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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晚清史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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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甲午战前20年南洋海防经费收数考</title>
		<link>http://economy.guoxue.com/?p=8809</link>
		<comments>http://economy.guoxue.com/?p=880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1 Mar 2013 02:30:3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南洋海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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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南北洋海防经费供应的不平衡，是南洋海防建设落后于北洋的重要原因。关于甲午战前20年的南洋海防经费总数，现有研究以估测为主，没有实据支撑。本文根据江南筹防案、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经费清单等档案资料，梳理南洋海防经费的筹措过程，统计其20年的总数约为1973万余两。 　　【关键词】南洋；海防经费；收数 　　甲午战前20年，南洋、北洋是晚清海防建设的重点地区，分别由两江总督、直隶总督兼为海防大臣，收用江苏等省关按年划拨的海防专款，并于海防专款不敷时罗掘大量购船经费、炮台经费等，受世人瞩目。然就成绩而言，南洋海防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北洋，海防经费供应的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南洋究竟收用多少海防经费，学术界却研究较少，相关结论有：樊百川先生估测前10年约收700万两[②]，后10年约收650万两[③]，共1350余万两；《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梁义群先生估测为600万两左右；[④]谢茂发先生估测前10年收用430万两，后10年收用640万两，共1070万两。[⑤]这些结论依据少量的、零碎的南洋大臣折片函牍资料，篇幅较短，推测较多，难以为信。 　　其实，南洋经费的收支数据主要见于江南筹防案的奏销清单，另有部分数据见于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的报销清单及其它零散资料中。笔者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已找全江南筹防案清单、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清单等，试对南洋经费的总收数作一统计、说明，以加深对晚清海防建设史、甲午中日战争史的相关了解。 一、江南筹防案清单中的收数 　　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两江总督李宗羲于江宁设立筹防总局，以布政使梅启照、候补道赵继元等总理其事，主办炮台建设等。[⑥]后筹防局职能有所扩大，诸如南洋海防经费的收支、主力军舰的购造等皆归其统一报销。 　　据江南筹防案清单，海防专款是南洋海防经费的常年来源。海防专款是南北洋海防建设的专用款项，自光绪元年（1875）七月起开始划拨，由江苏等省厘金项、粤海等关关税项承担，清廷粉饰为每年约400万两。[⑦]然因种种原因，各省关无力解足，且清廷不断调低海防专款的应拨数额，加上种种不利于南洋的解拨方案，诸如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南洋份额全解北洋[⑧]、光绪三年起每年扣除协苏新饷12万两[⑨]、光绪四年约划拨一半为华北赈费[⑩]等，南洋海防专款收数有限，至光绪二十年底只收10 659 253两，详见表1。 表1：南洋所收各省关海防专款数额表[11]（银单位：库平两） 年分 江苏省 浙江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江海关 浙海关 闽海关 粤海关 山海关 光4-6   55 000   108 949 312 114 100 801 110 802 111 963 53 955 光7-8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南北洋海防经费供应的不平衡，是南洋海防建设落后于北洋的重要原因。关于甲午战前20年的南洋海防经费总数，现有研究以估测为主，没有实据支撑。本文根据江南筹防案、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经费清单等档案资料，梳理南洋海防经费的筹措过程，统计其20年的总数约为1973万余两。</p>
<p>　　【关键词】南洋；海防经费；收数</p>
<p>　　甲午战前20年，南洋、北洋是晚清海防建设的重点地区，分别由两江总督、直隶总督兼为海防大臣，收用江苏等省关按年划拨的海防专款，并于海防专款不敷时罗掘大量购船经费、炮台经费等，受世人瞩目。然就成绩而言，南洋海防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北洋，海防经费供应的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南洋究竟收用多少海防经费，学术界却研究较少，相关结论有：樊百川先生估测前10年约收700万两[②]，后10年约收650万两[③]，共1350余万两；《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梁义群先生估测为600万两左右；[④]谢茂发先生估测前10年收用430万两，后10年收用640万两，共1070万两。[⑤]这些结论依据少量的、零碎的南洋大臣折片函牍资料，篇幅较短，推测较多，难以为信。</p>
<p>　　其实，南洋经费的收支数据主要见于江南筹防案的奏销清单，另有部分数据见于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的报销清单及其它零散资料中。笔者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已找全江南筹防案清单、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清单等，试对南洋经费的总收数作一统计、说明，以加深对晚清海防建设史、甲午中日战争史的相关了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江南筹防案清单中的收数</strong></p>
<p>　　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两江总督李宗羲于江宁设立筹防总局，以布政使梅启照、候补道赵继元等总理其事，主办炮台建设等。[⑥]后筹防局职能有所扩大，诸如南洋海防经费的收支、主力军舰的购造等皆归其统一报销。</p>
<p>　　据江南筹防案清单，海防专款是南洋海防经费的常年来源。海防专款是南北洋海防建设的专用款项，自光绪元年（1875）七月起开始划拨，由江苏等省厘金项、粤海等关关税项承担，清廷粉饰为每年约400万两。[⑦]然因种种原因，各省关无力解足，且清廷不断调低海防专款的应拨数额，加上种种不利于南洋的解拨方案，诸如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南洋份额全解北洋[⑧]、光绪三年起每年扣除协苏新饷12万两[⑨]、光绪四年约划拨一半为华北赈费[⑩]等，南洋海防专款收数有限，至光绪二十年底只收10 659 253两，详见表1。</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1：南洋所收各省关海防专款数额表[11]（银单位：库平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分</td>
<td>江苏省</td>
<td>浙江省</td>
<td>江西省</td>
<td>湖北省</td>
<td>江海关</td>
<td>浙海关</td>
<td>闽海关</td>
<td>粤海关</td>
<td>山海关</td>
</tr>
<tr>
<td>光4-6</td>
<td> </td>
<td>55 000</td>
<td> </td>
<td>108 949</td>
<td>312 114</td>
<td>100 801</td>
<td>110 802</td>
<td>111 963</td>
<td>53 955</td>
</tr>
<tr>
<td>光7-8</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566 839</td>
<td>199 126</td>
<td>226 839</td>
<td>143249</td>
<td>69943</td>
</tr>
<tr>
<td>光9</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248 950</td>
<td>101 979</td>
<td>84 387</td>
<td>50 000</td>
<td>36 780</td>
</tr>
<tr>
<td>光10</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212 877</td>
<td>54 403</td>
<td>92114</td>
<td>50 437</td>
<td>39 642</td>
</tr>
<tr>
<td>光11</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213 346</td>
<td> </td>
<td>103 468</td>
<td>73 071</td>
<td>26 302</td>
</tr>
<tr>
<td>光12</td>
<td>140 000</td>
<td>220 000</td>
<td>20 000</td>
<td> </td>
<td>278 803</td>
<td>35 419</td>
<td>12 529</td>
<td> </td>
<td>28 358</td>
</tr>
<tr>
<td>光13</td>
<td>500 000</td>
<td>50 000</td>
<td>50 000</td>
<td> </td>
<td>260 814</td>
<td>64 438</td>
<td>22 211</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14</td>
<td>290 000</td>
<td>20 000</td>
<td>50 000</td>
<td> </td>
<td>232 852</td>
<td>119 418</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15</td>
<td>320 000</td>
<td>30 000</td>
<td>36 500</td>
<td> </td>
<td>290 859</td>
<td>119 825</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16</td>
<td>350 000</td>
<td> </td>
<td>10 000</td>
<td> </td>
<td>358 476</td>
<td>119 946</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17</td>
<td>320 000</td>
<td> </td>
<td>10 000</td>
<td> </td>
<td>385 461</td>
<td>128 082</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18</td>
<td>320 000</td>
<td> </td>
<td>10 000</td>
<td> </td>
<td>370 093</td>
<td>118 554</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19</td>
<td>320 000</td>
<td> </td>
<td>20 000</td>
<td> </td>
<td>318 312</td>
<td>147 721</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光20</td>
<td>310 000</td>
<td> </td>
<td> </td>
<td> </td>
<td>277 122</td>
<td>126 124</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总数</td>
<td colspan="9">10 659 253</td>
</tr>
</tbody>
</table>
<p>　　注：1、为制定表格方便，光绪四年至光绪六年以“光4-6”表示，以下类推。2、数据统计时，个位后省略。</p>
<p>　　除海防专款外，江南筹防案清单还记有部分海防杂款收入[12]，如下：</p>
<p>　　1、江西等省协助南洋炮台经费318 949两。同治十三年六月，因日本侵犯台湾，两江总督李宗羲筹建吴淞等处洋式炮台并购置洋炮，据估计，约需八九十万两。时江苏省款项竭蹶，李宗羲形容为“即使（户部）拨款不增，筹防依然缺用”，而南洋炮台关系长江数省，遂奏准通力协济，具体数额为：江西、湖北省各15万两，安徽、湖南省各10万两。[13]至光绪三年底止，江西省、安徽省解足25万两，湖北省解28 949两（欠121 051两），湖南省解4万两（欠6万两），共解318 949两。</p>
<p>　　2、江海关原解部二成洋税520 003两。江海关四成洋税，有二成为江南制造局、金陵机器局军工经费，另二成扣拨陕饷、黔饷外，余款原解户部存储，自光绪元年七月后提充为海防专款。[14]</p>
<p>　　同治十三年，李宗羲筹建南洋炮台，除奏请江西等省协款外，还奏准截留解部二成洋税1年，相对应的时限为同治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从时限上来说，此次截留与海防专款无涉，却为日后的再次截留提供了先例。至光绪三年，江苏省炮台建设尚未竣工，另修立火药库、购买大炮等，所费不赀，南洋大臣沈葆桢援引前案，奏请截留该关原解部二成洋税1年。[15]最终准予半年。[16]此次截留的二成洋税属光绪元年七月以后，实为南北洋海防专款，但其名目却为“筹防经费”，只解南洋一处，专为南洋炮台建设而筹，没有计入表1中。两次截留款共520 003两。</p>
<p>　　3、江西省赣关丝税42354两。赣关设在江西赣州城南，是内地经过梅岭通往广东的商贸要道，其主要税源为湖丝和茶叶。道光二十三（1843）年，因上海等口相继通商，清廷规定：内地商人若直接前往上海贸易湖丝，须按原赴广东路线，补缴赣关等常关税，并由江海关代理征收[17]，1年税期满后，由赣关派员领回，归于赣关正额盈余项下造报列销。[18]同治十三年七月，江海关代征赣关同治十二年分丝税42 354两，存而未解，为李宗羲奏准截留，“作为购买外洋军火之用”。[19]</p>
<p>　　4、两淮商人筹捐工赈余银21万两。同治十三年，黄河决口，江苏省境内徐州府遭灾，同时也为接济山东省河工，李宗羲派员劝谕两淮商人捐输，共收616 467两。[20]至光绪元年六月，山东河工告竣，捐款除已用外，余21万两。其时，因湖北等省拖欠炮台经费而南洋炮台规模亦有扩大，署两江总督刘坤一奏准提“作筹防之用”。[21]</p>
<p>　　5、江苏省罗掘炮台经费657 802两。光绪三年，沈葆桢奏称原炮台经费八九十万两，断不敷用，除上述奏拨款外，“其余不敷之款随时设法接济，俟事竣核实报销”。同折中，沈葆桢提及 “随时设法接济”的款项包括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江宁藩库银、金陵军需局勇营留防款、江安粮道库款等。[22]查清单，光绪六年前，江南筹防案列收以上4款共657 802两。</p>
<p>　　6、两淮盐票税银145 367两。两淮食盐引岸（清廷指定的官盐销售区域）包括鄂岸、湘岸、皖岸、西岸等。因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运销道路受阻，湘鄂等引岸就近借食川盐、粤盐等，兼之私盐猖獗，两淮盐务深受影响。比较战前售额，淮南食盐鄂湘两岸每纲原行盐413 456引，后只272 000引，减幅约34%；皖岸行盐114 858引，后只72 000引，减幅约37%。[23]淮北食盐每纲原额共46万引，同治三年后，虽经督臣曾国藩设法整理，只行盐30万引，减幅约34%。[24]</p>
<p>　　光绪八年，两江总督左宗棠力图规复两淮盐纲。左宗棠认为，四川多年经营滇桂等省盐务，已有成效，现减少湘鄂两岸川盐配额，以收回淮盐引地，“均事理所宜然”；淮盐行销湖北，可按原川盐税率同等课税，于湖北等省财政无损；两淮场盐积压严重，煮盐之民无以为生，“弃国家二百余年一成不易之法如弁髦，委沿海数十万户一息仅属之民于沟壑，诚不知其何说也”。借助于讲求盐质、裁减杂款规费、严缉私盐等配套措施[25]，左宗棠奏准两淮食盐增售引额，并向商人酌收票税：贺全福等承领湘鄂岸15万引，每引票税10两，先缴4两，其余6两俟光绪八年底缴清，共先缴60万两；尹厚堃等承领皖岸42 858引，每引票税16两，可先缴5成，实缴357160两；厚德昌等承领淮北盐163 018引，每引票税2两，全部缴齐，共326 036两；怡同兴等领平江专岸2 000引，每引票税4两，共缴齐8 000两。至光绪八年八月，以上共收票税现银1 291 196两[26]，连其它陆续兑现的期票银等，终收票税1 321 236两。[27]其余欠缴票税，因种种原因没有续缴。[28]</p>
<p>　　左宗棠对两淮票税期望甚殷，于光绪八年四月奏称：“默计江北治水及各处营作工程应需经费，均可于票费撙节支用”；[29]同年七月，称南洋购造快船5只、小轮船10只，“现在淮盐加引，试行之初，就票费一项划拨支应，一年内外，轮船经费计可有余”。[30]查清单，两淮票税拨归江南筹防案报销145 367两。</p>
<p>　　7、登瀛洲轮船薪粮等维养经费850 135两。登瀛洲系福州船政局150匹马力木壳兵轮船，光绪二年造成[31]，不久调拨南洋。光绪三年初，福建巡抚丁日昌筹办台湾防务，复调归台湾差遣，并表示“一俟洋务稍松，仍令该船回防”。[32]光绪五年，该船回归南洋海军编制，沈葆桢奏称：“其薪粮等项仍在江海关所拨轮船经费项下支销。”[33]江海关轮船经费指江南制造局制造、维养轮船的相关费用，其源在于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江南制造局光绪九年份报销折称：“拨给江南筹防局支发登瀛洲轮船薪粮等项银九千二百七十九两六钱有奇，归筹防局汇案造报”。[34]登瀛洲轮船此前仅薪粮一项，每年即需25 000两[35]，江南制造局直接拨款9 279两不能敷用。查江南筹防局光绪九年份清单，除此直接拨款9 279两外，还紧挨列收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21 000两。[36]笔者推测，江南筹防局自光绪九年后收用的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皆与登瀛洲轮船有关，共收850 135两。见表2。</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江南筹防案中列收的登瀛洲轮船薪饷等经费数额表[37]（单位：库平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分</td>
<td>光9</td>
<td>光10</td>
<td>光11</td>
<td>光12</td>
<td>光13</td>
<td>光14</td>
</tr>
<tr>
<td>数额</td>
<td>30 279</td>
<td>33 000</td>
<td>58 599</td>
<td>66 000</td>
<td>88 036</td>
<td>66 000</td>
</tr>
<tr>
<td>年分</td>
<td>光15</td>
<td>光16</td>
<td>光17</td>
<td>光18</td>
<td>光19</td>
<td>光20</td>
</tr>
<tr>
<td>数额</td>
<td>95 796</td>
<td>96 240</td>
<td>79 106</td>
<td>81 954</td>
<td>76 725</td>
<td>78 400</td>
</tr>
<tr>
<td>总数</td>
<td colspan="6">850 135</td>
</tr>
</tbody>
</table>
<p>　　注：1、为制表方便，光绪九年暂以“光9”表示，以下类推。</p>
<p>　　　　2、自光绪十一年后，江海关二成制造经费拨款明显增多，原因不明。笔者怀疑除登瀛洲轮船薪费以外，列编南洋海军的部分江南制造局兵轮船的煤油修费等亦包括其内。参见表5的数据变化情况。</p>
<p>　　　　3、个位后数字省略。</p>
<p>　　　　8、名借实拨的出使经费银995 666两。光绪八年七月，左宗棠明知“江南财力搜索已频，本难筹措”，仍以“事关海防大局”为由，增置巡海快船5只[38]，造成财政困难。至光绪十年四月，向德国船厂定造的快船2只并枪炮子弹等，议价70余万两，除已付30余万两外，还欠30余万两；向福建船政局定造的快船2只亦须找拨工料银50余万两，共需付银约90万两。新任南洋大臣曾国荃表示海防专款“迩年收数益觉寥寥，一时无从借此巨款”，奏准于出使经费存款内借60万两，“以济南洋眉急”。[39]七月，因中法战争缘故，海防费用加剧，驻扎于吴淞、江阴的陆营日夜戒备，“一切操演、赏犒在在增费”；海军兵船亦添油修费用等，且购买水雷、枪炮、子弹等，“防务一日不松，饷项一日不能短缺”，而南洋盐课、关税、厘金等“无一不绌，……库储均有立涸之势”。为此，曾国荃再次奏借出使经费60万两，“拨充前敌水陆各营紧饷”，奉旨：“所有此次曾国荃奏请续借银六十万两，即着与李鸿章会商，酌量匀拨，以资应用”。[40]</p>
<p>　　　　　 第一次借拨出使经费时，曾国荃称粤海关积欠南洋海防专款，数额甚巨，一俟中法战争结束，“即可催令次第解清，以便归还出使经费”，再者，南洋日后可不添一营，不买一船，格外撙节，亦可匀还若干。[41]第二次借拨时，曾国荃称俟前款还清后，“接分三年次第筹完”。[42]究其实，皆以粤海关应解南洋海防专款作抵。然光绪十一年底，海军衙门成立，统一调拨南北洋原海防专款，南洋所得仅敷日常之用，终未归还出使经费。此项名借实拨的出使经费，除部分数额用于陆军“操演犒赏”而归防营支应局等报销外，列收于江南筹防案共银995 666两。</p>
<p>　　　　9、江苏、江西、安徽3省凑付舰船购造费30万两。前文已述，左宗棠定造舰船不敷约90万两。除第一次借拨出使经费60万两外，尚欠30万两，曾国荃函商江苏省于藩库、两淮运库项下“凑借备用”。[43]江苏省允诺于金陵厘金局内借5万两、江苏藩库内借5万两、两淮运库内借10万两，尚不敷10万两，经曾国荃积极联络，由安徽、江西2省补借。光绪十年闰五月，曾国荃借口南洋海防专款收数有限，除归还出使经费外，难以归还3省借款，与其“悬而无著”，不如“均请作为协济南洋购办此项船炮之款，俾得据实开销造报，以重防务而清协款”。[44]得到户部议准。[45]</p>
<p>　　　　10、江安粮道库漕仓耗羡银46 000两。漕仓耗羡银，是漕粮转运时兑漕办公之款，自同治八年漕粮改折后，存于江安粮道库，至光绪八年止，已累积70 700余两。光绪九年，户部指拨清淮协饷24 000两，余银46 700两。光绪十年，曾国荃借口购买大炮需付30万两，应预先筹备，奏请截留此漕仓耗羡银“俾济南洋之需”。[46]此款终归于江南筹防案奏销46 000两。</p>
<p>　　　　11、江苏防营报销案登除款50万两。光绪十年，南洋向德国订购南琛、南瑞2只快船，“夏杪乃可来华”，上海机器局造保民快船“秋间可望配齐”。时南洋经费支绌，以上3只快船连同原有蚊船每月饷需，曾国荃表示与江苏抚臣、藩司、江海关道及承办各局司道，“和衷共事，多方筹画，源源接济”。[47]南洋各司局中，防营支应局关系江苏省湘淮勇营、抚标亲兵营等薪饷杂费收支。[48]查光绪十年清单，江南筹防案列收“江苏防营报销案内登除银”50万两。</p>
<p>　　　　12、两淮运司改拨王德榜军饷为南洋防费10万两。王德榜军饷是中法战争期间前福建藩司王德榜远赴广西作战的勇饷[49]，光绪九年底经左宗棠奏准，每月于两淮运库盐课项拨2万两、江西省协拨2万两。[50]光绪十一年七月，清廷遣散王德榜勇营，曾国荃借机强调南洋海防专款收数稀少而筹防局“只此来源，以入抵出，所短甚多”，奏准将两淮运库原协王德榜军饷改为南洋防费，以“凑发轮船月饷及修筑炮台之需”。[51]查清单，可能因为两淮运库财政困难，江南筹防案只列收光绪十一年银6万两、光绪十二年银4万两，共10万两。</p>
<p>　　13、川盐厘金加价银1 248 143两。中法战争期间，湖北省为筹措防务费用，奏准于境内川盐、淮盐每斤加价2文。[52]此法为南洋所借鉴，而所指侧重于川盐加价，以利淮盐畅销。光绪十年七月，曾国荃借口防费不敷而川盐商贩借售淮盐引地，获利甚多，奏请于湖北省万户沱地区设局，每斤川盐抽收3文，“随时报解，接济江南各营饷需”。[53]此处“江南各营饷需”包括海军舰船费用。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曾国荃再次上折时，即强调“江南饷源奇窘，轮船勇粮无著，万户沱设卡固不便因浮议而中辍”。[54]川盐加价意味着商人成本增加，与此相关，不法商贩更加铤而走险，运销私盐，使税课有损。湖北省有此担心，称“岁收一百余万之饷一旦归于无著，本省支解各款从何设措”，提出另一加价方案：在本省加价2文的基础上，只加1文，共加征3文，所得税款归湖北省、南洋平分。[55]四川省则明确反对。[56]曾国荃坚持原议，上折称“先行试办三个月，查看有无流弊，再行酌核办理……如果川盐竟因之而停，鄂饷竟因之而绌，臣即当奏请撤局，断不回护前奏”[57]，赢得清廷允准。[58]自光绪十一年至光绪二十年止，南洋共收川盐加价1 248 143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3：南洋筹防案列收川盐加价银数额表（单位：库平两）[59]</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分</td>
<td>光11</td>
<td>光12</td>
<td>光13</td>
<td>光14</td>
<td>光15</td>
</tr>
<tr>
<td>数额</td>
<td>100 000</td>
<td>140 000</td>
<td>124 937</td>
<td>128 227</td>
<td>100 000</td>
</tr>
<tr>
<td>年分</td>
<td>光16</td>
<td>光17</td>
<td>光18</td>
<td>光19</td>
<td>光20</td>
</tr>
<tr>
<td>数额</td>
<td>120 000</td>
<td>136 421</td>
<td>158 558</td>
<td>120 000</td>
<td>120 000</td>
</tr>
<tr>
<td>总数</td>
<td colspan="5">1 248 143两</td>
</tr>
</tbody>
</table>
<p>　　注：1、表中“光11”表示光绪十一年，以下类推。2、数据统计时，个位后省略。</p>
<p>　　江南筹防案列收海防专款及其它杂款（未包含操江号等江南制造局兵轮船附销册收数）共16 593 672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江南制造局局造兵船的另销收数</strong></p>
<p>　　江南制造局是晚清最大的军事工业，有固定经费来源——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在此例定经费范围内制造的军工成品可无偿划拨给各省，而一旦划拨，日后的枪炮轮船等维养费用由接受方承担，理所应然。然而，南洋海军接收局造轮船操江号、惠吉号、测海号、威靖号、海安号、驭远号，相关费用情况却略有差异。操江号、惠吉号等轮船制造于同治朝后期，并自同治九年起陆续交由南洋轮船操练局，其时南洋并无海防专款收入，这些舰船的薪饷、公费及煤油修理等项暂由江南制造局凑付。[60]此后遂成惯例，至甲午中日战争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江南制造局替南洋承担了操江号等兵船维养费用。</p>
<p>　　南洋海军操江号等兵船的维养费用可分为两大类。</p>
<p>　　一类是薪饷、公费、杂费等收支。此类费用自同治六年惠吉号成船起至同治九年十月底止，归江南制造局统一报销；[61]自同治九年十一月至光绪十年底，由南洋轮船操练局从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项下直接承领，并单独奏销；[62]自光绪十一年起，改由江南筹防局向江海关承领，并以另销册的形式汇于江南筹防案附销。[63]据后两种奏销清单，自光绪元年始至光绪二十年底止，操江号等局造兵轮船薪饷公费项共收1 692 988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4：操江号等江南制造局局造兵船薪饷公费项收数表[64]（单位：库平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时间</td>
<td>光1至光3年11月</td>
<td>光3年12月至光5年11月</td>
<td>光5年12月至光7年11月</td>
<td>光7年12月至光10年5月</td>
<td>光10年闰5月至年底</td>
<td>光11</td>
<td>光12</td>
<td>光13</td>
</tr>
<tr>
<td>数额</td>
<td>339 988</td>
<td>208 500</td>
<td>211 000</td>
<td>225 000</td>
<td>76 000</td>
<td>60 500</td>
<td>60 500</td>
<td>66 000</td>
</tr>
<tr>
<td>时间</td>
<td>光14</td>
<td>光15</td>
<td>光16</td>
<td>光17</td>
<td>光18</td>
<td>光19</td>
<td>光20</td>
<td> </td>
</tr>
<tr>
<td>数额</td>
<td>60 500</td>
<td>60 500</td>
<td>60 500</td>
<td>60 500</td>
<td>71 500</td>
<td>66 000</td>
<td>66 000</td>
<td> </td>
</tr>
<tr>
<td>总数</td>
<td colspan="8">1 692 988</td>
</tr>
</tbody>
</table>
<p>　　注：1、为制表方便，光绪元年以“光1”代替，以下类同。2、操江号等轮船自同治九年十一月至光绪元年十一月合为一案报销。笔者的目的是统计光绪元年后的收数，为此作了一些数据上的处理。以操江号轮船为例，该船87个月共支出管带员弁薪粮共124 188两，每月约支1427两有余。自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十一月连闰共有36个月，则操江兵船约支出银51 388两。按此法，笔者将各轮船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十一月的支数析出并叠加，同时计入该合销案的余存数，得出表格中339 988两的数据。</p>
<p>　　　　　 一类是煤油修费等收支。此类费用以光绪八年底为界，之前数据见江南制造局奏销案的另析清单。例如，同治十三年至光绪元年江南制造局奏销案注明：“另单开报轮船经费共支银六十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两七钱七分九厘五毫。”[65]查其另单（又称为轮船经费清单）开列项，除兵船制造费用外，各船动用煤油等料70 315两、修理工料90 163两等；[66]之后数据见江南制造局奏销清单。例如，光绪九年清单开列各船动用煤油物料等24 630两、修理工料37 877两[67]等。据上述两种清单，自光绪元年至光绪二十年底止，操江号等局造兵船煤油修费等项共银929 524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5：操江号等江南制造局局造兵船煤油修费项收数表[68]（单位：库平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时间</td>
<td>光1</td>
<td>光2-3</td>
<td>光4-5</td>
<td>光6-7</td>
<td>光8</td>
<td>光9</td>
<td>光10</td>
</tr>
<tr>
<td>数额</td>
<td>80 239</td>
<td>218 038</td>
<td>101 799</td>
<td>122 239</td>
<td>63 258</td>
<td>62 507</td>
<td>72 218</td>
</tr>
<tr>
<td>时间</td>
<td>光11</td>
<td>光12-13</td>
<td>光14-15</td>
<td>光16-17</td>
<td>光18-19</td>
<td>光20</td>
<td> </td>
</tr>
<tr>
<td>数额</td>
<td>25 610</td>
<td>54 493</td>
<td>49 814</td>
<td>50 076</td>
<td>15 003</td>
<td>14 230</td>
<td> </td>
</tr>
<tr>
<td>总数</td>
<td colspan="7">929 524</td>
</tr>
</tbody>
</table>
<p>　　注：1、为制表方便，光绪元年暂以“光1”表示，下类同。</p>
<p>　　　　2、表中数据包含了并未划归南洋仍存留于江南制造局的小铁壳船等薪饷煤修费用，此类数额较少且难以析出，故保留清单数据原貌。</p>
<p>　　　　3、光绪元年的数据系将同治十三年至光绪元年清单所示煤修费用平摊得出。光绪二十年数据系将光绪二十年至光绪二十一年清单所示煤修费用乘以12/25得出，因光绪二十一年连闰共13个月。</p>
<p>　　　　4、自光绪十年后，清单所示系以湘平为计银单位，笔者按每银1两=库平0.9649715两[69]折算成库平银数据。</p>
<p>　　　　5、自光绪十年后，操江号等局造兵船煤修费用数额大幅减少，原因不明。笔者推测，可能与局造轮船战力低下而停驶有关，又或者部分数据转移至江南筹防案奏销，参见表2数据的变化情况。</p>
<p>　　以上操江等江南制造局兵轮船另销费用共银2 622 512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其余收数</strong></p>
<p>　　除江南筹防案清单所列及操江号等局造轮船维养费用外，南洋经费还有部分收数，如下：</p>
<p>　　1、登瀛洲轮船光绪八年前的薪粮公费等项146 392两。前文已述，登瀛洲轮船从福州船政局划拨给南洋海军，其薪粮等费由江南制造局提供。该船光绪九年后薪粮项数额已列收于江南筹防案，之前数据则见江南制造局报销案的轮船经费清单，共收146392两。详见表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6：光绪八年前登瀛洲轮船薪粮公费等项收数表[70]（单位：库平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53">
<tbody>
<tr>
<td>时间</td>
<td>光绪四年至光绪五年</td>
<td>光绪六年至光绪七年</td>
<td>光绪八年</td>
<td>合共</td>
</tr>
<tr>
<td>数额</td>
<td>68 958</td>
<td>53 067</td>
<td>24 367</td>
<td>146 392</td>
</tr>
</tbody>
</table>
<p>　　注：1、光绪九年以后的收数已列于江南筹防案，参见表2。2、个位后省略。</p>
<p>　　　　2、南洋“协拨”福州船政局开济快船经费16万两。光绪六年，经北洋大臣李鸿章奏准，福建省应购置一号铁甲舰，并筹措相关费用。为此，福建省从藩库、盐库、关库各筹20万两，交出户部贴补款30万两，另经总理衙门的同意续借出使经费20万两，共交付110万两。[71]罗掘铁甲舰购置经费之余，福州船政局拟造新式快船而财政束手，福州将军穆图善等请由南洋协济快船经费20万两[72]。谕旨云：“仿造快船可与铁甲船相辅而行，自应及早创办，闽省存款既凑付铁甲船之用，即著刘坤一、吴元炳协拨银二十万两，俾资经始。”[73]光绪七年十月，南洋大臣刘坤一称“现已于（江南筹防局）收存经费项下勉措银四万两”，其余不敷16万两，由粤海关从历年积欠南洋海防专款内径解福州船政局。[74]至光绪八年七月，粤海关只解9万两，尚欠7万两，福州船政局“禀牍频催，力陈有停工耗费之虞”，接任南洋大臣左宗棠遂从陕甘军饷内垫付4万两，并要求粤海关解清闽厂余款3万两。[75]查福州船政局报销折等，南洋经费收存项、粤海关积欠南洋海防专款及陕甘军饷垫款等解足此项快船经费20万两。[76]</p>
<p>　　　　此项快船原为福建省而造，系辅助闽省铁甲舰[77]，与南洋海防建设无关。可能正因此，粤海关径解福州船政局的数额及陕甘军饷垫款共16万两未列收于江南筹防案。[78]然事有难料，光绪六年订购的铁甲舰终归北洋，辅助铁甲舰的开济号快船也拨归南洋。如此，粤海关等另销快船经费16万两，自宜归入南洋经费收数内。</p>
<p>　　　　3、两淮票税拨给保民快船工料银5万两。保民船系光绪八年左宗棠委托江南制造局承造的1艘快船。据此船制造经费另销片，南洋除由江南筹防局拨工料16万两外，另由江宁布政使从票税项下拨5万两。[79]笔者相信，此项拨款5万两，未计入江南筹防案列收的盐票税额内。参见下文。</p>
<p>　　　　4、两淮票税拨给南琛、南瑞购船经费164 584两。南琛、南瑞系光绪八年左宗棠向德国船厂订购的另2艘快船。该2船购置经费并未专案奏销[80]，按理，其相关费用的收支皆列入江南筹防案中。然两淮票税较为特殊，左宗棠初指望海防建设等“于票费撙节支用，无庸列款请销”。[81]可能在此成见下，两淮票税未经江南筹防局、直接交付给外洋的购船经费，遂为江南筹防案所忽略。事后经户部查明，两淮票税与海防建设有关的支款如下：</p>
<p>　　曾国荃咨复藩库收楚皖两岸票费……至此次咨折内开……藩库解交……上海道制造快船价及开济快船炮位等项银十四万五千五百一十四两……江海关道定造快碰船经费银十六万四千五百八十四两零……查与该省奏咨各案数目均不相符。又……机器局制造钢板船经费五万两。以上各款查无该省奏咨案据。相应请旨饬下两江总督转饬各藩运司即将前项票费开支各款按照臣部所查各节详细查复，专案报部稽考，均毋迟延。[82]</p>
<p>　　根据此折可知，票税划用于南洋舰船购造、没有专案报部稽考的共有三笔：第一笔是制造快碰船价及开济快船炮位银，此是江南筹防案列收的款项，但数额稍有出入，相差约147两，系曾国荃咨折笔误，户部后核对称“该省咨送单……核与此次册造数目不符，应令查明专案报部，再行核对”；[83]第三笔是江南制造局承造的钢板船经费5万两，虽为江南筹防案所遗漏，本文已补列于保民船的另销经费中，见上文；第二笔则是交由江海关道向外洋定造南琛、南瑞快碰船经费164 584两，此笔款项未见江南筹防案收销，实系疏忽。</p>
<p>　　在探讨南洋海防经费收数时，还得注意外销的问题。所谓外销，是指地方自行筹措、没有向户部奏销的收入。就江南筹防局等海防局所来说，其收入主要由户部及南洋大臣从各色财源中划拨而来，没有“自行经理财政”的权力，与厘金局、常关、藩库等财政机构有异，应该说，于奏销收数以外获得灰色收入的空间较小。与此相关，江南筹防局等海防机构的公费及委员薪水等，皆从奏销收入内开支，并造册向户部核销，例如江南筹防第六案即核销“文武员弁司事亲兵”薪粮公费等约22 641两。[84]</p>
<p>　　综上所述，甲午战前20年，南洋收用海防专款及杂款情况如下：（一）据江南筹防案，收16 593 672两。（二）江南制造局替为承担的操江号等兵轮船供养费用1 692 988两、煤修费用929 524两。（三）除上所列外，登瀛洲轮船光绪八年前维养经费收146 392两，开济号巡洋舰制造经费另收16万两，保民号巡洋舰制造经费另收5万两，南琛、南瑞号巡洋舰购船经费另收164 584两。在不考虑江南筹防局等外销收入的前提下，以上收数至少约19 737 160两。</p>
<p><strong>注释：</strong></p>
<p>[*]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海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1875-1894)”(项目号2012SJB770004)的阶段性成果。</p>
<p>[②] 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2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8－1019页。</p>
<p>[③] 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2卷，第1157页。</p>
<p>[④] 见海军司令部《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近代中国海军》，海潮出版社1994年版，第610页；梁义群：《近代中国的财政与军事》，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p>
<p>[⑤] 关于后10年的收数，谢茂发先生另一说法为700万两。参见谢茂发：《晚清南洋海军经费管窥》，《晋阳学刊》2011年第2期；《中法战争后十年的南洋海军经费》，《云梦学刊》2009年第2期。</p>
<p>[⑥] 见李宗羲折，光绪元年二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1/12。本文所引军机处录副除特别注明者外，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p>
<p>[⑦] 自光绪元年后，清廷不断调整海防专款划拨方案，且粤海等关关税系按成数划拨，难有定数。准确统计20年中海防专款每年的具体数额，较为困难。就光绪元年原拨数额而论，约银350余万两，此后数年应拨数额更低。参见拙文：《海防经费原拨数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p>
<p>[⑧] 参见沈葆桢折，光绪四年二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2/38。</p>
<p>[⑨] 此系正常年份的数额，闰年则为13万两。参见刘秉璋折，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22/6068/3。</p>
<p>[⑩] 参见沈葆桢折，光绪四年三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2/24。</p>
<p>[11] 表中数据见江南筹防第1案至第15案报销清单。其中，第2案、第13案的清单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见左宗棠单，光绪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21143号附件；刘坤一单，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0005。其余各案清单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见沈葆桢单，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4；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7/46；曾国荃单，光绪十年十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8/20；曾国荃单，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0/35；曾国荃单，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23/6104/69；曾国荃单，光绪十三年，军机处录副，3/115/5853/76；曾国荃单，光绪十四年，军机处录副，3/133/6563/49；曾国荃单，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23/6117/7；沈秉成单，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23/6120/6；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军机处录副，3/123/6130/59；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8/2；张之洞单，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23/6134/39；刘坤一单，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23/6138/134。</p>
<p>[12] 具体数额的出处同表1。</p>
<p>[13] 见李宗羲片，同治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15563；户部折，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户部奏稿》（同治十二年至光绪八年），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抄本。</p>
<p>[14] 详见拙文《海防经费原拨数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p>
<p>[15] 沈葆桢折，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22/6065/59。</p>
<p>[16] 参见沈葆桢，光绪四年二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2/38。</p>
<p>[17] 参见廖声丰：《清代赣关税收的变化与大庾岭商路的商品流通》，《历史档案》2001年第4期。</p>
<p>[18] 江西巡抚文俊片，咸丰六年十二月初九日，军机处录副，3/74/4380/1。</p>
<p>[19] 李宗羲片，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日期，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16070。</p>
<p>[20] 见沈葆桢折，光绪二年七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43/7073/33。</p>
<p>[21] 刘坤一片，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22/6055/127。</p>
<p>[22] 沈葆桢折，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3/122/6065/59。</p>
<p>[23]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90页。</p>
<p>[24]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4页。</p>
<p>[25]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0－94页。</p>
<p>[26] 左宗棠片，光绪八年八月初八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37/6687/1。</p>
<p>[27] 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版，第2597页。</p>
<p>[28] 左宗棠上奏后，四川省、湖北省偏袒川盐加以抵制，淮盐难以畅销。户部令左宗棠酌减盐引数额，并增加每引票税。结果，两江大幅削减各商人原定引额，并以各商人已缴现银为据，重新规定每票票税银数，各商拖欠的原定引额票税无需再缴。事见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215－216、254、255页等。</p>
<p>[29]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7页。</p>
<p>[30] 左宗棠折，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442/7。</p>
<p>[31] 船政大臣吴赞诚折，光绪二年六月初十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1/12。</p>
<p>[32] 福建巡抚丁日昌片，光绪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20/6010/11。</p>
<p>[33] 沈葆桢片，光绪五年三月初六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44/7121/24。</p>
<p>[34] 曾国荃折，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9/27。</p>
<p>[35] 例如，光绪八年分登瀛洲轮船开销薪粮银24367两。见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33。</p>
<p>[36] 见曾国荃单，光绪十年十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8/20。</p>
<p>[37] 出处同表1。</p>
<p>[38] 左宗棠折，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442/7。</p>
<p>[39] 见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184－186页；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1755－1756页。</p>
<p>[40]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44－245页。</p>
<p>[41]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186页。</p>
<p>[42]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45页。</p>
<p>[43]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186页。</p>
<p>[44]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06－207页。</p>
<p>[45] 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2423－2426页。</p>
<p>[46] 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3547－3548页。</p>
<p>[47] 曾国荃：《曾国荃》第2册，第202－203页。</p>
<p>[48] 见曾国荃折，光绪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34/6613/8。</p>
<p>[49] 见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403页。</p>
<p>[50] 左宗棠片，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22/6092/26。</p>
<p>[51]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331－332页。</p>
<p>[52] 参见署湖广总督卞宝第折，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7/9165/22；卞宝第折，光绪十年正月三十日，军机处录副，3/167/9165/23。</p>
<p>[53]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42－244页。</p>
<p>[54] 曾国荃折，光绪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录副，3/130/6460/3。</p>
<p>[55] 署湖广总督卞宝第折，光绪十年八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29590。</p>
<p>[56] 见丁宝桢折，光绪十年十月初一日，军机处录副，3/130/6460/13。</p>
<p>[57] 曾国荃折，光绪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录副，3/130/6460/3。</p>
<p>[58] 参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3113页。</p>
<p>[59] 出处同表1。</p>
<p>[60] 见沈葆桢折，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5。</p>
<p>[61] 李鸿章奏销江南制造局轮船经费时，称“各船于未移交轮船操练局以前，由机器局支发行船薪工、口粮，共银八万六千二百三十五两四钱三分三厘八毫”。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6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16页。</p>
<p>[62] 参见沈葆桢折，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5。</p>
<p>[63] 参见曾国荃单，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23/6104/69。</p>
<p>[64] 光绪十一年后的数据皆见于江南筹防案清单，出处同表1。光绪十年前的数据皆见于操江号等兵船薪饷公费项另销清单。其中，光绪五年十二月至七年十一月的清单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见左宗棠单，光绪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24247号附件。其余几件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分见沈葆桢清单，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6；吴元炳清单，光绪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4/28；曾国荃清单，光绪十年八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8/3；曾国荃清单，光绪十二年四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1/41。</p>
<p>[65] 见沈葆桢单，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7/25。</p>
<p>[66] 见沈葆桢单，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7/27。</p>
<p>[67] 曾国荃单，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9/28。</p>
<p>[68] 光绪二年至光绪三年的清单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见刘坤一单，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20634。其余各清单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分见见沈葆桢单，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7/27；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16；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22；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33；曾国荃单，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9/28；刘坤一单，光绪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0/69；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1/16；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1/33；刘坤一单，光绪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1/53；张之洞单，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6/45；刘坤一单，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7/12；刘坤一单，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7/38。</p>
<p>[69] 由库平改按湘平支银，每100两可扣回湘平3.63两，即库平100两等于湘平103.63两。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2册，第536页。</p>
<p>[70] 数据见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16；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22；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33。</p>
<p>[71] 这笔费用后用于购置定远、镇远铁甲舰，并编入北洋海军中。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9册，第108－109、438页；福州将军穆图善等折，光绪六年四月初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4/22。</p>
<p>[72] 穆图善等片，光绪六年四月初七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68/9404/6。</p>
<p>[73] 《清实录》第53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640页。</p>
<p>[74] 见刘坤一：《刘坤一遗集》第2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66页。</p>
<p>[75] 见左宗棠片，光绪八年七月初十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24249。</p>
<p>[76] 福州船政局自光绪六年至八年收用南洋协拨银174 223两，自光绪九年至光绪十一年收用银16 000两，光绪十二年至光绪十四年收用银9 777两。见左宗棠等：《船政奏议汇编》，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172－17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1089、2047、2111页。</p>
<p>[77] 光绪七年七月，南洋大臣刘坤一曾就开济快船事致函船政局：“尊处现造之快艇，先给闽省，为将来配铁船之用”。事见刘坤一：《刘坤一遗集》第5册，第2515页；另参见穆图善等片，光绪六年四月初七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68/9404/6。</p>
<p>[78] 参见历次江南筹防案清单的列收项和登除项。粤海关从积欠海防专款项下径解闽厂的数额，若列收于江南筹防案中，其登除项会有相应的单项支出，以示归福州船政局另案报销。</p>
<p>[79] 见刘坤一片，光绪十八年闰六月二十六日奉朱批日期，军机处录副，3/168/9411/17。</p>
<p>[80] 南琛、南瑞两船前期订购费用出自南洋海防专款及盐票税项，除此外，还欠付银30万余两连同福州船政局等承造快船的不敷费用50余万两，由曾国荃借拨出使经费银、由江苏等3省分凑部分款额等加以解决。上述诸款中，南洋海防专款、出使经费银、江苏省凑付款皆列收于江南筹防案，如果南琛、南瑞2船购置经费另行奏销的话，需将相关支款列于江南筹防案登除项，以示与本案无涉。然查历届江南筹防案清单的登除项，并无相关记载。参见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184－186页。</p>
<p>[81]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7页。</p>
<p>[82] 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2597页。</p>
<p>[83] 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3574页。</p>
<p>[84] 曾国荃单，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23/6104/69。</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2211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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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粮食亩产量及总产量再估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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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Feb 2013 06:51:2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粮食亩产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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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粮食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较之作者先前的研究，本文在史料的根据上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 　　【关键词】传统农业；粮食生产；亩产量；总产量 　　耕地面积、粮食的单产和总产，是衡量中国传统农业发展水平的基础性指标。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中，笔者曾对清前期的这些指标做出过自己的估计。近因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乃检视旧作，对当年的研究成果重加审查。其中对耕地面积再估计的结果，已经整理成专文发表[①]。本文讨论粮食的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作物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虽然研究的整体思路没有改变，但在史料的根据上比先前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 一、粮食亩产量 　　（一）水稻亩产 　　首先是我国水稻主产区南方各省水田的平均亩产量。本项研究总计收集了涉及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12省500余府州县的稻作亩产量数据共2319个，其中在时间上属清前期者1801个，属晚清者518个，如表1所示。 表1：南方各省水稻亩产量事例分布表 省份 府州县数* 事例数 时间分布 清前期** 晚清** 清前期合计 嘉、道时期 总计 518 2319 1801 733 518 江苏 34 88 78 30 10 安徽 35 247 228 135 19 浙江 45 98 79 34 19 江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粮食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较之作者先前的研究，本文在史料的根据上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p>
<p>　　【关键词】传统农业；粮食生产；亩产量；总产量</p>
<p>　　耕地面积、粮食的单产和总产，是衡量中国传统农业发展水平的基础性指标。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中，笔者曾对清前期的这些指标做出过自己的估计。近因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乃检视旧作，对当年的研究成果重加审查。其中对耕地面积再估计的结果，已经整理成专文发表[①]。本文讨论粮食的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作物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虽然研究的整体思路没有改变，但在史料的根据上比先前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粮食亩产量</strong></p>
<p>　　（一）水稻亩产</p>
<p>　　首先是我国水稻主产区南方各省水田的平均亩产量。本项研究总计收集了涉及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12省500余府州县的稻作亩产量数据共2319个，其中在时间上属清前期者1801个，属晚清者518个，如表1所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1：南方各省水稻亩产量事例分布表</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3">省份</td>
<td rowspan="3">府州县数*</td>
<td rowspan="3">事例数</td>
<td colspan="3">时间分布</td>
</tr>
<tr>
<td colspan="2">清前期**</td>
<td rowspan="2">晚清**</td>
</tr>
<tr>
<td>清前期合计</td>
<td>嘉、道时期</td>
</tr>
<tr>
<td>总计</td>
<td>518</td>
<td>2319</td>
<td>1801</td>
<td>733</td>
<td>518</td>
</tr>
<tr>
<td>江苏</td>
<td>34</td>
<td>88</td>
<td>78</td>
<td>30</td>
<td>10</td>
</tr>
<tr>
<td>安徽</td>
<td>35</td>
<td>247</td>
<td>228</td>
<td>135</td>
<td>19</td>
</tr>
<tr>
<td>浙江</td>
<td>45</td>
<td>98</td>
<td>79</td>
<td>34</td>
<td>19</td>
</tr>
<tr>
<td>江西</td>
<td>56</td>
<td>187</td>
<td>140</td>
<td>42</td>
<td>47</td>
</tr>
<tr>
<td>福建</td>
<td>35</td>
<td>146</td>
<td>132</td>
<td>33</td>
<td>14</td>
</tr>
<tr>
<td>广东</td>
<td>52</td>
<td>237</td>
<td>212</td>
<td>67</td>
<td>25</td>
</tr>
<tr>
<td>广西</td>
<td>40</td>
<td>195</td>
<td>116</td>
<td>58</td>
<td>79</td>
</tr>
<tr>
<td>湖南</td>
<td>41</td>
<td>275</td>
<td>209</td>
<td>96</td>
<td>66</td>
</tr>
<tr>
<td>湖北</td>
<td>45</td>
<td>368</td>
<td>218</td>
<td>80</td>
<td>150</td>
</tr>
<tr>
<td>四川</td>
<td>47</td>
<td>210</td>
<td>136</td>
<td>96</td>
<td>74</td>
</tr>
<tr>
<td>云南</td>
<td>58</td>
<td>175</td>
<td>170</td>
<td>7</td>
<td>5</td>
</tr>
<tr>
<td>贵州</td>
<td>30</td>
<td>93</td>
<td>83</td>
<td>55</td>
<td>10</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据本项研究收集的“清代南方水稻亩产量事例”各分省表。这些事例绝大多数直接采自清代档案、官私著作、地方志书以及民间租册、地契等第一手资料，少数转自他人著述。由于篇幅过大，登录每一事例及其出处的原始表格不能附列于本文之后，将另外发表。</p>
<p>　　注：*本项研究制作的亩产量事例表按清代基层行政单位州、县（包括散厅）登录所收集到的事例，但少数事例因无法确定其所在的具体州县，或该事例代表了其所在府或直隶州（直隶厅）的一般情况，则这些事例便以府、直隶州（厅）为单位进行登录，统计时该府、直隶州（厅）与州县一起计数。</p>
<p>　　　　**指道光（含）以前各朝的事例。</p>
<p>　　　　***指咸丰至清末各朝的事例。</p>
<p>　　本次收集的亩产数据在数量和地域分布的广度上均远超过以往的研究。前人如郭松义、赵刚等先生以及其他研究者已经发布的清代粮食亩产数据，也包括笔者本人过去贡献的，总数约计1000多个，其中南方稻作数据不超过1000[②]。而本项研究收集的南方各省稻作产量数据，仅据录入数据表的事例统计，总数即已达2319个；由于有些数据是经过处理合并计算的，原始数据的实际数量至少在1万个以上。在地域分布上，前人的数据多集中在苏、浙、皖的江南地区以及江西、两湖、广东、福建等省，而四川及广西、云南、贵州等在清前期亦有大面积水稻种植的省份的数据则相对较少。本项研究除进一步在前人已有研究基础的各省收集事例外，在过往研究相对薄弱的几省，也收集到了大量事例，从而使亩产数据在各省的分布更加均衡。清代南方各省州县一级行政单位的总数，根据《清史稿·地理志》统计，大约只有900出头（包括台湾），即便算上土州、土县、土司，也就1000稍多。笔者收集到亩产数据的行政单位的数量超过其半数，可以说已经覆盖了南方水田稻作区的绝大部分地方。</p>
<p>　　当然，这些数据也同过往研究者所使用的数据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先天缺陷或不足。首先，由于很大一部分数据是根据地方志书、官方档案以及民间租册、地契等文献所记录的地租事例，按照地租率为50%的假定，经过折算而得到的，这部分数据不可能是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的亩产数字，而只能算是一种估计。地租率为50%是清代地租剥削的常态，但毕竟还存在着“四六分成”、“三七分成”及“倒四六”、“倒三七”分成的情形。在清前期定额租制已经十分普及的情况下，由于某地块的实际亩产量每年并不确定，按照50%的地租率计算亩产更只能是对该地块常年亩产水平的一个大致的估计。所以，这部分按照地租率为50%的假定，根据地租额数推算而得到的亩产数据，较之实际亩产，既有可能“高估”，也有可能“低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舍此不可能找到更好的办法将历史文献中大量记录的地租数据转化为亩产数据，从而服务于我们的研究目的。幸好，本项研究所依据的并不是少量的个别事例，而是在“尽可能竭泽而渔”的宗旨下，通过从各种文献中广泛搜罗，最终得到的样本数量已经不算很少的事例。这样，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个别事例的“高估”或“低估”误差，应该能够得到相当的“冲销”，从而保证研究结果总体上的准确性。</p>
<p>　　其次，即便那些在历史文献中明确记载的亩产数据，很多也是当时人的一种估计，而且有些是数值并不确定的一个产量范围如“二三石”、“三四石”之类。这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古人的此类记载。既然是估计，就只能是“在通常情况下大概如此”而非确切的亩产。这与用地租数据折算亩产量的情形是一样的，并不能期望个别数据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而只能追求“大数法则”下总体结果的合理性。对于“二三石”、“三四石”之类的记载，虽然古人给出的数字是模糊的，但为了进行研究，笔者也不能不将其看作一个确切的产量区间并将其中间值“2.5石”、“3.5石”记录进数据表。这种数学处理，当然并不意味着所录入的数据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p>
<p>　　第三，有部分数据，由于历史记载中直接的信息不充分，需要根据其他相关信息，经过迂回曲折的计算才能得到，当然也不能期望其完全准确。例如用地租数估算亩产量要知道某地块的顷亩数和地租总量才有可能进行计算，但有的记载可能只有地租总量，而没有该地块的顷亩数字，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块的顷亩数就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进行估计，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计算亩产量。最常见的情形是用田种数推算顷亩数。我国南方（北方也有）许多地方民间不以顷亩计量田地，而按播种的升斗数计量。这种以播种升斗计量田地的方法，在某一确定的地区，田种与顷亩之间是有一个大概的折算标准的。因此，根据某地区种田的顷亩折算标准，由田种数去推算顷亩，是完全可行的。但这种推算有时也存在风险。因为不是所有史料都在记载某地块田种数的同时也记载有该地种田的顷亩折算标准，所以不得不使用从其他史料得到的某个标准，而这个标准，并不一定适合该事例所在的那个地方。事实上，种田的顷亩折算标准的地域性较强，即便在同一省、同一府，也可能不一样。如同在安徽省内，又同在滁州直隶州地域内，州城一带“田以种计，大率种一斗得田一亩”[③]；而距离不远的来安县却是“每种一石，计田三亩零”[④]，即约每种3.3斗计田1亩。因此，如果不能准确掌握某地田种与顷亩的折算标准，在估算亩产量时就有可能会产生误差、甚至是很大的误差。面对这样的问题，本项研究的处理方式是：在用田种数折算某地块顷亩数的时候，一方面尽可能在该地区的史料中搜求当地种田的确切顷亩折算标准，以避免因折算标准使用不当而产生误差；另一方面，对最终估算出的亩产数据是否合理进行常识判断，如与同一地区的其他亩产数据相差过大，而其间的差异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这个数据宁可舍弃不用。笔者希望，这种谨慎的态度能够尽可能减少因信息不充分，需要迂回曲折计算，对于亩产估算准确性的不利影响。</p>
<p>　　也有极个别事例在估算亩产时使用的地块顷亩是通过其他相关信息，例如田赋数，推算出来的。这些事例的原始记载只有该地块的地租额数及应纳税粮（或税银）数，而无地块的顷亩数，不得不通过税粮（银）的信息来间接推算。此种曲折计算，较之用田种数推算顷亩，存在着更大的不确定性：清代的田赋征收大多根据田地的等次而分别制定不同的科则，有些地方的田赋科则非常繁细复杂。尽管这些科则可以在《赋役全书》或地方志中查得，但除非能从史料中获知某地块的等次信息，要根据其所纳税粮（银）数来准确推算顷亩，仍然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由于不知地块的等次，笔者只能使用当地田赋的平均征数进行大致推算。这样估出的地块顷亩，自然难以准确；再据之推算亩产量，当然也同样不能完全准确。为了尽量减小误差，作为在不得已情况下获取田地顷亩信息的一种方法，笔者对其应用，设定有严格的条件，即如果不知道某地块的等次，那么当地的田赋科则最好是单一的；按田地等次征收的，其最高科则与最低科则之间的差距不能过大，以保证使用平均征数计算出的地块顷亩误差能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区间之内。当然，最后推算出的亩产量，也同样要与该地区的其他亩产数据进行比对，明显有悖常理的，宁可舍弃不用。</p>
<p>　　最后，对这些亩产数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还有来自于清代各地区极为纷繁复杂、五花八门而不统一的度量衡制度的困扰。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的数据表记录的产量以“石/亩”为单位，其中，“亩”为清代官亩，即按“部铸弓尺”，以“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定义的官定亩积之“亩”；“石”为以清代部颁“仓斛”定准之“仓石”。原则上，所有的数据，无论其原始记载的计量单位为何，都要换算为标准计量单位的数值录入数据表。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做到。这里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原始记载的计量单位五花八门[⑤]，其中大多是地方性的，笔者不能完全弄清楚它们与标准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而且，史料信息本身的模糊、不充分，也常常导致无法进行准确换算。例如在江南的许多地方，如所周知，那里的“亩”有大、小之分，“大亩”的弓步数多于官定的240步标准，有260步、360步、430步、480步、540步、600步、720步、960步、1200步等多种亩积，但即便知道这些，对于某条具体史料，如果不知其中提到的“亩”属于哪一种，仍然不可能将其换算为标准亩。在这种情形下，笔者不得不按原始记载录入数据表，所记录下的亩产量当然也就与按标准亩计量的产量有一定距离。又如标示产量的“石”，不仅存在着原始记载中其他计量单位（釜、钟、斛、箩、碗、桶、秤、砠、斤、担等等）与其换算的问题，而且，即便同为“石”系列（石、斗、升、合），不同地方的标准也并不一致。尤其各地民间使用的“乡斗”、“市斗”往往与“官斗”（仓斗）有成倍的差距，而弄清某一具体史料记载的为何种“斗”以及当地“斗”与官斗的换算关系，实非易事。在有些情况下，笔者经过比对多种史料，觉得有相当把握，对原始记载的“斗”量数按官斗标准做了换算；但更多的情况则是，或因原始记载的信息模糊、不充分，或因不清楚当地斗量与官斗之间的换算关系，只能仍按原始记载的数值录入。乡斗、市斗一般比官斗要大，以其计量的产量较之按官斗计量的自然要低一些。这种处理方式，虽属不得已，却符合本项研究始终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对清代亩产量的估计，理想的目标当然是“实事求是”，既不“高估”，也不“低估”；但是，具体到个别事例，当必须在“高”与“低”间选择取舍时，如无确实把握，宁可“就低不就高”。此种“谨慎”的态度，较之无把握的“高估”，也许更有助于本项研究最后达成一个“求实”的结果。</p>
<p>　　尽管存在着上述种种不尽人意之处，笔者相信，如果不以“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作为衡量标准，而只当做清代南方各地稻作亩产水平的大致反映，这批数据是完全合格、可以放心使用的；较之以往仅凭数百、最多千把数据做出的研究，由于数量更多、覆盖面更广，以其为依据得出的对当时稻作亩产量的估计，也一定更为可信。</p>
<p>　　接下来便是这些数据的数学处理问题。理论上，由于每个数据所代表的耕地面积不一样，有的只是一小块稻田的产量，有的却反映了很大一片地区的产量水平，计算这些数据的平均数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并不是每个数据都能知道其所代表的耕地面积有多大。所以，笔者仍然只能使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方法；无论计算一省的平均亩产，还是计算各省的总平均亩产，均使用此法。所得结果如表2。</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南方各省稻作的平均亩产量</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省份</td>
<td colspan="3">平均亩产量（石/亩）</td>
</tr>
<tr>
<td>全部事例平均</td>
<td>清前期事例平均</td>
<td>嘉、道事例平均</td>
</tr>
<tr>
<td>12省总平均</td>
<td>3.10</td>
<td>3.06</td>
<td>3.21</td>
</tr>
<tr>
<td>江苏</td>
<td>3.14</td>
<td>3.21</td>
<td>2.46</td>
</tr>
<tr>
<td>安徽</td>
<td>2.81</td>
<td>2.79</td>
<td>2.93</td>
</tr>
<tr>
<td>浙江</td>
<td>3.93</td>
<td>4.05</td>
<td>4.28</td>
</tr>
<tr>
<td>江西</td>
<td>3.10</td>
<td>3.02</td>
<td>3.36</td>
</tr>
<tr>
<td>福建</td>
<td>4.17</td>
<td>4.25</td>
<td>5.41</td>
</tr>
<tr>
<td>广东</td>
<td>3.73</td>
<td>3.47</td>
<td>3.68</td>
</tr>
<tr>
<td>广西</td>
<td>2.31</td>
<td>2.15</td>
<td>2.22</td>
</tr>
<tr>
<td>湖南</td>
<td>3.23</td>
<td>3.05</td>
<td>3.16</td>
</tr>
<tr>
<td>湖北</td>
<td>2.19</td>
<td>2.17</td>
<td>2.28</td>
</tr>
<tr>
<td>四川</td>
<td>3.40</td>
<td>3.29</td>
<td>3.69</td>
</tr>
<tr>
<td>云南</td>
<td>2.56</td>
<td>2.58</td>
<td>2.31</td>
</tr>
<tr>
<td>贵州</td>
<td>2.64</td>
<td>2.70</td>
<td>2.76</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同表1。按表内亩产为稻谷产量。</p>
<p>　　为了从多方面观察，表2对每个省的稻作亩产都给出了3个平均数，即按包括晚晴事例在内的全部清代事例计算的平均数、仅按清前期（清初至道光）事例计算的平均数和仅按嘉庆、道光两朝（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上半期）事例计算的平均数。从中可以看出，除个别省（江苏、福建）外，总的说各省的3个平均数之间相差不大，如果以清代全部事例的平均数为100，则其余2个平均数与其差距最多也不超过正负10%。还可看出：与按清代全部事例平均的亩产相比，按清前期事例平均的亩产虽差距不大，但多数省（7个）都要稍低一些；而按嘉、道时期事例平均的亩产则正相反，多数省（也是7个）要稍高一些。全部12省总计的平均结果是：以全部事例的平均数为100，则清前期事例的平均数为98.7，嘉、道事例的平均数为103.5。以上所说情况，详见表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3：南方各省稻作按不同时期事例计算的亩产平均数比较</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省份</td>
<td colspan="3">指数</td>
</tr>
<tr>
<td>清代全部事例平均</td>
<td>清前期事例平均</td>
<td>嘉、道事例平均</td>
</tr>
<tr>
<td>12省总平均</td>
<td>100</td>
<td>98.7</td>
<td>103.5</td>
</tr>
<tr>
<td>江苏</td>
<td>100</td>
<td>102.2</td>
<td>78.3</td>
</tr>
<tr>
<td>安徽</td>
<td>100</td>
<td>99.3</td>
<td>104.2</td>
</tr>
<tr>
<td>浙江</td>
<td>100</td>
<td>103.1</td>
<td>108.9</td>
</tr>
<tr>
<td>江西</td>
<td>100</td>
<td>97.4</td>
<td>108.4</td>
</tr>
<tr>
<td>福建</td>
<td>100</td>
<td>101.9</td>
<td>129.7</td>
</tr>
<tr>
<td>广东</td>
<td>100</td>
<td>93.0</td>
<td>98.7</td>
</tr>
<tr>
<td>广西</td>
<td>100</td>
<td>93.1</td>
<td>96.1</td>
</tr>
<tr>
<td>湖南</td>
<td>100</td>
<td>94.4</td>
<td>97.8</td>
</tr>
<tr>
<td>湖北</td>
<td>100</td>
<td>99.1</td>
<td>104.1</td>
</tr>
<tr>
<td>四川</td>
<td>100</td>
<td>96.8</td>
<td>108.5</td>
</tr>
<tr>
<td>云南</td>
<td>100</td>
<td>100.8</td>
<td>90.2</td>
</tr>
<tr>
<td>贵州</td>
<td>100</td>
<td>102.3</td>
<td>104.5</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根据表2计算。</p>
<p>　　表3的亩产平均数比较只具参考价值，并不能仅凭此就得出什么确定的结论。严格说，这3种亩产平均数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因为无论是按清前期事例计算的平均数还是按嘉、道事例计算的平均数，所依据的事例都是包括在整个清代的事例之中的，不仅在数量上要大大少于第一种平均数的事例依据[⑥]，而且，由于这些事例的分布并不均衡，不是收集到事例的每一个州县都有，其在地域上的代表性亦要差一些。不过，从表3看出，按嘉、道事例平均的亩产不但在12省的总计结果中要高于其他两个平均数，而且在分省计算的平均数比较结果中也明显具有这个特点；如果单与清前期事例的平均数比较，则12省中有10个省均前者高于后者。这至少反映出：在嘉庆、道光时期，即本研究所特别关注的十九世纪上半期这个时间段，稻作的平均亩产水平是比较高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根据表2，可以将嘉、道事例的平均数即3.2石作为其时南方稻作平均亩产的高限，而据清代全部事例和清前期事例分别计算出的两个平均数，即亩产3石或稍多，则可以作为当时南方稻作平均亩产量估计值的低限。这个产量区间，换算为近代市制大约为每市亩438－468市斤[⑦]，合公制约为每公顷3285－3510公斤。</p>
<p>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收集这批亩产量数据的时候，并没有区分单季稻、多季稻或稻麦复种等项情形，而只是录入了史料记载中的产量数值（与稻复种的麦、豆等旱粮的产量没有计入）。因此如上估计的3－3.2石产量区间是指一亩水田全年的稻谷总产量，而非一季产量。如果只算一季产量，当时水稻的平均亩产应该在这个水平以下，估计最高也不会超过2.7石[⑧]。如果将只种稻水田（单季或多季种植）与稻－旱粮复种水田的稻产量分开来估计，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接触到的史料，前者通常要比后者高一些。清代史料中只种一季晚稻的稻作产量，每亩3石以上者十分常见，双季稻、多季稻的总产量又至少可以比只种一季晚稻者提高20%或更多[⑨]。而与旱粮复种水田的稻产量，因受品种、二季轮作农时安排以及耕作精细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比只种一季晚稻者要低一些，超过3石者不多。综合考虑，本项研究将只种稻水田一年的总亩产估计为3.3－3.5石（按上述南方稻作总平均亩产3－3.2石区间上调10%）；与旱粮复种的稻产量，按水稻一季的平均产量再下调10%，粗估为每亩2.4石。</p>
<p>　　北方省份的水稻亩产。北方地区的水稻种植在清前期有所拓展。闵宗殿先生曾查阅地方志，统计出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省及新疆、内蒙、辽宁、吉林等地有水稻种植的州县总数逾400个，纬度最高的地区达到北纬44度以上[⑩]。就笔者见到的资料，北方的水稻单产，高者能达到每亩5－６石，甚至更高，不逊于南方的高产田。如京畿地区，雍正时委派怡亲王允祥总理水利营田，据允祥雍正五年八月奏报，当时在京东滦州等6州县、京西庆都等8州县、天津、静海、武清等3州县、京南正定等10州县总共开营稻田3287顷余，另有文安、安州、新安、任丘等州县“民间自营己田”5000余顷，“据各处呈报，新营水田，俱禾稻茂密，高可四五尺，每亩可收谷五、六、七石不等”[11]。又如陕西汉中地区，据道光初严如煜记载，“水田夏秋两收，秋收稻谷，中岁乡斗常三石”[12]，按官斗计，即为亩产6石。仍在陕南汉中府，《西乡县志》记载：道光十四年知县胡廷瑞筑南河堤，筹款购秧田1石余斗，年收租谷40－50石[13]。田数按15亩计，租数按45石计，平均亩产亦约为6石。在河南，乾隆时光山县龙台里刘圣庙保有书院田14亩，岁征租谷市斗35石[14]，市斗产量已为5石，换算成官斗当更高。固始县普济堂乾隆三十四年置买义田50亩，岁收租谷120石[15]，折算产量亦接近5石。商城县嘉庆时有书院田269亩，每年租稞仓斗稻谷705.6石；又置买田120亩，每年租稞仓斗稻谷315石[16]，两例折算产量均超过5石。又商城东岳庙有充公义学田2亩，年收租10.5石，亩产更超过10石了。在山东青州府，乾隆时记载说那里“海上斥卤原湿之地皆宜稻”，“但雨阳以时，每亩可收五六石，次四五石”[17]。</p>
<p>　　当然北方地区水稻亩产量较低的事例也不少。如京畿玉泉山的稻田，据康熙三十年皇帝说，其产量“一亩不过一石”[18]。康熙四十年代，总兵蓝理在天津一带开渠引水种稻，据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的种稻田数及收获谷数计算，康熙四十四年亩产量为1.28石，四十五年为0.43石，四十六、四十七年为1石，四十八年为0.5石[19]。雍正间，天津葛沽有义学起租稻田338.9亩，每年纳租米93.25石，雍正四年以后减租，每年实收租米76.2525石[20]。此例，按前一种租额折算产量，约为亩产1.1石；按后一种折算，仅约为0.9石。陕西西安府蓝田县有学田水地8亩，每年租稻3.2石[21]，折算亩产量仅为0.8石。汉中府沔县马家堰下渠南水沟有水田1.5亩，嘉庆间知县马允刚将其拨入书院，每年收米租6斗[22]，折算稻谷亩产量只有1.6石。在长安、洋县、宁羌州、盩厔等陕西州县，笔者也都见到亩产仅为2石或稍多一些的低产事例[23]。在上面引证过高产事例的河南省商城县，亦有亩产不足2石或仅2石稍多的低产事例[24]。南阳县光绪间稻产，“熟年每亩约收六斗，每斗带籽二十四斤”[25]，按官斗计带籽产量也才1石稍多。</p>
<p>　　就一般情况而言，北方稻作的产量以每亩2－3石者为多。由于收集到的事例数量不多（仅百余例），难以根据其平均数估算产量，在本研究中姑以2－2.5石作为北方稻作的产量区间，折算成近代市亩市斤约为292－365斤/亩。</p>
<p>　　据见到的一些民国时期的北方水稻产量记载，大体也在每亩300多斤到400斤之间。如民国《井陉县志料》记载：“邑中沿河之水皆产稻”，全境稻地约9000余亩，每亩产量约300－400斤[26]。又民国《涿县志》记载，该县稻田面积约12314亩，年产稻米约14770余石[27]，合稻谷产量，也在300斤以上。参考民国时期的产量，将十九世纪上半期北方水稻的平均亩产量估计在2－2.5石区间应该是合适的。</p>
<p>　　清前期北方地区种稻虽有拓展，但毕竟种植面积有限。当时北方的绝大部分耕地仍然是旱作。因此，北方稻作产量的高低，对于其时全国水稻的平均产量，不会有大的影响。</p>
<p>　　（二）旱粮亩产</p>
<p>　　先看北方旱粮亩产。笔者收集的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分布情况如表4所示。</p>
<p>表4：北方地区旱粮亩产量事例分布表</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3">省份</td>
<td rowspan="3">府州县数</td>
<td rowspan="3">事例数</td>
<td colspan="3">时间分布</td>
</tr>
<tr>
<td colspan="2">清前期</td>
<td rowspan="2">晚清</td>
</tr>
<tr>
<td>清前期合计</td>
<td>嘉、道时期</td>
</tr>
<tr>
<td>总计</td>
<td>261</td>
<td>607</td>
<td>430</td>
<td>95</td>
<td>177</td>
</tr>
<tr>
<td>直隶</td>
<td>32</td>
<td>92</td>
<td>38</td>
<td>9</td>
<td>54</td>
</tr>
<tr>
<td>山东</td>
<td>48</td>
<td>140</td>
<td>104</td>
<td>33</td>
<td>36</td>
</tr>
<tr>
<td>河南</td>
<td>29</td>
<td>57</td>
<td>36</td>
<td>5</td>
<td>21</td>
</tr>
<tr>
<td>山西</td>
<td>34</td>
<td>74</td>
<td>62</td>
<td>6</td>
<td>12</td>
</tr>
<tr>
<td>陕西</td>
<td>58</td>
<td>128</td>
<td>104</td>
<td>26</td>
<td>24</td>
</tr>
<tr>
<td>甘肃（内地）</td>
<td>26</td>
<td>53</td>
<td>46</td>
<td>6</td>
<td>7</td>
</tr>
<tr>
<td>新疆</td>
<td>20</td>
<td>24</td>
<td>24</td>
<td>0</td>
<td>0</td>
</tr>
<tr>
<td>东北</td>
<td>14</td>
<td>39</td>
<td>16</td>
<td>10</td>
<td>23</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根据本项研究收集的“清代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各分省表。这些事例绝大多数直接采自清代档案、官私著作、地方志书以及民间租册、地契等第一手资料，少数转自他人著述。由于篇幅过大，登录每一事例及其出处的原始表格不能附录于本文之后，将另外发表。</p>
<p>　　从表4看出，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较之南方稻作产量事例要少得多，8个省区总计才607个；不算新疆、东北等边疆地区，6个内地省份的事例数更只有544个。这些事例中，清前期事例所占比例也比南方稻作事例要低，仅为70.8%，而南方稻作事例的这个比例为77.7%。更缩小时间范围到嘉、道时期，事例数只有95个；除山东、陕西相对较多，分别达到33、26个以外，直隶、河南、山西、甘肃均还不到10个。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北方旱粮的平均亩产，不可以使用清前期事例、特别是嘉、道事例来平均，因为数量太少，地域代表性尤其有限。但用清代全部事例来平均，应该还是可以的。清代在北方省区设立的州县（包括散厅）一级行政单位，总数600多个；不算边疆地区，只有500多个。笔者收集到事例的州县数，约占此地区州县总数的40%左右，在各省各类型生产地区的分布也大体均衡，有相当的代表性。607个事例数量不算太多，但也不算太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冲销个别事例“高估”或“低估”因素的影响，得到一个相对可靠的平均结果。计算结果见表5。</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5：北方地区旱粮生产的平均亩产量</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省份</td>
<td>直隶</td>
<td>山东</td>
<td>河南</td>
<td>山西</td>
<td>陕西</td>
<td>甘肃（内地）</td>
<td>新疆</td>
<td>东北</td>
<td>总平均</td>
</tr>
<tr>
<td>产量（石/亩）</td>
<td>0.63</td>
<td>0.68</td>
<td>0.78</td>
<td>0.41</td>
<td>0.92</td>
<td>0.50</td>
<td>0.95</td>
<td>0.56</td>
<td>0.68</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同表4。</p>
<p>　　从表5看出，当时北方旱粮的单产，的确仍然只能“以斗计”；换算成近代市亩市斤[28]，直隶约为99斤，山东为107斤，河南为123斤，山西为65斤，陕西为145斤，甘肃为79斤，新疆为150斤，东北为88斤，总平均产量约为107斤。其中，明显高于平均产量的为河南、陕西、新疆3省区。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黄淮海冲积平原占该省土地的大部分，气候温湿，雨量充沛，适合农耕，是北方旱粮作物的主产区之一。河南的亩产数据与相邻的山东省的情况差不太多，二者都是产量高的可以达到2－3石，多数在数斗到石余之间，但极端低产的1－2斗事例在河南不多，而后者较多，故平均下来，河南的亩产量要稍高于山东。陕西的情况是一方面存在着陕北一些地方亩产仅1－2斗甚至几升的极端低产事例，但另一方面，在关中平原和陕南等生产条件好的地区，亩产水平普遍较高，1－2石的事例不少，2－3石的也有一些。以故，陕西的平均亩产水平反而是北方内地省份中最高的。新疆是新垦区，收集的数据都是军屯产量，而军屯大多是选在水、土条件较好的地方，劳力、耕畜、籽种都有保障，所以产量也比较高。</p>
<p>　　山西、甘肃及东北的产量均低于北方的平均水平。山西地处黄土高原，纬度偏北，丘陵和山地占全境面积的2/3以上，年平均降水量仅数百毫米，地表水资源也不多，农业生产条件较之相邻的直隶、陕西、河南均相差不少。虽然晋中、特别是晋东南的情况相对较好，但从收集到的数据看，亩产能够达到1石或稍多一些就已经是那里不多见的高产了。在气候高寒的晋北、特别是沿边口外一带，亩产仅斗余甚至“不及斗”的低产事例十分常见。普遍产量不高加上相当数量极端低产事例的存在，大大拉低了山西的平均亩产水平。甘肃适合农业生产的地方不多，仅在引黄灌溉的东北部宁夏府近河套地区以及河西走廊的一些绿洲地带，才有比较像样的粮食种植，整个说其农业情况则是“地高气寒”，“田虽广而瘠，粪种无灋，丰年亩仅收数斗”[29]。东北大部分是新垦区，虽土地肥沃，但气候寒冷，作物生长期短，又地广人稀，耕作粗放，所以整体亩产水平也不高[30]。</p>
<p>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表5中的数值是不计复种因素，每亩地一季作物的产量。而实际上，清代的北方旱作，除东北、甘肃、新疆及直隶、山西、陕西的北部地区以外，各粮食主产区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了二年三熟（或三年四熟）的轮作复种制度，一些较南的地方甚至可以一年二熟。当时在华北平原及陕西关中地区十分流行小麦与豆类及高粱、玉米、谷子、黍、稷等粮食作物的轮作复种。典型的方式是：第一年种一茬秋粮，收获后播种冬小麦，次年夏收后接种豆类作物或播种杂粮，然后休闲一季，再周而复始。山东登州府的记载说，“麦后种豆、黍”[31]。沂州府的记载说，“坡地（俗称平壤为坡地）两年三收，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谷”；“涝地（俗称污下之地为涝地）二年三收亦如坡地，惟大秋概种穇子”[32]。康熙时人蒲松龄的《农桑经》亦记载有其家乡济南府淄川县小麦与豆、谷、黍等作物轮作复种的情形。在河南，乾隆初尹会一奏报说许多地方“于五月刈麦之后，在麦地播种”豆子、晚谷[33]。《密县志》亦记载：“凡地二年三收”[34]。直隶中、南部在乾隆以后发展出不少井灌园地，因有水灌溉，“土性宜种二麦……收后尚可接种秋禾”[35]。陕西关中平原除二年三熟已经普及外，更有一年二熟者。如咸阳县，“东南、正南地沃饶，农民于麦后复种秋谷，可望两收”[36]。陕南汉中盆地属亚热带气候区，水田一般稻麦两熟，旱地则多实行麦与豆、粟、高粱等复种，亦多两熟。</p>
<p>　　复种因素对北方旱粮产量的影响不可低估。在麦、豆、杂粮两年三熟的轮作复种情况下，以中等偏下产量计算，即便平均一熟的产量仅６－７斗，该地一年的总产量也完全可以达到或接近１石。康熙四十三年，皇帝在谈到其巡幸过的北方各省情形时说：“小民力作艰难，每岁耕三十亩者，西成时除完租外，约余二十石”[37]，按对半租计算，亩产约为1.3石。四十六年又说：“内地之田”（按此指北方地区），丰年亩收“一二石”[38]。他是就一般情况泛泛而论，其实当时实行了复种的地方多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各主产粮区，每亩单季的产量本来就高，一年的总产量当然更不止此。笔者认为，计入复种因素，也充分考虑不复种及产量较低地区的情况，将高低产扯平，北方旱粮的平均亩产按一年的总产量计算达到1石上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本项研究将北方旱粮每亩一年的总产量，估定为0.9－1.1石，换算为市亩市斤，约为亩产142－173斤，中值在157斤左右。</p>
<p>　　南方旱粮亩产。清代中期以后，南方主产粮各省普遍实行连作多熟的耕作制度，不仅旱地一般都在两熟以上，而且水田亦多连作。其中水田的连作，除种双季或多季稻外，随着小麦、杂粮的推广，稻与麦或杂粮的轮作复种也有很大扩张，成为各稻作区一种重要的耕作方式。此种与稻轮作复种的水田旱作产量，在江南地区（一般以冬小麦与稻复种，俗称“春花”）多在每亩1石上下，高可达1.5石左右。如包世臣记载，嘉庆时，苏州稻麦二熟之田每亩中岁可收麦0.7石，上岁收1.2石[39]。另一则道光时的记载则说该地稻麦二熟田收春麦1.5石[40]。较早一些的一则关于苏、湖一带稻麦二熟田产量的记载说那里的中年之入总计为3石[41]，其中的春花，至少应在1石左右。浙江桐乡清初的记载也说在“田极熟”的情况下，春花可以收到1.5石，一般情况下则稻与春花“大约共三石为常”[42]。在浙江南部、广东、四川等地，当时还有稻与小麦、大豆、玉米、荞麦等复种一年三熟的情况。在这种耕作制度下，除只种一季小麦的地方（如广东一些地方实行小麦与早、晚两季稻复种三熟），那些种两季旱作、一季水稻的地方（浙江、四川的一些地方实行小麦－早稻－秋大豆或荞麦复种三熟）的两季旱作合计的产量无论如何应该更高，否则连工本都收不回来，绝无可能实行。综合考虑各种复种耕作方式的情况，本项研究将南方水田中与稻复种的旱粮一年的总产量，估定为每亩1－1.5石。此种水田的稻产量，前文说过，可按每亩2.4石粗略估计，将其与复种的旱粮产量相加，则此种耕作方式下一年的粮食总产量，应大致在每亩3.4－3.9石之间，其中值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566斤[43]。</p>
<p>　　南方旱地的粮食产量，单季耕种不会比北方低，加之大多为连作多熟，至少两熟，少数地方更有三熟者，平均每亩耕地一年的总产量，即便最保守的估计也应在２石以上。本项研究将其粗估为2.5－3石，其中值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433斤。</p>
<p>　　（三）全国平均粮食亩产</p>
<p>　　讨论完南北水田、旱地在不同耕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以后，就可以尝试着估算当时全国平均的粮食亩产量了。</p>
<p>　　计算全国平均粮食亩产需要利用耕地数字。根据笔者的推算，道光后期的全国总耕地面积约为136093.48万亩（清亩），其中北方耕地为72212.47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3%；南方各省耕地共63881.03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7%[44]。北方耕地中，假定旱地比例为99%，水田为1%，则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为52.5%，水田约占0.5%。南方耕地中，假定旱地、水田各占一半，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为40%，种单季或多季稻之田的比例为60%，则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为23.5%，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为9.4%，只种稻水田为14.1%。[45]将上文估计的北方旱地亩产0.9－1.1石、水田稻作亩产2－2.5石、南方旱地亩产2.5－3石、与旱粮复种的水田总亩产3.4－3.9石、只种稻的水田亩产3.3－3.5石按各种耕地的权重计算，可得全国水旱粮食总平均亩产的估算结果如下：</p>
<p>　　（1）按低限计算，平均亩产＝0.9×0.525＋2×0.005＋2.5×0.235＋3.4×0.094＋3.3×0.141≈1.9（石/亩）；</p>
<p>　　（2）按高限计算，平均亩产＝1.1×0.525＋2.5×0.005＋3×0.235＋3.9×0.094＋3.5×0.141≈2.1（石/亩）。</p>
<p>　　这个结果，换算为近代市制，约为每市亩295－326市斤。但是上面的估算没有对玉米、番薯等粮食新品种的推广在粮食产量上的影响加以评估。玉米亩产的事例在本项研究的数据表中收录了一些，番薯则没有涉及。事实上，无论玉米还是番薯，至晚到清中期以后，在南、北各省均已广泛种植。玉米在四川、陕西、湖广、云南、贵州、广西及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山区的种植尤为普遍。道光《内江志要》说：“今之芋麦，俗名包谷者是也，蜀中南北诸山皆种之”[46]。严如煜记载，川北巴山老林地区的保宁府沿边各县，广元“山农以包谷杂粮为重”，南江“民食所资，包谷杂粮”，通江“民食以早春荞、豆、麦、秋稻、包谷为主”；太平厅也“山多田少，稻收不过百分之一，民食全赖包谷杂粮”[47]。在陕南，包谷为山内主粮，“与大、小二麦之用相当，故夏收视麦，秋收视包谷，以其厚薄定岁丰歉”[48]。石泉县大山里，“乾隆三十年以前，秋收以粟谷为大庄，与山外无异；其后川楚人多，遍山漫谷皆包谷矣”[49]。在鄂西山区，随着雍正改土归流后大批流民涌入，“坡陀硗确之处皆种包谷”[50]，“深林剪伐殆尽，巨阜危峰，一望皆包谷也”[51]。襄阳府的南漳、谷城、均州一带山里，玉米“为贫民所常食”[52]。湘西沅州府的原土司地区在乾隆时遍种玉米，“省民率携孥入居，垦山为陇，列植相望”[53]。云南、贵州、广西几省多山，适宜玉米生长。云南自明万历间引种后，康熙时即已遍种于全省[54]。贵州自乾隆以后也广泛种植，贵阳、兴义、遵义等府及普安直隶厅尤普及[55]。遵义府甚至“岁视此为丰歉，此丰，稻不大熟亦无损”，被称为“农家之性命”[56]。广西在乾、嘉、道几朝山区的农业有很大发展，玉米为推广种植的主要作物之一。如《镇安府志》记载：玉米在该府最初只有“天保县山野遍种”，到乾隆二十年代，“汉土各属，亦渐多种者”[57]。在东南各省山区，皖南徽州、宁国、池州三府嘉、道时“漫山种之”[58]。皖中大别山区的霍山县在乾隆四十年代，玉米“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为终岁之粮”[59]。浙江各山区州县“棚厂满山相望”，搭棚开垦的外省流民种植的主要作物之一即为玉米[60]。江西广信府在乾隆后期，土人于山上种植苞粟，“获利甚丰”[61]。</p>
<p>　　番薯自明万历年间由吕宋、安南等国引种到闽、广沿海地区，在清前期传播很快，先是南方各地，乾隆以后，随着藤种冬藏技术的解决（窖藏法），更向北方扩散。嘉、道时，除边疆地区外，内地省份已普遍引种，尤以广东、福建、浙江、江西、云南、四川、山东、河南等省种植较广。在一些省份，番薯已是一种重要作物。如福建省，据记载，“闽中多种番薯，迩来栽种尤盛，闽地糗粮，半资于此”[62]；“其用比于稻谷”[63]；“以此物之盛衰，卜年岁之丰歉”[64]。广东沿海一些地方“农民咸藉此以为半岁粮”[65]。他如浙江“沿海及岛中居民，以此代谷”[66]；江西贵溪山乡名之曰“薯粮”[67]，均反映出番薯在当地已是重要作物。在北方的山东胶州，番薯也“繁衍与五谷等”[68]。</p>
<p>　　玉米、番薯均不仅对气候环境、生长条件要求不高，无论南北山区、丘陵、平原，硗确瘠地，皆可种植，而且高产。玉米的单产，在相同的地区，一般都高于传统的旱粮作物如小麦、大豆及粟、黍等杂粮。据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调查统计，1931－1936、1946、1947共计8个年份的全国主要粮食作物亩产量，玉米平均约为182斤，比同期小麦亩产（146斤）高25%，比小米（164斤）高11%，比大豆（153斤）高19%，而与种植远不如其广泛的高粱持平[69]。番薯的产量更高。根据清代史料，番薯产量高可达亩产数千斤，低产亦有数百斤，平均可按亩产千斤计。千斤鲜薯，按四折一计算，可得薯干250斤，相当于稻谷500斤（约3.84市石），或粟谷417斤（约3.09市石）。因此，清前期推广种植玉米、番薯，不仅对开发山区、利用空闲余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提高粮食平均亩产的作用，亦不容小觑。吴慧先生曾估算，清前期玉米和番薯的广泛种植，约可使粮食平均亩产增加17斤左右[70]。这个说法，应该是不过分的。据此，上文对十九世纪上半期中国粮食总平均亩产量估算数的上、下限，应再分别上调1斗，即可估计在2－２.2石的产量区间，换算为市制，约为每市亩310－341市斤。这个新的估计，按中值计，比笔者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估计的310斤产量，高出约16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粮食总产量</strong></p>
<p>　　粮食总产量可以用平均亩产乘以粮食生产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清前期，由于人口激增，耕地紧张，我国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体的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尽管粮食生产用地在当时的全部耕地中占多大比例并无直接史料可供判断，但二十世纪上半期至五十年代初的统计数据可以提供参考。这一时期的人口数量、人均耕地面积、种植业整体结构都与十九世纪中期没有太大差别，故其数据具有参考价值。</p>
<p>　　早期的数据有民国初年的统计。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刊行的《中华民国四年第四次农商统计表》计算，1914年农作物总种植面积为16.28亿亩，其中稻、麦、豆、黍、玉米、高粱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为13.7亿亩，占总面积的84.2%；1915年的总种植面积为9.98亿亩，其中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为8.6亿多亩，占86.8%[71]。</p>
<p>　　国民党政府时期，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发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3年各种粮食作物的耕作总面积为6635364千公亩（约合9.95亿市亩），占其时7672507千公亩（约合11.51亿市亩）总耕地面积的86.5%[72]。又据1947年版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的数据（仅为部分省份的统计）计算，1937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约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的86.3%，1947年占85.4%[73]。</p>
<p>　　解放初期，粮食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仍维持在上半个世纪的水平上；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甚至还更高一些。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49年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24286千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09959千公顷，占88.5%；1952年总播种面积141256千公顷，其中粮食播种面积123979千公顷，占87.8%[74]。</p>
<p>　　以上统计数据显示，二十世纪上半期直至五十年代初，粮食生产用地占我国种植业总耕作面积的比重始终高达80%以上[75]。考虑到近代以来随着农业商品化发展带来的种植业结构变化，十九世纪中期粮食生产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90%。本项研究即据此取值，将当时的粮食种植面积估定为占总耕地的90%，即约为12.25亿清亩，约合11.29亿市亩。</p>
<p>　　根据这个估计，将其与当时每亩耕地的平均产粮数相乘，可得十九世纪中期粮食总产量的估算结果如下：</p>
<p>　　（1）按低限计算，粮食总产量＝2×12.25≈24.5（亿石）；</p>
<p>　　（2）按高限计算，粮食总产量＝2.2×12.25≈26.95（亿石）。</p>
<p>　　如上估算结果，换算成市制斤数约为3503－3853亿斤，中值为3678亿斤。我国近代的粮食总产量，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期的1931年为2192亿斤，1932年为2338亿斤，1933年为2321亿斤，1934年为2016亿斤，1935年为2244亿斤，1936年为2318亿斤；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为2249亿斤，1947年为2150亿斤[76]。解放初期的粮食总产量，1949年为2264亿斤，1952年为3278亿斤， 1957年为3901亿斤[77]。上述近代粮食产量的数据显示，十九世纪中期以后的一个世纪里，中国的粮食总产量不仅停滞不前，而且大大低于此前历史时期。这种情况，直至1949年全国解放，结束了长达100年之久的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局面以后，才得以改变。粮食总产量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历史命运。</p>
<p>　　与此前时期比较，十九世纪中期的粮食产量，无论单产还是总产，都是中国传统农业发展的最高点。表6是笔者对从明万历到十九世纪中几个历史时点我国粮食生产主要指标的估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6：明万历至清道光末的粮食生产用地面积、亩产量及总产量估计</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时期</td>
<td colspan="2">耕地面积（百万市亩）</td>
<td rowspan="2">亩产量（市斤）</td>
<td rowspan="2">总产量（亿市斤）</td>
</tr>
<tr>
<td>全国总耕地</td>
<td>总耕地中粮食用地</td>
</tr>
<tr>
<td>明万历*<br />
（1573-1620）</td>
<td>756</td>
<td>718.2</td>
<td>243.5</td>
<td>1749</td>
</tr>
<tr>
<td>清初顺治**<br />
（1644-1661）</td>
<td>607</td>
<td>576.7</td>
<td>243.5</td>
<td>1404</td>
</tr>
<tr>
<td>康雍之际***<br />
（1720年代）</td>
<td>984</td>
<td>910.2</td>
<td>279.2</td>
<td>2541</td>
</tr>
<tr>
<td>道光末<br />
（1850）</td>
<td>1254.2</td>
<td>1128.8</td>
<td>325.5</td>
<td>3674</td>
</tr>
</tbody>
</table>
<p>　　注：*此时期为明朝“盛世”，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600年前后（万历中）。其时的全国耕地面积，笔者在《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中仍沿袭自己过去的估计，即民田6.8亿亩、官田0.8亿亩，合计为7.6亿亩（明亩）。这个估计应该是偏低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民田的隐漏因素也计算进去。万历时虽进行过较大规模的土地清丈，但隐漏仍不可避免。如果将当时的5.66亿多亩民田（用清雍正二年的湖广耕地数修正后的全国民田数字）不仅用20%的折亩比例加以修正，而且再同时计入10%的隐漏率，则民田的实际面积应为7.36亿亩。当时的官田约为0.82亿亩，与民田合计，估计明后期的耕地总数约为8.2亿亩，合7.56亿市亩。总耕地中的粮地面积系按总耕地面积的95%计算（明代经济作物种植规模不及清代，故粮地占比应较后者为高）。此时期的粮食平均亩产仍依笔者《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按1.65石估计（该书第197页），合243.5市斤。</p>
<p>　　　　**此为明清易代，清朝入关并统一全国时期，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661年（顺治十八年）。官方记载的是年全国耕地面积为549万顷（见康熙《大清会典》卷20《户部•田土一•田土总数》），假定隐漏率为20%（其时社会动荡，又清初为恢复生产，垦荒土地的登记起科政策较为宽松，故对耕地隐漏率的估计应比明万历时为高），则实际耕地面积为658.8万顷，合市制607万顷。总耕地中的粮地占比按95%估计。平均粮食亩产量亦按明万历时的243.5斤估计。</p>
<p>　　　　***此为清初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即将进入“盛世”门槛的“前夕”，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720年代初。是时的全国耕地面积见笔者《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粮地占比假定为92.5%（取明万历和清道光末占比的中间值）。当时的北方旱粮亩产，大致仍可按1石左右估计；南方旱地亩产，按嘉、道时亩产估计区间的低限下调10%即2.25石计（当时一年种两造的地方没有嘉、道时广，故应估计得略低）；与旱粮复种的水田总亩产按嘉、道时的低限下调10%即3石计；只种稻水田的亩产亦按3石计（当时双季稻的种植较后来为少，因此水田的稻产量可按一季晚稻的通常产量计）。南北耕地及南方水田不同耕作方式的占地比例，北方耕地仍按全国耕地的53%计（其中种稻的水田很少，忽略不计），南方占47%；南方耕地中，仍假定水、旱田地各占一半，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按30%计，只种稻之田按70%计，即估定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的23.5%，与旱粮复种的水田占7%，只种稻的水田占16.5%。按以上的估计加权计算，康、雍之际的粮食平均亩产量为1.76石，因系保守估计，可约计为1.8石，合每市亩279.2市斤。</p>
<p>　　如果表6的估计靠谱的话，那么除清初顺治时期外，清代的粮食生产在亩产和总产两方面均较明万历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康、雍之际的粮食亩产量约比明代全盛时期提高14.8%，总产量则增长了45.3%；又经过100多年的和平发展，到道光末年，即中国历史即将进入长期动荡的“近代”前夕，粮食亩产水平较康、雍之际又提高了16.8%，总产则约提高了44.7%（道光末数均按估计区间的中值计），达到了中国传统农业粮食生产水平的“顶峰”。</p>
<p>　　然而这只是观察其时农业状况的一个方面。事情的另一个方面是，清前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人口快速增长。明盛世的人口，笔者估计最多也就在1.2亿上下。清初承长期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人口有所减少。但随着康熙二三十年代以后和平安定局面到来，经济逐渐恢复并进一步发展，至晚到康熙末、雍正初，人口数量就又重新达到了明盛世的水平。乾隆初年，全国按保甲统计的“民数”约计1.4亿多。此后一个多世纪里，人口连上2亿、3亿、4亿几个台阶，至道光末年达到了近代人口增长趋于停滞前的官方记录峰值4.3亿左右；再计入不入保甲“民数”的人口，实际人口更可能高达4.5亿以上。[78]</p>
<p>　　如果将人口因素也纳入到观察的视野里，那么，清前期的粮食产量数据就不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耀眼了。表7是笔者对明万历至十九世纪中几个历史时点的耕地面积和粮食产出的人均指标的估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7：明万历至清道光末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粮食产出估计</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时期</td>
<td>人口（百万人）</td>
<td>人均耕地面积（市亩）</td>
<td>人均粮食产出（市斤）</td>
</tr>
<tr>
<td>明万历（1573-1620）</td>
<td>120*</td>
<td>6.3</td>
<td>1458</td>
</tr>
<tr>
<td>清初顺治（1644-1661）</td>
<td>100**</td>
<td>6.1</td>
<td>1404</td>
</tr>
<tr>
<td>康雍之际（1720年代）</td>
<td>130***</td>
<td>7.6</td>
<td>1955</td>
</tr>
<tr>
<td>道光末（1850）</td>
<td>450</td>
<td>2.8</td>
<td>816</td>
</tr>
</tbody>
</table>
<p>　　注：*明万历时期人口的估计，参见笔者《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p>
<p>　　　　**明末农民战争至清顺治入关初期几十年的战乱，笔者估计应使中国损失了不下20%的人口，即顺治前期的全国人口可能只有9600多万。但考虑到顺治后期已无全国规模的战乱，人口当有所恢复，故此处粗估为1亿人。</p>
<p>　　　　***清康、雍之际的人口至少应有明万历时的水平，很肯能更多一些。考虑到乾隆六年（1741年）首次通过保甲册报的人口数已达1.4亿，笔者将1720年代初的人口估计为1.3亿，以与前后数字相衔接。</p>
<p>　　可见，按人口数量平均，清前期只在康、雍之际这个时段，由于粮食总产量提高（得益于耕地面积和亩产量的双重增加），而人口尚未大增，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明盛世。但当道光末年人口数量达到明代的3.75倍时，尽管耕地面积和粮食总产量又有进一步的增加，人均耕地和人均粮食产出均反而比明万历时大幅度下降了,其中前者下降了近56%，后者下降了44%。道光末人均816斤的粮食占有量是按原粮估计的，按当时的技术水平加工为成品粮，最多也就在500斤左右[79]。考虑到粮食总产出中还要除去种子、饲料、工业（如酿酒等）及储备用粮，因此余下能用到食用上的，也就是一个基本温饱的水平（这里还没有涉及分配制度的问题），没有多少富裕。与明代及康、雍之际的情况比较起来，道光末年的民生状况，无疑是更加艰难而不是改善了。</p>
<p>　　明万历至清道光末耕地面积及粮食产出总量增长而人均指标下降的情形，如图1、图2所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270"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70"><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70" title="20130204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4_002.jpg" alt="" width="276" height="158" /></a><a rel="attachment wp-att-827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73"></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 1</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271"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71"><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71" title="20130204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4_003.jpg" alt="" width="264" height="159" /></a><a rel="attachment wp-att-8274"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74"></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 2</p>
<p>　　人口激增也影响到农业劳动生产率。在传统时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最主要部门，绝大部分人口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由于人口成倍增长而耕地只有不到66%的增加，道光末年的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不足3亩，远低于明代。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更少的土地上，如果没有土地产出的相应增加，无疑将造成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清前期的人口结构与明代相比不会变化很大，因此总人口的成倍增长也就意味着农业劳动力的成倍增长。道光末的总人口比明代多了2.75倍，即便当时的人口结构有些变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增加倍率也不会与此相差太远。而其时的粮食生产总量只比明代增加了1倍稍多，平均到每个农业劳动力的粮食产出即粮食的劳动生产率，不用具体计算也可以知道肯定是比明代大大降低了，而不是提高了。</p>
<p>　　人口激增带给清前期农业的影响，是值得好好研究的当时农业状况的另外一个方面。不过，这方面的讨论不是本文写作的主旨，这里只是点到为止。</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本文是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农业部分的阶段成果之一。</p>
<p>[①] 见《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4期。</p>
<p>[②] 前人收集并发表的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绝大部分都集中在郭松义《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期）、《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1期）两篇专文及赵刚、刘永成、吴慧、朱金甫、陈慈玉、陈秋坤编著的《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出版）一书中。其他一些研究者的著作，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研究的专著和论文，也对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的收集做出了贡献。前人发表过的数据资料，凡已经见到的，我们在做本项研究时均一一根据原始文献重加核实、订正并吸收进各省数据表（少数无法得见原始出处，又判断其大体可靠者则注明转自某文某书）。这些已经公布的数据资料，据我们统计，算上后文将谈到的旱作数据，总共约有1000多个（出现在我们数据表中的不到1000个，因为有些做了合并处理）。</p>
<p>[③] 光绪《滁州志》卷2之2《食货志·土产》。</p>
<p>[④] 韩梦周：《理堂外集·劝谕业佃瘠田加粪文》。</p>
<p>[⑤] 关于清代度量衡制度的不统一及各地民间计量习俗的复杂性，前人已多有研究和介绍，可参看郭松义：《清代田土计量种种》，《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1期；《清代的量器和量法》，《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1期；《清代的亩制和流行民间的田土计量法》，《平准学刊》第3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黄冕堂：《清代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考辨》，《文史哲》1990年3期。</p>
<p>[⑥] 根据表1，清代全部事例共2319个，其中清前期事例1801个，占77.7%；嘉、道事例733个，占全部事例的31.6%，占清前期事例的40.7%。</p>
<p>[⑦] 按稻谷1清石=1.036市石、1市石=130市斤、1清亩=0.9216市亩换算。</p>
<p>[⑧] 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1页表85，20世纪30年代抗战前全国秈粳稻的平均亩产量为：1931年336斤，1932年383斤，1933年351斤，1934年281斤，1935年347斤，1936年355斤，6年平均为342斤。笔者认为，清代嘉、道时期的南方水稻平均亩产，即使高于上述产量，也不会超过400斤（亩产2.7石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395斤）。</p>
<p>[⑨] 据《浙江省地方农事试验场成绩报告》（浙江省地方农事试验场编，民国十三年），1920年代，该试验场种植的双季稻平均约比单季晚稻增产20%。清代的一些事例更高于此。如康熙末苏州织造李煦在当地试种双季稻，两季的各自亩产，康熙五十五年为3.7石、1.5石，五十六年为4.1石、2.5石（《李煦奏摺》第198、204、226、233页），第二季对总产量的贡献分别达到了28.8%和37.9%。同时期江宁织造曹頫在上元县推广双季稻，情形亦大致相同，见《红楼梦学刊》1980年2期《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补遗（下）》。</p>
<p>[⑩] 闵宗殿：《清代的人口问题及其农业对策》，《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1期。</p>
<p>[11] 《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己酉。</p>
<p>[12]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p>
<p>[13] 民国《西乡县志·建置志》。</p>
<p>[14] 乾隆《光山县志》卷14《学校》。</p>
<p>[15] 乾隆《光州志》卷31《恤政志》。</p>
<p>[16] 嘉庆《商城县志》卷5《学校志上》。</p>
<p>[17] 《钦定授时通考》卷21。</p>
<p>[18] 《清圣祖实录》卷153，康熙三十年十二月丁亥。</p>
<p>[19] 天津历年种稻田数及收获谷数见《康熙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册，207：直隶巡抚赵弘燮等奏报稻田数及其情形折（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292：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已垦地亩去年收谷实数并收贮缘由折（康熙四十七年二月初十日）；第2册，458：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水田收得稻谷数目折（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初三日）；636：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天津稻田收成谷数折（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初五日）。</p>
<p>[20] 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5《学校》。</p>
<p>[21] 雍正《蓝田县志》卷1《建革·儒学》。</p>
<p>[22] 光绪《沔县志》卷2《学校志》。</p>
<p>[23] 长安县事例见黄冕堂《清史治要》205页。洋县事例见光绪《洋县志》卷3《学校志》。宁羌州事例见光绪《宁羌州志》卷2《建置·书院》。盩厔事例见民国《盩厔县志》卷4《教育》转引乾隆《西安府志》。</p>
<p>[24] 见嘉庆《商城县志》卷6《学校志下》。</p>
<p>[25] 见潘守廉《南阳府南阳县户口地土物产畜牧表》。</p>
<p>[26] 民国《井陉县志料》第五编《物产》。</p>
<p>[27] 民国《涿县志》第三编《经济·实业》。</p>
<p>[28] 不同作物每石的重量不一，这里统一约略按1市石=140市斤、1清石=1.036市石、1清亩=0.9216市亩换算，公式为：清石/清亩计量的产量×140×1.036÷0.9216。</p>
<p>[29] 龚景瀚：《澹静斋文钞》卷3《平凉府纪恩碑》。</p>
<p>[30] 东北一些地方斗量偏大，可能也是史料记录的其亩产量较低的一个原因。如在吉林地区，有的地方以苞米450斤为一石，合45斤一斗，较之通常斗量大出2倍（见民国《双山县乡土志》）。这类地方的亩产记载，当然要大大低于按官斗计量的产量。此种情形，北方其他地方也常见。</p>
<p>[31] 康熙《登州府志》卷8《风俗》。</p>
<p>[32] 吴树声：《沂水桑麻话》。</p>
<p>[33] 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3《河南疏二·敬陈农桑四事疏》。</p>
<p>[34] 嘉庆《密县志》卷10《风土志·谷种》。</p>
<p>[35] 乾隆《无极县志》卷末《艺文》。</p>
<p>[36] 卢坤：《秦疆治略》。</p>
<p>[37] 《清圣祖实录》卷215，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p>
<p>[38] 《清圣祖实录》卷231，康熙四十六年十月己亥。</p>
<p>[39] 包世臣：《齐民四术》卷2《庚辰杂著二》。</p>
<p>[40] 文柱：《蚕桑合编序》。</p>
<p>[41] 陈斌：《量行沟洫之利》，《皇朝经世文编》卷38。</p>
<p>[42] 《杨园先生全集》卷50《补农书下》。</p>
<p>[43] 因系稻、麦合计，按1市石合138斤折算。</p>
<p>[44] 见笔者《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4期。</p>
<p>[45] 其时北方耕地中水田的比例、南方水、旱田地及水田不同耕作方式的各自比例，本项研究仍沿袭笔者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的估计（见该书第192－196页），仅将稻与旱粮复种之田占南方水田的比例调整为40%（原估计为47%，稍嫌偏高）。</p>
<p>[46] 道光《内江志要》卷1《物产》。</p>
<p>[47]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p>
<p>[48] 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p>
<p>[49] 道光《石泉县志》卷4《事宜》附录。</p>
<p>[50] 道光《鹤峰州志》卷6《风俗》。</p>
<p>[51] 道光《建始县志》卷3《物产》。</p>
<p>[52] 乾隆《襄阳府志》卷6《物产》。</p>
<p>[53] 乾隆《沅州府志》卷20《物产》。</p>
<p>[54] 见康熙《云南通志》卷12《物产》。</p>
<p>[55] 见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26、27、28、31。</p>
<p>[56] 道光《遵义府志》卷17《物产》。</p>
<p>[57] 乾隆《镇安府志》卷4《物产》。</p>
<p>[58] 道光《徽州府志》卷5之2《食货志·物产》。</p>
<p>[59] 乾隆《霍山县志》卷7《物产志》。</p>
<p>[60] 张鉴等：《雷塘庵主弟子记》卷2。</p>
<p>[61] 乾隆《广信府志》卷2《地理·物产》。</p>
<p>[62] 陈云程：《闽中摭闻》卷1。</p>
<p>[63] 乾隆《宁德县志》卷1《舆地志·物产》。</p>
<p>[64] 嘉庆《同安县志》卷14《物产》。</p>
<p>[65] 《台海采风图考》卷2。</p>
<p>[66] 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卷8。</p>
<p>[67] 道光《贵溪县志》卷12《物产》。</p>
<p>[68] 道光《胶州志》卷14《物产》。</p>
<p>[69] 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1页，表85。</p>
<p>[70] 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188页。</p>
<p>[71]据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四年第四次农商统计表》，1917年12月刊行，第50－105页各表数字计算。按农商部本次公布的统计数据系据各省报告照录，未加任何订正，数字间抵牾、荒谬之处颇多，计算亦多错误，只可观其大体。1914、1915两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相差甚远，即为一例。但各种作物面积的相对比例，两年比较尚无大的不同，故此处予以采用。</p>
<p>[72] 见《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69页表129（耕地数据）；第505－506页表136（主要作物耕作面积数据）。按该耕地数据为1930年江苏等25省的耕地总计。该书表136开列的粮食以外作物只有棉花、油菜籽两种，无法据之计算所有作物的总耕作面积，而只能根据耕地数据估算粮食作物的占比，这比按播种面积计算可能要稍高一些。</p>
<p>[73] 据该书第15页表5。</p>
<p>[74] 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表2－12。</p>
<p>[75] 事实上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70年代末，1981年以后才降至80%以下，见上引书表2－12。</p>
<p>[76] 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0页表84。按原统计的粮食品种为稻、小麦、高粱、小米、玉米、大豆6种，其他粮食不在内，故以上产量仅为这6种粮食总产量的合计数；当时全部粮食作物的总产量，应比上述数字为高。又原统计的单位为市担，按1市担合100市斤换算。</p>
<p>[77] 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表2－13。</p>
<p>[78] 以上人口数字均出自《清实录》。1.4亿为乾隆六年保甲册报数，人口超过2亿的时间为乾隆二十七年，超过3亿的时间为乾隆五十五年，超过4亿的时间为道光十四年。又以上人口统计均仅为“民数”，不包括八旗、绿营等特殊户籍及蒙、藏等少数民族人口；算上这些，笔者估计道光末的全部人口数至少应在4.5亿左右。</p>
<p>[79] 当时的综合粮食成品加工率估计也就在60%或再稍高一些的水平上。</p>
<p>（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1008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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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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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Jan 2013 00:39:0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方督抚]]></category>
		<category><![CDATA[清末新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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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前言·研究思路与基本内容 　　史无定法。一般而言，不同的学科当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按照现行学科体制，本书的研究领域很容易被划归政治史范畴。然而，政治史研究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既因人而异，也因题而不同。据笔者的粗浅体会，大概可从以下两方面打开思路： 　　一是政治史研究内部的典章制度与人事关系相结合。就时下学科观念而言，这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史研究课题。政治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可谓奥妙无穷，但并非不可捉摸。简单地说，政治是各种势力集团根据各种制度规则分配权力与利益的人事活动。政治争夺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背后是利益，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原则有各种制度与规则，具体则涉及复杂的人事关系。因此，政治史研究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典章制度，二是人事关系。典章制度是政治运作的基本框架，一旦制定颁布就是一些死的条文，但在酝酿、制定、颁布与运用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事关系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各种制度与规则。人是活的，人事关系不但与各种明文制度有关，而且还有各种隐秘难测的潜规则，政治的复杂与奥妙就在于此。把握这个奥妙，政治史研究或可登堂入室。 　　二是超越政治史之上的整体史研究，尤其是政治史与思想史、社会史等诸学科相结合。历史本身是一个整体，学科可以有分支，历史则不能分割。学界所谓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文化史云云，本是相互关联的，绝不可画地为牢。或许可以说，各种专题史既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又是较为独特的研究视角，但就历史整体而言，横看成岭侧成峰，只是各得一面而已。如果离开政治史，单纯地做经济史、社会史或什么史，只能流于某种现象描述，定是了无生趣；同样，如果把政治史做成一堆制度条文的罗列，也必然是味同嚼蜡，只有与社会史、思想史等诸学科相结合，方显鲜活而丰富多彩的历史面相。充分关注思想源流、制度结构、人际关系、社会变迁等诸方面，从多维的视角构建整体的历史，当可使所谓政治史研究云云更进一境。 　　具体而言，本书试图从地方督抚在新政中的思想与活动的角度，具体考察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及其影响，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过程中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以期观察清末中央与地方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关于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研究的具体方法，大致可以有三个研究视角：一是督抚群体研究，研究整个督抚群体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二是分省区域研究，以若干省区新政为专题研究，可能有些省区涉及多个督抚；三是督抚个案研究，以若干督抚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为专题研究，可能有些督抚涉及多个省区。本书力图将群体研究、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具体所采用的方法，不是教科书式的系统论述，而是选点专题研究，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在某些专题研究方面有所深入。 　　有鉴于拙著《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已对清末新政时期的经济、军事、法制与文化教育等多项制度变革有所研究，本书尽可能地不再重复既有研究成果，而是力图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本书具体研究了十三个专题，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考察清末地方督抚辖区变革与改制。具体探讨了清末新政时期裁撤漕运总督与苏淮分省始末，关于察哈尔、热河、绥远、西康建省的动议，督抚同城的云南、湖北、广东巡抚的裁撤，以及东三省改制及其督抚建制等有关督抚制度与政区变革问题。政区变革是清末新政改革的一部分，政区变革的得失是清末新政成败的一面镜子。通过具体考察各种改制与建省动议及其运作的前因后果，为观察清末新政时期相关政治变革与权力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 　　第二章，是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进行专题研究，为观察督抚制度在清末的最后演变态势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关系提供了一些新的认识。通过对于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的统计分析，可知其群体特性的负面因素较多，这些大都不利于清末新政的顺利推行。当然，对于督抚群体特性的负面影响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事实上，其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性是非常明显的。同是旧官僚群体中，由于趋新与守旧程度的差别，相对而言便可能对新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任职时间的长短、在职年龄的高低、任职频率变动的大小，情形不一，其对于新政的影响也自然有所不同。可以说，正是这些内在差异导致了各省新政发展的不平衡性。 　　第三章，探讨地方督抚在清末新政启动过程中担当了何种角色。清廷在庚子事变中发布新政改革上谕，有来自内外环境的压力，其中地方督抚的促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地方督抚在受命复奏过程中的复杂表现，更可见督抚对于新政的思想与心态的多样化。起初督抚们商议联衔会奏，以求共同承担责任；随后又因故单衔上奏，各自表态，但也力求表达大致相同的意见。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则是在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并充分商议的基础上，联衔会奏三折一片，对历时长达八个多月的关于如何变法的问题作了一个总结性的发言。清廷最后采纳江楚会奏，以之作为新政的纲领，从而开始正式推行新政。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确实充当了颇为关键的角色。 　　第四章，以裁革胥役、陋规与捐纳制度为例，探讨地方督抚与吏治改革的关系。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措施。其中，裁汰胥吏与差役，酌改陋规为公费，改革捐纳制度，是三项重要的举措。整顿吏治的目的，旨在清除吏治腐败的根源。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建言、践行，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应该说，这些措施确实有利于惩治官场腐败，改善行政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然而，清末吏治的腐败已是积重难返，由于传统官僚政治的惰性与惯性，以及现实中人事关系与经济利益等问题的困扰，其间的内在矛盾难以调适，使得吏治改革举步维艰，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清末新政的进程。 　　第五章，探讨地方督抚与清廷预备立宪之决策之间的关系。清末新政是一项整体性的结构变革。也许在新政启动之初，清廷试图将改革限制在传统体制之内，随着新政的逐步展开而势必突破体制的时候，当然要考虑进行体制本身的改革。预备立宪就是体制变革的尝试，是清末新政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日俄战争前后，立宪思潮高涨，地方督抚是主张立宪的一股重要力量。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地方督抚不但是重要的动议者，而且是实际的支持者，包括选派随员，筹措经费。清廷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目的就是要为是否实行立宪及如何立宪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张之洞、袁世凯等地方督抚与五大臣多有联系，并最终促成清廷宣布预备立宪。 　　第六章，以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中心，考察地方督抚与丙午官制改革的关系。预备立宪从官制改革入手，丙午官制改革包括中央官制改革和地方官制改革两个阶段。关于中央官制改革，直隶总督袁世凯是一个要角。通过系统考察丙午官制改革过程中，袁世凯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进程之艰难曲折的诸多面相。关于地方官制改革，湖广总督张之洞至关重要。清廷地方官制改革有着明显的中央集权的目的，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督抚大臣一般都持反对的态度，这是对清廷中央集权的对抗，反映了朝廷与地方督抚的紧张关系，直接制约了改革的进程甚至清王朝的前途与命运。 　　第七章，以浙江巡抚张曾敭与秋瑾案为例，考察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的互动关系。清廷预备立宪明确标榜“庶政公诸舆论”，为民间舆论的发扬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基础。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敭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作思想武器，大胆攻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政府加快宪政改革的步伐，表明预备立宪时期渐趋发达的民间舆论已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从秋瑾案体现的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的情形来看，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相。因此，立宪派在武昌起义爆发后能够迅速转向与革命派合流，可谓渊源有自。 　　第八章，以湖南巡抚岑春蓂与长沙抢米风潮为例，考察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应对灾荒与民变的举措，并从官绅矛盾的角度，探讨清政府社会控制的效能。在通常的情况下，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转需要依靠绅士的辅佐，绅士充当了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调停人的角色。然而，当绅士本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甚至受到损害时，绅士阶层就可能与官府发生直接冲突和对抗。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长沙抢米风潮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官绅矛盾激化，绅士不但不能辅助官府，而且利用饥民情绪与官府对抗，致使以巡抚岑春蓂为代表的官府应对乖方，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清政府强行抑制绅权，严惩肇事的旧绅士代表，使其逐渐疏离官府，而新绅士也因预备立宪进程缓慢对清政府失望。由于官绅矛盾的激化，官绅关系发生裂痕，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运转失灵，从根本上动摇了清王朝统治的基础，使其迅速走向覆亡之路。 　　第九章，以两江总督张人骏与江苏谘议局为例，考察地方督抚与立宪派在谘议局的政争。清末新政时期，张人骏一直出任地方督抚大臣。张人骏对于新政的态度颇为复杂，尽管内心并不赞成，但因职责所在而实际上又不得不推行。尽管如此，张人骏在各处所办新政也并不纯属表面文章。事实上，无论是办学堂，派留学，练新军，还是筹办宪政，张人骏在各省督抚任上均按部就班进行。山东、河南、山西、广东与江苏宁属地区的新政，实际上并未因张人骏担任督抚而受阻。至于张人骏与江苏谘议局的矛盾冲突，则另有更深刻复杂的原因。张人骏常被论者指斥为对宪政无知的顽固鄙陋之徒，实际上与事实并不相符。其实关键是权力之争，地方督抚与立宪派的矛盾，与其说是思想观念之争，毋宁说是预备立宪时期行政权限与议政权限尚未分割清晰的必然冲突。 　　第十章，考察地方督抚、立宪派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国会请愿与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权力博弈。丙午官制改革后，在光宣之际的政局变动中，国会与责任内阁制虽不时地被人提及，但仅仅限于建言方面，于制度建设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国会与责任内阁制最终被纳入清廷预备立宪的议事日程，还得归功于由立宪派倡导而地方督抚积极参与的国会请愿运动。通过系统考察国会请愿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立宪派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国会与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时期西方宪政制度移植到近代中国之所以举步维艰，其深受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的因素。 　　第十一章，以光绪三十三年（1907）之满汉问题奏议为中心，探讨地方督抚平满汉畛域思想与清政府满汉政策的新变化。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实行平满汉畛域举措的过程中，光绪三十三年慈禧太后发布化除满汉畛域懿旨与官绅群起奏议，是一个关键性的事件。通过具体探讨光绪三十三年慈禧太后化除满汉畛域懿旨出台的原因，官绅奏议讨论的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以及清政府满汉政策的新变化，为观察清末满汉关系演变与清王朝覆灭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试图化除满汉畛域，而对满汉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但因种种因素制约，而并没有切实施行，也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致使清王朝最终难逃覆亡的命运。 　　第十二章，从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的演变，探讨晚清权力格局的变化。关于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力格局，学界长期以来多信奉“外重内轻”说。笔者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变化的研究认为，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实际上已演变为“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在清末庚子至辛亥期间，随着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开展，清政府不断加强中央集权措施，地方督抚的权力被收束而日益变小，其干政的影响力也有一个逐渐减弱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清政府中央集权的实际效力却并不显著，反而随着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而有削弱之势。这样，便形成“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一方面，清廷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未能真正控制全国的军权与财权，中央集权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各省督抚也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军权与财权，在地方已没有强势督抚，更没有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武昌起义前夕，正是地方督抚权力明显削弱，而清廷中央集权尚未强固之时，在此权力转换临界的关键时刻，革命爆发，无疑是对清王朝的致命一击。 　　第十三章，具体探讨辛亥鼎革之际地方督抚之出处及其与清末民初政局变动的关系问题。从群体结构情形来看，武昌起义时在职的地方督抚仍然是一个在旧制度下主要由儒家传统孕育出来的旧式官僚群体；武昌起义以后新任的地方督抚群体则注入了新的因素，同时也暗伏了新的变数。各省督抚在武昌起义之后的反应，可谓情形不一，多种多样。那种认为督抚大都奔逃自保而少有效忠清廷者的说法，未免有简单片面化之嫌。其实，真正转向革命阵营或死命对抗革命的督抚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督抚还是有效忠清廷之心，虽然他们因无法控制新军及当地绅商不肯合作，而不能有效地镇压革命，但他们还是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范应对措施，他们并不愿看到清王朝的覆灭。这与其切身利益有关，也与其思想观念状况有关。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表面上演变为“内重外轻”之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其总体表征是中央与地方权威一并流失，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地方无力效忠中央。“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其直接后果是清廷中央与地方均无法有效地应对革命，致使清王朝走向覆亡之路；其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掌握军队尤其是新军的军人势力的崛起，出现军人干政，导致民国初年的军阀政治。 　　以上十三个专题研究，具体探讨了有关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的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说明两点：其一，这些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其内在关联性。这十三个专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板块：（1）第一、二章是关于晚清督抚制度与督抚群体的一般研究，具体探讨了清末新政时期有关督抚制度与政区变革问题，以及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因素与新政的关系；（2）第三、四、五、六、九、十、十一章，是关于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和影响的研究，具体研究了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启动、吏治改革、清廷预备立宪的决策、官制改革、谘议局、国会请愿及平满汉畛域问题的关系；（3）第七、八章是关于督抚应对新政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研究，具体以秋瑾案与长沙抢米风潮为例，考察地方督抚应对革命与民变的情形；（4）第十二、十三章是关于地方督抚与晚清权力格局变动的研究，具体考察了“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及其对清末民初政局的影响。这四个板块基本上按时序排列，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反映了清末新政的发展进程与晚清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其二，这些问题只是本课题研究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就督抚群体研究而言，诸如督抚与地方自治、司法独立、财政税收、民众生活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就分省区域研究与督抚个案研究来说，则有更多的专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甚至可以说，每一个省区，每一个督抚，都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专题。当然，这绝不是本书所能完成的。毋宁说，这是开拓清末新政研究的新领域，以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新方向。 来源：《近代中国研究》2013年01月24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small;">前言·研究思路与基本内容</span></strong></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史无定法。一般而言，不同的学科当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按照现行学科体制，本书的研究领域很容易被划归政治史范畴。然而，政治史研究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既因人而异，也因题而不同。据笔者的粗浅体会，大概可从以下两方面打开思路：</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一是政治史研究内部的典章制度与人事关系相结合。就时下学科观念而言，这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史研究课题。政治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可谓奥妙无穷，但并非不可捉摸。简单地说，政治是各种势力集团根据各种制度规则分配权力与利益的人事活动。政治争夺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背后是利益，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原则有各种制度与规则，具体则涉及复杂的人事关系。因此，政治史研究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典章制度，二是人事关系。典章制度是政治运作的基本框架，一旦制定颁布就是一些死的条文，但在酝酿、制定、颁布与运用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事关系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各种制度与规则。人是活的，人事关系不但与各种明文制度有关，而且还有各种隐秘难测的潜规则，政治的复杂与奥妙就在于此。把握这个奥妙，政治史研究或可登堂入室。</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二是超越政治史之上的整体史研究，尤其是政治史与思想史、社会史等诸学科相结合。历史本身是一个整体，学科可以有分支，历史则不能分割。学界所谓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文化史云云，本是相互关联的，绝不可画地为牢。或许可以说，各种专题史既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又是较为独特的研究视角，但就历史整体而言，横看成岭侧成峰，只是各得一面而已。如果离开政治史，单纯地做经济史、社会史或什么史，只能流于某种现象描述，定是了无生趣；同样，如果把政治史做成一堆制度条文的罗列，也必然是味同嚼蜡，只有与社会史、思想史等诸学科相结合，方显鲜活而丰富多彩的历史面相。充分关注思想源流、制度结构、人际关系、社会变迁等诸方面，从多维的视角构建整体的历史，当可使所谓政治史研究云云更进一境。</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具体而言，本书试图从地方督抚在新政中的思想与活动的角度，具体考察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及其影响，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过程中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以期观察清末中央与地方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关于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研究的具体方法，大致可以有三个研究视角：一是督抚群体研究，研究整个督抚群体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二是分省区域研究，以若干省区新政为专题研究，可能有些省区涉及多个督抚；三是督抚个案研究，以若干督抚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为专题研究，可能有些督抚涉及多个省区。本书力图将群体研究、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具体所采用的方法，不是教科书式的系统论述，而是选点专题研究，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在某些专题研究方面有所深入。</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有鉴于拙著《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已对清末新政时期的经济、军事、法制与文化教育等多项制度变革有所研究，本书尽可能地不再重复既有研究成果，而是力图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本书具体研究了十三个专题，基本内容如下：</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一章，考察清末地方督抚辖区变革与改制。具体探讨了清末新政时期裁撤漕运总督与苏淮分省始末，关于察哈尔、热河、绥远、西康建省的动议，督抚同城的云南、湖北、广东巡抚的裁撤，以及东三省改制及其督抚建制等有关督抚制度与政区变革问题。政区变革是清末新政改革的一部分，政区变革的得失是清末新政成败的一面镜子。通过具体考察各种改制与建省动议及其运作的前因后果，为观察清末新政时期相关政治变革与权力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二章，是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进行专题研究，为观察督抚制度在清末的最后演变态势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关系提供了一些新的认识。通过对于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的统计分析，可知其群体特性的负面因素较多，这些大都不利于清末新政的顺利推行。当然，对于督抚群体特性的负面影响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事实上，其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性是非常明显的。同是旧官僚群体中，由于趋新与守旧程度的差别，相对而言便可能对新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任职时间的长短、在职年龄的高低、任职频率变动的大小，情形不一，其对于新政的影响也自然有所不同。可以说，正是这些内在差异导致了各省新政发展的不平衡性。</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三章，探讨地方督抚在清末新政启动过程中担当了何种角色。清廷在庚子事变中发布新政改革上谕，有来自内外环境的压力，其中地方督抚的促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地方督抚在受命复奏过程中的复杂表现，更可见督抚对于新政的思想与心态的多样化。起初督抚们商议联衔会奏，以求共同承担责任；随后又因故单衔上奏，各自表态，但也力求表达大致相同的意见。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则是在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并充分商议的基础上，联衔会奏三折一片，对历时长达八个多月的关于如何变法的问题作了一个总结性的发言。清廷最后采纳江楚会奏，以之作为新政的纲领，从而开始正式推行新政。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确实充当了颇为关键的角色。</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四章，以裁革胥役、陋规与捐纳制度为例，探讨地方督抚与吏治改革的关系。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措施。其中，裁汰胥吏与差役，酌改陋规为公费，改革捐纳制度，是三项重要的举措。整顿吏治的目的，旨在清除吏治腐败的根源。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建言、践行，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应该说，这些措施确实有利于惩治官场腐败，改善行政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然而，清末吏治的腐败已是积重难返，由于传统官僚政治的惰性与惯性，以及现实中人事关系与经济利益等问题的困扰，其间的内在矛盾难以调适，使得吏治改革举步维艰，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清末新政的进程。</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五章，探讨地方督抚与清廷预备立宪之决策之间的关系。清末新政是一项整体性的结构变革。也许在新政启动之初，清廷试图将改革限制在传统体制之内，随着新政的逐步展开而势必突破体制的时候，当然要考虑进行体制本身的改革。预备立宪就是体制变革的尝试，是清末新政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日俄战争前后，立宪思潮高涨，地方督抚是主张立宪的一股重要力量。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地方督抚不但是重要的动议者，而且是实际的支持者，包括选派随员，筹措经费。清廷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目的就是要为是否实行立宪及如何立宪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张之洞、袁世凯等地方督抚与五大臣多有联系，并最终促成清廷宣布预备立宪。</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六章，以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中心，考察地方督抚与丙午官制改革的关系。预备立宪从官制改革入手，丙午官制改革包括中央官制改革和地方官制改革两个阶段。关于中央官制改革，直隶总督袁世凯是一个要角。通过系统考察丙午官制改革过程中，袁世凯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进程之艰难曲折的诸多面相。关于地方官制改革，湖广总督张之洞至关重要。清廷地方官制改革有着明显的中央集权的目的，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督抚大臣一般都持反对的态度，这是对清廷中央集权的对抗，反映了朝廷与地方督抚的紧张关系，直接制约了改革的进程甚至清王朝的前途与命运。</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七章，以浙江巡抚张曾敭与秋瑾案为例，考察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的互动关系。清廷预备立宪明确标榜“庶政公诸舆论”，为民间舆论的发扬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基础。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敭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作思想武器，大胆攻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政府加快宪政改革的步伐，表明预备立宪时期渐趋发达的民间舆论已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从秋瑾案体现的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的情形来看，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相。因此，立宪派在武昌起义爆发后能够迅速转向与革命派合流，可谓渊源有自。</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八章，以湖南巡抚岑春蓂与长沙抢米风潮为例，考察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应对灾荒与民变的举措，并从官绅矛盾的角度，探讨清政府社会控制的效能。在通常的情况下，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转需要依靠绅士的辅佐，绅士充当了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调停人的角色。然而，当绅士本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甚至受到损害时，绅士阶层就可能与官府发生直接冲突和对抗。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长沙抢米风潮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官绅矛盾激化，绅士不但不能辅助官府，而且利用饥民情绪与官府对抗，致使以巡抚岑春蓂为代表的官府应对乖方，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清政府强行抑制绅权，严惩肇事的旧绅士代表，使其逐渐疏离官府，而新绅士也因预备立宪进程缓慢对清政府失望。由于官绅矛盾的激化，官绅关系发生裂痕，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运转失灵，从根本上动摇了清王朝统治的基础，使其迅速走向覆亡之路。</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九章，以两江总督张人骏与江苏谘议局为例，考察地方督抚与立宪派在谘议局的政争。清末新政时期，张人骏一直出任地方督抚大臣。张人骏对于新政的态度颇为复杂，尽管内心并不赞成，但因职责所在而实际上又不得不推行。尽管如此，张人骏在各处所办新政也并不纯属表面文章。事实上，无论是办学堂，派留学，练新军，还是筹办宪政，张人骏在各省督抚任上均按部就班进行。山东、河南、山西、广东与江苏宁属地区的新政，实际上并未因张人骏担任督抚而受阻。至于张人骏与江苏谘议局的矛盾冲突，则另有更深刻复杂的原因。张人骏常被论者指斥为对宪政无知的顽固鄙陋之徒，实际上与事实并不相符。其实关键是权力之争，地方督抚与立宪派的矛盾，与其说是思想观念之争，毋宁说是预备立宪时期行政权限与议政权限尚未分割清晰的必然冲突。</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十章，考察地方督抚、立宪派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国会请愿与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权力博弈。丙午官制改革后，在光宣之际的政局变动中，国会与责任内阁制虽不时地被人提及，但仅仅限于建言方面，于制度建设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国会与责任内阁制最终被纳入清廷预备立宪的议事日程，还得归功于由立宪派倡导而地方督抚积极参与的国会请愿运动。通过系统考察国会请愿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立宪派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国会与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时期西方宪政制度移植到近代中国之所以举步维艰，其深受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的因素。</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十一章，以光绪三十三年（1907）之满汉问题奏议为中心，探讨地方督抚平满汉畛域思想与清政府满汉政策的新变化。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实行平满汉畛域举措的过程中，光绪三十三年慈禧太后发布化除满汉畛域懿旨与官绅群起奏议，是一个关键性的事件。通过具体探讨光绪三十三年慈禧太后化除满汉畛域懿旨出台的原因，官绅奏议讨论的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以及清政府满汉政策的新变化，为观察清末满汉关系演变与清王朝覆灭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试图化除满汉畛域，而对满汉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但因种种因素制约，而并没有切实施行，也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致使清王朝最终难逃覆亡的命运。</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十二章，从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的演变，探讨晚清权力格局的变化。关于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力格局，学界长期以来多信奉“外重内轻”说。笔者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变化的研究认为，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实际上已演变为“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在清末庚子至辛亥期间，随着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开展，清政府不断加强中央集权措施，地方督抚的权力被收束而日益变小，其干政的影响力也有一个逐渐减弱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清政府中央集权的实际效力却并不显著，反而随着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而有削弱之势。这样，便形成“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一方面，清廷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未能真正控制全国的军权与财权，中央集权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各省督抚也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军权与财权，在地方已没有强势督抚，更没有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武昌起义前夕，正是地方督抚权力明显削弱，而清廷中央集权尚未强固之时，在此权力转换临界的关键时刻，革命爆发，无疑是对清王朝的致命一击。</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第十三章，具体探讨辛亥鼎革之际地方督抚之出处及其与清末民初政局变动的关系问题。从群体结构情形来看，武昌起义时在职的地方督抚仍然是一个在旧制度下主要由儒家传统孕育出来的旧式官僚群体；武昌起义以后新任的地方督抚群体则注入了新的因素，同时也暗伏了新的变数。各省督抚在武昌起义之后的反应，可谓情形不一，多种多样。那种认为督抚大都奔逃自保而少有效忠清廷者的说法，未免有简单片面化之嫌。其实，真正转向革命阵营或死命对抗革命的督抚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督抚还是有效忠清廷之心，虽然他们因无法控制新军及当地绅商不肯合作，而不能有效地镇压革命，但他们还是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范应对措施，他们并不愿看到清王朝的覆灭。这与其切身利益有关，也与其思想观念状况有关。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表面上演变为“内重外轻”之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其总体表征是中央与地方权威一并流失，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地方无力效忠中央。“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其直接后果是清廷中央与地方均无法有效地应对革命，致使清王朝走向覆亡之路；其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掌握军队尤其是新军的军人势力的崛起，出现军人干政，导致民国初年的军阀政治。</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以上十三个专题研究，具体探讨了有关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的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说明两点：其一，这些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其内在关联性。这十三个专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板块：（1）第一、二章是关于晚清督抚制度与督抚群体的一般研究，具体探讨了清末新政时期有关督抚制度与政区变革问题，以及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因素与新政的关系；（2）第三、四、五、六、九、十、十一章，是关于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和影响的研究，具体研究了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启动、吏治改革、清廷预备立宪的决策、官制改革、谘议局、国会请愿及平满汉畛域问题的关系；（3）第七、八章是关于督抚应对新政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研究，具体以秋瑾案与长沙抢米风潮为例，考察地方督抚应对革命与民变的情形；（4）第十二、十三章是关于地方督抚与晚清权力格局变动的研究，具体考察了“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及其对清末民初政局的影响。这四个板块基本上按时序排列，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反映了清末新政的发展进程与晚清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其二，这些问题只是本课题研究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就督抚群体研究而言，诸如督抚与地方自治、司法独立、财政税收、民众生活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就分省区域研究与督抚个案研究来说，则有更多的专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甚至可以说，每一个省区，每一个督抚，都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专题。当然，这绝不是本书所能完成的。毋宁说，这是开拓清末新政研究的新领域，以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新方向。</span></p>
<p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font-size: small;">来源：《近代中国研究》2013年01月24日</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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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晩清时期官办企业（军用工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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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Jan 2013 23:59:09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官办企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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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二编　近代中国国家资本企业的发展轨迹 　　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扭转了中国历史原来的发展进程。外来的帝国主义用坚船利炮轰开了几千年自成一体独立发展的中国大门，由此，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断了自身原有的轨道，被迫进入一个与此前完全不同的、变动剧烈的历史阶段。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主权国家，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转型。 　　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在尚未做好准备和并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开始进入近代大机器工业的创建时期。作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三种基本形态的外国资本、国家资本[1]和民间资本，也因此先后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并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和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此后，在外来资本主义列强先进生产力的冲击和作用下，中国传统封建经济结构在历经“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急剧变动后，社会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最大变化，是机器大工业生产方式的诞生，以及在社会经济结构中逐步发展和演变为新兴的、具有导向性的生产方式。这段历史进程，就是此后学术界一般称呼的中国走向早期现代化（1860-1949年）的进程。 　　表4-1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各个历史时期里，近代机器大工业产业结构中外国资本、国家资本和民间资本的构成情况统计表。 表4-1：中国近代机器大工业产业资本的估计和比较表（单位：万元） 年代 资本总额 外国资本 本国资本 资本额 比重（%） 资本额合计 比重（%） 国家资本 民间资本 资本额 比重（%） 资本额 比重（%） 1894 12 155 5 406 44.5 6 749 55.5 4 757 39.1 1 992 16.4 1914 178 673 102 125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二编　近代中国国家资本企业的发展轨迹</strong></p>
<p>　　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扭转了中国历史原来的发展进程。外来的帝国主义用坚船利炮轰开了几千年自成一体独立发展的中国大门，由此，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断了自身原有的轨道，被迫进入一个与此前完全不同的、变动剧烈的历史阶段。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主权国家，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转型。</p>
<p>　　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在尚未做好准备和并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开始进入近代大机器工业的创建时期。作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三种基本形态的外国资本、国家资本[1]和民间资本，也因此先后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并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和发挥了不同的作用。</p>
<p>　　此后，在外来资本主义列强先进生产力的冲击和作用下，中国传统封建经济结构在历经“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急剧变动后，社会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最大变化，是机器大工业生产方式的诞生，以及在社会经济结构中逐步发展和演变为新兴的、具有导向性的生产方式。这段历史进程，就是此后学术界一般称呼的中国走向早期现代化（1860-1949年）的进程。</p>
<p>　　表4-1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各个历史时期里，近代机器大工业产业结构中外国资本、国家资本和民间资本的构成情况统计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4-1：中国近代机器大工业产业资本的估计和比较表（单位：万元）</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年代</p>
<tbody>
<tr>
<td rowspan="3">资本总额</td>
<td colspan="2">外国资本</td>
<td colspan="6">本国资本</td>
</tr>
<tr>
<td rowspan="2">资本额</td>
<td rowspan="2">比重（%）</td>
<td rowspan="2">资本额合计</td>
<td rowspan="2">比重（%）</td>
<td colspan="2">国家资本</td>
<td colspan="2">民间资本</td>
</tr>
<tr>
<td>资本额</td>
<td>比重（%）</td>
<td>资本额</td>
<td>比重（%）</td>
</tr>
<tr>
<td>1894</td>
<td>12 155</td>
<td>5 406</td>
<td>44.5</td>
<td>6 749</td>
<td>55.5</td>
<td>4 757</td>
<td>39.1</td>
<td>1 992</td>
<td>16.4</td>
</tr>
<tr>
<td>1914</td>
<td>178 673</td>
<td>102 125</td>
<td>57.2</td>
<td>76 548</td>
<td>42.8</td>
<td>47 807</td>
<td>26.8</td>
<td>28 741</td>
<td>16.1</td>
</tr>
<tr>
<td>1920</td>
<td>257 929</td>
<td>133 000</td>
<td>51.6</td>
<td>124 929</td>
<td>48.4</td>
<td>66 952</td>
<td>26.0</td>
<td>57 977</td>
<td>22.5</td>
</tr>
<tr>
<td>1936</td>
<td>1355 039</td>
<td>927 841</td>
<td>68.5</td>
<td>427 198</td>
<td>31.5</td>
<td>222 454</td>
<td>16.4</td>
<td>204 744</td>
<td>15.1</td>
</tr>
<tr>
<td>1948</td>
<td>693 228</td>
<td>111 650</td>
<td>16.1</td>
<td>581 578</td>
<td>83.9</td>
<td>420 079</td>
<td>60.6</td>
<td>161 499</td>
<td>23.3</td>
</tr>
</tbody>
</table>
<p>　　说明：1、1914年栏“本国资本”中的国家资本数字是1911年的数字，民间资本数字是1913年的数字。<br />
　　　　　2、1936年的本国资本额中包括东北地区。<br />
　　　　　3、表中统计数字均为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商业资本等数字未计入。</p>
<p>　　资料来源：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5、1057、1065页；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46、747、748、761页资料制作，百分比为笔者计算。</p>
<p>　　从表4-1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在整个近代中国，外国资本一直是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部分。从1894年开始直到1936年为止，在近代机器产业的资本额中，外国资本占据了一半以上。且从1920年到1936年，资本总额在16年的时间里增加了7倍，在中国和外国机器产业的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达到68%以上。可以说，这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中国资本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国家资本企业在发展中呈现出的强势轨迹：中国近代机器大工业企业的发端是晚清政府兴办的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1894年时其资本额在本国兴办的机器大工业的资本额中占据明显优势地位，超过民间资本一倍以上。此后历经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国家资本企业不仅始终存在，而且资本数额始终超过民间资本企业。此后，随着机器大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比重的提升，1936年后呈现出进一步增强的趋势。据统计，1947年时，仅南京政府国家资本所属资源委员会一个单位，其工业产品所占全国产量的百分比即为：电力63%；煤33%；钢铁90%；钨锑100%；锡70%；水泥45%；糖90%。[2] 到二十世纪中叶的1948年时，南京政府国家资本更是达到外国在华资本的约3.8倍，达到本国民间资本的2.6倍左右，[3]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占据了60%左右的绝对优势地位，特别是在体现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工业领域中，更是实力雄厚，并直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奠定了经济基础。</p>
<p>　　总体看，这段时期国家资本的这种强势表现并非偶然，而有着一定的必然性。首先，近代中国屡次面临强大的外敌入侵，亡国灭种的危机多次笼罩中华民族，国内战乱也连绵不绝。在面临外来强敌入侵和国内危机时，原有的国防力量和社会经济结构无法应对，依靠国家力量进行动员、组织和应付就必然成为首选。用一句制度经济学派的说法就是：“国家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4]历史已经多次证明，在面临危机时，国家权力是改革和动员社会资源、化解危机最迅捷有效的手段和力量。在近代中国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和背景条件下，国家权力，也只有国家权力，能够最直接、最快速、最有效地改变资源配置和生产方式；有力地挖掘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阶层各系统的潜力，排除历史和现实中的障碍，去进行改革和实现既定的目标，这是国家资本企业首先兴起并在此后时期中始终保持强势的根本原因。</p>
<p>　　其次，中国近代历史上国家资本的强势表现还与中国的历史传统有关。中国几千年中央集权的社会传统中，形成并保持强大的中央政府是一个突出的特点。这种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领域，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同样如此。政府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5]对“盐、铁”等重要物资实行专卖和官手工业对制造业控制的历史传统，都使得政府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强大的控制力量。</p>
<p>　　历史上政府控制经济的传统与近代中国政府消解内外危机的主观目标相结合，使得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明显特点，是国家资本近代大机器工业企业首先突破传统封建经济框架得以兴起，此后历届政府只要稍有能力，都力图保持国家资本的强势地位，在抗日战争爆发后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国家资本经济结构进一步得以占据统治地位的重要原因和内在决定性因素。</p>
<p>　　下面，我们对近代中国各个时期和各个阶段国家资本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回顾，探讨总结其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特点，勾画其整体发展的轮廓和轨迹，并对国家资本经济在整个近代中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并做出总结。</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四章　晚清时期的官办与官督商办企业</strong></p>
<p>　　中国以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工业化进程，始于十九世纪中叶晚清政府自救的洋务运动。在这里，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冲击对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启动有着关键性作用，但中国近代工业化的真正动力仍然来自于“求强”“求富”和“富国强兵”的内在追求。</p>
<p>　　洋务运动以购买西方机器设备，创办近代军用工业、制造轮船、机器采矿和兴办铁路为发端，进而扩展到近代民用工业，是以“机（机器）船（轮船）路（铁路）矿（机器采矿业）”为起步标志的近代工业产业结构。起步阶段形成的这种产业结构，一方面与此时的国家政治即需要紧急动员国家资源应对外敌入侵和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此时晚清政府的国体和经济结构有关，因为这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封闭落后的农业大国，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因此，兴办近代大机器工业属于突破原有封建经济格局，必须获得政府决策层的认可和批准，否则根本无法取得合法的社会存在。同时，在此过程中，还需突破长期形成的“中华礼仪文物事事领先”的思维惯势和打破“以夷变夏”的担忧。而兴办机船路矿等洋务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组织，也必需得到国家的扶助，这些因素都注定洋务运动时期无论是军用工业还是民用工业，无论这些企业采用官办还是官督商办形式，在近代中国机器大工业发端的这段时期，国家在其中都必然处于主导，国家资本也必然处于发端、主体和掌控的地位。</p>
<p>　　下面，我们按照国家资本企业出现的时间顺序，从官办军用工业开始入手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官办民用工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一节　官办企业（军用工业）</strong></p>
<p>　　晚清时期中国机器工业企业的发展，是从国家资本的官办军用工业企业起步并逐步扩展至民用企业的，导致军用工业首先出现并扩展至民用企业的原因如下：</p>
<p>　　首先，两次鸦片战争中外国列强显示出来的坚船利炮威力，给中国朝野留下了深刻印象。还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魏源就提出应当“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此后，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中崛起的督抚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在接触西方各国事物的过程中，直接体验到轮船和洋炮的优越性能，并产生了购买及自己仿造的想法。</p>
<p>　　其中，比较典型和代表性的事例如1861年8月，两江总督曾国藩在奏文中声称，轮船之速，洋炮之远，在英法则夸其独有，在中华则罕于所见。若能陆续购买，据为己物，在中华则见惯而不惊，在英法亦渐失其所恃。他认为，若能购成之后，访募覃思之士，智巧之匠，始而演习，继而试造，如此，则“不过一二年，火轮船必为中外官民通行之物”。[6] 1863年李鸿章也说，俄罗斯、日本从前不知炮法，国日以弱，自其国之君臣卑礼下人，求得英法秘巧枪炮、轮船，渐能制用，遂与英法相为雄长。[7] 同年四月他又说，“中国但有开花大炮轮船两样，西人即可敛手”。[8]</p>
<p>　　1864年8月，李鸿章在答复总理衙门查询各口商民雇用洋船情形的信中，采纳苏松太道丁日昌的建议，首先向清廷提出请求准许设厂造船与允许华商置买洋船的建议。李鸿章的回复中附入丁日昌的秘禀，以具体说明其建议的目的和施行原则与办法。丁日昌在秘禀中认为，船坚炮利，外国之长技在此，其挟制我国亦在此。彼既恃其所长以取我之利，我亦可取其所长以为利于我。他继而论述雇买洋船的利弊：雇买火轮夹板船只，其弊在于匪徒托名驶出外洋行劫。但若能设法稽查，由地方官编以字号，如沙船之类，置买时有富绅保结，出口时归监督稽查。其船上水手舵工，初用洋人指南，习久则中国人亦可自驶。船货过关，不准丝毫索费，浃以恩而示以信，无事则任彼经商，有事则归我调遣。若使各口有轮船二三十号，夹板百十号，不惟壮我声势，抑且夺彼利权。其原因在于：朝发夕至，彼能往我亦能往。而市价之高下，物产之精粗，洋商必不及华商之精，则取利必不及华商之易。是则彼之初以利厚而来者，继将以利薄而去。以矛刺盾，此中大有机权，又何惮乎不弃我之短，以就彼之长乎哉？因此他建议，一面“筹储经费，择一妥口，建设制造夹板火轮船厂，令中国巧匠随外国匠人专意学习”，一面“准中国富绅收买轮船夹板，以裕财源而资调遣”。[9]</p>
<p>　　1866年5月，左宗棠在论及与英人的冲突时亦说：“陆地之战，彼之所长皆我所长，有其过之，无弗及也。若纵横海上，彼有轮船，我尚无之，形无与格，势无与禁，将若之何？”[10] 为此，他向清廷秘陈奏折，请求准许他在福州设立船厂。在奏折中，他对轮船的看法与丁日昌颇为一致。他认为，东南大利在水而不在陆。自广东福建而浙江江南山东盛京以迄东北，大海环其三面，江河以外，万水朝宗。无事之时，以之筹转漕，则千里犹在户庭；以之筹懋迁，则百货萃诸廛肆，非独渔盐蒲蛤足以业贫民，舵梢水手足以安逰众也。有事之时，以之筹调发，则百粤之旅可集三韩，以之筹转输，则七省之储可通一水。他针对外国轮船在中国沿海内河载客运货带来的冲击指出，自洋船准载北货行销各口，北地货价腾贵，江浙大商以海船为业者，往北置货，价本愈增，比及回南，费重行迟，不能减价以敌洋商，日久消耗愈甚，不惟亏折资本，寖至歇其旧业。目前江浙海运即有无船之虑，而漕政益难措手，是非设局急造轮船不为功。他强调此事急迫而重要：“彼此同以大海为利，彼有所挟，我独无之。譬犹渡河，人操舟而我结筏，譬犹使马，人跨骏而我骑驴，可乎？”他进而总结道：“天下事始有所损者终必有益，轮船成则漕政兴，军政举，商民之困纾，海关之税旺，一时之费，数世之利也”。[11]</p>
<p>　　1864年9月，在复李鸿章的函中，总理衙门对丁日昌的秘禀甚为赞赏，称其建议“识议宏远，迥非覩之目前可比，足为洞见症结，实能宣本衙门未宣之隐”，[12] 即请李鸿章加以全盘筹划。此后左宗棠的奏请，也得到批准。由此，中国近代机器工业首先在制造洋船洋炮方面得以突破，也因此，以学习引进外国机器工业为代表性标志的洋务运动就此掀开了帷幕。但从上举事例也可看出，如无这些清廷重臣动之以理携之以情地奏折陈说，晚清政府不可能同意兴办近代机器工业，这是此时国家资本工业企业必然首先兴起的根本原因。</p>
<p>　　从这些洋务运动中坚人物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奏折的内容来看，他们创建洋务企业的出发点和长远目标，此时还是出于国防与民生并重，军备与商用兼顾的考虑，但因当时外患严重，设厂制造军工设备成为他们考虑的当务之急，因此，出于“求强”的动机，这又是国家资本工业企业兴起时必然以军事工业为先的根本原因。</p>
<p>　　到1894年为止，晚清中国国家资本近代军用工业企业创办的基本情况如表4-2所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4-2：晚清中国近代军用机器工业企业创办基本情况表（1862—1894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单位名称</td>
<td rowspan="2">地址</td>
<td rowspan="2">开办年份</td>
<td rowspan="2">创办人</td>
<td rowspan="2">工人人数</td>
<td colspan="2">经费数</td>
<td rowspan="2">备注</td>
</tr>
<tr>
<td>金额（两）</td>
<td>起讫时间</td>
</tr>
<tr>
<td>安庆内军械所</td>
<td>安庆</td>
<td>1862</td>
<td>曾国藩</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1864年后裁撤</td>
</tr>
<tr>
<td>上海洋炮局</td>
<td>上海</td>
<td>1863</td>
<td>李鸿章</td>
<td>150-600</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共三个局，其中一个局于1863年并入苏州洋炮局，其他两局于1865年并入江南制造总局。</td>
</tr>
<tr>
<td>苏州洋炮局</td>
<td>苏州</td>
<td>1863</td>
<td>李鸿章<br />
曾国藩</td>
<td>60</td>
<td>179969①</td>
<td>1864-65</td>
<td>1865年并入金陵制造局。</td>
</tr>
<tr>
<td>江南制造总局</td>
<td>上海</td>
<td>1865</td>
<td>李鸿章</td>
<td>2800</td>
<td>16981974①</td>
<td>1865-94</td>
<td>规模最大的军火工厂。</td>
</tr>
<tr>
<td>金陵制造局</td>
<td>南京</td>
<td>1865</td>
<td>李鸿章</td>
<td>700-1000</td>
<td>2430000②<br />
182895①<br />
520000②</td>
<td>1865-94<br />
1881-84<br />
1885-94</td>
<td>规模较大，1881年由刘坤一添建金陵洋火药局。</td>
</tr>
<tr>
<td>福州船政局</td>
<td>福州</td>
<td>1866</td>
<td>左宗棠</td>
<td>1730-2000</td>
<td>15422590①</td>
<td>1866-95</td>
<td>规模最大的造船厂。</td>
</tr>
<tr>
<td>天津机器局</td>
<td>天津</td>
<td>1866</td>
<td>崇厚<br />
李鸿章</td>
<td>1400-2500</td>
<td>7252099①<br />
540000③</td>
<td>1866-94<br />
1893-94</td>
<td>规模较大。</td>
</tr>
<tr>
<td>西安机器局</td>
<td>西安</td>
<td>1869</td>
<td>左宗棠</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1872年并入兰州机器局。</td>
</tr>
<tr>
<td>福建机器局</td>
<td>福州</td>
<td>1869</td>
<td>英桂</td>
<td>60</td>
<td>22655①<br />
120000③</td>
<td>1885-86<br />
1887-94</td>
<td>规模很小，1885年以前时停时开。</td>
</tr>
<tr>
<td>兰州机器局</td>
<td>兰州</td>
<td>1872</td>
<td>左宗棠</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规模较小，1880年停办。</td>
</tr>
<tr>
<td>广州机器局</td>
<td>广州</td>
<td>1874</td>
<td>瑞麟</td>
<td>200</td>
<td>527320①<br />
236000③</td>
<td>1874-94</td>
<td>初办时规模较小，1885年后由刘坤一、张之洞扩建</td>
</tr>
<tr>
<td>山东机器局</td>
<td>济南</td>
<td>1875</td>
<td>丁宝桢</td>
<td>250</td>
<td>186800①<br />
648000②</td>
<td>1875-76<br />
1877-94</td>
<td>中型</td>
</tr>
<tr>
<td>四川机器局</td>
<td>成都</td>
<td>1877</td>
<td>丁宝桢</td>
<td>250</td>
<td>77352①<br />
164518①<br />
804000③</td>
<td>1877-79<br />
1880-82<br />
1883-94</td>
<td>中型，1879年停办，1880年复开</td>
</tr>
<tr>
<td>吉林机器局</td>
<td>吉林</td>
<td>1881</td>
<td>吴大澂</td>
<td>300</td>
<td>420000</td>
<td>1881-94</td>
<td>中型</td>
</tr>
<tr>
<td>神机营机器局</td>
<td>北京</td>
<td>1883</td>
<td>奕環</td>
<td>不详</td>
<td>1000000①</td>
<td>1883-90</td>
<td>规模较大，1890年焚毁。</td>
</tr>
<tr>
<td>浙江机器局</td>
<td>杭州</td>
<td>1883</td>
<td>刘秉璋</td>
<td>50</td>
<td>67299①<br />
73100①<br />
240000②</td>
<td>1883-84<br />
1885-86<br />
1887-94</td>
<td>规模较小</td>
</tr>
<tr>
<td>台湾机器局</td>
<td>台北</td>
<td>1885</td>
<td>刘铭传</td>
<td>100</td>
<td>122466①</td>
<td>1885-86</td>
<td>规模较小</td>
</tr>
<tr>
<td>云南机器局</td>
<td>昆明</td>
<td>1885</td>
<td>岑毓英</td>
<td>60-100</td>
<td>不详</td>
<td>不详</td>
<td>规模较小</td>
</tr>
<tr>
<td>湖北枪炮厂</td>
<td>汉阳</td>
<td>1890</td>
<td>张之洞</td>
<td>1200</td>
<td>2100000①</td>
<td>1890-97</td>
<td>规模较大</td>
</tr>
<tr>
<td>合计</td>
<td> </td>
<td> </td>
<td> </td>
<td>9100-10810</td>
<td>50319037</td>
<td> </td>
<td> </td>
</tr>
</tbody>
</table>
<p>　　说明：经费数金额栏内：<br />
　　　　　①系根据历年报销的实际数字计算出来，或系记录所载数字。<br />
　　　　　②系根据记录所载每年经费定额推算出来。<br />
　　　　　③系根据报销的实际数字（或一年，或几年的年平均数）推算出来。</p>
<p>　　资料来源：转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341-342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p>
<p>　　表4-3是晚清军用工业兴办的主要经费来源统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4-3：晚清军用工业企业经费主要来源表（1863-1894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局厂名称</td>
<td colspan="2">开办经费来源</td>
<td colspan="2">常年经费来源</td>
</tr>
<tr>
<td>项目、拨付单位</td>
<td>金额（两）</td>
<td>项目、拨付单位</td>
<td>金额（两）</td>
</tr>
<tr>
<td>苏州洋炮局<br />
（1863-1865）</td>
<td>——<br />
上海道、广东藩司</td>
<td>——<br />
68 000</td>
<td>军费</td>
<td>110657</td>
</tr>
<tr>
<td>江南制造总局<br />
（1865-1894）</td>
<td>赎罪款<br />
上海海关道筹措<br />
军费<br />
汇丰借款</td>
<td>40 000<br />
20 000<br />
415 000<br />
400 000</td>
<td>江海关二成洋税<br />
（包括一小部分部拨专款）</td>
<td>15027736</td>
</tr>
<tr>
<td>金陵制造局<br />
（1865-1894）</td>
<td>江海、江汉、九江关洋税、江南筹防局、防营支应局</td>
<td>110 000<br />
182 895</td>
<td>南北洋海关洋税<br />
金陵防营支应局等</td>
<td>1870000<br />
624000</td>
</tr>
<tr>
<td>福州船政局<br />
（1866-1895）</td>
<td>闽海关洋税</td>
<td>400 000</td>
<td>闽海关洋税<br />
闽厘金荣税</td>
<td>11870000<br />
260000</td>
</tr>
<tr>
<td>天津机器局<br />
（1866-1894）</td>
<td>总税务司所存轮船变价银<br />
津海、东海两关洋税、洋税药厘</td>
<td>80 000<br />
100 000<br />
33 333</td>
<td>津海、东海两关四成洋税（包括一小部分招商局轮船税及户部拨款）</td>
<td> </td>
</tr>
<tr>
<td>山东机器局<br />
（1875-1894）</td>
<td>藩库<br />
粮道库<br />
临清关</td>
<td>94 000<br />
72 800<br />
20 000</td>
<td>藩库</td>
<td>684 000</td>
</tr>
<tr>
<td>湖北枪炮局<br />
（1890-1897）</td>
<td>武营罚款<br />
盐商捐款<br />
官绅捐款<br />
瑞记洋行借款</td>
<td>700 000<br />
150 000<br />
200 000<br />
600 000</td>
<td>土药税<br />
川淮盐加抽江防</td>
<td>1 100 000<br />
210 000</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册上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上述各企业有关资料。转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第373页。</p>
<p>　　总起来看，从1860年代开始到1894年中日战争前为止，是近代中国机器大工业企业创办时期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晚清政府创办的主要是军事工业，其基本情况如表4-2所示：数量将近20家，雇用产业工人一万余名，投入资金五千余万两。产品主要是各种枪械、各种炮、炮弹、弹药、轮船、各种机器等。在机器与动力上，大多数购自英、法、德、美等国。在人才技术方面，除设校训练、派人留学外，也雇佣外国技术人员，被雇佣者以英、法、德、美等国人员为多。[13]这些军工企业的创办，本身并没有一个通盘的规划，而是由地方有力的督抚分别请办，动机不同，管理上也各自为政。经费来源如表4-3所示，主要来自海关关税、户部拨款、地方政府拨款和捐款、军费、洋商借款等。这些军事工业生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价值和利润，产品也不进入市场，本质上是封建政府直接经办商业手工业传统的延伸和扩大，但是针对外来侵略自救和平息太平天国等内外危机，维护和延续自身统治的功能和色彩却大大加强。</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对于“国家资本经济”及“国家资本企业”，学术界过去一般习用的是“官僚资本”一词。但从现在的讨论来看，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 “国家资本”一词比“官僚资本”一词表述更加准确，因此本文将“官僚资本”改为“国家资本”，“官僚资本经济”改为 “国家资本经济”。至于原来“官僚资本”中包括的“豪门资本”部分，本文认为其与“国家资本”有区别，因此在下文中将单独进行论述。“国家资本经济”及“国家资本企业”在近代中国的表现形式较为复杂。本文认为，近代国家资本企业并不一定都在外表上严格表现为国家投资创办，关键和决定性的因素在于其是否受国家政权控制、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是否为国家政权的目标服务等。</p>
<p>[2]《1947年资源委员会工业产品占国民党统治区工业产品的比重》，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 445页。</p>
<p>[3] 据表1数字计算。</p>
<p>[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p>
<p>[5]中国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事水利、交通、国防等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二，通过赋税和各种经济政策干预社会的再生产；第三，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参见吴太昌《略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p>
<p>[6]《议复购买外洋船炮为今日救时第一要务》，《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一），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1957年版，第20页。（以下简称《海防档》）</p>
<p>[7]李鸿章《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3《上曾相》（同治二年三月十七日）。</p>
<p>[8]李鸿章《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三，“上曾相”（同治二年四月初四日）。</p>
<p>[9]《海防档》丙，《机器局》，第4－5页（第一号文）。</p>
<p>[10]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8，《复陈筹议洋务事宜折》，第10页。转引自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一册），第18、1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洋务运动》）</p>
<p>[11]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8，第1－5页。</p>
<p>[12]《海防档·机器局》，第6页（第二号文）。</p>
<p>[13]参见张玉法《清末民初的官办工业》，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自强运动研讨会论文集》下册，1988年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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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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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0 Dec 2012 23:47:15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绅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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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权力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动固然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但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 　　【作者简介】王先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与传统时代的发展走向不同，地方权力的重建开始张扬着“民权”的旗帜，而不再是在皇权与绅权的平衡制约中有所取舍。然而，通过历史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1898年的湖南新政和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权”的集体记忆竟然呈现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其中固然不免有绅士阶层“蜕变”劣化的因素，也当然地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①但是，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这种嵌入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记忆”，一定程度上构成“打倒绅士”这一时代号召的历史因缘，并由此造就了“大革命时代”农村变动的特定情景。 一、不同的集体记忆：从“四民之首”到“无绅不劣” 　　20世纪20年代末，当“大革命”风潮涌起于乡村社会之际，“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以“集体记忆”为特征形成一个极具时代性的号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开宣言要在乡村层面重构自己的权力，“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的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并将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久已积存的农民利益诉求相结合，“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②第10期《中国农民》杂志集中刊发了以“打倒绅士”为主题的论说，③将此革命诉求宣示于整个社会。 　　虽然共产党与国民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立场有着显然的区别，但在“打倒绅权”的立场上两者却相当一致。“在中国革命与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倒土豪劣绅了。”④在共产党早期关于农村社会阶级关系体系的认识中，绅士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被置于革命对象的地位。1926年开始，共产党组织的以“打倒劣绅”为目标的乡村革命运动在两湖地区已经如火如荼，走向了暴力斗争阶段。在湖北省的一些县里，“由于土豪劣绅侵占公款”而发生了流血斗争。湖北农民捣毁禁烟局，要求取消厘金，有些地方已经同轻易被劣绅收买的军队发生冲突。“农民协会正在直接组织审判土豪劣绅。土豪劣绅纷纷从乡下和县城逃往长沙和汉口（湖南——引者注）”，“被杀被捕的土豪劣绅的财产以及逃亡地主的财产，通常均被农会没收，自行支配……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由于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的斗争取得胜利，上述地区大多数县的村政权完全掌握在农会手中（湖北——引者注）。”⑤ 　　辛亥革命后，“革命”已演化为一个时代的主流话语，甚至成为一个时代的新传统，这是一个言必称“革命”的时代。当时所谓“革命尚未成功”的政治诉求，一定意义上也被解读为“打倒绅士”的革命选择（绅士被称之为“封建余孽”），⑥所谓“经过了二次三次的革命，革命依然不会成功，也便是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⑦晚清以来，虽然总体上看“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无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还是在共产党政治立场上，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⑧国共两大政党对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为乡村农民运动树立了一个具体革命的对象：“现在农村仍保留一半宗法社会的气味，曾青一衿的先生们，依然威严赫赫而且坐局堂皇，这种前清官僚的遗孽大半是乡村里实际上的政府，几令人不敢仰视。……故我们须扩大反抗劣绅之运动，务使每人深切明白劣绅是农民之死敌。”⑨因此， 1920年代开始的农村“大革命”的指向性就十分具体而明确了。 　　以“打倒绅士”为目标的农民运动仍然张扬着“民权”的旗帜，即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才能够“想总理（孙中山——引者注）的民权主义，在乡村间得到实现”。⑩然而，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近代“民权”政治实践的起点却又是以“兴绅权”为开端的。在1898年湖南推行新政之际，梁启超提出了“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此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易之理也”。11而学会在当时事实上又成为构建地方绅权的总枢，正如谭嗣同所言：“今以行省设总学会……府、厅、州、县设分学会……分学会受成于总学会。……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分学会各举其绅士入总学会，总学会校其贤智才辩之品第以为之差……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12至少在湖南地方政制变革实践过程中，“绅权”不仅标示为“民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兴绅权”几乎成为新政改革的历史起点。 　　一是以南学会为绅士汇集的议政总枢。1898年2月成立的长沙南学会，如谭嗣同言：“不有学会，是新学无得而治也。”13所谓南学会为湖南全省学会之总会，各地学会皆为其分会，隐然赋之以地方议会之性质。“南学会尤为全省新政之命脉，虽名为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先由巡抚派选十人为总会长，继由此十人各举所知，辗转汲引以为会员，每州县皆必有会员三人至十人之数……南学会实隐寓众议院之规模，课吏堂实隐寓贵族院之规模，新政局实隐寓中央政府之规模……皆务分权于绅士，如慈母之煦覆其赤子焉。”湖南地方绅士并以此为长远制度之建设，“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4并进而造成“无变法之名而有变法之实”的大势。15 　　二是以保卫局为绅权行政之枢纽。“保卫局分官权于绅民，作久远之计划，而隐寓民权，其最大之特点在此。”16保卫局总揽地方新政改革，按谭嗣同所言即“保卫局特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也”。17虽然就某些功能而言，保卫局与旧式之保甲局有很多雷同，但其权力主体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动，即“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耳”。18为避免因人废事的传统政治兴革之弊，湘绅们也试图以制度化努力构筑新政的基石，将保卫局之运作“处处公之绅民者，盖恐后来官长视为具文，遂参以绅权，立吾湘永远不拔之基”。19事实上，以绅权为基本内容的新政措施，即使政变之后也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此次政变以后，百举皆废，惟保卫局因绅民维持，得以不废，此亦民权之利益也”。20故当一切新政，尽行撤革（朝旨饬张之洞裁撤之）时，“地方绅民，以谓此良法美意，足以卫民生而去民害，故仍私沿其制，继续办理”，“惟保卫局，巍然独存”。21这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绅权”的影响。 　　“民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始终有着十分具体的历史内涵。在近代中国“民权”倡行之际，绅权无疑构成其实在的内容，类如熊希龄所示：“绅为人民之代表。”22这其实表达的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集体记忆”。甚至在关于旧绅如王先谦的记忆中，也复如此。1898年1月创办南学会时，“王先谦极表赞成，他说：‘天下学术，断不能尽出一途’，‘道合志同，各自立学会，互相切劘，亦不失敬业乐群之义’”。对谭嗣同、唐才常创办的《湘报》，王的“评价极高，他盛赞‘湘报刊行，见闻广远。开拓民智，用意甚善’”。23即使政变发生之后，湖南地方政局变动更易也仍然不出“绅权”之范围——所谓新旧之争，更多方面体现的是新旧绅士之权势分割而已。24 　　在近代湖南区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诚然如天渊之别。抽取两个时代不同的“集体记忆”的核心话语，我们可以作一个具体比较： 在不到30年的时光里，关于绅士的“历史记忆”何以形成如此巨大的历史反差?我们当然不难体悟出此种“历史记忆”的主体利益诉求之所在（主导言论或社会舆论的社会力量发生了由传统士绅向新知识群体的历史性转变），但它毕竟具有社会舆论特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记忆的“社会性”。显然，两大历史事件分别记忆着以“兴绅权”为始和以“打倒绅权”为终的不同的“民权”诉求。问题是，在两大事件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历史转变?绅士何以从“四民之首”演变为“无绅不劣”?对于此一历史演变进程的记忆却是零散的、残缺的，而这恰恰是以重大事件为特征的集体记忆中所“失忆”的部分。历史研究应“将史料作为一种社会记忆遗存”，面对史料，研究者需时时警惕：这是谁的记忆，“它们如何被制造和利用”以及“它们如何被保存和遗忘”。“同时还要广泛地研究各种边缘的被忽视的社会历史记忆。只有典范历史和边缘历史的合鸣才能唤起完备的社会记忆，才是真实的历史。”因此，在两大历史事件的集体记忆之间，寻求可以呈现历史进程的记忆，是理解这一问题的要义之所在，也是建构合理的历史认知的必要环节。 二、绅权扩张中的“民众记忆” 　　“‘社会记忆’，指所有在一个社会中借各种媒介保存、流传的‘记忆’。”25但社会记忆在社会群体中有着不同的指向性，其记忆的选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戊戌时期，主导湖南地方政制变革的士绅阶层同时也是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因此关于民权的诉求更多地表达着士绅的利益取向。这一事件中的“集体记忆”无疑集中体现着士绅自身的诉求和价值评判。那么，在以“兴绅权”为导向的“兴民权”的历史进程中，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吁求情况如何?尤其在绅民关系或绅民利益调整的历史进程中，民众对于绅权的“历史记忆”更值得我们关注。“不同层次的群体如家庭、地区、阶级、民族乃至人类整体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保留着他们关于过去生活的历史记录……而且这种记忆的性质和内容也因时因事而异，或者有意识地抑制和禁止某种记忆，或者有意识地提倡和张扬某种记忆，更多的则是对过去生活的无意识记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纯粹个人对某些特定事件的记忆和保存，它们向我们昭示着社会记忆的存在。”26相对困难的是，民众不具有主导和操控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能力，也不具备以系统的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条件，其“集体记忆”只是通过散在的各种“民变”事件曲折地加以表达——当然，这种记忆是十分零散的和不规则的。 　　戊戌政变后不久，清政府即推行“新政”，并在地方自治的试行中仍守定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政制建构走向。绅权的扩张不仅获得了时代的合理性，而且也披染了制度的合法性。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27清末湖南当选为谘议局议员的有82人，据张朋园估计，绝大多数应为绅士。28湘绅权力扩展的情形如岑春蓂所奏：“设立自治研究所，选取合格绅士二百十七名……咸以地方自治为法政之一部分，因就原设法政学堂、绅校，扩赁房屋开办，讲员、管理员即在法政、官绅两校教职人员内慎选派充”，“际此筹办伊始，选举绅董、拨用经费两端，关系最重，措办维艰”。29不难看到，“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的历史，借此制度性变革得以重新改写。从而，以湘省地方权力结构的历史成因，加之新政的制度支撑，遂形成“湘省民气嚣，绅权颇重”之局面。“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亦荡然无存矣。”30 　　但是，也正是在“兴绅权”的制度变迁中，基层社会“民变”风潮迭起，社会生活处于严重失序之中，其中“绅民冲突”骤然升高的趋向成为整个“新政”时期的时代特征。据《清末民变年表》统计，绅民冲突数量在1906年后持续增高，至1910年时达到最高点。而这一演进态势又与“新政”的发展进程如影相随。按清政府颁行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可知，新政到1905年开始全面展开，到1908年时已初具规模：谘议局始行筹备，地方自治也试行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教育、财政、法律方面的改革也次第推进（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 1908年修改法律等等）。当1908年末整个新政事业已经进入到第七个年头，地方自治的政治改革也已运行长达三年之久时，相应的“民变”及其“绅民冲突”也进入了高发期。这提示着二者之间的历史相关性或制度性关联。31魏光奇的研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特别指出：“由新官绅把持的地方机构借办理‘新政’和各种自治性事务而向农民、小商贩滥征税捐、强行摊派财物，并从中贪污中饱，是清末至1930年代初的普遍现象。”因而，“对于‘绅权’膨胀的最早社会反抗，乃是清末民初由下层群众发动的大大小小的‘民变’”。32 　　那么，对于这一以“兴绅权”为主导的“民权”历史进程，底层民众有着怎样的“集体记忆”?从1904年江苏无锡发生大规模毁学事件开始，紧接着山东的沂州、江西的乐平、四川的夔州及广东等地皆发生乡民“毁学打绅”事件。《东方杂志》为此惊呼：“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33民众“观于无锡、广安之暴动，以抗捐为惯习，尤而效之”。34绅士则构成此类“民变”中直接冲击的对象。当各地绅士主导了作为地方自治重要事项的“兴学”事务后，传统时代作为“四民之首”的绅士就被置于与民众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地位。《东方杂志》在调查各地“毁学打绅”现象后提示说：“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其也。故按其原因，则知愚民之毁学，固非有意与学堂为难，实由平昔官府之敲扑过甚，故藉此而一泄其忿焉!”35这至少表明，由官民对立转化为绅民冲突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易官吏为绅士”的制度变迁。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36汉口的《公论新报》甚至发表评论直接攻击新政，指责它“仅仅是一个蒙蔽我们的弥天大谎，以此作为由头来经常榨取我们的财富而已”。37乡民与学堂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毁学风潮的发生。当庙堂中的田产被拨充学堂经费时，一些既得利益者不能再染指这些资产，个人私利受损，因而在乡民中挑拨离间，促使矛盾更加复杂，甚至酿成流血冲突。如浙江慈溪民众听说学堂将把会田充公，遂聚众千余人，意欲把全体教员烧死，甚至有浙江遂安乡民也因米价飞涨而迁怒学堂。38地方自治或地方“新政”事务的实施，依赖于地方捐税，“凡立一学堂，则经费甚巨，初以公款充其费，继则搜刮民财，不肖官吏藉此渔利”，“教育普及以学校普设为基，而学校普设必以筹款为基”。39到1910年毁学事件更是发展到顶峰阶段，由此构成清末“民变”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外，与兴学无关而与新政紧密相关的人口普查，乃至编钉门牌，也都会激起民众强烈抵制。《东方杂志》特别撰文宣传户口调查对于现代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认为“清查户口所以为今日必办之要政者，不仅教育或禁烟计，其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40然而，乡民却对此调查怀有一种强烈的猜疑心理，以此触发的“民变”也层出不穷。1910年3月，广西南丹州农民反抗户口调查，打死知县，焚毁衙门；河南“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全县农民反抗征收自治费用，近两千人进入县城，烧毁县署。其后，直隶易州、中原叶县也相继发生大规模民变，或烧毁自治局和中学堂，或要求知县归还官仓积粮，并且处死自治局某成员，或要求停止抽取自治费用、停办自治。41 　　当“民权”高扬的理念落实于“新政”或地方自治实践时，“绅权”就成为其最基本的时代内容了。“至于各府厅州县的议员，亦当为绅士所独占”。时人评价道：“所谓地方自治者并非真心，而彼绅士反利用此新政之名目为其引火之导线。”42由绅士主导的“地方自治”的历史进程甫一展开，底层民众就形成了与绅士阶层完全不同的“集体记忆”。对此，我们只能从各地层出迭起的“民变”事件中，汇聚出民众“集体记忆”的基本特征和利益取向。 　　首先，由“民变”事件所呈现的民众的“集体记忆”或利益诉求表明，“绅民冲突”并不在于“新政”本身，而在于绅权扩张对于民众利益的过度侵害，以至于危及民众基本的生存条件，尽管“新政”的实施乃其直接之诱因。如1909年陕西北山一带，当地民众“并不知新政为何事，特以羊税为切肤之灾，故不得不纠集多人抵抗官府”。43乡民们的切身感受是，“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44从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分辨出绅士与民众在事变中不同的利益取向：湘籍旧绅们充分利用“新政”引起的冲突，意图从新派绅士手中夺取控制地方“新政”的各项权利，湘绅之间的冲突集中于地方“新政”本身，如旧绅之首领孔宪教就借机向湘抚提出停止一切“新政”，“孔、杨（孔宪教、杨巩——引者注）之必欲演成此剧者，其宗旨在反对新政耳”。45而民众之怨则在于地方官绅“唯是浮慕新政之名目，以自欺而欺民，施令如牛毛，挥帑如流水，无一事使人民能食其利”，反而“十年以来，田赋之暗增于旧者，已不啻二三倍，故负担之赋之小农，前此仅足自给者，今则岁暖而号寒，年丰而啼饥矣”。所以，“当时关于‘暴民’仇视学校、破坏教育的指责，显系故意造谣”。46 　　1910年的山东莱阳“民变”也复如此：“绅民交恶，已非一日。近年举办新政，假手乡绅，更不理于众口，积怨已深，久思寻衅。”47因此，对于“民变”而言，“新政”仅为其表，而苛政实为其里，“近年新政繁兴……诸绅遂出入衙署，甚且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以此丛为怨府”。48在一些看似偶发的“绅民冲突”事件中，似乎导源于民众“无知”的“迷信”，如直隶易州乡民因天旱进城求雨，发现城中开元寺的佛像尽被自治局销毁，“以为久旱不雨，皆自治员警董等之毁弃佛像所致”，“遂蜂拥至自治局哄闹，局绅闻风逃窜，乡民愈怒不可遏，焚烧自治局、中学堂等广厦百间”。49但其直接原因仍在于，乡民认为关乎其基本生存的条件受到了绅士们的损害。 　　因此，面对戊戌以后尤其是“新政”以来“兴绅权”的历史进程，士绅的“集体记忆”呈现出以“民权”为代言者的姿态大幅进入地方社会事务的走向，从而使近代绅权获得空前扩张。相比较而言，传统时代的士绅“只是在各种临时性地方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却“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农工商、教育等经常性、主体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也没有经常性组织，或者说没有通过某种常设性的机构来实现自己的组织化”。“然而，这一切在19世纪中叶、特别是20世纪初以后全部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清政府决定推行地方自治后，“这使得士绅不仅可以涉足于地方社会的经济和文化领域，而且可以进一步涉足其政治领域，公然在‘官治’之旁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地方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50正是在此制度变迁进程中，形成了“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而曰官治；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的社会现状。51而在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则呈现另一种走向，即士绅阶层“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52借助于体制化的局、所，“土豪劣绅，平日或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凡诸所为，俨同封殖”。53从而，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历史进程，推演为愈演愈烈的“绅民冲突”。 　　其次，民众的“集体记忆”呈现出绅民矛盾或冲突的极端性或暴力性，从而“劣绅”的称谓几乎成为民众对士绅阶层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种指称。“实施新政，不断以各种名目加征田赋”， 1900年前“每年实征田赋不足三千万两”，至1909年“清理地方财政，各省实征田赋四千三百九十六万两”。“一些地方也还以新政名义，随意加征”。54而承办“新政”的地方绅士则成为向民众谋取款项的责任者，从而与民众的利益形成直接冲突。直隶宣化办理自治时，“查直隶警员之系本县士绅者，大抵易坐所弊……至于办案非碍于情面即慑于势力。刁绅劣董以警员多系本地士绅，先存藐视之心……”55在征税过程中，地方官绅或自治机构一旦发生营私舞弊、层层盘剥现象，则民怨更甚。当时就有人愤愤不平地揭露说：“他们总是假借地方自治的名义征税，并把税款落入腰包。”56从而“绅民冲突”时常以极端的形式爆发。如浙西“乡民衔怨绅士”，“必将绅士书吏房屋尽行打毁而后快”。57在江西调查户口过程中，因发生纠纷乡绅“出而排解，乡民不问理由，竟将某绅痛加殴辱”。58 1910年11月浙江遂昌县“乡民滋事”，“指索劝学所总董，声称欲食其肉，寻至该绅家，肆行劫毁”。59打绅事件甚至不断走向高潮，“乡民愈闹愈烈，殴绅拆屋，遍处抢劫，被害绅士逃匿城内，不敢回家”，乡民欲将绅士灭口。60江苏“泰州风潮最烈”，“城内巨绅储某，被乡民吊打，又用火烙之，晕死数次”。61从1904年广东阳山民众提出“抗官杀绅”口号，到1909年直隶丰台乡民“聚会立约”中提出的“毁学杀绅”（江西袁州乡民也提出“进城毁学杀绅”要求），62以及次年广西全州民变打出“官逼民反，绅逼民死”旗号，63大体反映出各地“绅民冲突”一步步走向极端和暴力冲突相当普遍的趋势。 　　从1909年到1911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其中江苏37起，江西15起，浙江5起，两广各3起。64许多由绅士出任的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于1910年7月朝廷颁发谕旨，指斥地方官说：“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民众“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65清末的社会情势几乎就是由“新政”和“民变”共同构筑而成：一方面地方士绅们积极宣讲“新政”于中国有利无害，即使民众暂时不能接受也必定要推行，并以“民权”为旗帜以“绅权”为内容，主导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造成“绅权”扩展之势；另一方面，“新政”的推行及其“绅权”大兴，在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引起的非但不是广泛的响应，而是普遍的冷漠、不满和反抗，甚至“谣诼蜂起，民怨日腾”。66在底层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劣绅”概念已经取代了“绅士”的称谓，如“一切新政，全凭三五劣绅把持”。67各地“民变”所成，“足知激变之故，固非一端，而蠹书劣绅皆无所逃其罪”。“乡民平时所痛心疾首者，官也、劣绅也，蠹书也”。68无疑，“劣绅”称谓事实上已经演变为民众对勃然兴起的“绅权”的一种“集体表达”。69 　　再次，在“民变”中反复形成的民众的“集体记忆”，逐步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从而形成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记忆”。这一记忆伴随着“民变”及其“绅民冲突”的历史进程反复形成并不断被强化，构成了从戊戌时期的“兴绅权”到大革命时期“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历史转折过程。在传统皇权与绅权的政制架构中，向无“民权”之说，“民权”之倡导无疑是由传统社会进入近代社会的一个极富时代价值的标志。从戊戌时期倡行的“兴绅权”到“新政”时期“绅权”的扩展，始终标举着“兴民权”的旗帜。即使戊戌政变后，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政制变革的历史走向却并未发生根本性转折，反而在后来清政府“新政”或“地方自治”制度变动中，绅权得以大幅提升。“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70由此，传统时代那种“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的价值指向已不复存在，71出现了一个与传统社会构造不同的所谓“与自治不能混合一谈”的“绅治”社会。72从而，它就成为从“兴绅权”到“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 　　就在“新政”实施不久，对于“兴绅权”的历史前景，《大公报》曾以《论绅权》为题作过一个饶有意味的评论： 　　世界文明各国，无所谓绅权也……绅权之发达与否视一地方事之繁简及为绅所自造之势力而异。百里之寄，非一人之力所能周也，刑名、钱谷、讼狱种种已有疲烦莫胜之势，益之以新政多门，旁午不遑，官有所不能任也，乃不得不重赖于绅。故自举行新政以来，而绅权遂稍稍发达……自新政举行后，若者为教育，若者为巡警，若者为地方自治，其事类非俗吏所能为，乃愈不得不重赖于绅，故曰有能力者事权，从而绅权遂渐益发达。 　　然则，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政制构想究竟能否成真，或“绅权”之治能否达到“地方自治”的真正践行?《大公报》的评论显然游移不定，认为绅权“果发达矣，其究为可贺与否，则当于绅权作用所生之结果而定之”。至少，在当时“民变”呈现出的“绅民冲突”日趋普遍也日见激烈的情势下，以“兴绅权”所张扬的“民权”意图已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论绅权》预见了绅权的两种前景。 　　一为“使绅权发达以后，其一切作用而尽为地方人民之代表也，则向日民情之壅于上闻者，绅将言之；向日民事之丛脞待理者，绅将举之；贤有司案牍劳形方自恨用力之未周，得绅焉以共理之，是绅者，官之辅也。知地方之事者，莫如地方之人，以此而立自治之基础，即以他日宪政之基础可也!” 　　二为“使绅权发达以后，其一切作用不过仍为官之代表也，则官之网利向有所不尽知者，可藉绅力以伥之，官之鱼肉向有所不敢发者，可假绅手以行之；官得绅而其恶态肆，绅倚官而其毒愈滋，惟意所向，无不如志。是绅者，一官之隶也。” 　　其实，“新政”施行仅及六年《大公报》就提出了“兴绅权”之忧虑：“所虑者不在绅权之不能发达，而在发达后之结果如何?翘望前途喜且惧焉!”因为基层社会权力建构的现状已然昭示了历史的走向：“自有此绅而学堂遂变为官之私塾，巡警遂变为官之快壮，一切新政，绅膺其名，官收其实矣!今日绅权之现象多类于是。然则，绅权之发达于我国，其又不尽可贺也!吁宪政不可望，乃降而望之自治，自治又不可望，更降而望之绅权。今所谓慰情胜无，少系全瞒之望者，此耳之贤绅，果怼更令失望者而继以绝望也耶!”73 　　当新一代知识群体逐步成长为社会精英并主导社会舆论时，底层民众在“绅民冲突”历史事变中累积的“毁学杀绅”记忆，就天然地成为他们重构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依据：“绅士与农民既然变成了死敌”，那么，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作一次彻底的改造”，才能“实现最低限度直接民权政策”。74由此，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历史进程就“历史性”地演变为以“打倒绅权”而实现“民权”的历史。 三、社会重构与历史记忆 　　虽然历史上“绅权之盛莫盛于有明之世”，但在皇权之摧抑下，“乾嘉以后，而绅权乃日堕，绅权者，固与专制政治之进化为反其例欤!”因此，“近者凡地方间一切新政类自多绅操之”，制度变迁才促成“绅权发达之萌乎!”75在新旧制度之更易和社会—权力重构的历史进程中，“兴绅权”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新政之行不仅意味着一个“旧政”时代的消退，而且也标示着整个社会—文化的时代性更易。其时代特征类如梁启超所谓：“今日之中国，过渡时代之中国。”“故今日中国之现状，实如驾一扁舟，初离海岸线，而放于中流，即俗语所谓两头不到岸之时也。”76值此之际，社会利益关系、社会权力结构等均处于不断分化与重构之中，而历史上处于“官民之中介”的绅士阶层则既蒙“兴民权”的时代所赐，又得官府“新政”所倚重，勃然兴盛于此“过渡时代”。 　　“过渡时代”的社会利益、权力结构均处于剧烈变动和重构之中。无疑，社会重构中居于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中心的绅士，无论就其身份、地位，还是就其与地方社会利益关系而言，都与传统时代相去甚远。传统时代“乡绅于地方民事，原不应有所干预，以滋把持官府之咎”。77乡居士绅们并不赋予制度权力，却拥有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天然权威，从而在官民之间的社会领域拥有灵活和宽泛的权力空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权力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动固然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但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p>
<p>　　【作者简介】王先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p>
<p>　　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与传统时代的发展走向不同，地方权力的重建开始张扬着“民权”的旗帜，而不再是在皇权与绅权的平衡制约中有所取舍。然而，通过历史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1898年的湖南新政和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权”的集体记忆竟然呈现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其中固然不免有绅士阶层“蜕变”劣化的因素，也当然地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①但是，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这种嵌入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记忆”，一定程度上构成“打倒绅士”这一时代号召的历史因缘，并由此造就了“大革命时代”农村变动的特定情景。</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不同的集体记忆：从“四民之首”到“无绅不劣”</strong></p>
<p>　　20世纪20年代末，当“大革命”风潮涌起于乡村社会之际，“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以“集体记忆”为特征形成一个极具时代性的号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开宣言要在乡村层面重构自己的权力，“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的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并将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久已积存的农民利益诉求相结合，“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②第10期《中国农民》杂志集中刊发了以“打倒绅士”为主题的论说，③将此革命诉求宣示于整个社会。</p>
<p>　　虽然共产党与国民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立场有着显然的区别，但在“打倒绅权”的立场上两者却相当一致。“在中国革命与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倒土豪劣绅了。”④在共产党早期关于农村社会阶级关系体系的认识中，绅士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被置于革命对象的地位。1926年开始，共产党组织的以“打倒劣绅”为目标的乡村革命运动在两湖地区已经如火如荼，走向了暴力斗争阶段。在湖北省的一些县里，“由于土豪劣绅侵占公款”而发生了流血斗争。湖北农民捣毁禁烟局，要求取消厘金，有些地方已经同轻易被劣绅收买的军队发生冲突。“农民协会正在直接组织审判土豪劣绅。土豪劣绅纷纷从乡下和县城逃往长沙和汉口（湖南——引者注）”，“被杀被捕的土豪劣绅的财产以及逃亡地主的财产，通常均被农会没收，自行支配……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由于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的斗争取得胜利，上述地区大多数县的村政权完全掌握在农会手中（湖北——引者注）。”⑤</p>
<p>　　辛亥革命后，“革命”已演化为一个时代的主流话语，甚至成为一个时代的新传统，这是一个言必称“革命”的时代。当时所谓“革命尚未成功”的政治诉求，一定意义上也被解读为“打倒绅士”的革命选择（绅士被称之为“封建余孽”），⑥所谓“经过了二次三次的革命，革命依然不会成功，也便是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⑦晚清以来，虽然总体上看“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无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还是在共产党政治立场上，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⑧国共两大政党对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为乡村农民运动树立了一个具体革命的对象：“现在农村仍保留一半宗法社会的气味，曾青一衿的先生们，依然威严赫赫而且坐局堂皇，这种前清官僚的遗孽大半是乡村里实际上的政府，几令人不敢仰视。……故我们须扩大反抗劣绅之运动，务使每人深切明白劣绅是农民之死敌。”⑨因此， 1920年代开始的农村“大革命”的指向性就十分具体而明确了。</p>
<p>　　以“打倒绅士”为目标的农民运动仍然张扬着“民权”的旗帜，即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才能够“想总理（孙中山——引者注）的民权主义，在乡村间得到实现”。⑩然而，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近代“民权”政治实践的起点却又是以“兴绅权”为开端的。在1898年湖南推行新政之际，梁启超提出了“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此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易之理也”。11而学会在当时事实上又成为构建地方绅权的总枢，正如谭嗣同所言：“今以行省设总学会……府、厅、州、县设分学会……分学会受成于总学会。……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分学会各举其绅士入总学会，总学会校其贤智才辩之品第以为之差……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12至少在湖南地方政制变革实践过程中，“绅权”不仅标示为“民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兴绅权”几乎成为新政改革的历史起点。</p>
<p>　　一是以南学会为绅士汇集的议政总枢。1898年2月成立的长沙南学会，如谭嗣同言：“不有学会，是新学无得而治也。”13所谓南学会为湖南全省学会之总会，各地学会皆为其分会，隐然赋之以地方议会之性质。“南学会尤为全省新政之命脉，虽名为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先由巡抚派选十人为总会长，继由此十人各举所知，辗转汲引以为会员，每州县皆必有会员三人至十人之数……南学会实隐寓众议院之规模，课吏堂实隐寓贵族院之规模，新政局实隐寓中央政府之规模……皆务分权于绅士，如慈母之煦覆其赤子焉。”湖南地方绅士并以此为长远制度之建设，“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4并进而造成“无变法之名而有变法之实”的大势。15</p>
<p>　　二是以保卫局为绅权行政之枢纽。“保卫局分官权于绅民，作久远之计划，而隐寓民权，其最大之特点在此。”16保卫局总揽地方新政改革，按谭嗣同所言即“保卫局特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也”。17虽然就某些功能而言，保卫局与旧式之保甲局有很多雷同，但其权力主体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动，即“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耳”。18为避免因人废事的传统政治兴革之弊，湘绅们也试图以制度化努力构筑新政的基石，将保卫局之运作“处处公之绅民者，盖恐后来官长视为具文，遂参以绅权，立吾湘永远不拔之基”。19事实上，以绅权为基本内容的新政措施，即使政变之后也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此次政变以后，百举皆废，惟保卫局因绅民维持，得以不废，此亦民权之利益也”。20故当一切新政，尽行撤革（朝旨饬张之洞裁撤之）时，“地方绅民，以谓此良法美意，足以卫民生而去民害，故仍私沿其制，继续办理”，“惟保卫局，巍然独存”。21这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绅权”的影响。</p>
<p>　　“民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始终有着十分具体的历史内涵。在近代中国“民权”倡行之际，绅权无疑构成其实在的内容，类如熊希龄所示：“绅为人民之代表。”22这其实表达的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集体记忆”。甚至在关于旧绅如王先谦的记忆中，也复如此。1898年1月创办南学会时，“王先谦极表赞成，他说：‘天下学术，断不能尽出一途’，‘道合志同，各自立学会，互相切劘，亦不失敬业乐群之义’”。对谭嗣同、唐才常创办的《湘报》，王的“评价极高，他盛赞‘湘报刊行，见闻广远。开拓民智，用意甚善’”。23即使政变发生之后，湖南地方政局变动更易也仍然不出“绅权”之范围——所谓新旧之争，更多方面体现的是新旧绅士之权势分割而已。24</p>
<p>　　在近代湖南区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诚然如天渊之别。抽取两个时代不同的“集体记忆”的核心话语，我们可以作一个具体比较： 在不到30年的时光里，关于绅士的“历史记忆”何以形成如此巨大的历史反差?我们当然不难体悟出此种“历史记忆”的主体利益诉求之所在（主导言论或社会舆论的社会力量发生了由传统士绅向新知识群体的历史性转变），但它毕竟具有社会舆论特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记忆的“社会性”。显然，两大历史事件分别记忆着以“兴绅权”为始和以“打倒绅权”为终的不同的“民权”诉求。问题是，在两大事件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历史转变?绅士何以从“四民之首”演变为“无绅不劣”?对于此一历史演变进程的记忆却是零散的、残缺的，而这恰恰是以重大事件为特征的集体记忆中所“失忆”的部分。历史研究应“将史料作为一种社会记忆遗存”，面对史料，研究者需时时警惕：这是谁的记忆，“它们如何被制造和利用”以及“它们如何被保存和遗忘”。“同时还要广泛地研究各种边缘的被忽视的社会历史记忆。只有典范历史和边缘历史的合鸣才能唤起完备的社会记忆，才是真实的历史。”因此，在两大历史事件的集体记忆之间，寻求可以呈现历史进程的记忆，是理解这一问题的要义之所在，也是建构合理的历史认知的必要环节。</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绅权扩张中的“民众记忆”</strong></p>
<p>　　“‘社会记忆’，指所有在一个社会中借各种媒介保存、流传的‘记忆’。”25但社会记忆在社会群体中有着不同的指向性，其记忆的选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戊戌时期，主导湖南地方政制变革的士绅阶层同时也是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因此关于民权的诉求更多地表达着士绅的利益取向。这一事件中的“集体记忆”无疑集中体现着士绅自身的诉求和价值评判。那么，在以“兴绅权”为导向的“兴民权”的历史进程中，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吁求情况如何?尤其在绅民关系或绅民利益调整的历史进程中，民众对于绅权的“历史记忆”更值得我们关注。“不同层次的群体如家庭、地区、阶级、民族乃至人类整体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保留着他们关于过去生活的历史记录……而且这种记忆的性质和内容也因时因事而异，或者有意识地抑制和禁止某种记忆，或者有意识地提倡和张扬某种记忆，更多的则是对过去生活的无意识记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纯粹个人对某些特定事件的记忆和保存，它们向我们昭示着社会记忆的存在。”26相对困难的是，民众不具有主导和操控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能力，也不具备以系统的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条件，其“集体记忆”只是通过散在的各种“民变”事件曲折地加以表达——当然，这种记忆是十分零散的和不规则的。</p>
<p>　　戊戌政变后不久，清政府即推行“新政”，并在地方自治的试行中仍守定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政制建构走向。绅权的扩张不仅获得了时代的合理性，而且也披染了制度的合法性。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27清末湖南当选为谘议局议员的有82人，据张朋园估计，绝大多数应为绅士。28湘绅权力扩展的情形如岑春蓂所奏：“设立自治研究所，选取合格绅士二百十七名……咸以地方自治为法政之一部分，因就原设法政学堂、绅校，扩赁房屋开办，讲员、管理员即在法政、官绅两校教职人员内慎选派充”，“际此筹办伊始，选举绅董、拨用经费两端，关系最重，措办维艰”。29不难看到，“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的历史，借此制度性变革得以重新改写。从而，以湘省地方权力结构的历史成因，加之新政的制度支撑，遂形成“湘省民气嚣，绅权颇重”之局面。“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亦荡然无存矣。”30</p>
<p>　　但是，也正是在“兴绅权”的制度变迁中，基层社会“民变”风潮迭起，社会生活处于严重失序之中，其中“绅民冲突”骤然升高的趋向成为整个“新政”时期的时代特征。据《清末民变年表》统计，绅民冲突数量在1906年后持续增高，至1910年时达到最高点。而这一演进态势又与“新政”的发展进程如影相随。按清政府颁行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可知，新政到1905年开始全面展开，到1908年时已初具规模：谘议局始行筹备，地方自治也试行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教育、财政、法律方面的改革也次第推进（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 1908年修改法律等等）。当1908年末整个新政事业已经进入到第七个年头，地方自治的政治改革也已运行长达三年之久时，相应的“民变”及其“绅民冲突”也进入了高发期。这提示着二者之间的历史相关性或制度性关联。31魏光奇的研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特别指出：“由新官绅把持的地方机构借办理‘新政’和各种自治性事务而向农民、小商贩滥征税捐、强行摊派财物，并从中贪污中饱，是清末至1930年代初的普遍现象。”因而，“对于‘绅权’膨胀的最早社会反抗，乃是清末民初由下层群众发动的大大小小的‘民变’”。32</p>
<p>　　那么，对于这一以“兴绅权”为主导的“民权”历史进程，底层民众有着怎样的“集体记忆”?从1904年江苏无锡发生大规模毁学事件开始，紧接着山东的沂州、江西的乐平、四川的夔州及广东等地皆发生乡民“毁学打绅”事件。《东方杂志》为此惊呼：“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33民众“观于无锡、广安之暴动，以抗捐为惯习，尤而效之”。34绅士则构成此类“民变”中直接冲击的对象。当各地绅士主导了作为地方自治重要事项的“兴学”事务后，传统时代作为“四民之首”的绅士就被置于与民众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地位。《东方杂志》在调查各地“毁学打绅”现象后提示说：“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其也。故按其原因，则知愚民之毁学，固非有意与学堂为难，实由平昔官府之敲扑过甚，故藉此而一泄其忿焉!”35这至少表明，由官民对立转化为绅民冲突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易官吏为绅士”的制度变迁。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36汉口的《公论新报》甚至发表评论直接攻击新政，指责它“仅仅是一个蒙蔽我们的弥天大谎，以此作为由头来经常榨取我们的财富而已”。37乡民与学堂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毁学风潮的发生。当庙堂中的田产被拨充学堂经费时，一些既得利益者不能再染指这些资产，个人私利受损，因而在乡民中挑拨离间，促使矛盾更加复杂，甚至酿成流血冲突。如浙江慈溪民众听说学堂将把会田充公，遂聚众千余人，意欲把全体教员烧死，甚至有浙江遂安乡民也因米价飞涨而迁怒学堂。38地方自治或地方“新政”事务的实施，依赖于地方捐税，“凡立一学堂，则经费甚巨，初以公款充其费，继则搜刮民财，不肖官吏藉此渔利”，“教育普及以学校普设为基，而学校普设必以筹款为基”。39到1910年毁学事件更是发展到顶峰阶段，由此构成清末“民变”的主要内容之一。</p>
<p>　　此外，与兴学无关而与新政紧密相关的人口普查，乃至编钉门牌，也都会激起民众强烈抵制。《东方杂志》特别撰文宣传户口调查对于现代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认为“清查户口所以为今日必办之要政者，不仅教育或禁烟计，其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40然而，乡民却对此调查怀有一种强烈的猜疑心理，以此触发的“民变”也层出不穷。1910年3月，广西南丹州农民反抗户口调查，打死知县，焚毁衙门；河南“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全县农民反抗征收自治费用，近两千人进入县城，烧毁县署。其后，直隶易州、中原叶县也相继发生大规模民变，或烧毁自治局和中学堂，或要求知县归还官仓积粮，并且处死自治局某成员，或要求停止抽取自治费用、停办自治。41</p>
<p>　　当“民权”高扬的理念落实于“新政”或地方自治实践时，“绅权”就成为其最基本的时代内容了。“至于各府厅州县的议员，亦当为绅士所独占”。时人评价道：“所谓地方自治者并非真心，而彼绅士反利用此新政之名目为其引火之导线。”42由绅士主导的“地方自治”的历史进程甫一展开，底层民众就形成了与绅士阶层完全不同的“集体记忆”。对此，我们只能从各地层出迭起的“民变”事件中，汇聚出民众“集体记忆”的基本特征和利益取向。</p>
<p>　　首先，由“民变”事件所呈现的民众的“集体记忆”或利益诉求表明，“绅民冲突”并不在于“新政”本身，而在于绅权扩张对于民众利益的过度侵害，以至于危及民众基本的生存条件，尽管“新政”的实施乃其直接之诱因。如1909年陕西北山一带，当地民众“并不知新政为何事，特以羊税为切肤之灾，故不得不纠集多人抵抗官府”。43乡民们的切身感受是，“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44从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分辨出绅士与民众在事变中不同的利益取向：湘籍旧绅们充分利用“新政”引起的冲突，意图从新派绅士手中夺取控制地方“新政”的各项权利，湘绅之间的冲突集中于地方“新政”本身，如旧绅之首领孔宪教就借机向湘抚提出停止一切“新政”，“孔、杨（孔宪教、杨巩——引者注）之必欲演成此剧者，其宗旨在反对新政耳”。45而民众之怨则在于地方官绅“唯是浮慕新政之名目，以自欺而欺民，施令如牛毛，挥帑如流水，无一事使人民能食其利”，反而“十年以来，田赋之暗增于旧者，已不啻二三倍，故负担之赋之小农，前此仅足自给者，今则岁暖而号寒，年丰而啼饥矣”。所以，“当时关于‘暴民’仇视学校、破坏教育的指责，显系故意造谣”。46</p>
<p>　　1910年的山东莱阳“民变”也复如此：“绅民交恶，已非一日。近年举办新政，假手乡绅，更不理于众口，积怨已深，久思寻衅。”47因此，对于“民变”而言，“新政”仅为其表，而苛政实为其里，“近年新政繁兴……诸绅遂出入衙署，甚且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以此丛为怨府”。48在一些看似偶发的“绅民冲突”事件中，似乎导源于民众“无知”的“迷信”，如直隶易州乡民因天旱进城求雨，发现城中开元寺的佛像尽被自治局销毁，“以为久旱不雨，皆自治员警董等之毁弃佛像所致”，“遂蜂拥至自治局哄闹，局绅闻风逃窜，乡民愈怒不可遏，焚烧自治局、中学堂等广厦百间”。49但其直接原因仍在于，乡民认为关乎其基本生存的条件受到了绅士们的损害。</p>
<p>　　因此，面对戊戌以后尤其是“新政”以来“兴绅权”的历史进程，士绅的“集体记忆”呈现出以“民权”为代言者的姿态大幅进入地方社会事务的走向，从而使近代绅权获得空前扩张。相比较而言，传统时代的士绅“只是在各种临时性地方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却“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农工商、教育等经常性、主体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也没有经常性组织，或者说没有通过某种常设性的机构来实现自己的组织化”。“然而，这一切在19世纪中叶、特别是20世纪初以后全部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清政府决定推行地方自治后，“这使得士绅不仅可以涉足于地方社会的经济和文化领域，而且可以进一步涉足其政治领域，公然在‘官治’之旁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地方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50正是在此制度变迁进程中，形成了“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而曰官治；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的社会现状。51而在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则呈现另一种走向，即士绅阶层“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52借助于体制化的局、所，“土豪劣绅，平日或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凡诸所为，俨同封殖”。53从而，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历史进程，推演为愈演愈烈的“绅民冲突”。</p>
<p>　　其次，民众的“集体记忆”呈现出绅民矛盾或冲突的极端性或暴力性，从而“劣绅”的称谓几乎成为民众对士绅阶层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种指称。“实施新政，不断以各种名目加征田赋”， 1900年前“每年实征田赋不足三千万两”，至1909年“清理地方财政，各省实征田赋四千三百九十六万两”。“一些地方也还以新政名义，随意加征”。54而承办“新政”的地方绅士则成为向民众谋取款项的责任者，从而与民众的利益形成直接冲突。直隶宣化办理自治时，“查直隶警员之系本县士绅者，大抵易坐所弊……至于办案非碍于情面即慑于势力。刁绅劣董以警员多系本地士绅，先存藐视之心……”55在征税过程中，地方官绅或自治机构一旦发生营私舞弊、层层盘剥现象，则民怨更甚。当时就有人愤愤不平地揭露说：“他们总是假借地方自治的名义征税，并把税款落入腰包。”56从而“绅民冲突”时常以极端的形式爆发。如浙西“乡民衔怨绅士”，“必将绅士书吏房屋尽行打毁而后快”。57在江西调查户口过程中，因发生纠纷乡绅“出而排解，乡民不问理由，竟将某绅痛加殴辱”。58 1910年11月浙江遂昌县“乡民滋事”，“指索劝学所总董，声称欲食其肉，寻至该绅家，肆行劫毁”。59打绅事件甚至不断走向高潮，“乡民愈闹愈烈，殴绅拆屋，遍处抢劫，被害绅士逃匿城内，不敢回家”，乡民欲将绅士灭口。60江苏“泰州风潮最烈”，“城内巨绅储某，被乡民吊打，又用火烙之，晕死数次”。61从1904年广东阳山民众提出“抗官杀绅”口号，到1909年直隶丰台乡民“聚会立约”中提出的“毁学杀绅”（江西袁州乡民也提出“进城毁学杀绅”要求），62以及次年广西全州民变打出“官逼民反，绅逼民死”旗号，63大体反映出各地“绅民冲突”一步步走向极端和暴力冲突相当普遍的趋势。</p>
<p>　　从1909年到1911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其中江苏37起，江西15起，浙江5起，两广各3起。64许多由绅士出任的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于1910年7月朝廷颁发谕旨，指斥地方官说：“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民众“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65清末的社会情势几乎就是由“新政”和“民变”共同构筑而成：一方面地方士绅们积极宣讲“新政”于中国有利无害，即使民众暂时不能接受也必定要推行，并以“民权”为旗帜以“绅权”为内容，主导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造成“绅权”扩展之势；另一方面，“新政”的推行及其“绅权”大兴，在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引起的非但不是广泛的响应，而是普遍的冷漠、不满和反抗，甚至“谣诼蜂起，民怨日腾”。66在底层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劣绅”概念已经取代了“绅士”的称谓，如“一切新政，全凭三五劣绅把持”。67各地“民变”所成，“足知激变之故，固非一端，而蠹书劣绅皆无所逃其罪”。“乡民平时所痛心疾首者，官也、劣绅也，蠹书也”。68无疑，“劣绅”称谓事实上已经演变为民众对勃然兴起的“绅权”的一种“集体表达”。69</p>
<p>　　再次，在“民变”中反复形成的民众的“集体记忆”，逐步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从而形成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记忆”。这一记忆伴随着“民变”及其“绅民冲突”的历史进程反复形成并不断被强化，构成了从戊戌时期的“兴绅权”到大革命时期“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历史转折过程。在传统皇权与绅权的政制架构中，向无“民权”之说，“民权”之倡导无疑是由传统社会进入近代社会的一个极富时代价值的标志。从戊戌时期倡行的“兴绅权”到“新政”时期“绅权”的扩展，始终标举着“兴民权”的旗帜。即使戊戌政变后，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政制变革的历史走向却并未发生根本性转折，反而在后来清政府“新政”或“地方自治”制度变动中，绅权得以大幅提升。“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70由此，传统时代那种“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的价值指向已不复存在，71出现了一个与传统社会构造不同的所谓“与自治不能混合一谈”的“绅治”社会。72从而，它就成为从“兴绅权”到“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p>
<p>　　就在“新政”实施不久，对于“兴绅权”的历史前景，《大公报》曾以《论绅权》为题作过一个饶有意味的评论：</p>
<p>　　世界文明各国，无所谓绅权也……绅权之发达与否视一地方事之繁简及为绅所自造之势力而异。百里之寄，非一人之力所能周也，刑名、钱谷、讼狱种种已有疲烦莫胜之势，益之以新政多门，旁午不遑，官有所不能任也，乃不得不重赖于绅。故自举行新政以来，而绅权遂稍稍发达……自新政举行后，若者为教育，若者为巡警，若者为地方自治，其事类非俗吏所能为，乃愈不得不重赖于绅，故曰有能力者事权，从而绅权遂渐益发达。</p>
<p>　　然则，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政制构想究竟能否成真，或“绅权”之治能否达到“地方自治”的真正践行?《大公报》的评论显然游移不定，认为绅权“果发达矣，其究为可贺与否，则当于绅权作用所生之结果而定之”。至少，在当时“民变”呈现出的“绅民冲突”日趋普遍也日见激烈的情势下，以“兴绅权”所张扬的“民权”意图已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论绅权》预见了绅权的两种前景。</p>
<p>　　一为“使绅权发达以后，其一切作用而尽为地方人民之代表也，则向日民情之壅于上闻者，绅将言之；向日民事之丛脞待理者，绅将举之；贤有司案牍劳形方自恨用力之未周，得绅焉以共理之，是绅者，官之辅也。知地方之事者，莫如地方之人，以此而立自治之基础，即以他日宪政之基础可也!”</p>
<p>　　二为“使绅权发达以后，其一切作用不过仍为官之代表也，则官之网利向有所不尽知者，可藉绅力以伥之，官之鱼肉向有所不敢发者，可假绅手以行之；官得绅而其恶态肆，绅倚官而其毒愈滋，惟意所向，无不如志。是绅者，一官之隶也。”</p>
<p>　　其实，“新政”施行仅及六年《大公报》就提出了“兴绅权”之忧虑：“所虑者不在绅权之不能发达，而在发达后之结果如何?翘望前途喜且惧焉!”因为基层社会权力建构的现状已然昭示了历史的走向：“自有此绅而学堂遂变为官之私塾，巡警遂变为官之快壮，一切新政，绅膺其名，官收其实矣!今日绅权之现象多类于是。然则，绅权之发达于我国，其又不尽可贺也!吁宪政不可望，乃降而望之自治，自治又不可望，更降而望之绅权。今所谓慰情胜无，少系全瞒之望者，此耳之贤绅，果怼更令失望者而继以绝望也耶!”73</p>
<p>　　当新一代知识群体逐步成长为社会精英并主导社会舆论时，底层民众在“绅民冲突”历史事变中累积的“毁学杀绅”记忆，就天然地成为他们重构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依据：“绅士与农民既然变成了死敌”，那么，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作一次彻底的改造”，才能“实现最低限度直接民权政策”。74由此，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历史进程就“历史性”地演变为以“打倒绅权”而实现“民权”的历史。</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社会重构与历史记忆</strong></p>
<p>　　虽然历史上“绅权之盛莫盛于有明之世”，但在皇权之摧抑下，“乾嘉以后，而绅权乃日堕，绅权者，固与专制政治之进化为反其例欤!”因此，“近者凡地方间一切新政类自多绅操之”，制度变迁才促成“绅权发达之萌乎!”75在新旧制度之更易和社会—权力重构的历史进程中，“兴绅权”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新政之行不仅意味着一个“旧政”时代的消退，而且也标示着整个社会—文化的时代性更易。其时代特征类如梁启超所谓：“今日之中国，过渡时代之中国。”“故今日中国之现状，实如驾一扁舟，初离海岸线，而放于中流，即俗语所谓两头不到岸之时也。”76值此之际，社会利益关系、社会权力结构等均处于不断分化与重构之中，而历史上处于“官民之中介”的绅士阶层则既蒙“兴民权”的时代所赐，又得官府“新政”所倚重，勃然兴盛于此“过渡时代”。</p>
<p>　　“过渡时代”的社会利益、权力结构均处于剧烈变动和重构之中。无疑，社会重构中居于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中心的绅士，无论就其身份、地位，还是就其与地方社会利益关系而言，都与传统时代相去甚远。传统时代“乡绅于地方民事，原不应有所干预，以滋把持官府之咎”。77乡居士绅们并不赋予制度权力，却拥有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天然权威，从而在官民之间的社会领域拥有灵活和宽泛的权力空间。</p>
<p>　　在官、绅、民三方利益关系结构中，绅士为“官民之中介”，至少在社区公共利益方面，绅与民之间有着更多的一致性。同治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围绕漕粮征收，乡村社会的士绅与乡民借助于宗族组织结成合力以对抗官府，在某些地区已演变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乡村宗族“动辄恃众抗官，逞强凌弱，转达以宗祠为聚众逋逃之护身符，人命盗案，一入强梁之村落，往往不服拘拿。”78但在1901年后的“新政”建构中，新旧体制的更易一方面导致绅士阶层内在结构的变化与重构，打破了原有的权力制衡关系，最终引发了区域社会中绅—民关系的急剧逆转。另一方面，绅士阶层本身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剧烈分化，“绅士阶层的多向流动，不仅使它所拥有的‘功名’身份逐步失落而不再构成一个特定封建等级，它还被日趋细化的新兴社会职业所接纳而趋于分化”。79从而作为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的内在凝聚力已被变动的社会所消解。</p>
<p>　　经过“新政”之后“连锁性制度变革”，80社会利益和关系结构获得了重新建构。在社会权力重构中占据地方公共权力的权势阶层显然已不具备传统时代绅士阶层以“士”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特征。</p>
<p>　　首先，绅士之士的特征已完全弱化。如魏光奇研究表明：“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传统士绅主导地方公共事务的角色被一个新的群体所取代。这个新的群体由各种‘新政’和自治机构的领导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县议（董）会议员、议长、教育、警察、实业、财务等局所的首领，商会、农会、教育会会长、地方保卫团局首领，各类区乡行政首领以及中小学校长等。”这些人仍被社会称为“士绅”。但是，“在我们看来，传统士绅是一个社会地位群体，他们赖以成为地方社会‘上层’和‘名流’的资本，是他们的科举功名和作为致仕官僚的声望；而新的士绅则是一个权力群体，他们的基本身份特征是在现行公共组织机构中的职权，因此我们称之为新官</p>
<p>　　绅阶层”。这些所谓“新官绅”的传统功名并不占据优势，其新学出身以及控制地方公权和公共事务才是其权势构成的重要因素。地方“绅权”结构中，新式学堂出身者占多数，如直隶完县自1908—1928年历任劝学所长、教育局长者共14人，其中纯系新式学堂毕业者11人，纯系科举出身者1人，科举兼新学堂出身者2人。直隶高邑县1906—1929年县学务机关首长14人，全部系新式学堂及留学生出身。新官绅阶层则缺乏可以被认同的文化背景，“他们只是一个权力群体”。81民众对士绅与“新官绅”持不同的态度：“乡间子弟得一秀才，初次到家，不特一家人欢忭异常，即一村和邻村人皆欢迎数里外。从此每一事项，惟先生之命是从。……即先生有不法事项，亦无敢与抗者。……至一般新界人，其自命亦颇与旧功名人相抗，然其敬心终不若。盖一般乡民皆不知其读书与否，故其心常不信服也。然老民常畏势力……故虽心不甚敬之，而未尝不畏之。”82</p>
<p>　　其次，对地方社会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控制和占有，构成了地方绅权的基本条件。在晚清以来的制度变迁中，“凡警察、保卫、学校、农工、道路、桥梁、土木堤堰、防火消水、卫生、救贫、医院以及一切庶务，皆为地方自治所当有其事”，83当然地落入地方绅权控制范围。在以后县域政制序列中不断更易的各种局所也成为“绅权”形成的主要制度依托，如1912年后普遍设置公款局，“主要职责为管理本县的地方收入、支出和特别捐款，主要人员多由当地士绅充任，非正式官吏，具有官督民办性质。局设局长1名，由当地士绅遴选，呈请知事委任”。此外所谓劝业所、实业局、禁烟局等等，也“大都由地方士绅主办……局长承县知事之命办理地方实业行政”。84</p>
<p>　　在20世纪前二十余年间的新旧体制更易过程中，“区董多由乡绅充任，他们得到县衙的认可，在‘自治’的名义下，由‘选举’而进入议事会，开始‘议政’、‘参政’”。甚至警款靠区董或警董（多是乡绅）筹集，乡绅们通过“经济杠杆”间接地控制警察，仍要达到间接地操纵乡村社会的目的。85伴随着绅权制度化进程，“早在清末推行‘新政’之时，有些地方负责办理某项事务的绅董，就已经取得了集体会议本州县地方各政的权利”，86所有地方公团法团组织“不过为一方之士绅机关”。“有当时人回忆1940年代河南嵩县的地方情况时，称该县当时曾在外做过较高级官员的为‘首席绅士’”，“称曾做过县政府教育科长……为‘中级绅士’”，“称做过区长、乡长、镇长、保安大队长的”为“乡镇绅士”。87</p>
<p>　　除对“体制性”公共权力的掌控外，地方公共资源及其事务也一向由乡绅管理，如学田类、善堂田类、祠田类、义仓田类的公田及公款。88“中国有一种集团的地主，例如祠产、庙宇、寺产等……而管理此公共地者，实际握于少数人，故彼等易成土豪劣绅，在中国为一种特殊需要地主阶级。”89宗族的族田与乡村庙宇的庙宇田也是公田。附属于佛、道教寺庙的寺庙田本身不是公田，但自从清末新政以来，其中相当一部分也被编入学田，所以我们看到在有关国民革命时期两湖、广东的农民协会运动的资料里，通常也把寺庙田规定为公田。90据柳镛泰研究，1934—1935年湖南、湖北各县的平均公田面积分别有4万4千多亩和3万2千多亩。公产对于权绅地位的影响不言而喻，它不仅成为组织民团的重要经济支柱，而且支配公产的少数有权者可以操纵乡村内的经济和政治机构。91甚至他们因主持公堂的祭祀仪式而把持神权，用神圣的象征资本可以把自身的权力和权威正当化。“权力者在主持祭祀仪式的过程中，显示跟神格交通的样子以此粉饰权力者的暴力本性。”92宗祠和地方神庙既是宗族权力或乡村权力的中心，又是其权威的象征。在同族乡村，族权就是乡村权力，宗祠就是其执行机构。作为族权象征的宗祠数可以说是与族田分布几乎一致。比如，湖南醴陵县平均881个人有一个宗祠，相反在广东中山县小榄镇31个人就有一个祠堂。湖南宗祠对族人的约束力比广东要弱。93“湖南各县公产，名目繁多。宗族有祠堂族产，宗族各支房有支房产，寺庙有庙产。还有桥会、路会、义学、育婴堂等均各有田产，大的收租几千石，小的也有几十石不等。”94但是，“所谓公田的地租，表面上是所谓公共机关底收入，其实都是豪绅底收入”。95而且，公产私利化趋势恰恰与权绅化进程相伴随。“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商业化的进程和新政以来政治体制的变化过程中，市场逻辑代替‘公’的伦理，公产和祭祀仪式急速衰落。”96公田原则上是禁止出卖的，可是在商业化的影响下， 20世纪20年代末1/3的公田已经卖出去了。97公仓的仓谷也出卖而现金化，并转化为高利贷资金，加以军阀、土豪强卖或夺取的公田、公款、仓谷，因此总的来说，民国初期公产的衰落现象是很明显的。据湖南各县自治调查办公处的调查报告，攸县祀产的60%充作学款，余下的被管理者盗卖，礼典全都弛废，新宁县文昌、社、坛、祠的祭祀全部弛废。98因此公产及以“公”伦理为基础成立的乡村权力关系开始结构性变动。同时，农民家庭出身的新学知识青年结集为区域性青年团体或学生联合会等，展开了地方政治斗争。尤其是他们揭露了把持公共资源管理机构并谋求私利的乡村权力者的非道德性，因此与乡村权力者相对立。这也加速了乡村权力关系的变动。所以柳镛泰认为，公产、公堂的衰退和农民家庭出身的近代知识青年的出现，分别是1920年代农民协会发展的结构因素和主体因素。99</p>
<p>　　再次，绅权已经纳入“体制”内权力。传统士绅参与地方事务是经由官府邀请，而不是通过正式制度或他们所在地方村社的固有政治机制来实现的。100传统绅权的特征即在于其乡土性、地方性，然而各级议事机构的成立，却大大拓展了乡绅们的活动空间，使其“由乡村社区走向全省范围，由非正式权势走向正式立法机构”。101地方绅士的权力空间也获得新的拓展。根据1908年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议员的职责包括办理本城镇乡之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救贫、公共营业等事，以及为办理各项事务进行筹款和其他一向归绅士办理之事。102绅权的扩张既包括了对原有权力的认可和补充，又包括了对近代新型公共权力的控制和操纵；一旦“控制了这些西式的局处等机构，他们可以完全把持乡村的权力”。103具有现代特征的“新政”的制度建构，“是民主政治机制的发展，为士绅用较正式的政治方式行使权力和发挥影响提供了新的机会”。104此外，各种新式社团、法团等类权力机构也是绅权体制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商会、农会、校董会和各式各样半官方机构纷纷成立，旨在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士绅控制着这些组织，尤其是商会。近代绅权借助新政的制度化建设而进入“体制”之内，成为新的社会—权力重构的重要内容。</p>
<p>　　基于上述，可以大致描绘出清末民初“绅权”演变的基本态势：即地方权力结构发生了由士绅（Scholar-gentry）向“权绅”（Power-gentry）的历史性转变。新政及其此后一系列制度性变革为绅权的扩张带来更多的合法性依据，使相对隐蔽操持地方公权的传统士绅变为了公然的“权绅”。</p>
<p>　　但是，对于这一历史性变动，尤其对于乡村社会权势力量的变异，社会文化的认同是滞后的，这从各种称谓的混用中可见一端：除流行的“劣绅”之说外，当时还有所谓“腐绅、贪绅、假绅、破绅、奸绅”，105以及“痞绅恶棍”诸类指称。106孙中山指出，民国之际“充县议员者，不外劣绅、流氓、地痞，办理地方事务者亦然，则县自治之成绩，从可知也”。107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士绅”向“权绅”演变的事实。当时报刊上虽也有“权绅”或“势绅”之说，108如“在湖南省也有权绅不肯完粮的”等，109却并未形成社会共识。反而，“绅士”作为特定的社会—文化符号的“历史记忆”却仍然被广泛认同，并内化于变动了的社会结构之中。</p>
<p>　　我们知道，“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凡属上述身份者即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其中，与“学品功名”相关的“士”的要素是其最显著也是最基本的特征，“功名、学品和学衔都用以表明持该身份者的受教育背景。官职一般只授给那些其教育背景业经考试证明的人”。一个与此相关的制度支撑就是科举制。110这就决定了“士绅”是绅士阶层最稳定也最核心的结构部分，尽管由捐纳和军功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身份也归属于绅士阶层。但是，民国初年的地方“绅士”却并不以“士”的资格、身份为主导，其范围十分广泛而庞杂，包括“地方官吏、学者名流、社团领袖、地方武装头面人物、大商人、大地主甚至富农等等庞杂的群体”。111在魏光奇研究的直隶地区，地方“新政”和自治机构的首领人员组成，包括“县议会议员、议长，教育、警察、实业、财务等局所的首领，商会、农会、教育会会长，地方保卫团局首领，各类区乡行政首领以及中小学校长等”。他们并不具有传统士绅的特征，但是“由于这些人员扮演着传统士绅的社会角色，所以仍被地方社会称为‘士绅’”。112</p>
<p>　　因此，绅士作为“历史记忆”并不只是一种社会文化符号，或者仅仅是“历史资料”信息，它事实上成为社会重构的一种文化要素。“以前‘士’是统治阶级，为各阶级之首。自中西接触后，他们的地位渐渐丧失了。”113面对已然变动的社会结构和地方“权绅”阶层，社会依然以“绅士”来认同，只是此绅与彼绅的内容完全不同罢了。民国的“士绅阶级有两种，一种是从军阀、官僚、政客等落伍下来的，他们为时势所迫，暂时休退，一有机可乘，便可恢复其原有的地位。他们进则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以压迫剥削人民；退亦不失为资本家、大地主、痞绅恶棍，以垄断把持一切，且可以假借民意，以自厚其势力。再有一种，所谓地方在野名流，他们先从各方面迎合人民心理，或是在人民团体中攫取位置，或是藉以互相标榜，胡乱鼓吹，以自增高他们的地位。……士绅阶级是没有职业的，但他们不挣一官半职，失败了的时候，便仍旧退到名流的地位，以谋相机再举。是同我们人民因失业恐慌没有职业，他们是因为从官僚、政客等退下来，或尚未得着做官僚政客的好机运”。114如果不占有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单纯的功名身份对于地方社会的影响已经变得微乎其微，“一个传统的比较正直的绅士，他明白自己已成为这个时代的落伍分子，在政治上又遭受了前所未闻的压迫，若是他真能以社区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了不愿意得罪农民，或者甚于慈善的心肠，他就宁愿洁身隐退”。115“历史记忆”的绅士与社会重构中的“绅士”有着巨大历史反差。</p>
<p>　　“绅士”是一个久已存在且被广泛认同的社会文化符号，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历史记忆”。虽然清末民初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时代性变迁，权力主体已经由传统“士绅”转化为“权绅”，但作为“历史记忆”的绅士称谓却嵌入重构的社会权力体系之中，将变异了的“权绅”仍以“绅士”而加以认同。</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利益诉求中的士绅缺位</strong></p>
<p>　　1909年的《大公报》曾刊有《绅学生》一文称：“某绅家无恒产，不事生业，自谓权术过人，可以赤手起家，往来衙署，结交胥吏，剥削乡民脂血以饱私囊……见邻之子留学东瀛，航海归来，挟一纸文凭入京考试得进士大头衔，居学界要津，诚为官迁之捷径。遂变其鱼肉乡里手段，钻营留学生……”然其“惊女色多姣，花天酒地”、“学费不足”乃归国。“同乡父老郊迎十余里，拍掌呼曰‘绅学生万岁!’”此“绅学生”“交官吏、联学会，运动官款以办学校，植党营私，无所不为，学界中又多一蠹贼而已”。“今日预备立宪，各省设立谘议局，卑鄙如某绅者，亦厕足其间而为议员也，悲夫!”116这可能是极典型的个案，但它所记述的新旧制度变迁中，传统士绅经由“绅学生”（新学资格）而厕身地方政务，从而演变为“权绅”的历史过程，却不无普遍意义。当然，这一过程与绅士阶层的分化过程同步展开。</p>
<p>　　1923年出现在长沙的叶德辉《郋园学行记》也从一个侧面记述了地方绅士分化和绅权变动的情形。这部“坦率而翔实”的日记表明，戊戌之后湖南地方绅权日重，“凡有兴革及枢府谘询之事，巡抚臬司道耆绅会议多所依违，惟吾师（叶德辉——引者注）侃侃而谈，动中窃要，历任巡抚皆虚己以听，立饬施行。因是外间有湖南绅权过重之谣，又有王、张、叶、孔四大绅士把持省政之谤，以致外来官吏不由湖南起家者往往误听人言先谋应对之策。及至共事日久，相见以诚，又无不乐湘绅之有为，可以御外侮、塞言责。文襄因办学、争路受人指斥，言官弹劾，其辩奏动引吾师如何云云、湘绅如何云云，亦可知吾师之声望盈于朝野矣”。117湖南确有“乡绅之势，驯至大于县官矣”118之征象。不过，随着新旧学制的更替和新知识群体的出现，地方“绅权”也发生新旧交替换代，所谓“改革以来，湘中耆绅大半物故”。119据张朋园研究，民初湖南地区新知识精英迅速成长并取代传统士绅成为地方社会的主导力量，“谘议局仅有20%的新式教育成分，国会高达64%，尤见其蜕变之迅速”，“传统士绅阶层逐渐在衰微中”。120而且，“权绅”们借助于“新政”之便公然与民争利，“争相开矿，贫儿暴富，炫耀乡间。有利共趋，争山争地之案因之而起。乡人无所恃，则展转求识省中要绅，为之合股，以作保障。……故湘省绅士多以开矿致富，亦或以开矿失利”。121“权绅”与“士绅”兴衰进退，是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基本态势，这一态势也昭示着传统士绅的衰退及其话语主导权的丧失。</p>
<p>　　“辛亥革命后，绅士阶层受到巨大冲击，乡绅在官府及地方事务中的作用已经减弱”，鲁迅在《阿Q正传》中说：“至于当时的影响，最大的倒反在举人老爷，因为终于没有追赃，他全家都号咷了。其次是赵府，非特秀才因为上城去报官，被不好的革命党剪了辫子，而且又破费了二十千的赏钱，所以全家也号咷了。从这一天以来，他们便渐渐的都发生了遗老的气味。”122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乡村士绅地位的跌落。即使曾有人提出恢复乡绅制度，但从当时的社会舆论来看，传统士绅已经被视为不合时宜的“前朝遗物”。如《申报》就发表了极尽嘲讽之能事的文字：“敦聘地方乡绅，襄理政务，责何其大，事何其繁，非严定资充其极，阿毛阿狗必滥竽其间，爰定数则，俾采择焉。（一）前清曾为官吏或前清告老之大员； （二）前清曾与乡饮大宾之耆老； （三）前清宣统纪元所举之孝廉方正； （四）开口尧舜、闭口孔孟之道学先生； （五）开设门馆之老学究； （六）年君百岁伛腰曲背之白发老人。”123辛亥革命后，传统士绅藉以安身立命的功名、学历和身份等级失去了制度支持和“合法性”，其社会文化威权和社区领袖地位必然受到新制度的质疑，尤其受到新知识青年群体的挑战。</p>
<p>　　即使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层面，这种挑战或冲突的时代性和深刻性也值得关注。1925年广东农民运动中，新知识青年将乡绅们定位于“非亡清遗老，即退职官僚，其思想行为，无一不大悖民主政体者，何可同日而语。……其与农会会员相较，一为革命者，一为反革命者，诚判若天渊矣”。124 1938年福建沙县学田分配事件中，因传统秀才须与各级新式学校的毕业者均分，从而引发新知识青年的反对。他们指斥具有传统功名的士绅为“彼等反革命满清老污腐为现代所厌弃反得享受，乃敢忝颜相较，混分书田，实属无耻不义”。125显然，传统士绅对于新的时代而言，已不具有“法理”优势，“封建余孽”或“亡清遗老”的时代印记已经注定标记其身并难以自脱。因此，当新知识青年成为民国社会舆论或话语主导力量时，传统士绅的利益诉求就基本处于“失语”状态，与“劣绅”相对应的“正绅”的“历史记忆”也几乎处于“失忆”境况。尽管绅士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阶层，即使在新政之后的连锁性制度变迁中，其“正绅”的另一面相仍然存在并不无影响。据熊希龄记载，在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中，虽然起因在于“向之所谓绅权者，遂尽归诸小人之掌握”，但省城中仍存在“公正明达，众望素孚，足以仰赞鸿猷”之“正绅”。126但正绅之势力与影响力却处于大幅消退的进程之中，“原来应该继承绅士地</p>
<p>　　位的人都纷纷离去，结果便只好听任滥竽者充数，绅士的人选品质自必随之降低，昔日的神圣威望乃日渐动摇”。127整个社会境况也呈江河日下之颓势，“民国人才多误于政客、议员两途。政客利用权术以为挑拨，议员利用党派以固势力，各为其私……而洁身自爱之人，惟有退守蓬门匿迹不出而已”。128在湖北乡村社会中，也有“所谓士绅者，亦大都以礼义自处，以艰重自任，立乡约，讲经训，兴农桑，筹守卫，地方利尤赖之”的“正绅”。不过，与“权绅”相比，这些传统士绅“在乡者之不能出而问事；往所谓任率简谅，礧砢倜傥之慨，为之一变”。129时势之变，使“此项势力，失其依凭，士绅阶级乃退于无能。公正人士，高蹈邱园……”130“夫吏治固在得人矣，而有所补吏治之不及者，则惟引用正绅。……非汲引老成持重之正绅，恐群情涣散，既不足以成城，而新进张皇，又不足以治变，殊为桑梓前途虑也。”“乡绅不顾百姓，百姓抱怨乡绅，乡绅百姓又全与商家隔膜”的情势表明，131“正绅”的存在及其行为取向难以聚为社会焦点，他们的存在和作用几乎被社会权力重构中的“权绅”所遮蔽。当然，这也与社会结构变动中新知识青年群体取代士绅主导话语的历史进程不无关系。“具有新型政治意识的通商口岸群体的兴起”，“减弱了绅士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132随着“乡村权力关系开始发生结构性变动”，“民国以来因学校的普及而形成了以农民家庭出身的知识青年为主的区域性青年团体或学生联合会，他们展开了地方政治斗争”。这些“知识青年的出现分别是1920年代农民协会发展的结构因素的主体因素”。133从而，新知识青年的崛起，更多地在社会重构中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借助于民众动员，将“权绅”的“社会记忆”放大，而传统士绅尤其是“正绅”的实相却被选择性“失忆”了。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p>
<p>　　“集体记忆总是同当今现实联系在一起；记忆总是具体的、主观的、带有感情色彩的，总同特定集体联系在一起。”134所以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当1920年代国民党致力于民族—国家权力的重建向乡村社会大幅渗透时，却遭遇到乡村权势阶层——权绅们顽强的抵抗。湖南乡村政权基本由团防控制，而团防则“各自为政，士绅者流，拥枪自卫，声气不通，殊失守望相助之义”。</p>
<p>　　由地方绅士掌控各区的团防分局虽然形式上“呈请县府委任”，实际上县府权力被虚悬，难以真正深入乡间社会发生作用。“惟团各自为政……且各局常兼理民刑诉讼，总局命令，多不奉行，致有尾大不掉之弊。故民间有称八区局长为八路诸侯之徽号，其势炎可想而知矣。”135广东南海县佛山地方“公共之财团，久已被一般劣绅、退职官僚、亡清遗老，任意侵吞，霸占产业，据为己有……党部派员到仓监视，查核数目。该劣绅抗不与查……”中山县劣绅控制的护沙局，“压迫农民，破坏党治”，136对国民党权力渗透基层社会形成强大阻力。许多县乡党部人员遭到地方士绅商团殴、杀。137这些既有的乡村权力，与国民党试图重建的基层权力必然形成利益上的冲突。大多数县份“所设都总、团总，均系少数人所推选，与政府并无直接关系，以故推行政令，倍感困难”。138其“乡团林立，主任即乡长，威力大于县府”的现存权力结构，139构成国民政府试图重建国家权威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县政府若果没有绅士阶级，便成为‘没爪蟛蜞’，一步不能行了。”140当国民党努力于国家政权的建构并试图深入乡间社会时，打破权绅的权力控制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要解决县政问题”即是“要取消绅耆名目，严禁绅士会议以防止土豪劣绅垄断乡政。”141“国民党努力于国民革命，而土豪劣绅百方以破坏之、陷害之。”所以，“土豪劣绅为国民党的罪人”。142这就决定其“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的时代选择。143</p>
<p>　　当时的共产党人在动员农民“打倒绅权”的政治主张方面与国民党所持立场基本一致。至1927年4月，共产党组织仅湖南地区就在63县组织了农会，吸收农会会员达五百万人，动员农民近千万；144通过打倒“土豪劣绅”运动，发展到彻底变革乡村权力关系的地步。145与国民党不同的是，共产党人不仅将绅士视为一个阶级概念，而且划定了一个更宽泛指属范围，认为：“绅士阶级的出身，大概是贵人公子；或读了书，得到了前清功名——举人秀才；或现在的得到甚么毕业学位，因而列入士林，得到绅士的地位。”146在此，“绅士阶级”的指称已经宽泛到整个有财富者或知识分子，即“他们大概是资产阶级（不必一定有不动产，但一种莫名其妙的资格，已经可以使他们一生吃着不尽）……他们同时也是知识阶级，缘于他们的一种隋性，与因袭的地位，常常为旧思想旧制度的拥护者”。他们“当顾问，当谘议，当‘高等跑腿’，是他们要钱的方法。推荐厘金局长，保举县知事，办专领津贴的报纸，乃至包揽词讼，侵占官产，假慈善教育等募捐……无一不是他们要钱的方法”。147这几乎就是“有土皆豪，无绅不劣”148口号的另一种诠释。</p>
<p>　　因此，从晚清的“绅民冲突”到民国时期新知识青年与传统士绅的矛盾纠葛，从国民党政权与权绅在乡村社会的对峙，到共产党组织的农民运动与绅权的较量，历史的指向性已经确然不移：“打倒绅士阶级”就成为新时代社会—权力结构重建的一个具有广泛认同性的号召。从而，“兴绅权”的历史进程终以“打倒绅士”的历史选择而完结。</p>
<p>　　“历史记忆”并不仅仅是对过往或逝去历史的单纯的记述、回忆，尤其是当其作为一种“集体记忆”并被社会认同时。首次提出了“集体记忆”概念的哈布瓦奇（Halbwachs）特别强调历史记忆的当下性。他认为人们头脑中的“过去”并不是客观实在的，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建构。</p>
<p>　　回忆永远是在回忆的对象成为过去之后。人们如何构建和叙述过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当下的理念、利益和期待。记忆是社会中不同人群争夺的对象，也是他们之间权力关系的指标。主流文化往往控制记忆资源，而对异文化采取压制态度，因而异文化抗争的重要手段便是保存一种相对于主流文化记忆的它类记忆或者福柯所说的“反记忆”（Counter-Memory）。149从清末民初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历史记忆”来看，它并不外在于社会生活本身，它与社会生活进程和社会结构的关联性难以分割，或者它本身也内化为社会重构的要素之一。晚清以来，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 　　</p>
<p>　<strong>　注释：</strong></p>
<p>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研究”资助课题。</p>
<p>　　①相关研究有王奇生：《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第549—590页；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年；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年；并参见郑起东：《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4年，第37页。以往关于清末民初绅士阶层与社会结构的研究多侧重于废科举的制度影响、上升性流动渠道的受阻所形成的“新乡绅”构成等，并由此对民国绅士之劣化情状作了较多分析。但这种静态解析尚未能呈现绅士阶层从晚清“四民之首”到民国时期“无绅不劣”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复杂面相，尤其未能揭示这一巨大变动中各种利益诉求反复博弈互动的历史真相。</p>
<p>　　②《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农民宣言》（1927年3月），转引自人民出版社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年，第46页。</p>
<p>　　③参见《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p>
<p>　　④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李育文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27年，第70页。</p>
<p>　　⑤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11、142、167页。</p>
<p>　　⑥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第278页称“以防止封建余孽之复活，是端赖保甲”。而福建学田案中，秀才们被认为是“彼等反革命满清老污腐为现代所厌弃”者，参见《关于各族书田改作族内升学补助费》，沙县档案馆， 1938年案卷，卷号156，第36页。</p>
<p>　　⑦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10页。</p>
<p>　　⑧费约翰：《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与阶级》，李恭忠、李里锋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第249页。</p>
<p>　　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276页。</p>
<p>　　⑩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5—6页。</p>
<p>　　11梁启超：《论湖南应办之事》，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75页。</p>
<p>　　12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1年，第438页。</p>
<p>　　13谭嗣同：《群萌学会叙》，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30页。</p>
<p>　　14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第300—301页。</p>
<p>　　15谭嗣同：《治事篇第三学会》、《治事篇第四通情》，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37—438页。</p>
<p>　　16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第166页。</p>
<p>　　17谭嗣同：《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27页。</p>
<p>　　18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第302页。</p>
<p>　　19谭嗣同：《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26页。</p>
<p>　　20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第303页。</p>
<p>　　21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8辑，第147页。</p>
<p>　　22《第四次湖南善后续议案》（1910年5月），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6年，第349页。</p>
<p>　　23《虚受堂书札·复毕永年》，邱涛：《1895—1899年王先谦行年事迹考辨》，《近代史资料》总第96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第266页。</p>
<p>　　24熊希龄谓“去年初立学堂（指时务学堂——引者注），延聘梁卓如为教习……张雨珊、王益吾师亦称美焉。……王益吾师、张雨珊并谓须特加热闹，议于曾忠襄祠唱戏，普请各绅以陪之，其礼貌可谓周矣。何以今年冷暖若是?则因卓如今春抱病回沪时，未及向各处辞行之恨也。使卓如久于湘中，必不有此变动矣”或可为一解。参见《为时务学堂上陈宝箴书》（1898年7月15日），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第73页。</p>
<p>　　25王明珂：《历史事实、历史记忆与历史心性》，《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39—141、138页。</p>
<p>　　26孙德忠：《重视开展社会记忆问题研究》，《哲学动态》2003年第3期，第17页。</p>
<p>　　27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390页。</p>
<p>　　28张朋园：《湖南现代化的早期进展（1860—1916）》，长沙：岳麓书社， 2002年，第153页。</p>
<p>　　29《湖南巡抚岑春蓂奏湖南筹办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第749—750页。</p>
<p>　　30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长沙：岳麓书社， 2001年，第44、95页。</p>
<p>　　31参见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时代成因与历史走向》，《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23、30页。</p>
<p>　　32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7、369页。</p>
<p>　　33《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1号，第78页。</p>
<p>　　34《破坏学堂匪徒之何多》，《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9号，第66页。</p>
<p>　　35《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1号，第78页。</p>
<p>　　36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一），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2年，第188页。</p>
<p>　　37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北京：中华书局， 1982年，第138—141页。</p>
<p>　　38《毁学类志》，《教育杂志》第2年第5期，转引自杨齐福：《晚清新政时期乡民毁学述论》，《福建论坛》2002年第5期，第97页。</p>
<p>　　39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0年，第158页。</p>
<p>　　40《清查户口问题》，《东方杂志》1907年第4卷第4号，第149、151页。</p>
<p>　　41《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第91—108页。</p>
<p>　　42《绅士为平民之公敌》，《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 1977年，第303页。</p>
<p>　　43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一），第188页。</p>
<p>　　44《河南叶县因乡民聚众请兵》，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3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年，第435页。</p>
<p>　　45《湖南省城乱事余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5、6号，转引自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68页。</p>
<p>　　46《一九一2年长沙饥民抗暴见闻》，转引自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86页。</p>
<p>　　47《直隶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山东莱、海两县滋事情形据实复陈折》，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58年，第49页。</p>
<p>　　48《山东巡抚孙宝琦奏遵旨复查莱、海滋事实在情形折》，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3页。</p>
<p>　　49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8号，第99—100页。</p>
<p>　　50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56、357页。</p>
<p>　　51茗荪：《地方自治博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413页。</p>
<p>　　52《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1号，第78页。</p>
<p>　　53《广东省农民协会重要宣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年，第578页。</p>
<p>　　54蔡美彪：《中国通史》第1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年，第207页。</p>
<p>　　55韩延龙：《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第177—178页。</p>
<p>　　56市古宙三：《绅士的作用：一个假说》，杨慎之译，转引自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第133—134页。</p>
<p>　　57《浙西乡民闹荒汇志》，《东方杂志》1910年第6卷第8号，第220、221页。</p>
<p>　　58《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东方杂志》1910年第6卷第8号，第222页。</p>
<p>　　59《浙江遂昌县乡民滋事》，《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11号，第160页。</p>
<p>　　60《续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东方杂志》1910年第6卷第8号，第277页。</p>
<p>　　61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4号，第60页。</p>
<p>　　62《直隶丰台乡民抗捐记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11号，第349—350页；《江西袁州乡民暴动余闻》，《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11号，第365—367页。</p>
<p>　　63《记广西匪乱近状》，《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7、10号；转引自《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第103页。</p>
<p>　　64冯兆基：《晚清军事改革引起的社会反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编辑部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年，第192页。</p>
<p>　　65《清实录》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5年，第661—662页。</p>
<p>　　66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3册，第401页。</p>
<p>　　67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8号，第99—100页。</p>
<p>　　68《记丹阳乡民暴动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9号，第270—272页。</p>
<p>　　69《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通篇指称掌握地方公共权力的绅士为“劣绅”，参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27页。</p>
<p>　　7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第757页。</p>
<p>　　71徐世昌：《将吏法言》卷5， 1919年刊本，第8页。</p>
<p>　　72赵如珩：《地方自治的理论与实际》，上海：华通书局， 1933年，第17页。</p>
<p>　　73《论绅权》，《大公报》1907年6月2日，第1756号，“言论”。</p>
<p>　　74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4—6页。</p>
<p>　　75《论绅权》，《大公报》1907年6月2日，第1756号，“言论”。</p>
<p>　　76梁启超：《过渡时代论》（1901年6月26日），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第168页。</p>
<p>　　77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7年，第59页。</p>
<p>　　78陶澍：《缕陈巡阅江西各境山水形势及私枭会匪各情形附片》，《陶文毅公集》卷25，转自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第388页。张仲礼的研究表明，士绅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士绅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官府的行政。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年，第50、51、67页。</p>
<p>　　79王先明：《中国近代绅士阶层的社会流动》，《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94页。</p>
<p>　　80即一个制度的变动引发另一个制度的变革，并最终导致整个制度的系列性变革。从清末新政始，废除科举、地方自治、官制改革、立宪运动乃至于共和兴帝制亡，构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连锁性变革。</p>
<p>　　81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0—361页。</p>
<p>　　82《霸县新志·礼俗志》，转引自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页。</p>
<p>　　83《论地方自治宜先行之都市》，《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第9号，第191页。</p>
<p>　　84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政权卷》，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第136页；又可参见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32、77页。</p>
<p>　　85丛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第58页。</p>
<p>　　86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4页。</p>
<p>　　87《嵩县文史资料》第一辑，第20—21页，转引自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81页。</p>
<p>　　88参见光绪《湘潭县志》卷2《公田表》及卷7《礼典志》，台北：成文出版社， 1970年，第233—267、581—582、601页；光绪《大治县志续编》卷4《建置志》及卷5《学校志》，台北：成文出版社， 1970年，第51、86页。</p>
<p>　　89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9页。</p>
<p>　　90《农民运动讲习所学员听课记录》（1926年5月8—18日），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3—1926》（内部资料）， 1982年，第230页；邓雅声：《黄梅农民生活状况》，《湖北农民运动》第1期， 1927年，第28—29页。</p>
<p>　　91虽然资料显示了“公有地”和“团体所有地”的区分，但两个都是既“非国有（官有）”也“非私有”的土地，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说两个都属于“公田”。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6、7页。</p>
<p>　　92Emily M. Ahern，Chinese Ritual an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77-92.</p>
<p>　　93参见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7页。</p>
<p>　　94《湖南的农民》，《向导周报》第181期（1927年1月6日），第1905页。</p>
<p>　　95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1年，第235页。</p>
<p>　　96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7页。</p>
<p>　　97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 1957年，第70页。</p>
<p>　　98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长沙： 1931年铅印本，第126、135页。</p>
<p>　　99参见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8页。</p>
<p>　　100参见冯兆基：《晚清军事改革引起的社会反响》，《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辑，第180页。</p>
<p>　　101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第303页。</p>
<p>　　102《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北京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8—729页。</p>
<p>　　103艾恺：《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王宗昱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6年，第229页。</p>
<p>　　104冯兆基：《晚清军事改革引起的社会反响》，《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辑，第182页。</p>
<p>　　105《考查山西政绩纪要》，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下，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6年，第1658页。</p>
<p>　　106于忠迪：《生活问题与士绅阶级》，《中国青年》第80期（1925年5月），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6年影印，第443—444页。</p>
<p>　　107陈旭麓、郝盛朝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年，第37页。</p>
<p>　　108《论势绅之可畏》，《大公报》1909年12月20日，第1版。</p>
<p>　　109徐羽冰：《中国田赋之一考察》，《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0号，第64页；《考查山西政绩纪要》，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下，第1658页。</p>
<p>　　110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第1页。</p>
<p>　　111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52页。</p>
<p>　　112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0页。</p>
<p>　　113王造时：《中西接触后社会上的变化》，《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2号，第31页。</p>
<p>　　114于忠迪：《生活问题与士绅阶级》，《中国青年》第80期（1925年5月），第443—444页。</p>
<p>　　115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民国丛书》第3编第14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1年，第128页。</p>
<p>　　116《绅学生》，《大公报》1909年1月6日，第2版“杂俎”。</p>
<p>　　117叶德辉：《郋园学行记》，崔建英整理，《近代史资料》总第57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107页。</p>
<p>　　118《绅衿论》，参见徐载平、徐瑞芳编：《清末申报四十年史料》，北京：新华出版社， 1988年，第242页。</p>
<p>　　119叶德辉：《郋园学行记》，崔建英整理，《近代史资料》总第57号，第141页。</p>
<p>　　120张朋园：《湖南现代化的早期进展（1860—1916）》，第168页。</p>
<p>　　121叶德辉：《郋园学行记》，崔建英整理，《近代史资料》总第57号，第143页。</p>
<p>　　122《鲁迅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3年，第415页。</p>
<p>　　123觉迷：《戏拟聘用乡绅资格》，《申报》1915年3月25日，第14版。</p>
<p>　　124司马文韬：《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大事记（1924—1927）》（续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第96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第234页。</p>
<p>　　125《关于各族书田改作族内升学补助费》，沙县档案馆， 1938年案卷，卷号156，第36页。</p>
<p>　　126《指责前抚岑治理不力致新任湘抚杨文鼎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第352页。</p>
<p>　　127史靖：《绅权的继替》，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民国丛书》第3编第14册，第171页。</p>
<p>　　128熊宾：《鄂北治略》下卷，襄阳道署印， 1924年5月，湖北通志馆藏，第29页。</p>
<p>　　129湖北省民政厅编：《湖北县政概况》， 1934年，“导言”，第10—11页。</p>
<p>　　130湖北省民政厅编：《湖北县政概况》，“枝江县”，第1039页。</p>
<p>　　131颐琐：《黄绣球》，阿英编：《晚清文学丛钞》小说卷上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2年，第168、353页。</p>
<p>　　132费孝通：《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年，第132页。</p>
<p>　　133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8页。</p>
<p>　　134沈坚：《法国史学的新发展》，《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3期；冯尔康：《中国社会史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105页。</p>
<p>　　135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上，长沙： 1931年铅印本，第23页。</p>
<p>　　136司马文韬：《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大事记（1924—1927）》（续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第97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第230页。</p>
<p>　　137《佛山市第三区部被无赖捣毁》，《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9月12日，第11版；《查办丰顺县党部被捣毁案》，《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6日，第11版；《阳江县长殴辱县党部筹备员》，《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5日，第11版。</p>
<p>　　138《湖南年鉴》第6编“政治”，第113页。</p>
<p>　　139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上，第36页。</p>
<p>　　140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11—12页。</p>
<p>　　141《县政问题议决案》，《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3月23日，转引自《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86页。</p>
<p>　　142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60页。</p>
<p>　　1431927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全国人民宣言》，参见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230页。</p>
<p>　　144《湖南农民运动的真实情形》，《向导周报》第199期（1927年6月），第2190页。</p>
<p>　　145参见曾贵成：《试论大革命时期党领导湖北农民运动的经验与教训》，《党史研究》1986年第4期；梁尚贤：《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之崛起》，《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p>
<p>　　146步鸾：《应该打倒绅士阶级》，《中国青年》（汇刊）第5集下册，第124期，第667页。</p>
<p>　　147舜生：《中国的绅士》，《中国青年》（汇刊）第1集，第17期， 1924年，第5—6页。</p>
<p>　　148据李维汉《回忆与研究》记载：毛泽东在作报告时讲了“‘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口号，一时流传甚广，到处写成标语，影响极大”（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 1986年，第103页）。</p>
<p>　　149M. Halbwachs， Individual Consciousness and Collective Mind，&#8221;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44， Issue 6 （May 1939）， pp. 812-822.</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11-2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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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外国资本主义的商品入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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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3 Aug 2012 01:05:5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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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中国资本主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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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二节　外国资本主义的商品入侵 一、外国资本主义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经济特权 　　鸦片战争是英国侵略者为了保护鸦片贸易、扩大商品输出而采取的武力手段，战争结果所订立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1842）以及其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和善后条款等，也必然是按照英国资产阶级和鸦片贩子的要求制定的。侵略者勒索了赔款银2,100万元，割占了香港作为军事和商业基地，取得了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自由通商贸易以及中国关税则要与英国“秉公议定”等特权，为进一步入取得了有利的条件。 　　接着，美国和法国也乘机要挟清政府缔结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1844），取得了与英国侵略者同样的特权。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葡萄牙、比利时、瑞典、挪威、荷兰、西班牙等也都援例在1843年至1847年间与中国订约，取得了一些通商贸易的特权。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这五十多年间，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战争接二连三，又迫使清政府同它们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与俄、美、英、法签订的《天津条约》（1858）和与英、法、俄签订的《北京条约》（1860），以及中俄间的《伊梨条约》（1881），中英间的《藏印条款》（1893），《滇缅界商务条款》（1894）等。通过不平等条约，资本主义列强从中国攫取了一系列特权，使一个独立的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 　　下面我们把自鸦片战争至甲战争前歹资本主义列强攫取的经济特权分三个方面作些分析。其有关政治和其他特权则从略。各项特权，最初大都是规定在双边条约中，但因列强获有片面“最惠国待遇”，故给予一国的特权，实际上各资本主义列强都能享受，我们不再一一说明。[1] 　　1、在沿海和内地通商口岸贸易权 　　1842年《南京条约》开辟了广州等五个通商口岸，作为外国人自由贸易的商埠。在以后的不平等条约中，又继续增辟通商口岸，到1894年止，共有35处，分布在18个省份，如表2—6。 表2—6：依据不平等条约开辟的通商口岸（1843—1894年） 口岸名 所在省份 开放年月 所依据的不平等条约   广州 广东 1843年7月27日 中英南京条约   厦门 福建 1843年11月1日 同上   上海 江苏 1843年11月17日 同上   宁波 浙江 1844年1月1日 同上   福州 福建 1844年7月3日 同上   伊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二节　外国资本主义的商品入侵</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外国资本主义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经济特权</strong></p>
<p>　　鸦片战争是英国侵略者为了保护鸦片贸易、扩大商品输出而采取的武力手段，战争结果所订立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1842）以及其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和善后条款等，也必然是按照英国资产阶级和鸦片贩子的要求制定的。侵略者勒索了赔款银2,100万元，割占了香港作为军事和商业基地，取得了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自由通商贸易以及中国关税则要与英国“秉公议定”等特权，为进一步入取得了有利的条件。</p>
<p>　　接着，美国和法国也乘机要挟清政府缔结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1844），取得了与英国侵略者同样的特权。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葡萄牙、比利时、瑞典、挪威、荷兰、西班牙等也都援例在1843年至1847年间与中国订约，取得了一些通商贸易的特权。</p>
<p>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这五十多年间，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战争接二连三，又迫使清政府同它们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与俄、美、英、法签订的《天津条约》（1858）和与英、法、俄签订的《北京条约》（1860），以及中俄间的《伊梨条约》（1881），中英间的《藏印条款》（1893），《滇缅界商务条款》（1894）等。通过不平等条约，资本主义列强从中国攫取了一系列特权，使一个独立的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p>
<p>　　下面我们把自鸦片战争至甲战争前歹资本主义列强攫取的经济特权分三个方面作些分析。其有关政治和其他特权则从略。各项特权，最初大都是规定在双边条约中，但因列强获有片面“最惠国待遇”，故给予一国的特权，实际上各资本主义列强都能享受，我们不再一一说明。[1]</p>
<p>　　1、在沿海和内地通商口岸贸易权</p>
<p>　　1842年《南京条约》开辟了广州等五个通商口岸，作为外国人自由贸易的商埠。在以后的不平等条约中，又继续增辟通商口岸，到1894年止，共有35处，分布在18个省份，如表2—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6：依据不平等条约开辟的通商口岸（1843—1894年）</p>
<table border=" "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口岸名</td>
<td colspan="2">所在省份</td>
<td>开放年月</td>
<td>所依据的不平等条约</td>
<td> </td>
</tr>
<tr>
<td>广州</td>
<td colspan="2">广东</td>
<td>1843年7月27日</td>
<td>中英南京条约</td>
<td> </td>
</tr>
<tr>
<td>厦门</td>
<td colspan="2">福建</td>
<td>1843年11月1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上海</td>
<td colspan="2">江苏</td>
<td>1843年11月17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宁波</td>
<td colspan="2">浙江</td>
<td>1844年1月1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福州</td>
<td colspan="2">福建</td>
<td>1844年7月3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伊梨</td>
<td colspan="2">新疆</td>
<td>1852年4月4日</td>
<td>中俄伊梨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td>
<td> </td>
</tr>
<tr>
<td>塔尔巴哈台（今塔城）</td>
<td colspan="2">新疆</td>
<td>1843年4月4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潮州（汕头）</td>
<td colspan="2">广东</td>
<td>1860年1月1日</td>
<td>中美天津条约</td>
<td> </td>
</tr>
<tr>
<td>天津</td>
<td colspan="2">直隶</td>
<td>1861年1月20日</td>
<td>中英北京续增条约等</td>
<td> </td>
</tr>
<tr>
<td>牛庄（营口）</td>
<td colspan="2">奉天</td>
<td>1861年4月3日</td>
<td>中英天津条约</td>
<td> </td>
</tr>
<tr>
<td>喀什噶尔（今疏勒县）</td>
<td colspan="2">新疆</td>
<td>1861年4月5日</td>
<td>中俄北京续增条约</td>
<td> </td>
</tr>
<tr>
<td>镇江</td>
<td colspan="2">江苏</td>
<td>1861年5月10日</td>
<td>中英天津条约</td>
<td> </td>
</tr>
<tr>
<td>库伦</td>
<td colspan="2">蒙古</td>
<td>1861年7月11日</td>
<td>中俄北京续增条约</td>
<td> </td>
</tr>
<tr>
<td>汉口</td>
<td colspan="2">湖北</td>
<td>1862年1月1日</td>
<td>中英天津条约</td>
<td> </td>
</tr>
<tr>
<td>九江</td>
<td colspan="2">江西</td>
<td>1862年1月</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登州（芝罘）</td>
<td colspan="2">山东</td>
<td>1843年11月1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淡水</td>
<td colspan="2">台湾</td>
<td>1862年7月28日</td>
<td>中法天津条约</td>
<td> </td>
</tr>
<tr>
<td>台湾（打狗、台湾）</td>
<td colspan="2">台湾</td>
<td>1863年10月1日</td>
<td>中英天津条约</td>
<td> </td>
</tr>
<tr>
<td>琼州</td>
<td colspan="2">广东</td>
<td>1876年4月1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宜昌</td>
<td colspan="2">湖北</td>
<td>1877年4月1日</td>
<td>中英烟台条约</td>
<td> </td>
</tr>
<tr>
<td>芜湖</td>
<td colspan="2">安徽</td>
<td>同上</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温州</td>
<td colspan="2">浙江</td>
<td>同上</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北海</td>
<td colspan="2">广东</td>
<td>1877年4月2日</td>
<td>同上</td>
<td> </td>
</tr>
<tr>
<td>肃州（嘉峪关）</td>
<td>甘肃</td>
<td colspan="2">1881年4月</td>
<td colspan="2">中俄改订伊梨条约</td>
</tr>
<tr>
<td>吐鲁番</td>
<td>新疆</td>
<td colspan="2">同上</td>
<td colspan="2">同上</td>
</tr>
<tr>
<td>乌里雅苏台</td>
<td>蒙古</td>
<td colspan="2">同上</td>
<td colspan="2">同上</td>
</tr>
<tr>
<td>哈密</td>
<td>新疆</td>
<td colspan="2">同上</td>
<td colspan="2">同上</td>
</tr>
<tr>
<td>乌鲁木齐</td>
<td>新疆</td>
<td colspan="2">同上</td>
<td colspan="2">同上</td>
</tr>
<tr>
<td>古城</td>
<td>新疆</td>
<td colspan="2">同上</td>
<td colspan="2">同上</td>
</tr>
<tr>
<td>拱北</td>
<td>广东</td>
<td colspan="2">1877年4月2日</td>
<td colspan="2">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及会议专约</td>
</tr>
<tr>
<td>九龙</td>
<td>广东</td>
<td colspan="2">1887年4月</td>
<td colspan="2">中英香港鸦片贸易协定定期</td>
</tr>
<tr>
<td>龙州</td>
<td>广西</td>
<td colspan="2">1889年6月1日</td>
<td colspan="2">中法续议商务专条</td>
</tr>
<tr>
<td>蒙自</td>
<td>云南</td>
<td colspan="2">1889年8月24日</td>
<td colspan="2">同上</td>
</tr>
<tr>
<td>重庆</td>
<td>四川</td>
<td colspan="2">1891年3月20日</td>
<td colspan="2">中英烟台条约</td>
</tr>
<tr>
<td>亚东</td>
<td>西藏</td>
<td colspan="2">1894年5月1日</td>
<td colspan="2">中英会议藏印条款</td>
</tr>
</tbody>
</table>
<p>　　说明：“所依据的不平等条约”仅列最先提出的条约，以后其他国家因片面最惠国待遇而取得同样特权的条约从略。所有省分指当时所在省份。</p>
<p>　　口岸通商原是国际贸易的常例。但上面这些通商口岸，并不是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的需要，而是资本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开放的。它们称之为“条约口岸”（Treaty port），动辄援引条约干涉中国主权。外国人不仅在通商口岸有自由贸易权，《南京条约》还规定英人可携眷在五口居住，五口通商的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并规定英人可在五口租赁房屋子地基，遂成为后来列强强设租界的张本。下面将叙及的沿海贸易权，也是通商口岸条约中的“别口售买”规定衍生的。这些口岸不仅在沿海，还分布在东北、新疆、蒙古、西藏、云南等边塞，真是门户洞开。又沿长江深入中国腹地，直到四川。此外，还规定有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地作外国轮船寄泊所，等于是变相口岸。</p>
<p>　　外国人在通商口岸所取得的特权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有政治上以至军事上的。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已有规定、在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又加扩充的领事裁判权。依照这些规定，外侨与中国人之间、外侨与其他外籍人之间的民刑事案件，均由外国领事官审诉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2]余如《五口通商章程》规定的外国商船可自由雇用引水，破坏了中国引水权；《望厦条约》规定的自由雇用各种人员和工匠，涉及国内雇佣权，都不只是经济性质。</p>
<p>　　不平等条约即许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居住，设立栈房、礼拜堂等，侵略者乃得寸进尺，强迫清政府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他们直接管理的“租界”。在上海通商不久，英国第一任驻上海领事巴尔福（G.Balfour）即向上海道宫慕久提出要在上海开辟租界。1845年11月双方订立了《上海租地章程》（Land Regulation），并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场（今北京路）以南、东到黄浦江、西到界路（今河南路）的地区约830亩为英国租用的范围，而当时在上海的英美商人和领事一共不到30人，1848年，英国驻上海领事了阿利国（R.Alcock）又与上海道麟桂商定扩充租界范围西至泥城浜（今西藏路）、北至苏州河边，占地2,820亩，较初开辟时增加了两倍多。继英国之后，美、法两国也相继援例在上海勒索了租界。1848年、1863年、1893年美国先后勒索了苏州河以北地7,856亩作为美租界。1863年9月，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占地达一万多亩。1870年起又不断越界筑路，范围又不断扩大，法国在1849年与上海道划定北门外地区约五六千亩为法租界，1861年又扩充了34亩。</p>
<p>　　上海租界的形成，标志着国际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一个新的侵略方式的出现。他们制造一切机会。把租界制度推向更多的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天津、镇江、汉口、九江、烟台、芜湖等地也相继在侵略者的勒索下划出了租界。在租界内，一切行政、司法、治安、财政等都由外国侵略者管辖，中国政府无权过问。在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中甚至规定“以各口租界作为兑收洋货厘金之外，”还要求未划定租界的各个口岸都应当划定租界。租界成了国中之“国”，成了列强变相的殖民地。</p>
<p>　　原来，开放通商口岸只是准许外商在该口岸经商，至于沿海各口岸之间的贸易不在开放之列。《南京条约》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并未允许外商转口贩运和进入内地。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则规定，美国民人准赴五口居住贸易，“其五口之船只，装卸货物，互相往来，具听其便”。以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具体规定外国商船可在通商口岸之间自由转口，并不重征关税。1861年，海关总税务司英人制定的《沿海贸易法》列明确规定：外国商船在一口纳税后，即可在沿海各口自由出入。1863年的《中丹条约》更进一步规定：丹麦商民在沿海各口“转运土货，均准出口，先纳整税，后进他口，再纳半税”。这样，列强不仅获得洋货的沿海贸易权，并扩大到土货贸易权；它们在通商口岸也不仅是从事对华贸易，而日益着重经营在华贸易了。</p>
<p>　　内河贸易，深入腹地，更是中国主权范围，并涉及国防和治安，自应对外商加以限制。1843年的《虎门条约》第六款规定，英人“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其意甚明。然而，这时即有英人“改装易服，潜至内地”，经查出“押令折回”之事[3]。内地是中国最广大的市场，列强决不肯放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中英《天津条约》即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国船只俱可通商”。该条约又规定：“英国民人准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中国政府对英人“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其后，海关总税务司英人并于1896年颁布《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规定“中国内港嗣后均准在口岸注册之华洋各项轮船，任便按照后列章程往来，专作内港贸易。”</p>
<p>　　陆路通商方面，最早是沙俄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并重申于1881年的《伊犁条约》，取得在蒙古、通州、张家口的贸易权和在新疆天山南北二路至嘉峪关的贸易权。法国也通过一系列条约，取得从法国殖民地安南到我国西南地区的贸易权。英国则根据《藏印条款》、《滇缅商务条款》取得开西藏的亚东为通商点，和从英国殖民地印度、缅甸进入中国西藏、云南的通商贸易权。</p>
<p>　　正象一个美国人所说，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没有指明路线，没有限制准运入内地商货的性质和数量，也没有任何事物防阻一个外国人——无论是英国人、法国人、俄国人、或美国人——在上海开舱的时候，卸下一船棉花，或是设若该外国人无所忌惮的话，卸下一船鸦片，或是——，并用一只或一队沙船，或各式小轮船，将这批货载到西藏的边境，或经由运河到天津和北京，或总而言之到任何地方，同时尚途加以兜售”。 [4]</p>
<p>　　2.协定关税和海关行政权</p>
<p>　　海关是国家的大门。关税的税则税率又是一个国家用以限制或鼓励某些进出口商品，以便保护本国工商业的利益的手段。一个独立的国家，必然根据本国的利益自主订立关税税则。然而在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不平等条约侵夺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和海关行政管理权。我国的海关就变成为国际资本侵略中国而服务了。</p>
<p>　　首先，《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在各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所谓“秉公议定”，实际上是由外国人拟定、中国人同意这样一种门面手续。在第一次协定税则前，参加协定税则的英国代表罗伯聃（Robert Thom）已经编了一份进出口税则。1843年最后协定的新税则，基本上就是罗伯聃这份税则。根据1844年中美、中法五口贸易章程，这项新税则也适用于美、法等国贸易，以后改订时亦同。因此，它是列强共享的经济特权。</p>
<p>　　1843年的协定税则列举了许多种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其中绝大部分相当于值百抽五；同时，税则还为未列举的进出口货物明文规定了按价值百抽五的征税原则。根据这个税则，一些主要进口货的税率较原来广州海关实征的税率降低了58—79%。新旧税率比较如表2—7。</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7：1843年协定关税前后主要进口货物新旧税率水准　　单位：从价百分数（%）</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货物</td>
<td>单位</td>
<td>1843年前的旧税率</td>
<td>1843年新税率</td>
<td>新税率较旧税率减少百分数</td>
</tr>
<tr>
<td>棉花</td>
<td>担</td>
<td>24.19</td>
<td>5.56</td>
<td>77.02</td>
</tr>
<tr>
<td>棉花</td>
<td>担</td>
<td>13.38</td>
<td>5.56</td>
<td>58.45</td>
</tr>
<tr>
<td>头等白布</td>
<td>匹</td>
<td>29.93</td>
<td>6.95</td>
<td>76.78</td>
</tr>
<tr>
<td>二等白洋布</td>
<td>匹</td>
<td>32.53</td>
<td>6.95</td>
<td>78.64</td>
</tr>
<tr>
<td>本色洋布</td>
<td>匹</td>
<td>20.74</td>
<td>5.56</td>
<td>73.19</td>
</tr>
<tr>
<td>斜纹布</td>
<td>匹</td>
<td>14.92</td>
<td>5.56</td>
<td>62.73</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59页。</p>
<p>　　即使这样低的税率，列强还不满足，它们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订立不平等条约的机会，借口原订税则内“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者，要求重修税则，即1858年新税则。依照这项税则，一些主要进口商品和税率较之1843年税则又有降低。</p>
<p>　　出口税率在1843年协定税则中一般也比过去减低，如生丝约减50%，夏布、冰糖约减65%，土布、黄白糖等约减75%，茯苓、铜器等约减80%。但也有提高者。当时出口货中最主要的茶的税率，</p>
<p>　　定为每担二两半银子，比旧税率约增加25%。绸缎和金银器也比旧税率提高。在1858年重新修订税则时，出口货基本上出按值百抽五的税则办理，不过茶、丝两项主要出口品和总率未变。根据当时税则起草人威妥玛（T.Wade）的说法：“如果对茶出口税也坚持5%的原则，则茶税将降低40—60%。反之，中国将根据同一原则把丝的出口税提高20%……法国人的贸易几乎全限于出口生丝，如果不给以相应的利益，他们是不全接受抬高其唯一贸易品的关税税则的”；“当我们拒绝把我们的茶叶进口税降低于每磅1先令5便士之下的时候，当我们要求中国降低茶叶一般估计为20—90%的内地税至2.5%的时候，而坚持中国要把每磅51/11法寻的茶叶出口税减低到3法寻左右，这是不必要的”。[5]显而易见，税率的增减者是根据外商的利益决定的。</p>
<p>　　应说明的是，实际征收关税时大都是从量（如按担计），1858年以后物价上升，长时期间征收的关税从未达到5%的税率，时常不到3%，成为世界上最低的海关税率。</p>
<p>　　协定税则中对于进口货还有许多免税的规定。如1843年税则中规定进口米、麦、五谷免税；1858年税则规定金银、外币、熟肉菜、牛奶、牛油、外国衣服、首饰、化装品、烟草、酒、船用杂物等均免税。70年代开放内陆通商后，又扩大了免税减税范围。如俄国在天山南路通商只纳2.5%的进口税，1881年《伊梨条约》又规定俄商在天山南北路和在蒙古各城贸易均免税。1886—1887年间的中法通商各章程规定法商出入云南的贸易减税3/10或4/10。1893年中英《藏印条约》开西藏亚东为商埠，直到1914年亚东撤关，从未征关税。其中如烟、酒、首饰、化装品等进口各国皆重税，我国独免税。</p>
<p>　　各国保护关税都是进口税重，出口税轻。我国关税适得其反，甚至同商品也是出口税重于进口税。如洋煤进口每吨征银五分；土煤出口每担征银四分，运至他口又纳六分，[6]高于洋煤几20倍。以至需煤口岸不用土煤而进口洋煤。如据天津海关报告，1871—1880年进口洋煤81,500余吨，进口土煤仅5,500余吨。“盖由税则厚薄不一，土煤壅滞难销，遂使厚利为洋商垄断”。[7]</p>
<p>　　中外对比，损失更大。“美收中国入口之米税，每它二角二分，每年五十万包计，税银已百余万两；而美之麦粉入中国，竟不纳税。我之油，彼按成本抽税百分之二十五，而煤油入中国，按成本公纳百分之五。丝绸[输美]美收百分之五十，美之绸布入中国仍纳百分之五，两相比较已少收十之九。……”[8]</p>
<p>　　除海关关税实行协定税则外，列强还进一步侵犯中国内地税制。当时中国对国内流通的商品课常关税，本不甚合理，外商耿耿于怀。在《南京条约》中即有限制条款，未作具体规定。1858年《天津条约》遂规定洋货进入内进销售或外商从内地收购土贷出口，只须缴纳一次2.5%的子口税，即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这原是给予外商的特权，但洋货全持华商推销，后来就变成凡持有洋货的商人均可申请子口税单。这就导致了以下的后果。</p>
<p>　　（1）1853年清政府实行厘金制度后，内地流通税加重，且关卡林立，多重征。洋货只纳2.5%子口税，概不重征，税负相对甚轻，这就使得洋货在内地市场的价格与在通商口岸相差无几；而国货一经转运则价格骤增，不能与之竞争。以进口本色棉布为例，其内地岸和内的的价格情况如表2—8。这种地区差价对于洋布打进在口市场、排挤土布鞋，自然是十分有利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8：1868年进口本色市布在通商口岸和内地市场价格对比　　计价单位：匹</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口岸名</td>
<td rowspan="2">在通商口岸的价格（包括进口税8分）</td>
<td colspan="4">内 地 市 场</td>
<td>内地市场的价格</td>
</tr>
<tr>
<td> </td>
<td colspan="2">名 称</td>
<td colspan="2">与口岸距离</td>
<td> </td>
</tr>
<tr>
<td>牛庄</td>
<td colspan="2">2.20两</td>
<td colspan="2">宽城子</td>
<td>209英里</td>
<td>2.30两</td>
</tr>
<tr>
<td>天津</td>
<td colspan="2">2.13-2.20两</td>
<td colspan="2">山西太谷县</td>
<td>500英里</td>
<td>2.50-2.70两</td>
</tr>
<tr>
<td>烟台</td>
<td colspan="2">2.20-2.50两<strong></strong></td>
<td colspan="2">章邱县</td>
<td>330英里</td>
<td>2.24-2.54两</td>
</tr>
<tr>
<td>汉口</td>
<td colspan="2">2.20-2.34两</td>
<td colspan="2">湖南湘潭</td>
<td>293英里</td>
<td>2.35-2.55两</td>
</tr>
<tr>
<td>九江</td>
<td colspan="2">2.30两</td>
<td colspan="2">南昌府</td>
<td>78英里</td>
<td>2.50两</td>
</tr>
<tr>
<td>镇江</td>
<td colspan="2">2.19-2.24两</td>
<td colspan="2">淮安府</td>
<td>145英里</td>
<td>2.30-2.35两</td>
</tr>
<tr>
<td>上海</td>
<td colspan="2">2.17-2.20两</td>
<td colspan="2">苏州</td>
<td>75英里</td>
<td>2.23-2.30两</td>
</tr>
<tr>
<td>宁波</td>
<td colspan="2">4.45-4.55元</td>
<td colspan="2">杭州</td>
<td>103英里</td>
<td>4.95-5.05元</td>
</tr>
<tr>
<td>福州</td>
<td colspan="2">2.95-3.10元</td>
<td colspan="2">建宁府</td>
<td>87英里</td>
<td>3.30-3.47元</td>
</tr>
<tr>
<td>打狗</td>
<td colspan="2">3.00元</td>
<td colspan="2">凤山县</td>
<td>不明</td>
<td>3.00元</td>
</tr>
<tr>
<td>厦门</td>
<td colspan="2">3.20-3.25元</td>
<td colspan="2">樟州府</td>
<td>24英里</td>
<td>3.49-3.54元</td>
</tr>
<tr>
<td>汕头</td>
<td colspan="2">2.95-3.10元</td>
<td colspan="2">潮州府</td>
<td>10英里</td>
<td>3.10-3.20元</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2册第837页，原据1869年海关报告。</p>
<p>　　（2）由于洋货与土货内地税的差别待遇，商人为了减轻税负，遂将有些土货改作洋货入口。如台湾、广东的蔗糖，原来主销内地，商人就将土糖运往香港，再从香港作为洋货进口。广东西江所产烟草，原销本省北部，现在竟先运香港，再运回本省。[9]这就“悉隐化常税为洋税”，“常税短绌”，引起清官吏的惊惶。[10]并且，常关税是清地方官吏控制的，子口税是由海关洋人控制，化常税为洋税也加强了洋人对清政府财政的干预。同时，由于商品流通路线的变化，增加了香港的贸易，也有利于外国轮船运输业务。</p>
<p>　　（3）华洋商勾结，弊端百出。由于“洋商运货只完整半两税，……于是不肖华商贿买牌照，假托洋商之名。洋商出售保单，坐收华商之利，流弊遂不可究诘”。[11]洋商出卖子口单成为一项有利的投机生意，如每件棉花税单收费5角，华商尚求之不得。还有些洋商代用护照包送华商无运照的土货；以至华商代洋商用洋船装运鸦片，作为利用洋商税单的报偿。</p>
<p>　　外国侵略者在侵夺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同时，还千方百计地获取了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p>
<p>　　鸦片战后初期，各地海关仍系由中国地方官吏管理。1853年，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趁上海小刀会响应太平军起义占领上海县城的机会，借口“目前海关行政陷入停顿”拒纳关税，并与美国驻华公使相勾结，宣布上海海关实行“领事代征制”，即由英、美驻上海领事代向其本国商人征收、保管税款。1854年，英、美、法三国领事和上海道台吴健彰签订“海关征税税则”，由三国领事各派一人成立所谓“关税管理委员会”，管理上海海关，而由英人威妥玛总负责。不久，又由英人李泰国（H.N.Lay）接任。第二次鸦片战争后，1858年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规定，“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各口划一办理”，即将上海关办法推行于其他口岸。1859年，英人李泰国被任命为第一任海关总税务司，陆续在各口岸改组海关，统由上海的总税务司署管辖。1863年，英人赫德（Robert Hart）继任总税务司，次年制定《募用外人帮助税务章程》，各地海关的行政权就全部落入外国人手中了。</p>
<p>　　赫德充任中国海关税务司达45年之久，一套殖民地式的海关管理制度都是他建立的。赫德本人驻在北京，并充任清政府总理衙门的顾问，干预中国内政和外交，控制中国的财政，俨然以清政府的太上皇自居。他统治下的海关，不仅管理税收，还经办中国的外债，包揽港务、缉私、检疫、气象、航道设施等原属国家主权的业务，制定香港、广州、汕头、福州以至长江内河的轮船章程，兼办邮政乃至某些港口的市政。即在日常的海关业务，在检查、估价、课税时，经常是歧视华商，而让洋商占便宜。走私违法案件，洋商通过领事官交涉了事，对华商则严加追查，以至故意勒索。据理力争878年烟台海关的商务报告称：“这种被认为中国人用外轮走私的案件，每年达三千件以上，其中有800—900件由洋税务司任意课以罚款。每年没收与罚款所得，约有4,000英镑分给下级官吏。……对于所有这些被认为走私的案件，洋税务司署的雇员既是告发人，又是审判人，又是课取罚款的得利人”。</p>
<p>　　3、沿海和内河的航行权</p>
<p>　　资本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取得沿海和内河的通商贸易权，也就是取得这些口岸的航行权。并于1844年中美《五口通商章程》取得“自雇引水”的特权。该章程并把原来中国政府征收的船钞（每吨10元以上）对外国船减为每吨银五钱，1858年《天津条约》又减为每吨银4钱，150吨以下的船只都只纳1钱。该章程又规定外国船进港，船主将一切船舶的证件、提单、舱口单等都交各该国领事馆收执，然后由领事通告海关结关，不经中国官署。外国船在中国沿海和内河航行，中国遂无权过问。</p>
<p>　　原来条约规定，外国船的航行只限于条约规定的口岸，《五口通商章程》并规定“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国船通过走私、贩毒、掠卖华工、“护航”和贩运土货，实际上渗入所有它们需要进出的港口，取得最大限度的航行自由。</p>
<p>　　外国船走私的情况前已言及。走私和贩运鸦片的船只“任意毫不拘束地在他们所愿去的地方，用他们所愿用的方法支进行贸易”，因为愈是“偏僻的港汊”愈是这种贸易最好的场所。[12]利润极大的掠卖华工贸易，主要是英、法商人用英、法轮船从汕头等小港出口，汕头当时还不是条约口岸。由于海盗猖獗，中国沙船和闽粤船雇用较快速的外国船武装护航，于是华船所到之处，不论是否条约，护航外船也能停泊。又1863年《中丹条约》之后，贩运土货成为外国船的大笔生意，甚至超过了贩运洋货，英国船也就“绝大部分都在非约开口岸地方经营土货贩运。”[13]东北的大豆豆饼一向由中国沙船载运，中英天津条约善后条款中原规定“豆石豆饼在登州牛庄两口者，英国商船不准装载出口”。但外国船起初是私运，继则不断向清政府施加压力，终于在1862年向外商开放了豆石贸易。</p>
<p>　　鸦片战争前后，外国来华船只主要是木帆船。蒸汽动力的轮船由于难抗巨风和续船力差，只作辅助运输和短途运输。在中国沿海和内河航行，又使用在南洋和在中国建造的夹板帆船（Loretta）。50年代以后，轮船渐兴，先是木壳轮船，继有钢甲船；首先用于香港广州地区短程运输，继用于沿海和内河；到1875年才完全代替木帆船用于远洋航行。这时轮船迭经改进，其优越性显见。1872年招商局成立前，中国没有自己的轮船，沿海和内河轮船航运全部由外商经营。这以后，中国轮船占到一定比重，但沿海和长江航运仍以外国船占绝对优势。至于远洋航运，更全部为外国船只。据海关报告，各口岸进出口的中外船只的比较见表2—9和表2—10。据表，英国船常占吨位的一半以上，美国船早期亦占30%左右，而中国的船最多一年即1877年只占33.2%。由于外国船据有种种特权，一些中国商人拥有夹板船或轮船者亦委托外国洋行经营，或挂外国旗和雇外国人为船长，表中亦列入外国船，不过为数甚微。</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9：各口岸往来中外轮船木船比较（1865—1895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3"> </td>
<td colspan="4">中国船</td>
<td colspan="4">外国船</td>
</tr>
<tr>
<td colspan="2">船只</td>
<td colspan="2">吨位</td>
<td colspan="2">船只</td>
<td colspan="2">吨位</td>
</tr>
<tr>
<td>只</td>
<td>%</td>
<td>吨</td>
<td>%</td>
<td>只</td>
<td>%</td>
<td>吨</td>
<td>%</td>
</tr>
<tr>
<td>1865</td>
<td>574</td>
<td>3.5</td>
<td>39,548</td>
<td>0.6</td>
<td>16,054</td>
<td>96.5</td>
<td>7,096,753</td>
<td>99.4</td>
</tr>
<tr>
<td>1870</td>
<td>469</td>
<td>3.3</td>
<td>29,939</td>
<td>0.4</td>
<td>13,640</td>
<td>96.7</td>
<td>6,877,889</td>
<td>99.6</td>
</tr>
<tr>
<td>1875</td>
<td>2,411</td>
<td>14.2</td>
<td>871,439</td>
<td>8.8</td>
<td>14,583</td>
<td>85.8</td>
<td>8,996,202</td>
<td>91.2</td>
</tr>
<tr>
<td>1880</td>
<td>7,124</td>
<td>31.0</td>
<td>4,828,499</td>
<td>30.4</td>
<td>15,846</td>
<td>69.0</td>
<td>11,045,853</td>
<td>69.6</td>
</tr>
<tr>
<td>1885</td>
<td>4,345</td>
<td>18.5</td>
<td>2,243,534</td>
<td>12.4</td>
<td>19,095</td>
<td>81.5</td>
<td>15,824,643</td>
<td>87.6</td>
</tr>
<tr>
<td>1890</td>
<td>10,603</td>
<td>34.1</td>
<td>6,334,956</td>
<td>25.5</td>
<td>20,530</td>
<td>65.9</td>
<td>18,541,503</td>
<td>74.5</td>
</tr>
<tr>
<td>1895</td>
<td>13,014</td>
<td>35.0</td>
<td>5,220,121</td>
<td>17.6</td>
<td>24,118</td>
<td>65.0</td>
<td>24,516,957</td>
<td>82.4</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1983年版第324—325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0：各口岸往来外国轮船木船吨位（1865—1895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英国</td>
<td>美国</td>
<td>法国</td>
<td>德国</td>
<td>日本</td>
<td>其他</td>
</tr>
<tr>
<td>1865</td>
<td>3,467,980</td>
<td>2,645,906</td>
<td>94,687</td>
<td>517,192</td>
<td>——</td>
<td>370,988</td>
</tr>
<tr>
<td>1870</td>
<td>3,125,590</td>
<td>3,004,746</td>
<td>79,824</td>
<td>370,607</td>
<td>——</td>
<td>297,122</td>
</tr>
<tr>
<td>1875</td>
<td>5,167,435</td>
<td>2,777,367</td>
<td>165,551</td>
<td>561,577</td>
<td>96,553</td>
<td>227,719</td>
</tr>
<tr>
<td>1880</td>
<td>9,606,156</td>
<td>287,369</td>
<td>150,207</td>
<td>632,044</td>
<td>167,902</td>
<td>202,175</td>
</tr>
<tr>
<td>1885</td>
<td>11,842,255</td>
<td>2,261,750</td>
<td>73,355</td>
<td>1,217,685</td>
<td>211,585</td>
<td>218,013</td>
</tr>
<tr>
<td>1890</td>
<td>16,087,895</td>
<td>82,946</td>
<td>239,700</td>
<td>1,343,964</td>
<td>505,181</td>
<td>281,817</td>
</tr>
<tr>
<td>1895</td>
<td>20,525,798</td>
<td>86,427</td>
<td>341,345</td>
<td>2,442,185</td>
<td>121,691</td>
<td>999,511</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同表2—9</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五口通商时期的对外贸易</strong></p>
<p>　　自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这段期间，随着资本主义列强商品侵略的加深，中国的对外贸易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自第一次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即1840年至1858年，习称为五口通商时期；自第二次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前，即1859年至189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殖民地化的时期。</p>
<p>　　鸦片战争前，海路对外通商限于广州一口。《南京条约》开辟五口通商后，对外贸易就逐渐由广州向上海转移。上海地处中国沿海的中心，又是长江的出口，水陆交通便利，经水运可达中国三分之一的地区，又邻近丝茶产区。1844年上海开埠后，外国侵略者即积极经营，作为对华经济侵略的据点。1843年，在广州的怡和、宝顺、仁记、义记等洋行即随同英领事巴尔福（G.Balfour）迁来上海。至1852年，上海已有洋行41家，其中21家为英商，8家为英国资本的印度商（帕西商）。</p>
<p>　　1844年开埠时，有44艘外国商船开到上海，1855折已增为437艘，超过广州。就贸易额说，到1852年，上海的对英进出口数值已与广州持平，此后日益超过广州。其情况如表2—11和表2—12。</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1：广州和上海到埠外国船只（1844—1863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2">船只数</td>
<td colspan="2">吨数</td>
</tr>
<tr>
<td>广州</td>
<td>上海</td>
<td>广州</td>
<td>上海</td>
</tr>
<tr>
<td>1844</td>
<td>306</td>
<td>44</td>
<td>142,099</td>
<td>8,584</td>
</tr>
<tr>
<td>1849</td>
<td>331</td>
<td>133</td>
<td>142,357</td>
<td>52,547</td>
</tr>
<tr>
<td>1855</td>
<td> </td>
<td>437</td>
<td> </td>
<td>157,191</td>
</tr>
<tr>
<td>1863</td>
<td>867</td>
<td>3,400</td>
<td>300,500</td>
<td>964,309</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黄苇：《上海开埠初期对外贸易研究》，1979年版表25和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1957年版第1卷第401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2：广州和上海对英进出口贸易总值　　单位：千美元</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份</td>
<td>广州</td>
<td>上海</td>
<td>年份</td>
<td>广州</td>
<td>上海</td>
</tr>
<tr>
<td>1844</td>
<td>33,400</td>
<td>4,800</td>
<td>1851</td>
<td>23,200</td>
<td>16,000</td>
</tr>
<tr>
<td>1845</td>
<td>38,400</td>
<td>11,100</td>
<td>1852</td>
<td>16,400</td>
<td>16,000</td>
</tr>
<tr>
<td>1846</td>
<td>25,200</td>
<td>10,200</td>
<td>1853</td>
<td>10,500</td>
<td>17,200</td>
</tr>
<tr>
<td>1847</td>
<td>25,300</td>
<td>11,000</td>
<td>1854</td>
<td>9,300</td>
<td>12,800</td>
</tr>
<tr>
<td>1848</td>
<td>15,100</td>
<td>7,500</td>
<td>1855</td>
<td>6,500</td>
<td>23,300</td>
</tr>
<tr>
<td>1849</td>
<td>19,300</td>
<td>10,900</td>
<td>1856</td>
<td>17,300</td>
<td>31,900</td>
</tr>
<tr>
<td>1850</td>
<td>16,700</td>
<td>11,900</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中国和英国的条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4页。</p>
<p>　　上海、广州之外，厦门亦系1844年开埠，对外贸易略有发展，到1855年对英进出口值约达180万元。福州则开埠九年并无洋商经营贸易，其后因太平军占上海一带，始有茶叶在福州出口。宁波早就是贸易港口，开埠后进出口值约50—60万元，但随即衰落；因迩近上海，被上海代替。不过这是指合法贸易，至于洋商偷运鸦片和其他商品的走私，则福州、厦门者是他们的重要基地。</p>
<p>　　五口通商时期尚无统一的对外贸易统计。不过，当时中英贸易占总额70%以上，从英国的对华贸易记录中可见其梗概。表2—13是这一时期中英直接贸易数值。</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3：五口通商时期中英直接贸易值（1840—1859年）　　单位：镑</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份</td>
<td>英货输入总值</td>
<td>华货输出总值</td>
</tr>
<tr>
<td>1840</td>
<td>524,198</td>
<td> </td>
</tr>
<tr>
<td>1841</td>
<td>862,570</td>
<td> </td>
</tr>
<tr>
<td>1842</td>
<td>969,381</td>
<td> </td>
</tr>
<tr>
<td>1843</td>
<td>1,456,180</td>
<td> </td>
</tr>
<tr>
<td>1844</td>
<td>2,305,617</td>
<td> </td>
</tr>
<tr>
<td>1845</td>
<td>2,394,827</td>
<td> </td>
</tr>
<tr>
<td>1846</td>
<td>1,791,439</td>
<td> </td>
</tr>
<tr>
<td>1847</td>
<td>1,503,969</td>
<td> </td>
</tr>
<tr>
<td>1848</td>
<td>1,445,959</td>
<td> </td>
</tr>
<tr>
<td>1849</td>
<td>1,537,109</td>
<td> </td>
</tr>
<tr>
<td>1850</td>
<td>1,574,145</td>
<td>5,849,025</td>
</tr>
<tr>
<td>1851</td>
<td>2,161,268</td>
<td>7,971,491</td>
</tr>
<tr>
<td>1852</td>
<td>2,503,599</td>
<td>7,712,771</td>
</tr>
<tr>
<td>1853</td>
<td>1,749,597</td>
<td>8,255,615</td>
</tr>
<tr>
<td>1854</td>
<td>1,000,716</td>
<td>10,588,126</td>
</tr>
<tr>
<td>1855</td>
<td>1,277,944</td>
<td>10,664,315</td>
</tr>
<tr>
<td>1856</td>
<td>2,216,123</td>
<td>10,652,195</td>
</tr>
<tr>
<td>1857</td>
<td>2,449,982</td>
<td> </td>
</tr>
<tr>
<td>1858</td>
<td>2,876,447</td>
<td> </td>
</tr>
<tr>
<td>1859</td>
<td>4,457,573</td>
<td> </td>
</tr>
</tbody>
</table>
<p>　　原注：上表数字，系指中英直接贸易而言，英国方面系将印度及其他英国各属地除外，中国方面系将香港并入计算。未列数字者缺资料。</p>
<p>　　资料来源：1840—1859年输入总值扎自英国会档案（B.P.P.China,Vol.40,Trad Ssaaion,1802—1888,P.781），1850—1856年输出总值扎自班思德著《最近百年中国对外贸易史》，1931年版第65页。</p>
<p>　　从表2—13可以看出，在中英直接贸易中，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不包括鸦片）呈螺旋式的上升趋势。英国侵略者在鸦片战争后对中国贸易的前景抱了超乎实际的奢望。英国负责签订《南京条约》的璞鼎查（H.Pottinger）回到伦敦后向国会宣布：他已为英国生意打开了一个新世界，这个世界是如此广阔，“倾兰开夏全部工厂的生产也不够供给一省的衣料的”。①于是英国商人将大量商品运进中国，1842年为96.9万磅，1843年增加了55%，1844年又增加58%，1945年还维持上年水平。这样盲目运入的大量商品完全超过当时市场的需要，以致滞销亏损。从1846年起，英国输华商品就迅速下降，直到1850年一直维持在150万磅的水平。这数字比鸦片战争初是大大增加了，但英国侵略者却感到大失所望。1852年，英国驻广州的代办密切尔（W.H.Mitchell）的报告说：“经过和这么大一个国家开放贸易十年之久，并且双方都已废除了一切独占制度，而拥有如此庞大人口的中国，其消费我们的制造品竟不及荷兰的一半，也不及我们那人口稀少的北美和澳大利亚殖民地的一半，赶不上法国或巴西，赶不上我们自己，不在西印度之上，只比欧洲大陆上某些小王国如比利时、葡萄牙或那不勒斯稍微多一点点，这好象是一个奇怪的结局。”[14]</p>
<p>　　其实，分析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情况，这种结局并不奇怪。中国是个资源丰富、有悠久文明的国家。在当时，生产技术虽然落后于西欧，生产力仍保有相当的水平，四亿人民的消费需要可以自足，生活的消费习惯也与西方迥异。当时英国输华的商品主要是纺织品，棉布和棉纱即占总值50－80％。当时中国人尚习用坚实耐穿的土布，农村织布户还习用土纱。外国人也承认：“中国人不独是棉、麻、丝各种纺织品的伟大制造家，而且还是各种原料的生产者，这些纺织品产量庞大，足以供给消费者的需要”。[15]至于呢绒等毛织品，在中国并无市场。还有人运来刀叉、钢琴等，售价还抵不上运费。</p>
<p>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英国人向中国大量走私运进鸦片，也就妨碍了他们正常商品的贸易。这问题下面再详谈。</p>
<p>　　与此相反，英国对中国的出口品却有大量的需求，特别是茶和丝两项，输英数量逐年增加。这时期输英的丝和茶估计如表2—14。</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4：运销英国丝茶数量估计（1845—1859年）　　单位：平均每年磅</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丝</td>
<td>茶</td>
</tr>
<tr>
<td>1845—1849</td>
<td>1,820,000</td>
<td>52,000,000</td>
</tr>
<tr>
<td>1850—1854</td>
<td>2,860,000</td>
<td>67,000,000</td>
</tr>
<tr>
<td>1855—1859</td>
<td>4,410,000</td>
<td>74,000,000</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萨吉物著：《中英贸易与外交》第132页，引自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515页。</p>
<p>　　中国输英商品总值在鸦片战争前1827—1839年平均每年为427万镑，鸦片战争后1842—1846年平均为532万镑，50年代后逐步增长（表2—13），到1856年为1,065万镑，1864年更达1,650万镑。其发展趋势是稳步上升，而不象英国输华商品那样螺旋式上升。</p>
<p>　　在整个这段中英贸易中，就上述合法商品来说，中国者是出超，而且超数字相当大，40年代平均每年出超350万镑，50年代由出超400余万镑增至900余万镑，竟超过进口额四倍。这只是中英直接贸易，不过即使加上英领印度、澳洲、海峡殖民地等对华贸易，中国仍是出超。</p>
<p>　　五口通商时期，中美间贸易额仅次于中英，居第二位，但就绝对值说，不足中英贸易的四分之一。这期间中美贸易数值如表2—15。</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5：五口通商时期中美贸易值（1842—1860年）　　单位：美元</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3">自华输美</td>
<td colspan="3">自美输华</td>
</tr>
<tr>
<td>免税品</td>
<td>应税品</td>
<td>合 计</td>
<td>本国货</td>
<td>外国货</td>
<td>合 计</td>
</tr>
<tr>
<td>1842</td>
<td> </td>
<td> </td>
<td> </td>
<td>737,509</td>
<td>706,888</td>
<td>1,444,397</td>
</tr>
<tr>
<td>1845</td>
<td>5,782,295</td>
<td>1,503,619</td>
<td>7,285,914</td>
<td>2,079,341</td>
<td>196,654</td>
<td>2,275,995</td>
</tr>
<tr>
<td>1850</td>
<td>4,586,489</td>
<td>2,006,973</td>
<td>6,593,462</td>
<td>1,485,961</td>
<td>119,265</td>
<td>1,605,217</td>
</tr>
<tr>
<td>1855</td>
<td>6,881,494</td>
<td>4,167,232</td>
<td>11,048,726</td>
<td>1,533,057</td>
<td>186,372</td>
<td>1,719,429</td>
</tr>
<tr>
<td>1860</td>
<td>9,867,946</td>
<td>3,698,641</td>
<td>13,566,587</td>
<td>7,170,784</td>
<td>1,735,334</td>
<td>8,906,118</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652、654页，原据E.Griffin Clippers and Consuls。</p>
<p>　　表见这时期中美贸易亦非直线上升，40年代末一度下降。第一节中曾指出，由于美国工业还落后，美商主要是经营贩运贸易，运外国货输华，换取中国的茶、丝（见表2—4）。到鸦片战争时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表2—15可见1842年美国输华总值中，美国货已略超过外国货，但起伏很大。美国输华商品亦以棉织品为主，1860年值389.7万美元，占当年美国本国货输华总值的54%，占美国对所有国家棉织品输出总值的1/3。美国已成为英国争夺棉织品市场的对手。其次，是向中国输出白银和银币，1960年达154.5万美元，其中90%是墨西哥和西班牙银币。中国输美货物中，茶叶常占总值的60—80%，其次为丝、丝织品、红糖等。</p>
<p>　　法国在五口贸易时期主要是收取中国的生丝，当时里昂是世界最大的丝市场。法国输华货物则不过是棉毛织品和杂品。中法贸易并无多大起色，进出口总值到1860年亦只100万镑，不到美国的5%。其丝的贸易也渐为英国所夺，英、法对华的丝贸易比较如表2—1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6：英、法自中国运出之丝（1845—1860年）　　单位：包</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英国自中国运出</td>
<td>法国自上海运出</td>
</tr>
<tr>
<td>1844—45</td>
<td>10,727</td>
<td>6,500</td>
</tr>
<tr>
<td>1848—49</td>
<td>?</td>
<td>18,000</td>
</tr>
<tr>
<td>1850—51</td>
<td>22,143</td>
<td>?</td>
</tr>
<tr>
<td>1852—53</td>
<td>?</td>
<td>28,000</td>
</tr>
<tr>
<td>1853—54</td>
<td>61,984</td>
<td>58,500</td>
</tr>
<tr>
<td>1856—57</td>
<td>74,215</td>
<td>90,000</td>
</tr>
<tr>
<td>1857—58</td>
<td>60,736</td>
<td>66,500</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661、662页，原据张天护：《清代法国对华贸易问题之研究》文。</p>
<p>　　在这时期，中俄贸易有相当重要地位，就贸易额说，不下于美国。不过中俄是陆路贸易，主要在恰克图成交，不属五口通商范围。俄国输华货品，主要是毛织品，以及棉织品、皮毛等。中国输俄，则90%以上是茶，尤其是砖茶，为俄国人所必需。俄国人并将中国茶转贩到西亚以至欧洲一些国家，获得甚丰。附带克图的中俄贸易无确切统计，从50年代俄商报关数值看，1852年俄国输华制品为614.6万卢布，约合119万镑，1854年88.1万镑，1857年90.3万镑，1858年85.8万镑。因系易货贸易，中国输俄货值大体相当，但因俄商收罗茶甚力，常有超过，至1858年俄国已需向中国输入金银和硬币。此外，俄国人在新疆亦有少量易货交易，主要是以羊只和中国交换布匹。</p>
<p>　　从上述情况看，五口通商时期的对外贸易，中国好象是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但实际并非如此。以上是专就合法贸易而言，如果加上鸦片走私和其他因素，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外国侵略者发动鸦片战争，既是为了推销商品，又是为了保护利益最大的鸦片贸易。西方的工业品，主要是棉毛织品，这时在中国还没有多大市场，鸦片作为毒品，却有很大的侵入力量。当时经营鸦片的主要是英、美的一些大洋行，形成一个势力集团（见表2—17）。英属印度政府，每年从鸦片输华中所获纯收益达100余万磅。而更重要的是，英国以及美国所需中国的茶和丝，年达一千数百万银元，都要靠鸦片贸易所获现金来偿付，并支持纺织资本集团向海外扩张市场。因而，英国以及美国所有与东方贸易有关的资本集团和他们的政府，无不热衷于肮脏的鸦片贸易。鸦片战争后的情况，正如马克思所说：“扩大对华贸易，就是扩大鸦片贸易”。[1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7：鸦片走私主要洋行及其所有船只（1823—1860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洋行名称</td>
<td>船舶数</td>
<td>总吨数</td>
<td>开始用自有船只走私年份</td>
</tr>
<tr>
<td>颠地洋行（Dent）</td>
<td>14</td>
<td>3,048</td>
<td>1831</td>
</tr>
<tr>
<td>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td>
<td>13</td>
<td>2,144</td>
<td>1833</td>
</tr>
<tr>
<td>旗昌洋行（Russell）</td>
<td>8</td>
<td>2,047</td>
<td>1836</td>
</tr>
<tr>
<td>考瓦斯吉（R.Cowasjee）</td>
<td>6</td>
<td>1,515</td>
<td>1831</td>
</tr>
<tr>
<td>马凯（Donald C. Mackey）</td>
<td>5</td>
<td>866</td>
<td>1839</td>
</tr>
<tr>
<td>弗巴斯（Capt. H. Phbus）</td>
<td>2</td>
<td>572</td>
<td>1936</td>
</tr>
<tr>
<td>鲁斯唐姆吉（H. Rustomjee）</td>
<td>2</td>
<td>481</td>
<td>1840</td>
</tr>
<tr>
<td>克利夫顿（Capt. W. Clifton）</td>
<td>2</td>
<td>416</td>
<td>1828</td>
</tr>
<tr>
<td>太平洋行（Gilman &amp; Co.）</td>
<td>2</td>
<td>410</td>
<td>1842</td>
</tr>
<tr>
<td>格兰特（A. Grant）</td>
<td>2</td>
<td>318</td>
<td>1838</td>
</tr>
<tr>
<td>其他40家洋行各有一只船</td>
<td>40</td>
<td>8,717</td>
<td> </td>
</tr>
<tr>
<td>船舶产权人不明</td>
<td>3</td>
<td>318</td>
<td> </td>
</tr>
<tr>
<td>合 计</td>
<td>99</td>
<td>20,852</td>
<td> </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436页，原据B.Lubbock The Opium Clippers。</p>
<p>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未敢在《南京条约》中提出禁止鸦片进口，但该条约亦未明提取消过去的禁令，所以，鸦片贸易仍属非法的，海关也不予报关。实际上，鸦片走私范围，远大于五口通商，“沿着整个海岸线……吴淞、福州、舟山、厦门、宁波、刘公岛、锦州及广州，都是烟船所爱之抛锚地。1848年报纸上列举35个‘水面炮台’（武装鸦片趸船），12个在上海，3个在广州，上海成为最重要的烟埠” [17]。这时期从印度输华的鸦片如表2—18。按同一资料，鸦片战争前1837—1839年平均每年输华数为29,903箱，战争中一度减少，《南京条约》签订后立即超过3万箱，以后迅速增长，50年代达6—7万箱。印度政府的纯收入也由战前的100万镑增为400—500万镑。鸦片战争前20年，输进中国的鸦片，包括土耳其烟土，共约34.4万箱；鸦片战争后20年，单印度烟土，即输入94.9万箱。鸦片流毒之甚，实为惊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8：印度输华鸦片和印度政府纯收益（1840—1860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份</td>
<td>输华鸦片箱数</td>
<td>印度政府纯收益（磅）</td>
</tr>
<tr>
<td>1840—41</td>
<td>17,839 1/2</td>
<td>874,277</td>
</tr>
<tr>
<td>1841—42</td>
<td>25,225</td>
<td>1,018,766</td>
</tr>
<tr>
<td>1842—43</td>
<td>31,236</td>
<td>1,576,581</td>
</tr>
<tr>
<td>1843—44</td>
<td>30,011</td>
<td>2,024,826</td>
</tr>
<tr>
<td>1844—45</td>
<td>32,859 1/2</td>
<td>2,181,288</td>
</tr>
<tr>
<td>1845—46</td>
<td>*</td>
<td>2,803,350</td>
</tr>
<tr>
<td>1846—47</td>
<td>38,057 3/4</td>
<td>2,886,202</td>
</tr>
<tr>
<td>1847—48</td>
<td>*</td>
<td>1,663,384</td>
</tr>
<tr>
<td>1848—49</td>
<td>49,262 1/4</td>
<td>2,845,763</td>
</tr>
<tr>
<td>1849—50</td>
<td>47,509</td>
<td>3,530,281</td>
</tr>
<tr>
<td>1850—51</td>
<td>48,030</td>
<td>2,750,348</td>
</tr>
<tr>
<td>1851—52</td>
<td>56,089 1/2</td>
<td>3,139,246</td>
</tr>
<tr>
<td>1852—53</td>
<td>56,412 1/2</td>
<td>3,717,932</td>
</tr>
<tr>
<td>1853—54</td>
<td>60,054 1/2</td>
<td>3,359,020</td>
</tr>
<tr>
<td>1854—55</td>
<td>69,910 1/4</td>
<td>3,333,602</td>
</tr>
<tr>
<td>1855—56</td>
<td>63,427</td>
<td>3,961,977</td>
</tr>
<tr>
<td>1856—57</td>
<td>66,305 1/2</td>
<td>3,860,389</td>
</tr>
<tr>
<td>1857—58</td>
<td>68,003 1/2</td>
<td>5,918,375</td>
</tr>
<tr>
<td>1858—59</td>
<td>74,707</td>
<td>5,346,391</td>
</tr>
<tr>
<td>1859—60</td>
<td>54,863</td>
<td>5,161,778</td>
</tr>
</tbody>
</table>
<p>　　* 没有输出箱数记录，因有两种税率，不能从收益中算出。</p>
<p>　　资料来源：B.P.P.Papers to the Opium Trade in China,1842—56,P.46，</p>
<p>　　引自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440页。</p>
<p>　　鸦片走私猖狂，大大改变了我国国际收支面貌。原来五口通商时期，中国对英、美的商品贸易都属出超，加上鸦片贸易以后，就多年变为入超了。据英国驻货领事1847年的报告，当时中国国际贸易中，对英贸易有1,000万元的出超，对美贸易有600万元的出超，但加上以运进鸦片为主的对印度的贸易，中国就有1,000万元的贸易逆差了。其估计如下：[18]</p>
<p>　　英国对华输出品　　　　　　　　　　　　　1,000万元<br />
　　英国自华输入品　　　　　　　　　　　　　2,000万元<br />
　　　（1）中国对英贸易出超　　　　　　　　 1,000万元</p>
<p>　　美国对华输出品　　　　　　　　　　　　　　300万元<br />
　　美国自华输入品　　　　　　　　　　　　　　900万元<br />
　　　（2）中国对美贸易出超　　　　　　　　　 600万元</p>
<p>　　英属印度对华输出的鸦片　　　　　　　　　2,300万元<br />
　　英属印度对华输出的棉花　　　　　　　　　　500万元<br />
　　　共　计　　　　　　　　　　　　　　　　2,800万元<br />
　　自华输入的生丝及其他土产　　　　　　　　　200万元<br />
　　　（3）中国对印度贸易入超　　　　　　　 2,600万元</p>
<p>　　中国每年需以白银支付的贸易逆差：<br />
（3）-（1）-（2）=　　　　　　　　　 1,000万元</p>
<p>　　又张仲礼曾对五口通商时期中国对外贸易作过估算.根据他的估算和其他材料,1843—1858年中国对外贸易中共有六年表现出超，九年表现入超，一年持平，净入超额达5,275海关两，合8,218万元。[19]</p>
<p>　　鸦片之外，其他商品的走私也很猖獗。海关和缉查都是掌握在洋人之手，走私也多是有势力的洋行。据厦门英领事雷顿（T.H.Layton）称：1846年厦门走私货物约为全年贸易额的13%。广州英领事巴夏礼（H.S.Parkes）称：1853年广州走私偷漏的税款达法定税收的1/3至1/2（走私、隐报多为高税商品）。上海更是走私和偷漏的大码头。1861年海关总税务司有份“机密”报告，列举1853年以来上海英商逃漏关税一些事例，所述都是怡和、宝顺、仁记等当时最大的洋行，走私货物从一般商品直到金银、武器。[20]</p>
<p>　　鸦片走私，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以鸦片每箱值600元计，在 1842—1846年间，每年流往印度的白银近2,000万元，1847—1853年间达3,300万元，惟1853年以后，英国输华货值骤降，而对中国茶和丝的需求大增，加以欧美一些国家陆续采用黄金作本位币，将白银兑出，故中国也变白银外流为银元内流。1854—1856年英国输进中国（不包括香港）的白银平均每年达500余万盎斯，美国这时也有大量银元输华。</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对外贸易</strong></p>
<p>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资本主义列强在中国获取了一系列新的特权，它们对中国的贸易额迅速增长。在1859—1863年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平均每年约合11.3万海关两。1864年海关开始有全国性进出口统计，1864—1869年平均每年为11.5万海关两，数值增长有限，是由于这期间进出口价格剧烈下降所致。70年代前期增为13.7万海关两，80年代前期增为14.9万海关两，90年代前期增为26.9万海关两，其中进口值的增长又远大于出口。1864年至甲午战争前1894年的进出口统计如表2—19。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的善后条约规定对“洋药”即鸦片“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同年的《天津条约》中规定“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9：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进出口值（1864—1894年）　　单位：1,000关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出口净值</td>
<td>进口净值</td>
<td>总值</td>
<td>出(+)入(-)超</td>
</tr>
<tr>
<td>1864</td>
<td>48,655</td>
<td>46,210</td>
<td>94,865</td>
<td>+2,445</td>
</tr>
<tr>
<td>1865</td>
<td>54,103</td>
<td>55,715</td>
<td>109,818</td>
<td>-1,612</td>
</tr>
<tr>
<td>1866</td>
<td>50,596</td>
<td>67,174</td>
<td>117,770</td>
<td>-16,578</td>
</tr>
<tr>
<td>1867</td>
<td>52,158</td>
<td>62,459</td>
<td>114,617</td>
<td>-10,301</td>
</tr>
<tr>
<td>1868</td>
<td>61,826</td>
<td>63,282</td>
<td>125,108</td>
<td>-1,456</td>
</tr>
<tr>
<td>1869</td>
<td>60,139</td>
<td>67,109</td>
<td>127,248</td>
<td>-6,970</td>
</tr>
<tr>
<td>1870</td>
<td>55,295</td>
<td>63,693</td>
<td>118,988</td>
<td>-8,398</td>
</tr>
<tr>
<td>1871</td>
<td>66,853</td>
<td>70,103</td>
<td>136,956</td>
<td>-3,250</td>
</tr>
<tr>
<td>1872</td>
<td>75,288</td>
<td>67,317</td>
<td>142,605</td>
<td>+7,971</td>
</tr>
<tr>
<td>1873</td>
<td>69,451</td>
<td>66,637</td>
<td>136,088</td>
<td>+2,814</td>
</tr>
<tr>
<td>1874</td>
<td>66,713</td>
<td>64,361</td>
<td>131,074</td>
<td>+2,352</td>
</tr>
<tr>
<td>1875</td>
<td>68,913</td>
<td>67,803</td>
<td>136,716</td>
<td>+1,110</td>
</tr>
<tr>
<td>1876</td>
<td>80,851</td>
<td>70,270</td>
<td>151,121</td>
<td>+10,581</td>
</tr>
<tr>
<td>1877</td>
<td>67,445</td>
<td>73,234</td>
<td>140,679</td>
<td>-5,789</td>
</tr>
<tr>
<td>1878</td>
<td>67,172</td>
<td>70,804</td>
<td>139,976</td>
<td>-3,632</td>
</tr>
<tr>
<td>1879</td>
<td>72,281</td>
<td>82,227</td>
<td>154,508</td>
<td>-9,946</td>
</tr>
<tr>
<td>1880</td>
<td>77,884</td>
<td>79,293</td>
<td>157,177</td>
<td>-1,409</td>
</tr>
<tr>
<td>1881</td>
<td>71,453</td>
<td>91,911</td>
<td>163,364</td>
<td>-20,458</td>
</tr>
<tr>
<td>1882</td>
<td>67,337</td>
<td>77,715</td>
<td>145,052</td>
<td>-10,378</td>
</tr>
<tr>
<td>1883</td>
<td>70,198</td>
<td>73,568</td>
<td>143,766</td>
<td>-3,370</td>
</tr>
<tr>
<td>1884</td>
<td>67,148</td>
<td>72,761</td>
<td>139,909</td>
<td>-5,613</td>
</tr>
<tr>
<td>1885</td>
<td>65,006</td>
<td>88,200</td>
<td>153,206</td>
<td>-23,194</td>
</tr>
<tr>
<td>1886</td>
<td>77,207</td>
<td>87,479</td>
<td>164,686</td>
<td>-10,272</td>
</tr>
<tr>
<td>1887</td>
<td>85,860</td>
<td>102,264</td>
<td>188,124</td>
<td>-16,404</td>
</tr>
<tr>
<td>1888</td>
<td>92,401</td>
<td>124,783</td>
<td>217,184</td>
<td>-32,382</td>
</tr>
<tr>
<td>1889</td>
<td>96,948</td>
<td>110,884</td>
<td>207,832</td>
<td>-13,936</td>
</tr>
<tr>
<td>1890</td>
<td>87,144</td>
<td>127,093</td>
<td>214,237</td>
<td>-39,949</td>
</tr>
<tr>
<td>1891</td>
<td>100,948</td>
<td>134,004</td>
<td>234,952</td>
<td>-33,056</td>
</tr>
<tr>
<td>1892</td>
<td>102,584</td>
<td>135,101</td>
<td>237,685</td>
<td>-32,517</td>
</tr>
<tr>
<td>1893</td>
<td>116,632</td>
<td>151,363</td>
<td>267,995</td>
<td>-34,731</td>
</tr>
<tr>
<td>1894</td>
<td>128,105</td>
<td>162,103</td>
<td>290,203</td>
<td>-33,998</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郑友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984年中文版第334—335页</p>
<p>　　这样，毒品就当作合法商品，纳入合法贸易了。因此，表2—19数值已包括鸦片在内。但实际上鸦片走私并未停止，尤其是1885年统一鸦片内地税以前。据1909年国际禁烟委员会估计，1887年以前走私运入中国的鸦片平均每年有2万担，这以后每年约5千担。[21]惟60年代以后，中国国内种植的鸦片日益增多，抵制了进口鸦片。1861—1894年合法贸易进口的鸦片数量如表2—20。据表，这34年间共输进鸦片253万担，合230万箱（每箱1.1担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20：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输入鸦片数量（1861—1894年）　　单位：担</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份</td>
<td>数量</td>
<td>年份</td>
<td>数量</td>
</tr>
<tr>
<td>1861</td>
<td>67,500</td>
<td>1878</td>
<td>72,424</td>
</tr>
<tr>
<td>1862</td>
<td>84,700</td>
<td>1879</td>
<td>83,051</td>
</tr>
<tr>
<td>1863</td>
<td>69,800</td>
<td>1880</td>
<td>71,654</td>
</tr>
<tr>
<td>1864</td>
<td>84,500</td>
<td>1881</td>
<td>79,074</td>
</tr>
<tr>
<td>1865</td>
<td>86,500</td>
<td>1882</td>
<td>65,709.6</td>
</tr>
<tr>
<td>1866</td>
<td>81,350</td>
<td>1883</td>
<td>67,405.14</td>
</tr>
<tr>
<td>1867</td>
<td>86,530</td>
<td>1884</td>
<td>67,181.21</td>
</tr>
<tr>
<td>1868</td>
<td>69,537</td>
<td>1885</td>
<td>66,645.13</td>
</tr>
<tr>
<td>1869</td>
<td>86,065</td>
<td>1886</td>
<td>67,787.73</td>
</tr>
<tr>
<td>1870</td>
<td>95,045</td>
<td>1887</td>
<td>74,349.98</td>
</tr>
<tr>
<td>1871</td>
<td>89,744</td>
<td>1888</td>
<td>82,401.55</td>
</tr>
<tr>
<td>1872</td>
<td>61,193</td>
<td>1889</td>
<td>76,040.59</td>
</tr>
<tr>
<td>1873</td>
<td>65,797</td>
<td>1890</td>
<td>76,636.03</td>
</tr>
<tr>
<td>1874</td>
<td>69,844</td>
<td>1891</td>
<td>77,226.86</td>
</tr>
<tr>
<td>1875</td>
<td>62,949</td>
<td>1892</td>
<td>70,928.95</td>
</tr>
<tr>
<td>1876</td>
<td>69,851</td>
<td>1893</td>
<td>67,912.24</td>
</tr>
<tr>
<td>1877</td>
<td>70,179</td>
<td>1894</td>
<td>63,051.24</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李康华等：《中国对贸易史简论》1981年版第487—488页，原据班思德：《最近百年中国对外贸易史》改编。1865—1871年包括中国帆船自香港运入约计数，其余各年为洋船输入各口岸数。</p>
<p>　　这一时期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不尽是量的增长，而且发生一系列变化，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市场和对外贸易模式，都在这时基本形成了。下面分几个方面来考察。（1）这时期进出口额的增长有多种原因，而其集中表现是洋货从口岸到内地市场的形成。五口通商时期，贸易实际是在上海、广州二埠。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开放天津、烟台、牛庄、汉口等口，贸易发展都很快。天津成为华北贸易的枢纽，1894年进出口值增至1,120余万海关两，成为第三大港。同年和牛庄的进出口值增至240万海关两。两口岸都是出口大于进口。汉口成为内地贸易的中转站，1894年洋货净进口值达1,098万海关两，表明商品侵略已深入腹地。</p>
<p>　　最能说明商品内侵的是利用2.5%低税率的子口的贸易。1874—1894年间子口贸易额由1,084万两增至2,183万海关两。下面是几个口岸海关的报告。[22]</p>
<p>　　〔福州〕“子口单的签发，乃是这些洋货以及各种棉货的内地贸易得以增长的原因。……1869年领有子口单运往内地的洋标布只有2,820匹，去年达到97,324匹，可见这种税单的作用很大。有一个时期，请领子口单的只有三种货品，现在已经增加至34种。其中可举苏木、海带、海参及鱼介产品为例，去年请领子口税单共3,149张，比前一年发出的超过了1,670张”。（Trade Reports,1871—72年，福州。）</p>
<p>　　〔宁波〕1870年领有子口单运往内地的洋布共有281,187匹，占进口洋布半数以上。几个主要销地如下：浙西衢州府33,454匹，广信府25,429匹，绍兴22，312匹，玉山县20,517匹，金华府18,208匹，温州府16,346匹，杭州15,491匹。(Trade Reports，1870年，宁波)。</p>
<p>　　〔镇江〕“若非子口单的有力帮助，此处的进口会非常微小，因为苛重的内地厘金不久就要阻止或大大限制洋货的运往内地。布匹被运往最遥远的地方，而且数量很大，尤其是运往河南各大城市和商业中心，距离此地约有400或500英里。这些城市的洋货几乎完全由此地发出。”（Commercial Reports,1 887年，镇江。）</p>
<p>　　〔芜湖〕“口岸发展的最好的标记之一，就是在子口税制度下对内地贸易的增长。……这些子口税单全部系由中国人请领，约占本埠洋货进口价值的38%，但不包括鸦片在内。”（Commercial Reports,1885年，芜湖。）</p>
<p>　　〔九江〕“根据《天津条约》，洋货完纳子口半税然后运入内地的制度，正一年比一年推广了”。除洋布、毛织品外，领子口单的还有糖、铅、玻璃、化学染料、伞、玻璃杯、煤油、缝针等。“所有这些货物的生意将大为增加。洋烛与煤油已开始代替令人苦恼的土烛和青油灯”。（Trade Reports,1874年，九江。）</p>
<p>　　〔汉口〕“1887年……湖北凭子口单输入的货物约值850,000两，湖南1,600,000两，河南400,000两，四川省1,000,000两，贵州省153,000两，陕西265,000两，广西28,000两。”（Commercial Reports，1887年，汉口）</p>
<p>　　（2）五口通商时期，中国的对外贸易还是出超的，加上鸦片走私，也有较多年份表现为出超。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则除早期有6年出超外，其余年份都是入超，而且入超额由数百万海关两增至三千数百万海关两。1877年，中国对外贸易开始了年年入超的格局，这种格局一直延续到全国解放，成为我国殖民地性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特征。</p>
<p>　　不过，在这种进出口值比较中，有一个计价问题。1904年起，海关的统计是进口货按到岸价格（CIF）计算，出口货按离岸价格（FOB）计算，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但在这以前，包括表2—19所列，则进出口货都是按口岸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其进口货包括关税、码头费用和洋行的利润在内，因而偏高；出口货则不包括这些，相对偏低。有人将这一阶段的进出口值按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原则加以改算，则情况迥异。改算结果，1864—1894年间，只1866、1888、1890、1893年为入超，其余各年都变成出超了。[23]这种改算,自未能计入走私商品,其所作税率、费用、利润的估算亦可考虑。据改算结果，八十年代以后虽仍多年出超，但出超值有限，估价稍有不同即可变为入超。同时，无论怎样改算，也无法改变这以后半个世纪之久的年年入超的格局。</p>
<p>　　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的原则，原是适用于主权国家的对外贸易，进出口关税是政府所有，至岸后和离岸前的商业利润主要是本国商人所得，他们是对国外商业机构进行贸易。我国情况并非如此。鸦片战争以后，广州公行制度废除，进出口贸易即转入外国洋行之手，由外国在华的洋行垄断。航运、保险、汇兑（国际贸易大都经过银行信用和汇兑）也都操诸外国洋行、银行之手。我国的国际贸易，实际上是同在华洋行贸易。所谓进口，是中国商人从在华洋行那里进口商品；所谓出口，实际上是将土产卖给在华洋行。这是我国殖民地性对外贸易的一个特征，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才略有改变。这们，早期海关按市价计算货值，即进口货按洋行在（例如）上海的卖价计算，出口货按洋行在上海的买价计算，倒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所有交换的利润，以及汇兑、航运、保险乃至码头、仓储等收益，实际上都不是中国的国民收入，甚至关税也是由外国人掌握。</p>
<p>　　（3）从对我贸易的商品结构来看，也是在这时期奠定了它的殖民地形态。原来进口商品是以鸦片、棉布、棉纱为主，1871年，这三项占全部进口值的75.5%。70年代以后，鸦片因国内种植日多，进口增长不大。棉布仍居第二位，但增长速度不如棉纱。尤其80年代以后，进口以印度产的粗支纱为主，这种纱全部销往农村，供农家织布之用。至90年代初，随着进口总额的剧增，鸦片、棉布所占比重减退，棉纱比重进增。同时，煤油成为一项重要进口商品，火柴、糖、金属制品、毛织品以及烟酒等直接消费浆的进口数量大增，铁铣、机器工具等也有增加。以后贸易中的主要进口类别，这时已大体具备。</p>
<p>　　出口货原是以茶和丝为主，到70年代，二者仍占出口总值90%左右。茶出口量于1886年达于高峰。以后，红茶受到印度茶、锡兰茶的排挤，绿茶受到日本茶的竞争，90年代趋于下降，以后一直是颓势。丝的出口也遭到了意大利、法国和日本丝的竞争，但仍维持增长的趋势，其后出口值并超过茶，居第一位。同时，自70年代起，开始有纯农产品大豆和棉花的出口，并且增长较快，烟叶、皮毛等出口量也增长。这就奠立了我国出口农业加工产品和原料、进口机制消费品的外贸的基本结构；其中出口棉花和进口棉布、棉纱尤为殖民地贸易的典型。这以后，主要是出口农产原料品种的增多（花生、猪鬃、桐油）和增加了矿产原料品（铁、钨、锑、锡等）而已。</p>
<p>　　下面是这一时期主要进出口货物所占比重和进出口货物分类比重的统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21：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主要进出口商品所占比重（1871—1893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colspan="15">主要进口商品占进口总值（%）</td>
</tr>
<tr>
<td> </td>
<td colspan="2">鸦片</td>
<td>棉布</td>
<td colspan="2">棉纱</td>
<td>棉花</td>
<td colspan="2">煤油</td>
<td>糖</td>
<td colspan="2">米</td>
<td>钢铁</td>
<td>机器</p>
<p>工具</td>
<td>其他</td>
</tr>
<tr>
<td>1871—1873</td>
<td colspan="2">37.7</td>
<td>30.2</td>
<td colspan="2">2.8</td>
<td>3.8</td>
<td colspan="2">-</td>
<td>0.9</td>
<td colspan="2">0.9</td>
<td>0.9</td>
<td>-</td>
<td>22.8</td>
</tr>
<tr>
<td>1881—1883</td>
<td colspan="2">37.0</td>
<td>22.8</td>
<td colspan="2">5.8</td>
<td>2.1</td>
<td colspan="2">-</td>
<td>0.5</td>
<td colspan="2">0.3</td>
<td>1.1</td>
<td>-</td>
<td>30.4</td>
</tr>
<tr>
<td>1891—1893</td>
<td colspan="2">20.5</td>
<td>20.5</td>
<td colspan="2">14.6</td>
<td>0.9</td>
<td colspan="2">3.7</td>
<td>2.7</td>
<td colspan="2">5.9</td>
<td>1.8</td>
<td>0.5</td>
<td>28.9</td>
</tr>
<tr>
<td colspan="15">主要出口商品占出口总值（%）</td>
</tr>
<tr>
<td colspan="2"> </td>
<td colspan="3">茶</td>
<td colspan="3">丝</td>
<td colspan="3">豆</td>
<td colspan="2">棉花</td>
<td colspan="2">其他</td>
</tr>
<tr>
<td colspan="2">1871—1873</td>
<td colspan="3">52.7</td>
<td colspan="3">34.5</td>
<td colspan="3">0.1</td>
<td colspan="2">0.2</td>
<td colspan="2">12.5</td>
</tr>
<tr>
<td colspan="2">1881—1883</td>
<td colspan="3">46.2</td>
<td colspan="3">26.2</td>
<td colspan="3">0.2</td>
<td colspan="2">0.4</td>
<td colspan="2">27.0</td>
</tr>
<tr>
<td colspan="2">1891—1893</td>
<td colspan="3">26.9</td>
<td colspan="3">24.6</td>
<td colspan="3">1.2</td>
<td colspan="2">4.8</td>
<td colspan="2">42.5</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76页，原据海关报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22：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进出口商品分类比重1873、1893年占进口或出口总值的百分比（%）</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colspan="14">进口商品</td>
</tr>
<tr>
<td colspan="2"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5">生产资料</td>
<td colspan="7">消费资料</td>
</tr>
<tr>
<td>机器及大工具</td>
<td>原料</td>
<td colspan="3">建筑用品；设备(包括车船)；小工具；器材；半制品；材料；燃料等</td>
<td colspan="2">合计</td>
<td colspan="2">消费品原 料</td>
<td colspan="2">直接消费资料</td>
<td>合计</td>
</tr>
<tr>
<td colspan="2">1873</td>
<td>—</td>
<td>—</td>
<td colspan="3">8.1</td>
<td colspan="2">8.1</td>
<td colspan="2">8.5</td>
<td colspan="2">83.4</td>
<td>91.9</td>
</tr>
<tr>
<td colspan="2">1893</td>
<td>0.6</td>
<td>—</td>
<td colspan="3">7.8</td>
<td colspan="2">8.4</td>
<td colspan="2">13.0</td>
<td colspan="2">78.6</td>
<td>91.6</td>
</tr>
<tr>
<td colspan="14">出口商品</td>
</tr>
<tr>
<td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5">原料</td>
<td colspan="4">半制品</td>
<td colspan="4">制成品</td>
</tr>
<tr>
<td colspan="4">农产品</p>
<p>(_包括林牧渔)</td>
<td width="72">矿产品</td>
<td colspan="2">手工</td>
<td colspan="2">机制</td>
<td colspan="2">手工</td>
<td colspan="2">机制</td>
</tr>
<tr>
<td>1873</td>
<td colspan="4">2.6</td>
<td width="72">—</td>
<td colspan="2">37.4</td>
<td colspan="2">—</td>
<td colspan="2">58.3</td>
<td colspan="2">1.7</td>
</tr>
<tr>
<td>1893</td>
<td colspan="4">15.6</td>
<td width="72">—</td>
<td colspan="2">28.4</td>
<td colspan="2">0.1</td>
<td colspan="2">53.4</td>
<td colspan="2">2.5</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72—73页。</p>
<p>　　由表2—22可见，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仅占8%强，而消费资料占90%以上，其中直接消费资料又占80%左右，从1873的到1893年，并无多少变化。这种结构，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亦无根本改变。出口商品中，农业原料在1893年占15.6%，以后迅速增长，到20世纪30年代占45%左右，而制成品反由占56%退居34%。由这时期开创的殖民地型的贸易结构，以后是日益加深了。</p>
<p>　　（4）我国对外贸易上殖民地型的价格结构，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形成。19世纪中叶以来，欧美产业革命加速，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工业品生产成本下降，这是洋货能打开中国内地市场的是个根本条件。英国的棉纺织业，在60年代初由于美国内战引起棉花饥荒，随即加速了技术改革。70年代初，棉纱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每个工人日产量）比60年代初提高了60%，而棉布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90%。[24]1869年苏伊士运河通航，使欧洲到中国的航路缩短四分之一，并加速了轮船取代帆船的过程，使运输时间减少一半以上。这都加快了贸易周转，节省了运费。1871年上海与欧洲的海底电缆建成，上海洋行可与伦敦直接通电报，从此它们可以大幅度削减存货，并订购期货，加速资金周转。因而，从1867年到1873年中国进口商品的价格连年下降，六年间平均价格降低了五分之一以上，这是完全合理的。这期间，出口商品的平均价格则基本持平。</p>
<p>　　1873年以后，进口价格仍有下降趋势，但至1881年，八年间最低不过下降5%。而出口商品价格竟大幅度下降，至1881年跌去五分之一以上，出现了第一次显著的价格剪刀差，计八年间剪刀差扩大了21%。这时候，我国还没有机器缫丝厂，[25]制茶业除汉口的三家俄商砖茶厂外还都是手工操作，谈不提高生产率。但出口价格趋向性的下降不是出于生产上的原因，而是进出口商品结构和洋行操纵的结果。1881年到甲午战争前，进出口价格续有升降，总的趋势仍是出口价格下降大于进口价格下降的幅度。1867—1893年间进出口价格指数如图2—23。[26]</p>
<p>　　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的贸易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这是由殖民地型的商品结构决定的。所谓不等价交换，就是列强把它们输入中国的机制品的价格提高到价值以下。但是，商品的价值是难以直接比较的，而是通过价格表现出来。这在进出口价格的长期性或趋向性上升或下降时，就表现为两者的剪刀差。</p>
<p>　　但是，它们要实现这种不等价交换，就不仅是对进口价格有决定权，还需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有决定权。茶和丝是我国传统的商品，有广大的国内市场，出口所占比重关不大。在70年代以前，茶丝的出口价格水平基本上是由国内市场价格决定的，其升降主要看年成丰歉，这在外商的记载中也常见。但自70年代走，印度、锡兰、日本茶的贸易兴起，中国茶在国外市场已失去垄断地位。上海的茶叶出口价格，由1868年的平均每担25.7两下跌到1878年的18.7两（16.8海关两）。丝在价格上所受的打击较茶尤甚。这是因为丝业的竞争者意大利、法国、日本都是机器生产，不仅成本低，而且匀净划一，传统的中国湖丝也被视为低质品了。只是由于这时期国际市场需求很大，所以“销数虽不致大减，而商家岁岁亏耗，人人折阅，几有一蹶不振之势”。[27]这时，丝的交易中心也由法国里昂渐移至英国。因此可以说，从70年代起，我国茶和丝的出口价格就已脱离国内市场（自然也脱离农民生产成本），而是受国际市场支配了。传统贸易如此，那些完全由于外商采购而出口的农产原料品以及草帽绠、抽纱等手工艺品，就更是由外商决定价格。</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2—23：1867—1893年间进出口价格指数 1873=100</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136" title="20120803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803_001.jpg" alt="" width="486" height="301" /></p>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3册第1864页（更正）。</p>
<p>　　这在具体交易上，就是由上海的洋行根据伦敦电报行情，或向伦敦进口商询价，扣除自己的利润和费用，在上海“开盘”，即开出洋行收购价。中国的茶栈、丝行，根据洋行开价，扣除自己的利润和费用，向产区报价。产区的各级商人，又根据这个收购价，层层扣除自己的利润和费用，向农民收购。洋行的开价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当时记载中不少“价实定于洋商”；“中国之贩茶者，几于十岁而九亏，其故由于洋商之勒价”；“自有之货，不能定价，转听命于外人”等语。[28]</p>
<p>　　这种价格结构不仅完成了进出口贸易的不等价交换，而且对国内市场发生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由通商口岸到穷乡僻壤的商业剥削网的价格基础，这些我们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叙述。</p>
<p>　　以上可见，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这一时期，我国的对外贸易，无论在市场规模上或贸易平衡上，还是在商品结构和价格结构上，都有重大变化，我国殖民地型对外贸易，已基本形成。</p>
<p>　　此外，我国对各国的贸易往来，不是根据经济上的需要，而是决定于列强在华势力的消长，这也是尽人皆知的。这时候，英国固然是世界是最发达的工业国，但它能长期垄断中国进出口额80%以上，主要还是靠它在中国的特权势力和割据了香港，这从表2—24的比重中就可明显看出。俄国原是比较落后的国家，早期占有相当的贸易额，是和它侵占我北方领土分不开的。60年代以后，美、日两国在中国的势力扩大，它们的贸易额也急剧增长。1870—1895年间，美国的对华贸易额增长了13倍。日本尚属工业落后国家，就更多是从事资源掠夺；1868—1895年，它在中国的出口额中增长了16倍。各国在中国进出口额中所占比重的变化见 2—24。</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24：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各国对华贸易比重占进口或出口总值%（1871—1893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2">英国</td>
<td colspan="2">香港</td>
<td colspan="2">美国</td>
<td colspan="2">俄国</td>
<td colspan="2">日本</td>
<td colspan="2">其他</td>
</tr>
<tr>
<td>进口</td>
<td>出口</td>
<td>进口</td>
<td>出口</td>
<td>进口</td>
<td>出口</td>
<td>进口</td>
<td>出口</td>
<td>进口</td>
<td>出口</td>
<td>进口</td>
<td>出口</td>
</tr>
<tr>
<td>1871—1873</td>
<td>34.7</td>
<td>52.9</td>
<td>32.5</td>
<td>14.7</td>
<td>0.5</td>
<td>14.1</td>
<td>0.2</td>
<td>3.3</td>
<td>3.7</td>
<td>1.7</td>
<td>28.4</td>
<td>13.3</td>
</tr>
<tr>
<td>1881—1883</td>
<td>23.8</td>
<td>33.3</td>
<td>36.2</td>
<td>25.4</td>
<td>3.7</td>
<td>12.4</td>
<td>0.2</td>
<td>7.3</td>
<td>4.9</td>
<td>2.4</td>
<td>31.2</td>
<td>19.2</td>
</tr>
<tr>
<td>1891—1893</td>
<td>20.4</td>
<td>11.3</td>
<td>51.2</td>
<td>39.3</td>
<td>4.5</td>
<td>9.8</td>
<td>0.6</td>
<td>8.6</td>
<td>4.7</td>
<td>7.2</td>
<td>18.6</td>
<td>23.8</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65—66页，原据海关报告。</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 最惠国待遇原是国际通商条约中常用的互惠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国的对方。但列强与中国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是片面的，中国给对方以最惠国待遇，对方实际没有给中国以最惠国待遇。这样，不平等条约中的该项条款就成为列强“利益均沾”的籍口，一国向中国勒索到一种特权，其他列强亦援例享受。这项规定初见于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将来设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后来中美《望厦条约》、《天津条约》等，都有“一体均沾”规定。由于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时期一国攫取的特权，共有16国可以享受。</p>
<p>[2]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是对中国司法的严重破坏。虽属政治特权，又与经济及贸易关系极为密切。《望厦条约》将外国领事的裁判权由刑事推广到民事，一切华洋商民间的涉讼也都由领事裁决乃至在内地的外商犯法，也要由附近口岸的领事官处理。而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除上海的英国领事为政府官员外，其余各国的领事均为在华的洋商兼任。如美国领事，先后三任都是旗昌洋行的大班充任；怡和洋行的大班兼任丹麦领事；宝顺洋行的大班兼任葡萄牙、荷兰领事等。他们不少是著名的鸦片贩子，其裁判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p>
<p>[3] 《筹办夷和始末》咸丰朝，卷十七总五八八页。</p>
<p>[4] 泰勒·丹涅特著，姚曾 译：《美国人在东亚》，1959年版第272—273页。</p>
<p>[5] B. P. P.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s Special Mission to China and Japan, 1857—1859，1859，p.415—417；译文见姚贤蒿：前引书第2册第771—772页。1法寻=1/4便士。</p>
<p>[6] 海关报告，1866年上海，第5页。</p>
<p>[7]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四十，光绪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请减出口煤税片。</p>
<p>[8] 《崔星使日记》，《皇朝经世文编》卷七十一，叶十六。</p>
<p>[9] 此例比较突出，见于Wm Barclay Parsons,An American Engineer in China,1900,P.156—157。</p>
<p>[10 据清代钞档，见姚贤镐：前引书第2册，第833页。</p>
<p>[11] 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总理衙门议复讲求商务疏，见《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二十三叶五。</p>
<p>[12] 聂宝璋：《中国近代船运史资料》1983年版第3—4页，原据S.Wright和B.Lubbock著作。</p>
<p>[13] 聂宝璋：前引书第6页，原据英国蓝皮书。</p>
<p>[14] 1852年密切尔报告书，见顾中平：前引文。</p>
<p>[15] 香港《中国邮报》（China Mail）1847年12月2日社论，见严中平：前引文。</p>
<p>[16] 《鸦片贸易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页。</p>
<p>[17] D.E.Owen,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1934,P.194.</p>
<p>[18] B.P.P.Returns of the Trade of the Various Ports of China，1847，1848，P.72—73，引自姚贤镐：前引书第522页。</p>
<p>[19] 《1843—1867年我国对外贸易的变化与背境》，见李康华等：《中国对外贸易史简论》1981年版附表9，</p>
<p>[20] 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1975年版第1卷第75—76页。机密报告见姚贤镐：前引书第449—454页。</p>
<p>[21] 姚贤镐：前引书第2册第858页。</p>
<p>[22] 均引自姚贤镐：前引书，第2册第825—829页。</p>
<p>[23]Hsiao Liang-lin,China’s Foregn Trade Statistics,1864-1949,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P.268-269.</p>
<p>[24] 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1955年版第54页。关于英国这次绵纺织业的技术改革，马克思曾有评价，见《资本论》第1卷第476页。</p>
<p>[25] 1881年上海旗昌丝厂开业前，虽有外国人度用机器丝车，但未正式生产过。1872年陈启源在广东创办的继昌隆丝厂何时使用机器缫丝尚无定论，该厂并于1881年被毁。</p>
<p>[26] 指数据姚贤镐：前引书第3册第1641页。</p>
<p>[27] 姚贤镐：前引书第2册第1224页。</p>
<p>[28] 姚贤镐：前引书第2册第974、97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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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鸦片战争前西方资本主义和中国的经济关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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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2 Aug 2012 01:06:3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资本主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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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二章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中国自然经济的分解 第一节 鸦片战争前西方资本主义和中国的经济关系 一、中国的封建经济 　　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手工业也是以农民家庭手工业占较大比重。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居优势。已出现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但在国民经济中没有什么地位。 　　我国封建经济较早地由领主制过渡到地主制，农业生产力发展较快。加以水田的开发，11世纪以后，铁犁畜耕的传统农业发展到世界先进水平；食物供给状况优于欧洲，人口开始长期性增长。16世纪以后，转向集约化耕作。到18世纪，南方一些省份精耕细作，单位面积产量达到传统农业可能有的高度；加以西南、东北的开发，人口达到4亿。到鸦片战争前，初步估计，年产约有粮食23.2亿担，棉花970余万担，茶260万担，丝7.7万担，蔚为农业大国；除满足国内需要外，茶、丝都大量出口。[1] 　　不过，在我国租佃制度下，农业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平均每户耕作面积原比欧洲农民的份地为小，随着人口增长，就更趋零细。16世纪以来，生产工具甚少改进，生产的发展主要靠农艺学的应用和每亩土地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而到18世纪，按每人平均产量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反有下降的趋势。我国畜牧业原来不够发达，这时为供应众多人口的衣食，更趋向种植业单一化，影响培养地力和生态平衡，这都给农业的发展带来隐忧。 　　农业生产关系方面，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地主阶级力图把土地集中在自己手中，但由于农民战争和一朝变动，以及多子继承制的流行，又交替着有地权分散的趋势。到18世纪，人口最集中的地区如江苏南部，无地户可能达总农户的80%；人口最分散的地区如甘肃，无地户只占20—30%，一般地区，无地和少地户大约占50—60%，而中等农户或自耕农亦占有相当比重，多在30—40%之间。地主占不到农村人口的10%，其所占土地则差异很大。如在直隶获鹿县，地主约占有全部耕地的34.5%，而在湖南一些地方，则占到50%以上。不过，这时已是中小地主为主，大约北方数百亩、南方一二百亩，已可算大户；千亩以上的大地主，除个别地区外，已不多见。 　　到18世纪，世族地主早已没落，在多数地区，庶民地主亦逐渐代替缙地绅地主，居于优势。依附农附逐渐消失，除个别地区外，基本上已是自由的租佃关系了。同时，原来农田上的僮仆劳动也基本上为雇工所代替。到18世纪末，仍然是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占不到30%。实物地租率通常在50%左右，惟定额租已逐渐代替分成租，成为主要形式。在南方和四川等地，押租制相当盛行。在一些地区，并兴起永佃权制度。定额租、押租和永佃权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佃农在生产上的独立性，以至使土地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发生某种程度的分离。在地权和租佃关系的演变中，农村的宗法关系也有所松弛。 　　我国手工业早以工艺精湛著称。11世纪以后，科学技术有较大进步，生产也有较快发展。丝织、陶瓷、造船以及有色金属和水力的利用，都是较先进的。16世纪起，棉纺织业成为最重要的手工业。同时，手艺人逐步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铺坊手工业有了发展。到鸦片战争前，估计年产生铁约20万吨，棉布近6亿匹（按每匹3663平方码计），丝织品4.9万担。棉布、丝织品、糖，瓷器等均有出口。但是，采矿业相对不足，煤铁资源未能充分利用，铜依靠进口。并且，自16世纪以来，生产工具没有什么改进，科学甚少发展；到18世纪，水力利用反不如前，技术保守，已日益落后于欧洲。 　　生产关系方面，我国原有官手工业传统，曾发展到巨大规模。官手工为属皇族自给经济，又是一种封建垄断制度。它曾对技艺起过促进作用，但其垄断性和相应的匠籍制度又日益成为发展生产力的障碍。16世纪以后，官手工业衰落，城市手工业才有较快发展。手工业行会制度在我国并不发达，又由于城市是封建统治的中心，手工业者不是城市主要居民，城乡对立不尖锐；因而，没有象西欧的城市那样发展成为反对农村封建统治的力量，也没有形成象西方那样的市民阶级。 　　我国城市手工业发展不足，农民家庭手工业却十分发达，除农民家用外，并从事商品生产。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成为我国封建经济基本的生产结构。16、17世纪以来，随着人口增加而耕地日感狭小，农民更需以副养农、以织助耕，这种结合也更紧密。这是许多重要手工业，特别是棉纺织业未能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原因之一。 　　我国较早地结束领主割据局面，建立大统一的国家，商业一向比较发达。但在封建社会前期，除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的墟集贸易和盐铁贸易外，主要是发展了城市零售商业和珍奇宝货等奢侈品的贩运贸易。这种城市商业主要是供封建统治阶级及仆从、士兵等消费之用，是用货币收入（地租转化形态）购买农民的产品，而非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 换。16世纪左右，贩运贸易渐以民生用品为主了，商路扩充，出现一批新兴商业城市，地区间、工农业间的商品交换才成为商业的主要内容。18世纪进一步发展，商业专业化，商人会馆林立。到鸦片战争前，估计国内市场主要商品流通额约达4亿两，其中粮食占40%强，棉布占25%左右，盐占15%，以下依次为茶、丝、丝织品、棉华等。至于对外贸易，下文将专述。 　　这时商业虽颇发达，但在整个国民经济比重不大。当时流通主要是粮食同经济作物、手工业品相交换，农村中有多少粮食可运出，是市场大小的一个界限。我们估计，当时流通中的粮食（不包括地方小市场上农民之间的调剂 ）约2.45亿担，占产量不过10%，若除去无交换的漕粮丁赋等，还占不到9%。[2]并且，粮食不是作为商品而生产的，无论农民或者地主出售的都是自用有余的粮食。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易是粮与布的交换。布已有松江等十来个商品布产区，但其产量不足全部流通量的15%，绝大部分商品布仍是织布农户自用有余的布。织布户最多时也占不到全国总农户的一半，因而，约半数农户是以粮食等和另一半农户换布的，这实际是农民间耕织结合的另一种结合形式。市场上占第二位压制交易是与盐的交换。盐是商品生产，但盐民是“只缘海角不生物，无可奈何来收卤”[3]，才变成可怜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和渔民、猎户一样，实际是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所以，整个看来，当时的中国仍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 　　16世纪，已出现徽商、山陕商等大商人资本。到18世纪，大商人的资本积累由数十万两级进入百万两级，以至千万两级。这本来会形成一种革命的因素，因为，资本“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4]欧洲的封建社会,即在这种对立中以货币权力最后战胜土地权力而告终。但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这种对立并不尖锐。尤其是世族地主没落，土地买卖日趋自由，不仅地主大量经商和放高利贷,商人也大量购买土地。18世纪的粮价陡涨和地主城居潮流加强了这一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劳动。“三位一体”的剥削结构可以使地租、利润、利息互相转化，其结果是地主阶级通过商品货币关系，加强了自己。 　　我国在16世纪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18世纪有了发展。据我们考察，到鸦片战争前，明确有资本主义萌芽证明的有丝织、染布、踹布、陶瓷、制茶、制烟、榨油、酿酒、造纸、印刷、铜矿、煤矿、冶铁、铁器、木材、井盐、池盐等17个手工行业和沙船运输业。主要形式是工场手工业和商人雇工生产，仅个别行业有包买商。在农业中则仅有一些佃农或自耕农雇工从事商品性生产、地主雇工从事商品性生产和商人租地经营农业的个别事例。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为尔后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市场、雇佣劳动和某些技术组织条件。然而，这时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还只是出现在某些地区的某些户中在全行业中常无代表性，有些在本地区本行业中也无代表性。工场手工业，除四川井盐业具有先进技术和较大规模外，多属简陋，甚少内部分工。有些行业虽然雇工众多，但因存在封建性的分业分帮，在同一个资本支配下的劳动者并不多。总之，直到鸦片战争前，资本主义萌芽还极其微弱。尤其是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棉纺织业仍停留在农民家庭生产，使整个资本主义萌芽黯然失色。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就更微不足道了。 　　我国封建社会，较早地过渡到地主制，较早实现大统一，比之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有较多的独立性，到11世纪，工农业生产都居于世界先进水平，商业繁荣，堪称为发达的封建经济。但也正因为是发达的封建社会，它的经济结构比较稳固，特别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紧密，城乡之间、商品货币与土地之间的矛盾不尖锐，上层建筑对旧制度的维护力量比较顽强。因而，当封建社会进入晚期，新的经济关系不容易产生，产生后不容易发展。我国的地主制经济，比之欧洲的领主制，较有灵活性，它能较大限度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能较磊限度地容纳商品经济，能利用商品货币，在生产关系上进行某些调节，借以延长自己的寿命。这样，16世纪，当我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时，西欧已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18世纪，我国资本主义明芽刚有发展，西欧已开始产业革命；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大规模入侵中国时，中国还是一个封建社会。 二、鸦片战争前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 　　14、15世纪,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16世纪，西欧逐步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序幕，即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则是15世纪后期，在地理大发现和西欧殖民主义者的海外征服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正如马克思所说：“美洲金银产地的发现，土著居民的被剿灭、被奴役和被埋葬于矿井，对东印度开始进行的征服和掠夺，非洲变成商业性地猎获黑人的场所：这一切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5] 　　作为这一时代的特征的是征服、劫掠和暴力剥夺，“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6]作为这一时代的思想是重商主义，是对黄金的渴望和贸易的追求。它“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发展的大革命，成为促进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个主要因素”。[7] 　　西方最早向海外扩张的是葡萄牙人，继之而起的是西班牙殖民帝国。接着是欧洲各国以地球为战场而进行的商业战争。这场战争以荷兰脱离西班牙开始，而以法国、最后是英国取得海上霸权告一段落。所以，“原始积累的不同因素，多少是按时间顺序特别分配在西班荛、葡萄牙、荷兰、法国、英国。”[8] 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大体也是这个顺序。 　　最早来中国的是葡萄牙人。他们以果阿为据点东侵，在1514—1518年间（明正德中）到达广州，也许还有其他口岸。他们的劫掠行为屡遭中国人民驱逐，在1535—1555年间，终于盘踞在澳门。澳门原是东南亚各国来华通商之地，葡萄牙人到来后，因其凶悍，“诸国人畏而避之，遂专为所据” [9]。他们并在澳门设总督，俨然自己的领土，并以此为据点，阻挠其他西方人与中国通商。 　　西班牙崛起后，海上势力远超过葡萄牙，但其活动主要是在美洲。1565年，西班牙人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了吕宋，遂以吕宋为据点，在1575年（明万历三年）派商船来中国。这以后，吕宋与中国的贸易，实际上是由西班牙人垄断的，明代称他们是佛郎机人，而他们与西班牙本土并无多少往来。 　　荷兰的勃兴，已在16世纪末。他们于1601年到吕宋，与西班牙人交战；继之，在1604年（明万历三十二年）“驾二舰直抵澎湖”，并在福建沿海一带劫掠。[10]1662年再度占领澎湖，1624年强占台湾南部，并排斥了北部西班牙人势力，在台湾建立起殖民地统治，直到1661年才被郑成功驱逐。我国历史上称他们为红毛番。 　　荷兰当时已有比较发达的工场手工业，但出口能力还有限，当时所谓东方贸易，不过是杀人越货，掠取财物和在东南亚与中国；日本之间从事贩运贸易而已。从清代一些记载看，他们输入中国的不外海参、燕窝、槟榔、苏木等，都是东南亚土产，另携大量银元，购买中国的布匹、磁器、茶、纸、雨伞等而去，销往南洋和日本。 　　英国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即于1596年派商船驶华，中途遭海险未果。40年后，英王查理一世投资，与冒险家共置“龙”“殖民地”等商船四艘，并授予船长威忒（John Weddle）把“值得据为己有的一切地方占据下来”的权力，到中国来。[11]船队于1637年（明崇祯十年）6月开到虎门，经过一场炮战，终于登陆，“焚官署，截商船”，开始掠夺式的通商。[12]当时英商的活动以在宁波为多（后移定海），并派船到厦门、福州、上海以至天津，但直到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前，实际贸易并不多。广州一口通商后，英商仍“屡违禁令，潜赴宁波”。[13]1787、1793年派使臣来华，要求开宁波、天津为通商口岸，要求在广州“占有一个安全地方”，要求割让浙江沿海岛屿，要求内河航行权等等，均遭清廷拒绝。1802、1808年又两次派军舰来华，后一次并入虎门，被清军炮击而退。 　　英国的对华贸易是由东印度公司垄断。英国东印度公司早在1600年成立，比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早两年，但当时规模甚小，陷于停顿。1708年重组后，才有起色。它享有对印度和对中国贸易的专利权，并成为英国人在印度的实际统治者。在工场手工业时代，产业资本还没有支配商业资本，这种垄断性商业组织是殖民侵略活动的有力机构，也是重商主义的有力工具。它的利润，无疑属于原始积累性质。不过就贸易而言，当时英国还缺乏足以打进中国市场的手工业品，它的棉纺织品质次价高，毛织品又不适合中国需要。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得不每年运来大量白银，购买中国货物，只是借助于它在印度的掠夺，主要是把印度棉花以及后来的鸦片输华，才能维持贸易的发展。 　　法国人到中国来，已是清康熙间、法王路易十四年代了。柯尔贝尔（J.B.Colbert）当政时，于1660年组织“中国公司”，首次派商船驶华，但遭飓风沉没。1664年，法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享有对印度和东方贸易专利权，亟谋开展对华通商，但结果只是派来传教士。1698年（康熙三十七年），才由传教士偕来了第一艘法国商船安绯得里底号（L&#8217;Amphitrite）驶进广州，已在柯尔贝尔去世之后。 　　柯尔贝尔是著名的重商主义者，并已是贸易差额论的代表者了。为鼓励出口，他建立了法国保护关税体制，组织各种海外公司和商船队，扶植工场手工业，并创办了一百多个皇家手工工场。但是，法国人也同样不能在对华贸易中取得有利的差额。1700年安绯得里底号的第二次航华即告亏损，以后，陆续几只法国船来华，也常失败。1719年，他们在广州设立商行，从事与荷兰人差不多的贩运贸易，才有了转机。 　　美国在殖民地时代，是由英国东印度公司、以英国为转口地，与中国进行贸易接触的。美国独立后，纽约商人立即组织第一艘美国商船中国皇后号（Empress of china）于1784（年乾隆四十九年）开赴广州。这次舫行是成功的，赚了37,700多元，利润约25%。这是因为所载主要货物人参（40吨）在中国已有较好的市场，而中国的茶这时在美国也已有相当大的市场了。这以后，美国对华贸易虽然数量上不如英国，但船只往来，经常获利。原因是，美国并没有什么工业品，它主要是把其他地区的土产输进中国，把中国的茶叶、丝运销各地，做“世界公共的搬运夫”[14]。另外，美国没有东印度公司那种类型的专利制度。事实上，这种专利制度已愈来愈成为开展贸易的阻碍了。1730年，荷兰即取消荷兰东印度的专利权；1790年，法国停闭法国东印度公司的业务，1813年，英国取消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专利权。奇怪的是，荷兰仍保留了东印度公司对日本和中国贸易的专利权；英国也保留了东印度公司对中国贸易的专利权，直到1833年才取消。 　　在17、18世纪，沙俄还有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但它对海外扩张的狂热，却不下于任何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彼得一世的穷兵黩武，令人瞠目。1689年，中俄订立《尼布楚条约》，俄国每年都派商队来华贸易；1727年订立《恰克图条约》，又开始了恰克图互市贸易。1750年以后，俄国停派商队来北京，量恰克图成为唯一贸易中心。这两个条约还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互市也是中国传统的陆路贸易方式。俄国输毛皮为主，中国输俄以布匹为大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二章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中国自然经济的分解</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一节 鸦片战争前西方资本主义和中国的经济关系</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中国的封建经济</strong></p>
<p>　　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手工业也是以农民家庭手工业占较大比重。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居优势。已出现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但在国民经济中没有什么地位。</p>
<p>　　我国封建经济较早地由领主制过渡到地主制，农业生产力发展较快。加以水田的开发，11世纪以后，铁犁畜耕的传统农业发展到世界先进水平；食物供给状况优于欧洲，人口开始长期性增长。16世纪以后，转向集约化耕作。到18世纪，南方一些省份精耕细作，单位面积产量达到传统农业可能有的高度；加以西南、东北的开发，人口达到4亿。到鸦片战争前，初步估计，年产约有粮食23.2亿担，棉花970余万担，茶260万担，丝7.7万担，蔚为农业大国；除满足国内需要外，茶、丝都大量出口。[1]</p>
<p>　　不过，在我国租佃制度下，农业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平均每户耕作面积原比欧洲农民的份地为小，随着人口增长，就更趋零细。16世纪以来，生产工具甚少改进，生产的发展主要靠农艺学的应用和每亩土地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而到18世纪，按每人平均产量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反有下降的趋势。我国畜牧业原来不够发达，这时为供应众多人口的衣食，更趋向种植业单一化，影响培养地力和生态平衡，这都给农业的发展带来隐忧。</p>
<p>　　农业生产关系方面，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地主阶级力图把土地集中在自己手中，但由于农民战争和一朝变动，以及多子继承制的流行，又交替着有地权分散的趋势。到18世纪，人口最集中的地区如江苏南部，无地户可能达总农户的80%；人口最分散的地区如甘肃，无地户只占20—30%，一般地区，无地和少地户大约占50—60%，而中等农户或自耕农亦占有相当比重，多在30—40%之间。地主占不到农村人口的10%，其所占土地则差异很大。如在直隶获鹿县，地主约占有全部耕地的34.5%，而在湖南一些地方，则占到50%以上。不过，这时已是中小地主为主，大约北方数百亩、南方一二百亩，已可算大户；千亩以上的大地主，除个别地区外，已不多见。</p>
<p>　　到18世纪，世族地主早已没落，在多数地区，庶民地主亦逐渐代替缙地绅地主，居于优势。依附农附逐渐消失，除个别地区外，基本上已是自由的租佃关系了。同时，原来农田上的僮仆劳动也基本上为雇工所代替。到18世纪末，仍然是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占不到30%。实物地租率通常在50%左右，惟定额租已逐渐代替分成租，成为主要形式。在南方和四川等地，押租制相当盛行。在一些地区，并兴起永佃权制度。定额租、押租和永佃权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佃农在生产上的独立性，以至使土地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发生某种程度的分离。在地权和租佃关系的演变中，农村的宗法关系也有所松弛。</p>
<p>　　我国手工业早以工艺精湛著称。11世纪以后，科学技术有较大进步，生产也有较快发展。丝织、陶瓷、造船以及有色金属和水力的利用，都是较先进的。16世纪起，棉纺织业成为最重要的手工业。同时，手艺人逐步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铺坊手工业有了发展。到鸦片战争前，估计年产生铁约20万吨，棉布近6亿匹（按每匹3663平方码计），丝织品4.9万担。棉布、丝织品、糖，瓷器等均有出口。但是，采矿业相对不足，煤铁资源未能充分利用，铜依靠进口。并且，自16世纪以来，生产工具没有什么改进，科学甚少发展；到18世纪，水力利用反不如前，技术保守，已日益落后于欧洲。</p>
<p>　　生产关系方面，我国原有官手工业传统，曾发展到巨大规模。官手工为属皇族自给经济，又是一种封建垄断制度。它曾对技艺起过促进作用，但其垄断性和相应的匠籍制度又日益成为发展生产力的障碍。16世纪以后，官手工业衰落，城市手工业才有较快发展。手工业行会制度在我国并不发达，又由于城市是封建统治的中心，手工业者不是城市主要居民，城乡对立不尖锐；因而，没有象西欧的城市那样发展成为反对农村封建统治的力量，也没有形成象西方那样的市民阶级。</p>
<p>　　我国城市手工业发展不足，农民家庭手工业却十分发达，除农民家用外，并从事商品生产。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成为我国封建经济基本的生产结构。16、17世纪以来，随着人口增加而耕地日感狭小，农民更需以副养农、以织助耕，这种结合也更紧密。这是许多重要手工业，特别是棉纺织业未能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原因之一。</p>
<p>　　我国较早地结束领主割据局面，建立大统一的国家，商业一向比较发达。但在封建社会前期，除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的墟集贸易和盐铁贸易外，主要是发展了城市零售商业和珍奇宝货等奢侈品的贩运贸易。这种城市商业主要是供封建统治阶级及仆从、士兵等消费之用，是用货币收入（地租转化形态）购买农民的产品，而非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 换。16世纪左右，贩运贸易渐以民生用品为主了，商路扩充，出现一批新兴商业城市，地区间、工农业间的商品交换才成为商业的主要内容。18世纪进一步发展，商业专业化，商人会馆林立。到鸦片战争前，估计国内市场主要商品流通额约达4亿两，其中粮食占40%强，棉布占25%左右，盐占15%，以下依次为茶、丝、丝织品、棉华等。至于对外贸易，下文将专述。</p>
<p>　　这时商业虽颇发达，但在整个国民经济比重不大。当时流通主要是粮食同经济作物、手工业品相交换，农村中有多少粮食可运出，是市场大小的一个界限。我们估计，当时流通中的粮食（不包括地方小市场上农民之间的调剂 ）约2.45亿担，占产量不过10%，若除去无交换的漕粮丁赋等，还占不到9%。[2]并且，粮食不是作为商品而生产的，无论农民或者地主出售的都是自用有余的粮食。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易是粮与布的交换。布已有松江等十来个商品布产区，但其产量不足全部流通量的15%，绝大部分商品布仍是织布农户自用有余的布。织布户最多时也占不到全国总农户的一半，因而，约半数农户是以粮食等和另一半农户换布的，这实际是农民间耕织结合的另一种结合形式。市场上占第二位压制交易是与盐的交换。盐是商品生产，但盐民是“只缘海角不生物，无可奈何来收卤”[3]，才变成可怜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和渔民、猎户一样，实际是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所以，整个看来，当时的中国仍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p>
<p>　　16世纪，已出现徽商、山陕商等大商人资本。到18世纪，大商人的资本积累由数十万两级进入百万两级，以至千万两级。这本来会形成一种革命的因素，因为，资本“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4]欧洲的封建社会,即在这种对立中以货币权力最后战胜土地权力而告终。但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这种对立并不尖锐。尤其是世族地主没落，土地买卖日趋自由，不仅地主大量经商和放高利贷,商人也大量购买土地。18世纪的粮价陡涨和地主城居潮流加强了这一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劳动。“三位一体”的剥削结构可以使地租、利润、利息互相转化，其结果是地主阶级通过商品货币关系，加强了自己。</p>
<p>　　我国在16世纪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18世纪有了发展。据我们考察，到鸦片战争前，明确有资本主义萌芽证明的有丝织、染布、踹布、陶瓷、制茶、制烟、榨油、酿酒、造纸、印刷、铜矿、煤矿、冶铁、铁器、木材、井盐、池盐等17个手工行业和沙船运输业。主要形式是工场手工业和商人雇工生产，仅个别行业有包买商。在农业中则仅有一些佃农或自耕农雇工从事商品性生产、地主雇工从事商品性生产和商人租地经营农业的个别事例。</p>
<p>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为尔后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市场、雇佣劳动和某些技术组织条件。然而，这时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还只是出现在某些地区的某些户中在全行业中常无代表性，有些在本地区本行业中也无代表性。工场手工业，除四川井盐业具有先进技术和较大规模外，多属简陋，甚少内部分工。有些行业虽然雇工众多，但因存在封建性的分业分帮，在同一个资本支配下的劳动者并不多。总之，直到鸦片战争前，资本主义萌芽还极其微弱。尤其是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棉纺织业仍停留在农民家庭生产，使整个资本主义萌芽黯然失色。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就更微不足道了。</p>
<p>　　我国封建社会，较早地过渡到地主制，较早实现大统一，比之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有较多的独立性，到11世纪，工农业生产都居于世界先进水平，商业繁荣，堪称为发达的封建经济。但也正因为是发达的封建社会，它的经济结构比较稳固，特别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紧密，城乡之间、商品货币与土地之间的矛盾不尖锐，上层建筑对旧制度的维护力量比较顽强。因而，当封建社会进入晚期，新的经济关系不容易产生，产生后不容易发展。我国的地主制经济，比之欧洲的领主制，较有灵活性，它能较大限度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能较磊限度地容纳商品经济，能利用商品货币，在生产关系上进行某些调节，借以延长自己的寿命。这样，16世纪，当我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时，西欧已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18世纪，我国资本主义明芽刚有发展，西欧已开始产业革命；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大规模入侵中国时，中国还是一个封建社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鸦片战争前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strong></p>
<p>　　14、15世纪,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16世纪，西欧逐步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序幕，即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则是15世纪后期，在地理大发现和西欧殖民主义者的海外征服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正如马克思所说：“美洲金银产地的发现，土著居民的被剿灭、被奴役和被埋葬于矿井，对东印度开始进行的征服和掠夺，非洲变成商业性地猎获黑人的场所：这一切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5]</p>
<p>　　作为这一时代的特征的是征服、劫掠和暴力剥夺，“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6]作为这一时代的思想是重商主义，是对黄金的渴望和贸易的追求。它“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发展的大革命，成为促进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个主要因素”。[7]</p>
<p>　　西方最早向海外扩张的是葡萄牙人，继之而起的是西班牙殖民帝国。接着是欧洲各国以地球为战场而进行的商业战争。这场战争以荷兰脱离西班牙开始，而以法国、最后是英国取得海上霸权告一段落。所以，“原始积累的不同因素，多少是按时间顺序特别分配在西班荛、葡萄牙、荷兰、法国、英国。”[8] 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大体也是这个顺序。</p>
<p>　　最早来中国的是葡萄牙人。他们以果阿为据点东侵，在1514—1518年间（明正德中）到达广州，也许还有其他口岸。他们的劫掠行为屡遭中国人民驱逐，在1535—1555年间，终于盘踞在澳门。澳门原是东南亚各国来华通商之地，葡萄牙人到来后，因其凶悍，“诸国人畏而避之，遂专为所据” [9]。他们并在澳门设总督，俨然自己的领土，并以此为据点，阻挠其他西方人与中国通商。</p>
<p>　　西班牙崛起后，海上势力远超过葡萄牙，但其活动主要是在美洲。1565年，西班牙人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了吕宋，遂以吕宋为据点，在1575年（明万历三年）派商船来中国。这以后，吕宋与中国的贸易，实际上是由西班牙人垄断的，明代称他们是佛郎机人，而他们与西班牙本土并无多少往来。</p>
<p>　　荷兰的勃兴，已在16世纪末。他们于1601年到吕宋，与西班牙人交战；继之，在1604年（明万历三十二年）“驾二舰直抵澎湖”，并在福建沿海一带劫掠。[10]1662年再度占领澎湖，1624年强占台湾南部，并排斥了北部西班牙人势力，在台湾建立起殖民地统治，直到1661年才被郑成功驱逐。我国历史上称他们为红毛番。</p>
<p>　　荷兰当时已有比较发达的工场手工业，但出口能力还有限，当时所谓东方贸易，不过是杀人越货，掠取财物和在东南亚与中国；日本之间从事贩运贸易而已。从清代一些记载看，他们输入中国的不外海参、燕窝、槟榔、苏木等，都是东南亚土产，另携大量银元，购买中国的布匹、磁器、茶、纸、雨伞等而去，销往南洋和日本。</p>
<p>　　英国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即于1596年派商船驶华，中途遭海险未果。40年后，英王查理一世投资，与冒险家共置“龙”“殖民地”等商船四艘，并授予船长威忒（John Weddle）把“值得据为己有的一切地方占据下来”的权力，到中国来。[11]船队于1637年（明崇祯十年）6月开到虎门，经过一场炮战，终于登陆，“焚官署，截商船”，开始掠夺式的通商。[12]当时英商的活动以在宁波为多（后移定海），并派船到厦门、福州、上海以至天津，但直到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前，实际贸易并不多。广州一口通商后，英商仍“屡违禁令，潜赴宁波”。[13]1787、1793年派使臣来华，要求开宁波、天津为通商口岸，要求在广州“占有一个安全地方”，要求割让浙江沿海岛屿，要求内河航行权等等，均遭清廷拒绝。1802、1808年又两次派军舰来华，后一次并入虎门，被清军炮击而退。</p>
<p>　　英国的对华贸易是由东印度公司垄断。英国东印度公司早在1600年成立，比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早两年，但当时规模甚小，陷于停顿。1708年重组后，才有起色。它享有对印度和对中国贸易的专利权，并成为英国人在印度的实际统治者。在工场手工业时代，产业资本还没有支配商业资本，这种垄断性商业组织是殖民侵略活动的有力机构，也是重商主义的有力工具。它的利润，无疑属于原始积累性质。不过就贸易而言，当时英国还缺乏足以打进中国市场的手工业品，它的棉纺织品质次价高，毛织品又不适合中国需要。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得不每年运来大量白银，购买中国货物，只是借助于它在印度的掠夺，主要是把印度棉花以及后来的鸦片输华，才能维持贸易的发展。</p>
<p>　　法国人到中国来，已是清康熙间、法王路易十四年代了。柯尔贝尔（J.B.Colbert）当政时，于1660年组织“中国公司”，首次派商船驶华，但遭飓风沉没。1664年，法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享有对印度和东方贸易专利权，亟谋开展对华通商，但结果只是派来传教士。1698年（康熙三十七年），才由传教士偕来了第一艘法国商船安绯得里底号（L&#8217;Amphitrite）驶进广州，已在柯尔贝尔去世之后。</p>
<p>　　柯尔贝尔是著名的重商主义者，并已是贸易差额论的代表者了。为鼓励出口，他建立了法国保护关税体制，组织各种海外公司和商船队，扶植工场手工业，并创办了一百多个皇家手工工场。但是，法国人也同样不能在对华贸易中取得有利的差额。1700年安绯得里底号的第二次航华即告亏损，以后，陆续几只法国船来华，也常失败。1719年，他们在广州设立商行，从事与荷兰人差不多的贩运贸易，才有了转机。</p>
<p>　　美国在殖民地时代，是由英国东印度公司、以英国为转口地，与中国进行贸易接触的。美国独立后，纽约商人立即组织第一艘美国商船中国皇后号（Empress of china）于1784（年乾隆四十九年）开赴广州。这次舫行是成功的，赚了37,700多元，利润约25%。这是因为所载主要货物人参（40吨）在中国已有较好的市场，而中国的茶这时在美国也已有相当大的市场了。这以后，美国对华贸易虽然数量上不如英国，但船只往来，经常获利。原因是，美国并没有什么工业品，它主要是把其他地区的土产输进中国，把中国的茶叶、丝运销各地，做“世界公共的搬运夫”[14]。另外，美国没有东印度公司那种类型的专利制度。事实上，这种专利制度已愈来愈成为开展贸易的阻碍了。1730年，荷兰即取消荷兰东印度的专利权；1790年，法国停闭法国东印度公司的业务，1813年，英国取消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专利权。奇怪的是，荷兰仍保留了东印度公司对日本和中国贸易的专利权；英国也保留了东印度公司对中国贸易的专利权，直到1833年才取消。</p>
<p>　　在17、18世纪，沙俄还有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但它对海外扩张的狂热，却不下于任何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彼得一世的穷兵黩武，令人瞠目。1689年，中俄订立《尼布楚条约》，俄国每年都派商队来华贸易；1727年订立《恰克图条约》，又开始了恰克图互市贸易。1750年以后，俄国停派商队来北京，量恰克图成为唯一贸易中心。这两个条约还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互市也是中国传统的陆路贸易方式。俄国输毛皮为主，中国输俄以布匹为大宗。</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清政府的对政策</strong></p>
<p>　　我国对外贸易的悠久的历史，到宋代尤有发展，远及东南亚、阿拉伯、印度、东北非洲20余国。当时，中国在农业、主要手工业和造船、航海技术上都属于世界先进水平，输出以丝织品、瓷器等手工业品为主，进口以香料等经济作物为主。元代海上贸易稍差，但重开了中断多年的中西陆路交通，经中亚到君士坦丁堡，或越帕米尔到伊朗高原。至明清两代，则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禁海政策。</p>
<p>　　明洪武至建文间（14世纪后叶）宣布禁海，永乐至宣德间（15世纪前叶）放松；正统至正德初（15世纪后叶）重禁，但实际有所放松；正德至嘉靖间（16世纪前叶），海疆不靖，加上葡萄牙人侵扰，又严格海禁。至嘉靖末年，又转向开放。</p>
<p>　　明代的所谓禁海，主要是禁止么人出海贸易。政府方面，则有1405—1433年派郑和七次“下西洋”的壮举。对于外国船只来华，则采取贡舶制度。即对来船均作为贡舶，来使为贡使，规定其来华期限，两三年一次，甚至有八年十年一次者。带来货物，或作贡品，或由官府出售，实际是一种封建垄断交易的制度。不过，在整个对外贸易中，贡舶并不占主要地位，大量的仍是私人贸易。这种私人的海上贸易活动，即在禁海最严时，也未能制止。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隆庆时允许私人出海，万历以后（16—17世纪初期）日趋活跃。这时，已有西班牙人，荷兰人入侵，并占领了台湾。</p>
<p>　　清代的禁海政策，也是前后不同的。在1644年开国至1684年这40年间，严厉禁海，以至“寸板不许下海”，“片帆不准入口”，还一度令沿海居民内迁，拆毁沿海房屋。这是因为还有南明势力和郑成功抗清军在海外活动，所以凡是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 处斩，货物入官。”[15]1681年平定了三藩之乱，1683年郑成功后代降清，清廷遂于1684年宣布开海禁，并指定澳门、漳州、宁波（后移定海）、江南云台山四处为对外贸易口岸。这就进入了严格限制海外贸易的时期，直到鸦片战争。但这期间，曾于1717—1727年禁止对南洋的贸易。又于1757年起，封闭福建、浙江、江南三口岸，限广州一口通商。</p>
<p>　　清廷虽开海禁，但对贸易的限制十分严格，因而外入称之为“闭关政策”。主要有如下几项：</p>
<p>　　（1）限制和拒绝通使。对东方国家，仍仿明代贡舶制度，限制其来华。顺治初原定，“外国船非正贡时，无故私来贸易者，该督抚即行徂逐。”[16]开海禁后，仍定贡期，如朝鲜每年一次，越南二年一次，琉球间年一次，暹逻三年一次；乾隆时并规定缅甸限十年一次。正使之外，虽允贸易，亦多限制。如1759年朝鲜国一请贸易人参，不准。1763年，琉球国请买丝，先不准，后“著加恩照英咭利国例，准其岁买土丝五千斤，二蚕湖丝三千斤” [17]。对西洋各国限制更多。英国1787年遣使来华，遭拒绝。1793年再遣使来华，虽允接见，但坚持要行三跪九叩觐见礼。1816年，英国再遣使来华，又因跪叩礼事，英使称病未见。</p>
<p>　　（2）歧视出海华商。1717年禁南洋贸易进规定，原出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此后私去者，“不得绚纵入口”（即不准回国）。1727年停止南洋禁令时仍规定：“其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18]，至1754年才取消这项规定。我国华侨在南洋有重大贡献，这种歧视出海商民之举，简直不可理喻。</p>
<p>　　（3）限制商船规模。我国海船以多桅多帆、载重大闻名一时；宋元海船常载二千石左右，明代大宝船可容千人。清廷于1684年开海禁时，规定商民出海只准乘单桅五百石以下之船，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船只出海者，发边充军。1703年放宽限制，许用双桅，但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超过28人。又除非遇险损没，不准在国外打造船只回国。</p>
<p>　　（4）限制出口商品。1683年禁硝磺、军器出口。1731年禁铁、铁器出口。米粮早为禁运物，开海禁后，除船民食用米外，准带50石。1717年规定，食用米按每人每日一升计，外准带若干备风险用。1735年并禁豆类出洋。奇怪的是，1759年禁止丝出口，绸缎等“总由丝斤所成，自应一体严禁”[19]。1764年弛禁，但仍不准头蚕丝（精丝）出口，往越南船，每船准带糙丝300斤；往日本办铜及往南洋贸易，每船准带士丝1,000斤、二蚕糙丝1，000斤；绸缎纱罗，仍禁出口。后来对办铜的大商和广东外洋商船，配额有所增加。茶是准许出口的，但广州一口通商后，福建、安徽茶运广东，不准由海道贩运，只准由内河贩运（需用人背越大庚岭），以“肃清海面”。此外，大黄有限额，并禁止史书、地志出口。</p>
<p>　　（5）管理来华外商 。清廷对来华外国商船的贸易，实行垄断制，货物由官府出卖。广州一口通商后，其进出口均由特许的行商进行，即所谓十三行。这种行商制度将于第二节中再为详述。同时，对外商严加管理，1760年颁布《防夷五事》，1809年制定《民夷交易章程》，1831年制定《防范夷人章程》，1835年制定《防范夷人规程》。严格管理外商，自属必需，但有些规定，不近情理。如外商不得直接“具禀事件”，因为他们虽“粗识汉字”，但“词不达意”，须由行商代禀。“夷商不得在粤住冬”。外人“只准于初八、十八、二十八日在附近之花池、海幢寺散游一次，每次不得过十人”，又不准外商携带妇女，也不准雇用西洋婢女，不准坐轿，等等。[20]</p>
<p>　　从这些管理内容看，目的都在限制对外贸易，或防止其扩大，所以1684年以后，清朝统治者虽说开放海禁，实际仍是禁海的思想。只是在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不仅外国（包括友领国家和西方资本主义势力）来华贸易无法完全禁止，而且中国的海商亦已形成强大的经济势力，并在南洋一带开拓了事业，要禁止他们出海，更是做不到的。</p>
<p>　　从当时贸易的内容看，对中国是完全有利的。出口以丝、丝织品、瓷器等手工艺品为主，价值较高；而进口主要是农产品、畜产品和金属矿物，至于哔叽羽绒，数量有限，钟表等物，只作贡品。并且，除铜和粮食外，中国对于外国货并无需求，而外国对于中国的工品和茶，却需求甚殷。中国在对外贸易上是出超，经常有大量白银和银元流入。有人估算，1770—1830年间流入中国的白银共合5亿元左右。[21]这在西方重商主义者看来，正是求之不得的良机。然而，清政府却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政策，拒财源于门外，也拒绝了科学文化的交流，自安于对世界的无知。[22]上述一些禁令，有些简直是愚蠢的，可笑的。</p>
<p>　　那么，清王朝为什么采取这样的禁海政策呢？</p>
<p>　　从当时的形势说，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确是一个重要因素。西方殖民主义者那种征服、劫掠、贩卖黑奴和中国苦力的行径，确是骇人听闻的；他们的枪炮和船只（也是木帆船），这时已略优于中国。但是，和印度或东南亚不同，当时中国仍然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东方最强大的国家。从16世纪初期葡萄牙人首来中国，直到18世纪后期的西方产业革命这两个半世纪内，中国随时可以组织力量击退任何凶悍的西方入侵者；这可以从郑成功一举驱逐盘踞在台湾38年的荷兰殖民政权一事得到证明。即使在西方产业革命以后，中国也还不是个弱者，拥有赫赫武功的乾隆帝弘历，从来也未对保卫中华失掉信心。禁海政策并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所引起的，它有更早和更深刻的缘由。</p>
<p>　　我国在元代即曾三度下令禁海，又三度重开（1294年、1314年、1322年），每禁不过数年，都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明初对私人海外贸易严格禁止，主要是防止“倭寇”，其中很大部份就是商人。清初严厉禁海，如前所述，主要是为了对付南明在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和害怕郑成功与内地反清势力结合。郑氏降清后，反清威胁并未完全消除。正如马克思在评论清廷禁海时所说，这“是一种政治制度”，“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23]这就难明白，为什么清廷在开南洋海禁后那样无理地限制华侨回国，因为他们在那里“蓄发居住”，已非清民；更因那里是“西洋泊船之所”，与洋人接触，“不可不预为措置”。[24]也不难明白，为什么那样限制在广州的外商，不得在粤过冬，不得留寓省城，因为怕他们“与内地人民往来交接，夤缘为奸”[25]。</p>
<p>　　但绝不是说，这种禁海政策没有它的物质基础，或者说，没有它更根本的、经济上的原因。中国在汉代，尤其盛唐，以及两宋，原是个开放社会；对于外国商品、文物以至宗教思想，正如鲁迅所说是“拿来主义”，任人选用，并无禁忌。但中国是个地大物博的大一统国家，外贸在国民经济中从来不占重要地位。当它发展成为成熟的封建社会以后，就完全有可能自我封闭了。这正象乾隆帝在1793年致英王的文书中所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或嘉庆帝1815年的上谕所说：“天朝富有四海，岂需尔小国些微货物哉！”[26]。话虽有点狂妄，却是实情，当时中国确是自给自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乃是封建统治的基础，对于一个封建统治者来说，是必须千方百计加以保护的。首先就是要保护它免受外国商品和国外市场的冲击。</p>
<p>　　如果说，征服、劫掠、暴力是西方重商主义，或者资本原始积累的特征；那未，那种貌似愚蠢的禁海政策，正是中国成熟的、发达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我们还可以从一些具体措施上作些观察。</p>
<p>　　重商主义也排斥外国商人，但总是蝎力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额，以扩大积累。清廷却尽量即制本国的贸易额，以至禁止大船出海。这是因为，任何贸易额的扩大，对现有的经济状态，都是一个危险的信号。</p>
<p>　　重商主义，以至任何保护贸易，都是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以获取有利的贸易差额。清廷却相反，对进口无所限制（以至对后来的毒品进口失去警惕），而对出口限制綦严，甚至限制丝、丝织品出口。这是因为，进口货铜、米及奢侈呢绒、毛皮、钟表等，都是清廷所用，对国内市场并不多大干扰。而出口品都是原来国内流通的商品，一出口就影响国内供应。1731年禁铁器出口，目的在禁铁外流，如铁锅，“五百连约重万斤，千连约重二万斤，计算每年出洋之铁，为数甚多，诚有关系。”[27]1759年禁丝和丝织品出口，是因为当时“内地丝斤绸缎等物价值渐昂”，为保证内地自足，颁发禁令。当时，“窃意从此丝价自必日减”，谁知，反而每年更贵了，这才知道原来是“生齿日繁”之故。[28]（还应加上白银内流。）</p>
<p>　　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唯一的财富，无论货币差额论者或贸易差额论者，目光都集中在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不管的，贩卖呢绒或鸦片都是一样。自然经济相反，眼中只有使用价值。清廷的外贸政策完全反映了这点。限制出口的都是有用之材，所以禁铁出口，“而废铁不在禁例”[29]。禁精丝出口，而糙丝只作限额，因后者使用价值较低。对进口奢侈口并无限制，因为它们没有什么用处；“至于钟表，不过为考察时辰之物，小民无此物者甚多，又何尝废其晓起晚息之恒业乎？”[30]甚至有人主张把这些“奇技淫巧”之物“皆焚毁不用”[31]。由于重视使用价值，关税税率较轻，贡舶所带货物竟免税；而“礼规”则名目繁多，远超过关税。在他们看来，货币并非实用之物，据外国人说：“北京政府对于我国银元的入口，即便不能完全阻止，但很想加以限制，并且虽然知道不可能，但仍然打算在对外贸易上维持物物交换的原则。”[32]</p>
<p>　　若说清王朝不爱银钱，当然不是的。康熙帝在1684年诏开海禁，就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二是“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33]。这是在“谕大学士”中冠冕堂皇的话。不过，即使加上封建统治者穷奢极欲的聚敛，其对货币财富的观点，也同资本主义思想有根本的不同。在当时，也有人有较深刻的见解，例如康熙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34]就主张以殖产贸易开财源。但在整个朝野，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保守的、自然经济的思想，这就注定了不能与当时并不太强大的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相抗争。再加上朝廷的昏庸，官吏的无能，结果就步步失败，终沦于半殖民地地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鸦片战争前的对外贸易</strong></p>
<p>　　鸦片战争前半个多世纪中国的对外贸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日本、朝鲜、琉球和南洋诸国的传统的贸易；另一方面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间的贸易。</p>
<p>　　同日本的贸易，因日本德川幕府实行锁国政策，禁止本国商民出海，所以主要是中国商船开往日本。中国输日主要是丝、丝织品、药材、手工工艺品和书籍等；而由日本贩回铜及海产品。铜是清廷铸币材料，竭力争取，故去日船只又称办铜船。18世纪初，日本加强限制中国赴日船只数，并规定贸易额为6000贯日银。但因船超位加大，实际贸易额未受多大影响。据日本学者考察，19世纪初已过7000贯，1804年为9217贯。⑦对朝鲜、琉球仍沿袭贡舶制度。朝鲜贸易有所发展，有时一年遣使三次。琉球原间岁一来，1840年改为四年一次。</p>
<p>　　南洋诸国，包括菲律宾（吕宋）、印尼（噶罗巴）、新加坡、越南、柬埔寨、泰国（暹逻），缅甸等地区，基本上也是沿袭贡舶制度。不过，其中有些地区已有西方殖民主义势力侵入，私人贸易不少是掌握在他们之手，变成同西方商舶的贸易。同时，中国商民在南洋者日多，从福建、广东开往南洋的中国商船也不少，据183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报告，有200余艘，连同小帆船不下300艘，约合6—7万吨。[35]中国输往南洋的主要是丝、茶、糖、药材、瓷器等；南洋输华有大米、香料、水产品等。</p>
<p>　　18世纪后半叶，欧洲开始产业革命，逐步从工场手工业进入大机器工业时代，这就使得中国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发生巨大的变化。不过，产业革命有一个过程，加以国际上和中国经济本身的因素，这种变化不是突然出现，而是经过曲折的道路的。</p>
<p>　　英国首先变成世界最先进的工业国，棉纺织业又是首先机械化的工业；由于技术改进，1775—1826年英国棉纱的生产费用降低了94%强，1820—1830年英国棉布的价格降低约一半。[36]但是，英国对中国棉纺织品的输出却不够理想；直到1830年，输华棉纺织品的价值一直比不上中国土布输英的价值，在中英棉纺织品贸易上，中国一直是出超，其情况如表2—1。</p>
<p>　　英国输华的传统商品，即毛织品和金属品（铅、锡、铜）在18世纪后叶增长较快，但进入19世纪，并无起色；随着生产的机械化，价格趋跌，其总值反而略减。1830—1833年，毛织品输华平均每年158.5万两，金属品10.9万两，加上棉纺织品31.5万两，共约200万两。</p>
<p>　　另一方面，中国直接输往英国的茶叶，自1784年英国减低茶税后，50年内增加了三倍，到1830—1833年，平均每年达561.7万两。显然，英国输华的三大主要商品还不足偿付中国输英茶价的半数（茶约占中国输英总值的80%）。</p>
<p>　　原来，英国是靠运进印度土产来平衡它的对华贸易的。在英商输入中国的货值中，印度土产常占60—70%，其中主要是棉花。</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1：早期中英棉纺织品直接贸易（1821—1834年）　单位：银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自英输华棉纺织品</td>
<td>自华输英土布</td>
<td>出（+）入（-）超</td>
</tr>
<tr>
<td>1821—22</td>
<td>9,807</td>
<td>367,651</td>
<td>+357,844</td>
</tr>
<tr>
<td>1822—23</td>
<td>——</td>
<td>337,264</td>
<td>+337,264</td>
</tr>
<tr>
<td>1823—24</td>
<td>——</td>
<td>451,434</td>
<td>451,434</td>
</tr>
<tr>
<td>1824—25</td>
<td>——</td>
<td>321,162</td>
<td>+321,162</td>
</tr>
<tr>
<td>1825—26</td>
<td>1,895</td>
<td>366,750</td>
<td>+364,855</td>
</tr>
<tr>
<td>1826—27</td>
<td>36,144</td>
<td>145,172</td>
<td>+109,028</td>
</tr>
<tr>
<td>1827—28</td>
<td>124,980</td>
<td>467,876</td>
<td>+342,893</td>
</tr>
<tr>
<td>1828—29</td>
<td>183,338</td>
<td>469,432</td>
<td>+286,094</td>
</tr>
<tr>
<td>1829—30</td>
<td>215,373</td>
<td>355,295</td>
<td>+139,922</td>
</tr>
<tr>
<td>1830—31</td>
<td>246,189</td>
<td>386,364</td>
<td>+140,175</td>
</tr>
<tr>
<td>1831—32</td>
<td>360,521</td>
<td>115,878</td>
<td>-244,643</td>
</tr>
<tr>
<td>1832—33</td>
<td>337,646</td>
<td>61,236</td>
<td>-276,410</td>
</tr>
<tr>
<td>1833—34</td>
<td>451,565</td>
<td>16,304</td>
<td>-435,261</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13页。原据H. B. Morse，Chronicles。</p>
<p>　　1875年以后，印度棉花输华增加近一倍半，1830—1833年平均年达409.7万两。但是，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抵付中国茶、丝、土布等的出口。这一时期，中英（包括印度）的进出口贸易如表2—2。</p>
<p>　　中英贸易不能平衡。在广州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英国输华货物上年年亏损，但在中国输华货物上利润很大，1800年以后公司每年盈利100万镑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茶叶。茶叶贸易决不能减少，那么，用什么来支付茶价呢？在18世纪，它每年都要运几十万至百余万两白银来，到19世纪，白银来源少了，1825年以后停运。这样，平衡贸易就全靠可耻的鸦片走私了。</p>
<p>　　1773年，东印度公司取得印度鸦片的专卖权，从此鸦片输华逐年增加。1779年，东印度公司不再直接经营鸦片出口，但它取得制造鸦片的特权，把鸦片交给英印私商经营。由于鸦片专专卖，英属印度政府的鸦片收入从1773年的27万卢比到1800年左右增加到400余万卢比，到鸦片战争前增加到1,800万卢比，占印度财政总收入的7%左右。</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2：早期中国与英国（包括印度）贸易值每年平均数（1760—1833年）　　单位：银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进口</td>
<td>出口</td>
<td>出（+）入（-）超</td>
</tr>
<tr>
<td>1760—64</td>
<td>470,286</td>
<td>979,586</td>
<td>+509,300</td>
</tr>
<tr>
<td>1770—74</td>
<td>1,466,466</td>
<td>2,119,058</td>
<td>+652,592</td>
</tr>
<tr>
<td>1780—84</td>
<td>1,301,931</td>
<td>2,083,346</td>
<td>+781,415</td>
</tr>
<tr>
<td>1790—94</td>
<td>5,007,691</td>
<td>5,843,714</td>
<td>+836,823</td>
</tr>
<tr>
<td>1800—04</td>
<td>7,715,556</td>
<td>7,556,473</td>
<td>-159,083</td>
</tr>
<tr>
<td>1817—19<sup>*</sup></td>
<td>7,646,777</td>
<td>8,060,271</td>
<td>+413,494</td>
</tr>
<tr>
<td>1820—24</td>
<td>6,525,201</td>
<td>9,816,066</td>
<td>+3,290,865</td>
</tr>
<tr>
<td>1830—33<sup>**</sup></td>
<td>7,335,023</td>
<td>9,950,286</td>
<td>+2,615,263</td>
</tr>
</tbody>
</table>
<p>　　*1819—1814年缺资料。**1834年取消东印度公司专利权，统计停止。</p>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3页。原据E. H. Pritchard 和H. B. Morse.</p>
<p>　　在1767年以前，运入中国的鸦片每年不过200箱，主要是葡萄牙人运来的。1800年起，超过4,500箱，就主要是英国人经营的了。美国人在1805年左右开始将土耳其鸦片输进中国，1817年又贩来波斯片，1821年后又大量参加印度鸦片的贩卖。1821年起，运华鸦片激增，由过去平均每年4,500余箱。据美国人估计材料，从1800年到鸦片战争前，英美侵略者运进中国的鸦片共约424,620箱，（每箱约1.1担）其估计如表2—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3：鸦片战争前运入中国的鸦片数量估计（1800—1839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箱 数</td>
<td> </td>
<td>箱 数</td>
</tr>
<tr>
<td>1800—01</td>
<td>4,570</td>
<td>1820—21</td>
<td>4,244</td>
</tr>
<tr>
<td>1801—02</td>
<td>3,947</td>
<td>1821—22</td>
<td>5,959</td>
</tr>
<tr>
<td>1802—03</td>
<td>3,292</td>
<td>1822—23</td>
<td>7,773</td>
</tr>
<tr>
<td>1803—04</td>
<td>2,840</td>
<td>1823—24</td>
<td>9,035</td>
</tr>
<tr>
<td>1804—05</td>
<td>3,159</td>
<td>1824—25</td>
<td>12,434</td>
</tr>
<tr>
<td>1805—06</td>
<td>3,938</td>
<td>1825—26</td>
<td>9,373</td>
</tr>
<tr>
<td>1806—07</td>
<td>4,306</td>
<td>1826—27</td>
<td>12,231</td>
</tr>
<tr>
<td>1807—08</td>
<td>4,358</td>
<td>1827—28</td>
<td>11,154</td>
</tr>
<tr>
<td>1808—09</td>
<td>4,208</td>
<td>1828—29</td>
<td>13,868</td>
</tr>
<tr>
<td>1809—10</td>
<td>4,593</td>
<td>1829—30</td>
<td>16,257</td>
</tr>
<tr>
<td>1810—11</td>
<td>4,968</td>
<td>1830—31</td>
<td>19,956</td>
</tr>
<tr>
<td>1811—12</td>
<td>5,091</td>
<td>1831—32</td>
<td>16,550</td>
</tr>
<tr>
<td>1812—13</td>
<td>5,066</td>
<td>1832—33</td>
<td>21,985</td>
</tr>
<tr>
<td>1813—14</td>
<td>4,769</td>
<td>1833—34</td>
<td>20,486</td>
</tr>
<tr>
<td>1814—15</td>
<td>3,673</td>
<td>1834—35</td>
<td>21,885</td>
</tr>
<tr>
<td>1815—16</td>
<td>4,310</td>
<td>1835—36</td>
<td>30,202</td>
</tr>
<tr>
<td>1816—17</td>
<td>5,106</td>
<td>1836—37</td>
<td>34,776</td>
</tr>
<tr>
<td>1817—18</td>
<td>4,140</td>
<td>1837—38</td>
<td>34,373</td>
</tr>
<tr>
<td>1818—19</td>
<td>4,359</td>
<td>1838—39</td>
<td>40,200</td>
</tr>
<tr>
<td>1819—20</td>
<td>4,186</td>
<td>1839—40</td>
<td>20,619</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339—340页。原据H. B. Morse.</p>
<p>　　这个估计是根据印度输出的鸦片数字，其中有小部分是运往东方其他地区的，未予扣除，故可能有些偏高。同时，也有缺项和漏列之处。最近有人考察，以鸦片战争前的三十年代而论，十年间输入广州的鸦片共约有238,171箱，价值163,384,164银元。[37]</p>
<p>　　鸦片的价值很高, 19世纪初平均每箱约1,200元；20年代约1,000元；30年代上等土八、九百元，次等土五、六百元。鸦片大量进口，改变了中国国际收支状况。原来中国与西方的贸易，三百年来是出超，有大量白银入口。19世纪初期，计入鸦片走私，平均每年仍能流入白银约170万两；1810—1820年平均年流入约120万两；1820—1826年平均年流入约80万两；1827年以后就变为年年白银外流了。1827—1830年平均每年净流出358万两；1831—1834年平均每年净流出546.8万两。[38]</p>
<p>　　中国是个用银国家，而银产量并不丰。18世纪以来，在国内贸易上即大量使用进口之银元。白银大量外流，对国民经济发生深远影响。而在当时，主要是引起银贵钱贱的现象。原来银每两合铜1,000文，20年代末增至1,300文，30年代末增至1,600文以上，民间零星交易用钱，农民出售产品亦得钱，而支付、租税、偿债等都要折银，因而大大增加负担。地方征收地丁漕粮也有不少是收钱的，“及办奏销，皆以钱易银，折耗太苦”。盐是专卖品，盐商卖盐得钱，而“交课尽归银两”，也叫嚷起来。总之，“银贵钱贱，地丁漕粮盐课因而交困”[39]，引起清廷一片混乱。至于鸦片流毒民间，危害生产和正常经济生活，就更不必说了。</p>
<p>　　经营鸦片利润极优，这好象只是富了鸦片贩子（英、美和印度帕西族的大洋行），其实不然。鸦片贩子在广州卖烟得银，东印度公司则用伦敦、孟买或加尔各答的汇票向他们兑换现银，作为自己收购茶叶运英的资金，这种汇票又成为英印贸易流通的手段。正因为有源源不断的鸦片以及棉花从印度输往中国，英国才能够将日益增多的棉纺织品输入印度，这就是当时所谓“三角贸易”。可见，其背后乃是英国的产业资本，尤其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代表——棉纺织资本集团。他们对这种三角贸易关不满意，认为这是因为“对中华帝国没有象对印度帝国那样权力”，“不能强迫他们按照我们的条件接受我们的货物”，因而，在1830年他们就提出：“中英之间迟早会有一场战争”[40]。这就是蓄谋已久的鸦片战争。</p>
<p>　　在1785—183年间，英国常占中国进口总值的80%—90%，出口总值的65—80%；上述中英贸易，可代表这时期中国整个对外贸易状况。</p>
<p>　　这时期，占中国对外贸易第二位的是美国。美国的资本主义这时还很弱小，南方各州是奴隶制的农业占统治地位。惟机器棉纺织业发展较快，铁路、航运业也较发达。美国驶往广州的商船仅次于英国，鸦片战争前年约20余只，多时达40只（英国船常在100只左右）。这时的统计是把所有经美国船出入广州的货物都作为中美贸易。依此，到鸦片战争前，美国在广州的进口值中占20%左右，在出口值中占到近25%。</p>
<p>　　美国没有东印度公司之类的组织，但其东方贸易也是由普金斯（Perkins ＆ Co.）等三四家大公司垄断。到1818年旗昌洋行（Samual Russell ＆ Co.）在广州成立，成为对华贸易的主要经营者。但美国除人参、皮货外，没有多少物品可以输华，棉布（粗布）在1826年以后才有所增加。美国商人仍是从事贩运贸易，即经营南美、西印度和欧洲的铜、锡、铁、香料、鸦片等，以卖货所得银元和一部分上述货物到广州换取茶、丝、土布等。这些中国产品也不是都运往美国，而有很大部分销往欧洲。从表2—4可以看出，20年代美国输华商品中，美国本国产品仅占5—10%，到30年代也占不到一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4：鸦片战争前美国输华商品值（1820—1840年）　单位：1,000美元</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td>
<td>本国货</td>
<td>外国货</td>
<td> </td>
<td>本国货</td>
<td>外国货</td>
</tr>
<tr>
<td>1820—21</td>
<td>389</td>
<td>3,902</td>
<td>1830—31</td>
<td>245</td>
<td>1,046</td>
</tr>
<tr>
<td>1821—22</td>
<td>429</td>
<td>5,506</td>
<td>1832—33</td>
<td>538</td>
<td>896</td>
</tr>
<tr>
<td>1823—24</td>
<td>330</td>
<td>4,971</td>
<td>1833—34</td>
<td>256</td>
<td>755</td>
</tr>
<tr>
<td>1824—25</td>
<td>160</td>
<td>5,410</td>
<td>1835—36</td>
<td>342</td>
<td>853</td>
</tr>
<tr>
<td>1825—26</td>
<td>242</td>
<td>2,324</td>
<td>1837—38</td>
<td>656</td>
<td>681</td>
</tr>
<tr>
<td>1828—29</td>
<td>261</td>
<td>1,094</td>
<td>1839—40</td>
<td>469</td>
<td>541</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963年版第1册第288页；李康华等：《中国对外贸易史简论》1981年版第184页。有几个年份不合，取消。</p>
<p>　　法国产业革命和发展仅次于英国。经过1789—1794年的大革命，资本主义广泛发展。但它自17世纪末借传教士力量与中国建立贸易关系后，几经改组“中国公司”，贸易并无起色。1719年对华贸易专利权归于法国东印度公司，又于1776年在广州设商务代表，然而，法国商船来华，每年不过一、二只，最多七、八只，进入19世纪，反而更少了。法商也是从事贩运贸易，运华商品只有少量本国呢绒，余为美洲皮货、东南亚土产，换取中国丝绸、茶叶等。当时清政府对于法商比较优惠，而法国对华贸易迄无进展。这主要是由于法国的海上贸易受到英国的排挤，尤其是它在印度的殖民地被英国侵占，1761年几乎完全退出印度。由此可见在西方国家侵华过程中，印度殖民地基地的重要性；法国所以失败的，正是英国所以成功的。1790年，广州的法国东印度公司停闭。其后，法国重整侵华事业，则是利用它在越南的殖民基地了。</p>
<p>　　除英、美、法外，在广州进行贸易的还有西班牙、荷兰、瑞典、丹麦以及英属塔司干（Tuscan）、热那亚等地区。英国对华贸易中，并包括经东印度公司特许的印度商人，时称港脚（Conutry）商人。现将18世纪后期至鸦片战争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华贸易情况列如表2—5。俄国与中国的恰克图互市贸易，这期间亦有发展，1760年为135.8万卢布，1775年为264.4万卢布，1796年为510万卢布，1810年达1,316万卢布，1854年更增加1,968,9万卢布。[41]以属陆路贸易，不在表2—5统计之列。</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5：鸦片战争前欧美各国在华贸易值每年平均数（1765—1833年）</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2" width="107">英国</td>
<td colspan="2" width="103">美国</td>
<td colspan="2" width="108">其他欧洲国家</td>
</tr>
<tr>
<td>银两</td>
<td>%</td>
<td>银两</td>
<td>%</td>
<td>银两</td>
<td>%</td>
</tr>
<tr>
<td> </td>
<td colspan="6" width="318">输入中国</td>
</tr>
<tr>
<td>1765—69</td>
<td>1,192,915</td>
<td>67.2</td>
<td>—</td>
<td>—</td>
<td>581,900</td>
<td>32.8</td>
</tr>
<tr>
<td>1770—74</td>
<td>1,466,466</td>
<td>70.0</td>
<td>—</td>
<td>—</td>
<td>627,870</td>
<td>30.0</td>
</tr>
<tr>
<td>1775—79</td>
<td>1,247,471</td>
<td>62.5</td>
<td>—</td>
<td>—</td>
<td>784,442</td>
<td>37.5</td>
</tr>
<tr>
<td>1780—84</td>
<td>1,301,931</td>
<td>65.3</td>
<td>27,290</td>
<td>1.4</td>
<td>665,396</td>
<td>33.3</td>
</tr>
<tr>
<td>1785—89</td>
<td>3,612,763</td>
<td>80.5</td>
<td>123,164</td>
<td>2.7</td>
<td>753,600</td>
<td>16.8</td>
</tr>
<tr>
<td>1790—94</td>
<td>5,007,691</td>
<td>85.2</td>
<td>181,096</td>
<td>3.1</td>
<td>687,876</td>
<td>11.7</td>
</tr>
<tr>
<td>1795—99</td>
<td>5,373,015</td>
<td>90.9</td>
<td>374,124</td>
<td>6.3</td>
<td>161,798</td>
<td>2.8</td>
</tr>
<tr>
<td>1800—04</td>
<td>7,715,556</td>
<td>88.4</td>
<td>828,326</td>
<td>9.5</td>
<td>183,482</td>
<td>2.1</td>
</tr>
<tr>
<td>1805—06</td>
<td>11,474,509</td>
<td>92.9</td>
<td>767,775</td>
<td>6.2</td>
<td>106,035</td>
<td>0.9</td>
</tr>
<tr>
<td>1817—19</td>
<td>7,646,777</td>
<td>84.5</td>
<td>1,184,551</td>
<td>13.1</td>
<td>221,970</td>
<td>2.4</td>
</tr>
<tr>
<td>1820—24</td>
<td>6,525,201</td>
<td>82.1</td>
<td>1,427,287</td>
<td>17.9</td>
<td>?</td>
<td>?</td>
</tr>
<tr>
<td>1825—29</td>
<td>7,591,390</td>
<td>82.9</td>
<td>1,534,711</td>
<td>16.7</td>
<td>35,213</td>
<td>0.4</td>
</tr>
<tr>
<td>1830—33</td>
<td>7,335,023</td>
<td>79.8</td>
<td>1,766,692</td>
<td>19.2</td>
<td>90,893</td>
<td>1.0</td>
</tr>
<tr>
<td>1765—69</td>
<td>2,190,619</td>
<td>52.4</td>
<td>—</td>
<td>—</td>
<td>1,987,290</td>
<td>47.6</td>
</tr>
<tr>
<td>1770—74</td>
<td>2,119,058</td>
<td>48.6</td>
<td>—</td>
<td>—</td>
<td>2,243,618</td>
<td>51.4</td>
</tr>
<tr>
<td>1775—79</td>
<td>1,968,771</td>
<td>41.7</td>
<td>—</td>
<td>—</td>
<td>2,757,218</td>
<td>58.3</td>
</tr>
<tr>
<td>1780—84</td>
<td>2,083,346</td>
<td>41.6</td>
<td>15,864</td>
<td>0.3</td>
<td>2,909,053</td>
<td>58.1</td>
</tr>
<tr>
<td>1785—89</td>
<td>5,491,508</td>
<td>65.0</td>
<td>325,988</td>
<td>3.9</td>
<td>2,637,224</td>
<td>31.1</td>
</tr>
<tr>
<td>1790—94</td>
<td>5,843,714</td>
<td>79.5</td>
<td>440,978</td>
<td>6.0</td>
<td>1,063,728</td>
<td>14.5</td>
</tr>
<tr>
<td>1795—99</td>
<td>5,719,972</td>
<td>72.1</td>
<td>1,399,680</td>
<td>17.6</td>
<td>817,602</td>
<td>10.3</td>
</tr>
<tr>
<td>1800—04</td>
<td>7,556,473</td>
<td>72.7</td>
<td>2,036,448</td>
<td>19.6</td>
<td>798,876</td>
<td>7.7</td>
</tr>
<tr>
<td>1805—06</td>
<td>7,400,223</td>
<td>66.2</td>
<td>3,391,560</td>
<td>30.4</td>
<td>377,000</td>
<td>3.4</td>
</tr>
<tr>
<td>1817—19</td>
<td>8,060,271</td>
<td>58.5</td>
<td>5,710,469</td>
<td>41.5</td>
<td>?</td>
<td>?</td>
</tr>
<tr>
<td>1820—24</td>
<td>9,816,066</td>
<td>66.9</td>
<td>4,862,186</td>
<td>33.1</td>
<td>?</td>
<td>?</td>
</tr>
<tr>
<td>1825—29</td>
<td>10,215,565</td>
<td>71.0</td>
<td>4,116,182</td>
<td>28.6</td>
<td>58,361</td>
<td>0.4</td>
</tr>
<tr>
<td>1830—33</td>
<td>9,950,286</td>
<td>74.0</td>
<td>3,321,296</td>
<td>24.7</td>
<td>172,059</td>
<td>1.3</td>
</tr>
</tbody>
</table>
<p>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1955年版第4页。原据E.H.Pritchard和H.B.Morse。</p>
<p>　　原注：英国包括印度；1780—84年美国商船只有一年数字。</p>
<p>　　最后，谈一下苦力贸易。[42]我国早有出海谋生的华工。南宋时爪哇已有华人村，元代华人大量移居菲律宾。他们除定居务农或经商外，主要是从事铁、木、建筑、丝织、雕刻、制锁、制鞋等匠艺，人身是自由的。而所谓苦力贸易，则是另一回事，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后产生的。</p>
<p>　　如前所说，葡萄牙人在明正德中就来到中国。明《武宗实录》正德十二年（1517）记载说：“两广奸民私通番货，勾结外夷，与进贡者混以图利，招诱亡命，掠买子女”。1519年，葡萄牙人西冒（Simode Andnade）率“远征队”窃据广州海外伶仃岛，掳掠华南沿海居民，贩往海外为奴。1620年代，在葡属印度果阿即有关于中国童奴的记载。据说，这种被拐卖的儿童平均价格为12—16两银子，女奴称Mui Tsai，即粤语妹仔。贩卖人口早就是非法的。1614年，明政府重下禁令：“凡新旧夷商不许收买唐人子女”。[43]</p>
<p>　　16世纪未，荷兰人占领爪哇的噶喇巴（今雅加达），1609年建巴城（巴达维亚），吸引华人开发该岛，同时，在海上掳掠中国人做苦力。1619年曾劫掠中国商船5艘，掳去乘客2,000人；1622年又劫掠中国商船17艘。一部分劫掠的华人，遂称“老唐”，这些被掳卖来的华人被称“新唐”或“新客”。1683年这种称呼已在巴城形成。1720年，巴城市内外共有10万华人。</p>
<p>　　1786、1819和1824年，英国殖民者先后占领槟榔屿、新加坡和马六甲，后组成海峡殖民地。为了开发殖民地，英国当局诱致华人开垦和在锡矿劳动。贩卖“猪仔”的活动也就在这时开始了。猪仔是一种欠债劳工，是与华人“客头”或包工头订立契约的债奴。其中多半是由拐骗而来，贩运则多属西方殖民者。据说，1800—182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从广州黄埔、金星门和澳门等地偷运苦力到新加坡，槟榔屿等地。[44]1800年，在槟榔屿有关于中国苦力价格的记述，立约劳动一年的华人，售价10—15元增至30元。新加坡逐渐成为买卖苦力的中心。1823年，新加坡总督莱佛士（Stanford Raffles）还制定了一个华工管理的法令，规定“客头”为苦力垫付的船资旅费不得超过20元（实际就是贩卖的成本），偿还期不得多于二年等。这个法令显然关未完全执行，偿还期实际不只二年。“猪仔”一词见于文献，是1827年刊行的张心泰所著《粤游小志》：“东省（广州）……有诱愚民而贩卖出洋者，谓卖猪仔”。不过从文意可知，这个词在民间早已流行了。</p>
<p>　　贩卖猪仔的利润很厚。贩卖一名华工的成本约为20元，其中华工本人或家属所得不过10元，在新加坡的售价则上升很快，19世纪中期约达100元。其利益由贩子、“客头”等分享。而最大受益者是华工的雇主，也就是猪仔的买主。这些华工在南洋劳动，所得工资全部抵债，要三年才能清偿。雇主又常借钱给他们，在雇主所设的烟馆、赌场中花掉，到年终结算，他们又欠了债，只得续订契约，有的续约五次，甚至终生不得脱身。</p>
<p>　　1837年，澳洲悉尼《先驱报》上有个叫戴维逊（C.F.Davidson）的猪仔贩子登了一篇广告。广告说：“在过去的几年中，十二月份和一月份输送到新加坡的华工，从未少于6,000或8,000的数目”。又说，他打算写信给新加坡要400—500名华工，每工需10—11镑成本，另加一镑佣金，运到悉尼来。并说在澳洲已有57个雇主向他订购了335名华工，每名预付价款5镑，等等。[45]看来，这种转贩生意当时是很普遍的。</p>
<p>　　不过，大规模的苦力贸易，还是在鸦片战争以后。苦力已由广东、福建直接贩往澳洲、美国、加拿大和南美。而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受到不平等条约保护，苦力贸易变成合法的了。</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 本节关于中国封建经济所用资料，除另有注明者外，均取自本书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1985年版。</p>
<p>[2] 1820年美国农业的商品率约为25%，1890年日本农业的商品率为20—30%。1870年，美国农业的商品率增为55—55%，开始进入商品性生产。</p>
<p>[3] 林正清：《小海盐场志》。</p>
<p>[4] 马克思：《资本论》1975年中文版（下同），第1卷第167页。</p>
<p>[5] 《资本论》第1卷第819页。</p>
<p>[6] 《资本论》第1卷第783页。</p>
<p>[7] 《资本论》第3卷第372页。</p>
<p>[8] 《资本论》第1卷第819页。</p>
<p>[9] 《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p>
<p>[10] 《明史》卷三二五荷兰传。</p>
<p>[11] 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vol I，译文据姚贤镐：《中国近代对贸易史资料，1840—1895》，1963年版第1册第139—140页。</p>
<p>[12] 王韬：《华英通商事略》卷首，按原据马利逊著《外国史略》。</p>
<p>[13] 梁廷木丹：《粤海关志》卷二十三，页二。</p>
<p>[14] Blakeslee：China and the Far East，译文见姚贤镐：前引书第169页。</p>
<p>[15] 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海禁，卷七七六兵律关律。</p>
<p>[1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页四。</p>
<p>[17] 《皇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页十五。</p>
<p>[18] 同上注页十二。</p>
<p>[19] 清《高宗实录》卷六○三页十三。</p>
<p>[20] 姚贤镐：前引书第225、227、230页。</p>
<p>[21] 全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2册，1972年版第504页。</p>
<p>[22] 嘉庆间，“广东有将汉字夷对音刊成一书者，甚便于华人译字，而粤吏禁之。”魏源：《海国图志》卷二。</p>
<p>[23] 《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7页。</p>
<p>[24] 雍正《朱批谕旨》第四十六册，页二十七《皇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页十二。</p>
<p>[25] 梁廷木丹：《粤海关志》卷二十八页二十六。</p>
<p>[26] 乾隆《东华续录》卷一一八，乾隆五十八年，《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嘉庆二十年。</p>
<p>[2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页三。</p>
<p>[28] 《皇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叶十五；《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一八页四。</p>
<p>[29] 后来听说有人“专收废铁溶化”作好铁出卖，于是改变政策。《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页四。</p>
<p>[30]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五十七第5120页，嘉庆二年上谕。</p>
<p>[31] 管同：《禁用洋货仪》，巫宝三等《中国近代经济思想与经济政策资料选取辑》第239页。</p>
<p>[32] John Pripps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译文见姚贤镐：前引书第244页。</p>
<p>[33] 清《圣祖实录》卷116，页18。</p>
<p>[34] “窃查生财之道，必致其源……。盖银两之所由生，其途二焉：一则矿砾之银也。……盖矿砾之开，事繁而难成，工费面不可必，其事未可骤论也。惟番舶之往来，以吾岁出[按指生产]之货而易其岁入之财。岁有所出，则于我豪无所损，而殖产交易，愈足以鼓艺业之勤”。《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一八页一至二。</p>
<p>大庭修：《日清贸易概观》，《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1期，引见李康华等：《中国对贸易史简论》1981年版第175页。</p>
<p>[35] 姚贤镐：前引书第59页。</p>
<p>[36] 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1955年版第55页。</p>
<p>[37] 李伯祥、蔡永贵、鲍正延：《关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鸦片进口和白银外流数量》，《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p>
<p>[38] 据贸易差额计算，见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页。过去记载，或谓1823—1834年由一千七八百万两增至三千万两（《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二，叶五）或谓语1837年各口岸合计达六千万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页七），大约是专指烟价，未计贸易净差。</p>
<p>[39]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二页五、十一。</p>
<p>[40] 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益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95处第1、2期。</p>
<p>[41] 李康华等：《中国对外贸易史简论》1891年版第420页。</p>
<p>[42] 英语coolie一词来自印度南部泰米尔语，与汉语“苦力”音义相通。印度的苦力贸易是英国废止黑奴贸易后，1838年由印度运苦力到英属毛里求的甘庶种植园劳动开始的。中国则更早就有葡萄牙人贩运中国苦力。又本节所用资料，除另有注明外，均采用自彭家礼近著《华工出国》一文（待发表）。</p>
<p>[43] 印光任等：《澳门记略》上卷，页二十五。</p>
<p>[44] H.B.Morse：The Ch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arding to China,Vol,3,p17—18。</p>
<p>[45] 姚贤镐：前引书第463—464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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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末民初福州的古田商帮——以福州古田会馆碑刻为中心的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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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Jul 2012 00:00:2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古田会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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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作为地域性的小型商帮，古田商帮主要经营粮食、红粬、茶叶等乡土产品，在福州甚至国内市场上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之上，古田商帮兴修福州古田会馆，历时十余年，至今保存完整。古田会馆留存的三通碑刻，是研究近代闽江流域商业发展的重要史料。根据历年经费支出细目，我们可以归纳出会馆建造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又由于会馆的募资主要采取抽厘的方式，则可以从年度捐输金额大致推测出古田商帮各行业在清末民初的经营态势，从中可以窥见古田商帮与福州城市商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但是，捐输额度的多寡，也会受到会馆建设进程的影响，不可简单地将其作为商业经营态势的反映。 　　【关键词】古田商帮；会馆；福州；碑刻 　　1947年，经过修订的《金翼》在伦敦正式出版。作者林耀华先生别出心裁地以小说的形式，向世人娓娓地讲述其家乡两个家族的故事，进而揭示了社会人际关系及其体系的种种奥秘。故事主体“金翼之家”正是依靠着古田与福州之间的贸易，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如果换一角度考量，这部名扬中外的社会学、人类学著作也记录了不少古田商帮在近代福州经营活动的细节，颇具史料价值。尽管如此，关于福州古田商帮的更为详尽的研究却付诸阙如。不过《金翼》所提及的福州古田会馆至今留存，其中的三通碑刻是关于古田商帮研究的珍贵资料，亦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近代闽江流域商业和商帮经营实态的认识。笔者于2010年初前往考察，抄录相关内容，试结合其他文献记录解读如下。 一、福州古田会馆的营建 　　古田县位于闽江中游，旧属福州府，为传统社会所谓的“福州十邑”之一。清末的乡土志对该县商业的地域性差异有如下概括： 　　本境居万峰之中，舟楫弗通，无珍材美货之产。西南之偏有囦关焉，汇延、建、邵之水以达于海，地当数郡之孔道，水路要冲，舟车络绎，聚族之民大率牟鱼盐、逐什一者居多。溯流而上，则黄田、谷口，均濒大江，市易颇臻畅旺。迤东与宁德、罗源为近，地广民众，杉洋、鹤塘诸村颇成镇集，然村氓市物往往多由邻邑。北则平湖，上达屏南、建邵境，虽偏僻，尚属通途，商贾亦争赴之。[1] 　　可见，古田县由于较为便利的水陆交通条件，四乡的商业发展程度虽然有所差异，但均有规模可观的市集，全县商业颇为繁盛。当地民众经商者众多，尤其以沿闽江的西南乡一带为盛，其经营以沟通闽江上下游商品流通为主，位于闽江口的福州当为其主要经营地之一，而会馆建设正是古田商帮在福州的经营形成一定规模的体现。 　　古田会馆位于今福州市台江区同德路口（旧时称三保街吴厝埕），与著名的下杭路一街之隔。今“双杭”（上杭路、下杭路）一带，在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各地商人自此开设商店、创立会馆，是福州市内会馆最为集中的地带，而在诸多会馆中，古田会馆保存最为完整，正门、戏台、拜亭、大殿等主体建筑均留存至今。 　　拜亭西面墙边的三通石碑，保存完好、字迹清晰，详细记录了该会馆的创始过程。这些石碑立于民国四年（1915年），碑顶雕有十八星旗和五色旗，具有明显的民初色彩。从右往左依次为：“古田会馆记”、“收入各项”、“开支各项”。（以下分别简称《记碑》、《收入》、《开支》）不过，古田会馆的《记碑》、《收入》和《支出》的记录有所出入，需要将文字和数字互相对照，进而重新梳理古田会馆的建设过程。兹将魏明然所纂《记碑》全文录出： 　　古田会馆经始于癸卯之岁，越六年成。明然谬承推举，忝董斯役，常惧陨坠，贻桑梓羞。今幸不辱命，克观厥成，谨举其崖略，以为诸君子告。明然窃维会馆之设，所以敦桑梓、联声气，俾乡之人商旅于是邦者，皆得收群萃州处之益也。古自唐宋以来，隶版图千余年矣。地理人文后先辉映，过来物产益多，商业寖盛而会馆独付阙如，邑人憾之。迄前清光绪廿四年间，谷黄商董陈必光曾与诸当事筹买地基一所，即欲兴建，无奈费巨款绌，迁延未果。先是，谷黄米商原有米捐公积以备会馆之用，是时为数尚微。必光之意，盖欲暂从缓议，冀款渐增而事易举也。无何而必光于光绪廿九年捐馆舍，明然因与商界诸君协算捐款，计存积仅千余元。众议佥以会馆不可缓，于是年兴建便，并公举明然主其事，明然固辞弗获，免[勉]任其难，爰即鸠工庀材，就旧购之地，是荒是废，凡所擘画，初尚限于米商一部。翌年冬，粬、茶、焯诸商亦合并为一，于是各就所业，随捐随建，既不取盈于他物，亦无特别之捐输。今则丹青涂塈之华、染桶垣墉之美，已焕然其毕备，而综计出入，尚有盈余。明然义务已尽，行当卸肩，□代归老于华峰剑阁间矣。用特略叙颠者，亦视今日而有加无已，斯固吾古田之幸，而明然所馨香而颂禧者也。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由古田米商陈必光牵头，在台江购得地皮，即《开支》碑文所谓的“陈王空地”，欲在此基础之上兴建古田会馆。因后续资金不足而不得不拖延。五年后，陈必光去世（“捐馆舍”），众商认为“会馆不可缓”，于是推举同乡魏明然主持会馆的建设。 　　从魏氏的记录来看，会馆工程任务巨大，而米帮（从地域上又分为谷黄和都县两支）之力有限，资金来源上不得不有所拓展。直到1904年冬，古田商帮的其他分支，包括红粬帮、茶帮、焯帮才加入会馆的建设。然而《收入》碑所提供的信息却与之有所差别。（参见表2）只有茶帮是在1904年（即光绪卅年）首次捐款，而红曲帮和焯帮早在1898年均有捐款。1904年的“合并为一”大概是指五个分支商帮的首次联合，且此后十年间各帮均不间断捐输。现据《开支》碑开列的各项历年开支整理如下： 表1：福州古田会馆历年建设费用（单位：两） 年份 建筑材料费用 工钱 其他费用 砖瓦 土木钉 石料 木料 铁料 颜料 土匠工 雕锯工 修理 地产 器具 祭祀 1898                   1213.04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作为地域性的小型商帮，古田商帮主要经营粮食、红粬、茶叶等乡土产品，在福州甚至国内市场上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之上，古田商帮兴修福州古田会馆，历时十余年，至今保存完整。古田会馆留存的三通碑刻，是研究近代闽江流域商业发展的重要史料。根据历年经费支出细目，我们可以归纳出会馆建造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又由于会馆的募资主要采取抽厘的方式，则可以从年度捐输金额大致推测出古田商帮各行业在清末民初的经营态势，从中可以窥见古田商帮与福州城市商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但是，捐输额度的多寡，也会受到会馆建设进程的影响，不可简单地将其作为商业经营态势的反映。</p>
<p>　　【关键词】古田商帮；会馆；福州；碑刻</p>
<p>　　1947年，经过修订的《金翼》在伦敦正式出版。作者林耀华先生别出心裁地以小说的形式，向世人娓娓地讲述其家乡两个家族的故事，进而揭示了社会人际关系及其体系的种种奥秘。故事主体“金翼之家”正是依靠着古田与福州之间的贸易，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如果换一角度考量，这部名扬中外的社会学、人类学著作也记录了不少古田商帮在近代福州经营活动的细节，颇具史料价值。尽管如此，关于福州古田商帮的更为详尽的研究却付诸阙如。不过《金翼》所提及的福州古田会馆至今留存，其中的三通碑刻是关于古田商帮研究的珍贵资料，亦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近代闽江流域商业和商帮经营实态的认识。笔者于2010年初前往考察，抄录相关内容，试结合其他文献记录解读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福州古田会馆的营建</strong></p>
<p>　　古田县位于闽江中游，旧属福州府，为传统社会所谓的“福州十邑”之一。清末的乡土志对该县商业的地域性差异有如下概括：</p>
<p>　　本境居万峰之中，舟楫弗通，无珍材美货之产。西南之偏有囦关焉，汇延、建、邵之水以达于海，地当数郡之孔道，水路要冲，舟车络绎，聚族之民大率牟鱼盐、逐什一者居多。溯流而上，则黄田、谷口，均濒大江，市易颇臻畅旺。迤东与宁德、罗源为近，地广民众，杉洋、鹤塘诸村颇成镇集，然村氓市物往往多由邻邑。北则平湖，上达屏南、建邵境，虽偏僻，尚属通途，商贾亦争赴之。[1]</p>
<p>　　可见，古田县由于较为便利的水陆交通条件，四乡的商业发展程度虽然有所差异，但均有规模可观的市集，全县商业颇为繁盛。当地民众经商者众多，尤其以沿闽江的西南乡一带为盛，其经营以沟通闽江上下游商品流通为主，位于闽江口的福州当为其主要经营地之一，而会馆建设正是古田商帮在福州的经营形成一定规模的体现。</p>
<p>　　古田会馆位于今福州市台江区同德路口（旧时称三保街吴厝埕），与著名的下杭路一街之隔。今“双杭”（上杭路、下杭路）一带，在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各地商人自此开设商店、创立会馆，是福州市内会馆最为集中的地带，而在诸多会馆中，古田会馆保存最为完整，正门、戏台、拜亭、大殿等主体建筑均留存至今。</p>
<p>　　拜亭西面墙边的三通石碑，保存完好、字迹清晰，详细记录了该会馆的创始过程。这些石碑立于民国四年（1915年），碑顶雕有十八星旗和五色旗，具有明显的民初色彩。从右往左依次为：“古田会馆记”、“收入各项”、“开支各项”。（以下分别简称《记碑》、《收入》、《开支》）不过，古田会馆的《记碑》、《收入》和《支出》的记录有所出入，需要将文字和数字互相对照，进而重新梳理古田会馆的建设过程。兹将魏明然所纂《记碑》全文录出：</p>
<p>　　古田会馆经始于癸卯之岁，越六年成。明然谬承推举，忝董斯役，常惧陨坠，贻桑梓羞。今幸不辱命，克观厥成，谨举其崖略，以为诸君子告。明然窃维会馆之设，所以敦桑梓、联声气，俾乡之人商旅于是邦者，皆得收群萃州处之益也。古自唐宋以来，隶版图千余年矣。地理人文后先辉映，过来物产益多，商业寖盛而会馆独付阙如，邑人憾之。迄前清光绪廿四年间，谷黄商董陈必光曾与诸当事筹买地基一所，即欲兴建，无奈费巨款绌，迁延未果。先是，谷黄米商原有米捐公积以备会馆之用，是时为数尚微。必光之意，盖欲暂从缓议，冀款渐增而事易举也。无何而必光于光绪廿九年捐馆舍，明然因与商界诸君协算捐款，计存积仅千余元。众议佥以会馆不可缓，于是年兴建便，并公举明然主其事，明然固辞弗获，免[勉]任其难，爰即鸠工庀材，就旧购之地，是荒是废，凡所擘画，初尚限于米商一部。翌年冬，粬、茶、焯诸商亦合并为一，于是各就所业，随捐随建，既不取盈于他物，亦无特别之捐输。今则丹青涂塈之华、染桶垣墉之美，已焕然其毕备，而综计出入，尚有盈余。明然义务已尽，行当卸肩，□代归老于华峰剑阁间矣。用特略叙颠者，亦视今日而有加无已，斯固吾古田之幸，而明然所馨香而颂禧者也。</p>
<p>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由古田米商陈必光牵头，在台江购得地皮，即《开支》碑文所谓的“陈王空地”，欲在此基础之上兴建古田会馆。因后续资金不足而不得不拖延。五年后，陈必光去世（“捐馆舍”），众商认为“会馆不可缓”，于是推举同乡魏明然主持会馆的建设。</p>
<p>　　从魏氏的记录来看，会馆工程任务巨大，而米帮（从地域上又分为谷黄和都县两支）之力有限，资金来源上不得不有所拓展。直到1904年冬，古田商帮的其他分支，包括红粬帮、茶帮、焯帮才加入会馆的建设。然而《收入》碑所提供的信息却与之有所差别。（参见表2）只有茶帮是在1904年（即光绪卅年）首次捐款，而红曲帮和焯帮早在1898年均有捐款。1904年的“合并为一”大概是指五个分支商帮的首次联合，且此后十年间各帮均不间断捐输。现据《开支》碑开列的各项历年开支整理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1：福州古田会馆历年建设费用（单位：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rowspan="2">年份</td>
<td colspan="6">建筑材料费用</td>
<td colspan="2">工钱</td>
<td colspan="4">其他费用</td>
</tr>
<tr>
<td>砖瓦</td>
<td>土木钉</td>
<td>石料</td>
<td>木料</td>
<td>铁料</td>
<td>颜料</td>
<td>土匠工</td>
<td>雕锯工</td>
<td>修理</td>
<td>地产</td>
<td>器具</td>
<td>祭祀</td>
</tr>
<tr>
<td>1898</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1213.042</td>
<td> </td>
<td> </td>
</tr>
<tr>
<td>1903</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329</td>
<td> </td>
<td rowspan="2">128.884</td>
</tr>
<tr>
<td>1904</td>
<td>527.912</td>
<td>306.53</td>
<td>451.777</td>
<td> </td>
<td> </td>
<td> </td>
<td>204.913</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1905</td>
<td>429.203</td>
<td> </td>
<td>1032.592</td>
<td>1217.8</td>
<td> </td>
<td> </td>
<td>180.053</td>
<td>339.716</td>
<td> </td>
<td> </td>
<td rowspan="4">282.427</td>
<td>143.405</td>
</tr>
<tr>
<td>1906</td>
<td>88.398</td>
<td> </td>
<td>237.132</td>
<td> </td>
<td> </td>
<td> </td>
<td>153.123</td>
<td> </td>
<td> </td>
<td> </td>
<td>83.681</td>
</tr>
<tr>
<td>1907</td>
<td>192.512</td>
<td> </td>
<td>553</td>
<td>1210.118</td>
<td>54.6</td>
<td>30.152</td>
<td>320.467</td>
<td>319.872</td>
<td> </td>
<td> </td>
<td>105.69</td>
</tr>
<tr>
<td>1908</td>
<td>356.498</td>
<td> </td>
<td>414.33</td>
<td>905.814</td>
<td>223.517</td>
<td>13.33</td>
<td>124.271</td>
<td> </td>
<td> </td>
<td> </td>
<td>462.092</td>
</tr>
<tr>
<td>1909</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1164.17</td>
<td> </td>
<td> </td>
<td>54.18</td>
<td> </td>
<td rowspan="6">121.502</td>
<td>557.116</td>
</tr>
<tr>
<td>1910</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231.49</td>
<td> </td>
<td> </td>
<td>31.703</td>
<td> </td>
<td>448.035</td>
</tr>
<tr>
<td>1911</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23.642</td>
<td> </td>
<td>355.59</td>
</tr>
<tr>
<td>1912</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10.346</td>
<td> </td>
<td>198.025</td>
</tr>
<tr>
<td>1913</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14.581</td>
<td> </td>
<td>380.871</td>
</tr>
<tr>
<td>1914</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2411.533</td>
<td>250.69</td>
</tr>
</tbody>
</table>
<p>　　通过上表的整理，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出古田会馆兴修的历程分为若干阶段。1903年购得馆址，次年五帮共同捐输，开始全面的建设。1904-1908年期间，主要投资方向在于会馆主体建筑——包括正门、四面风火墙、石戏台、天井、酒楼、拜亭、大殿等部分。1909-1913年则进入局部维修阶段，并对栋梁、戏台基座和拜亭等建筑进行金硃上色。1914年又购得右侧既有库房（又称西跨院）扩充规模，至此会馆方告竣工。整个工程历时十年，共筹得款项18287两7钱3分5厘，耗资18889两3钱8分8厘，超支601两6钱5分2厘。</p>
<p>　　古田会馆建成之后，主要发挥了两大功能：其一，作为地域性商帮的协调场所。《金翼》中的三哥被选为轮船公司经理之后，为了不耽误学校教书时间，特意在福州古田会馆设立办公室，交由同乡管理。[2]我们可以相信，投入使用的古田会馆，很快便发挥出“敦桑梓、联声气”的功能，为旅居省城的古田商帮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空间。因而会馆的石楹联也格外彰显古田的地方特色：</p>
<p>　　接二百七里风光，宫殿辉煌宏壮制；开四十八都盛会，衣冠跄济透神<br />
　　庥闽峤焕光辉，宫殿洞开仙世界；蓝田新结构，文章雅集古衣冠</p>
<p>　　古田县在明清时期分为四十八个“都”一级的地域单元，全县幅员达二百七里，这些数字皆指代古田本土。而福建是朱子理学的发源地，而位于杉洋村的蓝田书院，曾是朱熹讲学之所，被认为是“武夷之支”，是古田极为重要的文化象征。[3]与徽州商人在异乡彰显朱子紫阳文化相似，古田人亦通过强调“蓝田”这一文化传统，高自标置，加强商帮的内部凝聚力。</p>
<p>　　其二，会馆也是重要的祭祀场所。据表1显示，古田会馆从1903、1904年主体工程建造之初，即有连续的祭祀开支。会馆大门上书“天后宫”，可以确定会馆的主神当为妈祖。这也在会馆留存的石楹联中得以体现：</p>
<p>　　大地仗神威，过眼波涛澄碧海；异乡敷恺谊，回头风景忆蓝田<br />
　　慈航普度观音偈；孝水流芳曹女碑<br />
　　宴饮一堂，客地有缘逢旧雨；馨香百代，灵宫镇日捧慈云<br />
　　金阙壮，神威仙仗，炉香供麝火；玉田开，杰构江城，福地敞龙珠</p>
<p>　　从上面的楹联可以推测，观音、曹娥等民间诸神也在祭祀之列。此外，在古田影响巨大的临水陈夫人信仰可能亦在配祀之列，今皆不存，难以考证。唯有作为祭神表现形式的戏台和拜堂，显示了古田会馆“馆庙合一”的特点，反映了古田商帮的精神诉求。</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福州古田商帮的经营内容</strong></p>
<p>　　在碑文中，共记录了古田商帮的五个行业，他们不仅是会馆建设的主体，也是古田商人在福州的主要经营范围。</p>
<p>　　谷黄米帮在会馆建设的全过程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显示出较为丰厚的财力，这与福州城市粮食需求的背景密切相关。福州“产米极少，向资溪海转运”。[4]稻米有两大来源，闽江上游而来的稻米称作“溪米”，此外便是经海路而来的“海米”。有研究表明，清代后期是福建历史上缺粮最严重的时期，这一情况在民初也没有什么好转。[5]那么，清末民初福州粮食业的发展态势良好，供不应求，粮商拥有大量的资本积累。而古田县南部的黄田、谷口（即《金翼》中所谓的“湖口”）一带为产米要区，是谷黄米帮得以兴起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据调查，谷口输入福州之米主要是糯米，1935年曾达到20000担。[6]而古田年平均余粮额达到64000担[7]，那么谷黄一带的粮食输出大约占古田全县的三分之一。由于临近闽江，谷口、黄田一带还是上游米船的必经之地。1937年6月闽江大水，黄田、谷口一带受灾严重，导致上游的米船不下，下游居民“乏食者三日”。[8]可见，古田稻米对于福州城市日常粮食供应具有相当的影响力。</p>
<p>　　同时，与闽北、闽东各地的情况相同，古田的麦、豆出产较少，需要通过福州进口。不仅如此，食盐和咸鱼也是福建内地市镇的重要商品，包括“金翼之家”在内的古田商家也同时兼做咸鱼和稻米生意。这样，作为古田的一大门户地带，谷口、黄田汇集了大量顺流而下与逆流而上的商品流，成为闽江流域重要的商业节点，“市易颇臻畅旺”。[9]谷黄米帮兼具产地和交通优势，生意尤为兴盛，故经济实力在古田商帮中尤其突出。</p>
<p>　　至于都县米帮，实力较弱，尽管历年经营变化幅度相对较小，但比重小，且呈下降趋势，1914年甚至不再居捐输之列。笔者推测，此时该帮极有可能已经并入谷黄米帮。故碑记虽号称五大帮，但《收入》碑中却称都县米帮为“都县米”，略去“帮”字。</p>
<p>　　红粬，今简称红曲，或称为红米，是古田县的一大特产，主要是将大米用微生物发酵而成，有食用色素、药材、酿酒等功用，分为色粬、库粬、重粬、市粬四种，作用各有不同。近人陈文涛所编的《福建近代民生地理志》中将其作为本省重要工产品之一进行介绍。福建红粬的产地在闽清、古田、屏南三县，而古田一县的产量就占全额的四分之三，尤以北乡居多，清末扩展到东乡。[10]县北平湖镇一带，是“粬业荟萃之地”。尤其是色粬一种，“除古田北乡外，无有能制者”。福州的粬行均由古田平湖人所经营。即便是全国范围之内，红粬的产地也仅限于浙江、福建、广东三省。“惟福建红粬，则南至香港，北销牛庄，中运扬子江流域。在浙江温州、宁波一带食物染料，亦惟福建粬是赖，可见其范围之广矣”。具体销路为：</p>
<p>　　色粬通销全国；重粬销天津、牛庄、汉口、香港及本省兴化，为制番茹烧之用；库粬九成销福州大酒库及古田本县，余销上海、温州；市粬则就地销售，并零售福州之小酒库。据粬业中人云：色粬、重粬轻重悬殊，海关一律按重量抽稅，纳同一税额，运重粬一石可运色粬三石，此色粬合宜处也。然北方诸省买卖亦以重计，则输出重粬，又较合宜矣。[11]</p>
<p>　　可见，红粬作为古田的地方特产，是该县的大宗出口产品，在福州和全国都有相当的市场，并按照相应的税则和市场习惯供应不同品种。因此，红粬帮在古田各帮之中亦占有重要地位，经营态势良好，仅次于谷黄米帮。</p>
<p>　　“焯”在古田民俗用语中多为燃烧之意。如当地物产“醶”，俗称“桐焯”，为麦秆、稻秆及杂木所烧之灰。古田木材资源丰富，且此处为闽江上游各地木材运往福州的换船处，故当地木商众多。焯行可算做木行的一种，经营薪柴木炭为主。1865年，美国传教士卢公明对于福州城市燃料供应有所记录：</p>
<p>　　福州人的燃料基本上是不成材的杉木和松木。木排沿着闽江漂到福州，捞上岸结成约长两尺长的木段，一捆一捆扎起来。用硬木烧成的木炭也是从闽江上游运来的，数量很大。[12]</p>
<p>　　1919年，勘察人员在古田亦见当地乡村砍伐“材质疏松”的马尾松，将其作为燃料，“运输于城市”。[13]在当时的燃料条件下，福州城市对于薪柴木炭存在大量需求，焯行由此而兴。正如《闽产异录》所云：“闽以松入爨，称为火柴。故业木、植木料者，称‘火贩’”。[14]</p>
<p>　　据《古田县志》记载，在清同治、光绪年间，“茶业为本地出产品一大宗”，茶行众多。由于1900年前后茶叶价格下跌[15]，“本地茶业失败，茶行尽闭歇，茶山亦荒。迩来有名于社会者，只九都之乌龙、十七都之水仙而已。惟出产有限，不敷本地销售”。[16]仅有少数乡村制造绿茶，运往福州销售。不过，福州虽为重要的茶业出口港之一，但以红茶居多，绿茶最少。因此，少之又少的古田绿茶不足以弥补茶行的损失。美国学者托马斯·莱昂斯依据历年海关贸易统计，进行相关辨析后认为：近代福州茶业输出的态势，在1880年达到峰值，1885-1886年间有所反弹，而此后一直剧降并几乎持续到20世纪初期。[17]正当古田会馆创建之时，福州茶市却倍受打击，大概是古田茶帮的捐款较之各帮有所迟缓的原因。</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捐输方式与经营态势的关系</strong></p>
<p>　　古田会馆的捐输方式，是各帮“各就所业，随捐随建，既不取盈于他物，亦无特别之捐输”，现据《收入》碑将各帮历年捐输概况整理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表2：各帮历年捐输数量（单位：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年份</td>
<td>谷黄米帮</td>
<td>都县米帮</td>
<td>红粬帮</td>
<td>焯帮</td>
<td>茶帮</td>
</tr>
<tr>
<td>1898</td>
<td>336</td>
<td>140</td>
<td rowspan="2">343.7</td>
<td>154</td>
<td> </td>
</tr>
<tr>
<td>1899</td>
<td>242.142</td>
<td> </td>
<td>**</td>
<td> </td>
</tr>
<tr>
<td>1900</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1901</td>
<td rowspan="2">*</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1902</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1903</td>
<td>415.96</td>
<td> </td>
<td> </td>
<td rowspan="2">341.812**</td>
<td> </td>
</tr>
<tr>
<td>1904</td>
<td>2188.714*</td>
<td>61.984</td>
<td>418.762</td>
<td>519.766</td>
</tr>
<tr>
<td>1905</td>
<td>676.764</td>
<td>39.54</td>
<td>485.7</td>
<td>85.832</td>
<td>240.728</td>
</tr>
<tr>
<td>1906</td>
<td>793.902</td>
<td>37.934</td>
<td>583.76</td>
<td>103.377</td>
<td>136.179</td>
</tr>
<tr>
<td>1907</td>
<td>583.066</td>
<td rowspan="3">74.977</td>
<td>543.54</td>
<td>79.95</td>
<td>154.258</td>
</tr>
<tr>
<td>1908</td>
<td>622.15</td>
<td>426.25</td>
<td>55.848</td>
<td>231.475</td>
</tr>
<tr>
<td>1909</td>
<td>758.919</td>
<td>448.844</td>
<td>67.404</td>
<td>125.789</td>
</tr>
<tr>
<td>1910</td>
<td>708.374</td>
<td>12.18</td>
<td>457.394</td>
<td>43.396</td>
<td>123.519</td>
</tr>
<tr>
<td>1911</td>
<td>781.966</td>
<td rowspan="3">36.053</td>
<td>410.1</td>
<td>52.478</td>
<td>121.249</td>
</tr>
<tr>
<td>1912</td>
<td>577.615</td>
<td>450.059</td>
<td>51.072</td>
<td>100.632</td>
</tr>
<tr>
<td>1913</td>
<td>221.63</td>
<td>98.38</td>
<td>40.478</td>
<td>53.364</td>
</tr>
<tr>
<td>1914</td>
<td>794.86</td>
<td> </td>
<td>549.25</td>
<td>45.182</td>
<td>39.579</td>
</tr>
</tbody>
</table>
<p>　　*该柱捐输包含1901、1902和1904三年度</p>
<p>　　**该柱捐输包含1899、1903、1904三年度</p>
<p>　　从各行帮捐款的次数和数额来看，谷黄米帮最多，共捐款14柱，共有9702两6分2厘，超过总数的一半。其后依次为红粬帮（12柱，5215两7钱3分9厘）、茶帮（11柱，1846两5钱3分8厘）、焯帮（12柱，1120两7钱2分9厘），最少的是都县米帮，仅7柱，402两6钱6分8厘。</p>
<p>　　需要注意的是《记碑》提到超支款“于民国四年后抽收填补”。这里的“抽收”当是“抽厘”这种募资方式。许檀教授认为，会馆集资方式主要有认捐和抽厘两种，可以从数额明显区别。认捐一般是整数，抽厘则往往带有尾数。[18]那么，从《收入》碑文记录，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各帮捐输多为整数，以后各年份均带有“钱”、“分”、“厘”等尾数。可以初步确定，1898年的捐输为“认捐”，1899年以后的捐输方式为“抽厘”。另外，红粬帮在1898和1899两年度合一缴纳，为343.7两。考虑到1899年谷黄米帮的捐输金额存在尾数的情况，可以推测红粬帮是1899年开始按照抽厘输纳，并在此时补纳1898年的数额。</p>
<p>　　“抽厘”，是以年度经营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如1‰）收取，且抽厘率在不同年份可能有所差别。因此，根据捐输数额的多寡，可以反推出年度营业额度。遗憾的是，笔者并未找到关于古田会馆抽厘率的记载，若估算各帮历年经营额必有所偏差。但是，在同一年份下同一的抽厘率，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显示各行帮相对经济实力的大小。历年的捐输数额足以使我们了解清末民初这十余年间福州古田商帮各行业的经营态势。（见下图）[19]</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051" title="20120717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717_001.jpg" alt="" width="553" height="257" /></p>
<p>　　结合上一部分对于古田商帮在福州经营范围的认识，上图各帮的捐输额度也反映了各自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态势。谷黄米帮经济实力最强，在会馆历年的捐输额度中的分量也最重。都县米帮依附之。红粬帮由于经营的商品较为独特，故而经营态势较为平稳，资本也较为充足。焯帮经营的是城市居民的必需品，但是由于薪木成本和利润低微，故该帮的捐款总居于各帮之末。</p>
<p>　　至于茶帮，由于适逢福州茶市的低谷时期，故而经营态势一路走低。不仅如此，1904年茶帮的捐输额度尚在红粬帮之上，此后则一路下滑，再也没有超过红粬帮。在最后一个年度还被焯帮超过。上表中，茶帮的捐输额度持续下降且幅度极大，恰恰反映了此时福州茶市的不振和古田茶帮的衰落。</p>
<p>　　由此，在清末民初这一时期中，福州市场上粮食供不应求，而茶市萧条不振。反映到古田商帮及其会馆建设上，则是米帮财力雄厚，主导会馆营建，而茶帮力不从心，捐款额一路走低，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也说明了会馆捐输额度的变化是商帮经营状况的反映，而商帮的经营状况则取决于与商埠、市场的变动。</p>
<p>　　但是，如上图所显示的那样，1913年度各帮的捐输额皆为十年来的最低谷，走势陡然下降。若是前述的结论成立，这是否可以说明这一年福州市场的尤其萧条？实际上，在海关年度报告中，1913年的福州市场总体上是平稳的：</p>
<p>　　当本岁岁首时，贸易情形实未见有何光明发展气象。……本年早稻收成较歉，而上年出产茶叶囤积，未能消脱者为数尤多。迨七月间，亢旱之象虽曾发现于一时，然未几则时令又转为调和，斯固农产国之中华所最重要原因也。[20]</p>
<p>　　虽然1913年上半年由于农产品遭遇旱情，福州商业贸易受到一定影响，但随着时令调和，年度贸易额仍然比上年有所增加。不仅对外贸易方面，在国内贸易的年度记载中，如该年度的《福建商业公报》，也没有福州商业陡然萧条的相关记录。实际上，结合古田会馆的历年支出统计来看，1913年是会馆主体建设的最后一年，1914年只是购进右侧既有建筑以扩充规模而已。那么，这一年各帮捐输额度大规模减少与商业经营状况无涉，而是会馆建设已告尾声，无需那么多资金而已。</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论</strong></p>
<p>　　综观各行，若以范围区分，可以将古田商帮在福州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类，有以服务福州城市需要为主的商品，如米和焯；又有以外销为导向的物资，包括红粬和茶叶，具有一定的层次。与徽商、晋商等名扬四海的大商帮相比，古田商帮不过是区区地方性的小商帮。但是，古田商人专心经营特色乡土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在福州市场上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在本县亦形成了若干个专业聚落，如平湖之于红粬、谷口黄田之于粮食等，并以沿江的黄田、谷口等为出口转运点。在此基础之上，古田商帮历时十余年兴修福州古田会馆，至今保存完整，留下了珍贵的近代商业的碑刻资料。</p>
<p>　　许檀教授近年来利用山陕会馆碑刻对河南重要商业城镇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尤其是通过抽厘这种捐输方式的记录推测商业城镇的商业规模，将计量手段和描述性史料恰如其分地融合在一起，极大地提升了明清商业史的研究水平。[21]然而，就现有的山陕会馆碑铭来看，并没有发现有历年连续的收入和支出记录，往往是创建或历次重修、添置的总记录。而较为晚近的福州古田会馆的三通碑刻却提供了这样的信息。根据历年经费支出细目，我们可以归纳出会馆建造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又由于会馆的募资主要采取抽厘的方式，又可以从十余个年度的捐输金额变化趋势与相关文献对应，展现了古田商帮与清末民初福州城市商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丰富我们对于清末民初闽江流域商业发展的认识。但是，捐输额度的多寡，也会受到会馆建设进程的影响，不可简单地将其作为商业经营态势的反映，需要有所辨别。</p>
<p>注释：</p>
<p>[1] (清)曾光禧：光绪《古田县乡土志·商务》，1906年铅印本，福建省图书馆藏。</p>
<p>[2]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0页。</p>
<p>[3] 张小军：《村落碑铭与国家：兼论华南乡村社会的国家化》，张小军、余理民编《福建杉洋村落碑铭》，华南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p>
<p>[4] (清)郑祖庚：光绪《闽县乡土志·商务杂述·输入货》，1906年刊本，台湾成文《中国方志丛书》本。</p>
<p>[5] 林庆元主编：《福建近代经济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p>
<p>[6] 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州粮食运销存储概况》，1938年油印本。</p>
<p>[7] 林庆元主编：《福建近代经济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9页。</p>
<p>[8] 黄澄渊：民国《古田县志》卷三《大事志》，复旦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p>
<p>[9] (清)曾光禧：光绪《古田县乡土志·商务》，1906年铅印本。福建省图书馆藏。</p>
<p>[10] (清)曾光禧：光绪《古田县乡土志·商务》，1906年铅印本。福建省图书馆藏。</p>
<p>[11] 陈文涛编：《福建近代民生地理志》，福州远东书局1929年版，第430-432页。</p>
<p>[12] (美)卢公明著、陈泽平译：《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一个美国传教士的晚清福州见闻录》，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p>
<p>[13] 默翁：《古田纪行》，《地学杂志》1919年第11、12月合刊。</p>
<p>[14] (清)郭松柏：《闽产异录》卷三，1886年刻本。福建省图书馆藏。</p>
<p>[15] 这一时期茶业不振，主要由于印度、锡兰、日本等国外茶叶大规模种植所导致中国茶叶丧失大量海外市场。可参见陈慈玉《近代中国茶业的发展与世界市场》（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2年版）相关论述。</p>
<p>[16] 黄澄渊：民国《古田县志》卷十七《实业志》，1942年铅印本，复旦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p>
<p>[17] (美)托马斯·莱昂斯著、毛立坤等译：《中国海关与贸易统计(1859-1948)》，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p>
<p>[18] 许檀：《清代河南的商业重镇周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p>
<p>[19] 在表2中存在着在一个年份缴纳两、三个年份捐输总数的情况。在制作示意图时，则将总数平均摊入计算。如谷黄米帮在1904年的捐输额为2188.714两，包含了1901、1902和1904三年度，则这个年度的数额皆为729.571两。</p>
<p>[20] 《中华民国二年福州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于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第62册，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页。</p>
<p>[21] 许檀：《明清商业城市研究感言：理论、资料与个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p>
<p>（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20043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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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郝平：走进“丁戊奇荒”的历史现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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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9 Jul 2012 23:56:1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丁戊奇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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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丁戊奇荒”是中国近代历史上重大灾荒之一，长期以来深受学界关注。早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我即对这一重大事件进行了初步研究。当时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时，发现在各类山西地方志书中记载此次灾荒的史料非常之多，于是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之后，总觉得自己应该就这一课题继续深入下去，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研究。再加上多年来自己对灾荒史研究兴趣浓厚，并利用闲暇时间奔走各地，深入乡野，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积累了较为扎实的研究基础。所以，我对晚清山西此次大灾荒研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 　　资料的搜集是本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第一类是文献资料。主要是查阅各地地方志、清实录、清宫档案以及文集、报刊、笔记和外文资料等，伴随着资料积累得越来越多，开展深入研究的信心也越来越足。比如在地方志的“灾异”、“祥异”、“事纪”内容中，对灾情和救济的详细记载，有助于准确判断灾害的种类、规模和受灾程度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而“艺文志”记述灾情的诗文、碑记，“义行”卷记述的士绅、富户和普通百姓的救济行为，又是了解当地灾荒和救济情况绝佳的资料。 　　第二类是田野调查资料。大灾荒之后，民间散藏有大量的以碑刻或抄本、刻本为载体的记文、歌谣、竹枝词、唱词等田野资料。走向田野与社会是我们中心积极倡导的研究理念，我从灾情最重的晋南各县开始，然后辗转其他县区，多次展开田野调查。有的地方曾去过数次，搜集回大量的抄本、刻本、碑刻、文书等民间文献和口传资料，内容涉及灾情描述、灾荒救济、灾荒影响等各个方面，涉及上及官员下至普通民众的各类人群，这为我在研究中以多维立体的画面去呈现灾荒的真实图景奠定了基础。如万泉县王欢乐的刻本《丰歉年略》、临汾县梁培才的竹枝词《丁丑大祲清官谱》、安邑县唱词《光绪三年荒年歌》、夏县的碑刻《丁丑大荒记》、祁县商人高顺理记录光绪三年灾荒及救济的手抄本等等。这些第一手资料直接记录了光绪三年山西各地灾荒的状况，而且对亲历者在大灾荒中的日常生活、人生际遇和所思所想多有体现，由此，我们可以透过这些鲜活的文字记载去走近“丁戊奇荒”的历史现场，进而去探究晚清大灾荒中社会各阶层在深陷困境时多重反应姿态以及为重建正常生活所付诸实践的艰辛努力和尝试。 　　在研究过程中，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叙事路径出发，考察了光绪初年山西发生大灾荒时的地域性图景和社会众生的不同面相，重点探讨了不同层级的灾荒救济过程，凸显了以“人”为中心的历史作用和影响。以此为主线，我在书中详细刻画了上自山西省府大员、中至各州县官员、下至平民百姓、远至江南士绅和外国传教士等在面临突如其来的特大灾荒中是如何采取措施、如何寻求生存、如何进入灾荒现场展开灾后赈济的，又形成了怎样的救济网络和应对策略，他们又是以什么样的心态和观念去看待灾荒的发生及其对地方民众乃至王朝治理将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因此，我的研究注重运用上层与下层、内部与外部、中心与边缘相结合的社会史视野，试图超越就灾荒言灾荒的单一研究架构，彰显大灾荒与地方社会彼此间的复杂历史画面。通过对那些以往不大为人关注的历史细节问题的讨论，从微观层面深化我们对一些影响了特定地域社会近代化走向的历史事件的认知和把握，进而为认识整个中国近代史演变的进程提供有借鉴意义的地方经验。 　　光绪初年的大灾荒对近代山西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山西社会的近代发展历程，可谓山西近代史上的一次重大的灾变事件。在我看来，从新资料、新方法、新视角对这一罕见的大灾荒进行综合性的社会史研究，有助于得出更为深刻的历史认识，进而实现“从历史中的灾荒到灾荒中的历史”的转变。 来源：《中华读书报》（2012年06月27日09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丁戊奇荒”是中国近代历史上重大灾荒之一，长期以来深受学界关注。早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我即对这一重大事件进行了初步研究。当时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时，发现在各类山西地方志书中记载此次灾荒的史料非常之多，于是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之后，总觉得自己应该就这一课题继续深入下去，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研究。再加上多年来自己对灾荒史研究兴趣浓厚，并利用闲暇时间奔走各地，深入乡野，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积累了较为扎实的研究基础。所以，我对晚清山西此次大灾荒研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p>
<p>　　资料的搜集是本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第一类是文献资料。主要是查阅各地地方志、清实录、清宫档案以及文集、报刊、笔记和外文资料等，伴随着资料积累得越来越多，开展深入研究的信心也越来越足。比如在地方志的“灾异”、“祥异”、“事纪”内容中，对灾情和救济的详细记载，有助于准确判断灾害的种类、规模和受灾程度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而“艺文志”记述灾情的诗文、碑记，“义行”卷记述的士绅、富户和普通百姓的救济行为，又是了解当地灾荒和救济情况绝佳的资料。</p>
<p>　　第二类是田野调查资料。大灾荒之后，民间散藏有大量的以碑刻或抄本、刻本为载体的记文、歌谣、竹枝词、唱词等田野资料。走向田野与社会是我们中心积极倡导的研究理念，我从灾情最重的晋南各县开始，然后辗转其他县区，多次展开田野调查。有的地方曾去过数次，搜集回大量的抄本、刻本、碑刻、文书等民间文献和口传资料，内容涉及灾情描述、灾荒救济、灾荒影响等各个方面，涉及上及官员下至普通民众的各类人群，这为我在研究中以多维立体的画面去呈现灾荒的真实图景奠定了基础。如万泉县王欢乐的刻本《丰歉年略》、临汾县梁培才的竹枝词《丁丑大祲清官谱》、安邑县唱词《光绪三年荒年歌》、夏县的碑刻《丁丑大荒记》、祁县商人高顺理记录光绪三年灾荒及救济的手抄本等等。这些第一手资料直接记录了光绪三年山西各地灾荒的状况，而且对亲历者在大灾荒中的日常生活、人生际遇和所思所想多有体现，由此，我们可以透过这些鲜活的文字记载去走近“丁戊奇荒”的历史现场，进而去探究晚清大灾荒中社会各阶层在深陷困境时多重反应姿态以及为重建正常生活所付诸实践的艰辛努力和尝试。</p>
<p>　　在研究过程中，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叙事路径出发，考察了光绪初年山西发生大灾荒时的地域性图景和社会众生的不同面相，重点探讨了不同层级的灾荒救济过程，凸显了以“人”为中心的历史作用和影响。以此为主线，我在书中详细刻画了上自山西省府大员、中至各州县官员、下至平民百姓、远至江南士绅和外国传教士等在面临突如其来的特大灾荒中是如何采取措施、如何寻求生存、如何进入灾荒现场展开灾后赈济的，又形成了怎样的救济网络和应对策略，他们又是以什么样的心态和观念去看待灾荒的发生及其对地方民众乃至王朝治理将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因此，我的研究注重运用上层与下层、内部与外部、中心与边缘相结合的社会史视野，试图超越就灾荒言灾荒的单一研究架构，彰显大灾荒与地方社会彼此间的复杂历史画面。通过对那些以往不大为人关注的历史细节问题的讨论，从微观层面深化我们对一些影响了特定地域社会近代化走向的历史事件的认知和把握，进而为认识整个中国近代史演变的进程提供有借鉴意义的地方经验。</p>
<p>　　光绪初年的大灾荒对近代山西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山西社会的近代发展历程，可谓山西近代史上的一次重大的灾变事件。在我看来，从新资料、新方法、新视角对这一罕见的大灾荒进行综合性的社会史研究，有助于得出更为深刻的历史认识，进而实现“从历史中的灾荒到灾荒中的历史”的转变。</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华读书报》（2012年06月27日09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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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郑观应「专利经营」建议及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实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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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5 Jun 2012 01:47:35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晚清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海机器织布局]]></category>
		<category><![CDATA[郑观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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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 　　郑观应（1842-1922），原名官应，字正翔，号陶斋，别号杞忧生，[1]出生于在近代向有商人的冒险精神传统的广东香山县。[2]郑氏曾于太古洋行担任买办工作，从中学习得新式的经商手法，渐渐建立了社会声望。后来，被邀请加入李鸿章的幕府，并先后在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汉阳铁厂等担任重要职务，是中国近代第一代具影响力的实业家。郑氏以《盛世危言》一书名闻于世，在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盛世危言》的「商战论」尤为突出，其主张「欲制西人以自强，莫如振兴商业」[3]，实行以商业发展，来对付列强的侵略。 　　郑观应于19世纪80年代初期，在参与李鸿章所主持的新式工矿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引发起他的「专利」思想。他眼见当时外国机械纺织品倾销到中国，一方面造成银元外流，另方面又对国产的传统土布，以及小农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4]因此他提出：「富强之道不外二端，彼需于我者，自行贩运，我需于彼者，自行制造诚哉。」[5]郑观应意识问题之严重性，故此，他认为中国必需马上自行兴建新式纺织工厂，并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土布生存下，以抗御洋布倾销中国的情况持续。 ﹝二﹞ 　　上海机器织布局于19世纪下半叶的成立，实非偶然。19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后，外国货物大量对华输入，充斥国内市场。除了西方列强对中国的直接军事威胁外，列国对华贸易，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对中国经济构成严重威胁。 　　欧美先进国家经过工业革命，生产技巧突飞猛进。再加上1869年苏伊士运河通航，使中英之间航线的距离缩短了28%，大大减低长程贸易的运输成本。另方面，1871年，欧洲通往中国的海底电线成功通联，使两地通信时间由几个月大幅缩短至几小时，[6]讯息流通增加，令到中外贸易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为中西贸易创造有利条件。 　　机器制成品的边际成本远低于传统手工业，而且质素亦较有保证。外国棉纺织品进入中国初期，洋纱、洋布遭遇到土布业的顽强抵抗，而洋纱布质料幼细，不如土纱土布般温暖耐用，较适合农民大众使用，故并未有导致纱布业土崩瓦解，但由于洋纱布价廉物美，故为土纱业带来极大威胁，当中以棉纱入口额增长速度尤为明显。[7]据郑友揆的研究，19世纪80、90年代以来，机器棉织品已渐渐取代鸦片，成为输华主要商品之一，以1890年为例，当时鸦片占进口商品约有19.5%，而棉货有20.2%，棉纱则有15.3%，可见纺织品已渐渐超越鸦片在输华贸易的地位。[8]在洋纱的挑战下，传统纺纱业渐渐被淘汰。 　　19世纪中叶后，国人渐意识到外国对华贸易的威胁，并不止于白银外流，更影响到传统经济结构。[9]对此，时人郑观应（1844-1922）有一番深刻的见解： 　　「进口之货，除烟土外，以纱布为大宗，向时每岁进口银一、二千两，光绪十八年增至五千二百七十三万四百余两，英国棉纱值银二千二百三十余万两，尔来更有增无减，以致银钱外流，华民失业。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入中国而女红失业……」[10] 　　可见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对问题已有察觉。其时，正值自强运动方兴之际，此阶段主要是以模仿西方的生产技术，采用新式机械为手段的改革，以求达到富国强兵之效。[11]不久，洋务派的注意力遂由军事改革，兴建兵工厂、船政局，生产军用工业，扩展至贸易与经济之发展，并致力于新式工矿业建设。[12]一些民用企业如开平煤矿局、轮船招商局、汉阳鐡厂以及上海机器织布局乃应运而生。 　　早在19世纪上半叶，已有外商有意把蒸汽纺织技术引进中国，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成事。[13]1870年代，中国始有新式棉纺织厂设立，1871年美商富文（Vrooma）在广州设立厚益纱厂，该厂的股本多为华商所出，经营经费亦依赖华商垫付，开办不足半年即停产。[14]1877年，正有一家名为英国义昌洋行（Skeggs &#38; Co.）的中英合资的纺纱厂准备于上海招股，[15]但遭受到土布业界强烈反对，终被两江总督沈葆祯（1820-1897）阻挠而搁置。[16]与此同时，国内舆论有倡议我国应自行设厂，对抗外国纺织品的输入的呼声日大，[17]终得到李鸿章（1823-1901）响应，李氏遂于1874-1875年间，上奏朝廷，提出中国应自行发展机器织布工业。[18]织布局就在上述背景下酝酿而生。 上海机器织布局创立背景外部环境PEST分析图  ﹝三﹞ 　　在「自行制造」的原则下，郑氏参与了中国第一间具规模的新式纺织工厂&#8211;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筹建，但织布局的建厂计划并不如预期般顺利，且碰上诸多阻碍，创办人彭汝琮更为此而被迫离职。[19]1879年4月间，即织布局开始筹组的半年后，传出局内的广东绅商，打算谢辞原来所订的股份，另起炉灶的消息。[20]后来，织布局经过了人事的改组，实权渐渐落入郑氏之手，[21]郑观应为了保护织布局不受其它对手竞争，郑氏遂于1881年向李鸿章提议为织布局争取「专利」经营权，建议于十年或十五年内，禁止华洋商人在通商口岸另行设纺织厂，[22]而华商只可以附股的方式投资，并为织布局提供税务优惠。[23]李鸿章遂接纳了郑氏的建议，除了成功取得「完全免税厘」外，[24]并争取得十年内（1882-1892）华洋商人「不准另行设一局」的特权，[25]间接地实践了郑氏的「专利」的主张。本文将就学理上讨论十年专利的性质与影响。 　　李鸿章因郑氏的建议，为织布局取得两项特权。其一；税务优惠。[26]其二；十年专利权，限制1882-92十年内，华洋商人不得在中国设厂，只许以附股于织布局方式投资。[27]这对于纺织业发展有深远影响。对此，郑氏说道： 　　「一请准给年限以防外人争利。职道等奉饬筹议之初，曾经禀请上海一隅只准他人附股，不准另设，仰蒙批允，惟洋人如欲仿照，尚未有阻止之说，……饬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应请宪恩酌给十五年或十年之限，饬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弊局数年来苦心鉅资。不致徒为他人争衡，即利效未敢预期，后患庶几可免以。……一请准免厘捐并酌减税项也。查洋布进口例完正税，分运内地则完子口税，并无厘捐，谅可邀免，惟一时未能织质细价高之布，营销殊难。可否仰乞宪恩俯念创造之艰，筹垫之累，准照洋货已进口之例完纳子口税，概免抽取厘。」[28] 　　1882年4月，李鸿章奏报清廷批准，其曰： 　　「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未有者，例得界以若干年限。该局机器织有，事属创举，自应酌定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其应完税厘一书，该局甫经倡办，销路能否畅旺尚难预计，自应酌轻成本，俾得踊跃试行，兔被洋商排挤。拟俟布疋织成后，如在上海本地零星销售，应照中西通例免完税厘；如由上海径运内地，及分运通商他口转入内地，应照洋布花色，均在上海新关完一正税，概免内地沿途税厘，以示体恤。」[29] 　　郑氏最初的计划是希望在十年或十五年期间，禁止所有的外国商人，在通商口岸另设纺织厂，[30]同时又限制华商，除以附股在织布局的方式投资外，不得投资于机器棉纺织业。与此同时，他又积极为局方争取清政府为织布局提供税务优惠，局方的产品只需在上海新关缴纳一次正税，可免去其余其余的转口及各地税厘。换言之，织布局的产品在上海地区可享有零关税的优惠，而外国进口商品，则必须缴付5%的进口税。至于运销内地方面，织布局的产品只须付一次5%的关税，比洋货少2.5%的内地子口税。郑氏是希望以保护主义，来维持该企业的竞争力。[31]李鸿章眼见织布局在创办人彭汝琮主事期间，[32]局内发生了人事纠纷，拖慢了织布局的筹备工作工，[33]再加上又面对着华商及外商分别提出设厂的压力，威胁到织布局及他本人的实际利益。故此，李氏逐于1880年以北洋通商大臣的名义，批准了有关请求，并于1882年三月上奏朝廷，正式落实织布局的十年专利，明文限制于1882-1892十年内，在中国境内「不准另行设一局」。[34] 　　考察李鸿章等人所用「专利」一词，实由郑氏所提出，其久在太古洋行担任买办职务，对于现代商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而他提出「专利权」所用的理据，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所未有者，例得俾以若干年限，许以专利之权。」[35] 　　其二；「又如在外国学得制造秘法，其后归国仿行，亦合始创独造之理。……」[36] 　　就性质而言，笔者认为前者在经济学中大抵属于行业管制（Incense），而后者的理据则比较含糊，性质介乎于发明专利（Patent Right）或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间。郑氏以此为作为织布局十年专利的依据，意欲达致公司在十年内垄断（Monopoly）了本土的机器棉织业。 　　事实上，郑氏的理据实在缺乏依据，难以支持织布局得到十年的垄断的合理性。首先，关于行业管制，一般认为行业管制的前提主要有以下数项。 　　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市场上难有其它投资者愿意投资。创业资本仅50万两的织布局，投资额不算巨大，而且纺织业属弹性较大的行业，加上回报期并非过长，明显不符合此要求。 　　对国防或公众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或涉及到重要的国家机密，对国家稳定有重要影响的行业，例如当时的电报业、轮船、鐡路交通业等，当时中国即有轮船招商局、中国通商银行即属此一类。 　　发明专利，在19世纪末的中国，似不存在发明专利的问题，因为当时的织布技术都是从西方引入，只要有资金便可以透过洋行、外国商人等途径购买机器，同时又可以聘请外国技术人员，引入生产技术，故根本不存在发明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问题。 　　由此可见，织布局实在欠缺所谓「专利」的条件。从这方面来看，清政府没有必要为这家企业提供垄断的经营环境。 　　另方面，郑氏的原意是希望防止外商在华兴建工厂，此本与织布局创设的抗衡洋布的原意一脉相承。1882年，即李鸿章上奏实施「专利」的一年，美商丰泰洋行经理魏特摩（W.S Wetmore）及英商祥生船厂经理格兰特（T.V. Grant）拟在中国筹建织布工厂，特请美国驻华公使杨格（J.R. Young）照会总额衙门了解有关设厂的可行性，而当时官方的回复是织布局已取得专利权，中外商人在10年内不得另行设厂。[37]由此可见，专利权对于阻止外商于中国设厂投资本应有正面的作用。其实，当时的机器纺织工业刚刚起步，站在的清政府的立场，机器棉纺织业作为抵抗外国商品输华而发展的行业，政府加以保护是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到底政府是应该保护整个行业，抑或只是保护一间企业，使其享有特权，扼杀其它投资者参与的权利呢？清政府给予一家企业的专利权，实际上只对该企业有利，而完全无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反而做成了负面的影响。以往学者集中于专利是否有利于抗衡洋布，但对于以上问题则鲜有注意。 　　其实，在十年专利期间，两广总督的张之洞，亦曾于1888年私下得到李鸿章的同意，准备于广东地区另行开办一家纺织局。[38]1889年，张氏调任两湖总督，建厂计划遂由广东移到湖北，成立湖北织布局，并于1890年公开招股。[39]因此，陈慈玉认为十年专利似乎是针对上海附近地区投资棉纺织业的限制，对于上海以外的地区则比较宽松，尤其是遥远的华南地区。[40]但笔者认为洋务运动主要是依赖几名有实力的地方督府推动，而兴办新式企业往往成为督府们扩张权力的手段，故李鸿章可以容忍张之洞越过专利权的限制，另行设局，企图以人事凌驾于法令，归根究底，此不过是洋务派内部的权力妥协。 　　同时，此反映了当时清政府在法律上对商业及产权的保护严重不足。由此可见，专利权的性质，不外乎是专门保障李鸿章自身的利益，而非真正为保护国人引进西方新式机器工业而设。事实上，织布局管理层方面并不满足于十年的专利经营。 　　1888年，盛宣怀向李鸿章建议，请求容许织布局在上海独办多二十年时间，[41]1894年李鸿章再上奏争取多十年的专利，但由于创办棉织厂的风气已开，最终都没有得到朝廷的接纳。[42]由此可见，织布局对于专利经营之目的的是借助官方力量，而使企业享有特权，不过是确保其私人的利益。 ﹝四﹞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郑观应（1842-1922），原名官应，字正翔，号陶斋，别号杞忧生，[1]出生于在近代向有商人的冒险精神传统的广东香山县。[2]郑氏曾于太古洋行担任买办工作，从中学习得新式的经商手法，渐渐建立了社会声望。后来，被邀请加入李鸿章的幕府，并先后在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汉阳铁厂等担任重要职务，是中国近代第一代具影响力的实业家。郑氏以《盛世危言》一书名闻于世，在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盛世危言》的「商战论」尤为突出，其主张「欲制西人以自强，莫如振兴商业」[3]，实行以商业发展，来对付列强的侵略。</p>
<p>　　郑观应于19世纪80年代初期，在参与李鸿章所主持的新式工矿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引发起他的「专利」思想。他眼见当时外国机械纺织品倾销到中国，一方面造成银元外流，另方面又对国产的传统土布，以及小农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4]因此他提出：「富强之道不外二端，彼需于我者，自行贩运，我需于彼者，自行制造诚哉。」[5]郑观应意识问题之严重性，故此，他认为中国必需马上自行兴建新式纺织工厂，并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土布生存下，以抗御洋布倾销中国的情况持续。</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上海机器织布局于19世纪下半叶的成立，实非偶然。19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后，外国货物大量对华输入，充斥国内市场。除了西方列强对中国的直接军事威胁外，列国对华贸易，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对中国经济构成严重威胁。</p>
<p>　　欧美先进国家经过工业革命，生产技巧突飞猛进。再加上1869年苏伊士运河通航，使中英之间航线的距离缩短了28%，大大减低长程贸易的运输成本。另方面，1871年，欧洲通往中国的海底电线成功通联，使两地通信时间由几个月大幅缩短至几小时，[6]讯息流通增加，令到中外贸易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为中西贸易创造有利条件。</p>
<p>　　机器制成品的边际成本远低于传统手工业，而且质素亦较有保证。外国棉纺织品进入中国初期，洋纱、洋布遭遇到土布业的顽强抵抗，而洋纱布质料幼细，不如土纱土布般温暖耐用，较适合农民大众使用，故并未有导致纱布业土崩瓦解，但由于洋纱布价廉物美，故为土纱业带来极大威胁，当中以棉纱入口额增长速度尤为明显。[7]据郑友揆的研究，19世纪80、90年代以来，机器棉织品已渐渐取代鸦片，成为输华主要商品之一，以1890年为例，当时鸦片占进口商品约有19.5%，而棉货有20.2%，棉纱则有15.3%，可见纺织品已渐渐超越鸦片在输华贸易的地位。[8]在洋纱的挑战下，传统纺纱业渐渐被淘汰。</p>
<p>　　19世纪中叶后，国人渐意识到外国对华贸易的威胁，并不止于白银外流，更影响到传统经济结构。[9]对此，时人郑观应（1844-1922）有一番深刻的见解：</p>
<p>　　「进口之货，除烟土外，以纱布为大宗，向时每岁进口银一、二千两，光绪十八年增至五千二百七十三万四百余两，英国棉纱值银二千二百三十余万两，尔来更有增无减，以致银钱外流，华民失业。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入中国而女红失业……」[10]</p>
<p>　　可见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对问题已有察觉。其时，正值自强运动方兴之际，此阶段主要是以模仿西方的生产技术，采用新式机械为手段的改革，以求达到富国强兵之效。[11]不久，洋务派的注意力遂由军事改革，兴建兵工厂、船政局，生产军用工业，扩展至贸易与经济之发展，并致力于新式工矿业建设。[12]一些民用企业如开平煤矿局、轮船招商局、汉阳鐡厂以及上海机器织布局乃应运而生。</p>
<p>　　早在19世纪上半叶，已有外商有意把蒸汽纺织技术引进中国，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成事。[13]1870年代，中国始有新式棉纺织厂设立，1871年美商富文（Vrooma）在广州设立厚益纱厂，该厂的股本多为华商所出，经营经费亦依赖华商垫付，开办不足半年即停产。[14]1877年，正有一家名为英国义昌洋行（Skeggs &amp; Co.）的中英合资的纺纱厂准备于上海招股，[15]但遭受到土布业界强烈反对，终被两江总督沈葆祯（1820-1897）阻挠而搁置。[16]与此同时，国内舆论有倡议我国应自行设厂，对抗外国纺织品的输入的呼声日大，[17]终得到李鸿章（1823-1901）响应，李氏遂于1874-1875年间，上奏朝廷，提出中国应自行发展机器织布工业。[18]织布局就在上述背景下酝酿而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857" title="20120615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615_002.jpg" alt="" width="586" height="584"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上海机器织布局创立背景外部环境PEST分析图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在「自行制造」的原则下，郑氏参与了中国第一间具规模的新式纺织工厂&#8211;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筹建，但织布局的建厂计划并不如预期般顺利，且碰上诸多阻碍，创办人彭汝琮更为此而被迫离职。[19]1879年4月间，即织布局开始筹组的半年后，传出局内的广东绅商，打算谢辞原来所订的股份，另起炉灶的消息。[20]后来，织布局经过了人事的改组，实权渐渐落入郑氏之手，[21]郑观应为了保护织布局不受其它对手竞争，郑氏遂于1881年向李鸿章提议为织布局争取「专利」经营权，建议于十年或十五年内，禁止华洋商人在通商口岸另行设纺织厂，[22]而华商只可以附股的方式投资，并为织布局提供税务优惠。[23]李鸿章遂接纳了郑氏的建议，除了成功取得「完全免税厘」外，[24]并争取得十年内（1882-1892）华洋商人「不准另行设一局」的特权，[25]间接地实践了郑氏的「专利」的主张。本文将就学理上讨论十年专利的性质与影响。</p>
<p>　　李鸿章因郑氏的建议，为织布局取得两项特权。其一；税务优惠。[26]其二；十年专利权，限制1882-92十年内，华洋商人不得在中国设厂，只许以附股于织布局方式投资。[27]这对于纺织业发展有深远影响。对此，郑氏说道：</p>
<p>　　「一请准给年限以防外人争利。职道等奉饬筹议之初，曾经禀请上海一隅只准他人附股，不准另设，仰蒙批允，惟洋人如欲仿照，尚未有阻止之说，……饬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应请宪恩酌给十五年或十年之限，饬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弊局数年来苦心鉅资。不致徒为他人争衡，即利效未敢预期，后患庶几可免以。……一请准免厘捐并酌减税项也。查洋布进口例完正税，分运内地则完子口税，并无厘捐，谅可邀免，惟一时未能织质细价高之布，营销殊难。可否仰乞宪恩俯念创造之艰，筹垫之累，准照洋货已进口之例完纳子口税，概免抽取厘。」[28]</p>
<p>　　1882年4月，李鸿章奏报清廷批准，其曰：</p>
<p>　　「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未有者，例得界以若干年限。该局机器织有，事属创举，自应酌定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其应完税厘一书，该局甫经倡办，销路能否畅旺尚难预计，自应酌轻成本，俾得踊跃试行，兔被洋商排挤。拟俟布疋织成后，如在上海本地零星销售，应照中西通例免完税厘；如由上海径运内地，及分运通商他口转入内地，应照洋布花色，均在上海新关完一正税，概免内地沿途税厘，以示体恤。」[29]</p>
<p>　　郑氏最初的计划是希望在十年或十五年期间，禁止所有的外国商人，在通商口岸另设纺织厂，[30]同时又限制华商，除以附股在织布局的方式投资外，不得投资于机器棉纺织业。与此同时，他又积极为局方争取清政府为织布局提供税务优惠，局方的产品只需在上海新关缴纳一次正税，可免去其余其余的转口及各地税厘。换言之，织布局的产品在上海地区可享有零关税的优惠，而外国进口商品，则必须缴付5%的进口税。至于运销内地方面，织布局的产品只须付一次5%的关税，比洋货少2.5%的内地子口税。郑氏是希望以保护主义，来维持该企业的竞争力。[31]李鸿章眼见织布局在创办人彭汝琮主事期间，[32]局内发生了人事纠纷，拖慢了织布局的筹备工作工，[33]再加上又面对着华商及外商分别提出设厂的压力，威胁到织布局及他本人的实际利益。故此，李氏逐于1880年以北洋通商大臣的名义，批准了有关请求，并于1882年三月上奏朝廷，正式落实织布局的十年专利，明文限制于1882-1892十年内，在中国境内「不准另行设一局」。[34]</p>
<p>　　考察李鸿章等人所用「专利」一词，实由郑氏所提出，其久在太古洋行担任买办职务，对于现代商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而他提出「专利权」所用的理据，主要有两方面。</p>
<p>　　其一；「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所未有者，例得俾以若干年限，许以专利之权。」[35]</p>
<p>　　其二；「又如在外国学得制造秘法，其后归国仿行，亦合始创独造之理。……」[36]</p>
<p>　　就性质而言，笔者认为前者在经济学中大抵属于行业管制（Incense），而后者的理据则比较含糊，性质介乎于发明专利（Patent Right）或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间。郑氏以此为作为织布局十年专利的依据，意欲达致公司在十年内垄断（Monopoly）了本土的机器棉织业。</p>
<p>　　事实上，郑氏的理据实在缺乏依据，难以支持织布局得到十年的垄断的合理性。首先，关于行业管制，一般认为行业管制的前提主要有以下数项。</p>
<p>　　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市场上难有其它投资者愿意投资。创业资本仅50万两的织布局，投资额不算巨大，而且纺织业属弹性较大的行业，加上回报期并非过长，明显不符合此要求。</p>
<p>　　对国防或公众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或涉及到重要的国家机密，对国家稳定有重要影响的行业，例如当时的电报业、轮船、鐡路交通业等，当时中国即有轮船招商局、中国通商银行即属此一类。</p>
<p>　　发明专利，在19世纪末的中国，似不存在发明专利的问题，因为当时的织布技术都是从西方引入，只要有资金便可以透过洋行、外国商人等途径购买机器，同时又可以聘请外国技术人员，引入生产技术，故根本不存在发明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问题。</p>
<p>　　由此可见，织布局实在欠缺所谓「专利」的条件。从这方面来看，清政府没有必要为这家企业提供垄断的经营环境。</p>
<p>　　另方面，郑氏的原意是希望防止外商在华兴建工厂，此本与织布局创设的抗衡洋布的原意一脉相承。1882年，即李鸿章上奏实施「专利」的一年，美商丰泰洋行经理魏特摩（W.S Wetmore）及英商祥生船厂经理格兰特（T.V. Grant）拟在中国筹建织布工厂，特请美国驻华公使杨格（J.R. Young）照会总额衙门了解有关设厂的可行性，而当时官方的回复是织布局已取得专利权，中外商人在10年内不得另行设厂。[37]由此可见，专利权对于阻止外商于中国设厂投资本应有正面的作用。其实，当时的机器纺织工业刚刚起步，站在的清政府的立场，机器棉纺织业作为抵抗外国商品输华而发展的行业，政府加以保护是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到底政府是应该保护整个行业，抑或只是保护一间企业，使其享有特权，扼杀其它投资者参与的权利呢？清政府给予一家企业的专利权，实际上只对该企业有利，而完全无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反而做成了负面的影响。以往学者集中于专利是否有利于抗衡洋布，但对于以上问题则鲜有注意。</p>
<p>　　其实，在十年专利期间，两广总督的张之洞，亦曾于1888年私下得到李鸿章的同意，准备于广东地区另行开办一家纺织局。[38]1889年，张氏调任两湖总督，建厂计划遂由广东移到湖北，成立湖北织布局，并于1890年公开招股。[39]因此，陈慈玉认为十年专利似乎是针对上海附近地区投资棉纺织业的限制，对于上海以外的地区则比较宽松，尤其是遥远的华南地区。[40]但笔者认为洋务运动主要是依赖几名有实力的地方督府推动，而兴办新式企业往往成为督府们扩张权力的手段，故李鸿章可以容忍张之洞越过专利权的限制，另行设局，企图以人事凌驾于法令，归根究底，此不过是洋务派内部的权力妥协。</p>
<p>　　同时，此反映了当时清政府在法律上对商业及产权的保护严重不足。由此可见，专利权的性质，不外乎是专门保障李鸿章自身的利益，而非真正为保护国人引进西方新式机器工业而设。事实上，织布局管理层方面并不满足于十年的专利经营。</p>
<p>　　1888年，盛宣怀向李鸿章建议，请求容许织布局在上海独办多二十年时间，[41]1894年李鸿章再上奏争取多十年的专利，但由于创办棉织厂的风气已开，最终都没有得到朝廷的接纳。[42]由此可见，织布局对于专利经营之目的的是借助官方力量，而使企业享有特权，不过是确保其私人的利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四﹞</p>
<p>　　从企业管理学的角度而言，行业生命周期并不等同企业生命周期，因为前者处于萌芽期无疑有利于投资，而后者不过反映了企业经营策略是否奏效，从管理策略大师米高波特（Michael Porter）在1985提出了极之重要的观点[43]，他认为在一个行业中，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分别是潜在的进入者、替代品、购买者、供应者以及行业中现有的竞争者间等抗衡力量，在织布局的个案中，织布局，虽然织布局垄断了本地的机器织布业，但是其同样有土布以及外国洋纱、洋布的代替品以及其它竞争者的存在，所以清政府以行政手段来保护保护织布局，批许其十年的垄断权，对于抗衡外国棉产品，从行业成长的角度而言，是起不了任何作用，反而扼杀了其它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妨碍整体行业的发展，违反最初希望抗衡外国棉织品之目的。</p>
<p>　　有意见认为，国家力量在工业化早期阶段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笔者并不反对这种观点，相反，认为清政府理应担当起推动的角色，但事实上织布局根本不符合专利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到底清政府是希望中国的机器纺织业起飞，还是让上海机器织布局这一家企业不受竞争，以维持李鸿章集团等人的利益，并阻碍行业的成长。如果清政府是为了保护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税务优惠，是合理的做法，而非以专利经营来扼杀整个行业。即使就算织布局在竞争中失败，企业淘汰是无可避免的，且亦无妨整个行业的发展。以当代美国的经验为例，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纺织工业，逐设立贸易壁垒政策，防止国内产品直接与外国产品进行直接竞争。肯定专利权作用的论者，[44]似乎大多出于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忽略了从市场整体的考虑，以致末能准确认清问题。</p>
<p>　　由此推论，十年专利对于行业做成了负面的影响，同时又令到外国棉织布品在对手自我约制了竞争力的情况下参与竞争，故专利权不但对保护行业发展起不了任何作用，反而有利外商成功开拓中国市场。</p>
<p>　　值得一提，有学者以中国买办商人大多缺乏「企业家精神」为理由，认为即使没有十年的专利经营，中国亦不会像日本的机器棉织业般起飞。[45]笔者对此持相反的看法，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 1939）所谓的「企业家精神」[46]，并非与生俱来，也不是「全有或全无」（All-or-None）的固定能力，因为企业家一但失去创造力，则会变成单纯的管理者，「创新精神」（Innovation）是可以透过经验累积而来，在实战中才能正真的发挥出来。中国买辨商人未必不如日本的财阀商贾，只是他们欠缺尝试及成长的机会而已。故此，开放市场及培养企业家的渠道，是最有效及最直接的方法，如此则可让商人（Businessmen）在实际中学习、应变以及累积经验，终能成为企业家（Entrepreneur）。这样，人材缺乏的问题就有机会得以解决，近代工业化则可更进一步。所以，十年专利经营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中国机器纺织业的发展，亦或多或少妨碍了企业人材的培养。</p>
<p>　　全汉升先生认为，人材缺乏是中国工业化不能起飞的主要原因之一。[47]试想，如果当彭汝琮向政府提出建厂的计划，官方只为其扫除障碍，制订法律，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及企业人材从经验中成长，而非派置官僚充当管理人员，视兴办新式企业为个别官员的势力扩充。或许，这间企业最终会破产，但只有市场仍有需求，无数的企业将会前仆后继。若然如此，相信企业人材缺乏以及行业成长（至少织布业）的问题，会随着时间而得以解决。或许，有人会说这样难道民营织布业在当时已经拥有相关人才吗？这是简单的逻辑问题，开放市场是人才的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但却不是唯一的条件，但没有这前提，人才终亦难以成长起来。</p>
<p>　　由此可见，十年专利影响之深远，并不止于行业的实际利益，还涉及到中国工业化的核心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总结</strong></p>
<p>　　诺贝尔奖得主，经济史家诺斯（Douglass C. North,1981）认为，经济成长（growth）在于制度的创新，而制度创新的主要负责是来自政府，而非人民，政府对于经济成长的的责任极为重要。在这前提下，以织布局而言，洋务派的支持与参与确实是于1870年代末，能成功建厂的关键因素，虽然1880年代以前也有不少中外商人曾表示有意于中国设厂，但不过仍停留于初步的构想阶段，直至彭汝琮向李鸿章提出了建厂方案，在当时金融机制不成熟、商业法律尚未出现、产权缺乏保障、社会对工业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得到洋务派的大力支持，在李鸿章的保护及支持下，建厂计划才能在1870年代得以落实，若非如此，中国到何时才能出现具规模的新式棉纺织工厂，实在不得以知。</p>
<p>　　上海机器织布局初始建厂之目的，本是为了抗衡外国贸易对华的打击专门而设，这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同时，织布局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深受到此动机的启发，纷纷创办纺织企业，以图以实业救国。到了20世纪前半叶，纺织业是近代工业的最重要的产业，而织布局作为中国第一间具规模的纺织厂，实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p>
<p>　　织布局在官督商办下筹备及经营了近十五年的时间，其中十年是属于专利经营，但大部份时间仍停留在筹备阶段，一直未能开机生产，1888年投产以后，虽录得可观的利润，但马上又因失火而导致惨淡收场。</p>
<p>　　事实上，早在上海机器织布局建立之前，社会舆论纷纷建议中国应自行设立棉纺织工厂。[48]据数据显示，先后于1880年传闻有传广东商人计划设厂，[49]而1882年亦有华商计划设立一家名为丰祥洋棉纱线公司的纺织企业。[50]早在织布局建厂初期，身居管理层的唐汝霖对此作过一番见解，其谓：</p>
<p>　　「……而局外人往往垂涎，以为此中大有名利，有请添设分局者，有议合并一局者，甚且谓前局已撤后局将开者」[51]</p>
<p>　　由此可见，当时国内确实存在着一批潜在投资者，有意参与投资新式纺织业。特别是土纱业，在洋纱的冲击下，传统的纺纱业确如摧枯拉朽，一蹶不振。然而，却因十年专利抑压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阻碍土纱布业在冲击下而转型成为机器工业「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存在可能性，才使正在萌芽的市场不能正常发展。当专营权届满后，更陆续有机器棉织工厂诞生。[52]</p>
<p>　　与日本改革比较，首间日资民族机器纺织厂建成及投产于1883年，当时该企业纱机只得一万锭，远比织布局开机生产时的三万五千锭为低。不过，随着市场的开放及发展，故到了1893年，日本全国纺织厂已经累积至40余家，全国累积纱机达381,000多锭，[53]反观中国，1878年织布局成立，经历十年专利，只有两间机器纺织厂特准生产，故到了1894年，全国仍然只有5间机器纺织厂，累积纱机约有104,020锭。诚如朱荫贵教授所言：</p>
<p>　　「（清政府）对民间要求自由兴办近代企业采取阻碍、严格限制和纳入封建控制的办法，没有也不可能采取像日本那样鼓励、保护民间自由兴办企业的措施和政策，更谈不上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诱导和示范了。」[54]</p>
<p>　　此恰恰反映中、日政府对工业发展的不同态度，两国工业化的道路殊异，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此。</p>
<p>　　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一役惨败，两国签订马关条约，允许日商在华开设工厂。其后各国利益均沾，大力冲冲击中国本土市场。当然，此亦带来新的契机，激发新兴企业发展，但由于经过十年的专利经营，1882-1892年间纺织工业停滞不前，国内的纺织工厂寥寥无几，到了1895年为止，国内仍得有七家机器纺织厂，全国纱锭仅17万枚，布机1800台。[55]1895年后，外国企业在中国大规模建工厂，惟本土棉纺织工业尚未成熟，以致外国企业轻易占据中国的纺织工业，此与十年专利经营有一定的关系，就连提出专利建议的郑观应对此亦有所悔悟，其认为专利经营不利与外国商品竞争。[56]</p>
<p>　　总而言之，从织布局的研究看来，不难发现洋务派对于西方工业的企业管理模式认识严重不足，又缺乏周详计划、对生产技术不甚了解，加上洋务派对经营工业的方针存在严重分歧（如局内长期存在的官僚派与实业派的争端），令近代工业化进程举步维艰。清政府并不像日本明治维新般的由上而下的全国性改革，洋务派的改革只是由地方官员个别执行而已。洋务运动在没有全面性的计划，又没明确的法律地位下，自然是缺乏效率及有效性。</p>
<p>　　再者，洋务官僚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存在着利用兴办工业来作为扩张势力的手段的可能性。李鸿章私下容许张之洞在专营期间另办新厂，实际上是权力妥协，进行利益输送，这说明了商法作为发展经济的基本配套尚未真正确立以前，清政府推行经济改革，不以改善营商条件为首要任务，反而零星地创立新式企业，企业不能合理发展，工业化的成效极之有限。洋务派官僚往往为了保护其既得利益，以特权来侵害商人利益，投资环境恶化，甚至夺取其它投资者竞争机会。可见洋务派经营新式企业，未必处处以经济利益为大前提。洋务运动推动了近代工业化的开始，却未有引领中国经济真正的起飞（take-off）。</p>
<p>　　织布局作为洋务运动的产物，其一方面是带领中国踏出近代工业化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但另一方面，在洋务派的政策下，推行上又对于近代工业化及棉纺织业做成了沉重的打击，故一方面必须肯定其推动的作用，但由于对工业化缺乏认识，加上相关配套未曾建立，反而造成了负面作用。洋务派给予织布局十年的专利经营权，垄断了机器棉纺织工业的经营权，延误了近代工业化的重要阶段。</p>
<p>　　19世纪后半叶是中国踏上了近代工业化道路的开端，然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当前改革开放下的国有企业中，仍然可碰到不少与当年织布局相类似的问题，这或许反映当政者心态上的保守性以及主事者既得利益的考虑。时代不同，但问题依旧存在，若基本因素不变，现代化的道路依然崎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858" title="20120615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615_003.jpg" alt="" width="588" height="261"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上海机器织布局于中国近代工业化地位示意图</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 有关郑观应的生平可参看夏东元：《郑观应传》﹝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一书。</p>
<p>[2] 关于香山商人群体的特质，可参考黎志刚：〈香山商人的冒险传统〉，收入氏著《中国近代的国家与市场》﹝香港：教育图书出版社，2003年﹞页311-347。</p>
<p>[3] 郑观应：《盛世危言修订新编》（一），〈商战〉﹝台北：学生书局，1974年﹞；可参看王尔敏：〈郑观应的实业救国思想〉，《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期15（1984年），21-46页。</p>
<p>[4] 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奏稿，卷24，「筹议海防折」，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1874），页20，其谓「英国呢布运至中国，每岁售银三千余万……于中国女匠作之利，妨夺不少。」；另外，郑观应亦云：「进口之货，除烟土外，以纱布为大宗，向时每岁进口银一、二千两，光绪十八年增至五千二百七十三万四百余两，英国棉纱值银二千二百三十余万两，尔来更有增无减，以致银钱外流，华民失业。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入中国而女红失业……」见《盛世危言增订新编》﹝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卷八，「纺织」，页1145，由此可见当时洋务派人物对此问题亦有所察觉；另外，不少学者认为外国商品输入对本土手工业造成严重打击，甚至扼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见樊百川：〈中国手工业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入后的遭遇和命运〉，《历史研究》，1962年，第3期，页85-115；中国近代纺织史编辑委员会编着：《中国近代纺织史》﹝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1997年﹞一书的作者更以「手工棉纺织业的解休」为题描述1890-1913年间的情况，但事实上随着人口的增加及市场的扩大，手工织布的比重只略为下降，而1871-1880年每平均年度的32亿码加到1901-1910年每平均年度的37亿码，进口纺织品并未对传统手工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参看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1870-1911年晚清帝的经济趋向」，载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页34-36；虽然外国商品对传统手工业的打击未如学者想象的严重，但是却令到传统手工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页122-124。</p>
<p>[5] 郑观应：《盛世危言修订新编》（二），页1148。</p>
<p>[6] 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312。</p>
<p>[7] 严中平：《中国棉纺史稿，1289-1937》，页61、63；严中平：《中国棉业之发展》（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页53-54）「纺业是为供给织业原料而存在的。织业则是生产可作商品流通的制成品的。……停止经营纺业，反成为扩大织业，扩大纺业经营的必要步骤，……除非尚有别种手工业可以立即填补这种遗缺，……事实上，在以小农业经营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国度里，这种工业部门之迅速转移，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洋布之开辟中国棉布市场，又遭遇无限的阻挠。……国外棉织业技术发展之后于纺业，尤仗这一过程之进行，不脦如洋纱一样迅速。……洋布在中国市场上的进展并未能在十九世纪渗透进每个农村。」</p>
<p>[8] Yu-kwei Cheng（郑友揆）Foreign trade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f China : an historical and integrated analysis through ,1956. （中译本）《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840-1948年：史实的综合分析》上海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页23。</p>
<p>[9] 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奏稿，卷24，「筹议海防折」，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1874），页20，其谓「英国呢布运至中国，每岁售银三千余万……于中国女匠作之利，妨夺不少。」；中国近代纺织史编辑委员会编着：《中国近代纺织史》﹝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1997年﹞一书的作者更以「手工棉纺织业的解休」为题描述1890-1913年间的情况，但事实上随着人口的增加及市场的扩大，手工织布的比重只略为下降，而1871-1880年每平均年度的32亿码加到1901-1910年每平均年度的37亿码，进口纺织品并未对传统手工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可参看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1870-1911年晚清帝的经济趋向」，载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页34-36</p>
<p>[10]  见《盛世危言增订新编》﹝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卷八，「纺织」，页1145。</p>
<p>[11] 全汉升：〈近代中国的工业化〉，收于氏著：《中国经济史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年﹞，页238。</p>
<p>[12] 庄吉发：〈清季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沿革〉，收入氏著《清史论集》第九本，﹝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2年﹞，页225-233。</p>
<p>[13] 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页1272。</p>
<p>[14] 赵冈、陈锺毅：《中国棉纺织史》﹝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页135、137。</p>
<p>[15]《申报》光绪三年五月初七日，英商义昌行「招股启事」，页12621。</p>
<p>[16] 陈慈玉：〈上海机器织布局─设立背景、经营方针及其它有关问题的检讨〉，《清季自强运动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77年6月（1988）﹞，页735-736。</p>
<p>[17]《申报》，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七日（1874年十月十六日），「论印度自设器织造厂」，页6145。</p>
<p>[18] 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4，「筹议海防折」，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1874），页20。其谓：「曷若亦设机器自为制造」。</p>
<p>[19] 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陈梅龙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6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下称《盛档；6》），「纪德新致盛宣怀函」，光绪六年七月十六日报（1880,8,21），页12。</p>
<p>[20]《申报》光绪五年三月十二日，收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页1039；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页.270。</p>
<p>[21]《盛檔；6》，「赵吉致盛宣怀函」光绪六年八月十二日（1880,9,16），页13；《英领事商务报告》1881年分，第2篇，收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页1041；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篇》卷七，「北洋通商大臣李傅相批示」，收于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页530；黄逸平：〈郑观应与中国棉纺织业近代化〉，《纪念郑观应诞辰一百六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历史文物交流协会、澳门历史学会，2003年﹞，页119，易惠莉：《郑观应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211。</p>
<p>[22] 郑观应：〈禀北洋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独造权并免纳子口税事〉，《盛世危言后编》，页  534-535。</p>
<p>[23] 郑观应：〈上海机器织布局同人会衔禀复北洋通商臣李传相〉，《盛世危言后编》。</p>
<p>[24] 李鸿章：〈试办上海织布局折〉（光绪八年三月初六日），《李文忠公集》，奏稿，卷43，页43-44。</p>
<p>[25] 同上。</p>
<p>[26] 郑观应：〈禀北洋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独造权并免纳子口税事〉，《盛世危言后编》，页534-535。</p>
<p>[27] 同上。</p>
<p>[28] 《禀北洋通商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给独造权并免纳子口税事》，《郑观应集》（下），页534-535。</p>
<p>[29]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43卷，卷绪八年三月六日（1882年4月23日），页43-44。。</p>
<p>[30] 郑观应：〈禀北洋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独造权并免纳子口税事〉，《盛世危言后编》，页  534-535。</p>
<p>[31] 郑观应：〈禀北洋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独造权并免纳子口税事〉，《盛世危言后编》，页534-535；郑观应：〈上海机器织布局同人会衔禀复北洋通商臣李传相〉，《盛世危言后编》，页531-533。</p>
<p>[32] 彭汝琮（器之）是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始创人，但关于他的资料并不多，目前只知道他曾为四川候补道，后来被革除，其活跃于洋业企业及集资活动。张国辉认为他可能与上海怡和洋行有关系，其建议建立资本主义企业可能从怡和洋行中抄袭过来，见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现代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1979年﹞，页274。</p>
<p>[33] 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篇》卷七，「禀辞北洋通商大臣李傅相礼委会办上海机器织布局事宜」，收于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页526-528；事实表明，彭的作风确实有问题，例如他在足够的筹集资金之前，自行把初拟设用四百张的机器的计划，私自更张至八百张，见《盛档；6》，「赵吉致盛宣怀函」光绪六年八月十二日（1880,9,16），页13。</p>
<p>[34] 李鸿章：〈试办上海织布局折〉（光绪八年三月初六日），《李文忠公集》，奏稿，卷43，页43-44。</p>
<p>[35] 郑观应：〈禀北洋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独造权并免纳子口税事〉，《盛世危言后编》，页534-535。</p>
<p>[36] 同上。</p>
<p>[37] 赵冈、陈锺毅：《中国纺织史》，页139-140。</p>
<p>[38]《中国棉纺织史稿》，收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页563-570。</p>
<p>[39]《光绪20年湖北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并股票条例》，收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页573。</p>
<p>[40] 陈慈玉：〈上海机器织布局─设立背景、经营方针及其它有关问题的检讨〉，《清季自强运动研讨会论文集》，页743。</p>
<p>[41]《盛檔；6》，「盛宣怀致李鸿章电」，光绪十四年（1888），页146。</p>
<p>[42] 赵岗、陈锺毅：《中国纺织史》，页142。</p>
<p>[43] Michael E.Porter,（1985）, Competitive Advantage, N.Y.: Free Press.</p>
<p>[44] 可参考毛华敬：〈应积极评价李鸿章的十年专利〉，《文史哲》，1998年2期，页64-66；林平汉：〈十年专利与近代中国机器织布业〉，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近代史》，2000年第12期，页127。</p>
<p>[45] 陈慈玉：〈上海机器织布局─设立背景、经营方针及其它有关问题的检讨〉，《清季自强运动研讨会论文集》，页743。</p>
<p>[46] 经济学家熊彼德（Schumpeter, 1939）所主张的「企业家功能」认为在企业家的诸功能中，推经济发展变革的最重要因素是企业家的「创新功能」。所谓「创新」（Innovation），指的是「用新 的方法做事或做新的事」，换言之「创新功能」为企业家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原素，同样是企业家本身的成功关键。</p>
<p>[47] 王业键：〈全汉升先生于中国经济史的贡献〉，《清代经济史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3年﹞（一），页64-65；另见何汉威：〈全汉升与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页149。</p>
<p>[48]《申报》，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七日（1874年十月十六日），「论印度自设器织造厂」，页6145；中国近代纺织史编辑委员会编着：《中国近代纺织史》，总论篇，页9。。</p>
<p>[49]《申报》，光绪五年三月十二日，收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页1039。</p>
<p>[50] 陈慈玉：〈上海机器织布局─设立背景、经营方针及其它有关问题的检讨〉，《清季自强运动研讨会论文集》，页742。</p>
<p>[51]《盛檔；6》《唐汝霖呈词》，光绪六年九月（1880.10），页53。</p>
<p>[52] 赵冈、陈锺毅：《中国纺织史》，页144。</p>
<p>[53] 朱荫贵：《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页93。</p>
<p>[54] 朱荫贵：《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页20。</p>
<p>[55] 廖隆盛：〈马关条约对中国棉纺织的扼窒（1895-1904）〉，台湾师范大学编：《历史学报》第3期，1975年，页279。</p>
<p>[56] 赵岡、陈锺毅：《中国纺织史》，页14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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