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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清代前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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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前期和亚洲各国的文化交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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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0 Mar 2013 03:13:5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化交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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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清朝前期，我国和日本、朝鲜、琉球、越南、缅甸等亚洲国家交往密切。其中，文化交流占有重要地位。 和日本的文化交流 　　清代留寓日本的中国人，对日本文化产生了影响。朱舜水（1600-1682）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顺治十六年（1659）到达长崎，从此留居日本二十余年。这期间，他参加了《大日本史》的编纂工作。该书参照中国《史记》，采用纪传体。在朱舜水的影响下，通过《大日本史》的编纂，日本的水户学派逐渐形成。此外，朱舜水还通过讲学广泛传播包括服制、礼制、官制、学制、科举制等内容的中国文化。他的讲学在日本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著名的日本学者，比如安东守约、山鹿素行、伊藤仁斋、今井弘济等哲学家、教育家，就是在朱舜水的指导下成长起来的。 　　陈元赟（yūn）（1587-1671）精通经史，多才多艺，特别在武术和制陶上很有造诣。明末，他随商船到日，遂定居不归。寓居江户西久保国昌寺期间，他以少林派武术教授寺中僧人。当时，日本的一些武术家如福野七郎、三浦与治、矶贝次郎正在寺中居住，便也向他学武。后来，这三人把少林武功和日本武术结合起来，形成了日本的柔道，并分门立派，国昌寺也成为日本的柔道中心。陈元赟有一段时间曾为尾张藩主德川家主持“御庭烧”，他选用濑户土和中国的黄色釉料，在上面作书画后施以青白色透明水彩。用这种方法烧制出来的器具别有风格，被称为“元赟烧”，在日本陶瓷史上很有地位。 　　顺治十一年（1654），中国高僧隐元隆琦（1592-1673）率领弟子30余人前往日本，主持唐三寺，即兴福寺、福济寺、崇福寺。主持三寺的同时，隐元隆琦在日本营建了新庙黄檗（bò）山万福寺。这样，在日本佛教界就出现了一个新的禅宗派别——临济禅黄檗宗。该派以福建黄檗山万福寺为祖寺，仪式、法规和堂、塔配置都加以仿照。临济禅黄檗宗的兴起，极大地影响了日本寺院的建筑风格，使其向中国明代的寺庙风格转化。 　　隐元隆琦还把具有黄檗山艺术风格的书法绘画带到日本，促进了该国书画的发展。之后，在多次赴日的画家伊孚九（1698-1774）等中国南宗山水画派的影响下，日本画界产生了写生画中的南苹派。 　　明末清初寓居日本的中国人，还有陈明德、王宁宇、戴笠等医学家。他们把治疗幼儿疾病以及治痘的医术传给了日本学子，对该国医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清前期，在中国乾嘉学派和考据学的影响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考证学派。清廷编辑的许多大型图书传到日本后，对其编书事业也产生了影响，收书多达三千部的日本《群书类丛》、《续群书类丛》，就是在《古今图书集成》的影响下编成的。 和朝鲜的文化交流 　　古代朝鲜没有文字，借用汉字。十五世纪中叶，朝鲜李朝国王世宗和郑麟趾、成三问、申叔舟等人参考中国音韵学书籍，并在中国学者黄瓒的帮助下，共同研制出拼音字母，即“谚文”。谚文出现后，汉文仍然作为正式文字在朝鲜流行，著名的《李朝实录》就是用汉文写成的。 　　在中国学术界“经世致用”思潮的影响下，朝鲜出现了“北学派”，代表人物有朴齐家、朴趾源、洪大容、李德懋等人。北学派推崇经世致用，主张学习中国。 　　朝鲜政府定期遣使来华，使团中有不少学者到北京后，常去琉璃厂买书，并借此机会和中国文人交往。嘉庆六年（1801），朝鲜学者柳德恭买书时结识了浙江学者陈鳣（zhān）。陈鳣精于版本目录学和语言文字学，二人在书店笔谈学术，讨论明代赵宦光《说文长笺》一书的得失以及顾炎武对该书批评的确当与否。中朝文人的交往，促进了朝鲜文学作品在中国的刊行，其汉文诗在华广为流传。 　　朝鲜书法家李鳞祥来过中国，受到当时中国书法的影响，在隶篆方面大有进益。清朝学者叶志成、翁书崐等人也访问过朝鲜，带去了中国的书法艺术，使朝鲜书法界一扫因陋凝滞之风，变得欣欣向荣、异彩纷呈。 　　顺治二年（1645），清朝画家孟永光到达朝鲜，并留居四年。朝鲜画家李明郁向孟永光学习作画技巧，从而受到清初绘画风格的影响。清前期王时敏、吴历等人的画，在朝鲜也影响广泛。正是在中国画风格的浸染下，朝鲜产生了一批文人画家，代表人物有姜世晃、申纬等。 　　活字印刷术在中朝两国之间彼此流传，互相推进，更反映了中朝文化的息息相关。中国发明的泥、木活字首先传入朝鲜，朝鲜人民在此基础上创用铜活字，之后又开始用铅铸字。中国受其影响，也开始用铜活字印书。乾隆年间内府新制木活字，印出了著名的武英殿聚珍版图书，此法后来又传入朝鲜。 和琉球的文化交流 　　琉球国王定期派遣陪臣子弟四人入北京国子监学习，由清廷供应衣食、文具等。康熙二十五年（1686），琉球国王尚贞派官生梁成楫、蔡文溥、阮维新、郑秉钧四人来京入国子监读书。清廷特设教习一人，并令博士一人督课。七年后，梁成楫等学成归国。自此，这一学习活动从未间断，直至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为止。 　　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下，康熙十二年（1673），琉球在其国内久米村泉崎桥北创建了文庙，庙中制度礼仪完全遵照中国典籍中的有关要求。康熙五十八年，琉球又在文庙南建明伦堂，称府学，以久米大夫通事一人为讲解师。嘉庆三年（1798），琉球国王尚温在其王府北面建立国学一所、乡学三所，让当地学子系统学习中国文化。四年后，琉球那霸地方又建立了四所乡学。琉球王国的兴学举措，促进了中琉两国的文化交流。 和越南的文化交流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越南都使用汉字，后来创造的本国文字“字喃”，与汉字关系也很密切。它以汉字为素材，运用形声、会意、假借等造字形式表达越南语音。清前期越南出现了许多用字喃写成的文学作品以及碑刻，其中保留了不少中国古代音韵的材料。 　　由中国传入越南的印刷术在清前期有了长足的发展，越南民间刊刻的佛经，大多仿中国式样，注明某堂、某斋、某地藏版。 　　康熙年间，清廷重修历法，编成《历象考成》。后来，越南使臣把该书带回国内参考，该国采用中国二十四节气以及干支纪日，编就了《协纪历》。 　　黎贵惇（1726-1784）是越南著名的汉文文学家，曾出使清朝，所著《北使通录》、所编《全越诗录》等书在中国有一定影响。其后的郑怀德也是一位汉文文学家，写的诗具有浓郁的时代气息。中国文学在越南影响很大，《红楼梦》等广为流传。此外，越南戏剧的服装、音乐、演出方式等，同中国戏剧有许多相似之处。 　　越南史学是在中国史学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张登桂等编纂的《大南实录》中，记载了许多清朝史料。中国的方志学也影响了越南，其《大南一统志》的体例完全仿照《大清一统志》。 　　中国数学在越南早已广泛传播。清前期，算盘以及明代数学家程大位《直指算法统宗》一书又传入越南，直接推动了当地数学的发展和珠算在生活中的应用。 和缅甸的文化交流 　　移居的中国人把大乘佛教思想传入缅甸，使当地兴起了信仰弥勒佛的高潮。建筑艺术的传播使缅甸出现了许多具有中国风格的建筑物。缅甸人的服饰及工艺美术品样式也受到中国影响。乾隆朝以后，两国使者往来不断，加强了经济文化交流。乾隆六十年（1795），缅甸使者孟干把《康熙字典》、《朱子全书》、《本草纲目》等书带回国内，促进了中缅文化的交流和发展。 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清史参考》2012年第35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清朝前期，我国和日本、朝鲜、琉球、越南、缅甸等亚洲国家交往密切。其中，文化交流占有重要地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和日本的文化交流</strong></p>
<p>　　清代留寓日本的中国人，对日本文化产生了影响。朱舜水（1600-1682）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顺治十六年（1659）到达长崎，从此留居日本二十余年。这期间，他参加了《大日本史》的编纂工作。该书参照中国《史记》，采用纪传体。在朱舜水的影响下，通过《大日本史》的编纂，日本的水户学派逐渐形成。此外，朱舜水还通过讲学广泛传播包括服制、礼制、官制、学制、科举制等内容的中国文化。他的讲学在日本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著名的日本学者，比如安东守约、山鹿素行、伊藤仁斋、今井弘济等哲学家、教育家，就是在朱舜水的指导下成长起来的。</p>
<p>　　陈元赟（yūn）（1587-1671）精通经史，多才多艺，特别在武术和制陶上很有造诣。明末，他随商船到日，遂定居不归。寓居江户西久保国昌寺期间，他以少林派武术教授寺中僧人。当时，日本的一些武术家如福野七郎、三浦与治、矶贝次郎正在寺中居住，便也向他学武。后来，这三人把少林武功和日本武术结合起来，形成了日本的柔道，并分门立派，国昌寺也成为日本的柔道中心。陈元赟有一段时间曾为尾张藩主德川家主持“御庭烧”，他选用濑户土和中国的黄色釉料，在上面作书画后施以青白色透明水彩。用这种方法烧制出来的器具别有风格，被称为“元赟烧”，在日本陶瓷史上很有地位。</p>
<p>　　顺治十一年（1654），中国高僧隐元隆琦（1592-1673）率领弟子30余人前往日本，主持唐三寺，即兴福寺、福济寺、崇福寺。主持三寺的同时，隐元隆琦在日本营建了新庙黄檗（bò）山万福寺。这样，在日本佛教界就出现了一个新的禅宗派别——临济禅黄檗宗。该派以福建黄檗山万福寺为祖寺，仪式、法规和堂、塔配置都加以仿照。临济禅黄檗宗的兴起，极大地影响了日本寺院的建筑风格，使其向中国明代的寺庙风格转化。</p>
<p>　　隐元隆琦还把具有黄檗山艺术风格的书法绘画带到日本，促进了该国书画的发展。之后，在多次赴日的画家伊孚九（1698-1774）等中国南宗山水画派的影响下，日本画界产生了写生画中的南苹派。</p>
<p>　　明末清初寓居日本的中国人，还有陈明德、王宁宇、戴笠等医学家。他们把治疗幼儿疾病以及治痘的医术传给了日本学子，对该国医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p>
<p>　　清前期，在中国乾嘉学派和考据学的影响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考证学派。清廷编辑的许多大型图书传到日本后，对其编书事业也产生了影响，收书多达三千部的日本《群书类丛》、《续群书类丛》，就是在《古今图书集成》的影响下编成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和朝鲜的文化交流</strong></p>
<p>　　古代朝鲜没有文字，借用汉字。十五世纪中叶，朝鲜李朝国王世宗和郑麟趾、成三问、申叔舟等人参考中国音韵学书籍，并在中国学者黄瓒的帮助下，共同研制出拼音字母，即“谚文”。谚文出现后，汉文仍然作为正式文字在朝鲜流行，著名的《李朝实录》就是用汉文写成的。</p>
<p>　　在中国学术界“经世致用”思潮的影响下，朝鲜出现了“北学派”，代表人物有朴齐家、朴趾源、洪大容、李德懋等人。北学派推崇经世致用，主张学习中国。</p>
<p>　　朝鲜政府定期遣使来华，使团中有不少学者到北京后，常去琉璃厂买书，并借此机会和中国文人交往。嘉庆六年（1801），朝鲜学者柳德恭买书时结识了浙江学者陈鳣（zhān）。陈鳣精于版本目录学和语言文字学，二人在书店笔谈学术，讨论明代赵宦光《说文长笺》一书的得失以及顾炎武对该书批评的确当与否。中朝文人的交往，促进了朝鲜文学作品在中国的刊行，其汉文诗在华广为流传。</p>
<p>　　朝鲜书法家李鳞祥来过中国，受到当时中国书法的影响，在隶篆方面大有进益。清朝学者叶志成、翁书崐等人也访问过朝鲜，带去了中国的书法艺术，使朝鲜书法界一扫因陋凝滞之风，变得欣欣向荣、异彩纷呈。</p>
<p>　　顺治二年（1645），清朝画家孟永光到达朝鲜，并留居四年。朝鲜画家李明郁向孟永光学习作画技巧，从而受到清初绘画风格的影响。清前期王时敏、吴历等人的画，在朝鲜也影响广泛。正是在中国画风格的浸染下，朝鲜产生了一批文人画家，代表人物有姜世晃、申纬等。</p>
<p>　　活字印刷术在中朝两国之间彼此流传，互相推进，更反映了中朝文化的息息相关。中国发明的泥、木活字首先传入朝鲜，朝鲜人民在此基础上创用铜活字，之后又开始用铅铸字。中国受其影响，也开始用铜活字印书。乾隆年间内府新制木活字，印出了著名的武英殿聚珍版图书，此法后来又传入朝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和琉球的文化交流</strong></p>
<p>　　琉球国王定期派遣陪臣子弟四人入北京国子监学习，由清廷供应衣食、文具等。康熙二十五年（1686），琉球国王尚贞派官生梁成楫、蔡文溥、阮维新、郑秉钧四人来京入国子监读书。清廷特设教习一人，并令博士一人督课。七年后，梁成楫等学成归国。自此，这一学习活动从未间断，直至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为止。</p>
<p>　　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下，康熙十二年（1673），琉球在其国内久米村泉崎桥北创建了文庙，庙中制度礼仪完全遵照中国典籍中的有关要求。康熙五十八年，琉球又在文庙南建明伦堂，称府学，以久米大夫通事一人为讲解师。嘉庆三年（1798），琉球国王尚温在其王府北面建立国学一所、乡学三所，让当地学子系统学习中国文化。四年后，琉球那霸地方又建立了四所乡学。琉球王国的兴学举措，促进了中琉两国的文化交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和越南的文化交流</strong></p>
<p>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越南都使用汉字，后来创造的本国文字“字喃”，与汉字关系也很密切。它以汉字为素材，运用形声、会意、假借等造字形式表达越南语音。清前期越南出现了许多用字喃写成的文学作品以及碑刻，其中保留了不少中国古代音韵的材料。</p>
<p>　　由中国传入越南的印刷术在清前期有了长足的发展，越南民间刊刻的佛经，大多仿中国式样，注明某堂、某斋、某地藏版。</p>
<p>　　康熙年间，清廷重修历法，编成《历象考成》。后来，越南使臣把该书带回国内参考，该国采用中国二十四节气以及干支纪日，编就了《协纪历》。</p>
<p>　　黎贵惇（1726-1784）是越南著名的汉文文学家，曾出使清朝，所著《北使通录》、所编《全越诗录》等书在中国有一定影响。其后的郑怀德也是一位汉文文学家，写的诗具有浓郁的时代气息。中国文学在越南影响很大，《红楼梦》等广为流传。此外，越南戏剧的服装、音乐、演出方式等，同中国戏剧有许多相似之处。</p>
<p>　　越南史学是在中国史学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张登桂等编纂的《大南实录》中，记载了许多清朝史料。中国的方志学也影响了越南，其《大南一统志》的体例完全仿照《大清一统志》。</p>
<p>　　中国数学在越南早已广泛传播。清前期，算盘以及明代数学家程大位《直指算法统宗》一书又传入越南，直接推动了当地数学的发展和珠算在生活中的应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和缅甸的文化交流</strong></p>
<p>　　移居的中国人把大乘佛教思想传入缅甸，使当地兴起了信仰弥勒佛的高潮。建筑艺术的传播使缅甸出现了许多具有中国风格的建筑物。缅甸人的服饰及工艺美术品样式也受到中国影响。乾隆朝以后，两国使者往来不断，加强了经济文化交流。乾隆六十年（1795），缅甸使者孟干把《康熙字典》、《朱子全书》、《本草纲目》等书带回国内，促进了中缅文化的交流和发展。</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清史参考》2012年第35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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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李卫与清代前期的盐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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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5 Feb 2013 00:55:2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李卫]]></category>
		<category><![CDATA[盐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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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关于封建时代人治的重要性，康熙皇帝曾一言以蔽之，“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之道全在得人。”（注：《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八十三，康熙十八年辛卯。）也正因为如此，讲求清官政治是其统治时期的突出特点。需要指出的是，为官者的能力和作风与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有关系，这一点，古今皆同。在清代名臣李卫身上，集中体现了封建时代一个好官的种种优良品质，被雍正皇帝誉为“督抚楷模”。他在督抚任上安民弭盗等诸项政绩，在清代有关的人物传记中已记载颇详，笔者仅就李卫事迹中不为人所详，但又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他在清前期盐政中所做的努力做些介绍，以期拾遗补阙，使人们更加全面了解李卫，并从盐政的角度再一次印证官员素质和政务好坏的关系。 一 　　清代的社会经济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点，传统经济的延续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交错，地区性的经济文化差异，民族利益的冲突及其调和等等，使得政府面对着挑战。因此，有清一代的统治集团，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其人品之优劣，能力之高下，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参与盐政管理的官员也是如此。既有陶澍那样造福人民，为人所称道的，也有高恒那样以权谋私，遭到惩办的，更多的是墨守成规，不见其功，亦不见其过。于是，各地区各时期的盐政状况也不相同。 　　总的来说，有清一代盐政的核心思想就是裕课、恤商、利民、杜私。 　　裕课，就是尽量使国家征收到更多的盐税。盐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封建财政的利薮。在清代前期财政收入的四大项（地丁钱粮、盐课、关税、杂赋）中，盐课排在第二位（注：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在清代前期特定的财政收入体系下，它的重要性越发显著。首先，清初为稳定刚刚建立起来的统治，实行了废除明末三饷等措施，这以后也始终不肯背负增加人民税赋的名声；其次，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所推行的摊丁入地政策，使得占第一位的地丁钱粮额度基本固定；再次，由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手工业水平，以及传统经济思想的影响，关税和杂赋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少。只有盐课的弹性稍强，经常被用来济国用之困。所以，有些人甚至明确指出：“裕国丰财，莫如盐法。”（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三年十月张镐折。） 　　恤商，就是减轻商人的负担。清代前期的盐课，分为场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注：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五。），其中绝大部分是由商人交纳的。商人包括场商和运商，场商负责收盐，运商负责销盐。由于清代前期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官督商办的政策，商人销盐的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的收入。但是，加在商人身上的课赋是非常沉重的，运商要交纳引课以取得行盐资格，除要支付盐价、运输费用、盐务管理机构的常规费用外，还要承担和盐务无关的所谓“浮费”（注：《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康熙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曹寅：“盐关衙门旧例有寿礼、灯节、代笔、后司家人等浮费八万六千一百两。”）。因此，清代的盐商经常成为“疲商”，政府为了让他们完成盐课，还必须注意不能使他们的负担超过限度，这就是“恤”商了。 　　利民，就是使人民无“食淡之虞”。盐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一日告匮则蹙蹙不可聊赖者，粟米而外，无过于盐。”（注：《清盐法志》序卷5。）一旦缺乏， 民间骚动将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因此，盐的供应量和盐价是清代统治者最重视的问题之一。 　　缉私，就是采取行动减少或杜绝私盐的存在。有清一代的私盐，“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为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注：鲁子健《清代食盐官卖制度》，《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私盐泛滥之地，有片引不销的情况，严重影响国课，因此，历朝皇帝都经常发布裕课必先缉私的谕旨。但是，由于盐法的种种痼疾和其它一些具体原因，缉私是非常困难的，能否将私盐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盐政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李卫管理盐政是从上任云南驿盐道开始的。康熙五十八年李卫还任户部郎中时，尚未即位的雍正皇帝就知道他为人刚正不阿，不同凡俗，令“世宗心重之”（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刚一登极便有特简之恩，授云南驿盐道（注：《碑传集》记载：“世宗心重之，登极，授云南驿盐道。”陈康祺《郎潜记闻三笔》中记载：“考敏达以康熙未年授云南驿盐道。”如果后者指的是当时雍正虽已登极而尚未改元的话，与前者并不矛盾。）。 　　李卫接手的云南盐政是一个烂摊子。当时，云南盐政弊端重重，刑科给事中赵殿最曾说：“天下盐政之弊，未有胜于云南者也。”（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赵殿最折。）其中最具危害性的有两条，一是官卖之弊，二是私盐之弊。所谓官卖之弊，源自当时云南盐的运销体制。“云南盐政，旧系商人行销，因堕误课银，方归府厅州县及总兵借名贩鬻，并盐道就省卖销。”（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元年六月十九日李卫折。）也就是说，李卫出任驿盐道时，云南井盐为官运官销，但是，实施这项工作的政府官员，有的多煎私盐，私卖获利，“朝廷之官盐未销而督抚之加销必行，朝廷之盐课未纳而督抚之私款先入。”有的指使家人、衙役经手运销，而这些人仗势小秤称盐，大戥收银，鱼肉百姓。总之，国家的盐课既难保证，百姓吃盐又成问题。至于私盐之弊，很大程度上是由官卖之弊造成的，官盐价既高，百姓则难免食私。且云南的盐井多在深山里，周围数里之内的居民都可以通过刨挖土坑得水煎盐，没有城垣拦阻，负责巡稽的是当地士兵，往往“任其盗卖”，甚至每年都有聚众谋抢官盐之事发生。在近井之地，官盐不销，官员为了考成，就将盐分摊给食盐烟户，民生十岁，即算一口，官府及爪牙按口散盐，计卯比课。盐价成为变相的课赋，贻害百姓，情况十分严重。 　　李卫来到云南，首先进行了实地考察，然后上折痛陈积弊。这就触及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更触动了因循无为之人的痛处。云贵总督高其倬、云南巡抚杨名时就是这样。雍正皇帝谕令二人同看李卫的奏折，但他们在联名奏疏中却表示反对李卫的意见，并且为云南盐政的现状逐条进行了辩护（注：以下高、杨二人的奏折见《雍正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日。）。 　　李卫在奏折中陈述：督抚盐道在井加煎，在店加销，从而使私盐多于官盐。而高、杨认为这是有缘故的。“只缘云省盐政与各省迥别，盐道与总商无异。”就是说在云南官运官销的体制下，管理盐政的驿盐道正如其它商运地区的总商，不仅要从宏观上进行指导，还要参与具体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汲卤煎盐之前的灶户薪本工食是由官府负责的，“煎盐运销杂项之需”也是由官府负责的，这些费用都需要靠多煎盐斤卖价来支付。此外还有各井的“帮灶盐”，即为了恤灶养役而许井灶在额盐以外多煎的盐，等等。所以除了额盐以外，必须加煎。李卫认为：差役各处卖盐，小秤大戥，每斤盐价贵至六、七分不等，近井州县按口散盐，民困不堪。高、杨则认为这种情况从前的确存在，但现在“早经禁止”。并且批评李卫的招商纳课和降低盐价的做法不可行。首先，在李卫下令招商之后，商人“领引到手，居为奇货，各处包揽诓骗，资本所谋不遂，则逃遁无踪”，造成“盐斤堆井折耗，误课累官”。如果准许他们先支盐后纳课，又“势必花费成空，徒令该官之有司代受处分”，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商人挽运不及，则“民又有淡食之虞”。其次，云南盐价高是有道理的，因为煎盐成本高，“出井之价已至二分六、七厘”（注：当时沿海晒盐的场价一般是三、四厘——作者注。），如果再加上运费、脚价、盘缠和商贩的正常利润，盐价自不得不高。而且云南省地分迤东迤西，“而盐井九处，皆产迤西”，盐从盐井运到迤东地方，路遥则费重，量少则价贵。高、杨二人列举了一系列整饬盐政的困难，但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其中心思想还是要维持原状，也兼有开脱责任之意。其实类似这样的奏折，在清代官员对盐政的讨论上是屡屡得见，他们说的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对于破除时弊无益。有清一代，深谙盐法盐政的弊端者大有人在，正所谓“内而部臣知之，外而盐臣知之”，可是真正动手去碰“盐糊涂”的，只有寥寥数人而已。雍正五年九月，雍正皇帝在批评时任福建总督的高其倬时说：如果管理盐政的人都象他这样瞻前顾后的话，“天下无可成之事矣！”（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九月初二日高其倬折。）可谓一针见血。 　　李卫对云南盐政的弊端不只是说说而已，还迅速采取了措施。 　　其一，招商行盐。在高其倬、杨名时的奏折中，我们得知，李卫为了制止官府卖盐的种种祸害，试图实行招商行盐，但是事实证明，在滇省的具体情况下，该政策对国课无益。因为这里的商人资本微薄，二十人仅合资本五千两（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元年十二月十二日高其倬、杨名时折。）。所以，先课后盐则商人疲累，先盐后课则商人逃遁。李卫承认，自己从前在户部的时候，认为“就所出之地抽取课税，给引听其运卖，于民有益”。来到云南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才“知其有必不可行之势”（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四月十二日李卫折。）。他的招商行盐的做法失败了，后来云南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官运官销。笔者认为，当时云南省招商行盐的办法虽然对国课不利，但是封建式的官运官销是更加腐朽的政策，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相比较而言，李卫否定这种政策的思路还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方向的，只是没有能够再前进一步，利民却不能裕课，不符合财政收入的要求，因此无法实现，令人遗憾。70多年后的嘉庆朝，云南的官运官销体制终于走到了尽头，人民的暴动使得民运民销这种更彻底的自由贸易形式得以实施。 　　其二，减价拨销。李卫上任之初，因为迤东各州县盐价昂贵，就将迤西黑盐井运往省城的盐每百斤减价一钱，脚费增加一钱，不足的这二钱费用，用盐道名下的赢余银一万五千两补足。盐道赢余银正是他可以控制并从中捞取好处的浮收之财，而他用这笔钱解了民困。此外，“白井沙卤减价拨销，故私盐不待禁而渐除，民无淡食及派散烟户之累。”（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李卫折。）盐价降低之后，百姓没有吃不上盐或被官府勒逼买盐的苦恼，私盐就失去了市场。 　　其三，严行缉私。李卫在缉私问题上从不手软，例如，雍正二年十月，在普洱一带的深山中“打破土贼”，“寻出私盐井二三处”（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李卫折。）。 　　其四，追补盐课。虽然督抚对李卫的到来表现出敌意并施加了压力，但是畏惧权贵、隐蔽实情的事在李卫这里是没有的。他指名弹劾：“从前地方官实有沟通盐道加派，亦有私向提举买运者……然非盐道独得……自原任巡抚吴存礼起，蒋陈锡、甘国璧相继效尤。”（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四月十二日李卫折。）对现任总督高其倬，他也很不客气地指出其所获赢余银的具体数目。对于盐库所亏钱粮，他“设法陆续追取”，“逐次清理”，居然做到了“量明年奏销前可以清楚”（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李卫折。）。 　　可见，李卫的措施，虽然有成功亦有失败，但是他不畏繁难、勇于任事、胆大心细、处事有方的特点使得云南盐政摆脱了原来的恶性循环，渐有起色。所以在他迁云南布政使后，雍正皇帝命他仍管盐政。 二 　　雍正三年，李卫擢浙江巡抚，“四年，命兼理两浙盐务”（注：《清史稿》卷二百九十四，传八十一。）。 　　清初，长芦、两淮、两浙、河东四个盐区设有专门管理盐务的巡盐御史，康熙三十年，又增设福建和两广巡盐御史。但是，巡盐御史是中央机构派出的官员，其工作重点往往和地方官不一致，前者重裕课，后者重利民；且盐政官员难以支使地方各级机关，经常感到事事掣肘，这使得出任巡盐御史的官员大多敷衍塞责，在任期内一味搜括，余事不问。所以，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两广、福建陆续将盐务改归总督管理。雍正皇帝将更重要的浙江盐务交给李卫兼管，正是适应这个形势，赋予他更多的权力，希望他有更大的作为。 　　此时，雍正皇帝正在清理清朝从定鼎关内以来的一系列积弊，和盐政有关的是清理盐规。盐规和其它陋规一样，属于法定以外的官员收入，有的合理，有的只是加重人民负担。雍正皇帝决意要对这一积弊进行改革，将合理的归公，不合理的蠲除。李卫在这个时期任浙江巡抚兼理盐政，继任总督仍管盐政，为贯彻雍正皇帝这一举措用力颇勤，将浙江盐政搞得有声有色。据《浙江通志》记载，李卫在浙江的七年里（雍正三年至九年）（注：《清史稿》和《碑传集》的记载有所不同，今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中继李卫任浙督的李灿之奏折为准。），为盐法事上书凡七次，实际上并不止于此。更多的档案资料亦显示他为浙省盐政真正是呕心沥血，奏折动辄洋洋万言，有分析，有对策，有实施后的结果，其实心任事的程度可想而知。 　　当时的浙江盐政表现出两大弊端，一是浮派病商，二是私盐误课。浮派病商，体现在浙省的巨额浮费上。有记载说李卫任职浙江之前，“浙省浮费十二万”（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但是，雍正三年九月署浙江巡抚傅敏奏云：“浙江衙门盐规银共七万八千九十两零……今臣于雍正三年九月初八日遵例放告，有盐商汪与韩等呈前事，内称甲商浮派盐规银三十余万两等语。”钱塘知县杨梦琰也曾禀称本年六月已有商人方东升等告发此事，经问供之后，被方东升等告发的甲商吴文启承认：“只派银二十七万两零”（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三年九月二十日傅敏折。）。这真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要知道，浙省额引盐七十一万引左右，票盐十万引左右，引课从一钱九厘至四钱二厘不等（注：据《石渠余纪》与《大清会典事例》的资料。），如果将此数目的盐规均摊，则每引增费三钱有余，和正项引费持平甚至超过了平均水平。浙商资本不如淮商资本雄厚，再加上甲商将本来够多的盐规进行浮派，真是苦不堪言。私盐误课，体现在引盐的销售量上。浙省“地方辽阔，其中有近场之处，私贩繁多，惟苏松等府属及太仓所辖之县为甚”（注：《浙江通志祹盐法中》。），有的地方连一引也销不出去。官盐难销的根本原因是它的价格太高，百姓负担不起，而官盐价高主要是由于盐商要将他们所承担的高额盐课和浮费计入成本，转嫁给食盐之人。此外还有以下几个具体原因：首先是浙省的海岸线曲曲折折，盐场分布广泛，许多地方地近场灶，人民图便宜买食私盐的情况很普遍。所谓“民灶杂居，向来图买食贱盐”。其次是私盐势力猖獗，仗借着“四面水乡，港汊杂沓，巨枭大船百十为群，巡捕兵丁力难制服”。有一个女盐枭沈氏，“人称满洲二姑，扬名江浙，非止一日。”（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最后是官府巡稽不力，有的官员兵弁还参与售私，使得私盐充斥，盐政破败不堪。苏松等地因为在行政区划上不属于浙江省，所以此地缉私为盐政力所不逮，情况更糟。 　　李卫发挥其在云南时的治盐经验，对浙江盐政进行了细致的整顿。其措施如下： 　　其一是裁减浮费。李卫对浙省各种名目繁多的陋规和浮费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减免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如李卫之前的盐政噶尔泰曾经题定，浙盐每引输脚价银七厘，但是李卫发现盐规中已有每引六厘的纸朱路费，所以蠲了此项（注：《浙江通志祹盐法中》。）。商人的负担减轻了，行盐资本就更充足，官盐的价格下降了，竞争力就更强，这些对完成国课和抑制私盐活动都大有益处。 　　其二是疏销官盐。浙省各州县有在额引之外可以多销的，有仅能完成任务的，还有的是片引不销。李卫建议：如果能在少销或者不销之处设法疏通，而多销之处除完成定额外再加增余盐，那么销盐量就会有明显的增加。其实从前的的官员也有过类似的想法，“无奈恐干禁例，不敢据实，故将不销之引移于多销之地，仍照原额奏报。”（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是可以多销的地区，钱粮不见增加，而少销不销的地区，因官员不能管理而私盐泛滥。李卫不为成规所囿，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进行疏销，使浙省官盐的销售量大大增加。 　　其三是体恤灶户。灶私是私盐的一大来源。李卫深知，灶户透漏私盐一是因为生活贫困，二是因为两浙商人的资本不足以将灶户所产盐斤全部收去，“灶户有盐余剩，安能枵腹以待而不肯售与私贩？”因此，他倡导两浙的灶丁银摊入地亩以减少灶户的负担，设立盐义仓对遭受灾害或生活艰难的灶户提供赈济与借贷，最重要的是他奏请动用公款收盐，这样做可以使灶户的生活有保证，减少贩私行为，两浙地区自此有了发帑收盐之举。王守基在《盐法议略》中评论说，浙江盐务历经军兴动乱而仍能维持大体局面，“实得力于帑盐居多也”（注：王守基《盐法议略祹浙江》。）。 　　其四是严行缉私。私盐的存在固然是由于盐法盐政有弊，但是又要看到，在任何现行制度下，都会有违法之人危害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秩序，予以必要的打击是正确的。而缉私恰好是李卫所长，他发给近场地区的老少贫难妇弱买零盐的烙牌，以杜枭徒混冒；他利用自己管江南捕盗事的方便，大力缉私，亲自抽掣过所盐船；在海宁、海盐、平湖、桐乡等私枭最多的地方，“专设巡盐营把总一员，兵一百”；还用了一个名叫韩景琦的“兖州回回”，此人非常能干，上任之初就抓获不少私枭（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十二月初三日李卫折。）。此外李卫还将用人制度严格化，针对场官与巡丁的透私走私行为，李卫认为，他们的素质决定了这种情况不可能好转。因为“场官微员，功名之念轻，贪利之心重”，巡役兵丁“又皆微末下人，无身家顾惜，多将大伙（私枭）贿放，仅拿一二小贩塞责”（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所以李卫的办法是选用有身家的人充当场官等职，用功名心来促使他们上进。雍正六年，议准各省盐大使员缺于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内拣选身家殷实者取具京官印结到部引见，并将盐课大使、盐引批验大使给与正八品职衔。而这条政令正是在李卫的建议下颁布的（注：《清盐法志》序卷5。）。 　　在李卫的督管下，浙江盐政很快有了新气象，到雍正六年正月十九日，李卫奏报掣过盐引数目时，浙省一年行引九十四万一千六百余道，比当时定额的七十一万三百零二引“实多二十三万一千有奇”（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年正月十九日李卫折。）。不但完成当年的定额，还可以行以往的余引，这样，对于盐课来说，虽然明不加赢余，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可以看出，李卫在管理两浙盐务的过程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三 　　从浙江总督卸任之后，朝廷本有意令李卫任刑部尚书，大概是因为更看重其管理地方事务的才能，即授直隶总督。 　　但是，李卫在直督任上没有如在云南和浙江地方那样，在盐务上有更多的作为。因为直隶属长芦盐区，该盐区是清代最重要的盐区之一，范围包括直隶以及河南的部分地区，在盐课收入中的地位仅次于两淮。所以长芦盐务和两淮盐务一样，向由专门的盐官——长芦巡盐御史（即盐政）管理。作为地方官，李卫只是将盐务作为一般地方性事务来处理。但是他仍然关心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在直隶推广他在浙江时实行的老少牌盐制度，规定近场老少贫难之人每天可以背盐四十斤售卖度日，并发给烙牌为凭，以杜奸贩大量走私盐斤。特别是他平息当时长芦盐区扒抢盐斤风潮时的做法和态度，很值得写上一笔。 　　乾隆初年，长芦盐区的滩场爆发了长时间的哄抢盐斤的风潮。盐政三保在乾隆元年三月的初五日、初七日、十七日连续奏报：“滩坨产盐之处，竟有不法奸徒盗扒兴贩，肆行无忌……长芦之沧州、静海、天津等处滩广盐丰，枭贩更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乾隆元年三月初五日三保折。）其中，严镇场坨盐被百十余人盗扒了一千三百余包，越支场被三百余人盗扒了一万七千余斤，芦台场也被百十余人盗扒了一千余包。而且骚动起来的人数越来越多，发展成“纠哄多人”打抢盐店，动乱的地区范围也逐渐扩展。 　　李卫以总督身份派兵拨将，协助三保平息这场风波，本是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可贵的是，他强调对于派拨的兵弁，需要“各给一月盘费，不许丝毫短价病民”。他还在奏疏中指出：官府近期正在裁撤盐商私雇之巡役，这本来是一桩德政，因为这些巡役往往狐假虎威，祸害百姓。但是，这一举措实施之际，发生了哄抢盐斤的风潮，则必须格外留意，因为这些人“若一旦失养，听其聚散，即转而为枭，贻害更甚”。所以妥善的办法是“分其势以安其身，渐次消除”（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元年三月十七日李卫折。）。他在指挥各府州县追归失盐时，持着一种相当宽厚的态度，认为参与抢盐的人大都是一般平民，不是积惯盗贼，如严加拷掠，“恐抢盐之人畏情惊慌……致有逃遁，抛失农业”。于是饬令各级地方官“晓谕乡总地保，令其自首免罪，概不深究”。李卫以他对民情的深切体会，稳妥而坚定地平息了这场风潮，百姓们得到安全保证以后，“将盐纷纷交还商店。”（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李卫折。） 　　天下之事，是非自有公论。李卫在盐政上的作为，在当时即有口碑。 　　首先，由于其业绩卓著，皇帝对他非常器重。雍正皇帝赞扬他：“操守廉洁，办理事务为国家出力，实所罕见。”（注：《雍正朝起居注》，雍正六年三月十五日。）在把他和其他官员做比较时，也每有赞誉之辞。雍正六年，云南巡抚杨名时离任，要求将盐务赢余银两修河道以为德政，雍正说：“滇省盐政、铜厂弊端种种，皆系李卫到任之后极力整顿者，……（杨名时）更有何颜言及盐余银两也？”（注：《雍正朝起居注》，五年六月十五日。）李卫离任后的浙江盐政又渐不如前，雍正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之上谕曰：“从前督理盐务，惟总督李卫管理两浙时恤商裕课，事事妥协，实无出其右者。程元章接任之后……两浙盐务虽不致于敝坏，闻渐不如前。”（注：《雍正朝起居注》，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连乾隆皇帝也认为：“两浙盐务向来废弛，李卫时尚好”，程元章则大不如李卫（注：《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元年二月二十日。）。在李卫任职直隶总督，对盐场附近地区冒充贫难的奸贩进行识别清理时，乾隆皇帝褒奖说：“李卫陈奏种种弊端与朕所闻无异，……李卫所奏办理之处宽严得宜，甚属妥协，……李卫此奏足见实心办事，甚属可嘉，着交部议叙。”并责问时任长芦盐政的三保：“职司盐政，身亲其事，何以目睹地方情形，并不奏闻？”（注：《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元年三月初三日。） 　　其次，因为他在任时政绩卓著——其中也包括疏理盐务，造福一方，人民得其恩惠，爱戴非常。继任浙江总督李灿在奏报李卫离任时的情景时说：“李卫于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程，老幼百姓拥护道旁，目击人情正切。”（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九年十二月初七日李灿折。）雍正十二年，已督直隶的他与户部尚书海望一同到浙江查看海塘，“远近村氓以为公复来抚浙也，额手迎者蚁屯数十里，欢声应天。”（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足见他在浙省人民心中的地位。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关于封建时代人治的重要性，康熙皇帝曾一言以蔽之，“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之道全在得人。”（注：《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八十三，康熙十八年辛卯。）也正因为如此，讲求清官政治是其统治时期的突出特点。需要指出的是，为官者的能力和作风与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有关系，这一点，古今皆同。在清代名臣李卫身上，集中体现了封建时代一个好官的种种优良品质，被雍正皇帝誉为“督抚楷模”。他在督抚任上安民弭盗等诸项政绩，在清代有关的人物传记中已记载颇详，笔者仅就李卫事迹中不为人所详，但又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他在清前期盐政中所做的努力做些介绍，以期拾遗补阙，使人们更加全面了解李卫，并从盐政的角度再一次印证官员素质和政务好坏的关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清代的社会经济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点，传统经济的延续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交错，地区性的经济文化差异，民族利益的冲突及其调和等等，使得政府面对着挑战。因此，有清一代的统治集团，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其人品之优劣，能力之高下，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参与盐政管理的官员也是如此。既有陶澍那样造福人民，为人所称道的，也有高恒那样以权谋私，遭到惩办的，更多的是墨守成规，不见其功，亦不见其过。于是，各地区各时期的盐政状况也不相同。</p>
<p>　　总的来说，有清一代盐政的核心思想就是裕课、恤商、利民、杜私。</p>
<p>　　裕课，就是尽量使国家征收到更多的盐税。盐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封建财政的利薮。在清代前期财政收入的四大项（地丁钱粮、盐课、关税、杂赋）中，盐课排在第二位（注：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在清代前期特定的财政收入体系下，它的重要性越发显著。首先，清初为稳定刚刚建立起来的统治，实行了废除明末三饷等措施，这以后也始终不肯背负增加人民税赋的名声；其次，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所推行的摊丁入地政策，使得占第一位的地丁钱粮额度基本固定；再次，由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手工业水平，以及传统经济思想的影响，关税和杂赋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少。只有盐课的弹性稍强，经常被用来济国用之困。所以，有些人甚至明确指出：“裕国丰财，莫如盐法。”（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三年十月张镐折。）</p>
<p>　　恤商，就是减轻商人的负担。清代前期的盐课，分为场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注：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五。），其中绝大部分是由商人交纳的。商人包括场商和运商，场商负责收盐，运商负责销盐。由于清代前期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官督商办的政策，商人销盐的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的收入。但是，加在商人身上的课赋是非常沉重的，运商要交纳引课以取得行盐资格，除要支付盐价、运输费用、盐务管理机构的常规费用外，还要承担和盐务无关的所谓“浮费”（注：《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康熙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曹寅：“盐关衙门旧例有寿礼、灯节、代笔、后司家人等浮费八万六千一百两。”）。因此，清代的盐商经常成为“疲商”，政府为了让他们完成盐课，还必须注意不能使他们的负担超过限度，这就是“恤”商了。</p>
<p>　　利民，就是使人民无“食淡之虞”。盐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一日告匮则蹙蹙不可聊赖者，粟米而外，无过于盐。”（注：《清盐法志》序卷5。）一旦缺乏， 民间骚动将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因此，盐的供应量和盐价是清代统治者最重视的问题之一。</p>
<p>　　缉私，就是采取行动减少或杜绝私盐的存在。有清一代的私盐，“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为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注：鲁子健《清代食盐官卖制度》，《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私盐泛滥之地，有片引不销的情况，严重影响国课，因此，历朝皇帝都经常发布裕课必先缉私的谕旨。但是，由于盐法的种种痼疾和其它一些具体原因，缉私是非常困难的，能否将私盐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盐政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p>
<p>　　李卫管理盐政是从上任云南驿盐道开始的。康熙五十八年李卫还任户部郎中时，尚未即位的雍正皇帝就知道他为人刚正不阿，不同凡俗，令“世宗心重之”（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刚一登极便有特简之恩，授云南驿盐道（注：《碑传集》记载：“世宗心重之，登极，授云南驿盐道。”陈康祺《郎潜记闻三笔》中记载：“考敏达以康熙未年授云南驿盐道。”如果后者指的是当时雍正虽已登极而尚未改元的话，与前者并不矛盾。）。</p>
<p>　　李卫接手的云南盐政是一个烂摊子。当时，云南盐政弊端重重，刑科给事中赵殿最曾说：“天下盐政之弊，未有胜于云南者也。”（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赵殿最折。）其中最具危害性的有两条，一是官卖之弊，二是私盐之弊。所谓官卖之弊，源自当时云南盐的运销体制。“云南盐政，旧系商人行销，因堕误课银，方归府厅州县及总兵借名贩鬻，并盐道就省卖销。”（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元年六月十九日李卫折。）也就是说，李卫出任驿盐道时，云南井盐为官运官销，但是，实施这项工作的政府官员，有的多煎私盐，私卖获利，“朝廷之官盐未销而督抚之加销必行，朝廷之盐课未纳而督抚之私款先入。”有的指使家人、衙役经手运销，而这些人仗势小秤称盐，大戥收银，鱼肉百姓。总之，国家的盐课既难保证，百姓吃盐又成问题。至于私盐之弊，很大程度上是由官卖之弊造成的，官盐价既高，百姓则难免食私。且云南的盐井多在深山里，周围数里之内的居民都可以通过刨挖土坑得水煎盐，没有城垣拦阻，负责巡稽的是当地士兵，往往“任其盗卖”，甚至每年都有聚众谋抢官盐之事发生。在近井之地，官盐不销，官员为了考成，就将盐分摊给食盐烟户，民生十岁，即算一口，官府及爪牙按口散盐，计卯比课。盐价成为变相的课赋，贻害百姓，情况十分严重。</p>
<p>　　李卫来到云南，首先进行了实地考察，然后上折痛陈积弊。这就触及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更触动了因循无为之人的痛处。云贵总督高其倬、云南巡抚杨名时就是这样。雍正皇帝谕令二人同看李卫的奏折，但他们在联名奏疏中却表示反对李卫的意见，并且为云南盐政的现状逐条进行了辩护（注：以下高、杨二人的奏折见《雍正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日。）。</p>
<p>　　李卫在奏折中陈述：督抚盐道在井加煎，在店加销，从而使私盐多于官盐。而高、杨认为这是有缘故的。“只缘云省盐政与各省迥别，盐道与总商无异。”就是说在云南官运官销的体制下，管理盐政的驿盐道正如其它商运地区的总商，不仅要从宏观上进行指导，还要参与具体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汲卤煎盐之前的灶户薪本工食是由官府负责的，“煎盐运销杂项之需”也是由官府负责的，这些费用都需要靠多煎盐斤卖价来支付。此外还有各井的“帮灶盐”，即为了恤灶养役而许井灶在额盐以外多煎的盐，等等。所以除了额盐以外，必须加煎。李卫认为：差役各处卖盐，小秤大戥，每斤盐价贵至六、七分不等，近井州县按口散盐，民困不堪。高、杨则认为这种情况从前的确存在，但现在“早经禁止”。并且批评李卫的招商纳课和降低盐价的做法不可行。首先，在李卫下令招商之后，商人“领引到手，居为奇货，各处包揽诓骗，资本所谋不遂，则逃遁无踪”，造成“盐斤堆井折耗，误课累官”。如果准许他们先支盐后纳课，又“势必花费成空，徒令该官之有司代受处分”，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商人挽运不及，则“民又有淡食之虞”。其次，云南盐价高是有道理的，因为煎盐成本高，“出井之价已至二分六、七厘”（注：当时沿海晒盐的场价一般是三、四厘——作者注。），如果再加上运费、脚价、盘缠和商贩的正常利润，盐价自不得不高。而且云南省地分迤东迤西，“而盐井九处，皆产迤西”，盐从盐井运到迤东地方，路遥则费重，量少则价贵。高、杨二人列举了一系列整饬盐政的困难，但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其中心思想还是要维持原状，也兼有开脱责任之意。其实类似这样的奏折，在清代官员对盐政的讨论上是屡屡得见，他们说的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对于破除时弊无益。有清一代，深谙盐法盐政的弊端者大有人在，正所谓“内而部臣知之，外而盐臣知之”，可是真正动手去碰“盐糊涂”的，只有寥寥数人而已。雍正五年九月，雍正皇帝在批评时任福建总督的高其倬时说：如果管理盐政的人都象他这样瞻前顾后的话，“天下无可成之事矣！”（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九月初二日高其倬折。）可谓一针见血。</p>
<p>　　李卫对云南盐政的弊端不只是说说而已，还迅速采取了措施。</p>
<p>　　其一，招商行盐。在高其倬、杨名时的奏折中，我们得知，李卫为了制止官府卖盐的种种祸害，试图实行招商行盐，但是事实证明，在滇省的具体情况下，该政策对国课无益。因为这里的商人资本微薄，二十人仅合资本五千两（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元年十二月十二日高其倬、杨名时折。）。所以，先课后盐则商人疲累，先盐后课则商人逃遁。李卫承认，自己从前在户部的时候，认为“就所出之地抽取课税，给引听其运卖，于民有益”。来到云南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才“知其有必不可行之势”（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四月十二日李卫折。）。他的招商行盐的做法失败了，后来云南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官运官销。笔者认为，当时云南省招商行盐的办法虽然对国课不利，但是封建式的官运官销是更加腐朽的政策，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相比较而言，李卫否定这种政策的思路还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方向的，只是没有能够再前进一步，利民却不能裕课，不符合财政收入的要求，因此无法实现，令人遗憾。70多年后的嘉庆朝，云南的官运官销体制终于走到了尽头，人民的暴动使得民运民销这种更彻底的自由贸易形式得以实施。</p>
<p>　　其二，减价拨销。李卫上任之初，因为迤东各州县盐价昂贵，就将迤西黑盐井运往省城的盐每百斤减价一钱，脚费增加一钱，不足的这二钱费用，用盐道名下的赢余银一万五千两补足。盐道赢余银正是他可以控制并从中捞取好处的浮收之财，而他用这笔钱解了民困。此外，“白井沙卤减价拨销，故私盐不待禁而渐除，民无淡食及派散烟户之累。”（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李卫折。）盐价降低之后，百姓没有吃不上盐或被官府勒逼买盐的苦恼，私盐就失去了市场。</p>
<p>　　其三，严行缉私。李卫在缉私问题上从不手软，例如，雍正二年十月，在普洱一带的深山中“打破土贼”，“寻出私盐井二三处”（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李卫折。）。</p>
<p>　　其四，追补盐课。虽然督抚对李卫的到来表现出敌意并施加了压力，但是畏惧权贵、隐蔽实情的事在李卫这里是没有的。他指名弹劾：“从前地方官实有沟通盐道加派，亦有私向提举买运者……然非盐道独得……自原任巡抚吴存礼起，蒋陈锡、甘国璧相继效尤。”（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四月十二日李卫折。）对现任总督高其倬，他也很不客气地指出其所获赢余银的具体数目。对于盐库所亏钱粮，他“设法陆续追取”，“逐次清理”，居然做到了“量明年奏销前可以清楚”（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李卫折。）。</p>
<p>　　可见，李卫的措施，虽然有成功亦有失败，但是他不畏繁难、勇于任事、胆大心细、处事有方的特点使得云南盐政摆脱了原来的恶性循环，渐有起色。所以在他迁云南布政使后，雍正皇帝命他仍管盐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雍正三年，李卫擢浙江巡抚，“四年，命兼理两浙盐务”（注：《清史稿》卷二百九十四，传八十一。）。</p>
<p>　　清初，长芦、两淮、两浙、河东四个盐区设有专门管理盐务的巡盐御史，康熙三十年，又增设福建和两广巡盐御史。但是，巡盐御史是中央机构派出的官员，其工作重点往往和地方官不一致，前者重裕课，后者重利民；且盐政官员难以支使地方各级机关，经常感到事事掣肘，这使得出任巡盐御史的官员大多敷衍塞责，在任期内一味搜括，余事不问。所以，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两广、福建陆续将盐务改归总督管理。雍正皇帝将更重要的浙江盐务交给李卫兼管，正是适应这个形势，赋予他更多的权力，希望他有更大的作为。</p>
<p>　　此时，雍正皇帝正在清理清朝从定鼎关内以来的一系列积弊，和盐政有关的是清理盐规。盐规和其它陋规一样，属于法定以外的官员收入，有的合理，有的只是加重人民负担。雍正皇帝决意要对这一积弊进行改革，将合理的归公，不合理的蠲除。李卫在这个时期任浙江巡抚兼理盐政，继任总督仍管盐政，为贯彻雍正皇帝这一举措用力颇勤，将浙江盐政搞得有声有色。据《浙江通志》记载，李卫在浙江的七年里（雍正三年至九年）（注：《清史稿》和《碑传集》的记载有所不同，今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中继李卫任浙督的李灿之奏折为准。），为盐法事上书凡七次，实际上并不止于此。更多的档案资料亦显示他为浙省盐政真正是呕心沥血，奏折动辄洋洋万言，有分析，有对策，有实施后的结果，其实心任事的程度可想而知。</p>
<p>　　当时的浙江盐政表现出两大弊端，一是浮派病商，二是私盐误课。浮派病商，体现在浙省的巨额浮费上。有记载说李卫任职浙江之前，“浙省浮费十二万”（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但是，雍正三年九月署浙江巡抚傅敏奏云：“浙江衙门盐规银共七万八千九十两零……今臣于雍正三年九月初八日遵例放告，有盐商汪与韩等呈前事，内称甲商浮派盐规银三十余万两等语。”钱塘知县杨梦琰也曾禀称本年六月已有商人方东升等告发此事，经问供之后，被方东升等告发的甲商吴文启承认：“只派银二十七万两零”（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三年九月二十日傅敏折。）。这真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要知道，浙省额引盐七十一万引左右，票盐十万引左右，引课从一钱九厘至四钱二厘不等（注：据《石渠余纪》与《大清会典事例》的资料。），如果将此数目的盐规均摊，则每引增费三钱有余，和正项引费持平甚至超过了平均水平。浙商资本不如淮商资本雄厚，再加上甲商将本来够多的盐规进行浮派，真是苦不堪言。私盐误课，体现在引盐的销售量上。浙省“地方辽阔，其中有近场之处，私贩繁多，惟苏松等府属及太仓所辖之县为甚”（注：《浙江通志祹盐法中》。），有的地方连一引也销不出去。官盐难销的根本原因是它的价格太高，百姓负担不起，而官盐价高主要是由于盐商要将他们所承担的高额盐课和浮费计入成本，转嫁给食盐之人。此外还有以下几个具体原因：首先是浙省的海岸线曲曲折折，盐场分布广泛，许多地方地近场灶，人民图便宜买食私盐的情况很普遍。所谓“民灶杂居，向来图买食贱盐”。其次是私盐势力猖獗，仗借着“四面水乡，港汊杂沓，巨枭大船百十为群，巡捕兵丁力难制服”。有一个女盐枭沈氏，“人称满洲二姑，扬名江浙，非止一日。”（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最后是官府巡稽不力，有的官员兵弁还参与售私，使得私盐充斥，盐政破败不堪。苏松等地因为在行政区划上不属于浙江省，所以此地缉私为盐政力所不逮，情况更糟。</p>
<p>　　李卫发挥其在云南时的治盐经验，对浙江盐政进行了细致的整顿。其措施如下：</p>
<p>　　其一是裁减浮费。李卫对浙省各种名目繁多的陋规和浮费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减免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如李卫之前的盐政噶尔泰曾经题定，浙盐每引输脚价银七厘，但是李卫发现盐规中已有每引六厘的纸朱路费，所以蠲了此项（注：《浙江通志祹盐法中》。）。商人的负担减轻了，行盐资本就更充足，官盐的价格下降了，竞争力就更强，这些对完成国课和抑制私盐活动都大有益处。</p>
<p>　　其二是疏销官盐。浙省各州县有在额引之外可以多销的，有仅能完成任务的，还有的是片引不销。李卫建议：如果能在少销或者不销之处设法疏通，而多销之处除完成定额外再加增余盐，那么销盐量就会有明显的增加。其实从前的的官员也有过类似的想法，“无奈恐干禁例，不敢据实，故将不销之引移于多销之地，仍照原额奏报。”（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是可以多销的地区，钱粮不见增加，而少销不销的地区，因官员不能管理而私盐泛滥。李卫不为成规所囿，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进行疏销，使浙省官盐的销售量大大增加。</p>
<p>　　其三是体恤灶户。灶私是私盐的一大来源。李卫深知，灶户透漏私盐一是因为生活贫困，二是因为两浙商人的资本不足以将灶户所产盐斤全部收去，“灶户有盐余剩，安能枵腹以待而不肯售与私贩？”因此，他倡导两浙的灶丁银摊入地亩以减少灶户的负担，设立盐义仓对遭受灾害或生活艰难的灶户提供赈济与借贷，最重要的是他奏请动用公款收盐，这样做可以使灶户的生活有保证，减少贩私行为，两浙地区自此有了发帑收盐之举。王守基在《盐法议略》中评论说，浙江盐务历经军兴动乱而仍能维持大体局面，“实得力于帑盐居多也”（注：王守基《盐法议略祹浙江》。）。</p>
<p>　　其四是严行缉私。私盐的存在固然是由于盐法盐政有弊，但是又要看到，在任何现行制度下，都会有违法之人危害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秩序，予以必要的打击是正确的。而缉私恰好是李卫所长，他发给近场地区的老少贫难妇弱买零盐的烙牌，以杜枭徒混冒；他利用自己管江南捕盗事的方便，大力缉私，亲自抽掣过所盐船；在海宁、海盐、平湖、桐乡等私枭最多的地方，“专设巡盐营把总一员，兵一百”；还用了一个名叫韩景琦的“兖州回回”，此人非常能干，上任之初就抓获不少私枭（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十二月初三日李卫折。）。此外李卫还将用人制度严格化，针对场官与巡丁的透私走私行为，李卫认为，他们的素质决定了这种情况不可能好转。因为“场官微员，功名之念轻，贪利之心重”，巡役兵丁“又皆微末下人，无身家顾惜，多将大伙（私枭）贿放，仅拿一二小贩塞责”（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所以李卫的办法是选用有身家的人充当场官等职，用功名心来促使他们上进。雍正六年，议准各省盐大使员缺于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内拣选身家殷实者取具京官印结到部引见，并将盐课大使、盐引批验大使给与正八品职衔。而这条政令正是在李卫的建议下颁布的（注：《清盐法志》序卷5。）。</p>
<p>　　在李卫的督管下，浙江盐政很快有了新气象，到雍正六年正月十九日，李卫奏报掣过盐引数目时，浙省一年行引九十四万一千六百余道，比当时定额的七十一万三百零二引“实多二十三万一千有奇”（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年正月十九日李卫折。）。不但完成当年的定额，还可以行以往的余引，这样，对于盐课来说，虽然明不加赢余，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可以看出，李卫在管理两浙盐务的过程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从浙江总督卸任之后，朝廷本有意令李卫任刑部尚书，大概是因为更看重其管理地方事务的才能，即授直隶总督。</p>
<p>　　但是，李卫在直督任上没有如在云南和浙江地方那样，在盐务上有更多的作为。因为直隶属长芦盐区，该盐区是清代最重要的盐区之一，范围包括直隶以及河南的部分地区，在盐课收入中的地位仅次于两淮。所以长芦盐务和两淮盐务一样，向由专门的盐官——长芦巡盐御史（即盐政）管理。作为地方官，李卫只是将盐务作为一般地方性事务来处理。但是他仍然关心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在直隶推广他在浙江时实行的老少牌盐制度，规定近场老少贫难之人每天可以背盐四十斤售卖度日，并发给烙牌为凭，以杜奸贩大量走私盐斤。特别是他平息当时长芦盐区扒抢盐斤风潮时的做法和态度，很值得写上一笔。</p>
<p>　　乾隆初年，长芦盐区的滩场爆发了长时间的哄抢盐斤的风潮。盐政三保在乾隆元年三月的初五日、初七日、十七日连续奏报：“滩坨产盐之处，竟有不法奸徒盗扒兴贩，肆行无忌……长芦之沧州、静海、天津等处滩广盐丰，枭贩更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乾隆元年三月初五日三保折。）其中，严镇场坨盐被百十余人盗扒了一千三百余包，越支场被三百余人盗扒了一万七千余斤，芦台场也被百十余人盗扒了一千余包。而且骚动起来的人数越来越多，发展成“纠哄多人”打抢盐店，动乱的地区范围也逐渐扩展。</p>
<p>　　李卫以总督身份派兵拨将，协助三保平息这场风波，本是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可贵的是，他强调对于派拨的兵弁，需要“各给一月盘费，不许丝毫短价病民”。他还在奏疏中指出：官府近期正在裁撤盐商私雇之巡役，这本来是一桩德政，因为这些巡役往往狐假虎威，祸害百姓。但是，这一举措实施之际，发生了哄抢盐斤的风潮，则必须格外留意，因为这些人“若一旦失养，听其聚散，即转而为枭，贻害更甚”。所以妥善的办法是“分其势以安其身，渐次消除”（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元年三月十七日李卫折。）。他在指挥各府州县追归失盐时，持着一种相当宽厚的态度，认为参与抢盐的人大都是一般平民，不是积惯盗贼，如严加拷掠，“恐抢盐之人畏情惊慌……致有逃遁，抛失农业”。于是饬令各级地方官“晓谕乡总地保，令其自首免罪，概不深究”。李卫以他对民情的深切体会，稳妥而坚定地平息了这场风潮，百姓们得到安全保证以后，“将盐纷纷交还商店。”（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李卫折。）</p>
<p>　　天下之事，是非自有公论。李卫在盐政上的作为，在当时即有口碑。</p>
<p>　　首先，由于其业绩卓著，皇帝对他非常器重。雍正皇帝赞扬他：“操守廉洁，办理事务为国家出力，实所罕见。”（注：《雍正朝起居注》，雍正六年三月十五日。）在把他和其他官员做比较时，也每有赞誉之辞。雍正六年，云南巡抚杨名时离任，要求将盐务赢余银两修河道以为德政，雍正说：“滇省盐政、铜厂弊端种种，皆系李卫到任之后极力整顿者，……（杨名时）更有何颜言及盐余银两也？”（注：《雍正朝起居注》，五年六月十五日。）李卫离任后的浙江盐政又渐不如前，雍正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之上谕曰：“从前督理盐务，惟总督李卫管理两浙时恤商裕课，事事妥协，实无出其右者。程元章接任之后……两浙盐务虽不致于敝坏，闻渐不如前。”（注：《雍正朝起居注》，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连乾隆皇帝也认为：“两浙盐务向来废弛，李卫时尚好”，程元章则大不如李卫（注：《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元年二月二十日。）。在李卫任职直隶总督，对盐场附近地区冒充贫难的奸贩进行识别清理时，乾隆皇帝褒奖说：“李卫陈奏种种弊端与朕所闻无异，……李卫所奏办理之处宽严得宜，甚属妥协，……李卫此奏足见实心办事，甚属可嘉，着交部议叙。”并责问时任长芦盐政的三保：“职司盐政，身亲其事，何以目睹地方情形，并不奏闻？”（注：《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元年三月初三日。）</p>
<p>　　其次，因为他在任时政绩卓著——其中也包括疏理盐务，造福一方，人民得其恩惠，爱戴非常。继任浙江总督李灿在奏报李卫离任时的情景时说：“李卫于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程，老幼百姓拥护道旁，目击人情正切。”（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九年十二月初七日李灿折。）雍正十二年，已督直隶的他与户部尚书海望一同到浙江查看海塘，“远近村氓以为公复来抚浙也，额手迎者蚁屯数十里，欢声应天。”（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足见他在浙省人民心中的地位。</p>
<p>　　应该看到，李卫之功绩除了个人素质之外，也还有着重要的客观条件，那就是雍正皇帝对他始终如一的支持，使他可以无所顾虑，大胆地实施自己的计划。李卫乃雍正皇帝爱臣，且为人直率，易于招怨，他深知世宗在世时自己还有皇恩眷顾，在新朝的命运则有些难测。因此，雍正皇帝驾崩后，他“入谒梓宫，跪伏大恸，晕绝不能起”（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乾隆皇帝虽对他温言抚慰，并对他在直隶的政绩大加赞扬，但毕竟是一朝天子一朝臣，李卫虽仍屡屡建言，却再也不能如雍正朝时一般大刀阔斧地实现抱负了。乾隆皇帝在解决他和其他官员的矛盾时说：“以督抚大吏，胸无主见，宽严互异，必致禁令废弛。务去偏私锢习、迎合揣摹之见，各以大中之道佐理平康之治！”（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李卫折。）这道上谕并不是给李卫一人的，但和雍正上谕中全心的鼓励之意比较起来，其迥异之处已使李卫颇觉悚然。</p>
<p>　　此外，李卫对盐政的整理，大多是本着当时盐法的原则来进行的，以他的能力和品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盐政的四个目标任务。但是，其措施没有触及到清代盐法的根本弊端，所以在离开了他的指挥后，盐政往往就又趋于紊乱。如浙江发给近场老少贫难之人烙牌，严格管理以杜奸贩的办法，在他离任后，造成了对当地普通百姓的危害。顾成天对此发表反对意见：“本朝悬场三十里之内无官盐店，听民间自为买卖，不设巡逻，三十里之外则以私盐罪之。自浙督李卫更定盐政而后，灶不得私煎，民不得私买，就场立店，就场巡逻，宿奸枭猾串通文武缉役，大舟兴贩，往来如常，而肩挑背负自三五十斤至数斤以内者老弱妇女悉罹于法，问徒者不计其数。”（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档案，无确切时间顾成天折。）并且各地的老少牌盐越来越成为私枭的盐源，终于导致乾隆四十二年山东峄县大案的发生，接着政府对该制度进行了彻底取缔。显然，李卫“更定盐法”的效果，不如陶澍化千万私枭为合法商贩的票盐改革。</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历史档案》1999年03期，转载自中华文史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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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从《聊斋志异》看清初的物质文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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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Jan 2013 07:00:12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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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聊斋志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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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清初著名文学家蒲松龄（1640-1715）的《聊斋志异》（以下简称《聊斋》）是一部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文学作品是反映社会生活的，小说则更能反映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聊斋》是蒲松龄在40岁左右时基本完成的，也就是康熙十九年（1680）前后。通读细阅此书，可以从中了解清初物质文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侧面。 清初玻璃仍很稀罕 　　《聊斋》中《喷水》云：“闻院内扑扑有声，如缝工之喷衣者。……太夫人亦惊起，两婢扶窗下聚观之。妪忽逼窗，直喷棂内。窗纸破裂，三人俱仆，而家人不知之也。”此为官宦之家，而其窗户仍糊纸，并没有安装玻璃。蒲松龄在《农妇》中的点评也印证了当时仍用铜镜：“异史氏（蒲松龄的自称）曰：‘……其豪爽自快，于古剑仙何以少殊，毋亦其夫亦即磨镜者流耶！’”在近代工业化以前，玻璃除了做杯盏器皿和玻璃窗外，就是在其一面涂上水银来做玻璃镜。中国传统铜镜没有玻璃镜清晰，且日久会生锈，要定期磨镜才能正常使用。 　　虽然中国文献和考古文物中也有玻璃的零星记载和发现，但不像西方那样普及。《聊斋》中也偶尔提到玻璃。《道士》云：“比入其室，陈设华丽，世家所无。……酒馔芳美，备极丰渥。……珍果多不可名，贮以水晶、玉石之器，光照几榻。酌以玻璃盏，围尺许”。这里的玻璃盏并不是普通的玻璃器皿，而是“世家所无”的奇珍异宝。它们也不是国内生产销售的手工业产品，显然系远渡重洋而来的舶来品，所以才如此名贵。直到鸦片战争后，玻璃才逐渐在国内普及。 传统武器猎具弹弓仍在使用 　　《王兰》载：“向戏园中，见一少年郎携弹弹雀，数人牵骏马，从诸其后。急欲奔避，横被阻止。少年以弓授儿，教儿弹。方羞诃（同“呵”）之，便携儿马上，累骑而行，……”这里所说的“弓”，其形状很像弓箭之弓，只稍小一点，发射的是小石子等弹丸，而非箭矢。《聊斋》中的《竹青》也提到：“一日，有满兵过，弹之中胸。”这种弹弓古代较普及，白居易有诗：“……主人憎慈乌，命子削弹弓。……数粒米入口，一丸已中胸”。当时中国尚无橡胶，弹弓主要用弓杆（部分也用弓弦）作弹力。直到鸦片战争后，洋枪及其制造术传入，传统弹弓才慢慢被淘汰。民国以后新型弹力弹弓流行起来，即用一“Y”形小树杈作弓杆，以橡皮筋作弹力，传统弹弓被彻底取代。 大型火器火炮使用渐广 　　清初小型火器枪支等发展滞后，但大型火器火炮等的使用却渐渐普及，这在《聊斋》中也有反映。《遵化署狐》记：“次日，阅兵已，戒勿散，使尽扛诸营巨炮骤入，环楼千座并发；数仞之楼，顷刻摧为平地。革肉毛血，自天雨而下。”《龙》也有类似记载：“登楼哗噪，铳炮轰然，龙乃出”。嘉道间评论家但明伦批曰：“哗噪而铳炮之固宜”。意思是说，用铳炮轰击那条哗噪的龙很适宜。《崔猛》中，村民为防土匪来袭，“遣人四出，各假弓矢火铳。又诣邑借巨炮二。日暮，率壮士至隘口，置炮当其冲，……贼果大至，络绎不绝，俟尽入谷，乃推堕树木以断归途。俄而炮发，喧腾号叫之声，震动山谷。贼骤退，自相践踏。……两岸铳矢夹攻，势如风雨。断头折足，枕藉沟中”。 　　文化学术界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中国发明的火药长期以来只用于烟花爆竹。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他们（指中国人）致力于化学，发明了火药。不过他们只拿火药来制造烟火，用于节日。……中国人没有致力于发明这些毁灭性的工具（指火炮）。”（《风俗论》）鲁迅也批评道：“火药除了做鞭爆，罗盘除了看风水，还有什么用处么？”（《恨恨而死》）“外国用火药制造子弹御敌，中国却用它做爆竹敬神。”（《电的利弊》）其实，宋元以后，中国的火药武器就一直在发展，虽然明后期开始渐渐落后于西方，不过到清初仍在缓慢发展，且使用渐广。 已在探索梅毒的治疗方法 　　《翩翩》载：陕西邠（bīn）县人罗子浮“居娼家半年，床头金尽，……无何，广疮溃臭，沾染床席，逐而出。丐于市，市人见则遥避”。罗被迫回乡。快到时，“又念败絮脓秽，无颜入里门”，幸而遇到一位美貌山女，命其“浴于溪流。曰：‘濯之，疮当愈’。……浴后，觉疮疡无苦。既醒，摸之，则痂厚结矣”。 　　这里所说的“广疮”，即明中期从广东沿海传入的杨梅大疮（梅毒）。在溪流中洗浴即能治好梅毒，可解读为人们希望或隐约发现山溪中含有某种或某些矿物质，如有的矿泉含硫磺等，能治好至少是抑制梅毒。中医以天然硫磺矿加工品作药用，外用治皮肤湿疮、疥癣等，有杀虫作用。 　　这个故事的大背景是：梅毒起源于美洲，1493年哥伦布首航美洲返航后，梅毒被传入西班牙，很快在西欧传开。1498年达·伽马船队把梅毒带到印度，然后传入东南亚。传入中国的时间大概在16世纪初，明正德年间俞弁的《续医说》（刊于1522年）最早明确记载：“弘治末年，民间患恶疮，自广东人始。吴人不识，呼为广疮。又以其形似，呼之杨梅疮。”中国医家潜心探索治疗办法，汪机、李时珍之后，明末陈司成主张采用汞剂和砷剂来治疗，写成《霉疮秘录》，于崇祯五年（1632）刊行问世。 　　蒲松龄是个杂家，编写过各种书籍作品，其中属于医药类的有《药崇书》、《伤寒药性赋》，与医药有关的有《草木传》等。《聊斋》中，亦有《医术》、《太医》、《药僧》等谈医药的篇章。他的描写说明清初医家已经在摸索用含矿物质的山泉来治疗梅毒。不过，战胜梅毒是个长期的过程，直到20世纪初，西方发明了著名的抗梅药六〇六（胂凡纳明），梅毒才终于可以被彻底治愈。 对断肢再植术的向往和尝试 　　《诸城某甲》载： 　　其邑中某甲者，值流寇之乱被杀，首堕胸前。寇退，家人得尸。将舁（yú，抬）葬之，闻其气缕缕然。审视之，咽不断者盈指。遂扶其头，荷之以归。经一昼夜始呻，以匕箸稍稍哺饮食，半年竟愈。又十余年，与二三人聚谈；或作一解颐语，众为哄堂，甲亦鼓掌。一俯仰间，刀痕暴裂，头堕血流，共视之，气已绝矣。 　　《聊斋》中的一些篇章，是作者搜集采访民间传说故事，加以整理后修饰润色而成。“至谓作者搜采异闻，乃设烟茗于门前，邀田夫野老，强之谈说以为粉本，则不过委巷之谈而已。”（鲁迅《中国小说史略》）这个故事反映了人们对断颈再植的诉求：脖子基本被砍断了，只剩下比手指粗点的咽管没断，经过调养居然痊愈了，十多年后不小心，旧伤复发而死。但在医学上，断颈再植目前尚未实现。 　　《聊斋》中亦谈到了断肢再植： 　　生急捉虎耳，极力伸臂入虎口，以代锦瑟。虎怒，释女，嚼生臂。脆然有声。臂断落地，虎亦径去。……生忙遽未知痛楚，但觉血溢如水，使婢裂襟裹断处。女止之，俯觅断臂，自为续之；乃裹之。……解裹，则臂骨已续；又出药糁其创，始去。……臂愈，女置酒内室，以劳之。（《锦瑟》） 　　可能清初已有医家尝试着进行断臂再植，但限于当时的医学水平，说再植成功也仅仅属于美好愿望和文学创作。不过，断肢再植今天已逐步变成现实了。1963年，我国医生陈中伟（1929-2004）施行前臂再植手术成功，被国际医学界誉为断肢再植奠基人。 　　《聊斋》既为我们留下许多千古传诵、脍炙人口的文学故事，也留下了反映清初物质文明和社会生活的一些重要历史资料，正如同毛泽东所说，“《聊斋志异》可以当成清朝的史料看”（徐中远《毛泽东续评五部古典小说》）。 来源：《清史参考》2012年第37期，转载自中华文史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清初著名文学家蒲松龄（1640-1715）的《聊斋志异》（以下简称《聊斋》）是一部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文学作品是反映社会生活的，小说则更能反映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聊斋》是蒲松龄在40岁左右时基本完成的，也就是康熙十九年（1680）前后。通读细阅此书，可以从中了解清初物质文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侧面。</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清初玻璃仍很稀罕</strong></p>
<p>　　《聊斋》中《喷水》云：“闻院内扑扑有声，如缝工之喷衣者。……太夫人亦惊起，两婢扶窗下聚观之。妪忽逼窗，直喷棂内。窗纸破裂，三人俱仆，而家人不知之也。”此为官宦之家，而其窗户仍糊纸，并没有安装玻璃。蒲松龄在《农妇》中的点评也印证了当时仍用铜镜：“异史氏（蒲松龄的自称）曰：‘……其豪爽自快，于古剑仙何以少殊，毋亦其夫亦即磨镜者流耶！’”在近代工业化以前，玻璃除了做杯盏器皿和玻璃窗外，就是在其一面涂上水银来做玻璃镜。中国传统铜镜没有玻璃镜清晰，且日久会生锈，要定期磨镜才能正常使用。</p>
<p>　　虽然中国文献和考古文物中也有玻璃的零星记载和发现，但不像西方那样普及。《聊斋》中也偶尔提到玻璃。《道士》云：“比入其室，陈设华丽，世家所无。……酒馔芳美，备极丰渥。……珍果多不可名，贮以水晶、玉石之器，光照几榻。酌以玻璃盏，围尺许”。这里的玻璃盏并不是普通的玻璃器皿，而是“世家所无”的奇珍异宝。它们也不是国内生产销售的手工业产品，显然系远渡重洋而来的舶来品，所以才如此名贵。直到鸦片战争后，玻璃才逐渐在国内普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传统武器猎具弹弓仍在使用</strong></p>
<p>　　《王兰》载：“向戏园中，见一少年郎携弹弹雀，数人牵骏马，从诸其后。急欲奔避，横被阻止。少年以弓授儿，教儿弹。方羞诃（同“呵”）之，便携儿马上，累骑而行，……”这里所说的“弓”，其形状很像弓箭之弓，只稍小一点，发射的是小石子等弹丸，而非箭矢。《聊斋》中的《竹青》也提到：“一日，有满兵过，弹之中胸。”这种弹弓古代较普及，白居易有诗：“……主人憎慈乌，命子削弹弓。……数粒米入口，一丸已中胸”。当时中国尚无橡胶，弹弓主要用弓杆（部分也用弓弦）作弹力。直到鸦片战争后，洋枪及其制造术传入，传统弹弓才慢慢被淘汰。民国以后新型弹力弹弓流行起来，即用一“Y”形小树杈作弓杆，以橡皮筋作弹力，传统弹弓被彻底取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大型火器火炮使用渐广</strong></p>
<p>　　清初小型火器枪支等发展滞后，但大型火器火炮等的使用却渐渐普及，这在《聊斋》中也有反映。《遵化署狐》记：“次日，阅兵已，戒勿散，使尽扛诸营巨炮骤入，环楼千座并发；数仞之楼，顷刻摧为平地。革肉毛血，自天雨而下。”《龙》也有类似记载：“登楼哗噪，铳炮轰然，龙乃出”。嘉道间评论家但明伦批曰：“哗噪而铳炮之固宜”。意思是说，用铳炮轰击那条哗噪的龙很适宜。《崔猛》中，村民为防土匪来袭，“遣人四出，各假弓矢火铳。又诣邑借巨炮二。日暮，率壮士至隘口，置炮当其冲，……贼果大至，络绎不绝，俟尽入谷，乃推堕树木以断归途。俄而炮发，喧腾号叫之声，震动山谷。贼骤退，自相践踏。……两岸铳矢夹攻，势如风雨。断头折足，枕藉沟中”。</p>
<p>　　文化学术界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中国发明的火药长期以来只用于烟花爆竹。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他们（指中国人）致力于化学，发明了火药。不过他们只拿火药来制造烟火，用于节日。……中国人没有致力于发明这些毁灭性的工具（指火炮）。”（《风俗论》）鲁迅也批评道：“火药除了做鞭爆，罗盘除了看风水，还有什么用处么？”（《恨恨而死》）“外国用火药制造子弹御敌，中国却用它做爆竹敬神。”（《电的利弊》）其实，宋元以后，中国的火药武器就一直在发展，虽然明后期开始渐渐落后于西方，不过到清初仍在缓慢发展，且使用渐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已在探索梅毒的治疗方法</strong></p>
<p>　　《翩翩》载：陕西邠（bīn）县人罗子浮“居娼家半年，床头金尽，……无何，广疮溃臭，沾染床席，逐而出。丐于市，市人见则遥避”。罗被迫回乡。快到时，“又念败絮脓秽，无颜入里门”，幸而遇到一位美貌山女，命其“浴于溪流。曰：‘濯之，疮当愈’。……浴后，觉疮疡无苦。既醒，摸之，则痂厚结矣”。</p>
<p>　　这里所说的“广疮”，即明中期从广东沿海传入的杨梅大疮（梅毒）。在溪流中洗浴即能治好梅毒，可解读为人们希望或隐约发现山溪中含有某种或某些矿物质，如有的矿泉含硫磺等，能治好至少是抑制梅毒。中医以天然硫磺矿加工品作药用，外用治皮肤湿疮、疥癣等，有杀虫作用。</p>
<p>　　这个故事的大背景是：梅毒起源于美洲，1493年哥伦布首航美洲返航后，梅毒被传入西班牙，很快在西欧传开。1498年达·伽马船队把梅毒带到印度，然后传入东南亚。传入中国的时间大概在16世纪初，明正德年间俞弁的《续医说》（刊于1522年）最早明确记载：“弘治末年，民间患恶疮，自广东人始。吴人不识，呼为广疮。又以其形似，呼之杨梅疮。”中国医家潜心探索治疗办法，汪机、李时珍之后，明末陈司成主张采用汞剂和砷剂来治疗，写成《霉疮秘录》，于崇祯五年（1632）刊行问世。</p>
<p>　　蒲松龄是个杂家，编写过各种书籍作品，其中属于医药类的有《药崇书》、《伤寒药性赋》，与医药有关的有《草木传》等。《聊斋》中，亦有《医术》、《太医》、《药僧》等谈医药的篇章。他的描写说明清初医家已经在摸索用含矿物质的山泉来治疗梅毒。不过，战胜梅毒是个长期的过程，直到20世纪初，西方发明了著名的抗梅药六〇六（胂凡纳明），梅毒才终于可以被彻底治愈。</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对断肢再植术的向往和尝试</strong></p>
<p>　　《诸城某甲》载：</p>
<p>　　其邑中某甲者，值流寇之乱被杀，首堕胸前。寇退，家人得尸。将舁（yú，抬）葬之，闻其气缕缕然。审视之，咽不断者盈指。遂扶其头，荷之以归。经一昼夜始呻，以匕箸稍稍哺饮食，半年竟愈。又十余年，与二三人聚谈；或作一解颐语，众为哄堂，甲亦鼓掌。一俯仰间，刀痕暴裂，头堕血流，共视之，气已绝矣。</p>
<p>　　《聊斋》中的一些篇章，是作者搜集采访民间传说故事，加以整理后修饰润色而成。“至谓作者搜采异闻，乃设烟茗于门前，邀田夫野老，强之谈说以为粉本，则不过委巷之谈而已。”（鲁迅《中国小说史略》）这个故事反映了人们对断颈再植的诉求：脖子基本被砍断了，只剩下比手指粗点的咽管没断，经过调养居然痊愈了，十多年后不小心，旧伤复发而死。但在医学上，断颈再植目前尚未实现。</p>
<p>　　《聊斋》中亦谈到了断肢再植：</p>
<p>　　生急捉虎耳，极力伸臂入虎口，以代锦瑟。虎怒，释女，嚼生臂。脆然有声。臂断落地，虎亦径去。……生忙遽未知痛楚，但觉血溢如水，使婢裂襟裹断处。女止之，俯觅断臂，自为续之；乃裹之。……解裹，则臂骨已续；又出药糁其创，始去。……臂愈，女置酒内室，以劳之。（《锦瑟》）</p>
<p>　　可能清初已有医家尝试着进行断臂再植，但限于当时的医学水平，说再植成功也仅仅属于美好愿望和文学创作。不过，断肢再植今天已逐步变成现实了。1963年，我国医生陈中伟（1929-2004）施行前臂再植手术成功，被国际医学界誉为断肢再植奠基人。</p>
<p>　　《聊斋》既为我们留下许多千古传诵、脍炙人口的文学故事，也留下了反映清初物质文明和社会生活的一些重要历史资料，正如同毛泽东所说，“《聊斋志异》可以当成清朝的史料看”（徐中远《毛泽东续评五部古典小说》）。</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清史参考》2012年第37期，转载自中华文史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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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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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Dec 2012 06:43:4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地清丈]]></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籍编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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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清康熙年间，两湖不少州县出现了以清田均役为宗旨的土地清丈行动。这些清丈既有算手、弓手、图长、区正等专业组织，亦广泛动员了户长、湾长、地方生员等乡土资源。由于各自立场和观点不同，围绕着清丈活动，官府、地方豪绅和普通民众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纷争。因此，丈量与否，抑或是以何种方式丈量，更多地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一种地方性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在清丈的州县，一般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地籍的编纂，这些赋役册籍构成基层赋税征收过程中实征册的主体，并与朝廷的赋役全书互为表里。 　　【关键词】土地清丈；地籍编纂；湖南；湖北；康熙年间 　　【作者简介】杨国安（1971—），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11．4．159～177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间文献与明清两湖乡村赋役征收实态研究”（项目编号11AZS008）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之“明清以来的国家与基层社会”阶段性成果。 　　在农耕社会，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征派赋役的重要依据。官府总是期望通过全面土地丈量，掌控耕地之实情，以确保赋税收入。土地丈量中的技术手段固然重要，围绕土地丈量背后的利益纷争、地籍编纂和赋役调整更不容忽视。 　　作为明清时期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两湖地区田赋税粮征收对于国家财税意义重大。明末清初的战乱造成两湖地区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普遍散失；就赋税征收而论，其结果是国库损于上、人民怨于下。同时，在“江西填湖广”的移民浪潮中，两湖地区亦是移民流入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移民的进入固然使明末以来荒芜的田地得以迅速垦辟，但也导致荒熟混淆的局面，更引发了土著与移民之间因田亩纳税不均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等。【1】 　　清初两湖民众既苦于经界不清和田赋不均，则实行土地清丈势在必行。土地清丈往往伴随着地籍的重新编纂，进而确立新的田赋征收标准。本文拟以两湖地区为中心，对土地丈量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背后的利益纷争，特别是清丈之后丈量册、归户册等实征地籍册的编纂等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一、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缘由与区域背景 　　清顺治元年（1644），户部下令各省清查地籍，由于当时战事未靖，各地是否切实推行颇多疑问。学界一般认为顺治一朝多是恢复万历旧制，康熙初年各地开始清丈土地。【2】也有学者认为清初各省并没有进行土地丈量，册籍编造都是抄袭明代旧册。【3】就中国疆域之广，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不平衡，任何中央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地方化”过程。而且由于各地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其政策执行过程难免出现偏差或变异。因此，对于清初土地清丈问题，不可以偏概全，必须分区域、分时段考察。 　　就两湖地区而论，清代顺治年间，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战火之中，清廷的统治秩序未能有效建立。鄂东以“蕲黄四十八寨”为代表的地方武装一直坚持到顺治六年（1649）才被清廷镇压。鄂西“夔东十三家”则在李白成余部李锦、刘体纯、李来亨等领导下，一直坚持抗清到康熙三年（1664）。随之是康熙十二年（1673）至康熙二十年（1681），长达八年的吴三桂叛乱。当时清军以湖北荆州为中心，吴三桂以湖南常德为中心，双方大致以洞庭湖及长江沿线为锋面，陈兵两岸，两湖地区成为双方厮杀和争夺的主战场。 　　因此，在顺治至康熙初年，深陷“西山之役”与“三藩之乱”的两湖地区，其土地清丈工作实难全面展开，其赋役全书的编纂主要是以恢复万历旧制为主，即照抄明代原额。如同治《通城县志》卷八《田赋志》记载“顺治五年知县赵齐芳奉例清丈，田地塘粮税俱如前”。而据康熙《应山县志》、康熙《武昌县志》所载之清初田赋亩数亦直接抄录“原额”，连“奉例清丈”的官样套话亦省略不记。 　　两湖地区主要的清丈活动出现在平定三藩之乱后的康熙年问。比如潜江、监利、沔阳等州县皆在康熙年间开展了较为全面细致的土地清丈活动。其他如黄陂、京山、麻阳等则推行以清田均粮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整顿活动。这些土地清丈活动，除了有“奉行”朝廷旨意的因素外，其实更包含有各自复杂的区域性社会经济原因，其最核心的还是欲解决“经界不清”、“地粮分离”、“赋役不均”等问题。 　　在传统社会，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密不可分。一般而言，赋役不均多源自于土地占有不均。兹就两湖地区论之，清初造成土地占有不均，进而导致赋役分担不均的情况大体有以下三种。 　　其一，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沧海桑田，土地的自然属性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原有膏腴之地有可能被江河侵蚀和冲刷、甚至淹没成沼泽湖区，耕地根本荡然无存。与此相反，许多原本为湖区水面、岸滩、芦地，随着泥沙淤积而逐渐成为膏腴之地，进而被居民开垦成良田。前者造成了“地去粮存”的窘境，后者则出现“有地无粮”的局面。 　　明清时期，江汉一洞庭湖平原在长江、汉江以及其他诸多河湖的水文、地质因素影响下，洪水泛滥，河流淤积，其地形地貌的变迁剧烈。原来之耕地有可能沦为“巨浸”，而先前低洼之地则可能演变为阡陌之区。由此造成田地和税粮严重脱节。据刘佐国记述雍正年间沔阳州情形为： 　　吾沔本称泽国，淤沉不一，沧桑屡更。有昔本上粮而今为湖野，有向称荒塌而近成膏腴，完无田之差者所在多有，享无粮之土者不一而足。田之赖于丈、民之欲其清也，急急矣。【4】 　　以上所言为沧海桑田给田地赋役造成的不清，非丈量不足以解决问题。故上谕亦云：“湖北沔阳州，地势低洼，为诸水汇归之地，以致田亩坍塌，淤涨靡常，小民苦乐不均，积有逋赋。迨雍正十二年，该督题请丈明，按实在地亩输纳，民累顿除”【5】。 　　长江沿岸州县，因堤岸崩溃所造成的田地废除现象亦为惊人。以濒临长江的石首县为例，顺治十年（1653），据该县乡官夏暐、生员刘元隆、刘志尚等通邑耆老里排具呈堤溃田崩情形称： 　　嗣经上委兴山县知县刘元祯踏勘崩溃处，所目击昔之堤即今之北岸，昔之田即今之中流。如罗童垸、藕池，其崩卸田地八百八十八顷九亩七分；陈公堤调弦，其崩卸田地九百六十三顷八亩八分；杨桃垸、港口等处，其崩卸田地一千四百一十一顷八十一亩五分。以上共崩沙米麦七千六百六十六石有零。【6】 　　据此统计，仅顺治十年（1653）前后，石首一县崩溃田地即达3254顷98亩之多，由此带来7666石米麦税粮无着。倘若不进行田地清丈，以均其赋役，则必将导致“上欠国税，下累百姓”之局面。 　　其二，由于田地科则轻重不一，或是由于胥吏、册书等在土地买卖过割中营私舞弊；或是清初战乱导致两湖册籍尽失，或者地籍管理、赋役征收十分混乱。凡此种种，人为导致民众赋役分摊不均，急需官府为之清田均粮。 　　两湖地区存在军田与民田，渔粮、芦课与田粮等不同田地类型和征税标准，这些为胥吏和权贵移花接木、移丘换段、上下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在清初战乱之际，两湖赋役极其繁重，民众苦不堪言。【7】比如通城县在康熙年间，适逢三藩之乱，吴三桂盘踞岳州，距离通城仅一百六十里，受战乱冲击影响，赋役繁重，最终不得不进行丈田均粮： 　　其时（指三藩之乱期间——引者注）军需繁重，未及清查。奸猾册书任意飞寄，或将自己重税田秋换愚民轻税地麦。追呼之厉，日积月深，致民间有田亩一石，秋粮亦一石者。有司按册比征，不堪篓楚，往往挈家远逃。逃绝无征，遂摊派里甲花户，波累亲族赔纳。其时田地求人受管当差，即以粮折价，无庸买卖，尚不肯受。至康熙四十三年，士民控恳知县辛禹昆详准清丈，丈田清粮，丈地清麦。上不缺额，下不加税，而逃绝无征之害永除。【8】 　　除战乱影响导致赋役繁重外，更多情形则是由于豪强兼并，或胥吏、册书等基层赋役经手人等在田粮买卖过割中行诡寄、飞洒之弊，欺隐田粮，导致人地分离，里甲税粮众寡不均。如孝感县绅民在一份给官府的呈告中，对该县清康熙年间田赋弊端做如下描叙： 　　孝邑之瘠薄堪怜，而旧粮之混淆尤甚。或顶黑米而代纳，问之本身，不识所从来；或包细户以自膏，求之黄册，竞无其名目；或卖田者以少作多，坚执旧额之难除；或买田者以多作少，明作居奇之胜算；或此里已过，彼里不除，名为鸳鸯之重纳；或米系李四，册注张三，实同桃李之代僵。推其弊端伊始，盖自明季以来，兵火之余，版籍残而册书便于飞诡。逃亡者众，井里墟而豪强易以并兼。【9】 　　以上所言，即为孝感县清初土地买卖过程中之种种弊端，其结果是田亩混淆、赋役不均、里甲紊乱。此种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如湖南麻阳县，清初里甲赋役系统中的田地、税粮亦参差交错：“邑之所称都甲者，零落参差矣。有彼都之甲分搀入此都者，有此都之田户坐入彼都者，又有元卫屯田互相坐落者。弹丸封域几何不可问也。”【10】 　　其三，两湖地区属于战乱之后大规模移民迁居的重要省份之一，移民的大量涌入增加了当地的劳动人手，加之清初政府推行的鼓励垦荒政策，使得战乱造成的荒地很快得以垦辟成熟。随着荒田的渐次开垦成熟，特别是优免升科期限的来临，必然带来如何对这些新开垦成熟田地升科征税的问题。无论是以新垦之地补充原额，即“除荒征熟”，还是新旧税额重新调整，都是需要进行土地清丈。 　　两湖地区在清初的垦殖活动中收效较为显著。据彭雨新先生的统计，仅康熙二年（1663）湖广报垦额为27248顷，到康熙中期以后历年报垦为66160顷。【11】按规定，除零星田头地角，官府明确规定免于起科外，其余大面积开垦成熟的田亩，在新垦之后的二三年或五六年，还是需要向国家纳税升科。问题随之产生，如何向新垦田亩征税，特别是“荒熟混淆”的情形下。雍正四年（1726）三月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即奏云：“湖南垦荒田粮，苦乐不均，急宜清厘。”【12】 　　对官府而言，对垦荒成熟田地进行清丈是为了重新掌握确切的土地数目，以便有效征税。对于清初南于战乱导致田地荒芜，税粮失额较多的情形下，此种丈量当然是以恢复“原额”为目标。而对民众而言，清丈也未尝不是确定其对新垦土地拥有所有权的途径之一。事实上，在湖南许多地方，发生过逃亡的原主返乡，和开垦之新户发生土地产权纠纷，以及新垦之地遭“豪强势占”的案例。唯有通过清丈，编制鱼鳞图册，向官府缴纳赋税，无主之地才能永为己业。对于新垦土地清丈之事，同治《平江县志》记载如下： 　　康熙五十七年，将届升科之期，预请颁丈。时澧州州判慕乾生署县事，通邑编为八十六区字号，委者调丈，逐日报册，捲土施弓。至五十九年，丈竣。知县杨世芳莅任，立局调算如左：成熟田三千五百九十四项三十一亩……包赔虚额七百三顷六十四亩。【13】 　　清初两湖的土地清丈，其主要缘由：一是由于水患等自然灾害和平原湖区的特殊地形地貌，陵谷变迁，沧海桑田，导致田地崩塌，税粮失额。同时，湖区淤积新垦，经界不清，迫切需要清丈田地。二是由于两湖清初战乱导致田地荒芜，政府推行垦荒政策，大量的新垦田地在升科之时亦需要清丈。三是由于胥吏营私舞弊，田地买卖过程中的飞洒、诡寄等弊端，或者是明末清初赋役征派的繁重，导致里甲赋役之间分担不均。凡此种种，使得各地开始了方式不同的清田均役活动。 二、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组织与方法 　　顺治至康熙初年，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丈量的规定。比如顺治十年（1653）户部颁文：“直省州县鱼鳞老册，原载地亩、丘段、坐落、田形、四至等项，间有不清者，印官亲自丈量。”顺治十二年（1655），户部更规定了各种地亩不清应行丈量之详细情形： 　　凡丈量之制，州县册籍原载丘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隐牵累，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丈；亩步不符，赋则或浮者，丈；熟荒相间，旗民盐灶以及边地民番相错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芜招垦，寄粮分隶者，丈；水冲、压沙、公占，应抵应豁者，丈；濒江、濒海之区，五年一丈，视其或涨或坍，分别升免。【14】 　　康熙四年（1665），户部复准：“丈量弓尺，均照旧式，如各州县有私自更改者，该督抚指名题参。”【15】 　　就两湖方志所见之清丈事例，既有比较详尽的清丈组织与实施过程者，亦有仅仅表明进行过清丈，但并无详细记载者。还有一些并非履亩清丈，而仅是以均平图赋为宗旨的均粮活动。兹以康熙二十五年（1686）孝感县、康熙四十三年（1704）通城县、康熙五十三年（1713）衡山县清丈事例为个案，对两湖土地清丈的组织形式与实施过程进行探讨。 　　（一）土地清丈的组织 　　实地丈量往往需要各类专业人员，比如负责组织管理的图正，精于算法的算手，脚力较好的弓手，以及负责绘图的书手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土地丈量牵涉赋役，必然和里甲等基层组织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土地清丈组织。两湖各地情形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兹以三县之情形为例，窥其一二。  　　1.湖北孝感县。康熙二十五年（1686），时任孝感县知县的梁凤翔应绅民熊祚永等二十五人呈请，决定在孝感推行土地丈量。考虑到“孝邑幅员辽阔，山湖田地不一。若烦在上履亩丈量，不惟往来劳顿，窃恐旷日迟延”，梁凤翔决定充分利用现有的“乡会”等乡里基层组织进行土地丈量：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清康熙年间，两湖不少州县出现了以清田均役为宗旨的土地清丈行动。这些清丈既有算手、弓手、图长、区正等专业组织，亦广泛动员了户长、湾长、地方生员等乡土资源。由于各自立场和观点不同，围绕着清丈活动，官府、地方豪绅和普通民众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纷争。因此，丈量与否，抑或是以何种方式丈量，更多地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一种地方性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在清丈的州县，一般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地籍的编纂，这些赋役册籍构成基层赋税征收过程中实征册的主体，并与朝廷的赋役全书互为表里。</p>
<p>　　【关键词】土地清丈；地籍编纂；湖南；湖北；康熙年间</p>
<p>　　【作者简介】杨国安（1971—），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p>
<p>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11．4．159～177</p>
<p>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间文献与明清两湖乡村赋役征收实态研究”（项目编号11AZS008）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之“明清以来的国家与基层社会”阶段性成果。</p>
<p>　　在农耕社会，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征派赋役的重要依据。官府总是期望通过全面土地丈量，掌控耕地之实情，以确保赋税收入。土地丈量中的技术手段固然重要，围绕土地丈量背后的利益纷争、地籍编纂和赋役调整更不容忽视。</p>
<p>　　作为明清时期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两湖地区田赋税粮征收对于国家财税意义重大。明末清初的战乱造成两湖地区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普遍散失；就赋税征收而论，其结果是国库损于上、人民怨于下。同时，在“江西填湖广”的移民浪潮中，两湖地区亦是移民流入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移民的进入固然使明末以来荒芜的田地得以迅速垦辟，但也导致荒熟混淆的局面，更引发了土著与移民之间因田亩纳税不均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等。【1】</p>
<p>　　清初两湖民众既苦于经界不清和田赋不均，则实行土地清丈势在必行。土地清丈往往伴随着地籍的重新编纂，进而确立新的田赋征收标准。本文拟以两湖地区为中心，对土地丈量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背后的利益纷争，特别是清丈之后丈量册、归户册等实征地籍册的编纂等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缘由与区域背景</strong></p>
<p>　　清顺治元年（1644），户部下令各省清查地籍，由于当时战事未靖，各地是否切实推行颇多疑问。学界一般认为顺治一朝多是恢复万历旧制，康熙初年各地开始清丈土地。【2】也有学者认为清初各省并没有进行土地丈量，册籍编造都是抄袭明代旧册。【3】就中国疆域之广，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不平衡，任何中央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地方化”过程。而且由于各地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其政策执行过程难免出现偏差或变异。因此，对于清初土地清丈问题，不可以偏概全，必须分区域、分时段考察。</p>
<p>　　就两湖地区而论，清代顺治年间，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战火之中，清廷的统治秩序未能有效建立。鄂东以“蕲黄四十八寨”为代表的地方武装一直坚持到顺治六年（1649）才被清廷镇压。鄂西“夔东十三家”则在李白成余部李锦、刘体纯、李来亨等领导下，一直坚持抗清到康熙三年（1664）。随之是康熙十二年（1673）至康熙二十年（1681），长达八年的吴三桂叛乱。当时清军以湖北荆州为中心，吴三桂以湖南常德为中心，双方大致以洞庭湖及长江沿线为锋面，陈兵两岸，两湖地区成为双方厮杀和争夺的主战场。</p>
<p>　　因此，在顺治至康熙初年，深陷“西山之役”与“三藩之乱”的两湖地区，其土地清丈工作实难全面展开，其赋役全书的编纂主要是以恢复万历旧制为主，即照抄明代原额。如同治《通城县志》卷八《田赋志》记载“顺治五年知县赵齐芳奉例清丈，田地塘粮税俱如前”。而据康熙《应山县志》、康熙《武昌县志》所载之清初田赋亩数亦直接抄录“原额”，连“奉例清丈”的官样套话亦省略不记。</p>
<p>　　两湖地区主要的清丈活动出现在平定三藩之乱后的康熙年问。比如潜江、监利、沔阳等州县皆在康熙年间开展了较为全面细致的土地清丈活动。其他如黄陂、京山、麻阳等则推行以清田均粮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整顿活动。这些土地清丈活动，除了有“奉行”朝廷旨意的因素外，其实更包含有各自复杂的区域性社会经济原因，其最核心的还是欲解决“经界不清”、“地粮分离”、“赋役不均”等问题。</p>
<p>　　在传统社会，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密不可分。一般而言，赋役不均多源自于土地占有不均。兹就两湖地区论之，清初造成土地占有不均，进而导致赋役分担不均的情况大体有以下三种。</p>
<p>　　其一，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沧海桑田，土地的自然属性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原有膏腴之地有可能被江河侵蚀和冲刷、甚至淹没成沼泽湖区，耕地根本荡然无存。与此相反，许多原本为湖区水面、岸滩、芦地，随着泥沙淤积而逐渐成为膏腴之地，进而被居民开垦成良田。前者造成了“地去粮存”的窘境，后者则出现“有地无粮”的局面。</p>
<p>　　明清时期，江汉一洞庭湖平原在长江、汉江以及其他诸多河湖的水文、地质因素影响下，洪水泛滥，河流淤积，其地形地貌的变迁剧烈。原来之耕地有可能沦为“巨浸”，而先前低洼之地则可能演变为阡陌之区。由此造成田地和税粮严重脱节。据刘佐国记述雍正年间沔阳州情形为：</p>
<p>　　吾沔本称泽国，淤沉不一，沧桑屡更。有昔本上粮而今为湖野，有向称荒塌而近成膏腴，完无田之差者所在多有，享无粮之土者不一而足。田之赖于丈、民之欲其清也，急急矣。【4】</p>
<p>　　以上所言为沧海桑田给田地赋役造成的不清，非丈量不足以解决问题。故上谕亦云：“湖北沔阳州，地势低洼，为诸水汇归之地，以致田亩坍塌，淤涨靡常，小民苦乐不均，积有逋赋。迨雍正十二年，该督题请丈明，按实在地亩输纳，民累顿除”【5】。</p>
<p>　　长江沿岸州县，因堤岸崩溃所造成的田地废除现象亦为惊人。以濒临长江的石首县为例，顺治十年（1653），据该县乡官夏暐、生员刘元隆、刘志尚等通邑耆老里排具呈堤溃田崩情形称：</p>
<p>　　嗣经上委兴山县知县刘元祯踏勘崩溃处，所目击昔之堤即今之北岸，昔之田即今之中流。如罗童垸、藕池，其崩卸田地八百八十八顷九亩七分；陈公堤调弦，其崩卸田地九百六十三顷八亩八分；杨桃垸、港口等处，其崩卸田地一千四百一十一顷八十一亩五分。以上共崩沙米麦七千六百六十六石有零。【6】</p>
<p>　　据此统计，仅顺治十年（1653）前后，石首一县崩溃田地即达3254顷98亩之多，由此带来7666石米麦税粮无着。倘若不进行田地清丈，以均其赋役，则必将导致“上欠国税，下累百姓”之局面。</p>
<p>　　其二，由于田地科则轻重不一，或是由于胥吏、册书等在土地买卖过割中营私舞弊；或是清初战乱导致两湖册籍尽失，或者地籍管理、赋役征收十分混乱。凡此种种，人为导致民众赋役分摊不均，急需官府为之清田均粮。</p>
<p>　　两湖地区存在军田与民田，渔粮、芦课与田粮等不同田地类型和征税标准，这些为胥吏和权贵移花接木、移丘换段、上下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在清初战乱之际，两湖赋役极其繁重，民众苦不堪言。【7】比如通城县在康熙年间，适逢三藩之乱，吴三桂盘踞岳州，距离通城仅一百六十里，受战乱冲击影响，赋役繁重，最终不得不进行丈田均粮：</p>
<p>　　其时（指三藩之乱期间——引者注）军需繁重，未及清查。奸猾册书任意飞寄，或将自己重税田秋换愚民轻税地麦。追呼之厉，日积月深，致民间有田亩一石，秋粮亦一石者。有司按册比征，不堪篓楚，往往挈家远逃。逃绝无征，遂摊派里甲花户，波累亲族赔纳。其时田地求人受管当差，即以粮折价，无庸买卖，尚不肯受。至康熙四十三年，士民控恳知县辛禹昆详准清丈，丈田清粮，丈地清麦。上不缺额，下不加税，而逃绝无征之害永除。【8】</p>
<p>　　除战乱影响导致赋役繁重外，更多情形则是由于豪强兼并，或胥吏、册书等基层赋役经手人等在田粮买卖过割中行诡寄、飞洒之弊，欺隐田粮，导致人地分离，里甲税粮众寡不均。如孝感县绅民在一份给官府的呈告中，对该县清康熙年间田赋弊端做如下描叙：</p>
<p>　　孝邑之瘠薄堪怜，而旧粮之混淆尤甚。或顶黑米而代纳，问之本身，不识所从来；或包细户以自膏，求之黄册，竞无其名目；或卖田者以少作多，坚执旧额之难除；或买田者以多作少，明作居奇之胜算；或此里已过，彼里不除，名为鸳鸯之重纳；或米系李四，册注张三，实同桃李之代僵。推其弊端伊始，盖自明季以来，兵火之余，版籍残而册书便于飞诡。逃亡者众，井里墟而豪强易以并兼。【9】</p>
<p>　　以上所言，即为孝感县清初土地买卖过程中之种种弊端，其结果是田亩混淆、赋役不均、里甲紊乱。此种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如湖南麻阳县，清初里甲赋役系统中的田地、税粮亦参差交错：“邑之所称都甲者，零落参差矣。有彼都之甲分搀入此都者，有此都之田户坐入彼都者，又有元卫屯田互相坐落者。弹丸封域几何不可问也。”【10】</p>
<p>　　其三，两湖地区属于战乱之后大规模移民迁居的重要省份之一，移民的大量涌入增加了当地的劳动人手，加之清初政府推行的鼓励垦荒政策，使得战乱造成的荒地很快得以垦辟成熟。随着荒田的渐次开垦成熟，特别是优免升科期限的来临，必然带来如何对这些新开垦成熟田地升科征税的问题。无论是以新垦之地补充原额，即“除荒征熟”，还是新旧税额重新调整，都是需要进行土地清丈。</p>
<p>　　两湖地区在清初的垦殖活动中收效较为显著。据彭雨新先生的统计，仅康熙二年（1663）湖广报垦额为27248顷，到康熙中期以后历年报垦为66160顷。【11】按规定，除零星田头地角，官府明确规定免于起科外，其余大面积开垦成熟的田亩，在新垦之后的二三年或五六年，还是需要向国家纳税升科。问题随之产生，如何向新垦田亩征税，特别是“荒熟混淆”的情形下。雍正四年（1726）三月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即奏云：“湖南垦荒田粮，苦乐不均，急宜清厘。”【12】</p>
<p>　　对官府而言，对垦荒成熟田地进行清丈是为了重新掌握确切的土地数目，以便有效征税。对于清初南于战乱导致田地荒芜，税粮失额较多的情形下，此种丈量当然是以恢复“原额”为目标。而对民众而言，清丈也未尝不是确定其对新垦土地拥有所有权的途径之一。事实上，在湖南许多地方，发生过逃亡的原主返乡，和开垦之新户发生土地产权纠纷，以及新垦之地遭“豪强势占”的案例。唯有通过清丈，编制鱼鳞图册，向官府缴纳赋税，无主之地才能永为己业。对于新垦土地清丈之事，同治《平江县志》记载如下：</p>
<p>　　康熙五十七年，将届升科之期，预请颁丈。时澧州州判慕乾生署县事，通邑编为八十六区字号，委者调丈，逐日报册，捲土施弓。至五十九年，丈竣。知县杨世芳莅任，立局调算如左：成熟田三千五百九十四项三十一亩……包赔虚额七百三顷六十四亩。【13】</p>
<p>　　清初两湖的土地清丈，其主要缘由：一是由于水患等自然灾害和平原湖区的特殊地形地貌，陵谷变迁，沧海桑田，导致田地崩塌，税粮失额。同时，湖区淤积新垦，经界不清，迫切需要清丈田地。二是由于两湖清初战乱导致田地荒芜，政府推行垦荒政策，大量的新垦田地在升科之时亦需要清丈。三是由于胥吏营私舞弊，田地买卖过程中的飞洒、诡寄等弊端，或者是明末清初赋役征派的繁重，导致里甲赋役之间分担不均。凡此种种，使得各地开始了方式不同的清田均役活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组织与方法</strong></p>
<p>　　顺治至康熙初年，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丈量的规定。比如顺治十年（1653）户部颁文：“直省州县鱼鳞老册，原载地亩、丘段、坐落、田形、四至等项，间有不清者，印官亲自丈量。”顺治十二年（1655），户部更规定了各种地亩不清应行丈量之详细情形：</p>
<p>　　凡丈量之制，州县册籍原载丘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隐牵累，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丈；亩步不符，赋则或浮者，丈；熟荒相间，旗民盐灶以及边地民番相错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芜招垦，寄粮分隶者，丈；水冲、压沙、公占，应抵应豁者，丈；濒江、濒海之区，五年一丈，视其或涨或坍，分别升免。【14】</p>
<p>　　康熙四年（1665），户部复准：“丈量弓尺，均照旧式，如各州县有私自更改者，该督抚指名题参。”【15】</p>
<p>　　就两湖方志所见之清丈事例，既有比较详尽的清丈组织与实施过程者，亦有仅仅表明进行过清丈，但并无详细记载者。还有一些并非履亩清丈，而仅是以均平图赋为宗旨的均粮活动。兹以康熙二十五年（1686）孝感县、康熙四十三年（1704）通城县、康熙五十三年（1713）衡山县清丈事例为个案，对两湖土地清丈的组织形式与实施过程进行探讨。</p>
<p>　　（一）土地清丈的组织</p>
<p>　　实地丈量往往需要各类专业人员，比如负责组织管理的图正，精于算法的算手，脚力较好的弓手，以及负责绘图的书手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土地丈量牵涉赋役，必然和里甲等基层组织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土地清丈组织。两湖各地情形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兹以三县之情形为例，窥其一二。 </p>
<p>　　1.湖北孝感县。康熙二十五年（1686），时任孝感县知县的梁凤翔应绅民熊祚永等二十五人呈请，决定在孝感推行土地丈量。考虑到“孝邑幅员辽阔，山湖田地不一。若烦在上履亩丈量，不惟往来劳顿，窃恐旷日迟延”，梁凤翔决定充分利用现有的“乡会”等乡里基层组织进行土地丈量：</p>
<p>　　本县旧额原有五乡，每乡各数十会。今令各会烟民，自投毛田丘数，分立界畔，眼同互丈。每乡选忠诚正直一人董率其事。熟娴算法并健步弓手数人．以助其成。大约以各会之人，丈各会之地，则费省而事易。以本乡之人，稽本乡之田，则力少而功多。庶得速沾鸿慈，不至稽迟劳扰。【16】</p>
<p>　　据此，孝感县土地清丈的具体执行者为算手、弓手和董事者。其选拔标准，据《清丈条例》所载为“各会公同遴选公直、老成、公正二名承理丈量外，用健步弓手一名，往来走报弓数”。同时，“各乡各会开报精明算法者一名，听候出题考验。其情愿急公者，许自行报名投考，听拨入会”。【17】可见每会有两名公正之人主持丈量活动，每会下面又有体健能跑腿的弓手一人，精于算法的算手一人，而且以上清丈人员都有必要的选拔和考核程序。</p>
<p>　　另外，据《清丈条例》的相关条款还可以发现，参与丈量的还有“湾长”之人役，如“临丈一家之田。必湾长邻右眼同观丈。丈毕，则公正面取甘结。不得私栽湾长名目，以滋推诿”，“丈各业户之田，公正同湾长眼同开明”【18】等等。“湾长”应是孝感县自然村落的头人，此举措表明该县的丈量活动利用了固有的乡土资源。</p>
<p>　　2．湖北通城县。康熙四十三年（1704），通城县士民恳请知县辛禹昆洋准清丈。辛禹昆规定该县参与清丈田亩的人役如下：</p>
<p>　　按照县治东、西、南、北，编列乾、坎、艮、震、巽、离、坤、兑、中九宫大图，各举端方一人为大图长。于每大图之内，照乡村段畈，各举明干一人为小图长，各分管小图界限清楚。每小图立书手二人，算手一人，丈手一人，丘正一人，丘副一人。【19】</p>
<p>　　通城县的清丈组织似乎较为庞大，全县按九宫图式分成九方，每方设立一大图长。其下则依据自然地理、乡村聚落、耕地形制划分为小图，各设立一小图长。每小图中又立有书手二人、算手一人、丈手一人。除此而外，还有丘正、丘副之设立，组织甚为严密，分工极为细致。由于通城此处鄂东南，宗族势力较强，因此清丈中亦动员“户长”加入。</p>
<p>　　3．湖南衡山县。衡山县地处湖南中部偏东，湘江中游西岸，地形以丘陵为主，因境内有南岳衡山而得名。清顺治四年（1647）始人清版图，隶属于衡州府。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知县李长祚“废甲编区”，将衡山县原有六乡十六都一坊改编“朝、宗、于、海、九、江、孔、殷、沱、潜、既、道、云、土、梦、作、又”17个字，下设437个区。清初的战乱致该县田地荒芜较多，赋粮缺额甚巨。嗣后经开垦，荒地渐次垦复，但荒熟混淆，为了税粮足额和均平赋役，康熙年间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丈活动。其清丈人役如下：</p>
<p>　　通县一十七字号，每字号中必须遴选一、二公直老成者为图正。四百三十七区，每区中必须择一精明算法者为算书。又须觅一朴实健步者为弓手，方堪委任。【20】</p>
<p>　　衡山县的清丈组织是由图正、区正、算手、弓手构成。每字号遴选公正老成之人一、二充当图正，则有正、副之别，全县合计有图正17人一34人。每区有区正一人，能精通算法的算手一人，朴实健步的弓手一人，则区正、算手、弓手各437人。如此，则衡山县参与清丈人役约有1345人。衡山县清丈三年后才竣，最后共计丈量田地771102亩，则平均一区丈量的田地面积约为1764亩。</p>
<p>　　由以上三县情形来看，两湖土地清丈的组织核心还是图正、算手、弓手等专业人员。其清丈组织层级与乡里基层组织基本对应，比如清丈中的公正、区正、图正人役等，和乡里制度中的行政区划基本对应。值得注意的是，在专业人士之外，清丈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包括湾长、户长以及绅民邻右等。由于清丈涉及每家每户的经济利益，在“先自报、后清丈”的模式下，实地丈量所涉及的田主几乎都卷入到该活动中。</p>
<p>　　（二）清丈程序与方法</p>
<p>　　清丈过程大体分为清丈之前的准备工作、正式清丈和清丈之后的绘图编纂工作。</p>
<p>　　清丈之前，往往需要置办必要的工具，比如纸张的置备、测量工具的校准等等。为了保证清丈的准确，在孝感县，知县梁凤翔对于测量工具——弓口的式样标准有详尽规定：“各乡各会甲，俱照布政使存库部颁弓口式样，备造弓口一张，用铁包裹断笱之处，本县亲书花押登记，毋得那移出入，致滋弊窦。”【21】这里按布政使库部式样制造的铁制弓尺，其实主要 是制定一种标准，想必实际清丈时，各会甲都会照此标准制造更多的弓尺。考虑到成本和使用方便，通城县即是“以木为弓代之”。</p>
<p>　　对于弓口的使用时限与方法，各地也有一定规定。如衡山县《丈量条款》即有：</p>
<p>　　一，眼时。凡开文、调丈，俱要四百三十七区同日发弓。所丈弓口即填注印册，比日计程缴县。区正止留副本在手，以俟对验。其邮递印册，每十里一铺，无分昼夜，传送到县。如有稽延，即行究治。</p>
<p>　　一，丈法。凡下弓口，不得任意低昂。田形有合图式，有不合图式者，务宜斟酌盈虚，以求允协。更须粮必归区，毋致紊乱疆界。【22】</p>
<p>　　通城县对于丈量之法亦有较为详尽的规定：</p>
<p>　　丈量之法，六尺为一步。今以木为弓代之，便于丈手轻快。凡步外零尺，每一尺以一分呼之。每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横一丈，是二步，直六十丈亦为一亩。若丈路，三百六十步为一里。【23】</p>
<p>　　这里的丈量规制“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和顺治十一年（1654）官方制定的州县地用步弓广一步纵240步为一亩是相吻合的。通城县还有详细的算数方法：“丈田塘积亩，定用四归一遍、六归一遍，算手人役苦于烦恼。另有飞归捷法，以一遍代四六归之二遍也。以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五步六分七厘八毫九丝为法。日一百二十五为期，二十四上一翻飞，见一加三，隔位四九十六……”【24】总之，非精通算法者不可。</p>
<p>　　清丈首要之处，在于确定田地经界。所谓“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盖一邑有一邑之经界，一字号有一字号之经界。一区有一区之经界，一田有一田之经界。务使四抵分明，高竖牌椿为识，以便清丈”【25】。由于明代里甲编排主要以户口为主，到清代以后，随着赋役由户丁向田粮转移，里甲编排开始以地粮为主。因此，清理经界，实际成为确定乡里区划地理空间边界的一种方式和方法。以孝感县为例：</p>
<p>　　示闽邑会甲公正人等，各就近踏勘。先定本县与别属之界，次定五乡之界，次定各会之界。于界所高筑土墩，树立木牌，书明四址。其各业户田地山塘各于本会界内钉立小木椿。自开姓名民藩田赋，以便清丈。【26】</p>
<p>　　在此，清丈之前，首先是明确县、乡、会之间的地界，即“各会先定大界，或以山、或以路、或以河、或挖峰墩、或立界杆，务期四界明白，以杜混杂之弊”。由此将乡里区划落实到地理空间，为田粮归区打下了基础：“如人居此会田坐彼会者，相应于彼会随田立户造册。”【27】</p>
<p>　　为了保证清丈全面彻底，不分官田、民田，清丈各县一体测量，不容遗漏。如衡山县规定：“田有军田、民田、僧道田，各项夹杂，俱照民田一起挨顺栉比鳞次丈去，但于册内各自注明，不得跳越次序，混淆丈法。”【28】孝感县亦有类似规定：“颁发字号，某乡某会自某字一号起，至某字几号止。挨顺编定，栉比鳞次，毋得遗漏。其遇犬牙相错之处，地形斜直方圆不等，亦须多打小椿，以绳径圆，编顺字号，不得跳越次序，混淆丈法。”【29】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两湖地区万历清丈中不敢涉及官田、王府庄田的不足。</p>
<p>　　对于田地测量的具体程序与实际场景，不妨以康熙年间通城县为例窥其一斑：</p>
<p>　　先令小图长逐烟户查取田地土名报册。次立搜田户长，逐加搜寻。如有欺隐不报者，治之以法。报册汇齐，方饬大小图长、丘正、丘副、书手、算手人役一同按册踏亩丈量。承泉源塘堰水荫注者为中田，承天水者为下田。书手草册绘成田形，登记中下则号。丘正以次立定中长广阔地位，丘副对面立牌，丈手执六尺为一步之弓，对丘正、丘副所立之地位量去几十几弓。不满一弓者，即以一尺为一分。假如四尺，丈手则呼四分以报之书手，算画田图，登记中长若干步数，一阔二阔各若干步数。其法如田一丘或三四丘合丈，亦有山垄小田十数丘合丈者。除田埂不量外，用截盈补虚之法，俱先量其田中长步数为实，次以一阔二阔之数合用二归算法折之，得若干数为法，以乘中长之实数若干为主，以四归算之，又以六归算之。其数积成田亩。【30】</p>
<p>　　以上引文不仅为我们记叙了康熙年间通城县丘正、书手、丈手等站位、测量、绘图的实际丈量过程，而且也记载了各种田地等级、面积的计算方法。</p>
<p>　　为了保证清丈的公正与公平，首先，在丈量过程中，一般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如衡山县：“凡临丈一家之田，必须左右邻□□齐，眼同观丈。”【31】孝感县：“临丈一家之田，必湾长邻右眼同观丈。”【32】其次，清丈完毕后，官府还要求参与测量的公正、图正等签下“并无作弊情形”的甘结状，而知县则通过下乡抽丈勘察的方式，对于册籍登记田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而衡山县更甚，丈毕，通过抽签方式，换区异地复丈：“通共一十七字号，四百三十七区，俱以丈毕。然后齐集公堂，掣签调拨复丈。亦如从□□丈此区，此丈彼   区之法，且不时听候本县口口亲临抽勘。”【33】</p>
<p>　　概言之，两湖土地清丈程序，先是由民户自报，如孝感县民众清丈前填报的“毛册”、通城县烟户预先填写的“土名报册”等。官府针对民户自报的田土册籍材料，再组织人役，按册履亩丈量，最后编纂成册。就当时的人力、物力和测量水平而言，应该说以上各州县清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p>
<p>　　（三）清丈经费来源</p>
<p>　　履亩清丈费时、费钱是众所周知的，这也是许多地方不愿意履亩丈量的主要原因之一。两湖并非富庶之区，各地方志中多有“鲜素封之家”、“室鲜盖藏”、“少积聚”等记载【34】。而刚刚经历了明末清初战乱影响，其社会经济凋敝之至，更无雄厚财力支撑大规模的土地清丈，因此不难发现，清丈活动较为彻底的州县，在经费上更多的是有赖于官府的帮扶。</p>
<p>　　比如康熙年间衡山县的清丈，似乎主要得益于知县葛亮臣的大力支持。据方志中对其清丈活动的评价云：“立法清丈，复履亩细勘，劳勖弗避。阅三年竣事，一洗包赔欺隐诸奸，如风扫落叶，诸州县莫逮也。”【35】由其制定的《清丈条款》明确规定不派累百姓：</p>
<p>　　禁派累。凡丈量，诸有事人所有日用饮食□□□听业户自便。至于算书、弓手，除应得工食□□□□他并不得□□□即本县临田□指之日□人役口粮及马匹草料俱系本县□□□支给，并不秋毫骚扰地方。【36】</p>
<p>　　这里清丈人役的工食是否阖邑摊派，因字迹模糊不得而知，至少知县下乡抽丈所需的费用是无需百姓承担的。而孝感知县梁风翔则显得更为慷慨，该县清丈所需之纸张、弓尺等概由其捐给：</p>
<p>　　会甲弓算人役，今议本日候丈，业主公同备伙二次。止用菜腐鱼鲜，不许豪棍需索酒肉。其弓尺、册纸等费，丈毕，各会甲从实估计，听候本县照数捐给，不许派累小民。【37】</p>
<p>　　据此，清丈时，除有田业主需给甲弓算等清丈人员提供两次伙食之外，其余材料、工具等费用基本由知县捐廉解决。同时，知县梁风翔在亲临抽勘之日，跟随人役口粮及马匹草料俱系他自备盘费支给，丝毫不骚扰地方。这似乎体现出一种“有钱出钱，无钱出力”、官民协助、公同参与的清丈模式。囿于财力，这大约也是清丈州县需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的原因之一。由此也表明，丈量与否、丈量效果如何，全在于地方官员的贤能与否，甚至他们是否具有奉献精神。这也使得两湖地区的清丈更多的具有“道德”色彩和“人治”特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围绕清丈的相关纷争</strong></p>
<p>　　在清丈过程中，不同阶层与群体由于立场和利益的不同，对于清丈活动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就清廷而言，似乎处于一种两可与两难之间：在战乱之后，地荒丁亡，为了掌握田地的真实数据以便征税，需要进行清丈。但在兵燹之后，民生凋敝，正需要与民休养生息，因而深恐清丈滋扰百姓，失去民心。兹引《清实录》康熙年间上谕一则：</p>
<p>　　四川巡抚年羹尧陛辞。上谕之曰：四川苗民杂处，性情不一。务须殚心料理，抚绥得宜，使之相安。比年湖广百姓多往四川开垦居住，地方渐以殷实。为巡抚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亩，增加钱粮，即不得民心矣。湖南因丈量地亩，反致生事扰民。当年四川巡抚噶尔图曾奏请清丈，亦未曾清楚。尔须使百姓相安，钱粮以渐次清查可也。此为四川第一要事。【38】</p>
<p>　　以上康熙在给年羹尧的上谕中，有两点值得注意：</p>
<p>　　其一，康熙清醒意识到，倘若清丈以增赋为目的，会不得民心。而且这也与其高扬的“轻徭薄赋”政策相违背。事实上，在顺治年间颁布清丈条例时，清廷即重申了清丈原则：</p>
<p>　　州县钱粮与原额相符者，勿再纷更。其缺额地方，于农隙时，州县官亲率里甲丈量，上官以次受成，不得差委滋扰。【39】</p>
<p>　　这个清丈原则的核心就是“不得扰民”。依前揭所引户部规定更可知晓，官府规定只有当赋税缺额、钱粮册籍与原额不符、或淤涨、坍地、荒地等几种情形下才进行必要的清丈。所以清初没有全国性的清丈，而是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形，按需进行地区性清丈田亩活动就不足为奇了。对于四川、两湖等垦辟荒地较多的省份，康熙帝并非不要清丈，只是要等民力恢复后，再行清丈。而且为了均平赋役，康熙认为清丈还是必须的，这在其与湖广总督郭琇的一段对话中即有所体现：</p>
<p>　　湖广总督郭琇陛辞。奏曰：皇上命臣选奏丈量地亩官员，有武昌道庄播、衡永郴道董廷恩、长沙府知府王益曾三人才堪委任。但湖南民稀地广，所以民或不能完课，遂致逃避者有之。清丈之后，则钱粮似较前差减矣。上曰：约减几何？郭琇奏曰：大约减十分之二。上曰：果于民有益，所减虽倍于此，亦所不惜。若不清丈，以荒田著落他人，征收钱粮，有累穷黎，断不可   也。此事甚重，保题丈量官员，尔具疏来，照所请行。【40】</p>
<p>　　在康熙看来，为了减轻百姓赋役不均之苦累，即便是清丈之后，钱粮减少也在所不惜。可见清初的土地清丈，主要还是以弥补和恢复“原额”为目的，并非溢额求功。所以在一些州县，尽管清丈之后溢出了大量新垦田地，但政府仍按原额征税。如湖北沔阳州：</p>
<p>　　户部议覆、湖北巡抚钟保疏言：沔阳州清丈田亩，较原额共增出一万一千五百五十一顷五十四亩有奇。请免增赋，按照上中下则，将通属额征摊派起科。又沔阳卫实丈田亩，亦照各则均摊起科。应如所请。从之。【41】</p>
<p>　　以上沔阳州清丈之后，新增田地一万余顷，但该州总体税赋并未增加，而是将“原额”均摊到新增田亩中去，体现了清丈仅为均平田赋之方针。</p>
<p>　　正是清廷两可与两难的考虑，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此地官员上奏请求丈量，清廷一般会应允；而彼地官员上疏恳请停止丈量，清廷亦从之。这看似矛盾的背后，其实可能就涉及该地区是否需要丈量的考量和权衡。</p>
<p>　　其二，该上谕专门提到湖南因丈量而导致民怨之事，可见湖南清丈在当时引起不小的震荡。其实早在康熙四年（1665），湖南巡抚周召南就已意识到土地丈量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并提出改清丈为“令隐漏者自首免罪”。兹不妨将其《请停丈量疏》节录如下：</p>
<p>　　康熙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吏部咨，令在外巡抚条奏民隐，臣即参酌时宜，无如停止丈量一案……臣思一县之中，果有奸猾之民，不过屈指数人，一望而知，其实老幼无倚穷苦无告者成千累万，户户皆是也。恐今日之丈量未必尽清其奸猾，而已先累其穷苦。何以见先累其穷苦？如一县之中造册，纸张数千万，丈地弓手数十百人，写算手数十百人，催督衙役稽查官吏层层逼迫，夫此人工饭食、纸张、算写皆里下穷民摊派倩雇而成事也。如臣痛其摊派而参拿官吏，又无县官自赔饭食、纸张、工价之例。既急急以勒成其事，而又察以苛刻其细，有是理乎？此穷民之必受其累者也。何以见其狡猾者未必尽清其弊？夫狡猾者谋略多端，一闻丈量，百计弥缝，能倩算手，能倩书手，能倩弓手，此间能必县官心眼俱到、铁面无私、毫无渗漏者乎？如其不然，是狡猾者未必能清，而贫苦者实受其累也。为今之计，欲清豪猾之弊，而苏穷民之累，莫如停丈量一案。丈量一停，一切繁费俱止，钻营俱息。如臣所言，一县之中可以屈指算出豪猾者严令自首免罪，即将首出之田作丈出之田，按亩起科；仍取“尽首无隐，本人与邻里甘结”并县官“稽查甘结”报部。如再蒙混，许邻里举首，臣等访拿参处亦足惩一儆百矣。【42】</p>
<p>　　周召南于顺治十八年（1661）任偏沅巡抚（即湖南巡抚之前身），康熙四年有感于湖南清丈过程中暴露的种种弊端，如饭食、纸张、工价等费用太高，而奸猾之徒依然得售其奸，贫者受累而奸猾未清，故请求停止清丈。与周召南持相同意见的还有茶陵州彭维新，彭氏为康熙丙戌科进士，先后任翰林院检讨、都察院左都御史、户兵刑三部尚书，协办内阁大学士。在《与朱参议书》一文中，彭维新也极力反对清丈。其谓：</p>
<p>　　自来清赋之法甚多，何至遽议勘丈。勘丈不善，非惟不能清赋，适以扰民而已矣。夫清赋之法，以镇静为本，以精到为用，以符合为程。而勘丈则一一反是。以监司而自欲覆亩，弥滋纠纷。苟冒然一举，弊有不可胜言者。盖用独堕，用众乱，证难凭、多难偏、散难稽、时难待、署雨难麾、供用难给、事绪难终，必使一人之身百役具备而后可。不则，需人不得不众；必使禹皋为官，伊周司书，杨震、吴隐之诸贤充弓手各役而后可。不则，蒙混贿赂必不免；必使王烈、陈实之流为族长、乡保里邻田邻而后可，不则，互相朋比，售其欺谩；更必与地谋，必使田户地亩无多，举目易竞而后可，不则，阡陌交错，识察不周；又必使田地片段止一二处，别无崎零而后可，不则，假借影射，顾此失彼……【43】</p>
<p>　　彭维新所论甚多，概其所言，主要认为清丈必须具备天时（天气晴朗易于办事）、地利（地亩平直易于测量）、人和（清丈人役正直能干）方才能成事。其中任何一环出问题，则难以达到“以镇静为本，以精到为用，以符合为程”的清丈目标。与周召南的主张相似，他也认为应该先让民户自行丈量上报，然后官府抽丈而已。这一点似乎最终为朝廷所采纳，史料记载：“康熙三十八年，以湖南幅员辽阔，履丈难遍，先令民自丈出首，官查抽丈，如有隐漏，治罪。”【44】</p>
<p>　　民众对于清丈显然也是有不同看法。在赋役不均的地区，“地去粮存”者，即原有粮田坍塌、经界不清者自然希望官府清丈以解其倒悬。但其他如霸占他人土地、或蒙混渔利之既得利益者，则反对清丈。同时，在赋税不均现象不太严重的地区，民众乐于维持现状，不愿清丈以徒生滋扰。比如在监利县：“田亩自明万历时两次清丈，田粮俱有成数。崇祯末，邑经兵燹，版图毁失。国初起科，多凭报亩。康熙四十六年（1707），   邑侯王公奉文清丈，民噪而止。”【45】据此可知，监利县曾欲在康熙四十六年推行清丈，因民众反对而搁浅。</p>
<p>　　事实上，正因为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不同声音，所以清代的土地清丈活动表现得异彩纷呈，千姿百态，各具特色。有的地区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履亩清丈，而有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进行清丈，更多的地区则是采用了民众自首、官府抽丈等较为灵活、省事的方式。其实，在笔者看来，只要不拘泥于统计学，而是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只要能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是否实施土地清丈，以及土地清丈是否彻底、全面并不重要。清丈土地终究只是清初整顿赋役不均的手段，而非目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地籍的编纂：丈量册、归户册及其他</strong></p>
<p>　　清初土地清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明清鼎革之际，许多赋役册籍的缺失或失实，由此带来官府赋役征派的紊乱。在土地清丈之后，重新编纂田地册籍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无论是先让百姓自报田亩，然后按册清丈；还是官府颁发册式，清丈后填报，最后都是需要汇总成册，并成为日后征税的主要凭籍。</p>
<p>　　如衡山县在康熙年间清丈田亩时，对于清丈过程中册籍的填报制度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丈弓口即填注印册。比日计程缴县。区正止留副本在手，以俟对验。其邮递印册，每十里一铺，无分昼夜传送到县。如有稽延，即行究治。”【46】在清丈之后，衡山县更编纂了详尽的丈量册，据乾隆《衡山县志》所载《丈量条款》中《立图系》条所云：</p>
<p>　　凡丈过田地山塘，俟成册后，即刊□图□粮号。册印上载某字某区第几庄业户，其领户某，田种若干，纳租若干，塘池若干，屋基若干，山林若干，共计若干丘，丈作若干号，共粮亩，内上则若干，中则若干，下则若干，系某永住荫给，区正手照依所投区册有几十几户，即领几十几串填载弓口，分给业户□□存照，嗣后授受皆以此串为凭。【47】</p>
<p>　　据上可知，其《丈量条款》所言填报的图册内容，包括各类田地面积、纳税数量、山林、塘池、屋基等相关财产数量等，这些册籍并成为嗣后田地买卖过割的凭证。</p>
<p>　　这些规定是否得到落实？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笔者恰好在湖南省图书馆古籍部查询到此次清丈后编印的《衡山县丈量册》。此丈量册的封面注明为“康熙伍拾陆年月日”，此年恰是该县丈量竣事之期。因为考之乾隆《衡山县志》，知县葛亮臣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上任。其上任伊始，即“立法清丈”，经过履亩细勘，“阅三年竣事”，则衡山县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完成此次土地清丈任务。而且此次清丈应该是比较详尽和成功，为“诸州县莫逮也”【48】。如此，则湖南省图书馆所藏之康熙《衡山县丈量册》封面注明的“康熙伍拾陆年”，正好是衡山县历经三年后土地清丈结束、开始编纂册籍的时间。【49】由此证实，则现存湖南图书馆之《衡山县丈量册》当是康熙年间清丈后编纂的册籍无疑。兹将康熙《衡山县丈量册》中记载名为“僧续光”户地籍内容抄录如下：</p>
<p>　　于字第六区第五十七庄口户僧续光</p>
<p>　　今将丈过本名下各则田地山塘号次及丘段坐落形式弓数逐图核算布亩均平理合造册呈齐备案。须至册者：</p>
<p>　　计开<br />
　　上则田伍丘，上则弓步粮柒分伍厘肆毫肆丝。<br />
　　中则田壹拾丘，中则弓步粮壹亩肆分壹厘柒毫叁丝玖忽。<br />
　　下则田叁百叁拾壹丘，下则弓步粮壹拾陆亩玖分肆厘壹毫伍丝贰忽。<br />
　　下下则田无丘，下下则弓步粮。<br />
　　地无块，三折地粮。<br />
　　水塘贰口。三折塘粮叁厘陆毫伍丝。<br />
　　南竹伍百根，该竹粮壹百伍分。<br />
　　以上共丈过弓步粮贰拾亩零陆分肆厘玖毫肆丝壹忽。<br />
　　共计田叁百肆拾陆丘，塘贰口。<br />
　　共丈作壹百伍拾贰号坐落地名塘冲处。</p>
<p>　　　　　　　　佃户　曾云飞<br />
　　　　　　　　左　　田邻艾玉先<br />
　　　　　　　　右　　罗祥伯【50】</p>
<p>　　在上述文字记载之后，《衡山县丈量册》还附有大量土地清丈后绘制的鱼鳞图册：内容包括田地形状：如圭形、箫形、蛇形、直形、碗形、梯形、弧矢形等；田地的直径与宽广、系则、面积、税粮等等。清丈后，其“步”的数字清楚地登载在图册上，一般240步为一亩，弓步粮当是“积步”后的税亩。康熙《衡山县丈量册》以后成为该县土地买卖过割、缴纳赋税的重要凭籍，属于实征册。</p>
<p>　　康熙二十五年（1686），孝感县在进行土地清丈之后，知县梁风翔共编纂有归户册、鱼鳞册和块册。其在《块册序》中云：“余丈量之举，册有三：一曰鱼鳞   册，一日归户册，而此块册也。”【51】孝感县的鱼鳞图册，是根据丈量之后的数据和绘制的田形编纂而成。梁凤翔在《集庙公议札》中曰：“凤翔详请上宪举行丈量，痛革前弊。今幸各乡山塘田地俱经清丈，图形编号造具鱼鳞细册。”【52】而据史料所载，其清丈之后的鱼鳞图册册式如下：</p>
<p>　　计开<br />
　　一册页上写某乡某会东西至某会为界，南北至某会为界。<br />
　　一会大册多者分为几本订载，上写第一二三本不等。每册首用白纸一页，上写<br />
　　某会某甲会甲某<br />
　　公正某<br />
　　弓手某<br />
　　算手某<br />
　　今将本县鱼鳞丈过田地亩逐一开报<br />
　　共民粮田若干丘，计顷亩若干。<br />
　　民年底粮地若干丘．计项亩若干。<br />
　　民粮山若干丘，计项亩若干。<br />
　　共潞楚淤庄租田若干丘，计项亩若干。<br />
　　共潞楚淤庄租山河地若干丘，计项亩若干。<br />
　　共柴山若干。计顷亩若干。<br />
　　总共田地顷亩若干。<br />
　　总共柴草山顷亩若干。<br />
　　一细户鱼鳞图册填写式<br />
　　某字几号业主某土名某系某粮田地。<br />
　　照本会大例每田地一石几升几合栽粮，或遏潞楚淤庄田地则写载银谷若干。<br />
　　图形照依田式画明上写某形。<br />
　　　　　　　　东横若干<br />
　　　　　　　　西横若干<br />
　　　　　　　　南横若干<br />
　　　　　　　　北横若干<br />
　　　　　　　　直若干<br />
　　如遇截形，先将正形横直填写，后写截横若干。<br />
　　　　　　　　　　　　　　　　　　截直若干。【53】</p>
<p>　　以上鱼鳞图册所载和前揭衡山县丈量册内容大体相同，包括税粮、图形和四至的距离。但这只是某一块田地的面积和税粮，而一户往往有多处田地，官府是按照每户进行征税。因此田亩全部清丈完毕后，需要将所有该户的田亩统一到该户名下，以户为单位征税，如是就有“归户册”的编纂。就清代赋役制度而言，鱼鳞图册为“经册”，所重在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产权归属；归户册为“纬册”，所重在税收。</p>
<p>　　孝感县人户和田地亦有分离之情形，如“田在东隅而粮寄西图，或米系赵甲而户具钱乙，以致李代桃僵，久之田荒户逋，民累赋亏”。故梁凤翔在丈竣之后亦进行了田地税粮归户的工作，据其所言：</p>
<p>　　今科粮已毕，除一面造具块册，详报上宪外，诚恐居民辽阔，其本身名下山地丘田，并科米数目不能悉知。本县仍行捐备纸张，印发小单，户给一纸，以凭查据。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五乡各会甲人等知悉。本县现在捐发刊刻印单，分散各业户收领查照。俾家喻户晓，了若指掌。【54】</p>
<p>　　据此，梁凤翔自己捐备纸张，发给花户一纸赋役清单，将该户名下所有的山地丘田和科米数目开载一起，使之能清楚明白每户名下所拥有的田亩和应缴纳的税粮。而梁风翔对于归户册亦有界定：</p>
<p>　　则壤科粮，撮田从户，会各一册。开载业主、花户田地若干，正米若干。阖邑秋粮数万石，归之烟民数万家。如众壑支流之归海也，故日归户册。【55】</p>
<p>　　按，归户册其实就是将全县的赋税按照以“撮田从户”的方式，一一细分到每家每户，以便于每家知晓并照此缴纳赋税。在鱼鳞册和归户册之后，梁凤翔还在孝感县推行独具特色的田赋册籍——“块册”，据其《块册序》云：</p>
<p>　　第归户之后，田有交易，人有迁移。恐相沿日久，户册既有纷更，鳞册必致弁髦。若不永定规式，为善后之策，安知不有猾胥豪右，如囊时之飞诡并兼而为无畴者耶。查孝邑五乡二十三里一百七十八会，以里统会，大者五六会为一里，小者十数会为一里。以一会为一块造册，各二本，胪编花户的名田粮确数，总散分合，务期相符。存县一本，每里选德行一人为耆约，给一本，使收掌之。俾编氓周知，自某年始订立章程，如树之根不可动摇。后有交易者，但缴知单，更换姓名。田坐、处所不许那移。总使此会之田不得跳入彼会。此块之米不得飞入彼块。以人从田，不以田从人。即有豪强凭何兼占？即有奸究从何欺隐？每年终，将授受开收之户，另造更名析户册各二本，收掌如前例。俾内外划一，历年不替。虽百世以后，溯流穷源，可按籍而考也。节岁开征，各会发单一张给里约，使里约传催会甲，会甲传催烟民。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不烦差比，人乐输将。此周礼均土之法、同井之意，故曰块册。【56】</p>
<p>　　这里的“块册”是建立在鱼鳞册和归户册之上，为了杜绝以后土地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人户与田亩、田亩与税粮混淆的局面，而采取按区域攒造册籍，其关键之处在于“以人从田，不以田从人”，实行“一会一块也，一里一块也，一乡一块也，一县一块也。扩而极之，天下一大块也”。据此，今后征税，就地问粮，而不论其地上之人户变动如何，以此来杜绝各种飞洒之弊端。此种“以人从田”的编纂原则基本是与清初摊丁人亩的赋役改革相适应的，即征收依据由人丁向田地转移。</p>
<p>　　以上清丈之后编纂的丈量册、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应该是比较接近真实的，并且在康熙之后成为地方基层社会征收赋税的重要凭籍之一。因为有证据表明，这些编纂的册籍在清末民初依然为湖南各县市沿用。据民国二十年代地政学院对湖南田赋问题的调查，其基层田赋征收的册籍如下：</p>
<p>　　查各县田赋征收处原用之征收册籍，大抵为前清康熙五十三年编纂之蓝花册籍。印刷之格式用蓝色，详载花户姓名，故曰“蓝花册籍”。每本共有二百五十页，每页载一户、地名、按亩科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条目。【57】</p>
<p>　　以上史料明确指出，其征收的册籍“蓝花册籍”为康熙五十三年（1714）所编纂，结合前揭湖南在康熙年间所进行的土地清丈和册籍编纂活动可知，这些“蓝花册籍”大抵就是丈量之后编纂的地籍。“蓝花册籍”登记的内容和前揭康熙年间湖南《衡山县丈量册》记载的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增加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条目，这也是在以后土地买卖过割环节中必然出现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清康熙年间进行的土地丈量与地籍编纂，为嗣后两湖地区基层赋税征收提供了一套实征册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结语</strong></p>
<p>　　清初的土地清丈活动，就官府而言，主要目的是恢复原额、均平赋役。如此说来，土地清丈只不过是政府用来调整和整顿赋役的手段，而非目的。因此丈量与否，抑或是变通方式丈量，更多地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一种地方性选择。考察清代土地丈量的实际情形当在地方基层社会。</p>
<p>　　两湖地区因濒江、滨湖地区田亩易于坍塌，亦因战乱导致众多赋役册籍被毁，或胥吏营私舞弊，致使赋役征收体系混乱。更因移民大量涌入，开垦荒地较多，荒熟混淆，征不足额。凡此种种，使得该区成为清初土地清丈的重要区域之一。就本文考察的若干清丈事例来看，在部分贤能州县官员的大力支持倡导下，制定详细的清丈条规，并依靠既有的乡里组织，以及动员包括族长、户长、湾长等乡土社会资源，许多州县的确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田地丈量。当然，这期间由于立场、观点和利益的不同，从朝廷、地方官员到基层民众，不乏反对的声音。唯此，也使得清丈活动呈现一种不拘泥于陈规、因地制宜的区域性特征。</p>
<p>　　就已经进行全面清丈的地区而言，一般清丈之后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赋役册籍的编纂。这些册籍的攒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有田界不清、赋役不均的混乱局面。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弥补了旧有册籍丢失或脱离实际情形之不足，建立了一套相对符合田地实际占有情况的赋役册籍。这些地方编纂的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块册等，由于更接近田地的真实情形，嗣后也被两湖地方社会长期作为赋税征收的实征册使用。如果说清初全国性编纂的赋役全书是指导性原则性的赋役册籍，主要是确定田赋征收的额度——在清代就是维持明代万历原额。那么清康熙年间以丈量册等为代表的实征册籍，就是将赋役全书所确定的税额落实到实处，确定该向谁征收赋税的重要凭籍。</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杨国安：《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p>
<p>【2】[美]赵冈：《简论鱼鳞图册》，《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p>
<p>【3】[美]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42页；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87页。</p>
<p>【4】光绪《沔阳州志》卷四《食货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7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年，第148页。</p>
<p>【5】《清高宗实录》卷六五，乾隆三年三月丁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8页。</p>
<p>【6】同治《石首县志》卷三《民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5册，第98页。</p>
<p>【7】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1—169页。</p>
<p>【8】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1年，第539页。</p>
<p>【9】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108—109页。 </p>
<p>【10】康熙《麻阳县志》卷一《方域志·都甲》，《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4页。</p>
<p>【11】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资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m版社，1992年，第148—149页。</p>
<p>【12】雍正《朱批谕旨》布兰泰奏折，转引自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资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32页。</p>
<p>【13】同治《平江县志》卷一四《赋役志一·田亩》，《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8册，第390页。</p>
<p>【14】《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考4858—考4859。</p>
<p>【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9册，第7261页。</p>
<p>【16】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0页。</p>
<p>【17】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1页。</p>
<p>【18】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p>
<p>【19】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39页。</p>
<p>【20】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8—89页。</p>
<p>【21】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1页。</p>
<p>【22】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p>
<p>【23】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41页。</p>
<p>【24】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40—541页。</p>
<p>【25】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从刊》第154册，第88页。</p>
<p>【26】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1页。</p>
<p>【27】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p>
<p>【28】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p>
<p>【29】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p>
<p>【30】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40页。</p>
<p>【31】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p>
<p>【32】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p>
<p>【33】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p>
<p>【34】光绪《潜江县志》卷三《舆地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6册，第46页；光绪《黄州府志》卷三六《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15册，第467页；光绪《沔阳州志》卷二《风俗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7册，第56页。</p>
<p>【35】乾隆《衡山县志》卷九《职官志·知县列传》，《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214页。</p>
<p>【36】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90页。</p>
<p>【37】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 31册，第112页。</p>
<p>【38】《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九，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己西条，第358页。</p>
<p>【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第7261页。</p>
<p>【40】《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七，康熙三十九年正月乙西条，第7页。</p>
<p>【41】《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乾隆元年十二月乙丑条，第632页。</p>
<p>【42】同治《长沙县志》卷一九《政绩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3册，第330—331页。</p>
<p>【43】同治《茶陵州志》卷二○《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18册，第263—264页。</p>
<p>【44】《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考4867。</p>
<p>【45】同治《监利县志》卷四《田赋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4册，第78页。</p>
<p>【46】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土田》，《故宫珍本从刊》第154册，第89页。</p>
<p>【47】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土田》，《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90页。</p>
<p>【48】乾隆《衡山县志》卷九《职官志·知县列传》，《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214页。</p>
<p>【49】康熙《衡山县丈量册》，康熙五十六年登记本，湖南省图书馆古籍部藏。</p>
<p>【50】康熙《衡山县丈量册》，康熙五十六年登记本。</p>
<p>【51】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4页。</p>
<p>【52】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4页。</p>
<p>【53】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3—114页。</p>
<p>【54】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0页。</p>
<p>【55】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4页。</p>
<p>【56】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4—125页。另，梁凤翔之《块册序》亦载于《清经世文编》卷二九《户政·赋役》。</p>
<p>【57】李之屏：《湖南田赋之研究》第5章《征收制度》第4节《征收册籍》，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印行，1977年，第5588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明清史》2012年4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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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6至19世纪前期中日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以生丝、丝绸贸易为中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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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Dec 2012 00:42:2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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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16至19世纪前期的中国对日丝、绸贸易，前后经历了由盛转衰的过程。究其原因，实不能单从输出的中国一方去找，而还应从输入一方的日本去找，其根本原因则在于随着日本蚕丝生产兴起和丝织生产的发展日方对华丝、绸需求的减少。输日华丝的由盛转衰，实质上反映了中日丝绸生产特别是生丝生产能力的前后变化，反映了日本随着生丝生产的发展逐渐减低了对华丝的依赖程度。到19世纪、20世纪之交．中日丝绸生产的格局变化更加清晰地显示出来。 　　【关键词】明清；中日贸易；生丝；丝绸 　　【作者简介】范金民（1955-），男，江苏无锡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93）。 　　【原文出处】《安徽史学》（合肥），2012．1．5～1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江南地域文化的历史演进》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0&#38;ZD069。 　　自明后期至清前期大约300年间，中日两国之间无论通过合法还是走私的形式，商品贸易始终兴盛，只是贸易的大宗商品及其比重，前后发生着明显的变化。然而对于这种变化，学界的既有研究还不足以清晰揭示其基本特征，导致这种变化的各种因素，学界的探讨也显略为不足。今拟先就生丝和丝绸贸易的兴衰，考察中日贸易数量及其结构的变化。 　　关于中国向日本输出生丝和丝绸的研究，中日两国学者贡献已多，诸如日本学者木宫泰彦在通论中日文化交流时较多相关论述，岩生成一、山脇悌二郎和永积洋子等则在统计各类商品数量时，生丝和丝绸占了重要内容，奈良修一对于17世纪江南的蚕丝生产和对日贸易也有论说，而大庭脩、松浦章在系统研究中日文化交流时，更苋集了繁夥的事例；中国学者魏能涛探讨明清时期中日长崎贸易的阶段及其特点，李金明探讨清初中日长崎贸易，均有表述，而林仁川则辑录了诸多走私贸易事例，并作出了分析【1】。这些研究成果，均为本文进一步探讨明后期至清前期输日生丝和丝绸的相关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新近蒐集到的中日双方的文献资料，试对明后期至清前期中日生丝和丝绸贸易作更系统的探讨。 一 　　明代后期的中日贸易大势，基本上是商品与银、铜的单向流动，中国向日本输出商品以生丝、丝绸和药材为主，而从日本输回银和铜等。 　　在16世纪后期，日本的丝织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缎绢有花素之分，但其养蚕业与丝织业是脱节的，原料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西班牙人记载，当时日本每年消耗生丝220500公斤，而本国在收成最好的年份才出产生丝94500公斤至126000公斤，有一半左右的生丝需靠进口。因而人们说，“现在即使从中国或马尼拉运来所有的生丝，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够的”【2】。供不应求，不但导致生丝价格上涨，而且绸缎价格也极为昂贵，每匹素绢值银2两，花绢值银三四两，大红绢缎更高达七八两，而且长度每匹不满3丈，每丝1斤，值银2．5两【3】。这样的长度，这样的价格，较之中国市场上的同类货，贵达几倍，一般的日本人根本无力购买，所以生丝之外，价廉物美的中国丝织品也是日本的抢手货。 　　嘉靖后期人郑若曾同样认为：“丝，所以为织绢纻之用也，盖彼国自有成式花样，朝会宴享必自织而后用之，中国绢芝但充里衣而已。若番舶不通，则无丝可织。”【4】万历时姚士麟曾援引嘉靖时中国商人童华的话说：“大抵日本所须，皆产自中国。……他如饶之磁器，湖之丝绵，漳之纱绢，松之绵布，尤为彼国所重。”【5】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总结谓：“彼中百货取资于我，最多者无若丝，次则磁；最急者无如药，通国所用，展转灌输，即南北并通，不厌多也。”【6】时人一致认为，中国输向日本数量最多的是生丝和丝绸。 　　其时明廷虽然准予部分开海，但赴日贸易仍在严禁之列，中国商人通过走私（时人谓之“通番”）的形式，与日本商人展开贸易。叶权说：“浙东海边势家，以丝段之类，与番船交易，久而相习”【7】，对日走私贸易基本就是丝绸贸易。隆庆年间开海禁前，对kt走私只能直接偷渡，开禁后，至日本仍属非法，但可以堂而皇之地到西洋贸易，于是商人出航时，先向西洋南行，到远离官府巡缉范围，就折而向东行驶，对日贸易较前事实上便利得多。这也就是隆庆以后中国对日丝绸贸易甚于往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业的人数，经营的规模也颇为突出。就目前所知万历三十八年至四十二年（1610—1614）的七起通番案件，所需商品绝大多数是在杭州等地采购的，或者主要是由江南生产的大宗商品。在严翠梧、方子定案中，李茂亭先期到杭州收货，严翠梧、朱三阳在杭城购买异货，方子定让杨二往苏、杭置买湖丝，并诱引郑桥、林禄买得毡毯。在林清、王厚案中，林清、王厚合造大船，招徕各贩，满载登舟，有买纱、罗、绸、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瓷器、果品者，有买香、扇、蓖、毡、袜、针、纸等货者；福建人揭才甫与杭州人张玉宇，都是贩买绸绢等货者。在赵子明一案中，周学诗是向织造缎匹的赵子明赊欠的货物。这个赵子明，浙江巡抚高举说他是“杭之惯贩日本渠魁”【8】。在沈文一案中，下海的93人，皆在杭州“收买丝绢杂货”，案发后，官府将所带缎匹绸绢丝绵作为通倭的证据。在韩江一案中，下海的数十人各置丝货，韩江本人为置买缎匹50匹和药材4担，还卖房2问【9】。由日本一方的记载可知，万历三十七年（1609），明朝有10艘商船开到萨摩，其中已知所载货物的船主为薛荣具、陈振宇、何新宇的3艘船，光陈振宇船就装有缎、绸等丝织品603匹，3艘船所载物品除丝绸外，还有糖、瓷器、药材、矾、麻、毛毡、甘草、墨、书册、人参、扇、伞、布等【10】。所以丁元荐感慨地说：“今之通番者，十倍于昔矣。”【11】中国商船所载商品主要就是采购自苏、杭等地的丝织品和药材等物【12】，江南所产的大量生丝和丝绸源源输向日本。 　　从日本一方，也可看出这种走私贸易的势头。日本平户时代，将来自中国及东南亚各口岸的船只称为唐船。嘉靖以来，中国商船满载丝绸、书画等物，络绎不绝地驶往丰后、肥前、平户和萨摩等地，以致在平户“大唐和南蛮的珍品年年充斥，因而京都、堺港等各地商人，云集此地，人们称作西都”。据统计，1609年明朝有10艘商船开到萨摩，运去各色绸缎603匹，庆长年间（1596—1614），“南蛮船装载大量白丝开到长崎”，后来“南蛮船又运来大批白丝，因而丝价暴跌”。据日方资料载，“勘合不成，然南京福建商舶每岁渡长崎者，自此（指庆长十五年。1610）逐年多多”。1612年大约前半年中，“明朝商船和从吕宋返航的日本商船共二十六艘，舶舻相接，同时开进长崎港，载来白丝二十余万斤”【13】。1635年，日本限唐船于长崎一港贸易，中国商船就主要集中在长崎。由废除勘合贸易后倭寇屡屡侵扰掠夺丝绸，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日本对中国的贸易已经发展到公开抢劫的地步。 　　明清易代之际，东南沿海人民从事中日走私贸易的仍然不少。顺治初年，浙江巡抚秦世祯说江南人民贪射微利，蹈险私通，贩运绸布等物，所在多有【14】。如商人曾定老等前后数次领了郑成功的十几万两银子在苏杭等地置买绸湖丝，或者将货交给郑成功，或者直接赴日贸易，获利后归还本息。这些商人因有反清复明的国姓爷郑成功作后台，丝绸生意做得特别大。顺治十八年，浙江缉获走私船1艘，船上商人30余人于前一年置备货物到福建海澄下海赴日贸易。其中，绍兴人王吉甫带了绍兴绫10匹，漳州人张瑞在杭州购买丝260斤、白绫33匹、红绉纱4匹，福州人王一在杭州买丝40斤，广州人高参在   杭州买绉纱50匹，广州人李茂在苏州买轻绸100匹，广州人卢措在苏州买绉纱150匹【15】。这些商伙在长崎出卖丝绸后，大体上按每百两抽分20两的比例交给船主。这种经营形式与前述万历通番贸易案相似。由此二例，可知清初中日丝绸贸易盛况不减往昔。 　　对于明清之际中国输日的生丝数，日本学者岩生成一曾作过统计【16】。若据他的统计，自崇祯十三年（1640）至康熙四年（1665）间，19年有记录，共输人生丝3778164斤，最多的崇祯十三年，为364428斤，最少的顺治五年（1648），为65835斤，其余均在10万余斤，平均每年198851斤，其中由唐船输入者，自崇祯十三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31年每年有记录，其中顺治十六年最多，为229891斤，康熙十三年次多，为220000斤，平均每年133610斤，两者相除，唐船输入者占总数的67％。 　　民间商人敢于犯禁，履险蹈危，是因为从事对日丝绸贸易可以谋取高额的利润。有关对日贸易的利润，由于材料缺乏，很少有人作过估算。嘉靖时郑若曾说，中国之丝“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取去者其价十倍”【17】。嘉万间徽商许谷“贩缯航海，而贾岛中，赢得百倍”【18】。万历时王士晋认为，贩日可“以数十金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19】。也有人说，“通吕宋则平常之息，通日本则非常之利”【20】。然而所谓十倍、百倍、非常之息，大多只是获利可观的形容之词，并不能信以为实有其事。据日本《大乘院寺社杂事记》1480年的记载，“唐船之利莫过于生丝，唐丝在日本每斤价约五贯文，在西国备前、备中等地一驮价值十贯文的铜，于唐土明州、六州购回生丝出卖可得四十至五十贯文左右。一棹重十两价值三十贯文的银子，购回唐丝出卖则可得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贯文左右”。可知在成化年间，中国和日本的生丝比价约1：4至1：5。如果贩运生丝，利润率高达300％—400％。万历时，三件通番案中，贩运丝绸，“计各商觅利，多至数倍”。自万历到顺治年间日本的生丝价格为：1622年每百斤280两，1631年为550两，1641年为225两，1643年为355两，1649年为516两，1650年为500两，1660年约为215两【21】。如果取平均值，则每百斤为377两。明末生丝价格，按给事中傅元初所说，“是以中国湖丝百斤，值银百两者，至彼（指吕宋）得价二倍”【22】。明清之际中国生丝价格变动也不大。两相核算，则其时中日生丝比价为1：3至1：4之间，贩运生丝利润率可达277％左右。如果考虑到上述日本丝价有不少是上等丝的价格，次等丝价要便宜得多，则利润率仍有200％。这个推算也大致与丁元荐所说“浙以西造海船，市丝臬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23】和“东之利，倍蓰于西”【24】的说法相符。 　　当欧人航海东来后，日本所需生丝除了继续从中国商人手里获得外，先经葡萄牙人之手后经荷兰人之手获得。因为澳门和日本长崎之间贩运丝绸可获倍利，葡萄牙在租住地澳门大力经营往长崎的中转贸易。据估计，“在十六七世纪之交的若干年内，葡船每年运往长崎的中国货物约值银一百万两以上，及一六i七年，增加至2141468．05两，其后更超过三百万两”。在输日的货物中，生丝是价值特别大的一种，全汉升先生估计，“在十六七世纪间的五十余年内，葡船每年自澳门运往长崎的华丝，少时约为一千五六百担，多时约达三千多担。自一六三六年后，数量却显著减小。”【25】当时日本交换中国丝绸等货物，唯一依靠的是白银，结果是日本白银源源流入澳门。其数量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内，大约每年为五六十万两，在17世纪的最初30年内，每年约为100万余两，有时更多至二三百万两。据另一个统计，自1599年至1637年的38年中，共有5800万两白银流入澳门，每年达152万余两银。以致日本学者矢野仁一说葡萄牙人“每年在贩买中国绢于日本这宗生意上获得的银，年额达到二百二十五万两，以充作他们购买中国货往欧洲的资本”【26】。宽永十四年（明崇祯十年，1637），日本经由葡萄牙人之手，输入商品值银2141468两，其中丝织物高达1660834两，生丝36万两【27】。葡萄牙方面的材料则估计，每年经由他们输入日本的生丝和丝织品达1500毕克（1毕克约等63公斤）【28】。根据上述各项材料统而计之，在明末清初的50余年内，葡船每年运往长崎的中国丝和丝织品约在2000担之谱。按照前述日本本国生丝供求估算，则日本所需进口生丝和丝织品在中国厉行海禁之时，主要是通过葡萄牙人由澳门输入的。 　　由于当时马尼拉远销到南美的中国丝及丝货由广州出口，因此葡萄牙人“不仅独占了中国与欧   洲间的贸易，而且独占了中国及日本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29】。日本所需中国丝及丝织品有不少就是自马尼拉转输的。对此，明朝徐光肩说：“我边海亦真实戒严，无敢通倭者。既有之，亦渺少商贩，不足给其国用。于是有西洋番舶者，市我湖丝诸物，走诸国贸易。若吕宋者，其大都会也。而我闽浙直商人，乃皆走吕宋诸国，倭所欲得于我，悉转市之吕宋诸国矣。”【30】徐氏说因厉行海禁而无人赴日贸易，言过其实，但说因海禁而日本严重缺乏生丝转而求购于马尼拉则是事实。 　　荷兰人于1624年占领了台湾，此后即以台湾为贸易基地。他们把中国的生丝、绢织物和瓷器运往日本和欧洲市场，从日本运来白银，自东南亚运来香料，用以交换中国商品。为了获得中国的丝绸等商品，他们派遣船只到漳州河口以香料和白银与中国商人交易，或将资金委托漳泉中国代理商预购商品，或以种种方式招诱中国海商远到大员贸易。在荷兰人的引诱和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中国商人频频出海，冒险贸易，出现“滨海之民，惟利是视，走死地如骛，往往至岛外区脱之地曰台湾者，与红毛番为市”【31】的走私局面。由于台湾位于澳门日本贸易线的中间，荷兰人以台湾为中转站贸易基地的结果，使原先由葡萄牙人经营的澳门中转贸易迅速衰落。1636年，当葡船运日的华丝锐减到250担的时候，荷船输臼的华丝却增加到1421担，此后几年，当前者每年只运二三百担时，荷船却多至一千二三百担【32】。当日本于1639年禁止葡人到长崎贸易后，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中转贸易就完全转到了荷兰人之手。日本学者山腕悌二郎曾估计，荷兰人输日华丝年额达20万斤【33】。可见在葡人之后，日本需要的中国生丝除了中国商人少量的直接走私贸易外，主要是从荷兰人手中获得的。 　　明清之交，日本所需生丝，后来又先后从以郑芝龙郑成功父子为中心的庞大的贸易集团之手获得。据荷兰商馆日记记载，1649年和1650年各有郑成功的一艘大船抵日。1650年的船装载生丝达12万斤。而当年唐船输日生丝不过16万斤，各地船只输日的生丝总量也不过23万多斤。荷兰东印度公司报告，“自一六五四年十一月三日最后一艘船启航到一六五五年九月十六日为止，由各地人港的中国商船为五十七艘，其中安海船四十一艘，大部分为国姓爷所有。另外还有泉州船四艘，大泥船三艘，福州船五艘，南京船一艘，漳州船一艘及广南船三艘。正如日本商馆日记所附载的详细清单显示的那样，上述各帆船除运载十四万零一百斤生丝外，还运来了大量的丝织品及其他货物。这些，几乎都结在国姓爷帐上”【34】。据山脇悌二郎估计，郑成功每年输入华丝为7万斤至8万斤【35】。郑成功通过征收牌饷和借贷资本等方式保护商人贸易，令荷兰等西方殖民者生畏。依据上述资料，准之当时输日生丝总数，则在17世纪50年代，郑成功属下或受郑氏保护的商船输日华丝已占了主要部分，可以说，到这时，荷兰人的中转贸易已为郑成功所取代。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直到清朝开海禁，以台湾为中转的中日丝绸贸易一直操于郑氏集团之手。因此换言之，其时日本的生丝来源除了中国内地与日本的直接贸易外，主要依靠郑氏的台湾中转贸易。而台湾中转的丝及丝货，则主要来自马尼拉。毋庸赘言，郑氏集团从事丝绸贸易的利润，大致应与荷兰人相同。 二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统一台湾，次年即开放海禁，民间丝绸贸易从此取得了合法地位。对日贸易盛况空前，赴日唐船急剧增加。实行海禁时，平均每年赴日唐船为37艘，开海禁的头5年，即增加到年平均96艘，为海禁时的近3倍【36】。而且增长幅度甚大，开海当年为24艘，次年即达73艘，以后3年依次高达102艘、137艘、144艘，前后增长了471％。面对数量激增源源而来的唐船而日本银、铜、金大量外流这种严重入超的局而，日本幕府采取种种措施限制赴日唐船数量和贸易规模。贞享二年（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开海的次年，即规定与中国贸易银额为6000贯，三年后唐船定为70艘，元禄十年（1697）虽然一度增为80艘，正德五年（1715）就急剧降为30艘，享保二年（1717）定为40艘，以后经8次规定一降再降为宽政二年（1790）的10艘【37】。由于日本方面的严加限制，赴日唐船虽然并不完全如定额数，但确实迅速地大为减少。据统计，康熙时期赴日唐船每年平均71艘（含因限额而无信牌载回的382艘），雍正时期年均为32．5艘（含载回的船5艘），乾隆时期年均为13艘，嘉庆时期年均近10艘，   道光前19年年均仅为近8艘【38】。  唐船数量减少，所载生丝减少更甚。日本学者山脇悌二郎曾对清代华丝输日数量作过统计【39】，今简化成下表。   　　上表表明，进入康熙时期，唐船输日华丝的数量虽然不是直线下降，但不断下降的趋势却十分明显，到临近康熙开海，已大体上不到前此的三分之一。开海后，唐船数量激增，输日生丝却大减。到乾隆年间后，输日华丝更是微乎其微，乾隆三十二年、三十七年、三十八年、四十二年、五十年5个年头则全然没有输入。 　　就单条船的观察，所载生丝也是逐年下降的。按日本学者永积洋子的统计，宝历元年（1751），二号宁波船载钓丝300斤，四号宁波船白丝3000斤，五号宁波船白丝1400斤，八号宁波船生丝7050斤。宝历二年（1752），四号宁波船白丝1200斤，五号宁波船白丝1560斤，八号乍浦船白丝1980斤，九号乍浦船丝2070斤，十一号宁波船白丝200斤，十二号宁波船未带丝。宝历三年（1753），三号乍浦船未带丝，四号乍浦船丝9包，五号南京船白丝2760斤，八号宁波船钓丝4500斤，九号乍浦船未带丝，十一号乍浦船生丝330斤，十二号乍浦船未带丝，十三号乍浦船色生丝280斤，十六号乍浦船未带丝，二十一号乍浦船白丝3000斤。宝历四年（1754），八号南京船白丝180斤，各色绢缝丝900斤；九号南京船丝1550斤；十号乍浦船色丝800斤，白丝200斤，色绢丝3斤，钓丝1包；十一号南京船未带丝；十二号乍浦船丝2300斤；十三号宁波船白丝2580斤；十四号乍浦船白丝1620斤；十五号宁波船白丝3000斤，色丝300斤，并丝1300斤；十六号乍浦船白丝6142斤，色绢丝250斤；十七号乍浦船各种生丝3480斤；十八号乍浦船白丝6400斤；十九号、二十号南京船，二十一号、二十二号乍浦船未带丝；二十三号南京船钓丝1230斤；二十四号乍浦船未带丝；二十六号南京船未带丝，仅带各类织物484反；二十八号乍浦船和二十九号南京船均未带丝，南京船未带织物【40】。永积洋子更在统计了1637—1833年的唐船输出入商品和数量后指出，直到元禄十三年（1700）时，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是生丝，此后，依据荷兰记载的唐船输入商品的详细记录，1740年白丝为9540斤，1750年一度增加到17750斤，1761年即激减为3100斤，1770年以降几乎全无输入【41】。刘序枫比较1711年和1804年唐船输日商品数量，其中生丝，1711年54艘船共运载5027,6斤，每船平均931斤，而1804年11艘船共运载2413斤，每船仅219斤【42】。 　　即使数量日益减少以至微乎其微的生丝，元文年间（1736—1740）起，不少还是染色后的色丝。1740年，广东船载色绢丝60斤；1753年，十三号乍浦船载色生丝280斤，并色绢丝300斤，十六号乍浦船色绢丝100斤，二十一号乍浦船色绢丝300斤；1754年，八号南京船载各色绢缝丝900斤，十号乍浦船载中国色丝800斤，十五号宁波船载中国色丝300斤，十六号乍浦船载色绢丝250斤，十八号乍浦船载色绢丝1150斤；1756年，三号宁波船载色毛丝500斤；1757年，二号宁波船载色绢丝110斤；1759年，南京船载各色中国绢丝，乍浦船载色绢丝800斤；1760年，南京船载色绢丝1466斤；1762年，九号定海船载色绢丝1600斤；1763年，二号宁波船载赤绢丝3斤，四号乍浦船载中国赤丝6斤；1766年，十三号乍浦船载色绢缝丝50斤；1768年，一号乍浦船载色绢丝100斤；1772年，七号乍浦船载切赤绢丝600斤；1776年，一号乍浦船载色绢丝500斤。以后则已无色丝记载【43】。这些“色生丝”、“色绢丝”、“赤丝”、“赤绢丝”，当指染色后的生丝。在中国江南，染色后的丝用来织造高档丝织物，织品称“熟货”，而用白生丝即未经染炼的丝织成的丝绸，称“生货”，乃是档次较低的一般织品。日本进口色丝，说明日   本市场上需要的丝只是熟丝，后来在18世纪连色丝也不再出现，说明其时日本的丝织业已完全成长起来无需从中国输入生丝了。 　　至于丝绸，其数量也是大为下降的。山脇悌二郎指出，宽永十八年（1641）97艘唐船所载织物为373479反（引者按：日制，长2丈8寸，宽9寸），其中绢织物134936反，棉布2070反。江户时代中期以降和产甚多，从此绝无输入。正德元年（1711），唐船输入织物202046反，其中绢织物188032反，木棉布7329反。木棉布中1680反是原色布，3989反是染色布。织物的输入，幕末时激减。文化元年（1804）织物仅14366反，其中还含木棉布384反，绢丝2413斤。同年，毛毡输入14901枚。唐绢织物，品质优秀和花纹多样，最能保持人气，江户时代中期以后输入减少。夏船内，13艘配额850贯目，丝代银238贯目，织物的额度限制，江户时代中期国产绢织物的增大事实，从而直接输入的绢织物减少【44】。 　　从每一艘船所载的丝绸，也能看出丝绸数量的下降。正德元年（1711），南京钟圣玉卯十五号船装载商品，白丝720斤，大飞纹纱绫1057端，中飞纹纱绫188端，并纱绫291端，绯并纱绫154端，岛纱绫106端，大白绉绸165端，尺长中白绉绸110端，中白绉绸71端，纹绉绸40端，尺长中绯绉绸23端，中卷绫子30端，黄绫子2端，多缎子22端，色缎子59端，色锦26端，色纹茶罗宇32端【45】，合计绫罗绸缎纱绉等各色丝绸2376端。同年南京程方城卯五十一号船装载商品，白丝6480斤，大白纱绫800端，尺长中自缩棉720端，中白绉绸740端，小白绉绸800端，色缎子500端，白纹纱1端【46】，不但生丝数量多，而且各类绸缎多达3561端。享保三年（1718），广东二十六号李赤贤、吴光业船所载商品，大飞纹纱绫1960端，中飞纹纱绫360端，纹无纱绫3端，并纱绫86端，尺长中白缩缅1775端，中白缩缅120端，中绯缩缅540端，中卷纶子540端，小卷纶子50端，缎子110端，绯编（即彩绸——引者）1端，另有11端【47】，各色绸缎共5556端。可是宝历三三年（1753）南京高山辉等人的船，据申报“往广南置买沈香、药材、白糖等货装载满船，于癸丑年七月初八日由广南开船前往长崎贸易”，只带天蚕丝6箱【48】。在唐船船商的呈文中，连丝绸字样都未提及。 三 　　上述中国输日生丝和绸缎的减少，可能与日本政府因担心银铜外流而限制唐船数量及其贸易总额有关，但输日生丝和丝绸数量的激剧减少早在日本幕府于正德五年（1715）实施海舶新事例之前，甚至更早于清朝开海的康熙二十三年，这就说明，中国输日生丝和丝绸数量的大量减少，还应该有着更为深层的原因。 　　现有研究表明，在清朝开海禁前，日本市场上的华丝价格就开始下跌。1649年长崎输日华丝每斤银5两1钱，1672年降为4两，1699年降为3．1两，1709年再降为2．9两，1763年至1776年的年平均值为每斤2．835两，1778年至1788年年均为2．811两【49】。长崎市场上华丝价格下跌幅度最大的时期正是康熙初年到开海前一段时间。导致输日华丝价格一跌再跌的原因有两个可能，一是输日华丝数量激增供过于求，二是日本所需华丝数量的下降。但前一种可能由前述已可完全排除，这就需要我们从后一种可能来说明问题。 　　日本幕府实施正德海舶新事例后，又制定条例，告谕唐船商人。其谕文提到：“从来唐船所带货物，下品虽多，闻得所卖缺额，唐人狼狈，遂出不已，姑容买取。至于近来，视为泛常，药材自余物件，惟下品者多带前来，匹头等项地素尺寸及阔狭等止不宜者，是之载带，其于本处乃不中用。向后各船大约可带物件，合该年乔司等转相吩咐，须当遵守，药材自余物件下品毋带，匹头等项地素尺寸及阔狭等不相宜者，毋得载带。向后如有仍带下品物件，则于本处止中用者，准令贸易，无用之物着令载回。倘若临时不服，即当追牌。”【50】谕文透露出极为重要的信息，即当时幕府认为，唐船所载丝绸，是一些尺寸阔狭不适宜的素地丝绸，是“下品”，这种品质的丝绸，在日本并“不中用”。谕令强调，以后唐船应载运日本中用者，方准令贸易，若仍带此类下品，则着令载回，如届时不服，即将所发贸易信牌追缴。 　　日本自江户时代中期起丝织生产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输日商品中由16世纪末年以前以绸缎为主转向17世纪前期以生丝为主，即已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日本丝织生产的发展。当时幕府限制丝绸的人口而输入生丝，形成以“异国之蚕”织“本朝之   机”的格局。1755年，京都的32家账房产量就达859057反【51】。更为突出的是，原来跟不上丝织业的蚕丝业也迅速起步。古岛敏雄的研究表明，宽永（1625—1643）时，京都生丝的主要供应地是近江、美浓，随着生丝需要量的扩大，产地不断向东扩展。近世中后期，东山、关东、东北等地都成为重要的养蚕区。据《农业全书》载，继近江、美浓之后，先进的蚕业地区有丹后（今京都府北部）、但马（今兵库县北部）、武藏、上野、丹波（今分属京都府和兵库县）、越前（今属福井县）。享保、元文（1716—1740）时代，信州上田、总州（今千叶县）、结城、江州（近江）和播州（播磨）加古川成为中心。宽保（1741—1747）之际又转移到伊达、信夫地方（在今福岛县），关西蚕业渐为关东取代。文化（1804—1817）时，奥州（今福岛、宫城、岩手、青森四县）蚕业为全国之冠。此后，蚕业主要集中在关东、东山一带【52】。其实早在贞享时代，将军纲吉就采取措施，奖励和丝生产，而限制华丝输入【53】。到明和四年（1767），13艘唐船的贸易额3562贯，其中规定用于购买白丝和织物的只有850贯，天明四年（1784）更降为600贯【54】，定额日益减少。永积洋子介绍日本丝织业的发展称，自17世纪末年开始到18世纪，国内的蚕丝业本质上开始发展。即17世纪中期，国内的生丝生产量不到9万斤，正德五年（1715）增加到20万斤，享保年间（1716—1736）到30万斤，由地方向京都西阵供给的蚕丝增加。在西阵，供给生丝的京都丝绢批发商，为了发展地方蚕丝业，不仅援助资金，而且传授养蚕技术。自18世纪后半叶开始，奖励蚕业的藩主也多了起来。其结果是，生丝的生产，从正德、享保期到19世纪开始的文政期（1818—1829）增加4倍，向京都输送的丝也在文政期达到225万斤，达到一世纪前的7倍。而日．随着生产量的增加，品质也一点不劣于输入的白丝，完全与输入的白丝无异。其次，输入的绢织物，流行的品种也有大变动【55】。 　　发达的丝织生产奠定在坚实的生丝基础之上，这必然减少中国丝及丝织品的输入。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赴日唐船运载的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1711年54艘赴日唐船共运载生丝50267斤，丝棉织品2002149反（其中丝织品达188032反），糖4475490斤，药材778860斤，颜料、染料570817斤，矿物332760斤，皮革85821张，书籍140箱2部。可1804年11艘唐船共输日生丝2413斤，织物14366反，药材909218斤，糖1285600斤，颜料、染料412298斤，矿物270543斤，皮革2294张【56】。两相比较，丝及丝织品比例下降，药材、矿物、颜料、染料比例上升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唐船数量不减少，生丝及丝织品也仍有不断减少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开禁后唐船数量激增华丝输日并没有正比例增加的症结所在。所以山脇腕悌二郎推测，与和丝的生产增加也有关系【57】。输日生丝的迅速持续减少，正是当时中日丝绸生产大势发生变化的直接反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16至19世纪前期的中国对日丝、绸贸易，前后经历了由盛转衰的过程。究其原因，实不能单从输出的中国一方去找，而还应从输入一方的日本去找，其根本原因则在于随着日本蚕丝生产兴起和丝织生产的发展日方对华丝、绸需求的减少。输日华丝的由盛转衰，实质上反映了中日丝绸生产特别是生丝生产能力的前后变化，反映了日本随着生丝生产的发展逐渐减低了对华丝的依赖程度。到19世纪、20世纪之交．中日丝绸生产的格局变化更加清晰地显示出来。</p>
<p>　　【关键词】明清；中日贸易；生丝；丝绸</p>
<p>　　【作者简介】范金民（1955-），男，江苏无锡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93）。</p>
<p>　　【原文出处】《安徽史学》（合肥），2012．1．5～14</p>
<p>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江南地域文化的历史演进》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0&amp;ZD069。</p>
<p>　　自明后期至清前期大约300年间，中日两国之间无论通过合法还是走私的形式，商品贸易始终兴盛，只是贸易的大宗商品及其比重，前后发生着明显的变化。然而对于这种变化，学界的既有研究还不足以清晰揭示其基本特征，导致这种变化的各种因素，学界的探讨也显略为不足。今拟先就生丝和丝绸贸易的兴衰，考察中日贸易数量及其结构的变化。</p>
<p>　　关于中国向日本输出生丝和丝绸的研究，中日两国学者贡献已多，诸如日本学者木宫泰彦在通论中日文化交流时较多相关论述，岩生成一、山脇悌二郎和永积洋子等则在统计各类商品数量时，生丝和丝绸占了重要内容，奈良修一对于17世纪江南的蚕丝生产和对日贸易也有论说，而大庭脩、松浦章在系统研究中日文化交流时，更苋集了繁夥的事例；中国学者魏能涛探讨明清时期中日长崎贸易的阶段及其特点，李金明探讨清初中日长崎贸易，均有表述，而林仁川则辑录了诸多走私贸易事例，并作出了分析【1】。这些研究成果，均为本文进一步探讨明后期至清前期输日生丝和丝绸的相关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新近蒐集到的中日双方的文献资料，试对明后期至清前期中日生丝和丝绸贸易作更系统的探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明代后期的中日贸易大势，基本上是商品与银、铜的单向流动，中国向日本输出商品以生丝、丝绸和药材为主，而从日本输回银和铜等。</p>
<p>　　在16世纪后期，日本的丝织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缎绢有花素之分，但其养蚕业与丝织业是脱节的，原料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西班牙人记载，当时日本每年消耗生丝220500公斤，而本国在收成最好的年份才出产生丝94500公斤至126000公斤，有一半左右的生丝需靠进口。因而人们说，“现在即使从中国或马尼拉运来所有的生丝，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够的”【2】。供不应求，不但导致生丝价格上涨，而且绸缎价格也极为昂贵，每匹素绢值银2两，花绢值银三四两，大红绢缎更高达七八两，而且长度每匹不满3丈，每丝1斤，值银2．5两【3】。这样的长度，这样的价格，较之中国市场上的同类货，贵达几倍，一般的日本人根本无力购买，所以生丝之外，价廉物美的中国丝织品也是日本的抢手货。</p>
<p>　　嘉靖后期人郑若曾同样认为：“丝，所以为织绢纻之用也，盖彼国自有成式花样，朝会宴享必自织而后用之，中国绢芝但充里衣而已。若番舶不通，则无丝可织。”【4】万历时姚士麟曾援引嘉靖时中国商人童华的话说：“大抵日本所须，皆产自中国。……他如饶之磁器，湖之丝绵，漳之纱绢，松之绵布，尤为彼国所重。”【5】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总结谓：“彼中百货取资于我，最多者无若丝，次则磁；最急者无如药，通国所用，展转灌输，即南北并通，不厌多也。”【6】时人一致认为，中国输向日本数量最多的是生丝和丝绸。</p>
<p>　　其时明廷虽然准予部分开海，但赴日贸易仍在严禁之列，中国商人通过走私（时人谓之“通番”）的形式，与日本商人展开贸易。叶权说：“浙东海边势家，以丝段之类，与番船交易，久而相习”【7】，对日走私贸易基本就是丝绸贸易。隆庆年间开海禁前，对kt走私只能直接偷渡，开禁后，至日本仍属非法，但可以堂而皇之地到西洋贸易，于是商人出航时，先向西洋南行，到远离官府巡缉范围，就折而向东行驶，对日贸易较前事实上便利得多。这也就是隆庆以后中国对日丝绸贸易甚于往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业的人数，经营的规模也颇为突出。就目前所知万历三十八年至四十二年（1610—1614）的七起通番案件，所需商品绝大多数是在杭州等地采购的，或者主要是由江南生产的大宗商品。在严翠梧、方子定案中，李茂亭先期到杭州收货，严翠梧、朱三阳在杭城购买异货，方子定让杨二往苏、杭置买湖丝，并诱引郑桥、林禄买得毡毯。在林清、王厚案中，林清、王厚合造大船，招徕各贩，满载登舟，有买纱、罗、绸、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瓷器、果品者，有买香、扇、蓖、毡、袜、针、纸等货者；福建人揭才甫与杭州人张玉宇，都是贩买绸绢等货者。在赵子明一案中，周学诗是向织造缎匹的赵子明赊欠的货物。这个赵子明，浙江巡抚高举说他是“杭之惯贩日本渠魁”【8】。在沈文一案中，下海的93人，皆在杭州“收买丝绢杂货”，案发后，官府将所带缎匹绸绢丝绵作为通倭的证据。在韩江一案中，下海的数十人各置丝货，韩江本人为置买缎匹50匹和药材4担，还卖房2问【9】。由日本一方的记载可知，万历三十七年（1609），明朝有10艘商船开到萨摩，其中已知所载货物的船主为薛荣具、陈振宇、何新宇的3艘船，光陈振宇船就装有缎、绸等丝织品603匹，3艘船所载物品除丝绸外，还有糖、瓷器、药材、矾、麻、毛毡、甘草、墨、书册、人参、扇、伞、布等【10】。所以丁元荐感慨地说：“今之通番者，十倍于昔矣。”【11】中国商船所载商品主要就是采购自苏、杭等地的丝织品和药材等物【12】，江南所产的大量生丝和丝绸源源输向日本。</p>
<p>　　从日本一方，也可看出这种走私贸易的势头。日本平户时代，将来自中国及东南亚各口岸的船只称为唐船。嘉靖以来，中国商船满载丝绸、书画等物，络绎不绝地驶往丰后、肥前、平户和萨摩等地，以致在平户“大唐和南蛮的珍品年年充斥，因而京都、堺港等各地商人，云集此地，人们称作西都”。据统计，1609年明朝有10艘商船开到萨摩，运去各色绸缎603匹，庆长年间（1596—1614），“南蛮船装载大量白丝开到长崎”，后来“南蛮船又运来大批白丝，因而丝价暴跌”。据日方资料载，“勘合不成，然南京福建商舶每岁渡长崎者，自此（指庆长十五年。1610）逐年多多”。1612年大约前半年中，“明朝商船和从吕宋返航的日本商船共二十六艘，舶舻相接，同时开进长崎港，载来白丝二十余万斤”【13】。1635年，日本限唐船于长崎一港贸易，中国商船就主要集中在长崎。由废除勘合贸易后倭寇屡屡侵扰掠夺丝绸，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日本对中国的贸易已经发展到公开抢劫的地步。</p>
<p>　　明清易代之际，东南沿海人民从事中日走私贸易的仍然不少。顺治初年，浙江巡抚秦世祯说江南人民贪射微利，蹈险私通，贩运绸布等物，所在多有【14】。如商人曾定老等前后数次领了郑成功的十几万两银子在苏杭等地置买绸湖丝，或者将货交给郑成功，或者直接赴日贸易，获利后归还本息。这些商人因有反清复明的国姓爷郑成功作后台，丝绸生意做得特别大。顺治十八年，浙江缉获走私船1艘，船上商人30余人于前一年置备货物到福建海澄下海赴日贸易。其中，绍兴人王吉甫带了绍兴绫10匹，漳州人张瑞在杭州购买丝260斤、白绫33匹、红绉纱4匹，福州人王一在杭州买丝40斤，广州人高参在   杭州买绉纱50匹，广州人李茂在苏州买轻绸100匹，广州人卢措在苏州买绉纱150匹【15】。这些商伙在长崎出卖丝绸后，大体上按每百两抽分20两的比例交给船主。这种经营形式与前述万历通番贸易案相似。由此二例，可知清初中日丝绸贸易盛况不减往昔。</p>
<p>　　对于明清之际中国输日的生丝数，日本学者岩生成一曾作过统计【16】。若据他的统计，自崇祯十三年（1640）至康熙四年（1665）间，19年有记录，共输人生丝3778164斤，最多的崇祯十三年，为364428斤，最少的顺治五年（1648），为65835斤，其余均在10万余斤，平均每年198851斤，其中由唐船输入者，自崇祯十三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31年每年有记录，其中顺治十六年最多，为229891斤，康熙十三年次多，为220000斤，平均每年133610斤，两者相除，唐船输入者占总数的67％。</p>
<p>　　民间商人敢于犯禁，履险蹈危，是因为从事对日丝绸贸易可以谋取高额的利润。有关对日贸易的利润，由于材料缺乏，很少有人作过估算。嘉靖时郑若曾说，中国之丝“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取去者其价十倍”【17】。嘉万间徽商许谷“贩缯航海，而贾岛中，赢得百倍”【18】。万历时王士晋认为，贩日可“以数十金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19】。也有人说，“通吕宋则平常之息，通日本则非常之利”【20】。然而所谓十倍、百倍、非常之息，大多只是获利可观的形容之词，并不能信以为实有其事。据日本《大乘院寺社杂事记》1480年的记载，“唐船之利莫过于生丝，唐丝在日本每斤价约五贯文，在西国备前、备中等地一驮价值十贯文的铜，于唐土明州、六州购回生丝出卖可得四十至五十贯文左右。一棹重十两价值三十贯文的银子，购回唐丝出卖则可得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贯文左右”。可知在成化年间，中国和日本的生丝比价约1：4至1：5。如果贩运生丝，利润率高达300％—400％。万历时，三件通番案中，贩运丝绸，“计各商觅利，多至数倍”。自万历到顺治年间日本的生丝价格为：1622年每百斤280两，1631年为550两，1641年为225两，1643年为355两，1649年为516两，1650年为500两，1660年约为215两【21】。如果取平均值，则每百斤为377两。明末生丝价格，按给事中傅元初所说，“是以中国湖丝百斤，值银百两者，至彼（指吕宋）得价二倍”【22】。明清之际中国生丝价格变动也不大。两相核算，则其时中日生丝比价为1：3至1：4之间，贩运生丝利润率可达277％左右。如果考虑到上述日本丝价有不少是上等丝的价格，次等丝价要便宜得多，则利润率仍有200％。这个推算也大致与丁元荐所说“浙以西造海船，市丝臬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23】和“东之利，倍蓰于西”【24】的说法相符。</p>
<p>　　当欧人航海东来后，日本所需生丝除了继续从中国商人手里获得外，先经葡萄牙人之手后经荷兰人之手获得。因为澳门和日本长崎之间贩运丝绸可获倍利，葡萄牙在租住地澳门大力经营往长崎的中转贸易。据估计，“在十六七世纪之交的若干年内，葡船每年运往长崎的中国货物约值银一百万两以上，及一六i七年，增加至2141468．05两，其后更超过三百万两”。在输日的货物中，生丝是价值特别大的一种，全汉升先生估计，“在十六七世纪间的五十余年内，葡船每年自澳门运往长崎的华丝，少时约为一千五六百担，多时约达三千多担。自一六三六年后，数量却显著减小。”【25】当时日本交换中国丝绸等货物，唯一依靠的是白银，结果是日本白银源源流入澳门。其数量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内，大约每年为五六十万两，在17世纪的最初30年内，每年约为100万余两，有时更多至二三百万两。据另一个统计，自1599年至1637年的38年中，共有5800万两白银流入澳门，每年达152万余两银。以致日本学者矢野仁一说葡萄牙人“每年在贩买中国绢于日本这宗生意上获得的银，年额达到二百二十五万两，以充作他们购买中国货往欧洲的资本”【26】。宽永十四年（明崇祯十年，1637），日本经由葡萄牙人之手，输入商品值银2141468两，其中丝织物高达1660834两，生丝36万两【27】。葡萄牙方面的材料则估计，每年经由他们输入日本的生丝和丝织品达1500毕克（1毕克约等63公斤）【28】。根据上述各项材料统而计之，在明末清初的50余年内，葡船每年运往长崎的中国丝和丝织品约在2000担之谱。按照前述日本本国生丝供求估算，则日本所需进口生丝和丝织品在中国厉行海禁之时，主要是通过葡萄牙人由澳门输入的。</p>
<p>　　由于当时马尼拉远销到南美的中国丝及丝货由广州出口，因此葡萄牙人“不仅独占了中国与欧   洲间的贸易，而且独占了中国及日本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29】。日本所需中国丝及丝织品有不少就是自马尼拉转输的。对此，明朝徐光肩说：“我边海亦真实戒严，无敢通倭者。既有之，亦渺少商贩，不足给其国用。于是有西洋番舶者，市我湖丝诸物，走诸国贸易。若吕宋者，其大都会也。而我闽浙直商人，乃皆走吕宋诸国，倭所欲得于我，悉转市之吕宋诸国矣。”【30】徐氏说因厉行海禁而无人赴日贸易，言过其实，但说因海禁而日本严重缺乏生丝转而求购于马尼拉则是事实。</p>
<p>　　荷兰人于1624年占领了台湾，此后即以台湾为贸易基地。他们把中国的生丝、绢织物和瓷器运往日本和欧洲市场，从日本运来白银，自东南亚运来香料，用以交换中国商品。为了获得中国的丝绸等商品，他们派遣船只到漳州河口以香料和白银与中国商人交易，或将资金委托漳泉中国代理商预购商品，或以种种方式招诱中国海商远到大员贸易。在荷兰人的引诱和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中国商人频频出海，冒险贸易，出现“滨海之民，惟利是视，走死地如骛，往往至岛外区脱之地曰台湾者，与红毛番为市”【31】的走私局面。由于台湾位于澳门日本贸易线的中间，荷兰人以台湾为中转站贸易基地的结果，使原先由葡萄牙人经营的澳门中转贸易迅速衰落。1636年，当葡船运日的华丝锐减到250担的时候，荷船输臼的华丝却增加到1421担，此后几年，当前者每年只运二三百担时，荷船却多至一千二三百担【32】。当日本于1639年禁止葡人到长崎贸易后，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中转贸易就完全转到了荷兰人之手。日本学者山腕悌二郎曾估计，荷兰人输日华丝年额达20万斤【33】。可见在葡人之后，日本需要的中国生丝除了中国商人少量的直接走私贸易外，主要是从荷兰人手中获得的。</p>
<p>　　明清之交，日本所需生丝，后来又先后从以郑芝龙郑成功父子为中心的庞大的贸易集团之手获得。据荷兰商馆日记记载，1649年和1650年各有郑成功的一艘大船抵日。1650年的船装载生丝达12万斤。而当年唐船输日生丝不过16万斤，各地船只输日的生丝总量也不过23万多斤。荷兰东印度公司报告，“自一六五四年十一月三日最后一艘船启航到一六五五年九月十六日为止，由各地人港的中国商船为五十七艘，其中安海船四十一艘，大部分为国姓爷所有。另外还有泉州船四艘，大泥船三艘，福州船五艘，南京船一艘，漳州船一艘及广南船三艘。正如日本商馆日记所附载的详细清单显示的那样，上述各帆船除运载十四万零一百斤生丝外，还运来了大量的丝织品及其他货物。这些，几乎都结在国姓爷帐上”【34】。据山脇悌二郎估计，郑成功每年输入华丝为7万斤至8万斤【35】。郑成功通过征收牌饷和借贷资本等方式保护商人贸易，令荷兰等西方殖民者生畏。依据上述资料，准之当时输日生丝总数，则在17世纪50年代，郑成功属下或受郑氏保护的商船输日华丝已占了主要部分，可以说，到这时，荷兰人的中转贸易已为郑成功所取代。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直到清朝开海禁，以台湾为中转的中日丝绸贸易一直操于郑氏集团之手。因此换言之，其时日本的生丝来源除了中国内地与日本的直接贸易外，主要依靠郑氏的台湾中转贸易。而台湾中转的丝及丝货，则主要来自马尼拉。毋庸赘言，郑氏集团从事丝绸贸易的利润，大致应与荷兰人相同。</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统一台湾，次年即开放海禁，民间丝绸贸易从此取得了合法地位。对日贸易盛况空前，赴日唐船急剧增加。实行海禁时，平均每年赴日唐船为37艘，开海禁的头5年，即增加到年平均96艘，为海禁时的近3倍【36】。而且增长幅度甚大，开海当年为24艘，次年即达73艘，以后3年依次高达102艘、137艘、144艘，前后增长了471％。面对数量激增源源而来的唐船而日本银、铜、金大量外流这种严重入超的局而，日本幕府采取种种措施限制赴日唐船数量和贸易规模。贞享二年（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开海的次年，即规定与中国贸易银额为6000贯，三年后唐船定为70艘，元禄十年（1697）虽然一度增为80艘，正德五年（1715）就急剧降为30艘，享保二年（1717）定为40艘，以后经8次规定一降再降为宽政二年（1790）的10艘【37】。由于日本方面的严加限制，赴日唐船虽然并不完全如定额数，但确实迅速地大为减少。据统计，康熙时期赴日唐船每年平均71艘（含因限额而无信牌载回的382艘），雍正时期年均为32．5艘（含载回的船5艘），乾隆时期年均为13艘，嘉庆时期年均近10艘，   道光前19年年均仅为近8艘【38】。  唐船数量减少，所载生丝减少更甚。日本学者山脇悌二郎曾对清代华丝输日数量作过统计【39】，今简化成下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rel="attachment wp-att-7962"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96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962" title="20121226_007"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226_007.jpg" alt="" width="500" height="440" /></a></p>
<p>　　上表表明，进入康熙时期，唐船输日华丝的数量虽然不是直线下降，但不断下降的趋势却十分明显，到临近康熙开海，已大体上不到前此的三分之一。开海后，唐船数量激增，输日生丝却大减。到乾隆年间后，输日华丝更是微乎其微，乾隆三十二年、三十七年、三十八年、四十二年、五十年5个年头则全然没有输入。</p>
<p>　　就单条船的观察，所载生丝也是逐年下降的。按日本学者永积洋子的统计，宝历元年（1751），二号宁波船载钓丝300斤，四号宁波船白丝3000斤，五号宁波船白丝1400斤，八号宁波船生丝7050斤。宝历二年（1752），四号宁波船白丝1200斤，五号宁波船白丝1560斤，八号乍浦船白丝1980斤，九号乍浦船丝2070斤，十一号宁波船白丝200斤，十二号宁波船未带丝。宝历三年（1753），三号乍浦船未带丝，四号乍浦船丝9包，五号南京船白丝2760斤，八号宁波船钓丝4500斤，九号乍浦船未带丝，十一号乍浦船生丝330斤，十二号乍浦船未带丝，十三号乍浦船色生丝280斤，十六号乍浦船未带丝，二十一号乍浦船白丝3000斤。宝历四年（1754），八号南京船白丝180斤，各色绢缝丝900斤；九号南京船丝1550斤；十号乍浦船色丝800斤，白丝200斤，色绢丝3斤，钓丝1包；十一号南京船未带丝；十二号乍浦船丝2300斤；十三号宁波船白丝2580斤；十四号乍浦船白丝1620斤；十五号宁波船白丝3000斤，色丝300斤，并丝1300斤；十六号乍浦船白丝6142斤，色绢丝250斤；十七号乍浦船各种生丝3480斤；十八号乍浦船白丝6400斤；十九号、二十号南京船，二十一号、二十二号乍浦船未带丝；二十三号南京船钓丝1230斤；二十四号乍浦船未带丝；二十六号南京船未带丝，仅带各类织物484反；二十八号乍浦船和二十九号南京船均未带丝，南京船未带织物【40】。永积洋子更在统计了1637—1833年的唐船输出入商品和数量后指出，直到元禄十三年（1700）时，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是生丝，此后，依据荷兰记载的唐船输入商品的详细记录，1740年白丝为9540斤，1750年一度增加到17750斤，1761年即激减为3100斤，1770年以降几乎全无输入【41】。刘序枫比较1711年和1804年唐船输日商品数量，其中生丝，1711年54艘船共运载5027,6斤，每船平均931斤，而1804年11艘船共运载2413斤，每船仅219斤【42】。</p>
<p>　　即使数量日益减少以至微乎其微的生丝，元文年间（1736—1740）起，不少还是染色后的色丝。1740年，广东船载色绢丝60斤；1753年，十三号乍浦船载色生丝280斤，并色绢丝300斤，十六号乍浦船色绢丝100斤，二十一号乍浦船色绢丝300斤；1754年，八号南京船载各色绢缝丝900斤，十号乍浦船载中国色丝800斤，十五号宁波船载中国色丝300斤，十六号乍浦船载色绢丝250斤，十八号乍浦船载色绢丝1150斤；1756年，三号宁波船载色毛丝500斤；1757年，二号宁波船载色绢丝110斤；1759年，南京船载各色中国绢丝，乍浦船载色绢丝800斤；1760年，南京船载色绢丝1466斤；1762年，九号定海船载色绢丝1600斤；1763年，二号宁波船载赤绢丝3斤，四号乍浦船载中国赤丝6斤；1766年，十三号乍浦船载色绢缝丝50斤；1768年，一号乍浦船载色绢丝100斤；1772年，七号乍浦船载切赤绢丝600斤；1776年，一号乍浦船载色绢丝500斤。以后则已无色丝记载【43】。这些“色生丝”、“色绢丝”、“赤丝”、“赤绢丝”，当指染色后的生丝。在中国江南，染色后的丝用来织造高档丝织物，织品称“熟货”，而用白生丝即未经染炼的丝织成的丝绸，称“生货”，乃是档次较低的一般织品。日本进口色丝，说明日   本市场上需要的丝只是熟丝，后来在18世纪连色丝也不再出现，说明其时日本的丝织业已完全成长起来无需从中国输入生丝了。</p>
<p>　　至于丝绸，其数量也是大为下降的。山脇悌二郎指出，宽永十八年（1641）97艘唐船所载织物为373479反（引者按：日制，长2丈8寸，宽9寸），其中绢织物134936反，棉布2070反。江户时代中期以降和产甚多，从此绝无输入。正德元年（1711），唐船输入织物202046反，其中绢织物188032反，木棉布7329反。木棉布中1680反是原色布，3989反是染色布。织物的输入，幕末时激减。文化元年（1804）织物仅14366反，其中还含木棉布384反，绢丝2413斤。同年，毛毡输入14901枚。唐绢织物，品质优秀和花纹多样，最能保持人气，江户时代中期以后输入减少。夏船内，13艘配额850贯目，丝代银238贯目，织物的额度限制，江户时代中期国产绢织物的增大事实，从而直接输入的绢织物减少【44】。</p>
<p>　　从每一艘船所载的丝绸，也能看出丝绸数量的下降。正德元年（1711），南京钟圣玉卯十五号船装载商品，白丝720斤，大飞纹纱绫1057端，中飞纹纱绫188端，并纱绫291端，绯并纱绫154端，岛纱绫106端，大白绉绸165端，尺长中白绉绸110端，中白绉绸71端，纹绉绸40端，尺长中绯绉绸23端，中卷绫子30端，黄绫子2端，多缎子22端，色缎子59端，色锦26端，色纹茶罗宇32端【45】，合计绫罗绸缎纱绉等各色丝绸2376端。同年南京程方城卯五十一号船装载商品，白丝6480斤，大白纱绫800端，尺长中自缩棉720端，中白绉绸740端，小白绉绸800端，色缎子500端，白纹纱1端【46】，不但生丝数量多，而且各类绸缎多达3561端。享保三年（1718），广东二十六号李赤贤、吴光业船所载商品，大飞纹纱绫1960端，中飞纹纱绫360端，纹无纱绫3端，并纱绫86端，尺长中白缩缅1775端，中白缩缅120端，中绯缩缅540端，中卷纶子540端，小卷纶子50端，缎子110端，绯编（即彩绸——引者）1端，另有11端【47】，各色绸缎共5556端。可是宝历三三年（1753）南京高山辉等人的船，据申报“往广南置买沈香、药材、白糖等货装载满船，于癸丑年七月初八日由广南开船前往长崎贸易”，只带天蚕丝6箱【48】。在唐船船商的呈文中，连丝绸字样都未提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上述中国输日生丝和绸缎的减少，可能与日本政府因担心银铜外流而限制唐船数量及其贸易总额有关，但输日生丝和丝绸数量的激剧减少早在日本幕府于正德五年（1715）实施海舶新事例之前，甚至更早于清朝开海的康熙二十三年，这就说明，中国输日生丝和丝绸数量的大量减少，还应该有着更为深层的原因。</p>
<p>　　现有研究表明，在清朝开海禁前，日本市场上的华丝价格就开始下跌。1649年长崎输日华丝每斤银5两1钱，1672年降为4两，1699年降为3．1两，1709年再降为2．9两，1763年至1776年的年平均值为每斤2．835两，1778年至1788年年均为2．811两【49】。长崎市场上华丝价格下跌幅度最大的时期正是康熙初年到开海前一段时间。导致输日华丝价格一跌再跌的原因有两个可能，一是输日华丝数量激增供过于求，二是日本所需华丝数量的下降。但前一种可能由前述已可完全排除，这就需要我们从后一种可能来说明问题。</p>
<p>　　日本幕府实施正德海舶新事例后，又制定条例，告谕唐船商人。其谕文提到：“从来唐船所带货物，下品虽多，闻得所卖缺额，唐人狼狈，遂出不已，姑容买取。至于近来，视为泛常，药材自余物件，惟下品者多带前来，匹头等项地素尺寸及阔狭等止不宜者，是之载带，其于本处乃不中用。向后各船大约可带物件，合该年乔司等转相吩咐，须当遵守，药材自余物件下品毋带，匹头等项地素尺寸及阔狭等不相宜者，毋得载带。向后如有仍带下品物件，则于本处止中用者，准令贸易，无用之物着令载回。倘若临时不服，即当追牌。”【50】谕文透露出极为重要的信息，即当时幕府认为，唐船所载丝绸，是一些尺寸阔狭不适宜的素地丝绸，是“下品”，这种品质的丝绸，在日本并“不中用”。谕令强调，以后唐船应载运日本中用者，方准令贸易，若仍带此类下品，则着令载回，如届时不服，即将所发贸易信牌追缴。</p>
<p>　　日本自江户时代中期起丝织生产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输日商品中由16世纪末年以前以绸缎为主转向17世纪前期以生丝为主，即已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日本丝织生产的发展。当时幕府限制丝绸的人口而输入生丝，形成以“异国之蚕”织“本朝之   机”的格局。1755年，京都的32家账房产量就达859057反【51】。更为突出的是，原来跟不上丝织业的蚕丝业也迅速起步。古岛敏雄的研究表明，宽永（1625—1643）时，京都生丝的主要供应地是近江、美浓，随着生丝需要量的扩大，产地不断向东扩展。近世中后期，东山、关东、东北等地都成为重要的养蚕区。据《农业全书》载，继近江、美浓之后，先进的蚕业地区有丹后（今京都府北部）、但马（今兵库县北部）、武藏、上野、丹波（今分属京都府和兵库县）、越前（今属福井县）。享保、元文（1716—1740）时代，信州上田、总州（今千叶县）、结城、江州（近江）和播州（播磨）加古川成为中心。宽保（1741—1747）之际又转移到伊达、信夫地方（在今福岛县），关西蚕业渐为关东取代。文化（1804—1817）时，奥州（今福岛、宫城、岩手、青森四县）蚕业为全国之冠。此后，蚕业主要集中在关东、东山一带【52】。其实早在贞享时代，将军纲吉就采取措施，奖励和丝生产，而限制华丝输入【53】。到明和四年（1767），13艘唐船的贸易额3562贯，其中规定用于购买白丝和织物的只有850贯，天明四年（1784）更降为600贯【54】，定额日益减少。永积洋子介绍日本丝织业的发展称，自17世纪末年开始到18世纪，国内的蚕丝业本质上开始发展。即17世纪中期，国内的生丝生产量不到9万斤，正德五年（1715）增加到20万斤，享保年间（1716—1736）到30万斤，由地方向京都西阵供给的蚕丝增加。在西阵，供给生丝的京都丝绢批发商，为了发展地方蚕丝业，不仅援助资金，而且传授养蚕技术。自18世纪后半叶开始，奖励蚕业的藩主也多了起来。其结果是，生丝的生产，从正德、享保期到19世纪开始的文政期（1818—1829）增加4倍，向京都输送的丝也在文政期达到225万斤，达到一世纪前的7倍。而日．随着生产量的增加，品质也一点不劣于输入的白丝，完全与输入的白丝无异。其次，输入的绢织物，流行的品种也有大变动【55】。</p>
<p>　　发达的丝织生产奠定在坚实的生丝基础之上，这必然减少中国丝及丝织品的输入。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赴日唐船运载的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1711年54艘赴日唐船共运载生丝50267斤，丝棉织品2002149反（其中丝织品达188032反），糖4475490斤，药材778860斤，颜料、染料570817斤，矿物332760斤，皮革85821张，书籍140箱2部。可1804年11艘唐船共输日生丝2413斤，织物14366反，药材909218斤，糖1285600斤，颜料、染料412298斤，矿物270543斤，皮革2294张【56】。两相比较，丝及丝织品比例下降，药材、矿物、颜料、染料比例上升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唐船数量不减少，生丝及丝织品也仍有不断减少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开禁后唐船数量激增华丝输日并没有正比例增加的症结所在。所以山脇腕悌二郎推测，与和丝的生产增加也有关系【57】。输日生丝的迅速持续减少，正是当时中日丝绸生产大势发生变化的直接反映。</p>
<p>　　诚然，中国方面乾隆中期的限制丝斤出口也是耐人寻味的。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廷因国内丝价昂贵，担心影响丝织生产，下令严禁生丝及丝织品出口【58】。只是为了办铜需要，特准许“采办铜斤往贩东洋之官商范清洪岁带缌缎一百六十五卷，额商杨裕和等岁带二蚕糙丝二百担，绸缎三百卷”次年又准“将绸缎抵换折算，每船配带绸缎绢匹三十三卷。每卷重一百二十斤，每年出东洋额船十六只，共携带五百二十八卷”【59】。二十九年再准“海洋内外船只，每年许配土丝一千斤、二蚕粗丝一千斤”【60】。有学者依据这一清廷限制丝斤出口和乾隆二十二年出口贸易地集中在广州一地的措施，认为清朝的海禁政策大力扼杀了中国商民对外贸易，影响了华丝的对日贸易，对中国丝绸业的发展极为不利【61】。这或许有一定道理，但着眼点仅在清朝的海禁，恐怕无法说明这一问题。这是因为：一，如前所述，输日华丝减少并不在乾隆限制丝斤出口之后，也不是在清初厉行海禁之时，减少最甚之时除恰是在清朝开海之后。既然海禁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华丝出口，开海后华丝出口也没有相应增加，那么海禁影响华丝出口之说显然难以成立。二，即使海禁确实影响华丝出口，按照清廷准许办铜船配带到日本的丝数额也在4万斤至6万斤，就算办铜船按当时日方规定只有10艘被允许贸易，可带丝的数量也应近4万斤。以后1艘商船准带2000斤，10艘船也可2万斤。又何止其时每年只有几千斤华丝输日。可见，不就数量作具体分析，而泛言海禁，似乎缺乏说服力。三，如果我们扩大视野，看看其时中国与英国的丝   绸贸易，就会发现直到乾隆四十六年，对英生丝出口量一直是上升的，后来到乾隆五十二年、五十三年更达到鸦片战争前生丝出口的最高峰，达228000余斤【62】。限制丝绸出口同样施于英国，为何中英生丝贸易就见不到中日生丝贸易的那种情形？可见仅从中国方面入手而不从输入国一方寻找原因，确实无裨于问题的解决。对照其时日本的蚕丝生产能力和实际进口情形，到17世纪后期的康熙初年，实际上根本不需要从中国进口的一品征的生丝了，清廷的限制外销措施已失去了实际意义。</p>
<p>　　综上所述，16世纪至19世纪前期中国对日丝绸贸易的种种事实表明，中国丝绸出口从明清之际到康熙年间的由盛转衰，其原因不能单从输出的中国一方去找，而还应从输入一方的日本去找，当时不仅清朝实行限制出口高档丝绸和生丝数量，日本幕府也采取措施限制中国生丝和绸缎的进口数量，中国生丝和丝绸的输日数量由盛而衰，持续下跌，其根本原因则在于随着日本蚕丝生产兴起和丝织生产的发展日方对华丝绸需求的减少。输日华丝的由盛转衰，实质上反映了中日丝绸生产、特别是生丝生产能力的前后变化，反映了日本随着生丝生产的发展逐渐降低了对华丝的依赖程度。到19世纪、20世纪之交，中日丝绸生产的格局变化更加清晰地显示出来。</p>
<p>　　长期的大宗贸易品生丝和丝绸数量的持续减少，必然是药材、书籍、食品等其他商品的加入或数量的增加，此待另行撰文予以讨论。</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1】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岩生成一：《近世日支贸易に关する数量的考察》，《史学杂志》第62编第11号，1953年11月；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东京吉川弘文馆1972年第2版；永积洋子：《唐船输出入品数量一览1637—1833年》，东京创文社1987年版；大庭惰著，戚印平、王勇、王宝平译：《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の研究》，京都朋友书店2002年版；奈良修一：《一七世纪中国における生丝と日本，への输出》，《和田德教授卉稀记念明清时代の法と社会》，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版。魏能涛：《明清时期中日长崎商船贸易》，《中国史研究11986年第2期；李金明：《清初中日长崎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p>
<p>　　【2】阿比拉·菲诺：《日本王国纪》，第66页，转引自陈小冲：《十七世纪上半叶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扩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1986年第2期。</p>
<p>　　【3】参见李言恭：《日本考》卷2《贸易》，民国北平图书馆影印善本丛书本。</p>
<p>　　【4】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第542页，《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p>
<p>　　【5】姚士麟：《见只编》卷上，第50—51页，《丛书集成初编》第3964册。</p>
<p>　　【6】徐光启：《海防迂说》，《明经世文编》卷491，第5442—5443页，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p>
<p>　　【7】叶权：《贤博编》，《明史资料丛刊》第1辑，第167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p>
<p>　　【8】《明神宗实录》卷496，万历四十年六月戊辰，第3页，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p>
<p>　　【9】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104，第495—501页；刘一焜：《抚浙疏草》卷2《题覆越贩沈文等招疏》，景照明刻本；参见拙文：《贩番贩到死方休——明代后期（1567—1644年）的通番案》，台湾东吴大学《东吴历史学报》第18期，2008年2月。</p>
<p>　　【10】《异国日记》卷4，转引自木官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2页。</p>
<p>　　【11】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才略》，第300页，《续修四库全书》第1172册。</p>
<p>　　【12】参见拙文：《贩番贩到死方休——明代后期（1567—1644年）的通番案》，台湾《东吴历史学报》第18期，2007年12月。</p>
<p>　　【13】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18、622、664、626页。</p>
<p>　　【14】秦世祯：《抚浙檄草·申严通海》，《清史资料》第2辑，第172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p>
<p>　　【15】《刑部等衙门尚书觉罗稚布兰等残题本》，《明清史料》丁编第三本，第258—259页。</p>
<p>　　【16】岩生成一：《近世日支贸易に关する数量的考察》，《史学杂志》第62编等11号。</p>
<p>　　【17】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第542页，《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p>
<p>　　【18】汪道昆：《太函集》卷40《许本善传》，万历十九年刊本。</p>
<p>　　【19】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p>
<p>　　【20】庄若华：《信心草》卷4，转引自聂德宁：《试论明代中日官方贸易向民间贸易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p>
<p>　　【21】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1页；村上直次郎译：《长崎才テンダ商馆の日记》第1集第115页，第2集第25、313页，东京岩波书店1956年版；1660年依据觉罗稚布兰题本中商人出售生丝得价推算。</p>
<p>　　【22】傅元初：《请开洋禁疏》，孙承泽：《山书》卷12，第309页，浙江古籍m版社1989年版。</p>
<p>　　【23】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才略》，第300页，《续修四   库全书》第1172册。</p>
<p>　　【24】王沄：《漫游记略》卷1，《笔记小说大观》第2辑。</p>
<p>　　【25】全汉升：《明代中叶后澳门的海外贸易》，《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5卷1期。</p>
<p>　　【26】矢野仁一：《关于长崎贸易之铜及银的向中国之输出》，《经济论丛》26卷2号。</p>
<p>　　【27】矢野仁一编：《长崎市史·通交贸易篇·东洋诸国部》，第19页，大阪清文堂1981年复刻版。</p>
<p>　　【28】冈本良知：《十六世纪日欧交通史》，第696页，转引自陈小冲：《十七世纪上半叶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扩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p>
<p>　　【29】矢野仁一：《关于明代澳门贸易及其繁荣》，《史林》3卷4号。</p>
<p>　　【30】徐光启：《海防迁说》，《明经世文编》卷491。</p>
<p>　　【31】傅元初：《请开洋禁疏》，孙承泽：《山书》卷12。</p>
<p>　　【32】Wi11iam 1yt1e Schurz，The Mani1a Ga11eon，New York，1939，p169．</p>
<p>　　【33】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5页。</p>
<p>　　【34】转引自岩生成一：《近世日支贸易に关する数量的考察》。</p>
<p>　　【35】【39】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5、229页。</p>
<p>　　【36】据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7—641页计算得出。</p>
<p>　　【37】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56—657页。</p>
<p>　　【38】据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39—646页计算而得。</p>
<p>　　【40】【41】永积洋子：《唐船输出入品数量一览1637—1 833年》，第124—32、25页。</p>
<p>　　【42】刘序枫：《财税与贸易：日本“锁国”期间中日商品交易之展开》，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社会经济史组编：《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第292页，1999年。</p>
<p>　　【43】散见永积洋子《唐船输出入品数量一览1637—1833年》历年所载。</p>
<p>　　【44】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197、231—232、234页。</p>
<p>　　【45】大庭惰著、徐世虹译：《江户时代日中秘话》，第64页，中华书局1997年版；参考《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中译本，第30页。</p>
<p>　　【46】大庭惰：《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第31页；参考《江户时代13中秘话》中译本，第65页。</p>
<p>　　【47】《唐船货物改帐》，转引自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の研究》，第367—368页。</p>
<p>　　【48】《巡海录》，大庭惰编著：《宝历三年八丈岛漂着南京船资料——江户时代漂着唐船资料集一》，第11、57页。</p>
<p>　　【49】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7、230页。</p>
<p>　　【50】谕文见《漂海咨文》。该书系抄本，1函8册，京都大学文学部图书馆藏。书高24．1cm，宽17cm，封面墨书“漂海咨文”四字。收录有关长崎贸易中日双方的咨文，中文咨文大多附有日文译文。笔者于1998年秋承夫马进教授厚意，邀请为京都大学文学部客座教授，得睹是书，于此向夫马进教授深表谢意。</p>
<p>　　【51】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04、235页。</p>
<p>　　【52】卉岛敏雄：《日本封建农业史》，第292—293页，四海书房1941年版；参见孙承：《日本资本主义国内市场的形成》，第51—52页，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p>
<p>　　【53】矢野仁一编：《长崎市史·通交贸易篇·东洋诸国部》，第27页。</p>
<p>　　【54】【57】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04、230页。</p>
<p>　　【55】永积洋子：《唐船输出入品数量一览1637—1833年》，第25页。</p>
<p>　　【56】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108—109、320页。</p>
<p>　　【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11《礼部·朝贡·禁令》，第140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06册。</p>
<p>　　【59】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八日，两江总督尹继善等《奏为江苏丝斤出口弛禁事折》，《历史档案》1983年第4期，第31—32页。</p>
<p>　　【60】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闽浙总督钟音《奏为丝斤出口仍遵前例事折》，《历史档案》1983年第4期，第33页。</p>
<p>　　【61】王翔：《论中国丝绸的外传》，《苏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p>
<p>　　【62】山脇悌二郎：《长崎の唐人贸易》，第231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Changes of the Commodity Composition of the Sino-Japanese Trade from the l6th</strong><br />
<strong>to the Early l9th Centuries:A Study Based on the Trade of Raw Silk and Silk</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Fan Jinmin</p>
<p>　　Abstract: From the l6th century to the early l9th century, the Chinese export of raw silk and silk to Japanexperienced the changes from booming to slump. The reasons should be found not only in China, the exporter, butalso in Japan, the importer.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 was the development of silk textile industry in Japan, whichlowered the demand of Chinese raw silk and silk. The vicissitude of the Sino-Japanese silk trade actually reflectedthe changed balance of silk textile industries, especially the production capacitie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Thedevelopment of the raw silk production in Japan relieved its dependence on Chinese silk. At the turn of the 20thcentury, the changed situation of silk textile industry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howed even more clearly.</p>
<p>　　Key words: Ming-Qing period; Sino-Japanese trade; raw silk; silk</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明清史》2012年4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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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初湖北地区生态环境与农业开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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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8 Oct 2012 23:58:29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农业开发]]></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态环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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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今湖北、湖南在明代统属于湖广布政司，在明末崇祯年间和清初顺治年间即已按湖北、湖南分别造册征收和呈报钱粮赋税。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正式分为湖北、湖南两省。湖北地形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状，清政府最初共设八府，除襄阳、郧阳两府处于鄂北岗地和鄂西北山区外，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武昌等其余六府皆地处鄂东低山丘陵和鄂中平原区，在地貌上鄂东北地形破碎，多丘陵岗地，鄂东南低山丘陵多盆地，江汉平原河流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自然条件优越，经济开发早，开发程度深，农业生产发达，是主要的粮食地区。 　　一、清初湖北生态环境状况 　　自明末崇祯年间开始，直到清康熙初年，两湖地区农民起义与三藩之乱等战乱不断，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才最后平定。明清之际连绵不断的战争和天灾人祸导致湖北地区人口逃亡，土地抛荒，社会残破，整个两湖地区人口损失约百万人，耕地抛荒2000余万亩。社会经济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江汉平原地区勿论城市乡村，皆一望丘墟。作为经济中心的汉阳府乡村处处岸崩，在在堤决，城镇“相依皆废屋，莫辨是官衙”，一派“残邑无生聚…地旷惟生苇”的凋敝景象，有的地区甚至“洪波泛滥，一望田地悉游鱼鳖”。[1]而战争结束最晚的鄂西、鄂西北山区尤其如此，战乱使山区农业生产破坏严重，田园大片荒芜，次生的草地和灌木丛代替了栽培作物，“田畴俱为蓬蒿者，数百里如一”[2]。 　　1．平原丘陵地区林木复茂虎患频发 　　江汉平原、鄂东、鄂北低山丘陵地区地处湖北腹地，一直为经济发达地区。因战乱造成大量田亩荒芜，显现为林木复茂，虎患酷烈，出现了一次生态环境原始回归状态。清初全省大多数地区所在蒿莱满目，存在着大量大型的野生动物，连开发程度较深的江汉地区也成为“芦狄百里，虎狼窝穴，行舟皆有戒心”之地[3]。各地虎豹时现，豺狼成群，常有虎狼食人的事例： 　　如康熙《武昌府志》卷3记载：“顺治二年，江夏有豹如犬，近人吮其血；康熙七年六月，虎入金沙洲伤数人”。乾隆《汉阳府志》卷3也记载：“顺治七年，孝感多虎患；顺治十八年，汉阳早有虎”。根据湖北各地地方志的记载，清初顺治年间到康熙十年之前，除了经济开发较早的鄂北岗地区的襄阳府的光化、宜城两县外，经济一直相对发达的湖北中心腹地，如江汉平原地区和鄂东低山丘陵区的德安府、武昌府、荆州府、荆门直隶州、黄州府、汉阳府以及所辖各县：随州、应山、孝感、江夏、枝江、松滋，当阳、黄梅、蕲州、大冶、孝感、汉阳也频发虎荒蛇害，虎狼遍山谷，虎夜入市入居民宅，食人食牲畜的记载屡见不鲜，几乎涉及湖北所有地区，如此严重的虎患灾害表明清代初期湖北地区受到战乱破坏的的程度和影响深重。从现代生态学的观点来看，老虎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森林动物，其栖息地要求至少50qo的森林覆盖率，以清初湖北虎患灾害波及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华南虎生存所需的基本生态条件来考察，清初湖北鄂中腹地次生林和灌木林的覆盖率可能曾经一度恢复到50%左右。 　　2．鄂西山区森林茂密 　　鄂西山区主要包括鄂西南、鄂西北地区，这里山峦起伏，地势崎岖，沟谷交错。鄂西北与川、陕交界，山大人稀，森林资源富饶。由陕西洛阳迄至到郧西，谓之南山老林。由陕西宁羌迄南而东，经四川境至湖北保康，谓之巴山老林，康熙十八年（1679年），镇安将军噶尔汗，出镇郧阳，他亲眼看到郧阳府与河南、湖广、陕西、四川交界之处，“山谷扼塞，林箐丛密”，“郧西数百里，山径狭隘，草木充塞，易于藏奸”。（4）老林“周遭千余里，老树阴森，为太古时物。春夏常有积雪，山幽谷暗，入其中者蒙蔽不见天日”[5]。《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0记载：“郧阳府地界雍、豫间，山箐茂密，僻边郡治”。高山上植被覆盖，环境良好。如东泰山，“上有泰山庙，松柏参差”；青峰，“一峰耸峙，青翠欲滴”；二郎冈，“山势岿然耸房”；明月山，“拥翠拖蓝，清光回澈”；五室山，“古木苍翠”；石门山，“怪石崔峨，古木青苍”；香耳山，“山深树老，菌蠢丛生”。[6] 　　鄂西南地区为土司地，一直相对封闭，地旷人稀，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据清同治时期施南府、宜昌府各县地方志的描述，各县森林富饶：如咸丰县积翠山，“峰恋秀丽、林木苍翠”。宣恩县叠翠山，“层峦叠翠”。石髓山，“茂林修竹”。杨柳溪，“沿溪杨柳夹岸”。该县直到清末还出产瘿木、楠木等名贵木种。来凤县翔凤山“高冈平远，嘉木蕞生”，其绝顶上有观音寺“掩映于万竿竹中”。三尖山，“三峰笔立，苍翠欲滴”。松云山，“三峰屏列苍翠欲滴，上有松桃万株”。翠云山，“一峰苍翠入云”。秦古寺山，“林木成美”。长乐县的纱帽山“山色秀嫩，草木葱可爱”。木笼山，“蕞竹蔽天”。屏山，“夏月草木葱茏望苔翠屏”。姚家山，“松木阴翳”。姐妹山，“比肩相接，苍翠浓郁”。争艳山“春月杜鹃争艳，冬时红叶争艳”。马坡，“林木森蔚”。承福岭，“形势秀嫩树木青葱”。百丈岩，“其上树木阴翳”。 　　3．气候严寒多灾 　　明清时期在历史气候变迁过程中称为“明清宇宙期”或“方志期”，气候严寒多灾，其中秦岭淮河以南在15世纪中期到16世纪的70年代，17世纪中期到18世纪初期，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的末期为三个特别寒冷的时期。韩昭庆先生认为，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冬季异常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三个强冷时段即1490-1519年，1620-1719年和1790-1899年。在清代大部分统治时间气候都处于极端严寒的状况，其中又以明清之际的顺治年间、康熙二十九年前后，道光二十年前后，咸丰十一年和同治四年气候最为严寒，分布的范围和影响的地区也最广。 　　从明末直到清初的顺治康熙年间都处于极寒期的第二个冷时段中，当时的强冷空气十分活跃，常常连续积雪，明末1615年湖北阳新县冬大雪四十日，1620年湖北省大冶冬十二月大雪至次年二月，鸟兽冻死。[7]在清代鼎革之初，湖北地区仍然常常显现极端严寒的气候状况。如康熙二十九年，潜江县、长阳县、竹谿县、房县等地冰雪奇寒，河水冻冰、树木冻绝、人畜冻死。气候学界研究认为，气候在冷期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清初的湖北地区气候异常，生态也更加脆弱，人类与环境的矛盾也更加突出。[8]因此还常常发生雨雹连朝，干旱、狂风大作等灾害性天气： 　　顺治九年，沔阳州自三月至秋七月不雨，湖尽涸。康熙八年四月十四日大雨雹，伤人甚众。[9] 　　顺治十年四月初三，通山县雨雹狂风，山林大木多拔。[10] 　　顺治十年癸巳四月初三，崇阳县天雨雹狂风，偃仆民居，山林大木多拔。康熙八年已酉春，异风拔木秋雨冬起整，雪雹连朝。[11] 　　康熙三年甲辰三月咸宁县雨雹如块杀麦，八年四月十四风怪吹折民房数十间，湖浪直跃千寻，山木尽为偃拔。[12] 　　灾害性天气常常造成房屋民居、山林树木、稻谷麦苗等农作物的破坏，对遭受战乱摧残的社会经济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明清鼎革之际，从江汉平原到广袤的西鄙山区，战乱造成经济凋敝，社会残破，平原丘陵地区林木丰茂，虎患酷烈；西部山区森林茂密，生存着大量的野生动物。在清代绝大部分统治时间里，气候严寒，常常出现灾害性的天气。清代的经济开发是在这样的经济与环境背景基础上开始的。 　　二、清初政府农业开发的措施及成效 　　粮食生产是最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扩大耕地面积是提高粮食产量的主要途径，鼓励垦荒也是历代封建政权的基本农业政策。唐宋时期，湖北地区的农业开发主要在鄂北岗地和鄂东丘陵、沿江平原地带。从明清以来，湖北的开发重点转移，从土地开垦的过程来看，土地开垦的区域在总体上始终集中在江汉平原和西部山区。而清代初期改土归流之前以复垦以前抛荒的土地为主，主要区域为鄂东低山丘陵和鄂中平原区等主要粮食产区。 　　1．农业开发的基本措施 　　清鼎革之初的顺治、康熙初年，地多荒芜，民多逃亡，流离无告。政府在全国实行与民休息，采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等一系列鼓励人口滋生和劝民垦荒的政策，同时政府还采取召还本土流遗、招徕四方移民，“不论原籍别籍，编入保甲”，新垦田地分年起科或免收升科，“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等优惠政策。还采取一系列优惠的积极配套措施： 　　首先，对垦荒升科予以优惠，顺治年间规定第二年按半起科，第三年纳全赋。康熙初年进一步放宽，康熙十年准三年后再宽一年起科，十一年宽至六年起科，后又延至十年。而且采取农民自垦自报的办法，严禁地方官员的勒索阻挠。 　　其次，政府投资，向缺乏经济、生产能力而又有意垦荒的民众提供农具、耕牛、种子等基本生产资料。 　　再次，随着大面积易垦肥沃土地的恢复生产，到了乾隆年间，政府更以低利率吸引人们开垦土肥条件不好的土地。乾隆五年规定，“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悉听见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使许多零星的新生洲滩得以免税垦种。 　　第四，对各级官员的考核也与垦荒的成效挂钩，顺治六年规定岁终的考成“各州县以招民设法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善处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 　　第五，政府直接参与堤垸水利建设，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雍正六年（1728年）相继拨出巨额专款兴修“官垸”，带有倡导的性质和鼓励的作用，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高厚坚固的官垸建成，亦给其他民田造成了治水压力，邻近民田不得不也随之加强围堤筑垸，刺激了堤垸的发展。[13] 　　2．垸田水利和生产的恢复 　　早在顺治时期，朝廷就诏令建设垸堤。康熙十三年（1674年），清廷谕令汉阳、荆州、安陆等府知府督率平原各州县官吏加紧兴修堤防。三十九年（1700年），又规定了岁修的时期和惩罚措施。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和雍正六年（1728 年）清廷又两次拨专款10多万两银子兴修垸田水利。顺治十四年（1657年）十一月湖广所属共报垦田地8375. 28顷； 　　康熙三年五月，安荆等十府州县报垦田1807. 45顷；康熙四年（1665），湖北垦荒4600余顷；康熙五年（1666年）五月，湖北各属报垦田地4600顷。 　　康熙中期以后，江汉地区农业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潜江、监利、沔阳、江陵等县堤垸恢复到原有的最高水平。康熙三十年（1691年）潜江县已有156垸，汉川县在康熙年间有官垸36座，民垸8座，枝江县在康熙年间新增4垸，雍正年间新筑5垸。康熙年间，主要是垦复江汉平原抛荒的田地，特别是吴三桂叛乱平定之后，湖北社会安定，人口发展，抛荒田地得到迅速复垦。康熙末年，全国大部分抛荒田地都基本复垦完毕，两湖地区由于比其他省份遭受战争破坏的程度严重（除四川外），则滞后到雍正年间才得以完全复垦。 　　随着抛荒田地的基本复垦完毕，雍正帝即位后发布谕令：“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业？惟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认为“闲旷未耕之地”，“皆宜及时开垦”。雍正十年（1732）湖北垦荒1800余顷，十一年（1733年）垦田4100余顷。[14]顺治到嘉庆年间，两湖地区共报垦田地129300余顷，其中康熙、雍正年间的报垦额占82%。报垦区域主要在江汉和洞庭垸田区。仅荆州一府康熙十八年（1679年）至乾隆八年（1743年）渐次垦复田地湖塘共14220多顷[15]。湖北荒原开辟自康熙三十年代后期则已开始，时间上相对略早于全国，结束于乾隆前期，原荒土地的开垦以垸田为主要特征。[16] 　　康熙和雍正时期，江汉平原的垸田总体上已经超过了明代，对湖区大面积的抛荒田地基本复垦完毕，较易开垦的荒原田地也基本垦尽，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并有所发展。 　　3．生态环境状况整体稳定 　　顺治至雍正的177年里，水灾变化比较平缓，且有减少的趋势。清初，由于虎渡河淤塞，不能分流荆江洪水，顺治九年（1652年）、十年（1653年）、十五年（1658年），康熙元年（1662年）荆江连发洪灾，冲溃两岸堤防，康熙十三年（1674年）以后虎渡河疏通，各处堤垸得以修复稳固，荆江汉江两岸的抗灾能力增强，水灾明显减少。从康熙至乾隆前期，汉江下游的钟祥、潜江、荆门、天门等州县，“被水者或仅一二州县，或一州一县之中仅数十垸及十数垸，地方有限，淹没无多”[17]。康熙雍正时期堤垸主要兴建在高亢、中间平原上，以故河港通畅，湖泊众多，“是以水之来也有所分，其归也有所潴”[18]。平原内高地为田，低地为湖，河流湖泊系统比较稳定的状况，到雍正年间仍大致如此，垸田区“北走汉川，历潜（江）沔（阳），见其川原历落，防制划然。或循』日迹，或新堵筑，皆屹若金汤”[19]。虽然有的州县的堤垸的兴筑已开始影响垸田与河湖的关系，致使泄洪不畅。如沔阳，据雍正宋年《士民公呈请题清田均赋原详条约》记载：“积久，湖变为田，以致湖高田低，水不得泄。而当日之田，积久沉为湖，是沔今日之田湖，较元年（康熙元年）丈册，已大半异矣”[20]。但整体上垸田与河湖关系稳定，人地矛盾尚不突出，垸田生产比较稳定，“高田多收籽粒，下田亦收菱芡凫雁鱼虾之利”[21]保持了连年丰熟，由此赢得“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 注释： [1]同治《石首县志》，卷7《艺文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今湖北、湖南在明代统属于湖广布政司，在明末崇祯年间和清初顺治年间即已按湖北、湖南分别造册征收和呈报钱粮赋税。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正式分为湖北、湖南两省。湖北地形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状，清政府最初共设八府，除襄阳、郧阳两府处于鄂北岗地和鄂西北山区外，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武昌等其余六府皆地处鄂东低山丘陵和鄂中平原区，在地貌上鄂东北地形破碎，多丘陵岗地，鄂东南低山丘陵多盆地，江汉平原河流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自然条件优越，经济开发早，开发程度深，农业生产发达，是主要的粮食地区。</p>
<p>　　<strong>一、清初湖北生态环境状况</strong></p>
<p>　　自明末崇祯年间开始，直到清康熙初年，两湖地区农民起义与三藩之乱等战乱不断，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才最后平定。明清之际连绵不断的战争和天灾人祸导致湖北地区人口逃亡，土地抛荒，社会残破，整个两湖地区人口损失约百万人，耕地抛荒2000余万亩。社会经济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江汉平原地区勿论城市乡村，皆一望丘墟。作为经济中心的汉阳府乡村处处岸崩，在在堤决，城镇“相依皆废屋，莫辨是官衙”，一派“残邑无生聚…地旷惟生苇”的凋敝景象，有的地区甚至“洪波泛滥，一望田地悉游鱼鳖”。[1]而战争结束最晚的鄂西、鄂西北山区尤其如此，战乱使山区农业生产破坏严重，田园大片荒芜，次生的草地和灌木丛代替了栽培作物，“田畴俱为蓬蒿者，数百里如一”[2]。</p>
<p>　　1．平原丘陵地区林木复茂虎患频发</p>
<p>　　江汉平原、鄂东、鄂北低山丘陵地区地处湖北腹地，一直为经济发达地区。因战乱造成大量田亩荒芜，显现为林木复茂，虎患酷烈，出现了一次生态环境原始回归状态。清初全省大多数地区所在蒿莱满目，存在着大量大型的野生动物，连开发程度较深的江汉地区也成为“芦狄百里，虎狼窝穴，行舟皆有戒心”之地[3]。各地虎豹时现，豺狼成群，常有虎狼食人的事例：</p>
<p>　　如康熙《武昌府志》卷3记载：“顺治二年，江夏有豹如犬，近人吮其血；康熙七年六月，虎入金沙洲伤数人”。乾隆《汉阳府志》卷3也记载：“顺治七年，孝感多虎患；顺治十八年，汉阳早有虎”。根据湖北各地地方志的记载，清初顺治年间到康熙十年之前，除了经济开发较早的鄂北岗地区的襄阳府的光化、宜城两县外，经济一直相对发达的湖北中心腹地，如江汉平原地区和鄂东低山丘陵区的德安府、武昌府、荆州府、荆门直隶州、黄州府、汉阳府以及所辖各县：随州、应山、孝感、江夏、枝江、松滋，当阳、黄梅、蕲州、大冶、孝感、汉阳也频发虎荒蛇害，虎狼遍山谷，虎夜入市入居民宅，食人食牲畜的记载屡见不鲜，几乎涉及湖北所有地区，如此严重的虎患灾害表明清代初期湖北地区受到战乱破坏的的程度和影响深重。从现代生态学的观点来看，老虎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森林动物，其栖息地要求至少50qo的森林覆盖率，以清初湖北虎患灾害波及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华南虎生存所需的基本生态条件来考察，清初湖北鄂中腹地次生林和灌木林的覆盖率可能曾经一度恢复到50%左右。</p>
<p>　　2．鄂西山区森林茂密</p>
<p>　　鄂西山区主要包括鄂西南、鄂西北地区，这里山峦起伏，地势崎岖，沟谷交错。鄂西北与川、陕交界，山大人稀，森林资源富饶。由陕西洛阳迄至到郧西，谓之南山老林。由陕西宁羌迄南而东，经四川境至湖北保康，谓之巴山老林，康熙十八年（1679年），镇安将军噶尔汗，出镇郧阳，他亲眼看到郧阳府与河南、湖广、陕西、四川交界之处，“山谷扼塞，林箐丛密”，“郧西数百里，山径狭隘，草木充塞，易于藏奸”。（4）老林“周遭千余里，老树阴森，为太古时物。春夏常有积雪，山幽谷暗，入其中者蒙蔽不见天日”[5]。《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0记载：“郧阳府地界雍、豫间，山箐茂密，僻边郡治”。高山上植被覆盖，环境良好。如东泰山，“上有泰山庙，松柏参差”；青峰，“一峰耸峙，青翠欲滴”；二郎冈，“山势岿然耸房”；明月山，“拥翠拖蓝，清光回澈”；五室山，“古木苍翠”；石门山，“怪石崔峨，古木青苍”；香耳山，“山深树老，菌蠢丛生”。[6]</p>
<p>　　鄂西南地区为土司地，一直相对封闭，地旷人稀，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据清同治时期施南府、宜昌府各县地方志的描述，各县森林富饶：如咸丰县积翠山，“峰恋秀丽、林木苍翠”。宣恩县叠翠山，“层峦叠翠”。石髓山，“茂林修竹”。杨柳溪，“沿溪杨柳夹岸”。该县直到清末还出产瘿木、楠木等名贵木种。来凤县翔凤山“高冈平远，嘉木蕞生”，其绝顶上有观音寺“掩映于万竿竹中”。三尖山，“三峰笔立，苍翠欲滴”。松云山，“三峰屏列苍翠欲滴，上有松桃万株”。翠云山，“一峰苍翠入云”。秦古寺山，“林木成美”。长乐县的纱帽山“山色秀嫩，草木葱可爱”。木笼山，“蕞竹蔽天”。屏山，“夏月草木葱茏望苔翠屏”。姚家山，“松木阴翳”。姐妹山，“比肩相接，苍翠浓郁”。争艳山“春月杜鹃争艳，冬时红叶争艳”。马坡，“林木森蔚”。承福岭，“形势秀嫩树木青葱”。百丈岩，“其上树木阴翳”。</p>
<p>　　3．气候严寒多灾</p>
<p>　　明清时期在历史气候变迁过程中称为“明清宇宙期”或“方志期”，气候严寒多灾，其中秦岭淮河以南在15世纪中期到16世纪的70年代，17世纪中期到18世纪初期，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的末期为三个特别寒冷的时期。韩昭庆先生认为，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冬季异常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三个强冷时段即1490-1519年，1620-1719年和1790-1899年。在清代大部分统治时间气候都处于极端严寒的状况，其中又以明清之际的顺治年间、康熙二十九年前后，道光二十年前后，咸丰十一年和同治四年气候最为严寒，分布的范围和影响的地区也最广。</p>
<p>　　从明末直到清初的顺治康熙年间都处于极寒期的第二个冷时段中，当时的强冷空气十分活跃，常常连续积雪，明末1615年湖北阳新县冬大雪四十日，1620年湖北省大冶冬十二月大雪至次年二月，鸟兽冻死。[7]在清代鼎革之初，湖北地区仍然常常显现极端严寒的气候状况。如康熙二十九年，潜江县、长阳县、竹谿县、房县等地冰雪奇寒，河水冻冰、树木冻绝、人畜冻死。气候学界研究认为，气候在冷期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清初的湖北地区气候异常，生态也更加脆弱，人类与环境的矛盾也更加突出。[8]因此还常常发生雨雹连朝，干旱、狂风大作等灾害性天气：</p>
<p>　　顺治九年，沔阳州自三月至秋七月不雨，湖尽涸。康熙八年四月十四日大雨雹，伤人甚众。[9]</p>
<p>　　顺治十年四月初三，通山县雨雹狂风，山林大木多拔。[10]</p>
<p>　　顺治十年癸巳四月初三，崇阳县天雨雹狂风，偃仆民居，山林大木多拔。康熙八年已酉春，异风拔木秋雨冬起整，雪雹连朝。[11]</p>
<p>　　康熙三年甲辰三月咸宁县雨雹如块杀麦，八年四月十四风怪吹折民房数十间，湖浪直跃千寻，山木尽为偃拔。[12]</p>
<p>　　灾害性天气常常造成房屋民居、山林树木、稻谷麦苗等农作物的破坏，对遭受战乱摧残的社会经济而言，更是雪上加霜。</p>
<p>　　明清鼎革之际，从江汉平原到广袤的西鄙山区，战乱造成经济凋敝，社会残破，平原丘陵地区林木丰茂，虎患酷烈；西部山区森林茂密，生存着大量的野生动物。在清代绝大部分统治时间里，气候严寒，常常出现灾害性的天气。清代的经济开发是在这样的经济与环境背景基础上开始的。</p>
<p>　　<strong>二、清初政府农业开发的措施及成效</strong></p>
<p>　　粮食生产是最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扩大耕地面积是提高粮食产量的主要途径，鼓励垦荒也是历代封建政权的基本农业政策。唐宋时期，湖北地区的农业开发主要在鄂北岗地和鄂东丘陵、沿江平原地带。从明清以来，湖北的开发重点转移，从土地开垦的过程来看，土地开垦的区域在总体上始终集中在江汉平原和西部山区。而清代初期改土归流之前以复垦以前抛荒的土地为主，主要区域为鄂东低山丘陵和鄂中平原区等主要粮食产区。</p>
<p>　　1．农业开发的基本措施</p>
<p>　　清鼎革之初的顺治、康熙初年，地多荒芜，民多逃亡，流离无告。政府在全国实行与民休息，采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等一系列鼓励人口滋生和劝民垦荒的政策，同时政府还采取召还本土流遗、招徕四方移民，“不论原籍别籍，编入保甲”，新垦田地分年起科或免收升科，“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等优惠政策。还采取一系列优惠的积极配套措施：</p>
<p>　　首先，对垦荒升科予以优惠，顺治年间规定第二年按半起科，第三年纳全赋。康熙初年进一步放宽，康熙十年准三年后再宽一年起科，十一年宽至六年起科，后又延至十年。而且采取农民自垦自报的办法，严禁地方官员的勒索阻挠。</p>
<p>　　其次，政府投资，向缺乏经济、生产能力而又有意垦荒的民众提供农具、耕牛、种子等基本生产资料。</p>
<p>　　再次，随着大面积易垦肥沃土地的恢复生产，到了乾隆年间，政府更以低利率吸引人们开垦土肥条件不好的土地。乾隆五年规定，“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悉听见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使许多零星的新生洲滩得以免税垦种。</p>
<p>　　第四，对各级官员的考核也与垦荒的成效挂钩，顺治六年规定岁终的考成“各州县以招民设法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善处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p>
<p>　　第五，政府直接参与堤垸水利建设，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雍正六年（1728年）相继拨出巨额专款兴修“官垸”，带有倡导的性质和鼓励的作用，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高厚坚固的官垸建成，亦给其他民田造成了治水压力，邻近民田不得不也随之加强围堤筑垸，刺激了堤垸的发展。[13]</p>
<p>　　2．垸田水利和生产的恢复</p>
<p>　　早在顺治时期，朝廷就诏令建设垸堤。康熙十三年（1674年），清廷谕令汉阳、荆州、安陆等府知府督率平原各州县官吏加紧兴修堤防。三十九年（1700年），又规定了岁修的时期和惩罚措施。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和雍正六年（1728 年）清廷又两次拨专款10多万两银子兴修垸田水利。顺治十四年（1657年）十一月湖广所属共报垦田地8375. 28顷；</p>
<p>　　康熙三年五月，安荆等十府州县报垦田1807. 45顷；康熙四年（1665），湖北垦荒4600余顷；康熙五年（1666年）五月，湖北各属报垦田地4600顷。</p>
<p>　　康熙中期以后，江汉地区农业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潜江、监利、沔阳、江陵等县堤垸恢复到原有的最高水平。康熙三十年（1691年）潜江县已有156垸，汉川县在康熙年间有官垸36座，民垸8座，枝江县在康熙年间新增4垸，雍正年间新筑5垸。康熙年间，主要是垦复江汉平原抛荒的田地，特别是吴三桂叛乱平定之后，湖北社会安定，人口发展，抛荒田地得到迅速复垦。康熙末年，全国大部分抛荒田地都基本复垦完毕，两湖地区由于比其他省份遭受战争破坏的程度严重（除四川外），则滞后到雍正年间才得以完全复垦。</p>
<p>　　随着抛荒田地的基本复垦完毕，雍正帝即位后发布谕令：“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业？惟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认为“闲旷未耕之地”，“皆宜及时开垦”。雍正十年（1732）湖北垦荒1800余顷，十一年（1733年）垦田4100余顷。[14]顺治到嘉庆年间，两湖地区共报垦田地129300余顷，其中康熙、雍正年间的报垦额占82%。报垦区域主要在江汉和洞庭垸田区。仅荆州一府康熙十八年（1679年）至乾隆八年（1743年）渐次垦复田地湖塘共14220多顷[15]。湖北荒原开辟自康熙三十年代后期则已开始，时间上相对略早于全国，结束于乾隆前期，原荒土地的开垦以垸田为主要特征。[16]</p>
<p>　　康熙和雍正时期，江汉平原的垸田总体上已经超过了明代，对湖区大面积的抛荒田地基本复垦完毕，较易开垦的荒原田地也基本垦尽，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并有所发展。</p>
<p>　　3．生态环境状况整体稳定</p>
<p>　　顺治至雍正的177年里，水灾变化比较平缓，且有减少的趋势。清初，由于虎渡河淤塞，不能分流荆江洪水，顺治九年（1652年）、十年（1653年）、十五年（1658年），康熙元年（1662年）荆江连发洪灾，冲溃两岸堤防，康熙十三年（1674年）以后虎渡河疏通，各处堤垸得以修复稳固，荆江汉江两岸的抗灾能力增强，水灾明显减少。从康熙至乾隆前期，汉江下游的钟祥、潜江、荆门、天门等州县，“被水者或仅一二州县，或一州一县之中仅数十垸及十数垸，地方有限，淹没无多”[17]。康熙雍正时期堤垸主要兴建在高亢、中间平原上，以故河港通畅，湖泊众多，“是以水之来也有所分，其归也有所潴”[18]。平原内高地为田，低地为湖，河流湖泊系统比较稳定的状况，到雍正年间仍大致如此，垸田区“北走汉川，历潜（江）沔（阳），见其川原历落，防制划然。或循』日迹，或新堵筑，皆屹若金汤”[19]。虽然有的州县的堤垸的兴筑已开始影响垸田与河湖的关系，致使泄洪不畅。如沔阳，据雍正宋年《士民公呈请题清田均赋原详条约》记载：“积久，湖变为田，以致湖高田低，水不得泄。而当日之田，积久沉为湖，是沔今日之田湖，较元年（康熙元年）丈册，已大半异矣”[20]。但整体上垸田与河湖关系稳定，人地矛盾尚不突出，垸田生产比较稳定，“高田多收籽粒，下田亦收菱芡凫雁鱼虾之利”[21]保持了连年丰熟，由此赢得“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同治《石首县志》，卷7《艺文志》。</p>
<p>[2]同治《竹溪县志》，卷6《田赋》。</p>
<p>[3]同治《益阳县志》，卷6《水利?堤垸》。</p>
<p>[4]《清史稿》，卷245。</p>
<p>[5]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页。</p>
<p>[6]同治《房县志》，卷2《山川》。</p>
<p>[7]韩昭庆《明清时期（1440-1899年）长江中下游地区冬季异常冷暖气候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18卷第2 辑，2003年第6期。</p>
<p>[8]钞晓鸿《清代汉水上游的水资源环境与社会变迁》，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p>
<p>[9]光绪《沔阳州志》，卷1《天文志·祥异》。</p>
<p>[10]同治《通山县志》，《祥异》。</p>
<p>[11]同治《崇阳县志》，卷12《杂记·灾祥》。</p>
<p>[12]光绪《续修咸宁县志》，卷8《杂志·灾祥》。</p>
<p>[13]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43、第25页。</p>
<p>[14]《清世宗实录》，卷135，卷149。</p>
<p>[15]光绪《荆州府志》，卷4《田赋》。</p>
<p>[16]梅莉，张国雄，晏昌贵《两湖平原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9期，第125 &#8211; 126页。</p>
<p>[17]乾隆《湖北安襄郧道水利集案》，卷上《禀制军孙严饬各属实力赈恤》。</p>
<p>[18]同治《汉川县志》，卷9《堤防》。</p>
<p>[19]同治《石首县志》，卷7《艺文志》。</p>
<p>[20]乾隆《沔阳县志》，卷6《赋役志》上。</p>
<p>[21]同治《汉川县志》，卷9《堤防》。</p>
<p>作者信息：彭恩，男，历史地理学硕士，遵义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历史经济地理与区域环境变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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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代前中期云贵地区政治地理与社会环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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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Sep 2012 23:44: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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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云贵地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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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清代中央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经营比以往历史时期更为深入和广泛，云贵地区社会环境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促成这一变化的背景主要有：一是随着行政、军事控制加强，王朝治边思想和政治举措在边疆地区逐渐深刻化；二是规模性移民及开发，使边疆地区总体上呈现出人口增长和农业发展局面；三是以矿业为主的生产与贸易活动，以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带动了边疆地区的深入开发，并形成有利于全国市场的自然资源商品化结构。 　　检讨以上历史过程的发生，从根本上看，都脱离不开制度变革这一重要背景，突出的表现是清代前中期对云贵地区的行政制度建立和改土归流等政治治理。尽管存在着局部地区不尽一致的变化状况，但在政治、经济过程等综合影响下，云贵地区获得了长足开发，充分显现出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调整对边疆地区治理的重要性。国内外在对清代云贵两省地方行政、疆域调整、改土归流等政治过程的研究，最具代表的是方国瑜、龚荫等人的成果，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严谨和翔实的史料爬疏，整理出比较系统的上述政治活动的空间分布和变化。①而在有关这些政治活动、制度职能和行政意图及背景分析上，大林太良、真水康树、施坚雅等亦有过重要讨论，②特别是真水康树，对清代前期的地方行政制度变化原因作了深刻论述，堪称经典。但是以上先行研究出发点和所依据的史料几乎都是中央王朝自上而下的审视，对地方实态，特别是制度在地域社会现实构建问题缺乏细致研究③。近年来整体史观和地域社会史研究勃兴，目的之一就是复原区域历史进程的整体面貌，视角更为全面和向下，本文基于此展开论述。 一、地方行政调整 　　清初针对云贵地区政治复杂局面，中央采取招抚土司，分化农民义军政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④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军抵云南府城，“招抚流民，安插蛮庶”，“遂设院、司、道等衙门”，初步建立起中央控制的行政体系。⑤康雍两朝云南前明卫、所逐渐改并为府、州、县等行政建制，尽管在山区多设汛，分置塘、哨、关、卡，但在全省主要经济区的国家行政管理色彩愈来愈明显，表明中央对云南高原的统治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雍正时期云南布政司领府二十三、直隶同知一、州三十一、土府、州各一，主要统治重心区域的行政设置基本沿袭前明，但在边缘区域，土司、土官的建制数目比明代明显减少。云南内地地区的中庆、曲靖、大理、楚雄、乌蒙、临安等，“自元迄近代之建置，无多改易”，而边地区丽江、北胜、永昌、顺宁、景东、元江、车里、临安广南等部分政区变动较多，反映了“政权逐渐巩固之过程”。⑥康熙六年1667年至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间，云南地区有16个府级行政单位发生建置变动，调整面达到雍正朝全省府级数的66.7％。⑦就疆域而言，变动较大的是在雍正四年、五年1726、1727年，原隶四川的东川、乌蒙和镇雄三府经改土归流后分别划入云南六年〈1728年〉镇雄降府为州，隶乌蒙府；九年〈1731年〉乌蒙改名昭通，基本奠定了现代滇东北行政区划格局。⑧到嘉庆年间云南共领府十四、直隶州四、直隶厅四。 　　清初贵州因袭前明，领有十府。嘉庆朝以前贵州政区和疆域主要变动，一是将卫、所改归、设为府、州、县，加强和扩大布政司管理体系，这主要发生于康熙年间，绝大多数卫所被归并于布政司体系。⑨范承勳《改设州县疏》有言： 　　兹据详报称：查黔省卫所，康熙十一年间已将清平等五卫改县，安庄卫改州。现今尚存十五卫十所，其间有专城者，有府、州同城者，有与州、县犬牙相错者，军丁耕田纳量与民无异。所当分晰，裁并改设，如偏侨卫在镇远一府两县之间，查施秉县民粮稀少，将偏侨卫裁并施秉县，仍属镇远府管辖；……兴隆卫地错黄平，应将兴隆卫裁并黄平州，移州于卫治管理，驿站仍属平越府管辖；……新添卫附近贵定县田赋无多，应将新添卫裁并贵定县，移县于卫治管理，……。⑩ 　　二是省界的调整，由于前明贵州设省主要出于控驭西南的军事目的，“滇无黔则扼其吭，蜀无黔则掣其肘”，11几百年来疆界与湖广、四川、广西和云南邻省犬牙相错，内部还存在着大量的插花地现象。12清初西南政治局面逐步稳定，疆界错乱的局面已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黔处万山中，土不厚于西北，财不富于东南，而其地则在所必开”，13需要通过行政区划的调整来充实贵州地方实力。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割湖广镇远、偏桥二卫归黔，雍正五年1727年改湖广玉屏、清溪、天柱、开泰、锦屏五县归贵州；雍正七年141729年又将四川遵义府改隶贵州，15在政治和经济上增强贵州实力，“新收四川割归遵义一府五州县”户口30 884户，此数几占贵州雍正十年1732年新增户口69 518户的近一半。16康雍两朝对贵州省界的调整，基本奠定了现代贵州疆域范围。到嘉庆年间，贵州“共领府十二、直隶州一、直隶厅三”。17除上述调整外，康雍时代实行改土归流的云贵局部地区，也在地方行政和疆域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在高原腹地的毕节地区，康熙四年1665年吴三桂平定水西，改设流官，置平远、大定、黔西三府，与同期设流的威宁府合称“水西四府”。18滇东北、滇西北和滇东南原土司地区也改流设府。值得注意的是，后来乾嘉年间云贵地区设置了一批直隶州、直隶厅，云南有广西、武定、镇沅、元江四直隶州和永北、景东、蒙化、腾越四直隶厅；贵州有平越一直隶州和仁怀、普安、松桃三直隶厅。这些直隶州厅在云南的设立，基本上全在滇西北、滇西南和滇东南等先前实行过改土归流或相对偏远地区，除腾越由州升为直隶厅外，其余均是降原府为直隶州厅，19据《清史稿·地理志》至清末云南直隶厅州大抵也是在以上地区设立。清雍正年间曾对我国行政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主要是将明代复式三、四级政区层次简化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三级制。云南的特殊性就在于直隶州厅的设立多由降府而来，而一般直隶州厅应是从散州或属县升级而成的。20 　　清前期在云贵地区实施的地方行政调整，非常强调通过行政和军事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在地方实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创造条件，这可从康熙年间田雯、高其倬等地方大吏就黎平府与五开卫关系调整的建议中看出： 　　国朝康熙中，巡抚田雯以府隶黔，卫隶楚，同城非便，且黎平为苗多民少之地，设有机宜，两地盼悬，呼吸未应，疏请统归一省。后总督高其倬亦疏言：贵州形势，都匀以东，黎平以西，中夹生苗一区，名曰古州八万，地大苗众，正须料理，以五开归黔，则一切措办呼应即灵；若拔黎平归楚，凡有调度，必失事机。21 　　非常微妙的是，在此之前的贵州、湖广交界区域，府卫各属两省，每每割湖广卫所归黔，则黎平等布政司政区则归楚；当黎平等府归黔，则卫所复归楚。到清代这种现象随着对古州等“苗疆”之地的征讨，以及政府对苗区的控制能力加强后发生改变，府卫统归一省的呼声日高，最终卫所改设归为布政司体系成为主要。 　　注：1表中分境裁并，实为卫所分境屯赋裁并；2分境并入江川县、武定直隶州时间不详，表中依大多数的裁并年份，即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3、4据康熙《楚雄府志》卷1《地理志·沿革》；5表中康熙十一年1672年贵州卫所的裁改，吏部议复是在康熙十年十二月初一日，据《清圣祖实录》卷37，康熙十年辛亥十二月初一日条。资料出处：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29、光绪《滇南志略》卷1-6。 　　清代前中期云贵两省地方行政和疆域的新变化，给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特别是通过改土归流等对地方行政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对民族地区原生态产生深远影响。虽然制度变迁的作用和效果，有着一个逐渐深刻化和具体化过程，而且地域社会的改变非一时之事，但在清前中期云贵地区的行政和疆域变动，端显比以往更为深入、细致的政治谋略。 二、改土归流 　　因稳定边疆的需要，顺治、康熙两朝并未对云贵地区土司制度进行大规模变革，对土司的政策较为灵活，还未上升到动用武力征改的地步，少数的设流活动也仅出于土司绝嗣和平定叛乱缘由。顺治帝在对待云贵土司问题上称：“朕将以文德绥怀，不欲勤兵黩武。”22朝廷官员也认为对土司应“暂令各从旧俗，俟地方大定，然后晓以大义，徐令恪遵王制。”23即便在平定吴三桂后，康熙也未答应地方官吏要求征剿土司的请求，认为控制“苗蛮”等少数民族“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24这些思想较为符合中央王朝初涉云贵地区管理复杂民族、社会的实际需要，对于暂时稳定边疆和地方社会有重要意义。此外，维持土司管辖现状也保护了地方民族上层集团的利益，元明以来中央王朝和地方民族上层集团利害关系往往是一致的，彼此存在着依赖性，所以土司制度在清初得以存在和发展。25但是，随着国家力量和移民开发的不断深入，土司制度下超经济剥削，繁重的劳、兵、杂役和严厉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土司、土目反复无常地与中央对抗，到康雍时期已开始危及边疆政局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 　　所谓土司，“世其土即世其民”，在其领地内拥有绝对权力，其下土民处境悲惨。26乌蒙地区土府“其钱粮不过三百两，而取于下者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司一取子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土民有罪被杀，其亲族尚出垫刀数十金，终身无见天日之期。”27东川等地受土司势力影响“川民不敢赴远力耕，滇民亦不敢就近播垦。故自改土以来，历今三十余载风俗仍旧，贡赋不增”，28“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29姚安府土司勾结流官，巧立名目，科派钱银，强抢民田，云南丽江木氏和贵州水西安氏有千百户被土司强占耕地而沦做家奴的农民，均破坏了刚刚起步的地主经济。30贵州“官取于苗者十之三，土司通事、差役取于苗者十之七，取苗民之精血以供其宴安酖毒之资”，且在黔东南一带尤为严重。31雍正初年云南额征钱粮不敷支应，多靠外省调剂，钱粮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司不识调剂，夷人不知稼穑”等“人事”所致，土司制度已对地主经济在云贵民族地区的发展形成阻碍，并影响到国家和地方赋税收入。32更为严重的是，土民反抗土司的斗争、土司之间的仇杀和土司反叛等行为直接影响了中央对地区的控制，激化社会矛盾和危害地方稳定。雍正四年1726年，深得雍正帝赏识的鄂尔泰出任云贵总督，与前几任不同的是，鄂尔泰一开始便“著《实政四条》：一戒因循；一严朋比；一重彝情；一正风俗”，33作风强硬，并对土司提出了一整套治理方案，认为“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雍正帝批准了建议，并先将时常反乱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由四川划归云南，由鄂尔泰节制。34不久，又令鄂尔泰署滇、黔、桂三省总督，全权办理改土归流事宜。与前明和顺治、康熙朝不同的是，雍正时认为历代“相沿以夷制夷”法已经不合时宜，改土之法更加强调直接付诸武力，“欲改土归流，非大用兵不可”，35以求彻底铲除土司势力，因此雍正朝改土归流的范围和力度均史无前例，对地域社会的冲击也尤为强烈。 　　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集中在四年至九年间1726-1731年，涉及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湖广等省，重点在云贵，而滇东北、滇南和黔西、黔东南、黔南等土司首当其冲。雍正四年，鄂尔泰进军滇东北东川等地，“云南路近，声教易及，凡滇黔两省商民有力能开垦者，广为招徕，以实其地；并将附近营汛斟酌移驻，以资弹压”，36连败土军，“乌蒙稍抗，即拟进剿”，十二月设乌蒙府、镇雄府，并设镇安营，驻军控制。到雍正八年1730年，平定滇东北地区，完成改土归流。37在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规模改流阶段，云贵地区共有10余个较大的土司被改流，不少是武力征讨来实现。38在黔东南等“苗疆”地区，雍正时期开辟“新疆”，认为“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徧加剿抚不可”，清军遂数次开进苗疆地区，对反抗的“苗民”实行血腥镇压。39尽管清廷在黔东南等地的军事行动，没有像在滇东北那样明确地指向某一实力强大的土司，但安屯和设流活动也成为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雍正朝激烈的改流活动完成后，一些实力较弱的土司也纷纷归顺或被肢解、废除，使得18世纪中叶后中央对云贵地区直接行政管理的地域比以往有了极大扩展，这也是云贵两省在清中前期地方行政发生较多变化的重要和直接原因之一。 　　由于军事征剿和以武力威胁进行的改流活动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对实力较强的土司如滇东北禄氏付诸武力的军事行动更甚，因此改流最直接的后果便是摧毁了少数民族上层集团对一部分地区的长期统治，如滇东北改流最终“杀掉了敢于顽抗的土官土目上百名”，40更多的土司举家被调离原地，“安插”于内地诸省，这为国家直接统治土司地区和筹划重建地方社会创造了条件。但是，对于当地少数民族下层而言，设流并将他们全部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因绝大多数“并未编丁”，这种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形式意义41，使之客观上摆脱了土司制度的束缚，促进了地方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而言，取消土司制度后，中央和地方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善后措施，初步对千百年未受大规模冲击的地域社会进行了改造。 三、地域社会重建问题 　　学界一般认为，清政府通过编丁、保甲等措施，“将实行了改土归流的地区与中国内地一视同仁，通过调查人口，实行保甲制度来重新构筑地域社会”，乃至改土归流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内地化”、“汉化”手段。42但是，改土归流不仅是政治层面上的制度变迁，也具有社会、经济、文化等变迁的文化移入涵义；特别是对于地域生态而言，土司制度废除后，地域生态能否构建起实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转变组织和机制，甚至它们又如何实现“内地化”？都应是改土归流历史过程研究的重要组成，然而以往对此的研究着力不多。 　　清廷改流运动实为“除患”，消除对民族地区进行直接、有效统治的障碍。故在消除土司势力后，在原土司地区要“皆置营汛，形联势控”，在继续防范土司残余势力起事外，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43雍正、乾隆时期贵州“苗疆”是政府着力改归的重点区域之一，因受到地方强有力的抵抗，战事多，时间长，营、汛等军事布防格外重要，44在八寨、丹江、清江、古州等地安兵近万名，45目乾隆元年削平叛逆之后按：指雍正十三年包利、红银为首的苗民反抗，各处设屯安堡，分营制汛，防范周密”，46这在清代改土归流活动中是比较突出的。 　　广布汛塘关哨等军事防务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在加强对改流地区的控制时，因屯田和招垦等活动在山区形成移民潮，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的开发产生影响，这多为史学界所认识；二是多少弥补了民族地方因保甲推行难的不足见下文。但是军事布防在清中叶以后随着绿营兵制的衰败，汛塘体系名存实亡，在缺乏地方保甲支持或支持不力的情形下，改流地区社会控制和管理便出现“空壳化”，为流入之“奸民”同地方上层勾结成乱制造了条件。 　　出于盘清民情和削弱土司势力等政治目的，改流后政府开展了清理人口、田地等活动，如云南丽江府在雍正二年1724年设流后清出二千三百四十四丁，均来自土司庄奴。47其他各地亦有查办人丁的情况，但尚有许多仍未编丁入籍，这在保甲推行资料中有反映。在改流地区推行的保甲，“保甲之法旧以十户为一率，云贵土苗杂处，户多畸零，保甲之不行多主此识不知”，鄂尔泰建议“除生苗外，无论民彝，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48在“苗疆”地区所推行“各寨编立烟户册，每十人为一甲，择以老成者为甲长，给以委牌；每十甲为一保，择以强干者为保长。”49需要注意的是，所见保甲之法大多是官员奏议，是否有效贯彻需要仔细考证。由于“生苗”等“难驯”，以及少数民族为避战乱而躲进深山，保甲实际上并未在地域社会得以广泛实施。仔细判读史料可以见得，实行了保甲的地方多是客民聚居区、汉民和部分少数民族错杂聚居区而已。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有称，“令夷人与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50《清史稿》所载内容更为详细，亦言： 　　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其余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编查。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地查察。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51 　　虽然保甲编丁和户口清查不是一个体系，但少数民族户口的缺编入册，也反映了保甲推行的实际困难，因为保甲编丁是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52在改土归流地区，清代方志中保甲主要是针对汉民和部分“归化”了的“夷民”，不同于民国时期调查资料和方志中对少数民族保甲编丁记载较多的情况。实际上道光年间人们已经注意到了此类情况，“昭通府俱系夷户，并未编丁，岂在当时仅联乡里而人丁数未报耶？”53这已不仅仅是户口缺编的问题。而地方官向朝廷奏请中，保甲之法主要还是针对客民，“黔省汉、苗杂处，近来客民渐多，非土司所能约束，自应编入保甲以便稽察；除生苗多之处仍照旧例停止外，其现居寨内客民，无论户口、田土多寡，俱著一律详细编查。”54 　　即便到清中后期，云贵地区土目、小领主等仍有较多存在，这些土司制度残余对地方仍有强大的影响力。赵翼《簷曝杂记》卷4《黔中倮俗》称： 　　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以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故其视土官，休戚相关，直如几乎天性而无可解免者。……。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 　　水西地区改土归流后并没有实现领主制向地主制的完全转变，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旧有制度仍大量存在于彝族社会。55水西地区改流后，“四十八目”影响力依然很大，流官管理体系的实施不尽顺畅，正所谓“土司改流官，土目仍世业”。56在土地和社会关系上，受地主经济影响，原土司地区孕育了“土目田”等特殊形态，土目是“土目田”的所有者，一般分给其子民“苗人”佃种，这一关系实际上更多的是维持或保留了原土司制度下“领主”经济生产关系，“苗人”身份仍带有明显的农奴或佃仆性质。 　　《黔南识略》有载： 　　关厢内外多豫章荆楚客民，乡则夷多汉少，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裔也。 　　自改流后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其等有九，曰九扯。最重曰更苴，次则慕魁、勺魁、骂色，以至黑乍，各有司事，其服色与汉人无异。土目有婚丧等事，则敛派佃户，谓之派扯手。甚至同里及附近田地之粮户夷民，有被其强压者，不从则捏为叛佃，讦控不休。而争继夺产，好斗健讼之风彼此效尤。57 　　威宁州其民夷多汉少，汉人多江南、湖广、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等处流寓，各以其省设一头人；夷人则有土目，其次曰得暮、麻色。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58 　　从上述地方实态来看，尽管改土归流活动使国家行政的直接管理模式在民族地区逐渐得以建立和巩固，但由于民族生态的复杂和保甲、赋税体系并未完全或有效地在民族地区普遍建立，一些民族地方社会实际上处于管理上的“真空”范围，给地方官吏勾结土司蚕剥土民和客民创造了机会，从现存的硃批谕旨中我们仍能看到许多清廷对地方吏治进行规劝和警训的相关记载。由此引发出的许多社会问题，在贵州地区还为后来咸同年间苗民起义埋下了伏笔，这应是清政府改流的局限之一。 　　那么，地域社会怎样才能真正实现重建或有效纳入中央行政、赋税体系？一方面是设流本身起到的行政建置的管理作用，如上文中论及的经制府州县设立；一方面便是学界传统认为的改土归流经济、社会等范畴实施的“善后”措施了。59事实上，作为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恢复生产，增加税赋，是巩固和发展地方制度变革的重要保证。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措施，主要以开展屯垦来保证政府赋税收入和巩固改流成果，使得改流地区在根本上确立了新的政治管理模式，这其中移民开发的贡献最大。 　　清政府在改流地区实行的垦荒活动，主要由驻军、招徕至的外地农民、土著居民构成，此外部分流民也有加入。雍正六年1728年清军进驻东川，“岁收二万余石，课矿岁万金，资兵饷。”60八年1730年，又“乌蒙地广田多，应将无业田地，每兵赏给三十亩，或有余丁，准其倍给。并量与牛种银两，劝令开垦”，开始在滇东北地区实行军屯。61九年1731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在昭通“招募习于耕家之民及原住土民，每户给田或土二十亩，令其垦荒，自耕而食，开垦殖之端”，组织民户开垦。62昭通一带在雍正平定后“迁徙云南曲靖二府之民，至昭填籍”，63从各省调工匠修建城池，“城工既竣，遂相率留籍而为昭通人。”64到乾隆初年，昭通一带已“外省流民佃种夷田者甚众。”65清政府在贵州苗疆开辟后实行的垦殖活动，却有着与云南以上地区不同的特点，即主要采取军屯形式进行垦殖，并未像在滇东北那样积极鼓励和资助“夷民”垦殖。贵州古州安设屯军后，地方文武官员“设法劝种杂粮”，农隙时在山坡荒地“督令开挖，并令于堡内及山上空地多栽茶、桐、腊、桕等树”，还兴立市场，按期贸易。66在张广泗治理时期，苗疆屯军垦田总数在七万亩以上。67垦殖活动的大力开展，促进了地主经济对原土司地区领主经济的取代。清查、没收和变卖土司土地，进行新的土地分配，客观上在民族地区扶植了一批新兴地主，一些原本无地的夷民也获得部分土地，逐渐转变成为自耕农。据乾隆《云南通志》卷10《田赋》载，改流后镇沅、威远、东川、昭通、丽江等府就清理出土司领地681 232亩，这些土地或赐予地方官吏，或入官变卖，也有归还农民和分给农奴耕种。镇雄在雍正七年1729年时有六万多亩地变价入官，“先尽本佃户限半年之内照则缴价，如过半年尚或迟延未缴者，另觅买主缴价给照，令其永远管业”。68 　　在移民充实和政府督导下，经济开发还带动了汉文化在民族地区的传播，使原本土司制下“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许读书”69的情形发生变化，各地普遍建立了学校，儒家文化对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生活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比如儒学传入川滇黔边区后，新兴的彝族地主改汉姓，放弃传统的父子连名制，使家支制度走向衰落，原有的宗法制度发生了一些新变化，风俗变化也趋向于汉化。70清人刘慰三称鄂尔泰、高其倬等在昭通力办的三件大事之一便是：“易猓习，化旧俗之犷悍”，71移风易俗和传播汉文化使民族地区“内地化”，有利于清政府管理。 四、结论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清代中央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经营比以往历史时期更为深入和广泛，云贵地区社会环境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促成这一变化的背景主要有：一是随着行政、军事控制加强，王朝治边思想和政治举措在边疆地区逐渐深刻化；二是规模性移民及开发，使边疆地区总体上呈现出人口增长和农业发展局面；三是以矿业为主的生产与贸易活动，以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带动了边疆地区的深入开发，并形成有利于全国市场的自然资源商品化结构。</p>
<p>　　检讨以上历史过程的发生，从根本上看，都脱离不开制度变革这一重要背景，突出的表现是清代前中期对云贵地区的行政制度建立和改土归流等政治治理。尽管存在着局部地区不尽一致的变化状况，但在政治、经济过程等综合影响下，云贵地区获得了长足开发，充分显现出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调整对边疆地区治理的重要性。国内外在对清代云贵两省地方行政、疆域调整、改土归流等政治过程的研究，最具代表的是方国瑜、龚荫等人的成果，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严谨和翔实的史料爬疏，整理出比较系统的上述政治活动的空间分布和变化。①而在有关这些政治活动、制度职能和行政意图及背景分析上，大林太良、真水康树、施坚雅等亦有过重要讨论，②特别是真水康树，对清代前期的地方行政制度变化原因作了深刻论述，堪称经典。但是以上先行研究出发点和所依据的史料几乎都是中央王朝自上而下的审视，对地方实态，特别是制度在地域社会现实构建问题缺乏细致研究③。近年来整体史观和地域社会史研究勃兴，目的之一就是复原区域历史进程的整体面貌，视角更为全面和向下，本文基于此展开论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地方行政调整</strong></p>
<p>　　清初针对云贵地区政治复杂局面，中央采取招抚土司，分化农民义军政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④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军抵云南府城，“招抚流民，安插蛮庶”，“遂设院、司、道等衙门”，初步建立起中央控制的行政体系。⑤康雍两朝云南前明卫、所逐渐改并为府、州、县等行政建制，尽管在山区多设汛，分置塘、哨、关、卡，但在全省主要经济区的国家行政管理色彩愈来愈明显，表明中央对云南高原的统治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p>
<p>　　雍正时期云南布政司领府二十三、直隶同知一、州三十一、土府、州各一，主要统治重心区域的行政设置基本沿袭前明，但在边缘区域，土司、土官的建制数目比明代明显减少。云南内地地区的中庆、曲靖、大理、楚雄、乌蒙、临安等，“自元迄近代之建置，无多改易”，而边地区丽江、北胜、永昌、顺宁、景东、元江、车里、临安广南等部分政区变动较多，反映了“政权逐渐巩固之过程”。⑥康熙六年1667年至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间，云南地区有16个府级行政单位发生建置变动，调整面达到雍正朝全省府级数的66.7％。⑦就疆域而言，变动较大的是在雍正四年、五年1726、1727年，原隶四川的东川、乌蒙和镇雄三府经改土归流后分别划入云南六年〈1728年〉镇雄降府为州，隶乌蒙府；九年〈1731年〉乌蒙改名昭通，基本奠定了现代滇东北行政区划格局。⑧到嘉庆年间云南共领府十四、直隶州四、直隶厅四。</p>
<p>　　清初贵州因袭前明，领有十府。嘉庆朝以前贵州政区和疆域主要变动，一是将卫、所改归、设为府、州、县，加强和扩大布政司管理体系，这主要发生于康熙年间，绝大多数卫所被归并于布政司体系。⑨范承勳《改设州县疏》有言：</p>
<p>　　兹据详报称：查黔省卫所，康熙十一年间已将清平等五卫改县，安庄卫改州。现今尚存十五卫十所，其间有专城者，有府、州同城者，有与州、县犬牙相错者，军丁耕田纳量与民无异。所当分晰，裁并改设，如偏侨卫在镇远一府两县之间，查施秉县民粮稀少，将偏侨卫裁并施秉县，仍属镇远府管辖；……兴隆卫地错黄平，应将兴隆卫裁并黄平州，移州于卫治管理，驿站仍属平越府管辖；……新添卫附近贵定县田赋无多，应将新添卫裁并贵定县，移县于卫治管理，……。⑩</p>
<p>　　二是省界的调整，由于前明贵州设省主要出于控驭西南的军事目的，“滇无黔则扼其吭，蜀无黔则掣其肘”，11几百年来疆界与湖广、四川、广西和云南邻省犬牙相错，内部还存在着大量的插花地现象。12清初西南政治局面逐步稳定，疆界错乱的局面已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黔处万山中，土不厚于西北，财不富于东南，而其地则在所必开”，13需要通过行政区划的调整来充实贵州地方实力。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割湖广镇远、偏桥二卫归黔，雍正五年1727年改湖广玉屏、清溪、天柱、开泰、锦屏五县归贵州；雍正七年141729年又将四川遵义府改隶贵州，15在政治和经济上增强贵州实力，“新收四川割归遵义一府五州县”户口30 884户，此数几占贵州雍正十年1732年新增户口69 518户的近一半。16康雍两朝对贵州省界的调整，基本奠定了现代贵州疆域范围。到嘉庆年间，贵州“共领府十二、直隶州一、直隶厅三”。17除上述调整外，康雍时代实行改土归流的云贵局部地区，也在地方行政和疆域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在高原腹地的毕节地区，康熙四年1665年吴三桂平定水西，改设流官，置平远、大定、黔西三府，与同期设流的威宁府合称“水西四府”。18滇东北、滇西北和滇东南原土司地区也改流设府。值得注意的是，后来乾嘉年间云贵地区设置了一批直隶州、直隶厅，云南有广西、武定、镇沅、元江四直隶州和永北、景东、蒙化、腾越四直隶厅；贵州有平越一直隶州和仁怀、普安、松桃三直隶厅。这些直隶州厅在云南的设立，基本上全在滇西北、滇西南和滇东南等先前实行过改土归流或相对偏远地区，除腾越由州升为直隶厅外，其余均是降原府为直隶州厅，19据《清史稿·地理志》至清末云南直隶厅州大抵也是在以上地区设立。清雍正年间曾对我国行政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主要是将明代复式三、四级政区层次简化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三级制。云南的特殊性就在于直隶州厅的设立多由降府而来，而一般直隶州厅应是从散州或属县升级而成的。20</p>
<p>　　清前期在云贵地区实施的地方行政调整，非常强调通过行政和军事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在地方实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创造条件，这可从康熙年间田雯、高其倬等地方大吏就黎平府与五开卫关系调整的建议中看出：</p>
<p>　　国朝康熙中，巡抚田雯以府隶黔，卫隶楚，同城非便，且黎平为苗多民少之地，设有机宜，两地盼悬，呼吸未应，疏请统归一省。后总督高其倬亦疏言：贵州形势，都匀以东，黎平以西，中夹生苗一区，名曰古州八万，地大苗众，正须料理，以五开归黔，则一切措办呼应即灵；若拔黎平归楚，凡有调度，必失事机。21</p>
<p>　　非常微妙的是，在此之前的贵州、湖广交界区域，府卫各属两省，每每割湖广卫所归黔，则黎平等布政司政区则归楚；当黎平等府归黔，则卫所复归楚。到清代这种现象随着对古州等“苗疆”之地的征讨，以及政府对苗区的控制能力加强后发生改变，府卫统归一省的呼声日高，最终卫所改设归为布政司体系成为主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400"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400"><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400" title="20120928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928_001.jpg" alt="" width="554" height="674" /></a></p>
<p>　　注：1表中分境裁并，实为卫所分境屯赋裁并；2分境并入江川县、武定直隶州时间不详，表中依大多数的裁并年份，即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3、4据康熙《楚雄府志》卷1《地理志·沿革》；5表中康熙十一年1672年贵州卫所的裁改，吏部议复是在康熙十年十二月初一日，据《清圣祖实录》卷37，康熙十年辛亥十二月初一日条。资料出处：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29、光绪《滇南志略》卷1-6。</p>
<p>　　清代前中期云贵两省地方行政和疆域的新变化，给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特别是通过改土归流等对地方行政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对民族地区原生态产生深远影响。虽然制度变迁的作用和效果，有着一个逐渐深刻化和具体化过程，而且地域社会的改变非一时之事，但在清前中期云贵地区的行政和疆域变动，端显比以往更为深入、细致的政治谋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改土归流</strong></p>
<p>　　因稳定边疆的需要，顺治、康熙两朝并未对云贵地区土司制度进行大规模变革，对土司的政策较为灵活，还未上升到动用武力征改的地步，少数的设流活动也仅出于土司绝嗣和平定叛乱缘由。顺治帝在对待云贵土司问题上称：“朕将以文德绥怀，不欲勤兵黩武。”22朝廷官员也认为对土司应“暂令各从旧俗，俟地方大定，然后晓以大义，徐令恪遵王制。”23即便在平定吴三桂后，康熙也未答应地方官吏要求征剿土司的请求，认为控制“苗蛮”等少数民族“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24这些思想较为符合中央王朝初涉云贵地区管理复杂民族、社会的实际需要，对于暂时稳定边疆和地方社会有重要意义。此外，维持土司管辖现状也保护了地方民族上层集团的利益，元明以来中央王朝和地方民族上层集团利害关系往往是一致的，彼此存在着依赖性，所以土司制度在清初得以存在和发展。25但是，随着国家力量和移民开发的不断深入，土司制度下超经济剥削，繁重的劳、兵、杂役和严厉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土司、土目反复无常地与中央对抗，到康雍时期已开始危及边疆政局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p>
<p>　　所谓土司，“世其土即世其民”，在其领地内拥有绝对权力，其下土民处境悲惨。26乌蒙地区土府“其钱粮不过三百两，而取于下者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司一取子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土民有罪被杀，其亲族尚出垫刀数十金，终身无见天日之期。”27东川等地受土司势力影响“川民不敢赴远力耕，滇民亦不敢就近播垦。故自改土以来，历今三十余载风俗仍旧，贡赋不增”，28“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29姚安府土司勾结流官，巧立名目，科派钱银，强抢民田，云南丽江木氏和贵州水西安氏有千百户被土司强占耕地而沦做家奴的农民，均破坏了刚刚起步的地主经济。30贵州“官取于苗者十之三，土司通事、差役取于苗者十之七，取苗民之精血以供其宴安酖毒之资”，且在黔东南一带尤为严重。31雍正初年云南额征钱粮不敷支应，多靠外省调剂，钱粮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司不识调剂，夷人不知稼穑”等“人事”所致，土司制度已对地主经济在云贵民族地区的发展形成阻碍，并影响到国家和地方赋税收入。32更为严重的是，土民反抗土司的斗争、土司之间的仇杀和土司反叛等行为直接影响了中央对地区的控制，激化社会矛盾和危害地方稳定。雍正四年1726年，深得雍正帝赏识的鄂尔泰出任云贵总督，与前几任不同的是，鄂尔泰一开始便“著《实政四条》：一戒因循；一严朋比；一重彝情；一正风俗”，33作风强硬，并对土司提出了一整套治理方案，认为“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雍正帝批准了建议，并先将时常反乱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由四川划归云南，由鄂尔泰节制。34不久，又令鄂尔泰署滇、黔、桂三省总督，全权办理改土归流事宜。与前明和顺治、康熙朝不同的是，雍正时认为历代“相沿以夷制夷”法已经不合时宜，改土之法更加强调直接付诸武力，“欲改土归流，非大用兵不可”，35以求彻底铲除土司势力，因此雍正朝改土归流的范围和力度均史无前例，对地域社会的冲击也尤为强烈。</p>
<p>　　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集中在四年至九年间1726-1731年，涉及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湖广等省，重点在云贵，而滇东北、滇南和黔西、黔东南、黔南等土司首当其冲。雍正四年，鄂尔泰进军滇东北东川等地，“云南路近，声教易及，凡滇黔两省商民有力能开垦者，广为招徕，以实其地；并将附近营汛斟酌移驻，以资弹压”，36连败土军，“乌蒙稍抗，即拟进剿”，十二月设乌蒙府、镇雄府，并设镇安营，驻军控制。到雍正八年1730年，平定滇东北地区，完成改土归流。37在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规模改流阶段，云贵地区共有10余个较大的土司被改流，不少是武力征讨来实现。38在黔东南等“苗疆”地区，雍正时期开辟“新疆”，认为“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徧加剿抚不可”，清军遂数次开进苗疆地区，对反抗的“苗民”实行血腥镇压。39尽管清廷在黔东南等地的军事行动，没有像在滇东北那样明确地指向某一实力强大的土司，但安屯和设流活动也成为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雍正朝激烈的改流活动完成后，一些实力较弱的土司也纷纷归顺或被肢解、废除，使得18世纪中叶后中央对云贵地区直接行政管理的地域比以往有了极大扩展，这也是云贵两省在清中前期地方行政发生较多变化的重要和直接原因之一。</p>
<p>　　由于军事征剿和以武力威胁进行的改流活动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对实力较强的土司如滇东北禄氏付诸武力的军事行动更甚，因此改流最直接的后果便是摧毁了少数民族上层集团对一部分地区的长期统治，如滇东北改流最终“杀掉了敢于顽抗的土官土目上百名”，40更多的土司举家被调离原地，“安插”于内地诸省，这为国家直接统治土司地区和筹划重建地方社会创造了条件。但是，对于当地少数民族下层而言，设流并将他们全部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因绝大多数“并未编丁”，这种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形式意义41，使之客观上摆脱了土司制度的束缚，促进了地方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而言，取消土司制度后，中央和地方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善后措施，初步对千百年未受大规模冲击的地域社会进行了改造。</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地域社会重建问题</strong></p>
<p>　　学界一般认为，清政府通过编丁、保甲等措施，“将实行了改土归流的地区与中国内地一视同仁，通过调查人口，实行保甲制度来重新构筑地域社会”，乃至改土归流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内地化”、“汉化”手段。42但是，改土归流不仅是政治层面上的制度变迁，也具有社会、经济、文化等变迁的文化移入涵义；特别是对于地域生态而言，土司制度废除后，地域生态能否构建起实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转变组织和机制，甚至它们又如何实现“内地化”？都应是改土归流历史过程研究的重要组成，然而以往对此的研究着力不多。</p>
<p>　　清廷改流运动实为“除患”，消除对民族地区进行直接、有效统治的障碍。故在消除土司势力后，在原土司地区要“皆置营汛，形联势控”，在继续防范土司残余势力起事外，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43雍正、乾隆时期贵州“苗疆”是政府着力改归的重点区域之一，因受到地方强有力的抵抗，战事多，时间长，营、汛等军事布防格外重要，44在八寨、丹江、清江、古州等地安兵近万名，45目乾隆元年削平叛逆之后按：指雍正十三年包利、红银为首的苗民反抗，各处设屯安堡，分营制汛，防范周密”，46这在清代改土归流活动中是比较突出的。</p>
<p>　　广布汛塘关哨等军事防务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在加强对改流地区的控制时，因屯田和招垦等活动在山区形成移民潮，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的开发产生影响，这多为史学界所认识；二是多少弥补了民族地方因保甲推行难的不足见下文。但是军事布防在清中叶以后随着绿营兵制的衰败，汛塘体系名存实亡，在缺乏地方保甲支持或支持不力的情形下，改流地区社会控制和管理便出现“空壳化”，为流入之“奸民”同地方上层勾结成乱制造了条件。</p>
<p>　　出于盘清民情和削弱土司势力等政治目的，改流后政府开展了清理人口、田地等活动，如云南丽江府在雍正二年1724年设流后清出二千三百四十四丁，均来自土司庄奴。47其他各地亦有查办人丁的情况，但尚有许多仍未编丁入籍，这在保甲推行资料中有反映。在改流地区推行的保甲，“保甲之法旧以十户为一率，云贵土苗杂处，户多畸零，保甲之不行多主此识不知”，鄂尔泰建议“除生苗外，无论民彝，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48在“苗疆”地区所推行“各寨编立烟户册，每十人为一甲，择以老成者为甲长，给以委牌；每十甲为一保，择以强干者为保长。”49需要注意的是，所见保甲之法大多是官员奏议，是否有效贯彻需要仔细考证。由于“生苗”等“难驯”，以及少数民族为避战乱而躲进深山，保甲实际上并未在地域社会得以广泛实施。仔细判读史料可以见得，实行了保甲的地方多是客民聚居区、汉民和部分少数民族错杂聚居区而已。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有称，“令夷人与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50《清史稿》所载内容更为详细，亦言：</p>
<p>　　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其余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编查。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地查察。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51</p>
<p>　　虽然保甲编丁和户口清查不是一个体系，但少数民族户口的缺编入册，也反映了保甲推行的实际困难，因为保甲编丁是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52在改土归流地区，清代方志中保甲主要是针对汉民和部分“归化”了的“夷民”，不同于民国时期调查资料和方志中对少数民族保甲编丁记载较多的情况。实际上道光年间人们已经注意到了此类情况，“昭通府俱系夷户，并未编丁，岂在当时仅联乡里而人丁数未报耶？”53这已不仅仅是户口缺编的问题。而地方官向朝廷奏请中，保甲之法主要还是针对客民，“黔省汉、苗杂处，近来客民渐多，非土司所能约束，自应编入保甲以便稽察；除生苗多之处仍照旧例停止外，其现居寨内客民，无论户口、田土多寡，俱著一律详细编查。”54</p>
<p>　　即便到清中后期，云贵地区土目、小领主等仍有较多存在，这些土司制度残余对地方仍有强大的影响力。赵翼《簷曝杂记》卷4《黔中倮俗》称：</p>
<p>　　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以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故其视土官，休戚相关，直如几乎天性而无可解免者。……。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p>
<p>　　水西地区改土归流后并没有实现领主制向地主制的完全转变，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旧有制度仍大量存在于彝族社会。55水西地区改流后，“四十八目”影响力依然很大，流官管理体系的实施不尽顺畅，正所谓“土司改流官，土目仍世业”。56在土地和社会关系上，受地主经济影响，原土司地区孕育了“土目田”等特殊形态，土目是“土目田”的所有者，一般分给其子民“苗人”佃种，这一关系实际上更多的是维持或保留了原土司制度下“领主”经济生产关系，“苗人”身份仍带有明显的农奴或佃仆性质。</p>
<p>　　《黔南识略》有载：</p>
<p>　　关厢内外多豫章荆楚客民，乡则夷多汉少，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裔也。</p>
<p>　　自改流后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其等有九，曰九扯。最重曰更苴，次则慕魁、勺魁、骂色，以至黑乍，各有司事，其服色与汉人无异。土目有婚丧等事，则敛派佃户，谓之派扯手。甚至同里及附近田地之粮户夷民，有被其强压者，不从则捏为叛佃，讦控不休。而争继夺产，好斗健讼之风彼此效尤。57</p>
<p>　　威宁州其民夷多汉少，汉人多江南、湖广、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等处流寓，各以其省设一头人；夷人则有土目，其次曰得暮、麻色。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58</p>
<p>　　从上述地方实态来看，尽管改土归流活动使国家行政的直接管理模式在民族地区逐渐得以建立和巩固，但由于民族生态的复杂和保甲、赋税体系并未完全或有效地在民族地区普遍建立，一些民族地方社会实际上处于管理上的“真空”范围，给地方官吏勾结土司蚕剥土民和客民创造了机会，从现存的硃批谕旨中我们仍能看到许多清廷对地方吏治进行规劝和警训的相关记载。由此引发出的许多社会问题，在贵州地区还为后来咸同年间苗民起义埋下了伏笔，这应是清政府改流的局限之一。</p>
<p>　　那么，地域社会怎样才能真正实现重建或有效纳入中央行政、赋税体系？一方面是设流本身起到的行政建置的管理作用，如上文中论及的经制府州县设立；一方面便是学界传统认为的改土归流经济、社会等范畴实施的“善后”措施了。59事实上，作为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恢复生产，增加税赋，是巩固和发展地方制度变革的重要保证。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措施，主要以开展屯垦来保证政府赋税收入和巩固改流成果，使得改流地区在根本上确立了新的政治管理模式，这其中移民开发的贡献最大。</p>
<p>　　清政府在改流地区实行的垦荒活动，主要由驻军、招徕至的外地农民、土著居民构成，此外部分流民也有加入。雍正六年1728年清军进驻东川，“岁收二万余石，课矿岁万金，资兵饷。”60八年1730年，又“乌蒙地广田多，应将无业田地，每兵赏给三十亩，或有余丁，准其倍给。并量与牛种银两，劝令开垦”，开始在滇东北地区实行军屯。61九年1731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在昭通“招募习于耕家之民及原住土民，每户给田或土二十亩，令其垦荒，自耕而食，开垦殖之端”，组织民户开垦。62昭通一带在雍正平定后“迁徙云南曲靖二府之民，至昭填籍”，63从各省调工匠修建城池，“城工既竣，遂相率留籍而为昭通人。”64到乾隆初年，昭通一带已“外省流民佃种夷田者甚众。”65清政府在贵州苗疆开辟后实行的垦殖活动，却有着与云南以上地区不同的特点，即主要采取军屯形式进行垦殖，并未像在滇东北那样积极鼓励和资助“夷民”垦殖。贵州古州安设屯军后，地方文武官员“设法劝种杂粮”，农隙时在山坡荒地“督令开挖，并令于堡内及山上空地多栽茶、桐、腊、桕等树”，还兴立市场，按期贸易。66在张广泗治理时期，苗疆屯军垦田总数在七万亩以上。67垦殖活动的大力开展，促进了地主经济对原土司地区领主经济的取代。清查、没收和变卖土司土地，进行新的土地分配，客观上在民族地区扶植了一批新兴地主，一些原本无地的夷民也获得部分土地，逐渐转变成为自耕农。据乾隆《云南通志》卷10《田赋》载，改流后镇沅、威远、东川、昭通、丽江等府就清理出土司领地681 232亩，这些土地或赐予地方官吏，或入官变卖，也有归还农民和分给农奴耕种。镇雄在雍正七年1729年时有六万多亩地变价入官，“先尽本佃户限半年之内照则缴价，如过半年尚或迟延未缴者，另觅买主缴价给照，令其永远管业”。68</p>
<p>　　在移民充实和政府督导下，经济开发还带动了汉文化在民族地区的传播，使原本土司制下“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许读书”69的情形发生变化，各地普遍建立了学校，儒家文化对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生活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比如儒学传入川滇黔边区后，新兴的彝族地主改汉姓，放弃传统的父子连名制，使家支制度走向衰落，原有的宗法制度发生了一些新变化，风俗变化也趋向于汉化。70清人刘慰三称鄂尔泰、高其倬等在昭通力办的三件大事之一便是：“易猓习，化旧俗之犷悍”，71移风易俗和传播汉文化使民族地区“内地化”，有利于清政府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论</strong></p>
<p>　　清前中期在云贵地区大规模府卫、疆域调整和改土归流等政治地理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先前时期，为18世纪中叶开始的云贵地区新一轮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奠定了基础。改土归流活动及其反映出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变化和实际，说明此期国家行政直接统治在民族地区逐渐得以建立和巩固，但由于民族生态的复杂和清政府保甲制、赋税体系并未完全或有效地在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对于基层民族社会而言，在部分地区仍出现因行政体系不畅或缺失而导致的社会管理问题，可视为改流的局限之一。虽然改土归流表面上是在对土司地区实行政治、社会制度的重新构建，但实际上仍由改流后的移民开发来弥补和最终完成，应视为改土归流等政治过程的深刻化，是清王朝有效治理云贵等边疆民族地区的重要体现。</p>
<p>　　<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对于云贵两省，两位先生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在行政调整的年份、地区，改土归流的具体年份、土司裁撤，卫所裁并年份、地区等上，研究仍不够细，部分还缺乏具体所指。</p>
<p>　　②[日]大林太良：《中国边境の土司制度につぃての民族学的考察》，《民族学研究》1970年第35卷第2号。[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清十八省行政系统的整顿》，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G.. W. Skinner, &#8220;Cities and the Hierarchy of Local Systems,&#8221; The City in th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California，1977.在设立直隶州、直隶厅原因方面，施坚雅和真水先生都认为雍正朝时期变数最大，基本上都是基于军事控制原因而在地方设立直隶州、散州，只不过真水先生进一步指出直隶州、散州的设立还是财政税收方面的因素使然，并不等同于直隶厅仅侧重于军事考虑。真水先生还对改土归流等在云贵地区的实行进行了考证，但仅做数量变化上的分析，且不如龚荫先生细致。</p>
<p>　　③这个问题近年来尚不见其他学者予以讨论，笔者关注较早，可参见拙文：《制度变迁与地域社会：清代云贵地区改土归流和民族生态变迁新探》，《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p>
<p>　　④《清世祖实录》卷41，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p>
<p>　　⑤清倪蜕：《滇云历年传》卷10。</p>
<p>　　⑥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77、782、783页。</p>
<p>　　⑦由于篇幅问题，本处不详列变动情况，资料出处为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75《云南统部·建置沿革》、光绪《滇南志略》卷1-6。贵州地区，自康熙四年1665年至嘉庆十四年1809年间有11个府级行政单位建置发生变动，占嘉庆朝全省府级数的68.8％，资料出处为《清圣祖实录》卷15，康熙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条；卷18，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条；卷20，康熙五年丙午十一月十一日条；卷113，康熙二十二年癸亥十一月十九日条；许缵曾：《滇行纪程·水西四府》；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99《贵州统部·建置沿革》；《黔南识略》卷24、25、26。</p>
<p>　　⑧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75《云南统部·建置沿革》。</p>
<p>　　⑨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p>
<p>　　⑩清范承勳《改设州县疏》，见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20《艺文一》。</p>
<p>　　11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p>
<p>　　12对贵州插花地的调整主要集中在晚清时期，可参见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p>
<p>　　13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p>
<p>　　14遵义府改隶贵州，今从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99《贵州统部·建置沿革》。而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乾隆《贵州通志》卷11《食货志·户口》、《黔南识略》卷30均作“雍正五年”。</p>
<p>　　15乾隆《贵州志稿》卷1《黔省开辟考》。玉屏、清溪、天柱、开泰、锦屏五县归黔，乾隆《贵州志稿》作“雍正二年”，然《黔南识略》卷15、18、23各县均作雍正五年，所载改归翔实，今从之。</p>
<p>　　16乾隆《贵州通志》卷11《食货志·户口》。</p>
<p>　　17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75《云南统部·建置沿革》、卷499《贵州统部·建置沿革》。</p>
<p>　　18《清圣祖实录》卷15，康熙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卷18，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清许缵曾：《滇行纪程·水西四府》，《丛书集成新编》本。</p>
<p>　　19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75《云南统部·建置沿革》。</p>
<p>　　20周振鹤：《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9页。这个现象值得关注，尽管周振鹤先生并未进一步指出原由，但是笔者认为云贵的直隶州由府降设背景是不同于真水康树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是财政税收方面的原因，而主要出发点仍是军事控制。这种解释回归到了施坚雅的结论上来。说云南直隶州设立因军事而非财政税收，重要的证据可以追溯到明代和清初这些地区设立的较多的“巡检司”上。</p>
<p>　　21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1《黎平府》。</p>
<p>　　22《清世祖实录》卷75，顺治十年五月庚寅。</p>
<p>　　23清王弘祚《滇南十议疏》，见康熙《永昌府志》卷25《艺文一》。</p>
<p>　　24《清圣祖实录》卷124，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庚子。</p>
<p>　　25[日]大林太良：《中国边境の土司制度につぃての民族学的考察》，《民族学研究》1970年第35卷第2号。</p>
<p>　　26清田雯：《黔苗蛮记》，《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8帙。</p>
<p>　　27清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p>
<p>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云南巡抚鄂尔泰奏陈东川事宜折》雍正四年三月二十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此言“自改土以来”，是指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东川土府曾实行改流，但“仍为土目盘踞，文武长寓省城”，流官并未进驻，徒有其名见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雍正西南夷改土归流记上》。</p>
<p>　　29清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p>
<p>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8册《云贵总督高其倬奏报土司夺佔民田流官串合贿断折》雍正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张捷夫：《论改土归流的进步作用》，载《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p>
<p>　　31民国凌惕安：《咸同贵州军事史》第1编《总论·军事初起时贵州之背景》，上海：中华书局1932年聚珍仿宋版印。</p>
<p>　　32清倪蜕：《滇云历年传》卷12。</p>
<p>　　33清鄂容安：《襄勤伯鄂文瑞公年谱·雍正四年丙午》。</p>
<p>　　34《清史稿》卷288《鄂尔泰传》。</p>
<p>　　35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2《鄂文瑞佩三省总督印》。</p>
<p>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云南巡抚鄂尔泰奏陈东川事宜折》雍正四年三月二十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p>
<p>　　37清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p>
<p>　　38武力征讨在雍正朝以规模大而相对较为突出。受篇幅所限，本文不详列各改流事件，但据道光《云南志钞》卷7、8，《清史稿》卷512、514、515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爬梳、统计，有清一代云南有38起土司降废事件含无嗣停职，其中“讨灭、讨平、诛灭”等有14起，占总数的36.8％；据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7-8、龚荫《中国土司制度》爬梳、统计，贵州发生降废土职事件有74起含无嗣停职，其中明确记载为“诛灭、讨灭”等的有4起，尽管此仅占总数的5.4％左右，但却包括了对大土司水西宣慰司等的武力征讨。事实上，发生武力征讨的事件仍是较多，上述统计所取是直接导致停职的状况，不少土职的降废是经过不断的反复征讨来实现的。</p>
<p>　　39《清史稿》卷512《土司一》。</p>
<p>　　40王缨：《鄂尔泰语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p>
<p>　　41正所谓“土民事事有土例”清人赵翼言，见赵翼：《簷曝杂记》卷4《土例》。改土归流对民族社会的冲击并非无所不在，国家统治在边疆民族地区的“深刻化”也有局限，民族内部有其自身的一套长期实行的社会管理体系近现代民族调查显示了这一点。所以，我们所说在改流后地域社会的构建，更多的应是指国家对地方统治秩序的建设和民族交往体系的改进，对于民族社群内部并不一定“重建”了新的社会文化模式。</p>
<p>　　42王柯：《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54页。</p>
<p>　　43清政府在云南一些较为发展的内地，将汛设城内，分塘哨于山区；边远地区因人口稀疏，山区荒芜，则多设汛分置塘、哨、关、卡。可参见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29页。</p>
<p>　　44《清世宗实录》卷52，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p>
<p>　　45《清世宗实录》卷89，雍正七年十二月戊申。</p>
<p>　　46《清高宗实录》卷249，乾隆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贵州提督丁士杰奏。</p>
<p>　　47清倪蜕：《滇云历年传》卷12。</p>
<p>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管云贵总督鄂尔泰奏陈宜重流官职守宜严土司考成以靖边地管见折》雍正四年初六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p>
<p>　　49光绪《古州厅志》卷3《屯政》。</p>
<p>　　50光绪《滇南志略·总叙》。</p>
<p>　　51《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户口》。</p>
<p>　　52学界一般认为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起的云贵地区户口数才比较可靠，但少数民族，特别是土司地区人口尚难完全登记造册。李中清认为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政府才正式登记少数民族，不过直到1776年前仍因“行政制度”上的原因而在不少地区缺乏登记。见[美]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载《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p>
<p>　　53民国《昭通县志稿》卷2《食货志·户口》。</p>
<p>　　54《清宣宗实录》卷99，道光六年六月三十日。</p>
<p>　　55方国瑜、史继忠、余宏模和潘先林等对彝族社会改流后遗留的“则溪”制度和土地制度均有过深入研究，本文不详述。则溪制度，产生比土司制还要早，可以说是水西彝族社会制度的核心，它将彝族社会的宗法制、等级制、世袭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严密的政权、兵权和族权的统一。土司制仅为中央赋予的管理形式。土目田地制是则溪制受地主经济影响下在经济生产上的反映形式之一。而温春来、黄国信等的研究还表明：尽管历史上有汉人等跻身贵州西北彝族社会“勾”的政权，且经清初军事征剿和“保甲编户”等，但土目等形态所反映出的旧的“彝制”仍在地方民族社会发挥作用，甚至到近代以来依然在“历史记忆”和“现实生活”中产生重要影响参见温春来、黄国信：《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以贵州西北部地区为例》，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05年第76本第2分抽印本。</p>
<p>　　56清黄宅中：《谕土目》，见道光《大定府志》卷59《文征九》。</p>
<p>　　57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4《大定府》。</p>
<p>　　58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6《威宁州》。</p>
<p>　　59关于改土归流“善后”概念，笔者认为应纳入改土归流“过程”一说，可参见拙文：《制度变迁与地域社会：清代云贵地区改土归流和民族生态变迁新探》，《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p>
<p>　　60清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p>
<p>　　61《清世宗实录》卷96，雍正八年七月乙酉。</p>
<p>　　62民国《昭通县志稿》第十一《农政·垦殖》。</p>
<p>　　63民国《昭通县志》卷6《氏族志》。</p>
<p>　　64民国《昭通县志》卷10《人种志》。</p>
<p>　　65《张允随奏稿》，乾隆七年二月十七日。</p>
<p>　　66《清高宗实录》卷105，乾隆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p>
<p>　　67潘洪钢：《清代乾隆朝贵州苗区的屯政》，《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第4期。</p>
<p>　　68清徐德裕：《条议镇雄事宜禀折》，见乾隆《镇雄州志》卷6《艺文》。</p>
<p>　　69清张广泗：《设立苗疆义学疏》，见乾隆《贵州通志》卷35《艺文志》。</p>
<p>　　70潘先林：《民国云南彝族统治集团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5-71页。</p>
<p>　　71光绪《滇南志略》卷4《昭通府》。</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复旦学报：社科版》2008年4期第39～48页，中华文史网转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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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近十五年来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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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Aug 2012 00:19: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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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乾嘉年间]]></category>
		<category><![CDATA[海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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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也是一个海洋国家，海盗问题是伴随着海洋发展而滋生的社会现象。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在历经康乾盛世的繁荣之后开始走向衰微，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在东南沿海，不少沿海居民下海为盗，最终形成乾隆末年至嘉庆上半叶海盗活动的高潮。清朝官方记载将海上抢劫、抗官的人和武装集团一律称之为海盗，视为社会的渣滓，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传统史家不屑于对他们进行研究；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和清史研究的深入开展，乾嘉年间海盗史的研究亦逐渐改变了长期无人过问的冷落局面，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取得了一批可喜的成果。1994年，季土家在《近八十年来清代海盗史研究状况述评》（《学海》1994年第5期）中，对民国以来中国史学界对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作了扼要的归纳和评述。此后十五年，史学界对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近几年来，随着马六甲海峡与索马里海盗活动的频繁，中国海洋通道的安全备受国人关切，关于海盗的研究逐渐升温。本文试图对近十五年来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做一次学术梳理，以期看到研究的不足，找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一、广东海盗集团的活动及性质研究 　　1995年以来，有关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研究的新进展，首先表现在对广东海盗集团研究领域的开拓。著作方面，日本学者松浦章所著《中国乃海贼》（日本东方书店，1995年版），其中第五章论述了清中叶的广东海盗问题。1997年，美国圣母大学(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穆黛安( Dian  Murray)所著Pirates of the South China Coast，1790-1810(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由刘平翻译成中译本《华南海盗，1790-1810》，1997年9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为此项研究，穆黛安远赴北京和台湾两地查阅了大量档案，从海洋世界的视野，对1790到1810年间华南沿海的海盗集团、海盗组织和海盗生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郑广南的《中国海盗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在第四章“清代海盗活动”中，专门写了“嘉庆年间广东的旗帮海盗”一节。2003年，现供职于澳门大学的美国学者安乐博( Robert Antony)的《浮沤著水：中华帝国晚期南方的海盗与水手世界》(Like Froth Floating on the Sea: The World of Pirates and Seafarers in Late Imperial South China Sea)，由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东亚研究所出版，该书的重点也是乾嘉之交的广东海盗。2008年11月，松浦章在台湾出版《东亚海域与台湾的海盗》一书，其中也介绍了张保仔、郭婆带等广东海盗组织的情况。2009 年3月，松浦章的《清代帆船东亚航运与中国海商海盗研究》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此书第七章“清代的海上贸易与海盗”也有对张保（即张保仔）的简单描述。论文方面，主要有刘平的系列论文对乾嘉之交广东海盗与西山政权的关系、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联合与演变等问题作了探索，从社会史的角度把海盗问题的研究视野从阶级斗争、农民起义回归到盗匪问题。还有一些学者则从海洋史学的视野，分析海洋世界的生态、经济与海盗社会问题。台湾地区学者林智隆、陈钰祥的《盗民相赖，巩固帮众——清代广东海盗的组织行为》（《高雄海洋科技大学学报》第22期）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清代粤洋海盗问题的检讨》（《美和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这两篇文章探讨了1810-1885年间广东海盗的组织与行为，并检讨了清代“以盗制盗”措施的得与失。 　　关于广东海盗兴起的原因，刘平认为，“从海盗角度来说，水道纵横交错，可以自由往来的海岸线，以及近海地区大大小小的岛屿所能提供的栖息藏身之所，乃是最理想的地理环境”。“贸易兴旺、便于骑劫的航路，对那些生活在贫团线上而富有冒险精神的渔民、蛋民、水手来说是十分诱人的”。乾隆末年以前，广东海盗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越南西山政权的庇护是乾嘉之交广东海盗崛起的契机”（《清中叶广东海盗问题探索》，《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论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联合和演变》，《江苏教育学院报》1998年第3期；《关于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98年第9期）。他总结“1．西山政权引诱、胁迫居住或者流落至越南的中国民人投入西山军，纵使为匪。2．西山军对中国海盗封以官爵，授以印记（即所谓夷照），令其招兵买马，扩张势力，以为己用。3．中国海盗从西山军那里学到了高超的军事指挥技术和组织方法。4．西山军向海盗提供的武器船械十分精良，这使得海盗在与清军水师的对阵中占据了有利的地位。5．西山军向海盗提供避风港，江平、顺化、归仁、河内等地成为著名的海盗巢穴”（《乾嘉之交广东海盗与西山政权的关系》，《江海学刊》1997年第6期）。对此曾小全认为，清中叶严重的人口压力造成大量剩余人口的存在，这是他们沦为海盗的首要条件，但此时的广东海盗还有其独特性，不能过于强调越南西山政权的作用，而忽视国内政局的变动，即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弱化（《清代嘉庆时期的海盗与广东沿海社会》，《史林》2004 年第2期）。他还认为：“清初广东海防体系薄弱，这也是导致嘉庆时期广东海盗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清代前期的海防体系与广东海盗》，《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何靖在谈到乾嘉时期粤洋西路海盗猖獗的原因时，指出：粤洋西路海盗猖獗除了受越南这一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还因为海岸线曲折，岛屿众多，易于藏匿的地理因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控制力太弱，地方势力太强；政府对西路海防的重视不够；还有盐运给海盗带来了资助等原因，导致粤洋西路的海盗不断的发展壮大（《乾嘉时期粤洋西路海盗猖獗的原因浅谈》，《传承》2008年第11期）。关于雷州的海盗问题，刘佐泉《清代嘉庆年间“雷州海盗”初探》（《湛江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也持同样的看法：“广东沿海地带，山多田少，人稠地瘠。乾隆十八年以后，人口急剧增长酿成了新问题。当求生存的斗争不断加剧时，那些无法在岸上填饱肚皮的人，便被迫靠海为生，优良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再加上另一个因素，即贸易兴旺，便于劫掠的航路，为海盗活动的生存提供了先决条件。”[美]穆黛安《广东的水上世界：它的生态和经济》（《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上册，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3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也是一个海洋国家，海盗问题是伴随着海洋发展而滋生的社会现象。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在历经康乾盛世的繁荣之后开始走向衰微，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在东南沿海，不少沿海居民下海为盗，最终形成乾隆末年至嘉庆上半叶海盗活动的高潮。清朝官方记载将海上抢劫、抗官的人和武装集团一律称之为海盗，视为社会的渣滓，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传统史家不屑于对他们进行研究；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和清史研究的深入开展，乾嘉年间海盗史的研究亦逐渐改变了长期无人过问的冷落局面，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取得了一批可喜的成果。1994年，季土家在《近八十年来清代海盗史研究状况述评》（《学海》1994年第5期）中，对民国以来中国史学界对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作了扼要的归纳和评述。此后十五年，史学界对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近几年来，随着马六甲海峡与索马里海盗活动的频繁，中国海洋通道的安全备受国人关切，关于海盗的研究逐渐升温。本文试图对近十五年来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做一次学术梳理，以期看到研究的不足，找出未来研究的方向。</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广东海盗集团的活动及性质研究</strong></p>
<p>　　1995年以来，有关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研究的新进展，首先表现在对广东海盗集团研究领域的开拓。著作方面，日本学者松浦章所著《中国乃海贼》（日本东方书店，1995年版），其中第五章论述了清中叶的广东海盗问题。1997年，美国圣母大学(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穆黛安( Dian  Murray)所著Pirates of the South China Coast，1790-1810(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由刘平翻译成中译本《华南海盗，1790-1810》，1997年9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为此项研究，穆黛安远赴北京和台湾两地查阅了大量档案，从海洋世界的视野，对1790到1810年间华南沿海的海盗集团、海盗组织和海盗生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郑广南的《中国海盗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在第四章“清代海盗活动”中，专门写了“嘉庆年间广东的旗帮海盗”一节。2003年，现供职于澳门大学的美国学者安乐博( Robert Antony)的《浮沤著水：中华帝国晚期南方的海盗与水手世界》(Like Froth Floating on the Sea: The World of Pirates and Seafarers in Late Imperial South China Sea)，由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东亚研究所出版，该书的重点也是乾嘉之交的广东海盗。2008年11月，松浦章在台湾出版《东亚海域与台湾的海盗》一书，其中也介绍了张保仔、郭婆带等广东海盗组织的情况。2009 年3月，松浦章的《清代帆船东亚航运与中国海商海盗研究》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此书第七章“清代的海上贸易与海盗”也有对张保（即张保仔）的简单描述。论文方面，主要有刘平的系列论文对乾嘉之交广东海盗与西山政权的关系、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联合与演变等问题作了探索，从社会史的角度把海盗问题的研究视野从阶级斗争、农民起义回归到盗匪问题。还有一些学者则从海洋史学的视野，分析海洋世界的生态、经济与海盗社会问题。台湾地区学者林智隆、陈钰祥的《盗民相赖，巩固帮众——清代广东海盗的组织行为》（《高雄海洋科技大学学报》第22期）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清代粤洋海盗问题的检讨》（《美和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这两篇文章探讨了1810-1885年间广东海盗的组织与行为，并检讨了清代“以盗制盗”措施的得与失。</p>
<p>　　关于广东海盗兴起的原因，刘平认为，“从海盗角度来说，水道纵横交错，可以自由往来的海岸线，以及近海地区大大小小的岛屿所能提供的栖息藏身之所，乃是最理想的地理环境”。“贸易兴旺、便于骑劫的航路，对那些生活在贫团线上而富有冒险精神的渔民、蛋民、水手来说是十分诱人的”。乾隆末年以前，广东海盗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越南西山政权的庇护是乾嘉之交广东海盗崛起的契机”（《清中叶广东海盗问题探索》，《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论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联合和演变》，《江苏教育学院报》1998年第3期；《关于嘉庆年间广东海盗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98年第9期）。他总结“1．西山政权引诱、胁迫居住或者流落至越南的中国民人投入西山军，纵使为匪。2．西山军对中国海盗封以官爵，授以印记（即所谓夷照），令其招兵买马，扩张势力，以为己用。3．中国海盗从西山军那里学到了高超的军事指挥技术和组织方法。4．西山军向海盗提供的武器船械十分精良，这使得海盗在与清军水师的对阵中占据了有利的地位。5．西山军向海盗提供避风港，江平、顺化、归仁、河内等地成为著名的海盗巢穴”（《乾嘉之交广东海盗与西山政权的关系》，《江海学刊》1997年第6期）。对此曾小全认为，清中叶严重的人口压力造成大量剩余人口的存在，这是他们沦为海盗的首要条件，但此时的广东海盗还有其独特性，不能过于强调越南西山政权的作用，而忽视国内政局的变动，即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弱化（《清代嘉庆时期的海盗与广东沿海社会》，《史林》2004 年第2期）。他还认为：“清初广东海防体系薄弱，这也是导致嘉庆时期广东海盗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清代前期的海防体系与广东海盗》，《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何靖在谈到乾嘉时期粤洋西路海盗猖獗的原因时，指出：粤洋西路海盗猖獗除了受越南这一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还因为海岸线曲折，岛屿众多，易于藏匿的地理因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控制力太弱，地方势力太强；政府对西路海防的重视不够；还有盐运给海盗带来了资助等原因，导致粤洋西路的海盗不断的发展壮大（《乾嘉时期粤洋西路海盗猖獗的原因浅谈》，《传承》2008年第11期）。关于雷州的海盗问题，刘佐泉《清代嘉庆年间“雷州海盗”初探》（《湛江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也持同样的看法：“广东沿海地带，山多田少，人稠地瘠。乾隆十八年以后，人口急剧增长酿成了新问题。当求生存的斗争不断加剧时，那些无法在岸上填饱肚皮的人，便被迫靠海为生，优良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再加上另一个因素，即贸易兴旺，便于劫掠的航路，为海盗活动的生存提供了先决条件。”[美]穆黛安《广东的水上世界：它的生态和经济》（《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上册，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3 月）则从“南中国海的广东水上世界”的生态和经济人手，指出这是“官方的与实际的世界不是同一回事的地方”，“水上世界一直是无产者活跃的地方，这些无产者是低层的，‘自然的’异议分子，属于最困穷最没有被整合入儒家社会秩序的一群人”，而官方“凭借着他们统治所得到的经验，中国官僚试图把他们惯于统治内陆的同一套边界与管制的观念施行于水上世界”。</p>
<p>　　对于广东海盗的性质，郑广南在《中国海盗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认为，广东海盗尤其是“郑一嫂领导红旗帮开展反抗清王朝官府斗争的同时，又进行抗击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的战斗”。穆黛安《华南海盗》不同意这一说法，指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学者对于几乎所有的国内动乱一直都抱有一种僵化的观点，即视之为‘正义性质的农民起义’……的原始革命传统的真正动力。这一习惯导致了一种将各类动乱的政治性质戏剧化的倾向，甚至将最原始形式的骚动视为不同程度地自觉反抗清政府的起义的先声。结果，那些说法夸大了民众运动的政治自觉性以及思想启示作用”。她认为，“清代广东沿海的海盗是由那些一贫如洗的蛋民、船户转化来的，很少有证据证明海盗是反抗专制政府的叛乱者的观点……单纯的政治思想是难以将海盗们聚拢在一起的。他们最初的动机便是挣钱……他们与官军的对抗与其说是一种争夺权力的政治斗争，毋宁说更具有因财源匮乏引起的经济斗争的实质……在向盐船、渔船以及中国沿河村庄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用的过程中，海盗们再次表明了他们涉足官方特权而又无意于推翻政府的兴趣……简言之，作为一个主要谋求经济利益有关的集团，海盗们有理由对这一假设——大规模集团暴力的原始动因必定是思想上的，其最终目标不可避免的将走向叛乱——表示怀疑”。“海盗不是代表穷人利益为正义而战的社会土匪，而是怀有发财梦想的掠夺者”。李金明《清代嘉庆年间的海盗及其性质试析》（《南洋问题研究》1995年第2期）则认为：“这些海盗在各帮的势力范围内，对过往船只征收过境税，同海外贸易商和内地民人进行非法贸易，将掠夺得来的或多转移到国外销赃，在性质上属于亦商亦盗的武装贩运集团。”</p>
<p>　　刘平《清中叶广东海盗问题探索》认为“所谓海盗，是指那些脱离或半脱离生产活动（尤其是渔业生产）、缺乏明确的政治目标、以正义或非正义的暴力行动反抗社会，以抢劫勒赎收取保护费为主要活动内容的海上武装集团”。海盗产生于被压迫受歧视的阶级，对社会怀有仇视情绪，因此，从他们踏上“贼船”的那一天起，即开始着手报复社会、破坏社会。从“海盗”的概念以及这一时期广东海盗活动的方方面面来看，广东海盗活动不属于“反清”或“抗清”斗争，更不是渔民起义，而是纯粹意义上的盗匪活动。尽管它在某种程度上牵制了清政府镇压白莲教起义等平叛行动，但它更多的是制造了当时的社会动乱，不仅给地方统治秩序，也给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破坏。尽管海盗曾多次与官兵水师对抗，但他们的目标不是要推翻政府，不是有意识有计划反抗，而是保证自己的掳掠行动不受到干扰。忽视盗匪活动或者把盗匪活动视为农民起义或者渔民起义一直是我们历史研究中的一个误区。刘佐泉《清代嘉庆年间“雷州海盗”初探》与刘平这种看法类似，认为“乾嘉年间的雷州海盗，就是农业社会中那些脱离或者半脱离生产行列、没有明确政治目标，以正义或非正义行动反抗社会，以抢劫和绑票勒赎为主要活动内容的武装集团和个人，属半永久性匪股，具有反社会性和反人民性”。</p>
<p>　　但这种分析过于粗疏，且缺乏对海洋社会与蛋民、渔民生存方式的理解，因而引起一些学者的质疑。穆黛安《华南海盗》通过资料整理，掌握了在1794年到1803年之间自愿走上海盗生涯的93人的职业背景情况，“其半数以上或者是渔民，或者是水手”。[美]安乐博《罪犯或受害者：试析1795年至1810年广东省海盗集团之成因及其成员的社会背景》（《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下册）对1795年到1810年间广东海盗刑案档案进行了研究，指出：“被虏的受害人和核心海盗的背景，其实都几乎一样，多是蛋民、渔夫、水手”，“多数牵涉海盗刑案的人，并不是真正的海盗”，“那些被迫参与海盗活动的人，也都是被害者而不是罪犯。甚至于多数的核心海盗，最初也是受害者而非主动者”。</p>
<p>　　广东海盗集团失败的原因，许多学者从内外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谭世宝、刘冉冉《张保仔海盗集团投诚原因新探》（《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利用广东地方文献和《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对张保仔海盗集团投诚原因作了新探，认为：“嘉庆年间，正当张保仔海盗集团在珠江口一带大肆劫掠之时，清政府已通过增加前山驻兵，增筑澳门炮台等方式提高澳门乃至整个香山县的防御能力。在澳萄地方武装的协助下，清政府最终得以在香山县成功招降张保仔。”</p>
<p>　　关于乾嘉年间广东海盗活动的社会影响，曾小全《清代嘉庆时期的海盗与广东社会》指出：“1810年广东海盗的投降并非是一件好事。一方面给清政府带来了一种错觉，使他们误以为本身的海防力量十分强大，因而没有进行海防变革……导致在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沿海防御体系无法形成。另一方面，投降后的海盗首领大部分被授予官衔……就造成那些通过正统渠道的官吏心理不平衡，加深了矛盾。”韩国学者都重万从海上武力与沿海团练的关系，分析广东海盗活动的社会影响，指出“嘉庆初年以来，广东沿海团练与海盗作战者，为数不少，嘉庆十四、十五年间，近海各乡团练林立，其防守功绩，较之官兵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有些乡间绅民创立公约，公所等自卫机构，以专司当地办团事务，这些公约、公所的团练组织机构，多以血缘、地缘和地主佃户关系为基础，因有固定经费、军械以及船团，故而其自卫力量较为强大”。他认为：“嘉庆年间广东团练的发展，实奠定了往后粤省团练的基础”（《嘉庆年间广东社会不安与团练之发展》，《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蔡牵与闽浙海盗集团的活动及性质研究</strong></p>
<p>　　蔡牵与闽浙海盗集团的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乾嘉年间海盗研究的重点领域，关于海盗成员、帮派及其内部组织结构、海盗活动的性质等许多问题大体得到厘清。主流的意见是把蔡牵帮视为反清的海上武装集团。近15年来，除上述问题的延伸讨论外，还从清代水师、海防、海上族群、海洋经济的角度展开。专著如陈孔立的《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九州出版社增订本，2006年版）、王宏斌的《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许毓良的《清代台湾的海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和《台湾军事与社会》（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王万盈的《东南孔道——明清浙江海洋贸易与商品经济研究》（海洋出版社， 2009年版）等等，都涉及到的清代乾嘉年间的闽浙海盗问题。</p>
<p>　　乾隆后期( 1786-1795)，福建沿海是海盗的多发区。王华锋指出，当时福建海盗盛行的原因：1．福建的地理位置。风信上，春夏的东南风与秋冬的东北风使得船只南来北往，一日千里。同时，福建地狭人稠，其闽“内有耕桑之乐，外有鱼盐之资”，无论贫富，多从事海洋贸易等活动，固有海者，闽人之田之说，这些在客观上为海盗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2．福建海盗的传统，多抢劫商船、渔民或者民船财物，为盗的动力，更多是来自对财富的渴望，从而能导致其行为脱离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沿海居民多暗中与海盗相通、嗜利忘禁，不顾官府禁令，趋之若鹜，为海盗提供生活必需品及销赃，这也是导致清政府剿灭海盗计划难以奏效的重要原因，因而，当其处于困境或者为谋取更多财物利益之时，海盗无疑是不错的选择。3．福建地区的经济因素。沿海地区的居民为了经济利益多种植经济作物，福建缺粮县主要分布在商业发达的福州、泉州、漳州、汀州，这些缺粮地区多种植甘蔗和烟草等经济作物，当发生自然灾害时，这些地区更容易受到冲击，因而，福建的粮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造成的。同时，还应看到，一方面，乾隆后期，福建地区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另一方面，有清以来，清王朝十分重视福建的粮食问题。遇有粮食短缺，便从四川、湖广、江浙等地运米入闽，并从台湾运米至闽等地，4．军队的腐败，战斗力下降。官员怠玩饰讳，士兵偷卖火药兵器。林爽文起义则是直接诱发和促使海盗增多的内在原因(《乾隆后期(1786-1795)福建海盗问题初探》，《兰州学刊》2007年第11期）。</p>
<p>　　乾隆五十九年至嘉庆七年，蔡牵帮形成，主要是在闽、浙洋面进行传统的海盗活动。嘉庆七年五月以后，转入反清斗争。郑广南《中国海盗史》认为：“蔡牵、朱演为首的海盗集团进行军事、政治和经济全方位的反清斗争，这是他们海上活动的主要特色。”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认为：蔡牵集团“代表失业的农民、渔民和其他沿海贫民的利益，坚持了十几年的抗清斗争。因此，应该认为蔡牵集团是沿海人民的抗清力量，他们的活动是沿海人民的反清起义，是当时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一种反映”，“他们为生活所迫，下海抢劫商船，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糊口，并不想经商图利，实际上他们也没有从事海上贸易，既不是海商，也没有进行走私，他们的活动和争取自由贸易没有关系”。松浦章《明清时代的海盗》（《清史研究》1997年第1 期）认为，蔡牵自称镇海王，“好像是建设一个海上帝国并拥有其统治者的地位”，“对于进行海上贸易者来说，向蔡牵等集团交费用是对他们起一种生命保险和海上保险的作用”。李金明《清代嘉庆年间的海盗及其性质试析》认为，“蔡牵攻打台湾，目的是想逃避清兵的追剿，在台湾建立基地，继续从事武装贩运活动。他们没有制定具体的政治纲领，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政治口号，不可能因此而改变亦商亦盗的基本性质”。</p>
<p>　　李若文《海盗与官兵的相生相克关系（1800-1807）——蔡牵、玉德、李长庚之间互动的讨论》（《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10辑，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8年版）还就蔡牵和水师之间的互生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清代水师之设原在侦缉海盗，没有海盗，就没有水师；海盗愈嚣张。水师就愈活跃，冲突抗争就愈白热化。然而，也可能反向而行，海盗势力扩张导致海上军事活动重要性的提升，地方当局也就愈有利可图，其贪腐成了海上犯罪的温床。以上矛盾的关系可用‘相生相克’一词来概述”。许毓良《清代台湾的海防》认为，在剿灭海盗的问题上，“清廷非采取主动的方式夹击海盗的策略，而采取消极的手段把海峡两岸济盗的管道全部堵住，然后再以水师尾随剿捕。最后以打消耗战的方式，肃清海盗”。</p>
<p>　　关于闽浙海盗活动和性质的研究，张中训在《清嘉庆年间闽浙海盗组织研究》（《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2辑，中研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96年版）中既对闽浙洋面的海盗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还对海盗没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了剖析，他认为各帮海盗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维护和巩固盗帮组织的因素包括主从互惠关系、家庭组织结构、乡土地域观念、民间宗教信仰、反清政治意识、财务经理动作、陆路链接等等多个方面。张中训认为，嘉庆年间闽浙海盗“除了蔡牵及朱演两帮外，其他的海盗均无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多数海盗入盗之主要动机，在于求生存，争利益，他们并没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反清复明’或建立一个新朝代。偶有称王者，亦多为满足其自身之权力欲望”。</p>
<p>　　廖风德则从另一个角度谈了海盗与闽台交通之间存的关系（《海盗与海难：清代闽台交通问题初探》，《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3辑，中研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98年版）。戴赛村在海洋史的视野下就台湾海洋史与海盗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台湾海洋史与海盗》，《宜兰文献杂志》1995年第10期）。值得一提的是，安乐博在研究明清时期活跃在在南洋一带的海盗时，发现1520-1860年间，中国的海盗在东南亚一带的也曾有过频繁的活动，并给当地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海洋史研究》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0月）。刘正刚的《嘉庆时期藏兵赴台湾始末探析》（《西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等，从不同角度做了分析。</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三、研究方向的拓展与史料的发掘</strong></p>
<p>　　近15年来，关于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研究，在不断拓展新的方向。主要表现在：不再一味从政治史的角度，演绎水师捉海盗的故事，而是回归到一个更加广阔海上历史场景，力图论述“自下而上的海洋历史”。如安乐博的《浮沤著水》注意从人类学、心理学、宗教学等学科角度来透视海盗内幕，如在第六章“海盗活动与海上社会”，探讨了海洋社会各阶层与海盗群体的关系，他认为和水手一样，海盗为了生存必须依靠沿海人民，他们之间有着割不断的各种关系；第七章“水手与海盗的文化世界”，作者展示了水手和海盗的文化世界，并把他们与陆地上的主流文化进行比较，认为海盗群体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凸显古代海洋史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普通水手为主的海盗社会的日常生活画面”（参见刘平《透视明清时期的海洋世界——评安乐博（浮沤著水：中华帝国晚期南方的海盗与水手世界）》，《历史人类学学刊》第2 卷第1期，2004年；黄秀蓉《简评（漂浮在海上的泡沫——中华帝国晚期南部的水手和海盗世界）》，《南洋问题研究》2007年第1期）。</p>
<p>　　从海洋社会看海上族群与海盗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杨国桢、张雅娟从海洋社会科学的角度探讨了海盗组织成员与海洋社会的关系，并重点考察了乾嘉年间两股比较大的海盗帮派——蔡牵帮和朱濆帮在海上的活动后认为，海盗行为是处于贫困化的渔民、船民、商民自救的极端行为，他们杀人越货，是不值得歌颂的。但是官方定性的“海盗”，并不都是没有人性的抢劫犯，不能单纯根据官方的定性，简单化地一律指责为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盗匪”。“蔡牵、朱演在海洋上生成的军事力量，一度掌握了制海权，改变了海洋渔业、航运贸易的秩序。就渔民社会、船民社会、海商社会而言，这种以‘非法’的暴力手段形成的海洋社会权力，根植于贫渔穷蛋阶层，并被一部分海商所接受，体现海洋利益再分配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社会合理性……蔡牵崛起所代表的民间海洋社会权力及其控制海域的作为，是清中叶民间海上力量的一次展示”（《海盗与海洋社会权力——以19世纪初“大海盗”蔡牵为中心的考察》，《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 1年第3期）。张雅娟还就海盗与海商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和研究（《19世纪初东南海商与海盗、水师的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p>
<p>　　安乐博在《中国南方的海盗活动及影子经济》（《海洋史研究》第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11月）中，不仅一如既往的探讨了海盗与沿海族群之间的联系，还从经济学的角度专注于“影子经济中‘非法海盗行为的经济影响’。通过海盗行为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明了近代中国初期海上活动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权力结构”。他在分析了大量的历史档案之后，发现1780-1810年间的“中国的南中国海面上不仅充斥各式各样的海上非法活动”，“海盗行为基本上是一种商业体制，他涉及的是‘买’与‘卖’的经济行为”。海盗不仅是抢劫行为、买卖行为、也从收取保护费和赎金中获得收入，海盗与那些同他们进行交易的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1780年-1920年间的东南沿海一带，无论是靠田吃饭或者是靠海维生的人，都直接或者间接的依赖这种经济体系生活”。他发现“海盗社会组织是一个以海洋活动为中心的社会团体，海盗组织的存在独立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权力管辖范围之外”。2011年安乐博主编的论文集《海盗与走私，大中华海域的暴力武装和秘密贸易》中收录了11篇国内外专家有关海盗研究的文章，而这些文章成功跳出传统海洋史学的视野，对传统的海盗历史提出了精辟的见解，这无疑给今后的研究进一步扩宽了视野，开辟了新的研究思路。</p>
<p>　　在这一时期，对于海盗相关史料的发掘也有了更大的进步，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尤其是一些清代相关档案整理有了很大进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湾故宫博物院陆续出版了一批相关的清官档案，如《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嘉庆帝起居注》、《明清官藏台湾史料》、《清代台湾谕旨档案关系汇编》、《清官廷寄台湾史料》、《剿平蔡牵奏稿》、《台湾道任内巡抚剿平蔡牵奏稿》、《赛将军剿平蔡牵奏稿》等等，有不少是第一次公开的资料，为进一步深化研究提供了基础。此外，关于这一时期海盗的传说、故事，在海峡两岸也都得到搜集整理，不少把海盗视为英雄的资料，为了解沿海民间对海盗的观感，自下而上看海洋历史，纠正官方资料的偏差，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关于乾嘉年间海盗佚事的一些新发现、新解读也常见诸这些地区的报端。比如，2005年8月1日，《海峡都市报》发表文章《晋江涉台遗存揭秘》从最新的文物发现起笔，介绍了清代乾嘉年间晋江一带曾出现的海盗问题。2007年12月15日，《东南快报》刊登《清末海盗的活跃》一文，重点介绍了嘉庆年间大海盗蔡牵的一些情况。2008 年8月25日《东莞日报》的文章《海盗“张保仔”原来是传说？》对张保仔的真实存在做了一次质疑。2009年年1月17日《番禺日报》的《龙穴岛与张保仔》、2009年11月5日《南方都市报》的《风流海盗张保仔的战火情仇》、2010年3月21日《中山商报》的《张保仔传奇：海上霸主香山受降》等则介绍了粤洋大盗张保仔的传奇故事。另外，因为厦门也是当年蔡牵活动的的主要场所，近年来，厦门日报和厦门晚报也多次发表专版对有关蔡牵或者李长庚的文物古迹进行整理报道。</p>
<p>　　综上所述，近50年来，有关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日益活跃，国内外学者不断发现新材料，用新的方法去解读分析史料，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如何突破传统观念和陆地思维的束缚，实现理论的创新，有待于后来者的努力。</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江苏扬州225002）</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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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代前期经济运行概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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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6 Jun 2012 02:15:4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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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经济运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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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两个特征，并讨论了商品经济对资源配置主体间和资源配置机制间协调发展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清代前期；经济运行；资源配置；商品经济 　　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根本问题，都是要优化资源配置，以求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归宿。如何配置资源就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涵。 　　中国是一个封建农业大国。主要有国家、地主和农民三个资源配置主体。封建国家通常采取法令的行政手段，以征调赋役和其他财政收入。这种国家法令就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地主通过地租和地租的再投资以配置资源，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广大农民，除了为封建国家和地主生产租赋之外，还要从事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农民自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国家配置资源、地主配置资源和农民配置资源，在整个封建社会都始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市场效率原则，对它们起着有力的调节作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 　　清代前期的十八世纪，人口剧增，粮食价格成倍上扬，许多重要商品如丝、棉、棉布等的价格亦随之增涨，成为当时最大民生问题。从康熙开始，清政府即筹划对策，乾隆七年，清政府从传统的重农思想出发，宣布“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①]对此，陈宏谋在《训俗遗规》中作了详悉的阐释。他说：“三农九谷之外，均有足以供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如木棉、茶、葛、枣、栗、柿、梨及桃、李、林禽诸杂果，随处皆是也。田园之播种，若芋、若瓜、若姜蒜、若罗卜及各种时蔬；水泽之滋生，若菱、芡、莲藕等，皆足以佐盘飧而通财货。此外如桐、桕之为油，竹木之利用，种难尽列，其利尤普”。总之，“小之可以充口腹，供日用，大之可以通商贩，致富饶”。他们这是要求调整资源配置，发展经济作物，以扩大农业基础，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积累，以缓解粮价上涨的困境。由于经济作物产值高，除棉花一般只比粮食生产高一倍左右之外，其余蚕桑、烟草、甘蔗、果蔬等都有二三倍左右的收益。许多农产品还是粮食的替代品。不论清政府的政策有多大向导作用，发展经济作物生产，主要还是农民和经营地主的理性选择。 　　清代的地主，以中小地主为主。大地主和中等地主之中，都有部分经营地主，他们的生产能量虽大，但人数不多。众多的小地主，大都住在农村，除出租部分土地之外，也从事农副业生产，既以自给，也用以出售，与当地农民相比较，既是商品供给大户，也是商品需求大户，实际上是一个经营地主群体。他们和大经营地主和中等经营地主一起，也是发展商品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涉足各种农产品生产，其具体情况，学术界多有论述，不拟重复。只就经营地主具有独特优势的经济林木种植加以说明。如松、杉、梓、漆以及油桐、油茶的大面积育林，获利大，但生产周期长，投资多，农民难以种植，遂成为经营地主投资的重点。据当时人说：“第木价虽赢，而种植非易。其递年经费工食之用，为数甚烦。且远者四五十年，近者二三十年，方可问价于人。”[②]有些树木，也需“十年之计”，才有收入。“有力之家，兼并为豪，种茶千株，栽杉数万”。[③]“有一山鬻木至数千金者”。[④]他们“利贻数世，胥以此为富给之资”。因此当时人遂有种植林木，“惟富者为之”[⑤]的评价。 　　清代以来，地主特别是大中型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已日益增多。他们资源配置的重点已转向地租的再投资，即土地资本转化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而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更使他们把土地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保证了他们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耕以自食，织以自衣，这种习俗经济，是农民悠久的历史传统。清代前期，农民为追求市场利益，在发展农产品商品生产中，少种或不种粮食，籴米以食，成为农民资源配置的一个重大变化。这种现象随处可见。江苏松江府、太仓州、海门厅、通州一带，“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⑥]福建龙岩州，“农民种蔗及烟草获利数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⑦]山西榆次县一些农村种桃，“岁收以代稼”。[⑧]苏州无锡县有些农民“不植五谷，而植园蔬”。[⑨]河南河内、温、孟、武陟诸县，农民“舍谷稼而专植”药草。[⑩]山东胶州东部，农民“以落花生代稼”。[11]广东南海九江乡，“民多改业桑渔，树艺之夫，百不得一”。[12]以种植粮食为主，以种植经济作物为辅，虽然最为普遍，但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的农民，却呈现出大量增加的趋势。 　　清代前期，棉花、蚕桑、甘蔗、茶叶、烟草、大豆、花生、蔬果、林木等经济作物均有较大发展。由于粮食资源瓶颈的约束，播种面积占全部耕地的比例，还不是很大，一般认为大致占10%左右。但重点突出，经济作物仍然是清代前期发展较快、成果较大的一个重要经济增长点。它以一定的资源投入，获得了大量效用多、效益高的社会需要产品，这既是资源配置的优化，也是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一个特征。 （二） 　　在传统经济下，人民生活和生产所需物资，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粮食，二是经济作物，三是手工业品。 　　清代重视粮食生产，着力垦田。除进一步开发和经营长江中游和珠江流域外，又向中西部丘陵地带发展，并开始放垦东北。由于各种生产要素之间具有可代替性，农业产出的增加，往往是通过追加更多的劳动力而实现的。清代以“粪多力勤”为特点的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其核心就是用劳动力要素来提高精耕细作水平，以扩大现有土地的产出功能。多熟复种制逐渐向全国推广，南方粮食的两熟制，由江浙向长江上游发展。岭南已有三熟制，北方的三年四熟和两年三熟也逐渐普遍。有些多熟制田地，除种粮食之外，还可种菜、豆、麻等经济作物。加以高粱、玉米和番薯等耐旱高产作物的大量推广。这些调整资源配置的措施，都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 　　在传统经济的生产力条件下，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中存在着强大的自然生产率，正如马克思所说：“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自然生产率”。[13]因此，在粮食生产普遍发展的同时，又会向气候、土壤、水利等自然条件优越的地方集中，形成大小不等的粮食生产重点地区，如江苏太湖流域、江西鄱阳湖地区、湖南洞庭湖区、湖北江汉平原、四川成都平原，北方的井灌地区等等。粮食商品生产也随之发展。 　　经济作物也是一样，自然条件的多样性，决定着它发展的多样性。它在向广大农村扩散的同时，也会向适宜的土地集中，形成大小不等的经济作物生产重点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蚕桑地区，福建、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等地的烟草产地，广东、福建、江西、广西的甘蔗产地等等。 　　手工业品大大小小的重点产区，大多位于原料产地或邻近原料产地。由于这种区位优势，可以就地取材，以节省经过市场环节的各种中间费用，降低成本。如果用自己种植的原料进行加工，更可免除购买原料的费用，将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归自己获得。清代江南的沿海、沿江地区，既产棉，又产布，成为最大的棉布产区，保有北至山东，中通江淮，南至福建的地域，并开辟了东北的广大市场。山东、河南产棉区内的棉纺织普遍发展，行销东北秦晋等地。直隶发展为新的棉花和棉布产地，产品行销秦晋和边境地区。湖北、四川、贵州的棉纺织，也随地区的开发得到发展，成为西北、西南、岭南地区的棉布主要供应地。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小棉布产地，如湖南攸县的棉布，“通行潭醴及江右吉袁”，贫者“恒赖此资半载食用”。该省耒阳县，农民勤纺织，“其布通行郴、桂、粤西间，为利甚普，足以济半年食用”。[14] 　　粮食、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这种发展态势，就自然地形成了各种作物区的生产分工。它充分合理地利用了各地的有利条件，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地发挥了各自生产潜力，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在传统经济生产工具没有发生重大革新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生产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清代前期的生产力无疑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的前提。社会经济的这种发展，使商业超越了传统商业以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供应城市消费者为主的格局，而发展为粮食产区、经济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相互交换。当然也同时发展了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包世臣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海禁，关东豆麦每年至上海者千余万石，而布茶各南货至山东、直隶、关东者，亦由沙船载而北行”。[15]李鼎元说，“川米换苏布，衣食各有惬”。[16]都反映了这种情况。这种大规模的商品交流，会发生连锁反应，引起长途贩运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其乘数效应可以使市场总交易额倍增。 　　这三类产品的大小集中产区，广布在中国内地，人口密度大，经济也比较发达。这种地区分工的发展，最终表现为社会宏观经济效益的优化，以增长缓慢的有限土地，养活了三四亿迅速膨胀的人口，给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有力支撑。以发达的地区分工来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总量平衡，可以说是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第二个特征。 （三） 　　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市场效率原则，调节着各种资源配置机制，支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指生产领域而言，就是在分配领域，市场效率原则也同样起着调节器的作用。 　　前面所说的国家、地主和农民等多种资源配置主体，也是多种利益主体。他们的经济利益都是相互对立的，往往成为一种零和关系。协调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并不是指使他们的经济利益趋向均等，而是指现实经济制度的规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能获得相对协调的发展，而不失之于畸轻畸重。它主要不是通过减租减税，而是通过发展生产，特别是发展商品生产，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而实现的，体现了一种经济的必然性。 　　清代文献资料对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有许多评价，如“赋税易完，用度易办”，“充赋治生，倚办为最”之类，比比皆是。这说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他们维持温饱，并追求小康。同时也有利于向他们提取剩余，地主可以比较顺利地提取赋税，封建国家也可以比较顺利地提取赋税。张英说：“谚云良田不如良佃，……佃有余而主人亦利”。[17]四川的官吏说：“凡征粮责之首户，每岁夏初丝出一完。秋初，烟叶上市一完。至冬收获，扫数全完。故爵秩全书所载，各省皆有冲繁疲难之缺，而蜀中独无疲之一字。吏斯土者，催科无下考之书，蒲鞭有不试之日。”[18]江苏是商品生产发达的地区，有人说，清代中叶，“无不完之税”，“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无他，民富故也”。[19] 　　清代继续推行明代实行的财政货币化政策，实行摊丁入地，取消徭役性的丁银，纳入田赋中一体征收，由田主负担，这无疑对无地少地的农民有利。并且田赋完全计亩征银，也有利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也表现了市场效率原则对国家与农民经济关系的一种调剂。 　　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市场作为利益调节器的作用程度成正比。清代前期，总的来说商品经济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发展，市场在这方面的作用也只是得到初步的发挥。尽管如此，清代前期，仍然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利益相对协调的最好时期。这类情况文献记载很多，但不少鼓吹溢美之词。现选录落后地区一些比较平实的记述，以见一斑。乾隆《齐河县志》卷之3说，“人贫地瘠，途冲役繁，邑则积厚鲜千金之产，乡则盖藏无数钟之粟。资身之计虽艰，而国家休养生息几及百年，开垦利赖者普矣。比观里俗皆耕田凿井之常，享受含哺鼓腹之乐。”黄厚裕在《种苎麻法》中说，安徽滁州，“山田参半，乾嘉道咸间，人烟稠密，田野尽辟，竹苞松茂，林木丛盛，四境皆然。”又如西南僻地的乾隆《黔西州志》说，“黔西以岩疆下里，而烟联万井，户积千箱，曩时所称刀耕火种之乡，今皆人浮万口，大有频书，盈宁富庶，埒中州矣”。清代前期，至少可以说是一个经济增长，人民安定的年代。 　　2000年我发表了《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一文，吴承明教授给我写了一封信。他指出：文章提出了多种资源配置的理论，又提出各种资源配置机制之间及其主体利益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市场机制显然是最重要的调节器。这样整个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问题有了一个系统的理论。这个理论的框架已经形成，至于其完整化，恐怕要等发表后，听取时贤评论，再作修正补充。由于我理论修养浅薄，对经济运行方面的知识，茫然无知，不敢贸然动笔。现在吴老不幸仙游，遗嘱难忘。只得勉为其难地写了这篇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短文，作为试笔，以感谢吴老的关怀和指教，也表示我对他的深切思念。希望学术界同仁多提意见，以回报吴老对我们的期望。 注释： [①] 清《高宗实录》卷169。 [②] 嘉庆《西安县志》卷21。 [③] 光绪《灌县乡土志》卷之2。 [④] 嘉庆《西安县志》卷21。 [⑤] 嘉庆《南平县志》卷8。 [⑥] 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清经世文编》卷37。 [⑦]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两个特征，并讨论了商品经济对资源配置主体间和资源配置机制间协调发展的调节作用。</p>
<p>　　【关键词】清代前期；经济运行；资源配置；商品经济</p>
<p>　　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根本问题，都是要优化资源配置，以求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归宿。如何配置资源就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涵。</p>
<p>　　中国是一个封建农业大国。主要有国家、地主和农民三个资源配置主体。封建国家通常采取法令的行政手段，以征调赋役和其他财政收入。这种国家法令就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地主通过地租和地租的再投资以配置资源，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广大农民，除了为封建国家和地主生产租赋之外，还要从事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温饱需求。农民自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国家配置资源、地主配置资源和农民配置资源，在整个封建社会都始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市场效率原则，对它们起着有力的调节作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清代前期的十八世纪，人口剧增，粮食价格成倍上扬，许多重要商品如丝、棉、棉布等的价格亦随之增涨，成为当时最大民生问题。从康熙开始，清政府即筹划对策，乾隆七年，清政府从传统的重农思想出发，宣布“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①]对此，陈宏谋在《训俗遗规》中作了详悉的阐释。他说：“三农九谷之外，均有足以供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如木棉、茶、葛、枣、栗、柿、梨及桃、李、林禽诸杂果，随处皆是也。田园之播种，若芋、若瓜、若姜蒜、若罗卜及各种时蔬；水泽之滋生，若菱、芡、莲藕等，皆足以佐盘飧而通财货。此外如桐、桕之为油，竹木之利用，种难尽列，其利尤普”。总之，“小之可以充口腹，供日用，大之可以通商贩，致富饶”。他们这是要求调整资源配置，发展经济作物，以扩大农业基础，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积累，以缓解粮价上涨的困境。由于经济作物产值高，除棉花一般只比粮食生产高一倍左右之外，其余蚕桑、烟草、甘蔗、果蔬等都有二三倍左右的收益。许多农产品还是粮食的替代品。不论清政府的政策有多大向导作用，发展经济作物生产，主要还是农民和经营地主的理性选择。</p>
<p>　　清代的地主，以中小地主为主。大地主和中等地主之中，都有部分经营地主，他们的生产能量虽大，但人数不多。众多的小地主，大都住在农村，除出租部分土地之外，也从事农副业生产，既以自给，也用以出售，与当地农民相比较，既是商品供给大户，也是商品需求大户，实际上是一个经营地主群体。他们和大经营地主和中等经营地主一起，也是发展商品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涉足各种农产品生产，其具体情况，学术界多有论述，不拟重复。只就经营地主具有独特优势的经济林木种植加以说明。如松、杉、梓、漆以及油桐、油茶的大面积育林，获利大，但生产周期长，投资多，农民难以种植，遂成为经营地主投资的重点。据当时人说：“第木价虽赢，而种植非易。其递年经费工食之用，为数甚烦。且远者四五十年，近者二三十年，方可问价于人。”[②]有些树木，也需“十年之计”，才有收入。“有力之家，兼并为豪，种茶千株，栽杉数万”。[③]“有一山鬻木至数千金者”。[④]他们“利贻数世，胥以此为富给之资”。因此当时人遂有种植林木，“惟富者为之”[⑤]的评价。</p>
<p>　　清代以来，地主特别是大中型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已日益增多。他们资源配置的重点已转向地租的再投资，即土地资本转化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而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更使他们把土地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保证了他们经济利益的最大化。</p>
<p>　　耕以自食，织以自衣，这种习俗经济，是农民悠久的历史传统。清代前期，农民为追求市场利益，在发展农产品商品生产中，少种或不种粮食，籴米以食，成为农民资源配置的一个重大变化。这种现象随处可见。江苏松江府、太仓州、海门厅、通州一带，“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⑥]福建龙岩州，“农民种蔗及烟草获利数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⑦]山西榆次县一些农村种桃，“岁收以代稼”。[⑧]苏州无锡县有些农民“不植五谷，而植园蔬”。[⑨]河南河内、温、孟、武陟诸县，农民“舍谷稼而专植”药草。[⑩]山东胶州东部，农民“以落花生代稼”。[11]广东南海九江乡，“民多改业桑渔，树艺之夫，百不得一”。[12]以种植粮食为主，以种植经济作物为辅，虽然最为普遍，但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的农民，却呈现出大量增加的趋势。</p>
<p>　　清代前期，棉花、蚕桑、甘蔗、茶叶、烟草、大豆、花生、蔬果、林木等经济作物均有较大发展。由于粮食资源瓶颈的约束，播种面积占全部耕地的比例，还不是很大，一般认为大致占10%左右。但重点突出，经济作物仍然是清代前期发展较快、成果较大的一个重要经济增长点。它以一定的资源投入，获得了大量效用多、效益高的社会需要产品，这既是资源配置的优化，也是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一个特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在传统经济下，人民生活和生产所需物资，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粮食，二是经济作物，三是手工业品。</p>
<p>　　清代重视粮食生产，着力垦田。除进一步开发和经营长江中游和珠江流域外，又向中西部丘陵地带发展，并开始放垦东北。由于各种生产要素之间具有可代替性，农业产出的增加，往往是通过追加更多的劳动力而实现的。清代以“粪多力勤”为特点的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其核心就是用劳动力要素来提高精耕细作水平，以扩大现有土地的产出功能。多熟复种制逐渐向全国推广，南方粮食的两熟制，由江浙向长江上游发展。岭南已有三熟制，北方的三年四熟和两年三熟也逐渐普遍。有些多熟制田地，除种粮食之外，还可种菜、豆、麻等经济作物。加以高粱、玉米和番薯等耐旱高产作物的大量推广。这些调整资源配置的措施，都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p>
<p>　　在传统经济的生产力条件下，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中存在着强大的自然生产率，正如马克思所说：“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自然生产率”。[13]因此，在粮食生产普遍发展的同时，又会向气候、土壤、水利等自然条件优越的地方集中，形成大小不等的粮食生产重点地区，如江苏太湖流域、江西鄱阳湖地区、湖南洞庭湖区、湖北江汉平原、四川成都平原，北方的井灌地区等等。粮食商品生产也随之发展。</p>
<p>　　经济作物也是一样，自然条件的多样性，决定着它发展的多样性。它在向广大农村扩散的同时，也会向适宜的土地集中，形成大小不等的经济作物生产重点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蚕桑地区，福建、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等地的烟草产地，广东、福建、江西、广西的甘蔗产地等等。</p>
<p>　　手工业品大大小小的重点产区，大多位于原料产地或邻近原料产地。由于这种区位优势，可以就地取材，以节省经过市场环节的各种中间费用，降低成本。如果用自己种植的原料进行加工，更可免除购买原料的费用，将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归自己获得。清代江南的沿海、沿江地区，既产棉，又产布，成为最大的棉布产区，保有北至山东，中通江淮，南至福建的地域，并开辟了东北的广大市场。山东、河南产棉区内的棉纺织普遍发展，行销东北秦晋等地。直隶发展为新的棉花和棉布产地，产品行销秦晋和边境地区。湖北、四川、贵州的棉纺织，也随地区的开发得到发展，成为西北、西南、岭南地区的棉布主要供应地。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小棉布产地，如湖南攸县的棉布，“通行潭醴及江右吉袁”，贫者“恒赖此资半载食用”。该省耒阳县，农民勤纺织，“其布通行郴、桂、粤西间，为利甚普，足以济半年食用”。[14]</p>
<p>　　粮食、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这种发展态势，就自然地形成了各种作物区的生产分工。它充分合理地利用了各地的有利条件，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地发挥了各自生产潜力，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在传统经济生产工具没有发生重大革新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生产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清代前期的生产力无疑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p>
<p>　　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的前提。社会经济的这种发展，使商业超越了传统商业以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供应城市消费者为主的格局，而发展为粮食产区、经济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相互交换。当然也同时发展了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包世臣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海禁，关东豆麦每年至上海者千余万石，而布茶各南货至山东、直隶、关东者，亦由沙船载而北行”。[15]李鼎元说，“川米换苏布，衣食各有惬”。[16]都反映了这种情况。这种大规模的商品交流，会发生连锁反应，引起长途贩运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其乘数效应可以使市场总交易额倍增。</p>
<p>　　这三类产品的大小集中产区，广布在中国内地，人口密度大，经济也比较发达。这种地区分工的发展，最终表现为社会宏观经济效益的优化，以增长缓慢的有限土地，养活了三四亿迅速膨胀的人口，给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有力支撑。以发达的地区分工来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总量平衡，可以说是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第二个特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市场效率原则，调节着各种资源配置机制，支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指生产领域而言，就是在分配领域，市场效率原则也同样起着调节器的作用。</p>
<p>　　前面所说的国家、地主和农民等多种资源配置主体，也是多种利益主体。他们的经济利益都是相互对立的，往往成为一种零和关系。协调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并不是指使他们的经济利益趋向均等，而是指现实经济制度的规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能获得相对协调的发展，而不失之于畸轻畸重。它主要不是通过减租减税，而是通过发展生产，特别是发展商品生产，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而实现的，体现了一种经济的必然性。</p>
<p>　　清代文献资料对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有许多评价，如“赋税易完，用度易办”，“充赋治生，倚办为最”之类，比比皆是。这说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他们维持温饱，并追求小康。同时也有利于向他们提取剩余，地主可以比较顺利地提取赋税，封建国家也可以比较顺利地提取赋税。张英说：“谚云良田不如良佃，……佃有余而主人亦利”。[17]四川的官吏说：“凡征粮责之首户，每岁夏初丝出一完。秋初，烟叶上市一完。至冬收获，扫数全完。故爵秩全书所载，各省皆有冲繁疲难之缺，而蜀中独无疲之一字。吏斯土者，催科无下考之书，蒲鞭有不试之日。”[18]江苏是商品生产发达的地区，有人说，清代中叶，“无不完之税”，“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无他，民富故也”。[19]</p>
<p>　　清代继续推行明代实行的财政货币化政策，实行摊丁入地，取消徭役性的丁银，纳入田赋中一体征收，由田主负担，这无疑对无地少地的农民有利。并且田赋完全计亩征银，也有利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也表现了市场效率原则对国家与农民经济关系的一种调剂。</p>
<p>　　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市场作为利益调节器的作用程度成正比。清代前期，总的来说商品经济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发展，市场在这方面的作用也只是得到初步的发挥。尽管如此，清代前期，仍然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利益相对协调的最好时期。这类情况文献记载很多，但不少鼓吹溢美之词。现选录落后地区一些比较平实的记述，以见一斑。乾隆《齐河县志》卷之3说，“人贫地瘠，途冲役繁，邑则积厚鲜千金之产，乡则盖藏无数钟之粟。资身之计虽艰，而国家休养生息几及百年，开垦利赖者普矣。比观里俗皆耕田凿井之常，享受含哺鼓腹之乐。”黄厚裕在《种苎麻法》中说，安徽滁州，“山田参半，乾嘉道咸间，人烟稠密，田野尽辟，竹苞松茂，林木丛盛，四境皆然。”又如西南僻地的乾隆《黔西州志》说，“黔西以岩疆下里，而烟联万井，户积千箱，曩时所称刀耕火种之乡，今皆人浮万口，大有频书，盈宁富庶，埒中州矣”。清代前期，至少可以说是一个经济增长，人民安定的年代。</p>
<p>　　2000年我发表了《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一文，吴承明教授给我写了一封信。他指出：文章提出了多种资源配置的理论，又提出各种资源配置机制之间及其主体利益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市场机制显然是最重要的调节器。这样整个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问题有了一个系统的理论。这个理论的框架已经形成，至于其完整化，恐怕要等发表后，听取时贤评论，再作修正补充。由于我理论修养浅薄，对经济运行方面的知识，茫然无知，不敢贸然动笔。现在吴老不幸仙游，遗嘱难忘。只得勉为其难地写了这篇清代前期经济运行的短文，作为试笔，以感谢吴老的关怀和指教，也表示我对他的深切思念。希望学术界同仁多提意见，以回报吴老对我们的期望。</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 清《高宗实录》卷169。</p>
<p>[②] 嘉庆《西安县志》卷21。</p>
<p>[③] 光绪《灌县乡土志》卷之2。</p>
<p>[④] 嘉庆《西安县志》卷21。</p>
<p>[⑤] 嘉庆《南平县志》卷8。</p>
<p>[⑥] 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清经世文编》卷37。</p>
<p>[⑦] 乾隆《龙岩州志》卷10。</p>
<p>[⑧] 同治《榆次县志》卷15。</p>
<p>[⑨]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p>
<p>[⑩] 道光《武陟县志》卷11。</p>
<p>[11] 道光《胶州志》卷14。</p>
<p>[12] 光绪《九江儒林乡志》卷10。</p>
<p>[13] 《资本论》第3卷，第869页。</p>
<p>[14] 同治《攸县志》卷13、嘉庆《耒阳县志》卷8。</p>
<p>[15] 《安吴四种》卷2。</p>
<p>[16] 《师竹斋集》卷6。</p>
<p>[17] 《恒产琐言》，《清经世文编》卷36。</p>
<p>[18] 乾隆《郫县志》卷8。</p>
<p>[19] 冯桂芬：《显志堂集》卷9。</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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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前期的“熟荒”应对机制：重视情报 支持贩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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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May 2012 00:50:1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前期]]></category>
		<category><![CDATA[熟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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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清前期农业生产屡获丰收，但因交通不便、需求不足等缘由，一些地区曾出现“谷贱伤农”的“熟荒”现象。如顺治五年，湖南长沙府“米价贱至石五六百钱无买者”，康熙二十二年，江西德兴县“有秋，民苦谷贱金贵”，乾隆十六、十七年，甘肃兰州连岁丰收，“民有粟而无所易”，等等。为此，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应对机制。 重视粮价情报 鼓励民众积蓄 　　清前期皇帝较为关注地方民生，要求各地随时奏报晴雨粮价状况，现存大量此类档案资料可以为证，并且也充分认识到地方政府之间粮价信息畅通的重要性。这张纵横交错的粮价信息网络，无疑是清前期政府调控地方粮食市场的重要基础。 　　康熙曾饬令地方各级官员，“劝谕民间，撙节烦费，加意积贮”，雍正则强调“米谷为养命之宝……当加意爱惜，不可萌轻弃之心”，并以身作则，望天下臣民效法，甚至不惜为此诉诸天道，若不倍加珍惜，“必上干天怒，而水旱灾祲之事皆所不免”。乾隆见秋成在望，仍不忘饬令地方官吏：“务当随时劝谕，剀切化导……惜物力而尽地利，共享升平之福。”可知，大力提倡“惜粮”思想是其时政府应对“熟荒”的重要举措。 加大采购力度 屡开捐监之例 　　顺治时期，清廷即令各地重建常平仓，以备不时之需。之后康熙也多有旨意，并拨出专银采买。雍正则明确指示：“谷多价贱，难于出粜者……朕当发官价籴买。”乾隆初年，政府虽曾因粮价上涨一度缩减粮食采购额度，但在丰收之年，仍大力收购余粮。可见，大量采购可视为其时政府防止粮价过低的重要杠杆。 　　大有之年，清廷在一些边远省区不仅政府大力收购粮食，而且以捐监之法积极调动富民充实地方仓库。乾隆曾明确表示：“如屡丰之后……可暂开捐例。”乾隆三十七年，因新疆乌鲁木齐一带“比岁产粮既多”，准各省商贾士民“报捐监粮”，数额高达数十万石。乾隆三十九年，陕甘总督奏“请复收监谷旧例”，也得到朝廷的肯定。同年，陕西也因连岁丰收，粮价日减，特准“收捐监谷，以裕仓粮”。正因如此，清代前期各地仓储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 支持贩运引导百姓调整生产结构 　　顺治时期，曾有规定：“有往丰收去处，籴买米粮者”，不许“遏闭拦截”，否则“拏问”、“参处”。康熙六十一年，因盛京地区米谷价贱，康熙一度开放海禁，“听其由海运贩卖”。雍正时期，山陕沿边一带粮价低贱，雍正为此多次颁布谕令：若内地百姓，“情愿用船载粮，从黄河贩运者，任其粜卖”，不得禁阻。乾隆二十八年，奉天府属连岁有秋，粮价低落，清廷自此永开辽东海禁，允许商人自由贸易。五十年，江苏部分州县秋熟，乾隆特令相关官员，“晓谕丰收处所商民，令其自行前往粜买……务俾粮石流通。”五十二年，乾隆见河南麦禾大熟，传谕该省巡抚“早为筹及，招集商贩”。大力破除贸易壁垒，发挥市场积极作用，保障粮食自由流通，也是清前期政府应对“熟荒”的重要手段。 　　康熙初年，湖南土旷人稀，常遇“熟荒”，时长沙知县即多方劝告：“生财之道，莫如多掘塘渠……或栽菱藕，或栽菱芦，近水者栽禾，远于水者，或种各色豆麦，或植各种药材，皆可取利。”陕西汉南地方官则劝民人多植果木。雍正也曾令地方官劝导民人多种树木，多养牲畜，认为这些“于生计不无裨益”。以经济利益为诱导，让农户改变单一的粮食种植结构，实施多种经营，无疑是避免因粮食产量畸高而造成其价格骤降的上上之策。同时，在丰收之年地方政府还支持酿酒等粮食加工业的发展，以保障百姓应有的经济收益。如四川中江、南川等县方志皆记有“除荒欠之年，听其踩酿”，且“历无酒税”，地方官偶尔收取少量“规费”而已。 　　总之，清前期政府为应对农业生产的“熟荒”难题，逐步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丰歉信息系统，以此监控地方粮食市场的变动。获悉地方丰收后，政府不仅大力宣讲“惜粮”思想，鼓励民间积贮，而且在各地广建仓储，积极采购，在边远地区还发动富户捐纳，同时，有力地消除贸易障碍，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生产上则劝导百姓实行多种经营，并支持粮食加工业的发展。清前期这套以政府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与民间参与为辅，既强调思想教化，又顾及实际利益，既重视流通环节，也关注生产领域，且不同区域差别对待的“熟荒”应对机制，是值得我们今天肯定和借鉴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679" title="20120525_03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525_033.jpg" alt="" width="500" height="307" /></p>
<p>　　清前期农业生产屡获丰收，但因交通不便、需求不足等缘由，一些地区曾出现“谷贱伤农”的“熟荒”现象。如顺治五年，湖南长沙府“米价贱至石五六百钱无买者”，康熙二十二年，江西德兴县“有秋，民苦谷贱金贵”，乾隆十六、十七年，甘肃兰州连岁丰收，“民有粟而无所易”，等等。为此，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应对机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重视粮价情报 鼓励民众积蓄</strong></p>
<p>　　清前期皇帝较为关注地方民生，要求各地随时奏报晴雨粮价状况，现存大量此类档案资料可以为证，并且也充分认识到地方政府之间粮价信息畅通的重要性。这张纵横交错的粮价信息网络，无疑是清前期政府调控地方粮食市场的重要基础。</p>
<p>　　康熙曾饬令地方各级官员，“劝谕民间，撙节烦费，加意积贮”，雍正则强调“米谷为养命之宝……当加意爱惜，不可萌轻弃之心”，并以身作则，望天下臣民效法，甚至不惜为此诉诸天道，若不倍加珍惜，“必上干天怒，而水旱灾祲之事皆所不免”。乾隆见秋成在望，仍不忘饬令地方官吏：“务当随时劝谕，剀切化导……惜物力而尽地利，共享升平之福。”可知，大力提倡“惜粮”思想是其时政府应对“熟荒”的重要举措。</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加大采购力度 屡开捐监之例</strong></p>
<p>　　顺治时期，清廷即令各地重建常平仓，以备不时之需。之后康熙也多有旨意，并拨出专银采买。雍正则明确指示：“谷多价贱，难于出粜者……朕当发官价籴买。”乾隆初年，政府虽曾因粮价上涨一度缩减粮食采购额度，但在丰收之年，仍大力收购余粮。可见，大量采购可视为其时政府防止粮价过低的重要杠杆。</p>
<p>　　大有之年，清廷在一些边远省区不仅政府大力收购粮食，而且以捐监之法积极调动富民充实地方仓库。乾隆曾明确表示：“如屡丰之后……可暂开捐例。”乾隆三十七年，因新疆乌鲁木齐一带“比岁产粮既多”，准各省商贾士民“报捐监粮”，数额高达数十万石。乾隆三十九年，陕甘总督奏“请复收监谷旧例”，也得到朝廷的肯定。同年，陕西也因连岁丰收，粮价日减，特准“收捐监谷，以裕仓粮”。正因如此，清代前期各地仓储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支持贩运引导百姓调整生产结构</strong></p>
<p>　　顺治时期，曾有规定：“有往丰收去处，籴买米粮者”，不许“遏闭拦截”，否则“拏问”、“参处”。康熙六十一年，因盛京地区米谷价贱，康熙一度开放海禁，“听其由海运贩卖”。雍正时期，山陕沿边一带粮价低贱，雍正为此多次颁布谕令：若内地百姓，“情愿用船载粮，从黄河贩运者，任其粜卖”，不得禁阻。乾隆二十八年，奉天府属连岁有秋，粮价低落，清廷自此永开辽东海禁，允许商人自由贸易。五十年，江苏部分州县秋熟，乾隆特令相关官员，“晓谕丰收处所商民，令其自行前往粜买……务俾粮石流通。”五十二年，乾隆见河南麦禾大熟，传谕该省巡抚“早为筹及，招集商贩”。大力破除贸易壁垒，发挥市场积极作用，保障粮食自由流通，也是清前期政府应对“熟荒”的重要手段。</p>
<p>　　康熙初年，湖南土旷人稀，常遇“熟荒”，时长沙知县即多方劝告：“生财之道，莫如多掘塘渠……或栽菱藕，或栽菱芦，近水者栽禾，远于水者，或种各色豆麦，或植各种药材，皆可取利。”陕西汉南地方官则劝民人多植果木。雍正也曾令地方官劝导民人多种树木，多养牲畜，认为这些“于生计不无裨益”。以经济利益为诱导，让农户改变单一的粮食种植结构，实施多种经营，无疑是避免因粮食产量畸高而造成其价格骤降的上上之策。同时，在丰收之年地方政府还支持酿酒等粮食加工业的发展，以保障百姓应有的经济收益。如四川中江、南川等县方志皆记有“除荒欠之年，听其踩酿”，且“历无酒税”，地方官偶尔收取少量“规费”而已。</p>
<p>　　总之，清前期政府为应对农业生产的“熟荒”难题，逐步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丰歉信息系统，以此监控地方粮食市场的变动。获悉地方丰收后，政府不仅大力宣讲“惜粮”思想，鼓励民间积贮，而且在各地广建仓储，积极采购，在边远地区还发动富户捐纳，同时，有力地消除贸易障碍，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生产上则劝导百姓实行多种经营，并支持粮食加工业的发展。清前期这套以政府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与民间参与为辅，既强调思想教化，又顾及实际利益，既重视流通环节，也关注生产领域，且不同区域差别对待的“熟荒”应对机制，是值得我们今天肯定和借鉴的。</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新闻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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