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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明代史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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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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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Feb 2014 01:56:2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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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一在明初，由行省而为三司；二在明中叶，由三司而为巡抚。〔1〕在由三司到巡抚的演变过程中，曾出现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的局面，镇守中官在内地和边镇事务中，居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奇特现象。本文拟对镇守中官的设置及革除，镇守中官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深入研究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宦官专权问题有所裨益。 　　一、永乐、洪熙时“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的设置 　　关於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互异，但又是我们研究镇守中官制度不能不首先加以考察的。 　　洪武修定《诸司职掌》时，尚无镇守中官之设；弘治初修《大明会典》，未列中官职掌，致使当时一些重要情况失于记载；至万历重修《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又有只载见在官司的原则，故于镇守中官之设，仅寥寥数语：“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2〕据此，镇守中官之设，始于“永乐初”， 先在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后及“各边”。清初官修《明史》，在《成祖纪》中，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永乐元年”：“是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京营军。”但在《宦官传》中，却不及于此，只说永乐八年，“命马靖镇甘肃、马骐镇交址”。而《职官志》又与《纪》、《传》相左，谓：“（永乐）八年，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3〕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 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 　　《明会典》及《明史》的《纪》、《传》、《志》在记载镇守中官设置时间上所以出现矛盾，原因有二。一是所据的材料不同。《明会典》与《明史·成祖纪》说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初”或“永乐元年”，是根据张芹的《建文备遗录》及黄佐的《革除遗事》。《御批通鉴》云：“《明史》据《革除备遗录》，以为（镇守中官设置）始于是年（永乐元年），特书于《本纪》。……初，惠帝御内臣严，燕兵逼江北，多逃入军中，漏朝廷虚实，（永乐）帝深以为忠于己。及即位，封赏既行，诸宦官言功不已，帝患之。会镇远侯顾成、都督韩观、刘真、何福出镇贵州、广西、辽东、宁夏诸边，乃命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赐公侯服，位诸将上。未几，云南、大同、甘肃、宣府、永平、宁波亦各相遣使。”〔4〕《会典》所载，亦源于此。《明史》之《宦官传》、 《职官志》云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八年、洪熙元年，本自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永乐八年）敕内官马靖往甘肃巡视，如镇守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此内臣出镇之始也，然职尚止巡视，事毕回京。”“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内官监太监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此南京守备之始也。其年二月，敕甘肃总兵费、镇守太监王安，案此镇守之始见者也，计永乐末已有之矣”。〔5〕二是概念上的混淆。“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中官被派往边镇协助或监督军事将领镇守，属临时性差遣；后者是对出镇宦官的概称，它出现在对出镇宦官的正式任命之后。这两个概念在宣德、正统以后，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永乐、洪熙时却有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即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发展过程。上引《明会典》及《明史·成祖纪》明显是指“中官出镇”，《明史·职官志》指的则是镇守中官的正式设置，而《明史·宦官传》却将宦官的巡视认为是镇守中官设置的开端。 　　据《明太宗实录》，刘真、何福于建文四年八月受命镇守辽东、宁夏，韩观、顾成分别在这年九月和十月往广西、贵州镇守，〔6〕“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则中官出镇的时间当在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之初，而非永乐元年。在无法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会典》采用了虚载，“永乐初”，符合明人的传统说法；《明史》则用实纪，“永乐元年”，却产生了差错。又据《罪惟录》，宦官随成祖起兵靖难有功者，首推郑和、孟骥、李谦、云祥、田嘉禾、王彦、王安等，又以王彦（狗儿）为著，〔7〕最早“出镇”的宦官，当是王彦等， 王彦在正统九年卒于镇守辽东任上，似可为旁证。 　　但是，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即是。〔8〕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据《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已命太监王贵通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9〕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又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故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於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附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10〕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论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昼夜用心。”〔11〕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於王安，而是始见於山寿。《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赍敕论交址头目黎利。”〔12〕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因此，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址等边镇。 　　二、宣德以后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及制度化 　　宣宗于洪熙元年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论之曰：“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13〕此后，宣德元年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瑄镇守；〔14〕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15〕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16〕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设置类型的系统化、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江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的十多年里，一直由皇太子高炽居守。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南京而外，中都凤阳、寝陵天寿山及与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17〕 　　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多设有都司或行都司，为北边重镇。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各城堡关隘，又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苏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18〕 　　《明史·职官志》说，洪熙元年“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其实，王安镇守甘肃仍属诸边镇守，明初在这里设置陕西行都司。甘肃建省是清代的事。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当自洪熙元年七月始，时宣宗刚即位，命中官云仙镇守云南（见上文）。严从简曰：“宦官镇守，宣德末事也，其出将则正德间也。一则宣皇弥留之际，一则权奸用事之时。”〔19〕事实正相反，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并非宣宗“弥留之际”，恰恰是其即位之初。据《明英宗实录》，英宗于宣德十年正月“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20〕又据《国榷》：“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21〕《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22〕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孟森先生对宣宗时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也作了论述，但他只注意到了宣德十年镇守中官的革除，而未曾注意其后复设，故曰：“（宣德时）十三布政使（司）皆有镇守，宣宗崩后乃罢，终明之世，幸未复设。……假使宣宗崩后不罢，不知王振、刘瑾等用事，天下成何景象。”〔23〕其实，最迟到景泰时，各省的镇守中官已全部恢复。只是与诸边镇守中官有镇守——分守——守备——监枪一整套体系不同，各省镇守中官除非常时期外，一般只设一至二员。〔24〕 　　永乐时，中官出镇皆由皇帝特差，基本上是随意性的。宣德以后，任命手续逐步程序化。明代宦官外出，一般都要相关部、寺开具手本，内阁书敕，写明情由，方得成行。镇守中官的任命也纳入这一程序之中。镇守中官的设置地点及员额，均以宣德、正统时的“成例”为根据，故大学士刘健在正德初年称“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如员缺需要增补，得先由兵部奏请，或司礼监“传奉圣旨”到兵部，由兵部开具手本，送内阁票拟（称“书敕”），写明委任原由及职责范围，经司礼监批红，六科挂号，方许派出。梁储“请罢遣中官疏”云：“先该兵部手本，开称司礼监太监温祥传奉圣旨，司设监太监刘允，着他前出四川等处公干，写敕于他。”〔25〕王恕成化时巡抚云南，亦云镇守中官出镇，“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印子，皆所以防作伪也”。〔26〕据《明宣宗实录》，宣德二年六月，“命行在兵部，凡去年八月差往各处镇守内外官，皆令还京”。〔27〕是镇守中官任命之由兵部，从宣德时就开始了，故万历重修《明会典》时，关于镇守中官的叙述，也放在兵部。但镇守中官人选的推举，则由司礼监，正德初刘瑾即云：“各处镇守出去，皆司礼举用。”〔28〕世宗即位也称：“各处内官亦非朕亲用，皆系司礼监指名奏请。”〔29〕 　　镇守中官的资格虽无明确规定，但也形成了一些惯例。一般来说，南京等处守备太监属“司礼外差”，得由司礼监太监担任，这是在正统以后随着司礼监地位提高而形成的规矩。由其他衙门的太监任南京守备，也得转衔司礼监。如成化二十一年内官监太监李荣转司礼监，往南京守备即是。〔30〕诸边及各省镇守太监开始时是在内府各监派遣，成化尤其是正德以后，多由御马太监出任。以正德元年为例，派出镇守中官二十余人。其中明载衙门职衔者十八人，御马监中官居半。〔31〕 　　不同类型的镇守中官，其职责也有所不同。 　　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在给第一任南京守备太监王景弘的敕书中说：“命太监王贵通（景弘）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宫中诸事同内官朱卜花、唐观保，外事同驸马都尉西宁侯宋琥、驸马都尉沐昕计议而行。”〔32〕具体说，内事有南京内府衙门及孝陵卫事务，后湖垦艺及被谪种菜净身军人的管理，各地发往南京的有罪中官的惩治及囚禁等；外事有南京城防江防的筹划、南京诸狱的录囚、大胜关等关隘官军的提调，江南各地赋税钱粮的徵收等。 　　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具体说，一是“监军”，二是“抚夷”。镇守中官的监军与监察御史不同，监察御史监军是稽核功罪赏罚，镇守中官监军则拥有监督军事将领、协赞军事行动、整饬军纪边防等权限。洪熙元年四月，仁宗敕谕甘肃总兵官费：“尔名臣子孙，为国重臣，先帝谓尔练习军政，付边寄。朕承先志，付托尤专。不意尔比来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大丈夫所为，固若是乎。”〔33〕这是镇守太监王安监督军事将领的结果。将领的公务私事，皆在中官的监督之中，随时可以劾奏。如正统初，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就劾巡抚李仪、参将石亨相互龃龉，堕坏边事，致李仪下狱；又劾总兵官方政专权。〔34〕成化时镇守宁夏太监王清劾总兵官李杲违法，李杲下狱；汪直又劾大同副总兵朱鉴私遣士卒近边采药，致被杀死数十人，朱鉴下狱。〔35〕协赞军事行动早在永乐八年就已有敕文，当时命中官马靖前往甘肃巡视，“如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所以景帝不止一次重申：“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36〕于谦在兵部也批复提督永平等处军务佥都御史邹来学的题本，让其会同镇守内官张溥等“协赞军务”。〔37〕正统以后，遇有战事，基本上形成了总兵出战，镇守中官守城；或巡抚守城，总兵、中官出战的分工。安抚边镇地区的少数民族，处理民族事务，是诸边镇守中官的又一重要职责。如正统五年九月，敕镇守辽东太监易信厚抚女真；正统十一年十月，瓦剌使者因入贡事求见大同镇守中官郭敬；弘治二年正月，左都御史马文升上疏，建议让延绥镇守太监与鞑靼议定入贡路线等。〔38〕可见镇守中官在民族事务中的作用。 　　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是安民。宣德十年正月为撤各省镇守中官事敕谕浙江等处三司官：“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明确了镇守中官的责任。宣德三年十二月的一份敕书则更为全面：“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里老，并土豪大户，积年逃军、逃囚、逃吏，及在官久役吏卒，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即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39〕根据这道敕书以及现有的有关各省镇守中官活动的材料，各省镇守中官拥有以下职权：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大户、缉捕在逃人犯，应地方治安的需要而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事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 　　所有的镇守中官又都负有两项特殊使命，一是作为朝廷耳目，随时通报各地情况。景泰元年十月，山东右布政使裴伦请罢镇守中官，景帝当即予以反驳：“往岁各处贼寇生发，人民流散，因令内官镇守，得知事情缓急。今（裴）伦擅欲取回，主意安在？”〔40〕景泰四年九月，吏科都给事中卢祥请罢镇守中官其他职事，“惟理机密。”〔41〕这可以说是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二是为皇室采办土物贡品，以为奴才对主子的“孝顺”。陆容《菽园杂记》云：“各镇守内官竞以所在土物进奉，谓之‘孝顺’。”〔42〕孝顺的名目繁多，数量浩大。弘治时巡抚云南都御史王诏等言故镇守太监王举选作奇玩器物进贡，其名目有屏风、石床、金银器皿、宝石、珍珠、象牙、漆器等，又有金镶玉宝石帽顶等，请求分别予以销毁或入库，孝宗却命“悉解送京来”。〔43〕河南镇守太监廖堂的贡物有古铜器、窑变盆、黄鹰、锦鸡、猎犬、羔羊皮等；甘肃等边镇守太监得采捕鹰豹等野味，广东太监得进贡珍珠等海珍，不一而足，而这些，又只有镇守中官办理最为合适。 　　问题是，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而守备勋臣、参赞南京机务兵部尚书也有相同的职责；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镇守总兵官的职责也是守边；各省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安民，与巡抚都御史的职责一样。那末，总兵、巡抚、中官“三堂”在负有同样职责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分工。论者多因宦官骄横跋扈而认为镇守中官无所不管，不受约束，其实不然。正德十四年六月，武宗命内阁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陕西、辽宁、苏州各总兵、巡抚官的职任增入镇守太监敕中，被大学士杨廷和等拒绝：“各镇守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及镇守太监各有一定职掌，敕书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屡朝成法也。”“一旦无故轻易变更，他日律以祖宗之法，孰任其咎，臣等不敢曲为阿顺”。〔44〕在此之前，梁储等人也拒绝书敕，认为“各处镇守、守备内臣，其当行事务，旧有定规”。〔45〕可见，镇守中官并非无所不管，其职权亦有一定限制，不然，也不需屡请在敕书中增加职掌。成化七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鉴等人的一份奏疏指出：“国家之制，边防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埒，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46〕於此可见镇守中官的崇高地位，但是，在护卫留都、守边安民的法定职责内，镇守中官也不得随意侵夺总兵、巡抚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同时，还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 　　镇守中官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景泰二年十一月，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请会同镇守中官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据《明英宗实录》，“吏科言旧例之任不以属内臣，（薛）希琏乃欲令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诏宥希琏不问。考察官员仍如旧例”。〔47〕即仍由巡抚、巡按及按察司会同进行。 　　镇守中官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成化七年四月，延绥战事失机，科道论镇守太监秦刚、巡抚王锐、总兵官房能之罪，御史杨守随等认为主要责任在总兵官，“房能专持兵柄，非特如内臣之总理、文臣之兼督也”。〔48〕可见“兵柄”不在中官。成化十九年五月，汪直镇守大同时请将归附的“达官”迎敌，正德十三年正月，镇守江西太监毕真请预南赣军事，皆因“非故事”而被兵部否决。〔49〕其实，永乐时曾常有宦官领兵之事，如郑和、王景弘领兵下番，山寿领兵出云州侦察蒙古军情，王安领兵往别失八里皆是。宣德以后，对此作了调整，镇守中官只能随军出征而不能单独领兵。弘治三年五月，又以总督两广军务右都御史秦紘所言，禁镇守中官擅执军职，〔50〕进一步限制了中官对军队的干预。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徵收及矿山的管理。以福建市舶司为例，景泰四年十二月，命奉御来住代戴细保镇守福建，“仍兼领市舶”，〔51〕是戴细保曾兼领市舶司，来住继之。但领市舶司并非福建镇守中官的法定职权，成化十二年四月福建巡按叶稠请将市舶司属镇守太监卢胜，却未被应允，而是另遣内官韦杏领市舶事。〔52〕又如采矿，成化三年三月，命四川、云南镇守太监兼领，而浙江、福建则另遣内使管理。〔53〕 　　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於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天顺二年十月，陕西延安府儒学学正罗中专疏此事，他认为：“词讼起於不平，听断各有所司。比者各处镇守太监侯伯都督等官，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厥职，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批发所司而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是致刑罚不中，善良被害。”因此，“请都察院移文各镇守太监等官，自后不许干预词讼，仍榜禁军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54〕弘治三年，都御史秦紘复论此事，此后，镇守中官被禁止受理民讼。 　　另外，镇守中官的活动自弘治时起得接受抚按官的考察和兵部的勘核，各地巡抚、总兵、巡按及有关官吏也有向中央弹劾不法中官的权利，镇守中官完全纳入了明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中。只是因为镇守中官多有恃宠骄横、为非作恶者，所以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其随意性而不是制度性，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弇山堂别集》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正德十四年宁王宸濠在南昌起兵时，认为南京有守备太监刘琅为内应，浙江有镇守太监毕真相呼应，江南各处指日可下，结果无一处事成。这也说明镇守中官所受到的各方面的箝制。 　　三、正德时镇守中官设置的泛滥及嘉靖初的革除 　　虽然镇守中官的设置在宣德以后趋於制度化，镇守中官的职权及活动受到各种限制，但由於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一些制度化的“成例”也经常遭到破坏。正德时，随着官僚政治的腐败和宦官势力的扩张，镇守中官的设置更加泛滥，主要表现为：设置旧额被突破，委任程序被打破，镇守中官对地方事务进行全面干预并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在各地掀起了搜刮民财的狂潮。 　　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两员，至正德元年，已有余庆、黄准、黄忠、刘云四人同守备南京；所属龙江关另有内官把守，内府各库也由内官监管，而守备太监仍不断奏讨，仅常盈仓内官就由成化时的二员增至十三员，广运仓也由一员添至五员，远远超出原额。〔55〕天顺、成化时诸边镇守中官约三十余处，至正德，仅北直隶就有苏州、密云、居庸关等三处设有镇守太监，遵化、滦阳、永平等二十四处设有分守、守备中官，加上监枪等内使，北直隶的镇守中官已相当於以前诸边镇守中官的总额；〔56〕宁夏原设太监一人，正德五年四月，安化王起兵，在宁夏一处就杀了镇守太监三人、少监一人。〔57〕故大学士刘健等多次奏请裁减：“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今添至数倍。”〔58〕镇守中官的委任程序也被打破，以正德十年为例，置诸边镇守中官四人，皆为“中旨”，又在广西、陕西、河南、湖广、贵州、云南、山东、江西、四川等九个布政司更换镇守太监，也全是“中旨”。 　　镇守中官的职权在急剧膨胀。正德元年十一月，特许凤阳守备太监倪文兼辖凤、卢等府卫军民；二年二月，许分守密云内官王昕免受镇守总兵与巡抚都御史节制，并给符验旗牌；四年六月，从凤阳守备太监黄准之请，命少监金奉同南户部主事共收税粮；十一年七月，许镇守山东太监黎鉴收泰山元君祠香金；十二年五月，许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巡历所部；十三年二月，许守备凤阳太监丘得兼统卢、淮、扬、徐、和等府州政务；同年五月，许分守潼关太监黄玉视潼关兵备副使例，管理陕、商、解、蒲诸州；〔59〕十四年六月，命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辽东、蓟州各总兵、巡抚官职任俱入各镇守太监敕中。在此之前，守备凤阳太监丘得、镇守延绥太监刘祥、宁夏太监马锡、大同太监许经、宣府太监颜大经已经改敕，获得了统兵、巡历等特权。〔60〕随着权力的扩充，一些镇守宦官的权欲也进一步受到刺激，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宁王宸濠叛乱，浙江太监毕真、河南太监刘璟、 南京太监刘琅密谋响应并付诸行动，皆因濠党而下狱。〔61〕 　　采办土物贡品，是各地镇守中官的特殊使命，也是他们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的最好机会。早在永乐、宣德时，宦官的搜刮就已造成严重后果并引起朝野的广泛关注。永乐十六年，因中官马骐采办，“大索境内珍宝，人情骚动”，致使交址大乱，不可收拾。〔62〕宣德六年，太监袁琦使广东，“假办公为名，擅差内官内使往诸处凌辱官吏军民，通取金银等物，动累万计。”由于群情激愤，“归怨朝廷”，宣宗不得已将其处死。〔63〕王振被视为明代宦官中的首恶，但陆容却认为：“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王）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是虽圣君贤相治效所在，而内官之权，振实揽之，不使泛滥四及，天下阴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64〕至正德，各地镇守中官更掀起刮财狂潮。据陈洪谟《继世纪闻》，刘瑾认为镇守中官皆因贿赂司礼监而得举用，劝武宗将各地镇守尽皆取回，另换一批人，“新用者论地方大小，借贷银两进献，即得差用”。一到地方，即“剥削民财，全无顾忌”。〔65〕故户科给事中刘菃有“用新人不若用旧人，犹养饥虎不若养饱虎”之说。〔66〕廖堂在河南、陕西，刘琅在河南、南京，刘瑯在浙江、两广、河南，毕真在山东、江西、浙江，韦经在两广，董让在江西，刘云在陕西、南京，无不以脧削称，积财巨万。 　　吏部主事孙盘以诸边为例，抨击了正德时期镇守中官之弊：“今各边镇守、分守、监枪诸内臣，托以心腹，而其诛求百计，实为腹心之病。役占健卒，置於标下，纵之生事，以为爪牙。或抑买弓弦缨子而总收军饷，或扣转仓场马料而坐支官价，或私猎走役战马，或私种夺占耕牛，……家人头目皆无籍恶少，聚敛侵剥，势若虎狼。武职藉以夤缘，宪司不敢诘问。一遇有警出战，惟驱占剩羸卒当之，故不能勇门决胜。及战有微功，虚张捷报，则皆附势挟贵者攘之。”〔67〕镇守中官的活动，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深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机，因此，直接导致了嘉靖时的制裁乃至全面革除。 　　早在景泰元年，兵部尚书于谦就提出：“内臣凡腹里地方，亦乞减省，庶臣下不致旷职，军民亦免烦扰。”〔68〕山东右布政使裴伦也要求“请敕廷臣会议，凡非边境，有巡抚官处，俱命（中官）回京，庶内臣无轻出之劳，有司免供应之扰”。〔69〕但当时人们还只是要求撤回内地各省镇守中官。弘治十八年六月，武宗即位，兵部请罢沿边监枪、分守、守备内臣，内阁也利用拟登极诏的机会，命减裁各处添设分守、守备等官。〔70〕正德元年，吏部主事孙盘首先提出“尽取沿边内臣回京，所带头目尽行革去”。〔71〕但均未成功。直至嘉靖初，世宗由外藩入继大统，才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之下，开始了对镇守中官的全面革除。 　　嘉靖时革除镇守中官是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在总体上打击和削弱宦官势力。世宗於正德十六年四月即位，六月，汰锦衣卫冗校三万余人。七月，又裁京卫各厂局旗校十四万余人。同时裁革南京内府各监局官。嘉靖八年五月，裁汰御马监勇士三千四百余人，又禁止内侍子弟授锦衣卫官、追夺内侍家人所得的爵位、收夺中官庄田。从政治和经济上削弱了宦官势力。二是裁削镇守中官在正德时所获得的特权，恢复“旧制”。正德十六年五月，除凤阳、密云守备太监符帜，凤阳守备只得管理皇陵皇城，监管高墙庶人；密云分守中官仍得听苏州总兵、巡抚节制。嘉靖七年八月，重申镇守中官不得受军民词讼的禁令，并将正德时加入镇守中官敕内的职责全部收回。三是严治镇守中官之罪。从正德十六年四月至嘉靖十年，因罪罢免的镇守中官有辽东于喜、王纯，河南董文，贵州王闰，开原刘岑，潼关黄玉，山西周缙，陕西张绅，四川萧通等十多人。一般是罢而不补。四是陆续革除各地镇守中官。正德十六年，首先撤山海关内臣及云南金齿腾卫分守太监；嘉靖八年，裁守备、监枪等内臣，将其职责并入镇守太监。嘉靖九年和十年，先后将剩余的云南、苏州、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独石、万全、永宁等镇守中官革除。至此，除南京、凤阳等守备太监保留外，所有边镇、内地的镇守中官均被革除，只留有黄花镇一处，於嘉靖四十年革去。〔7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一在明初，由行省而为三司；二在明中叶，由三司而为巡抚。〔1〕在由三司到巡抚的演变过程中，曾出现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的局面，镇守中官在内地和边镇事务中，居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奇特现象。本文拟对镇守中官的设置及革除，镇守中官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深入研究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宦官专权问题有所裨益。</p>
<p><strong>　　一、永乐、洪熙时“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的设置</strong></p>
<p>　　关於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互异，但又是我们研究镇守中官制度不能不首先加以考察的。</p>
<p>　　洪武修定《诸司职掌》时，尚无镇守中官之设；弘治初修《大明会典》，未列中官职掌，致使当时一些重要情况失于记载；至万历重修《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又有只载见在官司的原则，故于镇守中官之设，仅寥寥数语：“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2〕据此，镇守中官之设，始于“永乐初”， 先在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后及“各边”。清初官修《明史》，在《成祖纪》中，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永乐元年”：“是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京营军。”但在《宦官传》中，却不及于此，只说永乐八年，“命马靖镇甘肃、马骐镇交址”。而《职官志》又与《纪》、《传》相左，谓：“（永乐）八年，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3〕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 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p>
<p>　　《明会典》及《明史》的《纪》、《传》、《志》在记载镇守中官设置时间上所以出现矛盾，原因有二。一是所据的材料不同。《明会典》与《明史·成祖纪》说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初”或“永乐元年”，是根据张芹的《建文备遗录》及黄佐的《革除遗事》。《御批通鉴》云：“《明史》据《革除备遗录》，以为（镇守中官设置）始于是年（永乐元年），特书于《本纪》。……初，惠帝御内臣严，燕兵逼江北，多逃入军中，漏朝廷虚实，（永乐）帝深以为忠于己。及即位，封赏既行，诸宦官言功不已，帝患之。会镇远侯顾成、都督韩观、刘真、何福出镇贵州、广西、辽东、宁夏诸边，乃命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赐公侯服，位诸将上。未几，云南、大同、甘肃、宣府、永平、宁波亦各相遣使。”〔4〕《会典》所载，亦源于此。《明史》之《宦官传》、 《职官志》云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八年、洪熙元年，本自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永乐八年）敕内官马靖往甘肃巡视，如镇守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此内臣出镇之始也，然职尚止巡视，事毕回京。”“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内官监太监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此南京守备之始也。其年二月，敕甘肃总兵费、镇守太监王安，案此镇守之始见者也，计永乐末已有之矣”。〔5〕二是概念上的混淆。“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中官被派往边镇协助或监督军事将领镇守，属临时性差遣；后者是对出镇宦官的概称，它出现在对出镇宦官的正式任命之后。这两个概念在宣德、正统以后，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永乐、洪熙时却有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即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发展过程。上引《明会典》及《明史·成祖纪》明显是指“中官出镇”，《明史·职官志》指的则是镇守中官的正式设置，而《明史·宦官传》却将宦官的巡视认为是镇守中官设置的开端。</p>
<p>　　据《明太宗实录》，刘真、何福于建文四年八月受命镇守辽东、宁夏，韩观、顾成分别在这年九月和十月往广西、贵州镇守，〔6〕“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则中官出镇的时间当在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之初，而非永乐元年。在无法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会典》采用了虚载，“永乐初”，符合明人的传统说法；《明史》则用实纪，“永乐元年”，却产生了差错。又据《罪惟录》，宦官随成祖起兵靖难有功者，首推郑和、孟骥、李谦、云祥、田嘉禾、王彦、王安等，又以王彦（狗儿）为著，〔7〕最早“出镇”的宦官，当是王彦等， 王彦在正统九年卒于镇守辽东任上，似可为旁证。</p>
<p>　　但是，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即是。〔8〕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p>
<p>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据《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已命太监王贵通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9〕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又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故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於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附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10〕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论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昼夜用心。”〔11〕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於王安，而是始见於山寿。《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赍敕论交址头目黎利。”〔12〕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因此，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址等边镇。</p>
<p><strong>　　二、宣德以后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及制度化</strong></p>
<p>　　宣宗于洪熙元年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论之曰：“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13〕此后，宣德元年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瑄镇守；〔14〕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15〕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16〕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设置类型的系统化、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p>
<p>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p>
<p>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江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的十多年里，一直由皇太子高炽居守。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南京而外，中都凤阳、寝陵天寿山及与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17〕</p>
<p>　　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多设有都司或行都司，为北边重镇。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各城堡关隘，又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苏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18〕</p>
<p>　　《明史·职官志》说，洪熙元年“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其实，王安镇守甘肃仍属诸边镇守，明初在这里设置陕西行都司。甘肃建省是清代的事。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当自洪熙元年七月始，时宣宗刚即位，命中官云仙镇守云南（见上文）。严从简曰：“宦官镇守，宣德末事也，其出将则正德间也。一则宣皇弥留之际，一则权奸用事之时。”〔19〕事实正相反，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并非宣宗“弥留之际”，恰恰是其即位之初。据《明英宗实录》，英宗于宣德十年正月“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20〕又据《国榷》：“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21〕《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22〕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孟森先生对宣宗时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也作了论述，但他只注意到了宣德十年镇守中官的革除，而未曾注意其后复设，故曰：“（宣德时）十三布政使（司）皆有镇守，宣宗崩后乃罢，终明之世，幸未复设。……假使宣宗崩后不罢，不知王振、刘瑾等用事，天下成何景象。”〔23〕其实，最迟到景泰时，各省的镇守中官已全部恢复。只是与诸边镇守中官有镇守——分守——守备——监枪一整套体系不同，各省镇守中官除非常时期外，一般只设一至二员。〔24〕</p>
<p>　　永乐时，中官出镇皆由皇帝特差，基本上是随意性的。宣德以后，任命手续逐步程序化。明代宦官外出，一般都要相关部、寺开具手本，内阁书敕，写明情由，方得成行。镇守中官的任命也纳入这一程序之中。镇守中官的设置地点及员额，均以宣德、正统时的“成例”为根据，故大学士刘健在正德初年称“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如员缺需要增补，得先由兵部奏请，或司礼监“传奉圣旨”到兵部，由兵部开具手本，送内阁票拟（称“书敕”），写明委任原由及职责范围，经司礼监批红，六科挂号，方许派出。梁储“请罢遣中官疏”云：“先该兵部手本，开称司礼监太监温祥传奉圣旨，司设监太监刘允，着他前出四川等处公干，写敕于他。”〔25〕王恕成化时巡抚云南，亦云镇守中官出镇，“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印子，皆所以防作伪也”。〔26〕据《明宣宗实录》，宣德二年六月，“命行在兵部，凡去年八月差往各处镇守内外官，皆令还京”。〔27〕是镇守中官任命之由兵部，从宣德时就开始了，故万历重修《明会典》时，关于镇守中官的叙述，也放在兵部。但镇守中官人选的推举，则由司礼监，正德初刘瑾即云：“各处镇守出去，皆司礼举用。”〔28〕世宗即位也称：“各处内官亦非朕亲用，皆系司礼监指名奏请。”〔29〕</p>
<p>　　镇守中官的资格虽无明确规定，但也形成了一些惯例。一般来说，南京等处守备太监属“司礼外差”，得由司礼监太监担任，这是在正统以后随着司礼监地位提高而形成的规矩。由其他衙门的太监任南京守备，也得转衔司礼监。如成化二十一年内官监太监李荣转司礼监，往南京守备即是。〔30〕诸边及各省镇守太监开始时是在内府各监派遣，成化尤其是正德以后，多由御马太监出任。以正德元年为例，派出镇守中官二十余人。其中明载衙门职衔者十八人，御马监中官居半。〔31〕</p>
<p>　　不同类型的镇守中官，其职责也有所不同。</p>
<p>　　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在给第一任南京守备太监王景弘的敕书中说：“命太监王贵通（景弘）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宫中诸事同内官朱卜花、唐观保，外事同驸马都尉西宁侯宋琥、驸马都尉沐昕计议而行。”〔32〕具体说，内事有南京内府衙门及孝陵卫事务，后湖垦艺及被谪种菜净身军人的管理，各地发往南京的有罪中官的惩治及囚禁等；外事有南京城防江防的筹划、南京诸狱的录囚、大胜关等关隘官军的提调，江南各地赋税钱粮的徵收等。</p>
<p>　　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具体说，一是“监军”，二是“抚夷”。镇守中官的监军与监察御史不同，监察御史监军是稽核功罪赏罚，镇守中官监军则拥有监督军事将领、协赞军事行动、整饬军纪边防等权限。洪熙元年四月，仁宗敕谕甘肃总兵官费：“尔名臣子孙，为国重臣，先帝谓尔练习军政，付边寄。朕承先志，付托尤专。不意尔比来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大丈夫所为，固若是乎。”〔33〕这是镇守太监王安监督军事将领的结果。将领的公务私事，皆在中官的监督之中，随时可以劾奏。如正统初，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就劾巡抚李仪、参将石亨相互龃龉，堕坏边事，致李仪下狱；又劾总兵官方政专权。〔34〕成化时镇守宁夏太监王清劾总兵官李杲违法，李杲下狱；汪直又劾大同副总兵朱鉴私遣士卒近边采药，致被杀死数十人，朱鉴下狱。〔35〕协赞军事行动早在永乐八年就已有敕文，当时命中官马靖前往甘肃巡视，“如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所以景帝不止一次重申：“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36〕于谦在兵部也批复提督永平等处军务佥都御史邹来学的题本，让其会同镇守内官张溥等“协赞军务”。〔37〕正统以后，遇有战事，基本上形成了总兵出战，镇守中官守城；或巡抚守城，总兵、中官出战的分工。安抚边镇地区的少数民族，处理民族事务，是诸边镇守中官的又一重要职责。如正统五年九月，敕镇守辽东太监易信厚抚女真；正统十一年十月，瓦剌使者因入贡事求见大同镇守中官郭敬；弘治二年正月，左都御史马文升上疏，建议让延绥镇守太监与鞑靼议定入贡路线等。〔38〕可见镇守中官在民族事务中的作用。</p>
<p>　　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是安民。宣德十年正月为撤各省镇守中官事敕谕浙江等处三司官：“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明确了镇守中官的责任。宣德三年十二月的一份敕书则更为全面：“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里老，并土豪大户，积年逃军、逃囚、逃吏，及在官久役吏卒，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即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39〕根据这道敕书以及现有的有关各省镇守中官活动的材料，各省镇守中官拥有以下职权：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大户、缉捕在逃人犯，应地方治安的需要而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事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p>
<p>　　所有的镇守中官又都负有两项特殊使命，一是作为朝廷耳目，随时通报各地情况。景泰元年十月，山东右布政使裴伦请罢镇守中官，景帝当即予以反驳：“往岁各处贼寇生发，人民流散，因令内官镇守，得知事情缓急。今（裴）伦擅欲取回，主意安在？”〔40〕景泰四年九月，吏科都给事中卢祥请罢镇守中官其他职事，“惟理机密。”〔41〕这可以说是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二是为皇室采办土物贡品，以为奴才对主子的“孝顺”。陆容《菽园杂记》云：“各镇守内官竞以所在土物进奉，谓之‘孝顺’。”〔42〕孝顺的名目繁多，数量浩大。弘治时巡抚云南都御史王诏等言故镇守太监王举选作奇玩器物进贡，其名目有屏风、石床、金银器皿、宝石、珍珠、象牙、漆器等，又有金镶玉宝石帽顶等，请求分别予以销毁或入库，孝宗却命“悉解送京来”。〔43〕河南镇守太监廖堂的贡物有古铜器、窑变盆、黄鹰、锦鸡、猎犬、羔羊皮等；甘肃等边镇守太监得采捕鹰豹等野味，广东太监得进贡珍珠等海珍，不一而足，而这些，又只有镇守中官办理最为合适。</p>
<p>　　问题是，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而守备勋臣、参赞南京机务兵部尚书也有相同的职责；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镇守总兵官的职责也是守边；各省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安民，与巡抚都御史的职责一样。那末，总兵、巡抚、中官“三堂”在负有同样职责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分工。论者多因宦官骄横跋扈而认为镇守中官无所不管，不受约束，其实不然。正德十四年六月，武宗命内阁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陕西、辽宁、苏州各总兵、巡抚官的职任增入镇守太监敕中，被大学士杨廷和等拒绝：“各镇守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及镇守太监各有一定职掌，敕书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屡朝成法也。”“一旦无故轻易变更，他日律以祖宗之法，孰任其咎，臣等不敢曲为阿顺”。〔44〕在此之前，梁储等人也拒绝书敕，认为“各处镇守、守备内臣，其当行事务，旧有定规”。〔45〕可见，镇守中官并非无所不管，其职权亦有一定限制，不然，也不需屡请在敕书中增加职掌。成化七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鉴等人的一份奏疏指出：“国家之制，边防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埒，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46〕於此可见镇守中官的崇高地位，但是，在护卫留都、守边安民的法定职责内，镇守中官也不得随意侵夺总兵、巡抚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同时，还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p>
<p>　　镇守中官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景泰二年十一月，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请会同镇守中官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据《明英宗实录》，“吏科言旧例之任不以属内臣，（薛）希琏乃欲令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诏宥希琏不问。考察官员仍如旧例”。〔47〕即仍由巡抚、巡按及按察司会同进行。</p>
<p>　　镇守中官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成化七年四月，延绥战事失机，科道论镇守太监秦刚、巡抚王锐、总兵官房能之罪，御史杨守随等认为主要责任在总兵官，“房能专持兵柄，非特如内臣之总理、文臣之兼督也”。〔48〕可见“兵柄”不在中官。成化十九年五月，汪直镇守大同时请将归附的“达官”迎敌，正德十三年正月，镇守江西太监毕真请预南赣军事，皆因“非故事”而被兵部否决。〔49〕其实，永乐时曾常有宦官领兵之事，如郑和、王景弘领兵下番，山寿领兵出云州侦察蒙古军情，王安领兵往别失八里皆是。宣德以后，对此作了调整，镇守中官只能随军出征而不能单独领兵。弘治三年五月，又以总督两广军务右都御史秦紘所言，禁镇守中官擅执军职，〔50〕进一步限制了中官对军队的干预。</p>
<p>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徵收及矿山的管理。以福建市舶司为例，景泰四年十二月，命奉御来住代戴细保镇守福建，“仍兼领市舶”，〔51〕是戴细保曾兼领市舶司，来住继之。但领市舶司并非福建镇守中官的法定职权，成化十二年四月福建巡按叶稠请将市舶司属镇守太监卢胜，却未被应允，而是另遣内官韦杏领市舶事。〔52〕又如采矿，成化三年三月，命四川、云南镇守太监兼领，而浙江、福建则另遣内使管理。〔53〕</p>
<p>　　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於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天顺二年十月，陕西延安府儒学学正罗中专疏此事，他认为：“词讼起於不平，听断各有所司。比者各处镇守太监侯伯都督等官，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厥职，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批发所司而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是致刑罚不中，善良被害。”因此，“请都察院移文各镇守太监等官，自后不许干预词讼，仍榜禁军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54〕弘治三年，都御史秦紘复论此事，此后，镇守中官被禁止受理民讼。</p>
<p>　　另外，镇守中官的活动自弘治时起得接受抚按官的考察和兵部的勘核，各地巡抚、总兵、巡按及有关官吏也有向中央弹劾不法中官的权利，镇守中官完全纳入了明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中。只是因为镇守中官多有恃宠骄横、为非作恶者，所以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其随意性而不是制度性，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弇山堂别集》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正德十四年宁王宸濠在南昌起兵时，认为南京有守备太监刘琅为内应，浙江有镇守太监毕真相呼应，江南各处指日可下，结果无一处事成。这也说明镇守中官所受到的各方面的箝制。</p>
<p><strong>　　三、正德时镇守中官设置的泛滥及嘉靖初的革除</strong></p>
<p>　　虽然镇守中官的设置在宣德以后趋於制度化，镇守中官的职权及活动受到各种限制，但由於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一些制度化的“成例”也经常遭到破坏。正德时，随着官僚政治的腐败和宦官势力的扩张，镇守中官的设置更加泛滥，主要表现为：设置旧额被突破，委任程序被打破，镇守中官对地方事务进行全面干预并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在各地掀起了搜刮民财的狂潮。</p>
<p>　　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两员，至正德元年，已有余庆、黄准、黄忠、刘云四人同守备南京；所属龙江关另有内官把守，内府各库也由内官监管，而守备太监仍不断奏讨，仅常盈仓内官就由成化时的二员增至十三员，广运仓也由一员添至五员，远远超出原额。〔55〕天顺、成化时诸边镇守中官约三十余处，至正德，仅北直隶就有苏州、密云、居庸关等三处设有镇守太监，遵化、滦阳、永平等二十四处设有分守、守备中官，加上监枪等内使，北直隶的镇守中官已相当於以前诸边镇守中官的总额；〔56〕宁夏原设太监一人，正德五年四月，安化王起兵，在宁夏一处就杀了镇守太监三人、少监一人。〔57〕故大学士刘健等多次奏请裁减：“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今添至数倍。”〔58〕镇守中官的委任程序也被打破，以正德十年为例，置诸边镇守中官四人，皆为“中旨”，又在广西、陕西、河南、湖广、贵州、云南、山东、江西、四川等九个布政司更换镇守太监，也全是“中旨”。</p>
<p>　　镇守中官的职权在急剧膨胀。正德元年十一月，特许凤阳守备太监倪文兼辖凤、卢等府卫军民；二年二月，许分守密云内官王昕免受镇守总兵与巡抚都御史节制，并给符验旗牌；四年六月，从凤阳守备太监黄准之请，命少监金奉同南户部主事共收税粮；十一年七月，许镇守山东太监黎鉴收泰山元君祠香金；十二年五月，许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巡历所部；十三年二月，许守备凤阳太监丘得兼统卢、淮、扬、徐、和等府州政务；同年五月，许分守潼关太监黄玉视潼关兵备副使例，管理陕、商、解、蒲诸州；〔59〕十四年六月，命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辽东、蓟州各总兵、巡抚官职任俱入各镇守太监敕中。在此之前，守备凤阳太监丘得、镇守延绥太监刘祥、宁夏太监马锡、大同太监许经、宣府太监颜大经已经改敕，获得了统兵、巡历等特权。〔60〕随着权力的扩充，一些镇守宦官的权欲也进一步受到刺激，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宁王宸濠叛乱，浙江太监毕真、河南太监刘璟、 南京太监刘琅密谋响应并付诸行动，皆因濠党而下狱。〔61〕</p>
<p>　　采办土物贡品，是各地镇守中官的特殊使命，也是他们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的最好机会。早在永乐、宣德时，宦官的搜刮就已造成严重后果并引起朝野的广泛关注。永乐十六年，因中官马骐采办，“大索境内珍宝，人情骚动”，致使交址大乱，不可收拾。〔62〕宣德六年，太监袁琦使广东，“假办公为名，擅差内官内使往诸处凌辱官吏军民，通取金银等物，动累万计。”由于群情激愤，“归怨朝廷”，宣宗不得已将其处死。〔63〕王振被视为明代宦官中的首恶，但陆容却认为：“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王）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是虽圣君贤相治效所在，而内官之权，振实揽之，不使泛滥四及，天下阴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64〕至正德，各地镇守中官更掀起刮财狂潮。据陈洪谟《继世纪闻》，刘瑾认为镇守中官皆因贿赂司礼监而得举用，劝武宗将各地镇守尽皆取回，另换一批人，“新用者论地方大小，借贷银两进献，即得差用”。一到地方，即“剥削民财，全无顾忌”。〔65〕故户科给事中刘菃有“用新人不若用旧人，犹养饥虎不若养饱虎”之说。〔66〕廖堂在河南、陕西，刘琅在河南、南京，刘瑯在浙江、两广、河南，毕真在山东、江西、浙江，韦经在两广，董让在江西，刘云在陕西、南京，无不以脧削称，积财巨万。</p>
<p>　　吏部主事孙盘以诸边为例，抨击了正德时期镇守中官之弊：“今各边镇守、分守、监枪诸内臣，托以心腹，而其诛求百计，实为腹心之病。役占健卒，置於标下，纵之生事，以为爪牙。或抑买弓弦缨子而总收军饷，或扣转仓场马料而坐支官价，或私猎走役战马，或私种夺占耕牛，……家人头目皆无籍恶少，聚敛侵剥，势若虎狼。武职藉以夤缘，宪司不敢诘问。一遇有警出战，惟驱占剩羸卒当之，故不能勇门决胜。及战有微功，虚张捷报，则皆附势挟贵者攘之。”〔67〕镇守中官的活动，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深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机，因此，直接导致了嘉靖时的制裁乃至全面革除。</p>
<p>　　早在景泰元年，兵部尚书于谦就提出：“内臣凡腹里地方，亦乞减省，庶臣下不致旷职，军民亦免烦扰。”〔68〕山东右布政使裴伦也要求“请敕廷臣会议，凡非边境，有巡抚官处，俱命（中官）回京，庶内臣无轻出之劳，有司免供应之扰”。〔69〕但当时人们还只是要求撤回内地各省镇守中官。弘治十八年六月，武宗即位，兵部请罢沿边监枪、分守、守备内臣，内阁也利用拟登极诏的机会，命减裁各处添设分守、守备等官。〔70〕正德元年，吏部主事孙盘首先提出“尽取沿边内臣回京，所带头目尽行革去”。〔71〕但均未成功。直至嘉靖初，世宗由外藩入继大统，才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之下，开始了对镇守中官的全面革除。</p>
<p>　　嘉靖时革除镇守中官是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在总体上打击和削弱宦官势力。世宗於正德十六年四月即位，六月，汰锦衣卫冗校三万余人。七月，又裁京卫各厂局旗校十四万余人。同时裁革南京内府各监局官。嘉靖八年五月，裁汰御马监勇士三千四百余人，又禁止内侍子弟授锦衣卫官、追夺内侍家人所得的爵位、收夺中官庄田。从政治和经济上削弱了宦官势力。二是裁削镇守中官在正德时所获得的特权，恢复“旧制”。正德十六年五月，除凤阳、密云守备太监符帜，凤阳守备只得管理皇陵皇城，监管高墙庶人；密云分守中官仍得听苏州总兵、巡抚节制。嘉靖七年八月，重申镇守中官不得受军民词讼的禁令，并将正德时加入镇守中官敕内的职责全部收回。三是严治镇守中官之罪。从正德十六年四月至嘉靖十年，因罪罢免的镇守中官有辽东于喜、王纯，河南董文，贵州王闰，开原刘岑，潼关黄玉，山西周缙，陕西张绅，四川萧通等十多人。一般是罢而不补。四是陆续革除各地镇守中官。正德十六年，首先撤山海关内臣及云南金齿腾卫分守太监；嘉靖八年，裁守备、监枪等内臣，将其职责并入镇守太监。嘉靖九年和十年，先后将剩余的云南、苏州、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独石、万全、永宁等镇守中官革除。至此，除南京、凤阳等守备太监保留外，所有边镇、内地的镇守中官均被革除，只留有黄花镇一处，於嘉靖四十年革去。〔72〕</p>
<p>　　《明史·职官志》说各地镇守中官“至嘉靖八年后始革”，当是以这年三月裁守备、监枪内臣为根据，从制度上来说，《明史》的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另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镇守内臣之革，在嘉靖九年十年间，天下称快。此正张永嘉（璁）入相时也。至十七年，而太师武定侯郭勋奏请复之，上许云贵、两广、四川、福建、湖广、江西、浙江、大同等边，各仍设一人，中外大骇。时任邱李文康（时）当国，不能救正，人共惜之。十八年四月，以慧星示变，将新复镇守内臣尽皆取回，遂不再设，距用郭言，甫匝岁耳。是时当国者，为夏贵溪（言）。而严分宜（嵩）为太宗伯，题请得旨，其功亦不细。今人但知裁革镇守，归美於永嘉，而夏、严二公，遂不复齿及，岂因人而没其善耶？抑未究心故实也。”〔73〕则镇守中官革除后仍出现过反复。但据《明世宗实录》：“先是武定侯郭勋欲复各处镇守分守内臣，并委其取矿课以资国用。兵部覆言：‘此辈害民，在先朝已极，顷幸圣断裁革，民始安堵，不当复从。’上曰：‘各处镇守内臣，原不系太祖定制，今且著云南、两广、四川、福建、湖广、江西、浙江、大同每用一人，内监慎选以充，不得作威生事。’已，都给事中朱隆禧等言：‘皇上登极诏革内臣，中外臣民一时称快，（郭）勋徒因取矿一事而欲并复镇守，诚恐黩货殃民，天下汹汹，臣等不能计其所终也。’上是其言，竟已之。”〔74〕是郭勋曾有复设镇守中官之议，世宗首肯，但因兵部及科道的反对而未行，故《明史》郭勋、李时、夏言等传均不及此。沈德符只知有复设之议，未察其未行之实，故有嘉靖十七、十八年镇守中官的革复之说。</p>
<p><strong>　　四、余论</strong></p>
<p>　　对於中官出镇和镇守中官的设置，论者多从明代君主专制的强化来进行说明，认为是君主对文臣武将的不放心而将地方事务委托於家奴，是有道理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这种看法无法解释嘉靖时镇守中官的革除，难道成祖、仁宗、宣宗，乃至武宗都不放心臣属而惟独世宗放心，难道其他君主均专制而惟独世宗不然？</p>
<p>　　客观地看，镇守中官在明代的设置，既有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更有明初社会的现实必要性。成祖即位后，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由於成祖夺取皇位的手段不正，因而许多官员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甚至潜往各地进行各种方式的对抗，建文帝也下落不明。这些，不能不说构成了对成祖皇位的威胁。二是社会矛盾的继续发展。尽管明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生产，惩治贪官污吏，打击豪强大户。但社会矛盾从未真正缓和，仅据《明实录》所载，洪武、永乐两朝所发生的有一定规模的汉族人民的武装斗争就有一百多起，而在“靖难”期间及以后一段时间表现得更加严重。三是边备的薄弱。由於明太祖大肆杀戮有功将领，“靖难”时苏、辽一带的精兵强将又席卷南下，以及蒙古残余势力的迅速复苏，整个北部边防显得过於空虚。淇国公丘福奉命征讨蒙古，结果全军覆没，随成祖起兵的重要将领几乎阵亡过半。在这一形势下，成祖一面对公开的反对派进行无情镇压；一面又得派遣军事将领往各地镇守，以求稳定内地，防御外患。</p>
<p>　　由於“靖难”之役进行得过於顺利，明成祖尚未在战争中培养出足够的高级将领就夺取了政权，因此，派往各地的镇守总兵多为建文旧臣，有的还曾直接与燕兵对垒。以建文四年九、十月间，最先派出的几位镇守总兵为例，何福曾与盛庸、平安会兵伐燕，战於淮北；顾成从耿炳文御燕师，战於真定；韩观也奉命练兵德州，抗御燕师；虽然归降后受到优礼，分别镇守宁夏、贵州、广西，但毕竟往事耿耿，成祖对他们也不可能完全放心。但这种不放心并非一般的君主对将领的猜忌，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自然心态。中官随何福等出镇，说是因为“争功不已”，实是掩人耳目，他们负有监视总兵的特殊使命。即使象宋琥，既是靖难勋臣，又是成祖女婿，也仍遣中官察其行为，沈德符认为，这是因“内难初平，恫疑未解”而致（后何福畏罪自缢，宋琥坐不敬夺爵）， 〔75〕是有道理的。</p>
<p>　　明代武官的世袭制度，造成了将领的怯懦和无能。吴宽指出：“洪武永乐之初，武臣皆起自行伍，身经百战，功名富贵，自我取之，故其名实相副。后世子孙，承袭旧勋，坐享高爵，固有不能弯弓跨马者矣，此其名实相戾，无怪其不能将也。”〔76〕成祖、仁宗、宣宗也经常埋怨将领的无能。洪熙元年四月初一，仁宗同时敕责辽东总兵官朱荣、山海永平等处总兵官陈英、甘肃总兵官费及所属将领，谓其“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略不念朝廷付托之重，恬然自逸，未尝一出巡视关隘，壮士健卒，留卫左右，饥寒穷苦无资之人，令守烟郭关口。”“上下相师成风，军务都不留意，是以寇奄至而不觉，人被掳而不知。”〔77〕守边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孤军深入，远征漠北。</p>
<p>　　与这些或心怀二志，或怯懦无能的将领相比，宦官却有很多优势。首先是政治上可靠，他们或“自小随侍，颇称使令”，或追随成祖起兵，东征西讨，或舍生忘死，引领燕兵直下南京，故成祖、仁宗皆以为“忠於己”。二是敢於担载，略无顾忌。如交址黎利起兵发难时，山寿“力言（黎）利与己相孚，今往谕之，必来归”。并表示，“如臣谕而彼不来，臣当万死”。〔78〕虽然事情没有成功，但却敢於承担责任，足使人主信赖。三是能征敢战，奋勇当先。郑和、孟骥、云祥、王彦等皆以敢战闻名，而“（王彦）最敢战先登”。〔79〕永乐八年成祖北征蒙古，先战於斡难河，再击阿鲁台，其护卫左右，勇当敌锋者，也多是宦官。四是宦官中有不少是少数民族，熟习“夷”情，敢於深入。如第一位领兵巡视黑龙江流域奴尔干都司的亦失哈（又名易信）、第一任甘肃镇守太监王安是女真人；从成祖起兵靖难的郑和、孟骥是回人，云祥、田嘉禾是蒙古人，交址镇守太监山寿、马骐很可能也是少数民族，在诸边的民族事务中，往往需要他们发挥作用。查继佐一方面谴责“明累朝率中贵用事”，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燕初起，不可为名，士大夫多缩匿，而诸阉无所顾惜，且又多域外人，文皇既借其锋，便不能如祖训云云，势使然也。”〔80〕这种从“势”的角度来看宦官的重用、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很有见地的。事实证明，永乐、洪熙、宣德时期的镇守中官在沟通民族关系、加强边备、监督文武官吏、镇压内地人民斗争及统治阶级的反对派势力等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因而由临时差遣逐渐演变为地方制度。</p>
<p>　　明初三司并立的省级体制，在某种意义上也使镇守中官的设置成为必要。何乔新《论都司书》曰：“我朝惩前代藩镇之弊，以都司典兵，布政司理民，按察司执法，凡军戎调发之政，布按二司不得专。非有符验，都司亦不听调也，平日所以能前却之者，恃有三尺法耳，一旦有事，白刃临其身，厚禄诱其心，三尺法焉能制之。”〔81〕朱国桢也认为，洪武、永乐、宣德时所以民变四起，难以平息，在於“经制未明”，“想当时兵权尚属都司，布、按藐为武吏，若不相干，有司观望，不肯尽力，……故窥伺者易动，结聚者难除”。〔82〕在士大夫缩匿、将领怯懦、地方政治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的永乐、宣德时期要协调三司、平定地方，宦官当然是可以依靠的力量。</p>
<p>　　随着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以及景泰天顺以后尤其是正德时期镇守中官权力的膨胀，这一制度也迅速走向反面，由解决地方体制缺陷、守御边境、安抚内地，监督官吏不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演变为破坏正常统治秩序、激化阶阶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废弛边备、腐败政治、支持地方反对势力的重要动乱因素，对明朝的中央统治构成严重危害。因此，从景泰时起，一些中央和地方官员就不断要求收回内地镇守中官。成化以后，革除诸边镇守中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至正德，镇守中官已经到了非革除不可的地步。武宗中年夭亡，世宗由外藩继统。革除镇守中官的条件成熟了。</p>
<p>　　《明史》曰：“世宗习见正德时宦侍之祸，即位后御近侍甚严，有罪者挞之至死，或陈尸示戒……又尽撤天下镇守内臣及典京营仓场者，终四十余年不复设。”〔83〕《罪惟录》亦云：“上（世宗）感毅皇（武宗）任用中官之过，御内臣颇严，……尽收在外中官。”〔84〕主要是从吸取正德时教训这一角度来解释嘉靖时对镇守中官的裁革。但是还应看到，镇守中官此时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性。成化、弘治以后，边境虽仍年年有多事之秋，但瓦剌已经衰落，鞑靼对明朝不构成象永乐、正统时期那样的威胁；经过于谦对京营的整顿和改革，以及明政府对边镇的一系列经营，明军的防边部置较前严密，“武臣总兵，文臣监督”的新格局已经构成。更为重要的是，各省地方政治体制的调整已基本完成，巡抚已成为明代新的省级机构，形成了巡抚——布、按——府县这一统治阶梯，强化了对地方的统治机能。虽然也有象陕西晏宏、河南吕宪这样“忠良廉靖，缙绅所不及”的镇守中官，但作为一项制度，镇守中官无论在诸边还是内地，均成了政治体制中的累赘。世宗由外藩继统，既怕廷臣结党，亦防内监蒙蔽，重用在大礼议中由自己提拔的以张璁为首的文职官员，对宦官势力进行一系列打击。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才将边镇和各省镇守中官尽行革除。因此，镇守中官的兴革，在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明代内廷宦官集团和外廷文官集团之间势力消长的结果。</p>
<p>　　需要指出的是，在天启六年辽东形势严峻，“阉党”气焰嚣张时，恢复了各边镇守太监。天启七年十月，崇祯帝即位后又行罢去：“一柄两操，甚为无谓。”〔85〕但是，未隔数年，崇祯四年九月，又遣中官王坤、刘文忠、刘元中监视宣府、大同、山西兵饷，此后，各边各军皆设中官镇守、监军，直至明亡。论者因此以为明朝灭亡，在於信用内臣，“监军镇守，覆辙累累”。〔86〕其实，天启、崇祯两朝镇守中官的复设及明朝的最终灭亡，乃是明代统治集团，首先是文官集团全面腐败的结果。《明史》中的这样一段话是耐人寻思的：“（庄烈）帝初即位，鉴（魏）忠贤祸败，尽撤诸方镇守中官，委任大臣。既而廷臣兢门户，兵败饷绌，不能赞一策，乃思复用近侍。……吏部尚书闵洪学率朝臣共出疏争，帝曰：‘苟群臣殚心为国，何事乎内臣！’”〔87〕如果说永乐、洪熙时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因为将领的无能，那末，天启、崇祯时镇守中官的复设，则是文臣的腐败。</p>
<p>　　从镇守中官的兴革，可以看出明代宦官兴汉唐相比有两个明显特点：参政的广泛性和专权的可控性。镇守中官的设置和职权的扩大，实际上是宦官的参政范围由中央向地方、由政治向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的延伸和扩展；而且，宦官的有关职掌均以“祖制”或“成例”的方式制度化。但是，尽管正德、天启时镇守中官遍布各处，气焰甚盛，而嘉靖、崇祯初的一道敕书，即可全部撤回，宦官的专权并未发展到失控。宦官集团包括镇守中官在内，只是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着其他各种力量的有效制约，这也说明明代专制体制的稳定性和成熟性。〔88〕</p>
<p><strong>注释：</strong><br />
〔1〕参见拙稿《明初三司设置论考》、《明代的巡抚制度》， 分载《豫章学刊》1986年第2期，《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br />
〔2〕万历《明会典》卷126，兵部九，镇戍一。<br />
〔3〕《明史》卷6，成祖纪二；卷304，宦官传；卷74，职官三，内监。<br />
〔4〕〔62〕清修《御批通鉴辑览》卷102。<br />
〔5〕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0，中官考一。<br />
〔6〕《明太宗实录》卷9。<br />
〔7〕〔79〕〔80〕〔83〕查继佐：《罪惟录》卷29， 宦寺列传上。<br />
〔8〕谈迁：《国榷》卷13、14、15。<br />
〔9〕〔32〕《明仁宗实录》卷1上，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未。<br />
〔10〕同上，卷7上，洪熙元年二月戊申。<br />
〔11〕《明宣宗实录》卷2，洪熙元年六月辛亥。<br />
〔12〕〔78〕《明仁宗实录》卷2中，永乐二十二年九月乙酉。<br />
〔13〕《明宣宗实录》卷3，洪熙元年七月庚午。<br />
〔14〕同上，卷20，宣德元年八月乙丑。<br />
〔15〕〔39〕同上，卷49，宣德三年十二月丁酉。<br />
〔16〕《明宣宗实录》卷15，宣德元年三月己亥：“命行在礼部铸镇守交址内官关防。”又《明英宗实录》卷6， 宣德十年六月癸卯：“给镇守陕西行都司地方内官关防。”<br />
〔17〕刘若愚：《酌中志》卷16，内府职掌。<br />
〔18〕参见《明宣宗实录》、《明英宗实录》。<br />
〔19〕《国榷》卷50。<br />
〔20〕《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庚寅。<br />
〔21〕《国榷》卷20。<br />
〔22〕《御批通鉴辑览》卷103。<br />
〔23〕孟森：《明清史讲义》上册第二编第二章。<br />
〔24〕特殊设置例外，如江西有镇守太监一人，成化、弘治时设南赣巡抚，又增设镇守太监一人；四川有镇守太监一人，又设松潘镇守中官；云南有镇守太监，另设金齿腾卫镇守中官。<br />
〔25〕梁储：《请罢中官疏》，《明经世文编》卷113。<br />
〔26〕王恕：《驾贴不可无印信状》，《明经世文编》卷39。<br />
〔27〕《明宣宗实录》卷28，宣德二年六月甲子。<br />
〔28〕〔65〕陈洪谟：《继世纪闻》卷1。<br />
〔29〕《明世宗实录》卷80，嘉靖六年九月癸卯。<br />
〔30〕《国榷》卷40。<br />
〔31〕〔58〕〔70〕《国榷》卷45。<br />
〔33〕《明仁宗实录》卷9上。洪熙元年四月庚子。<br />
〔34〕杨士奇：《辨方政被劾疏》，《明经世文编》卷15。<br />
〔35〕《国榷》卷39。<br />
〔36〕《明英宗实录》卷187，景泰元年正月甲辰。<br />
〔37〕于谦：《题为边务事二》，《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4，兵部一。<br />
〔38〕分见《国榷》卷24、26、41。<br />
〔39〕《弇山堂别集》卷93，中官考四。<br />
〔40〕〔69〕《弇山堂别集》卷91，中官考二。<br />
〔41〕《明英宗实录》卷233，景泰四年九月丙辰。<br />
〔42〕陆容：《菽园杂记》卷1。<br />
〔43〕《弇山堂别集》卷93，中官考四。<br />
〔44〕《明武宗实录》卷175，正德十四年六月癸亥、戊辰。<br />
〔45〕〔60〕同上，卷160，正德十三年三月戊辰。<br />
〔46〕〔48〕《明宪宗实录》卷90，成化七年四月甲辰。<br />
〔47〕《明英宗实录》卷210，景泰二年十一月癸卯。<br />
〔49〕《国榷》卷39、50。<br />
〔50〕《明史》卷178，秦紘传。<br />
〔51〕《明英宗实录》卷236，景泰四年十二月丙午。<br />
〔52〕《国榷》卷37。<br />
〔53〕《国榷》卷35。<br />
〔54〕《明英宗实录》卷296，天顺二年十月乙亥。<br />
〔55〕梁材：《革徐淮二仓内臣疏》，《明经世文编》卷104。<br />
〔56〕《菽园杂记》卷5。<br />
〔57〕《国榷》卷48。<br />
〔59〕《国榷》卷45—50。<br />
〔61〕《弇山堂别集》卷97，中官考八。<br />
〔63〕《明宣宗实录》卷85，宣德六年十二月丙申。<br />
〔64〕《菽园杂记摘抄四》，《纪录汇编》卷183。<br />
〔66〕《明史》卷188，刘菃传。<br />
〔67〕〔71〕《弇山堂别集》卷94，中官考五。<br />
〔68〕《明英宗实录》卷191，景泰元年四月丙子。<br />
〔72〕参见《国榷》卷52—55，《弇山堂别集》卷98—100。<br />
〔7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6，内监“镇守内臣革复”。<br />
〔74〕《明英宗实录》卷211，嘉靖十七年四月戊午。<br />
〔75〕《明史》卷144，何福、顾成传；卷155， 宋晟附琥传； 卷166，韩观传。<br />
〔76〕吴宽：《论西北备边事宜》，《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6。<br />
〔77〕《明仁宗实录》卷9上，洪熙元年四月庚子。<br />
〔81〕何乔新：《论都司书》，《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7。<br />
〔82〕《国榷》卷23。<br />
〔84〕〔87〕《明史》卷305，宦官传二。<br />
〔85〕夏燮：《明通鉴》卷80。<br />
〔86〕同上。卷90。<br />
〔88〕参见拙稿：《论明代的君主专制》，江西社科院历史所：《严嵩与明代政治》，上海社科出版社，1989年版。</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文出处】《文史》(京)1995年40期第131-14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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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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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Dec 2013 09:10: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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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赋税征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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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明代中后期，白银货币化对明代国家赋税制度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赋税征银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在讨论明代白银货币化问题时，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上与明代国家的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国家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有关。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征银产生的负面问题时，简单地将其归咎于白银的使用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检讨，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词】明代；赋税征银；负面问题；制度缺陷 　　一、引言 　　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白银以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等自然特性，天顺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流通货币，至隆庆初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隆庆元年，明穆宗颁布诏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1]这一诏令表明，在白银货币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明代国家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同时反过来说，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2]而“不征钱”[3]的道路，推动了国家赋税制度变革，使得明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4]隆庆初年，葛守礼说：“近乃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赵翼据此认为明中叶以后“夏税一概征银，实起于隆庆中”。[5]至明末的时候就出现了孙承泽所说的情势，“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6] 　　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制度的变迁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影响，目前学界主要侧重于正面的讨论，[7]仅有少数几位学者曾提及白银货币化结果的负面问题，可惜未能展开详细讨论。[8]但是一事兴，必然伴随一弊生。因此对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认识理应持两端看法。明代白银货币化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有着密切关系，包括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中国传统国家后期未能如同欧洲国家那样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的铸币制度体系。明代的白银是一种秤量货币，以两为基本单位。人们通常根据形状、整碎和使用情况将白银分成三种：其一为碎银，即一两以下的散碎银子，形状与重量皆无一定规范，有滴珠、福珠等名称；其二为银锭；其三为银元，是从外国流入中国的银币，主要流通于闽广地区。流入中国的外国银元也存在成色足与不足的问题，张燮《东西洋考》中的记载说明了银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问题，[9]这种情况至晚清时期变得尤为严重，外国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银元换取中国十成银锭。[10]具体到明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银元并不用于赋税缴纳。银锭，是当时中国的“铸币”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铸币形式并不是由国家铸造，而是由各地银匠铸造或政府督责银匠铸造而成的，上面镌刻的时间、地点、重量、银匠姓名等印记并不具备国家法定货币印记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谓的银两制度。这种银锭不是铸币货币，它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亚当·斯密时代就指出这种条块形状的货币存在称量不便与化验困难的制度上的两大缺陷，[11]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的凯恩斯仍然说：“中国所用的价值标准是白银，但一般来说来，直到很近的时期以前并没有将白银铸币。”[12] 　　事实上，一般赋税承担者鲜有能力以大块银锭缴纳赋税，百姓赋税缴纳时的银子绝大多数为散碎之银。如所周知，作为货币的白银存在成色、纹潮、碎整、低好之分，这给赋税征银带来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煎和装鞘等，但在每道环节上都会产生负面问题。本文着意于考察赋税征银中的这些负面问题，以期对于白银货币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认识。 　　二、赋税征银实现之条件：赋税缴纳人白银的获取 　　国家赋税征银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前提条件，是赋税缴纳人手中必须拥有白银。这似乎不成问题，事实上却是大问题。中国不是产银大国，此外还有产银区与非产银区之别。中国的银产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两广等有限地区，其他地方则基本属非产银区。不论是在产银区，还是在非产银区，农民都不是白银持有者，他们生产出来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实物，如粮食、桑丝、手工产品等而非白银。现在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13]的情况频频出现。 　　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说：“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14]乡里无银百姓，每逢缴纳赋税之时，不得已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于是往往出现“其费倍称”[15]的情形。时人或有议论军饷问题时说：“今一切征银，农无银，贱其粟以易银，军得银，又贱其银以买粟，民穷于内，军馁于外，是一法两伤。”[16]由此可知，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与之相比，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更为惨烈之事。嘉靖初年，张璁载一份奏折中极言沿海灶户备受折色无银被害时云：“……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17]顾炎武晚年久居鲁地，目睹了当地百姓无银之苦，“见登莱并海之人多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后又行迹至关中，百姓“有谷而无银也，所获非所输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出现人市现象。[18]长此以往，必然出现谷日贱而民日穷，民日穷而赋日绌，年复一年，逋欠自然累积这样的恶性循环局面，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批评王鸣盛关于明代中叶以后皆用银的论断时指出，至多只能说明代赋税全部用银，而民间并非专用银。[19]银两对于下层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处于缺乏状态，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民初都无多大变化，以至于吕思勉先生在论及田赋征收时还这样说道：“农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币，赋税必收货币，迫得农民以谷易币，谷价往往于比时下落，而利遂归于兼并之家。”[20] 　　事实上，下层百姓手中无银的情况连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经于一道诏令中说：“（宗室）制禄以米，从古已然，盖因民之所有也。钱则民间所无，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无，又三倍取之，加暴扰焉。民岁岁当输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由此可见，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农民所有者本色实物，折色银钱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事实，根据明代全国总人口与整个明代白银存量来计算白银人均占有情况，人平均拥有白银数约3两左右。[22]这种白银的人均占有量情况，在百姓缴纳赋税时对他们而言也是处于货币相对短缺的状态。由此亦不难理解，何以清初学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赋役制度时鲜明地指出赋税折银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针对白银非百姓所有而发，他说：“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又说：“银非贸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 　　对农民而言，不仅在赋税征收之时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是经常的，即使在丰年也会因谷或米价低贱出售农产品。嘉靖年间，许赞说：“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所，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致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既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24]内阁大学士徐阶在一封书函内也说：“漕粮折银，此意本欲为民便。不知适遇米贱之时，又在征纳之后，乃更为扰。”[25]农民辛劳一年，计日占风，盼来丰年却遭遇市场米谷价格低贱，若在征纳之后折银就更成为困扰农民之事。何况荒歉之年？可以说，在多数年份里农民通过生产农产品获利的时候并不多。 　　如果说，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以及受到市场物价下跌遭受损害多少还是受制于客观环境。那么在大明宝钞废弃不用情况下，明代赋税体系中还仍然保留征收宝钞方式导致百姓受害，则更多地是人为因素使然。这就要求缴税百姓一定要按国家规定，根据宝钞与钱银的比价兑换白银。洪武八年大明宝钞初造之时，明太祖规定：钞分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钞一贯准合钱千文、银一两，[26]则此时钞钱银兑换比价体系处于1贯∶1000文∶1两的平衡状态。这种兑换体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难以维持。当时国家规定“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准米二石”，[27]我们以米价作为统一标准来计算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价：1石米＝5贯钞＝1/2两白银＝1/10两黄金，则钞、银、黄金之间的比价为50贯∶5两∶1两。纸钞与银相比已经贬值，纸钞与黄金相比贬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赵勉说：“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可见此时宝钞面值已贬值为原规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两浙、江西、闽广等，“民重钱轻钞”，钱钞兑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29]宝钞面值只有原规定价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时，钞银之间仍为5:1，然而钞与黄金比价已贬值到70:1。[30] 　　明代统治者出于国家财政需求的考虑，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一个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方面的认识，而企图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坚持将钞钱银几种货币形态的兑换价格维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这一做法无法阻止宝钞进一步大幅度贬值。[31]至正统十三年左右，钞钱银的市场比价已变成，“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32]明代的货币兑换体系已演变到钞1贯∶钱1文∶银1/40两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至正统末钞与钱相比，宝钞贬值了一千倍；钞与银相比，宝钞贬值了四百倍。而钱与银相比，钱是贬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宝钞雍废不用“垂百余年”。[33]然而国家赋税和部分商课盐税等仍保持征钞，嘉靖六年规定盐钞折银比价为“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一千贯钞共折银四两，钞银兑换比率为850贯∶1两。宝钞接近最低贬值点。至嘉靖七年前后，国家却又毫无道理地将新钞与银的兑换比价规定在80贯折银1两左右。[34]众多方志显示，此后众多地区钞银兑率长期维持在每贯旧钞折银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长期以来，钱银兑换比价却一直维持在制钱700文折银1两的水平。[35] 　　由上可见，明代货币兑换体系的极其混乱不合理，宝钞、制钱和白银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未能保持同进同退，而在货币控制上这一点对于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货币体系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国家在三种货币兑换价格上的规定体现出国家货币政策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现了明代统治者缺乏基本的货币经济学知识。显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在明代国家已经规定各类赋役主要征收白银的情况下，国家赋税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税收项目“计钞征之于民”，结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 　　三、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只有当百姓手中拥有白银以后，他们才能完成国家规定所需缴纳赋税。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古代国家赋税征收几乎难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户，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逐渐产生代理人阶层。明代早期赋税征收是由国家设置粮长来充当这一角色的，粮长制度败坏以后，赋税征收主要转为由包头或揽户负责征收缴纳。通常情况下，包头或揽户是由地方大户、富户或地方势要人家充任。包头或揽户将一定户数或一定范围内人户的赋税集中征收，由他们缴纳至地方政府。他们之所以愿意承担地方赋税征收事务也完全是出于利益获取的考虑。在向地方政府缴纳赋税的每一环节上，百姓又会遭受到层层盘剥，倍受损害。顾炎武关于苏松地区赋税征收的一段话，就充分反映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他说：“每岁编收银总催，重至四千两起，轻至一二百两止，或独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号在柜，收纳金花，有倾销、滴补之苦。收时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银一千两，往年费银五十余辆，今渐至有百金者矣。”[37]下面按缴纳赋税的大致程序，就赋税征银中存在的负面问题一一论述。 　　（一）白银秤兑 　　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必须经称量后用于支付，在商业活动中商人都是随身携带着天平或银秤。顾炎武记载，在福建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38]十六、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也观察到中国银两称量使用的不便，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贬低的话语记录下这一幕。[39]赋税缴纳中，白银同样需要经过称量，官方术语一般称作“称兑”。在这一环节里，接收库官会在由他们掌控的银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脚，巧取暗窃。纳税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洪武时期，国家对禁止金银交易政策，白银尚处于非法货币地位，库官在秤兑中偷盗白银的情况就屡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了一桩案件，李庭珪勾结通政司官吏考满得授承运库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间犯有和前任库官范潮宗等一样的偷盗库银罪行，设计偷盗金银二十四两。偷盗手法是每十两多称五钱，即在每次秤兑中将十两五钱的金银算作十两计，余出五钱则被李庭珪私吞，实则就是在秤兑中扣秤。朱元璋据此秤兑办法的逻辑推算，“以百两计之，已出五两；以千两算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因此朱元璋将李庭硅处以重刑，以儆效尤。[40]白银成为合法流通货币以后，赋税征银在秤兑环节作弊的情况愈来愈厉。吕坤巡抚山西，亲眼目击管库官员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说：“及至发解之时，又轻轻扶捏天平，每百两常轻三二两，大户解官遥望叹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纳之处，千巧百伪，务在多压，当事者佯为不知，或伪出公言不知秤兑，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时，打点重则收轻，打点轻则收重；出放时打点重则折少，打点轻则折多，……当事者坐轿出入盲然无见，伺候者道伤号呼，哀而不闻。”又说：“（库官）重收以苦纳户，轻放以苦支人，暗盗以亏公帑。”[41] 　　承收赋税的揽头大户在缴解白银时遭到库官重剥，因此揽头大户在向百姓征收赋税时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从而导致百姓遭到多重盘剥。 　　白银秤兑环节中最易出现问题的是天平或银秤上的法马，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马年久减轻。明代国家对度量衡都有严格规定与统一标准，由规定有司铸造颁行天下各府州县，并且国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法马也是由国家定期铸造颁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颁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违者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参。仍敕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天下各府州县所用法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马为准，锻成解进”。[44]明代国家此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马年久重量减轻，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铸法马。 　　但国家往往不及铸造新法马，地方在赋税征收时依旧使用旧马，这就会出现秤量结果大于实际所收数目的情况。万历时，朱国寿在山西任知县时，颁布赋税征收事宜，其中“较正法马”一款云：“夫法马颁自藩司，法久而错削者有之，更换者有之。”因此他规定“查其原发法马，如无前弊则已；若间有之，即备铜请之藩司”，务必做到法马不致“偏轻偏重”方可用于银两收兑。[45]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李邦华亦曾目击解库银两未经库官加勒、银锭未曾改铸，却往往百两之中有轻至二三两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马之轻重互异，内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议：“宜敕户部多铸法马细加较正，每省给以十数枚。凡解官领银即将银一锭与原发去法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内，以为余锭之准，事完领回。”[46] 　　但是，有司颁布的法马常常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例如，嘉靖年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间相同，而隆庆元年钦旨颁降的新法马，每百两重一两二钱，结果赋税征收中“民不胜困”，因此科臣叶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解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久，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划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违者访实参究。”[47]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监造法马的太监或官员在铸造法马时故意加重或减轻引起的。[48] 　　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二，是人为故意做手脚所致，银两秤兑中以此为害至巨。蓄意在法马上做手脚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码的问题，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吕坤记载可以清楚知道，兹不赘列。重放轻置，称量结果完全不同。重放则所称结果在银之偏下，轻放则所称数在银之偏高。[49]这也就是吕坤所说的打点轻重的问题，白银秤兑中的关窍亦在此。 　　赋税链接的两个终端是百姓与国家，秤兑是赋税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秤量足与不足，受益者既非国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负责秤兑银两的管库官与吏胥。 　　（二）投柜与白银成色 　　在赋税征收中，秤兑以后的一个环节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头负责监管，但是经常出现柜头私自盗窃白银的现象。为防止库官或吏胥秤兑作弊，也防止柜头私吞白银，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让缴户自秤自投的办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车伊始，就与神立誓，令收头直柜，令纳户自兑、自封、自纳入柜中。[50]万历时，袁黄任河北宝坻知县时，公开布告“本县征银，每里佥一大户置柜于二门之侧，令纳户自投。多收者许令即时口禀以凭责治。所收之银，即令收头自解，并不拆封。”[51]吕坤曾见到山西有一府收银时，堂下多树木椿，用绳系于上，解户投到公文时，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将所带银包挂在椿头绳上，挨个点名近天平自行称量银数，自敲针管，而吏员则在旁监兑；如果发生争执堂官则亲自称量审视。[52]吕坤认为这种收银办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记录下此种收银办法，以告众官。这些用于承装银两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贴上标签字号。[53]按常理度之，纳户自秤自投确可起到防止库官秤兑作弊、柜头私窃白银的作用，但无法排除纳户自秤自兑作弊的可能性。 　　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54]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55]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56]如嘉善地区伪劣之银四处流通，出现罕见足色纹银的现象，有的甚至是银匠故意有巧作色银，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提到京城内外白银流通之时，也说“有造诸色伪银以绐人者……”。[58]陈良谟《见闻纪训》生动记载了湖州府一妇人抱婴投水逢救事，该妇鬻卖家中仅有一猪偿租，结果换来的二十金皆假银，妇人情急之下投水寻短。[59]低劣伪银的大量流通，民间往往难辨白银成色而受蒙骗，破家荡产有之，窘忿致死有之。 　　因此，在民间大量低劣伪银的流通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白银常不足色，多有含铜、铅和锡杂质的低黑白银，从而使国课受损。曾任提调的某官说：“是故起解金银，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职司提调，取乎民，尽是锱铢；及至输将，解手上，皆为苴土。相欺收受课程，无乃台情贪餐，怙终变卖货物，岂得纳此泛常。”[60]万历年间，丁宾也说：“盖向来存派不一，使此运头本名粮一概派出兑军覆令集收别粮长米起运，跋涉盘桓，殊多转折，且往往被奸黠势要者托负，以累本户。即间有完者，不输本色，中多低银杂货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运愆期，公私两病。”[61]丁氏这段议论既指出赋税征运中出现的弊端，还明确论析了赋税折色缴纳低杂白银之害。又，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其文曰：“照得乡民贸易，或挑或负，用力许多换银无几，方以为可充国赋。而兑官比也不意尽是红铜、黑铅料为四五成色，尚无一二成色，将愚民之万苦，不当奸民之一骗于此，不究低银之根，因而重罪银匠。不啻民受害粮难完，而钱法亦终无疏通之日。”为禁绝低假白银的大量流通，朱国寿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62] 　　更有甚者，负责赋税征收的各级机构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掺杂，倾煎劣质银锭完纳国课，以填欲壑。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巡仓御史艾朴被弹劾接受盐运司官贿赂在缴纳太仓银库时接受低银。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将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问。王杲辩解说自己对起解至户部的各地赋税银两仅过问其数目存放情况，并无权力干预地方赋税征收事务。最终，这批税银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银被退出九万余两。[63]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间曾破获一起地方胥吏相互为奸、私吞公帑的案狱，主要是地方衙门机构吏胥数人勾结将征收上来的赋课，“杂以铅藏，和以铜锡”，倾煎低劣白银，起解运往中央。[64]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诫文中也提到临时府官某将征收上来的钱粮四千两白银，私自取人府衙“以铅易之”。[65] 　　（三）白银倾煎、火耗与装鞘 　　一般只有富户人家或工商业经营者，才拥有大块银锭的能力。寻常百姓之家所用多为散碎之银，赋税征收时亦是以此种散碎银块缴纳。显而易见，散碎之银不便于税课起解和收贮，加之征收上来的白银成色各异，嘉靖八年，户部尚书王瓒奏请：“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纪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66]嘉靖接纳了王瓒这一建议。此后，地方赋税起解至京或入库之前均要将碎银倾煎成锭，叶盛巡抚宣大时就曾令将征收草束的碎银煎销成锭，起解至宣府官库收贮。[67]起解至京的银锭一般为五十两每锭，例如嘉靖年间山东巡抚陈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责成所属州县起解赋税银俱要煎倾成锭，“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谕：各该州县今后解纳银两，俱要五十两为一锭，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兑军折色及蓟州折色银两，俱每五十两为一锭，务要足数，或量加三五钱总倾泄一处，以备太仓秤折，不许仍前短少，亦不许将零碎银两，赴司解纳。”[68]吕坤在山西时，规定每柜收至五百两以上，收头就需禀告于官后自唤银匠倾销。吕氏又规定：“每锭务足五十两二钱，不许零星添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仍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送赴掌印官当堂同库役秤验明白，收头自己封锁收寄库中，但有不足色数者，即时发出另行倾销，如果不足色数者敛官不许滥收，掌印官逼收者参提重处。”[69]这里吕坤对起解的白银银锭倾煎规格、成色均有细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防止倾煎的白银每锭不足五十两，还特别在每锭银锭上多加二钱，并按照国家规定做法在银锭上凿上收头、银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验收锁。然而即使如此，一旦发现有银锭不足色者，就及时重新倾煎。人们通常称这种倾煎成锭的银块为元宝，俗又称圆宝，[70]在银锭上镌刻年号、重量、银匠以及收头的姓名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稽查。 　　银锭倾销，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张应俞《杜骗新书》中记载了一则银匠倾煎银锭被骗的故事。某银匠家颇殷富，解户征收秋粮银，常常托其倾煎。某夜倾煎银锭，被一棍痞骗去一块元宝。[71]这则故事说明，揽头解户会把集中征收上来的大量散碎白银，请托银匠倾煎成银锭。散碎白银倾煎成银锭，既是为了便于装解运输，也是尽可能保证白银运输的安全性。但是银匠在倾销白银时经常暗中盗窃银两，明代中后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着“银匠打造倾泻，皆挟窃银之法”[72]的说法。在某些地区银匠例有盗银行为，甚至与官吏瓜分盗来之银。[73]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74]银匠管枫洲，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任县令时特别指出赋税起解中要防止银匠，否则难免出现疏漏。[75] 　　碎银倾煎成锭，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不得不多收一定数量的白银以补耗，谓之火耗。还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地方上征收上来的白银不能自达京师，运输途中需要物力、人力，还会出现各种损耗，各项所需费用最后一并归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说：“‘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洪武时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中制也。江南粮税加耗已至七八升，盖并人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后于田亩上加耗则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银，于正数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数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鲜矣。”[76] 　　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中采用加耗的办法，无异于给赋税征收者增加了许多渔利其中的机会和空间。顾炎武论火耗时说：“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厌其贪餍。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77]这里亭林先生论述了火耗产生的根源、火耗成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术”，以及火耗赢羡的流向对象。清代姚莹关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税粮，以三事定均徭，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耗既归上，有司势不能不更取耗于下。盖银米不能自达于京师，由州县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车转运，折耗实多，故以耗补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额。至于银色之优劣，称兑之重轻，不以耗补之，入库之数所损实大，册籍一定，官吏岂能倾？家赔累乎！此立法严禁，所以不能止绝也。”[78]这段话清楚说明了赋税征收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形式都会存在损耗问题，赋税征银中白银成色不足、秤兑轻重等情况的存在都需要额外的银两补足损耗。因此，对火耗来说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属无效之举。 　　倾煎成银锭以后，地方官员将这批赋税银锭封好造册登记银锭数目，具体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据财政收支两项分成出入二簿册，又按州县分载，或百两为一封，或五百两、千两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则经过管库官员点查登记后入库贮存。赋税中起解的部分，则需装鞘输解入京，“每鞘二十锭，每锭五十两，以合一千两之数。此从来解纳旧规，亦备在鞘册可查也”。[79]银鞘以木条制成，再以铁皮裹匝成坚厚的封条，约有四条，押运官二条，州县官二条，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盗。[80]一般银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户负责押解。有时也会恶意地让贫苦乡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说中大量记载有这样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听讼新民公案》中就记载了浦城县乡民刘知几被佥点作为解户押解五鞘白银入京，不得不向富户举债，从而遭到放债人高利贷盘剥。[81] 　　明代国家对赋税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规定，嘉靖十三年诏谕：“自今盐银，宜以部发为准，秤兑完足，籍记锭数，差官起解。如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务严法追赔，以杜侵欺。”[82]这基本上确立了鞘银解运过程中“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的权责归属原则，目的是为了杜绝赋税装解中的侵贪行为。但银鞘如何周密坚厚，仍然无法防止侵盗银锭现象，例如万历年间屡屡发生侵盗解银之事。例一，黄克缵报告从南方起解运往京师的白银在徐州境内屡遭抢掠，“刘太监差委赍进上龙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赔偿官银一千两，行至苦水铺离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响马强贼二名，半路截拦乱箭射伤，将铁锤凿开皮包，劫去元宝十锭，计银五百两等情。”[83]此事被黄克缵怀疑是押解的太监与参随等合伙蓄意所为，故而在奏折内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例二，山东解官周成文侵盗解运漕银。该批漕银每锭都比国家规定的重出三钱五六分，每鞘总量多出七两左右。周成文将其中一锭剪切掉七两，变成四十三两一锭，每鞘中的银锭就是“十九大锭、一小锭”。这一情况被巡库御史马从聘发现，从而怀疑解官侵盗银锭，经过仔细稽查确定周成文侵盗属实。[84]例三，河南开封府地方官员与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户部的每块银锭截去一角，约二两左右重，且故意漏装几十块银锭不入银鞘。据李邦华所云：“天下解库银两十九不足，非司库之加勒无厌，则运官之侵盗改锭。此不肖库运之常也。”[85]由上揭事例充分说明，装载银锭的银鞘即使制作再坚厚，还是存在侵盗赋税银两这样的常见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监守自盗。 　　（四）赋税征银与官吏侵贪行为 　　我们在讨论明代赋税征银的问题上，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贪污，刺激了他们贪欲的膨胀。明人赵时春说明朝初期赋税施行征收本色形式，“虽有贱贪，无所取银，欲窃物以行，则形迹易露，而法顾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乐”，赋税征银以后，情形大变，出现上下鹜求白银的局面，“贪残奸佞之臣，专事乎银，任土之贡，尽易以银，百货出入，以银为估，可以低昂轻重，以施诡秘。窃上剥下，以济其私。交通关节，以崇其宠。賷轻而迹难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弃其本业，而唯银之是务。银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贤智退藏，用乃益匮”。[86]明代赋税征银中，官吏往往尽饱私囊，胥吏侵渔，不知几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变。[87]以钞关为例简单说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户部官员奏称钞关出纳官银的胥吏大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尽入官，或蒇贮之处得以私取，或倾煎之际隐匿多余，或类解之时巧为那换”。[89]由此可窥见赋税征银中官吏侵贪行为之一斑。 　　这就难怪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与货币制度时，不约而同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赋税征银。如任源祥说：“轻宝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顾炎武也说：“又闻之长老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宋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91]顾炎武以银米增加贪污的可能性生动形象地设喻对比讨论，认为使用白银易于侵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他说：“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之斗级，负米而行者，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92]任源祥、顾炎武是从正面发论，得出赋税征银银更便利于官吏侵贪。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明代中后期，白银货币化对明代国家赋税制度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赋税征银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在讨论明代白银货币化问题时，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上与明代国家的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国家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有关。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征银产生的负面问题时，简单地将其归咎于白银的使用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检讨，是远远不够的。</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明代；赋税征银；负面问题；制度缺陷</p>
<p>　　<strong>一、引言</strong></p>
<p>　　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白银以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等自然特性，天顺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流通货币，至隆庆初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隆庆元年，明穆宗颁布诏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1]这一诏令表明，在白银货币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明代国家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同时反过来说，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2]而“不征钱”[3]的道路，推动了国家赋税制度变革，使得明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4]隆庆初年，葛守礼说：“近乃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赵翼据此认为明中叶以后“夏税一概征银，实起于隆庆中”。[5]至明末的时候就出现了孙承泽所说的情势，“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6]</p>
<p>　　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制度的变迁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影响，目前学界主要侧重于正面的讨论，[7]仅有少数几位学者曾提及白银货币化结果的负面问题，可惜未能展开详细讨论。[8]但是一事兴，必然伴随一弊生。因此对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认识理应持两端看法。明代白银货币化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有着密切关系，包括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中国传统国家后期未能如同欧洲国家那样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的铸币制度体系。明代的白银是一种秤量货币，以两为基本单位。人们通常根据形状、整碎和使用情况将白银分成三种：其一为碎银，即一两以下的散碎银子，形状与重量皆无一定规范，有滴珠、福珠等名称；其二为银锭；其三为银元，是从外国流入中国的银币，主要流通于闽广地区。流入中国的外国银元也存在成色足与不足的问题，张燮《东西洋考》中的记载说明了银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问题，[9]这种情况至晚清时期变得尤为严重，外国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银元换取中国十成银锭。[10]具体到明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银元并不用于赋税缴纳。银锭，是当时中国的“铸币”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铸币形式并不是由国家铸造，而是由各地银匠铸造或政府督责银匠铸造而成的，上面镌刻的时间、地点、重量、银匠姓名等印记并不具备国家法定货币印记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谓的银两制度。这种银锭不是铸币货币，它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亚当·斯密时代就指出这种条块形状的货币存在称量不便与化验困难的制度上的两大缺陷，[11]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的凯恩斯仍然说：“中国所用的价值标准是白银，但一般来说来，直到很近的时期以前并没有将白银铸币。”[12]</p>
<p>　　事实上，一般赋税承担者鲜有能力以大块银锭缴纳赋税，百姓赋税缴纳时的银子绝大多数为散碎之银。如所周知，作为货币的白银存在成色、纹潮、碎整、低好之分，这给赋税征银带来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煎和装鞘等，但在每道环节上都会产生负面问题。本文着意于考察赋税征银中的这些负面问题，以期对于白银货币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认识。</p>
<p>　　<strong>二、赋税征银实现之条件：赋税缴纳人白银的获取</strong></p>
<p>　　国家赋税征银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前提条件，是赋税缴纳人手中必须拥有白银。这似乎不成问题，事实上却是大问题。中国不是产银大国，此外还有产银区与非产银区之别。中国的银产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两广等有限地区，其他地方则基本属非产银区。不论是在产银区，还是在非产银区，农民都不是白银持有者，他们生产出来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实物，如粮食、桑丝、手工产品等而非白银。现在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13]的情况频频出现。</p>
<p>　　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说：“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14]乡里无银百姓，每逢缴纳赋税之时，不得已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于是往往出现“其费倍称”[15]的情形。时人或有议论军饷问题时说：“今一切征银，农无银，贱其粟以易银，军得银，又贱其银以买粟，民穷于内，军馁于外，是一法两伤。”[16]由此可知，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与之相比，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更为惨烈之事。嘉靖初年，张璁载一份奏折中极言沿海灶户备受折色无银被害时云：“……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17]顾炎武晚年久居鲁地，目睹了当地百姓无银之苦，“见登莱并海之人多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后又行迹至关中，百姓“有谷而无银也，所获非所输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出现人市现象。[18]长此以往，必然出现谷日贱而民日穷，民日穷而赋日绌，年复一年，逋欠自然累积这样的恶性循环局面，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批评王鸣盛关于明代中叶以后皆用银的论断时指出，至多只能说明代赋税全部用银，而民间并非专用银。[19]银两对于下层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处于缺乏状态，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民初都无多大变化，以至于吕思勉先生在论及田赋征收时还这样说道：“农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币，赋税必收货币，迫得农民以谷易币，谷价往往于比时下落，而利遂归于兼并之家。”[20]</p>
<p>　　事实上，下层百姓手中无银的情况连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经于一道诏令中说：“（宗室）制禄以米，从古已然，盖因民之所有也。钱则民间所无，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无，又三倍取之，加暴扰焉。民岁岁当输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由此可见，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农民所有者本色实物，折色银钱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事实，根据明代全国总人口与整个明代白银存量来计算白银人均占有情况，人平均拥有白银数约3两左右。[22]这种白银的人均占有量情况，在百姓缴纳赋税时对他们而言也是处于货币相对短缺的状态。由此亦不难理解，何以清初学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赋役制度时鲜明地指出赋税折银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针对白银非百姓所有而发，他说：“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又说：“银非贸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p>
<p>　　对农民而言，不仅在赋税征收之时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是经常的，即使在丰年也会因谷或米价低贱出售农产品。嘉靖年间，许赞说：“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所，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致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既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24]内阁大学士徐阶在一封书函内也说：“漕粮折银，此意本欲为民便。不知适遇米贱之时，又在征纳之后，乃更为扰。”[25]农民辛劳一年，计日占风，盼来丰年却遭遇市场米谷价格低贱，若在征纳之后折银就更成为困扰农民之事。何况荒歉之年？可以说，在多数年份里农民通过生产农产品获利的时候并不多。</p>
<p>　　如果说，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以及受到市场物价下跌遭受损害多少还是受制于客观环境。那么在大明宝钞废弃不用情况下，明代赋税体系中还仍然保留征收宝钞方式导致百姓受害，则更多地是人为因素使然。这就要求缴税百姓一定要按国家规定，根据宝钞与钱银的比价兑换白银。洪武八年大明宝钞初造之时，明太祖规定：钞分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钞一贯准合钱千文、银一两，[26]则此时钞钱银兑换比价体系处于1贯∶1000文∶1两的平衡状态。这种兑换体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难以维持。当时国家规定“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准米二石”，[27]我们以米价作为统一标准来计算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价：1石米＝5贯钞＝1/2两白银＝1/10两黄金，则钞、银、黄金之间的比价为50贯∶5两∶1两。纸钞与银相比已经贬值，纸钞与黄金相比贬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赵勉说：“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可见此时宝钞面值已贬值为原规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两浙、江西、闽广等，“民重钱轻钞”，钱钞兑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29]宝钞面值只有原规定价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时，钞银之间仍为5:1，然而钞与黄金比价已贬值到70:1。[30]</p>
<p>　　明代统治者出于国家财政需求的考虑，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一个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方面的认识，而企图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坚持将钞钱银几种货币形态的兑换价格维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这一做法无法阻止宝钞进一步大幅度贬值。[31]至正统十三年左右，钞钱银的市场比价已变成，“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32]明代的货币兑换体系已演变到钞1贯∶钱1文∶银1/40两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至正统末钞与钱相比，宝钞贬值了一千倍；钞与银相比，宝钞贬值了四百倍。而钱与银相比，钱是贬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宝钞雍废不用“垂百余年”。[33]然而国家赋税和部分商课盐税等仍保持征钞，嘉靖六年规定盐钞折银比价为“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一千贯钞共折银四两，钞银兑换比率为850贯∶1两。宝钞接近最低贬值点。至嘉靖七年前后，国家却又毫无道理地将新钞与银的兑换比价规定在80贯折银1两左右。[34]众多方志显示，此后众多地区钞银兑率长期维持在每贯旧钞折银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长期以来，钱银兑换比价却一直维持在制钱700文折银1两的水平。[35]</p>
<p>　　由上可见，明代货币兑换体系的极其混乱不合理，宝钞、制钱和白银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未能保持同进同退，而在货币控制上这一点对于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货币体系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国家在三种货币兑换价格上的规定体现出国家货币政策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现了明代统治者缺乏基本的货币经济学知识。显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在明代国家已经规定各类赋役主要征收白银的情况下，国家赋税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税收项目“计钞征之于民”，结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p>
<p>　　<strong>三、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strong></p>
<p>　　只有当百姓手中拥有白银以后，他们才能完成国家规定所需缴纳赋税。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古代国家赋税征收几乎难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户，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逐渐产生代理人阶层。明代早期赋税征收是由国家设置粮长来充当这一角色的，粮长制度败坏以后，赋税征收主要转为由包头或揽户负责征收缴纳。通常情况下，包头或揽户是由地方大户、富户或地方势要人家充任。包头或揽户将一定户数或一定范围内人户的赋税集中征收，由他们缴纳至地方政府。他们之所以愿意承担地方赋税征收事务也完全是出于利益获取的考虑。在向地方政府缴纳赋税的每一环节上，百姓又会遭受到层层盘剥，倍受损害。顾炎武关于苏松地区赋税征收的一段话，就充分反映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他说：“每岁编收银总催，重至四千两起，轻至一二百两止，或独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号在柜，收纳金花，有倾销、滴补之苦。收时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银一千两，往年费银五十余辆，今渐至有百金者矣。”[37]下面按缴纳赋税的大致程序，就赋税征银中存在的负面问题一一论述。</p>
<p>　　（一）白银秤兑</p>
<p>　　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必须经称量后用于支付，在商业活动中商人都是随身携带着天平或银秤。顾炎武记载，在福建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38]十六、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也观察到中国银两称量使用的不便，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贬低的话语记录下这一幕。[39]赋税缴纳中，白银同样需要经过称量，官方术语一般称作“称兑”。在这一环节里，接收库官会在由他们掌控的银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脚，巧取暗窃。纳税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p>
<p>　　洪武时期，国家对禁止金银交易政策，白银尚处于非法货币地位，库官在秤兑中偷盗白银的情况就屡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了一桩案件，李庭珪勾结通政司官吏考满得授承运库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间犯有和前任库官范潮宗等一样的偷盗库银罪行，设计偷盗金银二十四两。偷盗手法是每十两多称五钱，即在每次秤兑中将十两五钱的金银算作十两计，余出五钱则被李庭珪私吞，实则就是在秤兑中扣秤。朱元璋据此秤兑办法的逻辑推算，“以百两计之，已出五两；以千两算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因此朱元璋将李庭硅处以重刑，以儆效尤。[40]白银成为合法流通货币以后，赋税征银在秤兑环节作弊的情况愈来愈厉。吕坤巡抚山西，亲眼目击管库官员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说：“及至发解之时，又轻轻扶捏天平，每百两常轻三二两，大户解官遥望叹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纳之处，千巧百伪，务在多压，当事者佯为不知，或伪出公言不知秤兑，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时，打点重则收轻，打点轻则收重；出放时打点重则折少，打点轻则折多，……当事者坐轿出入盲然无见，伺候者道伤号呼，哀而不闻。”又说：“（库官）重收以苦纳户，轻放以苦支人，暗盗以亏公帑。”[41]</p>
<p>　　承收赋税的揽头大户在缴解白银时遭到库官重剥，因此揽头大户在向百姓征收赋税时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从而导致百姓遭到多重盘剥。</p>
<p>　　白银秤兑环节中最易出现问题的是天平或银秤上的法马，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马年久减轻。明代国家对度量衡都有严格规定与统一标准，由规定有司铸造颁行天下各府州县，并且国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法马也是由国家定期铸造颁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颁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违者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参。仍敕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天下各府州县所用法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马为准，锻成解进”。[44]明代国家此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马年久重量减轻，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铸法马。</p>
<p>　　但国家往往不及铸造新法马，地方在赋税征收时依旧使用旧马，这就会出现秤量结果大于实际所收数目的情况。万历时，朱国寿在山西任知县时，颁布赋税征收事宜，其中“较正法马”一款云：“夫法马颁自藩司，法久而错削者有之，更换者有之。”因此他规定“查其原发法马，如无前弊则已；若间有之，即备铜请之藩司”，务必做到法马不致“偏轻偏重”方可用于银两收兑。[45]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李邦华亦曾目击解库银两未经库官加勒、银锭未曾改铸，却往往百两之中有轻至二三两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马之轻重互异，内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议：“宜敕户部多铸法马细加较正，每省给以十数枚。凡解官领银即将银一锭与原发去法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内，以为余锭之准，事完领回。”[46]</p>
<p>　　但是，有司颁布的法马常常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例如，嘉靖年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间相同，而隆庆元年钦旨颁降的新法马，每百两重一两二钱，结果赋税征收中“民不胜困”，因此科臣叶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解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久，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划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违者访实参究。”[47]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监造法马的太监或官员在铸造法马时故意加重或减轻引起的。[48]</p>
<p>　　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二，是人为故意做手脚所致，银两秤兑中以此为害至巨。蓄意在法马上做手脚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码的问题，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吕坤记载可以清楚知道，兹不赘列。重放轻置，称量结果完全不同。重放则所称结果在银之偏下，轻放则所称数在银之偏高。[49]这也就是吕坤所说的打点轻重的问题，白银秤兑中的关窍亦在此。</p>
<p>　　赋税链接的两个终端是百姓与国家，秤兑是赋税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秤量足与不足，受益者既非国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负责秤兑银两的管库官与吏胥。</p>
<p>　　（二）投柜与白银成色</p>
<p>　　在赋税征收中，秤兑以后的一个环节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头负责监管，但是经常出现柜头私自盗窃白银的现象。为防止库官或吏胥秤兑作弊，也防止柜头私吞白银，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让缴户自秤自投的办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车伊始，就与神立誓，令收头直柜，令纳户自兑、自封、自纳入柜中。[50]万历时，袁黄任河北宝坻知县时，公开布告“本县征银，每里佥一大户置柜于二门之侧，令纳户自投。多收者许令即时口禀以凭责治。所收之银，即令收头自解，并不拆封。”[51]吕坤曾见到山西有一府收银时，堂下多树木椿，用绳系于上，解户投到公文时，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将所带银包挂在椿头绳上，挨个点名近天平自行称量银数，自敲针管，而吏员则在旁监兑；如果发生争执堂官则亲自称量审视。[52]吕坤认为这种收银办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记录下此种收银办法，以告众官。这些用于承装银两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贴上标签字号。[53]按常理度之，纳户自秤自投确可起到防止库官秤兑作弊、柜头私窃白银的作用，但无法排除纳户自秤自兑作弊的可能性。</p>
<p>　　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54]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55]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56]如嘉善地区伪劣之银四处流通，出现罕见足色纹银的现象，有的甚至是银匠故意有巧作色银，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提到京城内外白银流通之时，也说“有造诸色伪银以绐人者……”。[58]陈良谟《见闻纪训》生动记载了湖州府一妇人抱婴投水逢救事，该妇鬻卖家中仅有一猪偿租，结果换来的二十金皆假银，妇人情急之下投水寻短。[59]低劣伪银的大量流通，民间往往难辨白银成色而受蒙骗，破家荡产有之，窘忿致死有之。</p>
<p>　　因此，在民间大量低劣伪银的流通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白银常不足色，多有含铜、铅和锡杂质的低黑白银，从而使国课受损。曾任提调的某官说：“是故起解金银，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职司提调，取乎民，尽是锱铢；及至输将，解手上，皆为苴土。相欺收受课程，无乃台情贪餐，怙终变卖货物，岂得纳此泛常。”[60]万历年间，丁宾也说：“盖向来存派不一，使此运头本名粮一概派出兑军覆令集收别粮长米起运，跋涉盘桓，殊多转折，且往往被奸黠势要者托负，以累本户。即间有完者，不输本色，中多低银杂货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运愆期，公私两病。”[61]丁氏这段议论既指出赋税征运中出现的弊端，还明确论析了赋税折色缴纳低杂白银之害。又，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其文曰：“照得乡民贸易，或挑或负，用力许多换银无几，方以为可充国赋。而兑官比也不意尽是红铜、黑铅料为四五成色，尚无一二成色，将愚民之万苦，不当奸民之一骗于此，不究低银之根，因而重罪银匠。不啻民受害粮难完，而钱法亦终无疏通之日。”为禁绝低假白银的大量流通，朱国寿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62]</p>
<p>　　更有甚者，负责赋税征收的各级机构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掺杂，倾煎劣质银锭完纳国课，以填欲壑。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巡仓御史艾朴被弹劾接受盐运司官贿赂在缴纳太仓银库时接受低银。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将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问。王杲辩解说自己对起解至户部的各地赋税银两仅过问其数目存放情况，并无权力干预地方赋税征收事务。最终，这批税银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银被退出九万余两。[63]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间曾破获一起地方胥吏相互为奸、私吞公帑的案狱，主要是地方衙门机构吏胥数人勾结将征收上来的赋课，“杂以铅藏，和以铜锡”，倾煎低劣白银，起解运往中央。[64]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诫文中也提到临时府官某将征收上来的钱粮四千两白银，私自取人府衙“以铅易之”。[65]</p>
<p>　　（三）白银倾煎、火耗与装鞘</p>
<p>　　一般只有富户人家或工商业经营者，才拥有大块银锭的能力。寻常百姓之家所用多为散碎之银，赋税征收时亦是以此种散碎银块缴纳。显而易见，散碎之银不便于税课起解和收贮，加之征收上来的白银成色各异，嘉靖八年，户部尚书王瓒奏请：“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纪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66]嘉靖接纳了王瓒这一建议。此后，地方赋税起解至京或入库之前均要将碎银倾煎成锭，叶盛巡抚宣大时就曾令将征收草束的碎银煎销成锭，起解至宣府官库收贮。[67]起解至京的银锭一般为五十两每锭，例如嘉靖年间山东巡抚陈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责成所属州县起解赋税银俱要煎倾成锭，“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谕：各该州县今后解纳银两，俱要五十两为一锭，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兑军折色及蓟州折色银两，俱每五十两为一锭，务要足数，或量加三五钱总倾泄一处，以备太仓秤折，不许仍前短少，亦不许将零碎银两，赴司解纳。”[68]吕坤在山西时，规定每柜收至五百两以上，收头就需禀告于官后自唤银匠倾销。吕氏又规定：“每锭务足五十两二钱，不许零星添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仍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送赴掌印官当堂同库役秤验明白，收头自己封锁收寄库中，但有不足色数者，即时发出另行倾销，如果不足色数者敛官不许滥收，掌印官逼收者参提重处。”[69]这里吕坤对起解的白银银锭倾煎规格、成色均有细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防止倾煎的白银每锭不足五十两，还特别在每锭银锭上多加二钱，并按照国家规定做法在银锭上凿上收头、银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验收锁。然而即使如此，一旦发现有银锭不足色者，就及时重新倾煎。人们通常称这种倾煎成锭的银块为元宝，俗又称圆宝，[70]在银锭上镌刻年号、重量、银匠以及收头的姓名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稽查。</p>
<p>　　银锭倾销，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张应俞《杜骗新书》中记载了一则银匠倾煎银锭被骗的故事。某银匠家颇殷富，解户征收秋粮银，常常托其倾煎。某夜倾煎银锭，被一棍痞骗去一块元宝。[71]这则故事说明，揽头解户会把集中征收上来的大量散碎白银，请托银匠倾煎成银锭。散碎白银倾煎成银锭，既是为了便于装解运输，也是尽可能保证白银运输的安全性。但是银匠在倾销白银时经常暗中盗窃银两，明代中后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着“银匠打造倾泻，皆挟窃银之法”[72]的说法。在某些地区银匠例有盗银行为，甚至与官吏瓜分盗来之银。[73]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74]银匠管枫洲，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任县令时特别指出赋税起解中要防止银匠，否则难免出现疏漏。[75]</p>
<p>　　碎银倾煎成锭，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不得不多收一定数量的白银以补耗，谓之火耗。还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地方上征收上来的白银不能自达京师，运输途中需要物力、人力，还会出现各种损耗，各项所需费用最后一并归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说：“‘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洪武时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中制也。江南粮税加耗已至七八升，盖并人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后于田亩上加耗则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银，于正数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数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鲜矣。”[76]</p>
<p>　　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中采用加耗的办法，无异于给赋税征收者增加了许多渔利其中的机会和空间。顾炎武论火耗时说：“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厌其贪餍。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77]这里亭林先生论述了火耗产生的根源、火耗成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术”，以及火耗赢羡的流向对象。清代姚莹关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税粮，以三事定均徭，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耗既归上，有司势不能不更取耗于下。盖银米不能自达于京师，由州县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车转运，折耗实多，故以耗补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额。至于银色之优劣，称兑之重轻，不以耗补之，入库之数所损实大，册籍一定，官吏岂能倾？家赔累乎！此立法严禁，所以不能止绝也。”[78]这段话清楚说明了赋税征收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形式都会存在损耗问题，赋税征银中白银成色不足、秤兑轻重等情况的存在都需要额外的银两补足损耗。因此，对火耗来说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属无效之举。</p>
<p>　　倾煎成银锭以后，地方官员将这批赋税银锭封好造册登记银锭数目，具体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据财政收支两项分成出入二簿册，又按州县分载，或百两为一封，或五百两、千两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则经过管库官员点查登记后入库贮存。赋税中起解的部分，则需装鞘输解入京，“每鞘二十锭，每锭五十两，以合一千两之数。此从来解纳旧规，亦备在鞘册可查也”。[79]银鞘以木条制成，再以铁皮裹匝成坚厚的封条，约有四条，押运官二条，州县官二条，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盗。[80]一般银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户负责押解。有时也会恶意地让贫苦乡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说中大量记载有这样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听讼新民公案》中就记载了浦城县乡民刘知几被佥点作为解户押解五鞘白银入京，不得不向富户举债，从而遭到放债人高利贷盘剥。[81]</p>
<p>　　明代国家对赋税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规定，嘉靖十三年诏谕：“自今盐银，宜以部发为准，秤兑完足，籍记锭数，差官起解。如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务严法追赔，以杜侵欺。”[82]这基本上确立了鞘银解运过程中“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的权责归属原则，目的是为了杜绝赋税装解中的侵贪行为。但银鞘如何周密坚厚，仍然无法防止侵盗银锭现象，例如万历年间屡屡发生侵盗解银之事。例一，黄克缵报告从南方起解运往京师的白银在徐州境内屡遭抢掠，“刘太监差委赍进上龙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赔偿官银一千两，行至苦水铺离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响马强贼二名，半路截拦乱箭射伤，将铁锤凿开皮包，劫去元宝十锭，计银五百两等情。”[83]此事被黄克缵怀疑是押解的太监与参随等合伙蓄意所为，故而在奏折内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例二，山东解官周成文侵盗解运漕银。该批漕银每锭都比国家规定的重出三钱五六分，每鞘总量多出七两左右。周成文将其中一锭剪切掉七两，变成四十三两一锭，每鞘中的银锭就是“十九大锭、一小锭”。这一情况被巡库御史马从聘发现，从而怀疑解官侵盗银锭，经过仔细稽查确定周成文侵盗属实。[84]例三，河南开封府地方官员与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户部的每块银锭截去一角，约二两左右重，且故意漏装几十块银锭不入银鞘。据李邦华所云：“天下解库银两十九不足，非司库之加勒无厌，则运官之侵盗改锭。此不肖库运之常也。”[85]由上揭事例充分说明，装载银锭的银鞘即使制作再坚厚，还是存在侵盗赋税银两这样的常见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监守自盗。</p>
<p>　　（四）赋税征银与官吏侵贪行为</p>
<p>　　我们在讨论明代赋税征银的问题上，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贪污，刺激了他们贪欲的膨胀。明人赵时春说明朝初期赋税施行征收本色形式，“虽有贱贪，无所取银，欲窃物以行，则形迹易露，而法顾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乐”，赋税征银以后，情形大变，出现上下鹜求白银的局面，“贪残奸佞之臣，专事乎银，任土之贡，尽易以银，百货出入，以银为估，可以低昂轻重，以施诡秘。窃上剥下，以济其私。交通关节，以崇其宠。賷轻而迹难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弃其本业，而唯银之是务。银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贤智退藏，用乃益匮”。[86]明代赋税征银中，官吏往往尽饱私囊，胥吏侵渔，不知几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变。[87]以钞关为例简单说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户部官员奏称钞关出纳官银的胥吏大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尽入官，或蒇贮之处得以私取，或倾煎之际隐匿多余，或类解之时巧为那换”。[89]由此可窥见赋税征银中官吏侵贪行为之一斑。</p>
<p>　　这就难怪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与货币制度时，不约而同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赋税征银。如任源祥说：“轻宝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顾炎武也说：“又闻之长老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宋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91]顾炎武以银米增加贪污的可能性生动形象地设喻对比讨论，认为使用白银易于侵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他说：“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之斗级，负米而行者，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92]任源祥、顾炎武是从正面发论，得出赋税征银银更便利于官吏侵贪。</p>
<p>　　与任、顾二人同时代的冯梦龙和黄宗羲，则从反面来论证白银便于侵贪，而征收铜钱不便于贪污。冯梦龙说：“苞苴用钱难于馈遗，二不便也。”[93]黄宗羲在检讨和总结明代赋税制度时，系统地分析了银钱利弊，提出废除金银之利有七，利之五便是使用铜钱“官吏赃私难覆”。[9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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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商税思想初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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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6 Mar 2013 01:34:1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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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代税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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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是传统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交汇碰撞的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发育、商人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较以往社会有了很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商税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在当时的经济思想领域中，丘浚、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征商纳税提出了一些较前代更为详细、丰富和具体的看法。总的来说，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展开，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征税方式与商人管理、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关键词】商税；税收；明代 　　【作者简介】李博，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450052）。 　　【原文出处】《中州学刊》（郑州）。2012.2.142—147 　　随着明代商贸的发展，商税问题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丘浚、王夫之等经济思想领域的探索者纷纷对征商纳税提出一系列较前代更为详细和具体的看法，本文拟就明代商税思想作一初步探讨。 　　一、明代商税征收状况 　　商税的规范称谓应为“商品和服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课征的税收。[1]明代商税的范围要小许多，主要指“关市之赋”，即丘浚所言“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2]。关税主要是指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是指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工关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商客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税率为十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不等。钞关税是商品货物在流通过程中，以钱钞缴纳的流通税，如明初的临清、北新两关不仅征收船钱，而且对船上的货物征收货税。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塌房税在朱元璋称吴王时就已经征收，原名官店钱。门摊税是全国各主要城镇对市肆各色门摊征收定额税。此外，明初开征的酒醋税、渔课、房地契税等税种一直存在，以后又相继增加牙税、过桥税、车马税、香税、油布税等。总之，随着明朝历代帝王的增税，商税的名目也越来越多。 　　明初，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3]洪武以后，封建官府的税关增设渐多，征税的“定法”不被遵行。中晚期以后，随着明朝财政亏空的日益加重，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以致“数激民变”。[4]例如，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间(1597-1600)，有关部门在对临清、九江、河西务等税关进行核查时发现，因为税使的横征暴敛，临清关往年客商由38人降至2人，河西务布店由160余家降为30余家，缎店、杂货店等关门数量均在2/3左右。[5]明代商税管理的弊端激化了新兴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国用大计。针对当时的状况，一些有识之士就商税问题提出了较前代更详细、明确并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 　　二、明代商税思想 　　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此外，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一）对开征商税合理性的讨论 　　支持“关市不征”的有丘浚、伍袁萃等人，赞同征商观点的有王夫之等人。 　　丘浚主张沿袭古人之礼，拥护“关市不征”。他认为古代对“市肆”采取租税制度是“抑商之政”。古人立关市之本意是“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也”。即古代设关市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商贾，部分的征税也是以“抑商”为目的，并非为了获利。而“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但丘浚的“关市不征”并非是彻底的、完全的不征，“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6]认为不应该征商的还有伍袁萃，他称：“征商，前代亦有之，然实衰世苟且之政，圣王之世无闻焉。顷有小人言利之术中，而榷竖偏天下矣，皆扁其驻扎处日（皇店）。咦，皇字岂可加于店字之上耶！堂堂天朝，乃效市井商贾开店列肆耶？书之史册，贻笑千古矣。”[7] 　　他对征商持有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是只有到了王朝末世，帝王听信小人谗言才会作出的苟且之政，同时他还对以皇店为名腹削盘剥商人表示了极度的不满。 　　王夫之有着传统的抑商态度，他认为“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极者……夷狄资商贾之利，商贾恃夷狄而骄，而人道几于永灭”；“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因此，他在其著作中崇尚刘邦“困辱商人”的观点，并认为“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制”。[8]同时，他又承认商贾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包括商人）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不论客户、土著、佃耕、自耕、工商、游食，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9]。王夫之抛弃了传统的农业单一税的思想，坚持商税是正当的财政收入，不仅应当纳税，而且一些“不劳而多获”的商品还应当缴纳更重的赋税。他还强调国家军队的支出应由商税中来。他曾在《噩梦》中说：“且如周制，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是军器皮作火器各局之费，应责之於商贾也无疑。”[10]马卿从重农抑商的角度解释征商是符合上古先哲王法的，他称“及照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正古先哲王念民之依，贵五谷而贱金玉之意，诚良法也，故市廛之征，王法不废”。根据当时国库空虚的情况，又认为征收商税“可以济公用而宽民力”。他又说道：“今前银支费巳尽，高墙之供决不可缺，而民力巳竭，实为不堪，夫征商之余利，与浚民之脂膏，利害相去远矣。”为征商合理性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随后，又建议“且天下商贩往来南北者，皆经临清等处征税，何独循淮而西之商经正阳者，乃得不税，亦为不均”，以均商税为理由，开设正阳税关。[11] 　　到了明朝中后期，作为地方收入的商税已经成为某些固定财政支出项目的来源，如对海商的征税则用于海防军事支出。许孚远在《疏通海禁疏》中指出：“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12]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称：“两淮岁课百余万，安所取之？取之商也。”对商人“若束缚之，急使之，一无所顾，今天下安得岁增民间百余万粟，输九边以为兵食者乎”。[13] 　　在肯定商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的同时，已经完全承认国家征商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收的商税在国家财政方面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肯定“征商”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 　　总之，具有传统思想的丘浚、王夫之等人虽有着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但面对当时工商业蓬勃发展的状况，也不得不在征商问题上作出让步。而顾炎武、许孚远、马卿等人则坚决支持征收商税，其中有些人巧妙地避开商本与农本的争论，从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谈及，侧面肯定征商的积极意义。 　　（二）对当时征商税现状及制度的探讨 　　史玄在《旧京遗事》中对征税有这样的描述：“京师九门，皆有税课……各门课钱，俱有小内使，经管收纳。凡男子囊襆骑驴，例须有课，轮车则计囊襆所少，以为算榷。至于菜茹入城，乡民亦须于鬓边插钱二文，以凭经税小内使，径行摘之，彼此不须相问，甚可粲也。鸡豚必察，不知何年经始厉阶，今遂为司农正赋耳。又长安大城内宰猪，例于诸门外屠割，入城每猪税钱二十五文。终朝之人，坊巷间民，暗计用猪多少，以占市事。”[14]商税征收得如此细致，以至于达到了无所不征的地步。征收对象广泛，征收管理又杂乱无章。因此，黄仁宇称“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都没有统一到一起”[15]。这样的税收制度为各级官员贪污腐败提供了土壤，商贾偷税漏税问题也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状况，当时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对重复征税 　　明太祖对重复征商有明确的态度，他曾在《大诰三编》中的《巡阑害民》条内，明确要求商税要“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16]。明初，解缙对“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17]的重复征课就表示不满。萧彦也曾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出店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18]他认为商人面对如此之多的频繁征税，已经不负重荷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19]。梅国祯就北方关塞因重复征收商税导致商人往来日渐稀少一事，曾上书恳请轻征乃至取消商税，他称北方边塞地区互市商品如“段布、狐皮，一切杂货，来自苏杭湖广，由临清以致天津芦沟通湾，其税不知凡几，及至市口又重税之”，富商大贾因其利薄不肯来此交易，那些谋生的小本商人“权其资债子母僦质聚粮之费，与夫涉历关津阅课之征”，[20]所余无几。王纪在其《请豁重迭小税疏》中就具体问题建议取消重复征税的关口，称二贤祠至临清止一百余里，临清税后至二贤祠仍需再税，因此，“二贤祠税银委系零星重迭”，“且思本府原有天津大税，单桥正零星重迭之小税也”。[21]徐恪也在其《修政弭灾疏》中列举“且以大江一带言之，荆州有抽分厂，芜湖又有抽分厂，各该委官”。入山经营的商人将竹木编成簰筏顺江而下，“簰行数千里之间，已二次抽之”，“怨声载路”，并指出“朝廷自行增税，而榷使之橐岂能屡空”是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源，“商之所以愈困也”。[22] 　　大多数反对频繁征税观点都是以坐商重复征收货物出入店税、行商重复征收关税和市税为出发点讨论的。与之不同的是，丘浚从对物征税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一种产品应该只征一次税，对已经征收过的产品的衍生品不应当重复征收。他称：“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税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他又以酒税为例，“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纯以酿酒又税之，用米与糟又税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纳也”。“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重复征税“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不独非王政，已非天理也”。[23]初看丘浚的观点较为新颖，实则不符合现代商税的理念，他混淆了“商品”、“产品”两个概念，但是丘浚的观点也反映出当时频繁重复征商的状况和商人对征税负担过重的呼声。无论如何，相比于同时代的经济思想领域的其他观点，丘浚无疑是特立独行的一类，他的思想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2.防止匿税的措施 　　对商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防止逃税、匿税，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明代，部分商人唯利是图，以各种方式隐匿偷漏商税的现象与前代无异。针对此情况，永乐时期巡按山东监察御史陈济就曾建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往来之所聚。今建都北京，而四方百货倍于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闸一年，以为定额，庶无侵欺之弊。”[24]王世茂也认为商人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有偷税、漏税的动机。他称：“今某惟知孜孜为利，罔知琐琐取灾，货富于箱，不行明执，价高十倍，辄自潜藏。巧言阳诱乎官司，密约阴连乎牙侩。遂肆欺公之计，不从抑末之行。真类贾胡之愚，纵刻身而莫惜，何止大夫之贱，亟登垄以堪羞。”并提出了惩治的办法，“物听官收，且遗一千之入，罪从律断，宜加五十之笞”。[25]当时封建官府表面上还在遵循《大明会典》中的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人官。”[26]显然，王世茂提出的办法就是用重典震慑不法商人。 　　正统年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曾上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又有新开铺店并卖酒醋之家，未经取勘，分毫无税。以此征敛不均，民甚不便。”[27]他建议重新勘合征税的商户，防止部分新增商户逃税。何良俊在讨论门摊商税时担心商贾隐匿财产，为此他提出“邻里互保、处罚连带”的制度，即“稍仿古保甲之法，里巷之中，每十家编作一甲，其中推一富寔之家，定为甲长，房屋之数，即令甲长勘寔报官，如有隐漏，十家之中，互相查覆，若更不实，房产人官十家一体治罪”。[28] 　　显然，人们对商人匿税问题的关注说明了当时偷税漏税问题之严重。现在看来，明代封建官府行政能力的缺失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纵观明代士子们对此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无非是加强管理、加重惩戒。然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封建官府对匿税商户的审计职能尚不完备，因此那些防止匿税的方法显然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3.对定额商税的异议 　　在中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定额税被认为是公平税收的方法。但是，普遍而无差别的定额商税，必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缺失。当商税总额较少时，问题尚不明显，随着商贸总量的增长，征收定额商税无疑是增加了贫民的相对负担，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失当。自明初就有很多官员对定额商税持有不同意见。到永乐时，解缙就指出不顾商贾经营的盈亏兴废实行税有定额，“民必受害”。他称：“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29]定额征收商税给不法者以舞弊的机会，守法纳税人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害，故其主张征商税应当“随时多少，从实征收”。[30]这是对北宋初年规定的商税定额制度明确表示出反对意见，但解缙并没有对如何按照“随时多少”征税提出更详细的征收办法。可见，解缙的观点是根据商人获利的多少征收差别税。 　　至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上书呼吁：“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盖取之富商者，不过割其羡余，征之微末者，则如腹其膏脂。”并提出对商贾中典当、高利贷等行业应收取高额商税，对于贫民则应收取少量税款乃至免收其税，他称：“商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贿而得轻。至于小民负担之微，市饼、卖浆、稀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31]沈季文的观点是根据行业利润的多寡征收差别税。陈衍则认为应当征收商品差别税。他认为对酒征税不应等同于征粮食税，“征税之法，什一之外，惟榷酤为最善”。对酒限制生产并征严税有三利：“农不钟秫，则黍麦多收”，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可以减少酗酒人数，“四民得免废业，君子亦不至败度”；增酒税即便抬高酒价，但“无损良民”。[32]他还指出酒、茶消费人群皆是富裕殷实的家庭，通过抬高税费而升高的价格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收入，也不会影响酒商的利润。换言之，酒茶等商品主要由中等以上家庭消费，且在价格略微升高的情况下需求变化不大，对此种商品征税，不影响消费能力；反之，如果对粮食等贫民必须消费的商品提高税率导致物价上涨，反而会“殃及细民”，有违公平。 　　弘治十五年时已经有过实行差别商税的实践经验，当时“张家湾住人蒋松，又因贫富不均，告蒙巡抚洪都御史照依门面房屋间架分为四等，照旧例差等出银，每年上户每间出银二钱，中户出银一钱五分，下户出银一钱，下下户出银五分”[33]。何良俊为筹备军费，曾主张征收门摊商税，并扩大了征税范围，认为不能“止税店面”，“当并及房室，每房一间，一年止可税银一分……大率以中户论之，有房二十间，岁输银二钱耳，亦不为病”。[34]这种依纳税人的房屋间架多少估计应征额度，类似于近代财产税的估算征收法，以估算房屋数量代替财产总量，并以此作为差别征税的依据。这种方法虽没有稽查等复杂手续与过程，但是容易发生任意估计现象，常有遗漏，且会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不能算得上是一种成熟的征税方式。但结合当时明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低收入者对按资征税的诉求。 　　当时社会上对定额商税的否定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以及商贾对改变征税方式、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呼声。此外，在这一时期商税思想中一些独特的视角，如采取行业差别税制、商品差别税制、按财产多寡或利润高低确定征税额度等，已经带有近代商税的特征，为清以后商税思想奠定了基础。 　　4.对开征海上贸易税的观点 　　明初，对外贸易尚依附于朝贡，且总量极少。面对如此少量的对外贸易税，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不以为然，如永乐帝曾说过如此的话：“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而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35]既然征也收不上多少钱，那就不征也罢。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繁荣，海上贸易日渐频繁，对外贸易税就逐渐显现出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尤其是海禁之后直至明朝灭亡，在是否开征海上贸易税的问题上，就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巡江御史冯璋认为：“若贪顾目前，一旦开税，华夷无限，山海路通，此往彼来，略无禁阻……万一乘机生事，扰乱地方。”即便是开禁征税，还会有“奸猾商人，将带中土丝绵、段布、磁、铁贵货到彼番国，不换货物，止卖金银。回还之时，将船烧煅，潜地逃归；徒有开税之名而终无可税之实，势所难禁者也”。此外，顽民、势宗私自进行贸易逃脱税收管理，也“不过治以笞杖之罪而已”，因此开征海上贸易税“不当为一时之权宜，以贪小利”。[36] 　　与之相反，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维护商人利益之人往往赞同开禁。丘浚偏重于自由贸易，他曾建议让人民自行造船从事一般商品的海外贸易，官府按照一定百分比抽取实物税，这样可以“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帮之助，是亦足国之一端”[37]。这种令私商自行出资经营并以一般进出口商品为主的贸易政策，已较接近国际贸易的正轨道。 　　万历年间，以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的许孚远曾称：“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但是他也意识到沿海商民可能会借开禁向境外偷运违禁商品硝黄，提出“里邻保结，委官盘验”方法用以杜绝违禁贸易。[38]总之，他认为不能因此而禁绝商路，不然就是因噎废食。如果说丘浚的观点尚且是主张利用榷征商税的办法管理对外贸易，许孚远的观点就更进一步，他对比了禁海、开禁的双方利害，主张征收海上贸易税用于补贴本应该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军需，这相比于提高国民的常赋对国家本身的损害要小。万历二十一年，巡按福建陈子贞对开征海上贸易税也持有赞同观点，商税“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又可充吾军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39]。因为陈子贞为地方官员，又担负福建沿海边境安全之责，其赞同征海贸商税的观点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 　　明后期对开征对外贸易税的争论，一方面显示出当时海上贸易税的巨大利益，使得统治阶级已无法忽视海贸商税对国家财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凸现出明朝中央财政的极度匮乏。 　　（三）对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 　　随着明王朝对商税征收的重视，商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逐渐展现，一些有远见的人士在对商税问题的探寻过程中，渐渐拨开迷雾，一步步接近商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起初明太祖并不认为商税与封建社会矛盾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商税征收、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仅被视为是奸臣贪官的聚敛。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曾谕户部日：“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40]从皇家的角度看来，当时商税问题的症结在于奸臣聚敛，只要罢黜琐细商税就可以避免商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 　　随着商品贸易的繁荣，商税问题被人们重新审视。王纪称：“税繁则商困，商困则来者稀。”[41]提出商税与商业贸易之间的直接关系。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42]。他指的利国主要是指增钞关税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财政税收利益。邹霶处于明王朝的前期，正是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尚不突出，虽然其能认识到征商不当会导致“病民”，但尚未看到“病民”与“病国”之间的关系。赵世卿进一步将商税与国家财用问题相关联，认为商税征收应当处于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商税过高则病商，过低不能充实国家财用，因此主张“国家置立钞关，仿古讥市征商之法。下不病商，上籍裕国，内供赏赉，外济边疆，法至善也”。他指出：“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多之于此，必损之于彼。”对商人的横征暴敛“不惟病民，抑且病国”。[43]张应俞在“病民”的问题上就解释的更为详细，他在《江湖奇闻杜骗新书》中说道：“朝廷往往听言利之臣，命太监四出抽分，名为征商抑末以重农本，实则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者受其害。利民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44]因为商税重，商人必定加价卖货，其实就是将商税负担部分的转嫁给购买者，购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商税重导致商贾利薄，购入原产地的产品数量减少，生产者只能降价销售，因此生产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徐恪认为“生财本自有道，取民在于有制，人君不患财用之不足，而患用财之不节，取民之无制也”。只有“财用有节”，才能“举天下商民皆蒙惠矣”，他提出商亦是民，轻征商税就是惠民仁政。[45]张居正对商税与社会经济的认识较一般世人深刻一些。他曾称：“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46]他反对重征商人，征商必须经常权衡“商农之势”而为之，从农商互相依存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征商税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他抛弃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强调农商之间相互掣肘的关系，并支持轻商税以惠农，进而惠及国本。在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明代许多观点已经超出前代，认识上较为深刻，但是这种认识依然是从维护封建王朝的角度出发，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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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是传统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交汇碰撞的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发育、商人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较以往社会有了很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商税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在当时的经济思想领域中，丘浚、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征商纳税提出了一些较前代更为详细、丰富和具体的看法。总的来说，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展开，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征税方式与商人管理、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p>
<p>　　【关键词】商税；税收；明代</p>
<p>　　【作者简介】李博，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450052）。</p>
<p>　　【原文出处】《中州学刊》（郑州）。2012.2.142—147</p>
<p>　　随着明代商贸的发展，商税问题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丘浚、王夫之等经济思想领域的探索者纷纷对征商纳税提出一系列较前代更为详细和具体的看法，本文拟就明代商税思想作一初步探讨。</p>
<p>　　<strong>一、明代商税征收状况</strong></p>
<p>　　商税的规范称谓应为“商品和服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课征的税收。[1]明代商税的范围要小许多，主要指“关市之赋”，即丘浚所言“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2]。关税主要是指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是指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工关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商客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税率为十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不等。钞关税是商品货物在流通过程中，以钱钞缴纳的流通税，如明初的临清、北新两关不仅征收船钱，而且对船上的货物征收货税。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塌房税在朱元璋称吴王时就已经征收，原名官店钱。门摊税是全国各主要城镇对市肆各色门摊征收定额税。此外，明初开征的酒醋税、渔课、房地契税等税种一直存在，以后又相继增加牙税、过桥税、车马税、香税、油布税等。总之，随着明朝历代帝王的增税，商税的名目也越来越多。</p>
<p>　　明初，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3]洪武以后，封建官府的税关增设渐多，征税的“定法”不被遵行。中晚期以后，随着明朝财政亏空的日益加重，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以致“数激民变”。[4]例如，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间(1597-1600)，有关部门在对临清、九江、河西务等税关进行核查时发现，因为税使的横征暴敛，临清关往年客商由38人降至2人，河西务布店由160余家降为30余家，缎店、杂货店等关门数量均在2/3左右。[5]明代商税管理的弊端激化了新兴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国用大计。针对当时的状况，一些有识之士就商税问题提出了较前代更详细、明确并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p>
<p>　　<strong>二、明代商税思想</strong></p>
<p>　　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此外，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p>
<p>　　（一）对开征商税合理性的讨论</p>
<p>　　支持“关市不征”的有丘浚、伍袁萃等人，赞同征商观点的有王夫之等人。</p>
<p>　　丘浚主张沿袭古人之礼，拥护“关市不征”。他认为古代对“市肆”采取租税制度是“抑商之政”。古人立关市之本意是“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也”。即古代设关市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商贾，部分的征税也是以“抑商”为目的，并非为了获利。而“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但丘浚的“关市不征”并非是彻底的、完全的不征，“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6]认为不应该征商的还有伍袁萃，他称：“征商，前代亦有之，然实衰世苟且之政，圣王之世无闻焉。顷有小人言利之术中，而榷竖偏天下矣，皆扁其驻扎处日（皇店）。咦，皇字岂可加于店字之上耶！堂堂天朝，乃效市井商贾开店列肆耶？书之史册，贻笑千古矣。”[7]</p>
<p>　　他对征商持有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是只有到了王朝末世，帝王听信小人谗言才会作出的苟且之政，同时他还对以皇店为名腹削盘剥商人表示了极度的不满。</p>
<p>　　王夫之有着传统的抑商态度，他认为“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极者……夷狄资商贾之利，商贾恃夷狄而骄，而人道几于永灭”；“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因此，他在其著作中崇尚刘邦“困辱商人”的观点，并认为“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制”。[8]同时，他又承认商贾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包括商人）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不论客户、土著、佃耕、自耕、工商、游食，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9]。王夫之抛弃了传统的农业单一税的思想，坚持商税是正当的财政收入，不仅应当纳税，而且一些“不劳而多获”的商品还应当缴纳更重的赋税。他还强调国家军队的支出应由商税中来。他曾在《噩梦》中说：“且如周制，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是军器皮作火器各局之费，应责之於商贾也无疑。”[10]马卿从重农抑商的角度解释征商是符合上古先哲王法的，他称“及照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正古先哲王念民之依，贵五谷而贱金玉之意，诚良法也，故市廛之征，王法不废”。根据当时国库空虚的情况，又认为征收商税“可以济公用而宽民力”。他又说道：“今前银支费巳尽，高墙之供决不可缺，而民力巳竭，实为不堪，夫征商之余利，与浚民之脂膏，利害相去远矣。”为征商合理性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随后，又建议“且天下商贩往来南北者，皆经临清等处征税，何独循淮而西之商经正阳者，乃得不税，亦为不均”，以均商税为理由，开设正阳税关。[11]</p>
<p>　　到了明朝中后期，作为地方收入的商税已经成为某些固定财政支出项目的来源，如对海商的征税则用于海防军事支出。许孚远在《疏通海禁疏》中指出：“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12]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称：“两淮岁课百余万，安所取之？取之商也。”对商人“若束缚之，急使之，一无所顾，今天下安得岁增民间百余万粟，输九边以为兵食者乎”。[13]</p>
<p>　　在肯定商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的同时，已经完全承认国家征商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收的商税在国家财政方面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肯定“征商”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p>
<p>　　总之，具有传统思想的丘浚、王夫之等人虽有着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但面对当时工商业蓬勃发展的状况，也不得不在征商问题上作出让步。而顾炎武、许孚远、马卿等人则坚决支持征收商税，其中有些人巧妙地避开商本与农本的争论，从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谈及，侧面肯定征商的积极意义。</p>
<p>　　（二）对当时征商税现状及制度的探讨</p>
<p>　　史玄在《旧京遗事》中对征税有这样的描述：“京师九门，皆有税课……各门课钱，俱有小内使，经管收纳。凡男子囊襆骑驴，例须有课，轮车则计囊襆所少，以为算榷。至于菜茹入城，乡民亦须于鬓边插钱二文，以凭经税小内使，径行摘之，彼此不须相问，甚可粲也。鸡豚必察，不知何年经始厉阶，今遂为司农正赋耳。又长安大城内宰猪，例于诸门外屠割，入城每猪税钱二十五文。终朝之人，坊巷间民，暗计用猪多少，以占市事。”[14]商税征收得如此细致，以至于达到了无所不征的地步。征收对象广泛，征收管理又杂乱无章。因此，黄仁宇称“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都没有统一到一起”[15]。这样的税收制度为各级官员贪污腐败提供了土壤，商贾偷税漏税问题也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状况，当时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p>
<p>　　1.反对重复征税</p>
<p>　　明太祖对重复征商有明确的态度，他曾在《大诰三编》中的《巡阑害民》条内，明确要求商税要“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16]。明初，解缙对“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17]的重复征课就表示不满。萧彦也曾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出店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18]他认为商人面对如此之多的频繁征税，已经不负重荷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19]。梅国祯就北方关塞因重复征收商税导致商人往来日渐稀少一事，曾上书恳请轻征乃至取消商税，他称北方边塞地区互市商品如“段布、狐皮，一切杂货，来自苏杭湖广，由临清以致天津芦沟通湾，其税不知凡几，及至市口又重税之”，富商大贾因其利薄不肯来此交易，那些谋生的小本商人“权其资债子母僦质聚粮之费，与夫涉历关津阅课之征”，[20]所余无几。王纪在其《请豁重迭小税疏》中就具体问题建议取消重复征税的关口，称二贤祠至临清止一百余里，临清税后至二贤祠仍需再税，因此，“二贤祠税银委系零星重迭”，“且思本府原有天津大税，单桥正零星重迭之小税也”。[21]徐恪也在其《修政弭灾疏》中列举“且以大江一带言之，荆州有抽分厂，芜湖又有抽分厂，各该委官”。入山经营的商人将竹木编成簰筏顺江而下，“簰行数千里之间，已二次抽之”，“怨声载路”，并指出“朝廷自行增税，而榷使之橐岂能屡空”是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源，“商之所以愈困也”。[22]</p>
<p>　　大多数反对频繁征税观点都是以坐商重复征收货物出入店税、行商重复征收关税和市税为出发点讨论的。与之不同的是，丘浚从对物征税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一种产品应该只征一次税，对已经征收过的产品的衍生品不应当重复征收。他称：“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税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他又以酒税为例，“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纯以酿酒又税之，用米与糟又税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纳也”。“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重复征税“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不独非王政，已非天理也”。[23]初看丘浚的观点较为新颖，实则不符合现代商税的理念，他混淆了“商品”、“产品”两个概念，但是丘浚的观点也反映出当时频繁重复征商的状况和商人对征税负担过重的呼声。无论如何，相比于同时代的经济思想领域的其他观点，丘浚无疑是特立独行的一类，他的思想闪烁着理性的光芒。</p>
<p>　　2.防止匿税的措施</p>
<p>　　对商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防止逃税、匿税，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明代，部分商人唯利是图，以各种方式隐匿偷漏商税的现象与前代无异。针对此情况，永乐时期巡按山东监察御史陈济就曾建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往来之所聚。今建都北京，而四方百货倍于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闸一年，以为定额，庶无侵欺之弊。”[24]王世茂也认为商人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有偷税、漏税的动机。他称：“今某惟知孜孜为利，罔知琐琐取灾，货富于箱，不行明执，价高十倍，辄自潜藏。巧言阳诱乎官司，密约阴连乎牙侩。遂肆欺公之计，不从抑末之行。真类贾胡之愚，纵刻身而莫惜，何止大夫之贱，亟登垄以堪羞。”并提出了惩治的办法，“物听官收，且遗一千之入，罪从律断，宜加五十之笞”。[25]当时封建官府表面上还在遵循《大明会典》中的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人官。”[26]显然，王世茂提出的办法就是用重典震慑不法商人。</p>
<p>　　正统年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曾上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又有新开铺店并卖酒醋之家，未经取勘，分毫无税。以此征敛不均，民甚不便。”[27]他建议重新勘合征税的商户，防止部分新增商户逃税。何良俊在讨论门摊商税时担心商贾隐匿财产，为此他提出“邻里互保、处罚连带”的制度，即“稍仿古保甲之法，里巷之中，每十家编作一甲，其中推一富寔之家，定为甲长，房屋之数，即令甲长勘寔报官，如有隐漏，十家之中，互相查覆，若更不实，房产人官十家一体治罪”。[28]</p>
<p>　　显然，人们对商人匿税问题的关注说明了当时偷税漏税问题之严重。现在看来，明代封建官府行政能力的缺失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纵观明代士子们对此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无非是加强管理、加重惩戒。然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封建官府对匿税商户的审计职能尚不完备，因此那些防止匿税的方法显然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p>
<p>　　3.对定额商税的异议</p>
<p>　　在中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定额税被认为是公平税收的方法。但是，普遍而无差别的定额商税，必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缺失。当商税总额较少时，问题尚不明显，随着商贸总量的增长，征收定额商税无疑是增加了贫民的相对负担，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失当。自明初就有很多官员对定额商税持有不同意见。到永乐时，解缙就指出不顾商贾经营的盈亏兴废实行税有定额，“民必受害”。他称：“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29]定额征收商税给不法者以舞弊的机会，守法纳税人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害，故其主张征商税应当“随时多少，从实征收”。[30]这是对北宋初年规定的商税定额制度明确表示出反对意见，但解缙并没有对如何按照“随时多少”征税提出更详细的征收办法。可见，解缙的观点是根据商人获利的多少征收差别税。</p>
<p>　　至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上书呼吁：“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盖取之富商者，不过割其羡余，征之微末者，则如腹其膏脂。”并提出对商贾中典当、高利贷等行业应收取高额商税，对于贫民则应收取少量税款乃至免收其税，他称：“商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贿而得轻。至于小民负担之微，市饼、卖浆、稀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31]沈季文的观点是根据行业利润的多寡征收差别税。陈衍则认为应当征收商品差别税。他认为对酒征税不应等同于征粮食税，“征税之法，什一之外，惟榷酤为最善”。对酒限制生产并征严税有三利：“农不钟秫，则黍麦多收”，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可以减少酗酒人数，“四民得免废业，君子亦不至败度”；增酒税即便抬高酒价，但“无损良民”。[32]他还指出酒、茶消费人群皆是富裕殷实的家庭，通过抬高税费而升高的价格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收入，也不会影响酒商的利润。换言之，酒茶等商品主要由中等以上家庭消费，且在价格略微升高的情况下需求变化不大，对此种商品征税，不影响消费能力；反之，如果对粮食等贫民必须消费的商品提高税率导致物价上涨，反而会“殃及细民”，有违公平。</p>
<p>　　弘治十五年时已经有过实行差别商税的实践经验，当时“张家湾住人蒋松，又因贫富不均，告蒙巡抚洪都御史照依门面房屋间架分为四等，照旧例差等出银，每年上户每间出银二钱，中户出银一钱五分，下户出银一钱，下下户出银五分”[33]。何良俊为筹备军费，曾主张征收门摊商税，并扩大了征税范围，认为不能“止税店面”，“当并及房室，每房一间，一年止可税银一分……大率以中户论之，有房二十间，岁输银二钱耳，亦不为病”。[34]这种依纳税人的房屋间架多少估计应征额度，类似于近代财产税的估算征收法，以估算房屋数量代替财产总量，并以此作为差别征税的依据。这种方法虽没有稽查等复杂手续与过程，但是容易发生任意估计现象，常有遗漏，且会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不能算得上是一种成熟的征税方式。但结合当时明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低收入者对按资征税的诉求。</p>
<p>　　当时社会上对定额商税的否定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以及商贾对改变征税方式、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呼声。此外，在这一时期商税思想中一些独特的视角，如采取行业差别税制、商品差别税制、按财产多寡或利润高低确定征税额度等，已经带有近代商税的特征，为清以后商税思想奠定了基础。</p>
<p>　　4.对开征海上贸易税的观点</p>
<p>　　明初，对外贸易尚依附于朝贡，且总量极少。面对如此少量的对外贸易税，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不以为然，如永乐帝曾说过如此的话：“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而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35]既然征也收不上多少钱，那就不征也罢。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繁荣，海上贸易日渐频繁，对外贸易税就逐渐显现出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尤其是海禁之后直至明朝灭亡，在是否开征海上贸易税的问题上，就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巡江御史冯璋认为：“若贪顾目前，一旦开税，华夷无限，山海路通，此往彼来，略无禁阻……万一乘机生事，扰乱地方。”即便是开禁征税，还会有“奸猾商人，将带中土丝绵、段布、磁、铁贵货到彼番国，不换货物，止卖金银。回还之时，将船烧煅，潜地逃归；徒有开税之名而终无可税之实，势所难禁者也”。此外，顽民、势宗私自进行贸易逃脱税收管理，也“不过治以笞杖之罪而已”，因此开征海上贸易税“不当为一时之权宜，以贪小利”。[36]</p>
<p>　　与之相反，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维护商人利益之人往往赞同开禁。丘浚偏重于自由贸易，他曾建议让人民自行造船从事一般商品的海外贸易，官府按照一定百分比抽取实物税，这样可以“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帮之助，是亦足国之一端”[37]。这种令私商自行出资经营并以一般进出口商品为主的贸易政策，已较接近国际贸易的正轨道。</p>
<p>　　万历年间，以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的许孚远曾称：“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但是他也意识到沿海商民可能会借开禁向境外偷运违禁商品硝黄，提出“里邻保结，委官盘验”方法用以杜绝违禁贸易。[38]总之，他认为不能因此而禁绝商路，不然就是因噎废食。如果说丘浚的观点尚且是主张利用榷征商税的办法管理对外贸易，许孚远的观点就更进一步，他对比了禁海、开禁的双方利害，主张征收海上贸易税用于补贴本应该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军需，这相比于提高国民的常赋对国家本身的损害要小。万历二十一年，巡按福建陈子贞对开征海上贸易税也持有赞同观点，商税“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又可充吾军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39]。因为陈子贞为地方官员，又担负福建沿海边境安全之责，其赞同征海贸商税的观点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p>
<p>　　明后期对开征对外贸易税的争论，一方面显示出当时海上贸易税的巨大利益，使得统治阶级已无法忽视海贸商税对国家财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凸现出明朝中央财政的极度匮乏。</p>
<p>　　（三）对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p>
<p>　　随着明王朝对商税征收的重视，商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逐渐展现，一些有远见的人士在对商税问题的探寻过程中，渐渐拨开迷雾，一步步接近商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起初明太祖并不认为商税与封建社会矛盾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商税征收、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仅被视为是奸臣贪官的聚敛。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曾谕户部日：“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40]从皇家的角度看来，当时商税问题的症结在于奸臣聚敛，只要罢黜琐细商税就可以避免商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p>
<p>　　随着商品贸易的繁荣，商税问题被人们重新审视。王纪称：“税繁则商困，商困则来者稀。”[41]提出商税与商业贸易之间的直接关系。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42]。他指的利国主要是指增钞关税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财政税收利益。邹霶处于明王朝的前期，正是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尚不突出，虽然其能认识到征商不当会导致“病民”，但尚未看到“病民”与“病国”之间的关系。赵世卿进一步将商税与国家财用问题相关联，认为商税征收应当处于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商税过高则病商，过低不能充实国家财用，因此主张“国家置立钞关，仿古讥市征商之法。下不病商，上籍裕国，内供赏赉，外济边疆，法至善也”。他指出：“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多之于此，必损之于彼。”对商人的横征暴敛“不惟病民，抑且病国”。[43]张应俞在“病民”的问题上就解释的更为详细，他在《江湖奇闻杜骗新书》中说道：“朝廷往往听言利之臣，命太监四出抽分，名为征商抑末以重农本，实则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者受其害。利民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44]因为商税重，商人必定加价卖货，其实就是将商税负担部分的转嫁给购买者，购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商税重导致商贾利薄，购入原产地的产品数量减少，生产者只能降价销售，因此生产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徐恪认为“生财本自有道，取民在于有制，人君不患财用之不足，而患用财之不节，取民之无制也”。只有“财用有节”，才能“举天下商民皆蒙惠矣”，他提出商亦是民，轻征商税就是惠民仁政。[45]张居正对商税与社会经济的认识较一般世人深刻一些。他曾称：“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46]他反对重征商人，征商必须经常权衡“商农之势”而为之，从农商互相依存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征商税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他抛弃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强调农商之间相互掣肘的关系，并支持轻商税以惠农，进而惠及国本。在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明代许多观点已经超出前代，认识上较为深刻，但是这种认识依然是从维护封建王朝的角度出发，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已。</p>
<p>　　<strong>三、结语</strong></p>
<p>　　经济思想的演变，一方面受前代经济思想遗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历史环境所左右。明朝正处于古代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类思潮不断涌现，尤其是在新的阶级关系的基础上，伴随着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传统观点和代表新兴阶级的思想在明代商税思想领域展现出一定程度的交锋与融合，并逐渐影响着当时社会思潮的流向，这不仅是社会经济构成变迁在思想层面的表现，更体现出拥有话语权的群体构成的变化。纵观明代的商税之议，议题主要是轻税。商业的高度发达是统治阶级不断增加商税的诱因，而商税的增加也引发了社会底层商民的广泛不满。一部分人从维护商贾利益的角度出发，成为呼吁合理商税的代言人。其中，有不少堪称是经典论断，如王夫之的“人各效其所能”原则、张居正“厚商以利农”的主张等，都是古代商税思想领域中不可多得的思想火花。</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2页。</p>
<p>[2][6][2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三十，《征榷之课》，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74、276页。</p>
<p>[3][4]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238、247页。</p>
<p>[5]赵世卿：《三争店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4465页。</p>
<p>[7]伍袁萃：《漫录评正》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65页。</p>
<p>[8][9]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船山全书》，岳麓书社，I988年，第432、441页。</p>
<p>[10]王夫之著，王伯祥点校：《噩梦》，《中华书局》，2009年，第153页。</p>
<p>[11]马卿：《查复钞关预处供给高墙疏》，《明经世文编》卷一百六十九，中华书局，1962年，第1725页。</p>
<p>[12]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2页。</p>
<p>[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引自叶坦《中日商品经济思想比较研究》，《河北学刊》，2005年第5期。</p>
<p>[14]史玄：《旧京遗事》，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78页。</p>
<p>[15]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7年，第328页。</p>
<p>[16]《全明文》卷三O《大诰三编》，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2页。</p>
<p>[17]解缙：《谢文毅公文集》，《明经世文编》卷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6页。</p>
<p>[18]萧彦：《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裨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七，中华书局，1962年，第4424页。</p>
<p>[19]《明宪宗实录》卷二六j=，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4页。</p>
<p>[20]梅国祯：《请罢榷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五二，中华书局，1962年，第4969页。</p>
<p>[21]王纪：《请豁重迭小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9页。</p>
<p>[22]徐恪：《修政弭灾疏》，《明经世文编》卷八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19页。</p>
<p>[24]《太宗永乐实录》卷一二五，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46页。</p>
<p>[25]王世茂：《仕途悬镜》附《新纂合律判语》，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2页。</p>
<p>[26]《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四《匿税》（第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3页。</p>
<p>[27]《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一六九，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53页。</p>
<p>[28][34]何良俊：《与王槐野先生书》，《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四，中华书局，1962年，第2194页。</p>
<p>[29][30]解缙：《解文毅公集》，《明经世文编》卷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80页。</p>
<p>[31]《明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三四，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69页。</p>
<p>[32]陈衍：《槎上老舌》，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81页。</p>
<p>[33]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1980页。</p>
<p>[35]@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252页。</p>
<p>[36]冯璋：《通番舶议》，《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八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2966、2967页。</p>
<p>[37]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p>
<p>[38]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3页。</p>
<p>[39]《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二，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16页。</p>
<p>[40]《明太宗洪武实录》卷一三二，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44页。</p>
<p>[41]王纪：《请豁重迭小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9页。</p>
<p>[42]《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4页。</p>
<p>[43]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4458页。</p>
<p>[44]张应俞：《江湖奇闻杜骗新书?太监烹人服精髓》，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6页。</p>
<p>[45]徐恪：《修政弭灾疏》，《睨经世文编》卷八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19页。</p>
<p>[46]张居正：《张太岳集》卷八《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9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经济史》2012年第4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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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明遗民之生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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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Mar 2013 00:31:0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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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遗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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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明清易代后，明遗民以“不仕二姓”为政治姿态，而以“体制外”的方式“偷生”于新朝，这就意味着“生计”问题将成为他们遗民生涯的严峻考验。显然地，遗民立场的坚守，“生计”保障是最低限度的考量。然而，作为汉文化的担当者，明遗民毕竟不能沦为逐利之徒，因为他们有更为超越的关怀。职是之故，择业之慎、生计之苦以及治生言说之苛，便为明遗民的生计镀上了一层别样的底色。 　　【关键词】明遗民；治生；生计；道统担子 　　明清易代后，明遗民以“不仕二姓”为政治姿态，而以“体制外”的生存方式“隐忍苟活”于新朝，这就使其生计变得异常艰难。同时，“生计”之于明遗民，也绝非寻常物质生活所可限量，而是牵涉到一个意义重大而繁复的精神价值系统，譬如遗民志节的保全、“道统担子”的肩苛等无不需要“打起全副精神”，在“生计”问题上“立住脚跟”。因此，考察明遗民的生存境况，检视他们有关“治生”的言论，不仅有利于发覆明遗民的精神价值，也有利于我们思考当下人文世界的种种问题。 　　然而，学术界有关明遗民生计问题的研究尚嫌不足。就著作而言，以明遗民生计为题的研究专著尚付阙如，不过余英时先生的《士与中国文化》[②]和赵园先生的《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③]的有关篇章论及了“士”或明遗民士人之生计。余先生以《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和《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为题，探索了明清商人的精神世界和“士”在其中的活动与作用。作者通过对明清时期“弃儒就贾”和儒商互动现象的分梳，指出明清时期“四民”观念已发生异动，儒家伦理有了新发展。在其论点的展开中，间或引用了明遗民的例证（如陈确的“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但其结论与笔者的观察恰成反照。赵园先生在其所著《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中有明遗民生计一节，是目前所见唯一论及明遗民生计问题的专论，但惜未深论，仅作描述而已。 　　以论文而言，只有零星几篇泛论明清时期一般士大夫之生计，而对于明遗民之生计仅举例而已。以笔者搜罗所及，相关的研究论文主要有：刘晓东撰写的有关明代（包括晚明）士人治生的系列论文，其中《晚明士人生计与士风》（《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主要论述了晚明士人的生计状况、晚明士人贫困化的原因及其与士风嬗变的关系，文中多所涉及明遗民的生计问题。其《世俗人生：儒家经典生活的窘境与晚明士人社会角色的转化》（《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则论述了晚明士人包括明遗民的生活状态及其对于传统社会角色的突破。他的另外两篇论文《明代士人本业治生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和《论明代士人的异业治生》（《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主要是泛论明代士人治生上的择业问题，而鲜有论及明遗民之治生。丁冠之在《明清学者治生论述略》（载《中韩实学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版）一文中缕述了明遗民陈确的“治生为本论”，指出陈确的治生论是其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人性论和理欲观的应用和发展。王世光在《清儒治生观念刍议》（《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中，从清儒治生观念的社会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等方面，论述了清儒的治生观念，举例中不乏明遗民的个案。方旭东在《儒学史上的“治生论”》（《学术月刊》2006年第6期）中也对陈确的“学者以治生为本论”进行了检讨。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在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明遗民生计或治生问题大多只是在有关论述中附带提及，专门的研究尚嫌不足，故笔者为是文，以为补苴。 一、明遗民的治生之途 　　明清易代，天崩地解，“士子无不破家失业，衣食无仰”[④]，这是社会动荡所致，士子个人无力改变。但是，明亡后，明遗民为表达不与新朝合作的政治态度，既“弃诸生”、“焚儒服”，又不应试、不入仕，则是主动放弃朝廷的俸禄。没有了“家业”和朝廷俸禄，明遗民不得不另谋生计，以使自己能够“偷生”于新朝，也为其“仰事俯育”提供基本的衣食之源。就像顾炎武告诫友人所说：“大难初平，宜反己自治，以为善后之计。”[⑤]从明遗民的实际选择来看，他们的治生之途大凡有如下几种： 　　一是课读书馆。处馆以获取束脩、馆资、学贶，这是读书人可以凭借知识谋生而又受人尊敬的一种谋生之途。明亡后，遗民士人授徒课子而为塾师者，所在多有。张履祥曾说：“世之读书而贫者，为人教子弟，资其直以给衣食。”[⑥]说的就是当时的一般情况。杨园自己即因“不能耕，故馆于人”者凡二十余年[⑦]。明清时期的学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家塾，即东家延请塾师至家教授子弟；一种是私塾，即塾师在自己家里，或租借他人房屋，或借用祠堂、庙宇而设馆授徒；一种是义塾，就是富商显贵、地方政府或家族倡议并出资兴办，免费向特定学童开放的学塾。杨园所言“处馆于人”，当属家塾这一类型。他和黄宗羲曾处馆于吕留良之东庄，即其“处馆于人”之一例。检视各种《明遗民录》，“处馆于人”或“居家教授”的明遗民大不乏人。如孔昭“平居教授生徒，所成就者众”[⑧]，孔之裔“生平耻言膴利，居家教授”[⑨]，郭士髦明亡后“家业荡尽，以授徒自给”[⑩]，盛王赞“避居阳城湖滨，课材童自给”[11]，黄宏宪易代后“弃官归隐，授徒自给” [12]，陈瑚“乱后隐居教授”[13]，戚勋“更世乱，隐居教授四十有余年”[14]，梁湛然“国亡后，隐居讲学，授注录者千人”[15]，余若水“聚村童五六人，授以‘三字经’”[16]。不胜枚举，此仅略举以示例而已。 　　二是躬耕自给。中国自古以农立国，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务农毕竟是大多数人的治生之途。读书士子若不能科举考试中式而为朝廷命官，最理想也是最常态的生活方式就是“耕读传家”。以遗民士人张履祥的看法，“士为四民之首”，当“处不愧为士君子，出不愧为士大夫”，“稼穑之艰，学者尤不可不知”，“古之士，出则事君，处则躬耕，故能守难进易退之节，立光明俊伟之勋”。所以，他认为“治生以稼穑为先，舍稼穑无可为治生者”[17]。明亡后，遗民中以躬耕为食者自是不乏其人。张履祥课馆授徒之外，也躬耕农桑，“岁耕田十余亩，地数亩……草履箬笠，提筐佐馌，其修桑枝，则老农不逮也。种蔬莳药、畜鸡鹅羊豕无不备。”[18]尚据自身农事实践所得而撰《补农书》。遗民大儒孙奇逢在明亡后避居夏峰，率子弟躬耕自给，四方问学者，亦授田使耕，由是“所居成聚”。梁以樟“第买田数十亩，躬耕自给，以谢翱、郑所南自比”[19]，章慥“国变后，隐居华子冈，灌园养母”[20]，不一而足。 　　三是游幕而食。游幕是一种介于仕隐之间的谋生方式，虽不同于直接入仕清廷，但幕主毕竟是清廷官员，易于招致仕于“异族”之讥，所以顺治期间明遗民即使是生计困顿，也轻易不会出游幕府。但是，到了康熙时期，风气则大不相同。明遗民特别是一些遗民“新生代”如万斯同、顾祖禹、李因笃、黄百家、刘献廷和王源等相继入幕[21]。这些遗民新生代出生于崇祯年间（1628——1644），明清易代之际，他们尚处在童年或少年时代，作为遗民，“他们同明王朝有着天然的联系，却不那么紧密；他们对满族人的统治不满，却不那么强烈，……因此，当他们在康熙初年步入弱冠或而立之年的时候，很少像他们的父辈和祖辈那样息影林泉。出游幕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22]。这是遗民新生代游幕的主观原因。此外，在客观上，康熙元年以后，随着南明最后一个政权——永历政权的覆灭和全国性大规模抗清斗争的沉寂，清朝的统治渐趋稳定。当此之时，明遗民审时度势，适时调整自己的终极关怀，由汲汲于恢复汉族政权之“治统”转而以延续和复兴汉文化之“道统”为依归，入幕以施展其“明道救世”、康济民生的经世抱负便是一个可能的选择。况“惟习幕一途，与读书为近”[23]，是士人凭借知识和技能而谋生的重要途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遗民新生代在对待“游客”与“游幕”的态度上，就不像他们的遗民前辈那样纠结着太多的政治操守的考量。如老一代遗民顾炎武屡游在野的友人之幕（即“游客”），却不曾一游官员之幕（即“游幕”）；再如阎尔梅，顺治二年清凤阳巡抚赵福星曾遣人来招阎氏，阎氏却“痛哭为书谢之”[24]。但是，作为遗民新生代的李因笃（1632——1692）则反之，他认为有血气的“丈夫”，“游客万不可为”，因为“游客”有乞食于人之嫌，而“入幕虽卑，犹自食其力。舍彼就此，亦云恶取其轻者耳。”[25]两相比较，遗民新生代对于游幕的政治忌讳已然淡薄了许多。不仅如此，就整个遗民社会而言，进入康熙时代以后，不轻易游幕的坚执也已初现松动，像陆世仪、魏际瑞这些老一代遗民也入幕了。 　　当然，遗民士人的游幕究竟不同于一般士人的游幕，而是寄寓了遗民式的关怀。或借佐理政事而痛陈官府积弊，以造福民生；或藉襄助文事而究心学术，以传承道统。明遗民陆世仪就曾说：“历观古今以来，大抵经时变革，一时贤者不死于忠节，则归于隐遁，其或去而入于空释之门，更多有之……然而圣道自此日晦，而世界自此日坏矣。”[26]“圣道”与“世界”，一“内圣”，一“外王”，代表了传统儒家之道的两个方面。由于以不与新朝合作为政治姿态，明遗民的“外王”关怀，就只能是致力于“拯斯民于涂炭”[27]，以个体性的行为从事所谓“乡治”活动，在这方面，陆世仪、魏际瑞洵为其代表。顺治十八年（1661），陆世仪应江西安义令毛如石之聘，“至县为询利弊”[28]；康熙十年（1671），陆世仪又受聘为江宁巡抚玛祜之幕宾，“入幕后痛陈江南一切利弊”[29]。范承谟任浙江巡抚时，礼聘魏际瑞为幕宾，“蠲荒赈饥诸大事，所全活数百万，伯（即魏际瑞）左右宣力为多焉”[30]。就传承道统而论，陆元辅以及万斯同、黄百家诸遗民新生代乃其典型。康熙时期，随着时移势易和清廷政策的调整，明遗民的待清态度渐趋软化，初现群体分化，但是他们的“复明”期待并未幻灭，所以“三藩”乱起，明遗民相机而动，欲有所逞。有鉴于此，清圣祖大幅度调整统治政策，不待“三藩”乱平，即于十七年（1678）诏举“博学鸿儒科”，翌年又谕开《明史》馆，试图以“崇儒重道”笼络和罗致遗民士人。与此相谐应，明遗民之游幕遂以襄助文事为职志。李塨尚言：“三藩平后，竞尚笔墨文学，馆阁徐乾学等，招致天下名士，排缵词章，一时如刘继庄，以及万斯同、胡渭生、阎若璩辈皆集阙下，而王子（指王源）亦与焉。”[31]李塨此处提到的学者除万斯同外，皆非严格的明遗民，然因为他们或为遗民子弟，或为遗民私淑弟子，而有浓郁的“遗民情结”。这些士人之入幕“排缵词章”，自有其文化关怀在。万斯同之入徐乾学幕襄修《明史》即为一显例。康熙十八年（1679），清廷重开《明史》馆，以中试的五十余“博学鸿儒”为翰林院编修、检讨之职，悉数入馆修史，但万斯同拒绝清廷援例授予的纂修之职，而以“布衣”身份与其事，“不置衔，不受俸”，惟愿“纂成一代之史，可藉手以报先朝矣”[32]。 　　然而，不管明遗民之游幕怀有多么崇高的志向和超然的关怀，获取修脯以养家糊口当为大多数人最现实的考量。从明遗民陆元辅的情况或可窥见一斑。张云章所撰《陆先生元辅墓志铭》记曰：“（明亡后）先生脱去博士弟子籍，分将潜深伏奥以布衣老矣，而当世大人先生以其经师，必欲力致之。先生念己于前朝未有禄仕，出亦无害，而以贫故糊口四方，亦非不义之粟。故以礼来聘者，先生不之拒。”[33]陆氏一生严守遗民矩鑊，康熙十七年诏举“博学鸿儒科”，他以病峻辞，虽被迫至京，却“召试诡不入格，又多规劝语”，致使“主者得之不敢献”[34]，陆氏遂得以遗民终。但是，他却不得不因贫而游幕于“当世大人”，这在当时恐怕不是他一个人的无奈！ 　　四是卖文博食。诗、文、书、画，本士人所擅，藉以资生，也是许多遗民士人的治生之道。《清史稿》“高士驴”有关于徐枋卖画度日而得友人相助的一段文字，虽颇富传奇色彩，却非向壁虚构，因其事亦得黄宗羲之言的佐证。黄宗羲云：“先生（指徐枋）画神品，苏州好事者月为一会，次弟出资以买其画，以此度日。”[35]以画社的形式为徐枋“谋薇蕨之资”，是友人周玉凫发起并主盟的，徐枋在致周氏及葛瑞五、朱用纯等人的信中都曾提及。画社以“山中雅集”的形式，“每月会集，朋从甚盛”，后来连“法门诸大老”也“把臂入林”。对于众人好义相助，徐枋还是觉得“有伤其廉”，二年后遂“谢却”。遗民中，卖画自给者至少还有陈应麟、黄宗炎等人。史载陈应麟明亡后卖画自给，“专攻芦鸿，遂成绝艺”[36]。黄宗炎“工繆篆，又善制砚”，明亡后游石门、海昌间，卖画以自给[37]。卖文谋食的明遗民最著名者莫过于吕留良了，吕留良弃青衿后即主要以评点时文为生计，一时天盖楼之时文选本洛阳纸贵，在给门生的书札中，吕留良说：“选文行世，本非仆怀，缘年来多费，赖此粗给，遂不能遽已。”[38]吕氏的此番说话有其深意可玩味，一是其“选文”确曾为其提供了生计之需；二是既弃青衿而为遗民，却又以时文“操选政”，难免为人诟病，故他要加以辩白，说明评点时文“本非仆怀”；三是其评点时文确另有关怀隐然其间，因为在他看来，科举之弊在于应试士人自始即为“村师”所误，对于“先儒之精义，与古人之实学，初未有知”[39]。吕留良曾不无自负地说：“咄嗟晚村，其舍此识字秀才，读书者安望耶！”[40]可见他是毅然地以评点时文的方式肩苛起“道统担子”，尽管在表现方式上势必招致物议。以诗文谋食的遗民士人当然所在多有，如钦兰“工诗”，国亡不仕，卖文自给[41]，杨彭龄“间鬻文词以自食，京师贵人数属当事者饷馈，终不谒谢”[42]，即为其例。 　　五是悬壶行医。由于古代中国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医学专业人才，一般拥有一定知识的人便充当了医生的角色，当然若有祖传之秘，行医谋食便是很自然的事。检视各种《明遗民录》，突出的例子有：傅山“家世传禁方，乃自资以为生”[43]，邹名世在明亡后不入城市，业医自给[44]，程自玉“遭世变，隐于医，四十余年不践郭门”[45]，陆圻“甲申后，卖药海宁之长安市”[46]，又“提囊三吴间，屡著奇效”[47]。 　　上述几种治生之途而外，像彭士望隐于金精山，“造纸种茶，以资给其家”[48]，周篔“就市廛卖米”，文祖尧“倚青鸟术自给”[49]等从事“杂业”者，也不乏其人。正如吕留良在祭友人文中所说：“如今日之遗民，为要路谒客以呈身，或捉刀怀椠，为幕府之师宾。最下则含乳乎南宗，开堂卖拂，此其家亦可以不贫。奈何三尺之篱，数十杆之竹，蔽影于九曲之村。”[50]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别明遗民而言，其治生之途并非专事一业，而是数业相兼。如张履祥处馆的同时还兼躬耕，时人谓其“读书课馆之余，凡田家纤细之务，无不习其事”[51]。又如余若水，明亡后，“躬耕山中”，一面“聚村童五六人，授以‘三字经’”，一面从事农牧业生产，以致“卧榻之下，牛宫、鸡堞无下足处，晨则秉耒出，与老农杂作。”[52]再如吕留良弃青衿后，先是务农行医，后评点时文[53]。总体而言，受制于遗民士人的政治立场、处世态度、职业价值取向，及其自身知识技能等因素，在诸种职业中，以处馆课徒和躬耕谋食者为数最多。 二、明遗民的生计境况 　　明遗民的生计境况如何，还得透过他们所选择的主要治生之业的收入情况，才能一窥究竟。 　　先看课读书馆的束脩所入。在中国古代，拥有知识的士人，传统的谋生之途本来是出仕为官，以获取朝廷俸禄，一旦不愿入仕，“唯一的办法是把从先生那里学来的一套子曰诗云再传授给别人藉以生活”[54]。所以作塾师而教授生徒无疑是绝大多数遗民最可能选择的治生之途。清朝时期，塾师的束脩收入具体是多少，有必要进行一番检讨。韩国学者权仁溶详细研究了康熙年间徽州府婺源县庆源村塾师詹元相的个案，他据詹氏的《畏斋日记》统计得出其束脩所入为：1700年为一两六钱，1701年为四钱五分，1702年为二钱，1703年为一两七钱，1704年为八钱，1705年为一两九钱七分[55]。从这份统计数据来看，乡村塾师的束脩所入不同年份差异甚大，且束脩年入最多也不到二两。以当时的物价，一两银可买米二石左右[56]，可知塾师的束脩收入确乎微薄。这里举的虽然是康熙后期的例子，而且示例中的当事人也不是明遗民，但此例的代表性并不能因此而打折扣，因为它至少反映了当时塾师的部分实情。塾师束脩的支付除了以银两外，也有用食物（主要是粮食）支付的，是故束脩又称馆谷。如顺治五年，江苏苏州吴氏家族规定：“延举业师，贴米十二石；句读师，贴米十石。”[57]约略而言，十石米也就相当于一个三口之家全年的口粮。当然，兼用银两和粮食混合支付束脩的情况也不鲜见。塾师所入以馆谷支付，对于塾师而言或有利而无弊，因为这样可能规避因粮价波动而引起的收入减损。除了束脩之外，塾师在学塾还可获得膳食和节敬的收入，有的或可获得“在家乡提供绅士服务的绅士收入”[58]，但束脩收入无疑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从以上所举两个关于塾师束脩的具体例子来看，后一例显较前例收入为多，但亦不过维持一家生计而已。若属于前一例的情况，则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也难维持。上述两例，在时间上一是康熙年间，一是顺治年间；在地域上一是安徽，一是江苏。看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塾师的束脩是有较大差异的。除此之外，束脩的多少还应与学生数有关，但是传统的学塾教学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就学人数的差异，按照张仲礼先生的研究结论，一个塾师在学塾而非书院所教学生平均为三到四人[59]。事实上，明遗民的生存境况可能大多属于举例中的前者，如陈确之父常年处馆于外，而家人却常有断粮之虞；像滇南遗民孔之裔“居家教授”，却“四壁萧然” [60]者，所在多有。顺、康时人戴名世说：“读书之士，至今日而治生之道绝矣。……则师道在今日贱甚，而束脩之入仍不足以供俯仰。”[61]。一般而言，北方塾师的境况可能更糟，据陕西同州马氏家族资料的记载，有个名马先登的生员，在中举前的三十年间，“出外觅馆，而修脯寥寥，不敷赡养。家亦无长物可质肆库，府君屡持袋向亲乞米，迄无应者。”[62] 　　再看躬耕自给的情况。明清时期，社会分工仍未臻细密，“农民固专事耕作，而士、工、商亦多未能与农事完全断绝关系”，明遗民既避居穷乡僻壤，“把本来的带有消遣性质的灌圃一类工作扩展为谋生的职业并非意外”[63]。加上中国古代农耕社会“重农抑末”政策和观念源远流长、根深蒂固，所以明遗民躬耕南亩者自然为数不少。躬耕的生活自是艰苦的，不仅是身体的：“赤日中田，焦发裂背。渴不得饮，饥不得食，闵其将死，不敢云瘁”[64]，而且是生计的：“十年之耕，不得五年之获”[65]。以躬耕而谋生计，在清代的生产力水平下能够勉强“敷食”已属不易，遭遇荒年，“力耕食贫”[66]也在所难免。一般而言，耕作“从投资到获得利润的过程是缓慢的，不能和工商业同日而语，再加上隐士从事耕作虽不是雇农，却是自耕农，和阡陌纵横的大地主富农们相较，又不啻小巫之见大巫了。至于无业的隐士，除非拥有厚产，否则当更为狼狈。”[67]引文中所谓“隐士”实指包括“遗民”在内的各类不愿为官的在野之人，其实朝代鼎革之际的旧朝遗民较之承平时期清高孤介、不愿为官的隐士，生计的穷困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仕清汉士汪琬曾经说： 　　古之君子欲进则进，欲退则退，未有不浩然自得者也。今之君子侧身迟回于进退之际，恒皇皇焉不能自主者，何也？非其人为之，其时为之也。古之君子力耕以为食，力蚕以为衣，俛仰身世，无求而皆给。故当其不得志而退也，毕其生可以无闷。今之君子仰无以养其亲，俛无以畜其妻子，饥寒之患，迫于肌肤，此其时与古异矣。虽不得志，其能遁世长往，浩然于寂寞无人之地哉？吾以是知其难也。[68] 　　汪氏所谓“古之君子”既然可以“欲进则进，欲退则退”，当为一般“隐士”无疑，也正因为一般隐士在进退之间的裕如，其生活之“浩然自得”也就不在话下，或者说其躬耕所入可以确保他们的“隐”。而遗民为旧朝所“遗”，对新朝持不合作态度，在“出处去就”之间已“立定脚跟”，其“遗民”立场断不受其生计所左右，或者说“贫”毋宁是他们的主动选择。更何况以读书人而务农桑，实有其无奈和不堪，明遗民陆世仪即曾自述其尴尬：“自甲申、乙酉以来，教授不行，养生之道几废。乙酉冬季学为贾，而此心与贾终不习。因念古人隐居多躬耕自给，予素孱弱，又城居，不习田事，不能亲执耒耜。”[69]身体孱弱、“不习田事”，自非陆氏一人为然，也是整个士群的困惑，如前述张履祥亦有“不能耕”之叹。 　　最后再来讨论一下游幕而食的情况。游幕并非明遗民治生的“主业”，除了极个别的遗民，大多对游幕持避而远之的态度。一般而言，幕宾的收入要高于塾师的收入。清朝幕宾的束脩所入因人而异，但揆诸史实，还是能够了解一个大致的情况。决定和影响幕宾修脯的因素有多种，首先是延聘幕宾的官员职务或级别之高低。如江宁布政司“在署写算办事八人，束脩一千六百两”[70]，一些地方州、县衙门“就中所尤倚重者，非二三百金不能延至”[71]。布政司一级“写算办事”的普通幕宾年入也有二百两，而州县衙门中幕主特别倚重者方可与之比肩。以张仲礼的估计，地方大员（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学政、提督）的幕僚一般年均入1500两，而知府、州县官的幕僚年均入不过250两[72]。可见幕主职务和级别之高低是影响幕宾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是幕宾的职责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根据张仲礼的研究，州县官的幕宾中，负责书启、挂号、征比[73]的幕宾年平均收入为一百两银子；负责刑名、钱谷的幕宾所得收入则约年三百至四百两[74]。二者相差三至四倍之多。清人汪辉祖早岁游幕，洞悉幕府内况，他曾明言：“幕中数席，惟刑名、钱谷岁修较厚。余则不过百金以内，或止四五十金者……以修脯而计，刑、钱一岁所入，足抵书、号、征比数年。”[75]汪氏之说可以支持张先生的判断。但是，修脯相对较高的刑名、钱谷非有“功名”及专门知识和才干，得馆殊非易易，没有“功名”的遗民士人即使能被延聘入幕也多为幕修相对较低的“书启”、“挂号”、“征比”之职。所以这种幕宾时有“搁笔穷”之虞，也正因此之故汪辉祖曾慎重告诫：“勿轻令人习幕。”[76]。但是，尽管专职书启、挂号、征比的幕宾较刑名、钱谷之类幕宾所入为低，毕竟比课读书馆的塾师要高，所以汪辉祖说：“吾辈从事于幕者，类皆章句之儒，为童子师，岁修不过数十金；幕修所入，或数倍焉，或十数倍焉。”[77]不过，入幕毕竟有亲近当局之嫌，所以对于明遗民而言，入幕究为等而下之的选择，以幕修为生的遗民更是寥寥无几。 　　至于卖文博食、悬壶行医和其它“杂业”，因非明遗民治生的“主业”，从事者无几，其收入如何，也就不再去深究了。 　　从理论上来说，明遗民既然选择了不与新朝合作的“体制外”生存方式，那么其生计的困顿几乎是必然的。从事实上来看，明遗民虽或课读书馆，或躬耕自食，也有少数人从事游幕或其他“杂业”，但从整体而言，明遗民的贫穷困厄却是一个客观事实。前已述及，张履祥在易代后藉课读书馆和躬耕自食以谋生计，但即或是二业并兼，也不免“长困衣食”。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杨园有一封《答吴仲木》的书札，内中他历数自己的生计境况：“弟先人遗田，变废之余，尚存一十四亩，妻子飦粥足以自给。但自祸乱以来，十余年间迁徙者五矣，每当迁徙辄有称贷。因无嗣息，买婢则又贷去。冬病作，则又贷。积渐而至，已不下数十金。目下以先叔王父之葬，则又贷，亡妹之葬，则又贷，复不下三、四十金。每于秋成，辄通以自古有死之义，罄箱偿之，不足则复佐以馆谷。次年米渐贵，则力益诎，加质举息，其数仍不减于旧时。诚恐一旦溘先朝露，则长负人入地矣。”[78]杨园一生耿介，轻不求人，但遭遇荒年，“东西就食”时或有之，甚至因“家贫不能置书，故不能免于远求耳”，而不得不曾向吴仲木借读《司马温公集》、《许鲁斋集》、《吴康斋集》等书[79]。杨园治生兼及处馆与躬耕二业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专事一业而谋生的遗民了。如盛王赞于明亡后“避居阳城湖滨，课材童自给。日无再食，尝采茨蒿之属，杂以麻麦，如僧家所谓璎珞粥者。衣每百结，辄自引线联络，负日于檐，栩然自得。”[80]另如前述孔之裔“居家教授”，“四壁萧然”[81]；陈瑚“乱后隐居教授，……晚益困寠，常至绝食”[82]；应撝谦“授徒自给，三旬九食以为常。每连日绝粒，采阶前马兰草食之”[83]。看来授徒自给的生活是拮据的。至于躬耕，一则有赖“天时”，再则还受制于遗民士人的某些先天不足（如体力、疏于农事等），所以即使是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吴县遗民文点也难免“力耕食贫”，“尝卖书画自给”以为补济[84]。 　　明遗民生计的困厄，在各种文献中每有生动的描述，现举例若干，以见一斑。如滇南遗民陆天麟明亡后，避乱山寺，“乞食荒村，极人世不堪之苦”[85]。陈玺“隐于沟壑”，“居乡不治生产，卒之日，几无以敛”[86]。刘永锡“贫甚，不受人粟肉，妻织席，男女织芦簾自给，并日而食”，常因“食不继，时不举火”，[87]“独居土室，风雨不蔽”，“卒以穷死”[88]。徐枋食则“一饭一糜”，“日日至午尚犹枵腹”， 衣则“冬夏止服一苧衣”，真乃“荒山壁立，不知如何度岁”！其二儿一女饥寒殒命，他自己则死而不能葬[89]。陆庆臻“贫甚，泣曰：‘得墓田一笏，营葬足矣。’”[90]李潜夫“甲申、乙酉以来，秃顶披缁衣，二十七年不见人。家奇贫，无子，又病疝气，不能二三百步行，久坐下坠，尝日卧读书，门无三尺之僮，厨无爨婢，独老妻在室，颓然相对，无所得食”[91]。张岱明亡后隐居入山，“然瓶粟屡罄，不能举火”[92]。陈鸿“年七十二以贫病死”[93]，等等，不胜枚举。可见，衣而不蔽其体，食而不得“举火”，住而不蔽风雨，以致死而不得葬，即是明遗民传记作者对于明遗民生计的普遍观感，所述虽为极端境况，但传记毕竟以纪实为书法，所述依然足可征信。 三、明遗民的治生观念 　　明遗民的潦倒困厄固为事实，但他们似乎并不以此为意，甚至以“贫”为主动选择，这就意味着他们必怀某种特别的治生观念和处世态度。 　　首先，以治生为学者“本事”、“分内事”，以及以治生保全志节的生计观。儒家传统重义轻利，“治生”素为儒者所耻言[94]。但有学人认为，自元代始，特别是明代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流动的加剧，传统的“四民”界限渐趋模糊，士商互动渐趋频繁，“谋道”与“谋食”的畛域已被打破，并例举元代理学家许衡“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95]之论以为佐证[96]。然而，证诸明遗民之治生思想，上述判断显然有待商榷。让我们援引许衡的言说以与明遗民的相关论说互为对证。许衡说： 　　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苟生理不足，则于为学之道有所妨，彼旁求妄进，及作官嗜利者，殆亦窘于生理之所致也。士子多以务农为生。商贾虽为逐末，亦有可为者。果处之不失义利，或以姑济一时，亦无不可[97]。 　　许衡所言虽“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学圣贤的前提是衣食无忧；衣食有虞，则对学圣贤大有妨碍；经商虽然不是学者根本的事业，但借以糊口亦无不可”[98]，然毕竟对正统儒家观点形成挑战。 　　陈确针对许衡之说曾有过专门的发言，他说： 　　学问之道，无他奇异，有国者治其国，有家者守其家，士守其身，如是而已。所谓身，非一身也，凡父母兄弟妻子之事，皆身以内事。仰事俯育，决不可责之他人，则勤俭治生洵是学人本事。而或者疑其言之有弊，不知学者治生绝非世俗营营狗苟之谓。……确尝以读书、治生为对，谓二者真学人本事，而治生尤切于读书……唯真志于学者，则必能读书，必能治生。天下岂有白丁圣贤，败子圣贤哉！岂有学为圣贤之人，而父母妻子之弗能养，而待养于人哉！许鲁斋此言，专为学者而发，故知其言之无弊，而体其言者不能无弊耳。[99] 　　此即陈确所谓“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乃针对许衡之言而发，学人据此多以为陈确认同许衡之说。表面上看，陈确似乎认同许衡的观点，也并不讳言“治生”，实质上却暗中对许衡之说进行了重要修正。一、许衡以治生为学者之“先务”，而陈确以治生为学者之“本事”，一词之异，意义迥然。陈确以治生为学者之“本事”，乃因治生为“学问之道”，乃“士守其身”的物质基础，一身以至于“仰事俯育”皆不能“责之他人”，否则“必失其身”，“所谓失，非必皆败亡与饿死也，凡因贫而苟为非义者皆是”[100]；正是在此意义上，陈确以为“治生尤切于读书”。二、许衡主张为了生计商贾“亦有可为者”，而陈确却特别表明“学者治生绝非世俗营营狗苟之谓”，同时又说“治生以学为本”[101]，亦即不以“逐利”为终极追求，所以他绝不以商贾亦可为；三、陈确认为许衡之言或道出了“一个浅显的道理”而显得“言之无弊”，但“体其言者不能无弊”，意即不要以学者治生有某种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为“世俗营营狗苟”之事。总之，陈确虽不讳言治生，甚至认为学者不可不讲治生，但治生必“以学为本”、以“守其身”为前提，而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因贫而苟为非义”，那就成了利禄之徒而有失士的节操了。 　　对许衡之说作出回应的遗民士人还有张履祥。张履祥说：“人须有恒业。无恒业之人，始于丧其本心，终于丧其身。许鲁斋有言：‘学者以治生为急。’愚谓治生以稼穑为先。”[102]杨园的此番言说一方面将许衡“学者以治生为先务”置换以“治生以稼穑为先”，表明他不反对学者之治生，但与许衡不同的是，他反对士人业贾，认为“商贾之智，儒者羞为。挟术虽工，人心不顺，天道不佑”[103]，而从事稼穑乃治生实务和“自立之道”，惟事稼穑方能“内不失己，外不失人”[104]，因为一则“夫能稼穑则可无求于人，可无求于人则能立廉耻；知稼穑之难则不妄求于人，不妄求于人则能兴礼让。廉耻立，礼让兴，而人心可正，世道可隆矣”[105]；再则“一家俯仰之需及吉凶诸费不能无所赖藉，若竞不为料理，此身终亦站不定，何处可言人品学问乎！”[106] 而“稼穑一旦失所，饥寒随及以至。志行不立，廉耻道尽”[107]而“丧其身”。可见在杨园那里，“稼穑”不仅关系到“人心”，甚至还事涉“世道”。但是另一方面，他对稼穑治生亦持保留态度，而认为治生“须有恒业”。杨园所谓“恒业”即教学，他曾说：“今世贫士众矣，皆将不免饥寒，宜以教学为先务，盖亦士之恒业也。凡人只有养德、养身二事，教课则开卷有益，可以养德；通功易事，可以养身。两益均有，舍此不事，则无恒业，何以养其身？无以养其身，不免以口腹之害为心害，便将败德。但此际须本忠恕之道，不可失其本心。”[108] “教学”兼及“养德”与“养身”，较之“稼穑”偏于“养身”更具优越性，可见杨园虽倡言“治生”，却把“养德”置于优先价值。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p>　　【内容提要】明清易代后，明遗民以“不仕二姓”为政治姿态，而以“体制外”的方式“偷生”于新朝，这就意味着“生计”问题将成为他们遗民生涯的严峻考验。显然地，遗民立场的坚守，“生计”保障是最低限度的考量。然而，作为汉文化的担当者，明遗民毕竟不能沦为逐利之徒，因为他们有更为超越的关怀。职是之故，择业之慎、生计之苦以及治生言说之苛，便为明遗民的生计镀上了一层别样的底色。</p>
<p>　　【关键词】明遗民；治生；生计；道统担子</p>
<p>　　明清易代后，明遗民以“不仕二姓”为政治姿态，而以“体制外”的生存方式“隐忍苟活”于新朝，这就使其生计变得异常艰难。同时，“生计”之于明遗民，也绝非寻常物质生活所可限量，而是牵涉到一个意义重大而繁复的精神价值系统，譬如遗民志节的保全、“道统担子”的肩苛等无不需要“打起全副精神”，在“生计”问题上“立住脚跟”。因此，考察明遗民的生存境况，检视他们有关“治生”的言论，不仅有利于发覆明遗民的精神价值，也有利于我们思考当下人文世界的种种问题。</p>
<p>　　然而，学术界有关明遗民生计问题的研究尚嫌不足。就著作而言，以明遗民生计为题的研究专著尚付阙如，不过余英时先生的《士与中国文化》[②]和赵园先生的《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③]的有关篇章论及了“士”或明遗民士人之生计。余先生以《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和《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为题，探索了明清商人的精神世界和“士”在其中的活动与作用。作者通过对明清时期“弃儒就贾”和儒商互动现象的分梳，指出明清时期“四民”观念已发生异动，儒家伦理有了新发展。在其论点的展开中，间或引用了明遗民的例证（如陈确的“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但其结论与笔者的观察恰成反照。赵园先生在其所著《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中有明遗民生计一节，是目前所见唯一论及明遗民生计问题的专论，但惜未深论，仅作描述而已。</p>
<p>　　以论文而言，只有零星几篇泛论明清时期一般士大夫之生计，而对于明遗民之生计仅举例而已。以笔者搜罗所及，相关的研究论文主要有：刘晓东撰写的有关明代（包括晚明）士人治生的系列论文，其中《晚明士人生计与士风》（《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主要论述了晚明士人的生计状况、晚明士人贫困化的原因及其与士风嬗变的关系，文中多所涉及明遗民的生计问题。其《世俗人生：儒家经典生活的窘境与晚明士人社会角色的转化》（《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则论述了晚明士人包括明遗民的生活状态及其对于传统社会角色的突破。他的另外两篇论文《明代士人本业治生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和《论明代士人的异业治生》（《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主要是泛论明代士人治生上的择业问题，而鲜有论及明遗民之治生。丁冠之在《明清学者治生论述略》（载《中韩实学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版）一文中缕述了明遗民陈确的“治生为本论”，指出陈确的治生论是其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人性论和理欲观的应用和发展。王世光在《清儒治生观念刍议》（《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中，从清儒治生观念的社会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等方面，论述了清儒的治生观念，举例中不乏明遗民的个案。方旭东在《儒学史上的“治生论”》（《学术月刊》2006年第6期）中也对陈确的“学者以治生为本论”进行了检讨。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在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明遗民生计或治生问题大多只是在有关论述中附带提及，专门的研究尚嫌不足，故笔者为是文，以为补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明遗民的治生之途</strong></p>
<p>　　明清易代，天崩地解，“士子无不破家失业，衣食无仰”[④]，这是社会动荡所致，士子个人无力改变。但是，明亡后，明遗民为表达不与新朝合作的政治态度，既“弃诸生”、“焚儒服”，又不应试、不入仕，则是主动放弃朝廷的俸禄。没有了“家业”和朝廷俸禄，明遗民不得不另谋生计，以使自己能够“偷生”于新朝，也为其“仰事俯育”提供基本的衣食之源。就像顾炎武告诫友人所说：“大难初平，宜反己自治，以为善后之计。”[⑤]从明遗民的实际选择来看，他们的治生之途大凡有如下几种：</p>
<p>　　一是课读书馆。处馆以获取束脩、馆资、学贶，这是读书人可以凭借知识谋生而又受人尊敬的一种谋生之途。明亡后，遗民士人授徒课子而为塾师者，所在多有。张履祥曾说：“世之读书而贫者，为人教子弟，资其直以给衣食。”[⑥]说的就是当时的一般情况。杨园自己即因“不能耕，故馆于人”者凡二十余年[⑦]。明清时期的学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家塾，即东家延请塾师至家教授子弟；一种是私塾，即塾师在自己家里，或租借他人房屋，或借用祠堂、庙宇而设馆授徒；一种是义塾，就是富商显贵、地方政府或家族倡议并出资兴办，免费向特定学童开放的学塾。杨园所言“处馆于人”，当属家塾这一类型。他和黄宗羲曾处馆于吕留良之东庄，即其“处馆于人”之一例。检视各种《明遗民录》，“处馆于人”或“居家教授”的明遗民大不乏人。如孔昭“平居教授生徒，所成就者众”[⑧]，孔之裔“生平耻言膴利，居家教授”[⑨]，郭士髦明亡后“家业荡尽，以授徒自给”[⑩]，盛王赞“避居阳城湖滨，课材童自给”[11]，黄宏宪易代后“弃官归隐，授徒自给” [12]，陈瑚“乱后隐居教授”[13]，戚勋“更世乱，隐居教授四十有余年”[14]，梁湛然“国亡后，隐居讲学，授注录者千人”[15]，余若水“聚村童五六人，授以‘三字经’”[16]。不胜枚举，此仅略举以示例而已。</p>
<p>　　二是躬耕自给。中国自古以农立国，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务农毕竟是大多数人的治生之途。读书士子若不能科举考试中式而为朝廷命官，最理想也是最常态的生活方式就是“耕读传家”。以遗民士人张履祥的看法，“士为四民之首”，当“处不愧为士君子，出不愧为士大夫”，“稼穑之艰，学者尤不可不知”，“古之士，出则事君，处则躬耕，故能守难进易退之节，立光明俊伟之勋”。所以，他认为“治生以稼穑为先，舍稼穑无可为治生者”[17]。明亡后，遗民中以躬耕为食者自是不乏其人。张履祥课馆授徒之外，也躬耕农桑，“岁耕田十余亩，地数亩……草履箬笠，提筐佐馌，其修桑枝，则老农不逮也。种蔬莳药、畜鸡鹅羊豕无不备。”[18]尚据自身农事实践所得而撰《补农书》。遗民大儒孙奇逢在明亡后避居夏峰，率子弟躬耕自给，四方问学者，亦授田使耕，由是“所居成聚”。梁以樟“第买田数十亩，躬耕自给，以谢翱、郑所南自比”[19]，章慥“国变后，隐居华子冈，灌园养母”[20]，不一而足。</p>
<p>　　三是游幕而食。游幕是一种介于仕隐之间的谋生方式，虽不同于直接入仕清廷，但幕主毕竟是清廷官员，易于招致仕于“异族”之讥，所以顺治期间明遗民即使是生计困顿，也轻易不会出游幕府。但是，到了康熙时期，风气则大不相同。明遗民特别是一些遗民“新生代”如万斯同、顾祖禹、李因笃、黄百家、刘献廷和王源等相继入幕[21]。这些遗民新生代出生于崇祯年间（1628——1644），明清易代之际，他们尚处在童年或少年时代，作为遗民，“他们同明王朝有着天然的联系，却不那么紧密；他们对满族人的统治不满，却不那么强烈，……因此，当他们在康熙初年步入弱冠或而立之年的时候，很少像他们的父辈和祖辈那样息影林泉。出游幕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22]。这是遗民新生代游幕的主观原因。此外，在客观上，康熙元年以后，随着南明最后一个政权——永历政权的覆灭和全国性大规模抗清斗争的沉寂，清朝的统治渐趋稳定。当此之时，明遗民审时度势，适时调整自己的终极关怀，由汲汲于恢复汉族政权之“治统”转而以延续和复兴汉文化之“道统”为依归，入幕以施展其“明道救世”、康济民生的经世抱负便是一个可能的选择。况“惟习幕一途，与读书为近”[23]，是士人凭借知识和技能而谋生的重要途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遗民新生代在对待“游客”与“游幕”的态度上，就不像他们的遗民前辈那样纠结着太多的政治操守的考量。如老一代遗民顾炎武屡游在野的友人之幕（即“游客”），却不曾一游官员之幕（即“游幕”）；再如阎尔梅，顺治二年清凤阳巡抚赵福星曾遣人来招阎氏，阎氏却“痛哭为书谢之”[24]。但是，作为遗民新生代的李因笃（1632——1692）则反之，他认为有血气的“丈夫”，“游客万不可为”，因为“游客”有乞食于人之嫌，而“入幕虽卑，犹自食其力。舍彼就此，亦云恶取其轻者耳。”[25]两相比较，遗民新生代对于游幕的政治忌讳已然淡薄了许多。不仅如此，就整个遗民社会而言，进入康熙时代以后，不轻易游幕的坚执也已初现松动，像陆世仪、魏际瑞这些老一代遗民也入幕了。</p>
<p>　　当然，遗民士人的游幕究竟不同于一般士人的游幕，而是寄寓了遗民式的关怀。或借佐理政事而痛陈官府积弊，以造福民生；或藉襄助文事而究心学术，以传承道统。明遗民陆世仪就曾说：“历观古今以来，大抵经时变革，一时贤者不死于忠节，则归于隐遁，其或去而入于空释之门，更多有之……然而圣道自此日晦，而世界自此日坏矣。”[26]“圣道”与“世界”，一“内圣”，一“外王”，代表了传统儒家之道的两个方面。由于以不与新朝合作为政治姿态，明遗民的“外王”关怀，就只能是致力于“拯斯民于涂炭”[27]，以个体性的行为从事所谓“乡治”活动，在这方面，陆世仪、魏际瑞洵为其代表。顺治十八年（1661），陆世仪应江西安义令毛如石之聘，“至县为询利弊”[28]；康熙十年（1671），陆世仪又受聘为江宁巡抚玛祜之幕宾，“入幕后痛陈江南一切利弊”[29]。范承谟任浙江巡抚时，礼聘魏际瑞为幕宾，“蠲荒赈饥诸大事，所全活数百万，伯（即魏际瑞）左右宣力为多焉”[30]。就传承道统而论，陆元辅以及万斯同、黄百家诸遗民新生代乃其典型。康熙时期，随着时移势易和清廷政策的调整，明遗民的待清态度渐趋软化，初现群体分化，但是他们的“复明”期待并未幻灭，所以“三藩”乱起，明遗民相机而动，欲有所逞。有鉴于此，清圣祖大幅度调整统治政策，不待“三藩”乱平，即于十七年（1678）诏举“博学鸿儒科”，翌年又谕开《明史》馆，试图以“崇儒重道”笼络和罗致遗民士人。与此相谐应，明遗民之游幕遂以襄助文事为职志。李塨尚言：“三藩平后，竞尚笔墨文学，馆阁徐乾学等，招致天下名士，排缵词章，一时如刘继庄，以及万斯同、胡渭生、阎若璩辈皆集阙下，而王子（指王源）亦与焉。”[31]李塨此处提到的学者除万斯同外，皆非严格的明遗民，然因为他们或为遗民子弟，或为遗民私淑弟子，而有浓郁的“遗民情结”。这些士人之入幕“排缵词章”，自有其文化关怀在。万斯同之入徐乾学幕襄修《明史》即为一显例。康熙十八年（1679），清廷重开《明史》馆，以中试的五十余“博学鸿儒”为翰林院编修、检讨之职，悉数入馆修史，但万斯同拒绝清廷援例授予的纂修之职，而以“布衣”身份与其事，“不置衔，不受俸”，惟愿“纂成一代之史，可藉手以报先朝矣”[32]。</p>
<p>　　然而，不管明遗民之游幕怀有多么崇高的志向和超然的关怀，获取修脯以养家糊口当为大多数人最现实的考量。从明遗民陆元辅的情况或可窥见一斑。张云章所撰《陆先生元辅墓志铭》记曰：“（明亡后）先生脱去博士弟子籍，分将潜深伏奥以布衣老矣，而当世大人先生以其经师，必欲力致之。先生念己于前朝未有禄仕，出亦无害，而以贫故糊口四方，亦非不义之粟。故以礼来聘者，先生不之拒。”[33]陆氏一生严守遗民矩鑊，康熙十七年诏举“博学鸿儒科”，他以病峻辞，虽被迫至京，却“召试诡不入格，又多规劝语”，致使“主者得之不敢献”[34]，陆氏遂得以遗民终。但是，他却不得不因贫而游幕于“当世大人”，这在当时恐怕不是他一个人的无奈！</p>
<p>　　四是卖文博食。诗、文、书、画，本士人所擅，藉以资生，也是许多遗民士人的治生之道。《清史稿》“高士驴”有关于徐枋卖画度日而得友人相助的一段文字，虽颇富传奇色彩，却非向壁虚构，因其事亦得黄宗羲之言的佐证。黄宗羲云：“先生（指徐枋）画神品，苏州好事者月为一会，次弟出资以买其画，以此度日。”[35]以画社的形式为徐枋“谋薇蕨之资”，是友人周玉凫发起并主盟的，徐枋在致周氏及葛瑞五、朱用纯等人的信中都曾提及。画社以“山中雅集”的形式，“每月会集，朋从甚盛”，后来连“法门诸大老”也“把臂入林”。对于众人好义相助，徐枋还是觉得“有伤其廉”，二年后遂“谢却”。遗民中，卖画自给者至少还有陈应麟、黄宗炎等人。史载陈应麟明亡后卖画自给，“专攻芦鸿，遂成绝艺”[36]。黄宗炎“工繆篆，又善制砚”，明亡后游石门、海昌间，卖画以自给[37]。卖文谋食的明遗民最著名者莫过于吕留良了，吕留良弃青衿后即主要以评点时文为生计，一时天盖楼之时文选本洛阳纸贵，在给门生的书札中，吕留良说：“选文行世，本非仆怀，缘年来多费，赖此粗给，遂不能遽已。”[38]吕氏的此番说话有其深意可玩味，一是其“选文”确曾为其提供了生计之需；二是既弃青衿而为遗民，却又以时文“操选政”，难免为人诟病，故他要加以辩白，说明评点时文“本非仆怀”；三是其评点时文确另有关怀隐然其间，因为在他看来，科举之弊在于应试士人自始即为“村师”所误，对于“先儒之精义，与古人之实学，初未有知”[39]。吕留良曾不无自负地说：“咄嗟晚村，其舍此识字秀才，读书者安望耶！”[40]可见他是毅然地以评点时文的方式肩苛起“道统担子”，尽管在表现方式上势必招致物议。以诗文谋食的遗民士人当然所在多有，如钦兰“工诗”，国亡不仕，卖文自给[41]，杨彭龄“间鬻文词以自食，京师贵人数属当事者饷馈，终不谒谢”[42]，即为其例。</p>
<p>　　五是悬壶行医。由于古代中国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医学专业人才，一般拥有一定知识的人便充当了医生的角色，当然若有祖传之秘，行医谋食便是很自然的事。检视各种《明遗民录》，突出的例子有：傅山“家世传禁方，乃自资以为生”[43]，邹名世在明亡后不入城市，业医自给[44]，程自玉“遭世变，隐于医，四十余年不践郭门”[45]，陆圻“甲申后，卖药海宁之长安市”[46]，又“提囊三吴间，屡著奇效”[47]。</p>
<p>　　上述几种治生之途而外，像彭士望隐于金精山，“造纸种茶，以资给其家”[48]，周篔“就市廛卖米”，文祖尧“倚青鸟术自给”[49]等从事“杂业”者，也不乏其人。正如吕留良在祭友人文中所说：“如今日之遗民，为要路谒客以呈身，或捉刀怀椠，为幕府之师宾。最下则含乳乎南宗，开堂卖拂，此其家亦可以不贫。奈何三尺之篱，数十杆之竹，蔽影于九曲之村。”[50]</p>
<p>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别明遗民而言，其治生之途并非专事一业，而是数业相兼。如张履祥处馆的同时还兼躬耕，时人谓其“读书课馆之余，凡田家纤细之务，无不习其事”[51]。又如余若水，明亡后，“躬耕山中”，一面“聚村童五六人，授以‘三字经’”，一面从事农牧业生产，以致“卧榻之下，牛宫、鸡堞无下足处，晨则秉耒出，与老农杂作。”[52]再如吕留良弃青衿后，先是务农行医，后评点时文[53]。总体而言，受制于遗民士人的政治立场、处世态度、职业价值取向，及其自身知识技能等因素，在诸种职业中，以处馆课徒和躬耕谋食者为数最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明遗民的生计境况</strong></p>
<p>　　明遗民的生计境况如何，还得透过他们所选择的主要治生之业的收入情况，才能一窥究竟。</p>
<p>　　先看课读书馆的束脩所入。在中国古代，拥有知识的士人，传统的谋生之途本来是出仕为官，以获取朝廷俸禄，一旦不愿入仕，“唯一的办法是把从先生那里学来的一套子曰诗云再传授给别人藉以生活”[54]。所以作塾师而教授生徒无疑是绝大多数遗民最可能选择的治生之途。清朝时期，塾师的束脩收入具体是多少，有必要进行一番检讨。韩国学者权仁溶详细研究了康熙年间徽州府婺源县庆源村塾师詹元相的个案，他据詹氏的《畏斋日记》统计得出其束脩所入为：1700年为一两六钱，1701年为四钱五分，1702年为二钱，1703年为一两七钱，1704年为八钱，1705年为一两九钱七分[55]。从这份统计数据来看，乡村塾师的束脩所入不同年份差异甚大，且束脩年入最多也不到二两。以当时的物价，一两银可买米二石左右[56]，可知塾师的束脩收入确乎微薄。这里举的虽然是康熙后期的例子，而且示例中的当事人也不是明遗民，但此例的代表性并不能因此而打折扣，因为它至少反映了当时塾师的部分实情。塾师束脩的支付除了以银两外，也有用食物（主要是粮食）支付的，是故束脩又称馆谷。如顺治五年，江苏苏州吴氏家族规定：“延举业师，贴米十二石；句读师，贴米十石。”[57]约略而言，十石米也就相当于一个三口之家全年的口粮。当然，兼用银两和粮食混合支付束脩的情况也不鲜见。塾师所入以馆谷支付，对于塾师而言或有利而无弊，因为这样可能规避因粮价波动而引起的收入减损。除了束脩之外，塾师在学塾还可获得膳食和节敬的收入，有的或可获得“在家乡提供绅士服务的绅士收入”[58]，但束脩收入无疑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从以上所举两个关于塾师束脩的具体例子来看，后一例显较前例收入为多，但亦不过维持一家生计而已。若属于前一例的情况，则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也难维持。上述两例，在时间上一是康熙年间，一是顺治年间；在地域上一是安徽，一是江苏。看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塾师的束脩是有较大差异的。除此之外，束脩的多少还应与学生数有关，但是传统的学塾教学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就学人数的差异，按照张仲礼先生的研究结论，一个塾师在学塾而非书院所教学生平均为三到四人[59]。事实上，明遗民的生存境况可能大多属于举例中的前者，如陈确之父常年处馆于外，而家人却常有断粮之虞；像滇南遗民孔之裔“居家教授”，却“四壁萧然” [60]者，所在多有。顺、康时人戴名世说：“读书之士，至今日而治生之道绝矣。……则师道在今日贱甚，而束脩之入仍不足以供俯仰。”[61]。一般而言，北方塾师的境况可能更糟，据陕西同州马氏家族资料的记载，有个名马先登的生员，在中举前的三十年间，“出外觅馆，而修脯寥寥，不敷赡养。家亦无长物可质肆库，府君屡持袋向亲乞米，迄无应者。”[62]</p>
<p>　　再看躬耕自给的情况。明清时期，社会分工仍未臻细密，“农民固专事耕作，而士、工、商亦多未能与农事完全断绝关系”，明遗民既避居穷乡僻壤，“把本来的带有消遣性质的灌圃一类工作扩展为谋生的职业并非意外”[63]。加上中国古代农耕社会“重农抑末”政策和观念源远流长、根深蒂固，所以明遗民躬耕南亩者自然为数不少。躬耕的生活自是艰苦的，不仅是身体的：“赤日中田，焦发裂背。渴不得饮，饥不得食，闵其将死，不敢云瘁”[64]，而且是生计的：“十年之耕，不得五年之获”[65]。以躬耕而谋生计，在清代的生产力水平下能够勉强“敷食”已属不易，遭遇荒年，“力耕食贫”[66]也在所难免。一般而言，耕作“从投资到获得利润的过程是缓慢的，不能和工商业同日而语，再加上隐士从事耕作虽不是雇农，却是自耕农，和阡陌纵横的大地主富农们相较，又不啻小巫之见大巫了。至于无业的隐士，除非拥有厚产，否则当更为狼狈。”[67]引文中所谓“隐士”实指包括“遗民”在内的各类不愿为官的在野之人，其实朝代鼎革之际的旧朝遗民较之承平时期清高孤介、不愿为官的隐士，生计的穷困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仕清汉士汪琬曾经说：</p>
<p>　　古之君子欲进则进，欲退则退，未有不浩然自得者也。今之君子侧身迟回于进退之际，恒皇皇焉不能自主者，何也？非其人为之，其时为之也。古之君子力耕以为食，力蚕以为衣，俛仰身世，无求而皆给。故当其不得志而退也，毕其生可以无闷。今之君子仰无以养其亲，俛无以畜其妻子，饥寒之患，迫于肌肤，此其时与古异矣。虽不得志，其能遁世长往，浩然于寂寞无人之地哉？吾以是知其难也。[68]</p>
<p>　　汪氏所谓“古之君子”既然可以“欲进则进，欲退则退”，当为一般“隐士”无疑，也正因为一般隐士在进退之间的裕如，其生活之“浩然自得”也就不在话下，或者说其躬耕所入可以确保他们的“隐”。而遗民为旧朝所“遗”，对新朝持不合作态度，在“出处去就”之间已“立定脚跟”，其“遗民”立场断不受其生计所左右，或者说“贫”毋宁是他们的主动选择。更何况以读书人而务农桑，实有其无奈和不堪，明遗民陆世仪即曾自述其尴尬：“自甲申、乙酉以来，教授不行，养生之道几废。乙酉冬季学为贾，而此心与贾终不习。因念古人隐居多躬耕自给，予素孱弱，又城居，不习田事，不能亲执耒耜。”[69]身体孱弱、“不习田事”，自非陆氏一人为然，也是整个士群的困惑，如前述张履祥亦有“不能耕”之叹。</p>
<p>　　最后再来讨论一下游幕而食的情况。游幕并非明遗民治生的“主业”，除了极个别的遗民，大多对游幕持避而远之的态度。一般而言，幕宾的收入要高于塾师的收入。清朝幕宾的束脩所入因人而异，但揆诸史实，还是能够了解一个大致的情况。决定和影响幕宾修脯的因素有多种，首先是延聘幕宾的官员职务或级别之高低。如江宁布政司“在署写算办事八人，束脩一千六百两”[70]，一些地方州、县衙门“就中所尤倚重者，非二三百金不能延至”[71]。布政司一级“写算办事”的普通幕宾年入也有二百两，而州县衙门中幕主特别倚重者方可与之比肩。以张仲礼的估计，地方大员（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学政、提督）的幕僚一般年均入1500两，而知府、州县官的幕僚年均入不过250两[72]。可见幕主职务和级别之高低是影响幕宾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是幕宾的职责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根据张仲礼的研究，州县官的幕宾中，负责书启、挂号、征比[73]的幕宾年平均收入为一百两银子；负责刑名、钱谷的幕宾所得收入则约年三百至四百两[74]。二者相差三至四倍之多。清人汪辉祖早岁游幕，洞悉幕府内况，他曾明言：“幕中数席，惟刑名、钱谷岁修较厚。余则不过百金以内，或止四五十金者……以修脯而计，刑、钱一岁所入，足抵书、号、征比数年。”[75]汪氏之说可以支持张先生的判断。但是，修脯相对较高的刑名、钱谷非有“功名”及专门知识和才干，得馆殊非易易，没有“功名”的遗民士人即使能被延聘入幕也多为幕修相对较低的“书启”、“挂号”、“征比”之职。所以这种幕宾时有“搁笔穷”之虞，也正因此之故汪辉祖曾慎重告诫：“勿轻令人习幕。”[76]。但是，尽管专职书启、挂号、征比的幕宾较刑名、钱谷之类幕宾所入为低，毕竟比课读书馆的塾师要高，所以汪辉祖说：“吾辈从事于幕者，类皆章句之儒，为童子师，岁修不过数十金；幕修所入，或数倍焉，或十数倍焉。”[77]不过，入幕毕竟有亲近当局之嫌，所以对于明遗民而言，入幕究为等而下之的选择，以幕修为生的遗民更是寥寥无几。</p>
<p>　　至于卖文博食、悬壶行医和其它“杂业”，因非明遗民治生的“主业”，从事者无几，其收入如何，也就不再去深究了。</p>
<p>　　从理论上来说，明遗民既然选择了不与新朝合作的“体制外”生存方式，那么其生计的困顿几乎是必然的。从事实上来看，明遗民虽或课读书馆，或躬耕自食，也有少数人从事游幕或其他“杂业”，但从整体而言，明遗民的贫穷困厄却是一个客观事实。前已述及，张履祥在易代后藉课读书馆和躬耕自食以谋生计，但即或是二业并兼，也不免“长困衣食”。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杨园有一封《答吴仲木》的书札，内中他历数自己的生计境况：“弟先人遗田，变废之余，尚存一十四亩，妻子飦粥足以自给。但自祸乱以来，十余年间迁徙者五矣，每当迁徙辄有称贷。因无嗣息，买婢则又贷去。冬病作，则又贷。积渐而至，已不下数十金。目下以先叔王父之葬，则又贷，亡妹之葬，则又贷，复不下三、四十金。每于秋成，辄通以自古有死之义，罄箱偿之，不足则复佐以馆谷。次年米渐贵，则力益诎，加质举息，其数仍不减于旧时。诚恐一旦溘先朝露，则长负人入地矣。”[78]杨园一生耿介，轻不求人，但遭遇荒年，“东西就食”时或有之，甚至因“家贫不能置书，故不能免于远求耳”，而不得不曾向吴仲木借读《司马温公集》、《许鲁斋集》、《吴康斋集》等书[79]。杨园治生兼及处馆与躬耕二业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专事一业而谋生的遗民了。如盛王赞于明亡后“避居阳城湖滨，课材童自给。日无再食，尝采茨蒿之属，杂以麻麦，如僧家所谓璎珞粥者。衣每百结，辄自引线联络，负日于檐，栩然自得。”[80]另如前述孔之裔“居家教授”，“四壁萧然”[81]；陈瑚“乱后隐居教授，……晚益困寠，常至绝食”[82]；应撝谦“授徒自给，三旬九食以为常。每连日绝粒，采阶前马兰草食之”[83]。看来授徒自给的生活是拮据的。至于躬耕，一则有赖“天时”，再则还受制于遗民士人的某些先天不足（如体力、疏于农事等），所以即使是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吴县遗民文点也难免“力耕食贫”，“尝卖书画自给”以为补济[84]。</p>
<p>　　明遗民生计的困厄，在各种文献中每有生动的描述，现举例若干，以见一斑。如滇南遗民陆天麟明亡后，避乱山寺，“乞食荒村，极人世不堪之苦”[85]。陈玺“隐于沟壑”，“居乡不治生产，卒之日，几无以敛”[86]。刘永锡“贫甚，不受人粟肉，妻织席，男女织芦簾自给，并日而食”，常因“食不继，时不举火”，[87]“独居土室，风雨不蔽”，“卒以穷死”[88]。徐枋食则“一饭一糜”，“日日至午尚犹枵腹”， 衣则“冬夏止服一苧衣”，真乃“荒山壁立，不知如何度岁”！其二儿一女饥寒殒命，他自己则死而不能葬[89]。陆庆臻“贫甚，泣曰：‘得墓田一笏，营葬足矣。’”[90]李潜夫“甲申、乙酉以来，秃顶披缁衣，二十七年不见人。家奇贫，无子，又病疝气，不能二三百步行，久坐下坠，尝日卧读书，门无三尺之僮，厨无爨婢，独老妻在室，颓然相对，无所得食”[91]。张岱明亡后隐居入山，“然瓶粟屡罄，不能举火”[92]。陈鸿“年七十二以贫病死”[93]，等等，不胜枚举。可见，衣而不蔽其体，食而不得“举火”，住而不蔽风雨，以致死而不得葬，即是明遗民传记作者对于明遗民生计的普遍观感，所述虽为极端境况，但传记毕竟以纪实为书法，所述依然足可征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明遗民的治生观念</strong></p>
<p>　　明遗民的潦倒困厄固为事实，但他们似乎并不以此为意，甚至以“贫”为主动选择，这就意味着他们必怀某种特别的治生观念和处世态度。</p>
<p>　　首先，以治生为学者“本事”、“分内事”，以及以治生保全志节的生计观。儒家传统重义轻利，“治生”素为儒者所耻言[94]。但有学人认为，自元代始，特别是明代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流动的加剧，传统的“四民”界限渐趋模糊，士商互动渐趋频繁，“谋道”与“谋食”的畛域已被打破，并例举元代理学家许衡“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95]之论以为佐证[96]。然而，证诸明遗民之治生思想，上述判断显然有待商榷。让我们援引许衡的言说以与明遗民的相关论说互为对证。许衡说：</p>
<p>　　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苟生理不足，则于为学之道有所妨，彼旁求妄进，及作官嗜利者，殆亦窘于生理之所致也。士子多以务农为生。商贾虽为逐末，亦有可为者。果处之不失义利，或以姑济一时，亦无不可[97]。</p>
<p>　　许衡所言虽“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学圣贤的前提是衣食无忧；衣食有虞，则对学圣贤大有妨碍；经商虽然不是学者根本的事业，但借以糊口亦无不可”[98]，然毕竟对正统儒家观点形成挑战。</p>
<p>　　陈确针对许衡之说曾有过专门的发言，他说：</p>
<p>　　学问之道，无他奇异，有国者治其国，有家者守其家，士守其身，如是而已。所谓身，非一身也，凡父母兄弟妻子之事，皆身以内事。仰事俯育，决不可责之他人，则勤俭治生洵是学人本事。而或者疑其言之有弊，不知学者治生绝非世俗营营狗苟之谓。……确尝以读书、治生为对，谓二者真学人本事，而治生尤切于读书……唯真志于学者，则必能读书，必能治生。天下岂有白丁圣贤，败子圣贤哉！岂有学为圣贤之人，而父母妻子之弗能养，而待养于人哉！许鲁斋此言，专为学者而发，故知其言之无弊，而体其言者不能无弊耳。[99]</p>
<p>　　此即陈确所谓“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乃针对许衡之言而发，学人据此多以为陈确认同许衡之说。表面上看，陈确似乎认同许衡的观点，也并不讳言“治生”，实质上却暗中对许衡之说进行了重要修正。一、许衡以治生为学者之“先务”，而陈确以治生为学者之“本事”，一词之异，意义迥然。陈确以治生为学者之“本事”，乃因治生为“学问之道”，乃“士守其身”的物质基础，一身以至于“仰事俯育”皆不能“责之他人”，否则“必失其身”，“所谓失，非必皆败亡与饿死也，凡因贫而苟为非义者皆是”[100]；正是在此意义上，陈确以为“治生尤切于读书”。二、许衡主张为了生计商贾“亦有可为者”，而陈确却特别表明“学者治生绝非世俗营营狗苟之谓”，同时又说“治生以学为本”[101]，亦即不以“逐利”为终极追求，所以他绝不以商贾亦可为；三、陈确认为许衡之言或道出了“一个浅显的道理”而显得“言之无弊”，但“体其言者不能无弊”，意即不要以学者治生有某种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为“世俗营营狗苟”之事。总之，陈确虽不讳言治生，甚至认为学者不可不讲治生，但治生必“以学为本”、以“守其身”为前提，而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因贫而苟为非义”，那就成了利禄之徒而有失士的节操了。</p>
<p>　　对许衡之说作出回应的遗民士人还有张履祥。张履祥说：“人须有恒业。无恒业之人，始于丧其本心，终于丧其身。许鲁斋有言：‘学者以治生为急。’愚谓治生以稼穑为先。”[102]杨园的此番言说一方面将许衡“学者以治生为先务”置换以“治生以稼穑为先”，表明他不反对学者之治生，但与许衡不同的是，他反对士人业贾，认为“商贾之智，儒者羞为。挟术虽工，人心不顺，天道不佑”[103]，而从事稼穑乃治生实务和“自立之道”，惟事稼穑方能“内不失己，外不失人”[104]，因为一则“夫能稼穑则可无求于人，可无求于人则能立廉耻；知稼穑之难则不妄求于人，不妄求于人则能兴礼让。廉耻立，礼让兴，而人心可正，世道可隆矣”[105]；再则“一家俯仰之需及吉凶诸费不能无所赖藉，若竞不为料理，此身终亦站不定，何处可言人品学问乎！”[106] 而“稼穑一旦失所，饥寒随及以至。志行不立，廉耻道尽”[107]而“丧其身”。可见在杨园那里，“稼穑”不仅关系到“人心”，甚至还事涉“世道”。但是另一方面，他对稼穑治生亦持保留态度，而认为治生“须有恒业”。杨园所谓“恒业”即教学，他曾说：“今世贫士众矣，皆将不免饥寒，宜以教学为先务，盖亦士之恒业也。凡人只有养德、养身二事，教课则开卷有益，可以养德；通功易事，可以养身。两益均有，舍此不事，则无恒业，何以养其身？无以养其身，不免以口腹之害为心害，便将败德。但此际须本忠恕之道，不可失其本心。”[108] “教学”兼及“养德”与“养身”，较之“稼穑”偏于“养身”更具优越性，可见杨园虽倡言“治生”，却把“养德”置于优先价值。</p>
<p>　　应撝谦则对许衡的“学者以治生为先务”一说予以遗民式的“同情的理解”：“先生（指许衡）见当时儒者多以贫失守，故为是言。”[109]如此解读，与陈确、张履祥正在同一语境中——“以贫失守”不正是明遗民所担忧的吗？</p>
<p>　　毋庸讳言，生计困顿的明遗民士人以治生为合理者自不乏人。孙奇逢说：“居家之道，八口饥寒，治生亦学者所不废，故以勤俭终为，凡此皆吾人分内事，人人可行。”[110]傅山亦说：“名世不必作相，相亦未必名世。诚能令书种不绝绵绵，经史培植圣贤根蒂，耕食凿饮，饶足自贵，却是天地间一种不可限量苗稼。”[111]但是，明遗民之言治生必以“合于义”、“合于道”为前提。杨园认为“治生无它道，只‘务本而节用’一语尽之。……既以学者自命，而孳孳治生为急，此又不受命而货殖之，最粗极陋者也。”[112]又说““学者不从名节立脚，终为小人之归”[113]；黄宗羲对于“世苦于贫，多不持士节，三三两两相习于机械之途，以苟得为才”[114]的士风多所不满；顾炎武对那种结纳官府，“以营求关说为治生计”[115]更是多所诟詈。</p>
<p>　　其次，鲜明的职业等第观和“耕读相兼”的理想生活模式。中国传统社会以农立国，“耕读传家”几乎是每一个农民的理想，“耕”与“读”之间既分且合的纠合关系，使得士人的人生被限定在出则仕宦、处则耕读的格局内。明清易代，不仕新朝的遗民士人以“耕读相兼”为理想生活形态也就为必然选择。在“耕读相兼”的视野下，商贾、医卜、游幕等都被视为“贱业”而受到贬抑。张履祥虽强调“人须有恒业”，但认为“择业不可不慎，除耕读二事，无一可为者。……然耕与读又不可偏废，读而废耕，饥寒交至；耕而废读，礼义遂亡。……古人耕必曰力耕，学必曰力学，……苟能尽力从事，何患恒心或失而世业弗永乎？”[116]朱舜水诫其子孙时亦说：“农、圃、渔、樵，孝养二亲，亦上也；百工技艺，自食其力者次之；万不得已，佣工度日又次之。”[117]陈确也认为“自读书谈道而外，仅可宣力农亩；必不得已，医卜星相，犹不失为下策”[118]李颙说：“志在世道人心，又能躬亲稼圃，嚣嚣自得，不愿外乎，上也；志在世道人心，而稼圃不以关怀，次也；若志在世道人心，又不从事稼圃，此其人为何如人！”[119]相对于张履祥，朱舜水、陈确和李颙的治生观虽然较为开放，但农耕依然是他们的第一选择。</p>
<p>　　其实，从现实的功利而言，商贾、医卜、星相，一本万利，更易治生；就超越的理想而论，农耕获利虽薄，却是经世之“实务”，且可与“读”、“学”相兼，更契合士人终极关怀。因为明遗民之治生本不在“逐利”，所以在他们看来，农耕之外的其他各业，都是等而下之的“贱业”。张履祥认为：“商贾近利，易坏心术；工技役于人，近贱；医卜之类，又下工商一等；下此益贱，更无可言者矣。”[120]陈确则说：“医固未可轻言”，因为“生杀在手，事系顷刻。圣医差能不杀人，次则不能不杀人，庸医则杀人无算。”相对于“行医”，“卜与星相虽非正业，而与臣言依忠，与子言依孝，庶于人事可随施补救，即有虚诬，亦皆托之空言，无预事实。”然“葬师”则较“庸医”为害更烈，因其“居心虽净，而操术已乖，信妖人之伪书，废族葬之良法，以无为有，以是为非，隔绝天伦，广废耕地，下乱人纪，上干天刑”[121]。吕留良“弃诸生后，或提囊行药以自隐晦，且以效古人自食其力之义，而远近复争求之”[122]可见吕留良或精于医道，但不久后他却放弃了行医谋生的选择，他曾在给高旦中的信中如此解释：“然此中最能溺埋坏却人才不少，急宜振拔洒脱为善。念头澹薄，自然删落。若不甘寂寞，虽外事清高，正是以退为进，趋利若鹜。此中经畛甚背悬，不可不察也。”[123]商贾、医卜、星相而外，游幕也是遗民士人攻诋的对象。吕留良说：“一为幕师，即与本根断绝”，“近来小有才者，无不处事于此，其名甚噪，而所获良厚。自以为豪杰作用，不知其心术人品，至污极下，一总坏尽，骄谄并行，机械杂出，真小人之归，而今法之所称光棍也。”[124]从上引明遗民有关治生之业高下之分的言说可以看出，他们在职业选择上关注的不是现实的“功利“，而是世道人心、人伦风俗。</p>
<p>　　正因为如此，他们对世人择业不慎和“逐利“之举每多讥评。如吕留良弃青衿后曾以行医和评点时文谋生，却遭到张履祥的批评。康熙十一年，处馆于吕留良家课子教书的张履祥偶见留良批选时文的汇集《天盖楼观略》，即致书表示遗憾和不满：“不能先事泪劝，坐见知己再有成事遂事之失”。早先吕留良行医之时，杨园即“尝止兄之学医，实惧以医妨费学问之力”，现复见其“择道有惑”，竟以时文“操选政”，杨园自是“心烦手震”，吃惊不已，力劝其“为世道人心久大德业之计”，“急卒此役”[125]。其实，在治生一事上，杨园不仅严于“责人”，更严于“律己”。即如处馆，杨园就曾自我反省：“即如今日馆谷一事，为之则有所不为，有所不欲之事也。欲不为此，则又不能，碾转于心，殊不能已。年来学于稼穑，盖志在从业也。”[126]在《答姚林友》中说：“弟近年以来，实见处馆一节，真如嘑蹴之食，与尔汝之受，……弟所以自比此事于佣作之人，主人使其挑粪，则亦不得已而为之；又自比于守门之丐，与之酒食，则亦欣然受之。”[127]所以杨园之于处馆“几为羞之恶之，思欲去之，则已童而习之，唯此一技，犹能守其师职传。碾转去就之际，终不得不岁从事于馆谷”[128]。可见杨园处馆也是出于无奈，不得已而为之。</p>
<p>　　在遗民社会如此严格的道德规范下，一切“货殖”的行为自会招致物议，以至于“讲学”取值亦竟遭人批评：“讲学至罗、李，直是一厄，今黄太冲辈藉此以图衣食，扫地尽矣。”[129]而王夫之更以“农圃”为小人之拙者，力耕为“皇皇求利之事”，“不得已而为资生之计，言者曰惟勤惟俭。俭尚矣，勤则吾不知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专心并气以趋一途，人理亡矣。”[130]王夫之的观点虽显苛严，不过其立论仍不出“求利”的视角，其实，他并不歧视农耕，反而认为“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131]。康熙十五年和二十年，黄宗羲藉撰《前翰林院庶吉士韦庵鲁先生墓志铭》、《宪副郑平子先生七十寿序》两文之机，对“遗老退士”之“龌龊治生”更是多所抨击。[132]</p>
<p>　　摒弃那些专事“逐利”的治生之业，“耕读相兼”当然是最理想的生活形态。这既源于农业中国“耕读传家”的古老传统，也基于“耕”、“读”相异相分又相维相济的内在关系。孟子早有“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133]的比喻，士人之读书写作被喻为“笔耕”更是一个渊源悠久的传统。明遗民士人对于“耕读相兼”也自有其独到的理解，杨园曾说：</p>
<p>　　人言耕读不能相兼，非也。人只坐无所事事，闲荡过日，及妄求非分，营营朝夕，看得读书是人事外事。又为文字章句之家，穷年累岁而不得休息，故以耕为俗末劳苦不可堪之事，患其分心。若专勤农桑，以供赋役，给衣食，而绝妄为，以其余闲读书修身，仅优游也。农工有时多只半年，谚曰：‘农夫半年闲’，况此半年之中，一月未尝无几日之暇，一日未尝无几刻之息，是以开卷诵习，讲求义理，不已多乎？[134]       </p>
<p>　　杨园不仅强调“耕读”能够兼顾，而且不可偏废：“读而废耕，饥寒立至；耕而废读，礼义遂亡”。对于士人而言，杨园认为“耕读”具有双重意义，“读”自为明亡后作为“读书种子”的遗民士人“明道”和“弘道”的“恒业”；“耕”则能保持经济独立，“内不失己，外不失人”，甚至达到“人心可正”、“世道可隆”的境界。</p>
<p>　　陈确与养吾道人（按：指蔡养吾）曾有一段关于“学”与“稼”的对话，养吾道人说：“吾为儒半世，惧贫不能卒业，将率二子耕于佛墩之阴，终为农夫以没世。”陈确说：“士力学，农力耕，二者皆本务也。……昔者舜耕于历山，尹耕于莘野，诸葛耕于南阳，而当世卒赖之。樊迟请学稼，而夫子非之，何耶？盖子之所非者，以学为稼者也；当世之所赖者，以稼为学者也。以学为稼者，虽身都卿相而算入称获，吾必以小人之名归之。以稼为学者，虽终身南亩而尊德乐谊，吾必以大人之名归之。子苟能以稼为学，虽以老农终乎，吾将负耒而从之矣。”[135]在这里，陈确严分“以学为稼”和“以稼为学”，其意在于强调“稼穑”亦为“学问之道”，而非单纯的治生之业。但是，在陈确的意识里，“稼”、“学”可以相兼是无疑问的。陈确尝自述其理想生活状态：“使身有暇时余力，耕田读书”，“若夫瘠产粗给，饘粥敝庐，略蔽风雨；省事以谢僮仆，缓步以当舟车，亲宾欢薄膳之供，妻孥甘苦身之役。则吾事既济，吾志弥康，又安能舍素位之恬愉，而慕雅流之逸豫者哉！”[136]事实上，他自己亦“终为农夫以没世”[137]。</p>
<p>　　与杨园、陈确同时代的许多遗民士人，多有明亡后潜隐农耕、以稼为学而名世者。如著《老圃良言》的巢鸣盛、《老圃志》的著者盛国芳、《花圃月令》著者徐石麟、《思辨录》的著者陆世仪等，不一而足。</p>
<p>　　最后，守道固穷、苦节自励的生活态度。明遗民既以志节、操守相标榜，那么自甘于“贫”，甚至“苦节”必为其所持之生活准则。“勤俭”固为明遗民所倡导，如张履祥认为“勤俭”乃“立德之本”。从个人立身而言，“俭以养德，勤以养生” [138]；从家庭生计来说，“作家以勤俭为主”[139]；就国计民生而论，“民生在勤，勤则不匮”[140]。杨园“平生居家”，即“非祭祀不割牲，非客至不设肉，然蔬食为多，惟农人、工人不免以酒肉饷，虽佳辰令节，未尝殇酒。”[141]严格履行着“勤俭”的道德规范。甚至“贫”仿佛为明遗民的主动追求。孙奇逢在《与鹿伯顺》中说：“一有恒产，此志便为所夺。‘贫即是道’，旨哉斯言。”[142]又说：“孔子一生老于道途，而颜子未免以贫夭。”[143]夏峰一生贫病交加，却说：“贫与病一时俱不能解免，而此趣弥觉隽永。”[144]“贫病”竟成一种享受，颇耐人寻味！陈确亦说“学者之为生计，亦安贫而已矣。安贫者，常不忘贫，乃所以能忘贫也”[145]。在陈确看来，对于“不出”者，困辱穷饿以死，乃不负此“不出”：“不出者，或未一旦即至于困辱穷饿而死也，而或不能不至于困辱穷饿而死，而不能困辱穷饿而死，则大负此不出矣。”[146]而他自己因“日困则终不能无求于人……求人则有得失，有得失则生怨尤，而君子素位自得之学，于是乎大坠”，所以“甘穷饿以死”[147]，以不负自己的“不出”。这无疑属于遗民式的生活观。与陈确一样，杨园亦认为“吾人生于乱世，正如草木之遇秋冬，贫贱忧辱义无所辞，但当刻厉自求，使志气不为摧落。”[148]“艰难之际而能守正不渝，斯云君子矣。”[149]明遗民这种自甘于“贫”的生活哲学一方面源于其节操，另一方面也有其历史思想资源。《西铭》有“贫贱忧戚，玉汝于成”之语；《易》有“困穷而通”之说。杨园即说：“君子忧道不忧贫，‘治生’二字，何可使其胶扰心胸？但本分内事不可不尽耳。”[150]</p>
<p>　　总之，明遗民虽以“治生”为“本事”、“分内事”，但其“治生”观念终不出儒家传统规范。当着明清易代，汉族文化面临中断之虞，作为中华文化的代言人，明遗民不汲汲以“生计”为考量，而是毅然肩苛起传承中华文化命脉的“道统担子”，其精神价值不可泯灭。</p>
<p><strong>注释：</strong></p>
<p>[*]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满汉文化整合与明代遗民的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2BZS035）阶段性成果。</p>
<p>[②]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p>
<p>[③]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
<p>[④] 曹溶：《条陈学政大事》，《皇清奏议》卷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本，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版。</p>
<p>[⑤]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三，《与戴枫仲书》，《顾亭林诗文集》本，中华书局2008年版。</p>
<p>[⑥]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十八，《处馆说》，中华书局2002年版，陈祖武先生点校本（下同者不另注）。</p>
<p>[⑦]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十八《处馆说》。</p>
<p>[⑧]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八，谢正光、范金民编《明遗民录汇辑》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本文所引各种明遗民录（传）均出自同一版本，下同者不另注）。</p>
<p>[⑨] 秦光玉：《明季滇南遗民录》卷上。</p>
<p>[⑩]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五。</p>
<p>[11] 黄容：《明遗民录》卷二。</p>
<p>[12] 黄容：《明遗民录》卷一。</p>
<p>[13] 黄容：《明遗民录》卷四。</p>
<p>[14] 黄容：《明遗民录》卷六。</p>
<p>[15] 陈伯陶：《胜朝粤东遗民录》卷二。</p>
<p>[16] 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遗逸》，《余若水先生事略》，岳麓书社2009年版（下同者不另注）。</p>
<p>[17]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十六《初学备忘上》。</p>
<p>[1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附录，《张杨园先生年谱》。</p>
<p>[19] 陈去病：《明遗民录》，《国粹学报》第30期。</p>
<p>[20]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二十五。</p>
<p>[21] 参见尚小明：《学人游幕与清代学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p>
<p>[22] 尚小明：《学人游幕与清代学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p>
<p>[23] 汪辉祖：《佐治药言》“勿轻令人习幕”条，《丛书集成初编》本（下同者不另注）。</p>
<p>[24]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二十。</p>
<p>[25] 李因笃：《受祺堂文集》卷三，《复顾先生》，道光7-10年刻本。</p>
<p>[26] 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二十，《治平类》，《丛书集成初编》本。</p>
<p>[27]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五，《病起与畿门当事书》。</p>
<p>[28] 凌锡祺：《尊道先生年谱》，顺治十八年，光绪二十六年刻本（下同者不另注）。</p>
<p>[29] 凌锡祺：《尊道先生年谱》，康熙十一年。</p>
<p>[30] 魏禧：《先伯兄魏祥墓志铭》，载《碑传集》卷一百三十七，中华书局1993年版（下同者不另注）。</p>
<p>[31] 李塨：《恕谷后集》卷六，《王子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p>
<p>[32] 杨天咎：《万季野先生墓志铭》，载《石园文集》卷首，民国二十四年（1935）刻本。</p>
<p>[33] 张云章：《陆先生元辅墓志铭》，载《碑传集》卷一百三十。</p>
<p>[34] 张云章：《陆先生元辅墓志铭》，载《碑传集》卷一百三十。</p>
<p>[35] 《清初名儒年谱》，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p>
<p>[36]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四。</p>
<p>[37]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三。</p>
<p>[38] 吕留良：《吕晚村先生文集》卷四，《与董方白书》，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下同者不另注）。</p>
<p>[39] 吕留良：《吕晚村先生古文·答叶静远书》，载《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三十六。</p>
<p>[40] 吕留良：《吕子评语》正编卷首，载《续修四库全书》九百四十八，子部，儒家类。</p>
<p>[41]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五。</p>
<p>[42]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三。</p>
<p>[43] 陈去病：《明遗民录》，《国粹学报》第三十七期。</p>
<p>[44]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六。</p>
<p>[45] 黄容：《明遗民录》卷五。</p>
<p>[46]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四十三。</p>
<p>[47] 黄容：《明遗民录》卷四。</p>
<p>[48] 黄容：《明遗民录》卷九。</p>
<p>[49] 秦光玉：《明季滇南遗民录》卷上。</p>
<p>[50] 吕留良：《吕晚村先生古文·祭钱子与文》，载《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三十六。</p>
<p>[51] 陈克鉴：《农书·引》，载陈恒力：《补农书校释》，农业出版社1983年版。</p>
<p>[52] 李元度：《国朝先正史略·遗逸》，《余若水先生事略》。</p>
<p>[53] 《吕晚村诗·伥伥集》有《后耦耕诗》一首，其中有云：“田忙时节伴工勤，近地招呼远地闻。”《吕留良年谱》所载《行略》云：“弃诸生后，或提囊行药以自隐晦。”</p>
<p>[54] 蒋星煜：《中国隐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6-37页。</p>
<p>[55] （韩）权仁溶：《清初徽州一个生员的乡村生活——以詹元相的&lt;畏斋日记&gt;为中心》，载《徽学》第二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
<p>[56] 据钱泳《履园丛话》的记载，顺治至康熙初年，南方的主食大米和北方的主食小麦，每石约四至六钱；康熙中后期至乾隆年间，物价飞涨，每石约一两至一两五六钱不等。</p>
<p>[57] 光绪八年江苏苏州《吴氏支谱》卷十二，《创立继志义田记》。</p>
<p>[58] 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第二章的相关内容，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p>
<p>[59] 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p>
<p>[60] 秦光玉：《明季滇南遗民录》卷上。</p>
<p>[61] 戴名世：《戴名世集·种杉说序》，中华书局2000年版。</p>
<p>[62] 《关西马氏世行又续录》，陕西同州，1868年本，卷十三。</p>
<p>[63] 蒋星煜：《中国隐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7页。</p>
<p>[64] 陈确：《陈确集》卷 一，《苍天七章》，中华书局2009年版（下同者不另注）。</p>
<p>[65]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二十，《书改田碑后》。</p>
<p>[66] 黄容：《皇明遗民录》卷四。</p>
<p>[67] 蒋星煜编著：《中国隐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7页。</p>
<p>[68] 汪琬：《尧峰文钞》卷二八，《灌园诗后序》，《四部丛刊》本。</p>
<p>[69] 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十一，《修斋类》，《丛书集成初编》本。</p>
<p>[70]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p>
<p>[71] 贺长龄：《清经世文编》上，卷十七，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21页。</p>
<p>[72] 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p>
<p>[73] “书启”指专事起草公牍的幕宾；“挂号”指专事记录司法和征税案件的幕宾；“征比”指协助征收赋税的幕宾。</p>
<p>[74] 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p>
<p>[75] 汪辉祖：《佐治药言》“勿轻令人习幕”条。</p>
<p>[76] 汪辉祖：《佐治药言》“勿轻令人习幕”条。</p>
<p>[77] 汪辉祖：《佐治药言》“自处宜洁”条。</p>
<p>[7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答吴仲木十六》。</p>
<p>[79] 见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答吴仲木三》。</p>
<p>[80] 黄容：《明遗民录》卷二。</p>
<p>[81] 秦光玉：《明季滇南遗民录》卷上。</p>
<p>[82]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三。</p>
<p>[83] 徐世昌：《清儒学案》卷十七，《潜斋学案》附录，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p>
<p>[84] 黄容：《明遗民录》卷四。</p>
<p>[85] 秦光玉：《明季滇南遗民录》卷上。</p>
<p>[86] 秦光玉：《明季滇南遗民录》卷上。</p>
<p>[87] 陈去病：《明遗民录》，《国粹学报》第二十九期。</p>
<p>[88]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四。</p>
<p>[89] 徐枋：《居易堂集》卷八，《再生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
<p>[90] 孙静庵：《明遗民录》卷九。</p>
<p>[91] 魏禧：《魏叔子文集》外篇卷六，《与周青士书》，中华书局2003年版。</p>
<p>[92] 张岱：《瑯嬛文集》卷一，《梦忆序》，岳麓书社1985年版。</p>
<p>[93] 佚名：《皇明遗民传》卷五。</p>
<p>[94] 如孔子褒扬“贫贱乐”的颜回，而贬抑“请学稼”的樊迟。</p>
<p>[95] 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鲁斋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版。</p>
<p>[96] 相关论述参见赵国洪《许衡“治生”说与明清士商观念》（《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士商互动与入学转向》（《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胡发贵《从“谋道”到“谋食”——论宋明之际儒家价值观念的迁移》（《中州学刊》2003年第9期）等。</p>
<p>[97] 这段言说载于多种文献，如《许鲁斋先生年谱》（载乾隆五十五年刊本《许文正公遗书》）、《宋元学案·鲁斋学案》，但二者互有异文，《鲁斋学案》所载乃采自《许鲁斋先生年谱》，故此处以《年谱》所载为本。</p>
<p>[98] 方旭东：《儒学史上的“治生”论——兼与余英时先生商榷》，《学术月刊》2006年第6期。</p>
<p>[99]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p>
<p>[100]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p>
<p>[101]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p>
<p>[102] 赵尔巽：《清史稿》第43册，《列传》二百六十七，中华书局1977年版。</p>
<p>[103] 张履祥：《备忘录·论治》，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八，《治体二·原治下》，道光1821-1850年刻本。</p>
<p>[104]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训子语下》。</p>
<p>[105]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十六，《初学备忘上》。</p>
<p>[106] 张履祥：《张杨园先生未刻文稿》卷一四，《与吴汝典》。</p>
<p>[107]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二十，《题刘忠宣公遗事》。</p>
<p>[10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二，《备忘四》。</p>
<p>[109] 应撝谦：《性理大中》卷六，《儒纪·鲁斋许子》，康熙二十五年刻本。</p>
<p>[110] 孙奇逢：《孝友堂家规》，载《丛书集成初编》第0977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p>
<p>[111] 傅山：《霜红龛集》卷三十八，《杂记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p>
<p>[112]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备忘二》。</p>
<p>[113]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十九，《备忘一》。</p>
<p>[114] 黄宗羲：《黄梨洲文集·万公择墓志铭》，中华书局2009年版。</p>
<p>[115] 顾炎武：《日知录》卷九，《经义策论》，岳麓书社1994年版。</p>
<p>[116]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七，《训子语上》。</p>
<p>[117] 朱舜水：《朱舜水集·与诸孙男书》，中华书局1981年版。</p>
<p>[118] 陈确：《陈确集·别集》卷六，《与同社书》。</p>
<p>[119] 李颙：《二曲集》卷三十八，《四书反身录·论语下》，中华书局1996年版。</p>
<p>[120]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七，《训子语上》。</p>
<p>[121] 陈确：《陈确集·别集》卷六，《与同社书》。</p>
<p>[122] 吕留良：《吕晚村先生文集》卷二，《与姜汝高书》。</p>
<p>[123] 吕留良：《吕晚村先生文集》卷二，《与高旦中书》。</p>
<p>[124] 吕留良：《吕晚村先生古文·寄董方白》，载《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36。</p>
<p>[125]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七，《与吕用晦》。</p>
<p>[126]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答吴仲木》之十六。</p>
<p>[127]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八，《答姚林友》。</p>
<p>[12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二，《答叶静远》。</p>
<p>[129] 周应宾：《识小篇·内篇》，载厦门大学历史系编《李贽研究参考资料》第二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65页。</p>
<p>[130] 王夫之：《俟解》，载《船山全书》第12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p>
<p>[131]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p>
<p>[132] 黄宗羲：《南雷诗文集》上，载《黄宗羲全集》第10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p>
<p>[133] 《孟子·滕文公下》，齐鲁书社2006年版。</p>
<p>[134]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一，《备忘三》。</p>
<p>[135]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十，《蔡养吾二子名字说》。</p>
<p>[136]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广乐志论》。</p>
<p>[137]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十三，《告先府君文》。</p>
<p>[13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二九，《备忘录一》。</p>
<p>[139]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七，《训子语上》。</p>
<p>[140]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六，《与陆孝垂》。</p>
<p>[141]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七，《立身四要曰爱曰敬曰勤曰俭》。</p>
<p>[142] 孙奇逢：《夏峰先生集》卷一，中华书局2004年版（下同者不另注）。</p>
<p>[143] 孙奇逢：《夏峰先生集》卷一，《复王天赐》。</p>
<p>[144] 孙奇逢：《夏峰先生集》卷一，《示望儿》。</p>
<p>[145] 陈确：《陈确集》卷三，《瞽言二·生计》。</p>
<p>[146]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六，《议一》。</p>
<p>[147]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十一，《说》。</p>
<p>[14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十七，《初学备忘下》。</p>
<p>[149]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十九，《备忘一》。</p>
<p>[150]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十，《备忘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43007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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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嘉靖年间日本贡使的经营活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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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5 Mar 2013 01:51:25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嘉靖]]></category>
		<category><![CDATA[日本贡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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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日本赴明使者策彦周良在其《入明记》中，所记店铺字招，多达90余个，涵括手工作坊、商店摊铺和生活设施三大类。策彦一行，旨在利用出使机会，大力从事贸易，人数远超明廷定额五倍。策彦两次出使明朝，每次一路收购中国商品，广达丝、绸、书籍等60余种，包括文化用品、工艺品、食品、日常器皿、日用百货、丝毛织物、药材、计时器等，门类广泛，不少标有具体名称、数量及价格，甚至交代了商品来源、特色及用途，购买背景，何人经手，何人说价等，饶有趣味，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日本贡使的贸易性质。策彦等人在使明期间的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明后期中日贸易的实态。 　　【关 键 词】明代嘉靖时期；日本使者；策彦周良；贸易经营 　　日本天文七年、明朝嘉靖十八年（1539年），日本大内义隆派遣博多圣福寺和尚湖心硕鼎为正使、京都天龙寺塔头妙智院第三世策彦周良为副使进贡明朝。对于整个往返行程，策彦逐日作了详细记载，编为《策彦和尚初渡集》[①]。十年后，也即日本天文十七、十八年，明嘉靖二十七、二十八年，策彦又以正使身份率人取道运河进贡明朝。对于整个行程，策彦同前次出访一样逐日作了详细记录，编为《策彦和尚再渡集》[②]。有明一代，日本派遣使者入明，永享（元年为公元1429年）以后先后共有11批，然而多数寂寂无声，而最后两批，因为策彦周良留下了其详细日程记录《入明记》，即《初渡集》和《再渡集》，成为日本入明使者的绝响，在中日交流史的载籍中占有极为重要乃至不可替代的地位。 　　明朝立法严禁对日贸易，中日之间贸易多采走私形式，贸易记录极为有限，合法途径的贸易往来记录更是罕闻，从这个意义上说，策彦周良的《初渡集》和《再渡集》，较为集中地提供了策彦利用出使明朝的机会从事商品贸易的相关内容，十分珍贵。然而如此重要的内容，却至今未见有专文探讨。是以本文主要利用策彦所记，试图展示明代后期中日商品贸易在走私贸易之外的另一面相，期能丰富和细化明代中日商品贸易的内容，推进明代中日文化交流的研究。 （一） 　　策彦周良沿途所经，对所见之商业活动如商业信息、商货流通，特别是反映市井生活风貌的店铺、字招等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随时随地记录，在所有类似记录中，提供了最为丰富具体的内容，不啻绘就了一幅栩栩如生的晚明社会生活风情画卷，展示了其时城市市肆文化的丰富内容。 　　按策彦先后所记，在宁波府城，道傍有卖药人家，贴以“沈氏药室”四字，牌以“杏林春意”；又有裁帽者，旗上书“凉帽”二字；又有帘铭，铭以“清香老酒”四字，以“钓诗钩”三字，或书“禹恶”二字。此类不足胜书。绣衣街有挂“心镜”二大字榜者，乃盲人所居。卖买人家各各贴铭，如“马尾出卖”、“藏糟出卖”、“绵花子出卖”、“演易决疑”、“中山毛颖 盖制笔者之家里也”、“装印经书文籍”。诸如之类，不足胜数。又有酒屋，或帘上书“新酒出卖”四字，或书“莲花白酒”四字。又帘铭云：“行客过闻香下马”，“行人知味停车”。又制扇者之家里有无数贴牌，牌铭云：“自造时样各色奇巧扇”，“各色泥金扇面 或洒金”，“发卖诸般扇面”、“配换各色扇面”、“发卖各色巧扇”，或书“远播仁风”四字，或书“半轮明月随人去”之句。路傍酒家帘铭，或有“钓诗钩”三字，或有“上上烧酒”四字。路侧有笔工之家，榜“精制妙笔”四字，又卖簿人揭“精致裹金”四字，卖薰衣香童子捧一牌，牌铭“出卖官料衣香”。 　　绍兴附近瓜山铺，樊江寺门前有市，市中帘铭，或有“佳酿”二字，或有“酒海”二字。青田铺：灵芝桥傍有帘铭，书“时新清酒”四字。萧山境内，有帘铭“洞庭春色”，或“时新美酒”；又有卖果店，铭云“发卖诸般果品”；又有卖帽家，书以“任氏帽铺”。 　　在杭州省会，帘铭有“河清老酒”、“金华老酒”、“短水白酒”、“罗浮春”、“洞庭春色”、“上色清香高酒”、“瑶池玉液”、“紫府琼浆”之类，不可悉记。又有铺，或刻牌“郑氏凉伞铺”，或以“清油细伞铺，帽铺、红铺、银铺之类，不知其数。又有卖饼店，以木造饼形，书中形以大白雪饼。又有卖饭家，有木牌，书以“家常大饭”。 　　在苏州枫桥，傍有卖针之家，揭“针魁”二大字。西北郊浒墅关，路傍卖酒家帘铭，木牌，面书云“造成春夏秋冬酒”，里书云“卖与东西南北人”；又面书云“按景香醪”，里书云“应时高酒”。又面书云“刘伶才上马”，里书云“李白又登门”；又书云“味招云外客”，“香引洞中仙”。 　　在丹徒坝，卖酒家帘铭，或书“欢伯醉佳”四字，或“迎仙驻鹤酒馆”六字，或书“江南第一夺魁酒馆”八字，或书“朱方集宾酒馆”六字，酒店壁间书云：“发誓不赊”。 　　在安平驿，卖酒家多多，帘铭或以“异常酒肆”，或以“闻香下马”四字，或以“过客停骖”四字，或以“四时佳酿”。 　　淮安府城，有帘铭，或书以“仙家风味”，或书以“醉乡深处”，或书以“福泉酒海”四字。酒店外面纸障题云：“勒马问樵夫，前村有酒无。”策彦称“予甚爱两句，注目久之，因暗记杜诗记‘借问酒家何处在，牧童遥指杏花村’之句”。 　　清口驿兴国寺，路傍有酒店，帘铭书“长春酒馆”四字。 　　宿迁县项羽庙，路傍卖酒店多多，帘铭书云：“味招云外三山客，香引蓬莱八洞仙”、“消万斛愁怀，壮三军胆略”、“神仙留玉珮，卿相解金貂”；又“任意零沽、零卖应时”，如此之类，不可胜数。 　　南城水马驿，入混堂，门左右有“香水浴堂”四字；又浴室额揭“香汤池”三大字。 　　清源驿，有酒店，帘铭云“李白闻香乘月饮，洞宾知味驾云沽”。 　　沧州沧瀛楼前，帘铭有“菊花高酒”四字。 　　北京大慈恩寺，有浴堂。 　　回程时，在乾宁驿，晚炊举酒者两盏，“盖南京酒也，碧香可爱”。 　　镇江金山寺，路傍有酒店，木牌书“本店新酒”四大字，或书“自酿”二字，“盖私酿之意也”，犹如日本曰“手作”；又书二句于牌：“人世光阴花上露，江湖风月酒中仙。” 　　丹徒云阳驿，入混堂，堂里榜“满堂和气”四大字。 　　杭州吴山驿，有卖笔之家，揭以“王氏笔店”四大字。 　　以上策彦所记店铺字招，多达90余个，涵括手工作坊、商店摊铺和生活设施三大类，而作坊与商铺往往兼而为一，既生产，又出售，正是当时工商业实际写照。行业或商品广及酒、糟、药、棉子、毛笔、马尾、帽、伞、针、扇、衣香、书籍、纸张、银、果品、饭、饼、浴室、算命卜卦等十七八种；广告形式有布帘、木牌、墨书；广告表示以词语或象形；广告用语俏皮隽蕴；商品来源有代销或自制；销售方式有批发与零售、现卖与赊卖，间有表示经营者姓氏如“沈氏药室”、“任氏帽铺”和“朱方集宾酒馆”之类，或有标榜名品讲信誉意思，或许已具无形资产性质。而酒店酒坊，帘铭字招最多，达50余个，也许当时各地城乡最多者即是酒店酒坊，也许与策彦喜饮善饮，多所记录有关。 　　明代店铺字招，文献所载甚为稀罕，小说戏文常有描写，然不足凭信，难以坐实，自不待言。一轴名画《南图繁华图》，据题识所标，系嘉靖时苏州著名画家仇英所画，图中绘有幌子招牌109个[③]，涉及工商门类广泛，然而绘画作品，象征而已，未必即是实有其店者，也难凭以为据。而策彦所记各地店铺字招，均是真实存在者，这就提供了丰富的店铺经营型态的信息，某种程度而言，近乎再现了其时工商市肆的具体情形，堪称极为难得。 　　策彦笔触所及，提到各地名酒如河清老酒、金华老酒、南京酒、罗浮春、洞庭春色等，各类各色酒如上色清香高酒、菊花高酒、莲花白酒、上上烧酒、短水白酒等，品类繁复。 　　当时中国各地的名酒，万历后期南京人顾起元罗列谓：“若大内之满殿香，大官之内法酒，京师之黄米酒，蓟州之薏苡酒，永平之桑落酒，易州之易酒，沧州之沧酒，大名之刁酒、焦酒，济南之秋露白酒，泰和之泰酒，麻姑之神功泉酒，兰溪之金盘露酒，绍兴之豆酒、粤西之桑寄生酒，粤东之荔枝酒，汾州之羊羔酒，淮安之豆酒、苦藁酒，高邮之五加皮酒，扬州之雪酒、豨莶酒，无锡之华氏荡口酒，何氏松花酒，多色味冠绝者。若市酤浦口之金酒，苏州之坛酒、三白酒，扬州之蜜淋漓酒，江阴之细酒，徽州之白酒，句曲之双投酒，皆品在下中，内苏之三白，徽之白酒，间有佳者。其他，色味俱不宜入杯勺矣。若山西之襄陵酒、河津酒，成都之郫筒酒，关中之蒲桃酒，中州之西瓜酒、柿酒、枣酒，博罗之桂酒，余皆未见。说者谓近日湖州南浔所酿，当为吴越等一。”又称“市买所酤仅以供闾阎轰饮之用”[④]。策彦所见酒店之出卖之酒，而“仅以供闾阎轰饮之用”，当然绝大部分不会是名酒。 　　具体如浙江酒：嘉靖《浙江通志》卷七十《杂志·物产》食之类有“乌程酒”、“金华酒”。前者即湖州府乌程县因秦时善酿酒者为乌、程两姓而得名，后者该志称“府城造者佳，近年兰溪者过于甘腻”。嘉靖时人田汝成记，自镇海楼而北为沙皮巷，旧名清平巷，宋时酒馆所在之地，“至今沽肆不彻”[⑤]。嘉靖时人叶权描写金华兰溪水造酒为“东南之美”之一[⑥]。万历时，浙江台州人王士性描写杭州为百货所聚，而浙江各地所出，则有绍兴之酒、金华之酒。杭州则产有虎跑泉酒、珍珠泉酒、梅花泉酒、百花酒、秋露白、麦烧等各种酒。可见浙东一直到省会杭，酿酒非常出名。杭州为省会，百货辏集，酒店自是林立。杭州酒馆在南宋时即有名者为“五柳居”。 　　苏州酒：正德《姑苏志》卷十四《土产》“饮馔之属二十有二”，酒列第一种，称：“惟煮酒以腊月酿，贮小瓶旋卖，名生泔；蒸过泥封为煮酒，又以经岁，或入木香、豆蔻、金桔诸品，则各以其类名之，香冽超胜，转贩四方，谓苏州酒。别有白酒，名秋露白、莲花白、杜茅柴。”崇祯《吴县志》卷二十九《物产·酝酿之属》载：煮酒、三白酒、雪酒、五香烧酒、蜜林檎、白酒、时酒、大酒糟、浮籽糟等九种。其中煮酒即洞庭春，该志称“今名类甚夥”；三白酒即宋时白云泉，该志也称“今名类亦夥，色味不一”，王世贞有《咏顾氏三白酒》诗。可见明后期苏州盛产各种酒，统名之为“苏州酒”，颇富盛名，畅销各地。 　　南京酒：正德《江宁县志》卷三《铺行》列104种，中有“酒坊”，即是酿酒者。同卷《物产·饮馔之品》称，唐代金陵春、宋代绣春堂、留都春等，“今市酤皆不佳，惟烧酒差可”。 　　上述文献所载表明，策彦一行经过的浙江、江苏，当时出产各种闻名全国的名酒，酒店酒坊随处可见，策彦提及金华酒，又称南京酒“碧香可爱”，后来又在《驿程录》[⑦]中记载乾宁驿是“南京酒转卖”之地，印证了南京酒确实颇负盛名。策彦所记虽不在酒是否有名，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时酒之营销状况。 （二） 　　当时中日两国的同类商品存在着极大的价格差，换言之，从事中日贸易可以牟取到丰厚利润。[⑧]策彦一行是贡使，但其时的日本贡使，类以进贡之名，行与中国官方和民间做生意之实，此在中日双方均心照不宣，习以为常，而日本一方则希望使团规模越大越好。嘉靖十八年（1539）这次日本进贡，因在嘉靖二年（1523）日本两支使者宗设与宋素卿“争贡之役”之后，作为惩罚，明朝只准使团50人进京，获取赏赐物品，然而策彦一行三船所乘人数，多达 456人，其中官员6人，水夫133人，从商297人[⑨]，仅计官员和商人，就远超明廷定额五倍。策彦出使明朝的往返过程，更典型形象地反映了其进贡时的贸易实态。 　　策彦初次出使，《初渡集》载： 　　在定海：嘉靖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见“鲞船三百余艘列于港口，盖到宁波之卖鱼船也。次日，卖鱼船四百余艘，联行于港头，盖到宁波之卖鱼船也。有旗书‘屠府’之两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日本赴明使者策彦周良在其《入明记》中，所记店铺字招，多达90余个，涵括手工作坊、商店摊铺和生活设施三大类。策彦一行，旨在利用出使机会，大力从事贸易，人数远超明廷定额五倍。策彦两次出使明朝，每次一路收购中国商品，广达丝、绸、书籍等60余种，包括文化用品、工艺品、食品、日常器皿、日用百货、丝毛织物、药材、计时器等，门类广泛，不少标有具体名称、数量及价格，甚至交代了商品来源、特色及用途，购买背景，何人经手，何人说价等，饶有趣味，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日本贡使的贸易性质。策彦等人在使明期间的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明后期中日贸易的实态。</p>
<p>　　【关 键 词】明代嘉靖时期；日本使者；策彦周良；贸易经营</p>
<p>　　日本天文七年、明朝嘉靖十八年（1539年），日本大内义隆派遣博多圣福寺和尚湖心硕鼎为正使、京都天龙寺塔头妙智院第三世策彦周良为副使进贡明朝。对于整个往返行程，策彦逐日作了详细记载，编为《策彦和尚初渡集》[①]。十年后，也即日本天文十七、十八年，明嘉靖二十七、二十八年，策彦又以正使身份率人取道运河进贡明朝。对于整个行程，策彦同前次出访一样逐日作了详细记录，编为《策彦和尚再渡集》[②]。有明一代，日本派遣使者入明，永享（元年为公元1429年）以后先后共有11批，然而多数寂寂无声，而最后两批，因为策彦周良留下了其详细日程记录《入明记》，即《初渡集》和《再渡集》，成为日本入明使者的绝响，在中日交流史的载籍中占有极为重要乃至不可替代的地位。</p>
<p>　　明朝立法严禁对日贸易，中日之间贸易多采走私形式，贸易记录极为有限，合法途径的贸易往来记录更是罕闻，从这个意义上说，策彦周良的《初渡集》和《再渡集》，较为集中地提供了策彦利用出使明朝的机会从事商品贸易的相关内容，十分珍贵。然而如此重要的内容，却至今未见有专文探讨。是以本文主要利用策彦所记，试图展示明代后期中日商品贸易在走私贸易之外的另一面相，期能丰富和细化明代中日商品贸易的内容，推进明代中日文化交流的研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策彦周良沿途所经，对所见之商业活动如商业信息、商货流通，特别是反映市井生活风貌的店铺、字招等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随时随地记录，在所有类似记录中，提供了最为丰富具体的内容，不啻绘就了一幅栩栩如生的晚明社会生活风情画卷，展示了其时城市市肆文化的丰富内容。</p>
<p>　　按策彦先后所记，在宁波府城，道傍有卖药人家，贴以“沈氏药室”四字，牌以“杏林春意”；又有裁帽者，旗上书“凉帽”二字；又有帘铭，铭以“清香老酒”四字，以“钓诗钩”三字，或书“禹恶”二字。此类不足胜书。绣衣街有挂“心镜”二大字榜者，乃盲人所居。卖买人家各各贴铭，如“马尾出卖”、“藏糟出卖”、“绵花子出卖”、“演易决疑”、“中山毛颖 盖制笔者之家里也”、“装印经书文籍”。诸如之类，不足胜数。又有酒屋，或帘上书“新酒出卖”四字，或书“莲花白酒”四字。又帘铭云：“行客过闻香下马”，“行人知味停车”。又制扇者之家里有无数贴牌，牌铭云：“自造时样各色奇巧扇”，“各色泥金扇面 或洒金”，“发卖诸般扇面”、“配换各色扇面”、“发卖各色巧扇”，或书“远播仁风”四字，或书“半轮明月随人去”之句。路傍酒家帘铭，或有“钓诗钩”三字，或有“上上烧酒”四字。路侧有笔工之家，榜“精制妙笔”四字，又卖簿人揭“精致裹金”四字，卖薰衣香童子捧一牌，牌铭“出卖官料衣香”。</p>
<p>　　绍兴附近瓜山铺，樊江寺门前有市，市中帘铭，或有“佳酿”二字，或有“酒海”二字。青田铺：灵芝桥傍有帘铭，书“时新清酒”四字。萧山境内，有帘铭“洞庭春色”，或“时新美酒”；又有卖果店，铭云“发卖诸般果品”；又有卖帽家，书以“任氏帽铺”。</p>
<p>　　在杭州省会，帘铭有“河清老酒”、“金华老酒”、“短水白酒”、“罗浮春”、“洞庭春色”、“上色清香高酒”、“瑶池玉液”、“紫府琼浆”之类，不可悉记。又有铺，或刻牌“郑氏凉伞铺”，或以“清油细伞铺，帽铺、红铺、银铺之类，不知其数。又有卖饼店，以木造饼形，书中形以大白雪饼。又有卖饭家，有木牌，书以“家常大饭”。</p>
<p>　　在苏州枫桥，傍有卖针之家，揭“针魁”二大字。西北郊浒墅关，路傍卖酒家帘铭，木牌，面书云“造成春夏秋冬酒”，里书云“卖与东西南北人”；又面书云“按景香醪”，里书云“应时高酒”。又面书云“刘伶才上马”，里书云“李白又登门”；又书云“味招云外客”，“香引洞中仙”。</p>
<p>　　在丹徒坝，卖酒家帘铭，或书“欢伯醉佳”四字，或“迎仙驻鹤酒馆”六字，或书“江南第一夺魁酒馆”八字，或书“朱方集宾酒馆”六字，酒店壁间书云：“发誓不赊”。</p>
<p>　　在安平驿，卖酒家多多，帘铭或以“异常酒肆”，或以“闻香下马”四字，或以“过客停骖”四字，或以“四时佳酿”。</p>
<p>　　淮安府城，有帘铭，或书以“仙家风味”，或书以“醉乡深处”，或书以“福泉酒海”四字。酒店外面纸障题云：“勒马问樵夫，前村有酒无。”策彦称“予甚爱两句，注目久之，因暗记杜诗记‘借问酒家何处在，牧童遥指杏花村’之句”。</p>
<p>　　清口驿兴国寺，路傍有酒店，帘铭书“长春酒馆”四字。</p>
<p>　　宿迁县项羽庙，路傍卖酒店多多，帘铭书云：“味招云外三山客，香引蓬莱八洞仙”、“消万斛愁怀，壮三军胆略”、“神仙留玉珮，卿相解金貂”；又“任意零沽、零卖应时”，如此之类，不可胜数。</p>
<p>　　南城水马驿，入混堂，门左右有“香水浴堂”四字；又浴室额揭“香汤池”三大字。</p>
<p>　　清源驿，有酒店，帘铭云“李白闻香乘月饮，洞宾知味驾云沽”。</p>
<p>　　沧州沧瀛楼前，帘铭有“菊花高酒”四字。</p>
<p>　　北京大慈恩寺，有浴堂。</p>
<p>　　回程时，在乾宁驿，晚炊举酒者两盏，“盖南京酒也，碧香可爱”。</p>
<p>　　镇江金山寺，路傍有酒店，木牌书“本店新酒”四大字，或书“自酿”二字，“盖私酿之意也”，犹如日本曰“手作”；又书二句于牌：“人世光阴花上露，江湖风月酒中仙。”</p>
<p>　　丹徒云阳驿，入混堂，堂里榜“满堂和气”四大字。</p>
<p>　　杭州吴山驿，有卖笔之家，揭以“王氏笔店”四大字。</p>
<p>　　以上策彦所记店铺字招，多达90余个，涵括手工作坊、商店摊铺和生活设施三大类，而作坊与商铺往往兼而为一，既生产，又出售，正是当时工商业实际写照。行业或商品广及酒、糟、药、棉子、毛笔、马尾、帽、伞、针、扇、衣香、书籍、纸张、银、果品、饭、饼、浴室、算命卜卦等十七八种；广告形式有布帘、木牌、墨书；广告表示以词语或象形；广告用语俏皮隽蕴；商品来源有代销或自制；销售方式有批发与零售、现卖与赊卖，间有表示经营者姓氏如“沈氏药室”、“任氏帽铺”和“朱方集宾酒馆”之类，或有标榜名品讲信誉意思，或许已具无形资产性质。而酒店酒坊，帘铭字招最多，达50余个，也许当时各地城乡最多者即是酒店酒坊，也许与策彦喜饮善饮，多所记录有关。</p>
<p>　　明代店铺字招，文献所载甚为稀罕，小说戏文常有描写，然不足凭信，难以坐实，自不待言。一轴名画《南图繁华图》，据题识所标，系嘉靖时苏州著名画家仇英所画，图中绘有幌子招牌109个[③]，涉及工商门类广泛，然而绘画作品，象征而已，未必即是实有其店者，也难凭以为据。而策彦所记各地店铺字招，均是真实存在者，这就提供了丰富的店铺经营型态的信息，某种程度而言，近乎再现了其时工商市肆的具体情形，堪称极为难得。</p>
<p>　　策彦笔触所及，提到各地名酒如河清老酒、金华老酒、南京酒、罗浮春、洞庭春色等，各类各色酒如上色清香高酒、菊花高酒、莲花白酒、上上烧酒、短水白酒等，品类繁复。</p>
<p>　　当时中国各地的名酒，万历后期南京人顾起元罗列谓：“若大内之满殿香，大官之内法酒，京师之黄米酒，蓟州之薏苡酒，永平之桑落酒，易州之易酒，沧州之沧酒，大名之刁酒、焦酒，济南之秋露白酒，泰和之泰酒，麻姑之神功泉酒，兰溪之金盘露酒，绍兴之豆酒、粤西之桑寄生酒，粤东之荔枝酒，汾州之羊羔酒，淮安之豆酒、苦藁酒，高邮之五加皮酒，扬州之雪酒、豨莶酒，无锡之华氏荡口酒，何氏松花酒，多色味冠绝者。若市酤浦口之金酒，苏州之坛酒、三白酒，扬州之蜜淋漓酒，江阴之细酒，徽州之白酒，句曲之双投酒，皆品在下中，内苏之三白，徽之白酒，间有佳者。其他，色味俱不宜入杯勺矣。若山西之襄陵酒、河津酒，成都之郫筒酒，关中之蒲桃酒，中州之西瓜酒、柿酒、枣酒，博罗之桂酒，余皆未见。说者谓近日湖州南浔所酿，当为吴越等一。”又称“市买所酤仅以供闾阎轰饮之用”[④]。策彦所见酒店之出卖之酒，而“仅以供闾阎轰饮之用”，当然绝大部分不会是名酒。</p>
<p>　　具体如浙江酒：嘉靖《浙江通志》卷七十《杂志·物产》食之类有“乌程酒”、“金华酒”。前者即湖州府乌程县因秦时善酿酒者为乌、程两姓而得名，后者该志称“府城造者佳，近年兰溪者过于甘腻”。嘉靖时人田汝成记，自镇海楼而北为沙皮巷，旧名清平巷，宋时酒馆所在之地，“至今沽肆不彻”[⑤]。嘉靖时人叶权描写金华兰溪水造酒为“东南之美”之一[⑥]。万历时，浙江台州人王士性描写杭州为百货所聚，而浙江各地所出，则有绍兴之酒、金华之酒。杭州则产有虎跑泉酒、珍珠泉酒、梅花泉酒、百花酒、秋露白、麦烧等各种酒。可见浙东一直到省会杭，酿酒非常出名。杭州为省会，百货辏集，酒店自是林立。杭州酒馆在南宋时即有名者为“五柳居”。</p>
<p>　　苏州酒：正德《姑苏志》卷十四《土产》“饮馔之属二十有二”，酒列第一种，称：“惟煮酒以腊月酿，贮小瓶旋卖，名生泔；蒸过泥封为煮酒，又以经岁，或入木香、豆蔻、金桔诸品，则各以其类名之，香冽超胜，转贩四方，谓苏州酒。别有白酒，名秋露白、莲花白、杜茅柴。”崇祯《吴县志》卷二十九《物产·酝酿之属》载：煮酒、三白酒、雪酒、五香烧酒、蜜林檎、白酒、时酒、大酒糟、浮籽糟等九种。其中煮酒即洞庭春，该志称“今名类甚夥”；三白酒即宋时白云泉，该志也称“今名类亦夥，色味不一”，王世贞有《咏顾氏三白酒》诗。可见明后期苏州盛产各种酒，统名之为“苏州酒”，颇富盛名，畅销各地。</p>
<p>　　南京酒：正德《江宁县志》卷三《铺行》列104种，中有“酒坊”，即是酿酒者。同卷《物产·饮馔之品》称，唐代金陵春、宋代绣春堂、留都春等，“今市酤皆不佳，惟烧酒差可”。</p>
<p>　　上述文献所载表明，策彦一行经过的浙江、江苏，当时出产各种闻名全国的名酒，酒店酒坊随处可见，策彦提及金华酒，又称南京酒“碧香可爱”，后来又在《驿程录》[⑦]中记载乾宁驿是“南京酒转卖”之地，印证了南京酒确实颇负盛名。策彦所记虽不在酒是否有名，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时酒之营销状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当时中日两国的同类商品存在着极大的价格差，换言之，从事中日贸易可以牟取到丰厚利润。[⑧]策彦一行是贡使，但其时的日本贡使，类以进贡之名，行与中国官方和民间做生意之实，此在中日双方均心照不宣，习以为常，而日本一方则希望使团规模越大越好。嘉靖十八年（1539）这次日本进贡，因在嘉靖二年（1523）日本两支使者宗设与宋素卿“争贡之役”之后，作为惩罚，明朝只准使团50人进京，获取赏赐物品，然而策彦一行三船所乘人数，多达 456人，其中官员6人，水夫133人，从商297人[⑨]，仅计官员和商人，就远超明廷定额五倍。策彦出使明朝的往返过程，更典型形象地反映了其进贡时的贸易实态。</p>
<p>　　策彦初次出使，《初渡集》载：</p>
<p>　　在定海：嘉靖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见“鲞船三百余艘列于港口，盖到宁波之卖鱼船也。次日，卖鱼船四百余艘，联行于港头，盖到宁波之卖鱼船也。有旗书‘屠府’之两字”。</p>
<p>　　在宁波：六月二十六日，谢国经、赵一蘷（号双谷）与其弟赵元元携二童来访，国经自袖出扇并汗巾惠予，一蘷携《汉隽》一册、宝墨一丸，弟元惠以金墨一丸、青帕一方。七月初四日，谢国经“价于宗桂，惠《听雨纪谈》一册”，策彦“又买《医林集》一部十册”。初八日，“赵一蘷价于宗桂，赠诗并葡萄子，又得小画二幅、芦菔、茄子、荔子，其价各一钱；又买得小瓶一个，换只金扇并小刀两个；又得《读杜愚得》八册全部；换粗扇二柄、小刀三个”。初九日，得《鹤林玉露》全套四册，“其价二钱”。闰七月初四日，“王惟东携嫡侄王汝乔号虹川并王汝材而来访，携以文皮并香帕一方、清香二束、苏州针一帖、徽墨一匣，余无祗对”。二十五日，“钱龙泉价于豪忠，惠《九华山志》二册、安息香二对、墨一丸、篦子一事”。八月初十日，“柳亭僧梅江来访，碎器香炉一个、镇子一个、小瓶一对收纳，三英价媒，炉贾，银五分，镇贾，二分五厘，瓶贾，三钱六分，杭物”。十一日，“小食笼一个收纳，银四钱”。同日，策彦致书范南冈：“仍先度与秀才所约之书籍《三场文海》、《皇朝类苑》、《东坡志林》等乞付吾馆夫拿来。要因其好恶定其价值。”十四日，“食笼一个收纳，宗桂价媒，贾银六钱八分”。十六日，策彦与范葵园书：“是《三场文笔》、《山谷刀笔》，乞即今付官夫拿来。要查本之好恶，议价之多少，勿违前诺。”二十二日，“金南石来访，携以《文章轨范》二册、诗轴二幅”。九月初四日，“小食笼，代八分”，经三英手，“收斑竹箱子，价银一钱七分。盖杭价一钱五分”。</p>
<p>　　在苏州：策彦记，十一月十二日，“苏针三百六十本收了，二百六十本换鹅，百本换麂”。十五日，“江线一斤收纳，萧一观媒价，方盆一个，昆布食笼四个收了，又小方盆三个收了，桂媒价”。十六日，“大通事萧淮惠宝墨二丸，红线一斤收了，萧一观所价媒也，盘盆拾个，渡蒲桃九分，苏针千三百五十本，换羊，百本，换廪麂，五十本，换廪麂”。十七日，“大方盆一个收了，桂媒介，九分。小方盆一个收了，生媒价，砚箱二个收了，桂媒价，上代一钱四分，下一钱二分”。十八日，“小小果合贰个收了，桂价媒。俞镇子三个，一钱，生价媒。又狮子一ケ，桂价。又钥袋一个，同上二分。苏针五千本收了，价五钱二分，桂价”。</p>
<p>　　在清源水马驿：嘉靖十九年六月十日，大光惠面筋一笼，收钲一个，生公价媒，代熊松办，一钱二分。</p>
<p>　　回程时在南京龙江驿：七月二十九日，“苏针五千本，桂预置”。</p>
<p>　　在云阳驿：八月初八日，“收甘草五十二斤，银熊松办”。初十日，“收象牙小香合，银七分，生价。又收朱研一个，桂价”。</p>
<p>　　在无锡：八月十四日，“收再进杓子壹对，生价，银各二分六厘。收象眼钱物壹对，同上，银七分。又收杓子一个，二分”。</p>
<p>　　在苏州：十六日，“收《文献通考》一部，仁叔恕上司媒，价银九钱。收箱子一个，生价，银二钱。收象牙小香合一个，银四分。棋子箱一双，八分。收墨六丁，熊松价，收银六钱，柳絮卖代，熊松笈之”。十七日，“银一两二钱，生渡之，收俞锁，一分五厘，桂介。收印肉，三分。收唐铁钹，一钱七分”。十八日，“收唐金小钹，八分，生价。收食笼四个，生价”，在宁波用，一钱二分。“酢盐小皿十个，四分，同十个，四分。收食笼贰个，桂价，三分五厘”。十九日，收书担子一个，桂价，以备向太守进物用，银六钱二分。收杨枝筒二个，三分。青茶碗盘一个，熊松介，五厘”。二十日，“收小食笼五个，生价，银九分”，宁波用。二十一日，“收瓶一个，生介，二钱一分。铁镇子三个，桂介，三分二厘”。二十二日，“收席二枚，六分，三分”。二十四日，“巳时，前进者一里而止，盖以二号卖买未了也。收皮箱一个，桂介四钱三分。收红毡贰枚，同上三钱六分”。</p>
<p>　　在平望驿：二十六日，“收柏叶小皿伍个”。</p>
<p>　　在宁波：九月二十日，“分苏针于船众，胁船头、上下知库、重付二人、通事钱询，各三百本充”。十月初四日，“收了皿十个，生价，银予私办”。初七日，”收果子盆二个，生价”。初八日，“收三重小果合，生价，银一钱，私办”。十五日，“收果合菊一个，生价，银予私办之。又收《剪灯新、余话》二册，表装。生价，二五分，同上”。十七日，“收画果子盆二个，出砚箱一，银二分，与三兵卫价”。二十日，“收贝研箱一个，五郎左卫门价，换文箱并左小刀一个”。二十三日，“梅崖惠老坡古迹并诗与书，收手盐皿拾个，盖三英于苏州所求也”。二十四日，“价于三英，卖两金扇四柄，价银一两六钱”。二十六日，“蜡小瓶一双收了，实际寺价，价银二钱四分，桂办。较初减五分一，收好银子一两八钱。盖紵丝代也，即休价”。十一月初三日，“收炭取一个，一分五厘”。初七日，“俾宗桂遣短书于柯雨窗，以漆盘一个、红皿两个换画轴一幅”。初九日，“收芙蓉杯三个并筒一个，角二个，银价未议。又别收角三个，桂价，价银未议。收蜡瓶一双，池新介，银三钱，熊松办”。十一日，“收定器大四个、小八个。酉刻，画轴再装到来，孙六价，银二分”。十二日，“收碎器皿，小拾个”。十六日，“收碎器芙蓉杯一个，生价，银三分。又收担子一个，生价，银九钱，二号芝田卖之”。二十二日，“收段子二尺，银一钱，熊办。……收白蜡扇形笔雪一个，银八分”。十二月初二日，“收四角碎器皿四个，银二钱五分，熊松办”。初三日，“收土物水续一个，价二分”。初四日，“收小瓶一个，银一钱五厘”，“二驮荷木之代”。初五日，“卖荷所贰驮，买主肥后九郎兵卫，价银四两”。初六日，收碎器芙蓉盘一个，银三分，生价，熊办”。十四日，“收坐毡二枚，银各五分”。十六日，“收小食笼一个，银七分五厘，桂价。又收黄铜灯台附盏，银二钱，斤两二介。斤，桂价”。十九日，“收墨十锭，银八钱二分。官，但刀代立用，五丁个琴墨，五丁个月墨”。二十三日，“收黄铜灯盏，修补银一分五厘”。二十九日，“收外青内朱小折敷五枚，价二钱六分”。</p>
<p>　　仍在宁波：策彦记，嘉靖二十年正月二十四日，“买唐纸百枚，六分遣之，生价。买唐铁火筋一双，二分三厘遣之”。二十五日，“收火打袋二个，黑白，孙六价。收黄纸十纸，价一分，梅厓价”。二月初七日，“收火灯袋三个，价银各七分，中林价”。初九日，《文献通考》裱装成了，银四钱，生价。十二日，“收倭银三两三分，桂返办”。十七日，“收白蜡十二斤”。二十日，“收黄铜钱一个，七两六分，生价”。二十一日，收黄铜小刀二十二个，“换履，熊松价。收白蜡提子一对”。二十三日，“收苏针三千本，桂预。收黑皮火打袋贰个，孙六办”。二十八日，“收蜡煎茶瓶一对，孙六办。收香箸十二双，一钱，熊办”，收小刀廿个，同上，一钱。三月初四日，“收蜡枣瓶只片口一个，灯盏一个。赁银总计四钱一分，孙六渡之”。初六日：“曝药材”。十一日，“予收贝食笼一个，价一两三钱。又银二钱付桂，盖前日扇子代也。又别付一钱七分五厘，灯台与食笼代也。又二钱付文弥，小刀并香箸之代也。又收片口柄杓二丁”。十六日，“收再进杓子一双”。十七日，“收青茶碗皿二十个”。二十七日，“贝食笼里头涂成了到来，本价一两二钱，涂赁一钱。收杖头一个，价一钱二分，涂赁孙六办。《文献通考》补装完了”。四月初六日，“收小果子盆十个，价二钱，生价。又收天目台一个，价三分三厘”。十四日，“收酢盐皿三百个，银二钱五分五厘。收香白芷七十三斤，银壹两，孙六壹钱七分，桂办”。十五日，“收补足沙糖四十斤，一两一钱算用，孙六办”。十八日，“收九寸食笼一个，价三钱一分，孙六价”。十九日，“积砂糖四箱于船，重付请取有之。收天目台三个，担子环完了。收贝方盆一个。矢备价，三钱”。二十日，“收染付茶碗三十个，又收染付皿百个”。二十六日，“收白菊皿二十个”。二十七日，“予段匹唐衣裳”，换ロガンヤキ（不知为何物——引者注）六十斤，盖吹黄铜物也。吾邦黄铜匠家并势州商人要之”。二十八日，“巳刻，积皮笼一个并药荷参驮于船。两重付请取两通有之。又从人熊松、中林、孙六又次郎皮笼同积之。午后，收四重四角小食笼，光明朱有金画，银三钱三分，生价。收小果子盆五枚，表里朱，银一钱，孙六价。又收纸箱一个并两金扇一柄，换却于圆果子盆拾伍枚，表里朱，黄同相口，孙六价”。五月初二日，“收碎器二号大皿十个……收白菊手盐皿十个，盖换向定器，乃定器价也，一钱，徐二官”。初三日，“收蜡小瓶一双，价一钱六分，桂价。收白菊手盐小皿十个，八分，价生。收八角朱画小、中果合，桂价，银一钱八分”。初四日，“收黄铜三钱、金襕，孙六价。收履形方盆，七分，生价。又收果子盆一个，八分，生价，林和靖”。初六日，“收九寸朱画六角食笼，银三钱，孙六价”。初十日，“买霍香”。十五日，“收小食笼五个，一钱五分，孙价。方盆一个，六分，小刀ノツカ（不知为何物——引者）廿五，一钱”。十七日，“收煎盐皿四十个”。</p>
<p>　　再次出使，策彦在《再渡集》中记：</p>
<p>　　在宁波：嘉靖二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收丝竹箱，银壹两”。八月初三日，“收金襕，一丈六尺五寸”。初九日，“得担子，价银一两六钱二分”。十二日，“领担子一个，付熊市，九钱”。九月初五日，“收《本草》一部十册，银壹两七分”。十七日，“收缎匹一端，银壹两七钱。收改机一端，七钱八分”。</p>
<p>　　在杭州：十一月初九日，“收斑竹箱，价银八分五厘。……买取钲一ケ，银一钱五分三厘”。初十日，“收钲，价一钱五分三厘”。十六日，“伴送官蒋文萃惠甘草、真阿胶一包”。</p>
<p>　　在吴江松陵驿：二十七日，“价琇公收钲一个，一钱三分五厘”。</p>
<p>　　在苏州：十二月初一日，“遣樗也于诸船，略贺朔之礼。各人易买匆匆故也。……遣熊一于针工之家，计卖针之事，筹等为之要冲。盖苏州第一针工，云云。收水滴一口，银二钱，令哲价”。初二日，“价钧云遣熊一于卖丝家”。初五日，“熊一出外头，赴针工家”。十二日，遣熊一、寿笃于来年白丝买了之商家，先送一贯二百目，一斤七钱之算用”。</p>
<p>　　在桃园驿：二十八年二月初七日，“收铜水指一口，价银五钱”。</p>
<p>　　在北京：七月初五日，“收墨二十二丁，价银五钱，慈眼价。以只金扇换盖箱一个”。二十五日，“又三千户来，证明易买之事，买收人参一斤，银九钱，以载持分银渡之”。八月初六日，“收《奇效良方》一部，价银七钱”。二十六日，“又三千户来，买收北绢二端，价银各八钱”。</p>
<p>　　在杨青驿：“收两金扇，卖代五钱五分”。</p>
<p>　　在清源水马驿：九月十三日，“价于樗子，买收覩罗绵三端”。十四日，“日众易买之事亦未办治，彼此未开船。予亦命樗令买药材等物”。十五日，“今日亦粮夫未备，且众人卖买亦未了，予亦命樗令买药材、红紫覩罗绵等”。十六日，“俾樗、能二子调治卖买事。又价弥二郎收铜钱一贯百八十文，价银六钱”。十七日，“携琇、樗、熊过药家，见杭州之图”。</p>
<p>　　策彦在不到十年中两次出使明朝，每次一路收购中国商品，所收商品如书籍、纸、墨、画、书担、筒、茶碗、茶碗盘、茶瓶、席、皮箱、丝竹箱、班竹箱、砚箱、纸箱、棋子箱、印肉、镇子、瓶、只金扇、扇、小刀、香、香炉、（苏）针、食笼、线、方盆、果盒、狮子（未审为何物——引者注）、钥袋、钲、药、甘草、香白芷、人参、白蜡、白蜡提子、杓子、线物、箱子、锁、铁钹、器皿、红毡、坐毡、炭取、定器、水续、水滴、铜水指、天目台、灯台、折敷、铁火筋、火打袋、杖头、白蜡、黄铜钱、黄铜香箸、沙糖、金襕、缎匹、改机、绢、丝等60余种，包括文化用品、工艺品、食品、日常器皿、日用百货、丝毛织物、药材、计时器等，虽然看不出购买量有多大，但门类广泛，不少标有具体名称、数量及价格，甚至交代了商品特色及用途、购买背景、何人经手、何人说价等，饶有趣味，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日本贡使的贸易性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当时中日之间的商品贸易，按嘉靖时郑若曾的说法，日本“所悦于中国者皆用物也”[⑩]。万历时姚士麟曾援引嘉靖时中国商人童华的话说：“大抵日本所须，皆产自中国，如室必布席，杭之长安织也。妇女须脂粉，扇、漆诸工须金银箔，悉武林造也。他如饶之磁器，湖之丝绵，漳之纱绢，松之绵布，尤为彼国所重。”[11]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则称：“彼中百货取资于我，最多者无若丝，次则磁；最急者无如药，通国所用，展转灌输，即南北并通，不厌多也。”[12]明后期，民间商人走私日本，号称“通番”，所载商品主要是采购自苏州与杭州等地的丝织品和药材等物。[13]策彦所记提及和购买的商品，颇可与时人所述所为相印证，确实多是用物，主要则是生丝、丝织品和药材等。</p>
<p>　　即如丝绸和生丝。生丝是日本所需的最大宗商品，每批贡使均极为措意。景泰年间随贡</p>
<p>　　使笑云瑞訢入明的商人就曾在北京购买银两，在南京以成倍的价格出卖，或在宁波以三倍的价格出售，在那里购买生丝运回日本发卖。[14]作为正使，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底船抵苏州后，策彦即于腊月初二日派遣手下人“熊一于卖丝家”，十天后，又“遣熊一、寿笃于来年白丝买了之商家，先送一贯二百目。一斤七钱之算用”，再次派人到卖丝家，送上买丝定银，约定明年回程经过时取丝。当时生丝在日本“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取去者其价十倍”[15]，在中国大约每斤五六钱银子。策彦买丝按每斤七钱银子算，略高于当地市价。</p>
<p>　　绸缎等丝织物，策彦初次出使，回程时在宁波，“收段子二尺，银一钱，熊办”。收“金襕，孙六价”。再次出使，在宁波，“收金襕，一丈六尺五寸”，又“收缎匹一端，银壹两七钱。收改机一端，七钱八分”。到达北京，“买收北绢二端，价银各八钱”。回到清源水马驿，“价于樗子，买收覩罗绵三端”。十四日，令买药材、红紫覩罗绵等。“段子”即绸缎，故策彦称买了二尺。“金襕”未审为何物，明代高档丝绸有膝襕，或即金膝襕，观其丈尺，大约为一匹。“覩罗绵”，当即兜罗绵，为丝绸之一种。“改机”，万历《福州府志》载：“闽缎机故用五层，宏治间有林洪者工杼轴，谓吴中多重锦，闽织不逮。遂改段为四层，名为改机。”[16]本是对花楼机改繁为简的一种织机，后即将用此织机所织之缎匹称为改机，改机与一般织锦相比，具有质薄、柔软的特点。正德《江宁县志》卷三《铺行》104种，中有“改机”，但“帛之品”中无，说明当地并不盛产此种织品，而有专门出售的铺行。丝绸之府苏州的地方文献列有各种丝织品，而无改机，说明其地同样不盛产。策彦再次渡唐时议定接待使者礼仪的就是时任礼部尚书的严嵩，严嵩抄家时有各色改机缎匹274匹，改机衣17件[17]，说明其时改机已较常见。但权臣严嵩收藏如此多改机缎匹衣物，说明改机织品较为珍贵。嘉靖时苏州、嘉兴、衢州等地方织染局所织进贡官用丝织品，每匹价银均在三两以上，民间织物绢每匹七钱左右，绸每匹约为一两，如果按此价格推估策彦所买丝织品，所买缎匹只为官营缎匹价格的一半多一点，改机价格相当于绢价，绢即与民间用绢同样价格，说明只是一般常见丝织品。</p>
<p>　　当时日本的蚕业生产与丝织业是脱节的，原料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一半以上生丝要靠从中国进口，“丝，所以为织绢纻之用也。盖彼国自有成式花样，朝会宴享必自织而后用之，中国绢纻但充里衣而已。若番舶不通，则无丝可织。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取去者其价十倍”[18]，丝是当时日本从中国进口的最大商品，两国之间存在着四五倍的价格差。[19]而苏州等地，即是上等生丝集中之地，中国民间商人走私日本，均是在苏、杭等地采购生丝的。策彦利用出使经过生丝生产基地苏州、杭州等地的上佳时机，大量购买生丝，以博厚利。策彦所为所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中日贸易的大势。</p>
<p>　　再如药材。策彦首次出使，回程时在常州附近云阳驿买“甘草五十二斤”；回到宁波后“曝药材”，又“收香白芷七十三斤，银壹两，孙六壹钱七分，桂办”。二次出使，回程时在山东清源水马驿，两次令从人“樗子买药材等物”；又亲自“携琇、樗、熊过药家”。景泰四年（1453）经过清源驿的日本使者笑云瑞訢就曾记当地“甘草多，一斤代八分”[20]，可见其地甘草既多又便宜。策彦在《驿程录》中也感叹其地“甘草多了”，当在那里购买过甘草之类药材。策彦首次出使刚到宁波，就发现“道傍有卖药人家，贴以‘沈氏药室’四字，牌以‘杏林春意’”，极为敏感。后来伴送官蒋文萃还送给策彦甘草、真阿胶一包，到了北京，又“买收人参一斤，银九钱，以载持分银渡之”。人参为传统滋补之物；甘草为缓中补虚、泻火解毒、调和诸药，策彦一次就买了甘草52斤；白芷是主治感冒风寒、头痛、骨痛、牙痛、鼻炎之药。从记载来看，药材价格便宜，策彦所买数量不少，第一次出使归国时整理商品，“药荷参驮”。药材始终是日本从中国进口的重要商品，郑若曾说，当时日本自有之药材，惟无川芎，因此“至难至贵”，其次则是甘草，“每百斤价银二十两以为常”[21]，所以徐光启以“最急者无如药”来形容，后来自18世纪中期起，药材更成为从中国进口之最重要商品。</p>
<p>　　又如书籍。策彦先后购买了《听雨纪谈》一册，《医林集》一部十册；《读杜愚得》八册全部；《鹤林玉露》全套四册，价银二钱；《三场文笔》、《山谷刀笔》；《文献通考》一部，由仁叔恕上司作媒，价银九钱；《剪灯新话》《剪灯余话》二册，裱装，二、五分；《文献通考》裱装成了，费银四钱；《本草》一部十册，银壹两七分；《奇效良方》一部，价银七钱等。又先后接受中国文人赠送的《古文大全》二册；《汉隽》一册；《李白集》全套四册；天地图各一幅；《九华山志》二册；《升庵诗稿》一册；《张文潜集》四册；《文章轨范》二册；苏东坡诗与书等。购买和受赠书籍包括前人与时人诗文集、政书、医书、笔记、山水志、地图、科举应考手册、诉讼手册等种类。其中周莲湖所送《升庵诗稿》一册，当即正德六年（1511）状元杨慎（字用修，号升庵）的诗集，其人因大礼议案而充军云南，颇负时望。策彦自买书籍，则十部中医书就有三部，正如郑若曾所说“若古医书，每见必买”[22]。至于书籍价格，极为便宜，一部《本草》，相当于一匹平常绸缎价格，一部医书《奇效良方》只相当于一匹绢价，一部《文献通考》可能旧了点，只须九钱，略等于一匹绢价，一部《剪灯新话》连同《余话》装裱好了只要七分银子。</p>
<p>　　再如苏州针。首次出使，在宁波，王惟东即送其“苏州针一帖”；后来到了苏州，先是收买了苏针三百六十本，其中“二百六十本换鹅，百本换麂”，后来又用“苏针三百五十本换羊，百本换廪麂，五十本换廪麂”，最后“苏针五千本收了，价五钱二分，桂价”，连续购买苏针。还在枫桥发现“傍有卖针之家，揭‘针魁’二大字”。回程时在南京龙江驿，买“苏针五千本”，是“桂预置”的。到了宁波，则“分苏针于船众，胁船头、上下知库、重付二人、通事钱询，各三百本充”。后来又“收苏针三千本，桂预”。前后几次都由桂经手购买。二次出使，到了苏州，即“遣熊一于针工之家，计卖针之事，筹等为之要冲。盖苏州第一针工，云云”。四天后，又让其从人“熊一出外头，赴针工家”。策彦两次抵达苏州，均数次购买当地特产“苏州针”，而且知道“苏州第一针工”，在南京也购买苏州针。由针260根即可交换当时较为贵重的家禽鹅来看，一次性购买五千本就不是小数目了。针在日本，价格昂贵，时人描述，“女工之用，若不通番舶而止通贡道，每一针价银七分”[23]。策彦动辄收买针数千根，价格便宜不可以道里计。关于苏州针，地方文献有记载，但极为简略，正德《姑苏志》卷十四《土产》“工作之属十一”，有“针作”，谓“出郡城”。隆庆《长洲县志》卷七《土产》，崇祯《吴县志》卷二十九《物产·五金之属》均只有“针”一字而已。策彦的数次大量购买，使我们知道其时苏州特产除了丝绸、书籍、酒、副食品及各种工艺品外，还有针，不但畅销各地，而且名闻全国以至海外，而且由其交代的价格，我们还可知道当时其它商品的价格。</p>
<p>　　此外，策彦等一次出使回程时，在苏州花五分银子买了二条席，又收“红线一斤”。在宁波“收白蜡十二斤”，收买砂糖40斤。白蜡是虫蜡，主要用于上光、润滑、绝缘、防潮、装饰等，用途广泛。《客商规鉴论》提到《三台万用正宗》“小满前后风雨，白蜡不收”[24]，白蜡是中国特产品。产地主要在四川，但宁波有售。到江户时代，每年出口到日本的白蜡数量相当可观。砂糖也是日本进口的大宗商品，后来江户时代数量日益庞大。策彦此行购买当也不少。回国时，光策彦本人就“积砂糖四箱于船”。至于席，中国商人称产自杭州郊区长安镇，其实明后期苏州虎丘一带即盛产席，为时所尚。正德《姑苏志》卷十四《土产·器用之属》称：“席，出虎丘者佳，其次出浒墅，或簾，或坐席。又一种阔经者，出甫里。”嘉靖《吴邑志》卷十四《土产·物货》也称：“草席，出贩尤多……北方谓之凉席，春夏所用也。”景泰五年，日本使者笑云瑞訢自北京南返经过苏州，即记“花席、茶碗太多”[25]。红线，时人称红线是日本人以其点缀在盔甲上以束腰腹，以及刀带、书带、画带之用，“常因匮乏，每百斤价银三百两”[26]，是日本急需之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四）</p>
<p>　　策彦等人购买中国商品，固然是循着贡道随处而买，但据其所记，是明显有着集中地点的，即宁波、苏州和临清。宁波是日本使者往返中国的起点和终点城市，也是明朝负责对日贸易的浙江市舶司的所在地，日本使者需在那里办理朝贡的相关手续，谒见市舶司和海道等官员，同时也是日本使者沿途所经的第一个府级城市，还是海产品的生产和转输之地。因为等待获批允准入贡，策彦等人在宁波停留时间特别长，初次出使，自嘉靖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抵达，到十月十七日开船北上，在宁波停留了将近五个月时间；回程时自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抵达至二十年五月二十日启程归国，在宁波停留了八个多月。再次出使，自嘉靖二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抵达，到十月六日开船北上，停留半年有余；回程时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抵达，明年五月回国，历时五月左右[27]。可以说，策彦一行进贡的日子，主要是在宁波度过的。因为停留时间特别长，策彦等人在宁波这一商品集中之地购买商品也就种类特别繁多、数量可观。</p>
<p>　　苏州是当时全国最为著名的工商城市，集中了当地及全国的大宗商品如丝绸、棉布、书籍、药材和工艺百货等，嘉靖时盛称“翠袖三千楼上下，黄金百万水西东”[28]，工商业特别发达。策彦等人所需丝绸最重要的产地就是苏州，渴望在苏州购买商品，从而先期委人在苏州看货议价，采办时显得极为忙碌，因为购物，甚至稽延了行程。嘉靖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抵达姑苏驿，到二十日离开北上，整整停泊十天，回程时自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抵达，到二十三日离开南下，又盘桓七天左右，远较别的沿河城市逗留时日为长。甚至因为“二号（船）卖买未了”，以致策彦的座船前进了一里就停了下来。一套《文献通考》和苏州名优特产针、席等就是那次在苏州买到的。再次出使，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抵达，到十二月十五日离开枫桥，停留半月有余。生丝就是那次在多次到卖丝人家后交付定金的。因为“各人易买匆匆”，以致随从向他正使行的腊月贺朔之礼也草草收场。</p>
<p>　　临清是运河沿线华北、江北境内最大的商品转输中心，王士性即以“临清、济宁之货”来形容。策彦等人初次出使回程时即在清源驿（清源乃临清古称）停留购物，再次出使回程时停留了四天，而只因“日众易买之事亦未办治，彼此未开船”。药材、覩罗绵等，就是在那里购买的。</p>
<p>　　策彦等人购买中国商品，主要恐系本身利用机会直接经营，旨在回国后出售牟利，所以交易时常常讲价议价，锱铢必较。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九日，在宁波，策彦代钧云致书中国商人萧一观道：“诸般货物数目，前日既开张，呈示，不知足下查得否？早逐一定价，塞请则可也。且又计开内，足下所不晓者，要面议之。”次日，萧一观即来到使者馆舍，“与钧云议交易等事”，策彦送礼表示感谢。七月三十日，策彦又代钧云致书萧一观，谓：“暂别既过旬余，操履何如，今领恳书，恰如对颜，欣慰欣慰。特赐诸色样子，吾商徒群议而查得，白丝、红线、北绢、擢绢、段子、药品等所要者留之，不要者还之。犹且别开数目付与来使，区区分晓焉。遍地金总复回，盖以不好也。公到苏州之日，将其好者来，俾各人看可也。凡诸般价直，公之所定与他人平均，则当如前诺，倘与他异而贵了，众议难服。公能方便调办，何幸加焉。件的价即待公来本府，逐一可议，非面难罄底蕴。”由策彦所记可知，买卖双方经过了复杂的议价过程，为了议价购物，日本商人先与中国商人代表如萧一观者商量相关事宜，委托其先期到苏州等地物色商品，由其开出样品和价格，供日本商人选择，好者满意者留之，不好不满意者还之。无论何人，定价均要合理，日本商人才会收购，否则就难以如约践诺。为购买同一类书籍，策彦即两次致书范南冈：“仍先度与秀才所约之书籍《三场文海》、《皇朝类苑》、《东坡志林》等乞付吾馆夫拿来。要因其好恶定其价值”；“是《三场文笔》、《山谷刀笔》，乞即今付官夫拿来。要查本之好恶，议价之多少，勿违前诺”，强调依据本子质量高下议定价格。八月二十日，策彦致书宁波地方官员：“日众所要镴器，粗做样子，以与工相谋。虽然如直视，不验其样之好恶，必有不惬众心者，不如致镴工于馆内查详焉。盖依旧例者也。老爹大人蒙恕许遂众望，则何幸加焉。”显然策彦等人也以定制方式采购商品，而且质量必须符合定制要求，方才购买。</p>
<p>　　策彦一行同时也为国内商人代为收购。二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予段匹唐衣裳，换ロガンヤキ六十斤，盖吹黄铜物也。吾邦黄铜匠家并势州商人要之”。均是代日本国内之人购买的。同时，因为出使官员和随船商人都在经营，故策彦一行内部也常做买卖。在宁波，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策彦向同行三英“卖两金扇四柄，价银一两六钱”。而十一月十六日，向二号船芝田“收担子一个，银九钱”。十二月初五日：策彦以价银四两“卖荷所贰驮，买主肥后九郎兵卫”，看来同行之间也常转让商品，而惟以价值衡量。经营过程中，策彦一行也常常互相代买中国商品，策彦多次提到“代熊松买”多种商品。</p>
<p>　　因为旨在经营，策彦极为关注沿途商品等相关情形。初次出使舟抵定海，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策彦见“鲞船三百余艘列于港口，盖到宁波之卖鱼船也”；次日，见“卖鱼船四百余艘，联行于港头，盖到宁波之卖鱼船也。有旗书‘屠府’之两字”。虽仅两次记述，寥寥几十字，但提供了宁波为海产鱼类大港的具体实例。宁波、台州以海产盛称于全国，万历时浙江台州人王士性描述其时全国商品集中之地，即有“宁、台之鲞”[29]。“鲞”是剖开后晾干的鱼。但王士性未言交易规模有多大，而策彦眼见每天鲞船有三百艘聚于港口，蔚为壮观。至“屠府”二字，殆指卖鱼船为大户屠氏所有。回到宁波嘉宾堂后，策彦及时总结出使沿途所见情形，撰写了《驿程录》，就中记道：仪真驿“茶碗皿等多了”，广陵驿，“城中百万家，盛赏江菜。……古砚香炉铁索烛火等多。桃园驿，“土俗栽蒲葵扇”。鲁桥驿，“铜磬铙钹多了，桃实多了”。南城水马驿，“有盗贼之患”。开河书驿，“蒲桃梨子多了”。荆门驿，“水瓜、花红多了”。崇武水马驿，“聊城城楼太壮观。……西瓜大角豆多了”。清阳驿，“疏蓼多了”。清源水马驿，“钲多。……甘草多了。德州安德驿，“城里城外之富，不减临清淮安”。新桥驿，“花红桃实多了”。乾宁驿，“南京酒转卖”。这些商品信息，虽然较之其时策彦视为参考的中国民间通行的《图相南北两京路程》要简单得多，但是策彦似乎别出机杼，专记《图相南北两京路程》所缺载的，所以两书恰可以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合而参考策彦所记和有赖策彦而存留下来的《图相南北两京路程》一书内容，以及其后的商人黄汴编撰的《天下水陆路程》等书，相信一幅明后期运河沿岸商品运销的实际风貌基本可以跃然纸上了。</p>
<p>　　综上所述，策彦所记，为我们界定其时日本朝贡使团的贸易性质提供了极为有力的素材，其出使明朝期间的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明后期中日贸易的实态，值得珍视。</p>
<p>　　* 本文为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江南地域文化的历史演进”（项目批准号：10&amp;ZD069）的阶段性成果。</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 有关策彦周良初次行经运河的情形，见牧田谛亮编《策彦入明记の研究》所附《策彦和尚初渡集》下，法藏馆，1955年。此书承京都大学文学部夫马进教授复制赠阅，深致谢忱。</p>
<p>[②] 有关策彦周良再次行经运河的情形，见牧田谛亮编《策彦入明记の研究》所附《策彦和尚再渡集》上、下，法藏馆，1955年。</p>
<p>[③] 参见王宏钧、刘如仲：《明代后期南京城市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明人绘〈南都繁会图卷〉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该图尾署“实父仇英制”五字。</p>
<p>[④]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九“酒”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04-305页。</p>
<p>[⑤] 田汝成：《西湖游览志》卷13，《南山分脉城内胜迹》，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p>
<p>[⑥] 叶权：《贤博编》不分卷，《明史资料丛刊》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0页。</p>
<p>[⑦] 策彦周良：《驿程录》，附见牧田谛亮编《策彦入明记の研究》，第298-304页。</p>
<p>[⑧] 景泰年间，据日本使者瑞溪周凤《卧云日件录拔尤》记载，“日本大刀，价八百，或一贯者，在彼方则一刀五贯，盖定价也”（转见村井章介、须田牧子编《笑云入明记 日本僧の见た明代中国》附收，第274页），即明廷以五倍的价格偿付日本作为贡品的刀，利润惊人。</p>
<p>[⑨] 策彦周良：《驿程录》，附见牧田谛亮编《策彦入明记の研究》，第303页。此处人数策彦周良记为总数456人，而笔者据其分类计算，只有436人，所以总数与细数不符。</p>
<p>[⑩]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按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第544页。</p>
<p>[11] 姚士麟：《见只编》卷上，页50-51，《丛书集成初编》第3964册。</p>
<p>[12] 徐光启：《海防迂说》，《明经世文编》卷491，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5442-5443页。</p>
<p>[13] 参见拙文：《贩番贩到死方休——明代后期（1567-1644年）的通番案》，台湾《东吴历史学报》第18期，2007年12月。</p>
<p>[14] 《唐船日记》，村井章介、须田牧子编：《笑云入明记 日本僧の见た明代中国》附录二，平凡社，2010年，第259页。</p>
<p>[15]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第542页。</p>
<p>[16] 万历《福州府志》卷37，《食货·物产》。</p>
<p>[17] 《天水冰山录》，上海书店1982年影印本，第110-111、120页。</p>
<p>[18]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丝》，第542页。</p>
<p>[19] 参见拙著：《江南丝绸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p>
<p>[20] 村井章介、须田牧子编：《笑云入明记 日本僧の见た明代中国》，第203页。</p>
<p>[21]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药材》，第544页。</p>
<p>[22]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古书》，第543-544页。</p>
<p>[23]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第543页。</p>
<p>[24] 余象斗：《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21，《商旅门》，万历二十七年刻本。</p>
<p>[25] 村井章介、须田牧子编：《笑云入明记 日本僧の见た明代中国》，第226页。</p>
<p>[26]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第543页。</p>
<p>[27] 策彦周良再次出使停留宁波的时间日期，其自编《再渡集》、《二番渡书》等均无载，而参见牧田谛亮编《策彦和尚年谱稿》，见《策彦入明记の研究》，第392页。</p>
<p>[28]《唐伯虎先生外编续刻》卷7，《阊门即事》，《续修四库全书》第1335册，第27页。</p>
<p>[29] 王士性：《广志绎》卷1，《方舆崖略》，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系 21009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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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貨幣、貴金屬與外銷瓷：從考古發現看明前期的南海貿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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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1 Mar 2013 01:17:29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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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20世紀下半葉以來，中國西沙群島海域發現了明初沉船遺留的銅錢、銅錠等金屬製品，湖北粱莊王墓出土與鄭和下西洋有關的銘文金錠，菲律賓等國發現明代的外銷瓷等器物，反映了明前期中國與東南亞貿易的貨幣流通、商品交換、特別是鄭和下西洋的境況，以及沿海地區私商貿易暗流、外銷瓷生產等情形，見證了中國華南地區和東南亞悠久的海洋貿易傳統和密切的文化交流歷史，有較高學術價值。值得深入挖掘與研究。 　　【关 键 词】明前期；西沙群島沉船；梁莊王墓；鄭和下西洋；中國與東南亞關係 　　【作者简介】李慶新，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所長、廣東海洋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博士（廣州510610）。 　　【原文出处】《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185～194 　　著名考古學家張光直先生曾經指出：“在歷史上，華南同菲律賓及通稱為東南亞的地區，關係至為密切。……在文化史上，從各個史前時期和有史時期到漢代以後，華南的的確確是東南亞的一部分。”【1】大自然的造化，季風吹拂下流淌的海水把華南與東南亞連為一體。秦漢以降，從華南到中南半岛、暹羅灣、爪哇海海域越來越密切的海洋貿易、人口遷移和文化交流，逐步構成一個經濟聯繫密切的國際性海洋貿易圈。正如法國學者鄧尼斯·龍巴爾（Denys Lombard）所云：“中國華南地區和環南中國海地區，由於世代的貿易網絡和文化交流而密不可分，構成一個可以和布羅代爾討論的地中海一樣的整體”【2】。 　　上世紀下半葉以來，中國與東南亞海洋考古發掘與研究不斷有令人驚喜的新發現，有關明朝前期海外貿易，特别是鄭和下西洋的考古遺址、實物資料也有發現，例如在中國西沙群島海域發現的明初沉船遺留下來的銅錢、銅錠等金屬製品，湖北梁莊王墓出土的各類來自海外的珍寶與“永樂十七年西洋等處買到”銘文金錠，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國家發現的明代外銷瓷等器物，反映了那個時代中國與東南亞貿易的貨幣流通、商品交換情況，特別是鄭和下西洋的盛況，還透露了明代朝貢貿易鼎盛時期沿海地區湧動私商貿易暗流，以及受海洋貿易刺激，中國華南、安南、暹羅等國沿海地區出現面向海外的商品性手工業生產情形。這些考古發現，對探討明前期中外關係特別是鄭和下西洋、華南與東南亞經濟關係，仍然有較高學術價值，值得深入挖掘與研究。 一、從西沙群島明初沉船考古看中國錢幣外流、出口商品與南中國海貨幣流通 　　中國的西沙群島與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一樣，自古以來就是連結亞洲一太平洋地區和印度洋海域海上交通的要衝之區，各國商民航行其間，遗留下大量海洋活動的歷史遗物與遺跡。 　　1974年、1975年，廣東省博物館、海南文化局先後在西沙群島進行兩次文物調查，在11個島嶼、沙洲，採集到許多古代遗物，有南朝以來中國陶瓷器2054件，包括各種陶器、釉陶器，各種青釉、龍泉窯青釉、青白釉（影青）、醬黑釉、白釉、藍釉、釉上彩繪、青花瓷器和紫砂器等，產地有江西、浙江、湖南、福建、廣東和廣西。年代最早的是兩件南朝青釉六耳罐殘片和一件青釉小杯，與同時期廣東窯址和墓葬出土器物類似。此外還採集到宋代石硯1件。 　　在甘泉島，考古工作者發現一處唐宋時期居民遺址，出土一批與廣州皇帝崗晚唐、北宋窯址產品相同的陶瓷器、鐵工具、銅飾物、鳥骨、螺殼、炭粒灰燼等，說明1000多年前，來自中國南漢的民眾已經在西沙群島生活居住。聯繫到在两沙群岛還發現明清以來中國漁民建立的14座古廟（海南漁民稱孤魂廟、石廟、公廟、神廟、土地廟、娘娘廟，主要祭祀兄弟公、觀音、天后、土地公），說明來自東南沿海的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是這片海域的主人。 　　調查隊在北礁東北角礁盤邊緣對一處估計是古代沉船遺址的海域進行調查，結果值得關注。該遺址是1974年5月海南瓊海縣潭門公社草塘大隊0145號漁船在捕魚作業時發現的。據考察，遗址在海水平潮水下約3米，遺物散落在直徑10餘米礁盤上，有銅錢、銅錠各一堆，其他地方零散分佈；有些銅錢、銅錠膠粘在珊瑚石上，有些則包藏在珊瑚石裡，厚度約40釐米。這次調查共採集到如下遺物： 　　（一）銅錢。12公斤，另有銅錢和珊瑚石膠結體大小10多塊。銅錢可以辨認文字的有t995枚，計有秦“半兩”、唐“開元通寶”、北宋“太平通寶”、南宋“建炎通寶”、金“正隆元寶”、元“至大通寶”、陳友諒“大義通寶”、朱元璋“大中通寶”、明“洪武通寶”、“永樂通寶”等（見表一）。 　　（二）銅錠。24塊（69公斤），大多為長方形，底平，表面弧圓。大小不等，大塊重7公斤，小塊重半公斤。 　　（三）銅鏡。五塊殘件，其中一塊有花紋。 　　（四）鉛鋅錠.1塊（半公斤）。經化驗，其主要成分為鉛、鋅、錫及銅、鐵，夾雜有乳白色的鈣、鎂等。【3】西沙群岛海域處在中國沿海通向南海的航線上。《鄭和航海圖》描繪寶船經過廣東上、下川山、七洲、烏豬門、獨豬山後，就進入南面的石星石塘、萬生石塘嶼、石塘，就是包括西沙群島一帶的海域。通常秋冬南下的海船利用西北季風，春夏利用東南季風。宋人朱或謂：“船舶去以十一月、十二月，就北風；來以五月、六月，就南風。”【4】分析認為，北礁發現的遺物應該是一艘從華南沿海南下、航向南海發生海難的沉船遗留下來的。 　　銅錠、鉛鋅錠在古代沉船遗物中甚為多見。相對而言，由於金屬製品質地比較細密堅硬，在海水浸泡下不容易被腐蝕損壞，也是上佳的壓艙物；另外，金屬原材料或金屬製品可用以製作武器或農具，因而在古代海外貿易中很有市場。1997年，德國海床勘探公司（Seabed Explorations）、印尼老海成公司（P．T．Sulung Segarajaya）联合在印尼首都雅加達以北150公里的印坦油田海域25米深處海底，打撈到一艘10世紀的東南亞籍海船，相信是一艘從南漢國都廣州貿易歸航時沉沒的，船上裝載有大量貨物，其中金屬材料及其製品數量很大，有可能來自婆羅州西南部的銅塊上百個，重2000公斤；來自邦加島或勿里洞島的錫塊，重2000公斤；鉛塊，長方形柱狀，每塊重約20公斤；銀錠，97枚，每枚重約50兩，總共接近5000兩。【5】2007年，舉世瞩目的中國“南海Ⅰ號”、“南海Ⅱ號”（最近更名“南澳Ⅰ號”）沉船也發現為數不少的鐵質凝結物（鐵鍋）和銀錠。【6】 　　北礁出水銅錢，以明“洪武通寶”、“永樂通寶”最多，應該是同一艘沉船遺留下來的。明初仿元朝幣制，用鈔不用錢，但不久就加以變通，錢鈔兼甩，後來纸幣貶值，支付悉用銀錢。朱元璋未稱帝前，鑄造大中通實。洪武元年，頒布洪武通寶錢制，除京師寶源局外，各省寶泉局亦鑄洪武通寶，分為五等。成祖朝永樂通寶的開鑄，或曰鑄於六年，或曰八年，或曰九年，可能是六年先於京師（南京）開鑄，八年、九年，浙、赣、廣、閩四布政司繼之。永樂錢沒有折二以上大錢，只有小平錢，光背精整，規制劃一。【7】北礁出水的洪武錢、永樂錢，沒有使用過的痕跡，似乎是剛從錢庫中提取的新幣，說明沉船是一艘載有大量財物、前往海外的官船，或許與鄭和下西洋船隊有關。 　　明代流通的錢幣，不少為舊錢，特別是唐宋錢，明錢只佔小部分。北礁沉船遺址出水從秦至明初多個朝代的各種錢幣，充分體現了這一點。這種情況不獨明代為然。2007年出水的宋代“南海Ⅰ號”沉船，從上世紀80年代始，先後出水多個朝代的錢幣6000多枚，有36種之多，年代最早的為東漢的“貨泉”，其次為隋唐時期的“五銖”錢和“開元通寶”；少部分為五代十國錢幣，如後周“周元通寶”、後唐“唐國通寶”；當然兩宋各朝年號銅錢最多。 　　在古代東西方貿易交往中，作為價值尺度和交换手段的錢幣很容易“洩漏”到國外，並在相關國家流通起來，成為國際通用的交換媒介。考古發現顯示，貫通東西方的絲綢之路沿途國家和地區，出現過大大小小的使用國際貨幣的流通區。例如4～7世紀，從波斯以東到中國河西走廊，曾經是白銀通貨流通區；7世紀70年代到8世紀40年代，受唐朝銅錢規制影響的河西地區，形成一個同時使用金銀與銅錢的特殊貨幣區。20世紀以來，考古學家在中國境内發現1OOO餘枚外國錢幣，包括在内蒙古、新疆、寧夏、陝西、河南、河北、甘肅、遼寧、青海、浙江等地的北魏、東西魏、北齊、北周、隋、唐墓葬中發現的40餘枚5～8世紀東羅馬（拜占廷）帝國錢幣。地處南海交通要衝的嶺南地區在六朝至隋唐時期雜用金銀。上世紀60一80年代，廣東英德縣浛淮南齊墓、曲江縣南華寺、遂溪縣附城邊灣村南朝窖藏出土一批波斯銀幣，有薩珊王朝卑路斯（Peroz）、耶斯提澤得二世（Yazdegerd Ⅱ）、沙卜爾三世（ShapurⅢ）所鑄的銀幣。這些古錢幣是研究古代東西方交通貿易的珍貴實物，所以日本學者岡崎敬說，從東向西的絲綢之路，也是從西往東的“白銀之路”。【8】   　　從華南到中南半島、印尼群島、菲律賓群島及其他島國海域構成的南中國海，地處東亞、東南亞對印度洋海上交通之要衝，歷史上就是一個交往頻繁、聯繫密切的海洋貿易圈，其波瀾壯闊的貿易圖景與風情萬種的海洋社會，不遜色於布羅代爾筆下的地中海世界。在這一國際性海洋貿易圈，不少國家和地區使用金銀、海貝巴為貨幣。《宋史》記載，宋代占城“互市無缗錢，止用金銀較量錙銖，或吉貝錦定博易之值。”丹流眉國“貿易以金銀”。三佛齊國“無缗錢，土俗以金銀貿易諸物。”【9】另據赵汝适《諸蕃志》記載，真臘、三佛齊、細蘭等國，番商興販都用金、銀、瓷器等博易。【10】蘇吉丹國“民間貿易，用雜白銀鑿為幣，狀如骰子，上鏤番官印記，六十四隻準貨金一兩，每只博米三十升，或四十升至百升；其他貿易悉用是，名曰‘阇婆金’。”該國盛產胡椒，貨銀二十五兩。可博十包至二十包，每包五十升。當地經常發生海上搶掠，“俘人以為奇貨，每人換金二兩或三兩”，導致番舶不敢前來貿易。【11】淩牙斯加國番商興販用酒、米、荷池缬絹、瓷器等，以貨物準金銀，如酒一燈準銀一兩，準金二錢；米二燈準銀一兩，十燈準金一兩之類。【12】還有國家使用海貝巴為貨幣。諸如此類，在《嶺外代答》等史書也有記載。 　　南海諸國還有兼用外國錢幣的習慣，古羅馬錢幣、波斯銀幣、中國歷代銅錢，在這些國家的考古遗址中時有發現，其中中國錢幣最多。1994年中國學者姚朔民介紹，印度埃格摩爾、馬德拉斯和泰米納德政府博物館收藏有一批中國古錢，這些古錢出土 　　地點為印度東南部的泰米什納德邦坦賈武尔地區的窖藏。窖藏共3個：1號窖藏有20枚，2號窖藏有1822枚，3號窖藏有323枚。現存资料分析，1號窖藏宋錢佔該窖藏古錢總數的83％，2號窖藏宋錢佔該窖藏古錢總數的95％，3號窖藏宋錢佔該窖藏古錢總數的93％，3個窖藏還出土了少數漢唐古錢。【13】泰米什纳德邦坦賈武爾地區與斯里蘭卡隔海相望，位於唐宋時期南天竺注輦國境內，說明宋代錢幣不僅在南海諸國使用，在相鄰的印度洋國家也有流通。鄭和下西洋時代，據馬歡《瀛涯勝覽》、費信《星槎勝覽》等記載，暹羅、爪哇、三佛齊，乃至印度洋的錫蘭，都使用中國銅錢（以宋錢為主）。這樣，中國錢幣在東南亞、印度洋一些國家和地區充當了國際通用貨幣的角色，大行其道，不僅在南海貿易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而且對相關國家貨幣制度、經濟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14】如果說連結東西方的海洋航線是一條歷史久速的流淌不息的“海上絲綢之路”、“陶瓷之路”、“茶葉之路”，那麼稱之為“銅錢之路”，也未嘗不可。 　　西沙沉船考古發現還透露出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印證了歷史記載中的一些重要史實，即鄭和下西洋確實動用了國家钜量的人力、物力和資財。《續文獻通考》記載，永樂年間每年派遣內官出使外國，以及西北買馬，動用官錢動輒幾千萬。【15】《明鑑綱目》謂鄭和下西洋“中國前後耗費亦不貲”。【16】“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17】以致於一些朝臣反對成祖的對外政策，譴責鄭和等出使西洋的活動。左庶子鄒緝在《奉天殿災疏》中指出：“朝廷歲令天下有司織錦段鑄銅錢，遣内官裔往外蕃，及西北買馬收貨，所出常數千萬，而所取曾不能及其一二，耗費中國，糜敝人民，亦莫甚於此也。且錢出外國，自昔有禁，今乃竭天下之所有以與之，此可謂失其宜矣。”【18】如前所述，北礁水下考古發現的銅錢、銀錠，估計是某次下西洋船隊遇難沉沒遗留下來的，反映了永樂年間複雜的社會經濟内容，尤其為鄭和經略西洋以及明初朝貢貿易的發展提供了難得的實物證據。【19】 二、明梁莊王墓出土“西洋等處買到”銘文金錠見證鄭和下西洋與朝貢貿易寅 　　2001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鐘祥市長灘鎮大洪村二組龍山坡上，發掘了明梁莊王朱瞻垍（1411～1441）墓。該墓距離鐘祥市區25公里，距明顯陵32．5公里。依山而建，有內外塋園，均呈長方形，南北向。地宮分前後二室，以甬道相通；前室和甬道均有随葬品，後室並列安放梁莊王及其繼妃魏氏的棺床。 　　梁莊王墓曾三次被盜而未遂，墓内随葬品保存完整，共出土各類遺物1403件（套），計人附件達5342件，有金、銀、玉、瓷、陶、銅、鐵、鉛、錫、漆木、骨角器；按其功用，分為三類：實用器、喪葬器和法器。據湖北省博物館館長王紅星等專家介紹，梁莊王墓出土文物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出土大量法器，這在以往明代墓葬考古中罕見。藏傳密教西夏時傳人内地，元朝達到鼎盛，明朝初年密教諸派仍為明朝統治集團所重視。梁莊王墓眾多的密教法器随葬品，顯示了明代早期藏傳佛教對宫廷影響很大。 　　二是大量出土遗物來自海外。粗略計算，所有随葬品使用大量金銀珠寶，其中金16000克，銀13000克，玉14000克，各種寶石700多顆。世界五大名寶中，除鑽石外，其他名實在梁莊王墓都有發現（見表二），而且不乏精品。例如藍寶石中有藍色極優的品種，有金色的品種，有些大粒藍寶石重量近200克拉；金綠石多具貓眼效應，有些紅寶石、藍寶石具有星光效應。 　　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2日，梁莊王墓出土文物精品在廣東省博物館展出，展品中鑲嵌各種珍寶的文物比比皆是（見表三）。當然，需要指出，這些寶物並不一定全部來自海外。 　　最值得注意的是，梁莊王墓出土金器中有2件帶銘文金錠，其中一件銘文為： 　　　　隨駕銀作局銷鎔捌成色金伍拾兩重 　　　　作頭季鼎等 　　　　匠人黃關弟 　　　　永樂拾肆年捌月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20世紀下半葉以來，中國西沙群島海域發現了明初沉船遺留的銅錢、銅錠等金屬製品，湖北粱莊王墓出土與鄭和下西洋有關的銘文金錠，菲律賓等國發現明代的外銷瓷等器物，反映了明前期中國與東南亞貿易的貨幣流通、商品交換、特別是鄭和下西洋的境況，以及沿海地區私商貿易暗流、外銷瓷生產等情形，見證了中國華南地區和東南亞悠久的海洋貿易傳統和密切的文化交流歷史，有較高學術價值。值得深入挖掘與研究。</p>
<p>　　【关 键 词】明前期；西沙群島沉船；梁莊王墓；鄭和下西洋；中國與東南亞關係</p>
<p>　　【作者简介】李慶新，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所長、廣東海洋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博士（廣州510610）。</p>
<p>　　【原文出处】《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185～194</p>
<p>　　著名考古學家張光直先生曾經指出：“在歷史上，華南同菲律賓及通稱為東南亞的地區，關係至為密切。……在文化史上，從各個史前時期和有史時期到漢代以後，華南的的確確是東南亞的一部分。”【1】大自然的造化，季風吹拂下流淌的海水把華南與東南亞連為一體。秦漢以降，從華南到中南半岛、暹羅灣、爪哇海海域越來越密切的海洋貿易、人口遷移和文化交流，逐步構成一個經濟聯繫密切的國際性海洋貿易圈。正如法國學者鄧尼斯·龍巴爾（Denys Lombard）所云：“中國華南地區和環南中國海地區，由於世代的貿易網絡和文化交流而密不可分，構成一個可以和布羅代爾討論的地中海一樣的整體”【2】。</p>
<p>　　上世紀下半葉以來，中國與東南亞海洋考古發掘與研究不斷有令人驚喜的新發現，有關明朝前期海外貿易，特别是鄭和下西洋的考古遺址、實物資料也有發現，例如在中國西沙群島海域發現的明初沉船遺留下來的銅錢、銅錠等金屬製品，湖北梁莊王墓出土的各類來自海外的珍寶與“永樂十七年西洋等處買到”銘文金錠，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國家發現的明代外銷瓷等器物，反映了那個時代中國與東南亞貿易的貨幣流通、商品交換情況，特別是鄭和下西洋的盛況，還透露了明代朝貢貿易鼎盛時期沿海地區湧動私商貿易暗流，以及受海洋貿易刺激，中國華南、安南、暹羅等國沿海地區出現面向海外的商品性手工業生產情形。這些考古發現，對探討明前期中外關係特別是鄭和下西洋、華南與東南亞經濟關係，仍然有較高學術價值，值得深入挖掘與研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從西沙群島明初沉船考古看中國錢幣外流、出口商品與南中國海貨幣流通</strong></p>
<p>　　中國的西沙群島與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一樣，自古以來就是連結亞洲一太平洋地區和印度洋海域海上交通的要衝之區，各國商民航行其間，遗留下大量海洋活動的歷史遗物與遺跡。</p>
<p>　　1974年、1975年，廣東省博物館、海南文化局先後在西沙群島進行兩次文物調查，在11個島嶼、沙洲，採集到許多古代遗物，有南朝以來中國陶瓷器2054件，包括各種陶器、釉陶器，各種青釉、龍泉窯青釉、青白釉（影青）、醬黑釉、白釉、藍釉、釉上彩繪、青花瓷器和紫砂器等，產地有江西、浙江、湖南、福建、廣東和廣西。年代最早的是兩件南朝青釉六耳罐殘片和一件青釉小杯，與同時期廣東窯址和墓葬出土器物類似。此外還採集到宋代石硯1件。</p>
<p>　　在甘泉島，考古工作者發現一處唐宋時期居民遺址，出土一批與廣州皇帝崗晚唐、北宋窯址產品相同的陶瓷器、鐵工具、銅飾物、鳥骨、螺殼、炭粒灰燼等，說明1000多年前，來自中國南漢的民眾已經在西沙群島生活居住。聯繫到在两沙群岛還發現明清以來中國漁民建立的14座古廟（海南漁民稱孤魂廟、石廟、公廟、神廟、土地廟、娘娘廟，主要祭祀兄弟公、觀音、天后、土地公），說明來自東南沿海的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是這片海域的主人。</p>
<p>　　調查隊在北礁東北角礁盤邊緣對一處估計是古代沉船遺址的海域進行調查，結果值得關注。該遺址是1974年5月海南瓊海縣潭門公社草塘大隊0145號漁船在捕魚作業時發現的。據考察，遗址在海水平潮水下約3米，遺物散落在直徑10餘米礁盤上，有銅錢、銅錠各一堆，其他地方零散分佈；有些銅錢、銅錠膠粘在珊瑚石上，有些則包藏在珊瑚石裡，厚度約40釐米。這次調查共採集到如下遺物：</p>
<p>　　（一）銅錢。12公斤，另有銅錢和珊瑚石膠結體大小10多塊。銅錢可以辨認文字的有t995枚，計有秦“半兩”、唐“開元通寶”、北宋“太平通寶”、南宋“建炎通寶”、金“正隆元寶”、元“至大通寶”、陳友諒“大義通寶”、朱元璋“大中通寶”、明“洪武通寶”、“永樂通寶”等（見表一）。</p>
<p>　　（二）銅錠。24塊（69公斤），大多為長方形，底平，表面弧圓。大小不等，大塊重7公斤，小塊重半公斤。</p>
<p>　　（三）銅鏡。五塊殘件，其中一塊有花紋。</p>
<p>　　（四）鉛鋅錠.1塊（半公斤）。經化驗，其主要成分為鉛、鋅、錫及銅、鐵，夾雜有乳白色的鈣、鎂等。【3】西沙群岛海域處在中國沿海通向南海的航線上。《鄭和航海圖》描繪寶船經過廣東上、下川山、七洲、烏豬門、獨豬山後，就進入南面的石星石塘、萬生石塘嶼、石塘，就是包括西沙群島一帶的海域。通常秋冬南下的海船利用西北季風，春夏利用東南季風。宋人朱或謂：“船舶去以十一月、十二月，就北風；來以五月、六月，就南風。”【4】分析認為，北礁發現的遺物應該是一艘從華南沿海南下、航向南海發生海難的沉船遗留下來的。</p>
<p>　　銅錠、鉛鋅錠在古代沉船遗物中甚為多見。相對而言，由於金屬製品質地比較細密堅硬，在海水浸泡下不容易被腐蝕損壞，也是上佳的壓艙物；另外，金屬原材料或金屬製品可用以製作武器或農具，因而在古代海外貿易中很有市場。1997年，德國海床勘探公司（Seabed Explorations）、印尼老海成公司（P．T．Sulung Segarajaya）联合在印尼首都雅加達以北150公里的印坦油田海域25米深處海底，打撈到一艘10世紀的東南亞籍海船，相信是一艘從南漢國都廣州貿易歸航時沉沒的，船上裝載有大量貨物，其中金屬材料及其製品數量很大，有可能來自婆羅州西南部的銅塊上百個，重2000公斤；來自邦加島或勿里洞島的錫塊，重2000公斤；鉛塊，長方形柱狀，每塊重約20公斤；銀錠，97枚，每枚重約50兩，總共接近5000兩。【5】2007年，舉世瞩目的中國“南海Ⅰ號”、“南海Ⅱ號”（最近更名“南澳Ⅰ號”）沉船也發現為數不少的鐵質凝結物（鐵鍋）和銀錠。【6】</p>
<p>　　北礁出水銅錢，以明“洪武通寶”、“永樂通寶”最多，應該是同一艘沉船遺留下來的。明初仿元朝幣制，用鈔不用錢，但不久就加以變通，錢鈔兼甩，後來纸幣貶值，支付悉用銀錢。朱元璋未稱帝前，鑄造大中通實。洪武元年，頒布洪武通寶錢制，除京師寶源局外，各省寶泉局亦鑄洪武通寶，分為五等。成祖朝永樂通寶的開鑄，或曰鑄於六年，或曰八年，或曰九年，可能是六年先於京師（南京）開鑄，八年、九年，浙、赣、廣、閩四布政司繼之。永樂錢沒有折二以上大錢，只有小平錢，光背精整，規制劃一。【7】北礁出水的洪武錢、永樂錢，沒有使用過的痕跡，似乎是剛從錢庫中提取的新幣，說明沉船是一艘載有大量財物、前往海外的官船，或許與鄭和下西洋船隊有關。</p>
<p>　　明代流通的錢幣，不少為舊錢，特別是唐宋錢，明錢只佔小部分。北礁沉船遺址出水從秦至明初多個朝代的各種錢幣，充分體現了這一點。這種情況不獨明代為然。2007年出水的宋代“南海Ⅰ號”沉船，從上世紀80年代始，先後出水多個朝代的錢幣6000多枚，有36種之多，年代最早的為東漢的“貨泉”，其次為隋唐時期的“五銖”錢和“開元通寶”；少部分為五代十國錢幣，如後周“周元通寶”、後唐“唐國通寶”；當然兩宋各朝年號銅錢最多。</p>
<p>　　在古代東西方貿易交往中，作為價值尺度和交换手段的錢幣很容易“洩漏”到國外，並在相關國家流通起來，成為國際通用的交換媒介。考古發現顯示，貫通東西方的絲綢之路沿途國家和地區，出現過大大小小的使用國際貨幣的流通區。例如4～7世紀，從波斯以東到中國河西走廊，曾經是白銀通貨流通區；7世紀70年代到8世紀40年代，受唐朝銅錢規制影響的河西地區，形成一個同時使用金銀與銅錢的特殊貨幣區。20世紀以來，考古學家在中國境内發現1OOO餘枚外國錢幣，包括在内蒙古、新疆、寧夏、陝西、河南、河北、甘肅、遼寧、青海、浙江等地的北魏、東西魏、北齊、北周、隋、唐墓葬中發現的40餘枚5～8世紀東羅馬（拜占廷）帝國錢幣。地處南海交通要衝的嶺南地區在六朝至隋唐時期雜用金銀。上世紀60一80年代，廣東英德縣浛淮南齊墓、曲江縣南華寺、遂溪縣附城邊灣村南朝窖藏出土一批波斯銀幣，有薩珊王朝卑路斯（Peroz）、耶斯提澤得二世（Yazdegerd Ⅱ）、沙卜爾三世（ShapurⅢ）所鑄的銀幣。這些古錢幣是研究古代東西方交通貿易的珍貴實物，所以日本學者岡崎敬說，從東向西的絲綢之路，也是從西往東的“白銀之路”。【8】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614"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614"><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614" title="20130301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01_001.jpg" alt="" width="780" height="656" /></a></p>
<p>　　從華南到中南半島、印尼群島、菲律賓群島及其他島國海域構成的南中國海，地處東亞、東南亞對印度洋海上交通之要衝，歷史上就是一個交往頻繁、聯繫密切的海洋貿易圈，其波瀾壯闊的貿易圖景與風情萬種的海洋社會，不遜色於布羅代爾筆下的地中海世界。在這一國際性海洋貿易圈，不少國家和地區使用金銀、海貝巴為貨幣。《宋史》記載，宋代占城“互市無缗錢，止用金銀較量錙銖，或吉貝錦定博易之值。”丹流眉國“貿易以金銀”。三佛齊國“無缗錢，土俗以金銀貿易諸物。”【9】另據赵汝适《諸蕃志》記載，真臘、三佛齊、細蘭等國，番商興販都用金、銀、瓷器等博易。【10】蘇吉丹國“民間貿易，用雜白銀鑿為幣，狀如骰子，上鏤番官印記，六十四隻準貨金一兩，每只博米三十升，或四十升至百升；其他貿易悉用是，名曰‘阇婆金’。”該國盛產胡椒，貨銀二十五兩。可博十包至二十包，每包五十升。當地經常發生海上搶掠，“俘人以為奇貨，每人換金二兩或三兩”，導致番舶不敢前來貿易。【11】淩牙斯加國番商興販用酒、米、荷池缬絹、瓷器等，以貨物準金銀，如酒一燈準銀一兩，準金二錢；米二燈準銀一兩，十燈準金一兩之類。【12】還有國家使用海貝巴為貨幣。諸如此類，在《嶺外代答》等史書也有記載。</p>
<p>　　南海諸國還有兼用外國錢幣的習慣，古羅馬錢幣、波斯銀幣、中國歷代銅錢，在這些國家的考古遗址中時有發現，其中中國錢幣最多。1994年中國學者姚朔民介紹，印度埃格摩爾、馬德拉斯和泰米納德政府博物館收藏有一批中國古錢，這些古錢出土</p>
<p>　　地點為印度東南部的泰米什納德邦坦賈武尔地區的窖藏。窖藏共3個：1號窖藏有20枚，2號窖藏有1822枚，3號窖藏有323枚。現存资料分析，1號窖藏宋錢佔該窖藏古錢總數的83％，2號窖藏宋錢佔該窖藏古錢總數的95％，3號窖藏宋錢佔該窖藏古錢總數的93％，3個窖藏還出土了少數漢唐古錢。【13】泰米什纳德邦坦賈武爾地區與斯里蘭卡隔海相望，位於唐宋時期南天竺注輦國境內，說明宋代錢幣不僅在南海諸國使用，在相鄰的印度洋國家也有流通。鄭和下西洋時代，據馬歡《瀛涯勝覽》、費信《星槎勝覽》等記載，暹羅、爪哇、三佛齊，乃至印度洋的錫蘭，都使用中國銅錢（以宋錢為主）。這樣，中國錢幣在東南亞、印度洋一些國家和地區充當了國際通用貨幣的角色，大行其道，不僅在南海貿易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而且對相關國家貨幣制度、經濟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14】如果說連結東西方的海洋航線是一條歷史久速的流淌不息的“海上絲綢之路”、“陶瓷之路”、“茶葉之路”，那麼稱之為“銅錢之路”，也未嘗不可。</p>
<p>　　西沙沉船考古發現還透露出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印證了歷史記載中的一些重要史實，即鄭和下西洋確實動用了國家钜量的人力、物力和資財。《續文獻通考》記載，永樂年間每年派遣內官出使外國，以及西北買馬，動用官錢動輒幾千萬。【15】《明鑑綱目》謂鄭和下西洋“中國前後耗費亦不貲”。【16】“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17】以致於一些朝臣反對成祖的對外政策，譴責鄭和等出使西洋的活動。左庶子鄒緝在《奉天殿災疏》中指出：“朝廷歲令天下有司織錦段鑄銅錢，遣内官裔往外蕃，及西北買馬收貨，所出常數千萬，而所取曾不能及其一二，耗費中國，糜敝人民，亦莫甚於此也。且錢出外國，自昔有禁，今乃竭天下之所有以與之，此可謂失其宜矣。”【18】如前所述，北礁水下考古發現的銅錢、銀錠，估計是某次下西洋船隊遇難沉沒遗留下來的，反映了永樂年間複雜的社會經濟内容，尤其為鄭和經略西洋以及明初朝貢貿易的發展提供了難得的實物證據。【19】</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明梁莊王墓出土“西洋等處買到”銘文金錠見證鄭和下西洋與朝貢貿易寅</strong></p>
<p>　　2001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鐘祥市長灘鎮大洪村二組龍山坡上，發掘了明梁莊王朱瞻垍（1411～1441）墓。該墓距離鐘祥市區25公里，距明顯陵32．5公里。依山而建，有內外塋園，均呈長方形，南北向。地宮分前後二室，以甬道相通；前室和甬道均有随葬品，後室並列安放梁莊王及其繼妃魏氏的棺床。</p>
<p>　　梁莊王墓曾三次被盜而未遂，墓内随葬品保存完整，共出土各類遺物1403件（套），計人附件達5342件，有金、銀、玉、瓷、陶、銅、鐵、鉛、錫、漆木、骨角器；按其功用，分為三類：實用器、喪葬器和法器。據湖北省博物館館長王紅星等專家介紹，梁莊王墓出土文物有兩點值得注意：</p>
<p>　　一是出土大量法器，這在以往明代墓葬考古中罕見。藏傳密教西夏時傳人内地，元朝達到鼎盛，明朝初年密教諸派仍為明朝統治集團所重視。梁莊王墓眾多的密教法器随葬品，顯示了明代早期藏傳佛教對宫廷影響很大。</p>
<p>　　二是大量出土遗物來自海外。粗略計算，所有随葬品使用大量金銀珠寶，其中金16000克，銀13000克，玉14000克，各種寶石700多顆。世界五大名寶中，除鑽石外，其他名實在梁莊王墓都有發現（見表二），而且不乏精品。例如藍寶石中有藍色極優的品種，有金色的品種，有些大粒藍寶石重量近200克拉；金綠石多具貓眼效應，有些紅寶石、藍寶石具有星光效應。</p>
<p>　　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2日，梁莊王墓出土文物精品在廣東省博物館展出，展品中鑲嵌各種珍寶的文物比比皆是（見表三）。當然，需要指出，這些寶物並不一定全部來自海外。</p>
<p>　　最值得注意的是，梁莊王墓出土金器中有2件帶銘文金錠，其中一件銘文為：</p>
<p>　　　　隨駕銀作局銷鎔捌成色金伍拾兩重<br />
　　　　作頭季鼎等<br />
　　　　匠人黃關弟<br />
　　　　永樂拾肆年捌月  日</p>
<p>　　另一件銘文為：</p>
<p>　　　　永樂十七年四月  日西洋等處買到<br />
　　　　八成色金壹錠伍拾兩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615"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615"><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615" title="20130301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01_002.jpg" alt="" width="780" height="226"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616"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616"><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616" title="20130301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01_003.jpg" alt="" width="780" height="369" /></a></p>
<p>　　專家認為，第二件金錠可以確信與鄭和下西洋有直接關係。永樂十四年十二月至十七年七月，鄭和率領寶船第五次遠航，抵達占城、彭亨、爪哇、滿刺加、蘇門答臘、南渤利、錫蘭、沙里灣尼、柯枝、古里、忽魯謨斯、溜山、木骨都束、卜剌哇、麻林、刺撒、阿丹等國。梁莊王墓出土的金錠，或許就是使團從西洋各國購買回來的，經過重新熔鑄，後來賞賜給朱瞻垍。</p>
<p>　　朱瞻垍，明仁宗朱高熾的第九子，郭貴妃所生。永樂二十二年七月，成祖駕崩，仁宗繼位。十月壬子，立長子朱瞻基為皇太子，封子瞻埈為鄭王，瞻墉越王，瞻墡襄王，瞻堈荊王，瞻墺淮王，瞻垲滕王、瞻垍梁王，瞻埏衞王。【20】洪熙元年十月，仁宗崩，朱瞻基繼位。宣德四年，朱瞻垍就藩安陸，即楚國郢邸（今鐘祥市）正統元年，瞻垍上言郢地氣候卑濕，請移内地，未果。六年卒，享年僅三十歲。無子，封除。</p>
<p>　　朱瞻垍在諸王中屬年幼，應該人緣不錯，可能體弱多病，故得到宣宗及諸王特別關愛。宣德初，“詔鄭、越、襄、荊、淮五王歲給鈔五萬貫，惟梁倍之。”正統元年，在諸王中“最長且賢，眾望頗屬”的襄王瞻墡自長沙徙襄陽，途經安陸，探望瞻垍，流連不忍去。臨別，瞻垍慟曰：“兄弟不復更相見，奈何厂左右皆泣下。【21】</p>
<p>　　朱瞻垍生活在永樂、宣德及正統間，享受盛世榮華富貴。他去世後的厚葬特別是使用大量來自海外的随葬品，數額之巨（包括鄭和下西洋帶回的金錠），質量之高，為已發掘的明代親王墓之最，反映了永宣時期鄭和下西洋和朝貢貿易的盛況。從另一角度看，鄭和時代明朝統治集團熱烈經營朝貢貿易，換來無數的海外珍異，主要是供给皇室消費，受益者是統治集團内部少數王公貴族，與國計民生並沒有直接的關係，這也是歷代官方對外貿易幾乎都是由掌管“天子私藏”的内府欽差（特別是派遣宦官）壟斷經營的關鍵原因。</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菲律賓發現中國銷瓷與明代中菲關係、私商貿易、外銷瓷產銷網絡</strong></p>
<p>　　上世紀50年代，李劍農曾指出：“明初海上之商業關係，已呈變態”。【22】主要體現在統治集團的外交理念與政治取向上，以及由此而來的朝貢貿易體制，朝貢貿易在海禁政策配套“護航”下，極大地抑制了唐宋以來蓬勃發展的民間私商貿易。明前期，只有朝貢貿易是合法的，私商貿易則屬非法，這是討論明代海外貿易首先需要明確的歷史背景。當然，我們也不能不看到，永樂朝由於對外政策改變，中外交往增多，客觀上也為私商向外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條件。正如嘉靖時鄭曉所云：“永樂初西洋之役，雖伸威海表，而華人習知海夷金實之饒，夷人來貢，亦知我海道，奸闌出入，華夷相糾，以故寇盜復起。”【23】所以，明初海禁森嚴的沿海宵際上不時湧動著接濟走私暗流，所謂“閩、廣之民，造船涉海，趨之若騖，或竟買田娶婦，留而不歸者。”【24】洪武年間，滿者伯夷王朝統治下的三佛齊舊港“國人多是廣東、漳泉等處人逃居此地”。【25】後爪哇減三佛齊，然不能盡有其地，“華人流寓者往往起而據之”。【26】廣東人陳祖義，舉家遷居該地，“充為頭目，甚是豪横，凡有經過客人船隻，輒便劫奪財物”【27】，擁有相當大的勢力。南海人梁道明，貿易於舊港，“久而情熟，挈家住居，積有年歲。閩廣軍民棄鄉里為商從之者至數千人，推道明為長”，“雄視一方”。【28】西方學者稱：“很多廣東籍富商住在那裡，其中有些已改信了伊斯蘭教”。【29】到16世紀末，東南亞許多地方都有華人的蹤跡，不少貿易港口出現華人聚居的社區。</p>
<p>　　明朝民間走私販運到海外的物品，主要有絲綢、茶葉、瓷器，還有土布、糖、冰糖、麝香、大黃、鬼桂子、薑黃、朱砂、樟腦、明礬、銅、水銀、鋅、鐵鍋等。上世紀中葉以來，東南亞考古發現了不少來自中國的器物，尤其是1970年代以後的海洋考古活動，打撈多艘大航海時代前後的東西方沉船，為明代及其後的中國與南海諸國貿易提供了大量實物资料，瓷器是中國外銷商品中遗存數量最多的商品。【30】</p>
<p>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菲律賓國家博物館在美國學者羅伯特·B·福克司等人指導下，對西班牙人人侵之前和14世紀末至16世紀初八打雁省等地的考古遺址進行數次大規模的系統挖掘，發現大批與中國一菲律賓貿易有關的遺物。</p>
<p>　　第一次，1958年5月至1961年6月，地點是八打雁省卡拉塔甘（Calatagon，Batangas）地方，發掘11個埋葬遺址的1300座他加祿）人（Tagalog）墓葬。據福克司介紹，這次考古共發現1135件來自華南、暹蘿、安南的外國外銷陶瓷器，其中八成來自中國。此外還有4枚明初銅錢，1個托盤，2個銷頭，幾個鈴子和彈尖。另據報導，1960～1961年，卡拉塔甘半島至少有20個墓葬遗址被當地勞工挖掘和掠奪，被竊的陶瓷器至少有3000件（包括中國產品）流失到馬尼拉私人收藏家手中。</p>
<p>　　第二次，1959年，地點在八打雁省聖路易斯區布東（Butong，San Luis）地方，共發掘14～17世紀初的古墓70座，出土中國、暹羅、安南陶瓷器89件。</p>
<p>　　第三次，1960～1961年，地點在邦板牙省波拉克區的阿森達·拉蒙（Hacicnda Ramon,Parac，Pampanga）地方，共發掘兩處遺址：一是古巴特（Gubat），年代為晚唐到元朝；二是巴盧布克（Balukbuk），年代從宋末到明初。這裡的古墓曾經被盜，完好的中國瓷器不多，但不少其他遺物與陶瓷碎片一起出土，包括宋末到明初的層積貝塚，對瞭解更早時期中菲接觸有幫助。</p>
<p>　　第四次，1961年，地點在馬林杜奎島皮拉皮爾洞（Pilapil Cavc，Marinduquc Island），發現大批宋元兩代的陶瓷碎片，與當地遗物混在一起。埃文赫利斯達（Evangelista）參加了這次考古發掘，1960年，他曾在馬林杜奎島和班東島（Banton）的其他洞穴進行短期考察，結果有14世紀、15世紀中國、暹羅陶瓷出土。【31】</p>
<p>　　文獻記載，中國與菲律賓海上交通最早發生在宋代。馬端臨《文獻通考》云：“摩逸國，太平興國七年，載寶貨至廣州海岸。”【32】摩逸即麻逸，今菲律賓民都洛島。當時中菲交往主要取道南海道，即從廣州南下中南半島，繞道占城、渤泥前往菲岛，航行其間的外國商人主要為阿拉伯人。然而20世紀40年代菲律賓考古發現顯示，有幾個遺址出土過晚唐的陶瓷器，說明菲律賓與華南之間，在晚唐便開始有交往。對菲律賓史前考古有很高造詣的拜爾（H．OtieyBever）教授認為，晚唐一些中國陶瓷運抵菲律賓，不管是阿拉伯人還是中國人，其貿易大體上與海岸一帶社區進行，也包括沿著河流，進人海岸附近的內陸聚落進行交易。北宋中期，從福建泉州經澎湖到達菲律賓呂宋岛、民都洛島和巴拉望島的新航線開通。中國商人一般在冬春季節乘東北季風南下，盛夏（5月、6月）在颱風季節來臨前，或秋季颱風季節過後，乘西南季風返回，旅程雖多驚險，但一年可以一次往返。【33】</p>
<p>　　宋代中菲貿易菲方主要以馬尼拉為中心，來自中國廣州、泉州的商船運來瓷器，然後轉運到群島沿岸其他社區。瓷器在菲律賓人日常生活和祭祀儀式中廣泛使用，瓷器貿易在中菲貿易中佔據支配地位。明朝初年，菲律賓與中國的關係更為密切，呂宋、馮嘉施蘭、古麻拉朗、蘇祿等都與明朝確立朝貢關係。洪武、永樂間，菲島各國10多次派遣使節來華朝貢。永樂十五年（1417），蘇祿東王、西王、東王妻等三位首領率領340人的聯合使團前往明朝，受到明朝隆重接待。蘇祿東王巴都葛巴答剌在歸途中病逝於山東德州，就地厚葬，墓今存。</p>
<p>　　明代中菲民間交往也有新進展，中國商人到達菲島大部分地區，在馬尼拉、宿務、和樂等貿易中心與菲人進行直接交易。羅伯特·B·福克司說，和樂與蘇祿出產珍珠、貝殼和其他海產，吸引許多商人來此貿易；當地以捕捉鯊魚為主業的巴爪人（Badiaw,亦稱“海上吉普赛人”）同華族中間人的共生關係，有數百年的歷史。【34】</p>
<p>　　朝貢貿易是明初中菲貿易的主要形態，但從福克司介紹的卡拉塔甘半島等地的數次墓葬考古看，民間貿易似乎更具有實質性意義。在考古記錄中，中國貿易物品種類有限，瓷器佔大多數。顯而易見，菲律賓人需要的商品，是某些特殊的種類，包括布匹、陶瓷、鐵器之類。這些都靠偷偷摸摸而又源源不斷的民間貿易獲得。2007年5月，廣東南澳島漁民在雲澳海域發現明後期沉船“南澳I號”，2010年以來出水瓷器超過萬件，器形有盤、碗、罐、碟、瓶、蓋盅等，花色以青花為主，多為福建漳州窯產品，部分產自江西景德鎮；此外，沉船還發現毓炮及鐵鍋等遺物，顯示追艘船有可能是萬曆年間沿海走私船或海盜船，對研究明後期私商貿易、民窯生產的瓷器產銷體系有特别價值。【35】</p>
<p>　　明代中國的外銷瓷生產主要集中在內陸的江西以及福建、廣東、浙江等沿海地區，是具有明顯出口導向的產、供、銷一體化的經濟體系。考古學家在研究菲律賓出土的明初陶瓷遗物後發現，一些中國瓷器既不見於中國大陸珍藏，也不見於近東其他地區的遺址或收藏，但在菲律賓到處都有發現，例如被稱為“漏底”的瓷器——一種無腳缘盤碟——就是如此，這種瓷器大概是中國陶家根據菲律賓市場需要而特別製作的。不過這些瓷器比較粗糙厚重，顯然是因為明代專門生產外銷瓷的都是民窯，其產品本來就是普通的民間日用瓷器。據說中國帆船運來某個窯場燒製的大批特種瓷器，其中大多數甚為低劣，很難找到買家，於是，那些帆船只好到處販運，往往一個地區傾銷一種或數種瓷器，在另一個地方則傾銷另外幾種瓷器。【36】</p>
<p>　　對於明初朝貢貿易活動，學界已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對民間走私貿易及沿海地區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由於文獻記載極度匱乏，歷來不甚清楚。菲律賓考古發現的重要價值，在於為明代民間私商貿易的商品結構、外銷瓷生產等問題，都提供了來自“域外的”很有價值的實證资料和進一步深化研究的線索。</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1】Chang，Kwang-Chih，Major problems in the culture his-tory ofSoutheast Asia,《“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13期，台北，1962年，第1～23頁。</p>
<p>　　【2】Nola Cooke and Li Tana，ed．,Water Fronticr Commerccand CAc Chinese in the Lower Mekong Region，1750-1880,Lanham：Rowman &amp;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4，p．2．</p>
<p>　　【3】廣東省博物館、廣東省海南行政區文化局：《廣東省西沙群島第二次文物調查報告》，北京：《文物》，1976年第9期。</p>
<p>　　【4】朱或撰、李偉國點校：《萍洲可談》，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p>
<p>　　【5】杜希德（Dcnis Twitchett）、思鑒（Janicc Stargardt）：《沉船遺寶：一艘十世紀沉船上的中國銀錠》，《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北京大學㈩版社，2004年，第383～432頁。</p>
<p>　　【6】李慶新：《“南海Ⅰ號”與海上絲綢之路》，北京：五洲傳播出版社，2010年，第87～91頁。</p>
<p>　　【7】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8～471頁。</p>
<p>　　【8】參見岡崎敬：《東西交涉考古學序說——絲綢之路與白銀之路》，《東西交涉的考古學》，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8頁；姜伯勤：《廣州與海上絲綢之路上的伊蘭人：論遂溪的考古新發現》，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編：《廣州與海上絲綢之路》，廣州：廣東省社會科學院，1991年，第21～33頁。</p>
<p>　　【9】《宋史》卷四百八十九《外國傳》。</p>
<p>　　【10】【11】【12】趙汝适原著、楊博文校釋：《諸蕃志》卷上，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19、36、52頁；第60～61頁；第45頁。</p>
<p>　　【13】姚朔民：《印度發現的中國占錢與中國古代對外貿易》，中國錢幣學會東南亞貨幣研究會编：《瀛海流泉——東南亞貨幣研究》，昆明：雲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47～154頁。</p>
<p>　　【14】據研究，15世紀鄭和下西洋時代，馬六甲國際貿易流通一種依照南宋銅錢版樣製作的錫幣，有兩種面值：1錢錫幣、2錢錫幣，這種錫錢馬來人或華人都能接受。另外，17世紀、18世紀一些國家按照中國錢制（主要是唐宋錢）鑄造錢幣，這些錢幣進入東南亞市場，對相關國家的貨幣流通產生一定影響。1659～1685年間，日本當局在長崎設立鑄幣廠，模仿中國舊銅錢樣式，專門生產用於出口的銅錢，這種日本銅錢的主要販運者是台灣鄭氏集團。18世紀越南北部（東京）採礦業的發展，以及從日本和中國進口銅及鋅，越南南部（DangTrong，内區）和北部（Dang Ngoai，外區）仿製数額巨大的錢幣，雖然東京的錢幣原料是由華人礦工開採出來的銅，而交趾支那的鑄幣原料是由中國帆船從廣州輸入的鋅與銅合金製造，但不影響它們大量流向國外——大部分流往中國，以至於中一越錢幣流通的方向從以往的中國向越南輸出，反轉為越南向中國輸出——當然還有流向東埔寨、暹羅和南洋群島。因此，在東南亞市場上，除了流通中國歷代新舊銅錢外，還有部分來自別國仿製的“中國銅錢”。參見The Collectionof Malacca Coinages 13th-18th，ByTony Lye Fong Nge（赖鴻義：《十三至十八世紀麻六甲錢幣集》），2005，P.140；李塔娜（LiTana）撰、徐素琴譯：《十八世紀越南鑄幣及其在亞洲的流通》，《海洋史研究》第一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p>
<p>　　【15】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十一《錢幣考》五。</p>
<p>　　【16】印鸞章：《明鑑綱目》卷三《遣中官鄭和使西洋》，上海：世界書局，1936年。</p>
<p>　　【17】嚴從簡著、余思黎點校：《殊域周咨錄》卷八《古里》，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p>
<p>　　【18】鄒緝：《鄒庶子奏疏》卷一，陳子龍、徐孚遠等輯：《明經世文编》卷二十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p>
<p>　　【19】本節關於梁莊王墓出土遺物及表格资料，均據廣東省博物館、湖北省博物館聯合承辦的“鄭和時代的瑰寶——梁莊王出土文物精品展”（2005．9．30～2006．1．2）之圖錄文字說明。</p>
<p>　　【20】張廷玉等：《明史》卷八《仁宗紀》，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p>
<p>　　【21】張廷玉等：《明史》卷一百十九《諸王列傳》。</p>
<p>　　【22】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第160～173頁。</p>
<p>　　【23】鄭曉：《皇明四夷考》卷上《日本》，《吾學编》，四庫禁毁書叢刊本。</p>
<p>　　【24】徐繼畲：《瀛環志略》卷二《南洋各岛序》。</p>
<p>　　【25】【27】馬歡著、馮承鉤校注：《瀛涯勝覽校注》“舊港國”條，第16～17頁。</p>
<p>　　【26】張廷玉等：《明史》卷三百二十四《三佛齊傳》。</p>
<p>　　【28】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八《爪哇》；張廷玉等：《明史》卷三百二十四《三佛齊傳》。</p>
<p>　　【29】W．J．卡德（W．J．Cator）：《中國人在荷屬東印度的經濟地位》，廈門：《南洋問題资料譯叢》，1963年第3期。</p>
<p>　　【30】例如，泰國自1974年以來在暹羅灣海底考古發現遺址25處，其中有9艘是14～19世紀沉船。1990年代以來，越南在中南部海域多次進行沉船勘探與發掘，打撈了5艘沉船，年代從15世紀到18世紀，它們是：廣南省峴港附近的占婆島（Cham Island）沉船（15世紀）、巴地一頭頓省Hon Cau島沉船（1690）、金甌（Ca Mau）省海域沉船（1723～1735）、建江（KienGiang）省海域沉船（15世紀）和平順省藩切（Phan Thiet）沉船（17世紀），都有數額巨大的瓷器遗存。參見黎道剛：《泰國古代史地叢考》，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268頁；Nguvcn DinhChien，The Ca Mau Shipwreck 1723-1735，HaNoi，2002，PP．14．91．</p>
<p>　　【31】【34】【36】羅伯特·B·福克司：《從考古記錄看中國對菲律賓的影響》，張清江譯，原載《菲律賓研究》，第16卷第1號，馬尼拉，1967年，收入《東南亞歷史地理譯叢》（南洋學會專刊之四），新加坡：新加坡南洋學會，1989年，第156～168頁。</p>
<p>　　【32】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百二十四。太平興國七年，即982年。</p>
<p>　　【33】金應熙主编：《菲律賓史》，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37頁。</p>
<p>　　【35】許黎娜：《廣東南澳海域驚現“南海二號”古沉船》，北京：新華社，2006年6月11日；許黎娜：《“南海Ⅱ號”發現毓炮》，廣州：《南方都市報》，2007年8月18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明清史》2012年11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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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货币、贵金属与外销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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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0 Feb 2013 01:46:28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南海贸易]]></category>
		<category><![CDATA[明朝前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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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西沙群岛海域发现了明初沉船遗留的铜钱、铜锭等金属制品，湖北粱庄王墓出土与郑和下西洋有关的铭文金锭，菲律宾等国发现明代的外销瓷等器物，反映了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货币流通、商品交换、特别是郑和下西洋的境况，以及沿海地区私商贸易暗流、外销瓷生产等情形，见证了中国华南地区和东南亚悠久的海洋贸易传统和密切的文化交流历史，有较高学术价值。值得深入挖掘与研究。 　　【关键词】明前期；西沙群岛沉船；梁庄王墓；郑和下西洋；中国与东南亚关系 　　【作者简介】李庆新，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广州510610）。 　　【原文出处】《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185～194 　　著名考古学家张光直先生曾经指出：“在历史上，华南同菲律宾及通称为东南亚的地区，关系至为密切。……在文化史上，从各个史前时期和有史时期到汉代以后，华南的的确确是东南亚的一部分。”【1】大自然的造化，季风吹拂下流淌的海水把华南与东南亚连为一体。秦汉以降，从华南到中南半岛、暹罗湾、爪哇海海域越来越密切的海洋贸易、人口迁移和文化交流，逐步构成一个经济联系密切的国际性海洋贸易圈。正如法国学者丹尼斯?龙巴尔（DenysLombard）所云：“中国华南地区和环南中国海地区，由于世代的贸易网络和文化交流而密不可分，构成一个可以和布罗代尔讨论的地中海一样的整体”【2】。 　　上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与东南亚海洋考古发掘与研究不断有令人惊喜的新发现，有关明朝前期海外贸易，特别是郑和下西洋的考古遗址、实物资料也有发现，例如在中国西沙群岛海域发现的明初沉船遗留下来的铜钱、铜锭等金属制品，湖北梁庄王墓出土的各类来自海外的珍宝与“永乐十七年西洋等处买到”铭文金锭，菲律宾、越南、泰国等国家发现的明代外销瓷等器物，反映了那个时代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货币流通、商品交换情况，特别是郑和下西洋的盛况，还透露了明代朝贡贸易鼎盛时期沿海地区涌动私商贸易暗流，以及受海洋贸易刺激，中国华南、安南、暹罗等国沿海地区出现面向海外的商品性手工业生产情形。这些考古发现，对探讨明前期中外关系特别是郑和下西洋、华南与东南亚经济关系，仍然有较高学术价值，值得深入挖掘与研究。 　　一、从西沙群岛明初沉船考古看中国钱币外流、出口商品与南中国海货币流通 　　中国的西沙群岛与东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自古以来就是连结亚洲一太平洋地区和印度洋海域海上交通的要冲之区，各国商民航行其间，遗留下大量海洋活动的历史遗物与遗迹。 　　1974年、1975年，广东省博物馆、海南文化局先后在西沙群岛进行两次文物调查，在11个岛屿、沙洲，采集到许多古代遗物，有南朝以来中国陶瓷器2054件，包括各种陶器、釉陶器，各种青釉、龙泉窑青釉、青白釉（影青）、酱黑釉、白釉、蓝釉、釉上彩绘、青花瓷器和紫砂器等，产地有江西、浙江、湖南、福建、广东和广西。年代最早的是两件南朝青釉六耳罐残片和一件青釉小杯，与同时期广东窑址和墓葬出土器物类似。此外还采集到宋代石砚1件。 　　在甘泉岛，考古工作者发现一处唐宋时期居民遗址，出土一批与广州皇帝岗晚唐、北宋窑址产品相同的陶瓷器、铁工具、铜饰物、鸟骨、螺壳、炭粒灰烬等，说明1000多年前，来自中国南汉的民众已经在西沙群岛生活居住。联系到在两沙群岛还发现明清以来中国渔民建立的14座古庙（海南渔民称孤魂庙、石庙、公庙、神庙、土地庙、娘娘庙，主要祭祀兄弟公、观音、天后、土地公），说明来自东南沿海的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是这片海域的主人。 　　调查队在北礁东北角礁盘边缘对一处估计是古代沉船遗址的海域进行调查，结果值得关注。该遗址是1974年5月海南琼海县潭门公社草塘大队0145号渔船在捕鱼作业时发现的。据考察，遗址在海水平潮水下约3米，遗物散落在直径10余米礁盘上，有铜钱、铜锭各一堆，其它地方零散分布；有些铜钱、铜锭胶粘在珊瑚石上，有些则包藏在珊瑚石里，厚度约40厘米。这次调查共采集到如下遗物： 　　（一）铜钱。12公斤，另有铜钱和珊瑚石胶结体大小10多块。铜钱可以辨认文字的有t995枚，计有秦“半两”、唐“开元通宝”、北宋“太平通宝”、南宋“建炎通宝”、金“正隆元宝”、元“至大通宝”、陈友谅“大义通宝”、朱元璋“大中通宝”、明“洪武通宝”、“永乐通宝”等（见表一）。 　　（二）铜锭。24块（69公斤），大多为长方形，底平，表面弧圆。大小不等，大块重7公斤，小块重半公斤。 　　（三）铜镜。五块残件，其中一块有花纹。 　　（四）铅锌锭1块（半公斤）。经化验，其主要成分为铅、锌、锡及铜、铁，夹杂有乳白色的钙、镁等。【3】西沙群岛海域处在中国沿海通向南海的航线上。《郑和航海图》描绘宝船经过广东上、下川山、七洲、乌猪门、独猪山后，就进入南面的石星石塘、万生石塘屿、石塘，就是包括西沙群岛一带的海域。通常秋冬南下的海船利用西北季风，春夏利用东南季风。宋人朱或谓：“船舶去以十一月、十二月，就北风；来以五月、六月，就南风。”【4】分析认为，北礁发现的遗物应该是一艘从华南沿海南下、航向南海发生海难的沉船遗留下来的。 　　铜锭、铅锌锭在古代沉船遗物中甚为多见。相对而言，由于金属制品质地比较细密坚硬，在海水浸泡下不容易被腐蚀损坏，也是上佳的压舱物；另外，金属原材料或金属制品可用以制作武器或农具，因而在古代海外贸易中很有市场。1997年，德国海床勘探公司（Seabed　Explorations）、印度尼西亚老海成公司（P．T．Sulung　Segarajaya）联合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以北150公里的印坦油田海域25米深处海底，打捞到一艘10世纪的东南亚籍海船，相信是一艘从南汉国都广州贸易归航时沉没的，船上装载有大量货物，其中金属材料及其制品数量很大，有可能来自婆罗州西南部的铜块上百个，重2000公斤；来自邦加岛或勿里洞岛的锡块，重2000公斤；铅块，长方形柱状，每块重约20公斤；银锭，97枚，每枚重约50两，总共接近5000两。【5】2007年，举世瞩目的中国“南海Ⅰ号”、“南海Ⅱ号”（最近更名“南澳Ⅰ号”）沉船也发现为数不少的铁质凝结物（铁锅）和银锭。【6】 　　北礁出水铜钱，以明“洪武通宝”、“永乐通宝”最多，应该是同一艘沉船遗留下来的。明初仿元朝币制，用钞不用钱，但不久就加以变通，钱钞兼甩，后来纸币贬值，支付悉用银钱。朱元璋未称帝前，铸造大中通实。洪武元年，颁布洪武通宝钱制，除京师宝源局外，各省宝泉局亦铸洪武通宝，分为五等。成祖朝永乐通宝的开铸，或曰铸于六年，或曰八年，或曰九年，可能是六年先于京师（南京）开铸，八年、九年，浙、赣、广、闽四布政司继之。永乐钱没有折二以上大钱，只有小平钱，光背精整，规制划一。【7】北礁出水的洪武钱、永乐钱，没有使用过的痕迹，似乎是刚从钱库中提取的新币，说明沉船是一艘载有大量财物、前往海外的官船，或许与郑和下西洋船队有关。 　　明代流通的钱币，不少为旧钱，特别是唐宋钱，明钱只占小部分。北礁沉船遗址出水从秦至明初多个朝代的各种钱币，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种情况不独明代为然。2007年出水的宋代“南海Ⅰ号”沉船，从上世纪80年代始，先后出水多个朝代的钱币6000多枚，有36种之多，年代最早的为东汉的“货泉”，其次为隋唐时期的“五铢”钱和“开元通宝”；少部分为五代十国钱币，如后周“周元通宝”、后唐“唐国通宝”；当然两宋各朝年号铜钱最多。 　　在古代东西方贸易交往中，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的钱币很容易“泄漏”到国外，并在相关国家流通起来，成为国际通用的交换媒介。考古发现显示，贯通东西方的丝绸之路沿途国家和地区，出现过大大小小的使用国际货币的流通区。例如4～7世纪，从波斯以东到中国河西走廊，曾经是白银通货流通区；7世纪70年代到8世纪40年代，受唐朝铜钱规制影响的河西地区，形成一个同时使用金银与铜钱的特殊货币区。20世纪以来，考古学家在中国境内发现1000余枚外国钱币，包括在内蒙古、新疆、宁夏、陕西、河南、河北、甘肃、辽宁、青海、浙江等地的北魏、东西魏、北齐、北周、隋、唐墓葬中发现的40余枚5～8世纪东罗马（拜占廷）帝国钱币。地处南海交通要冲的岭南地区在六朝至隋唐时期杂用金银。上世纪60一80年代，广东英德县浛淮南齐墓、曲江县南华寺、遂溪县附城边湾村南朝窖藏出土一批波斯银币，有萨珊王朝卑路斯（Peroz）、耶斯提泽得二世（YazdegerdⅡ）、沙卜尔三世（ShapurⅢ）所铸的银币。这些古钱币是研究古代东西方交通贸易的珍贵实物，所以日本学者冈崎敬说，从东向西的丝绸之路，也是从西往东的“白银之路”。【8】 　　从华南到中南半岛、印度尼西亚群岛、菲律宾群岛及其它岛国海域构成的南中国海，地处东亚、东南亚对印度洋海上交通之要冲，历史上就是一个交往频繁、联系密切的海洋贸易圈，其波澜壮阔的贸易图景与风情万种的海洋社会，不逊色于布罗代尔笔下的地中海世界。在这一国际性海洋贸易圈，不少国家和地区使用金银、海贝巴为货币。《宋史》记载，宋代占城“互市无缗钱，止用金银较量锱铢，或吉贝锦定博易之值。”丹流眉国“贸易以金银”。三佛齐国“无缗钱，土俗以金银贸易诸物。”【9】另据赵汝适《诸蕃志》记载，真腊、三佛齐、细兰等国，番商兴贩都用金、银、瓷器等博易。【10】苏吉丹国“民间贸易，用杂白银凿为币，状如骰子，上镂番官印记，六十四只准货金一两，每只博米三十升，或四十升至百升；其它贸易悉用是，名曰‘阇婆金’。”该国盛产胡椒，货银二十五两。可博十包至二十包，每包五十升。当地经常发生海上抢掠，“俘人以为奇货，每人换金二两或三两”，导致番舶不敢前来贸易。【11】凌牙斯加国番商兴贩用酒、米、荷池缬绢、瓷器等，以货物准金银，如酒一灯准银一两，准金二钱；米二灯准银一两，十灯准金一两之类。【12】还有国家使用海贝巴为货币。诸如此类，在《岭外代答》等史书也有记载。 　　南海诸国还有兼用外国钱币的习惯，古罗马钱币、波斯银币、中国历代铜钱，在这些国家的考古遗址中时有发现，其中中国钱币最多。1994年中国学者姚朔民介绍，印度埃格摩尔、马德拉斯和泰米纳德政府博物馆收藏有一批中国古钱，这些古钱出土地点为印度东南部的泰米什纳德邦坦贾武尔地区的窖藏。窖藏共3个：1号窖藏有20枚，2号窖藏有1822枚，3号窖藏有323枚。现存资料分析，1号窖藏宋钱占该窖藏古钱总数的83％，2号窖藏宋钱占该窖藏古钱总数的95％，3号窖藏宋钱占该窖藏古钱总数的93％，3个窖藏还出土了少数汉唐古钱。【13】泰米什纳德邦坦贾武尔地区与斯里兰卡隔海相望，位于唐宋时期南天竺注辇国境内，说明宋代钱币不仅在南海诸国使用，在相邻的印度洋国家也有流通。郑和下西洋时代，据马欢《瀛涯胜览》、费信《星槎胜览》等记载，暹罗、爪哇、三佛齐，乃至印度洋的锡兰，都使用中国铜钱（以宋钱为主）。这样，中国钱币在东南亚、印度洋一些国家和地区充当了国际通用货币的角色，大行其道，不仅在南海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相关国家货币制度、经济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4】如果说连结东西方的海洋航线是一条历史久速的流淌不息的“海上丝绸之路”、“陶瓷之路”、“茶叶之路”，那么称之为“铜钱之路”，也未尝不可。 　　西沙沉船考古发现还透露出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印证了历史记载中的一些重要史实，即郑和下西洋确实动用了国家鉅量的人力、物力和资财。《续文献通考》记载，永乐年间每年派遣内官出使外国，以及西北买马，动用官钱动辄几千万。【15】《明鉴纲目》谓郑和下西洋“中国前后耗费亦不赀”。【16】“三保下西洋，费钱粮数十万，军民死且万计。”【17】以致于一些朝臣反对成祖的对外政策，谴责郑和等出使西洋的活动。左庶子邹缉在《奉天殿灾疏》中指出：“朝廷岁令天下有司织锦段铸铜钱，遣内官裔往外蕃，及西北买马收货，所出常数千万，而所取曾不能及其一二，耗费中国，糜敝人民，亦莫甚于此也。且钱出外国，自昔有禁，今乃竭天下之所有以与之，此可谓失其宜矣。”【18】如前所述，北礁水下考古发现的铜钱、银锭，估计是某次下西洋船队遇难沉没遗留下来的，反映了永乐年间复杂的社会经济内容，尤其为郑和经略西洋以及明初朝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证据。【19】 　　二、明梁庄王墓出土“西洋等处买到”铭文金锭见证郑和下西洋与朝贡贸易寅 　　2001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钟祥市长滩镇大洪村二组龙山坡上，发掘了明梁庄王朱瞻垍（1411～1441）墓。该墓距离钟祥市区25公里，距明显陵32．5公里。依山而建，有内外茔园，均呈长方形，南北向。地宫分前后二室，以甬道相通；前室和甬道均有随葬品，后室并列安放梁庄王及其继妃魏氏的棺床。 　　梁庄王墓曾三次被盗而未遂，墓内随葬品保存完整，共出土各类遗物1403件（套），计人附件达5342件，有金、银、玉、瓷、陶、铜、铁、铅、锡、漆木、骨角器；按其功用，分为三类：实用器、丧葬器和法器。据湖北省博物馆馆长王红星等专家介绍，梁庄王墓出土文物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出土大量法器，这在以往明代墓葬考古中罕见。藏传密教西夏时传人内地，元朝达到鼎盛，明朝初年密教诸派仍为明朝统治集团所重视。梁庄王墓众多的密教法器随葬品，显示了明代早期藏传佛教对宫廷影响很大。 　　二是大量出土遗物来自海外。粗略计算，所有随葬品使用大量金银珠宝，其中金16000克，银13000克，玉14000克，各种宝石700多颗。世界五大名宝中，除钻石外，其它名实在梁庄王墓都有发现（见表二），而且不乏精品。例如蓝宝石中有蓝色极优的品种，有金色的品种，有些大粒蓝宝石重量近200克拉；金绿石多具猫眼效应，有些红宝石、蓝宝石具有星光效应。 　　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2日，梁庄王墓出土文物精品在广东省博物馆展出，展品中镶嵌各种珍宝的文物比比皆是（见表三）。当然，需要指出，这些宝物并不一定全部来自海外。 　　最值得注意的是，梁庄王墓出土金器中有2件带铭文金锭，其中一件铭文为： 　　随驾银作局销镕捌成色金伍拾两重 　　作头季鼎等 　　匠人黄关弟 　　永乐拾肆年捌月  日 　　另一件铭文为： 　　永乐十七年四月  日西洋等处买到 　　专家认为，第二件金锭可以确信与郑和下西洋有直接关系。永乐十四年十二月至十七年七月，郑和率领宝船第五次远航，抵达占城、彭亨、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南渤利、锡兰、沙里湾尼、柯枝、古里、忽鲁谟斯、溜山、木骨都束、卜剌哇、麻林、刺撒、阿丹等国。梁庄王墓出土的金锭，或许就是使团从西洋各国购买回来的，经过重新熔铸，后来赏赐给朱瞻垍。 　　朱瞻垍，明仁宗朱高炽的第九子，郭贵妃所生。永乐二十二年七月，成祖驾崩，仁宗继位。十月壬子，立长子朱瞻基为皇太子，封子瞻埈为郑王，瞻墉越王，瞻墡襄王，瞻堈荆王，瞻墺淮王，瞻垲滕王、瞻垍梁王，瞻埏卫王。【20】洪熙元年十月，仁宗崩，朱瞻基继位。宣德四年，朱瞻垍就藩安陆，即楚国郢邸（今钟祥市）正统元年，瞻垍上言郢地气候卑湿，请移内地，未果。六年卒，享年仅三十岁。无子，封除。 　　朱瞻垍在诸王中属年幼，应该人缘不错，可能体弱多病，故得到宣宗及诸王特别关爱。宣德初，“诏郑、越、襄、荆、淮五王岁给钞五万贯，惟梁倍之。”正统元年，在诸王中“最长且贤，众望颇属”的襄王瞻墡自长沙徙襄阳，途经安陆，探望瞻垍，流连不忍去。临别，瞻垍恸曰：“兄弟不复更相见，奈何厂左右皆泣下。【21】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strong>【摘要】</strong>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西沙群岛海域发现了明初沉船遗留的铜钱、铜锭等金属制品，湖北粱庄王墓出土与郑和下西洋有关的铭文金锭，菲律宾等国发现明代的外销瓷等器物，反映了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货币流通、商品交换、特别是郑和下西洋的境况，以及沿海地区私商贸易暗流、外销瓷生产等情形，见证了中国华南地区和东南亚悠久的海洋贸易传统和密切的文化交流历史，有较高学术价值。值得深入挖掘与研究。</p>
<p class="kt">　　<strong>【关键词】</strong>明前期；西沙群岛沉船；梁庄王墓；郑和下西洋；中国与东南亚关系</p>
<p class="kt">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李庆新，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广州510610）。</p>
<p class="kt">　　<strong>【原文出处】</strong>《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185～194</p>
<p>　　著名考古学家张光直先生曾经指出：“在历史上，华南同菲律宾及通称为东南亚的地区，关系至为密切。……在文化史上，从各个史前时期和有史时期到汉代以后，华南的的确确是东南亚的一部分。”【1】大自然的造化，季风吹拂下流淌的海水把华南与东南亚连为一体。秦汉以降，从华南到中南半岛、暹罗湾、爪哇海海域越来越密切的海洋贸易、人口迁移和文化交流，逐步构成一个经济联系密切的国际性海洋贸易圈。正如法国学者丹尼斯?龙巴尔（DenysLombard）所云：“中国华南地区和环南中国海地区，由于世代的贸易网络和文化交流而密不可分，构成一个可以和布罗代尔讨论的地中海一样的整体”【2】。</p>
<p>　　上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与东南亚海洋考古发掘与研究不断有令人惊喜的新发现，有关明朝前期海外贸易，特别是郑和下西洋的考古遗址、实物资料也有发现，例如在中国西沙群岛海域发现的明初沉船遗留下来的铜钱、铜锭等金属制品，湖北梁庄王墓出土的各类来自海外的珍宝与“永乐十七年西洋等处买到”铭文金锭，菲律宾、越南、泰国等国家发现的明代外销瓷等器物，反映了那个时代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货币流通、商品交换情况，特别是郑和下西洋的盛况，还透露了明代朝贡贸易鼎盛时期沿海地区涌动私商贸易暗流，以及受海洋贸易刺激，中国华南、安南、暹罗等国沿海地区出现面向海外的商品性手工业生产情形。这些考古发现，对探讨明前期中外关系特别是郑和下西洋、华南与东南亚经济关系，仍然有较高学术价值，值得深入挖掘与研究。</p>
<p>　　<strong>一、从西沙群岛明初沉船考古看中国钱币外流、出口商品与南中国海货币流通</strong></p>
<p>　　中国的西沙群岛与东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自古以来就是连结亚洲一太平洋地区和印度洋海域海上交通的要冲之区，各国商民航行其间，遗留下大量海洋活动的历史遗物与遗迹。</p>
<p>　　1974年、1975年，广东省博物馆、海南文化局先后在西沙群岛进行两次文物调查，在11个岛屿、沙洲，采集到许多古代遗物，有南朝以来中国陶瓷器2054件，包括各种陶器、釉陶器，各种青釉、龙泉窑青釉、青白釉（影青）、酱黑釉、白釉、蓝釉、釉上彩绘、青花瓷器和紫砂器等，产地有江西、浙江、湖南、福建、广东和广西。年代最早的是两件南朝青釉六耳罐残片和一件青釉小杯，与同时期广东窑址和墓葬出土器物类似。此外还采集到宋代石砚1件。</p>
<p>　　在甘泉岛，考古工作者发现一处唐宋时期居民遗址，出土一批与广州皇帝岗晚唐、北宋窑址产品相同的陶瓷器、铁工具、铜饰物、鸟骨、螺壳、炭粒灰烬等，说明1000多年前，来自中国南汉的民众已经在西沙群岛生活居住。联系到在两沙群岛还发现明清以来中国渔民建立的14座古庙（海南渔民称孤魂庙、石庙、公庙、神庙、土地庙、娘娘庙，主要祭祀兄弟公、观音、天后、土地公），说明来自东南沿海的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是这片海域的主人。</p>
<p>　　调查队在北礁东北角礁盘边缘对一处估计是古代沉船遗址的海域进行调查，结果值得关注。该遗址是1974年5月海南琼海县潭门公社草塘大队0145号渔船在捕鱼作业时发现的。据考察，遗址在海水平潮水下约3米，遗物散落在直径10余米礁盘上，有铜钱、铜锭各一堆，其它地方零散分布；有些铜钱、铜锭胶粘在珊瑚石上，有些则包藏在珊瑚石里，厚度约40厘米。这次调查共采集到如下遗物：</p>
<p>　　（一）铜钱。12公斤，另有铜钱和珊瑚石胶结体大小10多块。铜钱可以辨认文字的有t995枚，计有秦“半两”、唐“开元通宝”、北宋“太平通宝”、南宋“建炎通宝”、金“正隆元宝”、元“至大通宝”、陈友谅“大义通宝”、朱元璋“大中通宝”、明“洪武通宝”、“永乐通宝”等（见表一）。</p>
<p>　　（二）铜锭。24块（69公斤），大多为长方形，底平，表面弧圆。大小不等，大块重7公斤，小块重半公斤。</p>
<p>　　（三）铜镜。五块残件，其中一块有花纹。</p>
<p>　　（四）铅锌锭1块（半公斤）。经化验，其主要成分为铅、锌、锡及铜、铁，夹杂有乳白色的钙、镁等。【3】西沙群岛海域处在中国沿海通向南海的航线上。《郑和航海图》描绘宝船经过广东上、下川山、七洲、乌猪门、独猪山后，就进入南面的石星石塘、万生石塘屿、石塘，就是包括西沙群岛一带的海域。通常秋冬南下的海船利用西北季风，春夏利用东南季风。宋人朱或谓：“船舶去以十一月、十二月，就北风；来以五月、六月，就南风。”【4】分析认为，北礁发现的遗物应该是一艘从华南沿海南下、航向南海发生海难的沉船遗留下来的。</p>
<p>　　铜锭、铅锌锭在古代沉船遗物中甚为多见。相对而言，由于金属制品质地比较细密坚硬，在海水浸泡下不容易被腐蚀损坏，也是上佳的压舱物；另外，金属原材料或金属制品可用以制作武器或农具，因而在古代海外贸易中很有市场。1997年，德国海床勘探公司（Seabed　Explorations）、印度尼西亚老海成公司（P．T．Sulung　Segarajaya）联合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以北150公里的印坦油田海域25米深处海底，打捞到一艘10世纪的东南亚籍海船，相信是一艘从南汉国都广州贸易归航时沉没的，船上装载有大量货物，其中金属材料及其制品数量很大，有可能来自婆罗州西南部的铜块上百个，重2000公斤；来自邦加岛或勿里洞岛的锡块，重2000公斤；铅块，长方形柱状，每块重约20公斤；银锭，97枚，每枚重约50两，总共接近5000两。【5】2007年，举世瞩目的中国“南海Ⅰ号”、“南海Ⅱ号”（最近更名“南澳Ⅰ号”）沉船也发现为数不少的铁质凝结物（铁锅）和银锭。【6】</p>
<p>　　北礁出水铜钱，以明“洪武通宝”、“永乐通宝”最多，应该是同一艘沉船遗留下来的。明初仿元朝币制，用钞不用钱，但不久就加以变通，钱钞兼甩，后来纸币贬值，支付悉用银钱。朱元璋未称帝前，铸造大中通实。洪武元年，颁布洪武通宝钱制，除京师宝源局外，各省宝泉局亦铸洪武通宝，分为五等。成祖朝永乐通宝的开铸，或曰铸于六年，或曰八年，或曰九年，可能是六年先于京师（南京）开铸，八年、九年，浙、赣、广、闽四布政司继之。永乐钱没有折二以上大钱，只有小平钱，光背精整，规制划一。【7】北礁出水的洪武钱、永乐钱，没有使用过的痕迹，似乎是刚从钱库中提取的新币，说明沉船是一艘载有大量财物、前往海外的官船，或许与郑和下西洋船队有关。</p>
<p>　　明代流通的钱币，不少为旧钱，特别是唐宋钱，明钱只占小部分。北礁沉船遗址出水从秦至明初多个朝代的各种钱币，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种情况不独明代为然。2007年出水的宋代“南海Ⅰ号”沉船，从上世纪80年代始，先后出水多个朝代的钱币6000多枚，有36种之多，年代最早的为东汉的“货泉”，其次为隋唐时期的“五铢”钱和“开元通宝”；少部分为五代十国钱币，如后周“周元通宝”、后唐“唐国通宝”；当然两宋各朝年号铜钱最多。</p>
<p>　　在古代东西方贸易交往中，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的钱币很容易“泄漏”到国外，并在相关国家流通起来，成为国际通用的交换媒介。考古发现显示，贯通东西方的丝绸之路沿途国家和地区，出现过大大小小的使用国际货币的流通区。例如4～7世纪，从波斯以东到中国河西走廊，曾经是白银通货流通区；7世纪70年代到8世纪40年代，受唐朝铜钱规制影响的河西地区，形成一个同时使用金银与铜钱的特殊货币区。20世纪以来，考古学家在中国境内发现1000余枚外国钱币，包括在内蒙古、新疆、宁夏、陕西、河南、河北、甘肃、辽宁、青海、浙江等地的北魏、东西魏、北齐、北周、隋、唐墓葬中发现的40余枚5～8世纪东罗马（拜占廷）帝国钱币。地处南海交通要冲的岭南地区在六朝至隋唐时期杂用金银。上世纪60一80年代，广东英德县浛淮南齐墓、曲江县南华寺、遂溪县附城边湾村南朝窖藏出土一批波斯银币，有萨珊王朝卑路斯（Peroz）、耶斯提泽得二世（YazdegerdⅡ）、沙卜尔三世（ShapurⅢ）所铸的银币。这些古钱币是研究古代东西方交通贸易的珍贵实物，所以日本学者冈崎敬说，从东向西的丝绸之路，也是从西往东的“白银之路”。【8】</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478" title="20130219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19_003.jpg" alt="" width="700" height="588" /></p>
<p>　　从华南到中南半岛、印度尼西亚群岛、菲律宾群岛及其它岛国海域构成的南中国海，地处东亚、东南亚对印度洋海上交通之要冲，历史上就是一个交往频繁、联系密切的海洋贸易圈，其波澜壮阔的贸易图景与风情万种的海洋社会，不逊色于布罗代尔笔下的地中海世界。在这一国际性海洋贸易圈，不少国家和地区使用金银、海贝巴为货币。《宋史》记载，宋代占城“互市无缗钱，止用金银较量锱铢，或吉贝锦定博易之值。”丹流眉国“贸易以金银”。三佛齐国“无缗钱，土俗以金银贸易诸物。”【9】另据赵汝适《诸蕃志》记载，真腊、三佛齐、细兰等国，番商兴贩都用金、银、瓷器等博易。【10】苏吉丹国“民间贸易，用杂白银凿为币，状如骰子，上镂番官印记，六十四只准货金一两，每只博米三十升，或四十升至百升；其它贸易悉用是，名曰‘阇婆金’。”该国盛产胡椒，货银二十五两。可博十包至二十包，每包五十升。当地经常发生海上抢掠，“俘人以为奇货，每人换金二两或三两”，导致番舶不敢前来贸易。【11】凌牙斯加国番商兴贩用酒、米、荷池缬绢、瓷器等，以货物准金银，如酒一灯准银一两，准金二钱；米二灯准银一两，十灯准金一两之类。【12】还有国家使用海贝巴为货币。诸如此类，在《岭外代答》等史书也有记载。</p>
<p>　　南海诸国还有兼用外国钱币的习惯，古罗马钱币、波斯银币、中国历代铜钱，在这些国家的考古遗址中时有发现，其中中国钱币最多。1994年中国学者姚朔民介绍，印度埃格摩尔、马德拉斯和泰米纳德政府博物馆收藏有一批中国古钱，这些古钱出土地点为印度东南部的泰米什纳德邦坦贾武尔地区的窖藏。窖藏共3个：1号窖藏有20枚，2号窖藏有1822枚，3号窖藏有323枚。现存资料分析，1号窖藏宋钱占该窖藏古钱总数的83％，2号窖藏宋钱占该窖藏古钱总数的95％，3号窖藏宋钱占该窖藏古钱总数的93％，3个窖藏还出土了少数汉唐古钱。【13】泰米什纳德邦坦贾武尔地区与斯里兰卡隔海相望，位于唐宋时期南天竺注辇国境内，说明宋代钱币不仅在南海诸国使用，在相邻的印度洋国家也有流通。郑和下西洋时代，据马欢《瀛涯胜览》、费信《星槎胜览》等记载，暹罗、爪哇、三佛齐，乃至印度洋的锡兰，都使用中国铜钱（以宋钱为主）。这样，中国钱币在东南亚、印度洋一些国家和地区充当了国际通用货币的角色，大行其道，不仅在南海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相关国家货币制度、经济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4】如果说连结东西方的海洋航线是一条历史久速的流淌不息的“海上丝绸之路”、“陶瓷之路”、“茶叶之路”，那么称之为“铜钱之路”，也未尝不可。</p>
<p>　　西沙沉船考古发现还透露出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印证了历史记载中的一些重要史实，即郑和下西洋确实动用了国家鉅量的人力、物力和资财。《续文献通考》记载，永乐年间每年派遣内官出使外国，以及西北买马，动用官钱动辄几千万。【15】《明鉴纲目》谓郑和下西洋“中国前后耗费亦不赀”。【16】“三保下西洋，费钱粮数十万，军民死且万计。”【17】以致于一些朝臣反对成祖的对外政策，谴责郑和等出使西洋的活动。左庶子邹缉在《奉天殿灾疏》中指出：“朝廷岁令天下有司织锦段铸铜钱，遣内官裔往外蕃，及西北买马收货，所出常数千万，而所取曾不能及其一二，耗费中国，糜敝人民，亦莫甚于此也。且钱出外国，自昔有禁，今乃竭天下之所有以与之，此可谓失其宜矣。”【18】如前所述，北礁水下考古发现的铜钱、银锭，估计是某次下西洋船队遇难沉没遗留下来的，反映了永乐年间复杂的社会经济内容，尤其为郑和经略西洋以及明初朝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证据。【19】</p>
<p>　　<strong>二、明梁庄王墓出土“西洋等处买到”铭文金锭见证郑和下西洋与朝贡贸易寅</strong></p>
<p>　　2001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钟祥市长滩镇大洪村二组龙山坡上，发掘了明梁庄王朱瞻垍（1411～1441）墓。该墓距离钟祥市区25公里，距明显陵32．5公里。依山而建，有内外茔园，均呈长方形，南北向。地宫分前后二室，以甬道相通；前室和甬道均有随葬品，后室并列安放梁庄王及其继妃魏氏的棺床。</p>
<p>　　梁庄王墓曾三次被盗而未遂，墓内随葬品保存完整，共出土各类遗物1403件（套），计人附件达5342件，有金、银、玉、瓷、陶、铜、铁、铅、锡、漆木、骨角器；按其功用，分为三类：实用器、丧葬器和法器。据湖北省博物馆馆长王红星等专家介绍，梁庄王墓出土文物有两点值得注意：</p>
<p>　　一是出土大量法器，这在以往明代墓葬考古中罕见。藏传密教西夏时传人内地，元朝达到鼎盛，明朝初年密教诸派仍为明朝统治集团所重视。梁庄王墓众多的密教法器随葬品，显示了明代早期藏传佛教对宫廷影响很大。</p>
<p>　　二是大量出土遗物来自海外。粗略计算，所有随葬品使用大量金银珠宝，其中金16000克，银13000克，玉14000克，各种宝石700多颗。世界五大名宝中，除钻石外，其它名实在梁庄王墓都有发现（见表二），而且不乏精品。例如蓝宝石中有蓝色极优的品种，有金色的品种，有些大粒蓝宝石重量近200克拉；金绿石多具猫眼效应，有些红宝石、蓝宝石具有星光效应。</p>
<p>　　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2日，梁庄王墓出土文物精品在广东省博物馆展出，展品中镶嵌各种珍宝的文物比比皆是（见表三）。当然，需要指出，这些宝物并不一定全部来自海外。</p>
<p>　　最值得注意的是，梁庄王墓出土金器中有2件带铭文金锭，其中一件铭文为：</p>
<ul>
<li>
<div class="kt">　　随驾银作局销镕捌成色金伍拾两重</div>
</li>
<li>
<div class="kt">　　作头季鼎等</div>
</li>
<li>
<div class="kt">　　匠人黄关弟</div>
</li>
<li>
<div class="kt">　　永乐拾肆年捌月  日</div>
</li>
</ul>
<p>　　另一件铭文为：</p>
<ul>
<li>
<div class="kt">　　永乐十七年四月  日西洋等处买到</div>
</li>
</ul>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479" title="20130219_004"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19_004.jpg" alt="" width="700" height="203"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480" title="20130219_005"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19_005.jpg" alt="" width="700" height="324" /></p>
<p>　　专家认为，第二件金锭可以确信与郑和下西洋有直接关系。永乐十四年十二月至十七年七月，郑和率领宝船第五次远航，抵达占城、彭亨、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南渤利、锡兰、沙里湾尼、柯枝、古里、忽鲁谟斯、溜山、木骨都束、卜剌哇、麻林、刺撒、阿丹等国。梁庄王墓出土的金锭，或许就是使团从西洋各国购买回来的，经过重新熔铸，后来赏赐给朱瞻垍。</p>
<p>　　朱瞻垍，明仁宗朱高炽的第九子，郭贵妃所生。永乐二十二年七月，成祖驾崩，仁宗继位。十月壬子，立长子朱瞻基为皇太子，封子瞻埈为郑王，瞻墉越王，瞻墡襄王，瞻堈荆王，瞻墺淮王，瞻垲滕王、瞻垍梁王，瞻埏卫王。【20】洪熙元年十月，仁宗崩，朱瞻基继位。宣德四年，朱瞻垍就藩安陆，即楚国郢邸（今钟祥市）正统元年，瞻垍上言郢地气候卑湿，请移内地，未果。六年卒，享年仅三十岁。无子，封除。</p>
<p>　　朱瞻垍在诸王中属年幼，应该人缘不错，可能体弱多病，故得到宣宗及诸王特别关爱。宣德初，“诏郑、越、襄、荆、淮五王岁给钞五万贯，惟梁倍之。”正统元年，在诸王中“最长且贤，众望颇属”的襄王瞻墡自长沙徙襄阳，途经安陆，探望瞻垍，流连不忍去。临别，瞻垍恸曰：“兄弟不复更相见，奈何厂左右皆泣下。【21】</p>
<p>　　朱瞻垍生活在永乐、宣德及正统间，享受盛世荣华富贵。他去世后的厚葬特别是使用大量来自海外的随葬品，数额之巨（包括郑和下西洋带回的金锭），质量之高，为已发掘的明代亲王墓之最，反映了永宣时期郑和下西洋和朝贡贸易的盛况。从另一角度看，郑和时代明朝统治集团热烈经营朝贡贸易，换来无数的海外珍异，主要是供给皇室消费，受益者是统治集团内部少数王公贵族，与国计民生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也是历代官方对外贸易几乎都是由掌管“天子私藏”的内府钦差（特别是派遣宦官）垄断经营的关键原因。</p>
<p>　　<strong>三、菲律宾发现中国销瓷与明代中菲关系、私商贸易、外销瓷产销网络</strong></p>
<p>　　上世纪50年代，李剑农曾指出：“明初海上之商业关系，已呈变态”。【22】主要体现在统治集团的外交理念与政治取向上，以及由此而来的朝贡贸易体制，朝贡贸易在海禁政策配套“护航”下，极大地抑制了唐宋以来蓬勃发展的民间私商贸易。明前期，只有朝贡贸易是合法的，私商贸易则属非法，这是讨论明代海外贸易首先需要明确的历史背景。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永乐朝由于对外政策改变，中外交往增多，客观上也为私商向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正如嘉靖时郑晓所云：“永乐初西洋之役，虽伸威海表，而华人习知海夷金实之饶，夷人来贡，亦知我海道，奸阑出入，华夷相纠，以故寇盗复起。”【23】所以，明初海禁森严的沿海宵际上不时涌动着接济走私暗流，所谓“闽、广之民，造船涉海，趋之若骛，或竟买田娶妇，留而不归者。”【24】洪武年间，满者伯夷王朝统治下的三佛齐旧港“国人多是广东、漳泉等处人逃居此地”。【25】后爪哇减三佛齐，然不能尽有其地，“华人流寓者往往起而据之”。【26】广东人陈祖义，举家迁居该地，“充为头目，甚是豪横，凡有经过客人船只，辄便劫夺财物”【27】，拥有相当大的势力。南海人梁道明，贸易于旧港，“久而情熟，挈家住居，积有年岁。闽广军民弃乡里为商从之者至数千人，推道明为长”，“雄视一方”。【28】西方学者称：“很多广东籍富商住在那里，其中有些已改信了伊斯兰教”。【29】到16世纪末，东南亚许多地方都有华人的踪迹，不少贸易港口出现华人聚居的小区。</p>
<p>　　明朝民间走私贩运到海外的物品，主要有丝绸、茶叶、瓷器，还有土布、糖、冰糖、麝香、大黄、鬼桂子、姜黄、朱砂、樟脑、明矾、铜、水银、锌、铁锅等。上世纪中叶以来，东南亚考古发现了不少来自中国的器物，尤其是1970年代以后的海洋考古活动，打捞多艘大航海时代前后的东西方沉船，为明代及其后的中国与南海诸国贸易提供了大量实物资料，瓷器是中国外销商品中遗存数量最多的商品。【30】</p>
<p>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菲律宾国家博物馆在美国学者罗伯特?B?福克司等人指导下，对西班牙人人侵之前和14世纪末至16世纪初八打雁省等地的考古遗址进行数次大规模的系统挖掘，发现大批与中国一菲律宾贸易有关的遗物。</p>
<p>　　第一次，1958年5月至1961年6月，地点是八打雁省卡拉塔甘（Calatagon，Batangas）地方，发掘11个埋葬遗址的1300座他加禄）人（Tagalog）墓葬。据福克司介绍，这次考古共发现1135件来自华南、暹萝、安南的外国外销陶瓷器，其中八成来自中国。此外还有4枚明初铜钱，1个托盘，2个销头，几个铃子和弹尖。另据报导，1960～1961年，卡拉塔甘半岛至少有20个墓葬遗址被当地劳工挖掘和掠夺，被窃的陶瓷器至少有3000件（包括中国产品）流失到马尼拉私人收藏家手中。</p>
<p>　　第二次，1959年，地点在八打雁省圣路易斯区布东（Butong，San Luis）地方，共发掘14～17世纪初的古墓70座，出土中国、暹罗、安南陶瓷器89件。</p>
<p>　　第三次，1960～1961年，地点在邦板牙省波拉克区的阿森达·拉蒙（HacicndaRamon,Parac，Pampanga）地方，共发掘两处遗址：一是古巴特（Gubat），年代为晚唐到元朝；二是巴卢布克（Balukbuk），年代从宋末到明初。这里的古墓曾经被盗，完好的中国瓷器不多，但不少其它遗物与陶瓷碎片一起出土，包括宋末到明初的层积贝冢，对了解更早时期中菲接触有帮助。</p>
<p>　　第四次，1961年，地点在马林杜奎岛皮拉皮尔洞（PilapilCavc，MarinduqucIsland），发现大批宋元两代的陶瓷碎片，与当地遗物混在一起。埃文赫利斯达（Evangelista）参加了这次考古发掘，1960年，他曾在马林杜奎岛和班东岛（Banton）的其它洞穴进行短期考察，结果有14世纪、15世纪中国、暹罗陶瓷出土。【31】</p>
<p>　　文献记载，中国与菲律宾海上交通最早发生在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云：“摩逸国，太平兴国七年，载宝货至广州海岸。”【32】摩逸即麻逸，今菲律宾民都洛岛。当时中菲交往主要取道南海道，即从广州南下中南半岛，绕道占城、渤泥前往菲岛，航行其间的外国商人主要为阿拉伯人。然而20世纪40年代菲律宾考古发现显示，有几个遗址出土过晚唐的陶瓷器，说明菲律宾与华南之间，在晚唐便开始有交往。对菲律宾史前考古有很高造诣的拜尔（H．OtieyBever）教授认为，晚唐一些中国陶瓷运抵菲律宾，不管是阿拉伯人还是中国人，其贸易大体上与海岸一带小区进行，也包括沿着河流，进人海岸附近的内陆聚落进行交易。北宋中期，从福建泉州经澎湖到达菲律宾吕宋岛、民都洛岛和巴拉望岛的新航线开通。中国商人一般在冬春季节乘东北季风南下，盛夏（5月、6月）在台风季节来临前，或秋季台风季节过后，乘西南季风返回，旅程虽多惊险，但一年可以一次往返。【33】</p>
<p>　　宋代中菲贸易菲方主要以马尼拉为中心，来自中国广州、泉州的商船运来瓷器，然后转运到群岛沿岸其它小区。瓷器在菲律宾人日常生活和祭祀仪式中广泛使用，瓷器贸易在中菲贸易中占据支配地位。明朝初年，菲律宾与中国的关系更为密切，吕宋、冯嘉施兰、古麻拉朗、苏禄等都与明朝确立朝贡关系。洪武、永乐间，菲岛各国10多次派遣使节来华朝贡。永乐十五年（1417），苏禄东王、西王、东王妻等三位首领率领340人的联合使团前往明朝，受到明朝隆重接待。苏禄东王巴都葛巴答剌在归途中病逝于山东德州，就地厚葬，墓今存。</p>
<p>　　明代中菲民间交往也有新进展，中国商人到达菲岛大部分地区，在马尼拉、宿务、和乐等贸易中心与菲人进行直接交易。罗伯特?B?福克司说，和乐与苏禄出产珍珠、贝壳和其它海产，吸引许多商人来此贸易；当地以捕捉鲨鱼为主业的巴爪人（Badiaw,亦称“海上吉普赛人”）同华族中间人的共生关系，有数百年的历史。【34】</p>
<p>　　朝贡贸易是明初中菲贸易的主要形态，但从福克司介绍的卡拉塔甘半岛等地的数次墓葬考古看，民间贸易似乎更具有实质性意义。在考古记录中，中国贸易物品种类有限，瓷器占大多数。显而易见，菲律宾人需要的商品，是某些特殊的种类，包括布匹、陶瓷、铁器之类。这些都靠偷偷摸摸而又源源不断的民间贸易获得。2007年5月，广东南澳岛渔民在云澳海域发现明后期沉船“南澳I号”，2010年以来出水瓷器超过万件，器形有盘、碗、罐、碟、瓶、盖盅等，花色以青花为主，多为福建漳州窑产品，部分产自江西景德镇；此外，沉船还发现毓炮及铁锅等遗物，显示追艘船有可能是万历年间沿海走私船或海盗船，对研究明后期私商贸易、民窑生产的瓷器产销体系有特别价值。【35】</p>
<p>　　明代中国的外销瓷生产主要集中在内陆的江西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是具有明显出口导向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经济体系。考古学家在研究菲律宾出土的明初陶瓷遗物后发现，一些中国瓷器既不见于中国大陆珍藏，也不见于近东其它地区的遗址或收藏，但在菲律宾到处都有发现，例如被称为“漏底”的瓷器——一种无脚缘盘碟——就是如此，这种瓷器大概是中国陶家根据菲律宾市场需要而特别制作的。不过这些瓷器比较粗糙厚重，显然是因为明代专门生产外销瓷的都是民窑，其产品本来就是普通的民间日用瓷器。据说中国帆船运来某个窑场烧制的大批特种瓷器，其中大多数甚为低劣，很难找到买家，于是，那些帆船只好到处贩运，往往一个地区倾销一种或数种瓷器，在另一个地方则倾销另外几种瓷器。【36】</p>
<p>　　对于明初朝贡贸易活动，学界已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对民间走私贸易及沿海地区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由于文献记载极度匮乏，历来不甚清楚。菲律宾考古发现的重要价值，在于为明代民间私商贸易的商品结构、外销瓷生产等问题，都提供了来自“域外的”很有价值的实证资料和进一步深化研究的线索。</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Chang，Kwang-Chih，Major problems in the culture his-tory ofSoutheast Asia,《“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13期，台北，1962年，第1～23页。</p>
<p>【2】Nola Cooke and Li Tana，ed．,Water Fronticr Commerccand CAc Chinese in the Lower Mekong Region，1750-1880,Lanham：Rowman &amp;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4，p．2．</p>
<p>【3】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文化局：《广东省西沙群岛第二次文物调查报告》，北京：《文物》，1976年第9期。</p>
<p>【4】朱或撰、李伟国点校：《萍洲可谈》，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p>
<p>【5】杜希德（Dcnis Twitchett）、思鉴（Janicc Stargardt）：《沉船遗宝：一艘十世纪沉船上的中国银锭》，《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北京大学㈩版社，2004年，第383～432页。</p>
<p>【6】李庆新：《“南海Ⅰ号”与海上丝绸之路》，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0年，第87～91页。</p>
<p>【7】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8～471页。</p>
<p>【8】参见冈崎敬：《东西交涉考古学序说——丝绸之路与白银之路》，《东西交涉的考古学》，东京：平凡社，1973年，第8页；姜伯勤：《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伊兰人：论遂溪的考古新发现》，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编：《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广州：广东省社会科学院，1991年，第21～33页。</p>
<p>【9】《宋史》卷四百八十九《外国传》。</p>
<p>【10】【11】【12】赵汝适原著、杨博文校释：《诸蕃志》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9、36、52页；第60～61页；第45页。</p>
<p>【13】姚朔民：《印度发现的中国占钱与中国古代对外贸易》，中国钱币学会东南亚货币研究会编：《瀛海流泉——东南亚货币研究》，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47～154页。</p>
<p>【14】据研究，15世纪郑和下西洋时代，马六甲国际贸易流通一种依照南宋铜钱版样制作的锡币，有两种面值：1钱锡币、2钱锡币，这种锡钱马来人或华人都能接受。另外，17世纪、18世纪一些国家按照中国钱制（主要是唐宋钱）铸造钱币，这些钱币进入东南亚市场，对相关国家的货币流通产生一定影响。1659～1685年间，日本当局在长崎设立铸币厂，模仿中国旧铜钱样式，专门生产用于出口的铜钱，这种日本铜钱的主要贩运者是台湾郑氏集团。18世纪越南北部（东京）采矿业的发展，以及从日本和中国进口铜及锌，越南南部（DangTrong，内区）和北部（Dang Ngoai，外区）仿制数额巨大的钱币，虽然东京的钱币原料是由华人矿工开采出来的铜，而交趾支那的铸币原料是由中国帆船从广州输入的锌与铜合金制造，但不影响它们大量流向国外——大部分流往中国，以至于中一越钱币流通的方向从以往的中国向越南输出，反转为越南向中国输出——当然还有流向东埔寨、暹罗和南洋群岛。因此，在东南亚市场上，除了流通中国历代新旧铜钱外，还有部分来自别国仿制的“中国铜钱”。参见The Collectionof Malacca Coinages 13th-18th，ByTony Lye Fong Nge（赖鸿义：《十三至十八世纪马六甲钱币集》），2005，P.140；李塔娜（LiTana）撰、徐素琴译：《十八世纪越南铸币及其在亚洲的流通》，《海洋史研究》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p>
<p>【15】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考》五。</p>
<p>【16】印鸾章：《明鉴纲目》卷三《遣中官郑和使西洋》，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p>
<p>【17】严从简着、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八《古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p>
<p>【18】邹缉：《邹庶子奏疏》卷一，陈子龙、徐孚远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p>
<p>【19】本节关于梁庄王墓出土遗物及表格资料，均据广东省博物馆、湖北省博物馆联合承办的“郑和时代的瑰宝——梁庄王出土文物精品展”（2005．9．30～2006．1．2）之图录文字说明。</p>
<p>【20】张廷玉等：《明史》卷八《仁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p>
<p>【21】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十九《诸王列传》。</p>
<p>【22】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60～173页。</p>
<p>【23】郑晓：《皇明四夷考》卷上《日本》，《吾学编》，四库禁毁书丛刊本。</p>
<p>【24】徐继畲：《瀛环志略》卷二《南洋各岛序》。</p>
<p>【25】【27】马欢着、冯承钩校注：《瀛涯胜览校注》“旧港国”条，第16～17页。</p>
<p>【26】张廷玉等：《明史》卷三百二十四《三佛齐传》。</p>
<p>【28】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八《爪哇》；张廷玉等：《明史》卷三百二十四《三佛齐传》。</p>
<p>【29】W．J．卡德（W．J．Cator）：《中国人在荷属东印度的经济地位》，厦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3年第3期。</p>
<p>【30】例如，泰国自1974年以来在暹罗湾海底考古发现遗址25处，其中有9艘是14～19世纪沉船。1990年代以来，越南在中南部海域多次进行沉船勘探与发掘，打捞了5艘沉船，年代从15世纪到18世纪，它们是：广南省岘港附近的占婆岛（ChamIsland）沉船（15世纪）、巴地一头顿省HonCau岛沉船（1690）、金瓯（CaMau）省海域沉船（1723～1735）、建江（KienGiang）省海域沉船（15世纪）和平顺省藩切（Phan Thiet）沉船（17世纪），都有数额巨大的瓷器遗存。参见黎道刚：《泰国古代史地丛考》，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68页；Nguvcn DinhChien，The CaMauShipwreck 1723-1735，HaNoi，2002，PP．14．91．</p>
<p>【31】【34】【36】罗伯特·B·福克司：《从考古记录看中国对菲律宾的影响》，张清江译，原载《菲律宾研究》，第16卷第1号，马尼拉，1967年，收入《东南亚历史地理译丛》（南洋学会专刊之四），新加坡：新加坡南洋学会，1989年，第156～168页。</p>
<p>【3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百二十四。太平兴国七年，即982年。</p>
<p>【33】金应熙主编：《菲律宾史》，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7页。</p>
<p>【35】许黎娜：《广东南澳海域惊现“南海二号”古沉船》，北京：新华社，2006年6月11日；许黎娜：《“南海Ⅱ号”发现毓炮》，广州：《南方都市报》，2007年8月18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明清史》2012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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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前期海禁政策下的瓷器输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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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9 Feb 2013 06:39:57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明代海禁政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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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关键词】明朝；瓷器；海禁；朝贡；琉球王国 　　【作者简介】刘淼，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原文出处】《考古》(京)．2012．4．84～91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资助，项目号10CKG005。 　　作为古代中国海上输出的重要商品，陶瓷的大规模输出往往通过民间商人的海外贸易进行。由于明代前期严格的海禁政策，这种输出的方式、数量、种类都有了新特点，不再主要靠民间自由贸易流通。 　　一、明代前期瓷器海洋贸易的“空白期”概念 　　青花瓷器在我国元代大量出现，并在明清两代渐成瓷器生产的主流。明代永乐、宣德、成化以及嘉靖、万历时期，产品精良，时代特征明显，都是青花瓷器烧造的代表性时期。而宣德、成化间的正统、景泰、天顺三朝（1436～1464年)则被普遍认为是瓷器生产史上的衰退期，三朝官窑瓷器不见有书年款者，有确切纪年的出土物也不多，其生产面貌长期模糊不清，因此被称为“空白期”或“黑暗期”【1】。与之相似，国外学者在研究东南亚地区出土中国贸易瓷时指出，我国对东南亚地区的瓷器贸易在14世纪晚期到15世纪中期的明代前期也可能存在着这样的“空白期”，特别是明代前期青花瓷器资料发现非常少。 　　我国瓷器海外明代贸易“空白期”的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由东南亚的考古学者首先提出。因为当时沙捞越三角洲地区的考古遗址中发现的中国陶瓷器多为13世纪之前的器物，与文莱北婆罗洲海岸地区特别是哥打巴株（Kota　Batu）遗址中大量发现明代瓷器明显不同，于是有学者认为前一地区的考古遗存中可能存在中国明代瓷器的“空白期”【2】。这一概念当时只试图用来解读考古资料，揭示港口的变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考古资料的不断丰富，这一概念的含义逐渐转变。沙捞越三角洲地区也陆续发现了明代贸易资料，证明这种缺乏并不是绝对的【3】。泰国学者布朗(RoxannaM．Brown）分析文莱地区出土的以前认为是明前期青花瓷器后认为它们主要属于弘治时期，没有更早的产品。同时他认为这和缅泰边境发现的14～16世纪的一系列墓葬遗址中缺少元和弘治间的青花产品的现象一致。菲律宾地区两个著名的墓地遗址，14世纪的圣安娜(SantaAna)遗址以及16世纪的卡拉塔根(Calatagan）遗址，中间也同样空缺15世纪的资料【4】。而在泰国，明确属于14～15世纪的中国陶瓷器在南部地区的遗址中也很少，可能也有这样的空白阶段【5】。于是，一些陶瓷研究者逐渐意识到，整个东南亚地区，相对于之前及之后中国陶瓷器的大规模涌现，明代前期的中国陶瓷确实匮乏。虽然这种匮乏的具体时期以及程度尚无严格界定。 　　布朗在统计东南亚地区的古代沉船资料后指出，1368～1487年间的沉船中出水中国瓷器数量急剧减少，被东南亚地区的越南、泰国等地的陶瓷产品所取代。这一时期各海洋贸易地点中的东南亚陶瓷器占到60％～99％。而此前，至少9～14世纪早期的沉船资料中，中国在陶瓷贸易中一直处于几乎垄断的地位。这是明代前期中国贸易陶瓷短缺的更明显证据。于是明代前期瓷器海外贸易的空白期（特别是青花瓷器的短缺）问题被正式提出【6】。 　　但对此也有不同观点。因为文献记载和沉船、遗址等考古资料均显示，这一时期还是有一定的中国陶瓷通过不同途径销售到了海外，空白期的概念可能要限定在某些特定地区的市场或是时间段内【7】。而且，贸易陶瓷中明代前期中国青花瓷器的短缺和明代前期中国陶瓷外销整体上的短缺应是不同的概念。明代海禁政策之后并没有导致整个中国瓷器外输的迅速中断，中国青瓷、褐釉瓷器等仍在东南亚贸易瓷器的市场上占据一定的比重。 　　本文将讨论的就是在海禁政策与朝贡贸易并行的明代前期（本文指明弘治之前)，中国陶瓷海外输出的状况。 　　二、明代前期的海禁政策及朝贡体制 　　明代前期，“海禁”政策及朝贡体制是外交政策的两大支柱。明初曾有允许中外私人海外贸易的短暂时期【8】，后为了防御倭寇侵扰，开始实行严格的海禁，禁止沿海居民私通海外，“片板不许人海”【9】，并在历代严格执行。同时，积极发展朝贡贸易，鼓励海外诸国入明朝贡。“朝贡”制度虽是一种外交手段，但在明初表现的更是贸易活动，这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海禁政策是打击私人海外贸易，朝贡政策是发展官方贸易，两者都是为了将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方手里【10】。中国与东亚、东南亚各国在朝贡体系内建立起了新的贸易秩序，这是中国陶瓷得以继续销往海外的主要背景。 　　明初严格的海禁扼杀了自宋元以来发展起来的民间商人的海外贸易势力，但海外国家来华贸易非但不在禁止之列，而是被鼓励以“朝贡”形式进行。中国私人贸易船被禁止到海外贸易，东南亚国家只能通过“朝贡”这一渠道才能获得中国物资，故在明初实行海禁阶段，东南亚国家频繁地派船到中国“朝贡”。而明王朝为了更好地推行以朝贡贸易为核心的对外政策，遣使四出，招徕东南亚诸国朝贡，并对朝贡国赏赐甚厚，以丝绸、瓷器等为主，耗资巨大。明成祖时期，朝贡贸易随着郑和船队下西洋达到鼎盛。明成祖之后，国库空虚，无力支付“厚往薄来”，朝贡次数逐渐削减，入贡人数也受到严格限制。东南亚国家得不到更多的利益，多停贡不来，朝贡贸易逐渐走向衰落。明代中后期，随着明朝官方从海洋退缩，民间的出海走私贸易在海禁的夹缝中逐渐兴起【11】。 　　明代前期朝贡贸易的重要特点就是中外贸易在政府间进行并制度化。明代前期新的贸易体系中，琉球王国占有重要地位。明政府需要通过朝贡贸易获取马、硫磺等战略物资和统治阶层喜爱的苏木、胡椒及各色香料等。琉球国入贡的贡物就包括硫磺、马、苏木以及胡椒等物，它们多取自暹罗、日本等国家【12】。琉球借口上贡大明朝廷，到东南亚各地进行买卖，充当了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中介商”。明政府对琉球王朝也有很多支持政策，仅规定贡道须由福建而入，对其入贡，基本上是来者不拒，有来必赐。同时，洪武、永乐时多次赐予琉球铜钱、海船甚至航海人员等贸易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及航海技术。洪武末年以至成化初年（即15世纪的上半叶)是琉球王国对明朝通贡贸易往来的黄金时期。明朝出使琉球的船只，实际上是满载中国货物的贸易船，通过琉球人的精心安排，与东南亚各地的商人进行贸易。于是在明代前期，形成了以琉球人船为中介的中国、琉球及东南亚多边贸易关系格局【13】。 　　三、文献记载明前期朝贡体系下的瓷器输出 　　明代前期在严格的海禁政策下．我国陶瓷器的输出主要是在朝贡体系下进行的。明朝廷往往将陶瓷和丝绸作为赏赐品、礼品以及交换其他物资的重要手段。洪武七年，琉球中山王弟泰期复来贡，“命刑部侍郎李浩赉赐文绮、陶铁器，且以陶器七万、铁器千就其国市马”。九年，“浩言其国不贵纨绮，惟贵磁器、铁釜，自是赏赉多用诸物”【14】。洪武十六年，明太祖分别赐占城、真腊、暹罗等国瓷器【15】。洪武十九年九月又“遣行人刘敏、唐敬偕中官赉磁器往赐”真腊国【16】。西域失刺思、敏真、日落等国都以瓷为贵，有些还特派使臣奏求瓷器。同时，明朝廷也将陶瓷作为交换战略物资特别是战马的重要手段。永乐十七年，失剌思遣使进贡狮子、名马等，赐其酋绒锦、文绮、瓷器等物，且“时车驾频岁北征，乏马，遣官多赉彩币、磁器，市之失刺思及撒马尔罕诸国”【17】。郑和下西洋时期也应该输出了一大批官窑瓷器。《明实录》记述：“(永乐三年六月)己卯，遣中官郑和等，赉敕往谕西洋诸国，并赐诸国王金织文绮彩绢各有差。”【18】随郑和出使的几个人著述中如马欢《瀛涯胜览》、费信《星槎胜览》以及巩珍的《西洋藩国志》，都记载了关于交易用瓷的情况，对此已有较多的探讨【19】。1988年4月、1994年7月，景德镇市中华路、龙岗弄一带的基建工地出土了大量的永乐盘碗，器形与纹饰都很丰富。相似的器物在伊朗、土耳其多有传世。景德镇工地出土的这些永乐盘碗与洪武瓷堆积共出，一般认为是明御器厂在永乐三年前为郑和第一次下西洋而准备的赏赉品或贸易瓷【20】。正因为此时官窑用瓷需求巨大，文献中才有宣德八年一次就“往饶州烧造各样瓷器，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21】的记载，而且同时期窑场大规模增加。除了宫廷日常及祭祀用瓷，朝贡贸易对陶瓷的需要也推动了明代前期景德镇官窑以及龙泉窑的发展。 　　明代前期的朝贡贸易体系中，作为中国与东南亚贸易中介的琉球王国是中国陶瓷器输出的重要转口。“其国不贵纨绮，惟贵瓷器、铁釜”【22】，所以，在明朝廷对其赏赐多用瓷器。《明实录》有不少关于琉球以中国瓷器为重要物资到东南亚各国贩运“贡品”的记载，如正统六年(1441年），琉球国事通架就船载中国瓷器等物往爪哇购买胡椒、苏木等物【23】。同时以处州青瓷器（龙泉青瓷）为代表的中国瓷器也是琉球王朝转送其他国家的重要礼物。琉球《历代宝案》记载了1419～1470年，琉球王国发往东南亚的21艘船只把青瓷作为礼品送出的情况：暹罗28次、巨港7次、爪哇5次、马六甲9次、苏门答腊2次、朝鲜1次。15世纪，琉球至少将95000件青瓷器作为礼物给东南亚国家【24】。这些礼物包括2420件陶瓷器：20件青瓷大盘、400件青瓷小盘和2000件青瓷小碗。琉球与暹罗的通使互市在永乐、宣德以至正统年间，曾经兴盛一时。据学者统计，从洪熙至宣德的短短10年间(1425～1435年)，琉球前往暹罗国的船只多达17艘次，每次均备有绸缎、大小青瓷器物以及硫磺、扇、腰刀等丰厚礼物折奉献给暹罗国王。以“照得本国稀少贡物，为此今遣正使……坐驾盘字号海船……装载磁器等物，前往贵国（暹罗）出产地面收买胡椒、苏木等物回国，谨备进贡大明御前”的名义，希望暹罗国王能够给予琉球国人船，“容令买卖，及早打发，乘趁迅风回国便益”【25】。 　　朝贡贸易体制下，瓷器的生产和输出都受到朝廷严格控制。当时琉球国为了获取更多瓷器，其贡使甚至携带白银，私自前往产地采购。永乐二年，琉球“山南使臣私赉白金诣处州市磁器，事发，当论罪。帝日‘远方之人，知求利而已，安知禁令。’悉贯，之”【26】。为严格实行海禁及朝贡政策，明政府严禁居民私出境外、下海及私自交易，这时期的朝贡贸易严格限定在会同馆等衙门进行，且限定了违禁品的交易，并由锦衣卫负责究治，目的就是防止民众透漏事情给外夷和军需品外流【27】。“（明）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白底青花瓷器皿卖与外夷使臣”【28】。 　　但海禁期间走私活动仍然存在。中国商人到东南亚贸易主要是依靠册封使船，使臣们经常会乘机载运私货或挟带私商到东南亚各地贸易。不少私商效仿，伪造使船，假冒朝使到东南亚各国贸易。有些沿海守御官军也知法犯法，还有一些私商甚至下海到东南亚各国从事走私活动。大量的沿途贸易与走私活动也成为这时期陶瓷输出的途径之一。成化十四年，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方敏伙同弟方祥、方洪共凑600两白银购买到青花瓷器2800件，用船载运到广州售卖，雇请广东东莞县民梁大英，以其自造的违式双桅槽船在金门与东南亚私人商船贸易被捉获刑【29】。这种走私活动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尤为活跃，特别是琉球国朝贡登陆的泉州、福州等地区。因此，除了景德镇窑、龙泉窑等名窑的产品，必然也有一些沿海地区民窑的产品输出。 　　四、明代前期瓷器在海外的发现     （一）沉船资料     　　海外中国瓷器的发现无疑是当时贸易的最直接证据。最重要的是东南亚发现的一系列的沉船资料，它们主要分布在南越海岸、泰国湾、马六甲海峡、印尼以及菲律宾海域。国外学者把东南亚发现的沉船资料分成几组，而明代前期的沉船资料又以宣德八年(1433年1郑和下西洋结束为节点进行了细分：1368～1430年间的有5艘，其中中国陶瓷占出水陶瓷总数的30％～50％；1430～1487年间的有9艘，出水中国陶瓷比例下降至15％，甚至更少。直到弘治年间(1488～1505年），大量青花瓷器涌入东南亚，中国才逐渐恢复了海外陶瓷贸易中的垄断地位【30】。 　　明代前期第一阶段的代表性沉船主要有泰国湾的荣坚(Rang　Kwien)沉船、西昌岛二号(Ko　SiChangⅡ）沉船、宋岛(Song　Doc)沉船、马来西亚半岛沿岸的杜里安(Turiang)沉船以及印度尼西亚水域马拉内(Maranei)沉船，后者又称巴库(Bakau)沉船。这几艘沉船出有明初洪武、永乐甚至更早的铜钱，其中杜里安沉船、西昌岛二号沉船以及马拉内沉船被确定为中国制造的船只，长度均在30米左右，发现了密封舱结构以及铁钉等。在这些早期沉船中都有较多的泰国及越南产陶瓷，也有一些中国陶瓷，特别是龙泉青瓷器以及酱褐釉瓷器。中国陶瓷中龙泉青瓷最多，器形以折沿盘最常见，还有少量盖罐、碗、小瓶。这些器物釉层厚，装饰花纹有刻划花、印花等，器形及装饰风格上都还有一些元代的因素。碗、盘的内外及圈足均施釉，外底留有刮釉一周的垫烧痕迹。还有酱褐釉的大口罐、带系小口罐、双系小瓶、碗及盖盒等，也见两三件青花瓷器。荣坚号沉船发现1件中国青花高足杯，青花呈色深蓝，内底心饰把莲纹饰，外壁饰花卉及莲瓣纹。还有1件青花盘，釉层较厚，青花呈色灰蓝，盘心饰花卉纹饰。越南陶瓷中有少量的青瓷器以及大量的釉下蓝彩及黑彩装饰的碗、盘、瓶、罐等。泰国瓷器较多，包括少量泰国讪甘蓬窑(Sankampaeng)的青绿釉盘，宋加洛窑（Sawankhalok)的青绿釉及褐釉罐、小瓶、盘、碗、器盖，宋加洛窑、素可泰窑（Sukhothai)的釉下黑彩花卉及鱼纹盘、碗、瓶、罐等，以及泰国素攀武里府窑（Suphanburi)的储藏大罐【31】。 　　比上组时代略晚的是南洋(Nanyang)和龙泉(Longquan)沉船。前者于1995年在马来西亚海岸发现。共出水1万～1．5万件陶瓷器，包括大量泰国的宋加洛窑青瓷和少量素可泰窑青瓷盘，中国产品有1件中国青瓷小罐和几件酱褐釉罐。这艘船比较小，估计长18米，宽5米。龙泉沉船约长30米，宽8米，出水10万件陶瓷。其中四成为中国瓷器，基本都为龙泉青瓷，还有少量酱褐釉双系罐及2件白瓷碗。泰国素可泰窑的釉下黑彩陶瓷和宋加洛青瓷各占两成【32】。两艘船上发现了素攀武里府窑的储藏罐，这是主要见于早期沉船的品种。而大量发现的宋加洛窑青瓷盘则多见于15世纪中期的沉船。 　　15世纪中期的沉船有7艘，分别是泰国湾的科拉姆(KoKhram)沉船、西昌岛三号(Ko　Si　ChangⅢ)沉船和罗勇府(Prasae　rayong)沉船，马来西亚的皇家南海号(Royal　Nanhai)沉船，菲律宾地区的潘达南岛(Pandanan)沉船，越南海域的富国岛二号(PhuQuocⅡ／Dam　Island)沉船以及印度尼西亚海域的巴拉那堪(Belanakan）沉船。这组沉船中发现最普遍的是泰国宋加洛窑青瓷和素可泰窑釉下黑彩器，还有一些越南生产的单色釉瓷、釉下蓝彩及青花器、红绿彩器等，也见少数发现于晚期沉船上的缅甸青瓷。中国陶瓷则十分稀少，只见极少酱褐釉罐及青瓷器，而青花瓷略有增多【33】。皇家南海号沉船在接近龙骨的一个隐蔽储藏室里发现7件中国青花瓷器。潘达南岛沉船上也发现30件～60件中国青花瓷（因为有些产品和越南青花器很难区分开，故数目不定），其中2件具有元青花特征，其余的则具有明显的明代早期及明代“空白期”青花瓷特征。这些瓷器以盘和敞口碗为主。盘的内底心多为麒麟纹饰。这种盘在菲律宾圣安娜遗址也有出土，是典型的天顺至成化时期器形【34】。敞口弧腹碗发现较多，圈足往往外斜内直。潘达南岛沉船出水的碗外壁有结带绣球纹与缠枝莲花纹，碗心书“福”、“寿”二字，这种碗在日本本州也有发现，日本学者将其定为15世纪前半期的产品【35】。还有另外一种碗心双圈内绘折枝空心梅花的缠枝莲花碗。这些器物在南京明故宫玉带河也有出土【36】。皇家南海号沉船出水的敞口弧腹青花碗多在口沿饰一周回纹带，内底心双圈内饰折枝空心梅花或折枝梅月纹，外壁则饰山水卷云人物纹或缠枝莲纹；也见有内底心双圈内饰灵芝纹，外壁饰莲塘纹或缠枝莲托八宝纹者。还有几件杯状青花碗，圈足较前述敞口弧腹碗高，内底心双圈内饰月华纹，外壁为缠枝花卉或松竹梅三友图。相似装饰风格的内底心书福字、外壁饰松竹梅三友图的青花杯也见于巴拉那堪沉船。西昌岛三号沉船也有饰福字装饰、饰缠枝花卉以及人物纹的青花器。这些沉船中出土的青花瓷碗外壁饰缠枝莲、云气人物，内底心多为双弦纹内画梅花、月华、福、寿等纹饰，具有典型的明初至空白期景德镇民窑特征【37】。 　　（二）其他遗址出土考古资料 　　国外遗址的发现和文献记载的沉船瓷器一致。中国台湾学者卢泰康曾统计了海外遗址出土的14世纪晚期到15世纪前半期即洪武、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六朝的瓷器【38】，发现东亚的日本、琉球，东南亚的菲律宾、印尼、马来半岛、婆罗洲西部（沙捞越）及北部地区、泰国等地都是出土明代前期中国瓷器的重要地点。印度洋地区的印度、马尔代夫，阿拉伯半岛的阿曼苏丹、巴林以及非洲的埃及、苏丹、肯尼亚、坦桑尼亚、马达加斯加等地也有发现。发现的品种有龙泉青瓷器、明前期官窑青花瓷及民窑青花瓷，还有少量的酱褐釉瓷器、白瓷器及釉里红瓷器等。 　　龙泉青瓷器在海外发现的明代前期陶瓷中最多、最普遍，特别是在日本和琉球。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出土14世纪末以后明代陶瓷的遗址遍及冲绳全岛，而且数量极大。青瓷的出土量多到无法估计，白瓷要少得多，还有一些褐釉瓷，青花瓷在冲绳则很少【39】。日本本岛也出土了较多的青瓷器，以碗盘为主。 　　琉球作为当时中国龙泉青瓷贸易的重要中转地，遗址中发现的青瓷器占绝大多数。特别是琉球古堡文化层里大量发现的14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的中国陶瓷，正是琉球国与中国朝贡贸易的遗留物。据中国台湾学者研究，14世纪前，琉球出土中国陶瓷的数量与种类并不丰富，但一直有福建窑口的产品。14世纪中叶后，福建等地生产的白瓷、褐釉瓷持续输入琉球，而青瓷数量大增，同时，14世纪下半期开始出现越南与泰国陶瓷，其出土量与种类在15世纪中期以前比较丰富【40】，这些现象都和东南亚沉船中发现的陶瓷器组合一致，可能代表了当时东南亚陶瓷贸易的基本情况。14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前半期琉球古城堡的巅峰时期，每个城堡都有中国陶瓷，显示了当时琉球以中国陶瓷为主要媒介从事海外贸易的盛况【41】。这些青瓷器以碗盘为主，宽或窄莲瓣纹碗、外壁口沿饰回纹带莲瓣纹碗、素面青瓷碗、花口碟以及折沿盘等都是代表器形。 　　菲律宾群岛出土的青瓷主要是龙泉窑的花式折沿大盘，盘心与内壁饰有折枝花草纹，与明初官窑青花风格类似。它们或为明代龙泉的处州官窑器【42】。还有器身装饰开光“福”、“寿”印花纹饰的花口环耳瓶，前述日本出土的明初器物中也有发现。印尼出土的明初青瓷数量不多，有盘心刻折枝花卉的花口折沿盘和“清香美酒”铭青花大罐。沙捞越1967年以后的15个新的考古遗址中发现了很多的中国青瓷及其他相关品种，包括青花瓷器、磁州窑以及泰国宋加洛窑及安南陶瓷。它们巨大的数量足可以反映13～19世纪沙捞越地区持续进行的陶瓷海洋贸易【43】。沙捞越博物馆也收藏有一些青瓷大盘和少数瓶、炉类器物。15世纪、16世纪东南亚贸易活跃的文莱地区也发现了大量的明代瓷器，这是明代前期朝贡贸易体系的确立，以及中国和文莱贸易发展到新高度的证据【44】。泰国见有回纹带莲瓣纹碗、外壁刻变形莲瓣纹碗等明初龙泉器物。阿拉伯半岛的巴林岛上曾发现大量龙泉青瓷，日本学者三上次男认为多数是14世纪后半到15世纪初的龙泉青瓷【45】。埃及的福斯塔特、坦桑尼亚等地也都有明初青瓷出土，这些青瓷器大部分辗转来自琉球进贡船。明代初年虽设琉球市舶司于泉州，但琉球船只屡屡停靠宁波、福州、瑞安等地，除了洋流影响，人们推测可能是为了更接近龙泉窑区。 　　除了龙泉青瓷，福建、广东窑口的仿龙泉窑产品也进入了这一时期的海外贸易。窑址资料表明，明代前期至明代晚期的崇祯年间，广东等地曾生产仿龙泉窑青瓷，这种产品在日本、琉球遗址中都曾发现。沿海地区明代仿龙泉窑生产的情况以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粗略地将其归入龙泉窑系进行探讨【46】。随着贸易陶瓷研究的深入，这必将成为新的课题。 　　明初官窑青花瓷在海外的出土地点比较零散，数量也不是很多，根据卢泰康的统计，主要见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南部、肯尼亚、坦桑尼亚以及埃及的福斯塔特遗址中【47】。大量的明初官窑器则见于土耳其托普卡普博物馆和伊朗阿德比尔博物馆的收藏。关于明代前期景德镇民窑青花瓷输出的材料也不多，相对于明代中晚期青花瓷器大量涌向海外的情况，明代前期输出非常有限，而且研究者又往往将国外遗址中混入年代较晚的遗物作为明代前期瓷器大量外销的依据，使得长久以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具有前述“空白期”风格的器物见于日本、琉球、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地区的苏拉威西岛、爪哇东部、苏门答腊岛南部以及印度尼西亚国立博物馆和雅加达博物馆、马来西亚、埃及的福斯塔特、肯尼亚、坦桑尼亚、马达加斯加等地【48】。 　　伴随官窑青花瓷输出的还有釉里红、白瓷、红釉、蓝釉描金等官窑器物，日本、琉球、爪哇、印度东南岸等地出土了极少的瓷片。另外民窑的酱釉器在海外遗址中也有一些发现，有的为福建窑口生产，有的产地不明。日本博多等地的明代前期地层中还发现较多的福建闽清义窑、青窑以及邵武四都窑的白瓷、青瓷产品。相同的产品在归仁城、胜连城等琉球古城堡遗址的14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前半期的地层中也大量发现【49】。这些闽江流域的产品也应该是通过朝贡贸易或者走私进入琉球的。 　　由沉船及海外遗址资料可以看出，明代前期中国陶瓷的输出有明朝廷赏赐和朝贡贸易中作为礼物流出的官窑青花瓷、白瓷、龙泉官窑瓷器，还有以琉球国为主发展起来的东南亚多边贸易为途径输出海外的龙泉民窑青瓷。明代前期继承元代瓷器外销的传统，保持了龙泉青瓷大规模输出海外的态势，而景德镇、福建、广东等地的民窑产品也都通过朝贡贸易以及走私途径流入了东南亚市场。但同时，明初厉行海禁，对民间海外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瓷器贸易受到直接冲击，故对东南亚的瓷器输出急剧减少，直到明代“隆庆开海”以后，中国陶瓷才再次大规模涌入东南亚市场。 注释： 【1】刘毅：《明代景德镇瓷业“空白期”研究》，《南方文物》1994年第3期。 【2】Tom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关键词】明朝；瓷器；海禁；朝贡；琉球王国</p>
<p class="kt">　　【作者简介】刘淼，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p>
<p class="kt">　　【原文出处】《考古》(京)．2012．4．84～91</p>
<p class="kt">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资助，项目号10CKG005。</p>
<p>　　作为古代中国海上输出的重要商品，陶瓷的大规模输出往往通过民间商人的海外贸易进行。由于明代前期严格的海禁政策，这种输出的方式、数量、种类都有了新特点，不再主要靠民间自由贸易流通。</p>
<p>　　<strong>一、明代前期瓷器海洋贸易的“空白期”概念</strong></p>
<p>　　青花瓷器在我国元代大量出现，并在明清两代渐成瓷器生产的主流。明代永乐、宣德、成化以及嘉靖、万历时期，产品精良，时代特征明显，都是青花瓷器烧造的代表性时期。而宣德、成化间的正统、景泰、天顺三朝（1436～1464年)则被普遍认为是瓷器生产史上的衰退期，三朝官窑瓷器不见有书年款者，有确切纪年的出土物也不多，其生产面貌长期模糊不清，因此被称为“空白期”或“黑暗期”【1】。与之相似，国外学者在研究东南亚地区出土中国贸易瓷时指出，我国对东南亚地区的瓷器贸易在14世纪晚期到15世纪中期的明代前期也可能存在着这样的“空白期”，特别是明代前期青花瓷器资料发现非常少。</p>
<p>　　我国瓷器海外明代贸易“空白期”的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由东南亚的考古学者首先提出。因为当时沙捞越三角洲地区的考古遗址中发现的中国陶瓷器多为13世纪之前的器物，与文莱北婆罗洲海岸地区特别是哥打巴株（Kota　Batu）遗址中大量发现明代瓷器明显不同，于是有学者认为前一地区的考古遗存中可能存在中国明代瓷器的“空白期”【2】。这一概念当时只试图用来解读考古资料，揭示港口的变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考古资料的不断丰富，这一概念的含义逐渐转变。沙捞越三角洲地区也陆续发现了明代贸易资料，证明这种缺乏并不是绝对的【3】。泰国学者布朗(RoxannaM．Brown）分析文莱地区出土的以前认为是明前期青花瓷器后认为它们主要属于弘治时期，没有更早的产品。同时他认为这和缅泰边境发现的14～16世纪的一系列墓葬遗址中缺少元和弘治间的青花产品的现象一致。菲律宾地区两个著名的墓地遗址，14世纪的圣安娜(SantaAna)遗址以及16世纪的卡拉塔根(Calatagan）遗址，中间也同样空缺15世纪的资料【4】。而在泰国，明确属于14～15世纪的中国陶瓷器在南部地区的遗址中也很少，可能也有这样的空白阶段【5】。于是，一些陶瓷研究者逐渐意识到，整个东南亚地区，相对于之前及之后中国陶瓷器的大规模涌现，明代前期的中国陶瓷确实匮乏。虽然这种匮乏的具体时期以及程度尚无严格界定。</p>
<p>　　布朗在统计东南亚地区的古代沉船资料后指出，1368～1487年间的沉船中出水中国瓷器数量急剧减少，被东南亚地区的越南、泰国等地的陶瓷产品所取代。这一时期各海洋贸易地点中的东南亚陶瓷器占到60％～99％。而此前，至少9～14世纪早期的沉船资料中，中国在陶瓷贸易中一直处于几乎垄断的地位。这是明代前期中国贸易陶瓷短缺的更明显证据。于是明代前期瓷器海外贸易的空白期（特别是青花瓷器的短缺）问题被正式提出【6】。</p>
<p>　　但对此也有不同观点。因为文献记载和沉船、遗址等考古资料均显示，这一时期还是有一定的中国陶瓷通过不同途径销售到了海外，空白期的概念可能要限定在某些特定地区的市场或是时间段内【7】。而且，贸易陶瓷中明代前期中国青花瓷器的短缺和明代前期中国陶瓷外销整体上的短缺应是不同的概念。明代海禁政策之后并没有导致整个中国瓷器外输的迅速中断，中国青瓷、褐釉瓷器等仍在东南亚贸易瓷器的市场上占据一定的比重。</p>
<p>　　本文将讨论的就是在海禁政策与朝贡贸易并行的明代前期（本文指明弘治之前)，中国陶瓷海外输出的状况。</p>
<p>　　<strong>二、明代前期的海禁政策及朝贡体制</strong></p>
<p>　　明代前期，“海禁”政策及朝贡体制是外交政策的两大支柱。明初曾有允许中外私人海外贸易的短暂时期【8】，后为了防御倭寇侵扰，开始实行严格的海禁，禁止沿海居民私通海外，“片板不许人海”【9】，并在历代严格执行。同时，积极发展朝贡贸易，鼓励海外诸国入明朝贡。“朝贡”制度虽是一种外交手段，但在明初表现的更是贸易活动，这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海禁政策是打击私人海外贸易，朝贡政策是发展官方贸易，两者都是为了将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方手里【10】。中国与东亚、东南亚各国在朝贡体系内建立起了新的贸易秩序，这是中国陶瓷得以继续销往海外的主要背景。</p>
<p>　　明初严格的海禁扼杀了自宋元以来发展起来的民间商人的海外贸易势力，但海外国家来华贸易非但不在禁止之列，而是被鼓励以“朝贡”形式进行。中国私人贸易船被禁止到海外贸易，东南亚国家只能通过“朝贡”这一渠道才能获得中国物资，故在明初实行海禁阶段，东南亚国家频繁地派船到中国“朝贡”。而明王朝为了更好地推行以朝贡贸易为核心的对外政策，遣使四出，招徕东南亚诸国朝贡，并对朝贡国赏赐甚厚，以丝绸、瓷器等为主，耗资巨大。明成祖时期，朝贡贸易随着郑和船队下西洋达到鼎盛。明成祖之后，国库空虚，无力支付“厚往薄来”，朝贡次数逐渐削减，入贡人数也受到严格限制。东南亚国家得不到更多的利益，多停贡不来，朝贡贸易逐渐走向衰落。明代中后期，随着明朝官方从海洋退缩，民间的出海走私贸易在海禁的夹缝中逐渐兴起【11】。</p>
<p>　　明代前期朝贡贸易的重要特点就是中外贸易在政府间进行并制度化。明代前期新的贸易体系中，琉球王国占有重要地位。明政府需要通过朝贡贸易获取马、硫磺等战略物资和统治阶层喜爱的苏木、胡椒及各色香料等。琉球国入贡的贡物就包括硫磺、马、苏木以及胡椒等物，它们多取自暹罗、日本等国家【12】。琉球借口上贡大明朝廷，到东南亚各地进行买卖，充当了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中介商”。明政府对琉球王朝也有很多支持政策，仅规定贡道须由福建而入，对其入贡，基本上是来者不拒，有来必赐。同时，洪武、永乐时多次赐予琉球铜钱、海船甚至航海人员等贸易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及航海技术。洪武末年以至成化初年（即15世纪的上半叶)是琉球王国对明朝通贡贸易往来的黄金时期。明朝出使琉球的船只，实际上是满载中国货物的贸易船，通过琉球人的精心安排，与东南亚各地的商人进行贸易。于是在明代前期，形成了以琉球人船为中介的中国、琉球及东南亚多边贸易关系格局【13】。</p>
<p>　　<strong>三、文献记载明前期朝贡体系下的瓷器输出</strong></p>
<p>　　明代前期在严格的海禁政策下．我国陶瓷器的输出主要是在朝贡体系下进行的。明朝廷往往将陶瓷和丝绸作为赏赐品、礼品以及交换其他物资的重要手段。洪武七年，琉球中山王弟泰期复来贡，“命刑部侍郎李浩赉赐文绮、陶铁器，且以陶器七万、铁器千就其国市马”。九年，“浩言其国不贵纨绮，惟贵磁器、铁釜，自是赏赉多用诸物”【14】。洪武十六年，明太祖分别赐占城、真腊、暹罗等国瓷器【15】。洪武十九年九月又“遣行人刘敏、唐敬偕中官赉磁器往赐”真腊国【16】。西域失刺思、敏真、日落等国都以瓷为贵，有些还特派使臣奏求瓷器。同时，明朝廷也将陶瓷作为交换战略物资特别是战马的重要手段。永乐十七年，失剌思遣使进贡狮子、名马等，赐其酋绒锦、文绮、瓷器等物，且“时车驾频岁北征，乏马，遣官多赉彩币、磁器，市之失刺思及撒马尔罕诸国”【17】。郑和下西洋时期也应该输出了一大批官窑瓷器。《明实录》记述：“(永乐三年六月)己卯，遣中官郑和等，赉敕往谕西洋诸国，并赐诸国王金织文绮彩绢各有差。”【18】随郑和出使的几个人著述中如马欢《瀛涯胜览》、费信《星槎胜览》以及巩珍的《西洋藩国志》，都记载了关于交易用瓷的情况，对此已有较多的探讨【19】。1988年4月、1994年7月，景德镇市中华路、龙岗弄一带的基建工地出土了大量的永乐盘碗，器形与纹饰都很丰富。相似的器物在伊朗、土耳其多有传世。景德镇工地出土的这些永乐盘碗与洪武瓷堆积共出，一般认为是明御器厂在永乐三年前为郑和第一次下西洋而准备的赏赉品或贸易瓷【20】。正因为此时官窑用瓷需求巨大，文献中才有宣德八年一次就“往饶州烧造各样瓷器，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21】的记载，而且同时期窑场大规模增加。除了宫廷日常及祭祀用瓷，朝贡贸易对陶瓷的需要也推动了明代前期景德镇官窑以及龙泉窑的发展。</p>
<p>　　明代前期的朝贡贸易体系中，作为中国与东南亚贸易中介的琉球王国是中国陶瓷器输出的重要转口。“其国不贵纨绮，惟贵瓷器、铁釜”【22】，所以，在明朝廷对其赏赐多用瓷器。《明实录》有不少关于琉球以中国瓷器为重要物资到东南亚各国贩运“贡品”的记载，如正统六年(1441年），琉球国事通架就船载中国瓷器等物往爪哇购买胡椒、苏木等物【23】。同时以处州青瓷器（龙泉青瓷）为代表的中国瓷器也是琉球王朝转送其他国家的重要礼物。琉球《历代宝案》记载了1419～1470年，琉球王国发往东南亚的21艘船只把青瓷作为礼品送出的情况：暹罗28次、巨港7次、爪哇5次、马六甲9次、苏门答腊2次、朝鲜1次。15世纪，琉球至少将95000件青瓷器作为礼物给东南亚国家【24】。这些礼物包括2420件陶瓷器：20件青瓷大盘、400件青瓷小盘和2000件青瓷小碗。琉球与暹罗的通使互市在永乐、宣德以至正统年间，曾经兴盛一时。据学者统计，从洪熙至宣德的短短10年间(1425～1435年)，琉球前往暹罗国的船只多达17艘次，每次均备有绸缎、大小青瓷器物以及硫磺、扇、腰刀等丰厚礼物折奉献给暹罗国王。以“照得本国稀少贡物，为此今遣正使……坐驾盘字号海船……装载磁器等物，前往贵国（暹罗）出产地面收买胡椒、苏木等物回国，谨备进贡大明御前”的名义，希望暹罗国王能够给予琉球国人船，“容令买卖，及早打发，乘趁迅风回国便益”【25】。</p>
<p>　　朝贡贸易体制下，瓷器的生产和输出都受到朝廷严格控制。当时琉球国为了获取更多瓷器，其贡使甚至携带白银，私自前往产地采购。永乐二年，琉球“山南使臣私赉白金诣处州市磁器，事发，当论罪。帝日‘远方之人，知求利而已，安知禁令。’悉贯，之”【26】。为严格实行海禁及朝贡政策，明政府严禁居民私出境外、下海及私自交易，这时期的朝贡贸易严格限定在会同馆等衙门进行，且限定了违禁品的交易，并由锦衣卫负责究治，目的就是防止民众透漏事情给外夷和军需品外流【27】。“（明）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白底青花瓷器皿卖与外夷使臣”【28】。</p>
<p>　　但海禁期间走私活动仍然存在。中国商人到东南亚贸易主要是依靠册封使船，使臣们经常会乘机载运私货或挟带私商到东南亚各地贸易。不少私商效仿，伪造使船，假冒朝使到东南亚各国贸易。有些沿海守御官军也知法犯法，还有一些私商甚至下海到东南亚各国从事走私活动。大量的沿途贸易与走私活动也成为这时期陶瓷输出的途径之一。成化十四年，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方敏伙同弟方祥、方洪共凑600两白银购买到青花瓷器2800件，用船载运到广州售卖，雇请广东东莞县民梁大英，以其自造的违式双桅槽船在金门与东南亚私人商船贸易被捉获刑【29】。这种走私活动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尤为活跃，特别是琉球国朝贡登陆的泉州、福州等地区。因此，除了景德镇窑、龙泉窑等名窑的产品，必然也有一些沿海地区民窑的产品输出。</p>
<p>　　<strong>四、明代前期瓷器在海外的发现</strong></p>
<p>    （一）沉船资料<br />
   <br />
　　海外中国瓷器的发现无疑是当时贸易的最直接证据。最重要的是东南亚发现的一系列的沉船资料，它们主要分布在南越海岸、泰国湾、马六甲海峡、印尼以及菲律宾海域。国外学者把东南亚发现的沉船资料分成几组，而明代前期的沉船资料又以宣德八年(1433年1郑和下西洋结束为节点进行了细分：1368～1430年间的有5艘，其中中国陶瓷占出水陶瓷总数的30％～50％；1430～1487年间的有9艘，出水中国陶瓷比例下降至15％，甚至更少。直到弘治年间(1488～1505年），大量青花瓷器涌入东南亚，中国才逐渐恢复了海外陶瓷贸易中的垄断地位【30】。</p>
<p>　　明代前期第一阶段的代表性沉船主要有泰国湾的荣坚(Rang　Kwien)沉船、西昌岛二号(Ko　SiChangⅡ）沉船、宋岛(Song　Doc)沉船、马来西亚半岛沿岸的杜里安(Turiang)沉船以及印度尼西亚水域马拉内(Maranei)沉船，后者又称巴库(Bakau)沉船。这几艘沉船出有明初洪武、永乐甚至更早的铜钱，其中杜里安沉船、西昌岛二号沉船以及马拉内沉船被确定为中国制造的船只，长度均在30米左右，发现了密封舱结构以及铁钉等。在这些早期沉船中都有较多的泰国及越南产陶瓷，也有一些中国陶瓷，特别是龙泉青瓷器以及酱褐釉瓷器。中国陶瓷中龙泉青瓷最多，器形以折沿盘最常见，还有少量盖罐、碗、小瓶。这些器物釉层厚，装饰花纹有刻划花、印花等，器形及装饰风格上都还有一些元代的因素。碗、盘的内外及圈足均施釉，外底留有刮釉一周的垫烧痕迹。还有酱褐釉的大口罐、带系小口罐、双系小瓶、碗及盖盒等，也见两三件青花瓷器。荣坚号沉船发现1件中国青花高足杯，青花呈色深蓝，内底心饰把莲纹饰，外壁饰花卉及莲瓣纹。还有1件青花盘，釉层较厚，青花呈色灰蓝，盘心饰花卉纹饰。越南陶瓷中有少量的青瓷器以及大量的釉下蓝彩及黑彩装饰的碗、盘、瓶、罐等。泰国瓷器较多，包括少量泰国讪甘蓬窑(Sankampaeng)的青绿釉盘，宋加洛窑（Sawankhalok)的青绿釉及褐釉罐、小瓶、盘、碗、器盖，宋加洛窑、素可泰窑（Sukhothai)的釉下黑彩花卉及鱼纹盘、碗、瓶、罐等，以及泰国素攀武里府窑（Suphanburi)的储藏大罐【31】。</p>
<p>　　比上组时代略晚的是南洋(Nanyang)和龙泉(Longquan)沉船。前者于1995年在马来西亚海岸发现。共出水1万～1．5万件陶瓷器，包括大量泰国的宋加洛窑青瓷和少量素可泰窑青瓷盘，中国产品有1件中国青瓷小罐和几件酱褐釉罐。这艘船比较小，估计长18米，宽5米。龙泉沉船约长30米，宽8米，出水10万件陶瓷。其中四成为中国瓷器，基本都为龙泉青瓷，还有少量酱褐釉双系罐及2件白瓷碗。泰国素可泰窑的釉下黑彩陶瓷和宋加洛青瓷各占两成【32】。两艘船上发现了素攀武里府窑的储藏罐，这是主要见于早期沉船的品种。而大量发现的宋加洛窑青瓷盘则多见于15世纪中期的沉船。</p>
<p>　　15世纪中期的沉船有7艘，分别是泰国湾的科拉姆(KoKhram)沉船、西昌岛三号(Ko　Si　ChangⅢ)沉船和罗勇府(Prasae　rayong)沉船，马来西亚的皇家南海号(Royal　Nanhai)沉船，菲律宾地区的潘达南岛(Pandanan)沉船，越南海域的富国岛二号(PhuQuocⅡ／Dam　Island)沉船以及印度尼西亚海域的巴拉那堪(Belanakan）沉船。这组沉船中发现最普遍的是泰国宋加洛窑青瓷和素可泰窑釉下黑彩器，还有一些越南生产的单色釉瓷、釉下蓝彩及青花器、红绿彩器等，也见少数发现于晚期沉船上的缅甸青瓷。中国陶瓷则十分稀少，只见极少酱褐釉罐及青瓷器，而青花瓷略有增多【33】。皇家南海号沉船在接近龙骨的一个隐蔽储藏室里发现7件中国青花瓷器。潘达南岛沉船上也发现30件～60件中国青花瓷（因为有些产品和越南青花器很难区分开，故数目不定），其中2件具有元青花特征，其余的则具有明显的明代早期及明代“空白期”青花瓷特征。这些瓷器以盘和敞口碗为主。盘的内底心多为麒麟纹饰。这种盘在菲律宾圣安娜遗址也有出土，是典型的天顺至成化时期器形【34】。敞口弧腹碗发现较多，圈足往往外斜内直。潘达南岛沉船出水的碗外壁有结带绣球纹与缠枝莲花纹，碗心书“福”、“寿”二字，这种碗在日本本州也有发现，日本学者将其定为15世纪前半期的产品【35】。还有另外一种碗心双圈内绘折枝空心梅花的缠枝莲花碗。这些器物在南京明故宫玉带河也有出土【36】。皇家南海号沉船出水的敞口弧腹青花碗多在口沿饰一周回纹带，内底心双圈内饰折枝空心梅花或折枝梅月纹，外壁则饰山水卷云人物纹或缠枝莲纹；也见有内底心双圈内饰灵芝纹，外壁饰莲塘纹或缠枝莲托八宝纹者。还有几件杯状青花碗，圈足较前述敞口弧腹碗高，内底心双圈内饰月华纹，外壁为缠枝花卉或松竹梅三友图。相似装饰风格的内底心书福字、外壁饰松竹梅三友图的青花杯也见于巴拉那堪沉船。西昌岛三号沉船也有饰福字装饰、饰缠枝花卉以及人物纹的青花器。这些沉船中出土的青花瓷碗外壁饰缠枝莲、云气人物，内底心多为双弦纹内画梅花、月华、福、寿等纹饰，具有典型的明初至空白期景德镇民窑特征【37】。</p>
<p>　　（二）其他遗址出土考古资料</p>
<p>　　国外遗址的发现和文献记载的沉船瓷器一致。中国台湾学者卢泰康曾统计了海外遗址出土的14世纪晚期到15世纪前半期即洪武、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六朝的瓷器【38】，发现东亚的日本、琉球，东南亚的菲律宾、印尼、马来半岛、婆罗洲西部（沙捞越）及北部地区、泰国等地都是出土明代前期中国瓷器的重要地点。印度洋地区的印度、马尔代夫，阿拉伯半岛的阿曼苏丹、巴林以及非洲的埃及、苏丹、肯尼亚、坦桑尼亚、马达加斯加等地也有发现。发现的品种有龙泉青瓷器、明前期官窑青花瓷及民窑青花瓷，还有少量的酱褐釉瓷器、白瓷器及釉里红瓷器等。</p>
<p>　　龙泉青瓷器在海外发现的明代前期陶瓷中最多、最普遍，特别是在日本和琉球。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出土14世纪末以后明代陶瓷的遗址遍及冲绳全岛，而且数量极大。青瓷的出土量多到无法估计，白瓷要少得多，还有一些褐釉瓷，青花瓷在冲绳则很少【39】。日本本岛也出土了较多的青瓷器，以碗盘为主。</p>
<p>　　琉球作为当时中国龙泉青瓷贸易的重要中转地，遗址中发现的青瓷器占绝大多数。特别是琉球古堡文化层里大量发现的14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的中国陶瓷，正是琉球国与中国朝贡贸易的遗留物。据中国台湾学者研究，14世纪前，琉球出土中国陶瓷的数量与种类并不丰富，但一直有福建窑口的产品。14世纪中叶后，福建等地生产的白瓷、褐釉瓷持续输入琉球，而青瓷数量大增，同时，14世纪下半期开始出现越南与泰国陶瓷，其出土量与种类在15世纪中期以前比较丰富【40】，这些现象都和东南亚沉船中发现的陶瓷器组合一致，可能代表了当时东南亚陶瓷贸易的基本情况。14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前半期琉球古城堡的巅峰时期，每个城堡都有中国陶瓷，显示了当时琉球以中国陶瓷为主要媒介从事海外贸易的盛况【41】。这些青瓷器以碗盘为主，宽或窄莲瓣纹碗、外壁口沿饰回纹带莲瓣纹碗、素面青瓷碗、花口碟以及折沿盘等都是代表器形。</p>
<p>　　菲律宾群岛出土的青瓷主要是龙泉窑的花式折沿大盘，盘心与内壁饰有折枝花草纹，与明初官窑青花风格类似。它们或为明代龙泉的处州官窑器【42】。还有器身装饰开光“福”、“寿”印花纹饰的花口环耳瓶，前述日本出土的明初器物中也有发现。印尼出土的明初青瓷数量不多，有盘心刻折枝花卉的花口折沿盘和“清香美酒”铭青花大罐。沙捞越1967年以后的15个新的考古遗址中发现了很多的中国青瓷及其他相关品种，包括青花瓷器、磁州窑以及泰国宋加洛窑及安南陶瓷。它们巨大的数量足可以反映13～19世纪沙捞越地区持续进行的陶瓷海洋贸易【43】。沙捞越博物馆也收藏有一些青瓷大盘和少数瓶、炉类器物。15世纪、16世纪东南亚贸易活跃的文莱地区也发现了大量的明代瓷器，这是明代前期朝贡贸易体系的确立，以及中国和文莱贸易发展到新高度的证据【44】。泰国见有回纹带莲瓣纹碗、外壁刻变形莲瓣纹碗等明初龙泉器物。阿拉伯半岛的巴林岛上曾发现大量龙泉青瓷，日本学者三上次男认为多数是14世纪后半到15世纪初的龙泉青瓷【45】。埃及的福斯塔特、坦桑尼亚等地也都有明初青瓷出土，这些青瓷器大部分辗转来自琉球进贡船。明代初年虽设琉球市舶司于泉州，但琉球船只屡屡停靠宁波、福州、瑞安等地，除了洋流影响，人们推测可能是为了更接近龙泉窑区。</p>
<p>　　除了龙泉青瓷，福建、广东窑口的仿龙泉窑产品也进入了这一时期的海外贸易。窑址资料表明，明代前期至明代晚期的崇祯年间，广东等地曾生产仿龙泉窑青瓷，这种产品在日本、琉球遗址中都曾发现。沿海地区明代仿龙泉窑生产的情况以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粗略地将其归入龙泉窑系进行探讨【46】。随着贸易陶瓷研究的深入，这必将成为新的课题。</p>
<p>　　明初官窑青花瓷在海外的出土地点比较零散，数量也不是很多，根据卢泰康的统计，主要见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南部、肯尼亚、坦桑尼亚以及埃及的福斯塔特遗址中【47】。大量的明初官窑器则见于土耳其托普卡普博物馆和伊朗阿德比尔博物馆的收藏。关于明代前期景德镇民窑青花瓷输出的材料也不多，相对于明代中晚期青花瓷器大量涌向海外的情况，明代前期输出非常有限，而且研究者又往往将国外遗址中混入年代较晚的遗物作为明代前期瓷器大量外销的依据，使得长久以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具有前述“空白期”风格的器物见于日本、琉球、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地区的苏拉威西岛、爪哇东部、苏门答腊岛南部以及印度尼西亚国立博物馆和雅加达博物馆、马来西亚、埃及的福斯塔特、肯尼亚、坦桑尼亚、马达加斯加等地【48】。</p>
<p>　　伴随官窑青花瓷输出的还有釉里红、白瓷、红釉、蓝釉描金等官窑器物，日本、琉球、爪哇、印度东南岸等地出土了极少的瓷片。另外民窑的酱釉器在海外遗址中也有一些发现，有的为福建窑口生产，有的产地不明。日本博多等地的明代前期地层中还发现较多的福建闽清义窑、青窑以及邵武四都窑的白瓷、青瓷产品。相同的产品在归仁城、胜连城等琉球古城堡遗址的14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前半期的地层中也大量发现【49】。这些闽江流域的产品也应该是通过朝贡贸易或者走私进入琉球的。</p>
<p>　　由沉船及海外遗址资料可以看出，明代前期中国陶瓷的输出有明朝廷赏赐和朝贡贸易中作为礼物流出的官窑青花瓷、白瓷、龙泉官窑瓷器，还有以琉球国为主发展起来的东南亚多边贸易为途径输出海外的龙泉民窑青瓷。明代前期继承元代瓷器外销的传统，保持了龙泉青瓷大规模输出海外的态势，而景德镇、福建、广东等地的民窑产品也都通过朝贡贸易以及走私途径流入了东南亚市场。但同时，明初厉行海禁，对民间海外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瓷器贸易受到直接冲击，故对东南亚的瓷器输出急剧减少，直到明代“隆庆开海”以后，中国陶瓷才再次大规模涌入东南亚市场。</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刘毅：《明代景德镇瓷业“空白期”研究》，《南方文物》1994年第3期。</p>
<p>【2】Tom Harrisson，The Ming Gap and Kota Batu．Bmnei．Sarawak Museum Journal,Volume 8／11．</p>
<p>【3】S．R Parker,Celadon and Other Related Wares Excavatedin Sarawak，Southeast Asian Ceramics Society,Chinese Celadansand Other Related Wares in Southeast Asia,Singapore：ArtsOrientalis，1979，PP．57—64．</p>
<p>【4】Roxanna Maude Brown，The Ming Gap and ShipwreckCeramics in Southeast Asia,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in partialsatisfac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Doctor of Philos0—phy in Art Histor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17．</p>
<p>【5】何翠媚：《从考古学证据看1500年以前存在于南部泰国的华人》，见《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p>
<p>【6】Roxanna　M．Brown，Ming　Ban—Ming　Gap：SoutheastAsian　Shipwreck　Evidence　for　Shortages　of　Chinese　Ceramics，见《十二至十五世纪中国外销瓷与海外贸易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华书局，2005年。</p>
<p>【7】Chuimei Ho and Malcolm N．Smith，Gaps in CeramicProduction／Distribution and the Rise of Multinational Traders in15th Century Asia，见《美术史研究集刊》第七期。</p>
<p>【8】万明：《明前期海外政策简论》，《学术月刊》1995年第3期。</p>
<p>【9】《明史》列传第九十三“朱纨”。</p>
<p>【10】李金明：《明初中国与东南亚的海上贸易》，《南洋问题研究》1991年第2期。</p>
<p>【11】杨国桢：《16世纪东南中国与东亚贸易网络》，《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p>
<p>【12】聂德宁：《明代前期中国、琉球及东南亚多边贸易关系的兴衰》，见《第九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海洋出版社，2005年。</p>
<p>【13】同【12】。</p>
<p>【14】《明史》列传第二百十一，外国四“琉球”。</p>
<p>【15】《明史》列传第二百十二，外国五“占城”、“真腊”、“暹罗”。</p>
<p>【16】《明史》列传第二百十二，外国五“真腊”。</p>
<p>【17】《明史》列传第二百二十，西域四“失剌思”。</p>
<p>【18】《明实录•明太宗实录》卷四十三。</p>
<p>【19】陈万里：《宋末一清初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瓷器》，《文物》1963年第1期。</p>
<p>【20】a．炎黄艺术馆编：《景德镇出土元明官窑瓷器》第18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b．香港艺术馆编：《景德镇珠山出土永乐宣德官窑瓷器展览》第22、23页，香港市政局，1989年。</p>
<p>【21】《大明会典•工部十四•陶器》卷一百九十四。</p>
<p>【22】同【14】。</p>
<p>【23】《明实录•明英宗实录》卷八十六“正统六年十一月己丑”。</p>
<p>【24】同【7】。</p>
<p>【25】《历代宝案》第一集卷四十，第二册第1278页上，台湾大学影印本，1972年。</p>
<p>【26】同【14】。</p>
<p>【27】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第687～697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p>
<p>【28】(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附录二《日知录之余》卷二“禁瓷器”条。</p>
<p>【29】(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二十“接买番货”条。</p>
<p>【30】同【6】。</p>
<p>【31】同【4】，Platel—29．</p>
<p>【32】同【4】，Plate30—36．</p>
<p>【33】同【4】，Plate37—61．</p>
<p>【34】卢泰康：《海外遗留的明初陶瓷与郑和下西洋之关系》，见《郑和下西洋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稻乡出版社，2003年。</p>
<p>【35】(日)小野正敏：《山梨县东八代郡—宫町新卷本村出土的陶瓷》，《贸易陶瓷研究》N0．1，1981年。</p>
<p>【36】梁白泉、张浦生：《朱明遗萃》图74～77，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1996年。</p>
<p>【37】a．宋良璧：《对几件正统、景泰、天顺青花瓷器的探讨》，《江西文物》1990年第2期。b．Ouyang Shibin，A Study of Ceramics Made at Chin9-to,-then Commercial Kilns during the 15th century，见台湾大学艺术史研究所《美术史研究集刊》第七期。</p>
<p>【38】同【34】。</p>
<p>【39】三上次男著、郑国珍译、黄波校：《冲绳出土的中世纪中国陶瓷——求证中世纪冲绳与中国贸易陶瓷的接点》，《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2期。</p>
<p>【40】彭盈真：《琉球出土中国陶瓷：十五世纪陶瓷消费地之个案研究》第12页，台湾大学艺术史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p>
<p>【41】陈信雄：《从琉球古堡窥探琉球文化与中琉关系》，见《宋元海外发展史研究》，(台湾)甲乙出版社，1993年。</p>
<p>【42】叶英挺、华雨农：《发现：大明处州龙泉官窑》，杭州：西泠印社出版社，2005年，9、10页。</p>
<p>【43】同【3】。</p>
<p>【44】Dato P. M. Shariffuddin and Matussin Omar, Distribu-tion of Chinese and Siamese Ceramics in Brunei, SoutheastAsian Ceramics Society, Chinese Celadons and Other RelatedWares in Southeast Asia, Singapore: Arts Orientalis, 1979, pp.65-72.</p>
<p>【45】三上次男著、胡德芬译：《陶瓷之路》第8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p>
<p>【46】曾广亿：《广东明代仿龙泉窑青瓷初探》，见Hochuimei，Ancient　ceramic　kiln　technology　in　Asia,　Centre　of　Asian　Studies,University　of　Hong　Kong,1990．PP．30—42．另外笔者在福建闽南地区进行窑址调查时也特别注意到了明代此类仿龙泉窑产品，包括菊瓣纹碗以及口沿外壁饰回纹带饰的青瓷碗等。</p>
<p>【47】同【34】，表一。</p>
<p>【48】同【34】，第225页。</p>
<p>【49】同【40】，图4-12、4-13、4-14、4-15、4-16、4-17。</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The Porcelain Export under the Sea Ban Policy in Early Ming Dynasty</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Liu Miao</p>
<p><strong>Abstract:</strong> Under the strict haijin  (&#8220;sea ban&#8221;, the prohibition of maritime traffic) in the ear]y Ming Dynasty,the maritime export of the Chinese porcelains was operated in the multilateral trade pattern with the people andvessels of Ryukyu Kingdom in the tributary trade system as the medium among China, Ryukyu and SoutheastAsia. The artifacts recovered from the sunken vessels and the abroad remares showed that the exported categoriesof the Chinese porcelains were mainly Longquan celadon wares, but the products of the folk kilns in Jingdezhenand other kiln sites in Fujian, Guangdong and other provinces were also exported through various smugglingapproaches and in various amounts. However, seen as a whole, the Chinese porcelains in the Southeast Asianmarkets were far from meeting the demands.</p>
<p><strong>Key words:</strong> Ming Dynasty; porcelains; Haijin (Sea Ban); tributes; Ryukyu Kingdom</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明清史》20120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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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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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6 Feb 2013 05:30:1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白粮]]></category>
		<category><![CDATA[重役]]></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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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榆纳白粮数目较大；以“里”佥点粮长，其榆纳白粮数目较小。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宣德为3石左右，成化为3～4石；正德、嘉靖时为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明末飙升到8～10石。北运白粮之重役的形成，核心原因是粮长在解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使费繁多。由此可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 　　【关键词】重役；白粮；粮长；官辖 　　【作者简介】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金华　321004）。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沪）2012．6．134—146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NCET-10-0914）的阶段性成果。 　　白粮分北京和南京两个系统，北运白粮系指由江南苏州、常州、松江、嘉兴、湖州五府中的24县1州【1】解运到京师供应库、光禄寺、酒醋面局、宗人府及百官俸禄的税粮，每年额派21万余石【2】。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优质米种，因是供应六宫及百官消费，故对米质的要求非常高，明代规定漕粮、边粮等各类税粮交纳须干圆洁净，而对白粮则是“每粒拣选，务在粮精纯”，若是不“精纯”，则要求“换纳”，重新输送【3】。史称：“且此白熟米，得之非易。方其初收之时，乡民选取一色好稻，舂碾成米，筛簸择好者取之，其不好者退之，劳费民力颇多。”【4】。故当时官方折算，白粮与普通米相差极为悬殊，金花银的折算是银一两折米四石，而光禄寺糯米则为“每石折银一两一钱”【5】。不仅如此，白粮解纳之费，冠诸种税米解纳之最，故五府府志及其各县县志都异口同声宣称，充白粮解役者必破家，这种情形自成化以来不断加重，到嘉靖时，史称：“嘉靖十年以前，民运尚有保全之家，至嘉靖十年以后，凡充是役，未有不破家者”【6】。此类论述比比皆是，到万历以后，便愈演愈烈，终明一代，此役一直是个梦魇。 　　白粮输纳是明代赋税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各类论著中涉及的不计其数，但专文论之者，据笔者所知，国内仅有的彦邦先生的《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一文，该文主要论述了白粮的来源、用途与特点；白粮解运的组织方式及其危害【7】。本文亦在前辈研究基础之上，重点探讨白粮解运的具体负担及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制度因素。 　　一、白粮解运的制度、数量、费用和贴费 　　1、白粮解运制度的变革 　　北运白粮的解运，有一个从“民运”向“官督民运”的转变历程，这个历程使得白粮解运负担愈来愈重。 　　从明初的粮长制度来看，其解运方式一直是粮长率运夫解运，其中运夫自备盘缠，自雇船只和车辆，而粮长仅是解运中的召集和领导人，其职责是交纳赋税及办理赋税完纳手续，若发生亏欠，其赔偿则先是粮长追责运夫，运夫无力赔偿，然后由粮长代替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粮长是最终负责人。如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言：“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陔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8】。宣德元年，周幹曾指责粮长“以平斗正数付于小民运赴京仓输纳，缘（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芒身破产者，连年逋负”【9】。成化间，王恕言苏松常三府输纳白粮，“约用运夫二万有余，自备衣粮盘费，又不可以数计”【10】。因运夫过多，故成化六年规定：“白粮米系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来京”【11】。《武进县志》载：“国初有囤户以征收，有运夫以转输，一乡之中遍役数十人，以为累也。”【12】 　　粮长督率运夫解运的制度，一直推行到成化末年。到成化二十二年时，松江知府樊瑩认为周忱改革后的一个重大弊端是“运夫耗折称贷积累”，于是采取了“革民夫，俾粮长专运，而宽其纲用以优之”【13】的变革。这个变革的目的是解救运夫，把原来运夫的责任全部推到粮长一人身上，于是粮长无权带领运夫解运，而只能独自雇船雇夫，整个解运过程皆由其一人负责，虽然樊瑩说“宽其纲用”，但实际上政府拨给粮长的雇船等费总是大大少于实际费用。经过这个改革，不仅剥夺了粮长统率运夫之权，而且加重了粮长的责任和负担，是把“危害”转移的一种变革方式，而没有追究造成“运夫”破产的深层体制问题。 　　与此同时，明政府还不断强化对粮长的监管，结果粮长在解运环节完全失去了自主权，监管之官越设越多。正统之时仅有沿河各官催督粮长【14】，到嘉靖时增设憤运郎中催償粮长【15】，至隆庆又添设总部、协部之官以催督监管粮长【16】，到万历时，政府拨给粮长的贴费，也受到官员的控制，如万历九年议准：“应得水脚，当官议定，先给一半，其余印封，船过徐州，总部官验给并”【17】。至万历三十九年，监管粮长之官吏，有沿河之官，有委官、儧运郎中，有总部、协部之官和押役廐长、押幫役以及扛头等官、吏、役等各色人员【18】。且每官之下，又有胥吏衙役，如松江府“北运总部府佐官长夫一十名，每名银十二两，共该银一百二十两”【19】。这种庞大的官吏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从中也可看出，北运白粮与其说是民运，不如说官督民运，是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与明初之民运已经大相径庭了。到明末之时，许多官员认识到白粮解运真正弊端在于官吏监管粮长环节过多，故有官运代替民运之举，但实际运作还是官督民运，史称：“运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运为官运，而以收催充之，虽无北运之名，仍有北运之实，民困犹未息也”【20】。 　　另外，自明中后期，白粮起运方式，原则上是以州县为单位，自结为一帮，史称一县“凡民运船只，自为一帮”【21】。又每帮阄出“批头”或称“批首”二人或一人领队，起船输纳京师，史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22】。在一帮中，各县又设有若干差役“督押”粮长。如崇祯元年，归安县、乌程县、崇德县、德清县共欠各类白粮2399.3石，“各属所欠白粮，计米征银，查验明白，眼同各该批首收领，责令各该差役徐惠、李文、谈龙、方亮、沈忠、尹和等，于本年八月初九等日前后起行，督押各解进京买米完纳”。又言：“崇德县解户沈庭珍、许金锡、范道金并旧保识齐禄，见在追比，计日可完。但乌程县批首蒋允昌，解户李吴、许相等通不赴比。及时拘该县原押差役徐惠、谈龙等，亦无其人。”【23】据此史料，一帮中由批头、押役、粮长等人构成，且当该帮有亏欠时，“批首”亦要负责整个县的追讨及赔补责任，故佥为批首（批头），其基本上是死路一条，茅元仪言：“（白粮粮长）加之乡民愚拙，或畏惮远行而包之积年解役，即身抵京师而不能出歇家揽头之手。兼之一解不完，总批难缴，故一佥批头，即数万之家，无不立破”【24】。 　　总之，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最后变为官运，这时离明亡仅有三年，且推行得并不彻底。 　　2、每名粮长所解白粮之数 　　宣德以前，江南地区的粮长制度运行方式基本一致，都是以区为单位佥派，但白周忱、韩雍改革后，上述五府佥派白粮粮长及起运方式，各自经历了不断变革，其中苏州、松江、常州演变方式基本上一致，都是按区佥派粮长，而嘉兴、湖州则自万历九年“均田均役法”推行后，走上以里力单位佥派粮长之路，粮里开始混一【25】。由于各府之间佥派粮长方式各异，故每名粮长额派白粮数量有较大的差异，但就佥派流程来看，嘉兴、湖州、苏州三府都是根据各州县额派白粮总数，来确定“船”、“篷”、“批”之数，再根据“船”、“篷”、“批”之数来确定粮长数，所谓“篷”、“批”皆是“船”的另称。如嘉兴府海盐县，万历初年，额派白粮4349.524石【26】，分为十篷（船），每篷佥粮长2人【27】，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17.5石左右，平均每篷435石左右。至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北白十蓬，每篷正米四百五十七石五斗四升零，正副解二名”【28】，这说明海盐额派白粮增至4575.4石，“每篷”增至457.54石，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28.77石。其后史书都言海盐白粮仅4000石，每篷400石，每粮长输纳白粮200石，如“（白粮粮长）惟东南五郡有之，吾邑（海盐县）粮仅四千，船止十蓬，而大家巨室立破，於是役者不知凡几矣”【29】。光绪《海盐县志》言：“海盐白粮四千，分为十篷，充是役者率破家。”【30】这大概是中国文人喜欢说概数的结果。又如万历间，嘉兴府秀水县额派白粮约6725石，又“本县白粮分为十四篷装运”【31】。根据嘉兴府每篷佥点2名粮长的惯例【32】，共为28名粮长，每名粮长解运白粮约240石左右，每篷480石左右。 　　湖州府德清县约额派白粮4061石，分为8批（船），佥粮长16人，每批2人【33】，每人平均253.81石，每批507.63石。 　　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共解运白粮约10182石【34】，其“北京总部二十名”，“总部”即白粮长之另称【35】，平均每名解运白粮约510石左右。苏州太仓州，额派白粮10851石，分为20批，每批佥粮长1人，每批约542石【36】。 　　松江府，万历时期，年额派白粮粮长56名【37】，而其每年所派白粮基本上在5万石上下波动【38】，则平均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亦在900石上下波动，应是每名粮长管船两只，负担最为沉重。但后来似有不断增设粮长之数，每名粮长领运之数在缩小，如上海县，在万历时，每年额编粮长18名，到明末清初之时，据叶梦珠记载，上海“北运每年二十三名，俱领漕米，春办上白粳糯米一万三千余石（此数据与明代相差较大一一笔者注），雇船起运，至京交与光禄寺禄米、供用诸仓。必签点极富大户充之”【39】。据此，上海每名粮长领运白粮数在600石左右。 　　上述史料符合隆庆以来白运民船每船装载白粮400～500石的记载【40】。但每名粮长输纳的数目有别，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输纳白粮数目较大，基本上是粮长1人管船1艘或2艘，而以“里”佥点粮长，其输纳白粮数目较小，一般是粮长2人管船1艘，负担比以区为单位佥点的要轻一半。 　　3、输纳白粮1石所需的费用 　　白粮解运于京，自成化以来，所需费用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宣德四年，浙江运赴北京、通州之粮，“凡费三石可致一石”【41】。《明史》载，宣德的漕运“率三石致一石”【42】。成化间，王恕称五府起运两京白粮，“每石连加耗脚价盘用，有用糙米四石三斗二升者，有用糙米三石三升者，有用糙米二石七斗者”，这还不包括进仓等费用【43】。正德三年，马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44】。嘉靖初年，南京礼部尚书等诸官“开称内府白粮，计船脚耗，必用三、四石方完得正粮一石”【45】。至万历以后，《武进县志》言：“以民运者曰‘白粮’，内官、供用、光禄及泾景福三府之人是也，几五石而致一石”【46】。《吴江县志》言：“（白粮解运）大率费米六石有余，始完正米一石。”【47】万历间，给事中侯先春则言：“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半东南，乃民运白粮二十余万石……八石始当一石，则此二十余万石，实为一百六十余万石矣”【48】。明崇祯十三年，给事中张元始疏陈白粮苦弊，言：“白粮每正米一石加耗五升，车脚银一两，未尝有亏百姓也。二十年前，粮解一名费银不过二百两，近年每费至一千五百两”【49】。 　　上述关于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大约宣德时为3石左右，至成化时已经升至3～4石；正德、嘉靖时，已升至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甚至有的飙升到8石。至崇祯吋，粮解一名费银1500两，已经骇人听闻了。总之，明代白粮解运费用不断增加，与监管粮长之官愈设愈多如影相随，而万历时期费用陡增，应与粮长需到官府手中领取贴费息息相关，这些费用还不包括漂没、抢劫等非常事件所用费用，如万历间松江府有个叫宋宪的解户，因“半遭沉溺，半为歇家侵渔”，最后竟“负官税几二千金”【50】。若是全部漂没，其费当不知几何？而顾公燮言明末解运白粮：“向例白粮二十万石，责之苏松嘉湖，而他郡不与焉。其京仓耗羡铺垫名色，吏胥需索诸费，大率十六釜而至一石。岁溢月增，竟至十石而至一石，二十万石之供，实费二百余万石。不幸有覆溺，则身家糜碎矣。”【51】这个费用大得几乎让人难以置信。 　　4、输纳白粮1石的政府贴费 　　据笔者所查，民运漕粮的贴费制度始于周忱改革，当时执行此种制度时似乎十分灵活，史称：“酌量斗斛费、道里舟车费，总为数若干，然后验正粮以起赠数”【52】。但因白粮种类繁多，所要求米质及解纳衙门对象各异，加之各府离京道路远近及各府县习俗不同，其具体贴费的样式亦是各种各样。因此，虽然中央有统一规定，但具体落实到各府则都有所变通。就中央所定贴费而言，始于嘉靖九年，该年奏准： 　　直隶苏、松、常三府，起运內官监白熟细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车脚银四钱，船脚银六钱。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库、酒醋面局白粮米，每石耗米、车脚银、船钱俱同，惟贴夫糙米五斗。光禄寺白粮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神乐观等衙门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中府禄糙粮，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车脚银四钱，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53】在上述材料中，其贴费有米有银，为了统一标准，把米皆折为银，或把银皆折为米。查各地白粮起运贴米皆是每石折银0.5两，且终明一代不变。如嘉靖时吴江县，史称：“夫、船、脚费银三千七百八十两一钱八分，准米七千五百六十石三斗六升”【54】。由此可知官府是按银0.5两折米1石。又如万历中期秀水县，“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55】。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再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史载：“每篷贴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九升四合九勺零，作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四分七厘四毫零”【56】。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 　　据上述史料，按每石米折银0.5两，可计算出内官监的白熟细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2.25石，若全折银则为1.125两；内官监的白熟粳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1.85石，若全折银则为0.925两，其余各库的计算结果见表1。 　　表1中央统一规定的贴费，到地方上有所变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如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解运光禄寺、供用库、酒醋局等共自熟粳糯正米六千三百石三斗，其地方贴费：每正米一石，加耗三斗，加春办二斗；船钱、雇夫米八斗；每正米一石脚费银四钱【57】。据此，按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米则为2．1石，若全折银则为1.05两，显然比中央规定要高（见表1）。且随着时间推移，贴费有不断增加之势。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每篷共帖银550.263两，每篷运白粮正米457.54石，每石帖银约1.203两【58】。又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明代后期，湖州府德清县额派白粮4061.46石，其贴费仅分为两项，一是“每正米一石连耗并春折，准征糙平米一石五斗五升”，一是“俱征运户部交纳，每石加征银给解户，（供）船户、车夫包索之用，（共银）三千九百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零”【59】，即每正米一石加银0.98两。据此，以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银则为1.255两；若全折米则为2.51石。上述三例皆是针对白粮解运的贴费平均数而言。为了直观比较，根据嘉兴府、松江府等府、县志的记载，按上述中央计算方法，列为表1。 　　据表1及其相关史料，明代白粮贴费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贴费是以府为单位制定的，如万历《嘉兴府志》所载的各县白粮解运贴费完全一致，没有例外，崇祯《松江府志》所载各县情况亦如此，但嘉兴、松江、湖州三府所定贴费却完全不同。二是白粮贴费构成，各地大体一致，皆由加耗、春办、船钱（米）、夫钱（米）、车脚银、贴役银等六类构成，史称：“北运有贴解银，有雇船水脚银，有起驳车脚银，有舂办、折耗米，有夫船工食米，其为大役计者，甚周密也”【60】。这比上述中央所定的多出了春办和贴役银两项【61】，且其变动较大。以海盐县贴役银为例，万历《嘉兴府志》言海盐县贴役银每石1钱8分【62】；天启《海盐县图经》则言每篷“向给帖役银一百三十七两二钱”【63】，其帖役银每石已经达3钱左右，这种差异的产生，应是政策不断改变所致。三是船、夫的贴费制定与位置有关，如嘉兴府船米例为4斗，夫米为5斗，松江府两项统一为4钱，显然是因嘉兴府比松江府离北京较远之故。四是贴费随着时间推移有不断增加之势，以供用库为例，嘉靖九年中央规定为每石贴费为0.94两，到万历时嘉兴府达1.33两。到崇祯时松江府达1.4两。 　　另外，各项贴费在各个时期及各个地区都有差别，容易理解，但让人捉摸不定的是，解向同一仓库的同一类米而各地贴费不一样，比如松江府解往供应库的贴费高于解往光禄寺许多，居然每石相差2钱多，而在嘉兴府则完全相反，其解往光禄寺白粮比供用库的略高1斗，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总之，万历以后，白粮每石贴费，折银一般则在1.2两到1.4两之间，折粮则在2.4石到2.8石之间，以每船500石计，其各类贴费总计一般在600～700两之间，数目是比较庞大的。按理应是足够支用粮长在途之费用，但实际上这些贴费仅是粮长所需费用的九牛一毛，故我们不得不分析白粮解运各个环节的弊端。 　　二、白粮征输各环节的弊病 　　白粮解运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流程，可分为在乡、在途、在仓三个阶段，细细剖之，每个阶段中的每个环节都是弊端重重。 　　就其在乡而言，则有佥点粮长（解户）、领单征收、领取粮银贴费、雇船雇夫、验收装载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其弊端可归结为三点。 　　一是“不能尽粮”，即粮长难以保质保量足额征到自己名下的税粮。佥点白粮长，五府都严格规定必是“殷实大户”，故“白粮长”又称“大户”，但因粮长数目不断增多，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尽佥大户，况且白粮长为极重之役，当此役者必破家，甚至有丧身亡家之患，故巨室富户用尽手段来避役，如通过诡寄、花分、飞洒、影射、飞匿等手段，使其上户变下户，“每每田多者反居下役”【64】，再是通过贿赂等手段，卖富差贫，营求稽脱，结果出现了“白粮苦差专派小民”的局面【65】，也就是说白粮长有相当一部分派及了中户甚至下户。佥点完粮长以后，便是领单征收，即粮长从“县总”等处领取征粮长单，再根据长单，粮长自行征收本名下的白粮正耗米，万历《松江府志》言：“此项（白粮）县派该保区图，该役自收，不烦收兑出入”，于是“在家有收贮舂办之苦”【66】。这个舂办之苦最为核心的是“不能尽粮”。天启《海盐县图经》载：万历三十一年，嘉兴府海盐县“三仓解户生员扬秉炜，以不得尽粮，自刎于府堂”。其死时呈示：“解户五分，应集收起运米五百余石，往时奸胥作弊，将米升斗零派，花名诡姓，对面难寻，势豪宦户十不收一，旧役某人尚监禁七年无○，炜（扬秉炜）情剧自刎，幸救面，生恳乞坐尽本名本图。”该志又称：“往时县总书受贿作弊，将民运各粮尽派于宦家、豪户及奸顽小民，任其拖欠短少，相传有以麦豆抵作米，解户只得含泪收去者。”于是有行“坐尽本名之法”的实施，说白了就是借官府之力收足本名下的白粮【67】。当然这种立法并不会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解户不能尽粮依然存在，这不仅海盐县如此，五府皆然，故常常“钱粮不敷”【68】。因为自宣德以来，明朝通行白粮派于轻赋之田【69】，而这些轻赋之田多是势家富室所有，因此粮长征收不得不经常面对势豪宦户，上述“生员粮长”况且如此，中下户的境遇可想而知。 　　二是“使费之侵耗”，即粮长在“奉票支领”白银贴费时，遭遇了种种勒索，其贴费（使费）常被官吏人等吞没大半。《松江府志》言：“又领夫船车脚银两每石该银若干，华亭县该银二万四千六百两有奇，上海县一万六千二百两有奇，青浦县九千五百两有奇，此项征收在柜，奉票支领。”【70】对此，明末陈睿谟言：“臣每见里中粮役，收领正米外，更有各项名色。官有管辖，遂因其管辖而递索之事有款项，随照其款项而各科之，运船未出江口，而使费已耗其大半矣”【71】。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亦言：“夫运必资舟楫，无水脚价则失其资矣。今不请托则不得也，不兑支民间则不得也，不营求比限则不得也，不鑽求放单则不得也，不扣除公堂则不得也，未涉江淮已为鱼肉。”【72】仔细考察白粮运输的监管，有不断增加之趋势，正统年间设沿河之官催督，此后随着各朝推移，又设有委官、僧运郎中、总部、协部之官，且每官之下，又有大批胥吏衙役，这种庞大的官、吏、役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仅在领银环节，其贴费已经“耗其大半”。 　　三是埠头、官吏、船户、水手之索诈。嘉靖六年，梁材言：“查得正粮一石，例贴船米四斗，富豪擅利，造船揽载。每船一只，官价一百二十两，埠头写船，抽银一十两，部运官需索，又不下十两矣。及至登船，一家聚食，官价不敷，往往赔补，此雇船之害也”【73】。以每船500石计，贴船米4斗，折银为2钱，故粮长领取雇船费，每船为100两，除“聚食”之外，而实际花费在140两开外，粮长需赔补40余两。万历九年规定雇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以每船500石计，每船雇费则为165两，加之埠头抽银、部运官需索，已达185两之巨，而万历《嘉兴府志》记载当时的“船钱”贴费依然是米“四斗”，故粮长仅雇船之费需赔补85两以上。这种情况随着时间推移，愈是厉害，到崇祯时期，“（粮长）近甚苦之，盖因埠头横索牙用，每船扣银四十两，多者五十两，船户既受埠头之勒索，势不得不从粮长取赏”【71】。此时粮长，仅船费赔补已经达115两之巨，多者更是高达125两。而最糟糕的是“吏胥作奸，通同经纪埠头，豫（预）指某人之船受其雇值，利为已有。及至兑米船尚未到，即欲追退其值而托辞赶船，掉臂逃走矣”【75】。总之，正如徐必达所言：“大户派兑，有宦户之拖赖掮扬，验包有官役之需索，雇觅船只有舟人之揽骗，告领水脚有吏书之扣尅及押运官之索骗”【76】。由此观之，粮长之苦正在于官吏利用对粮长的监管之权进行勒索。 　　就其在途而言，白粮解运有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苦；有过洪过闸挽拽起剥之苦；有各处衙门勒索之苦；有军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有守冻之苦；有起车之苦；有沿途查验之苦；有风涛漂没之苦，等等。总之，民运白粮在途中转运，其苦难述，奏章、日记、地方志等各类资料言之甚多，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用文近2000字，对其有详细论述。其中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费，总计每船70余两，过洪过闸挽拽起剥等各类费用，总计每船300余两，“而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又不与焉。盖白粮一船负富户之虚名，到处以为奇货，而渔猎之不厌”【77】。 　　据方大镇所奏，白粮解户除“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外，需费370多两。雇船、雇夫等费，上述已言，雇船之费，每船需费银165两，按政府贴费的规定，雇夫之费是高于雇船之费的，即船米为4斗，夫米为5斗，由此可推算雇船、雇夫等费应在330两开外。崇祯十六年，应天巡抚陈睿谟对此也作了估算，其疏曰：“运船向系民雇官运，则必用官船，计每船管船头柁、水手各安家衣资等项……计每船用米五十石，用银三百二十五两”【78】。以每石米折银5钱计之，则雇船、雇夫等费共350两。以350两与前者在途在仓所费370两相加，共为720两，以每船500石计，每石折银5钱计，每石需费1.44两，折粮则为2.88石，即输纳白粮1石需费2.88石，与上述需费5、6石之说，相差甚远。当然上述之费用，在方大镇看来，仅是正常费用，随后其用了1000多字来叙述了非正常的费用，常常有50余金、100余金、150余金、200余金来描述某个环节的费用，观之，确实骇人听闻【79】。现分类叙述如下。 　　沿河衙门勒索之苦。陆树德言：“军运经各该分司衙门，无抑勒需求之苦；民运经各该衙门，动以迟违情由，问拟工罪并诸杂色使用，每一处辄费银十五六两，少亦不下十两。”【80】明代运河管理衙门机构十分复杂，最高机构称“总河”，下设四个分道，分段管理，即淮徐道驻徐州，淮扬道驻淮安，直隶道驻固安，山东道驻济宁。仅就山东道而言，其有4个衙门7分司（山东设有宁阳、南旺、夏镇、沽头、济宁、北河、临清等7个分司），以此计之，整个运河分司衙门多达数十处，若每个衙门都行勒索之事，其费不知几何。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strong>【摘要】</strong>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榆纳白粮数目较大；以“里”佥点粮长，其榆纳白粮数目较小。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宣德为3石左右，成化为3～4石；正德、嘉靖时为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明末飙升到8～10石。北运白粮之重役的形成，核心原因是粮长在解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使费繁多。由此可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p>
<p class="kt">　　<strong>【关键词】</strong>重役；白粮；粮长；官辖</p>
<p class="kt">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金华　321004）。</p>
<p class="kt">　　<strong>【原文出处】</strong>《社会科学》（沪）2012．6．134—146</p>
<p class="kt">　　<strong>【基金项目】</strong>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NCET-10-0914）的阶段性成果。</p>
<p>　　白粮分北京和南京两个系统，北运白粮系指由江南苏州、常州、松江、嘉兴、湖州五府中的24县1州【1】解运到京师供应库、光禄寺、酒醋面局、宗人府及百官俸禄的税粮，每年额派21万余石【2】。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优质米种，因是供应六宫及百官消费，故对米质的要求非常高，明代规定漕粮、边粮等各类税粮交纳须干圆洁净，而对白粮则是“每粒拣选，务在粮精纯”，若是不“精纯”，则要求“换纳”，重新输送【3】。史称：“且此白熟米，得之非易。方其初收之时，乡民选取一色好稻，舂碾成米，筛簸择好者取之，其不好者退之，劳费民力颇多。”【4】。故当时官方折算，白粮与普通米相差极为悬殊，金花银的折算是银一两折米四石，而光禄寺糯米则为“每石折银一两一钱”【5】。不仅如此，白粮解纳之费，冠诸种税米解纳之最，故五府府志及其各县县志都异口同声宣称，充白粮解役者必破家，这种情形自成化以来不断加重，到嘉靖时，史称：“嘉靖十年以前，民运尚有保全之家，至嘉靖十年以后，凡充是役，未有不破家者”【6】。此类论述比比皆是，到万历以后，便愈演愈烈，终明一代，此役一直是个梦魇。</p>
<p>　　白粮输纳是明代赋税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各类论著中涉及的不计其数，但专文论之者，据笔者所知，国内仅有的彦邦先生的《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一文，该文主要论述了白粮的来源、用途与特点；白粮解运的组织方式及其危害【7】。本文亦在前辈研究基础之上，重点探讨白粮解运的具体负担及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制度因素。</p>
<p>　　<strong>一、白粮解运的制度、数量、费用和贴费</strong></p>
<p>　　1、白粮解运制度的变革</p>
<p>　　北运白粮的解运，有一个从“民运”向“官督民运”的转变历程，这个历程使得白粮解运负担愈来愈重。</p>
<p>　　从明初的粮长制度来看，其解运方式一直是粮长率运夫解运，其中运夫自备盘缠，自雇船只和车辆，而粮长仅是解运中的召集和领导人，其职责是交纳赋税及办理赋税完纳手续，若发生亏欠，其赔偿则先是粮长追责运夫，运夫无力赔偿，然后由粮长代替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粮长是最终负责人。如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言：“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陔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8】。宣德元年，周幹曾指责粮长“以平斗正数付于小民运赴京仓输纳，缘（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芒身破产者，连年逋负”【9】。成化间，王恕言苏松常三府输纳白粮，“约用运夫二万有余，自备衣粮盘费，又不可以数计”【10】。因运夫过多，故成化六年规定：“白粮米系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来京”【11】。《武进县志》载：“国初有囤户以征收，有运夫以转输，一乡之中遍役数十人，以为累也。”【12】</p>
<p>　　粮长督率运夫解运的制度，一直推行到成化末年。到成化二十二年时，松江知府樊瑩认为周忱改革后的一个重大弊端是“运夫耗折称贷积累”，于是采取了“革民夫，俾粮长专运，而宽其纲用以优之”【13】的变革。这个变革的目的是解救运夫，把原来运夫的责任全部推到粮长一人身上，于是粮长无权带领运夫解运，而只能独自雇船雇夫，整个解运过程皆由其一人负责，虽然樊瑩说“宽其纲用”，但实际上政府拨给粮长的雇船等费总是大大少于实际费用。经过这个改革，不仅剥夺了粮长统率运夫之权，而且加重了粮长的责任和负担，是把“危害”转移的一种变革方式，而没有追究造成“运夫”破产的深层体制问题。</p>
<p>　　与此同时，明政府还不断强化对粮长的监管，结果粮长在解运环节完全失去了自主权，监管之官越设越多。正统之时仅有沿河各官催督粮长【14】，到嘉靖时增设憤运郎中催償粮长【15】，至隆庆又添设总部、协部之官以催督监管粮长【16】，到万历时，政府拨给粮长的贴费，也受到官员的控制，如万历九年议准：“应得水脚，当官议定，先给一半，其余印封，船过徐州，总部官验给并”【17】。至万历三十九年，监管粮长之官吏，有沿河之官，有委官、儧运郎中，有总部、协部之官和押役廐长、押幫役以及扛头等官、吏、役等各色人员【18】。且每官之下，又有胥吏衙役，如松江府“北运总部府佐官长夫一十名，每名银十二两，共该银一百二十两”【19】。这种庞大的官吏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从中也可看出，北运白粮与其说是民运，不如说官督民运，是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与明初之民运已经大相径庭了。到明末之时，许多官员认识到白粮解运真正弊端在于官吏监管粮长环节过多，故有官运代替民运之举，但实际运作还是官督民运，史称：“运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运为官运，而以收催充之，虽无北运之名，仍有北运之实，民困犹未息也”【20】。</p>
<p>　　另外，自明中后期，白粮起运方式，原则上是以州县为单位，自结为一帮，史称一县“凡民运船只，自为一帮”【21】。又每帮阄出“批头”或称“批首”二人或一人领队，起船输纳京师，史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22】。在一帮中，各县又设有若干差役“督押”粮长。如崇祯元年，归安县、乌程县、崇德县、德清县共欠各类白粮2399.3石，“各属所欠白粮，计米征银，查验明白，眼同各该批首收领，责令各该差役徐惠、李文、谈龙、方亮、沈忠、尹和等，于本年八月初九等日前后起行，督押各解进京买米完纳”。又言：“崇德县解户沈庭珍、许金锡、范道金并旧保识齐禄，见在追比，计日可完。但乌程县批首蒋允昌，解户李吴、许相等通不赴比。及时拘该县原押差役徐惠、谈龙等，亦无其人。”【23】据此史料，一帮中由批头、押役、粮长等人构成，且当该帮有亏欠时，“批首”亦要负责整个县的追讨及赔补责任，故佥为批首（批头），其基本上是死路一条，茅元仪言：“（白粮粮长）加之乡民愚拙，或畏惮远行而包之积年解役，即身抵京师而不能出歇家揽头之手。兼之一解不完，总批难缴，故一佥批头，即数万之家，无不立破”【24】。</p>
<p>　　总之，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最后变为官运，这时离明亡仅有三年，且推行得并不彻底。</p>
<p>　　2、每名粮长所解白粮之数</p>
<p>　　宣德以前，江南地区的粮长制度运行方式基本一致，都是以区为单位佥派，但白周忱、韩雍改革后，上述五府佥派白粮粮长及起运方式，各自经历了不断变革，其中苏州、松江、常州演变方式基本上一致，都是按区佥派粮长，而嘉兴、湖州则自万历九年“均田均役法”推行后，走上以里力单位佥派粮长之路，粮里开始混一【25】。由于各府之间佥派粮长方式各异，故每名粮长额派白粮数量有较大的差异，但就佥派流程来看，嘉兴、湖州、苏州三府都是根据各州县额派白粮总数，来确定“船”、“篷”、“批”之数，再根据“船”、“篷”、“批”之数来确定粮长数，所谓“篷”、“批”皆是“船”的另称。如嘉兴府海盐县，万历初年，额派白粮4349.524石【26】，分为十篷（船），每篷佥粮长2人【27】，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17.5石左右，平均每篷435石左右。至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北白十蓬，每篷正米四百五十七石五斗四升零，正副解二名”【28】，这说明海盐额派白粮增至4575.4石，“每篷”增至457.54石，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28.77石。其后史书都言海盐白粮仅4000石，每篷400石，每粮长输纳白粮200石，如“（白粮粮长）惟东南五郡有之，吾邑（海盐县）粮仅四千，船止十蓬，而大家巨室立破，於是役者不知凡几矣”【29】。光绪《海盐县志》言：“海盐白粮四千，分为十篷，充是役者率破家。”【30】这大概是中国文人喜欢说概数的结果。又如万历间，嘉兴府秀水县额派白粮约6725石，又“本县白粮分为十四篷装运”【31】。根据嘉兴府每篷佥点2名粮长的惯例【32】，共为28名粮长，每名粮长解运白粮约240石左右，每篷480石左右。</p>
<p>　　湖州府德清县约额派白粮4061石，分为8批（船），佥粮长16人，每批2人【33】，每人平均253.81石，每批507.63石。</p>
<p>　　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共解运白粮约10182石【34】，其“北京总部二十名”，“总部”即白粮长之另称【35】，平均每名解运白粮约510石左右。苏州太仓州，额派白粮10851石，分为20批，每批佥粮长1人，每批约542石【36】。</p>
<p>　　松江府，万历时期，年额派白粮粮长56名【37】，而其每年所派白粮基本上在5万石上下波动【38】，则平均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亦在900石上下波动，应是每名粮长管船两只，负担最为沉重。但后来似有不断增设粮长之数，每名粮长领运之数在缩小，如上海县，在万历时，每年额编粮长18名，到明末清初之时，据叶梦珠记载，上海“北运每年二十三名，俱领漕米，春办上白粳糯米一万三千余石（此数据与明代相差较大一一笔者注），雇船起运，至京交与光禄寺禄米、供用诸仓。必签点极富大户充之”【39】。据此，上海每名粮长领运白粮数在600石左右。</p>
<p>　　上述史料符合隆庆以来白运民船每船装载白粮400～500石的记载【40】。但每名粮长输纳的数目有别，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输纳白粮数目较大，基本上是粮长1人管船1艘或2艘，而以“里”佥点粮长，其输纳白粮数目较小，一般是粮长2人管船1艘，负担比以区为单位佥点的要轻一半。</p>
<p>　　3、输纳白粮1石所需的费用</p>
<p>　　白粮解运于京，自成化以来，所需费用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宣德四年，浙江运赴北京、通州之粮，“凡费三石可致一石”【41】。《明史》载，宣德的漕运“率三石致一石”【42】。成化间，王恕称五府起运两京白粮，“每石连加耗脚价盘用，有用糙米四石三斗二升者，有用糙米三石三升者，有用糙米二石七斗者”，这还不包括进仓等费用【43】。正德三年，马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44】。嘉靖初年，南京礼部尚书等诸官“开称内府白粮，计船脚耗，必用三、四石方完得正粮一石”【45】。至万历以后，《武进县志》言：“以民运者曰‘白粮’，内官、供用、光禄及泾景福三府之人是也，几五石而致一石”【46】。《吴江县志》言：“（白粮解运）大率费米六石有余，始完正米一石。”【47】万历间，给事中侯先春则言：“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半东南，乃民运白粮二十余万石……八石始当一石，则此二十余万石，实为一百六十余万石矣”【48】。明崇祯十三年，给事中张元始疏陈白粮苦弊，言：“白粮每正米一石加耗五升，车脚银一两，未尝有亏百姓也。二十年前，粮解一名费银不过二百两，近年每费至一千五百两”【49】。</p>
<p>　　上述关于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大约宣德时为3石左右，至成化时已经升至3～4石；正德、嘉靖时，已升至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甚至有的飙升到8石。至崇祯吋，粮解一名费银1500两，已经骇人听闻了。总之，明代白粮解运费用不断增加，与监管粮长之官愈设愈多如影相随，而万历时期费用陡增，应与粮长需到官府手中领取贴费息息相关，这些费用还不包括漂没、抢劫等非常事件所用费用，如万历间松江府有个叫宋宪的解户，因“半遭沉溺，半为歇家侵渔”，最后竟“负官税几二千金”【50】。若是全部漂没，其费当不知几何？而顾公燮言明末解运白粮：“向例白粮二十万石，责之苏松嘉湖，而他郡不与焉。其京仓耗羡铺垫名色，吏胥需索诸费，大率十六釜而至一石。岁溢月增，竟至十石而至一石，二十万石之供，实费二百余万石。不幸有覆溺，则身家糜碎矣。”【51】这个费用大得几乎让人难以置信。</p>
<p>　　4、输纳白粮1石的政府贴费</p>
<p>　　据笔者所查，民运漕粮的贴费制度始于周忱改革，当时执行此种制度时似乎十分灵活，史称：“酌量斗斛费、道里舟车费，总为数若干，然后验正粮以起赠数”【52】。但因白粮种类繁多，所要求米质及解纳衙门对象各异，加之各府离京道路远近及各府县习俗不同，其具体贴费的样式亦是各种各样。因此，虽然中央有统一规定，但具体落实到各府则都有所变通。就中央所定贴费而言，始于嘉靖九年，该年奏准：</p>
<p>　　直隶苏、松、常三府，起运內官监白熟细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车脚银四钱，船脚银六钱。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库、酒醋面局白粮米，每石耗米、车脚银、船钱俱同，惟贴夫糙米五斗。光禄寺白粮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神乐观等衙门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中府禄糙粮，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车脚银四钱，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53】在上述材料中，其贴费有米有银，为了统一标准，把米皆折为银，或把银皆折为米。查各地白粮起运贴米皆是每石折银0.5两，且终明一代不变。如嘉靖时吴江县，史称：“夫、船、脚费银三千七百八十两一钱八分，准米七千五百六十石三斗六升”【54】。由此可知官府是按银0.5两折米1石。又如万历中期秀水县，“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55】。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再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史载：“每篷贴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九升四合九勺零，作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四分七厘四毫零”【56】。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p>
<p>　　据上述史料，按每石米折银0.5两，可计算出内官监的白熟细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2.25石，若全折银则为1.125两；内官监的白熟粳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1.85石，若全折银则为0.925两，其余各库的计算结果见表1。</p>
<p>　　表1中央统一规定的贴费，到地方上有所变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如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解运光禄寺、供用库、酒醋局等共自熟粳糯正米六千三百石三斗，其地方贴费：每正米一石，加耗三斗，加春办二斗；船钱、雇夫米八斗；每正米一石脚费银四钱【57】。据此，按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米则为2．1石，若全折银则为1.05两，显然比中央规定要高（见表1）。且随着时间推移，贴费有不断增加之势。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每篷共帖银550.263两，每篷运白粮正米457.54石，每石帖银约1.203两【58】。又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明代后期，湖州府德清县额派白粮4061.46石，其贴费仅分为两项，一是“每正米一石连耗并春折，准征糙平米一石五斗五升”，一是“俱征运户部交纳，每石加征银给解户，（供）船户、车夫包索之用，（共银）三千九百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零”【59】，即每正米一石加银0.98两。据此，以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银则为1.255两；若全折米则为2.51石。上述三例皆是针对白粮解运的贴费平均数而言。为了直观比较，根据嘉兴府、松江府等府、县志的记载，按上述中央计算方法，列为表1。</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8399" title="20130216_01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16_012.jpg" alt="" width="700" height="254" /></p>
<p>　　据表1及其相关史料，明代白粮贴费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贴费是以府为单位制定的，如万历《嘉兴府志》所载的各县白粮解运贴费完全一致，没有例外，崇祯《松江府志》所载各县情况亦如此，但嘉兴、松江、湖州三府所定贴费却完全不同。二是白粮贴费构成，各地大体一致，皆由加耗、春办、船钱（米）、夫钱（米）、车脚银、贴役银等六类构成，史称：“北运有贴解银，有雇船水脚银，有起驳车脚银，有舂办、折耗米，有夫船工食米，其为大役计者，甚周密也”【60】。这比上述中央所定的多出了春办和贴役银两项【61】，且其变动较大。以海盐县贴役银为例，万历《嘉兴府志》言海盐县贴役银每石1钱8分【62】；天启《海盐县图经》则言每篷“向给帖役银一百三十七两二钱”【63】，其帖役银每石已经达3钱左右，这种差异的产生，应是政策不断改变所致。三是船、夫的贴费制定与位置有关，如嘉兴府船米例为4斗，夫米为5斗，松江府两项统一为4钱，显然是因嘉兴府比松江府离北京较远之故。四是贴费随着时间推移有不断增加之势，以供用库为例，嘉靖九年中央规定为每石贴费为0.94两，到万历时嘉兴府达1.33两。到崇祯时松江府达1.4两。</p>
<p>　　另外，各项贴费在各个时期及各个地区都有差别，容易理解，但让人捉摸不定的是，解向同一仓库的同一类米而各地贴费不一样，比如松江府解往供应库的贴费高于解往光禄寺许多，居然每石相差2钱多，而在嘉兴府则完全相反，其解往光禄寺白粮比供用库的略高1斗，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总之，万历以后，白粮每石贴费，折银一般则在1.2两到1.4两之间，折粮则在2.4石到2.8石之间，以每船500石计，其各类贴费总计一般在600～700两之间，数目是比较庞大的。按理应是足够支用粮长在途之费用，但实际上这些贴费仅是粮长所需费用的九牛一毛，故我们不得不分析白粮解运各个环节的弊端。</p>
<p>　　<strong>二、白粮征输各环节的弊病</strong></p>
<p>　　白粮解运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流程，可分为在乡、在途、在仓三个阶段，细细剖之，每个阶段中的每个环节都是弊端重重。</p>
<p>　　就其在乡而言，则有佥点粮长（解户）、领单征收、领取粮银贴费、雇船雇夫、验收装载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其弊端可归结为三点。</p>
<p>　　一是“不能尽粮”，即粮长难以保质保量足额征到自己名下的税粮。佥点白粮长，五府都严格规定必是“殷实大户”，故“白粮长”又称“大户”，但因粮长数目不断增多，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尽佥大户，况且白粮长为极重之役，当此役者必破家，甚至有丧身亡家之患，故巨室富户用尽手段来避役，如通过诡寄、花分、飞洒、影射、飞匿等手段，使其上户变下户，“每每田多者反居下役”【64】，再是通过贿赂等手段，卖富差贫，营求稽脱，结果出现了“白粮苦差专派小民”的局面【65】，也就是说白粮长有相当一部分派及了中户甚至下户。佥点完粮长以后，便是领单征收，即粮长从“县总”等处领取征粮长单，再根据长单，粮长自行征收本名下的白粮正耗米，万历《松江府志》言：“此项（白粮）县派该保区图，该役自收，不烦收兑出入”，于是“在家有收贮舂办之苦”【66】。这个舂办之苦最为核心的是“不能尽粮”。天启《海盐县图经》载：万历三十一年，嘉兴府海盐县“三仓解户生员扬秉炜，以不得尽粮，自刎于府堂”。其死时呈示：“解户五分，应集收起运米五百余石，往时奸胥作弊，将米升斗零派，花名诡姓，对面难寻，势豪宦户十不收一，旧役某人尚监禁七年无○，炜（扬秉炜）情剧自刎，幸救面，生恳乞坐尽本名本图。”该志又称：“往时县总书受贿作弊，将民运各粮尽派于宦家、豪户及奸顽小民，任其拖欠短少，相传有以麦豆抵作米，解户只得含泪收去者。”于是有行“坐尽本名之法”的实施，说白了就是借官府之力收足本名下的白粮【67】。当然这种立法并不会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解户不能尽粮依然存在，这不仅海盐县如此，五府皆然，故常常“钱粮不敷”【68】。因为自宣德以来，明朝通行白粮派于轻赋之田【69】，而这些轻赋之田多是势家富室所有，因此粮长征收不得不经常面对势豪宦户，上述“生员粮长”况且如此，中下户的境遇可想而知。</p>
<p>　　二是“使费之侵耗”，即粮长在“奉票支领”白银贴费时，遭遇了种种勒索，其贴费（使费）常被官吏人等吞没大半。《松江府志》言：“又领夫船车脚银两每石该银若干，华亭县该银二万四千六百两有奇，上海县一万六千二百两有奇，青浦县九千五百两有奇，此项征收在柜，奉票支领。”【70】对此，明末陈睿谟言：“臣每见里中粮役，收领正米外，更有各项名色。官有管辖，遂因其管辖而递索之事有款项，随照其款项而各科之，运船未出江口，而使费已耗其大半矣”【71】。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亦言：“夫运必资舟楫，无水脚价则失其资矣。今不请托则不得也，不兑支民间则不得也，不营求比限则不得也，不鑽求放单则不得也，不扣除公堂则不得也，未涉江淮已为鱼肉。”【72】仔细考察白粮运输的监管，有不断增加之趋势，正统年间设沿河之官催督，此后随着各朝推移，又设有委官、僧运郎中、总部、协部之官，且每官之下，又有大批胥吏衙役，这种庞大的官、吏、役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仅在领银环节，其贴费已经“耗其大半”。</p>
<p>　　三是埠头、官吏、船户、水手之索诈。嘉靖六年，梁材言：“查得正粮一石，例贴船米四斗，富豪擅利，造船揽载。每船一只，官价一百二十两，埠头写船，抽银一十两，部运官需索，又不下十两矣。及至登船，一家聚食，官价不敷，往往赔补，此雇船之害也”【73】。以每船500石计，贴船米4斗，折银为2钱，故粮长领取雇船费，每船为100两，除“聚食”之外，而实际花费在140两开外，粮长需赔补40余两。万历九年规定雇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以每船500石计，每船雇费则为165两，加之埠头抽银、部运官需索，已达185两之巨，而万历《嘉兴府志》记载当时的“船钱”贴费依然是米“四斗”，故粮长仅雇船之费需赔补85两以上。这种情况随着时间推移，愈是厉害，到崇祯时期，“（粮长）近甚苦之，盖因埠头横索牙用，每船扣银四十两，多者五十两，船户既受埠头之勒索，势不得不从粮长取赏”【71】。此时粮长，仅船费赔补已经达115两之巨，多者更是高达125两。而最糟糕的是“吏胥作奸，通同经纪埠头，豫（预）指某人之船受其雇值，利为已有。及至兑米船尚未到，即欲追退其值而托辞赶船，掉臂逃走矣”【75】。总之，正如徐必达所言：“大户派兑，有宦户之拖赖掮扬，验包有官役之需索，雇觅船只有舟人之揽骗，告领水脚有吏书之扣尅及押运官之索骗”【76】。由此观之，粮长之苦正在于官吏利用对粮长的监管之权进行勒索。</p>
<p>　　就其在途而言，白粮解运有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苦；有过洪过闸挽拽起剥之苦；有各处衙门勒索之苦；有军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有守冻之苦；有起车之苦；有沿途查验之苦；有风涛漂没之苦，等等。总之，民运白粮在途中转运，其苦难述，奏章、日记、地方志等各类资料言之甚多，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用文近2000字，对其有详细论述。其中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费，总计每船70余两，过洪过闸挽拽起剥等各类费用，总计每船300余两，“而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又不与焉。盖白粮一船负富户之虚名，到处以为奇货，而渔猎之不厌”【77】。</p>
<p>　　据方大镇所奏，白粮解户除“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外，需费370多两。雇船、雇夫等费，上述已言，雇船之费，每船需费银165两，按政府贴费的规定，雇夫之费是高于雇船之费的，即船米为4斗，夫米为5斗，由此可推算雇船、雇夫等费应在330两开外。崇祯十六年，应天巡抚陈睿谟对此也作了估算，其疏曰：“运船向系民雇官运，则必用官船，计每船管船头柁、水手各安家衣资等项……计每船用米五十石，用银三百二十五两”【78】。以每石米折银5钱计之，则雇船、雇夫等费共350两。以350两与前者在途在仓所费370两相加，共为720两，以每船500石计，每石折银5钱计，每石需费1.44两，折粮则为2.88石，即输纳白粮1石需费2.88石，与上述需费5、6石之说，相差甚远。当然上述之费用，在方大镇看来，仅是正常费用，随后其用了1000多字来叙述了非正常的费用，常常有50余金、100余金、150余金、200余金来描述某个环节的费用，观之，确实骇人听闻【79】。现分类叙述如下。</p>
<p>　　沿河衙门勒索之苦。陆树德言：“军运经各该分司衙门，无抑勒需求之苦；民运经各该衙门，动以迟违情由，问拟工罪并诸杂色使用，每一处辄费银十五六两，少亦不下十两。”【80】明代运河管理衙门机构十分复杂，最高机构称“总河”，下设四个分道，分段管理，即淮徐道驻徐州，淮扬道驻淮安，直隶道驻固安，山东道驻济宁。仅就山东道而言，其有4个衙门7分司（山东设有宁阳、南旺、夏镇、沽头、济宁、北河、临清等7个分司），以此计之，整个运河分司衙门多达数十处，若每个衙门都行勒索之事，其费不知几何。</p>
<p>　　军船（漕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陆树德言：“其最所畏者，军运每凌虐民运，有等豪恶之军，故将己船撞擦民运之船，民船板厚而军船板薄，微有损伤，即便蜂攒簇拥，尽人民船，百般挟诈，不厌其欲不已也。”【81】徐必达言：“皇店、皇木及黄马水殿官座等船之挟诈……彼驾船运木，皆骄夫悍卒，藉属朝廷，驾言上用不容白粮船先行，必需索重贿，方许其行，一近其船，即称磕损，勒要赔补。小民唯唯，不敢申诉，此挟诈之所由兴也。”【82】工科给事中归子顾言：“皇店皇木之暴戾，抑勒关津闸坝之阻滞留难，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重至叠出，不惟诈财且阻去路，而早则起车，迟则守冻，耗费不赀。”【83】方大镇言：“漕白相值，遇险破舟而令白赔漕，私诈未遂鑽求公断，私诈十余金而不得，公断百余金而莫谁何……不宁惟是，淮上游徒贿得缉盗未消之批，遍搜粮艘，沿河刁棍，怙恃村里乌合之众，强御粮行。”【84】可见仅漕船挟诈，每船少则10余两，多则需费100两开外，假设又遇快船、官座船之欺凌，以及沿河刁棍强夺，其费可知。</p>
<p>　　守冻与起车之苦。方大镇言：“苦莫苦於守冻……盖守冻临济，每名打点不过五十金，而一至河西天津之间，则内监以起车为例，所费不赀，每名非二百金则百五十金也。”【85】‘守冻”是指因运船迟滞。到达王家务后，因河冰冻，不能前行，只好停顿下来，等待明年春暖冰化之时才开行，故“有王家务遇冻赁房、冻米搬运狼藉之苦”【86】。而这里所言50余金，仅是守冻过程中“打点费”，并不包含赁房、搬运之费，若是把此包含在内，则有人言：“守冻之赔费百倍”【87】。比“守冻”更可怕是“起车之费”，仅是打点，就需150两到200两之间，也就是说，“守冻起车”的打点费共需200两到250两之间，故言：“民之私用不知其几”【88】。</p>
<p>　　沿途查验之苦本来仅是查验是否夹带私货，史称：“淮安、通州盘验之阻滞……淮安、通州皆关隘之所，恐有夹带，向许盘验，但官不自验，委之下吏巡拦之夫，明知其无夹带，必需索足愿，方放过关，此阻滞之所由病也”【89】。这是对万历九年规定的白粮船“勿令夹带私货”【90】政策的坚决贯彻，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查验中，多不行，少亦不行。史称：“且州县查验矣，又有淮安理刑之验，通州粮衙之验，何为者也。况淮安之验，验其少，少则罪之。通州之验，验其多，多又罪之。少不可，多不可，为之民者安所逃罪乎？”【91】于是被罚总是逃不脱的，其费需多少，不得而知。至于风涛漂没，有时也会偶尔发生，这就需要全部赔补，此必亡家亡身。</p>
<p>　　若考察明代白粮解运相关制度，实际上在途仅要雇船、雇夫、搬运起车等费。过关纳税以及过洪过闸之费，皆有违制度。如过关之税，政府曾三令五申，民船与军船同例，免其纳税，如“弘治七年题准行河西务遇白粮米剥船到关，俱免纳料，即时放行。各钞关一体验放”【92】；“隆庆六年题准民运白粮，责令粮长设处船只同运官帮次开程，过淮洪入闸，漕务参政督催，与军船一体挽拽。仍许量带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93】。万历九年议定：“令粮长自雇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埠头等役悉行查革，经过钞关，如果止于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94】隆庆六年所定的白粮民船“与军船一体挽拽”，实际上指出了白粮民船过洪过闸亦是免费的，史称：“军运过洪闸一钱不烦，而洪夫闸夫其与挽拽”，而实际情形是“民运每过一洪，用银十余两；过一闸，用银五六钱，所过共三洪五十余闸，而费可知矣”【95】。又称：“关闸之间，止司啟闭商贾攸往，一见粮艘无禁而生禁，必得重贿以导之行。”【96】据此，白船（民船）过洪过闸之费在60两左右，加之纳税等费70余两，共130余两，若要“重贿以导之行”，其费又不知几何。因此，若按国家政令办事，白运粮船不仅不必花费这130余两，而且还有40余石土特产的贸易利润。但实际情形完全不是如此，此又是违制所产生的费用。</p>
<p>　　就其在仓而言，根据现有文献记载，白粮输纳之弊端，最先主要集中在交纳环节，而在途、在乡之弊端，最初几乎难得在文献中见到，而这个“漕政之坏”，史书几乎把矛头都指向“内官监仓”制度的推行。宣德、正统之时，开始用太监总督、提督仓场，史称：“宣德年间用太监总督仓场，正统间，添设一员或二员提督，后为常例……景泰以后又添设一员或二员，正德间陆续添置十七八员”【97】。史又称：“宣德、正统以来，始用内臣，亦止一二而已，正德间陆续添置，一羊九牧，需索多门，窄害輓卒，漕政大坏。”【98】《松江府志》言：“成化以前解户上白粮及各物料，户、工二部委官同科道验收，解户不与内臣等见面，故军较不得胁勒，内臣不得多取，小民亦不至亏害。成化以后部官避嫌，粮料不肯验收，俱令小民运送内府，而害不可胜言矣。”【99】故自成化以来，仓场之弊不绝于书，都察院右都御史朱英言：“江南运白粮民赴内外诸司交纳，所司留难邀利，又多取之，有一石止准纳三斗者，民皆饮泣贷补，又倍息以偿，多至破产”【100】。</p>
<p>　　白粮在仓交纳的弊端，概而言之，有包揽、进仓和挂号批廻三弊。隆庆时期，陆树德言：“人京，揽头之需索，入仓交纳之艰难，又有不可胜言者”【101】。其所谓“不可胜言”，主要是指白粮在仓场交纳过程中，环节繁多，完纳手续十分繁杂，使用之费多于牛毛。如万历十七年，监察御史林用了近500字来描述上仓环节之多，可以用眼花缭乱来形容。其中量米环节，有“加斛面”之弊，一般是每石多出2斗；筛米环节，每石罚米3斗，若有筛出之米，2斗只作1斗；加收耗米环节，例为每石加5升，实际上每石加至4斗到5斗不等；收取铺垫、脚价银，例为每百石“七两八九钱、八两六钱耳”，而实际每百石加至14两至20两不等【102】。这还没有完，随着时间推移，弊端愈来愈重，如“加斛面”，“甚至每石斛面加二、加三、四（斗）”【103】。而“铺垫之费，岁岁加赠，有多至加七者”【104】，即每百石加银35两，到崇祯初年，每百石“加耗五十一石，赠（铺垫）费三十六两”【105】。据此，仅斛面、筛米、加耗、铺垫四环节，完纳正米1石最少需费1石以上，多者达2石。</p>
<p>　　除了进仓交纳环节繁多以外，粮长还有“挂号批廻”等烦琐的手续要办，这个环节亦是弊端重重。万历三十九年，工科给事中归子顾疏曰：</p>
<p>　　若夫交纳之累，尤有不可胜言者，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亦云琐矣烦矣。而粮米入城，先讲使用，初入仓庾，各役先索常例，管门者有钱，把斛者有钱……总之，各衙门之收米不一，有每石费五钱者，甚至有一、二两者……且迟留有罪，违限有罪，京中之罪未偿，而府州县销批之罪又至，噫！可叹也！【106】</p>
<p>　　据此材料，白粮完纳手续极其繁杂，要“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且每个环节皆要使费，弊端重重。嘉靖六年，梁材疏曰：“今纳完听单，大户有延至三个月者，有延至五六月者，始得回籍。盖缘各监局不拘多寡，俱索使用等钱，一处不到，不肯通押。计其所费，将倍所纳”【107】。这个环节所需费用，似乎不亚于进仓环节的费用。</p>
<p>　　至于包揽之弊，因属歇家范畴，问题很复杂，请参阅笔者系列论著，大约歇家索取的费用亦与正粮之数相当，史称：“歇家历年包揽，得利过本，指称使费，以壹科拾”【108】。</p>
<p>　　综上所述，粗粗计之，在乡环节，仅领银环节就耗其贴费之大半，即300两左右，加上征粮之困境和船户、水手的勒索，以及正常的雇船、雇夫及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大约其贴费已经用得差不多了。故在途、在仓之费，大约粮长都得自己掏腰包，且不说粮长起运以后数月盘缠费用。就在途之费而言，能够明确算出的有过税关费70余两、过闸过洪费60余两、守冻打点费50余两、起车打点费150两到200两间、沿河衙门勒索之费则不知其何、军船等挟诈费每次10两到100两不等。就交仓之费而言，除了歇家包揽、勒索、诈骗、欺隐等费外，仅上仓之斛面、筛米、加耗、铺垫等需米1石以上，折银为5钱，需费250两，而挂号批廻所生成的“常例”等使费则每石需费银5钱到2两不等，就按每石费银5钱最低标准计，亦需250两，两者共需费银500两。故当时有白粮输纳之使费“动以千计”【109】之说，这绝非虚言。上述已经言及嘉兴海盐县，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仅200石左右，但佥此役者，“大家巨室立破”，“充是役者率破家”，可见其极其繁重，而其他府县，如苏州、松江，粮长每名输纳500石甚至800石者，其不破家而不可得，故有粮长赔补达2000余金的极端例子。</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结　语</strong></p>
<p>　　对于白粮重负，明代官僚们基本上归之于四点：一是内官监仓制度，导致了“漕政大坏”、“需索多门”，于是提出革除“内官监仓”制度，但因白粮是交与内府各库，此议虽在军运中推行了，史称：“嘉靖十四年尽行裁革（内官）”【110】。但民运照例如故，无法革除。二是仓官仓吏仓役之勒索以及包揽盛行，对于这一点的解决办法，基本上不断颁布禁令以及规范各环节使用的费用，但终多成为具文，顶多是在极端时段内发生部分效应，至于包揽，先是禁止，后来发现因完纳手续及进仓交纳环节过多，解户必须把此交给“专业”人士代理方能顺畅，于是有“保歇制度”的诞生，致使包揽合法化和制度化【111】，这自然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三是民运群体太弱了，如隆庆六年。陆树德言：“军运以军法结为漕法，一呼百应，人莫敢犯。民运以田里小民，供役远道，语言鄙俚，衣服村贱，而人人得而侮之”，故其建议“白粮并人运军顺带”【112】。四是监管民运的官吏过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下者用禁令，上者变更制度。如天启五年，陈睿谟提出裁革粮官陋规、胥役冗费及严惩包揽积蠹与厚恤粮长的建议【113】，这种用“禁令”与“厚恤”来解决问题，基本上不起作用，因为官员们不可能自己禁止自己获利。黄希宪则提出用官运代替民运，用制度来解决问题，其言：“官运则民无雇倩之费，一便也。官无签役之难，二便也。钱粮既自宫支，吏胥无从抽扣，三便也。在船皆官役，船户无敢凌虐，四便也。催儧皆官事，沿途无敢抛撇，五便也”【114】。黄希宪的建议最后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在明朝最后几年里似乎在尝试推行，但其真正制度化是在清初。</p>
<p>　　通观各种文献记载，明初时期，因当粮长而发家致富者比比皆是，史称：“吴兴诸大家，强半起自粮长”【115】。原因在于当时粮长可自收自贮自解，沿途亦没有众多官吏监管，整个流程，仅是在仓这个环节需与官吏打交道，且此时的粮长可年年向皇帝或户部官员直接疏奏问题，故其权势较大，致使仓官仓吏等不敢胡来，史称：“粮长率在乡装收，人自为制”【116】。这种典型的民收民解制度，其解运交纳过程中，弊端不甚厉害，因其所能产生弊端的环节极其有限。清朝鼎立以后，彻底废除了运役，改为纯粹的官收官解制度，于是明中后期北运白粮之弊，顿时烟消云散，史称：“虚费革而重役息”【117】。由此前后对比，可以清晰看出，明中后期北运白粮之重役，核心的原因在于此体制非民非官，言其是“民运”却在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言其是“官运”，显然一切费用皆由民负责，“民”是弱势，“官”是强势，以“弱”事“强”，自然勒索不断。这个特点，不仅是北运粮长如此，整个明代中后期所有的“役制”皆呈现此种机制【118】。如河北大名府小滩镇，岁兑漕粮25万石，河南等省的大户带银到小滩买米上纳【119】，其在乡、在途、在水次码头，同样遭受了各色官吏的重重勒索，史称：“漏厄始于官之多，继以买之晚，官有粮衙，又有粮厅，层累而出……添一差有（一）差之费，此十途之漏厄也。自歇家以至牙侩，自投文以至领文，自买米以至交米，层层节节，皆是花销，此到小滩之漏厄也”【120】。</p>
<p>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有必要检讨以下几方面：一、明代百姓负担不能仅仅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来平摊，而要把繁重的“役费”计算进出，不然总会得出明代推行的是低税政策的结论，但这与明代老百姓因承担不起赋役而大批流亡相矛盾，也与明代因赋役繁重而民变不断相矛盾。二、并非所有的改革皆会起到好的效果，白粮解运改革实际上在不断加重老百姓的负担，此是理解明代“一法立一弊生”【121】的循环往复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三、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上述五府之中，苏州府的嘉定县，常州府的靖江县，湖州府的安吉州和孝奉县是不承担白粮输纳的。参见沈得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江南白粮》，《元明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49页；万历《沧州志》卷1《疆域志》。解运门粮的各县具体情况如下：苏州府：太仓州（领崇明县）、长洲县、吴县、昆山县、常熟县、吴江县；松江府：上海县、华亭县、青甫县；常州府：武进县、无锡县、宜兴县、江阴县；嘉兴府：嘉兴县、秀水县、嘉善县、崇德县、桐乡县、海盐县、平湖县；湖州府：归安县、乌程县、长兴县、德清县、武康县。上述共24县1州。</p>
<p>【2】额派白粮总数，明代各个时期不同，成化六年以前，“苏、松、常、嘉、湖五府，输送内府白熟粳、糯米，并各部糙粳米，每岁十六万石”（徐学聚：《国朝典汇》卷97《户部十一·漕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第265册，第613页）。成化八年规定为二十一万四千余石，其中输往内府熟粳糯米为十七万四十余石，各府部糙粳米为四万四千余石（《明史》卷79《食货志·漕运》，中华书局]974年版，第1923页。本文所引的《明史》，都与此版本一致）；又“苏松门粮输内府，正德时骤增内使五千人，粮亦加十三万石，帝（嘉靖）用充嗣言，减从故额”。（《明史》卷201《李充嗣传》，第5308页）。此后，基本上额定为21万石左右摆动，根据《漕运则例纂》记载，苏州为60552.936石，松江府为50379.837石，常州府为40275.809石，嘉兴府为41034.69石，湖州府为25165.306石，共计217408.58石（参见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3《白粮数额》，《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巾版社2000年影印版，史部第辑，第23册，第336—343页）。</p>
<p>【3】《明英宗实录》卷74，正统五年十二月庚辰，第1435页。</p>
<p>【4】王恕：《议事奏状》，《明经世文编》卷39，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3页（本文所引《明经世文编》都与此版本一致）。</p>
<p>【5】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至1985年影印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本文所引的《中国方志丛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中国方志丛书本”）。</p>
<p>【6】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7】参见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p>
<p>【8】《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862册，第300—301页体文所引的《续修四库全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续修四库全书本”）。</p>
<p>【9】《明宣宗实录》卷六，洪熙元年润七月丙辰，第164—168页。</p>
<p>【10】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p>
<p>【11】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台北学生书局1978年版。第873页。</p>
<p>【1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p>
<p>【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田赋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35页。</p>
<p>【14】“正统十三年，令白粮船编置字号，送沿河各官催督。”《浙江通志》卷80《漕运上》，《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521册，第169页（本文所引《文渊阁四库全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四库全书本”）。</p>
<p>【15】《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4页。</p>
<p>【16】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考志·民运考》，第875页。</p>
<p>【17】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7页。</p>
<p>【18】《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p>
<p>【19】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49页。</p>
<p>【2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8页。</p>
<p>【21】朱国盛纂、徐标续纂：《南河志》卷1《律令》，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28册，第492页。</p>
<p>【22】张有誉：《题为以杜凭狐以昭皇仁疏》，光绪《江阴县志》卷二十五《艺文一》，清光绪四年刻本，第28—29页。</p>
<p>【23】毕自严：《度支奏议》浙江司卷1《题参白粮奸解冯锦林等提究事》，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88册，第168页。</p>
<p>【24】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64《与京师当事书四》，四库全书本，第1389册，第585页。</p>
<p>【25】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60—462页。</p>
<p>【26】万历《嘉兴府志》卷6《赋役二·海盐县》，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05号，第372页。</p>
<p>【27】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86页。</p>
<p>【2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p>
<p>【29】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0页；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7页。</p>
<p>【30】光绪《海盐县志》卷10《食货考二·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207号，第023页。</p>
<p>【31】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p>
<p>【32】清初改崇德为石门，如嘉兴府崇德县先是“每蓬向佥解户二名”。康熙《石门县志》卷2《赋役》。</p>
<p>【3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p>
<p>【3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台北学生书局本，第495—498页。</p>
<p>【35】嘉靖《吴江县志》卷10《食货志二·徭役》，第537页。万历《武进县志》云：“县以其乡合之为区若干，区复分为上下二角，五年一编审，则角佥殷实之户收其角之本折者一名，名曰粮长，名以十分为率，一人不任也，或三人或五六人曹任之，大都重不过五分，少乃有以厘计者，每名之中，又举其力之最优者，职输白粲，名曰总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显然“总部”仍是“白粮粮长”的另一称呼。</p>
<p>【36】崇祯《太仓州志》卷8《赋役志·白粮》。</p>
<p>【37】松江府北运粮长，在万历中期，华亭县每年应编签白粮粮长28名，上海18名，青浦10名，共56名，其依据是松江府“五年之内，华亭应编北运一百四十名，上海应编九十名，青浦应编五十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p>
<p>【38】松江府解运白粮数量，实际上在不断变更。如万历六年，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年各项应输白粮数日，可统计出松江府的白粮总数为49537．65石（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一》，第33页）。而崇祯时期，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时期各项应输白粮数目加总，则为50479．84石（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14—19页）。而据《漕运则例纂》记载，松江府白粮原额为50379．837石。陔志还记载了万历十五年，议减光禄寺白粳正米3600石，说明白粮解运数目不是一成不变的，但都在5万石上下波动。</p>
<p>【39】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p>
<p>【40】“夫军运以十军而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民运以一民而亦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41】《明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壬午，第1309—1310页。</p>
<p>【42】《明史》卷153《周忱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12页。</p>
<p>【43】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p>
<p>【44】《明史》卷206《马錄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427页。</p>
<p>【45】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p>
<p>【4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4页。</p>
<p>【47】万历《吴江县志》卷14《赋役·田赋》。</p>
<p>【4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7页。</p>
<p>【49】嵇璜、曹仁虎等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考·漕运》，四库全书本，第627册，第71页。</p>
<p>【50】《无名氏笔记》，载赵诒琛、王保譿《甲戌丛编》，1935年铅印本，第3册，第10页。</p>
<p>【51】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p>
<p>【52】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p>
<p>【53】万历《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6页。</p>
<p>【5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p>
<p>【55】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p>
<p>【56】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p>
<p>【57】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p>
<p>【5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p>
<p>【59】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p>
<p>【6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占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p>
<p>【61】《嘉兴府志》载其各项费用如下：“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每正米一石另加贴役银一钱八分……又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给银八钱……光禄寺每正米白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万历《嘉兴府志》卷五《赋役一》，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05号，第290—291页）又据万历《秀水县志》记载，该县解运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光禄寺“共白熟梗糯正米六千七百二十五石六升一合二勺有奇，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共准糙平米一万二千一百五石一斗一升一合有奇。前项本色每正白粮一石，帖役银一钱八分，该银一千二百一十两五钱一分一厘有奇……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大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准银八钱，该银三干三百八十八两九钱六分五厘有奇；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该银二千一百一十五两五钱二分六厘六毫有奇”（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7号，第155页）。两项对照，便明白《府志》所载“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便是“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也就是说所谓的“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上包含了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在里面。门粮转糙米，在明代规定为每石加1斗，故“每石准征糙米…石八斗”实际含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共7斗，也就是每正米一石加耗、加春办等费共7斗，从中也可得知加耗是指“筛、包、斛面”等损耗，也就是交仓的米耗。</p>
<p>【62】万历《嘉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05号，第290页。</p>
<p>【6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p>
<p>【64】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76页。</p>
<p>【65】吕维祺：《南庾疏抄》卷2《振刷事宜》。</p>
<p>【6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p>
<p>【67】“三仓”指“民运南北白糙三仓等粮”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9页。</p>
<p>【6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p>
<p>【69】“周文襄公忱立法……三斗以下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视田则轻重为损益。”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2页。</p>
<p>【7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p>
<p>【71】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1页。</p>
<p>【7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p>
<p>【73】梁材：《复议节财用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02，第919页。</p>
<p>【74】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乡帮利弊考·北运》，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33册，第330页。</p>
<p>【75】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p>
<p>【76】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6—577页。</p>
<p>【7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p>
<p>【78】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p>
<p>【7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40页。</p>
<p>【80】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81】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82】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p>
<p>【83】《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p>
<p>【8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朽本，第597册，第39页。</p>
<p>【8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40页。</p>
<p>【8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p>
<p>【8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p>
<p>【8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40页。</p>
<p>【89】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p>
<p>【90】《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6页。</p>
<p>【91】《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p>
<p>【92】《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3页。</p>
<p>【93】《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4—875页。</p>
<p>【94】《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7页。</p>
<p>【95】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9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沟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p>
<p>【97】《通粮厅志》卷12《旧内外总督监督官衔考》，第823页。</p>
<p>【98】《通粮厅志》卷12《裁革官仓内臣考》，第825—828页。</p>
<p>【9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匠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p>
<p>【100】《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第4398页。</p>
<p>【101】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10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征输》，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6页。</p>
<p>【103】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5《白粮民运苦累难支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70册，第367页。</p>
<p>【104】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438，第4795页。</p>
<p>【105】谭迁：《国榷》卷90，崇祯二年闰四月乙亥，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81页。</p>
<p>【106】《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p>
<p>【107】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p>
<p>【108】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16《职掌九?督储张劝旗甲亲运榜谕》，明天启刻本，第36页。</p>
<p>【109】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p>
<p>【110】《通粮厅志》卷12《裁革官仓内臣考》，第825—828页。</p>
<p>【111】参见胡铁球《明代仓场歇家职能及其演化》，《史学月刊》2012年第2期。</p>
<p>【112】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p>
<p>【113】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1页。</p>
<p>【114】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p>
<p>【115】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72册，第371页。</p>
<p>【116】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p>
<p>【117】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占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p>
<p>【118】参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09页；又参见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152页。</p>
<p>【11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3册《河南·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310页。</p>
<p>【120】毕自严：《度支奏议》河南司卷1《再覆河南召买漕米事宜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90册，第516页。</p>
<p>【121】杨一清：《一为遵成命重卿寺官员以修马政事》，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114，第1062页；袁世振：《盐法议三》，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74，第5213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The Formation of Heavy Labor Service System in Ming Dynasty</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Hu Tieqiu</p>
<p><strong>Abstract:</strong> The transportation of fine grain in Ming Dynasty is firstly done by the labors under the supervisionof the leader &#8220;Liang Zhang&#8221;. And then it changes that the &#8220;Liang Zhang&#8221; needs to personally hire the vessel andworkers. Later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to the transportation which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superintendsand urges the &#8220;Liang Zhang&#8221; to transport the fine grain. Generally a &#8220;LIang Zhang&#8221; selected by government in&#8221;District&#8221; is responsible for a larger number of the transportation of fine grain, while a &#8220;Liang Zhang&#8221; selected ina unit of 110 households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maller number. The every 1 dan fine grain needs to cost anotherabout 3 dan to transport in the period of Xuande, 3-4 dan in the period of Chenghua, 4-5 dan in the period ofZhengde and Jiajin, 5-6 dan in the period of Wanl.i and in the late of Ming Dynasty it soars to 8-10 dan. Thecore reason of the formation of heavy labor service system of the transportation of fine grain is that &#8220;LiangZhang&#8221; is controlled by officials in each transportation link, which makes them cost a lot.</p>
<p><strong>Key words:</strong> Heavy Labor Service; Fine Grain; Liang Zhang; Government Jurisdiction</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明清史》2012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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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西域朝贡贸易家族的兴衰——以写亦虎仙家族为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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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Dec 2012 00:36:4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写亦虎仙]]></category>
		<category><![CDATA[朝贡贸易]]></category>
		<category><![CDATA[西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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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写亦虎仙家族是15世纪后期16世纪初活跃于明代西北丝绸之路上的贸易大族。写亦虎仙作为哈密回回首领，充当使臣，周旋于哈密与明朝、吐鲁番之间，得到明廷的厚赏与授职，在甘州、肃州等地积累了大量财富。他被甘肃守臣派往吐鲁番，由于向吐鲁番许下一千五百匹缎子得不到明朝认可，引发甘肃之变，被明朝逮捕。后结纳佞臣，得到明武宗青睐。嘉靖即位时，病死狱中。该家族衰亡是写亦虎仙不择手段追求财富、主张闭关绝贡的士大夫的反复打击及明朝国力下降的综合结果。 　　【关键词】写亦虎仙及其家族；朝贡贸易；明代西域 　　【作者简介】张文德，历史学博士，徐州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徐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徐州221116）。 　　【原文出处】《学海》（南京），2012．1．171～178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朝贡与入附：明代西域人来华研究”（项目号：08JA770032）的中期成果。 　　明与西域诸国往来，朝贡贸易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手段。明之哈密，在敦煌北、大碛外，为西域诸番往来要路。【1】永乐二年（1404）六月，哈密元代肃王忽纳失里之弟安克帖木儿遣使来朝，表请赐爵。明成祖封其为忠顺王。【2】赐忠顺王金印诰命，以其领西域职贡。哈密以西诸国贡使，皆由哈密译送。天顺之前，明与西域往来频繁，哈密发挥了职掌西域朝贡的重要作用，成化九年（1473）四月，吐鲁番速檀阿力侵占哈密卫，掳其城，力图取代哈密，执掌西域朝贡。但明廷认为，哈密乃朝廷所封，世为藩属，非他夷可比。由此展开了与吐鲁番争夺哈密控制权的斗争。弘治、正德年间，哈密回回首领写亦虎仙（1456—1521）置身于明与吐鲁番之间，最终被明廷逮捕法办，病死狱中。一代朝贡贸易家族由此而衰。 一 　　弘治元年（1488）二月，明廷因哈密卫都督罕慎克复哈密有功，袭封其为哈密忠顺王。但吐鲁番速檀阿黑麻以罕慎非王族，不得王哈密，假以结亲罕慎，诱杀之。随即遣使明廷，要求立其为王，居哈密，领西域职贡。兵部尚书马文升言：“阿黑麻小夷，且与哈密各有分地，不可辄通使，亦不得王哈密。彼若入贡，我亦不拒。请敕阿黑麻，谕令送王母及金印还哈密。”【3】明廷遣曾居甘州的哈密夷人出使吐鲁番，赍赐阿黑麻。时哈密卫故都督佥事赛亦撒隆之侄写亦虎仙作为哈密的避难番夷，正流寓甘肃，充当哈密与明廷的使臣，来往于京城与甘肃之间。弘治元年九月，他奏请明廷给肃州回回坟旁空地五亩以葬凡哈密使臣之道死者，得到批准。【4】此说明明廷对其使臣身份的肯定。阿黑麻杀了罕慎后，弘治二年遣使来贡，明廷减其给赐，弘治三年吐鲁番又遣使贡狮，囚明廷众多大臣反对，得不到厚赏，其后请赐蟒龙、九龙、浑金、描金等物，亦不与。弘治四年，明廷遣哈密头目写亦虎仙赍敕谕阿黑麻，令其归哈密金印、城池。十二月，阿黑麻献还金印一颗，城池十一座，人口五百余，并遣使臣写亦满速儿等进贡驼马方物。次年正月，明廷对阿黑麻献哈密城池和金印给予的赏赐为彩段五表里，金织衣一袭。对随同写亦满速儿进京的哈密使臣写亦虎仙，兵部会礼部奏请：“写亦虎仙等十四人奉使往回，绩效尤着，请别加优赐，以旌其勤。”【5】同年，写亦虎仙升为都督佥事。他通过充当明廷出使吐鲁番的使臣，不仅得到了明廷的厚赏，还因抚谕之功得到升职，也由此与吐鲁番建立了联系。 　　吐鲁番速坛（即速檀Sultan，意为君主，明朝译写不一）阿黑麻一直想控制哈密。弘治五年二月，明廷诏封哈密故忠顺王脱脱侄孙陕巴袭封忠顺王，并升哈密卫都指挥使阿木郎为都督佥事，辅助陕巴。弘治六年四月，吐鲁番速坛阿黑麻以阿木郎与野乜克力勾结，抢杀吐鲁番牛羊头畜，并将明廷赏赐衣服扣留为由，率兵夜袭哈密，杀死阿木郎，虏走陕巴。明廷为之大怒，拘留吐鲁番在京贡使写亦满速儿等四十人，写敕切责阿黑麻，并派兵部右侍郎张海、都督佥事缑谦领敕率写亦满速儿往经略之。张海修嘉峪关，捕哈密奸回通阿黑麻者二十余人戍广西，请绝西域贡。同时，对寄住苦峪的哈密三种夷人，明廷以奄克孛刺都督理哈密卫事，以回回都督佥事写亦虎仙等管回回，以委兀儿知院阿南答管委兀儿，以哈刺灰千户拜迭力迷失等管哈剌灰，待克复哈密后移居之。此时的写亦虎仙作为哈密回回人首领成为次于奄克孛剌的重要人物。 　　弘治七年春三月，张海、缑谦不候命便归，孝宗怒，下其狱，闭关绝贡。闭关绝贡的政策激起西域诸国进贡夷人的不满，认为新皇帝弘治帝不如成化帝待遇优厚，又不受理海道朝贡，宴赏亦薄。于是，“天朝弃绝我，相率从阿黑麻”。阿黑麻复据哈密，自称可汗，大掠罕东诸卫，留其将牙兰与撒他儿率精锐二百守哈密。弘治八年冬十一月，甘肃巡抚都御史许进及总兵刘宁率兵突袭哈密，牙兰遁归，哈密收复。但因孤城难守，明军只得扶助奄克孛剌等统率哈密难民返回家园，耕种自守。弘治九年（1496）三月，阿黑麻率众再次袭破哈密，逼使哈密都督奄克孛刺投降，命亲信撒他儿驻守哈密，监督奄克孛刺。六月，奄克孛刺密结瓦刺小列秃部，袭杀撒他儿，收复哈密。弘治十年三月，阿黑麻复攻之，不能下，败走。哈密一时取得优势，然因哈密残破，奄克孛剌遂遣写亦虎仙等人为使臣，向明朝献功和进贡，以取得明朝政府的经济支持。写亦虎仙等至京后，礼部悯其流寓之穷，计其驼马方物价值，给赐段绢五千余匹，写亦虎仙熟知明廷给赐规则，对礼部薄减衣服彩段做法不满，在赏赉已毕、买卖已完情况下，仍辗转延住，奏讨不已。为此，礼部尚书徐琼奏请锦衣卫率通事促其起程。【6】此事显示出写亦虎仙作为贸易商人的贪心，作为使臣，他不是以加强哈密与明朝的联系为目的，而是追求财富为目的。这是丝绸之路贸易家族的重要特征。 　　在明朝的压力下，弘治十一年十二月，阿黑麻遣使明朝，献出哈密城池和被俘的哈密王陕巴及其百姓。于是，明朝复以陕巴为哈密王，畏兀儿首领奄克孛刺、哈剌灰首领拜迭里迷失、回回首领写亦虎仙辅佐之。弘治十二年夏，写亦虎仙奉命致赏赐于吐鲁番，使吐鲁番遣使臣入京朝贡。【7】 　　陕巴复立后，嗜酒、掊克，不能自立。属夷头目阿孛刺与之有怨恨。弘治十七年0504）阿孛剌暗勾阿黑麻子真帖木儿（阿黑麻与罕慎女所生，是年13岁，系奄克孛剌堂外孙）前来哈密守城，陕巴闻知弃城出居苦峪。甘肃镇巡官差百户董杰护送陕巴回哈密，董杰与奄克孛剌、写亦虎仙等合谋将阿孛剌擒杀，都指挥朱碹等将真帖木儿带回甘州。十八年十月，陕巴卒，明廷立其子速坛拜牙即为忠顺王，命都督奄克孛刺仍掌哈密卫印信，偕都督写亦虎仙协力佐之。 　　其时，写亦虎仙因久居甘州，购置田地和房屋，其妻古力哈屯，妾你加儿哈屯，及其子米儿马黑麻，均住在甘州城。写亦虎仙将女儿嫁给了被拘禁在甘州的原阿黑麻使臣火者马黑木。写亦虎仙是哈密人火辛哈即的女婿，火辛哈即又将另一女儿嫁给了吐鲁番速坛阿黑麻的亲信牙木兰。牙木兰又以妹嫁火辛哈即侄亦思马因。通过互结姻戚，写亦虎仙与吐鲁番建立了亲属关系，为其往来吐鲁番提供了方便。 二 　　正德年间是写亦虎仙及其家族兴盛并由盛转衰时期。一方面，写亦虎仙作为哈密进贡使臣，不断向明朝奏讨给赐，追求财富。 　　正德三年（1508）四月，忠顺王拜牙即遣使臣写亦虎仙等到明朝进贡驼马方物，其时写亦虎仙不与通事皮俊等偕来，亦不随身带贡物，只是身持边镇文移投进鸿胪寺。大通事王永疏清究治奸弊，明武宗命礼部看详以闻。写亦虎仙亦奏王永有所需求，且妄加凌辱。于是礼部言：“哈密乃边境藩篱，既已向化入贡，所遣使臣理宜怀辑。倘失其信，恐生他衅。”由于王永正在豹房供奉，恃宠横恣。武宗有旨令勿穷治，特戒王永后宜加慎，以全大体。写亦虎仙得到安抚。【8】此次入贡，写亦虎仙违规在先，本该受到究治，明武宗在礼部怀柔政策的提示下，特别训诫王永“后宜加慎”，反而优待了写亦虎仙。尽管如此，由于写亦虎仙贡物未至，五月，明廷以失察之罪将通事王景逮捕下狱。其后，写亦虎仙的贡物终于到京。然写亦虎仙此次在京逗留时间较长，大肆售卖夹带的私货和朝廷赏赐之物，大通事王善奏请禁治，礼部覆称：“各夷朝贡，例许稍挟私货以来，盖羁縻远人，宜俯顺其情，而不可过防，以伤其向化之心也。日哈密城池之复，写亦虎仙亦与有劳，今效顺而来，须加宽假，以示恩意，其获赐而鬻之者，亦宜从便，盖所得钞锭数多，输之于彼，既无所用，而载之于途，大有所费。宜移文彼处镇巡等官，听其量带方物来京贸易，但不可入境市物，以劳驿传。其留边夷使之赐，审无欺克，听其自便可也。”【9】由于写亦虎仙作为贸易使臣经常来往于丝绸之路上，礼部对其比较了解，认为写亦虎仙挟私货是惯例，况其对克复哈密城有功，理应宽待，朝廷赏赐给他的钞锭也是允许他用之买卖的。只是进贡使臣须来京贸易，不得随便在驿途贸易。明武宗认可了礼部做法。在礼部的宽容与默认下，写亦虎仙对明廷的给赐奏求不已。正德四年二月，写亦虎仙以哈密卫都督的名义奏称：“成化、弘治等年，于速坛阿黑麻处自备已赀，赎取陕巴及所夺金印并被掳人口，请赐粮。”户部议：“行甘肃镇巡等官核实，先年果为中国效劳，量为体恤。”报可。【10】户部认为此事得到了甘肃镇巡官的核实，写亦虎仙应得到一定补偿，并报武宗认可，到了三月，明廷应写亦虎仙乞请，赐其纻丝飞鱼衣一袭。【11】至此，写亦虎仙在京城待了近一年时间，除了做生意外，他多次与明朝礼部、户部、兵部、鸿胪寺等部门打交道，熟悉明朝的官场，也知道了明武宗的喜好，这为他以后结识明武宗宠臣打好了基础。 　　另一方面，写亦虎仙周旋于吐鲁番与明廷之间，企图从中获益，最终丢掉了性命，导致整个家族毁灭。 　　早在正德元年，吐鲁番速檀阿黑麻死后，其子满速儿即位，不断遣使明朝，进贡方物，一再要求明朝放回其弟真帖木儿。至正德三年，兵部认为，吐鲁番恃其族大种恶，累侵哈密，以真帖木儿为质，是谓“质其所亲爱”，不同意放人。五年，真帖木儿走出甘州城，明军追而获之。六年七月，甘肃守臣请求放归真帖木儿，下兵部会议。兵部认为真帖木儿父死兄存，其去留亦不足以系虏情之向背，同意放回，同时请敕谕其兄速坛满速儿和忠顺王拜牙即，令其修政睦邻。永通职贡。明武宗批准后，送真帖木儿回吐鲁番成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七年冬，明廷诏差哈密三都督奄克孛剌、写亦虎仙、满剃哈三送真帖木儿回完聚。其时奄克孛刺暂时羁留兰州，且须与忠顺王协和行事。真帖木儿实由写亦虎仙和满剌哈三送归吐鲁番。真帖木儿多次请求回去方批准，对明朝颇有怨言，由于其久住甘州，深知风土，见到满速儿后特别提到甘州城南黑水可灌。又有夷使报告说，甘肃荒旱饥窘，人死亡且半，城堡空虚。满速儿闻知后乃谋侵犯中国，写亦虎仙被羁留。 　　对写亦虎仙在吐鲁番的表现，后世记载矛盾较多，不幸的是，写亦虎仙无意之中成了明朝党争的牺牲品，后世明朝士大夫自身的政治倾向又影响了关于他的真实记载。据《殊域周咨录》记载：写亦虎仙因送真帖木儿回番，乃与番潜谋诱其王云：“番主怪尔行事不公，且来杀尔，可先投免祸。”忠顺王惧，乃欲往投顺。奄克孛剌不从，王恃刀杀之，奄克孛剿逃至甘州，告其情。哈密人火辛哈即乘机同诱王往归吐鲁番，当被拘留。火辛哈即先回国，番酋满速儿随令头目火者他只丁同写亦虎仙、满刺哈三领兵占据哈密。【12】严从简怀疑正德八年九月哈密忠顺王拜牙即投靠吐鲁番与写亦虎仙诱骗有关。其实，真正骗诱拜牙即的是火辛哈即而非写亦虎仙。正德九年甘肃镇巡官差千户马驯、马升等前去哈窑访察夷情，马驯等问速坛拜牙即因何弃城，众人称拜牙即是被奸夷火辛哈即吓逼投奔满速儿的，火辛哈即专与速坛满速儿透漏事情。因此，火辛哈即才是诱骗拜牙即投靠吐鲁番的主谋。当然，忠顺王拜牙即弃国从番，虽有火辛哈即诱引，实际上是其贪酒色，不行正事，剥削害人，遭部属怀恨反对而逃跑的。其时，写亦虎仙对马驯等曰：“城池、金印在他人之手，我岂敢言奉谁为王？”【13】此事表明写亦虎仙对拜牙即无可奈何，但他也不想得罪明朝，及时向明朝使臣报告了速坛满速儿要入侵肃州的信息。写亦虎仙哭着向明朝使臣马驯等人说：“我的家当妻子都在甘州。有速坛满速儿要调瓦刺人马同往甘肃地方躧抢，仓里无粮，人没吃的，一定投顺了。他把朝廷地方坏了，官军人等、我的妻子都是死数。你每务要禀知三堂，急调河东大势官军，同甘凉各城人马前来肃州，等着截杀。”并建议，奄克孛刺是罕慎亲弟，若着他袭爵也好。【14】马驯等将此具呈都御史赵鉴，转行甘肃总制邓璋。 　　由于拜牙即已投奔吐鲁番，满速儿于是派遣其头目火者他只丁取哈密金印，占守哈密城。他只丁令哈密都指挥火者马黑木至甘州索赏，且言忠顺王弃国从番，要求差人守哈密。甘肃巡抚赵鉴误认为满速儿忠义，令他只丁等代中国守城勤劳，于是差抚夷官送满速儿金币二百。其时，明朝甘肃守臣对忠顺王拜牙即投奔之事可能看得并不严重，拜牙即的使臣及其伴送的撒马儿罕等地使臣接连朝贡到京也说明了哈密职掌西域朝贡之路是通畅的。正德九年十一月，满速儿打败了入侵哈密的瓦刺达子，斩首八级，甘肃守臣请赏，明廷给满速儿、真帖木儿及以下头目均有赏赐。明朝甘肃守臣的软弱和优待，刺激了吐鲁番速坛满速儿的胃口。速坛满速儿分兵据守刺术等城，遣使向明朝索段子万匹以赎哈密城印，声称如不与，即领兵把旗插在甘州门上。十二月，满速儿遣火者他只丁率领人马来到肃州近边王子庄、苦峪、赤斤等处抢掠男妇三千余口，马驼牛羊不计其数。于是，明朝差官经略，派兵部尚书彭泽前往甘肃总督军务。彭泽调延宁等处军驻甘州。满速儿闻彭泽军在，不敢深入，给彭泽等写番文假称被赤斤抢了贡物，找其报仇，不敢侵犯甘肃，只讨些赏赐回去。彭泽信其言，即筹措段绢褐布共三百，遣马骥与通事火信、抚夷百户马升并马训捧敕书二道，前往哈密，与写亦虎仙、马黑木等一道，邀他只丁同往吐鲁番。彭泽“以写亦虎仙、火者马黑木等皆吐鲁番亲族，故遣同往。论之曰：‘忠顺王不得城印，与了小段子，儿甚么稀罕，我奏朝廷，蟒衣、膝阑、织金段、纱罗、银器、珍珠，都发与你。’”【15】他只丁嫌赏薄，只是将金印交与写亦虎仙、哈三等，并将所掠去赤斤铜印一颗付马训等，众议遣马骥、火信将印持回并添取赏赐。他只丁方同马驯等至吐鲁番，将敕书原赍缎绢等颁赐给满速儿。火信等回甘州，纳还赤斤铜印，并报添取赏赐。彭泽又备罗缎、褐布共一千九百匹，银壶、银碗、银台盏各一副，令火信等复持往谕。未等使臣回复，就上奏远夷已悔过，献还城印。于是，彭泽于正德十年闰四月奉诏回京。此时明朝的使臣尚在去吐鲁番的路上，八月写亦虎仙等人才到吐鲁番交割增币。然速坛满速儿复嫌少。写亦虎仙、百户赛打黑麻、通事法虎儿、马驯等人商议又许了一千五百匹段子，火者他只丁从中做了保人。于是，吐鲁番差虎都六写亦、火者撒者儿等作为使臣随明朝来使送印取赏。正德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吐鲁番进贡使臣四十二名，哈密进贡使臣六十名，伴送吐鲁番使臣十名，彭泽原差传谕夷情、送赏抚、取城印哈密使臣都指挥火者马黑木等十二名，验放入嘉峪关。写亦虎仙等随吐鲁番使臣到关进贡，进入甘州。新任甘肃巡抚都御史李昆没有接受写亦虎仙等许的一千五百段子说法，却听信肃州兵备副使陈九畴之言，将吐鲁番使臣虎都六写亦、火者撒者儿扣留为质，因印送来，以杂币二百匹付吐鲁番来使亦思马因、满剌朶思，送至速坛满速儿并火者他只丁，并要求其送忠顺王回国。 　　李昆、陈九畴的做法激怒了满速儿，满速儿差火者他只丁、牙木兰复占哈密。正德十一年十月，火者他只丁、牙木兰等派夷使斩巴思等递送回回字文书给甘肃都御史李昆等，口气强硬地要求明朝尽快将虎都六写亦、火者撒者儿及所许一千五百匹段子送回，否则，事便坏了，路也不通。甘肃守臣李昆等认为，城印既已送回，不必俯从，反而要求吐鲁番将哈密王速坛拜牙即送回，否则将其差来使臣迁发南方羁住，闭关绝贡。明与吐鲁番的关系恶化。 　　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吐鲁番兵至肃州城西十里，杀死参将芮宁官军700人。芮宁兵败，肃州危急，肃州兵备副使陈九畴应对惊慌失措，立即将吐鲁番使臣斩巴思、阿剌思罕儿以及写亦虎仙部下缠头汉回高彦名等八人处死。为增加援兵，陈九畴会同史镛、蒋存礼等人商请哈密北山瓦剌达子抢杀吐鲁番城，以牵制速坛满速儿。陈九畴欲给瓦剌等量给赏无措，乃于写亦虎仙名下劝罚缎子二百七十匹、绢一百七十二匹、银一百六十两、梭布一百三十七匹、马五匹、羊一百只，另一哈密都督失拜烟答名下劝罚缎子五十一匹、绢一十匹、银六十四两、马一匹、羊一百七十只，用来赏赐番汉官兵。此时，李昆等亦恐甘州藏有奸夷内应，将写亦虎仙、撒者儿、虎都六写亦及各家属并各起夷人四十四名俱捕下狱。速坛满速儿遣朵撒哈及把都儿乞和，且称俱是写亦虎仙弄祸。因朵撒哈是速坛满速儿的亲头目，被明军拘留。把都儿被放回传信，速坛满速儿留兵营帐被攻，只好撤回西去。 　　事后，甘肃守臣以写亦虎仙知吐鲁番入寇不行劝阻，先年许吐鲁番段一千五百，勾惹边患，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以叛逆论。写亦虎仙诉，行肃州兵备再审。哈密另一都督奄克孛剌恐其脱放，乃告写亦虎仙及其丈人火辛哈即构引吐鲁番坏事，今不曾正法，恐贻后患。因写亦虎仙挂有明朝使者的头衔，陈九畴不敢擅杀，将其父子押赴京城定罪，始以“谋叛”的罪名，拟判死刑。《殊域周咨录》对此事的经过是这样记载的：“（正德）十一年四月，牙木兰谋劫甘州，令夷人斩巴思等以书约阿剌思罕，待番兵至时，即与甘州关厢寄住回子放火开城。斩巴思等藏番书入关被获，兵备陈九畴遂搜得（写亦）虎仙日前谋造铁盔四顶、甲二副、铜铁炮七个、大刀四把，其子米儿马黑麻藏在酒主张子义家井内。后番入寇至嘉峪关，射死参将芮宁，甘州大乱。九畴遂杀斩巴思等八人。番酋寻又求和，且差头目虎剌力带领从人前来投递番书，归罪（写亦）虎仙，寻遂西去。九畴乃以捷奏。上诏科道官往勘，拟（写亦）虎仙谋叛律。”【16】 　　对这次甘肃之变，明廷调查后认定：“彭泽擅差都督写亦虎仙等赎取城印，许与段疋致遗后患。”【17】其中写亦虎仙向吐鲁番许诺一千五百段子是关键。作为明朝使臣，写亦虎仙的许诺可以看作彭泽或其他甘肃守臣的授权，即使没有授权，因为写亦虎仙的使臣身份，吐鲁番有充分理由向明朝要这些段子。事实上，早在正德十年十二月吐鲁番速坛满速儿将城印献还遣使进贡时，总兵官徐谦、太监许宣、都御史李昆筹备织金、彩段、纱绢、洗白各色梭布共一百二十匹包封用印与速坛满速儿，再备织金彩段、纱绢洗白各色梭布八十匹包封用印与火者他只丁。这二百匹段子等物实际上是对写亦虎仙许诺的承认，只是给的没有写亦虎仙许诺的那么多。由于彭泽已上报朝廷吐鲁番处理完毕，甘肃守臣也不好向明廷报告需更多的绸缎。于是，向吐鲁番许诺一千五百段子成了写亦虎仙个人的私事。这种私事是甘肃守臣审讯而来的。先是陈九畴审讯哈密回回怯林儿的，怯林儿的供称写亦虎仙许与段子是在正德十年同赛打黑麻等赍送赏赐取讨城印之时许的，原因是写亦虎仙要娶吐鲁番王子妹子为妻，吐鲁番速坛生气要杀写亦虎仙。写亦虎仙为平息其怒气而许下的。其次，陈九畴复审赛打黑麻，赛打黑麻称先年写亦虎仙护送真帖木儿到吐鲁番时，速坛满速儿要把他妹子嫁与哈密速坛拜牙即为妻，写亦虎仙要娶为妻，速坛满速儿生气要把写亦虎仙送到冰眼里喂鱼，写亦虎仙慌了，许下段子一千五百匹。第三，正德七年，甘肃镇巡官奏将真帖木儿放归，差写亦虎仙等送回，写亦虎仙要娶真帖木儿母为妾，又嫌老不娶。后忠顺王速坛拜牙即自行带印投往吐鲁番地面。“写亦虎仙要攀援速檀满速儿做亲仗势，欲图哈密为王，求娶本王姨母为妻。许允，写亦虎仙嫌老不要，又要娶王妹为妻。速檀满速儿嗔怪要杀，央火者他只丁解劝，许下王子段一千疋，又许与火者他只丁五百疋相谢。”【18】因写亦虎仙求婚是其私事，有人认为，火者他只丁向明朝索要的一千五百匹段实际上是他得罪了满速儿后作为赎命的代价答应下来的。【19】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完全如此。一方面，速坛满速儿索要更多绸缎是其目标。另一方面，写亦虎仙作为彭泽使者，得到一些授权。写亦虎仙后来报告说：“彭总制钧帖差人送来，言说都督写亦虎仙等上将朝廷的敕书赍去速坛满速儿王处，借钱使用赎取，若不与金印城池呵，你再多许他些钱物务，要将哈密城池金印取来与他，和好就与他使臣一同前来，成事后但是你每借了使过的并许下速坛满速儿王钱物，我每具奏朝廷，一倍还你两倍，朝廷的敕书上也说一倍还两倍。”【20】事后调查，彭泽确实派人与写亦虎仙说了，但朝廷的敕书上没有“一倍还两倍”的说法。彭泽的允诺和写亦虎仙的贪财是写亦虎仙许段子的重要原因。其实，写亦虎仙到了肃州后，是及时向明朝报告了吐鲁番速坛满速儿索要缎子之事。正德十一年三月，兵部尚书王琼奏：“都御史彭泽、李昆，谓哈密城、印俱已献还，火者他只丁亦取回土番。及译写写亦虎仙帖文则谓：止归金印，而他只丁尚据城以要重赎。又言速坛满速儿谋欲犯边，为所劝阻，遣使入贡。”【21】兵部要求甘肃镇巡等官“从长议处，既不可严峻拒绝，激变夷情，亦不可示弱轻许，开启弊端。其番酋果来效顺，进贡到边，照依旧例放入，加意抚待。”【22】显然，写亦虎仙是实报，彭泽、李昆是谎报。但明廷相信了彭泽、李昆等的报告，赎城的一千多匹段子也不可能从朝廷那里得到。在李昆等人那里这是写亦虎仙个人求婚惹来的麻烦。在陈九畴搜得写亦虎仙及其子谋叛武器的证据后，写亦虎仙及其家族就是谋叛的死罪了。 　　写亦虎仙的转机是另一哈密都督失拜烟答之子米儿马黑麻在京城直人东长安门，为其父冤死告御状出现的。甘肃守臣对米儿马黑麻之父判决是：“已故都督失拜烟答交通外夷，谋为内应。身虽已死，法尚难容，仍当迁其妻，孥没其财产。”【23】米儿马黑麻不服，向明武宗诉说，其父是出城杀贼，头上中箭走回，被陈九畴责打身死。于是武宗下诏提解写亦虎仙等到京会审。刑部会同三法司并锦衣卫各堂上官会审，认为写亦虎仙翻异原情，改拟奏事不实，律参看得。彭泽、李昆、陈九畴及史镛、蒋存礼等分别受到革职为民、降级等处分。【24】 三 　　正德十三年七月写亦虎仙被押解到京，他通过其女婿火者马黑木、侄婿马黑麻交结权臣钱宁。写亦虎仙在刑部狱中时，“钱宁假传上意差校尉数辈往视之。近幸，馈烧羊酒肉者无虚日。既脱罪，遂留豹房，朝夕近侍。”【25】时佞臣钱宁“引乐工臧贤、回回人于永及诸番僧，以秘戏进。”【26】回回人锦衣卫都督同知于永“善阴道秘术，遂召入豹房，与语大悦。永，色目人。进言回回女皙润而瑳粲，大胜中土。时都督吕佐，亦色目人。永矫旨索佐家回女善西域舞者，得十二人，以进歌舞。达昼夜，顾犹以为不足。乃讽上，请召诸侯伯中故色目籍家妇人入内驾，言教舞而择其羡者留之，不令出。”【27】因为武宗宠爱回回女，马黑木通过钱宁捏请带同官校往肃州选取妇女，而“写亦虎仙以秘术干进得与养子列”【28】。写亦虎仙结识权臣江彬，“恃彬势，或驰马于市，或享大官之馔，于刑部或从乘舆，而餕珍膳享于会同馆。”【29】由于写亦虎仙及其婿、侄婿等进献西域美女、珍宝，密呈房中秘戏方伎，大得明武宗青睐。写亦虎仙与“其婿得侍帝左右，帝悦之，赐国姓，授锦衣卫指挥”。【30】 　　正德十四年六月，宁王朱宸濠反叛，明武宗率军亲征，写亦虎仙等与幸臣江彬随行。正德十六年三月明武宗病死。其侄朱厚璁继位，是为嘉靖帝。嘉靖帝明世宗年仅十三，诸事皆由太皇太后与当朝大臣杨廷和等人处理。即“放豹房番僧及教坊司乐人，还四方所献妇女”，杀佞臣钱宁和江彬，写亦虎仙等人也都被捕入狱，交法司审理。法司给他们所定的罪责是：“查得（写亦）虎仙止有一妻一妾，与子马黑麻住甘州，又一妾住哈密。参照虎仙本以西域狡夷，滥膺朝廷品爵，不思匡辅哈密，为国藩篱，却乃潜通吐鲁番，犯我疆圉。妄许段匹，致芮宁之丧师；谋为夷王，逼忠顺以失国。搅扰地方，为患多年。交结权奸，旷诛二载。所据本犯罪恶深重，议拟前罪，缘坐其家口，籍没其财产。本犯未到男米儿马黑麻藏兵甲于井中，思乘时而构乱；遣家童于徼外，欲籍寇而复仇。婿马黑木诱令番酋夺占哈密城池，率同他只丁抢掠近边人畜。所据各犯俱与虎仙罪恶相同，亦当拟谋叛之律。”【31】是年十一月，写亦虎仙瘐毙于狱中，时年65岁。其子米儿马黑麻、女婿火者马黑木、侄婿米儿马黑麻皆于嘉靖二年（1523）五月斩于市。【32】嘉靖三年七月，写亦虎仙妻古力哈屯、妾你加儿哈屯被赐给武定侯郭勋为奴。 　　写亦虎仙之死，首先是明朝内部政治斗争的结果。兵部尚书王琼欲借甘肃之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他上疏称：“彭泽故违敕旨，不遵会议，擅自主张，措备赏物，差人出使外国讲和，开启边衅，遗患地方。隐匿近边抢杀贼情，妄奏事宁回京。及都御史李昆明知吐鲁番占据哈密挟求赏赐，关系边情至重，坐视因循，持疑两端，酿成大患。副使陈九畴惟知讲和之为非，不思中变之为害，擅拟拘执夷使，因而激变，疑有奸夷交通，多无指实，俱应究治提问。”【33】内阁首辅杨廷和认为这是“德华（王琼）忌济物（彭泽），欲害之”的做法，且认定写亦虎仙“赂德华块玉重百三十斤，祈免罪”，所以王琼才对彭泽、陈九畴等人予以追究。杨廷和认为写亦虎仙“自成化以来交构吐鲁番，据哈密城池，夺金印、前后虏忠顺王善巴、哈尚、及苏尔坦巴雅济二三人，阿穆尔温都尔实哩亦为所害，其意直欲王哈密也，每年进贡所得厚赏皆归和珊（虎仙），自甘肃至京师沿途皆有店舍，扰害西域者数十年。”【34】写亦虎仙是否受审成了杨廷和一派与王琼一派政治争论的关键问题。如严办写亦虎仙等叛逆，杨廷和一派就可以要求宽免彭泽、陈九畴等人，并在对待吐鲁番问题上，持闭关绝贡的强硬立场。兵部尚书王琼作为明廷处理甘肃事务主要负责人，审查了大量的明与吐鲁番的来往文书及解京犯人，其奏疏保留了大量甘肃之乱的细节，最终确认了彭泽等人的过错，并得到明武宗的首肯。然武宗一死，杨廷和出于政治需要，借嘉靖帝登基诏书，假威擅柄，将写亦虎仙监故。写亦虎仙的死讯传至西域，并没能如杨廷和集团所愿吓退吐鲁番，反而成为满速儿招揽哈密回回部落，侵犯明朝的最佳借口。嘉靖三年（1524）九月，吐鲁番二万骑兵在满速儿的率领下以报仇为名再次大举入寇甘肃，同困肃州，抢掠甘州，再次震惊了明朝君臣。明世宗在对提督杨一清密谕中指出：“其祸之来，实始于彭泽、陈九畴，而因杀死写亦虎仙家族，侵欺财产，所以彼酋至今恨之。”【35】杨一清则认为“番人之怨实由陈九畴之多杀也”。写亦虎仙之死“似亦不足深惜。但彼乃夷人，与华民不同，乃治以中国之法，死之狱中而并坐其家属，实则太过。然此酋乃番人之所喜，而哈密之人深怨者也。”【36】他将诛除写亦虎仙家族一事列为激变吐鲁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最主要原因。 　　其次，写亦虎仙及其家族被诛是部分明朝官员主张闭关绝贡以示强硬的反映。对此，杨一清引用这部分官员话说：“往者都御史陈九畴、御史卢问之具奏，兵部会题，皆欲闭关绝贡，永不与通。以番人之所利于中国者甚多：既绝其贡道，綵币不出，，则彼无华衣；铁锅不出，则彼无羹食；大黄不出，则彼畜受暑热之灾；麝香不出，则床榻盘蛇虺之害。彼既绝其欲得之物，则自然屈伏。”【37】对主张闭关绝贡的陈九畴等人而言，从事丝路朝贡贸易的写亦虎仙家族不为他们所喜。彭泽擅派写亦虎仙为使臣，又不承认写亦虎仙许下的一千五百匹段子，陈九畴等不仅怀疑写亦虎仙勾结吐鲁番，还拷打无罪的回回人，将礼拜寺改做寺院。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吐鲁番犯肃州时，“陈九畴将回回坟墓并礼拜寺都拆毁了，又将回回人妻与了西番人去了。”【38】写亦虎仙作为从事朝贡贸易的哈密回回人的首领，陈九畴等人对写亦虎仙家族的打击实际上是其闭关绝贡主张的体现。然明朝能绝其入贡之路，不能绝其入寇之途。有学者认为，通过朝贡贸易与西域诸国建立友好往来的关系和孤立敌对的蒙古贵族，是明朝最高的国家利益，而闭关绝贡只能使明朝引火烧身，或使西域诸国独自与明朝开战，或将西域诸国推向蒙古贵族一边。要树立其大国的形象和维护其大国的地位，明朝必须积极主动地确保丝绸之路的畅通。如果明廷一意孤行，人为地闭关绝贡，割断丝路贸易线，带给明朝的将是灾难性后果。【39】这种将西域与北方蒙古结合起来考察丝绸之路的关闭是对的，也正因为如此，明朝设置了哈密卫，但问题是，明朝政府长期以来耗费巨万所扶持的历代忠顺王虽然在政治上多倾向于明朝，但其最大的弱点在于政治根基薄弱，没有足够的力量统领哈密军民。而部族头目又各自为政，无法树立一个坚强的统一领导的核心，从而不断地轻易为吐鲁番所攻陷。【40】到明朝中后期，吐鲁番取代哈密统领西域诸国朝贡，成为必然。而明廷囿于祖宗旧制，不予承认。嘉靖以后，吐鲁番吞并哈密，仍向明朝进贡，哈密亦附名来贡。所以，明人严从简对此评论说：“哈密之守与否，不足为中国利害。即今四五十年来，哈密无封。各夷自贡，未见其为患也。”【41】明朝实际上密认了吐鲁番统领西域诸国朝贡的地位。 　　在明朝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体制下，写亦虎仙只有充当使臣才能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虽是哈密回回首领，但作为哈密进贡使臣，他只能在忠顺王和都督奄克孛剌名义下朝贡于明廷，或者充当明朝出使吐鲁番使臣以求有功于明朝，从而得到明朝的赏赐。15世纪后期16世纪初的丝绸之路东段之所以保持畅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明朝的国力。明朝中后期国势渐衰，国内保守主义势力上升，闭关绝贡的主张得到部分士大夫的认可，即便赞同通贡的士大夫也希望薄减其给赐，而不是永乐、宣德年问的厚赐。所以，写亦虎仙希望得到成化及其以前的厚赐是很难了。作为丝绸之路上的贸易家族，写亦虎仙积累财富依赖于明朝，结交吐鲁番是其手段，明朝甘肃守臣和朝廷的态度和做法直接影响了该家族的兴衰，而明朝国力的下降也决定了该家族必然走向衰落，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与写亦虎仙家族同样类型的朝贡贸易家族也是如此。 注释： 【1】[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之一百七，礼部六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第579页。 【2】《明太宗实录》卷32，永乐二年六月甲午。本文所引明朝历朝实录均为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 【3】【7】【22】【24】【41】[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之十三《土鲁蕃》，中华书局，1993年，第433、436、439、442、463页。 【4】《明孝宗实录》卷18，弘治元年九月丁丑。 【5】《明孝宗实录》卷66，弘治五年八月辛酉。 【6】《明孝宗实录》卷129，弘治十年九月戊午。 【8】《明武宗实录》卷37，正德三年四月壬辰。 【9】《明武宗实录》卷43，正德三年十月甲戌。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写亦虎仙家族是15世纪后期16世纪初活跃于明代西北丝绸之路上的贸易大族。写亦虎仙作为哈密回回首领，充当使臣，周旋于哈密与明朝、吐鲁番之间，得到明廷的厚赏与授职，在甘州、肃州等地积累了大量财富。他被甘肃守臣派往吐鲁番，由于向吐鲁番许下一千五百匹缎子得不到明朝认可，引发甘肃之变，被明朝逮捕。后结纳佞臣，得到明武宗青睐。嘉靖即位时，病死狱中。该家族衰亡是写亦虎仙不择手段追求财富、主张闭关绝贡的士大夫的反复打击及明朝国力下降的综合结果。</p>
<p>　　【关键词】写亦虎仙及其家族；朝贡贸易；明代西域</p>
<p>　　【作者简介】张文德，历史学博士，徐州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徐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徐州221116）。</p>
<p>　　【原文出处】《学海》（南京），2012．1．171～178</p>
<p>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朝贡与入附：明代西域人来华研究”（项目号：08JA770032）的中期成果。</p>
<p>　　明与西域诸国往来，朝贡贸易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手段。明之哈密，在敦煌北、大碛外，为西域诸番往来要路。【1】永乐二年（1404）六月，哈密元代肃王忽纳失里之弟安克帖木儿遣使来朝，表请赐爵。明成祖封其为忠顺王。【2】赐忠顺王金印诰命，以其领西域职贡。哈密以西诸国贡使，皆由哈密译送。天顺之前，明与西域往来频繁，哈密发挥了职掌西域朝贡的重要作用，成化九年（1473）四月，吐鲁番速檀阿力侵占哈密卫，掳其城，力图取代哈密，执掌西域朝贡。但明廷认为，哈密乃朝廷所封，世为藩属，非他夷可比。由此展开了与吐鲁番争夺哈密控制权的斗争。弘治、正德年间，哈密回回首领写亦虎仙（1456—1521）置身于明与吐鲁番之间，最终被明廷逮捕法办，病死狱中。一代朝贡贸易家族由此而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弘治元年（1488）二月，明廷因哈密卫都督罕慎克复哈密有功，袭封其为哈密忠顺王。但吐鲁番速檀阿黑麻以罕慎非王族，不得王哈密，假以结亲罕慎，诱杀之。随即遣使明廷，要求立其为王，居哈密，领西域职贡。兵部尚书马文升言：“阿黑麻小夷，且与哈密各有分地，不可辄通使，亦不得王哈密。彼若入贡，我亦不拒。请敕阿黑麻，谕令送王母及金印还哈密。”【3】明廷遣曾居甘州的哈密夷人出使吐鲁番，赍赐阿黑麻。时哈密卫故都督佥事赛亦撒隆之侄写亦虎仙作为哈密的避难番夷，正流寓甘肃，充当哈密与明廷的使臣，来往于京城与甘肃之间。弘治元年九月，他奏请明廷给肃州回回坟旁空地五亩以葬凡哈密使臣之道死者，得到批准。【4】此说明明廷对其使臣身份的肯定。阿黑麻杀了罕慎后，弘治二年遣使来贡，明廷减其给赐，弘治三年吐鲁番又遣使贡狮，囚明廷众多大臣反对，得不到厚赏，其后请赐蟒龙、九龙、浑金、描金等物，亦不与。弘治四年，明廷遣哈密头目写亦虎仙赍敕谕阿黑麻，令其归哈密金印、城池。十二月，阿黑麻献还金印一颗，城池十一座，人口五百余，并遣使臣写亦满速儿等进贡驼马方物。次年正月，明廷对阿黑麻献哈密城池和金印给予的赏赐为彩段五表里，金织衣一袭。对随同写亦满速儿进京的哈密使臣写亦虎仙，兵部会礼部奏请：“写亦虎仙等十四人奉使往回，绩效尤着，请别加优赐，以旌其勤。”【5】同年，写亦虎仙升为都督佥事。他通过充当明廷出使吐鲁番的使臣，不仅得到了明廷的厚赏，还因抚谕之功得到升职，也由此与吐鲁番建立了联系。</p>
<p>　　吐鲁番速坛（即速檀Sultan，意为君主，明朝译写不一）阿黑麻一直想控制哈密。弘治五年二月，明廷诏封哈密故忠顺王脱脱侄孙陕巴袭封忠顺王，并升哈密卫都指挥使阿木郎为都督佥事，辅助陕巴。弘治六年四月，吐鲁番速坛阿黑麻以阿木郎与野乜克力勾结，抢杀吐鲁番牛羊头畜，并将明廷赏赐衣服扣留为由，率兵夜袭哈密，杀死阿木郎，虏走陕巴。明廷为之大怒，拘留吐鲁番在京贡使写亦满速儿等四十人，写敕切责阿黑麻，并派兵部右侍郎张海、都督佥事缑谦领敕率写亦满速儿往经略之。张海修嘉峪关，捕哈密奸回通阿黑麻者二十余人戍广西，请绝西域贡。同时，对寄住苦峪的哈密三种夷人，明廷以奄克孛刺都督理哈密卫事，以回回都督佥事写亦虎仙等管回回，以委兀儿知院阿南答管委兀儿，以哈刺灰千户拜迭力迷失等管哈剌灰，待克复哈密后移居之。此时的写亦虎仙作为哈密回回人首领成为次于奄克孛剌的重要人物。</p>
<p>　　弘治七年春三月，张海、缑谦不候命便归，孝宗怒，下其狱，闭关绝贡。闭关绝贡的政策激起西域诸国进贡夷人的不满，认为新皇帝弘治帝不如成化帝待遇优厚，又不受理海道朝贡，宴赏亦薄。于是，“天朝弃绝我，相率从阿黑麻”。阿黑麻复据哈密，自称可汗，大掠罕东诸卫，留其将牙兰与撒他儿率精锐二百守哈密。弘治八年冬十一月，甘肃巡抚都御史许进及总兵刘宁率兵突袭哈密，牙兰遁归，哈密收复。但因孤城难守，明军只得扶助奄克孛剌等统率哈密难民返回家园，耕种自守。弘治九年（1496）三月，阿黑麻率众再次袭破哈密，逼使哈密都督奄克孛刺投降，命亲信撒他儿驻守哈密，监督奄克孛刺。六月，奄克孛刺密结瓦刺小列秃部，袭杀撒他儿，收复哈密。弘治十年三月，阿黑麻复攻之，不能下，败走。哈密一时取得优势，然因哈密残破，奄克孛剌遂遣写亦虎仙等人为使臣，向明朝献功和进贡，以取得明朝政府的经济支持。写亦虎仙等至京后，礼部悯其流寓之穷，计其驼马方物价值，给赐段绢五千余匹，写亦虎仙熟知明廷给赐规则，对礼部薄减衣服彩段做法不满，在赏赉已毕、买卖已完情况下，仍辗转延住，奏讨不已。为此，礼部尚书徐琼奏请锦衣卫率通事促其起程。【6】此事显示出写亦虎仙作为贸易商人的贪心，作为使臣，他不是以加强哈密与明朝的联系为目的，而是追求财富为目的。这是丝绸之路贸易家族的重要特征。</p>
<p>　　在明朝的压力下，弘治十一年十二月，阿黑麻遣使明朝，献出哈密城池和被俘的哈密王陕巴及其百姓。于是，明朝复以陕巴为哈密王，畏兀儿首领奄克孛刺、哈剌灰首领拜迭里迷失、回回首领写亦虎仙辅佐之。弘治十二年夏，写亦虎仙奉命致赏赐于吐鲁番，使吐鲁番遣使臣入京朝贡。【7】</p>
<p>　　陕巴复立后，嗜酒、掊克，不能自立。属夷头目阿孛刺与之有怨恨。弘治十七年0504）阿孛剌暗勾阿黑麻子真帖木儿（阿黑麻与罕慎女所生，是年13岁，系奄克孛剌堂外孙）前来哈密守城，陕巴闻知弃城出居苦峪。甘肃镇巡官差百户董杰护送陕巴回哈密，董杰与奄克孛剌、写亦虎仙等合谋将阿孛剌擒杀，都指挥朱碹等将真帖木儿带回甘州。十八年十月，陕巴卒，明廷立其子速坛拜牙即为忠顺王，命都督奄克孛刺仍掌哈密卫印信，偕都督写亦虎仙协力佐之。</p>
<p>　　其时，写亦虎仙因久居甘州，购置田地和房屋，其妻古力哈屯，妾你加儿哈屯，及其子米儿马黑麻，均住在甘州城。写亦虎仙将女儿嫁给了被拘禁在甘州的原阿黑麻使臣火者马黑木。写亦虎仙是哈密人火辛哈即的女婿，火辛哈即又将另一女儿嫁给了吐鲁番速坛阿黑麻的亲信牙木兰。牙木兰又以妹嫁火辛哈即侄亦思马因。通过互结姻戚，写亦虎仙与吐鲁番建立了亲属关系，为其往来吐鲁番提供了方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正德年间是写亦虎仙及其家族兴盛并由盛转衰时期。一方面，写亦虎仙作为哈密进贡使臣，不断向明朝奏讨给赐，追求财富。</p>
<p>　　正德三年（1508）四月，忠顺王拜牙即遣使臣写亦虎仙等到明朝进贡驼马方物，其时写亦虎仙不与通事皮俊等偕来，亦不随身带贡物，只是身持边镇文移投进鸿胪寺。大通事王永疏清究治奸弊，明武宗命礼部看详以闻。写亦虎仙亦奏王永有所需求，且妄加凌辱。于是礼部言：“哈密乃边境藩篱，既已向化入贡，所遣使臣理宜怀辑。倘失其信，恐生他衅。”由于王永正在豹房供奉，恃宠横恣。武宗有旨令勿穷治，特戒王永后宜加慎，以全大体。写亦虎仙得到安抚。【8】此次入贡，写亦虎仙违规在先，本该受到究治，明武宗在礼部怀柔政策的提示下，特别训诫王永“后宜加慎”，反而优待了写亦虎仙。尽管如此，由于写亦虎仙贡物未至，五月，明廷以失察之罪将通事王景逮捕下狱。其后，写亦虎仙的贡物终于到京。然写亦虎仙此次在京逗留时间较长，大肆售卖夹带的私货和朝廷赏赐之物，大通事王善奏请禁治，礼部覆称：“各夷朝贡，例许稍挟私货以来，盖羁縻远人，宜俯顺其情，而不可过防，以伤其向化之心也。日哈密城池之复，写亦虎仙亦与有劳，今效顺而来，须加宽假，以示恩意，其获赐而鬻之者，亦宜从便，盖所得钞锭数多，输之于彼，既无所用，而载之于途，大有所费。宜移文彼处镇巡等官，听其量带方物来京贸易，但不可入境市物，以劳驿传。其留边夷使之赐，审无欺克，听其自便可也。”【9】由于写亦虎仙作为贸易使臣经常来往于丝绸之路上，礼部对其比较了解，认为写亦虎仙挟私货是惯例，况其对克复哈密城有功，理应宽待，朝廷赏赐给他的钞锭也是允许他用之买卖的。只是进贡使臣须来京贸易，不得随便在驿途贸易。明武宗认可了礼部做法。在礼部的宽容与默认下，写亦虎仙对明廷的给赐奏求不已。正德四年二月，写亦虎仙以哈密卫都督的名义奏称：“成化、弘治等年，于速坛阿黑麻处自备已赀，赎取陕巴及所夺金印并被掳人口，请赐粮。”户部议：“行甘肃镇巡等官核实，先年果为中国效劳，量为体恤。”报可。【10】户部认为此事得到了甘肃镇巡官的核实，写亦虎仙应得到一定补偿，并报武宗认可，到了三月，明廷应写亦虎仙乞请，赐其纻丝飞鱼衣一袭。【11】至此，写亦虎仙在京城待了近一年时间，除了做生意外，他多次与明朝礼部、户部、兵部、鸿胪寺等部门打交道，熟悉明朝的官场，也知道了明武宗的喜好，这为他以后结识明武宗宠臣打好了基础。</p>
<p>　　另一方面，写亦虎仙周旋于吐鲁番与明廷之间，企图从中获益，最终丢掉了性命，导致整个家族毁灭。</p>
<p>　　早在正德元年，吐鲁番速檀阿黑麻死后，其子满速儿即位，不断遣使明朝，进贡方物，一再要求明朝放回其弟真帖木儿。至正德三年，兵部认为，吐鲁番恃其族大种恶，累侵哈密，以真帖木儿为质，是谓“质其所亲爱”，不同意放人。五年，真帖木儿走出甘州城，明军追而获之。六年七月，甘肃守臣请求放归真帖木儿，下兵部会议。兵部认为真帖木儿父死兄存，其去留亦不足以系虏情之向背，同意放回，同时请敕谕其兄速坛满速儿和忠顺王拜牙即，令其修政睦邻。永通职贡。明武宗批准后，送真帖木儿回吐鲁番成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七年冬，明廷诏差哈密三都督奄克孛剌、写亦虎仙、满剃哈三送真帖木儿回完聚。其时奄克孛刺暂时羁留兰州，且须与忠顺王协和行事。真帖木儿实由写亦虎仙和满剌哈三送归吐鲁番。真帖木儿多次请求回去方批准，对明朝颇有怨言，由于其久住甘州，深知风土，见到满速儿后特别提到甘州城南黑水可灌。又有夷使报告说，甘肃荒旱饥窘，人死亡且半，城堡空虚。满速儿闻知后乃谋侵犯中国，写亦虎仙被羁留。</p>
<p>　　对写亦虎仙在吐鲁番的表现，后世记载矛盾较多，不幸的是，写亦虎仙无意之中成了明朝党争的牺牲品，后世明朝士大夫自身的政治倾向又影响了关于他的真实记载。据《殊域周咨录》记载：写亦虎仙因送真帖木儿回番，乃与番潜谋诱其王云：“番主怪尔行事不公，且来杀尔，可先投免祸。”忠顺王惧，乃欲往投顺。奄克孛剌不从，王恃刀杀之，奄克孛剿逃至甘州，告其情。哈密人火辛哈即乘机同诱王往归吐鲁番，当被拘留。火辛哈即先回国，番酋满速儿随令头目火者他只丁同写亦虎仙、满刺哈三领兵占据哈密。【12】严从简怀疑正德八年九月哈密忠顺王拜牙即投靠吐鲁番与写亦虎仙诱骗有关。其实，真正骗诱拜牙即的是火辛哈即而非写亦虎仙。正德九年甘肃镇巡官差千户马驯、马升等前去哈窑访察夷情，马驯等问速坛拜牙即因何弃城，众人称拜牙即是被奸夷火辛哈即吓逼投奔满速儿的，火辛哈即专与速坛满速儿透漏事情。因此，火辛哈即才是诱骗拜牙即投靠吐鲁番的主谋。当然，忠顺王拜牙即弃国从番，虽有火辛哈即诱引，实际上是其贪酒色，不行正事，剥削害人，遭部属怀恨反对而逃跑的。其时，写亦虎仙对马驯等曰：“城池、金印在他人之手，我岂敢言奉谁为王？”【13】此事表明写亦虎仙对拜牙即无可奈何，但他也不想得罪明朝，及时向明朝使臣报告了速坛满速儿要入侵肃州的信息。写亦虎仙哭着向明朝使臣马驯等人说：“我的家当妻子都在甘州。有速坛满速儿要调瓦刺人马同往甘肃地方躧抢，仓里无粮，人没吃的，一定投顺了。他把朝廷地方坏了，官军人等、我的妻子都是死数。你每务要禀知三堂，急调河东大势官军，同甘凉各城人马前来肃州，等着截杀。”并建议，奄克孛刺是罕慎亲弟，若着他袭爵也好。【14】马驯等将此具呈都御史赵鉴，转行甘肃总制邓璋。</p>
<p>　　由于拜牙即已投奔吐鲁番，满速儿于是派遣其头目火者他只丁取哈密金印，占守哈密城。他只丁令哈密都指挥火者马黑木至甘州索赏，且言忠顺王弃国从番，要求差人守哈密。甘肃巡抚赵鉴误认为满速儿忠义，令他只丁等代中国守城勤劳，于是差抚夷官送满速儿金币二百。其时，明朝甘肃守臣对忠顺王拜牙即投奔之事可能看得并不严重，拜牙即的使臣及其伴送的撒马儿罕等地使臣接连朝贡到京也说明了哈密职掌西域朝贡之路是通畅的。正德九年十一月，满速儿打败了入侵哈密的瓦刺达子，斩首八级，甘肃守臣请赏，明廷给满速儿、真帖木儿及以下头目均有赏赐。明朝甘肃守臣的软弱和优待，刺激了吐鲁番速坛满速儿的胃口。速坛满速儿分兵据守刺术等城，遣使向明朝索段子万匹以赎哈密城印，声称如不与，即领兵把旗插在甘州门上。十二月，满速儿遣火者他只丁率领人马来到肃州近边王子庄、苦峪、赤斤等处抢掠男妇三千余口，马驼牛羊不计其数。于是，明朝差官经略，派兵部尚书彭泽前往甘肃总督军务。彭泽调延宁等处军驻甘州。满速儿闻彭泽军在，不敢深入，给彭泽等写番文假称被赤斤抢了贡物，找其报仇，不敢侵犯甘肃，只讨些赏赐回去。彭泽信其言，即筹措段绢褐布共三百，遣马骥与通事火信、抚夷百户马升并马训捧敕书二道，前往哈密，与写亦虎仙、马黑木等一道，邀他只丁同往吐鲁番。彭泽“以写亦虎仙、火者马黑木等皆吐鲁番亲族，故遣同往。论之曰：‘忠顺王不得城印，与了小段子，儿甚么稀罕，我奏朝廷，蟒衣、膝阑、织金段、纱罗、银器、珍珠，都发与你。’”【15】他只丁嫌赏薄，只是将金印交与写亦虎仙、哈三等，并将所掠去赤斤铜印一颗付马训等，众议遣马骥、火信将印持回并添取赏赐。他只丁方同马驯等至吐鲁番，将敕书原赍缎绢等颁赐给满速儿。火信等回甘州，纳还赤斤铜印，并报添取赏赐。彭泽又备罗缎、褐布共一千九百匹，银壶、银碗、银台盏各一副，令火信等复持往谕。未等使臣回复，就上奏远夷已悔过，献还城印。于是，彭泽于正德十年闰四月奉诏回京。此时明朝的使臣尚在去吐鲁番的路上，八月写亦虎仙等人才到吐鲁番交割增币。然速坛满速儿复嫌少。写亦虎仙、百户赛打黑麻、通事法虎儿、马驯等人商议又许了一千五百匹段子，火者他只丁从中做了保人。于是，吐鲁番差虎都六写亦、火者撒者儿等作为使臣随明朝来使送印取赏。正德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吐鲁番进贡使臣四十二名，哈密进贡使臣六十名，伴送吐鲁番使臣十名，彭泽原差传谕夷情、送赏抚、取城印哈密使臣都指挥火者马黑木等十二名，验放入嘉峪关。写亦虎仙等随吐鲁番使臣到关进贡，进入甘州。新任甘肃巡抚都御史李昆没有接受写亦虎仙等许的一千五百段子说法，却听信肃州兵备副使陈九畴之言，将吐鲁番使臣虎都六写亦、火者撒者儿扣留为质，因印送来，以杂币二百匹付吐鲁番来使亦思马因、满剌朶思，送至速坛满速儿并火者他只丁，并要求其送忠顺王回国。</p>
<p>　　李昆、陈九畴的做法激怒了满速儿，满速儿差火者他只丁、牙木兰复占哈密。正德十一年十月，火者他只丁、牙木兰等派夷使斩巴思等递送回回字文书给甘肃都御史李昆等，口气强硬地要求明朝尽快将虎都六写亦、火者撒者儿及所许一千五百匹段子送回，否则，事便坏了，路也不通。甘肃守臣李昆等认为，城印既已送回，不必俯从，反而要求吐鲁番将哈密王速坛拜牙即送回，否则将其差来使臣迁发南方羁住，闭关绝贡。明与吐鲁番的关系恶化。</p>
<p>　　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吐鲁番兵至肃州城西十里，杀死参将芮宁官军700人。芮宁兵败，肃州危急，肃州兵备副使陈九畴应对惊慌失措，立即将吐鲁番使臣斩巴思、阿剌思罕儿以及写亦虎仙部下缠头汉回高彦名等八人处死。为增加援兵，陈九畴会同史镛、蒋存礼等人商请哈密北山瓦剌达子抢杀吐鲁番城，以牵制速坛满速儿。陈九畴欲给瓦剌等量给赏无措，乃于写亦虎仙名下劝罚缎子二百七十匹、绢一百七十二匹、银一百六十两、梭布一百三十七匹、马五匹、羊一百只，另一哈密都督失拜烟答名下劝罚缎子五十一匹、绢一十匹、银六十四两、马一匹、羊一百七十只，用来赏赐番汉官兵。此时，李昆等亦恐甘州藏有奸夷内应，将写亦虎仙、撒者儿、虎都六写亦及各家属并各起夷人四十四名俱捕下狱。速坛满速儿遣朵撒哈及把都儿乞和，且称俱是写亦虎仙弄祸。因朵撒哈是速坛满速儿的亲头目，被明军拘留。把都儿被放回传信，速坛满速儿留兵营帐被攻，只好撤回西去。</p>
<p>　　事后，甘肃守臣以写亦虎仙知吐鲁番入寇不行劝阻，先年许吐鲁番段一千五百，勾惹边患，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以叛逆论。写亦虎仙诉，行肃州兵备再审。哈密另一都督奄克孛剌恐其脱放，乃告写亦虎仙及其丈人火辛哈即构引吐鲁番坏事，今不曾正法，恐贻后患。因写亦虎仙挂有明朝使者的头衔，陈九畴不敢擅杀，将其父子押赴京城定罪，始以“谋叛”的罪名，拟判死刑。《殊域周咨录》对此事的经过是这样记载的：“（正德）十一年四月，牙木兰谋劫甘州，令夷人斩巴思等以书约阿剌思罕，待番兵至时，即与甘州关厢寄住回子放火开城。斩巴思等藏番书入关被获，兵备陈九畴遂搜得（写亦）虎仙日前谋造铁盔四顶、甲二副、铜铁炮七个、大刀四把，其子米儿马黑麻藏在酒主张子义家井内。后番入寇至嘉峪关，射死参将芮宁，甘州大乱。九畴遂杀斩巴思等八人。番酋寻又求和，且差头目虎剌力带领从人前来投递番书，归罪（写亦）虎仙，寻遂西去。九畴乃以捷奏。上诏科道官往勘，拟（写亦）虎仙谋叛律。”【16】</p>
<p>　　对这次甘肃之变，明廷调查后认定：“彭泽擅差都督写亦虎仙等赎取城印，许与段疋致遗后患。”【17】其中写亦虎仙向吐鲁番许诺一千五百段子是关键。作为明朝使臣，写亦虎仙的许诺可以看作彭泽或其他甘肃守臣的授权，即使没有授权，因为写亦虎仙的使臣身份，吐鲁番有充分理由向明朝要这些段子。事实上，早在正德十年十二月吐鲁番速坛满速儿将城印献还遣使进贡时，总兵官徐谦、太监许宣、都御史李昆筹备织金、彩段、纱绢、洗白各色梭布共一百二十匹包封用印与速坛满速儿，再备织金彩段、纱绢洗白各色梭布八十匹包封用印与火者他只丁。这二百匹段子等物实际上是对写亦虎仙许诺的承认，只是给的没有写亦虎仙许诺的那么多。由于彭泽已上报朝廷吐鲁番处理完毕，甘肃守臣也不好向明廷报告需更多的绸缎。于是，向吐鲁番许诺一千五百段子成了写亦虎仙个人的私事。这种私事是甘肃守臣审讯而来的。先是陈九畴审讯哈密回回怯林儿的，怯林儿的供称写亦虎仙许与段子是在正德十年同赛打黑麻等赍送赏赐取讨城印之时许的，原因是写亦虎仙要娶吐鲁番王子妹子为妻，吐鲁番速坛生气要杀写亦虎仙。写亦虎仙为平息其怒气而许下的。其次，陈九畴复审赛打黑麻，赛打黑麻称先年写亦虎仙护送真帖木儿到吐鲁番时，速坛满速儿要把他妹子嫁与哈密速坛拜牙即为妻，写亦虎仙要娶为妻，速坛满速儿生气要把写亦虎仙送到冰眼里喂鱼，写亦虎仙慌了，许下段子一千五百匹。第三，正德七年，甘肃镇巡官奏将真帖木儿放归，差写亦虎仙等送回，写亦虎仙要娶真帖木儿母为妾，又嫌老不娶。后忠顺王速坛拜牙即自行带印投往吐鲁番地面。“写亦虎仙要攀援速檀满速儿做亲仗势，欲图哈密为王，求娶本王姨母为妻。许允，写亦虎仙嫌老不要，又要娶王妹为妻。速檀满速儿嗔怪要杀，央火者他只丁解劝，许下王子段一千疋，又许与火者他只丁五百疋相谢。”【18】因写亦虎仙求婚是其私事，有人认为，火者他只丁向明朝索要的一千五百匹段实际上是他得罪了满速儿后作为赎命的代价答应下来的。【19】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完全如此。一方面，速坛满速儿索要更多绸缎是其目标。另一方面，写亦虎仙作为彭泽使者，得到一些授权。写亦虎仙后来报告说：“彭总制钧帖差人送来，言说都督写亦虎仙等上将朝廷的敕书赍去速坛满速儿王处，借钱使用赎取，若不与金印城池呵，你再多许他些钱物务，要将哈密城池金印取来与他，和好就与他使臣一同前来，成事后但是你每借了使过的并许下速坛满速儿王钱物，我每具奏朝廷，一倍还你两倍，朝廷的敕书上也说一倍还两倍。”【20】事后调查，彭泽确实派人与写亦虎仙说了，但朝廷的敕书上没有“一倍还两倍”的说法。彭泽的允诺和写亦虎仙的贪财是写亦虎仙许段子的重要原因。其实，写亦虎仙到了肃州后，是及时向明朝报告了吐鲁番速坛满速儿索要缎子之事。正德十一年三月，兵部尚书王琼奏：“都御史彭泽、李昆，谓哈密城、印俱已献还，火者他只丁亦取回土番。及译写写亦虎仙帖文则谓：止归金印，而他只丁尚据城以要重赎。又言速坛满速儿谋欲犯边，为所劝阻，遣使入贡。”【21】兵部要求甘肃镇巡等官“从长议处，既不可严峻拒绝，激变夷情，亦不可示弱轻许，开启弊端。其番酋果来效顺，进贡到边，照依旧例放入，加意抚待。”【22】显然，写亦虎仙是实报，彭泽、李昆是谎报。但明廷相信了彭泽、李昆等的报告，赎城的一千多匹段子也不可能从朝廷那里得到。在李昆等人那里这是写亦虎仙个人求婚惹来的麻烦。在陈九畴搜得写亦虎仙及其子谋叛武器的证据后，写亦虎仙及其家族就是谋叛的死罪了。</p>
<p>　　写亦虎仙的转机是另一哈密都督失拜烟答之子米儿马黑麻在京城直人东长安门，为其父冤死告御状出现的。甘肃守臣对米儿马黑麻之父判决是：“已故都督失拜烟答交通外夷，谋为内应。身虽已死，法尚难容，仍当迁其妻，孥没其财产。”【23】米儿马黑麻不服，向明武宗诉说，其父是出城杀贼，头上中箭走回，被陈九畴责打身死。于是武宗下诏提解写亦虎仙等到京会审。刑部会同三法司并锦衣卫各堂上官会审，认为写亦虎仙翻异原情，改拟奏事不实，律参看得。彭泽、李昆、陈九畴及史镛、蒋存礼等分别受到革职为民、降级等处分。【24】</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正德十三年七月写亦虎仙被押解到京，他通过其女婿火者马黑木、侄婿马黑麻交结权臣钱宁。写亦虎仙在刑部狱中时，“钱宁假传上意差校尉数辈往视之。近幸，馈烧羊酒肉者无虚日。既脱罪，遂留豹房，朝夕近侍。”【25】时佞臣钱宁“引乐工臧贤、回回人于永及诸番僧，以秘戏进。”【26】回回人锦衣卫都督同知于永“善阴道秘术，遂召入豹房，与语大悦。永，色目人。进言回回女皙润而瑳粲，大胜中土。时都督吕佐，亦色目人。永矫旨索佐家回女善西域舞者，得十二人，以进歌舞。达昼夜，顾犹以为不足。乃讽上，请召诸侯伯中故色目籍家妇人入内驾，言教舞而择其羡者留之，不令出。”【27】因为武宗宠爱回回女，马黑木通过钱宁捏请带同官校往肃州选取妇女，而“写亦虎仙以秘术干进得与养子列”【28】。写亦虎仙结识权臣江彬，“恃彬势，或驰马于市，或享大官之馔，于刑部或从乘舆，而餕珍膳享于会同馆。”【29】由于写亦虎仙及其婿、侄婿等进献西域美女、珍宝，密呈房中秘戏方伎，大得明武宗青睐。写亦虎仙与“其婿得侍帝左右，帝悦之，赐国姓，授锦衣卫指挥”。【30】</p>
<p>　　正德十四年六月，宁王朱宸濠反叛，明武宗率军亲征，写亦虎仙等与幸臣江彬随行。正德十六年三月明武宗病死。其侄朱厚璁继位，是为嘉靖帝。嘉靖帝明世宗年仅十三，诸事皆由太皇太后与当朝大臣杨廷和等人处理。即“放豹房番僧及教坊司乐人，还四方所献妇女”，杀佞臣钱宁和江彬，写亦虎仙等人也都被捕入狱，交法司审理。法司给他们所定的罪责是：“查得（写亦）虎仙止有一妻一妾，与子马黑麻住甘州，又一妾住哈密。参照虎仙本以西域狡夷，滥膺朝廷品爵，不思匡辅哈密，为国藩篱，却乃潜通吐鲁番，犯我疆圉。妄许段匹，致芮宁之丧师；谋为夷王，逼忠顺以失国。搅扰地方，为患多年。交结权奸，旷诛二载。所据本犯罪恶深重，议拟前罪，缘坐其家口，籍没其财产。本犯未到男米儿马黑麻藏兵甲于井中，思乘时而构乱；遣家童于徼外，欲籍寇而复仇。婿马黑木诱令番酋夺占哈密城池，率同他只丁抢掠近边人畜。所据各犯俱与虎仙罪恶相同，亦当拟谋叛之律。”【31】是年十一月，写亦虎仙瘐毙于狱中，时年65岁。其子米儿马黑麻、女婿火者马黑木、侄婿米儿马黑麻皆于嘉靖二年（1523）五月斩于市。【32】嘉靖三年七月，写亦虎仙妻古力哈屯、妾你加儿哈屯被赐给武定侯郭勋为奴。</p>
<p>　　写亦虎仙之死，首先是明朝内部政治斗争的结果。兵部尚书王琼欲借甘肃之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他上疏称：“彭泽故违敕旨，不遵会议，擅自主张，措备赏物，差人出使外国讲和，开启边衅，遗患地方。隐匿近边抢杀贼情，妄奏事宁回京。及都御史李昆明知吐鲁番占据哈密挟求赏赐，关系边情至重，坐视因循，持疑两端，酿成大患。副使陈九畴惟知讲和之为非，不思中变之为害，擅拟拘执夷使，因而激变，疑有奸夷交通，多无指实，俱应究治提问。”【33】内阁首辅杨廷和认为这是“德华（王琼）忌济物（彭泽），欲害之”的做法，且认定写亦虎仙“赂德华块玉重百三十斤，祈免罪”，所以王琼才对彭泽、陈九畴等人予以追究。杨廷和认为写亦虎仙“自成化以来交构吐鲁番，据哈密城池，夺金印、前后虏忠顺王善巴、哈尚、及苏尔坦巴雅济二三人，阿穆尔温都尔实哩亦为所害，其意直欲王哈密也，每年进贡所得厚赏皆归和珊（虎仙），自甘肃至京师沿途皆有店舍，扰害西域者数十年。”【34】写亦虎仙是否受审成了杨廷和一派与王琼一派政治争论的关键问题。如严办写亦虎仙等叛逆，杨廷和一派就可以要求宽免彭泽、陈九畴等人，并在对待吐鲁番问题上，持闭关绝贡的强硬立场。兵部尚书王琼作为明廷处理甘肃事务主要负责人，审查了大量的明与吐鲁番的来往文书及解京犯人，其奏疏保留了大量甘肃之乱的细节，最终确认了彭泽等人的过错，并得到明武宗的首肯。然武宗一死，杨廷和出于政治需要，借嘉靖帝登基诏书，假威擅柄，将写亦虎仙监故。写亦虎仙的死讯传至西域，并没能如杨廷和集团所愿吓退吐鲁番，反而成为满速儿招揽哈密回回部落，侵犯明朝的最佳借口。嘉靖三年（1524）九月，吐鲁番二万骑兵在满速儿的率领下以报仇为名再次大举入寇甘肃，同困肃州，抢掠甘州，再次震惊了明朝君臣。明世宗在对提督杨一清密谕中指出：“其祸之来，实始于彭泽、陈九畴，而因杀死写亦虎仙家族，侵欺财产，所以彼酋至今恨之。”【35】杨一清则认为“番人之怨实由陈九畴之多杀也”。写亦虎仙之死“似亦不足深惜。但彼乃夷人，与华民不同，乃治以中国之法，死之狱中而并坐其家属，实则太过。然此酋乃番人之所喜，而哈密之人深怨者也。”【36】他将诛除写亦虎仙家族一事列为激变吐鲁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最主要原因。</p>
<p>　　其次，写亦虎仙及其家族被诛是部分明朝官员主张闭关绝贡以示强硬的反映。对此，杨一清引用这部分官员话说：“往者都御史陈九畴、御史卢问之具奏，兵部会题，皆欲闭关绝贡，永不与通。以番人之所利于中国者甚多：既绝其贡道，綵币不出，，则彼无华衣；铁锅不出，则彼无羹食；大黄不出，则彼畜受暑热之灾；麝香不出，则床榻盘蛇虺之害。彼既绝其欲得之物，则自然屈伏。”【37】对主张闭关绝贡的陈九畴等人而言，从事丝路朝贡贸易的写亦虎仙家族不为他们所喜。彭泽擅派写亦虎仙为使臣，又不承认写亦虎仙许下的一千五百匹段子，陈九畴等不仅怀疑写亦虎仙勾结吐鲁番，还拷打无罪的回回人，将礼拜寺改做寺院。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吐鲁番犯肃州时，“陈九畴将回回坟墓并礼拜寺都拆毁了，又将回回人妻与了西番人去了。”【38】写亦虎仙作为从事朝贡贸易的哈密回回人的首领，陈九畴等人对写亦虎仙家族的打击实际上是其闭关绝贡主张的体现。然明朝能绝其入贡之路，不能绝其入寇之途。有学者认为，通过朝贡贸易与西域诸国建立友好往来的关系和孤立敌对的蒙古贵族，是明朝最高的国家利益，而闭关绝贡只能使明朝引火烧身，或使西域诸国独自与明朝开战，或将西域诸国推向蒙古贵族一边。要树立其大国的形象和维护其大国的地位，明朝必须积极主动地确保丝绸之路的畅通。如果明廷一意孤行，人为地闭关绝贡，割断丝路贸易线，带给明朝的将是灾难性后果。【39】这种将西域与北方蒙古结合起来考察丝绸之路的关闭是对的，也正因为如此，明朝设置了哈密卫，但问题是，明朝政府长期以来耗费巨万所扶持的历代忠顺王虽然在政治上多倾向于明朝，但其最大的弱点在于政治根基薄弱，没有足够的力量统领哈密军民。而部族头目又各自为政，无法树立一个坚强的统一领导的核心，从而不断地轻易为吐鲁番所攻陷。【40】到明朝中后期，吐鲁番取代哈密统领西域诸国朝贡，成为必然。而明廷囿于祖宗旧制，不予承认。嘉靖以后，吐鲁番吞并哈密，仍向明朝进贡，哈密亦附名来贡。所以，明人严从简对此评论说：“哈密之守与否，不足为中国利害。即今四五十年来，哈密无封。各夷自贡，未见其为患也。”【41】明朝实际上密认了吐鲁番统领西域诸国朝贡的地位。</p>
<p>　　在明朝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体制下，写亦虎仙只有充当使臣才能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虽是哈密回回首领，但作为哈密进贡使臣，他只能在忠顺王和都督奄克孛剌名义下朝贡于明廷，或者充当明朝出使吐鲁番使臣以求有功于明朝，从而得到明朝的赏赐。15世纪后期16世纪初的丝绸之路东段之所以保持畅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明朝的国力。明朝中后期国势渐衰，国内保守主义势力上升，闭关绝贡的主张得到部分士大夫的认可，即便赞同通贡的士大夫也希望薄减其给赐，而不是永乐、宣德年问的厚赐。所以，写亦虎仙希望得到成化及其以前的厚赐是很难了。作为丝绸之路上的贸易家族，写亦虎仙积累财富依赖于明朝，结交吐鲁番是其手段，明朝甘肃守臣和朝廷的态度和做法直接影响了该家族的兴衰，而明朝国力的下降也决定了该家族必然走向衰落，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与写亦虎仙家族同样类型的朝贡贸易家族也是如此。</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之一百七，礼部六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第579页。</p>
<p>【2】《明太宗实录》卷32，永乐二年六月甲午。本文所引明朝历朝实录均为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p>
<p>【3】【7】【22】【24】【41】[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之十三《土鲁蕃》，中华书局，1993年，第433、436、439、442、463页。</p>
<p>【4】《明孝宗实录》卷18，弘治元年九月丁丑。</p>
<p>【5】《明孝宗实录》卷66，弘治五年八月辛酉。</p>
<p>【6】《明孝宗实录》卷129，弘治十年九月戊午。</p>
<p>【8】《明武宗实录》卷37，正德三年四月壬辰。</p>
<p>【9】《明武宗实录》卷43，正德三年十月甲戌。</p>
<p>【10】《明武宗实录》卷47，正德四年二月庚寅。</p>
<p>【11】《明武宗实录》卷48，正德四年三月丙辰。</p>
<p>【12】【13】【16】【29】【31】[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之十二《哈密》，中华书局，1993年，第418、418、419、321、420—421页。</p>
<p>【14】【17】【23】【33】[明]王琼：《晋溪本兵敷奏》卷七《为斩获犯边回贼首级追逐远遁事》，明嘉靖二十=三年刻本。</p>
<p>【15】[明]王琼：《双溪杂记》，《王琼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3页。</p>
<p>【18】[明]王琼：《晋溪本兵敷奏》卷六《为查处久住谋逆奸诡回夷以靖地方事》，明嘉靖二十三年刻本。</p>
<p>【19】田卫疆：《关于明代吐鲁番史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3期。</p>
<p>【20】【38】[明]王琼：《晋溪本兵敷奏》卷七《为夷情事》，明嘉靖二十三年刻本。</p>
<p>【9】《明武宗实录》卷135，正德十一年三月戊申。</p>
<p>【25】【34】[明]杨廷和：《杨文忠三录》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p>
<p>【26】《明史》卷三百七，列传第一百九十五，《佞幸·钱宁》。</p>
<p>【27】[清]毛奇龄：《武宗外纪》，清康熙刻西河合集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6册。</p>
<p>【28】[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之三十九《兵部尚书胡端敏公世宁传》，明万历四十四年刻本。</p>
<p>【30】《明史》卷三百二十九，列传第二百十七，《西域·哈密卫》。</p>
<p>【32】《明世宗实录》卷27，嘉靖二年五月癸西。</p>
<p>【35】【36】[明]杨一清：《杨一清集-密谕录》卷七《再论甘肃夷情奏对（一）》，中华书局，2001年，第1055、1057页。</p>
<p>【37】[明]杨一清：《杨一清集·密谕录》卷七《论哈密夷情奏对》，中华书局2001年，第1053页。</p>
<p>【39】田澍：《明代甘肃镇与西域朝贡贸易》，《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1期。</p>
<p>【40】廖元琨：《从写亦虎仙之死看明代哈密危机的内因》，《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明清史》2012年5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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