文化报》6.1）</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摘报：2008-06-1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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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早期玉器：材料、工艺、形态与文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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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Sep 2013 08:26:52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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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玉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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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按：近来因为接连参加了两个与古代玉器有关的学术会议[1]，较集中地学习了若干有关玉器的著述（参见主要参考文献，笔记所引出于此主要文献者，文中 皆再不一一注明），并结合近年参观的若干考古遗址与博物馆，零零碎碎做了以下关于早期玉文化的笔记。所谓笔记，以学习与记忆为目的，以摘抄为多，其中 加叙加议，既不系统，也未必科学，但是基本上反映了个人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背景下对玉器玉文化的起源、传播与发展，以及玉器与中国文化、中国文明关 系的若干思考和基本认识。零零碎碎地整理如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 　　玉器与玉文化很重要，和中国文化、中国文明具有密切联系，这是大家所承认的，费孝通先生晚年也是从这个角度对玉器研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并推动组织数次专题研讨会；杨伯达先生在中国文物学会专门组织玉器研究委员会并召开系列会议，编辑出版系列图书；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邓聪先生也组织系列的相关研讨会和编辑出版系列玉器研究图书，多有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学术界关于玉器的观念尤其是对玉文化的本质的看法仍然是比较混乱的，需要认真反思的是，是因为它们确实是混乱的？还是我们自己没有整理清楚？ 　　玉器研究中，玉料的研究是个首要的瓶颈，人们也将玉器与玉料划分为圈子，但是产地问题只能大致地猜测，解决不同文化和遗址中玉料的产地问题在目前尚没有根本性的办法，也难以上升到古人行为分析。对玉料的所谓的科学分析，也只能大致地测量，并根据目验对比进行观察推理。 　　玉器的工艺对于今人有些神秘，其实完全不神秘，古人能够做出来，而且是比较大量地生产，用的可能是当时的尖端技术，但也应该是比较常用的技术，惟古人的心智、时间、情感等不能低估，现在看来，应该注意对玉器进行微痕和试验的观察研究。 　　就玉器的功能来说，文献记载既是引导也会误导，就史前部分来说，应该找到更系统的分析理论与分析方法。这是中国考古与历史研究中一直存在的大问题，是优势也是劣势。 　　和铜器一样，大多数的玉器有文献的名字和功能、文化意义的记载，但是玉器有比铜器更复杂的使用方式与象征意义，却可以使问题复杂化。 　　玉从石头中来。许慎《说文解字》：“玉，石之美者”，是古人对玉的理解和定义，也应该是玉文化研究应该着重的定义。 　　玉器是石器时代最高、最后阶段的表征。与石器相比，玉器的材料更好，制作技术更难，已退出传统的实用范畴，富于装饰、祭祀、礼器等文化意义。因此，玉器比石器研究更复杂。 　　中国古代所谓玉，是美石的总称，古代的美石其实包括现代矿物学上的透闪石（玉）、蛇纹石、绿松石、滑石、萤火石、大理石、石英、玛瑙、玉髓、煤精等等。目前学术界所说的玉器主要是透闪石软玉，其次分别是蛇纹石、玛瑙和绿松石。现代矿物知识对玉器研究的主要作用是玉料来源和与玉器相关的制作、使用行为的科学借鉴作用。 　　玉矿脉生成有其必要条件：其母系要件是玉矿脉生成的底层母岩，必须为细腻的白云岩地层；其父系要件是必须为中酸性岩浆热液。两者接触时产生的换质作用，使玉矿如婴儿般孕育般生成（按：这段话很新鲜也很有趣，但是是否确实这样，待查证）。玉矿脉生成时必有自己独特的地质年代，同时也拥有其母系、父系般的DNA特征，包括化学成分、微量元素、结构组织等等（按：这种DNA特征我们今天似乎尚缺乏追踪的科技手段）。 　　玉料的矿物成分：包括主要（如透闪石，一般占95%以上）与次要成分（如磷灰石、黄铁矿、透辉石等）。 　　玉料的化学性质：包括主要化学成分（如二氧化硅、氧化铝等）、微量元素成分、稀土元素成分。 　　玉料的物理性质：颜色、光泽（油脂光泽与玻璃光泽等）、透明度（一般微透明，或半透明）、硬度（一般6-6.5）、密度（一般3）。 　　玉料的结构构造：隐晶质些微交织结构（和田玉与岫岩玉）、斑晶结构，等等。 　　玉料的同位素地球化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年代、稳定同位素组成。 　　岫岩透闪石玉：白色、黄白色、绿黄绿色、绿色、青色、黑色。其中尤多黄白色、黄绿色、绿色，这三种颜色可称为主色调。黑色较少，青色和白色很少；和田透闪石玉：基本色调有白色、青白色、青色、黄色和黑色。其中以白色、青白色、青色为主色调。黄色和黑色较少。颜色、同位素Zn、同位素年代值、氧同位素四种资料，可用以区别岫岩与和田两地玉器质料（其他的都相近）。 　　东南的良渚玉系也主要是透闪石类的，但是关于其对应的现代产地，依然没有眉目。 　　凌家滩玉料经氩-氩年代测定和高倍显微镜观察，显示其非和田玉（形成于燕山期，113.5±26.3百万年）、梅岭玉（燕山期，117.0-119.7百万年）、岫岩玉（加里东期，507.5±35.7百万年）。凌家滩玉料在年代上与前两者重叠，但是结构上不同。目前还难以确定其具体的来源（周述蓉、罗清华、张敬国，669-682）。 　　因此，目前考古中玉料产地研究显然碰到了瓶颈性的问题：尽管有大致的分类，但是主要玉器文化玉料来源几乎难以确定一处。肉眼观察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科学测定目前几乎也是无能为力。 　　此外，河南南阳、四川等也发现古代玉料的迹象，可以肯定的是，古时玉料来源十分广泛。 　　古人判断玉的标准，《周礼》说：“玉多则重，石多则轻”。不能说古人玉石不辨，但是起码是尚没有科学的标准。古今学者惯用“精洁温润”描述玉料，主要是指人面对玉料时主观感受。这是玉文化研究中尤其应该注意的。 二 　　玉器工艺主要是石器工艺的延续，但是切割、切磋、琢磨、钻孔技术等显得更为重要。玉料的分解不能依靠传统石料分解的敲打法，玉器在器形上相对于石器工具的高度丰富性，使得切割技术显得尤为重要。切割分线切割与片切割，邓聪先生以东北地区兴隆洼文化为例，认为早期玉器多采用线切割技术并进行了模拟复原。 　　玉器的整体形塑其实是一种特殊的雕刻和雕塑。 　　人类的石器制作有超过2百万年的历史。根据石器时代石器制造的经验，往往是在近石处制作，然后带走成品或者坯器。玉器制作好像不是这样，因此玉料的采集和交换可能很重要。即便东北玉器出土之地距离岫岩很近，也很少在岫岩玉料地点较近的地方发现玉器制作痕迹。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青铜时代的一些遗址中发现玉料集中地和制作痕迹，对理解早期玉器制作行为应有启发。 　　玉器和礼器有密切的关系。礼，从示从丰，丰，古体写法是以豆盛玉。《说文解字》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将玉献给神，以之通神，并慢慢将玉器规范化，意识形态化，成为礼器，形成礼制，是中国文化与文明发展的基本路径之一。这里一个是礼制的规范化，一个是玉在其中的作用，都有中国之特色。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这六器中玉器的颜色与形式均似乎十分规范，夏鼐先生批评这是后世儒家的杜撰。不过，即便玉器的使用没有达到如此规范，这些影子也还是存在的。四方神的概念和祭祀方法是存在的，只是各地各时期表现可能不一样。天地概念之早及普遍性就更是不用说了。 　　玉器文化是石器文化的发展和高峰，或可称为是美石文化阶段（有人提出玉器时代概念，后详）。研究玉器文化、观察玉器有几个重要角度：材质、工艺、器型、审美、文化、社会。 三 　　8000余年前的东北亚地区被确定为中国早期玉器的发源地，基本上可以得到考古学的确证。兴隆洼文化最早真玉器组群玦、匕、管、斧、锛的器型组合、材料与工艺及其在东亚地区的扩散，均暗示玉器东北亚起源中心之存在。邓聪先生令人信服地论述了以兴隆洼文化为代表的世界最早的真玉玉器组合与工艺技术在东亚的扩张传播模式。 　　玉器起源于东北亚地区，这与早期中国北方地区对石器及其工艺的高度依赖有关。旧石器时代北方一支石器工艺比较发达，早期北方地区的工业基于环境原因在选择材料方面的有限性反而造成了石器乃至玉器文化的深入与丰富性。中国史前最早的玉器组合出现于东北地区并强力扩散，更有文化动力方面原因在内，是气候、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互动的结果。 　　旧石器时代晚期中国文化的布局阶段显然已经存在着南北两大基底，它们既是旧石器时代文化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新的智人到达中国后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调整适应的结果，更构成全新世开始后区域性文化传统孕育与发展的文化基础。因此，中国以陶器、农业和定居的村落社会为主要特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孕育与形成也存在着南北两大中心和文化系统——以粟黍为主的北方和以稻作为主的南方。以升温为主要特征的全新世大暖期对早期中国各地农业起源与传播以及地区性传统文化的形成、重组模式等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显著者显然是先进文化因素如农业、制陶等在末次冰期之际的环境文化边缘地区起源并迅速北播在其适宜地区的北缘形成持续发展的高峰。河南的贾湖与内蒙古的兴隆洼是两个典型的个案，分别代表了南方系统和北方系统中随着全新世的升温事件文化重心北移过程中多元因素集成互动而形成的文化顶峰。 　　比如兴隆洼遗址之所在，就不仅是东亚大陆暖温带的北缘，中国地理地势二、三级的过渡地带，更是南北的气候环境交接带及生态文化的交接带。在历次气候波动、环境变迁、文化调适的过程中，这一地带恰恰构成一个环境与生业因素相当丰富的褶皱地带，既是一个广大空间中理想的环境、文化敏感、分异和富集地带，又是一个适于不同文化及其因素交流融汇的文化互动卷旋地带。 　　兴隆洼文化玉器可以分为两大类：工具类和装饰类。前者如斧、锛，往往比传统的实用器形体要小，说明它们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实用器，同时也已经孕育和分化出后世玉器的两大用途：中原地区的斧钺工具兵器系统——它们后来向圭等尖状礼器集中，和东方的祭祀礼玉系统——它们后来向琮璧等为代表的环状礼器集中。 　　兴隆洼文化最著名的玉器器形玉玦，有人推测是蛇的象形，并且提出令人联想起《山海经》的大荒北经和海外东经对操蛇之人的描述。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按：近来因为接连参加了两个与古代玉器有关的学术会议[1]，较集中地学习了若干有关玉器的著述（参见主要参考文献，笔记所引出于此主要文献者，文中 皆再不一一注明），并结合近年参观的若干考古遗址与博物馆，零零碎碎做了以下关于早期玉文化的笔记。所谓笔记，以学习与记忆为目的，以摘抄为多，其中 加叙加议，既不系统，也未必科学，但是基本上反映了个人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背景下对玉器玉文化的起源、传播与发展，以及玉器与中国文化、中国文明关 系的若干思考和基本认识。零零碎碎地整理如下，以就教于方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strong></p>
<p>　　玉器与玉文化很重要，和中国文化、中国文明具有密切联系，这是大家所承认的，费孝通先生晚年也是从这个角度对玉器研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并推动组织数次专题研讨会；杨伯达先生在中国文物学会专门组织玉器研究委员会并召开系列会议，编辑出版系列图书；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邓聪先生也组织系列的相关研讨会和编辑出版系列玉器研究图书，多有推动作用。</p>
<p>　　但是，目前学术界关于玉器的观念尤其是对玉文化的本质的看法仍然是比较混乱的，需要认真反思的是，是因为它们确实是混乱的？还是我们自己没有整理清楚？</p>
<p>　　玉器研究中，玉料的研究是个首要的瓶颈，人们也将玉器与玉料划分为圈子，但是产地问题只能大致地猜测，解决不同文化和遗址中玉料的产地问题在目前尚没有根本性的办法，也难以上升到古人行为分析。对玉料的所谓的科学分析，也只能大致地测量，并根据目验对比进行观察推理。</p>
<p>　　玉器的工艺对于今人有些神秘，其实完全不神秘，古人能够做出来，而且是比较大量地生产，用的可能是当时的尖端技术，但也应该是比较常用的技术，惟古人的心智、时间、情感等不能低估，现在看来，应该注意对玉器进行微痕和试验的观察研究。</p>
<p>　　就玉器的功能来说，文献记载既是引导也会误导，就史前部分来说，应该找到更系统的分析理论与分析方法。这是中国考古与历史研究中一直存在的大问题，是优势也是劣势。</p>
<p>　　和铜器一样，大多数的玉器有文献的名字和功能、文化意义的记载，但是玉器有比铜器更复杂的使用方式与象征意义，却可以使问题复杂化。</p>
<p>　　玉从石头中来。许慎《说文解字》：“玉，石之美者”，是古人对玉的理解和定义，也应该是玉文化研究应该着重的定义。</p>
<p>　　玉器是石器时代最高、最后阶段的表征。与石器相比，玉器的材料更好，制作技术更难，已退出传统的实用范畴，富于装饰、祭祀、礼器等文化意义。因此，玉器比石器研究更复杂。</p>
<p>　　中国古代所谓玉，是美石的总称，古代的美石其实包括现代矿物学上的透闪石（玉）、蛇纹石、绿松石、滑石、萤火石、大理石、石英、玛瑙、玉髓、煤精等等。目前学术界所说的玉器主要是透闪石软玉，其次分别是蛇纹石、玛瑙和绿松石。现代矿物知识对玉器研究的主要作用是玉料来源和与玉器相关的制作、使用行为的科学借鉴作用。</p>
<p>　　玉矿脉生成有其必要条件：其母系要件是玉矿脉生成的底层母岩，必须为细腻的白云岩地层；其父系要件是必须为中酸性岩浆热液。两者接触时产生的换质作用，使玉矿如婴儿般孕育般生成（按：这段话很新鲜也很有趣，但是是否确实这样，待查证）。玉矿脉生成时必有自己独特的地质年代，同时也拥有其母系、父系般的DNA特征，包括化学成分、微量元素、结构组织等等（按：这种DNA特征我们今天似乎尚缺乏追踪的科技手段）。</p>
<p>　　玉料的矿物成分：包括主要（如透闪石，一般占95%以上）与次要成分（如磷灰石、黄铁矿、透辉石等）。</p>
<p>　　玉料的化学性质：包括主要化学成分（如二氧化硅、氧化铝等）、微量元素成分、稀土元素成分。</p>
<p>　　玉料的物理性质：颜色、光泽（油脂光泽与玻璃光泽等）、透明度（一般微透明，或半透明）、硬度（一般6-6.5）、密度（一般3）。</p>
<p>　　玉料的结构构造：隐晶质些微交织结构（和田玉与岫岩玉）、斑晶结构，等等。</p>
<p>　　玉料的同位素地球化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年代、稳定同位素组成。</p>
<p>　　岫岩透闪石玉：白色、黄白色、绿黄绿色、绿色、青色、黑色。其中尤多黄白色、黄绿色、绿色，这三种颜色可称为主色调。黑色较少，青色和白色很少；和田透闪石玉：基本色调有白色、青白色、青色、黄色和黑色。其中以白色、青白色、青色为主色调。黄色和黑色较少。颜色、同位素Zn、同位素年代值、氧同位素四种资料，可用以区别岫岩与和田两地玉器质料（其他的都相近）。</p>
<p>　　东南的良渚玉系也主要是透闪石类的，但是关于其对应的现代产地，依然没有眉目。</p>
<p>　　凌家滩玉料经氩-氩年代测定和高倍显微镜观察，显示其非和田玉（形成于燕山期，113.5±26.3百万年）、梅岭玉（燕山期，117.0-119.7百万年）、岫岩玉（加里东期，507.5±35.7百万年）。凌家滩玉料在年代上与前两者重叠，但是结构上不同。目前还难以确定其具体的来源（周述蓉、罗清华、张敬国，669-682）。</p>
<p>　　因此，目前考古中玉料产地研究显然碰到了瓶颈性的问题：尽管有大致的分类，但是主要玉器文化玉料来源几乎难以确定一处。肉眼观察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科学测定目前几乎也是无能为力。</p>
<p>　　此外，河南南阳、四川等也发现古代玉料的迹象，可以肯定的是，古时玉料来源十分广泛。</p>
<p>　　古人判断玉的标准，《周礼》说：“玉多则重，石多则轻”。不能说古人玉石不辨，但是起码是尚没有科学的标准。古今学者惯用“精洁温润”描述玉料，主要是指人面对玉料时主观感受。这是玉文化研究中尤其应该注意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strong></p>
<p>　　玉器工艺主要是石器工艺的延续，但是切割、切磋、琢磨、钻孔技术等显得更为重要。玉料的分解不能依靠传统石料分解的敲打法，玉器在器形上相对于石器工具的高度丰富性，使得切割技术显得尤为重要。切割分线切割与片切割，邓聪先生以东北地区兴隆洼文化为例，认为早期玉器多采用线切割技术并进行了模拟复原。</p>
<p>　　玉器的整体形塑其实是一种特殊的雕刻和雕塑。</p>
<p>　　人类的石器制作有超过2百万年的历史。根据石器时代石器制造的经验，往往是在近石处制作，然后带走成品或者坯器。玉器制作好像不是这样，因此玉料的采集和交换可能很重要。即便东北玉器出土之地距离岫岩很近，也很少在岫岩玉料地点较近的地方发现玉器制作痕迹。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青铜时代的一些遗址中发现玉料集中地和制作痕迹，对理解早期玉器制作行为应有启发。</p>
<p>　　玉器和礼器有密切的关系。礼，从示从丰，丰，古体写法是以豆盛玉。《说文解字》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将玉献给神，以之通神，并慢慢将玉器规范化，意识形态化，成为礼器，形成礼制，是中国文化与文明发展的基本路径之一。这里一个是礼制的规范化，一个是玉在其中的作用，都有中国之特色。</p>
<p>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这六器中玉器的颜色与形式均似乎十分规范，夏鼐先生批评这是后世儒家的杜撰。不过，即便玉器的使用没有达到如此规范，这些影子也还是存在的。四方神的概念和祭祀方法是存在的，只是各地各时期表现可能不一样。天地概念之早及普遍性就更是不用说了。</p>
<p>　　玉器文化是石器文化的发展和高峰，或可称为是美石文化阶段（有人提出玉器时代概念，后详）。研究玉器文化、观察玉器有几个重要角度：材质、工艺、器型、审美、文化、社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strong></p>
<p>　　8000余年前的东北亚地区被确定为中国早期玉器的发源地，基本上可以得到考古学的确证。兴隆洼文化最早真玉器组群玦、匕、管、斧、锛的器型组合、材料与工艺及其在东亚地区的扩散，均暗示玉器东北亚起源中心之存在。邓聪先生令人信服地论述了以兴隆洼文化为代表的世界最早的真玉玉器组合与工艺技术在东亚的扩张传播模式。</p>
<p>　　玉器起源于东北亚地区，这与早期中国北方地区对石器及其工艺的高度依赖有关。旧石器时代北方一支石器工艺比较发达，早期北方地区的工业基于环境原因在选择材料方面的有限性反而造成了石器乃至玉器文化的深入与丰富性。中国史前最早的玉器组合出现于东北地区并强力扩散，更有文化动力方面原因在内，是气候、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互动的结果。</p>
<p>　　旧石器时代晚期中国文化的布局阶段显然已经存在着南北两大基底，它们既是旧石器时代文化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新的智人到达中国后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调整适应的结果，更构成全新世开始后区域性文化传统孕育与发展的文化基础。因此，中国以陶器、农业和定居的村落社会为主要特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孕育与形成也存在着南北两大中心和文化系统——以粟黍为主的北方和以稻作为主的南方。以升温为主要特征的全新世大暖期对早期中国各地农业起源与传播以及地区性传统文化的形成、重组模式等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显著者显然是先进文化因素如农业、制陶等在末次冰期之际的环境文化边缘地区起源并迅速北播在其适宜地区的北缘形成持续发展的高峰。河南的贾湖与内蒙古的兴隆洼是两个典型的个案，分别代表了南方系统和北方系统中随着全新世的升温事件文化重心北移过程中多元因素集成互动而形成的文化顶峰。</p>
<p>　　比如兴隆洼遗址之所在，就不仅是东亚大陆暖温带的北缘，中国地理地势二、三级的过渡地带，更是南北的气候环境交接带及生态文化的交接带。在历次气候波动、环境变迁、文化调适的过程中，这一地带恰恰构成一个环境与生业因素相当丰富的褶皱地带，既是一个广大空间中理想的环境、文化敏感、分异和富集地带，又是一个适于不同文化及其因素交流融汇的文化互动卷旋地带。</p>
<p>　　兴隆洼文化玉器可以分为两大类：工具类和装饰类。前者如斧、锛，往往比传统的实用器形体要小，说明它们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实用器，同时也已经孕育和分化出后世玉器的两大用途：中原地区的斧钺工具兵器系统——它们后来向圭等尖状礼器集中，和东方的祭祀礼玉系统——它们后来向琮璧等为代表的环状礼器集中。</p>
<p>　　兴隆洼文化最著名的玉器器形玉玦，有人推测是蛇的象形，并且提出令人联想起《山海经》的大荒北经和海外东经对操蛇之人的描述。</p>
<p>　　配耳环（玦）、戴手镯，是《山海经》中重要的文化形象。珥蛇、操蛇、践蛇、操龟等记载，可能都和玉器的使用方式、放置位置、意义等有关。玉玦的象形意义在红山文化发展为镯、猪、龙等动物形象，同时创新了勾云形器、马蹄箍形器等，是这种器形的深入和分化。田广林推测，兴隆洼玉匕形状来源于骨匕，是分配肉食等的工具，因此用于礼仪。但是距今约8000年的查海遗址共发现十余件玉器，其中三对玉匕集中出于一个儿童墓葬，又如何解释？</p>
<p>　　兴隆沟遗址10号房址内的4号居室葬墓葬是一未成年女孩，右眼眶内镶嵌一件玉玦，是珥玦之外玉玦的另外一种使用方法的考古示例。</p>
<p>　　红山文化玉器考古出土与传世著录，迄今大约有400余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strong></p>
<p>　　玉器不是传统的实用器物，但其实也是实用的，无论是作为装饰还是巫术用品，对人来说，它们都是有用的。目前看来，史前玉器的随葬尚无明显的规律可言。中原陶寺30%的玉石钺有使用的痕迹（其实如果钺是武器，它能够有使用的痕迹的机会原本就不多）。包括良渚发现最多的玉璧，只有粗糙的才是专门为下葬时制作的，平时作为财富的象征，也是一种使用（王明达）。</p>
<p>　　这也是玉器器形为什么变化如此丰富的原因之一，因为它的使用方面的灵活性，使用本身是不规范的，同时和玉器荷载的灵活而变化的观念有关。</p>
<p>　　史前时期大中小墓都有玉器出土时，大墓多些是必然的。小墓主人也有选择使用和珍惜玉器的机会，未成年人也有使用玉器的理由和机会。至于什么东西可能作为身份的标志，身份是否需要标准，是标准的礼制产生之后的事情。早期玉器被和主人埋葬在一起，本身往往就是生时使用之所需，感情之关联，不能全都拿礼制来观察和解释。</p>
<p>　　小孩子的墓葬往往会成为随葬品最丰富的墓葬，可能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p>
<p>　　钺作为杀人的武器，也是工具，否则制造钺干什么？后来武士中的个别人拥有了权力，并且出现了比钺更重要的如戈一类的替代性实用武器，玉钺——钺中的专门部分被当作权杖使用，甚至和王的确立关联起来（林沄先生考证王的象形文字和钺有关系）[2]，最古老的工具形态以最好的材料被礼仪化，是可以理解的。</p>
<p>　　中国早期玉器研究被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圭。圭大约是最能体现玉器的礼制特性的器形。玉器研究近年很受重视，但是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p>
<p>　　前些年曾经热了一阵的牙璋本来是圭。王永波先生也认为，文献中有璋，但并非考古学和玉器界今天所称的牙璋，它们其实是圭，或可视为是早期阶段的圭。</p>
<p>　　中国最重要的玉礼器系统是源自工具的中原系统，这个过程中较多地借鉴了东夷的文化观念。这个系统中最重要的是钺和圭，这两种东西在陶寺遗址都已经发现。钺的问题比较简单和明确，圭的问题比较复杂。钺来源于斧，主要是代表杀伐权力的军事地位的象征，更主要的是向下的威慑；圭源自农业生产工具，据王永波研究，主要是耒耜，起先的功能是向上（神）的祭祀和礼器，主要是礼器并部分地脱离了祭祀器。后来分化为分封的身份表征物，并进一步分化为后世所理解的圭和笏版。相对于装饰和祭祀等玉器来说，这两种东西应该是中国早期玉礼器中最重要的部分。礼器不能等同于祭祀器物，主要不仅仅是用于事神，而是主要是为了用于协调上下内外的人际关系，而这也是中国早期文明的核心内容。发达而成熟的文明在事神与征战之外，从来不会忽视社会内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这一点又反过来说明了中原地区在早期中国文明形成过程中凭什么那么重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strong></p>
<p>　　从考古学文化角度观察，早期中国玉器文化的扩散有过三次高峰：</p>
<p>　　第一次是以兴隆洼玉器组合与工艺为代表的玉文化的扩散，不仅整个沿海地区，而且包括了日本及海外的某些地点，都可以看到这轮扩散的影响，其要旨是玉文化观念的扩散，并最终在其影响下与区域性文化传统相结合形成了史前中国三个玉文化板块，即分布于华北东北地区、以红山文化为代表的夷玉板块，从产地和文献角度也称珣玗琪玉板块；分布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以良渚文化为高峰的越玉板块，也称瑤琨玉板块；分布于西北地区、以齐家文化为高峰的羌玉板块，也称球琳玉板块。</p>
<p>　　第二次玉器玉文化的传播扩散乃是在三大板块的基础上，以良渚玉器和玉文化向其他地区的强力渗透为特征，琮和璧的发现见于包括黄河、淮河、长江、珠江流域的大半个中国。</p>
<p>　　之后，到龙山晚期和二里头文化时期，我们看到了一次以所谓的牙璋等玉器为表征的伴随早期中国文明的形成与奠基的玉文化的迅速扩张。夏商周时代的圭璧系统合一，周代玉器使用中有上圭下璧文献记载和案例，表明此时玉文化完成了整个中国体系内的集大成，最终确立了玉器与玉文化在中国早期文明中地位。同时，周代开始“德玉”，是玉器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孔子总结出玉的十一德：“温润而泽，仁也。廉而不刿，义也。垂之如坠，礼也。缜密以栗，知也。孚以旁达，信也。叩之其声，清越以长，其中拙然，乐也。瑕不揜玉，瑜不揜瑕，忠也。气若长虹，天也。精神见于山川，地也。圭璋特达，德也。天下莫不贵者，道也。”（《礼心·聘义》）。</p>
<p>　　玉器汇入华夏文明的过程，经历了观念与工艺的扩散（兴隆洼文化阶段）——玉文化区域板块的形成（三大板块阶段）——区域互动与整合（良渚与龙山晚期、二里头时期）的历时发展阶段，也经历了装饰玉器——巫术玉器——礼仪玉器的功能性演进丰富阶段。玉器文化汇入华夏文明的途径与结局，既是文明的选择，也是文明的表现方式。</p>
<p>　　中国的玉礼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文明特有的纪念性建筑（器物）。所谓纪念性，是指文明社会尤其是早期文明趋于选择特定的物质文化作为文明的意识形态载体，按照巫鸿的推测，中国纪念性建筑形式不断地变化[3]，其实根据五行学说，寄托纪念性的材质也是不断变化的，玉器可能是最早被选择并在其中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种纪念性材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六</strong></p>
<p>　　古代中国曾经有过玉器时代的概念，以《越语》中风胡子的一段话为代表，近年也有考古学家重提并进行发挥。我觉得这个称呼有些大，但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无论玉器时代能否确立，都需要对玉器本身在当时生活与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如果玉器时代的确存在，则是早于铜器时代的，并处于石器时代末尾阶段的。目前所指称的玉器时代至少和新石器时代中期大致同时开始，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是结束则要远远晚于新石器时代。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这个时代可以独立出来，是对世界史前和早期文化发展阶段划分方案的一个重要的突破，而且是中国特有，有一个如何认识和界定的问题，并且有如何理解这个时代的开始与结束，以及如何理解其和其他所谓的时代的重合问题？我认为，学术研究应该少些推测和大而无当的命名，多些实证性的推理和深究。从技术与工艺的角度看，玉器代表了当时最先进的技术，最高级的观念都是和玉器的制作与使用有关。这个时代能否确立，关键是看其文化地位是否足够的高。神话玉器是不可取的。古人已经神话过——不是玉器主人时代的古人，而是从先秦儒家开始的历史观念和历史文献记载，今天我们还要继续神话，更不合适。</p>
<p>　　玉器重要，但是古人的玉器知识是有限度的，最好的玉器并非总是出土于最重要的墓葬。也并非玉器都出土于大墓之中，玉器的偏早阶段尤其如此。</p>
<p>　　玉器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但是要知道古人正好是有大量的时间的。古人的闲暇时间比今天的人要多，古代的时间与文化观念更容易让古人在工艺方面心平气和，精雕细琢。文化与文明的早期都有一种沟通神人、展示权力的青春冲动（即所谓的文明青春期或轴心时代），不同的文化会因此而选择不同的可以超越时空的纪念性物品倾注自己的大量时间、精力和工艺技术，何况当时民间仍然可以有非常卓越的手工业存在。时间和耐心方面的不同观念是我们理解古代手工业成就的最大障碍，而缺乏文明青春期的冲动及宗教方面的体验，则是我们深刻领会玉器造型及玉文化内涵的最大障碍。</p>
<p>　　玉器重要，不能重要到拿玉器命名一个时代。拿青铜时代命名人类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也是不太成功的。青铜器比玉器的情况可能会好些。玉器完全是由审美到宗教，基本上没有像青铜器那样由实用到礼器到社群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p>
<p>　　杨伯达先生提出巫玉时代，是指玉器使用阶段更小的一个时代。那个时代，成为巫，主要是依靠自身的灵异条件而非财富，成为社群的领袖也是这样。到了文明前夕的夸富宴的阶段，财富已成为获取权力的资源手段，但也主要是为了让人消费，而非囤积，是在消费中竞逐领袖的魅力。</p>
<p>　　玉器用于祭祀，用于人与神的沟通，属于神物之一。</p>
<p>　　因此，用玉不过是由个人的一种喜好，发展到被文化所确定的巫术的工具。这种东西被大批的埋掉，说明它们是不能继承和不能囤积的。国家出现并充分发达之前，酋长一类的社会管理者很少有禁止别人如何如何的权力和能力。</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七</strong></p>
<p>　　玉是一种美的石头，玉能够进入象征性的文化范畴，是因为古人将其当作是有生命的石头，非常个人化的石头。邓聪先生曾经对此有所论述。后来才产生那么多分化和意识形态因素。</p>
<p>　　玉器易于保存。我们既然有了这份宝贵的材料，就应该确实深入一下，将玉作为揭开早期文化奥秘的重要窗口。</p>
<p>　　当前玉器热、玉器研究首先在玉料的研究上遇就到了瓶颈，在古代对于玉器的玉料估计只是一种美石的概念，尽管今天所称的各种玉料古代基本上均见使用，但是古人尚没有现代人的矿物学知识与手段，主要是眼睛对颜色质地的观察，分类也仅限于所谓玉与杂质的石头的比例。当然当时的玉工攻玉很难，对玉的手感、质感等知识一定是相当了得的。我们现在似乎可以拿科学标准对玉器进行分类了，但是具体墓葬、遗址出土的玉器彼此之间玉料的异同，不同文化与遗址玉料的来源等，具体来说，不仅从今天科学分类、追踪的角度仍然眉目不清，从古人的用玉观念和用玉行径的角度更是没有眉目。也许这样的在玉器意识形态功能认识上的混乱可能最初并非如此，但是玉器使用时间漫长，渐渐就变得这样，古代已经是这样，不同文化、地区玉器观念的差别，不同时间层累形成的观点，都一古脑儿搅和在一起，去古已远的近代和现代更是这样。在玉器制作的工艺上试验考古才刚刚开始，可以说现代学者对之基本上还没有摸门，只是一味地感叹其难，尚未认真地探究其然和所以然。</p>
<p>　　鉴别玉器，除了今天人们对玉料的关心，比如子玉水皮带着亿万年的摩痕，玉器本身也是经过很多沧桑的。沁就是表现之一，使用流传的痕迹也是这样的，还有很多玉器是对前代玉料的重新开发和利用。</p>
<p>　　玉器有很多个性化的东西，同时也有很多程式化的东西，而程式就可能会提供宝贵的解读玉文化的线索。</p>
<p>　　有关玉器文献的读法问题，有一个和考古发现结合起来读，也有本身的继续整理和深化问题。文献中仍然有很多水可以挖，尤其是当考古出土了新材料之后，无论是证实或者证伪，都会使我们对文献的认识与理解可以加深一层。当然，考古不是为了证实文献的，文献也不是为了证实考古发现的，它们都是一种现象，一种存在，我们需要辩证地将对古人和古代的认识推向深入。总之，这是一个可以有作为的地方。不仅对于玉器是这样，其他方面也是这样的。要善于从变化的玉器和玉器的多样性中看出规制。这是玉器文化意义进入制度层次的不二法门。</p>
<p>　　玉器绝对是一个文化问题，意识形态问题。玉器是石器的升华，石器研究会对玉器研究有很大的帮助，玉器研究也必将深化我们对石器时代的认识。</p>
<p>　　古代的玉器其实就是美石，由审美而起，却走了实用与装饰两条路线，并且很快走进意识形态中，走进礼器文化中。玉文化由北方先行，但是沿海和东南方的复杂文化特性却最容易接受玉器并将之发扬光大。</p>
<p>　　玉器的研究相当难。质料和器形可以眼观，出土背景和文化意蕴则是更艰深的问题。但是玉器这个题目比较适中，资料的规模不大，质量除却传世的部分也比较上乘，如果有正确的方法和扎实的基础，取得大家公认的成就并不是太难。杨建芳1979年以后志于玉器，夏鼐晚年开始清理殷墟玉器，杨伯达65岁以后专攻玉器，均成绩斐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八</strong></p>
<p>　　近年杨伯达先生明确提出玉学概念，是很有意义的。玉器过去曾经重要过，曾经进入玩儿的文化领域，颇有一些文化味道，今天要进入科学的领域，就要处理好科学、文化和玩儿的关系。</p>
<p>　　玉器与中国文明是有关的，并且更多的是思维与礼仪层次的关系。邓聪先生指出，葱翠的玉料本身就有象征生命的意思，其实玉器造型很多也是像生的，是进入当时人的观念的。玉器的像生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玉器的分类中，像生类是一个大类。装饰性的玉器也往往是像生的，甚至也有直接像生的，这是玉器雕塑性的重要表现（后详）。</p>
<p>　　玉器确实是很神圣的，但是作为装饰器及礼器，玉器又确实是难以规范的，观念的多样、多变，加上玉料的局限——大小、形状、材质、沁色等等，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不能像其他比如青铜器的铸造一样随心所欲或者规范化。但是，玉器对中国人的思维的影响确实是太大了。我们需要换个方法，更辩证地看玉器。即便抛开规范的角度，对玉器也应该有许多微观的解释，这是更有生命意义的。玉器研究是早期中国文化的一个重大题材。如果科学处理，会有很大突破。</p>
<p>　　有一类重要的身份类玉器和生产工具有关，而且是后世中原地区礼器的重要门类，反映了对礼的不同理解和应用，是玉器使用过程中的不断选择和凝固。中国早期文明核心部分中可以看到由工具类和装饰类器物发展到专门的圭、璋一类的身份和祭祀玉器的这么一条发展路径。</p>
<p>　　至此似乎可以明白，中国艺术为什么被认为缺乏雕塑，缺乏以雕塑的形式对人与动植物的形象表述。雕塑作为一种塑形处理世界和对象的表意的艺术形式，是人类上百万年石器制作工艺延伸与发展的必然。中国不是绝对地缺乏雕塑，而是像建筑等器用文化一样，中国选择了不同的材质与表达方法，很早就将雕塑这样的表述集中于最难发挥的玉器艺术中。许多玉器都是象生性的艺术，这种艺术思维后来部分地转移到青铜器方面，并在翻模制作的铜器的器形与纹样中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中国的雕塑选择了最硬的玉器和最软的泥模作为材质对象，走了一条自己独特的道路。这种高度抽象、变形的、材质独特的雕塑表述使人们误以为中国没有这样的表述。</p>
<p>　　陶器的制作其实也是一种雕塑性表达，这在最早的制作技术——泥片贴塑和泥条盘筑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从抽象的角度说，制陶也是人通过塑造对象实现自己的功能性目的。只是这种雕塑和像生性雕塑的关系稍远。</p>
<p>　　就中国内部来说，区域性的文化差异使中原地区雕塑性表述相对较少，当中原的青铜器作为文明的重器兴起的时候，在这样一种工艺与艺术的大背景下已经没有多少重新创设的余地了，因此更多地选择了向四方采借和吸纳的模式，以及在泥范上施雕的间接抽象的形式。</p>
<p>　　与中国的文化底色相对应，中国早期关于人的形象尤其是人面的刻划，显然也可以看出两个传统：南方与北方。南方——包括东方沿海地区最终可能走向了傩面具，北方本来是具有一些写实的形象的，但是也没有发展成为什么象样的艺术，最后在汉代的画像与墓葬壁画中进入了中国绘画传统。</p>
<p>　　南方系统人面艺术中最特殊的处理是眼睛和牙齿——尤其是獠牙。这在三星堆文化中达到高峰。</p>
<p>　　卜工等指出，早期中国的农业社会产生之后，为了处理人与土地的关系，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社祭阶段，大致的表现可能是：黄土高原地区以土坛（可能也包括一些神山）为社，辽河地区树立石头为社（蒙古敖包今犹存此意），湖南沅水地区立木为社（如高庙遗址），太湖地区筑台为社（如嘉兴南河浜遗址）。河北武安磁山、内蒙古喀左东山嘴、辽宁凌源牛河梁等都可能是社祭类型的代表之一。今天西南少数民族村寨仍然普遍地可以看见寨心的设置，应该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立木为社的习俗的延续。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盟誓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文化或者政治活动。</p>
<p>　　傩后来走向民间，和道教有关；祭祀后来步入庙堂，和儒家有关。这是中国文化两个很久远的传统。</p>
<p>　　用卜工的话说：“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及夏商周时期，考古学文化的传播与流动从来都只是现象，其本质是礼制的推广。”[4]。这已经是满目皆礼制了。</p>
<p>　　玉器比铜器早了几千年。玉器也没有办法像铜器那样去作为容器性的礼器使用，但是玉器的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它也发挥了礼器的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发挥的更加彻底、绝对。侯马等甚至发现有将盟誓之辞直接刻写在玉版上埋入地下的盟书。国外研究青铜器的不少，研究玉器的比较少。因为玉器的功能——尤其是使用功能较铜器少，所可以提供的明确的信息也相对较少，玉器往往没有青铜器那样的铭文，和使用者的关系相对不清。但是玉器的时代相对较早，在那个年代，玉器仍然是第一等的材料。考古发掘中玉器出土的背景还是相对清楚的，可以提供较早时期的更重要的信息。问题是，我们研究玉器必须找到正确的方法，予以恰当的论述，而较少一些猜测和想当然的观点发布。</p>
<p>　　俞伟超先生[5]等都谈到传说中的窜三苗于三危与考古学文化的关系，并认为这个事件距四川盆地不远，可能与江汉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及新发现的三星堆遗存有关，从而和尧舜对苗蛮的征战与驱逐联系起来。从玉器的角度，似乎可以再加上一新的证据，三星堆著名的青铜人像，其实和石家河的玉人像十分的想像。石家河文化晚期W6:32的面具是迄今与三星堆铜面具最为相象的面具。只是后者的体量更大，并在材质上由玉换成了青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九</strong></p>
<p>　　近年我们的确新发现不少有趣的玉器与考古学的相关现象，而且可以说，近年玉器的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和表现：</p>
<p>　　一是由收藏的热潮引发对玉器研究的重大兴趣；</p>
<p>　　二是出土玉器的大量增加，整理、发表、研究的不断深入，玉器的起源与扩展、玉料、工艺、器形演变及其文化寓意等研究，都有了新的进展；</p>
<p>　　三是传统玉器所包含的文化、伦理、观念等资料的整理研究与推陈出新等，也在杨伯达等先生的倡导下，开出新花。观念的梳理，时代的确定，都不断有所突破；</p>
<p>　　四是多学科合作研究意识的增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学与考古学，甚至实验考古、模拟考古等都开始发挥作用；</p>
<p>　　五是学术组织、学会会议、学术交流方兴未艾。如费孝通、杨伯达、邓聪等先生都发挥了积极的组织和推动作用。</p>
<p>　　总之，玉器玉文化是中国早期文化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玉器研究近年受到了很大的重视，有了不少的进展，但是玉器与玉文化的研究仍然可以有更大的进展。对于中国的玉器，应该用考古学的办法并结合文献，进行材料、工艺、出土背景、功能、文化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今后玉器研究的突破有赖于几个具体方面的突破：</p>
<p>　　1、玉料问题及其不同文化、遗址玉器玉料的产地问题。包括形态与物理化学分析方面；玉矿源方面的考古发现。最近的江苏梅岭以及岫岩玉料中的河磨玉的发现是重要的发现。新疆玉大致在龙山阶段才在西北的史前文化中开始明确地使用，商周时期成为中原重要的玉料。史前各地都应该有自己的玉料产地，但是是否是被古人古文化所选择的产地，需要更多的实证。玉料背后的贸易、技术、人类行为信息，需要实证性研究。</p>
<p>　　2、工艺技术问题。切割，线切割与片切割，加工打磨钻孔。微痕观察与试验考古是关键。</p>
<p>　　3、形式问题。形式和材料工艺技术有关，但是更主要的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各地玉器造型选择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兴隆洼文化等最早的玉器组合，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的组合，都各有自己的特点。东北地区的早期玉器当然具有宗教意义，但是它们似乎没有进入后世玉礼器的传统中。而玉礼器化的过程，显然又至少有两个不同的传统，最后在商周时期才合二为一。装饰品是玉器礼器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旁支，它们最终成为了礼器，但是却是较少宗教观念和意识形态意义的礼器，更多的是表征等级形态的礼器。</p>
<p>　　4、文化问题。这是最复杂的问题。玉器历史漫长，形态复杂，观念混杂，很多后世的观念被当作早期的，有些确实是早期的，但是也流传已久，发生混杂，总之各种情况都有。文献材料的甄别还有系统化的余地，更重要的是考古新发现，可以对玉器的使用提供更丰富的出土于文化背景。</p>
<p>　　以上几个方面的突破，必将迎来中国早期玉器与玉文化研究的重大突破。</p>
<p><strong>主要参考文献：</strong></p>
<p>[1]费孝通主编：《玉魂国魄：中国古代玉器与传统文化学术讨论会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出版。</p>
<p>[2]杨伯达主编：《中国玉文化玉学论丛》（1～3编），紫禁城出版社1998～2005年间陆续出版。</p>
<p>[3]邓聪编：《东亚玉器》全三册，香港，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1998年出版。</p>
<p>[4]杨虎、刘国祥、邓聪编著：《探玉器起源探索——兴隆洼文化玉器研究及图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2007年出版。</p>
<p>[5]王永波：《齐鲁史前文化与三代礼器》，齐鲁书社2004年出版。</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2007年中国玉文化探源暨兴隆洼文化玉器学术研讨会”（北京玉文化研究中心、赤峰学院主办，内蒙古敖汉旗，8月19日至20日）。“第四届南中国及邻近地区古代文化研究国际学术会议”（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主办，香港，2007年11月21-2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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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东胡林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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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Sep 2013 07:16:53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先秦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考古]]></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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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东胡林考古队（赵朝洪执笔） 一 　　东胡林遗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胡林村西侧的清水河北岸三级阶地上，距北京城区约七十八公里。遗址区海拔高度为390—400米，高出现在河床25米以上。清水河是永定河峡区内最大的支流，发源于灵山、百花山，全长46公里，流域面积为535平方公里，于清白口注入永定河。河谷较窄，两侧分布着河漫滩和阶地。第三级阶地分布于清水河主谷中，底部为砾石层，上部覆盖着全新世黄土（刘静、夏正楷《斋堂盆地的河谷地貌结构及近万年以来的水土流失概况》，《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4期），现为山区的主要农耕区。受降水季节性分布的影响，清水河在一年中有九个月是干涸的，河床砾石裸露；而到夏季汛期，河水有时猛涨，导致洪水暴发。由于长期以来被洪水冲刷，以及修筑梯田、挖窖穴和取土等活动，遗址已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在东胡林遗址的中部形成了一条宽约20米、最深处达6～7米的大冲沟。遗址所在的阶地现已辟为梯田，遗址区被分割为三个台地，由下往上分别为大大堰、条子堰和二大堰。现存面积约三千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大冲沟两侧。 　　1966年。北京大学地质地理系的学生在东胡林村参加劳动时，在遗址上发现了古代人骨。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闻讯后进行了清理，共发现大致代表三个个体的残存人骨以及螺壳项链、骨镯、石片等古代文化遗物。因人骨发现在马兰黄土之上，处于全新世黄土的底部，推断其为新石器时代早期墓葬遗存（周国兴、尤玉柱《北京东胡林村的新石器时代墓葬》，《考古》1972年第6期）。2001年到2006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和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组成的由考古、环境、地质及科技考古等多学科人员参加的东胡林考古队在多次调查的基础上，对该遗址进行了四次正式发掘。发掘区集中在大冲沟西侧，即遗址的西南部。揭露面积二百馀平方米。发掘时在三个台地上分别开挖探方或探沟，其中以位于条子堰及其西侧斜坡上的探方（沟）中发现的遗迹和遗物最为丰富。发掘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除出土丰富的文化遗物外，还发现有墓葬、灰坑、火塘等遗迹，为研究“东胡林人”的文化以及环境背景、人地关系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物资料。 二 　　东胡林遗址发掘出土的遗存有遗迹和遗物。遗迹有墓葬、火塘、灰坑等。墓葬均为土坑竖穴墓，葬式分仰身直肢和与仰身屈肢两种。例如2005年发掘的M2，墓坑呈圆角长方形，长1.2米、宽0.45米、深0.25米。墓中人骨头向东北，仰身屈肢；在身体附近发现随葬的磨光小石斧，胸腹部散落有多枚穿孔螺壳，应为死者生前佩戴的项链饰物。火塘已发现十馀座，平面多呈不规则的圆形，直径一般为0.5—1米、深0.2—0.3米。火塘内一般堆积有大小不等的石块、动物骨骼及灰烬。例如2001年发现的火塘，平面呈不规则圆形，最大直径0.8米、深0.3米。火塘上部覆盖有石块、兽骨和灰烬。火塘内堆积有大量兽骨、砾石及石块，有的兽骨和石块有明显的火烧痕迹；中心部位则保存着大量黑色灰烬。从出土情况看，此火塘上部的石块堆放较乱：而底部四周的石块似经过排列，比较整齐，大致堆积成大半个圆圈，应是有意为之，中间为黄土地面。初步推测这应是季节性活动使用的火塘，废弃后上部的石块倒塌或用石块灭火，使整个上部堆积显得较杂乱。 　　出土的遗物包括石器、陶器、骨器、蚌器，以及数量较多的石块和崩片、动物骨骼、植物果壳、螺蚌壳等。 　　石器包括有打制石器、磨制石器与细石器等，以打制石器居多，其次是细石器，磨制石器的数量很少。所用石料多取自河滩砾石，质地有凝灰岩、砂岩、页岩、花岗岩、脉石英、燧石等。 　　打制石器的器类包括砍砸器、刮削器、尖状器等。大多加工比较简单，有的稍加打制即成；少数制作较精细，采用两面加工方法，刃部较锋利。 　　细石器的种类有石核、石片、石叶等，多用燧石制成，加工较为精细。 　　磨制石器的数量较少，仅见小型斧、锛类器。一般只是局部磨光，器身仍保留着打击疤痕；仅个别小型器物通体磨光，制作较精细。如唐制小石器，通体磨制，但器表仍留有明显的磨蚀痕迹，长5.96厘米。 　　遗物中有多件琢磨而成的石磨盘、磨棒。磨盘一般平面近椭圆形。磨棒分为两种，一种剖面呈近圆角方形，另一种剖面呈圆形，后者比前者制作更为细致。 　　除上述石制品外，还出土有石臼和用于研磨赤铁矿颜料的石研磨器，以及部分赤铁矿石。 　　陶器皆为残片，共计六十馀件。多数为器物的腹部残片，也有口沿和器底。均夹砂陶，有夹粗砂和夹细砂之分；其中夹粗砂者占多数，器表多不光滑。陶片表面一般为红褐色或灰褐色，因烧制火候不高，大多颜色斑驳，质地也比较松软。陶片大多为素面，少数饰有附加堆纹、压印纹。从断面观察，有的陶器采用了泥条法筑成；有的陶片则呈片状脱落，该器是否采用泥片贴筑法制成还需进一步研究。从发现的器底观察，一般为平底器，未见圜底器。陶器的器形主要有平底直腹盆（或称盂形器），有的可能属罐、碗等类器。陶器残片可以复原为平底直腹盆，灰褐色陶，唇部加厚并饰有压印纹饰，口径40厘米、高18厘米。 骨器的种类主要有锥、笄、鱼镖、骨梗石刃刀等，皆用动物肢骨制成，加工较精细，磨制光滑。为残断的骨梗石刃刀，残长11.4厘米，骨梗上部刻有花纹，发现时尚有一枚石刃片嵌在槽中。 　　发现的蚌器主要是用蚌壳或螺壳制作的装饰品，一般在一端或两端穿孔，可供系挂，可能用作项链或坠饰。 　　遗址中出土的动物骨骼数量较多，为研究“东胡林人”的生活环境提供了十分宝贵的资料。经初步鉴定，以鹿类骨骼居多，另有猪、獾等动物的骨骼及牙齿；软体动物如螺、蚌、蜗牛等的壳也发现很多，且种类丰富，最大的蚌壳直径可达二十多厘米以上。 三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科技考古与文物保护实验室对东胡林遗址采集的木炭、人骨、兽骨、陶片等多种标本进行了年代测定，目前取得的测年数据已有二十馀个。经过初步分析，所测定的碳十四年代与地层堆积所反映出的时代先后基本吻合。根据对几十个测年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东胡林人”生活的年代大致在距今11000—9000年前，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 距今15000年前至9000年前后，在考古学上是从旧石器时代末期过渡到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重要时期。对这个时期的人类及其文化与环境背景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学术界（考古、历史、生物、地理、气候、环境等领域）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正是在这个过渡时期，石器磨制技术得到应用并逐步推广。发明了陶器。产生了原始农业与家畜饲养业。在一些地区，人类的经济方式由完全以采集、狩猎为生转变为开始经营农业并饲养家畜，生活方式也开始发生重要变化。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全球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气候开始显著变暖，冰期气候渐渐逝去，冰川大规模后退，海平面持续上升，全球环境由寒冷干燥的末次冰期进人了相对温暖湿润的冰后期。人类社会的大变化与全球环境的大变化几乎同时出现，这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明确提出，关于更新世——全新世转变时期环境剧变与食物生产、人类文化对环境的再适应等问题的探讨，已成为考古学、人类学、环境学、动物学、植物学等许多学科共同关注的课题。有的学者还对这个转变时期人类适应的模式做出了理论性的分析（[美]刘易斯·宾福德著，曹兵武译《后更新世的适应》，《农业考古》1993年第3期）。国际第四纪联合会专门下设了“更新世——全新世过渡之考古专业委员会”，以加强并推动这方面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包含有这个时期遗存的重要古代遗址则受到学术界的格外重视。 　　目前．在我国已发现的属于这个时期的古代遗址为数不多，华北地区已经发现并经发掘的属于此过渡阶段的遗址仅有河北徐水南庄头、阳原于家沟，北京门头沟东胡林、怀柔转年，山西吉县柿子滩等几处，其年代大致在距今13000—9000年间。据有关资料报道，柿子滩遗址发现了打制石器、细石器、谷物加工工具及烧火遗迹，但尚未发现早期陶器、墓葬等文化遗存。南庄头遗址发现了打制石器、谷物加工工具及早期陶片，但未见火塘、墓葬等遗存。于家沟及转年遗址发现了打制石器、细石器、谷物加工工具及早期陶器，但也未发现火塘、墓葬等遗存。而在东胡林遗址，既发现有打制石器、细石器、磨制石器、谷物加工工具、陶器等文化遗物，又发现有火塘、墓葬等遗存，不仅对全面了解新石器时代早期“东胡林人”的生活方式、埋葬习俗及生产方式等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对于探讨农业的起源、陶器的起源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此遗址中出土了比较丰富的动、植物遗存（包括浮选采集标本），为复原距今一万年前后“东胡林人”的生活、生产方式以及生存环境，探讨农业、家畜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新石器时代早期的人地关系等，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物资料。 　　北京地区是人类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北京人”、“新洞人”、“山顶洞人”、“田园洞人”化石的发现为研究北京乃至华北地区古人类的发展演化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但是，自山顶洞人和田园洞人（距今一万年和三万年）以后直至新石器时代中期，北京乃至华北地区的古人类是如何演变的，尚缺乏更多实物资料。特别是距今一万年前后的古人类正处于晚期智人向现代人演变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古人类体质状况、食物结构及其谱系等都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保存完好的“东胡林人”遗骸的发现和研究（包括体质人类学研究、古病理学及遗传学研究），不仅能为了解“北京人”——“山顶洞人”——现代人的演化进程及其谱系提供科学依据，而且对于认识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的经济方式、食物结构及环境变化对人类自身发展演化产生的影响也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东胡林遗址中连续的地层堆积厚达二米以上，包括了从更新世晚期至全新世中期的多层堆积。既有人类活动形成的文化堆积，又有因风沙、水流影响形成的自然堆积。对典型地层剖面进行高密度取样及系统的实验分析（包括孢粉与植硅石分析、磁化率分析、黏土矿物分析、化学分析等）和精确的地层年龄测定，以及相关的地貌水文研究，可为探讨北京乃至华北地区晚更新世以来的环境变迁及人地关系提供重要的科学资料。 　　总之，东胡林遗址的发掘为考古学、人类学、第四纪地质学、古环境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新资料。充分利用这些发掘资料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能够在研究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及其文化、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取得一些新的成果。因此，东胡林遗址的发掘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文章来源：《文史知识》2008.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东胡林考古队（赵朝洪执笔）</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strong></p>
<p>　　东胡林遗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胡林村西侧的清水河北岸三级阶地上，距北京城区约七十八公里。遗址区海拔高度为390—400米，高出现在河床25米以上。清水河是永定河峡区内最大的支流，发源于灵山、百花山，全长46公里，流域面积为535平方公里，于清白口注入永定河。河谷较窄，两侧分布着河漫滩和阶地。第三级阶地分布于清水河主谷中，底部为砾石层，上部覆盖着全新世黄土（刘静、夏正楷《斋堂盆地的河谷地貌结构及近万年以来的水土流失概况》，《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4期），现为山区的主要农耕区。受降水季节性分布的影响，清水河在一年中有九个月是干涸的，河床砾石裸露；而到夏季汛期，河水有时猛涨，导致洪水暴发。由于长期以来被洪水冲刷，以及修筑梯田、挖窖穴和取土等活动，遗址已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在东胡林遗址的中部形成了一条宽约20米、最深处达6～7米的大冲沟。遗址所在的阶地现已辟为梯田，遗址区被分割为三个台地，由下往上分别为大大堰、条子堰和二大堰。现存面积约三千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大冲沟两侧。</p>
<p>　　1966年。北京大学地质地理系的学生在东胡林村参加劳动时，在遗址上发现了古代人骨。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闻讯后进行了清理，共发现大致代表三个个体的残存人骨以及螺壳项链、骨镯、石片等古代文化遗物。因人骨发现在马兰黄土之上，处于全新世黄土的底部，推断其为新石器时代早期墓葬遗存（周国兴、尤玉柱《北京东胡林村的新石器时代墓葬》，《考古》1972年第6期）。2001年到2006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和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组成的由考古、环境、地质及科技考古等多学科人员参加的东胡林考古队在多次调查的基础上，对该遗址进行了四次正式发掘。发掘区集中在大冲沟西侧，即遗址的西南部。揭露面积二百馀平方米。发掘时在三个台地上分别开挖探方或探沟，其中以位于条子堰及其西侧斜坡上的探方（沟）中发现的遗迹和遗物最为丰富。发掘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除出土丰富的文化遗物外，还发现有墓葬、灰坑、火塘等遗迹，为研究“东胡林人”的文化以及环境背景、人地关系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物资料。</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strong></p>
<p>　　东胡林遗址发掘出土的遗存有遗迹和遗物。遗迹有墓葬、火塘、灰坑等。墓葬均为土坑竖穴墓，葬式分仰身直肢和与仰身屈肢两种。例如2005年发掘的M2，墓坑呈圆角长方形，长1.2米、宽0.45米、深0.25米。墓中人骨头向东北，仰身屈肢；在身体附近发现随葬的磨光小石斧，胸腹部散落有多枚穿孔螺壳，应为死者生前佩戴的项链饰物。火塘已发现十馀座，平面多呈不规则的圆形，直径一般为0.5—1米、深0.2—0.3米。火塘内一般堆积有大小不等的石块、动物骨骼及灰烬。例如2001年发现的火塘，平面呈不规则圆形，最大直径0.8米、深0.3米。火塘上部覆盖有石块、兽骨和灰烬。火塘内堆积有大量兽骨、砾石及石块，有的兽骨和石块有明显的火烧痕迹；中心部位则保存着大量黑色灰烬。从出土情况看，此火塘上部的石块堆放较乱：而底部四周的石块似经过排列，比较整齐，大致堆积成大半个圆圈，应是有意为之，中间为黄土地面。初步推测这应是季节性活动使用的火塘，废弃后上部的石块倒塌或用石块灭火，使整个上部堆积显得较杂乱。</p>
<p>　　出土的遗物包括石器、陶器、骨器、蚌器，以及数量较多的石块和崩片、动物骨骼、植物果壳、螺蚌壳等。</p>
<p>　　石器包括有打制石器、磨制石器与细石器等，以打制石器居多，其次是细石器，磨制石器的数量很少。所用石料多取自河滩砾石，质地有凝灰岩、砂岩、页岩、花岗岩、脉石英、燧石等。</p>
<p>　　打制石器的器类包括砍砸器、刮削器、尖状器等。大多加工比较简单，有的稍加打制即成；少数制作较精细，采用两面加工方法，刃部较锋利。</p>
<p>　　细石器的种类有石核、石片、石叶等，多用燧石制成，加工较为精细。</p>
<p>　　磨制石器的数量较少，仅见小型斧、锛类器。一般只是局部磨光，器身仍保留着打击疤痕；仅个别小型器物通体磨光，制作较精细。如唐制小石器，通体磨制，但器表仍留有明显的磨蚀痕迹，长5.96厘米。</p>
<p>　　遗物中有多件琢磨而成的石磨盘、磨棒。磨盘一般平面近椭圆形。磨棒分为两种，一种剖面呈近圆角方形，另一种剖面呈圆形，后者比前者制作更为细致。</p>
<p>　　除上述石制品外，还出土有石臼和用于研磨赤铁矿颜料的石研磨器，以及部分赤铁矿石。</p>
<p>　　陶器皆为残片，共计六十馀件。多数为器物的腹部残片，也有口沿和器底。均夹砂陶，有夹粗砂和夹细砂之分；其中夹粗砂者占多数，器表多不光滑。陶片表面一般为红褐色或灰褐色，因烧制火候不高，大多颜色斑驳，质地也比较松软。陶片大多为素面，少数饰有附加堆纹、压印纹。从断面观察，有的陶器采用了泥条法筑成；有的陶片则呈片状脱落，该器是否采用泥片贴筑法制成还需进一步研究。从发现的器底观察，一般为平底器，未见圜底器。陶器的器形主要有平底直腹盆（或称盂形器），有的可能属罐、碗等类器。陶器残片可以复原为平底直腹盆，灰褐色陶，唇部加厚并饰有压印纹饰，口径40厘米、高18厘米。 骨器的种类主要有锥、笄、鱼镖、骨梗石刃刀等，皆用动物肢骨制成，加工较精细，磨制光滑。为残断的骨梗石刃刀，残长11.4厘米，骨梗上部刻有花纹，发现时尚有一枚石刃片嵌在槽中。</p>
<p>　　发现的蚌器主要是用蚌壳或螺壳制作的装饰品，一般在一端或两端穿孔，可供系挂，可能用作项链或坠饰。</p>
<p>　　遗址中出土的动物骨骼数量较多，为研究“东胡林人”的生活环境提供了十分宝贵的资料。经初步鉴定，以鹿类骨骼居多，另有猪、獾等动物的骨骼及牙齿；软体动物如螺、蚌、蜗牛等的壳也发现很多，且种类丰富，最大的蚌壳直径可达二十多厘米以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strong></p>
<p>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科技考古与文物保护实验室对东胡林遗址采集的木炭、人骨、兽骨、陶片等多种标本进行了年代测定，目前取得的测年数据已有二十馀个。经过初步分析，所测定的碳十四年代与地层堆积所反映出的时代先后基本吻合。根据对几十个测年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东胡林人”生活的年代大致在距今11000—9000年前，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 距今15000年前至9000年前后，在考古学上是从旧石器时代末期过渡到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重要时期。对这个时期的人类及其文化与环境背景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学术界（考古、历史、生物、地理、气候、环境等领域）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正是在这个过渡时期，石器磨制技术得到应用并逐步推广。发明了陶器。产生了原始农业与家畜饲养业。在一些地区，人类的经济方式由完全以采集、狩猎为生转变为开始经营农业并饲养家畜，生活方式也开始发生重要变化。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全球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气候开始显著变暖，冰期气候渐渐逝去，冰川大规模后退，海平面持续上升，全球环境由寒冷干燥的末次冰期进人了相对温暖湿润的冰后期。人类社会的大变化与全球环境的大变化几乎同时出现，这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明确提出，关于更新世——全新世转变时期环境剧变与食物生产、人类文化对环境的再适应等问题的探讨，已成为考古学、人类学、环境学、动物学、植物学等许多学科共同关注的课题。有的学者还对这个转变时期人类适应的模式做出了理论性的分析（[美]刘易斯·宾福德著，曹兵武译《后更新世的适应》，《农业考古》1993年第3期）。国际第四纪联合会专门下设了“更新世——全新世过渡之考古专业委员会”，以加强并推动这方面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包含有这个时期遗存的重要古代遗址则受到学术界的格外重视。</p>
<p>　　目前．在我国已发现的属于这个时期的古代遗址为数不多，华北地区已经发现并经发掘的属于此过渡阶段的遗址仅有河北徐水南庄头、阳原于家沟，北京门头沟东胡林、怀柔转年，山西吉县柿子滩等几处，其年代大致在距今13000—9000年间。据有关资料报道，柿子滩遗址发现了打制石器、细石器、谷物加工工具及烧火遗迹，但尚未发现早期陶器、墓葬等文化遗存。南庄头遗址发现了打制石器、谷物加工工具及早期陶片，但未见火塘、墓葬等遗存。于家沟及转年遗址发现了打制石器、细石器、谷物加工工具及早期陶器，但也未发现火塘、墓葬等遗存。而在东胡林遗址，既发现有打制石器、细石器、磨制石器、谷物加工工具、陶器等文化遗物，又发现有火塘、墓葬等遗存，不仅对全面了解新石器时代早期“东胡林人”的生活方式、埋葬习俗及生产方式等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对于探讨农业的起源、陶器的起源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此遗址中出土了比较丰富的动、植物遗存（包括浮选采集标本），为复原距今一万年前后“东胡林人”的生活、生产方式以及生存环境，探讨农业、家畜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新石器时代早期的人地关系等，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物资料。</p>
<p>　　北京地区是人类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北京人”、“新洞人”、“山顶洞人”、“田园洞人”化石的发现为研究北京乃至华北地区古人类的发展演化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但是，自山顶洞人和田园洞人（距今一万年和三万年）以后直至新石器时代中期，北京乃至华北地区的古人类是如何演变的，尚缺乏更多实物资料。特别是距今一万年前后的古人类正处于晚期智人向现代人演变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古人类体质状况、食物结构及其谱系等都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保存完好的“东胡林人”遗骸的发现和研究（包括体质人类学研究、古病理学及遗传学研究），不仅能为了解“北京人”——“山顶洞人”——现代人的演化进程及其谱系提供科学依据，而且对于认识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的经济方式、食物结构及环境变化对人类自身发展演化产生的影响也有重要的科学价值。</p>
<p>　　东胡林遗址中连续的地层堆积厚达二米以上，包括了从更新世晚期至全新世中期的多层堆积。既有人类活动形成的文化堆积，又有因风沙、水流影响形成的自然堆积。对典型地层剖面进行高密度取样及系统的实验分析（包括孢粉与植硅石分析、磁化率分析、黏土矿物分析、化学分析等）和精确的地层年龄测定，以及相关的地貌水文研究，可为探讨北京乃至华北地区晚更新世以来的环境变迁及人地关系提供重要的科学资料。</p>
<p>　　总之，东胡林遗址的发掘为考古学、人类学、第四纪地质学、古环境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新资料。充分利用这些发掘资料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能够在研究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及其文化、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取得一些新的成果。因此，东胡林遗址的发掘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文史知识》2008.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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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解读《山海经》再现尧统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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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Sep 2013 07:03:0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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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山海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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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山海经》中的神话传说描述尧时十个太阳突然发疯般地一起出来，“焦禾稼、杀草木，而无所食。”尧命羿“上射十日而下杀猰貐”，为民除害立功之后，尧被人民拥戴为天子。 　　当时中原大地存在着很多部落国家，即所谓的夏王朝之前的“万国林立”的酋邦时代。其实，当时各酋邦除对动物、植物崇拜外，还有对山川等非生命物的崇拜，尤其是太阳的崇拜，有很多首领就被推崇为太阳神。这种现象不仅在古中国，而且在古埃及、古印度、古西亚地区和古希腊地区都很流行。当时的动物图腾有：猰貐，即龙首虎爪，黄帝部落的图腾；封豨，即野猪，韩流就是以猪为图腾的（赤峰市发掘出距今四千多年前的大型古人类祭祀活动遗址就有巨型猪首石雕）；凿齿，即人身兽面（中国东部一些古老民族的成年男子就兴拔掉门牙以示作战威猛）；修蛇，即长蛇，炎帝部落就是以蛇或者太阳为图腾；九婴，即九头怪，可能是九黎部落的图腾；大风，即巨型鸟，少昊集团就是以很多鸟作官名。尧是陶唐（陶）酋邦首领，同时也是主持祭祀大权的大觋。羿上射“九个太阳”，只留下尧这个“太阳”，以及捕杀六大怪兽，正反映了那个风云激荡的时代。当时的中原地区除了尧所在的陶酋邦外，还有瞽叟所控制的虞酋邦，鲧所在的夏酋邦，共工的酋邦，驩兜的酋邦，封豨的酋邦，凿齿的酋邦，也有羲氏、皋陶、放齐等所在的酋邦。在东夷集团中也存在很多融入中原地区的酋邦，如：有羿所在的有穷酋邦，少昊金天氏所在的酋邦，大风（巨型鸟）的酋邦，也有契所在的商酋邦，以及伯益所在的酋邦等等。在三苗集团也有很多融入中原地区的酋邦，颛顼、帝喾、帝挚就是其中的高阳氏和高辛氏酋邦首领，修蛇也是其中的酋邦首领。在西北部、北部地区也有一些加入中原地区的部落、酋邦，稷所在的周酋邦，九婴(九头怪)所在的酋邦，以及猰貐所在的酋邦。这些大大小小的酋邦共结合成七个大的部落联盟：以帝挚为首的酋邦联盟（尧就是其中的一个酋邦）、以猰貐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封豨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凿齿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修蛇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九婴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大风为首的酋邦联盟。 　　华在当时就代表中原地区。因为那里土地肥沃，农作物容易生长，是各酋邦争夺的战场；水灾、旱灾在各酋邦不相统一的情况下，也是引起他们动荡、征战的自然因素，“焦禾稼，杀草木，而无所食。”也说明当时中原部分地区处于严重干旱。尧“上杀十日”反映了当时在以帝挚为首的酋邦联盟中竞争激烈，帝挚以荒淫无道被赶下台，尧最终获得了该酋邦联盟中的首领地位。尧“下杀猰貐”反映了以尧为首的酋邦联盟先后战胜了以猰貐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封豨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凿齿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修蛇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九婴为首的酋邦联盟和以大风为首的酋邦联盟。 　　尧独占鳌头，他把诸华酋邦团结成一个统一的联合体。尧被推举为国王，各酋邦首领常聚集一起举行议事会议、协调国王的决策。华酋邦联合王国建立起来了。其实当时并没有国名，这是我们现在给贴上的标签，可以简称为华。后来的夏王朝不也是后人给定名的吗？商王朝的国名也是如此，其国王盘庚迁都后就有由商人变为殷人的称呼的说法。 　　在山西临汾出土的距今四千多年的陶寺遗址中，有这么多的大型礼器随葬，也有大型的一座古城遗址，城中可见观测天象测二十四节气的观测台，足以说明死者身前的地位至高无上，他们就是陶酋邦的首领。尤其是其中的尧，他既是陶酋邦的首领；又是华酋邦联合王国的国王；还是一个天生异禀，能够沟通人神的大觋。 文章来源：作者投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山海经》中的神话传说描述尧时十个太阳突然发疯般地一起出来，“焦禾稼、杀草木，而无所食。”尧命羿“上射十日而下杀猰貐”，为民除害立功之后，尧被人民拥戴为天子。</p>
<p>　　当时中原大地存在着很多部落国家，即所谓的夏王朝之前的“万国林立”的酋邦时代。其实，当时各酋邦除对动物、植物崇拜外，还有对山川等非生命物的崇拜，尤其是太阳的崇拜，有很多首领就被推崇为太阳神。这种现象不仅在古中国，而且在古埃及、古印度、古西亚地区和古希腊地区都很流行。当时的动物图腾有：猰貐，即龙首虎爪，黄帝部落的图腾；封豨，即野猪，韩流就是以猪为图腾的（赤峰市发掘出距今四千多年前的大型古人类祭祀活动遗址就有巨型猪首石雕）；凿齿，即人身兽面（中国东部一些古老民族的成年男子就兴拔掉门牙以示作战威猛）；修蛇，即长蛇，炎帝部落就是以蛇或者太阳为图腾；九婴，即九头怪，可能是九黎部落的图腾；大风，即巨型鸟，少昊集团就是以很多鸟作官名。尧是陶唐（陶）酋邦首领，同时也是主持祭祀大权的大觋。羿上射“九个太阳”，只留下尧这个“太阳”，以及捕杀六大怪兽，正反映了那个风云激荡的时代。当时的中原地区除了尧所在的陶酋邦外，还有瞽叟所控制的虞酋邦，鲧所在的夏酋邦，共工的酋邦，驩兜的酋邦，封豨的酋邦，凿齿的酋邦，也有羲氏、皋陶、放齐等所在的酋邦。在东夷集团中也存在很多融入中原地区的酋邦，如：有羿所在的有穷酋邦，少昊金天氏所在的酋邦，大风（巨型鸟）的酋邦，也有契所在的商酋邦，以及伯益所在的酋邦等等。在三苗集团也有很多融入中原地区的酋邦，颛顼、帝喾、帝挚就是其中的高阳氏和高辛氏酋邦首领，修蛇也是其中的酋邦首领。在西北部、北部地区也有一些加入中原地区的部落、酋邦，稷所在的周酋邦，九婴(九头怪)所在的酋邦，以及猰貐所在的酋邦。这些大大小小的酋邦共结合成七个大的部落联盟：以帝挚为首的酋邦联盟（尧就是其中的一个酋邦）、以猰貐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封豨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凿齿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修蛇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九婴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大风为首的酋邦联盟。</p>
<p>　　华在当时就代表中原地区。因为那里土地肥沃，农作物容易生长，是各酋邦争夺的战场；水灾、旱灾在各酋邦不相统一的情况下，也是引起他们动荡、征战的自然因素，“焦禾稼，杀草木，而无所食。”也说明当时中原部分地区处于严重干旱。尧“上杀十日”反映了当时在以帝挚为首的酋邦联盟中竞争激烈，帝挚以荒淫无道被赶下台，尧最终获得了该酋邦联盟中的首领地位。尧“下杀猰貐”反映了以尧为首的酋邦联盟先后战胜了以猰貐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封豨为首的酋邦联盟、以凿齿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修蛇为首的酋邦联盟、以九婴为首的酋邦联盟和以大风为首的酋邦联盟。</p>
<p>　　尧独占鳌头，他把诸华酋邦团结成一个统一的联合体。尧被推举为国王，各酋邦首领常聚集一起举行议事会议、协调国王的决策。华酋邦联合王国建立起来了。其实当时并没有国名，这是我们现在给贴上的标签，可以简称为华。后来的夏王朝不也是后人给定名的吗？商王朝的国名也是如此，其国王盘庚迁都后就有由商人变为殷人的称呼的说法。</p>
<p>　　在山西临汾出土的距今四千多年的陶寺遗址中，有这么多的大型礼器随葬，也有大型的一座古城遗址，城中可见观测天象测二十四节气的观测台，足以说明死者身前的地位至高无上，他们就是陶酋邦的首领。尤其是其中的尧，他既是陶酋邦的首领；又是华酋邦联合王国的国王；还是一个天生异禀，能够沟通人神的大觋。</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作者投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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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先秦以至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粮食安全思想探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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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Sep 2013 06:53:58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先秦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粮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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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粮食作为人生存的第一需要，自古人们就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国家把农业看作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君主常行“籍田”之礼，村社乡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安土重迁，以耕垦为安身立命的依托。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和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古代社会，粮食问题关乎国家、社会稳定，关系王朝兴旺昌盛。因此重农思想和粮食安全观念始终是古代思想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史籍资料皆有反映，并被许多思想家、政治家所阐释，也逐渐形成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古代粮食安全思想。在这个思想体系中，重农思想是保障粮食稳定、充足供应的基础，储粮备荒是应对粮食危机的主要方式，赈济灾荒是保证粮食安全的最后屏障，粮食流通在调剂地区粮食余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粮食为基础的国家政策是重农思想在实践中的体现。中国古代粮食安全从先秦时期开始萌芽，至秦汉时期得以全面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后世粮食政策的制定以及粮食安全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先秦时期——古代粮食安全思想的萌芽时期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当人们开始通过栽培植物获得食物的时候，农业开始出现并成为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伴随着食物稳定的获得，人口发生第一次爆炸性地增加，这时候，人们开始意识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在远古传说中很多都以农业生产为内容，伏羲氏结绳而制网，驯养鸟兽；神农氏尝百草，发明耒耜；黄帝播百谷，嫘祖亲蚕；大禹治水，更是妇孺皆知，反映了远古时代先民从采集向原始农业过渡的历史，在尧舜时代，史书中就有“食哉惟时”的记载，“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虽始见《齐民要术》序，但据张波先生考证，其传言源远流长，据说是帝舜任用后稷为农官时的命辞，其意为“粮食是治国安民的第一件大事”用非常简练的词语概括了粮食的重要作用，反映了古人的粮食安全观。 　　先秦时期是古代粮食思想萌芽时期，这一时期，许多史籍和政治家、思想家对粮食问题进行详尽的描述和阐释，我们可以从《诗经》、《周礼》、《商君书》、《吕氏春秋》等史书中窥见一斑。 　　作为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的《诗经》，它反映了周初至春秋中期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其中有关农业和粮食经济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首先，《诗经》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和百姓都非常重视农业生产的景象，它盛赞了弃时农业成就为“乞于今”，即歌颂弃把经营农业的风尚传给后代，又说：“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蒸民，莫匪尔极，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无此疆而界，陈常于时夏。”充分表达后稷推广农业的功劳和继承发扬精心务农的优良传统。并认为“国之大事， 唯祀与戎”，既而国家大事之一的祭祀则直接关乎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这是周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的生动体现。周为农耕部落， 因此周人对发展农业十分重视。《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周人始祖后稷长于种植，周代统治者延续了重农的传统， 周文王“卑服， 即康功田功”，“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他的子孙成王也把每年督促农业生产作为国之大事。《周颂·噫嘻》中说：“噫嘻成王， 既昭假尔。率时农夫， 播厥百谷。骏发尔私， 终三十里。亦服尔耕， 十千维耦。”周公还总结了商亡教训， 告诫后代为君要“先知稼穑之艰难”。《大雅·桑柔》中说：“好是稼穑， 力民代食。稼穑维室， 代食维好。”周宣王时期的卿士虢文公还提出了“王事惟农是务”的观点。在《唐风·鸨羽》中，借农夫之口发出感慨：“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表达了当时广大农民对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正是因为当时全社会都重视农业生产，所以才出现“厌厌其麦，绵绵其鹿，载获济济、有实有积，万亿及姊，黍稷茂上，获至拄拄，积之粟粟，其崇如墉，其比如，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的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景象。其次，《诗经》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优良传统的储粮备荒的情形，记述奴隶主“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兮”，“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仓”，“我仓既盈，我庚维亿”，“经开百室，百室盈止”等记载，说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们高度重视粮食储备。再次，《诗经》也有一定篇幅对人们抗击自然灾害的办法和措施进行记述。在赈济灾荒上当时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赈灾之法。例如实行国家救济、祭祀祈福、积极防御等等。 　　反映西周粮食安全思想的另一部史籍就是《周礼》。它是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制度的汇编，《周礼》认为，农业是决定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要求地方官员“遂大夫”对农业生产进行督促和检查，“以教稼穑，以稽功事，”“简稼器，修嫁政”。同时规定相应奖惩措施，即“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凡庶民不蓄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织者不衰”。对那些不尽力耕织者予以经济制裁，或者进行政治和道德的歧视，贬低政治地位。在救灾抗灾中，《周礼》非常强调政府的作用，并将荒政列为国家的大政之一，通过设置救灾管理机构，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做好灾前准备以及做好灾后的抗灾和救济等措施保证粮食正常供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周礼》提出的荒政十二的思想，即“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一曰散利， 二曰薄征， 三曰缓刑， 四曰弛力， 五曰舍禁，六曰去几， 七曰眚礼， 八曰杀哀， 九曰蕃乐， 十曰多昏， 十有一曰索鬼神， 十有二曰除盗贼， ……大荒， 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 舍禁， 弛力， 薄征， 缓刑”。一直对后代荒政产生直接的影响。应该说，《周礼》中的粮食安全思想是对先秦时期粮食思想的一个新的发展，它更加注重政府在维护粮食安全上的作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救灾抗灾举措，是粮食安全思想的雏形。 　　在先秦时期，有关粮食思想的集大成者应属管仲。《管子》一书集中体现了齐桓公的国相管仲的粮食安全思想。首先，他认为强国富民的根本是“强本事”，即发展农业生产，他说：“明王之务，在于强本事，去无用，然后民可富”。于是“积于不涸之仓，藏于不竭之府”。这样，富国就有了保证。在此，他论述了粮食生产的地位和作用：一是粮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是维持生命所必须的“民非谷不食”；二是增产粮食是国家财富的源泉，“积于不涸之仓，务五谷也”。三是粮食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四是粮食是衡量人们饥饱的尺度，考察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首先就要进行粮食方面的调查，“行之田野，视其耕耘，计其农事，而饥饱之国可知也”。一个国家的饥饱问题解决了，才谈得上精神文明建设，即“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其次，《管子》认为：“不生粟之国亡，粟生而死者霸，粟生而不死者王”。从战略高度上来认识粮食生产和积储的重要性，把控制粮源作为治国要务来对待。第三，管仲认为：王者将财富藏于百姓，霸者将财富藏于大夫，败亡之国和败亡之家将财富藏于箱子。他依据市场粮食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涨落，灵活操纵实物与财富的演变、聚散，实现藏富于民、平抑粮价和平衡社会矛盾的战略意图。第四，《管子》说：“国出于谷，轨国之筪，货币乘马者也”。认为国家政策是以粮食为基础制定的，而国家政策得以实现的手段，则有赖于货币政策的运用。货币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使全国用以购买粮食所需的货币量与全国陆运粮食产出量大小成正比，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达到控制粮食供求、价格涨落的目的。第五，《管子》称：“谷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仆壹”。说明管仲始终把粮食作为万物的主宰来看待，惟国脉民生所系，在增加粮食供给的同时，注重粮食储备的调节作用，建立了粮食分级储备制度。第五，管仲非常重视提高粮食价格来解决农民生产与收益失衡的问题，以稳定粮食生产。即“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尔。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不衡立。故善者重粟之价，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筪”。第六，为了发挥齐国粮食优势，疏通剩余粮食流通渠道，调节国内粮食价格，管仲提出在国外粮价低时，要提高本国粮价，国外粮价高时，要适当降低本国的粮价，这样就能掌握粮食对外贸易的主动权，发挥粮食储备优势，同时，他还积极拓展海外贸易，通过渤海与燕国进行海上粮食贸易。管仲的粮食政策从粮食生产、粮食储备、货币粮食流通等方面做了充分论述，无疑成为后世历朝历代解决粮食问题的重要参照，体现了我国古代早期独具特色的粮食安全思想的发展。 　　商鞅是春秋战国时期另一个极端重视农业的思想家，其重农思想贯穿始终，农战政策则是他的根本政策。商鞅首先总结当时各国的历史经验，认为农业发展是实现其政治目的、建立革命武装的经济基础。他说：“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又说：“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就是说，不发展农业生产，就没有粮食及其他物质财富，就会“众力不足”，就不能打败诸侯国家。另外，商鞅视农业为财富的来源，他说：“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民泽（择）毕农，则国富。”“农则易勤，勤则富。”“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壹务（即壹于农）则国富。”又说：“田荒而国贫”。商鞅就这样把农、粟同国富、国贫联系在一起，认为疾农、有粟，则国富；荒田、无粟，则国贫。因此他指出：“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在商鞅看来，国富就是国强，国强就是国治。所以他断定农业生产发展了，就会实现国富、国强、国治。这样，农业之重要是自不待言的了。商鞅的重农思想是法家经济思想的鲜明体现，它从政治高度上充分认识到粮食的重要性，是古代粮食安全思想在政策领域内的体现。另外，作为农战政策的制定者，商鞅也提出了调整农商矛盾的“轻金重粟”论。他主张限制商业活动，对商业征收重税，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使商无得粜”，这样就使商人在粮食丰收时不能贱价收购以囤积居奇，在歉收时不能抬价出卖以牟取暴利，还可使商人和游手好闲者只能高价向国家购买口粮，“食贵，粜粮不利”。他认为，“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并提出两个假设，如果“国好生金于境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反之，如果“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从中说明商鞅对货币与粮食关系的清醒认识，即认为财富的增加必须取决于生产，而不是单纯的流通，这一“重农抑商“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社会的发展，粮食流通始终在解决粮食问题的辅助地位与此也有相当大的关系。 　　魏相国李悝主持变法，主张“尽地力之教”，发展农业生产。并且根据当时农业生产的经验，要求“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窳，殖于疆场”。李悝制定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即“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而补不足”。限制商人对粮食的投机活动，制止粮价的暴跌，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无伤而农益劝”。吴起为楚令尹，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裁汰不急之官，使楚国“南收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迅速强盛起来。 　　《吕氏春秋》从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教育作用三方面阐明了农业的重要性。其中上农、任地、辨土、审时四篇专论重农政策与农业理论、科技，反映出对农业问题的重视。《上农》篇中的“上农”就是“尚农”、重农之意，该篇开宗明义地指出，“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吕氏春秋》说“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徙，轻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该书认为发展农业生产是国家富强、民食充足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论述了农业具有安国兴邦的经济作用。而经济的稳定是政治稳定的前提和条件。同时它将农业的作用延伸到政治和教育领域，指出百姓从事农业，作风就会持重，持重就会很少私下发表议论，很少私下发表议论就能使国家的法制确立。另外农业还会陶冶百姓的心志，使百姓的思想淳朴而便于统治。这是对粮食思想在社会层面上的进一步阐释。 　　先秦时期，与粮食安全思想相关的还有时人对粮食丰歉规律的认识，并形成灾害循环说。范蠡、计然、白圭等人根据星宿运行规律，将岁星、干支和五行等相杂糅，构建了一种天道排列往复循环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天道循环往复规律的影响作用，人间灾害及岁之丰稔也具有一定的循环往复性。如计然就曾说：“时用则知物， ……岁在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旱则资舟，水则资车，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粮食作为人生存的第一需要，自古人们就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国家把农业看作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君主常行“籍田”之礼，村社乡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安土重迁，以耕垦为安身立命的依托。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和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古代社会，粮食问题关乎国家、社会稳定，关系王朝兴旺昌盛。因此重农思想和粮食安全观念始终是古代思想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史籍资料皆有反映，并被许多思想家、政治家所阐释，也逐渐形成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古代粮食安全思想。在这个思想体系中，重农思想是保障粮食稳定、充足供应的基础，储粮备荒是应对粮食危机的主要方式，赈济灾荒是保证粮食安全的最后屏障，粮食流通在调剂地区粮食余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粮食为基础的国家政策是重农思想在实践中的体现。中国古代粮食安全从先秦时期开始萌芽，至秦汉时期得以全面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后世粮食政策的制定以及粮食安全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p>
<p><strong>　　一、先秦时期——古代粮食安全思想的萌芽时期</strong></p>
<p>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当人们开始通过栽培植物获得食物的时候，农业开始出现并成为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伴随着食物稳定的获得，人口发生第一次爆炸性地增加，这时候，人们开始意识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在远古传说中很多都以农业生产为内容，伏羲氏结绳而制网，驯养鸟兽；神农氏尝百草，发明耒耜；黄帝播百谷，嫘祖亲蚕；大禹治水，更是妇孺皆知，反映了远古时代先民从采集向原始农业过渡的历史，在尧舜时代，史书中就有“食哉惟时”的记载，“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虽始见《齐民要术》序，但据张波先生考证，其传言源远流长，据说是帝舜任用后稷为农官时的命辞，其意为“粮食是治国安民的第一件大事”用非常简练的词语概括了粮食的重要作用，反映了古人的粮食安全观。</p>
<p>　　先秦时期是古代粮食思想萌芽时期，这一时期，许多史籍和政治家、思想家对粮食问题进行详尽的描述和阐释，我们可以从《诗经》、《周礼》、《商君书》、《吕氏春秋》等史书中窥见一斑。</p>
<p>　　作为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的《诗经》，它反映了周初至春秋中期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其中有关农业和粮食经济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首先，《诗经》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和百姓都非常重视农业生产的景象，它盛赞了弃时农业成就为“乞于今”，即歌颂弃把经营农业的风尚传给后代，又说：“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蒸民，莫匪尔极，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无此疆而界，陈常于时夏。”充分表达后稷推广农业的功劳和继承发扬精心务农的优良传统。并认为“国之大事， 唯祀与戎”，既而国家大事之一的祭祀则直接关乎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这是周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的生动体现。周为农耕部落， 因此周人对发展农业十分重视。《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周人始祖后稷长于种植，周代统治者延续了重农的传统， 周文王“卑服， 即康功田功”，“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他的子孙成王也把每年督促农业生产作为国之大事。《周颂·噫嘻》中说：“噫嘻成王， 既昭假尔。率时农夫， 播厥百谷。骏发尔私， 终三十里。亦服尔耕， 十千维耦。”周公还总结了商亡教训， 告诫后代为君要“先知稼穑之艰难”。《大雅·桑柔》中说：“好是稼穑， 力民代食。稼穑维室， 代食维好。”周宣王时期的卿士虢文公还提出了“王事惟农是务”的观点。在《唐风·鸨羽》中，借农夫之口发出感慨：“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表达了当时广大农民对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正是因为当时全社会都重视农业生产，所以才出现“厌厌其麦，绵绵其鹿，载获济济、有实有积，万亿及姊，黍稷茂上，获至拄拄，积之粟粟，其崇如墉，其比如，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的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景象。其次，《诗经》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优良传统的储粮备荒的情形，记述奴隶主“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兮”，“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仓”，“我仓既盈，我庚维亿”，“经开百室，百室盈止”等记载，说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们高度重视粮食储备。再次，《诗经》也有一定篇幅对人们抗击自然灾害的办法和措施进行记述。在赈济灾荒上当时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赈灾之法。例如实行国家救济、祭祀祈福、积极防御等等。</p>
<p>　　反映西周粮食安全思想的另一部史籍就是《周礼》。它是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制度的汇编，《周礼》认为，农业是决定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要求地方官员“遂大夫”对农业生产进行督促和检查，“以教稼穑，以稽功事，”“简稼器，修嫁政”。同时规定相应奖惩措施，即“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凡庶民不蓄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织者不衰”。对那些不尽力耕织者予以经济制裁，或者进行政治和道德的歧视，贬低政治地位。在救灾抗灾中，《周礼》非常强调政府的作用，并将荒政列为国家的大政之一，通过设置救灾管理机构，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做好灾前准备以及做好灾后的抗灾和救济等措施保证粮食正常供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周礼》提出的荒政十二的思想，即“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一曰散利， 二曰薄征， 三曰缓刑， 四曰弛力， 五曰舍禁，六曰去几， 七曰眚礼， 八曰杀哀， 九曰蕃乐， 十曰多昏， 十有一曰索鬼神， 十有二曰除盗贼， ……大荒， 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 舍禁， 弛力， 薄征， 缓刑”。一直对后代荒政产生直接的影响。应该说，《周礼》中的粮食安全思想是对先秦时期粮食思想的一个新的发展，它更加注重政府在维护粮食安全上的作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救灾抗灾举措，是粮食安全思想的雏形。</p>
<p>　　在先秦时期，有关粮食思想的集大成者应属管仲。《管子》一书集中体现了齐桓公的国相管仲的粮食安全思想。首先，他认为强国富民的根本是“强本事”，即发展农业生产，他说：“明王之务，在于强本事，去无用，然后民可富”。于是“积于不涸之仓，藏于不竭之府”。这样，富国就有了保证。在此，他论述了粮食生产的地位和作用：一是粮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是维持生命所必须的“民非谷不食”；二是增产粮食是国家财富的源泉，“积于不涸之仓，务五谷也”。三是粮食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四是粮食是衡量人们饥饱的尺度，考察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首先就要进行粮食方面的调查，“行之田野，视其耕耘，计其农事，而饥饱之国可知也”。一个国家的饥饱问题解决了，才谈得上精神文明建设，即“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其次，《管子》认为：“不生粟之国亡，粟生而死者霸，粟生而不死者王”。从战略高度上来认识粮食生产和积储的重要性，把控制粮源作为治国要务来对待。第三，管仲认为：王者将财富藏于百姓，霸者将财富藏于大夫，败亡之国和败亡之家将财富藏于箱子。他依据市场粮食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涨落，灵活操纵实物与财富的演变、聚散，实现藏富于民、平抑粮价和平衡社会矛盾的战略意图。第四，《管子》说：“国出于谷，轨国之筪，货币乘马者也”。认为国家政策是以粮食为基础制定的，而国家政策得以实现的手段，则有赖于货币政策的运用。货币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使全国用以购买粮食所需的货币量与全国陆运粮食产出量大小成正比，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达到控制粮食供求、价格涨落的目的。第五，《管子》称：“谷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仆壹”。说明管仲始终把粮食作为万物的主宰来看待，惟国脉民生所系，在增加粮食供给的同时，注重粮食储备的调节作用，建立了粮食分级储备制度。第五，管仲非常重视提高粮食价格来解决农民生产与收益失衡的问题，以稳定粮食生产。即“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尔。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不衡立。故善者重粟之价，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筪”。第六，为了发挥齐国粮食优势，疏通剩余粮食流通渠道，调节国内粮食价格，管仲提出在国外粮价低时，要提高本国粮价，国外粮价高时，要适当降低本国的粮价，这样就能掌握粮食对外贸易的主动权，发挥粮食储备优势，同时，他还积极拓展海外贸易，通过渤海与燕国进行海上粮食贸易。管仲的粮食政策从粮食生产、粮食储备、货币粮食流通等方面做了充分论述，无疑成为后世历朝历代解决粮食问题的重要参照，体现了我国古代早期独具特色的粮食安全思想的发展。</p>
<p>　　商鞅是春秋战国时期另一个极端重视农业的思想家，其重农思想贯穿始终，农战政策则是他的根本政策。商鞅首先总结当时各国的历史经验，认为农业发展是实现其政治目的、建立革命武装的经济基础。他说：“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又说：“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就是说，不发展农业生产，就没有粮食及其他物质财富，就会“众力不足”，就不能打败诸侯国家。另外，商鞅视农业为财富的来源，他说：“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民泽（择）毕农，则国富。”“农则易勤，勤则富。”“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壹务（即壹于农）则国富。”又说：“田荒而国贫”。商鞅就这样把农、粟同国富、国贫联系在一起，认为疾农、有粟，则国富；荒田、无粟，则国贫。因此他指出：“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在商鞅看来，国富就是国强，国强就是国治。所以他断定农业生产发展了，就会实现国富、国强、国治。这样，农业之重要是自不待言的了。商鞅的重农思想是法家经济思想的鲜明体现，它从政治高度上充分认识到粮食的重要性，是古代粮食安全思想在政策领域内的体现。另外，作为农战政策的制定者，商鞅也提出了调整农商矛盾的“轻金重粟”论。他主张限制商业活动，对商业征收重税，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使商无得粜”，这样就使商人在粮食丰收时不能贱价收购以囤积居奇，在歉收时不能抬价出卖以牟取暴利，还可使商人和游手好闲者只能高价向国家购买口粮，“食贵，粜粮不利”。他认为，“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并提出两个假设，如果“国好生金于境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反之，如果“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从中说明商鞅对货币与粮食关系的清醒认识，即认为财富的增加必须取决于生产，而不是单纯的流通，这一“重农抑商“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社会的发展，粮食流通始终在解决粮食问题的辅助地位与此也有相当大的关系。</p>
<p>　　魏相国李悝主持变法，主张“尽地力之教”，发展农业生产。并且根据当时农业生产的经验，要求“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窳，殖于疆场”。李悝制定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即“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而补不足”。限制商人对粮食的投机活动，制止粮价的暴跌，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无伤而农益劝”。吴起为楚令尹，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裁汰不急之官，使楚国“南收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迅速强盛起来。</p>
<p>　　《吕氏春秋》从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教育作用三方面阐明了农业的重要性。其中上农、任地、辨土、审时四篇专论重农政策与农业理论、科技，反映出对农业问题的重视。《上农》篇中的“上农”就是“尚农”、重农之意，该篇开宗明义地指出，“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吕氏春秋》说“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徙，轻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该书认为发展农业生产是国家富强、民食充足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论述了农业具有安国兴邦的经济作用。而经济的稳定是政治稳定的前提和条件。同时它将农业的作用延伸到政治和教育领域，指出百姓从事农业，作风就会持重，持重就会很少私下发表议论，很少私下发表议论就能使国家的法制确立。另外农业还会陶冶百姓的心志，使百姓的思想淳朴而便于统治。这是对粮食思想在社会层面上的进一步阐释。</p>
<p>　　先秦时期，与粮食安全思想相关的还有时人对粮食丰歉规律的认识，并形成灾害循环说。范蠡、计然、白圭等人根据星宿运行规律，将岁星、干支和五行等相杂糅，构建了一种天道排列往复循环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天道循环往复规律的影响作用，人间灾害及岁之丰稔也具有一定的循环往复性。如计然就曾说：“时用则知物， ……岁在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旱则资舟，水则资车， 物之理也。六岁穰， 六岁旱，十二岁一大饥。”既然年有丰歉，国家就有必要多积贮以备荒，“比若家人治生，有畜积多者，虽邂逅逢承负凶年不收也，固固而自存。”灾害循环论对古代人们掌握自然规律以抗灾救灾提供了理论借鉴。</p>
<p><strong>　　二、秦汉时期——古代粮食安全思想的初步形成</strong></p>
<p>　　秦汉以降，举国重农之势未减，农本观念逐步确立。国家重农体制得以形成与完善，国家采取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措施以确保农业发展。秦统一，将重农作为基本国策布行天下。诸颂德刻辞中有“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忧恤黔首，朝夕不懈”；“男乐其畴，女修其业”等内容。始皇二十七年下令对全国民众“赐爵一级”；三十一年，“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普遍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同时，“使黔首自实田”，承认既有土地占有关系，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除专设农官以管理、督促农业生产外,郡、县、乡、里政权均以户籍管理、赋役征派、组织生产为重要职责。农事为地方官吏重要职掌之一。云梦秦简《南郡守腾文书》中郡守有“修法律令，田令”之责任，表明郡守直接过问农业生产。云梦秦简中有关农业管理的资料十分丰富。这些法律条文，是各级官吏具体实施国家农业方针、政策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赏罚十分严格，反映了秦国家政权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国家重农体制始于商鞅，确立于秦统一，并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对中国农业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初，国家财富匮乏，实行了“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政策， 使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文、景帝皆强调农为天下之本，亲自参加籍田礼，以示鼓励农业生产之意。至武帝时，更是“用事者争言水利”，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持农业稳产高产。汉武帝认为，“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时”。</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作者投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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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黑龙江地区原始农业的兴起与发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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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Apr 2013 06:16:1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原始经济]]></category>
		<category><![CDATA[黑龙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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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关庆凡，女，历史学硕士，齐齐哈尔大学文史学院历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东北地方史，中国经济发展史；崔建伟，男，硕士，齐齐哈尔大学哲法学院政治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发展史。 　　*项目基金：黑龙江省西部地区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成果；齐齐哈尔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12ZSY008)。 　　黑龙江地区在中国的最东北部，位于北纬大约43℃—53℃之间，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远古时期这里就山脉连绵、平原沃野、草原辽阔，河流纵横、湖泊密布、沼泽丛生，自然资源丰富。肥沃的黑土地和适宜的气候非常适合动植物生长，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并吸引了人类祖先迁徙至此生息繁衍。他们依靠采摘植物的果实和捕捉野兽、鱼类获取食物，并在积累了长期的采摘和渔猎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尝试实践，逐渐进入了黑龙江地区的原始农业时期。 　　一、采摘、渔猎时期 　　经考古发现，在旧石器时代早期，黑龙江地区就有了人类祖先活动的痕迹。在1996年发掘的阿城市交界镇洞穴遗址中，就发现2000余件哺乳动物动物化石和100余件石制品，其中有刮削器、砍砸器、石核、石片等。这些化石被测定的年代为距今17．5万+2．2万—1．8万年。[1]交界镇早期遗址的发现，证明了黑龙江地区在十几万年以前就有原始人类生活。从出土的化石可以看出，早期的人类是靠猎取动物获取食物。 　　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黑龙江地区的早期的人类的活动痕迹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现，如五常学田村遗址、哈尔滨阎家岗遗址、呼玛十八站遗址、饶河小南山遗址、昂昂溪大兴屯遗址和哈尔滨顾乡屯遗址等。其中，1986年，在五常龙凤山学田遗址发现的头骨残片、经过人类加工过的石核、石片、骨片和大型动物化石，经测定距今约2．4万年前。1982年，在哈尔滨西郊的阎家岗发现了9件打制石器，如砍砸器、刮削器、石核、石片等还有猛犸象、野牛等大量动物化石，并发现了两个古营地，均有上百块兽骨垒砌而成，说明早期人类已经能够构筑营地，并能猎取大批的野兽，狩猎技术有了进步。此外，还发现了用火烧过的兽骨和炭屑，说明早期人类能够学会用火，并将猎取的动物用火烤熟后食用。以上两处出土的石器和化石，经鉴定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过着群居和以狩猎为主的生活。 　　到了新石器时代早期，原始人类在黑龙江地区的分布和活动更加广泛，如密山新开流遗址、依兰倭肯哈达洞穴遗址、鸡西刀背山遗址和亚布力遗址等，其中，较为典型是密山新开流遗址。新开流遗址是1972年在密山市新开流以东的湖岗上发现的，经考古挖掘，发现新石器时代墓葬32座，鱼窖10座，出土了大量了鱼鳞纹、网纹、波纹为特征的陶器和以渔猎工具为主的石器、骨器、牙角器等；其中，骨器十分发达，有鱼钩、鱼叉、鱼标等，并发现了刻有鱼形的鹿角艺术品。这说明早期人类是渔猎为生，尤其是以捕鱼为主要食物。[2] 　　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能够利用打制石器作为工具或武器，通过采摘天然的植物果实(或茎叶)和共同围猎动物获取食物，并利用刮削器、石片等工具分割食物。早期人类利用工具采摘、渔猎食物为农业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二、种植、畜养的出现 　　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经过长期的采摘，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已经积累的大量的经验，开始懂得了植物的生长规律，并尝试种植，从而开始了向农业种植的漫长过渡。 　　1．新石器时代中晚期 　　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黑龙江地区的生产工具制作和使用技术有了很大的改进，石器的加工技术由简单的打制加工发展为压制或磨制技术，加工的石器比以前细致实用。一些遗址出土的石器如石斧、石刀和石磨盘等，说明这些地区存在与采集果实或加工粮食相关的活动，也说明了这些地区有原始农业。 　　昂昂溪遗址地处嫩江流域中游，由1930年著名考古学家梁思永先生进行首次科学发掘开始到目前，共发掘22处遗址与17处遗物点，其中：五福遗址、滕家岗遗址、胜利三队一号遗址具有代表性。昂昂溪遗址历年出土的石器以细小压制石器为主，有压制石镞、石铲、石刀、石网坠、刮削器、环状石器、石磨盘、石磨棒、出土的骨器有骨锥、骨鱼镖、骨刀梗、骨枪头、骨铲、骨凿、网纹骨管、蚌环、蚌刀；陶器有陶罐、陶瓮、陶杯、陶网坠、陶塑鱼鹰；玉器有玉璧、玉环、玉石斧等。经测定，属于新石器时代。从出土的文物看昂昂溪文化是一种以渔猎业为主，昂昂溪遗址现已成为中国北方草原渔猎文化、新石器文化的突出代表，被誉为“北方的半坡氏族村落”。[3] 　　1973年在昂昂溪五福一号沙岗发现了石磨盘棒等一批珍贵文物。后又发掘到的大量石器标本中，除石锌、石凿、石刀外，还有石斧、石铲、石柞、石磨盘棒、大型的环状石器等多种农业生产用具。[4]石磨盘、石棒等石器应为加工谷物的农具，说明昂昂溪地区新时代石器时代就有了原始农业，但所占比重很小。 　　1980年，在依安县乌裕尔大桥遗址出土了石斧、玉斧、玉环和兽牙等，还发现了出土的石犁，经证实是属于数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于昂昂溪遗存石犁、石斧、玉斧的出土说明乌裕尔河一带已经出现了原始的农业活动。[5] 　　在黑龙江东南部的山林地区，尽管传统的渔猎生产和采集经济仍占重要的地位，但农业生产已有了一定的发展。1985年发掘的尚志县亚布力新石器时代遗址，距今5000年左右，出土了打制的石锄、磨制的石铲、石磨棒、磨盘等典型的农业生产工具，出土的石锄，石铲、石斧、石锛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磨盘、磨棒的存在，说明了人们已能对谷物进行去壳和粉碎加工，证明了农业生产的存在。[6] 　　1963年，在宁安县镜泊湖发掘的4000年前的莺歌岭下层遗址和3000前的莺歌岭下层遗址，莺歌岭下层遗址发现了两处半地穴式建筑，建筑内出土了陶器、石器、骨器。陶器有碗、罐、盅、纺轮，陶塑有猪、狗等。莺歌岭下层遗址还出出土了用于除草、松土、砍伐、刨土播种的石锄、石斧、板状砍伐器及鹿角锄等典型的农业生产工具，反映了“刀耕火种”式的农业特点；出土的石锄和鹿角锄是刨坑播种用的农具，说明这里的先民已经开始掌握植物种植技术，出现了原始农业。从出土的纺轮、骨针、骨锥判断，当时的居民们已掌握了原始的纺织和缝纫的技术；传统的渔猎、采集活动收获，当地居民的生活已有了相当的保证，因而能够定居下来，这为发现的半地穴居址和大量陶器所证实。莺歌岭下层遗址虽然出现了原始的锄耕农业和纺织，但渔猎经济仍占较大比重。[7] 　　在莺歌岭上层遗址中发现的石器、骨器、和陶器的种类和数量比下层遗址有了大幅度增加。出土的陶器中有陶甄等生活器皿，与中原地区常用的炊煮器相似。出土的大量的陶塑中有许多陶塑造型都是猪、狗等动物的形状，说明早期人类对猪、狗的重视程度，也可以推测人类开始对猪、狗进行驯化，出现少量家畜的饲养。 　　2．青铜器时代 　　黑龙江地区中部的松嫩平原一带，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而进入了青铜器时代。1974年，在肇源县民意乡大庙村发掘的白金宝遗址，就是黑龙江地区的青铜文化。该遗址出土了各式各样的陶器、骨器、角器、棒器、石器和青铜器等大批文物，其中仅可供复原的陶器即达600件左右。出土的生产工具，以骨器、棒器为主。仅棒刀一种即多达40余件，还有少量的棒镰，它们都是用于刈割的工具，表明当时已有农业生产活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8] 　　同时，磨制精致、锐利的骨鱼镖、矛、镞及棒镞、石镞等也比较前有所改进，其大量出土证实传统的渔猎生产仍在经济活动中居于统治的地位，陶器上蓖纹子、组成的草纹为主题的图案和由草地、圈栏组成的图案，形象地反映了当地居民圈养牲畜的历史画面；陶器上的仿羊纹饰又告诉人们羊是当时当地饲养的主要家畜之一，从而证实畜牧业也有了初步的发展。从出土的文物可以看白金宝地区是以渔猎、畜牧经济为主的，农业只占少量比例。白金宝地区渔、牧、农、猎并存，是典型的混合经济类型，这也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9] 　　1984年，在嫩江中下游的泰来县岗丘上发现了平洋墓地，出土了大量的铜器、铁器、石器和陶器等文物，距今有2600年左右。铜器有铜镞、铜刀、铜锥等；陶器种类很多，有碗、壶、杯等。此外，墓葬中发现了猪、狗、牛、马等动物陪葬品，说明当时的已经饲养了大量的家畜，畜牧业很发达。 　　1997年，在牡丹江下游的依兰县桥南遗址，发掘了6座房址，在房址发现了少量的青铜剑、青铜刀，说明青铜器技术还不发达。出土的还有少量的石器，如石斧、石匕、石刀、石镞、石磨盘、石磨棒等生产工具。此外，在5号房址还出土了四套加工粮食的磨谷器，并在该房址的陶器中发现有炭化的粉状物质，疑为面粉，有的专家认为桥南的5号房址是一处粮食加工的作坊，并认定这是黑龙江地区诸考古文物中保存最好的专门加工粮食的作坊。从这处遗址可以看出，原始农业已经比较发达，已经掌握了农作物去皮磨粉的技术，农业生产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粮食已经成为主要食物。[10] 　　三、铁器农具的出现 　　铸造青铜器技术的出现，代表了人类生产力的极大进步，但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只运用到了制造狩猎工具和自卫的兵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中原地区已经普遍使用铁器的同时，黑龙江地区也逐渐进入了早期铁器时代。铁器工具的出现，尤其是用于农业生产铁质农具，促进了黑龙江地区古代农业的发展。 　　1977年，在牡丹江中游的东宁县的团结遗址(距今2100年左右)中，发现10座居住房址，室内有火墙式取暖设施，说明古人已开始定居生活。在遗址中出土了包括大量瓮、罐等大型的陶器，说明古人开始需要大型容器储存大量食物。在遗址中发现铁镰、铁锥等铁器，其中一件长达17厘米的窄身、弧刃的铁镰，与现代农业使用的镰刀很相似，说明当地已经出现和使用了铁质农具。 　　1964年和1973年在宁安市东京城附近的东康遗址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石斧、石刀、石铲、蚌刀、石磨盘棒等农业生产工具和陶器，还发现了弧刃和平刃两种样式的铁镰，镰的出现和使用，可将作物连杆一起割下，大大地提高了收割效率。可见，镰形农具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此外，在遗址的陶器中发现了炭化的谷物，经鉴定，炭化谷物有粟、黍、及荏(苏子)、西天谷和豆类，表明这时的种植技术有所提高，农作物的品种续有增多。[11] 　　1994年在三江平原的友谊县成富乡发现凤林遗址后，经过多次发掘，共出土了各类器物1700余件，其中，生产工具类石器较少，而铁器加多，说明铁器农用工具已经取代石器工具，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古人通过种植农业，收获粮食，过着定居的生活。 　　黑龙江地区的原始农业的兴起和发展虽然稍晚于中原地区，但并没有出现跳跃式的发展，仍然是古人从采摘和渔猎中积累知识和经验，通过发明、改进工具和改变方式，逐步发展到植物种植和家畜饲养。黑龙江地区的先民们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的头脑所创造出的原始农业和文化遗存，推动了黑龙江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古老的黑龙江文明。 参考文献： [1]于汇历．黑龙江省旧．石器年代考古二十年[J]．北方文物，2001，(1)． [2]吕秀莲．黑龙江地方简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 [3]赵善桐、杨虎．昂昂溪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J]．考古，1974，(2)． [4]李龙．试谈昂昂溪遗存的原始农业[J]．黑河学刊，1988，(2)． [5]于凤阁．依安县鸟裕尔河大桥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J]．黑龙江文物丛刊，1982，(2)． [6][9]李延铁．黑龙江地区史前社会经济与农业生产的发展[J]．农业考古，2010，(1)． [7]吴文贤、张泰湘、魏国忠．黑龙江古代简史[J]．北方文物，1987：25—26． [8]谭英杰等．黑龙江地区考古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0]李砚铁、刘晓东、王建军．黑龙江省依兰县桥南遗址发掘及相关问題[J]．北方文物，2000，(1)． [11]李延铁、干志耿、孙秀仁．黑龙江古代农业文化概论[J]．学习与探索，1981，(5)．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关庆凡，女，历史学硕士，齐齐哈尔大学文史学院历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东北地方史，中国经济发展史；崔建伟，男，硕士，齐齐哈尔大学哲法学院政治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发展史。</p>
<p class="kt">　　*项目基金：黑龙江省西部地区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成果；齐齐哈尔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12ZSY008)。</p>
<p>　　黑龙江地区在中国的最东北部，位于北纬大约43℃—53℃之间，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远古时期这里就山脉连绵、平原沃野、草原辽阔，河流纵横、湖泊密布、沼泽丛生，自然资源丰富。肥沃的黑土地和适宜的气候非常适合动植物生长，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并吸引了人类祖先迁徙至此生息繁衍。他们依靠采摘植物的果实和捕捉野兽、鱼类获取食物，并在积累了长期的采摘和渔猎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尝试实践，逐渐进入了黑龙江地区的原始农业时期。</p>
<p>　　<strong>一、采摘、渔猎时期</strong></p>
<p>　　经考古发现，在旧石器时代早期，黑龙江地区就有了人类祖先活动的痕迹。在1996年发掘的阿城市交界镇洞穴遗址中，就发现2000余件哺乳动物动物化石和100余件石制品，其中有刮削器、砍砸器、石核、石片等。这些化石被测定的年代为距今17．5万+2．2万—1．8万年。[1]交界镇早期遗址的发现，证明了黑龙江地区在十几万年以前就有原始人类生活。从出土的化石可以看出，早期的人类是靠猎取动物获取食物。</p>
<p>　　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黑龙江地区的早期的人类的活动痕迹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现，如五常学田村遗址、哈尔滨阎家岗遗址、呼玛十八站遗址、饶河小南山遗址、昂昂溪大兴屯遗址和哈尔滨顾乡屯遗址等。其中，1986年，在五常龙凤山学田遗址发现的头骨残片、经过人类加工过的石核、石片、骨片和大型动物化石，经测定距今约2．4万年前。1982年，在哈尔滨西郊的阎家岗发现了9件打制石器，如砍砸器、刮削器、石核、石片等还有猛犸象、野牛等大量动物化石，并发现了两个古营地，均有上百块兽骨垒砌而成，说明早期人类已经能够构筑营地，并能猎取大批的野兽，狩猎技术有了进步。此外，还发现了用火烧过的兽骨和炭屑，说明早期人类能够学会用火，并将猎取的动物用火烤熟后食用。以上两处出土的石器和化石，经鉴定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过着群居和以狩猎为主的生活。</p>
<p>　　到了新石器时代早期，原始人类在黑龙江地区的分布和活动更加广泛，如密山新开流遗址、依兰倭肯哈达洞穴遗址、鸡西刀背山遗址和亚布力遗址等，其中，较为典型是密山新开流遗址。新开流遗址是1972年在密山市新开流以东的湖岗上发现的，经考古挖掘，发现新石器时代墓葬32座，鱼窖10座，出土了大量了鱼鳞纹、网纹、波纹为特征的陶器和以渔猎工具为主的石器、骨器、牙角器等；其中，骨器十分发达，有鱼钩、鱼叉、鱼标等，并发现了刻有鱼形的鹿角艺术品。这说明早期人类是渔猎为生，尤其是以捕鱼为主要食物。[2]</p>
<p>　　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能够利用打制石器作为工具或武器，通过采摘天然的植物果实(或茎叶)和共同围猎动物获取食物，并利用刮削器、石片等工具分割食物。早期人类利用工具采摘、渔猎食物为农业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p>
<p>　　<strong>二、种植、畜养的出现</strong></p>
<p>　　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经过长期的采摘，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已经积累的大量的经验，开始懂得了植物的生长规律，并尝试种植，从而开始了向农业种植的漫长过渡。</p>
<p>　　1．新石器时代中晚期</p>
<p>　　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黑龙江地区的生产工具制作和使用技术有了很大的改进，石器的加工技术由简单的打制加工发展为压制或磨制技术，加工的石器比以前细致实用。一些遗址出土的石器如石斧、石刀和石磨盘等，说明这些地区存在与采集果实或加工粮食相关的活动，也说明了这些地区有原始农业。</p>
<p>　　昂昂溪遗址地处嫩江流域中游，由1930年著名考古学家梁思永先生进行首次科学发掘开始到目前，共发掘22处遗址与17处遗物点，其中：五福遗址、滕家岗遗址、胜利三队一号遗址具有代表性。昂昂溪遗址历年出土的石器以细小压制石器为主，有压制石镞、石铲、石刀、石网坠、刮削器、环状石器、石磨盘、石磨棒、出土的骨器有骨锥、骨鱼镖、骨刀梗、骨枪头、骨铲、骨凿、网纹骨管、蚌环、蚌刀；陶器有陶罐、陶瓮、陶杯、陶网坠、陶塑鱼鹰；玉器有玉璧、玉环、玉石斧等。经测定，属于新石器时代。从出土的文物看昂昂溪文化是一种以渔猎业为主，昂昂溪遗址现已成为中国北方草原渔猎文化、新石器文化的突出代表，被誉为“北方的半坡氏族村落”。[3]</p>
<p>　　1973年在昂昂溪五福一号沙岗发现了石磨盘棒等一批珍贵文物。后又发掘到的大量石器标本中，除石锌、石凿、石刀外，还有石斧、石铲、石柞、石磨盘棒、大型的环状石器等多种农业生产用具。[4]石磨盘、石棒等石器应为加工谷物的农具，说明昂昂溪地区新时代石器时代就有了原始农业，但所占比重很小。</p>
<p>　　1980年，在依安县乌裕尔大桥遗址出土了石斧、玉斧、玉环和兽牙等，还发现了出土的石犁，经证实是属于数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于昂昂溪遗存石犁、石斧、玉斧的出土说明乌裕尔河一带已经出现了原始的农业活动。[5]</p>
<p>　　在黑龙江东南部的山林地区，尽管传统的渔猎生产和采集经济仍占重要的地位，但农业生产已有了一定的发展。1985年发掘的尚志县亚布力新石器时代遗址，距今5000年左右，出土了打制的石锄、磨制的石铲、石磨棒、磨盘等典型的农业生产工具，出土的石锄，石铲、石斧、石锛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磨盘、磨棒的存在，说明了人们已能对谷物进行去壳和粉碎加工，证明了农业生产的存在。[6]</p>
<p>　　1963年，在宁安县镜泊湖发掘的4000年前的莺歌岭下层遗址和3000前的莺歌岭下层遗址，莺歌岭下层遗址发现了两处半地穴式建筑，建筑内出土了陶器、石器、骨器。陶器有碗、罐、盅、纺轮，陶塑有猪、狗等。莺歌岭下层遗址还出出土了用于除草、松土、砍伐、刨土播种的石锄、石斧、板状砍伐器及鹿角锄等典型的农业生产工具，反映了“刀耕火种”式的农业特点；出土的石锄和鹿角锄是刨坑播种用的农具，说明这里的先民已经开始掌握植物种植技术，出现了原始农业。从出土的纺轮、骨针、骨锥判断，当时的居民们已掌握了原始的纺织和缝纫的技术；传统的渔猎、采集活动收获，当地居民的生活已有了相当的保证，因而能够定居下来，这为发现的半地穴居址和大量陶器所证实。莺歌岭下层遗址虽然出现了原始的锄耕农业和纺织，但渔猎经济仍占较大比重。[7]</p>
<p>　　在莺歌岭上层遗址中发现的石器、骨器、和陶器的种类和数量比下层遗址有了大幅度增加。出土的陶器中有陶甄等生活器皿，与中原地区常用的炊煮器相似。出土的大量的陶塑中有许多陶塑造型都是猪、狗等动物的形状，说明早期人类对猪、狗的重视程度，也可以推测人类开始对猪、狗进行驯化，出现少量家畜的饲养。</p>
<p>　　2．青铜器时代</p>
<p>　　黑龙江地区中部的松嫩平原一带，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而进入了青铜器时代。1974年，在肇源县民意乡大庙村发掘的白金宝遗址，就是黑龙江地区的青铜文化。该遗址出土了各式各样的陶器、骨器、角器、棒器、石器和青铜器等大批文物，其中仅可供复原的陶器即达600件左右。出土的生产工具，以骨器、棒器为主。仅棒刀一种即多达40余件，还有少量的棒镰，它们都是用于刈割的工具，表明当时已有农业生产活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8]</p>
<p>　　同时，磨制精致、锐利的骨鱼镖、矛、镞及棒镞、石镞等也比较前有所改进，其大量出土证实传统的渔猎生产仍在经济活动中居于统治的地位，陶器上蓖纹子、组成的草纹为主题的图案和由草地、圈栏组成的图案，形象地反映了当地居民圈养牲畜的历史画面；陶器上的仿羊纹饰又告诉人们羊是当时当地饲养的主要家畜之一，从而证实畜牧业也有了初步的发展。从出土的文物可以看白金宝地区是以渔猎、畜牧经济为主的，农业只占少量比例。白金宝地区渔、牧、农、猎并存，是典型的混合经济类型，这也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9]</p>
<p>　　1984年，在嫩江中下游的泰来县岗丘上发现了平洋墓地，出土了大量的铜器、铁器、石器和陶器等文物，距今有2600年左右。铜器有铜镞、铜刀、铜锥等；陶器种类很多，有碗、壶、杯等。此外，墓葬中发现了猪、狗、牛、马等动物陪葬品，说明当时的已经饲养了大量的家畜，畜牧业很发达。</p>
<p>　　1997年，在牡丹江下游的依兰县桥南遗址，发掘了6座房址，在房址发现了少量的青铜剑、青铜刀，说明青铜器技术还不发达。出土的还有少量的石器，如石斧、石匕、石刀、石镞、石磨盘、石磨棒等生产工具。此外，在5号房址还出土了四套加工粮食的磨谷器，并在该房址的陶器中发现有炭化的粉状物质，疑为面粉，有的专家认为桥南的5号房址是一处粮食加工的作坊，并认定这是黑龙江地区诸考古文物中保存最好的专门加工粮食的作坊。从这处遗址可以看出，原始农业已经比较发达，已经掌握了农作物去皮磨粉的技术，农业生产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粮食已经成为主要食物。[10]</p>
<p>　　<strong>三、铁器农具的出现</strong></p>
<p>　　铸造青铜器技术的出现，代表了人类生产力的极大进步，但黑龙江地区的早期人类只运用到了制造狩猎工具和自卫的兵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中原地区已经普遍使用铁器的同时，黑龙江地区也逐渐进入了早期铁器时代。铁器工具的出现，尤其是用于农业生产铁质农具，促进了黑龙江地区古代农业的发展。</p>
<p>　　1977年，在牡丹江中游的东宁县的团结遗址(距今2100年左右)中，发现10座居住房址，室内有火墙式取暖设施，说明古人已开始定居生活。在遗址中出土了包括大量瓮、罐等大型的陶器，说明古人开始需要大型容器储存大量食物。在遗址中发现铁镰、铁锥等铁器，其中一件长达17厘米的窄身、弧刃的铁镰，与现代农业使用的镰刀很相似，说明当地已经出现和使用了铁质农具。</p>
<p>　　1964年和1973年在宁安市东京城附近的东康遗址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石斧、石刀、石铲、蚌刀、石磨盘棒等农业生产工具和陶器，还发现了弧刃和平刃两种样式的铁镰，镰的出现和使用，可将作物连杆一起割下，大大地提高了收割效率。可见，镰形农具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此外，在遗址的陶器中发现了炭化的谷物，经鉴定，炭化谷物有粟、黍、及荏(苏子)、西天谷和豆类，表明这时的种植技术有所提高，农作物的品种续有增多。[11]</p>
<p>　　1994年在三江平原的友谊县成富乡发现凤林遗址后，经过多次发掘，共出土了各类器物1700余件，其中，生产工具类石器较少，而铁器加多，说明铁器农用工具已经取代石器工具，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古人通过种植农业，收获粮食，过着定居的生活。</p>
<p>　　黑龙江地区的原始农业的兴起和发展虽然稍晚于中原地区，但并没有出现跳跃式的发展，仍然是古人从采摘和渔猎中积累知识和经验，通过发明、改进工具和改变方式，逐步发展到植物种植和家畜饲养。黑龙江地区的先民们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的头脑所创造出的原始农业和文化遗存，推动了黑龙江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古老的黑龙江文明。</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1]于汇历．黑龙江省旧．石器年代考古二十年[J]．北方文物，2001，(1)．</p>
<p>[2]吕秀莲．黑龙江地方简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p>
<p>[3]赵善桐、杨虎．昂昂溪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J]．考古，1974，(2)．</p>
<p>[4]李龙．试谈昂昂溪遗存的原始农业[J]．黑河学刊，1988，(2)．</p>
<p>[5]于凤阁．依安县鸟裕尔河大桥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J]．黑龙江文物丛刊，1982，(2)．</p>
<p>[6][9]李延铁．黑龙江地区史前社会经济与农业生产的发展[J]．农业考古，2010，(1)．</p>
<p>[7]吴文贤、张泰湘、魏国忠．黑龙江古代简史[J]．北方文物，1987：25—26．</p>
<p>[8]谭英杰等．黑龙江地区考古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
<p>[10]李砚铁、刘晓东、王建军．黑龙江省依兰县桥南遗址发掘及相关问題[J]．北方文物，2000，(1)．</p>
<p>[11]李延铁、干志耿、孙秀仁．黑龙江古代农业文化概论[J]．学习与探索，1981，(5)．</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农业考古》20120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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