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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红色区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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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革命前后中共“耕地农有”政策研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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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1 Feb 2013 00:44: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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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以往学界认为中共的“耕地农有”是实行土地为农民私有，但是从政策出台的背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步宣传解读以及政策的执行过程来考察，其是在没收具有封建剥削性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由此观之，在大革命失败后的1927年下半年中共并不存在一个从实行土地私有向国有的转变过程，而且从酝酿建党到1931年2月之前，中共一直坚持以土地国有思想为指导并努力予以实践。这一结论对于认识建国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很快兴起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耕地农有；土地国有；中共；共产国际 　　“耕地农有”是中共在大革命前后提出和实行的一项重要土地政策。以往学界认为该政策是在实行土地私有，如张修全指出，“耕地农有”是“主张土地私有的”；董世明承认其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是“土地归农民私有”；郭德宏认为其不是土地“国有或公有”，而是“归耕地的农民所有”；郑军指出其是没收地主土地“归给农民”；胡穗、洪文杰均赞成其是“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学界还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认同于中共在大革命失败后的1927年下半年，从主张实行土地私有转向了国有，但是具体的转变时间仍存在争论。张修全认为“八七”会议就将“土地国有”作为“实行口号”。陈文桂指出，“‘八七’会议关于“土地国有”的主张，并不是党在当时就要实现的土地纲领，而是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斗争目标而提出的”，到十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才“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或‘公有’的”。此观点也为赵效民、郭德宏等学者所赞同[①]。然而，学界将“耕地农有”理解为土地私有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土地政策存在转变并不符合历史实际。本文主要从政策产生的思想基础、中共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以及政策在实践中调整发展直至退出历史舞台来进行全面分析，以期把握“耕地农有”的历史实态及该研究的应有意义。 一、“耕地农有”产生的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人最初只是全盘地接受马克思尤其是列宁的土地国有思想，在1920年11月准备建党之际就提出了将土地“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②]。中共“一大”虽然把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作为当时的中心任务，但也决定通过“没收”方式使土地归“社会公有”[③]。至于如何“没收”，没有作出具体安排。 　　就在中共把主要精力用于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之际，部分共产党人开始发起农民运动、进行解决土地问题的探索了。沈定一在浙江萧山打出了没收地主土地由“团体保管分配”并归“农民使用”的口号[④]。澎湃在广东海陆丰要求实现土地“公有”和“共同生产”[⑤]。在江西萍乡和马家村、山东青岛盐田等地，共产党人也在积极领导农民为实现土地的“公有”而斗争[⑥]。但是，这些运动相继被地主和军阀联合势力所镇压。鉴于此，中共改变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实行公有的办法，在1922年6月宣布首先没收军阀官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对于一般地主只采取“限制租课率”的办法[⑦]。在紧接着召开的“二大”上，中共将“限制田租率”确定为主要政策[⑧]。此外还指出，开展“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的“限田运动”也是动员农民起来的好方法[⑨]。中共的直接斗争目标虽然转向“减租”和“限田”，但是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没有变，只是希望在较为容易做到的“减租”运动中，“以群众运动的训练”[⑩]，然后再依靠逐步壮大的农民革命力量实现土地的“公有”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11]，最终达到“公有公耕”[12]。1923年6月的“三大”也明确规定革命“最高的目的”是“将生产资料归之于社会公有”，但目前只能实行“限制田租”运动[13]。中共至此初步形成了一条先从减租做起，然后在一定区域内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国有，逐步走向土地全部国有的解决土地问题思路。 　　但是，从“减租”做起在中共党内还是有争议的。谭平山于1919年就认为马克思主义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最有价值”，要求“严禁土地私有”，“实行社会的政策”，“顺应经济的‘德谟克拉西’”[14]。他不仅于1920年就主张对农地实行“根本上改造”，实现“公有”[15]，而且1923年6月的“三大”前夕就在党内首先提出了“耕地农有”的主张[16]。谭平山要求从直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做起，但是陈独秀等人坚持认为当时农民的要求“只有减租，而没有土地问题”，所以“耕地农有”就没有被写进“三大”通过的党纲。尽管如此，瞿秋白“很赞成”谭平山提出的“耕地农有”[17]。因为他在1923年初就曾大声疾呼要在中国实现“共产大同”的目标[18]。同年年底，他还在积极倡导无产阶级要领导革命，建立“平民之革命独裁制”，实现“中国到社会主义”[19]。从谭平山和瞿秋白的思想发展来看，他们所提的“耕地农有”应该是将“减租”发展到直接解决土地问题，实行土地为社会公有。 　　到了1924年，随着国共合作和群众运动的发展，中共党内对是否应该停留于“减租”和“限田”产生了激烈争论。肖楚女主张通过取消租佃、限制地主田地最高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等方法并举实现土地国有[20]。与其不同的是，恽代英不仅认为“国家最要是使土地、工厂成为公有”，而且指出“土地国有”的实现“亦未必定须用收买的法子”，主张通过革命没收的方式来实现[21]。邓中夏积极动员青年到农村去发动农民，效仿列宁的道路，实现土地国有的革命[22]。毛泽东也主张发动农民直接从地主手里夺取土地实现国有[23]。显然，由于国共合作后中共参加了广东革命政府，所以就将土地“公有”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国有”，党内主张利用政权领导农民直接没收土地实现国有的呼声高涨。 　　再就共产国际方面看，他们也一直要求中共立即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早在1920年的共产国际“二大”上，列宁就倡导在封建势力占优势的落后国家，“革命无产阶级应当立刻无条件地没收地主和大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土地”，实行“国有”并将其“分给农民使用”[24]。1922年1月的远东各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会议要求中共必须唤醒农民将“土地收归国有”[25]。1922年7月的中共“二大”决定加入共产国际并作为其一个支部，宣布接受“国际共产党大会一切决议及他的执行委员会一切决议有强迫加入国际共产党之各党一律遵行的权力”[26]。这样，处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国际加强了对中共的影响。1922年11月的共产国际“四大”指示中共：“必须提出彻底变更土地制度之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和农具，交给真正耕种土地的人使用”[27]。陈独秀考虑到此前的农运屡遭挫折，就向共产国际强调：浙江方面虽然“组织八十个农村的农民协会反抗地主”，但最终还是“被军警解散，死伤数人”[28]。他是在说明没收土地实行公有在中国暂时没有实现的可能，不准备按照共产国际的要求做。中共的确没有遵从共产国际的指示，以致于在中共“三大”前夕，共产国际发来了“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交给农民”以及“必须不断地推动国民党支持土地革命”的指示[29]。由于以陈独秀为首的主要领导坚持认为目前只能实行“限租”、“限田”的政策[30]，所以中共“三大”没有采纳共产国际的意见，只是规定“佃农会议有议租权”，把“限制田租”作为工作重点[31]。由于中共坚持己见，共产国际在1923年11月强烈要求中共“消灭不从事耕作的大土地占有者和人数众多中小土地占有的制度”，实行“土地国有”，“把土地直接交给耕种这块土地的人”[32]。但无论共产国际如何强调要立即实行土地国有，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则以广东惠州、湖南衡山等地“新起的农民运动”结果“都失败”为例，坚持认为“我们的同志在农村尚无深的根基”，不可轻率地从事“经济的煽动”，对国际的要求予以委婉拒绝[33]。到了1925年1月，中共“四大”甚至作出了“不宜轻率由农会议决减租运动”的决定，在减租上也有所退却[34]。但即便如此，中共仍然坚持要“实行列宁主义”，实现土地的国有[35]。恰如李大钊向共产国际所作的汇报中所言：中共在按照共产国际“二大”上列宁拟定的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决议的原则进行了斗争”[36]。中共虽与共产国际有分歧，但都认为要实现土地国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何时、如何实行。 　　从中共党内及中共与共产国际的争论看，虽然有“减租”、“耕地农有”和“立即没收实现国有”三种主张之争，但是目标都在于实现土地国有。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从“减租”做起主张虽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为党内部分同志和共产国际所反对。中共将何去何从，“五卅运动”后日益高涨的群众运动成为选择的契机。1925年7月，中共开始适时地调整政策，要求“限定享有田地之最高额，大地主逾额之田地颁给贫农及无田地之农民，限定田租之最高额，佃户所出田租须尽量减低”[37]。中共从减租上退却后又转进到要求“限租”甚至“限田”。但是，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仍然反对立即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党内的争论在农民运动的高涨中继续并更加激烈。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于1925年9、10月间在北京举行，在讨论土地政策的过程中，“耕地农有”渐为持另外两种主张者所认同，瞿秋白又“首先坚决赞成‘耕地农有’的主张”，从而促使之被正式确定为中共的土地政策[38]。中共直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第一个政策就这样产生了。 　　从“耕地农有”政策产生的过程看，由于中共缺乏实行土地私有的思想基础，该政策不应该是实行耕地为农民私有，而应该是将耕地收为国家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 二、中共对“耕地农有”的宣传解读 　　中共虽然在北京扩大会议上确立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但是大会通过的主要文件对其只有这样的关键性表述：“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东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39]。仅从字面上看，似乎就是将大地主等土地没收后分配给农民私有，但是若从中国共产党人在会后对“耕地农有”的宣传解读进行考察，则并非如此。 　　李大钊是北京扩大会议的主持人，他在宣传“耕地农有”时称赞井田制是“比较完满”的“土地国有”，批评后来历代盛行的土地私有制使农民问题“久久待决”，指出“耕地农有”是不同于历史上土地私有制的“新土地政策”，对广东国民政府没有给予执行表示遗憾，因而还倡导组织“农民协会”来没收地主土地，“使耕地尽归农民”[40]。谭平山坚定地反对“土地私有”，指出“土地私有的制度，也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一种办法”[41]。他还积极要求国民政府推行“耕地农有”，将大地主军阀等的土地没收，实行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42]。李大钊主张土地国有，反对土地私有。他虽把“耕地农有”说成使“耕地尽归农民”，但可知不是实行私有，而是国有或农民自治组织公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谭平山则明确地指出“耕地农有”就是土地的国有农用。 　　在宣传“耕地农有”的过程中，瞿秋白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循着他的宣传解读，将会对“耕地农有”政策下土地权利的划分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 　　瞿秋白不仅积极要求“明定‘耕地农有’的标语”[43]，“努力组织农民，指出耕地农有的目标”[44]，而且宣布“耕地农有”就是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体现[45]。为了更好地宣传乃至推进“耕地农有”的实行，瞿秋白于1927年2月对政策的内容作了阐释：“所谓‘耕地农有’，就是谁耕田（佃农），谁便享有这些田地。固然这一口号并非社会主义的，亦并非‘土地国有’！但是，这一口号很像俄国社会革命党之所谓‘土地公有’——就是要土地属于农村公社，是小资产阶级式的口号。中国的‘耕地农有’实际上比社会革命党的‘公有主义’还明显些，还革命些，——少含有反动复古主义的成分；这一口号是直接行向土地国有的第一步”[46]。因为瞿秋白的阐释基于了农民还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所以认为此时“耕地农有”主要是解决地主和佃农关系的土地政策，是农民通过自己的社会组织没收地主土地为社会公有，再确认佃农对原佃耕的田地享有使用等权益。但是，“耕地农有”将由农民组织公有农用向土地国有农用发展。1927年4月，瞿秋白就“耕地农有”作了进一步解读，指出“中国农民要的是政权，是地权”，“农民要一个国家”，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国家”，“农民只能租国家的田，不能承认‘不自耕作坐收田租的人’，这叫做土地国有；农民自己耕三亩田，享用三亩，耕五亩享用五亩，这些田地是只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耕种的人自耕自享，不能承认地主，这就叫做耕地农有”[47]！“耕地农有”在农民已经建立了属于自己政权的情况下，就表现为没收地主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分配给无地的农民耕种收益。如果把瞿秋白前后两次阐述联系起来考察，可以发现“耕地农有”在革命的不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对没收土地实行国有农用是其完成形态。 　　以上是从中共主要领导人的宣传中了解到的“耕地农有”，而在与共产国际关于是否应该立即执行“耕地农有”的争论中，中共所作出的回应也确证了上述认识。 　　对于中共只是宣传“耕地农有”，共产国际表示反对，同时要求立即实行并提出“土地国有”的口号。对此，中共却指出：“平民民主革命的完全成功，必须由取消土地私有制办法以根本解决农民问题，才能达到。但在平民民主革命的这一阶段，却以为尚未到提出土地收归国有口号的时机”，只能宣传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政权”来“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48]。中共认为“耕地农有”是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行国有化，其与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的“土地国有”是两个有区别且需要先后实行的政策，民主革命阶段只能实行“耕地农有”，且此时只能宣传。这却不为共产国际所认可。斯大林认为中国革命应该把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国有化”作为最终目标，时下要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减租还是没收的办法[49]。他实是要求中共在有些地区执行“耕地农有”，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在1926年底的共产国际“七大”上，当谭平山汇报中共的“耕地农有”政策并指出需要在广东革命根据地开展没收庙宇、公开反对革命政权的买办、军阀和大地主的土地时，斯大林认为“说得完全正确”，应该立刻满足农民最为切身的土地要求，并强调“归根到底应该引导到土地国有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誓死拒绝土地国有化这样的口号”[50]。共产国际“七大”上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也指出：“中国共产党应把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提为无产阶级土地纲领的基本要求”，“应当立即”“把属于反动军阀、属于同国民党国民政府进行内战的买办、地主和土豪的寺庙与教堂的土地收归国有”[51]。可见，斯大林和共产国际虽也认为中共的“耕地农有”是在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但是没有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政策，而是将其视为“土地国有”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要求立即执行。这与中共的认识有着分歧。当中共在1927年初接到共产国际的决议后，虽也决定今后“一切政策及工作计划，即需依据此提案的方针与战略而进行”，但是同时也要求各区委各地委各特支“详细报告及讨论”，在此基础上“决定赞否此次国际提案”，“不在乎盲目的一致接受”[52]。中共赞同共产国际将“耕地农有”理解为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及最终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但对国际将“耕地农有”混同于“土地国有”并要求立即执行有保留意见。 　　中共经过一段时间酝酿后，在1927年4月至5月的“五大”上作出了“完全接受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的决定，认定“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指出“耕地农有”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土地国有”[53]。但随之又认为，“关于土地问题，为破门固然不能根本放弃第五次大会所决定政纲；但我们须知道中国土地问题尚须经过相当宣传时期，并且必须先行解决土地问题之先决问题——乡村政权问题”，故目前的任务是“扩大土地问题在各方面之宣传”[54]。中共坚持认为“耕地农有”虽然也是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行国有，但不同于“土地国有”，而且目前只能宣传而不能实行。从共产国际方面来看，中共不立即实行“耕地农有”就是拒绝执行“土地国有”要求，以致于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共产国际“八大”强烈要求中共必须带领“千百万农民从下面以‘平民式’的直接斗争实行土地革命”，把“没收土地”和实行“土地国有”作为中国革命的“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55]。对此，中共虽然也承认这是农民运动的中心问题，“使耕地农有实现而进于国有”是不可避免的趋势[56]，但更加确信“现在阶段主要特点是农民政权之争斗”，“减租运动则尤为重要”[57]。中共还是认为“耕地农有”符合共产国际的土地国有要求，是没收地主等土地归国家所有交给农民使用，但拒绝立即执行。 　　纵览中共的宣传解读和争论可以发现，“耕地农有”不仅是实现土地的国有农用，而且其和“土地国有”是适应革命发展先后阶段的不同政策，革命的发展将推动没收部分土地实现国有的“耕地农有”发展到没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国有”。 三、“耕地农有”的调整发展直至退出 　　就在中共力主只对“耕地农有”进行宣传之际，一些省区的农民已经开始实行。从1926年春开始，广东海陆丰农民在积极“宣传土地农有”的同时就开展斗争了[58]。据运动领导李春涛对126位农会代表的调查显示，其中86.51%的人反对土地私有，认为田地“该归农会所有”、“该归社会共有”。澎湃等人面对调查结果非常满意地指出：大多数人都能明白田地不该私有，“而应该归属全社会共有，这样的对于土地的观念，算是极为正确”，“我们以后，更须努力的照这条路做去，不达到我们的目的不止”[59]。农民运动直接打击了地主，急得海丰反动县长王作新也叫嚣农运在实行“共产”了[60]。除了广东，1925年冬湖南农民运动在中共“耕地农有”的宣传下走向高涨[61]。1927年春长沙、湘潭等地的农运开始没收地主土地进行分配[62]。农民运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湖南的共产党人戴述人指出，农民运动“没收土地，打破了土地私有制”，目的“是土地国有”，“分配农民耕种”[63]。林伯渠也呼吁国民政府顺应农民运动发展的形势，“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国有”，“再分配农民耕作”[64]。在外界，“湖南共产了”这句话“在汉口、南昌、上海等地到处传遍了”[65]。广东、湖南等地农民掀起的“耕地农有”运动正是在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现国有农用。 　　蓬勃发展的农民运动推进了中共“耕地农有”政策的发展。中共湖南区委的李维汉指出，湖南农民正在实行“耕地农有”，中央应该尽快“确定实现‘耕地农有’的具体方案”，积极领导和推进农运的开展[66]。毛泽东等人不仅强烈提议“立即实行自上而下的插标分田”，还草拟出“先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先没收一百亩以上的，一百亩以下的不没收，自耕农不去扰及他”的实施方案[67]。虽然中共湖南区委的方案没有为中央接受，但是中共“五大”认为，农民运动在湖南等“有些地方已经进一步而到了实际开始解决土地问题”，这是在执行“耕地农有”，而且“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的方向而努力进行”。同时，“五大”还指出若具体实施应该遵循两点：一是“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此等没收的土地之管理，应付诸土地委员会；此等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者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之”；二是“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68]。中央对“耕地农有”应该没收的对象、主持没收的机关以及没收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没收对象规定得非常明确。其实，小地主和革命军人的土地也应该没收，暂时不没收是因为“现时的联合战线，还不是工农小资产阶级的真正联合战线”，国民政府“还包含有中等地主，甚而至于大地主的少数分子也在内”[69]，所以等到“将来革命已有新的发展，已与小资产阶级建立了巩固的联合战线时，可由没收而均分，然后再走上土地国有的道路”[70]。由政府机关土地委员会主持没收并管理土地，实是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有[71]。经营上主要采取分给原佃耕农民耕种，对没收的公地和地方社会组织的土地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分配给农民耕种或共耕制度。 　　中共中央虽然确定了“耕地农有”的具体实行方案，但是并不准备立即执行。只是到了1927年6月14日才作出指示：客观上如果有紧迫的必要，“固然可以由农民协会，最好是乡村自治政府设土地委员会”来“将没收之公产庙产大地主荒地官地”分配给急需的贫农[72]。由于此时乡村自治政府及其土地委员会都还没有成立，故仍无法实行没收分配，但是中共在农民自发运动和地方党组织的推动下发展了“耕地农有”政策。 　　政策虽得到发展，但是直到大革命失败都没有能够执行。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共就面临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独立领导“耕地农有”运动了。1927年7月20日，中央决定建立“乡村农会政权”，“没收大地主土豪劣绅及反革命的土地”，“没收祠堂庙宇等及一切公共土地”[73]，将“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由原佃耕种，纳租于政府”[74]。与“五大”相比，此决定将执行没收的主体由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转变为中共领导下的农会政权；没收对象在私人地主方面缩小到大地主阶级，但是增加了反革命分子；对于没收的社会公地的经营方式没有作出明确安排。到了“八七”会议时，中央才对新形势下如何执行“耕地农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农民协会就是“实际上的政权”[75]。二、农会政权“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76]。从此次规定看，土地的所有权归农会政权，但没收的土地全部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没收对象是调整的重点，继续没收一切社会公地；不再提反革命分子，而将地主分为大、中和小三类，对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实行没收；小地主虽属于没收对象，但“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考虑暂不没收[77]。对于农民运动很容易进展到没收小地主土地的现象，中央虽“并不”认为这种事情是“过火的”，是“反革命的”[78]，但又指出革命的口号应为“没收地主的土地”[79]，而且“这时主要口号是‘没收大地主土地’，对小地主则提出减租的口号，‘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口号不提出，但我们不要害怕没收小地主土地，革命发展到没收小地主时，我们要积极去组织领导，其结果仍是没收一切土地”。此外，“在没收地主土地的过程中，对于自耕农的土地不免有打击，我们也不避免这种打击，但我们更不要提出‘没收自耕农土地’的口号”，“一旦地主阶级消灭的过程中土地国有只是一种法令问题而已”[80]。可见，“耕地农有”只是没收包括大小地主阶级和公产的土地，“土地国有”是没收包括自耕农土地在内的一切土地。中共认为革命的发展是从“耕地农有”逐步发展到“土地国有”，但目前只能实行“耕地农有”，而且主要是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关于此点，在1927年8月25日中央给安徽省委的指示中也有说明：当我们发动土地革命的时候，我们的口号则为“没收大地主土地”，“及到革命发展到由民权革命进于社会主义的阶段，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81]。 　　可是，中央虽然指出“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是适应革命不同发展阶段的两个不同的政策，但是又认为小地主土地在革命发展中随时可以没收、承认打击自耕农的不可避免性和没收一切土地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模糊了“耕地农有”政策的执行具有阶段性，更是混淆了“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的先后界限。也正因为如此，1927年10月24日中央发出通告：“土地问题决非某一政权所能出一布告法令，限制几亩以上不能没收的”，“农民自己动手的干，我党应当竭全力以赞助，并且要领导他们去干”，这在“客观上是土地国有的实行”[82]。中央已经不是认可而是号召农民起来没收全部土地，开始由没收地主等土地实现部分土地国有的“耕地农有”向没收一切土地实现全部国有的“土地国有”转变。1927年11月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这样的转变，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所有祠产、旗产、官荒、沙田、湖田等土地“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佃制度与押租制度完全废除”[83]。瞿秋白还进一步指出，这就是“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84]。所以，这次会议使“土地国有”正式成为中共的土地政策而代替“耕地农有”。 　　然而，“土地国有”的执行对革命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85]，蔡和森甚至认为“在没有全国工农政权建立或几省的建立，国有土地是不能的”[86]。因此，1928年7月的中共“六大”决定放弃“土地国有”政策，提出党领导农民运动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交由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87]。大会还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88]。中共又转到实行“耕地农有”政策了，而且对政策的执行还作出决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一切公产“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89]。这就进一步确定“耕地农有”是农民通过自己的政权没收地主和公产土地实行国有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次会议还对“耕地农有”政策有个重要的发展，就是从“巩固的同盟者”角度要求“联合中农”，否定了“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90]。这说明“耕地农有”已不仅是要没收地主和公产的土地实行国有农用，而且还包括对既存的小土地私者的承认和保护。 　　中共“六大”虽然将土地政策转变到“耕地农有”，但是坚持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为了更好地执行“耕地农有”并向“土地国有”过渡，中央指出，只有到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巩固后，即当实行土地国有；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在全国或在重要省分中已经建立了巩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91]。由于中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中央用政权的巩固与否作为是否实行土地政策转变的依据，就很难避免一些发展比较好的根据地会突破“耕地农有”的界限。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中央在“六大”后对政策的执行多次作出指示。1928年11月，中央致浙江省委的信指出：“土地革命是要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不是要取消私有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在现在不要没收一切农民的土地”[92]。1929年2月，中央继续强调：“没收一切的土地客观上是实行土地的国有，在目前的革命阶段——资产阶级民权革命——农运的策略是建立农民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故只能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93]。这些指示表明“耕地农有”只能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政权所有，交给农民使用，而其他小私有者的土地不能没收。中央试图从没收和不没收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耕地农有”政策得到正确执行。就政策的两个方面看，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处于主导地位，不没收小私有者的土地是为了更为顺利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 　　此外，中央对“耕地农有”政策下所没收土地的权利也逐步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1929年6月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指出：目前主要是“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土地使用权归农民”[94]。1930年3月，中央指出“没收土地后一定要宣传土地是天生的，打破私有的观念并宣布土地的所有权归苏维埃即是归群众自己，禁止土地的买卖”[95]。这就是说被没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自己的国家，“接受分配的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96]。“耕地农有”是土地的国有农用完全明确化。 　　然而，中央虽不断强调遵循“六大”的决议来执行“耕地农有”政策，但是并没有能够坚持。1930年5月，不仅没收土地的范围扩大到富农，而且“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对于没收“大规模的农场”还要“组织集体农场、合作社等实行集体生产”，不再分配给农民使用[97]。“耕地农有”政策被超越而“实行土地国有”[98]，中央“企图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实行社会主义”了[99]。中共此举受到共产国际的批评。1930年7月共产国际向中共发出指示，指出目前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暂时不要禁止土地的买卖，不要实行集中供给”[100]。此后，中共在建立集体农场上有所放慢，提出“为了满足贫苦农民要求起见，应将所有没收田地，尽数分予他们，苏维埃不必保留”，但是仍继续没收富农的土地[101]。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再次向中共发出指示，认为“企图在目前的革命阶段中消灭富农阶级——这绝对的是不对的”，“企图把大的经济变为苏维埃农场、集体农场”以及“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均是“错误的决议”，“是过早的办法”[102]。正是由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土地国有”实行中弊端迭现[103]，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如下系列决定：目前“主要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104]，实行“土地归苏维埃公有”，分配给农民使用[105]；“没收富农的土地”是错误的，但在“必须要使中国的贫农及无地的雇农少地的苦力得到土地”时，“不要怕损害及富农”；“不要妨害到中农的利益”；“禁止土地买卖”在“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反对地主租佃办法”，“但是资本主义的转租办法，是不能反对的”[106]。尽管中共在反对没收富农土地方面不彻底，但是基本上将没收的范围限定在了地主阶级，同时要求保护中农及其他小私有者的土地，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有农有。此外，允许土地买卖使得小私有者的土地权利得到全部承认，作为耕种没收后实行土地国有的农民虽然不能买卖土地，但是享有“转租”权。这次会议再次将土地政策转回到“耕地农有”，农民享有“转租”权是“耕地农有”政策在土地经营上的又一发展。到1930年10月，中央宣布“一切地主的土地、庙田、祠田以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无条件的完全没收”，“半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也完全没收”[107]。至此，“耕地农有”政策所要没收土地的范围也发展到了一切封建剥削性的土地。 　　但是，“耕地农有”政策所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还不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的革命热情，革命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指出：农民“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08]。中共的土地政策由此转变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此后，中共不再用“耕地农有”来指称这种土地政策，而称其为“耕者有其田”[109]。“耕地农有”因与现行的土地私有不合而退出历史舞台也说明其是在实行土地国有。 四、结论与启示 　　综观“耕地农有”政策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得出其核心内容是中共领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政权，将地主等所拥有的封建剥削性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是实现部分土地的国有化。由此可知，中共从酝酿建党时起一直到大革命失败前夕，始终坚持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标并为此而不断努力。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基本遵循“五大”关于实现土地国有目标的决议，积极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现部分土地的国有农用，在土地政策上并不存在一个从实行土地私有转向国有的过程，而是有一个不断冲破实行部分土地国有而迈向土地全面国有的过程，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坚决最彻底的办法”[110]，“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彻底的条件，同时也是革命转变的前提之一”[111]。但是，这种希望通过全面的土地国有来根本推进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却事与愿违，根据地的群众对此进行了抵制，他们继续通过出租土地来维持生活[112]，全面的土地国有已经使革命出现“脱离全国农民群众的后备军”的危险[113]。因此，到1930年9月的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不仅回到了实行部分土地的国有，而且更多地满足耕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需求，保障小土地私有者的土地权益以消除他们对革命的恐慌心理。此后，中共为了调动耕作国有土地农民的革命热情，还发展了他们的租佃权利[114]，甚至到1931年2月，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加革命，使之确信土地“是他自己的”从而“安心耕种”，尽量满足其对土地的要求，将没收分配的土地归农民“私有”[115]。在此后的土地革命过程中，中共基本执行这一政策。 　　此外，通过“耕地农有”政策的研究，使我们非常清晰地看到，在中共不断寻求实行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只有土地国有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以及依据革命发展和政权巩固程度来推进土地国有化力度的根本指导思想。虽然在1931年春中共放弃推行部分土地国有化的“耕地农有”而实行土地私有，但并非认为土地国有不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而是因为当时的革命和政权发展不足以推行[116]。中共实现土地国有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没有变，而且还无时不在制约着此后土地私有的实行[117]。因此，中共放弃土地国有化是暂时的，一旦革命成功和政权巩固了，土地国有化将继续推行。这对于认识建国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很快兴起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注释： [①]参看赵效民的《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郭德宏的《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陈文桂的《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地权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董世明的《论“耕地农有”政策的形成》（《东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87年第4期），张修全的《“耕者有其田”新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0年第6期），郑军的《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农民土地问题》（《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胡穗的《论建党初期党的“耕地农有”思想的形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洪文杰的《党的“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历史考察》（《兰台世界》2011年第11期）等。 [②]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16页。 [③]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第6页。 [④]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衙前农民运动》，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3、148-149页。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以往学界认为中共的“耕地农有”是实行土地为农民私有，但是从政策出台的背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步宣传解读以及政策的执行过程来考察，其是在没收具有封建剥削性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由此观之，在大革命失败后的1927年下半年中共并不存在一个从实行土地私有向国有的转变过程，而且从酝酿建党到1931年2月之前，中共一直坚持以土地国有思想为指导并努力予以实践。这一结论对于认识建国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很快兴起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p>
<p>　　【关键词】耕地农有；土地国有；中共；共产国际</p>
<p>　　“耕地农有”是中共在大革命前后提出和实行的一项重要土地政策。以往学界认为该政策是在实行土地私有，如张修全指出，“耕地农有”是“主张土地私有的”；董世明承认其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是“土地归农民私有”；郭德宏认为其不是土地“国有或公有”，而是“归耕地的农民所有”；郑军指出其是没收地主土地“归给农民”；胡穗、洪文杰均赞成其是“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学界还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认同于中共在大革命失败后的1927年下半年，从主张实行土地私有转向了国有，但是具体的转变时间仍存在争论。张修全认为“八七”会议就将“土地国有”作为“实行口号”。陈文桂指出，“‘八七’会议关于“土地国有”的主张，并不是党在当时就要实现的土地纲领，而是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斗争目标而提出的”，到十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才“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或‘公有’的”。此观点也为赵效民、郭德宏等学者所赞同[①]。然而，学界将“耕地农有”理解为土地私有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土地政策存在转变并不符合历史实际。本文主要从政策产生的思想基础、中共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以及政策在实践中调整发展直至退出历史舞台来进行全面分析，以期把握“耕地农有”的历史实态及该研究的应有意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耕地农有”产生的思想基础</strong></p>
<p>　　中国共产党人最初只是全盘地接受马克思尤其是列宁的土地国有思想，在1920年11月准备建党之际就提出了将土地“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②]。中共“一大”虽然把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作为当时的中心任务，但也决定通过“没收”方式使土地归“社会公有”[③]。至于如何“没收”，没有作出具体安排。</p>
<p>　　就在中共把主要精力用于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之际，部分共产党人开始发起农民运动、进行解决土地问题的探索了。沈定一在浙江萧山打出了没收地主土地由“团体保管分配”并归“农民使用”的口号[④]。澎湃在广东海陆丰要求实现土地“公有”和“共同生产”[⑤]。在江西萍乡和马家村、山东青岛盐田等地，共产党人也在积极领导农民为实现土地的“公有”而斗争[⑥]。但是，这些运动相继被地主和军阀联合势力所镇压。鉴于此，中共改变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实行公有的办法，在1922年6月宣布首先没收军阀官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对于一般地主只采取“限制租课率”的办法[⑦]。在紧接着召开的“二大”上，中共将“限制田租率”确定为主要政策[⑧]。此外还指出，开展“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的“限田运动”也是动员农民起来的好方法[⑨]。中共的直接斗争目标虽然转向“减租”和“限田”，但是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没有变，只是希望在较为容易做到的“减租”运动中，“以群众运动的训练”[⑩]，然后再依靠逐步壮大的农民革命力量实现土地的“公有”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11]，最终达到“公有公耕”[12]。1923年6月的“三大”也明确规定革命“最高的目的”是“将生产资料归之于社会公有”，但目前只能实行“限制田租”运动[13]。中共至此初步形成了一条先从减租做起，然后在一定区域内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国有，逐步走向土地全部国有的解决土地问题思路。</p>
<p>　　但是，从“减租”做起在中共党内还是有争议的。谭平山于1919年就认为马克思主义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最有价值”，要求“严禁土地私有”，“实行社会的政策”，“顺应经济的‘德谟克拉西’”[14]。他不仅于1920年就主张对农地实行“根本上改造”，实现“公有”[15]，而且1923年6月的“三大”前夕就在党内首先提出了“耕地农有”的主张[16]。谭平山要求从直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做起，但是陈独秀等人坚持认为当时农民的要求“只有减租，而没有土地问题”，所以“耕地农有”就没有被写进“三大”通过的党纲。尽管如此，瞿秋白“很赞成”谭平山提出的“耕地农有”[17]。因为他在1923年初就曾大声疾呼要在中国实现“共产大同”的目标[18]。同年年底，他还在积极倡导无产阶级要领导革命，建立“平民之革命独裁制”，实现“中国到社会主义”[19]。从谭平山和瞿秋白的思想发展来看，他们所提的“耕地农有”应该是将“减租”发展到直接解决土地问题，实行土地为社会公有。</p>
<p>　　到了1924年，随着国共合作和群众运动的发展，中共党内对是否应该停留于“减租”和“限田”产生了激烈争论。肖楚女主张通过取消租佃、限制地主田地最高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等方法并举实现土地国有[20]。与其不同的是，恽代英不仅认为“国家最要是使土地、工厂成为公有”，而且指出“土地国有”的实现“亦未必定须用收买的法子”，主张通过革命没收的方式来实现[21]。邓中夏积极动员青年到农村去发动农民，效仿列宁的道路，实现土地国有的革命[22]。毛泽东也主张发动农民直接从地主手里夺取土地实现国有[23]。显然，由于国共合作后中共参加了广东革命政府，所以就将土地“公有”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国有”，党内主张利用政权领导农民直接没收土地实现国有的呼声高涨。</p>
<p>　　再就共产国际方面看，他们也一直要求中共立即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早在1920年的共产国际“二大”上，列宁就倡导在封建势力占优势的落后国家，“革命无产阶级应当立刻无条件地没收地主和大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土地”，实行“国有”并将其“分给农民使用”[24]。1922年1月的远东各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会议要求中共必须唤醒农民将“土地收归国有”[25]。1922年7月的中共“二大”决定加入共产国际并作为其一个支部，宣布接受“国际共产党大会一切决议及他的执行委员会一切决议有强迫加入国际共产党之各党一律遵行的权力”[26]。这样，处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国际加强了对中共的影响。1922年11月的共产国际“四大”指示中共：“必须提出彻底变更土地制度之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和农具，交给真正耕种土地的人使用”[27]。陈独秀考虑到此前的农运屡遭挫折，就向共产国际强调：浙江方面虽然“组织八十个农村的农民协会反抗地主”，但最终还是“被军警解散，死伤数人”[28]。他是在说明没收土地实行公有在中国暂时没有实现的可能，不准备按照共产国际的要求做。中共的确没有遵从共产国际的指示，以致于在中共“三大”前夕，共产国际发来了“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交给农民”以及“必须不断地推动国民党支持土地革命”的指示[29]。由于以陈独秀为首的主要领导坚持认为目前只能实行“限租”、“限田”的政策[30]，所以中共“三大”没有采纳共产国际的意见，只是规定“佃农会议有议租权”，把“限制田租”作为工作重点[31]。由于中共坚持己见，共产国际在1923年11月强烈要求中共“消灭不从事耕作的大土地占有者和人数众多中小土地占有的制度”，实行“土地国有”，“把土地直接交给耕种这块土地的人”[32]。但无论共产国际如何强调要立即实行土地国有，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则以广东惠州、湖南衡山等地“新起的农民运动”结果“都失败”为例，坚持认为“我们的同志在农村尚无深的根基”，不可轻率地从事“经济的煽动”，对国际的要求予以委婉拒绝[33]。到了1925年1月，中共“四大”甚至作出了“不宜轻率由农会议决减租运动”的决定，在减租上也有所退却[34]。但即便如此，中共仍然坚持要“实行列宁主义”，实现土地的国有[35]。恰如李大钊向共产国际所作的汇报中所言：中共在按照共产国际“二大”上列宁拟定的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决议的原则进行了斗争”[36]。中共虽与共产国际有分歧，但都认为要实现土地国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何时、如何实行。</p>
<p>　　从中共党内及中共与共产国际的争论看，虽然有“减租”、“耕地农有”和“立即没收实现国有”三种主张之争，但是目标都在于实现土地国有。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从“减租”做起主张虽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为党内部分同志和共产国际所反对。中共将何去何从，“五卅运动”后日益高涨的群众运动成为选择的契机。1925年7月，中共开始适时地调整政策，要求“限定享有田地之最高额，大地主逾额之田地颁给贫农及无田地之农民，限定田租之最高额，佃户所出田租须尽量减低”[37]。中共从减租上退却后又转进到要求“限租”甚至“限田”。但是，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仍然反对立即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党内的争论在农民运动的高涨中继续并更加激烈。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于1925年9、10月间在北京举行，在讨论土地政策的过程中，“耕地农有”渐为持另外两种主张者所认同，瞿秋白又“首先坚决赞成‘耕地农有’的主张”，从而促使之被正式确定为中共的土地政策[38]。中共直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第一个政策就这样产生了。</p>
<p>　　从“耕地农有”政策产生的过程看，由于中共缺乏实行土地私有的思想基础，该政策不应该是实行耕地为农民私有，而应该是将耕地收为国家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中共对“耕地农有”的宣传解读</strong></p>
<p>　　中共虽然在北京扩大会议上确立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但是大会通过的主要文件对其只有这样的关键性表述：“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东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39]。仅从字面上看，似乎就是将大地主等土地没收后分配给农民私有，但是若从中国共产党人在会后对“耕地农有”的宣传解读进行考察，则并非如此。</p>
<p>　　李大钊是北京扩大会议的主持人，他在宣传“耕地农有”时称赞井田制是“比较完满”的“土地国有”，批评后来历代盛行的土地私有制使农民问题“久久待决”，指出“耕地农有”是不同于历史上土地私有制的“新土地政策”，对广东国民政府没有给予执行表示遗憾，因而还倡导组织“农民协会”来没收地主土地，“使耕地尽归农民”[40]。谭平山坚定地反对“土地私有”，指出“土地私有的制度，也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一种办法”[41]。他还积极要求国民政府推行“耕地农有”，将大地主军阀等的土地没收，实行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42]。李大钊主张土地国有，反对土地私有。他虽把“耕地农有”说成使“耕地尽归农民”，但可知不是实行私有，而是国有或农民自治组织公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谭平山则明确地指出“耕地农有”就是土地的国有农用。</p>
<p>　　在宣传“耕地农有”的过程中，瞿秋白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循着他的宣传解读，将会对“耕地农有”政策下土地权利的划分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p>
<p>　　瞿秋白不仅积极要求“明定‘耕地农有’的标语”[43]，“努力组织农民，指出耕地农有的目标”[44]，而且宣布“耕地农有”就是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体现[45]。为了更好地宣传乃至推进“耕地农有”的实行，瞿秋白于1927年2月对政策的内容作了阐释：“所谓‘耕地农有’，就是谁耕田（佃农），谁便享有这些田地。固然这一口号并非社会主义的，亦并非‘土地国有’！但是，这一口号很像俄国社会革命党之所谓‘土地公有’——就是要土地属于农村公社，是小资产阶级式的口号。中国的‘耕地农有’实际上比社会革命党的‘公有主义’还明显些，还革命些，——少含有反动复古主义的成分；这一口号是直接行向土地国有的第一步”[46]。因为瞿秋白的阐释基于了农民还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所以认为此时“耕地农有”主要是解决地主和佃农关系的土地政策，是农民通过自己的社会组织没收地主土地为社会公有，再确认佃农对原佃耕的田地享有使用等权益。但是，“耕地农有”将由农民组织公有农用向土地国有农用发展。1927年4月，瞿秋白就“耕地农有”作了进一步解读，指出“中国农民要的是政权，是地权”，“农民要一个国家”，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国家”，“农民只能租国家的田，不能承认‘不自耕作坐收田租的人’，这叫做土地国有；农民自己耕三亩田，享用三亩，耕五亩享用五亩，这些田地是只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耕种的人自耕自享，不能承认地主，这就叫做耕地农有”[47]！“耕地农有”在农民已经建立了属于自己政权的情况下，就表现为没收地主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分配给无地的农民耕种收益。如果把瞿秋白前后两次阐述联系起来考察，可以发现“耕地农有”在革命的不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对没收土地实行国有农用是其完成形态。</p>
<p>　　以上是从中共主要领导人的宣传中了解到的“耕地农有”，而在与共产国际关于是否应该立即执行“耕地农有”的争论中，中共所作出的回应也确证了上述认识。</p>
<p>　　对于中共只是宣传“耕地农有”，共产国际表示反对，同时要求立即实行并提出“土地国有”的口号。对此，中共却指出：“平民民主革命的完全成功，必须由取消土地私有制办法以根本解决农民问题，才能达到。但在平民民主革命的这一阶段，却以为尚未到提出土地收归国有口号的时机”，只能宣传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政权”来“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48]。中共认为“耕地农有”是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行国有化，其与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的“土地国有”是两个有区别且需要先后实行的政策，民主革命阶段只能实行“耕地农有”，且此时只能宣传。这却不为共产国际所认可。斯大林认为中国革命应该把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国有化”作为最终目标，时下要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减租还是没收的办法[49]。他实是要求中共在有些地区执行“耕地农有”，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在1926年底的共产国际“七大”上，当谭平山汇报中共的“耕地农有”政策并指出需要在广东革命根据地开展没收庙宇、公开反对革命政权的买办、军阀和大地主的土地时，斯大林认为“说得完全正确”，应该立刻满足农民最为切身的土地要求，并强调“归根到底应该引导到土地国有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誓死拒绝土地国有化这样的口号”[50]。共产国际“七大”上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也指出：“中国共产党应把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提为无产阶级土地纲领的基本要求”，“应当立即”“把属于反动军阀、属于同国民党国民政府进行内战的买办、地主和土豪的寺庙与教堂的土地收归国有”[51]。可见，斯大林和共产国际虽也认为中共的“耕地农有”是在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但是没有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政策，而是将其视为“土地国有”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要求立即执行。这与中共的认识有着分歧。当中共在1927年初接到共产国际的决议后，虽也决定今后“一切政策及工作计划，即需依据此提案的方针与战略而进行”，但是同时也要求各区委各地委各特支“详细报告及讨论”，在此基础上“决定赞否此次国际提案”，“不在乎盲目的一致接受”[52]。中共赞同共产国际将“耕地农有”理解为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及最终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但对国际将“耕地农有”混同于“土地国有”并要求立即执行有保留意见。</p>
<p>　　中共经过一段时间酝酿后，在1927年4月至5月的“五大”上作出了“完全接受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的决定，认定“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指出“耕地农有”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土地国有”[53]。但随之又认为，“关于土地问题，为破门固然不能根本放弃第五次大会所决定政纲；但我们须知道中国土地问题尚须经过相当宣传时期，并且必须先行解决土地问题之先决问题——乡村政权问题”，故目前的任务是“扩大土地问题在各方面之宣传”[54]。中共坚持认为“耕地农有”虽然也是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行国有，但不同于“土地国有”，而且目前只能宣传而不能实行。从共产国际方面来看，中共不立即实行“耕地农有”就是拒绝执行“土地国有”要求，以致于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共产国际“八大”强烈要求中共必须带领“千百万农民从下面以‘平民式’的直接斗争实行土地革命”，把“没收土地”和实行“土地国有”作为中国革命的“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55]。对此，中共虽然也承认这是农民运动的中心问题，“使耕地农有实现而进于国有”是不可避免的趋势[56]，但更加确信“现在阶段主要特点是农民政权之争斗”，“减租运动则尤为重要”[57]。中共还是认为“耕地农有”符合共产国际的土地国有要求，是没收地主等土地归国家所有交给农民使用，但拒绝立即执行。</p>
<p>　　纵览中共的宣传解读和争论可以发现，“耕地农有”不仅是实现土地的国有农用，而且其和“土地国有”是适应革命发展先后阶段的不同政策，革命的发展将推动没收部分土地实现国有的“耕地农有”发展到没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国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耕地农有”的调整发展直至退出</strong></p>
<p>　　就在中共力主只对“耕地农有”进行宣传之际，一些省区的农民已经开始实行。从1926年春开始，广东海陆丰农民在积极“宣传土地农有”的同时就开展斗争了[58]。据运动领导李春涛对126位农会代表的调查显示，其中86.51%的人反对土地私有，认为田地“该归农会所有”、“该归社会共有”。澎湃等人面对调查结果非常满意地指出：大多数人都能明白田地不该私有，“而应该归属全社会共有，这样的对于土地的观念，算是极为正确”，“我们以后，更须努力的照这条路做去，不达到我们的目的不止”[59]。农民运动直接打击了地主，急得海丰反动县长王作新也叫嚣农运在实行“共产”了[60]。除了广东，1925年冬湖南农民运动在中共“耕地农有”的宣传下走向高涨[61]。1927年春长沙、湘潭等地的农运开始没收地主土地进行分配[62]。农民运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湖南的共产党人戴述人指出，农民运动“没收土地，打破了土地私有制”，目的“是土地国有”，“分配农民耕种”[63]。林伯渠也呼吁国民政府顺应农民运动发展的形势，“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国有”，“再分配农民耕作”[64]。在外界，“湖南共产了”这句话“在汉口、南昌、上海等地到处传遍了”[65]。广东、湖南等地农民掀起的“耕地农有”运动正是在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现国有农用。</p>
<p>　　蓬勃发展的农民运动推进了中共“耕地农有”政策的发展。中共湖南区委的李维汉指出，湖南农民正在实行“耕地农有”，中央应该尽快“确定实现‘耕地农有’的具体方案”，积极领导和推进农运的开展[66]。毛泽东等人不仅强烈提议“立即实行自上而下的插标分田”，还草拟出“先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先没收一百亩以上的，一百亩以下的不没收，自耕农不去扰及他”的实施方案[67]。虽然中共湖南区委的方案没有为中央接受，但是中共“五大”认为，农民运动在湖南等“有些地方已经进一步而到了实际开始解决土地问题”，这是在执行“耕地农有”，而且“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的方向而努力进行”。同时，“五大”还指出若具体实施应该遵循两点：一是“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此等没收的土地之管理，应付诸土地委员会；此等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者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之”；二是“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68]。中央对“耕地农有”应该没收的对象、主持没收的机关以及没收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没收对象规定得非常明确。其实，小地主和革命军人的土地也应该没收，暂时不没收是因为“现时的联合战线，还不是工农小资产阶级的真正联合战线”，国民政府“还包含有中等地主，甚而至于大地主的少数分子也在内”[69]，所以等到“将来革命已有新的发展，已与小资产阶级建立了巩固的联合战线时，可由没收而均分，然后再走上土地国有的道路”[70]。由政府机关土地委员会主持没收并管理土地，实是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有[71]。经营上主要采取分给原佃耕农民耕种，对没收的公地和地方社会组织的土地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分配给农民耕种或共耕制度。</p>
<p>　　中共中央虽然确定了“耕地农有”的具体实行方案，但是并不准备立即执行。只是到了1927年6月14日才作出指示：客观上如果有紧迫的必要，“固然可以由农民协会，最好是乡村自治政府设土地委员会”来“将没收之公产庙产大地主荒地官地”分配给急需的贫农[72]。由于此时乡村自治政府及其土地委员会都还没有成立，故仍无法实行没收分配，但是中共在农民自发运动和地方党组织的推动下发展了“耕地农有”政策。</p>
<p>　　政策虽得到发展，但是直到大革命失败都没有能够执行。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共就面临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独立领导“耕地农有”运动了。1927年7月20日，中央决定建立“乡村农会政权”，“没收大地主土豪劣绅及反革命的土地”，“没收祠堂庙宇等及一切公共土地”[73]，将“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由原佃耕种，纳租于政府”[74]。与“五大”相比，此决定将执行没收的主体由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转变为中共领导下的农会政权；没收对象在私人地主方面缩小到大地主阶级，但是增加了反革命分子；对于没收的社会公地的经营方式没有作出明确安排。到了“八七”会议时，中央才对新形势下如何执行“耕地农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农民协会就是“实际上的政权”[75]。二、农会政权“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76]。从此次规定看，土地的所有权归农会政权，但没收的土地全部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没收对象是调整的重点，继续没收一切社会公地；不再提反革命分子，而将地主分为大、中和小三类，对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实行没收；小地主虽属于没收对象，但“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考虑暂不没收[77]。对于农民运动很容易进展到没收小地主土地的现象，中央虽“并不”认为这种事情是“过火的”，是“反革命的”[78]，但又指出革命的口号应为“没收地主的土地”[79]，而且“这时主要口号是‘没收大地主土地’，对小地主则提出减租的口号，‘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口号不提出，但我们不要害怕没收小地主土地，革命发展到没收小地主时，我们要积极去组织领导，其结果仍是没收一切土地”。此外，“在没收地主土地的过程中，对于自耕农的土地不免有打击，我们也不避免这种打击，但我们更不要提出‘没收自耕农土地’的口号”，“一旦地主阶级消灭的过程中土地国有只是一种法令问题而已”[80]。可见，“耕地农有”只是没收包括大小地主阶级和公产的土地，“土地国有”是没收包括自耕农土地在内的一切土地。中共认为革命的发展是从“耕地农有”逐步发展到“土地国有”，但目前只能实行“耕地农有”，而且主要是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关于此点，在1927年8月25日中央给安徽省委的指示中也有说明：当我们发动土地革命的时候，我们的口号则为“没收大地主土地”，“及到革命发展到由民权革命进于社会主义的阶段，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81]。</p>
<p>　　可是，中央虽然指出“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是适应革命不同发展阶段的两个不同的政策，但是又认为小地主土地在革命发展中随时可以没收、承认打击自耕农的不可避免性和没收一切土地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模糊了“耕地农有”政策的执行具有阶段性，更是混淆了“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的先后界限。也正因为如此，1927年10月24日中央发出通告：“土地问题决非某一政权所能出一布告法令，限制几亩以上不能没收的”，“农民自己动手的干，我党应当竭全力以赞助，并且要领导他们去干”，这在“客观上是土地国有的实行”[82]。中央已经不是认可而是号召农民起来没收全部土地，开始由没收地主等土地实现部分土地国有的“耕地农有”向没收一切土地实现全部国有的“土地国有”转变。1927年11月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这样的转变，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所有祠产、旗产、官荒、沙田、湖田等土地“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佃制度与押租制度完全废除”[83]。瞿秋白还进一步指出，这就是“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84]。所以，这次会议使“土地国有”正式成为中共的土地政策而代替“耕地农有”。</p>
<p>　　然而，“土地国有”的执行对革命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85]，蔡和森甚至认为“在没有全国工农政权建立或几省的建立，国有土地是不能的”[86]。因此，1928年7月的中共“六大”决定放弃“土地国有”政策，提出党领导农民运动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交由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87]。大会还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88]。中共又转到实行“耕地农有”政策了，而且对政策的执行还作出决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一切公产“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89]。这就进一步确定“耕地农有”是农民通过自己的政权没收地主和公产土地实行国有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次会议还对“耕地农有”政策有个重要的发展，就是从“巩固的同盟者”角度要求“联合中农”，否定了“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90]。这说明“耕地农有”已不仅是要没收地主和公产的土地实行国有农用，而且还包括对既存的小土地私者的承认和保护。</p>
<p>　　中共“六大”虽然将土地政策转变到“耕地农有”，但是坚持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为了更好地执行“耕地农有”并向“土地国有”过渡，中央指出，只有到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巩固后，即当实行土地国有；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在全国或在重要省分中已经建立了巩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91]。由于中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中央用政权的巩固与否作为是否实行土地政策转变的依据，就很难避免一些发展比较好的根据地会突破“耕地农有”的界限。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中央在“六大”后对政策的执行多次作出指示。1928年11月，中央致浙江省委的信指出：“土地革命是要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不是要取消私有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在现在不要没收一切农民的土地”[92]。1929年2月，中央继续强调：“没收一切的土地客观上是实行土地的国有，在目前的革命阶段——资产阶级民权革命——农运的策略是建立农民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故只能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93]。这些指示表明“耕地农有”只能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政权所有，交给农民使用，而其他小私有者的土地不能没收。中央试图从没收和不没收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耕地农有”政策得到正确执行。就政策的两个方面看，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处于主导地位，不没收小私有者的土地是为了更为顺利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p>
<p>　　此外，中央对“耕地农有”政策下所没收土地的权利也逐步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1929年6月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指出：目前主要是“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土地使用权归农民”[94]。1930年3月，中央指出“没收土地后一定要宣传土地是天生的，打破私有的观念并宣布土地的所有权归苏维埃即是归群众自己，禁止土地的买卖”[95]。这就是说被没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自己的国家，“接受分配的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96]。“耕地农有”是土地的国有农用完全明确化。</p>
<p>　　然而，中央虽不断强调遵循“六大”的决议来执行“耕地农有”政策，但是并没有能够坚持。1930年5月，不仅没收土地的范围扩大到富农，而且“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对于没收“大规模的农场”还要“组织集体农场、合作社等实行集体生产”，不再分配给农民使用[97]。“耕地农有”政策被超越而“实行土地国有”[98]，中央“企图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实行社会主义”了[99]。中共此举受到共产国际的批评。1930年7月共产国际向中共发出指示，指出目前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暂时不要禁止土地的买卖，不要实行集中供给”[100]。此后，中共在建立集体农场上有所放慢，提出“为了满足贫苦农民要求起见，应将所有没收田地，尽数分予他们，苏维埃不必保留”，但是仍继续没收富农的土地[101]。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再次向中共发出指示，认为“企图在目前的革命阶段中消灭富农阶级——这绝对的是不对的”，“企图把大的经济变为苏维埃农场、集体农场”以及“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均是“错误的决议”，“是过早的办法”[102]。正是由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土地国有”实行中弊端迭现[103]，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如下系列决定：目前“主要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104]，实行“土地归苏维埃公有”，分配给农民使用[105]；“没收富农的土地”是错误的，但在“必须要使中国的贫农及无地的雇农少地的苦力得到土地”时，“不要怕损害及富农”；“不要妨害到中农的利益”；“禁止土地买卖”在“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反对地主租佃办法”，“但是资本主义的转租办法，是不能反对的”[106]。尽管中共在反对没收富农土地方面不彻底，但是基本上将没收的范围限定在了地主阶级，同时要求保护中农及其他小私有者的土地，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有农有。此外，允许土地买卖使得小私有者的土地权利得到全部承认，作为耕种没收后实行土地国有的农民虽然不能买卖土地，但是享有“转租”权。这次会议再次将土地政策转回到“耕地农有”，农民享有“转租”权是“耕地农有”政策在土地经营上的又一发展。到1930年10月，中央宣布“一切地主的土地、庙田、祠田以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无条件的完全没收”，“半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也完全没收”[107]。至此，“耕地农有”政策所要没收土地的范围也发展到了一切封建剥削性的土地。</p>
<p>　　但是，“耕地农有”政策所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还不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的革命热情，革命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指出：农民“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08]。中共的土地政策由此转变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此后，中共不再用“耕地农有”来指称这种土地政策，而称其为“耕者有其田”[109]。“耕地农有”因与现行的土地私有不合而退出历史舞台也说明其是在实行土地国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论与启示</strong></p>
<p>　　综观“耕地农有”政策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得出其核心内容是中共领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政权，将地主等所拥有的封建剥削性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是实现部分土地的国有化。由此可知，中共从酝酿建党时起一直到大革命失败前夕，始终坚持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标并为此而不断努力。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基本遵循“五大”关于实现土地国有目标的决议，积极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现部分土地的国有农用，在土地政策上并不存在一个从实行土地私有转向国有的过程，而是有一个不断冲破实行部分土地国有而迈向土地全面国有的过程，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坚决最彻底的办法”[110]，“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彻底的条件，同时也是革命转变的前提之一”[111]。但是，这种希望通过全面的土地国有来根本推进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却事与愿违，根据地的群众对此进行了抵制，他们继续通过出租土地来维持生活[112]，全面的土地国有已经使革命出现“脱离全国农民群众的后备军”的危险[113]。因此，到1930年9月的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不仅回到了实行部分土地的国有，而且更多地满足耕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需求，保障小土地私有者的土地权益以消除他们对革命的恐慌心理。此后，中共为了调动耕作国有土地农民的革命热情，还发展了他们的租佃权利[114]，甚至到1931年2月，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加革命，使之确信土地“是他自己的”从而“安心耕种”，尽量满足其对土地的要求，将没收分配的土地归农民“私有”[115]。在此后的土地革命过程中，中共基本执行这一政策。</p>
<p>　　此外，通过“耕地农有”政策的研究，使我们非常清晰地看到，在中共不断寻求实行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只有土地国有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以及依据革命发展和政权巩固程度来推进土地国有化力度的根本指导思想。虽然在1931年春中共放弃推行部分土地国有化的“耕地农有”而实行土地私有，但并非认为土地国有不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而是因为当时的革命和政权发展不足以推行[116]。中共实现土地国有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没有变，而且还无时不在制约着此后土地私有的实行[117]。因此，中共放弃土地国有化是暂时的，一旦革命成功和政权巩固了，土地国有化将继续推行。这对于认识建国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很快兴起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br />
 <br />
<strong>注释：</strong></p>
<p>[①]参看赵效民的《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郭德宏的《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陈文桂的《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地权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董世明的《论“耕地农有”政策的形成》（《东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87年第4期），张修全的《“耕者有其田”新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0年第6期），郑军的《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农民土地问题》（《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胡穗的《论建党初期党的“耕地农有”思想的形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洪文杰的《党的“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历史考察》（《兰台世界》2011年第11期）等。</p>
<p>[②]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16页。</p>
<p>[③]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第6页。</p>
<p>[④]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衙前农民运动》，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3、148-149页。</p>
<p>[⑤]中共海丰、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海陆丰革命史料（1920-1927年）》（第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149页。</p>
<p>[⑥]邓中夏：《本团应注意农民问题》，《团刊》1923年第2号。</p>
<p>[⑦]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p>
<p>[⑧]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6页。</p>
<p>[⑨]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25页。</p>
<p>[⑩]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衙前农民运动》，第48页。</p>
<p>[11]彭湃：《彭湃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页。</p>
<p>[12]《〈青年周刊〉宣言》，《青年周刊》1922年第1期。</p>
<p>[1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2页。</p>
<p>[14]谭鸣谦：《“德谟克拉西”之四面观》，《新潮》1919年第1-5期合刊。</p>
<p>[15]谭平山：《谭平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页。</p>
<p>[16]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98页。</p>
<p>[17]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第698页。</p>
<p>[18]瞿秋白：《〈新青年〉之新宣言》，《新青年》1923年第1期。</p>
<p>[19]屈维它：《自民洽主义至社会主义》，《新青年》1923年第3期。</p>
<p>[20]肖楚女：《中国的农民问题》，《新建设》1924年第1期。</p>
<p>[21]恽代英：《评国民党政纲》，《中国青年》1924年第19期。</p>
<p>[22]中夏：《论农民运动》，《中国青年》1923年第11期。</p>
<p>[2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4页。</p>
<p>[24]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7-138页。</p>
<p>[25]孙武霞、许俊基：《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页。</p>
<p>[2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71页。</p>
<p>[27]孙武霞、许俊基：《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209页。</p>
<p>[2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3页。</p>
<p>[2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86-587页。</p>
<p>[30]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中），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18页。</p>
<p>[3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42页。</p>
<p>[3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91页。</p>
<p>[3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88页。</p>
<p>[3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62页。</p>
<p>[3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97页。</p>
<p>[3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608页。</p>
<p>[37]《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言》（1925年7月10日），《向导》1925年第121期。</p>
<p>[38]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第698-699页。</p>
<p>[3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12-513页。</p>
<p>[40]李大钊：《土地与农民》，《中国农民》1926年第5期。</p>
<p>[41]谭平山：《农村的政治斗争》（上），《中国农民》1926年第2期。</p>
<p>[42]谭平山：《中国农村经济状况》，《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p>
<p>[43]瞿秋白：《国民革命中之农民问题》，《我们的生活》1926年第4期。</p>
<p>[44]瞿秋白：《北京屠杀与国民革命之前途》（1926年4月7日），《新青年》1926年第4期。</p>
<p>[45]秋白：《列宁主义与中国的国民革命》，《向导》1926年总第142期。</p>
<p>[46]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第681页。</p>
<p>[47]瞿秋白：《瞿秋白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7页。</p>
<p>[4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35、437页。</p>
<p>[49]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5页。</p>
<p>[5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270页。</p>
<p>[5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280-281页。</p>
<p>[5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3页。</p>
<p>[5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47、66、69页。</p>
<p>[5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36-137页。</p>
<p>[5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601页。</p>
<p>[5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3页。</p>
<p>[5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79、181页。</p>
<p>[58]汕尾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海陆丰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p>
<p>[59]李春涛：《田地究竟是谁的呢——海丰农民对于土地观念之正确》，《农工用刊》1925年第2期。</p>
<p>[60]中共海丰、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海陆丰革命史料》（第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0页。</p>
<p>[61]李维汉：《湖南革命的出路》（1927年4月），（湖南）《战士周报》1927年第41期。</p>
<p>[62]林祖涵：《湖南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p>
<p>[63]戴述人：《土地问题》，《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p>
<p>[64]林祖涵：《湖南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p>
<p>[65]李维汉：《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p>
<p>[66]李维汉：《湖南革命的出路》（1927年4月），（湖南）《战士周报》1927年第41期。</p>
<p>[67]李维汉：《回忆与研究》（第1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108页。</p>
<p>[6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66-67、69-70、104页。</p>
<p>[6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4页。</p>
<p>[7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3页。</p>
<p>[71]陈克文：《土地委员会开会经过（附土地委员会决议案）》，《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p>
<p>[7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4页。</p>
<p>[7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16-217页。</p>
<p>[74]《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1927年7月），《向导》1927年第201期。</p>
<p>[7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54页。</p>
<p>[7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95页。</p>
<p>[7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96页。</p>
<p>[7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96页。</p>
<p>[7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351页。</p>
<p>[8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353页。</p>
<p>[81]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1页。</p>
<p>[8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403页。</p>
<p>[83]《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6期。</p>
<p>[84]瞿秋白：《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7期。</p>
<p>[85]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9页。</p>
<p>[86]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63页。</p>
<p>[8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21页。</p>
<p>[8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00页。</p>
<p>[8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2页。</p>
<p>[90]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8、253页。</p>
<p>[9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3页。</p>
<p>[92]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78页。</p>
<p>[9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p>
<p>[94]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105-106页。</p>
<p>佟英明、邢永福[95]：《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26页。</p>
<p>[96]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51页。</p>
<p>[97]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60-261页。</p>
<p>[98]《全国苏维埃区域第一次代表大会宣传刚要》（1930年6月12日），《红旗报》1930年6月21日。</p>
<p>[99]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8页。</p>
<p>[100]田松年：《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7-1931）》（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13页。</p>
<p>[101]中央档案馆：《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9-120页。</p>
<p>[102]田松年：《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7-1931）》（下册），第293-294页。</p>
<p>[103]赵效明：《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第170-171页。</p>
<p>[10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页。、</p>
<p>[10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72页。、</p>
<p>[10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72-373页。、</p>
<p>[10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443、445页。</p>
<p>[108]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72-373页。</p>
<p>[109]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8页。</p>
<p>[11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3页。</p>
<p>[11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72-373页。</p>
<p>[112]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0页。</p>
<p>[113]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p>
<p>[114]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81-282页。</p>
<p>[115]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72-373、389页。</p>
<p>[116]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72-373、389页。</p>
<p>[117]蔡继明、邝梅：《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508-509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10046）</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3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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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延安整风时期马克思主义集中教育活动的基本方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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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Dec 2012 01:20:32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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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延安整风运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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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开展适当的集中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史上一次大规模的马克思主义集中教育活动，延安整风坚持和运用了诸多教育方法，收到了显著效果。 　　延安整风是中国共产党内一次伟大的马克思主义集中教育运动。它之所以能够谱写无产阶级政党思想建设史上的壮丽篇章，关键之一就在于这次教育运动坚持运用多种灵活而科学的教育方法，至今仍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以研究中国具体实际问题为中心 　　以研究中国的具体实际问题为中心，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九十多年历程中形成的深刻认识。延安整风开始后，毛泽东强调，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来研究中国和世界，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有很大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不注重研究现状，不注重研究历史，不注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应用。这些都是极坏的作风”。许多同志学习马克思主义似乎并不是为了革命实践的需要，而是为了单纯的学习。虽然读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本，但消化不了，只会片面地引用个别词句，而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地研究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更谈不上对具体情况作周密的调查研究。这不可等闲视之，要切实改正，使全党能“确立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 　　在毛泽东要求改造学习风气的号召下，全党理论学习的重点转向了对中国实际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党内逐渐兴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调查研究之风。1941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明确规定，党必须力戒空疏，力戒肤浅，扫除主观主义作风，采取具体办法，加重对于历史、环境以及国内外具体情况的调查研究。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当时延安干部教育过程中的基本缺点，“主要表现在使学生学习一大堆马列主义的抽象原则，而不注意或几乎不注意领会其实质及如何应用于具体的中国环境。”为了纠正这些缺点，必须强调在全党使调查研究工作成为学习的基本方面，激发党员的学习兴趣，努力使他们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与方法，去研究中国历史和当前的具体问题，去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培养他们养成这种习惯，以便在学习结束之后能更好地分析问题、指导实践。1942年3月，毛泽东重申了干部教育的过程就是培养他们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和了解中国社会具体情况相统一的过程这一重要思想。他指出：“认识世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马克思、恩格斯努力终生，作了许多调查研究工作，才完成了科学的共产主义。列宁、斯大林也同样作了许多调查。中国革命也需要作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就要了解中国是个什么东西(中国的过去、现在及将来)。”在这一思想要求的指导下，经过整风学习，党日益深化了对中国社会内在实情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并依据中国的特点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二、“古今中外”的全面的历史的方法 　　学习马克思主义，最终是要把它应用到中国的具体实践中，而应用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要熟知中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通晓中国与外国的联系和差异。 　　毛泽东认为，“不要割断历史。不单是懂得希腊就行了，还要懂得中国;不但要懂得外国革命史，还要懂得中国革命史;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后来，他又将其简要地概括为“古今中外法”，并作了具体解释。他说，以“古今中外”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全面的历史的方法，“就是弄清楚所研究的问题发生的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把问题当作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过程去研究。所谓‘古今’就是历史的发展，所谓‘中外’就是中国和外国，就是己方和彼方。”熟知“古今”便于总结经验，深化认识;通晓“中外”便于分析比较，借鉴利用。两者结合便能克服教条主义的根本缺陷，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中国的具体实践。 　　在研究“古今”方面，毛泽东一贯主张“研究问题应该从历史的分析开始”。他批评党内一些人对于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近百年的历史一点不懂或懂得甚少，不以为耻而反以为荣的反常现象，批评他们没有认真动手去研究近百年来的经济史、政治史、军事史和文化史。继而他强调了加强对党自身历史研究的重要性，认为从根本上把党的路线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彻底搞清楚，是澄清全党思想认识，明辨问题是非，科学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当今路线政策，有效推进党内教育等各方面工作的必要措施。毛泽东指出：“如果不把党的历史搞清楚，不把党在历史上所走的道路搞清楚，便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我们要研究哪些是过去的成功和胜利，哪些是失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在研究”中外“方面，毛泽东强调，谈到中国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就要讲到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如何侵略中国;讲到中国的无产阶级，就要讲到世界无产阶级;讲到中国共产党的斗争，就要讲到马、恩、列、斯他们怎样领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把“古今”和“中外”对照起来研究，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面的历史的方法。 　　在以“古今中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中，毛泽东特别指出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研究党的历史，不能把目光只聚焦在犯过错误的少数几个人身上，而要根据事实去探究历史事件的实质与客观原因。如果过分关注几个人的错误，就会把历史看成是少数人创造的，就会误读历史唯物主义，走上主观主义的道路。二是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在研究历史时也应该注意历史上有没有这些东西。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才能更好地研究党在各个时期的策略路线。三是要坚持以中国为中心，来研究世界的东西，切忌以外国为中心，不研究中国的特点，就机械地把外国的东西搬到中国来。 三、“挤”、“钻”和“学到底”相结合 　　在整风学习中毛泽东告诉全党，身为共产党员就要学习理论，共产党员的真精神就是能够积极地想办法去解决已有的问题，而不是回避和躲懒。为此，他在全党提出了著名的“挤”、“钻”和“学到底”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要求全党在学习实践中严格贯彻和灵活运用。 　　首先是“挤”，即针对时间少、工作忙的情况，要以“挤”时间的办法来学习理论。毛泽东形象地说到，用“挤”来对付忙，“好比木匠师傅钉一个钉子到木头上，就可以挂衣裳了，这就是木匠向木头一‘挤’，木头让了步，才成功的”。虽然是特定时期，每个人工作忙、时间紧，但通过“挤”，可以为学习争取到不少时间。“在每天工作、吃饭、休息中间，挤出两小时来学习，把工作向两方面挤一挤，一个往上一个往下，一定可以挤出两小时来学习的。”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要求下，党内逐渐形成了一种“挤”时间参加理论学习和接受教育的良好气氛。 　　其次是“钻”，即针对文化水平低，看不懂理论的情况，要以“钻”的办法来进行学习。毛泽东指出：“忙可以‘挤’，这是个办法;看不懂也有一个办法，叫做‘钻’，如木匠钻木头一样地‘钻’进去。看不懂的东西我们不要怕，就用‘钻’来对付。在中国，本来读书就叫攻书，读马克思主义就是攻马克思的道理，你要读通马克思的道理，就非攻不可，读不懂的东西要当仇人一样地攻它。”他强调，只要持之以恒，一定可以把看不懂的东西变成看得懂的。这样长期坚持研究和学习，党的所有干部和党员就能逐渐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并在实践中变成巨大的物质推动力量。 　　此外，为了克服骄傲自满的情绪，还采取“学到底”的办法。早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醒全党，“学习的敌人是自己的满足，要认真学习一点东西，必须从不自满开始。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整风学习开始后，他更是把对理论的一知半解，学不到“底”，看成是学习的最大敌人。他多次劝告全党，参加学习应该抱以自觉的热情和坚持不懈的决心，一定要学到底，不但要学懂，更要学精，学会对理论的实际运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四、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客观上要具备良好的气氛和环境，而这种气氛和环境的营造又有赖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只有打开窗户，广开言路，实行高度的民主，才能团结同志，统一意志，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建立高度的集中。正是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毛泽东力倡要通过坚持发扬党内民主，来营造“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民主氛围，以使每位党员都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从关怀爱护和对党负责的角度出发去监督别人、反省自己。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开展离不开发扬党外民主，即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党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这是因为在涉及一些重大的是非问题时，仅仅在党内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不够的，还要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教育全党说：“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至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那就是“从下层总结经验，然后再加以指导，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或者说集中起来，坚持下去”。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作出具体规定：凡学习期间，人人有批评的自由和自我批评的义务，要把无私无畏地自我批评看成是纯洁党性的崇高表现，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以适合于党和人民的需要。作为共产党人，进行深刻地自我批评，“以灵魂与人相见”，不但丝毫无损于自己的形象和地位，相反却能够体现出其勇敢和无畏的革命精神与风格。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要求下，广大党员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极为重视从世界观的高度来剖析自己，认识别人，主动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五、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延安整风采取了大规模的集中学习形式，从延安到各个根据地和边区，从高级干部到一般党员都参与其中，大家各自情况不同，政治水平、理论水平以及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做到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提高学习教育的实际质量，成为首先需要重视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经过调查研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认真分析和了解教育对象的具体特点，提出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进行分类指导。 　　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主要是指从党员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他们的学习时间、理论水平与知识文化水准来确定教育内容的精深度与侧重点，在不同的阶段和条件下，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教育计划，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有步骤、分类别地完成学习进度和任务，既坚持整体性，又注重层次性、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单一性。 　　整风学习运动中，中央提倡领导干部要集中学习高深的理论，以便指导革命的运动，一般干部和党员要加紧学习文化，建立学习理论的必要基础;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干部则必须以个人阅读与研究为主要方式，在确保自己学习时间的同时，还应去帮助与自己有直接工作关系的其他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学习。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认为，在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学习活动还应该抓住主要矛盾，依据形势和实际需要来突出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方面的重点，分清主次，做好中心工作。1942年2月，中央发出指示：“在目前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在职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干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又应该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毛泽东更为详尽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教育以对象分，有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等项，目前重点应放在干部教育上，以内容分，有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军事教育、文化教育等项，而对于干部，特别就目前时期说来，应着重思想教育，这是建党的基本政策。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这一学习人群的重点，使普通干部和一般党员围绕在他们周围，接受他们的引导，并互相监督;在教育内容上，要把思想教育即改造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克服非无产阶级思想作为重点。只要把握住了这两个重点，并以此来带动全局，学习活动的成效就能明显地体现出来。 　　历史和实践证明，理论教育工作的成效直接取决于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及其在教育实践中的合理应用。综上所述的这些基本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党思想理论教育工作的深刻经验和优良传统，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理论教育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时代变迁对理论教育的基本方法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但这些方法，我们仍应珍视。 来源：2012年第8期《高校理论战线》，摘自《环球视野》第487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开展适当的集中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史上一次大规模的马克思主义集中教育活动，延安整风坚持和运用了诸多教育方法，收到了显著效果。</p>
<p>　　延安整风是中国共产党内一次伟大的马克思主义集中教育运动。它之所以能够谱写无产阶级政党思想建设史上的壮丽篇章，关键之一就在于这次教育运动坚持运用多种灵活而科学的教育方法，至今仍有极为重要的意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以研究中国具体实际问题为中心</strong></p>
<p>　　以研究中国的具体实际问题为中心，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九十多年历程中形成的深刻认识。延安整风开始后，毛泽东强调，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来研究中国和世界，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有很大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不注重研究现状，不注重研究历史，不注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应用。这些都是极坏的作风”。许多同志学习马克思主义似乎并不是为了革命实践的需要，而是为了单纯的学习。虽然读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本，但消化不了，只会片面地引用个别词句，而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地研究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更谈不上对具体情况作周密的调查研究。这不可等闲视之，要切实改正，使全党能“确立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p>
<p>　　在毛泽东要求改造学习风气的号召下，全党理论学习的重点转向了对中国实际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党内逐渐兴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调查研究之风。1941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明确规定，党必须力戒空疏，力戒肤浅，扫除主观主义作风，采取具体办法，加重对于历史、环境以及国内外具体情况的调查研究。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当时延安干部教育过程中的基本缺点，“主要表现在使学生学习一大堆马列主义的抽象原则，而不注意或几乎不注意领会其实质及如何应用于具体的中国环境。”为了纠正这些缺点，必须强调在全党使调查研究工作成为学习的基本方面，激发党员的学习兴趣，努力使他们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与方法，去研究中国历史和当前的具体问题，去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培养他们养成这种习惯，以便在学习结束之后能更好地分析问题、指导实践。1942年3月，毛泽东重申了干部教育的过程就是培养他们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和了解中国社会具体情况相统一的过程这一重要思想。他指出：“认识世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马克思、恩格斯努力终生，作了许多调查研究工作，才完成了科学的共产主义。列宁、斯大林也同样作了许多调查。中国革命也需要作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就要了解中国是个什么东西(中国的过去、现在及将来)。”在这一思想要求的指导下，经过整风学习，党日益深化了对中国社会内在实情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并依据中国的特点发展了马克思主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古今中外”的全面的历史的方法</strong></p>
<p>　　学习马克思主义，最终是要把它应用到中国的具体实践中，而应用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要熟知中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通晓中国与外国的联系和差异。</p>
<p>　　毛泽东认为，“不要割断历史。不单是懂得希腊就行了，还要懂得中国;不但要懂得外国革命史，还要懂得中国革命史;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后来，他又将其简要地概括为“古今中外法”，并作了具体解释。他说，以“古今中外”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全面的历史的方法，“就是弄清楚所研究的问题发生的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把问题当作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过程去研究。所谓‘古今’就是历史的发展，所谓‘中外’就是中国和外国，就是己方和彼方。”熟知“古今”便于总结经验，深化认识;通晓“中外”便于分析比较，借鉴利用。两者结合便能克服教条主义的根本缺陷，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中国的具体实践。</p>
<p>　　在研究“古今”方面，毛泽东一贯主张“研究问题应该从历史的分析开始”。他批评党内一些人对于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近百年的历史一点不懂或懂得甚少，不以为耻而反以为荣的反常现象，批评他们没有认真动手去研究近百年来的经济史、政治史、军事史和文化史。继而他强调了加强对党自身历史研究的重要性，认为从根本上把党的路线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彻底搞清楚，是澄清全党思想认识，明辨问题是非，科学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当今路线政策，有效推进党内教育等各方面工作的必要措施。毛泽东指出：“如果不把党的历史搞清楚，不把党在历史上所走的道路搞清楚，便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我们要研究哪些是过去的成功和胜利，哪些是失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p>
<p>　　在研究”中外“方面，毛泽东强调，谈到中国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就要讲到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如何侵略中国;讲到中国的无产阶级，就要讲到世界无产阶级;讲到中国共产党的斗争，就要讲到马、恩、列、斯他们怎样领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把“古今”和“中外”对照起来研究，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面的历史的方法。</p>
<p>　　在以“古今中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中，毛泽东特别指出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研究党的历史，不能把目光只聚焦在犯过错误的少数几个人身上，而要根据事实去探究历史事件的实质与客观原因。如果过分关注几个人的错误，就会把历史看成是少数人创造的，就会误读历史唯物主义，走上主观主义的道路。二是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在研究历史时也应该注意历史上有没有这些东西。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才能更好地研究党在各个时期的策略路线。三是要坚持以中国为中心，来研究世界的东西，切忌以外国为中心，不研究中国的特点，就机械地把外国的东西搬到中国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挤”、“钻”和“学到底”相结合</strong></p>
<p>　　在整风学习中毛泽东告诉全党，身为共产党员就要学习理论，共产党员的真精神就是能够积极地想办法去解决已有的问题，而不是回避和躲懒。为此，他在全党提出了著名的“挤”、“钻”和“学到底”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要求全党在学习实践中严格贯彻和灵活运用。</p>
<p>　　首先是“挤”，即针对时间少、工作忙的情况，要以“挤”时间的办法来学习理论。毛泽东形象地说到，用“挤”来对付忙，“好比木匠师傅钉一个钉子到木头上，就可以挂衣裳了，这就是木匠向木头一‘挤’，木头让了步，才成功的”。虽然是特定时期，每个人工作忙、时间紧，但通过“挤”，可以为学习争取到不少时间。“在每天工作、吃饭、休息中间，挤出两小时来学习，把工作向两方面挤一挤，一个往上一个往下，一定可以挤出两小时来学习的。”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要求下，党内逐渐形成了一种“挤”时间参加理论学习和接受教育的良好气氛。</p>
<p>　　其次是“钻”，即针对文化水平低，看不懂理论的情况，要以“钻”的办法来进行学习。毛泽东指出：“忙可以‘挤’，这是个办法;看不懂也有一个办法，叫做‘钻’，如木匠钻木头一样地‘钻’进去。看不懂的东西我们不要怕，就用‘钻’来对付。在中国，本来读书就叫攻书，读马克思主义就是攻马克思的道理，你要读通马克思的道理，就非攻不可，读不懂的东西要当仇人一样地攻它。”他强调，只要持之以恒，一定可以把看不懂的东西变成看得懂的。这样长期坚持研究和学习，党的所有干部和党员就能逐渐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并在实践中变成巨大的物质推动力量。</p>
<p>　　此外，为了克服骄傲自满的情绪，还采取“学到底”的办法。早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醒全党，“学习的敌人是自己的满足，要认真学习一点东西，必须从不自满开始。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整风学习开始后，他更是把对理论的一知半解，学不到“底”，看成是学习的最大敌人。他多次劝告全党，参加学习应该抱以自觉的热情和坚持不懈的决心，一定要学到底，不但要学懂，更要学精，学会对理论的实际运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strong></p>
<p>　　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客观上要具备良好的气氛和环境，而这种气氛和环境的营造又有赖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只有打开窗户，广开言路，实行高度的民主，才能团结同志，统一意志，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建立高度的集中。正是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毛泽东力倡要通过坚持发扬党内民主，来营造“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民主氛围，以使每位党员都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从关怀爱护和对党负责的角度出发去监督别人、反省自己。</p>
<p>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开展离不开发扬党外民主，即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党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这是因为在涉及一些重大的是非问题时，仅仅在党内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不够的，还要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教育全党说：“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至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那就是“从下层总结经验，然后再加以指导，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或者说集中起来，坚持下去”。</p>
<p>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作出具体规定：凡学习期间，人人有批评的自由和自我批评的义务，要把无私无畏地自我批评看成是纯洁党性的崇高表现，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以适合于党和人民的需要。作为共产党人，进行深刻地自我批评，“以灵魂与人相见”，不但丝毫无损于自己的形象和地位，相反却能够体现出其勇敢和无畏的革命精神与风格。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要求下，广大党员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极为重视从世界观的高度来剖析自己，认识别人，主动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strong></p>
<p>　　延安整风采取了大规模的集中学习形式，从延安到各个根据地和边区，从高级干部到一般党员都参与其中，大家各自情况不同，政治水平、理论水平以及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做到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提高学习教育的实际质量，成为首先需要重视并予以解决的问题。</p>
<p>　　经过调查研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认真分析和了解教育对象的具体特点，提出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进行分类指导。</p>
<p>　　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主要是指从党员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他们的学习时间、理论水平与知识文化水准来确定教育内容的精深度与侧重点，在不同的阶段和条件下，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教育计划，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有步骤、分类别地完成学习进度和任务，既坚持整体性，又注重层次性、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单一性。</p>
<p>　　整风学习运动中，中央提倡领导干部要集中学习高深的理论，以便指导革命的运动，一般干部和党员要加紧学习文化，建立学习理论的必要基础;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干部则必须以个人阅读与研究为主要方式，在确保自己学习时间的同时，还应去帮助与自己有直接工作关系的其他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学习。</p>
<p>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认为，在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学习活动还应该抓住主要矛盾，依据形势和实际需要来突出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方面的重点，分清主次，做好中心工作。1942年2月，中央发出指示：“在目前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在职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干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又应该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毛泽东更为详尽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教育以对象分，有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等项，目前重点应放在干部教育上，以内容分，有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军事教育、文化教育等项，而对于干部，特别就目前时期说来，应着重思想教育，这是建党的基本政策。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这一学习人群的重点，使普通干部和一般党员围绕在他们周围，接受他们的引导，并互相监督;在教育内容上，要把思想教育即改造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克服非无产阶级思想作为重点。只要把握住了这两个重点，并以此来带动全局，学习活动的成效就能明显地体现出来。</p>
<p>　　历史和实践证明，理论教育工作的成效直接取决于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及其在教育实践中的合理应用。综上所述的这些基本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党思想理论教育工作的深刻经验和优良传统，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理论教育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时代变迁对理论教育的基本方法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但这些方法，我们仍应珍视。</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2012年第8期《高校理论战线》，摘自《环球视野》第487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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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体系演变新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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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May 2012 00:12:5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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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中央苏区财政体系包括中央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国库和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以及审计制度等环节，其形成经历了闽西苏区的初期探索、中央财政体系的初建和中央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三个阶段。中央财政制度和财政体系的建设，首先从建立统一的预算决算制度入手；其次是建立完善划一的税收制度，以增加政府收入，调节经济建设。会计制度、国库及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先后建立，标志着中央苏区财政体系构建工作的基本完成。 　　【关键词】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财政体系；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 　　中央革命根据地（以下简称中央苏区）的财政工作，是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史学界对中央苏区财政各个环节如税收、金融等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1]。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前辈和同人研究的基础上，从财政体系演变的角度，对中央苏区财政条分缕析，以丰富学术界这一问题的学术认知。 一、闽西苏区财政的初期探索 　　中央苏区财政体系包括中央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国库和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以及审计制度等环节，其形成经历了闽西苏区的初期探索、中央财政体系的初建和中央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三个阶段。 　　中央苏区是由赣西南和闽西两块苏区分别发展后联合形成的。在尚未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前，赣西南和闽西的地方苏维埃政府在土地革命斗争中逐渐意识到建立正规财政制度和完备财政体系的必要。特别是闽西苏维埃政府较早做了建立财政制度的探索。 　　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问题决议案》，在财政建设方面做出了以下努力：首先确立了预算决算和政府收支制度。决议案规定“一切税收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各区乡政府机关经费概由县政府发给；各县政权机关经费应按照规定登记制定预算，由县政府汇集提出县代表大会通过；临时费之支出每月份中乡以二十元区以五十元为限，超出规定数月时须报告县政府批准后始得开支；各级政府经费之支出每月应造定决算表交县政府审核公办”；其次，决议案规范财政收入来源为土地税、商业税和公产三种，制止以打土豪为唯一收入来源，进而可能波及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不良倾向。[②]土地税（又称田地税）的征收在中央苏区实际上从1929年4月的《兴国县土地法》中就有规定，只是条目较粗放。该法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3]1929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决议案关于土地税问题的规定较兴国土地法详细，在延续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五三个征收等级外，还规定了土地税的分配比例：“乡政府收六成，县区政府各收二成”。[4]1929年11月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对土地税做了更详细的修改，规定：“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者折半折算；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收五成，区县两级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5] 1930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税收的税率。田地税的缴纳以农民分得田地的收获实谷面积为根据，税率以分田多少为标准，分单季和双季两种征收时段。单季田三担田以下抽取百分之五，三担田以上百分之十，五担田以上百分之十五；双季田以旱收担数为标准，较单季田上浮百分之五。田地税的征收需要“以谷为标准，将所分得田面担数照上述税率扣成实谷，再扣干谷，按照市价扣价，收款不收谷，其谷价由征收人与区政府协同决定”。征收时间在收获后的一个月后，双季田分两季对半征收。另一项重要税收是商业所得税，以累进税法征收，“依据商人所营业务于每年或每邦结算后赚得红利数目”征收。税率以二百元起征，二百元以下免税，五百元以内百分之三，一千元以内百分之六，二千元以内百分之十二，三千元以内百分之二十，五千元以内百分之三十[6]。 　　赣西南的土地分配工作较闽西滞后，直到毛泽东主持红四军和赣西南党组织联席会议即陂头会议后才打开局面。以赣西南和闽西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为基础，陂头会议通过的《二七土地法》对土地税做了等差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分田五担以下即免税，充分照顾广大贫雇农的利益。以上从六担起征百分之一，直到十二担达到百分之八点五，之后每加一担加征百分之一点五。税款分配上仍是百分之五十归乡苏维埃，县区各百分之二十，另百分之十归江西省苏维埃。[7] 　　为保证商业税收，闽西苏维埃政府还颁布规范商业行为的商人条例管理商业活动，保护商人合法经营权利。条例承诺商人只要遵守苏维埃政府法令并照章纳税，就可以得到政府保护。“商人自由贸易，政府不予限制其价格；商家来往账目政府不予取消；各地船只货物往来，如非违反苏维埃禁例物品者，输入与输出政府一律予以保护”。为纠正土地革命早期对城市和商人的盲动政策，条例严令“所有武装团体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骚扰商店；非经县政府审判有罪之商人及闽西政府批准者不得没收其商店”。但是苏维埃政府对商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决不姑息。条例正告商人：“工厂商店因亏本而倒闭者须经工会审查，其因自己恐慌而关闭者应限期开门营业，政府予以保护。如逾期不开者，政府将货品盘与工人经营之”，同时严令商人不得操纵金融，不得贩运制造假币，不得在量器上作假剥削工农。[8]1930年9月召开的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财政与税收问题做了轻微修正，主要在以下三处：乡区临时支出报批数额限制更严，乡由二十元减至十元，区由五十元减为二十元；地方红军红二十军的经费统一由闽西政府财政部划拨，“各纵队每月预算表要在每月一日以前送交闽西政府常委会批准”；田地税税率起征数提高，由三担上调为五担；商业税起征数由二百元下调为一百元”。[9]以上起征数的变化体现出闽西苏维埃政府照顾贫雇农利益的思路。但是田地税的起征数后来又被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调整回三担。闽西党组织解释这主要出于福建田少人多实情的考虑。[10] 　　但是闽西苏区财政建设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由于经验不足，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如“土地税的规定不是累进的税则，没有加重富农的负担，富农中农贫农一样缴纳土地税，富农税收便宜，不独减少了政府的斗争经费，而且加重了贫农中农的负担”。由于土地革命初期土地分配工作的偏差，许多富农隐瞒了肥田，使贫雇农分得坏田。但闽西土地税征收恰恰不是以实际产量而是以田地面积征收，“结果分得坏田瘠田的贫农中农与分得好田肥田的富农一样照面积缴纳土地税，贫农中农加重了负担，富农得到了利益”。另外征收土地税时“收银而不收谷”，[11]也客观上加剧了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的农民现金紧张。 　　尽管有以上缺憾，闽西苏维埃政府的财政努力仍然是十分难得的。因为虽然闽西苏区是通过武装暴动自发建立的，但是苏区的最终形成和巩固毕竟要得力于红四军入闽作战带来的革命形势的促成。因此各级苏维埃政府对红军产生依赖思想，自主管理社会和经济的能力相应薄弱，因而容易产生靠专打土豪来筹款、收支随意、财政不统一等财政意识薄弱的现象。因此闽西苏维埃政府建立预决算制度，规范税收行为，旨在消除财政专打土豪盲动倾向的努力，是苏维埃运动走向政权建设良性轨道的基础工程。因为只有建立常规化的财政制度，通过税收调节社会经济，通过预决算制度来规范政府支出，才能积极组织工农商业生产活动，丰裕政府收入，增强苏区抵御国民党当局经济封锁和内部敌人破坏的实力。闽西两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财政问题的解决，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经验。闽西苏区领导人之一邓子恢后来担任了临时中央政府的财政部长。 二、中央财政体系的初步建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立即着手建立中央财政制度。建立中央财政的形势是十分迫切的。如中央苏区的另一重要区域赣西南苏区，财政问题始终十分严峻。1930年10月赣西南土地革命已经进行三年有余，但“赤色很久的地方财政发生困难，尤其赣西南的苏维埃政府目前召集许多红军开办各种军事学校，每天需款千余元。现在各地累进税又没有征收，非拿下吉安赣州不能解决这一财政恐慌。但是下级苏维埃政府尚没有完全集中各科开支，普遍无预算，以致财政无一整个计划”。[12]江西省苏维埃也承认：“中央政府前各级苏维埃无财政可言，乱收乱用，随意浪费，更无预算决算和计划可言；在财政的来源专靠于土豪，最后就靠打富农。可是浪费过度，土豪富农均已打尽，于是由富农打到中农，甚至有一时期连贫农只要有少数现金余存储蓄的都打起来了；税则从未确定，对于商业税是一方面因为商业破坏无税收，有的是乱收小贩或挑担的税，实等于收苛捐杂税；土地税有的是完全不收，有的不分阶级收的很重，甚至有的政府随收随用，从未缴呈上级政府；各级政府浪费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数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13] 　　因此，中央财政制度和财政体系的建设，首先从建立统一的预算决算制度入手。根据中央人民委员会的训令，中央苏区的财政机关由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下设的职能部门财政人民委员部，垂直领导省县区三级基层财政部。“各该级财政机关应由上而下地去指挥和监督各该下级机关的财政；各该下级财政机关一方面应经常地检查自己所执行的工作程度如何，另一方面应由下而上地按月向上级作报告”。同时各级财政机关“同样地要受各该政府之行政负责人员和军事机关之军事负责人员的命令和指挥；对于每月之预算和决算以及向各该上级机关领款或大宗款项付出时所属各该财政机关均须经过各机关之负责人员之批准和署名盖章方为有效”。[14]统一中央财政的关键是地方行政部门必须服从国家财政机关的权威，因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为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拟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同时各级财政机关征收的税款亦应按照财政统一于中央的原则上交到中央财政部。“各级财政机关在未得到上级财政机关的支付命令以前不得自行支配扣用或抵消，亦不得延期不缴”。各级行政机关和军队经费必须先造具预算“交他的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告中央财政部批准，统由中央财政部依据批准之预算付款”。预算获得审核通过后，政府机关或红军部队若需领款，“须与同级财政机关负责人在中央财政部发下的发款通知书上署名才能向上一级财政机关领款”[15]。 　　中央财政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划一的税收制度，以增加政府收入，调节经济建设。1931年8月16日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训令各县苏维埃财政部，宣布统一税收于临时中央政府，“自8月份起凡土地税商业税日短以及店租房租矿产租金等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都应另立账薄分别收入，按月解缴上级，汇送中央或中央所指令之用途”。[16]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央苏区税收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即土地税和工业税三种。由于中央苏区工业生产相对落后，因此税收收入以前两种为重要。商业税采累进税制，以资本额100元起征，200元以内税率6%，随资本额增加递增至3万至5万元之间的25%。征收方法“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每月征收一次，季节生意按次征收。与闽西苏区税收相比，中央暂行税则规定了几种免税情形，如消费合作社、百元以下的小贩和小商人可免税，商人因意外损失属实者也可免税。[17]为打破国民党当局封锁，活跃苏区与白区间贸易，临时中央政府对几种商品和军需品的贸易实行减税。其中出口品为苏区特产的谷、米、茶、木、烟、纸等，进口品为苏区紧缺的盐、洋油、药品、钢铁等。[18]但商业税征收中立刻出现向商人让步的倾向，使商人有机可乘，通过分散资本或少报资本以逃税，结果使1932年中央苏区税收大幅度减少。为此财政部要求各地方税收机关严格登记资本，并查实商人经营生意数量。“检查资本时主要以上年盘货及来往薄为凭，老店资本月空及小资本无账薄可凭者概以生意大小为估计资本标准”。生意数量要把“银钱薄卖货买货薄互相对照”。[19] 　　财政部同时颁发《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规范商业税收行为。细则首先确定资本，“凡该店股金积金未作存数的店房以及一年以上之长期存款都应算作资本”，以上年盘结薄为收税凭据。其次，细则确定流动资本的征收标准，即本地老店依靠信用流动资本者“由征收者按照其生意大小周转快慢斟酌估计”，外地商人“行寮”“以每次办货总值或每年办货总值，按其周转快慢为标准决定其资本数额”。再次为防止商业假帐舞弊逃税，细则改变闽西苏区1930年商业税税则以红利确定资本的标准，规定“营利是指商人交易所得之全部毛利，非指除开销后之红利”，因此营业数额的主要凭据是日清薄内的每日现市总数。最后细则以瑞金市各行业利润率为标准作为各地征税的参考依据。[20]商业税细则的颁布体现了中央苏区税收科学与务实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税即土地税的征收则有意识体现对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的政策倾斜。他们缴纳土地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即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分配出每人的收获数与生活必需支出，根据此标准，再定出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额及累进税”。而富农按照劳动力标准平均征收。为进一步贯彻阶级原则，税则对红军家属、雇农一律免农业税，对生活困难的贫农酌情减免，“对于过去富农的征税要特别加重些”。另外，遇到水旱灾害和白军摧残时可酌情减免税收。为鼓励生产，税则还规定“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免税，开垦荒地所收获之农产品免税三年”。[21] 　　为稳定税收来源，鼓励国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的私人经济的发展，临时中央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工商业的法规以配合中央财政制度的建立。如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规定“凡属地下矿藏之矿产如金银铜铁锡煤钨矿石灰等都准许私人承租开采；凡承租人必须向当地县政府订立租借合同，订明承租年限应纳租金等，但特种矿产如钨砂矿金矿等则须省政府批准”。除了鼓励私人投资开矿外，苏维埃政府为鼓励生产合作社，规定对其给以有限开采权和租金减少的优惠。[22]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只要遵守苏维埃法令、劳动法和税则的私人资本，可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都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在此条件下“私人投资所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营业自由”。[23] 　　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中央财政制度的努力，充分体现了中央苏区领导层以经济建设促进和支援军事斗争的决心和执政思路。预算决算制度的初步确立有助于树立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在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中的权威地位，并有效督促各级行政和军事机关端正对经济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则表明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与经济工作的科学态度。以上努力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逐步完善 　　中央财政制度初步建立后，运转情况大体良好。临时中央政府适时加强财政体系配套制度的建设，深入财政工作。 　　临时中央政府首先强化会计制度建设。1932年12月16日财政部训令要求建立会计制度，集中解决“收钱机关管钱机关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收入与经费没有分开；各项会计科目没有一定名称”的无序状况，从而有效杜绝贪污舞弊和铺张浪费现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行政与军事机关明确科学的会计制度，首先要明确收钱、管钱、领钱三个机关的各自职能分工：“收钱机关税委和财政部只准收钱，收到了款分文解交管钱机关各级国库；领钱机关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级司法教育机关须按月作预算，按照系统送交本部批准发给支票才得向国库领款；国库收到之款只准送到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其次，“要把各级收入及开支都分别划分，各成系统”，以便于中央有计划地管理各项财政项目；再次，“要规定预算规则；自中央至县区乡政府必须照规定时日严格执行，使会计按月结束”。财政部相应地出台统一簿记单据，“确定记账办法，使各级采用新式簿记，使每条账目都有凭证”。[24]财政部同时下发会计规则，确定“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开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终止”；明确财政部会计处为中央财政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库与国库管理局及附属机关各报告，每日并按月编制报告表呈部长审核”。[25]为有效纠正土地革命早期由军队负责筹款导致的苏维埃政府缺乏正规财政观念的状况，财政部要求各级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尊重财政工作在革命战争中的地位，遵守会计规则，规定“各机关各部队一切开支一定要按照各个系统作预算，向自己上级报告，未取得财政人民委员部支票绝对不能向支库支款或临时扯借”。地方武装经费力争自给，但“如有些地方武装因一时困难经费不能自给者，须做预算向军区报告支取，无论如何不能自由向金库支用”。[26] 　　会计制度是统一中央财政的核心环节。只有完善会计制度，中央财政部才能够有效掌握下级财政的各项信息，有效规范各级行政、军事和财政机关的经济行为，鼓励工农商业的发展。 　　与会计制度紧密结合的是国库制度。1933年10月22日，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建立国库，规定“国库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入、保管及支出等项业务”。国库工作由人民委员会总国库管理局负责管理，金库委托国家银行代理管理，地方金库设省、县两级，但不受省、县财政部支配。为强调中央权威和财政统一原则，“红军当中不设金库，而是由总政治部代理国库进行已经决定了的筹款数额的现金征收工作”。作为会计制度的配套制度，国库需要严格的预决算和开支收支制度加以维护：“各种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各机关所编成的预算先送交各级财政人民委员部会计检查处，经其审查后再申请财政人民委员部批准，然后即可由国库管理局开出支票；在各机关各部队当尚未收到支票时一律不得向各金库领取现金”。总金库设在中央银行，必须每天编制收支报表和库存报表汇报中央财政部，分金库的报表则为每三天上交上级金库和财政部，支金库则为每五天一报告。[27]为顺利实现向国库制度的平稳过渡，财政部要求在1933年1月1日前对旧帐整理完毕。命令要求“各级财政部应先将今后一月份至年底收支数目按月造收支对照表，将每月收入的支出的总结起来，照原收付存的道理对照一样；第二步，再将收入数目中分开税款、租款、国有财产收入款，其余则归入特别收入支出款内；支出数目中则须分行政费、司法费、教育费、军事费、政治保卫费、党费及缴交上级各项”。在报表完成后，另一项整顿工作便是清理各种借款，要求“过去私人向政府移借之款应马上收回；军队移借之款须列单并收条报告中央由中央追回。不能立刻收回者须列单并借款收条报告中央”。最后所有现款“无论省县区乡须于十二月三十一日晚结束，一概移交国库”。[28] 　　临时中央政府在完善国库制度的同时，也相应建立中央银行制度，规范金融信贷行为。为完善金融与信贷制度，国家银行作为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障制度相应于1932年5月成立。《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在瑞金设立总行，各地设立分行，启动资金国币一百万元由国库预算拨付，须增加资本时可呈请财政部核准由国库拨付。国家银行的业务以“帮助发展生产，对于国有工商业或合作社事业得为有抵押和无抵押之放款”为优先，同时亦有商业票据贴现、代管贵重物品以及收受各种存款等一般银行业务。国家银行受临时中央政府委托办理国库和公债业务，因而拥有发行钞票的特权。国家银行的管理由财政部任命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十二月是国家银行的总决算期。[29] 　　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银行的信用，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过去高利贷的契约完全宣布无效并焚毁之”。因此“凡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私人信贷之非高利贷性质的周转和为帮助某种生产事业而举行的各种借贷苏维埃政府不加以干涉”。[30]为维护国家货币的信用，临时中央政府一方面采取严厉措施强制苏区社会尊重国家货币的权威，另一方面严格现金出口制度稳定金融制度初定时可能的资本外流。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对持票要求兑换者须尽量兑付现洋，不得拒绝。同时要向持票人宣传以提高他们对国家银行钞票之认识和信仰；一切税收要完全缴纳国家银行钞票及苏维埃二角银币”。[31]同时申明苏维埃国币“凡苏区境内均一律十足通用，无论何人不得阻碍通行或抑低价格以破坏国家信用”。[32]1933年4月28日财政部训令要求建立现金出口登记制度，防止“豪绅地主资本家想假冒办货名义偷运大洋出外”，以“保存苏区现洋，维持市场交易”。登记制度规定“凡携带大洋或毫子往白区办货二十元以上者须向市区政府登记，一千元以上者须向县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才准出口，无出口证及非为办货用的一律不准出口。向银行或兑换所兑换大洋的也要有现金出口证为凭”。[33]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现金出口登记条例》规定“凡商人或合作社运现洋出口向政府登记，须由该店员支部或当地店员工会介绍证明，乡村无店员工会者由乡政府给证明书”。现金出口管理并非限制贸易往来，因此对商人携带现金到白区的动机，审查格外严格，以保护合法商人的利益：“商人运输现金往白区办货，须限期如数办货回来，并于货物回来后开具清单向原登记政府报销案。如到期无货回来或所办货价比运出现金较少者即严厉处分该商人”。[34]中央苏区对现金出口的管制是其金融信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打破国民党当局经济封锁和发展苏区经济的重要举措。 　　再次，临时中央政府建立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调节经济活动，增加国库收入，使之成为财政体系的重要环节。 　　发展对外贸易是打破国民党当局经济封锁的重要手段。正如一位中央苏区经济工作负责人所分析的，“因为现在白区的工农群众甚至商人是迫切地需要和我们进行商品交换”，[35]因此对外贸易工作能够为中央苏区带来丰厚的关税收入。1933年3月17日，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训令要求建立关税制度。训令首先高度肯定了关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关税是调节进出口货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又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当此敌人大举进攻苏区经济封锁特别严重的时候，建立关税制度以调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之需求与供给，增加政府财政上的收入，是争取战争全部胜利的重要条件”。中央苏区被国民党当局四面围困，因此财政部要求边区各县根据版图变化情况把税关“设在边区水陆交通要冲，便于征收水陆路关税”。中央苏区为宣传关税的意义，驳斥国民党当局的诬蔑，将之与国民党政府苛捐杂税的代表税种厘金做对比：“厘金是抽内地税，节节置卡，层层抽剥；关税是征收赤白区流通之税，只收一次，不收二次”。[36]中央苏区的关税制度是战争状态下促进贸易交流，繁荣苏区经济的有力武器。为此财政部和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宣传工作。首先中央苏区宣传苏区关税并非如国民党当局的厘金那样见货即抽厘，而是以是否能促进苏区经济繁荣改善苏区人民生活为标准，“是看苏区群众需要与不需要，来分别进口的东西。我们不要的抽重些，要紧的抽轻些，一定要的就免税。譬如盐洋油洋火棉布米谷石灰铁等等都是苏区目前极要紧的，所以进口税都免抽。其他洋布袜等则不是十分紧要的，所以抽些税”。同时苏区关税还有调节商品流通的作用，“出口的东西我们有多的抽轻些，不够的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这等于是一种经济杠杆，“凡是苏区群众需要的东西，外边的仍然可以进来，自己有的不能出去，需要品自然充足起来，价格自然便宜下来”。此外，苏区关税还是对苏区与白区相比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有效贸易保护武器。因此对于苏区盛产的纸烟香菇等进口税便很重，而出口税则很轻。如纸的进口税抽到100%，出口税则只有3%。对外贸易交流频繁，苏区经济的优势产业振兴，则关税收入必然丰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上的大收入，使得战费更加充足”，[37]关税制度因而成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最后，临时中央政府建立审计制度，不仅进一步完善财政体系，而且成为财政工作的有力监督保障。 　　《中央政府审计条例》明确审计工作的意义在于“为着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对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审计工作由中央政府下设的中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范围是中央财政的岁入岁出预决算、全国行政经费预决算、军事预决算、经济建设收支预决算以及中央政府补助群众团体经费预决算。可见，审计工作是对整个财政工作的全面监督和审查，从而不仅是财政工作的制度保障环节，而且具有独立的监察权威，是中央财政体系的免疫系统。除中央审计委员会外，省县两级还设有分会，审查地方财政工作。[38] 　　以上会计制度、国库及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先后建立，标志着中央苏区财政体系构建工作的基本完成。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高度肯定了中央苏区财政工作的伟大成就。他指出中央苏区财政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与革命的原则之上”。与国民党当局相比，“苏维埃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剥削者身上，国民党则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工农劳苦群众的身上”。阶级性的不同使中央苏区的税收采取对广大工农群众有利的累进税制。营业税除累进税制外，还实行对群众合作社及农民小额贸易的免税优惠。农业税“依靠于农民的革命热忱，使之自愿地纳税，同样是累进原则的征收法，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关税“实行了完全自主的关税制，不受任何外国政府的干涉，一切货物在边境税关纳税之后通行全苏区，无第二次之征税”。[39] 　　但是由于中央苏区财政体系从建立到初步完善短短不过三年时间，而且是在残酷战争环境下艰难尝试和艰辛铺展而成的，因此难免存在缺陷与不足。首先，各级财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中央财政的认识严重不足，甚至并未从根本上扭转轻视财政的游击习气。1933年3月召开的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第二次全体执委会仍在呼吁“统一财政是财政工作第一个重要任务”，要求各地“各费分开，按照各个系统向上级支钱”，甚至仍在强调“实行预决算制度，四五六月做一次”，责令“公债土地税山林税限三月十五日以前收清”。[40]中央审计委员会对1934年3月中央政府预算的审计发现“各部首长对于预算决算制度还未有提到与整个苏维埃政策的重要性来注视这一工作，有的没有配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来负责检讨经费问题。一般地说，预算决算行政首长是很少过问的，最多是过一过目而已”[41]。其次，财政工作中的贪污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几家国家企业的审计情况不十分理想。如月营业收入达七千元以上的中央印刷厂“还说不上有生产计划和完善的管理”。审计委员会发现该厂成本和利润之间差异巨大，但“负责人不知道哪点是浪费哪些是多余”。中央审计委员会综合几家国家企业的审计情况后认为“一般的缺点是不明了本身在苏维埃经济上的性质和作用，不知道也不考察产品的成本，不知计算盈亏，有钱就用，没有钱向国家主管机关要”。[42]另外，军事机关随意派款的旧习也不可能轻易改变。如1933年6月中央政府就批评江西独立师独立团等地方武装随意在地方提款的破坏财政统一的行为。[43]可见，良好的财政观念的养成和行政管理作风不是单纯靠颁布几个法令和建立几个机构就可以养成。思维方式的转变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充足时间的滋养。 　　遗憾的是，中央苏区在1934年10月失守。于是中央苏区财政工作的宝贵经验作为珍贵的历史遗产留给后世丰富的想像空间。但是对任何历史经验的总结都不应该离开历史发生场域的社会土壤。中央苏区财政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便基本完成了体系的构建，这至少证明中国共产党人有能力建设一个他们理想中的社会。但是如有论者所谓“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国情制订的现代化道路是别具一格的。中国共产党把现代化与农民利益相结合，把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力量转化为现代化的主力军”[44]这样把中央苏区的经济建设与现代化生硬捏合起来的论断，却是有违基本历史事实的空论，不值一辩。在被四周白色政权重重围攻下的中央苏区，恐怕生存才是唯一理性的考虑。再说若论及现代化，至少要以工业化作为基本定位标准。这在中央苏区基本难以涉及。单以财政论，中央苏区不过简单勾勒出一个正规的财政体系，对专打土豪办财政的观念初步做了纠正，却还远未达到正常和良性运转的程度。中央苏区财政能做到规范预决算和税则已属不易，各项税收工作能够步入正轨已殊为难得。在没有基本银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方式就必然相应缺乏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能力，如此有何现代化可言。因此中央苏区财政与经济工作的得失只能交由中央苏区历史实践本身来回答。 注释： [1] 涉及中央苏区财政问题的著作主要有：戴向青、余伯流、夏道汉、陈衍森：《中央革命根据地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陈荣华、何友良：《中央苏区史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马齐彬、黄少群、刘文军：《中央革命根据地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蒋伯英：《闽西革命根据地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孔永松、林天乙、戴金生：《中央革命根据地史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孔永松：《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演变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相关论文有：孙士江：《中央革命根据地治理财政经济的实践》，《经济论坛》2004-年第3期；杨菁：《试析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收入政策》，《党史研究与教学》2002年第4期；邢俊芳：《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审计监督制度》，《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5期；陶永生：《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的转变》，《当代财经》1984年第3期；陈胜华、肖华孝：《井冈山时期和中央苏区时期党的农民土地税收政策评析》，《党史文苑》2007年第10期；曾飞：《中央苏区税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朱钦胜：《论中央苏区审计制度建设》，《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缪心毫、江菊美：《中央苏区地权私有政策的再认识》，党史研究与教学2003年第3期；曾光明：《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特点及启示》，《求实》2002年第8期；张侃：《传统的利用与改造-对中央苏区经济的一个思考》，《党史研究与教学》2001年第4期；陈少晖、罗正悦：《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沿革及其特点》，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10期；孙瑞新：《三十年代初期中央苏区财税工作的整顿》，《社会科学研究》1991年第1期，等。 [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中央苏区财政体系包括中央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国库和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以及审计制度等环节，其形成经历了闽西苏区的初期探索、中央财政体系的初建和中央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三个阶段。中央财政制度和财政体系的建设，首先从建立统一的预算决算制度入手；其次是建立完善划一的税收制度，以增加政府收入，调节经济建设。会计制度、国库及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先后建立，标志着中央苏区财政体系构建工作的基本完成。</p>
<p>　　【关键词】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财政体系；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p>
<p>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p>
<p>　　中央革命根据地（以下简称中央苏区）的财政工作，是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史学界对中央苏区财政各个环节如税收、金融等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1]。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前辈和同人研究的基础上，从财政体系演变的角度，对中央苏区财政条分缕析，以丰富学术界这一问题的学术认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闽西苏区财政的初期探索</strong></p>
<p>　　中央苏区财政体系包括中央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国库和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以及审计制度等环节，其形成经历了闽西苏区的初期探索、中央财政体系的初建和中央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三个阶段。</p>
<p>　　中央苏区是由赣西南和闽西两块苏区分别发展后联合形成的。在尚未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前，赣西南和闽西的地方苏维埃政府在土地革命斗争中逐渐意识到建立正规财政制度和完备财政体系的必要。特别是闽西苏维埃政府较早做了建立财政制度的探索。</p>
<p>　　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问题决议案》，在财政建设方面做出了以下努力：首先确立了预算决算和政府收支制度。决议案规定“一切税收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各区乡政府机关经费概由县政府发给；各县政权机关经费应按照规定登记制定预算，由县政府汇集提出县代表大会通过；临时费之支出每月份中乡以二十元区以五十元为限，超出规定数月时须报告县政府批准后始得开支；各级政府经费之支出每月应造定决算表交县政府审核公办”；其次，决议案规范财政收入来源为土地税、商业税和公产三种，制止以打土豪为唯一收入来源，进而可能波及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不良倾向。[②]土地税（又称田地税）的征收在中央苏区实际上从1929年4月的《兴国县土地法》中就有规定，只是条目较粗放。该法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3]1929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决议案关于土地税问题的规定较兴国土地法详细，在延续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五三个征收等级外，还规定了土地税的分配比例：“乡政府收六成，县区政府各收二成”。[4]1929年11月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对土地税做了更详细的修改，规定：“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者折半折算；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收五成，区县两级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5] 1930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税收的税率。田地税的缴纳以农民分得田地的收获实谷面积为根据，税率以分田多少为标准，分单季和双季两种征收时段。单季田三担田以下抽取百分之五，三担田以上百分之十，五担田以上百分之十五；双季田以旱收担数为标准，较单季田上浮百分之五。田地税的征收需要“以谷为标准，将所分得田面担数照上述税率扣成实谷，再扣干谷，按照市价扣价，收款不收谷，其谷价由征收人与区政府协同决定”。征收时间在收获后的一个月后，双季田分两季对半征收。另一项重要税收是商业所得税，以累进税法征收，“依据商人所营业务于每年或每邦结算后赚得红利数目”征收。税率以二百元起征，二百元以下免税，五百元以内百分之三，一千元以内百分之六，二千元以内百分之十二，三千元以内百分之二十，五千元以内百分之三十[6]。</p>
<p>　　赣西南的土地分配工作较闽西滞后，直到毛泽东主持红四军和赣西南党组织联席会议即陂头会议后才打开局面。以赣西南和闽西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为基础，陂头会议通过的《二七土地法》对土地税做了等差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分田五担以下即免税，充分照顾广大贫雇农的利益。以上从六担起征百分之一，直到十二担达到百分之八点五，之后每加一担加征百分之一点五。税款分配上仍是百分之五十归乡苏维埃，县区各百分之二十，另百分之十归江西省苏维埃。[7]</p>
<p>　　为保证商业税收，闽西苏维埃政府还颁布规范商业行为的商人条例管理商业活动，保护商人合法经营权利。条例承诺商人只要遵守苏维埃政府法令并照章纳税，就可以得到政府保护。“商人自由贸易，政府不予限制其价格；商家来往账目政府不予取消；各地船只货物往来，如非违反苏维埃禁例物品者，输入与输出政府一律予以保护”。为纠正土地革命早期对城市和商人的盲动政策，条例严令“所有武装团体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骚扰商店；非经县政府审判有罪之商人及闽西政府批准者不得没收其商店”。但是苏维埃政府对商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决不姑息。条例正告商人：“工厂商店因亏本而倒闭者须经工会审查，其因自己恐慌而关闭者应限期开门营业，政府予以保护。如逾期不开者，政府将货品盘与工人经营之”，同时严令商人不得操纵金融，不得贩运制造假币，不得在量器上作假剥削工农。[8]1930年9月召开的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财政与税收问题做了轻微修正，主要在以下三处：乡区临时支出报批数额限制更严，乡由二十元减至十元，区由五十元减为二十元；地方红军红二十军的经费统一由闽西政府财政部划拨，“各纵队每月预算表要在每月一日以前送交闽西政府常委会批准”；田地税税率起征数提高，由三担上调为五担；商业税起征数由二百元下调为一百元”。[9]以上起征数的变化体现出闽西苏维埃政府照顾贫雇农利益的思路。但是田地税的起征数后来又被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调整回三担。闽西党组织解释这主要出于福建田少人多实情的考虑。[10]</p>
<p>　　但是闽西苏区财政建设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由于经验不足，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如“土地税的规定不是累进的税则，没有加重富农的负担，富农中农贫农一样缴纳土地税，富农税收便宜，不独减少了政府的斗争经费，而且加重了贫农中农的负担”。由于土地革命初期土地分配工作的偏差，许多富农隐瞒了肥田，使贫雇农分得坏田。但闽西土地税征收恰恰不是以实际产量而是以田地面积征收，“结果分得坏田瘠田的贫农中农与分得好田肥田的富农一样照面积缴纳土地税，贫农中农加重了负担，富农得到了利益”。另外征收土地税时“收银而不收谷”，[11]也客观上加剧了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的农民现金紧张。</p>
<p>　　尽管有以上缺憾，闽西苏维埃政府的财政努力仍然是十分难得的。因为虽然闽西苏区是通过武装暴动自发建立的，但是苏区的最终形成和巩固毕竟要得力于红四军入闽作战带来的革命形势的促成。因此各级苏维埃政府对红军产生依赖思想，自主管理社会和经济的能力相应薄弱，因而容易产生靠专打土豪来筹款、收支随意、财政不统一等财政意识薄弱的现象。因此闽西苏维埃政府建立预决算制度，规范税收行为，旨在消除财政专打土豪盲动倾向的努力，是苏维埃运动走向政权建设良性轨道的基础工程。因为只有建立常规化的财政制度，通过税收调节社会经济，通过预决算制度来规范政府支出，才能积极组织工农商业生产活动，丰裕政府收入，增强苏区抵御国民党当局经济封锁和内部敌人破坏的实力。闽西两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财政问题的解决，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经验。闽西苏区领导人之一邓子恢后来担任了临时中央政府的财政部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中央财政体系的初步建立</strong></p>
<p>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立即着手建立中央财政制度。建立中央财政的形势是十分迫切的。如中央苏区的另一重要区域赣西南苏区，财政问题始终十分严峻。1930年10月赣西南土地革命已经进行三年有余，但“赤色很久的地方财政发生困难，尤其赣西南的苏维埃政府目前召集许多红军开办各种军事学校，每天需款千余元。现在各地累进税又没有征收，非拿下吉安赣州不能解决这一财政恐慌。但是下级苏维埃政府尚没有完全集中各科开支，普遍无预算，以致财政无一整个计划”。[12]江西省苏维埃也承认：“中央政府前各级苏维埃无财政可言，乱收乱用，随意浪费，更无预算决算和计划可言；在财政的来源专靠于土豪，最后就靠打富农。可是浪费过度，土豪富农均已打尽，于是由富农打到中农，甚至有一时期连贫农只要有少数现金余存储蓄的都打起来了；税则从未确定，对于商业税是一方面因为商业破坏无税收，有的是乱收小贩或挑担的税，实等于收苛捐杂税；土地税有的是完全不收，有的不分阶级收的很重，甚至有的政府随收随用，从未缴呈上级政府；各级政府浪费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数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13]</p>
<p>　　因此，中央财政制度和财政体系的建设，首先从建立统一的预算决算制度入手。根据中央人民委员会的训令，中央苏区的财政机关由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下设的职能部门财政人民委员部，垂直领导省县区三级基层财政部。“各该级财政机关应由上而下地去指挥和监督各该下级机关的财政；各该下级财政机关一方面应经常地检查自己所执行的工作程度如何，另一方面应由下而上地按月向上级作报告”。同时各级财政机关“同样地要受各该政府之行政负责人员和军事机关之军事负责人员的命令和指挥；对于每月之预算和决算以及向各该上级机关领款或大宗款项付出时所属各该财政机关均须经过各机关之负责人员之批准和署名盖章方为有效”。[14]统一中央财政的关键是地方行政部门必须服从国家财政机关的权威，因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为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拟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同时各级财政机关征收的税款亦应按照财政统一于中央的原则上交到中央财政部。“各级财政机关在未得到上级财政机关的支付命令以前不得自行支配扣用或抵消，亦不得延期不缴”。各级行政机关和军队经费必须先造具预算“交他的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告中央财政部批准，统由中央财政部依据批准之预算付款”。预算获得审核通过后，政府机关或红军部队若需领款，“须与同级财政机关负责人在中央财政部发下的发款通知书上署名才能向上一级财政机关领款”[15]。</p>
<p>　　中央财政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划一的税收制度，以增加政府收入，调节经济建设。1931年8月16日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训令各县苏维埃财政部，宣布统一税收于临时中央政府，“自8月份起凡土地税商业税日短以及店租房租矿产租金等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都应另立账薄分别收入，按月解缴上级，汇送中央或中央所指令之用途”。[16]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央苏区税收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即土地税和工业税三种。由于中央苏区工业生产相对落后，因此税收收入以前两种为重要。商业税采累进税制，以资本额100元起征，200元以内税率6%，随资本额增加递增至3万至5万元之间的25%。征收方法“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每月征收一次，季节生意按次征收。与闽西苏区税收相比，中央暂行税则规定了几种免税情形，如消费合作社、百元以下的小贩和小商人可免税，商人因意外损失属实者也可免税。[17]为打破国民党当局封锁，活跃苏区与白区间贸易，临时中央政府对几种商品和军需品的贸易实行减税。其中出口品为苏区特产的谷、米、茶、木、烟、纸等，进口品为苏区紧缺的盐、洋油、药品、钢铁等。[18]但商业税征收中立刻出现向商人让步的倾向，使商人有机可乘，通过分散资本或少报资本以逃税，结果使1932年中央苏区税收大幅度减少。为此财政部要求各地方税收机关严格登记资本，并查实商人经营生意数量。“检查资本时主要以上年盘货及来往薄为凭，老店资本月空及小资本无账薄可凭者概以生意大小为估计资本标准”。生意数量要把“银钱薄卖货买货薄互相对照”。[19]</p>
<p>　　财政部同时颁发《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规范商业税收行为。细则首先确定资本，“凡该店股金积金未作存数的店房以及一年以上之长期存款都应算作资本”，以上年盘结薄为收税凭据。其次，细则确定流动资本的征收标准，即本地老店依靠信用流动资本者“由征收者按照其生意大小周转快慢斟酌估计”，外地商人“行寮”“以每次办货总值或每年办货总值，按其周转快慢为标准决定其资本数额”。再次为防止商业假帐舞弊逃税，细则改变闽西苏区1930年商业税税则以红利确定资本的标准，规定“营利是指商人交易所得之全部毛利，非指除开销后之红利”，因此营业数额的主要凭据是日清薄内的每日现市总数。最后细则以瑞金市各行业利润率为标准作为各地征税的参考依据。[20]商业税细则的颁布体现了中央苏区税收科学与务实相结合的原则。</p>
<p>　　农业税即土地税的征收则有意识体现对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的政策倾斜。他们缴纳土地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即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分配出每人的收获数与生活必需支出，根据此标准，再定出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额及累进税”。而富农按照劳动力标准平均征收。为进一步贯彻阶级原则，税则对红军家属、雇农一律免农业税，对生活困难的贫农酌情减免，“对于过去富农的征税要特别加重些”。另外，遇到水旱灾害和白军摧残时可酌情减免税收。为鼓励生产，税则还规定“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免税，开垦荒地所收获之农产品免税三年”。[21]</p>
<p>　　为稳定税收来源，鼓励国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的私人经济的发展，临时中央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工商业的法规以配合中央财政制度的建立。如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规定“凡属地下矿藏之矿产如金银铜铁锡煤钨矿石灰等都准许私人承租开采；凡承租人必须向当地县政府订立租借合同，订明承租年限应纳租金等，但特种矿产如钨砂矿金矿等则须省政府批准”。除了鼓励私人投资开矿外，苏维埃政府为鼓励生产合作社，规定对其给以有限开采权和租金减少的优惠。[22]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只要遵守苏维埃法令、劳动法和税则的私人资本，可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都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在此条件下“私人投资所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营业自由”。[23]</p>
<p>　　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中央财政制度的努力，充分体现了中央苏区领导层以经济建设促进和支援军事斗争的决心和执政思路。预算决算制度的初步确立有助于树立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在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中的权威地位，并有效督促各级行政和军事机关端正对经济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则表明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与经济工作的科学态度。以上努力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逐步完善</strong></p>
<p>　　中央财政制度初步建立后，运转情况大体良好。临时中央政府适时加强财政体系配套制度的建设，深入财政工作。</p>
<p>　　临时中央政府首先强化会计制度建设。1932年12月16日财政部训令要求建立会计制度，集中解决“收钱机关管钱机关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收入与经费没有分开；各项会计科目没有一定名称”的无序状况，从而有效杜绝贪污舞弊和铺张浪费现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行政与军事机关明确科学的会计制度，首先要明确收钱、管钱、领钱三个机关的各自职能分工：“收钱机关税委和财政部只准收钱，收到了款分文解交管钱机关各级国库；领钱机关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级司法教育机关须按月作预算，按照系统送交本部批准发给支票才得向国库领款；国库收到之款只准送到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其次，“要把各级收入及开支都分别划分，各成系统”，以便于中央有计划地管理各项财政项目；再次，“要规定预算规则；自中央至县区乡政府必须照规定时日严格执行，使会计按月结束”。财政部相应地出台统一簿记单据，“确定记账办法，使各级采用新式簿记，使每条账目都有凭证”。[24]财政部同时下发会计规则，确定“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开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终止”；明确财政部会计处为中央财政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库与国库管理局及附属机关各报告，每日并按月编制报告表呈部长审核”。[25]为有效纠正土地革命早期由军队负责筹款导致的苏维埃政府缺乏正规财政观念的状况，财政部要求各级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尊重财政工作在革命战争中的地位，遵守会计规则，规定“各机关各部队一切开支一定要按照各个系统作预算，向自己上级报告，未取得财政人民委员部支票绝对不能向支库支款或临时扯借”。地方武装经费力争自给，但“如有些地方武装因一时困难经费不能自给者，须做预算向军区报告支取，无论如何不能自由向金库支用”。[26]</p>
<p>　　会计制度是统一中央财政的核心环节。只有完善会计制度，中央财政部才能够有效掌握下级财政的各项信息，有效规范各级行政、军事和财政机关的经济行为，鼓励工农商业的发展。</p>
<p>　　与会计制度紧密结合的是国库制度。1933年10月22日，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建立国库，规定“国库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入、保管及支出等项业务”。国库工作由人民委员会总国库管理局负责管理，金库委托国家银行代理管理，地方金库设省、县两级，但不受省、县财政部支配。为强调中央权威和财政统一原则，“红军当中不设金库，而是由总政治部代理国库进行已经决定了的筹款数额的现金征收工作”。作为会计制度的配套制度，国库需要严格的预决算和开支收支制度加以维护：“各种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各机关所编成的预算先送交各级财政人民委员部会计检查处，经其审查后再申请财政人民委员部批准，然后即可由国库管理局开出支票；在各机关各部队当尚未收到支票时一律不得向各金库领取现金”。总金库设在中央银行，必须每天编制收支报表和库存报表汇报中央财政部，分金库的报表则为每三天上交上级金库和财政部，支金库则为每五天一报告。[27]为顺利实现向国库制度的平稳过渡，财政部要求在1933年1月1日前对旧帐整理完毕。命令要求“各级财政部应先将今后一月份至年底收支数目按月造收支对照表，将每月收入的支出的总结起来，照原收付存的道理对照一样；第二步，再将收入数目中分开税款、租款、国有财产收入款，其余则归入特别收入支出款内；支出数目中则须分行政费、司法费、教育费、军事费、政治保卫费、党费及缴交上级各项”。在报表完成后，另一项整顿工作便是清理各种借款，要求“过去私人向政府移借之款应马上收回；军队移借之款须列单并收条报告中央由中央追回。不能立刻收回者须列单并借款收条报告中央”。最后所有现款“无论省县区乡须于十二月三十一日晚结束，一概移交国库”。[28]</p>
<p>　　临时中央政府在完善国库制度的同时，也相应建立中央银行制度，规范金融信贷行为。为完善金融与信贷制度，国家银行作为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障制度相应于1932年5月成立。《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在瑞金设立总行，各地设立分行，启动资金国币一百万元由国库预算拨付，须增加资本时可呈请财政部核准由国库拨付。国家银行的业务以“帮助发展生产，对于国有工商业或合作社事业得为有抵押和无抵押之放款”为优先，同时亦有商业票据贴现、代管贵重物品以及收受各种存款等一般银行业务。国家银行受临时中央政府委托办理国库和公债业务，因而拥有发行钞票的特权。国家银行的管理由财政部任命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十二月是国家银行的总决算期。[29]</p>
<p>　　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银行的信用，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过去高利贷的契约完全宣布无效并焚毁之”。因此“凡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私人信贷之非高利贷性质的周转和为帮助某种生产事业而举行的各种借贷苏维埃政府不加以干涉”。[30]为维护国家货币的信用，临时中央政府一方面采取严厉措施强制苏区社会尊重国家货币的权威，另一方面严格现金出口制度稳定金融制度初定时可能的资本外流。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对持票要求兑换者须尽量兑付现洋，不得拒绝。同时要向持票人宣传以提高他们对国家银行钞票之认识和信仰；一切税收要完全缴纳国家银行钞票及苏维埃二角银币”。[31]同时申明苏维埃国币“凡苏区境内均一律十足通用，无论何人不得阻碍通行或抑低价格以破坏国家信用”。[32]1933年4月28日财政部训令要求建立现金出口登记制度，防止“豪绅地主资本家想假冒办货名义偷运大洋出外”，以“保存苏区现洋，维持市场交易”。登记制度规定“凡携带大洋或毫子往白区办货二十元以上者须向市区政府登记，一千元以上者须向县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才准出口，无出口证及非为办货用的一律不准出口。向银行或兑换所兑换大洋的也要有现金出口证为凭”。[33]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现金出口登记条例》规定“凡商人或合作社运现洋出口向政府登记，须由该店员支部或当地店员工会介绍证明，乡村无店员工会者由乡政府给证明书”。现金出口管理并非限制贸易往来，因此对商人携带现金到白区的动机，审查格外严格，以保护合法商人的利益：“商人运输现金往白区办货，须限期如数办货回来，并于货物回来后开具清单向原登记政府报销案。如到期无货回来或所办货价比运出现金较少者即严厉处分该商人”。[34]中央苏区对现金出口的管制是其金融信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打破国民党当局经济封锁和发展苏区经济的重要举措。</p>
<p>　　再次，临时中央政府建立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调节经济活动，增加国库收入，使之成为财政体系的重要环节。</p>
<p>　　发展对外贸易是打破国民党当局经济封锁的重要手段。正如一位中央苏区经济工作负责人所分析的，“因为现在白区的工农群众甚至商人是迫切地需要和我们进行商品交换”，[35]因此对外贸易工作能够为中央苏区带来丰厚的关税收入。1933年3月17日，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训令要求建立关税制度。训令首先高度肯定了关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关税是调节进出口货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又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当此敌人大举进攻苏区经济封锁特别严重的时候，建立关税制度以调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之需求与供给，增加政府财政上的收入，是争取战争全部胜利的重要条件”。中央苏区被国民党当局四面围困，因此财政部要求边区各县根据版图变化情况把税关“设在边区水陆交通要冲，便于征收水陆路关税”。中央苏区为宣传关税的意义，驳斥国民党当局的诬蔑，将之与国民党政府苛捐杂税的代表税种厘金做对比：“厘金是抽内地税，节节置卡，层层抽剥；关税是征收赤白区流通之税，只收一次，不收二次”。[36]中央苏区的关税制度是战争状态下促进贸易交流，繁荣苏区经济的有力武器。为此财政部和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宣传工作。首先中央苏区宣传苏区关税并非如国民党当局的厘金那样见货即抽厘，而是以是否能促进苏区经济繁荣改善苏区人民生活为标准，“是看苏区群众需要与不需要，来分别进口的东西。我们不要的抽重些，要紧的抽轻些，一定要的就免税。譬如盐洋油洋火棉布米谷石灰铁等等都是苏区目前极要紧的，所以进口税都免抽。其他洋布袜等则不是十分紧要的，所以抽些税”。同时苏区关税还有调节商品流通的作用，“出口的东西我们有多的抽轻些，不够的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这等于是一种经济杠杆，“凡是苏区群众需要的东西，外边的仍然可以进来，自己有的不能出去，需要品自然充足起来，价格自然便宜下来”。此外，苏区关税还是对苏区与白区相比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有效贸易保护武器。因此对于苏区盛产的纸烟香菇等进口税便很重，而出口税则很轻。如纸的进口税抽到100%，出口税则只有3%。对外贸易交流频繁，苏区经济的优势产业振兴，则关税收入必然丰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上的大收入，使得战费更加充足”，[37]关税制度因而成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p>
<p>　　最后，临时中央政府建立审计制度，不仅进一步完善财政体系，而且成为财政工作的有力监督保障。</p>
<p>　　《中央政府审计条例》明确审计工作的意义在于“为着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对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审计工作由中央政府下设的中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范围是中央财政的岁入岁出预决算、全国行政经费预决算、军事预决算、经济建设收支预决算以及中央政府补助群众团体经费预决算。可见，审计工作是对整个财政工作的全面监督和审查，从而不仅是财政工作的制度保障环节，而且具有独立的监察权威，是中央财政体系的免疫系统。除中央审计委员会外，省县两级还设有分会，审查地方财政工作。[38]</p>
<p>　　以上会计制度、国库及国家银行制度、关税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先后建立，标志着中央苏区财政体系构建工作的基本完成。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高度肯定了中央苏区财政工作的伟大成就。他指出中央苏区财政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与革命的原则之上”。与国民党当局相比，“苏维埃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剥削者身上，国民党则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工农劳苦群众的身上”。阶级性的不同使中央苏区的税收采取对广大工农群众有利的累进税制。营业税除累进税制外，还实行对群众合作社及农民小额贸易的免税优惠。农业税“依靠于农民的革命热忱，使之自愿地纳税，同样是累进原则的征收法，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关税“实行了完全自主的关税制，不受任何外国政府的干涉，一切货物在边境税关纳税之后通行全苏区，无第二次之征税”。[39]</p>
<p>　　但是由于中央苏区财政体系从建立到初步完善短短不过三年时间，而且是在残酷战争环境下艰难尝试和艰辛铺展而成的，因此难免存在缺陷与不足。首先，各级财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中央财政的认识严重不足，甚至并未从根本上扭转轻视财政的游击习气。1933年3月召开的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第二次全体执委会仍在呼吁“统一财政是财政工作第一个重要任务”，要求各地“各费分开，按照各个系统向上级支钱”，甚至仍在强调“实行预决算制度，四五六月做一次”，责令“公债土地税山林税限三月十五日以前收清”。[40]中央审计委员会对1934年3月中央政府预算的审计发现“各部首长对于预算决算制度还未有提到与整个苏维埃政策的重要性来注视这一工作，有的没有配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来负责检讨经费问题。一般地说，预算决算行政首长是很少过问的，最多是过一过目而已”[41]。其次，财政工作中的贪污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几家国家企业的审计情况不十分理想。如月营业收入达七千元以上的中央印刷厂“还说不上有生产计划和完善的管理”。审计委员会发现该厂成本和利润之间差异巨大，但“负责人不知道哪点是浪费哪些是多余”。中央审计委员会综合几家国家企业的审计情况后认为“一般的缺点是不明了本身在苏维埃经济上的性质和作用，不知道也不考察产品的成本，不知计算盈亏，有钱就用，没有钱向国家主管机关要”。[42]另外，军事机关随意派款的旧习也不可能轻易改变。如1933年6月中央政府就批评江西独立师独立团等地方武装随意在地方提款的破坏财政统一的行为。[43]可见，良好的财政观念的养成和行政管理作风不是单纯靠颁布几个法令和建立几个机构就可以养成。思维方式的转变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充足时间的滋养。</p>
<p>　　遗憾的是，中央苏区在1934年10月失守。于是中央苏区财政工作的宝贵经验作为珍贵的历史遗产留给后世丰富的想像空间。但是对任何历史经验的总结都不应该离开历史发生场域的社会土壤。中央苏区财政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便基本完成了体系的构建，这至少证明中国共产党人有能力建设一个他们理想中的社会。但是如有论者所谓“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国情制订的现代化道路是别具一格的。中国共产党把现代化与农民利益相结合，把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力量转化为现代化的主力军”[44]这样把中央苏区的经济建设与现代化生硬捏合起来的论断，却是有违基本历史事实的空论，不值一辩。在被四周白色政权重重围攻下的中央苏区，恐怕生存才是唯一理性的考虑。再说若论及现代化，至少要以工业化作为基本定位标准。这在中央苏区基本难以涉及。单以财政论，中央苏区不过简单勾勒出一个正规的财政体系，对专打土豪办财政的观念初步做了纠正，却还远未达到正常和良性运转的程度。中央苏区财政能做到规范预决算和税则已属不易，各项税收工作能够步入正轨已殊为难得。在没有基本银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方式就必然相应缺乏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能力，如此有何现代化可言。因此中央苏区财政与经济工作的得失只能交由中央苏区历史实践本身来回答。</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 涉及中央苏区财政问题的著作主要有：戴向青、余伯流、夏道汉、陈衍森：《中央革命根据地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陈荣华、何友良：《中央苏区史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马齐彬、黄少群、刘文军：《中央革命根据地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蒋伯英：《闽西革命根据地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孔永松、林天乙、戴金生：《中央革命根据地史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孔永松：《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演变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相关论文有：孙士江：《中央革命根据地治理财政经济的实践》，《经济论坛》2004-年第3期；杨菁：《试析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收入政策》，《党史研究与教学》2002年第4期；邢俊芳：《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审计监督制度》，《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5期；陶永生：《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的转变》，《当代财经》1984年第3期；陈胜华、肖华孝：《井冈山时期和中央苏区时期党的农民土地税收政策评析》，《党史文苑》2007年第10期；曾飞：《中央苏区税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朱钦胜：《论中央苏区审计制度建设》，《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缪心毫、江菊美：《中央苏区地权私有政策的再认识》，党史研究与教学2003年第3期；曾光明：《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特点及启示》，《求实》2002年第8期；张侃：《传统的利用与改造-对中央苏区经济的一个思考》，《党史研究与教学》2001年第4期；陈少晖、罗正悦：《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沿革及其特点》，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10期；孙瑞新：《三十年代初期中央苏区财税工作的整顿》，《社会科学研究》1991年第1期，等。</p>
<p>[2]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4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页。</p>
<p>[3] 《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5页。</p>
<p>[4] 《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1页。</p>
<p>[5] 《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土地问题决议》（1929年11月5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5-376页。</p>
<p>[6]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六号税则条例》（1930年4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26页。</p>
<p>[7] 《土地法》（1930年2月7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0-381页。</p>
<p>[8]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九号关于商人条例的决议案》（1930年5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30页。</p>
<p>[9] 《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1930年9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35页。</p>
<p>[10] 《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1932年4月15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页。</p>
<p>[11] 《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1931年4月16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1页。</p>
<p>[12] 《赣西南特委政权工作报告》（1930年10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1页。</p>
<p>[13] 《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财政与经济问题决议案》（1932年5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6-577页。</p>
<p>[14] 《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财字第二号统一财政编制预决算制度》（1931年12月29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4-65页。</p>
<p>[1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1931年12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7-68页。</p>
<p>[1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财字第十五号关于统一税收问题》（1932年8月16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5页。</p>
<p>[17]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2年7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102页。</p>
<p>[1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命令第二十号为几种商业品减税问题》（1932年8月26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p>
<p>[1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训令第十八号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1933年4月21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9-210页。</p>
<p>[20]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1932年8月16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114。</p>
<p>[21]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2年7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102页。</p>
<p>[22] 《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1932年8月），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3-124页。</p>
<p>[2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1932年1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2页。</p>
<p>[2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第十二号训令关于统一会计制度问题》（1932年12月16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0-152页。</p>
<p>[25]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会计规则》（1932年12月16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3页。</p>
<p>[26] 《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八号》（1932年12月27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7页。</p>
<p>[27] 《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库暂行条例》（1933年12月22日），赣州市瑞金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出版者不详，2001年，第160-161页。</p>
<p>[28]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整理旧帐手续》（1932年12月24日），赣州市瑞金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出版者不详，2001年，第44页。</p>
<p>[2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1932年5月），赣州市瑞金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出版者不详，2001年，第150-153页。</p>
<p>[3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1932年1月27日），赣州市瑞金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出版者不详，2001年，第147页。</p>
<p>[31] 《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十四号关于兑换国家银行钞票问题》（1932年6月），赣州市瑞金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出版者不详，2001年，第148页。</p>
<p>[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十七号维护国家银行货币的信用》（1932年7月10日），赣州市瑞金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出版者不详，2001年，第149页。　　</p>
<p>[3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第十九号》（1933年4月28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2页。</p>
<p>[34] 《现金出口登记条例》（1933年5月11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4-215页。</p>
<p>[35] 亮平：《经济建设的初步总结》（1933年9月30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9页。</p>
<p>[3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第十五号建立关税制度》（1933年3月17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1-194页。</p>
<p>[37]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建立关税制度宣传纲要》（1933年），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5-247页。</p>
<p>[3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1934年2月20日），江西省财政局：《中央苏区审计史料汇编》，出版者不详，1983年版，第133页。</p>
<p>[3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22-323页。</p>
<p>[40] 《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第二次全体执委会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1933年3月4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p>
<p>[41] 《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三月份中央政府预算的总结》（1934年3月），江西省财政局：《中央苏区审计史料汇编》，出版者不详，1983年，第137页。</p>
<p>[42] 《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国家企业会计的初步结论》（1934年3月），江西省财政局：《中央苏区审计史料汇编》，出版者不详，1983年，第141-143页。</p>
<p>[43] 《中央政府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江西军区电》（1932年6月8日），江西省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福建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2页。</p>
<p>[44] 张侃等：《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382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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