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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调查回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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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古村落：学术研究不可忽略的角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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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2 Apr 2013 01:20:52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调查回忆]]></category>
		<category><![CDATA[古村落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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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座古村落，考古学者看到文物，文化学者看到“非遗”，建筑学者看到楼阁，民俗学者看到节日，宗教学者看到崇拜……作为“记录历史的活化石”，历经千百年传承，每座古村落都蕴藏有海量的历史文化信息。 　　古村落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田野 　　尽管我国的古村落大多形成于生活相对单调的农业文明时代，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风土民情、文化背景的差异，传统村落的类型、样态仍然异彩纷呈。这些携带着丰富历史文化基因的聚落，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田野。 　　中国古村落的分布，以长江以南湖南、贵州、广西、云南等地以及浙江、福建等沿海省份较为密集。北方的山西、河北等省份亦有遗存，但与南方古村落差别较大。此外，西北地区的藏族、羌族等少数民族古村落，也十分值得研究者关注。 　　以山西为例，与江南一带青瓦、白墙的水乡村落风格不同，山西的院落大都青砖灰瓦，气派大方，这不仅与当地的建筑材料和气候相关，也与其历史上的生产生活背景紧密相连。明清至民国年间，精明的晋商靠经营盐业、票号等积累了大量财富，富足的商业家族大规模建造大窑院和商铺，这些建筑依山就势，极其壮观，有的竟达七八层。以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王家大院为代表的宏大宅院，在我国民居建筑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再看安徽古村落，以黟县西递、宏村为代表的现存皖南传统村落，因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而为世人所知晓。徽州文化、徽派建筑、徽商精神几乎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谈文化必看建筑，从建筑反映精神。而皖南古村落作为以徽商资本为经济基础、在徽州文化熏陶下造就的带有典型地方特色的村落，则为研究古村落提供了一组珍贵的范本。 　　“失落的古村”引起学界关注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村落正在以极快的速度消失，这一点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组曾对我国（长）江（黄）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17个省113个县（市）中的902个乡镇的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考察，其“遗存实情”记录显示，在这些区域中，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在一些发达地区，传统村落消亡的速度更快。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在城镇化的冲击下，古村落的消失不仅指传统建筑被新式建筑所取代，更明显地表现为当地居民价值观的改变。 　　“古村落，特别是少数民族古村落，是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古村落和建筑相关，但首先它是一个文化聚落。当地民众的传统文化主要在村落保存，保护古村落是保护传统文化，特别是文化遗产的关键节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祁庆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现代化进程中的古村落保护。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西南民族学会副会长杨福泉认为，不管在哪一时期，乡村文化都是中国文化的重要依托。村落消失了，中国文化就没有了根。目前，村落的建筑形态，村民的衣食住行，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处于比城市更脆弱的状态。他说：“通过近年来对滇西北60余个村落的实地调研，我们深刻体会到，乡村文化保护的力度要加强。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年轻人涌到城市，文化的传承面临挑战。作为学者，我们也在为保留文化传统而尽最大努力，比如，根据村落的不同特点，有意识、有系统地培养东巴传人，进行传统手工艺培训。” 　　针对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各地初步探索了一些模式，出现了诸葛村、张谷英村、西文兴村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名村”。但学界对此聚讼纷纭，清华大学古建筑研究所所长楼庆西对周庄的保护模式比较认可，认为周庄沿袭了历史上的商业传统，且较好地保护了原始建筑。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赵旭东则反对“将古村落围起来收取门票”的保护方式，他说，“面对古村落的消失，要快速应对，尽最大努力将其中承载的历史、文化、民俗信息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可以去研究，但不一定用手去触碰”。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胡彬彬建议，应尽快由国家制定和出台传统村落的界定标准，含建筑年代下限标准、民族文化形态标准、社会形态标准等，并参照我国文物保护经验，分别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三级标准和相应保护模式。 　　加强与村落的沟通对话 　　尽管国内已有部分学者致力于古村落研究，但据了解，整个学界对这方面的关注度仍然不高，且主要集中在民族学、人类学和建筑学领域。祁庆富提出，在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和教育部重大课题立项时，可以适当加强对这方面学术研究的导向性。 　　祁庆富认为，学术界在对古村落的研究中，往往过于强调文化的特异性，而忽略文化间性。比如，大园古苗寨的窨子屋独具特色，却不为学术界所关注，研究苗族的学者认为它不符合苗族传统的吊脚楼特征，研究汉族的学者又不认为它是汉族建筑，其实这恰恰是苗族在历史生活中与汉族融合的生动表现。他说，文化间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特征，各种文化相互融合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对于民族关系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观念。 　　在谈到对古村落的考察时，杨福泉特别强调了“综合性、跨学科”的概念，他将对古村落的调研与以往的单一研究相区别。他说，如今的村落研究，不像以往民族学、人类学调研时仅仅作出如实描述，而是突破了单一的研究方法，涉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多样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等，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古村落’是相对现代生活而言的，在村落研究中，社会学、人类学并不特别强调‘古’的概念，而是更关心‘活’在今天的古村落，更关心古村落中的人当下的生活状况。”赵旭东说，有一种力量，能够使古村落这样的微缩社会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只发生极缓慢的改变，这种力量强大且不多见，其原因值得思考。民族学、人类学的学者应对今日的古村落有新的理解，并加强与村落的沟通与对话。 相关链接 湘西南九大自然崇拜 　　●天崇拜 　　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能主宰世间一切。所以，人们敬畏天、崇拜天。家家户户的堂屋正面墙壁都设有祭坛，并且“天”排在“地”、“国”、“亲”、“师”之首。举行重大祭祀活动要先祭天；久旱不雨要祭天，祈求天降甘霖；举行婚礼要先拜天，称作“天作之合”。 　　●地崇拜 　　在堂屋祭坛上，将“地”排在仅次于“天”的位置。在祭坛下部，设“长生兴隆土地神位”，颂扬“土能生万物，地可产黄金”，可以“人杰地灵”。在村内村外建有土地庙，分别祭“门宅通灵土地”、“牛栏土地”、“猪栏土地”、“桥头土地”、“坳上土地”、“田间土地”、“四山土地”等。认为土地神是“保一方清泰，佑四季平安”的保护神。 　　●日崇拜 　　认为太阳是光明之源、生灵之母。旧时，如遇日食，以为是天上的恶魔同太阳搏斗，需设案焚香，请巫师念咒祈祷，“驱魔救日”。拜祭太阳最热闹的活动是“太阳会”，人们敲锣打鼓，高歌太阳的功德，祈求太阳神的保护。 　　●月崇拜 　　把月亮视为男女婚姻的爱神。绥宁县南部苗族聚居区，过去还有自愿集资举办“中秋会”祭拜月神的习俗。 　　●火崇拜 　　认为农历六月二十三是火神生日，要举行火神会，牵一头身披纸钱的公牛到火神庙宰杀，敲锣打鼓，烧香焚纸祭火神。大年三十，家家户户都要举行简单的祭火仪式，先把一些酒饭菜投入火塘，然后才能吃饭。 　　●古树崇拜 　　历经千百年的古树被称为社公树，严禁砍伐，每年四时八节要烧香献祭。生了小孩，要在古书上寄名，认古树为亲爷（干爹），祈求保佑长命富贵。大年三十，老人要给古树喂年庚饭。苗族最崇拜古枫树，认为枫树是祖先蚩尤的化身，至今湘西南苗族还保留着大量以“枫”字开头的地名。 　　●龙崇拜 　　认为龙是吉祥的象征，各村寨都建有龙神庙，房屋梁上饰之以龙。春节舞龙灯，举行祭龙活动和安龙神仪式，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狗崇拜 　　传说远古时期天降暴雨，粮食被冲走，是神犬历经千山万水，偷来稻种救活人们。因此，人们对狗非常感激。古时，人们从不杀狗，不吃狗肉，狗死后要入土埋葬。至今，在湘西南部分区域，还保留有神秘的祭狗仪式。 　　●牛崇拜 　　牛是农家之宝，人们把农历四月八日定为牛王节。俗话说，四月八，牛歇轭，耕牛不仅免役，而且还给牛喂鸡蛋、糍粑、米酒，主人家则吃糯饭，表示人牛同庆。 　　（聂德荣/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9月27日第226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29" title="20130412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2_001.jpg" alt="" width="379" height="514"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30" title="20130412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2_002.jpg" alt="" width="376" height="513"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31" title="20130412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2_003.jpg" alt="" width="263" height="337" />　　</p>
<p>　　一座古村落，考古学者看到文物，文化学者看到“非遗”，建筑学者看到楼阁，民俗学者看到节日，宗教学者看到崇拜……作为“记录历史的活化石”，历经千百年传承，每座古村落都蕴藏有海量的历史文化信息。</p>
<p>　　<strong>古村落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田野</strong></p>
<p>　　尽管我国的古村落大多形成于生活相对单调的农业文明时代，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风土民情、文化背景的差异，传统村落的类型、样态仍然异彩纷呈。这些携带着丰富历史文化基因的聚落，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田野。</p>
<p>　　中国古村落的分布，以长江以南湖南、贵州、广西、云南等地以及浙江、福建等沿海省份较为密集。北方的山西、河北等省份亦有遗存，但与南方古村落差别较大。此外，西北地区的藏族、羌族等少数民族古村落，也十分值得研究者关注。</p>
<p>　　以山西为例，与江南一带青瓦、白墙的水乡村落风格不同，山西的院落大都青砖灰瓦，气派大方，这不仅与当地的建筑材料和气候相关，也与其历史上的生产生活背景紧密相连。明清至民国年间，精明的晋商靠经营盐业、票号等积累了大量财富，富足的商业家族大规模建造大窑院和商铺，这些建筑依山就势，极其壮观，有的竟达七八层。以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王家大院为代表的宏大宅院，在我国民居建筑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p>
<p>　　再看安徽古村落，以黟县西递、宏村为代表的现存皖南传统村落，因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而为世人所知晓。徽州文化、徽派建筑、徽商精神几乎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谈文化必看建筑，从建筑反映精神。而皖南古村落作为以徽商资本为经济基础、在徽州文化熏陶下造就的带有典型地方特色的村落，则为研究古村落提供了一组珍贵的范本。</p>
<p>　　<strong>“失落的古村”引起学界关注</strong></p>
<p>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村落正在以极快的速度消失，这一点引起了学者的关注。</p>
<p>　　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组曾对我国（长）江（黄）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17个省113个县（市）中的902个乡镇的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考察，其“遗存实情”记录显示，在这些区域中，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在一些发达地区，传统村落消亡的速度更快。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在城镇化的冲击下，古村落的消失不仅指传统建筑被新式建筑所取代，更明显地表现为当地居民价值观的改变。</p>
<p>　　“古村落，特别是少数民族古村落，是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古村落和建筑相关，但首先它是一个文化聚落。当地民众的传统文化主要在村落保存，保护古村落是保护传统文化，特别是文化遗产的关键节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祁庆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现代化进程中的古村落保护。</p>
<p>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西南民族学会副会长杨福泉认为，不管在哪一时期，乡村文化都是中国文化的重要依托。村落消失了，中国文化就没有了根。目前，村落的建筑形态，村民的衣食住行，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处于比城市更脆弱的状态。他说：“通过近年来对滇西北60余个村落的实地调研，我们深刻体会到，乡村文化保护的力度要加强。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年轻人涌到城市，文化的传承面临挑战。作为学者，我们也在为保留文化传统而尽最大努力，比如，根据村落的不同特点，有意识、有系统地培养东巴传人，进行传统手工艺培训。”</p>
<p>　　针对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各地初步探索了一些模式，出现了诸葛村、张谷英村、西文兴村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名村”。但学界对此聚讼纷纭，清华大学古建筑研究所所长楼庆西对周庄的保护模式比较认可，认为周庄沿袭了历史上的商业传统，且较好地保护了原始建筑。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赵旭东则反对“将古村落围起来收取门票”的保护方式，他说，“面对古村落的消失，要快速应对，尽最大努力将其中承载的历史、文化、民俗信息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可以去研究，但不一定用手去触碰”。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胡彬彬建议，应尽快由国家制定和出台传统村落的界定标准，含建筑年代下限标准、民族文化形态标准、社会形态标准等，并参照我国文物保护经验，分别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三级标准和相应保护模式。</p>
<p>　　<strong>加强与村落的沟通对话</strong></p>
<p>　　尽管国内已有部分学者致力于古村落研究，但据了解，整个学界对这方面的关注度仍然不高，且主要集中在民族学、人类学和建筑学领域。祁庆富提出，在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和教育部重大课题立项时，可以适当加强对这方面学术研究的导向性。</p>
<p>　　祁庆富认为，学术界在对古村落的研究中，往往过于强调文化的特异性，而忽略文化间性。比如，大园古苗寨的窨子屋独具特色，却不为学术界所关注，研究苗族的学者认为它不符合苗族传统的吊脚楼特征，研究汉族的学者又不认为它是汉族建筑，其实这恰恰是苗族在历史生活中与汉族融合的生动表现。他说，文化间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特征，各种文化相互融合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对于民族关系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观念。</p>
<p>　　在谈到对古村落的考察时，杨福泉特别强调了“综合性、跨学科”的概念，他将对古村落的调研与以往的单一研究相区别。他说，如今的村落研究，不像以往民族学、人类学调研时仅仅作出如实描述，而是突破了单一的研究方法，涉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多样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等，并给出相关的建议。</p>
<p>　　“‘古村落’是相对现代生活而言的，在村落研究中，社会学、人类学并不特别强调‘古’的概念，而是更关心‘活’在今天的古村落，更关心古村落中的人当下的生活状况。”赵旭东说，有一种力量，能够使古村落这样的微缩社会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只发生极缓慢的改变，这种力量强大且不多见，其原因值得思考。民族学、人类学的学者应对今日的古村落有新的理解，并加强与村落的沟通与对话。</p>
<p><strong>相关链接</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湘西南九大自然崇拜</strong></p>
<p>　　●天崇拜</p>
<p>　　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能主宰世间一切。所以，人们敬畏天、崇拜天。家家户户的堂屋正面墙壁都设有祭坛，并且“天”排在“地”、“国”、“亲”、“师”之首。举行重大祭祀活动要先祭天；久旱不雨要祭天，祈求天降甘霖；举行婚礼要先拜天，称作“天作之合”。</p>
<p>　　●地崇拜</p>
<p>　　在堂屋祭坛上，将“地”排在仅次于“天”的位置。在祭坛下部，设“长生兴隆土地神位”，颂扬“土能生万物，地可产黄金”，可以“人杰地灵”。在村内村外建有土地庙，分别祭“门宅通灵土地”、“牛栏土地”、“猪栏土地”、“桥头土地”、“坳上土地”、“田间土地”、“四山土地”等。认为土地神是“保一方清泰，佑四季平安”的保护神。</p>
<p>　　●日崇拜</p>
<p>　　认为太阳是光明之源、生灵之母。旧时，如遇日食，以为是天上的恶魔同太阳搏斗，需设案焚香，请巫师念咒祈祷，“驱魔救日”。拜祭太阳最热闹的活动是“太阳会”，人们敲锣打鼓，高歌太阳的功德，祈求太阳神的保护。</p>
<p>　　●月崇拜</p>
<p>　　把月亮视为男女婚姻的爱神。绥宁县南部苗族聚居区，过去还有自愿集资举办“中秋会”祭拜月神的习俗。</p>
<p>　　●火崇拜</p>
<p>　　认为农历六月二十三是火神生日，要举行火神会，牵一头身披纸钱的公牛到火神庙宰杀，敲锣打鼓，烧香焚纸祭火神。大年三十，家家户户都要举行简单的祭火仪式，先把一些酒饭菜投入火塘，然后才能吃饭。</p>
<p>　　●古树崇拜</p>
<p>　　历经千百年的古树被称为社公树，严禁砍伐，每年四时八节要烧香献祭。生了小孩，要在古书上寄名，认古树为亲爷（干爹），祈求保佑长命富贵。大年三十，老人要给古树喂年庚饭。苗族最崇拜古枫树，认为枫树是祖先蚩尤的化身，至今湘西南苗族还保留着大量以“枫”字开头的地名。</p>
<p>　　●龙崇拜</p>
<p>　　认为龙是吉祥的象征，各村寨都建有龙神庙，房屋梁上饰之以龙。春节舞龙灯，举行祭龙活动和安龙神仪式，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p>
<p>　　●狗崇拜</p>
<p>　　传说远古时期天降暴雨，粮食被冲走，是神犬历经千山万水，偷来稻种救活人们。因此，人们对狗非常感激。古时，人们从不杀狗，不吃狗肉，狗死后要入土埋葬。至今，在湘西南部分区域，还保留有神秘的祭狗仪式。</p>
<p>　　●牛崇拜</p>
<p>　　牛是农家之宝，人们把农历四月八日定为牛王节。俗话说，四月八，牛歇轭，耕牛不仅免役，而且还给牛喂鸡蛋、糍粑、米酒，主人家则吃糯饭，表示人牛同庆。</p>
<p>　　（聂德荣/供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9月27日第226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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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探寻人类文字的“活化石”——东巴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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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2 Mar 2013 07:38:55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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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东巴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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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祖国西南边陲，距离赤道最近的大雪山——玉龙雪山四周，聚居着一个古老的民族——纳西族。千百年来，纳西人以自己的方式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并创造了神奇的纳西语和东巴文。 　　纳西语是纳西人自己的语言，而东巴文则是纳西人发明的文字。东巴文具备图画和象形文字的双重特点，用生动曼妙的图形勾画出纳西族先民对世界万物的认识。作为世界范围内唯一至今仍被使用且已经系统化的象形文字，它备受关注却扑朔迷离。 　　东巴文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文字？创制于何时？在哪里由谁创制？根据现有的研究，学界对这些问题仍没有一致的答案。 　　近日，记者奔赴东巴文的故乡——纳西人生息繁衍的云南丽江盆地，探寻东巴文的起源，感受东巴文在现代商业气息中的活色生香，追溯东巴文从籍籍无名到迈入国际视野的曲折经历。 　　1 丽江古城寻觅东巴文 　　在丽江古城，包括纳西族的普通老百姓也大多只会说纳西语，不认识东巴文。 　　夜幕笼罩下的丽江古城灯火辉煌，一条清澈的溪流流遍全城。溪流的两岸，古色古香的门店鳞次栉比，古老的巷道内游人摩肩接踵。 　　畅游在这条绵延数公里的古街上，随处可见一种奇特的图案，它们或镶嵌于商店的牌匾、景点的指路牌上，或刻在木雕、风铃、首饰等工艺品上，或绘制在T恤衫和各种披肩上。当记者问起这些图案是什么意思时，店主们总会说：“这图案是东巴文——纳西人自己发明的文字。在丽江古城，包括纳西族的普通老百姓也大多只会说纳西语，不认识东巴文，只有纳西族的东巴教祭祀主持人‘东巴’才认识。” 　　在一家门店里，一位身着纳西族服装的小伙子正在黄色粗纸上书写着一个个生动的图案——东巴文，引得游客争先恐后地购买。他用不太流利的普通话告诉记者，他叫和仕强，今年35岁，是纳西族人，2008年经过丽江市东巴文化研究院东巴文化传承强化培训班3个月的培训，成为了一名专职东巴。在丽江城里，像和仕强一样靠书写东巴文谋生的东巴不在少数。 　　据和仕强介绍，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用东巴文书写的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如今的丽江已头顶“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三项桂冠，可惜的是，纳西人大多不会写东巴文字，纳西语的使用人群也呈日渐萎缩的趋势。如果随地询问当地的纳西族人某个东巴文是何意，他们大都会摇头摆手说“不知道”。 　　2 百年前东巴文走进学术视野 　　虽然纳西族的东巴文及东巴文化进入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时间稍晚于西方，但质量上不输西方。 　　时间回溯至一个多世纪前，只有纳西族的东巴教祭司东巴才会关心东巴文字到底该怎么写，它能表达什么意思。但是，19世纪中后期，随着几个外国人的到来，这种之前名不见经传的文字从此开始受到关注。 　　记者来到玉龙雪山脚下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乡玉湖村。1922年，美籍奥地利植物学家约瑟夫·洛克辗转泰国、缅甸后，来到丽江城北郊的这个小村子。在这里，洛克不仅收获了丽江丰沛的植物资源，更重要的是，他成为了对纳西族东巴文研究有着奠基意义的学者。 　　走进村子，问及洛克，村民们熟练地向记者介绍“那个老外”的点滴事迹。在洛克曾经居住过的一栋传统纳西族房屋里，当地的纳西族人黄泰收集整理洛克当年用过的物品和资料并摆设其内，将其打造为“洛克旧居陈列馆”，供后人瞻仰。 　　洛克在丽江前后住了大概27年。此间，他收集了大量东巴文古籍，并走遍丽江各地研究东巴文化。随后，洛克相继出版了两卷关于纳西东巴文化的巨著——《中国西南纳西王国》以及全册《纳西——英语百科词典》。洛克在纳西学领域的研究成就在西方产生了巨大影响，被西方人称为“纳西学的研究之父”。 　　而早在洛克之前，以不同身份来到丽江的外国人也对纳西东巴文化的传播起到星火的作用。1907年及1909年，法国藏学家巴克先后两次来到丽江，求购东巴经典。巴克于1913年在法国出版了《纳西研究》一书。正是这本书，使得东巴文及东巴文化正式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 　　上世纪初，当时留学法国的北京大学教授刘半农见到了巴克的著作《纳西研究》，并了解到欧洲大陆兴起的纳西东巴文化研究潮流。1932年，刘半农将这本著作拿给他的纳西族学生方国瑜看，并就其中的一些文字和事项进行讨论。而身为纳西族的方国瑜因对东巴文只知大概而未能准确地向老师论述，感到非常窘迫，他在《纳西象形文字谱》的序言中对此描述道：“当日窘境，至今犹在心目中。” 　　此后，方国瑜在刘半农的鼓励下，开始学习纳西象形文字。1936年7月，方国瑜完成《纳西象形文字谱》一书初稿，但是直到1981年，这本书才最终出版面世。而这并不妨碍它成为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翔实、科学地研究纳西族语言文字的学术著作。当年，章太炎看到手稿后大为赞赏，欣然为之作序，称此书是研究纳西历史文化的“先导”。 　　国内对早期东巴文研究贡献卓著的人，还有李霖灿。1939年初夏，身为杭州国立艺术专科学校学生的李霖灿受学校之托，到云南丽江作边地艺术考察，在这里发现了纳西族的象形文字，并为之深深吸引。其后，李霖灿便开始搜集东巴经书，研究纳西象形文字。 　　1944年，李霖灿的纳西东巴文化巨著《麼些（纳西）象形文字字典》付印出版，内有东巴文2120个。次年，又出版了《麼些标音文字字典》，内有标音文字347个。随后，又撰写出版了《麼些经典译注六种》、《美国国会图书馆所藏的麼些经典》、《纳西族象形标音文字字典》等。 　　上世纪40年代，在李霖灿之前虽然有巴克的《纳西研究》，但其中只有300多个东巴文字，而杨仲鸿编写的《麼些文多巴文集哥巴文汉译字典》及方国瑜的《纳西象形文字谱》虽然均已完稿，但并未出版，因此李霖灿的著作一面世，便在学界引起很大影响。 　　这个时期，关于纳西东巴文化研究的专著屈指可数，但是这个兴起于国外、引入国内不久的研究领域，在当时的学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在方、李二人的研究过程中，章太炎、董作宾、郭沫若、李济等都曾给予高度的关注和帮助。 　　因此，虽然纳西族的东巴文及东巴文化进入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时间稍晚于西方，但质量上不输西方。巴克、洛克、方国瑜、李霖灿等早期学者的著作，至今仍是研究东巴文及东巴文化的奠基之作。 　　3 纳西象形文字保存最初造字形象 　　东巴文像写意的印象画，夸张、大胆、简约而又微妙生动、无拘无束。 　　图案优美的东巴文究竟蕴涵着什么意思？记者在丽江古城的书店里发现了一本《东巴常用词典》。这本由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和品正编写的词典共收录常用东巴字970个，以单个东巴文字为条目，附注国际音标和英汉释义，并阐释该字的造字思路。 　　翻开词典，第一个东巴文字“天”（见图示），释义为“天圆似盖”。东巴文中的“彩虹”，即为一条汲水的龙。龙王汲水是纳西先民对彩虹的直接定义。这种绘画式的构字方式，使得从未接触过东巴文的人也能根据字形猜出个大概，同时也反映了纳西人早期造字时的自然观。 　　李霖灿曾将“东巴文”界定为由图形文字向象形文字过渡的一种文字。纳西语将其称为“斯究鲁究”，意为“木迹石迹”。 　　在远古时期，世代迁徙的纳西先民在没有文字、没有纸张的情况下，却对记录事相有着异常浓厚的兴趣。他们见到马，就照着马的样子在石头或者木头上画出一幅像马的图画；早晨看到太阳从山后升起来，便画出一座山，并在山的上方画一轮发光的太阳，而在表示日落时，则画一轮沉没在山腰的太阳。他们见物画物，并根据自己的观察总结出一些自然现象并将其用图画表达出来。 　　“甲骨四堂”之一董作宾拿东巴文来比较汉字的古象形文字时，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在文字的演进中，东巴文算是童年，而今能看到的汉字古象形字已经到了少年时代。”与已经符号化了的甲骨文相比，古朴的东巴文显得更为古老。 　　在其本身的发展过程中，东巴文也经历了变化。最初，东巴文被写在木头或者石头上，后来纳西族人以荛花为原材料创造了粗糙而厚实耐用的东巴纸后，便开始了纸上书写的时代。作为纳西族的民间“智者”，东巴成了唯一掌握东巴文的人。东巴们书写东巴文常用自制的竹笔及用松明烟灰与续断根混合制成的墨水。这种书写习惯，至今仍然保存着。在丽江古城的商店里，人们不仅能够买到东巴纸，还能请坐店的东巴们挥墨书写几个东巴大字。 　　象形文字虽然字源为应物写作，但其应用为同音假借。如东巴文“火”字，读高平调时作“熟了”解，又可作“忘记”，亦可作“女儿”、“女人”解；读中平调时作“火”，又可作“听见”，亦可作“想念”解；降调时作“名字”解。 　　东巴文像写意的印象画，夸张、大胆、简约而又微妙生动、无拘无束。纳西象形文字保存着最初造字的形象，这对研究人类文字的创始以及与其他象形文字作比较研究，颇有价值。 　　4 东巴文创制时间说法不一 　　“纳西族源于远古时期居住在我国西北河湟地带的古羌人”这一说法已基本被史学家们普遍认可。总的来看，对东巴文的创制时间学界大致有三种说法，即汉代说、唐代说、宋代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24"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24"><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24" title="20130312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1.jpg" alt="" width="700" height="466" /></a></p>
<p>　　祖国西南边陲，距离赤道最近的大雪山——玉龙雪山四周，聚居着一个古老的民族——纳西族。千百年来，纳西人以自己的方式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并创造了神奇的纳西语和东巴文。</p>
<p>　　纳西语是纳西人自己的语言，而东巴文则是纳西人发明的文字。东巴文具备图画和象形文字的双重特点，用生动曼妙的图形勾画出纳西族先民对世界万物的认识。作为世界范围内唯一至今仍被使用且已经系统化的象形文字，它备受关注却扑朔迷离。</p>
<p>　　东巴文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文字？创制于何时？在哪里由谁创制？根据现有的研究，学界对这些问题仍没有一致的答案。</p>
<p>　　近日，记者奔赴东巴文的故乡——纳西人生息繁衍的云南丽江盆地，探寻东巴文的起源，感受东巴文在现代商业气息中的活色生香，追溯东巴文从籍籍无名到迈入国际视野的曲折经历。</p>
<p>　　<strong>1 丽江古城寻觅东巴文</strong></p>
<p>　　在丽江古城，包括纳西族的普通老百姓也大多只会说纳西语，不认识东巴文。</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25"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25"><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25" title="20130312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2.jpg" alt="" width="294" height="256" /></a></p>
<p>　　夜幕笼罩下的丽江古城灯火辉煌，一条清澈的溪流流遍全城。溪流的两岸，古色古香的门店鳞次栉比，古老的巷道内游人摩肩接踵。</p>
<p>　　畅游在这条绵延数公里的古街上，随处可见一种奇特的图案，它们或镶嵌于商店的牌匾、景点的指路牌上，或刻在木雕、风铃、首饰等工艺品上，或绘制在T恤衫和各种披肩上。当记者问起这些图案是什么意思时，店主们总会说：“这图案是东巴文——纳西人自己发明的文字。在丽江古城，包括纳西族的普通老百姓也大多只会说纳西语，不认识东巴文，只有纳西族的东巴教祭祀主持人‘东巴’才认识。”</p>
<p>　　在一家门店里，一位身着纳西族服装的小伙子正在黄色粗纸上书写着一个个生动的图案——东巴文，引得游客争先恐后地购买。他用不太流利的普通话告诉记者，他叫和仕强，今年35岁，是纳西族人，2008年经过丽江市东巴文化研究院东巴文化传承强化培训班3个月的培训，成为了一名专职东巴。在丽江城里，像和仕强一样靠书写东巴文谋生的东巴不在少数。</p>
<p>　　据和仕强介绍，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用东巴文书写的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如今的丽江已头顶“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三项桂冠，可惜的是，纳西人大多不会写东巴文字，纳西语的使用人群也呈日渐萎缩的趋势。如果随地询问当地的纳西族人某个东巴文是何意，他们大都会摇头摆手说“不知道”。</p>
<p>　　<strong>2 百年前东巴文走进学术视野</strong></p>
<p>　　虽然纳西族的东巴文及东巴文化进入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时间稍晚于西方，但质量上不输西方。</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26"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26"><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26" title="20130312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3.jpg" alt="" width="293" height="222"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27"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27"><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27" title="20130312_004"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4.jpg" alt="" width="289" height="427" /></a></p>
<p>　　时间回溯至一个多世纪前，只有纳西族的东巴教祭司东巴才会关心东巴文字到底该怎么写，它能表达什么意思。但是，19世纪中后期，随着几个外国人的到来，这种之前名不见经传的文字从此开始受到关注。</p>
<p>　　记者来到玉龙雪山脚下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乡玉湖村。1922年，美籍奥地利植物学家约瑟夫·洛克辗转泰国、缅甸后，来到丽江城北郊的这个小村子。在这里，洛克不仅收获了丽江丰沛的植物资源，更重要的是，他成为了对纳西族东巴文研究有着奠基意义的学者。</p>
<p>　　走进村子，问及洛克，村民们熟练地向记者介绍“那个老外”的点滴事迹。在洛克曾经居住过的一栋传统纳西族房屋里，当地的纳西族人黄泰收集整理洛克当年用过的物品和资料并摆设其内，将其打造为“洛克旧居陈列馆”，供后人瞻仰。</p>
<p>　　洛克在丽江前后住了大概27年。此间，他收集了大量东巴文古籍，并走遍丽江各地研究东巴文化。随后，洛克相继出版了两卷关于纳西东巴文化的巨著——《中国西南纳西王国》以及全册《纳西——英语百科词典》。洛克在纳西学领域的研究成就在西方产生了巨大影响，被西方人称为“纳西学的研究之父”。</p>
<p>　　而早在洛克之前，以不同身份来到丽江的外国人也对纳西东巴文化的传播起到星火的作用。1907年及1909年，法国藏学家巴克先后两次来到丽江，求购东巴经典。巴克于1913年在法国出版了《纳西研究》一书。正是这本书，使得东巴文及东巴文化正式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p>
<p>　　上世纪初，当时留学法国的北京大学教授刘半农见到了巴克的著作《纳西研究》，并了解到欧洲大陆兴起的纳西东巴文化研究潮流。1932年，刘半农将这本著作拿给他的纳西族学生方国瑜看，并就其中的一些文字和事项进行讨论。而身为纳西族的方国瑜因对东巴文只知大概而未能准确地向老师论述，感到非常窘迫，他在《纳西象形文字谱》的序言中对此描述道：“当日窘境，至今犹在心目中。”</p>
<p>　　此后，方国瑜在刘半农的鼓励下，开始学习纳西象形文字。1936年7月，方国瑜完成《纳西象形文字谱》一书初稿，但是直到1981年，这本书才最终出版面世。而这并不妨碍它成为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翔实、科学地研究纳西族语言文字的学术著作。当年，章太炎看到手稿后大为赞赏，欣然为之作序，称此书是研究纳西历史文化的“先导”。</p>
<p>　　国内对早期东巴文研究贡献卓著的人，还有李霖灿。1939年初夏，身为杭州国立艺术专科学校学生的李霖灿受学校之托，到云南丽江作边地艺术考察，在这里发现了纳西族的象形文字，并为之深深吸引。其后，李霖灿便开始搜集东巴经书，研究纳西象形文字。</p>
<p>　　1944年，李霖灿的纳西东巴文化巨著《麼些（纳西）象形文字字典》付印出版，内有东巴文2120个。次年，又出版了《麼些标音文字字典》，内有标音文字347个。随后，又撰写出版了《麼些经典译注六种》、《美国国会图书馆所藏的麼些经典》、《纳西族象形标音文字字典》等。</p>
<p>　　上世纪40年代，在李霖灿之前虽然有巴克的《纳西研究》，但其中只有300多个东巴文字，而杨仲鸿编写的《麼些文多巴文集哥巴文汉译字典》及方国瑜的《纳西象形文字谱》虽然均已完稿，但并未出版，因此李霖灿的著作一面世，便在学界引起很大影响。</p>
<p>　　这个时期，关于纳西东巴文化研究的专著屈指可数，但是这个兴起于国外、引入国内不久的研究领域，在当时的学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在方、李二人的研究过程中，章太炎、董作宾、郭沫若、李济等都曾给予高度的关注和帮助。</p>
<p>　　因此，虽然纳西族的东巴文及东巴文化进入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时间稍晚于西方，但质量上不输西方。巴克、洛克、方国瑜、李霖灿等早期学者的著作，至今仍是研究东巴文及东巴文化的奠基之作。</p>
<p>　　<strong>3 纳西象形文字保存最初造字形象</strong></p>
<p>　　东巴文像写意的印象画，夸张、大胆、简约而又微妙生动、无拘无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28"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28"><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28" title="20130312_005"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5.jpg" alt="" width="276" height="113"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29"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29"><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29" title="20130312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6.jpg" alt="" width="297" height="332" /></a></p>
<p>　　图案优美的东巴文究竟蕴涵着什么意思？记者在丽江古城的书店里发现了一本《东巴常用词典》。这本由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和品正编写的词典共收录常用东巴字970个，以单个东巴文字为条目，附注国际音标和英汉释义，并阐释该字的造字思路。</p>
<p>　　翻开词典，第一个东巴文字“天”（见图示），释义为“天圆似盖”。东巴文中的“彩虹”，即为一条汲水的龙。龙王汲水是纳西先民对彩虹的直接定义。这种绘画式的构字方式，使得从未接触过东巴文的人也能根据字形猜出个大概，同时也反映了纳西人早期造字时的自然观。</p>
<p>　　李霖灿曾将“东巴文”界定为由图形文字向象形文字过渡的一种文字。纳西语将其称为“斯究鲁究”，意为“木迹石迹”。</p>
<p>　　在远古时期，世代迁徙的纳西先民在没有文字、没有纸张的情况下，却对记录事相有着异常浓厚的兴趣。他们见到马，就照着马的样子在石头或者木头上画出一幅像马的图画；早晨看到太阳从山后升起来，便画出一座山，并在山的上方画一轮发光的太阳，而在表示日落时，则画一轮沉没在山腰的太阳。他们见物画物，并根据自己的观察总结出一些自然现象并将其用图画表达出来。</p>
<p>　　“甲骨四堂”之一董作宾拿东巴文来比较汉字的古象形文字时，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在文字的演进中，东巴文算是童年，而今能看到的汉字古象形字已经到了少年时代。”与已经符号化了的甲骨文相比，古朴的东巴文显得更为古老。</p>
<p>　　在其本身的发展过程中，东巴文也经历了变化。最初，东巴文被写在木头或者石头上，后来纳西族人以荛花为原材料创造了粗糙而厚实耐用的东巴纸后，便开始了纸上书写的时代。作为纳西族的民间“智者”，东巴成了唯一掌握东巴文的人。东巴们书写东巴文常用自制的竹笔及用松明烟灰与续断根混合制成的墨水。这种书写习惯，至今仍然保存着。在丽江古城的商店里，人们不仅能够买到东巴纸，还能请坐店的东巴们挥墨书写几个东巴大字。</p>
<p>　　象形文字虽然字源为应物写作，但其应用为同音假借。如东巴文“火”字，读高平调时作“熟了”解，又可作“忘记”，亦可作“女儿”、“女人”解；读中平调时作“火”，又可作“听见”，亦可作“想念”解；降调时作“名字”解。</p>
<p>　　东巴文像写意的印象画，夸张、大胆、简约而又微妙生动、无拘无束。纳西象形文字保存着最初造字的形象，这对研究人类文字的创始以及与其他象形文字作比较研究，颇有价值。</p>
<p>　　<strong>4 东巴文创制时间说法不一</strong></p>
<p>　　“纳西族源于远古时期居住在我国西北河湟地带的古羌人”这一说法已基本被史学家们普遍认可。总的来看，对东巴文的创制时间学界大致有三种说法，即汉代说、唐代说、宋代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30"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30"><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30" title="20130312_007"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7.jpg" alt="" width="309" height="268" /></a></p>
<p>　　“纳西族源于远古时期居住在我国西北河湟地带的古羌人”这一说法已基本被史学家们普遍认可。在其悠长的历史中，纳西民族到底是如何创制文字的？因为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也没有考古发现，学界至今无一致结论。</p>
<p>　　东巴经典《创世纪》中记载，人类始祖生三子，分别为汉、藏、纳西，他们生于同时，分居三地，并分别创制了汉、藏和纳西三种文字，并将造纳西文者称之为“牟保阿琮”，造汉字的人为仓颉。著名东巴文化研究之父方国瑜在其所著的《纳西象形文字谱·绪论》中对此说法写道：“这三种文字创始的年代不同，此传说不可信，不能强作比附来解说。”</p>
<p>　　根据民族学家、人类学家陶云逵1935年在云南白地村一处摩崖上发现的一首七律诗中提到的萨勒，方国瑜推断，公元11世纪中叶已有纳西文字写经书的说法，可以近信。但这毕竟也只是个推断。</p>
<p>　　关于东巴文的发源地，很多学者根据东巴文的部分造字和文字使用的地域分布有过各种分析。</p>
<p>　　李霖灿曾指出，根据东巴文中“南”和“北”、“山”和“水”、“房屋”等造字用意，水字系由北和南合成，北为水头，南为水尾，假设初创文字在一条大河边，而这条河的流向为自北向南。他经过实地考察，联系纳西族活动历史情况，进而结论东巴文发源于无量河边。</p>
<p>　　李霖灿考察发现，在永宁的东巴教不用文字，口说经咒，大致与丽江流行的经文相同。他由此推断，先有口诵的经咒，后才用文字来写。纳西族东巴文字的产生应该是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并在使用过程中渐渐地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通行。</p>
<p>　　总的来看，对东巴文的创制时间学界大致有三种说法，即汉代说、唐代说、宋代说。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和力民根据自己对金沙江沿岸岩画的调查和分析，认为东巴文应该是纳西先民迁徙至此时，受到岩画的启发进而创制了东巴象形文字。和力民在其著作《东巴文源于金沙江岩画》一文中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述。</p>
<p>　　东巴文创制后真正被使用是在东巴教兴起后，被东巴们用于书写东巴经书。目前能够追溯到的最早的东巴经书产生于唐代，就此看来，东巴文字的创制至少是在唐代以前。李霖灿在其《纳西族象形标音文字字典·序》中说：“纳西文的形字不能晚过明代，而有象形字经典的时代又不能早过唐。”但这些都仅仅是模糊的界定。</p>
<p>　　关于宋代说，则源于《木氏宦谱·阿琮传》记载木氏先祖牟保阿琮“不学而识文字”的传说。阿琮生于13世纪宋朝宋理宗时，因此，后人认为东巴文字最少应该在宋代以前就有。而李霖灿认为，阿琮本人近乎神话传说，因此不足为信。</p>
<p>　　用纳西象形文字写成的书，是把已有口说的经典简略记录，以帮助记忆，只供东巴自己看，所以更靠口口相传。此外，由于图形文字的笔画很繁杂，要逐字写存在困难，后来东巴的徒弟们就创制了一种标音文字“哥巴文”，也称“格巴文”。哥巴文因字体不固定，难认音调，同字异义过多，难确定意思，要认清楚，困难较多，因此一般写经书以象形文字为主。目前，也存在用哥巴文书写的东巴经书，但数量相对较少。</p>
<p>　　<strong>5 东巴文已成世界共同财富</strong></p>
<p>　　纳西族的东巴文化被称为“小民族创造了大文化”。如今，经过30年的发展，东巴文化研究已在全球范围内遍地开花。关于这个领域的研究也由早期集中于文字与经典的收集，转向更广阔的学科视野。</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31"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31"><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31" title="20130312_008"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2_008.jpg" alt="" width="312" height="270" /></a></p>
<p>　　纳西族的东巴文化被称为“小民族创造了大文化”。李霖灿曾指出：“纳西族的东巴文及纳西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系统中，只能算是泰岱、华岳旁的一个小丘，长江、黄河沿岸的一股细流，但是这座小丘、这股细流却自有其独立的精神和发生的源泉，是值得大书特书的。”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东巴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东巴文已成为世界的共有遗产，受到保护。</p>
<p>　　东巴文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扬名，离不开国内外学者们的前赴后继、积极发掘。</p>
<p>　　在西方，上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雅奈特及杰克逊成为西方研究纳西东巴文化的后起之秀。在日本，学者西田龙雄以其在1966年出版的《活着的象形文字·纳西文化》开启了日本关于纳西东巴文化的研究之路。</p>
<p>　　上世纪80年代，东巴文及纳西文化迅速复苏发展。1981年，在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任继愈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纳西东巴文研究学科创始人傅懋勣两位先生的积极协调和运筹下，在丽江成立了东巴文化研究室。这个研究室即如今的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也就是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丽江分院。当时的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已经聚集了一批以东巴文化学者和志武为首的研究人员。1981年，也正是和志武在当时的云南民族学院的一场关于东巴文化的讲座，使得在此就读的中文系大四学生和力民毅然放弃了自己的作家梦想，从此全身心地投入到东巴文化研究领域，今天他的学术成果已然蜚声海内外。</p>
<p>　　如今，经过30年的发展，东巴文化研究已在全球范围内遍地开花。在中国，已经形成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为代表的东巴文化研究机构；在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等高校，均建有以东巴文字为主的研究基地；并形成了以和志武、杨福泉、和力民、喻遂生、王元鹿、郭大烈、木仕华等上百位学者为主的学术队伍。另外，纳西文化学会、东巴文化促进会、纳西文化传习馆等各种民间团体纷纷成立。随着东巴文及东巴文化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关于这个领域的研究也由早期集中于文字与经典的收集，转向更广阔的学科视野。</p>
<p>　　在国际上，东巴文及纳西文化研究由曾经的欧美扩展至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尤其是日本，在此领域异军突起，成果不俗。1999年，国际东巴文化艺术节及其学术研讨会在丽江召开，会议期间不仅举行了100卷的《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首发式，还成立了国际纳西学会。这预示着纳西学这门学科体系的基本成型。</p>
<p>　　神秘的东巴文及纳西东巴文化就像迷人的玉龙雪山一样，昭示着一代代学者孜孜不倦地攀登着这座神秘而古老的山峰。东巴文及纳西文化研究也必将在学者们前赴后继的探索中发扬光大。</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07月19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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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古罗马的环境保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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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6 Nov 2012 01:58:5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调查回忆]]></category>
		<category><![CDATA[环境保护]]></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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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引言 　　古罗马的博物学家老普林尼曾在巨著《自然史》第33卷第73章中批评公元1世纪的同时代人对其活动给大自然带来的破坏毫无担忧：“他用声音以及各种手势命令其工人立即（从山中）撤离，并各自逃生。山体崩裂，碎片四溅，轰隆作响，令人难以想象，同时烟尘弥漫，令人难以置信。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然而到目前为止，是否有金子，他们也浑然不知。他们开始挖掘，冒着各种危险，付出高昂的代价，无非是想得到他们梦寐以求的东西。”在此，老普林尼还描述了由于搜寻金子的活动导致的山体崩塌。他认为其同时代人只想着获得收益以建造豪宅。姑且不说这个，他还看到，人类带着只着眼于收益的心思破坏着大自然。 　　以普林尼的这个片段，特别是其中“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这几个简洁的词汇作为开篇，我是想在后文深入研究三个片段，在我看来，以下三个片段鲜明地展现了人类对大自然的干预所带来的危险在古罗马时代已经达到何等程度。 　　1．老普林尼的《自然史》 　　在《自然史》第18卷第3章中，老普林尼写道：“我们在箭头和铁器上涂抹一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污染了河流和大自然的一些要素，因此我们将那些我们赖以生存的东西变成了有害的。不要认为动物对这些有害物质一无所知，我们已指出过它们在与蛇的斗争中采取的一些预防措施，以及在被蛇伤到后采取的一些治疗手段。但除人类外，其他动物都不懂得使用别的动物的毒物进行斗争。”老普林尼认为，自己的同类污染了河流，因此破坏了大自然。他将人类与其他动物进行了对比，并注意到：与其他动物不同，只有人类使用身外的毒物制造枪箭。这就有力地展示了人类是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自私地攫取大自然的各种要素的。 　　2．西塞罗的《控维勒斯》 　　在《控维勒斯》第2卷第5章第7节，古罗马政治家和演说家西塞罗描述了公元前73年至公元前71年期间曾经担任西西里行省总督的盖尤斯·利奇纽斯·维勒斯：“但在春天开始的时候——他并不是根据西风或（望见）某些星星来判断春天的到来，而是认为在看到玫瑰花时春天就开始了他投身于劳作和旅行。在这个时节，他总表现得能吃苦耐劳、不知疲倦，从未有人见过他骑马。实际上，就像比提尼亚的国王习惯的一样，他坐着八抬的肩舆，背靠用马耳他的布料缝制的、装满玫瑰花瓣的透明枕垫；而他本人头上和脖子上各戴一个花冠，鼻子前还放着一个用最精细的亚麻缝制的、有着细密网眼的、装满玫瑰花瓣的香包。”从上述片段中我们可以看出，维勒斯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抵御来自城市下水道的恶臭气味，这就意味着罗马的废水排放存在问题。 　　3．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 　　在《建筑十书》第8卷第6章第10-11节，维特鲁威描述了陶管相对于铅管具有的优点，这些在铺设水管时可有效利用：“然而陶管有下列优点：首先，即使在铺设时出现差错，任何人都可进行修复。其次，陶管中的水比铅管中的水要有益于健康得多。因为铅会产生铅白，据说它对人体有害，所以铅管被认为是不好的。因此，如果某物所产生的东西是有害的，那么毫无疑问它本身也是有害的。……我们还可以举铅工的例子，他们的肤色都是苍白的。”他在此强调了为铺设水管之用的铅管的危害以及安装陶管的一些好处，因此陶管更为可取，并指出，陶管更便于修复，流经陶管的水也更有益于健康。此外他还认为，铅管对健康有害。对此，维特鲁威提出的一个具体论据是铅工们的苍白的肤色。 　　总的来看，上述三个片段清楚地表明，罗马人表现出对大自然的关注，并且有时还对大自然持有某种保护性的态度。我要提的第一个问题并非社会人类学的而是法律上的：古罗马法学家是否已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方式？接着我会通过几个具体的实例将该问题进一步深化，并尝试提出一个解释性的建议。 　　二、罗马法研究文献的现状 　　关于古罗马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方面，近年来的法学文献附带地有所涉及，另—方面，对此在解释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我仅限于谈及一些讨论的要点。 　　研究古罗马环境保护问题的先驱是恩佐·纳尔蒂，他于1984年首次将古罗马文献中涉及污染问题的片段择选出来整理成一个清单。 　　更为精细的当数安德雷阿·迪·波尔多的作品《在告示与判例之间的健康保护：拉贝奥的角色》，曾有一篇专题论文对该作品进行了评析并将之与其他文献做了对比。在这部作品中，迪·波尔多首次使用了“健康保护”的表达。他的研究仅限于共和晚期至帝政早期，这是颇有意味的，因为在这段时期罗马城迅速膨胀，人口数量急剧增长。迪·波尔多认为，法学家特别是拉贝奥曾做出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解答。在后来的论文中，迪·波尔多开始关注城市污染的具体方面。 　　就这同一个研究领域来说，还有德国的雷纳特·费舍尔，他是尝试对所谓“古罗马的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考察的第一人。他首先假设罗马人知道一些环境保护的方式，并根据主题范围的不同将这些方式分类如下：水的保护、关于卫生的规定、针对排放物的保护、河流与森林的保护。 　　罗马人并未将环境保护作为法律规定的首要任务，这一点已为安德雷阿斯·瓦克在其关于罗马法中的环境保护的论文中证明。但他承认，有一些个别规定，通过对个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各种保护手段是不是由“对环境破坏的反思”这样一种基本思想支撑起来的。举一个例子：罗马城的居民一直以来都以最佳的方式管理和确保城市的卫生，这可能就产生于某种共同的基本观念。 　　“罗马法中关于环境问题的先例”是何塞·路易斯·萨莫拉·曼萨诺最近一本专著的标题。作者认为，古罗马对环境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水和森林有系统的保护。毫无疑问，罗马人已经认识到并建立起这种系统性的保护。这本西班牙专著受到马里奥?菲奥伦蒂尼的批判性评论。菲奥伦蒂尼提出反驳：一方面，罗马人认识到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他们肯定未达到今天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认为罗马人有充分的保护手段只不过是对原始文献进行人为操纵的结果。 　　劳拉·索利多罗·玛罗蒂谈论了环境保护的一些事例。他在明确列举了所有的主要问题后得出结论：古代的环境问题与罗马人的思想及其对大自然的态度分不开。 　　关于罗马的环境保护问题以及某些原始文献是否可以在罗马世界的环境保护的意义上来理解，在研究文献中实际上存在争议，人们的论述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互冲突的观点。 　　三、三个具体的实例 　　接下来，我不打算列举罗马人知道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程序性工具，而是要举出三个与前文提到的文学文献有关的具体实例。因此，首先我会谈到在水污染情形的法律保护问题，其次会谈到废物的非法排放问题，最后会谈到铅在罗马的使用问题。 　　（一）水污染及令状 　　在《自然史》第18卷第3章，老普林尼提到对河流和大自然的其他一些要素的毒害，这就提供了将之与水污染问题进行对比的机会。在法律文献中，人们经常可以发现对水道中的水进行保护的程序性救济，此等救济主要是通过令状来实现的。这些裁判官的救济通过某种简易程序提供了快捷的法律保护，也为将来通过普通程序进行保护提供了可能。实际上，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为避免出现不可修复的损害，获得某种比普通程序更快捷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 　　“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Interdictum　de　aqua　cottidiana　et　aestiva）针对的是认为有权阻止你将水引入水道之人。该令状的适用前提是对引水役权的有效行使且不存在瑕疵。此外，使人信以为他享有引水役权之人，即使并非役权的实际权利人，在通过司法确定该权利的归属之前，他同样受到保护，尽管这种保护只是暂时性的。这种裁判官救济的被告是以某种方式干预此等引水之人。 　　特别有意味的是法学家们尤其是古典时期的法学家拉贝奥解释“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这种裁判官救济的方式：“通过这种令状，如果去年就已合法地从你的土地上引水的某人在该土地上建筑、挖掘、播种、砍伐和修剪，且如此将污染、损害、破坏水质或使水质恶化，你可禁止他的此等行为。拉贝奥说，同样的令状也授予夏季用水。”拉贝奥通过禁止第三人将他人之水弄脏、污染，使其变得无法使用或使水质恶化，从而扩张了该令状的适用范围。任何人在他人土地上实施某种可能招致类似损害的行为，针对此人也可请求发布“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此后，拉贝奥对这种裁判官救济的解释被进一步扩张：该令状不仅针对阻止引水之人，而且一般性地针对危害水道之清洁的任何人。 　　引水权还通过“关于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rivis）得到保护。这种令状尤其针对的是水渠、水沟和下水道的清洁——裁判官以此惩处阻止清洁水道的任何人。 　　“关于水源的令状”（Interdictum de fonte）的客体是对水源的净化。因此，该令状似乎还涉及大海、喷泉和鱼塘。那些享有引水权的人，也可依此对抗阻止对水源实施治理措施的任何人。 　　撇开引水不谈，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quod　vi　aut　clam）的恢复原状令状也是一种重要的裁判官救济。这种令状的目的在于使事物实际恢复到先前的状况。因此，在损坏或毁灭的情形下，行为人支付的罚金总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两倍，但必须可“在移除所做的任何变更后返还原物”。在这种令状中，原告主要是其土地遭受损坏或毁灭的土地所有权人。此外，对土地不发生损毁享有利益的任何人都可请求授予该令状，这是一把适用于各个领域和各种目的的万能钥匙。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在他人土地上实施的各种暴力或隐匿行为，因而也就是针对变更土地状况或使之发生变化的各种活动，裁判官授予此等程序性的救济。 　　拉贝奥还将该令状适用于污染水井的情形：“任何人向邻人的水井中倾倒某物，目的在于破坏水质的，应根据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承担责任，因为活水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他这么做就像是在水中实施了某项活动。”很明显，授予这种救济是为了避免弄脏整个水道中的水，其被告是行为的实施者，而原告是水井的所有人。但鉴于这种救济适用范围之广，可认为对水道中的水不被污染享有利益的任何人都可请求授予该令状。 　　保罗所举的例子证明了这种认识：“如果某人以暴力或隐匿砍伐了不结果实的树木，例如柏树，仅所有人可请求授予此等令状。但如果这种树木能让人赏心悦目，在提供感官享受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用益权人也享有利益，他也可请求授予此等令状。”这一例子并不涉及对水的保护，而是关乎对自然风光和大自然之美的保护。其中，保罗描述了某人非法砍伐柏树的情形，这就产生了需要确定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由谁申请的问题。法学家的回答是，应这样来理解：不仅土地的所有人可作为原告，用益权人也可以。保罗对此所给出的理由是，用益权人不能再享受柏树带来的“美景”，由此不仅给柏树生长于斯的土地的所有人造成损害，而且给土地的限制物权人造成损害。保罗的解答很有启发意义，因为柏树是不结果实的树木，其所有人对它们感兴趣仅仅出于情感和审美方面的原因。此外，用益权人的权能不受任何限制，特别是并不禁止他收取物的孳息，还可请求裁判官的保护。可以肯定的是，保罗承认对某物的情感利益——精心布置的环境的审美价值——在遭到减损时可要求金钱赔偿。在古典法学中，区域场所的美景虽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因其隋感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受保护，但这种可能性的实现确实是由于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的适用范围之广。 　　（二）污水的非法排放 　　从前文引述的西塞罗的《控维勒斯》第2卷第5章第7节可推断出，罗马城的空气被产生于下水道的气味，特别是由于水的净化不充分产生的气味污染。 　　1．“关于下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cloacis）。私人下水道是“关于下水道”的禁止性令状的适用对象。为避免淤泥沉入下水道并散发出恶臭的气味，下水道要用城市间的长途水道中的水冲洗。通过上述令状，禁止任何人阻碍对下水道进行清理或修缮。此外，还承认一种恢复原状性的令状，裁判官是这样规定其内容的：“如果你对公共下水道做某事或向其中投入某物，从而恶化或可能恶化其使用，你应当使之恢复原状。我还将发布一项令状，禁止（对公共下水道）做任何事或（向其中）投入任何物。”这里涉及的是裁判官命令使事物恢复到先前的实际状况，例如当某人向公共下水道投掷某物时，适用此等命令。根据告示的内容，除这项恢复原状性的令状之外，还存在一项关于公共下水道的禁止性的令状。这两项关于下水道的令状被法学家扩张适用于其下水道与水渠连接在一起的居民，实际上这么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将脏水引向街道。 　　2．针对（从建筑物向街道上）倒泼或投掷某物之人的诉讼。在水的净化和垃圾的清除上，诗人尤文纳里斯的《讽刺诗》（第3卷第五首第198-200行，第247-248行和第273-275行）非常有名： 　　乌卡勒冈开始大喊求水，同时丢弃碎旧无用之物。 　　你住的三楼已烟火四溢，你却懵然所知。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引言</strong></p>
<p>　　古罗马的博物学家老普林尼曾在巨著《自然史》第33卷第73章中批评公元1世纪的同时代人对其活动给大自然带来的破坏毫无担忧：“他用声音以及各种手势命令其工人立即（从山中）撤离，并各自逃生。山体崩裂，碎片四溅，轰隆作响，令人难以想象，同时烟尘弥漫，令人难以置信。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然而到目前为止，是否有金子，他们也浑然不知。他们开始挖掘，冒着各种危险，付出高昂的代价，无非是想得到他们梦寐以求的东西。”在此，老普林尼还描述了由于搜寻金子的活动导致的山体崩塌。他认为其同时代人只想着获得收益以建造豪宅。姑且不说这个，他还看到，人类带着只着眼于收益的心思破坏着大自然。</p>
<p>　　以普林尼的这个片段，特别是其中“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这几个简洁的词汇作为开篇，我是想在后文深入研究三个片段，在我看来，以下三个片段鲜明地展现了人类对大自然的干预所带来的危险在古罗马时代已经达到何等程度。</p>
<p>　　1．老普林尼的《自然史》</p>
<p>　　在《自然史》第18卷第3章中，老普林尼写道：“我们在箭头和铁器上涂抹一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污染了河流和大自然的一些要素，因此我们将那些我们赖以生存的东西变成了有害的。不要认为动物对这些有害物质一无所知，我们已指出过它们在与蛇的斗争中采取的一些预防措施，以及在被蛇伤到后采取的一些治疗手段。但除人类外，其他动物都不懂得使用别的动物的毒物进行斗争。”老普林尼认为，自己的同类污染了河流，因此破坏了大自然。他将人类与其他动物进行了对比，并注意到：与其他动物不同，只有人类使用身外的毒物制造枪箭。这就有力地展示了人类是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自私地攫取大自然的各种要素的。</p>
<p>　　2．西塞罗的《控维勒斯》</p>
<p>　　在《控维勒斯》第2卷第5章第7节，古罗马政治家和演说家西塞罗描述了公元前73年至公元前71年期间曾经担任西西里行省总督的盖尤斯·利奇纽斯·维勒斯：“但在春天开始的时候——他并不是根据西风或（望见）某些星星来判断春天的到来，而是认为在看到玫瑰花时春天就开始了他投身于劳作和旅行。在这个时节，他总表现得能吃苦耐劳、不知疲倦，从未有人见过他骑马。实际上，就像比提尼亚的国王习惯的一样，他坐着八抬的肩舆，背靠用马耳他的布料缝制的、装满玫瑰花瓣的透明枕垫；而他本人头上和脖子上各戴一个花冠，鼻子前还放着一个用最精细的亚麻缝制的、有着细密网眼的、装满玫瑰花瓣的香包。”从上述片段中我们可以看出，维勒斯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抵御来自城市下水道的恶臭气味，这就意味着罗马的废水排放存在问题。</p>
<p>　　3．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p>
<p>　　在《建筑十书》第8卷第6章第10-11节，维特鲁威描述了陶管相对于铅管具有的优点，这些在铺设水管时可有效利用：“然而陶管有下列优点：首先，即使在铺设时出现差错，任何人都可进行修复。其次，陶管中的水比铅管中的水要有益于健康得多。因为铅会产生铅白，据说它对人体有害，所以铅管被认为是不好的。因此，如果某物所产生的东西是有害的，那么毫无疑问它本身也是有害的。……我们还可以举铅工的例子，他们的肤色都是苍白的。”他在此强调了为铺设水管之用的铅管的危害以及安装陶管的一些好处，因此陶管更为可取，并指出，陶管更便于修复，流经陶管的水也更有益于健康。此外他还认为，铅管对健康有害。对此，维特鲁威提出的一个具体论据是铅工们的苍白的肤色。</p>
<p>　　总的来看，上述三个片段清楚地表明，罗马人表现出对大自然的关注，并且有时还对大自然持有某种保护性的态度。我要提的第一个问题并非社会人类学的而是法律上的：古罗马法学家是否已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方式？接着我会通过几个具体的实例将该问题进一步深化，并尝试提出一个解释性的建议。</p>
<p>　　<strong>二、罗马法研究文献的现状</strong></p>
<p>　　关于古罗马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方面，近年来的法学文献附带地有所涉及，另—方面，对此在解释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我仅限于谈及一些讨论的要点。</p>
<p>　　研究古罗马环境保护问题的先驱是恩佐·纳尔蒂，他于1984年首次将古罗马文献中涉及污染问题的片段择选出来整理成一个清单。</p>
<p>　　更为精细的当数安德雷阿·迪·波尔多的作品《在告示与判例之间的健康保护：拉贝奥的角色》，曾有一篇专题论文对该作品进行了评析并将之与其他文献做了对比。在这部作品中，迪·波尔多首次使用了“健康保护”的表达。他的研究仅限于共和晚期至帝政早期，这是颇有意味的，因为在这段时期罗马城迅速膨胀，人口数量急剧增长。迪·波尔多认为，法学家特别是拉贝奥曾做出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解答。在后来的论文中，迪·波尔多开始关注城市污染的具体方面。</p>
<p>　　就这同一个研究领域来说，还有德国的雷纳特·费舍尔，他是尝试对所谓“古罗马的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考察的第一人。他首先假设罗马人知道一些环境保护的方式，并根据主题范围的不同将这些方式分类如下：水的保护、关于卫生的规定、针对排放物的保护、河流与森林的保护。</p>
<p>　　罗马人并未将环境保护作为法律规定的首要任务，这一点已为安德雷阿斯·瓦克在其关于罗马法中的环境保护的论文中证明。但他承认，有一些个别规定，通过对个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各种保护手段是不是由“对环境破坏的反思”这样一种基本思想支撑起来的。举一个例子：罗马城的居民一直以来都以最佳的方式管理和确保城市的卫生，这可能就产生于某种共同的基本观念。</p>
<p>　　“罗马法中关于环境问题的先例”是何塞·路易斯·萨莫拉·曼萨诺最近一本专著的标题。作者认为，古罗马对环境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水和森林有系统的保护。毫无疑问，罗马人已经认识到并建立起这种系统性的保护。这本西班牙专著受到马里奥?菲奥伦蒂尼的批判性评论。菲奥伦蒂尼提出反驳：一方面，罗马人认识到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他们肯定未达到今天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认为罗马人有充分的保护手段只不过是对原始文献进行人为操纵的结果。</p>
<p>　　劳拉·索利多罗·玛罗蒂谈论了环境保护的一些事例。他在明确列举了所有的主要问题后得出结论：古代的环境问题与罗马人的思想及其对大自然的态度分不开。</p>
<p>　　关于罗马的环境保护问题以及某些原始文献是否可以在罗马世界的环境保护的意义上来理解，在研究文献中实际上存在争议，人们的论述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互冲突的观点。</p>
<p>　　<strong>三、三个具体的实例</strong></p>
<p>　　接下来，我不打算列举罗马人知道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程序性工具，而是要举出三个与前文提到的文学文献有关的具体实例。因此，首先我会谈到在水污染情形的法律保护问题，其次会谈到废物的非法排放问题，最后会谈到铅在罗马的使用问题。</p>
<p>　　（一）水污染及令状</p>
<p>　　在《自然史》第18卷第3章，老普林尼提到对河流和大自然的其他一些要素的毒害，这就提供了将之与水污染问题进行对比的机会。在法律文献中，人们经常可以发现对水道中的水进行保护的程序性救济，此等救济主要是通过令状来实现的。这些裁判官的救济通过某种简易程序提供了快捷的法律保护，也为将来通过普通程序进行保护提供了可能。实际上，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为避免出现不可修复的损害，获得某种比普通程序更快捷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p>
<p>　　“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Interdictum　de　aqua　cottidiana　et　aestiva）针对的是认为有权阻止你将水引入水道之人。该令状的适用前提是对引水役权的有效行使且不存在瑕疵。此外，使人信以为他享有引水役权之人，即使并非役权的实际权利人，在通过司法确定该权利的归属之前，他同样受到保护，尽管这种保护只是暂时性的。这种裁判官救济的被告是以某种方式干预此等引水之人。</p>
<p>　　特别有意味的是法学家们尤其是古典时期的法学家拉贝奥解释“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这种裁判官救济的方式：“通过这种令状，如果去年就已合法地从你的土地上引水的某人在该土地上建筑、挖掘、播种、砍伐和修剪，且如此将污染、损害、破坏水质或使水质恶化，你可禁止他的此等行为。拉贝奥说，同样的令状也授予夏季用水。”拉贝奥通过禁止第三人将他人之水弄脏、污染，使其变得无法使用或使水质恶化，从而扩张了该令状的适用范围。任何人在他人土地上实施某种可能招致类似损害的行为，针对此人也可请求发布“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此后，拉贝奥对这种裁判官救济的解释被进一步扩张：该令状不仅针对阻止引水之人，而且一般性地针对危害水道之清洁的任何人。</p>
<p>　　引水权还通过“关于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rivis）得到保护。这种令状尤其针对的是水渠、水沟和下水道的清洁——裁判官以此惩处阻止清洁水道的任何人。</p>
<p>　　“关于水源的令状”（Interdictum de fonte）的客体是对水源的净化。因此，该令状似乎还涉及大海、喷泉和鱼塘。那些享有引水权的人，也可依此对抗阻止对水源实施治理措施的任何人。</p>
<p>　　撇开引水不谈，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quod　vi　aut　clam）的恢复原状令状也是一种重要的裁判官救济。这种令状的目的在于使事物实际恢复到先前的状况。因此，在损坏或毁灭的情形下，行为人支付的罚金总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两倍，但必须可“在移除所做的任何变更后返还原物”。在这种令状中，原告主要是其土地遭受损坏或毁灭的土地所有权人。此外，对土地不发生损毁享有利益的任何人都可请求授予该令状，这是一把适用于各个领域和各种目的的万能钥匙。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在他人土地上实施的各种暴力或隐匿行为，因而也就是针对变更土地状况或使之发生变化的各种活动，裁判官授予此等程序性的救济。</p>
<p>　　拉贝奥还将该令状适用于污染水井的情形：“任何人向邻人的水井中倾倒某物，目的在于破坏水质的，应根据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承担责任，因为活水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他这么做就像是在水中实施了某项活动。”很明显，授予这种救济是为了避免弄脏整个水道中的水，其被告是行为的实施者，而原告是水井的所有人。但鉴于这种救济适用范围之广，可认为对水道中的水不被污染享有利益的任何人都可请求授予该令状。</p>
<p>　　保罗所举的例子证明了这种认识：“如果某人以暴力或隐匿砍伐了不结果实的树木，例如柏树，仅所有人可请求授予此等令状。但如果这种树木能让人赏心悦目，在提供感官享受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用益权人也享有利益，他也可请求授予此等令状。”这一例子并不涉及对水的保护，而是关乎对自然风光和大自然之美的保护。其中，保罗描述了某人非法砍伐柏树的情形，这就产生了需要确定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由谁申请的问题。法学家的回答是，应这样来理解：不仅土地的所有人可作为原告，用益权人也可以。保罗对此所给出的理由是，用益权人不能再享受柏树带来的“美景”，由此不仅给柏树生长于斯的土地的所有人造成损害，而且给土地的限制物权人造成损害。保罗的解答很有启发意义，因为柏树是不结果实的树木，其所有人对它们感兴趣仅仅出于情感和审美方面的原因。此外，用益权人的权能不受任何限制，特别是并不禁止他收取物的孳息，还可请求裁判官的保护。可以肯定的是，保罗承认对某物的情感利益——精心布置的环境的审美价值——在遭到减损时可要求金钱赔偿。在古典法学中，区域场所的美景虽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因其隋感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受保护，但这种可能性的实现确实是由于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的适用范围之广。</p>
<p>　　（二）污水的非法排放</p>
<p>　　从前文引述的西塞罗的《控维勒斯》第2卷第5章第7节可推断出，罗马城的空气被产生于下水道的气味，特别是由于水的净化不充分产生的气味污染。</p>
<p>　　1．“关于下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cloacis）。私人下水道是“关于下水道”的禁止性令状的适用对象。为避免淤泥沉入下水道并散发出恶臭的气味，下水道要用城市间的长途水道中的水冲洗。通过上述令状，禁止任何人阻碍对下水道进行清理或修缮。此外，还承认一种恢复原状性的令状，裁判官是这样规定其内容的：“如果你对公共下水道做某事或向其中投入某物，从而恶化或可能恶化其使用，你应当使之恢复原状。我还将发布一项令状，禁止（对公共下水道）做任何事或（向其中）投入任何物。”这里涉及的是裁判官命令使事物恢复到先前的实际状况，例如当某人向公共下水道投掷某物时，适用此等命令。根据告示的内容，除这项恢复原状性的令状之外，还存在一项关于公共下水道的禁止性的令状。这两项关于下水道的令状被法学家扩张适用于其下水道与水渠连接在一起的居民，实际上这么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将脏水引向街道。</p>
<p>　　2．针对（从建筑物向街道上）倒泼或投掷某物之人的诉讼。在水的净化和垃圾的清除上，诗人尤文纳里斯的《讽刺诗》（第3卷第五首第198-200行，第247-248行和第273-275行）非常有名：</p>
<p class="kt">　　乌卡勒冈开始大喊求水，同时丢弃碎旧无用之物。<br />
　　你住的三楼已烟火四溢，你却懵然所知。<br />
　　如果警报从．楼响起，……<br />
　　我的腿上粘满泥浆，一双双大脚从四面八方向我<br />
　　踩踏而来，……<br />
　　现在我们来看下在夜晚都有哪些危险：…一<br />
　　如果你未立遗嘱就出门用晚餐，那就太粗心大意考虑不周延，<br />
　　因为不知会突发什么事故让你不安全。<br />
　　如果在夜间行走，每扇打开的窗户都紧盯着你，随时让你命丧黄泉。</p>
<p>　　多亏了尤文纳里斯我们才知道，事先未立遗嘱就在夜间漫步于罗马城是多么的危险！为了清除家里的垃圾，人们毫不犹豫地将污水和赃物抛向窗外。比如，人们将夜壶倒向街道。这里说的是住在公寓楼（Insulae）里的居民。（公寓楼的房屋租金，楼层越高租金越低，因为住得越高越危险，对生活空间的管理也越麻烦）行人和街道的使用者深受其害。为解决此等问题，裁判官在针对（从建筑物向街道上）倒泼或投掷某物之人的告示中，规定了通过罚金之诉的法律保护：“如果从某处向人们经常通行或逗留之地投掷或倒泼某物，针对居住在那里之人，我将给予双倍于它所造成的损害之诉。如果证明一名自由人被击中而死亡，我将给予50金币之诉；如果他活着，但证明受到伤害，我将给予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应判处被告支付的公平数额之诉。如果证明是一名奴隶实施了该行为，他的主人对此不知的，我将在程式中加上：或者损害投偿。”</p>
<p>　　关于“倒泼或投掷之诉”的原告，乌尔比安告诉我们：“没有人会否认，裁判官发布此等告示是为了公众的最大利益，即在街道上通行时不会有担忧或危险。”他极力强调裁判官以这种诉讼来保障交通顺畅，任何人均可提起该诉讼。随着原告资格的扩张，倒泼或投掷之诉的保护范围包括街道、小径、某些区域和人们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因此，这种保护的观念明显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这种诉讼被确认为是一种民众诉讼。</p>
<p>　　（三）铅的使用及排放物</p>
<p>　　在《建筑十书》第8卷第6章第10-11节，维特鲁威对铅的使用的危害性进行了考察。一般来说，罗马人将铅用于各种目的：不仅用于水管，而且用于各种器皿、儿童玩具、公共演出的入场券、投票箱、化妆品、货币和许多其他物品。铅的使用在现代文献中经常讨论，因为在19世纪的前25年人们认为，铅中毒导致了罗马帝国贵族阶级的消亡，因此是罗马世界衰落的原因之一。一些学者分析了与罗马市民的食物和临床统计有关的古典时期的博物学家的论述，他们发现，已被证实，铅只在古典时期的人的骨骼中大量存在。然而这一观点受到强烈批判，批判者的论据是：铅管中的石灰石（碳酸钙）可吸收这种有害的铅。</p>
<p>　　但在此我们感兴趣的并非这种观点及其批判，而是在加工铅时如果产生排放物，是否有某种法律保护。事实上，为获得铅而在熔炉里加热石头时会产生有毒烟雾和蒸汽。在缺少有关铅的排放物的法律原始文献的情况下，考察《学说汇纂》中的一则著名片段会有所帮助，该片段描述了奶酪作坊产生的排放物：“阿里斯托对切勒流斯·维塔利斯回答道，他不认为奶酪作坊可以合法地向高于它的建筑物排放烟雾，除非上述建筑物被设定了此等役权：这是允许的。他还说道，即使奶酪作坊较高，它也不可以向较低的建筑物排放水或任何其他物。实际上，人们可对自己的财产实施只要不向他人的财产排放物质的任何行为，例如烟雾和水都是排放物较高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对较低建筑物的所有人提起诉讼，主张后者无权这样做。”阿里斯托是古典时期的法学家，他对切勒流斯?维塔利斯做出上述回答。在这个片段的基础上，可对排放物的规定进行重构。如果从邻人土地上产生的烟雾、水和其他类似排放物超过允许的限度，可通过“保护不动产占有令状”（ Interdictun uti possidetis）对邻人起诉；但如果对方不享有此等排放权，他首先可以提起“否定之诉”（Actio　negatoria）。此诉属于所有人，针对的是地役权或用益权或任何类似限制物人。这种诉讼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摆脱此等限制，恢复到先前的状态。但对他人土地享有地役权之人反过来可以证明地役权的存在（因此享有排放权）。</p>
<p>　　因此，如果一个皮革匠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土地上，因而污染了水，但对邻人的土地未产生影响的，邻人不得提起“否定之诉”。在此我们注意到，这种诉讼只部分起到了保护环境的效果，而且如果说它包含保护环境的意旨，也只是间接的。</p>
<p>　　阿里斯托对“否定之诉”的回答表明，只有土地的所有人而非其他人可以提起否定自己负担地役权之诉，因而也就否定了向自己土地的排放权。由此可合理地推断，可以同样的方式就铅的排放起诉。</p>
<p>　　<strong>四、结论</strong></p>
<p>　　为了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即罗马人是否认识到对环境的法律保护，我们主要考察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性救济：“令状”、“倒泼与投掷之诉”和“否定之诉”。</p>
<p>　　在古典罗马法中，裁判官的令状从法律上保护了水道、水渠和水源。这些救济主要适用于某人阻止对水的净化的情形。特别是“关于水的令状”（Interdictum　de　aqua），其适用范围在罗马法学中得到扩张，是打击水污染行为的工具。因此，针对损害了水道中水的清洁的任何人，都可一般性地发布令状。在这种语境下，还包括“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其适用范围很广，甚至适用于非财产性的案件，保护纯情感性和审美性的利益。正如拉贝奥的那个片段所表明的，这种令状也特别适于用来保护环境。</p>
<p>　　针对非法排放污水的情形，适用的是“倒泼或投掷之诉”，这种诉讼惩罚的是给行人造成物质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行为。由于其原告资格被扩张到任何利害关系人，因而可以说，这种救济体现了一种保护街道因而也是保护环境的基本思想。</p>
<p>　　“否定之诉”保护的是免受不当的排放权。这种诉讼显然旨在保护私人利益而非对环境的集体保护。如果被侵害的土地所有人并未觉得受到妨碍，或与排放者达成了协议，这种排放是允许的，尽管其已造成了明显的污染。从这种诉讼中可发现对环境的保护，但也只是间接的。</p>
<p>　　显而易见，以上三种程序性的工具都是私法性的。罗马法基本是私法，但同时要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罗马人热衷于并且发展了这方面的法律。由于其人类中心主义的定位，罗马私法本身无力对环境进行系统保护。如下事实证明了这一点：现今的环境保护是公法系统调整的，私法通常只在涉及需要保护的个人的主观权利时才针对损害的责任人适用。虽然这三种程序性工具首要的旨趣并非环境保护，但从实际上来看，它们除保护个人利益外，还在环境保护方面间接产生一些法律效果。这主要归功于裁判官的介入和法学家的解释，它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发展了古罗马法（市民法）的核心。一方面，裁判官解决具体的社会、技术和法律问题，创造新的程序性救济方式；另一方面，法学家扩大了此等救济（特别是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和倒泼或投掷之诉）的原告资格的范围，除对个人（环境）利益给予保护外，还间接对集体（环境）利益给予保护。</p>
<p>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人的时代并不存在环境领域的公法，但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裁判官和法学家介入了进来，这也偶尔使环境间接受益。让我以本文开头所援引的普林尼的片段中的一句话来作为结语：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而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在法律领域也发现了对环境的担忧表明，这位博物学家具有前瞻性的吁叹并非孤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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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right;">译者：李飞</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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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right;">译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div>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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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意大利]米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div>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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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新华文摘2012年第20期，摘自《厦门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div>
</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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