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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古代通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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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文明起源研究的回顾与思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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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Dec 2015 02:02: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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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国人历来认为自己是炎黄裔胄，黄帝是我们的人文始祖。究竟是不是那样，从来都不加以深究。可是进入近代以来，这个观念发生了动摇。当西方列强纷纷侵扰中国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忽然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发生了兴趣。他们无视中国文明的整体特点，摭拾一鳞半爪随意比附，说什么中国文化乃至中国人种是西方起源的，一时间弄得有些中国人也糊里糊涂。不过大多数学者并不相信那些说法，而早先的传说似也有重新研究的必要。五四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把许多学者推上了第一线，其间经历了许多思考和探索。正如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开始“由盲目的信古而进到疑古，更由消极的疑古，而进到积极的考古”（注：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一卷自序，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4年。）。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起步的。 　　用考古来探索中国早期文明是从20年代末开始的。前中央研究院史语所考古组对河南安阳殷墟的大规模发掘，揭示了一个商代晚期的都城，伴随有一个巨大的帝王陵墓区，大量的出土遗物证实商代晚期已经有了高度发达的青铜冶铸业和成熟的文字体系，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不像是文明的开始。主持安阳发掘的李济就曾说过：“殷商以前仰韶以后黄河流域一定尚有一种青铜文化，等于欧洲青铜文化的早中二期，及中国传统历史的夏及商的前期。这个文化埋藏在什么地方，固然尚待考古家的发现；但对于它的存在，我们根据我们考虑各方面事实的结果，却可以抱十分的信心。”（注：李济《殷墟铜器五种及其相关之问题》，载《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历史语言研究所，1935年。）李济的预言到50年代就开始逐步验证了。从1952年起对郑州二里岗等处的发掘，不但确定了一个早于殷墟的二里岗文化，而且从1955年开始发现了一座商代前期的宏伟的都城遗址，其中包括有多处宫殿基址和铸铜、制骨、制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尽管它是不是成汤所建的亳都还有不同看法，但说它是一个都城级遗址，并且体现了较高的文明水准，则是没有争议的。 　　商代考古的重大进展以及一系列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发现，特别是龙山文化与商文化内在联系的识别，使许多学者坚信中国文明是本土起源的。例如梁思永早在1939年就从十个方面论证了龙山文化与殷文化的密切关系，　明确提出龙山文化是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注：　Liang, S.Y.: &#8220;The　Lungshan　Culture:　 A　Prehistoric　Phas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8221;,　 Proceedings Sixth Pacific ScienceCongress, no.4,PP69—79,1939.中译文载《考古学报》第七册，1954年。）。英国考古学家丹尼尔在其所著《最初的文明：关于文明的起源的考古学研究》（注：Glyn Daniel, &#8220;The First Civilization:　TheArchaeology of Their Origins&#8221;, Thames and Hudson, 1968. ）一书中指出中国是世界最古老的六大文明起源地之一。何柄棣从自然生态环境、农业、养畜业、陶器、青铜器、文字和其他方面详细论证了中原黄土地带是中国文明乃至整个东方文明的摇篮（注：Ho, Ping—ti, &#8220;TheCradle of the East:　An　Inquiry　into　the Indigenous Originsof Techniques　and　Ideas　of　Neolithic　and　Early Historic China,5000—1000 B. C. Chicago &#38; Hong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中国人历来认为自己是炎黄裔胄，黄帝是我们的人文始祖。究竟是不是那样，从来都不加以深究。可是进入近代以来，这个观念发生了动摇。当西方列强纷纷侵扰中国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忽然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发生了兴趣。他们无视中国文明的整体特点，摭拾一鳞半爪随意比附，说什么中国文化乃至中国人种是西方起源的，一时间弄得有些中国人也糊里糊涂。不过大多数学者并不相信那些说法，而早先的传说似也有重新研究的必要。五四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把许多学者推上了第一线，其间经历了许多思考和探索。正如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开始“由盲目的信古而进到疑古，更由消极的疑古，而进到积极的考古”（注：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一卷自序，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4年。）。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起步的。</p>
<p>　　用考古来探索中国早期文明是从20年代末开始的。前中央研究院史语所考古组对河南安阳殷墟的大规模发掘，揭示了一个商代晚期的都城，伴随有一个巨大的帝王陵墓区，大量的出土遗物证实商代晚期已经有了高度发达的青铜冶铸业和成熟的文字体系，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不像是文明的开始。主持安阳发掘的李济就曾说过：“殷商以前仰韶以后黄河流域一定尚有一种青铜文化，等于欧洲青铜文化的早中二期，及中国传统历史的夏及商的前期。这个文化埋藏在什么地方，固然尚待考古家的发现；但对于它的存在，我们根据我们考虑各方面事实的结果，却可以抱十分的信心。”（注：李济《殷墟铜器五种及其相关之问题》，载《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历史语言研究所，1935年。）李济的预言到50年代就开始逐步验证了。从1952年起对郑州二里岗等处的发掘，不但确定了一个早于殷墟的二里岗文化，而且从1955年开始发现了一座商代前期的宏伟的都城遗址，其中包括有多处宫殿基址和铸铜、制骨、制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尽管它是不是成汤所建的亳都还有不同看法，但说它是一个都城级遗址，并且体现了较高的文明水准，则是没有争议的。</p>
<p>　　商代考古的重大进展以及一系列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发现，特别是龙山文化与商文化内在联系的识别，使许多学者坚信中国文明是本土起源的。例如梁思永早在1939年就从十个方面论证了龙山文化与殷文化的密切关系，　明确提出龙山文化是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注：　Liang, S.Y.: &#8220;The　Lungshan　Culture:　 A　Prehistoric　Phas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8221;,　 Proceedings Sixth Pacific ScienceCongress, no.4,PP69—79,1939.中译文载《考古学报》第七册，1954年。）。英国考古学家丹尼尔在其所著《最初的文明：关于文明的起源的考古学研究》（注：Glyn Daniel, &#8220;The First Civilization:　TheArchaeology of Their Origins&#8221;, Thames and Hudson, 1968. ）一书中指出中国是世界最古老的六大文明起源地之一。何柄棣从自然生态环境、农业、养畜业、陶器、青铜器、文字和其他方面详细论证了中原黄土地带是中国文明乃至整个东方文明的摇篮（注：Ho, Ping—ti, &#8220;TheCradle of the East:　An　Inquiry　into　the Indigenous Originsof Techniques　and　Ideas　of　Neolithic　and　Early Historic China,5000—1000 B. C. Chicago &amp; Hong Kong. 1975. ）。张光直在其早年的著作中也明确地指出：“中国的文化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本地产物，是中国人民和他们的环境互相影响的结果。”（注：张光直《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继续探索》，”Archaeology”，vol. 30, no. 2 &amp; 3, 1977.引文据《考古学参考资料》第一册20页，1978年。）事实上，从50年代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中国古代文明是本地起源的，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独自发生的古代文明之一。</p>
<p>　　但中国古代文明并不是从商代才开始的，因而对于夏代文明的探索一直吸引着许多考古学家。1959年为着寻找夏墟而发现的河南偃师二里头，是一座规模很大的都城级遗址（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5年第5期。）。 那里有大型的宫殿基址和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铜器作坊遗址，大家都同意它已进入文明时代，而年代比郑州商城早。至于早到什么时候，是夏是商还是前夏后商，长时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1983年在二里头遗址附近的尸乡沟，发现一座晚于二里头而与郑州商城基本同时的大型城址（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故城工作队《偃师商城的初步勘探和发掘》，《考古》1984年第6期。）， 学术界逐渐认识到它的始建可能与商汤灭夏的事件有关，从而二里头遗址为夏都，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的见解便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鉴于二里头已有若干用青铜做的兵器、礼器、乐器、工具、用具和装饰品等，并且有较大的铜器作坊；郑州商城则有更多、更大、制作也更精良的青铜器和规模更大的铜器作坊，至此李济关于夏和商代前期为青铜文化的预测便已得到完全的证实。而夏代不仅有青铜器，还有宫殿、宗庙和一系列典章制度，说它属于文明时代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过中国文明的起源似乎还要追溯到更早的时期。</p>
<p>　　考古发现告诉我们，在二里头文化之前是中原龙山文化，再以前是仰韶文化，三者在年代上是依次衔接的，中间并没有什么缺环。过去以为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都是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后来在龙山文化和中原龙山文化中都发现了不少小件铜器，甚至在仰韶文化的个别遗址中也发现有小铜器或铜器痕迹，说明那时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石器时代，而应该属于铜石并用时代（注：严文明《论中国的铜石并用时代》，《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是从新石器时代向青铜时代过渡的一个时代。这样二里头青铜文化的产生也就不显得那么突然了。同样的道理，以二里头为代表的夏代文明的产生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前面必然有一个酝酿和逐渐走向文明的过程。从70年代末期以来的一系列考古发现，使这个问题日益明朗起来了。<br />
　<br />
　　在中原地区，从1978年开始发掘的山西襄汾陶寺遗址面积达300 万平方米，那里的墓葬非常明显地分为大中小三类（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期。），其比例大约是1∶10∶90。大墓中随葬鼍鼓、大石磬、龙纹盘等大量高档次的物品，说明死者不仅富有，而且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小墓的死者则几乎一无所有。这种级差明显反映其社会已经形成为等级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结构。1977年在河南登封王城岗发现了龙山文化的城址（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岗与阳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1979～1980年在同省的淮阳平粮台又发现一座龙山文化城址（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两处城址虽然都很小， 但前者城内有大片夯土基址和用殉人奠基的情况，后者城内有当时少见的全部用土坯砌筑的分间式房屋、炼铜遗迹和复式地下排水管道等，似乎不是一般的军事城堡，倒有些像是贵族居住的小型统治中心。这些发现都立即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是夏代遗存，有的认为早于夏代。不管怎样，它们都比二里头文化为早。因而它们的发现表明在探索中国文明起源的努力中，又向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p>
<p>　　进入80年代以后，重要的发现一个接着一个。已经发掘了多年的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到1983年又有新的突破。在一个大型的仰韶文化晚期聚落中，发现了一座特大型的房屋（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2期。）。有前堂、后室和东西两个厢房，仅前堂的面积就超过130平方米， 前面还有很大的广场。前堂中有直径超过2.5米的特大型火塘和直径达90 厘米的顶梁大柱，地面铺类似于现代水泥的沙浆，墙壁和房顶都抹灰浆。如此规模宏大、设计严谨、工艺先进的房屋建筑，在以前的仰韶文化遗存中从来没有见过，显然不是一般性的公共建筑。有人称之为原始殿堂当不为过。大地湾除这座大型房屋外，还有几座结构和工艺相似的中型房屋和数百座小型房屋，是明显高于一般聚落的一处中心聚落。</p>
<p>　　在辽宁，从1983年开始发掘的凌原牛河梁则是一处大型的贵族坟山和祭祀中心（注：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8期。）， 属于红山文化晚期，与大地湾仰韶文化晚期聚落的年代相当。那里有许多巨大的积石冢，每冢有一座主墓，随葬猪龙等精美的玉器，上面还有一些陪葬的小墓。还有一座“女神庙”，出土了许多女性塑像的残块。其中一个人头跟真人的一般大，形象逼真；另有些耳、鼻和手臂等残块竟有真人的三倍大，塑像大小不等表明其地位不同，也许当时在多神中已经产生主神，反映当时的社会已经有等级的差别。郭大顺等认为红山文化晚期社会已进入原始文明阶段（注：孙守道、郭大顺《论辽河流域的原始文明与龙的起源》，《文物》1984年第6期。）。 苏秉琦则认为当时“已经产生了植基于公社、又凌驾于公社之上的高一级的社会组织形式”（注：苏秉琦《辽西古文化古城古国》，《文物》1986年第8期。）。</p>
<p>　　稍后不久，长江流域的史前文化中也露出了文明的曙光。 1986 和1987年，在浙江余杭县的良渚遗址群中，先后发掘了反山和瑶山两处遗址。前者是人工筑成的贵族坟山（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 后者原来是建造在小山上的祭坛，后来又改做贵族墓地（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在这两处贵族墓地中， 出土了数千件工艺十分精巧的玉器，有的玉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王者形象或神徽。1987年底因为扩建公路而在良渚遗址群中间偏西发现一座面积达30万平方米的“台城”，上面有数万平方米的夯土基址，推测应该是宫殿或宗庙一类大型礼制性建筑的地基。所有这些发现使人有理由推测良渚文化时期已经出现某种政治组织形式，论者多认为当时已进入初级文明社会。张忠培则认为当时已经是文明社会，只是在良渚文化分布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处于一尊统治的局面，而是被众多权贵分割统治的若干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注：张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文物》1995年第5期。）。</p>
<p>　　在长江中游，早在50年代就已发现并且进行过多次发掘的湖北天门石家河遗址群，在1990～1991年春进行全面考察时，确定了一个始建于屈家岭文化而一直沿用至石家河文化中期的古城（注：北京大学考古系等《石家河遗址群调查报告》，四川大学博物馆编《南方民族考古》第五辑，1992年。）。它的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 是已知同时代的许多城址中规模最大的。对于城内外格局和出土遗迹遗物的分析，使调查者提出了“石家河文明”的概念。在此前后在长江中游还发现了若干屈家岭文化的古城，规模都不及石家河古城那么大，看来石家河一带有可能是整个屈家岭——石家河文化的中心区域或最发达的区域。</p>
<p>　　这些发现自然会引发人们的极大关注，同时激发考古学家们去寻找更多、更早的城址和高等级的大型聚落遗址。据个人不精确的统计，陆续发现的早于二里头文化的史前城址，1991年以前有20多座，1995年即增加到30多座，至1997年更达40多座，现在已知有50多座了，发现速度是十分迅猛的。这些城址分布的地域虽然遍及黄河中下游的河南、山东、内蒙古和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四川和浙江等省，但还不能说已经非常普遍。一些很有希望的地方如河北、山西、陕西、安徽等省至今还没有发现。据说江苏已发现良渚文化的城址，也还没有得到确认。这些城址的年代大体在公元前3000年至前2000年，少数可能略早于前3000年。郑州西山的仰韶文化城址和湖南澧县城头山最早一期属于大溪文化的城址，则已达到或接近于公元前4000年，是现在所知道的年代最早的城址。</p>
<p>　　过去因为考古工作做得不够充分，许多东西没有被发现出来，自然会低估某些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例如龙山时代的诸考古学文化理应属于铜石并用时代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石器时代，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在这个时期不但有铜器，还有玉器、漆器、丝绸、象牙雕刻和快轮制作的精美陶器，个别遗址还发现有原始青瓷器（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山西夏县东下冯龙山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83年第1期。）。 在物质文化迅速发展的同时恰巧出现了一批礼制性建筑和较大的墓葬。从随葬品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墓主往往掌握了军事、宗教等方面的特权和大量财富。事实上这个时期物质文化的最新成就差不多全部为这些新生的权贵所垄断。权贵们不会满足于对本族平民的剥夺，在氏族血缘关系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剥夺自然还会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于是他们把目标转向外部，为着掠夺资源和他人的财富不惜频繁地发动战争。正是在这个时期，专门性武器石钺等的出现与改进，表明战争越来越经常和激烈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战争的人自己也难免受到强敌的掠夺。为了免受战争的惨祸，只好下决心组织大量人力物力来构筑防御工事。于是一大批城址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地拔地而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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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隋两代赋役制度比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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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Dec 2013 08:15:17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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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赋役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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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秦隋两代赋役制度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如重农抑商政策造就了倾斜的赋税结构；奢靡残暴导致了苛重的徭役等。这种相似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虽然纯属偶然，但从统治者崇尚重农抑商且赋役无度这一点看，又是必然的。它反映了封建朝代赋役的一种共性。 　　关键词：秦代；隋代；赋役制度；比较 　　披览史书，会发现秦隋两代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如两代都是久经战乱而归于统一的；统治时间都不长（秦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7年，享国14年；隋自公元581年至公元618年，享国37年）；都仅传二帝（秦始皇、秦二世；隋文帝、隋炀帝），且二世皇帝都奢靡残暴，最终被农民起义所灭，等等。除此之外，两代的赋税和徭役制度也有着极其相似之处。“读史使人明鉴”，通过两代赋役制度的对比分析，抑或会寻出其相同点背后所掩盖的历史规律。 　　一、重农抑商政策造就了倾斜的赋税结构 　　健全完善的赋税结构，应是随着农工商各业的发展而设置相应的税种，相互配合，涵盖尽可能多的税源，不使税款有所流失，充分发挥赋税聚财敛财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而纵观秦隋两代，工商产业不谓不发达，但工商税收却极其单薄简约，赋税的重心移向田赋（农业税），形成了不协调的赋税比例结构。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山东六国，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霸的局面，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开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秦建国之初，“作制明法”，“治道运用，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因而巩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在致力于政治改革的同时，秦又着手于检括户口、清理地籍、整顿田赋制度、强化田赋管理。秦代虽规定“百姓当家则力农工”，“节事以时，诸产繁殖”，即要求农工商诸业共同发展，但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上农除末”，“尊奖兼并”，鼓励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秦代的赋税制度带有明显的“重农抑商”色彩，把组织收入的重心偏向于农业。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法令“使黔首自实田”，即令有地之人自行呈报占田数额和地亩产量，国家据以按亩征税。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废除了奴隶主土地占有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也使田赋交纳成为定制。秦代田赋负担率很重，由于大兴土木、对外用兵以及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所费巨大，于是便重征百姓，史载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同先秦相比，秦代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了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汉书·食货志》）的严重局面，到秦二世时，“赋敛力度”，“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使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摧残。 　　公元581年，北周扬坚乘时而起，代周称帝，重建了统一全中国的隋王朝，结束了西晋以来200多年的分裂局面。隋初，在大力进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又开始推行均田、检察户口、整顿地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租调制。租调制规定，每一丁男、中男皆给永业田和露田，共计120亩。每一受田丁男，年纳粟三石，称为一“床”之租；另纳绢或丝一匹、绵三两、布一端、麻三斤，称为“调”。单丁及仆隶，依丁男所课额减半交纳租调；未受地者，不征租调。均田租调之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占有的矛盾，调动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为隋代财赋丰足提供了来源。据史载，隋初“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贞观政要》），马端临也称“按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文献通考》），可见财赋丰足为前代所未有。 　　然而，秦隋两代的工商税收却极其简约、单薄。秦代工商税，从目前掌握的史料看，仅征自山泽产品，如盐、铁等，从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来看，秦代也征过关税，但仅此几种税收，不足以覆盖当时有所发展的工商产业。隋代更是“无（工商）税之国”。盐税历来是封建国家主要的工商税收入，隋初，曾依北周之制，对百姓采自盐池盐井的盐征税，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帝入新宫。……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从此食盐无税，一直到唐开元九年，138年间都无盐税之征，这也是亘古未见的。酒亦如此，隋初曾对酒实行专卖，国家收取垄断利益，在开皇三年食盐免税的同时，又取消酒坊，从此酒也无税。另外，文帝建国后，把矿冶税和入市税予以罢除，于是工商税收趋于绝迹，赋税制度基本上成为单一的土地农业税制形态。 　　秦隋两代之所以形成如此倾斜的赋税结构，似有如下原因：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曾经“以农立国”的民族，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在古代世界居于先进行列，因此重农成为中国极为重要的传统经济思想。任何一个朝代的建立，都要强调农业的重要地位，古时有所谓“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妇不织，或受之寒”的极端说法。而为了保证农业的发展，同时又产生了抑制工商业的思想，认为工商业收益大，如不限制，弃农经商的人必然多，“工商众则国贫”，所以主张把工商业限制在狭小的规模内。这种源自先秦墨翟、商鞅、荀况等人，并为大多数思想家所认可的“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思想，对后世历代统治者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它的沿袭和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秦隋两代的统治者，也毫不例外地给自己的赋税思想、赋税政策，赋予了“重农抑商”的基调，只加意于田赋的征收管理，而没把工商税收放在应有的高度去认识。虽然大大减轻了百姓负担，但对国家的工商岁入，对后来王朝的“传宗接代”，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二、奢靡残暴导致了苛重的徭役 　　徭役是一种力役之征，亦属赋税范畴。秦隋两代统治者在立国之初，尚能体恤民力，轻徭薄赋，但渐渐骄奢淫逸，而置民疾苦于不顾，滥征徭役，尤其以二世皇帝为烈，终至覆灭。 　　秦始皇以武力统一全国后，以为天下已成嬴秦万世不更的家业，于是专力于对外扩张和大兴土木。造宫殿、建皇陵、筑长城、挖运河、修驰道，以及转输粮草等，都征用了大量的民力。据史籍记载：营造阿房宫用70万人；修造骊山始皇陵历时37年，动用70万民力；北筑长城用40万人，屯戍岭南50万人；北防匈奴30万人，仅这几项累计征用劳力近300万人。秦代最无意义且繁重苛刻的徭役当属营造宫殿和修造陵墓。秦代宫殿，累计关中共有宫室300所，关外行宫400多处，其中尤以渭南上林苑中建造的阿房宫规模最大，扰民最甚，前后有70万人为之流尽血汗，耗费的物资则无计其数。秦始皇的骊山陵高五十多丈，周回约五里，掘地极深，灌注铜液以为基础，共征发民工70万人之多。秦代力役之重，达到“三十倍于古”的程度，全国每年约有15%的人服役。在这种无休止、无归期的征发下，造成“丁男被甲，丁女被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的悲惨景象。秦二世即位后，倒行逆施，赋敛无度，以“税民深者为明吏”，继续大兴徭役，修造阿房宫，发民远戍，急政暴虐使百姓困苦不堪，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达到极严重的程度，终因苛民过度，农民揭竿而起而使统治根基彻底崩溃。隋文帝初期，常免徭役，而后期便开始征发民力修仁寿宫、筑长城，损失劳动力为数甚巨。炀帝即位后，更是肆意挥霍资财，摧残民力；造宫殿、凿运河、筑长城；造龙舟巡幸江都，制舰船四方征伐，夜以继日，死亡枕籍。具体地说，第一，大兴土木，营造宫殿。公元605年，炀帝诏令营建东京，每月役丁200万人。又令修显仁宫，发大江之南、五岭以北奇材异石，输之洛阳；又求海内奇珍异宝，以实园囿。炀帝大修宫殿，浪费了国家无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二，为了巡幸江都，在江南大造龙舟及杂船数万艘，龙舟上下四层，全用金玉装饰。随行的宫妃、百官、僧道、士兵达数十万人。巡游所经之处，五百里内皆令供奉山珍海味及各种食品，无数民户倾家荡产。第三，多次对外征伐，除大造战船外，还征调数以百万计的士兵和民夫。隋炀帝穷兵黩武，横征暴敛，劳民伤财，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形成了“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的悲惨景象。隋炀帝曾以秦皇汉武相自比，然而不但没有成就伟业，反因自己的荒淫残暴、赋役繁重而被勒死。 　　秦隋两代徭役的繁重，完全是统治者骄奢无度，视民如草芥的结果。历代王朝，即使是出现明君贤相的朝代，也都存在徭役苛重的现象，这都是因为统治者奢侈腐化，贪图享乐所致，说到底，是统治者与人民的阶级性质不同才产生了这种阶级压迫。另外，徭役作为一种赋税之征制度的存在，也使封建统治者能名正言顺地滥用民力。经清代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后徭役制已基本消灭，但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又以兵差形式而沉渣泛起，这说明徭役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统治人民的工具。只有国家和人民的阶级利益一致，徭役才会真正消失。从秦隋两代的徭役征发中，我们会受到这样的启示：统治阶级只有减轻徭役，爱惜民力，才能长治久安；否则，滥征乱派，重赋苛敛，暴虐奢逸，必然要被推翻，这是颠扑不破的历史规律。 　　秦隋两代赋役制度的惊人相似，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纯属偶然；但从统治者崇尚重农抑商且赋役无度这一点上看，又是必然的，它反映了封建朝代赋役的一种共性。 本文由国学网曹南逸民编辑、整理 原文出处：《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大连）1994年06期第72-74页 Because of its great business xvideos Stunning Design With Incredibly High Quality If you have a good body xhamsterReview of the 4th Annual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　　摘　要：</strong>秦隋两代赋役制度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如重农抑商政策造就了倾斜的赋税结构；奢靡残暴导致了苛重的徭役等。这种相似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虽然纯属偶然，但从统治者崇尚重农抑商且赋役无度这一点看，又是必然的。它反映了封建朝代赋役的一种共性。</p>
<p><strong>　　关键词：</strong>秦代；隋代；赋役制度；比较</p>
<p>　　披览史书，会发现秦隋两代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如两代都是久经战乱而归于统一的；统治时间都不长（秦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7年，享国14年；隋自公元581年至公元618年，享国37年）；都仅传二帝（秦始皇、秦二世；隋文帝、隋炀帝），且二世皇帝都奢靡残暴，最终被农民起义所灭，等等。除此之外，两代的赋税和徭役制度也有着极其相似之处。“读史使人明鉴”，通过两代赋役制度的对比分析，抑或会寻出其相同点背后所掩盖的历史规律。</p>
<p><strong>　　一、重农抑商政策造就了倾斜的赋税结构</strong></p>
<p>　　健全完善的赋税结构，应是随着农工商各业的发展而设置相应的税种，相互配合，涵盖尽可能多的税源，不使税款有所流失，充分发挥赋税聚财敛财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而纵观秦隋两代，工商产业不谓不发达，但工商税收却极其单薄简约，赋税的重心移向田赋（农业税），形成了不协调的赋税比例结构。</p>
<p>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山东六国，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霸的局面，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开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秦建国之初，“作制明法”，“治道运用，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因而巩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在致力于政治改革的同时，秦又着手于检括户口、清理地籍、整顿田赋制度、强化田赋管理。秦代虽规定“百姓当家则力农工”，“节事以时，诸产繁殖”，即要求农工商诸业共同发展，但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上农除末”，“尊奖兼并”，鼓励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秦代的赋税制度带有明显的“重农抑商”色彩，把组织收入的重心偏向于农业。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法令“使黔首自实田”，即令有地之人自行呈报占田数额和地亩产量，国家据以按亩征税。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废除了奴隶主土地占有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也使田赋交纳成为定制。秦代田赋负担率很重，由于大兴土木、对外用兵以及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所费巨大，于是便重征百姓，史载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同先秦相比，秦代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了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汉书·食货志》）的严重局面，到秦二世时，“赋敛力度”，“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使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摧残。</p>
<p>　　公元581年，北周扬坚乘时而起，代周称帝，重建了统一全中国的隋王朝，结束了西晋以来200多年的分裂局面。隋初，在大力进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又开始推行均田、检察户口、整顿地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租调制。租调制规定，每一丁男、中男皆给永业田和露田，共计120亩。每一受田丁男，年纳粟三石，称为一“床”之租；另纳绢或丝一匹、绵三两、布一端、麻三斤，称为“调”。单丁及仆隶，依丁男所课额减半交纳租调；未受地者，不征租调。均田租调之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占有的矛盾，调动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为隋代财赋丰足提供了来源。据史载，隋初“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贞观政要》），马端临也称“按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文献通考》），可见财赋丰足为前代所未有。</p>
<p>　　然而，秦隋两代的工商税收却极其简约、单薄。秦代工商税，从目前掌握的史料看，仅征自山泽产品，如盐、铁等，从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来看，秦代也征过关税，但仅此几种税收，不足以覆盖当时有所发展的工商产业。隋代更是“无（工商）税之国”。盐税历来是封建国家主要的工商税收入，隋初，曾依北周之制，对百姓采自盐池盐井的盐征税，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帝入新宫。……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从此食盐无税，一直到唐开元九年，138年间都无盐税之征，这也是亘古未见的。酒亦如此，隋初曾对酒实行专卖，国家收取垄断利益，在开皇三年食盐免税的同时，又取消酒坊，从此酒也无税。另外，文帝建国后，把矿冶税和入市税予以罢除，于是工商税收趋于绝迹，赋税制度基本上成为单一的土地农业税制形态。</p>
<p>　　秦隋两代之所以形成如此倾斜的赋税结构，似有如下原因：</p>
<p>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曾经“以农立国”的民族，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在古代世界居于先进行列，因此重农成为中国极为重要的传统经济思想。任何一个朝代的建立，都要强调农业的重要地位，古时有所谓“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妇不织，或受之寒”的极端说法。而为了保证农业的发展，同时又产生了抑制工商业的思想，认为工商业收益大，如不限制，弃农经商的人必然多，“工商众则国贫”，所以主张把工商业限制在狭小的规模内。这种源自先秦墨翟、商鞅、荀况等人，并为大多数思想家所认可的“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思想，对后世历代统治者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它的沿袭和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秦隋两代的统治者，也毫不例外地给自己的赋税思想、赋税政策，赋予了“重农抑商”的基调，只加意于田赋的征收管理，而没把工商税收放在应有的高度去认识。虽然大大减轻了百姓负担，但对国家的工商岁入，对后来王朝的“传宗接代”，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p>
<p><strong>　　二、奢靡残暴导致了苛重的徭役</strong></p>
<p>　　徭役是一种力役之征，亦属赋税范畴。秦隋两代统治者在立国之初，尚能体恤民力，轻徭薄赋，但渐渐骄奢淫逸，而置民疾苦于不顾，滥征徭役，尤其以二世皇帝为烈，终至覆灭。</p>
<p>　　秦始皇以武力统一全国后，以为天下已成嬴秦万世不更的家业，于是专力于对外扩张和大兴土木。造宫殿、建皇陵、筑长城、挖运河、修驰道，以及转输粮草等，都征用了大量的民力。据史籍记载：营造阿房宫用70万人；修造骊山始皇陵历时37年，动用70万民力；北筑长城用40万人，屯戍岭南50万人；北防匈奴30万人，仅这几项累计征用劳力近300万人。秦代最无意义且繁重苛刻的徭役当属营造宫殿和修造陵墓。秦代宫殿，累计关中共有宫室300所，关外行宫400多处，其中尤以渭南上林苑中建造的阿房宫规模最大，扰民最甚，前后有70万人为之流尽血汗，耗费的物资则无计其数。秦始皇的骊山陵高五十多丈，周回约五里，掘地极深，灌注铜液以为基础，共征发民工70万人之多。秦代力役之重，达到“三十倍于古”的程度，全国每年约有15%的人服役。在这种无休止、无归期的征发下，造成“丁男被甲，丁女被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的悲惨景象。秦二世即位后，倒行逆施，赋敛无度，以“税民深者为明吏”，继续大兴徭役，修造阿房宫，发民远戍，急政暴虐使百姓困苦不堪，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达到极严重的程度，终因苛民过度，农民揭竿而起而使统治根基彻底崩溃。隋文帝初期，常免徭役，而后期便开始征发民力修仁寿宫、筑长城，损失劳动力为数甚巨。炀帝即位后，更是肆意挥霍资财，摧残民力；造宫殿、凿运河、筑长城；造龙舟巡幸江都，制舰船四方征伐，夜以继日，死亡枕籍。具体地说，第一，大兴土木，营造宫殿。公元605年，炀帝诏令营建东京，每月役丁200万人。又令修显仁宫，发大江之南、五岭以北奇材异石，输之洛阳；又求海内奇珍异宝，以实园囿。炀帝大修宫殿，浪费了国家无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二，为了巡幸江都，在江南大造龙舟及杂船数万艘，龙舟上下四层，全用金玉装饰。随行的宫妃、百官、僧道、士兵达数十万人。巡游所经之处，五百里内皆令供奉山珍海味及各种食品，无数民户倾家荡产。第三，多次对外征伐，除大造战船外，还征调数以百万计的士兵和民夫。隋炀帝穷兵黩武，横征暴敛，劳民伤财，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形成了“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的悲惨景象。隋炀帝曾以秦皇汉武相自比，然而不但没有成就伟业，反因自己的荒淫残暴、赋役繁重而被勒死。</p>
<p>　　秦隋两代徭役的繁重，完全是统治者骄奢无度，视民如草芥的结果。历代王朝，即使是出现明君贤相的朝代，也都存在徭役苛重的现象，这都是因为统治者奢侈腐化，贪图享乐所致，说到底，是统治者与人民的阶级性质不同才产生了这种阶级压迫。另外，徭役作为一种赋税之征制度的存在，也使封建统治者能名正言顺地滥用民力。经清代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后徭役制已基本消灭，但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又以兵差形式而沉渣泛起，这说明徭役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统治人民的工具。只有国家和人民的阶级利益一致，徭役才会真正消失。从秦隋两代的徭役征发中，我们会受到这样的启示：统治阶级只有减轻徭役，爱惜民力，才能长治久安；否则，滥征乱派，重赋苛敛，暴虐奢逸，必然要被推翻，这是颠扑不破的历史规律。</p>
<p>　　秦隋两代赋役制度的惊人相似，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纯属偶然；但从统治者崇尚重农抑商且赋役无度这一点上看，又是必然的，它反映了封建朝代赋役的一种共性。</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本文由国学网曹南逸民编辑、整理<br />
原文出处：《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大连）1994年06期第72-74页</p>
<p>Because of its great business<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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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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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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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Dec 2013 07:18:26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古代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御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谏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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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周官有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官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1】，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2】。伴随西周君主权力和等级制度的确立，维护这一权力和制度、对臣属施行监察成为必要。御史也始设于周，但职非监察，“盖掌赞书而授法令”【3】，至战国时仍掌记事之职，不过因与会军国大事，事实上起着一定监察作用。谏议对君主有一定匡正作用，周官有辅臣保氏“掌谏五恶”【4】，庶人也得传语得失。春秋战国诸侯兼并，求谏纳谏关系到治国安邦甚至国家兴衰，各国竞相招贤纳谏，谏议并不限于专掌谏议之责的官员。 　　秦朝，空前集权统一的政权确立，随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官僚机构。很多制度设置虽然是继承春秋战国发展而来，但要对全国进行有效的统治，在君与臣、中央与地方、政务与事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各方面的关系上面临许多新问题，对庞大官僚机构加强控制、管理和协调也非常必要，御史监察和以谏（议）大夫为主的谏官谏议随着专制集权制度的确立而制度化。 　　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独立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最终发展成为机构空前扩大、官员数倍于前且兼察谏于一身。御史的内部分工也日见明确、细密，职责分明，监察内容范围不断扩展，直至对政府各部门、机构进行全面的行政监察。谏官制度由人员庞杂、各有归属的状态，发展为集中隶于门下中书两省以互察，避免失误，最终言察合一。明代，六科给事中既掌言谏之责，又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施行，并监察重至“掌科”。清朝在机构设置上台省合一。 　　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随着封建国家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日益复杂多样，政府参予和管理的事务也日益繁重，政府机构及职能不断扩大，监察机构及职能势必随之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所遵循的很多原则，种种施行办法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虽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却也充分显示出其内在的合理性，本文限于篇幅仅涉及御史、谏官制度。 　　一、御史、谏官的设置多采取“以小驭大”、“秩卑权重”互相制约的原则 　　泰汉御史大夫“位上卿，银印青绶”，低于“金印紫绶”【5】的丞相和太尉，但作为三分之一掌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又兼副丞相，为丞相的自然继任人，其相互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御史因有弹劾百官的权力而地位显赫，东汉光武帝曾特许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晋代中丞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后魏御史中尉为台主“督司百僚，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弛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唐代御史“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6】，御史台与三省并称台省；宋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7】；元代御史大夫官阶被提高，与中书省平章政事和枢密院枢密使同为从一品，“台端非国性不授”；明代以“台察之任尤清要”，都御史“权位赫然同六部尚书，称七卿”；【8】清代都御史权位仍与六部尚书同。 　　御史之长以下，共属官官阶都不高。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御史虽秩卑但权重，可以小驭大。 　　西汉时，严延年为侍御史，时大将军霍光擅权，废昌邑王，尊立宣帝，严延年遂劾霍光“‘擅废立，亡臣人之礼，不道’。奏虽寝，然朝庭肃焉敬惮。”【9】东汉光武十一年，鲍永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惧。”【10】严延年秩仅六百石，鲍永秩比二千石。 　　唐，高宗永徽元年，监察御史韦仁约奏劾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致使褚遂良“贬为同州刺史”【11】。武后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当时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褚遂良，苏味道都是当时宰相，而监察御史仅是一八品官！ 　　明代，英宗天顺初年，御史杨瑄巡察京畿，至河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瑄以闻，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此二人因迎立英宗复位有功，受到特别宠信，石亨爵忠国公，但英宗闻奏也不由得称赞杨瑄，“真御史也”【12】。明孝宗弘治时，御史汤鼎“首劾大学士万安罔上误国”【13】，万安被驱斥。杨瑄、汤鼎时皆七品。 　　历代对地方监察也如此，汉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唐代以八品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察六部，而地方上州刺史从三品，下县县令从七品，六部尚书正三品。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七品。 　　御史监察不仅在于弹劾不法，同时也对守法官吏施以保护，使官吏免遭不当罪的处罚。维护官吏的相应权益，也是维护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宪宗时，东都留守杜亚与大将军令狐运不和，元和五年运于洛阳城北习猎适逢有盗，杜亚借此将令狐运拘捕“意为盗”，监察御史杨宁按验无证，杜亚却“以为不直，密表陈之”，侍御史李元素复审仍无验，但宪宗相信了杜亚，李元素“奏言未毕”，宪宗两次怒斥其去，但元素坚持复奏“乞容尽辞”【14】终使宪宗醒悟。元和九年，外按使出近畿习狩，恃恩横行郡邑，百姓“畏之如寇”，地方官多不敢得罪，反“厚礼迎犒”，下邽令裴寰“嫉其强暴扰人，但俱文供馈”，被谮，宪宗大怒，宰相等论救未成，御史中丞裴度再抗陈其事：“以寰为令长，爱惜陛下百姓如此，岂可罪之？”【15】使裴寰获释。明代英宗时，御史、给事中极言论谏，“振风裁而耻缄默，或遭谪，则大臣抗疏论救，以为美谈。”【16】大臣相论救竟成一时之风气！ 　　监察官劾纠不法官吏，保护正直守法官吏是相辅相成的，不仅在维护国家法纪、制度，加强吏治上有着重要意义，在维护皇权，调节平衡统治集团内部关系上也有重要作用。     　　专以谏诤为职责的谏官，官阶与同时代御史相似，因多没有实际权力，权势远不如御史显赫，但因以直言规谏为尽责，故有不以言罪之的惯例而不同于一般官吏，常可优容。如：唐穆宗即位，时吐蓄寇边，穆宗却频出游宴，谏议大夫郑覃等人先后二次谏“宴乐过多，畋游无度”，“赏赐太厚，凡金银皆出自生灵膏血，不可使无功之人”，应“留心政道”，穆宗极不高兴，当知其是谏官后，“意稍解”，且说：“朕之过失，臣下尽规，忠也。”【17】若谏官意见与皇帝旨意相违，多不能被采纳，谏官可以乞退辞官或改任他职也是历代相沿的惯例。后汉和帝时，乐恢为议郎，“性廉直介立”。屡次上书谏诤，“无所迴避，贵戚恶之”，乐恢“意不得行，乃称疾乞骸骨”【18】回归乡里。唐贞元十三年，左谏议大夫薛之舆，“累上言时事”，德宗不快，“故改官为国子司业”【19】。宝历元年，右拾遗薛廷老，因几次上书，“事皆不行，遂自请假”【20】。宋仁宗时，唐介因劾宰相被贬官，后复任殿中侍御史，即请求仁宗：“‘臣既任言责，言之不行将固争。争之重以累陛下，愿得解职’。换工部员外郎……出知扬州。”【21】明英宗天顺时，御史林诚因弹劾学士商辂，帝“不纳，引病去”【22】。     　　以小驭大，权力互相制约是统治阶级加强官僚机构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卑权重，则人较少顾虑，易于激发其进取精神和责任感，并能行其志，也是借以奖拔新进的有利途径。     　　 　　二、御史、谏官有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多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与。这种独立性是监察部门不受干扰，有效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唐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后，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肖至忠却答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李承嘉无言以对，可见御史弹劾直奏皇帝已有惯例。唐至德元年，肃宗则明令“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置”。建中元年德宗再重申：“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24】谏官情况也类似，至德元年九月曾敕令“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25】。咸通十一年同昌公主薨，懿宗迁怒医官用药无效，“系之狱”，宰相刘瞻召谏官令上疏，但谏官无敢言者，宰相只好“自上章极言”【26】，当知谏官言事可以不受宰相指令和影响。在监察系统内部也可以互相纠举。唐万岁通天五年，监察御史纪履忠直劾御史台之长御史中丞来俊臣五大罪状：“一专擅国权，二谋害良善，三赃贿贪浊，四失义背礼，五淫昏狠戾”，称其罪合万死，请下狱治罪。唐建中元年，监察御史张著，弹劾京兆尹兼御史中丞严郢”奉诏浚陵阳渠，匿诏不时行，故使奔蹙，以归怨于上”【28】。明代，监察制度也大体如此，武宗正德初，御史陆崑，陈重风纪八事疏中有：“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29】如洪武初年，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险恶似忠……擢置台端，擅作威福”【30】。明弘治初御史姜洪陈时政厉诋都御史刘敷，劾奏刘敷及御史强珍、徐镛、于大节、给事中王徽、肖显、贺钦、巡抚彭韶等一批官员。至于监察部门内上级长官整饬下属，奏罢不称职者更是当然之事。     　　监察官行使职权的这种独立性，使监察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互相纠禁以解决监察官自身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汉文帝十三年曾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则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绶。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武周时，武则天一度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分设左右二台，左台察在京百司及监军旅，右台专察州县，“二台迭相纠正”【31】。唐中期以后御史台分置台、殿、察三院，三院也得互相纠劾。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也是科道互纠。     　　 　　三、选任御史、谏官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     　　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国家职能部门，直属皇帝，其权力是皇帝直接授与的，只对皇帝负责，历来视作皇帝的耳目。因握有重权，地位特殊，监察官的选任受到特别重视，历代御史机构的长官都由皇帝亲自除授，对一般监察御史的除授皇帝也很关注。自唐代除授六品以下官吏权在尚书吏部，五品以上官则由皇帝亲自审定制授，但监察御史等监察官的选授权例外，多集中在皇帝手中。唐代“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复，大半不成”【32】，开元四年又敕命“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33】。宋朝“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34】。金朝“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元代“尚书省拟注每一缺或具三人、或五人，取旨授之”【35】。明代监察官人数大增，皇帝仍常常亲自过问御史的选授，甚至亲自召见御史。洪武十四年规定：“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与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不在常选者，任满黜陟，取自上裁。”【36】     　　监察官不仅是皇帝的耳目，也是皇帝对百官、朝政加强控制的工具，对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任选积累了很多经验，出于各代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现实政治的需要，统治者对监察官的选任作出了种种具体规定。     　　汉代有选郡守相高第为御史大夫的规定，持书侍御史则“选明法律者为之”或“选御史高第者补之”，侍御史以“公府掾属高第补之，或故牧守、议郎、郎中为之，唯德所在”【37】。魏晋时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御史。后魏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为之。唐代“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38】，并有“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39】的规定；对谏官则规定“宰相之子不合为谏诤之官”【40】。宋朝以“清直可任风宪”者为御史，有“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41】，“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42】，“执政亲戚不除谏官”【43】等规定。明代，御史要求“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44】，“宜用学识通达治体者”，“勿用吏员”【45】且“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46】，“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47】。任御史者要求有学识通达治体，为进士、举人，又是任职有一定年限的知县，若知县不足得从任职有一定年限的其他官员中选拔。     　　上述种种规定和要求，可归纳如下：（一）历代所除授选任的监察官都有品德方面的要求，即要具备清廉刚正、忠勤的品质，有斗争性，能从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克己奉公。（二）监察官的人选须是任职具有一定年限的州县理人官、或其他官员，初仕者不得选任，即要求有一定阅历和实践经验。有实际治民、治政经验，了解地方实际情况，能体察下情，通达治体，任监察官，执行其职责自然能得其要领。（三）监察官选任对策高第者、明习法律者或进士、举人出身者，即在才能学识上要求有学识、通古今，能有独立见解，法纪观念强且懂得法纪，这些人处理事务，考虑问题必然更为恰当得体，能有力维护国家纲纪，对执行其职责有更高的自觉性。（四）士族子弟不为御史、大臣之族不任科道、辅臣所荐不除台谏，其目的和作用十分明了：避免贵戚、重臣与监察官之间因私情而徇私枉法，擅权自隳纲纪，为保证监察官真正独立发挥其监察作用，其防范和制约的作用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积极的而且非常必要的回避制度。     　　从选任监察官的规定来看，自汉至明要求日趋明确，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了对监察官品德、经验、才学和回避的全面要求。]]></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周官有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官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1】，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2】。伴随西周君主权力和等级制度的确立，维护这一权力和制度、对臣属施行监察成为必要。御史也始设于周，但职非监察，“盖掌赞书而授法令”【3】，至战国时仍掌记事之职，不过因与会军国大事，事实上起着一定监察作用。谏议对君主有一定匡正作用，周官有辅臣保氏“掌谏五恶”【4】，庶人也得传语得失。春秋战国诸侯兼并，求谏纳谏关系到治国安邦甚至国家兴衰，各国竞相招贤纳谏，谏议并不限于专掌谏议之责的官员。</p>
<p>　　秦朝，空前集权统一的政权确立，随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官僚机构。很多制度设置虽然是继承春秋战国发展而来，但要对全国进行有效的统治，在君与臣、中央与地方、政务与事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各方面的关系上面临许多新问题，对庞大官僚机构加强控制、管理和协调也非常必要，御史监察和以谏（议）大夫为主的谏官谏议随着专制集权制度的确立而制度化。</p>
<p>　　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独立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最终发展成为机构空前扩大、官员数倍于前且兼察谏于一身。御史的内部分工也日见明确、细密，职责分明，监察内容范围不断扩展，直至对政府各部门、机构进行全面的行政监察。谏官制度由人员庞杂、各有归属的状态，发展为集中隶于门下中书两省以互察，避免失误，最终言察合一。明代，六科给事中既掌言谏之责，又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施行，并监察重至“掌科”。清朝在机构设置上台省合一。</p>
<p>　　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p>
<p>　　随着封建国家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日益复杂多样，政府参予和管理的事务也日益繁重，政府机构及职能不断扩大，监察机构及职能势必随之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所遵循的很多原则，种种施行办法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虽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却也充分显示出其内在的合理性，本文限于篇幅仅涉及御史、谏官制度。</p>
<p>　　<strong>一、御史、谏官的设置多采取“以小驭大”、“秩卑权重”互相制约的原则</strong></p>
<p>　　泰汉御史大夫“位上卿，银印青绶”，低于“金印紫绶”【5】的丞相和太尉，但作为三分之一掌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又兼副丞相，为丞相的自然继任人，其相互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御史因有弹劾百官的权力而地位显赫，东汉光武帝曾特许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晋代中丞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后魏御史中尉为台主“督司百僚，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弛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唐代御史“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6】，御史台与三省并称台省；宋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7】；元代御史大夫官阶被提高，与中书省平章政事和枢密院枢密使同为从一品，“台端非国性不授”；明代以“台察之任尤清要”，都御史“权位赫然同六部尚书，称七卿”；【8】清代都御史权位仍与六部尚书同。</p>
<p>　　御史之长以下，共属官官阶都不高。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御史虽秩卑但权重，可以小驭大。</p>
<p>　　西汉时，严延年为侍御史，时大将军霍光擅权，废昌邑王，尊立宣帝，严延年遂劾霍光“‘擅废立，亡臣人之礼，不道’。奏虽寝，然朝庭肃焉敬惮。”【9】东汉光武十一年，鲍永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惧。”【10】严延年秩仅六百石，鲍永秩比二千石。</p>
<p>　　唐，高宗永徽元年，监察御史韦仁约奏劾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致使褚遂良“贬为同州刺史”【11】。武后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当时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褚遂良，苏味道都是当时宰相，而监察御史仅是一八品官！</p>
<p>　　明代，英宗天顺初年，御史杨瑄巡察京畿，至河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瑄以闻，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此二人因迎立英宗复位有功，受到特别宠信，石亨爵忠国公，但英宗闻奏也不由得称赞杨瑄，“真御史也”【12】。明孝宗弘治时，御史汤鼎“首劾大学士万安罔上误国”【13】，万安被驱斥。杨瑄、汤鼎时皆七品。</p>
<p>　　历代对地方监察也如此，汉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唐代以八品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察六部，而地方上州刺史从三品，下县县令从七品，六部尚书正三品。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七品。</p>
<p>　　御史监察不仅在于弹劾不法，同时也对守法官吏施以保护，使官吏免遭不当罪的处罚。维护官吏的相应权益，也是维护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宪宗时，东都留守杜亚与大将军令狐运不和，元和五年运于洛阳城北习猎适逢有盗，杜亚借此将令狐运拘捕“意为盗”，监察御史杨宁按验无证，杜亚却“以为不直，密表陈之”，侍御史李元素复审仍无验，但宪宗相信了杜亚，李元素“奏言未毕”，宪宗两次怒斥其去，但元素坚持复奏“乞容尽辞”【14】终使宪宗醒悟。元和九年，外按使出近畿习狩，恃恩横行郡邑，百姓“畏之如寇”，地方官多不敢得罪，反“厚礼迎犒”，下邽令裴寰“嫉其强暴扰人，但俱文供馈”，被谮，宪宗大怒，宰相等论救未成，御史中丞裴度再抗陈其事：“以寰为令长，爱惜陛下百姓如此，岂可罪之？”【15】使裴寰获释。明代英宗时，御史、给事中极言论谏，“振风裁而耻缄默，或遭谪，则大臣抗疏论救，以为美谈。”【16】大臣相论救竟成一时之风气！</p>
<p>　　监察官劾纠不法官吏，保护正直守法官吏是相辅相成的，不仅在维护国家法纪、制度，加强吏治上有着重要意义，在维护皇权，调节平衡统治集团内部关系上也有重要作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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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以谏诤为职责的谏官，官阶与同时代御史相似，因多没有实际权力，权势远不如御史显赫，但因以直言规谏为尽责，故有不以言罪之的惯例而不同于一般官吏，常可优容。如：唐穆宗即位，时吐蓄寇边，穆宗却频出游宴，谏议大夫郑覃等人先后二次谏“宴乐过多，畋游无度”，“赏赐太厚，凡金银皆出自生灵膏血，不可使无功之人”，应“留心政道”，穆宗极不高兴，当知其是谏官后，“意稍解”，且说：“朕之过失，臣下尽规，忠也。”【17】若谏官意见与皇帝旨意相违，多不能被采纳，谏官可以乞退辞官或改任他职也是历代相沿的惯例。后汉和帝时，乐恢为议郎，“性廉直介立”。屡次上书谏诤，“无所迴避，贵戚恶之”，乐恢“意不得行，乃称疾乞骸骨”【18】回归乡里。唐贞元十三年，左谏议大夫薛之舆，“累上言时事”，德宗不快，“故改官为国子司业”【19】。宝历元年，右拾遗薛廷老，因几次上书，“事皆不行，遂自请假”【20】。宋仁宗时，唐介因劾宰相被贬官，后复任殿中侍御史，即请求仁宗：“‘臣既任言责，言之不行将固争。争之重以累陛下，愿得解职’。换工部员外郎……出知扬州。”【21】明英宗天顺时，御史林诚因弹劾学士商辂，帝“不纳，引病去”【22】。<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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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小驭大，权力互相制约是统治阶级加强官僚机构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卑权重，则人较少顾虑，易于激发其进取精神和责任感，并能行其志，也是借以奖拔新进的有利途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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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二、御史、谏官有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str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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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多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与。这种独立性是监察部门不受干扰，有效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唐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后，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肖至忠却答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李承嘉无言以对，可见御史弹劾直奏皇帝已有惯例。唐至德元年，肃宗则明令“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置”。建中元年德宗再重申：“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24】谏官情况也类似，至德元年九月曾敕令“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25】。咸通十一年同昌公主薨，懿宗迁怒医官用药无效，“系之狱”，宰相刘瞻召谏官令上疏，但谏官无敢言者，宰相只好“自上章极言”【26】，当知谏官言事可以不受宰相指令和影响。在监察系统内部也可以互相纠举。唐万岁通天五年，监察御史纪履忠直劾御史台之长御史中丞来俊臣五大罪状：“一专擅国权，二谋害良善，三赃贿贪浊，四失义背礼，五淫昏狠戾”，称其罪合万死，请下狱治罪。唐建中元年，监察御史张著，弹劾京兆尹兼御史中丞严郢”奉诏浚陵阳渠，匿诏不时行，故使奔蹙，以归怨于上”【28】。明代，监察制度也大体如此，武宗正德初，御史陆崑，陈重风纪八事疏中有：“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29】如洪武初年，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险恶似忠……擢置台端，擅作威福”【30】。明弘治初御史姜洪陈时政厉诋都御史刘敷，劾奏刘敷及御史强珍、徐镛、于大节、给事中王徽、肖显、贺钦、巡抚彭韶等一批官员。至于监察部门内上级长官整饬下属，奏罢不称职者更是当然之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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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官行使职权的这种独立性，使监察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互相纠禁以解决监察官自身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汉文帝十三年曾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则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绶。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武周时，武则天一度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分设左右二台，左台察在京百司及监军旅，右台专察州县，“二台迭相纠正”【31】。唐中期以后御史台分置台、殿、察三院，三院也得互相纠劾。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也是科道互纠。<br />
    　　<br />
　　<strong>三、选任御史、谏官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strong><br />
   <br />
　　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国家职能部门，直属皇帝，其权力是皇帝直接授与的，只对皇帝负责，历来视作皇帝的耳目。因握有重权，地位特殊，监察官的选任受到特别重视，历代御史机构的长官都由皇帝亲自除授，对一般监察御史的除授皇帝也很关注。自唐代除授六品以下官吏权在尚书吏部，五品以上官则由皇帝亲自审定制授，但监察御史等监察官的选授权例外，多集中在皇帝手中。唐代“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复，大半不成”【32】，开元四年又敕命“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33】。宋朝“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34】。金朝“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元代“尚书省拟注每一缺或具三人、或五人，取旨授之”【35】。明代监察官人数大增，皇帝仍常常亲自过问御史的选授，甚至亲自召见御史。洪武十四年规定：“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与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不在常选者，任满黜陟，取自上裁。”【36】<br />
   <br />
　　监察官不仅是皇帝的耳目，也是皇帝对百官、朝政加强控制的工具，对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任选积累了很多经验，出于各代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现实政治的需要，统治者对监察官的选任作出了种种具体规定。<br />
   <br />
　　汉代有选郡守相高第为御史大夫的规定，持书侍御史则“选明法律者为之”或“选御史高第者补之”，侍御史以“公府掾属高第补之，或故牧守、议郎、郎中为之，唯德所在”【37】。魏晋时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御史。后魏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为之。唐代“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38】，并有“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39】的规定；对谏官则规定“宰相之子不合为谏诤之官”【40】。宋朝以“清直可任风宪”者为御史，有“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41】，“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42】，“执政亲戚不除谏官”【43】等规定。明代，御史要求“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44】，“宜用学识通达治体者”，“勿用吏员”【45】且“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46】，“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47】。任御史者要求有学识通达治体，为进士、举人，又是任职有一定年限的知县，若知县不足得从任职有一定年限的其他官员中选拔。<br />
   <br />
　　上述种种规定和要求，可归纳如下：（一）历代所除授选任的监察官都有品德方面的要求，即要具备清廉刚正、忠勤的品质，有斗争性，能从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克己奉公。（二）监察官的人选须是任职具有一定年限的州县理人官、或其他官员，初仕者不得选任，即要求有一定阅历和实践经验。有实际治民、治政经验，了解地方实际情况，能体察下情，通达治体，任监察官，执行其职责自然能得其要领。（三）监察官选任对策高第者、明习法律者或进士、举人出身者，即在才能学识上要求有学识、通古今，能有独立见解，法纪观念强且懂得法纪，这些人处理事务，考虑问题必然更为恰当得体，能有力维护国家纲纪，对执行其职责有更高的自觉性。（四）士族子弟不为御史、大臣之族不任科道、辅臣所荐不除台谏，其目的和作用十分明了：避免贵戚、重臣与监察官之间因私情而徇私枉法，擅权自隳纲纪，为保证监察官真正独立发挥其监察作用，其防范和制约的作用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积极的而且非常必要的回避制度。<br />
   <br />
　　从选任监察官的规定来看，自汉至明要求日趋明确，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了对监察官品德、经验、才学和回避的全面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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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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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Dec 2013 02:07:2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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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富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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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唐宋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财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这就是“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从而使唐宋社会有别于汉唐的“豪民社会”。“富民社会”的形成，使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从先秦的“部族社会”到汉唐的“豪民社会”，再到唐宋以来的“富民社会”，并最终向近代“市民社会”演进的完整过程。 　　【关键词】唐宋；富民阶层；社会变革 一 　　自唐宋特别是宋代，历元、明，直至清代，有关“富民”的记载大量出现。“富民”又称“富室”、“富户”、“富家”、“富人”、“富姓”、“多赀之家”；某些情况下还可称“大姓”、“右族”、“望族”、“豪富”、“豪门”、“豪族”等。从唐宋以来几朝的史料记载来看，虽然“富民”既包括部分靠工商业致富的人，如唐代富商王元宝等人就被时人称为“富民”，但更主要的是乡村中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宋人苏洵在讲到富民之家的经营时说：“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1]表明靠土地经营致富的富民是很多的。现在的问题是：富民的出现，究竟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经济现象，还是反映着社会的重大变迁？据宋人苏辙说，早在北宋之世，“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2]可见，他们已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它的出现具有着普遍性。 　　对于社会上这些新出现的“富民”，当时人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群体来看待的。唐代，玄宗年间的诏书说：“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3]这里，诏书中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分开来表述，显然是把他们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来对待。这种情况，宋代亦然。吕祖谦的《薛常州墓志铭》有一段记载，说：“（薛）公讳季宣，字士龙，……公念除盗上策莫如联保甲；疆陲有事，唯素整者可不乱。乃访求河北、陕右弓箭手保甲法及淮西刘纲保伍，要束讨论甚具。会要伍民之令，乃出其法行之。五家为保，二保为甲，六甲为队，因地形便合为总，不以乡为限，总首、副总首领焉。官族、士族、富族皆附。”[4]“富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富民”。吕祖谦将之与“官族”、“士族”相对加以表述，足证“富民”就是当时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社会阶层。又，南宋孝宗乾道时，朝廷在两浙路和江东路收籴粮米，标准为“官户、富户管田一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万石”，结果收籴到粮米“两浙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余石”，“江东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余石”[5]官府在推行一些政策时，也特别将“富民”作为一个与“官户”相对的社会阶层，更足见其独立性之强。吴自牧在说到南宋杭州的人口时，也是将“官户”和“富民”区别开来的。《梦粱录》卷16《米铺》说：“杭州人烟稠密，城内外不下数十万户，百十万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正因为富民与官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所以，马端临在述及历代田赋之制的变化时说：自从商鞅废除井田制以来，“田既为庶人所擅，然亦为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富贵者矣。”[6]马氏在这里将社会财富的占有者分为“富者”与“贵者”，既是对历史发展的总结，更是对宋代社会的高度概括。这里，他不仅指出了“富者”与“贵者”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阶层，而且说明了“富者”占有土地的方式主要为经济手段而非特权。这显然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门阀士族不同，而且也与宋代以降的官户、形势户不一样，实为一个新兴社会阶层。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是苏辙讲到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7]。也就是说，富民是社会贫富分化的结果。宋代社会中，乡村户分一、二、三、四、五等，与近现代社会中划分阶级时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序列基本相似。富民主要为乡村中的上三等户，可见它是乡村中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结果。由于社会贫富分化处于经常状态，所以，对单个富民来说，地位不太稳定，但由于在有的富民衰败时，又有人上升为富民，因此，作为一个阶层，富民又是稳定的。这正是这个阶层长期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 　　顾名思义，“富民”是占有财富的人。但是，富民又与财富占有者不同。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宋人曾说：富民“虽田连阡陌，家资钜万，亦只与耕种负贩者同是一等齐民”。[8]表明富民没有特权，只是平民。明清时期的人又说：“夫所谓富民者，制田里，供赋税，给徭役者也。”[9]表明富民不能象官僚阶层那样拥有免税权，相反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当时，这个新兴阶层，为了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博取“士”的身份，非常重视文化教育，并把它看成是安身立家的根基。据孙光宪《北梦琐言》卷3《不肖子三变》记载，唐宋之际的人在总结富民之家不肖之子破家败业的情况时曾说：不肖之子破家败业，第一步是变为蝗虫，言其出卖田地，犹蝗虫食稼也：第二步是变为蠹虫，言其出卖家藏之书，犹蠹虫食书也；第三步是变为大虫，言其卖人，犹虎蛇之食人也。这可以说是富民之家衰败的三部曲。它道出了富民家庭的根基与特征。作为富民家庭，维持其家道不败，一靠财富，二靠文化教育。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重视唐宋以来社会变迁的研究。在唐宋社会变迁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包弼德在《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一书中指出，由唐至宋，社会的一大重要变迁就是形成了一个“地方精英”阶层，提出了“地方精英”的概念。而在明清社会变迁的研究中，很早以来，中外学者就注意到了“士绅”的形成，提出了“士绅社会”的概念。这对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只要我们对本文中所提到的“富民”阶层展开深入研究，就不难发现，不论是唐宋的“地方精英”还是明清的“士绅”，都是在富民形成的基础上出现的。富民是宋代“地方精英”和明代“士绅”的基础，富民的历史特征决定着“地方精英”和“士绅”阶层的特征及发展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研究“富民”比研究“地方精英”和“士绅”更为重要。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对“地方精英”和“士绅社会”的研究，有必要进入到一个更深的层面，研究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富民”。 二 　　伴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唐宋社会的整体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契约租佃制发展起来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此，学术界已作了较充分的论述。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富民”阶层的崛起，导致其成为社会财富尤其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这就为契约租佃关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因为，“富民”虽然富，但他们与贫者同属一个等级。宋人胡宏就说：“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10]再者，“富民”没有特权，他们所有的主要是财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抑良为贱，不能靠超经济强制去剥削耕种者，而只能主要通过租佃契约实现对耕种者的剥削。所以，“富民”的主要经营方式即是契约租佃关系。杨万里《诚斋集》卷63《与虞彬甫右相书》记载： 　　某之里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顷计者万焉，其货以舟计者千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为主，而以人为之也。他日或说之曰：子知所以居其富矣，未知所以运其富也。子之田万顷，而田之入者岁五千；子之货千舟，而舟之入者岁五百，则子之利不全于主而分于客也。富人者于是尽取其田与舟，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贫。何昔之分而富，今之全而贫哉？其入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 杨万里讲这段话的目的是，意在阐明“且今天下之理岂有尽废于人而并为于身哉”的道理，反对统治者的强征广掠、竭泽而渔。这里，他以富民的租佃经营为例，可见，对于富民来说，采取租佃经营是社会上的常识。在这段话中，他讲到，富人将田“分于客”即采取租佃制经营，其家“居其富”，而自耕则“不三年而贫”，两种经营方式，两种制度安排，结果迥然不同。何以如此？杨氏说，原因在于，“其入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不过，这仅是表面的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这个富人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没有选择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所以必然造成利益来源的萎缩和开支的增大。这生动地说明，契约租佃制是当时最佳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 　　在契约租佃制生产关系下，“富民”的作用空前地显现出来。南宋的叶适对富民的重要性作了最全面的阐述。他指出：“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具体而言，对“上”来说，“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也就是说，富民通过占有土地，既提供土地给贫民耕种而使贫民得以生存，同时又为国家提供赋税；对“下”来说，“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11]也就是说，富民在底层社会起到了一种中心的作用。离开富民，社会经济很难正常运行。在这点上，朱熹虽然没有全面阐述富民的社会作用，但也认识到了富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他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12]朱熹与叶适，在政见、思想、学术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甚至相反，但他们都看到了富民的这种作用，说明富民这股力量在社会中已不可忽视。 　　与此同时，“富民”成为了国家统治的重要基础。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富民”是国家赋税和财富的主要来源。众所周知，伴随着建中两税法的推行，国家赋税的征收已从按人丁征税的体制转变到按财富征税的体制上来，“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已经成为国家最主要的计税原则。 　　由此而来，“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13]，那些占有财富又没有免税特权的财富占有者就成为国家赋税最主要的缴纳人。故赵宋开国，宋太祖即说：“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14]宋代的史料在谈到国家赋税的来源时，也每每言及“岁常科配，皆出富室。”[15]另一方面，“富民”是国家对乡村实施统治的重要力量。中唐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乡里制度逐渐发生变革，担任基层社会头目的人再也不属于“官”的范畴，而逐渐变成一种职役负担。进入宋代，统治者行衙前、里正之制。据《文献通考》的记载：“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耆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㨂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16]但从宋代充当衙前、里正的人来看，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富民。宋太宗淳化五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17]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虽然统治者曾调整了衙前、里正的职责，对应役人户的户等要求也有所放宽，但仍然规定需四等以上人户承担。如熙宁年间推行募役制时，就规定应募户长者的标准，须是乡村民户中第四等以上“有人丁物力者”[18]。而在此前后所推行的保甲制，也对担任相应职事人员的标准作了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19]。这种情况，到南宋皆然。南宋中兴后的保甲制，“保正副：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入）[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料人催。”[20]即使到了明代，统治者推行粮长制，而充当粮长者，也完全是富民。日本学者柳田节子曾经指出：户等在宋代不仅与两税、职役有关，而且举凡很多重要经济活动，都与户等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宋王朝对农民的统治是以户等为媒介而实现”[21]。这说明，至迟到了宋代，富民作为国家对乡村实施控制的主要力量这样一种统治格局已基本稳定下来。 　　十分清楚，在唐宋以来的中国社会中，富民已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中心，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北宋人苏辙说：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扰，亦非所当去也。”[22]表明其重要地位已难以动摇。有鉴于此，我们主张将唐宋社会乃至以后的元、明、清社会称之为“富民社会”。 　　法国学者谢和耐在《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一书中指出，11至13世纪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在上层精英与民众集团之间，形成了一个极其活跃的阶层，即商人阶层。他说： 　　从11至13世纪，由于新的势力在起作用，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在上层精英和民众集团之间，一个极不相同又极其活跃的阶层出现了，并开始占据愈益重要的地位。这个阶层就是商人。与此同时，在一个货币经济日益推广的社会中，贫富之间的悬殊对立变得空前尖锐，而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又只有两类制度性因子：城市中的精英集团和乡村中的一般大众。因此，13世纪的中国比以前要复杂得多。……在宋代时期，从11世纪到13世纪，新的势力慢慢地削弱了中国社会的基础，却又未能把它引向新的形态。到了最后，这些势力实际上在统治精英和财主们之间造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勾结，从而大大改变了士大夫的本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宋代时期尤其是在13世纪，透出了中国近代的曙光。[23]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个中间层并非商人，而是“富民”。这个阶层上通官府，下联百姓。当时，作为社会的中间阶层，富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在唐宋以来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乡村的控制、乡村社会的内在发展动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兴盛、宋代衙前里正和明代粮长制的出现、宋代“地方精英”阶层和明清“士绅社会”的形成乃至宗族势力的发展，以及诸如明代苏松地区重赋这些特殊的经济现象，实际上都与富民阶层有关。这些变化与富民阶层的产生与发展互为因果，共同推动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变革。因此，“富民社会”的形成，它反映的是唐宋社会整体性的结构变迁，而不是社会某一方面的变化和发展。换言之，我们说“富民社会”是随着富民阶层的产生而形成的，这并不等于我们完全忽视其它因素对它形成的影响。事实上，富民阶层形成后，带给中国社会以极大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中国社会发生了从经济关系到国家制度以及思想价值观念的一系列变化，而这些变化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着“富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富民社会”是在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整体变革中形成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唐宋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财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这就是“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从而使唐宋社会有别于汉唐的“豪民社会”。“富民社会”的形成，使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从先秦的“部族社会”到汉唐的“豪民社会”，再到唐宋以来的“富民社会”，并最终向近代“市民社会”演进的完整过程。</p>
<p>　　【关键词】唐宋；富民阶层；社会变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strong></p>
<p>　　自唐宋特别是宋代，历元、明，直至清代，有关“富民”的记载大量出现。“富民”又称“富室”、“富户”、“富家”、“富人”、“富姓”、“多赀之家”；某些情况下还可称“大姓”、“右族”、“望族”、“豪富”、“豪门”、“豪族”等。从唐宋以来几朝的史料记载来看，虽然“富民”既包括部分靠工商业致富的人，如唐代富商王元宝等人就被时人称为“富民”，但更主要的是乡村中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宋人苏洵在讲到富民之家的经营时说：“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1]表明靠土地经营致富的富民是很多的。现在的问题是：富民的出现，究竟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经济现象，还是反映着社会的重大变迁？据宋人苏辙说，早在北宋之世，“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2]可见，他们已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它的出现具有着普遍性。</p>
<p>　　对于社会上这些新出现的“富民”，当时人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群体来看待的。唐代，玄宗年间的诏书说：“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3]这里，诏书中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分开来表述，显然是把他们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来对待。这种情况，宋代亦然。吕祖谦的《薛常州墓志铭》有一段记载，说：“（薛）公讳季宣，字士龙，……公念除盗上策莫如联保甲；疆陲有事，唯素整者可不乱。乃访求河北、陕右弓箭手保甲法及淮西刘纲保伍，要束讨论甚具。会要伍民之令，乃出其法行之。五家为保，二保为甲，六甲为队，因地形便合为总，不以乡为限，总首、副总首领焉。官族、士族、富族皆附。”[4]“富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富民”。吕祖谦将之与“官族”、“士族”相对加以表述，足证“富民”就是当时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社会阶层。又，南宋孝宗乾道时，朝廷在两浙路和江东路收籴粮米，标准为“官户、富户管田一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万石”，结果收籴到粮米“两浙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余石”，“江东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余石”[5]官府在推行一些政策时，也特别将“富民”作为一个与“官户”相对的社会阶层，更足见其独立性之强。吴自牧在说到南宋杭州的人口时，也是将“官户”和“富民”区别开来的。《梦粱录》卷16《米铺》说：“杭州人烟稠密，城内外不下数十万户，百十万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正因为富民与官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所以，马端临在述及历代田赋之制的变化时说：自从商鞅废除井田制以来，“田既为庶人所擅，然亦为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富贵者矣。”[6]马氏在这里将社会财富的占有者分为“富者”与“贵者”，既是对历史发展的总结，更是对宋代社会的高度概括。这里，他不仅指出了“富者”与“贵者”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阶层，而且说明了“富者”占有土地的方式主要为经济手段而非特权。这显然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门阀士族不同，而且也与宋代以降的官户、形势户不一样，实为一个新兴社会阶层。</p>
<p>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是苏辙讲到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7]。也就是说，富民是社会贫富分化的结果。宋代社会中，乡村户分一、二、三、四、五等，与近现代社会中划分阶级时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序列基本相似。富民主要为乡村中的上三等户，可见它是乡村中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结果。由于社会贫富分化处于经常状态，所以，对单个富民来说，地位不太稳定，但由于在有的富民衰败时，又有人上升为富民，因此，作为一个阶层，富民又是稳定的。这正是这个阶层长期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p>
<p>　　顾名思义，“富民”是占有财富的人。但是，富民又与财富占有者不同。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宋人曾说：富民“虽田连阡陌，家资钜万，亦只与耕种负贩者同是一等齐民”。[8]表明富民没有特权，只是平民。明清时期的人又说：“夫所谓富民者，制田里，供赋税，给徭役者也。”[9]表明富民不能象官僚阶层那样拥有免税权，相反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当时，这个新兴阶层，为了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博取“士”的身份，非常重视文化教育，并把它看成是安身立家的根基。据孙光宪《北梦琐言》卷3《不肖子三变》记载，唐宋之际的人在总结富民之家不肖之子破家败业的情况时曾说：不肖之子破家败业，第一步是变为蝗虫，言其出卖田地，犹蝗虫食稼也：第二步是变为蠹虫，言其出卖家藏之书，犹蠹虫食书也；第三步是变为大虫，言其卖人，犹虎蛇之食人也。这可以说是富民之家衰败的三部曲。它道出了富民家庭的根基与特征。作为富民家庭，维持其家道不败，一靠财富，二靠文化教育。</p>
<p>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重视唐宋以来社会变迁的研究。在唐宋社会变迁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包弼德在《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一书中指出，由唐至宋，社会的一大重要变迁就是形成了一个“地方精英”阶层，提出了“地方精英”的概念。而在明清社会变迁的研究中，很早以来，中外学者就注意到了“士绅”的形成，提出了“士绅社会”的概念。这对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只要我们对本文中所提到的“富民”阶层展开深入研究，就不难发现，不论是唐宋的“地方精英”还是明清的“士绅”，都是在富民形成的基础上出现的。富民是宋代“地方精英”和明代“士绅”的基础，富民的历史特征决定着“地方精英”和“士绅”阶层的特征及发展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研究“富民”比研究“地方精英”和“士绅”更为重要。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对“地方精英”和“士绅社会”的研究，有必要进入到一个更深的层面，研究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富民”。</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strong></p>
<p>　　伴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唐宋社会的整体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契约租佃制发展起来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此，学术界已作了较充分的论述。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富民”阶层的崛起，导致其成为社会财富尤其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这就为契约租佃关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因为，“富民”虽然富，但他们与贫者同属一个等级。宋人胡宏就说：“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10]再者，“富民”没有特权，他们所有的主要是财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抑良为贱，不能靠超经济强制去剥削耕种者，而只能主要通过租佃契约实现对耕种者的剥削。所以，“富民”的主要经营方式即是契约租佃关系。杨万里《诚斋集》卷63《与虞彬甫右相书》记载：</p>
<p class="kt">　　某之里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顷计者万焉，其货以舟计者千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为主，而以人为之也。他日或说之曰：子知所以居其富矣，未知所以运其富也。子之田万顷，而田之入者岁五千；子之货千舟，而舟之入者岁五百，则子之利不全于主而分于客也。富人者于是尽取其田与舟，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贫。何昔之分而富，今之全而贫哉？其入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p>
<p>杨万里讲这段话的目的是，意在阐明“且今天下之理岂有尽废于人而并为于身哉”的道理，反对统治者的强征广掠、竭泽而渔。这里，他以富民的租佃经营为例，可见，对于富民来说，采取租佃经营是社会上的常识。在这段话中，他讲到，富人将田“分于客”即采取租佃制经营，其家“居其富”，而自耕则“不三年而贫”，两种经营方式，两种制度安排，结果迥然不同。何以如此？杨氏说，原因在于，“其入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不过，这仅是表面的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这个富人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没有选择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所以必然造成利益来源的萎缩和开支的增大。这生动地说明，契约租佃制是当时最佳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p>
<p>　　在契约租佃制生产关系下，“富民”的作用空前地显现出来。南宋的叶适对富民的重要性作了最全面的阐述。他指出：“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具体而言，对“上”来说，“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也就是说，富民通过占有土地，既提供土地给贫民耕种而使贫民得以生存，同时又为国家提供赋税；对“下”来说，“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11]也就是说，富民在底层社会起到了一种中心的作用。离开富民，社会经济很难正常运行。在这点上，朱熹虽然没有全面阐述富民的社会作用，但也认识到了富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他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12]朱熹与叶适，在政见、思想、学术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甚至相反，但他们都看到了富民的这种作用，说明富民这股力量在社会中已不可忽视。</p>
<p>　　与此同时，“富民”成为了国家统治的重要基础。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富民”是国家赋税和财富的主要来源。众所周知，伴随着建中两税法的推行，国家赋税的征收已从按人丁征税的体制转变到按财富征税的体制上来，“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已经成为国家最主要的计税原则。</p>
<p>　　由此而来，“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13]，那些占有财富又没有免税特权的财富占有者就成为国家赋税最主要的缴纳人。故赵宋开国，宋太祖即说：“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14]宋代的史料在谈到国家赋税的来源时，也每每言及“岁常科配，皆出富室。”[15]另一方面，“富民”是国家对乡村实施统治的重要力量。中唐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乡里制度逐渐发生变革，担任基层社会头目的人再也不属于“官”的范畴，而逐渐变成一种职役负担。进入宋代，统治者行衙前、里正之制。据《文献通考》的记载：“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耆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㨂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16]但从宋代充当衙前、里正的人来看，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富民。宋太宗淳化五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17]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虽然统治者曾调整了衙前、里正的职责，对应役人户的户等要求也有所放宽，但仍然规定需四等以上人户承担。如熙宁年间推行募役制时，就规定应募户长者的标准，须是乡村民户中第四等以上“有人丁物力者”[18]。而在此前后所推行的保甲制，也对担任相应职事人员的标准作了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19]。这种情况，到南宋皆然。南宋中兴后的保甲制，“保正副：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入）[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料人催。”[20]即使到了明代，统治者推行粮长制，而充当粮长者，也完全是富民。日本学者柳田节子曾经指出：户等在宋代不仅与两税、职役有关，而且举凡很多重要经济活动，都与户等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宋王朝对农民的统治是以户等为媒介而实现”[21]。这说明，至迟到了宋代，富民作为国家对乡村实施控制的主要力量这样一种统治格局已基本稳定下来。</p>
<p>　　十分清楚，在唐宋以来的中国社会中，富民已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中心，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北宋人苏辙说：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扰，亦非所当去也。”[22]表明其重要地位已难以动摇。有鉴于此，我们主张将唐宋社会乃至以后的元、明、清社会称之为“富民社会”。</p>
<p>　　法国学者谢和耐在《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一书中指出，11至13世纪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在上层精英与民众集团之间，形成了一个极其活跃的阶层，即商人阶层。他说：</p>
<p class="kt">　　从11至13世纪，由于新的势力在起作用，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在上层精英和民众集团之间，一个极不相同又极其活跃的阶层出现了，并开始占据愈益重要的地位。这个阶层就是商人。与此同时，在一个货币经济日益推广的社会中，贫富之间的悬殊对立变得空前尖锐，而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又只有两类制度性因子：城市中的精英集团和乡村中的一般大众。因此，13世纪的中国比以前要复杂得多。……在宋代时期，从11世纪到13世纪，新的势力慢慢地削弱了中国社会的基础，却又未能把它引向新的形态。到了最后，这些势力实际上在统治精英和财主们之间造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勾结，从而大大改变了士大夫的本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宋代时期尤其是在13世纪，透出了中国近代的曙光。[23]</p>
<p>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个中间层并非商人，而是“富民”。这个阶层上通官府，下联百姓。当时，作为社会的中间阶层，富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在唐宋以来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乡村的控制、乡村社会的内在发展动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兴盛、宋代衙前里正和明代粮长制的出现、宋代“地方精英”阶层和明清“士绅社会”的形成乃至宗族势力的发展，以及诸如明代苏松地区重赋这些特殊的经济现象，实际上都与富民阶层有关。这些变化与富民阶层的产生与发展互为因果，共同推动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变革。因此，“富民社会”的形成，它反映的是唐宋社会整体性的结构变迁，而不是社会某一方面的变化和发展。换言之，我们说“富民社会”是随着富民阶层的产生而形成的，这并不等于我们完全忽视其它因素对它形成的影响。事实上，富民阶层形成后，带给中国社会以极大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中国社会发生了从经济关系到国家制度以及思想价值观念的一系列变化，而这些变化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着“富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富民社会”是在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整体变革中形成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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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富民”阶层：解构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钥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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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0 Dec 2013 02:52:58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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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国家与社会关系整体视野下的唐代以前社会研究已经形成了若干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如许倬云对春秋战国和汉代社会、谷川道雄对中世共同体、毛汉光对中古社会结构的研究等都极具代表性。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是探讨社会运行形态和构成状况，揭示作为国家与民众间的媒介、在基层社会起稳定和领导作用的社会阶层[1]。而对宋代以后的社会还缺乏这样的整体研究，其中相对成熟的明清士绅的研究亦远未达到从整体上揭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系统性和高度。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毛汉光先生阐述道，两税法以后政权与社会基础已日渐脱节，“新王朝新政权的稳定，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是怎样的呢？唐宋变革论的倡导者和后来的学者都未从整体上解决这一问题。如柳田节子先生所言，地主佃户制成为宋以后基本生产关系，但当时的国家权力并不是直接地无任何媒介地建立于生产关系之上的。她提出宋代乡村结合共同体的重要命题。但这一命题至今未得到很好地阐释。因此唐宋以后担当社会媒介、社会领袖或地方领袖的新的阶层是什么？唐宋以后社会构成和运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这些仍是有待于回答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林文勋教授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的学术体系，提供了一把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钥匙。 一、“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意义：从许倬云、谷川道雄和毛汉光的汉唐社会研究说起[2]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就是一个以小农为主体的社会。小农家庭单位细小、个体分散，在经济方面小农虽非完全的“自给自足”，但其生产和生活活动有相对独立性。个体小农如一盘散沙，不论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还是小农自身生存需要，都会产生一个具有较强社会整合力和凝聚力的阶层或集团，在基层社会的秩序构成中担当领袖。这客观上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需要。国家的统治不可能家至户到地对细小而分散的众多小农直接实行，而必然借助中间媒介。毛汉光先生在《中古统治阶层之社会基础》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统治者要实现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一是行仁政，二是引用社会领袖参与统治，“社会中的领导阶层一方面是社会力量的中坚分子，一方面能反映社会一般需要，我国历史上能够安定社会及稳定政治者，大都采取或巧合这种法”。 　　许倬云分析西汉基层社会道：一方面“三老等乡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介。除了这个正式的结构，地方社会秩序的领导权还另有一个非正式的结构，也就是地方上的豪杰与豪侠一流人物。”游侠集团发展成为掩护个人的结合，汉初社会秩序的基层结构是由这种集团来维持的。豪杰或豪侠之辈是社会秩序中最重要的地方领袖。除了豪侠集团之外，在战国秦朝以来成长起来的富人们以富役贫，在地方也有重要影响。 　　豪侠集团和富人由于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都游离在国家体制之外，成为与国家相互离异的力量，也就成为了国家疑惧和意欲压抑的对象。武帝以前的中央政权并不能在社会的基层扎下根，同时也没有把原来的地方社会秩序加以改变或扰动。汉武帝时通过迁徙、设刺史、酷吏、官营、专卖、算缗等措施打击豪强和富人。豪强顺从国家的政策，购买土地，学习儒学，通过察举成为国家官吏，获得地主、士大夫和地方掾吏三位一体的身份，从而成为汉政权新的社会基础。这也是汉政权瓦解豪强对地方的控制，培育自己新的社会基础的过程。昭宣以后，士大夫阶层已经形成，一方面成为官吏的储备人员，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上的领导分子，或以教育程度，或以地位，或以富赀成为乡里领袖。 　　这些士大夫世代延续着权力和财富，变为所谓世族大姓，成为西汉中叶以后政治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成为地方不可忽视的势力。到汉末，皇帝对臣民的直接控制的瓦解，佃农逐渐成为地主的私人徒附。在三国前夕，地方首领能够指挥成百成千的徒附。这种联系当然已经超过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魏晋时期以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许倬云先生的研究探讨了西汉社会领袖由豪侠集团到士大夫的演变过程，也是士大夫逐渐形成为一个特殊群体，成为西汉政权社会基础的过程。 　　谷川道雄先生对六朝社会共同体作了经典的论述。他认为在当时衰亡的中央政权已无法保证民众的生存之时，民众不得不组成各种不同性质的集团，以便寻求自存之道，超越瞬息万变的政局而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坞就是汉末逸民人士和民众所追求的共同体世界。在这些自保的集团（坞）中，坞主以自己的财富救济穷人，以深受众人仰慕的人格而成为领袖，与民众结成自下而上的恭顺关系，成为社会的支配阶级（或支配层）。这一支配阶级崇尚人格，以学问和品行立家，成为六朝的贵族阶层。 　　贵族支配阶级通过乡论获得官品，九品官人法使贵族支配阶级地位制度化。但是就官品依乡论来决定的事实来说，贵族身份和地位虽可认为是王朝权力所赋予的，但在本源上仍是由其在乡党社会之地位和权威所决定的，王朝只不过是对此予以承认的机关，九品官人法也成为一项承认手续。简而言之，六朝贵族作为支配阶级而自立的原因，一是在重视道德人格修养、以经学为核心的学问，二是人格评价即乡论，赋予士大夫以社会指导者的资格，使六朝贵族获得超越王朝权力而自立的社会基础。谷川先生的研究揭示了六朝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形态，以及在共同体中整合地方社会和作为民众与国家媒介的地方领袖的身份和作用。 　　毛汉光先生将中古（汉末至唐代）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的社会领袖分为具有社会性、全国性影响，作为社会领袖的士族和具有区域性地位，作为地方领袖或社区领袖的豪族。士族的传承依赖于学问和官品，而豪族要进于士族，关键在于学业品德和官职，大部分的豪族未能进入士族，而留在地方，成为地方领袖。中国汉末至宋以前作为社会领袖的阶层就是士族及地方豪族。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吸收社会领袖进入统治阶层。士族和地方豪族逐步经历了由地方而中央化，由经济性而政治性，由武质而文质的转变。到唐代，这些社会领袖的性质渐渐改变，原本居于皇帝与百姓之间的地位，移近政治中心的那一端，政权与社会基础脱节。特别是均田制之破坏，两税法之实施，都意味着土地平均精神之消失，土地兼并愈来愈烈，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政治与社会领袖无法解决，新王朝新政权的稳定，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 　　毛汉光先生的研究起至汉末，而谷川道雄先生的共同体理论也涵盖唐代。两人从不同视角探讨了汉末至唐代社会构成和运行形态。许倬云先生探讨了汉初到汉末社会领袖的角色变化。从3位学者的研究可以概括汉唐社会发展中的3个基本现象：一是不论是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还是国家培养政权的社会基础的需要，社会领袖的存在在中国古代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和必然性；二是作为社会领袖的阶层必有其得以自立的条件，其中财富和学问是汉代士大夫、六朝隋唐士族或贵族不可缺少的自立条件，而汉初豪侠和富人则是凭借“势”和“富”的优势在基层社会的秩序生成中获得领袖地位；三是不论对汉唐社会领袖阶层及其作用方式的阐释如何有别，其具有地方根基，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却是共同的特征。 　　汉初的豪侠富人不见容于国家，根本原因是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汉承秦制，政权赖以运行的是植根于农业的赋役制度，没有建立能有效将农业以外财富转化为国家财政的机制。司马迁认为，农、虞、工、商都得发展就能“上则富国，下则富家”。但事实未能如此。从汉高祖时就是“家富”而国贫的局面，当“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时，富商大贾却“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文景时期似乎家富国富两全其美了，百姓人给家足，官府仓廪皆满。但这是国无大事，政府勤俭，锱铢积累的结果，而制度保障并不健全。随着汉武帝发动一系列战争，利孔大开，汉初以来的积蓄几近乌有。富商豪强“素封”之家依然富比王侯，国家已捉襟见肘。豪强富贾的财富不仅不能通过制度转化为国家财政，而且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更大的威胁还在于他们兼并土地，隐占人口，激化社会矛盾，成为与政府相互离异的地方势力。富人豪强这类自然生成的社会领袖成为了国家决意打击的对象。 　　宋代以后，豪侠已无存在的根基，但富人不再是与国家相互争利的对立面，家富和国富在制度上达到了共同协调发展。两税法确立了以资定税的原则，以物力定户等，按资纳税和应役。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的确立则实现了工商业领域国家与民分利共利的基本关系。不论是农业，还是工商业领域，民间财富的增长都不再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相反是为国聚财。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总之，中唐和宋代以后从制度上解决了国家和民间在财富分配方面的矛盾。 　　西汉后期和东汉，地方势力膨胀，大土地所有者控制徒附、部曲，培养地方根基。魏晋南北朝的战乱环境，基层民众的自保需求和中央政权的频繁更迭，使豪强世族地方根基更为巩固。另一方面，国家实行的官僚制、科举制、州郡制和三长制等中央和地方的制度建设，吸纳社会领袖进入中央，削减其地方根基，这一趋势在唐代已见成效，至宋代则完全消除了六朝意义中的豪族和贵族。宋朝推行的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和措施，也使像汉晋六朝豪族和士族那样有牢固地方根基，与民众结成身依附关系的地方领袖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基础。 　　宋代以后，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那就是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乡官制，实行职役制。国家不再直接委派负责乡村教化、征税和治安的官员，这些事务都改由民间力量承担。同野诚先生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指出了宋代的变化，认为前期帝制（秦至唐五代）的特征就是皇帝对人、土地、生产物、精神4个客体的“直接统治”，后期（宋代至清代）由“直接统治”转为“间接统治”，亦即皇帝统治官僚阶层（原注：其主要构成者乃被称为官户、形势户等阶层），而官僚阶层再以地主的身份统治人民[3]。但如梁庚尧先生对福建福州官户所做的研究，官户比例最多的县不及3%，大部分县不及1%，甚至不及1‰，并指出，福建是人文发达之区，福州又是福建首府，官户比如此之低，其他人文发达程度不及福建的地区，官户的比例会更低[4]。官户或可成为社会领袖的组成部分，但其成为在乡村占主导地位和最具普遍性的领袖则势难担当。 　　毛汉光先生指出，社会领袖的出现是社会力与政治力互动的结果，他论述了社会力与政治力的关系：“当社会势力较强大时，则视朝代之改变犹如一家物换一家物，其自身政治社会地位并不受重大的影响；如果政治力强大时，则将伸张其政治力，增加其对各阶层人力物力之吸取，甚至努力塑造适合自己所需的社会基础。”那么宋朝以后中央集权极大强化的国家政权将怎样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环境下，与社会力量交互作用，从而塑造新的社会基础呢？ 　　林文勋教授在《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学术体系，指出了“富民”是唐宋以后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媒介作用，在基层社会秩序构成和社会运行中起核心作用的阶层。他们的身份不同于豪族和士族，他们同国家和民众关系的具体表现方式也有别于豪族和士族。但是，“富民”作为联系国家与基层社会的纽带，在基层社会运行中发挥组织、稳定和推动作用方面与汉代以来的地方领袖是一样的。“富民”阶层的提出，揭示了唐宋社会变革以后，发挥国家与基层社会媒介作用的新的阶层，为深入地认识唐宋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的基本特征，以及国家和基层社会联系的具体方式、推动唐宋以后中国社会的整体研究提供了一把关键的钥匙。这一研究可谓是许倬云、谷川道雄、毛汉光等学者汉唐社会研究的继续，揭示了晚唐宋代以后与中古时期迥然不同的社会面貌，具有重大学术意义。 　　“富民”阶层和“富民社会”这一学术体系的提出，还具有为唐宋以后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认识工具，以全新的学术角度和思维，观察和阐释若干历史论题，为解决若干历史难题提供新的认识工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意义。例如，在中国历史发展基本趋势方面，提出了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到富民社会，再到市民社会的整体认识；在唐宋变革方面，在以前对唐宋变革是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或由中世向近世转变的观点以外，提出了唐宋变革是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转变的新的思路。另如，明代苏松地区的重赋问题、明清是否存在市民阶级问题、以至近代社会转型等诸多问题，可以从“富民社会”的视角得到新的认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国家与社会关系整体视野下的唐代以前社会研究已经形成了若干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如许倬云对春秋战国和汉代社会、谷川道雄对中世共同体、毛汉光对中古社会结构的研究等都极具代表性。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是探讨社会运行形态和构成状况，揭示作为国家与民众间的媒介、在基层社会起稳定和领导作用的社会阶层[1]。而对宋代以后的社会还缺乏这样的整体研究，其中相对成熟的明清士绅的研究亦远未达到从整体上揭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系统性和高度。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毛汉光先生阐述道，两税法以后政权与社会基础已日渐脱节，“新王朝新政权的稳定，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是怎样的呢？唐宋变革论的倡导者和后来的学者都未从整体上解决这一问题。如柳田节子先生所言，地主佃户制成为宋以后基本生产关系，但当时的国家权力并不是直接地无任何媒介地建立于生产关系之上的。她提出宋代乡村结合共同体的重要命题。但这一命题至今未得到很好地阐释。因此唐宋以后担当社会媒介、社会领袖或地方领袖的新的阶层是什么？唐宋以后社会构成和运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这些仍是有待于回答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林文勋教授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的学术体系，提供了一把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钥匙。</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意义：从许倬云、谷川道雄和毛汉光的汉唐社会研究说起[2]</strong></p>
<p>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就是一个以小农为主体的社会。小农家庭单位细小、个体分散，在经济方面小农虽非完全的“自给自足”，但其生产和生活活动有相对独立性。个体小农如一盘散沙，不论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还是小农自身生存需要，都会产生一个具有较强社会整合力和凝聚力的阶层或集团，在基层社会的秩序构成中担当领袖。这客观上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需要。国家的统治不可能家至户到地对细小而分散的众多小农直接实行，而必然借助中间媒介。毛汉光先生在《中古统治阶层之社会基础》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统治者要实现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一是行仁政，二是引用社会领袖参与统治，“社会中的领导阶层一方面是社会力量的中坚分子，一方面能反映社会一般需要，我国历史上能够安定社会及稳定政治者，大都采取或巧合这种法”。</p>
<p>　　许倬云分析西汉基层社会道：一方面“三老等乡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介。除了这个正式的结构，地方社会秩序的领导权还另有一个非正式的结构，也就是地方上的豪杰与豪侠一流人物。”游侠集团发展成为掩护个人的结合，汉初社会秩序的基层结构是由这种集团来维持的。豪杰或豪侠之辈是社会秩序中最重要的地方领袖。除了豪侠集团之外，在战国秦朝以来成长起来的富人们以富役贫，在地方也有重要影响。</p>
<p>　　豪侠集团和富人由于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都游离在国家体制之外，成为与国家相互离异的力量，也就成为了国家疑惧和意欲压抑的对象。武帝以前的中央政权并不能在社会的基层扎下根，同时也没有把原来的地方社会秩序加以改变或扰动。汉武帝时通过迁徙、设刺史、酷吏、官营、专卖、算缗等措施打击豪强和富人。豪强顺从国家的政策，购买土地，学习儒学，通过察举成为国家官吏，获得地主、士大夫和地方掾吏三位一体的身份，从而成为汉政权新的社会基础。这也是汉政权瓦解豪强对地方的控制，培育自己新的社会基础的过程。昭宣以后，士大夫阶层已经形成，一方面成为官吏的储备人员，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上的领导分子，或以教育程度，或以地位，或以富赀成为乡里领袖。</p>
<p>　　这些士大夫世代延续着权力和财富，变为所谓世族大姓，成为西汉中叶以后政治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成为地方不可忽视的势力。到汉末，皇帝对臣民的直接控制的瓦解，佃农逐渐成为地主的私人徒附。在三国前夕，地方首领能够指挥成百成千的徒附。这种联系当然已经超过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魏晋时期以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许倬云先生的研究探讨了西汉社会领袖由豪侠集团到士大夫的演变过程，也是士大夫逐渐形成为一个特殊群体，成为西汉政权社会基础的过程。</p>
<p>　　谷川道雄先生对六朝社会共同体作了经典的论述。他认为在当时衰亡的中央政权已无法保证民众的生存之时，民众不得不组成各种不同性质的集团，以便寻求自存之道，超越瞬息万变的政局而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坞就是汉末逸民人士和民众所追求的共同体世界。在这些自保的集团（坞）中，坞主以自己的财富救济穷人，以深受众人仰慕的人格而成为领袖，与民众结成自下而上的恭顺关系，成为社会的支配阶级（或支配层）。这一支配阶级崇尚人格，以学问和品行立家，成为六朝的贵族阶层。</p>
<p>　　贵族支配阶级通过乡论获得官品，九品官人法使贵族支配阶级地位制度化。但是就官品依乡论来决定的事实来说，贵族身份和地位虽可认为是王朝权力所赋予的，但在本源上仍是由其在乡党社会之地位和权威所决定的，王朝只不过是对此予以承认的机关，九品官人法也成为一项承认手续。简而言之，六朝贵族作为支配阶级而自立的原因，一是在重视道德人格修养、以经学为核心的学问，二是人格评价即乡论，赋予士大夫以社会指导者的资格，使六朝贵族获得超越王朝权力而自立的社会基础。谷川先生的研究揭示了六朝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形态，以及在共同体中整合地方社会和作为民众与国家媒介的地方领袖的身份和作用。</p>
<p>　　毛汉光先生将中古（汉末至唐代）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的社会领袖分为具有社会性、全国性影响，作为社会领袖的士族和具有区域性地位，作为地方领袖或社区领袖的豪族。士族的传承依赖于学问和官品，而豪族要进于士族，关键在于学业品德和官职，大部分的豪族未能进入士族，而留在地方，成为地方领袖。中国汉末至宋以前作为社会领袖的阶层就是士族及地方豪族。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吸收社会领袖进入统治阶层。士族和地方豪族逐步经历了由地方而中央化，由经济性而政治性，由武质而文质的转变。到唐代，这些社会领袖的性质渐渐改变，原本居于皇帝与百姓之间的地位，移近政治中心的那一端，政权与社会基础脱节。特别是均田制之破坏，两税法之实施，都意味着土地平均精神之消失，土地兼并愈来愈烈，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政治与社会领袖无法解决，新王朝新政权的稳定，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p>
<p>　　毛汉光先生的研究起至汉末，而谷川道雄先生的共同体理论也涵盖唐代。两人从不同视角探讨了汉末至唐代社会构成和运行形态。许倬云先生探讨了汉初到汉末社会领袖的角色变化。从3位学者的研究可以概括汉唐社会发展中的3个基本现象：一是不论是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还是国家培养政权的社会基础的需要，社会领袖的存在在中国古代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和必然性；二是作为社会领袖的阶层必有其得以自立的条件，其中财富和学问是汉代士大夫、六朝隋唐士族或贵族不可缺少的自立条件，而汉初豪侠和富人则是凭借“势”和“富”的优势在基层社会的秩序生成中获得领袖地位；三是不论对汉唐社会领袖阶层及其作用方式的阐释如何有别，其具有地方根基，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却是共同的特征。</p>
<p>　　汉初的豪侠富人不见容于国家，根本原因是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汉承秦制，政权赖以运行的是植根于农业的赋役制度，没有建立能有效将农业以外财富转化为国家财政的机制。司马迁认为，农、虞、工、商都得发展就能“上则富国，下则富家”。但事实未能如此。从汉高祖时就是“家富”而国贫的局面，当“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时，富商大贾却“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文景时期似乎家富国富两全其美了，百姓人给家足，官府仓廪皆满。但这是国无大事，政府勤俭，锱铢积累的结果，而制度保障并不健全。随着汉武帝发动一系列战争，利孔大开，汉初以来的积蓄几近乌有。富商豪强“素封”之家依然富比王侯，国家已捉襟见肘。豪强富贾的财富不仅不能通过制度转化为国家财政，而且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更大的威胁还在于他们兼并土地，隐占人口，激化社会矛盾，成为与政府相互离异的地方势力。富人豪强这类自然生成的社会领袖成为了国家决意打击的对象。</p>
<p>　　宋代以后，豪侠已无存在的根基，但富人不再是与国家相互争利的对立面，家富和国富在制度上达到了共同协调发展。两税法确立了以资定税的原则，以物力定户等，按资纳税和应役。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的确立则实现了工商业领域国家与民分利共利的基本关系。不论是农业，还是工商业领域，民间财富的增长都不再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相反是为国聚财。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总之，中唐和宋代以后从制度上解决了国家和民间在财富分配方面的矛盾。</p>
<p>　　西汉后期和东汉，地方势力膨胀，大土地所有者控制徒附、部曲，培养地方根基。魏晋南北朝的战乱环境，基层民众的自保需求和中央政权的频繁更迭，使豪强世族地方根基更为巩固。另一方面，国家实行的官僚制、科举制、州郡制和三长制等中央和地方的制度建设，吸纳社会领袖进入中央，削减其地方根基，这一趋势在唐代已见成效，至宋代则完全消除了六朝意义中的豪族和贵族。宋朝推行的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和措施，也使像汉晋六朝豪族和士族那样有牢固地方根基，与民众结成身依附关系的地方领袖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基础。</p>
<p>　　宋代以后，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那就是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乡官制，实行职役制。国家不再直接委派负责乡村教化、征税和治安的官员，这些事务都改由民间力量承担。同野诚先生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指出了宋代的变化，认为前期帝制（秦至唐五代）的特征就是皇帝对人、土地、生产物、精神4个客体的“直接统治”，后期（宋代至清代）由“直接统治”转为“间接统治”，亦即皇帝统治官僚阶层（原注：其主要构成者乃被称为官户、形势户等阶层），而官僚阶层再以地主的身份统治人民[3]。但如梁庚尧先生对福建福州官户所做的研究，官户比例最多的县不及3%，大部分县不及1%，甚至不及1‰，并指出，福建是人文发达之区，福州又是福建首府，官户比如此之低，其他人文发达程度不及福建的地区，官户的比例会更低[4]。官户或可成为社会领袖的组成部分，但其成为在乡村占主导地位和最具普遍性的领袖则势难担当。</p>
<p>　　毛汉光先生指出，社会领袖的出现是社会力与政治力互动的结果，他论述了社会力与政治力的关系：“当社会势力较强大时，则视朝代之改变犹如一家物换一家物，其自身政治社会地位并不受重大的影响；如果政治力强大时，则将伸张其政治力，增加其对各阶层人力物力之吸取，甚至努力塑造适合自己所需的社会基础。”那么宋朝以后中央集权极大强化的国家政权将怎样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环境下，与社会力量交互作用，从而塑造新的社会基础呢？</p>
<p>　　林文勋教授在《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学术体系，指出了“富民”是唐宋以后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媒介作用，在基层社会秩序构成和社会运行中起核心作用的阶层。他们的身份不同于豪族和士族，他们同国家和民众关系的具体表现方式也有别于豪族和士族。但是，“富民”作为联系国家与基层社会的纽带，在基层社会运行中发挥组织、稳定和推动作用方面与汉代以来的地方领袖是一样的。“富民”阶层的提出，揭示了唐宋社会变革以后，发挥国家与基层社会媒介作用的新的阶层，为深入地认识唐宋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的基本特征，以及国家和基层社会联系的具体方式、推动唐宋以后中国社会的整体研究提供了一把关键的钥匙。这一研究可谓是许倬云、谷川道雄、毛汉光等学者汉唐社会研究的继续，揭示了晚唐宋代以后与中古时期迥然不同的社会面貌，具有重大学术意义。</p>
<p>　　“富民”阶层和“富民社会”这一学术体系的提出，还具有为唐宋以后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认识工具，以全新的学术角度和思维，观察和阐释若干历史论题，为解决若干历史难题提供新的认识工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意义。例如，在中国历史发展基本趋势方面，提出了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到富民社会，再到市民社会的整体认识；在唐宋变革方面，在以前对唐宋变革是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或由中世向近世转变的观点以外，提出了唐宋变革是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转变的新的思路。另如，明代苏松地区的重赋问题、明清是否存在市民阶级问题、以至近代社会转型等诸多问题，可以从“富民社会”的视角得到新的认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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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宋以来“富民”阶层之规模探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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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9 Dec 2013 06:20:1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古代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户]]></category>
		<category><![CDATA[富民阶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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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唐宋以来，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个拥有雄厚经济实力且广泛分布、但其内部又有差别的新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 　　【关键词】富民阶层；上户；土地；唐宋 　　“富民”是唐宋以来新兴的一个社会阶层，而以之为学术视角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新理论，是由林文勋教授自本世纪初以来率先提出并加以系统论述的，其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研究团队已发表系列论文与多本专著，确立了相关学术概念与学术体系，构建了基本理论框架，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富民”作为唐宋时期逐渐崛起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一个独特社会阶层，在社会中占有多大的户口比例和财富规模呢？在已有研究中尚未具体涉及这一问题，兹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中国古代“富民”研究，无疑是以“富民”为基点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与进程的理论体系。早在1995年，宋史学者黄启昌先生在《富民阶层与宋代社会》[1]一文中提出了宋代“富民阶层”的概念，并论述了“富民”与官户、形势户的区别和与国家、贫民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等。但黄氏相关研究仅见此文，还谈不上有系统的见解。而提出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这一研究课题并构建系统理论者，则是经济史学者林文勋教授。其相关研究论著主要有：《唐宋时期财富力量的崛起与社会变革》、《商品经济与唐宋社会变革》、《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论题：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古代史的主线与体系》、《中国古代的“保富论”》、《宋代富民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精英·土地产权·乡村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启示》；[2]《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2005）、《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2008）、《唐宋社会变革论纲》（2008）等。[3]在这些论著中，他提出：唐宋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财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这就是“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不论是唐宋的地方精英，还是明清的士绅，都是在富民的基础上出现的。因此，“富民”阶层是重新解释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关键性钥匙。若以“民”的演变为主线，“民”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先秦依存于部族到汉唐出现“豪民”，唐宋以来崛起“富民”，近代以来逐渐形成“市民”的历史进程。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从“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再到“富民社会”，并走向“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因此，“富民社会”是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石。这是其基本理论框架，也包括“富民”在乡村经济发展、社会基层控制、与国家及士绅的关系和社会灾荒救济等方面作用与影响的实证研究。林文勋教授所率领的研究团队成员还研究了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出现与社会转型[4]、中晚唐“富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5]、宋代“富民”学缘网络的构建即融入士人社会的途径与其“兴教化民”活动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6]、宋明清以来“富民”的慈善活动与其社会道德形象[7]、从国家土地与赋役职能的变迁、乡村基层控制、社仓运行等方面看唐宋及清代“富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8]、明代“富民”的迁徙与区域性阶层流动及士绅化[9]、明清社会的“保富论”即对“富民”作用的认识和明清社会是否依然是“富民社会”及其近代性倾向等问题[10]。我们认为，上述研究既有关于唐宋明清以来“富民”阶层在社会诸领域作用的实证性论述，又有涉及“富民社会”特质的理论性探讨，并由此确立了与这一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概念与学术体系，代表了中国古代“富民”研究的最新进展，而对于“富民”阶层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及与国家关系、“富民”作为一个阶层的自我意识等方面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仍有不少待开辟和提高的领域。 　　学术界亦有不少学者受其影响，或选择以“富民”为视角研究具体史学甚至其它学科的问题，或以各种方式对之表达了关注。以“富民”为视角研究具体史学问题的有：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富民阶层及其社会影响》[11]、刁培俊《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12]、欧阳蔓蓓《试述富民阶层对宋朝社会的影响》[13]、邢铁《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化与“富民”阶层的凸现——宋代乡村“上户”的再认识》[14]、张安福《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第五章第二节《农民阶层的分化》[15]、朱奎泽《富民阶层与两宋时期乡役主体》[16]和赵晓芳《唐代西州新兴平民阶层身份探析》[17]等。也有其他一些学科研究，如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等，亦多少受其影响。如王培友《北宋前中期富民阶层与诗词关系考论》和《北宋前中期富民阶层与诗词生产》等[18]。学者们还以各种方式对“富民”研究表达了关注。如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先生和大陆学者梁太济先生等都认为这是一项开创性的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王汨才撰文评价《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一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系统地揭示了唐宋社会的‘富民’阶层，并对‘富民’社会下的乡村控制作了初步探讨。论证了‘富民’是解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一把钥匙，提出了皇权与绅权的相融与相离成为宋以后乡治中的新问题，并考察了乡村社会势力与国家乡村政治之间的关系”[19]。上海师范大学黄纯艳教授也撰文指出，“林文勋教授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的学术体系，提供了一把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钥匙”[20]。而在“2010年中国经济史学会年会暨‘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云南大学的“富民”研究团队作了关于“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的进展及问题”的大会主题报告，并提交了多篇相关论文，成为小组讨论的一个热点。厦门大学陈支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魏明孔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何平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邓亦兵副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张忠民研究员等都表示了关注，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如何平教授提出为什么要把“富民”单独列出研究，其作为一个阶层有何特点。张忠民研究员提出什么是“富民”，他们是否能成为一个阶层。也有学者认为“富民”研究若能进一步深入，我们的中国古代史可能要重写。对于他们的疑问，我们在讨论时根据已有研究作了简要解释，而本文的写作，也可算作是对这些疑问的后续回应之一。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黄启昌先生“富民阶层”概念所首指的“富民”，还是后来林文勋教授“富民”研究所定义的“富民”，以及受其影响的研究中所指的“富民”，其所包含的对象是不尽一致的。前引黄启昌文“权把宋代富民分为乡村、坊郭、专业等几大类，乡村（一二等）上户、坊郭上（五等）户、专业上户等共同构成了宋代的富民阶层”，“富民是平民阶层的一部分，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故宋代又称富民为‘高赀户’”，并强调富民是与官户、形势户有区别的，但形势户中的吏（胥）户“一般说来均是乡村、坊郭上户”，因此“仍是富民阶层的一部分”。林文勋教授指出，唐宋以来的“富民”，主要指乡村中占有土地，靠土地经营致富者。而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富民”还包括经营商业、手工业的致富者，但在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乡村中以经营土地致富的人应占多数。同时，这一时期的“富民”不再是“贵者”，而是“编户齐民”。“总体上而言，富民应是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一般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但“不包括那些既有财富又有特权的官僚阶层”。关于吏胥户的问题，他尚未单独进行分析，而从其具体论述来看，承担国家乡村职役的上户仍被视为“富民”。将林氏“富民”定义与前述黄氏定义相比，二者都认为“富民”是各行各业的富裕平民阶层，与官户或官僚等享有特权者不同，这是其相同点。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在于：一是林氏强调的是乡村“富民”，且其范围由黄氏所指的一、二等上户扩展到上三等户；二是黄氏只强调“富民”的财产（富有）与身份（非特权）特点，林氏还加上了文化（教育）特点；三是林氏主要是将在乡村承担职役的吏胥户视为“富民”，而黄氏则将一般吏胥户算作“富民”。 　　林文勋教授研究团队也大体遵循了其定义。而受林氏理论影响的相关论著，除邢铁、张安福、朱奎泽和赵晓芳等人之文外，其余所指“富民”则一般超出了作为平民的富有阶层的范围。如刁培俊文所说的富民包括“以官户（形势户）身份居乡者（富且贵者）；以士人的身份居乡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现在乡村者；当然还有许多纯粹是乡间土地主、财主（富未必贵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乡者）”。欧阳蔓蓓文则将经商致富的官吏称为“新的富民”。王培友文指出，“所谓富民阶层，指的是那些利用各种手段积累了一定财富，占据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的一类人群。这些人，既包括地主、矿业主与商人，也包括那些出仕的乡绅，以及退职的官僚”。冯贤亮文强调，“本文所要论述的富民，包容于这个士绅阶层，如富裕的民户、地主、商人、举监生员、在任或退职的下层官吏等”。 　　本文所要统计的“富民”，即林文勋教授所指“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中的平民户，不包括其中享受特权的富有衣冠户、官户。林文勋教授强调富民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这应该只是指一般情况，由于在实际情况中仍有一部分富民“不识字”[21]，或待“富而后教”[22]，我们在统计“富民”时，只考虑其财产与身份情况，不考虑其受教育程度。另外，关于宋代的吏胥户，笔者认为不能如黄启昌文所主张的那样，将其一般性地纳入“富民”范畴，而是应该加以区别对待，一部分可视为官户，一部分应算作富民上户，详见本文第五节之说明。 　　二 　　唐宋以来的富民，是社会分层由“贵者始富，贱者不富”发展到“富贵贫贱，离而为四”的产物[23]。富民阶层的出现与唐宋以来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密切相关，其规模亦受土地买卖市场大小的制约。在唐代均田制实行之初，国家严格限制民户的土地处置权与转让权[24]，田土买卖规模尚不巨大。虽然在局部地区出现权贵豪富占田逾制和“顷值千金”的土地也有人购买的[25]，但是由于买方经济势力尚未全面兴盛，以至有时也会出现“剔屋卖田，人不为售”的情况[26]。而自八世纪初开始，土地“买卖典贴”逐渐增多[27]。至其中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的现象，则已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了[28]。面对土地买卖日益兴盛之局面，国家虽曾三令五申表示禁止，并“设科条区处”以括户，有时也能取得一时一地之效[29]，但就整体而言，对已兼并之事实，并未能予以纠正，以“尚未能断”、“不有厘革”而姑息纵容之[30]，或禁而不止，甚至愈禁愈严重[31]。而“两税法”实行之后，官府除了随产割税，“司契券取其值”外，对田土买卖的过程一般再无过多的限制，“卖易之柄归之于民”，且“必以民自买为正”[32]。土地自由买卖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完全确立，田土交易因之而极度兴盛。郦家驹先生根据不同版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所载诸条考察，涉及地权转移者都在60%以上。土地买卖不仅十分频繁，而且还数量巨大。据葛金芳先生估计，宋代每年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占耕地面积的20%上下。周龙华先生考察南宋淳祐年间（1241—1252）的地权转移率则在8.5—10%之间。即使按照后一保守推算，土地买卖的数量也是惊人的[33]。 　　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唐中叶时，土地通过市场买卖数量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均田制下体现丁口身份等级的土地分配制度，使民有土地的政治属性日渐丧失，而且也让少数平民占有大量土地成为可能。土地配置的市场化使社会的贫富分化不单是沿着权力等级的路线进行，而且也朝着土地买卖的方向发展。天宝十一年（752）诏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34]”这条诏令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作为兼并土地的两个不同群体，说明此时能兼并占有土地者，除了“王公百官”这一均田制下具有较高身份等级、享有政治特权的群体外，还有一个在经济力量上“富豪”的平民阶层。这在时人其他文献中亦有反映。韦述（？—757）《两京新记》载，在长安怀德坊南门之东，“有富商郑凤炽”，“其家巨富，金玉资货，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由是势倾朝市，邸店田宅，遍满海内”[35]。唐人皇甫氏（？）《原化记》言：“天宝中（742—756），相州王叟者，家邺城。富有财，唯夫与妻，更无儿女。积粟近至万斛，而夫妻俭啬颇甚，常食陈物，才以充肠，不求丰厚。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36]”唐中叶，梓州盐亭县有严氏家族，“世为田家，以财雄于乡里”[37]。郑凤炽、王叟和严氏家族生活之地有异，但有一些共同特点：家赀雄厚，所拥有土地数量不少，俱无王公官员之身份，不可能依靠均田制授田而占有如此众多的土地，土地买卖当为其主要来源。这个时候的土地自由买卖虽然还未完全获得国家的承认，从平民中分化出来的富民阶层也没有取得完全合法的地位，国家至少还有名义上的限制，但他们作为一支新型的经济力量而开始出现在国家的视野中，自此揭开了即将属于他们的新历史时代的序幕。 　　自唐后期开始，国家完全取消了对土地自由买卖在名义上的最后限制，富民也被给予完全合法的地位，富民阶层的经济实力由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兼并土地等社会资源的主力军。按照时人的说法，“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38]。富民阶层无任何政治特权，其兼并土地只有通过“典买”获得，标志着“富者有赀可以买田”时代的来临[39]。富民的出现还有其广泛性。苏辙（1039—1112）言：“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40]”由此可见一般。富民所占有之土地也远远超过均田制下王公百官所能占有百顷田土之最高限额。唐后期及五代时，富民占田有“十顷”、“数十顷”、“百顷”、“千顷”、“万顷”者[41]。宋代富民占田“数十顷”、“百余顷”、“千顷”至“以顷计者万”，较唐后期五代时史载更多[42]。亦有一些乡村，“民多大姓，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43]，其占有土地数量肯定不少。且其“三五百家”客户数，已比唐中叶富者之代表王叟家“二百余户”客户数多50—150%，其占地规模也当相应增大。当然，富民内部也有差异。在我们视作富民的宋代乡村上三等主户中，占田400亩以上者为第一等或出等户、无比户，占田150—400亩者为第二等户，占田60—150亩者为第三等户[44]。可见各等之间至少相差数倍。即使在同一等中，差别也比较大，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45]，就相差三十余倍。在前举诸例中，也基本为第一等以上户，最多相差一千余倍。其余各等内部多少悬殊则要小一些。从整体上来看，作为非特权阶层富民群体的经济势力呈逐渐壮大之势。 　　三 　　逐渐壮大且广泛分布的富民阶层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有多大呢？实际占有多大份额的社会土地财富呢？由于材料所限，我们姑以宋代的情况略作说明。先探讨第一个问题。 　　在以往的史学研究范畴里，富民大多被视为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如漆侠先生与葛金芳先生等著名宋史学者都估算过地主阶级的比例，其进行估算的依据就是宋人记载的关于上户比例的资料，其中主要有张方平（1007—1091）约上于北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与神宗熙宁九年（1076）即前后相隔36六年的两道奏折[46]，以及宋哲宗时刘安世（1048—1125）与孔文仲（1033—1088）等人之言[47]。他们据之得出北宋上户的比例从接近20%下降到不足10%，地主阶级占总户数6%—7%的结论。漆先生等之估算所存在的问题是，其所得地主阶级占6%—7%这一比例没有将第三等户中占田60—100亩的富裕农民算入在内，而其所依据之关于上户所占比例的史料并没有将这一部分剔除在外，他将富裕农民另估算为10%，似可弥补这一缺陷，如此则上三等户可达16%—17%。但这10%的比例只是漆先生所作大体估算，并且还是他所统计占总户数50%的第四、五等下户的一部分，前后大为矛盾[48]。笔者认为，上述矛盾之处，一方面是因为史料本身与引用之间的非对应性。如史料载上三等户的比例，用于统计时属于第三等户的富裕农户又没算入其中，以便作为对应的地主阶级；史料言第四、五等下户的比重，用来估算时亦作第四、五等户，但在讨论时又将属于第三等户的富裕农民纳入其中，以便作为对应的农民诸阶级。另一方面，也与他们所引用的对上户估计比较保守的史料有关。根据他们所引用的材料，上三等户只占主户的10%，这是包括富裕农民在内的比例。实际上，除他们已引用的保守估计的材料之外，还有一些乐观估计的材料。如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臣僚言：“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49]”据之上户占主户的33.3%，则下户约为66.7%。前揭张方平在康定元年（1040）言“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50]，将富民上户估为近20%的比例，则下户应占80%左右。熙宁三年（1070），范镇（1008—1088）论青苗法云：“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51]”范氏根据国家“力役科买”摊派的情况而得出贫民与富户的比例分别为70%—80%、20%—30%。熙宁四年（1171），“永兴军诸县第四等以下阙食人户，约及十余万户”[52]，此时其主户约15万余[53]，则其上户可达33.3%，下户约占66.7%。熙宁六年（1073），地方官员在上奏中言“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54]，此时两浙路主户“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55]，则其上户在30%以下，包括第四等户在内的下户要超过70%。绍圣三年（1096）五月，左正言孙谔（1051—1109）言：“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56]”孙氏估算上户为33.3%，下户为66.7%。南宋魏了翁（1178—1237）载：“蓬［州］介于集壁之郊，地硗塉，合伍县户口，不满三万余，而下户居三之二。[57]”魏氏所举蓬州个案亦是上户为33.3%，下户为66.7%。上揭诸位臣僚之言前后相隔一二百年，他们关于上三等户在主户中所占比例接近20%—33.3%的判断，当与10%左右的保守估计一样[58]，也应并非虚妄。北宋客户约为34.5%[59]，则上三等主户占总户数之6.6%—21.8%，下户为之43.7%—59%。 　　四 　　除了漆侠先生等人之外，还有不少学者对宋代主户中上下户的比例作过估算。如王曾瑜先生与笔者所估基本相同[60]。杨际平先生则结合上述保守与乐观估计的两类史料，将上三等户占主户的比例定为15%[61]，则上三等主户约为总户数的10%，比笔者所估中间值（14.2%）要低，是偏向于保守的估计。另外，梁庚尧先生根据其所估算之下户占主户90%的比例数，得出南宋乡村包括官户在内的上户为主户之10%，占总户数的6%—7%。[62]据笔者浅见，其估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所依据史料之一的朱熹（1130—1200）淳熙九年（1182）《奏救荒事宜状》（以下简称朱《状》）[63]理解有误。今考其所引云：“今再抄札山阴、会稽两县口数以约六县之数，则山阴、会稽丁口半于诸暨、嵊县，而比新昌、萧山相去不远，绝长补短，两县当六县四分之一，今抄札山阴、会稽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则统计六县之贫民，约须一百三十万口，并上户当不下百四十万。”梁先生据之分析说：“则绍兴府除上虞、余姚二县外，其余合山阴、会稽、诸暨、嵊县、新昌、萧山等六县主户凡140万口，其中贫民为130万口，约占主户总口数的93%。”根据其“在南宋的文献中，下户常被称为贫民”的说法，这应可视为下户所占之比例。但据引文中“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一句可知，其所谓贫民下户者，只包括第五等及第四等之一部分。另外，引文中所言山阴等六县“百四十万”之口，是不是梁先生所认为的六县主户总数，是值得怀疑的。朱《状》在此引文之前还说：“不独下户乏食，而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有自陈愿预乞丐之列者，验其形骸，诚非得已。”引文所列140万口，其中包括130万口贫民，这是毫无疑问的，其余10万是指所有“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之所有丁口，还是仅指“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中“乏食”而“预乞丐之列者”呢？根据朱氏《状》所述前后内容来分析，应是对赈济人口的统计，所以10万之口应指后者。为了在灾荒时及时有效地向阙食的贫民提供赈济，从南宋乾道七年（1171）开始出现赈济户口统计的制度化[64]。所以朱氏此时对所在绍兴府受灾诸县进行专门的赈灾人口统计，并非偶然。要之，梁先生所指的下户并不包括所有第四、五等户，还有一部分“稍自给”的第四等户没包括在其中；其所指的上户，主要是“乏食”而“预乞丐之列者”的上户，其余非“乏食”之上户，并不包括在内。 　　第二，统计口径前后不一致。梁先生据朱氏《状》进行统计时，将第四、五等户都视为下户，不论其有无资产，而对吕祖（梁文作“租”，应误。）谦（1137—1181）《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状》（以下简称吕《状》）[65]作统计时，单独将第五等有产税户人丁列出来计算，没有考虑第四等户和第五等无产主户人丁所占比例，所以前后统计口径不一致，即使按照其“下户常被称为贫民”的标准，第五等无产税户和部分第四等户的人丁也都应包括在内。梁先生又引朱熹《奏台州免纳丁绢状》[66]，也只计算了第五等人户丁口的比例。梁先生再引魏了翁（1178—1237）《知达州李君墓志铭》[67]，其文载李耆寿（？—1230）“凡历四郡，始守隆庆，适丁张莫之乱，郡当要冲，创山砦，严保伍，谨谍候，戢浮言，人心以安。蓬介于集壁之郊，地硗瘠，合伍县户口，不满三万余，而下户居三之二”。据墓表当是言蓬州之户口数及其下户比例，梁先生却引作隆庆府的情况，其误甚明。梁先生也没有说明此处“下户”是指第四、五等户，还是仅指第五等户。而从其隆庆府下户与台州第五等下户比例接近的提法来看，似乎当指后者。若是如此，则没有相应的依据支持其判断，若非如此，而指第四、五等户，则其统计口径又与前举例不相一致。又蓬州三万户是指主客户总数，还是仅指主户数，据墓表所言并不可知，而梁先生将之视为主客户总数未免武断。今考蓬州元丰元年（1078）户数就达35 808，同年其所在之利州路户数为372 429，到嘉定十六年（1223）该路户数为401 174，增加7.7%，参照此增长比例计算，则蓬州到嘉定十六年（1223）的户数应为38 572。再据墓表所载，李氏任蓬州当过绍熙四年（1193）二十年，即嘉定六年（1213）之后，其在任时的户数应与嘉定十六年数相去不远。若此估不误，则墓表所言蓬州“不满三万余”之数，当是指其主户数，下户所占2/3之份额，应是指其在主户中所占比例[68]。所以梁先生所得严州第五等有产税户丁数“约占主户总丁数87%”，以及“隆庆府（应为蓬州）的下户占总户数的2/3”，“台州第五等人丁数约占总丁数的63%”等数据，都不能成为其南宋下户约占主户90%的结论的可靠依据。 　　以上是梁先生用来估算南宋下户比例的一些重要依据，这些依据经分析大多是站不住脚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统计之下户所包括之户等不一致，有的包含全部第四、五等，有的只涉及部分第四等及全部第五等，有的只估算第五等，有的只包括第五等有产税户。笔者认为，虽然有些史料内容不可能提供全部统计要素，且从部分下户中亦可反映出下户所占比例的大致情况，但至少要说明各种可能之情形，这在梁文中没有任何体现。二是对史料之理解有误，没有将相关史料加以综合分析，以致将史料中有关数据张冠李戴，各等户之数相互混淆。所以其所得出上下户之比例不可信，更不可用来判断得出南宋上户约占主户10%的结论。 　　五 　　以上对主户中上户比例的辨析是我们考察富民比重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富民上户诡分为下户等情况。葛金芳先生曾指出，宋代下户中，“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即假五等户，约占五等户的30%，总户数的13%，而其余2/3为真五等户[69]。笔者认为，在宋代第四、五等下户中，除了“产去税存”之假五等户，还有众多官户与富民的诡名子户。如北宋时，有产者“相尚立诡名挟户”[70]。有的“剖家为八，皆不失为中家”[71]。有的“则变为十中民，或百下户”[72]。至南宋，“势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73]，甚至“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74]，出现“诡产遍天下”的局面[75]。而“名为下户者，实富室也，真是贫乏，十无二三”[76]。“所谓五等下户者，大率多诡户也，其五等者十未有一[77]。真第四、五等户只占官方统计下户数之10%—30%，则假第四、五等诡户为其70%—90%。若将葛先生所估算的30%“无产税户”算入“真是贫乏”者，则“无产税户”大约占第四、五等下户的22%—29.7%（见后文），而真第四、五等下户几乎不存在，显然与事实不符，“真是贫乏”者应仅指少产之下户，不包括“无产税户”。换言之，若以官方统计的总户数为100%，下户约占43.7%—59%，其中无产税户占13%。在剩下的30.7%—46%中，诡户占其七至九成，为总户数的21.5%—41.4%；真五等户占其一至三成，为总户数的3.07%—13.8%。则在下户之中，诡户与无产税户、真实下户所占比例分别为49.2%—70.2%、22%—29.7%[78]、7.03%—23.4%。 　　以上所统计之下户中，官民诡户的比重能代表多少真实官民富室之数呢？宋代诡分子户之家，少者“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79]，多则“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80]，“一户析为四五十”[81]，甚至“尽以本户之田，析以占籍五等，分立砧基，多至百本”[82]，产业多者多分，产业少者少分，没有一定之数。有的诡分后仍为上户，有的则全为下户，或两种情况兼而有之，也不可一概而论。由于资料的限制，本文仅能考虑全部诡分为下户的情况。若以一富户平均诡分10下户计之，则官民富室占总户数21.5%—41.4%的诡分子户代表着2.15%—4.14%的真实官民富室比例。如此算来，真实官民上户可占到总户数的13.8%—32.7%；而真第四、五等下户、无产税户及客户，可占到总户数的67.3%—86.2%。[83] 　　宋代官户约占总户数1‰—2‰，有些时期为3‰[84]，占官方统计上三等户之0.5%—4.5%，为宋代真实总户数之1.6‰—4.9‰[85]，在真上三等户中约占0.5%—3.6%[86]，皇室和属于上三等且主要享受特权之吏户大约亦占相当数量[87]，则非特权之富民阶层为真实总户数的12.8%—32.4%左右，占真上三等户的92.8%—99%，为其绝大多数。此外，考虑到富民上户还可诡寄资产于官户，“于名下作客”[88]，而一官户平均可荫三富民上户[89]，这部分富民可占到真实总户数的0.5%—1.5%左右，则上三等主户中的富民与诡寄于官户名下作客的富民可占到真实总户数的13.3%—33.9%。真下户、无产税户与客户的比重也要相应减少0.5%—1.5%，为65.8%—85.7%。 　　以上对包括富民在内的宋代各阶层官民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作了粗略统计分析，这些统计因史料来源的局限性，只能是王曾瑜先生所言的“模糊数学”[90]，尤其是其中客户数全部采用北宋之比例，官富诡户与真实官富户之间的比例不太确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结论的可信度。但毫无疑问，此分析结果还是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宋代富民等各阶层官民户的真实构成情况的。 　　六 　　为总户数13.3%—33.9%的富民阶层，又占有多少土地等社会财富呢？从前文所引的一些富民个体来看，都拥有很强的经济势力，占有大量的土地。实际上从富民阶层整体来看，也逐渐占据了土地等主要社会财富。唐后期，在两税法推行30年后，“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91]。元和三年（808）《策问》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92]”到宋代，“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93]，“天下之田太半归于兼并，而贫人不能占以为业。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94]。其中“有力者”、“豪家”、“私家”和“富人”等称谓之人，大多应是富民。当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唐宋以来的土地主要向具有政治特权的衣冠户、官户集中，或曰“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95]，“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96]，“一都之内，膏腴沃壤，半属权势”[97]。或曰“大抵田亩皆归官户”[98]，“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99]。今人之研究多将官户与富民上户等合称为“地主阶级”、“形势官户”、“富家上户”等，将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往往作合并统计，而没有区分开来，从中无法看出富民阶层占有社会土地财富之大致情况[100]。 　　笔者认为，关于土地多被衣冠户、官户占有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为官立户者毕竟是少数。宋代富民阶层占官民富室之九成二以上，为其绝大多数，所占土地亦应非少数。其次，在以衣冠户、官户名义占有的土地资产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富民阶层的。唐代后期，富民虽拥有大量“膏腴”庄田，但因“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覆”[101]，将资产诡寄于衣冠户名下，虽“有富之实”，而“无富之名”[102]。宋代，“诸路上户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产托于官户，……等第减于豪强，科役并于贫弱，虽有法禁，莫能杜绝”[103]，“岁月寖久，则上户皆入于［官户名］下”[104]。通过诡寄资产，富民上户之“富之名”皆归于衣冠户或官户矣。因此，唐宋以来人们所谓形势、官户、权势占有大多数土地的情况，其实大都是富民占有土地情况的反映，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非特权阶层富民的土地。其三，富民还有资产隐落于下户。富民或“买田而不收税额”，造成“有产无税”的现象[105]；或以“析居”[106]、“典卖推割，不即并归一户”[107]等方式，“多分立小户”[108]，少者“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109]，多者“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110]，“一户析为四五十”[111]，甚至“尽以本户之田，析以占籍五等，分立砧基，多至百本”[112]；或“将一户税力分立诡名，减免等第，却与下户暗増色额”[113]，使“上户产移下户，下户冤不堪命”[114]；或“避役出家”[115]，“立户”为寺庄[116]；或“兼并”“贫下之户［土地］”，“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117]，“并吞”“逃亡”“田土”，“阴结乡吏，隐而不言”[118]。通过上述土地交易不割税、诡名寄产的手段，富民的“富之名”又能化之于无形矣。据粗略估计，富民隐落于下户的土地数量占全部垦田数的10%左右[119]。 　　自实行“两税法”之后，国家赋役征派“唯以资产为宗，……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120]。“一有均敷曰上户，一有追呼曰上户，一有差徭曰上户，为上户者不胜其劳”[121]。占有土地资产的富民上户所要负担赋役沉重，有破家荡产之患[122]。而逃避赋役是“利之所在，人所必趋”的事情[123]，“千万家之民俱愿为之矣”[124]。再加上国家赋役职能之执行者“高下其手”，“惟贿是视”[125]。所有这些因素都会驱使富民上户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隐落资产，以避“富之名”，逃脱国家税徭，国家赋役职能也因之而发生变形。富民有“富之实”，而无“富之名”，这只是对国家版籍而言的，而对于社会民众来说，则是众所周知的“秘密”。所以官方的统计因对这些情况不能有及时准确的反映而常失之偏颇，而朝廷大臣与社会人士的大体估计却成为了我们不得不依赖的稍为可靠的资料来源。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唐宋以来，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126] 【参考文献】 [1]《求索》1995年第1期。 [2]以上九文分见台湾大学历史学系编《转变与定型：宋代社会文化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历史系2000年版，第232—257页；《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历史教学问题》2005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2期；《历史教学》2006年第12期；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纪念论文集（1907—2007）》，中华书局2008年版；《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3]以上三部专著中，前两部皆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后一部为2008年写成之稿本。 [4]曹端波：《唐代社会阶层结构变革：由贵贱到贫富》，《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唐宋时期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与社会转型》，《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5]张靖人：《试论中晚唐“富民”阶层的经济活动及其社会影响》，见前引《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本节下文注中未说明文献来源者均引自此书。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唐宋以来，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个拥有雄厚经济实力且广泛分布、但其内部又有差别的新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富民阶层；上户；土地；唐宋</p>
<p>　　“富民”是唐宋以来新兴的一个社会阶层，而以之为学术视角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新理论，是由林文勋教授自本世纪初以来率先提出并加以系统论述的，其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研究团队已发表系列论文与多本专著，确立了相关学术概念与学术体系，构建了基本理论框架，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富民”作为唐宋时期逐渐崛起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一个独特社会阶层，在社会中占有多大的户口比例和财富规模呢？在已有研究中尚未具体涉及这一问题，兹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一</strong></p>
<p>　　中国古代“富民”研究，无疑是以“富民”为基点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与进程的理论体系。早在1995年，宋史学者黄启昌先生在《富民阶层与宋代社会》[1]一文中提出了宋代“富民阶层”的概念，并论述了“富民”与官户、形势户的区别和与国家、贫民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等。但黄氏相关研究仅见此文，还谈不上有系统的见解。而提出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这一研究课题并构建系统理论者，则是经济史学者林文勋教授。其相关研究论著主要有：《唐宋时期财富力量的崛起与社会变革》、《商品经济与唐宋社会变革》、《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论题：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古代史的主线与体系》、《中国古代的“保富论”》、《宋代富民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精英·土地产权·乡村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启示》；[2]《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2005）、《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2008）、《唐宋社会变革论纲》（2008）等。[3]在这些论著中，他提出：唐宋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财富和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这就是“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不论是唐宋的地方精英，还是明清的士绅，都是在富民的基础上出现的。因此，“富民”阶层是重新解释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关键性钥匙。若以“民”的演变为主线，“民”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先秦依存于部族到汉唐出现“豪民”，唐宋以来崛起“富民”，近代以来逐渐形成“市民”的历史进程。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从“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再到“富民社会”，并走向“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因此，“富民社会”是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石。这是其基本理论框架，也包括“富民”在乡村经济发展、社会基层控制、与国家及士绅的关系和社会灾荒救济等方面作用与影响的实证研究。林文勋教授所率领的研究团队成员还研究了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出现与社会转型[4]、中晚唐“富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5]、宋代“富民”学缘网络的构建即融入士人社会的途径与其“兴教化民”活动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6]、宋明清以来“富民”的慈善活动与其社会道德形象[7]、从国家土地与赋役职能的变迁、乡村基层控制、社仓运行等方面看唐宋及清代“富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8]、明代“富民”的迁徙与区域性阶层流动及士绅化[9]、明清社会的“保富论”即对“富民”作用的认识和明清社会是否依然是“富民社会”及其近代性倾向等问题[10]。我们认为，上述研究既有关于唐宋明清以来“富民”阶层在社会诸领域作用的实证性论述，又有涉及“富民社会”特质的理论性探讨，并由此确立了与这一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概念与学术体系，代表了中国古代“富民”研究的最新进展，而对于“富民”阶层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及与国家关系、“富民”作为一个阶层的自我意识等方面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仍有不少待开辟和提高的领域。</p>
<p>　　学术界亦有不少学者受其影响，或选择以“富民”为视角研究具体史学甚至其它学科的问题，或以各种方式对之表达了关注。以“富民”为视角研究具体史学问题的有：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富民阶层及其社会影响》[11]、刁培俊《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12]、欧阳蔓蓓《试述富民阶层对宋朝社会的影响》[13]、邢铁《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化与“富民”阶层的凸现——宋代乡村“上户”的再认识》[14]、张安福《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第五章第二节《农民阶层的分化》[15]、朱奎泽《富民阶层与两宋时期乡役主体》[16]和赵晓芳《唐代西州新兴平民阶层身份探析》[17]等。也有其他一些学科研究，如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等，亦多少受其影响。如王培友《北宋前中期富民阶层与诗词关系考论》和《北宋前中期富民阶层与诗词生产》等[18]。学者们还以各种方式对“富民”研究表达了关注。如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先生和大陆学者梁太济先生等都认为这是一项开创性的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王汨才撰文评价《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一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系统地揭示了唐宋社会的‘富民’阶层，并对‘富民’社会下的乡村控制作了初步探讨。论证了‘富民’是解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一把钥匙，提出了皇权与绅权的相融与相离成为宋以后乡治中的新问题，并考察了乡村社会势力与国家乡村政治之间的关系”[19]。上海师范大学黄纯艳教授也撰文指出，“林文勋教授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的学术体系，提供了一把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钥匙”[20]。而在“2010年中国经济史学会年会暨‘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云南大学的“富民”研究团队作了关于“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的进展及问题”的大会主题报告，并提交了多篇相关论文，成为小组讨论的一个热点。厦门大学陈支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魏明孔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何平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邓亦兵副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张忠民研究员等都表示了关注，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如何平教授提出为什么要把“富民”单独列出研究，其作为一个阶层有何特点。张忠民研究员提出什么是“富民”，他们是否能成为一个阶层。也有学者认为“富民”研究若能进一步深入，我们的中国古代史可能要重写。对于他们的疑问，我们在讨论时根据已有研究作了简要解释，而本文的写作，也可算作是对这些疑问的后续回应之一。</p>
<p>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黄启昌先生“富民阶层”概念所首指的“富民”，还是后来林文勋教授“富民”研究所定义的“富民”，以及受其影响的研究中所指的“富民”，其所包含的对象是不尽一致的。前引黄启昌文“权把宋代富民分为乡村、坊郭、专业等几大类，乡村（一二等）上户、坊郭上（五等）户、专业上户等共同构成了宋代的富民阶层”，“富民是平民阶层的一部分，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故宋代又称富民为‘高赀户’”，并强调富民是与官户、形势户有区别的，但形势户中的吏（胥）户“一般说来均是乡村、坊郭上户”，因此“仍是富民阶层的一部分”。林文勋教授指出，唐宋以来的“富民”，主要指乡村中占有土地，靠土地经营致富者。而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富民”还包括经营商业、手工业的致富者，但在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乡村中以经营土地致富的人应占多数。同时，这一时期的“富民”不再是“贵者”，而是“编户齐民”。“总体上而言，富民应是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一般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但“不包括那些既有财富又有特权的官僚阶层”。关于吏胥户的问题，他尚未单独进行分析，而从其具体论述来看，承担国家乡村职役的上户仍被视为“富民”。将林氏“富民”定义与前述黄氏定义相比，二者都认为“富民”是各行各业的富裕平民阶层，与官户或官僚等享有特权者不同，这是其相同点。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在于：一是林氏强调的是乡村“富民”，且其范围由黄氏所指的一、二等上户扩展到上三等户；二是黄氏只强调“富民”的财产（富有）与身份（非特权）特点，林氏还加上了文化（教育）特点；三是林氏主要是将在乡村承担职役的吏胥户视为“富民”，而黄氏则将一般吏胥户算作“富民”。</p>
<p>　　林文勋教授研究团队也大体遵循了其定义。而受林氏理论影响的相关论著，除邢铁、张安福、朱奎泽和赵晓芳等人之文外，其余所指“富民”则一般超出了作为平民的富有阶层的范围。如刁培俊文所说的富民包括“以官户（形势户）身份居乡者（富且贵者）；以士人的身份居乡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现在乡村者；当然还有许多纯粹是乡间土地主、财主（富未必贵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乡者）”。欧阳蔓蓓文则将经商致富的官吏称为“新的富民”。王培友文指出，“所谓富民阶层，指的是那些利用各种手段积累了一定财富，占据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的一类人群。这些人，既包括地主、矿业主与商人，也包括那些出仕的乡绅，以及退职的官僚”。冯贤亮文强调，“本文所要论述的富民，包容于这个士绅阶层，如富裕的民户、地主、商人、举监生员、在任或退职的下层官吏等”。</p>
<p>　　本文所要统计的“富民”，即林文勋教授所指“五等户制下的上三等户”中的平民户，不包括其中享受特权的富有衣冠户、官户。林文勋教授强调富民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这应该只是指一般情况，由于在实际情况中仍有一部分富民“不识字”[21]，或待“富而后教”[22]，我们在统计“富民”时，只考虑其财产与身份情况，不考虑其受教育程度。另外，关于宋代的吏胥户，笔者认为不能如黄启昌文所主张的那样，将其一般性地纳入“富民”范畴，而是应该加以区别对待，一部分可视为官户，一部分应算作富民上户，详见本文第五节之说明。</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二</strong></p>
<p>　　唐宋以来的富民，是社会分层由“贵者始富，贱者不富”发展到“富贵贫贱，离而为四”的产物[23]。富民阶层的出现与唐宋以来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密切相关，其规模亦受土地买卖市场大小的制约。在唐代均田制实行之初，国家严格限制民户的土地处置权与转让权[24]，田土买卖规模尚不巨大。虽然在局部地区出现权贵豪富占田逾制和“顷值千金”的土地也有人购买的[25]，但是由于买方经济势力尚未全面兴盛，以至有时也会出现“剔屋卖田，人不为售”的情况[26]。而自八世纪初开始，土地“买卖典贴”逐渐增多[27]。至其中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的现象，则已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了[28]。面对土地买卖日益兴盛之局面，国家虽曾三令五申表示禁止，并“设科条区处”以括户，有时也能取得一时一地之效[29]，但就整体而言，对已兼并之事实，并未能予以纠正，以“尚未能断”、“不有厘革”而姑息纵容之[30]，或禁而不止，甚至愈禁愈严重[31]。而“两税法”实行之后，官府除了随产割税，“司契券取其值”外，对田土买卖的过程一般再无过多的限制，“卖易之柄归之于民”，且“必以民自买为正”[32]。土地自由买卖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完全确立，田土交易因之而极度兴盛。郦家驹先生根据不同版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所载诸条考察，涉及地权转移者都在60%以上。土地买卖不仅十分频繁，而且还数量巨大。据葛金芳先生估计，宋代每年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占耕地面积的20%上下。周龙华先生考察南宋淳祐年间（1241—1252）的地权转移率则在8.5—10%之间。即使按照后一保守推算，土地买卖的数量也是惊人的[33]。</p>
<p>　　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唐中叶时，土地通过市场买卖数量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均田制下体现丁口身份等级的土地分配制度，使民有土地的政治属性日渐丧失，而且也让少数平民占有大量土地成为可能。土地配置的市场化使社会的贫富分化不单是沿着权力等级的路线进行，而且也朝着土地买卖的方向发展。天宝十一年（752）诏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34]”这条诏令将“王公百官”与“富豪之家”作为兼并土地的两个不同群体，说明此时能兼并占有土地者，除了“王公百官”这一均田制下具有较高身份等级、享有政治特权的群体外，还有一个在经济力量上“富豪”的平民阶层。这在时人其他文献中亦有反映。韦述（？—757）《两京新记》载，在长安怀德坊南门之东，“有富商郑凤炽”，“其家巨富，金玉资货，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由是势倾朝市，邸店田宅，遍满海内”[35]。唐人皇甫氏（？）《原化记》言：“天宝中（742—756），相州王叟者，家邺城。富有财，唯夫与妻，更无儿女。积粟近至万斛，而夫妻俭啬颇甚，常食陈物，才以充肠，不求丰厚。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36]”唐中叶，梓州盐亭县有严氏家族，“世为田家，以财雄于乡里”[37]。郑凤炽、王叟和严氏家族生活之地有异，但有一些共同特点：家赀雄厚，所拥有土地数量不少，俱无王公官员之身份，不可能依靠均田制授田而占有如此众多的土地，土地买卖当为其主要来源。这个时候的土地自由买卖虽然还未完全获得国家的承认，从平民中分化出来的富民阶层也没有取得完全合法的地位，国家至少还有名义上的限制，但他们作为一支新型的经济力量而开始出现在国家的视野中，自此揭开了即将属于他们的新历史时代的序幕。</p>
<p>　　自唐后期开始，国家完全取消了对土地自由买卖在名义上的最后限制，富民也被给予完全合法的地位，富民阶层的经济实力由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兼并土地等社会资源的主力军。按照时人的说法，“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户”，“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38]。富民阶层无任何政治特权，其兼并土地只有通过“典买”获得，标志着“富者有赀可以买田”时代的来临[39]。富民的出现还有其广泛性。苏辙（1039—1112）言：“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40]”由此可见一般。富民所占有之土地也远远超过均田制下王公百官所能占有百顷田土之最高限额。唐后期及五代时，富民占田有“十顷”、“数十顷”、“百顷”、“千顷”、“万顷”者[41]。宋代富民占田“数十顷”、“百余顷”、“千顷”至“以顷计者万”，较唐后期五代时史载更多[42]。亦有一些乡村，“民多大姓，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43]，其占有土地数量肯定不少。且其“三五百家”客户数，已比唐中叶富者之代表王叟家“二百余户”客户数多50—150%，其占地规模也当相应增大。当然，富民内部也有差异。在我们视作富民的宋代乡村上三等主户中，占田400亩以上者为第一等或出等户、无比户，占田150—400亩者为第二等户，占田60—150亩者为第三等户[44]。可见各等之间至少相差数倍。即使在同一等中，差别也比较大，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45]，就相差三十余倍。在前举诸例中，也基本为第一等以上户，最多相差一千余倍。其余各等内部多少悬殊则要小一些。从整体上来看，作为非特权阶层富民群体的经济势力呈逐渐壮大之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三</strong></p>
<p>　　逐渐壮大且广泛分布的富民阶层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有多大呢？实际占有多大份额的社会土地财富呢？由于材料所限，我们姑以宋代的情况略作说明。先探讨第一个问题。</p>
<p>　　在以往的史学研究范畴里，富民大多被视为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如漆侠先生与葛金芳先生等著名宋史学者都估算过地主阶级的比例，其进行估算的依据就是宋人记载的关于上户比例的资料，其中主要有张方平（1007—1091）约上于北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与神宗熙宁九年（1076）即前后相隔36六年的两道奏折[46]，以及宋哲宗时刘安世（1048—1125）与孔文仲（1033—1088）等人之言[47]。他们据之得出北宋上户的比例从接近20%下降到不足10%，地主阶级占总户数6%—7%的结论。漆先生等之估算所存在的问题是，其所得地主阶级占6%—7%这一比例没有将第三等户中占田60—100亩的富裕农民算入在内，而其所依据之关于上户所占比例的史料并没有将这一部分剔除在外，他将富裕农民另估算为10%，似可弥补这一缺陷，如此则上三等户可达16%—17%。但这10%的比例只是漆先生所作大体估算，并且还是他所统计占总户数50%的第四、五等下户的一部分，前后大为矛盾[48]。笔者认为，上述矛盾之处，一方面是因为史料本身与引用之间的非对应性。如史料载上三等户的比例，用于统计时属于第三等户的富裕农户又没算入其中，以便作为对应的地主阶级；史料言第四、五等下户的比重，用来估算时亦作第四、五等户，但在讨论时又将属于第三等户的富裕农民纳入其中，以便作为对应的农民诸阶级。另一方面，也与他们所引用的对上户估计比较保守的史料有关。根据他们所引用的材料，上三等户只占主户的10%，这是包括富裕农民在内的比例。实际上，除他们已引用的保守估计的材料之外，还有一些乐观估计的材料。如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臣僚言：“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49]”据之上户占主户的33.3%，则下户约为66.7%。前揭张方平在康定元年（1040）言“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50]，将富民上户估为近20%的比例，则下户应占80%左右。熙宁三年（1070），范镇（1008—1088）论青苗法云：“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51]”范氏根据国家“力役科买”摊派的情况而得出贫民与富户的比例分别为70%—80%、20%—30%。熙宁四年（1171），“永兴军诸县第四等以下阙食人户，约及十余万户”[52]，此时其主户约15万余[53]，则其上户可达33.3%，下户约占66.7%。熙宁六年（1073），地方官员在上奏中言“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54]，此时两浙路主户“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55]，则其上户在30%以下，包括第四等户在内的下户要超过70%。绍圣三年（1096）五月，左正言孙谔（1051—1109）言：“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56]”孙氏估算上户为33.3%，下户为66.7%。南宋魏了翁（1178—1237）载：“蓬［州］介于集壁之郊，地硗塉，合伍县户口，不满三万余，而下户居三之二。[57]”魏氏所举蓬州个案亦是上户为33.3%，下户为66.7%。上揭诸位臣僚之言前后相隔一二百年，他们关于上三等户在主户中所占比例接近20%—33.3%的判断，当与10%左右的保守估计一样[58]，也应并非虚妄。北宋客户约为34.5%[59]，则上三等主户占总户数之6.6%—21.8%，下户为之43.7%—59%。</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四</strong></p>
<p>　　除了漆侠先生等人之外，还有不少学者对宋代主户中上下户的比例作过估算。如王曾瑜先生与笔者所估基本相同[60]。杨际平先生则结合上述保守与乐观估计的两类史料，将上三等户占主户的比例定为15%[61]，则上三等主户约为总户数的10%，比笔者所估中间值（14.2%）要低，是偏向于保守的估计。另外，梁庚尧先生根据其所估算之下户占主户90%的比例数，得出南宋乡村包括官户在内的上户为主户之10%，占总户数的6%—7%。[62]据笔者浅见，其估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p>
<p>　　第一，对所依据史料之一的朱熹（1130—1200）淳熙九年（1182）《奏救荒事宜状》（以下简称朱《状》）[63]理解有误。今考其所引云：“今再抄札山阴、会稽两县口数以约六县之数，则山阴、会稽丁口半于诸暨、嵊县，而比新昌、萧山相去不远，绝长补短，两县当六县四分之一，今抄札山阴、会稽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则统计六县之贫民，约须一百三十万口，并上户当不下百四十万。”梁先生据之分析说：“则绍兴府除上虞、余姚二县外，其余合山阴、会稽、诸暨、嵊县、新昌、萧山等六县主户凡140万口，其中贫民为130万口，约占主户总口数的93%。”根据其“在南宋的文献中，下户常被称为贫民”的说法，这应可视为下户所占之比例。但据引文中“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一句可知，其所谓贫民下户者，只包括第五等及第四等之一部分。另外，引文中所言山阴等六县“百四十万”之口，是不是梁先生所认为的六县主户总数，是值得怀疑的。朱《状》在此引文之前还说：“不独下户乏食，而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有自陈愿预乞丐之列者，验其形骸，诚非得已。”引文所列140万口，其中包括130万口贫民，这是毫无疑问的，其余10万是指所有“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之所有丁口，还是仅指“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户”中“乏食”而“预乞丐之列者”呢？根据朱氏《状》所述前后内容来分析，应是对赈济人口的统计，所以10万之口应指后者。为了在灾荒时及时有效地向阙食的贫民提供赈济，从南宋乾道七年（1171）开始出现赈济户口统计的制度化[64]。所以朱氏此时对所在绍兴府受灾诸县进行专门的赈灾人口统计，并非偶然。要之，梁先生所指的下户并不包括所有第四、五等户，还有一部分“稍自给”的第四等户没包括在其中；其所指的上户，主要是“乏食”而“预乞丐之列者”的上户，其余非“乏食”之上户，并不包括在内。</p>
<p>　　第二，统计口径前后不一致。梁先生据朱氏《状》进行统计时，将第四、五等户都视为下户，不论其有无资产，而对吕祖（梁文作“租”，应误。）谦（1137—1181）《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状》（以下简称吕《状》）[65]作统计时，单独将第五等有产税户人丁列出来计算，没有考虑第四等户和第五等无产主户人丁所占比例，所以前后统计口径不一致，即使按照其“下户常被称为贫民”的标准，第五等无产税户和部分第四等户的人丁也都应包括在内。梁先生又引朱熹《奏台州免纳丁绢状》[66]，也只计算了第五等人户丁口的比例。梁先生再引魏了翁（1178—1237）《知达州李君墓志铭》[67]，其文载李耆寿（？—1230）“凡历四郡，始守隆庆，适丁张莫之乱，郡当要冲，创山砦，严保伍，谨谍候，戢浮言，人心以安。蓬介于集壁之郊，地硗瘠，合伍县户口，不满三万余，而下户居三之二”。据墓表当是言蓬州之户口数及其下户比例，梁先生却引作隆庆府的情况，其误甚明。梁先生也没有说明此处“下户”是指第四、五等户，还是仅指第五等户。而从其隆庆府下户与台州第五等下户比例接近的提法来看，似乎当指后者。若是如此，则没有相应的依据支持其判断，若非如此，而指第四、五等户，则其统计口径又与前举例不相一致。又蓬州三万户是指主客户总数，还是仅指主户数，据墓表所言并不可知，而梁先生将之视为主客户总数未免武断。今考蓬州元丰元年（1078）户数就达35 808，同年其所在之利州路户数为372 429，到嘉定十六年（1223）该路户数为401 174，增加7.7%，参照此增长比例计算，则蓬州到嘉定十六年（1223）的户数应为38 572。再据墓表所载，李氏任蓬州当过绍熙四年（1193）二十年，即嘉定六年（1213）之后，其在任时的户数应与嘉定十六年数相去不远。若此估不误，则墓表所言蓬州“不满三万余”之数，当是指其主户数，下户所占2/3之份额，应是指其在主户中所占比例[68]。所以梁先生所得严州第五等有产税户丁数“约占主户总丁数87%”，以及“隆庆府（应为蓬州）的下户占总户数的2/3”，“台州第五等人丁数约占总丁数的63%”等数据，都不能成为其南宋下户约占主户90%的结论的可靠依据。</p>
<p>　　以上是梁先生用来估算南宋下户比例的一些重要依据，这些依据经分析大多是站不住脚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统计之下户所包括之户等不一致，有的包含全部第四、五等，有的只涉及部分第四等及全部第五等，有的只估算第五等，有的只包括第五等有产税户。笔者认为，虽然有些史料内容不可能提供全部统计要素，且从部分下户中亦可反映出下户所占比例的大致情况，但至少要说明各种可能之情形，这在梁文中没有任何体现。二是对史料之理解有误，没有将相关史料加以综合分析，以致将史料中有关数据张冠李戴，各等户之数相互混淆。所以其所得出上下户之比例不可信，更不可用来判断得出南宋上户约占主户10%的结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五</strong></p>
<p>　　以上对主户中上户比例的辨析是我们考察富民比重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富民上户诡分为下户等情况。葛金芳先生曾指出，宋代下户中，“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即假五等户，约占五等户的30%，总户数的13%，而其余2/3为真五等户[69]。笔者认为，在宋代第四、五等下户中，除了“产去税存”之假五等户，还有众多官户与富民的诡名子户。如北宋时，有产者“相尚立诡名挟户”[70]。有的“剖家为八，皆不失为中家”[71]。有的“则变为十中民，或百下户”[72]。至南宋，“势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73]，甚至“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74]，出现“诡产遍天下”的局面[75]。而“名为下户者，实富室也，真是贫乏，十无二三”[76]。“所谓五等下户者，大率多诡户也，其五等者十未有一[77]。真第四、五等户只占官方统计下户数之10%—30%，则假第四、五等诡户为其70%—90%。若将葛先生所估算的30%“无产税户”算入“真是贫乏”者，则“无产税户”大约占第四、五等下户的22%—29.7%（见后文），而真第四、五等下户几乎不存在，显然与事实不符，“真是贫乏”者应仅指少产之下户，不包括“无产税户”。换言之，若以官方统计的总户数为100%，下户约占43.7%—59%，其中无产税户占13%。在剩下的30.7%—46%中，诡户占其七至九成，为总户数的21.5%—41.4%；真五等户占其一至三成，为总户数的3.07%—13.8%。则在下户之中，诡户与无产税户、真实下户所占比例分别为49.2%—70.2%、22%—29.7%[78]、7.03%—23.4%。</p>
<p>　　以上所统计之下户中，官民诡户的比重能代表多少真实官民富室之数呢？宋代诡分子户之家，少者“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79]，多则“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80]，“一户析为四五十”[81]，甚至“尽以本户之田，析以占籍五等，分立砧基，多至百本”[82]，产业多者多分，产业少者少分，没有一定之数。有的诡分后仍为上户，有的则全为下户，或两种情况兼而有之，也不可一概而论。由于资料的限制，本文仅能考虑全部诡分为下户的情况。若以一富户平均诡分10下户计之，则官民富室占总户数21.5%—41.4%的诡分子户代表着2.15%—4.14%的真实官民富室比例。如此算来，真实官民上户可占到总户数的13.8%—32.7%；而真第四、五等下户、无产税户及客户，可占到总户数的67.3%—86.2%。[83]</p>
<p>　　宋代官户约占总户数1‰—2‰，有些时期为3‰[84]，占官方统计上三等户之0.5%—4.5%，为宋代真实总户数之1.6‰—4.9‰[85]，在真上三等户中约占0.5%—3.6%[86]，皇室和属于上三等且主要享受特权之吏户大约亦占相当数量[87]，则非特权之富民阶层为真实总户数的12.8%—32.4%左右，占真上三等户的92.8%—99%，为其绝大多数。此外，考虑到富民上户还可诡寄资产于官户，“于名下作客”[88]，而一官户平均可荫三富民上户[89]，这部分富民可占到真实总户数的0.5%—1.5%左右，则上三等主户中的富民与诡寄于官户名下作客的富民可占到真实总户数的13.3%—33.9%。真下户、无产税户与客户的比重也要相应减少0.5%—1.5%，为65.8%—85.7%。</p>
<p>　　以上对包括富民在内的宋代各阶层官民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作了粗略统计分析，这些统计因史料来源的局限性，只能是王曾瑜先生所言的“模糊数学”[90]，尤其是其中客户数全部采用北宋之比例，官富诡户与真实官富户之间的比例不太确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结论的可信度。但毫无疑问，此分析结果还是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宋代富民等各阶层官民户的真实构成情况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六</strong></p>
<p>　　为总户数13.3%—33.9%的富民阶层，又占有多少土地等社会财富呢？从前文所引的一些富民个体来看，都拥有很强的经济势力，占有大量的土地。实际上从富民阶层整体来看，也逐渐占据了土地等主要社会财富。唐后期，在两税法推行30年后，“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91]。元和三年（808）《策问》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92]”到宋代，“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93]，“天下之田太半归于兼并，而贫人不能占以为业。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94]。其中“有力者”、“豪家”、“私家”和“富人”等称谓之人，大多应是富民。当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唐宋以来的土地主要向具有政治特权的衣冠户、官户集中，或曰“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95]，“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96]，“一都之内，膏腴沃壤，半属权势”[97]。或曰“大抵田亩皆归官户”[98]，“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99]。今人之研究多将官户与富民上户等合称为“地主阶级”、“形势官户”、“富家上户”等，将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往往作合并统计，而没有区分开来，从中无法看出富民阶层占有社会土地财富之大致情况[100]。</p>
<p>　　笔者认为，关于土地多被衣冠户、官户占有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为官立户者毕竟是少数。宋代富民阶层占官民富室之九成二以上，为其绝大多数，所占土地亦应非少数。其次，在以衣冠户、官户名义占有的土地资产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富民阶层的。唐代后期，富民虽拥有大量“膏腴”庄田，但因“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覆”[101]，将资产诡寄于衣冠户名下，虽“有富之实”，而“无富之名”[102]。宋代，“诸路上户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产托于官户，……等第减于豪强，科役并于贫弱，虽有法禁，莫能杜绝”[103]，“岁月寖久，则上户皆入于［官户名］下”[104]。通过诡寄资产，富民上户之“富之名”皆归于衣冠户或官户矣。因此，唐宋以来人们所谓形势、官户、权势占有大多数土地的情况，其实大都是富民占有土地情况的反映，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非特权阶层富民的土地。其三，富民还有资产隐落于下户。富民或“买田而不收税额”，造成“有产无税”的现象[105]；或以“析居”[106]、“典卖推割，不即并归一户”[107]等方式，“多分立小户”[108]，少者“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109]，多者“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110]，“一户析为四五十”[111]，甚至“尽以本户之田，析以占籍五等，分立砧基，多至百本”[112]；或“将一户税力分立诡名，减免等第，却与下户暗増色额”[113]，使“上户产移下户，下户冤不堪命”[114]；或“避役出家”[115]，“立户”为寺庄[116]；或“兼并”“贫下之户［土地］”，“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117]，“并吞”“逃亡”“田土”，“阴结乡吏，隐而不言”[118]。通过上述土地交易不割税、诡名寄产的手段，富民的“富之名”又能化之于无形矣。据粗略估计，富民隐落于下户的土地数量占全部垦田数的10%左右[119]。</p>
<p>　　自实行“两税法”之后，国家赋役征派“唯以资产为宗，……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120]。“一有均敷曰上户，一有追呼曰上户，一有差徭曰上户，为上户者不胜其劳”[121]。占有土地资产的富民上户所要负担赋役沉重，有破家荡产之患[122]。而逃避赋役是“利之所在，人所必趋”的事情[123]，“千万家之民俱愿为之矣”[124]。再加上国家赋役职能之执行者“高下其手”，“惟贿是视”[125]。所有这些因素都会驱使富民上户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隐落资产，以避“富之名”，逃脱国家税徭，国家赋役职能也因之而发生变形。富民有“富之实”，而无“富之名”，这只是对国家版籍而言的，而对于社会民众来说，则是众所周知的“秘密”。所以官方的统计因对这些情况不能有及时准确的反映而常失之偏颇，而朝廷大臣与社会人士的大体估计却成为了我们不得不依赖的稍为可靠的资料来源。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唐宋以来，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126]</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ul>
<li>[1]《求索》1995年第1期。</li>
<li>[2]以上九文分见台湾大学历史学系编《转变与定型：宋代社会文化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历史系2000年版，第232—257页；《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历史教学问题》2005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2期；《历史教学》2006年第12期；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纪念论文集（1907—2007）》，中华书局2008年版；《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li>
<li>[3]以上三部专著中，前两部皆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后一部为2008年写成之稿本。</li>
<li>[4]曹端波：《唐代社会阶层结构变革：由贵贱到贫富》，《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唐宋时期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与社会转型》，《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li>
<li>[5]张靖人：《试论中晚唐“富民”阶层的经济活动及其社会影响》，见前引《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本节下文注中未说明文献来源者均引自此书。</li>
<li>[6]高楠：《宋代“富民”的学缘网络———从“子当读书”谈起》及《宋代富民融入士人社会的途径》，《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康武刚：《论宋代富民兴教化民与乡村社会秩序》，《兰州学刊》2010年第10期。</li>
<li>[7]祁志浩：《宋朝“富民”与乡村慈善活动》；奎建荣：《宋代“富民”的道德形象及其相关问题初探》；詹君：《明清时期的“善人”》。</li>
<li>[8]薛政超：《唐宋国家土地与赋役职能之转变：立足于‘富民社会’的考察》，云南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2010年；曹端波：《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与乡村控制的变迁》，《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唐代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乡村社会控制的转型》，《思想战线》2006年第3期；田晓忠：《宋代“富民”与国家的关系——从乡村组织及其头目分析说起》；张锦鹏：《宋代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富民”的博弈关系分析》；黎志刚：《清代社仓运行中的官民博弈——中央集权下的“富民”与国家关系》。</li>
<li>[9]董雁伟：《明初迁徙“富民”与京师“富户”》；刘俊珂：《明代江南“富民”阶层流动初探》；杨飞雁：《试论明代“富民”阶层的士绅化》。</li>
<li>[10]陈碧芬：《明清“保富论”述略》及《明清社会对“富民”作用的认识》，《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黄海涛：《“富民”还是“市民”：明清社会依然是“富民社会”》及《明清“富民社会”的近代性倾向》。</li>
<li>[11]《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li>
<li>[12]《河北学刊》2005年第2期。</li>
<li>[13]《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li>
<li>[14]2010年“中国社会建设的历史与现实”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见曹循等《“中国社会建设的历史与现实”学术研讨会综述》，《历史教学》2009年第2期。</li>
<li>[1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6页。</li>
<li>[16]《求索》2009年第11期。</li>
<li>[17]《昌吉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li>
<li>[18]《东方论坛》2007年第5期；《兰州学刊》2008年第1期。</li>
<li>[19]王汨才：《〈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评价》，《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2期。</li>
<li>[20]黄纯艳：《“富民”阶层：解构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钥匙——〈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读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li>
<li>[21]（元）脱脱等：《宋史》卷277《许骧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436页。</li>
<li>[22]（宋）杨万里：《诚斋集》卷127《李母曾氏墓志铭》，《四部丛刊集部》，第1215册，商务印书馆民国十一年（1922）再版影印。</li>
<li>[23]（宋）卫湜：《礼记集说》卷13引南宋广安游氏（桂）言，文渊阁四库藏本。</li>
<li>[24]刘云：《论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li>
<li>[25]（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42页。</li>
<li>[26]《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第2892页。</li>
<li>[27]（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30《玄宗：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3页。</li>
<li>[28]《全唐文》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li>
<li>[29]（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128《李杰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61页。</li>
<li>[30]《全唐文》卷30《玄宗：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第343页；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li>
<li>[31]（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页。</li>
<li>[32]（宋）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卷9《田制·详说》，《丛书集成续编·五三》，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5页。（宋）叶适著、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民事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52页；《习学记言序目》卷36《隋书一·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43页。</li>
<li>[33]郦家驹：《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葛金芳：《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江汉论坛》1983年第1期；周龙华：《从两则土地税税额材料看宋代的土地买卖》，《贵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li>
<li>[34]《全唐文》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li>
<li>[35]（唐）韦述撰、陈尚君整理：《两京新志》卷3，车吉心等编《中华野史·唐朝卷》，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5页。</li>
<li>[36]（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165《王叟》引，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210页。</li>
<li>[37]《旧唐书》卷117《严震传》，第3404页。</li>
<li>[38]（唐）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68页；（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4之27，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859页，亦见（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112《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苖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2页，其“有物业户”作“物业之户”。</li>
<li>[39]《宋会要》食货61之67，第5907页；（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二·历代田赋之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3考。</li>
<li>[40]（宋）苏辙著、陈宏天等校点：《苏辙集·栾城三集》卷8《诗病五事》，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30页。</li>
<li>[41]参见《全唐文》卷713《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第7324页；卷731《贾餗：赞皇公李德裕德政碑》，第7543页。（唐）皇甫枚撰、杨万里整理：《三水小牍》卷下《郑大王聘严郜女为子妇》，车吉心等编《中华野史·唐朝卷》，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第730页。（宋）钱易撰、虞云国等整理：《南部新书》辛卷《司空图王官谷庄》，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笔记·第一编：四》，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132《李茂贞传附李从曮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742页。</li>
<li>[42]《宋史》卷294《胥偃传》，第9818页；（宋）曾巩撰，陈杏珍等点校：《曾巩集》卷45《试秘书省校书郎李君墓志铭》，中华书局，1998年，第616页；《宋史》卷285《刘沆传》，第9605页；《诚斋集》卷63《与虞彬甫右相书》，《四部丛刊集部》，第1198册。</li>
<li>[43]《宋会要》食货4之28，第4860页。亦见《宋朝诸臣奏议》卷112《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苖事》，第1222页。</li>
<li>[44]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303、371—374、565—581页。日本学者柳田节子认为：“三等户是一○○亩的自耕农，一、二等户是百亩以上的地主阶层。”参见氏著《宋代乡村的户等制》，《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元》，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89—270页。</li>
<li>[4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杨绘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44页。</li>
<li>[46]其约上于康定元年（1040）奏载：“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长编》卷131，庆历元年二月辛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07页。亦见（宋）张方平撰，郑涵点校：《张方平集》卷21《论天下州县新添弓手事宜》，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其文稍异。］其熙宁九年（1076）奏言：“五等版籍，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长编》卷277，熙宁九年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788页。亦见《张方平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第415页。）漆、葛二文（见下注）将张氏二奏分别系于庆历元年（1041）及熙宁四年（1071）。</li>
<li>[47]刘安世言：“损九分之贫民，以益一分之上户。”［（宋）刘安世：《尽言集》卷11《论役法之弊》，《丛书集成新编·三一》，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09页。另见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 五月八日诏引先是刘安世言，载《宋会要》食货13之34，第5036页；《长编》卷442，元祐五年五月壬申，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633页，两史“以益”皆无“以”字。］孔文仲言：“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十。”［（宋）吕祖谦编、齐治平点校：《宋文鉴》卷110《孔文仲：制科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26页。亦见（宋）孔文仲《舍人集》卷1《制科策》，《丛书集成续编·一○四》，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458页。］</li>
<li>[48]《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55—57、301—302、373—376页。葛金芳：《中国封建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前提———兼论唐宋之际地权关系和阶级构成的变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另参阅同氏《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两文皆收入氏著：《唐宋变革期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li>
<li>[49]《宋会要》食货1之20，第4811页。亦见同书食货63之169，第6071页，其“以上”为“已上”。另见《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一·历代乡党版籍职役》，第128考，其“五等分算”作“五等分等”。</li>
<li>[50]《长编》卷131，庆历元年二月辛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7页。亦见《张方平集》卷21《论天下州县新添弓手事宜》，第310页，其文稍异。</li>
<li>[51]《宋朝诸臣奏议》卷111《范镇：上神宗论新法》，第1207页。</li>
<li>[52]（宋）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卷28《乞不添屯军马（熙宁四年正月八日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2页。</li>
<li>[53]（宋）王存撰、王文楚等点校：《元丰九域志》卷7《永兴军路·京兆府》，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4页。</li>
<li>[54]《长编》卷248，熙宁六年十二月戊寅，第6055页。</li>
<li>[55]《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二·历代户口丁中赋役》，第115考。</li>
<li>[56]《宋会要》食货14之8，第5042页。亦见同书食货65之69，第6191页。</li>
<li>[57]（宋）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79《知达州李君墓表》，《四部丛刊集部》，第1255册，商务印书馆民国十一年（1922）再版影印。</li>
<li>[58]保守估计除漆、葛二先生之所列，试再举几例：北宋熙宁三年（1070）前后，臣僚反映“苏州五县之民，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万户”，“自三等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则其上、下户分别为3.3%、96.7%。［（宋）范成大纂修，（宋）汪泰亨等增订：《吴郡志》卷19《水利上：郏亶上奏》，《宋元方志丛刊·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6页。］南宋高宗时（1127—1162），遂宁府小溪县“户万七千有畸”，能负担和买的上三等户“才九百”，若以其所在之遂州（遂宁府）元丰户61.8%的主户比例为参考，则此时上、下户各为8.6%、91.4%，考虑到本县“豪民以赇幸于［下］二等，吏私蔽之，株蔓不可动”的情况，其真实上等户之比例应超过10%。［（宋）李石：《方舟集》卷11《潼川运使刘公生祠记》，文渊阁四库藏本，其“小溪县”本作“小县”，今补之；《元丰九域志》卷7《梓州路·遂州》，第322页。］秦九韶（1208—1268）所设一道数学例题云：“问县科绵，有五等户，共一万一千三十三户，共科绵八万八千三百三十七两六钱，上等一十二户，副等八十七户，中等四百六十四户，次等二千三十五户，下等八千四百三十五户。欲令上三等折半差，下二等比中等六四折差，科率求之，各户纳及各等几何？”则上、下户分别为5.1%、94.9%。这也应反映了秦氏的某种社会印象。［（宋）秦九韶：《数书九章》卷10，《丛书集成新编·四一》，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31页。］就总体而言，上户占主户的比例低于10%的情况尚少，一般都要超过此数，本文取之为最低比例。</li>
<li>[59]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6—129页；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li>
<li>[60]《宋朝阶级结构》，第73—75页。</li>
<li>[61]杨际平：《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li>
<li>[62]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0页。下文有关梁先生之引用均据此。</li>
<li>[63]（宋）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等2002年版，第762—764页。</li>
<li>[64]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7页。</li>
<li>[65]（宋）吕祖谦：《吕东莱先生文集》卷1，《丛书集成新编·七四》，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387页。</li>
<li>[66]《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第809页。</li>
<li>[67]《鹤山先生大全集》卷79《知达州李君墓表》。</li>
<li>[68]此处之所以没有以利州路与蓬州之崇宁户作参照，是因为崇宁户可能有讹误。以上所引数据及说明参见《中国人口史·第3卷：辽宋金元时期》，第121、132、143页。</li>
<li>[69]葛金芳：《中国封建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前提———兼论唐宋之际地权关系和阶级构成的变化》；《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漆侠先生估算无产税户为总户数的7%—10%，参见《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56页。</li>
<li>[70]（宋）陈襄：《州县提纲》卷4《关并诡户》，《丛书集成新编·三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8页。</li>
<li>[71]（宋）胡舜陟：《胡少师总集》附录《干道重修家谱序》，《续修四库全书》，第13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li>
<li>[72]（宋）毕仲游撰、陈斌校点：《西台集》卷5《役钱议》，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亦见（明）黄淮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8，宋哲宗时毕仲游论役钱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374页。</li>
<li>[73]《宋史》卷175《食货志上三·布帛》，第4239页。</li>
<li>[74]《宋会要》食货70之76，第6408页。</li>
<li>[75]《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3《役法》，第804页。</li>
<li>[76]（宋）楼钥：《攻媿集》卷85《先兄严州行状》，《丛书集成新编·六四》，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21页。</li>
<li>[77]《宋会要》食货70之90，第6415页。</li>
<li>[78]依漆侠先生所估第四、五等下户3∶5的比例，则第五等户约占下户的62.5%，而30%的“产去税存”之“无产税户”，即假五等户为所有下户的18.75%左右。参见《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376—377页。</li>
<li>[79]《宋会要》食货35之22，第5419页。亦见同书食货64之90，第6144页。</li>
<li>[80]《宋会要》食货6之42，第4900页。亦见同书食货70之127，第6434页。</li>
<li>[81]《诚斋集》卷125《朝议大夫直徽猷阁江东运判徐公墓志铭》，《四部丛刊集部》，第1214册。</li>
<li>[82]《攻媿集》卷85《先兄严州行状》，第421页。</li>
<li>[83]要分四种情况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当上三等户为6.6%，则下户为59%，官民富室诡分子户最多占41.4%，代表4.1%的真实官民富户。第二种情况，当上三等户为6.6%，则下户为59%，官民富室诡分子户最少占32.2%，代表3.2%的真实官民富户。第三种情况，当上三等户为21.8%，则下户为43.7%，官民富室诡分子户最多占27.6%，代表2.8%的真实官民富户。第四种情况，当上三等户为21.8%，则下户为43.7%，官民富室诡分子户最少占21.5%，代表2.2%的真实官民富户。在这四种情况下，真实上三等户与贫民下户及客户所占比例分别为17%与83%；13.8%与86.2%；32.7%与67.3%；29.7%与70.3%。</li>
<li>[84]《宋朝阶级结构》，第256页；《南宋的农村经济》，第31—33页。据梁庚尧先生所统计的淳熙年间福州属县官户比例，个别县能达到近3%，应不具有普遍性。</li>
<li>[85]本处将官方所统计之官户比例，按上三等户合并诡户后的统计数对官方统计数所扩大比例加权，各取其中值为基数，即23.2% 与14.2%，扩大比例则为63.4%。</li>
<li>[86]宋代官户“绝大多数成员都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但也“有少数官户并‘无尺土归耕’”。（《宋朝阶级结构》，第277—278页。） 换言之，官户一般能划入上三等户，但也有少数只能划归为下户。由于官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较小，为下户者则应可忽略不计。本处统计，只考虑官户的一般情况，将之全部算入上三等户。</li>
<li>[87]宋代吏胥之户主要包括“公吏”人员，即属于中央各司和地方官府的两类吏胥，从广义上来讲，全部或部分乡役人户也可包括在内。吏胥的来源有召募、委任和轮差之别，各类吏胥所享有之特权（ 职） 和义务（ 役） 也有很大差别，其经济地位有高有低，部分属于乡村上户之列。我们认为其中与官户性质相似者，主要指职优役轻且属于上三等的中央与州县吏胥户，乡役人户不包括在内。本文姑且将这部分人户和皇室估算为与官户相同的数量（案：漆侠先生认为包括主要乡役人户在内的吏户为官户之两倍，则属于上三等且主要享受特权之吏户应不会超过一半。）以上参考《宋朝阶级结构》，第301—346页；白钢主编、朱瑞熙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宋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3—724页；《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289页。</li>
<li>[88]《宋会要》食货1之20，第4811页。亦见同书食货63之169，第6071页。另见《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一·历代乡党版籍职役》，第128考。</li>
<li>[89]周宝珠：《关于宋代诡名户问题》，《开封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2期。</li>
<li>[90]《宋朝阶级结构》，第75页。</li>
<li>[91]（唐）李翱：《李文公集》卷3《进士策问第一道》，《四部丛刊集部》，第705册，商务印书馆民国十一年（1922）再版影印。</li>
<li>[92]（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06《元和三年试制举人策问》，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5页。</li>
<li>[93]（宋）秦观原著、周义敢等编注：《秦观集编年校注》卷15《财用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页。亦见《历代名臣奏议》卷40，《宋哲宗元祐初蔡州教授秦观举贤良方正进策之财用上》，第550页。</li>
<li>[94]《历代名臣奏议》卷106，宋哲宗时殿中侍御史吕陶上奏，第1429页。</li>
<li>[95]《宋会要》食货1之20，第4811页。亦见同书食货63之169，第6071页。</li>
<li>[96]（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1，绍兴二年正月丁巳，方孟卿言，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57页。</li>
<li>[97]《宋会要》食货65之92，第6202页。亦见同书食货14之37，第5056页，系于本年二月。</li>
<li>[98]《宋会要》食货6之5，第4881页；同书食货61之80，第5913页。亦见同书食货65之99，第6206页，此处载为：“其有田之家，尽归兼并。”</li>
<li>[99]《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80页。亦见《历代名臣奏议》卷112，宋理宗淳祐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上言，第1491页。</li>
<li>[100]漆侠先生指出，“从北宋到南宋，封建大土地所有者大约从占总土地面积的三四十发展到50%，而中下层地主的土地占有大约为总面积的三二十之间，整个地主阶级占田约从50%发展到六七十”，也就是说，“约占总户口的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集中了“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301—303页。）曾琼碧先生亦持此论。（氏著：《宋代的官田招佃制》，《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8—92页。）《中国史稿》作者认为宋代占总户数不到百分之十的少数地主占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中国史稿》编写组：《中国史稿·五》，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李华瑞先生也指出，宋代“至少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集中到”“由各地品官、富豪、形势户组成的大地主阶层”。（氏著：《宋史论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而据杨际平先生的估计，唐末五代北宋初地主阶级占有45%上下的耕地，北宋中后期则下降到35%左右。（氏著：《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此外，日本学者周藤吉之先生将官户与上三等富户合称为形势官户，并对其大土地占有的发展在北宋与南宋的地域性特征，及官户免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作了系统考察。（氏著：《宋代的官僚制和大土地占有（节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五代宋元》，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66—188页。）梁庚尧先生也提到南宋富家上户人口比例及其占有土地问题，而其所指富家上户还包括官户。（《南宋的农村经济》，第29—30页。）则周藤先生所说“形势官户”和梁先生所谓“富家上户”，应与漆先生为代表的中国大陆学者所持“地主阶级”概念涉及的人户范围大体相当。</li>
<li>[101]《全唐文》卷866《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第9075页。</li>
<li>[102]（唐）柳宗元著，《柳宗元集》校点组校点：《柳宗元集》卷32《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2页。</li>
<li>[103]《宋会要》刑法2之77，第6534页。</li>
<li>[104]（宋）马光祖修、（宋）周应合纂：《景定建康志》卷41《田赋志二·蠲赋杂录·陆子遹：溧阳县均赋役记》，《宋元方志丛刊·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005页。</li>
<li>[105]（元）方回：《续古今考》卷20《附广税赋考下·附论叶水心说口分世业》，文渊阁四库藏本。</li>
<li>[106]《宋会要》食货65之1，第6157页。</li>
<li>[107]（宋）罗愿：《罗鄂州小集》卷6《王提刑汝舟传》，《宋集珍本丛刊·六一》，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745页。</li>
<li>[108]（宋）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七月壬申，秦桧言，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402页。</li>
<li>[109]《宋会要》食货35之22，第5419页。亦见同书食货64之90，第6144页。</li>
<li>[110]《宋会要》食货6之42，第4900页。亦见同书食货70之127，第6434页。</li>
<li>[111]《诚斋集》卷125《朝议大夫直徽猷阁江东运判徐公墓志铭》，《四部丛刊集部》，第1214册。</li>
<li>[112]《攻媿集》卷85《先兄严州行状》，第421页。</li>
<li>[113]《历代名臣奏议》卷258，《宋孝宗时太学博士虞俦轮对札子》，第3379页。</li>
<li>[114]（宋）陈耆卿：《筼窗集》卷8《黄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藏本。</li>
<li>[115]《全唐文》卷804《刘允章：直谏书》，第8450页。</li>
<li>[116]（宋） 欧阳守道：《圭斋文集》卷6《分宜县学复田记》，文渊阁四库藏本。</li>
<li>[117]《文献通考》卷27《国用考五·蠲贷》，第260 考。</li>
<li>[118]《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经界申诸司状》，第956—957 页。</li>
<li>[119] 漆侠先生曾估算过熙丰间第四、五等下户所占田亩的数量，（《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 上）》，第376—377 页。） 我们根据其所列数字进行统计，下等户约占全部垦田的20.9%左右，或更高一点。南宋时官民富室所诡分子户约占下户的49.2%—70.2%。考虑到北宋官民富室诡寄现象虽也较普遍，但应比南宋要稍少一些，姑以南宋最低诡户比例作为参考，则熙丰间下等户中官民富室之子户约占全部垦田的10.4%。到南宋时，无产客户增多，官民富室诡户亦增多，其所占下户田产比例应该不会减少，只会增多。又如前所分析，富民占上三等户之92.8%—99%以上，诡名下户者虽有官户等特权阶层，但应基本为富民上户。</li>
<li>[120]《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第722页。</li>
<li>[121]（宋）王洋：《东牟集》卷9《正诡名法札子》，文渊阁四库藏本。</li>
<li>[122]《宋会要》食货65之1，第6157页；《宋会要》食货9之29，第4976页，亦见同书食货70之40，第6390页。</li>
<li>[123]（宋）彭龟年：《止堂集》卷6《议绍兴和买疏，《丛书集成新编·六四》，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55页。亦见《历代名臣奏议》卷259，宋光宗时彭龟年奏，第3385页。</li>
<li>[124]《宋会要》食货70之90，第6415页。</li>
<li>[125]《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3《役法》，第804页；（宋）杜范：《杜清献公集》卷8《便民五事奏札（知宁国府）》，《宋集珍本丛刊·七八》，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413页。</li>
<li>[126]在这里，我们一方面以前引有关唐宋以来富民占田情况的描述性统计作为参考，另一方面将官户等特权阶层所真正拥有的土地与富民上户诡分子户所占10%左右的土地和占田60—100亩的富裕农民所占13%左右的土地（关于这部分民户所占土地的比例据漆侠先生所列熙丰数据统计而来，参见《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376—377页。）视为大体相当，则漆先生等人所统计的地主阶级占有60%—70%垦田的比例约相当于富民上户所占有田亩（含诡寄于官户与下户田亩）的比例。</li>
</ul>
<p style="text-align: right;">本文由国学网曹南逸民编辑、整理<br />
作者单位：湖南邵阳学院中文系<br />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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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研究之中国古代史家的通识与智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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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Apr 2013 01:33:05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古代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史学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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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原刊编者按】中国古代史学蕴含着丰富厚重的历史理论遗产。近年来，史学工作者尤其是中国史学史研究者，在发掘、梳理、阐释中国古代历史理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成果。本刊作为历史理论、历史教育、历史文献学、历史编纂学的专门刊物，始终关注上述领域研究的新进展。为了推进这方面的研究，促进历史学在理论建设方面进一步发展，我们约请了几位专业研究者就有关中国古代史家的通识与智慧问题、中国古代民族史观问题、中国历史上的历史文化认同问题以及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等问题，撰写了一组文章，希望能够引起史学界同行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原文出处】《史学史研究》（京），2012．3．1—15 　　【作者简介】瞿林东，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北京100875）。 　　从很早的时候起，中国先民在认识外部世界和认识自身时，就提出“通变”“通识”的观念，当这种观念在不同的事物上反映出来，都闪烁着先民的智慧的光焰。 　　《周易·系辞下》说：“通其变，使民不倦。”又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可见，这种“通变”的思想，是来自对于社会和历史的观察和提炼。《礼记·经解》引孔子的话说：“疏通知远，《书》教也。”这可以看作是关于《尚书》特点及其重要性的鲜明概括。《礼记·曲礼上》指出：“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这是关于教导人们自我修养和做人的原则。唐初史家作《五代史志》即《隋书·经籍志》时，于史部大序起首写道：“夫史官者，必求博闻强识，疏通知远之士，使居其位，百官众职，咸所贰焉。是故前言往行，无不识也。天文地理，无不察也。人事之纪，无不达也。”这是把《尚书》的“疏通知远”和古时君子之“博闻强识”的自我修养融合起来，这可以看作是对史官学识与器局即通识的高度概括。这在古代史学家中有突出的表现并形成为优良传统，使中国史学具有深邃的历史思想和丰富的历史智慧。 　　在这方面，首先要说到的是：欠史公司马迁。他在《史记·平准书》后论中写道： 　　太史公曰：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争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故《书》道唐虞之际，《诗》述殷周之世，安宁则长庠序，先本绌末，以礼义防于利；事变多故而亦反是。是以物盛则衰，时极而转，一质一文，终始之变也。 　　这段话，前半部是反映了司马迁重视“通”，从“高辛氏之前”说起，继而论到“唐虞之际”、“殷周之世”；后半部是反映了司马迁重视“变”，他从考察历史中发现“事变多故而亦反是”的法则，亦即“物盛则衰，时极而转，一质一文，终始之变也”。从这里看出，因为“通”而发现“变”。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认识了事物的全过程，才能找到其中固有的规律。司马迁接着又写道：“汤、武承弊易变，使民不倦，各兢兢所以为治，而稍陵迟衰微。”在司马迁看来，“变”是社会历史中的常态。社会要稳定，要发展，就必须做到“承弊易变，使民不倦”，所以他在这篇史论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异故云，事势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焉。” 　　从《史记》全书来看，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提出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撰述宗旨，渗透于《史记》全书，《平准书》后论只是显得尤为突出罢了。 　　思想家王充从认识论上分析古今关系，可以看作是对“通变”或“通识”的哲学思考。他批评有些儒生知古不知今或知今不知古，都是不可取的。他尖锐地指出： 　　夫儒生之业，《五经》也，南面为师，旦夕讲授章句，滑习义理，究备于《五经》可也。《五经》之后，秦、汉之事，不能知者，短也。夫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然则儒生，所谓陆沉者也。《五经》之前，至于天地始开、帝王初立者，主名为谁，儒生又不知也。夫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五经》比于上古，犹为今也。徒能说经，不晓上古，然则儒生，所谓盲瞽者也。（王充：《论衡》卷12《谢短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6页） 　　这就是说，徒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五经》，而对《五经》之后之事或《五经》之前之事并不清楚，不是“陆沉”就是“盲瞽”，即无益于世之人。这是把知古知今与知今知古即通识的重要性提到很高的原则来看待了。 　　史学家范晔生活于南朝刘宋时期，他的通识着重于历史认识。他在撰写《后汉书》的过程中，同时考察了夏、殷、周、秦、西汉、东汉的历史，指出这几个朝代的衰落、灭亡各有具体原因，认为： 　　自古丧大业绝宗裡者，其所渐有由矣。三代以嬖色取祸，嬴氏以奢虐致灾，西京自外戚失祚，东都缘阉尹倾国。成敗之来，先史商之久矣。至于衅起宦夫，其略犹或可言。何者？刑余之丑，理谢全生，声荣无晖于门阀，肌肤莫传于来体，推情未鉴其敝，即事易以取信，加渐染朝事，颇识典物，故少主凭谨旧之庸，女君资出内之命，顾访无猜惮之心，恩狎有可悦之色。亦有忠厚平端，怀术纠邪。或敏才给对，饰巧乱实。或借誉贞良，先时荐誉。非直苟恣凶德，止于暴横而已。然真邪并行，情貌相越，故能回惑昏幼，迷瞀视听，盖亦有其理焉。诈利既滋，朋徒日广，直臣抗议，必漏先言之间，至戚发愤，方启专夺之隙，斯忠贤所以智屈，社稷故其为墟。《易》曰：“履霜坚冰至。”云所从来久矣。今迹其所以，亦岂一朝一夕哉。（范晔：《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后论，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37-2538页） 　　显然，范晔是经过对这几个朝代作了比较之后，才得出这个结论的。这个结论或许并不十分全面，但他从比较中凸显出它们灭亡的具体原因有所不同，反映了他从“通”的视野提出认识的方法论。《后汉书》的帝纪史论以及《儒林传》等，也都反映出范哗在通识上的这一特点，前者清晰地写出了东汉兴衰的几个阶段，后者则写出了东汉一朝经学发展的历史。可见，史家的通识是在宏观把握史事的基础上，善于揭示史事演变的路径及其内在的法则。 　　当然，史学家因通识而产生智慧，不仅是为了说明历史，而且还在于启示后人，以至于使这种智慧运用于社会。范哗曾说他的《后汉书》将撰写十篇志，并在志中发论，“以正一代得失”（沈约：《宋书》卷69《范哗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31页），尽管他最终没有实现撰写十志的计划，但他以史学家的智慧影响社会的理念是非常明确的。从史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范哗的这一撰述理念，为在他之后的一些史学家们所继承并大大发展了。唐初的魏徵、唐中叶的杜佑和北宋的司马光便是这方面的几位有重要影响的史学家。 　　魏徵是一位政治家，也是一位史学家，他作为唐太宗统治集团中的核心人物之一，在政治和史学两个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政治方面，魏徵以审时度势、忧患意识和敢于直谏而享誉当世，被唐太宗称为他的“三镜”（吴兢：《贞观治要·任贤》，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38页）之一。这一比喻，深刻地反映了魏徵在当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史学方面，魏徵参与主持了“五代史”（即梁、陈、北齐、北周、隋五朝历史）撰述，并撰写了《梁书》《陈书》《北齐书》的帝纪总论以及《隋书》纪传的全部史论，表明他对他所处时代的“近代史”的洞察和见识。不仅如此，魏徵更是深刻地提出了以隋朝之兴亡与秦朝之兴亡相比较的论点，认为：“隋之得失存亡，大较与秦相类”（魏徵等：《隋书》卷70后论，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636页），这是把隋朝兴亡的历史放到唐以前的整个历史行程中去加以考察而得出的一个重要的历史结论。由于秦朝是第一个建立统一政治局面的盛大皇朝，其何以兴何以亡，在历史上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力，也给人们（尤其是政治家、史学家、思想家）留下了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魏徵尖锐地提出这个问题，对于唐初的统治者来说，自是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值得注意的是，魏徵还进一步指出：隋朝的灭亡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迹其衰怠之源，稽其乱亡之兆，起自高祖，成于炀帝，所由来远矣，非一朝一夕。”（《隋书》卷2《高祖纪下》后论，同上书，第56页）这一认识显然是要提醒当时的统治者应当具有兢兢业业、防微杜渐的意识。总之，可以认为，魏徵的通识所凝聚的智慧，在唐太宗贞观年间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影响，并受到后人的一再称颂。 　　魏徵的通识与智慧之所以能在政治活动中产生积极作用，除了上述他的主观因素外，还有其客观原因：一是他生活在唐初创业时期，统治集团十分重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的借鉴作用；二是他本身正处于这个统治集团之中，并有参与最高决策的机会；三是他遇到了一个比较开明的君主唐太宗，能够虚心纳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一定的历史条件造就了魏徵这一历史人物。 　　在通识与智慧方面与魏徵相近甚至超过魏徵的史学家、政治家杜佑，因没有：具备如同魏徵所具备的历史条件，其价值与影响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杜佑在其约六十年的政治生涯中，有三件事是值得后人关注的，一是他作为封疆大吏，以淮南节度使的身份，镇守淮南十四年；二是他在唐宪宗时居相位十年，受到朝野的敬重；三是他在为官期间，以三十六年时间撰成《通典》巨帙，凡九门二百卷，传播于当时及后世，影响深远。 　　《通典》的通识，一是贯通历代典章制度，自传说中的黄帝直至唐玄宗天宝年间（个别史事下限写至唐德宗贞元十三年，其上书为贞元十七年）；二是贯通历代“群士论议”，这可视为兼容历史上各种见解的“通论”；三是杜佑本人的融会贯通之论。尤其是后者，充分显示出杜佑在通识的基础上所提炼出来的对于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历史智慧的凝聚。《通典》的史论，有序、论、说、议、评。序，有全书之序，有门类之序，还有篇章之序。论，有前论和后论。至于说、议、评之间的区别，杜佑在《通典·礼二·沿革二·吉礼一》的一首“说曰”的文末自注说：“凡义有经典文字其理深奥者，则于其后说之以发明，皆云‘说曰’。凡义有先儒各执其理，并有通据而未明者，则议之，皆云‘议曰’。凡先儒各执其义，所引据理有优劣者，则评之，皆云‘评曰’。他皆同此。”这一段话对于理解《通典》史论的含义，理解杜佑的所谓“说”、“议”、“评”的真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这段引文的本义来看，杜佑所谓“说”、“议”、“评”是属于三个层次的史论：说，是阐说“经典”的深奥；议，是议先儒的“未明”之义；评，是评“先儒”所据之理的优劣。概括说来，这三个层次就是经典、义、理的区别，故分别用说、议、评表示出来。这里除了反映出作者在三者之间所把握的极鲜明分寸感之外，还有对前人思想遗产的极谨慎的态度。（参见拙著《中国史学史纲》，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346页） 　　杜佑的通识与智慧因所处历史条件及最高统治集团的群体素质均不能与魏徵相比拟，故其在当时的政治实践中并未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重大作用。尽管如此，因《通典》一书作为贯通的制度史专书及其丰富的史论，它反映了作者对当时社会结构和国家职能的认识，在当时已经受到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与杜佑同时代的人们评论《通典》说：“施于文学，可为通儒；施于政事，可建皇极。”（李翰：《通典》序）“诞章闳议，错综古今，经代（世）立言之旨备焉。”呶德舆：《歧国公杜公墓志铭并序》，见《唐文粹》卷68）清代乾隆皇帝从治国安邦的角度高度评价《通典》说：“观其分门起例，由食货以边防，先养而后教，先礼而后刑，设官以治民，安内以驭外，本末次第，具有条理，亦恢恢乎经国之良模矣。”（乾隆丁卯《重刻通典序》，见《通典》附录，中华书局1988年版）从这些评价来看，可知《通典》一书在“经邦”、“致用”方面所蕴含的历史智慧是非常丰富的。 　　杜佑以下，司马光作《资治通鉴》，而司马光的通识则主要反映在他提出了史学与政治之关系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他在《进资治通鉴表》中所强调指出的：“删削冗长，举撮机要，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为编年一书。”哪些史事“关国家盛衰”？哪些举措“系生民休戚”？这是司马光向自己提出的大问题，也是他留给后人阅读《资治通鉴》时应当着重思考的大问题，而智慧就蕴含在这些大问题之中。此外，郑樵的《通志·总序》对“会通之旨”“会通之道”的阐发，以及他对《通志·二十略》的论述与撰写，表明他在理论上和知识结构上的通识，其中自亦包含着学术思想上的渊博与睿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序》中提出了“理乱兴衰，不相因者也”，“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两个历史命题，正是他的“通识”的一种反映，如无贯通的思考与见识，是不可能提出这样重大的历史命题的。那么，何以“不相因”？何以“实相因”？切切实实回答这两个命题，或者这对两个命题作合理的辨析，也正是提炼历史智慧的过程。 　　清代史家王夫之在解释他所理解的《资治通鉴》的“通”的内涵时写道：“其曰‘通’者，何也？君道在焉，国是在焉，民情在焉，边防在焉，臣谊在焉，臣节在焉，士之行己以无辱者在焉，学之守正而不陂者在焉。虽扼穷独处，而可以自淑，可以诲人，可以知道而乐，故曰‘通’也。”（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14页）在王夫之看来所谓“通”，包含着治国、治民、治军、治身、治学及人生价值观等，我们也可以把这理解为通识，自亦包含着与此有关的见识与智慧。 　　通识是通向智慧的路径，中国古代史学家多倡导通识，反映了他们重视历史经验的总结和重视历史智慧的凝聚，以及这些经验与智慧在现实历史运动中的价值。不论是从学理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这都是中国史学史研究者发掘、梳理和阐释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重要任务。 文章来源：《历史学》20121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原刊编者按】中国古代史学蕴含着丰富厚重的历史理论遗产。近年来，史学工作者尤其是中国史学史研究者，在发掘、梳理、阐释中国古代历史理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成果。本刊作为历史理论、历史教育、历史文献学、历史编纂学的专门刊物，始终关注上述领域研究的新进展。为了推进这方面的研究，促进历史学在理论建设方面进一步发展，我们约请了几位专业研究者就有关中国古代史家的通识与智慧问题、中国古代民族史观问题、中国历史上的历史文化认同问题以及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等问题，撰写了一组文章，希望能够引起史学界同行更多的关注和讨论。</p>
<p>　　【原文出处】《史学史研究》（京），2012．3．1—15</p>
<p>　　【作者简介】瞿林东，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北京100875）。</p>
<p>　　从很早的时候起，中国先民在认识外部世界和认识自身时，就提出“通变”“通识”的观念，当这种观念在不同的事物上反映出来，都闪烁着先民的智慧的光焰。</p>
<p>　　《周易·系辞下》说：“通其变，使民不倦。”又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可见，这种“通变”的思想，是来自对于社会和历史的观察和提炼。《礼记·经解》引孔子的话说：“疏通知远，《书》教也。”这可以看作是关于《尚书》特点及其重要性的鲜明概括。《礼记·曲礼上》指出：“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这是关于教导人们自我修养和做人的原则。唐初史家作《五代史志》即《隋书·经籍志》时，于史部大序起首写道：“夫史官者，必求博闻强识，疏通知远之士，使居其位，百官众职，咸所贰焉。是故前言往行，无不识也。天文地理，无不察也。人事之纪，无不达也。”这是把《尚书》的“疏通知远”和古时君子之“博闻强识”的自我修养融合起来，这可以看作是对史官学识与器局即通识的高度概括。这在古代史学家中有突出的表现并形成为优良传统，使中国史学具有深邃的历史思想和丰富的历史智慧。</p>
<p>　　在这方面，首先要说到的是：欠史公司马迁。他在《史记·平准书》后论中写道：</p>
<p>　　太史公曰：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争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故《书》道唐虞之际，《诗》述殷周之世，安宁则长庠序，先本绌末，以礼义防于利；事变多故而亦反是。是以物盛则衰，时极而转，一质一文，终始之变也。</p>
<p>　　这段话，前半部是反映了司马迁重视“通”，从“高辛氏之前”说起，继而论到“唐虞之际”、“殷周之世”；后半部是反映了司马迁重视“变”，他从考察历史中发现“事变多故而亦反是”的法则，亦即“物盛则衰，时极而转，一质一文，终始之变也”。从这里看出，因为“通”而发现“变”。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认识了事物的全过程，才能找到其中固有的规律。司马迁接着又写道：“汤、武承弊易变，使民不倦，各兢兢所以为治，而稍陵迟衰微。”在司马迁看来，“变”是社会历史中的常态。社会要稳定，要发展，就必须做到“承弊易变，使民不倦”，所以他在这篇史论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异故云，事势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焉。”</p>
<p>　　从《史记》全书来看，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提出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撰述宗旨，渗透于《史记》全书，《平准书》后论只是显得尤为突出罢了。</p>
<p>　　思想家王充从认识论上分析古今关系，可以看作是对“通变”或“通识”的哲学思考。他批评有些儒生知古不知今或知今不知古，都是不可取的。他尖锐地指出：</p>
<p>　　夫儒生之业，《五经》也，南面为师，旦夕讲授章句，滑习义理，究备于《五经》可也。《五经》之后，秦、汉之事，不能知者，短也。夫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然则儒生，所谓陆沉者也。《五经》之前，至于天地始开、帝王初立者，主名为谁，儒生又不知也。夫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五经》比于上古，犹为今也。徒能说经，不晓上古，然则儒生，所谓盲瞽者也。（王充：《论衡》卷12《谢短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6页）</p>
<p>　　这就是说，徒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五经》，而对《五经》之后之事或《五经》之前之事并不清楚，不是“陆沉”就是“盲瞽”，即无益于世之人。这是把知古知今与知今知古即通识的重要性提到很高的原则来看待了。</p>
<p>　　史学家范晔生活于南朝刘宋时期，他的通识着重于历史认识。他在撰写《后汉书》的过程中，同时考察了夏、殷、周、秦、西汉、东汉的历史，指出这几个朝代的衰落、灭亡各有具体原因，认为：</p>
<p>　　自古丧大业绝宗裡者，其所渐有由矣。三代以嬖色取祸，嬴氏以奢虐致灾，西京自外戚失祚，东都缘阉尹倾国。成敗之来，先史商之久矣。至于衅起宦夫，其略犹或可言。何者？刑余之丑，理谢全生，声荣无晖于门阀，肌肤莫传于来体，推情未鉴其敝，即事易以取信，加渐染朝事，颇识典物，故少主凭谨旧之庸，女君资出内之命，顾访无猜惮之心，恩狎有可悦之色。亦有忠厚平端，怀术纠邪。或敏才给对，饰巧乱实。或借誉贞良，先时荐誉。非直苟恣凶德，止于暴横而已。然真邪并行，情貌相越，故能回惑昏幼，迷瞀视听，盖亦有其理焉。诈利既滋，朋徒日广，直臣抗议，必漏先言之间，至戚发愤，方启专夺之隙，斯忠贤所以智屈，社稷故其为墟。《易》曰：“履霜坚冰至。”云所从来久矣。今迹其所以，亦岂一朝一夕哉。（范晔：《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后论，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37-2538页）</p>
<p>　　显然，范晔是经过对这几个朝代作了比较之后，才得出这个结论的。这个结论或许并不十分全面，但他从比较中凸显出它们灭亡的具体原因有所不同，反映了他从“通”的视野提出认识的方法论。《后汉书》的帝纪史论以及《儒林传》等，也都反映出范哗在通识上的这一特点，前者清晰地写出了东汉兴衰的几个阶段，后者则写出了东汉一朝经学发展的历史。可见，史家的通识是在宏观把握史事的基础上，善于揭示史事演变的路径及其内在的法则。</p>
<p>　　当然，史学家因通识而产生智慧，不仅是为了说明历史，而且还在于启示后人，以至于使这种智慧运用于社会。范哗曾说他的《后汉书》将撰写十篇志，并在志中发论，“以正一代得失”（沈约：《宋书》卷69《范哗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31页），尽管他最终没有实现撰写十志的计划，但他以史学家的智慧影响社会的理念是非常明确的。从史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范哗的这一撰述理念，为在他之后的一些史学家们所继承并大大发展了。唐初的魏徵、唐中叶的杜佑和北宋的司马光便是这方面的几位有重要影响的史学家。</p>
<p>　　魏徵是一位政治家，也是一位史学家，他作为唐太宗统治集团中的核心人物之一，在政治和史学两个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政治方面，魏徵以审时度势、忧患意识和敢于直谏而享誉当世，被唐太宗称为他的“三镜”（吴兢：《贞观治要·任贤》，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38页）之一。这一比喻，深刻地反映了魏徵在当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史学方面，魏徵参与主持了“五代史”（即梁、陈、北齐、北周、隋五朝历史）撰述，并撰写了《梁书》《陈书》《北齐书》的帝纪总论以及《隋书》纪传的全部史论，表明他对他所处时代的“近代史”的洞察和见识。不仅如此，魏徵更是深刻地提出了以隋朝之兴亡与秦朝之兴亡相比较的论点，认为：“隋之得失存亡，大较与秦相类”（魏徵等：《隋书》卷70后论，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636页），这是把隋朝兴亡的历史放到唐以前的整个历史行程中去加以考察而得出的一个重要的历史结论。由于秦朝是第一个建立统一政治局面的盛大皇朝，其何以兴何以亡，在历史上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力，也给人们（尤其是政治家、史学家、思想家）留下了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魏徵尖锐地提出这个问题，对于唐初的统治者来说，自是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值得注意的是，魏徵还进一步指出：隋朝的灭亡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迹其衰怠之源，稽其乱亡之兆，起自高祖，成于炀帝，所由来远矣，非一朝一夕。”（《隋书》卷2《高祖纪下》后论，同上书，第56页）这一认识显然是要提醒当时的统治者应当具有兢兢业业、防微杜渐的意识。总之，可以认为，魏徵的通识所凝聚的智慧，在唐太宗贞观年间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影响，并受到后人的一再称颂。</p>
<p>　　魏徵的通识与智慧之所以能在政治活动中产生积极作用，除了上述他的主观因素外，还有其客观原因：一是他生活在唐初创业时期，统治集团十分重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的借鉴作用；二是他本身正处于这个统治集团之中，并有参与最高决策的机会；三是他遇到了一个比较开明的君主唐太宗，能够虚心纳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一定的历史条件造就了魏徵这一历史人物。</p>
<p>　　在通识与智慧方面与魏徵相近甚至超过魏徵的史学家、政治家杜佑，因没有：具备如同魏徵所具备的历史条件，其价值与影响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杜佑在其约六十年的政治生涯中，有三件事是值得后人关注的，一是他作为封疆大吏，以淮南节度使的身份，镇守淮南十四年；二是他在唐宪宗时居相位十年，受到朝野的敬重；三是他在为官期间，以三十六年时间撰成《通典》巨帙，凡九门二百卷，传播于当时及后世，影响深远。</p>
<p>　　《通典》的通识，一是贯通历代典章制度，自传说中的黄帝直至唐玄宗天宝年间（个别史事下限写至唐德宗贞元十三年，其上书为贞元十七年）；二是贯通历代“群士论议”，这可视为兼容历史上各种见解的“通论”；三是杜佑本人的融会贯通之论。尤其是后者，充分显示出杜佑在通识的基础上所提炼出来的对于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历史智慧的凝聚。《通典》的史论，有序、论、说、议、评。序，有全书之序，有门类之序，还有篇章之序。论，有前论和后论。至于说、议、评之间的区别，杜佑在《通典·礼二·沿革二·吉礼一》的一首“说曰”的文末自注说：“凡义有经典文字其理深奥者，则于其后说之以发明，皆云‘说曰’。凡义有先儒各执其理，并有通据而未明者，则议之，皆云‘议曰’。凡先儒各执其义，所引据理有优劣者，则评之，皆云‘评曰’。他皆同此。”这一段话对于理解《通典》史论的含义，理解杜佑的所谓“说”、“议”、“评”的真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这段引文的本义来看，杜佑所谓“说”、“议”、“评”是属于三个层次的史论：说，是阐说“经典”的深奥；议，是议先儒的“未明”之义；评，是评“先儒”所据之理的优劣。概括说来，这三个层次就是经典、义、理的区别，故分别用说、议、评表示出来。这里除了反映出作者在三者之间所把握的极鲜明分寸感之外，还有对前人思想遗产的极谨慎的态度。（参见拙著《中国史学史纲》，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346页）</p>
<p>　　杜佑的通识与智慧因所处历史条件及最高统治集团的群体素质均不能与魏徵相比拟，故其在当时的政治实践中并未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重大作用。尽管如此，因《通典》一书作为贯通的制度史专书及其丰富的史论，它反映了作者对当时社会结构和国家职能的认识，在当时已经受到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与杜佑同时代的人们评论《通典》说：“施于文学，可为通儒；施于政事，可建皇极。”（李翰：《通典》序）“诞章闳议，错综古今，经代（世）立言之旨备焉。”呶德舆：《歧国公杜公墓志铭并序》，见《唐文粹》卷68）清代乾隆皇帝从治国安邦的角度高度评价《通典》说：“观其分门起例，由食货以边防，先养而后教，先礼而后刑，设官以治民，安内以驭外，本末次第，具有条理，亦恢恢乎经国之良模矣。”（乾隆丁卯《重刻通典序》，见《通典》附录，中华书局1988年版）从这些评价来看，可知《通典》一书在“经邦”、“致用”方面所蕴含的历史智慧是非常丰富的。</p>
<p>　　杜佑以下，司马光作《资治通鉴》，而司马光的通识则主要反映在他提出了史学与政治之关系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他在《进资治通鉴表》中所强调指出的：“删削冗长，举撮机要，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为编年一书。”哪些史事“关国家盛衰”？哪些举措“系生民休戚”？这是司马光向自己提出的大问题，也是他留给后人阅读《资治通鉴》时应当着重思考的大问题，而智慧就蕴含在这些大问题之中。此外，郑樵的《通志·总序》对“会通之旨”“会通之道”的阐发，以及他对《通志·二十略》的论述与撰写，表明他在理论上和知识结构上的通识，其中自亦包含着学术思想上的渊博与睿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序》中提出了“理乱兴衰，不相因者也”，“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两个历史命题，正是他的“通识”的一种反映，如无贯通的思考与见识，是不可能提出这样重大的历史命题的。那么，何以“不相因”？何以“实相因”？切切实实回答这两个命题，或者这对两个命题作合理的辨析，也正是提炼历史智慧的过程。</p>
<p>　　清代史家王夫之在解释他所理解的《资治通鉴》的“通”的内涵时写道：“其曰‘通’者，何也？君道在焉，国是在焉，民情在焉，边防在焉，臣谊在焉，臣节在焉，士之行己以无辱者在焉，学之守正而不陂者在焉。虽扼穷独处，而可以自淑，可以诲人，可以知道而乐，故曰‘通’也。”（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14页）在王夫之看来所谓“通”，包含着治国、治民、治军、治身、治学及人生价值观等，我们也可以把这理解为通识，自亦包含着与此有关的见识与智慧。</p>
<p>　　通识是通向智慧的路径，中国古代史学家多倡导通识，反映了他们重视历史经验的总结和重视历史智慧的凝聚，以及这些经验与智慧在现实历史运动中的价值。不论是从学理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这都是中国史学史研究者发掘、梳理和阐释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重要任务。</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历史学》2012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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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及其特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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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Apr 2013 02:26:5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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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国家起源]]></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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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作者简介】徐国利，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史学史、中国古代思想史（安徽合肥230039）。 　　国家起源问题是国家观中的重要问题，“国家的定义和起源问题是所有国家观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从哪个角度去认识国家的本质。”（王振海《关于国家起源本质与特性的再思考》，《文史哲》1999年第3期）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和史学家对国家起源问题作过深入思考和富有启示意义的阐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起源论，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重要课题。 　　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确立时期。关于中国的国家起源，一般认为夏代已经形成了国家。有了国家，就会有国家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有了系统的国家思想。殷周鼎革的重大意义之是一，周代确立了新的文化，“天（帝）”虽被奉为至上神，但自然性和人格神的色彩被淡化，它被赋予了“德”的品格和意义，成为一种道德理陸精神和终极价值追求。同时，统治者能够获得国家权力来统治“民”，既在于天赋予其“德”，也在于民众对其德的认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周书?蔡仲之命》，李民、王健撰《尚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春秋战国时期，这种轻天命重人事、重君王之“德”和民本的人文道德理性精神获得进一步发展。在种思想背景下，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等成为先秦诸子思考的重要对象。其中，儒家的孟子和荀子，墨家的墨子、法家的商鞅和韩非及一些杂家等从各自政治立场和历史观出发，对国家起源说作了不同程度的阐述，如墨子的“除乱尚同”说，法家的“止争息乱”说，儒家的孟子的“辟除民害”和“与民教化”说、荀子的“止争息乱”说、《吕氏春秋》提出的“以兵止争”说等。此外，老子对国家起源的回答也颇具特色。先秦诸子的国家起源论丰富多彩，为此后国家起源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尤以儒家和法家的影响更为深远。 　　秦汉至隋唐时期，国家起源论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是正统国家起源论。西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后来政治统治的正统思想。董仲舒以儒家公羊学为本，糅合道家、法家和阴阳家的一些思想，建立起“天人相与”和“天人感应”的神学化儒学，以此来解释社会历史与国家政治的兴衰。他认为，天不仅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也是国家和社会秩序确立的本原，为此，他提出了“尊天受命”的政治观和纲常伦理观，宣扬“君权神授”和“符命”论的神权政治说，“天之所大奉使之王，必有非人力所能致而自至者，此受命之符也。”（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2007年版）东汉汉章帝时，讲论五经同异，统一今文经义，董仲舒的神学化经学被《白虎通》一书系统化，它和纲常教义相糅合，成为东汉的统治思想。“君权神授”和符命论被强化，“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班固《白虎通》卷一《爵》，中华书局1985年版）“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班固《白虎通》卷一《封公侯》，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种“君权神授”论及国家起源论是班固撰写《汉书》的指导思想。二是一些思想家和史学家结合道家、法家和先秦儒家有关国家起源的思想以及中国历史上的唯物思想，对正统的国家起源论加以批判。其中，既有东晋鲍敬言以老庄思想为指导所撰写的《无君论》等，更有唐代柳宗元、杜佑等从唯物思想方面作的批判和阐述。特别是柳宗元的《贞符》和《封建论》从唯物主义和儒家道德理性立场出发，有力地批判了“君权神授”和“符命”论，深刻阐述了国家的形成是客观的历史发展过程，达到了当时国家起源论发展的高峰。 　　宋元明清时期，国家起源论得到丰富和新发展。这一时期，在政治上，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同时，社会却趋向宗族化和平民化；在经济上，自耕农经济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和商业贸易繁荣；在文化思想上，儒家思想经过与佛道思想的长期斗争与融合，最终形成宋明理学，并成为朝廷的统治思想和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发展，使思想家和史学家对国家起源问题作出了不同回答。一方面，由于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君权神授”和符命说为指导来阐述国家起源问题的思想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不少思想家和史学家根据社会历史的新发展，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对国家起源进行总结或是作出新的理论回答。如，宋代司马光继承历史上的“除乱禁暴”和“圣人创化”说，论述了“礼”和“德”在国家起源中的作用，对国家起源作了更加具体和丰富的阐述。宋明理学家则从性善论出发，强调“德”在君王合法性上的决定作用，主张“圣王史观”，在很大程度上对“君权神授”作了理论消解，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君主与国家起源的问题。这一时期有关国家起源探讨的最重要成果，是明末清初思想家和史学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人结合君主专制批判，对国家起源作出了富有近代启蒙色彩的阐述。他们从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探讨君主和国家的起源及其本质，对性善论的圣王君主论加以否定，肯定人民在国家起源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开辟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研究的新方向，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研究推向顶峰，为中国近代国家起源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综观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及其思想内容，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多元并生，异中有同，同中有异。所谓多元并生，是指先秦诸子站在不同立场，提出了多种形态的国家起源论。墨子主张“除乱尚同”说，认为原初民始生之时，人各持己义，“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相交非也”，“天下之乱也，至如禽兽然，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尚同中》，谭家健、孙中原注译《墨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就是说，天选立天子和各级官吏，建立国家制度，是为了统一人的思想，以消除天下之乱，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家商鞅提出“止争息乱”说，认为国家起源于上古民因私而争；至中古，贤者以仁爱施政，然而民众无制；至近古，圣人顺应社会发展，“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国家便建立起来了。由于人性恶，因此，以法治国是立国之本，“古者民聚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开塞第七》，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他认为，从崇尚仁爱的中古到以法立国治国的近世国家是历史的进步。这种思想被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继承和发展。儒家的国家起源论认为国家的形成是为了建立一个理想的道德社会，但是，因对人性善恶认识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起源论。孟子主张“辟除民害”和“与民教化”说，说，尧舜禹的时代洪水泛滥，禽兽倡人，民不知稼穡和人伦，古代圣人分别为民辟除灾害，教民稼穑和礼仪人伦，使民能饱食煖衣和逸居有教，由此形成了君主和国家；而人民所以拥戴圣人为君主在于他们道德高尚，“分人以财谓之惠，教人以善谓之忠，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朱熹《孟子集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荀子则提出“止争息乱”说，认为：“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性恶篇第二十三》，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这种观点与法家有相通之处，均立足于人性恶，认为国家的出现是为了“止争息乱”，但是，与法家不同，它认为国家建立的最终目的是“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礼义而非刑法是国家的本质与工具。老子主张“自然生成”说，认为国家与天地自然一样都是道的产物，而非天或神的产物，“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自名也。”（《老子》四十二章，中华书局1984年版）“（道）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老子》二十八章，中华书局1984年版）但是，他反对国家的发展，主张返回原初的“小国寡民”社会，是退化的国家观。杂家《吕氏春秋》主张“以兵止争”说，认为立君以义兵禁争止乱是建立国家的目的所在，因为，民天性好争斗，胜者为长，“长则犹不足治之，故立君。君又不足以治之，故立天子。……故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孟秋纪第七?荡兵》，《吕氏春秋?淮南子》，岳麓书社2006年版）由上可见，先秦诸子的国家起源论是异中有同，同中有异。按照当代国家起源论的主流观点，主要有冲突论、融合论。冲突论认为，国家是因社会成员经济的分化和社会内部冲突而形成的，国家是暴力镇压的工具。融合论认为，国家是为了协调和稳定社会阶层和部门产生的，统治者的确立是在于其才能和品质，能给民众带来利益，被人民信任。（参见[美]乔纳森?哈斯著，罗林平、罗海纲等译《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以此来看，先秦诸子的国家起源论虽然出发点不同，但大多属于冲突论，而孟子的思想则属于融合论。这是异中有同。所谓同中有异，如儒家的荀子和孟子都认为国家的起源是为了建立天下大治和道德完善的社会，然而他们对国家起源的人性论依据、过程和本质却有着根本不同的认识。 　　第二，一元主导，多途发展，兼容并蓄。所谓一元主导，是指从中国古代史的长时段和总体看，儒家以道德理性和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强调圣贤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起源论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西汉独尊儒学，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指导思想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后，儒家的国家起源论则占据了统治地位。所谓多途发展，是指虽然儒家国家起源论一统天下，但其内部却形成了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国家起源论。一是以“君权神授”和“符命”论为指导的国家起源论，而班固以之为指导撰写《汉书》首开先河。他认为君权天授，礼和刑等国家机器和制度的形成是圣人因“天秩”和“天讨”的产物，“《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2007年版）同时一些杰出思想家和史学家从唯物主义出发，批判这种唯心和神学的正统国家起源论，代表了儒家国家起源论的另一发展方向，唐代柳宗元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斥责西汉以来鼓吹“符命”论者“皆沿袭嗤嗤，推古瑞物以配受命，其言类淫巫瞽史，诳乱后代”，认为人类在进化中产生争斗搏杀，以至草野涂血，“然后强有力者出而治之，往往为曹于险阻，用号令起，而君臣什伍之法立。德绍者嗣，道怠者夺。……惟兹德实受命之符，以奠永祀。”（《柳河东集》卷一《贞符》，中华书局1960年版）在他看来，国家的形成和君主的统治根本在于“德”，“贞符”是德而非天命。这不仅将国家的起源视为是自然的历史过程，而且弘扬了先秦儒家以道德来衡定君王的思想。他在《封建论》中也表述了类似的思想。他的这些思想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推向中古思想高峰。随着历史的进步，明清启蒙思想家从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讨论君主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否定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圣王君主论，主张君因民存，肯定国家起源和发展是不断进步的，开辟了国家起源论发展的新方向。王夫之说：“天之使人必有君也，莫之为而为之。故其始也，各推其德之长人、功之及人者而奉之，因而尤有所推以为天子。人非不欲自贵，而必有奉以为尊，人之公也。”（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秦始皇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这既指出了人“欲自贵”的自私性，又看到人谋求私欲时的理性，即为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必奉君以为尊”，这又是“人之公”。而人君所奉之君必须是德功俱显者，这又是对儒家圣贤君主沦的新解释。质言之，国家的形成和君主的出现是寻求私欲的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瓔陸选择。顾炎武说：“白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此义不明久矣。世之君子必曰：有公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矣。”（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三《言私其蹤》，岳麓书社1994年版）公开指出人之私的合理性，即便三代也是如此，这与儒学正统人性论及国家起源说是相悖的；主张“王政”就是“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则直接批驳了儒学正统的“天下为公”论和美化君主的“圣王君主论”。可见，他们思想与西方近代的国家起源“契约论”有诸多共同点（参见[美]约翰?麦克里兰著、彭淮栋译《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发展推向了顶峰，并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近代转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所谓兼收并蓄，一方面是指各种儒家国家起源吸收了先秦法家、道家等国家起源论的诸多思想。如，鲍敬言的《无君论》吸收对君主制和国家起源的批判便是以道家思想为基础的。王夫之则吸收了法家的历史进化的国家起源观，他说：“中国之天下，轩辕以前，其犹夷狄乎?太昊以上，其犹禽兽乎?禽兽不能全其质，夷狄不能备其文。文之不备，渐至于无文，则前无与识，后无与传，是非无恒，取舍无据。所谓饥则响响，饱则弃余者，亦植立之兽而已矣。”（王夫之《思问录?外篇》，中华书局1956年版）在这里，王夫之是将社会和国家的起源视为一个由植立之兽进化到“不能备其文”的夷狄，再进化到文明社会的自然历史进程。顾炎武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思想则能看到法家性恶论国家起源说的影子。一方面是指不同形态儒家国家起源论相互间的借鉴。如，班固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宣扬“君权神授”和“符命论”，同时又吸收了荀子的“明分使群”说，认为这是国家起源的必经途径和前提，“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2007年版） 　　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及其特征，表明它是一种既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又富有生命活力的理论体系，这在人类政治思想史和历史理论上是非常宝贵的。今天看来，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固然多是理论的构想或推测，不像现代国家起源论有历史学、考古学和人类学的丰富材料作实证支撑，然而，却不乏天才的想象，精辟的见解，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如，先秦法家和荀子、唐代的柳宗元、明清启蒙思想家重视从人自身和社会历史的角度来回答国家起源问题，肯定国家的起源和发展是一种社会历史的进步。明清启蒙思想家对君民关系所做的新思考，批判君主专制，对国家起源作出了类似于近代契约论的深刻回答。特别是儒家国家起源论强调道德和圣贤在国家起源和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其“君权神授”和“符命”说是唯心和荒谬的，然而，以人性善为理论基点，用道德衡定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认为国家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建立理想的道德完善的社会，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的道德理性精神，与以科学理性或工具理性为精神的西方国家起源论走着不同的发展道路。可见，深入研究和充分发掘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诸多合理思想，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而且对中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和向世界彰显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的。 文章来源：《历史学》20121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作者简介】徐国利，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史学史、中国古代思想史（安徽合肥230039）。</p>
<p>　　国家起源问题是国家观中的重要问题，“国家的定义和起源问题是所有国家观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从哪个角度去认识国家的本质。”（王振海《关于国家起源本质与特性的再思考》，《文史哲》1999年第3期）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和史学家对国家起源问题作过深入思考和富有启示意义的阐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起源论，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重要课题。</p>
<p>　　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确立时期。关于中国的国家起源，一般认为夏代已经形成了国家。有了国家，就会有国家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有了系统的国家思想。殷周鼎革的重大意义之是一，周代确立了新的文化，“天（帝）”虽被奉为至上神，但自然性和人格神的色彩被淡化，它被赋予了“德”的品格和意义，成为一种道德理陸精神和终极价值追求。同时，统治者能够获得国家权力来统治“民”，既在于天赋予其“德”，也在于民众对其德的认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周书?蔡仲之命》，李民、王健撰《尚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春秋战国时期，这种轻天命重人事、重君王之“德”和民本的人文道德理性精神获得进一步发展。在种思想背景下，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等成为先秦诸子思考的重要对象。其中，儒家的孟子和荀子，墨家的墨子、法家的商鞅和韩非及一些杂家等从各自政治立场和历史观出发，对国家起源说作了不同程度的阐述，如墨子的“除乱尚同”说，法家的“止争息乱”说，儒家的孟子的“辟除民害”和“与民教化”说、荀子的“止争息乱”说、《吕氏春秋》提出的“以兵止争”说等。此外，老子对国家起源的回答也颇具特色。先秦诸子的国家起源论丰富多彩，为此后国家起源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尤以儒家和法家的影响更为深远。</p>
<p>　　秦汉至隋唐时期，国家起源论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是正统国家起源论。西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后来政治统治的正统思想。董仲舒以儒家公羊学为本，糅合道家、法家和阴阳家的一些思想，建立起“天人相与”和“天人感应”的神学化儒学，以此来解释社会历史与国家政治的兴衰。他认为，天不仅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也是国家和社会秩序确立的本原，为此，他提出了“尊天受命”的政治观和纲常伦理观，宣扬“君权神授”和“符命”论的神权政治说，“天之所大奉使之王，必有非人力所能致而自至者，此受命之符也。”（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2007年版）东汉汉章帝时，讲论五经同异，统一今文经义，董仲舒的神学化经学被《白虎通》一书系统化，它和纲常教义相糅合，成为东汉的统治思想。“君权神授”和符命论被强化，“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班固《白虎通》卷一《爵》，中华书局1985年版）“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班固《白虎通》卷一《封公侯》，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种“君权神授”论及国家起源论是班固撰写《汉书》的指导思想。二是一些思想家和史学家结合道家、法家和先秦儒家有关国家起源的思想以及中国历史上的唯物思想，对正统的国家起源论加以批判。其中，既有东晋鲍敬言以老庄思想为指导所撰写的《无君论》等，更有唐代柳宗元、杜佑等从唯物思想方面作的批判和阐述。特别是柳宗元的《贞符》和《封建论》从唯物主义和儒家道德理性立场出发，有力地批判了“君权神授”和“符命”论，深刻阐述了国家的形成是客观的历史发展过程，达到了当时国家起源论发展的高峰。</p>
<p>　　宋元明清时期，国家起源论得到丰富和新发展。这一时期，在政治上，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同时，社会却趋向宗族化和平民化；在经济上，自耕农经济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和商业贸易繁荣；在文化思想上，儒家思想经过与佛道思想的长期斗争与融合，最终形成宋明理学，并成为朝廷的统治思想和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发展，使思想家和史学家对国家起源问题作出了不同回答。一方面，由于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君权神授”和符命说为指导来阐述国家起源问题的思想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不少思想家和史学家根据社会历史的新发展，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对国家起源进行总结或是作出新的理论回答。如，宋代司马光继承历史上的“除乱禁暴”和“圣人创化”说，论述了“礼”和“德”在国家起源中的作用，对国家起源作了更加具体和丰富的阐述。宋明理学家则从性善论出发，强调“德”在君王合法性上的决定作用，主张“圣王史观”，在很大程度上对“君权神授”作了理论消解，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君主与国家起源的问题。这一时期有关国家起源探讨的最重要成果，是明末清初思想家和史学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人结合君主专制批判，对国家起源作出了富有近代启蒙色彩的阐述。他们从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探讨君主和国家的起源及其本质，对性善论的圣王君主论加以否定，肯定人民在国家起源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开辟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研究的新方向，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研究推向顶峰，为中国近代国家起源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p>
<p>　　综观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及其思想内容，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突出特征。</p>
<p>　　第一，多元并生，异中有同，同中有异。所谓多元并生，是指先秦诸子站在不同立场，提出了多种形态的国家起源论。墨子主张“除乱尚同”说，认为原初民始生之时，人各持己义，“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相交非也”，“天下之乱也，至如禽兽然，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尚同中》，谭家健、孙中原注译《墨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就是说，天选立天子和各级官吏，建立国家制度，是为了统一人的思想，以消除天下之乱，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家商鞅提出“止争息乱”说，认为国家起源于上古民因私而争；至中古，贤者以仁爱施政，然而民众无制；至近古，圣人顺应社会发展，“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国家便建立起来了。由于人性恶，因此，以法治国是立国之本，“古者民聚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开塞第七》，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他认为，从崇尚仁爱的中古到以法立国治国的近世国家是历史的进步。这种思想被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继承和发展。儒家的国家起源论认为国家的形成是为了建立一个理想的道德社会，但是，因对人性善恶认识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起源论。孟子主张“辟除民害”和“与民教化”说，说，尧舜禹的时代洪水泛滥，禽兽倡人，民不知稼穡和人伦，古代圣人分别为民辟除灾害，教民稼穑和礼仪人伦，使民能饱食煖衣和逸居有教，由此形成了君主和国家；而人民所以拥戴圣人为君主在于他们道德高尚，“分人以财谓之惠，教人以善谓之忠，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朱熹《孟子集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荀子则提出“止争息乱”说，认为：“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性恶篇第二十三》，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这种观点与法家有相通之处，均立足于人性恶，认为国家的出现是为了“止争息乱”，但是，与法家不同，它认为国家建立的最终目的是“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礼义而非刑法是国家的本质与工具。老子主张“自然生成”说，认为国家与天地自然一样都是道的产物，而非天或神的产物，“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自名也。”（《老子》四十二章，中华书局1984年版）“（道）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老子》二十八章，中华书局1984年版）但是，他反对国家的发展，主张返回原初的“小国寡民”社会，是退化的国家观。杂家《吕氏春秋》主张“以兵止争”说，认为立君以义兵禁争止乱是建立国家的目的所在，因为，民天性好争斗，胜者为长，“长则犹不足治之，故立君。君又不足以治之，故立天子。……故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孟秋纪第七?荡兵》，《吕氏春秋?淮南子》，岳麓书社2006年版）由上可见，先秦诸子的国家起源论是异中有同，同中有异。按照当代国家起源论的主流观点，主要有冲突论、融合论。冲突论认为，国家是因社会成员经济的分化和社会内部冲突而形成的，国家是暴力镇压的工具。融合论认为，国家是为了协调和稳定社会阶层和部门产生的，统治者的确立是在于其才能和品质，能给民众带来利益，被人民信任。（参见[美]乔纳森?哈斯著，罗林平、罗海纲等译《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以此来看，先秦诸子的国家起源论虽然出发点不同，但大多属于冲突论，而孟子的思想则属于融合论。这是异中有同。所谓同中有异，如儒家的荀子和孟子都认为国家的起源是为了建立天下大治和道德完善的社会，然而他们对国家起源的人性论依据、过程和本质却有着根本不同的认识。</p>
<p>　　第二，一元主导，多途发展，兼容并蓄。所谓一元主导，是指从中国古代史的长时段和总体看，儒家以道德理性和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强调圣贤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起源论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西汉独尊儒学，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指导思想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后，儒家的国家起源论则占据了统治地位。所谓多途发展，是指虽然儒家国家起源论一统天下，但其内部却形成了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国家起源论。一是以“君权神授”和“符命”论为指导的国家起源论，而班固以之为指导撰写《汉书》首开先河。他认为君权天授，礼和刑等国家机器和制度的形成是圣人因“天秩”和“天讨”的产物，“《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2007年版）同时一些杰出思想家和史学家从唯物主义出发，批判这种唯心和神学的正统国家起源论，代表了儒家国家起源论的另一发展方向，唐代柳宗元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斥责西汉以来鼓吹“符命”论者“皆沿袭嗤嗤，推古瑞物以配受命，其言类淫巫瞽史，诳乱后代”，认为人类在进化中产生争斗搏杀，以至草野涂血，“然后强有力者出而治之，往往为曹于险阻，用号令起，而君臣什伍之法立。德绍者嗣，道怠者夺。……惟兹德实受命之符，以奠永祀。”（《柳河东集》卷一《贞符》，中华书局1960年版）在他看来，国家的形成和君主的统治根本在于“德”，“贞符”是德而非天命。这不仅将国家的起源视为是自然的历史过程，而且弘扬了先秦儒家以道德来衡定君王的思想。他在《封建论》中也表述了类似的思想。他的这些思想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推向中古思想高峰。随着历史的进步，明清启蒙思想家从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讨论君主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否定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圣王君主论，主张君因民存，肯定国家起源和发展是不断进步的，开辟了国家起源论发展的新方向。王夫之说：“天之使人必有君也，莫之为而为之。故其始也，各推其德之长人、功之及人者而奉之，因而尤有所推以为天子。人非不欲自贵，而必有奉以为尊，人之公也。”（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秦始皇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这既指出了人“欲自贵”的自私性，又看到人谋求私欲时的理性，即为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必奉君以为尊”，这又是“人之公”。而人君所奉之君必须是德功俱显者，这又是对儒家圣贤君主沦的新解释。质言之，国家的形成和君主的出现是寻求私欲的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瓔陸选择。顾炎武说：“白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此义不明久矣。世之君子必曰：有公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矣。”（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三《言私其蹤》，岳麓书社1994年版）公开指出人之私的合理性，即便三代也是如此，这与儒学正统人性论及国家起源说是相悖的；主张“王政”就是“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则直接批驳了儒学正统的“天下为公”论和美化君主的“圣王君主论”。可见，他们思想与西方近代的国家起源“契约论”有诸多共同点（参见[美]约翰?麦克里兰著、彭淮栋译《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将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发展推向了顶峰，并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近代转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所谓兼收并蓄，一方面是指各种儒家国家起源吸收了先秦法家、道家等国家起源论的诸多思想。如，鲍敬言的《无君论》吸收对君主制和国家起源的批判便是以道家思想为基础的。王夫之则吸收了法家的历史进化的国家起源观，他说：“中国之天下，轩辕以前，其犹夷狄乎?太昊以上，其犹禽兽乎?禽兽不能全其质，夷狄不能备其文。文之不备，渐至于无文，则前无与识，后无与传，是非无恒，取舍无据。所谓饥则响响，饱则弃余者，亦植立之兽而已矣。”（王夫之《思问录?外篇》，中华书局1956年版）在这里，王夫之是将社会和国家的起源视为一个由植立之兽进化到“不能备其文”的夷狄，再进化到文明社会的自然历史进程。顾炎武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思想则能看到法家性恶论国家起源说的影子。一方面是指不同形态儒家国家起源论相互间的借鉴。如，班固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宣扬“君权神授”和“符命论”，同时又吸收了荀子的“明分使群”说，认为这是国家起源的必经途径和前提，“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2007年版）</p>
<p>　　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发展及其特征，表明它是一种既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又富有生命活力的理论体系，这在人类政治思想史和历史理论上是非常宝贵的。今天看来，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固然多是理论的构想或推测，不像现代国家起源论有历史学、考古学和人类学的丰富材料作实证支撑，然而，却不乏天才的想象，精辟的见解，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如，先秦法家和荀子、唐代的柳宗元、明清启蒙思想家重视从人自身和社会历史的角度来回答国家起源问题，肯定国家的起源和发展是一种社会历史的进步。明清启蒙思想家对君民关系所做的新思考，批判君主专制，对国家起源作出了类似于近代契约论的深刻回答。特别是儒家国家起源论强调道德和圣贤在国家起源和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其“君权神授”和“符命”说是唯心和荒谬的，然而，以人性善为理论基点，用道德衡定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认为国家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建立理想的道德完善的社会，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的道德理性精神，与以科学理性或工具理性为精神的西方国家起源论走着不同的发展道路。可见，深入研究和充分发掘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论的诸多合理思想，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而且对中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和向世界彰显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的。</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历史学》2012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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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洋与古希腊文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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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Apr 2013 01:24:1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古代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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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十六世纪欧洲人的航海罗盘 公元前6世纪雅典人的船 　　编者按：欧洲古代文明是在大海中孕育出来的。在过去的500多年中，一个又一个欧洲强国先后登上了世界历史舞台，成为叱咤风云的主角：16世纪有葡萄牙和西班牙，17世纪有“海上马车夫”荷兰，19世纪有“日不落帝国”英国。纵观历史，可以发现，这些国家既是世界大国，更是海洋强国；一旦丧失了在海洋上的主导权，其大国地位也就衰落了。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也是中国人实现海洋梦想的世纪。当我们为建设海洋强国而奋斗的时候，应当看看欧洲人走向海洋的历程，以获得借鉴、经验及教训。 　　“大海！大海！”：希腊人的家园之感 　　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作家色诺芬在《长征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他所率领的希腊雇佣军从波斯帝国的腹地撤回希腊，在陆地上行军多日，途中遇到了重重险阻和困难。终于有一天，当先锋部队来到一座山顶后，士兵们大叫起来。色诺芬和后卫部队听到后，以为是前面遭遇了敌人的攻击。当色诺芬带领骑兵前去增援时，才听清楚士兵们在喊——“大海！大海！”大家激动得热泪盈眶，互相拥抱。士兵们还立即搭起了一座大石坛来献祭。色诺芬的叙述所透露出的文化内涵显而易见：虽然雇佣军知道此地离希腊还有很远的距离，但大海对希腊人就意味着家园，能给他们带来安全感和希望。 　　米诺斯迷宫和特洛伊远征：希腊文明的起源 　　在地理上，希腊不仅占据着巴尔干半岛南端的陆地区域，而且还包括周边的许多岛屿。希腊最初的青铜文化，就诞生在爱琴海南部的基克拉泽斯群岛上，时间约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600年左右，克里特岛进入了青铜时代，并产生了希腊乃至欧洲最早的文明：米诺斯文明。在古希腊神话中，克里特国王米诺斯曾建造了一座巨大的迷宫。大海之中的米诺斯王宫，激起了后人无限的遐想。1900年，英国考古学家伊文思在克里特中部的克诺索斯发现了古代宫殿，证实了米诺斯文明的存在。为了管理行政和经济活动，克里特人还发明了欧洲最早的文字。它被书写于泥板上，伊文思称其为线形文字A。 　　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时，克里特岛上的文明通过海上贸易传播到了希腊大陆的南部和中部。这种交往对希腊大陆上的迈锡尼文明产生了巨大影响。迈锡尼人不仅借鉴了米诺斯文明的元素，还采纳了克里特人的文字书写系统。迈锡尼人的文字，被现代学者称为线形文字B。同时，迈锡尼人还通过航海加强了与其他地区的往来。《荷马史诗》所讲述的特洛伊人渡海远征的传奇故事，很可能就发生在迈锡尼时代末期（公元前13世纪）。19世纪70年代，德国考古学家谢里曼在特洛伊、迈锡尼等地进行了一系列考古发掘，从而揭开了几千年来一直笼罩在爱琴海上的历史迷纱，使我们管窥到欧洲文明的海洋之源。 　　“就像蚂蚁和青蛙生活在池畔”：希腊人的殖民运动 　　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消亡之后，大约从公元前1050年起，希腊人驾船出海，向爱琴海东面的小亚细亚进行殖民，建立了米利都、以弗所等重要城邦。到了公元前8世纪中期，希腊人开始向海外大规模殖民，并且持续了两个多世纪，直到约公元前500年时才结束。来自希腊各母邦的殖民者起初在西西里岛和意大利南部，之后在爱琴海北部、赫拉斯滂（现在的博斯普鲁斯海峡）及黑海地区、北非，还有现今法国东南部和西班牙东部一带建立起数以百计的新城邦。这些城邦环布于整个地中海和黑海沿岸，而且大多建立在距离大海不到四五十公里的范围之内。所以，在柏拉图的《费多篇》中，苏格拉底才会说，希腊人生活在大海的周围，就像蚂蚁和青蛙生活在池畔。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古代希腊人与大海之间的密切关系。 　　殖民运动是希腊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事件，它大致确定了古代希腊文明的地理范围，并传播了希腊人的生活方式。一些殖民地（尤其是小亚细亚沿岸、西西里岛和意大利南部地区的城邦）非常积极地参与了希腊文化的建设。希腊人还通过殖民运动，吸收了地中海周边众多民族的优秀文化，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了自己的灿烂文化。 　　“一座难攻不落的木墙”：雅典的海权国策 　　经过殖民运动的洗礼，希腊城邦迅速崛起，雅典则是其中的佼佼者。雅典的强盛，与其重视发展海上军事力量密不可分。希波战争爆发后，波斯侵略军于公元前480年直逼雅典。雅典派使者去德尔斐神庙祈求神谕。神谕说，宙斯会给他们“一座难攻不落的木墙”，用来保卫他们和他们的子孙。雅典人不仅相信这“木墙”就是他们的海军，而且认为他们可以击败强大的波斯军队。于是，他们放弃了雅典城，将妇女儿童疏散到安全的地方，而男子们则登上战船。雅典人利用计策，大败波斯舰队，扭转了希波战争的整个战局，为希腊人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 　　希腊，尤其是雅典，在希波战争后进入了鼎盛时期。凭借强大的海军，雅典逐步成为爱琴海地区的霸主。它几乎每年都派出舰队去向其他城邦征收贡赋，并在许多城邦内扶植亲雅典的政权。依靠海外贸易和收缴贡赋而来的财富，雅典人不仅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而且还给平民发放津贴，为他们参加城邦的政治和节日活动提供经济保障。坚实的经济基础，还使雅典成为希腊的文化中心，哲学、文学、科学、艺术全面繁荣，在欧洲文化史上打下永恒的烙印。 　　“水是万物的始基”：面向大海的思考 　　古希腊的哲学之父、米利都的泰勒斯曾宣称，水是万物的始基。或许只有以大海为家园的民族才会如此重视水，乃至将其作为世界的本原。而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则是第一个用科学方法研究大海的人，后人将其誉为“古代海洋学之父”。他观察过海水的物理特点，还试图解释海洋气象与潮汐现象。他在《动物志》中系统地研究了约180种海洋生物，并率先认识到鲸和海豚是哺乳动物，而非鱼类。亚里士多德对于海洋的许多看法，对后世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今天，在古代希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文明广泛地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深入考察海洋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关系，对中国人来说很有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3年02月21日11版），中国社会科学网2013-3-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294" title="20130408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08_001.png" alt="" width="488" height="387"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十六世纪欧洲人的航海罗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295" title="20130408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08_002.jpg" alt="" width="512" height="242"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公元前6世纪雅典人的船</p>
<p>　　<strong>编者按：</strong>欧洲古代文明是在大海中孕育出来的。在过去的500多年中，一个又一个欧洲强国先后登上了世界历史舞台，成为叱咤风云的主角：16世纪有葡萄牙和西班牙，17世纪有“海上马车夫”荷兰，19世纪有“日不落帝国”英国。纵观历史，可以发现，这些国家既是世界大国，更是海洋强国；一旦丧失了在海洋上的主导权，其大国地位也就衰落了。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也是中国人实现海洋梦想的世纪。当我们为建设海洋强国而奋斗的时候，应当看看欧洲人走向海洋的历程，以获得借鉴、经验及教训。</p>
<p>　　<strong>“大海！大海！”：希腊人的家园之感</strong></p>
<p>　　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作家色诺芬在《长征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他所率领的希腊雇佣军从波斯帝国的腹地撤回希腊，在陆地上行军多日，途中遇到了重重险阻和困难。终于有一天，当先锋部队来到一座山顶后，士兵们大叫起来。色诺芬和后卫部队听到后，以为是前面遭遇了敌人的攻击。当色诺芬带领骑兵前去增援时，才听清楚士兵们在喊——“大海！大海！”大家激动得热泪盈眶，互相拥抱。士兵们还立即搭起了一座大石坛来献祭。色诺芬的叙述所透露出的文化内涵显而易见：虽然雇佣军知道此地离希腊还有很远的距离，但大海对希腊人就意味着家园，能给他们带来安全感和希望。</p>
<p>　　<strong>米诺斯迷宫和特洛伊远征：希腊文明的起源</strong></p>
<p>　　在地理上，希腊不仅占据着巴尔干半岛南端的陆地区域，而且还包括周边的许多岛屿。希腊最初的青铜文化，就诞生在爱琴海南部的基克拉泽斯群岛上，时间约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600年左右，克里特岛进入了青铜时代，并产生了希腊乃至欧洲最早的文明：米诺斯文明。在古希腊神话中，克里特国王米诺斯曾建造了一座巨大的迷宫。大海之中的米诺斯王宫，激起了后人无限的遐想。1900年，英国考古学家伊文思在克里特中部的克诺索斯发现了古代宫殿，证实了米诺斯文明的存在。为了管理行政和经济活动，克里特人还发明了欧洲最早的文字。它被书写于泥板上，伊文思称其为线形文字A。</p>
<p>　　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时，克里特岛上的文明通过海上贸易传播到了希腊大陆的南部和中部。这种交往对希腊大陆上的迈锡尼文明产生了巨大影响。迈锡尼人不仅借鉴了米诺斯文明的元素，还采纳了克里特人的文字书写系统。迈锡尼人的文字，被现代学者称为线形文字B。同时，迈锡尼人还通过航海加强了与其他地区的往来。《荷马史诗》所讲述的特洛伊人渡海远征的传奇故事，很可能就发生在迈锡尼时代末期（公元前13世纪）。19世纪70年代，德国考古学家谢里曼在特洛伊、迈锡尼等地进行了一系列考古发掘，从而揭开了几千年来一直笼罩在爱琴海上的历史迷纱，使我们管窥到欧洲文明的海洋之源。</p>
<p>　　<strong>“就像蚂蚁和青蛙生活在池畔”：希腊人的殖民运动</strong></p>
<p>　　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消亡之后，大约从公元前1050年起，希腊人驾船出海，向爱琴海东面的小亚细亚进行殖民，建立了米利都、以弗所等重要城邦。到了公元前8世纪中期，希腊人开始向海外大规模殖民，并且持续了两个多世纪，直到约公元前500年时才结束。来自希腊各母邦的殖民者起初在西西里岛和意大利南部，之后在爱琴海北部、赫拉斯滂（现在的博斯普鲁斯海峡）及黑海地区、北非，还有现今法国东南部和西班牙东部一带建立起数以百计的新城邦。这些城邦环布于整个地中海和黑海沿岸，而且大多建立在距离大海不到四五十公里的范围之内。所以，在柏拉图的《费多篇》中，苏格拉底才会说，希腊人生活在大海的周围，就像蚂蚁和青蛙生活在池畔。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古代希腊人与大海之间的密切关系。</p>
<p>　　殖民运动是希腊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事件，它大致确定了古代希腊文明的地理范围，并传播了希腊人的生活方式。一些殖民地（尤其是小亚细亚沿岸、西西里岛和意大利南部地区的城邦）非常积极地参与了希腊文化的建设。希腊人还通过殖民运动，吸收了地中海周边众多民族的优秀文化，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了自己的灿烂文化。</p>
<p>　　<strong>“一座难攻不落的木墙”：雅典的海权国策</strong></p>
<p>　　经过殖民运动的洗礼，希腊城邦迅速崛起，雅典则是其中的佼佼者。雅典的强盛，与其重视发展海上军事力量密不可分。希波战争爆发后，波斯侵略军于公元前480年直逼雅典。雅典派使者去德尔斐神庙祈求神谕。神谕说，宙斯会给他们“一座难攻不落的木墙”，用来保卫他们和他们的子孙。雅典人不仅相信这“木墙”就是他们的海军，而且认为他们可以击败强大的波斯军队。于是，他们放弃了雅典城，将妇女儿童疏散到安全的地方，而男子们则登上战船。雅典人利用计策，大败波斯舰队，扭转了希波战争的整个战局，为希腊人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p>
<p>　　希腊，尤其是雅典，在希波战争后进入了鼎盛时期。凭借强大的海军，雅典逐步成为爱琴海地区的霸主。它几乎每年都派出舰队去向其他城邦征收贡赋，并在许多城邦内扶植亲雅典的政权。依靠海外贸易和收缴贡赋而来的财富，雅典人不仅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而且还给平民发放津贴，为他们参加城邦的政治和节日活动提供经济保障。坚实的经济基础，还使雅典成为希腊的文化中心，哲学、文学、科学、艺术全面繁荣，在欧洲文化史上打下永恒的烙印。</p>
<p>　　<strong>“水是万物的始基”：面向大海的思考</strong></p>
<p>　　古希腊的哲学之父、米利都的泰勒斯曾宣称，水是万物的始基。或许只有以大海为家园的民族才会如此重视水，乃至将其作为世界的本原。而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则是第一个用科学方法研究大海的人，后人将其誉为“古代海洋学之父”。他观察过海水的物理特点，还试图解释海洋气象与潮汐现象。他在《动物志》中系统地研究了约180种海洋生物，并率先认识到鲸和海豚是哺乳动物，而非鱼类。亚里士多德对于海洋的许多看法，对后世产生过深远的影响。</p>
<p>　　今天，在古代希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文明广泛地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深入考察海洋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关系，对中国人来说很有现实意义。</p>
<p class="kt">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3年02月21日11版），中国社会科学网2013-3-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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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长芦盐区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工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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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Mar 2013 00:35:2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古代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长芦盐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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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长芦盐区古为幽燕之地，西周初期海盐生产已有相当规模，至今已有3000年的历史。长芦盐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生产方式不同。从早期的“煮海为盐”到滩晒、民国的晒盐制直至解放后的集中式盐田生产，彻底解放了劳动生产力，取得了高产、稳产、高效率。 　　【关键词】不同时期；长芦盐业；生产方式 　　【作者简介】王惠仁（1944—），男，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原总工程师。 　　古代盐业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乃至社会文化都有密切的关系。在人类文明的演进中，盐有过特殊的功绩。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唐代达到680万贯；宋代3000万贯；元代达700万锭；明代达200万两白银；清代超过1000万两白银。长芦盐区古为幽燕之地，《周礼职方》载，“幽其利鱼盐”。在西周初期这里的海盐生产已有相当规模，至今已有3000年历史。长芦盐业不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长芦盐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生产方式不同。笔者将就不同时期长芦盐的生产方式作一简要介绍。 　　长芦，顾名思义主要是因多芦苇而得名，盐区位于现河北省天津市境内，沿渤海湾西岸，南起海兴县，北至秦皇岛山海关区，延绵于秦皇岛、抚宁、昌黎、乐亭、滦南、唐海、丰南、汉沽、塘沽、大港、黄骅、海兴，共计12市区县。明时长芦共有24场。 一、古代“煮海为盐” 　　自西周至明末（公元前11世纪至1644年）的2700余年，长芦盐煎煮方式均为“煮海为盐”。古代食盐生产者统为“盐户”，又称为“灶户”、“煎盐户”或“亭户”。唐代诗人卢纶曾以“潮作浇田雨，云成煮海烟”的名句赞颂“刺土成盐法”的生产技术，既借用自然之功的神妙，并详细论述了生产过程。 　　煎盐，首先要制取原料卤，方法有二：一是刮土淋卤；二是晒灰淋卤。 　　1．刮土淋卤 　　首先要选好亭地即海滩或盐田，除去蒿草益人牛自耕犁，使土质疏松，吸收海潮中的盐分（近海滩场，云晴时，结一层盐霜），以人力持铲或锄，将斥卤荒地的咸土刮起，聚集成堆，复以灶旁掘坑，浅者尺许，以竹木席盖上，中间以芦管与卤连通，取咸土铺其上，大者高二尺，方一丈以上，四周隆起堤挡形，手持芦箕将海水从淄上方浇淋，水以咸土之盐分融合成卤水，从堆底淋出渗入浇坑，另掘深坑七八尺，储浅坑所淋之卤，以备煎盐。 　　2．晒灰淋卤 　　俗称“草木灰淋卤”，将煎锅烧过的草木灰掘坑存储，待农历十一月取海水（破冰）浸之，翌年春暖天晴之日取灰晾晒于亭场，至现出白光，收起淋卤。灰以积年久者为良，用海水浸润淋卤，煎盐尤多。 　　3．煎煮 　　每灶置锅3—5面，分煎锅与温锅（预热），卤水人锅前以石莲子或鸡蛋投入卤中，检验卤水浓度，沉下去的为淡卤，浮而立于卤面的为半咸（大约15波美度），浮而横侧者乃咸（25波美度）。煎锅位于灶门处，温锅排位于烟道处。煎时冷卤进温锅，温锅倒煎锅，由煎锅熬盐，煎锅以芦苇或蓬草为原料，昼夜兼作，烧沸卤水，蒸发水分，随干随添，至满锅投皂荚或麻仁数片（亦有投入少量米糠），卤即凝聚成盐，至结晶出锅为止。 　　煎时每灶10丁（人），每灶开灶门七八眼或十二三眼不等，每煎一昼夜，称（一火伏）可熬盐6锅，每锅得盐100斤。 　　4．煎盐锅 　　称“官锅”为长芦盐煎制时期的主要工具，西汉时称“牢盆”呈长方形，用寸厚铁板3—8块铆合而成，高1尺2寸至2尺，平底，重为5000—20000斤不等（也有以角计之，每一牢盆4角，1角计铁5000斤）四角为两万斤。“牢盆”大盆八九尺，小者四五尺。明清统改用普通圆锅，直径2尺3寸，深6寸8分，容卤量约60斤，清末全部废弃。 　　西方旅行家马可波罗对中国Cinglu（长芦）制盐方法进行了描述：“取一种极咸之土，聚之为丘，泼水于上，俾浸于底。然后取此出土之水，置于铁锅中煮”，俾可成盐。他所说的大概是刮土取卤水之法，他的描述是相当确切的。 二、长芦滩晒 　　迄清初，长芦盐区由南向北推行滩晒，丰财场（塘沽盐场）于顺治年间开晒、芦台场（汉沽盐场）于康熙初年实行滩晒，历经260年。 　　民国之前滩晒较为简易，分海滩、井滩、淋滩。 　　1．海滩 　　直接引海水制卤晒盐，春暖之时，近海掘沟，以待潮人沟，坚筑晒池，9层或7层，自高递下。潮退，两人绳系柳斗，戽沟咸水人第一层池中，注满晒之，然后放人第二池，复又灌满高地，次第放之末，投石莲试之，咸矣，于是趁晴曝一日成盐，长芦各场亦属此种类型。 　　2．井滩 　　掘井汲取地下卤水，井旁修筑晒池，以人力柳斗戽取井水人储水池，次第放人白水圈，结晶池，蒸发五六日至十余日，结晶成盐。井滩分布在海丰、严镇、上右林；岐口、马棚口等，1950年废止。 　　3．淋滩 　　采用刮土淋卤晒盐，地处黄骅。1947年解放区民主政府扶植下开淋滩387付，后由于严重缺卤，再无淋晒举。 　　直接用海水灌注卤池，分层暴晒取卤，然后引入晒盐池成盐。这种完全利用阳光蒸发水分的制盐工艺，最终脱离了传统的刮土淋卤技术，从而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盐业生产方法。 　　4．长芦贡盐 　　（1）芦台玉砂 　　芦台场所产之盐堪称海盐之佳品，色白、粒大、质坚、味原，因而有“芦台玉砂”之称，实为“宁河八景之一”。明清作为贡品，芦台场每丁18斤8钱，万历十一年（1583），长芦每年额例贡盐84000市斤。 　　（2）盐砖 　　明清两代御用盐砖，均由芦台场承造，每年夏季由户部确定数量，行文至场，场官奉文后谕令各锅户照数制作，秋季解送皇宫光禄寺交纳，供坛、庙、陵寝祭祀以及各处使用。 　　芦台场有专门从事贡盐制作的锅户，每年在杨家泊村，寨上坨附近指定地点烧造。 　　制造盐砖要拣选白盐，淘洗干净，用石磨将掺水盐磨成盐浆，藏缸中备用。将烧盐砖的场地找平、压实扫净后铺上苇席。在苇席上依次用模子脱成砖坯，待淋卤风干坚硬吋，即以白炭焙干，刮去表坯，便成洁白晶莹盐砖，盐砖为上窄下宽长方形，每块重15市斤。明代制定盐砖额例，每年276块。顺治五年（1648），朝廷以“不足用”行令添造391块，共667块重约10000市斤，至民国建立，贡盐砖始停造。 　　古代的盐民煎盐是相当辛苦的。明朝刑部侍郎彭韶曾在《上盐场图诗略》中叙述下等灶户的贫苦生活。 　　……晒淋之时，举家登场，刮泥汲海，流汗如雨。隆冬砭骨，亦必为之，此淋卤之苦也。煎煮之时，烧灼薰蒸，蓬头垢面，不似人形。酷暑如汤，亦不敢离，此煎办之苦也。寒暑阴晴，日有课程，前者未足，后者复来，此盐之苦。客商到场，无盐抵价，百端逼辱，举家忧惶，此赔盐之苦也。疾病死丧，尤不能堪。逃亡则身口飘零，复业则家计荡尽，去往两难，安生无计，所宜加意矜念。迁事宽恤，彼此感动欣慰。虽困限无复恨矣。 三、民国时期长芦盐晒制 　　民国时期长芦盐区主要以分散式滩田晒盐为主（过去滩灶户或资本家所开滩）。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长芦盐区古为幽燕之地，西周初期海盐生产已有相当规模，至今已有3000年的历史。长芦盐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生产方式不同。从早期的“煮海为盐”到滩晒、民国的晒盐制直至解放后的集中式盐田生产，彻底解放了劳动生产力，取得了高产、稳产、高效率。</p>
<p>　　【关键词】不同时期；长芦盐业；生产方式</p>
<p>　　【作者简介】王惠仁（1944—），男，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原总工程师。</p>
<p>　　古代盐业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乃至社会文化都有密切的关系。在人类文明的演进中，盐有过特殊的功绩。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唐代达到680万贯；宋代3000万贯；元代达700万锭；明代达200万两白银；清代超过1000万两白银。长芦盐区古为幽燕之地，《周礼职方》载，“幽其利鱼盐”。在西周初期这里的海盐生产已有相当规模，至今已有3000年历史。长芦盐业不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p>
<p>　　长芦盐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生产方式不同。笔者将就不同时期长芦盐的生产方式作一简要介绍。</p>
<p>　　长芦，顾名思义主要是因多芦苇而得名，盐区位于现河北省天津市境内，沿渤海湾西岸，南起海兴县，北至秦皇岛山海关区，延绵于秦皇岛、抚宁、昌黎、乐亭、滦南、唐海、丰南、汉沽、塘沽、大港、黄骅、海兴，共计12市区县。明时长芦共有24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古代“煮海为盐”</strong></p>
<p>　　自西周至明末（公元前11世纪至1644年）的2700余年，长芦盐煎煮方式均为“煮海为盐”。古代食盐生产者统为“盐户”，又称为“灶户”、“煎盐户”或“亭户”。唐代诗人卢纶曾以“潮作浇田雨，云成煮海烟”的名句赞颂“刺土成盐法”的生产技术，既借用自然之功的神妙，并详细论述了生产过程。</p>
<p>　　煎盐，首先要制取原料卤，方法有二：一是刮土淋卤；二是晒灰淋卤。</p>
<p>　　1．刮土淋卤</p>
<p>　　首先要选好亭地即海滩或盐田，除去蒿草益人牛自耕犁，使土质疏松，吸收海潮中的盐分（近海滩场，云晴时，结一层盐霜），以人力持铲或锄，将斥卤荒地的咸土刮起，聚集成堆，复以灶旁掘坑，浅者尺许，以竹木席盖上，中间以芦管与卤连通，取咸土铺其上，大者高二尺，方一丈以上，四周隆起堤挡形，手持芦箕将海水从淄上方浇淋，水以咸土之盐分融合成卤水，从堆底淋出渗入浇坑，另掘深坑七八尺，储浅坑所淋之卤，以备煎盐。</p>
<p>　　2．晒灰淋卤</p>
<p>　　俗称“草木灰淋卤”，将煎锅烧过的草木灰掘坑存储，待农历十一月取海水（破冰）浸之，翌年春暖天晴之日取灰晾晒于亭场，至现出白光，收起淋卤。灰以积年久者为良，用海水浸润淋卤，煎盐尤多。</p>
<p>　　3．煎煮</p>
<p>　　每灶置锅3—5面，分煎锅与温锅（预热），卤水人锅前以石莲子或鸡蛋投入卤中，检验卤水浓度，沉下去的为淡卤，浮而立于卤面的为半咸（大约15波美度），浮而横侧者乃咸（25波美度）。煎锅位于灶门处，温锅排位于烟道处。煎时冷卤进温锅，温锅倒煎锅，由煎锅熬盐，煎锅以芦苇或蓬草为原料，昼夜兼作，烧沸卤水，蒸发水分，随干随添，至满锅投皂荚或麻仁数片（亦有投入少量米糠），卤即凝聚成盐，至结晶出锅为止。</p>
<p>　　煎时每灶10丁（人），每灶开灶门七八眼或十二三眼不等，每煎一昼夜，称（一火伏）可熬盐6锅，每锅得盐100斤。</p>
<p>　　4．煎盐锅</p>
<p>　　称“官锅”为长芦盐煎制时期的主要工具，西汉时称“牢盆”呈长方形，用寸厚铁板3—8块铆合而成，高1尺2寸至2尺，平底，重为5000—20000斤不等（也有以角计之，每一牢盆4角，1角计铁5000斤）四角为两万斤。“牢盆”大盆八九尺，小者四五尺。明清统改用普通圆锅，直径2尺3寸，深6寸8分，容卤量约60斤，清末全部废弃。</p>
<p>　　西方旅行家马可波罗对中国Cinglu（长芦）制盐方法进行了描述：“取一种极咸之土，聚之为丘，泼水于上，俾浸于底。然后取此出土之水，置于铁锅中煮”，俾可成盐。他所说的大概是刮土取卤水之法，他的描述是相当确切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长芦滩晒</strong></p>
<p>　　迄清初，长芦盐区由南向北推行滩晒，丰财场（塘沽盐场）于顺治年间开晒、芦台场（汉沽盐场）于康熙初年实行滩晒，历经260年。</p>
<p>　　民国之前滩晒较为简易，分海滩、井滩、淋滩。</p>
<p>　　1．海滩</p>
<p>　　直接引海水制卤晒盐，春暖之时，近海掘沟，以待潮人沟，坚筑晒池，9层或7层，自高递下。潮退，两人绳系柳斗，戽沟咸水人第一层池中，注满晒之，然后放人第二池，复又灌满高地，次第放之末，投石莲试之，咸矣，于是趁晴曝一日成盐，长芦各场亦属此种类型。</p>
<p>　　2．井滩</p>
<p>　　掘井汲取地下卤水，井旁修筑晒池，以人力柳斗戽取井水人储水池，次第放人白水圈，结晶池，蒸发五六日至十余日，结晶成盐。井滩分布在海丰、严镇、上右林；岐口、马棚口等，1950年废止。</p>
<p>　　3．淋滩</p>
<p>　　采用刮土淋卤晒盐，地处黄骅。1947年解放区民主政府扶植下开淋滩387付，后由于严重缺卤，再无淋晒举。</p>
<p>　　直接用海水灌注卤池，分层暴晒取卤，然后引入晒盐池成盐。这种完全利用阳光蒸发水分的制盐工艺，最终脱离了传统的刮土淋卤技术，从而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盐业生产方法。</p>
<p>　　4．长芦贡盐</p>
<p>　　（1）芦台玉砂</p>
<p>　　芦台场所产之盐堪称海盐之佳品，色白、粒大、质坚、味原，因而有“芦台玉砂”之称，实为“宁河八景之一”。明清作为贡品，芦台场每丁18斤8钱，万历十一年（1583），长芦每年额例贡盐84000市斤。</p>
<p>　　（2）盐砖</p>
<p>　　明清两代御用盐砖，均由芦台场承造，每年夏季由户部确定数量，行文至场，场官奉文后谕令各锅户照数制作，秋季解送皇宫光禄寺交纳，供坛、庙、陵寝祭祀以及各处使用。</p>
<p>　　芦台场有专门从事贡盐制作的锅户，每年在杨家泊村，寨上坨附近指定地点烧造。</p>
<p>　　制造盐砖要拣选白盐，淘洗干净，用石磨将掺水盐磨成盐浆，藏缸中备用。将烧盐砖的场地找平、压实扫净后铺上苇席。在苇席上依次用模子脱成砖坯，待淋卤风干坚硬吋，即以白炭焙干，刮去表坯，便成洁白晶莹盐砖，盐砖为上窄下宽长方形，每块重15市斤。明代制定盐砖额例，每年276块。顺治五年（1648），朝廷以“不足用”行令添造391块，共667块重约10000市斤，至民国建立，贡盐砖始停造。</p>
<p>　　古代的盐民煎盐是相当辛苦的。明朝刑部侍郎彭韶曾在《上盐场图诗略》中叙述下等灶户的贫苦生活。</p>
<p>　　……晒淋之时，举家登场，刮泥汲海，流汗如雨。隆冬砭骨，亦必为之，此淋卤之苦也。煎煮之时，烧灼薰蒸，蓬头垢面，不似人形。酷暑如汤，亦不敢离，此煎办之苦也。寒暑阴晴，日有课程，前者未足，后者复来，此盐之苦。客商到场，无盐抵价，百端逼辱，举家忧惶，此赔盐之苦也。疾病死丧，尤不能堪。逃亡则身口飘零，复业则家计荡尽，去往两难，安生无计，所宜加意矜念。迁事宽恤，彼此感动欣慰。虽困限无复恨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民国时期长芦盐晒制</strong></p>
<p>　　民国时期长芦盐区主要以分散式滩田晒盐为主（过去滩灶户或资本家所开滩）。</p>
<p>　　滩型即有：</p>
<p>　　1．“一封书式”：这种滩型像一张张信纸，故而得名。</p>
<p>　　2．“怀中抱月式”：在一封书滩型的基础上再在滩中设有洼圈，其三面围有白水圈、二圈、三圈、四圈，犹如怀中抱月，故而得名。</p>
<p>　　3．“佛顶珠式”与怀中抱月相比，仅在上端设立有囤水圈，故名顶珠。</p>
<p>　　4．“倒卷帘式”：此滩因中间地势高两头低，高处设储水池，卤水依次向上导至蒸发池末段，再以动力导卤水至储水池下调节池，顺势人结晶池，此滩开滩费用低，制卤费工费时。</p>
<p>　　5．“八卦式”：因滩如八卦而得名，由十付小滩围一圆滩，中心区为管理机关和盐工宿舍。</p>
<p>　　6．“枝条架滩”：主要利用立体蒸发制卤、结晶、充分利用蒸发量，减少占地面积。</p>
<p>　　民国时长芦晒盐，已经进入单元式生产，每付滩以风车纳人海水到结晶区制盐，已脱离了清代滩晒的简易耕造晒制，完成了向近代晒盐的转化，这在海盐制盐工艺上无疑是一种进步。</p>
<p>　　但滩型仍比较分散、零乱、规模小，小滩只有3—4人，大滩则十几人，芦台场有223付（风车滩188付），丰财场有285付。一直延续到上世纪60年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解放后长芦盐业生产发展</strong></p>
<p>　　建国后，长芦盐业经过恢复相继转入扩建改造阶段，盐田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只存在半集中式和集中式滩田。到1988年止，长芦盐区共有大小盐场122个，生产面积为927．94万公亩，盐田结耕趋向统一合理。产量由解放前的46万吨，到1988年达到449．5万吨，占全国海盐产量的30．32％。滩型结耕统一为以下两种：</p>
<p>　　1．半集中式的滩田结耕</p>
<p>　　半集中式滩田是指扬水、制卤、结晶为集中式，集坨为单元，故称半集中式。主要是改造日本时期开滩。“七七事变”后，日本中兴公司在长芦盐区进行大规模掠夺性开发盐田。1938—1942年，在汉沽大神堂、洒金坨一带开滩56付；在塘沽大沽开滩146付，共计202付。抗日战争时期，日本掠夺长芦盐达432万吨。</p>
<p>　　其次是改造滩灶户及资本家所开分散零乱的小滩。其目的是为解放劳动生产力，改变盐工三大愁，即“扒盐、抬盐、拉大轴”，对旧有滩田进行移地改造为半集中式滩田，单元规模小则十几万吨，大则几十万吨生产能力，工艺自20世纪50年代起改老、浅、短为新、深、长工艺，并推行我国自主创新研制的塑料苫盖新工艺，使盐业季节性生产为长年生产。</p>
<p>　　2．四大集中式盐田</p>
<p>　　经过16年的科学研究试验，1966年轻工部中盐总公司在汉沽盐场，创立了死碴盐长期结晶的成套工艺和收、运、洗、堆的机械化连续化作业线及扬水、制卤、结晶、集坨。四大集中式的滩田结耕，创造了盐上收盐全部长年塑苫结晶工艺。并在场内推广、扩建50万吨的新盐场。从此盐工开上了汽车，按上电钮，彻底解放了劳动生产力，并取得了稳产、高产、高效益、低成本、高效率，在赶超国际水平征途上迈上了一大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Modes and Means of Production in Changlu Salt Area in Different Stages of History</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Wang Huiren</p>
<p>　　Abstract: Changlu salt area, known as Youyan in ancient times, produced sea salt on a relative largescale since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It has a production history of 3000 year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thehistory, the modes of production were different, developed from the early &#8220;boiling sea water into salt&#8221;, via&#8221;salt evaporation mudflat&#8221; and &#8220;evaporation pond&#8221;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 &#8220;centralized salt fields&#8221; after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8217;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oductive forces were finally emancipated andproduced stable yields in a high efficiency.</p>
<p>　　Keywords: different stages; Changlu salt area; mode of production</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来源：《盐业史研究》2012年第3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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