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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西欧史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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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禁欲与放纵：魔鬼信仰与近代早期西欧的资本主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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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2 Dec 2015 01:39:3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世界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西欧史坛]]></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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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魔鬼信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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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　魔鬼信仰和近代早期西欧的巫术迫害 　　按照一般的定义，巫术（Witchcraft）是指用玄秘的方法导致他人不幸。中世纪末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扩展了巫术的涵义，指“与魔鬼或精灵的交往”，并发展出了“魔鬼信仰”（Demonology）。当时的魔鬼学专家们认为巫师是“与魔鬼交谈，向魔鬼讨教，或施演魔法的人”；“背弃上帝，沉迷于草药和毒药的人”；“谴责耶稣基督及其教义，投身于魔鬼的人”。①人们认为，巫师与魔鬼订立契约，即俗世的人放弃上帝的信仰和一切宗教活动，以换取魔鬼给予的魔法和物资利益。因此，巫师是魔鬼在尘世的代理人，他们在魔鬼的帮助下施各种恶行：呼风唤雨、召唤雷电、降下冰雹，以淹没农作物、摧毁房屋树木、打落青麦和葡萄；招致瘟疫、疾病和火灾；使人不育、牲畜不孳等。《女巫之锤》（The Malleus Maleficarum）的作者甚至认为，巫师的罪行超过了所有其它的罪行，他们必须遭受最严重的惩罚。②魔鬼信仰成了基督教巫术理论的核心，它完全颠覆了自古罗马以来的黑巫术、白巫术的传统，而与基督教的概念有机地结合起来。无论是善良巫师还是邪恶巫师，只要是基于魔鬼帮助的都是异端，因此必须被处死。 　　10世纪时的一份《主教教规》中就注意到了巫术，这份文件后来成为12世纪《教会法规》的一部分。其中写道：“主教和他们的官员必须全力以赴，彻底从他们的教区根除魔鬼发明的巫术和罪恶的艺术，如果他们发现一个这种邪恶的男女信徒，就要马上从他们的教区把这些邪恶的信徒灰溜溜地驱除出去。”③但14世纪之前，巫术并没有受到重视，教会仍把大量精力放在惩罚异端上。 　　首先掀开近代早期世纪西欧社会巫术迫害序幕的是1484年12月5日教皇英诺森八世的一份名为“最为深沉忧虑的要求”的训谕（BULL 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这一训谕后来一直印在《女巫之锤》一书的前面。训谕中提到：“在上日耳曼的一些地区，诸多男女不顾拯救、弃绝信仰，反而将灵魂托付恶魔，并且通过咒语、符咒、魔法以及其它可憎的迷信和巫术，甚至通过冒犯及犯罪，使妇女不孕、牲畜不孳，使作物不生、果树不实。……这是本教廷之职责，扫除一切阻碍余之裁判官行使职责之障碍，谨防无辜信众遭异端邪说及其它恶行之毒害。出于宗教之热忱，上日耳曼之上述地区不能没有裁判官的职权，凭借教皇之权威，裁判官应在这些地区对犯有上述罪行之人行使纠正、监禁及惩处之责。”④ 　　在训谕的煽动下，教会和世俗权力力图在尘世实行《圣经·出埃及记》里的那句名言：勿使一个巫师存活。16世纪60年代巫术案件又大量出现，并且在该世纪末上升到了惊人的程度。16世纪末17世纪初诉讼进一步增加，波及的区域也不断扩大，并在17世纪20年代到达了顶峰。1550至1650年是巫术迫害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欧洲弥漫着巫术的气氛，人们普遍相信魔鬼、巫术、巫魔会和施法的存在，从德国到意大利、从英国到西班牙我们都可以发现大量的书面记载。17世纪30年代西欧巫术诉讼数目有所下降，而到了18世纪末，西欧已很少有巫术案件发生。 二　魔鬼与资本主义 　　魔鬼信仰理论的完善是巫术迫害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当时的学者提升了魔鬼的地位，认为上帝是善的源泉，而魔鬼则是恶的祸根。 　　早期的基督教受到新柏拉图主义以及其他异教思想的影响，倾向于某种二元论，即善和恶（上帝和魔鬼），但又极力避免陷入彻底的二元论。奥古斯丁在《论善的本质》（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Good）中，在不承认二元论的前提下解释了恶之存在的问题。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邪恶并不是一个本性或本质，而是神所创造的良善受到败坏的结果。”⑤在这个基础上，奥古斯丁将恶归于魔鬼作用的结果，他指出：“魔鬼实际上是醉心于制造伤害的精灵，它们完全与正义格格不入，它们充斥着傲慢和嫉妒，充满着狡诈和欺骗。”⑥同时，奥古斯丁坚持魔鬼是神的意志的结果，“成为改正人类恶习的工具。”⑦宗教改革时，宗教改革家们在肯定了上帝全能的同时，更是强调了魔鬼是上帝的工具这一观点。马丁·路德认为：“神具有决定一切的大能，乃是自然和历史上，所有邪恶和良善之万物的原因”，“魔鬼同时是神的敌人，又是神的工具，因此‘魔鬼就是神的魔鬼’”⑧。加尔文认为上帝既是善的原因，也是恶的原因，即上帝虽不行恶，却制造了恶，但是上帝是假借魔鬼之手完成的。因此，魔鬼的行为和一切巫术的行为都是得到上帝允许的。 　　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人们对魔鬼有着相对固定的形象认同，魔鬼一般以黑衣人或黑色动物的现象出现。例如，447年的莱托多公会对魔鬼的描述是：又高又黑，有脚有爪，驴耳，两眼发光，牙齿咯咯作响，长着硕大的生殖器，浑身还散发着硫磺的味道。⑨洛林的一个男孩如此描写魔鬼：“他长着两只中等大小的角，一副全黑的面孔，上面只有嘴唇显得苍白一点；他的眼睛很大也很吓人，全黑而无眼白，他还长着一个又大又丑的鹰钩鼻，鼻尖上有三个点向外突出好远。”⑩ 　　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和诺尔曼·布朗都对魔鬼的形象进行过精神分析，前者认为魔鬼是被替代的父亲，后者则将魔鬼和新教及资本主义联系起来。 　　弗洛伊德在分析17世纪一个画家的附魔病例时认为，在病例中画家将魔鬼充当父亲的替身。这里画家表现了对自己父亲的矛盾态度：既仇视自己的父亲，又尊敬他，并希冀他的照顾。对父亲的憎恨不仅表现在父亲降格为魔鬼这一替代上，也表现在魔鬼的形象上：魔鬼的大乳房，即“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根据弗洛伊德的解释，这是与父亲斗争的结果，他论述道： 　　当男孩子一旦认识到，他同女人一道争夺父亲的爱的作法，实际上意味着丧失自己的雄性，即被阉割，他便会对自已的女性态度加以约束。因此，抛弃女性态度便是避免阉割的斗争结果。这种斗争的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在对比的幻想中，阉割父亲，使他变成一个女人。于是魔鬼的乳房象征这样的事情：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11） 　　英国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白德库克在弗洛伊德观点的基础上，进而认为魔鬼的污秽特征代表了遭人憎恨的父亲。超我的施虐狂一般而言是良心力量的主要成分，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以自我为施虐的对象，而新教将所有的憎恨与敌意转向了父亲（即魔鬼）。因此新教使超我的施虐狂得以加强，而被动的受虐狂力比多却受到了压制。（12）显然，人们可以将道德自责转化为对魔鬼的厌恶。个人的着魔不再是“内在的”，是个人罪行的结果；而是魔鬼的诱惑、巫师的作怪。甚至着魔者可能陷入与魔鬼的斗争中，最后在上帝的帮助下战胜了魔鬼，而事实上战胜的这个魔鬼就是自己的负罪感。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诺尔曼·布朗通过分析路德的著作，认为魔鬼是中项：“一方面把厕所和新教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则把厕所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13）由于魔鬼固有的肛门人格，与魔鬼联系的一切都是黑色的和污秽的，这与厕所相对应。弗洛伊德认为，在童年期，力比多在集中于生殖器之前，是与身体的其他部位如与肛门相关的，称为肛门性欲。在肛门期（一岁到三岁左右），在教育的控制下（尤其是在括约肌的教育下）开始形成各种各样的肛门期人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序、节俭、执着，甚至可发展为：卖弄、吝啬、固执。（14）心理学家弗罗姆将弗洛伊德的带有整洁、节俭和固执特点的肛门人格与马克斯·韦伯描绘的资产者这一社会类型联系起来。白德库克则论述道：资产者“满足肛门性格类型的吝啬倾向，唯一可能的结果是他们将积累大量的金钱赢利额，而如果没有这种积累，资本主义经济将不会得到发展，甚至不可能产生。”（15）因此，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方式的一切特征都是肛门性欲的替代满足和针对肛门性欲的反向。（16） 　　布朗认为路德的魔鬼代表的是资本主义。魔鬼信仰在路德的观念中得到了加强，他甚至认为这个世界所有明显的现象表明它不是被上帝而是被魔鬼统治着。由于在魔鬼面前的无能为力，导致新教徒向行业和资本主义的屈服，所以资本主义是“由于原罪而导致的撒旦的不可避免的奴役”（17）。]]></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　魔鬼信仰和近代早期西欧的巫术迫害</strong></p>
<p>　　按照一般的定义，巫术（Witchcraft）是指用玄秘的方法导致他人不幸。中世纪末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扩展了巫术的涵义，指“与魔鬼或精灵的交往”，并发展出了“魔鬼信仰”（Demonology）。当时的魔鬼学专家们认为巫师是“与魔鬼交谈，向魔鬼讨教，或施演魔法的人”；“背弃上帝，沉迷于草药和毒药的人”；“谴责耶稣基督及其教义，投身于魔鬼的人”。①人们认为，巫师与魔鬼订立契约，即俗世的人放弃上帝的信仰和一切宗教活动，以换取魔鬼给予的魔法和物资利益。因此，巫师是魔鬼在尘世的代理人，他们在魔鬼的帮助下施各种恶行：呼风唤雨、召唤雷电、降下冰雹，以淹没农作物、摧毁房屋树木、打落青麦和葡萄；招致瘟疫、疾病和火灾；使人不育、牲畜不孳等。《女巫之锤》（The Malleus Maleficarum）的作者甚至认为，巫师的罪行超过了所有其它的罪行，他们必须遭受最严重的惩罚。②魔鬼信仰成了基督教巫术理论的核心，它完全颠覆了自古罗马以来的黑巫术、白巫术的传统，而与基督教的概念有机地结合起来。无论是善良巫师还是邪恶巫师，只要是基于魔鬼帮助的都是异端，因此必须被处死。</p>
<p>　　10世纪时的一份《主教教规》中就注意到了巫术，这份文件后来成为12世纪《教会法规》的一部分。其中写道：“主教和他们的官员必须全力以赴，彻底从他们的教区根除魔鬼发明的巫术和罪恶的艺术，如果他们发现一个这种邪恶的男女信徒，就要马上从他们的教区把这些邪恶的信徒灰溜溜地驱除出去。”③但14世纪之前，巫术并没有受到重视，教会仍把大量精力放在惩罚异端上。</p>
<p>　　首先掀开近代早期世纪西欧社会巫术迫害序幕的是1484年12月5日教皇英诺森八世的一份名为“最为深沉忧虑的要求”的训谕（BULL 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这一训谕后来一直印在《女巫之锤》一书的前面。训谕中提到：“在上日耳曼的一些地区，诸多男女不顾拯救、弃绝信仰，反而将灵魂托付恶魔，并且通过咒语、符咒、魔法以及其它可憎的迷信和巫术，甚至通过冒犯及犯罪，使妇女不孕、牲畜不孳，使作物不生、果树不实。……这是本教廷之职责，扫除一切阻碍余之裁判官行使职责之障碍，谨防无辜信众遭异端邪说及其它恶行之毒害。出于宗教之热忱，上日耳曼之上述地区不能没有裁判官的职权，凭借教皇之权威，裁判官应在这些地区对犯有上述罪行之人行使纠正、监禁及惩处之责。”④</p>
<p>　　在训谕的煽动下，教会和世俗权力力图在尘世实行《圣经·出埃及记》里的那句名言：勿使一个巫师存活。16世纪60年代巫术案件又大量出现，并且在该世纪末上升到了惊人的程度。16世纪末17世纪初诉讼进一步增加，波及的区域也不断扩大，并在17世纪20年代到达了顶峰。1550至1650年是巫术迫害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欧洲弥漫着巫术的气氛，人们普遍相信魔鬼、巫术、巫魔会和施法的存在，从德国到意大利、从英国到西班牙我们都可以发现大量的书面记载。17世纪30年代西欧巫术诉讼数目有所下降，而到了18世纪末，西欧已很少有巫术案件发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　魔鬼与资本主义</strong></p>
<p>　　魔鬼信仰理论的完善是巫术迫害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当时的学者提升了魔鬼的地位，认为上帝是善的源泉，而魔鬼则是恶的祸根。</p>
<p>　　早期的基督教受到新柏拉图主义以及其他异教思想的影响，倾向于某种二元论，即善和恶（上帝和魔鬼），但又极力避免陷入彻底的二元论。奥古斯丁在《论善的本质》（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Good）中，在不承认二元论的前提下解释了恶之存在的问题。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邪恶并不是一个本性或本质，而是神所创造的良善受到败坏的结果。”⑤在这个基础上，奥古斯丁将恶归于魔鬼作用的结果，他指出：“魔鬼实际上是醉心于制造伤害的精灵，它们完全与正义格格不入，它们充斥着傲慢和嫉妒，充满着狡诈和欺骗。”⑥同时，奥古斯丁坚持魔鬼是神的意志的结果，“成为改正人类恶习的工具。”⑦宗教改革时，宗教改革家们在肯定了上帝全能的同时，更是强调了魔鬼是上帝的工具这一观点。马丁·路德认为：“神具有决定一切的大能，乃是自然和历史上，所有邪恶和良善之万物的原因”，“魔鬼同时是神的敌人，又是神的工具，因此‘魔鬼就是神的魔鬼’”⑧。加尔文认为上帝既是善的原因，也是恶的原因，即上帝虽不行恶，却制造了恶，但是上帝是假借魔鬼之手完成的。因此，魔鬼的行为和一切巫术的行为都是得到上帝允许的。</p>
<p>　　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人们对魔鬼有着相对固定的形象认同，魔鬼一般以黑衣人或黑色动物的现象出现。例如，447年的莱托多公会对魔鬼的描述是：又高又黑，有脚有爪，驴耳，两眼发光，牙齿咯咯作响，长着硕大的生殖器，浑身还散发着硫磺的味道。⑨洛林的一个男孩如此描写魔鬼：“他长着两只中等大小的角，一副全黑的面孔，上面只有嘴唇显得苍白一点；他的眼睛很大也很吓人，全黑而无眼白，他还长着一个又大又丑的鹰钩鼻，鼻尖上有三个点向外突出好远。”⑩</p>
<p>　　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和诺尔曼·布朗都对魔鬼的形象进行过精神分析，前者认为魔鬼是被替代的父亲，后者则将魔鬼和新教及资本主义联系起来。</p>
<p>　　弗洛伊德在分析17世纪一个画家的附魔病例时认为，在病例中画家将魔鬼充当父亲的替身。这里画家表现了对自己父亲的矛盾态度：既仇视自己的父亲，又尊敬他，并希冀他的照顾。对父亲的憎恨不仅表现在父亲降格为魔鬼这一替代上，也表现在魔鬼的形象上：魔鬼的大乳房，即“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根据弗洛伊德的解释，这是与父亲斗争的结果，他论述道：</p>
<p>　　当男孩子一旦认识到，他同女人一道争夺父亲的爱的作法，实际上意味着丧失自己的雄性，即被阉割，他便会对自已的女性态度加以约束。因此，抛弃女性态度便是避免阉割的斗争结果。这种斗争的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在对比的幻想中，阉割父亲，使他变成一个女人。于是魔鬼的乳房象征这样的事情：儿子将自己的女性态度投射到父亲替身身上。（11）</p>
<p>　　英国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白德库克在弗洛伊德观点的基础上，进而认为魔鬼的污秽特征代表了遭人憎恨的父亲。超我的施虐狂一般而言是良心力量的主要成分，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以自我为施虐的对象，而新教将所有的憎恨与敌意转向了父亲（即魔鬼）。因此新教使超我的施虐狂得以加强，而被动的受虐狂力比多却受到了压制。（12）显然，人们可以将道德自责转化为对魔鬼的厌恶。个人的着魔不再是“内在的”，是个人罪行的结果；而是魔鬼的诱惑、巫师的作怪。甚至着魔者可能陷入与魔鬼的斗争中，最后在上帝的帮助下战胜了魔鬼，而事实上战胜的这个魔鬼就是自己的负罪感。</p>
<p>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诺尔曼·布朗通过分析路德的著作，认为魔鬼是中项：“一方面把厕所和新教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则把厕所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13）由于魔鬼固有的肛门人格，与魔鬼联系的一切都是黑色的和污秽的，这与厕所相对应。弗洛伊德认为，在童年期，力比多在集中于生殖器之前，是与身体的其他部位如与肛门相关的，称为肛门性欲。在肛门期（一岁到三岁左右），在教育的控制下（尤其是在括约肌的教育下）开始形成各种各样的肛门期人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序、节俭、执着，甚至可发展为：卖弄、吝啬、固执。（14）心理学家弗罗姆将弗洛伊德的带有整洁、节俭和固执特点的肛门人格与马克斯·韦伯描绘的资产者这一社会类型联系起来。白德库克则论述道：资产者“满足肛门性格类型的吝啬倾向，唯一可能的结果是他们将积累大量的金钱赢利额，而如果没有这种积累，资本主义经济将不会得到发展，甚至不可能产生。”（15）因此，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方式的一切特征都是肛门性欲的替代满足和针对肛门性欲的反向。（16）</p>
<p>　　布朗认为路德的魔鬼代表的是资本主义。魔鬼信仰在路德的观念中得到了加强，他甚至认为这个世界所有明显的现象表明它不是被上帝而是被魔鬼统治着。由于在魔鬼面前的无能为力，导致新教徒向行业和资本主义的屈服，所以资本主义是“由于原罪而导致的撒旦的不可避免的奴役”（1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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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8世纪英国个人消费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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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Nov 2015 02:55:3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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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消费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社会再生产链的重要一环。消费使需求得以实现，使生产得以完成，最终为生产创造动力。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成为带动社会发展的两只巨轮，消费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环节中，消费对社会发展至少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18世纪的英国，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社会公共消费都迅速增加。本文将18世纪英国个人消费分成生存消费、奢侈消费、炫耀消费和合作消费4种类型来进行考察。 　　 一、生存消费 　　 　　人首先要满足的就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存消费是人最基本的消费。人的生存消费既可以通过个体心理或社会文化来进行主观判断，也可以采用客观标准来计量。不管采用什么标准，生存消费决不只是满足人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消费活动，它具有每个时代的特征。 　　 　　18世纪英国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可。到访的外国人对英格兰乡下人的生活水平之高甚为惊讶：砖建的村舍，红瓦屋顶，身着毛料衣服，足登皮鞋，吃的是白面包。他们看见过穷人，但没看到“可怜的人”；没看到饥寒交迫、面黄肌瘦的人；看到过乞丐，但没有一个乞丐“没穿长衣和鞋袜”[1]。斯密完成在法国的旅行后这样写道：在英格兰，没有一个人穷得穿不起鞋。在苏格兰，甚至最低阶层的男子也穿皮鞋，虽然最低阶层的妇女依然打赤脚。而“在法国，无论男、妇，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2]。无论是与过去相比，还是与他国相较，英国人18世纪的基本生活处于较好的境地。 　　 　　在作为生存消费的吃方面，英国人喜欢用小麦制作食品，小麦成为判断生存消费水平的一根标尺。格列戈利·金估计，在英国人用于制作面包的谷物中，小麦占了38％，黑麦占了27％，大麦占了19％，燕麦占了16％。到1764年时，小麦所占比重急剧上升，占了62.5％，黑麦占了14.8％，大麦占了12.3％，燕麦占了10.4％[3]。查尔斯·史密斯对1 8世纪前6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谷物生产与消费的数字进行过估算。他依据不同材料将全国分为6个地区：伦敦和东南部地区，90％的人吃小麦面包；西南部地区，3/4的人以小麦为主食，其余的人吃大麦；西部地区，将近70％的人把小麦作为口粮，其余的人大多数吃大麦或黑麦；北部两个地区，仅30％的人可以吃小麦，略高于30％的人吃燕麦，其余的人吃大麦和黑麦；威尔士地区，几乎所有面包都用大麦或黑麦来制作。史密斯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600万人，375万人以小麦为主食，88.8万人吃裸麦，73.9万人吃大麦，62.3万人吃燕麦[4]。食物结构中小麦所占的比重成为衡量生活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除了小麦以外，大米和糖等品种的消费也增加了。糖迅速成为受人喜爱的食品，糖的平均消费量从18世纪初的每人4磅上升到18世纪末的13磅[5]。在1762年一位农业劳动者的家庭开支中，食物类包括：面包、面粉、燕麦片、块根植物、蔬菜、蚕豆、豌豆、水果、牛奶、牛油、奶酪、肉、盐、啤酒、舶来品、醋、香料[6]。消费品种日趋多样化成为生存消费的一个明显特征。 　　 　　18世纪的生存消费容易受到经济情况的影响。当时，可能有1/5或1/4的英国人的生活处于刚刚能维持生存的水平，当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跌入生存线以下。“农业危机”夺去他们的面包，“工业危机”夺走他们的收入。当生存受到威胁时，人们可能采取办法解决生计问题，如1693—1695年在北安普顿郡发生了食物骚乱，1697年林肯郡发生反圈地骚乱，1709年在伊萨克斯、1727—1729年在康沃尔、1737年在彭林等地发生了食物骚乱，1756—1 757年间英国有记载的食物骚乱总共有140多次。这些骚乱是“肚皮造反”[7]。有人说，穷人“劳动仅仅是为了吃饱喝足”；“从事制造业的穷人只为满足生存的需要而工作”[8]80-81。1747年出版的《羊毛的回忆》这样写道：“靠3天劳动就能维持生活的工人在这一周其余的几天里肯定会懒惰、酗酒……工业地区的穷人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不愿劳动更多的时间，只要赚的钱能够维持生活和供一周的狂饮之必需就行了”[9]。1700年，英国每个劳动力可以养活1.7人，至1800年，则上升到2.5人，增加47％[10]。 　　 　　生存消费对社会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对18世纪早期英国社会进行分析后，笛福就曾明确指出：要是没有贫穷阶层的有效需求，很多现存的职业都将消亡[11]。一旦一种产品成为必需品，它的重要性就会增加，煤炭就是一个例证。在消费不断扩大的刺激下，1800年，英国煤产量约在1 200万吨左右[12]436。 　　 　　在生存消费中，基本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全国男子非文盲率在1750年越过了60％的大关[13]。根据对1754年英国274个教区结婚登记的抽样分析，男性识字率为60％，女性为35％，平均为47.5％[14]。到1770年，农村男子能读写的人已经占50％。1781年，约翰逊谈到英国是一个“读者的国度”。在伦敦，店名取代商店的标志物的做法越来越普及，这说明大众的识字率已经有了较大提高。 　　 　　生存消费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增进物质享受，使人们能安心生活，事关全体国民。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既创造了更合格的劳动者，又带动了社会生产的扩张。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消费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是社会再生产链的重要一环。消费使需求得以实现，使生产得以完成，最终为生产创造动力。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成为带动社会发展的两只巨轮，消费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诸环节中，消费对社会发展至少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18世纪的英国，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社会公共消费都迅速增加。本文将18世纪英国个人消费分成生存消费、奢侈消费、炫耀消费和合作消费4种类型来进行考察。<br />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生存消费</strong></p>
<p>　　<br />
　　人首先要满足的就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存消费是人最基本的消费。人的生存消费既可以通过个体心理或社会文化来进行主观判断，也可以采用客观标准来计量。不管采用什么标准，生存消费决不只是满足人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消费活动，它具有每个时代的特征。<br />
　　<br />
　　18世纪英国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可。到访的外国人对英格兰乡下人的生活水平之高甚为惊讶：砖建的村舍，红瓦屋顶，身着毛料衣服，足登皮鞋，吃的是白面包。他们看见过穷人，但没看到“可怜的人”；没看到饥寒交迫、面黄肌瘦的人；看到过乞丐，但没有一个乞丐“没穿长衣和鞋袜”[1]。斯密完成在法国的旅行后这样写道：在英格兰，没有一个人穷得穿不起鞋。在苏格兰，甚至最低阶层的男子也穿皮鞋，虽然最低阶层的妇女依然打赤脚。而“在法国，无论男、妇，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2]。无论是与过去相比，还是与他国相较，英国人18世纪的基本生活处于较好的境地。<br />
　　<br />
　　在作为生存消费的吃方面，英国人喜欢用小麦制作食品，小麦成为判断生存消费水平的一根标尺。格列戈利·金估计，在英国人用于制作面包的谷物中，小麦占了38％，黑麦占了27％，大麦占了19％，燕麦占了16％。到1764年时，小麦所占比重急剧上升，占了62.5％，黑麦占了14.8％，大麦占了12.3％，燕麦占了10.4％[3]。查尔斯·史密斯对1 8世纪前6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谷物生产与消费的数字进行过估算。他依据不同材料将全国分为6个地区：伦敦和东南部地区，90％的人吃小麦面包；西南部地区，3/4的人以小麦为主食，其余的人吃大麦；西部地区，将近70％的人把小麦作为口粮，其余的人大多数吃大麦或黑麦；北部两个地区，仅30％的人可以吃小麦，略高于30％的人吃燕麦，其余的人吃大麦和黑麦；威尔士地区，几乎所有面包都用大麦或黑麦来制作。史密斯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600万人，375万人以小麦为主食，88.8万人吃裸麦，73.9万人吃大麦，62.3万人吃燕麦[4]。食物结构中小麦所占的比重成为衡量生活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除了小麦以外，大米和糖等品种的消费也增加了。糖迅速成为受人喜爱的食品，糖的平均消费量从18世纪初的每人4磅上升到18世纪末的13磅[5]。在1762年一位农业劳动者的家庭开支中，食物类包括：面包、面粉、燕麦片、块根植物、蔬菜、蚕豆、豌豆、水果、牛奶、牛油、奶酪、肉、盐、啤酒、舶来品、醋、香料[6]。消费品种日趋多样化成为生存消费的一个明显特征。<br />
　　<br />
　　18世纪的生存消费容易受到经济情况的影响。当时，可能有1/5或1/4的英国人的生活处于刚刚能维持生存的水平，当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跌入生存线以下。“农业危机”夺去他们的面包，“工业危机”夺走他们的收入。当生存受到威胁时，人们可能采取办法解决生计问题，如1693—1695年在北安普顿郡发生了食物骚乱，1697年林肯郡发生反圈地骚乱，1709年在伊萨克斯、1727—1729年在康沃尔、1737年在彭林等地发生了食物骚乱，1756—1 757年间英国有记载的食物骚乱总共有140多次。这些骚乱是“肚皮造反”[7]。有人说，穷人“劳动仅仅是为了吃饱喝足”；“从事制造业的穷人只为满足生存的需要而工作”[8]80-81。1747年出版的《羊毛的回忆》这样写道：“靠3天劳动就能维持生活的工人在这一周其余的几天里肯定会懒惰、酗酒……工业地区的穷人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不愿劳动更多的时间，只要赚的钱能够维持生活和供一周的狂饮之必需就行了”[9]。1700年，英国每个劳动力可以养活1.7人，至1800年，则上升到2.5人，增加47％[10]。<br />
　　<br />
　　生存消费对社会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对18世纪早期英国社会进行分析后，笛福就曾明确指出：要是没有贫穷阶层的有效需求，很多现存的职业都将消亡[11]。一旦一种产品成为必需品，它的重要性就会增加，煤炭就是一个例证。在消费不断扩大的刺激下，1800年，英国煤产量约在1 200万吨左右[12]436。<br />
　　<br />
　　在生存消费中，基本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全国男子非文盲率在1750年越过了60％的大关[13]。根据对1754年英国274个教区结婚登记的抽样分析，男性识字率为60％，女性为35％，平均为47.5％[14]。到1770年，农村男子能读写的人已经占50％。1781年，约翰逊谈到英国是一个“读者的国度”。在伦敦，店名取代商店的标志物的做法越来越普及，这说明大众的识字率已经有了较大提高。<br />
　　<br />
　　生存消费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增进物质享受，使人们能安心生活，事关全体国民。生存消费水平的提高既创造了更合格的劳动者，又带动了社会生产的扩张。<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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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问题笔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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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2 Apr 2013 02:40:17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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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西方史学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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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编者按】新时期以来，我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著作、论文数量的增加，还是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乃至于人才队伍的培养，都显示出繁荣昌盛之象。近期出版的张广智主编《西方史学通史》（六卷本），可以看做是这一学科繁荣发展的标志性成果。但是，如果把这一成果看做一个学科发展新起点的话，学科的未来发展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本刊约请站在学科研究前沿的一些学者，就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问题展开讨论。他们分别从学科的传承和创新、多重视野下的史学史编纂、史学史研究方向和任务的拓展、对国外史学前沿的关注和把握、拓宽西方史学史研究的跨学科视野、梳理古代史学与学科发展的关系等方面发表了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兴趣和关注。 再出发：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传承与展望 　　灯下，六卷本《西方史学通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下简称《通史》）首卷封面的克丽奥女神像映人我的眼帘：身穿红色外衣的克丽奥楚楚动人，正仰望高空，放眼寰宇，指点人们通向远方……我凝视女神，她似乎不理会我此刻在想些什么，也不问一下在《通史》出版之后，关于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我最想要说些什么？ 　　不理会也好，不问一下也罢，可我却不得不说，面对悠长的克丽奥之路，《通史》只是长途中的一个“驿站”，这之后的路还很漫长，任重而道远，此刻我最想说的是：再出发。 　　在华夏民族规划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呼吁人文研究的再出发，乃是时代的诉求，历史的使命，当下中国历史学的发展也可作如是观。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层面而言，对于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再出发，亦然。 　　如何再出发？对此，见仁见智，自不待言。晚近以来，关于史学史研究，特别是中国史学史的开拓与创新，时贤已有不少论述。个人忝列于西方史学史研究者的行列中，自然会格外关注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此，这篇小文集中在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再出发，结合《通史》编纂之心得，略抒己见，以作引玉之砖。 　　已走过的路 　　当下，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再出发，在我看来，首先需要回眸，回顾一下已走过的路，然后才能找准今后努力的方向，自觉地而不是盲目地前行。倘缺少了这种对本学科自身的反省意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自觉的史学史工作者。 　　在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最初萌发，或许可以从李大钊在1920年撰《史学思想史讲义》起步，至今已经过去了90余年。从对西方史学史这门学科自觉认知的程度而言，我认为这9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不自觉一比较自觉一自觉这样一个发展进程。以下略作梳理，看一看前人已走过的路径。 　　第一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此时中国的西方史学史还处在“自在的”阶段，对这门学科的认识尚不够自觉。 　　必须指出，中国的中西史学史学科发展进程不一，后者显然迟缓。自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明确提出了“史学史的做法”，并为中国史学史给出了初始方案后，中国史学史的作品纷出，1930年代前后正是中国史学史学科的奠立阶段。反观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此时还处在摇篮之中。且看同样在1930年代前后的情况：当时有西方史学史之类的译作问世，但还不见国人自己的著述；在国人编写的“史学概要”之类书中，有西洋史学之回顾的内容，但内容简略，难成系统；有学者开设过西洋史学史一类的课程，但仅为个别，未成气候。1940年代的战乱，1950年代苏联史学理论模式的主宰与对西方文化的封锁，更使这门学科前进的步伐止步不前。 　　第二阶段：1960年代前期。此时，我们对西方史学史这门学科已有了比较自觉的认识，这是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建立起来的阶段。 　　60年代初，中苏交恶，“左”倾思潮受阻，国门微开，“双百方针”重申，于是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在国内营造了一种良好的求新务实的学术氛围。此时，笔者正在复旦大学历史系读三年级，对这种学术环境有切身的感受。其时，科学史学思潮的勃发，引发了对历史学自身的反省，出现了全国性的“史学史热”。必须指出，在中国史学史学科的发展史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像60年代初的“史学史热”，这种“热”的意义，不仅大大促进了中国史学史的发展，也催生了西方史学史这门学科的诞生。从1961年文科教材会和外国史学史教材会议，从那时耿淡如师、齐思和先生等前辈历史学家为此而作出的努力，从学科设置到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从西学的译介，更重要的是对这门学科的重要性与在高等学校历史系中的地位有了一种比较自觉的认识，这一切都标明这门学科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来了。 　　第三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晚近30多年来，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迅猛，步人了“快车道”，终于从“自在的”阶段进入“自为的”阶段。 　　这一时期的情况，我与学界诸多同仁都是“过来人”。我们在前人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再出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本人不完全统计，从1983年郭圣铭先生的《西方史学史概要》出版到2011年我主编的《西方史学通史》问世，其间28年，中国大陆地区共出版通史类的西方史学史作品（兼及若干断代史、不包括该领域内的专题性著作）约有25种，且有不断增长的势头，由此可以折射出其时对西方史学史学科自觉性的认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的发展、西方史学译介的繁茂等等，充分显示了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的新气象，在中国的西方史学史之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足印。这足印又为后人的再出发，找到了新起点，薪尽火传，代代相继，推动着学术事业的不断前进。 　　为篇幅所限，我们的回顾，不得不打住。中国西方史学史这九十多年的学科发展史，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发展历程，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回顾与反省，就我个人视野所及，特罗列以下几点，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李大钊在20世纪20年代的史学实践与西方史学史学科萌发的传承关系； 　　三四十年代国人为创建西方史学史学科的成果及其学术意义； 　　50年代苏联史学与理论模式的输入，对于西方史学史学科形成的消极意义与深层负面影响； 　　60年代的“史学史热”与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建立； 　　耿淡如师、齐思和、吴于廑、张芝联、郭圣铭、谭英华等老一辈历史学家为西方史学史学科建立的卓越贡献； 　　30年代前后与80年代以来两次西方史学引进的高潮及其经验与教训； 　　中国新时期西方史学史学科体系的完形与人才培养（主要是博士研究生）的进展； 　　从《西方史学史概要》到《西方史学通史》的学术文脉与历史轨迹； 　　…… 　　以上诸点，难免挂一漏万。我旨在说明，前人已走过的路途之坎坷与艰辛，在先行者停步的地方，即使再朝前迈一步，都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前人已有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疏通与支撑起这门学科的文脉与构架，并成了后人新的出发点；没有传承，何来创新，我们合力推出的六卷本《通史》，也是耿淡如师等先贤遗愿的实现，更是一种学术赓续与传承。 　　西方史学 中国眼光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这八个字，是受中央电视台四台“中国新闻”节目的结束语“全球新闻，中国播报”的启示。很显然，这“全球新闻、中国播报”片尾的点睛之语，向世人昭示“中国新闻”节目的主体性，兼容天下的世界性。我想这一旨趣，正是中国学人汲纳西方史学、发展中国史学时应有的立足点，也是中国西方史学史未来发展的期盼和孜孜以求的目标。 　　中国学者研究西方史学，具有相当的难度，比如语言上的困难，这是不容言说的。但也有自己的优势。倘问什么优势？那就是“不在此山中”，对要观察的“山水”（西方），远远望去，看得比较真切，比较客观；这就像当今海外中国学家们，也因为不在此山（中国）中，当他们用“异域的眼睛”观察中国时，总给人以意外的“发现”，往往会激起有力的回响。人们或许一想起当初美国学者弗兰克的《白银资本》或彭慕兰的《大分流》在中国的风行，就可信从了。中国学者研究西方史学，不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吗？ 　　然而，现实并不如此，从目前的情况来评估，还远远达不到这样的境界。《通史》出版后，学界称自此中国学者在西方史学史这一学科中已开始逐步按照自己的理念与方法阐述对西方史学的认识，终于有了自己的话语权，这当然是学界对我们工作的一种鼓励与褒奖。 　　我们的确为此而努力，在写作《通史》时，试图以中国学者自己的眼光，带着较为鲜明的问题意识，梳理与认识西方史学。我们的尝试，或彰或隐，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显现在《通史》的字里行间中，比如： 　　我们力图用西方史学史上的“五次转折说”，阐述自“荷马时代”至现当代的西方史学，从历时性与共时性（即“纵通”与“横通”）相结合上，构画西方史学的新陈代谢； 　　我们力图从西方史学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状况与文化背景着手，笔触深入到具体历史情境中，理解与探索古代史学、中世纪史学、近代史学和现当代史学； 　　我们力图从西方原典与文献出发，以写作者的独特视角，消化与解读，求真与探索，编织中国学者的“理论体系”，疏离西方中心论，以重新绘制国际史学地图。 　　概言之，我们试图以中国学者的眼光，恪守自己的主体性，又不失全球视野，用现代汉语写作一部通史，一部体现中国学者特色的作品。我想，这部通史，既不同于其他东方学者的，也不同于西方学者的。 　　以上所举，只不过从几个侧面，说明我们在被视为西方人“世袭领地”的西方史学史中，让世人听到了中国学者的声音。前述学界的评论，我们更多地把它看成是今后继续努力的目标，前进的方向。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还引发了我更多的联想与思考。 　　比如对待西方史学应有的态度。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待西方史学，或一概排斥，或盲目信从；或夜郎自大式的傲慢，或见洋就拜的妄自菲薄，都为我们所不取。诚然，“西方史学”那是人家的“玩意儿”，要说研究，从总体上而言，他们总是走在前面，许多论见也具有前沿性和示范性。但我们不必在洋人后面亦步亦趋，把洋说当作新的教条，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在这里，既应保持应有的民族自尊心，又不能让它遮蔽自己的眼睛，失却一种“五湖四海，容纳百家”的宽广胸怀。我们吃过忽左忽右的亏，现在应该有能力去应对扑面而来的西方史学了。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又启示我们，中西史学比较的重要。在世界史学史上，中西史学皆久远绵长，拥有丰厚的史学遗产，恐怕还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史学可与之媲美。因此，中西史学互通与比较，确有必要，这正如海外名家杜维运先生所说，中西史学，互相比较，能发现史学的真理，能丰富史学的内容；或相同，或相异，都是人类智慧的共同创获，史学上颠扑不破的真理（参见杜维运：《变动世界中的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2页）。中西史学的比较研究，进言之，中西史学交流史，在我看来，它突破了传统史学史只关注史学自身发展的单一格局，对于西方史学史学科内涵的深化与学科体系结构的改变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期的是，它将成为未来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编者按】新时期以来，我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著作、论文数量的增加，还是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乃至于人才队伍的培养，都显示出繁荣昌盛之象。近期出版的张广智主编《西方史学通史》（六卷本），可以看做是这一学科繁荣发展的标志性成果。但是，如果把这一成果看做一个学科发展新起点的话，学科的未来发展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本刊约请站在学科研究前沿的一些学者，就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问题展开讨论。他们分别从学科的传承和创新、多重视野下的史学史编纂、史学史研究方向和任务的拓展、对国外史学前沿的关注和把握、拓宽西方史学史研究的跨学科视野、梳理古代史学与学科发展的关系等方面发表了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兴趣和关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再出发：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传承与展望</strong></p>
<p>　　灯下，六卷本《西方史学通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下简称《通史》）首卷封面的克丽奥女神像映人我的眼帘：身穿红色外衣的克丽奥楚楚动人，正仰望高空，放眼寰宇，指点人们通向远方……我凝视女神，她似乎不理会我此刻在想些什么，也不问一下在《通史》出版之后，关于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我最想要说些什么？</p>
<p>　　不理会也好，不问一下也罢，可我却不得不说，面对悠长的克丽奥之路，《通史》只是长途中的一个“驿站”，这之后的路还很漫长，任重而道远，此刻我最想说的是：再出发。</p>
<p>　　在华夏民族规划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呼吁人文研究的再出发，乃是时代的诉求，历史的使命，当下中国历史学的发展也可作如是观。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层面而言，对于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再出发，亦然。</p>
<p>　　如何再出发？对此，见仁见智，自不待言。晚近以来，关于史学史研究，特别是中国史学史的开拓与创新，时贤已有不少论述。个人忝列于西方史学史研究者的行列中，自然会格外关注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此，这篇小文集中在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再出发，结合《通史》编纂之心得，略抒己见，以作引玉之砖。</p>
<p>　　<strong>已走过的路</strong></p>
<p>　　当下，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再出发，在我看来，首先需要回眸，回顾一下已走过的路，然后才能找准今后努力的方向，自觉地而不是盲目地前行。倘缺少了这种对本学科自身的反省意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自觉的史学史工作者。</p>
<p>　　在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最初萌发，或许可以从李大钊在1920年撰《史学思想史讲义》起步，至今已经过去了90余年。从对西方史学史这门学科自觉认知的程度而言，我认为这9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不自觉一比较自觉一自觉这样一个发展进程。以下略作梳理，看一看前人已走过的路径。</p>
<p>　　第一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此时中国的西方史学史还处在“自在的”阶段，对这门学科的认识尚不够自觉。</p>
<p>　　必须指出，中国的中西史学史学科发展进程不一，后者显然迟缓。自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明确提出了“史学史的做法”，并为中国史学史给出了初始方案后，中国史学史的作品纷出，1930年代前后正是中国史学史学科的奠立阶段。反观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此时还处在摇篮之中。且看同样在1930年代前后的情况：当时有西方史学史之类的译作问世，但还不见国人自己的著述；在国人编写的“史学概要”之类书中，有西洋史学之回顾的内容，但内容简略，难成系统；有学者开设过西洋史学史一类的课程，但仅为个别，未成气候。1940年代的战乱，1950年代苏联史学理论模式的主宰与对西方文化的封锁，更使这门学科前进的步伐止步不前。</p>
<p>　　第二阶段：1960年代前期。此时，我们对西方史学史这门学科已有了比较自觉的认识，这是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建立起来的阶段。</p>
<p>　　60年代初，中苏交恶，“左”倾思潮受阻，国门微开，“双百方针”重申，于是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在国内营造了一种良好的求新务实的学术氛围。此时，笔者正在复旦大学历史系读三年级，对这种学术环境有切身的感受。其时，科学史学思潮的勃发，引发了对历史学自身的反省，出现了全国性的“史学史热”。必须指出，在中国史学史学科的发展史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像60年代初的“史学史热”，这种“热”的意义，不仅大大促进了中国史学史的发展，也催生了西方史学史这门学科的诞生。从1961年文科教材会和外国史学史教材会议，从那时耿淡如师、齐思和先生等前辈历史学家为此而作出的努力，从学科设置到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从西学的译介，更重要的是对这门学科的重要性与在高等学校历史系中的地位有了一种比较自觉的认识，这一切都标明这门学科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来了。</p>
<p>　　第三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晚近30多年来，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迅猛，步人了“快车道”，终于从“自在的”阶段进入“自为的”阶段。</p>
<p>　　这一时期的情况，我与学界诸多同仁都是“过来人”。我们在前人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再出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本人不完全统计，从1983年郭圣铭先生的《西方史学史概要》出版到2011年我主编的《西方史学通史》问世，其间28年，中国大陆地区共出版通史类的西方史学史作品（兼及若干断代史、不包括该领域内的专题性著作）约有25种，且有不断增长的势头，由此可以折射出其时对西方史学史学科自觉性的认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的发展、西方史学译介的繁茂等等，充分显示了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的新气象，在中国的西方史学史之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足印。这足印又为后人的再出发，找到了新起点，薪尽火传，代代相继，推动着学术事业的不断前进。</p>
<p>　　为篇幅所限，我们的回顾，不得不打住。中国西方史学史这九十多年的学科发展史，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发展历程，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回顾与反省，就我个人视野所及，特罗列以下几点，供大家讨论时参考。</p>
<p>　　李大钊在20世纪20年代的史学实践与西方史学史学科萌发的传承关系；</p>
<p>　　三四十年代国人为创建西方史学史学科的成果及其学术意义；</p>
<p>　　50年代苏联史学与理论模式的输入，对于西方史学史学科形成的消极意义与深层负面影响；</p>
<p>　　60年代的“史学史热”与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建立；</p>
<p>　　耿淡如师、齐思和、吴于廑、张芝联、郭圣铭、谭英华等老一辈历史学家为西方史学史学科建立的卓越贡献；</p>
<p>　　30年代前后与80年代以来两次西方史学引进的高潮及其经验与教训；</p>
<p>　　中国新时期西方史学史学科体系的完形与人才培养（主要是博士研究生）的进展；</p>
<p>　　从《西方史学史概要》到《西方史学通史》的学术文脉与历史轨迹；</p>
<p>　　……</p>
<p>　　以上诸点，难免挂一漏万。我旨在说明，前人已走过的路途之坎坷与艰辛，在先行者停步的地方，即使再朝前迈一步，都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前人已有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疏通与支撑起这门学科的文脉与构架，并成了后人新的出发点；没有传承，何来创新，我们合力推出的六卷本《通史》，也是耿淡如师等先贤遗愿的实现，更是一种学术赓续与传承。</p>
<p>　　<strong>西方史学 中国眼光</strong></p>
<p>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这八个字，是受中央电视台四台“中国新闻”节目的结束语“全球新闻，中国播报”的启示。很显然，这“全球新闻、中国播报”片尾的点睛之语，向世人昭示“中国新闻”节目的主体性，兼容天下的世界性。我想这一旨趣，正是中国学人汲纳西方史学、发展中国史学时应有的立足点，也是中国西方史学史未来发展的期盼和孜孜以求的目标。</p>
<p>　　中国学者研究西方史学，具有相当的难度，比如语言上的困难，这是不容言说的。但也有自己的优势。倘问什么优势？那就是“不在此山中”，对要观察的“山水”（西方），远远望去，看得比较真切，比较客观；这就像当今海外中国学家们，也因为不在此山（中国）中，当他们用“异域的眼睛”观察中国时，总给人以意外的“发现”，往往会激起有力的回响。人们或许一想起当初美国学者弗兰克的《白银资本》或彭慕兰的《大分流》在中国的风行，就可信从了。中国学者研究西方史学，不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吗？</p>
<p>　　然而，现实并不如此，从目前的情况来评估，还远远达不到这样的境界。《通史》出版后，学界称自此中国学者在西方史学史这一学科中已开始逐步按照自己的理念与方法阐述对西方史学的认识，终于有了自己的话语权，这当然是学界对我们工作的一种鼓励与褒奖。</p>
<p>　　我们的确为此而努力，在写作《通史》时，试图以中国学者自己的眼光，带着较为鲜明的问题意识，梳理与认识西方史学。我们的尝试，或彰或隐，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显现在《通史》的字里行间中，比如：</p>
<p>　　我们力图用西方史学史上的“五次转折说”，阐述自“荷马时代”至现当代的西方史学，从历时性与共时性（即“纵通”与“横通”）相结合上，构画西方史学的新陈代谢；</p>
<p>　　我们力图从西方史学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状况与文化背景着手，笔触深入到具体历史情境中，理解与探索古代史学、中世纪史学、近代史学和现当代史学；</p>
<p>　　我们力图从西方原典与文献出发，以写作者的独特视角，消化与解读，求真与探索，编织中国学者的“理论体系”，疏离西方中心论，以重新绘制国际史学地图。</p>
<p>　　概言之，我们试图以中国学者的眼光，恪守自己的主体性，又不失全球视野，用现代汉语写作一部通史，一部体现中国学者特色的作品。我想，这部通史，既不同于其他东方学者的，也不同于西方学者的。</p>
<p>　　以上所举，只不过从几个侧面，说明我们在被视为西方人“世袭领地”的西方史学史中，让世人听到了中国学者的声音。前述学界的评论，我们更多地把它看成是今后继续努力的目标，前进的方向。</p>
<p>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还引发了我更多的联想与思考。</p>
<p>　　比如对待西方史学应有的态度。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待西方史学，或一概排斥，或盲目信从；或夜郎自大式的傲慢，或见洋就拜的妄自菲薄，都为我们所不取。诚然，“西方史学”那是人家的“玩意儿”，要说研究，从总体上而言，他们总是走在前面，许多论见也具有前沿性和示范性。但我们不必在洋人后面亦步亦趋，把洋说当作新的教条，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在这里，既应保持应有的民族自尊心，又不能让它遮蔽自己的眼睛，失却一种“五湖四海，容纳百家”的宽广胸怀。我们吃过忽左忽右的亏，现在应该有能力去应对扑面而来的西方史学了。</p>
<p>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又启示我们，中西史学比较的重要。在世界史学史上，中西史学皆久远绵长，拥有丰厚的史学遗产，恐怕还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史学可与之媲美。因此，中西史学互通与比较，确有必要，这正如海外名家杜维运先生所说，中西史学，互相比较，能发现史学的真理，能丰富史学的内容；或相同，或相异，都是人类智慧的共同创获，史学上颠扑不破的真理（参见杜维运：《变动世界中的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2页）。中西史学的比较研究，进言之，中西史学交流史，在我看来，它突破了传统史学史只关注史学自身发展的单一格局，对于西方史学史学科内涵的深化与学科体系结构的改变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期的是，它将成为未来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p>
<p>　　“西方史学，中国眼光”，还使我想到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句至理名言。在当今世界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历史学家唯有弘扬和体现“中国眼光”的学术个性，才能在国际史坛上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当然可以借鉴使用西方的“概念”与“术语”，也不排斥运用他们的“范型”或“定律”，但在“中国眼光”下的我国学者的西方史学研究，依然会让外人感受到浓浓的“中国韵味”，而显示出自己的个性特点。这就好比当今闻名遐迩的法国年鉴学派，其说其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史学，产生了多么重大的影响，但它却是深深地扎根于法兰西民族的文化土壤中，在领航国际史学的新潮中，无不彰显出“法国元素”。可见，“西方史学，中国眼光”，应该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应该成为推动西方史学史学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更应当成为中国史学走向世界的一种上佳方略。</p>
<p>　　<strong>在与世界史学互动中前行</strong></p>
<p>　　我们的目标是走向世界。在这篇笔谈的最后，我还想说的是：中国史学之走向世界，应在与世界史学互动中前行。本文谈到的中国西方史 学史学科的再出发，也是这样。</p>
<p>　　时代剧变，中国与世界，中国学术与世界学术的交流，已是空前活跃。不管是“走出去”，还是“请进来”，都有助于我们开拓眼界、增长见识，促进我们史学研究的深化。同时，这也是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再出发的双重路径。总之，“走出去”也好，“请进来”也罢，在我看来，都应聚焦在中外（西）史学之间的交流上，惟其如此，才能使中国史学在与世界史学互动中前行。对此，我说几点：</p>
<p>　　第一，平等对话，这是中外（西）史学交流的基本理念。当今世界，人们越来越感受到全球化的浪潮裹挟而来，不仅是经济的，也体现在文化上。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跨文化之间平等对话不仅必要，而且成为可能。中国历史学家正在作出不懈的努力，为这种平等对话的形成寻求良机，创造条件。这只要稍稍了解一下每五年召开一次的素有历史学“奥林匹克”之称的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就可见一斑了。在那里，中国历史学家们在一届又一届的大会上，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当讨论中国历史专题或中国与世界关系论题时，中国学者更是显示了主见，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域外历史学家也为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向中国寻找资源，或以“中国经验”为参照系，重新理解、认识与深化自身的问题，以求“创新”。这种情况说明，当今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对话，逐渐填平不同文化之间的沟壑，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学术发展的需要。</p>
<p>　　第二，建立机制，这是中外（西）史学交流的组织保证。任何一件事情的成功，都需要某种机制的保证。“走出去”与“请进来”人员之间的流动，上述相互平等对话的开启，都需要这样。从目前看来，搭建一些高水平的学术平台，正其时也。借助这样的平台，面向五湖四海，广招天下之英才，把国际学界的前沿成果“请进来”，把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请进来”；借助这样的平台，让中国学者发出自己的声音，发表自己的精品力作，力显中国学者的真知灼见；借助这样的平台，中外（西）学界进行平等的对话，进行广泛的交流互动，以促进中国史学的国际化，提升中国史学的国际影响力。这里举一个最新的例子：最近出版的瞿林东先生主编的三卷本《中国古代历史理论》，正如李振宏、李红岩两位学者所评论的，该书第一次对中国古代历史理论作了系统而又深入的揭示与梳理，建立了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范畴体系，以有力的历史证据回答了西方学界那种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历史理论、也“没有能力给思想创造一个范畴的王国”的谬说（参见《中国古代历史理论源远流长丰富厚重》，载《中华读书报》2012年3月28日）。在我看来，此书与新见，都应借助某种平台，向国际史学界推介，并以自己的“本土话语”来影响国际史学。</p>
<p>　　第三，文本互译，这是中外（西）史学交流的学术基础。先说西书中译，不容说，在这一方面我们已取得了丰硕的成绩，比如商务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的不断推出，以及多家出版社出版的“文库”、“译丛”等等，林林总总，着实不少。对此，我们当然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在此不赘。我这里要说的是中书西译。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就目前的情况看来，确实很令人失望。比如，对中国古典史学著作，西方人所能看到的大概就是《史记》、《汉书》等少数几本的节译，如果“二十五史”全译成西文，那该多好；对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名著，比如王国维、梁启超等名家名著，恐怕迻译成西文的就很少了；至于当代的学术精品，比如上面提到的《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等，已译成西文的，那可真是风毛麟角了。我以为，《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等能体现中国史学特色的精品力作，当译成西文，以便让域外学者能及时知晓中国学者的最新史学成果。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了中外（西）史学文本互译的严重失衡，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外史学的交流，影响了中外历史学家的互动与进行良好的平等对话。在这里，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在信息化与电子化时代，虽然获取资料的途径很多，但我认为，纸质文本的互译，依然不可或缺。从最新的伦敦书展传来的信息，目前西方各大出版社还是以纸质图书为安身立命之本，所谓“拥抱数字化时代”在当今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因而，纸质图书的互译，十分重要。不是吗？通过互译，人类可望建立一座通向“大同世界”的“巴别塔”（通天之塔），中国史学亦可借助于译书，寻求新的出发点，在与世界史学的互动中不断前行。</p>
<p>　　展望未来，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发展前景璀璨。我们的再出发，从九十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走来，从前人铺就的道路上走来，胸怀宏大志向，旨在开拓创新，我们别无选择，不能止步不前，从新的出发点启程，一步一个足印。</p>
<p>　　再过10年，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发展将整整走完百年行程。可以期盼的是，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者，将会在这10年中，不负众望，努力耕耘，锲而不舍，以出色的丰收果实迎来第二个100年的开启。</p>
<p class="kt">　　作者张广智，复旦大学教授。上海，200433。</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12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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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方古典史学的身位与西方史学史研究的深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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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1 Apr 2013 02:14:05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欧史坛]]></category>
		<category><![CDATA[史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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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毋庸置疑，史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有赖于厘清学科自身的递嬗脉络。就中国西方史学研究而言，这不仅是推动西方史学史学科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世界史上升为一级学科背景下加强其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鉴于西方史学源远流长、史学形态纷繁复杂，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迫切需要在继承前人成果基础上提升史学史研究水平。依笔者愚见，相关领域意欲获得实质性的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以“史”的视界考论滥觞阶段许多重大的史学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关于西方古典史学仍有大量众说纷纭而亟待厘清的基本学理问题，二是“正本清源”工作薄弱则势必制约对西方史学整体貌相的解读。 　　倘如是，古希腊史学则特别值得关注：不仅涉指西方古典史学的初级阶段（对比罗马史学），且能作为“源头”有助于辨明现代西方史学的原初形态。鉴于希罗多德（Herodotus，约公元前484年～前425年）、修昔底德（Thucydides，约公元前460～前395年）代表了城邦时代希腊史学的最高成就，拙文尝试以之实践为个案并借相关学科史的梳理，探究西方古典史学宏富而深刻的历史内涵。考虑到古希腊历史写作博大精深而非本文所能涵盖，在此围绕两大史学范型而就当前研究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择其要者予以呼应。在“抛砖引玉”的意义上，我们期待能对论析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问题”有所裨益。 　　通常普遍认为，古希腊史学滥觞之初即有所谓“文化史”与“政治史”的意趣分野：希罗多德求取愉悦而适合口耳相传的通俗化史作，修昔底德意在实用而适合诵读的理性化史作。是后，修氏史学被奉为圭臬而在西方史坛一枝独秀。或有折中立场认为以修氏范式评判希氏存在重大错误，因为二者论载希腊史上前后相续的两大战事各有千秋而相得益彰。但问题是，他们的差异是否属于本质性的且等同于并能彰显修氏的“现代性”？进言之，差异性是否足以构成区划两类范型的史学标准，如何理解其共通性及希氏“史学之父”的奠基意义？ 　　1．希、修的共通性与差异性及其史学意义 　　首先，皆专注于现当代战争史叙事（唯有战争才是最值得缅怀的人类行为），强调通过原因探究彰显历史的悲剧性局限与瑕疵。归根结底在于，皆处于同一历史条件与文化氛围（特别是公元前5世纪后期以雅典为中心的知识运动、政治现实及与文学、科学、哲学的复杂纠结），因而在思维、观念等层面颇多相似（包括批判意识、现实指向、题材主旨等）。突出体现在，从悲剧、史诗、医学、修辞学中汲取了基本的撰史理念等。进言之，我们更应将他们视作社会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文学家：作为好公民类似于苏格拉底、埃斯库罗斯等人，却专以撰史方式表达对城邦体制下希腊世界的忧思与关切。如此说来，务须要在伯战背景下解读希氏笔下的希波战争史：即公开称道雅典模式，而含蓄讽喻其后来竟然承袭了波斯霸权。尽管修氏强烈反对（实际上是误读）希氏方法，但也大量承袭借鉴了《历史》遗产（共通性使得希氏史学影响后者成为可能）。突出体现在《伯战史》几乎如出一辙的结构编排：通过“五十年时期”、“伯利克里演说”表彰雅典伟大，紧随其后则借“雅典大瘟疫”与“西西里远征”以反讽其外强中干并最终败亡。倘如是，某种意义上是否可以说，他是在下意识地承袭乃至续写希氏史著？抑或可以认为，共同的历史条件与知识背景意味着修氏根本无力从本质上超越时代进而偏离希氏创立的撰史传统（参阅N．卢拉吉编：《希罗多德时代历史家的技艺》，The Histbrian’s Craft in the Age of Herodotus），牛津2001年版）？其次就差异性而言，主要表现在他们观照战争的视角、方式上有所不同。相形之下，《历史》显然竭力回避过于直接论载血腥的战争场景。但缄默能在反讽况味中最大程度地表达一己心声（“没有一个人愚蠢到爱好战争甚于和平”），与修氏所谓“战争是一个严厉的教师”概有异曲同工之妙——是故，不应以其标准否定希氏作为军事史家的优异材质（参阅詹姆斯·罗姆：《希罗多德》（James Romm，Herodotus，纽黑文1999年版）。当然不可否认，就文笔技法而言，修氏叙事无疑更为精细而复杂。 　　2．希氏撰史的“政治史内涵”与其人种志研究 　　希氏笔下有相当部分内容属于非当代史，且也并非典型的政治事务。但既然同为战争史著述，如何发微《历史》的“政治史内涵”乃至在本质上形同于政治史写作，曾有学者强调希氏撰史“强烈的政治特质”而务须探究“他是否撰写政治史”，并暗示若“晚一代出生”亦可写出修氏式的史作[参阅本雅明·希姆莱：《希罗多德笔下的政治与信仰》（Binyamin Shimron，Politicsand Belief in Herodotus），斯图加特1989年版，第3、1、26、120页]。愚见以为，至少有两条反向进路值得探究。一方面，希氏《历史》的写作严格说来应命名为“波斯战争史”：前面数卷为征服亚洲、北非，而后则为征服欧罗巴的企图——重点在于希波战争，目的是警示伯战之初志得意满的雅典霸权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是，前半部分相关内容折射了他如何从类似散文纪事家（族谱学家）的地理学、人种学（如卷二、四）意趣转向历史研究：在游历世界中广泛收集材料，其间逐渐成为一名历史学家并立志论载希腊与波斯问的伟大战争。而他或许并非有意识地是要借文明史的视野理解人类的战争行为，抑或是要为此提供一种宏阔的社会学性的历史解释。与之相关的是希氏撰史虽有世界史内涵，但比较日后波利比阿史学，显然未能明确而自觉地着意于这一史观元素。相比而言，《伯战史》整体上较少论载社会文化史题材且有意规避，或许正因《历史》的“样板性”而尝试另辟蹊径表达创见——未必能有过多史学深意以至于成为两大范型的分野界标。而且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诸如地理学、人种学和神话学抑或宗教信仰、自然现象、趣闻轶事等插话性内容在《伯战史》前半部分远多于后半部分（始于卷八明显稀缺），似乎暗示修氏撰史之初仍在下意识地蒙受爱奥尼亚散文纪事家、特别是希氏等人叙事路数的影响——随着叙事逐渐展开及史观发展成熟，方才开始自觉地全神贯注于和战争密切相关的历史内容[参阅H．D．维斯拉克：《希腊史家与希腊历史散论》（H．D．Westlake，Essays On The Creek Historians And Greek History），曼彻斯特1969年版，第1～38页]。 　　3．修氏对希氏的误读性批判与现代学者的过度演绎之嫌 　　其一，修氏贬低了希氏作为严肃史家的价值所在及其对西方史学滥觞的历史性贡献。如前所述，伯战爆发赋予了希氏解读历史的视角，进而又为《伯战史》提供了批判性的史学遗产（强调“史无前例”的伯战“刚刚爆发的时候，我就开始写我的历史著作）。修氏“绪论”中暗示希氏属于“散文纪事家”之流，概因曲解而夸大了《历史》的“故事讲说元素”，贬低了其更具主导的史学特质（通过理性批判而将历史写作与荷马史诗、散文纪事家等文艺性作品剥离开来）。须知《历史》绝非过渡，而是标志着古希腊真正意义上散文体历史写作的正式奠立。其二，现代学界放大修氏裁决而厚此薄彼：质疑希氏“是否属于历史学家”【参阅W．金德里克·普利切特：《希罗多德谎言学派》（W．Kendrick Pritchett，The Liar School of Herodotos），阿姆斯特丹1993年版】而鼓吹后者撰史的“现代性”。突出体现在始从19世纪，普遍倾向于认为修氏是兰克式的史家样板抑或严谨求实的社会学先驱“（其严谨、客观性）这一事实使之融入现代历史科学”，抑或其不朽性源于“他是我们的同代人”【E．柯林武德：《修昔底德与历史塑造》（E．Greenwood，Thucydidesand the Shaping of History），伦敦2005年版，第2页；P．查格林：《修昔底德：适用普通读者的导论》（P．Zagorin，Thucydides：An Introduction for the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毋庸置疑，史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有赖于厘清学科自身的递嬗脉络。就中国西方史学研究而言，这不仅是推动西方史学史学科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世界史上升为一级学科背景下加强其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鉴于西方史学源远流长、史学形态纷繁复杂，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迫切需要在继承前人成果基础上提升史学史研究水平。依笔者愚见，相关领域意欲获得实质性的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以“史”的视界考论滥觞阶段许多重大的史学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关于西方古典史学仍有大量众说纷纭而亟待厘清的基本学理问题，二是“正本清源”工作薄弱则势必制约对西方史学整体貌相的解读。</p>
<p>　　倘如是，古希腊史学则特别值得关注：不仅涉指西方古典史学的初级阶段（对比罗马史学），且能作为“源头”有助于辨明现代西方史学的原初形态。鉴于希罗多德（Herodotus，约公元前484年～前425年）、修昔底德（Thucydides，约公元前460～前395年）代表了城邦时代希腊史学的最高成就，拙文尝试以之实践为个案并借相关学科史的梳理，探究西方古典史学宏富而深刻的历史内涵。考虑到古希腊历史写作博大精深而非本文所能涵盖，在此围绕两大史学范型而就当前研究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择其要者予以呼应。在“抛砖引玉”的意义上，我们期待能对论析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的发展问题”有所裨益。</p>
<p>　　通常普遍认为，古希腊史学滥觞之初即有所谓“文化史”与“政治史”的意趣分野：希罗多德求取愉悦而适合口耳相传的通俗化史作，修昔底德意在实用而适合诵读的理性化史作。是后，修氏史学被奉为圭臬而在西方史坛一枝独秀。或有折中立场认为以修氏范式评判希氏存在重大错误，因为二者论载希腊史上前后相续的两大战事各有千秋而相得益彰。但问题是，他们的差异是否属于本质性的且等同于并能彰显修氏的“现代性”？进言之，差异性是否足以构成区划两类范型的史学标准，如何理解其共通性及希氏“史学之父”的奠基意义？</p>
<p>　　<strong>1．希、修的共通性与差异性及其史学意义</strong></p>
<p>　　首先，皆专注于现当代战争史叙事（唯有战争才是最值得缅怀的人类行为），强调通过原因探究彰显历史的悲剧性局限与瑕疵。归根结底在于，皆处于同一历史条件与文化氛围（特别是公元前5世纪后期以雅典为中心的知识运动、政治现实及与文学、科学、哲学的复杂纠结），因而在思维、观念等层面颇多相似（包括批判意识、现实指向、题材主旨等）。突出体现在，从悲剧、史诗、医学、修辞学中汲取了基本的撰史理念等。进言之，我们更应将他们视作社会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文学家：作为好公民类似于苏格拉底、埃斯库罗斯等人，却专以撰史方式表达对城邦体制下希腊世界的忧思与关切。如此说来，务须要在伯战背景下解读希氏笔下的希波战争史：即公开称道雅典模式，而含蓄讽喻其后来竟然承袭了波斯霸权。尽管修氏强烈反对（实际上是误读）希氏方法，但也大量承袭借鉴了《历史》遗产（共通性使得希氏史学影响后者成为可能）。突出体现在《伯战史》几乎如出一辙的结构编排：通过“五十年时期”、“伯利克里演说”表彰雅典伟大，紧随其后则借“雅典大瘟疫”与“西西里远征”以反讽其外强中干并最终败亡。倘如是，某种意义上是否可以说，他是在下意识地承袭乃至续写希氏史著？抑或可以认为，共同的历史条件与知识背景意味着修氏根本无力从本质上超越时代进而偏离希氏创立的撰史传统（参阅N．卢拉吉编：《希罗多德时代历史家的技艺》，The Histbrian’s Craft in the Age of Herodotus），牛津2001年版）？其次就差异性而言，主要表现在他们观照战争的视角、方式上有所不同。相形之下，《历史》显然竭力回避过于直接论载血腥的战争场景。但缄默能在反讽况味中最大程度地表达一己心声（“没有一个人愚蠢到爱好战争甚于和平”），与修氏所谓“战争是一个严厉的教师”概有异曲同工之妙——是故，不应以其标准否定希氏作为军事史家的优异材质（参阅詹姆斯·罗姆：《希罗多德》（James Romm，Herodotus，纽黑文1999年版）。当然不可否认，就文笔技法而言，修氏叙事无疑更为精细而复杂。</p>
<p>　　<strong>2．希氏撰史的“政治史内涵”与其人种志研究</strong></p>
<p>　　希氏笔下有相当部分内容属于非当代史，且也并非典型的政治事务。但既然同为战争史著述，如何发微《历史》的“政治史内涵”乃至在本质上形同于政治史写作，曾有学者强调希氏撰史“强烈的政治特质”而务须探究“他是否撰写政治史”，并暗示若“晚一代出生”亦可写出修氏式的史作[参阅本雅明·希姆莱：《希罗多德笔下的政治与信仰》（Binyamin Shimron，Politicsand Belief in Herodotus），斯图加特1989年版，第3、1、26、120页]。愚见以为，至少有两条反向进路值得探究。一方面，希氏《历史》的写作严格说来应命名为“波斯战争史”：前面数卷为征服亚洲、北非，而后则为征服欧罗巴的企图——重点在于希波战争，目的是警示伯战之初志得意满的雅典霸权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是，前半部分相关内容折射了他如何从类似散文纪事家（族谱学家）的地理学、人种学（如卷二、四）意趣转向历史研究：在游历世界中广泛收集材料，其间逐渐成为一名历史学家并立志论载希腊与波斯问的伟大战争。而他或许并非有意识地是要借文明史的视野理解人类的战争行为，抑或是要为此提供一种宏阔的社会学性的历史解释。与之相关的是希氏撰史虽有世界史内涵，但比较日后波利比阿史学，显然未能明确而自觉地着意于这一史观元素。相比而言，《伯战史》整体上较少论载社会文化史题材且有意规避，或许正因《历史》的“样板性”而尝试另辟蹊径表达创见——未必能有过多史学深意以至于成为两大范型的分野界标。而且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诸如地理学、人种学和神话学抑或宗教信仰、自然现象、趣闻轶事等插话性内容在《伯战史》前半部分远多于后半部分（始于卷八明显稀缺），似乎暗示修氏撰史之初仍在下意识地蒙受爱奥尼亚散文纪事家、特别是希氏等人叙事路数的影响——随着叙事逐渐展开及史观发展成熟，方才开始自觉地全神贯注于和战争密切相关的历史内容[参阅H．D．维斯拉克：《希腊史家与希腊历史散论》（H．D．Westlake，Essays On The Creek Historians And Greek History），曼彻斯特1969年版，第1～38页]。</p>
<p>　　<strong>3．修氏对希氏的误读性批判与现代学者的过度演绎之嫌</strong></p>
<p>　　其一，修氏贬低了希氏作为严肃史家的价值所在及其对西方史学滥觞的历史性贡献。如前所述，伯战爆发赋予了希氏解读历史的视角，进而又为《伯战史》提供了批判性的史学遗产（强调“史无前例”的伯战“刚刚爆发的时候，我就开始写我的历史著作）。修氏“绪论”中暗示希氏属于“散文纪事家”之流，概因曲解而夸大了《历史》的“故事讲说元素”，贬低了其更具主导的史学特质（通过理性批判而将历史写作与荷马史诗、散文纪事家等文艺性作品剥离开来）。须知《历史》绝非过渡，而是标志着古希腊真正意义上散文体历史写作的正式奠立。其二，现代学界放大修氏裁决而厚此薄彼：质疑希氏“是否属于历史学家”【参阅W．金德里克·普利切特：《希罗多德谎言学派》（W．Kendrick Pritchett，The Liar School of Herodotos），阿姆斯特丹1993年版】而鼓吹后者撰史的“现代性”。突出体现在始从19世纪，普遍倾向于认为修氏是兰克式的史家样板抑或严谨求实的社会学先驱“（其严谨、客观性）这一事实使之融入现代历史科学”，抑或其不朽性源于“他是我们的同代人”【E．柯林武德：《修昔底德与历史塑造》（E．Greenwood，Thucydidesand the Shaping of History），伦敦2005年版，第2页；P．查格林：《修昔底德：适用普通读者的导论》（P．Zagorin，Thucydides：An Introduction for the Common　Reader），普林斯顿2005年版，第1页】。倘若根本无法以修氏史学观照希氏，所谓“政治史”、“文化史”范型分野的理论基石则呼之欲出而构建成功。其三，少数学者尝试在拨乱反正的意义上抢救性发掘希氏遗产，但难免弄巧成拙而得不偿失。西方古典史家往往因太过专注于战争史叙事而备受现代学者诟病，即指他们普遍严重地轻忽了历史的多样性、复杂性。譬如莫米格里亚诺指出修氏将历史学降格而等同于当代政治事务却备受推崇，实际上为撰史套上了紧箍咒而窒息了其繁荣发展。R．G．柯林武德表达了类似识见，并竭力强调希氏“没有任何后继者”。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晚近学界为何开始重新审视并尝试恢复希氏范型的积极意义。遗憾的是他们似乎也付出了类同的代价，即在夸大二人撰史本质性差异的前提基础上：否认希氏史著的政治学内涵，而又拔高希氏人种学研究的史学内涵。与此相关的瑕疵或许还有，普遍认为《历史》前六卷松散拖沓而与后三卷存有明显的杂糅印痕，抑或明示《伯战史》“政治史内涵”而却美化其史观中的经济元素？凡此种种，或许并不利于我们正确地辨明希、修史学独创而丰富的历史内涵。倘如是，西方史学滥觞阶段的实际貌相很可能是惟有一种类型即政治军事史写作？</p>
<p>　　<strong>4．倘若摒除传统的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维，或有助于解明西方史学史上部分重大“疑难”现象。</strong></p>
<p>　　特别是古典学视野下希、修遗产如何可能影响希腊化、罗马史学的问题，进而或从侧面映射了两人身位实相及稍后西方史学经历的流变。其一，古典学（史）家更多关注作品的文体风格与所述事件，故而影响主要体现在修辞学（含文法）等叙事表达或历史文学层面。事实上，古人撰史普遍着意于能否以引人人胜的方式讲述故事并明示相应的历史哲学。很大程度上这也解释了古典学中有关二人的评述、征引为何往往出自修辞学（文论）性著述。而鉴于他们史著皆为断代史，后人关注所述事件同样意在修辞学意涵（即选题是否庄重而有意义）。鉴于修氏叙事更为精细而备受推崇，这在其案例中体现得尤为显明：始从公元前4世纪《伯战史》的历史影响即为明证，是后提麦乌斯、西塞罗、萨鲁斯特、狄奥尼修斯、李维、塔西佗、普鲁塔克、琉善——直至罗马帝国晚期的马塞利努斯、拜占庭时代大家普洛科皮乌斯等人普遍服膺。其二，如若古人倾向于首先将修氏视为文体家符合原生本相，或可反证我们似乎夸大了其目的、方法（如鲜有提及材料出处、大量插叙演说词、僵硬含混的年代学及地形学）等与现代史学的一致性。须知，他竭力强调哲学化的历史解释与文学化的叙事表达。既然身兼社会学家、政治家、哲学家、散文家、修辞学家等多重身位，其是否意在真实地讲述伯战史（20世纪以来学界开始重视他的主观性与艺术性，但时至今日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倘如是，修氏竭力宣扬而被称道的所谓“客观性”或许“并非一种原则或目标，而是作者的姿态……作者由此向读者展现自我的一种样式”【W．罗伯特·康纳尔：《修昔底德》（W．Robert Connor，Thucydides），普林斯顿1984年版，第6页；参阅提姆·路德：《修昔底德：叙述与阐释》（Tim Rood，Thucydides：Narrative and Explanation），牛津1998年版】。换言之，《伯战史》实则旨在阐释战争而非理性分析意义上的如实直书，选材、结构、表述等皆围绕于此。相比修氏虽黯然失色，但狄奥尼修斯、昆体良、琉善、赫谟吉尼斯等人文论表明希氏风格亦有其可取之处。</p>
<p>　　<strong>5．“去标签化”的认知或许能为进一步探究西方史学始从滥觞以降的复杂流变提供某些学理性的问题视角与解读思路。</strong></p>
<p>　　且以色诺芬时代希腊史学为例，一方面，在他典型的政治史写作中为何缺乏确凿且充分表明其深谙修氏抑或某一方面受之影响——相反，《居鲁士的教育》显然继承了希氏解读东方诸王的叙事传统，而《希腊史》叙事风格、结构技法（如趣闻插话）等同样深受希氏影响。另一方面，相比希、修研究的汗牛充栋，学界关注色氏则相形见绌——数量、质量整体上“乏善可陈”背后隐含的潜台词或许是，至少始自城邦时代晚期，古希腊史学即已开始明显沦落。更有可能的真相或许是，古希腊史学的流变（而非衰落）源起于色氏，并在希腊化时代越发“变本加厉”。事实上，至少始从城邦时代末期而至希腊化时代，历史写作精彩纷呈而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趋求，以求全景感应更为复杂多变的历史转型。突出体现在，希腊本土逍遥派戏剧化的撰史，阿提卡地方史志学派的古物研究，“大希腊”地区“西西里学派”的区域史写作等。凡此种种，很大程度上解说了波利比阿声嘶力竭的史学批评何以生成。而倘若色氏体现了城邦体制盛极而衰之际撰史领域所面临的重大变革，那么，希腊化时代领军人物波氏则彰显了西方古典史学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深重变化。突出体现在整个地中海世界归于一统背景下，希腊史学逐渐丧失独立性而与拉丁史学开始合流，罗马史也正式成为希腊史家高度关注的对象，等等。囿于篇幅，兹不赘述。</p>
<p>　　不可否认，当前中国西方史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不断地开拓创新而将之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发展水平。早在10年前，学者们曾就此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深度反思（参阅于沛：《西方史学史研究中的问题和方法》，《史学史研究》2002年4期）。然而时至今日，这些良好愿景显然并未完全实现。进言之，至少有两点需要指出：其一，不同程度上还存在诸如基本学理尚不明确、重要论题开掘不够、内容低层次重复等问题；其二，基于是，现阶段发展中国西方史学史学科（包括理论体系的构建等）尚任重而道远。</p>
<p>　　事实上，笔者通过梳理西方史学史上的典型公案意在表明：即使是在欧美学界相关领域，仍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亟待厘清。突出体现在，所谓两大史学范型的硬性界定，必将弱化史学作为一种特殊历史现象其本身的历史复杂性。如此一来，我们对古希腊史学、西方古典史学乃至整个西方史学史的认知，究竟多大程度上是合理而明晰的呢？须知，古人撰史在许多方面显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合乎体统的史学观——尽管有观点声言绝大多数现代史学的内涵特征完全可在古典史学传统中寻得原始影踪，从古至今“历史学少有更变”[查尔斯?威廉?弗纳拉：《古希腊、罗马时代历史学的实相》（Charles William For—nara，the Nature of History in Ancient Greeceand Rome），伯克莱1983年版，第200页]！</p>
<p>　　笔者也曾一度以所谓“考虑到史学思想通常被认为是史家或史学流派学术实践的灵魂与核心”为切人点，尝试探究古罗马史学的某些实相（参阅拙著：《帝国的沉沦与救赎——塔西佗和他的历史世界》，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但通过晚近对古希腊史学的零散学习，则越发意识到意欲阐明特定历史条件下某一具体的史学现象，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尊重其鲜明的时代属性。如就古典时代希腊人的“史学思想”而言，城邦体制下两大基本要素——即社会政治生态环境与由史诗传统、修辞学、政治学、哲学、悲剧创作、自然科学等组成的知识背景及其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从根本上意味着我们很难单纯以“现代化”的史学维度而谋求“正确地”观照它们！须知时人对客观历史及撰史工作的认知与实践，归根结底是由历史条件制约并意在借历史写作回应其所遭逢的时代课题——换言之，所谓古往今来一以贯之意义上“普世性”的史学思想显然并不存在。</p>
<p>　　在上述意义上，以六卷本《西方史学通史》的出版为契机，张广智师大力倡言“关注西方史学之史”。鉴于国内西方史学研究的惯常现象（如重视史学理论而轻忽对应的史学史），斯言可谓指出了长期制约学科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我们是否已在理论层面厘清了何谓西方史学之“史”以及如何“关注”？顾名思义，它包括史家所在时代的历史背景及生平经历等微观的撰史条件，但也并非单纯是指史学自身的历史抑或偏狭的史学史。一方面，理应涵括诸如哲学、文学、政治、修辞、地理、民族等相关学科。须知它们作为社会意识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必然会与史学存在许多相通之处。另一方面，史学之“史”包含诸学科史更是由于它们为其提供了诸如思维、文献、素材等丰厚的学养需求。上述两点相辅相成而内在统一，并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同样关联紧密的两层现象：一是史家往往意趣广泛、著述宏富而兼有多重身位，二是特定时段史学史更是丰富多样而色彩斑斓。在西方史学远未实现专业化前的古典时代，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显著。倘如是，跨学科的思路绝非仅是工具性的，更是有意于史学生成环境的特殊复杂性而为深化“史”之考论的应有之义。且以笔者关注较多的希腊、罗马史学研究为例，往往缺乏宏阔的“古典学”视野而仍主要拘泥于史观等单一视角。不仅如此，“关注西方史学之史”的特殊含义似乎还应包括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试想若是对重大史学现象或代表史家的个案研究未能深进，为数不多的研究者又无法形成集群性的战斗力，现有基础上谋求“点、线、面”地提升西方史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也许依然是任重而道远。</p>
<p class="kt">　　作者：褚新国，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世界史研究所副教授。河南，开封，475001。</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12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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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当前西方史学史学科拓展的可能方向与任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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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7 Apr 2013 01:52:06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欧史坛]]></category>
		<category><![CDATA[史学领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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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史学史是历史学的学科史，我们也用历史编纂史、历史著作史来称谓。西方史学史研究，通常的路径是分类整理西方历史编纂，它包括对重要的西方史家、史学流派条分缕析，探讨他们的史学思想、历史写作范式，并据此建构西方历史学科史的宏观框架。换句话说，史学史家的任务，既要对史学这门学科有整体性了解，又要对不同时段的史学发展有历史性把握，这样才能将自己的研究对象，即各位史学家、流派及其代表作定位在历史学的发展长河之中。说西方史学史是一部区域性（西方）的学科通史，当不会有太多疑问。在张广智主编的六卷本《西方史学通史》出版之后，我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在哪些方面还可以拓展出新的领域，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不妨从一般的通史撰写可能遇到的问题谈起。 　　其一，作为学科通史，西方史学史撰写主线可以更为多样。围绕不同的主线设计，西方史学史研究可以拓展的方向会大大增加。 　　从古奇的《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到汤普森的《历史著作史》、凯利的《多面的历史》，西方史学史作品通常以史学家、史学作品、史学流派为主线。在其中，史学史家进行叙述时，除了时间线索是任何一部作品都难以超脱的确定要素之外，研究者还会考虑作家、作品、流派的空间分布或者某种史学思潮的流布（它们往往影响的时空范围大，而暂时像是忽略了空间要素），将其加以搭配，依附在时间线索之上。例如，在古希腊史学、古罗马史学（含犹太史学）之后，中世纪史学便适当忽略了空间要素而更侧重反映作为整体的基督教史观、史著、史法的发展历程；近代以后则偏重一方面按区域描述意、英、法、德、美等民族国家史学，另一方面配以从近代、现代到后现代的史学思潮进行归并叙述。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将西方史学不同时期各不相同的时代印记充分体现；不利之处在于其主题实则只是“文化或知识处境中的历史写作”。其中，“历史写作”是一种文化行为，它类同于文学史、哲学史、艺术史等等学科史写作，是文化处境中关乎某个知识类型的写作行为，而这种行为的目的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效应、在人类思想进程中的重大影响，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凸显，因此，这样呈现的史学史学科，很难形成一种围绕某个单一主题的目的论阐释。 　　通史之通，需有一核心贯穿始终。柯林武德的《历史的观念》一至四编也可视为一通史，作者在其中始终关注“历史”的观念之变化，但与一部史学史不同，它的主题得到了升华，因为他有一个涉及人类思维发展的宏观叙事框架，要描述人类思维是如何在数学、神学、科学的历时线索里步步为营寻求突破，终至作者希冀的历史学时代来临，历史思维掌管人文世界。柯林武德的这部史学史即“历史”的观念史，因“历史”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之普遍性，它也是一部历史思维的普遍史；此外，它与黑格尔的哲学史有着近似的逻辑推演方式，侧重表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若由此再转而聚焦黑格尔和克罗齐，他们也有自己的普遍史诉求，即都曾认为历史可作为一部自由的故事。由此可见，如果历史都是通过史学文本获得表现的，而我们又先行具有了一种对于自由的宏观理解，据此，或可重新审视西方诸多历史文本，写作一部以历时方式展现“自由”这一主题的西方史学史：即凡是能够表现自由观念的史家、史著当可获得史学史家的更多关注而得以编织进入该史学史中。这样的主题和关注意向，能够充当史学通史之线索的还可以有历史叙事方法、修辞与真实之间的张力、史家著史意图与社会情境之间关系、自我与他者、史学之功用、史家之历史想象（如怀特之《元史学：19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一作便有这样一个线索，不过它只能算一部断代史）、历史之因果阐释法等等。或者，我们也可以选择上述某几个主题编织起交叉线索，赋予西方史学史一幅复线构图。 　　其二，史学史作为关乎史学的反思性学科，按照某种主题撰写史学史，其主题的选择本身便应当是史学史家反思的结果，它需要对于史学理论的认识来充当奠基石。 　　我们按照何种中心主题进行材料组织，采取怎样的叙事方式？它与历史学本身的关系如何？史学史家的研究和写作与其他类别的历史研究和写作有何异同？史学史家在撰述断代史学史或史学通史时，如何处置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矛盾，进而给予史家、史著、史学思想的生成一种怎样的解释？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要回答它们，首先要求我们先行询问，至少是同时思考“历史学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历史学的性质又如何”这一类史学理论问题。它们也被称为历史学的元问题。例如，如果我们认为在古希腊时期，写作历史的目的是记录丰功伟绩以留传后世，那么在史学史写作中，我们就会特别关注希罗多德、修昔底德的相关论述，而很难将赫西俄德及其《工作与时令》、《神谱》置于关键位置；如果我们关注历史文本对民俗的表现以及构成认同、区别异族与自我的叙事，在史学史写作中就会特别关注希罗多德《历史》、伏尔泰《风俗论》之类注重社会风情描绘的作品；如果我们关注历史文本中的宏观视野与对于普遍价值的讨论，则在写作中更容易倾向重点讨论和分析波里比阿《历史》、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维柯《新科学》、赫德尔《人类历史哲学要义》这类涉及普遍历史观念的文本。为此，拓展史学史研究，可用史学理论研究来训练史学史家的反思能力，并根据研究者对于人性、对于人类社会的理解来遴选观念，令他们获具不同的眼光，从而把史学史写作推向培育和引导读者之史学思维与历史认识的更广阔空间。 　　史学理论为史学史研究提供理念和眼光，这是它们二者关系的一个维度。另一个维度，就史学理论而言，若是脱离了为其提供经验论证的史学史学科，它无法孤立存在，因为千百年来史家的文本构成了人类历史思维的富集区。在史学史中恰当地处理事实描述与意义阐释所采用的方式，也将相应体现出史学史与史学理论结合的方式。如果说人类的历史思维本身有着历史性，这意味着史学理论的发展，亦会促成史学史写作随之而变。正如张广智倡导的“中国眼光”之中，蕴含了一种历史性的眼光，诸民族、诸文化这些已经为人所熟知的概念，若按种属定义的方式分析并类推，我们是否还可以区分现代主义史学史、后现代主义史学史，区分个体性史学史（此种种类繁多，例如某位史家只根据个人性情将自己喜欢的史家及其思想连缀成史，或如法国史学史、意大利史学史，文化史学史、政治史学史，地理史学史、传记史学史等等国别性史学史和专题性史学史）、普遍性史学史（例如一类以主题为据只关注那些描述了人类整体命运的史家、史著；另一类将史学史描述为人类精神的普遍发展史）。 　　史学史研究的分析与综合，不是一种简单的文字游戏。它以怎样的方式出现，以怎样的形式被写作，也与作者对学术界现实的理解、对未来的预期相关。前述涉及的各式各样的史学史未必就会在将来一一出现，但它却告诉我们，基于当代的史学理论，若能接受历史表现的多元化思想，史学史研究的未来就充满了丰富的可能性。 　　其三，史学史研究作为从史学实践的具体经验中提炼出理论思想的学科，它还可以通过扩充对于史学实践的理解，为自我的发展寻求更坚实、更有益的滋养。 　　作为职业化的史学实践是18世纪后期欧洲的产物。如果我们将人类历史进程中凡是有志于处理与“过去”相关的各种问题的各个领域，都看成是一种原始的、自发的或自觉的史学实践涉足的范围，那么，所有这些都可以转化成史学思想或历史思想的经验之源。 　　在各个历史时期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体现的历史意识，包括了他们对过去、对死亡、对遗忘、对记忆等等的看法；而在学术领域中，学术学科史如文学史、艺术史、哲学史、法律史的写作，都借助了当时学术界普遍具有的历史意识来进行学科史建构；那么，对上述两个层次的深入研究，便将有助于我们为史学史这个历史思想的聚合点，获取一个基于人类日常生活经验和学术经验的面的支撑；并且，后者将与职业化史学实践一起，构成史学史学科的总体性、历史性情境，这势必有助于我们在一个宏观情境中理解、定位史学史中的关键思想与概念。例如，在我们了解了18世纪晚期到19世纪初温克尔曼、萨维尼、黑格尔等人的艺术史、法律史和哲学史写作中运用的历史意识之后，在了解了18～19世纪之交博物学、古物收藏与陈列的急剧发展之后，我们更容易理解学术界对于历史意识的领会、普通人对于日常生活加速变化之忧虑并凭借博物寄托怀乡之情。这些均可能与那一时期历史学的职业化过程有着更为深层的关联，如此，我们便可以将兰克对于史学史的关注置于一个更宏阔的学术背景与社会背景中去理解，也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当时的历史学家是如何用自己的历史写作实践来响应和满足现实的要求。 　　以近代艺术史、法律史、哲学史的产生和发展作为背景来理解史学史的发展历程，相对会更容易一些，它毕竟可以有文本的确凿证据依循对比。如果要问：“‘我们生活在历史当中’这个命题是自古至今皆有效，还是只是自18世纪以来才逐渐成为我们习以为常的共识？”这可就生出了难题。现今各类史学史中涉及的文本，在它们各自生成时代的精神世界中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历史自何时起，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财富”？为此，史学史的写作与人类的思想史或精神史研究息息相关。此时，史学史家若在研究中采用思想史研究擅长的情境分析法，或许就会为史学史研究开启一个基于思想史的维度，同时也为思想史研究开启一个通过史学实践来表现的维度。 　　上文，我们谈到西方史学史学科深入拓展可能存在的几个方向，就当前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实力而言，若要使这些方向逐渐转变成现实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介入其中。在此，我们也需要重申当前西方史学史学科在汉语文化圈的任务或使命。 　　研习西方史学史，本身可以是一种智力的乐趣，满足我们对不同文化思想之间的差异生出的好奇心和兴趣。它能够丰富我们的见识，帮助我们了解西方世界的历史思维方式，领悟西方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对待过去的态度、构建和借用历史的方式。然而从职业化历史学研究的角度看，西方史学史研究的现实价值，对于汉语学者而言，便是一种通过他者认识自我的效用。这个他者不只是通过民族主义的方式来区分的中国之外的外国，或者通过文化属性区分的东方之外的西方，我们更应将其理解为人类社会中以史学为志业的其他同道。汲他人之长补自我之短，研读西方史学可为不同史学思想的比较与交融创造平台，从而提升我们的研究水平，也可以为其他不同的人文学科提供新的历史思维，助其更替学科历史的叙事方式——尤其当学科史的写作实则类同于对于学科的定义时，学科史叙事方式的转变，或将带来对于该学科性质的不同理解。 　　因为语言、文化的差异，以及研究者身份的历史性，中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当以译介与研究并重。在中国，西方史学史研究的理想读者除了本学科领域之内的同道之外，主要的还指向中国史学研究者，如此才能体现西方史学史研究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即为中国史学研究提供丰富的西方经验与理论资源。鉴于国内史学界在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的学科区分之下，常常有少数中国史家不能正常理解西方史学研究的价值，甚至认为西方史学思想中的理论阐释能力过强，以至令某些历史学初学者受其影响，犯以论带史之忌，进而因噎废食，这未免可惜。事实上，就现实而言，身处汉语文化圈，西方史学史研究主要以汉语写作，并且花费大量精力涉足西方史学经典的译介，这就足以体现中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中国史学研究添砖加瓦，并促使中国史家开阔眼界、反躬自省。也因为近三十多年来国内的历史学科训练之中，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的专业划分导致彼此跨界难度增大，西方史学史研究者在中国史学方面的欠缺，也造成了西方史学史界在表现和传播西方史学思想的过程中，不能与中国历史研究者的阅读和接受方式有效贯通。这一问题未来同样将成为西方史学史研究需要直接面对并克服的困境。 　　当然，以中国史学为本位进行的西方史学史研究，毕竟是当前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家之历史性任务；若从全球化文化交往的趋势来看，中西史学思想的比较研究与针对西方史学的直接批评，将令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家更好地顺应日益形成的学术全球化趋势，这也是中国史学进一步对海外史坛发挥影响、共同融汇成国际史学的途径之一。相对上述任务，中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虽已有近百年历史，但成就还十分有限，要更进一步深入拓展，依旧任重而道远。 　　作者陈新，历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学系外国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专业教授。浙江，杭州，310028。 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121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史学史是历史学的学科史，我们也用历史编纂史、历史著作史来称谓。西方史学史研究，通常的路径是分类整理西方历史编纂，它包括对重要的西方史家、史学流派条分缕析，探讨他们的史学思想、历史写作范式，并据此建构西方历史学科史的宏观框架。换句话说，史学史家的任务，既要对史学这门学科有整体性了解，又要对不同时段的史学发展有历史性把握，这样才能将自己的研究对象，即各位史学家、流派及其代表作定位在历史学的发展长河之中。说西方史学史是一部区域性（西方）的学科通史，当不会有太多疑问。在张广智主编的六卷本《西方史学通史》出版之后，我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在哪些方面还可以拓展出新的领域，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不妨从一般的通史撰写可能遇到的问题谈起。</p>
<p>　　其一，作为学科通史，西方史学史撰写主线可以更为多样。围绕不同的主线设计，西方史学史研究可以拓展的方向会大大增加。</p>
<p>　　从古奇的《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到汤普森的《历史著作史》、凯利的《多面的历史》，西方史学史作品通常以史学家、史学作品、史学流派为主线。在其中，史学史家进行叙述时，除了时间线索是任何一部作品都难以超脱的确定要素之外，研究者还会考虑作家、作品、流派的空间分布或者某种史学思潮的流布（它们往往影响的时空范围大，而暂时像是忽略了空间要素），将其加以搭配，依附在时间线索之上。例如，在古希腊史学、古罗马史学（含犹太史学）之后，中世纪史学便适当忽略了空间要素而更侧重反映作为整体的基督教史观、史著、史法的发展历程；近代以后则偏重一方面按区域描述意、英、法、德、美等民族国家史学，另一方面配以从近代、现代到后现代的史学思潮进行归并叙述。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将西方史学不同时期各不相同的时代印记充分体现；不利之处在于其主题实则只是“文化或知识处境中的历史写作”。其中，“历史写作”是一种文化行为，它类同于文学史、哲学史、艺术史等等学科史写作，是文化处境中关乎某个知识类型的写作行为，而这种行为的目的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效应、在人类思想进程中的重大影响，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凸显，因此，这样呈现的史学史学科，很难形成一种围绕某个单一主题的目的论阐释。</p>
<p>　　通史之通，需有一核心贯穿始终。柯林武德的《历史的观念》一至四编也可视为一通史，作者在其中始终关注“历史”的观念之变化，但与一部史学史不同，它的主题得到了升华，因为他有一个涉及人类思维发展的宏观叙事框架，要描述人类思维是如何在数学、神学、科学的历时线索里步步为营寻求突破，终至作者希冀的历史学时代来临，历史思维掌管人文世界。柯林武德的这部史学史即“历史”的观念史，因“历史”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之普遍性，它也是一部历史思维的普遍史；此外，它与黑格尔的哲学史有着近似的逻辑推演方式，侧重表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若由此再转而聚焦黑格尔和克罗齐，他们也有自己的普遍史诉求，即都曾认为历史可作为一部自由的故事。由此可见，如果历史都是通过史学文本获得表现的，而我们又先行具有了一种对于自由的宏观理解，据此，或可重新审视西方诸多历史文本，写作一部以历时方式展现“自由”这一主题的西方史学史：即凡是能够表现自由观念的史家、史著当可获得史学史家的更多关注而得以编织进入该史学史中。这样的主题和关注意向，能够充当史学通史之线索的还可以有历史叙事方法、修辞与真实之间的张力、史家著史意图与社会情境之间关系、自我与他者、史学之功用、史家之历史想象（如怀特之《元史学：19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一作便有这样一个线索，不过它只能算一部断代史）、历史之因果阐释法等等。或者，我们也可以选择上述某几个主题编织起交叉线索，赋予西方史学史一幅复线构图。</p>
<p>　　其二，史学史作为关乎史学的反思性学科，按照某种主题撰写史学史，其主题的选择本身便应当是史学史家反思的结果，它需要对于史学理论的认识来充当奠基石。</p>
<p>　　我们按照何种中心主题进行材料组织，采取怎样的叙事方式？它与历史学本身的关系如何？史学史家的研究和写作与其他类别的历史研究和写作有何异同？史学史家在撰述断代史学史或史学通史时，如何处置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矛盾，进而给予史家、史著、史学思想的生成一种怎样的解释？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要回答它们，首先要求我们先行询问，至少是同时思考“历史学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历史学的性质又如何”这一类史学理论问题。它们也被称为历史学的元问题。例如，如果我们认为在古希腊时期，写作历史的目的是记录丰功伟绩以留传后世，那么在史学史写作中，我们就会特别关注希罗多德、修昔底德的相关论述，而很难将赫西俄德及其《工作与时令》、《神谱》置于关键位置；如果我们关注历史文本对民俗的表现以及构成认同、区别异族与自我的叙事，在史学史写作中就会特别关注希罗多德《历史》、伏尔泰《风俗论》之类注重社会风情描绘的作品；如果我们关注历史文本中的宏观视野与对于普遍价值的讨论，则在写作中更容易倾向重点讨论和分析波里比阿《历史》、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维柯《新科学》、赫德尔《人类历史哲学要义》这类涉及普遍历史观念的文本。为此，拓展史学史研究，可用史学理论研究来训练史学史家的反思能力，并根据研究者对于人性、对于人类社会的理解来遴选观念，令他们获具不同的眼光，从而把史学史写作推向培育和引导读者之史学思维与历史认识的更广阔空间。</p>
<p>　　史学理论为史学史研究提供理念和眼光，这是它们二者关系的一个维度。另一个维度，就史学理论而言，若是脱离了为其提供经验论证的史学史学科，它无法孤立存在，因为千百年来史家的文本构成了人类历史思维的富集区。在史学史中恰当地处理事实描述与意义阐释所采用的方式，也将相应体现出史学史与史学理论结合的方式。如果说人类的历史思维本身有着历史性，这意味着史学理论的发展，亦会促成史学史写作随之而变。正如张广智倡导的“中国眼光”之中，蕴含了一种历史性的眼光，诸民族、诸文化这些已经为人所熟知的概念，若按种属定义的方式分析并类推，我们是否还可以区分现代主义史学史、后现代主义史学史，区分个体性史学史（此种种类繁多，例如某位史家只根据个人性情将自己喜欢的史家及其思想连缀成史，或如法国史学史、意大利史学史，文化史学史、政治史学史，地理史学史、传记史学史等等国别性史学史和专题性史学史）、普遍性史学史（例如一类以主题为据只关注那些描述了人类整体命运的史家、史著；另一类将史学史描述为人类精神的普遍发展史）。</p>
<p>　　史学史研究的分析与综合，不是一种简单的文字游戏。它以怎样的方式出现，以怎样的形式被写作，也与作者对学术界现实的理解、对未来的预期相关。前述涉及的各式各样的史学史未必就会在将来一一出现，但它却告诉我们，基于当代的史学理论，若能接受历史表现的多元化思想，史学史研究的未来就充满了丰富的可能性。</p>
<p>　　其三，史学史研究作为从史学实践的具体经验中提炼出理论思想的学科，它还可以通过扩充对于史学实践的理解，为自我的发展寻求更坚实、更有益的滋养。</p>
<p>　　作为职业化的史学实践是18世纪后期欧洲的产物。如果我们将人类历史进程中凡是有志于处理与“过去”相关的各种问题的各个领域，都看成是一种原始的、自发的或自觉的史学实践涉足的范围，那么，所有这些都可以转化成史学思想或历史思想的经验之源。</p>
<p>　　在各个历史时期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体现的历史意识，包括了他们对过去、对死亡、对遗忘、对记忆等等的看法；而在学术领域中，学术学科史如文学史、艺术史、哲学史、法律史的写作，都借助了当时学术界普遍具有的历史意识来进行学科史建构；那么，对上述两个层次的深入研究，便将有助于我们为史学史这个历史思想的聚合点，获取一个基于人类日常生活经验和学术经验的面的支撑；并且，后者将与职业化史学实践一起，构成史学史学科的总体性、历史性情境，这势必有助于我们在一个宏观情境中理解、定位史学史中的关键思想与概念。例如，在我们了解了18世纪晚期到19世纪初温克尔曼、萨维尼、黑格尔等人的艺术史、法律史和哲学史写作中运用的历史意识之后，在了解了18～19世纪之交博物学、古物收藏与陈列的急剧发展之后，我们更容易理解学术界对于历史意识的领会、普通人对于日常生活加速变化之忧虑并凭借博物寄托怀乡之情。这些均可能与那一时期历史学的职业化过程有着更为深层的关联，如此，我们便可以将兰克对于史学史的关注置于一个更宏阔的学术背景与社会背景中去理解，也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当时的历史学家是如何用自己的历史写作实践来响应和满足现实的要求。</p>
<p>　　以近代艺术史、法律史、哲学史的产生和发展作为背景来理解史学史的发展历程，相对会更容易一些，它毕竟可以有文本的确凿证据依循对比。如果要问：“‘我们生活在历史当中’这个命题是自古至今皆有效，还是只是自18世纪以来才逐渐成为我们习以为常的共识？”这可就生出了难题。现今各类史学史中涉及的文本，在它们各自生成时代的精神世界中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历史自何时起，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财富”？为此，史学史的写作与人类的思想史或精神史研究息息相关。此时，史学史家若在研究中采用思想史研究擅长的情境分析法，或许就会为史学史研究开启一个基于思想史的维度，同时也为思想史研究开启一个通过史学实践来表现的维度。</p>
<p>　　上文，我们谈到西方史学史学科深入拓展可能存在的几个方向，就当前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学科实力而言，若要使这些方向逐渐转变成现实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介入其中。在此，我们也需要重申当前西方史学史学科在汉语文化圈的任务或使命。</p>
<p>　　研习西方史学史，本身可以是一种智力的乐趣，满足我们对不同文化思想之间的差异生出的好奇心和兴趣。它能够丰富我们的见识，帮助我们了解西方世界的历史思维方式，领悟西方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对待过去的态度、构建和借用历史的方式。然而从职业化历史学研究的角度看，西方史学史研究的现实价值，对于汉语学者而言，便是一种通过他者认识自我的效用。这个他者不只是通过民族主义的方式来区分的中国之外的外国，或者通过文化属性区分的东方之外的西方，我们更应将其理解为人类社会中以史学为志业的其他同道。汲他人之长补自我之短，研读西方史学可为不同史学思想的比较与交融创造平台，从而提升我们的研究水平，也可以为其他不同的人文学科提供新的历史思维，助其更替学科历史的叙事方式——尤其当学科史的写作实则类同于对于学科的定义时，学科史叙事方式的转变，或将带来对于该学科性质的不同理解。</p>
<p>　　因为语言、文化的差异，以及研究者身份的历史性，中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当以译介与研究并重。在中国，西方史学史研究的理想读者除了本学科领域之内的同道之外，主要的还指向中国史学研究者，如此才能体现西方史学史研究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即为中国史学研究提供丰富的西方经验与理论资源。鉴于国内史学界在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的学科区分之下，常常有少数中国史家不能正常理解西方史学研究的价值，甚至认为西方史学思想中的理论阐释能力过强，以至令某些历史学初学者受其影响，犯以论带史之忌，进而因噎废食，这未免可惜。事实上，就现实而言，身处汉语文化圈，西方史学史研究主要以汉语写作，并且花费大量精力涉足西方史学经典的译介，这就足以体现中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中国史学研究添砖加瓦，并促使中国史家开阔眼界、反躬自省。也因为近三十多年来国内的历史学科训练之中，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的专业划分导致彼此跨界难度增大，西方史学史研究者在中国史学方面的欠缺，也造成了西方史学史界在表现和传播西方史学思想的过程中，不能与中国历史研究者的阅读和接受方式有效贯通。这一问题未来同样将成为西方史学史研究需要直接面对并克服的困境。</p>
<p>　　当然，以中国史学为本位进行的西方史学史研究，毕竟是当前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家之历史性任务；若从全球化文化交往的趋势来看，中西史学思想的比较研究与针对西方史学的直接批评，将令中国的西方史学史家更好地顺应日益形成的学术全球化趋势，这也是中国史学进一步对海外史坛发挥影响、共同融汇成国际史学的途径之一。相对上述任务，中国的西方史学史研究虽已有近百年历史，但成就还十分有限，要更进一步深入拓展，依旧任重而道远。</p>
<p class="kt">　　作者陈新，历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学系外国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专业教授。浙江，杭州，310028。</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12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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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从“罗马帝国衰亡”到“罗马世界转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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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Nov 2012 01:40:12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欧史坛]]></category>
		<category><![CDATA[罗马帝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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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20世纪中叶以来，由18世纪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进行经典•表述、延续了200年的“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受到了巨大挑战，以古代晚期研究为主力的“罗马世界转型”范式悄然兴起。本文在梳理这一学术转型，重点介绍这两种解释模式的同时，发现它们都起源于晚期罗马帝国，尤其是410年前后围绕西哥特人攻陷罗马而引发的大规模舆论冲突。由于各有庞大的史料作为支撑，昔日互不相容的两种交锋理论，在今天转化为观察晚期罗马史的两个互补竞争的模式。 　　关 键 词：罗马帝国衰亡 罗马世界转型 古代晚期研究 晚期罗马史 　　作者简介：李隆国，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1776年，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发表《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一卷，一举成名。“任何喜欢咒骂的批评家都无法用他的吼叫干扰一片赞扬之声。”①从学术史上看，现代学者认为，吉本通过这部六卷本的鸿篇巨制经典性地确立了“罗马帝国衰亡”模式，主宰此后学术界达两百年之久。“我们关于中世纪早期的整个认识都带有爱德华•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的色彩。无论我们翻开蒙森(T.Monssem)、洛(F.Lot)、皮朗(H.Pirenne)、罗斯托夫采夫(M.Rostovtzev)还是贝尼斯(N.Baynes)的著作，只需提到一些最著名史家的名字，我们就发现他们不仅在与‘吉本命题’作斗争，而且还在与吉本本人搏斗，有时是隐隐的，但更多时候则是公开的。”②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从20世纪中叶以古代晚期研究为典型代表的“罗马世界转型”范式的兴起。“从前，大概是20世纪60年代，我们或者是中世纪早期史家、拜占庭学专家、古典学家、教父学家、晚期罗马帝国研究者，或者是大迁徙的研究者，现在我们许多人认为自己是古代晚期研究者。如同种族生成一般，我们获得了新的身份，我们甚至办了两份报纸——《古代晚期》(法文，1993年)和《古代晚期杂志》——以示庆贺。”③ 　　新的“罗马世界转型”范式如何兴起，如何长期影响晚期罗马史研究，它与“罗马帝国衰亡”范式的关系如何？国内学术界业已注意到这种新的学术动态，或者从新旧更替的角度进行学术史梳理，④或者介绍了转型模式下的诸多新成果；⑤有学者甚至借鉴转型范式来考察罗马帝国文化的转型。⑥本文拟从用学术传统的显和隐来评论，更从史学史的角度来考察“罗马帝国衰亡”与“罗马世界转型”两种范式长期共存的史料学根源。 　　一、“罗马帝国衰亡”模式 　　文艺复兴时期，古典文化复兴，人文主义兴起。人文主义者不仅复兴了古代罗马如何兴起，而且重新提出了其如何衰落的古老问题。1453年，比昂多(Flavio　Biondo)第一次以罗马帝国衰亡为标题写作历史：《罗马帝国衰亡以来史》[Historiarum　Ab　Inclination　Romanorum]。他选择公元410年阿拉里克攻陷罗马为开端，一方面是想模仿李维，转而叙述衰亡，另一方面则是续写奥罗修的《反异教史七书》。⑦从此，探讨罗马帝国衰亡重新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16世纪初艺术家瓦萨里第一次经典性地勾勒了艺术从衰亡到复生的千年史。⑧此后各种看法层出不穷。⑨ 　　到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大卫•休谟等人从历史哲学的角度，不约而同地论述了罗马文明衰亡。⑩而英国学者吉本秉承时代潮流，用生花妙笔，从史学的角度将罗马帝国衰亡史加以经典性地叙述，最终确立“罗马帝国衰亡”范式。一方面，通过学习拉丁语，吉本掌握了大量罗马史资料；另一方面，在瑞士期间，他与自己素所崇拜的伏尔泰见面，从游多时，深受伏尔泰哲学思想的影响。结合史料及对时代的宏观反思，吉本决定写作罗马史：“听见朱庇特神庙里赤脚的修士们唱起了晚祷曲，这时有个念头第一次涌上我心头：写下这个城市的衰落和灭亡的历史。”[11] 　　虽然吉本先后指出了几十种导致罗马衰亡的因素，但是主要因素为三种：第一种是罗马作家信奉的自由丧失导致衰亡，即自由催生德行、专制带来奴役，从而使得德行丧失、国家衰亡；第二种和第三种则主要来自当时盛行的启蒙运动观念，即理性与文明。以伏尔泰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相信人类历史是理性战胜迷信，文明战胜野蛮的双重变奏。而吉本则反其道而用之，将基督教的胜利视为迷信战胜理性；蛮族入侵则意味着野蛮战胜文明。基督教和蛮族的胜利导致罗马帝国衰亡。[12]因此，总体上讲，罗马帝国衰亡史其实就是自由丧失、理性湮灭和野蛮肆虐的结果。[13] 　　1896年，替吉本编订《罗马帝国衰亡史》定本的著名史家J.B.伯里，在表彰吉本的巨大影响之后曾条分缕析，逐一论述这部论著的过时之处与仍有价值之点。他的总结论是“否认吉本观点的大体真实性是徒劳无益的，对他的嘲弄也是微弱的。我们可能会更加同情罗马战士与教士，但是，所有的细节补充既没有否定也没有软化‘罗马帝国衰亡’观点……在重要问题上，吉本仍然是我们的舵手，超越‘时代’，没有过时”[14]。 　　伯里试图在修正中发展吉本命题。他强调历史变迁的缓慢性，认为不仅罗马帝国的衰亡，而且包括蛮族入侵，都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蛮族与罗马人之间有着广泛的合作与融合。江山易主无论如何也不是灾难性的。[15]他的看法代表了当时在英语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学术观点。由他策划于20世纪初期出版的《剑桥中世纪史》就集中体现了这一学术观点。该书第一卷虽然承认从奥古斯都到查理曼的800年间，无法进行时代划分，历史在延续；但是仍在使用“衰亡”、“普遍的毁灭”、“遗留”等关键词。约公元550年的时候，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旧文明的残余消失了。[16] 　　对于伯里这一代历史学家而言，无论他们怎么强调历史的渐变，都无法摆脱罗马帝国衰亡的阴影。单纯从历史学的角度而言，19世纪是个整理文献、编订各种古代中世纪历史作品的精校精注本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围绕制度的演变建立起宏大的历史叙事。文献学，表面对象是文本及其组成部分——语言，但是间接对象却是文本所承载的文化。无论如何面对文本，从阅读古典作品的典雅语言到中世纪早期拮据拗口、不合古典语法的晦涩拉丁语，半白不古，异体字丛生，衰落之感油然而生。另外，晚期罗马帝国历史在当时还属于中世纪史范畴，旧版《剑桥中世纪史》以君士坦丁开篇，从公元300年讲起。尽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世纪史研究走向专业化，中世纪学家开始其独特的训练培养方式，但是这些开创中世纪史研究的人们，自身所受到的训练还都是古典文化的训练。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会认同于古典文化，贬低中世纪文化。正是这种训练，使得他们与崇尚古典拉丁语的吉本，也与意大利人文主义以来的人文教育传统心脉相通，从而置身于一个伟大而漫长、贬低中世纪的文化传统之中。 　　他们将罗马帝国衰亡当做一个理所当然的历史事实，不加质疑，而是关注罗马帝国为何衰亡。[17]甚至有学者认为罗马帝国的建立就意味着衰亡，其代表人物有美国中世纪史家林恩•桑戴克和古典学家沃尔班克(F.M.Walbank)。桑戴克说：“至于如何精确地解释伟大罗马帝国的衰亡，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史料缺乏。已有许多尝试去解开谜团……可能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罗马帝国是奠基于已朽文明的废墟之上的，帝国不过是一件由破烂民族、专制主义以及过气文化编织的百衲衣。因此，罗马帝国自身就没有多少新生命，不过是地中海古代世界的最后阶段。”[18]而影响更为广泛的类似观点则是由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提出的文明兴亡模式。在他的眼中，罗马帝国的繁盛不过如深秋的煦暖，而其文化早已丧失了创造力。[19] 　　二、“罗马世界转型”范式 　　然而，就在伯里这一代人之后，对“罗马帝国衰亡”范式的真正挑战就开始了。20世纪20年代，以奥地利史学家道普什和比利时史学家亨利•皮朗为代表开始了第一波冲击。道普什以日耳曼蛮族文化并非原始落后的假定出发，反对历史灾变说。他从经济的角度，结合大量考古发现和地名研究，从加洛林时期向前追溯，论证这一时期历史的逐渐发展。在他看来，传统的历史分期主要依据于法典和法律术语，而忽略了真实的社会生活。日耳曼人并非文化的敌人，也没有毁灭和销毁罗马文明，相反，他们保存和发展了它。罗马世界是被日耳曼人从内部赢得的，是长达数个世纪的和平渗透的结果。在此期间，他们吸收罗马文化，接手帝国的管理；罗马并未衰落，罗马制度和文化一直在延续。[20] 　　亨利•皮雷纳则秉持法语史家的传统，强调罗马文明的延续性。[21]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从更加宽广的视野，从长途贸易与经济转型的角度强调罗马帝国文明的长期延续。在他看来，直到8世纪，地中海贸易圈一直还维持着欧洲商业的统一性，长途贸易继续联络着各地，使得交换经济得以延续。但是，随着阿拉伯人的兴起最终割裂了地中海贸易圈的统一性，将阿尔卑斯山以北地区从地中海贸易世界分离，使得查理大帝统治的法兰克帝国不得不转入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时代，实现了经济史上的裂变。“日耳曼人定居在地中海沿岸决不标志着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新的时期的转折点。尽管这事所引起的后果是巨大的，然而并未把过去彻底摧毁，也未打断传统。”[22]皮雷纳的经典表述是“没有穆罕默德就没有查理曼”[23]。 　　道普什的观点在当时就被评论家称誉为成功挑战了“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巴尼斯说：“在我们这代人手中，对罗马文明被日耳曼蛮族迁徙的浪潮吞没的传统观点有了彻底的再评价。我们不再相信在古典和中世纪世界之间存在裂变，衰落是缓慢的，大量罗马传统延续到中世纪文化中。伯里、第尔(S.Dill)和洛(F.Lot)已充分证明这一点，而道普什的观点则是最彻底和最令人信服的。”[24] 　　而皮雷纳的贡献则更加受推崇。50年代美国学者李昂以为从此“突变论”开始让位于“渐变论”。[25]道普什和皮雷纳主要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挑战“衰亡”模式，侧重于从新的角度重审历史现象。道普什指出，日耳曼人不是原始的和野蛮的，而在逐渐文明化；皮雷纳认为地中海贸易统一性一直延续。但是，无论他们如何挑战，与他们的同时代人和前辈一样，他们都没有能够跳出“罗马帝国衰亡”模式。诚如有评论者指出，他们所做的只不过是对衰亡的时间和方式提出了修正。[26]因此，他们是在不同程度上用新的衰亡模式取代经典的衰亡模式。 　　约在十年之后，以林恩•怀特为首的一批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学者开始在继承皮雷纳的基础上超越皮雷纳。他们认为，皮雷纳有许多具体的真知灼见，但是，他与“罗马帝国衰亡”模式的创建者爱德华•吉本一样，具有强烈的“西欧中心论”色彩。如果仅仅将视角局限于西欧，难免将中世纪早期视为衰落时期。但是，如果一方面将地理上的视野横向放宽，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帝国都视为古代地中海文明的继承者；另一方面从社会层面上将视野向下拓展，关注普通民众和日常经济生活，历史的面貌就大为不同了。他们为此提出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口号：“罗马世界转型”。“今天，随着历史学淡化地域偏见，我们西方人觉得不那么需要对历史采取剧变论解释。我们用‘罗马世界转型’的表述取代‘罗马帝国衰亡’，有些转型是不幸的，但是有些转型却意义深远。”[27]他们正确地指出，“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忽略了社会经济史的下层，也就是千百万农夫和手工业者的生活；而社会变迁却必须在生产工具和技术的变化中才能最终得到实现。“自下向上看”，使得以政府灭亡论为历史分期的观点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怀特提出的新表述标志着新范式的诞生。1993年，欧盟科学委员会提出了为期五年的泛欧洲性大型研究项目：“罗马世界的转型与中世纪早期欧洲的兴起”。来自18个国家的近百位学者，从跨学科的角度分六大团队围绕这一宏大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不仅项目的题目源自于怀特的新表述，而且作为该项目成果的第一部论文集《帝国内的王国》公开表彰了怀特促成范式转型的卓越贡献。“在20世纪60年代，绝对是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林恩•怀特成功地取代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范式，提出了‘罗马世界转型’的新范式。”[28]这一欧盟项目也号称在承袭皮雷纳的学术探索。该项目的总协调人之一、英国利兹大学教授颜武德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说：“一言以蔽之，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对皮雷纳命题的再思考，即地中海古代世界不是在5世纪至6世纪被日耳曼入侵者撕裂，而是由于伊斯兰教的兴起。”[29] 　　与此同时，在解释罗马帝国为什么灭亡的过程中，拜占庭史的研究者率先意识到有比较研究的必要，为此需要将东西部帝国同时纳入考察范围。在20世纪初，伯里就大胆地挑战包括吉本在内的前代成说，认为他们属贬低东部帝国的偏见。通过强调历史的延续性，他甚至否定“拜占庭帝国”的提法，而是坚持使用“晚期罗马帝国”；甚至认为根本就不存在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这么一回事。[30]在他之后，以N.H.贝尼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继起，进一步认为：西部发生了文化断裂，东部才是古代文明的继承者。他们从比较的角度发问，“为何帝国没有在西部留存，而东部保留且继续存在了千年之久？”为此需要寻找东西部的差异性。在他看来，小亚细亚为东部帝国提供了人力和财富的持久来源，能够抵挡蛮族的入侵；保存帝国的行政管理控制全境，维持罗马文化的延续。[31] 　　受到贝尼斯等人的启发，琼斯通过三大卷《晚期罗马帝国史》，系统地揭示了帝国内部组织结构的生机和活力。他的研究再次有力地说明，帝国尽管存在内部缺陷，但是导致这些缺陷变成致命性因素来自于蛮族的入侵。即罗马帝国灭亡的根本性原因来自于外部，而不是像吉本和伯利所想象的那样是自然死亡。“帝国内部的脆弱性并不是其衰亡的主要因素。”[32]通过证明帝国自身没有衰落的必然性，他的研究为学术潮流的改变提供了最为广泛的基础工作。 　　20世纪60年代目睹着“罗马世界转型”说慢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1963年，在调查各种关于罗马帝国衰亡的解释理论之后，钱伯斯最后提出怀疑：“谈论罗马衰亡的时候，我们对吉本的判断表示勉强同意，即便是西部帝国衰亡也是个模棱两可的历史事件。帝国的消失可以另外表述为这种制度转型为中世纪的国家，然后是现代欧洲。”[33]到70年代，“罗马世界转型”说开始受到关注，尽管还处于次要地位。1978年由卡甘主编的《罗马帝国的终结：衰落还是转型？》就比钱伯斯著作的1962年版增加了一个副标题，表明两种模式之间的竞争态势。[34]到80年代，“罗马帝国衰亡”范式就有些非主流了。1986年，当费里尔发表《罗马帝国衰亡的军事解释》的时候，他要为自己还在研究衰亡的原因而进行辩护：“不难理解为何目前历史学家对罗马帝国衰亡史的厌倦情绪了，这是一种毫无希望的感觉，没有人能够找到令大多数学者满意的答案。自吉本以来也没有多少‘新资料’，新发现的重要文献相对很少。尽管有几处令人感兴趣的考古工作在开展中，但考古学家更关注埃及、美索不达米亚、米诺阿和迈锡尼世界的浪漫领域，以及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35]因此，哈佛大学教授鲍埃索克在1995年，发表“罗马帝国衰亡范式的消退”演说，庄严宣告：“现在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哪位负责任的史家还会将罗马的衰落视为事实或者范式。作为在现代史上曾经起过作用的建构，这一范式现在已告终结。”[36] 　　就在“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因为缺乏新史料而令历史学家感到“厌倦”、晚期罗马史不那么吸引研究者的时候，爱尔兰裔史学家彼得•布朗却发现了大量“新史料”，吸引大批追随者，并开辟了新的专门研究领域——古代晚期，为晚期罗马史研究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如果彼得•布朗不是古代晚期之父，那他肯定也是其主导者。”[37] 　　三、“古代晚期”的兴起 　　所谓“古代晚期”，是一个历史时期概念。狭义而论，指的是约公元300年至600年的300年时间，相当于从君士坦丁皇帝到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尤其指五六世纪。广义而论，则向前可追溯到公元50年至150年不等，后及公元800年，总共约六百年时间；更有论者希望将其扩展至公元1100年左右[38]。从地理上讲，古代晚期以地中海为中心，包括古典文化所辐射到的地域，从不列颠的哈德良长城到中东的幼发拉底河流域；也可以延伸至南到印度河流域，北抵葱岭以西。核心区域是地中海沿岸，罗马人所谓的“内湖”，边缘地区则包括受到罗马文化影响的区域。从宗教文化的角度，涵盖地中海古代文化孕育的三大宗教信仰：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古代晚期”本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1901年，奥地利学者李格尔在其《罗马晚期的工艺美术》一书中就提到过“古代晚期”概念，认为这个概念不仅在当时已经流行，而且“最贴近实际情况”；但是，他还是倾向于将“上起君士坦丁大帝，下迄查理大帝”这一段时期称为“罗马晚期”。因为他想到的是罗马帝国，研究的地域侧重于拜占庭帝国。[39]此后，不仅在德语世界，“古代晚期”(Sptantike)一直被学者沿用；而且，在英语世界，用“古代晚期”作为论著标题的例子也并非鲜见。[40]但是，真正在广大学术界和读者之中产生深远影响，从而使之成为独立的历史研究领域的则是彼得•布朗。早在1966年，他就在牛津大学发起成立“拜占庭与北方和东方的邻居们：公元500年-公元700年”新专业，实际上标志着“古代晚期”研究的开始。1971年，布朗发表通俗读物《古代晚期世界》(Peter Brown, The World of Late Antiquity)，标志着“古代晚期”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研究领域。 　　与李格尔相类似，布朗的《古代晚期世界》也聚焦于拜占庭帝国的艺术，但是围绕基督教文化作了更为广泛的文化史研究，他大量使用了“古代晚期”这个概念并获得成功。在《古代晚期世界》一书中，彼得•布朗开宗明义对流行的“罗马帝国衰亡”命题提出挑战，转而关注古典世界的转型。“贯穿本书的主题是公元200年后古典世界各种界域的不断转移和重新定位，这与传统的‘罗马帝国衰亡’命题没有什么瓜葛。‘罗马帝国衰亡’仅仅影响到罗马帝国西部行省的政治结构，这一事件未对古代晚期的文化发源地——地中海东部和近东——造成损伤。即使对于六七世纪西欧的蛮族王国来说，残存于君士坦丁堡的罗马帝国仍然被当作世界上最大的文明帝国，也沿用其旧名——共和国。古代晚期人们所迫切关注的问题是各种固有界域的痛苦调整。”[41]布朗借鉴结构主义的方法论，否定将罗马帝国政府作为历史变迁的核心力量，而是存在多种变化各种转型之间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关系。“只能说某些变化以某种方式相伴发生，以至无法孤立地加以理解。” 　　也是在这一年，布朗发表《古代晚期圣徒的兴起及其意义》一文，借鉴文化人类学方法，运用圣徒传来讨论圣徒崇拜如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兴起，它又具备哪些社会功能。在这篇文章中，他秉持一贯的风格，将东部地中海与西部地中海进行类型学比较，纵向上打通古代与古代晚期，成功地超越教父学的框架，开放圣徒研究，既开发了圣徒传这一古老而数量极其庞大的“宗教”史料的新价值，又为普通历史学家研究宗教现象打开了一扇大门。[4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20世纪中叶以来，由18世纪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进行经典•表述、延续了200年的“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受到了巨大挑战，以古代晚期研究为主力的“罗马世界转型”范式悄然兴起。本文在梳理这一学术转型，重点介绍这两种解释模式的同时，发现它们都起源于晚期罗马帝国，尤其是410年前后围绕西哥特人攻陷罗马而引发的大规模舆论冲突。由于各有庞大的史料作为支撑，昔日互不相容的两种交锋理论，在今天转化为观察晚期罗马史的两个互补竞争的模式。</p>
<p>　　<strong>关 键 词：</strong>罗马帝国衰亡 罗马世界转型 古代晚期研究 晚期罗马史</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李隆国，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p>
<p>　　1776年，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发表《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一卷，一举成名。“任何喜欢咒骂的批评家都无法用他的吼叫干扰一片赞扬之声。”①从学术史上看，现代学者认为，吉本通过这部六卷本的鸿篇巨制经典性地确立了“罗马帝国衰亡”模式，主宰此后学术界达两百年之久。“我们关于中世纪早期的整个认识都带有爱德华•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的色彩。无论我们翻开蒙森(T.Monssem)、洛(F.Lot)、皮朗(H.Pirenne)、罗斯托夫采夫(M.Rostovtzev)还是贝尼斯(N.Baynes)的著作，只需提到一些最著名史家的名字，我们就发现他们不仅在与‘吉本命题’作斗争，而且还在与吉本本人搏斗，有时是隐隐的，但更多时候则是公开的。”②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从20世纪中叶以古代晚期研究为典型代表的“罗马世界转型”范式的兴起。“从前，大概是20世纪60年代，我们或者是中世纪早期史家、拜占庭学专家、古典学家、教父学家、晚期罗马帝国研究者，或者是大迁徙的研究者，现在我们许多人认为自己是古代晚期研究者。如同种族生成一般，我们获得了新的身份，我们甚至办了两份报纸——《古代晚期》(法文，1993年)和《古代晚期杂志》——以示庆贺。”③</p>
<p>　　新的“罗马世界转型”范式如何兴起，如何长期影响晚期罗马史研究，它与“罗马帝国衰亡”范式的关系如何？国内学术界业已注意到这种新的学术动态，或者从新旧更替的角度进行学术史梳理，④或者介绍了转型模式下的诸多新成果；⑤有学者甚至借鉴转型范式来考察罗马帝国文化的转型。⑥本文拟从用学术传统的显和隐来评论，更从史学史的角度来考察“罗马帝国衰亡”与“罗马世界转型”两种范式长期共存的史料学根源。</p>
<p>　　<strong>一、“罗马帝国衰亡”模式</strong></p>
<p>　　文艺复兴时期，古典文化复兴，人文主义兴起。人文主义者不仅复兴了古代罗马如何兴起，而且重新提出了其如何衰落的古老问题。1453年，比昂多(Flavio　Biondo)第一次以罗马帝国衰亡为标题写作历史：《罗马帝国衰亡以来史》[Historiarum　Ab　Inclination　Romanorum]。他选择公元410年阿拉里克攻陷罗马为开端，一方面是想模仿李维，转而叙述衰亡，另一方面则是续写奥罗修的《反异教史七书》。⑦从此，探讨罗马帝国衰亡重新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16世纪初艺术家瓦萨里第一次经典性地勾勒了艺术从衰亡到复生的千年史。⑧此后各种看法层出不穷。⑨</p>
<p>　　到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大卫•休谟等人从历史哲学的角度，不约而同地论述了罗马文明衰亡。⑩而英国学者吉本秉承时代潮流，用生花妙笔，从史学的角度将罗马帝国衰亡史加以经典性地叙述，最终确立“罗马帝国衰亡”范式。一方面，通过学习拉丁语，吉本掌握了大量罗马史资料；另一方面，在瑞士期间，他与自己素所崇拜的伏尔泰见面，从游多时，深受伏尔泰哲学思想的影响。结合史料及对时代的宏观反思，吉本决定写作罗马史：“听见朱庇特神庙里赤脚的修士们唱起了晚祷曲，这时有个念头第一次涌上我心头：写下这个城市的衰落和灭亡的历史。”[11]</p>
<p>　　虽然吉本先后指出了几十种导致罗马衰亡的因素，但是主要因素为三种：第一种是罗马作家信奉的自由丧失导致衰亡，即自由催生德行、专制带来奴役，从而使得德行丧失、国家衰亡；第二种和第三种则主要来自当时盛行的启蒙运动观念，即理性与文明。以伏尔泰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相信人类历史是理性战胜迷信，文明战胜野蛮的双重变奏。而吉本则反其道而用之，将基督教的胜利视为迷信战胜理性；蛮族入侵则意味着野蛮战胜文明。基督教和蛮族的胜利导致罗马帝国衰亡。[12]因此，总体上讲，罗马帝国衰亡史其实就是自由丧失、理性湮灭和野蛮肆虐的结果。[13]</p>
<p>　　1896年，替吉本编订《罗马帝国衰亡史》定本的著名史家J.B.伯里，在表彰吉本的巨大影响之后曾条分缕析，逐一论述这部论著的过时之处与仍有价值之点。他的总结论是“否认吉本观点的大体真实性是徒劳无益的，对他的嘲弄也是微弱的。我们可能会更加同情罗马战士与教士，但是，所有的细节补充既没有否定也没有软化‘罗马帝国衰亡’观点……在重要问题上，吉本仍然是我们的舵手，超越‘时代’，没有过时”[14]。</p>
<p>　　伯里试图在修正中发展吉本命题。他强调历史变迁的缓慢性，认为不仅罗马帝国的衰亡，而且包括蛮族入侵，都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蛮族与罗马人之间有着广泛的合作与融合。江山易主无论如何也不是灾难性的。[15]他的看法代表了当时在英语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学术观点。由他策划于20世纪初期出版的《剑桥中世纪史》就集中体现了这一学术观点。该书第一卷虽然承认从奥古斯都到查理曼的800年间，无法进行时代划分，历史在延续；但是仍在使用“衰亡”、“普遍的毁灭”、“遗留”等关键词。约公元550年的时候，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旧文明的残余消失了。[16]</p>
<p>　　对于伯里这一代历史学家而言，无论他们怎么强调历史的渐变，都无法摆脱罗马帝国衰亡的阴影。单纯从历史学的角度而言，19世纪是个整理文献、编订各种古代中世纪历史作品的精校精注本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围绕制度的演变建立起宏大的历史叙事。文献学，表面对象是文本及其组成部分——语言，但是间接对象却是文本所承载的文化。无论如何面对文本，从阅读古典作品的典雅语言到中世纪早期拮据拗口、不合古典语法的晦涩拉丁语，半白不古，异体字丛生，衰落之感油然而生。另外，晚期罗马帝国历史在当时还属于中世纪史范畴，旧版《剑桥中世纪史》以君士坦丁开篇，从公元300年讲起。尽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世纪史研究走向专业化，中世纪学家开始其独特的训练培养方式，但是这些开创中世纪史研究的人们，自身所受到的训练还都是古典文化的训练。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会认同于古典文化，贬低中世纪文化。正是这种训练，使得他们与崇尚古典拉丁语的吉本，也与意大利人文主义以来的人文教育传统心脉相通，从而置身于一个伟大而漫长、贬低中世纪的文化传统之中。</p>
<p>　　他们将罗马帝国衰亡当做一个理所当然的历史事实，不加质疑，而是关注罗马帝国为何衰亡。[17]甚至有学者认为罗马帝国的建立就意味着衰亡，其代表人物有美国中世纪史家林恩•桑戴克和古典学家沃尔班克(F.M.Walbank)。桑戴克说：“至于如何精确地解释伟大罗马帝国的衰亡，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史料缺乏。已有许多尝试去解开谜团……可能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罗马帝国是奠基于已朽文明的废墟之上的，帝国不过是一件由破烂民族、专制主义以及过气文化编织的百衲衣。因此，罗马帝国自身就没有多少新生命，不过是地中海古代世界的最后阶段。”[18]而影响更为广泛的类似观点则是由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提出的文明兴亡模式。在他的眼中，罗马帝国的繁盛不过如深秋的煦暖，而其文化早已丧失了创造力。[19]</p>
<p>　　<strong>二、“罗马世界转型”范式</strong></p>
<p>　　然而，就在伯里这一代人之后，对“罗马帝国衰亡”范式的真正挑战就开始了。20世纪20年代，以奥地利史学家道普什和比利时史学家亨利•皮朗为代表开始了第一波冲击。道普什以日耳曼蛮族文化并非原始落后的假定出发，反对历史灾变说。他从经济的角度，结合大量考古发现和地名研究，从加洛林时期向前追溯，论证这一时期历史的逐渐发展。在他看来，传统的历史分期主要依据于法典和法律术语，而忽略了真实的社会生活。日耳曼人并非文化的敌人，也没有毁灭和销毁罗马文明，相反，他们保存和发展了它。罗马世界是被日耳曼人从内部赢得的，是长达数个世纪的和平渗透的结果。在此期间，他们吸收罗马文化，接手帝国的管理；罗马并未衰落，罗马制度和文化一直在延续。[20]</p>
<p>　　亨利•皮雷纳则秉持法语史家的传统，强调罗马文明的延续性。[21]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从更加宽广的视野，从长途贸易与经济转型的角度强调罗马帝国文明的长期延续。在他看来，直到8世纪，地中海贸易圈一直还维持着欧洲商业的统一性，长途贸易继续联络着各地，使得交换经济得以延续。但是，随着阿拉伯人的兴起最终割裂了地中海贸易圈的统一性，将阿尔卑斯山以北地区从地中海贸易世界分离，使得查理大帝统治的法兰克帝国不得不转入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时代，实现了经济史上的裂变。“日耳曼人定居在地中海沿岸决不标志着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新的时期的转折点。尽管这事所引起的后果是巨大的，然而并未把过去彻底摧毁，也未打断传统。”[22]皮雷纳的经典表述是“没有穆罕默德就没有查理曼”[23]。</p>
<p>　　道普什的观点在当时就被评论家称誉为成功挑战了“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巴尼斯说：“在我们这代人手中，对罗马文明被日耳曼蛮族迁徙的浪潮吞没的传统观点有了彻底的再评价。我们不再相信在古典和中世纪世界之间存在裂变，衰落是缓慢的，大量罗马传统延续到中世纪文化中。伯里、第尔(S.Dill)和洛(F.Lot)已充分证明这一点，而道普什的观点则是最彻底和最令人信服的。”[24]</p>
<p>　　而皮雷纳的贡献则更加受推崇。50年代美国学者李昂以为从此“突变论”开始让位于“渐变论”。[25]道普什和皮雷纳主要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挑战“衰亡”模式，侧重于从新的角度重审历史现象。道普什指出，日耳曼人不是原始的和野蛮的，而在逐渐文明化；皮雷纳认为地中海贸易统一性一直延续。但是，无论他们如何挑战，与他们的同时代人和前辈一样，他们都没有能够跳出“罗马帝国衰亡”模式。诚如有评论者指出，他们所做的只不过是对衰亡的时间和方式提出了修正。[26]因此，他们是在不同程度上用新的衰亡模式取代经典的衰亡模式。</p>
<p>　　约在十年之后，以林恩•怀特为首的一批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学者开始在继承皮雷纳的基础上超越皮雷纳。他们认为，皮雷纳有许多具体的真知灼见，但是，他与“罗马帝国衰亡”模式的创建者爱德华•吉本一样，具有强烈的“西欧中心论”色彩。如果仅仅将视角局限于西欧，难免将中世纪早期视为衰落时期。但是，如果一方面将地理上的视野横向放宽，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帝国都视为古代地中海文明的继承者；另一方面从社会层面上将视野向下拓展，关注普通民众和日常经济生活，历史的面貌就大为不同了。他们为此提出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口号：“罗马世界转型”。“今天，随着历史学淡化地域偏见，我们西方人觉得不那么需要对历史采取剧变论解释。我们用‘罗马世界转型’的表述取代‘罗马帝国衰亡’，有些转型是不幸的，但是有些转型却意义深远。”[27]他们正确地指出，“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忽略了社会经济史的下层，也就是千百万农夫和手工业者的生活；而社会变迁却必须在生产工具和技术的变化中才能最终得到实现。“自下向上看”，使得以政府灭亡论为历史分期的观点变得有些不合时宜。</p>
<p>　　怀特提出的新表述标志着新范式的诞生。1993年，欧盟科学委员会提出了为期五年的泛欧洲性大型研究项目：“罗马世界的转型与中世纪早期欧洲的兴起”。来自18个国家的近百位学者，从跨学科的角度分六大团队围绕这一宏大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不仅项目的题目源自于怀特的新表述，而且作为该项目成果的第一部论文集《帝国内的王国》公开表彰了怀特促成范式转型的卓越贡献。“在20世纪60年代，绝对是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林恩•怀特成功地取代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范式，提出了‘罗马世界转型’的新范式。”[28]这一欧盟项目也号称在承袭皮雷纳的学术探索。该项目的总协调人之一、英国利兹大学教授颜武德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说：“一言以蔽之，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对皮雷纳命题的再思考，即地中海古代世界不是在5世纪至6世纪被日耳曼入侵者撕裂，而是由于伊斯兰教的兴起。”[29]</p>
<p>　　与此同时，在解释罗马帝国为什么灭亡的过程中，拜占庭史的研究者率先意识到有比较研究的必要，为此需要将东西部帝国同时纳入考察范围。在20世纪初，伯里就大胆地挑战包括吉本在内的前代成说，认为他们属贬低东部帝国的偏见。通过强调历史的延续性，他甚至否定“拜占庭帝国”的提法，而是坚持使用“晚期罗马帝国”；甚至认为根本就不存在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这么一回事。[30]在他之后，以N.H.贝尼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继起，进一步认为：西部发生了文化断裂，东部才是古代文明的继承者。他们从比较的角度发问，“为何帝国没有在西部留存，而东部保留且继续存在了千年之久？”为此需要寻找东西部的差异性。在他看来，小亚细亚为东部帝国提供了人力和财富的持久来源，能够抵挡蛮族的入侵；保存帝国的行政管理控制全境，维持罗马文化的延续。[31]</p>
<p>　　受到贝尼斯等人的启发，琼斯通过三大卷《晚期罗马帝国史》，系统地揭示了帝国内部组织结构的生机和活力。他的研究再次有力地说明，帝国尽管存在内部缺陷，但是导致这些缺陷变成致命性因素来自于蛮族的入侵。即罗马帝国灭亡的根本性原因来自于外部，而不是像吉本和伯利所想象的那样是自然死亡。“帝国内部的脆弱性并不是其衰亡的主要因素。”[32]通过证明帝国自身没有衰落的必然性，他的研究为学术潮流的改变提供了最为广泛的基础工作。</p>
<p>　　20世纪60年代目睹着“罗马世界转型”说慢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1963年，在调查各种关于罗马帝国衰亡的解释理论之后，钱伯斯最后提出怀疑：“谈论罗马衰亡的时候，我们对吉本的判断表示勉强同意，即便是西部帝国衰亡也是个模棱两可的历史事件。帝国的消失可以另外表述为这种制度转型为中世纪的国家，然后是现代欧洲。”[33]到70年代，“罗马世界转型”说开始受到关注，尽管还处于次要地位。1978年由卡甘主编的《罗马帝国的终结：衰落还是转型？》就比钱伯斯著作的1962年版增加了一个副标题，表明两种模式之间的竞争态势。[34]到80年代，“罗马帝国衰亡”范式就有些非主流了。1986年，当费里尔发表《罗马帝国衰亡的军事解释》的时候，他要为自己还在研究衰亡的原因而进行辩护：“不难理解为何目前历史学家对罗马帝国衰亡史的厌倦情绪了，这是一种毫无希望的感觉，没有人能够找到令大多数学者满意的答案。自吉本以来也没有多少‘新资料’，新发现的重要文献相对很少。尽管有几处令人感兴趣的考古工作在开展中，但考古学家更关注埃及、美索不达米亚、米诺阿和迈锡尼世界的浪漫领域，以及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35]因此，哈佛大学教授鲍埃索克在1995年，发表“罗马帝国衰亡范式的消退”演说，庄严宣告：“现在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哪位负责任的史家还会将罗马的衰落视为事实或者范式。作为在现代史上曾经起过作用的建构，这一范式现在已告终结。”[36]</p>
<p>　　就在“罗马帝国衰亡”模式因为缺乏新史料而令历史学家感到“厌倦”、晚期罗马史不那么吸引研究者的时候，爱尔兰裔史学家彼得•布朗却发现了大量“新史料”，吸引大批追随者，并开辟了新的专门研究领域——古代晚期，为晚期罗马史研究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如果彼得•布朗不是古代晚期之父，那他肯定也是其主导者。”[37]</p>
<p>　　<strong>三、“古代晚期”的兴起</strong></p>
<p>　　所谓“古代晚期”，是一个历史时期概念。狭义而论，指的是约公元300年至600年的300年时间，相当于从君士坦丁皇帝到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尤其指五六世纪。广义而论，则向前可追溯到公元50年至150年不等，后及公元800年，总共约六百年时间；更有论者希望将其扩展至公元1100年左右[38]。从地理上讲，古代晚期以地中海为中心，包括古典文化所辐射到的地域，从不列颠的哈德良长城到中东的幼发拉底河流域；也可以延伸至南到印度河流域，北抵葱岭以西。核心区域是地中海沿岸，罗马人所谓的“内湖”，边缘地区则包括受到罗马文化影响的区域。从宗教文化的角度，涵盖地中海古代文化孕育的三大宗教信仰：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p>
<p>　　“古代晚期”本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1901年，奥地利学者李格尔在其《罗马晚期的工艺美术》一书中就提到过“古代晚期”概念，认为这个概念不仅在当时已经流行，而且“最贴近实际情况”；但是，他还是倾向于将“上起君士坦丁大帝，下迄查理大帝”这一段时期称为“罗马晚期”。因为他想到的是罗马帝国，研究的地域侧重于拜占庭帝国。[39]此后，不仅在德语世界，“古代晚期”(Sptantike)一直被学者沿用；而且，在英语世界，用“古代晚期”作为论著标题的例子也并非鲜见。[40]但是，真正在广大学术界和读者之中产生深远影响，从而使之成为独立的历史研究领域的则是彼得•布朗。早在1966年，他就在牛津大学发起成立“拜占庭与北方和东方的邻居们：公元500年-公元700年”新专业，实际上标志着“古代晚期”研究的开始。1971年，布朗发表通俗读物《古代晚期世界》(Peter Brown, The World of Late Antiquity)，标志着“古代晚期”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研究领域。</p>
<p>　　与李格尔相类似，布朗的《古代晚期世界》也聚焦于拜占庭帝国的艺术，但是围绕基督教文化作了更为广泛的文化史研究，他大量使用了“古代晚期”这个概念并获得成功。在《古代晚期世界》一书中，彼得•布朗开宗明义对流行的“罗马帝国衰亡”命题提出挑战，转而关注古典世界的转型。“贯穿本书的主题是公元200年后古典世界各种界域的不断转移和重新定位，这与传统的‘罗马帝国衰亡’命题没有什么瓜葛。‘罗马帝国衰亡’仅仅影响到罗马帝国西部行省的政治结构，这一事件未对古代晚期的文化发源地——地中海东部和近东——造成损伤。即使对于六七世纪西欧的蛮族王国来说，残存于君士坦丁堡的罗马帝国仍然被当作世界上最大的文明帝国，也沿用其旧名——共和国。古代晚期人们所迫切关注的问题是各种固有界域的痛苦调整。”[41]布朗借鉴结构主义的方法论，否定将罗马帝国政府作为历史变迁的核心力量，而是存在多种变化各种转型之间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关系。“只能说某些变化以某种方式相伴发生，以至无法孤立地加以理解。”</p>
<p>　　也是在这一年，布朗发表《古代晚期圣徒的兴起及其意义》一文，借鉴文化人类学方法，运用圣徒传来讨论圣徒崇拜如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兴起，它又具备哪些社会功能。在这篇文章中，他秉持一贯的风格，将东部地中海与西部地中海进行类型学比较，纵向上打通古代与古代晚期，成功地超越教父学的框架，开放圣徒研究，既开发了圣徒传这一古老而数量极其庞大的“宗教”史料的新价值，又为普通历史学家研究宗教现象打开了一扇大门。[42]</p>
<p>　　如果说布朗在写作《古代晚期世界》时将论说的重心放在拜占庭，构建了一个以拜占庭为中心的古代晚期世界，对传统的西部帝国的处理并没有太多新见的话；那么在1996年出版的《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兴起》中，他成功地超越了皮雷纳的8世纪衰落论。通过构建从古代通向现代的“潜在通道”，他使得西部欧洲彻底走出了“衰亡”观的阴影。首先，他认为西部帝国的历史不再是一个罗马帝国衰亡的历史；其次，这是一个为现代欧洲奠基的新时代，具有独特的社会结构；最后，在古代晚期，蛮族实用性地利用基督教，逐渐地创造了对自身过去的认识，西欧独特的基督教想象世界由此开始定型。因此，古代晚期是发展出“加洛林文艺复兴”的潜在铺路时代。[43]换言之，通过古代基督教世界转型为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古代晚期前接古典文化，后接“加洛林文艺复兴”，不仅使得古代世界自然而然地转型为现代世界；而且这种转型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激动人心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与前辈拜占庭史家如贝尼斯等不同，通过比较之后，他否认东部在延续，西部发生断裂。恰恰相反，整个罗马世界都在不断地转型，适应形势，开创未来，为现代欧洲奠基。</p>
<p>　　2001年，布朗与一批学者发表《阐释古代晚期：后古典世界论集》，正式宣称：“编者们都相信，现在是将约公元250年至800年间的历史当作一个独特而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时期的时候。”[44]2008年，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发行《古代晚期杂志》，主编拉尔夫•马提森愉快地宣布：“从编年属性来讲，我们本来属于‘古代罗马’、‘早期拜占庭’、‘中世纪早期’、‘晚期拉丁’、‘教父学’等等，但是现在都属于‘古代晚期’。”[45]2011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将“古代晚期”纳入了其“通识读本”系列，出版了《古代晚期(通识读本)》，[46]标志着“古代晚期”作为一个独立学术领域被学者们广泛接纳。</p>
<p>　　对于布朗所构建的转型模式，论者批评最多的包括两点。第一是其过分强调延续性与结构性转型，而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变迁，尤其是剧烈的政治军事变化。“像‘衰亡’和‘危机’之类的词汇，暗示帝国末期的困难，在20世纪70年代极为常见，现在基本上从历史学家的词汇表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些中性词汇，如‘转化’，‘变迁’，和‘转型’。”[47]尤其是考古学家，对于6世纪发生的历史断裂坚信不疑。英国考古学家霍吉斯依据一百多处考古发掘遗址认为，断裂确实存在，城市的面貌今非昔比，在6世纪发生了巨大的历史变迁。他甚至提出“史家文化”和“考古学家文化”，认为前者偏重于文献，从词汇的继续使用推断历史在延续；而后者则从实物发现了历史的巨变，因此二者需要多加交流。[48]</p>
<p>　　第二点则针对古代晚期研究者观察视角的偏颇性，他们似乎从过分集中于政治和制度转向过分聚焦于宗教文化。“‘古代晚期’具有沦为奇风异俗之域的危险，充满了旷野的修士、兴奋的贞女，并由宗教、心态和生活方式的冲突所主宰。在这种图景中……各条新的战线正在拉开。例如，基于教会的召唤和自身社会身份之间的冲突，家庭成员之间彼此斗争。以教堂和修道院为主体的新型宏伟建筑成为新兴权威和影响力中心的集中表现。埃及和叙利亚的沙漠成为来自各地的修士们的新家园，而东部行省则由于其内部那令人陶醉的文化融合，易于发生变迁。”[49]</p>
<p>　　其实，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这些偏颇却源自布朗最大的贡献之所在——发掘新史料和严格依据文本研究历史。在古代晚期兴起之前，历史学家研究晚期罗马史的时候，在实证主义原则下拷问史料“客观真实”，所感兴趣的主要史料也限于对各种“真实史事”的记载。琼斯的罗马帝国制度史研究就是最为经典性的代表。他博闻强记，熟谙原始史料。[50]但是，在他的心目中，一大批史料是完全可以被排除在阅读范围之外的，这些史料主要就是宗教史料。“当我利用古代史料的时候，我得承认，穷其一生不足以尽读；任何浏览米涅[J. P. Migne]的《教父大全》(Patrologiae cursus　completes)的人都会深有体会。我很快就决定放弃关于神学的论述、对《圣经》的评注以及世俗美文[奥索尼乌和克劳迪安自然例外]。那里有些麦穗，但是在我看来，稗子占主体，许多最好的麦子已经被先前的学者们收割了，尤其是17和18世纪的学者，他们所编订的教父文献是充满奇异信息的矿藏。在阅读了相当一部分之后，我最终放弃了布道辞，因为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圣经》的评注，或者涉及泛泛而论的伦理话题。”[51]</p>
<p>　　琼斯编订的史料选集《罗马史：至5世纪》第二卷“帝国时代”，正是这一史料选择原则的实物载体。围绕帝国行政管理，按专题分类编选，包括元首制、皇帝、元老阶层、骑士阶层、行政服务、军队、行省、城市、税收、司法、身份、经济事务和宗教，凡13章346页；宗教内容仅是其中一章，不到30页，不足全书的1/11。[52]</p>
<p>　　这些被琼斯认为是“稗子”的史料，长期以来也不被其他史家看好，以致普遍缺乏现代精校精注本。琼斯所阅读的这些“良莠不齐”的教会史料，主要来自19世纪中期法国教士米涅汇编的《教父大全》。《教父大全》所用版本较老，印刷质量尤差，排版也很拥挤，“阅读界面”并不好。与其他受到史家重视的史料版本形成鲜明的对照，例如《洛布古典丛书》(Loeb　Classical　Library)。不仅琼斯如此，即便是天主教史家，对这些宗教史料也不是都喜欢。例如，被认为是古代晚期开创者之一的法国教父学家马儒(Henri-Irene　Marrou)将圣徒传视为令人讨厌的杂货，类似于今天的小说连载。[53]因此，一方面，许多经典史料被反复研究，另一方面许多“稗子”史料长期无人问津。“古代晚期的许多文献还没有被充分研究过。有些作品的年代、写作地域和历史背景尚未确定……古代晚期文献的写作格式和主题反映了时代的风气，每一件史料都需要根据当时的背景进行解释和评价。”[54]</p>
<p>　　布朗研究的领域是文化史和教会史，基于利用原始史料的原则，他认真对待这些宗教史料；又利用文本研究，充分挖掘其中的历史信息。在他看来，这些史料中虽然“客观史实”少，但是有意无意地反映了文献作者和当时人的认识。在布朗看来，现代研究者往往“太容易发现那个时代的新和旧，而往往忽略了去感受人们在那个世界如何生活？”布朗要做的就是“通过提供证据，集中于讨论古代晚期世界的人们如何面对变迁”[55]。借此，彼得•布朗引领读者穿越现代数百年罗马帝国衰亡的学术传统积累层，直面当时人们的宗教感受，从事心态史和文化史研究。</p>
<p>　　因此，布朗的研究不仅将当时的一切文化现象都纳入研究范畴之内，而且也为这些研究指示了“新史料”。虽然这些“新史料”本是旧史料，但是从新的角度去利用，用以回答新问题，也就摇身一变成了“新史料”，从而改变了晚期罗马史的史料构成。2000年，马斯为关心古代晚期的学生和普通读者编订了新的史料集——《古代晚期史料读本》。他似乎刻意模仿琼斯的史料选集，也采取按类而编，13章凡355页。这13章分别是罗马帝国、罗马军队、基督教会、多神教、犹太人、女性、法律、医药、哲学、波斯、日耳曼入侵者和他们的王国、中亚人和斯拉夫人，还有伊斯兰教。[56]与琼斯的史料集篇幅相若，而内容悬殊，形成鲜明的对比。</p>
<p>　　正是依托于新史料，借助于文化人类学等新兴社会科学，短短几十年，作为文化史研究的古代晚期吸引了大批研究者，渐成显学。已成气候的古代晚期研究，开始反过来惊讶于晚期罗马帝国史研究的顽强生命力了。200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相继出版瓦德-帕金斯的《罗马衰亡和文明的终结》、希特的《罗马帝国的灭亡：新罗马和蛮族史》；2007年，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出版米切尔的《晚期罗马帝国史：公元284-641年》。[57]他们的著作或者与古代晚期划清界限，或者反驳古代晚期研究。瓦德-帕金斯和希特代表了修正后的衰亡范式，充分借鉴了考古学成果和文本分析技巧，强调蛮族入侵中断了历史的进程。而米切尔则继承琼斯的学术路径，特意回归到政治军事史。因此有评论者据此提出：“罗马帝国衰亡模式的回归。”[58]这些大出版社的动作，自然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也引起人们思考如何处理新旧范式之间的关系。</p>
<p>　　<strong>四、范式互补的历史与历史学根源</strong></p>
<p>　　上述三部论著颇有挑战性，尤其是瓦德-帕金斯和米切尔开篇便有理论检讨，指出古代晚期研究的局限性，提出自己的分析思路，论证其合理性。“罗马帝国衰亡”范式似乎并没有因为新范式的兴起而式微。在评价米切尔作品的时候，汉弗里斯承认，“平心而论，更为保守的分析方式[即‘罗马帝国衰亡’范式并不是没有追随者，但是没有吸引同样多的学生。”但是，他认为“布朗派的坚决拥趸者可能会觉得这部书的某些部分会将他们引到极不熟悉的领域；但是这并不就是一件坏事情。”因此，“这部书没有彻底地同情布朗刻画的古代晚期印象可能恰恰成为其说服力之所在。米切尔为读者提供了更加宽广地了解古代晚期的机会，皇帝、官员和将军，与宗教和多彩的文化转型同样重要。”[59]</p>
<p>　　在古代晚期的热心追随者看来，当古代晚期研究步入中年，检阅已取得多方面成就的时候，米切尔等人的书有些不合时宜。“就古代晚期研究的未来而论，这是一部不和谐的作品，也是一部令人失望的作品。”不仅如此，“如果政治和军事史学者都贬低宗教和文化，忽视对它们进行单独研究的价值，这是最令人寒心的”。因此，评论者在提醒大家避免古代晚期研究内部碎片化的同时，主张以古代晚期研究来整合旧的研究模式，“政治史和军事史还是应该成为文化研究的一个方面，而非竞争者和替代者。”[60]</p>
<p>　　更为谨慎的评论者不仅承认旧范式与新范式之间的互补性，而且强调新范式并非要取代旧范式。“(新范式)尽管富有影响，但是并没有重塑学术圈，原有的研究继续强有力地存在。作为新来者，古代晚期研究贡献了额外的思考，而非根本性重新定位。它只是搭建了跨越继续繁荣的固有学术领域的脚手架。”[61]这一评论更加符合学术的现实图谱。从学术史来看，“罗马帝国衰亡”范式与“罗马世界转型”范式，不仅植根于自文艺复兴以来悠久的学术传统，而且有着更深厚的渊源，各自拥有庞大的史料土壤，保证它们枝繁叶茂，各领风骚，竞争互补。</p>
<p>　　这两种范式都起源于罗马帝国晚期，甚至可以说与罗马帝国的建立几乎同时发生。当公元前后帝国取代共和国的时候，就出现了罗马帝国衰亡的声音，并逐渐形成传统。西塞罗、李维、萨鲁斯特、塔西佗，只需提及这些大名鼎鼎的作家足矣。他们认为，从共和国转向个人统治就意味着自由的丧失，走向奴役，故德行开始沦丧，世风日下，以致神不佑罗马，罗马衰亡。[62]进入4世纪，与帝国几乎同时形成的基督教开始成为国教，基督教会在牺牲罗马固有宗教崇拜的基础上大规模扩张，无形中与专制统治相结合，打击对手，理性与狂热信仰的冲突加剧。与此同时，蛮族的威胁日益加剧，由于语言差异而形成的文明与野蛮之别，格外醒目。关注罗马帝国的命运，围绕自由与专制，理性与信仰，文明与野蛮，罗马帝国知识分子的思考产生了重大分歧。</p>
<p>　　公元410年西哥特人攻陷罗马，这是自公元前390年左右高卢人攻占罗马之后，近八百年来罗马再次被攻陷，因此对整个帝国产生了巨大震撼，各派围绕“基督教与罗马帝国衰亡”终于形成对立的两大阵营。以奥古斯丁及其学生奥罗修为代表的教父们为一方，声称因为罗马民众迷恋异教，信仰不虔诚，故有罗马沦陷之厄。但是由于信仰基督教，减小了罗马沦陷的损失，至少教堂没有遭到大规模劫掠，躲入教堂的民众得以保全生命。在他们眼中，这次事故是好事，不仅表明现世的荣华富贵靠不住；而且通过这场“灾难”，可以使得世人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一切归主，虔诚信仰，从而实现从追求此生荣华向追求来世永生转型。[63]通过布道，写作圣徒传、注释《圣经》等宗教作品，教父们拒绝讨论帝国衰亡与否，而是转化视角，从讨论政治军事转向谈论文化，谈论人生之得救与终极关怀，从注视世俗得失转向仰望天空，沉思上帝与天国，引导生活转型。他们为“转型”说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文献史料。</p>
<p>　　而晚期罗马帝国不断丧师失地，不仅西部帝国彻底消失，而且整个帝国疆域在不断缩小，衰落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西部皇帝消失前夕，政客无论是异教徒还是基督徒，都在文献中流露出帝国危机之感。[64]异教徒作家甚至认为，皈依基督教使得罗马不再受到诸神护佑，信奉基督教的皇帝勾引蛮族，导致统治野蛮化，加之自由沦丧，故有衰落。这幅图景就是被誉为“帝国衰亡史”第一人、公元6世纪的历史学家左其姆(Zosimus)的《新史》所提供的历史叙事。他将罗马帝国的衰落经典性地定位于导致罗马帝国皈依基督教的君士坦丁大帝的统治后期，“直白地说，他是导致帝国今日可悲状态的罪魁祸首”[65]。政治和军事上的失败不仅使得“衰亡说”成为一种现实写照，而且也为后来的史家提供了大量的史料。</p>
<p>　　西部帝国消失之后，至公元800年查理曼加冕称帝之前，西部欧洲普遍视君士坦丁堡为罗马帝国的新首都、最高权威来源。掌控文化的教会人士很快就遗忘了西部帝国灭亡这件历史事件。查理曼称帝之后，高卢教会开始伪造著名的《君士坦丁赠与》文书，声称君士坦丁皇帝东迁到拜占庭，是为了将西部帝国的统治权让与罗马教皇西尔维斯特及其继承人。而罗马教皇最终将这种统治权赠与查理曼，西部罗马帝国复兴。因此，中世纪的西欧学者很少谈论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是谈论帝权的转移。[66]</p>
<p>　　文艺复兴之后，作为历史分期的“中世纪”形成，并沦为“黑暗时代”，横亘于古代[古典]与现代之间。人文主义者复兴古典文化，复兴了从世俗价值标准来判断历史，在复兴“衰亡说”文献的同时，也复兴了“衰亡说”。到吉本手中，获得其经典性表达形式。但即便是吉本本人，在论述衰亡的时候，也承认基督教的胜利“减轻了颠覆带来的冲击，缓和了征服者残暴的心态”。</p>
<p>　　20世纪中叶，一方面，现实的变化使得“罗马帝国衰亡说”受到极大挑战，二战后迅速的经济复苏以及对战前文化的追忆，不仅彰显了文化的历史延续性，也激励思想家鼓吹文化的复兴；另一方面，从宗教文献理解罗马晚期社会的布朗，重新引领读者回到罗马帝国晚期的“稗子”文献，发掘时人的喜怒哀乐，从而复兴了教父们对世界转型的看法，将古代晚期研究深深地扎根于教父们开创的伟大传统之中。</p>
<p>　　可以预见，当古代晚期研究在复兴教父传统的时候，围绕基督教与罗马帝国命运而展开的争论也必将会复兴。争论双方不仅各有悠久的史学传统，而且也有庞大的史料作为支撑。在现代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之下，争论将会更加细腻，而不会成为直接对立的两派。但是，从史学史的角度而论，由于受到史料二元化的制约，两大阵营还是会隐隐存在。但是“罗马帝国衰亡说”与“罗马世界转型说”将不再是教父们与异教徒之间针锋相对的争吵，而是在互补中交流。</p>
<p>　　当晚期罗马帝国的时候，教父们眼望苍穹，思维上帝，转换角度，思索理想社会。而异教徒学者和开明基督徒作家，则远没有教父们如此高超的信仰境界。他们更多地关注于现实生活本身，目光平视，思考人间的喜怒哀乐。现存君士坦丁的巨大头像，其中一只眼球向上，仰望天空；另一只眼球平视，似乎在关注自己统治的子民。或许“罗马帝国衰亡说”和“罗马世界转型说”就是我们观察晚期罗马史的两只眼球？分别直接植根于这两种社会追求和两类历史文献的“衰亡”范式与“转型”范式，或偏重于挖掘晚期罗马世界的“现实生活”，或揭蘖其“理想追求”。作为现代学者，似乎正需要折中于理想与现实之间，超越于“衰亡”与“转型”范式之上，得之于情，合乎其理，揭示一个更加全面的晚期罗马世界。</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爱德华•吉本著，戴子钦译：《吉本自传》，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59—160页；杨肃献：《吉本与罗马帝国衰亡史》，爱德华•吉本著，席代岳译：《罗马帝国衰亡史》，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14页。最近，M.温科勒从电影的角度，论述了吉本作品的广泛影响力，M.温科勒：《爱德华•吉本与〈罗马帝国的衰亡〉》(M. Winkler, &#8220;Edward Gibbon and the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8221;)，M.温科勒编：《罗马帝国衰亡：电影与历史》(M. Winkler, ed., The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 Film and History)，威立-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45—173页。</p>
<p>②A.罗斯基：《导言：吉本与启蒙运动》(A Lossky, &#8220;Introduction: Gibbon and the Enlightenment&#8221;)，林恩•怀特主编：《罗马世界的转型》(Lynn White, 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oman World)，加州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1—29页。<br />
　　<br />
③爱德华•詹姆士：《“古代晚期”概念的兴起与意义》(Edward　James,&#8221;The　Rise　and　Function　of　the　Concept&#8217;Late　Antiquity&#8217;&#8221;)，《古代晚期杂志》(Journal　of　Late　Antiquity)第1卷，2008年第1期，第20—30页。该刊第一期刊登了一组讨论古代晚期研究领域的文章。<br />
　　<br />
④刘林海：《史学界关于西罗马帝国衰亡问题研究的述评》，《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br />
　　<br />
⑤侯树栋：《断裂，还是连续：中世纪早期文明与罗马文明之关系研究的新动向》，《史学月刊》2011年第1期。<br />
　　<br />
⑥王晓朝：《论罗马帝国文化的转型》，《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br />
　　<br />
⑦丹尼斯•哈伊：《弗拉维•比昂多与中世纪》(D. Hay, &#8220;Flavio Biondo and the Middle Ages&#8221;)，《英国科学院通讯》(Proceedings of British Academy)1959年卷，第97—127页。<br />
　　<br />
⑧乔尔乔•瓦萨里著，刘耀春译：《意大利艺苑名人传：中世纪的反叛》，湖北美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1页。<br />
　　<br />
⑨S.马扎里诺著，G.霍尔姆斯英译：《古代世界的终结》(S. Mazzarino, trans by G.Holmes, The End of the Ancient World)，法贝尔出版公司1966年版。<br />
　　<br />
⑩伏尔泰著，梁守铿译：《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08页；孟德斯鸠著，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4—110页。关于启蒙思想家对吉本的影响，可参考J.波科克：《野蛮主义和宗教》(J. G. A. Pocock, Barbarism &amp; Religion)第2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以下；D.沃梅斯里著：《〈罗马帝国衰亡史〉的转型》[D. Wormersley,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br />
　　<br />
[11]吉本著，戴子钦译：《吉本自传》，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5页。<br />
　　<br />
[12]吴于廑：《吉本的历史批判与理性主义思潮——重读〈罗马帝国衰亡史〉第十五、十六章书后》，《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1期。吉本的具体论点，虽然散见于其前四卷作品中，第27章讨论帝国末期的颓废氛围；第36章则有对于罗马政治衰落的总结，等等。但是，在第38、71章有总结性论述。多谢本文匿名评审专家提示。<br />
　　<br />
[13]吉本的书籍发表之后，引来教士大卫的强烈批评，他为此专门出版《〈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5/16章某些段落的辩护》(Edward Gibbon, A Vindication of Some Passages in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hapters of the History of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伦敦1779年版。<br />
　　<br />
[14]J.B.伯里：《导言》，J.B.伯里编吉本之《罗马帝国衰亡史》(E.Gibbon,The History of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ed.byJ.B.Bury)，伦敦梅休因出版社1909年版，第vii—xxi页。<br />
　　<br />
[15]J.B.伯里：《蛮族入侵欧洲：讲演集》(J.B.Bury,The Invasion of Europe by the　Barbarians:A Series of Lectures)，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28年版，第vi页；J.B.伯里：《罗马队北高卢统治的终结》(J. B. Bury, &#8220;The End of Roman Rule in North Gaul&#8221;)，《剑桥历史杂志》(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第1卷,1924年第2期，第197—201页。<br />
　　<br />
[16]H. M.郭特金：《君士坦丁与君士坦丁堡》(H. M. Gwatkin, &#8220;Constantine and His City&#8221;)，J.P.惠特尼和H.M.郭特金主编：《剑桥中世纪史》(H. M. Gwatkin and J. P. Whitney, eds., The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24年版，第1页。<br />
　　<br />
[17]据德国学者德曼特(Alexander Demandt)的总结，各种衰亡原因达200多种，转引自K.盖林斯克著：《古典与现代交融：后现代建筑，多元文化、衰落与其他》(K. Galinsky, Classical and Modern Interactions:Postmodern Architecture,Multiculturalism,Decline　and Other Issues)，德克萨斯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1—73页。有代表性看法，分别参考M.钱伯斯：《罗马衰亡：能够被解释么？》(M. Chambers, The Fall of Rome: Can it be Explained?），纽约1963年版；D•卡甘编：《罗马帝国的终结：衰落还是转型？》（D. Kagan, The End of the Roman Empire:Decline or Transformation?），希斯出版公司1978年版。吴柔曼曾专门撰文对钱伯斯作品进行了介绍，吴柔曼：《关于西罗马帝国灭亡原因的几种论点》，《世界历史》1983年第4期。对晚期罗马帝国的研究动态的介绍，叶民著：《最后的古典——阿米安和他笔下的晚期罗马帝国》，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8页。<br />
　　<br />
[18]L.桑代克著：《中世纪欧洲的发展和文明》（L.Thorondaike,Medieval Europe:Its　Development and Civilization），乔治哈拉普出版公司1920年版，第57页。F.沃尔班克：《西部罗马帝国的衰落》（Frank W. Walbank, The Decline of the Roman Empire in the West），科比特出版社1946年版。<br />
　　<br />
[19]汤因比著，曹未风等译：《历史研究》中，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四、五部。<br />
　　<br />
[20]A.道普什著，M. G.比尔德和N.马歇尔英译：《欧洲文明的社会与经济基础》（A. Dopsch, trans. by M. G. Beard and N. MarShall,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Civilization），伦敦1937年版。这是一部缩译本，原作者提供了删节本。在删节的过程中他强化了原著论述的批判性和系统性。<br />
　　<br />
[21]围绕罗马因素还是日耳曼因素奠定现代欧洲制度之根基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形成了所谓罗马学派和日耳曼学派。前者主张罗马因素起主导作用，以法国学者库朗日为典型代表，他主张一切所谓日耳曼因素从文献证据来说，都是起源于罗马文明的。C.斯提芬森：《封建主义的起源和意义》（C.Stephenson,&#8221;The Origin and Significance of　Feudalism&#8221;），《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46卷，1941年第4期，第788—812页。史学史上的系统总结可参考E.汤普森著，孙秉莹、谢德风译：《历史著作史》下卷第四分册，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93页以下。</p>
<p>[22]亨利•皮雷纳著，陈国樑译：《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页。最为简明扼要而系统的表述，则是其在德国战俘期间写作的亨利•皮雷纳：《欧洲史》（Henri Pirenne, A History of Europe），乔治•亚伦和昂温出版公司1939年版，第31—38页。对皮朗命题的最新讨论，王晋新：《皮朗与“皮朗命题”——对西方文明形成时代的重新审视》，《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br />
　　<br />
[23]亨利•皮雷纳：《穆罕默德与查理曼》（Henri Pirenne, Mohammed and Charlemagne），乔治•亚伦和昂温出版公司1954年版。<br />
　　<br />
[24]H.E.巴尼斯：《评道普什》（H. E. Barnes, &#8220;Review on Dopsch&#8221;），《美国社会学评论》（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第3卷，1938年第2期，第299—300页。<br />
　　<br />
[25]B.莱昂：《近期关于中世纪的若干反思》（B.Lyon,The Middle Ages in Recent istorical Thought），华盛顿1959年版，第1—7页。莱昂的老师卡尔•斯提芬森是皮雷纳的高足；莱昂曾经访学比利时，求教于皮雷纳之子，并写作长篇传记，B.莱昂：《亨利皮雷纳的人生与学术》（B.Lyon,Henri Pirenne:A Biographical and Intellectual life)，加州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因此他的褒奖有些过头。<br />
　　<br />
[26]艾琳•鲍埃尔：《关于转型问题的评论》(E.Power,&#8221;Review:A Problem of Transition&#8221;)，《经济史评论》(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10卷，1940年第1期，第60—62页。应该说，因为视野新颖、观察角度独特以及结论出人意料，皮雷纳的观点令人耳目一新，但是其史料运用基本上没有什么新突破。考古学家尤其对此批评较多，霍吉斯甚至认为皮雷纳的观点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这一时期缺乏足够的可靠史料。换言之，皮雷纳的看法缺乏史料支持。R.霍吉斯著：《查理曼时代的城镇与贸易》(R.Hodges,Towns and Trade in　the Age of Charlemagne)，达克伍出版公司2000年版。而在欧盟成为现实的今天，皮雷纳所提出的从地中海到欧洲的转型，被许多学者接受，用以从新的角度考察史料，宏观与微观结合出许多新成果。由布里尔集团出版的《罗马世界的转型》项目的13册结项论文汇编和讨论集，就是典型代表。<br />
　　<br />
[27]L.怀特编：《罗马世界的转型：两个世纪之后看吉本命题》(L.White,ed.,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oman World:Gibbon&#8217;s Problem after Two Centuries)，加州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301页。<br />
　　<br />
[28]W•波尔：《导论：帝国与蛮族融合》(W. Pohl, &#8220;Introduction: The Empir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Barbarians&#8221;)，W•波尔编：《帝国内的王国》(W. Pohl, ed., Kingdoms of the Empire)，莱顿布里尔1997年版，第1—11页。<br />
　　<br />
[29]I.伍德：《欧洲科学基金会“罗马世界转型与中世纪早期欧洲的兴起”项目报告》(I. Wood, &#8220;Report: The 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8217;s Programme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Roman World and Emergence of Early Medieval Europe&#8221;)，《早期中世纪欧洲》(Early Medieval Europe)第6卷,1997年第2期，第217—227页。<br />
　　<br />
[30]J.B.伯里：《晚期罗马帝国史》(J. B. Bury, A History of the Later Roman Empire)，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889年版，第v—ix页。<br />
　　<br />
[31]N.H.贝尼斯：《罗马权威在西欧的衰落：近来的解释》(N. H. Baynes, &#8220;The Decline of the Roman Power in Western Europe. Some Modern Explanations&#8221;)，《罗马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第33卷，1943年，第29—35页。<br />
　　<br />
[32]A.H.M琼斯：《晚期罗马帝国：284—602年》(A. H. M. Jones, The Later Roman Empire: 284-602)第2卷，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1964年版，第1068页。<br />
　　<br />
[33]M.钱伯斯：《罗马衰亡：能够被解释么？》，第1—6页。<br />
　　<br />
[34]D.卡甘编：《罗马帝国的终结：衰落还是转型？》(D. Kagan, The End of the Roman Empire: Decline or Transformation?)，希斯出版公司1978年版。<br />
　　<br />
[35]A.费里尔著：《罗马帝国衰亡的军事解释》(A. Ferrill, The Fall of Roman Empire: the Military Explanation)，泰晤士与哈德逊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6页。<br />
　　<br />
[36]G W.鲍埃索克：《罗马衰亡范式的消退》(G. W. Bowersock, &#8220;The Vanishing Paradigm of the Fall of Rome&#8221;)，《美国艺术科学院通讯》(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第49卷，1996年第8期，第29—43页。<br />
　　<br />
[37]爱德华•詹姆士：《“古代晚期”概念的兴起与意义》，类似的提法，还出现在普林斯顿大学历史系主页上他的简历中。http://www.princeton.edu/history/people/display_person.xml?netid=prbrown。<br />
　　<br />
[38]关于古代晚期的断限，一直有讨论，例如A.马可耐：《漫长的古代晚期·对断限之争的反思》(A.Macone,&#8221;A Long Late Antiquity?Considerations on a Controversial Periodization&#8221;)，《古代晚期杂志》(Journal of Late Antiquity)第1卷,2008年第1期，第4—19页；C.安多：《衰落、灭亡和转型》(C.Ando,&#8221;Decline,Fall,and Transformation&#8221;)，《古代晚期杂志》第1卷,2008年第1期，第31—60页；C.W.霍莱斯特：《欧洲历史分期与中世纪之不存在》(C.W.Hollister,&#8221;The Phases of European History and the Nonexistence of the Middle Ages&#8221;)，《太平洋历史评论》(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第61卷,1992年第1期，第1—22页。<br />
　　<br />
[39]A.李格尔著，陈平译：《罗马晚期的工艺美术》，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br />
　　<br />
[40]A.德曼特：《古代晚期：从戴克里先到查士丁尼的罗马史》(A.Demandt，Die　Sptantike：mische Geschichte von Diocletian bis Justinian，284-565n.Chr.]，柏林2007年版，第xv—xxi页。最近追溯“古代晚期”兴起的论著较多，例如J.里布舒伊茨：《古代晚期的发生》(J.Liebeschuetz，“The Birth of Late Antiquity”)，J.里布舒伊茨编：《古代晚期的衰落与变迁：宗教、蛮族与相关历史书写》(J.Liebeschuetz，ed.，Decline and Change　in Late Antiquity：Religion，Barbarians and Their Historiography)，埃希盖特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93—610页。<br />
　　<br />
[41]P.布朗著：《古代晚期世界：从马尔库斯•儒勒留到穆罕默德》(P.Brown,The World of Late Antiquity:From Marcus Aurelius to Muhammad)，泰晤士与哈德逊出版公司1971年版，第19—20页。<br />
　　<br />
[42]P.布朗：《圣人在古代晚期的兴起与意义》(P.Brown,&#8221;The Rise and Function of the Holy Man in Late Antiquity&#8221;)，《罗马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第61卷，1971年，第80—101页。1996年，为了庆祝这篇文章发表25周年，由卡梅隆等教授主持在牛津大学专门组织了一次研讨会。<br />
　　<br />
[43]彼得•布朗著：《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兴起》（P. Brown, The Rise of Western Christendom），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33页。本段论述，承包倩怡提出修改意见。<br />
　　<br />
[44]G.W埃索克：《导言》（G. W. Bowersock, &#8220;Introduction&#8221;），G.W.埃索克等主编：《阐释古代晚期：后古典世界论集》（G. W Bowersock etc., ed., Interpreting Late Antiquity: Essays on the Postclassical World），哈佛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ix页。<br />
　　<br />
[45]R.提森：《编者语》（R.Mathisen,&#8221;From the Editor&#8221;），《古代晚期杂志》（The Journal of Late Antiquity）第1卷,2008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存在布朗学派。应该说，布朗长期执教英美名校，讲课富有激情，受其影响者不在少数。他培养的一批又一批学生，成长为从事于古代晚期研究的专门人才，对传播布朗的理念和方法，推动古代晚期研究的兴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011年5月布朗荣休的时候，普林斯顿大学为此召集学术研讨会，他的学生二十多人集聚一堂，都提交了高质量的论文。笔者这里侧重于通过布朗来谈论“古代晚期”这一学术研究领域的兴起，而略过了其他诸多学者的贡献，如牛津大学的卡麦隆（Avril Cameron）等。</p>
<p>[46]G.克拉克著：《古代晚期[通识读本]》（G. Clark, Late Antiquity: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br />
　　<br />
[47]B.瓦德-帕金斯著：《罗马衰亡与文明的终结》（B.Ward-Perkins,The Fall of Rome and　the End of Civiliza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古代晚期研究的重要成员，牛津大学的卡麦隆教授也承认结构很难解释变迁。卡麦珑教授2010年2月27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发表的《关于罗马和中国比较研究的一些思考》的演讲。<br />
　　<br />
[48]R.霍吉斯著：《查理曼时代的城镇与贸易》，第11—27页。<br />
　　<br />
[49]A.卡麦隆著：《古代晚期的地中海世界：公元395-600年》（A. Cameron, The Mediterranean World in Late Antiquity AD 395-600），罗德里奇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页。<br />
　　<br />
[50]J.R.马丁兑尔：《晚期罗马帝国人名录》（J.R.Martindale,&#8221;The Proposography of the　Later Roman Empire）第1卷，A.卡麦隆编：《人名录五十年：晚期罗马帝国、拜占庭及其他》（Averil Cameron ed.,Fifty Years of Proposography:The Later Roman Empire,Byzantine and Beyond），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琼斯的巨大影响，D.奎恩编：《琼斯与晚期罗马帝国》（D. Gw-ynn, ed., A. H. M. Jones and the Later Roman Empire），莱顿布里尔出版社2007年版。<br />
　　<br />
[51]A.H. M.琼斯：《晚期罗马帝国：284—602年》，第vi—vii页。<br />
　　<br />
[52]A.H.M.琼斯：《罗马史：至5世纪》（A. H. M. Jones, A History of Rome Through the Fifth Century）第2卷，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70年版。<br />
　　<br />
[53]P.里歇：《斐迪南•洛的〈古代世界的终结与中世纪的开始〉导读》（P.Riche,&#8221;Préface　à Ferdinand Lot，La fin du monde antique et le début de moyen age”），P.里歇：《中世纪西欧的教育与文化》（P. Riche，Education et culture dans l&#8217;Occident médiéval），埃希盖特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x页。<br />
　　<br />
[54]R.W.马提森：《古代晚期的民众、个人表述和社会关系》（R.W.Mathisen,People,Personal Expression,and Social Relations in Late Antiquity）第l卷，密歇根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br />
　　<br />
[55]P.布朗：《古代晚期世界：从马尔库斯•儒勒留到穆罕默德》，第6—7页。<br />
　　<br />
[56]M.马斯编：《古代晚期史料读本》（M.Maas ed.,Readings in Late Antiquity:A Sourcebook）罗德里奇出版公司2000年版。作为布朗的学生，马士所编订的史料集与琼斯的史料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地展示了古代晚期研究者与罗马帝国史研究者的异同。作为罗马帝国晚期史研究的集大成者，琼斯侧重于研究传统性的政治、军事、和法制史，通过对事关军国的史料的细致梳理和总结，为罗马制度史提供了最为系统深入的总结。而以布朗为代表的古代晚期研究者则更多地从文化和宗教的角度关注时人的心态、与社会运作；前者更多地关注国家层面，后者则是社会层面；前者关注政府管理制度，后者关注文化与权力运作；前者可能更富有事件史的味道，而后者则明显有整体史情结。但无论如何，二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十分密切。<br />
　　<br />
[57]B.瓦德-帕金斯的《罗马衰亡和文明的终结》（B.Ward-Perkins,The Fall of Rome and the End of Civiliza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希特的《罗马帝国的灭亡：新罗马和蛮族史》（P.Heather,The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牛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S.米切尔的《晚期罗马帝国史：公元284-641年》（S.Mitchell,A History of the Later Roman　Empire：A.D.284-641），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2007年版。<br />
　　<br />
[58]J.鲁屯伯格和A.埃克斯泰恩：《评论文章：罗马衰亡模式的回归》（J.Rutenburg&amp;A.Eckstein,&#8221;Review Article:The Return of the Fall of Rome&#8221;），《国际史评论》（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第29卷，2007年第1期，第109—122页。<br />
　　<br />
[59]M.亨弗里斯：《书评》（M. Humphries, &#8220;Review&#8221;），《古典评论》（The Classical Review）第58卷,2008年第1期，第235—237页。<br />
　　<br />
[60]R.范达姆：《书评》（R. Van Dam, &#8220;Review&#8221;），《布林莫尔古典评论》（Bryn Mawr Classical Review），2007年6月13日。<br />
　　<br />
[61]A.吉勒特：《罗马的衰亡与欧洲的兴起：以古代晚期为视角》（A.Gillett,&#8221;Rome&#8217;s Fall and Europe&#8217;s Rise:A View from Late An Tiquity&#8221;），《中世纪评论》（The Medieval Review），2007年10月12日。<br />
　　<br />
[62]撒路斯提乌斯著，王以铸、崔妙因译：《喀提林阴谋》，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103页；李维著，穆启乐等译：《建城以来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页；塔西佗著，王以铸、崔妙因译：《编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页。<br />
　　<br />
[63]奥古斯丁著，王晓朝译：《上帝之城》，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C.藏戈麦斯特编：《奥罗修反异教史七卷》（C.Zangemeister,ed.,Pauli Orosii Hisotirarum adversum Paganos），涂博勒出版公司1889年版，Ⅶ.28。J.贝利甘：《双城：作为历史范式的罗马帝国衰亡》（J.Pelikan,&#8221;The Two Cities:The Decline and Fall of Rome as Historical Paradigm&#8221;），《代达罗斯》（Daedalus）第111卷，1982年第3期，第85—91页。李隆国：《透过战争说和平：奥罗修与基督教史学的转型》，《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175—185页。<br />
　　<br />
[64]“帝国就像被暴风雨倾覆的船只，没有舵手，肢体破碎。”A.西多尼乌斯著，W.安德森英译：《西多尼乌斯诗歌与书信集》（SiDonius:Poems and Letters,trans.by W.B.Anderson），哈佛大学出版社1936年版，第6—7页。“在毁灭帝国的厄运和意外事件中，罗马内部的力量消失，曾经表示友好、服从于罗马法的外部诸族起兵反抗它。”T.蒙森编：《小编年史集成》（T Mommsen ed., Chronica Minora Saec.Ⅳ.Ⅴ.Ⅵ.Ⅶ）第2卷，柏林1894年版，第309页。<br />
　　<br />
[65]左齐姆著，F.帕修德英译：《新史》（Zosime, trans. by F. Paschoud, Histoire Nouvelle)，铭文学会出版社1971年版，Ⅱ34；W高华特：《记载罗马衰亡的第一位史家》(W. Goffart, &#8220;The First Historian of the Fall of Rome”)，W.高华特：《罗马衰亡及此后》(W.Goffart,Rome&#8217;s fall and After)，汉布尔顿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81—110页。左齐姆的看法渊源有自，更早的时候，4世纪的史家尤托皮乌(Eutropius)认为君士坦丁的统治，前后有变化，由好变坏。拉丁原文参考C.桑提尼编：《尤托皮乌建城史简编》(C. Santini, ed., Eutropii Breviarium Ab Urbe Condita)，涂博勒出版公司1979年版，X.7，第67页。亦可参考尤特罗皮乌斯著，谢品巍译：《罗马国史大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br />
　　<br />
[66]J.密特克和C.弗掠伊勒编：《柳博尔德•贝本伯格政治著作集》(J. Miethke und C. Flüeler, Politische Schrifien des Lupold von Bebenburg)，《德意志文献集成》(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之《中世纪晚期政治著作》(Staatsschriften des spteren　Mittelalters)，汉诺威2004年版，第269页。雅克•勒高夫著，徐家玲译：《中世纪文明(400-15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175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世界历史》2012年3期，中国社会科学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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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泰雷的“国家谷物专卖局”与生计问题国家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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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Nov 2012 00:47:5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欧史坛]]></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谷物专卖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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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法国财政总监泰雷神父1771年初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虽然不断得到欧美史学界的重新审视，但都没有跳出旧制度的视角。本文将国家谷物专卖局置于生计问题国家化的视角下考察，认为它的建立是泰雷将生计问题的管理权从地方收归中央，在全国范围内促进谷物流通的重要尝试。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碍和绝对主义王权的畸形发展，国家谷物专卖局未能完成生计问题国家化的目标，但是它的一些观念和做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泰雷 国家谷物专卖局 专员 生计问题国家化 　　作者简介：周立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自19世纪后期以来，法国旧制度时期的一些政策不断得到欧美史学界的重新审视，财政总监泰雷神父(L&#8217;abbé　Terray)1771年初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La　régie　des　grains)即为一例。先是19世纪后期的几位学者力图还原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转过程，澄清它并不是国王和大臣垄断谷物贸易以从中牟利的工具；①接着20世纪的几位学者将此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他们把泰雷塑造成一位改革派大臣，认为国家谷物专卖局的建立并不意味着谷物贸易自由化改革的倒退，反而表明这位改革者试图在管制与自由之间寻找契合点。②然而，上述解释终究没有跳出旧制度的视角。在他们看来，国家谷物专卖局即使包含再多的改革思想，也不过是旧制度行将就木时一位大臣采取的挽救措施而已。 　　以研究国家构建见长的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注意到，西欧国家从中世纪到1800年间出现了一个重要现象，即民族国家的官员取代地方政府负责食物供给，并努力促成大规模的食物贸易。③笔者认为，蒂利的观点很有启发，我们可以把这一现象概括为“生计问题国家化”，即中央政府将谷物供给的管理权从地方收归中央，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计战略，整合各省的谷物资源，协调谷物跨省区流通。这是西欧一些国家早期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泰雷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即是法国在追求生计问题国家化过程中做出的一次失败却有价值的尝试。当我们将国家谷物专卖局与生计问题国家化这个西欧国家现代化转型中的重要现象联系起来考察时，就会对这个昙花一现的机构的历史脉络、它的失败，乃至它对后世的影响作出新的解读。 　　一、“国家谷物专卖局”创办的历史背景 　　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由于君主制政府的弱小和封建割据的盛行，生计问题还是一个地方性问题。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谷物供给政策，全然不考虑王国内其他地区的需要。④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居民都认为谷物首先应该满足当地的需求，尤其是在饥荒时期，他们对谷物外运充满敌视。⑤ 　　近代早期，随着法国绝对主义国家的发展，一个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初具其形，中世纪那种建立在地方自给自足基础上的谷物供给模式再也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了。首先，巴黎、里昂一批大城市兴起，人口增多，谷物供给圈日益增大。对巴黎来说，在饥馑时期要到弗朗德尔、勃艮第、朗格多克寻求谷物，谷物跨地区流动变得必要起来；⑥其次，由于土地的集中和乡村工业的发展，欧洲在近代早期出现了人口无产阶级化的过程，依靠市场获取谷物的无地或少地劳动者增多。⑦法国无产阶级人数的增加速度虽然赶不上英国，但是正如马克·布洛赫指出的，“法国是一个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国家”⑧，土地零碎化现象严重，农村的贫农、中农和脚夫也需要从集市上购买谷物；有时，即便是富农也不能完全做到自给自足，⑨所以存在着一个庞大的谷物消费者群体；最后，路易十四时期发动了长达33年的对外战争，军队人数激增，1678年对荷兰战争末期，军队人数达279610人，西班牙王位战争期间达到380000人，⑩为了保证军队的谷物供给，也需要从谷物丰裕的地区调拨谷物。就这样，生计问题已演变成一个关涉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再加上受到绝对王权理论家的影响，君主制政府异常重视社会秩序，而谷物供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它责无旁贷地从地方政府手中接过了“养育”人民的职责，开始推行全国性的谷物供给政策，努力促进谷物的跨省区流动。 　　但是，法国的生计问题国家化一开始就遇到了两大障碍。第一，谷物远距离贸易发展迟缓。由于交通不便利，运费高，速度慢，再加上储藏谷物的技术落后，远距离贸易成本大、风险高，商人一直缺乏积极性。况且，在法国这样一个基督教氛围浓厚的国家，对商人的不信任是一种普遍的心态，不管是民众还是政府都不想把谷物这种如此重要的商品单独交给贪婪的商人经营，所以并没有形成有利于大宗谷物贸易的社会风气。第二，谷物供给管理权被不同机构分割、肢解。巴黎和外省高等法院在王权之外对谷物供给行使平行的管制权，它们有权颁布规章性决议(arrêts de réglement)，制定管辖区域内的谷物政策。[11]所以，政出多门、权力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自路易十四时期以来的历届政府尝试了种种办法应对这两大难题，但大都顾此失彼。唯有泰雷1771年初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对症下药，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解决办法。 　　1769年12月，泰雷出任财政总监，此时，由于前任推行的谷物贸易自由化改革[12]的失败，很多地方谷物歉收，谷价飞涨，民众遭受饥馑折磨，纷纷发动食物骚乱以抗争，法国正处于严重的生计危机中。泰雷认为造成当前困境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谷物贸易自由化法令“引发了很多唯利是图的行为”，“激起了发财致富的愿望”[13]，以至于损害了普通百姓的利益；二是单靠商业的力量并不能建立起大规模的谷物储备，以便在饥荒时投入市场。[14]为此，泰雷提出两大主张。第一，生计问题是一件公共事务，必须置于行政的监控之下，由政府处处现身，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谷物流通过程施加影响，并收集一些谷物，在必要时投入市场；[15]第二，由于亲眼目睹各地互相争夺谷物资源的现象，泰雷决定把谷物供给管理权收归到君主制政府手中。因为只有国王“知道他的国家对谷物需求的总体状况，只有他才能从事这种管理”[16]。 　　于是，泰雷决定创办一个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兼谷物购买、储藏与分配诸种功能于一体的机构——国家谷物专卖局。为了真正把它建设成一个政府机构，并使其高效运转，泰雷采取了三项措施。第一，他把两个资金雄厚、经验丰富的谷物商人索兰(Sorin)和杜梅克(Doumerc)雇用为专卖局的“专员”(régisseur)，从每笔谷物买卖中给他们提取2%作为佣金，但要求他们不得同时经营自己的谷物买卖。泰雷认为，这样一来专员会撇开个人私利，一心一意为政府服务。况且，政府对谷物有支配权，可以决定何时、何地、按何种价格出售谷物。[17]第二，购买谷仓。为了让国家谷物专卖局“自由、方便地”运转，泰雷在1771年12月24日与承包人马利塞(Malisset)签订协议，花50万里弗尔从他手中购买科尔贝的谷仓、磨坊等一系列设施。[18]第三，让以前为“国王的谷物”[19]服务的金库专门为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转提供资金，连谷物出口税也要转给这个金库，供政府购买谷物所用。[20]泰雷正是借着国家谷物专卖局开始推行他的国家生计战略，并把生计问题国家化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对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尝试 　　与前任们进行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尝试相比，泰雷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努力通过改革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各地谷物剩余和短缺信息，事先制定供给应对需求的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谷物紧急救助不再局限于巴黎，而是通过专员和代理人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一个谷物购买、储存、分配的网络，力图整合整个王国的谷物资源。因此，泰雷通过国家谷物专卖局推行的是名副其实的国家生计战略。 　　（一）国家生计战略的制定 　　对于泰雷来说，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国家生计战略，才能“在事件出现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化解，而不是被事件牵着鼻子走”[21]。为做到这一点，第一，政府必须及时掌握全国各地谷物生产、收获情况，但这已经超出了现行信息收集机制的能力，各地总督每年只是汇报两次信息。每年6月15日汇报的是对收成的预测，每年9月1日汇报的是收成结果，而且用的是“半年”、“一年的3/4”、“普通年景”、“好年景”这样粗略的字眼。泰雷认为，除了要通过各地总督建立定期、永久的信息汇报制度外，还应该把每个财政区谷物产量与消费者人数比较，这样才能获悉每个财政区的需要和谷物剩余状况。[22]于是，他在1773年呈给国王的报告中，提出了一套统计财政区人口数据和谷物收成、消费数据的新方法，即根据出生、结婚和死亡人数计算财政区的总人数；根据每个教区犁的数目、犁地的面积、播种谷物的斗数等计算教区收获和消费谷物的数量。[23]这一改革提高了政府收集和利用数据的能力，也使泰雷成为公认的现代统计学的先驱。 　　第二，泰雷及其顾问对汇集的谷物收成信息进行分析，设计供给应对需求的方案，制定国家生计战略。例如，当泰雷掌握了1772年的谷物收成状况后，便着手制订下一年的谷物供给计划。[24] 　　（二）国家生计战略的执行者 　　泰雷是国家谷物专卖局的总指挥，他直接给专员索兰和杜梅克发号施令，布置供给任务。索兰和杜梅克再把任务下达给遍布于王国各地甚至是国外的代理人(correspondant)。代理人的背景、拥有的财富、从事商业的规模各不相同。处于这个等级结构最底层的是不计其数的卑微的掮客，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在为索兰和杜梅克服务。为了简化交易，后者向底层大多数掮客隐瞒谷物运作的性质。中间一层是地方上的代理人。例如，在朗格多克负责谷物操作的是佩罗特(Perrouteau)，他是来自蒙托拜的一个殷实商人，一边负责为国家谷物专卖局储藏和分配谷物，一边投入到大规模的谷物贸易中。在梅斯的代理人是维特尔斯海姆家族(Les　Wittersheim)，在蒙托拜的是杜梅克的父亲(Doumerc　père)。[25]第三层是跨国层面的商人或银行家。例如，波尔多的贝特曼(Bethmann)就是这一类人，[26]他从国外把谷物调到波尔多后，从那里供应南特、昂热(Angers)、勒东(Redon)、维特雷（Vitré)、雷恩(Rennes)，甚至圣马罗(Saint-Malo)。[27]在马赛的是居伊及其合股人(Guys et　compagnie)，他受国家谷物专卖局委托从地中海地区购买谷物，然后分配到法国南部。[28]有时外国一些城市也有代理人，如波兰的但泽(Dantzig)的代理人是罗滕堡(Rottenburg)。[29]这些代理人按谷物购买价格的2%提取佣金。[30] 　　（三）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作 　　泰雷曾给索兰和杜梅克作出以下指示：“国家谷物专卖局有两大任务，保证商业不发达或服务不完善的地方的谷物供给，对于商业比较活跃的地方则是监视商业的运行，防止商人成为消费者的主宰。对于前者来说，国家谷物专卖局没有必要参与购买谷物，给商人津贴就足够了；对于后者来说，它有时必须赔本出售，但不应该低于市场价卖出，否则，商人就会购买谷物，一旦把供给用尽，就只剩下他们来掌控谷价了，赚的钱会比政府赔的钱还多。”[31]由此可见，国家谷物专卖局的任务是购买谷物出售，防止商人牟取暴利，保障各省以合理的价格得到充足的谷物供给。 　　国家谷物专卖局主要是从国外购买谷物供给国内市场，它自成立以来就成为一个活跃的谷物进口中心。从国外，尤其是从波兰的但泽和在美洲的英国殖民地，比如纽约、巴尔的摩、费城进口了大量谷物。法国的几个港口发挥了中转站的作用，谷物可以从勒阿弗尔转运到鲁昂、苏瓦松和巴黎，或转运到费康(Fécamp)、圣—布里厄(Saint-Brieuc)，尤其是圣马罗；谷物还可以从波尔多转运到南特、昂热、圣马罗。[32]自1770年7月14日到1771年9月30日，从国外购买的谷物价值达5416996里弗尔。[33] 　　与此同时，国家谷物专卖局也在国内谷物丰裕的地方购买谷物，以供给歉收的地方。根据杜梅克的账目，他们从1770年8月24日到1771年9月1日从国内购买的谷物共计2799809里弗尔。[34]1772年，法国北部和东部谷物大获丰收，中部收成一般，南部，尤其是普罗旺斯歉收，于是泰雷决定把北部和东部剩余的谷物转移到南部。但这一计划引起人们的猜疑和抵制，泰雷不得不对国家谷物专卖局的活动做了一些调整。在1773年9月为下一年制定的方案中，政府明确宣布停止在王国内部进行谷物买卖，“以避免引发骚动”，以后政府的干预将仅限于供给方面。此后，国家谷物专卖局主要是从国外，尤其是地中海以东的国家购买谷物。但是，它在国内购买谷物的活动并没有完全停止，只是规模变小并且变得隐秘起来。[35] 　　购买到谷物后，国家谷物专卖局再通过代理人出售到国内缺少谷物的地方。1773年8月10日，索兰和杜梅克在给马赛的居伊及其合股人的信中写道：“应该把这些谷物分配到普罗旺斯和下朗格多克最需要的地方。我们建议你们经常按市场价格出售谷物。由于我们的活动与商业并行，我们有理由希望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持平……我们重视赢利只是为了弥补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们也可以不谋利。总之，先生们，只有几句话：到明年7月份，使普罗旺斯和下朗格多克存有30,000夏尔日[36]的外国谷物；把它们卖掉并不断更新；尽力不要赔本，以便在开始时赚点钱，使以后少点困难。这就是你们的任务。”[37] 　　通过这封信，我们看到国家谷物专卖局希望谷物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持平，如果实在不行，也允许赔本出售。其实，在实际运作中，不时会出现赔本出售的情况。比如，为了在勃艮第赈灾，国家谷物专卖局命令地方代理人稍微低于市场价出售谷物。[38] 　　客观地看，国家谷物专卖局运行期间谷价确实一路走低，从1770年的每塞堤埃29.38里弗尔降到1774年的每塞堤埃22.74里弗尔，这几乎和生计危机前1767年的每塞堤埃22.36里弗尔持平。[39]虽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但这多少也是国家谷物专卖局平抑物价之功。然而，这样一组抽象的物价指数并不能成为国家谷物专卖局成功运转的注脚。首先，在很多地方生活的民众并没有切实感觉到谷价下跌，反而对国家谷物专卖局四处倒运谷物充满恐惧，食物骚乱频频爆发。[40]其次，由于各地总督的怠慢，信息收集机制改革并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国家谷物专卖局并不能总是及时获取谷物收成方面的准确信息，以至于做了不少错误决定。例如，1772年，根据各地总督的汇报，收成状况相当乐观，政府决定不储存谷物。不料，吉耶纳(Guyenne)遭受饥荒，国家谷物专卖局决定在马赛购买大量谷物救援，但是那里的谷物也不丰裕，结果导致谷价迅速上涨。[41]最后，国家谷物专卖局被公众误认为是泰雷及其下属垄断谷物贸易并从中渔利的工具。18世纪一度盛行的“饥荒阴谋”(complot　de　famine)谣言[42]再度甚嚣尘上，败坏了政府的名声，直接导致泰雷的垮台。新任财政总监杜尔哥废除了国家谷物专卖局，并停止了泰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信息收集和调查活动[43]。泰雷雄心勃勃的国家生计战略就这样付之东流了。 　　三、生计问题国家化何以失败 　　18世纪的法国虽然是一个有明确疆界的中央集权国家，但直到大革命爆发，社会的封建结构仍然存在，封建制度的遗存仍然以某种方式在发挥着作用，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实现。 　　第一，“封建制度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仍旧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庞大的一种”。[44]领主仍然享有司法权，管理谷物供给、确保集市谷价稳定仍是封建主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力。[45]所以，在很多地方，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国王法官和封建主法官共享谷物管制的权力，常常相互抵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生计战略在基层的执行力度。进一步说，这种司法权成为领主维护经济统治的手段，他们在领地有征收集市税、入市税、道路及河流通行税(péage)的权利，控制着度量衡，对磨坊有独有权。就道路及河流通行税来说，河流上的船只、道路上的车辆和役畜都要根据承载货物的重量支付流通税，有时船夫、车夫也不例外。这些税多掌握在封建主手里，如在1680年，维尔罗瓦公爵[duc　de　Villeroi]就掌有塞纳河科尔贝(Corbeil)段的流通税。[46]这些沉重的税收无疑阻碍了谷物在王国内的流通。泰雷绕过封建杂税这一根本问题，想单靠国家谷物专卖局促进谷物流动，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 　　第二，虽然自路易十四以后王权大大压缩了各个地方的自治权，但并没有完全取消它，很多外省和城镇在谷物供给问题上保留着众多特权。首先，一些城市有专门的谷物供给机构，例如，马赛建有丰裕署(Bureau　d&#8217;abondance)，里昂设有丰裕公会(Chambre　d&#8217;abondance)，年景不好时，它们自行到各地寻找谷物，不可避免地和泰雷的供给计划发生冲突。勃艮第本是里昂的谷仓，泰雷却说只有国家谷物专卖局的专员才能在这里购买谷物，这自然引起了里昂方面的不满。[47]其次，鲁昂的谷物贸易几乎完全由112人组成的商人团体掌握，谷物运输由90个运送工、装货人和卸货人垄断，面包师只能使用鲁昂城五个专门磨坊磨制面粉，并且要交纳使用税。[48]在泰雷的国家生计战略面前，这里倒像是一个“国中之国”。最后，马赛享有外邦港口的特殊地位，从外国运来的谷物不用交纳任何关税，但是从普罗旺斯运到马赛的谷物则要通过塞普泰姆办公署(Le　Bureau　de　Septême)，并按照惯例填写一些表格。[49]在饥荒时期，马赛甚至可以随意查封从它附近经过的船只、车辆。[50]这些特权林立的城镇自然制约了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实施。 　　第三，正是由于封建割据、城镇特权的存在，地方主义颇为盛行。很多封建主、地方官员坚决抵制泰雷的政策。例如，1772年，普罗旺斯谷物歉收，国家谷物专卖局决定往此地运送1万塞堤埃谷物，其中一大部分由朗格多克提供，但这一计划遭到后者的强烈反对，他们坚决要求自由出售该省的谷物。[51]1773年，泰雷在给国王的报告中提出一套统计财政区人口数据和谷物收成、消费数据的新方法，遭到一些地方总督的抵制，他们认为这超出了自己的能力。[52]布列塔尼总督指出，“每个封建主在他的领地上都会反对政府获得清晰的信息”[53]。布列塔尼三级会议势力很强大，贵族和僧侣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他们在领地征收的是实物地租——谷物，自然希望直接出售给批发商谋取利益，于是置泰雷的政策于不顾。 　　这种地方主义观念也成为各地居民集体意识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地方共同体有权控制当地的生计品，当地居民有权优先使用它。[54]一旦市场上出现陌生人，民众就会怀疑他们是投机者，对于那些远道而来购买谷物的商人，更是把他们看作是闯入者，与敌人无异。[55]因此，国家谷物专卖局所到之处引起人们一片恐慌。生计署在一份报告中这样写道：“人民充满恐惧，高等法院、行政管理者也是满腹牢骚；他们在政府采取的预防措施中看到的仅是给予个人的特权。”[56]甚至有些地方还爆发食物骚乱阻碍谷物流通。 　　除此之外，国家谷物专卖局未能完成生计问题国家化，也折射出法国绝对主义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弊端。 　　第一，法国绝对主义国家是“以君主个人专制权力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共权力”[57]。由于国王不想让他的政府成为某些社会群体狭隘利益的代表，便在王权的中央创建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所有权力都以新的方式凝集在这里，这就是御前会议”[58]。在组成御前会议的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国王财政委员会，由财政总监主持，负责管理经济事务。[59]到18世纪，国王财政委员会召集的次数愈来愈少，逐渐变成一个虚设的机构，而由财政总监行使全权，经济决策过程极为封闭和隐秘，变成了“只有国王和大臣才知道的秘密”[60]。 　　泰雷任财政总监时期正是他和司法大臣莫普和外交国家秘书达吉永组成的“三巨头”时期，莫普废除高等法院、泰雷推行谷物贸易去自由化都是绝对王权加强的表现。在国王的支持下，泰雷具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他把国家谷物专卖局建设成一个独立运转的机构，通过生计署主任布罗谢德·圣－普雷斯特(Brochet　de　Saint-Prest)直接指挥它的运转。而且他给国家谷物专卖局发出的多是口头指示，从来不用书面文件确认。[61]由于缺少协商的机制，不免造成决策的专断和随意，泰雷往往是专横地为臣民和各个地区决定一切，当他觉得北部省区重要时，就牺牲南部省区的利益满足北部省区的需求。[6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法国财政总监泰雷神父1771年初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虽然不断得到欧美史学界的重新审视，但都没有跳出旧制度的视角。本文将国家谷物专卖局置于生计问题国家化的视角下考察，认为它的建立是泰雷将生计问题的管理权从地方收归中央，在全国范围内促进谷物流通的重要尝试。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碍和绝对主义王权的畸形发展，国家谷物专卖局未能完成生计问题国家化的目标，但是它的一些观念和做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泰雷 国家谷物专卖局 专员 生计问题国家化</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周立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讲师。</p>
<p>　　自19世纪后期以来，法国旧制度时期的一些政策不断得到欧美史学界的重新审视，财政总监泰雷神父(L&#8217;abbé　Terray)1771年初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La　régie　des　grains)即为一例。先是19世纪后期的几位学者力图还原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转过程，澄清它并不是国王和大臣垄断谷物贸易以从中牟利的工具；①接着20世纪的几位学者将此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他们把泰雷塑造成一位改革派大臣，认为国家谷物专卖局的建立并不意味着谷物贸易自由化改革的倒退，反而表明这位改革者试图在管制与自由之间寻找契合点。②然而，上述解释终究没有跳出旧制度的视角。在他们看来，国家谷物专卖局即使包含再多的改革思想，也不过是旧制度行将就木时一位大臣采取的挽救措施而已。</p>
<p>　　以研究国家构建见长的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注意到，西欧国家从中世纪到1800年间出现了一个重要现象，即民族国家的官员取代地方政府负责食物供给，并努力促成大规模的食物贸易。③笔者认为，蒂利的观点很有启发，我们可以把这一现象概括为“生计问题国家化”，即中央政府将谷物供给的管理权从地方收归中央，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计战略，整合各省的谷物资源，协调谷物跨省区流通。这是西欧一些国家早期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泰雷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即是法国在追求生计问题国家化过程中做出的一次失败却有价值的尝试。当我们将国家谷物专卖局与生计问题国家化这个西欧国家现代化转型中的重要现象联系起来考察时，就会对这个昙花一现的机构的历史脉络、它的失败，乃至它对后世的影响作出新的解读。</p>
<p>　　<strong>一、“国家谷物专卖局”创办的历史背景</strong></p>
<p>　　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由于君主制政府的弱小和封建割据的盛行，生计问题还是一个地方性问题。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谷物供给政策，全然不考虑王国内其他地区的需要。④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居民都认为谷物首先应该满足当地的需求，尤其是在饥荒时期，他们对谷物外运充满敌视。⑤</p>
<p>　　近代早期，随着法国绝对主义国家的发展，一个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初具其形，中世纪那种建立在地方自给自足基础上的谷物供给模式再也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了。首先，巴黎、里昂一批大城市兴起，人口增多，谷物供给圈日益增大。对巴黎来说，在饥馑时期要到弗朗德尔、勃艮第、朗格多克寻求谷物，谷物跨地区流动变得必要起来；⑥其次，由于土地的集中和乡村工业的发展，欧洲在近代早期出现了人口无产阶级化的过程，依靠市场获取谷物的无地或少地劳动者增多。⑦法国无产阶级人数的增加速度虽然赶不上英国，但是正如马克·布洛赫指出的，“法国是一个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国家”⑧，土地零碎化现象严重，农村的贫农、中农和脚夫也需要从集市上购买谷物；有时，即便是富农也不能完全做到自给自足，⑨所以存在着一个庞大的谷物消费者群体；最后，路易十四时期发动了长达33年的对外战争，军队人数激增，1678年对荷兰战争末期，军队人数达279610人，西班牙王位战争期间达到380000人，⑩为了保证军队的谷物供给，也需要从谷物丰裕的地区调拨谷物。就这样，生计问题已演变成一个关涉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再加上受到绝对王权理论家的影响，君主制政府异常重视社会秩序，而谷物供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它责无旁贷地从地方政府手中接过了“养育”人民的职责，开始推行全国性的谷物供给政策，努力促进谷物的跨省区流动。</p>
<p>　　但是，法国的生计问题国家化一开始就遇到了两大障碍。第一，谷物远距离贸易发展迟缓。由于交通不便利，运费高，速度慢，再加上储藏谷物的技术落后，远距离贸易成本大、风险高，商人一直缺乏积极性。况且，在法国这样一个基督教氛围浓厚的国家，对商人的不信任是一种普遍的心态，不管是民众还是政府都不想把谷物这种如此重要的商品单独交给贪婪的商人经营，所以并没有形成有利于大宗谷物贸易的社会风气。第二，谷物供给管理权被不同机构分割、肢解。巴黎和外省高等法院在王权之外对谷物供给行使平行的管制权，它们有权颁布规章性决议(arrêts de réglement)，制定管辖区域内的谷物政策。[11]所以，政出多门、权力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自路易十四时期以来的历届政府尝试了种种办法应对这两大难题，但大都顾此失彼。唯有泰雷1771年初创办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对症下药，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解决办法。</p>
<p>　　1769年12月，泰雷出任财政总监，此时，由于前任推行的谷物贸易自由化改革[12]的失败，很多地方谷物歉收，谷价飞涨，民众遭受饥馑折磨，纷纷发动食物骚乱以抗争，法国正处于严重的生计危机中。泰雷认为造成当前困境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谷物贸易自由化法令“引发了很多唯利是图的行为”，“激起了发财致富的愿望”[13]，以至于损害了普通百姓的利益；二是单靠商业的力量并不能建立起大规模的谷物储备，以便在饥荒时投入市场。[14]为此，泰雷提出两大主张。第一，生计问题是一件公共事务，必须置于行政的监控之下，由政府处处现身，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谷物流通过程施加影响，并收集一些谷物，在必要时投入市场；[15]第二，由于亲眼目睹各地互相争夺谷物资源的现象，泰雷决定把谷物供给管理权收归到君主制政府手中。因为只有国王“知道他的国家对谷物需求的总体状况，只有他才能从事这种管理”[16]。</p>
<p>　　于是，泰雷决定创办一个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兼谷物购买、储藏与分配诸种功能于一体的机构——国家谷物专卖局。为了真正把它建设成一个政府机构，并使其高效运转，泰雷采取了三项措施。第一，他把两个资金雄厚、经验丰富的谷物商人索兰(Sorin)和杜梅克(Doumerc)雇用为专卖局的“专员”(régisseur)，从每笔谷物买卖中给他们提取2%作为佣金，但要求他们不得同时经营自己的谷物买卖。泰雷认为，这样一来专员会撇开个人私利，一心一意为政府服务。况且，政府对谷物有支配权，可以决定何时、何地、按何种价格出售谷物。[17]第二，购买谷仓。为了让国家谷物专卖局“自由、方便地”运转，泰雷在1771年12月24日与承包人马利塞(Malisset)签订协议，花50万里弗尔从他手中购买科尔贝的谷仓、磨坊等一系列设施。[18]第三，让以前为“国王的谷物”[19]服务的金库专门为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转提供资金，连谷物出口税也要转给这个金库，供政府购买谷物所用。[20]泰雷正是借着国家谷物专卖局开始推行他的国家生计战略，并把生计问题国家化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p>
<p>　　<strong>二、对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尝试</strong></p>
<p>　　与前任们进行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尝试相比，泰雷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努力通过改革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各地谷物剩余和短缺信息，事先制定供给应对需求的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谷物紧急救助不再局限于巴黎，而是通过专员和代理人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一个谷物购买、储存、分配的网络，力图整合整个王国的谷物资源。因此，泰雷通过国家谷物专卖局推行的是名副其实的国家生计战略。</p>
<p>　　（一）国家生计战略的制定</p>
<p>　　对于泰雷来说，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国家生计战略，才能“在事件出现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化解，而不是被事件牵着鼻子走”[21]。为做到这一点，第一，政府必须及时掌握全国各地谷物生产、收获情况，但这已经超出了现行信息收集机制的能力，各地总督每年只是汇报两次信息。每年6月15日汇报的是对收成的预测，每年9月1日汇报的是收成结果，而且用的是“半年”、“一年的3/4”、“普通年景”、“好年景”这样粗略的字眼。泰雷认为，除了要通过各地总督建立定期、永久的信息汇报制度外，还应该把每个财政区谷物产量与消费者人数比较，这样才能获悉每个财政区的需要和谷物剩余状况。[22]于是，他在1773年呈给国王的报告中，提出了一套统计财政区人口数据和谷物收成、消费数据的新方法，即根据出生、结婚和死亡人数计算财政区的总人数；根据每个教区犁的数目、犁地的面积、播种谷物的斗数等计算教区收获和消费谷物的数量。[23]这一改革提高了政府收集和利用数据的能力，也使泰雷成为公认的现代统计学的先驱。</p>
<p>　　第二，泰雷及其顾问对汇集的谷物收成信息进行分析，设计供给应对需求的方案，制定国家生计战略。例如，当泰雷掌握了1772年的谷物收成状况后，便着手制订下一年的谷物供给计划。[24]</p>
<p>　　（二）国家生计战略的执行者</p>
<p>　　泰雷是国家谷物专卖局的总指挥，他直接给专员索兰和杜梅克发号施令，布置供给任务。索兰和杜梅克再把任务下达给遍布于王国各地甚至是国外的代理人(correspondant)。代理人的背景、拥有的财富、从事商业的规模各不相同。处于这个等级结构最底层的是不计其数的卑微的掮客，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在为索兰和杜梅克服务。为了简化交易，后者向底层大多数掮客隐瞒谷物运作的性质。中间一层是地方上的代理人。例如，在朗格多克负责谷物操作的是佩罗特(Perrouteau)，他是来自蒙托拜的一个殷实商人，一边负责为国家谷物专卖局储藏和分配谷物，一边投入到大规模的谷物贸易中。在梅斯的代理人是维特尔斯海姆家族(Les　Wittersheim)，在蒙托拜的是杜梅克的父亲(Doumerc　père)。[25]第三层是跨国层面的商人或银行家。例如，波尔多的贝特曼(Bethmann)就是这一类人，[26]他从国外把谷物调到波尔多后，从那里供应南特、昂热(Angers)、勒东(Redon)、维特雷（Vitré)、雷恩(Rennes)，甚至圣马罗(Saint-Malo)。[27]在马赛的是居伊及其合股人(Guys et　compagnie)，他受国家谷物专卖局委托从地中海地区购买谷物，然后分配到法国南部。[28]有时外国一些城市也有代理人，如波兰的但泽(Dantzig)的代理人是罗滕堡(Rottenburg)。[29]这些代理人按谷物购买价格的2%提取佣金。[30]</p>
<p>　　（三）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作</p>
<p>　　泰雷曾给索兰和杜梅克作出以下指示：“国家谷物专卖局有两大任务，保证商业不发达或服务不完善的地方的谷物供给，对于商业比较活跃的地方则是监视商业的运行，防止商人成为消费者的主宰。对于前者来说，国家谷物专卖局没有必要参与购买谷物，给商人津贴就足够了；对于后者来说，它有时必须赔本出售，但不应该低于市场价卖出，否则，商人就会购买谷物，一旦把供给用尽，就只剩下他们来掌控谷价了，赚的钱会比政府赔的钱还多。”[31]由此可见，国家谷物专卖局的任务是购买谷物出售，防止商人牟取暴利，保障各省以合理的价格得到充足的谷物供给。</p>
<p>　　国家谷物专卖局主要是从国外购买谷物供给国内市场，它自成立以来就成为一个活跃的谷物进口中心。从国外，尤其是从波兰的但泽和在美洲的英国殖民地，比如纽约、巴尔的摩、费城进口了大量谷物。法国的几个港口发挥了中转站的作用，谷物可以从勒阿弗尔转运到鲁昂、苏瓦松和巴黎，或转运到费康(Fécamp)、圣—布里厄(Saint-Brieuc)，尤其是圣马罗；谷物还可以从波尔多转运到南特、昂热、圣马罗。[32]自1770年7月14日到1771年9月30日，从国外购买的谷物价值达5416996里弗尔。[33]</p>
<p>　　与此同时，国家谷物专卖局也在国内谷物丰裕的地方购买谷物，以供给歉收的地方。根据杜梅克的账目，他们从1770年8月24日到1771年9月1日从国内购买的谷物共计2799809里弗尔。[34]1772年，法国北部和东部谷物大获丰收，中部收成一般，南部，尤其是普罗旺斯歉收，于是泰雷决定把北部和东部剩余的谷物转移到南部。但这一计划引起人们的猜疑和抵制，泰雷不得不对国家谷物专卖局的活动做了一些调整。在1773年9月为下一年制定的方案中，政府明确宣布停止在王国内部进行谷物买卖，“以避免引发骚动”，以后政府的干预将仅限于供给方面。此后，国家谷物专卖局主要是从国外，尤其是地中海以东的国家购买谷物。但是，它在国内购买谷物的活动并没有完全停止，只是规模变小并且变得隐秘起来。[35]</p>
<p>　　购买到谷物后，国家谷物专卖局再通过代理人出售到国内缺少谷物的地方。1773年8月10日，索兰和杜梅克在给马赛的居伊及其合股人的信中写道：“应该把这些谷物分配到普罗旺斯和下朗格多克最需要的地方。我们建议你们经常按市场价格出售谷物。由于我们的活动与商业并行，我们有理由希望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持平……我们重视赢利只是为了弥补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们也可以不谋利。总之，先生们，只有几句话：到明年7月份，使普罗旺斯和下朗格多克存有30,000夏尔日[36]的外国谷物；把它们卖掉并不断更新；尽力不要赔本，以便在开始时赚点钱，使以后少点困难。这就是你们的任务。”[37]</p>
<p>　　通过这封信，我们看到国家谷物专卖局希望谷物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持平，如果实在不行，也允许赔本出售。其实，在实际运作中，不时会出现赔本出售的情况。比如，为了在勃艮第赈灾，国家谷物专卖局命令地方代理人稍微低于市场价出售谷物。[38]</p>
<p>　　客观地看，国家谷物专卖局运行期间谷价确实一路走低，从1770年的每塞堤埃29.38里弗尔降到1774年的每塞堤埃22.74里弗尔，这几乎和生计危机前1767年的每塞堤埃22.36里弗尔持平。[39]虽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但这多少也是国家谷物专卖局平抑物价之功。然而，这样一组抽象的物价指数并不能成为国家谷物专卖局成功运转的注脚。首先，在很多地方生活的民众并没有切实感觉到谷价下跌，反而对国家谷物专卖局四处倒运谷物充满恐惧，食物骚乱频频爆发。[40]其次，由于各地总督的怠慢，信息收集机制改革并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国家谷物专卖局并不能总是及时获取谷物收成方面的准确信息，以至于做了不少错误决定。例如，1772年，根据各地总督的汇报，收成状况相当乐观，政府决定不储存谷物。不料，吉耶纳(Guyenne)遭受饥荒，国家谷物专卖局决定在马赛购买大量谷物救援，但是那里的谷物也不丰裕，结果导致谷价迅速上涨。[41]最后，国家谷物专卖局被公众误认为是泰雷及其下属垄断谷物贸易并从中渔利的工具。18世纪一度盛行的“饥荒阴谋”(complot　de　famine)谣言[42]再度甚嚣尘上，败坏了政府的名声，直接导致泰雷的垮台。新任财政总监杜尔哥废除了国家谷物专卖局，并停止了泰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信息收集和调查活动[43]。泰雷雄心勃勃的国家生计战略就这样付之东流了。</p>
<p>　　<strong>三、生计问题国家化何以失败</strong></p>
<p>　　18世纪的法国虽然是一个有明确疆界的中央集权国家，但直到大革命爆发，社会的封建结构仍然存在，封建制度的遗存仍然以某种方式在发挥着作用，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实现。</p>
<p>　　第一，“封建制度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仍旧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庞大的一种”。[44]领主仍然享有司法权，管理谷物供给、确保集市谷价稳定仍是封建主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力。[45]所以，在很多地方，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国王法官和封建主法官共享谷物管制的权力，常常相互抵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生计战略在基层的执行力度。进一步说，这种司法权成为领主维护经济统治的手段，他们在领地有征收集市税、入市税、道路及河流通行税(péage)的权利，控制着度量衡，对磨坊有独有权。就道路及河流通行税来说，河流上的船只、道路上的车辆和役畜都要根据承载货物的重量支付流通税，有时船夫、车夫也不例外。这些税多掌握在封建主手里，如在1680年，维尔罗瓦公爵[duc　de　Villeroi]就掌有塞纳河科尔贝(Corbeil)段的流通税。[46]这些沉重的税收无疑阻碍了谷物在王国内的流通。泰雷绕过封建杂税这一根本问题，想单靠国家谷物专卖局促进谷物流动，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p>
<p>　　第二，虽然自路易十四以后王权大大压缩了各个地方的自治权，但并没有完全取消它，很多外省和城镇在谷物供给问题上保留着众多特权。首先，一些城市有专门的谷物供给机构，例如，马赛建有丰裕署(Bureau　d&#8217;abondance)，里昂设有丰裕公会(Chambre　d&#8217;abondance)，年景不好时，它们自行到各地寻找谷物，不可避免地和泰雷的供给计划发生冲突。勃艮第本是里昂的谷仓，泰雷却说只有国家谷物专卖局的专员才能在这里购买谷物，这自然引起了里昂方面的不满。[47]其次，鲁昂的谷物贸易几乎完全由112人组成的商人团体掌握，谷物运输由90个运送工、装货人和卸货人垄断，面包师只能使用鲁昂城五个专门磨坊磨制面粉，并且要交纳使用税。[48]在泰雷的国家生计战略面前，这里倒像是一个“国中之国”。最后，马赛享有外邦港口的特殊地位，从外国运来的谷物不用交纳任何关税，但是从普罗旺斯运到马赛的谷物则要通过塞普泰姆办公署(Le　Bureau　de　Septême)，并按照惯例填写一些表格。[49]在饥荒时期，马赛甚至可以随意查封从它附近经过的船只、车辆。[50]这些特权林立的城镇自然制约了生计问题国家化的实施。</p>
<p>　　第三，正是由于封建割据、城镇特权的存在，地方主义颇为盛行。很多封建主、地方官员坚决抵制泰雷的政策。例如，1772年，普罗旺斯谷物歉收，国家谷物专卖局决定往此地运送1万塞堤埃谷物，其中一大部分由朗格多克提供，但这一计划遭到后者的强烈反对，他们坚决要求自由出售该省的谷物。[51]1773年，泰雷在给国王的报告中提出一套统计财政区人口数据和谷物收成、消费数据的新方法，遭到一些地方总督的抵制，他们认为这超出了自己的能力。[52]布列塔尼总督指出，“每个封建主在他的领地上都会反对政府获得清晰的信息”[53]。布列塔尼三级会议势力很强大，贵族和僧侣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他们在领地征收的是实物地租——谷物，自然希望直接出售给批发商谋取利益，于是置泰雷的政策于不顾。</p>
<p>　　这种地方主义观念也成为各地居民集体意识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地方共同体有权控制当地的生计品，当地居民有权优先使用它。[54]一旦市场上出现陌生人，民众就会怀疑他们是投机者，对于那些远道而来购买谷物的商人，更是把他们看作是闯入者，与敌人无异。[55]因此，国家谷物专卖局所到之处引起人们一片恐慌。生计署在一份报告中这样写道：“人民充满恐惧，高等法院、行政管理者也是满腹牢骚；他们在政府采取的预防措施中看到的仅是给予个人的特权。”[56]甚至有些地方还爆发食物骚乱阻碍谷物流通。</p>
<p>　　除此之外，国家谷物专卖局未能完成生计问题国家化，也折射出法国绝对主义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弊端。</p>
<p>　　第一，法国绝对主义国家是“以君主个人专制权力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共权力”[57]。由于国王不想让他的政府成为某些社会群体狭隘利益的代表，便在王权的中央创建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所有权力都以新的方式凝集在这里，这就是御前会议”[58]。在组成御前会议的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国王财政委员会，由财政总监主持，负责管理经济事务。[59]到18世纪，国王财政委员会召集的次数愈来愈少，逐渐变成一个虚设的机构，而由财政总监行使全权，经济决策过程极为封闭和隐秘，变成了“只有国王和大臣才知道的秘密”[60]。</p>
<p>　　泰雷任财政总监时期正是他和司法大臣莫普和外交国家秘书达吉永组成的“三巨头”时期，莫普废除高等法院、泰雷推行谷物贸易去自由化都是绝对王权加强的表现。在国王的支持下，泰雷具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他把国家谷物专卖局建设成一个独立运转的机构，通过生计署主任布罗谢德·圣－普雷斯特(Brochet　de　Saint-Prest)直接指挥它的运转。而且他给国家谷物专卖局发出的多是口头指示，从来不用书面文件确认。[61]由于缺少协商的机制，不免造成决策的专断和随意，泰雷往往是专横地为臣民和各个地区决定一切，当他觉得北部省区重要时，就牺牲南部省区的利益满足北部省区的需求。[62]</p>
<p>　　此外，国家谷物专卖局的运作相当隐秘，处于最底层的掮客甚至不知道是在为索兰和杜梅克服务。由于不清楚买卖的目的，他们常常被迫支付很多钱。[63]一旦泰雷察觉某个省区的总督或高官不会提供帮助时，他就秘密地派遣一些购买者，叮嘱他们不要把活动的目的告诉任何人，他甚至在给一个总督的信中否认有人在为国王从事谷物操作。[64]</p>
<p>　　第二，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争给财政造成了压力，政府为了筹集钱财，不得不依赖省三级会议、教会、总包税所、地方法庭、行会等各种团体作为中介借款，为此给了它们种种特权，诸如免税权、对产品的垄断等。[65]再加上市场发育不良，国家充当了“市场发展的工具”[66]，不断地给它们保护或青睐的商人小群体颁布许可证或补助金，授予他们经营特权。[67]这一点在谷物贸易上表现得尤其明显。例如，在18世纪60年代，为了保证巴黎的谷物供给，财政总监拉韦尔迪即把位于巴黎郊区科尔贝的“国王的谷仓”租给巴黎面包师马利塞经营，由他为政府储藏4万塞堤埃质量上乘的谷物和425塞堤埃黑麦。[68]</p>
<p>　　泰雷为了加强政府对商人的控制，索性把他们变成国家谷物专卖局的专员，让他们承担起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也授予他们相应的特权。专员可以在集市、谷仓一次购买大量谷物，[69]可以任意派送谷物而不受任何制约，而其他商人的行动却受到种种束缚。例如，当索恩河的商业航行受到限制时，索兰购买的谷物却可以畅通无阻。[70]而且，谷物管理局的专员可以不计损失、贵买贱卖。自1770年10月到1774年8月，国王政府总共花费了1435万里弗尔[71]购买谷物，但是却损失了数百万里弗尔。[72]可想而知，国家谷物专卖局对普通谷物商人构成了不良竞争。一个同时代人这样说道：“这种团体是所有个人在王国内部从事谷物和面粉商业的最致命的敌人……我们看到自1770年以来，巴黎和外省的谷物商人不断减少。”[73]</p>
<p>　　正是国家谷物专卖局运作的专断和隐秘性，再加上对特权的滥用，引起公众的猜忌和指责，他们把这个机构误认为是泰雷与商人勾结从中渔利的工具。到1774年，很多人索性直接上书国王，明确指出泰雷营私舞弊，[74]新登基的国王路易十六对这些谣言信以为真，罢免了泰雷，国家谷物专卖局也随之被废除。</p>
<p>　　<strong>四、余论：对后世的影响</strong></p>
<p>　　生计问题国家化是近代早期西欧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对于法国这样一个绝对主义王权高度发达的国家来说，它迫切希望把生计问题的管理权从地方政府手中收归中央，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促进谷物流动。再加上商业力量的不足，这就更需要君主制政府扮演国家市场第一推手的角色，所以法国的生计问题国家化一开始就被打上了浓郁的政府干预、官商合作的色彩，泰雷的国家谷物专卖局就是这一特色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然而，法国绝对主义王权是在与社会隔绝的状态下独立发展起来的，它没有成功地克服社会的封建结构，引发社会的理性化过程，也未能摆脱专制、隐秘的恶习发展成一种真正超越狭隘特权的公共权力，所以生计问题国家化不可能在法国绝对君主制的框架内得到真正解决。</p>
<p>　　但是，泰雷及国家谷物专卖局在应对生计问题国家化过程中的一些观念和做法却跳出了旧制度的窠臼，成功地通过大革命延续了下来，为后世解决谷物供给问题留下了宝贵遗产，并铸就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兰西风格。</p>
<p>　　第一，泰雷把王国各地看做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提倡各地在谷物供给上互帮互助。这种思想在当时具有鲜明的现代特色，并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回应。例如，来自布列塔尼的请愿书写道：“我们都是法国人，我们都是兄弟。”鲁昂的生计委员会写道：“只有通过兄弟般的联盟，通过城市间的互助，我们才能看到和平在法国重建。”[75]而且，法国大革命主张统一性是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特征。它实现了领土统一，通过激进的方式废除了封建特权和苛捐杂税，[76]修建道路，巩固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联系，以加强团结，[77]这些措施为推行统一的国家生计战略创造了条件。</p>
<p>　　第二，泰雷把生计问题看做是公共事务，认为必要时需要政府干预谷物流通领域，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这种思想在后来法国的发展中一直留存了下来。1936年法兰西人民阵线成立的“小麦跨行业国家办公室”（Office　national　interprofessionnel　du　blé)，就是为了应对国际性的小麦生产过剩、价格下跌危机而由政府建立的管理小麦市场的公共机构。可以说，国家在危机时期干预谷物贸易的传统在法国一直没有缺席。</p>
<p>　　第三，国家谷物专卖局力图解决谷物供给问题上政令不一、权力掣肘的弊病，并改善信息收集机制，期望借此制定合理的谷物供给规划，这种主张具有先见性。雅各宾专政时期设立生计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bsistance)，旨在综合收集关于生计状况的信息，组织谷物在各省之间流通。[78]拿破仑把谷物管理交给统一的权力机关——内务部，要求内务部掌握充足的谷物信息，各省省长定期提供谷物收成的估算报告和食品市场价目表，以便作出稳妥的决策。[79]迫于1811年的生计危机，拿破仑责成内务部长建立生计咨议会(Conseil　de　Subsistance)，以加强国家对谷物储备的管理，并监视一系列谷物买卖计划。[80]复辟王朝时期还成立了生计委员会(Comité　de　Subsistance)，负责协调国家层面谷物供给。[81]这些措施无疑可以看做是泰雷生计问题国家化试验的延续。</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Léon Biollay, Le Pacte de famine, l&#8217;administration du commerce)，巴黎：1885年版；古斯塔夫·博德：《饥荒协定：历史—传说》(Gustave Bord, Le Pacte de famine，histoire-légende)，巴黎：1887年版；乔治·阿法纳西夫：《18世纪法国的小麦贸易》(Georges Afanassiev, Le commerce des céréales en Froance au dix-huitième siècle)，巴黎：1894年版。法译本。</p>
<p>②勒内·热拉尔：《泰雷神父与谷物贸易自由（1769-1774）》（René　Girard,L&#8217;abbé　Terray　et　la　liberté　du　commerce　des　grains1769-1774），巴黎：1924年版；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Lucien　Laugier，Un　ministèreréformateur　sous　LouisXV,le　triumvirat(1770-1774)]，巴黎：1975年版；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Steven L Kaplan, Bread, Polit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Reign of Louis XV)第2卷，海牙：1976年版。</p>
<p>③查尔斯·蒂利：《对欧洲国家构建历史的思考》（Charles Tilly, &#8220;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8221;），查尔斯·蒂利编：《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Charles Tilly, 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61页。</p>
<p>④阿博特·佩森·厄舍：《法国谷物贸易：1400-1710》（Abbott Payson Usher, The History of the Grain Trade in France:1400-1710），哈佛大学出版社1913年版，第224-227、241-242、268页。<br />
　　<br />
⑤查尔斯·蒂利：《现代欧洲的谷物供给与公共秩序》（Charles Tilly, &#8220;Food Supply and Public Order in Modern Europe&#8221;），查尔斯·蒂利编：《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第387页。<br />
　　<br />
⑥辛西娅·A.布顿：《面粉战：法国旧制度末期的性别、阶级与共同体》（Cynthia　A.Bouton,The　Flour　War,Gender,Class,and　Community　in　later　Ancien　Régime　French　Society），宾州州立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br />
　　<br />
⑦查尔斯·蒂利：《现代欧洲的谷物供给与公共秩序》，第400-401页。<br />
　　<br />
⑧马克·布洛赫著，余中先、张朋浩、车耳译：《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1页。<br />
　　<br />
⑨皮埃尔·古贝尔：《17世纪法国农民：一个地区的视角》（Pierre Goubert, &#8220;The French Peasantry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A Regional Example&#8221;），《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56年第10期，第67页。<br />
　　<br />
⑩约翰·A.林恩：《国王军队的发展[1659-1672]》（John　A.Lynn,&#8221;L&#8217;évolution　de　l&#8217;armée　du　roi,1659-1672&#8243;），《历史、经济与社会》（Histoire,économie　et　société）2000年第4期，第490页。</p>
<p>[11]史蒂文·卡普兰：《巴黎的腹部：法国旧制度时期的权力和供给》（Steven L.Kaplan, Les vengres de Paris: pouvoir et approvisinnement dans la France d&#8217;Ancien Régime），巴黎：1988年版，第28页。</p>
<p>[12]1763-1764年，法国君主制政府在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面前接受重农学派的主张，先后颁布5月诏令和7月敕令，废除谷物管制政策（巴黎除外），规定谷物在王国内部自由流通，在设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自由出口。</p>
<p>[13]勒内·热拉尔：《泰雷神父与谷物贸易自由（1769-1774）》，第31-32页。</p>
<p>[14]帕特里克·塞里西耶：《泰雷时期（1769-1774年）塔布雷总督的代理人和埃诺省的谷物贸易》[Patrick Cerisier, "Les subdélégués de l'intendant Taboureau et le commerce des grains en Hainaut à l'époque de Terray （1769-1774）"]，《北方杂志》（Revue du Nord, Histoire Nord de la France, Belgique, Pays-Bas）1995年第77卷，第44页；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141页。</p>
<p>[15]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55页。</p>
<p>[16]亨利·C.克拉克：《社会的罗盘：法国旧制度时期的商业和绝对主义》（HenryC　Clark,Compass　of　Society,Commerce　and　Absolutism　in　Old-Regime　France），拉纳姆：2007年版，第197页。</p>
<p>[17]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56-257页。</p>
<p>[18]古斯塔夫·博德：《饥荒协定：历史—传说》，第201页。</p>
<p>[19]这是在路易十四时期就已经出现的一种官商合作的办法，即由政府雇用商人在丰裕地区购买大量谷物，建立谷物储备，发生饥荒时赔本卖给百姓，以促使谷价降低，使百姓恢复信心，这被称作“国王的谷物”（les grains du roi）。</p>
<p>[20]勒内·热拉尔：《泰雷神父与谷物贸易自由（1769-1774）》，第22页；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77-78页。</p>
<p>[21]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76页。</p>
<p>[22]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77页，注释52。</p>
<p>[23]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77-278页，注释52。</p>
<p>[24]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63-264页。</p>
<p>[25]莱昂·卡恩：《所谓的饥荒协定，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Léon　Cahen,&#8221;Le　prétendu　pacte　de　famine,questions　précisions　nouvelles&#8221;），《历史杂志》（Revue　Historique）1935年第176期，第197页。<br />
　　<br />
[26]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9页。<br />
　　<br />
[27]莱昂·卡恩：《所谓的饥荒协定，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第197，203页。<br />
　　<br />
[28]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44页。<br />
　　<br />
[29]莱昂·卡恩：《所谓的饥荒协定，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第203页。<br />
　　<br />
[30]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2页。<br />
　　<br />
[31]《泰雷写给索兰与杜梅克的信》（&#8221;Terray à Sorin et Doumerc&#8221;），法国国家档案馆，编号K 908，转引自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61页。<br />
　　<br />
[32]莱昂·卡恩：《所谓的饥荒协定，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第197页。<br />
　　<br />
[33]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200页。<br />
　　<br />
[34]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200页。<br />
　　<br />
[35]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6-637页。<br />
　　<br />
[36]当时法国各地的重量单位尚未统一，马赛的重量单位是夏尔日（charge），巴黎的重量单位是塞堤埃（setier），每夏尔日的重量几乎和每塞堤埃的重量相当。<br />
　　<br />
[37]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193-194页。<br />
　　<br />
[38]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40-641页。<br />
　　<br />
[39]C.E.拉布鲁斯：《18世纪法国的价格与收入变化草稿（第1卷）：价格》（C.E. Labrousse, Esquisse du mouvement desprix ex des revenues en France au ⅩⅧe siècle, Vol 1, Les Prix），巴黎：1932年版，第104页。<br />
　　<br />
[40]史蒂文·卡普兰：《饥荒阴谋：18世纪流言史》（Steven L. Kaplan, Le complot de famine: histoire d&#8217;une rumeur au ⅩⅢe Siècle），巴黎：1982年版，法译本，第191页。<br />
　　<br />
[41]乔治·阿法纳西夫：《18世纪法国的小麦贸易》，第333页。<br />
　　<br />
[42]这是18世纪流传甚广的一种谣言，其大意不外乎是大臣为从谷物贸易中牟利或者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与商人私下签订协议，人为地制造饥荒。它反映了一种普遍的因食物短缺而产生的恐慌的社会心态，不管是高官还是平民、贵族还是资产阶级都对谣言信以为真。<br />
　　<br />
[43]古斯塔夫·舍尔编：《杜尔哥著作集和相关文献》（Gustave Schelle, éd., oeuvres de Turgot et documents le concernant avec biographie et notes）第4卷，巴黎：1922年版，第198-199页。<br />
　　<br />
[44]托克维尔著，冯棠译：《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3页。<br />
　　<br />
[45]J.勒塔科努科斯：《18世纪布列塔尼的生计与谷物贸易》（J. Letaconnoux, Les subsistances et le commerce des grains en Bretagne au ⅩⅧe siècle: essai de monographie économique），雷恩：1909年版，第98页。<br />
　　<br />
[46]乔治·阿法纳西夫：《18世纪法国的小麦贸易》，第110页。<br />
　　<br />
[47]J.勒塔科努科斯：《18世纪布列塔尼的生计与谷物贸易》，第412页。<br />
　　<br />
[48]古斯塔夫·舍尔编：《杜尔哥著作集和相关文献》第4卷，第462-463页。<br />
　　<br />
[49]乔治·阿法纳西夫：《18世纪法国的小麦贸易》，第280页。<br />
　　<br />
[50]雷诺·费利克斯：《评米雷耶·扎布的〈一自治共同体的历史：自10世纪至法国大革命期间马赛城的特权〉》（Reynaud Félix, &#8220;Mireille ZARB. Histoire d&#8217;une autonomie communale. Les privilèges de la ville de Marseille du Xe siècle à la Révolution&#8221;），《法国文献学院图书馆》（Bibliothèque de l&#8217;école des chartes）1961年第119卷，第337页。<br />
　　<br />
[51]吕西安·洛吉尔：《路易十五时期的一个改革者政府：三巨头（1770-1774）》，第264页。<br />
　　<br />
[52]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550-552页。<br />
　　<br />
[53]J.勒塔科努科斯：《18世纪布列塔尼的生计与谷物贸易》，第86页。<br />
　　<br />
[54]多米尼克·马尔盖拉斯、菲利普·米纳尔：《生计市场与道德经济：“定价”的含义》（Dominique Margairaz et Philippe Minard, &#8220;Marché des subsistances et économie morale: ce que &#8216;taxer&#8217; veut dire&#8221;），《法国大革命史年鉴》（LesAnnales 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 aise）2008年第2期，第60页。<br />
　　<br />
[55]史蒂文·卡普兰：《饥荒阴谋：18世纪流言史》，第50-51页。<br />
　　<br />
[56]史蒂文·卡普兰：《饥荒阴谋：18世纪流言史》，第46页。<br />
　　<br />
[57]刘北成：《论近代欧洲绝对君主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98页。<br />
　　<br />
[58]托克维尔著，冯棠译：《旧制度与大革命》，第75页。<br />
　　<br />
[59]希尔顿·L.鲁特：《政府的再分配角色：法英旧制度时期的经济管制》（Hilton L. Root, &#8220;The Redistributive Role of Government: Economic Regulation in Old Regime France and England&#8221;），《社会和历史学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第33卷，1991年第2期，第340页。<br />
　　<br />
[60]希尔顿·L.鲁特：《政府的再分配角色：法英旧制度时期的经济管制》，第352页。<br />
　　<br />
[61]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0页。<br />
　　<br />
[62]勒内·热拉尔：《泰雷神父与谷物贸易自由（1769-1774）》，第127页。<br />
　　<br />
[63]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8页。<br />
　　<br />
[64]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5-636页。<br />
　　<br />
[65]加伊·博森加：《城市与国家：从城市视角看法国大革命的起源》（Gail　Bossenga,&#8221;City　and　State:An　Urban　Perspective　on　the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8221;），基思·迈克尔·贝克编：《法国大革命与现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旧制度的政治文化》（Keith Michael Baker, ed.,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Creation of Modern Politique Culture, Vol.1, The Politique Culture of the Old Regime），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120页。<br />
　　<br />
[66]皮埃尔·罗桑瓦龙：《经济自由主义：市场观念史》（Pierre Rosanvallon, Le Libéralisme économique, histoire de l&#8217;idée de marché），巴黎：1989年版，第119-120页。<br />
　　<br />
[67]希尔顿·L.鲁特：《政府的再分配角色：法英旧制度时期的经济管制》，第340页。<br />
　　<br />
[68]古斯塔夫·博德：《饥荒协定：历史—传说》，第185-187页。<br />
　　<br />
[69]乔治·阿法纳西夫：《18世纪法国的小麦贸易》，第324页。<br />
　　<br />
[70]勒内·热拉尔：《泰雷神父与谷物贸易自由（1769-1774）》，第104-106页。<br />
　　<br />
[71]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204页。<br />
　　<br />
[72]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和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32页。<br />
　　<br />
[73]莱昂·比奥莱：《饥荒协定：商业管理》，第194-195页。<br />
　　<br />
[74]勒内·热拉尔：《泰雷神父与谷物贸易自由（1769-1774）》，第122页。<br />
　　<br />
[75]朱迪丝·米勒：《驯服市场：国家与法国北部的谷物贸易（1700-1860）》（Judith A. Miller, Mastering the Market, the State and the Grain Trade ia Northern France, 1700-1860），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2页。<br />
　　<br />
[76]欧内斯特·拉布鲁斯、费尔南·布罗代尔编：《法国经济—社会史（卷三）：工业时代的到来[1789-1880]》（Ernest Labrousse, Fernand Braudel, ed., Histoir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France, tome Ⅲ, l&#8217;avènement de l&#8217;ère industrielle, 1789-1880），巴黎：1993年版，第6-7页。<br />
　　<br />
[77]安妮·库肖恩：《大革命时期的交通：一种空间的政治》（Anne Conchon, &#8220;Les transports intérieurs sous la Révolution: une politique de l&#8217;espace&#8221;），《法国大革命史年鉴》2008年第2期，第14-15页。<br />
　　<br />
[78]伊格尔·穆里埃：《行政重组：从旧制度到第一帝国末期的生计署》（Igor Moullier, &#8220;Une recomposition administrative: le bureau de subsistances, de l&#8217;Ancien Régime à la fin du premier empire&#8221;），《法国大革命史年鉴》2008年第2期，第33页。<br />
　　<br />
[79]伊格尔·穆里埃：《行政重组：从旧制度到第一帝国末期的生计署》，第39、41页。<br />
　　<br />
[80]朱迪丝·米勒：《驯服市场：国家与法国北部的谷物贸易（1700-1860）》，第213页。<br />
　　<br />
[81]朱迪丝·米勒：《驯服市场：国家与法国北部的谷物贸易（1700-1860）》，第237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世界历史》2010年5期，中国社会科学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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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英格兰中世纪的土地保有权和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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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Nov 2012 01:09:03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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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中世纪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有着复杂的法律规定性，封建土地关系包含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借助土地法的规定阐述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的类型，以及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租地农、维兰等土地持有者的法律身份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土地法的观察是研究英国农业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思路。 　　关键词：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　土地保有权 　　作者简介：沈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英国史、欧洲史。 　　一、中世纪英格兰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封建习惯法的核心概念，不是关于财产而是关于相互间的义务。在英格兰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没有明确地加以区分。这与罗马法的相应内容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罗马法在所有权和占有权之间有明确的区分。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一个人要么享有所有权，要么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个人享有所有权，他就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全权。罗马法承认对于奴隶和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在罗马法中，不存在“受限制的”所有权。根据罗马法，脱离所有权的占有只受到有限的保护。罗马法的这些规定，不适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保有制。因为在封建土地保有制中，每一块土地都受到封建等级制上级与下级权力的限制。授予某领主的土地以他提供服军役为条件，并且，在他死亡时，如果他的继承人不支付“继承税”，他的上级领主有权收回占有。因此，这块土地很难说是这个领主“拥有的”土地。[1](P547-548) 　　在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柯里指出，在英格兰提及“土地所有权”在严格意义上是不正确的。一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本身，而只能拥有土地的财产权。[2]梅因指出，封建概念的主要特征是它承认双重所有权，封建领主的高一级所有，与土地占有者低一级的财产权或地产权共存。[3](P193)梅特兰认为，在英格兰，封建主义不仅是一种政治体系，它也是一种土地持有制度。领主和封臣这种个人关系含有一种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关系。封臣持有领主的土地，因此他有服役的义务；领主则对土地有重要的权力。土地的完整所有权在封臣与领主之间撕裂开来。全国形成了这样一种体系：顶端是作为所有人的领主的国王，国王以下是他的直接封臣或总佃户，他们又是佃户的领主，后者可能是另一些佃户的领主，等等，一直到最低一级的土地持者。[4](P143-144)辛普森指出，英国法学家从未接受过关于国王拥有一切土地这个前提，后一种提法显然是一种过于现代的概念或提法。[5](P47) 　　英格兰中世纪主要历史文献是土地宪章和令状，但是从中无法找到有关土地法的明确规定，其记载和叙述含糊。关于英格兰君主的土地所有权，官方文件含糊其辞。[6](P47)英国中世纪的律师很务实，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国王作为最高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对待土地问题，严格遵守内容繁杂的关于保有权的观念。[7](P25) 　　土地保有权(tenure)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是一个统一的法制社会的概念。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对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财产的权利都取决于国家，而不是依赖于其他任何权威。这些权利受规范各种交易并解决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般规则的调整。而保有权则是一个社会范围较小的概念。在这里，各种权利均取决于对其领地具有完全控制权的领主。佃户受领主支配，除了领主迫使他和他的继承人承担的义务以外，他没有任何权利。他不能通过自己的交易把他享有的任何权利授予他人，他只能将其权利交给可能接纳别人的领主。原则上必须由领主来决定谁是土地的保有人。[8](P102) 　　中世纪有这样的观念，土地最终只是从上帝那里得来的一种托管财产，不能私自加以利用或粗暴地加以使用。[9](P53)在西欧封建主义的框架下，地主和附庸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有约定的自由，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中世纪英国，取得土地保有权是有条件的，取得封地的人要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如，向领主行臣从宣誓礼和表示忠诚，交纳特享税、继业税，承认领主的监护权，无继承人的地产将被充公没收。[5](P15-19) 　　英格兰土地法的上述特征，应该说是与英格兰国家形成过程和权力结构的特征密切相联系的。12世纪以前，英格兰和欧洲其它国家和地区一样，教皇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这个时期国家尚处于整合过程中，旧时各小王国的法律，如威塞克斯人的法律、麦西亚人的法律，以及丹麦区的法律仍在起作用。王权的至上地位尚未确立。1066年9月28日，征服者威廉在英格兰南部登陆，后被封为英格兰国王。威廉一世认为，自己与法王菲利浦一世一样具有同等的立法权，即他是他所控制的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即他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10](P3)这样，在诺曼征服时期，在英格兰形成了一种所有的土地都为某些领主拥有，但最终土地为国王拥有的观念，以及所有的公共财产属于国王，国王又不能作为一个私人拥有财产的观念。[11](P64-65) 　　二、中世纪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 　　在诺曼人统治时期，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可分为三类，即自由民拥有的自由保有权（它包括军事保有权、宗教保有权、自由无兵役保有权或世俗保有权）、为期数年的保有权、依附于庄园的维兰和茅舍农拥有的低级保有权。 　　军事保有权是以服兵役为条件享有的对土地的保有权。它是自由保有人中最高级的一类保有权。这类持有土地者对领主承担的义务包括：向领主表示忠诚、行效忠宣誓礼、交纳继承税（即在每个佃户死后交纳一笔款项）；交纳国王特享税，即在国王处于危难时交纳为国王赎身的钱，或在领主的长子封为骑士及长女婚嫁时征收的税贡；把无继承人的佃户土地归还领主；当佃户被处死或被褫夺公权时没收其土地；在佃户死后而其继承人年幼时由领主实施监督权；婚姻决定权（即领主有权为佃户幼子选择妻子或丈夫）。军事保有权持有土地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从龙赋（亦称大赋，即为国王服军役）、小赋（亦称军需赋，即为国王提供某种小额军需品）。[12](P7-15) 　　宗教保有权，它属于向教会提供为其永远所有的捐助产或免费捐赠产。这是属于教会的土地权。教会拥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时，不需要服义务，只要为授予者祈祷即可。此后，爱德华一世第7年颁布的《永久授业权条例》中止了上述做法。但直至今日，在此条例之前许多授予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土地仍按照这种古旧的宗教保有权持有。[12](P11) 　　自由无兵役保有权，其持有者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索克曼，即那些应当出席法庭的自由人的后代。法学家利特尔顿对于自由无兵役保有权曾这样写道：“在古时，相当多的佃户以每个月为领主犁地或耕种为条件租种土地……因为在服役时使用他们的犁，这种租佃制便称为无兵役租佃制。以后，经领主的要求和佃户的同意，可交现金替代此种服役，即转化为年地租。但是，无兵役租佃制的名称仍然继续使用。在某些地方，佃户仍然用犁为领主耕地。”[5](P12)在诺曼征服后最初的一段时期，按自由无兵役保有权领有土地者需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并在领主的地产上从事一些农业劳动，他们要向领主表示忠诚，交纳继业税和特享税，并在领主之子封为骑士时或女儿结婚置嫁妆时纳贡。他们得出席领主法庭。他们犯叛国罪或重罪时土地将被没收，领主对其未成年儿女不承担监护权。[12](P11-12)起初，佃户不得在其有生之年转让或部分转让他的土地，也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在其死后转让他的土地。此后，1290年的《土地完全保有法》提出，“从今以后，每个自由人随意出售的土地或寓所或它们中的一部分将是合法的”。[13](P51)允许佃户在其有生之年把土地转授给别人。此后，1506年的《用益权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但5年以后亨利八世颁布的《遗嘱法》又批准了这种权利。[12](P34-35) 　　为了防止和克服封建再分封制度的弊端，1285年制定了《限定赠与法》。该法令通过复杂曲折的条文，提出了一个人在获得一份赠与地产之后，在他的有生之年，拥有其绝对的土地所有权，但同时规定，这种地产永久不得转让。[8](P188)为了保护封建领主地产附着的权利，1290年议会通过了《土地完全保有权条例》。这个条例允许每个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的佃户即自由人，有权出售他们的土地或其中的一部分，但要保证买者不要向他，而是向他获得土地的他的直接领主履行同样的义务。这一条例的公布，中止了任何对土地进行再分封的企图，并阻止了任何自由持有农从那时起成为中层封建主，以增加从国王那里直接持有土地的封建主的人数的趋势。[12](P13) 　　这样，英格兰的封地便有了两种保有权。最初授予封地时的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即一个人被授予一处地产后，只要他活着就享有对土地的保有权，即土地完全保有权。土地保有人去世后，原则上领主可以将保有地收回，然后可以将土地授予新的土地保有人，即这种土地保有权的持有时间不得超过土地保有人的有生之年。而在1290年《土地完全保有权条例》制定后，出现了有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即土地保有人去世后，其保有的土地可以传给他的继承人，但继承权只到他的直接后代为止，并且土地不能出售。如果佃户死后没有子女，或者直接子女为继承问题发生争论，土地就要交还授予它的领主。[8](P108) 　　在英格兰最初的封建制度中，存在着对自由租地拥有自由保有权的自由佃农。地位比这个群体低的有不自由的佃户即维兰，他们对不自由的租地拥有不自由的保有权。中世纪后期绝大多数地产上劳役的消失，导致了两种主要租地范畴的出现。第一类是有不同期限的租佃权。第二类是习惯保有权，这类农民也支付地租持有租地，但是，租户为每个庄园古旧的习惯所控制，包括对他的地租的交纳，原先承担的各种义务，以及他的亲属对其持有权的继承权。[14](P227)到15世纪末，不自由保有权被称为公簿持有保有权。之所以这样称呼后一类农民，是因为这些不自由佃户的法定权利记录在地方习惯法法庭的簿册上，他们自己则持有一个副本。到中世纪末，英格兰人还承认有另一种新的保有权，即租地保有权，农民根据一定的条件租借占有土地。这样，英格兰在乡村便有了几种保有权，即自由持有保有权、公簿持有保有权和租借持有保有权。自由持有农由国家的普通法管理。公簿持有农则由庄园法庭的习惯法来管理。此外，自治城市中还有自治市民土地保有权。 　　三、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 　　（一）自由持有保有权和自由持有农 　　取得自由持有保有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履行骑士义务取得军事保有权，一是通过无兵役租佃制取得保有权。[12](P42)可以把自由持有保有权定义为根据王国的普通法，通常是在国王统治下自由地持有土地。根据这种方式持有土地的人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里不受限制地使用土地，在此期间按规定服役或无须服役。自由持有保有权就其基本权利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一个人持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权；第二类，持有限定继承人的土地保有权；第三类，拥有终身保有权或其它限定时限的保有权。[10](P14) 　　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是最常见的地产自由保有权。其人自己持有土地，他身后一代继承人可以继承地产。这是英格兰法律的规定的最高级的土地保有权形式。拥有这种土地保有权的人，可以完全不受控制地处置他的地产，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权利不得被随意剥夺。如果一个人的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被剥夺，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这种资格。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是持有者拥有的绝对的和永久的地产。如果一个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的佃户未留下遗嘱便死去了，并且没有继承人，地产要归还他从那里领得土地的领主（通常是国王）。领主有资格接受效忠宣誓，但从未要求佃户这样做，佃户通常向领主行效忠宣誓礼。当领主不是国王时，佃户每年向领主交纳一笔免役租，或者在他死后交纳价值等于一年免役租的劳役代役租。如果土地是属于庄园的，佃户通常对属于庄园的荒地拥有共有权（即取得共有土地上部分产品的权利）。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地产向下传递给长子。在继承第次上，儿子通常在女儿之前享有继承权，而长子在幼子之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而只有几个女儿，诸女儿则作为共同继承人均等地分享继承物。如果佃户没有子嗣，遗产传递给最亲近的男性亲属。若没有男性亲属，地产则均等地由同一等次的女性继承人共同继承。[12](P45) 　　有相当一部分土地的授予是有限定继承人的土地保有权条件的。也就是说，持有这种土地的时限的持有者本人和他的继承人以时为限。这类地产若在持有者死后没有直系继承人，地产要归还授予地产者和授予者的继承人。 　　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的佃户与限定继承人的保有权持有者相比，有以下几点差别。第一，前者可以不受控制地处置他的财产，而后者既不能让渡财产，也不能违背限定的继承权。第二，前者可以随意把地产遗赠给他中意的任何人，后者则不能随意遗赠地产。第三，对二者来说，在其一生中都要对欠债承担责任。第四，前者在持有者死后，地产传递给他个人的代表，并对所有的债主承担责任，而后者在死后地产传递给继承人，免除除了欠国王的以及对土地承担责任者的债务外他所有的债务。第五，前者可以以他乐意的方式把土地租借给他人，后者只拥有终身佃户的土地租借权，即出租土地21年，出租矿山6年，出租房屋99年。第六，前者拥有不受限制的出售权利，后者拥有终身佃户出售租地的权利。 　　拥有终身保有权的自由持有地不能继承，对土地的租种限于佃户的有生之年，或指定的另外一人或多人的有生之年。当一块地产只是作为终身租借地授予时，被授予者可以说成是从授予者那里持有他的地产，而授予者能够在他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保留要求地租和服役等权利。终身租借地还附带有这样的权利：对荒地负有责任，对庄稼有收益权，对固定的附属物（如房屋、树木）的权利，让渡权（把土地转租给其他人的权利）。 　　诺曼征服以后，总佃户的土地争执由大会议处理。12到13世纪，从大会议中发展起了普通法。从大会议中分出三个王室法庭，即高等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税务法庭。自由持有保有权属于普通法管辖的范围。到15世纪末，所有自由佃农关于土地的争执由高等民事法庭和大法官法庭审理。[10](P223) 　　另外，有一种习惯自由持有地。这种地产是庄园地产的一部分，它们早年是由庄园领主按照庄园习惯授予自由持有保有权的。他习惯自由持有的不是根据庄园领主的意愿而持有的，这些佃户的义务是固定和规定下来的。他们的权利通常记载在庄园法庭案卷上，他们自己持有副本。他们每年向领主交纳直接税，他们还要交纳租地继承税和承担其他义务。习惯自由持有农尽管属于自由持有农，但他们与公簿持有农相似。他们与公簿持有权一样，他们的保有权也随带一些权利，但他们的土地未经领主同意不得租佃出去。[12](P115-116)习惯自由持有农与普通的自由持有农有很大的差别。这表现在，第一，习惯自由持有农从庄园领有土地，而普通自有持有农从国王或中层封建主那里领有土地。第二，习惯自由持有农受庄园习惯法管理，而普通自由持有农由普通法管理。第三，习惯自由持有农的土地财产权通常由庄园案卷记载下来，而普通自由持有农的权利由地契来证明。第四，习惯自由持有农的土地让渡用交出或许可进入及其它方法进行，而自由持有农的土地转让通过转让证书进行。第五，习惯自由持有农向领主交纳地租和服役，而普通自由持有农原则上不服劳役，而要向国王表示忠诚。第六，习惯自由持有农死后无继承人时，土地交还领主，而普通自由持有农则把土地交还给国王或中层封建主。第七，在没有专门的习惯法批准的情况下，习惯自由持有农不得出租土地1年以上，而普通自由持有农出租土地的权利不受限制。第八，习惯自由持有农土地上的矿藏属于庄园领主，而普通自有持有农地产上的矿藏属于佃户本人。[12](P116) 　　（二）公簿持有保有权和公簿持有农 　　公簿持有保有权是从维兰保有权和习惯保有权演变而来的。格雷认为，公簿持有保有权是重新形成的维兰租佃权。中世纪英国法律把作为一种保有权的维兰制和作为一种个人身份的维兰制相区别。一个自由人可以根据维兰保有权持有土地，也可以根据自由保有权持有他的土地。[15](P5)一个人的维兰保有地实际上指他需要向领主提供不自由的义务。如果一个自由民通过维兰义务持有一块土地，那么，根据中世纪的法律，在他与领主发生矛盾甚至与外来户发生冲突时，普通法法庭无法保护他的所有物。维兰持有地佃户也无法得到普通法法庭的保护。尽管偶然有自由人的维兰身份持有土地，但绝大多数维兰租用地都由维兰持有。维兰的不自由保有权在范畴上属于习惯法管理的范畴。庄园习惯法有关不自由保有权的规则，规定并确认维兰的权利，即庄园法庭保护维兰佃户。[15](P6-7) 　　在14世纪后半叶和15世纪最初几十年，地主和他们的维兰佃户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促使了按契约租地的实践的发展。佃户用地租的方式取代劳役。当时许多地主知道，与佃户单独交易，可以防止或者至少减缓附属于他们的农民离去。早期出现的租佃制，通常期限较短。地主可能希望随着租地权的终止，他们会回归到更为繁重的保有权条件。但是如大量事实表明的，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对于佃户来说，尽管短期的租佃制对其状况没有直接的改进，但是并没有使他们不受危险威胁。因为佃户并没有被保证更新其租约。如果说租地人不合领主的意愿，地主可以在租地期到期时驱逐他们。诚然，佃户此时可寻求王室法庭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佃户与领主打官司很难获胜。[14](P228-229) 　　在威尔伯顿，到15世纪中叶，称租佃户为持有副本的人变得非常普遍。1452年的调查提及，凯普西的若干佃户持有记载他的租用地文件的副本。同是在1452年，在汉普顿路西的两项调查中检查了两个佃户的副本。[14](P231)在拉姆齐修道院的档案中，“副本”一词最初在1450至1451年出现在修道院财务管理人的账务记录中，以后它的出现就很频繁。到15世纪末，在某些大地主地产管理中，佃户持有副本成为当时时常使用的用语。例如，在威斯敏斯特的某些庄园，根据其持有的副本提出要求的佃户，被庄园主要求出示其持有的文件副本。在15世纪后半叶，拉姆齐修道院将庄园所有习惯保有权都变成了公簿持有保有权。[14](P233) 　　到15世纪后期，普通法律师把习惯保有权明确定义为“公簿持有保有权”。[14](P227)法学家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在《保有权》（1481年）一书中对“公簿持有保有权”作了简单的论述。 　　公簿持有农可以定义为在庄园领主控制下，根据庄园法庭案卷规定的庄园习惯，并按照庄园领主意志实行的一种基本的土地保有权。公簿持有保有权与自由持有保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公簿持有保有权的转让必须在领主的习惯法庭上进行，因此，这些地产的特别权利的证据，记录在庄园法庭的簿册上。每块公簿持有地都必须是属于古代庄园的土地，并根据有记忆得来的习惯法转让。领主可以在任何时候把他掌握的土地作为公布持有地授予佃户。[14](P117-118) 　　公簿持有保有权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可继承的公簿持有权。第二类是终身公簿持有权。第三类是期限为数年的公簿持有权。如果对公簿持有地的持有超过了规定的年限，它们就成为不动产。复杂的庄园习惯限制了公簿持有保有权，使公簿持有地不能成为拥有全权的完整的财产形式。在许多情况下，庄园习惯不利于佃户的利益。领主通过佃户对租地的改变而获得相当多的利益。而佃户并没有像自由持有农那样从中获得全部利益。佃户可以把他持有的地产交还给领主，领主也可以把无继承人的公簿持有权收回。公簿持有权落入地主之手后，他可以把公簿持有权重新授予别的佃户。[14](P120-121) 　　可继承的公簿持有权按照习惯法被授予无条件继承权。由于缺乏专门的习惯法，公簿持有权的继承第次依照关于继承的普通法规则。在英格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在肯特郡，绝大多数土地实施均分传赎租地法，每一代男性作为土地的共同继承人。而在英格兰另外地区相当多的庄园中，实行末子继承制，如在苏塞克斯、萨里、密德塞克斯和伦敦附近的庄园十分流行，在其他地区也有实行末子继承制的。[12](P124)继承公簿持有地的未成年继承人仿照自有持有地一样可以得到监护，领主可以拥有这种监护权或指定别的监护人，当被监护者年满14岁，监护权即告结束。以后，年幼的继承人有权按习惯法选择别的监护人。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的佃户通常有出售土地的全权。在出售所继承的公簿持有地时，出售者无权把他拥有的法定财产权转手给购买者，转手必须通过庄园领主。没有领主的同意，任何租地不得转手，如果转手在方式上领主认为不适当的话，或新的租佃条件有损于领主利益的话，领主可以拒绝接受新的佃户。[12](P126-127)可继承的公簿持有地的持有者有权把他的财产抵押给他人。公簿持有农把他的公簿持有地产出租给其他人受到很多限制。按照关于公簿持有权的一般习惯，他只能出租公簿持有权一年。除非他得到领主关于更改租期的许可。庄园习惯法可能会规定固定数额的土地转手的租费。在没有相关习惯法规定的庄园，领主可以提出他乐意的条件。也有一些庄园有特别的习惯法允许佃户不经领主同意出租公簿持有地9年，11年或21年。[12](P134)关于终身公簿持有农，领主有权授予数代人相继持有保有权，不过每一代人继承这块公布持有地时，需要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更新租契的地租。在某些时候，佃户有权利提名他的继承者。在英格兰北部，一些佃户拥有为期一年的租佃权；而在英格兰西部诸郡，佃户持有数代人之久的保有权非常普遍。[12](P139)至于为期数年的公簿持有权，通常定为12年。在许多情况下，这类公薄持有农在到期并支付数额固定的更新地契的地租后，可以延长租佃期，他们常常有权使后代继承他们的公簿持有权。 　　公簿持有农在持有地产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都是由庄园习惯法规定的。 　　公簿持有农为了取得附带的特权，在一些场合要向庄园领主交纳多重罚金或特别费。一是入地费，即获得许可最初持有租地时，要交纳一笔款项。他依照各庄园专门的习惯法而定，入地费在各地数额相差甚大。如果公簿持有农是在本庄园购买一处地产的话，按照习惯法，他要交纳数额相当于3年、4年或7年的土地产出价值的入地费。如果是几个佃户合买一块公簿持有地，要征收特别的入地费。对于数代公簿持有地来说，公簿持有农死后，他的继承人在继承土地时要交纳更新租契的地租。在英格兰北部的许多庄园，公簿持有农的租地权是由几代佃户和接纳他们的领主共同拥有。在这种情况下，佃户不仅要交纳许可他持有土地的入地费，在领主死后新领主继承地产时，庄园每个佃户要交纳更新租契的地租。当公簿持有农要求行使比庄园习惯赋予的更多的特权时，如砍伐木材、让渡土地、延长土地租期，他们要向领主请求许可。如果领主认为要求适当，佃户要交纳一笔罚金，以此取得领主许可。[12](P153) 　　公簿持有农在某些时候要向领主交纳租地继承税，与公簿持有农相联系的租地继承税产生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当时自由持有农要向他的维兰提供必要的农耕家畜。在维兰死后，这些物品要归还自由持有农。稍迟一些，当继承人继承公簿持有农的地产时，产生了新的习惯，即维兰不再收回所有的家畜，而只是取走一头通常是最好的家畜。当公簿持有农取代维兰保有权之后，取得租地继承税的租地，就成为关于公簿持有地的习惯法的一部分。习惯保有权是领主登记佃户土地时便拥有的权利，领主有权在发生某些事件时索取某些属于佃户的物。租地继承税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租地继承税（或租地继承义务），它本质上属于一种地租。它包括领主在佃户死后其持有的地产转交继承时提走一头最好的牲畜或拿走一件物。第二种是当公簿持有农不交纳租地继承税时，可提起诉讼，或扣压（而不是夺取）某种特别的家畜。第三种是租地继承税习惯，指领主根据庄园习惯拥有对某些动物，鸟或家畜的财产权。[12](P154-155) 　　公簿持有农在继承其祖先承租的地产或买下地产时，要向庄园领主纳贡，其数额在无持有农兵役租佃制条件下为一年的免役租。[12](P160)公簿持有农每年要向庄园领主交纳地租，其中包括免役租和直接地租。公簿持有农如不交纳，领主可扣压其财务或可在以后6年中提起诉讼。但在事件发生12年后则取消领主的追讼权。如果公簿持有农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交纳地租并履行其他习惯法，该处地产就要被认为是自有持有地，并可假定持有人拥有产权。当领主获得一块公簿持有地并被他以公簿持有地出租后，他就不得再增加古代沿袭下来的地租和义务，而必须保持如初。[12](P161)在佃户初次租赁土地时或更换领主时，公簿持有农要向领主表示忠诚，包括对领主宣誓效忠并遵守庄园习惯法。[12](P161)公簿持有农有义务参加庄园法庭的诉讼。如果得到要求，他们可参加陪审团。[12](P162) 　　公簿持有权也拥有某些附带的权利。公簿持有农有占有并平安地使用公簿持有地的权利。公簿持有农可根据习惯法对领主或其他侵入他的公簿持有地，阻碍他平安地使用土地的人提出侵害诉讼。只要公簿持有农遵守庄园习惯法，他就应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12](P163)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中世纪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有着复杂的法律规定性，封建土地关系包含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借助土地法的规定阐述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的类型，以及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租地农、维兰等土地持有者的法律身份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土地法的观察是研究英国农业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思路。</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　土地保有权</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沈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英国史、欧洲史。</p>
<p>　　<strong>一、中世纪英格兰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strong></p>
<p>　　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封建习惯法的核心概念，不是关于财产而是关于相互间的义务。在英格兰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没有明确地加以区分。这与罗马法的相应内容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罗马法在所有权和占有权之间有明确的区分。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一个人要么享有所有权，要么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个人享有所有权，他就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全权。罗马法承认对于奴隶和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在罗马法中，不存在“受限制的”所有权。根据罗马法，脱离所有权的占有只受到有限的保护。罗马法的这些规定，不适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保有制。因为在封建土地保有制中，每一块土地都受到封建等级制上级与下级权力的限制。授予某领主的土地以他提供服军役为条件，并且，在他死亡时，如果他的继承人不支付“继承税”，他的上级领主有权收回占有。因此，这块土地很难说是这个领主“拥有的”土地。[1](P547-548)</p>
<p>　　在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柯里指出，在英格兰提及“土地所有权”在严格意义上是不正确的。一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本身，而只能拥有土地的财产权。[2]梅因指出，封建概念的主要特征是它承认双重所有权，封建领主的高一级所有，与土地占有者低一级的财产权或地产权共存。[3](P193)梅特兰认为，在英格兰，封建主义不仅是一种政治体系，它也是一种土地持有制度。领主和封臣这种个人关系含有一种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关系。封臣持有领主的土地，因此他有服役的义务；领主则对土地有重要的权力。土地的完整所有权在封臣与领主之间撕裂开来。全国形成了这样一种体系：顶端是作为所有人的领主的国王，国王以下是他的直接封臣或总佃户，他们又是佃户的领主，后者可能是另一些佃户的领主，等等，一直到最低一级的土地持者。[4](P143-144)辛普森指出，英国法学家从未接受过关于国王拥有一切土地这个前提，后一种提法显然是一种过于现代的概念或提法。[5](P47)</p>
<p>　　英格兰中世纪主要历史文献是土地宪章和令状，但是从中无法找到有关土地法的明确规定，其记载和叙述含糊。关于英格兰君主的土地所有权，官方文件含糊其辞。[6](P47)英国中世纪的律师很务实，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国王作为最高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对待土地问题，严格遵守内容繁杂的关于保有权的观念。[7](P25)</p>
<p>　　土地保有权(tenure)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是一个统一的法制社会的概念。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对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财产的权利都取决于国家，而不是依赖于其他任何权威。这些权利受规范各种交易并解决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般规则的调整。而保有权则是一个社会范围较小的概念。在这里，各种权利均取决于对其领地具有完全控制权的领主。佃户受领主支配，除了领主迫使他和他的继承人承担的义务以外，他没有任何权利。他不能通过自己的交易把他享有的任何权利授予他人，他只能将其权利交给可能接纳别人的领主。原则上必须由领主来决定谁是土地的保有人。[8](P102)</p>
<p>　　中世纪有这样的观念，土地最终只是从上帝那里得来的一种托管财产，不能私自加以利用或粗暴地加以使用。[9](P53)在西欧封建主义的框架下，地主和附庸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有约定的自由，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中世纪英国，取得土地保有权是有条件的，取得封地的人要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如，向领主行臣从宣誓礼和表示忠诚，交纳特享税、继业税，承认领主的监护权，无继承人的地产将被充公没收。[5](P15-19)</p>
<p>　　英格兰土地法的上述特征，应该说是与英格兰国家形成过程和权力结构的特征密切相联系的。12世纪以前，英格兰和欧洲其它国家和地区一样，教皇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这个时期国家尚处于整合过程中，旧时各小王国的法律，如威塞克斯人的法律、麦西亚人的法律，以及丹麦区的法律仍在起作用。王权的至上地位尚未确立。1066年9月28日，征服者威廉在英格兰南部登陆，后被封为英格兰国王。威廉一世认为，自己与法王菲利浦一世一样具有同等的立法权，即他是他所控制的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即他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10](P3)这样，在诺曼征服时期，在英格兰形成了一种所有的土地都为某些领主拥有，但最终土地为国王拥有的观念，以及所有的公共财产属于国王，国王又不能作为一个私人拥有财产的观念。[11](P64-65)</p>
<p>　　<strong>二、中世纪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strong></p>
<p>　　在诺曼人统治时期，英格兰的土地保有权可分为三类，即自由民拥有的自由保有权（它包括军事保有权、宗教保有权、自由无兵役保有权或世俗保有权）、为期数年的保有权、依附于庄园的维兰和茅舍农拥有的低级保有权。</p>
<p>　　军事保有权是以服兵役为条件享有的对土地的保有权。它是自由保有人中最高级的一类保有权。这类持有土地者对领主承担的义务包括：向领主表示忠诚、行效忠宣誓礼、交纳继承税（即在每个佃户死后交纳一笔款项）；交纳国王特享税，即在国王处于危难时交纳为国王赎身的钱，或在领主的长子封为骑士及长女婚嫁时征收的税贡；把无继承人的佃户土地归还领主；当佃户被处死或被褫夺公权时没收其土地；在佃户死后而其继承人年幼时由领主实施监督权；婚姻决定权（即领主有权为佃户幼子选择妻子或丈夫）。军事保有权持有土地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从龙赋（亦称大赋，即为国王服军役）、小赋（亦称军需赋，即为国王提供某种小额军需品）。[12](P7-15)</p>
<p>　　宗教保有权，它属于向教会提供为其永远所有的捐助产或免费捐赠产。这是属于教会的土地权。教会拥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时，不需要服义务，只要为授予者祈祷即可。此后，爱德华一世第7年颁布的《永久授业权条例》中止了上述做法。但直至今日，在此条例之前许多授予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土地仍按照这种古旧的宗教保有权持有。[12](P11)</p>
<p>　　自由无兵役保有权，其持有者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索克曼，即那些应当出席法庭的自由人的后代。法学家利特尔顿对于自由无兵役保有权曾这样写道：“在古时，相当多的佃户以每个月为领主犁地或耕种为条件租种土地……因为在服役时使用他们的犁，这种租佃制便称为无兵役租佃制。以后，经领主的要求和佃户的同意，可交现金替代此种服役，即转化为年地租。但是，无兵役租佃制的名称仍然继续使用。在某些地方，佃户仍然用犁为领主耕地。”[5](P12)在诺曼征服后最初的一段时期，按自由无兵役保有权领有土地者需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并在领主的地产上从事一些农业劳动，他们要向领主表示忠诚，交纳继业税和特享税，并在领主之子封为骑士时或女儿结婚置嫁妆时纳贡。他们得出席领主法庭。他们犯叛国罪或重罪时土地将被没收，领主对其未成年儿女不承担监护权。[12](P11-12)起初，佃户不得在其有生之年转让或部分转让他的土地，也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在其死后转让他的土地。此后，1290年的《土地完全保有法》提出，“从今以后，每个自由人随意出售的土地或寓所或它们中的一部分将是合法的”。[13](P51)允许佃户在其有生之年把土地转授给别人。此后，1506年的《用益权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但5年以后亨利八世颁布的《遗嘱法》又批准了这种权利。[12](P34-35)</p>
<p>　　为了防止和克服封建再分封制度的弊端，1285年制定了《限定赠与法》。该法令通过复杂曲折的条文，提出了一个人在获得一份赠与地产之后，在他的有生之年，拥有其绝对的土地所有权，但同时规定，这种地产永久不得转让。[8](P188)为了保护封建领主地产附着的权利，1290年议会通过了《土地完全保有权条例》。这个条例允许每个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的佃户即自由人，有权出售他们的土地或其中的一部分，但要保证买者不要向他，而是向他获得土地的他的直接领主履行同样的义务。这一条例的公布，中止了任何对土地进行再分封的企图，并阻止了任何自由持有农从那时起成为中层封建主，以增加从国王那里直接持有土地的封建主的人数的趋势。[12](P13)</p>
<p>　　这样，英格兰的封地便有了两种保有权。最初授予封地时的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即一个人被授予一处地产后，只要他活着就享有对土地的保有权，即土地完全保有权。土地保有人去世后，原则上领主可以将保有地收回，然后可以将土地授予新的土地保有人，即这种土地保有权的持有时间不得超过土地保有人的有生之年。而在1290年《土地完全保有权条例》制定后，出现了有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即土地保有人去世后，其保有的土地可以传给他的继承人，但继承权只到他的直接后代为止，并且土地不能出售。如果佃户死后没有子女，或者直接子女为继承问题发生争论，土地就要交还授予它的领主。[8](P108)</p>
<p>　　在英格兰最初的封建制度中，存在着对自由租地拥有自由保有权的自由佃农。地位比这个群体低的有不自由的佃户即维兰，他们对不自由的租地拥有不自由的保有权。中世纪后期绝大多数地产上劳役的消失，导致了两种主要租地范畴的出现。第一类是有不同期限的租佃权。第二类是习惯保有权，这类农民也支付地租持有租地，但是，租户为每个庄园古旧的习惯所控制，包括对他的地租的交纳，原先承担的各种义务，以及他的亲属对其持有权的继承权。[14](P227)到15世纪末，不自由保有权被称为公簿持有保有权。之所以这样称呼后一类农民，是因为这些不自由佃户的法定权利记录在地方习惯法法庭的簿册上，他们自己则持有一个副本。到中世纪末，英格兰人还承认有另一种新的保有权，即租地保有权，农民根据一定的条件租借占有土地。这样，英格兰在乡村便有了几种保有权，即自由持有保有权、公簿持有保有权和租借持有保有权。自由持有农由国家的普通法管理。公簿持有农则由庄园法庭的习惯法来管理。此外，自治城市中还有自治市民土地保有权。</p>
<p>　　<strong>三、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strong></p>
<p>　　（一）自由持有保有权和自由持有农</p>
<p>　　取得自由持有保有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履行骑士义务取得军事保有权，一是通过无兵役租佃制取得保有权。[12](P42)可以把自由持有保有权定义为根据王国的普通法，通常是在国王统治下自由地持有土地。根据这种方式持有土地的人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里不受限制地使用土地，在此期间按规定服役或无须服役。自由持有保有权就其基本权利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一个人持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权；第二类，持有限定继承人的土地保有权；第三类，拥有终身保有权或其它限定时限的保有权。[10](P14)</p>
<p>　　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是最常见的地产自由保有权。其人自己持有土地，他身后一代继承人可以继承地产。这是英格兰法律的规定的最高级的土地保有权形式。拥有这种土地保有权的人，可以完全不受控制地处置他的地产，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权利不得被随意剥夺。如果一个人的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被剥夺，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这种资格。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是持有者拥有的绝对的和永久的地产。如果一个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的佃户未留下遗嘱便死去了，并且没有继承人，地产要归还他从那里领得土地的领主（通常是国王）。领主有资格接受效忠宣誓，但从未要求佃户这样做，佃户通常向领主行效忠宣誓礼。当领主不是国王时，佃户每年向领主交纳一笔免役租，或者在他死后交纳价值等于一年免役租的劳役代役租。如果土地是属于庄园的，佃户通常对属于庄园的荒地拥有共有权（即取得共有土地上部分产品的权利）。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地产向下传递给长子。在继承第次上，儿子通常在女儿之前享有继承权，而长子在幼子之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而只有几个女儿，诸女儿则作为共同继承人均等地分享继承物。如果佃户没有子嗣，遗产传递给最亲近的男性亲属。若没有男性亲属，地产则均等地由同一等次的女性继承人共同继承。[12](P45)</p>
<p>　　有相当一部分土地的授予是有限定继承人的土地保有权条件的。也就是说，持有这种土地的时限的持有者本人和他的继承人以时为限。这类地产若在持有者死后没有直系继承人，地产要归还授予地产者和授予者的继承人。</p>
<p>　　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的佃户与限定继承人的保有权持有者相比，有以下几点差别。第一，前者可以不受控制地处置他的财产，而后者既不能让渡财产，也不能违背限定的继承权。第二，前者可以随意把地产遗赠给他中意的任何人，后者则不能随意遗赠地产。第三，对二者来说，在其一生中都要对欠债承担责任。第四，前者在持有者死后，地产传递给他个人的代表，并对所有的债主承担责任，而后者在死后地产传递给继承人，免除除了欠国王的以及对土地承担责任者的债务外他所有的债务。第五，前者可以以他乐意的方式把土地租借给他人，后者只拥有终身佃户的土地租借权，即出租土地21年，出租矿山6年，出租房屋99年。第六，前者拥有不受限制的出售权利，后者拥有终身佃户出售租地的权利。</p>
<p>　　拥有终身保有权的自由持有地不能继承，对土地的租种限于佃户的有生之年，或指定的另外一人或多人的有生之年。当一块地产只是作为终身租借地授予时，被授予者可以说成是从授予者那里持有他的地产，而授予者能够在他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保留要求地租和服役等权利。终身租借地还附带有这样的权利：对荒地负有责任，对庄稼有收益权，对固定的附属物（如房屋、树木）的权利，让渡权（把土地转租给其他人的权利）。</p>
<p>　　诺曼征服以后，总佃户的土地争执由大会议处理。12到13世纪，从大会议中发展起了普通法。从大会议中分出三个王室法庭，即高等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税务法庭。自由持有保有权属于普通法管辖的范围。到15世纪末，所有自由佃农关于土地的争执由高等民事法庭和大法官法庭审理。[10](P223)</p>
<p>　　另外，有一种习惯自由持有地。这种地产是庄园地产的一部分，它们早年是由庄园领主按照庄园习惯授予自由持有保有权的。他习惯自由持有的不是根据庄园领主的意愿而持有的，这些佃户的义务是固定和规定下来的。他们的权利通常记载在庄园法庭案卷上，他们自己持有副本。他们每年向领主交纳直接税，他们还要交纳租地继承税和承担其他义务。习惯自由持有农尽管属于自由持有农，但他们与公簿持有农相似。他们与公簿持有权一样，他们的保有权也随带一些权利，但他们的土地未经领主同意不得租佃出去。[12](P115-116)习惯自由持有农与普通的自由持有农有很大的差别。这表现在，第一，习惯自由持有农从庄园领有土地，而普通自有持有农从国王或中层封建主那里领有土地。第二，习惯自由持有农受庄园习惯法管理，而普通自由持有农由普通法管理。第三，习惯自由持有农的土地财产权通常由庄园案卷记载下来，而普通自由持有农的权利由地契来证明。第四，习惯自由持有农的土地让渡用交出或许可进入及其它方法进行，而自由持有农的土地转让通过转让证书进行。第五，习惯自由持有农向领主交纳地租和服役，而普通自由持有农原则上不服劳役，而要向国王表示忠诚。第六，习惯自由持有农死后无继承人时，土地交还领主，而普通自由持有农则把土地交还给国王或中层封建主。第七，在没有专门的习惯法批准的情况下，习惯自由持有农不得出租土地1年以上，而普通自由持有农出租土地的权利不受限制。第八，习惯自由持有农土地上的矿藏属于庄园领主，而普通自有持有农地产上的矿藏属于佃户本人。[12](P116)</p>
<p>　　（二）公簿持有保有权和公簿持有农</p>
<p>　　公簿持有保有权是从维兰保有权和习惯保有权演变而来的。格雷认为，公簿持有保有权是重新形成的维兰租佃权。中世纪英国法律把作为一种保有权的维兰制和作为一种个人身份的维兰制相区别。一个自由人可以根据维兰保有权持有土地，也可以根据自由保有权持有他的土地。[15](P5)一个人的维兰保有地实际上指他需要向领主提供不自由的义务。如果一个自由民通过维兰义务持有一块土地，那么，根据中世纪的法律，在他与领主发生矛盾甚至与外来户发生冲突时，普通法法庭无法保护他的所有物。维兰持有地佃户也无法得到普通法法庭的保护。尽管偶然有自由人的维兰身份持有土地，但绝大多数维兰租用地都由维兰持有。维兰的不自由保有权在范畴上属于习惯法管理的范畴。庄园习惯法有关不自由保有权的规则，规定并确认维兰的权利，即庄园法庭保护维兰佃户。[15](P6-7)</p>
<p>　　在14世纪后半叶和15世纪最初几十年，地主和他们的维兰佃户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促使了按契约租地的实践的发展。佃户用地租的方式取代劳役。当时许多地主知道，与佃户单独交易，可以防止或者至少减缓附属于他们的农民离去。早期出现的租佃制，通常期限较短。地主可能希望随着租地权的终止，他们会回归到更为繁重的保有权条件。但是如大量事实表明的，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对于佃户来说，尽管短期的租佃制对其状况没有直接的改进，但是并没有使他们不受危险威胁。因为佃户并没有被保证更新其租约。如果说租地人不合领主的意愿，地主可以在租地期到期时驱逐他们。诚然，佃户此时可寻求王室法庭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佃户与领主打官司很难获胜。[14](P228-229)</p>
<p>　　在威尔伯顿，到15世纪中叶，称租佃户为持有副本的人变得非常普遍。1452年的调查提及，凯普西的若干佃户持有记载他的租用地文件的副本。同是在1452年，在汉普顿路西的两项调查中检查了两个佃户的副本。[14](P231)在拉姆齐修道院的档案中，“副本”一词最初在1450至1451年出现在修道院财务管理人的账务记录中，以后它的出现就很频繁。到15世纪末，在某些大地主地产管理中，佃户持有副本成为当时时常使用的用语。例如，在威斯敏斯特的某些庄园，根据其持有的副本提出要求的佃户，被庄园主要求出示其持有的文件副本。在15世纪后半叶，拉姆齐修道院将庄园所有习惯保有权都变成了公簿持有保有权。[14](P233)</p>
<p>　　到15世纪后期，普通法律师把习惯保有权明确定义为“公簿持有保有权”。[14](P227)法学家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在《保有权》（1481年）一书中对“公簿持有保有权”作了简单的论述。</p>
<p>　　公簿持有农可以定义为在庄园领主控制下，根据庄园法庭案卷规定的庄园习惯，并按照庄园领主意志实行的一种基本的土地保有权。公簿持有保有权与自由持有保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公簿持有保有权的转让必须在领主的习惯法庭上进行，因此，这些地产的特别权利的证据，记录在庄园法庭的簿册上。每块公簿持有地都必须是属于古代庄园的土地，并根据有记忆得来的习惯法转让。领主可以在任何时候把他掌握的土地作为公布持有地授予佃户。[14](P117-118)</p>
<p>　　公簿持有保有权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可继承的公簿持有权。第二类是终身公簿持有权。第三类是期限为数年的公簿持有权。如果对公簿持有地的持有超过了规定的年限，它们就成为不动产。复杂的庄园习惯限制了公簿持有保有权，使公簿持有地不能成为拥有全权的完整的财产形式。在许多情况下，庄园习惯不利于佃户的利益。领主通过佃户对租地的改变而获得相当多的利益。而佃户并没有像自由持有农那样从中获得全部利益。佃户可以把他持有的地产交还给领主，领主也可以把无继承人的公簿持有权收回。公簿持有权落入地主之手后，他可以把公簿持有权重新授予别的佃户。[14](P120-121)</p>
<p>　　可继承的公簿持有权按照习惯法被授予无条件继承权。由于缺乏专门的习惯法，公簿持有权的继承第次依照关于继承的普通法规则。在英格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在肯特郡，绝大多数土地实施均分传赎租地法，每一代男性作为土地的共同继承人。而在英格兰另外地区相当多的庄园中，实行末子继承制，如在苏塞克斯、萨里、密德塞克斯和伦敦附近的庄园十分流行，在其他地区也有实行末子继承制的。[12](P124)继承公簿持有地的未成年继承人仿照自有持有地一样可以得到监护，领主可以拥有这种监护权或指定别的监护人，当被监护者年满14岁，监护权即告结束。以后，年幼的继承人有权按习惯法选择别的监护人。拥有无条件继承不动产权的佃户通常有出售土地的全权。在出售所继承的公簿持有地时，出售者无权把他拥有的法定财产权转手给购买者，转手必须通过庄园领主。没有领主的同意，任何租地不得转手，如果转手在方式上领主认为不适当的话，或新的租佃条件有损于领主利益的话，领主可以拒绝接受新的佃户。[12](P126-127)可继承的公簿持有地的持有者有权把他的财产抵押给他人。公簿持有农把他的公簿持有地产出租给其他人受到很多限制。按照关于公簿持有权的一般习惯，他只能出租公簿持有权一年。除非他得到领主关于更改租期的许可。庄园习惯法可能会规定固定数额的土地转手的租费。在没有相关习惯法规定的庄园，领主可以提出他乐意的条件。也有一些庄园有特别的习惯法允许佃户不经领主同意出租公簿持有地9年，11年或21年。[12](P134)关于终身公簿持有农，领主有权授予数代人相继持有保有权，不过每一代人继承这块公布持有地时，需要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更新租契的地租。在某些时候，佃户有权利提名他的继承者。在英格兰北部，一些佃户拥有为期一年的租佃权；而在英格兰西部诸郡，佃户持有数代人之久的保有权非常普遍。[12](P139)至于为期数年的公簿持有权，通常定为12年。在许多情况下，这类公薄持有农在到期并支付数额固定的更新地契的地租后，可以延长租佃期，他们常常有权使后代继承他们的公簿持有权。</p>
<p>　　公簿持有农在持有地产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都是由庄园习惯法规定的。</p>
<p>　　公簿持有农为了取得附带的特权，在一些场合要向庄园领主交纳多重罚金或特别费。一是入地费，即获得许可最初持有租地时，要交纳一笔款项。他依照各庄园专门的习惯法而定，入地费在各地数额相差甚大。如果公簿持有农是在本庄园购买一处地产的话，按照习惯法，他要交纳数额相当于3年、4年或7年的土地产出价值的入地费。如果是几个佃户合买一块公簿持有地，要征收特别的入地费。对于数代公簿持有地来说，公簿持有农死后，他的继承人在继承土地时要交纳更新租契的地租。在英格兰北部的许多庄园，公簿持有农的租地权是由几代佃户和接纳他们的领主共同拥有。在这种情况下，佃户不仅要交纳许可他持有土地的入地费，在领主死后新领主继承地产时，庄园每个佃户要交纳更新租契的地租。当公簿持有农要求行使比庄园习惯赋予的更多的特权时，如砍伐木材、让渡土地、延长土地租期，他们要向领主请求许可。如果领主认为要求适当，佃户要交纳一笔罚金，以此取得领主许可。[12](P153)</p>
<p>　　公簿持有农在某些时候要向领主交纳租地继承税，与公簿持有农相联系的租地继承税产生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当时自由持有农要向他的维兰提供必要的农耕家畜。在维兰死后，这些物品要归还自由持有农。稍迟一些，当继承人继承公簿持有农的地产时，产生了新的习惯，即维兰不再收回所有的家畜，而只是取走一头通常是最好的家畜。当公簿持有农取代维兰保有权之后，取得租地继承税的租地，就成为关于公簿持有地的习惯法的一部分。习惯保有权是领主登记佃户土地时便拥有的权利，领主有权在发生某些事件时索取某些属于佃户的物。租地继承税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租地继承税（或租地继承义务），它本质上属于一种地租。它包括领主在佃户死后其持有的地产转交继承时提走一头最好的牲畜或拿走一件物。第二种是当公簿持有农不交纳租地继承税时，可提起诉讼，或扣压（而不是夺取）某种特别的家畜。第三种是租地继承税习惯，指领主根据庄园习惯拥有对某些动物，鸟或家畜的财产权。[12](P154-155)</p>
<p>　　公簿持有农在继承其祖先承租的地产或买下地产时，要向庄园领主纳贡，其数额在无持有农兵役租佃制条件下为一年的免役租。[12](P160)公簿持有农每年要向庄园领主交纳地租，其中包括免役租和直接地租。公簿持有农如不交纳，领主可扣压其财务或可在以后6年中提起诉讼。但在事件发生12年后则取消领主的追讼权。如果公簿持有农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交纳地租并履行其他习惯法，该处地产就要被认为是自有持有地，并可假定持有人拥有产权。当领主获得一块公簿持有地并被他以公簿持有地出租后，他就不得再增加古代沿袭下来的地租和义务，而必须保持如初。[12](P161)在佃户初次租赁土地时或更换领主时，公簿持有农要向领主表示忠诚，包括对领主宣誓效忠并遵守庄园习惯法。[12](P161)公簿持有农有义务参加庄园法庭的诉讼。如果得到要求，他们可参加陪审团。[12](P162)</p>
<p>　　公簿持有权也拥有某些附带的权利。公簿持有农有占有并平安地使用公簿持有地的权利。公簿持有农可根据习惯法对领主或其他侵入他的公簿持有地，阻碍他平安地使用土地的人提出侵害诉讼。只要公簿持有农遵守庄园习惯法，他就应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12](P163)</p>
<p>　　领主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公簿持有农占有的地产。一是当佃户死去或让渡他的土地，而他的继承人或让渡对象未能承租土地时；二是当佃户作出违背租佃制的错误行为时，领主可以没收公簿持有农的地产。[12](P165)公簿持有地的租户有责任维持他的租地的边界，不得移动土地的界标，也不得圈入更多的土地，如果佃户未能履行这一职责，他的租地将被领主没收，如果作为佃户的公簿持有农取得土地权，那么维持土地边界的义务便被取消。[12](P169)如果佃户不能按期交纳地租和更新契约的地租，或不履行出席庄园法庭和陪审团会议的义务，其持有地将被没收。[12](P170)1870年以前，如果佃户犯有叛国罪或重罪，其持有的地产要被庄园领主收回。如果公簿持有农死后未留下遗嘱或死后没有继承人，地产归还给庄园领主。在领主收回地产之前，领主必须作出必要的宣布，而在领主收回公簿持有农的土地后，他必须偿清死去佃户的债务。关于长在公簿持有地上的树木和地下矿藏的权利归属，不同庄园的习惯法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庄园的习惯法认为树木和矿藏都属于领主，佃户不经领主同意不得砍伐树木。但一般情况下，给予佃户砍伐一些木材修理房屋和作燃料用，取沙石作修缮用，以及取泥炭做燃料的权利。上述材料在法律上称为“必须供给品”。而另一些庄园则给佃户较大的权利，他们有砍伐木材和开采矿藏的全权。[12](P171、P176)</p>
<p>　　公簿持有农和庄园其他佃户有权在庄园土地上庄稼收割后在可耕地上被放牧牲畜，但各庄园对此有不同的习惯法规定，如有的庄园对于何时可在荒地上放牧，以及允许在哪些可耕地块上放牧有限制。[12](P177-178)</p>
<p>　　庄园的荒地是属于庄园领主的财产，埋藏在荒地地面以下的矿藏和地面生长的树木都属于领主。庄园佃户在荒地上没有任何财产权，而只有使用土地产品的共有权，但没有出售或获利权。基于习惯佃户的共有权利，庄园领主能够按其意愿在荒地上做任何事情，但不得妨碍这种共有权，而实际上只要这种共有权依然存在，他实际上被禁止圈占荒地。[12](P187)</p>
<p>　　公簿持有农和其他习惯佃农对庄园荒地的权利有多种，他们附着于根据庄园习惯法给予的其他租佃权。他们可以从领主的庄园荒地上取得某些权利，包括荒地的共有权、泥炭采掘权、取得必须供给品的权利、捕鱼权、放猎权、挖掘权等。公簿持有农的这些权利是附属于他的所有地的。他们是根据庄园习惯法的规定而拥有这些权利的，而不是根据庄园领主的授予或命令而拥有这些权利。如果公簿持有农失去其租地，便立即失去这些权利。[12](P190-191)</p>
<p>　　通常认为，所有英国中世纪的农民都处于法律身份的壁垒中。如果是自由民，那么就可以自由流动，自由让渡财产，租种土地以及付较低的地租；而如果不是自由农民，那么就要服劳役、交纳入地费和法庭的罚金、封建地租、磨谷费等，并且不能从庄园中迁移出去。关于中世纪英国乡村农民的法律身份到底有多大重要性，史学家存在不同的看法。希尔顿认为，中世纪后期“庄园文件中在保有权和身份上如自由民和维兰的分类仍然是重要的……要求自由是1381年一个重要的口号”。[16](P24)而爱德华•米勒在论及13世纪伊利主教的地产时说：“相对来说调查员不大注意个人身份并把他作为对农民分类时考虑的问题。”[17](P24)但实际上，这种身份束缚已不那么严厉。在达勒姆郡东南部，曾要求在小修道院地产上的非自由佃农发誓不离开庄园。例如，1374年赫瑟尔登的维兰尤斯塔斯•弗里斯特林的儿子罗伯特曾到庄园法庭在村民面前作出此种宣誓，接受达勒姆小修道院和女修道院的司法裁决，决不离开当地。但是，很少有根据能证明非自由农民被强制居留在他出生的村庄。确实偶尔也有过让维兰返回他们土地的命令，但主教和小修道院只下过少量这种命令。[18](P284)维兰住在其它村庄的例子很多，并没有命令他们都得返回原先居住的村庄。今天，众多的历史学家已不怀疑中世纪后期非自由农民可以让渡土地这个事实。在达勒姆郡东南，各种类型的持有非自由土地的佃农看来都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愿望处置他们的土地。[18](P285)</p>
<p>　　在中世纪英国，在土地保有权和农民的身份之间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惠特尔指出的，土地与佃户的身份并不总是吻合的。[19](P30)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地位之间有所差别。在中世纪英国，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禁止维兰持有自由土地或禁止自由民持有维兰土地。1284年诺福克郡格雷森豪尔庄园的一项决定确认，维兰无须领主许可便可以转手自由土地。1303年陪审员宣布：“这个法庭的习惯法允许领主的维兰凭领主的许可向自由民出售他们租用的土地。”诚然，这个庄园现存的资料已无法证明自由土地与维兰土地的区别是如何形成的，但残存的庄园法庭的一个案例记录表明，改变土地的属性不是不可能的。[18](P42)这种土地保有权与农民身份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并非起始于1348至1349年的黑死病。在12和13世纪律师和普通法法庭在规定维兰的不自由和随附的无资格时，曾把分类简单化和标准化。但是，他们也发现了其中的错杂，他们区别了生来便是的维兰和根据保有权确定的维兰，指出了在由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佃户持有自由土地和不自由土地时，可以有四种划分法。[18](P331-332)</p>
<p>　　土地保有权与农民身份的关系应当说有一个复杂的转变过程。在达勒姆郡，根据地租薄，在1347到1348年，自由土地均为自由佃户持有，黑死病以后，相当数量的自由土地转到非自由佃户之手。1382至1383年的地租簿列出的11名持有自由土地的佃户看来都是维兰。大概是黑死病以后缺少劳动力，使一些非自由的佃户有机会获得自由土地，但绝大部分自由土地仍在那些有自由身份的人手中，这样，在当时的达勒姆东南部形成了这样的图谱：自有持有农构成了佃户的最上层；在他们之下是大量有人身自由但持有非自由土地的佃户；在阶梯的最下层是少数较少的群体，他们是没有自由人身份的维兰。[18](P281-282)</p>
<p>　　（三）租借地保有权和租地农</p>
<p>　　租借地保有权是在有限的租借期内，由直接地主依法享有的土地利益。租借地保有权依据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契约的期限制约着这种租佃关系。除了由王室直接授予的财产租借保有权外，在王室和租借地持有者之间总是存在一个主体。[12](P75)</p>
<p>　　租借地保有权和自由持有保有权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租借地保有权属于法人财产权或准不动产权，而自由持有保有权属于不动产权。租借地的所有者从未拥有土地的充分所有权，也从未依法占有土地，只不过对土地有契约规定的权利。而自由持有农通常拥有对土地的充分所有权，并且总是依法占有土地。租借地保有权由位于国王和佃户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大土地所有者拥有；而自由持有保有权则直接由国王拥有。租借保有权由土地法和租借条件管理，而自由持有保有权则只为土地法所管理。租借保有权对判决确定的债务应负法律义务，自由持有保有权则根据威斯敏斯特第二条例，对法庭判定的义务负责，并且根据1838年通过的判决法令，对衡平法院的判决承担义务。租借农死后，租借地保有权转到制定遗嘱继承人手中，自由持有保有权则直接转到法定继承人手中。违反永久租地权的法规不使用于租借保有权。租借地保有权可没收，自由持有保有权不能没收。租借地保有农需承担义务和交纳地租，自由持有农只向国王效忠。租借地持有农应对土地荒芜负责，并履行所有协议，他做他愿意做之事的权利受他的出租人的限制；自由持有农则能做他敢做之事，他的权利不受限制。[12](P77-78)</p>
<p>　　租借地保有权有不同的租借条件。有的土地租借期确定为数年，有的确定为按照领主意愿租借土地。按照领主意愿的租借权可随时被领主中止。按照领主意愿的租借权可由专门的契约（合同）确定下来，这种契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文契，以表明地主同意出租而佃户同意承租。如果租借权不是由契约确定的，那么它通常根据一种抵押文契，租借人交纳微不足道的地租。在通常情况下，根据领主意愿租佃土地根据一种默契。在根据领主意愿租佃土地的佃户之下的是默契租佃权佃户。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根据权利占有土地，而后者没有占有土地的权利。爱德华•柯克把这类佃户定义为“一种根据权利耕种土地，但没有拥有它的权利”的佃户。这种租借权未经契约确认，租借权无法被分派或转租。[12](P78-79)根据领主意愿的租佃权是一种与为期数年的租借权不同的租借权，这种租借权没有明确的期限，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以终止这种租借权；而为期数年的租借权则有明确的限定期限。而经领主默许的租借权则是比租期任意的租借权在法律上地位更低的租借权，它通常发生在租借期已经结束，而佃户在没有得到地主或所有者的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持有土地之时。[12](P80)</p>
<p>　　租地保有权在理论上与习惯法毫无关系，因为这种保有权是双方自由谈判缔结契约的结果，它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下来，双方各持有一份契约文本，租借权可持续数代人，由1至3个指定姓名的人租借耕种土地。在英格兰西部属于教会的地产上，租地保有权是有限期的，但通常租期较长，在契约所提到的三代人死后，结束其租期。这种情况在1500年时很普遍。这种长租期对于租地双方都很有利。诚然，在当时社会急剧变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佃户希望在一、两名列入契约的佃户尚活着时便更新契约，而地主则准备不履行义务。因此，大量的租借农对于租地很担心。承租租借地的人要承担大量的习惯义务，如把诉讼案提交法庭、交纳租地继承税等，但很少承担劳役。租户最初缴纳的入地费通常比地租数额要多，这是双方谈判和讨价还价的主要内容之一。这笔费用通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来支付。到1500年时，广泛实行的租借地保有制有所扩展，地主和租户之间谈判的这种方式对于地主和佃户的一般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农场的出租推动和促使维兰保有权的终结。因为当一个领主屈尊与其佃户进行谈判时，他就很难再声称农民的人身和他们的财产是受领主控制的。[9](P49-50)</p>
<p>　　根据亨利八世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对十余个郡共118个庄园的调查，在全部6203户中，租地持有者为785户，占户数的12.6%。其中，在英格兰北部的诺森伯兰郡和兰开郡的13个庄园中比例较高，在全部1754户中占346户，为19.04%。在英格兰中部的斯塔福德郡、莱斯特郡和北安普顿郡比例稍低，在1505户中租地持有农有213户，占14.2%。在英格兰南部的威尔特郡、汉普郡和另外10个郡的1580户中，租地持有农为148户，占9.3%。在英格兰东部的诺福克郡和索福克郡，调查的1364户中有78户属于租地持有农，占户数的5.7%。[20](P25)托尼指出，在有的地方，租地持有农的比例要大一些。如1568年在萨默塞特郡的4个庄园和德文郡的1个庄园中，租地持有农占农民的20%。1626年在罗其代尔大庄园中，租地持有农为315人，比自由持有农（64人）和公簿持有农（233人）要多。[20](P284)</p>
<p>　　在16世纪，租地持有农在土地承租期间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时其租期达到92年。但当时庄园土地只是由没有凭据的按照领主意愿租种土地的佃户持有时，或自营地短期出租给某些佃户时，领主可以收回租地。因此，托尼认为，到16世纪，一些租地持有农和按照领主意愿租种土地的佃户成为被驱逐的阶级。[20](P283-287)</p>
<p>　　（四）维兰及其消失</p>
<p>　　在13世纪的英格兰，有五分之三的人口是不自由身份。[12](P7)从1350到1450年，农奴制在很大程度上从英格兰的庄园中消失了。[17](P34-35)其中1380年到1420年是农奴制被侵蚀的主要阶段。在1380年以前，农奴制身份非常普遍，而到了1420年以后，拥有农奴身份的人已很稀少。1440年以后，不自由身份的人出现成为反常的现象。[19](P37)1348年以后，不再有新的农奴家庭产生的现象。[22](P90)</p>
<p>　　农奴制反映了领主最终控制从属于他的农业劳动者的能力。13世纪，绝大多数地产上的习惯佃户都是维兰身份，这是一种被奴役的身份。当庄园法庭的书记在簿册上写下维兰的姓名时，通常要提到他的身份，并强调维兰身份是依据其出身。在1450到1540年代，维兰的子女也列入表册。解放维兰要有正式的手续，在授予证书的同时要在主教和小修道院的注册簿上记录。传统的解放维兰的证书通常提到，解放的是维兰和他的后代。据推测，有时农奴争取解放或者否认其维兰身份要付一笔钱，当然，这是不记录下来的。</p>
<p>　　法学家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曾认为，维兰不能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的继承人。他们当时没有注意到此类案件转由教会法庭和庄园法庭审理，而国王的法庭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习惯可以取代法律的事实。维诺格拉多夫也曾说：“维兰没有自己的财产，因而不能进行财产转手。”晚近海厄姆斯详细研究了关于维兰的普通法，分析了国王法庭对维兰继承权的处理。他指出，在普通法中没有适用于维兰的继承制，但在实践中，维兰把土地转给继承人并且自己也继承土地，他们的这种权利为庄园法庭所支持。他认为，在立法理论和实际的运作之间存在较大的裂隙。[23](P118-119)维兰对土地和商品的继承权既为习惯法所支持，也得到教会的支持。教会鼓励自由处置土地，而习惯法则反对让渡土地。[23](P121)</p>
<p>　　到15世纪，维兰和非维兰在经济地位上的区别已很小。二者都要支付相当数目的货币地租，并且有义务支付领主向佃户征收的地租和其它习惯租费。这时，与维兰制有关的主要负担是要交纳结婚费，以及维兰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庄园。</p>
<p>　　维兰的数量随时间推移逐渐减少。例如，在伍斯特主教的肯普西地产上，记载的维兰的数目1400年为19人，1476年为10人，1514年为5人，以后则不见有记载。在怀特斯通地产上，维兰在1377至1399年为24人，1430至1476年为14人，1520年为7人，1538年为6人。[24](P270)</p>
<p>　　维兰制衰落和维兰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维兰家族绝后，同时又不再确定新的维兰。前者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维兰没有子女，另一种情况是维兰只有女性后代，而女性后代的子女不那么容易继承维兰身份。海厄姆斯的研究表明，在13世纪已确定这样的习惯，一个具有维兰身份的妇女与另一个自由人结婚或者维兰妇女生活在一块自由持有地上，就会免除她的维兰身份。[25](P721-749)例如在肯普西庄园，在1476年间有两户维兰的名字消失了。他们是布莱克和斯宾塞。1476年时，托马斯•布莱克有3个女儿，而瓦尔特•斯宾塞已有60岁，而膝下无子女。[24](P271)</p>
<p>　　维兰解放亦有多种途径。一些维兰因为对领主“服务特别”而被领主解放。但绝大多数维兰看来是通过赎买。某些地产资料显示，赎金数额很大，有的高达10镑。因此，花得起钱赎买维兰身份的一般是殷实的佃户。1514年肯普西的调查表记载：“……理查德•潘廷通过庄园法庭赎买……使自己解放。”据记载，在1380至1450年间有74名维兰的解放记载下来。此外，还有别类记载，1450年前后，来自弗拉德伯里德维兰理查德•塞弗格“否认他的维兰身份，证明他是自由人”，他出示了他是私生子的证据，最终赢得了这起诉讼。[24](P272)　　研究者发现，1485年时，至少在30个郡的400个庄园中有维兰存在。在伊丽莎白一世在位的最初十年，在21个郡的100个庄园中仍有维兰。[26](P93)诺福克郡东北部庄园法庭的案卷表明，1440到1460年，在所研究的7个庄园中至少6个庄园存在维兰家庭。而自1490到1500年，在5个庄园中有维兰家庭。1520到1530年有一个维兰家庭。[19](P37)</p>
<p>　　1536年，英格兰议会上院讨论了一项关于在王国普遍解放农奴的法案。这是自1381年以来第一次听说议会讨论取消维兰制的一般立法。[14](P238)</p>
<p>　　到了16世纪，尽管在英格兰许多地方农民的劳役义务已用货币来折算，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劳役义务制度。在兰开郡和约克郡西区，如南牛顿庄园，劳役仍然存在。在诺森伯兰郡属于泰恩默思小修道院的庄园，直到修道院解散，每个佃农都得在每年谷物收获的第一时间去服劳役。1568年在威尔特郡的瓦申庄园，公簿持有农的劳役仍然很重。持有1威尔格（20英亩）土地的佃户需要为领主在冬天耕1.5英亩地，要为领主洗羊毛和剪羊毛，每个公簿持有农要为领主收割1英亩草地的青草。每个公簿持有农还要为领主收割一英亩小麦和1英亩大麦。1628年在兰开郡的一个庄园，每个耕田的农民每年有义务带上牲畜和车，并带上一个劳动力在领主的自营地服两天劳役。[20](P53)1602年，在诺森伯兰郡的埃泰尔庄园，仍然存在“被束缚的维兰的劳役”，要求佃户从主人的房舍和院子里向外运粪，为他放奶牛、搬煤泥、耕地，而没有报酬。[27](P143)</p>
<p>　　（五）自治市民土地保有权</p>
<p>　　在英国，除了乡村的土地保有权外，还有一种自治市民土地保有权。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治市民取得土地保有权要支付地租。在诺曼征服以后，对这种保有权随附的权利有严格的限制。拒绝外来移民参加城市商业和政治活动。自治市民交纳各种城市税，因此享有各种自治市民的特权。根据自治城市的习惯法，享有特权的自治市民享有的土地能够自由出售，划分，遗赠。享有这种土地保有权的自治市民无须承担任何封建的或维兰随附的负担，需要负担的义务始终只有向选举产生的自治城市的官员支付正常的免役地租。随着封建主义的发展，自治市民土地保有权和无兵役租佃保有权的差别愈大。自治市民土地保有权的一个特点是它免除了封建地产随附的权利。它的另一个特点是自治市民保有地可以流动。[28](P52)</p>
<p>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和叙述英国中世纪到近代初期的农业史时，不可忽视土地法的观察和各种土地持有者的身份规定性和各种占有地的法律规定性，以及土地领有和使用中复杂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为这是英国封建主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p>
<p>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基金项目“英国农业经济形态的历史发展”的终期成果的一部分。</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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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10期，中国社会科学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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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古英国敞田制的运作及经济社会效应</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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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6 Nov 2012 01:34:1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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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敞田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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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敞田制是中世纪英国基本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土地以条田的形式呈现且分散分布是敞田制的自然形态特征；土地的个人占有与公共利用是敞田制的基本内涵；庄园习惯法或村规民约是敞田制运作的基本准则。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背景下，敞田制特有的农牧结合可以有效地保持土壤的肥力，有利于维护小农经济，对社会弱势群体也起到了一定的慈善和救济作用。 　　关键词：中世纪英国　敞田制　村规民约 　　作者简介：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 　　一般说来，土地耕作制度指的是在一个农业共同体中，针对田地的布局和田地的组织形式而做出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田地的布局即田地的分布安排，反映的是土地制度的外部或自然形态，如耕地是呈条形还是呈方块形，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等等；而田地的组织形式即田地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因素：一是田地耕作的规则，如是个体自主经营还是集体协作，二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与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和使用权紧密相关的财产权利，如所有权或占有权与使用权是统一的，还是分离的。所以，概括说来，一种成熟的土地耕作制度通常要包含田地的外部形态特征、财产权利和经营活动的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中世纪欧洲最为典型、也最为基本的土地耕作制度是敞田制(open-field　system)。所谓敞田制，是相对于圈围地而言的一种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指土地不设篱笆而敞开公用之意。在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庄园、村庄的非耕地、休耕地都是敞开的公用地，无论领主还是农民佃户，按照规则，都可以去放牧或樵猎。耕地在收割之后和播种之前也不设篱笆或栅栏，敞开公用。敞田制分布地域广泛，包括英国、法国东北部地区、德国，一直到波兰、俄罗斯平原等地，都实行过敞田制[1](P63)，英国又主要集中在农业中心米德兰地区，所以也被称为“米德兰制”。敞田制在英国存在的时间非常长，直到19世纪中叶随着议会圈地运动的结束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敞田制维系并影响英国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的状况，贯穿整个中世纪和近代早期。 一 　　敞田制究竟起源于何时？这个问题迄今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很多研究欧洲中世纪农业史及经济史的学者都有过不同的论述，但大多数学者都偏向于认为这种制度源自于早期日耳曼人“马尔克”平均分配、统一使用土地的习惯。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公元1世纪末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所作的有关描述： 　　耕地时，他们并不固定在一个地方，而是常常更换。国家或是公社保留下一块土地，按照人数加以分配；分配时，依据每个人的地位与身份而有所不同。在日耳曼这样辽阔的地方，土地并不缺乏，因之分配也比较容易。凡是由抽签而得的份地，每年更换，而公共的土地，就保留不动。……他们对于土地只要求产生谷物。① 　　从上述记载中，似乎可以看到敞田制的迹象，如土地被划分成份地与公共地，份地是可耕地，归各户单独使用；公共地可能是公共牧场，供集体使用。不过，该段内容颇为模糊，尤其没有说明耕地上是否存在放牧权，因此似乎很难说明它是否就是敞田制或与之有任何直接的联系。 　　著名中世纪土地制度专家格雷认为，敞田制是由盎格鲁—撒克逊人由欧洲大陆带入英国的，由此可以认为，英国的敞田制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②该观点的重要依据大约是编订于688-694年之间的威塞克斯王国《伊尼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第40条规定：一个刻尔的宅地必须在冬夏季节用篱笆圈围起来。如果没有圈围，结果邻居的牛通过他自己（留下）的豁口进入，他对这头牛没有任何权利，他只可以将牛赶走，自己承担损失。 　　第42条规定：如果刻尔们有一块公用的草地或其他划分成份的土地需要加以圈围，而有人按要求圈围了他们的那部分，有人未圈围，导致牲畜闯入吃了大家在公共地里的庄稼或饲草，那些留下豁口的人应对圈起篱笆的人赔偿损失。[2](P403) 　　对于《伊尼法典》中所反映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如有人强调这是土地为公社所有的有力证明，即公社拥有耕地和草地，但已经按照份地的形式分配给各户使用和管理；各户土地分散交错，彼此相邻，收获后作为公共牧场，所以才有在耕作时须将土地圈围好，以防牲畜闯入的要求。也有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有公共牧场的存在，不能证明太多的东西，也不能证明敞田制的存在。[3](P32)瑟斯克也认为这不能作为敞田制存在的证据，也许描写的是相邻的土地。[4](P36) 　　其实，敞田制作为一种土地耕作制度，它的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并演化为共同的规则，最终走向成熟的。这一过程也会因各地条件的差异快慢不一。 　　按照瑟斯克的理解，成熟形态的敞田制包括四个核心要素，而且，它们也不是同时出现的。 　　其一，在敞田制下，耕地和草地呈条田的形式，此为敞田制的自然形态特征。条田分配给耕种者个人占有，并分布在不同的地块中。 　　其二，无论耕地或草地，在收获之后或休闲季节，须敞开公用，任何持有条田的人都有权在上面放牧牲畜，享受公共放牧权。耕地的耕作与收获活动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如播种、收获、休闲等，需要统一安排。该项要素体现的是土地的财产权利特征，即耕地的私人占有、使用权与公共使用权的紧密结合。 　　其三，由敞田制延伸出的条田持有人在其他类型土地上享有的共用权，如在荒地上享有的放牧牲畜的权利，在林地上享有的拾捡柴薪、砍伐树木的权利，等等。 　　其四，对上述各种活动进行管理的规则，多数情况下由条田持有人集体制定，也有由村民大会制定，通过庄园法庭执行的。[4](P35-36) 　　瑟斯克认为，在以上四个要素中，出现最早的是在牧场和荒地上的放牧权；然后是条田，条田的出现是分割继承的结果③；至于将耕地和草地在收获后或休耕期间敞开用做公共牧场，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则的制定，则直到中世纪后期才出现。 　　事实上，正如研究英国中世纪敞田制的著名学者奥特所说的那样，由于相关的文献稀少，而且内容大多模糊不清，所以“敞田制的起源这个难题将永远无法解开”[5](P18)。后来学者们对敞田制的研究，基本上是依据13世纪时期的材料，因为此时的敞田制已经是它的成熟形态。关于敞田制的起源问题，在此不作更多的探讨。接下来重点阐述敞田制下农民土地权利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其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 　　具体而言，敞田制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土地的利用：一类是耕地的利用；二是草地的利用；三是天然牧场、荒地、林地和沼泽地等类型土地的利用。 　　先看耕地的利用。英国自12世纪开始逐渐采用三圃制，13世纪以后得到推广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耕地利用形式。所谓三圃制，即将全部耕地分成三大块，实行统一的耕作与休闲。具体如下：第一块是春耕地，种植大麦等作物，春播秋收；第二块是秋耕地，种植小麦等作物，秋种春收；第三块是休闲地，不种植谷物，但每年犁耕两次，以防止杂草丛生。到第二年，上一年的休闲地改做秋耕地，秋耕地改做春耕地，春耕地变成休闲地。第三年时，上一年的秋耕地变为春耕地，春耕地变为休闲地，休闲地变为秋耕地。如此，全部耕地每年必有一块休闲，每三年一个轮回。三圃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收到抵御风险的效果；而在肥料缺乏的年代，土地的耕种与休闲相结合又是必要的恢复地力的手段。 　　在敞田制下，无论领主的土地还是农民的土地，都不是集中在一起的，而是呈条田的形态，既散布在不同的地块之中，又彼此交错混杂在一起，形成分散的大片土地。每个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都必须与其邻居密切配合，从施肥、播种到收获，都必须按照共同的规则统一进行。事实上，种什么种类的作物，同一种类的作物种什么品种，什么时候耕种，什么时候收割等，皆由村社集体协议决定，并由庄园法庭或村民大会来实施。所谓共同耕作，是敞田制的一个明显特征。 　　敞田制还要求实行统一的休闲开放制度。即耕地在收获之后到下一个播种期到来之前这一段休闲期，条田之间的疆界废除，向所有的土地持有人或承租人开放，他们都有权按照各自占有土地的多少，在耕地上行使相应的公共权利，如将自己的牛羊等牲畜赶到上面放牧，捡拾没有收割干净的落穗等，此即所谓的共同放牧权、拾捡落穗权。特别是放牧权，是中世纪敞田制下农民享有公共权利的最基本体现。为了保证公共权利的有效实施，有些地区还规定庄稼成熟后，个人只能割去穗子部分，留下很高的禾茬，任由牲畜食用或邻人割去。至于休闲地，也按照同样的规则，向所有持有条田地的人开放使用。 　　可见，敞田制实质上是与庄园或村社共同体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耕作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混合地权”(intermixed　ownership)：一方面，耕地分属不同的所有者，产出物也毫无争议地归土地所有人或承租人所有；另一方面，土地承载着公共权利的义务，个人的权利与公共权利既是一致的，又受公共权利制约，个人行为必须与共同体保持一致。其结果，土地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基本上是以集体的方式实施，作物一旦收获，土地就不再是“个人财产”了，形成一种奇特的“私权公享”现象。[6](P88)借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一位学者欧赛伯·洛里埃尔的话说，在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土地只在庄稼生长时才得到保护，一旦收获后，从一种人权角度看，土地成为所有人的共同财富，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1](P62)。正是由于这种公共权利的存在，耕地有时也被称为“公用田”(common field)。 　　再看草地的利用。中世纪时期，由于牲畜几乎是唯一的耕作动力来源，为牲畜提供干草的草地显得非常珍贵，一英亩草地的价值通常是耕地的2～3倍。对于草地的利用与管理也相对严格。大体说来，草地的利用与管理一如耕地中的条田。首先，草地也通常被划分为条状，并在村民中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依据他持有条田的多少。为公平起见，草地的分配或实行轮换制度，或抽签决定；其次，草地上的第一茬干草属于农民个人，此后全面开放，变成公共牧场。[9](P55-56) 　　除了耕地、草地，中世纪时期英国存在大量的荒地、林地和沼泽地。这些土地通常也被称为“公用地”(common　land)。公用地往往给人一种属于公共所有的印象，或者是无主之地，其实不然。严格意义上讲，它属于领主所有，即属于对整个庄园土地拥有所有权的领主。保尔·芒图认为，公用地就是每个教区那些终年处于休闲状态中的敞地，因其大多处于未开垦的状态，也可被称为荒地。[8](P117)构成英国公用地的大多是一些贫瘠的、利用价值不大的荒地或草地、沼泽等。 　　公共使用权是公用地的基本特征。由于大多处于未开发的状态，被认为利用价值极少，所以与包括敞田在内的其他类型土地相比，公用地的公共使用权表现得更为充分，是中世纪英国乡村传统公共权利的主要部分，庄园或村庄的居民几乎都享有使用这些“公共的土地”的权利。 　　保尔·芒图对这种公共权利有过较完整的总结： 　　首先，他们可以在那儿放牧牲畜，……这就是公有土地上的放牧权。如果那里有树木生长，他们便可以砍伐木料来修理房屋或者建造一个栅栏，这便成为所谓的砍伐树木权。如果有一个池塘或者公有地上还有水流经过，村人就可以在那里捕鱼，这就是捕鱼权。在那些还占据着英国各郡很大地方的沼泽地里，他们可以自给泥煤，这就是采泥煤权。[8](P119) 　　贝内特不仅同样强调公用地使用权对于农民生活的重要性，甚至认为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主要依靠这些荒地作为谋生的手段。他说： 　　荒地的价值绝非仅仅是一个额外的甚至是主要的牧场。对于农民来说，他可以在荒地上得到日常生活所需的数以百计的东西。首先，荒地向农民提供了木材——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用品。他的房屋、农具和家庭用品主要是木头做的。农民几乎全部要依赖荒地提供燃料，因此他的砍伐林木权、采伐树枝权和拾取柴火权对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其他的东西也可以从荒地得到。例如，草皮可以用来盖屋顶，或用于垒土埂；草皮晾干后还可以当燃料。挖来的黏土可以用来修筑磨坊的水闸或堤坝，取来的沙子和砾石可以用作建筑材料。……沼泽和池塘边的莎草可以大量用于盖屋顶。还可摘取野果和浆果摆上餐桌，而且农民遍地都能找到有价值的东西来帮助他渡过饥荒。[7](P59-60) 　　当然，尽管公用地有“共有”的外貌，却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每个人使用公用地的权利是不平等的。首先，享有使用公用地的权利有大小或多少之分，其基本依据是看每个农民在敞田制下拥有条田数量的多少，土地数量与他使用公用地的权利大小成正比。如一个拥有30英亩土地的农民，可以在公用地上放牧2头牛，而拥有5英亩耕地的农民则只能放牧2只鹅，无地的贫困农民是否享有这项权利，取决于村庄共同体的决定。其次，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用地，公用地的使用有着身份的限制。农奴使用公用地要事先经过领主同意，还要缴纳相应数量的罚金。 　　正是由于敞田制运作的复杂性，各庄园都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应的管理规则，即所谓的“村规民约”(by-laws)。村规民约几乎涉及敞田制运行的方方面面，诸如生产规则，耕地、草地、荒地、林地等的利用与管理，享受共用权的资格与条件，对于违反规则的处罚，等等。村规民约体现了一定的乡村地方“自治”管理的性质，是全体村民——包括自由人和维兰农奴共同制定的，通常还要取得庄园领主的同意并记录在庄园法庭案卷之中。为了保证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遵守，体现其强制性，还设有相应的执行机构：要么经过庄园法庭，要么通过订立村规民约的村民大会，有些地区还由村民专门选出维持村规民约的人员，专门履行相应的监督和执行职责。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惯常是处以罚金。村规民约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事实上的法律。 　　为了进一步了解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兹列举数例，加以说明。 　　1352年，达勒姆郡的塞奇菲尔德村就耕地的统一轮作作出规定： 　　应总管之要求，并经塞奇菲尔德各条田持有人一致同意，达成协议规定如下：塞奇菲尔德耕地的三分之一每三年休耕一次，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在这休耕地的任何地段上播种谷物，则该地段的收获物将没收给领主，此外，他还要缴纳半马克的罚金。[5](P24)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敞田制是中世纪英国基本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土地以条田的形式呈现且分散分布是敞田制的自然形态特征；土地的个人占有与公共利用是敞田制的基本内涵；庄园习惯法或村规民约是敞田制运作的基本准则。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背景下，敞田制特有的农牧结合可以有效地保持土壤的肥力，有利于维护小农经济，对社会弱势群体也起到了一定的慈善和救济作用。</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中世纪英国　敞田制　村规民约</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p>
<p>　　一般说来，土地耕作制度指的是在一个农业共同体中，针对田地的布局和田地的组织形式而做出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田地的布局即田地的分布安排，反映的是土地制度的外部或自然形态，如耕地是呈条形还是呈方块形，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等等；而田地的组织形式即田地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因素：一是田地耕作的规则，如是个体自主经营还是集体协作，二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与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和使用权紧密相关的财产权利，如所有权或占有权与使用权是统一的，还是分离的。所以，概括说来，一种成熟的土地耕作制度通常要包含田地的外部形态特征、财产权利和经营活动的管理三个方面内容。</p>
<p>　　中世纪欧洲最为典型、也最为基本的土地耕作制度是敞田制(open-field　system)。所谓敞田制，是相对于圈围地而言的一种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指土地不设篱笆而敞开公用之意。在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庄园、村庄的非耕地、休耕地都是敞开的公用地，无论领主还是农民佃户，按照规则，都可以去放牧或樵猎。耕地在收割之后和播种之前也不设篱笆或栅栏，敞开公用。敞田制分布地域广泛，包括英国、法国东北部地区、德国，一直到波兰、俄罗斯平原等地，都实行过敞田制[1](P63)，英国又主要集中在农业中心米德兰地区，所以也被称为“米德兰制”。敞田制在英国存在的时间非常长，直到19世纪中叶随着议会圈地运动的结束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敞田制维系并影响英国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的状况，贯穿整个中世纪和近代早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strong></p>
<p>　　敞田制究竟起源于何时？这个问题迄今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很多研究欧洲中世纪农业史及经济史的学者都有过不同的论述，但大多数学者都偏向于认为这种制度源自于早期日耳曼人“马尔克”平均分配、统一使用土地的习惯。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公元1世纪末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所作的有关描述：</p>
<p>　　耕地时，他们并不固定在一个地方，而是常常更换。国家或是公社保留下一块土地，按照人数加以分配；分配时，依据每个人的地位与身份而有所不同。在日耳曼这样辽阔的地方，土地并不缺乏，因之分配也比较容易。凡是由抽签而得的份地，每年更换，而公共的土地，就保留不动。……他们对于土地只要求产生谷物。①</p>
<p>　　从上述记载中，似乎可以看到敞田制的迹象，如土地被划分成份地与公共地，份地是可耕地，归各户单独使用；公共地可能是公共牧场，供集体使用。不过，该段内容颇为模糊，尤其没有说明耕地上是否存在放牧权，因此似乎很难说明它是否就是敞田制或与之有任何直接的联系。</p>
<p>　　著名中世纪土地制度专家格雷认为，敞田制是由盎格鲁—撒克逊人由欧洲大陆带入英国的，由此可以认为，英国的敞田制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②该观点的重要依据大约是编订于688-694年之间的威塞克斯王国《伊尼法典》中的有关规定：</p>
<p>　　第40条规定：一个刻尔的宅地必须在冬夏季节用篱笆圈围起来。如果没有圈围，结果邻居的牛通过他自己（留下）的豁口进入，他对这头牛没有任何权利，他只可以将牛赶走，自己承担损失。</p>
<p>　　第42条规定：如果刻尔们有一块公用的草地或其他划分成份的土地需要加以圈围，而有人按要求圈围了他们的那部分，有人未圈围，导致牲畜闯入吃了大家在公共地里的庄稼或饲草，那些留下豁口的人应对圈起篱笆的人赔偿损失。[2](P403)</p>
<p>　　对于《伊尼法典》中所反映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如有人强调这是土地为公社所有的有力证明，即公社拥有耕地和草地，但已经按照份地的形式分配给各户使用和管理；各户土地分散交错，彼此相邻，收获后作为公共牧场，所以才有在耕作时须将土地圈围好，以防牲畜闯入的要求。也有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有公共牧场的存在，不能证明太多的东西，也不能证明敞田制的存在。[3](P32)瑟斯克也认为这不能作为敞田制存在的证据，也许描写的是相邻的土地。[4](P36)</p>
<p>　　其实，敞田制作为一种土地耕作制度，它的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并演化为共同的规则，最终走向成熟的。这一过程也会因各地条件的差异快慢不一。</p>
<p>　　按照瑟斯克的理解，成熟形态的敞田制包括四个核心要素，而且，它们也不是同时出现的。</p>
<p>　　其一，在敞田制下，耕地和草地呈条田的形式，此为敞田制的自然形态特征。条田分配给耕种者个人占有，并分布在不同的地块中。</p>
<p>　　其二，无论耕地或草地，在收获之后或休闲季节，须敞开公用，任何持有条田的人都有权在上面放牧牲畜，享受公共放牧权。耕地的耕作与收获活动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如播种、收获、休闲等，需要统一安排。该项要素体现的是土地的财产权利特征，即耕地的私人占有、使用权与公共使用权的紧密结合。</p>
<p>　　其三，由敞田制延伸出的条田持有人在其他类型土地上享有的共用权，如在荒地上享有的放牧牲畜的权利，在林地上享有的拾捡柴薪、砍伐树木的权利，等等。</p>
<p>　　其四，对上述各种活动进行管理的规则，多数情况下由条田持有人集体制定，也有由村民大会制定，通过庄园法庭执行的。[4](P35-36)</p>
<p>　　瑟斯克认为，在以上四个要素中，出现最早的是在牧场和荒地上的放牧权；然后是条田，条田的出现是分割继承的结果③；至于将耕地和草地在收获后或休耕期间敞开用做公共牧场，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则的制定，则直到中世纪后期才出现。</p>
<p>　　事实上，正如研究英国中世纪敞田制的著名学者奥特所说的那样，由于相关的文献稀少，而且内容大多模糊不清，所以“敞田制的起源这个难题将永远无法解开”[5](P18)。后来学者们对敞田制的研究，基本上是依据13世纪时期的材料，因为此时的敞田制已经是它的成熟形态。关于敞田制的起源问题，在此不作更多的探讨。接下来重点阐述敞田制下农民土地权利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其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strong></p>
<p>　　具体而言，敞田制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土地的利用：一类是耕地的利用；二是草地的利用；三是天然牧场、荒地、林地和沼泽地等类型土地的利用。</p>
<p>　　先看耕地的利用。英国自12世纪开始逐渐采用三圃制，13世纪以后得到推广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耕地利用形式。所谓三圃制，即将全部耕地分成三大块，实行统一的耕作与休闲。具体如下：第一块是春耕地，种植大麦等作物，春播秋收；第二块是秋耕地，种植小麦等作物，秋种春收；第三块是休闲地，不种植谷物，但每年犁耕两次，以防止杂草丛生。到第二年，上一年的休闲地改做秋耕地，秋耕地改做春耕地，春耕地变成休闲地。第三年时，上一年的秋耕地变为春耕地，春耕地变为休闲地，休闲地变为秋耕地。如此，全部耕地每年必有一块休闲，每三年一个轮回。三圃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收到抵御风险的效果；而在肥料缺乏的年代，土地的耕种与休闲相结合又是必要的恢复地力的手段。</p>
<p>　　在敞田制下，无论领主的土地还是农民的土地，都不是集中在一起的，而是呈条田的形态，既散布在不同的地块之中，又彼此交错混杂在一起，形成分散的大片土地。每个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都必须与其邻居密切配合，从施肥、播种到收获，都必须按照共同的规则统一进行。事实上，种什么种类的作物，同一种类的作物种什么品种，什么时候耕种，什么时候收割等，皆由村社集体协议决定，并由庄园法庭或村民大会来实施。所谓共同耕作，是敞田制的一个明显特征。</p>
<p>　　敞田制还要求实行统一的休闲开放制度。即耕地在收获之后到下一个播种期到来之前这一段休闲期，条田之间的疆界废除，向所有的土地持有人或承租人开放，他们都有权按照各自占有土地的多少，在耕地上行使相应的公共权利，如将自己的牛羊等牲畜赶到上面放牧，捡拾没有收割干净的落穗等，此即所谓的共同放牧权、拾捡落穗权。特别是放牧权，是中世纪敞田制下农民享有公共权利的最基本体现。为了保证公共权利的有效实施，有些地区还规定庄稼成熟后，个人只能割去穗子部分，留下很高的禾茬，任由牲畜食用或邻人割去。至于休闲地，也按照同样的规则，向所有持有条田地的人开放使用。</p>
<p>　　可见，敞田制实质上是与庄园或村社共同体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耕作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混合地权”(intermixed　ownership)：一方面，耕地分属不同的所有者，产出物也毫无争议地归土地所有人或承租人所有；另一方面，土地承载着公共权利的义务，个人的权利与公共权利既是一致的，又受公共权利制约，个人行为必须与共同体保持一致。其结果，土地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基本上是以集体的方式实施，作物一旦收获，土地就不再是“个人财产”了，形成一种奇特的“私权公享”现象。[6](P88)借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一位学者欧赛伯·洛里埃尔的话说，在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土地只在庄稼生长时才得到保护，一旦收获后，从一种人权角度看，土地成为所有人的共同财富，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1](P62)。正是由于这种公共权利的存在，耕地有时也被称为“公用田”(common field)。</p>
<p>　　再看草地的利用。中世纪时期，由于牲畜几乎是唯一的耕作动力来源，为牲畜提供干草的草地显得非常珍贵，一英亩草地的价值通常是耕地的2～3倍。对于草地的利用与管理也相对严格。大体说来，草地的利用与管理一如耕地中的条田。首先，草地也通常被划分为条状，并在村民中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依据他持有条田的多少。为公平起见，草地的分配或实行轮换制度，或抽签决定；其次，草地上的第一茬干草属于农民个人，此后全面开放，变成公共牧场。[9](P55-56)</p>
<p>　　除了耕地、草地，中世纪时期英国存在大量的荒地、林地和沼泽地。这些土地通常也被称为“公用地”(common　land)。公用地往往给人一种属于公共所有的印象，或者是无主之地，其实不然。严格意义上讲，它属于领主所有，即属于对整个庄园土地拥有所有权的领主。保尔·芒图认为，公用地就是每个教区那些终年处于休闲状态中的敞地，因其大多处于未开垦的状态，也可被称为荒地。[8](P117)构成英国公用地的大多是一些贫瘠的、利用价值不大的荒地或草地、沼泽等。</p>
<p>　　公共使用权是公用地的基本特征。由于大多处于未开发的状态，被认为利用价值极少，所以与包括敞田在内的其他类型土地相比，公用地的公共使用权表现得更为充分，是中世纪英国乡村传统公共权利的主要部分，庄园或村庄的居民几乎都享有使用这些“公共的土地”的权利。</p>
<p>　　保尔·芒图对这种公共权利有过较完整的总结：</p>
<p>　　首先，他们可以在那儿放牧牲畜，……这就是公有土地上的放牧权。如果那里有树木生长，他们便可以砍伐木料来修理房屋或者建造一个栅栏，这便成为所谓的砍伐树木权。如果有一个池塘或者公有地上还有水流经过，村人就可以在那里捕鱼，这就是捕鱼权。在那些还占据着英国各郡很大地方的沼泽地里，他们可以自给泥煤，这就是采泥煤权。[8](P119)</p>
<p>　　贝内特不仅同样强调公用地使用权对于农民生活的重要性，甚至认为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主要依靠这些荒地作为谋生的手段。他说：</p>
<p>　　荒地的价值绝非仅仅是一个额外的甚至是主要的牧场。对于农民来说，他可以在荒地上得到日常生活所需的数以百计的东西。首先，荒地向农民提供了木材——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用品。他的房屋、农具和家庭用品主要是木头做的。农民几乎全部要依赖荒地提供燃料，因此他的砍伐林木权、采伐树枝权和拾取柴火权对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其他的东西也可以从荒地得到。例如，草皮可以用来盖屋顶，或用于垒土埂；草皮晾干后还可以当燃料。挖来的黏土可以用来修筑磨坊的水闸或堤坝，取来的沙子和砾石可以用作建筑材料。……沼泽和池塘边的莎草可以大量用于盖屋顶。还可摘取野果和浆果摆上餐桌，而且农民遍地都能找到有价值的东西来帮助他渡过饥荒。[7](P59-60)</p>
<p>　　当然，尽管公用地有“共有”的外貌，却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每个人使用公用地的权利是不平等的。首先，享有使用公用地的权利有大小或多少之分，其基本依据是看每个农民在敞田制下拥有条田数量的多少，土地数量与他使用公用地的权利大小成正比。如一个拥有30英亩土地的农民，可以在公用地上放牧2头牛，而拥有5英亩耕地的农民则只能放牧2只鹅，无地的贫困农民是否享有这项权利，取决于村庄共同体的决定。其次，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用地，公用地的使用有着身份的限制。农奴使用公用地要事先经过领主同意，还要缴纳相应数量的罚金。</p>
<p>　　正是由于敞田制运作的复杂性，各庄园都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应的管理规则，即所谓的“村规民约”(by-laws)。村规民约几乎涉及敞田制运行的方方面面，诸如生产规则，耕地、草地、荒地、林地等的利用与管理，享受共用权的资格与条件，对于违反规则的处罚，等等。村规民约体现了一定的乡村地方“自治”管理的性质，是全体村民——包括自由人和维兰农奴共同制定的，通常还要取得庄园领主的同意并记录在庄园法庭案卷之中。为了保证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遵守，体现其强制性，还设有相应的执行机构：要么经过庄园法庭，要么通过订立村规民约的村民大会，有些地区还由村民专门选出维持村规民约的人员，专门履行相应的监督和执行职责。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惯常是处以罚金。村规民约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事实上的法律。</p>
<p>　　为了进一步了解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兹列举数例，加以说明。</p>
<p>　　1352年，达勒姆郡的塞奇菲尔德村就耕地的统一轮作作出规定：</p>
<p>　　应总管之要求，并经塞奇菲尔德各条田持有人一致同意，达成协议规定如下：塞奇菲尔德耕地的三分之一每三年休耕一次，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在这休耕地的任何地段上播种谷物，则该地段的收获物将没收给领主，此外，他还要缴纳半马克的罚金。[5](P24)</p>
<p>　　1329年，伯克郡的哈尔顿庄园法庭案卷中保留下来的一则村规民约带有很强的综合性，较全面地反映了敞田制下生产、生活的管理情况：</p>
<p>　　领主的管家和全体佃户——包括自由人和维兰——共同做出规定如下：凡每日做工可获得1便士收入及饮食者不得拾捡落穗。拾落穗者应符合年龄规定，老老实实地进行。任何人不得招引外村人前来拾穗，也不能允许本村不按规定好好拾检之品行不端者拾捡落穗。任何人不得通过别人田地，除非不给邻人造成任何损失。任何人不得在日落后赶车到田间运回谷物。田间还保留秆杆的时候，在未允许大牲畜放牧前，任何人不得放牧羊群和其他家畜。任何人不得在长着谷物或谷物已成熟的田间拴马以造成损失。……任何人只能在黎明到清晨这段时间运送豆类。这些规定务必施行，违反者罚款6先令8便士。菲利普·林奇（和另外五人）共同宣誓就职，保证上述规定得到遵行，对违反者施以拘禁，然后在下次开庭时把他们带到法庭之上，凡违反者，发现一次处理一次。[9](P102-103)</p>
<p>　　当有人违反规定、侵害集体利益时，村民集体会通过法庭进行处理。1315年，豪斯索温庄园的哈斯伯瑞村村民们在法庭上指控部分村民“在禁止犁耕的地方有犁耕行为”。从1270到1349年，该庄园的各个村庄记录了大量类似案件，如过度使用公用地，在收获季节有违规拾穗行为，无视维护道路、沟渠、篱笆的责任等等，并给予处罚。[10]在威尔特郡摩克顿·代沃瑞尔村，1308年一个名叫威廉·休斯的农奴受到指控。按当地规定，庄稼收割之后到11月初这段时间，应先放牧牛和马。休斯却违反规定，将自己的绵羊赶到田里，而且还擅自把遭扣押的绵羊全都放了。村民们将该案件提交到庄园法庭。[11](P24-25)</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strong></p>
<p>　　敞田制的实行，在中世纪具有特殊的经济与社会意义。首先，这种土地的私人占有权与共用权的混合是与中世纪传统农牧结合制度相适应的。在中世纪的英国，农牧结合是农业结构的重要特点，敞田制无疑又使该特点得到进一步强化。在利用土地生产粮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食物以外，由于共用权的存在，英国农村各个阶层，特别是农民阶层得以普遍从事养羊业。1225年格拉斯顿修道院位于威尔特郡的达默汉姆庄园，领主饲养了570只羊，佃户们饲养的羊比领主多了好几倍，达到3,760只。[12](P72)另据1225年的一组数据统计，在威尔特郡3个修道院所属地产上，有一半以上佃户从事养羊，其中一个大村庄平均每个佃户大约养20只羊；另一个村庄的10户农奴虽然都是小土地持有者，却在公共牧场上平均每户放牧着50只羊。[13](P148-150)有学者作过这样的估计，1300年时，英国大约共饲养绵羊1,650万～1,980万只，1300年英国人口300万～366万，农村人口占93%，按每户4.5口人计，平均每个农产存栏绵羊22～26只。[14](P63)可见其养羊业发展的普遍性。正是由于农民养羊过多，与领主利益发生冲突，也就造成了牧场紧张。从14世纪起，庄园领主强行限制农民养羊规模，规定每产放牧绵羊的定额为25～30只。[15](P249)</p>
<p>　　养羊业的发展促进了羊毛生产业的发达。从13世纪末开始，羊毛成为英国主要的出口商品。1301-1310年，英国每年输出的羊毛达34,493包。[12](P90)14世纪中期以后，毛纺织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1347-1348年度，英国出口呢绒1.2万匹，供国内市场消费的呢绒为5,000～6,000匹。14世纪末，每年出口上升到4万匹，供国内市场消费的呢绒为1万匹左右。[12](P90)养羊业显然构成农民经济的重要补充，增加了农民收入。</p>
<p>　　在生产水平低、自然环境恶劣的条件下，利用休闲地和其他各类土地从事畜牧业也有利于改善和发展农业。牛、马等大牲畜是拖曳犁具的基本动力；各种牲畜的粪便可以大大缓解肥料不足的困难，提高耕地的肥力；牧场与耕地的交替利用实际上等于土地轮流休耕和施肥。</p>
<p>　　其次，共用权的存在和实施体现了一定的慈善与救济功能，不仅成为农民许多日常生活物品的来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穷人的基本生存，反映了庄园体制下习惯力量温情脉脉的一面。</p>
<p>　　在习惯的作用下，共用权的适用对象往往被放宽，延及无地的人。按照敞田制的规则，任何持有条田的人都毫无争议地享有利用耕地和公用地的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但通常并不排斥其他人，如无地有房的村民，甚至无地也无房的雇工同样享受这项权利。正如保尔·芒图指出的那样，即使是无地的人也往往被允许享有共用权：“当它未成为公认的权利时，习惯就加以补充，习惯比起法律来总是更通融，往往更合乎人情的。一项旧有的宽容几乎允许所有的英国农民能利用公地。”[8](P119)有关这方面的记载有很多，而且各地习惯也是千奇百怪。例如，有的地方惯例规定，如果有人在荒地或路边能够一夜之间建造好茅屋，第二天早晨烟筒冒出炊烟，则他便取得占地的权利。[16](P119)当然，会有这样那样的条件限制，特别是放牧牲畜的种类和数量。</p>
<p>　　共用权的慈善和救济功能在弱势群体，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等不具备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生活贫困者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这类群体因此是共用权的直接受益者。</p>
<p>　　以拾取落穗为例，许多地区都对享有这项权利之人的资格作出明确限制。1282年，一些王室庄园庄头接到指令说：“确认那些年幼者、老人以及那些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在秋收以后进入地里拾取落穗。但有劳动能力，也想通过劳动挣取工资的人不能拾取落穗。”[5](P29)1290年伯克郡的牛顿·朗维尔地区的一项村规规定：“本村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并要求如下：从今以后，任何有能力每天赚取1便士和饭食招待者、任何有能力每天赚取2便士但没有饭食招待者，只要有人雇佣他们，一律不得拾取落穗。”[5](P30)1340年伯克郡布莱特沃特汉姆地区规定：“全体佃户一致同意，除未成年人和老人外，本地任何人不得拾取落穗。”布莱克斯通认为：“根据普通法和英国的法律，在庄稼收割后穷人可以进入地里拾取他人田里的落穗，只要他不做出其他非法行为。”[5](P31)1278年，贝德福德郡查尔格雷夫地区的两名妇女被指控偷盗他人地里的谷捆，但鉴于她们太穷，法庭没有做出罚款处理。拾取落穗有时是一项可观的收入。据有人估计，一个拾取落穗者每天的收入与从事收割者一天的收入几乎一样多[5](P31)，可见这项权利的重要。</p>
<p>　　正因为如此，社会弱势群体和无地、少地的穷人对共用权的依赖性更强，这一宝贵的权利几乎是他们的生命线，他们几乎全部的生活资料都来源于此。保尔?芒图因此指出：“他们对公地的享有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然而公地的保存与他们最有关。”[8](P120)所以，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的反抗也最为激烈。</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塔西佗：《日耳曼志》，参见齐思和、耿淡如、寿纪瑜选译：《中世纪初期的西欧》，第16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马雍、傅正元译《日耳曼尼亚志》记述为：“土地是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贵贱分给个人。土地的广阔平坦，使他们易于分配。他们每年都耕种新地，但他们的土地还是绰有余裕；因为他们并不致力于种植果园、圈划草场和灌溉菜圃，并不用这些方法来榨取土地的肥沃资源。他们所求于土地者唯有谷物一种。”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68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p>
<p>②参见Joan　Thirsk,The　Rural　Economy　of　Englend:Collected　Essdys,P.35,Hambledon　Press，1984.持这一观点的还有韦伯，他认为，起源于日耳曼人的敞田制是经入侵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丹麦人传播进来的。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第7页，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p>
<p>③瑟斯克的这一见解无疑过于狭窄。条田的出现原因要复杂得多。如马克?布洛赫认为，分散的条田出现的原因之一是农民选择的结果，他说：“事实上，古代农民不仅不追求这种土地集中形式，反而避免这种集中。原因是：将所拥有的土地分散开，被认为可以形成均等的机会，农民被允许耕种不同种类的土地，可以不至于在一次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中——如冰雹、病虫害、掠夺等——被摧毁，灾难总不至于同时摧毁整个地区。”参见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70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目前比较集中的认识倾向是，条田是古代马尔克平均分配、统一使用土地的结果。为了使每个成员得到大致相当的土地，便把耕地按照肥瘠、远近、干湿分成若干“条田”，在村民中分配。这样，每个农民的土地便散布在不相联接的几块土地上。参见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第213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1]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p>
<p>[2]Whitelock 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Vol.1 500-1042[Z]. Abingdon: Routledge, 1996.</p>
<p>[3]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
<p>[4]Thirsk J. The Rural Economy of England: Collected Essays[C].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84.</p>
<p>[5]Ault W O. 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 A Study of Village By-lams[M]. London: Allen &amp; Unwin, 1972.</p>
<p>[6]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
<p>[7]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p>
<p>[8]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p>
<p>[9]Homans G C. English Villagers of 13[th] Century[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2.</p>
<p>[10]Razi Z. Family, Land and the Village Community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J]. Past and Present, 1981(93).</p>
<p>[11]Astill G, Grant A. The Countryside of Medieval England[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8.</p>
<p>[12]King E. England 1175-1425[M]. London: Routledge &amp; Kegan Paul, 1979.</p>
<p>[13]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57.</p>
<p>[14]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p>
<p>[15]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M].北京：三联书店，1958.</p>
<p>[16]Slater G. The 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Common Fields[M]. London: Archibald Constable &amp; Co. Ltd, 1907.^NU1</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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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近二十年英国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研究的新动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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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Mar 2012 02:19:1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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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作者简介】侯建新，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南京210093）；龙秀清，天津师范大学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天津300387）。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11．5．167～177 　　在西方，经济-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它起初是从经济史发展而来的，而英国的经济史研究则始于l9世纪末。l876年“经济史”首次被列入大学考试科目；1882年坎宁安（William Cunningham）出版了第一本经济史教科书《英国工商业的发展》，这两件事被认为是英国经济史学科的“起步阶段”。1926年7月，在艾伦·鲍尔（Eileen Power）、托尼（R．H．Tawney）及利普森（E．Lipson）的倡导下，牛津大学成立了“经济史学会”，并出版会刊《经济史评论》。专门学会的成立以及专业杂志的出版标志着经济史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经济史学科成立后，一度发展很快，并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鼎盛期，当时大约有30所大学设有经济史系，或至少有几位经济史学家。据l977年的统计，此前的50年里出版了6000余部经济史论著，论文l4000余篇，其中绝大多数是l950年后发表的。[1]不过，鼎盛之中也孕育着危机。60—70年代计量史学的冲击，使得经济史变成了计量史，越来越多地依赖建构数学模型，其结果是“使得经济史变得面目可憎。他们总是搜集一大堆资料，然后就好奇地算个不停，而根本不管算的是什么”。[2]因而，许多经济史家，尤其是具有历史学专业背景的经济史家都呼吁，历史、社会史与经济史要联手合作，经济史应当是一种更加广泛的研究，而不是那种选题狭隘的历史，这种研究应当是“跨学科的”经济-社会史。[3]这样，到了70年代末，经济史逐渐调整了研究取向，渐渐变成“经济-社会史”。 　　经济-社会史兴起后，很快就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如今，它伸张与宣扬的理路、取向与方法基本取代了传统的社会史、经济史而一枝独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单纯的经济史与社会史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社会史研究需要经济史研究赋予其深度，而经济史研究也需要社会史拓展其广度。 　　经济-社会史的确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它的学术视野极为开阔，能够将不同的社会层面，诸如经济、宗教、社会结构、文化传统、教育、法律、生活方式等纳入历史学家的认知领域，使得历史认识对象扩大到人类活动的一切方面。一些普通的历史现象，例如饮食结构、住房、服饰、旅游、婚恋和性、私人财产继承、生活水准和消费等日常生活，都可能成为重要话题。通过长时段的动态追踪，这些具体的、分散的社会现象成为宏大历史解释的基础，即所谓“见微知著”。经济-社会史不拒绝研究细微的社会现象，它热衷于具体生动的个案分析，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经济-社会史最终仍然着眼于结构性的社会整体的历史。由此，便引出它的第二个特征，大概也是最重要的特征：长时段的历史，整体的历史，大众的历史；尤其注重基层社会与历史演进的关系。所以，它可以做到具体而不琐碎，广阔而不零散，“剩余的历史”不被剩余却因赋予新的内涵而鲜活起来。所以，该学科特别适于宏大、复杂历史题材的研究，例如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之类的问题。 　　经济-社会史在开拓历史学研究领域方面获得了显著成功，近年来经济-社会史几乎已成为一门显学，在多方面取得进展。本文在研读重要论著的基础上，追踪近20年来《经济史评论》、《农业史评论》及《过去与现在》等权威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与书评，并参考戴尔等人发表的综述性文章，[4]对此做一介绍，以飨读者。 一、农民与市场 　　在传统视野中，农民被认为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农民经济是一种很少与市场发生关系的糊口经济。l978年，英国学者麦克法兰对农民和农民经济的这一形象提出了挑战，包括农民土地市场活跃、高度的社会流动性，以及个体家庭所获的利润等。[5]麦克法兰的观点最近得到了不少研究农民土地市场的中世纪史专家的支持。如理查德·史密斯通过对13世纪末14世纪初萨福克土地市场的研究，揭示了土地市场的“商业因素”，[6]该研究促进了学术界对农民土地市场的数量、买卖双方的人数、他们的身份和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异、交易活动的波动以及此类市场的刺激因素等大量研究。一系列重要论著都将土地市场作为农民经济的晴雨表，作为理解更为宏观的中世纪经济的一种手段。[7]比如，对农民土地市场的考察已引起学者们对资本化和信贷、地方贸易与远程贸易的关系、城市和商人资本在乡村经济中的作用等问题的关注。[8] 　　近年研究表明，1200年英格兰大约有350个乡村市场，此后半个世纪竞又新建数百个。[9]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该时期各地产品开始出现区域性特征。l3世纪的一份文献列出了l08个地名，每个地名都以一句话点出该地的特别之处，如“多佛尔的城堡”、“牛津的学校”等，但绝大多数提及的是当地的有影响的产品，如林肯郡的红布、萨克斯特德的刀具、伊利的啤酒、考文垂的肥皂、格罗斯特的铁、布里德波特的绳子等。[10]在英格兰，城乡经济一直是互动的，因此小城镇及其与乡村经济的关联性也成为经济-社会史家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小型市场的研究明确揭示了乡村与市镇或准市镇经济之间的关联性。希尔顿、戴尔和史密斯在这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他们的著作凸显了地方市场与远程集市相互交流的机会。[11]反过来，这种研究也启发并鼓舞了对城乡关系的其他研究。比如，柯瓦勒斯基在详尽考察l4世纪埃克塞特的经济时，就讨论了德文村民与这种发达的城市经济之间的关系；而基恩及其同事论述中世纪伦敦的著作，也详尽描绘了一幅14世纪伦敦与其乡村腹地相互交往的复杂而富有启发性的画面。[12]德尔对13世纪后半期犹太金融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也含有揭示城乡经济关系的意图：由于英格兰的商人与金融家更多地投身于国际贸易与金融领域，因而犹太人在富裕农民中找到了新的客户。[13] 　　乡村经济的活力与多样性，引起了一些研究贸易史的史学家的兴趣，他们也开始关注中世纪农民在英格兰生产总值中扮演的角色。在对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估算中，学者们对农民生产力水平在其中所占比重的估计一直相当慎重，[14]但是不少学者则认为从13世纪起，农民对英格兰经济具有更重要的推动作用。[15]有学者进而提出，农民尤其是最富有的农民，生产出大量的盈余，其数量之大足以主导国内市场与出口市场。拉菲提斯认为这些极为富有的农民（superwealthy peasant）从13世纪起就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与机会，这与索尔仁尼琴（Solzhenitsyn）刻画的“富农”形象极为相近：他们富有，人数极少，富于进取，主宰着乡村生活，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重要的“联络”。[16] 　　当然，乡村生活是不平等的，除了参与土地市场以及财富的差异，农民中也存在社会地位的差别。比如，农民出任村官，曾一度被作为衡量农民在庄园和村庄地位的简明标准。不过，后来随着领主统治策略和村民角色的变化，担任村官并不等同于有地位。[17]同时，农民谋利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能否承租磨坊即是其中一个表现。有研究表明，在13—14世纪，磨坊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不仅新建了许多水磨，也采用了风磨这种新技术。[18]磨坊投资曾被简单地视为社会剥削的一种形式，即领主强迫满腹怨气的佃农使用庄园磨坊，以便从中牟利。近年来学者们提出了一种新观点：领主建磨坊是为了与邻近领主竞争，以便吸引更多的顾客，他们的行为就像一个企业家。这些磨坊逐渐落人承租人和佃农手中，正是他们将磨坊发展为一种谋取利润的行业。[19] 　　日常饮食与生活标准的差异也是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与农民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能力密切相关。戴尔的研究揭示了收获时节雇工的饮食不平等以及农民财富的不平等。[20]对饮食与其他生活指标的研究表明，黑死病之后农民的生活状况确有很大改进，但能否由此得出“这是英格兰劳动者的一个黄金时代”的传统看法，近年来受到了更为严格的审视。[21]这些分析都强调，农民的经济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卷入外部市场的意愿。[22] 　　当然，这些研究不是全新的。波斯坦等人早已提出了土地市场、城乡经济关系、乡村共同体内部的分层等议题。新一代学者与20世纪60一80年代研究乡村经济尤其是农民经济的学者，其差异更加明显。比如，近来不少研究人口的论著挑战了传统看法，就农民家庭结构、结婚年龄、社会流动、由独身和未婚成员构成的家庭的比重、乡村共同体内的性别比、尤其是死亡率与生育率在决定人口总体变化上的相对重要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看法。一些史学家认为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是中世纪中后期英格兰人l3变化的主导趋势；另一些学者则截然相反，认为低出生率与低死亡率才是这一时期的人口的主要特征。[23]尤其重要的是，普斯对埃塞克斯东南部成家模式的研究，以及戈得贝格对约克郡妇女雇佣机会的研究，都证实了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结婚都较晚，因为帮佣这一段经历决定了这种高婚龄。而成家的推迟显然影响了生育率。[24]普斯和戈得贝格的发现，如他们坚称共同体内高度的流动性和独特的帮佣阶段，也许不能视为一种普遍状况，而是一种受到时间与空间局限的现象，[25]这里的重要变量包括领主权、当地惯例和市场机会。但无论怎样，这些论著挑战了那种认为农民也有一个大家庭的传统观念，并提醒我们要关注乡村共同体中那些相对贫穷之人的实际生活状态。 二、城市化 　　市场化和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26]传统观点认为，城市化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近年来对中世纪城市的研究，已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这一观点。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城市化先于城市而出现，城市是城市化的结果而非原因。在欧洲，城市化开始于工业社会以前。如《l000一1994年城市欧洲的产生》一书的作者认为，欧洲城市化经历了11—14世纪的“前工业时期”、l4—18世纪的“原工业时期”，以及18—20世纪的“工业时期”三个阶段。[27] 　　中世纪既然存在城市化，那就有必要测量其发展程度。传统的观点是中世纪英国的城市化水平一直维持在10％以下。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者们对城市的定义作了修正，更关注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的进步和交换经济的扩展，因而对城市化水平予以新的评估。他们的研究表明，l086年英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l0％，l300年为l5％或更多，1377年为20％，l5世纪城市化水平略有下降，但到l524年又恢复到20％。[28]《剑桥英国城市史》第l卷的主编帕利泽（D．M．Palliser）在“序言”中也直言不讳地说，至少在英国，城市人口的数量远高于以往的估计。[29]多数学者认为，中世纪中期英国存在着更多的城市。贝尔斯福德和芬伯格依据档案对中世纪英国城市数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他们估计，1200年英国城市为214个，l250年为349个，l300年为480个。[30]目前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1300年城市数量超过500个。[31]戴尔的估计要高一些，他认为1300年英国大约有650个城市，这还不包括威尔士的80个和苏格兰的50个。[32]布瑞特尔认为，l4世纪早期城市人H占15％，与农村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合计占总人口的1／5。[33]戴尔也曾认为，13世纪后期英国7个人中就有1个城市居民，[34]城市化水平为14％，但他后来又有所调整，认为l3世纪晚期英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20％，其中2000人以下的小城市占到一半。[35]席瑟·斯旺森认为，1300年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到l5％一20％。[36]　　黑死病爆发后，城市数量是稳定的。戴尔认为，1270—1540年大中城市为52个，此外还有大约600个左右的小城市，[37]在这两个多世纪里城市始终不少于652个。有的学者认为城市数量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还有所上升。贝尔斯福德和芬伯格估计，1400年特权城市为575个，l500年达到592个。[38]但中世纪晚期城市人口数量显著减少。黑死病的死亡率平均在1／3以上，而在15世纪中期至16世纪早期，不少城市处于人口低谷期。但也有部分城市的人口保持了稳定甚至出现增长。还有相当高比例的小城市增加了人口。[39]据帕滕研究，1520年代至1670年代期间，城市人口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也从不足25％上升为将近l／3。[40]这种较高的城市化既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是英国社会发生较快转型的重要物质基础。 三、农民日常生活 　　如果说市场化与城市化为农民提供了经济活动的部分空间，那么，宗教与乡村内部机制则是规范他们日常生活的制度空间。这首先涉及对性行为的规范问题。自然，中世纪乡村性规制的意蕴，无论在婚外性行为频繁和被接受的地方，或在其不常见和遭到谴责的地方，都是那些有志于研究妇女婚龄和孕龄的史学家需要考虑的。以前的研究较多关注教会和领主对婚姻的影响以及对非法性行为的宗教和经济处罚，[41]近来研究中世纪农民的论著更多地探讨了乡村内部对通奸、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规制问题。[42]这类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婚姻，也涉及乡村秩序与乡村道德的构建问题。 　　婚姻道德的建构当然与宗教教化相关。剑桥大学埃蒙·达菲教授考察了中世纪农民的宗教信仰，他认为在宗教改革前的一个世纪农民具有虔诚而活跃的信仰。[43]在中世纪最后几十年中，这种民间宗教可以从研究乡村堂区和行会的论著中看出来，这些论著揭示出农民精英已经担任了堂区管事 fchurchwarden）禾3l行会职员，反映了农民在信仰方面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言权。[44]对中世纪村民道德世界的日益关注，引发了将之与16—17世纪乡村社会领袖对共同体实施控制的比较，同时也催生了为数不多的几项重要考察：探讨“正常”行为观是如何在中世纪地方共同体中建构起来的。这些论著强调，教会的教化主要是通过堂区官员、堂区管事以及各种俗人小吏来实施的，这些人因而在评价与控制乡村行为举止方面极为重要，这一点从l4世纪最后几十年开始变得尤其明显。[45] 　　对建构标准行为的研究同样激发了对乡村失范行为态度变化的研究，以及对如何制定规范标准、如何运用道德宣扬的兴趣。[46]例如，一些论著讨论了地方共同体关于性绯闻与名誉受损的态度问题。[47]史学家也一直关注乡村共同体的其他社会治理方面，包括慈善资助机制的构建以及如何控制与规范济贫等问题。[48] 　　讨论失范和标准行为也引起了对教育问题的关注，近来一些著作探讨了农民的读写能力和他们运用法律的可能性。加斯蒂斯关于“阅读与反叛”的讨论，研究的是1381年农民暴动，揭示了农民的读写能力与暴动之间的关系；[49]而海姆斯则从另一个角度，对研究农民在制度框架内的角色的早期著作做了进一步阐发，探讨l3世纪末期村民运用法律的经历与事实。[50]史学家们关于中世纪中后期农民法律意识的研究，近年来也催生了为数不多的几份关于法律及其在地方法庭的运作方面的极富启发性的讨论。[51]戴尔就13世纪王室法庭上的法律活动提出了一个观点：农民可以利用这一利器来进一步寻求自由，而缪勒对l4世纪初期威尔特郡农民暴动的个案研究也探究了这一问题。[52]卡朋特关于农民参与13世纪贵族改革运动机会的讨论，以及拉齐和史密斯关于同时期农民在地方法庭上的要求及其作用的考察，都揭示了农民阶层不断增长的政治诉求。[53] 四、转型问题 　　现在，所有人都认为14世纪英格兰经济全面陷入危机，危机开始于l348—1349年黑死病之前。至于l315—1317年的大饥荒，一般认为其重要性下降。但是几乎每个研究不同区域和不同经济部门的学者都认为：l3世纪开始的经济扩张在1310—1340年间终结了。[54]同时，学者们也认为人口的衰落始于1348年之前，并因l348—1375年的疫病而加速了减少的趋势，人口减少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英格兰的人口直到l520年后仍未获得实质性的恢复，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一些地方的人口恢复状况。[55] 　　波斯坦曾认为，危机源于13世纪人口过剩而引发的生态灾难，对土地的过度使用，小块份地的剧增，传统敞地因为无法有效的施肥等原因而造成产量锐减。尽管仍有人赞同这一解释，[56]但总体而言，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黑死病前后，农业技术的新发明已经使得人们不再相信是技术停滞导致了危机；而对边缘土地的研究表明，这些地区的土地常常能够恢复活力，如沃里克郡的阿登林．N一（Forest of Arden），一直是畜牧经济，对畜牧产品需求的增加为它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57]拥有大量林地与牧场的地区也常常吸引乡村工业，如埃塞克斯和伯克郡的乡村织布业就使得它们呈现出不同于其他乡村社会的经济景观。[58] 　　针对波斯坦的观点，一些史学家提出新思路：大饥荒是气候因素的偶然产物，而危机整体而言是与长时间的气候恶化相关的。其他学者还提出了其他制约因素，如战争的破坏、1290年代后王室税收的增加等，[59]认为领主对农民的剥削造成了危机的看法不再具有说服力，因为对地租的研究表明这种负担并不是一直都很沉重，而在佃户抗争下，领主一般并不认为自己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往往也是危机的受害者而非炮制者。[60] 　　关于社会转型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重要假说是布伦纳阶级结构模式。[61]他强调乡绅的作用，认为他们既雄心勃勃又冷酷无情，能够在15世纪通过剥夺农民来发展他们的资本主义农场。这场论战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结束了。有些评论家不同意他过于强调阶级关系的研究方法，主流的看法是他低估了英格兰农民的适应能力。l381年，他们在富裕农民的领导下反抗领主的权力，[62]而在下一个世纪面对掠夺成性的领主，他们也并非毫无自卫能力。一个世纪后，正是从上层农民群体中走出了许多杰出的资本主义农场主。 　　说到富裕农民，就不得不提到乡绅。自13世纪乡绅出现以来，就一直吸引着历史学家们的注意力。他们在13世纪经营地产的具体特征已被揭示出来，[63]但布伦纳的理论促使学者们考察他们在l5世纪的具体状况。布伦纳确认的那种乡绅家庭——圈养大量的羊群、圈占公共牧场、投资工业、驱赶农民等，都有学者进行了认真研究。[64]但也有一些乡绅仍然依靠收取地租为生，或者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没有任何经营方式上的明显变化。[65]总体而言，较积极也更富有进取心的群体f其中一些来源于乡绅1是祖地农场主，他们大多经营着领主的自营地。[66]   　　因而，农民不能被看成是社会转型的受害者，而是一个改变土地持有方式和让乡村经济充满活力的群体。他们也绝不是陷于悲惨境地，一部分农民极为富裕，因而在15世纪发展为颇具规模的家庭。[67]土地市场与他们的继承策略使得少数家庭积累起大量的份地，而在1500年后，随着租地农场利润的增加，他们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更大的活动空间。[68] 五、余论 　　在专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总结性的论著，如布瑞特尔的《英国社会的商业化1000—1500年》、《1050一1530年英格兰与爱尔兰的经济与社会》，[69]索菲尔德的《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与共同体》，[70]斯蒂文·爱普斯坦的《中世纪后期欧洲经济-社会史1000—1500年》，[71]以及戴尔的《转型的时代：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72]等。这些论著几乎完全颠覆了中世纪经济史的形象。众所周知，传统的中世纪经济史，关注的主要是耕作史与农业技术，如20世纪50年代策划而在70—80年代出版的多卷本《英格兰与威尔士农业史））（TILe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作者简介】侯建新，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南京210093）；龙秀清，天津师范大学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天津300387）。</p>
<p>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11．5．167～177</p>
<p>　　在西方，经济-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它起初是从经济史发展而来的，而英国的经济史研究则始于l9世纪末。l876年“经济史”首次被列入大学考试科目；1882年坎宁安（William Cunningham）出版了第一本经济史教科书《英国工商业的发展》，这两件事被认为是英国经济史学科的“起步阶段”。1926年7月，在艾伦·鲍尔（Eileen Power）、托尼（R．H．Tawney）及利普森（E．Lipson）的倡导下，牛津大学成立了“经济史学会”，并出版会刊《经济史评论》。专门学会的成立以及专业杂志的出版标志着经济史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p>
<p>　　经济史学科成立后，一度发展很快，并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鼎盛期，当时大约有30所大学设有经济史系，或至少有几位经济史学家。据l977年的统计，此前的50年里出版了6000余部经济史论著，论文l4000余篇，其中绝大多数是l950年后发表的。[1]不过，鼎盛之中也孕育着危机。60—70年代计量史学的冲击，使得经济史变成了计量史，越来越多地依赖建构数学模型，其结果是“使得经济史变得面目可憎。他们总是搜集一大堆资料，然后就好奇地算个不停，而根本不管算的是什么”。[2]因而，许多经济史家，尤其是具有历史学专业背景的经济史家都呼吁，历史、社会史与经济史要联手合作，经济史应当是一种更加广泛的研究，而不是那种选题狭隘的历史，这种研究应当是“跨学科的”经济-社会史。[3]这样，到了70年代末，经济史逐渐调整了研究取向，渐渐变成“经济-社会史”。</p>
<p>　　经济-社会史兴起后，很快就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如今，它伸张与宣扬的理路、取向与方法基本取代了传统的社会史、经济史而一枝独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单纯的经济史与社会史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社会史研究需要经济史研究赋予其深度，而经济史研究也需要社会史拓展其广度。</p>
<p>　　经济-社会史的确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它的学术视野极为开阔，能够将不同的社会层面，诸如经济、宗教、社会结构、文化传统、教育、法律、生活方式等纳入历史学家的认知领域，使得历史认识对象扩大到人类活动的一切方面。一些普通的历史现象，例如饮食结构、住房、服饰、旅游、婚恋和性、私人财产继承、生活水准和消费等日常生活，都可能成为重要话题。通过长时段的动态追踪，这些具体的、分散的社会现象成为宏大历史解释的基础，即所谓“见微知著”。经济-社会史不拒绝研究细微的社会现象，它热衷于具体生动的个案分析，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经济-社会史最终仍然着眼于结构性的社会整体的历史。由此，便引出它的第二个特征，大概也是最重要的特征：长时段的历史，整体的历史，大众的历史；尤其注重基层社会与历史演进的关系。所以，它可以做到具体而不琐碎，广阔而不零散，“剩余的历史”不被剩余却因赋予新的内涵而鲜活起来。所以，该学科特别适于宏大、复杂历史题材的研究，例如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之类的问题。</p>
<p>　　经济-社会史在开拓历史学研究领域方面获得了显著成功，近年来经济-社会史几乎已成为一门显学，在多方面取得进展。本文在研读重要论著的基础上，追踪近20年来《经济史评论》、《农业史评论》及《过去与现在》等权威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与书评，并参考戴尔等人发表的综述性文章，[4]对此做一介绍，以飨读者。</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农民与市场</strong></p>
<p>　　在传统视野中，农民被认为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农民经济是一种很少与市场发生关系的糊口经济。l978年，英国学者麦克法兰对农民和农民经济的这一形象提出了挑战，包括农民土地市场活跃、高度的社会流动性，以及个体家庭所获的利润等。[5]麦克法兰的观点最近得到了不少研究农民土地市场的中世纪史专家的支持。如理查德·史密斯通过对13世纪末14世纪初萨福克土地市场的研究，揭示了土地市场的“商业因素”，[6]该研究促进了学术界对农民土地市场的数量、买卖双方的人数、他们的身份和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异、交易活动的波动以及此类市场的刺激因素等大量研究。一系列重要论著都将土地市场作为农民经济的晴雨表，作为理解更为宏观的中世纪经济的一种手段。[7]比如，对农民土地市场的考察已引起学者们对资本化和信贷、地方贸易与远程贸易的关系、城市和商人资本在乡村经济中的作用等问题的关注。[8]</p>
<p>　　近年研究表明，1200年英格兰大约有350个乡村市场，此后半个世纪竞又新建数百个。[9]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该时期各地产品开始出现区域性特征。l3世纪的一份文献列出了l08个地名，每个地名都以一句话点出该地的特别之处，如“多佛尔的城堡”、“牛津的学校”等，但绝大多数提及的是当地的有影响的产品，如林肯郡的红布、萨克斯特德的刀具、伊利的啤酒、考文垂的肥皂、格罗斯特的铁、布里德波特的绳子等。[10]在英格兰，城乡经济一直是互动的，因此小城镇及其与乡村经济的关联性也成为经济-社会史家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小型市场的研究明确揭示了乡村与市镇或准市镇经济之间的关联性。希尔顿、戴尔和史密斯在这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他们的著作凸显了地方市场与远程集市相互交流的机会。[11]反过来，这种研究也启发并鼓舞了对城乡关系的其他研究。比如，柯瓦勒斯基在详尽考察l4世纪埃克塞特的经济时，就讨论了德文村民与这种发达的城市经济之间的关系；而基恩及其同事论述中世纪伦敦的著作，也详尽描绘了一幅14世纪伦敦与其乡村腹地相互交往的复杂而富有启发性的画面。[12]德尔对13世纪后半期犹太金融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也含有揭示城乡经济关系的意图：由于英格兰的商人与金融家更多地投身于国际贸易与金融领域，因而犹太人在富裕农民中找到了新的客户。[13]</p>
<p>　　乡村经济的活力与多样性，引起了一些研究贸易史的史学家的兴趣，他们也开始关注中世纪农民在英格兰生产总值中扮演的角色。在对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估算中，学者们对农民生产力水平在其中所占比重的估计一直相当慎重，[14]但是不少学者则认为从13世纪起，农民对英格兰经济具有更重要的推动作用。[15]有学者进而提出，农民尤其是最富有的农民，生产出大量的盈余，其数量之大足以主导国内市场与出口市场。拉菲提斯认为这些极为富有的农民（superwealthy peasant）从13世纪起就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与机会，这与索尔仁尼琴（Solzhenitsyn）刻画的“富农”形象极为相近：他们富有，人数极少，富于进取，主宰着乡村生活，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重要的“联络”。[16]</p>
<p>　　当然，乡村生活是不平等的，除了参与土地市场以及财富的差异，农民中也存在社会地位的差别。比如，农民出任村官，曾一度被作为衡量农民在庄园和村庄地位的简明标准。不过，后来随着领主统治策略和村民角色的变化，担任村官并不等同于有地位。[17]同时，农民谋利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能否承租磨坊即是其中一个表现。有研究表明，在13—14世纪，磨坊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不仅新建了许多水磨，也采用了风磨这种新技术。[18]磨坊投资曾被简单地视为社会剥削的一种形式，即领主强迫满腹怨气的佃农使用庄园磨坊，以便从中牟利。近年来学者们提出了一种新观点：领主建磨坊是为了与邻近领主竞争，以便吸引更多的顾客，他们的行为就像一个企业家。这些磨坊逐渐落人承租人和佃农手中，正是他们将磨坊发展为一种谋取利润的行业。[19]</p>
<p>　　日常饮食与生活标准的差异也是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与农民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能力密切相关。戴尔的研究揭示了收获时节雇工的饮食不平等以及农民财富的不平等。[20]对饮食与其他生活指标的研究表明，黑死病之后农民的生活状况确有很大改进，但能否由此得出“这是英格兰劳动者的一个黄金时代”的传统看法，近年来受到了更为严格的审视。[21]这些分析都强调，农民的经济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卷入外部市场的意愿。[22]</p>
<p>　　当然，这些研究不是全新的。波斯坦等人早已提出了土地市场、城乡经济关系、乡村共同体内部的分层等议题。新一代学者与20世纪60一80年代研究乡村经济尤其是农民经济的学者，其差异更加明显。比如，近来不少研究人口的论著挑战了传统看法，就农民家庭结构、结婚年龄、社会流动、由独身和未婚成员构成的家庭的比重、乡村共同体内的性别比、尤其是死亡率与生育率在决定人口总体变化上的相对重要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看法。一些史学家认为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是中世纪中后期英格兰人l3变化的主导趋势；另一些学者则截然相反，认为低出生率与低死亡率才是这一时期的人口的主要特征。[23]尤其重要的是，普斯对埃塞克斯东南部成家模式的研究，以及戈得贝格对约克郡妇女雇佣机会的研究，都证实了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结婚都较晚，因为帮佣这一段经历决定了这种高婚龄。而成家的推迟显然影响了生育率。[24]普斯和戈得贝格的发现，如他们坚称共同体内高度的流动性和独特的帮佣阶段，也许不能视为一种普遍状况，而是一种受到时间与空间局限的现象，[25]这里的重要变量包括领主权、当地惯例和市场机会。但无论怎样，这些论著挑战了那种认为农民也有一个大家庭的传统观念，并提醒我们要关注乡村共同体中那些相对贫穷之人的实际生活状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城市化</strong></p>
<p>　　市场化和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26]传统观点认为，城市化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近年来对中世纪城市的研究，已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这一观点。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城市化先于城市而出现，城市是城市化的结果而非原因。在欧洲，城市化开始于工业社会以前。如《l000一1994年城市欧洲的产生》一书的作者认为，欧洲城市化经历了11—14世纪的“前工业时期”、l4—18世纪的“原工业时期”，以及18—20世纪的“工业时期”三个阶段。[27]</p>
<p>　　中世纪既然存在城市化，那就有必要测量其发展程度。传统的观点是中世纪英国的城市化水平一直维持在10％以下。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者们对城市的定义作了修正，更关注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的进步和交换经济的扩展，因而对城市化水平予以新的评估。他们的研究表明，l086年英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l0％，l300年为l5％或更多，1377年为20％，l5世纪城市化水平略有下降，但到l524年又恢复到20％。[28]《剑桥英国城市史》第l卷的主编帕利泽（D．M．Palliser）在“序言”中也直言不讳地说，至少在英国，城市人口的数量远高于以往的估计。[29]多数学者认为，中世纪中期英国存在着更多的城市。贝尔斯福德和芬伯格依据档案对中世纪英国城市数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他们估计，1200年英国城市为214个，l250年为349个，l300年为480个。[30]目前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1300年城市数量超过500个。[31]戴尔的估计要高一些，他认为1300年英国大约有650个城市，这还不包括威尔士的80个和苏格兰的50个。[32]布瑞特尔认为，l4世纪早期城市人H占15％，与农村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合计占总人口的1／5。[33]戴尔也曾认为，13世纪后期英国7个人中就有1个城市居民，[34]城市化水平为14％，但他后来又有所调整，认为l3世纪晚期英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20％，其中2000人以下的小城市占到一半。[35]席瑟·斯旺森认为，1300年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到l5％一20％。[36]　　黑死病爆发后，城市数量是稳定的。戴尔认为，1270—1540年大中城市为52个，此外还有大约600个左右的小城市，[37]在这两个多世纪里城市始终不少于652个。有的学者认为城市数量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还有所上升。贝尔斯福德和芬伯格估计，1400年特权城市为575个，l500年达到592个。[38]但中世纪晚期城市人口数量显著减少。黑死病的死亡率平均在1／3以上，而在15世纪中期至16世纪早期，不少城市处于人口低谷期。但也有部分城市的人口保持了稳定甚至出现增长。还有相当高比例的小城市增加了人口。[39]据帕滕研究，1520年代至1670年代期间，城市人口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也从不足25％上升为将近l／3。[40]这种较高的城市化既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是英国社会发生较快转型的重要物质基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农民日常生活</strong></p>
<p>　　如果说市场化与城市化为农民提供了经济活动的部分空间，那么，宗教与乡村内部机制则是规范他们日常生活的制度空间。这首先涉及对性行为的规范问题。自然，中世纪乡村性规制的意蕴，无论在婚外性行为频繁和被接受的地方，或在其不常见和遭到谴责的地方，都是那些有志于研究妇女婚龄和孕龄的史学家需要考虑的。以前的研究较多关注教会和领主对婚姻的影响以及对非法性行为的宗教和经济处罚，[41]近来研究中世纪农民的论著更多地探讨了乡村内部对通奸、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规制问题。[42]这类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婚姻，也涉及乡村秩序与乡村道德的构建问题。</p>
<p>　　婚姻道德的建构当然与宗教教化相关。剑桥大学埃蒙·达菲教授考察了中世纪农民的宗教信仰，他认为在宗教改革前的一个世纪农民具有虔诚而活跃的信仰。[43]在中世纪最后几十年中，这种民间宗教可以从研究乡村堂区和行会的论著中看出来，这些论著揭示出农民精英已经担任了堂区管事 fchurchwarden）禾3l行会职员，反映了农民在信仰方面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言权。[44]对中世纪村民道德世界的日益关注，引发了将之与16—17世纪乡村社会领袖对共同体实施控制的比较，同时也催生了为数不多的几项重要考察：探讨“正常”行为观是如何在中世纪地方共同体中建构起来的。这些论著强调，教会的教化主要是通过堂区官员、堂区管事以及各种俗人小吏来实施的，这些人因而在评价与控制乡村行为举止方面极为重要，这一点从l4世纪最后几十年开始变得尤其明显。[45]</p>
<p>　　对建构标准行为的研究同样激发了对乡村失范行为态度变化的研究，以及对如何制定规范标准、如何运用道德宣扬的兴趣。[46]例如，一些论著讨论了地方共同体关于性绯闻与名誉受损的态度问题。[47]史学家也一直关注乡村共同体的其他社会治理方面，包括慈善资助机制的构建以及如何控制与规范济贫等问题。[48]</p>
<p>　　讨论失范和标准行为也引起了对教育问题的关注，近来一些著作探讨了农民的读写能力和他们运用法律的可能性。加斯蒂斯关于“阅读与反叛”的讨论，研究的是1381年农民暴动，揭示了农民的读写能力与暴动之间的关系；[49]而海姆斯则从另一个角度，对研究农民在制度框架内的角色的早期著作做了进一步阐发，探讨l3世纪末期村民运用法律的经历与事实。[50]史学家们关于中世纪中后期农民法律意识的研究，近年来也催生了为数不多的几份关于法律及其在地方法庭的运作方面的极富启发性的讨论。[51]戴尔就13世纪王室法庭上的法律活动提出了一个观点：农民可以利用这一利器来进一步寻求自由，而缪勒对l4世纪初期威尔特郡农民暴动的个案研究也探究了这一问题。[52]卡朋特关于农民参与13世纪贵族改革运动机会的讨论，以及拉齐和史密斯关于同时期农民在地方法庭上的要求及其作用的考察，都揭示了农民阶层不断增长的政治诉求。[5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转型问题</strong></p>
<p>　　现在，所有人都认为14世纪英格兰经济全面陷入危机，危机开始于l348—1349年黑死病之前。至于l315—1317年的大饥荒，一般认为其重要性下降。但是几乎每个研究不同区域和不同经济部门的学者都认为：l3世纪开始的经济扩张在1310—1340年间终结了。[54]同时，学者们也认为人口的衰落始于1348年之前，并因l348—1375年的疫病而加速了减少的趋势，人口减少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英格兰的人口直到l520年后仍未获得实质性的恢复，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一些地方的人口恢复状况。[55]</p>
<p>　　波斯坦曾认为，危机源于13世纪人口过剩而引发的生态灾难，对土地的过度使用，小块份地的剧增，传统敞地因为无法有效的施肥等原因而造成产量锐减。尽管仍有人赞同这一解释，[56]但总体而言，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黑死病前后，农业技术的新发明已经使得人们不再相信是技术停滞导致了危机；而对边缘土地的研究表明，这些地区的土地常常能够恢复活力，如沃里克郡的阿登林．N一（Forest of Arden），一直是畜牧经济，对畜牧产品需求的增加为它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57]拥有大量林地与牧场的地区也常常吸引乡村工业，如埃塞克斯和伯克郡的乡村织布业就使得它们呈现出不同于其他乡村社会的经济景观。[58]</p>
<p>　　针对波斯坦的观点，一些史学家提出新思路：大饥荒是气候因素的偶然产物，而危机整体而言是与长时间的气候恶化相关的。其他学者还提出了其他制约因素，如战争的破坏、1290年代后王室税收的增加等，[59]认为领主对农民的剥削造成了危机的看法不再具有说服力，因为对地租的研究表明这种负担并不是一直都很沉重，而在佃户抗争下，领主一般并不认为自己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往往也是危机的受害者而非炮制者。[60]</p>
<p>　　关于社会转型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重要假说是布伦纳阶级结构模式。[61]他强调乡绅的作用，认为他们既雄心勃勃又冷酷无情，能够在15世纪通过剥夺农民来发展他们的资本主义农场。这场论战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结束了。有些评论家不同意他过于强调阶级关系的研究方法，主流的看法是他低估了英格兰农民的适应能力。l381年，他们在富裕农民的领导下反抗领主的权力，[62]而在下一个世纪面对掠夺成性的领主，他们也并非毫无自卫能力。一个世纪后，正是从上层农民群体中走出了许多杰出的资本主义农场主。</p>
<p>　　说到富裕农民，就不得不提到乡绅。自13世纪乡绅出现以来，就一直吸引着历史学家们的注意力。他们在13世纪经营地产的具体特征已被揭示出来，[63]但布伦纳的理论促使学者们考察他们在l5世纪的具体状况。布伦纳确认的那种乡绅家庭——圈养大量的羊群、圈占公共牧场、投资工业、驱赶农民等，都有学者进行了认真研究。[64]但也有一些乡绅仍然依靠收取地租为生，或者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没有任何经营方式上的明显变化。[65]总体而言，较积极也更富有进取心的群体f其中一些来源于乡绅1是祖地农场主，他们大多经营着领主的自营地。[66]  </p>
<p>　　因而，农民不能被看成是社会转型的受害者，而是一个改变土地持有方式和让乡村经济充满活力的群体。他们也绝不是陷于悲惨境地，一部分农民极为富裕，因而在15世纪发展为颇具规模的家庭。[67]土地市场与他们的继承策略使得少数家庭积累起大量的份地，而在1500年后，随着租地农场利润的增加，他们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更大的活动空间。[68]</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余论</strong></p>
<p>　　在专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总结性的论著，如布瑞特尔的《英国社会的商业化1000—1500年》、《1050一1530年英格兰与爱尔兰的经济与社会》，[69]索菲尔德的《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与共同体》，[70]斯蒂文·爱普斯坦的《中世纪后期欧洲经济-社会史1000—1500年》，[71]以及戴尔的《转型的时代：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72]等。这些论著几乎完全颠覆了中世纪经济史的形象。众所周知，传统的中世纪经济史，关注的主要是耕作史与农业技术，如20世纪50年代策划而在70—80年代出版的多卷本《英格兰与威尔士农业史））（TILe Agrarian Histo（y ofEngland and Wales）fl口是如此，以致被尖刻地批评为是一部“犁头与耕牛”的历史。[73]而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史的视野下，历史研究的主题与内容都得到极大的拓展和丰富。  </p>
<p>　　《中世纪后期欧洲经济-社会史l000—1500年》体现了西方学者在中世纪经济领域研究的新进展。该书考察了1000年初兴时代至l490年代全球经济第一次浪潮期间欧洲经济-社会史的最为重要的一些议题。这500年经历了经济制度f如资本主义）和社会理论的兴起，它们将会对以后500年的世界产生重大影响。一些熟悉的议题，如人类在一个充满暴力和食物稀缺的世界里如何寻求食物、衣物、居住的历史，得到了展现，但其主题是普通男女的工作与日常生活。该书着眼于整个欧洲，逐一考察了家庭生活、经济与社会思想、战争、技术等重要问题，同时也关注了贸易、行业与农业的发展。14世纪的大饥荒与黑死病构成全书的转折点，以此为基点，该书考察了欧洲不平衡发展的缘由及其对死亡灾难的不同应对。尤其重要的是，该书强调了基督教文化与价值观对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这是传统的经济史所不具备的内容。</p>
<p>　　戴尔《转型的时代》一书的立足点既不是新人口沦的经济史，也不同意布伦纳、希尔顿等强调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史学，而是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经济-社会史。它在方法论上吸收了经济史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长处，将经济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从更宽广的范围考察社会转型问题，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的中世纪观，后者认为中世纪贫困落后，而且将中世纪与现代完全对立起来。戴尔认为所谓社会转型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期间伴随广泛的结构性变迁，这种变迁的上限可以追溯到13世纪，并一直持续到整个现代早期fl6一l8世纪1。当然，中世纪图景也得到了重新描绘，因而被称为“新中世纪观”。戴尔用“转型的时代？”这样的设问句式作为自己著作的标题，表明了一种开放的态度，旨在吸引更多的学者来参加社会转型问题的大讨论。</p>
<p>　　近年来的研究不仅改变了中世纪的面相，也使得农民的形象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传统研究的视野下，中世纪的农民被描绘为这样一种形象：他们消极服从，在身体与情感一L都束缚于土地，他们的经济以糊口为取向，不与市场发生关系，毫无技术知识，集体孤立地生活于一个封闭的“和谐世界”。到了20世纪80—90年代，这种形象已遭到了诸多批评、修正甚至于颠覆：在经济-社会史的视野下，学者们研究和揭示了农民的土地交易，乡村共同体的分层与内部冲突，重新评估了他们在发展技术和商业经济中的作用，以及他们采取政治行动的可能性。显然，这些研究提醒我们必须要更多地注意乡村社会的复杂性。</p>
<p>　　凡此种种，都表明了经济-社会史这一学科赋予历史学的新鲜活力，它对经济与社会互动的强调不仅为许多传统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野，也使得历史的解释更富有说服力。这一国际历史学的新方向将为我国的史学研究带来清新的空气，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探索与实践提供一份厚重的学术资源。</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C. Dyer, &#8220;Economic History&#8221;, in Alan Deyermond, ed., A Century of British Medieval Stud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p.160.</p>
<p>[2]Eric Kerridge, &#8220;Looking to the Future&#8221;, in Pat Hudson, ed., Living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Glasgow: The Economic History Society,2001, pp.190-191.</p>
<p>[3]Martin Chick, &#8220;Interesting But Not Popular: Making Eco- nomic History Mean More to Others&#8221;, in Pat Hudson, ed., Living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pp.40-41.</p>
<p>[4]C. Dyer, &#8220;Economic History&#8221;, in Alan Deyermond, ed., A Century of Britizh Medieval Studies; C. Dyer and Phillip R. Schofield, &#8220;Recent Work o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Medieval Britain&#8221;, in Isabel Alfonso, ed., The Rur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an Societies: Trends and Perspectives, Turnhout: Brepols,2007, pp.21-56; James Paul Masschaele, &#8220;Economic Takeoff and the Rise of Markets&#8221;, in Carol Lansing and Edward D. English, eds., A Companion to the Medieval World, Oxford: Wiley-Blackwell,2009, pp.89-110.</p>
<p>[5]Alan Mac Farlane, 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78.</p>
<p>[6]R. Smith, &#8220;Families and Their Land in an Area of Partible Inheritance: Redgrave, Suffolk I260-1320&#8243;, in R. Smith, ed., Land, Kinship and Life-Cycl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pp.135-195.</p>
<p>[7]R. Smith, &#8220;Famihes and Their Land in an Area of Partible Inheritance: Redgrave, Suffolk 1260-1320&#8243;, pp.135-195; B. M. S. Cmnpbell, &#8220;Population Pressure, Inheritance and the Land Market in a Fourteenth-Century Peasant Community&#8221;, in R. Smith, ed., Land Kinship and Life-Cycle, pp.87-134; P. R. Schofield,&#8221;Dearth, Debt and the Local Land Market in a Late Thir- teenth-Century Village Community&#8221;,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45, no.1,1997, pp.1-17; J. Whittle, 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 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
<p>[8]J. A. Raftis, Peasant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in the English Manorial System, Stroud: Alan Sutton,1997; J. Mass- chaele, Peasants, Merchants, and Markets: Inland Trade in Me- dieval Engloand,1150-1350, New York: St. Martin&#8217;s Press,1997; P. R. Schofield and N.J. Mayhew, eds., Credit and Debt in Me- dieval England, c.1180-c.1350, Oxford: Oxbow,2002。此外,还出版了一本论述各国土地市场（包括中世纪英格兰）的论文集，见 L. Feller and C. Wickham, eds., Le marche de la terre an Moyen Age, Rome: Ecole Francaise de Rome,2005。</p>
<p>[9]J. Masschaele, &#8220;Economic Takeoff and the Rise of Market&#8221;, in Carol Lansing and Edward. D. English, eds., A Companion to the Medieval World, p.96.</p>
<p>[10]Harry Rothwell,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189-1327, vol.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 pp.881-884.  </p>
<p>[11]R. H. Hilton, &#8220;Low-Level Urbanization: The Seigneurialization: The Seigneurial Borough of Thornbury in the Middle Ages&#8221;, in Z. Razi and R. Smith, eds., Medieval Society and the Manor Court,Oxford: Ox- 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pp.482-517; R. Smith, &#8220;A Periodic Market and Its Impact on a Manorial Community: Botesdale, Suf&#8211; folk, and the Manor of Redgrave,1280-1300&#8243;, in Z. Razi and R. Smith, eds., Medieval Society and Manor Court, pp.450-481; C. Dyer, &#8220;The Consumer and the Marke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8221;,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2, no.3,1989, pp.305-327.</p>
<p> [12]M. Kowaleski, Local Markets and Regional Trade in Me- dieval Exet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James A. Galloway, Derek Keene and Margaret Murphy, Lond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Economy,1300-1600: Market Networks in Trans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
<p>[13]R. R. Mundill, England&#8217;s Jewish Solution: Experiment and Expulsion,1262-129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
<p>[14]N. J. Mayhew, &#8220;Modelling Medieval Monetisation&#8221;, in R. H. Britnell and B. M. S. Campbell, eds., A Commercialising Economy, Manchester&#8217;: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pp.55-77.</p>
<p>[15]J. Masschaele, Peasants, Merchants and Markets: Inland Trade in Medieval England,1150-1350.</p>
<p>[16]J. A. Raftis, Peasant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in the English Manorial System.</p>
<p>[17] P. R. Schofield, &#8220;Tenurial Developments and the Avail- ability of Customary Land in a Later Medieval Commnnity&#8221;, Eco- 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9, no.2,1996, pp.250-267.</p>
<p>[18]J. Langdon, &#8220;Watermills and Windmills in the West Mid- lands,1086-1500&#8243;,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4, no.3,1991, pp.424-444.</p>
<p>[19]J. Langdon, Mills in the Medieval Economy: England,</p>
<p>1300-154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chapter 5.</p>
<p>[20]C. Dyer, &#8220;The Consumer and the Market in the Later Mid- dle Ages&#8221;, pp.305-32fr, I. Rush, &#8220;The Impact of Commercialization in Early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 Some Evidence from the Manors of Glastonbury&#8221;,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49, no.2,2001, pp.123-139.</p>
<p>[21]S. A. C. Penn and C. Dyer, &#8220;Wages and Earning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Evidence from the Enforcement of Labour Laws&#8221;,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3, no.3,1990, pp.356-376; J. Hatcher, &#8220;England in the Aftermath of the Black Death&#8221;, Past and Present, no.144, August 1994, pp.3-35.</p>
<p>[22]H. Kitsikopoulos, &#8220;Standards of Living and Capital Forma- tion in Pre-Plague England: A Peasant Budget Model&#8221;,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53, no.2,2000, pp.237-261; B. Dodds,&#8221;Estimating Arable Output Using Durham Priory Tithe Receipts,t Using Durham Priory Tithe Receipts,1341-1450&#8243;,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57, no.2,2004, pp.245-284.</p>
<p>[23]J. Hatcher, &#8220;Mortality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Some New Evidence&#8221;, Economic Hi, story Review, vol.39, no.1,1986, pp.19-38; B.F. Harvey, Living and Dying in England 1100-1540: The Monastic Exper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M. Bailey, &#8220;Demographic Decline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Some Thoughts on Recent Research&#8221;,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9, no.1,1996, pp.1-19.</p>
<p>[24]L. R. Poos, 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 Essex1350-152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P. J. P. Goldberg, Women, Work and Life-Cycle, Oxford: Oxford Uni- versity Press,1992.</p>
<p>[25]Z. Razi, &#8220;The Myth of the Immutable English Family&#8221;, Past and Present, no.140, August 1993, pp.3-44; M. Bailey, &#8220;Demo- graphic Decline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Some Thoughts on Re- cent Research&#8221;,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9, no.1,1996, pp. i-19.</p>
<p>[26]英国学者关于中世纪城市化的研究，国内学者已有较</p>
<p>为详细的介绍，见徐浩：《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4期。</p>
<p>[27]P. M. Hohenberg, The Making of Urban Europe 1000-1994,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ity Press,1995.</p>
<p>[28]R. H. Britnell, 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1000-1500,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6, pp.49,115,170; C. Dyer, &#8220;How Urbanized Was Medieval England？&#8221; in J.-M. Duvosquel and E. Thoen, eds., Peasants and Townsmen in Medieval Europe, Gent: Snoeck-Ducaju and Zoon,1995, pp.169-183.</p>
<p>[29]D．M．Palliser，ed．，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V01．I，600-154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该著作由将近90位欧美学者共同完成）</p>
<p>[30]M. Beresford and H. P. R. Finberg, English Medieval Boroughs: A Handlist, Newton Abbot: David and Charles,1973, p.39.</p>
<p>[31]H. Swanson, Medieval British Towns, London: MacMillan,1999.</p>
<p>[32]C. Dyer, 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 The Peo- ple of Britain 850-1520, New Haven,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 p.190; C. Dyer, An Age of Transi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2005, p.120.</p>
<p>[33]R. H. Britnell, 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 1000-1500, p.115.</p>
<p>[34]C. Dyer, &#8220;The Consumer and the Marke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8221;, p.305.</p>
<p>[35]C. Dyer, 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 The Peo- ple of Britain 850-1520, p.303; C. Dyer, An Age of Transi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24-25,130.</p>
<p>[36]H. Swanson, Medieval British Towns, pp.14,15.</p>
<p>[37]C. Dyer, &#8220;Small Towns 1270-1540&#8243;, in D. M. Palliser, ed., 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 Vol.  I ,600-1540, pp.506-509.</p>
<p>[38]M. Bereford and H. P. R. Finberg, English Medieval Boroughs: A Handlist, p.39.</p>
<p>[39]A. Dyer, Decline and Growth in English Towns 1400-164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pp.31,32, appendix 5,19-25.</p>
<p>[40]J. Patten, English Towns 1500-1700, Folkestone: Daw-son,1978, p.121.</p>
<p>[41]E. Searle, &#8220;Seigneurial Control of Women&#8217;s Marriage: The Antecedents and Function of Merchet in England&#8221;, Past and Pre- sent, no.82, February 1979, pp.3-43; R. Smith, &#8220;Marriage Pro- cesses in the English Past&#8221;, in L. Bonfield, R. Smith and K. Wightson, eds.,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 Histories of Pop- ulatian and Social Struc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pp.43-99.</p>
<p>[42] Ruth Mazo Karras, Comrrum Women: Prostitution and Sexuality in Medieval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J. Rossiaud, Medieval Prostitution, Oxford: Blackwell,1995.  </p>
<p>[43]E. Duffy, The Stripping of the Altars: Traditional Reli- gion in England 1400-1580,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2.</p>
<p>[44]V. Bainbridge, Gilds in the Medieval Countryside: Social and Religious Change in Cambridgeshire c.1350-1558, Wood- bridge: Boydell,1996; B. Kumin, The Shaping of a Community: The Rise and Re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Parish, c.1400-1560, Aldershot: Ashgate,1996; Katherine L. French, The People of the Parish: Community Life in a Late Medieval English Diocese,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0.</p>
<p>[45] M. K. Mcintosh, Controlling Misbehavior in England,1370-16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
<p>[46]Barbara A. Hanawalt and David Wallace, Medieval Crime and Social Control,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8.</p>
<p>[47]L. R. Poos, &#8220;Sex,.Lies, and lhe Church Courts of Pre-Re- formation England&#8221;,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vol.25, no.4,1995, pp.585-607.</p>
<p>[48]B. Kumin, The Shaping of a Community: The Rise and Re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Parish, c.1400-1560; J. M. Bennet,&#8221;Conviviality and Charity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ngland&#8221;,Past and Present, no.134, February 1992, pp.19-41; M. Mailer,&#8221;Social Control and the Hue and Cry in Two Fourteenth Century Villages&#8221;, Journal of Medieval History, vol.31, no.1,2005, pp.29-53; Paul A. Fideler, Social Welfare in Pre-Indnstrial England, London: Palgrave,2006; Miri Rubin, Charity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Cambrid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James William Brodman, Charity and Religion in Medieval Europe, Washington, D.C.: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2009.</p>
<p>[49]S. Justice, Writing and Rebellion: England in 1381,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4.</p>
<p>[50]P. Hyams, &#8220;What Did Edwardian Villagers Understand by Law？&#8221; in Zvi Razi and Richard Smith, eds., Medieval Society and the Manor Court, pp.69-102.</p>
<p>[51]L. Bonfield, &#8220;The Nature of Customary Law in the Manor Courts of Medieval England&#8221;,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ol.31, no.3,1989, pp.514-534; L. Bonfield, &#8220;What Did English Villagers Mean by Customary Law？&#8221; in Zvi Razi and Richard Smith, eds., Medieval Society and the Manor Court, pp.103-116; J. S. Beckerman, &#8220;Toward a Theory of Medieval Mano- rial Adjudication: The Nature of Communal Judgments in a System of Customary Law&#8221;, Law and History Review, vol.13, no.1,1995, pp.1-22; P. R. Schofield, &#8220;Peasants and the Manor Court: Gossip and Litigation in a Suffolk Village at the Close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8221;, Past and Present, no.159, May 1998, pp.3-42.</p>
<p>[52]C. Dyer, &#8220;Memories of Freedom: Attitudes towards Serfdom in England,1200-1350&#8243;, in M. Bush, ed., Serfdom and Slavery: Studies in Legal Bondage, Harlow: Longman,1996, pp.277-295; M. Muller, &#8220;The Aims and Organization of a Peasant Revolt in Early Fourteenth-Century Wiltshire&#8221;, Rural History, vol.14, no.1,2003, pp.1-20.</p>
<p>[53]D. Carpenter, &#8220;English Peasants in Politics,1258-1267&#8243;, Past and Present, no.136, August 1992, pp.3-42; Z. Razi and R. M. Smith, &#8220;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Manorial Court Rolls as a Written Record: A Puzzle&#8221;, in Z. Razi and R. M. Smith, eds., Medieval Society and the Manor Court, pp.36-68.C. Briggs,&#8221;Taxation, Warfare, and the Early Fourteenth-Century &#8216;Crisis&#8217; in the North: Cumberland Lay Subsidies,1332-1348&#8243;,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58, no.4,2005, pp.639-672.</p>
<p>[54]W. C. Jordan, The Great Famine: Northern Europe in the Early Fourteenth Centu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Bruce M. S. Campbell, ed, Before the Black Death: Studies in the &#8220;Crisis&#8221; of the Early Fourteenth Century,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1.</p>
<p>[55]J. Bolton, &#8220;&#8216;The World Upside Down&#8217;: Plague as an Ag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Change&#8221;, in W. M. Ormrod and P. G.nge&#8221;, in W. M. Ormrod and P. G. Lindley, eds., The Black Death in England, Stamford: Paul Watkins,1996, pp.17-78; C. Dyer, &#8220;Rural Europe&#8221;, in Christo pher Allmand, ed., 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Vol.Ⅶ,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pp.106-120.　　</p>
<p>[56]E.I. Newman and P. D. A. Harvey, &#8220;Did Soil Fertility De- cline in Medieval English Farms: Evidence from Cuxham, Oxford- shire,1320-1340&#8243;,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45, no.2,1997, pp.119-136.</p>
<p>[57]A. Watkins, &#8220;The Woodland Economy of the Forest of Ar- den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8221;, Midland History, vol.18,1993; A~ Watkins, &#8220;Landowners and Their Estates in the Forest of Arden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8221;,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45, no.1,1997, pp.18-33.</p>
<p>[58]L. R. Poos, 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 M. Yates, &#8220;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Rural Society from the Later Middle Ages to the Sixteenth Century: The Contribution of West Berkshire&#8221;,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52, no.4,1999, pp.617-637; E. Gemmill and N. J. Mayhew, Changing Values in Medieval Scotlan&amp; A Study of Princes, Money, and Weights and Measur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
<p>[59] B. M. S. Campbell, &#8220;Ecology versus Economics in Late Thirteenth-Century and Early Fourteenth-Century English Agri- culture&#8221;, in D. Sweeney, ed., Agriculture in the Middle Ages,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5, pp.76-108.</p>
<p>[60]J. Kanzaka, &#8220;Villein Rents in Thirteenth-Century Eng- land: An Analysis of the Hundred Rolls of 1279-1280&#8243;,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55, no.4,2002, pp.593-618; B. M. S. Campbell, &#8220;The Agrarian Problem of the Early Fourteenth Century&#8221;, Past and Present, no.188, August 2005, pp.3-70.</p>
<p>[61]参见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一章。</p>
<p>[62]H. Eiden, &#8220;Joint Action against &#8216;Bad Lordship&#8217;: The Peasant Revott in Essex and Norfolk&#8221;, History, vol.83, no.1,1998, pp.5-30.  </p>
<p>[63]P. Coss, Lordship, Knighthood and Locality: A Study in English Society c.1180-c.12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 versity Press,1991.</p>
<p>[64]C. E. Moreton, The Townshends and Their World: Gentry, Law and Land in Norfolk c.1450-1.5.5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C. Welch, &#8220;Ralph Wolseley, a Fifteenth-Century Capitalist&#8221;, Transactions of the Staffordshire Archaeology and History Society, vol.39,2001, pp.22-27; S. Dimmock, &#8220;English Small Towns and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t Relations, c.1450-1550&#8243;, Urban Hi~tory, vol.28, no.1,2001, pp.5-24.</p>
<p>[65]D. Youngs, &#8220;Estate Management, Investment and the Gen- tleman Landlord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8221;, Historical Research, vol.73, no.181,2000, pp.124-141.</p>
<p>[66]C. Dyer, &#8220;Were There Any Capitalists in Fifteenth-Century England？&#8221; in J. Kermode, ed., Enterprise and Individu~ in Fif- teenth-Century England, Stroud: Alan Sutton,1991, pp.1-24; C. Dyer, An Age of Transi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p>
<p>[67]S. Pearson, The Medieval Houses of Kent, London: Royal Commission on Historical Monuments,1994.</p>
<p>[68]Jane Whittle, 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 Land and Labour in No~olk 1440-1.580, Oxford: Oxford Univer- sity Press,2000.</p>
<p>[69]R. H. Britnell, 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1000-1.5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R. H. Britnell, Britain and Ireland 10.50-1530: Economy and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前者主要论述商业化的影响，强调市场的发展对农业以及领主醊农民关系的影响。</p>
<p>[70]P. R. Schofield, Peasant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ngland 1200-1500, Basingstoke: Palgrave,2003.</p>
<p>[71]Steven A. Epstein, A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Europe,1000-1.500, Cambridge: Cambridge U- niversity Press,2009.</p>
<p>[72]C. Dyer, An Age of Transi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p>
<p>[73]C. Dyer and P. Schofield, &#8220;Recent Work o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Medieval Britain&#8221;, in Isabel Alfonso, ed., The Rur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an Societies: Trends and Perspec- tives, p.22.</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经济史》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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