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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明清通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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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试论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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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Feb 2014 08:00:5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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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明清地方行政都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道处于府之上，布按二司之下；似乎为一级政府。其实不然。明清地方行政中的道分为守道和巡道，分别隶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是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又兼有监察府州县的职责，统辖或分辖全省之府州县，常驻一地或省城，连同布按二司俗称“监司”。守巡道制度是明清君主高度集权，完善省级政权建设，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明清特别是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督察职能作用，也是明清地方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明代守巡道的设置源流 　　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以道相称，最早产生于汉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有蛮夷曰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县称道，但不是正式以道命名的设置。最早以道命名的设置是中央御史台对地方百官的监察区划。唐贞观初年，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23）增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 职掌与汉武帝所设置的十三部刺史略同，监察地方百官吏治。从此，道或路一直是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区划。发展到明清，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仍以地方最大行政区划省为单位，设十三道御史或十五道御史。 　　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实质上也是一种监察区划，是地方省级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同时，它又变成了地方官，要协助布、按两司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不过，明清时的守巡道与之前的道或路又有很大的区别。明清时的守巡道是比较固定的机构设置，其主官称道员，而之前的道或路只是一种区划，派遣的官员称呼不一，或称观察使、处置使、安抚使，或称承宣使、按察使，等等。明初始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政府的两大机构，实源于自唐起的以道为监察区划的所设机构官名。明代从初期开始，又逐渐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员的巡按、巡抚和总督，到明末清初，巡抚、总督正式成为地方省的军政长官。所以说，监察地方吏治的道是明清省政府各主要机关的源头。 　　《续文献通考》载：“臣等按，马端临考：有‘承宣使始于唐，迄于宋’。似同于今之承宣布政使。然，考政和时改观察留后为承宣使，实非今之布政使司比也。今之布政司肪于明初行中书省”〔1〕。 也就是说，承宣布政使司似源于道，只是与监察吏治的设置联系不是那么紧密。在唐宋时曾设置过承宣使，而宋徽宗政和年间改观察留后为承宣观察使，就转化成为后来发展为提刑按察使的监察设置了。明清的承宣布政司是明初沿袭元代行中书省后才正式设置的。 　　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地方省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始于明，但作为官名则起源于唐，其演变要比承宣布政使司复杂得多，且始终与将全国分为道或路的监察区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视行政监督监察的作用，从秦开始就设有御史大夫的中央行政监察系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督察，各朝都不断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地方由郡县两级政权演变为省、府、州县三级政权，明清时定型的省政府的各主要机构都是由监察设置而来的。在中央不断向地方派遣的监察职官中，监察地方官吏兼管司法的按察使始终是其主流。 　　吴元年（1364），朱元璋仿元制，置各道按察司。洪武十三年置各道提刑按察使司。从此，开始完善省级政权的建设。守、巡道成为布按二司属官要比布按二司成为督抚的属官早得多。 　　从布政使司分出参政、参议为守道，分掌布政使的职能，开始于明成祖时期，“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2〕。从按察使司分出副使、佥事为巡道， 比守道要早，大概是因为巡道更多地体现了监察官与地方行政体制结合为一体的特点。明初，朱元璋十分注意吏治，“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使司所属设试佥事”〔3〕。 洪武十四年恢复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三存中等531 人为试佥事，每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十六年尽罢试佥事，而于二十九年设置按察分司为41道，“此乃分巡之始也”〔4〕。朱元璋还非常重视地方监察官。洪武二十五年， 定王府筵宴按察佥事坐次，曰：“佥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长史上”〔5〕。 佥事正五品，坐次在长史正四品之上，可见监察官在明初的地位和重要性。 　　明代道的设置十分芜杂，布政司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十三（十三布政司各一员，俱驻省城）、督册道二（江西、陕西两省设）、分守道六十一；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的有：提学道十四（湖广二人）、清军道十二（江西布政使兼清军）、驿传道七（浙、赣、陕、闽、桂、黔六省清军道兼驿传）、分巡道六十八；此外，还有整饬兵备道四十二、协堂道二、水利道一、屯田道三、管河道一、盐法道十三、抚治道二、招练道一，监军道因事不常设。两直隶不设布按二司，而是将道衔寄于周围省份，北直隶寄衔山东、山西之道十，南直隶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之道九。不仅从布按二司分出众多专职道，而且分守、分巡、兵备三道在一地多重复设置。这就是所谓“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守、分巡道及派管粮储、兵备、提学、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招练、监军等事分司协管”〔6〕。 　　明代在地方各行省设置守巡道，是君主集权加强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体现，也是建设完善地方省级政权的重大措施，以加强对府州县有司的监督管理。中央有行政体系之外的都察院御史监察百官，地方有布按及其分司守巡道的监察考核。 　　尽管明代道的设置种类繁多，相当混乱，而且各道因带衔不同、品级各异，但是，分守、分巡道始终是主流。在总共259道中， 守巡道占56.76%，达148个，而且，守巡道逐渐形成一种制度，既是布按二司的属官，又主要负有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的职责，成为固定的地方官，常驻一地或省城，建衙置署，以库大使等为佐贰，置吏、役办理日常公务。道员的选用一是来源于中央各部院司员， “永乐十二年（1413）三月，诸曹郎、给事中出为监司者二十余人”〔7〕；一是由府州县官升迁。守巡道之间也有升迁，而且上下品级流动幅度很大，“内地监司率序迁，其后亦多超迁，不拘次，有一岁四五迁，由佥事至参政者”〔8〕。 　　总之，守、巡道和巡抚、总督一样，明代设置演变成地方官，刚形成制度，还很不完善，机构重叠，相互掣肘。 　　二、清代守巡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清代守巡道制度是在沿袭明代守巡道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清初，在各省布政司、按察司置正、副官。不久，改置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为守道，按察使副使、佥事为巡道。当时，守巡道或止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顺治十六年（1659）谕：“各道兼带布按二司衔，著为例”。康熙六年（1667）裁守巡道一百零八员，后来又渐次复置，有统辖阖省者，有分辖三四府者，“省置无恒，衔额靡定，均视其升补本职为差”〔9〕。可见，清初承袭明制， 守巡道设置的数量也很大，管理上的混乱，职能的掣肘等基本上与明代相似。但是，从康熙朝开始便对守巡道进行一些调整变革，到乾隆朝，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明清两代比较，可以看到清代守巡道制度有这样一些变革：（一）减少不必要的专职道，突出守巡道的地位。不再设置清军、监军、协堂、招练等专职道，粮储道、盐法道也大大减少，且多兼守、巡道。（二）利用兼职来减少守、巡、兵备三道的重叠设置。巡道多带兵备衔，守道也有一半带兵备衔者，剩下的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边境兵备道了，而且纯粹的守、巡道也为数不多。（三）从充分发挥守、巡道考核、监察府州县吏治的职能出发，减少守道设置，扩大巡道的数量。清末《（光绪）会典》卷四所载，全国只设守道二十，而巡道却达七十二。《清史稿·职官三》所载的情况更是如此，全国守道减为十三，而巡道却增加到八十一。四川、广东、云南、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等省除粮道、盐法道外，不再设守道。守、巡道逐渐在全国形成这样一种分布格局：守、巡道不再同辖一地区，即在一地区设守道就不设巡道，反之亦然；在各省腹地钱粮等事务繁难处设守道，在各边境四方或新开发省份设巡道兼兵备，守巡道的职能渐趋统一。（四）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划一各道官品。清初沿袭明制，由京堂等官补授者为参政道，从三品；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者为副使道，正四品；由科道补授者为参议道，从四品；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同知补授者佥事道，正五品。守巡皆同。乾隆十八年（1743），以“钱谷、刑名二司分任，道虽兼衔，事难越俎，且知府为道所辖，而参议、佥事衔者，阶级反较知府为卑，不足以表率”〔11〕。于是，下令裁去兼衔，定守巡道皆为正四品，而改知府为从四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道与府之间的掣肘。（五）清代道的数量大大减少，重点突出。专职、守道的设置大减，而巡道的设置却有所增加。如四川，明代设有粮道一、盐法道一、守道五、提学道一、清军道一、驿传兼屯田道一、巡道四、兵备道六，共二十道，而清代乾隆十八年后只设茶盐道一、巡道一、巡道兼驿传、兵备者四，一共不过六道。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分布更为合理，其职能更便于发挥。 　　有人认为，乾隆十八年，裁守巡道所带藩臬二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定守巡各道皆为正四品，“自此，道员不再是临时性的‘差使’，而成为实官了”〔12〕。笔者认为，带衔与实官与否没有直接的联系。清代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御史衔；同时，督抚还兼兵部尚书、侍郎衔，能说清代督抚不是实官吗？裁守巡道所带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只是便于表率所属，使守巡道制度更加合理化。可以说，明代守巡道道员就已成为实官，所带衔表示它们的出自原义，说明它们分属于布政司和按察司，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乾隆十八年后，守巡道并没有改变它们藩臬二司属官的属性，仍然保持时设时省，因事而设的特点。 　　清代守巡各道均建有自己的衙门，其署内组织结构，“各道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一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一人。库仓大使掌各道之库藏仓庾，皆因所掌之事先后设定员额”〔13〕。因守巡道不是一级政府，所掌事务为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和兼理一些专职，其组织结构自为简便。但是，办事人员仍然是常设的。据《清会典事例》记载，各道衙门均设有典吏，多者十九人，少者二三人，有的还设有攒典，皆为协助各道办理所属事务的吏员。另外，还设有十几至二三十人不等的经制差役。守巡道分别核管钱谷、刑名，幕友也是必备的，延请多少，视事务繁简、收入多少而定。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还允许带家人长随，“道府带三十名”〔14〕。由此，道署也能组成一个偌大的衙门。 　　三、明清守巡道的职能 　　按行政管理的理论，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均以施政需要为原则。明清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都具有行政、监察两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在行政管理中设有较为独立的监察系统，即中央有科道，地方有守巡道。 　　守、巡道分别是明清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分掌布按二司的职能。清代省级政权的建设，布按二司的职掌要比明代健全、完备得多，作为布按二司的辅佐官，守巡道的职能从明到清也逐渐完善。 　　明代省级政权还处于调整、健全以及与中央政府的衔接过程中，中央不断差遣御史巡按、巡抚、总督监察地方，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行政管理；地方又从布按二司分出守巡道，还很难见到明代守巡道明确职能的记载。根据明代布按二司的职掌和守巡道的设置特点，守巡道的职能主要在考核和监察府、州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司法吏治的好坏、官员廉贪等方面。守巡道的分工，就是守道分掌布政使考满的职能，考核所属府、州县官的政绩、品级，汇总于布政司；巡道分掌按察使考察的职能，按考察八项标准监察、纠劾所属府、州县官，汇总于按察司、布政司。“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守巡道的职能也是相通的，正如洪武七年，朱元璋训谕新任按察佥事时所说：“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尔等分明大体，毋拘拘绳墨之末”〔15〕。明代守巡道的职能运作，一是府、州县官呈报政绩和行政、司法的办理文案，坐镇考核、监察；二是不时巡视所属府、州县，亲临考核、监察行政事务、司法案件办理情况，甚至亲自处理府、州县行政事务，接受司法词讼。如弘治元年（1488）马文升奏议所讲：“我朝设按察司以总理各道，以肃清郡县。其分巡、分管官常驻在外，遍历所属，接受词讼，禁革奸弊，是以贪污知所警惧。……今后布按二司分巡、分管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务要遍历所属。……凡贪污官吏、蠹政害民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务在举行。每季终，分巡官将一应合行事件，各开报抚按处查考”〔16〕 　　清代的考课制度分京察与大计二法，已不同于明，道的设置亦偏重于巡道，且多兼专职，所以，清代守巡的职能渐趋一致。《清朝通典》职官十二载道的职掌云：“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17〕。雍正元年（1723）正月初一，雍正帝特谕地方官，对守巡道官讲：“尔等官历佥司，所以赞襄藩臬，承流宣化者也。分守、分巡职居协理……。如守巡两道首法已惠民，凡府州县之廉洁贪污，俱宜细加察访，不时密详督抚，以凭举劾；地方有土豪武断，尤宜禁戢剪除，卫民除莠，乃称其实”〔18〕。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职能要比明代守巡道广泛得多，大致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行政、司法、吏治；二是负责某些专项行政事务，形同当今省政府各厅副厅长的分工。曾任过数省巡抚的陈宏谋对守巡道的职能作了一个近乎动态的理论概述：“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一省之内，凡户婚田土、赋役、农桑悉总之布政司；凡劫窃斗杀、贪酷奸暴悉总之按察司。两司堂上官，势难出巡，力难兼理，故每省计远近，设分守巡道，令之督察料理。所分者总司之事，所专者一路之责。凡一路之官吏不职，士民不法，冤枉不伸，奸蠹不除，废坠不举，地粮不均，差役偏界，衣食不足，寇益不息，邪教不衰，土地不僻，……游民不业，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人不得其所。凡接于目者，皆得举行；听于耳者，皆得便宜。应呈者呈，请两院施行；应牌劄者牌劄，各州县条议。督责守令，详密如主婆；守令奉法，恐惧如严师。务使一路风清弊绝，所部事理民安，入其疆无愁叹之声，见其民无憔悴之色，然后尽守巡之职”〔19〕。可见，所有地方应行、应兴、应革之政，无不关系守巡道之责。不过，在这广泛的职能中，守巡道的主要职能还在于关系社会安宁与否和统治稳定与否的刑名司法方面，所以，才有“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之说。 　　清代守巡道的职能细分起来，可以作这样的阐述： 　　在行政管理方面：1.守巡道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大计”之年，“州县佐贰属官，由州县主管开造贤否事实，申送知府填注考语，再送该管道查核”〔20〕。州县主官及府佐贰属官亦由知府注考，送该管道考核，布按两司转呈督抚〔21〕。一省之政，“督抚之所监临，监临此政；按察司之廉访，廉访此政；守巡之所分理，分理此政”〔22〕。一旦发现府、州县有劣迹违法行为，“巡抚参劾知府，应由司道揭报；参劾州县，应由司道府揭报”〔23〕。2.守巡道管理驿传。乾隆四十三年规定各省驿务应由巡道管理。3.守巡道管理农田水利，对教化、社会救济、劝课农桑都有督率之责。康熙末年，江南粮储道道员王繻曰：“教化，监司责也”〔24〕。4.守巡道督征钱粮，查核府上报州县十年编造赋役全书是否确当。 　　在司法刑名方面：1.巡道查核州县自理案件。2.巡道代理审转窎远府州县承审案件。3.巡道核办窎远府州县秋审。4.按察所属司法行政事务，如刑具是否合式，监狱是否牢固，驿路卡房的修缮情况，以及奖惩缉犯勤惰，等等。在四川巴县档案中能查到川东巡道（驻重庆）这方面的大量札饬。 　　守巡道对所属府、州县的行政、司法、治安、文化、教育等具有广泛的考核、监察职能，《六部处分则例》和《清会典事例》规定有详细的失察处分。可见，“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25〕。 　　四、守巡道制度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明清守巡道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守巡道是省级政权两大职能部藩臬二司的派出机构，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而不是一级政府。正如清统治者所言：“监司体制虽隆，而所职不过分巡转核，或专司盐钱，转不若知府之责有专成”〔26〕。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内容提要：明清地方行政都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道处于府之上，布按二司之下；似乎为一级政府。其实不然。明清地方行政中的道分为守道和巡道，分别隶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是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又兼有监察府州县的职责，统辖或分辖全省之府州县，常驻一地或省城，连同布按二司俗称“监司”。守巡道制度是明清君主高度集权，完善省级政权建设，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明清特别是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督察职能作用，也是明清地方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p>
<p><strong>　　一、明代守巡道的设置源流</strong></p>
<p>　　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以道相称，最早产生于汉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有蛮夷曰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县称道，但不是正式以道命名的设置。最早以道命名的设置是中央御史台对地方百官的监察区划。唐贞观初年，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23）增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 职掌与汉武帝所设置的十三部刺史略同，监察地方百官吏治。从此，道或路一直是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区划。发展到明清，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仍以地方最大行政区划省为单位，设十三道御史或十五道御史。</p>
<p>　　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实质上也是一种监察区划，是地方省级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同时，它又变成了地方官，要协助布、按两司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不过，明清时的守巡道与之前的道或路又有很大的区别。明清时的守巡道是比较固定的机构设置，其主官称道员，而之前的道或路只是一种区划，派遣的官员称呼不一，或称观察使、处置使、安抚使，或称承宣使、按察使，等等。明初始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政府的两大机构，实源于自唐起的以道为监察区划的所设机构官名。明代从初期开始，又逐渐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员的巡按、巡抚和总督，到明末清初，巡抚、总督正式成为地方省的军政长官。所以说，监察地方吏治的道是明清省政府各主要机关的源头。</p>
<p>　　《续文献通考》载：“臣等按，马端临考：有‘承宣使始于唐，迄于宋’。似同于今之承宣布政使。然，考政和时改观察留后为承宣使，实非今之布政使司比也。今之布政司肪于明初行中书省”〔1〕。 也就是说，承宣布政使司似源于道，只是与监察吏治的设置联系不是那么紧密。在唐宋时曾设置过承宣使，而宋徽宗政和年间改观察留后为承宣观察使，就转化成为后来发展为提刑按察使的监察设置了。明清的承宣布政司是明初沿袭元代行中书省后才正式设置的。</p>
<p>　　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地方省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始于明，但作为官名则起源于唐，其演变要比承宣布政使司复杂得多，且始终与将全国分为道或路的监察区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p>
<p>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视行政监督监察的作用，从秦开始就设有御史大夫的中央行政监察系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督察，各朝都不断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地方由郡县两级政权演变为省、府、州县三级政权，明清时定型的省政府的各主要机构都是由监察设置而来的。在中央不断向地方派遣的监察职官中，监察地方官吏兼管司法的按察使始终是其主流。</p>
<p>　　吴元年（1364），朱元璋仿元制，置各道按察司。洪武十三年置各道提刑按察使司。从此，开始完善省级政权的建设。守、巡道成为布按二司属官要比布按二司成为督抚的属官早得多。</p>
<p>　　从布政使司分出参政、参议为守道，分掌布政使的职能，开始于明成祖时期，“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2〕。从按察使司分出副使、佥事为巡道， 比守道要早，大概是因为巡道更多地体现了监察官与地方行政体制结合为一体的特点。明初，朱元璋十分注意吏治，“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使司所属设试佥事”〔3〕。 洪武十四年恢复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三存中等531 人为试佥事，每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十六年尽罢试佥事，而于二十九年设置按察分司为41道，“此乃分巡之始也”〔4〕。朱元璋还非常重视地方监察官。洪武二十五年， 定王府筵宴按察佥事坐次，曰：“佥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长史上”〔5〕。 佥事正五品，坐次在长史正四品之上，可见监察官在明初的地位和重要性。</p>
<p>　　明代道的设置十分芜杂，布政司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十三（十三布政司各一员，俱驻省城）、督册道二（江西、陕西两省设）、分守道六十一；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的有：提学道十四（湖广二人）、清军道十二（江西布政使兼清军）、驿传道七（浙、赣、陕、闽、桂、黔六省清军道兼驿传）、分巡道六十八；此外，还有整饬兵备道四十二、协堂道二、水利道一、屯田道三、管河道一、盐法道十三、抚治道二、招练道一，监军道因事不常设。两直隶不设布按二司，而是将道衔寄于周围省份，北直隶寄衔山东、山西之道十，南直隶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之道九。不仅从布按二司分出众多专职道，而且分守、分巡、兵备三道在一地多重复设置。这就是所谓“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守、分巡道及派管粮储、兵备、提学、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招练、监军等事分司协管”〔6〕。</p>
<p>　　明代在地方各行省设置守巡道，是君主集权加强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体现，也是建设完善地方省级政权的重大措施，以加强对府州县有司的监督管理。中央有行政体系之外的都察院御史监察百官，地方有布按及其分司守巡道的监察考核。</p>
<p>　　尽管明代道的设置种类繁多，相当混乱，而且各道因带衔不同、品级各异，但是，分守、分巡道始终是主流。在总共259道中， 守巡道占56.76%，达148个，而且，守巡道逐渐形成一种制度，既是布按二司的属官，又主要负有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的职责，成为固定的地方官，常驻一地或省城，建衙置署，以库大使等为佐贰，置吏、役办理日常公务。道员的选用一是来源于中央各部院司员， “永乐十二年（1413）三月，诸曹郎、给事中出为监司者二十余人”〔7〕；一是由府州县官升迁。守巡道之间也有升迁，而且上下品级流动幅度很大，“内地监司率序迁，其后亦多超迁，不拘次，有一岁四五迁，由佥事至参政者”〔8〕。</p>
<p>　　总之，守、巡道和巡抚、总督一样，明代设置演变成地方官，刚形成制度，还很不完善，机构重叠，相互掣肘。</p>
<p><strong>　　二、清代守巡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strong></p>
<p>　　清代守巡道制度是在沿袭明代守巡道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完善。</p>
<p>　　清初，在各省布政司、按察司置正、副官。不久，改置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为守道，按察使副使、佥事为巡道。当时，守巡道或止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顺治十六年（1659）谕：“各道兼带布按二司衔，著为例”。康熙六年（1667）裁守巡道一百零八员，后来又渐次复置，有统辖阖省者，有分辖三四府者，“省置无恒，衔额靡定，均视其升补本职为差”〔9〕。可见，清初承袭明制， 守巡道设置的数量也很大，管理上的混乱，职能的掣肘等基本上与明代相似。但是，从康熙朝开始便对守巡道进行一些调整变革，到乾隆朝，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明清两代比较，可以看到清代守巡道制度有这样一些变革：（一）减少不必要的专职道，突出守巡道的地位。不再设置清军、监军、协堂、招练等专职道，粮储道、盐法道也大大减少，且多兼守、巡道。（二）利用兼职来减少守、巡、兵备三道的重叠设置。巡道多带兵备衔，守道也有一半带兵备衔者，剩下的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边境兵备道了，而且纯粹的守、巡道也为数不多。（三）从充分发挥守、巡道考核、监察府州县吏治的职能出发，减少守道设置，扩大巡道的数量。清末《（光绪）会典》卷四所载，全国只设守道二十，而巡道却达七十二。《清史稿·职官三》所载的情况更是如此，全国守道减为十三，而巡道却增加到八十一。四川、广东、云南、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等省除粮道、盐法道外，不再设守道。守、巡道逐渐在全国形成这样一种分布格局：守、巡道不再同辖一地区，即在一地区设守道就不设巡道，反之亦然；在各省腹地钱粮等事务繁难处设守道，在各边境四方或新开发省份设巡道兼兵备，守巡道的职能渐趋统一。（四）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划一各道官品。清初沿袭明制，由京堂等官补授者为参政道，从三品；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者为副使道，正四品；由科道补授者为参议道，从四品；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同知补授者佥事道，正五品。守巡皆同。乾隆十八年（1743），以“钱谷、刑名二司分任，道虽兼衔，事难越俎，且知府为道所辖，而参议、佥事衔者，阶级反较知府为卑，不足以表率”〔11〕。于是，下令裁去兼衔，定守巡道皆为正四品，而改知府为从四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道与府之间的掣肘。（五）清代道的数量大大减少，重点突出。专职、守道的设置大减，而巡道的设置却有所增加。如四川，明代设有粮道一、盐法道一、守道五、提学道一、清军道一、驿传兼屯田道一、巡道四、兵备道六，共二十道，而清代乾隆十八年后只设茶盐道一、巡道一、巡道兼驿传、兵备者四，一共不过六道。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分布更为合理，其职能更便于发挥。</p>
<p>　　有人认为，乾隆十八年，裁守巡道所带藩臬二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定守巡各道皆为正四品，“自此，道员不再是临时性的‘差使’，而成为实官了”〔12〕。笔者认为，带衔与实官与否没有直接的联系。清代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御史衔；同时，督抚还兼兵部尚书、侍郎衔，能说清代督抚不是实官吗？裁守巡道所带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只是便于表率所属，使守巡道制度更加合理化。可以说，明代守巡道道员就已成为实官，所带衔表示它们的出自原义，说明它们分属于布政司和按察司，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乾隆十八年后，守巡道并没有改变它们藩臬二司属官的属性，仍然保持时设时省，因事而设的特点。</p>
<p>　　清代守巡各道均建有自己的衙门，其署内组织结构，“各道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一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一人。库仓大使掌各道之库藏仓庾，皆因所掌之事先后设定员额”〔13〕。因守巡道不是一级政府，所掌事务为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和兼理一些专职，其组织结构自为简便。但是，办事人员仍然是常设的。据《清会典事例》记载，各道衙门均设有典吏，多者十九人，少者二三人，有的还设有攒典，皆为协助各道办理所属事务的吏员。另外，还设有十几至二三十人不等的经制差役。守巡道分别核管钱谷、刑名，幕友也是必备的，延请多少，视事务繁简、收入多少而定。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还允许带家人长随，“道府带三十名”〔14〕。由此，道署也能组成一个偌大的衙门。</p>
<p><strong>　　三、明清守巡道的职能</strong></p>
<p>　　按行政管理的理论，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均以施政需要为原则。明清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都具有行政、监察两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在行政管理中设有较为独立的监察系统，即中央有科道，地方有守巡道。</p>
<p>　　守、巡道分别是明清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分掌布按二司的职能。清代省级政权的建设，布按二司的职掌要比明代健全、完备得多，作为布按二司的辅佐官，守巡道的职能从明到清也逐渐完善。</p>
<p>　　明代省级政权还处于调整、健全以及与中央政府的衔接过程中，中央不断差遣御史巡按、巡抚、总督监察地方，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行政管理；地方又从布按二司分出守巡道，还很难见到明代守巡道明确职能的记载。根据明代布按二司的职掌和守巡道的设置特点，守巡道的职能主要在考核和监察府、州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司法吏治的好坏、官员廉贪等方面。守巡道的分工，就是守道分掌布政使考满的职能，考核所属府、州县官的政绩、品级，汇总于布政司；巡道分掌按察使考察的职能，按考察八项标准监察、纠劾所属府、州县官，汇总于按察司、布政司。“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守巡道的职能也是相通的，正如洪武七年，朱元璋训谕新任按察佥事时所说：“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尔等分明大体，毋拘拘绳墨之末”〔15〕。明代守巡道的职能运作，一是府、州县官呈报政绩和行政、司法的办理文案，坐镇考核、监察；二是不时巡视所属府、州县，亲临考核、监察行政事务、司法案件办理情况，甚至亲自处理府、州县行政事务，接受司法词讼。如弘治元年（1488）马文升奏议所讲：“我朝设按察司以总理各道，以肃清郡县。其分巡、分管官常驻在外，遍历所属，接受词讼，禁革奸弊，是以贪污知所警惧。……今后布按二司分巡、分管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务要遍历所属。……凡贪污官吏、蠹政害民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务在举行。每季终，分巡官将一应合行事件，各开报抚按处查考”〔16〕</p>
<p>　　清代的考课制度分京察与大计二法，已不同于明，道的设置亦偏重于巡道，且多兼专职，所以，清代守巡的职能渐趋一致。《清朝通典》职官十二载道的职掌云：“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17〕。雍正元年（1723）正月初一，雍正帝特谕地方官，对守巡道官讲：“尔等官历佥司，所以赞襄藩臬，承流宣化者也。分守、分巡职居协理……。如守巡两道首法已惠民，凡府州县之廉洁贪污，俱宜细加察访，不时密详督抚，以凭举劾；地方有土豪武断，尤宜禁戢剪除，卫民除莠，乃称其实”〔18〕。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职能要比明代守巡道广泛得多，大致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行政、司法、吏治；二是负责某些专项行政事务，形同当今省政府各厅副厅长的分工。曾任过数省巡抚的陈宏谋对守巡道的职能作了一个近乎动态的理论概述：“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一省之内，凡户婚田土、赋役、农桑悉总之布政司；凡劫窃斗杀、贪酷奸暴悉总之按察司。两司堂上官，势难出巡，力难兼理，故每省计远近，设分守巡道，令之督察料理。所分者总司之事，所专者一路之责。凡一路之官吏不职，士民不法，冤枉不伸，奸蠹不除，废坠不举，地粮不均，差役偏界，衣食不足，寇益不息，邪教不衰，土地不僻，……游民不业，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人不得其所。凡接于目者，皆得举行；听于耳者，皆得便宜。应呈者呈，请两院施行；应牌劄者牌劄，各州县条议。督责守令，详密如主婆；守令奉法，恐惧如严师。务使一路风清弊绝，所部事理民安，入其疆无愁叹之声，见其民无憔悴之色，然后尽守巡之职”〔19〕。可见，所有地方应行、应兴、应革之政，无不关系守巡道之责。不过，在这广泛的职能中，守巡道的主要职能还在于关系社会安宁与否和统治稳定与否的刑名司法方面，所以，才有“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之说。</p>
<p>　　清代守巡道的职能细分起来，可以作这样的阐述：</p>
<p>　　在行政管理方面：1.守巡道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大计”之年，“州县佐贰属官，由州县主管开造贤否事实，申送知府填注考语，再送该管道查核”〔20〕。州县主官及府佐贰属官亦由知府注考，送该管道考核，布按两司转呈督抚〔21〕。一省之政，“督抚之所监临，监临此政；按察司之廉访，廉访此政；守巡之所分理，分理此政”〔22〕。一旦发现府、州县有劣迹违法行为，“巡抚参劾知府，应由司道揭报；参劾州县，应由司道府揭报”〔23〕。2.守巡道管理驿传。乾隆四十三年规定各省驿务应由巡道管理。3.守巡道管理农田水利，对教化、社会救济、劝课农桑都有督率之责。康熙末年，江南粮储道道员王繻曰：“教化，监司责也”〔24〕。4.守巡道督征钱粮，查核府上报州县十年编造赋役全书是否确当。</p>
<p>　　在司法刑名方面：1.巡道查核州县自理案件。2.巡道代理审转窎远府州县承审案件。3.巡道核办窎远府州县秋审。4.按察所属司法行政事务，如刑具是否合式，监狱是否牢固，驿路卡房的修缮情况，以及奖惩缉犯勤惰，等等。在四川巴县档案中能查到川东巡道（驻重庆）这方面的大量札饬。</p>
<p>　　守巡道对所属府、州县的行政、司法、治安、文化、教育等具有广泛的考核、监察职能，《六部处分则例》和《清会典事例》规定有详细的失察处分。可见，“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25〕。</p>
<p><strong>　　四、守巡道制度的特点和历史地位</strong></p>
<p>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明清守巡道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p>
<p>　　第一、守巡道是省级政权两大职能部藩臬二司的派出机构，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而不是一级政府。正如清统治者所言：“监司体制虽隆，而所职不过分巡转核，或专司盐钱，转不若知府之责有专成”〔26〕。</p>
<p>　　第二、守巡道的主要职能在于考核、监察推行政令的府州县，即所谓“分巡转核”，“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p>
<p>　　第三、守巡道时设时省，因事因地而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施政需要的原则。例如，乾隆二十二年谕：“著将淮徐二府地方分巡事仍归淮徐河道兼辖，其扬州府地方分巡事务仍归淮扬河道兼理，俾事权归一，以资实效，其添设之淮徐道一缺即行裁汰”〔27〕。“以资实效”是守巡道的显著特点和废置原则。</p>
<p>　　第四、守巡道制度经过长期的调整、变革，到中叶渐趋完善，其职能从以考核、监察为主，逐渐向兼职集权化发展，且事权有守、巡、兵备等专职诸道趋于一体的迹象。“文武兵民事权归一”的巡道，俨然一级完整的政府。</p>
<p>　　第五、守巡道制度在地方行政管理中居于举足轻重的运行枢纽的历史地位。清人论道：“司道者，百吏之纲维；提镇者，三军之司命，皆天子屏翰大臣也，必其人功绩著闻，才识卓异，天子乃简而授之，非如知府、副将以下督抚可以奏补也”〔28〕。“况科道之条陈、纠劾尚多得自风闻，何如监司大员身任地方，目系本省政务民情者，较为真知灼见耶！”〔29〕可以说，守巡道是位高职要，关系着一省一地的吏治民生。</p>
<p>　　守巡道制度的历史地位可以概括为两点：</p>
<p>　　第一、守巡道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发展到明清时期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君主专制制度集权统治加强在地方的体现。按行政学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为了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防止腐败，行政应该受到立法、司法至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就是说，在行政系之外应该有强力的监督机制。但是，中国封建社会做不到这一点，实行是立法、行政、司法不分的集权统治。然而，我国古代的国家行政管理是相当发达的，虽然做不到近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却达到了行政系统内监察、司法俱全。从秦王朝开始便在中央设置御史台等监察机构，专司稽查内外百官。不过，在地方实行三级政权体制之前和之初的元代，监察机构一直着眼于中央政权的设置，对地方更多的是派驻或临时“差遣”监督官员。发展到明清，专制集权统治加强，中央除设置都察院各道御史外，还专设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完善地方行政，监察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守巡道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它们既是省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监督官，又是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p>
<p>　　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是以“人治”为主的社会，历来强调“国家分理庶务，务在得人”〔30〕，上级官员对下属本来就具有监察、考核的职能。但是，历代统治者都认为以此不足为凭，还需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相互监督，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高度发达的表现。明代守巡道萌芽之初，朱元璋讲过这样两段话：“上德不下究，下情不上达，远尔乘隔，上下不亲，民不可得而治矣”。又云：“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为朕耳目，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其司以抚治民为职，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贪饕掊克为务，此民之蠹也。官纠治其罪，毋姑息纵其为害”〔31〕。可见一斑。</p>
<p>　　清道光年间，黄本骥认为：“州县的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这是清代外官叠床架屋的一种积弊”〔32〕。笔者对此论断不敢完全苟同。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信息的申送下达方式并非完全如此。比守巡道只低半品的府往往与道并称，“从来亲民莫切于县令，而知府表率一郡”〔33〕，府作为一级中间政权，承上达下，与省二司、督抚有直接的联系，不必事事都通过守巡道。如果明代和清初之守巡道因设置过多，有叠床架屋之嫌，那么，清中叶以后守巡道精简，兼职增多，事职扩大，特别是兼理行政管理的神经系统的驿传，守巡道制度就变得更为必要和合理了。守巡道制度存在五个多世纪，自然有它应有的重要历史地位。</p>
<p>　　第二、守巡道制度不仅精简了机构，而且起着有效保证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权正常运转的作用。这一点，在清中叶尤为明显。明清的“监司”，实际上是包括布按二司在内的。明清在地方不再单独设立监察机构，特别是清，中央一般也不向地方派遣监察御史，而是由布按二司的分司守巡道来既行使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的职能，又兼管某些行政事务，机构精简，以求实效。加之，司法也是历代王朝，特别是明清的统治者当作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来看待的。清代守巡道制度逐渐向监督、转核府州县司法刑名的巡道倾斜，起着一种运行机制的双重监督作用，运用得好，能有效地保证地方三级政府正常运转。如雍正六年，芮复传任分巡温处道，“会商人办铜积弊露，君为定期给直，持以法。商人窘时，君方劾揭温州府知府尹士伤”〔34〕。康熙年间，赵作舟任分巡沅靖道湖广按察司佥事，“听断如流，案无留牍。严饬属吏不轻用刑，而禁治豪不少贷，境内肃然”〔35〕。清代守巡道还拥有密折封奏的特权，对布按、督抚都有一种监督作用。</p>
<p>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守巡道制度是明清整个官僚制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处在监察考核职能的位置上，但在专制政体的行政管理中，其职能的发挥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其本身也带有封建官僚体制的种种弊端，王朝的中后期或任用非人，往往弊端更为严重。早在明弘治年间，守道官就“多有顾恋妻子，罔肯出巡，所过州县，暮到朝行，甚至僻去处经年不至，地方事情全不留意，所以政令月坠而奸弊滋甚也”〔36〕。清康熙年间，潘耒就针对监司讲过这样一段话，“为监司者，但求朝令簿书得免注误，官方之清浊，非所计也。……视官资如传舍，视仕宦如经商，自身妻子而外，更不知有何事”〔37〕。所以，方苞讲：“监司法虽良，付之非人，其不能究，宣天子德而毒民以病国者，不胜道哉！”〔38〕吏治败坏已到无法收拾的程度了。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却已进入清代吏治败坏日加的中后期，所以，对守巡道制度的历史地位也不能估计过高。</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6〕《续文献通考》卷60。<br />
〔3〕〔4〕《明史》卷75，职官四。<br />
〔2〕〔8〕〔15〕《明会要》卷40，职官十二。<br />
〔5〕《明代典则》，也见《明会要》卷40。<br />
〔7〕《明史·陈士启传》<br />
〔9〕《清史稿》卷116。<br />
〔10〕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77页，第60页。<br />
〔11〕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3。<br />
〔12〕刘子扬编《清代地方官制考》第95页。<br />
〔13〕《清朝文献通考》卷34。<br />
〔14〕《清会典事例》卷94，吏部处分例。<br />
〔16〕〔36〕《明臣奏议》马文升奏议。<br />
〔17〕《清通典》卷34。<br />
〔18〕〔23〕《清世宗实录》卷3。<br />
〔19〕陈宏谋《从政遗规》卷上，明职。<br />
〔20〕〔21〕《清会典事例》卷80。<br />
〔22〕〔30〕梁章钜《退庵随笔》卷4、7。<br />
〔24〕〔27〕〔29〕席裕福辑《皇朝政典类篡》卷246，职官九。<br />
〔25〕《清碑传集》卷81，“故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王公繻墓志铭”；“参政田公瑞家传”。<br />
〔26〕〔29〕〔33〕《清朝文献通考》卷57。<br />
〔28〕《皇朝经世文编》卷12，程含章“复林若洲言时务疏”。<br />
〔31〕《世法录》，见《明会要》卷40。<br />
〔32〕黄本骥《历代职官表》第68页，“历代官制概述”。<br />
〔34〕《清碑传集》卷85，“浙江提刑按察司副使分巡温处道，芮君复传墓碣铭”。<br />
〔35〕《清碑传集》卷80，“赵先生作舟暨元配于宜夫人合葬墓铭”。<br />
〔37〕《皇朝经世文编》卷13，潘耒“上某学士书”。<br />
〔38〕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7，“送黄玉圃巡按台湾序”。</p>
<p>【作者简介】吴吉远，史学博士，现在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工作。邮编：100081。</p>
<p>【原文出处】《社会科学辑刊》(沈阳)1996年01期第96-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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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Feb 2014 03:16: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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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顺治元年（1644年），以多尔衮为首的清廷入关，定鼎北京，开始统治全国。在自此而后的70余年间，清政府为着巩固和加强其政权统治，在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方面虽作了种种努力，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进展缓慢，在生产力方面未能有明显的突破。如何评价清朝入关，论者看法颇有分歧。本文拟对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缓慢恢复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对清朝入关及统治全国的地位与作用的全面认识。 　　 　　一　明清之际华北与江南社会经济的衰败 　　华北地区有着素称发达的农工商业。江南地区的经济在明代得到长足发展，居于领先地位。但是，至明代后期，由于明王朝竭泽而渔的横征暴敛，将广大农工商人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使得农工商业日趋萎缩。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后金的建立，天启七年（1627）陕北农民起义崛起，从此，明、后金、农民起义三种政治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搏斗。明清之间的战争，明朝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镇压，以及清朝统治者对大顺、大西和各地抗清斗争长达40余年的疯狂镇压，使得华北与江南的社会经济遭到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破坏。时人萧震所说“大兵所至，田舍一空”〔1〕，即为当年之真实写照。 　　（一）农业衰蔽。农业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的凭借。明清之际，从华北各省到江南各地，到处都呈现出土地荒芜，人口流亡，满目凄凉的景象。在农业一向发达的华北，直隶南部，顺治初年，“逃亡人丁十居六七，一望极目，田地荒凉，四顾郊原，社社冷烟”〔2〕。近京州县，无主荒地甚多。 据直隶巡抚董天机报称，顺治十二年二月近畿之地还是“荒熟参半”〔3〕。山西经过战乱， “田地榛荒，生齿凋耗，旧日里甲徒存牍稽之名，有一甲止存数人，甚有一里一甲全然脱落，其侥幸如故者十不一二”〔4〕。 河南于顺治初年，“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5〕。 黄河以北三府所属州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黄河以南的嵩县原有地12000顷，其中10887顷为无人耕种的“无主荒地”〔6〕， 直至顺治十六年全省行粮熟地只有383707顷，仅占原额行粮地亩的1/3。 山东，顺治二年正月，“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7〕。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的江南， 随着清朝入关，战争由北向南推进，在战火所及之地，“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8〕。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遭到战争洗劫之后， “大约全川民存十分之一，地荒十分之九”〔9〕，省会成都一带，“千里无烟， 蒿莱满目”，米贵过珠。湖广于大乱之后，“弥望千里，绝无人烟”〔10〕，无主荒地遍布于各个州县。南直隶江宁府城外几十个村庄，累经战火和军兵掠夺，十室九空，“一望皆无人烟，惟见空房四壁”〔11〕。江西自万安到赣州，“二百余里，沿途之庐舍俱付灰烬，人踪杳绝，第见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12〕。福建、浙江由于用兵，百姓苦于摊派，“十室九空”〔13〕。云南、贵州，据顺治十八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称：“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14〕。而在此基础上，又遭“三藩”的血腥掠夺，更是满目榛荒。 　　（二）工商业萎缩。明清之际，华北及江南地区，不仅农业遭到如此严重破坏，而且各地的手工业和商业所遭到的破坏亦极为严重。河南开封，明代人口不下百万，“满城街市，不可计数，势若两京”〔15〕，崇祯十五年九月为黄河水所吞没，“得脱者惟周王妃、世子及抚镇以下不及二万人”〔16〕，顺治之初，一片荒凉。江苏扬州明代相当发达，顺治二年四月，清兵攻克该城，烧杀淫掠10日，“富家大室方且被搜括无余，子女由六七岁至十余岁抢掠无遗种”，前后“约计八十万余”遭到屠戮〔17〕。一座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繁华城市成为颓垣废墟。嘉定经过清兵三次屠城的浩劫，僵尸满路，浮胔满河， “城内外惨死者二万余人”〔18〕。清兵攻克江阴，同样大肆焚杀抢掠，“满城杀尽，然后封刀”，城内外有172000余人死于屠刀之下，一个偌大的江阴城，仅有53人幸免于难〔19〕。苏州、杭州织造局是明代官营纺织业的重要基地。时至清初，苏州织造局所存仅颓房几间，“罄悬零落”〔20〕。杭州织造局“停止二十余年，机房颓坏无存”〔21〕。作为明代棉织业中心的松江，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影响，“满目伤痍，积棘载道”〔22〕。“商贾不通，城市罢织，民无生业”。山西潞安丝织业，自明季以来，“旧时之机户，大半逃亡，仅存十数家”〔23〕。四川成都蜀锦，“燹于兵火，锦坊尽毁，花样无存”〔24〕。井盐生产，“承大乱之后，井灶已毁”〔25〕。明代兴旺发达的江西景德镇瓷业，也因战乱而“衰微破败，大都歇业”。 　　 　　二　清初经济政策的两重性 　　清朝定鼎北京，面临的经济形势是极其严峻的。在谋求治国安邦的策略时，清统治者把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放在首位。一方面接受明亡的历史教训，大力推行以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政策；同时由于当时战争正在紧张进行，各项政策都必须服从于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满族贵族为清朝统治集团的核心，满族处于较中原文明后进的农奴制阶段，由久居关外到入居关内，为着满足满族贵族的要求，因而，又实行了野蛮、落后的掠夺与奴役政策。这样，就使清初的经济政策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既有顺乎历史潮流而行的进步性，又有逆乎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性。 　　（一）土地政策。土地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赋的根本。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而穷民则“无立锥之地”〔26〕。李自成以“贵贱均田”号召群众，向藩王、缙绅等开展夺取土地的斗争，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朝入关后，在土地问题上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1.鼓励垦荒。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27〕。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28〕。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29〕。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30〕。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31〕。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32〕。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33〕。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34〕。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35〕。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36〕。 　　2.实行屯田。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37〕。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38〕，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39〕。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40〕。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41〕。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42〕。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43〕。 　　3.实行圈地。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44〕。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45〕。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46〕。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47〕。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48〕。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49〕。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50〕。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51〕。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52〕。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53〕。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54〕。 　　4.实行更名田。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55〕。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56〕。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明朝末年，赋役繁苛，各种加派，接踵而起，民怨沸腾。为此，李自成旗帜鲜明地把“免粮”、“不当差、不纳粮”作为口号，动员民众进行反明战争。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7〕。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58〕。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59〕。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0〕。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61〕。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62〕。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63〕。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64〕。 　　4.严格奏销。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三）手工业政策。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江南经济发达的城镇，手工业中的纺织、印染、陶瓷、印刷、制盐业等均有显著发展，且有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顺治元年（1644年），以多尔衮为首的清廷入关，定鼎北京，开始统治全国。在自此而后的70余年间，清政府为着巩固和加强其政权统治，在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方面虽作了种种努力，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进展缓慢，在生产力方面未能有明显的突破。如何评价清朝入关，论者看法颇有分歧。本文拟对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缓慢恢复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对清朝入关及统治全国的地位与作用的全面认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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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一　明清之际华北与江南社会经济的衰败</strong></p>
<p>　　华北地区有着素称发达的农工商业。江南地区的经济在明代得到长足发展，居于领先地位。但是，至明代后期，由于明王朝竭泽而渔的横征暴敛，将广大农工商人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使得农工商业日趋萎缩。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后金的建立，天启七年（1627）陕北农民起义崛起，从此，明、后金、农民起义三种政治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搏斗。明清之间的战争，明朝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镇压，以及清朝统治者对大顺、大西和各地抗清斗争长达40余年的疯狂镇压，使得华北与江南的社会经济遭到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破坏。时人萧震所说“大兵所至，田舍一空”〔1〕，即为当年之真实写照。</p>
<p>　　（一）农业衰蔽。农业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的凭借。明清之际，从华北各省到江南各地，到处都呈现出土地荒芜，人口流亡，满目凄凉的景象。在农业一向发达的华北，直隶南部，顺治初年，“逃亡人丁十居六七，一望极目，田地荒凉，四顾郊原，社社冷烟”〔2〕。近京州县，无主荒地甚多。 据直隶巡抚董天机报称，顺治十二年二月近畿之地还是“荒熟参半”〔3〕。山西经过战乱， “田地榛荒，生齿凋耗，旧日里甲徒存牍稽之名，有一甲止存数人，甚有一里一甲全然脱落，其侥幸如故者十不一二”〔4〕。 河南于顺治初年，“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5〕。 黄河以北三府所属州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黄河以南的嵩县原有地12000顷，其中10887顷为无人耕种的“无主荒地”〔6〕， 直至顺治十六年全省行粮熟地只有383707顷，仅占原额行粮地亩的1/3。 山东，顺治二年正月，“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7〕。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的江南， 随着清朝入关，战争由北向南推进，在战火所及之地，“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8〕。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遭到战争洗劫之后， “大约全川民存十分之一，地荒十分之九”〔9〕，省会成都一带，“千里无烟， 蒿莱满目”，米贵过珠。湖广于大乱之后，“弥望千里，绝无人烟”〔10〕，无主荒地遍布于各个州县。南直隶江宁府城外几十个村庄，累经战火和军兵掠夺，十室九空，“一望皆无人烟，惟见空房四壁”〔11〕。江西自万安到赣州，“二百余里，沿途之庐舍俱付灰烬，人踪杳绝，第见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12〕。福建、浙江由于用兵，百姓苦于摊派，“十室九空”〔13〕。云南、贵州，据顺治十八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称：“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14〕。而在此基础上，又遭“三藩”的血腥掠夺，更是满目榛荒。</p>
<p>　　（二）工商业萎缩。明清之际，华北及江南地区，不仅农业遭到如此严重破坏，而且各地的手工业和商业所遭到的破坏亦极为严重。河南开封，明代人口不下百万，“满城街市，不可计数，势若两京”〔15〕，崇祯十五年九月为黄河水所吞没，“得脱者惟周王妃、世子及抚镇以下不及二万人”〔16〕，顺治之初，一片荒凉。江苏扬州明代相当发达，顺治二年四月，清兵攻克该城，烧杀淫掠10日，“富家大室方且被搜括无余，子女由六七岁至十余岁抢掠无遗种”，前后“约计八十万余”遭到屠戮〔17〕。一座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繁华城市成为颓垣废墟。嘉定经过清兵三次屠城的浩劫，僵尸满路，浮胔满河， “城内外惨死者二万余人”〔18〕。清兵攻克江阴，同样大肆焚杀抢掠，“满城杀尽，然后封刀”，城内外有172000余人死于屠刀之下，一个偌大的江阴城，仅有53人幸免于难〔19〕。苏州、杭州织造局是明代官营纺织业的重要基地。时至清初，苏州织造局所存仅颓房几间，“罄悬零落”〔20〕。杭州织造局“停止二十余年，机房颓坏无存”〔21〕。作为明代棉织业中心的松江，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影响，“满目伤痍，积棘载道”〔22〕。“商贾不通，城市罢织，民无生业”。山西潞安丝织业，自明季以来，“旧时之机户，大半逃亡，仅存十数家”〔23〕。四川成都蜀锦，“燹于兵火，锦坊尽毁，花样无存”〔24〕。井盐生产，“承大乱之后，井灶已毁”〔25〕。明代兴旺发达的江西景德镇瓷业，也因战乱而“衰微破败，大都歇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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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二　清初经济政策的两重性</strong></p>
<p>　　清朝定鼎北京，面临的经济形势是极其严峻的。在谋求治国安邦的策略时，清统治者把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放在首位。一方面接受明亡的历史教训，大力推行以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政策；同时由于当时战争正在紧张进行，各项政策都必须服从于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满族贵族为清朝统治集团的核心，满族处于较中原文明后进的农奴制阶段，由久居关外到入居关内，为着满足满族贵族的要求，因而，又实行了野蛮、落后的掠夺与奴役政策。这样，就使清初的经济政策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既有顺乎历史潮流而行的进步性，又有逆乎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性。</p>
<p>　　（一）土地政策。土地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赋的根本。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而穷民则“无立锥之地”〔26〕。李自成以“贵贱均田”号召群众，向藩王、缙绅等开展夺取土地的斗争，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朝入关后，在土地问题上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p>
<p>　　1.鼓励垦荒。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27〕。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28〕。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29〕。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30〕。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31〕。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32〕。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33〕。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34〕。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35〕。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36〕。</p>
<p>　　2.实行屯田。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37〕。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38〕，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39〕。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40〕。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41〕。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42〕。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43〕。</p>
<p>　　3.实行圈地。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44〕。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45〕。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46〕。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47〕。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48〕。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49〕。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50〕。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51〕。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52〕。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53〕。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54〕。</p>
<p>　　4.实行更名田。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55〕。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56〕。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p>
<p>　　（二）赋税政策。明朝末年，赋役繁苛，各种加派，接踵而起，民怨沸腾。为此，李自成旗帜鲜明地把“免粮”、“不当差、不纳粮”作为口号，动员民众进行反明战争。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p>
<p>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7〕。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58〕。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p>
<p>　　2.减免赋税。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59〕。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0〕。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61〕。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62〕。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63〕。</p>
<p>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64〕。</p>
<p>　　4.严格奏销。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p>
<p>　　（三）手工业政策。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江南经济发达的城镇，手工业中的纺织、印染、陶瓷、印刷、制盐业等均有显著发展，且有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p>
<p>　　1.废除匠籍制度。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65〕。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p>
<p>　　2.放宽经营限制。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66〕。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67〕。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68〕。</p>
<p>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p>
<p>　　（四）商业政策。商业贸易以通有无，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清朝入关后，面对城镇萧条、商旅废驰的局面，把沟通商贾，公平交易作为恢复发展商业的指导思想。在这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p>
<p>　　1.号召商人复业，公平交易。清朝入据北京后，即发出“军民商贾，各归其业”〔69〕。“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70〕。鉴于满族贵族、八旗官兵以胜利者自居，“市买民物，短少价值，强逼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顺治二年令户部告知满汉官民，彼此交利贸易宜公，一切买卖，“俱从公交易，不许争斗启衅，致误生理”。“如遇此等妄行之人，即拿送该部，治以重罪”〔71〕。</p>
<p>　　2.禁止对商人额外征收。顺治元年宣布，凡故明一切加增税额，尽行豁免。又宣布“将前朝召买粮料诸弊，尽行蠲除，自时厥后，凡市籴皆因商民所便，时地所宜，废物货、平市价、劝商贾、敦节俭、抑豪强、禁科派”〔72〕。整顿榷关。“著仍旧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包搅经纪，任意需索。逐渐制定各省商税收税例则，不许势官土豪、不肖有司，向来津头牙店擅科私税。为了杜绝商税征收中的弊端，康熙五年，责令直隶各省所设关税之所，缮具税则，刊刻于木榜之上，“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依律治罪〔73〕。康熙四十八年，又下令户部按照税课定例进行清查，除各地应设牙行照旧设立外，其余凡属“地方棍徒于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名色，勒肯商民”的一切私设牙行，尽行除革〔74〕。</p>
<p>　　3.不许官员经商与民争利。顺治五年下令，“禁止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外省贸易”〔75〕与商民争利。康熙六年，针对闽、广、江西、湖广等省一些官员，或自置货物，售于属下，或巨舸连樯装载他方市易，行同商贾，不顾官箴，甚者指称藩下，挟势横行，放债取利等情，根据左都御史王熙的建议，下令“嗣后闽、广等省王公、将军、督抚、提镇，如有恃势贸易与人争利者，严惩不贷〔76〕。康熙十二年，又下令严直省官吏私税市货之禁。</p>
<p>　　4.统一度量衡。针对各地度量衡不一状况，顺治十二年，由国家统一制造铁斛，作为标准量具。直隶及各省皆发一具，令其仿制施行。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制钱重量，从四十三年至五十八年完成了斗、秤的统一，升斗由国家制作新的铁升、铁斛，秤以16两为1斤，斤以13 号法码为准。</p>
<p>　　（五）海禁、迁海及海外贸易。清朝初年，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遭到挫败后，移居台湾等地，从对付郑成功等反清势力出发，清政府实行了海禁及迁海政策。</p>
<p>　　迁海是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顺治十八年，正式颁布迁海令。在北起北直，南至福建、广东沿海五省“立界移民”，分别内迁30里或50里，限日迁入。“逾期者，以军法从事。尽燔庐舍，民间积聚器物重不致者，悉纵火焚之”。所迁居民，敢有出界者杀无赦。“地方官知情者罪如之。其失于觉察者，坐罪有差”〔77〕。这种以暴力手段的迁海，使五省被迁居民大批破产流亡，老弱死于沟壑，少壮流离于四方，仅广东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万计〔78〕。同时导致沿海五省土地大面积荒废无耕。康熙十二年，福建总督范承镆奏称：“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二十余万之多”〔79〕。界外的集市、村落全部被毁。</p>
<p>　　海禁是清初对付海外反清势力，也是禁止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顺治十二年，清政府即令“严禁沿海省分，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80〕。同时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蕃国，并僭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皆交刑部治罪”〔81〕。十三年六月，又令：“自今以后，各该督抚著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又定：“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客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82〕。康熙十一年，又严令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者，皆拿问治罪。诚然，海禁与迁海主要是为对付海上反清势力采取的措施，但这种海禁同时也限制了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纵观顺治、康熙年间，中国与日本及西方国家朝贡贸易并未因此而中断，然而在此期间，包括朝贡贸易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据兵部康熙七年三月所报，外国非朝贡来贸易者，《会典》并未开载。惟康熙二年，准荷兰国贸易一次，康熙三年准暹罗国贸易一次，遂于康熙五年，“永行停止”〔83〕。这对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清人暴天颜评论其弊说：“本朝顺治六、七年间，海禁未设，见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之后，绝迹不见，是塞财源之明验也”〔84〕。时至康熙二十三年，由于台湾郑克爽回归祖国，全国统一，清政府下令撤销海禁，准许“开海贸易”。次年，于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设海关四处，几乎中断20余年的海外贸易方才出现了新的转机。</p>
<p>　　除此而外，清政府还实行赈济灾荒、惩治贪污等政策。所有这些集中表现了清初执政者在经济上的主张和举措，既受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模式的影响，又受满族所处文明较低社会阶段的制约；既要面对现实，承认经过明末农民战争冲击社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顺应民众要求，采取与民休息的种种措施，又要充分满足作为统治阶级核心的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的要求，采取暴力政策和掠夺措施。<br />
　　<br />
　　<strong>三　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及其局限</strong></p>
<p>　　在清初上述政策的推动下，经过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使得极为衰蔽的社会经济日渐恢复。这一进程，大约经历了从顺治元年到康熙六十一年的70余年时间。就其恢复情况而论，可以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的平定为界标，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即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年，进展迟缓。在此之后，即从康熙二十一年至六十一年，进展迅速。但从总体来看，恢复进展比较迟缓。</p>
<p>　　（一）农业的恢复。农业是清代社会经济的基础。耕地面积增长与农业人口增长速度是衡量农业恢复发展的两个根本标志。明代耕地面积和人口， 据官方统计， 万历六年人口为60692858 ， 天启六年田亩为743931900，分别为明代最高数字。清朝建立后，致力于经济恢复， 在农业生产方面，虽然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迭年有增，但在清初20余年间，增长缓慢。据统计，顺治八年的田亩290858461亩， 只有天启六年田亩的39%。人口10633326，只有万历六年的17%。从顺治八年到十八年的11年，田亩增加235604368亩，平均每年增加21422215亩， 但顺治十八年田亩526502829之额，比天启六年田亩之额仍少217490710亩，只有71%。人口增加8504326， 平均每年增加778120 人， 顺治十八年人口19137652，比万历六年人口之数还少41555206人，只有32%。 从康熙元年至十年的10年间田亩与人丁略有增加。田亩增加14781204亩，平均每年增加1478120亩，人丁增加204354，平均每年增加20435人。康熙二十年由于三藩之乱爆发田亩与人丁比康熙十年有所下降。自康熙二十一年起，田亩、人丁持续上升，增长速度比较快，截至康熙二十四年，河南、湖广、四川等省的田亩与明万历六年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河南相差169473顷，湖广相差1534858顷，四川相差117556顷。尤其是四川，康熙五十一年御史段羲曾直言不讳地说：“四川省经明季兵燹，地广人稀。我朝勘定之后，虽叠次清查，增报仅及原额十分之一”〔85〕。直至康熙六十一年，成都府所属31州县，只有人丁35416， 仅为明季原额人丁之39%。</p>
<p>　　农业的恢复发展迟缓还表现在桑、麻、棉花、甘蔗、蓝靛、烟草等经济作物种植的恢复与种植面积的扩大，以及单位面积产量提高上。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进步，区田法在华北地区实施有一定效果，在山西蒲县山区“大率区田一亩，足食五口，亩收谷三十石”。山东聊城区田“一亩之收，多常田二十斛”。江南推广双季稻亦有成效。不过，从总的来看，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受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制约，未能有明显的突破。</p>
<p>　　（二）手工业的恢复。纺织业是清代手工业的一个重要部门。在清初70余年，纺织工具和技术虽有改进，但无明显突破，因而恢复发展迟慢。如松江棉布，据叶梦珠《阅世编》述称：“前朝标布盛行，富商臣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以故牙行奉布商如王侯，而争布商如对垒。……至本朝而标客臣商罕至。近来多者挟不过万金，少者或二三千金，利亦微矣”。山西潞绸。产于长治、高平、潞州卫三处，在明季盛时，有织绸机13000张。顺治四、 五年，长治、高平二县，存机1800张至2000张；潞州卫已全无所存；后再遭破坏。顺治九年、十年，两县只有机户十数家，织机300张， 较明季减91%。由于官府勒索，殆无虚日，“各机户焚烧绸机，辞行碎牌，痛苦逃奔”〔86〕。直至康熙年间，亦未能恢复到明季盛时的水平。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在明代居国内首位。清初质劣价高，顺治间，“瓷器之丑，较甚于昔，而价逾十倍”。康熙初有所恢复，十三年又遭战火洗劫，“大定之后，烧造无从”〔87〕。直至二十七年，民窑生产的“窑器复变，价亦渐平”。矿业的恢复亦时起时伏。据载顺治朝开采的以银矿为多。康熙二年报采的仅有一、二矿厂。从康熙二十四年起，各省采矿厂由上年9个增加到29个。康熙四十年增至47个，四十六年增至55 个，五十一年增至60个。</p>
<p>　　在农业、手工业生产恢复的同时，从华北到江南的城镇的商业贸易，以及城乡集市、庙会也日渐恢复，至康熙二十年以后，日趋繁荣。康熙末年，苏州商业繁盛，“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88〕。清朝初年遭到战火洗劫成为废墟的扬州，经过近百年的经营。到乾隆年间，又发展成为人口“不下数十万”的商业城市〔89〕。但是，有些城市，如河南开封，明末人口不下百万，商业繁盛，势若两京，崇祯十五年九月遭到黄水吞没之后，几成废墟，清初经过70余年的经营，城内商业渐次恢复，但直至乾隆年间，亦未达到明时之盛。海外贸易也由于海禁与迁海政策的实施而受到严重影响。据时人王沄在其《漫游纪略》中所述：“闽中巨室，皆擅海舶之利。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岛、吕送（宋）……。每一舶至，则钱货充牣。先朝禁通日本，然东之利倍蓰于西。海舶出海时，先向西洋。行行既远，乃复折而入东洋。嗜利走死，习以为常。以是富甲天下，自海禁严而闽贫矣。”</p>
<p>　　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六十一年，历时70余年，才出现初步繁荣局面。这与明初社会经济恢复情况相比，其速度是缓慢的。明朝初年，社会经济的恢复，大约用了26年时间，就完成了这项工作。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官民田旧额新额达8507623顷， 比北宋真宗末年全国田亩5240000余顷超3260000余顷；全国户16052860，口60545812，比元代极盛时户11633281，口53654337增加5419580户，6891494口。而清初则花了70余年时间，才基本上完成了这种恢复。社会在前进，生产力在提高，技术在进步，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之所以比270 余年前的明初缓慢，究其原因，一是清初社会经济所遭到的破坏地区广、涉及农工商业各个方面。比起明初，无论广度和深度都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清初的经济恢复比起明初起点更低，难度更大。二是清朝入关后，到收复台湾，其间40余年，战争仍在继续进行。战争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战火所及之地，往往将城乡化为废墟，人民死亡散流，不堪言状。同时，它还转移了执政者的注意力，使其不能也不可能把全部精力用于恢复发展经济工作上来。三是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自汉代以降，历代封建王朝都把重农抑商作为自己的经济方针。清朝初年的执政者也不例外，虽然看到工商业者的地位与作用，在政策上注意保护工商业者的正当经营，不许额外索取，但对如何发展工商业则缺乏必要的支持与鼓励措施，对于如何培养、造就科技人才亦未采取措施；重农的基本做法是鼓励垦荒，保护产权，虽然一再申令减免赋税，取消三饷加派，但摇摆性大，往往口惠而实不至，“加征如故”〔90〕。圈地、投充及逃人法的推行，使华北农业在遭到严重破坏的基础上再遭破坏；海禁与迁海政策的强制实施，对于防止海上反清势力与大陆反清势力结合虽有一定作用，可也危害甚大，不仅导致东南沿海地区被迁居民既苦糊口无资，又苦栖身无处，同时也中断了东南沿海地区与海外的贸易往来，严重地阻碍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清初执政者在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这是造成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缓慢的根本原因。把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迟缓简单归结于清朝入关，或者无视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缓慢与清朝经济政策的关系，都是不符合实际的。</p>
<p><strong>注释：</strong><br />
〔1〕肖震：《请正人心以维世道疏》，《皇清奏议》，卷一五。<br />
〔2〕卫周胤：《痛陈民苦疏》，《皇清奏议》，卷一。<br />
〔3〕顺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直隶巡抚董天机揭。<br />
〔4〕顺治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户部和硕端重亲王波罗等题。<br />
〔5〕李人龙：《垦荒宜免民力疏》，《皇清奏议》，卷四。<br />
〔6〕康熙三十年《嵩县志》，卷四，《田赋》。<br />
〔7〕《清世祖实录》，卷一三。<br />
〔8〕户部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八册，第七八三页。<br />
〔9〕顺治五年四月初四日李国英题稿。<br />
〔10〕刘余谟：《垦荒兴屯疏》，《皇清经世文编》，卷三四。<br />
〔11〕江宁巡按毛九华揭贴，《明清史料》，丙编，第六册，第五一八页。<br />
〔12〕户部残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七册，第六五三页。<br />
〔13〕姚延启：《敬陈时务八款》，《皇清奏议》，卷一四。<br />
〔14〕《清世祖实录》，卷一。<br />
〔15〕《如梦录》。<br />
〔16〕《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br />
〔17〕王秀楚：《扬州十日记》。<br />
〔18〕朱子素：《嘉定屠城记》。<br />
〔19〕韩藀：《江阴守城记》。<br />
〔20〕孙佩：《苏州织造局志》，卷三，《官署》。<br />
〔21〕工部左侍郎佟国胤等揭贴，《明清史料》，丙编，第三册，第二八六页。<br />
〔22〕董含：《三冈识略》，卷一。<br />
〔23〕乾隆三十五年《潞安府志》，卷三四，《艺文》，于公允《奏议潞绸详》。<br />
〔24〕民国21年《华阳县志》，卷34，《物产》。<br />
〔25〕〔67〕吴炜等：《四川盐政史》，卷一。<br />
〔26〕《杨文弱先生全集》，卷三二，《钦奉上传疏》。<br />
〔27〕〔33〕〔35〕《清世祖实录》。卷四三。<br />
〔28〕顺治十年十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报任内开封等府垦荒地亩数目事本。<br />
〔29〕〔57〕《清朝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br />
〔30〕《清世祖实录》，卷一○八。<br />
〔31〕〔37〕《清世祖实录》，卷七。<br />
〔3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br />
〔3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一，户部，《田赋·开垦》。<br />
〔36〕《清世祖实录》，卷一○九。<br />
〔38〕《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br />
〔39〕〔40〕〔41〕《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一·田制》。<br />
〔42〕顺治十一年一月九日延绥巡抚董宗圣题报延宁等处垦荒动用朋合银事本。<br />
〔43〕顺治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湖广巡抚林天擎题报两湖荒残己极屯垦难以开展事本。<br />
〔44〕《清世祖实录》，卷一二。<br />
〔45〕向玉轩题畿辅地圈拨将尽民众失业苦不忍言事本。<br />
〔46〕刘文燮：《圈占记》，《皇清经世文编》，卷三一。<br />
〔47〕光绪十年《玉田县志》，卷一三。<br />
〔48〕民国19年《雄县新志》，卷3。<br />
〔49〕《清世祖实录》，卷一五。<br />
〔50〕《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部一》。<br />
〔51〕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四，《吴正治》。<br />
〔52〕张宸：《平圃杂记》。<br />
〔53〕《清世祖实录》，卷三○。<br />
〔54〕《清世祖实录》，卷二六五。<br />
〔55〕《清世祖实录》，卷三二。<br />
〔56〕《清世祖实录》，卷六。<br />
〔58〕《清世祖实录》，卷一三七。<br />
〔59〕《魏文毅公奏议》，卷三。<br />
〔60〕〔63〕《清世祖实录》，卷二四四。<br />
〔61〕〔88〕《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二·赋役》。<br />
〔62〕《清史稿》，卷八，《圣祖本纪三》。<br />
〔64〕乾隆《大清会典》，卷十，《户部·田赋》。<br />
〔65〕〔73〕《清世祖实录》，卷一八。<br />
〔66〕同治十三年《上元江宁两县志》，卷七，《食货考》。<br />
〔68〕师范：《滇系》，卷八。<br />
〔69〕谈迁：《国榷》，卷一○二。<br />
〔70〕〔72〕〔7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二，《市籴考》。<br />
〔71〕《清世祖实录》，卷一五。<br />
〔74〕《清世祖实录》，卷二三八。<br />
〔76〕《清世祖实录》，卷二二。<br />
〔77〕王沄：《漫游纪略》，卷三。<br />
〔78〕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br />
〔79〕范承镆：《条陈闽浙利害疏》，《皇清经世文编》，卷八四。<br />
〔80〕蒋良骐：《东华录》，卷七。<br />
〔8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刑部》。<br />
〔82〕《清世祖实录》，卷一○二。<br />
〔83〕《清世祖实录》，卷二六。<br />
〔84〕《日知录集释》，卷一一，《银》。<br />
〔85〕乾隆三十五年《潞安府志》，卷三四，王鼐《请抚恤机户疏》。<br />
〔86〕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五。<br />
〔87〕孙嘉淦：《南游记》。<br />
〔89〕乾隆十三年《淮安府志》，卷一三，《盐法》。<br />
〔90〕李运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皇清奏议》，卷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05期第58-6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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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清徽商外向流动对徽州本地的负面影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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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Mar 2013 03:02:0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明清徽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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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明清徽州在文化、教育、医学、建筑、艺术诸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离不开徽商巨额财富对徽州本地的反哺。徽州人口频繁的商业性流动、“无远不届”的活动范围以及归无定期的商旅生涯，也对徽州社会形成了诸如家庭关系嬗变、宗族组织空前强化以及贫富分化、社会风气变异等更深层次的“后院失火”式负面影响。 　　【关键词】徽商；流动；负面影响 　　【作者简介】李磊，女，安徽灵璧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安徽合肥230036)，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安徽合肥230039)。 　　【原文出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05—109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明清徽州人口流动与阶层分化研究”。 　　明清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最繁荣，同时也开始由盛转衰的时期。明代中期以后，“歙、休两邑民皆无田，而业贾遍于天下”[1]卷4，“虽士大夫之家，皆以蓄贾游于四方”[2]卷13，徽商成为徽州人口中流动性最强且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夫商人离其世守之庐墓，别其亲爱之家庭，奔走四方，靡有定处者，乃因生计所迫”[3]9；“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4]卷7；“中家而下，皆无田可业，徽人多商贾，盖其势然也”[5]江南20。地狭人稠的逼仄情势之下，徽州人口的生计来源日益依赖于经商所得。徽商的活动范围可谓“无远不届，即遐陬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6]卷4，足迹“几遍禹内”。关于徽商所占比例，则有“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7]卷25之说，甚至有“商贾十之九”[8]卷1的说法。由此，留守在徽州本地的众多商人家庭必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徽州本地的社会风气也随着经商之风盛行而面临变革，徽商衰落之后徽州地区的命运更成为学术关注点之一。 　　一、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商家庭的负面影响 　　骨肉疏离清代休宁进士汪由敦缅怀其父商人汪清臣时说：“当不孝等幼时，府君多客游日，比府君里居，不孝等又多远游。”[9]卷19徽商父子总是长期不能谋面，这成为强化亲情、家庭教育的制约因素，父子感情淡漠甚至出现隔阂也在所难免。 　　徽商外出，“遍游都会……诡而海岛，罕而沙漠”[10]-q卷一，踪迹莫定，归无定期，甚至与家人失去联系。清代黟县舒秉畿，“父游楚，十余年不归。秉畿年十五，持零丁贴，间关寻访，几遍楚疆，资斧乏绝。至常德府，遇父于旅次，问答既审，哀请父归”。[11]卷六 　　歙县胡士畿，“父廷仕，行贾湖南，久未归，其母典钗珥得银数两，给士畿徒步至山东、直隶，遍寻不见。沿途号泣……遇旧仆，引与父相见。父以功名未遂，坚不欲归，乡人感士畿之孝，群相敦劝、做助，始允之”。[12]卷八 　　婺源詹文锡“生数月，父远游不归。年十七，誓欲寻亲，历楚蜀，入滇南，终年不遇，哀号震天。……经济渡处，有往黔商船，附之，兀坐长吁。商疑问锡，告之故。商日：‘汝吾子也。’相持哭，自是偕眷属归”。[13]卷 28 　　更有甚者，多年遍寻，毫无音讯，最终只能背回父亲遗骸。明代休宁孝子吴琨，父吴纲“负气好游，苦家贫，递出递归……又转贩豫章，隆庆丁卯，又转贩关中，多折阅，音耗断绝。琨酤酒养母，间往近地，刺取父踪迹。久之……走维扬，学为小贾，思旦暮遇父”[14]卷3，“后于四川开县山中觅得遗骸，负之归”[15]卷14。 　　下面是一份立于咸丰年间的徽商遗嘱，可以看出父子多年天各一方，最终形同陌路。 　　立遗嘱父示庆和、庆松二男捧读。予生不时，家事萧条，自幼贸易龙坪，勤俭居心，无分昼夜，艰难险阻，历已备常（尝）。后命运稍顺，赤手先后创开隆泰、隆兴店业。屈指有卅年矣。纵不能争光耀祖，亦不致让居人下。……二子虽已完婚……然因食指累人有不得已而离之者乎？今予年已六旬之外，陡于二月间染病卧床，延医不效，尤幸汝母时刻照应。缕（屡）信望尔兄弟来店以将生平要务面话，不期二子安然在家，违命罔闻，实属痛恨。第念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而已。兹则病危旦夕，是以持书遗嘱，犹冀二子仰体父志，同心协力以全店业，以光前人，则予虽死亦得瞑目矣。所存店业、田地、房屋，除将店内抽出九七钱贰佰串文，归完胡敦安亲长借项，再拨汝母递年在店用钱肆拾串文，又拔长孙祠前侧边田壹坵，计实租拾壹砠外，余请族亲恃予气存，以天、地二阄品搭均匀，嗣后照阄拈管，恪遵父训，不得竞争，如违则以不孝论，是为嘱。[16]42 　　书立这份遗嘱的是一位外出三十余年的徽商，父子各居一方而隔阂颇深。父亲病重之际，屡次去信召唤两个儿子前来当面商谈分析家业，两个儿子却“安然在家，违命罔闻”。最后，“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父亲不得已而妥协。 　　“商贾之子甘其食，美其服，饰骑连辔，织陆鳞川”[17]卷4，“不知稼穑之艰难，靡不斗鸡走狗，五雉六枭，捐佩外家，拥脂中精。乐则乐矣，忧亦随之，虽有江河，漏厄难奉”。[18]卷18  徽商子弟游惰奢靡或误入歧途，与父子分离、家教疏忽不无关联。明末歙县“孙若文，父贾于外，少不更事，向佃户胡宗贤借粮。一则贪利，一则以为吾佃也，易与耳。盘算至十八两，私立契，竟卖与贤而不过税，贤亦不偿租……比文父玄龙归，而尽发其事”[19]卷9。此外，歙县“亡赖恶棍串党，置立药骰筹马局，诱人子弟倾家荡产，甚有沦为奸盗，而犯者比比”。[19]卷5 　　夫妇离别明以前，徽之人“父子袒跣膝行”[20]卷二田中，共事稼穑；明代弘治年间“妇人纺绩，男子桑蓬”[21]卷5。正德末、嘉靖初以后，“出贾既多”[21]卷s，前述自然经济景象逐渐不复常见，田野山林，多是妇孺。言及夫妻离别，最为典型的事例堪称《歙事闲谭》中摘录的．首诗及其背景故事[22]卷12。诗云：“鸳鸯溪束凫雁鹄，柔荑惯绣双双逐。几度抛针背人哭，一岁眼泪成一珠，莫爱珠多眼易枯。小时绣得合欢被，线断重缘结未解，珠累累，天涯归未归？”其诗背景：“乡邻某，娶妇，甫一月，即行贾，妇刺绣易食，以其余积，岁置一珠，用彩丝系焉，日纪岁珠。夫归，妇殁已三载，启箧得珠，已积二十余颗矣。”其人其事之凄惨，堪称徽商妇独守空房、艰难度日之典型。 　　俗语：“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恶劣的生存环境促成了徽州人的经商传统。早在东晋，“（司马）唏未败时，谦会，娼妓作新安人歌舞离别之辞，其声甚悲”。[22]卷26 　　至明中期以后，出贾更为普遍，新婚之别也更为普遍。《初刻拍案惊奇》曾描述屯溪潘甲娶滴珠为妻，“成亲两月，潘父就发作儿子道：‘如此你贪我爱，夫妻相对，白白过世不成。如何不想去做生意？’潘甲无奈与妻滴珠说了，两个哭一个不住，说了一夜话，次日潘父就逼儿子出外去了”。[23]卷32 　　在徽州，青年男子与新妇厮守而不知谋生，有悖风俗，所谓“男子冠婚后，积岁家食者，则亲友笑之”[24]江南十一。外出之后，“其数奇败折，宁终身漂泊死，羞归乡对人也”[24]江南十一，非有所成，不愿归家。 　　妇姑不睦徽俗视经商为“第一等生业”，非远出不能谋利，仰仗女妇持家。妇姑之矛盾发生后，家庭内部乏人劝解，加上封建礼教对女性，尤其是身为晚辈的女性的束缚，婆媳不和，甚至生成命案而诉诸官府之事，在所难免。兹仅选取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对歙县之记载二例[19]卷9。 　　事例一：“余万才子往山东，遗媳在家，与姑不合而缢，徽俗也。”“徐立功为妹索命”，却“意在分奁”，“败箧遗簪”，“尽归功所”。“万才虽在外，然不能训其妻，致御媳过严，稍儆。”在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徽商家庭，媳妇负气自缢，娘家人分得“败箧遗簪”，公公被县官“稍儆”，诉讼即告完结。 　　事例二：“李添弟之妻，不得于姑，姑乘添弟远出，令媒王六嫂嫁于程九。”审案知县感叹：“此徽妇之恶肠辣手也！”例中，媳妇不为婆婆所接纳，丈夫又不在家，结果被婆婆做主改嫁，殊为徽商妇之中命运悲惨者。 　　古有言：“商不亡于道，官终老于家，诚人生万幸。”[25]卷1 　　夫妻分离，本就是家庭和美的不利因素，若丈夫因经商客死他乡，身后寡妻更是命运堪忧。明代歙县洪氏夫死之后，“预治茔，誓必同穴”，姑“欲嫁之，不听。乃阴纳富人聘，至期迫之。氏日：当与夫别。造夫墓，恸哭而归。拜姑告辞，人室闭户，自经死”[26]卷114；歙县刘昌妾，名春香，“昌死，昌父欲嫁之。春香不从，自缢”[26]卷114；清代休宁程氏，夫死早寡，“翁与父母欲强嫁之，氏与父母同舟归，夜半推篷赴水死”[26]卷114。 　　妇孺艰难度日徽州贫寒人家外出经商，往往尽数携带家中资财以为盘缠或本钱，“其在籍之人，强半贫无卓锥，往往有揭其敝衣残襦，暂质升合之米，以为晨炊计者，最为可怜。然巨典高门，锱铢弗屑，于是有短押小铺，专收此等穷人微物，或以银押或以酒米押，随质随赎”。[27]卷1 　　“大富之家，日食不过一脔，贫者盂饭盘蔬而已。城市日鬻仅数猪，乡村尤俭，羊惟大祭祀用之，鸡非祀先款客罕有食者，鹅鸭则无烹之者矣。”[22]卷26 　　艰苦的日常生活中，徽州“女人犹称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针治缝纫，黟祁之俗织木棉，同巷夜从相纺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28]卷2。除了纺织，徽州妇女“亦事耕锄，工校晴雨，辛勤所得，聊给饔飧”[12]卷1，“刀耕火种，妇子苦营”[22]卷21。采茶时节，老弱妇孺更是争分夺秒，集体劳动。 　　更有甚者，辛勤劳动也时常难以维持生计之时，“场仅告涤，瓶已云空，冬月多掘蕨根以充食，至夏麦登，则……戴星负薪走市觅米，妇子忍饥以待”[13]卷3。 　　二、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州社会的负面影响 　　经商成败不同，贫富分化严重陈去病在《五石脂》中说徽州商人的营业范围以“盐、茶、木、质铺四者为大宗”。其中又以盐业经营最为突出，徽商巨富“多以此起家”[12]卷1，“而称富庶，歙为最”[29]卷5。歙县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博得乾隆皇帝由衷惊叹：“盐商之财力，伟哉！”[30]园林类徽商巨富，可见一斑。经商有盈余的那部分徽商，出于对“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信奉，往往在家乡买山置田，因此，占有田土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田主的财力。栾成显在明代黄册研究中，发现“黄册中所载这些在外生长而回乡者，多系商人身份……乃是因在外经商赚了钱，回乡‘置产’，即购买土地，而立户当差的”[31]238。且这些人户的土地购买总量相当可观，如万历天启年间，“富甲一县”的富商吴养春一家即占有黄山山地二千四百亩。 　　然而，即使在最为富庶的歙县，“业贾者什家而七，赢者什家而三”[18]卷16，能够赢利并大量置买田土的毕竟是少数。更何况在土地资源短缺的徽州山区，有买便有卖，而卖出土地的原因基本出于穷困，“或因‘里役缺银’，‘甲首正差无措’，‘钱粮紧急’；或因‘衣食不给’，‘缺谷食用’，‘日食难度’；或因‘葬父’、‘葬母’、‘出嫁’、‘娶亲’、‘病重’等急用；以及‘欠债’、‘年荒缺用’等等”[31]239。贫户无奈出卖仅有产业，商人大量购入而成为地主，高下失均之势立现。明末这种趋势更甚，“当嘉靖中年，商贾在位，货财上流，百姓嗷嗷莫必其命”[32]卷32。 　　社会风气变异，奢惰之风盛行“徽之为郡在山谷崎岖之中”[5]卷32，“芬华未染”[21]卷5。然而随着宏观社会环境和内部微观环境的共变，徽州社会风气堪比四时之节气，亦循序渐变，而追逐金钱与奢侈享受成为徽州本土社会风气渐变的重要因素，正所谓“礼仪不如文章，文章不如爵位，爵位不如金钱”[33]贞改·迂谈。万历《歙志》对徽州社会风气变迁之描述堪称典型： 　　（弘治）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诈伪未萌，讦争未起，芬华未染，靡汰未臻，此正冬至以后、春分以前之时也。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此正春分以后、夏至以前之时也。迨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贸易纷纷，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矣。于是诈伪有鬼蜮矣，讦争有戈矛矣，芬华有波流矣，靡汰有丘壑矣。此正夏至以后、秋分以前之时也。迄今三十余年，则复异矣。……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受享于身，不堪暴殄，因人作报，靡有落毛。于是鬼蜮则匿影矣，戈矛则连兵矣，波流则襄陵矣，丘壑则陆海矣。此正秋分以后、冬至以前之时也。[21]卷5 　　徽州社会风气变异，地痞无赖之流便有了滋生的土壤[34]，“游惰之子、刚愎之徒”[22]卷21 　　日多，“打行、赌博、奸淫、教唆之风日炽”[18]卷5。乾隆年间内阁学士凌如焕有言：“人所最难布置者，游惰之民耳，幼不习诗书，长不勤手足。不习诗书则不明理法，不动手足则不免饥寒。当其游惰之时，尚未至有杀人为盗之事，而赌博出其中，顽童娼妓出其中，命盗之基，实由于此。”[35]卷23。 　　贾售虚名，名腴而实瘠史料载，“予邑（歙县）编氓贾居十九，其巨者高轩驷马，俨然捂绅；次亦沃土自豪，雄资足瞻，自谓无求于人；最次亦逐什一，征贵贱，饱暖其妻孥，而优游以卒岁。”[36]徽州地区本身是一处贫瘠之地，普通农家远未脱离穷困，即使“中人之家，不惮老稚男妇，毕力胼胝，尽瘁三时，获仅为平野之半”[10]卷1；富裕者仅是以徽商为代表的经营成功者，此所谓“贾善奇赢，农工纤俭，习事粝粢之食，藜藿之羹”[12]卷1。徽州“名腴而实瘠，生齿日繁，生计日隘，细民勤其职业，为力最劳，为享最薄”[4]卷1，一般家庭“在外者苦挣，在家者勤俭，叫他吃着，尚且惜费”[19]卷5。康熙《徽州府志》的一段描述极有借鉴意义，赘录于下： 　　（徽）贾之名擅海内。然其家居也，为俭啬而务畜积。贫者日再食，富者三食，食惟癝粥，客至不为黍，家不畜乘马，不畜鹅鹜。其啬日日以甚，不及姑苏之间诸郡……而反以富名，由为贾者在外售虚名云f原注：徽人居于维扬、苏松者未尝贫，但其生平不一至故乡，而居徽地者反受富名之累，不惟贫民，并官于此土者，亦且累于地方之虚名。留心民瘼者，尚其念之)。当其出也，治装一月，三十里之外即设形容，器新服，饰冠剑，连车骑，若是者将以媒贷高赀，甚至契领官货。诸见者落落就目，徽多富贾，不知既也不能偿责，坐是蒙罪戾者比比皆是。汪京兆循曰：“徽之贾售虚名而受实祸。”其信然哉。[28]卷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要】明清徽州在文化、教育、医学、建筑、艺术诸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离不开徽商巨额财富对徽州本地的反哺。徽州人口频繁的商业性流动、“无远不届”的活动范围以及归无定期的商旅生涯，也对徽州社会形成了诸如家庭关系嬗变、宗族组织空前强化以及贫富分化、社会风气变异等更深层次的“后院失火”式负面影响。</p>
<p>　　【关键词】徽商；流动；负面影响</p>
<p>　　【作者简介】李磊，女，安徽灵璧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安徽合肥230036)，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安徽合肥230039)。</p>
<p>　　【原文出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05—109</p>
<p>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明清徽州人口流动与阶层分化研究”。</p>
<p>　　明清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最繁荣，同时也开始由盛转衰的时期。明代中期以后，“歙、休两邑民皆无田，而业贾遍于天下”[1]卷4，“虽士大夫之家，皆以蓄贾游于四方”[2]卷13，徽商成为徽州人口中流动性最强且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夫商人离其世守之庐墓，别其亲爱之家庭，奔走四方，靡有定处者，乃因生计所迫”[3]9；“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4]卷7；“中家而下，皆无田可业，徽人多商贾，盖其势然也”[5]江南20。地狭人稠的逼仄情势之下，徽州人口的生计来源日益依赖于经商所得。徽商的活动范围可谓“无远不届，即遐陬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6]卷4，足迹“几遍禹内”。关于徽商所占比例，则有“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7]卷25之说，甚至有“商贾十之九”[8]卷1的说法。由此，留守在徽州本地的众多商人家庭必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徽州本地的社会风气也随着经商之风盛行而面临变革，徽商衰落之后徽州地区的命运更成为学术关注点之一。</p>
<p>　　<strong>一、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商家庭的负面影响</strong></p>
<p>　　骨肉疏离清代休宁进士汪由敦缅怀其父商人汪清臣时说：“当不孝等幼时，府君多客游日，比府君里居，不孝等又多远游。”[9]卷19徽商父子总是长期不能谋面，这成为强化亲情、家庭教育的制约因素，父子感情淡漠甚至出现隔阂也在所难免。</p>
<p>　　徽商外出，“遍游都会……诡而海岛，罕而沙漠”[10]-q卷一，踪迹莫定，归无定期，甚至与家人失去联系。清代黟县舒秉畿，“父游楚，十余年不归。秉畿年十五，持零丁贴，间关寻访，几遍楚疆，资斧乏绝。至常德府，遇父于旅次，问答既审，哀请父归”。[11]卷六</p>
<p>　　歙县胡士畿，“父廷仕，行贾湖南，久未归，其母典钗珥得银数两，给士畿徒步至山东、直隶，遍寻不见。沿途号泣……遇旧仆，引与父相见。父以功名未遂，坚不欲归，乡人感士畿之孝，群相敦劝、做助，始允之”。[12]卷八</p>
<p>　　婺源詹文锡“生数月，父远游不归。年十七，誓欲寻亲，历楚蜀，入滇南，终年不遇，哀号震天。……经济渡处，有往黔商船，附之，兀坐长吁。商疑问锡，告之故。商日：‘汝吾子也。’相持哭，自是偕眷属归”。[13]卷 28</p>
<p>　　更有甚者，多年遍寻，毫无音讯，最终只能背回父亲遗骸。明代休宁孝子吴琨，父吴纲“负气好游，苦家贫，递出递归……又转贩豫章，隆庆丁卯，又转贩关中，多折阅，音耗断绝。琨酤酒养母，间往近地，刺取父踪迹。久之……走维扬，学为小贾，思旦暮遇父”[14]卷3，“后于四川开县山中觅得遗骸，负之归”[15]卷14。</p>
<p>　　下面是一份立于咸丰年间的徽商遗嘱，可以看出父子多年天各一方，最终形同陌路。</p>
<p>　　立遗嘱父示庆和、庆松二男捧读。予生不时，家事萧条，自幼贸易龙坪，勤俭居心，无分昼夜，艰难险阻，历已备常（尝）。后命运稍顺，赤手先后创开隆泰、隆兴店业。屈指有卅年矣。纵不能争光耀祖，亦不致让居人下。……二子虽已完婚……然因食指累人有不得已而离之者乎？今予年已六旬之外，陡于二月间染病卧床，延医不效，尤幸汝母时刻照应。缕（屡）信望尔兄弟来店以将生平要务面话，不期二子安然在家，违命罔闻，实属痛恨。第念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而已。兹则病危旦夕，是以持书遗嘱，犹冀二子仰体父志，同心协力以全店业，以光前人，则予虽死亦得瞑目矣。所存店业、田地、房屋，除将店内抽出九七钱贰佰串文，归完胡敦安亲长借项，再拨汝母递年在店用钱肆拾串文，又拔长孙祠前侧边田壹坵，计实租拾壹砠外，余请族亲恃予气存，以天、地二阄品搭均匀，嗣后照阄拈管，恪遵父训，不得竞争，如违则以不孝论，是为嘱。[16]42</p>
<p>　　书立这份遗嘱的是一位外出三十余年的徽商，父子各居一方而隔阂颇深。父亲病重之际，屡次去信召唤两个儿子前来当面商谈分析家业，两个儿子却“安然在家，违命罔闻”。最后，“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父亲不得已而妥协。</p>
<p>　　“商贾之子甘其食，美其服，饰骑连辔，织陆鳞川”[17]卷4，“不知稼穑之艰难，靡不斗鸡走狗，五雉六枭，捐佩外家，拥脂中精。乐则乐矣，忧亦随之，虽有江河，漏厄难奉”。[18]卷18  徽商子弟游惰奢靡或误入歧途，与父子分离、家教疏忽不无关联。明末歙县“孙若文，父贾于外，少不更事，向佃户胡宗贤借粮。一则贪利，一则以为吾佃也，易与耳。盘算至十八两，私立契，竟卖与贤而不过税，贤亦不偿租……比文父玄龙归，而尽发其事”[19]卷9。此外，歙县“亡赖恶棍串党，置立药骰筹马局，诱人子弟倾家荡产，甚有沦为奸盗，而犯者比比”。[19]卷5</p>
<p>　　夫妇离别明以前，徽之人“父子袒跣膝行”[20]卷二田中，共事稼穑；明代弘治年间“妇人纺绩，男子桑蓬”[21]卷5。正德末、嘉靖初以后，“出贾既多”[21]卷s，前述自然经济景象逐渐不复常见，田野山林，多是妇孺。言及夫妻离别，最为典型的事例堪称《歙事闲谭》中摘录的．首诗及其背景故事[22]卷12。诗云：“鸳鸯溪束凫雁鹄，柔荑惯绣双双逐。几度抛针背人哭，一岁眼泪成一珠，莫爱珠多眼易枯。小时绣得合欢被，线断重缘结未解，珠累累，天涯归未归？”其诗背景：“乡邻某，娶妇，甫一月，即行贾，妇刺绣易食，以其余积，岁置一珠，用彩丝系焉，日纪岁珠。夫归，妇殁已三载，启箧得珠，已积二十余颗矣。”其人其事之凄惨，堪称徽商妇独守空房、艰难度日之典型。</p>
<p>　　俗语：“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恶劣的生存环境促成了徽州人的经商传统。早在东晋，“（司马）唏未败时，谦会，娼妓作新安人歌舞离别之辞，其声甚悲”。[22]卷26</p>
<p>　　至明中期以后，出贾更为普遍，新婚之别也更为普遍。《初刻拍案惊奇》曾描述屯溪潘甲娶滴珠为妻，“成亲两月，潘父就发作儿子道：‘如此你贪我爱，夫妻相对，白白过世不成。如何不想去做生意？’潘甲无奈与妻滴珠说了，两个哭一个不住，说了一夜话，次日潘父就逼儿子出外去了”。[23]卷32</p>
<p>　　在徽州，青年男子与新妇厮守而不知谋生，有悖风俗，所谓“男子冠婚后，积岁家食者，则亲友笑之”[24]江南十一。外出之后，“其数奇败折，宁终身漂泊死，羞归乡对人也”[24]江南十一，非有所成，不愿归家。</p>
<p>　　妇姑不睦徽俗视经商为“第一等生业”，非远出不能谋利，仰仗女妇持家。妇姑之矛盾发生后，家庭内部乏人劝解，加上封建礼教对女性，尤其是身为晚辈的女性的束缚，婆媳不和，甚至生成命案而诉诸官府之事，在所难免。兹仅选取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对歙县之记载二例[19]卷9。</p>
<p>　　事例一：“余万才子往山东，遗媳在家，与姑不合而缢，徽俗也。”“徐立功为妹索命”，却“意在分奁”，“败箧遗簪”，“尽归功所”。“万才虽在外，然不能训其妻，致御媳过严，稍儆。”在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徽商家庭，媳妇负气自缢，娘家人分得“败箧遗簪”，公公被县官“稍儆”，诉讼即告完结。</p>
<p>　　事例二：“李添弟之妻，不得于姑，姑乘添弟远出，令媒王六嫂嫁于程九。”审案知县感叹：“此徽妇之恶肠辣手也！”例中，媳妇不为婆婆所接纳，丈夫又不在家，结果被婆婆做主改嫁，殊为徽商妇之中命运悲惨者。</p>
<p>　　古有言：“商不亡于道，官终老于家，诚人生万幸。”[25]卷1</p>
<p>　　夫妻分离，本就是家庭和美的不利因素，若丈夫因经商客死他乡，身后寡妻更是命运堪忧。明代歙县洪氏夫死之后，“预治茔，誓必同穴”，姑“欲嫁之，不听。乃阴纳富人聘，至期迫之。氏日：当与夫别。造夫墓，恸哭而归。拜姑告辞，人室闭户，自经死”[26]卷114；歙县刘昌妾，名春香，“昌死，昌父欲嫁之。春香不从，自缢”[26]卷114；清代休宁程氏，夫死早寡，“翁与父母欲强嫁之，氏与父母同舟归，夜半推篷赴水死”[26]卷114。</p>
<p>　　妇孺艰难度日徽州贫寒人家外出经商，往往尽数携带家中资财以为盘缠或本钱，“其在籍之人，强半贫无卓锥，往往有揭其敝衣残襦，暂质升合之米，以为晨炊计者，最为可怜。然巨典高门，锱铢弗屑，于是有短押小铺，专收此等穷人微物，或以银押或以酒米押，随质随赎”。[27]卷1</p>
<p>　　“大富之家，日食不过一脔，贫者盂饭盘蔬而已。城市日鬻仅数猪，乡村尤俭，羊惟大祭祀用之，鸡非祀先款客罕有食者，鹅鸭则无烹之者矣。”[22]卷26</p>
<p>　　艰苦的日常生活中，徽州“女人犹称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针治缝纫，黟祁之俗织木棉，同巷夜从相纺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28]卷2。除了纺织，徽州妇女“亦事耕锄，工校晴雨，辛勤所得，聊给饔飧”[12]卷1，“刀耕火种，妇子苦营”[22]卷21。采茶时节，老弱妇孺更是争分夺秒，集体劳动。</p>
<p>　　更有甚者，辛勤劳动也时常难以维持生计之时，“场仅告涤，瓶已云空，冬月多掘蕨根以充食，至夏麦登，则……戴星负薪走市觅米，妇子忍饥以待”[13]卷3。</p>
<p>　　<strong>二、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州社会的负面影响</strong></p>
<p>　　经商成败不同，贫富分化严重陈去病在《五石脂》中说徽州商人的营业范围以“盐、茶、木、质铺四者为大宗”。其中又以盐业经营最为突出，徽商巨富“多以此起家”[12]卷1，“而称富庶，歙为最”[29]卷5。歙县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博得乾隆皇帝由衷惊叹：“盐商之财力，伟哉！”[30]园林类徽商巨富，可见一斑。经商有盈余的那部分徽商，出于对“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信奉，往往在家乡买山置田，因此，占有田土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田主的财力。栾成显在明代黄册研究中，发现“黄册中所载这些在外生长而回乡者，多系商人身份……乃是因在外经商赚了钱，回乡‘置产’，即购买土地，而立户当差的”[31]238。且这些人户的土地购买总量相当可观，如万历天启年间，“富甲一县”的富商吴养春一家即占有黄山山地二千四百亩。</p>
<p>　　然而，即使在最为富庶的歙县，“业贾者什家而七，赢者什家而三”[18]卷16，能够赢利并大量置买田土的毕竟是少数。更何况在土地资源短缺的徽州山区，有买便有卖，而卖出土地的原因基本出于穷困，“或因‘里役缺银’，‘甲首正差无措’，‘钱粮紧急’；或因‘衣食不给’，‘缺谷食用’，‘日食难度’；或因‘葬父’、‘葬母’、‘出嫁’、‘娶亲’、‘病重’等急用；以及‘欠债’、‘年荒缺用’等等”[31]239。贫户无奈出卖仅有产业，商人大量购入而成为地主，高下失均之势立现。明末这种趋势更甚，“当嘉靖中年，商贾在位，货财上流，百姓嗷嗷莫必其命”[32]卷32。</p>
<p>　　社会风气变异，奢惰之风盛行“徽之为郡在山谷崎岖之中”[5]卷32，“芬华未染”[21]卷5。然而随着宏观社会环境和内部微观环境的共变，徽州社会风气堪比四时之节气，亦循序渐变，而追逐金钱与奢侈享受成为徽州本土社会风气渐变的重要因素，正所谓“礼仪不如文章，文章不如爵位，爵位不如金钱”[33]贞改·迂谈。万历《歙志》对徽州社会风气变迁之描述堪称典型：</p>
<p>　　（弘治）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诈伪未萌，讦争未起，芬华未染，靡汰未臻，此正冬至以后、春分以前之时也。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此正春分以后、夏至以前之时也。迨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贸易纷纷，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矣。于是诈伪有鬼蜮矣，讦争有戈矛矣，芬华有波流矣，靡汰有丘壑矣。此正夏至以后、秋分以前之时也。迄今三十余年，则复异矣。……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受享于身，不堪暴殄，因人作报，靡有落毛。于是鬼蜮则匿影矣，戈矛则连兵矣，波流则襄陵矣，丘壑则陆海矣。此正秋分以后、冬至以前之时也。[21]卷5</p>
<p>　　徽州社会风气变异，地痞无赖之流便有了滋生的土壤[34]，“游惰之子、刚愎之徒”[22]卷21</p>
<p>　　日多，“打行、赌博、奸淫、教唆之风日炽”[18]卷5。乾隆年间内阁学士凌如焕有言：“人所最难布置者，游惰之民耳，幼不习诗书，长不勤手足。不习诗书则不明理法，不动手足则不免饥寒。当其游惰之时，尚未至有杀人为盗之事，而赌博出其中，顽童娼妓出其中，命盗之基，实由于此。”[35]卷23。</p>
<p>　　贾售虚名，名腴而实瘠史料载，“予邑（歙县）编氓贾居十九，其巨者高轩驷马，俨然捂绅；次亦沃土自豪，雄资足瞻，自谓无求于人；最次亦逐什一，征贵贱，饱暖其妻孥，而优游以卒岁。”[36]徽州地区本身是一处贫瘠之地，普通农家远未脱离穷困，即使“中人之家，不惮老稚男妇，毕力胼胝，尽瘁三时，获仅为平野之半”[10]卷1；富裕者仅是以徽商为代表的经营成功者，此所谓“贾善奇赢，农工纤俭，习事粝粢之食，藜藿之羹”[12]卷1。徽州“名腴而实瘠，生齿日繁，生计日隘，细民勤其职业，为力最劳，为享最薄”[4]卷1，一般家庭“在外者苦挣，在家者勤俭，叫他吃着，尚且惜费”[19]卷5。康熙《徽州府志》的一段描述极有借鉴意义，赘录于下：</p>
<p>　　（徽）贾之名擅海内。然其家居也，为俭啬而务畜积。贫者日再食，富者三食，食惟癝粥，客至不为黍，家不畜乘马，不畜鹅鹜。其啬日日以甚，不及姑苏之间诸郡……而反以富名，由为贾者在外售虚名云f原注：徽人居于维扬、苏松者未尝贫，但其生平不一至故乡，而居徽地者反受富名之累，不惟贫民，并官于此土者，亦且累于地方之虚名。留心民瘼者，尚其念之)。当其出也，治装一月，三十里之外即设形容，器新服，饰冠剑，连车骑，若是者将以媒贷高赀，甚至契领官货。诸见者落落就目，徽多富贾，不知既也不能偿责，坐是蒙罪戾者比比皆是。汪京兆循曰：“徽之贾售虚名而受实祸。”其信然哉。[28]卷2</p>
<p>　　“居外者奢，而处内者俭”[19]卷8  的实际生活状态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某些徽商进行奢侈性消费实为“贾竖子”[i8]卷67  自卑心理作祟而做出的装点门面之举。</p>
<p>　　况且，“徽民有资产者，多商于外”[27]卷1，“居于维扬、苏松者未尝贫，但其生平不一至故乡”，“其所蓄聚则十一在内，十九在外”，故而造成“本州如洗”[37]卷61、“名腴而实瘠”[10]卷1  的事实。</p>
<p>　　<strong>三、结语</strong></p>
<p>　　柏杨在《中国人史纲》中把明朝称为“一个暮气日增的时代”[38]719，在西方世界开始文艺复兴，在自由与开拓之路上跨步前进之时，“中国人仍被酱在大黑暗时代”[38]740，“中国社会的停滞性质已经形成”[38]719，“开始遥远的落在欧洲之后”[38]740，而且直到“十八世纪之前中国社会在本质上和结构上，变化很少”[38]879。徽商兴盛于明代中叶以后，于清末渐趋衰落，即所谓“明末徽最富厚，遭兵火之余，渐遂萧条，今乃不及前之十一矣”[28]卷2。清政府对盐法的改革、外来商品的竞争、新兴的闽、粤、浙等商帮的冲击以及咸同兵燹的破坏等因素，都将徽州商帮推向衰落的境地。这也是徽商作为封建社会经济的产物而未能适应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结果。</p>
<p>　　尽管徽商创造的巨额财富曾部分回流到徽州本土，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但辗转于全国各地的一支庞大的商人队伍，必然也造就了徽州本土另一支庞大的队伍——那就是众多残缺的商人家庭。这虽与当今的农村留守家庭问题不可同日而语，但也不乏相似之处。但凡有点能力的男子都踏上旅途，留给徽州大地的是无数双盼归的眼睛，这已经成为当时徽州许多社会问题的诱发根源之一。“妇持家政，以男仆人室为嫌疑”[27]卷12，徽州妇女一方面勤俭、贞洁，另一方面又“同性相残”，有虐婢、虐媳等悍习。明代谢肇涮在《五杂组》中说新安人“惟娶妾、宿妓、争讼则挥金如土”。《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说“徽州人有个癖性，是乌纱帽、红绣鞋，一生只这两件事不争银子”。徽商常年在外，家外有家，实为常见。清代婺源金起凤“父正室俞氏在婺，又有付（副）室周氏在维扬，归婺后，犹往来于两地”31223，像这样“两头做大”的状况也许正是徽州妇女“悍妇”、“妒妇”品质的催化剂。“美姝世不一遇，而妒妇比屋可封……江南则新安为甚”[6]卷5，只不过，在封建伦理纲常的掩盖和徽州宗族社会的维系下，“女妇之德，惟贞即可”[39]凡例，对于为外界所惊异的徽州妇女之“悍”、之“烈”，徽州人已经见惯不怪了。</p>
<p>　　与徽州的人口外流相反，淮扬、苏松、杭湖等地因城镇经济的发展而吸纳了全国大量工商业人口，徽州商人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徽之富民尽家于仪扬、苏松、淮安、芜湖、杭湖诸郡，以及江西之南昌、湖广之汉口，远如北京，亦复挈其家属而去。甚且舆其祖父骸骨葬于他乡，不稍顾惜。”[28]卷2</p>
<p>　　部分徽商已经从居无定处的流动人口转化为定居外地的移民。有学者通过对明清徽商与东南城镇二者之兴衰关系的考察，发现“徽商势力的兴起与东南城镇经济的发展演变在时间上是同步的”[40]。不容置疑的一个事实是：“无徽不成镇”，徽商和经济发达地区相互成就了对方。与此同时，反观徽州本土的状况，“高额的农民负担、大量货币和实物的外移，自大大的影响于徽州地方的人民而成为一种威胁”。[41]50</p>
<p>　　更有甚者，“随着徽商财富和资本的不断积累，江南工商业繁荣市镇的游手好闲之徒一如蚊蝇吮血般地尾随徽商，乘船溯新安江而上，来到徽商故里徽州本土，成为所谓‘流棍’，并与当地所谓‘土棍’共同使明中叶以后徽州的地痞无赖势力猖獗起来”。[42]283</p>
<p>　　在商业空前繁荣的明代后期，“巨额商人资本遭逢这样的坎坷：它促进士商渗透，提高商人地位，却不利于商人成长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刺激城市消费生活的提高，贻害商业受到当权者的掠夺；冲击礼制、侵蚀伦理道德，引发咒金思潮；它对自然经济有分解作用，但加固的趋势更为顽强”。[43]48在传统观念、地理区位以及经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下，在传统中国现代性萌生不足、走向末路的背景下，徽商的衰落几乎无可避免。</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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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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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琉球如何覆灭成为日本冲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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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Mar 2013 02:46:23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冲绳]]></category>
		<category><![CDATA[琉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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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琉球自古就是个独立国家。晚清时琉球被日本强行割占，并将其改名为“冲绳”。琉球人民对于日本人长期的血腥欺压极度反感，他们一天也没有停止过要求琉球独立的运动。 　　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琉球三国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成立了历史上的琉球国。1879年，日本增派了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镇压了琉球“藩王”，并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东京。琉球国从此变成日本政府直辖下的冲绳县。 　　日本看上了中国的藩属国琉球王国 　　据《古春风楼琐记》记载，琉球国位于福建以东的海上，《隋书》中称为“流求”，《元史》中写作“求”。据说该岛被波涛汹涌的大海包围着，最初有一对夫妇住在岛上。他们搬土运石，种草植树，繁衍后代。后来岛上的人多起来，人们就选出了第一位领袖“天帝子”。相传天帝子育有三男，长子天孙氏被立为国君，传国二十五世后被叛臣利勇所杀。后有尊敦起兵诛灭了利勇，被拥立为君，称舜天王。这一事件大约发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宋朝。元朝末年，琉球分裂为三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中山、山南和山北。其中，以中山国的势力最为强大。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琉球三国都是与日本历代政权平等交往的国家。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明政府派杨戴出使琉球三国，分别册封了三国国王。琉球三国也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 图：琉球三省三十六岛屿图 　　此后，琉球国一直按照明朝的典章制度隔年进贡，谨守臣节。明朝灭亡后，琉球继续与清政府保持了藩属关系。清军入关不久，琉球国王尚贤就派遣使者金应元前来请求册封。由于琉球使者没有携带明朝政府的册封印信，因而请封未成。此后恰逢尚贤去世，于是改由其弟尚质继续上表请封，后来琉球国王被清廷册封为琉球国中山王。康熙元年，又改封琉球国王。此后百余年，琉球不断遣使进贡，历任琉球新王即位时都要遣使请封，从未间断。 　　但是，明朝册封琉球200多年后，日本看上了琉球王国。1609年，日本军阀丰臣秀吉率军侵略朝鲜，派萨摩藩诸侯岛津氏向琉球敲诈钱财，遭到琉球国王的拒绝。岛津氏遂率军攻打琉球，俘虏了琉球国王尚宁，逼其写下誓文，每年向萨摩藩输粮8000石。日本将历史上的侵略视为“上贡”，并以此证明琉球一向是日本的“藩属”。 　　1868年，日本维新政府的“太政官令”传达到了琉球，将琉球王国置于日本鹿儿岛县的管辖之下，随后又将其改为政府直辖地。1872年10月，借明治天皇亲政之机，鹿儿岛县秉承明治政府的旨意，令琉球王子伊江等人进宫朝拜。伊江等人从鹿儿岛乘船出发，先抵达品川，后进宫朝拜。当时，琉球的贺表上写的本是“琉球国王尚泰”，而日本外务省擅自去其国号，改为“琉球尚泰”。明治天皇下诏将琉球王室“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第二年，又下诏书命琉球受内务省管辖，租税上缴大藏省，将其纳入日本内政的轨道，而这一切都没有获得琉球国的同意。 　　日本借琉球事件出兵台湾 　　就在日本加紧控制琉球的时候，“牡丹社事件”为日本人彻底占领琉球并染指台湾找到了借口。 　　1871年11月27日，66名前往中国进行朝贡和贸易的琉球人，在回国途中因遇到大风，船舶漂流到了台湾，被不明就里的台湾土著牡丹社民误认作敌人，杀死54人，另外12人被清政府护送回国。“牡丹社事件”的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子民，一方是中国藩属国的臣民，本与日本无关，但日本却蓄谋吞并琉球，并借机插手台湾。 　　1873年日本使者副岛种臣和柳原前光来到中国，他们本是来换取3年前与清政府签订的《天津修好条约》和《通商章程》文件的。但到达北京后，副岛种臣前往礼部商讨觐见同治皇帝的礼节，而副使柳原前光则前往总理衙门，拜见了办事大臣毛昶熙和董恂。他分别与两位大臣谈起了不久前发生的台湾土著杀死琉球人的事件。毛、董二人在谈话中无意流露出“杀人者皆属‘生番’，系化外之民”的意思，结果被日本人抓住了话柄，强词夺理地说这些“化外之民”不归中国政府治理，进而表示否认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为“代表”琉球出兵台湾找借口。 图：前往中国求援之琉球复国运动菁英（1896年） 　　就在清政府对日本的侵略意图疏于防范的时候，日本人的侵略行动已经开始了。日本先派海军将领桦山资纪和水野遵到台湾秘密考察，后以陆军中将西乡从道、大藏卿大隈重信为侵台军政长官，出兵台湾。此时的日本毕竟还是羽翼未丰，因此向美国寻求帮助。而刚刚从南北战争的硝烟中走出来的美国也正伺机向外发展。与日本一拍即合的美国，派遣驻厦门兼台湾领事李仙得等人为顾问，租借美国邮船“纽约号”，随同日军出兵台湾。 　　不料，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得知了此事。他担心美国卷入中日冲突会打破力量平衡，破坏英国在远东的利益，因此向美日两国政府提出了抗议。迫于英国的压力，美国只得宣告中立。但日本政府仍派兵3000人，伙同美国顾问于1874年四五月间在台湾琅峤登陆。 　　此时，清政府从威妥玛口中得知了日本侵略台湾的消息，但仍未对台湾局势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了“以夷制夷”上，寄希望于外国干涉。由于清政府的消极防御政策，日军在琅峤登陆得逞，15天后进攻了牡丹社，杀死台湾同胞30余人，并将社内房屋全部焚毁。李鸿章在相继得到英、德、美等国的报告后，才确信日本已出乎他的意料进犯台湾，遂大骂日本人背信弃义。但由于此时西北有浩罕国（今属乌兹别克斯坦）军官阿古柏侵略新疆，沙俄又乘机出兵占领伊犁，清政府无法集中精力处理日军侵台之事。因此，李鸿章决定使用和平手段处理台湾事件。不过，与以往历次与西方列强屈膝妥协的屈辱外交不同，这次使用了以武力为后盾的实力外交手腕。 　　《北京专条》给琉球亡国埋下祸根 　　1874年5月，清廷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以巡阅为名，率兵到达台湾，企图在悄无声息间解决问题。随后，清政府又派福建布政使潘协同沈葆桢处理台湾事务。沈、潘二人到达台湾后，在军事上展开了部署。此时，在台清军共有一万余人，但由于李鸿章一味力图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但使清军丧失了战略主动，而且使得日军得寸进尺，攻破了18个番社。早已到达上海的日本驻华公使柳原前光为了等待前方消息，以日本政府的台湾问题全权大臣是在台湾的西乡从道为理由，拒绝与清政府谈判。 　　其实，在台驻军良久的日军，因水土不服，经常遭受高山族同胞的突袭，伤亡已达全军的1/3。但西乡从道仍不示弱，一再宣称还要派大部队来；而李鸿章也丝毫没有退缩，宣布打算增兵两万，迫使日本不得不转向与清政府进行谈判。 　　9月1日，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来到中国。大久保利通向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和美国驻华公使忻敏求助。在他们的调停下，清政府答应给日本抚恤银10万两，在台建筑费40万两，先付10万，其余40万在12月20日日本退兵后支付。10月31日，中日双方签订了《北京专条》3条，在英国的支持下，日本敲诈清廷的阴谋得逞。但李鸿章为清政府与日本签订的《北京专条》却埋下了一个隐患，那就是，承认了日本为被杀的琉球人出兵的合理性，这就等于隐约承认了琉球是属于日本的，将琉球这个一直依仗中国扶持的小国推到了日本的魔爪之下!另一个害处则是使得西方列强更加蔑视中国，将洋务运动在列强心目中建立的自强形象损失殆尽。最大的受害者则是琉球。 　　琉球王国变成日本的冲绳县 　　《北京专条》签署后的第二年，日本派兵进驻琉球，并命令琉球尊奉日本明治年号，不再向清政府入贡。眼见形势不妙，琉球国向宗主国清政府告急，派遣尚德宏到中国求助。尚德宏到达福州后，向闽浙总督何璟和福建巡抚丁日昌说明此事，又通过他们向清廷急报。 　　但清政府根本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只是给驻日公使何如璋下了个命令，命他调查此事。实际上，当时的日本只有陆军常备军3万余人，海军4000人，军舰15艘，且多破损不能出海。虽然何如璋对此事尽心竭力，但由于清廷在对日交涉时过分注重情理，没有适时炫耀武力，反使日本摸清了清政府的懦弱本性，更变本加厉。1875年9月，日本派遣军舰侵入朝鲜领海，逼迫朝鲜政府与其在次年签署了不平等条约。日本在朝鲜尝到甜头后，便加紧“处置”始终不肯归顺的邻邦琉球。 　　1878年4月，日本政府悍然决定废琉球为郡县。虽然琉球上下并不甘心亡国，但囿于国力弱小，无力抗衡日军。日本政府令琉球国王尚泰到东京听候处置。当时他正身染重病，所以派王世子前往东京，亲自哀求日本政府暂缓国王赴日的行期，以为缓兵之计。此时的琉球一心巴望清政府能够救其出水火。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按照清政府旨意的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正式宣布改琉球为郡县，声明琉球与中国的关系由日本外务省处理，琉球终于没有逃脱被日本吞并的命运。 　　此时，身在中国的尚德宏赶紧向李鸿章呈上了一封求助信，表示日本要“灭数百年藩臣之祀”，琉球上下正是“主忧臣辱”，“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厉鬼”，恳请清政府“威惠于天下”，希望能“速赐拯援之策，立兴师问罪之师”，救琉球国于水火。但琉球问题又正好跟此时阿古柏侵扰新疆的事件碰到了一起，清廷当然无法倾注全力拯救琉球。面对尚德宏的哭泣，清政府在犹豫不决之中让日本占了先机。 图：1938年，琉球王宫前举行的空手道表演。后面的大殿是二战中被毁之前的样子。 　　但清政府毕竟不能对此袖手旁观，听任琉球灭亡。1879年3月，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到中国。在与格兰特的会谈中，李鸿章详细介绍了琉球一案的来龙去脉，并希望利用格兰特的特殊身份从中斡旋。但格兰特一直弄不懂儒家色彩浓厚的“册封”、“藩属”等概念，调停始终不得要领。在调停时，日本人拿出了清廷在《北京专条》中埋下隐患的条款，使格兰特哑口无言。 　　1879年4月，日本派出了一支由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组成的队伍，前去镇压了已有200年不设军队的琉球“藩王”，不容分说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了东京，并废除藩政改为由日本政府直辖的冲绳县。 　　日本废琉球为县后煞费苦心，极力淡化琉球人的民族意识，尤其避免“中山”的出现，企图使琉球人忘却本国历史。为了让当地人彻底忘记“中山”，日本政府将地名改为Okinawa（冲绳）。独立的琉球国就这样变成了日本的冲绳县。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琉球自古就是个独立国家。晚清时琉球被日本强行割占，并将其改名为“冲绳”。琉球人民对于日本人长期的血腥欺压极度反感，他们一天也没有停止过要求琉球独立的运动。</p>
<p>　　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琉球三国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成立了历史上的琉球国。1879年，日本增派了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镇压了琉球“藩王”，并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东京。琉球国从此变成日本政府直辖下的冲绳县。</p>
<p>　　<strong>日本看上了中国的藩属国琉球王国</strong></p>
<p>　　据《古春风楼琐记》记载，琉球国位于福建以东的海上，《隋书》中称为“流求”，《元史》中写作“求”。据说该岛被波涛汹涌的大海包围着，最初有一对夫妇住在岛上。他们搬土运石，种草植树，繁衍后代。后来岛上的人多起来，人们就选出了第一位领袖“天帝子”。相传天帝子育有三男，长子天孙氏被立为国君，传国二十五世后被叛臣利勇所杀。后有尊敦起兵诛灭了利勇，被拥立为君，称舜天王。这一事件大约发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宋朝。元朝末年，琉球分裂为三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中山、山南和山北。其中，以中山国的势力最为强大。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琉球三国都是与日本历代政权平等交往的国家。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明政府派杨戴出使琉球三国，分别册封了三国国王。琉球三国也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050" title="20130325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25_001.jpg" alt="" width="500" height="341"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琉球三省三十六岛屿图</p>
<p>　　此后，琉球国一直按照明朝的典章制度隔年进贡，谨守臣节。明朝灭亡后，琉球继续与清政府保持了藩属关系。清军入关不久，琉球国王尚贤就派遣使者金应元前来请求册封。由于琉球使者没有携带明朝政府的册封印信，因而请封未成。此后恰逢尚贤去世，于是改由其弟尚质继续上表请封，后来琉球国王被清廷册封为琉球国中山王。康熙元年，又改封琉球国王。此后百余年，琉球不断遣使进贡，历任琉球新王即位时都要遣使请封，从未间断。</p>
<p>　　但是，明朝册封琉球200多年后，日本看上了琉球王国。1609年，日本军阀丰臣秀吉率军侵略朝鲜，派萨摩藩诸侯岛津氏向琉球敲诈钱财，遭到琉球国王的拒绝。岛津氏遂率军攻打琉球，俘虏了琉球国王尚宁，逼其写下誓文，每年向萨摩藩输粮8000石。日本将历史上的侵略视为“上贡”，并以此证明琉球一向是日本的“藩属”。</p>
<p>　　1868年，日本维新政府的“太政官令”传达到了琉球，将琉球王国置于日本鹿儿岛县的管辖之下，随后又将其改为政府直辖地。1872年10月，借明治天皇亲政之机，鹿儿岛县秉承明治政府的旨意，令琉球王子伊江等人进宫朝拜。伊江等人从鹿儿岛乘船出发，先抵达品川，后进宫朝拜。当时，琉球的贺表上写的本是“琉球国王尚泰”，而日本外务省擅自去其国号，改为“琉球尚泰”。明治天皇下诏将琉球王室“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第二年，又下诏书命琉球受内务省管辖，租税上缴大藏省，将其纳入日本内政的轨道，而这一切都没有获得琉球国的同意。</p>
<p>　　<strong>日本借琉球事件出兵台湾</strong></p>
<p>　　就在日本加紧控制琉球的时候，“牡丹社事件”为日本人彻底占领琉球并染指台湾找到了借口。</p>
<p>　　1871年11月27日，66名前往中国进行朝贡和贸易的琉球人，在回国途中因遇到大风，船舶漂流到了台湾，被不明就里的台湾土著牡丹社民误认作敌人，杀死54人，另外12人被清政府护送回国。“牡丹社事件”的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子民，一方是中国藩属国的臣民，本与日本无关，但日本却蓄谋吞并琉球，并借机插手台湾。</p>
<p>　　1873年日本使者副岛种臣和柳原前光来到中国，他们本是来换取3年前与清政府签订的《天津修好条约》和《通商章程》文件的。但到达北京后，副岛种臣前往礼部商讨觐见同治皇帝的礼节，而副使柳原前光则前往总理衙门，拜见了办事大臣毛昶熙和董恂。他分别与两位大臣谈起了不久前发生的台湾土著杀死琉球人的事件。毛、董二人在谈话中无意流露出“杀人者皆属‘生番’，系化外之民”的意思，结果被日本人抓住了话柄，强词夺理地说这些“化外之民”不归中国政府治理，进而表示否认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为“代表”琉球出兵台湾找借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051" title="20130325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25_002.jpg" alt="" width="400" height="282"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前往中国求援之琉球复国运动菁英（1896年）</p>
<p>　　就在清政府对日本的侵略意图疏于防范的时候，日本人的侵略行动已经开始了。日本先派海军将领桦山资纪和水野遵到台湾秘密考察，后以陆军中将西乡从道、大藏卿大隈重信为侵台军政长官，出兵台湾。此时的日本毕竟还是羽翼未丰，因此向美国寻求帮助。而刚刚从南北战争的硝烟中走出来的美国也正伺机向外发展。与日本一拍即合的美国，派遣驻厦门兼台湾领事李仙得等人为顾问，租借美国邮船“纽约号”，随同日军出兵台湾。</p>
<p>　　不料，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得知了此事。他担心美国卷入中日冲突会打破力量平衡，破坏英国在远东的利益，因此向美日两国政府提出了抗议。迫于英国的压力，美国只得宣告中立。但日本政府仍派兵3000人，伙同美国顾问于1874年四五月间在台湾琅峤登陆。</p>
<p>　　此时，清政府从威妥玛口中得知了日本侵略台湾的消息，但仍未对台湾局势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了“以夷制夷”上，寄希望于外国干涉。由于清政府的消极防御政策，日军在琅峤登陆得逞，15天后进攻了牡丹社，杀死台湾同胞30余人，并将社内房屋全部焚毁。李鸿章在相继得到英、德、美等国的报告后，才确信日本已出乎他的意料进犯台湾，遂大骂日本人背信弃义。但由于此时西北有浩罕国（今属乌兹别克斯坦）军官阿古柏侵略新疆，沙俄又乘机出兵占领伊犁，清政府无法集中精力处理日军侵台之事。因此，李鸿章决定使用和平手段处理台湾事件。不过，与以往历次与西方列强屈膝妥协的屈辱外交不同，这次使用了以武力为后盾的实力外交手腕。</p>
<p>　　<strong>《北京专条》给琉球亡国埋下祸根</strong></p>
<p>　　1874年5月，清廷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以巡阅为名，率兵到达台湾，企图在悄无声息间解决问题。随后，清政府又派福建布政使潘协同沈葆桢处理台湾事务。沈、潘二人到达台湾后，在军事上展开了部署。此时，在台清军共有一万余人，但由于李鸿章一味力图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但使清军丧失了战略主动，而且使得日军得寸进尺，攻破了18个番社。早已到达上海的日本驻华公使柳原前光为了等待前方消息，以日本政府的台湾问题全权大臣是在台湾的西乡从道为理由，拒绝与清政府谈判。</p>
<p>　　其实，在台驻军良久的日军，因水土不服，经常遭受高山族同胞的突袭，伤亡已达全军的1/3。但西乡从道仍不示弱，一再宣称还要派大部队来；而李鸿章也丝毫没有退缩，宣布打算增兵两万，迫使日本不得不转向与清政府进行谈判。</p>
<p>　　9月1日，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来到中国。大久保利通向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和美国驻华公使忻敏求助。在他们的调停下，清政府答应给日本抚恤银10万两，在台建筑费40万两，先付10万，其余40万在12月20日日本退兵后支付。10月31日，中日双方签订了《北京专条》3条，在英国的支持下，日本敲诈清廷的阴谋得逞。但李鸿章为清政府与日本签订的《北京专条》却埋下了一个隐患，那就是，承认了日本为被杀的琉球人出兵的合理性，这就等于隐约承认了琉球是属于日本的，将琉球这个一直依仗中国扶持的小国推到了日本的魔爪之下!另一个害处则是使得西方列强更加蔑视中国，将洋务运动在列强心目中建立的自强形象损失殆尽。最大的受害者则是琉球。</p>
<p>　　<strong>琉球王国变成日本的冲绳县</strong></p>
<p>　　《北京专条》签署后的第二年，日本派兵进驻琉球，并命令琉球尊奉日本明治年号，不再向清政府入贡。眼见形势不妙，琉球国向宗主国清政府告急，派遣尚德宏到中国求助。尚德宏到达福州后，向闽浙总督何璟和福建巡抚丁日昌说明此事，又通过他们向清廷急报。</p>
<p>　　但清政府根本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只是给驻日公使何如璋下了个命令，命他调查此事。实际上，当时的日本只有陆军常备军3万余人，海军4000人，军舰15艘，且多破损不能出海。虽然何如璋对此事尽心竭力，但由于清廷在对日交涉时过分注重情理，没有适时炫耀武力，反使日本摸清了清政府的懦弱本性，更变本加厉。1875年9月，日本派遣军舰侵入朝鲜领海，逼迫朝鲜政府与其在次年签署了不平等条约。日本在朝鲜尝到甜头后，便加紧“处置”始终不肯归顺的邻邦琉球。</p>
<p>　　1878年4月，日本政府悍然决定废琉球为郡县。虽然琉球上下并不甘心亡国，但囿于国力弱小，无力抗衡日军。日本政府令琉球国王尚泰到东京听候处置。当时他正身染重病，所以派王世子前往东京，亲自哀求日本政府暂缓国王赴日的行期，以为缓兵之计。此时的琉球一心巴望清政府能够救其出水火。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按照清政府旨意的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正式宣布改琉球为郡县，声明琉球与中国的关系由日本外务省处理，琉球终于没有逃脱被日本吞并的命运。</p>
<p>　　此时，身在中国的尚德宏赶紧向李鸿章呈上了一封求助信，表示日本要“灭数百年藩臣之祀”，琉球上下正是“主忧臣辱”，“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厉鬼”，恳请清政府“威惠于天下”，希望能“速赐拯援之策，立兴师问罪之师”，救琉球国于水火。但琉球问题又正好跟此时阿古柏侵扰新疆的事件碰到了一起，清廷当然无法倾注全力拯救琉球。面对尚德宏的哭泣，清政府在犹豫不决之中让日本占了先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052" title="20130325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25_003.jpg" alt="" width="500" height="365"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1938年，琉球王宫前举行的空手道表演。后面的大殿是二战中被毁之前的样子。</p>
<p>　　但清政府毕竟不能对此袖手旁观，听任琉球灭亡。1879年3月，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到中国。在与格兰特的会谈中，李鸿章详细介绍了琉球一案的来龙去脉，并希望利用格兰特的特殊身份从中斡旋。但格兰特一直弄不懂儒家色彩浓厚的“册封”、“藩属”等概念，调停始终不得要领。在调停时，日本人拿出了清廷在《北京专条》中埋下隐患的条款，使格兰特哑口无言。</p>
<p>　　1879年4月，日本派出了一支由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组成的队伍，前去镇压了已有200年不设军队的琉球“藩王”，不容分说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了东京，并废除藩政改为由日本政府直辖的冲绳县。</p>
<p>　　日本废琉球为县后煞费苦心，极力淡化琉球人的民族意识，尤其避免“中山”的出现，企图使琉球人忘却本国历史。为了让当地人彻底忘记“中山”，日本政府将地名改为Okinawa（冲绳）。独立的琉球国就这样变成了日本的冲绳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环球时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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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通过韩半岛铁搭看明清时代江南的水田农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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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5 Mar 2013 01:18:02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铁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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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铁搭是具有2-4个铁齿的耕地专用农具，是一种为江南水田的深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代耕用具。本文论证铁搭在唐朝时期由韩半岛的济州岛传播到中国的过程。明清时代的铁搭可与江东犁媲美，它对于引领江南农业经济发展所起的实质性作用是功不可没的。而韩半岛南部则早在一世纪起就已出现铁搭，因为和汉魏王朝的交易活跃的原因．铁搭虽然有很早传来的可能性，但根据在北宋时期扬州的铁搭形态上猜测，比起三韩时代，三国时代（韩）即中国唐代之前传来的可能性更高。 　　【作者简介】崔德卿（1954—  ），男，韩国国立釜山大学校历史系教授。 　　【关键词】耙；水田农业；江南地区；儋罗；铁搭；王祯农书；江东犁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106-16 Paddy Field Farming of the Jiangnan Regio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Seen from the Pitchfork from Korean Penninsula Dukkyung Choi （Department of History, Pusan National University） 　　Abstract:Pitchfork, firstly appearing in Wangzhe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铁搭是具有2-4个铁齿的耕地专用农具，是一种为江南水田的深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代耕用具。本文论证铁搭在唐朝时期由韩半岛的济州岛传播到中国的过程。明清时代的铁搭可与江东犁媲美，它对于引领江南农业经济发展所起的实质性作用是功不可没的。而韩半岛南部则早在一世纪起就已出现铁搭，因为和汉魏王朝的交易活跃的原因．铁搭虽然有很早传来的可能性，但根据在北宋时期扬州的铁搭形态上猜测，比起三韩时代，三国时代（韩）即中国唐代之前传来的可能性更高。</p>
<p>　　【作者简介】崔德卿（1954—  ），男，韩国国立釜山大学校历史系教授。</p>
<p>　　【关键词】耙；水田农业；江南地区；儋罗；铁搭；王祯农书；江东犁</p>
<p>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106-1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Paddy Field Farming of the Jiangnan Regio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Seen from the Pitchfork from Korean Penninsula</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Dukkyung Choi<br />
（Department of History, Pusan National University）</p>
<p>　　<strong>Abstract:</strong>Pitchfork, firstly appearing in Wangzhen Agriculture Books, was distributed around thesouthern region of the Korean peninsula since the 2nd century BC and from there went over to China before theTang dynasty. This is far different in production technique from the pitchfork of China after the Yuan dynasty,and the production technique and the shape of the pitchfork of the Korean peninsula in those days are stillcontinuing up to this time. There are multiple factors in the widespread distribution of pitchfork in Jiangnan re-gion. Before anything else, the change in social circumstances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decreased thehousehold landholding area and increased the production of commercial crops and the chances for employedlabor. It therefore provided for the conditions to supplement the loss from the failure to use cattle ploughing andto compensate the labor productivity of hoes with the mutually-aided farming. The paddy fields&#8217; strong clay soilalso made it unsuitable to introduce the ploughs from Jiangdong. In the farming in Jiangnan of the Ming andQing dynasties, as a result, the pitchfork came to establish itself as a main farming tool for the deep ploughingand heavy fertilizer.</p>
<p>　　<strong>Key Words: </strong>rake; paddy farming; Jiangnan area; Tamla; Chinese rake; Wangzhen Agriculture Books;Jiangdong Plow</p>
<p>　　铁搭是具有2～4个铁齿的耕地专用农具，多使用于江南地带的水田。日本学者足立启二曾将铁搭评价为一种为江南水田的深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代耕用具。[1]足立启二作为秦汉时代的研究家，在探讨明末清初时期施肥法的过程中，了解到铁搭在江南水田中的重要性。他还出乎意料地指出铁搭是在唐朝时期由韩半岛的济州岛引进的。由济州岛引进的铁搭竞能成为明清时代农业中心——江南的代表性农具，这一点着实引起了我的兴趣，而且要进一步解析其关系正是撰写本稿的背景和初衷。</p>
<p>　　以往对铁搭的研究，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了铁搭的出现。曾雄生是其代表性的研究家。他认为，随着南宋以后江南人口的增加和多熟制的推广，土地13益减少，对耕牛的饲养也大幅减少。到了明朝时代，这种现象更加严重，并由铁搭替代了牛耕。[2]尤其是，由于人口压力导致的土地欠缺，使得饲养耕牛及运用江东犁需要过多的费用，因此农业结构的变化是导致农具变化的主要因素。德国的Wagner也从人口与土地的关系进行说明，认为南方土地狭小，每户土地分散，很难使用畜力，因此便使用了锄头（铁搭），而且这种锄头在比较宽广的土地上也能够普遍使用。[3]相反，在耕地面积较大且人力较少的地区，由畜力进行耕地的较多。</p>
<p>　　其二、铁搭所具备的优越性。李伯重表示，明清时代的铁搭可与江东犁媲美，它对于引领江南农业经济发展所起的实质性作用是功不可没的。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带不像过去注重江东犁，主要是因为其由两头牛牵引且犁长可达2.3丈（6．9m），[4]而这种犁在面积狭小的江南水田是不太实用的。而且江南的水田，粘性较强，因此其结构也不适宜用牛犁深耕。[5]最重要的是，铁搭的费用和修理费用较低，农民比较容易具备。对此，曾雄生表示，明清时代铁搭和江东犁的使用，并不是农具本身的问题，而是农民们的一种选择，因此，从理论上讲，铁搭的使用并不意味着江东犁的淘汰。[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从文献上观察的铁搭和华北出土的多齿镢</strong></p>
<p>　　（一）《王祯农书》中的铁搭</p>
<p>　　在中国农书中首次提及铁搭，应该是在14世纪初编写的《王祯农书》（1313）。下面详细解析其内容：</p>
<p>　　（1）铁搭的刃部由四齿或六齿形成，类似于杷，却并非杷。根据《王祯农书》中杷条文所述，杷具备小杷齿，有的形状尖锐，但不同于铁搭。从铁搭的形态上看，它明显不同于杷，是用于插进硬地方并进行翻地的农具。在史料中，也将铁搭描述为插入土地中进行翻地的工具，而由于该翻出来的地类似于叠放在铁齿上（重叠），故名为铁搭。</p>
<p>　　（2）其插入木柄的孔为圆形，柄长为4尺（120cm）。如上所述，其形态雷同于杷，因此，估计其木柄和刃部的角度应该成90度左右。</p>
<p>　　（3）在不具备牛犁的南方，利用铁搭进行耕地，还可将翻出来的土块轻松打碎，因此它还兼备了耙和镐头的功效。</p>
<p>　　（4）早前看到由多户合作通过相互支援劳动力来一天开垦数亩地的情景。江南虽然地小、水分多，但劳动力甚多，因此类似于在北方山涧地区进行耕地的锄户。[7]</p>
<p>　　以上内容详细说明了铁搭的形态和结构及其作用，并指出了该农具在不具备牛犁的江南地区着实替代了牛犁的作用。不过，铁搭的形态不同于杷，却起到了耙和镐头的功能，这一点多少引人注目。《王祯农书》中介绍了各种不同的杷。其包括大杷、谷杷、竹杷、耘杷。[8]他们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在与木柄垂直的横木上均带有杷齿或呈尖锐形状。其用途为刮翻各畦之间的土壤，或刮集庭院中零散的谷物，或在拨散谷物时使用。而耘杷主要用于除草，竹杷主要用于刮树叶。而利用这种杷刃是无法进行耕地的。书中写道其刃部的功能雷同于耙和镐头，可见其刃部应该较长而锐利，为了能够入土翻地，其接头部分还应该比较强韧。另外，据记录，铁搭还具有耙的功能，可见，它还可将翻出来的土块轻松打碎并整平。[9]估计应该是利用铁搭的背面，进行松土后，通过拉拢和拨散土块来进行平整工作的。这表示，铁搭不仅可用来耕地，而且还可进行打碎土块和整平土质，是一种多目的性的手工农具。因此，在没有牛的北方山田的锄户们，相互支援劳动力的同时，利用铁搭进行耕地，而在所有土地甚少的江南小农家同样也利用铁搭进行耕地。</p>
<p>　　那么铁搭作为这种具有齿部的手工农具，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呢？首先，在《齐民要术》中与它具有类似功能的“铁齿&lt;钅屚&gt;楱”出现4次、“铁齿杷”出现2次。虽然对其形态没有具体描述，但是从它们的功能上可描绘出大体形状。首先，“铁齿&lt;钅屚&gt;楱”可在翻完地后播种前，用其进行耙地（耕田篇），或对雨后长在畦间的禾进行纵横耙开（种谷篇），还可在小豆展开本叶时，进行纵横耙开（小豆篇）等耙翻时使用（种苜蓿篇）。相反，《齐民要术》中的“铁齿杷”，在混匀土和熟粪并在田地上施肥后，利用它进行翻土，使土壤轻松混匀，并在去除老树根或松软土质时使用（种葵篇）。</p>
<p>　　可见，仅凭《齐民要术》中的记录，就能看出“铁齿&lt;钅屚&gt;楱”的耙功能应该多于翻地的功能。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在《王祯农书》中，也将用铸铁制造且具备铁齿的“人字耙”称之为“铁齿&lt;钅屚&gt;凑”。而《齐民要术》中的“铁齿杷”主要用于去除老树根或翻地混匀肥料和土质的过程。这表示其在用途上与铁搭具有类似的功能。</p>
<p>　　（二）通过华北出土文物看到的多齿镢</p>
<p>　　那么这些铁齿耙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根据考古发掘，1973年在河北易县燕下都虚良冢战国时代的遗址中发现了双齿、三齿及五齿的铁镢，其作为在春秋战国时代发明的一种新型农具，虽然类似于后来的多齿耙，但安装木柄的銎口位置有所差异。[10]根据多齿镢的基本形态，其刃部比背部约宽两倍左右，刃部尖锐。从通常的长度观察，实际齿长应比这短。因此，应该不适宜深入土壤中。另外，从当时的冶铁技术和形态推测，多齿镢应该都是铸铁制作的，而且其结构是在多齿镢头部的正面凿方形窟窿之后安装手柄。要用这种农具入土翻地，就要将木柄向前推，但是铸铁容易折断，似乎并不适用。</p>
<p>　　然而，多齿镢扩大了无齿镢的效率，具有各种用途。虽然它不适合对硬质土壤进行耕地，但在软质土壤中进行耕地或对翻完的土地进行打碎和整平的工作是比较适合使用的，而且还适用于刮翻禾苗间土地和除草。在河北易县燕下都出土的多齿镢，其形态上有一部分处于磨损状态，这表示它确实使用于农耕上了。</p>
<p>　　在河北满城汉墓中还出土了三齿镢范，在中山靖王刘胜和其妻窦馆墓中还挖出一个双齿镢和一个三齿镢。另外，还在保定壁阳城、江苏徐州利国、山东枣庄市台儿庄镇张山子、辽阳三道壕出土了汉代三齿镢，并在集安东台子高句丽遗址中挖掘出小型的三齿器（三齿抓），在河南巩县铁生沟挖出了双齿镢。[11]这些表明，在汉代华北地区多用多齿镢，其中主要以三齿镢为中心。这种多齿镢因其效用性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但是一直到汉代这些农具仍为以铸造铸型的形态生产，而且镢刃的形态也很笨拙。从这一点上看，在《齐民要术》阶段尚未存在《王祯农书》中所记录的铁搭。从而可知，在战国时代以后出现的多齿镢大致上替代了镢或锄头的功能。也因为这样，其名称也不同于铁搭，主要用杷、耙、镢等来表示，并无固定名称。这表示铁搭与这些农具有所不同，而且它是在这些农具以后出现的新型农具。</p>
<p>　　值得关注的记录出现在明末清初编撰的《补农书》里。根据明代徐献忠（1469-1545）的《吴兴掌故集》卷2，我们可以断定，之前中国一直利用牛犁来耕田，但是这时江南却利用由东夷的儋罗国使用的铁齿杷进行耕田。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中国之前还不懂得这种使用方法，是从唐代以后开始采用的。[12]</p>
<p>　　据《新唐书》之《东夷列传·儋罗》所记录，“儋罗”（耽罗国）[13]位于新罗武州[14]的南部岛屿，到了唐代派使者入朝，虽然产有五谷，但尚未普及牛耕，仅用铁齿杷来进行耕作。另外，在唐高宗龙朔（661-663）初，儋罗直接派使者入朝，而在麟德（664-665）年间，由酋长来朝随高宗来到太山（泰山）[15]，并在泰山封禅，当刘仁轨与新罗、百济、儋罗、倭四国酋长共同来拜谒天子，使天子大为高兴。[16]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唐朝与儋罗交流甚为活跃。根据该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儋罗虽然已经用铁齿杷替代了牛犁，但唐代还未使用此类农具，因此为铁搭从儋罗引进的主张提供了依据。</p>
<p>　　李伯重表示，虽然在战国时代出现二齿镢、汉代出现三齿镢，但是类似于后世铁搭形态的工具还是要数北宋扬州一带的四齿镢。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铁搭普遍使用，其与锄一样由四齿构成，结构也变得更加简单，适合在黏性水田翻土，因此无论是深耕还是工作效率，均胜过牛耕。[17]在这里，他从形态与用途上对古代的多齿镢或锄头与铁搭进行了区分。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顾炎武曾表示，不具备牛犁的人们则进行刀耕，并制造具有四齿的锄，并将其称为铁搭。[18]由此可见，到清初为止，仍然混用铁搭与多齿镢、锄的名称，而且并不了解他们的形态乃至用途之区别。[19]</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韩半岛铁搭的出土文物和朝鲜时代的农书</strong></p>
<p>　　（一）济州道（儋罗）的铁搭</p>
<p>　　明中期徐献忠在《吴兴掌故集》中指出，铁搭的发源地是儋罗，即包括济州岛的韩半岛。为了探杏其流人过程，必须相互搜集并探讨儋罗铁搭的资料。然而，可惜的是，除了《新唐书》以外，再无近代之前有关济州道铁搭的文献资料，也无有关铁搭出土文物的报告。但幸运的是，最近出土的8～9世纪耽罗时代的耙揭示了儋罗初期的铁搭的模样。其形态为3齿，和3～4世纪的浦项玉城里和4～5世纪庆州皇南大冢出土的耙类似。銎部的构造和原三国时代三韩时代的结构相同。通过民俗资料可以看出铁搭是锻造的。[20]该铁搭特征是其长度达20．5cm，比三韩地区出土的铁搭平均长度都要长。由此可见，8～9世纪耽罗时代的铁搭可能是直接从三韩或新罗输入的成品，或者是利用进口的铁铤而制造的适合于耽罗实情的农具。因为能够查看的遗物为数有限，推广儋罗铁搭的流入和搬出过程，有待研究。</p>
<p>　　济州岛气候的特性导致铁器的腐蚀较为严重，而且在济州岛也不能生产铁器，废铁重新冶炼之后再使用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尚未发现出土遗物。</p>
<p>　　调查报告的济州道铁搭，虽然其齿部有二齿或三齿，但几乎看不到二齿铁搭。这可能是因为，三齿的铁搭比二齿铁搭更大而坚固，所以比较适合提高工作效率。目前经过调查的34户中，至今保存铁搭的农家只有几户，但是截至60年代每家农户都保留着铁搭。[21]铁搭的构造与齿数无关，其基本形态无论是在韩半岛还是其它地方均为一致。它大体上可分为铁质部分和木柄部分。铁质部分又可分为刃部、肩部和銎部，其刃部尖锐而长度各异，但主要为17～20cm左右，而刃部的宽为11～20cm左右。肩部无角而圆润。铁质部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与唐代之前的多齿镢不同，主要通过锻造来卷曲呈现圆筒形的銎部。木柄的长度为82～120cm左右，由坚牢的木材而制。并在嵌入时充分通过了銎部。刃部和木柄的角度约成75～80度左右，呈现略向内侧弯曲的形态。</p>
<p>　　济州道铁搭的用途在于，在去除及搬运猪牛等家畜棚内副产物、开垦耕地时使用。另外，利用铁搭还可打碎牛犁翻过地的土块，或在田地散施肥料时使用。不仅如此，无法用牛犁耕地或也没有犁可用的老妇人在开垦小面积田地时，铁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此外，盖房子时混匀泥土时，也可用铁搭进行翻、移、装。[22]当然，近代的铁搭无法与古代的进行置换。</p>
<p>　　但是，通过8～9世纪的济州岛铁搭的形态来看，它的把比较长，銎部和齿几乎呈90度是它的特征，銎部和齿的角成锐角的话主要用于把东西聚集在一起，虽然主要用于施肥或者田地上翻地或者去除杂草都很容易，可是不适合去翻地起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69"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69"><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69" title="20130315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2.jpg" alt="" width="500" height="315"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0"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0"><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0" title="20130315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3.jpg" alt="" width="500" height="186" /></a></p>
<p>　　在这种情况下，铁搭也会产生类似的作用。但是，如果它的形状是接近直角对起土土地是有益的。通过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到8～9世纪济州岛的铁搭被积极的活用于农业。不管怎么样，近代以前济州岛的铁搭具体的模样通过与儋罗的交流得了积极的互动和发展。</p>
<p>　　（二）韩半岛铁搭的出土现况</p>
<p>　　与济州道不同，近代以前，在韩半岛广阔的地区出土铁搭。根据考古学出土资料，我们可通过公元前一世纪的光州新昌洞遗址来了解韩半岛铁搭。此处曾出土二齿及三齿的木质铁搭各一枚，均为木制，头部具有长方形孔，与柄部形成60～70度结合角。[2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1"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1"><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1" title="20130315_004"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4.jpg" alt="" width="600" height="284"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2"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2" title="20130315_005"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5.jpg" alt="" width="780" height="490" /></a></p>
<p>　　木制和铁制铁搭几乎同时期出土。1世纪中叶，在原三国时代的庆北庆山新垡里和林堂出土的铁搭很相像。[24]于2～3世纪三韩时代蔚山下垡遗址中，出土两把三齿铁搭，[25]在3～4世纪三国时代浦项玉城里古坟群101号和108号分别出现一把三齿铁搭，[26]在4～5世纪茂安良将里百济遗址中出土三齿铁搭三把，庆州皇南大冢98号古坟中出现20把三齿铁搭，在同期庆州皇南里古坟（第三椁出土）出现一把三齿铁搭。[27]之后，又在5-6世纪首尔九宜洞遗址发掘两把，峨嵯山第四号出土五把高句丽时代的三齿铁搭，[28]在7世纪庆州雁鸭池遗址发掘出一齿、二齿、三齿等各种铁搭各一把，[29]弥勒寺遗址出土两把高句丽时代的铁搭。[30]</p>
<p>　　这样，在公元前后，随着时代的变迁，以东南地区为起点，徐徐地向广阔的地区扩散。出土地区都像庆山和金海一样夹着宽广的田野。如果在推广牛犁之前在宽广的平原里出土这些农具的话，它使用于农业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像现在，铁搭使用于堆肥处理、耕种或劈开球根类的话，就有必要重新探讨其用处。显然，铁搭从很早开始在韩半岛的农业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具有刃齿的铁搭的锻造工程，因为要求制造强度很高的3～4刃齿，需要比锄头或镐头更复杂的的复合工艺，所以在早期它并非谁都可以拥有的农具，而是当时的一种重装备农具。</p>
<p>　　韩半岛的耙和铁搭大部分呈三齿形态，而且都集中在韩半岛的东南部地区，从它的出土量可以看出4世纪散布到西部，[31]5世纪散布到中部地区。另外，更重要的是，2世纪以后，铁搭的基本形态几乎没有变化，均为锻造，将銎部卷曲后制作成可嵌入木柄的一个铁铤。尤其，除了庆州古坟以外，还在首尔九宜洞、阿且山城、二圣山城、淳昌大母山城、庆州雁鸭池、月城垓字等生活遗址中也挖掘出数十把铁搭，这体现了其普及程度，[32]到了5世纪左右甚至还扩散到中部地区。</p>
<p>　　其在形态上也略有变化，1～2世纪庆山林堂遗址和下垡遗址的三齿铁搭中有一把肩窄、两端刃部向外裂开，类似等边三角形。这种形态的铁搭不适合用于起土，可用于耙土，整理碎物或者除草。主齿部和銎部的角度呈锐角，所以入土也很不易。</p>
<p>　　当然如图3的右侧，下垡遗址出现肩原形铁搭的形态。但是这与金海良洞里、浦项玉城里的铁搭类似，带有锐角（46～60度）。由此推断，它并非是专门入土用的农具，而是替代锄和镢，或起捞土堆肥的作用。[33]从2世纪出现的肩原形铁搭在以后持续使用的情况来看，铁搭的用途也根据此形态而适当地起了变化。</p>
<p>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三国时期以后铁搭的齿和銎部间的角度从45～60度转变为90度。[34]这意味着随着冶炼技术的发展，铁的硬度也有了提高。即角度的增大也不会导致铁搭的弯曲。角度的变化使铁搭在直角形态下的功能增加，也在已有的用途以外增加了起土的作用。这并不是简单的功能增加，而是说明铁搭普遍使用于起耕中。铁搭的这种形态和功能一直持续到现今。</p>
<p>　　除北部的一些地区外，韩半岛的锄头手柄短，适合于蹲伏劳动，是妇女的中耕除草用农具。相反，镢头和铁搭附有大小相同的手柄，其用途也相同，是男性用劳动工具。与此相比，铁搭的使用除牛犁劳动比较困难的山间和岛屿地区以外，其用途不是很广泛。与持有的土地面积相比，铁搭数量不够多是因为缺少像中国江南地区的粘土质的水田，而大部分都是旱田的原因。在旱田里牛犁、镢头、耙子代替铁搭的作用。况且，铁搭不适合在硬土地上起土或开垦。铁搭与镢头相比，其制作过程更复杂、购买费用也更加昂贵。而且，在轮番代工劳动的条件下无需持有很多农具也是铁搭的使用不普遍的原因之一。</p>
<p>　　引人注目的是，水田发达的南部平野地区铁搭的数量相对多的问题。这也说明铁搭的作用与农业环境有密切的关系。从韩半岛的情况来看，在水田里铁搭与牛犁或镢头相比，铁搭没有得到普遍的使用，这也正是与江南农业不同的的特征之一。</p>
<p>　　韩半岛<a rel="attachment wp-att-887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3"><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58" height="20" /></a>与中国铁搭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嵌入木柄的銎部。《王祯农书》中的铁搭和最近在江苏省调查报告中出现的四齿铁搭均为同一类型。[35]但这些均不是韩半岛使用的将一个铁铤卷曲成圆筒形的铁搭。《王祯农书》中的铁搭和江苏省出现的铁搭均呈两个铁铤焊接形态。也就是，利用一个铁铤将外侧的两个刃部弯曲形成几字形，并在其上面焊接由弯曲成∩字形的另一铁铤，此时弯曲的空间向上凸出，从而可将木柄嵌入其内部。</p>
<p>　　现在在云南省北部少数民族地区，也利用与此相同的方式制作三齿或八齿的铁耙。[36]如图11，插入木柄的銎口则是两个附品相接的囟门部分。</p>
<p>　　从这两者的结构上看，韩半岛 与中国铁搭相比较，刃部对木柄起到的作用更具安全性，其生产性应该更高。而中国的铁搭，如果不在銎口嵌入木楔，就很难长期使用，而且在起土过程中也容易断裂。事实上，根据“关于华北地区的农具调查”中描述的铁搭可以看出，其在銎口的确嵌入着木楔。[37]那么首次出土铁搭的韩半岛东南部地区的经济情况又是如何呢？根据《后汉书·乌丸鲜卑东夷列传》，该地区土地肥沃，适合栽培五谷，养蚕出名，因此还产有丝绸。[38]《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弁辰”条中还记载，该地土地肥沃，适合栽培五谷和稻，人们骑着牛马，[39]可见，韩半岛的东部和南部地区不仅农业和手工业发达，而且家畜饲养也很普遍。在五谷和稻的栽培和家畜的饲养方面，铁搭都有用处。而且，单从其形态上也能够窥视铁搭的实用性。但是铁搭多出土于支配身份或者在庆州以外的地区则出土于小国王族级的墓穴里，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它是在当时属于重装备农具、受经济和身份的限制，所以并未广泛普及。[40]虽然铁搭的使用限定于一定的阶层，但它对三韩和三国时代的东南部地区经济发展和政治成长起到了很大作用。[41]</p>
<p>　　相反，位于韩半岛南部岛屿的儋罗，在建立国家之前被称为州胡。《三国志·魏书·东夷传》和《后汉书·东夷传》记载：儋罗人“身穿皮衣，不穿下裤，喜欢养猪、养牛，坐船来往韩，与其进行交易”。[42]这表示当时济州岛并未以农业为主业，所以 首先使用于农业发达较缓慢的儋罗的主张并不确切。</p>
<p>　　济州岛除了南东部的部分地区以外，其地质结构上至今还无法种水田。即使具备灌溉设施，栽培情况也不是很好。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古往今来济州的农业一直以旱田为中心，显然，铁搭首先用于畜牧业上的可能性远远比用在旱田上的可能性高。从这种情况推理，儋罗的铁搭很可能就是州胡与韩或后来的新罗、百济进行交易时，[43]作为他们所需的“养猪牛”工具而引进的[44]。</p>
<p>　　在三国时代，如《新唐书·东夷传·儋罗》里记载，“地生五谷，耕不知用牛，以铁齿杷耙土”。在济州岛，铁齿耙即铁搭代替牛犁成为起耕农具的可能性很大。证明这种观点的遗物则是在前面提到的8-9世纪儋罗时代在竖穴式遗构里发掘的3齿铁搭。铁搭的刃和銎部的角度几乎成直角，可以使用于旱田的起耕上。由此可见，进入三国时代以后在儋罗，铁搭从家畜用工具转换成耕种或是劈开球根类的农具。</p>
<p>　　可以推断，传播到中国的铁搭也有可能是从三韩或百济、新罗传到儋罗，或直接与韩半岛南部地区进行交易时所获之物。其主要依据为在济州市山地港施工时所挖掘的汉武帝时期的五铢钱、王莽时期制造的货泉、大泉五十、货布等，以及在韩半岛西南部海岸和内陆地区各地方所发掘的可证实与中国交易的文物。曾在昌原茶户里遗址也发掘多种多样的中国文物，金海内德里的铜镜、良洞里的铜镜和铜鼎、还有在金海贝冢发掘的货泉、在马山城山贝冢发掘的五铢钱、在固城东外洞贝冢发掘的汉镜片、泗川勒岛的半两钱等，都是其有力的证据。[45]还有韩半岛土著集团与汉魏王朝有着正式的交涉关系。其具体的形态就是得到了汉魏的官爵和印绶。[46]另外，西晋武帝时期，马韩和辰韩还具有“献方物”[47]的政治关系。[48]这表示，至少在后汉初韩半岛南部地区与中国及济州岛有着直接交易关系，而儋罗也有与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的可能性。</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5"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5"><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5" title="20130315_007"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7.jpg" alt="" width="780" height="263"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6"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6"><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6" title="20130315_008"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8.jpg" alt="" width="344" height="441" /></a></p>
<p>　　在此过程中，与象征中国政治经济威势的青铜制品交换的三韩商品究竟为何物呢？笔者认为它就是在弁辰12国中代替铜钱而使用的铁铤[49]、木材等资源和铁制锻造的特别形态的农业工具类。在这里必须要关注的是出土的北宋时代扬州的最初的铁搭（图9），它是齿长宽度大幅加宽，呈半圆形的一种4齿农具。在制作方式上它的两个锻造零件合并的形态和韩半岛的铁搭并不相同，与已有的中国古代多齿耙也有着巨大的差异。它与图11铁搭相同的形态，又与18世纪编撰的《授时通考》（1742）中的铁搭很相似。[50]这种相同的遗物在江苏省苏州吴江地区、广东徐闻及云南丽江县黄山乡等地仍在使用，[51]与韩半岛的铁搭相比，其形态和制作方法截然相反。由此可见，直接由韩半岛传人铁搭的观点很难确立。通过它的用途和形态我们只能推断当时的铁搭是适应江南地区风土而制造的农具。从铁搭的起土以及多种用途来看，它的传播时期不是三韩时代，而是三国时代以后的可能性更大。</p>
<p>　　（三）朝鲜农书中的铁搭</p>
<p>　　如前所述，到了唐代由“儋罗”即由济州岛引进了铁搭。那么，包括济州岛在内的韩半岛铁搭的出现时期和普及情况又是如何呢？</p>
<p>　　在韩半岛，由于朝鲜时代以前的记录较少，因此要证明铁搭的起源，并不容易。从铁搭（<a rel="attachment wp-att-887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3"><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61" height="19" /></a>）的名称看，朝鲜时代的农书用民间俗语或用汉字音标记，或者将中国的铁搭名称与俗语并记。[52]从铁搭（<a rel="attachment wp-att-887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3"><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60" height="21" /></a>）的写法中可以看到的特点是，在中国《王祯农书》中称之为铁搭之前，将与其类似形态的农具称为多齿的钁、镢、锄、镐等，表现出与铁搭的形态和用法有所不同。然而，在韩半岛，从记录初期开始，就出现俗名为“<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60" height="21" />”的单词，或用汉字音标记，或在其后引用中国式名称。不仅如此，与名称相同的俗语标记相比，中国汉字标记呈多样性，无法正确指出与铁搭相符合的农具。相反，在韩半岛初期使用的俗称，至今仍使用。虽然各地方的语感稍有不同，[53]但在整个地区依然通用。这意味着在韩半岛早在中国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与镢、锄不同的铁搭。</p>
<p>　　韩国最初的农书为15世纪初的《农事直说》。该书在序文中表示，“不同风土应有不同的‘树艺之法’。因此，不能与古书同。”，[54]可见古代韩国推崇与中国截然不同的农书编撰。《农事直说》的内容类似于抄录元代的《农桑辑要》（1286）的《农书辑要》（1415）编撰方式。由此可见，此书也参考了中国农书的编撰体制。[55]</p>
<p>　　下面通过《农事直说》中出现的铁搭来了解一下在15世纪以前韩半岛铁搭的实际情况。</p>
<p>　　《农事直说》中共有4处提到铁搭。当时铁搭被称为铁齿&lt;木罢&gt;（摆），与俗称“手愁音”，即铁搭“<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60" height="21" />”共同使用。那么《农桑辑要》中的铁齿究竟是怎样的农具？我们来看一下该书中的标注。著名的农学家石声汉表示，程大概与王祯的“农器图谱”中的“耙”同义，王祯说过与“”通用。估计耙和&lt;木罢&gt;应为同一个字的不同写法。王祯在引用《种莳直说》时，改成陆龟蒙《耒耜经》中所用的“耙”字。[56]而且缪启愉也表示，“铁齿”就是用家畜牵引的方形或人字耙。[57]另外，清代杨岫（1687～1784）的《知本提纲》耕稼篇中写道，除了“铁齿”以外，还有“铁齿耙”，其分别作为“”和“耙”两种农具，主要是陕西省兴平一带的名称，而前者为方耙，后者为作为手工工具的钉耙。从这些标注中可以看出，《农桑辑要》的“铁齿”是与铁搭完全不同的形态。相反，《农事直说》将耙和铁搭分别说明。即，“木斫（俗称所讫罗）及铁齿（俗称手愁音）”，[58]其中“木斫”俗称“所讫罗”，与中国的“耙”相同。将铁搭（<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60" height="21" />）标记为铁齿，只不过是在翻译过程中借用了当时最相似的中国农具而已。从这一点也不难看出，韩半岛早在中国之前就已经使用铁搭作为农具。</p>
<p>　　那么，在《农事直说》中提到的铁搭究竟有何用途？根据“种麻”条的记录，到了二月上旬，在播种之前，利用耙或铁搭来整治已经翻过的田地，使土壤平整。[59]此时，耙主要用来进行纵横耕地及整平，而铁搭则主要用来打碎及整治土块。[60]而且，在“种黍粟”条中，播完粟种后进行耕地，并在覆土的过程中会用到铁搭，使除草更为容易，从而提高产出。[61]另外，在翻完地以及播完大小麦种子后，也可利用铁搭或耙（木斫背）来对种子进行覆土。[62]</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7"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7"><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7" title="20130315_009"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9.jpg" alt="" width="780" height="318" /></a></p>
<p>　　可见，在15世纪的《农事直说》中出现的铁搭，具有破土的开垦作用和耙土及打碎土块、覆土等综合性功能。这是因为，由于铁搭具备较长的齿部，因此具有入土、破土、在水田工作时分离水和土的功能，从而降低土质的压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从《农事直说》中也可以看到，铁搭不仅可以用在麻、黍粟、大小麦等旱田作物上，还可用在水稻上，可见，其还可用于水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江南地区的铁搭和水田农业</strong></p>
<p>　　（一）江东犁和铁搭</p>
<p>　　江东犁在唐末陆龟蒙的《耒耜经》中首次被提及，但具体文物尚未发现。然而，陆龟蒙原先在吴郡（苏州）从农时，对当地的江东犁了解甚多，因此书中对其进行了详细地描述。</p>
<p>　　通过图14复原的江东犁可以看出，[63]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曲辕和长床。畜力犁基本上与手工农具相比较，耕地效率要高。而且江东犁由曲辕设计，因此犁的旋转轻松，还具备可调节耕地深度的犁评。[64]另外，利用长床犁在水田翻地，就能做到一定深度的翻土，与此同时，床面对地底部的压迫较强，从而防止水渗入土层内。尽管江东犁具备以上优点，明末《天工开物》（1637）“乃立·稻工”中却写道，苏州（吴郡）一带的农民“以锄代耜”，也就是用锄（铁搭）来代替犁，不再借用牛的力量。[65]潘曾沂的《潘丰豫庄本书》中也提到春天耕地，启蜇前，用铁搭耕一次地，具有万钱价值，[66]而此书为1834年编撰，可见在苏州依然用铁搭耕地。</p>
<p>　　通常江南水田耕作基本由耕—耙—耖形成，而仅靠人力耕作时主要使用铁搭。[67]例如在吴江开弦弓村，首先用铁搭翻完地、耙两次后，再进行插秧；[68]而平湖县则人力翻地后收割春花作物，并在水稻播种之前，用铁搭翻一次地，然后再用耙平整地面，并进行插秧。[69]另外，在吴兴第一区也实行人力整地，但冬天则无需翻地，通常在准备插秧时，用铁搭翻一次后，再用耧进行平整工作，[70]从而无需依靠畜力，可直接利用铁搭完成耕种准备工作。当然，也可像明正德《松江府志》“俗业”中所述，将牛犁和铁搭结合使用。[71]</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878"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8"><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878" title="20130315_010"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10.jpg" alt="" width="600" height="367" /></a></p>
<p>　　对于当时使用铁搭的理由，《天工开物》中表示，“贫穷的农家考虑到买牛和饲料的费用、以及无法预知的牛被盗和病死等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认为只有人力才最可靠。假如使用牛可翻十亩地，而因为没有牛只能用铁搭耕作的勤劳农民也只能翻其一半。没有牛的人，就可省去秋收以后在田地栽培饲料或放牧的麻烦。因此，还可栽培豆、麦、麻和蔬菜等。这样通过两次收获，补偿剩余五亩的收益，也算没有损失”。[72]如上所述，当时的人们选择铁搭的理由如下：（1）所有土地较少的农家；（2）牛饲料栽培和放牧的麻烦、以及饲料购买产生的经济费用和无法预知的牛被盗等损失；（3）无牛犁使用时，可通过秋收后的第二次生产来弥补其损失。在此之外也有“深耕易耨”的要求，在江南农业中牛犁无法耕种的深耕和中耕，以铁搭劳动为中心的2～3层的耕翻才有可能实现，因为其达到了1～2尺的深度。所以有了“铁搭一个值万钱”农谚的出现。[73]</p>
<p>　　实际上，明清时代的江南地区，由于突然出现的人口增加，每人土地占有面积也随之减少，很难获得耕作田地。结果，在江南太湖东侧的浙西地区，到了清初，勤劳的农民每人也只能耕作十亩地，而田地较多人则给他人租佃，并收取租佃费用。总而言之，当时贫穷的农民，通过租佃来耕作成为了必然趋势。[74]另外，即使贫瘠的稻田，只要耕作十亩地，也能养活一家人。[75]可见，当时保留的土地面积少，民家又很难承担牛的维护费用，因此不实行牛耕。</p>
<p>　　（二）江南地区铁搭的使用背景</p>
<p>　　选择铁搭的理由不在于牛少，[76]或江东犁存在缺陷或者铁搭有多优秀，而是因为由人口增加引起的土地保留面积的减少或秋收以后作物栽培等社会经济的变化。其中，也包括通过养牛反而没得到期望的利益且意外地多少显厌烦的形象，这可能正是因为有着通过其他的某种方式能够得以补偿的某种信任吧。也许那代表着蚕桑业或蔬菜栽培等副业生产和雇佣市场。[77]</p>
<p>　　另外，铁搭的效率不可忽视。《天工开物》中所记载的铁搭工作量为牛犁的一半左右，足以说明了铁搭的生产效率之惊人。当然，这是铁搭所持有的固有特性还是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率．还需要进一步考证。为了了解铁搭所具备的有效性，下面重新查看一下《王祯农书》。根据《王祯农书·农器图谱·铁搭》的记载，在无牛犁的南方农家，利用铁搭开垦，并将翻过的土块打碎，从而做到了由一个农具兼备耙和镢（钁）的功能。</p>
<p>　　特别铁搭在粘土性较强的水田区域发挥更卓越的效果。首先人土时阻力较小把手部分向上或向前可以很容易的壤土，在水田碎土或者松土时，受到的抵抗力较小，从而使劳动效率变高。再加上铁搭的齿的长度很长。1956年扬州发掘的北宋初期的铁搭虽然仅仅全长17．8cm，[78]但从最近江苏省苏州周边区域使用的铁搭看它的齿长28～31cm（宽21～23cm的形态）有很大的增加。[79]从明清时代流传下来的铁搭看，我们值得关注当时的铁搭在水田深耕方面的制作。</p>
<p>　　但是该农具的使用方式非常独特。也就是说，“几户人家相互扶助劳动力，每天可开垦数亩地。江南可开垦的土地少，土质肥沃，大部分此类人力较多，类似于北方山田的镢户劳动”。[80]</p>
<p>　　这表示，为了进行铁搭劳动，多家邻居相互辅助劳动力，因此每天可耕之数亩地。大体上，铁搭的生产效率，如《松江府志》“俗业”中所记载，“每人日可一亩、率十人当一牛”。[81]也就是说，一个人用铁搭劳动时，一天可弄完一亩地，而一头牛则可处理十人份。这种生产效率，韩半岛的铁搭也相同。一男人可利用铁搭每天熟治1000多坪（1坪=3．3m2）土地，可开垦200多坪。[82]但如果相互扶持，就能每天处理数亩田地。虽然不清楚数亩具体为多少，但假设为3～4亩地，那么通过单纯的计算也能得知有3-4人相助，而这些人共同劳动三日，就能完成一头牛所能解决的工作量。假设当时小农家所保留的土地为十亩，那么当三四人共同相助劳动时，只要劳动十日，就能在无牛犁的条件下解决掉3～4户家庭的土地。这样看来，就算一个人在自己的土地劳动十日，也能整治完自家的土地，与相助并无多大差别。这样就不存在相助的意义了。众所周知，大家一起劳动，不仅可以减少疲劳，还能共享经验，因此可倍增工作效率，劳动时间也会减半。[83]这种相助的劳动方式，也作为铁搭故乡——韩半岛农业劳动的特征，在韩国被称为<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60" height="21" />（Dure：轮番代工）。[84]</p>
<p>　　中国也是拥有这种有关互助劳动的轮番代工历史的国家。根据《汉书·食货志上》的记录，到了冬天村里的妇人们聚集在一起一直到深夜还在赶夜活。她们一起劳动，主要是为了节约照明和取暖费用、相互帮助纺织技术。当劳动累了，就相互唱歌，安慰相互间的伤心事。[85]这种传统，在《孟子·滕文公章句上》也有记录。共同经营井田的人们相互通过“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维系着相互间的和睦关系。[86]另外，根据《北史·循吏·公孙景茂》中记载，村里的男人们共同耕地，相互帮助耕耘，而妇人们相互从事纺织工作。可见，农活和纺织的轮番代工成了普遍化。[87]结果，村民们自然相互如同骨肉至亲，每当村民出现疾病或丧事，左邻右舍都会一起帮助，共同克服贫穷，相互补充缺陷。[88]</p>
<p>　　铁搭的轮番代工劳动方式，可能也出自村民们的这种相扶相助精神。由于这种轮番代工的存在，才使人们通过手工农具也能按时耕作，其效率也不逊于牛犁，因此促使铁搭能够在江南的水田中积极应用。</p>
<p>　　当然，当时的江东犁多少也存在问题。出现于唐代的江东犁，其结构上配有犁壁和犁评，可见其设计还是比较有利于深耕。实际上，该农具非常适于开垦或一定深度的翻地。问题是在黏性较强的江南水田使用江东犁时出现的问题。此时，最大的问题是长床。李伯重曾非常恰当地指出，其由于床较长，而牛耕又浅而不平，因此效果并不理想。[89]虽然在排水设施良好的水田，比较适合在完成收割后进行翻地，但是对于还积有水分的黏性水田，就连牛犁入土都很困难。当时，长床犁在作为“多肥深耕”中心地的江南水田农业中[90]可以说是具有致命的缺陷。</p>
<p>　　特别是在水容易聚集的低地带水干燥以后，土地像板子一样起土很坚硬。湿气多的地方像粘土一样黏贴性很大，管理起来很困难，而且杂草也很多的原因。[91]因此，就算家中备有江东犁，应该也会使用铁搭。从这些点相反来说，刃和以前镢不一样，受到土壤的抵抗力低，起土是刃部带出的土壤量少，使其劳动时疲劳度降低的同时作业效率提高，可以很容易地在包含很多水分的粘土质土壤上深耕。当然，在排水设施良好的水田地区，也可以兼用牛犁和铁搭。[92]而韩国对比之下，在这种水田上则使用了无床有鐴犁。从这一点看，使用铁搭胜过使用江东犁，主要是由其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造成。江东犁也并不适于所有田地条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论</strong></p>
<p>　　明清时代的铁搭，作为仅次于牛犁的重要手工农具，为江南农业的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铁搭，与战国时代以后在华北地区出现的多齿镢不同，属于多目的性农具。首次提到铁搭的农书为《王祯农书》。</p>
<p>　　然而通过韩半岛首次引进中国应该是在唐代前后，但早在公元前后开始，汉朝就已与三韩社会进行交易，而韩半岛南部则早在一世纪起就已出现铁搭，因为和汉魏王朝的交易活跃的原因， 虽然有很早传来的可能性，但根据在北宋时期扬州的铁搭形态上猜测，比起三韩时代，三国时代（韩）即中国唐代之前传来的可能性更高。</p>
<p>　　因此也有可能早在唐代之前就已传到中国。当时，韩半岛南部地区，从新石器中期开始就实行农耕，在《后汉书》中也可以找到当时载培禾稻的记录。这时候已经出现了3齿的 。此时起，儋罗就与韩进行交易。儋罗当时作为以畜牧为中心的社会，因此可能利用引进的铁搭来进行对家畜棚内堆肥进行搬动或堆积等工作。</p>
<p>　　韩半岛南部地域的铁搭在初期把的形态是以銎部为中心的三角形扩大，刃部和銎部的角度呈现40～60度的锐角在起耕时并不怎么适合。所以初期的铁搭起到在平坦土地或者碎土或者聚集粪肥时使用，或者像锄头一样在除草时候使用。但是，肩膀逐渐变圆的铁搭的形式固定化，在三国时期以后把的长度和銎部角度变为呈现90度，向在起土时使用的农具转变。《新唐书·东夷列传》儋罗条中出现的铁齿耙为在五谷的耕种时使用的农具，可以知道铁搭在三国时代以后不只是在畜牧时使用，也用于起耕。</p>
<p>　　三韩时期铁搭的制作技法，通过锻造一个铁铤来制作刃部和銎部，而銎部则将铁板展开并卷曲成圆筒形的木柄口。这种方式，完全不同于唐代以前的多齿镢，和元代以后中国的铁搭制作技法也不相同，而当时韩半岛 制作技法和形态则流传至今。</p>
<p>　　虽然江南地区的铁搭是水田代表性的深耕农具，但朝鲜时代铁搭却早就用于旱田和堆肥生产上。另外，明清时代主要以铁搭来代替牛犁，但铁搭在韩半岛却古往今来一直就是镐头和锄头的替代品，或为储存家畜堆肥而使用。</p>
<p>　　铁搭在江南地区广泛普及的因素非常复杂。首先，由于明清时代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保留土地的面积减少，商业作物栽培和佣工机会较多，从而可使人们补充收入，而且水田的排水设施差，土质为粘土性。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通过传统的互助劳动，利用铁搭劳动，也能补充牛犁的劳动生产效率。江南的水田的粘土性强的情况下，实际上使用原来的江东犁深耕并不合适。是因为江东犁的长床在水田中深耕很困难的原因。</p>
<p>　　目前在整个韩半岛还依然有用地使用着二齿至五齿的各种铁搭。使用最多的应该数三齿铁搭。铁搭由于其刃齿的存在，比镢更适合入土，因此非常便于耕地或打碎和整平牛犁翻过的土块。[93]另外，在山涧地区，还可收割沙参或桔梗等球根类作物。尤其，近来随着养牛较少，铁搭很好地用在了翻潮地或打碎土块、平整等整地工作上，而且还可用于堆肥的搬运和施肥过程。除了农耕以外，使用最多的还有铲除家畜棚内的堆肥以及堆肥的搬运和施肥过程。[94]</p>
<p>　　可见，韩半岛的铁搭不仅是从公元前开始流传至今的多目的性农具，而且也是在明清时代起到多肥深耕的中心作用的农具。然而，作为东亚小农经营过程必不可少的农具及东亚共同性农具的铁搭，随着近代化以后机械化的引进和化肥使用的普遍化，正逐渐从农村消失，这在立志保存农业文化遗产的角度无疑是一件憾事。</p>
<p>　　幸运的是，随着目前农业被视为生命产业、对有机农产物的需求扩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强烈抵抗，铁搭也重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由于利用它的劳动力问题，是否持续使用尚不明确，但还是希望随着有机农业的重生，铁搭能够重新成为农业文化遗产。</p>
<p>　　【本文原为中国农业史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第二届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南京农业大学，201 1年10月）而写作的。后来经修改刊登于首尔韩国历史民俗协会：《历史民俗学》37号（2011年11月）】</p>
<p>【参考文献】</p>
<p>[1]周昕．中国农具发展史[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p>
<p>[2]曾雄生．跛足农业的形成——从牛的放牧方式看中国农区畜牧业的萎缩[J]．中国农史，1999，（4）</p>
<p>[3]曾雄生．从江东犁到铁搭：9世纪到19世纪江南的缩影[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1）．</p>
<p>【注释】</p>
<p>[1]足立启二：《宋代以降の江南稻作》，『アヅア稻作文化の展开』，小学馆，1987年，第229～230页。</p>
<p>[2]曾雄生：《跛足农业的形成——从牛的放牧方式看中国农区畜牧业的萎缩》，《中国农史》1999年第4期。</p>
<p>[3] W．Wagner：《中国农书》（下卷），（高山洋吉译）刀江书院，1972年，第36～38页。</p>
<p>[4]在张春辉、戴吾三《江东犁及其复原研究》，（《农业考古》2001年第1期）中提到，江东犁的总长为《耒耜经》的所指的一样“丈有二”即12尺，若把江东犁的尺制以小尺（24．5cm）来计算的话，犁杖的总长为2．94m。此长度与李伯重在《曲辕犁与铁搭》（光明日报2002年5月28日）中所换算的犁杖长度相符。</p>
<p>[5]李伯重：《曲辕犁与铁搭》，《光明日报》2002年5月28日。</p>
<p>[6]曾雄生：《从江东犁到铁搭：9世纪到19世纪江南的缩影》，《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p>
<p>[7] 《王祯农书·农器图谱·农器图谱集之三·铁搭》（1）铁搭的刃部：“四齿或六齿，其齿锐而微钩，似杷非杷，斯土如搭，是名铁搭。（2）铁搭的木柄：就带圆銎，以受直柄，柄长四尺。（3）南方铁搭的用度：南方农家或乏牛犁，举此斸地，以代耕垦，取其疏利；仍就&lt;钅屚&gt;楱块壤，兼有耙、蠼之效。（4）铁搭的劳动方式：尝见数家为朋，工力相助，日可斸地数亩。江南地少土润，多有此等人力，犹北方山田钁户也。”</p>
<p>[8] 《王祯农书·农器图谱·农器图谱集之六·杷》。</p>
<p>[9] 《王祯农书·农器图谱·农器图谱集之二·耙》。</p>
<p>[10]周昕：《中国农具发展史》，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第230～231页，第425页。</p>
<p>[11]周昕《中国农具发展史》第267页，在第424-426页中可以看出，在表中所提示的除外，山东临淄故城也出土了与河北燕下都的类似的齿长11．5cm的战国时代三齿锄[镢]，在河北满城汉墓中出土的11件铁镢范中也有着三齿镢范。满城的前汉中山靖王刘胜和妻子窦馆墓中，也相继出土了双齿镢1件、三齿镢1件。又在河南巩县铁生沟中出土了双齿镢，保定壁阳城出土了与临淄古城、满城汉墓同样的三齿镢。还有在江苏徐州利国和山东枣庄市台儿庄镇张山子遗迹里也出土了三齿镢，在辽阳三道壕中又出土了前汉时代的三齿镢1件，集安东台子高句丽遗迹中也出土过小型的三齿器（三齿抓）1件。</p>
<p>[12]明代徐献忠（1469～1545）的《吴兴掌故集》卷2“中国耕田必用牛，以铁齿把土，乃东夷儋罗国之法，今江南皆用之，不知中国原有此法，抑唐以后仿而为之也。”</p>
<p>[13]儋罗是存在于现今济州岛的古国，《三国史记》的躭罗（耽罗）、航牟罗（耽牟罗）就是。《三国志》、《后汉书》上被称为‘州胡’的这个国家，在后代的中国的文献上被称为耽罗、耽牟罗，此外还被称为涉罗等名称。</p>
<p>[14]武州是新罗时期被划分的九州之一，在现今的全罗南道光州地域为中心的行政区域。《三国史记．地理志》中说，在神文王6年（686）设置，景德王16年（757）改为武州。但是，在《新罗本纪》中可以见到，文武王18年（678）把阿浪天训封为武珍州都督的记事，由此看来武珍州是百济东城王时期就存在以至于新罗时期沿用。</p>
<p>[15] 《新唐书》卷220《东夷列传·儋罗》“龙朔初，有儋罗者，其王儒李都罗遣使入朝，国居新罗武州南岛上，俗朴陋，衣大豕皮，夏居革屋，冬窟室。地生五毂，耕不知用牛，以铁齿杷土。初附百济，麟德中，酋长来朝，从帝至太山，后附新罗。”</p>
<p>[16] 《新唐书》卷108《刘仁轨传》。</p>
<p>[17]李伯重：《曲辕犁与铁搭》，《光明日报》2002年5月28日。</p>
<p>[1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773册。</p>
<p>[19]宋树友主编：《中华农器》第1卷，第225～226页。江苏省扬州在北宋从废墟中出土农具，一个被称为铁搭，另一种被称为四齿钁。</p>
<p>[20]济州文化艺术社团：《第一停车场施设工事敷地内文化遗迹发掘调查报告书》，2007年，第17页。虽然在济州岛有铁搭的制作方式和铸造方法，但是其形态和三韩时代的铸造方法极为相似。</p>
<p>[21]济州道民俗自然史博物馆：《济州道的农机具》，1998年，第100页。</p>
<p>[22] 济州道民俗自然史博物馆：《济州道的农器具》，1997年，第100～102页；金东燮：《济州道传来农器具》，民俗苑，2004年，第88～89页。</p>
<p>[23]朴虎锡、安承模：《韩国的农器具》，语文阁，2001年，第51页。</p>
<p>[24]岭南文化财研究院：《庆山新垡里遗迹》ⅠⅢ，2010年；韩国文化财保护财团：《庆山林堂遗迹》Ⅰ（A～B区）、Ⅳ（E区），1998年。</p>
<p>[25] 《釜山大学校博物馆研究丛书》，第20辑，《蔚山下垡遗迹一古坟Ⅰ》，釜山大学校博物馆，1997年。</p>
<p>[26]林孝泽、郭东哲：《金海良洞里古坟文化》，东义大学校博物馆学术丛书7，2000年；《玉城里古坟群地区发掘调查报告》，国立庆州博物馆，2000年。</p>
<p>[27] 《庆州皇南洞第98号古坟（南坟）发掘略报告》，文化公报部，1976年；国立博物馆古迹调查报告第五册，《皇吾里4·五号古坟／皇南里破坏古坟发掘调查报告》，国立博物馆，1964；庆州市皇南洞第98号古坟南坟发掘调查报告书《皇南大塚》（本文），文化财管理局，1995年。</p>
<p>[28]朴虎锡、安承模：《韩国的农器具》，第52页；“峨嵯山第四堡垒一挖掘综合报告”，首尔国立大学博物馆，2000年。</p>
<p>[29]发掘调查报告书：《雁鸭池》，文化公报部，1995年。</p>
<p>[30]国立夫余文化研究所：《弥勒寺遗迹发掘报告调查书Ⅱ》，国立夫余文化研究所研究用书13集，1996年。</p>
<p>[31]徐声勋、成洛俊：《荣山江流域的甕棺墓调查资料·灵岩内洞里草坟谷古坟》，国立光州博物馆学术丛书第11册，通过1986录岩沃野里遗迹中甕棺的底部出土的铁搭，这些铁搭的大小和形态看起来比事实上像明器那样使用。</p>
<p>[32]朴虎锡、安承模：《韩国的农器具》，第52页。</p>
<p>[33]当然原三国时代的铁搭呈锐角，就与当时的铸造冶炼技术有关。在钢铁锻造冶炼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用直角铁搭开发土地就容易驼弯，而锐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此问题。然而，这也不能说明刃的形态摆列成等角三角形，从而使用于起土方面。</p>
<p>[34]银河水：《铁搭小考》，《国立公州博物馆研究机要》3，2003年，第112页。该文仅将出土的铁搭综合记录，但是在文中指出了原三国时代初期的铁搭在三国后期以后，其刃与銎部的角度转变为90度锐角的问题。</p>
<p>[35]参照中国农业博物馆：《馆藏中国传统农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11～115页，刃部的形态与《王祯农书》有着差异，但在这里只提到了銎部。</p>
<p>[36]渡部武：《西南中国传统生产工具图录》，东京外国语大学アヅア？アフリ力言语文化研究所，2000年，第129～130页里三齿的情况，冂字形态中的大耳朵针的形态，贴到后部分中的冂字的上半部通过针眼的话，上部穿到木柄里，用木块把下部分楔住，固定其位置。</p>
<p>[37]参照周昕《中国农具发展史》，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第844页的图9-4-2的左侧图。</p>
<p>[38] 《后汉书》卷85《东夷列传》：“土宜禾稻麻芝蚕桑，知织绩为缣布。”</p>
<p>[39] 《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弁辰”条：“土地肥美，宜种五谷及稻，晓蚕桑，作缣布，乘驾牛马。”</p>
<p>[40]李贤惠：《韩国古代的生产和交易》，一潮阁，1998年，第161～163页。</p>
<p>[41]金在弘：《韩国古代农业技术史研究：铁制农具考古学》，《考古》2011年，第122～123页。在木榔墓阶段的岭南地域，∪字形铁刃和铁搭的农具组合具有的农事形态和埋葬仪礼以首长层为中心而成立。还有通过铁搭而增加的生产力在南部地区有了的新的统合力出现，单位集团的结合，结果导致了百济和新罗国家体的成立。</p>
<p>[42] 《后汉书》卷85《东夷列传》“马韩之西，海岛上有州胡国．其人短小，髡头，衣韦衣，有上无下。好养牛豕．乘船往来货市韩中”；《三国志》卷30《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又有州胡在马韩之西海中大岛上，其人差短小，言语不与韩同，皆髡头如鲜卑，但衣韦，好养牛及猪。其衣有上无下，略如裸势。乘船往来，市买韩中。”</p>
<p>[43]根据金泰能《济州道史论考》，世起文化社，1982年，第20～23页，入朝于新罗是在奈勿王（356～401）末至讷祗王（417～457）时代，在百济文周王2年（476）称臣，又在三国史记《新罗本纪》中提到，文武王元年（662年），躭罗国主佐平徒冬音律来投降并后来成了新罗的附属。只是在日本书纪中说，518年南海的躭罗和百济有了第一次通交，这两者之间有着记录上的差异。</p>
<p>[44]当然，济州道早就有“好养牛猪”，由此看出必要的工具，在与韩的通商交流中，有可能流入到了半岛南边。</p>
<p>[45] 《古代亚细亚文物交》，福泉博物馆，2002年；《耽罗，历史和文化》，济州史定立事业推进协议会，1998年，第84～85页；李贤惠《三韩的对外交易体制》，《韩国古代的生产和交易》第269～280页，茶户里遗迹可以知道中国物产通过乐浪成为进口的交易品。</p>
<p>[46] 《后汉书》卷85《东夷列传》；《三国志》卷30《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p>
<p>[47] 《晋书·东夷传》马韩条，辰韩条。</p>
<p>[48]日本在弥生时代也出土了与光州新昌洞遗迹的木制 相似的农具。6～7世纪古坟时代的铁制农具中也出土<a rel="attachment wp-att-887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873"><img title="2013031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15_006.jpg" alt="" width="50" height="18" /></a>（备中锹）。从倭在早期就与三韩和三国有着活跃的交流可以推断，与中国相同， 在三国时代传播到南部地区的可能性比较大。饭沼二郎，前书，《农具》，第124～125页里提到江户时代后期为了低湿地的起耕出现了备中锹。同明清时代江南地区的情况很相似。</p>
<p>[49] 《三国志》卷30《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弁辰条记载：“国出铁，……诸市买皆用铁，如中国用钱，又以供给二郡。”如资料所述，铁的生产引起了邻国的关心。</p>
<p>[50]马宗申校注：《授时通考》第2册，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208页。</p>
<p>[51]雷于新等主编：《馆藏中国传统农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11-115页，第161页；渡部武，前书，第129～130页。</p>
<p>[52]金光彦：《韩国农器具考》，韩国农村经济研究院，1986年。</p>
<p>[53]金光彦：《韩国的农器具》，文化公报部文化财管理局，1969年，第41～42页。</p>
<p>[54] 《农事直说·序文》：“以五方风土不同树艺之法各有其宜，不可尽同古书。”</p>
<p>[55]金荣镇：《朝鲜时代前期农书》，韩国农村经济研究院，1984年，第36～37页。</p>
<p>[56]石声汉：《农桑辑要校注》，农业出版社，1982年第62页注9。</p>
<p>[57]缪启愉：《元刻农桑辑要校释》，农业出版社，1988年，第48页注30。</p>
<p>[58] 《农事直说·种麻》。</p>
<p>[59] 《农事直说·种麻》：“二月上旬更耕之（中旬为中时，下旬为下时，至于北土寒气晚解要当隋时适宜九穀倣此）以木斫（乡名所讫罗）及铁齿（乡名手愁音）熟治使平后。”</p>
<p>[60] 《农事直说·种稻（付晚稻）》：“二月上旬又耕之以木斫（乡名所讫罗）纵横摩平复以铁齿（乡名手愁音）打破土块令熟。”</p>
<p>[61] 《农事直说·种黍粟（附占勿谷粟青梁粟葛黍）》：“撒掷粟种，以铁齿摆起土覆种。”</p>
<p>[62] 《农事直说·种大小麦（附春麰）》“又耕之下种讫以铁齿（乡名手愁音）或木斫背（乡名所讫罗背）覆种宜厚（早种则根深耐寒晚种则穗小）。”</p>
<p>[63]张春辉、戴吾三：《江东犁及其复原研究》，《农业考古》2001年第1期。</p>
<p>[64] 《齐民要术·耕田》篇中，贾思勰认为当时山东济州西边区域的犁中，虽然使用畏辕犁和两脚楼犁，长辕犁在平地上可能起土，但在山地或者峡谷地域不合适，犁的回头很困难很费力。</p>
<p>[65] 《天工开物·乃立·稻工》：“吴郡力田者，以锄代耜，不借牛力。”</p>
<p>[66] 《潘丰豫庄本书》：“春耕田，惊蛰前，一铁搭，值万钱。”</p>
<p>[67]王加华：《从〈沈氏农书〉看传统时期江南蚕桑区的土壤耕作》，《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2期。</p>
<p>[68]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77年，第125？126页。</p>
<p>[69]张宗弼：《浙江平湖农业调查报告》，《统计月报》第1卷第3辑，1929年5月。</p>
<p>[70]何庆云、熊同龢：《吴兴的稻麦事业》，《浙江省建设月刊》第8卷第6辑，1934年12月。</p>
<p>[71]明正德《松江府志》卷7《俗业》：“牛犁之后，復以刀耕，制如锄而四齿，俗呼为铁搭，每人日可一亩，率十人当一牛。”</p>
<p>[72] 《天工开物·乃立·稻工》“吴郡力田者，以锄代耜，不藉牛力。愚见贫农之家，会计牛值与水草之资，窃盗死病之变，不若人力亦便。假如有牛者，供办十亩，无牛用锄而勤者半之，既已无牛，则秋获之后，田中无复刍牧之患，而菽麦麻蔬诸种，纷纷可种。以再获偿半荒之亩，似亦相当也。”</p>
<p>[73]郭文韬等：《中国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6年，第238页。</p>
<p>[74] 《补农书校释》下卷《总论》：“吾里田地，上农夫一人止能治十亩，故田多者，辄佃人耕植而收其租。又人稠地密。不易得田，故贫者赁田以耕，亦其势也”；L．E．Eastman（李升辉译），《中国社会的持续与变化》第99中提到，小土地所有者耕作了0．4ha（1200坪）左右，规模为6～12ha的土地是由富农通过雇农耕作。</p>
<p>[75] 《补农书校释·附录·生计》：“脊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p>
<p>[76]曾雄生：《从江东犁到铁搭：9世纪到19世纪江南的缩影》，（《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中指出，有牛的话，在秋收后为了准备饲料和放牧，需要一些空间，然而人们在此空间上逐渐的种粮，牧畜业萎缩，养牛的费用比之前增加更多了。</p>
<p>[77]崔德卿：《通过〈补农书〉所考察的明末清初江南农业的施肥法》，《中国史研究》待刊。</p>
<p>[78]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增补版），御茶の水书房刊，1979年，第812页。</p>
<p>[79]雷于新等主编：《馆藏中国传统农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11～115页。</p>
<p>[80] 《王祯农书·农器图谱·农器图谱集之三·铁搭》：“尝见数家为朋，工力相助，日可厮地数亩。江南地少土润，多有此等人力，犹北方山田攫户也。”</p>
<p>[81]明正德《松江府志》卷7《俗业》：“牛犁之后，复以刀耕，制如锄而四齿，俗呼为铁搭，每人日可一亩，率十人当一牛。”</p>
<p>[82]金光彦：《韩国的农器具》，文化公报部文化财管理局，1969年，第42页；朴虎锡、安承模：《韩国的农器具》，第92页。</p>
<p>[83] 《农桑辑要》卷3《义桑》中写道，比起一个家庭把地圈起来自己种桑树的情况，两个家庭协业的话可以得到两倍的效果。</p>
<p>[84]崔德卿：《朝鲜时代农业的特征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探析》，收于曾雄生主编《亚州农业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第155～156页。</p>
<p>[85] 《汉书》卷24《食货志上》：“冬，民既人，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p>
<p>[86]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死，谓葬也。徙，谓徙其居也。同井者，八家也。友，犹伴也。守望，防寇盗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晋书》卷14《地理上·总述》：“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受田。”</p>
<p>[87] 《北史》卷86《循吏·公孙景茂》：“由是人行义让，有无均通，男子相助耕耘，妇女相从纺绩，大村或数百户，皆如一。”</p>
<p>[88]道光《彰化县志》卷9《风俗志·汉俗·杂俗》：“土著既鲜，流寓者无期功强近之亲，同乡井如骨肉矣。疾病相扶，死丧相助，棺殓埋葬，邻里皆躬亲之。贫无归则集众倾囊襄事，虽悭者亦畏讥议。”</p>
<p>[89]李伯重：《曲辕犁与铁搭》，《光明日报》2002年5月28日。</p>
<p>[90] 《补农书校释·运田地法》：“古称深耕易耨，以知田地全要垦深。”</p>
<p>[91] 《农桑辑要》卷2《旱稻》。</p>
<p>[92]从日本的农业史来看，锹（镢）时代从10世纪开始经过牛犁时代，16世纪至19世纪末，又重新回归到以锹为中心的时代。据说以后，有可能从归于牛犁的时代，这是因为农耕地的扩大，而所导致的灌溉排水设施有关吧。</p>
<p>[93]朴虎锡、安承模：《韩国的农器具》第92页。</p>
<p>[94]国立民俗博物馆：《韩国的农耕文化1》，2000年，第150-214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韩国国立釜山大学校历史系）</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农史》2012年第3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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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清珠江三角洲的燃料供求研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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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8 Mar 2013 00:33:24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燃料供求]]></category>
		<category><![CDATA[珠江三角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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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燃料是珠三角地区冶铁、煮盐、制陶、制糖、缫丝等传统工商行业兴盛的重要动力，也是民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传统燃料主要包括柴薪、煤炭等，尤以柴薪为大宗。由于珠三角消耗燃料庞大，燃料供应由本地逐渐向邻近地区延伸，甚至跨出省界。砍柴烧炭已成为部分山区居民的一种职业，贩运柴薪也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大行业，打破了传统“百里不贩樵”的古训。 　　【关键词】明清；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燃料 　　燃料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能源，无论是民众日常生活还是工商业生产，人们须臾也离不开燃料。早在20世纪80年代，著名经济史学家李伯重就开始从生产力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指出江南地区的燃料生产很有限，主要靠从外地输入煤炭来解决工农业生产之需。[①]之后，学界对古代都城燃料供给问题展开了讨论，龚胜生对唐代长安、元明清北京燃料供销有较深入研究，程遂营研究了北宋东京的燃料供应，高寿仙则研究了明代北京燃料采供问题，孙冬虎从元明清的长时段研究了北京能源供应从木柴、木炭到煤炭的渐变，及其引起周围地区的生态效应。[②]台湾学者邱仲麟认为，明代北京的燃料使用即已变化，明初以薪炭为主，明后期大量使用煤炭。而且这一现象在明代华北五省较为普遍，但南方地区燃料仍保持多元化。[③]明清时期，地处岭南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工商业发展突飞猛进，燃料消耗庞大。然而，学者在研究珠三角社会经济时，几乎无人涉及燃料与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联。本文拟在上述研究基础上，试图简单梳理明清珠三角的燃料问题，以此管窥在传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需要、燃料市场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诸问题。 一、珠三角工商业兴盛与燃料消耗 　　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发展日趋商业化，工商业也获得空前发展，尤其矿冶、煮盐、烧窑、煮茧、制糖等行业最为突出，而所有这些行业发展又必须以燃料作保障。 　　矿冶是明清珠三角工商业发展的主要行业之一。广东开采的矿产主要有铁、铜、金、银、锡等金属，[④]矿业开采与冶炼多分布在山区，以就近利用林木、煤炭等燃料资源，广东煤炭较稀缺，木炭成为冶铁的主要燃料，明清之际屈大均在《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铁》中记载：“产铁之山，有林木方可开炉。山苟童然，虽多铁亦无所用，此铁山之所以不易得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广东选择铁炉地点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林木资源丰富的山区，以就近解决燃料问题。[⑤]雍正十二年，两广总督鄂弥达在《请开矿采铸疏》中称：“粤省铁炉，不下五六十座，煤山木山开挖亦多，佣工者不下数万人。”[⑥]冶炼时多使用由坚硬条木烧制而成的坚炭，“下铁矿时，与坚炭相杂，率以机车从山上飞掷以入炉。其焰烛天，黑浊之气，数十里不散。”铁炉规模很大，“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经营一个炉场所需人力超过千人，其中汲者、烧炭者就在200人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冶铁所需燃料之多。这些铁炉仅为粗加工的生铁，之后尚需运送到冶炼中心佛山深加工，“诸炉之铁冶既成，皆输佛山之埠。”[⑦]佛山作为珠三角矿冶加工中心，其原料来自省内各地，典型者如阳山铜铅、罗定铁矿等均流向佛山。[⑧] 　　佛山冶铁业早在明代嘉靖、万历时已进入兴盛期，清前期达到顶峰。[⑨]佛山冶铁包括铁锅、铁线、铁钉、土针、钟鼎、铁犁、铁锁、铁灶、铁链、铁锚、铁画、煎锅和接驳木纺机的铸件，甚至铁炮等种类。[⑩]随着冶铁业的不断发展，佛山形成了多个冶铁行业，乾隆十五年，佛山有炒铁行四十余所，“上资军仗，下备农器，其余人间之杂需，更不可枚举。”因炒铁产品销路广泛，商人因之获利“常至三倍”，为了维护炒铁行有序生产，佛山出现了炒铁业的行会组织——会馆。[11]佛山冶铁业的发展与明清珠三角经济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紧密相关，首先根植于珠三角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珠三角大面积种植甘蔗、养殖蚕桑，因此需要大批铁锅进行煮糖、缫丝煮茧；铁锅还是家庭重要炊具，清代人口激增，对铁锅的需求不容低估；其次与广东手工业发展相联系，珠三角河网纵横，广东造船业所需大量铁钉、铁链、铁锚、铁线皆取给于佛山冶铁业，广东不少盐场煮盐所用铁锅的需求也很大；再次，清代广州成为国内外贸易中心地，为佛山铁器打开了广阔的销路。[12] 　　佛山的铁制品作为“广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各地商人辗转运输的大宗商品之一，乾隆十七年刻本《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乡俗志·物产》记载：佛山生产的“（铁）锅贩于吴越荆楚而已，铁线则无处不需，四方贾客各辇运而转鬻之，乡民仰食于二业者甚众。”佛山铁锅甚至漂洋过海进入国际市场，据广东布政使杨永斌奏称，“雍正七、八、九年造报夷船出口册内，每船所买铁锅，少者自一百连至二、三百连不等，多者买至五百连并有至一千连者，其不买铁锅之船，十不过一二。查铁锅一连，大者二个，小者四五六个不等，每连约重二十斤。若带至千连则重二万斤。”[13]冶铁甚至导致佛山气温升高，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乡俗志·气候》记载：“气候于邑中为独热，以冶肆多也。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昼夜烹炼，火光烛天，四面熏蒸，虽寒亦燠。”如此庞大的冶铸加工消耗的燃料十分巨大。 　　制盐业是明清广东手工业的另一重要行业，盐区主要分布在滨海地带，其生产的海盐有生、熟盐之分，生盐以晒而成，熟盐则以煮而成，且以后者所占比重较大，广、肇、高、雷、廉、琼等府多产熟盐，惠、潮两府则以生盐为主。[14]煮盐所需燃料为柴草，乾隆《两广盐法志》卷十八《场灶下·煎晒法》记载，“沥卤上锅，用柴草煎煮五六时”，方可成熟盐。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三《煎晒》记载：新宁“上川司系产熟盐，并无晒地，……置滷锅内，用柴火煎煮成盐”。有研究表明，明代制盐业已面临燃料缺乏的危机，有些盐场开始改为晒盐。除柴薪外，明清沿海的草荡在一定程度上也补充着煮盐所需的柴草供给。[15]煮盐的工具主要有竹锅和铁锅，近人邹琳在《粤鹾纪实》对广东煮盐作了如下描述： 　　普通用竹质者为多，每锅约熬七八点钟，用人工十二工，柴草七百余斤，熬成熟盐约二百五六十斤，每日可熬一次。其用铁锅者，锅身不大，容卤无多，灶以泥制，每灶可置铁锅四口，约熬五六点钟可以成盐，用人工一工半，柴草四百余斤，惟每锅熬盐一次仅得二十余斤，卤水足时，每日夜可熬三次。[16] 　　由此推算，用铁锅煎煮熟盐，每斤需柴草五斤左右，用竹锅煮盐，每斤耗柴草约三斤。但因用竹锅煮盐所需人工多于铁锅，且需常更换，故不少盐场渐趋采用铁锅。与两淮等地煎盐所用大锅不同，广东煎盐常用小锅，道光元年六月，两广总督阮元奏称： 　　粤省官锅与两淮不同，两淮熬盐铁盘，每口重三四千斤至五千斤，乾隆八年改用铁锅，每口重一百四十斤，每昼夜熬盐六百斤。粤省并无如此大盘大锅，俱用民间烧煮小锅，每昼夜仅熬盐数十斤，十锅尚不敌两淮一锅，是以需锅虽多，而煎盐实少。[17] 　　由此可见，广东用小锅煮盐，“十锅尚不敌两淮一锅”，产量低，其煮盐所耗燃料则明显多于两淮大锅。到了清中叶，因燃料缘故，广东不少盐场改煮盐为晒盐。 　　窑业也是消耗燃料一大行业，明清珠三角的南海、番禺、东莞、高要、清远等都有窑业生产，尤以南海石湾最为著名，《广东新语》卷十六《器语·锡铁器》记载：“石湾多陶业，陶者亦必候其工而求之，其尊奉之一如冶。故石湾之陶遍二广，旁及海外之国。谚曰：石湾缸瓦，胜于天下。”石湾制陶业自明代开始兴盛，嘉靖年间，石湾出现陶业人员祭拜的陶师庙。[18]入清以后，“石湾陶业全盛时期，共有陶窑一百零七座，容纳男女工人六万有奇”。[19]佛山工商业中，砖瓦行、瓷器行、缸瓦行所占比重不小，且多来自石湾，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志》载，“缸瓦多来自石湾乡制品，颇有名，销行内地及西北江等处。” 　　番禺、东莞等地也分布着众多砖瓦窑，番禺因毗邻广州，砖瓦生产规模较大，“沙湾司之渡头、杉岩、南庄、南山、北海，菱塘司之白蚬壳，鹿步司之南冈、车陂，均以烧砖瓦为业，砖窑瓦窑共百余座”，并出现了熟瓦行和生瓦行两个行业会馆，“在兰陵者曰熟瓦行，在渡头者生瓦行，以出品精良，广州建筑多半用之”。[20]高要的窑业数量和产量也不少，砖窑“以金利为最旺，宋隆、江口、新桥、禄步次之，商店约四十余间，总计每年出砖约四干余万”，瓦窑“宋隆、新江、禄步均有，约二十余间，每年出瓦约五六百万”，缸窑“白土、草埌有之，白土窑多为缸甕缶罍之属，遍给百粤”。[21]东莞烧制的砖分为青、红二种，“青砖尤著名，……稍潭及诸水乡多有窑。”[22]清远丘陵山地较多，丰富的柴草为生产砖瓦提供便利，民国《清远县志》卷十四《实业》记载：“清远柴草便利，制造砖瓦实为相宜”，分布在各地的砖窑，成为“邑中之利源”所在。 　　明清广东尤其是珠三角甘蔗种植面积广大，《广东新语》卷二十七《草语·蔗》记载，“糖之利甚溥，粤人开糖房者多以致富。盖番禺、东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阳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几与禾田等矣。”由于种蔗制糖利润丰厚，甘蔗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雍正五年二月，雍正帝在广西巡抚韩辅良的奏折中批示说：“广东本处之人，惟知贪财重利，将地土多种龙眼、甘蔗、烟草、青靛之属，以致民富而米少。”[23]种植甘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榨糖牟利。 　　甘蔗制糖，一般是先将甘蔗榨磨成汁，再将蔗汁煮炼成糖，榨过的蔗渣也可作烧制燃料，明人宋应星《天工开物》上卷《甘嗜·造糖》记载，甘蔗经过至少三次压榨后，“其汁尽矣，其滓为薪”，然后取汁煎糖，而且是三锅并用，“先将稠汁聚入一锅，然后逐加稀汁两锅之内。”这一过程需大量燃料加强火力，否则只能生产出低劣“顽糖”。这无疑需要大量柴薪供给，据学者研究，直到十九世纪中叶，广东制糖仍使用宋应星的“品”字状火炉。[24]广东糖产量相当庞大，“广糖”经过陆路、水路北运至江南、天津等地，部分通过海洋贸易出口海外，道光年间销量一度居各省之冠。[25]江南地区对“广糖”的需求量甚大，清初一旦道路不畅，糖价随之骤涨，“康熙十五年丙辰春二月，广东兵叛，江西吉安道梗”，引起了江南市场上的“糖价骤贵”现象。[26]虽然榨汁过后的蔗皮、蔗滓晒干以后，能当作煮蔗汁的燃料，但仅凭这些远远不足，煮蔗成糖还需消耗大量的柴薪等燃料。 　　明清珠三角还是丝绸生产大省之一，逐渐形成了以南海九江、顺德龙山等为中心的蚕丝生产基地，珠三角成为仅次于江浙地区的蚕丝生产中心之一。[27]广东绸缎也颇受国际市场青睐，广州竹枝词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28]丝绸生产离不开木炭烘烤，《天工开物》上卷《乃服·治丝》记载：“丝美之法有六字，一曰出口干，即结茧时用炭火烘；一曰出水干，则治丝登车时用炭火四五两……”据报道，清末珠三角“各处丝厂均用机器，全年烧柴每厂每日计需六千斤，南顺香三县统计，丝厂约二百家，每日约需柴十二万斤”，[29]缫丝煮茧所费燃料不可谓不巨，以致早在清中叶就需从广西运来大量的松木炭至九江、顺德一带烘蚕茧。[30] 　　除了工商业生产外，人们日常生活也离不开燃料，俗语所云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柴居第一，反映燃料与人们生活的息息相关。据研究，清代江南农家“每天平均烧稻草十五斤，一个月烧四百五十斤，一年应需五千四百斤”。[31]那么珠三角的人均每日需消费多少柴薪？目前史料阙如，但从清前期官府规定发给救济贫困者的柴薪量可略窥一斑，据道光《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经政略三》记载，乾隆初年，官府对广州普济堂孤贫者每名每日给“食米八合，盐菜钱三文，食盐四钱，柴三斤半”。一般来说，救济数量都是社会生活指标的最低要求，普通家庭和富贵人家的需求量当远超出这一规定。有学者考虑到广州天气较江南炎热，燃料使用比江南地区稍低，推测广州一般家庭一年所需柴薪量为45担左右。[32]这是广州普通城居人户所需消耗的燃料。据梁方仲先生统计，元代广州路的户数为170 216，而道光十年仅广州府属的南海县就有丁口1 114 483。[33]这些人口自然要消耗大量的柴薪。而城居户所需的燃料多从市场购买所得，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称，佛山“柴店、酒店及用柴多之家，恒赴栏购买”，全乡日销柴五、六十万斤。18、19世纪，作为一口通商贸易中心地的广州，还生活着洋人及其大量内地“走广”的商帮，他们也需要使用柴薪生活，当时洋人家庭佣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负责劈柴搬柴。[34]清末外国人已注意到广州人家的燃料使用，“（广州）城市的燃料极其匮乏，整齐而成捆的干木柴成为商品。无数满载木柴的小船沿西江顺流而下，把薪火运入广州和香港。”[35] 二、珠三角本地燃料的开发 　　珠江三角洲原本是一个多岛屿的海湾，北宋时期随着北方人口的大量南下，珠三角地区出现了小规模的堤围建设，至今在珠三角地区流行的珠玑巷移民传说，其祖先来源都指向宋代。中央王朝对珠三角的行政区划也不时调整，其中南宋绍兴年间设立了香山县。元明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堤围迅速发展，并渐渐与大陆相连。[36]随着明中叶以后珠三角开发的加速发展，人口也渐渐增多起来，原本还是海中岛屿的香山县已经出现“烟火相接”之局面，山区林木成为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一些山区因过度砍伐而逐渐变为童山。嘉靖《香山县志》卷二《民物志·物产》有如下记载： 　　自花树坑以东、南台以南，多深山大林，或穷日行，空翠濛濛，杳无人迹。……弘治以来，樵夫深入，斤斧以畀，估客编筏，行深湾中，然犹不能多得矩材也，往往弃置，以其致之艰云。今则向无人迹处，烟火相接矣。嘉靖中，异县豪右纠合乡氓，无所不到，其矩木以为材，其杂木悉以为炭，获利甚富，趁者益众。南台以南，山渐以童，而焚炭之气与日争赭。[37] 　　可见，明中叶以后，随着香山与大陆连为一体，一些“深山大林”因过度砍伐而变成童山。其实，珠三角地区的地形属于河流淤积的冲击平原，农业垦殖主要是围海造田，明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桑基鱼塘”、“果基鱼塘”等商业性农业模式，[38]其林木也多少提供了人工日常所需的柴薪，但远远满足不了当地的柴炭之需，顺治时期，曾出任肇庆府高要县知县的杨雍建，后升为兵科给事中，他曾向顺治帝陈述广东有八大害，其中就有“砍柴采木日肆”之害。[39] 　　即使这样，在珠三角地区一些远离人类生活区的深山，直到清前期仍有不少原始森林，乾隆《番禺县志》卷四《山川》记载，帽峰山“路险境僻，人迹罕至，梅田诸村绕居，其外万木丛翳”，象山“上多古松，中有先锋岩，树林阴翳”；增城的元德山“丛林蓊郁”、牛牯嶂“树木蓊郁，蟠踞数百余里”。[40]明清王朝更替之际，广东成为最后争夺的主战场，反而促成自然环境的好转，“番禺以东至于从化，皆深山大林，或穷日行无人迹，至于香山、新会、新宁山益深，林木之多，不可胜计。”[41] 　　珠三角一些山区的林木资源在战后社会重建中很快被派上用场，据乾隆《新宁县志》卷一《地舆·山》和卷二《食货·物产》记载，上川山“其山多林木，居民煮盐者多取薪于此”，下三都山“利在材木，……或砍柴烧炭，或赴厂煎盐”，百峰山与新会古兜山相连，“土人伐其干烧炭。”[42]樵采薪柴入市贩卖已成为珠三角山区居民的一种谋生手段，据民国《东莞县志》卷九《舆地略·风俗》记载，东莞“间有村妇鬻薪于城”，既然是地方风俗，说明历史久远。另据民国《开平县志》卷四《舆地略三·山川》记载，皂幕山介于鹤山、开平之间，林木茂盛，时常有樵夫入山砍伐，“朝歌伐木往，暮咏负薪归”。 　　随着烧炭逐利的再度兴盛，大片森林资源被陆续砍伐，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据《广东新语》卷二十五《木语》记载，靠近广州的“从化流溪之地，万山绵亘，林木蓊郁，居民以为润水山场，二百年来斧柯不入。万历季，有奸民烧炭市利，尽赭其山，木既尽，无以缩水，于是泉源渐涸，田里多荒”。乾隆《番禺县志》卷四《山水》记载，禺山已出现“旧多松柏，今无存”的现象。这一现象已具有普遍性，开平县赤溪“上流诸水，从前多是炭铺，盖山木所聚，燃薪为炭，藉以发售，其利非浅也，积久，山木来源既罄。”[43]对燃料需求的日增，使得人们不得不到更远的地方寻找燃料，一位美国来华传教士于道光十六年在澳门传教时看到一群妇女，“每个人都扛着从山上采集的、供春天厨房里用的干草，这种不是很重的燃料被捆成一束一束的，根据各人力气的大小，这些干草数也有大有小，它们被挂在扁担的两头，挑在肩上，这些辛劳的妇女用这样的运输方式已经走了好几里路了，但离她们的家还有很远的路。”[44]另一位生活在广州附近小村庄的人说：“在1880年代当我年轻时，村里有一座砖窑，而大多数的房子都是砖造的。我们必须到相当远以外的山上去取得砖窑要烧的木柴，村里的长者说，他们记得在他们自己年轻时，在更近处还有树林。……在我的时代这些都不见了，我们经常必须整天外出直到天黑，去找寻小树枝、柴枝和其他这类的东西。”[45]可见，人们不仅要到更远的地方去获取燃料，而且只能获得小树枝、柴枝、干草之类。 　　其实，明清山区开发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热潮，由此造成的燃料资源紧缺制约了社会发展，各地都出现程度不等的“燃料荒”。[46]乾隆五年大学士赵国麟就此发表看法：“百钱之米即需数十钱之薪，是薪米二者相表里而为养命之源者也。东南多山林材木之区，柴薪尚属易得，北方旱田全借菽粟之秸为炊，苟或旱潦不齐，秫秸少收，其价即与五谷而并贵，是民间既艰于食，又艰于爨也。”他主张以煤取代柴薪，“凡产煤之处，无关城池龙脉及古昔帝王圣贤陵墓，并无碍堤岸通衡处所，悉听民间自行开采，以供炊爨，照例完税。”[47]此建议立即获得各地响应，煤矿开采限制有所放松。[48] 　　广东燃料的紧缺也日益凸显，乾隆五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奏称：“粤东山海交错，向多林木。时值生平日久，生齿浩繁，樵苏甚众，薪值每至高昂，闾阎不无难爨之虑。”[49]工商业因受燃料缺乏的困扰也陷入停顿状态，以熟盐生产为例，“近来生盐尚属充裕，而熟盐往往不敷配运。臣查察情形，实缘近场地方柴薪日少，而远赴购买必须多备资本，贫灶无力备办，每致停煎，因而出产日绌。”[50]因缺乏燃料，不少盐场改煮盐为晒盐，据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三《场灶二·煎晒》记载，双恩、电茂、博茂、茂晖四场原产熟盐，因“柴薪昂贵，难以煎熬，改晒生盐”。佛山冶铸业至清末已衰微，但百姓所需木柴，“全乡日销五、六十万斤”，且价格持续攀升，“光绪初年，每百斤值银约三毫，光绪末年倍之。近且涨至三倍，其原因一由于河道梗塞，二由于机器缫丝厂用柴颇多所致。”[51]清末因薪价高涨甚至影响了人们生活，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树艺附》记载，“邑人火爨多用木柴，近年柴价翔贵”。 　　其实，早在明天启间，广州商人就在阳春县开采煤炭销往广州、佛山，这一现象断断续续持续到清前期。[52]与广东毗邻的湖南省也有煤炭运往珠三角，宜章县煤炭坑“在县西四十里永福乡，六都各山俱出，贫民藉以营生，或肩挑，或舟运，县市资焉，亦有运往粤东者。”[53]开发煤炭是为了弥补柴薪不足，雍正年间，徽州商人查复兴鉴于曲江县有较丰富的煤炭资源，“情愿每年认拿税银三千两缴贮司库，自备资本承采”。乾隆五年广东官府同意放开对境内煤山开采，广州府属的南海、番禺、三水、龙门、花县等煤山允许开采，但这些地区的煤资源相对微薄，乾隆十六年广东巡抚苏昌指出：“南海、花县、河源三县煤山，经道府详细确查覆勘，委系产煤微薄，……（番禺等）州县煤山皆因山场细小，产煤微薄。”[54]珠三角不仅煤资源有限，且因临近省城，时常被官府借口破坏风水、矿徒滋事等原因加以封禁，如象山煤矿就在乾隆四年、三十四年、嘉庆二十一年迭经封禁。[55]可见，珠三角的煤矿开采并不普遍，这也决定了其燃料以柴薪为主的局面。 　　很显然，珠三角地区在乾隆以后，随着广州一口通商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则是商业的繁荣昌盛，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燃料也相应增加，而当地的燃料生产却渐渐稀少，道光五年刊刻的《恩平县志》卷十六《物产》在记载“柴炭”时说，“邑向设山场，有商承办，运炭之船无口不至，今亦少矣”。这里的“向”至少可以理解为乾隆以前，而“今”应该在嘉庆以后。运船减少，说明当地柴炭资源的枯竭。为了解决燃料短缺问题，从三角洲以外地区输入燃料是必然的选择。 三、珠三角燃料供求向外延伸 　　明清时期，珠三角地区依托珠江三大支流东江、西江、北江，尤以西江、北江为主，已经形成了一个四通八达的水运网络体系。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56]这一水运网络体系在薪炭等燃料运输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以西江水路而言，西江中上游多属山区地带，林木资源较丰富，柴薪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康熙《罗定直隶州志》卷一《舆地志》记载，东安“县饶山林，大抵男务耕稼，女务织作，或以伐山为业”；罗定的迳口村群峰并列，樵夫成群结队入山采薪，“一曲通山径，樵夫任往回，朝斧逐队去，暮担呼群来”，[57]罗定八景就包括“迳口樵歌”。西宁县“在万山中，树木丛翳，数百里不见峰岫。广人皆薪蒸其中，以小车输载，自山巅盘回而下，编簰乘涨，出于罗旁水口，是曰罗旁柴。”[58]樵采贩卖已成为西宁县的一大产业，“其地山多田少，民资樵采之利等于耕殖”。[59]另据光绪《南海乡土志》记载，光绪年间，由罗定运至省城、佛山及九江乡的柴每年约有三万斤。 　　广西梧州府也是西江流域中的重要柴炭集散地，藤县、容县、北流、岑溪、昭平、苍梧等县柴炭均集于此，再销往珠三角地区。清中叶前，梧州每年有大量柴炭东运，其中柴有一千几百万斤，远销广州、江门等埠；炭有两种：以杂树烧成的为杂木炭，“运销广州用来烧炼、烤饼”，以松树烧成的则为松木炭，运往“九江、顺德一带用来供蚕茧”。[60]道光以后，广西紫荆山、鹏碍山出现了把烧炭作为副业的社会现象，鹏隘山的顾、朱、陈、杨和卢等姓人家很多都是烧炭的，古和村的萧姓和江口村的李姓也都到紫荆山烧炭。[61]这些烧炭人员后来都加入了拜上帝会。 　　佛山作为珠三角冶铁业中心，无疑是柴薪消费的主力，因其“周围不产木材，即炊柴亦须贩自粤西”。[62]早在明代，佛山商人已沿着西江深入粤西及广西贩运柴、杉，民间流传梁舍人故事最为典型，据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三《乡事志·诸庙》记载： 　　舍人本福禄里梁氏子，年十九，往粤西贩柴，归至中途，飓风覆舟死已，而现形如生时，雇舟引柴归，且曰我臬台舍人也，舟不得缓。舟人昼夜趱行，不数日至。急登岸，命舟子随抵家，则先入，舟子久候不出，因呼梁舍人，门内惊问，具言故兼述体貌，举家惶愕，拉往验柴，则果泊岸矣，方悟已溺死而为神也。里人异其事，立庙祀之，祈祷辄应，迄今不衰。 　　这个故事一方面反映了粤西柴薪通过西江进入佛山市场的艰难，另一方面立庙祭祀梁舍人背后的寓意应是保佑柴薪顺畅进入佛山市场，以满足各色人等需求。故事中的梁舍人原本没有具体的生活年代，其贩运柴木也显示不出连续性，后来可能因为佛山柴薪需求量增大，梁舍人生活的时代被追溯到明代，舍人庙则成为商贾定期祭拜的固定场所，据道光时记载：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燃料是珠三角地区冶铁、煮盐、制陶、制糖、缫丝等传统工商行业兴盛的重要动力，也是民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传统燃料主要包括柴薪、煤炭等，尤以柴薪为大宗。由于珠三角消耗燃料庞大，燃料供应由本地逐渐向邻近地区延伸，甚至跨出省界。砍柴烧炭已成为部分山区居民的一种职业，贩运柴薪也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大行业，打破了传统“百里不贩樵”的古训。</p>
<p>　　【关键词】明清；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燃料</p>
<p>　　燃料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能源，无论是民众日常生活还是工商业生产，人们须臾也离不开燃料。早在20世纪80年代，著名经济史学家李伯重就开始从生产力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指出江南地区的燃料生产很有限，主要靠从外地输入煤炭来解决工农业生产之需。[①]之后，学界对古代都城燃料供给问题展开了讨论，龚胜生对唐代长安、元明清北京燃料供销有较深入研究，程遂营研究了北宋东京的燃料供应，高寿仙则研究了明代北京燃料采供问题，孙冬虎从元明清的长时段研究了北京能源供应从木柴、木炭到煤炭的渐变，及其引起周围地区的生态效应。[②]台湾学者邱仲麟认为，明代北京的燃料使用即已变化，明初以薪炭为主，明后期大量使用煤炭。而且这一现象在明代华北五省较为普遍，但南方地区燃料仍保持多元化。[③]明清时期，地处岭南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工商业发展突飞猛进，燃料消耗庞大。然而，学者在研究珠三角社会经济时，几乎无人涉及燃料与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联。本文拟在上述研究基础上，试图简单梳理明清珠三角的燃料问题，以此管窥在传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需要、燃料市场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诸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珠三角工商业兴盛与燃料消耗</strong></p>
<p>　　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发展日趋商业化，工商业也获得空前发展，尤其矿冶、煮盐、烧窑、煮茧、制糖等行业最为突出，而所有这些行业发展又必须以燃料作保障。</p>
<p>　　矿冶是明清珠三角工商业发展的主要行业之一。广东开采的矿产主要有铁、铜、金、银、锡等金属，[④]矿业开采与冶炼多分布在山区，以就近利用林木、煤炭等燃料资源，广东煤炭较稀缺，木炭成为冶铁的主要燃料，明清之际屈大均在《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铁》中记载：“产铁之山，有林木方可开炉。山苟童然，虽多铁亦无所用，此铁山之所以不易得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广东选择铁炉地点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林木资源丰富的山区，以就近解决燃料问题。[⑤]雍正十二年，两广总督鄂弥达在《请开矿采铸疏》中称：“粤省铁炉，不下五六十座，煤山木山开挖亦多，佣工者不下数万人。”[⑥]冶炼时多使用由坚硬条木烧制而成的坚炭，“下铁矿时，与坚炭相杂，率以机车从山上飞掷以入炉。其焰烛天，黑浊之气，数十里不散。”铁炉规模很大，“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经营一个炉场所需人力超过千人，其中汲者、烧炭者就在200人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冶铁所需燃料之多。这些铁炉仅为粗加工的生铁，之后尚需运送到冶炼中心佛山深加工，“诸炉之铁冶既成，皆输佛山之埠。”[⑦]佛山作为珠三角矿冶加工中心，其原料来自省内各地，典型者如阳山铜铅、罗定铁矿等均流向佛山。[⑧]</p>
<p>　　佛山冶铁业早在明代嘉靖、万历时已进入兴盛期，清前期达到顶峰。[⑨]佛山冶铁包括铁锅、铁线、铁钉、土针、钟鼎、铁犁、铁锁、铁灶、铁链、铁锚、铁画、煎锅和接驳木纺机的铸件，甚至铁炮等种类。[⑩]随着冶铁业的不断发展，佛山形成了多个冶铁行业，乾隆十五年，佛山有炒铁行四十余所，“上资军仗，下备农器，其余人间之杂需，更不可枚举。”因炒铁产品销路广泛，商人因之获利“常至三倍”，为了维护炒铁行有序生产，佛山出现了炒铁业的行会组织——会馆。[11]佛山冶铁业的发展与明清珠三角经济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紧密相关，首先根植于珠三角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珠三角大面积种植甘蔗、养殖蚕桑，因此需要大批铁锅进行煮糖、缫丝煮茧；铁锅还是家庭重要炊具，清代人口激增，对铁锅的需求不容低估；其次与广东手工业发展相联系，珠三角河网纵横，广东造船业所需大量铁钉、铁链、铁锚、铁线皆取给于佛山冶铁业，广东不少盐场煮盐所用铁锅的需求也很大；再次，清代广州成为国内外贸易中心地，为佛山铁器打开了广阔的销路。[12]</p>
<p>　　佛山的铁制品作为“广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各地商人辗转运输的大宗商品之一，乾隆十七年刻本《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乡俗志·物产》记载：佛山生产的“（铁）锅贩于吴越荆楚而已，铁线则无处不需，四方贾客各辇运而转鬻之，乡民仰食于二业者甚众。”佛山铁锅甚至漂洋过海进入国际市场，据广东布政使杨永斌奏称，“雍正七、八、九年造报夷船出口册内，每船所买铁锅，少者自一百连至二、三百连不等，多者买至五百连并有至一千连者，其不买铁锅之船，十不过一二。查铁锅一连，大者二个，小者四五六个不等，每连约重二十斤。若带至千连则重二万斤。”[13]冶铁甚至导致佛山气温升高，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乡俗志·气候》记载：“气候于邑中为独热，以冶肆多也。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昼夜烹炼，火光烛天，四面熏蒸，虽寒亦燠。”如此庞大的冶铸加工消耗的燃料十分巨大。</p>
<p>　　制盐业是明清广东手工业的另一重要行业，盐区主要分布在滨海地带，其生产的海盐有生、熟盐之分，生盐以晒而成，熟盐则以煮而成，且以后者所占比重较大，广、肇、高、雷、廉、琼等府多产熟盐，惠、潮两府则以生盐为主。[14]煮盐所需燃料为柴草，乾隆《两广盐法志》卷十八《场灶下·煎晒法》记载，“沥卤上锅，用柴草煎煮五六时”，方可成熟盐。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三《煎晒》记载：新宁“上川司系产熟盐，并无晒地，……置滷锅内，用柴火煎煮成盐”。有研究表明，明代制盐业已面临燃料缺乏的危机，有些盐场开始改为晒盐。除柴薪外，明清沿海的草荡在一定程度上也补充着煮盐所需的柴草供给。[15]煮盐的工具主要有竹锅和铁锅，近人邹琳在《粤鹾纪实》对广东煮盐作了如下描述：</p>
<p>　　普通用竹质者为多，每锅约熬七八点钟，用人工十二工，柴草七百余斤，熬成熟盐约二百五六十斤，每日可熬一次。其用铁锅者，锅身不大，容卤无多，灶以泥制，每灶可置铁锅四口，约熬五六点钟可以成盐，用人工一工半，柴草四百余斤，惟每锅熬盐一次仅得二十余斤，卤水足时，每日夜可熬三次。[16]</p>
<p>　　由此推算，用铁锅煎煮熟盐，每斤需柴草五斤左右，用竹锅煮盐，每斤耗柴草约三斤。但因用竹锅煮盐所需人工多于铁锅，且需常更换，故不少盐场渐趋采用铁锅。与两淮等地煎盐所用大锅不同，广东煎盐常用小锅，道光元年六月，两广总督阮元奏称：</p>
<p>　　粤省官锅与两淮不同，两淮熬盐铁盘，每口重三四千斤至五千斤，乾隆八年改用铁锅，每口重一百四十斤，每昼夜熬盐六百斤。粤省并无如此大盘大锅，俱用民间烧煮小锅，每昼夜仅熬盐数十斤，十锅尚不敌两淮一锅，是以需锅虽多，而煎盐实少。[17]</p>
<p>　　由此可见，广东用小锅煮盐，“十锅尚不敌两淮一锅”，产量低，其煮盐所耗燃料则明显多于两淮大锅。到了清中叶，因燃料缘故，广东不少盐场改煮盐为晒盐。</p>
<p>　　窑业也是消耗燃料一大行业，明清珠三角的南海、番禺、东莞、高要、清远等都有窑业生产，尤以南海石湾最为著名，《广东新语》卷十六《器语·锡铁器》记载：“石湾多陶业，陶者亦必候其工而求之，其尊奉之一如冶。故石湾之陶遍二广，旁及海外之国。谚曰：石湾缸瓦，胜于天下。”石湾制陶业自明代开始兴盛，嘉靖年间，石湾出现陶业人员祭拜的陶师庙。[18]入清以后，“石湾陶业全盛时期，共有陶窑一百零七座，容纳男女工人六万有奇”。[19]佛山工商业中，砖瓦行、瓷器行、缸瓦行所占比重不小，且多来自石湾，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志》载，“缸瓦多来自石湾乡制品，颇有名，销行内地及西北江等处。”</p>
<p>　　番禺、东莞等地也分布着众多砖瓦窑，番禺因毗邻广州，砖瓦生产规模较大，“沙湾司之渡头、杉岩、南庄、南山、北海，菱塘司之白蚬壳，鹿步司之南冈、车陂，均以烧砖瓦为业，砖窑瓦窑共百余座”，并出现了熟瓦行和生瓦行两个行业会馆，“在兰陵者曰熟瓦行，在渡头者生瓦行，以出品精良，广州建筑多半用之”。[20]高要的窑业数量和产量也不少，砖窑“以金利为最旺，宋隆、江口、新桥、禄步次之，商店约四十余间，总计每年出砖约四干余万”，瓦窑“宋隆、新江、禄步均有，约二十余间，每年出瓦约五六百万”，缸窑“白土、草埌有之，白土窑多为缸甕缶罍之属，遍给百粤”。[21]东莞烧制的砖分为青、红二种，“青砖尤著名，……稍潭及诸水乡多有窑。”[22]清远丘陵山地较多，丰富的柴草为生产砖瓦提供便利，民国《清远县志》卷十四《实业》记载：“清远柴草便利，制造砖瓦实为相宜”，分布在各地的砖窑，成为“邑中之利源”所在。</p>
<p>　　明清广东尤其是珠三角甘蔗种植面积广大，《广东新语》卷二十七《草语·蔗》记载，“糖之利甚溥，粤人开糖房者多以致富。盖番禺、东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阳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几与禾田等矣。”由于种蔗制糖利润丰厚，甘蔗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雍正五年二月，雍正帝在广西巡抚韩辅良的奏折中批示说：“广东本处之人，惟知贪财重利，将地土多种龙眼、甘蔗、烟草、青靛之属，以致民富而米少。”[23]种植甘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榨糖牟利。</p>
<p>　　甘蔗制糖，一般是先将甘蔗榨磨成汁，再将蔗汁煮炼成糖，榨过的蔗渣也可作烧制燃料，明人宋应星《天工开物》上卷《甘嗜·造糖》记载，甘蔗经过至少三次压榨后，“其汁尽矣，其滓为薪”，然后取汁煎糖，而且是三锅并用，“先将稠汁聚入一锅，然后逐加稀汁两锅之内。”这一过程需大量燃料加强火力，否则只能生产出低劣“顽糖”。这无疑需要大量柴薪供给，据学者研究，直到十九世纪中叶，广东制糖仍使用宋应星的“品”字状火炉。[24]广东糖产量相当庞大，“广糖”经过陆路、水路北运至江南、天津等地，部分通过海洋贸易出口海外，道光年间销量一度居各省之冠。[25]江南地区对“广糖”的需求量甚大，清初一旦道路不畅，糖价随之骤涨，“康熙十五年丙辰春二月，广东兵叛，江西吉安道梗”，引起了江南市场上的“糖价骤贵”现象。[26]虽然榨汁过后的蔗皮、蔗滓晒干以后，能当作煮蔗汁的燃料，但仅凭这些远远不足，煮蔗成糖还需消耗大量的柴薪等燃料。</p>
<p>　　明清珠三角还是丝绸生产大省之一，逐渐形成了以南海九江、顺德龙山等为中心的蚕丝生产基地，珠三角成为仅次于江浙地区的蚕丝生产中心之一。[27]广东绸缎也颇受国际市场青睐，广州竹枝词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28]丝绸生产离不开木炭烘烤，《天工开物》上卷《乃服·治丝》记载：“丝美之法有六字，一曰出口干，即结茧时用炭火烘；一曰出水干，则治丝登车时用炭火四五两……”据报道，清末珠三角“各处丝厂均用机器，全年烧柴每厂每日计需六千斤，南顺香三县统计，丝厂约二百家，每日约需柴十二万斤”，[29]缫丝煮茧所费燃料不可谓不巨，以致早在清中叶就需从广西运来大量的松木炭至九江、顺德一带烘蚕茧。[30]</p>
<p>　　除了工商业生产外，人们日常生活也离不开燃料，俗语所云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柴居第一，反映燃料与人们生活的息息相关。据研究，清代江南农家“每天平均烧稻草十五斤，一个月烧四百五十斤，一年应需五千四百斤”。[31]那么珠三角的人均每日需消费多少柴薪？目前史料阙如，但从清前期官府规定发给救济贫困者的柴薪量可略窥一斑，据道光《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经政略三》记载，乾隆初年，官府对广州普济堂孤贫者每名每日给“食米八合，盐菜钱三文，食盐四钱，柴三斤半”。一般来说，救济数量都是社会生活指标的最低要求，普通家庭和富贵人家的需求量当远超出这一规定。有学者考虑到广州天气较江南炎热，燃料使用比江南地区稍低，推测广州一般家庭一年所需柴薪量为45担左右。[32]这是广州普通城居人户所需消耗的燃料。据梁方仲先生统计，元代广州路的户数为170 216，而道光十年仅广州府属的南海县就有丁口1 114 483。[33]这些人口自然要消耗大量的柴薪。而城居户所需的燃料多从市场购买所得，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称，佛山“柴店、酒店及用柴多之家，恒赴栏购买”，全乡日销柴五、六十万斤。18、19世纪，作为一口通商贸易中心地的广州，还生活着洋人及其大量内地“走广”的商帮，他们也需要使用柴薪生活，当时洋人家庭佣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负责劈柴搬柴。[34]清末外国人已注意到广州人家的燃料使用，“（广州）城市的燃料极其匮乏，整齐而成捆的干木柴成为商品。无数满载木柴的小船沿西江顺流而下，把薪火运入广州和香港。”[35]</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珠三角本地燃料的开发</strong></p>
<p>　　珠江三角洲原本是一个多岛屿的海湾，北宋时期随着北方人口的大量南下，珠三角地区出现了小规模的堤围建设，至今在珠三角地区流行的珠玑巷移民传说，其祖先来源都指向宋代。中央王朝对珠三角的行政区划也不时调整，其中南宋绍兴年间设立了香山县。元明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堤围迅速发展，并渐渐与大陆相连。[36]随着明中叶以后珠三角开发的加速发展，人口也渐渐增多起来，原本还是海中岛屿的香山县已经出现“烟火相接”之局面，山区林木成为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一些山区因过度砍伐而逐渐变为童山。嘉靖《香山县志》卷二《民物志·物产》有如下记载：</p>
<p>　　自花树坑以东、南台以南，多深山大林，或穷日行，空翠濛濛，杳无人迹。……弘治以来，樵夫深入，斤斧以畀，估客编筏，行深湾中，然犹不能多得矩材也，往往弃置，以其致之艰云。今则向无人迹处，烟火相接矣。嘉靖中，异县豪右纠合乡氓，无所不到，其矩木以为材，其杂木悉以为炭，获利甚富，趁者益众。南台以南，山渐以童，而焚炭之气与日争赭。[37]</p>
<p>　　可见，明中叶以后，随着香山与大陆连为一体，一些“深山大林”因过度砍伐而变成童山。其实，珠三角地区的地形属于河流淤积的冲击平原，农业垦殖主要是围海造田，明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桑基鱼塘”、“果基鱼塘”等商业性农业模式，[38]其林木也多少提供了人工日常所需的柴薪，但远远满足不了当地的柴炭之需，顺治时期，曾出任肇庆府高要县知县的杨雍建，后升为兵科给事中，他曾向顺治帝陈述广东有八大害，其中就有“砍柴采木日肆”之害。[39]</p>
<p>　　即使这样，在珠三角地区一些远离人类生活区的深山，直到清前期仍有不少原始森林，乾隆《番禺县志》卷四《山川》记载，帽峰山“路险境僻，人迹罕至，梅田诸村绕居，其外万木丛翳”，象山“上多古松，中有先锋岩，树林阴翳”；增城的元德山“丛林蓊郁”、牛牯嶂“树木蓊郁，蟠踞数百余里”。[40]明清王朝更替之际，广东成为最后争夺的主战场，反而促成自然环境的好转，“番禺以东至于从化，皆深山大林，或穷日行无人迹，至于香山、新会、新宁山益深，林木之多，不可胜计。”[41]</p>
<p>　　珠三角一些山区的林木资源在战后社会重建中很快被派上用场，据乾隆《新宁县志》卷一《地舆·山》和卷二《食货·物产》记载，上川山“其山多林木，居民煮盐者多取薪于此”，下三都山“利在材木，……或砍柴烧炭，或赴厂煎盐”，百峰山与新会古兜山相连，“土人伐其干烧炭。”[42]樵采薪柴入市贩卖已成为珠三角山区居民的一种谋生手段，据民国《东莞县志》卷九《舆地略·风俗》记载，东莞“间有村妇鬻薪于城”，既然是地方风俗，说明历史久远。另据民国《开平县志》卷四《舆地略三·山川》记载，皂幕山介于鹤山、开平之间，林木茂盛，时常有樵夫入山砍伐，“朝歌伐木往，暮咏负薪归”。</p>
<p>　　随着烧炭逐利的再度兴盛，大片森林资源被陆续砍伐，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据《广东新语》卷二十五《木语》记载，靠近广州的“从化流溪之地，万山绵亘，林木蓊郁，居民以为润水山场，二百年来斧柯不入。万历季，有奸民烧炭市利，尽赭其山，木既尽，无以缩水，于是泉源渐涸，田里多荒”。乾隆《番禺县志》卷四《山水》记载，禺山已出现“旧多松柏，今无存”的现象。这一现象已具有普遍性，开平县赤溪“上流诸水，从前多是炭铺，盖山木所聚，燃薪为炭，藉以发售，其利非浅也，积久，山木来源既罄。”[43]对燃料需求的日增，使得人们不得不到更远的地方寻找燃料，一位美国来华传教士于道光十六年在澳门传教时看到一群妇女，“每个人都扛着从山上采集的、供春天厨房里用的干草，这种不是很重的燃料被捆成一束一束的，根据各人力气的大小，这些干草数也有大有小，它们被挂在扁担的两头，挑在肩上，这些辛劳的妇女用这样的运输方式已经走了好几里路了，但离她们的家还有很远的路。”[44]另一位生活在广州附近小村庄的人说：“在1880年代当我年轻时，村里有一座砖窑，而大多数的房子都是砖造的。我们必须到相当远以外的山上去取得砖窑要烧的木柴，村里的长者说，他们记得在他们自己年轻时，在更近处还有树林。……在我的时代这些都不见了，我们经常必须整天外出直到天黑，去找寻小树枝、柴枝和其他这类的东西。”[45]可见，人们不仅要到更远的地方去获取燃料，而且只能获得小树枝、柴枝、干草之类。</p>
<p>　　其实，明清山区开发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热潮，由此造成的燃料资源紧缺制约了社会发展，各地都出现程度不等的“燃料荒”。[46]乾隆五年大学士赵国麟就此发表看法：“百钱之米即需数十钱之薪，是薪米二者相表里而为养命之源者也。东南多山林材木之区，柴薪尚属易得，北方旱田全借菽粟之秸为炊，苟或旱潦不齐，秫秸少收，其价即与五谷而并贵，是民间既艰于食，又艰于爨也。”他主张以煤取代柴薪，“凡产煤之处，无关城池龙脉及古昔帝王圣贤陵墓，并无碍堤岸通衡处所，悉听民间自行开采，以供炊爨，照例完税。”[47]此建议立即获得各地响应，煤矿开采限制有所放松。[48]</p>
<p>　　广东燃料的紧缺也日益凸显，乾隆五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奏称：“粤东山海交错，向多林木。时值生平日久，生齿浩繁，樵苏甚众，薪值每至高昂，闾阎不无难爨之虑。”[49]工商业因受燃料缺乏的困扰也陷入停顿状态，以熟盐生产为例，“近来生盐尚属充裕，而熟盐往往不敷配运。臣查察情形，实缘近场地方柴薪日少，而远赴购买必须多备资本，贫灶无力备办，每致停煎，因而出产日绌。”[50]因缺乏燃料，不少盐场改煮盐为晒盐，据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三《场灶二·煎晒》记载，双恩、电茂、博茂、茂晖四场原产熟盐，因“柴薪昂贵，难以煎熬，改晒生盐”。佛山冶铸业至清末已衰微，但百姓所需木柴，“全乡日销五、六十万斤”，且价格持续攀升，“光绪初年，每百斤值银约三毫，光绪末年倍之。近且涨至三倍，其原因一由于河道梗塞，二由于机器缫丝厂用柴颇多所致。”[51]清末因薪价高涨甚至影响了人们生活，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树艺附》记载，“邑人火爨多用木柴，近年柴价翔贵”。</p>
<p>　　其实，早在明天启间，广州商人就在阳春县开采煤炭销往广州、佛山，这一现象断断续续持续到清前期。[52]与广东毗邻的湖南省也有煤炭运往珠三角，宜章县煤炭坑“在县西四十里永福乡，六都各山俱出，贫民藉以营生，或肩挑，或舟运，县市资焉，亦有运往粤东者。”[53]开发煤炭是为了弥补柴薪不足，雍正年间，徽州商人查复兴鉴于曲江县有较丰富的煤炭资源，“情愿每年认拿税银三千两缴贮司库，自备资本承采”。乾隆五年广东官府同意放开对境内煤山开采，广州府属的南海、番禺、三水、龙门、花县等煤山允许开采，但这些地区的煤资源相对微薄，乾隆十六年广东巡抚苏昌指出：“南海、花县、河源三县煤山，经道府详细确查覆勘，委系产煤微薄，……（番禺等）州县煤山皆因山场细小，产煤微薄。”[54]珠三角不仅煤资源有限，且因临近省城，时常被官府借口破坏风水、矿徒滋事等原因加以封禁，如象山煤矿就在乾隆四年、三十四年、嘉庆二十一年迭经封禁。[55]可见，珠三角的煤矿开采并不普遍，这也决定了其燃料以柴薪为主的局面。</p>
<p>　　很显然，珠三角地区在乾隆以后，随着广州一口通商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则是商业的繁荣昌盛，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燃料也相应增加，而当地的燃料生产却渐渐稀少，道光五年刊刻的《恩平县志》卷十六《物产》在记载“柴炭”时说，“邑向设山场，有商承办，运炭之船无口不至，今亦少矣”。这里的“向”至少可以理解为乾隆以前，而“今”应该在嘉庆以后。运船减少，说明当地柴炭资源的枯竭。为了解决燃料短缺问题，从三角洲以外地区输入燃料是必然的选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珠三角燃料供求向外延伸</strong></p>
<p>　　明清时期，珠三角地区依托珠江三大支流东江、西江、北江，尤以西江、北江为主，已经形成了一个四通八达的水运网络体系。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56]这一水运网络体系在薪炭等燃料运输上得到了充分体现。</p>
<p>　　以西江水路而言，西江中上游多属山区地带，林木资源较丰富，柴薪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康熙《罗定直隶州志》卷一《舆地志》记载，东安“县饶山林，大抵男务耕稼，女务织作，或以伐山为业”；罗定的迳口村群峰并列，樵夫成群结队入山采薪，“一曲通山径，樵夫任往回，朝斧逐队去，暮担呼群来”，[57]罗定八景就包括“迳口樵歌”。西宁县“在万山中，树木丛翳，数百里不见峰岫。广人皆薪蒸其中，以小车输载，自山巅盘回而下，编簰乘涨，出于罗旁水口，是曰罗旁柴。”[58]樵采贩卖已成为西宁县的一大产业，“其地山多田少，民资樵采之利等于耕殖”。[59]另据光绪《南海乡土志》记载，光绪年间，由罗定运至省城、佛山及九江乡的柴每年约有三万斤。</p>
<p>　　广西梧州府也是西江流域中的重要柴炭集散地，藤县、容县、北流、岑溪、昭平、苍梧等县柴炭均集于此，再销往珠三角地区。清中叶前，梧州每年有大量柴炭东运，其中柴有一千几百万斤，远销广州、江门等埠；炭有两种：以杂树烧成的为杂木炭，“运销广州用来烧炼、烤饼”，以松树烧成的则为松木炭，运往“九江、顺德一带用来供蚕茧”。[60]道光以后，广西紫荆山、鹏碍山出现了把烧炭作为副业的社会现象，鹏隘山的顾、朱、陈、杨和卢等姓人家很多都是烧炭的，古和村的萧姓和江口村的李姓也都到紫荆山烧炭。[61]这些烧炭人员后来都加入了拜上帝会。</p>
<p>　　佛山作为珠三角冶铁业中心，无疑是柴薪消费的主力，因其“周围不产木材，即炊柴亦须贩自粤西”。[62]早在明代，佛山商人已沿着西江深入粤西及广西贩运柴、杉，民间流传梁舍人故事最为典型，据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三《乡事志·诸庙》记载：</p>
<p>　　舍人本福禄里梁氏子，年十九，往粤西贩柴，归至中途，飓风覆舟死已，而现形如生时，雇舟引柴归，且曰我臬台舍人也，舟不得缓。舟人昼夜趱行，不数日至。急登岸，命舟子随抵家，则先入，舟子久候不出，因呼梁舍人，门内惊问，具言故兼述体貌，举家惶愕，拉往验柴，则果泊岸矣，方悟已溺死而为神也。里人异其事，立庙祀之，祈祷辄应，迄今不衰。</p>
<p>　　这个故事一方面反映了粤西柴薪通过西江进入佛山市场的艰难，另一方面立庙祭祀梁舍人背后的寓意应是保佑柴薪顺畅进入佛山市场，以满足各色人等需求。故事中的梁舍人原本没有具体的生活年代，其贩运柴木也显示不出连续性，后来可能因为佛山柴薪需求量增大，梁舍人生活的时代被追溯到明代，舍人庙则成为商贾定期祭拜的固定场所，据道光时记载：</p>
<p>　　佛山镇舍人庙甚灵显，商贾每于月尽之日祭之。神姓梁，前明本镇人，为杉商，公平正直，不苟取，人皆悦服。一日，众商见海中有杉数千百逆水而来，梁危坐其上，呼之不应，迎视之，已逝矣。移尸岸侧，奔告梁族，皆不至。众商以杉易金，买棺敛之。至岸侧而群蚁衔土封之已成坟矣，遂建庙以祀，祷无不应，唯族人祷之则否。今墓在庙后，然渐荒废矣。[63]</p>
<p>　　梁舍人故事的人物是否真实，暂且不论。但有理由相信，佛山社会长期流传的梁舍人贩运柴木故事应是真实历史的反映，而且类似于梁舍人这样通过水路贩运柴、杉的商人数量也相当可观，这是明清其他区域诸如北京、江南地区的柴炭行所没有的现象。而梁舍人庙直到清代仍是珠三角地区贩运柴炭商人的行业神，其信仰长盛不衰，正说明贩运柴炭与社会经济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p>
<p>　　北江流域两岸的山区县也是珠三角燃料的重要供应地，民国《乐昌县志》卷五《物产下》记载，乐昌县盛产各种木材，“土人采以为薪，每年运入广东者甚伙”。所谓“广东”应指珠三角地区，这一点可从民国《始兴县志》卷四《实业·商业》记载有关佛山、清远两地商人在始兴县贩运柴炭进行佐证，史料如下：</p>
<p>　　春夏入山伐木，秋冬编扎成排，运往小唐、江门、马房、新沙、西南、清远、佛山等处，每排十二剪为一梢，每剪木株视木之大小以为多寡，每岁输出木排约一千五六百梢或二千梢。……化柴为炭，名曰杂炭，各山俱有，惟清远潖江工人较邑人为擅长，每岁出产七八百万斤，运至韶州、西南、佛山及顺德、东莞、新会销行。</p>
<p>　　可见，乐昌、始兴的燃料分为柴、炭两种，由商人通过北江经韶州、三水县西南镇，运进佛山、顺德、东莞等地销售。始兴县因此出现了一批以伐木烧炭、扎排运木为生的职业工人，“伐木运木，编扎成棑，需工人四五千，工作本粗浅，而邻邑人不优为之，往往木之出产地为南雄、曲江、仁化等县，而伐木扎棑必雇始兴人为之，以其有专长也。”[64]仁化县也出现了大量以烧炭为生的流动人员，“道咸以来，嘉、惠、潖江客民开造炭厂，烧炭者百十为群，遍居山谷。”[65]</p>
<p>　　北江沿岸的英德、清远也是柴薪产区，道光《英德县志》卷十六《物产略·木类》记载，英德县出产的松“遍山皆植，作薪用甚广”，柯木“所在皆产，以供爨薪”。这些柴薪多通过墟市进行流通，英德县有多个专门买卖柴炭的墟市，如镇江墟“创于嘉庆间，多柴、炭”；揽坑墟“铺户数十间，市柴木、酒米”；黄土坑墟在“揽坑墟对岸，相隔数里，铺店数百间，市柴炭、谷米”；白牛坑市“柴船极多，水边墟柴亦在此交收。”[66]显然，薪炭在英德的墟市中占有很大比重。清朝后期，南海县黄鼎司良溪乡何轩成父子曾北上英德贩柴，“当轩成公贫时，携四子贾于英德属之乌石墟，以贩柴为业”，并在广州城内开有柴店营生。[67]他们从墟市收购柴炭，再雇船沿着北江顺流而下运至广州、佛山发售，民国《清远县志》卷十四《实业》记载，清远每年“运销下河”的木柴约七千万斤，炭约千余万斤。该县白马墟系乾隆间乡绅白元贞所建，装置石马大船数十艘，主要“运输柴、杉、茶、炭等物于省、佛，其船能载重数十万斤。”北江的燃料源源不断地进入珠三角市场。</p>
<p>　　晚清以来，随着珠三角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近代机器缫丝厂在珠三角的大量创办，消耗的薪炭数量巨大，柴炭价格不断上涨，“光绪初年每百斤值银约三毫，光绪末年倍之。近且涨至三倍，其原因一由于河道梗塞，二由于机器缫丝厂用颇多所致”。[68]时南海、顺德二县“各缫丝厂用柴过多，每厂每日约需五百斤，共计五百余家，每日需二三十万斤。而来源又日见其稀，市价遂因之昂贵”。[69]这些柴炭大多来自珠三角之外，这在地方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光绪《南海乡土志》不分卷记载，南海县的柴薪“由西、北二江运省、佛，计上园、五桂一埠，每年二十余万，统计各埠每年百余万；由罗定运省佛及九江、每年约三万”。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农业·树艺附》记载，番禺“土产燃料不敷，全赖东、北江柴贩运至济用。”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志》则记载，佛山的炭主要来自西、北江，柴则来自清远、英德、四会、广宁、罗定及广西藤县等处。民国初期，香山每年从西江输入的柴炭约在二十万余两的市值。[70]</p>
<p>　　司马迁在《史记》卷一二九《列传第六九·货殖》中有“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之谚。除了成本因素外，还有就是长途贩运需要对付林林总总的关卡盘剥。明清商人贩运柴薪进入珠三角的途中就常遭到勒索，两广总督为此颁布了《严禁拦河勒索以安商旅碑》，以保证北江流域从事柴木的商人利益，“英德、清远、三水、南海等县河面埠头，遇有客商贩运竹木、柴排过境，附近营汛巡船兵役、水练以及烂崽、疯疾人等每每拦截勒索，稍不遂欲，动辄斩排放火，肆扰不休，计客商自英德放排开行，历埠头数千余处，每排约被勒钱十二千余、米数石，始能到省。”[71]光绪十六年广东官府应广宁、怀集的柴薪行请求，发布了对西江流域木材抽缴厘税的告示：柴薪乃“民间日用所需，三尺以内者，一概免抽，如系材料长大可作器具者，照章收。”[72]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明清商人冒着被勒索的危险，长途贩卖柴炭到珠三角售卖，正反映了珠三角市场对柴薪的供不应求，有利可图。当然，自然环境的险恶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上述梁舍人遇难即是例证。而在北江仁化一带因河道狭小，暗礁较多，在某些险滩处常出现妇女代撑船或拉纤，目的是保护男人，因为男人是家庭经济来源的支柱。[73]这一现象恰反映运输的艰难。</p>
<p>　　明清时期，商人将薪炭通过水运从各地运到珠三角后，并非直接进入市场交易，而是由设立在这些城镇的柴炭埠、柴栏行、炭行等行会把持垄断，早在明代，广州城内的柴炭铺行就在官府的允许下对来地贩运柴薪的商人征税，崇祯年间官府规定：“合行南海、番禺、增城三县议定，照各色铺行例，该地方有木户若干，尽列其名于一板上，按月轮流答应”。[74]各行都立有行规，如始兴县的贩运商“向来行规除工价外，许排工随带零木卖钱帮补”，嘉庆十年六月，木材商邓土井雇谭允受等为其扎排运木至广州出卖，因担心谭允受等搭带零木过多，路上耽搁，情愿多给工钱而不准搭带零木，遭到谭允受等反对，引发纠纷。[75]清代佛山柴栏行代销的薪柴有松柴、柯柴、杂柴之别，大多来自外地，“各水客购柴运到柴栏代沽，一如平码行沽谷米之例”，再由行会估价发卖，“柴店、酒店及用柴多之家，恒赴栏购买，并有先到柴船视柴之干湿而订价者，全乡日销五、六十万斤。”佛山设有多家柴栏行，如“大基尾及太平沙各有数家”，而“各炭行多在大基尾栅下蚬栏街。”[76]道光年间，与广东毗邻的广西梧州也设立柴炭业的经纪行，以此为中心收购周边藤县、容县、岑溪、昭平等柴炭，运送到设在广州、南海、佛山、顺德等城柴炭行，每年从广西运销到广东的柴炭多达一千数百万斤。[77]明清珠三角城镇出现的柴行、炭行等行会，说明柴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能源。</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语</strong></p>
<p>　　明清珠三角燃料的运用，与京师用于宫廷及民众生活消耗不同，珠三角地区的燃料除民众生活消耗外，更多用于冶铁业、窑业、煮盐业、制糖、煮茧等传统工商业生产领域；与明清京城煤炭在燃料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不同，珠三角和江南地区一样主要以木柴薪炭为主，煤仅占少部分。随着珠三角工商业进一步发展，燃料匮乏日益突出，制约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日常生活也受到影响。因此，珠三角商人在充分发掘本地燃料资源的同时，将柴炭市场逐渐扩大到全省各地乃至毗邻省份，珠江航道的西江、北江成为商人贩运柴薪的重要通道，从而引起了上游山区以砍伐树木为生的畸形经济，破坏了自然环境，笔者对此将另文讨论。鉴于柴炭在珠三角社会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地城镇墟市都出现了垄断性的柴炭行会，柴炭买卖成为珠三角商业中的一个重要行业。与北京城燃料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陆路运输为主，且遵循“百里不贩樵”不同，[78]珠三角地区则主要通过四通八达的水运网络，以船、木排为运输方式，因而运输成本较陆路低，打破了“百里不贩樵”的古训，彰显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域性特色。</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 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p>
<p>[②] 龚胜生：《唐代长安城薪炭供销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3期；《元明清时期北京城燃料供销系统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1期；程遂营：《北宋东京的木材和燃料供应——兼谈中国古代都城的木材和燃料供应》，《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5期；高寿仙：《明代北京燃料的使用与采供》，《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1期；孙冬虎：《元明清北京的能源供应及其生态效应》，《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期。</p>
<p>[③] 邱仲麟：《人口增长、森林砍伐与明代北京生活燃料的转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4本第1分，2003年；《明代的煤矿开采——生态变迁、官方举措与社会势力的交互作用》，《清华学报》2007年第37卷第2期。</p>
<p>[④] 李龙潜：《清代前期广东采矿冶铸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学术研究》1979年第5期。</p>
<p>[⑤] 广东历史学会主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p>
<p>[⑥] （清）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五十二，户政二十七，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97页。</p>
<p>[⑦]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铁》，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9页。</p>
<p>[⑧] 李龙潜：《清代前期广东采矿冶铸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学术研究》1979年第5期。</p>
<p>[⑨] 罗一星：《明至清前期佛山冶铁业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p>
<p>[⑩] 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201页。</p>
<p>[11]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等：《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6页。</p>
<p>[12] 罗一星：《明至清前期佛山冶铁业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48-49页。</p>
<p>[13] （清）鄂尔泰等：《雍正朱批谕旨》第九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417页。</p>
<p>[14] （清）李侍尧等：《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二《总略》，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3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122页。</p>
<p>[15] 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9页。</p>
<p>[16] 邹琳：《粤鹾纪实》，华丰印刷铸字所，1927年增订版，第25页。</p>
<p>[17]（清）阮元等：《道光两广盐法志》卷十四《转运一·行盐疆界》，载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41册，第103-104页。</p>
<p>[18] 明清广东省社会经济研究会编：《十四世纪以来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232页。</p>
<p>[19] 李景康：《石湾陶业考》，《广东文物》卷十，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第1020、1025页。</p>
<p>[20]（清）梁鼎芬：《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工商业》，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82页。</p>
<p>[21]（清）马呈图：《宣统高要县志》卷十一《食货志二·实业》，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51页。</p>
<p>[22] 宣统《东莞县志》卷十五《舆地略十四·物产下·货类》，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30页。</p>
<p>[23]《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0页。</p>
<p>[24] （美）穆素洁著，叶篱译，林燊禄校：《中国：糖与社会——农民、技术和世界市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451页。</p>
<p>[25] 周正庆：《清代广东糖业国内营销网络试析》，《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罗一星：《清代前期岭南市场的商品流通》，《学术研究》1991年第2期；黄启臣主编：《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史》，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595-597页。</p>
<p>[26]（清）叶梦珠撰，来新夏点校：《阅世编》卷七《种植》，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0页。</p>
<p>[27] 刘志伟：《试论清代广东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p>
<p>[28]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纱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27页。</p>
<p>[29] 《申报》1905年3月14日，第11版。</p>
<p>[30] 广西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1页。</p>
<p>[31]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第93页。</p>
<p>[32] 蒋建国：《广州消费文化与社会变迁（1800-1911）》，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p>
<p>[33]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61-462页。</p>
<p>[34] 程美宝、刘志伟：《18、19世纪广州洋人家庭里的中国佣人》，《史林》2004年第4期，P4-5。</p>
<p>[35] （美）E.A.罗斯著，公茂虹、张皓译：《变化中的中国人》，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页。</p>
<p>[36] 刘志伟：《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沙田—民田”格局的形成》，《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p>
<p>[37] 嘉靖《香山县志》卷二《民物志·物产》，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p>
<p>[38] 叶显恩、谭棣华：《明清珠江三角洲农业商业化与墟市的发展》，载叶显恩、蒋祖缘主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p>
<p>[39] 道光《广东通志》卷二百五十九《宦绩录二十九》。</p>
<p>[40] （清）蔡淑：《增城县志》卷一《舆地志·山》，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27、28页。</p>
<p>[41] （清）王永瑞：《广州府志》卷十《物产》，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p>
<p>[42] （清）何福海：《新宁县志》卷七《舆地略上·山川》，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278页。</p>
<p>[43] 余棨谋：《开平县志》卷六《舆地略五·物产》，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320页。</p>
<p>[44]（美）卫斐列著，顾钧、江莉译：《卫三畏生平及书信——一位美国来华传教士的心路历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p>
<p>[45] 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第89页。</p>
<p>[46] 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p>
<p>[47] 中国人大清史研究所等：《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页。</p>
<p>[48] 《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一〇，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3页。</p>
<p>[49] 中国人大清史研究所等：《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4页</p>
<p>[50] 国立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辑，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 1984年，第737页。</p>
<p>[51] 冼宝干：《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志》，民国十五年刻本，第23页。</p>
<p>[52] 《中国煤炭志》编纂委员会：《中国煤炭志·广东卷》，煤炭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p>
<p>[53] （清）杨文植：《宜章县志》卷四《风土志·矿厂》，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p>
<p>[54] 中国人大清史研究所等：《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3-476页。</p>
<p>[55] 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3-1194页。</p>
<p>[56] 叶显恩：《广东古代水上交通运输的几个问题》，《广东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p>
<p>[57] （清）刘元禄：《罗定直隶州志》第八卷《艺文志》，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90页。</p>
<p>[58]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十五《木语》，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57页。</p>
<p>[59] 何天瑞：《西宁县志》卷四《舆地志四·风俗》，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37页。</p>
<p>[60] 广西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第31页。</p>
<p>[61] 广西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第125-126页。</p>
<p>[62] 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p>
<p>[63] （清）黄芝：《粤小记》，《清代广东笔记五种》，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3-424页。</p>
<p>[64] 陈庚虞：《始兴县志》卷四《舆地略·实业·工业》，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78页。</p>
<p>[65] 同治《仁化县志》卷五《风土·物产》，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429页。</p>
<p>[66] （清）黄培荣：《英德县志》卷六《建置略下·墟市》，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313、314页。</p>
<p>[67] （清）何昌禄等：《（光绪）家规要言》，佛山市南海区图书馆藏，邝廷鋆序、何德盛堂家规序，第1页。</p>
<p>[68]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6，《实业》，民国十二年（1923）刻本，第22页。</p>
<p>[69]《申报》1900年4月26日，第64册，上海书店影印，1982年版，第737页。</p>
<p>[70] 民国《香山县志》卷二《舆地·商业附》，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页。</p>
<p>[71]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等：《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153-154页。</p>
<p>[72] 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29-730页。</p>
<p>[73] 曾汉祥、谭伟伦：《韶州府的宗教、社会与经济》，香港：国际客家协会等，2000年，第194、200页。</p>
<p>[74] （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405页。</p>
<p>[75]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0页。</p>
<p>[76] 冼宝干：《佛山忠义乡志》卷六《实业志》，民国十五年刻本，第22-23页。</p>
<p>[77] 黄滨《明清时期广东城镇行业的发展与粤商对广西城镇行业的缔造》，《广西民族研究》2000年第3期。</p>
<p>[78] 龚胜生：《元明清时期北京城燃料供销系统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1期。</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51063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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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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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Mar 2013 00:44: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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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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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关 键 词】赋役制度；政区边界容美土司 　　【作者简介】孟凡松（1979—），男，湖北建始人，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在历史政区地理的研究中，断代政区的整体研究或特定政区的沿革研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强调“语境”、强调“人”的背景下，政区的“边界”问题开始受到部分学者的重视。徐建平通过探讨民国丹阳湖苏皖省界的划定过程展现了地方民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1]，冯贤亮在对明清江南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的研究中也着重探讨了“疆界错壤”对于不同政区的赋役与社会控制内涵[2]，李大海在政区要素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的研究中也将边界作为最重要的分析对象。[3]从本质上说，边界即是一种彼此区分的制度界限，此诚如黄国信所言，“表面上，制度给人们的感觉是规范的且边界清晰的，实际上传统时期的制度运作却是灵动多变且界限模糊的，制度通过种种利益关系引发的冲突、斗争与合作来实现”[4]。边界不仅是地理的，也是制度的，而地理空间的变动与制度规范的调整，则是具体情势之下，以人为主导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学界对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容美、保靖、永顺等土司的历史沿革与该地区经济、政治与文化形态方面，从边界政区的角度探讨该地区政制变迁与区域治理的研究论著仍不多见。但是，对容美土司而言，这似乎是个例外，有关容美土司的各种研究，一直颇受关注。李荣村从时间维度对容美土司的历史作了最为系统的梳理，尤其对容美土司与清廷的政治关系作了充分的论述[5]；孟凡松将研究视角从政治关系转到以土地纠纷为中心的经济关系上来，对湘鄂西地区土司、卫所与州县之间的疆界冲突和土地纠纷进行了初步研究[6]。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明清湘鄂西地区尤其是容美土司为中心，考察府县、卫所与土司等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并以此审视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 一、“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容美土司与巴东县之间的赋役冲突 　　同治《巴东县志》：“悉本旧乘，凡旧乘所载者无不备录”[7]。在该志所收详文、咨文、奏疏、檄文中，相当一部分都涉及该县与容美土司之间的田土纠纷。透过地方志繁复琐碎的文献记载，恰可以观察土司与经制州县之间，基于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而演绎的矛盾与冲突。 　　同治《巴东县志》引康熙《巴东县志》载： 　　明崇祯间，田纮有刁军畏调之奏，方欲举后四都而军之，况其所久假之后二都乎？考兴山令曹元功、巴东令谢上官会详内称：田世爵孙田纮不守定分，妄思狂逞，擅将后二都里排覃守儒等十三族攘为己有，授以冠带，充为舍把。里下之人土尽被胁占，乃复巫邓、谭、柳、陈等，降为蛮军。夫邓、谭、柳、陈等即后里之民，心怀忠孝，誓死靡他，而绒何得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为？呜呼，此固其诬民为军之始，而覃守儒等是民而非军，从可知矣。[8] 　　田绂即容美土司田玄，一些清代史籍为避玄烨讳亦作田元，或省笔。所谓“刁军畏调之奏”，盖即《明史》所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容美宣抚田元疏言：“六月间，谷贼复叛，抚治两臣调用土兵。臣即捐行粮战马，立遣土兵七千，令副长官陈一圣等将之前行。悍军邓维昌等惮于征调，遂与谭正宾结七十二村，鸠银万七千两，赂巴东知县蔡文升以逼民从军之文上报，阻忠义而启边衅”[9]一事。田氏号称遣土兵七千，大抵有相当部分实乃逼迫容美附近汉民充之，所谓“逼民从军”，自非尽属诬辞。不管怎样，“诬民为军”，“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遂成为田氏“军属土司，赋属有司”[10]之论张本的依据。 　　关于“军属有司，赋属有司”是否具有传统或制度上的依据，容美宣慰田舜年与巴东知县齐祖望文移往还，曾有过激烈的辩论，同洽《巴东县志》收入齐祖望所撰咨文《移明古制》，可视为二者交涉的记录。 　　在这篇咨文里，容美土司田舜年坚持对容美附近地区包括“建始半县，及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11]，多者一里，少者半里，再少者几户”有管“军”的权力，其主要理由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这也是最重要的，即“军属于土，赋属于汉”，“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命官设职，‘军民’二字，所由来矣”，军与赋的管理权分离，具有由来已久的依据[12]。其次，这些地区为容美“世土”，管辖这些地区亦属“旧制”。红砂堡原本是容美的地盘，“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后，伪将军王凤岐不问钱粮完否，动以清边为说，安堡安塘”，才成为巴东的控制范围。但王凤岐曾参与吴三桂叛乱，受任“伪”职，他红砂堡安塘设汛的行为也就不足为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再次，退一步言之，即使巴东县方面在红砂堡地区安塘设汛，“但恐蛮民难驯，终久必为滋事”，仍当以归属容美土司管辖为宜。最后，巴东县方面如果坚持要在红砂堡等地安塘设官，“则是本司无犯朝廷，而有追土削地之事”[13]，这有违土司治权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原则是得到朝廷认可的。 　　对于田舜年所言，齐祖望一一进行了辩驳。首先，齐祖望也强调“汉、土之际，岂容牵混”，但对于田舜年将土地与户口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坚决反对的。他认为容美自有土地，亦即“自有赋”，各县、卫不得过问。同样的道理，“各县、卫自有民”，民即版籍之民，其户口归州县管辖，容美以“土军”的名义管辖他们，属于“迫版籍之民以实伍”的越权、违法行为。“赋以地起，夏税秋粮是也；赋以丁起，三等九则是也。赋属有司，则土地、人民皆属有司，催科、抚字皆属有司”，土地与户口的管理权限是不可分割的。对于“世土”、“旧制”之说，齐氏以为这些地方既然“编里分甲，输差纳赋于各县、卫”，则不可能是“世土”，也断然没有这些地区为容美管辖的“旧制”。至于王凤岐对红砂堡的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齐氏认为他参与叛乱是在对该地区实施管辖权以后，因此其管辖行为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至于“蛮民难驯”，齐氏直接认为这是不臣之语，是要挟之辞，朝廷在此安塘设汛，更与“追土削地”扯不上关系。总之，容美将“各县、卫之属地”据为“世土”的行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14]。 　　实际上，以上关于田舜年与齐祖望的争论看起来复杂，其焦点即在于土地与户口管理权限能否分离的问题上。田舜年军、民二属之论，名义上承认“军”所耕种的土地属于县、卫，其赋税也属于县、卫，却又坚持该项赋税应该由容美方面来征解；齐祖望“赋以地起”，“赋以丁起”之论，坚持土地人民、抚字催科是不可分离的，坚决不同意县、卫赋税需要“移文”容美“印解”的做法，称“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由容美代征县、卫赋役实属“事之所莫须有而情之所可笑者”[15]。一言以蔽之，双方都不否认“赋属有司”，所争论的是该项赋税应该由谁来征收的问题。 二、“买管”抑或“侵夺”：容美土司与长阳县之间的土地纠纷 　　长阳县与容美土司毗邻，长期以来土地纠葛不断，容美改土归流之后所设长乐县即有相当部分辖地属于原容美及其属司“买管”、“侵夺”的原长阳县地。同治《长乐县志》载： 　　彼长乐自湾潭以内，旧固为土司地无论已，其自长茅司以外，旧虽为长阳等县地，然土司往往有买管、侵夺之举，于是长茅司、白鹿庄等处属容美田氏，县城等处属五峰张氏，白溢、麦庄等处属水浕源唐氏、石梁司等处属石梁唐氏，其属官之地亦错处其间，惟自百年关以外仍为长阳等处地，是昔长阳等处之地为土司所蚕食者亦多矣。迨雍正十三年设流改土，乃即土司昔所管之地，复割长阳、石门、松滋、枝江、宜都等处地以益之而设为今治焉。[16] 　　长乐设县的土地，多为容美及其属司所管之地，而这些土司辖地，相当部分又是通过“买管”、“侵夺”等方式获取的原长阳县地。容美与长阳之间疆界纠纷始末，该志进一步作了详细说明： 　　明初，容美、五峰各司与长阳、石门二县错处，《长阳志》所载长毛关（即今县治之长茅司）、菩提隘（即县治之菩提寨，《赋役志》与《县》卷二处均作蒲地界）为长阳地，则土司宜与二处交界。天启元年，土司乱，巡检退保渔洋关。七年，土司废指挥使、巡检，长茅关、菩提寨尽属容美矣。以次而侵长阳之界至于百年关，关外属长阳。本朝康熙二十七年，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界，至控夷陵州、归州，未经会勘，案悬。四十七年，土人报有帮粮九十六两。四十九年，容美土司称其为伊世守业。前府详准、总督批允。雍正三年，又因椒山土司刘跃龙于康熙六十一年首垦江南一十四契之田被民控及，以致长阳县民控容美土司侵占鱼翅滩、柑子园、白溢、麦庄一带界。总督杨、巡抚纳、藩郑、荆州府王委枝江县陈德荣、宜都守备苏门辉、荆州府长阳县王会容美土司田明如勘详，以棕溪河南抵水瀑司，西抵火山后荒，北抵棕溪河口刻立界碑。鱼翅滩、柑子园饬归汉民回赎。所以然者，以土司与汉民均违例买卖，如五峰司之买管长阳县崇德乡，水浕司买管安宁乡等处，以致有明末清初土司侵越之词也。[17] 　　上述引文对长阳与容美之间土地纠纷发生的大致过程作了概括。从引文所提供的信息来看，康熙年间，尤其是清廷平定吴三桂叛乱之后，长阳县与容美之间的土地纠纷逐渐走向以法律形式求解决的途径。在“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的土地纠纷发生过程中，往往是县民首先控告容美土司，而容美土司则在辩解中逐步退守。至雍正三年“刻立界碑”，算是二者就土地纠纷所作的一次会商解决，涉事者除了当事者“土方”——容美土司以外，还包括“汉方”——总督、巡抚、布政司及府州县在内的文武诸官[18]。 　　但是，雍正三年（1725年）这次看似郑重其事的“勒石定界”并没有从实践层面彻底解决容美与长阳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为过此不久，大约在雍正四年（1726年）底至五年（1727年）正月间，长阳县县丞谭一豫奏陈《湖南（北□）长阳地方土民侵占汉地并请在该地立界碑及移驻武员折》，仍在要求“立界碑”、“驻武员”，抑制容美土司“土侵汉地”的行为： 　　长阳……俗尚节俭，命盗两案从所未闻，但有土侵汉地一事为士民痛心切齿者。……未有逼近内地、阳奉阴违如容美土司田如者也。畋如系老土司田舜年之子，曾入内籍为通州州判。……乃曼如贪暴性成，将长阳之白衣、麦庄、蹇家因数十处方圆数百里攘为世守之业。前此肆害边境，臣虽耳闻，尚未目击。至康熙六十一年，土人百余人直入长阳腹地柑子园开垦。士民望风胆落，男妇奔徙，控告在案。承审官差提质审，畋如将要犯藏匿抗拒，五载悬案未结。逮雍正四年长阳知县募民垦种，有蹇姓族众回蹇家园籍领垦。曼如遣人诱以多金，令其远去。蹇姓坚执不从。曼如带领千余人亲到白衣、麦庄，声言巡边，喝令土人勿得耀粮与蹇姓。适蹇姓耀有内地谷米。曼如纵人抄抢，并农器什物，毫无保留。……数年之内，两次侵凌，平昔猖獗，不问可知。[19] 　　谭一豫此奏未必无据，但也要联系当时汉土双方所面临的处境与前后事态的发展情势来理解。据雍正三年（1725年）所立《汉土疆界碑》铭文载，白溢（有关文献亦作白衣、白益）、麦庄之地的归属纠纷，乃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以来长阳县民与容美土司之间积年未结之案。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清查汉土之案”，被确认为容美“世守之业”。后因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之田，再度被长阳县民“牵连控及”。有关方面勘查的结果是将之划归容美管辖，因为从白溢、麦庄的地理位置、遗址遗迹、汉土民人居住现状和田赋缴纳情况来看，它都更应该属于容美[20]。 　　不过，县丞谭一豫之条奏容美土司事宜折更像是湖广有司系统为了实现容美改土归流而有意设计的一个环节。因为很快地，即在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湖北巡抚宪德就上报雍正关于此事的处理结果：第一，关于柑子园、鱼翅滩等处要求汉民赎回的土地的价银已经交给容美“领收讫”，容美业已“造具图册”将之退还长阳，且“住种土人已经搬移结案”，这是处理雍正三年（1720年）初划分汉土疆界的遗留问题；第二，关于雍正四年（1726年）发生的蹇家园等处土地争端问题，派蕲州知州王玠前往会勘处理，容美也表示放弃对蹇家园的土地要求，“不独从前争垦之上洪宇地土尽听蹇风等耕种升科，并接壤之下洪宇田地俱情愿退归蹇凤等管业住种”，且已“取具印领遵依图册碑摹申送到臣”[21]。雍正阅过宪德奏，将之发回让宪德与时署湖北总督傅敏同看。二个月后，傅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上达雍正御览，傅敏在奏折中认为，容美土司田曼如虽然贪暴诡谲，但能遵守汉土界限，“即与长民互争田土，一经委勘，已即遵法退还”，“未便”“遽尔加兵”。不过，谭一豫条陈中所提到的“白益、麦庄二处”，据“图志所载”，确实在“长阳县界内”，“应令该土司退还民弁”，“此外凡有明末占去地土，俱按舆图界址一并清查，令其吐退”。只因桑植、保靖二司正在“酌议改流”，容美清界之事应该暂时缓一缓。对此，雍正朱批云：“甚是，应如是”[22]，支持推翻雍正三年（1725年）成案，否认容美对白溢、麦庄的所有权，为日后改土归流张本。 三、“军买民田粮米”与“隘粮”：赋役规避中的体制冲突 　　明代慈利县辖地远迈于今，其东、东南、南、西南分别界石门、武陵、桃源、沅陵等县，大率为经制州县辖区，其西为永顺，西北为桑植，正北为容美，东北为添平，属于土司的传统势力范围[23]。在慈利县境内，“永定卫城在县西南一百八十里十二都”，“九溪卫城在县西北二十二都”，“大庸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南一百一十五里十三都”，“安福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北二百九十里十四都”，“麻寮隘丁千户所……开设地名樱桃隘，在县西北三百里十七都，切邻边境，最为要害”[24]，九溪、永定二卫及永定所辖大庸、九溪所辖安福、麻寮千户所皆治其中。慈利县这种“切邻边境”而又卫所棋布的政区格局，给地方赋役管理带来极大困境。下文以永定卫与慈利县和麻寮所同慈利县之间的赋役纠纷为例，具体分析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在赋役管理方面的冲突[25]。 　　1．“军买民田粮米” 　　由于州县民田与卫所屯田的管理方式及所承担的国家义务彼此不同，加之二者在基层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区别，明代军、民田土的管辖是自成体系的，屯田与民田之间的流转在制度上受到种种限制。大多数情况下，明代卫所屯田错落于州县民田之间，官方要维持二者界限并非易事。但是，对于民间而言，官方在管理上的不便恰恰是突破军民身份、屯田与民田界限而实现赋役规避的有利契机。慈利县与永定卫之间发生的“军买民田粮米”事件，是我们观察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赋役冲突所导致的制度调整与衍变问题的典型案例。 　　关于“军买民田粮米”最初的缴纳方式及其后来的变化，万历《慈利县志》作了颇为详细的记载：永定卫原有“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有奇，由于所种是“民田”，故赋役粮、差仍要向慈利县缴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但是，因为军户豪强，抗违逋欠数量较多。后来改为每石折银九钱，其中粮银五钱、差银四钱。粮银五钱，即1753石本色米共折银876两有奇，“照旧行令该卫军户解永定仓交纳”；“差银四钱，议抵本色米八斗”，相当于本色米1753石打八折以后每石折银五钱，共差银701两有奇，分别上纳永定仓和大庸仓，“俱抵作该县民户应纳后开民米一条项下”。以上就永定卫军承种民田而缴纳“民田粮米”的规定而言。此外，在慈利县方面，“原派”永定、大庸二仓“本色边粮”，该县民户仍要向慈利县缴纳。不过，该项“边粮”1402石，所折银701两却要“扣存本县作该卫军户应纳户、工等部物料、绢匹、驿传并五年均徭、十年里甲差役等项”，“庶民省搬运，军免支解，彼此两得其便”[26]。 　　慈利县秋粮“官、民米”共计13269石，其中永定卫“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约占该县秋粮官民米总数的13．2％，以此推测永定卫军买民田的数额，亦应占到一个相当的份额。一般说来，只要赋役征收能得到保证，民田由谁耕种似乎并不重要。“军买民田”所买的只是“粮米”，承担田赋者由过去的“民”转变为现在的“军”。换言之，如果买“民田”的“军”能保证“粮米”的正常缴纳，“军买民田粮米”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在州县赋税以田赋为主，而田赋从本质上又是一种定额税制情况下，此项占13．2％的田赋如果逋负严重，对该县的财政收支平衡就会有较大的影响，从而成为矛盾的焦点所在。 　　显然，由于“军户豪强”，这1753石的“军买民田粮米”存在征收上的困难。最初，该项粮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后来，因为“逋欠数多”而改折九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折之后，这些“民田粮米”并不向慈利县缴纳，而是按一定的要求分别缴纳卫所仓库——永定仓和大庸仓。另一方面，慈利县“原派”该二仓“边粮”，也要相应“扣存”本县，别有用途。 　　2．“隘粮” 　　“军买民田”以外，慈利县赋役征收中的另一个麻烦是“隘粮”引起的。万历《慈利县志》卷八《田赋》附《隘粮议》，对“隘粮”的来历、发展、影响以及为解决该问题所作的努力作了详细交代： 　　洪武初因内峒作乱，奉例将本县十七都设立麻寮土官千户所、十隘百户所，就将各里百姓收充土官隘军员役坐隘守把。各军在彼开垦田地起课纳粮当差。成化间，千户唐勇奏称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各系刀耕火种，买米完粮相应优免杂差，彼时三里田粮止得九十六石有零，后各土官舍余殷实，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等都民粮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又有本县附近奸民并九溪舍余亦将粮诡寄隘里，躲避差徭。经蒙巡抚都御史翟、分巡道副使郑案委本府陈同知临县查议，得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委系刀耕火种，除里甲正办外准免杂差，名日“全里隘丁”；二十三、四、五等都隘丁每户议免人六丁，田粮每户议免三分，其余七分之数、六丁之外与民一体当差，名日“民里隘丁”。以后日久，法弛弊生，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希图全免；又买别里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希图免半。以致隘粮日渐增多，民粮日渐减少。本县分派各项差银又被贿嘱吏书摊派通县代伊包败，极为重困。嘉靖三十年内土舍卓迁告，蒙巡抚都御史屠、行分巡道副使陈案行本州提解各犯到官招审。买粮诡寄外，其余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着仰老人姚永康、任天常、卓成美刊刻大字版张挂县前，翻刻书册给散通县人民知谕，永为遵守，法亦可谓严密矣。岂期四十二年大造，贿嘱官书前项钱粮不惟不行挖回改正，又行大肆推收，以至土官舍余日愈肆恶，将本县附近地方膏腴田地尽被占买住种，百姓畏其甲害，箝口不敢申言，若不预为计处，切思各隘舍余生齿日蕃，家势日盛，区区穷民实难败赔。况添平土粮该所奏奉勘合布政司开除不派该县，是添平之粮除在通省，麻寮之粮并无开免，独累通县包败，不惟法体有碍，耜于民情十分不堪，为今之计，何无省谕各土官舍，仍令题请勘合，比照添平事理一体通省开除，庶免独累穷民。或吊查先年卷案，追究通同作弊员役，严加惩创。乞将前项粮米从长计处，俾无后弊。本县腹心之病可除而穷民膏腴之危可起也。[27] 　　麻寮千户所位于慈利县十七都，该千户所“隘军员役”在“坐隘守把”的同时，所“开垦田地”还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28]。后来，经千户唐勇奏免，只纳粮而不当杂差，当时三图纳粮仅96石有奇，故所免差役亦寡，并没有对该县财政收支平衡形成太大影响。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土官舍余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都民粮至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相应优免的杂差变多，最终影响到该县财政收支平衡。 　　第一次解决“隘粮”问题是在承认民间已经造成的现状的基础上，区分“全里隘丁”和“民里隘丁”，并保持了对二十三、四、五都“隘粮”杂差的部分优免。这种方式力求维持现状，希望抑制“隘粮”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是“全里隘丁”与“民里隘丁”的区分恰恰为民间的赋役规避提供了现实经验和法律依据。于是，将“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的情形变本加厉。“隘粮”渐多，优免的杂差也愈多，民粮渐少，而赋役定额不变，终于造成严重影响。于是有了着手解决“隘粮”问题的第二次举措，官方“提解各犯到官招审”，除“买粮诡寄”依法处置外，又将“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这回不仅动用了审判程序，事后还张榜公示、印发传单，向通县人民知谕：“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这回严肃处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嘉靖四十二年大造，军户豪强和地方胥吏勾结，仍蹈前弊，而且变本加厉。对此情形，议者建言用两种办法加以解决：要么像添平所一样，于脆开除“隘粮”，要么就严惩作弊军民吏胥。 四、赋役制度、政区边界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 　　在湘鄂西交界的地区，在明代由既相互区分又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土司、卫所与经制州县等政区或准政区管理地方。这些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发生的田土以及赋役纠纷，都可以从赋役制度的背景来审视。一方面，由于土地在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流转或者赋役规避通过改变土地管理权限的归属性质而实现，赋役制度的差别从而导致政区间的管理冲突；另一方面，为解决政区间的管理冲突而变革或调整赋役制度的结果，反过来也促使政区在其实现形式上，由卫所到府州县或者由土司到府州县的转变，使之成为地方政区形式由土司、卫所等多种形式向单一的府州县形式转化的内在动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p>
<p>　　【关 键 词】赋役制度；政区边界容美土司</p>
<p>　　【作者简介】孟凡松（1979—），男，湖北建始人，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p>
<p>　　在历史政区地理的研究中，断代政区的整体研究或特定政区的沿革研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强调“语境”、强调“人”的背景下，政区的“边界”问题开始受到部分学者的重视。徐建平通过探讨民国丹阳湖苏皖省界的划定过程展现了地方民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1]，冯贤亮在对明清江南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的研究中也着重探讨了“疆界错壤”对于不同政区的赋役与社会控制内涵[2]，李大海在政区要素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的研究中也将边界作为最重要的分析对象。[3]从本质上说，边界即是一种彼此区分的制度界限，此诚如黄国信所言，“表面上，制度给人们的感觉是规范的且边界清晰的，实际上传统时期的制度运作却是灵动多变且界限模糊的，制度通过种种利益关系引发的冲突、斗争与合作来实现”[4]。边界不仅是地理的，也是制度的，而地理空间的变动与制度规范的调整，则是具体情势之下，以人为主导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p>
<p>　　学界对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容美、保靖、永顺等土司的历史沿革与该地区经济、政治与文化形态方面，从边界政区的角度探讨该地区政制变迁与区域治理的研究论著仍不多见。但是，对容美土司而言，这似乎是个例外，有关容美土司的各种研究，一直颇受关注。李荣村从时间维度对容美土司的历史作了最为系统的梳理，尤其对容美土司与清廷的政治关系作了充分的论述[5]；孟凡松将研究视角从政治关系转到以土地纠纷为中心的经济关系上来，对湘鄂西地区土司、卫所与州县之间的疆界冲突和土地纠纷进行了初步研究[6]。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明清湘鄂西地区尤其是容美土司为中心，考察府县、卫所与土司等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并以此审视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容美土司与巴东县之间的赋役冲突</strong></p>
<p>　　同治《巴东县志》：“悉本旧乘，凡旧乘所载者无不备录”[7]。在该志所收详文、咨文、奏疏、檄文中，相当一部分都涉及该县与容美土司之间的田土纠纷。透过地方志繁复琐碎的文献记载，恰可以观察土司与经制州县之间，基于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而演绎的矛盾与冲突。</p>
<p>　　同治《巴东县志》引康熙《巴东县志》载：</p>
<p>　　明崇祯间，田纮有刁军畏调之奏，方欲举后四都而军之，况其所久假之后二都乎？考兴山令曹元功、巴东令谢上官会详内称：田世爵孙田纮不守定分，妄思狂逞，擅将后二都里排覃守儒等十三族攘为己有，授以冠带，充为舍把。里下之人土尽被胁占，乃复巫邓、谭、柳、陈等，降为蛮军。夫邓、谭、柳、陈等即后里之民，心怀忠孝，誓死靡他，而绒何得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为？呜呼，此固其诬民为军之始，而覃守儒等是民而非军，从可知矣。[8]</p>
<p>　　田绂即容美土司田玄，一些清代史籍为避玄烨讳亦作田元，或省笔。所谓“刁军畏调之奏”，盖即《明史》所载崇祯十二年（1639年）容美宣抚田元疏言：“六月间，谷贼复叛，抚治两臣调用土兵。臣即捐行粮战马，立遣土兵七千，令副长官陈一圣等将之前行。悍军邓维昌等惮于征调，遂与谭正宾结七十二村，鸠银万七千两，赂巴东知县蔡文升以逼民从军之文上报，阻忠义而启边衅”[9]一事。田氏号称遣土兵七千，大抵有相当部分实乃逼迫容美附近汉民充之，所谓“逼民从军”，自非尽属诬辞。不管怎样，“诬民为军”，“以军之一字诳渎天听”，遂成为田氏“军属土司，赋属有司”[10]之论张本的依据。</p>
<p>　　关于“军属有司，赋属有司”是否具有传统或制度上的依据，容美宣慰田舜年与巴东知县齐祖望文移往还，曾有过激烈的辩论，同洽《巴东县志》收入齐祖望所撰咨文《移明古制》，可视为二者交涉的记录。</p>
<p>　　在这篇咨文里，容美土司田舜年坚持对容美附近地区包括“建始半县，及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11]，多者一里，少者半里，再少者几户”有管“军”的权力，其主要理由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这也是最重要的，即“军属于土，赋属于汉”，“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命官设职，‘军民’二字，所由来矣”，军与赋的管理权分离，具有由来已久的依据[12]。其次，这些地区为容美“世土”，管辖这些地区亦属“旧制”。红砂堡原本是容美的地盘，“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后，伪将军王凤岐不问钱粮完否，动以清边为说，安堡安塘”，才成为巴东的控制范围。但王凤岐曾参与吴三桂叛乱，受任“伪”职，他红砂堡安塘设汛的行为也就不足为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再次，退一步言之，即使巴东县方面在红砂堡地区安塘设汛，“但恐蛮民难驯，终久必为滋事”，仍当以归属容美土司管辖为宜。最后，巴东县方面如果坚持要在红砂堡等地安塘设官，“则是本司无犯朝廷，而有追土削地之事”[13]，这有违土司治权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原则是得到朝廷认可的。</p>
<p>　　对于田舜年所言，齐祖望一一进行了辩驳。首先，齐祖望也强调“汉、土之际，岂容牵混”，但对于田舜年将土地与户口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坚决反对的。他认为容美自有土地，亦即“自有赋”，各县、卫不得过问。同样的道理，“各县、卫自有民”，民即版籍之民，其户口归州县管辖，容美以“土军”的名义管辖他们，属于“迫版籍之民以实伍”的越权、违法行为。“赋以地起，夏税秋粮是也；赋以丁起，三等九则是也。赋属有司，则土地、人民皆属有司，催科、抚字皆属有司”，土地与户口的管理权限是不可分割的。对于“世土”、“旧制”之说，齐氏以为这些地方既然“编里分甲，输差纳赋于各县、卫”，则不可能是“世土”，也断然没有这些地区为容美管辖的“旧制”。至于王凤岐对红砂堡的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齐氏认为他参与叛乱是在对该地区实施管辖权以后，因此其管辖行为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至于“蛮民难驯”，齐氏直接认为这是不臣之语，是要挟之辞，朝廷在此安塘设汛，更与“追土削地”扯不上关系。总之，容美将“各县、卫之属地”据为“世土”的行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14]。</p>
<p>　　实际上，以上关于田舜年与齐祖望的争论看起来复杂，其焦点即在于土地与户口管理权限能否分离的问题上。田舜年军、民二属之论，名义上承认“军”所耕种的土地属于县、卫，其赋税也属于县、卫，却又坚持该项赋税应该由容美方面来征解；齐祖望“赋以地起”，“赋以丁起”之论，坚持土地人民、抚字催科是不可分离的，坚决不同意县、卫赋税需要“移文”容美“印解”的做法，称“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由容美代征县、卫赋役实属“事之所莫须有而情之所可笑者”[15]。一言以蔽之，双方都不否认“赋属有司”，所争论的是该项赋税应该由谁来征收的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买管”抑或“侵夺”：容美土司与长阳县之间的土地纠纷</strong></p>
<p>　　长阳县与容美土司毗邻，长期以来土地纠葛不断，容美改土归流之后所设长乐县即有相当部分辖地属于原容美及其属司“买管”、“侵夺”的原长阳县地。同治《长乐县志》载：</p>
<p>　　彼长乐自湾潭以内，旧固为土司地无论已，其自长茅司以外，旧虽为长阳等县地，然土司往往有买管、侵夺之举，于是长茅司、白鹿庄等处属容美田氏，县城等处属五峰张氏，白溢、麦庄等处属水浕源唐氏、石梁司等处属石梁唐氏，其属官之地亦错处其间，惟自百年关以外仍为长阳等处地，是昔长阳等处之地为土司所蚕食者亦多矣。迨雍正十三年设流改土，乃即土司昔所管之地，复割长阳、石门、松滋、枝江、宜都等处地以益之而设为今治焉。[16]</p>
<p>　　长乐设县的土地，多为容美及其属司所管之地，而这些土司辖地，相当部分又是通过“买管”、“侵夺”等方式获取的原长阳县地。容美与长阳之间疆界纠纷始末，该志进一步作了详细说明：</p>
<p>　　明初，容美、五峰各司与长阳、石门二县错处，《长阳志》所载长毛关（即今县治之长茅司）、菩提隘（即县治之菩提寨，《赋役志》与《县》卷二处均作蒲地界）为长阳地，则土司宜与二处交界。天启元年，土司乱，巡检退保渔洋关。七年，土司废指挥使、巡检，长茅关、菩提寨尽属容美矣。以次而侵长阳之界至于百年关，关外属长阳。本朝康熙二十七年，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界，至控夷陵州、归州，未经会勘，案悬。四十七年，土人报有帮粮九十六两。四十九年，容美土司称其为伊世守业。前府详准、总督批允。雍正三年，又因椒山土司刘跃龙于康熙六十一年首垦江南一十四契之田被民控及，以致长阳县民控容美土司侵占鱼翅滩、柑子园、白溢、麦庄一带界。总督杨、巡抚纳、藩郑、荆州府王委枝江县陈德荣、宜都守备苏门辉、荆州府长阳县王会容美土司田明如勘详，以棕溪河南抵水瀑司，西抵火山后荒，北抵棕溪河口刻立界碑。鱼翅滩、柑子园饬归汉民回赎。所以然者，以土司与汉民均违例买卖，如五峰司之买管长阳县崇德乡，水浕司买管安宁乡等处，以致有明末清初土司侵越之词也。[17]</p>
<p>　　上述引文对长阳与容美之间土地纠纷发生的大致过程作了概括。从引文所提供的信息来看，康熙年间，尤其是清廷平定吴三桂叛乱之后，长阳县与容美之间的土地纠纷逐渐走向以法律形式求解决的途径。在“长阳民与土司争白溢、麦庄”的土地纠纷发生过程中，往往是县民首先控告容美土司，而容美土司则在辩解中逐步退守。至雍正三年“刻立界碑”，算是二者就土地纠纷所作的一次会商解决，涉事者除了当事者“土方”——容美土司以外，还包括“汉方”——总督、巡抚、布政司及府州县在内的文武诸官[18]。</p>
<p>　　但是，雍正三年（1725年）这次看似郑重其事的“勒石定界”并没有从实践层面彻底解决容美与长阳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为过此不久，大约在雍正四年（1726年）底至五年（1727年）正月间，长阳县县丞谭一豫奏陈《湖南（北□）长阳地方土民侵占汉地并请在该地立界碑及移驻武员折》，仍在要求“立界碑”、“驻武员”，抑制容美土司“土侵汉地”的行为：</p>
<p>　　长阳……俗尚节俭，命盗两案从所未闻，但有土侵汉地一事为士民痛心切齿者。……未有逼近内地、阳奉阴违如容美土司田如者也。畋如系老土司田舜年之子，曾入内籍为通州州判。……乃曼如贪暴性成，将长阳之白衣、麦庄、蹇家因数十处方圆数百里攘为世守之业。前此肆害边境，臣虽耳闻，尚未目击。至康熙六十一年，土人百余人直入长阳腹地柑子园开垦。士民望风胆落，男妇奔徙，控告在案。承审官差提质审，畋如将要犯藏匿抗拒，五载悬案未结。逮雍正四年长阳知县募民垦种，有蹇姓族众回蹇家园籍领垦。曼如遣人诱以多金，令其远去。蹇姓坚执不从。曼如带领千余人亲到白衣、麦庄，声言巡边，喝令土人勿得耀粮与蹇姓。适蹇姓耀有内地谷米。曼如纵人抄抢，并农器什物，毫无保留。……数年之内，两次侵凌，平昔猖獗，不问可知。[19]</p>
<p>　　谭一豫此奏未必无据，但也要联系当时汉土双方所面临的处境与前后事态的发展情势来理解。据雍正三年（1725年）所立《汉土疆界碑》铭文载，白溢（有关文献亦作白衣、白益）、麦庄之地的归属纠纷，乃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以来长阳县民与容美土司之间积年未结之案。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清查汉土之案”，被确认为容美“世守之业”。后因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之田，再度被长阳县民“牵连控及”。有关方面勘查的结果是将之划归容美管辖，因为从白溢、麦庄的地理位置、遗址遗迹、汉土民人居住现状和田赋缴纳情况来看，它都更应该属于容美[20]。</p>
<p>　　不过，县丞谭一豫之条奏容美土司事宜折更像是湖广有司系统为了实现容美改土归流而有意设计的一个环节。因为很快地，即在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湖北巡抚宪德就上报雍正关于此事的处理结果：第一，关于柑子园、鱼翅滩等处要求汉民赎回的土地的价银已经交给容美“领收讫”，容美业已“造具图册”将之退还长阳，且“住种土人已经搬移结案”，这是处理雍正三年（1720年）初划分汉土疆界的遗留问题；第二，关于雍正四年（1726年）发生的蹇家园等处土地争端问题，派蕲州知州王玠前往会勘处理，容美也表示放弃对蹇家园的土地要求，“不独从前争垦之上洪宇地土尽听蹇风等耕种升科，并接壤之下洪宇田地俱情愿退归蹇凤等管业住种”，且已“取具印领遵依图册碑摹申送到臣”[21]。雍正阅过宪德奏，将之发回让宪德与时署湖北总督傅敏同看。二个月后，傅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上达雍正御览，傅敏在奏折中认为，容美土司田曼如虽然贪暴诡谲，但能遵守汉土界限，“即与长民互争田土，一经委勘，已即遵法退还”，“未便”“遽尔加兵”。不过，谭一豫条陈中所提到的“白益、麦庄二处”，据“图志所载”，确实在“长阳县界内”，“应令该土司退还民弁”，“此外凡有明末占去地土，俱按舆图界址一并清查，令其吐退”。只因桑植、保靖二司正在“酌议改流”，容美清界之事应该暂时缓一缓。对此，雍正朱批云：“甚是，应如是”[22]，支持推翻雍正三年（1725年）成案，否认容美对白溢、麦庄的所有权，为日后改土归流张本。</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军买民田粮米”与“隘粮”：赋役规避中的体制冲突</strong></p>
<p>　　明代慈利县辖地远迈于今，其东、东南、南、西南分别界石门、武陵、桃源、沅陵等县，大率为经制州县辖区，其西为永顺，西北为桑植，正北为容美，东北为添平，属于土司的传统势力范围[23]。在慈利县境内，“永定卫城在县西南一百八十里十二都”，“九溪卫城在县西北二十二都”，“大庸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南一百一十五里十三都”，“安福守御千户所城在县西北二百九十里十四都”，“麻寮隘丁千户所……开设地名樱桃隘，在县西北三百里十七都，切邻边境，最为要害”[24]，九溪、永定二卫及永定所辖大庸、九溪所辖安福、麻寮千户所皆治其中。慈利县这种“切邻边境”而又卫所棋布的政区格局，给地方赋役管理带来极大困境。下文以永定卫与慈利县和麻寮所同慈利县之间的赋役纠纷为例，具体分析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在赋役管理方面的冲突[25]。</p>
<p>　　1．“军买民田粮米”</p>
<p>　　由于州县民田与卫所屯田的管理方式及所承担的国家义务彼此不同，加之二者在基层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区别，明代军、民田土的管辖是自成体系的，屯田与民田之间的流转在制度上受到种种限制。大多数情况下，明代卫所屯田错落于州县民田之间，官方要维持二者界限并非易事。但是，对于民间而言，官方在管理上的不便恰恰是突破军民身份、屯田与民田界限而实现赋役规避的有利契机。慈利县与永定卫之间发生的“军买民田粮米”事件，是我们观察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赋役冲突所导致的制度调整与衍变问题的典型案例。</p>
<p>　　关于“军买民田粮米”最初的缴纳方式及其后来的变化，万历《慈利县志》作了颇为详细的记载：永定卫原有“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有奇，由于所种是“民田”，故赋役粮、差仍要向慈利县缴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但是，因为军户豪强，抗违逋欠数量较多。后来改为每石折银九钱，其中粮银五钱、差银四钱。粮银五钱，即1753石本色米共折银876两有奇，“照旧行令该卫军户解永定仓交纳”；“差银四钱，议抵本色米八斗”，相当于本色米1753石打八折以后每石折银五钱，共差银701两有奇，分别上纳永定仓和大庸仓，“俱抵作该县民户应纳后开民米一条项下”。以上就永定卫军承种民田而缴纳“民田粮米”的规定而言。此外，在慈利县方面，“原派”永定、大庸二仓“本色边粮”，该县民户仍要向慈利县缴纳。不过，该项“边粮”1402石，所折银701两却要“扣存本县作该卫军户应纳户、工等部物料、绢匹、驿传并五年均徭、十年里甲差役等项”，“庶民省搬运，军免支解，彼此两得其便”[26]。</p>
<p>　　慈利县秋粮“官、民米”共计13269石，其中永定卫“军买民田粮米”1753石，约占该县秋粮官民米总数的13．2％，以此推测永定卫军买民田的数额，亦应占到一个相当的份额。一般说来，只要赋役征收能得到保证，民田由谁耕种似乎并不重要。“军买民田”所买的只是“粮米”，承担田赋者由过去的“民”转变为现在的“军”。换言之，如果买“民田”的“军”能保证“粮米”的正常缴纳，“军买民田粮米”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在州县赋税以田赋为主，而田赋从本质上又是一种定额税制情况下，此项占13．2％的田赋如果逋负严重，对该县的财政收支平衡就会有较大的影响，从而成为矛盾的焦点所在。</p>
<p>　　显然，由于“军户豪强”，这1753石的“军买民田粮米”存在征收上的困难。最初，该项粮米每石折银一两五钱；后来，因为“逋欠数多”而改折九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折之后，这些“民田粮米”并不向慈利县缴纳，而是按一定的要求分别缴纳卫所仓库——永定仓和大庸仓。另一方面，慈利县“原派”该二仓“边粮”，也要相应“扣存”本县，别有用途。</p>
<p>　　2．“隘粮”</p>
<p>　　“军买民田”以外，慈利县赋役征收中的另一个麻烦是“隘粮”引起的。万历《慈利县志》卷八《田赋》附《隘粮议》，对“隘粮”的来历、发展、影响以及为解决该问题所作的努力作了详细交代：</p>
<p>　　洪武初因内峒作乱，奉例将本县十七都设立麻寮土官千户所、十隘百户所，就将各里百姓收充土官隘军员役坐隘守把。各军在彼开垦田地起课纳粮当差。成化间，千户唐勇奏称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各系刀耕火种，买米完粮相应优免杂差，彼时三里田粮止得九十六石有零，后各土官舍余殷实，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等都民粮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又有本县附近奸民并九溪舍余亦将粮诡寄隘里，躲避差徭。经蒙巡抚都御史翟、分巡道副使郑案委本府陈同知临县查议，得十七都一图、二图、十九都三图田地委系刀耕火种，除里甲正办外准免杂差，名日“全里隘丁”；二十三、四、五等都隘丁每户议免人六丁，田粮每户议免三分，其余七分之数、六丁之外与民一体当差，名日“民里隘丁”。以后日久，法弛弊生，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希图全免；又买别里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希图免半。以致隘粮日渐增多，民粮日渐减少。本县分派各项差银又被贿嘱吏书摊派通县代伊包败，极为重困。嘉靖三十年内土舍卓迁告，蒙巡抚都御史屠、行分巡道副使陈案行本州提解各犯到官招审。买粮诡寄外，其余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着仰老人姚永康、任天常、卓成美刊刻大字版张挂县前，翻刻书册给散通县人民知谕，永为遵守，法亦可谓严密矣。岂期四十二年大造，贿嘱官书前项钱粮不惟不行挖回改正，又行大肆推收，以至土官舍余日愈肆恶，将本县附近地方膏腴田地尽被占买住种，百姓畏其甲害，箝口不敢申言，若不预为计处，切思各隘舍余生齿日蕃，家势日盛，区区穷民实难败赔。况添平土粮该所奏奉勘合布政司开除不派该县，是添平之粮除在通省，麻寮之粮并无开免，独累通县包败，不惟法体有碍，耜于民情十分不堪，为今之计，何无省谕各土官舍，仍令题请勘合，比照添平事理一体通省开除，庶免独累穷民。或吊查先年卷案，追究通同作弊员役，严加惩创。乞将前项粮米从长计处，俾无后弊。本县腹心之病可除而穷民膏腴之危可起也。[27]</p>
<p>　　麻寮千户所位于慈利县十七都，该千户所“隘军员役”在“坐隘守把”的同时，所“开垦田地”还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28]。后来，经千户唐勇奏免，只纳粮而不当杂差，当时三图纳粮仅96石有奇，故所免差役亦寡，并没有对该县财政收支平衡形成太大影响。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土官舍余陆续置买二十三、四、五都民粮至一千余石，“亦称隘粮不当民差”，相应优免的杂差变多，最终影响到该县财政收支平衡。</p>
<p>　　第一次解决“隘粮”问题是在承认民间已经造成的现状的基础上，区分“全里隘丁”和“民里隘丁”，并保持了对二十三、四、五都“隘粮”杂差的部分优免。这种方式力求维持现状，希望抑制“隘粮”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正是“全里隘丁”与“民里隘丁”的区分恰恰为民间的赋役规避提供了现实经验和法律依据。于是，将“民粮”收入“民里隘丁”之户，将“民里隘粮”诡寄“全里隘丁”之户的情形变本加厉。“隘粮”渐多，优免的杂差也愈多，民粮渐少，而赋役定额不变，终于造成严重影响。于是有了着手解决“隘粮”问题的第二次举措，官方“提解各犯到官招审”，除“买粮诡寄”依法处置外，又将“买收民粮挖回民里一体当差”。这回不仅动用了审判程序，事后还张榜公示、印发传单，向通县人民知谕：“此后置买民粮不许升合过割”。这回严肃处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嘉靖四十二年大造，军户豪强和地方胥吏勾结，仍蹈前弊，而且变本加厉。对此情形，议者建言用两种办法加以解决：要么像添平所一样，于脆开除“隘粮”，要么就严惩作弊军民吏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赋役制度、政区边界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趋势</strong></p>
<p>　　在湘鄂西交界的地区，在明代由既相互区分又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土司、卫所与经制州县等政区或准政区管理地方。这些不同类型政区之间发生的田土以及赋役纠纷，都可以从赋役制度的背景来审视。一方面，由于土地在不同类型政区之间的流转或者赋役规避通过改变土地管理权限的归属性质而实现，赋役制度的差别从而导致政区间的管理冲突；另一方面，为解决政区间的管理冲突而变革或调整赋役制度的结果，反过来也促使政区在其实现形式上，由卫所到府州县或者由土司到府州县的转变，使之成为地方政区形式由土司、卫所等多种形式向单一的府州县形式转化的内在动因。</p>
<p>　　1．从中央与地方势力消长看土司与州县的土地纠纷</p>
<p>　　从晚明至康熙间容美土司向周边扩张的轨迹来看，土司与州县之间土地纠纷的发生及其解决过程，恰恰也成为州县与土司在地域政治格局序列中势力消长的晴雨表。利用明末世乱局面，容美土司加强了对属司的控制，也积极突破汉土界限向州县扩展。嗣后清廷政局初定，康熙初至吴三桂叛乱之前，州县势力增强，开始通过设堡安塘等积极形式来抵制容美土司搀越疆界，维持汉土界限。接着，乘吴三桂叛乱之际，容美亦再度向周边州县之地扩张。在叛乱被平定后，地方官员显然可以抽出更多精力来解决州县与土司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此，巴东知县齐祖望在解决二者土地纠纷问题的时候能够表现出较为强硬的态度，也能够比较全面地总结汉土交涉经验而制定出相当具有针对性的维持汉土疆界的章程，从容应付土司的种种呈词与辩护[29]。不过，基于康熙中晚期的执政风格，并没有采取激烈的改土归流措施，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手段逐步限制土司势力，抑制容美对毗邻州县的土地侵蚀行为。而在容美土司方面，也显然希望在缓和与流官群体矛盾的情况下，使其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原长阳县地具有某种“合法”身份。因此，在“买管”的基础上，产生了“帮粮”、“首垦”等名目，希望在步步退守过程中尽量维持既得的利益。</p>
<p>　　至雍正时期，地方官员在处理这类田土纠纷事件时更加强势，不仅以各种方式迫使土司归还以各种名目或各个时期侵占的州县土地，放弃取得的相关权益，更是主动揣测迎合帝意，将之与既定的改土归流的大政方针结合起来，以武力做后盾，在“法律”、“旧制”的掩护下，竭力抑制、打击乃至消解土司势力。</p>
<p>　　2．从田土纠纷看赋役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关系</p>
<p>　　容美土司创造性的提出“军属土司，赋属有司”的论点，实际上是要渗透和加强对土司相邻“省地”的控制与管辖。土司的这种扩张态势恰恰是中央集权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在齐祖望等人看来，这种“擅侵天子之内地，迫版籍之民以实伍”的行为，正是“阴为富强之计，渐生侈大之心”[30]的表现。不过，笔者在此并不拟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分析改土归流的必要性与必然性，而是想就赋役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关系稍加分析。</p>
<p>　　首先，赋役制度是土制与汉制，即土司与州县、卫所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体现之一。相对于卫所、州县汉地而言，容美土司在其境内所执行的赋役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比较优势。当顾彩游历容美的时候，发现容美土司除了宣慰——安抚——长官司组成的行政系统外，居于主导地位的组织系统乃是完全由田舜年控制的具有军事特征的营——旗系统[31]。配合这种军政合一的组织结构，“其田，任自开垦，官给牛具，不收租税。民皆兵也，战则自持粮糗，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每季役止一旬，亦自持粮不给工食。在役者免出战，故人人便之”，全民皆兵，又“兵皆素练习”[32]。容美之兵以其战斗力强而为邻司及附近经制州县所畏惮，因此，容美土民及归于容美属下其他民众，大体都在地方社会的生存竞争中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容美所执行的不收租税而役止一句的赋役制度，相对于经制州县设里分甲，赋以地起有夏税秋粮，赋以丁起分三等九则的赋役制度而言，无疑具有便捷简单的特点。这一点，可以从地方官员强迫田舜年的土兵撤离红砂堡之后，巴东县令齐祖望拟定的《请严边防》详文里看出来。该详文特别强调，“巴属边民倘有逃人峒寨躲避差役……者，除真犯死罪外，相应俱照此例发遣”，所谓“此例”，即“沿边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躲住，究问情实，发边卫永远充军”之例[33]，这恰恰说明容美的赋役制度对相邻县邑民众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再者，据该详文，又有“汉民向土官处私纳税粮”的情况[34]，汉民向土官处缴纳税粮，对经制地区赋役制度的威胁自不待言，同时也说明在不同类型政区交界地区，民众对不同的赋役制度是有所比较和选择的，这应该是土司与经制政区之间边界进退的重要动因之一。正是因为土司的赋役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比较优势，对于清政府而言，要巩固改土归流的成果，就必须将改土归流的优越性从赋役制度方面体现出来。关于这一点，研究清代康雍乾时期改土归流的学者多有论述，兹不复赘。</p>
<p>　　其次，在“汉、土之际”的背景下，地权流转意味着不同类型政区之间赋役利益的再次分配与地方社会控制力的变化。在田舜年与齐祖望就“军属土司，赋属有司”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个问题，即本为县、卫所辖的半县、一里、半里乃至几户之地是如何为容美“所属”的。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容美与县、卫之间的界限本来是清楚的。但是，在明末清初中央权威鞭长莫及的相当时间内，县、卫自身的力量并不足以遏制土司向毗邻地区的扩张行为。于是，通过“买管”或者“侵占”等方式突破汉、土之界，容美土司取得了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权，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践行其征税、治民等权力，假以时日，这些地方便成为“世土”，容美治权也成为“旧制”。在土司与有司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容美要尽量的保住这种权力，只能祭出军民二属之论，力图在承认“赋属有司”的前提下，以退为进，通过保留其征收田赋的权力而尽可能地继续维持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当然，就有司方面而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是坚决要求收回被土司侵蚀的治权而严格控制土司势力扩张的，巴东、长阳等县与容美土司的纠纷及其解决过程在康熙中后期以及雍正年间的走向和趋势，正是以州县收回被容美控制的土地，并在这些地区重建州县基层社会控制和赋役管理秩序为中心的。</p>
<p>　　3．从赋役规避看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趋同的必要性</p>
<p>　　明代慈利县的载籍田土前后变化不大[35]，可是普通民户承担的赋役却越来越沉重，即所谓“慈邑之田只有此数，然邻卫者多为豪军所据，而邻隘者多为隘丁所有，是田之额数不减而其在民者十已去其一二矣”[36]。明清时期，在定额税制的背景下，县财政的收入与开支、存留与起运皆有成数，来自于官民田土所纳之赋与所应之役，特别是赋役折银之后，财政收入更与折银额度息息相关。在慈利县，因为“军买民田”和“隘粮”的存在使得民间土地的赋役承载情形发生了改变，在赋役总额大体不变的情况下，部分民众规避赋役情形的存在，必然会加重另一部分民众的赋役负担，这种情况正如议者所论：</p>
<p>　　慈田赋之入岁有定额矣，然所以为慈之蠹者有二焉：军买民田号曰“寄庄”，率抗官而负税；隘收民米号曰“隘粮”，类诡寄以幸免。夫在伍有月粮之给，上班有行粮之支，则所以优恤之者，至矣。乃私占膏腴而公抗赋税，可乎？况赋有定制，惟正之供不责之军则责之民，膏腴之利归于军，赔败之累及乎民，如之何民其不困惫也。全里、民里隘丁之别，慈昔无有也，其起于后来官府之市恩，吏胥之舞法乎。夫近于隘者如十七都三里，粮系起科，数只九十六石有奇，名日隘粮求免，侣也。乃今积至一千余石，问其粮则日隘粮，问其田则在二十三、四、五都，又近至三都及县市亦可谓之隘田乎？寄庄之拖负，隘粮之幸免，而凡百徭役皆责之小民，吁可慨也。然欲变而更之，以解民之倒悬，非县吏之力所能也，必主之以大吏而后可。[37]</p>
<p>　　其实，这种看法也只是就事论事，在不改变土司、卫所与州县关系，也即地方管理体制的大前提下，即使“主之以大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寄庄拖负，正是因为州县与卫所分属两个不同管理系统，慈利县缺乏管理永定卫军的历史依据与法理依据造成的；隘粮幸免，隘丁虽然在原则上要承担田赋和基于田赋差役，但在现实中却因为并不具备完整的州县里甲民身份而得以区别对待，也即享有差役方面的豁免权。对于慈利县而言，寄庄拖累与隘粮幸免，都属于赋役规避的严重现象。要最大限度地消除或避免赋役规避现象的发生，就要划一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使纳税者的赋役负担不因政区类型、管理体制或者法律身份的差异而彼此悬殊。</p>
<p>　　在上述慈利县解决“军买民田粮米”的问题中，永定卫军由于购买民田而承担的赋役本来应该解纳慈利县仓，但实际上却被慈利县方面要求改纳卫所自身的仓库。表面上看，这种处理方式恰是对慈利县赋役流失的确认和肯定。</p>
<p>　　事实上，慈利县作此处理的背后另有玄机。由于明初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慈利县要对永定卫和大庸所承担一定额度“边粮”，需要分别解运永定卫和大庸所的仓库。明白了这一点，这次解决“军买民田粮米”的办法就可以解读为：将本应缴纳县仓的“军买民田粮米”缴纳卫、所仓，而应纳永定、大庸二仓的“边粮”则“扣存本县”。这种处理办法在承认“军买民田”合法性的基础上，把本应由县解给卫所的相应数目的粮额扣存本县，抵作卫所军户因耕种民田而应承担的赋役，从而避免了直接向“军”征收本来就难以征收的赋役，仍从整体上保持了地方财政收支平衡。</p>
<p>　　可以说，这种处理方式是将由本应由州县管理的民田让渡给了卫所管理，使之成为由军户耕种也由卫所管理的民田，属于卫所管理民田的特殊形式。这种土地管理权限的流转之所以能够成立，基于明初所形成的，一些“切邻边地”的州县需要向邻近卫所承担一定数额的军饷的义务，这些军饷由州县直接解运卫所的仓库，慈利县“原派”永定、大庸二仓的“边粮”即是这种情况。可以想见，这种民田管理权限由于军买民田而发生的流转，其规模是以州县“原派”相应卫所军饷的额度为限的。超过这个限度，它仍然会威胁州县财政收支平衡，以致州县民田因耕种者身份的改变而陷入赋役征收的困境。不过，在慈利县解决因“军买民田粮米”而导致的赋役逋负问题的过程中，它已经能够涉入卫所的田土事务调整原有的制度安排。后来，清政府裁革九溪、永定二卫二置安福、永定二县[38]，这种裁撤卫所，赋归有司的行政改革，既是解决卫所与州县之间赋役冲突的根本办法，也是州县逐步涉入卫所赋役管理体系的自然结果。清承明制，逐步实现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实现对边疆与民族地区管理的经制化，从赋役制度的实践角度来看，也是符合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发展趋势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小结</strong></p>
<p>　　明承元制，在西南地区设置土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39]，此即土司制度。对于地方社会而言，土司治权与州县或卫所治权相比，在经济、政治和军事方面都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当王朝衰微，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力削弱的时候，也往往正是土司治权扩张的机会。从明嘉靖至清康熙初年，特别是吴三桂叛乱被清政府平定之前，在由土司、卫所、州县构成的湘鄂西地域政治格局的博弈中，容美土司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扩张的态势，它不但向毗邻州县扩张，也积极加强对周边小土司的控制。</p>
<p>　　然而，“土司制度的建立本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中央政府尚无能力采用郡县制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暂时措施”，“从实质上说来，土司统治是一种半割据状态，与中央集权制是水火不相容的”[40]。在康熙、雍正时期，中央集权逐渐强化的背景下，土司制度与中央集权的深层次矛盾表现在湘鄂西地区的地方政治格局序列中，即州县地方官员在省级流官群体的政治、军事支持下遏制土司势力向毗邻州县辖地的扩张行为，并逐步收回此前被土司逐渐攫取的土地与户口管理、赋税征收等州县治权，乃至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压缩土司领地，将州县治权向土司地区进行扩张，进而争取州县对地方社会控制的主动。考察雍正年问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的推进和实现的原因，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有关地方有司与土司之间的赋役博弈是值得注意的。</p>
<p>　　总之，在明清湘鄂西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这种明初所形成的土司、卫所与州县等不同类型的政区之间既相互区分又彼此毗邻的制度框架，在这种制度框架的维持与调整过程中，三者之间的空间冲突最终在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的互动关系中表现充分展演出来。在解决田土纠纷、赋役规避等问题的过程中，州县政区确定了它在省级以下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该层级上政区改革的发展趋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The Tax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Division:<br />
Based the Western of Hunan and Hubei Province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Meng fansong<br />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Anshun University, Anshun,561000 ）</p>
<p>　　<strong>Abstract:</strong>Chieftain, Wei&#8211;suo, the state and county, the special and the general divisions whichborders generally or intertwined in some extreme cases each other in the Western of Hunan and HubeiProvinces from the Ming to the Yongzheng era in the Qing Dynasty. Generally, different types divi-sion means the different taxes and corvee systems and the management modes, which led to land dis-putes and tax avoidance in the background of variou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which are rised and fall-en, intertwined and interact each other. By system reformed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 and Wei—soto Bureaucrats, the land disputes and the tax avoidance which are disappeared for Wei—so and chief-tain&#8217;s cancel and the subject position that the state and county was established in the Yongzheng era.</p>
<p>　　<strong>Key words:</strong>Taxes and Corvee System; administrative boundary；Rongmei Tribes</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徐建平：《从界限到界线：湖滩开发与省界成型——以丹阳湖为例》，《史林》，2008年第3期。</p>
<p>[2]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第四章《明代江南地区的疆界错壤问题及其影响——以嘉兴府嘉兴、秀水、嘉善三县的争田事件为中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9—166页。</p>
<p>[3]李大海：《政区变动与地方社会构建关系研究：以明清民国时期陕西地区为中心》（指导教师：萧正洪），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p>
<p>[4]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303页。</p>
<p>[5]李荣村：《元明清容美土司兴亡史（1308—1734）》，载台北中华文化大学蒙藏学术研究中心编《中华民国蒙藏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华文化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09—516页。</p>
<p>[6]孟凡松：《郡县的历程——明清武陵山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研究》（指导教师：萧正洪），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该文虽然以武陵山区为题，而实际上仅对湘鄂西地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湘西“苗疆”、黔东北松桃与渝东南石柱、酉阳等地区则很少涉及。</p>
<p>[7]同治《巴东县志·凡例》。本文所引同治《巴东县志》、《长乐县志》俱系《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p>
<p>[8]同治《巴东县志》卷16《志余》。</p>
<p>[9] 《明史》卷310《湖广土司列传》。</p>
<p>[10]同治《巴东县志》卷16《志余》载齐氏言：“容美欲夺后二都地而无辞，乃巧为‘军属土司，赋属有司’之说，与望（即齐祖望）数年来文移旗鼓相当者，止此二语耳”。</p>
<p>[11] 所谓“巴、施、长、宜、石、慈等县、卫”，即巴东县、施州卫、长阳县、宜都县、石门县、慈利县。查道光以来鄂西南、湘西北的各种清代地方志，容美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邻属土地的事迹多能指实，如道光《鹤峰州志》卷13《杂述》就记载了慈利唐姓隘官将“千金坪一带山场田土”“用印契卖与容美土司”，后来也引起汉土争控纠纷的事迹。本文为免繁琐，不一一引述。</p>
<p>[12]田舜年强调“军属容美，赋属有司”，实际上是说土司有管军之权，管军之权来源于户口，州县有征税之权，征税之权来源于土地。其实，无论半县、一里、半里还是几户，既然都在县、卫辖境，容美土司要为管辖它们的寻找理由，亦只有将户口与土地的管理权相分离，在“军民”二字上做文章。</p>
<p>[13]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p>
<p>[14]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p>
<p>[15]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p>
<p>[16]同治《长乐县志》卷2《疆域志》。</p>
<p>[17]同治《长乐县志》卷2《疆域志》。括号中的注释性文字乃原文所有。</p>
<p>[18]引文所谓“刻立界碑”即雍正三年（1725年）初所立《汉土疆界碑》。据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年12月《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汉土疆界碑共有两座，其形制和铭文内容相同，分别位于今五峰县采花乡漂水岩和五峰镇竹桥。有关《汉土疆界碑》铭文，载在《容美土司史料汇编》（鹤蜂内部印行，1984年，第120—124页）。又曾代伟《“汉土疆界碑”铭文解读——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一文，据《容美土司史料汇编》对铭文内容进行了转录并从明清王朝政府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文化视角进行了解读（见《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33—40页）。</p>
<p>[19]谭一豫奏折，参《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919—920页。此系转引李荣村《容美土司兴亡史》，《中华民国蒙藏学术会议论文集》第470至171页。</p>
<p>[20]具体而言，即白溢、麦庄“山川情形”“距长邑险远”，“衙署墓表皆属土官旧址”，“土人百十余家住种，并无汉民居住”，“康熙四十七年，土人报有秋粮九十六石”等原因。至于椒山司清查一十四契田地，即长阳县清江南岸之王家平等处田地一十四契，以其“显属违背定例”，“俱归长民依旧管业”。此处所引《汉土疆界碑》铭文，俱转引曾代伟《“汉土疆界碑”铭文解读——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一文。白溢即今白溢坪村，蹇家园在今红渔坪村，麦庄村属五峰镇管辖，与采花乡相接，三村相邻呈钝三角形分布。</p>
<p>[21] 《湖北巡抚宪德奏报容美土司已将侵占长阳县土地退归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874—875页。折中“洪宇”即今地名“红渔”者，亦在今五峰采花乡境。</p>
<p>[22] 《署湖北总督傅敏等奏议覆谭一豫条陈容美土司事宜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册第276—277页。</p>
<p>[23]万历《慈利县志》卷2《封域》（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1982年上海古籍书店重印，下引该志同此版本，不另注明）。</p>
<p>[24]万历《慈利县志》卷16《卫所》。</p>
<p>[25]耕种屯田所缴纳的子粒及承担的军役，在以土地为基础承担国家义务的意义上，与民田缴纳的田赋并无实质差别，本文将以土地为基础而承担的不同形式的国家义务统称为赋役。</p>
<p>[26]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p>
<p>[27]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p>
<p>[28]可能因其“土官隘军员役”系“各里百姓收充”而又在慈利都图之内“开垦田地”，故要向慈利县“纳粮、当差”。</p>
<p>[29]关于这一章程，具体参见齐祖望：《请严边防》，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p>
<p>[30]齐祖望：《移明古制》，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p>
<p>[31]容美土司的内部行政系统在明永乐至崇祯时期主要为宣抚——长官司系统，其通塔、下洞平茶、深溪石宝等长官司主要系明末清初田氏吞并所属异姓安抚司后擅自设置的结果（参见田舜年《五峰安抚司列传》、《石梁安抚司列传》、《水溽安抚司列传》各附传，载同治《宜昌府志》卷14《艺文·传》）。</p>
<p>[32]顾彩：《容美纪游》，《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6帙，第196页。</p>
<p>[33]齐祖望：《请严边防》，载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p>
<p>[34]同前。此外，此详文提到容美“令巴民馈送丝花等项，及锁拘入峒拷索财物”的情况，正是容美在其所控制的原巴东县地区行使征税权的体现。</p>
<p>[35]该县额载田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为1240顷，永乐十年（1412年）1470顷，隆庆五年（571年）1423顷，除了从洪武到永乐时期有所增加外，其他时间的变化并不显著。</p>
<p>[36]万历《慈利县志》卷5《田土》。</p>
<p>[37]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p>
<p>[38]关于裁革九溪、永定二卫并设立安福、永定二县的过程，可参见孟凡松《安福、永定二县的设置与清代州县行政管理体制在湘西北的确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辑）一文。</p>
<p>[39] 《明史》卷76《职官五》。</p>
<p>[40]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7—388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贵州安顺，561000）</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年第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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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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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Feb 2013 06:19:0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观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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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清时期所谓“奢靡”问题的研究相当突出，除了传统的经济思想史继续探讨或时有涉及外，社会史、文化史、经济史等领域对此也予以研究。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学术与现实背景，既是对国外新兴学科的吸收与利用，也是对20世纪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自身史学革新的继承与发扬；既有对历史的关注，也有对现实的关怀。但是，仔细回顾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篇目多、分歧不少，其中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专文讨论尚付阙如，这一基本问题的含混、搁置不能不说是造成一些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探讨应该成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注：详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明清人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还用“奢侈”、“奢华”、“华靡”等不同词汇，在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时，措辞与含义稍有不同，但在总体上并无质的差别，本文对此不作区分；当然“概念”不同于“观念”，但为了更有利于讨论的深入，本文还是从广义的奢侈观念予以分析。另外，讨论的时限也基本以鸦片战争为下限。）。 　　另外，在对中国历史上奢俭之争、奢靡现象的研究中，人们习惯于以当时某些具有一定地位、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观念作为基本分析素材，这在经济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有人对这一重“大儒”而轻“小儒”的做法表示批评，呼吁研究“不是思想家的思想”（注：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1994年）。）。本文试图用集体观念言行、或者说更加接近于大众心理的方法来考察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其演变，从而揭示这些代表性言论的思想文化氛围，在这方面卷帙浩繁的明清地方志不失为最具价值的分析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明清人谈到奢侈、奢俭问题时，有时针对个人、家庭、社会或某一阶级与阶层，而有时是针对国家财政，本文的讨论一般不包括后者。 　　一、明清人的奢靡观念 　　在有关明清时期“奢靡”问题的研究中，具体、明确探讨“奢靡”观念者十分罕见，但若从各个论著字里行间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分析，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看法。 　　（一）将高消费与“奢靡”问题相联系，甚至等同于“奢靡”，强调其消费与享受的一面，尽管有的学者没用“奢靡”等词，但亦说某些人“消费”“膨胀”（注：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嬗变研究之二》，《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意见比较普遍，并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人总结说，在个人消费问题上，人们习惯于把不断提高消费水平等同于奢侈浪费，并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征（注：黄焕山：《关于消费问题的几点认识》，《复旦学报》1985年第1期。）。 　　（二）强调其反对或维护封建礼法与等级的一面（注：姜旭朝、万安培：《近代中国关于奢俭问题的论争及其历史经验》，《东岳论丛》1986年第1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 《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 　　（三）认为奢侈与逾制有别，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注：常建华认为，奢侈与时髦逾制层次不同、互相推动，追逐时髦和违礼逾制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奢侈为基础，奢侈则往往导致违礼逾制和追逐时髦（《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而高消费与奢侈也有差异，后者只是高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注：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华东师大学报》1988年第2期；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四）极个别的论著曾直接提到“奢靡”的概念问题。 　　余英时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译为中文的“奢侈”，但两者的涵义存在广狭之别，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异，前者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涵盖面、指涉面远比“奢侈”在中国为大，但中国传统的“奢侈”观念是什么则未暇论及（注：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辑入《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3—52页。）。汪士信解释为，“所谓奢靡，无非是‘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戏游，殆无虚日’这四项”（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汪文并未注明资料出处，实际上这几句话很可能出自萧奭《永宪录》卷2，雍正元年八月上谕，“然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内实空虚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穷极华丽，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醉舞酣歌，宴会嬉游，殆无虚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礼犯分，罔知自检，各处昏然，淮扬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胜言。尔等既司盐政，宜约束商人，省一日之靡费，即可以裕数日之国课，且使小民皆知儆惕，敦尚俭约。”（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页）不过雍正上谕更加强调所谓奴仆的越礼犯分之举，从《清实录》所载该上谕的全文可知（文字与《永宪录》稍别），雍正帝的落脚点是要求人们循礼安分，不致僭越，商人减少自己各项消费以增加国家收入（《清实录•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故萧奭将此上谕题名为“谕盐商崇节俭以输国课”。）。这种从原始文献入手分析“奢靡”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里资料所反映的并不足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奢靡观念。欧阳卫民认为，大体上中国古代奢俭的划分有两种基本标准，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级标准，二是消费品对主体是否绝对需要（注：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5页。）。应该说这种概括是有见地的，但若从明清的大量文献分析，尚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陈国栋定义为：在社会安定的状态下，当平均产出超过维持生命所需时，个人所得可以去消费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劳务，这种非必要的消费即为“奢侈性”消费，它基本上是以整个经济社会为参照，即以整个社会大多数人都加入非维生所必要的消费为准；而所谓的“维持生命所需”原本是指生理上的构成一个特定热量的食物，在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一些必须的心理性与社会性消费（注：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辑入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43—76页。）。这种从严格的现代概念进行“经济”分析未尝不可，事实上也取得了发微阐幽之效，但明代人的奢侈概念是什么，作者并未论及。 　　最近已有人在文章中讨论“清前期”“奢俭观念的变更”问题，即“‘节用’不利于生产发展”而“奢靡有利于就业”。不过作者同时认为，若理性分析，“奢靡则是一种病态的消费”（注：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辑入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79—385页。）。 　　应该说这种对时人“观念”的分析已触及有关“奢靡”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是，全文所用史料依然主要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而且就文中所说的这种“变更”而言，事实上早在清代之前就已出现，并且当时人肯定奢侈是有条件的，不是毫无保留地绝对接受，更何况时人原本的、完整的奢靡观念是什么？除了这里所说的变更外，还有哪些变更？这些问题文章并没有给出解释。 　　若利用地方志、结合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明清人的“奢靡”，观念通常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的。 　　（一）就某事项的花费多寡而言，指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所谓基本需要一般是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传统思想认可的需要标准，既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因不同的阶级、阶层而有区别（注：例如在定远县，“民间皆用布帛，惟绅士及仕宦家时或有用绸缎者，贫女类著草花，贵家女亦只著翠花一二朵，尚素妆，不闻有饰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庆《定远县志》卷17《风俗志》，1963年泰州古旧书店重抄本。），超过此标准就是奢侈、挥霍，甚至是暴殄天物。 　　嘉靖《雄乘》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时写到：“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以木绵，屋蔽风雨，虽大族巨商，婚不论财，速客以八簋为上，酌以大斗，三行五行即止，是以民无游食，官多远久。今也不然矣，是故一遇荒歉，虽富室亦称贷以卒岁，他可知已，观风者逆流穷源长为太息”（注：嘉靖《雄乘》卷上《风土第三•俗尚》，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这里界定成弘年间本地民风勤俭，其中将民间屋舍的规模、功用概括为遮蔽风雨即可，至嘉靖年间，当地的风尚发生变化，言外之意建屋筑舍已超过了遮风蔽雨这一标准，勤俭之风不存，只不过未用奢侈一词罢了。至隆庆年间，与其相隔不远的赵州州志有十分相似的记载，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闻诸父老言，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蔽身体，屋蔽风雨，婚不论财，筵不尚华，妆亦甚朴素，是以民无游食。今也不然矣，一遇凶荒，虽号为富室者，亦称贷以卒岁，其他可知已。去侈求俭，有望于上之人操舍而风励焉”（注：隆庆《赵州志》卷9《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两相比较，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除了肯定“屋蔽风雨”这一标准外，将《雄乘》的“服以木绵”代之以“服蔽身体”，即民间的穿衣筑舍只是为了达到蔽体遮风而已；其二明确指出隆庆年间俗尚奢侈，不然方志的作者何以有“去侈求俭”的要求与呼声呢？ 　　与华北平原相比，东南沿海闽粤等地的消费也有高低多寡之别，例如在穿戴方面，福建地方志的作者认为，百姓除了穿衣之外也需要其他服饰，但也有一定标准，即首饰满足基本需要、衣服可供平常更换，不可求多炫耀，以致“奢靡”，新婚之日新娘更衣不仅毫无需要，且属荒诞不经，“奢靡，家之蠹也，妇人首饰取足以备礼而止，俗有过求其华美者，必竭蹶经营，否则人竞笑之，殊为鄙陋；衣服取足以代换而已，俗有夸多斗靡者，于舅姑飨妇之日，终席之间换衣数袭，最为怪诞”（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1935年铅印本。）。广东《澄海县志》认为当地一些人在衣饰方面的装扮已经超过了御寒蔽体这一基本需要，“富家衣被罗纨……冬月披裘，聊以饰观，非御寒所必需也”。当地风气不淳、俗尚“奢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颇尚奢侈，衣饰器皿务为华丽，以致物价腾踊，奇赢辐辏，人稠土满，生计渐艰，可厪杞忧者也”（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1959年油印本。）。可见在服饰等方面，尽管不同地区及阶级阶层间存在差异，但某事项的花费是否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或一般所认为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是一致的。 　　饮食方面也是如此。万历《通州志》记载，当地以前“庶氓之家终岁不燕客，有故则盂羹豆肉相招一饭，不以为简也。贵家巨族，非有大故不张筵”。若有宴请，也“不求丰腆，相与醉饱而别以为常”。可惜今昔不同，“今乡里之人，无故燕客者，一月凡几，客必专席，否则耦席，未有一席而三四人共之者也。肴果无算，皆取之远方珍贵之品”，不仅宴请频繁，而且显然已超出“醉饱”这一标准（注：万历《通州志》卷2《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福建建阳，康熙县志认为这种现象即为侈靡的表现，甚至是暴殄天物，“迩来骛于浇漓，渐于侈靡……盘飧以水陆为华美，暴殄不休，至使一食残杀多命而侈饾饤之巧”（注：康熙《建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康熙四十二年刊本。）。其他县志也持如是看法（注：例如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饮食款客，竞务丰腆，遇喜庆事， 多宰羊豕，大脔累累盈盘，饮酒以献酬交醋（错）为敬，多有留连永夕者，具足觇人情之厚，然未免过縻矣”。嘉庆十七年活字本。）。 　　不过一般的饮食之类属于日常消费，而婚丧等与此不同，作为上对父母养老送终、下对子女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当时人看来因经济原因而造成迁延将就、有失体面是不能容忍的，其中需要的钱物也非日常普通消费可比，铺张求盛时或有之，地方志该方面的记载俯拾即是。海澄县志就认为当地婚礼“侈靡”，其中包括嫁妆破费多，主张引以为戒、加以制止，“过于侈靡，风不可长耳。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注：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土》，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枣强县志亦认为当地婚丧消费过多，古朴之风渐改，“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复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丧……富室盛设仪文，颇多浮费”。南宫县志类是（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嘉庆九年刊本。 　　道光《南宫县志》卷6《风土志•风俗》载：“其初犹朴略，后则盛陈乐部仪从至百余人，妆奁动值数百金，非复曩昔之朴俗矣”；丧“富室或盛设仪文，颇多浮费”（道光十一年刊本）。许多地方志均以婚丧等方面超过一定限度的过多消费作为奢侈浪费的典型，批评“婚丧之费尤侈”（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1929年重印本；又见嘉庆《上海县志》卷1《风俗》，嘉庆十九年刊本。）。尽管与衣食住居相比，婚丧祭奠有其特殊性，但在该方面的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及超过一般所认为的各层次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并无二致。而商人等因财力相对丰厚，各方面的消费常常被视为奢侈的典型，“盖自元氏海运以来，太仓最为富庶，税家漕户各以豪侈相高，习染成俗，朱长文所谓营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奢厚逾度，损财无益之地，蹶产不急之务者，是诚有之”（注：嘉靖《太仓州志》卷2《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在传统的奢靡观看来，这种超过基本需要的过多消费势必酿成不良后果，“宁夏自正德迄今，服食以靡丽相竞，财用以浮费渐耗”（注：嘉靖《宁夏新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习渐奢侈，浪费者因而破产”（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 嘉庆十六年刊本。）。 　　以上地方志作者的这种奢靡观一向很少受到人们重视，而我们经常引用的某些文人的奢靡论述与此如出一辙，只是详略不同而已。明末清初的叶梦珠写到，“缙绅之家，或宴官长，一席之间，水陆珍羞，多至数十品。即庶士及中人之家，新亲严席，有多至二、三十品者，若十余品则是寻常之会矣”。尽管顺治初年有所收敛，“然识者尚不无太侈之忧”，“及顺治季年，蔬用宋式高大酱口素白碗而以冰盘盛漆案，则一席兼数席之物，即四五人同席，总多馂余，几同暴殄”（注：叶梦珠：《阅世编》卷9《宴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页。）。在叶氏看来，筵席食品满足餐饮即可，一味地追求丰盈精巧，不仅是奢侈浪费，甚至是暴殄天物。后来陈宏谋亦持同样观点，“宴会所以合欢，饮食止期适口，何乃争夸贵重，群尚希奇，山珍海错之中，又讲配合烹调之法，排设多品，一席费至数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终岁之资，逞欲片时，果腹有限，徒博豪侈之名、暴殄之孽”（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1684页。）。生活于乾道年间的钱泳亦将此视为“骄奢”的典型，“其暴殄之最甚者，莫过于吴门之戏馆。当开席时，哗然杂还，上下千百人，一时齐集，真所谓酒池肉林，饮食如流者也。尤在五、六、七月内天气蒸热之时，虽山珍海错，顷刻变味，随即弃之，至于狗彘不能食”（注：钱泳：《履园丛话》卷7《臆论•骄奢》，中华书局，1979年，第192页。）。易宗夔也说盐商，“竞尚奢靡，凡宫室饮食衣服舆马之所费，辄数十万金”（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汰侈第三十》，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35页。）。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范濂《云间据目抄》认为，“隆万以来……纨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贵，凡床厨几棹，皆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极其贵巧，动费万钱，亦俗之一靡也”（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5年，第509页。）。 　　总之，这种超过某事项基本需要的奢靡观，贯穿于明清时期的众多地方志中，是方志作者的一般共识，明清不少私人文集对所谓“奢侈”现象的记载与评论，正是立足于这一基本认识与观念，这在人们经常引用的魏源的一段话中得到了最清晰的体现：“万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宫室之设，本庇风雨也，饮食之设，本慰饥渴也，衣裳之设，本御寒暑也，器物之设，本利日用也。风雨已庇而求轮奂，轮奂不已而竞雕藻，于是栋宇之本意亡。饥渴已慰而求甘旨，甘旨不已而错山海，于是饱腹之本意亡。寒暑已卫而辨章服，章服不已而尚珍奇，于是裘葛之本意亡。利用已备而贵精丽，精丽不已而尚淫巧，于是治器之本意亡。”（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71页。）可见魏源在这里将是否超过某事项的基本所需作为划分奢、俭的标准。 　　（二）是就某事项的合理性而言，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思想认为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如果说上述是否超过需要标准是以事项的花费多寡为核心的话，这里则又侧重事项的性质。 　　如赌博嫖妓，是不正当、应禁止的活动事项。一些地方志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伴生现象或其表现形式之一，例如，琼州定安“颇习华靡，事赌博”（注：正德《琼州台志》卷7《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兖州单县“成化后，俗渐奢侈，逞忿健讼，邑之东南，地接三省，势界两河，聚赌谋盗，时亦有之，迩来严禁，民渐归化”（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单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而某些方志作者认为奢侈风习中包括赌博则是确凿无疑的，如崇安县志即认为宿娼赌博是风尚奢淫的表现，“星村茶市，五方杂处，物价昂贵，习尚奢淫。奴隶皆纨袴，执事江西及汀洲（州）人为多，漳泉亦间有之……五月后，各赍余橐，聚赌宿娼，转瞬成空，饥寒并至，鼠窃狗偷，往往而有，甚者，白昼攫金，聚啸岩穴，不可不预防也”（注：嘉庆《崇安县志》卷1《风俗》，民国年间油印本。）。 　　长泰县“服食器用，侈靡相高，淫佚赌博，不事生业”（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101《漳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7589页。）。这种追求衣食声色往往被作为奢侈的典型，“世禄之家用多僭侈，日以肥甘适口，绮縠饰躬，声妓自娱”（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 　　在一些私人文集中亦持同样观点，如人们熟知的钱泳《履园丛话》，即以这种吃喝嫖赌的生活方式作为风尚奢靡的具体体现，“近时俗尚骄奢，挟妓饮酒，殆无虚日”（注：钱泳：《履园丛话》卷21《笑柄•镶边酒》，第566页。）。易宗夔《新世说》也认为奢侈是好声色，“吴三桂奢侈无度，后宫之选，殆及千人”（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 《汰侈第三十》，第31页。）。 　　骄奢淫逸、醉生梦死被纳入奢靡在今人看来倒易理解，不过在当时，一些与官方正统思想不相容的活动如迎神赛会、演戏娱乐等也被视作奢靡，与嫖妓赌博性质类似。苏州府，“吴俗信鬼崇巫，好为迎神赛会。春时搭台演戏，遍及乡城；五六月间妄言五方神降灾祲，或奉刘猛将以祈田事，广募金钱哄动闾里，郡无赖推一人为会首，毕国经营，百戏罗列，声容竞异”，被讥讽为“淫靡”（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6页。）。康熙《宁化县志》的作者感慨：“岁时鲜竞乎汰侈，服饰弗流于奢僭，冠婚丧祭间用古礼。噫！吾闻其语而已……启祯之交，游娼以宁为钱窟，倚门数十，不给佐觞，孟夏龙舟水过，多以小舟代园馆，鱼缕清醪，必水滨是问，二五一艇，歌笑隈渚，不以妨眉桎足为苦，而以溪风暂拂为乐……岁十二辰，而迎神之会有五，饰戏放灯，煎沸昼夜，五十年来，灯则随月更变，剪缯劈彩，撰意肖物，俨如图画，即谓甲天下可也”（注：康熙《宁化县志》卷1《风俗》，同治八年刊本。）。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当时认为合理的在今天看来未必如此，例如康熙《诏安县志》对本县“著姓未构华堂，而经营家庙”（注：康熙《诏安县志》卷3《方舆志•风俗》，同治十三年刊本。）表示赞赏，现在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 　　这种属于奢侈之列的活动与事项并不局限于吃喝嫖赌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阳县志》说：“乃今民间竞务奢靡，建淫祠，崇鬼事，媟亵不经之费，动千百计，财匮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康熙六十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抱怨当地丧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费用数倍于祔身”（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县志》说当地民风华靡夸耀时写到，“而最甚者，丧葬之靡文也，冥器刍灵，楮马俑车，备极工巧，至殡期，盛集优伶，杂以角抵，墓门棚彩，干霄入云，所费动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诚必信已耳，悦人耳目奚为哉”（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认为其所花费的事项等与丧事所应禀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仅就事项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时期的一般认识中并无完全统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属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结合以上分析可见，明清人的奢靡判断中不仅包括有事项花费的多寡，而且有事项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三）是就某消费、事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指该消费与其收入不相称、甚至超过了其支付能力。 　　万历《兖州府志》记载定陶县时写到，“国初宫室尚朴，服不锦绮，器用陶瓦。成化以后，富居华丽，器用金银，陶以翠白，市井有十金之产，辄矜耀者有之”，将不思积蓄、与个人收入不相称的消费称作炫耀矜夸，但没有直接用奢侈一词。但随后记载城武县时写到，“迩来不事储蓄，宾客馈遗，流于奢侈”（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定陶县、城武县。）。已明确将其归于“奢侈”之列，明清时期的不少地方志即持如是观点。嘉靖《郾城县志》：“轻财纵奢，不知预防，百顷之家，无三年之蓄，一有旱荒，轻去其土”（注：嘉靖《郾城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夏邑县志》：“但习渐奢靡，家鲜积藏云”（注：嘉靖《夏邑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太原府原本风尚俭朴，后来“颇习侈靡，省会男子，不务蓄积，数金之家，尽炫耀于服饰”（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301《太原府风俗考》，第10476页。）。康熙《巢县志》指出正德嘉靖间，“房舍服饰颇务华侈”，饮食“品列渐多”，“家多无盖藏矣”，至清代，“田未百亩，便耻耰锄，家余斗筲，竞事华侈，野多袖手之夫，宴会求丰，室有颦蛾之女，服饰竞丽，风习相沿”（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康熙二十年抄本。）。“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室囿多穷壮丽，至有室未完而家遂空者，少年得分银尺布，即弗计蔬馔”（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清代地方志普遍对这种所谓不思积蓄、收支背离的消费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并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具体内容之一，“务华外而枯中，策肥曳绮者家率无担石蓄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康熙三十五年刊本。）。其中商人等被作为批判的典型，说他们“一切服食嫁娶丧葬诸事，虽竞尚靡侈，而亦非真为家拥厚赀者”（注：《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同治十年重刊本。）。嘉庆《东台县志》记载：“各场灶贪煮盐之利，有恒业而无恒产，好逸恶劳，贸易不轻去其乡，以游荡酒食相征逐，阛阓通衢多茶坊酒肆浴湢，而城市之间，踵事增华，近有小扬州之目，縻费不下数千金……所以朝富暮贫，暗为消长，安望其有三年九年之蓄哉”（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嘉庆二十二年刊本。）。 　　这里所指的奢靡，可分为与其他富庶地区或富有者攀比这两种情况。与其他地区相比，万历《江浦县志》说，“然勤俭之习，渐入靡惰，农不力耕，女不务织，习于宴起，而燕游服饰强拟京华”（注：万历《江浦县志》卷4《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 　　在福建，“福、兴、泉、漳四郡，用物侈靡，无论其他，即冠带衣履，间动与吴阊杭越竞胜，不知彼地之膏腴，此方之瘠薄，财力之难以与也久矣”（注：郭起元：《论闽省务本省用书》，《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更多的是与本地的富裕者比较，崇祯《郓城县志》记载，“迩来竞尚奢靡……贫者亦槌牛击鲜，合飨群祀，与富者斗豪华，至倒囊不计焉”（注：崇祯《郓城县志》卷7《风俗》，崇祯七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认为奢侈消费的始作俑者是富豪，以致贫民不顾其收入而竞相仿效，如婚礼方面“但多尚华侈，殷富之家，既喜夸耀，而善作淫巧者又逐时习，复导其流而波之，裂缯施采，雕金镂玉，工费且数倍，贫者鬻产以相从，特习俗不古，挽回为难耳”（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枣强县志亦认为富者诱导，贫者渐趋奢侈，“无何富者竞骛奢华，民亦骎骎效之，至有美一日之观而竭半岁之储者，盖慕昔人文物之名，不自知其入于淫靡矣”（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清时期所谓“奢靡”问题的研究相当突出，除了传统的经济思想史继续探讨或时有涉及外，社会史、文化史、经济史等领域对此也予以研究。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学术与现实背景，既是对国外新兴学科的吸收与利用，也是对20世纪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自身史学革新的继承与发扬；既有对历史的关注，也有对现实的关怀。但是，仔细回顾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篇目多、分歧不少，其中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专文讨论尚付阙如，这一基本问题的含混、搁置不能不说是造成一些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探讨应该成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注：详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明清人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还用“奢侈”、“奢华”、“华靡”等不同词汇，在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时，措辞与含义稍有不同，但在总体上并无质的差别，本文对此不作区分；当然“概念”不同于“观念”，但为了更有利于讨论的深入，本文还是从广义的奢侈观念予以分析。另外，讨论的时限也基本以鸦片战争为下限。）。</p>
<p>　　另外，在对中国历史上奢俭之争、奢靡现象的研究中，人们习惯于以当时某些具有一定地位、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观念作为基本分析素材，这在经济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有人对这一重“大儒”而轻“小儒”的做法表示批评，呼吁研究“不是思想家的思想”（注：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1994年）。）。本文试图用集体观念言行、或者说更加接近于大众心理的方法来考察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其演变，从而揭示这些代表性言论的思想文化氛围，在这方面卷帙浩繁的明清地方志不失为最具价值的分析资料。</p>
<p>　　需要说明的是，明清人谈到奢侈、奢俭问题时，有时针对个人、家庭、社会或某一阶级与阶层，而有时是针对国家财政，本文的讨论一般不包括后者。</p>
<p>　　<strong>一、明清人的奢靡观念</strong></p>
<p>　　在有关明清时期“奢靡”问题的研究中，具体、明确探讨“奢靡”观念者十分罕见，但若从各个论著字里行间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分析，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看法。</p>
<p>　　（一）将高消费与“奢靡”问题相联系，甚至等同于“奢靡”，强调其消费与享受的一面，尽管有的学者没用“奢靡”等词，但亦说某些人“消费”“膨胀”（注：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嬗变研究之二》，《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意见比较普遍，并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人总结说，在个人消费问题上，人们习惯于把不断提高消费水平等同于奢侈浪费，并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征（注：黄焕山：《关于消费问题的几点认识》，《复旦学报》1985年第1期。）。</p>
<p>　　（二）强调其反对或维护封建礼法与等级的一面（注：姜旭朝、万安培：《近代中国关于奢俭问题的论争及其历史经验》，《东岳论丛》1986年第1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 《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p>
<p>　　（三）认为奢侈与逾制有别，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注：常建华认为，奢侈与时髦逾制层次不同、互相推动，追逐时髦和违礼逾制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奢侈为基础，奢侈则往往导致违礼逾制和追逐时髦（《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而高消费与奢侈也有差异，后者只是高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注：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华东师大学报》1988年第2期；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p>
<p>　　（四）极个别的论著曾直接提到“奢靡”的概念问题。</p>
<p>　　余英时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译为中文的“奢侈”，但两者的涵义存在广狭之别，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异，前者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涵盖面、指涉面远比“奢侈”在中国为大，但中国传统的“奢侈”观念是什么则未暇论及（注：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辑入《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3—52页。）。汪士信解释为，“所谓奢靡，无非是‘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戏游，殆无虚日’这四项”（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p>
<p>　　汪文并未注明资料出处，实际上这几句话很可能出自萧奭《永宪录》卷2，雍正元年八月上谕，“然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内实空虚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穷极华丽，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醉舞酣歌，宴会嬉游，殆无虚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礼犯分，罔知自检，各处昏然，淮扬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胜言。尔等既司盐政，宜约束商人，省一日之靡费，即可以裕数日之国课，且使小民皆知儆惕，敦尚俭约。”（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页）不过雍正上谕更加强调所谓奴仆的越礼犯分之举，从《清实录》所载该上谕的全文可知（文字与《永宪录》稍别），雍正帝的落脚点是要求人们循礼安分，不致僭越，商人减少自己各项消费以增加国家收入（《清实录•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故萧奭将此上谕题名为“谕盐商崇节俭以输国课”。）。这种从原始文献入手分析“奢靡”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里资料所反映的并不足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奢靡观念。欧阳卫民认为，大体上中国古代奢俭的划分有两种基本标准，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级标准，二是消费品对主体是否绝对需要（注：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5页。）。应该说这种概括是有见地的，但若从明清的大量文献分析，尚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陈国栋定义为：在社会安定的状态下，当平均产出超过维持生命所需时，个人所得可以去消费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劳务，这种非必要的消费即为“奢侈性”消费，它基本上是以整个经济社会为参照，即以整个社会大多数人都加入非维生所必要的消费为准；而所谓的“维持生命所需”原本是指生理上的构成一个特定热量的食物，在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一些必须的心理性与社会性消费（注：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辑入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43—76页。）。这种从严格的现代概念进行“经济”分析未尝不可，事实上也取得了发微阐幽之效，但明代人的奢侈概念是什么，作者并未论及。</p>
<p>　　最近已有人在文章中讨论“清前期”“奢俭观念的变更”问题，即“‘节用’不利于生产发展”而“奢靡有利于就业”。不过作者同时认为，若理性分析，“奢靡则是一种病态的消费”（注：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辑入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79—385页。）。</p>
<p>　　应该说这种对时人“观念”的分析已触及有关“奢靡”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是，全文所用史料依然主要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而且就文中所说的这种“变更”而言，事实上早在清代之前就已出现，并且当时人肯定奢侈是有条件的，不是毫无保留地绝对接受，更何况时人原本的、完整的奢靡观念是什么？除了这里所说的变更外，还有哪些变更？这些问题文章并没有给出解释。</p>
<p>　　若利用地方志、结合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明清人的“奢靡”，观念通常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的。</p>
<p>　　（一）就某事项的花费多寡而言，指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所谓基本需要一般是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传统思想认可的需要标准，既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因不同的阶级、阶层而有区别（注：例如在定远县，“民间皆用布帛，惟绅士及仕宦家时或有用绸缎者，贫女类著草花，贵家女亦只著翠花一二朵，尚素妆，不闻有饰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庆《定远县志》卷17《风俗志》，1963年泰州古旧书店重抄本。），超过此标准就是奢侈、挥霍，甚至是暴殄天物。</p>
<p>　　嘉靖《雄乘》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时写到：“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以木绵，屋蔽风雨，虽大族巨商，婚不论财，速客以八簋为上，酌以大斗，三行五行即止，是以民无游食，官多远久。今也不然矣，是故一遇荒歉，虽富室亦称贷以卒岁，他可知已，观风者逆流穷源长为太息”（注：嘉靖《雄乘》卷上《风土第三•俗尚》，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这里界定成弘年间本地民风勤俭，其中将民间屋舍的规模、功用概括为遮蔽风雨即可，至嘉靖年间，当地的风尚发生变化，言外之意建屋筑舍已超过了遮风蔽雨这一标准，勤俭之风不存，只不过未用奢侈一词罢了。至隆庆年间，与其相隔不远的赵州州志有十分相似的记载，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闻诸父老言，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蔽身体，屋蔽风雨，婚不论财，筵不尚华，妆亦甚朴素，是以民无游食。今也不然矣，一遇凶荒，虽号为富室者，亦称贷以卒岁，其他可知已。去侈求俭，有望于上之人操舍而风励焉”（注：隆庆《赵州志》卷9《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两相比较，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除了肯定“屋蔽风雨”这一标准外，将《雄乘》的“服以木绵”代之以“服蔽身体”，即民间的穿衣筑舍只是为了达到蔽体遮风而已；其二明确指出隆庆年间俗尚奢侈，不然方志的作者何以有“去侈求俭”的要求与呼声呢？</p>
<p>　　与华北平原相比，东南沿海闽粤等地的消费也有高低多寡之别，例如在穿戴方面，福建地方志的作者认为，百姓除了穿衣之外也需要其他服饰，但也有一定标准，即首饰满足基本需要、衣服可供平常更换，不可求多炫耀，以致“奢靡”，新婚之日新娘更衣不仅毫无需要，且属荒诞不经，“奢靡，家之蠹也，妇人首饰取足以备礼而止，俗有过求其华美者，必竭蹶经营，否则人竞笑之，殊为鄙陋；衣服取足以代换而已，俗有夸多斗靡者，于舅姑飨妇之日，终席之间换衣数袭，最为怪诞”（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1935年铅印本。）。广东《澄海县志》认为当地一些人在衣饰方面的装扮已经超过了御寒蔽体这一基本需要，“富家衣被罗纨……冬月披裘，聊以饰观，非御寒所必需也”。当地风气不淳、俗尚“奢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颇尚奢侈，衣饰器皿务为华丽，以致物价腾踊，奇赢辐辏，人稠土满，生计渐艰，可厪杞忧者也”（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1959年油印本。）。可见在服饰等方面，尽管不同地区及阶级阶层间存在差异，但某事项的花费是否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或一般所认为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是一致的。</p>
<p>　　饮食方面也是如此。万历《通州志》记载，当地以前“庶氓之家终岁不燕客，有故则盂羹豆肉相招一饭，不以为简也。贵家巨族，非有大故不张筵”。若有宴请，也“不求丰腆，相与醉饱而别以为常”。可惜今昔不同，“今乡里之人，无故燕客者，一月凡几，客必专席，否则耦席，未有一席而三四人共之者也。肴果无算，皆取之远方珍贵之品”，不仅宴请频繁，而且显然已超出“醉饱”这一标准（注：万历《通州志》卷2《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福建建阳，康熙县志认为这种现象即为侈靡的表现，甚至是暴殄天物，“迩来骛于浇漓，渐于侈靡……盘飧以水陆为华美，暴殄不休，至使一食残杀多命而侈饾饤之巧”（注：康熙《建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康熙四十二年刊本。）。其他县志也持如是看法（注：例如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饮食款客，竞务丰腆，遇喜庆事， 多宰羊豕，大脔累累盈盘，饮酒以献酬交醋（错）为敬，多有留连永夕者，具足觇人情之厚，然未免过縻矣”。嘉庆十七年活字本。）。</p>
<p>　　不过一般的饮食之类属于日常消费，而婚丧等与此不同，作为上对父母养老送终、下对子女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当时人看来因经济原因而造成迁延将就、有失体面是不能容忍的，其中需要的钱物也非日常普通消费可比，铺张求盛时或有之，地方志该方面的记载俯拾即是。海澄县志就认为当地婚礼“侈靡”，其中包括嫁妆破费多，主张引以为戒、加以制止，“过于侈靡，风不可长耳。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注：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土》，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枣强县志亦认为当地婚丧消费过多，古朴之风渐改，“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复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丧……富室盛设仪文，颇多浮费”。南宫县志类是（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嘉庆九年刊本。</p>
<p>　　道光《南宫县志》卷6《风土志•风俗》载：“其初犹朴略，后则盛陈乐部仪从至百余人，妆奁动值数百金，非复曩昔之朴俗矣”；丧“富室或盛设仪文，颇多浮费”（道光十一年刊本）。许多地方志均以婚丧等方面超过一定限度的过多消费作为奢侈浪费的典型，批评“婚丧之费尤侈”（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1929年重印本；又见嘉庆《上海县志》卷1《风俗》，嘉庆十九年刊本。）。尽管与衣食住居相比，婚丧祭奠有其特殊性，但在该方面的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及超过一般所认为的各层次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并无二致。而商人等因财力相对丰厚，各方面的消费常常被视为奢侈的典型，“盖自元氏海运以来，太仓最为富庶，税家漕户各以豪侈相高，习染成俗，朱长文所谓营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奢厚逾度，损财无益之地，蹶产不急之务者，是诚有之”（注：嘉靖《太仓州志》卷2《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在传统的奢靡观看来，这种超过基本需要的过多消费势必酿成不良后果，“宁夏自正德迄今，服食以靡丽相竞，财用以浮费渐耗”（注：嘉靖《宁夏新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习渐奢侈，浪费者因而破产”（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 嘉庆十六年刊本。）。</p>
<p>　　以上地方志作者的这种奢靡观一向很少受到人们重视，而我们经常引用的某些文人的奢靡论述与此如出一辙，只是详略不同而已。明末清初的叶梦珠写到，“缙绅之家，或宴官长，一席之间，水陆珍羞，多至数十品。即庶士及中人之家，新亲严席，有多至二、三十品者，若十余品则是寻常之会矣”。尽管顺治初年有所收敛，“然识者尚不无太侈之忧”，“及顺治季年，蔬用宋式高大酱口素白碗而以冰盘盛漆案，则一席兼数席之物，即四五人同席，总多馂余，几同暴殄”（注：叶梦珠：《阅世编》卷9《宴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页。）。在叶氏看来，筵席食品满足餐饮即可，一味地追求丰盈精巧，不仅是奢侈浪费，甚至是暴殄天物。后来陈宏谋亦持同样观点，“宴会所以合欢，饮食止期适口，何乃争夸贵重，群尚希奇，山珍海错之中，又讲配合烹调之法，排设多品，一席费至数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终岁之资，逞欲片时，果腹有限，徒博豪侈之名、暴殄之孽”（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1684页。）。生活于乾道年间的钱泳亦将此视为“骄奢”的典型，“其暴殄之最甚者，莫过于吴门之戏馆。当开席时，哗然杂还，上下千百人，一时齐集，真所谓酒池肉林，饮食如流者也。尤在五、六、七月内天气蒸热之时，虽山珍海错，顷刻变味，随即弃之，至于狗彘不能食”（注：钱泳：《履园丛话》卷7《臆论•骄奢》，中华书局，1979年，第192页。）。易宗夔也说盐商，“竞尚奢靡，凡宫室饮食衣服舆马之所费，辄数十万金”（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汰侈第三十》，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35页。）。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范濂《云间据目抄》认为，“隆万以来……纨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贵，凡床厨几棹，皆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极其贵巧，动费万钱，亦俗之一靡也”（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5年，第509页。）。</p>
<p>　　总之，这种超过某事项基本需要的奢靡观，贯穿于明清时期的众多地方志中，是方志作者的一般共识，明清不少私人文集对所谓“奢侈”现象的记载与评论，正是立足于这一基本认识与观念，这在人们经常引用的魏源的一段话中得到了最清晰的体现：“万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宫室之设，本庇风雨也，饮食之设，本慰饥渴也，衣裳之设，本御寒暑也，器物之设，本利日用也。风雨已庇而求轮奂，轮奂不已而竞雕藻，于是栋宇之本意亡。饥渴已慰而求甘旨，甘旨不已而错山海，于是饱腹之本意亡。寒暑已卫而辨章服，章服不已而尚珍奇，于是裘葛之本意亡。利用已备而贵精丽，精丽不已而尚淫巧，于是治器之本意亡。”（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71页。）可见魏源在这里将是否超过某事项的基本所需作为划分奢、俭的标准。</p>
<p>　　（二）是就某事项的合理性而言，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思想认为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如果说上述是否超过需要标准是以事项的花费多寡为核心的话，这里则又侧重事项的性质。</p>
<p>　　如赌博嫖妓，是不正当、应禁止的活动事项。一些地方志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伴生现象或其表现形式之一，例如，琼州定安“颇习华靡，事赌博”（注：正德《琼州台志》卷7《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兖州单县“成化后，俗渐奢侈，逞忿健讼，邑之东南，地接三省，势界两河，聚赌谋盗，时亦有之，迩来严禁，民渐归化”（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单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而某些方志作者认为奢侈风习中包括赌博则是确凿无疑的，如崇安县志即认为宿娼赌博是风尚奢淫的表现，“星村茶市，五方杂处，物价昂贵，习尚奢淫。奴隶皆纨袴，执事江西及汀洲（州）人为多，漳泉亦间有之……五月后，各赍余橐，聚赌宿娼，转瞬成空，饥寒并至，鼠窃狗偷，往往而有，甚者，白昼攫金，聚啸岩穴，不可不预防也”（注：嘉庆《崇安县志》卷1《风俗》，民国年间油印本。）。</p>
<p>　　长泰县“服食器用，侈靡相高，淫佚赌博，不事生业”（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101《漳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7589页。）。这种追求衣食声色往往被作为奢侈的典型，“世禄之家用多僭侈，日以肥甘适口，绮縠饰躬，声妓自娱”（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p>
<p>　　在一些私人文集中亦持同样观点，如人们熟知的钱泳《履园丛话》，即以这种吃喝嫖赌的生活方式作为风尚奢靡的具体体现，“近时俗尚骄奢，挟妓饮酒，殆无虚日”（注：钱泳：《履园丛话》卷21《笑柄•镶边酒》，第566页。）。易宗夔《新世说》也认为奢侈是好声色，“吴三桂奢侈无度，后宫之选，殆及千人”（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 《汰侈第三十》，第31页。）。</p>
<p>　　骄奢淫逸、醉生梦死被纳入奢靡在今人看来倒易理解，不过在当时，一些与官方正统思想不相容的活动如迎神赛会、演戏娱乐等也被视作奢靡，与嫖妓赌博性质类似。苏州府，“吴俗信鬼崇巫，好为迎神赛会。春时搭台演戏，遍及乡城；五六月间妄言五方神降灾祲，或奉刘猛将以祈田事，广募金钱哄动闾里，郡无赖推一人为会首，毕国经营，百戏罗列，声容竞异”，被讥讽为“淫靡”（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6页。）。康熙《宁化县志》的作者感慨：“岁时鲜竞乎汰侈，服饰弗流于奢僭，冠婚丧祭间用古礼。噫！吾闻其语而已……启祯之交，游娼以宁为钱窟，倚门数十，不给佐觞，孟夏龙舟水过，多以小舟代园馆，鱼缕清醪，必水滨是问，二五一艇，歌笑隈渚，不以妨眉桎足为苦，而以溪风暂拂为乐……岁十二辰，而迎神之会有五，饰戏放灯，煎沸昼夜，五十年来，灯则随月更变，剪缯劈彩，撰意肖物，俨如图画，即谓甲天下可也”（注：康熙《宁化县志》卷1《风俗》，同治八年刊本。）。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当时认为合理的在今天看来未必如此，例如康熙《诏安县志》对本县“著姓未构华堂，而经营家庙”（注：康熙《诏安县志》卷3《方舆志•风俗》，同治十三年刊本。）表示赞赏，现在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p>
<p>　　这种属于奢侈之列的活动与事项并不局限于吃喝嫖赌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阳县志》说：“乃今民间竞务奢靡，建淫祠，崇鬼事，媟亵不经之费，动千百计，财匮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康熙六十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抱怨当地丧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费用数倍于祔身”（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县志》说当地民风华靡夸耀时写到，“而最甚者，丧葬之靡文也，冥器刍灵，楮马俑车，备极工巧，至殡期，盛集优伶，杂以角抵，墓门棚彩，干霄入云，所费动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诚必信已耳，悦人耳目奚为哉”（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认为其所花费的事项等与丧事所应禀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p>
<p>　　仅就事项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时期的一般认识中并无完全统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属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结合以上分析可见，明清人的奢靡判断中不仅包括有事项花费的多寡，而且有事项本身的合理性问题。</p>
<p>　　（三）是就某消费、事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指该消费与其收入不相称、甚至超过了其支付能力。</p>
<p>　　万历《兖州府志》记载定陶县时写到，“国初宫室尚朴，服不锦绮，器用陶瓦。成化以后，富居华丽，器用金银，陶以翠白，市井有十金之产，辄矜耀者有之”，将不思积蓄、与个人收入不相称的消费称作炫耀矜夸，但没有直接用奢侈一词。但随后记载城武县时写到，“迩来不事储蓄，宾客馈遗，流于奢侈”（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定陶县、城武县。）。已明确将其归于“奢侈”之列，明清时期的不少地方志即持如是观点。嘉靖《郾城县志》：“轻财纵奢，不知预防，百顷之家，无三年之蓄，一有旱荒，轻去其土”（注：嘉靖《郾城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夏邑县志》：“但习渐奢靡，家鲜积藏云”（注：嘉靖《夏邑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太原府原本风尚俭朴，后来“颇习侈靡，省会男子，不务蓄积，数金之家，尽炫耀于服饰”（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301《太原府风俗考》，第10476页。）。康熙《巢县志》指出正德嘉靖间，“房舍服饰颇务华侈”，饮食“品列渐多”，“家多无盖藏矣”，至清代，“田未百亩，便耻耰锄，家余斗筲，竞事华侈，野多袖手之夫，宴会求丰，室有颦蛾之女，服饰竞丽，风习相沿”（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康熙二十年抄本。）。“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室囿多穷壮丽，至有室未完而家遂空者，少年得分银尺布，即弗计蔬馔”（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清代地方志普遍对这种所谓不思积蓄、收支背离的消费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并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具体内容之一，“务华外而枯中，策肥曳绮者家率无担石蓄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康熙三十五年刊本。）。其中商人等被作为批判的典型，说他们“一切服食嫁娶丧葬诸事，虽竞尚靡侈，而亦非真为家拥厚赀者”（注：《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同治十年重刊本。）。嘉庆《东台县志》记载：“各场灶贪煮盐之利，有恒业而无恒产，好逸恶劳，贸易不轻去其乡，以游荡酒食相征逐，阛阓通衢多茶坊酒肆浴湢，而城市之间，踵事增华，近有小扬州之目，縻费不下数千金……所以朝富暮贫，暗为消长，安望其有三年九年之蓄哉”（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嘉庆二十二年刊本。）。</p>
<p>　　这里所指的奢靡，可分为与其他富庶地区或富有者攀比这两种情况。与其他地区相比，万历《江浦县志》说，“然勤俭之习，渐入靡惰，农不力耕，女不务织，习于宴起，而燕游服饰强拟京华”（注：万历《江浦县志》卷4《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p>
<p>　　在福建，“福、兴、泉、漳四郡，用物侈靡，无论其他，即冠带衣履，间动与吴阊杭越竞胜，不知彼地之膏腴，此方之瘠薄，财力之难以与也久矣”（注：郭起元：《论闽省务本省用书》，《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更多的是与本地的富裕者比较，崇祯《郓城县志》记载，“迩来竞尚奢靡……贫者亦槌牛击鲜，合飨群祀，与富者斗豪华，至倒囊不计焉”（注：崇祯《郓城县志》卷7《风俗》，崇祯七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认为奢侈消费的始作俑者是富豪，以致贫民不顾其收入而竞相仿效，如婚礼方面“但多尚华侈，殷富之家，既喜夸耀，而善作淫巧者又逐时习，复导其流而波之，裂缯施采，雕金镂玉，工费且数倍，贫者鬻产以相从，特习俗不古，挽回为难耳”（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枣强县志亦认为富者诱导，贫者渐趋奢侈，“无何富者竞骛奢华，民亦骎骎效之，至有美一日之观而竭半岁之储者，盖慕昔人文物之名，不自知其入于淫靡矣”（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p>
<p>　　明晰这一点对深化明清奢侈观念的认识极为重要。由此可见，实际上当时“奢侈”之说即就经济方面而言也是更加针对贫穷之人、或相对落后之地，至于真正“收入”高、生活奢侈的达官贵人与富豪等似乎倒有可以原谅的余地。</p>
<p>　　与大量的地方志相比，一些私人文集的记载更为详细。姚世锡《前徽录》记载自己家乡的风俗变化时写到：“康熙乙卯年，先中翰公宴新太守陈公一夔，锡亲见呼杨姓庖人戒之曰：我每簋纹银四分，汝须加意丰洁，俱用可二新碗，不可苟简草率。宴太守之席不过如此。相去未及六十年，竟以可二为家常日用之器，设有用以供客者，咸嗤为村俗鄙吝，动辄用大五簋，每肴非数百文不办，一席之费，或至三四金，而恒产不及前人十之二三。衙役之侈靡僭越，更不可枚举。风俗颓坏，何时得返朴还醕哉。”（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龚炜在《吴俗奢靡日甚》一篇中也有如是记载：“吴俗奢靡为天下最，日甚一日而不知反，安望家给人足乎？予少时，见士人仅仅穿裘，今则里巷妇孺皆裘矣；大红线顶十得一二，今则十八九矣；家无担石之储，耻穿布素矣。”（注：龚炜：《巢林笔谈》卷5《吴俗奢靡日甚》，中华书局，1981年，第113页。）明人顾起元对南京风尚奢侈颇有微词，“是以生计日蹙，生殖日枯，而又俗尚日奢，妇女尤甚。家才儋石，已贸绮罗；积未锱铢，先营珠翠。每见贸易之家，发迹未几，倾覆随之，指房屋以偿逋，挈妻孥而远遁者，比比是也”（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民利》，中华书局，1987年，第67页。）。上述内容大致局限于衣食方面。其他方面，陈宏谋说江苏“惟是相尚纷华，徒事巧饰，止顾目前，罔思日后”；嫁娶“奢侈徒耗物力，自行聘以及奁赠，彩帛金珠，两家罗列，内外器物，既期贵重，又求精工。迎娶之彩亭镫轿，会亲之酒筵赏犒，富贵争胜，贫民效尤，揭债变产，止图一时美观，不顾八口家计”（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第1684页。）。就连康雍二帝亦持如是观念，康熙南巡时就指出：“南人习俗奢靡，家无储蓄，目前经营仅供朝夕，一遇水旱不登，则民生将至坐困，苟不变易陋俗，何以致家给人足之风？”（注：《清实录•清圣祖实录》卷139康熙二十八年二月乙卯。）雍正帝也说：“夫节俭之风，贵行于闾里，而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朕闻各省盐商，内实空虚而外事奢靡”（注：《清实录•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p>
<p>　　可见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判断中，除了事项本身的合理性与其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之外，也包括某消费与消费者当时、当地的收入是否相称这一标准。若此则可以说，即使某事项是合理的、且就该事项本身而言其消费也是适度的，但如果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称也是奢靡的。</p>
<p>　　（四）是就消费者的心理与消费项目、某些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言，前者是指消费者竭力追求攀比、与他人相竞，热衷于浮夸炫耀；后者是指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p>
<p>　　在不少明清地方志中，对当地奢侈的判断就是基于消费者炫耀攀比这一心态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其心态是某些人或当地奢侈的构成要素之一。隆庆《仪真县志》载：“婚丧宴会，竞以华缛相高，歌舞燕游，每与岁时相逐”（注：隆庆《仪真县志》卷11《风俗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明代上海，“右族以侈靡争雄长，燕穷水陆，宇尽雕镂，臧获多至几百指，甚者厮养舆服，或至凌轹士类”（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松江府风俗考》上海县，第14030页。）。皋县“富家巨族竞以华侈相高”（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扬州府风俗考》，第14559页。）。认为竭力炫耀、互相攀比即是侈靡。</p>
<p>　　古埭县“习尚之靡”，“流于奢矣”，“称为小扬州”，“衣冠竞尚华丽……以夸耀于闾里。至民间寻常宴会，罗列盛馔，山珍海错必备，非以敬客也，徒夸豪举耳”（注：乾隆《续石埭县志》卷2《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泰安县“庶民之家莫不骛华靡以相夸耀，近日尤甚”（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太平县“迩来趋华竞靡，日即浇漓”（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道光五年刊本。）等等。</p>
<p>　　这种攀比炫耀在婚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成为某些地方志指责当地风习奢靡的主要方面。如山西介休县的“闹丧”，“将葬前数日，遍粘讣纸，先一夕灵案前，盛陈祭品，鼓吹参灵，次晨发引，诸亲毕集，丧仗列衢，至数里而遥，祭筵或数十桌，远近观者如堵，名曰闹丧，此富贵之家奢靡相尚，虽千金不恤也”（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风俗》，乾隆三十五年刊本。）。广东澄海有所谓的“闹夜”，且亲朋相助，以相夸耀，“丧则裂帛散宾，盛筵款客，送葬至墓所，鼓乐优觞，通宵聚饮，谓之闹夜。旦复设膳，不惜罄财力为之，丧主不给，则亲朋代席，竞夸奢靡以为豪举”（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有些地方在婚丧方面都很突出，如晋江县“婚嫁颇尚侈观……居丧之奠，胪列豆边，高堆酢牒，亲宾飨胙，不讳醉饱，乡村下屋，亦视兹为送死大事，以不能广致新宾为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1945年铅印本。）。又如滕县，“其人竞相尚以靡侈，婚丧家用妓乐，纳采奁具殡葬之物以多为美”，“楼室车骑争为花巧而无盖藏”（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30 《兖州府风俗考》滕县，第9825页。）。</p>
<p>　　另外，事项本身虽属必要，但其仪式不合情理或过于繁琐复杂，也被视为风气奢侈的主要方面之一，如说“丧礼靡侈，用音乐”（注：嘉靖《青州府志》卷6《地理志•风俗》引《安丘县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而诵经演戏等也与正统的丧礼相违背，对其禁止也成为整治风俗、严禁奢侈的一种方式，有资料记载：“嘉靖戊子，监察御史刘谦亨等奏，为禁奢侈以正风俗事，内开：丧葬之家，肆筵裂帛，扬幡结彩，崇僧道诵经，聚优伶为戏，恬不为怪，乞要禁革，通行天下。”（注：嘉靖《蕲州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杭县志曾说本地婚姻“习尚矜夸，华靡相耀”，“凡二姓结姻，女家先令媒妁诣男家议聘礼，始具女子庚帖，男家送聘，名出红婚；继送礼，名逑成；后又送礼，名过汤；将婚，送礼，名报日；及吉，遂豚酒，名催妆；成婚先一日，女家送奁具到男家。至日，男之父醮其男诣女家亲迎，行奠雁礼，女家迎婿立饮，与婿簪花挂红，女之父母醮其女升舆，就亲党中延男女各二，送至婿家，合卺礼成，女眷旋回，婿家设席款男眷，夜分乃散。越三日，新妇庙见，拜舅姑及家长毕，女家即邀婿女归门，并邀婿之父。次日，复邀婿之母，皆专致敬，大概烦琐而靡。”（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乾隆十八年刊本。）丧葬方面，如清泉县“处亲丧者……其奢者，作五日或七日道场，召亡交赦破狱诸科，或百日而大荐，或周年而大荐，或三年焚灵而大荐，皆用僧道”（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1980年衡阳市博物馆、图书馆铅印本。）。</p>
<p>　　这种奢侈观又可以通过一些地方风俗淳朴的说明得到反映。于潜县志与济阳县志的记载就比较典型，前者说当地无浮夸之风，“衣著恒从朴素，绅士不过布衣，迩来少事华美矣。然随常家居，被褐者十居八九，妇女妆饰不尚铅华，裙布荆钗古风可见，较时俗之浮夸相去远矣”（注：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后者称当地粗衣淡食，绝无靡丽之观，“今试言其近古者，则士多敦厚自守，无斗讼武断恶习，田野男妇粗衣粝食，无浮华艳冶之态，工多椎鲁，不尚奇技淫巧，商所货，皆布帛菽粟，绝无纤靡绮丽之观，是其俭朴有余也”（注：乾隆《济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乾隆三十年刊本。）。</p>
<p>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奢侈观，例如明人归有光认为竭力炫耀即是侈靡：“俗好偷靡，美衣鲜食，嫁娶葬埋，时节馈遗，饮酒燕会，竭力以饰观美。”（注：归有光：《震川集》卷11《送昆山县令朱侯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4页。）</p>
<p>　　由此看来，明清人对奢侈的判断，已由事项本身进一步深入到事项的某些仪式，由对消费者行为与消费品的考察以至于考察消费者的心态。</p>
<p>　　（五）是指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活动与服务行业，也包括在其他方面追求财利。由于工商业者往往被视作追求财利、过着奢侈生活的典型，所以在明清人的观念中，其与奢靡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注：即使以“儒而好贾”的徽商而言，对他们所谓奢侈生活的指责也不绝于书。不过方家已深刻指出，他们的绝大部分利润实际上为封建政府所掠夺，徽州盐商的所有消费只占其应得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参见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p>
<p>　　明清不少的地方志在风俗记载中大都禀承“国奢则示之以俭，俭则示之以礼”这一原则（注：出自《礼记•檀弓下》。如康熙《常州府志》卷9《风俗》，光绪十二年刊本；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等等。），认为当地民风若不是勤劳节俭，就是奢靡淫逸。基于此，笔者根据一些有关的直接记载可知何为“奢靡”，同时也可以知其为何“不奢靡”（当然从逻辑上而言，不能绝对地说非此即彼，但从方志风俗记载所禀承的原则与大量方志的行文思路分析，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如永春州“大概务本薄末，有豳风焉”（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邑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漳平县“其民以朴素为本分……男趋于耕，女勤于绩，皆务本，不事商贾”（注：道光《漳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道光十年刊本。）；三河县“盖性本朴厚……不屑逐末，惟本是图……益征风俗之近古也”（注：乾隆《三河县志》卷7《风物志•风俗》，1935年重印本。）；“好务本业，不崇侈靡”（注：道光《乐至县志》卷3《地理志•风俗》，道光二十年刊本。）；清水县“其人尚力作，急公赋，丧厚棺衾、不作佛事，约会相周，婚姻不论财、不计奁具、随家有无，民无末作，士重德行，耕牧无扰，村镇多蓄，路虽冲衢，民不知扰，号称乐土”（注：乾隆《清水县志》卷4《风俗》，乾隆六十年刊本。）。可见，是否奢靡与是否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等行业有紧密联系，不奢靡与不（过多）从事工商等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来士农工商是当时社会的基本行业划分，既是人们的谋生手段，也是社会的基本需求，既具有合理性，也有合法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业可以为政府与社会所接受，只是要求各行各业比例“合适”，钱物获取“合情合理”即可；然而如果社会中存在过多地从事工商业、或热衷于追求财利，情况则不然。</p>
<p>　　大量的资料反映出，奢靡与工商往往互为因果。嘉靖《邓州志》说：“闾巷之民，事淫末，习奢侈，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p>
<p>　　扬州等商人集聚之地，“扬俗尚侈，蠹之自商始”（注：嘉靖《惟扬志》卷11《礼乐志》风俗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杭州百姓“半多商贾，耳目侈声色之好，口腹恣刍豢之味，峻宇雕墙，履丝曳缟，冠婚丧祭、宴饮酬酢，无不踵事增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46《杭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6189页。）。介休县，乾隆时“商贾好侈”，嘉庆时县志也写到：“今物价日腾，而婚丧之用或至十倍于昔，岂操赢居奇者多而相竞为奢与，抑风会所趋因而用之者”（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风俗》；嘉庆《介休县志》卷4《风俗》，嘉庆二十四年刊本。）？</p>
<p>　　认为工商者相竞以成奢侈之风，与当地消费风气由俭入奢不无关系。《晋江县志》说：“自逐末风胜，而敦本意衰。婚嫁颇尚侈观，而巧匠导其流，割裂缯帛，彰施采绣，雕金镂玉，以相夸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将追求财利、从事工商业作为风俗浇漓侈靡的伴生现象与具体表现之一。嘉靖《丰乘》载：“然四方之人以奢相尚，丰骎骎焉易其旧矣，丽服击鲜以为常，聘者厚取采，娶者厚索奁，是末俗之务也”（注：嘉靖《丰乘》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君子侈而崇伪，小人侈而骛利，习尚矜夸，华靡相耀，群饮狎聚，六博争呼，铢黍谁让，骨肉乖睽”（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昭文县志》认为风俗侈靡的内容包括一些人不从事农业而丰衣足食、甚至生活水平还高人一等，“至于衣履有铺，茶酒有铺，日增于旧，懒惰者可以不纫针、不举火而服食鲜华，亦风俗之靡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风俗》引《昭文县志》， 光绪二十四年刊本。）。</p>
<p>　　一些私人文集更加清晰地表明了这一观点。明代陆楫认为，“盖俗奢而逐末者众也”，“是有见于市易之利，而不知所以市易者，正起于奢”（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风俗侈靡而导致从商者多。张翰《松窗梦语》也说：“今也，散敦朴之风，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皆百工之为也。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二者相去径庭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中华书局，1985年，第77页。）。清代王柏心、梁章钜、徐、管同等人的“抑末”内容，其中之一便是“禁淫侈”（注：侯厚吉、吴其敬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1—162页。）。可见，奢俭之别同时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及其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p>
<p>　　（六）指是否遵循当时的伦理纲常、顺从原有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p>
<p>　　婚嫁丧祭中有些方面的“奢靡”受时人抨击，但若过于简略、俭朴也会招致批评，反而得不到肯定。婚礼方面，昭文县“维贫甚者一帖为定，便拟过门，则又以菲废礼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风俗》引《昭文县志》。）。丧葬奠吊方面，康熙《龙游县志》追问“近日更有家贫力不能答者，并一镪一烛，俱却不受，则亲戚故旧吊死问生之情，何由而展乎？患恐将来吊奠之礼且因酬答而废，有志移风者奈之何其不急挽也”，对由此而来的后果表示担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乾隆六年增刻本。）。</p>
<p>　　广东揭阳县志甚至对其他地方所谓“成服”（大殓之后据与死者关系不同穿上不同丧服）之疏迟也予以谴责，“又如诸邑成服之礼希图啬事，迟至一二月外者，非先王之教也，独吾揭阳悉遵《家礼》……”对本地的循礼津津乐道（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1937年铅印本。）。</p>
<p>　　宝应县志认为本地的祭礼过于简略，需尽快予以纠正，“祭礼太简，祠堂之制，士大夫家急宜力行”（注：康熙《宝应县志》卷3《风俗》，1962年扬州古旧书店油印本。）。而耐人寻味的是永春县风俗俭朴，无侈靡之风倒出现了问题，“俗俭朴，无浮靡汰侈之习，但未免过啬，而简于礼节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州志”。）。</p>
<p>　　镇海县志也对当地经济能力差、无力措办丧事的贫穷小户予以谴责，“葬用石椁，贫者用砖……按……其在穷檐小户，葬不用椁，以砖砌于四周，上覆之以石，且无封土，日久砖欹石压，以致棺尸狼籍；若遇水潦，则漂没无存，积习相沿，恬不为怪”（注：乾隆《镇海县志》卷4 《风俗》，乾隆十七年刊本。）。</p>
<p>　　同时，某些方面铺张繁冗却可宽容甚至得到赞许。丧葬奠吊方面，会稽县志认为殡殓不应俭薄，而宴请不能丰盛，“至于乡里有遇丧辄举族坐食，宁薄于殡殓而丰于饮食，此风俗之漓，惟在司民社者力为挽回耳”，而对于当地“棺择坚木，……葬以砖为椁，以石为墙，大夫用翁仲、望柱、墓志铭、神道碑，士庶家则砌石为坟”等习俗却没有任何意见，且认为当地总体上丧事“大率用文公家礼”（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1936年铅印本。）。在当时正统观念看来，“丧葬，送死大事，以哀为本，以衣衾棺椁为重”（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附录邑绅薛侃《乡约》。）。广东澄海与福建清流之间路途遥远，隔山阻水，但澄海县“棺椁用杉，以闽省清流县产者为上”。莫说在两省之间搬运木材颇费周折，即使福建本省之内置办亦属不易，李光地《榕村续语录》载：“闽有油杉木，生长于地下，人偶掘地得之，以为宝。做棺木试法，六月以生肉置其中，久但乾缩，不臭腐。安溪师为太老师置一副，值四五百金”（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礼仪》；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中华书局，1995年，第715页。</p>
<p>　　《朱子家礼》亦有棺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之说，而洪武五年诏定：“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明史》卷60《礼志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这种棺木莫说贫寒之户，即使中产之家穷其所有也不易置办，然而却不见当时澄海县志作者对此有丝毫批判。涉县“不信堪舆，无停柩不葬者”，原文注曰“三日曰排三，五日曰排五，稍多排七排九，视吊客多少，大户慎重其事，或至经岁”，经年逾月反而被赞许为“慎重其事”（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嘉庆四年刊本。）。安溪县在明代“侈靡相高，用度糜费，民间稍益匮乏，坊市中尤事花鸟，击筑弹筝之声，达于宵夜，寝失朴笃之风”（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风土》，乾隆二十二年刊本。）。金山县“以前风俗淳厚如此，驯至范叔子撰《据目钞》时（指明范濂《云间据目钞》），已不胜感叹矣。若今日之奢靡无等，使叔子见之，其且噱且嗔，又当如何，男子衣帽无论士庶舆台，但力所可为，虽狐貉不忌，其女人朝衣朝裙，几于遍地，其他狷巧纤丽，不可殚述”（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稍益匮乏”、“力所可为”均表明是在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内，但却又说其侈靡，可见奢靡的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并非是根据个人收入，或是否超出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而是是否符合礼制和等级秩序。</p>
<p>　　于是，我们经常在明清文献中看到，关于奢靡的述评有两种方式十分明显：一是判断其“奢靡”时重点指出存在着僭越行为、与“礼”不符等，二是对僭越等行为深恶痛绝、不可宽恕。例如：“俗尚浮华，疏于礼节”（注：嘉靖《赣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引旧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侈妇饰，僭拟妃嫔，娼优隶卒之妇亦有黄金横带者，俗之敝也，斯为甚”（注：正德《建昌府志》卷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尚侈靡者，僭礼逾分之不顾，习矫虔者，竟利健讼之弗已，所谓淳朴之####或几于熄矣”（注：嘉靖《常德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虽仆隶卖佣亦轩然以侈靡争雄长，往往僭礼逾分”（注：嘉靖《衡州府志》卷1《风俗》耒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竞奢侈者，吉凶庆####饮食燕会之盛，尤多逾节。”（注：嘉靖《宁州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缀兽头，循分者叹其不能顿革。万历以后迄于天崇，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注：乾隆《震泽县志》卷25《风俗》，光绪十九年刊本。）“宴席以华侈相尚，盖有僭逾之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71《湖州府风俗考》，第16419页。）“里俗本朴，近则仆隶菜佣亦泰然以侈靡相雄，长珍羞，服饰僭拟士绅，越礼逾分，莫此为甚。”（注：康熙《吴郡浦里志》卷3《风俗》，康熙四十一年刊本。）“不贵俭德，徒以华靡相高，丈夫被文绣服，纳采履，女子服五采金镂衣，以金铢翡翠为冠，嫁娶辄用长衫束带而乘驷马高车，家皆厅事，与官品第宅相埒……”（注：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丧礼以厚葬为美……至于私人皂隶越礼犯分，被服轻暖，真邮城之一蠹也。”（注：乾隆《高邮州志》卷6《典礼志》引《隆庆志》， 乾隆四十八年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刻本。）</p>
<p>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看法。张翰《松窗梦语》：“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划一之法。代变风移，人皆志于尊崇富侈，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今男子服锦绮，女子饰金珠，是皆僭拟无涯，逾国家之禁者也。”说原本“望其服，而知贵贱；睹其用，而明等威。今之世风，侈靡极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7《风俗纪》，第140页；卷4《百工纪》，第76页。）。顾起元引明人王丹丘《建业风俗记》曰：“嘉靖十年以前，富厚之家，多谨礼法，居室不敢淫，饮食不敢过。后遂肆然无忌，服饰器用，宫室车马，僭拟不可言。又云正德已前，房屋矮小，厅堂多在后面，或有好事者，画以罗木，皆朴素浑坚不淫。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金碧辉煌，高耸过倍，往往重檐兽脊如官衙然，园囿僭拟公侯。下至勾阑之中，亦多画屋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5《建业风俗记》，第170页。）奢侈与是否僭越、遵守礼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范濂说：“吾松素称奢淫黠傲之俗，已无还淳挽朴之机。兼以嘉隆以来，豪门贵室，导奢导淫，博带儒冠，长奸长傲，日有奇闻叠出，岁多新事百端，牧竖村翁，竞为硕鼠，田姑野媪，悉恋妖狐，伦教荡然，纲纪已矣”（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08页。）。姚世锡说浙江吴兴，“吾乡风俗，本尚俭朴，簪缨世胄，咸谨守礼法，无敢僭侈……”（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等等，都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观念。</p>
<p>　　正因为明清时期等级性如此严明，因而不仅仅以道德舆论作为衡量与制约措施，甚至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违反者受到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给予刑事处分。明初“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成化六年户科都给事中丘弘等上奏：“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尚侈，不拘贵贱，概用织金宝石服饰，僭拟无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盘糖缠等物，上下仿效，习以成风，民之穷困殆由于此……乞严加禁革，如有仍前僭用服饰，大张酒席者，许锦衣卫官校及巡城御史缉扑。”（注：《明宪宗实录》卷86，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康熙元年，定军民人等有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为服饰者，禁之。三十九年……（重申）军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有以貂皮为帽者，并禁之……（雍正）二年，又申明……官员军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皮、米色、香色及鞍辔用米色、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议处。该管官员不得举发亦如之。”（注：《清史稿》卷103《舆服二》，中华书局，1977年。）所以地方志说某些人奢侈是违背法律，“他如田舍佣家，畜产粟稍盈，便侈衣服鼓乐，不循法度……”（注：康熙《乐会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1958年广东图书馆油印本。）</p>
<p>　　综上所述，明清人的奢侈判断是从不同方面展开的，有时仅指上述的某一个方面，但一般情况下是综合了上述几个方面，不过最后一个方面最为关键。例如泾县县志载：“明初新离兵革，地广人稀，上田不过亩一金，人尚俭朴，丈夫力耕稼、给徭役，衣不过土布，非达官不用纻丝；女勤纺绩、蚕桑，居室无大厅，事高广惟式。成化弘治间，生养日久，轻役省费，民称滋殖。此后渐侈，田或亩十金，民居或僭仿品官第宅，男子衣文绣，女子服五彩，衣珠翠，饰金银，务华靡，喜夸诈，好刚使气，有健讼告讦者，商贾亦远出他境，嫁娶奢靡，生女多不育，丧葬用佛事，至惑于风水，暴露经年，或縻费以葬，而于亲垄岁时祭祀，间多阙然，习随时异而莫之知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嘉靖县志》，1914年重印本。）明人何塘亦谓：“自国初至今百六十年，承平日久，风俗日侈，起自贵近之臣，延及富豪之民，一切皆以奢侈相尚。一宫室台榭之费，至用银数百两，一衣服燕享之费，至用银数十两，车马器用，务极华靡。财有余者，以此相夸，财不足者，亦相仿效，上下之分，荡然不知。风俗既成，民心迷惑，至使闾巷贫民，习见奢僭，婚姻丧葬之仪、燕会赙赠之礼，畏惧亲友讥笑，亦竭力营办，甚至称贷为之。”（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卷144，中华书局，1962年，第1440页。）</p>
<p>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现在的奢侈概念套用到明清人身上是不妥的。简言之，今人所谓的奢靡一般是指生活方面，而且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内容，充其量加上了社会道德与生活方式的考量，即浪费浮华、生活淫靡。而明清时期的奢侈有时看似就经济等方面而言，而实际上其背后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身份与等级，其根本标准是是否遵从当时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其次才是道德与经济。</p>
<p>　　<strong>二、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演变</strong></p>
<p>　　近年来学者们经常论及明清奢靡现象的盛衰与扩展，注重分析其在时空方面的变化，但却忽略对奢靡观念这一问题发展变化的深层次考察。正因为从地方志来谈奢靡观念者绝少，故对这一观念变化的考察更为罕见（注：参见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这里，本文将就上述奢靡观念在明清时期的变化与某些非主流性的奢侈观念作一初步考察。为行文方便，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p>
<p>　　（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等得到默认与肯定，甚至不再属于奢侈之列，同时认为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而不是将消费者的心态作为成因与判断标准。</p>
<p>　　明清时期福建的一些变化值得注意，例如万历《邵武府志》卷10《风俗》部分多次指出所属各州县所谓的奢侈状况，如泰宁县，“泰之产只苎布耳，苎布之外，一丝一絮，必易于外。而今之富民子弟，服必罗绮，色必红紫，长袖大带，自为得意。一人倡之，十人效之，浮侈已极”。然而到了清代，在与其相邻的延平府，雍正《永安县志》的观念则显著不同，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民皆务本力农，谨身节用，间有挟策出游吴越者，即炫其侈丽，不过衣服器用偶传新派，酒食宴饮颇示珍奇，土著之人罕有竞效之者，固无害于奢俭之大防也”（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p>
<p>　　在其他地区，也出现以平实的语言记述此类现象，将其视为客观现实而未置褒贬之词。如：“凡宴会，主人先期折柬，届日催邀，先献茶食，乃列席，宾主献酬毕，就坐，或八簋十簋毕陈， 更洁杯斝，陈果碟，或十六或二十，富家或张乐设优，姻亲初会，尤重常会，肴馔亦十簋或八簋（乡间多用九簋），近世不拘簋数，惟以肴馔之美、器皿之精为盛。”（注：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风俗》，1940年重印本。）有的认为对稍许的奢华无需制止，防微杜渐大可不必，“国初兵氛胥焰，士民之蓬葺绳框、缊袍土簋犹多不给。今则室宇翚飞，而衣裳蝣楚，婚丧亦多兢耀，然风气由朴始华，尚非太甚，可无奢而示俭之虞”（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更有甚者还为不逾制的奢侈行为辩护，如嘉庆《东台县志》说：“素封之家稍事奢侈，然不至逾制也。”（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引《中十场志》。）</p>
<p>　　万历年间，松江一带迎神赛会，后被禁止，“各镇赁马二三百匹，演剧者皆穿鲜明蟒衣靴革，而幞头纱帽，满缀金珠翠花，如扮状元游街，用珠鞭三条，价值百金有余，又增妓女三四十人，扮为寡妇征西、昭君出塞，色名华丽尤甚，其他彩亭旗鼓兵器，种种精奇，不能悉述，街道桥梁，皆用布幔，以防阴雨，郡中士庶，争挈家往观，游船马船，拥塞河道，正所谓举国若狂也……壬辰（1592），按院甘公严革，识者快之”（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11页。）。苏州府也对演戏报赛加以禁止，“四五月间二麦登场时，醵人金钱，即通衢设高台集优人演剧，曰扮台戏。其害，男女纷杂，方三四里内，多淫奔，又盗窃乘间，且醵时苛敛，伤及农本，乡镇尤横，近二三年以禁暂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 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9页。）。</p>
<p>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志对春祈秋报之中的演戏娱乐予以正面记述，在宣化府，“春秋祈报，里社则长者敛赀，少者趋事，备牲礼祀神，召优人作戏剧娱之……其会中人竣事，则依辈行序坐，飨神馂余，鼓吹喧阗，醉饱歌舞而罢”，而且官方也参与其中的娱乐活动，“附郭三卫轮年递办于定安门官厅，卫官督委旗甲，整备车辆及各色器物，选集优人小妓，装饰如西施采莲、昭君出塞之类，种种变态，竞巧争妍，教习数日，谓之演春。届期都司长贰率属往迎，前列优妓，殿以春牛，士女纵观，填塞街市……谓之送春”（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不过这种演戏酬谢在制度上还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肯定。到雍正时期这一情况发生变化，雍正皇帝认为对于演戏娱庆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他说：“查州县村堡之间，豪强地棍借演戏为名敛钱肥己，招呼匪类，开设赌场，男女混淆，斗殴生事，种种不法，扰害乡愚。此则地方有司所当严禁者。至于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欢庆之会，歌咏太平，在民间有必不容已之情，在国法无一概禁止之理”，批评“但称违例演戏，而未分晰其原由，则是凡属演戏者皆为犯法”的做法。另外根据江南总督赵弘恩乾隆元年的上奏，他在雍正年间曾对地方上的聚众演戏等严加禁止，“是以地方凡有随会烧香、团聚演戏，流而为酗酒乱淫、结党积匪，大有关于世道人心，密访严拿”，但对去年冬天江南的演戏报谢之举却有另一番解释与处置，“缘去冬江南之民因蠲免皇恩，间有演戏报谢之举……且时值冬末春开，麦穗未生，无从蹂躏，虽亦当惩禁，然缘其欢欣鼓舞，出自中诚，和气冲融，天心致顺。是以臣曾面谕诸属，留心劝禁，勿相夸耀”，认为民间演戏报谢等是属于乾隆所说的“天理之宜、人情之顺”之事，因此演戏未必“违例”应禁，而需要具体分析其原因（注：乾隆元年四月十八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历史档案》2001年第1期，第29页。）。</p>
<p>　　另外，一些地方志的作者将当地消费水平的高低与经济盛衰相联系，由对奢侈的主观批判转向寻求、解释其背后的客观原因，为奢靡的存在寻找依据。嘉靖《太平县志》记载，明初“法尚严密，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人们衣着住居朴素，合乎规定。“正统间，稍稍盛此，法网亦渐疏阔”。成化弘治间，“生理滋殖，田或亩十金，屋有厅事，高广倍常，率仿效品官第宅，丈夫衣文绣，袭以青绢青绸，谓之衬衣，履丝策肥，女子服五采，衣金珠”。正德中年以来因经济衰退，“虽日挞而责其奢靡佚游，不可得已”（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虽然也提及法律疏严与奢侈风气之间的关系，但将经济的盛衰作为最核心的原因，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太湖县地方资料认为，当地明末时“日流侈靡，乐嬉游，相习浮竞，亦渐积使然。今又颇向勤俭，或亦势穷则返之理耶”（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78《安庆府风俗考》，第14711页。）。康熙《龙游县志》也持同样观点：“邑中室庐，往称朴素，万（历）中叶，渐以雕琢相尚，近日物力不瞻，始稍稍从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更有的县志回避等级伦理，由对所谓奢侈的指责与否定变为一定的肯定与赞许。康熙《石埭县志》载：“《旧志》，灯节有四十八大姓，轮放花灯，照天烛地，笙歌达旦，为鱼龙曼衍之戏。此虽耗费，然亦见升平日久，风景繁华。今则闾阎告匮，亦无前此之侈靡矣”，将所谓的侈靡视为社会升平、经济文化繁荣的表现（注：康熙《石埭县志》卷2《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另外就同一地区而言，认为奢俭之别是由于贫富不同造成的，乾隆《安溪县志》指出：“贫富不一，奢俭顿殊，城邑乡村，习尚不无各别”（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礼制》。）。道光《广宁县志》说：“康熙雍正间，墙宇质朴。</p>
<p>　　迩来山田广辟，特产之利数倍于前，附城富室，陶砖砌石，丹楹刻桷，一屋动费多金，乡村富户大略类是。其次多用土砖，略加粉饰，贫民则茅茨竹篱，仍前俭朴”（注：道光《广宁县志》卷12《风俗》，1933年铅印本。）。</p>
<p>　　上述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这一认识在部分私人文集中也有反映。陈祖范曾对此评述道：“闻诸故老，享宾或二品四品而已，今以陈馈八簋为常供，器加大，味加珍；衣服多布葛，冬寒绝少裘者，今出必重裘以为观美，余时非罗绮不御矣；往时屦袜之属出女红，今率买诸市肆矣；往时茶坊酒肆无多家，贩脂胃脯者，恒虑不售，今则遍满街巷，旦旦陈列，暮辄罄尽矣；往时非贵显不乘轩，今则肩舆塞路矣；歌酒之画舫日益增，倡优之技日益众，婚娶摄盛之仪日益泰，为土稚桂魄诸哗器之物日益巧，隙地皆构屋，官河为阳沟，而琴川故迹益湮，凡此者岂非人民富庶之效哉？”即认为明清时期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如此消费是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富庶的具体体现（注：陈祖范：《司业文集》卷2《昭文县志未刻诸小序•风俗》，浙江图书馆藏乾隆二十九年刊本，此据影印本。）。</p>
<p>　　（二）对奢侈的评价出现变化，重点强调其在当时社会的经济功能。认识到“奢靡”对个人与社会所带来的后果不同，区分了个人奢侈与社会增加消费的不同功用，肯定部分人奢侈消费对繁荣经济、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等方面的作用。</p>
<p>　　在上述有关明清时期的正统观念中，“奢靡”是被当作消极的社会现象与生活方式来对待的，认为对其应全盘否定、严加批判、及时纠正。而且就经济层面而言，一般也强调其负面影响：</p>
<p>　　一种观点认为，奢侈势必导致家庭败落，嘉靖《江阴县志》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说到：“国初时，民居尚俭朴，三间五架制甚狭小，服布素……成化以后，富者之居，僭侔公室，丽裙丰膳，日以过求，既其衰也，维家之索，非前日比矣”（注：嘉靖《江阴县志》卷3《风俗记第三》，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是家庭由富转贫的原因。建宁县“俗奢”，当地谚语有“千金之家，三遭婚娶而空，百金之家，十遭宴宾而亡”（注：嘉靖《建宁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邵武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富有的家庭也会因此穷困败落。正如云霄县志所说：“奢靡，家之蠹也”（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总之认为奢侈消费对家庭不利。</p>
<p>　　也有认为奢侈是导致部分人贫困的原因之一。嘉靖《通许县志》说：“成化以前，人心古朴，酒乃家酿，肴核土产，是后，崇尚侈僭，食菜至二三十豆，酒必南商粥（鬻）者，民之贫乏，未必专此，然此亦致贫之一端也”（注：嘉靖《通许县志》卷上《人物•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如皋县“俗尚侈靡，人家多以贫乏；男女衍期，甚者鬻产贷金，以致贻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第14560页。）。</p>
<p>　　明人何塘亦说：“官吏剥削，差科繁重，风俗奢僭，生齿蕃多，此四者，在民之财，所以空虚而不足也”，“则奢僭一事，实生众弊，盖耗民财之根本也”（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第1437、1440页。）。强调奢侈消费是这些人“致贫”的主因。</p>
<p>　　更有认为奢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衰退，正德《松江府志》载：“成化以来，渐侈靡，近岁益甚，然其殷盛非前日比矣”（注：正德《松江府志》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甚至说奢侈必将引起上天的惩罚，应引以为戒，康熙《巢县志》曰：“至万历末及天启、崇祯初，人争以宫室高大，衣服华丽、酒食丰美为荣，燕会海味错陈者数十种，器用务求精巧，至担夫妇女，亦着彩帛，田农佃户亦设丰席，虽借贷亦为之，非是则以为耻”，“皇清受命，渐返朴素，然积流既久，余俗犹存，不知靡费天物，必有天殃，与其奢丽以召灾，岂若俭勤而好义”（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p>
<p>　　不过与上述逻辑不同，有的地方志已认识到风俗奢俭实与物产丰啬有密切关系，“物产之难易丰啬，实与风俗之勤惰奢俭相为表里”（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p>
<p>　　实际上早在明代中期，有的地方志已对建立在经济繁盛之上的所谓奢侈的否定意见提出质疑，正德《姑苏志》说：“吴下号为繁盛，四郊无旷土，其俗多奢少俭，有陆海之饶，商贾并凑，精饮馔，鲜衣服，丽栋宇，婚丧嫁娶，下至燕集，务以华缛相高，女工织作，雕镂涂添，心殚精巧，信鬼神，好淫祀，此其所谓轻心者乎？”崇祯《吴县志》对此观点予以继承（注：正德《姑苏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又，崇祯《吴县志》卷10《风俗》，文字稍异。）。明清时期有些地方对奢侈现象已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风俗奢僭……官府习于见闻，通无禁约，间有一二贤明之官，欲行禁约，议者多谓奢僭之人，自费其财，无害于治，反讥禁者不达人情”（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第1440页。）。在浙江，“灯市绮靡，甲于天下，人情习为固然。当官者不闻禁止，且有悦其侈丽，以炫耳目之观，纵宴游之乐者”（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第79页。）。赵翼在广州的做法也属此类，“广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猝难禁也。蜑户本海边捕鱼为业，能入海挺枪杀巨鱼，其人例不陆处。脂粉为生者，亦以船为家，故冒其名，实非真蜑也……余守广州时，制府尝命余禁之，余曰：‘此风由来已久。每船十余人恃以衣食，一旦绝其生计，令此七、八万人何处得食？且缠头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绝”（注：赵翼：《檐曝杂记》卷4《广东蜑民》，中华书局，1982年，第62页。）。</p>
<p>　　这种新的奢靡观在明清私人文集中得到集中体现，明代松江人陆楫就明确提倡部分人“崇奢”，认为奢俭乃客观形势使然，“余每博观天下之势，大抵其地奢则其民必易为生，其地俭则其民不易为生者也。何者？势使然也。今天下之财赋在吴、越，吴俗之奢，莫盛于苏、杭之民，有不耕寸土而口食膏粱，不操一杼而身衣文绣者，不知其几”，“若今宁、绍、金、衢之俗最号为俭。俭则宜其民之富也；而彼诸郡之民，至不能自给，半游食于四方。凡以其俗俭而民不能以相济也”。肯定部分富有者奢侈消费对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只以苏杭之湖山言之，其居人按时而游，游必画舫肩舆，珍羞良酿，歌舞而行，可谓奢矣。而不知舆夫、舟子、歌童、舞妓，仰湖山而待爨者不知其几。故曰，彼有所损，此有所益。若使倾财而委之沟壑，则奢可禁。不知所谓奢者，不过富商大贾豪家巨族，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而已。彼以粱肉奢，则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纨绮奢，则鬻者、织者分其利”。他认为奢俭与贫富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就截然不同，“论治者类欲禁奢，以为财节则民可与富也。噫！先正有言，天地生财，正有此数，彼有所损，则此有所益。吾未见奢之足以贫天下也。自一人言之，一人俭则一人或可免于贫；自一家言之，一家俭则一家或可免于贫。至于统计天下之势则不然”。为了达到天下富庶这一目的，应采取因俗而治，不可笼统禁奢，“治天下者，欲使一家一人富乎，抑将欲均天下而富之乎？……吴越之易为生者，其大要在俗奢，市易之利，特因而济之耳，固不专恃乎此也。长民者因俗以为治，则上不劳而下不扰，欲禁奢可乎？”（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这一点，明人李豫亨、清人法式善有相同的观点，法式善引李豫亨《推篷寤语》：“今之论治者，率欲禁奢崇俭，以为富民之术，殊不知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彼亏此盈，彼益则此损。富商大贾、豪家巨室，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正使以力食人者，得以分其利，得以均其不平。孟子所谓通功易事是也。上之人从而禁之，则富者益富，贫者愈贫也。吴俗尚奢，而苏、杭细民，多易为生。越俗尚俭，而宁、绍、金、衢诸郡小民，恒不能自给，半游食于四方，此可见矣。则知崇俭长久，此特一身一家之计，非长民者因俗为治之道也。予闻诸长者云。”（《陶庐杂录》卷5，中华书局，1959年，第161页））魏世俲也为奢侈行为辩护，区分了奢侈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不同功用，否定一味地惜财节俭行为，肯定部分人提高消费对繁荣经济的作用，他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吝者之积其财也，害在财。害在身者无损于天下之财，害在财，则财尽而民穷矣。今夫奢者割文绣以衣壁柱，琢珠玉而饰其用器，倡优饮酒，日费百万，然必有得之者，其财未始不流于民间也。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今夫吝者，菲衣恶食，吊庆之节，不修于亲戚；杯酌干糇之欢，不接于邻里。惟以积财为务，有入而无出。甚则坎土穴墙以藏埋之。是故一人小积则受其贫者百家，一人大积则受其贫者万家……夫天下之财，不之此，即之彼，周而复者，势使然也。”（注：魏世傚：《奢吝说》，《清经世文编》卷53《户政二八》，中华书局，1992年，第1340页。）</p>
<p>　　王士性也提到增加消费对扩大就业的作用：“游观虽非朴俗，然西湖业已为游地，则细民所藉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时禁之，固以易俗，但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咸失其本业，反不便于此辈也。”（注：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第69页。）至魏源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俭奢崇黜应区别对待，帝王与贫民应崇俭，而富民则应崇奢，“俭，美德也；禁奢崇俭，美政也。然可以励上，不可以建下；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周礼》保富，保之使任恤其乡，非保之使吝啬于一已也。车马之驰驱，衣裳之曳娄，酒食鼓瑟之愉乐，皆巨室与贫民所以通工易事，泽及三族”，认识到尚奢只能局限于“富民”，这样会刺激生产与服务行业（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第73页。）。</p>
<p>　　（三）对积极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富利益的肯定，认为其与奢侈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p>
<p>　　上文指出，在明清人的传统观念中，奢俭之别常常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对是否过多地从事工商业及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持批评态度。但是从明代中期以来，民间追求财利成为不可遏制的时代潮流，“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求妇聘女之徒，但问富家，其门第清白渐不论也，人情轻贤而重利若此”（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经商之盛在一些地区十分突出，甚至弃儒而就贾，士人、官僚经商在一些地区也比较显著，泾县在成化之前，“鲜事商贾，尤贱工作”。然而至嘉靖年间，“商贾亦远出他境”。乾隆时期，“操奇赢，走四方者多矣。且韦带之士，往往名登庠序而躬竞锥刀。良由井疆如故，户口日繁，人满为虞，则谋生是亟，固其所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成化、嘉靖与乾隆（钱）志。）。万历《冠县志》卷一也说“冠盖之家公然为商贾之行”。云霄县志说当地“有理学之儒、有气节之儒、有文学事功之儒，最下名利之儒极矣”（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p>
<p>　　通过种植经济作物以增加收入，在一些地区已成时尚，南靖县“山居之民，种苎麻、竹、蔗，高下瘠地皆宜，取值颇多，俗尤尚之”（注：乾隆《南靖县（姚）志》卷2《风土志》，乾隆八年刊。）。在此形势下出现对从商言利的肯定，认为工商也是本业，明人赵南星说：“农之服田，工之饬材，商贾之牵车牛而四方，其本业然也。”（注：赵南星：《赵忠毅公文集》卷4《贺李汝立应科举序》，崇祯十一年刊本。）王阳明认为：“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国之所及者而业焉。”（注：王阳明：《阳明全书》卷25《节庵方公墓表》，四库备要本。）士农工商并无质的差别，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注：余英时指出：尽管我们在明代以前找到商人活跃的事实，甚至清代中叶以后仍有轻商的言论，然而新四民论即商人地位的上升在16世纪开始显现。有关从私人文集资料来说明明清士商关系的变化，请参余著《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内在超越之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354—373页）。）。</p>
<p>　　在不少地方志中，虽对从商言利有所贬斥，却未将其归之于奢侈。如山西汾阳县“民遂率逐于末作，走利如鹜，而又无富之实，有富之名”（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龙溪县“邑地瘠卤，恒仰食于他郡，火耕水耨之夫，终岁勤劬，犹苦贫，惟种蔗及烟草，其获利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田渐少而粟弥匮乏，几何其不枵腹耶。邑工号最朴，近则纱绒之利不胫而走，机杼轧轧之声相闻，非尽出于女手也；木工圬者竞为雕梁朱甍，以负妍斗巧，细至垆镌缝纫之属，亦争能角技，厚取值焉。大商巨贾，握算持筹，以外洋为膻壑，危樯高舰出没驶风激浪中，脂腻所归，无所畏苦，而酒削卖浆者流，来自外郡，刀锥之末，亦足自豪。末富则病农，此之谓矣”（注：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光绪五年增补重刻本。）。有的地方志将工商之众视为合理现象，如弘治《句容县志》说，“因地窄人稠，于勤农之外，商贾工艺尤众，家多富饶，而文物颇盛，人皆以京畿首县称之”，并未对从事工商业予以谴责（注：弘治《句容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更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视工商为末业、工商业者导致奢侈之风不同，有的地方志认为不仅士农工商均是客观存在的行业，而且商人群体并不见得一家炫耀奢侈，“农贾工作之徒，皆著本业，不以奢侈华丽为事”（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绍兴府“有陂池灌溉之利，丝布鱼盐之饶，其商贾工作，皆习简朴，不华丽”（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90《绍兴府风俗考》，第16566页。）。嘉庆《涉县志》，“西人善贾，涉民慕之，远出逐什一之利，苏杭关东无不至”，然当地“虽富室无华构”，“今俗尚虽浮靡，而此乡愿朴如故”（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p>
<p>　　（四）虽然奢靡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某些传统观念仍继续保持。“奢靡”观念的相对变化体现出该时期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p>
<p>　　首先，对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继续肯定。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变化中，提倡或放任奢侈是有条件的。如陆楫说：“先富而后奢，先贫而后俭，奢俭之风，起于俗之贫富”，也就是“因俗而治”。魏源也说“禁奢崇俭”，“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这些人包括地方志的作者均强调奢侈与生活水平提高、物产丰盈、经济发达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优越这一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但关于奢侈对个人、家庭的危害也有明确的认识。如魏世傚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注：以上资料出处参前揭文。）。顾公燮说：“况此种暴殄之徒，率皆骄盈矜夸，不知稼穑艰难，使必定以限制不得逾越，势必归于嫖赌一途，是外虽不奢华，而其实比奢华尤甚”（注：顾公燮：《清夏闲记摘钞》卷上《苏俗奢靡》，上海涵芬楼秘笈本。关于此，可参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从相对的意义上讲，存在着“崇奢黜俭”；而从普遍的意义而言，则是“崇奢”未必“黜俭”，与前述乾隆《清泉县志》对稍许奢华“可无奢而示俭之虞”形成鲜明对比。浦城县志主张对于民间普遍的过多消费保持警惕，“婚嫁竞华侈，庆唁颇逾礼，生女多不育，疾病缓于延医，急于巫祝，居丧作佛事，所费不赀，信堪舆家言，停柩或十数年不葬。示俭示礼，是在主持风教者”（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引顺治县志。）。主张对于家庭而言，个人收入与消费必须相适应，否定不顾个人收入的一味消费。</p>
<p>　　其次，对片面追求财利予以否定，“重利”而不“轻义”，重视工商而并不轻视士农。在地方志中，对于重利忘义行为予以谴责：“按今时婚嫁皆以为重事，然古之重重在承先，今之重重在夸俗，故以多仪为尚，岂知极盛难继，而偶缺又易召嫌，以致婚媾仇仇，骨肉参商，皆言利实始之”（注：乾隆《诸暨县志》卷9《风俗》，乾隆三十八年刊本。）。乾隆《蒲州府志》说：“所为俭者，贫富之隔，秦越视其亲戚者有焉，锱铢之较，财贿重于性命者有焉，乃至千金之子，躬田耜而不休，封君之家，同后门以自觳，作劳不顾其迫，处己莫知其余”（注：乾隆《蒲州府志》卷3《风俗》，乾隆十九年刊本。</p>
<p>　　该志对人们过多从事工商业有一定的否定看法，“郡俗以勤俭闻者久矣。然其所为勤者，或逐刀锥于末富，而力不尽乎田蚕，计不知乎树畜。幸岁一获，则妇子饱食而嬉，丈夫负柱而息”。）。明人中后期以来，工商业得到肯定，但不管是赵南星所说的工商与农业一样也是本业，还是王阳明所说“四民异业而同道”，均是肯定工商业（者）的地位与重要性，没有将其凌驾于士农之上，重视工商并不是要全部放弃治学入仕与经营农业。而且即使就工商业者地位变化的认同而言也有一定限度，姚世锡记载严我斯在一次聚会中的行为就颇为典型，“严存庵（即严我斯）先生，康熙甲辰首胪，官至少宗伯……公居乡极严肃，人绵敬惮，县父母诞辰，乡士大夫制锦称觞，一市侩援例入成均，厕名其中，窃附宾馆末座，公齿爵俱尊，居首座，与者皆旧识，惟末座垂首无一语，公谛视之，大声问姓名，其人举以对，公毅然曰，此间非足下坐处，其人踉跄而去。”（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37页。）可见即使是援例入国子监，也因曾做过商业买卖，不仅自己有自卑心态，也为官宦所不齿。</p>
<p>　　第三，尽管礼乐之制稍有变化，但伦理纲常、等级秩序依然作为判断奢侈的关键性标准。明清时期人们并不拘泥“六礼”等规定，而是有所变通，抛弃了一些繁文缛节与消费事项。有的地方志作者认为，风俗原本因地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夫五方异习，千里殊风，民生俗尚大都勿类焉。尔君子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以一道德同风俗转移化导之机，诚在上而不在下也”（注：嘉靖《建阳县志》卷3《风俗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对迂儒拘泥《朱子家礼》，稍有不合大加底毁提出批评：“王者监于前代，斟酌损益，各成一朝之令典，或有偏州下邑，习俗所沿，要皆总其大纲，禁其太甚，使不悖于道耳。拘儒不通礼意，动引据《家礼》一书，稍有未合，则以为非，虚文诋饰，欲以移风易俗，盖亦疏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在私人文集中，据《推篷寤语》：“舆图各有所产，物性各有所宜，如橘过淮则为枳，貉逾汶则死是矣。君子之为治也亦若是。齐其教不易其宜，同其政不易其俗，要使不过其则可也，若概以吾法一切整齐之，把持之，则徒驱民思乱而已。”（注：法式善：《陶庐杂录》卷5引《推篷寤语》，第161页。）</p>
<p>　　有的地方志认为不必一概遵从六经之礼，如泰兴县志尽管抱怨冠服“贵贱亡等”，但也认为“婚姻……大都男婚女嫁，视家有无，概从俗宜，不必户执六经之礼，从滋承筐刲羊之诮也”（注：康熙《泰兴县志》卷1《风俗第六》，据抄本。）。</p>
<p>　　而有的对删节相关礼仪予以肯定，于是某些礼制的具体内容已与古礼规定有所不同，“马介愍准紫阳《家礼》而节略之，著《四礼辑宜》，人多遵之，渐复古礼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其问名、请期、奠雁，虽大户概从节省”（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p>
<p>　　实际上《朱子家礼》也与古礼不同，明清时期民间对此也予以确认，“婚礼，古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朱文公酌量通俗，省去问名，合纳采，省去纳吉，合纳币，以从简便”。（康熙《开封府志》卷12《典礼》风俗附，同治二年刊本）“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也。《家礼》以问名并入纳采，以纳吉请期并入纳币，以备六礼之数，其实止纳采、纳币、亲迎三礼而已。”（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60《风俗志》引《雍正志》，嘉庆十五年刊本））。人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与某事项的实际需要，举行仪式，进行消费，婚“娶之日，不亲迎，而有谓之亲迎者，婿至妇家，成合卺礼，偕妇返，无踏藁、牵红诸仪节。贫家偶行之，意在惜费，非欲复古也”（注：嘉庆《山阴县志》卷11《人民志•户口风俗》，嘉庆十一年刊本。）。“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先遣姓氏通书，次遣使及媒氏行六礼”，“庶人止用纳采纳征亲迎而简省其仪”（注：康熙《衢州府志》卷25《风俗》，光绪八年刊本。）。“古有六礼，今止纳采、纳币、请期，俗便之”（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 “六礼等仪犹多废缺，冠礼不知三加”（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等等。</p>
<p>　　在地方志中，虽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但同时认为对贱妨贵、少凌长需严加惩戒，是整顿风俗的最重要、最紧迫的问题，“惟治丧一节，鲜遵《家礼》，其最失者，亲方死而盛服艳饰，以临殡殓……而一二凶狠顽民，贱至于妨贵，少至于凌长，小至于加大。抑思儒绅巨族固不可以欺罔小民，而小民又可以肆其横逆、蔑视尊贵乎……锄其梗而使之不敢肆，拔其莠而使之有所惩，庶几化行俗美之首务也哉”（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p>
<p>　　这实际是讲风气习俗要控制在“礼”所规定的适度的范围之内。诚如封丘县志所赞扬的，“其丧婚以礼，约不至陋，丰不及靡……贫富不相耀，强弱不相侵，灾患相恤”（注：康熙《封丘县（孟）续志》卷3《风俗》， 康熙三十六年刊本。）。</p>
<p>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明清时期的奢侈观念及其演变，即便是这些“小儒”与庶民百姓之间，以及其他不同阶层之间、观念与行为之间及不同的语境情况下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明代民间已出现“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等现象（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崇华黜素，虽名家右族亦以侈靡争雄长，往往逾越其分而恬然安之”（注：弘治《上海志》卷1《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文只是立足于地方志来考察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并将人们经常讨论的“大儒”的奢靡观透过“小儒”的言论加以考察分析。我们说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变迁明显，奢靡的时空范围也有不少变化，这在地方志中非常明显，但方志作者奢靡观念的变化相对较少，特别是质的、关键性的变化并未出现，一些变化也还只能算作非主流观点，这也许有助于理解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2年04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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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控制与自治之间：国家与社会互动视野下的明清乡村秩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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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Jan 2013 23:46:0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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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乡村秩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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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古代乡村的门牌 　　回顾学界关于明清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研究，经历了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论”，到自下而上的“自治论”的转变。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反思这种“不是国家力图控制地方，就是地方试图对抗国家”的二元对立关系——这种矛盾即便存在，显然也不是全部。王朝制度与民间社会之间并非是一种单向度的实施与支配的关系，实际处于一种交融与互动的状态。我们需要追问的也许是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国家权力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是否具有自我组织的能力，并由此而产生内在自生型秩序？ 国家权力的边界及其在乡村社会的呈现 　　倘若我们将“权力”视为一群人施加于另一群人的内在影响力，而不仅仅局限于外在的官职与官位，则“皇权不下县”只是一种主观性的臆断。姑且不论明清时期七品知县之下尚有八品之县丞、九品之主簿、从九品之巡检以及典史、驿丞、仓大使等未入流的佐杂官员，单就中央王朝通过设立在广大乡村中的里甲、保甲等乡里组织，征发大量徭役兴修城池、办理漕粮、戍守疆土等，以维护大一统帝国的现象而论，倘若没有国家对乡村的控制，焉能如此？如果说徭役与税收是衡量政府对基层社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指标，则正像唐代的《石壕吏》和清代的《役夫行》所言，“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皇权对于百姓人身控制能力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乡村社会中的“国家在场”是毋庸置疑的。 　　从乡里组织的基本职能而言，明代的里甲制度与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将高度分散的农村居民整体上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中，直接成为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权力化表现。除了基层赋税与地方治安之外，对于乡村社会的其他公共事务，国家权力的介入是有选择性的。以国家与水利的关系为例，一方面我们的确看到国家直接干预诸如黄河、长江、运河等有关漕运与水利安全的大型水利工程，以及江南海塘、两湖堤防等事关国计民生的水利建设。另一方面对大量遍布南北农耕区的塘堰沟渠等中小型水利灌溉工程，无论其兴修的主体、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呈现出“民间化”趋势。只有当用水秩序受到外来势力的强烈冲击或内部出现严重利益纠纷之时，才会主动寻求国家力量的介入。 　　因此，我们发现，明清时期的官府对于乡村治理更多是一种危机式的处理方式，即除非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和案件纠纷，官府尽可能不介入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选择性介入与地方官府对乡村的“无为”而治，部分是缘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乡村社会呈现蜂窝状结构。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村落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而这只是其一，更为重要的则是乡村社会拥有一套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自我维护的机制。 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的变化与乡村秩序的新构建 　　一般认为，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宗族、乡里组织、士绅阶层。如果说乡里组织更多地扮演着国家权力在乡村执行者的角色的话，那么宗族和士绅则在一定程度成为社会力量的代表。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保甲、宗族还是士绅，在明清时期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基层权力结构与地方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成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 　　就士绅阶层而言，自宋代开始，随着印刷、书籍与教育的推广，官僚士人阶层不断发展，出现了所谓“士的地方化”趋势，但直到明代，士绅才真正成长为一个在地方社会发挥广泛作用的领导阶层。考诸史实，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和功能：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特权，通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与官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俨然代表官方对本地乡村进行统治，形成“乡村绅治”局面。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时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层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正是源于在地方公益慈善活动、公共工程建设中所积聚的地方性权威，使得面临地方叛乱和农民起义之时，他们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维持地方秩序。 　　作为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明清时期的宗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化与庶民化趋势，宗族的普遍化使之成为基层社会重要的民间组织。宗族通过以族规、族长、祠堂为核心的组织管理系统，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救济保障系统，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礼仪教化系统，对家族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形成较稳固的家族社会秩序。明清宗族在庶民化的同时，也出现政治化的趋向，在清代保甲制度运行实态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由宗族各姓氏、各房分轮充保甲职役的现象，也就是说宗族与保甲在基层运作过程中处于一种相互重叠的状态。 　　而从明清乡里组织而言，里甲与保甲在乡村推行过程中，面对或聚或散的乡村聚落形态，大体都采取了一种“地域化”倾向，即尽可能向地缘性的村庄靠拢，以适应现实的村社结构。对于宗族势力，政府在允许民间祭祀始祖、创建宗祠的同时，也通过批准族规、设立族正的方式加以引导和利用。总的来说，明清时期宗族对国家的依附和支持多于对抗。同样，面对日益扩张的绅权，在晚清保甲制度的建设中，许多地方官员将原本游离于乡里制度之外的士绅正式纳入到保甲体制中，出现了乡里职役的“士绅化”。 　　保甲制度对于宗族组织与士绅阶层的吸纳和融合，体现出明清乡里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些变化意味着清代国家权力渗入控制基层社会更为复杂了，同时也反映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的削弱。但与此同时，地方上绅衿等中介势力的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由于这些中介势力作用的加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与国家政治体制上的中央集权趋势得以调和甚至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统一又是在充满种种矛盾的状态下实现的。 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互动下的乡村治理 　　毫无疑问，明清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不能简单视为“控制”与“自治”的二元对立。而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出发，我们就不应停留在所谓“强国家、弱社会”或者“弱国家、强社会”这种静态和结构性的概述层面，而应该从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出发，通过“事件—过程”的分析方法，探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特定情景下是如何运作和体现的。 　　就国家权力而言，尽管一般认为明清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得到高度发展的时期，但这也许只是官僚政治的一种表面现象，无论是明朝废除宰相、还是清朝设立军机处，更多的还是体现在皇权对于官僚行政权力监控的强化。就乡村社会而言，自宋至明清，随着“士”的地方化和宗族的庶民化，在地方精英的经营与宗族组织的管理下，民间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越来越强大，举凡架桥修路、养老育婴、施粥赈灾、修渠灌溉等等，更多地由民间力量来承担。也就是说，中国历代中央集权主要体现在县级以上的官僚政治中，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却是另一番景象：在以增长缓慢的农业税收为主体支撑的财政体系下，传统国家无法将正规官僚制度的触角延伸到村落社会中去，只能是有选择地介入和渗透。 　　可以说，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并非是一种“你进我退”的对抗状态，晚清绅权、族权以及各类民间力量对于乡村管理的强化是和地方公共事务不断增多相适应的，它们更多是填补了传统国家因受政治资源限制而留下的权力空白。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讨论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认识到它是有区别和分层的，比如皇权与官僚行政权之间、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而民间社会同样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士绅阶层中的上层与下层之间、科举正途与捐纳及军功异途之间，地方商人、农民、渔户、军户、船户等不同身份和职业之间。因此我们发现在地方社会出现纠纷之时，不同利益集团也会通过各自地缘、血缘、业缘等资源，去寻找不同国家权力（包括地方官、京官、皇帝等）和社会资源的支持。而从区域的整体史的视野出发，各种权力的运作其实是共同作用于地域社会之中。 　　黄宗智曾将中国传统乡村的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的简约化治理”。笔者则根据对明清两湖乡村社会的实证研究，概括为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和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共同构成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一方面，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以保证赋税的征收和国家对乡村的统治。另一方面，国家依托乡村内在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代理人方式，实现简约化治理。而民间各种草根组织——宗族、会社、水利组织等——在维护日常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来源：光明日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132"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13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132" title="20130116_005"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116_005.jpg" alt="" width="400" height="304"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国古代乡村的门牌</p>
<p>　　回顾学界关于明清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研究，经历了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论”，到自下而上的“自治论”的转变。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反思这种“不是国家力图控制地方，就是地方试图对抗国家”的二元对立关系——这种矛盾即便存在，显然也不是全部。王朝制度与民间社会之间并非是一种单向度的实施与支配的关系，实际处于一种交融与互动的状态。我们需要追问的也许是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国家权力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是否具有自我组织的能力，并由此而产生内在自生型秩序？</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国家权力的边界及其在乡村社会的呈现</strong></p>
<p>　　倘若我们将“权力”视为一群人施加于另一群人的内在影响力，而不仅仅局限于外在的官职与官位，则“皇权不下县”只是一种主观性的臆断。姑且不论明清时期七品知县之下尚有八品之县丞、九品之主簿、从九品之巡检以及典史、驿丞、仓大使等未入流的佐杂官员，单就中央王朝通过设立在广大乡村中的里甲、保甲等乡里组织，征发大量徭役兴修城池、办理漕粮、戍守疆土等，以维护大一统帝国的现象而论，倘若没有国家对乡村的控制，焉能如此？如果说徭役与税收是衡量政府对基层社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指标，则正像唐代的《石壕吏》和清代的《役夫行》所言，“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皇权对于百姓人身控制能力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乡村社会中的“国家在场”是毋庸置疑的。</p>
<p>　　从乡里组织的基本职能而言，明代的里甲制度与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将高度分散的农村居民整体上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中，直接成为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权力化表现。除了基层赋税与地方治安之外，对于乡村社会的其他公共事务，国家权力的介入是有选择性的。以国家与水利的关系为例，一方面我们的确看到国家直接干预诸如黄河、长江、运河等有关漕运与水利安全的大型水利工程，以及江南海塘、两湖堤防等事关国计民生的水利建设。另一方面对大量遍布南北农耕区的塘堰沟渠等中小型水利灌溉工程，无论其兴修的主体、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呈现出“民间化”趋势。只有当用水秩序受到外来势力的强烈冲击或内部出现严重利益纠纷之时，才会主动寻求国家力量的介入。</p>
<p>　　因此，我们发现，明清时期的官府对于乡村治理更多是一种危机式的处理方式，即除非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和案件纠纷，官府尽可能不介入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选择性介入与地方官府对乡村的“无为”而治，部分是缘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乡村社会呈现蜂窝状结构。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村落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而这只是其一，更为重要的则是乡村社会拥有一套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自我维护的机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的变化与乡村秩序的新构建</strong></p>
<p>　　一般认为，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宗族、乡里组织、士绅阶层。如果说乡里组织更多地扮演着国家权力在乡村执行者的角色的话，那么宗族和士绅则在一定程度成为社会力量的代表。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保甲、宗族还是士绅，在明清时期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基层权力结构与地方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成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p>
<p>　　就士绅阶层而言，自宋代开始，随着印刷、书籍与教育的推广，官僚士人阶层不断发展，出现了所谓“士的地方化”趋势，但直到明代，士绅才真正成长为一个在地方社会发挥广泛作用的领导阶层。考诸史实，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和功能：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特权，通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与官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俨然代表官方对本地乡村进行统治，形成“乡村绅治”局面。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时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层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正是源于在地方公益慈善活动、公共工程建设中所积聚的地方性权威，使得面临地方叛乱和农民起义之时，他们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维持地方秩序。</p>
<p>　　作为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明清时期的宗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化与庶民化趋势，宗族的普遍化使之成为基层社会重要的民间组织。宗族通过以族规、族长、祠堂为核心的组织管理系统，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救济保障系统，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礼仪教化系统，对家族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形成较稳固的家族社会秩序。明清宗族在庶民化的同时，也出现政治化的趋向，在清代保甲制度运行实态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由宗族各姓氏、各房分轮充保甲职役的现象，也就是说宗族与保甲在基层运作过程中处于一种相互重叠的状态。</p>
<p>　　而从明清乡里组织而言，里甲与保甲在乡村推行过程中，面对或聚或散的乡村聚落形态，大体都采取了一种“地域化”倾向，即尽可能向地缘性的村庄靠拢，以适应现实的村社结构。对于宗族势力，政府在允许民间祭祀始祖、创建宗祠的同时，也通过批准族规、设立族正的方式加以引导和利用。总的来说，明清时期宗族对国家的依附和支持多于对抗。同样，面对日益扩张的绅权，在晚清保甲制度的建设中，许多地方官员将原本游离于乡里制度之外的士绅正式纳入到保甲体制中，出现了乡里职役的“士绅化”。</p>
<p>　　保甲制度对于宗族组织与士绅阶层的吸纳和融合，体现出明清乡里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些变化意味着清代国家权力渗入控制基层社会更为复杂了，同时也反映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的削弱。但与此同时，地方上绅衿等中介势力的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由于这些中介势力作用的加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与国家政治体制上的中央集权趋势得以调和甚至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统一又是在充满种种矛盾的状态下实现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互动下的乡村治理</strong></p>
<p>　　毫无疑问，明清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不能简单视为“控制”与“自治”的二元对立。而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出发，我们就不应停留在所谓“强国家、弱社会”或者“弱国家、强社会”这种静态和结构性的概述层面，而应该从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出发，通过“事件—过程”的分析方法，探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特定情景下是如何运作和体现的。</p>
<p>　　就国家权力而言，尽管一般认为明清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得到高度发展的时期，但这也许只是官僚政治的一种表面现象，无论是明朝废除宰相、还是清朝设立军机处，更多的还是体现在皇权对于官僚行政权力监控的强化。就乡村社会而言，自宋至明清，随着“士”的地方化和宗族的庶民化，在地方精英的经营与宗族组织的管理下，民间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越来越强大，举凡架桥修路、养老育婴、施粥赈灾、修渠灌溉等等，更多地由民间力量来承担。也就是说，中国历代中央集权主要体现在县级以上的官僚政治中，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却是另一番景象：在以增长缓慢的农业税收为主体支撑的财政体系下，传统国家无法将正规官僚制度的触角延伸到村落社会中去，只能是有选择地介入和渗透。</p>
<p>　　可以说，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并非是一种“你进我退”的对抗状态，晚清绅权、族权以及各类民间力量对于乡村管理的强化是和地方公共事务不断增多相适应的，它们更多是填补了传统国家因受政治资源限制而留下的权力空白。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讨论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认识到它是有区别和分层的，比如皇权与官僚行政权之间、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而民间社会同样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士绅阶层中的上层与下层之间、科举正途与捐纳及军功异途之间，地方商人、农民、渔户、军户、船户等不同身份和职业之间。因此我们发现在地方社会出现纠纷之时，不同利益集团也会通过各自地缘、血缘、业缘等资源，去寻找不同国家权力（包括地方官、京官、皇帝等）和社会资源的支持。而从区域的整体史的视野出发，各种权力的运作其实是共同作用于地域社会之中。</p>
<p>　　黄宗智曾将中国传统乡村的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的简约化治理”。笔者则根据对明清两湖乡村社会的实证研究，概括为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和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共同构成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一方面，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以保证赋税的征收和国家对乡村的统治。另一方面，国家依托乡村内在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代理人方式，实现简约化治理。而民间各种草根组织——宗族、会社、水利组织等——在维护日常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光明日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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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视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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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Dec 2012 00:17:2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水利社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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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提　要】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反思和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二是充分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讨论水利与社会、水利与国家的关系。三是吸收人类学研究成果，以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宗族范式为基础，实现了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的转变。四是具有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学术自觉，实现了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当前国內的明清水利社会史研究具有理论创新潜质。 　　【关键词】明清；中国；水利社会；理论 　　【作者简介】张俊峰，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社会史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方兴未艾，吸引了国内外历史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研究者的关注。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水利工程、水利技术等并非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重点，而是更多地关注水利与区域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内在关联性，其学术旨趣在于通过水利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社会历史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无意强调水利的某种所谓“中心”或“决定性”地位。在此过程中，国内外研究者质疑、反思了魏特夫的治水社会理论，得出“水利社会”强于“水利国家”，“水利社会”较诸“水利国家”更有意义的认识，从而实现了从“治水国家”向“水利社会”的视角转换[2]。系统梳理和总结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问题与方法，对于今后更加深入细致、创新性地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以反思与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 　　无论是中国、日本还是欧美学术界，在涉及中国水利史研究的相关问题时，几乎无一例外会提及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即著名的治水国家说。简言之，魏特夫治水学说的核心观点是，在南亚与东亚三角洲平原地区，在农业与人口发展的基础一一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国家机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得出了他的著名理论：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国家与社会都可以理所当然地被描述为“水利的”。在东方的“治水社会”里，为了保障国家力量永久地大于社会力量，避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与王权抗衡的政治力量，统治者在军事、行政、经济乃至宗教信仰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因此，东方社会一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若没有外部强力的介入，东方专制主义社会是不能被打破的。[3]   　　在中国学术界，魏特夫的这一学说被视为一种反动学说，认为它是冷战背景下由西方理论家炮制出来的蓄意歪曲亚洲国家历史的反动论调，具有浓厚的东方主义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批评者通常选择自上而下的宏观视角，以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来展开批评。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本身而言，迄今并未有中国学者能够自下而上地从水利社会的角度对话并质疑魏特夫的治水国家理论，即未说明为什么在中国“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更为重要，更有意义。相反，冀朝鼎在1936年用英文发表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中，不仅援引了魏特夫早期关于亚洲治水问题的学说，而且着重论述了古代中国国家在大型水利工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和地位，强调水利与历代封建国家基本经济区的密切关系，客观上也间接支持了魏特夫的治水国家学说。[4] 　　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国际脉络而言，毋庸讳言，从水利社会角度对话魏氏学说的工作，则是由欧美学者完成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史学家魏丕信、美国史学家彼得•C．珀杜、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和兰辛。其中，魏丕信对魏特夫的批评既尖锐又深刻，其认识建立在对16—19世纪“中华帝国晚期”湖北省水利的实证研究基础上。他不同意魏特夫将中国国家的结构、功能及意识形态与水利管理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认为“这样一种总概性认识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这一地域广阔、地形多样而且政区严密的地理实体。而且，即便在大部分地区，水利事业是根本性的，中央集权化的中国政府无论在其兴起阶段，还是在其发展的最后阶段，都被认为除了管理各种各样的灌溉和水利防护工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功能与作用。最后，即使考虑到国家在水利上的核心功能，国家及其官僚体系也不是水利问题的惟一因素，不是惟一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作者进一步指出“魏特夫模式”的理论缺陷，“随着宏观行政管理结构与地方组织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国家对即使是江汉大堤这样大规模的堤防系统所承担的责任也淡化了。这导致了一些服务于短期的、地方或个人利益的设施之逐步增加，而这些设施又大都逸出于官府一直在推进的规章与政策之外”。正因如此，他提出可以把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的观点反过来加以解释，认为“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要更为强大。[5]这一针对性的批判不仅有利于研究者廓清对水利国家说的认识，更有力地阐明了开展“水利社会”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6]。 　　彼得·C．珀杜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史时，也对话并质疑了魏特夫的理论，他指出：“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就其属性来说，需要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合作劳动，一个流行的理论认为这种合作必须由支配整个社会的庞大官僚政府进行组织，湖南的灌溉者们对清政府成功的抵制则提供了相反的例证，多数水利工程并非必须由范围广大的国家来管理。”“官方通常并不独自从事大规模的工程，而主要依靠地方士绅与土地所有者们的合作。”[7]由此他重点去探讨水利组织成员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综合魏丕信和珀杜的研究可知，二人对魏特夫的批评其实是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进行的，意在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研究中国水利社会史。在此过程中，遭遇到了魏特夫的治水学说，故而会围绕魏氏学说的正确与否来开展必要的研究。这条经验完全适用于当前国内的水利社会史研究。 　　相比之下，格尔茨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中国水利问题的研究，但其学说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格尔茨是西方学界与魏特夫治水学说对话最为直接的一位人类学者。在《尼加拉：19世纪的巴厘剧场国家》一书中，他认为巴厘农业灌溉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国家行政，而在于基层生产单位的自治，基层农业仪式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的仪式包括两种，即上层王权仪式和基层自治生产单位的农业仪式。但是王权在放水仪式中的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农业仪式主要是由生产单位自己进行的。由此提出“剧场国家”的概念，意在说明国家上层的政体只是象征性的管理，注重展示性的表演；地方性村落政体才是地方事务的主体。[8]另一位人类学家兰辛针则对格尔茨的“剧场国家”观，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国家的象征权力并非仅仅是表演性的，而是真实地参与着产权的一整套文化安排，进而指出他巴厘岛农业仪式超越王权仪式的原因在于水系对诸侯王国的超越，与格尔茨不同，他认为这里的仪式涉及三种角色：上层的王权、中层的祭司神权和基层生产单位即灌溉会社的仪式。其中，灌溉会社之上的中层水庙神权在灌溉中的作用最大，而不是格尔茨所认为的基层生产单位(灌溉会社)或者魏特夫强调的上层王权。水庙系统中仪式贯通于神权和底层社会，形成一个整体，并与王权分离。[9]通过讨论，厘清了水利与国家、水利与神庙、水利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为中国学界提供了一个异文化的参照物，对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尽管两位人类学家的观点有所差别，但他们对魏特夫治水学说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否定了魏特夫所认定的国家在水利中的决定作用和支配地位，揭示了水利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内涵。 　　综合来看，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以提问和对话的靶子。以此为出发点，不但可以厘清魏特夫理论的意识形态实质，解构所谓的治水国家学说，而且可以进一步深化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展现中国水利社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二、“国家与社会”理论在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并不过时 　　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封建王朝专制统治的国家。既不同于人类学意义上的非洲“无国家社会”[10]，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究竟应该怎样去认识和理解中国，采取何种手段或策略来应对变化着的中国?这是摆在西方汉学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国家与社会”理论可以视为数十年来西方汉学界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钥匙，对中国学界也产生了深刻影响。欧美学者的中国水利史研究，正是建立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之上。 　　魏丕信和珀杜在对湖南、湖北水利的研究中，致力于解决国家以何种方式干预或者控制水利，地方社会如何应对国家干预和控制，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如何博弈等问题。这一旨趣，在两人论文标题中就有明显的体现。[11]魏丕信发现：“明清时代国家在发展大规模水利控制设施方面的努力，非但未能加强对地方社会和土地资源配置的控制，反而诱发了私人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欲望，进而使私人财产通过对公有或国有土地的侵占而增加。其结果，它们使集中的、合理的水利管理越来越成为问题。”[12]珀杜的研究也同样发现：清代官方在水的控制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在逐步减小，对地方水的管理方面的干预几乎不存在。在水利管理方面，社会明显比国家更有力量，这与魏特夫的观点完全相反。地方组织在排除国家权力对其生产活动的干预方面，比在惩戒那些因私自建筑堤坝和不去认真维修堤坝而破坏了公共规范的地方士绅方面，来得更为有效。[13]这样的认识表明，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水利社会史研究中仍然是很有效的。 　　与此二人专门的水利史研究相比，杜赞奇和黄宗智在各自有关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也涉及了水利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问题。杜赞奇运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工具，以19世纪河北省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的事例来说明文化网络是如何将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融合进一个权威系统的问题。但是，他考察的重点是水利组织与乡村不同利益群体如村庄、士绅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庙宇体系的象征性权威等问题。[14]从结果来看，水利更多地是与地方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社会是主体，国家只是作为一个外部因素而存在。   　　黄宗智在华北乡村研究中，讨论了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涝灾与社会经济结构两个问题。关于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的关系，他吸收了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通过比较华北平原与长江、珠江三角洲治水工程的差别，认为“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两者也许可以视为同一生态系统里互相关联的两个部分，显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15]但是作者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是将华北水利简单化地分为由国家建造和维修的大型防洪工程和由个别农户挖掘和拥有的小型灌溉井两类，忽视了华北水利的多样性问题，因而无法回答在华北这样一个宗族组织不发达的区域，水利灌溉由谁来组织的问题，这需要水利社会史研究者来回答。关于涝灾与政治经济结构的关系，作者提出由于排灌的差别，造成作物布局的不同，这就影响了华北区域农业商品化的程度，进而导致了社会分化的问题。[16]这一分析不仅使我们认识到水利社会史研究既有水利的方面，还有水害的方面；不仅要关注水利与社会如何组织的关系，也要关注水利与区域社会发展进程的联系性。 　　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预设下，魏丕信注意到了16—19世纪中国水利中存在的“发展一危机一衰退”周期问题，相对应的是“大规模的国家干预”一“国家作为本地区各种矛盾的仲裁者”一“国家屈服于本地区的困难”三个阶段。这就是魏丕信著名的“水利周期论”，对国家与水利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解释，并得到了珀杜的响应，“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重要”的观点正是通过这样的实证研究得出来的。[17]与此相比，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也可以视为对水利社会研究的一大贡献。他的研究表明，在水利社会研究中，必须尊重地方或者社会的民间传统和知识，不能一味强调国家的视角和立场。只有多角度地观察社会，才能对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形成客观而公正的认识。 三、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研究的转变 　　西方人类学家在研究中国社会时，首先选择了宗族问题，其代表人物是汉学人类学家弗里德曼。他对中国宗族问题的兴趣，旨在用汉学人类学的经验来反思人类学的一般理论。在弗里德曼之前，福忒思和埃文斯一普里查德等人在非洲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无政府、无国家社会的“裂变宗族制”，并用裂变宗族制来回答在“没有统治者的部落”或“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下秩序如何被维系的问题。通过比较非洲经验和中国经验，弗里德曼发现这一范式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这个集权式的国家中同样存在着宗族现象。中国的国家和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与非洲不同的中国现象，构成了弗里德曼中国宗族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 　　弗里德曼继承了来自英国人类学系统的功能学派的“世系群”与“社区”概念，利用林耀华等人的研究成果，开展汉人宗族研究，将宗族定义为环绕祠产的地域化宗祧团体，即宗族需建立在一定财产基础上。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是由水利灌溉系统、稻米种植、边疆社会、宗族内部社会地位分化等四项变量促成的。弗里德曼认为，种植稻米而有农业盈余，容许稠密人口生长；而水利灌溉系统的建立需更多劳力合作，因此促成土地的共作与宗族的团结；边疆社会移民为防御外来威胁，则容易促成宗族的团结；社会地位分化有利于调控宗族内部的排列，分化得越严重，运行得越好，也即异质性强化了这一体系，并以此对比非洲世系群裂变制度。[18]不难发现，水利在弗氏对华南的宗族研究中，只是作为一个变量来存在的，并非其论述的重点。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弗里德曼提出了在稻米种植这种生态经济下，水利与宗族二者之间相互适应性的问题，从而为此后的水利社会研究史埋设下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与假设，水利灌溉系统与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华南和华北有没有差异，在宗族力量分散、力量弱小的地方，是否还存在这样的对应关系?这样的问题，遂成为后继者的跟进研究中努力解决的重要学术命题。 　　作为弗里德曼的弟子，巴博德以台湾乡村的水利调查为例，对弗里德曼“水利灌溉系统促成宗族团结”的假说提出挑战，进而阐述了“水利社会学”思想。他最感兴趣的问题是“一个社区的水利系统怎样影响到该地社会文化的模式”。他发现，在依赖雨水和小规模灌溉的时期，冲突和合作较少。随着灌溉规模的扩大，冲突和合作也随之增多，于是就出现了跨地域的联合组织；在出现大规模的灌溉前，劳力比较紧张，人们更喜欢组成联合家庭。之后，劳力需求相对缓和，大家庭的数目也随着减少。他的结论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依赖雨水的地区比依赖灌溉的地区更可能维持大家庭。至少，我已表明不同的灌溉模式能导致重要的社会文化适应和变迁。”[19]巴博德的这一观点，对于开展中国水利社会不同类型的研究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反观中国人类学界对水利问题的关注，受到至少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弗里德曼的经典论述；二是格尔茨、兰辛等人对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灌溉会社水利仪式的研究[20]；三是近年来中国历史学界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持续升温。中国人类学者发现“在很多区域社会中，水不但是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地方社会得以建构的纽带。中国人类学对物与物质文化的研究方兴未艾，水作为一种介于物与神之间的范畴，或许正是联结物的研究与此前‘神’的研究的关键环节。”[21]2004年，王铭铭在参加了山西大学主办的“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后，对这次会议上引入注目的“水利社会”的议题作了思考，他认为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水利具有不同的意义，进而导致社会和文化的地区性差异。这种区域差异与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地区性差异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值得研究者认真探讨。此后，王铭铭又主张开展中国不同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并将中国的水利社会区分为“丰水型”、“缺水型”、“水运型”三大类。王铭铭呼吁中国社会科学界要将视角从以往对土地的研究转向与土地资源同等重要的水利的研究上来，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乡土中国与水利中国之间找到历史与现实的纽带，从而有利于分析当下围绕着水利而产生的变迁与问题。[22] 　　张亚辉对太原小站营水利社会的研究可视为对王铭铭学术设想的一个实践。作者提出“水首先要作为一种象征，然后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源”的观点，反映了人类学者对于水的理解。在与行龙、赵世瑜、沈艾娣等历史学者的对话中，他从文化、象征与道德观念的层面，试图重构晋祠水利社会的历史进程[23]，与此前社会史学者对晋祠水利社会史的解释多有不同，对史学界已有的学术观点产生了冲击。石峰以关中“水利社区”为个案，力图揭示在中国北方宗族力量缺失的乡村社会，水利是如何发挥关键作用的，以此对话弗里德曼所确立的汉人人类学宗族理论，[24]从两位青年人类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不难发现，人类学对水利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历史学者的理论预设、观察角度与切人点、研究方法均存在较大差异。 　　与此不同，张小军对山西历史水权问题的探讨，显示了从人类学立场出发的历史人类学者的学术关怀和理论创新能力。1998年，他参加了董晓萍、蓝克利的中法合作研究项目，对山西介休洪山泉域社会作了调查，并最终将对该泉域的研究集中到水权问题上来。他对历史水权的关注，更主要是源自于近年来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与经济学界“围绕产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的学科对话。这一对话最初主要是社会学、人类学家对经济学家单纯在经济学领域内探讨产权问题的一种不满和问难。[25] 　　他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出发，以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为个案，在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体系基础上，提出“复合产权”的概念，指出“复合产权”可以视为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的复合体，并界定他们分别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象征资本的产权形式，试图以“复合产权”这一概念来整合、统领此前社会学界有关中国产权及其实质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并认为复合产权仍然是当今社会一种真实、普遍的现象。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始自觉从历史的视角和立场出发，参与到中国现实社会产权问题、社会变革及转型问题的讨论当中，尊重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和历史传统的国度本身的社会发展规律和特点，使历史水权问题的研究具有了理论高度和实际解释力。 　　从宗族社区研究向水利社区研究的转变，是中国人类学界在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人类学界已有研究基础上的一个本土化实践，其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宗族研究”范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问题基础上，研究者从不同区域的经验研究出发，通过水利的问题来剖析和揭示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和复杂性。 四、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 　　共同体理论最初源自西方世界，然而中国学界尤其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该理论的运用与讨论，更多是受到了日本学界的启发或刺激。中国现当代学者对于共同体理论及相关问题的接触和了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术界利用共同体理论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的系统研究；二是马克思主义原著；三是近年翻译出版的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著作，如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等。其中，日本学术界对共同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似乎最为直接和深远。[26] 　　“水利共同体”是日本学界的中国水利史研究者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自1956年丰岛静英在日本《历史学研究》杂志发表“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一文后，日本学界围绕“中国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问题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先后有多位学者参与讨论。森田明、好并隆司将当时争论的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水利组织结构及其与村庄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结构与村庄阶级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27]但是争论的结果，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自1960年代以来，研究者继续探讨围绕“水利共同体”的问题进行分区域的个案研究。滨岛敦俊从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水利和徭役问题人手研究农村社会结构，他在《总管信仰》一书中提出：无法确认中国的明清时期存在农民之间自然形成的村落共同体。特别是在中国找不到像同时代的日本那样的以水利为中心的固定的共同体式的关系或组织。然而，居住在农村的人们如果不结成某种共同性的组织、进行共同性的活动的话，就无法维持再生产。为此，滨岛从各种角度研究农村社会，逐渐认识到在民间信仰和祭祀中，确实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的活动领域。[28]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滨岛为验证这一观点，在长江三角洲的32个市、县、镇、村进行了多次访谈调查，并把访谈调查和对文献资料的细致分析相结合，揭示出明清时期中国的民间信仰和祭祀中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性的活动领域。滨岛的研究突破了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局限，并将研究转向更为丰富多元的水利社会层面。 　　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可以视为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转向。这一特点，可以通过当代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杰出代表之一森田明有关清代水利史研究的三部学术专著来加以把握。1974年，森田明出版了《清代水利史研究》[29]；1990年，出版了《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30]；2002年，他又出版了《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31]。单单从森田氏三部著作名称的变化，我们就可以明显感受到其学术取向的一个转变。对此变化，森田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文版自序中比较说：“笔者曾于1974年撰著《清代水利史研究》，此一著作主要在考察华中、华南(含台湾)各地的水利组织之地域性形态，并探讨那些水利组织之结构与其基本特性。与此相对的，本书第一部《华中水利社会面面观》，并非从事水利组织之结构的考察，乃是使环绕于水利而形成之地域社会的各种问题，与政治、社会、经济等发生关联，从而作所谓水利社会之历史的探讨。”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当时作者已意识到“水利灌溉、治水等事业无法单独实施，它们必须与历史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方面的各种问题密切配合，方能进行。透过中国水利史之个别研究，方才有可能将各时代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层面或中国社会之历史的特质加以阐明”。[32]值得注意的是，森田明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这一转变，与当时日本中国史学界流行的“地域社会论”有着重要关系，他的研究正是以区域社会的水利问题为切入点来实践并紧随“地域社会论”这一学术潮流的。 　　相比之下，中国学界在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对日本的“水利共同体”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首先是对概念的辨析。国内学界虽然对此多有运用，却缺乏对该概念的细致梳理和确切定义，因而容易陷入“自说自话”、“望文生义”的误区，难以进行有效的对话。钱杭对此概念及时做了梳理。 　　针对日本学者森田明的“明末清初水利共同体解体说”[33]，钞晓鸿以关中水利为依据，提出不同的见解，认为地权集中与否并非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他的研究表明，地权分散是清代关中地区土地占有方式的基本特点，森田明所言土地集中的现象在此并不存在。要探讨关中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必须结合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34]需要指出的是，钞晓鸿对森田明的批评只是对水利共同体解体原因的质疑。与森田明一样，他不但将水利组织与水利共同体两个概念互为替代，而且认可“水利共同体解体”论，不同的只是解体时代有差异而已，并未对“水利共同体论”本身作更进一步的检讨、批评乃至发展，因而存在一定的局限。窃以为，如果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组织两个概念可以互为替代的话，我们完全可以不使用“水利共同体”这个极易产生误解的概念。简言之，学者采用“水利共同体”的概念，究竟想要解决什么样的学术问题，需要考虑清楚。 　　钱杭对水利共同体与水利社会概念的区分，则可视为中国学界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个超越。他认为不必过多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要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一一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人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35]在他看来，水利共同体只不过是水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与此相应，行龙在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明确提出了以水为中心的观点，他指出“如果我们把以水利为中心的区域性社会关系再扩展开来。它与区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宗教、社会生活、社会习俗、社会惯习等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36]同样地，民俗学者董晓萍提出“由县以下的乡村水资源利用活动切人，并将之放在一定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考察，了解广大村民的用水观念、分配和共用水资源的群体行为、村社水利组织和民间公益事业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华北基层社会史”。[37]这种学术理念，反映了当前中国学界“通过水利来看社会”的共同旨趣。 　　由此可见，中国学界在进行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已具有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学术意识，无论是钱杭所言水利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的差别，还是论者所言“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38]都表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已经在自觉朝着区域社会整体史的方向迈进。 结语 　　与学界以往关注较多的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相比，水利可以视为近些年来一个方兴未艾、颇具成长潜力的学术论题。从宏观政治、经济层面来看，水利在历史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军事、社会诸领域所具有的影响和作用，早已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我们从魏特夫的治水国家说和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界对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的集中批判[39]，可以领会水利与政治之间的某种关联性；从冀朝鼎有关水利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的论述，则可以发现水利在区域经济开发中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再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这一微观层面来说，不仅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水利，而且在中国这个历来“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里，人们的生产、生活更是与水利紧密相连。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勃兴，正是得益于水利在地域社会发展中长期扮演的重要角色。 　　就中国水资源分布的整体特点而言，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时空差异性非常显著。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北方水资源相对缺乏，这是最基本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我们再来讨论宗族、祭祀、市场和水利的相互关系问题。不难发现，对于宗族势力强大的中国南方地区来说，宗族和水利之间往往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在弗里德曼的东南宗族研究中已得到一定的关注。[40]对于中国东南地区而言，以宗族问题为统率，可以将祭祀、市场和水利等论题纳入一个整体框架中讨论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影响。然而，对于宗族势力弱小且相当分散的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宗族问题为核心进行讨论，不仅不具有东南地区那样的典型性，而且人们也很难将水利问题纳人到讨论的范畴。这就要求研究者选择一个适用于中国北方区域社会的切人点。窃以为，对于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水利为突破口，有可能将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纳入其中加以综合性讨论。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就水利与宗族、水利与市场、水利与祭祀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进而通过对水利问题的研究，对话宗族理论、市场圈理论、祭祀圈理论……中国历史研究则有望诞生建立在区域实证性经验研究基础上的新理论。当然这里仅是以宗族和水利的比较为例来加以讨论的。对于祭祀、市场等论题来说，当然也遵循着同样的逻辑，笔者不敢厚此薄彼。只不过与宗族理论、市场圈理论、祭祀圈理论相比，学界以往对水利的研究仍主要是实证性的，且是作为上述所谓“中层理论”的附庸，并未能够将水利研究提升到理论高度，从而将水利提高到与宗族、市场、祭祀相对等甚至是临驾于三者之上的地位，这也是笔者近年来努力探讨的一个理论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可以从上、中、下三个层面来加以把握。从上层来看，在今后的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当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仍然具有较大的学术空间和较强的解释力度，无论是众人批评的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人类学界的水利社区还是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论，均可以纳入到这一理论框架之中。这同时也要求研究者切勿简单化地理解和对待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而是要站在世界历史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来龙去脉和内涵。就中层来看，水利与宗族、市场、祭祀等所谓中层理论相比，是传统农业社会最具基础性的生产要素。水利的有无与水利的发达与否，直接影响到地域社会的作物种植结构、经济水平和社会贫富分化，进而影响到地域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可谓是环环相扣。水利与土地、农业密切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地域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相比之下，宗族、市场、祭祀等社会要素则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和平台之上。由此观之，在国家与社会这一宏观理论框架下，水利有可能成为居于宗族、市场、祭祀之上，国家与社会之下的一个中层理论。只不过就目前来看，这种想法还停留在思想层面，尚需付诸大量区域性的实证研究，这也就是第三个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现状来看，与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相比，微观的、地域性的个案研究不是太多了，而是还显得太少，研究者尚需从容地展开地域性、个案的微观研究、整体史的研究。以水利社会类型的比较研究为例，目前较为成熟的水利社会类型屈指可数，如湘湖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山西汾河流域的“泉域型水利社会”、长江中游的“圩垸型水利社会”等。更具地域性和多样性的其他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开展。相信随着多种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成果的涌现，必将出现学界同仁所呼吁的那种效应：“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吾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41] 注释：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提　要】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反思和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二是充分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讨论水利与社会、水利与国家的关系。三是吸收人类学研究成果，以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宗族范式为基础，实现了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的转变。四是具有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学术自觉，实现了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当前国內的明清水利社会史研究具有理论创新潜质。</p>
<p>　　【关键词】明清；中国；水利社会；理论</p>
<p>　　【作者简介】张俊峰，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p>
<p>　　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社会史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方兴未艾，吸引了国内外历史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研究者的关注。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水利工程、水利技术等并非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重点，而是更多地关注水利与区域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内在关联性，其学术旨趣在于通过水利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社会历史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无意强调水利的某种所谓“中心”或“决定性”地位。在此过程中，国内外研究者质疑、反思了魏特夫的治水社会理论，得出“水利社会”强于“水利国家”，“水利社会”较诸“水利国家”更有意义的认识，从而实现了从“治水国家”向“水利社会”的视角转换[2]。系统梳理和总结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问题与方法，对于今后更加深入细致、创新性地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以反思与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strong></p>
<p>　　无论是中国、日本还是欧美学术界，在涉及中国水利史研究的相关问题时，几乎无一例外会提及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即著名的治水国家说。简言之，魏特夫治水学说的核心观点是，在南亚与东亚三角洲平原地区，在农业与人口发展的基础一一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国家机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得出了他的著名理论：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国家与社会都可以理所当然地被描述为“水利的”。在东方的“治水社会”里，为了保障国家力量永久地大于社会力量，避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与王权抗衡的政治力量，统治者在军事、行政、经济乃至宗教信仰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因此，东方社会一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若没有外部强力的介入，东方专制主义社会是不能被打破的。[3]  </p>
<p>　　在中国学术界，魏特夫的这一学说被视为一种反动学说，认为它是冷战背景下由西方理论家炮制出来的蓄意歪曲亚洲国家历史的反动论调，具有浓厚的东方主义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批评者通常选择自上而下的宏观视角，以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来展开批评。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本身而言，迄今并未有中国学者能够自下而上地从水利社会的角度对话并质疑魏特夫的治水国家理论，即未说明为什么在中国“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更为重要，更有意义。相反，冀朝鼎在1936年用英文发表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中，不仅援引了魏特夫早期关于亚洲治水问题的学说，而且着重论述了古代中国国家在大型水利工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和地位，强调水利与历代封建国家基本经济区的密切关系，客观上也间接支持了魏特夫的治水国家学说。[4]</p>
<p>　　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国际脉络而言，毋庸讳言，从水利社会角度对话魏氏学说的工作，则是由欧美学者完成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史学家魏丕信、美国史学家彼得•C．珀杜、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和兰辛。其中，魏丕信对魏特夫的批评既尖锐又深刻，其认识建立在对16—19世纪“中华帝国晚期”湖北省水利的实证研究基础上。他不同意魏特夫将中国国家的结构、功能及意识形态与水利管理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认为“这样一种总概性认识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这一地域广阔、地形多样而且政区严密的地理实体。而且，即便在大部分地区，水利事业是根本性的，中央集权化的中国政府无论在其兴起阶段，还是在其发展的最后阶段，都被认为除了管理各种各样的灌溉和水利防护工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功能与作用。最后，即使考虑到国家在水利上的核心功能，国家及其官僚体系也不是水利问题的惟一因素，不是惟一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作者进一步指出“魏特夫模式”的理论缺陷，“随着宏观行政管理结构与地方组织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国家对即使是江汉大堤这样大规模的堤防系统所承担的责任也淡化了。这导致了一些服务于短期的、地方或个人利益的设施之逐步增加，而这些设施又大都逸出于官府一直在推进的规章与政策之外”。正因如此，他提出可以把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的观点反过来加以解释，认为“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要更为强大。[5]这一针对性的批判不仅有利于研究者廓清对水利国家说的认识，更有力地阐明了开展“水利社会”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6]。</p>
<p>　　彼得·C．珀杜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史时，也对话并质疑了魏特夫的理论，他指出：“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就其属性来说，需要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合作劳动，一个流行的理论认为这种合作必须由支配整个社会的庞大官僚政府进行组织，湖南的灌溉者们对清政府成功的抵制则提供了相反的例证，多数水利工程并非必须由范围广大的国家来管理。”“官方通常并不独自从事大规模的工程，而主要依靠地方士绅与土地所有者们的合作。”[7]由此他重点去探讨水利组织成员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综合魏丕信和珀杜的研究可知，二人对魏特夫的批评其实是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进行的，意在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研究中国水利社会史。在此过程中，遭遇到了魏特夫的治水学说，故而会围绕魏氏学说的正确与否来开展必要的研究。这条经验完全适用于当前国内的水利社会史研究。</p>
<p>　　相比之下，格尔茨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中国水利问题的研究，但其学说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格尔茨是西方学界与魏特夫治水学说对话最为直接的一位人类学者。在《尼加拉：19世纪的巴厘剧场国家》一书中，他认为巴厘农业灌溉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国家行政，而在于基层生产单位的自治，基层农业仪式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的仪式包括两种，即上层王权仪式和基层自治生产单位的农业仪式。但是王权在放水仪式中的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农业仪式主要是由生产单位自己进行的。由此提出“剧场国家”的概念，意在说明国家上层的政体只是象征性的管理，注重展示性的表演；地方性村落政体才是地方事务的主体。[8]另一位人类学家兰辛针则对格尔茨的“剧场国家”观，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国家的象征权力并非仅仅是表演性的，而是真实地参与着产权的一整套文化安排，进而指出他巴厘岛农业仪式超越王权仪式的原因在于水系对诸侯王国的超越，与格尔茨不同，他认为这里的仪式涉及三种角色：上层的王权、中层的祭司神权和基层生产单位即灌溉会社的仪式。其中，灌溉会社之上的中层水庙神权在灌溉中的作用最大，而不是格尔茨所认为的基层生产单位(灌溉会社)或者魏特夫强调的上层王权。水庙系统中仪式贯通于神权和底层社会，形成一个整体，并与王权分离。[9]通过讨论，厘清了水利与国家、水利与神庙、水利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为中国学界提供了一个异文化的参照物，对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尽管两位人类学家的观点有所差别，但他们对魏特夫治水学说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否定了魏特夫所认定的国家在水利中的决定作用和支配地位，揭示了水利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内涵。</p>
<p>　　综合来看，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以提问和对话的靶子。以此为出发点，不但可以厘清魏特夫理论的意识形态实质，解构所谓的治水国家学说，而且可以进一步深化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展现中国水利社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国家与社会”理论在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并不过时</strong></p>
<p>　　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封建王朝专制统治的国家。既不同于人类学意义上的非洲“无国家社会”[10]，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究竟应该怎样去认识和理解中国，采取何种手段或策略来应对变化着的中国?这是摆在西方汉学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国家与社会”理论可以视为数十年来西方汉学界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钥匙，对中国学界也产生了深刻影响。欧美学者的中国水利史研究，正是建立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之上。</p>
<p>　　魏丕信和珀杜在对湖南、湖北水利的研究中，致力于解决国家以何种方式干预或者控制水利，地方社会如何应对国家干预和控制，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如何博弈等问题。这一旨趣，在两人论文标题中就有明显的体现。[11]魏丕信发现：“明清时代国家在发展大规模水利控制设施方面的努力，非但未能加强对地方社会和土地资源配置的控制，反而诱发了私人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欲望，进而使私人财产通过对公有或国有土地的侵占而增加。其结果，它们使集中的、合理的水利管理越来越成为问题。”[12]珀杜的研究也同样发现：清代官方在水的控制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在逐步减小，对地方水的管理方面的干预几乎不存在。在水利管理方面，社会明显比国家更有力量，这与魏特夫的观点完全相反。地方组织在排除国家权力对其生产活动的干预方面，比在惩戒那些因私自建筑堤坝和不去认真维修堤坝而破坏了公共规范的地方士绅方面，来得更为有效。[13]这样的认识表明，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水利社会史研究中仍然是很有效的。</p>
<p>　　与此二人专门的水利史研究相比，杜赞奇和黄宗智在各自有关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也涉及了水利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问题。杜赞奇运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工具，以19世纪河北省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的事例来说明文化网络是如何将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融合进一个权威系统的问题。但是，他考察的重点是水利组织与乡村不同利益群体如村庄、士绅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庙宇体系的象征性权威等问题。[14]从结果来看，水利更多地是与地方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社会是主体，国家只是作为一个外部因素而存在。  </p>
<p>　　黄宗智在华北乡村研究中，讨论了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涝灾与社会经济结构两个问题。关于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的关系，他吸收了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通过比较华北平原与长江、珠江三角洲治水工程的差别，认为“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两者也许可以视为同一生态系统里互相关联的两个部分，显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15]但是作者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是将华北水利简单化地分为由国家建造和维修的大型防洪工程和由个别农户挖掘和拥有的小型灌溉井两类，忽视了华北水利的多样性问题，因而无法回答在华北这样一个宗族组织不发达的区域，水利灌溉由谁来组织的问题，这需要水利社会史研究者来回答。关于涝灾与政治经济结构的关系，作者提出由于排灌的差别，造成作物布局的不同，这就影响了华北区域农业商品化的程度，进而导致了社会分化的问题。[16]这一分析不仅使我们认识到水利社会史研究既有水利的方面，还有水害的方面；不仅要关注水利与社会如何组织的关系，也要关注水利与区域社会发展进程的联系性。</p>
<p>　　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预设下，魏丕信注意到了16—19世纪中国水利中存在的“发展一危机一衰退”周期问题，相对应的是“大规模的国家干预”一“国家作为本地区各种矛盾的仲裁者”一“国家屈服于本地区的困难”三个阶段。这就是魏丕信著名的“水利周期论”，对国家与水利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解释，并得到了珀杜的响应，“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重要”的观点正是通过这样的实证研究得出来的。[17]与此相比，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也可以视为对水利社会研究的一大贡献。他的研究表明，在水利社会研究中，必须尊重地方或者社会的民间传统和知识，不能一味强调国家的视角和立场。只有多角度地观察社会，才能对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形成客观而公正的认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研究的转变</strong></p>
<p>　　西方人类学家在研究中国社会时，首先选择了宗族问题，其代表人物是汉学人类学家弗里德曼。他对中国宗族问题的兴趣，旨在用汉学人类学的经验来反思人类学的一般理论。在弗里德曼之前，福忒思和埃文斯一普里查德等人在非洲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无政府、无国家社会的“裂变宗族制”，并用裂变宗族制来回答在“没有统治者的部落”或“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下秩序如何被维系的问题。通过比较非洲经验和中国经验，弗里德曼发现这一范式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这个集权式的国家中同样存在着宗族现象。中国的国家和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与非洲不同的中国现象，构成了弗里德曼中国宗族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p>
<p>　　弗里德曼继承了来自英国人类学系统的功能学派的“世系群”与“社区”概念，利用林耀华等人的研究成果，开展汉人宗族研究，将宗族定义为环绕祠产的地域化宗祧团体，即宗族需建立在一定财产基础上。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是由水利灌溉系统、稻米种植、边疆社会、宗族内部社会地位分化等四项变量促成的。弗里德曼认为，种植稻米而有农业盈余，容许稠密人口生长；而水利灌溉系统的建立需更多劳力合作，因此促成土地的共作与宗族的团结；边疆社会移民为防御外来威胁，则容易促成宗族的团结；社会地位分化有利于调控宗族内部的排列，分化得越严重，运行得越好，也即异质性强化了这一体系，并以此对比非洲世系群裂变制度。[18]不难发现，水利在弗氏对华南的宗族研究中，只是作为一个变量来存在的，并非其论述的重点。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弗里德曼提出了在稻米种植这种生态经济下，水利与宗族二者之间相互适应性的问题，从而为此后的水利社会研究史埋设下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与假设，水利灌溉系统与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华南和华北有没有差异，在宗族力量分散、力量弱小的地方，是否还存在这样的对应关系?这样的问题，遂成为后继者的跟进研究中努力解决的重要学术命题。</p>
<p>　　作为弗里德曼的弟子，巴博德以台湾乡村的水利调查为例，对弗里德曼“水利灌溉系统促成宗族团结”的假说提出挑战，进而阐述了“水利社会学”思想。他最感兴趣的问题是“一个社区的水利系统怎样影响到该地社会文化的模式”。他发现，在依赖雨水和小规模灌溉的时期，冲突和合作较少。随着灌溉规模的扩大，冲突和合作也随之增多，于是就出现了跨地域的联合组织；在出现大规模的灌溉前，劳力比较紧张，人们更喜欢组成联合家庭。之后，劳力需求相对缓和，大家庭的数目也随着减少。他的结论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依赖雨水的地区比依赖灌溉的地区更可能维持大家庭。至少，我已表明不同的灌溉模式能导致重要的社会文化适应和变迁。”[19]巴博德的这一观点，对于开展中国水利社会不同类型的研究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p>
<p>　　反观中国人类学界对水利问题的关注，受到至少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弗里德曼的经典论述；二是格尔茨、兰辛等人对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灌溉会社水利仪式的研究[20]；三是近年来中国历史学界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持续升温。中国人类学者发现“在很多区域社会中，水不但是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地方社会得以建构的纽带。中国人类学对物与物质文化的研究方兴未艾，水作为一种介于物与神之间的范畴，或许正是联结物的研究与此前‘神’的研究的关键环节。”[21]2004年，王铭铭在参加了山西大学主办的“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后，对这次会议上引入注目的“水利社会”的议题作了思考，他认为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水利具有不同的意义，进而导致社会和文化的地区性差异。这种区域差异与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地区性差异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值得研究者认真探讨。此后，王铭铭又主张开展中国不同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并将中国的水利社会区分为“丰水型”、“缺水型”、“水运型”三大类。王铭铭呼吁中国社会科学界要将视角从以往对土地的研究转向与土地资源同等重要的水利的研究上来，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乡土中国与水利中国之间找到历史与现实的纽带，从而有利于分析当下围绕着水利而产生的变迁与问题。[22]</p>
<p>　　张亚辉对太原小站营水利社会的研究可视为对王铭铭学术设想的一个实践。作者提出“水首先要作为一种象征，然后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源”的观点，反映了人类学者对于水的理解。在与行龙、赵世瑜、沈艾娣等历史学者的对话中，他从文化、象征与道德观念的层面，试图重构晋祠水利社会的历史进程[23]，与此前社会史学者对晋祠水利社会史的解释多有不同，对史学界已有的学术观点产生了冲击。石峰以关中“水利社区”为个案，力图揭示在中国北方宗族力量缺失的乡村社会，水利是如何发挥关键作用的，以此对话弗里德曼所确立的汉人人类学宗族理论，[24]从两位青年人类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不难发现，人类学对水利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历史学者的理论预设、观察角度与切人点、研究方法均存在较大差异。</p>
<p>　　与此不同，张小军对山西历史水权问题的探讨，显示了从人类学立场出发的历史人类学者的学术关怀和理论创新能力。1998年，他参加了董晓萍、蓝克利的中法合作研究项目，对山西介休洪山泉域社会作了调查，并最终将对该泉域的研究集中到水权问题上来。他对历史水权的关注，更主要是源自于近年来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与经济学界“围绕产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的学科对话。这一对话最初主要是社会学、人类学家对经济学家单纯在经济学领域内探讨产权问题的一种不满和问难。[25]</p>
<p>　　他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出发，以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为个案，在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体系基础上，提出“复合产权”的概念，指出“复合产权”可以视为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的复合体，并界定他们分别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象征资本的产权形式，试图以“复合产权”这一概念来整合、统领此前社会学界有关中国产权及其实质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并认为复合产权仍然是当今社会一种真实、普遍的现象。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始自觉从历史的视角和立场出发，参与到中国现实社会产权问题、社会变革及转型问题的讨论当中，尊重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和历史传统的国度本身的社会发展规律和特点，使历史水权问题的研究具有了理论高度和实际解释力。</p>
<p>　　从宗族社区研究向水利社区研究的转变，是中国人类学界在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人类学界已有研究基础上的一个本土化实践，其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宗族研究”范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问题基础上，研究者从不同区域的经验研究出发，通过水利的问题来剖析和揭示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和复杂性。</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strong></p>
<p>　　共同体理论最初源自西方世界，然而中国学界尤其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该理论的运用与讨论，更多是受到了日本学界的启发或刺激。中国现当代学者对于共同体理论及相关问题的接触和了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术界利用共同体理论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的系统研究；二是马克思主义原著；三是近年翻译出版的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著作，如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等。其中，日本学术界对共同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似乎最为直接和深远。[26]</p>
<p>　　“水利共同体”是日本学界的中国水利史研究者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自1956年丰岛静英在日本《历史学研究》杂志发表“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一文后，日本学界围绕“中国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问题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先后有多位学者参与讨论。森田明、好并隆司将当时争论的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水利组织结构及其与村庄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结构与村庄阶级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27]但是争论的结果，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p>
<p>　　自1960年代以来，研究者继续探讨围绕“水利共同体”的问题进行分区域的个案研究。滨岛敦俊从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水利和徭役问题人手研究农村社会结构，他在《总管信仰》一书中提出：无法确认中国的明清时期存在农民之间自然形成的村落共同体。特别是在中国找不到像同时代的日本那样的以水利为中心的固定的共同体式的关系或组织。然而，居住在农村的人们如果不结成某种共同性的组织、进行共同性的活动的话，就无法维持再生产。为此，滨岛从各种角度研究农村社会，逐渐认识到在民间信仰和祭祀中，确实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的活动领域。[28]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滨岛为验证这一观点，在长江三角洲的32个市、县、镇、村进行了多次访谈调查，并把访谈调查和对文献资料的细致分析相结合，揭示出明清时期中国的民间信仰和祭祀中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性的活动领域。滨岛的研究突破了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局限，并将研究转向更为丰富多元的水利社会层面。</p>
<p>　　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可以视为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转向。这一特点，可以通过当代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杰出代表之一森田明有关清代水利史研究的三部学术专著来加以把握。1974年，森田明出版了《清代水利史研究》[29]；1990年，出版了《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30]；2002年，他又出版了《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31]。单单从森田氏三部著作名称的变化，我们就可以明显感受到其学术取向的一个转变。对此变化，森田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文版自序中比较说：“笔者曾于1974年撰著《清代水利史研究》，此一著作主要在考察华中、华南(含台湾)各地的水利组织之地域性形态，并探讨那些水利组织之结构与其基本特性。与此相对的，本书第一部《华中水利社会面面观》，并非从事水利组织之结构的考察，乃是使环绕于水利而形成之地域社会的各种问题，与政治、社会、经济等发生关联，从而作所谓水利社会之历史的探讨。”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当时作者已意识到“水利灌溉、治水等事业无法单独实施，它们必须与历史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方面的各种问题密切配合，方能进行。透过中国水利史之个别研究，方才有可能将各时代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层面或中国社会之历史的特质加以阐明”。[32]值得注意的是，森田明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这一转变，与当时日本中国史学界流行的“地域社会论”有着重要关系，他的研究正是以区域社会的水利问题为切入点来实践并紧随“地域社会论”这一学术潮流的。</p>
<p>　　相比之下，中国学界在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对日本的“水利共同体”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首先是对概念的辨析。国内学界虽然对此多有运用，却缺乏对该概念的细致梳理和确切定义，因而容易陷入“自说自话”、“望文生义”的误区，难以进行有效的对话。钱杭对此概念及时做了梳理。</p>
<p>　　针对日本学者森田明的“明末清初水利共同体解体说”[33]，钞晓鸿以关中水利为依据，提出不同的见解，认为地权集中与否并非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他的研究表明，地权分散是清代关中地区土地占有方式的基本特点，森田明所言土地集中的现象在此并不存在。要探讨关中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必须结合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34]需要指出的是，钞晓鸿对森田明的批评只是对水利共同体解体原因的质疑。与森田明一样，他不但将水利组织与水利共同体两个概念互为替代，而且认可“水利共同体解体”论，不同的只是解体时代有差异而已，并未对“水利共同体论”本身作更进一步的检讨、批评乃至发展，因而存在一定的局限。窃以为，如果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组织两个概念可以互为替代的话，我们完全可以不使用“水利共同体”这个极易产生误解的概念。简言之，学者采用“水利共同体”的概念，究竟想要解决什么样的学术问题，需要考虑清楚。</p>
<p>　　钱杭对水利共同体与水利社会概念的区分，则可视为中国学界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个超越。他认为不必过多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要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一一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人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35]在他看来，水利共同体只不过是水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与此相应，行龙在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明确提出了以水为中心的观点，他指出“如果我们把以水利为中心的区域性社会关系再扩展开来。它与区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宗教、社会生活、社会习俗、社会惯习等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36]同样地，民俗学者董晓萍提出“由县以下的乡村水资源利用活动切人，并将之放在一定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考察，了解广大村民的用水观念、分配和共用水资源的群体行为、村社水利组织和民间公益事业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华北基层社会史”。[37]这种学术理念，反映了当前中国学界“通过水利来看社会”的共同旨趣。</p>
<p>　　由此可见，中国学界在进行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已具有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学术意识，无论是钱杭所言水利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的差别，还是论者所言“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38]都表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已经在自觉朝着区域社会整体史的方向迈进。</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结语</strong></p>
<p>　　与学界以往关注较多的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相比，水利可以视为近些年来一个方兴未艾、颇具成长潜力的学术论题。从宏观政治、经济层面来看，水利在历史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军事、社会诸领域所具有的影响和作用，早已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我们从魏特夫的治水国家说和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界对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的集中批判[39]，可以领会水利与政治之间的某种关联性；从冀朝鼎有关水利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的论述，则可以发现水利在区域经济开发中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再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这一微观层面来说，不仅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水利，而且在中国这个历来“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里，人们的生产、生活更是与水利紧密相连。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勃兴，正是得益于水利在地域社会发展中长期扮演的重要角色。</p>
<p>　　就中国水资源分布的整体特点而言，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时空差异性非常显著。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北方水资源相对缺乏，这是最基本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我们再来讨论宗族、祭祀、市场和水利的相互关系问题。不难发现，对于宗族势力强大的中国南方地区来说，宗族和水利之间往往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在弗里德曼的东南宗族研究中已得到一定的关注。[40]对于中国东南地区而言，以宗族问题为统率，可以将祭祀、市场和水利等论题纳入一个整体框架中讨论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影响。然而，对于宗族势力弱小且相当分散的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宗族问题为核心进行讨论，不仅不具有东南地区那样的典型性，而且人们也很难将水利问题纳人到讨论的范畴。这就要求研究者选择一个适用于中国北方区域社会的切人点。窃以为，对于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水利为突破口，有可能将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纳入其中加以综合性讨论。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就水利与宗族、水利与市场、水利与祭祀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进而通过对水利问题的研究，对话宗族理论、市场圈理论、祭祀圈理论……中国历史研究则有望诞生建立在区域实证性经验研究基础上的新理论。当然这里仅是以宗族和水利的比较为例来加以讨论的。对于祭祀、市场等论题来说，当然也遵循着同样的逻辑，笔者不敢厚此薄彼。只不过与宗族理论、市场圈理论、祭祀圈理论相比，学界以往对水利的研究仍主要是实证性的，且是作为上述所谓“中层理论”的附庸，并未能够将水利研究提升到理论高度，从而将水利提高到与宗族、市场、祭祀相对等甚至是临驾于三者之上的地位，这也是笔者近年来努力探讨的一个理论问题。</p>
<p>　　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可以从上、中、下三个层面来加以把握。从上层来看，在今后的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当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仍然具有较大的学术空间和较强的解释力度，无论是众人批评的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人类学界的水利社区还是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论，均可以纳入到这一理论框架之中。这同时也要求研究者切勿简单化地理解和对待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而是要站在世界历史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来龙去脉和内涵。就中层来看，水利与宗族、市场、祭祀等所谓中层理论相比，是传统农业社会最具基础性的生产要素。水利的有无与水利的发达与否，直接影响到地域社会的作物种植结构、经济水平和社会贫富分化，进而影响到地域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可谓是环环相扣。水利与土地、农业密切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地域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相比之下，宗族、市场、祭祀等社会要素则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和平台之上。由此观之，在国家与社会这一宏观理论框架下，水利有可能成为居于宗族、市场、祭祀之上，国家与社会之下的一个中层理论。只不过就目前来看，这种想法还停留在思想层面，尚需付诸大量区域性的实证研究，这也就是第三个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现状来看，与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相比，微观的、地域性的个案研究不是太多了，而是还显得太少，研究者尚需从容地展开地域性、个案的微观研究、整体史的研究。以水利社会类型的比较研究为例，目前较为成熟的水利社会类型屈指可数，如湘湖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山西汾河流域的“泉域型水利社会”、长江中游的“圩垸型水利社会”等。更具地域性和多样性的其他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开展。相信随着多种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成果的涌现，必将出现学界同仁所呼吁的那种效应：“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吾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41]</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本文为山西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10309)，山西省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1005728)阶段性研究成果。</p>
<p>[2]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裁行龙著《走向田野与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1—99页。</p>
<p>[3]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p>
<p>[4]冀朝鼎著：《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朱诗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p>
<p>[5]魏丕信：《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载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  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4、646页。</p>
<p>[6]与魏丕信的见解相似，王铭铭以中国学界的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为例，在否定魏特夫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水利资源与区域性的社会结合，可能是一个远比‘治水社会说，更为重要的论题”，反映了中外学者的基本共识。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期。</p>
<p>[7]彼得·C．珀杜：《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历史地理》1982年第4辑。</p>
<p>[8]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
<p>[9] Lansing，J．Stephen，Priests andprogrammers：Technologies of Power in the Engineered Landscape of Bali．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of Press．1991．</p>
<p>[10]埃文斯·普里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一个人群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褚建芳、阎书昌、赵旭东译，华  夏出版社2002年版。</p>
<p>[11]魏丕信发表的两篇关于湖北水利的论文主标题分别是《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和《中华帝国晚期国家对水利的管理》；珀杜关于湖南洞庭湖水利的论文主标题是《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p>
<p>[12]魏丕信前揭文，第619页。</p>
<p>[13]彼得·C．珀杜：《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历史地理》1982年第4辑。</p>
<p>[1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8211;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3页。</p>
<p>[1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6页。</p>
<p>[16]黄宗智前揭书，第60—62页。</p>
<p>[17]魏丕信前揭文，第614—650页。</p>
<p>[18]杜靖：《“宗族社区”与“村落共同体”源流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9月9日“争鸣”版。</p>
<p>[19]石峰：《水利的社会文化关联——学术史检阅》，《贵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p>
<p>[20]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Lansing，J．Stephen，Priests and Programmers：Techologies of  Power in the Enigheered Landscape of Bali，1991。</p>
<p>[21]张亚辉：《人类学中的水研究—读几本书》，《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p>
<p>[22]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期。</p>
<p>[23]张亚辉：《水德配天——一个晋中水利社会的历空与道德》．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36、294页。</p>
<p>[24]石峰：《非宗族乡村：关中水利社会的人类学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p>
<p>[25]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p>
<p>[26]钱杭：《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之绪论第三节“关于共同体理论的运用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9—10页。</p>
<p>[27]西冈弘晃：《宋代的水利开发——问题所在与研究动向》，《中村学园研究纪要》1987年第19号。</p>
<p>[28]滨岛敦俊：《总管信仰——近世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研文出版，2001年版。此书中文版名称为《明清江南农村  社会与民间信仰》，朱海滨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
<p>[29]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日本亚纪书房1974年版。</p>
<p>[30]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の研究》，日本东京国书刊行会1990年版，该书中文繁体版于1996年由台湾“国立”编译馆出版。</p>
<p>[31]森田明：《清代の水利上地域社会》，日本福冈中国书店2002年版，该书中文简体版于2008年由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p>
<p>[32]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序，第5—6页。</p>
<p>[33]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在该书中，他以浙江、山西的实证研究为依据，认为地夫钱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即水利共同体之基本原理。随着明末大地主化的进展，致原为水利组织之核心的中小地主阶层没落，遂造成与既有之秩序发生矛盾、对立的情形加剧，因而以地、夫、钱、水为原理的水利共同体趋于瓦解。</p>
<p>[34]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p>
<p>[35]钱杭：《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p>
<p>[36]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读书》2005年第8期。</p>
<p>[37]蓝克利、董晓萍、吕敏合撰：《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总序》，《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  料集》(共四集)，中华书局，2003年，第1页。</p>
<p>[38]谢浞：《“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清史研究》2007年第2期。</p>
<p>[39]李祖德、陈启能主编：《评魏特夫的&lt;东方专制主义&gt;》，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p>
<p>[40]莫里斯·弗里德曼著：《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章，村落生活的经济基础．第13—25页。</p>
<p>[41]壬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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