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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明清史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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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晚清财政规模估算问题初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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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economy.guoxue.com/?p=959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2 Jan 2015 02:55:05 +0000</pubDate>
		<dc:creator>huangyw</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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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当前对晚清财政规模的研究，大多或是直接转引史料数据、或是将史料数据简单分类汇总，极少对既有史料数据及其统计方法进行细致的校核，故在此问题上自清末至今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若将一些基础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如计量单位混杂、重复统计、统计区域缺漏、数据呈报滞后等问题），则可以对晚清的财政规模估算进行重新审视与修正。在现有史料条件下，相对可靠地重新估算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财政规模，具有比较高的可操作性，在统计方法上亦能对晚清财政史的研究有所推进。 关键词：晚清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统计方法 &#160; 财政规模一般指年度的财政收支总额。当前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涉及晚清的财政规模及其收支统计情况。然而，相关研究大多或是直接转引史料数据，或是将史料数据简单分类汇总，得出年度的财政规模，极少对既有史料数据及其统计方法进行细致的校核、修正。[1]其实，这种简单累加的估算方法晚清以来即已开始，如《石渠余纪》、《光绪会计表》、《光绪会计录》、《中国度支考》、《清朝续文献通考》、《清史稿》等均存在这种状况，而这些涉及晚清财政的基本史料也是学界相关研究的主要数据来源。可见，对晚清财政规模估算及统计方法的研究，至今仍没有实质性进步。因此，需要把一些基础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如计量单位混杂、重复统计、统计区域缺漏、数据呈报滞后等问题）。现存晚清财政史料中，以清末清理财政汇纂的针对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各省财政说明书”最为丰富。[2]尽管由于编者水平、编纂体例及保存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各省财政说明书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仍是最能反映晚清实际财政的系统资料。故本文拟以光绪三十四年财政为例，通过各省财政说明书及相关档案、报刊史料，对晚清的财政规模估算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一、关于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的相关研究及其问题 迄今学界有不少成果讨论了清末财政清理及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问题，并估算出了相对具体的收支数额。下面依时间顺序，将相关学者及其研究成果进行介绍与分析。参见表1： 表1  学界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一览表单位：库平银、两 学者 岁入 岁出 收支相抵 成果时间 周棠 234 827 000 236 950 000 －2 123 000 1911年 刘锦藻 234 800 000 237 000 000 －2 200 000 1912年 安东不二雄 234 413 043 246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内容提要：当前对晚清财政规模的研究，大多或是直接转引史料数据、或是将史料数据简单分类汇总，极少对既有史料数据及其统计方法进行细致的校核，故在此问题上自清末至今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若将一些基础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如计量单位混杂、重复统计、统计区域缺漏、数据呈报滞后等问题），则可以对晚清的财政规模估算进行重新审视与修正。在现有史料条件下，相对可靠地重新估算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财政规模，具有比较高的可操作性，在统计方法上亦能对晚清财政史的研究有所推进。</p>
<p>关键词：晚清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统计方法</p>
<p>&nbsp;</p>
<p>财政规模一般指年度的财政收支总额。当前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涉及晚清的财政规模及其收支统计情况。然而，相关研究大多或是直接转引史料数据，或是将史料数据简单分类汇总，得出年度的财政规模，极少对既有史料数据及其统计方法进行细致的校核、修正。<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sup><sup>[1]</sup></sup></a>其实，这种简单累加的估算方法晚清以来即已开始，如《石渠余纪》、《光绪会计表》、《光绪会计录》、《中国度支考》、《清朝续文献通考》、《清史稿》等均存在这种状况，而这些涉及晚清财政的基本史料也是学界相关研究的主要数据来源。可见，对晚清财政规模估算及统计方法的研究，至今仍没有实质性进步。因此，需要把一些基础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如计量单位混杂、重复统计、统计区域缺漏、数据呈报滞后等问题）。现存晚清财政史料中，以清末清理财政汇纂的针对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各省财政说明书”最为丰富。<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sup><sup>[2]</sup></sup></a>尽管由于编者水平、编纂体例及保存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各省财政说明书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仍是最能反映晚清实际财政的系统资料。故本文拟以光绪三十四年财政为例，通过各省财政说明书及相关档案、报刊史料，对晚清的财政规模估算问题进行初步探索。</p>
<p align="center">一、关于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的相关研究及其问题</p>
<p>迄今学界有不少成果讨论了清末财政清理及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问题，并估算出了相对具体的收支数额。下面依时间顺序，将相关学者及其研究成果进行介绍与分析。参见表1：</p>
<p>表1  学界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一览表单位：库平银、两</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87">学者</td>
<td valign="top" width="120">岁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20">岁出</td>
<td valign="top" width="111">收支相抵</td>
<td valign="top" width="98">成果时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周棠</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4 827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6 95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2 123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98">1911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刘锦藻</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4 80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7 00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2 20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98">1912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安东不二雄</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4 413 043</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6 661 38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12 248 337</td>
<td valign="top" width="98">1921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木村增太郎</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2 24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3 70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11 46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98">1927年</td>
</tr>
<tr>
<td rowspan="2" valign="top" width="87">萧一山</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1 918 986</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4 903 447</td>
<td valign="top" width="111">－2 984 461</td>
<td valign="top" width="98">初稿1926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0">（银元）4 736 723</td>
<td valign="top" width="120">（银元）4 511 393</td>
<td valign="top" width="111">（银元）225 330</td>
<td valign="top" width="98">定稿1963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王业键</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92 00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2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td>
<td valign="top" width="98">1973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周育民</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31 995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4 898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12 903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98">2000年</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87">史志宏</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1 91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20">244 90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111">－2 990 000</td>
<td valign="top" width="98">2000年</td>
</tr>
</tbody>
</table>
<p>资料来源：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23、297页；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8249；[日]安東不二雄：《支那の財政》，第35頁，原文载“岁入不足”为12 246 637两，有误，表1已更正；[日]木村增太郎：《支那財政論》，第85頁；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版，第1540页；[美]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385页；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8—1927》(中)，第987页。“成果时间”是依据各学者完稿出版的最早时间，非翻译版或再版时间。</p>
<p>&nbsp;</p>
<p>由表1可知，1911—2000年间有不少学者对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规模进行过研究，而且他们的史料依据大多为清末度支部所整理的“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 ，<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sup><sup>[3]</sup></sup></a>并在此基础上估算全国的财政规模。</p>
<p>表2                         光绪三十四年22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width="680"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width="63">各省</td>
<td width="142">岁入</td>
<td width="149">岁出</td>
<td width="48">各省</td>
<td width="137">岁入</td>
<td width="142">岁出</td>
</tr>
<tr>
<td width="63">奉天</td>
<td width="142">1 580.7272万两</td>
<td width="149">1 558.788 9万两</td>
<td rowspan="2" width="48">甘肃</td>
<td width="137">312.178 0万两</td>
<td width="142">329.075 7万两</td>
</tr>
<tr>
<td width="63">吉林</td>
<td width="142">485.8702万两</td>
<td width="149">535.565 7万两</td>
<td width="137">制钱2518千798文</td>
<td width="142">制钱3900千539文</td>
</tr>
<tr>
<td rowspan="4" width="63">黑龙江</td>
<td width="142">93.325 6万两</td>
<td width="149">229.090 6万两</td>
<td width="48">新疆</td>
<td width="137">317.230 0万两</td>
<td width="142">334.6564万两</td>
</tr>
<tr>
<td width="142">中钱485.504 0万串</td>
<td width="149">中钱259.649 5万串</td>
<td width="48">福建</td>
<td width="137">672.110 5万两</td>
<td width="142">694.110 7万两</td>
</tr>
<tr>
<td width="142">羌钱10.280 3万元</td>
<td width="149">羌钱1.638 5万元</td>
<td rowspan="4" width="48">浙江</td>
<td width="137">814.858 1万两</td>
<td width="142">847.320 7万两</td>
</tr>
<tr>
<td width="142">金沙306两</td>
<td width="149">银元500 0万元</td>
<td width="137">银元463.344 4万元</td>
<td width="142">银元448.984 8万元</td>
</tr>
<tr>
<td width="63">直隶</td>
<td width="142">2 165.859 7万两</td>
<td width="149">2 357.413 9万两</td>
<td width="137">小银元657角</td>
<td width="142">小银元288角</td>
</tr>
<tr>
<td width="63">（热河）</td>
<td width="142">80.638 5万两</td>
<td width="149">84.126 4万两</td>
<td width="137">制钱24万914千477文</td>
<td width="142">制钱30万178千722文</td>
</tr>
<tr>
<td width="63">江苏宁属</td>
<td width="142">2 549.689 0万两</td>
<td width="149">2 574.518 2万两</td>
<td width="48">江西</td>
<td width="137">756.986 3万两</td>
<td width="142">789.517 7万两</td>
</tr>
<tr>
<td width="63">江苏苏属</td>
<td width="142">2 040.302 0万两</td>
<td width="149">2 489.000 0万两</td>
<td width="48">湖北</td>
<td width="137">1 654.520 0万两</td>
<td width="142">1 852.140 0万两</td>
</tr>
<tr>
<td rowspan="3" width="63">（江北）</td>
<td width="142">13.252 5万两</td>
<td width="149">11.624 4万两</td>
<td rowspan="3" width="48">湖南</td>
<td width="137">602.810 0万两</td>
<td width="142">642.420 0万两</td>
</tr>
<tr>
<td width="142">湘平150.698 7万两</td>
<td width="149">湘平112.681 4万两</td>
<td width="137">银元476元</td>
<td width="142">银元160元</td>
</tr>
<tr>
<td width="142">制钱28万739千667文</td>
<td width="149">制钱28万3311千479文</td>
<td width="137">制钱66.22万串</td>
<td width="142">制钱58.25万串</td>
</tr>
<tr>
<td width="63">安徽</td>
<td width="142">600.672 9万两</td>
<td width="149">674.177 9万两</td>
<td width="48">四川</td>
<td width="137">1 532.065 7万两</td>
<td width="142">1 496.492 6万两</td>
</tr>
<tr>
<td width="63">山东</td>
<td width="142">1 131.169 9万两</td>
<td width="149">1 052.902 8万两</td>
<td rowspan="2" width="48">广东</td>
<td width="137">纹银725.946 3万两</td>
<td width="142">纹银656.852 6万两</td>
</tr>
<tr>
<td width="63">山西</td>
<td width="142">587.180 6万两</td>
<td width="149">614.025 2万两</td>
<td width="137">洋银2 001.831 7万两</td>
<td width="142">洋银2 104.171 1万两</td>
</tr>
<tr>
<td width="63">河南</td>
<td width="142">688.511 7万两</td>
<td width="149">660.009 4万两</td>
<td width="48">广西</td>
<td width="137">489.064 3万两</td>
<td width="142">499.215 7万两</td>
</tr>
<tr>
<td width="63">陕西</td>
<td width="142">396.370 2万两</td>
<td width="149">412.756 5万两</td>
<td width="48">云南</td>
<td width="137">601.150 2万两</td>
<td width="142">698.316 6万两</td>
</tr>
<tr>
<td nowrap="nowrap" width="63">&nbsp;</td>
<td nowrap="nowrap" width="142">&nbsp;</td>
<td nowrap="nowrap" width="149">&nbsp;</td>
<td width="48">贵州</td>
<td width="137">153.327 0万两</td>
<td width="142">179.105 6万两</td>
</tr>
</tbody>
</table>
</div>
<p>资料来源：《度支部清理财政处档案》，《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5—171页。</p>
<p>说明：表中各栏内未标出具体货币单位的数值均为“库平银”；带“（）”的指非行省地区。</p>
<p>&nbsp;</p>
<p>但如表1所示，没有哪两位学者对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估算是完全一致的，有的差距还相当大。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重新对这些研究进行梳理、辨析。</p>
<p>（一）周棠的估算。其成果在宣统三年六月即已出版，这是目前能查到的最早的相关研究。<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sup><sup>[4]</sup></sup></a>其著作排列出了22直省岁入项目，并在末尾分别列出“银、中钱、羌钱、金沙、银角、洋银、银元、钱”的合计值，与前述的22直省岁入的银两总值相加，最后“统折为银”得出岁入估算额（23 482.7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sup><sup>[5]</sup></sup></a>其计算方法与步骤没有说明。结合前后文，考察其估算数据与原数据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其估算结果是通过数据的简单归类、罗列相加而成。其统计不但没有区分各省之间差异明显的银钱比价、银元银两比价，而且将表中“库平、湘平、纹银、洋银”不加分辨地混一相加，未统一换算计量单位，最后的总额也只是一个约数（精确到千位）。此外，周棠所列岁入表中，广东的岁入额单位标记为与其他省份一致的“（库平）银”，但度支部原档及《广东财政说明书》所载均为“纹银”，<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sup><sup>[6]</sup></sup></a>而库平银与纹银在成色标准上却有着明显差异，不可等同视之。<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sup><sup>[7]</sup></sup></a>这样，周的统计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较大误差。同时，周没有对光绪三十四年各省的岁出额进行具体说明，只给出一个模糊的估算总额（23 695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sup><sup>[8]</sup></sup></a>从而无法考证其估算方法。</p>
<p>从学术规范上讲，最初的财政史研究一旦失去其精确性，并被后来学人不加考核地大量引用，就会对其后的相关研究造成了“以讹传讹”的消极影响。</p>
<p>（一）刘锦藻的估算。其成果存于《清朝续文献通考》，他在1912年将原写至1904年的初稿续写至1911年。刘主要做了汇总资料的工作，将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数据排列整理，<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9"><sup><sup>[9]</sup></sup></a>在后文中亦对该年的财政规模做了估算。其估算值没有说明计算方法与引用出处，却跟周棠的估算值极为接近，只是数值更加不精确（仅到万位），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刘的数值乃转引自周棠。同时，在周存在失误的地方，刘也出现了明显失误，且更为严重：刘所列“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表”中广东岁入一项，不但没有区分纹银与库平银，而且所记“银”数值竟然多出了1 000万两，“广东岁入银一千七百二十五万九千四百六十三两零”（度支部原文为“纹银七百二十五万九千四百六十三两”，周棠所载为“银七二五九四六三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0"><sup><sup>[10]</sup></sup></a>在广东光省光绪三十四年岁出项中，刘则记录正确，“广东岁出纹银六百五十六万八千五百二十六两零”，这从侧面也可以看出其所载广东岁入项的误差。</p>
<p>由于《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知名度，后来的许多学者不加考核地直接引用，从而使他们的统计结果也出现了较大误差。如，萧一山的《清代通史》、汪敬虞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898—1927》、周志初的《晚清财政经济研究》<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1"><sup><sup>[11]</sup></sup></a>等。</p>
<p>当然，刘在书中亦对所整理的各省收支数据提出质疑，“本表出入相比短缺不过三四百万，似二十九年以来财政维艰，不知此三十四年偶然如是耳，其实年短二三千万中外共见，无庸置疑也。”<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2"><sup><sup>[12]</sup></sup></a>虽有质疑，却没有认真校核，以致误导了不少引用其史料的学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遗憾。</p>
<p>（三）安东不二雄与木村增太郎的估算。前者成果出现在1921年，史料依据未作明确交待，仅将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收支总额简单开列于“光绪十八年至宣统三年岁入岁出表”中，并没有对所估数额进行方法及来源上的说明，无法具体考证。<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3"><sup><sup>[13]</sup></sup></a>不过，从数值上看，其估算的岁入额明显小于周、刘，而岁出额又明显大于周、刘，在时间上他也可以借鉴二者的成果，故其估算应做过一定的改进。</p>
<p>木村增太郎在其1927年的著作中，也仅简单将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收支总额开列出来，“（三十四年）一举岁入二亿三千二百二十四万两余、岁出二亿四千三百七十余万两”，并未交待估算方法与资料来源。<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4"><sup><sup>[14]</sup></sup></a>但其前后文参考文献中出现了周棠的《中国财政论纲》，故可能受周的影响较大。</p>
<p>（四）萧一山的估算。其成果在1926年就已写完初稿，1963年在台湾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了定稿。<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5"><sup><sup>[15]</sup></sup></a>萧的估算分为“银两”与“银元”两部分，但具体的计算方法没有说明。萧基本照搬了《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各省收支数据，故其统计结果亦存在明显失误。首先，计量单位问题上，萧犯了与周、刘相同的错误，其统计的“银两、银元”总值均为简单地罗列累加，对各类不同的货币比价没有进行区分。其次，萧将“制钱”直接剔出了总值统计中，造成数值的不完整。第三，在广东收支项目上，萧比刘走得更远，不但将本为“纹银”的岁入项记为“（库平）银”，而且将岁出项也记为了“（库平）银”。<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6"><sup><sup>[16]</sup></sup></a></p>
<p>（五）王业键的估算。其研究并不是按度支部“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汇总各省数额，而是按财政收入的类别（田赋、盐税、厘金、关税、杂税等）来估算岁入总额。田赋值，依据各省财政说明书估算（10 240万两）；盐税值，转引自1921年《盐政丛刊》所载1910年盐税的估算值（4 500万两）；厘金值，在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统计的官方数据基础上增加40%（4 000万两，包括鸦片税1 000万两）；海关税，依据当时总税务司署提交的统计报告（3 290万两）；内地关税，依据官方报告与总税务司征收额进行估算（670万两）；杂税，则依据粤、桂、黔三省财政说明书的记载，按比例推及全国得出估算值（6 500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7"><sup><sup>[17]</sup></sup></a></p>
<p>王的估算方法具有开创性，目的是探究1908年中国实际的财政总收入（包括地方的“非法附加收入”），其估算总值（2.92亿两）远高于度支部所统计的数额。不过，王的估算值中，除了田赋、关税外，其余所依靠的史料基础较为薄弱，估算逻辑亦欠严密，缺乏足够的信服力。而且，其估算的岁入项目中没有“官业收入”，并将其混入“杂税”中，这样的划分是不合理的，因为官业收入是政府投资实业的利润分红，不是税，而清末的官业收入额是比较高的（约1 000万两左右<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8"><sup><sup>[18]</sup></sup></a>）。此外，王的这种估算方法破坏了财政收入项目之间的原始比例关系。因为，其各项收入中既有原样采纳的官方报告值（海关税、盐税），又有按一定比例提高的官方报告值（厘金、内地关税），还有依据史料的推算值（田赋、杂税）。因此，其估算值降低了与其他年份的可比性，尤其在财政收入各项目间的比例关系方面。同时，王只估算了1908年的财政收入额，而没有涉及财政支出，这亦导致无法从侧面对其估算进行考核。</p>
<p>（六）周育民的估算。其估算是一组简略的数值表。通过考核其统计表与估算值，可以发现，周将22省收支项目中的“银元、制钱、金沙、中钱、羌钱”等项全部剔出了统计范围，而剩余的“库平、湘平、纹银、洋银”则不作区分地混一相加，最后相加的总值被冠以“（库平）银”，来作为光绪三十四年的各省财政收支总额。<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19"><sup><sup>[19]</sup></sup></a>故其估算呈现出明显的不完整性。</p>
<p>（七）史志宏的估算。相关研究出现在由汪敬虞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中。该估算值其实是一个矛盾的转引值，注释显示引自《清朝续文献通考》，但经考核，其转引值与萧一山估算的“银”数额（不包括“银元”）极为相似，只是更为不精确（仅到万位）。当然，不论该转引值来自刘还是萧，均存在着严重问题。此外，该研究还认为，各省的收支数额再加上中央的收支数额即是全国的财政收支总额，并以1909年财政收支为例进行了说明。<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0"><sup><sup>[20]</sup></sup></a>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会将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解款”、“部拨款”重复统计两次，从而使收支总额变得更不准确。</p>
<p>综上可知，关于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的研究，至今已持续百余年，但除了周棠与刘锦藻具有明显缺漏的初始研究外，只有王业键在统计方法上进行了创新（只有岁入部分），余者多是直接或间接转引，至今未有实质性进步。其实，上述讨论主要集中在计量单位的统一换算问题上，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更大的缺陷：没有增补22省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财政规模，没有剔除各省区之间协拨款的重复统计，因数据呈报滞后而导致的统计误差。</p>
<p>上述缺陷在资料相对丰富的光绪三十四年尚且如此，晚清其他年份财政规模估算的准确性也就打上了问号。虽然史料的局限始终是进行财政规模估算的困难所在，但在现有史料条件下，统一计量单位、增补漏统地区数额、剔除数据中的重复统计、修正数据呈报的误差，从而将财政规模估算中的缺漏减少到最低程度，还是可以有所推进的。</p>
<p align="center">二、对晚清财政规模估算方法与实践的探讨</p>
<p>关于估算晚清财政规模的方法，部分学者对此早有讨论，但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如，萧一山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时曾论，“以上均据各省电报汇总，其彼此协拨一收一支，款项尚多重复，户部并未剔除详复，故数目不堪正确，但全国收支在二亿以上，视中叶相去已远”。<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1"><sup><sup>[21]</sup></sup></a>当然，“重复统计”的这一缺陷并不是萧首先发现的，度支部在汇总22省财政电咨清单时就已说明。<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2"><sup><sup>[22]</sup></sup></a>又如，周育民在讨论道光末年财政规模时，指出了各省间协款重复统计的问题。<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3"><sup><sup>[23]</sup></sup></a>陈先松考核光绪朝中期财政收支项目时，分析了“协、解”款项在全国收支中的重复计算问题。<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4"><sup><sup>[24]</sup></sup></a>史志宏在研究甲午前后的财政时，亦指出户部所统计的财政规模存在着统计范围不足与项目重复计算的问题。<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5"><sup><sup>[25]</sup></sup></a></p>
<p>其实，最早质疑晚清财政统计方法的人是道咸时期的王庆云。他在《石渠余纪》中提出：“右红册岁出之数，此内尚须除去协拨之数，盖邻省之协拨者，既作出数奏销，而受拨省份将所拨之款又作出数奏销，此各省奏销总数，而非国家经费岁额确数也”；“且红册只载直省，而京师内外支销，各有专司，不相侵越”。<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6"><sup><sup>[26]</sup></sup></a>书中亦记载了“通考京师用额”、“部库年例应放数目”，<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7"><sup><sup>[27]</sup></sup></a>使统计范围更全面一些。王的这些观点是很有见地的，既指出应剔除各省岁出中的协拨款，又指出了全国收支应将京师纳入统计。当然，这些观点仍然很不全面，没有考虑到各省岁入中亦应剔除协款、部拨款，京师同样需要剔除岁入中的解款、岁出中的部拨款。</p>
<p>由上可见，若想进行全国的财政规模估算就必须先要明晰财政的地域分配格局与项目收支结构，并努力尝试对近代财政进行复式统计。<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8"><sup><sup>[28]</sup></sup></a>在进行财政不同项目类别的数据核算时，应特别注意计量单位的统一；进行不同年份的财政规模对比时，则应注意不同时期的金银比价、银钱比价与市场物价等问题，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下面从三个维度来探讨晚清财政规模估算的方法与实践问题。</p>
<p>（一）按地域划分：财政的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p>
<p>财政的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是研究近代财政规模统计的起点。财政的初次分配，指年度内国家的各级行政部门通过税收或非税收方式直接获得的财政收入。这是年度财政在全国形成时的原貌，反映了各地区财政的自主能力与最初来源，即“自产、自销”的原型。<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29"><sup><sup>[29]</sup></sup></a>财政的转移支付，指在财政初次分配形成时财政资金会按一定的制度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流动、分配。转移支付在晚清主要分为三部分：一，自下而上的地方“解款”（一般为各省、区向中央递解）；二，自上而下的中央“部拨款”（一般为中央向各省、区递送）；三，各省、区之间的“协款”。财政转移支付完成后，年度财政的最终分配格局也随之形成。</p>
<p>财政的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是相辅相成、同时运行的。但二者的相伴而生给全国性的财政统计制造了很大困难，因为统计中只要同时涉及二者，便容易产生前文所讲的重复统计问题。所以，统计全国范围的财政规模时，就需要将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分离开来。本文拟按“自产、自销”的原则，剔除所有的转移支付（即各省区拨出及接收的解款、部拨款、协款），并对各省区的直接收入与自身的实际支出进行统计、校核，最后汇总成为全国的直接收入与实际支出。</p>
<p>（二）按项目划分：财政收支项目的分类结构</p>
<p>晚清财政的收支项目极为繁杂。<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0"><sup><sup>[30]</sup></sup></a>光绪十年清政府曾对既有的财政收支项目进行了较大调整，此后一直沿用至清末清理财政之前。此次调整改变了原来定额化的财政会计科目：岁入改为常例征收、新增征收、本年收款三大类；岁出改为常例开支、新增开支、补支预支、批解支款四大类。<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1"><sup><sup>[31]</sup></sup></a>这种会计形式较前有了一定进步，纳入了咸丰朝以后新出现的许多收支项目，而且通过收支项目一本帐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奏销收支按项目分类反映出来，呈现全国财政的总体状态。但是，这种会计形式也有着明显的缺点，除无法体现各省区的“外销”收支外，既不能显示全国各区域间的财政初始分布、协解款流动，也无法显示弥补财政缺口的收入，不是一个动态的财政平衡表。</p>
<p>宣统二年清政府试办宣统三年预算，中国的财政制度开始进入近代预算体系。各省区收支项目出现重大变动，岁入分为经常、临时两门，具体包括田赋、盐茶课税、关税、正杂各税、厘捐、官业收入、杂收入、捐输各款、公债收入等项；岁出亦分为经常、临时两门，包括行政费、交涉费、民政费、财政费、典礼费、教育费、司法费、军政费、实业费、交通费、工程费、官业支出等项。<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2"><sup><sup>[32]</sup></sup></a>在汇总全国财政规模时，不仅增补京师、边疆地区（西藏、内外蒙、青海、川滇边务等）纳入了收支统计范围，而且剔除了各省区之间的重复统计，“凡京外放款、领款、拨款、解款均系重收重支，故于岁入岁出分类表内概行剔除，专以各署各省直接收支之数为据”。<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3"><sup><sup>[33]</sup></sup></a>可见，试办宣统三年预算过程中的统计制度已趋于完整。而到宣统三年试办宣统四年预算时，统计制度更加完善，不但明确区分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二者分别按经常、临时两门编制预算，而且在收支项目上也更为全面、统一，基本实现了财政收支的复式统计。参见表3。</p>
<p>表3宣统四年财政收支预算分类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colspan="2" valign="top" width="248">中央财政收支项目</td>
<td colspan="2" valign="top" width="262">各省区财政收支项目</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岁入（经常、临时）</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岁出（经常、临时）</td>
<td valign="top" width="125">岁入（经常、临时）</td>
<td valign="top" width="137">岁出（经常、临时）</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各署田赋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外务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田赋</td>
<td valign="top" width="137">外务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度支部税关</td>
<td valign="top" width="121">民政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盐课</td>
<td valign="top" width="137">内务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农工商部</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度支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关税</td>
<td valign="top" width="137">财政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民政部</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学务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厘金</td>
<td valign="top" width="137">教育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各部官业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21">陆军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正杂各税</td>
<td valign="top" width="137">陆军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各署杂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21">海军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正杂各捐</td>
<td valign="top" width="137">海军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各署捐输</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司法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官业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37">司法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中央解款</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农商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杂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37">农商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nbsp;</td>
<td valign="top" width="121">邮传费</td>
<td valign="top" width="125">&nbsp;</td>
<td valign="top" width="137">交通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27">&nbsp;</td>
<td valign="top" width="121">各省协款</td>
<td valign="top" width="125">&nbsp;</td>
<td valign="top" width="137">&nbsp;</td>
</tr>
</tbody>
</table>
</div>
<p>资料来源：《宣统四年全国预算岁入岁出说明书》，《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第3397—3416页；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17年版，第32—42页。</p>
<p>说明：汇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时，应注意将中央岁入的“中央解款”与岁出的“各省协款”剔除，以免重复统计。</p>
<p>由上可知，清末的全国财政统计基本沿着近代预算体系发展，在制度上逐步统合了按区域分布统计与按收支项目统计两种方法，并开始了财政收支平衡表的尝试。然而，宣统四年预算还没有被资政院正式通过，清政府就被革命推翻，预算根本没有来得及实施，更没有相应的财政决算，中国最初的财政预算不幸夭折了。</p>
<p>（三）按税负性质划分：税收类（直接税、间接税）与非税收类</p>
<p>若想深入考察民间社会实际的税源分布、税负负担、税负转嫁，还需要加入另一个视角，即国家财政的税负性质。所以，在尝试财政规模复式统计的同时，可将中央、地方岁入项目划分为税收类（直接税、间接税）与非税收类，以此来考察财政征收及流动的情况，具体参见表4。</p>
<p>表4按税负性质划分的国家岁入项目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rowspan="8" width="80">税收类</td>
<td rowspan="3" width="41">直</p>
<p>接</p>
<p>税</td>
<td width="87">田赋</td>
<td valign="top" width="263">地丁、漕粮、耗羡等</td>
</tr>
<tr>
<td rowspan="2" width="87">财产税</td>
<td valign="top" width="263">契税等</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263">房捐等</td>
</tr>
<tr>
<td rowspan="5" width="41">间</p>
<p>接</p>
<p>税</td>
<td rowspan="3" width="87">工商税</td>
<td valign="top" width="263">盐税</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263">厘捐：厘金、杂捐等</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263">杂税：茶、烟酒、鱼、牲畜等税</td>
</tr>
<tr>
<td width="87">关税</td>
<td valign="top" width="263">海关税、常关税</td>
</tr>
<tr>
<td width="87">营业税</td>
<td valign="top" width="263">当税、牙税、矿税等</td>
</tr>
<tr>
<td rowspan="4" colspan="2" width="121">非税收类</td>
<td colspan="2" width="350">官业收入</td>
</tr>
<tr>
<td colspan="2" width="350">杂收入（杂费、罚金、生息、捐输等）</td>
</tr>
<tr>
<td colspan="2" width="350">公债收入（外债、内债）</td>
</tr>
<tr>
<td colspan="2" width="350">其他（金融机构垫款等）</td>
</tr>
</tbody>
</table>
</div>
<p>说明：“契税”与“房捐”是清代众多杂税杂捐中的两小类，与其他税捐不同之处在于，此二者均是针对民众的固有财产征税的，一般很难转嫁出去，“契税及房铺捐则可归于财产税类”，参见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8年第17期下册，第71页。</p>
<p>可见，国家岁入项目中税收类占了大部分，而间接税又占了税收类的大部分，清末间接税主要存在于工商税、关税、营业税等较容易出现税负转嫁的税项中。马寅初曾论，“一切赋税亦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二大类。直接税是政府就净生产所课之税，直接由纳税人负之也，或谓此税是无法由纳税人转嫁于他人者。间接税则不然，大抵就进出口货物以及一般消费品而课征之税，可以由纳税人转嫁于消费者，并非由纳税人直接自负也。故直接税与间接税之界限，在可转嫁与不可转嫁之间”。<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4"><sup><sup>[34]</sup></sup></a>表4划分直接、间接税的标准就是“税负转嫁”。<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5"><sup><sup>[35]</sup></sup></a>税负转嫁一般会打破税负的初次分配，造成新的税负分配格局。不过，社会现实中“税负转嫁”存在着不同的转嫁弹性，有时可以全额转嫁，有时可以超额转嫁，有时却只能转嫁一部分或不能转嫁。只要税负没有最终到达底层的消费者，就会不断地进行转嫁。从该视角出发，可以考察晚清民间社会承受的税负负担在各省区、各阶层、城乡结构中的分布与流动，对深入探讨晚清的财政收支有很大帮助。当然，这需要非常详实系统的税赋统计资料，就目前现存的财政史料来看，还无法按税负性质对近代财政规模进行估算。</p>
<p>由此可知，上述三种统计方法各有自身的优势与针对性。但限于资料，对晚清财政规模的估算，宜以第一种方法为主，兼以第二种方法进行考核、修正。</p>
<p align="center">三、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估算方法及其可操作性分析</p>
<p>当前学界对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估算，仍停留在度支部汇总光绪三十四年22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的水平上，故至今没有出现一个令人信服的财政规模结论。由于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表内容庞杂、多有重复，统计范围又不完整，所以若想探讨该年的财政规模，就需要先弄清“总数表”所包罗的具体内容及其统计方法，然后再分析度支部汇总、统计中的各种缺陷，最后重新探讨晚清财政规模估算的方法及现有史料条件下的可操作性问题。</p>
<p>（一）清末清理财政的内容与统计方法</p>
<p>光绪三十四年年底度支部颁布了《清理财政办法六条》和《清理财政章程》，并派财政监理官驻扎各省厉行清理。虽然各省的财政尚未清理完毕，但度支部在宣统元年年底仍强令各省督抚提前将各该省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电咨至部。<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6"><sup><sup>[36]</sup></sup></a>由于度支部宣统二年既要致力于编制宣统三年预算，又要审核宣统元年的财政报告册，故对光绪三十四年财政的稽核并没有真正进行，而且22省财政说明书至宣统二年秋才陆续到齐，在时间上亦无法进行细致的校核、修正。<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7"><sup><sup>[37]</sup></sup></a>所以，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表仅是各省清理财政状况的简单汇总。现将清末调查各省岁入岁出款目，以及各省解款至京项目开列如表5、表6。</p>
<p>表5各省财政总岁入岁出调查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rowspan="2" width="35">该省总岁入</td>
<td rowspan="2" width="35">部款</td>
<td rowspan="2" width="35">协款</td>
<td colspan="12" width="422">该省收款各项</td>
</tr>
<tr>
<td width="35">田赋</td>
<td width="35">漕粮</td>
<td width="35">盐课税厘</td>
<td width="35">茶课税厘</td>
<td width="35">土药税</td>
<td width="35">常海关税</td>
<td width="35">杂税</td>
<td width="35">厘金</td>
<td width="35">杂捐</td>
<td width="35">捐输</td>
<td width="35">官业</td>
<td width="36">杂款</td>
</tr>
<tr>
<td rowspan="2" width="35">该省总岁出</td>
<td rowspan="2" width="35">解款</td>
<td rowspan="2" width="35">协款</td>
<td colspan="12" width="422">该省支款各项</td>
</tr>
<tr>
<td width="35">行政总费</td>
<td width="35">交涉费</td>
<td width="35">民政费</td>
<td width="35">财政费</td>
<td width="35">典礼费</td>
<td width="35">教育费</td>
<td width="35">司法费</td>
<td width="35">军政费</td>
<td width="35">实业费</td>
<td width="35">交通费</td>
<td width="35">工程费</td>
<td width="36">其他杂支</td>
</tr>
</tbody>
</table>
</div>
<p>表6各省关奉拨“解款”至京项目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1、各类京饷</td>
<td valign="top" width="393">包括：京饷、筹备饷需、固本兵饷、边防经费、镇边军饷、海军经费、船厂经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2、练兵经费</td>
<td valign="top" width="393">包括：北洋六镇、近畿新军等经费（度支部代收、陆军部支用）</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3、解度支部各款</td>
<td valign="top" width="393">包括：旗租、关税、漕折、药税、减平、其他杂款</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4、解各部专款</td>
<td valign="top" width="393">包括：外务部出使经费、民政部巡警经费等</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5、解各部院饭银</td>
<td valign="top" width="393">&nbsp;</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6、解皇室经费</td>
<td valign="top" width="393">包括：内务府经费、例贡、采办、织造经费</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7、解还赔款</td>
<td valign="top" width="393">&nbsp;</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8、解还洋款</td>
<td valign="top" width="393">&nbsp;</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0">9、解上海濬浦经费</td>
<td valign="top" width="393">&nbsp;</td>
</tr>
</tbody>
</table>
</div>
<p>资料来源：《度支部通行各省遵照奏章按款调查、编造详细报告册及比较表文》，《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79—200页。</p>
<p>此次财政清理的重点是各省的“外销”收支，“各省外销向不报部之款，均须详细调查列入册内，分别性质，以类相从，仍于各项下注明‘此款向归外销’，以清眉目”。<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8"><sup><sup>[38]</sup></sup></a>故各省财政的统计标准为“是否报部”，统计内容包括传统的奏销收支与自筹自用的外销收支两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常例收支”与“非常例收支”的界限，许多曾属非常例收入的项目（如田赋附加、盐斤加价、临时杂捐、民间报效等）、非常例支出的项目（赈灾经费、公共设施经费、各类局所经费、地方官业经费等）均被纳入正式的财政统计，以类相从，合并列出。这是一个“临时税”常例化、“非法税”合法化的过程。</p>
<p>这样，大部分长期隐匿不报的各省“外销”收支被纳入到国家财政核算的范围内，提升了财政统计的全面性、可靠性，从而使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统计在真实性方面超过了此前的所有官方统计。<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39"><sup><sup>[39]</sup></sup></a>清末财政的实际总收入按类别性质进行划分，参见表7。</p>
<p>表7清末全国实际财政总收入类别简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法定正式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42">合法附加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50">非法附加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42">弥补财政亏空收入</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地丁钱粮、漕粮（折色）</td>
<td valign="top" width="142">耗羡、平余、公费杂收</td>
<td rowspan="6" valign="top" width="150">擅增名目（已有之税）、</p>
<p>擅提税率（勒索浮收）、</p>
<p>各类“规费”（中饱归私）、</p>
<p>官款盈余（匿不报部）、</p>
<p>罚捐等</p>
<p>&nbsp;</td>
<td valign="top" width="142">历年财政结余银</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盐课</td>
<td valign="top" width="142">盐税杂课、盐斤加价等</td>
<td valign="top" width="142">暂开事例、民间捐款</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常关税、海关税</td>
<td valign="top" width="142">各类厘金（含盐、药厘）</td>
<td valign="top" width="142">举借外债</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杂赋</td>
<td valign="top" width="142">各类杂捐</td>
<td valign="top" width="142">举借内债</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官业收入</td>
<td valign="top" width="142">以投资实业为名的捐税</td>
<td valign="top" width="142">金融机构垫款、透支</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常例捐输</td>
<td valign="top" width="142">铸币收入（发行货币）</td>
<td valign="top" width="142">&nbsp;</td>
</tr>
</tbody>
</table>
</div>
<p>说明：“各类杂捐”不仅包括为补充地方政府支出（如衙署经费、筹还摊派洋款赔款等）而设的捐税，还包括为兴办地方公共事业（如河工捐、积谷捐、育婴堂等）、新政事业（学堂捐、巡警捐、团练费、自治费等）而设的捐税。“官业收入”包括有官方参与的各类工矿、厂局、船局、铁路、电报等实业的营业利润。“以投资实业为名的捐税”是官方为筹款开办实业而征收的税收，如铁路捐。“擅增名目”是指对已有税目的同一货物擅自增征其他名目的税，如广东“鱼税之外有鱼厘、鱼饷”等等，参见《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第18—21页。</p>
<p>表7仅对清末各类财政收入按项目类别进行简单的综合，实际税赋征收要比此表复杂得多。其中，“法定正式收入”和少部分“法定附加收入”可归为各省报部的奏销收入，大部分“法定附加收入”和全部的“非法定附加收入”属于不报部的外销收入。<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0"><sup><sup>[40]</sup></sup></a>而“弥补财政亏空收入”则是平衡政府财政缺口的关键力量，一般不纳入财政统计之中。许多“非法附加收入”为地方政府所默许，最后大部分“利归中饱”，且一些“非法附加收入”亦常转变为“合法附加收入”而公开敛财。表中所列各类项目并不是每年财政收入都有的，而且名目变换，更替较为频繁。</p>
<p>总体上看，清末实际的各类收入均可纳入表7中。但官方的财政统计范围却会明显小于表7，呈现出某种“不完整性”。如清末清理财政的结果就仅包括“法定正式收入”、大部分“合法附加收入”、少部分“非法附加收入”，而大部分“非法附加收入”与“弥补财政亏空收入”多未列出。由于当时统计方法的局限以及史料保存的问题，想完全弄清表7这四类性质的收入已无可能。故本文对清末财政规模估算问题的探讨，是在清理财政的官方统计范畴内来进行的。</p>
<p>（二）度支部在光绪三十四年财政统计上的问题与缺陷</p>
<p>除上述无可避免的“不完整性”外，度支部对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统计，在统计内容、范围、方法上均存在着较大缺陷，概括如下：</p>
<p>1. 计量单位混乱。清代各省大多有各自使用的计量单位（如京平、湘平、广平、兰平等等），且各地流通的银两成色、铸币种类纷繁复杂，标准不一，相互之间的兑换、贸易非常不便。晚清官方的各类财政统计并未认真进行计量单位的统一换算，“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在此方面就很不完备，表中的货币单位多达13种，混乱异常。正如时人看到该表后感慨道，“其首刿怵于吾心目者，则币制之错杂也。夫安有国库收支之表而有若银、若银元、若小银元、若钱、若羌钱、若金沙等种种名目出现于其上者乎。在地球各国中，恐更无第二国有此现象者矣。”<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1"><sup><sup>[41]</sup></sup></a>因此，若不对各类货币进行统一换算，则根本无法对财政规模进行汇总、核算。</p>
<p>2. 区域统计范围不全。光绪三十四年财政统计只汇总了22省的状况，缺少京师、西藏、内蒙、外蒙、青海、川滇边务等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生产能力有限，直接来源于本地区的岁入很少，而自身的岁出却相对较多。所以，中央在协调全国财政时，京师需要各省的“解款”，西藏等地区则需要中央的“部拨”款及部分省份的“协款”。若将这些地区剔出统计范围，无疑会使统计结果出现明显缺漏，从而降低全国财政规模估算的精确性。</p>
<p>3. 部分收支重复统计。主要表现在各省区“协款”、“解款”、“部拨款”的转移支付问题上。部分省份奉令将岁入中部分款项作为“协款”拨出，并在该省岁出项目中记上此款，而获得“协款”的部分省份又将此款划入该省的岁入项目，并以此款抵作部分岁出，故一份“协款”在全国岁入、岁出项目中都计算了两次，从而导致统计失真。同理，各省奉令将岁入中部分款项解京的“解款”，以及由度支部划入部分省份的“部拨”款，均会造成重复统计。</p>
<p>4. 数据呈报滞后，导致部分省份财政收支数额出现误差的问题。“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是宣统元年十一月底各省在度支部强制要求下匆忙报部的。不少省份的收支统计还没有全部完成，即把不全面的财政收支数额报部。如四川省在宣统二年二月，将该省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收支确数再次上报，“总计岁入共银一千五百五十二万六百四十两零，岁出共银一千五百一十六万七千八百三十六两零”，岁入岁出额均高于原来报部的数额。<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2"><sup><sup>[42]</sup></sup></a>这种情况对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不得不产生消极影响。</p>
<p>由上可知，度支部关于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统计存在着重大缺陷。若不尽量解决或削弱这些缺陷，则不可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p>
<p>（三）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方法及可操作性分析</p>
<p>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重新探讨晚清财政规模的估算方法，做出必要的修正，并分析现有史料条件下重估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可操作性。与前述缺陷相对应，需要做出如下有针对性的修正：</p>
<p>1. 在统一计量单位问题上，需要将各省的计量标准统一换算成中央标准。即，各地不同平色与名目的银两统一折算成“库平银”，制钱、银元、小银元等收支亦分别换算为“库平银”。换算标准则依据各省当地的度量衡单位、平色标准、银钱比价等指标进行换算。最后，将统一换算的各省财政收支数额进行汇总、制表（此时表中仍存在着重复统计等问题）。</p>
<p>现有的财政史料（财政说明书、地方志及报刊资料等）能够支持对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进行计量单位的统一换算。其中，各省财政说明书对各该省收支中不同货币的折算大多有着明确记载。如，黑龙江省的“中钱”，在当时6.4吊约合库平银1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3"><sup><sup>[43]</sup></sup></a>“羌钱”1元约合库平银0.79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4"><sup><sup>[44]</sup></sup></a>“金沙”1两约合库平银29.28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5"><sup><sup>[45]</sup></sup></a>等等。</p>
<p>2. 增补缺失地区的财政收支数额。光绪三十四年年底的《清理财政章程》规定：除各直省外，京师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要进行财政清理，并编造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说明书送部。<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6"><sup><sup>[46]</sup></sup></a>宣统元年度支部下设清理财政处，在《清理财政处办事章程》中规定了管理全国各地清理财政的12个科，其中，京畿科“掌核办在京各衙门各旗营、顺天府属、直隶、热河、察哈尔等处出入款项之按年按季报告暨预算决算报告”，秦晋科“掌核办陕西、山西及库伦、绥远、归化、乌里雅苏台、科布多、阿尔泰等处之报告”，甘新科“掌核办甘肃、新疆及伊犁、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处之报告”，梁益科“掌核办四川、云南、贵州及西藏等处之报告”。<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7"><sup><sup>[47]</sup></sup></a>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地区的财政报告并未在宣统元年年底报部，故没有出现在“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中。缺失地区按大的区划来分，包括京师、西藏、内蒙、外蒙、青海、川滇边务等地区。</p>
<p>上述地区关于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史料较为分散，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均没有正式编制财政说明书，故只能通过其他的相关史料来估算。京师地区的财政收支范围主要包括顺天府和中央各部院。光绪三十四年的顺天府岁入岁出项目，有明确的史料记载，各类收支按表册记录得很详细。<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8"><sup><sup>[48]</sup></sup></a>中央各部院是京师财政收支的主体，有关各部院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的统计资料保存得也较为完整。<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49"><sup><sup>[49]</sup></sup></a>不过，各部院的大部分收入属于间接收入，由各省关解送供给。此外，度支部、邮传部、内务府、农工商部、法部、学部、步兵统领衙门等诸多部门拥有各自独立的直接收入，这部分独立财务应为京师财政统计的重点。<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0"><sup><sup>[50]</sup></sup></a>由上可见，现存财政史料能够将光绪三十四年京师地区的财政收支状况复原。</p>
<p>在漏统计的西藏、内外蒙、青海、川滇边务等地区，清政府大多依据各少数民族的历史习俗进行治理，与内地的行省制度有着很大不同。在财政统计方面，主要由各区行政机构“将军”、“都统”、“办事大臣”、“参赞大臣”等，对辖区内的财赋税收、协拨款项、经费支出进行汇总奏报。虽然这些地区正式的财政统计报告非常少，但我们仍能通过零散的相关史料来进行估算，尤其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的涉及这些地区清末收支的奏销档案，以及这些地区呈送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的财政报告册，直接有助于勾勒这些地区的财政收支规模。</p>
<p>由于距京遥远、交通不畅、统计滞后，这些地区在清末清理财政过程中进展缓慢。尽管度支部清理财政的决心很大，针对边疆地区的专项会议也屡有召开，<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1"><sup><sup>[51]</sup></sup></a>但仍在派遣财政监理官、清查财政旧案与现行案、编制宣统三年预算等方面行动迟缓，相关的财政统计资料迟迟不能报部。在各省按《清理财政章程》与部定的“清理各省财政册报逾限处分”条例，<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2"><sup><sup>[52]</sup></sup></a>陆续将光绪三十四年收支款目报告册、宣统元年按季报告册、宣统三年预算报告册等呈送至部时，这些边疆地区的相关报告却多无消息。<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3"><sup><sup>[53]</sup></sup></a>直至宣统二年年底度支部综核修正全国宣统三年预算时，才仓促将预算报告册报部，西藏是最后呈交的。<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4"><sup><sup>[54]</sup></sup></a>查阅当时的各类档案及相关报刊，未能找到这些地区关于光绪三十四年及宣统元年财政收支的正式报告册，而不少资料却显示，这些地区的财政清理任务实际上没有真正完成。<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5"><sup><sup>[55]</sup></sup></a>这样，我们有理由推断，现存的《宣统三年预算表》及《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总表》中所载这些边疆地区完整而详细的财政收支资料，<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6"><sup><sup>[56]</sup></sup></a>即是这些地区清理光绪三十四年及宣统元年财政的最终成果。《清理财政章程》的目标很明确，“清理财政以截清旧案、编订新章、调查出入确数，为全国预算、决算之预备”。<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7"><sup><sup>[57]</sup></sup></a>度支部在所拟定的“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比较表式”中，明确规定“应以前三年收支实数为标准，酌估预算数目”。<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8"><sup><sup>[58]</sup></sup></a>根据度支部如此的设计，也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些边疆地区的宣统三年预算即包含着其清理光绪三十四年财政的成果，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相关数据的缺漏。</p>
<p>除此之外，这些边疆地区向中央呈送的众多档案文件中，亦有涉及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收支的零散奏报，或涉某岁入岁出款目，或涉部拨款及协款，或涉宣统三年预算收支项目的历史沿革，正好可与《宣统三年预算表》中的该地区收支进行校核、修正，当二者不一致时，以档案数据为准。下面对这些边疆地区的相关档案史料按辖区进行简述。（1）西藏。西藏的地方税赋均由达赖喇嘛商上、班禅额尔德尼商上管理，驻藏大臣有稽查之责，但不能侵挪、占用，中央政府负担驻藏大臣及官员兵丁的各类公私费用，并按期发给达赖、班禅多种财政补贴。<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59"><sup><sup>[59]</sup></sup></a>故西藏的财政清理并未包括其地方税赋，驻藏大臣的日常财务奏报与呈部的宣统三年预算册，也只涉及中央拨款、地方协款与各类公务支出。<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0"><sup><sup>[60]</sup></sup></a>（2）内蒙古与外蒙古。清末，内蒙古地区的政府行政部门有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等，外蒙古地区有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阿尔泰办事大臣、伊犁将军等。<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1"><sup><sup>[61]</sup></sup></a>这些部门均直辖于中央，基本覆盖了内外蒙古绝大部分盟旗，通过部拨款、协款及本地税赋来维持财政运行，并按定例向中央呈报辖区内的政治经济事务，但大多不会直接插手各旗内部的具体事项。故清末清理财政不涉及各盟旗民向旗主纳赋的内容。内外蒙古向中央的日常财务奏报及其呈部的宣统三年预算册，均较西藏丰富，财政统计范围也更为全面。<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2"><sup><sup>[62]</sup></sup></a>（3）青海。青海地区的财政主要由西宁办事大臣管理，收支项目较为简单。收入方面，除向青海各部征收少量“贡马价银”等税项外，基本以中央及外省的协拨款为主，支出则以各级俸饷、各部王公封赏、地方公务开支为主。现存有涉及青海地区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收支的部分档案，结合其宣统三年预算，能够估算出该区的财政规模。<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3"><sup><sup>[63]</sup></sup></a>（4）川滇边务。清政府为巩固对藏川滇交界地区的管理，于光绪三十二年划定“川滇边务”，设川滇边务大臣专属经营，负责“居中擘画，将一切开垦、防练事宜切实筹办”。<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4"><sup><sup>[64]</sup></sup></a>该区收入以部拨款、协款为主，本地田赋、杂税次之，支出则以军务、工程、行政费用为主，相关档案资料较为丰富。<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5"><sup><sup>[65]</sup></sup></a></p>
<p>3. 剔除重复统计。主要剔除各省区岁入岁出项目中接收的各类“解款”、“协款”、“部拨款”。因22直省各自的财政盈亏程度不同，所负担的解款、协款种类及数额也有较大差异，且不少省份既在岁入中接收部拨款、协款，又在岁出中拨出解款和协款。所以，22直省与漏统计地区之间的财政转移，和22直省内部之间的财政转移，应予以区分。清末全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大体情况，参见表8。</p>
<p>表8清末全国财政统转移支付结构简表</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colspan="2" width="126">全国各地区</td>
<td width="200">岁入</td>
<td width="206">岁出</td>
</tr>
<tr>
<td rowspan="2" width="51">漏统地区</td>
<td width="75">边疆地区</td>
<td width="200">（接收部拨款、协款）；</p>
<p>直接收入</td>
<td width="206">以部拨款、协款支出的项目；</p>
<p>其他支出</td>
</tr>
<tr>
<td width="75">京师地区</td>
<td width="200">（接收解款）；直接收入</td>
<td width="206">（拨出部拨款）；其他支出</td>
</tr>
<tr>
<td colspan="2" width="126">二十二直省</td>
<td width="200">征收解款、协款；</p>
<p>其他收入；</p>
<p>（接收部拨款、协款）；</td>
<td width="206">（拨出解款、协款）；</p>
<p>以部拨款、协款支出的项目；</p>
<p>其他支出；</td>
</tr>
</tbody>
</table>
</div>
<p>说明：带“（）”的，为应剔除的项目。</p>
<p>若能将上述重复统计之处剔除，便可获得各省区财政“自产、自销”的原貌，进而为考证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收支的实际数额作准备。</p>
<p>关于该年财政转移支付的史料，主要保存在各省财政说明书、中央各部院收支报告册以及各省奏销报部的零散档案内，其中以财政说明书的相关统计最为丰富。不过，鉴于各省财政说明书的质量参差不齐，需要根据现存史料的优劣程度，用不同的方法将重复数据剔除。现将该问题分为三类：一、财政说明书中记录解款、协款、部拨款等项目较为明确的省份，如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等。通过整理数据，可以较清晰地复原这些省份的解款、协款、部拨款情况，但需要注意财政转移支付中的“额拨与实拨”问题及协拨银两的平色问题。“额拨与实拨”是困扰晚清政府的一个老问题，随着财政支绌频现，各省按例解送的“解款”、“协款”经常不足定额，以致中央下发的“部拨款”亦经常短额，这种情况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中仍不时存在。<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6"><sup><sup>[66]</sup></sup></a>上述省份在清理财政中对该问题的处理较为细致，大部分财政说明书以记录“实额”为主（不少省份还将“定额”与“实额”列表对照），这便于各省之间相互比对、校核。若出现拨、收数额不一致时，应以接收方记载的实收额为准。关于银两平色问题，则要注意拨出与接收过程中的平色差异，应按当地标准统一换算为库平银。二、财政说明书中记录解款、协款、部拨款出现明显缺漏的省份，如江苏、奉天、湖北、贵州等省，或协拨款目不全，或有款目而无数额，<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7"><sup><sup>[67]</sup></sup></a>而直隶、安徽、福建、四川等省则根本没有相关记录。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多种途径增补数据。首先，应查找这些省份关于光绪三十四年协拨款奏销的相关档案史料，与之进行核对、补充。<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8"><sup><sup>[68]</sup></sup></a>同时，可通过与这些省份有协拨关系的其他省份的财政说明书，来倒推所缺漏的款目数额。若仍无法增补，则按该省其后几年中的协拨款平均值（以宣统元年及宣统三年、四年预算中的数额均值为凭）来进行插补。<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69"><sup><sup>[69]</sup></sup></a>三、没有编纂财政说明书的区域，如漏统的京师、边疆地区等，因其岁入岁出并未列入“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故这些区域的财政只需统计直接收入与实际支出即可，而其史料中的协拨款项则可以用来与各省比对、查核。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各省区所统计的各类协拨款项是额拨还是实拨，均应按表8所示从收支总额中全部剔除，从而呈现各省区“自产、自销”的财政规模。</p>
<p>限于本文的结构与篇幅，无法将光绪三十四年各省区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一一考证、论述。现谨以清末影响较大的“协甘新饷”为例，对该问题作一简要说明。<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0"><sup><sup>[70]</sup></sup></a>甘肃光绪三十四年实际接收各省关“协甘新饷”库平银349.8万两（定额为440万两），涉及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山西等省。<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1"><sup><sup>[71]</sup></sup></a>其中，河南、江西、湖南财政说明书所载“协甘新饷”支出项，与甘肃的相应实收额一致。<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2"><sup><sup>[72]</sup></sup></a>而山西财政说明书所载（46.005 73万两）较甘肃所载（实收45万两）为多，<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3"><sup><sup>[73]</sup></sup></a>江苏所载（19万两）与甘肃所载（实收13万两）差距较大，<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4"><sup><sup>[74]</sup></sup></a>故均应以甘肃实收额为准。四川的财政说明书对此记载有缺漏，通过查核奏销档案，可以证明四川该年的“协甘新饷”与甘肃所载实收额相一致。<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5"><sup><sup>[75]</sup></sup></a>无相关记载的湖北、安徽，则可以通过甘肃省的记载来倒推，光绪三十四年湖北实拨“协甘新饷”20万两，安徽实拨19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6"><sup><sup>[76]</sup></sup></a>此外，还应注意收、拨过程中的银两平色，甘肃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记载，“其划分章程系以库平收入，湘平划分”。<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7"><sup><sup>[77]</sup></sup></a>这样，以“协甘新饷”为线索能够将相关省份的部分协拨款项修正、复原，进而从收支总额中将其剔除。</p>
<p>4. 因数据报部滞后而导致财政收支数额出现误差的省份，则依据后来报部的数据来进行增补。此项主要针对进行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收支补报的省份，如四川<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8"><sup><sup>[78]</sup></sup></a>、甘肃<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79"><sup><sup>[79]</sup></sup></a>、新疆<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0"><sup><sup>[80]</sup></sup></a>等省，应将各该省复核、修正后的数据替换原来的报部数据，以提高估算精度。</p>
<p>此外，宣统元年的财政统计方法较光绪三十四年改善不少。清理财政开始后，度支部一直在努力改进统计方法。</p>
<p>转饬清理财政局将宣统元年出入总数，按照预算册式分类分款造册送部。兹据各省先后册报到部，臣等复加查核细数，虽有参差，大致均尚符合，间或原报舛错，均经驳查更正，其有银钱不一、平色不齐亦均折合库平，俾昭画一。至各省互协之款，本系重复收支，自应彼此相抵，一律删除。惟部拨及解部各款仍行照列，盖以本年所查为各省出入总数，既不能将部库收支羼入其内，自未便以各省承受部拨及解交部库之款概予删除，应俟明年汇查全国确数再行查明剔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1"><sup><sup>[81]</sup></sup></a></p>
<p>从奏文中可以看出，宣统元年的统计至少解决了“统一折合库平银”、“剔除协款”等问题，且已意识到“剔除解款、部拨款”的重要性。不过，直到试办宣统三、四年全国预算时，才真正解决了剔除重复统计及增补漏统地区的问题。<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2"><sup><sup>[82]</sup></sup></a>虽然这两次预算最终都没有真正施行，更无相应的正式决算，不能代表实际的财政收支，但却是与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调查同在清理财政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故充分吸收这些宣统朝的统计成果，相当程度上能对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统计进行补充与检验。</p>
<p>最后，还应关注清末财政规模迅速膨胀的问题。清理财政开始后，各省的财政收支总额均较前出现了大幅增长，汇总后的全国财政规模呈迅速膨胀的态势。<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3"><sup><sup>[83]</sup></sup></a>虽然这些财政统计存在明显缺漏，但财政规模的逐年剧增却是显而易见的。如何解释清末最后几年间这种不合常规的财政规模增长，成为一个重要却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探讨：一、新设行省的财政收支空间短期内得到释放、扩张。光绪三十三年东北三省正式跨入了行省行列，这极大地推动了该区的财政扩张。光绪三十四年三省总岁入约2 245万两，岁出2 365万两，宣统元年则增至岁入3 154万两，岁出3 071万两了，收支规模扩张了近千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4"><sup><sup>[84]</sup></sup></a>其中，以黑龙江最为典型，改为行省之前，黑龙江“一省岁入不到五十万两”，光绪三十四年增为178万两，宣统元年骤增至438万两，宣统三年预算则达540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5"><sup><sup>[85]</sup></sup></a>二、宣统朝的新政及宪政经费较前出现大幅增长,各省为此奔波筹款，财政收支明显扩张。如湖北“宪政年成愈进愈密，宪政用费愈久愈繁，查宣统二年应办之省城及商埠、各级审判厅、城镇乡地方自治、推广学塾、完备巡警，均需巨款”。<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6"><sup><sup>[86]</sup></sup></a>而四川、广东尤以编练陆军增饷浩繁，不堪重负，“川省财政早已入不敷出，上年（宣统元年）奉文筹办陆军，限三年编足两镇……臣到任，屡思竭力筹款，赶紧编练，以期勉强成立……查核预算宣统三年应支各款，以陆军为大宗，几占全省岁出三分之一”，故“援照广东减练成案，请将其余一镇暂从缓办”。<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7"><sup><sup>[87]</sup></sup></a>四川、广东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分别为1 532万两、2 340万两，至宣统元年则分别增为2 438万两、3 740万两，<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8"><sup><sup>[88]</sup></sup></a>仅二省增额即超过2 300万两，可见其增幅之大、耗饷之巨。三、统计技术上的问题。清理财政及试办预算过程中，清政府的统计技术不断进步，最初头绪纷繁，多有漏计漏报，后逐步裁旧设新，统一了财政机关。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数据为各省按年统核报部，宣统元年、二年财政则为各省按季册报、由部统核。<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89"><sup><sup>[89]</sup></sup></a>虽然统计结果仍有不足，但从时效性、完整性上看，愈往后的统计愈全面。前文光绪三十四年收支因迟报漏报而出现数额偏小的问题，便是例证。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学界对宣统元年各省岁入岁出总额超过2.6亿两没有多少异议，但宣统元年财政收支的数据结构及其来源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90"><sup><sup>[90]</sup></sup></a>所以，今后的研究中亦需根据切实的档案资料对宣统元年财政收支进行深入校核。</p>
<p>&nbsp;</p>
<p>综上可知，对晚清财政规模重新进行估算与修正，是非常必要的。其实，广为学界征引的《石渠余纪》、《光绪会计表》、《光绪会计录》、《中国度支考》等涉及道光朝、光绪朝财政的统计资料亦存在着与光绪三十四年类似的缺陷，只是因为相关的财政史料远没有光绪三十四年丰富，无法进行全面的系统修正。而在现有史料条件下，较可靠地重新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具有比较高的可操作性，在统计方法上亦能对晚清财政史的研究有所推进。</p>
<p>（责任编辑：高超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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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1]</a>在具体操作上，现有研究大多是将既有史料中年度的各省（或各专项）财政收支数据简单累加来估算财政规模，鲜有对数据与方法进行辨析。如周棠《中国财政论纲》，上海：图书集成公司1912年版，第12—23、297—300页、附录页；[日]安東不二雄：《支那の財政》，東京：東亞實進社1921年版，第23—35頁；[日]木村增太郎：《支那財政論》，大阪：屋號書店1927年版，第78—121頁；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67、469页；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台北：“国立编译馆”1981年版，第39、46、50页；刘克祥：《太平天国后清政府的财政“整顿”和搜刮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3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8、101、109页；左治生：《中国近代财政史丛稿》，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4页；彭雨新：《中国近代财政史简述》，见孙健编《中国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397、418页；彭泽益：《清代财政管理体制与收支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0年第2期；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186—188页；邓绍辉：《晚清财政与中国近代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9—90、144页；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8—1927》（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87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6、236—238、316、385、418页；周志初：《晚清财政经济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140、153—159页；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214、227、232页；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7—398、401—402、411、421—422页，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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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2]</a>民国初年经济学会曾少量刊印发行，现已重新影印出版，参见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室辑《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全24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em>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辑：</em>《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全10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另，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在2008年亦出版了《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全29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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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3]</a>宣统元年（1909）年底度支部强令各省督抚提前将各该省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电咨至部，汇总后包括22个省。参见《度支部清理财政处档案》，《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5—171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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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4]</a>周棠：《中国财政论纲》（晴天片云室藏版），上海：群益书局宣统三年六月发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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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5]</a>周棠：《中国财政论纲》，上海：图书集成公司1912年版（下同），第23、29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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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6]</a>《各省电咨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开具清单》（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7页；《广东财政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第1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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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7]</a>张家骧：《中华币制史》，北京：民国大学1925年版，第49—50页；戴建兵：《中国近代银两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按照足银标准，纹银成色约为库平足银的9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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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8]</a>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2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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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9">[9]</a>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3—823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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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0">[10]</a>若按刘所记“银1 725.946 3万两”，再加上广东岁入另一项“洋银2 001.831 7万两”，岁入总额将明显超过3 000万两，但查证《广东财政说明书》，发现“(光绪三十四年)粤省岁入二千数百万两”，从而可以判断，刘在广东岁入项下肯定错误地增加了“1 000万两”，《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第24—2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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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1">[11]</a>“光绪三十四年，岁入为2.348亿两，岁出为2.37亿两，财政赤字仅为区区200余万两”，周志初：《晚清财政经济研究》，第159页。正是因为刘锦藻所载广东岁入一项多记了1000万两，收支相抵后的“亏空”必然会减少“银1 000万两”，这是其直接引用《清朝续文献通考》而出现失误的原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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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2">[12]</a>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考六》，考824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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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3">[13]</a>原文注明数据来自“度支部决算”，但经核查，其书表中光绪三十四年的收支总额并非来自宣统三年、四年预算，清末政府也根本没有编制正式的财政决算，故其数据来源值得怀疑，安東不二雄：《支那の財政》，第3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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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4">[14]</a>木村增太郎：《支那財政論》，第85、9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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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5">[15]</a>王家范：《萧一山与〈清代通史〉》，《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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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6">[16]</a>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下，第1540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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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7">[17]</a>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年）》（中译本），第96—104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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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8">[18]</a>吴廷夑：《清财政考略》，《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0册，第386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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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19">[19]</a>此外，其统计表中的奉天岁出额、山东岁出额、云南岁入额与度支部档案原表存在误差，或少记或多记，需要仔细修正，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38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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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0">[20]</a>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8—1927》（中），第98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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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1">[21]</a>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下，第1540—1541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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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2">[22]</a>“各省彼此协拨，一收一支，款项尚多重复，应俟一切册报到齐，另行剔除详复”，《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71—17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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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3">[23]</a>“清代实行解协饷制度，协饷在拨出省份作支出奏销，拨入省份也作支出奏销，这样的重复奏销便使户部山西司的红册‘两抵’柱下余数大大缩小了”，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6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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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4">[24]</a>“所谓的‘协、解’，从部库的角度来说,固然是支出项，但从全国收支的角度来说，已被受协省份纳入奏销的统计当中，不应重复计入。”陈先松：《〈光绪会计表〉中的“财政盈余”问题》，《历史档案》2010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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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5">[25]</a>“清代奏销，户部统计岁出历来只将各省出数简单加总，而不计京师出数；而在加总各省奏销数时，也不考虑各省彼此之间的拨协关系，从而又产生各省岁出总数的重复计算问题。”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第284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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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6">[26]</a>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09—310、31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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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7">[27]</a>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第287、310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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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8">[28]</a>吸收“复式预算”、“复式记账法”等方法的精准性、平衡性优点，参见谢天增等《现代财政经济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杨雄、吴腾峰主编：《会计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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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29">[29]</a>财政初次分配的范围明显小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前者仅是后者中初始的“政府收入”部分。参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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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0">[30]</a>如清末广东省，各类岁入项目达810种，各类岁出项目更多达1 094种，《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第29—91、771—85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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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1">[31]</a>《清史稿》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70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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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2">[32]</a>参见《宣统三年预算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4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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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3">[33]</a>《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总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5册，第209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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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4">[34]</a>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1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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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5">[35]</a>“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陈共：《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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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6">[36]</a>“十月间通电各省将上年出入总数提前电咨，以便汇总具奏，现将光绪三十四年出入总数先后电咨到部”，《度支部奏为调查各省岁出入总数缮单具陈事》（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1—16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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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7">[37]</a>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东三省总督锡良奏陈奉天清理财政局编成三十四年全年报告册等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856—009。本文档案资料均出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不再一一注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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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8">[38]</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81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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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39">[39]</a>对于晚清外销收支的研究，史志宏先生与日本学者岩井茂树做出了开拓性贡献，参见史志宏等《晚清财政(1851—1894)》，第239—272、277—279页；[日]岩井茂树著，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39—14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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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0">[40]</a>如清末的宪政编查馆所论，“大致外销收款有依附正项者，有另立专名者，总以税厘为多，其余公款生息、裁提中饱、盈余、摊捐、罚捐等项，色目甚繁，不能具备。”《宪政编查馆奏遵办民政财政统计编订表式酌举例要折并单四件》，《清理财政奏牍章程条款规则汇编》下册，苏州：苏城毛上珍清末铅印本，第1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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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1">[41]</a>沧江：《读度支部奏报各省财政折书后》，《国风报》1910年第1卷第10期（宣统二年四月十一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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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2">[42]</a>《督宪奏查明川省光绪三十四年分岁出入总数并宣统元年清理财政情形折》，《四川官报》第4册（宣统二年二月下旬），第18—19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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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3">[43]</a>“中钱”又称“江钱”，主要在黑龙江地区使用的一种铜钱，在土地租课、商税征收等方面多用此钱。具体换算依据为：光绪三十三年至宣统二年，学田招垦局收入表，“江钱按六吊四百折库平银数，江平银每两按九钱六分八厘九毫九丝折合库平银数”，《黑龙江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第404、406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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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4">[44]</a>换算依据为：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二年，广信公司准备金数目表，“羌帖按八钱二分折合银数（江平）”，《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第379页。此外，“光绪三十四年沿边各局卡开办较迟，其征收羊草、牧畜各税款已有羌钱一万四千余元，合银一万一千余两”，亦可从侧面佐证，[清]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1，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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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5">[45]</a>换算依据为：“（吉拉林金厂）自光绪三十四年开办起，截至宣统二年六月底止，试办两年，收税金五千三百二十余两，实值银十五万四千两有奇，全数解省作为办理实业经费。”此处金沙1两约合银28.947 368两；“（都鲁河金厂）自光绪三十三年七月起至宣统元年十二月止，共收官金五百二十四两，实值银一万五千七百余两。”此处金沙1两约合银29.618 32两。两处平均值为金沙1两约合银29.28两。《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第418—419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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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6">[46]</a>“第十二条，在京各衙门所管出入各款，属于光绪三十四年者应编造详细报告册，并附说明书，限至宣统元年年底陆续咨送到部”；“第三十二条，热河、察哈尔、绥远城、归化城各处都统将军副都统所管收支各款，应编光绪三十四年详细报告册并赢亏比较表及自宣统元年起各季报告册，又自宣统二年起，应编次年之预算报告册，自四年起应编上年之决算报告册，均由该处自行办理，按照各省定限咨送到部”；“第三十三条，乌里雅苏台、科布多、阿尔泰、伊犁、塔尔巴哈台、西宁、西藏、库伦各处将军、大臣所管收支各款，应编光绪三十四年分详细报告册，并赢亏比较表，限于宣统元年年底咨送到部。”《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0册，第446、47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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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7">[47]</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21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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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8">[48]</a>《顺天府光绪三十四年统计表》，国家图书馆古籍馆编：《国家图书馆藏近代统计资料丛刊》第17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494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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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49">[49]</a>如，《宗人府光绪三十四年统计表》、《大理院统计表》、《步兵统领衙门岁出岁入各款统计表》、《法部第二次统计表》、《农工商部统计表》、《第二次教育统计图表》、《邮传部第二次统计表》等等，参见《国家图书馆藏近代统计资料丛刊》第2、3、4、5、6、26、27、30、31、36、37册；《崇文门商税则例现行比例增减新例》（光绪三十四年）、《崇文门商税衙门现行税则》（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税课司奏案辑要》（光绪三十四年），参见《国家图书馆藏清代税收税务档案史料汇编》，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年版；《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度支部为抄录本部核明金银库本年正月收支各款折单事致宪政编查馆咨呈》，档号09—01—07—0077—004；《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银库出入款项银两报告》，参见彭泽益《清代财政管理体制与收支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0年第2期）；《宣统元年部库出入款目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3册；《光绪后期内务府常年收支款项清单》（光绪三十四年清单），参见申学锋《晚清财政支出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227页）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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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0">[50]</a>因在后文“剔除重复统计”一节中，会剔除京师地区财政收入中的解款与支出中的部拨款，只统计该地区自身的直接收入与实际支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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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1">[51]</a>如，“泽公近与财政处会议库伦、绥远、归化、西宁、西藏、阿尔泰山、乌里雅苏台、伊犂、科布多等处财政奏销事宜，佥以边远之地稽核难周，议仍由部选择明于财政熟谙边务之司员，奏请钦简监理数员与各省监理官一律办理。”《度支部清理边省财政办法》，《申报》1909年9月5日（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一日），第4版；“度支部泽尚书现以各省财政清理渐具端倪，其边疆如库伦、绥远、西宁、乌里雅苏台、伊犁、科布多等处财政，亦极复杂不清，且向来出入各款每届只依奏报核销，并无切实稽察，其中积弊尤深，现当清理全国财政整顿边务之时，亦须设法整顿，拟奏请由部酌派相当人员，分赴各处，仿照监理官之例，将一切财政详细清查报部。”《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3月19日（宣统二年二月初九日），第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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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2">[52]</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5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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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3">[53]</a>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度支部尚书载泽等奏为陈明京外大小各衙门局所预算册已未到部情形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4—051。</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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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4">[54]</a>“度支部续编各省预算修正案，已于前日咨送政务处，不日即由政务处照送资政院，闻内有西藏预算册一份，为前次总预算所未有者。”《资政院近闻一束》，《申报》1910年11月23日（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第5版。</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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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5">[55]</a>如，“臣等查察哈尔地居边徼，其财政之困难迥非内地各省可比，岁入既无常经，岁出因无专指，每有开支动须移挪挹注。……若遽分别按季册报，是有定之额数固可预算，而无定之额数未能臆度，此为难者。”《清理察防财政之为难》，《申报》1910年8月6日（宣统二年七月初二日），第5版；又如，“西藏经费每年五十万两，于光绪三十四年由度部奏请拨给，迄今已将四年，而每年支用数目，未经奏销，度部泽公以与清理财政有碍，因拟电致驻藏联大臣，迅将该处经费截至现在止，历年动用数目造具四柱清册送部查核，至以后用款仍应遵照预算册认定之款核实动支，以重预算。”《申报》1911年8月22日（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八日），第5版；再如，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署理绥远城将军瑞良奏为陈明尚未办理蒙旗垦务预算情形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22—0068—040。</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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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6">[56]</a>参见《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3—7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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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7">[57]</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93页。</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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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8">[58]</a>“第九条，乌里雅苏台、科布多、阿尔泰、伊犁、塔尔巴哈台、西宁、西藏、库伦、川滇边务等将军、都统、参赞大臣，预算报告册及比较表，参照部颁各省册式表式酌量编造，编订预算方法。……第十五条，京外各衙门应以前三年收支实数为标准，酌估预算数目”，《度支部奏定各省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报告总册式（附比较表式）》，《国风报》1910年第1卷第11期（宣统二年四月十一日），第89—113页。</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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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59">[59]</a>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0《理藩院·西藏租赋》；陈庆英主编：《西藏通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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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0">[60]</a>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西藏驻防大臣联豫、西藏驻防大臣温宗尧奏为西藏购办药品及支用各款均系力从撙节拟请将来作正开销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367—006；宣统元年二月初八日驻藏办事大臣联豫、驻藏帮办大臣温宗尧奏为驻藏大臣公费支绌请加津贴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98—050；宣统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报光绪三十四年份西藏台费收支数目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3—045；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报光绪三十四年份西藏靖西边费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6—017；《宣统三年预算表》（西藏部分），《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4册，第2075—2090页。关于西藏地方税赋的收支统计情况，可追溯至乾隆末年，到清末收支规模均有了一定的增长，参见吴丰培编《清代藏事奏牍》下册，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7、1475、1500—1512页。</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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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1">[61]</a>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392页。</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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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2">[62]</a>因内外蒙古各部、青海、川滇边务的宣统三年预算报告在《宣统三年预算表》、《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总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4—7册）均有详细记载，故下文不复赘言。相关档案史料，参考如下：（1）热河：“光绪三十四年二十二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中已有记载，故从略。（2）察哈尔：宣统元年十月初四日察哈尔都统诚勋奏为察防变通清理财政办法汇案报销并请补立案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2—004；宣统二年六月十八日察哈尔都统溥良奏报清理察哈尔财政为难情形请酌量变通办理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6—032；宣统三年三月十六日察哈尔都统溥良奏报资政院议决裁减察哈尔岁出各款不敷应用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8—006。（3）绥远：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署理绥远城将军瑞良、归化城副都统麟寿奏为绥远城办公正项不敷之款无法弥补请于房租项下作正开销，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478—017。（4）归化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归化城副都统衙门财经类6目录、满文财政类钱粮项25目录、赋税项30目录》（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二年部分），参见乌仁其其格《18—20世纪归化城土默特财政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5）库伦：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库伦办事大臣延祉奏为照例核销库伦光绪三十四年收用地基银两并恰克图公余生息银两事，档号03—7514—001；宣统元年四月十六日库伦办事大臣延祉奏报上年征收出口统捐银两截清数目照章解部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8—016。（6）乌里雅苏台：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乌里雅苏台将军马亮奏为裁并兵额官缺改练新军酌量筹款事，录副奏折，档号03—5621—032；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乌里雅苏台将军奎芳奏为乌城宣统三年预算军政费经院裁减叙述理由请仍照原数支给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8—046。（7）科布多：宣统元年三月初五日科布多参赞大臣奏报光绪三十四年十屯收获粮石分数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132—017；宣统三年六月初八日科布多参赞大臣奏为科布多宣统三年预算碍难核减各款遵旨叙明理由请敕部立案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8—003。（8）塔尔巴哈台：宣统元年五月初二日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札拉丰阿奏为援例估计岁需新饷请敕部指拨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98—015；宣统三年七月初四日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额勒浑奏为塔城第年应放兵饷等项不足开支请饬部照原额数另筹的款事，录副奏折，档号03—7496—070；宣统三年预算中漏掉了此地，作为补充，可参见《宣统四年全国岁入岁出总预算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第3515—3583页。（9）阿尔泰：宣统元年六月初十日奏报派委局员清理阿尔泰财政及暂缓设专局缘由事，录副奏折，档号04—01—35—1090—072；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奏为遵章核明前任应销阿尔泰光绪三十四年正月至宣统二年六月收支常年经费各款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8—004。（10）伊犁：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署理伊犁将军广福奏请核销长庚任内收支边防经费各款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3—049；宣统二年三月十九日伊犁将军广福奏请将应还湖北垫款由湖北欠解伊犁协饷内抵还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5—038；宣统二年七月十六日伊犁将军广福奏为试办宣统三年预算入不敷出请旨援案照拨边防经费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4—077；宣统二年十二月初四日伊犁将军广福呈伊犁粮饷处造报宣统元年收支银粮各款请销数目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7513—011。</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3">[63]</a>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三日循化厅为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分各项款目表册事，青海档，档号463001—09—08；宣统元年循化厅造赍宣统元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调查岁出岁入款目，青海档，档号463001—09—08。</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4">[64]</a>《清德宗实录》卷562，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戊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33页。</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5">[65]</a>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六日督办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奏请核销自打箭炉至巴塘建筑招待所暨店栈工竣支用银两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507—024；宣统元年七月初二日督办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奏为推广学务请添拨经费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509—008；宣统三年三月初一日督办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奏为拟请动支边务项下经费修治打箭炉至察木多车路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67—014，等等。</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6">[66]</a>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度支部尚书载泽等奏为各省关预算册解款协款类内开列实解与额拨数目不符仍令酌量补解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4—052。</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7">[67]</a>参见《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6册，第391—406页；《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7册，第349—351、461—468页；《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4册，第421—422、387—390页。</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8">[68]</a>如宣统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贵州巡抚庞鸿书奏报光绪三十四年冬季份收到军饷银数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89—015；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报湖北筹解光绪三十四年京饷银两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88—029；宣统元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报奉拨光绪三十四年协黔新饷如数解清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89—036；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增韫奏报杭州关起解光绪三十四年第七批直隶协饷银两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0—031；《鄂督三请停解广西协饷》，《广益丛报》1909年第209期，第6页；等等。</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69">[69]</a>参见《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0册，第385—392页；《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3—7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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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0">[70]</a>“甘、新两省自昔受协，左文襄公用兵西征，凡各省关解到协饷，由甘省统收，分拨新疆、伊犁、塔城等处……庚子后，饷源支绌，各省关解不足额，遵奉部议，自光绪三十年起减估前饷为四百四十万两，除分拨新疆、伊犁、塔城二百九十八万两及转运脚价四万两外，其余一百三十六万两划归甘省。”《甘肃清理财政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8册，第429—430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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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1">[71]</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8册，第430—431页。</p>
</div>
<div>
<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2">[72]</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2册，第329、298页；《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3册，第38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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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3">[73]</a>“甘饷（附划解甘省截留土税）银四十六万五十七两三钱”，与甘肃实收额45万两比对，可知“划解甘省截留土税”为银1.005 73万两，《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册，第57页。</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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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4">[74]</a>“（甘肃新饷）应解银十九万两，由司库拨放”，《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6册，第392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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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5">[75]</a>四川实拨银共72.8万两，与甘肃所载实收额相符，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报筹解光绪三十四年尾批协甘新饷银两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83—005。</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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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6">[76]</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8册，第430—431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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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7">[77]</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8册，第430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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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8">[78]</a>《督宪奏查明川省光绪三十四年分岁出入总数并宣统元年清理财政情形折》，《四川官报》第4册（宣统二年二月下旬），第18—19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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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79">[79]</a>甘肃省宣统二年所核算的光绪三十四年收支规模（岁入约362万两，岁出约367万两），明显高于原来的报部数额，宣统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陕甘总督长庚奏报甘省财政局清查库局各款情形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5—04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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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0">[80]</a>宣统二年核算的新疆省光绪三十四年收支总额，经统计换算后，岁入额比原来报部的数额多出1.6万两，岁出额比原来少了7.3万两，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二日新疆巡抚联魁奏请分别核销光绪三十四年分司道各库收支通省防军善后补销出入银两砂金红钱各款事，录副奏折，档号03—7516—00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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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1">[81]</a>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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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2">[82]</a>参见《宣统三年预算表》、《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总表》、《宣统四年全国岁入岁出总预算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3—7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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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3">[83]</a>“自三十四年奏办清理财政，有和盘托出、不究既往之条，而各省有年报、有季报、日报，于是外销、陋规之显所在毕现，臧获锱铢亦报公牍。三十四年奏各省岁出遂增至两万万以上，宣统元年则至二万六千万，宣统三年预算全国岁入则至三万五以上。”《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0册，第381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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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4">[84]</a>黑龙江的中钱、羌贴、银元、金沙已换算为库平银，《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5—171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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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5">[85]</a>高月：《清末东北新政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第35页；《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5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考8235；《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第3163页；宣统元年十一月初十日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陈黑龙江省近年整理财政大概情形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387—04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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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6">[86]</a>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护理湖广总督杨文鼎奏报湖北光绪三十四年办理财政报告册表情形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3—0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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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7">[87]</a>宣统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为川省财政支绌筹饷困难拟请援案减练陆军一镇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215—00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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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8">[88]</a>广东省的纹银、洋银已换算为库平银，《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65—171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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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89">[89]</a>《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册，第15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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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d0000029.doc#_ftnref90">[90]</a>由于各省宣统元年按季报告册未完整保存（大部散佚，仅有甘肃藩库宣统元年夏季报告册得以保存刊出，见《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8—13册），故当前的财政史研究多引用周棠、刘锦藻、吴廷燮等人整理的宣统元年财政数据。其中，周棠、刘锦藻的记载相一致，仅记录了各省的岁入岁出总额（总额内已包含协款、解款、部拨款），没有具体细目；吴廷燮的记载则按具体细目将各省岁入（田赋、盐课、关税、正杂各税、正杂各捐、官业收入、杂收入）、岁出（行政、交涉、民政、财政、典礼、教育、司法、军政、实业、交通工程）开列数目，并另列各省所收部拨款、协款额与各省所拨解款、协款额，但未对各省收支总额进行合计。若将吴廷燮的各省收支汇总（包含协款、解款、部拨款），再与刘锦藻、周棠相比较，可以发现二者无论在各省具体总额、还是全国总额上均存有明显差异（如刘锦藻所记广西省岁入约526万两、吴廷燮所载合计为1 184万两，等等）。而查核现存涉及宣统元年各省财政的零散史料（如宣统元年《吉林省正杂各款岁入岁出总数统计表》，《国家图书馆藏近代统计资料丛刊》第19册，第15页；宣统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广西巡抚张鸣岐奏报广西财政艰窘酌拟筹款办法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5—022；宣统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陕甘总督长庚奏报甘省财政局清查库局各款情形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35—1095—043等），其所载的各该省宣统元年收支总额与周棠、刘锦藻及吴廷燮的记录均不相一致。因此，应对宣统元年财政收支的数据结构及其来源问题引起重视。参见周棠《中国财政论纲》，附录第1—3页；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考六》，考8235；吴廷燮《清财政考略》，《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0册，第385—392页。</p>
<p>《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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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试论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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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Feb 2014 08:00:5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守巡道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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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明清地方行政都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道处于府之上，布按二司之下；似乎为一级政府。其实不然。明清地方行政中的道分为守道和巡道，分别隶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是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又兼有监察府州县的职责，统辖或分辖全省之府州县，常驻一地或省城，连同布按二司俗称“监司”。守巡道制度是明清君主高度集权，完善省级政权建设，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明清特别是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督察职能作用，也是明清地方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明代守巡道的设置源流 　　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以道相称，最早产生于汉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有蛮夷曰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县称道，但不是正式以道命名的设置。最早以道命名的设置是中央御史台对地方百官的监察区划。唐贞观初年，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23）增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 职掌与汉武帝所设置的十三部刺史略同，监察地方百官吏治。从此，道或路一直是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区划。发展到明清，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仍以地方最大行政区划省为单位，设十三道御史或十五道御史。 　　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实质上也是一种监察区划，是地方省级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同时，它又变成了地方官，要协助布、按两司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不过，明清时的守巡道与之前的道或路又有很大的区别。明清时的守巡道是比较固定的机构设置，其主官称道员，而之前的道或路只是一种区划，派遣的官员称呼不一，或称观察使、处置使、安抚使，或称承宣使、按察使，等等。明初始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政府的两大机构，实源于自唐起的以道为监察区划的所设机构官名。明代从初期开始，又逐渐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员的巡按、巡抚和总督，到明末清初，巡抚、总督正式成为地方省的军政长官。所以说，监察地方吏治的道是明清省政府各主要机关的源头。 　　《续文献通考》载：“臣等按，马端临考：有‘承宣使始于唐，迄于宋’。似同于今之承宣布政使。然，考政和时改观察留后为承宣使，实非今之布政使司比也。今之布政司肪于明初行中书省”〔1〕。 也就是说，承宣布政使司似源于道，只是与监察吏治的设置联系不是那么紧密。在唐宋时曾设置过承宣使，而宋徽宗政和年间改观察留后为承宣观察使，就转化成为后来发展为提刑按察使的监察设置了。明清的承宣布政司是明初沿袭元代行中书省后才正式设置的。 　　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地方省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始于明，但作为官名则起源于唐，其演变要比承宣布政使司复杂得多，且始终与将全国分为道或路的监察区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视行政监督监察的作用，从秦开始就设有御史大夫的中央行政监察系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督察，各朝都不断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地方由郡县两级政权演变为省、府、州县三级政权，明清时定型的省政府的各主要机构都是由监察设置而来的。在中央不断向地方派遣的监察职官中，监察地方官吏兼管司法的按察使始终是其主流。 　　吴元年（1364），朱元璋仿元制，置各道按察司。洪武十三年置各道提刑按察使司。从此，开始完善省级政权的建设。守、巡道成为布按二司属官要比布按二司成为督抚的属官早得多。 　　从布政使司分出参政、参议为守道，分掌布政使的职能，开始于明成祖时期，“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2〕。从按察使司分出副使、佥事为巡道， 比守道要早，大概是因为巡道更多地体现了监察官与地方行政体制结合为一体的特点。明初，朱元璋十分注意吏治，“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使司所属设试佥事”〔3〕。 洪武十四年恢复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三存中等531 人为试佥事，每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十六年尽罢试佥事，而于二十九年设置按察分司为41道，“此乃分巡之始也”〔4〕。朱元璋还非常重视地方监察官。洪武二十五年， 定王府筵宴按察佥事坐次，曰：“佥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长史上”〔5〕。 佥事正五品，坐次在长史正四品之上，可见监察官在明初的地位和重要性。 　　明代道的设置十分芜杂，布政司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十三（十三布政司各一员，俱驻省城）、督册道二（江西、陕西两省设）、分守道六十一；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的有：提学道十四（湖广二人）、清军道十二（江西布政使兼清军）、驿传道七（浙、赣、陕、闽、桂、黔六省清军道兼驿传）、分巡道六十八；此外，还有整饬兵备道四十二、协堂道二、水利道一、屯田道三、管河道一、盐法道十三、抚治道二、招练道一，监军道因事不常设。两直隶不设布按二司，而是将道衔寄于周围省份，北直隶寄衔山东、山西之道十，南直隶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之道九。不仅从布按二司分出众多专职道，而且分守、分巡、兵备三道在一地多重复设置。这就是所谓“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守、分巡道及派管粮储、兵备、提学、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招练、监军等事分司协管”〔6〕。 　　明代在地方各行省设置守巡道，是君主集权加强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体现，也是建设完善地方省级政权的重大措施，以加强对府州县有司的监督管理。中央有行政体系之外的都察院御史监察百官，地方有布按及其分司守巡道的监察考核。 　　尽管明代道的设置种类繁多，相当混乱，而且各道因带衔不同、品级各异，但是，分守、分巡道始终是主流。在总共259道中， 守巡道占56.76%，达148个，而且，守巡道逐渐形成一种制度，既是布按二司的属官，又主要负有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的职责，成为固定的地方官，常驻一地或省城，建衙置署，以库大使等为佐贰，置吏、役办理日常公务。道员的选用一是来源于中央各部院司员， “永乐十二年（1413）三月，诸曹郎、给事中出为监司者二十余人”〔7〕；一是由府州县官升迁。守巡道之间也有升迁，而且上下品级流动幅度很大，“内地监司率序迁，其后亦多超迁，不拘次，有一岁四五迁，由佥事至参政者”〔8〕。 　　总之，守、巡道和巡抚、总督一样，明代设置演变成地方官，刚形成制度，还很不完善，机构重叠，相互掣肘。 　　二、清代守巡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清代守巡道制度是在沿袭明代守巡道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清初，在各省布政司、按察司置正、副官。不久，改置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为守道，按察使副使、佥事为巡道。当时，守巡道或止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顺治十六年（1659）谕：“各道兼带布按二司衔，著为例”。康熙六年（1667）裁守巡道一百零八员，后来又渐次复置，有统辖阖省者，有分辖三四府者，“省置无恒，衔额靡定，均视其升补本职为差”〔9〕。可见，清初承袭明制， 守巡道设置的数量也很大，管理上的混乱，职能的掣肘等基本上与明代相似。但是，从康熙朝开始便对守巡道进行一些调整变革，到乾隆朝，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明清两代比较，可以看到清代守巡道制度有这样一些变革：（一）减少不必要的专职道，突出守巡道的地位。不再设置清军、监军、协堂、招练等专职道，粮储道、盐法道也大大减少，且多兼守、巡道。（二）利用兼职来减少守、巡、兵备三道的重叠设置。巡道多带兵备衔，守道也有一半带兵备衔者，剩下的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边境兵备道了，而且纯粹的守、巡道也为数不多。（三）从充分发挥守、巡道考核、监察府州县吏治的职能出发，减少守道设置，扩大巡道的数量。清末《（光绪）会典》卷四所载，全国只设守道二十，而巡道却达七十二。《清史稿·职官三》所载的情况更是如此，全国守道减为十三，而巡道却增加到八十一。四川、广东、云南、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等省除粮道、盐法道外，不再设守道。守、巡道逐渐在全国形成这样一种分布格局：守、巡道不再同辖一地区，即在一地区设守道就不设巡道，反之亦然；在各省腹地钱粮等事务繁难处设守道，在各边境四方或新开发省份设巡道兼兵备，守巡道的职能渐趋统一。（四）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划一各道官品。清初沿袭明制，由京堂等官补授者为参政道，从三品；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者为副使道，正四品；由科道补授者为参议道，从四品；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同知补授者佥事道，正五品。守巡皆同。乾隆十八年（1743），以“钱谷、刑名二司分任，道虽兼衔，事难越俎，且知府为道所辖，而参议、佥事衔者，阶级反较知府为卑，不足以表率”〔11〕。于是，下令裁去兼衔，定守巡道皆为正四品，而改知府为从四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道与府之间的掣肘。（五）清代道的数量大大减少，重点突出。专职、守道的设置大减，而巡道的设置却有所增加。如四川，明代设有粮道一、盐法道一、守道五、提学道一、清军道一、驿传兼屯田道一、巡道四、兵备道六，共二十道，而清代乾隆十八年后只设茶盐道一、巡道一、巡道兼驿传、兵备者四，一共不过六道。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分布更为合理，其职能更便于发挥。 　　有人认为，乾隆十八年，裁守巡道所带藩臬二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定守巡各道皆为正四品，“自此，道员不再是临时性的‘差使’，而成为实官了”〔12〕。笔者认为，带衔与实官与否没有直接的联系。清代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御史衔；同时，督抚还兼兵部尚书、侍郎衔，能说清代督抚不是实官吗？裁守巡道所带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只是便于表率所属，使守巡道制度更加合理化。可以说，明代守巡道道员就已成为实官，所带衔表示它们的出自原义，说明它们分属于布政司和按察司，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乾隆十八年后，守巡道并没有改变它们藩臬二司属官的属性，仍然保持时设时省，因事而设的特点。 　　清代守巡各道均建有自己的衙门，其署内组织结构，“各道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一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一人。库仓大使掌各道之库藏仓庾，皆因所掌之事先后设定员额”〔13〕。因守巡道不是一级政府，所掌事务为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和兼理一些专职，其组织结构自为简便。但是，办事人员仍然是常设的。据《清会典事例》记载，各道衙门均设有典吏，多者十九人，少者二三人，有的还设有攒典，皆为协助各道办理所属事务的吏员。另外，还设有十几至二三十人不等的经制差役。守巡道分别核管钱谷、刑名，幕友也是必备的，延请多少，视事务繁简、收入多少而定。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还允许带家人长随，“道府带三十名”〔14〕。由此，道署也能组成一个偌大的衙门。 　　三、明清守巡道的职能 　　按行政管理的理论，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均以施政需要为原则。明清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都具有行政、监察两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在行政管理中设有较为独立的监察系统，即中央有科道，地方有守巡道。 　　守、巡道分别是明清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分掌布按二司的职能。清代省级政权的建设，布按二司的职掌要比明代健全、完备得多，作为布按二司的辅佐官，守巡道的职能从明到清也逐渐完善。 　　明代省级政权还处于调整、健全以及与中央政府的衔接过程中，中央不断差遣御史巡按、巡抚、总督监察地方，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行政管理；地方又从布按二司分出守巡道，还很难见到明代守巡道明确职能的记载。根据明代布按二司的职掌和守巡道的设置特点，守巡道的职能主要在考核和监察府、州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司法吏治的好坏、官员廉贪等方面。守巡道的分工，就是守道分掌布政使考满的职能，考核所属府、州县官的政绩、品级，汇总于布政司；巡道分掌按察使考察的职能，按考察八项标准监察、纠劾所属府、州县官，汇总于按察司、布政司。“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守巡道的职能也是相通的，正如洪武七年，朱元璋训谕新任按察佥事时所说：“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尔等分明大体，毋拘拘绳墨之末”〔15〕。明代守巡道的职能运作，一是府、州县官呈报政绩和行政、司法的办理文案，坐镇考核、监察；二是不时巡视所属府、州县，亲临考核、监察行政事务、司法案件办理情况，甚至亲自处理府、州县行政事务，接受司法词讼。如弘治元年（1488）马文升奏议所讲：“我朝设按察司以总理各道，以肃清郡县。其分巡、分管官常驻在外，遍历所属，接受词讼，禁革奸弊，是以贪污知所警惧。……今后布按二司分巡、分管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务要遍历所属。……凡贪污官吏、蠹政害民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务在举行。每季终，分巡官将一应合行事件，各开报抚按处查考”〔16〕 　　清代的考课制度分京察与大计二法，已不同于明，道的设置亦偏重于巡道，且多兼专职，所以，清代守巡的职能渐趋一致。《清朝通典》职官十二载道的职掌云：“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17〕。雍正元年（1723）正月初一，雍正帝特谕地方官，对守巡道官讲：“尔等官历佥司，所以赞襄藩臬，承流宣化者也。分守、分巡职居协理……。如守巡两道首法已惠民，凡府州县之廉洁贪污，俱宜细加察访，不时密详督抚，以凭举劾；地方有土豪武断，尤宜禁戢剪除，卫民除莠，乃称其实”〔18〕。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职能要比明代守巡道广泛得多，大致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行政、司法、吏治；二是负责某些专项行政事务，形同当今省政府各厅副厅长的分工。曾任过数省巡抚的陈宏谋对守巡道的职能作了一个近乎动态的理论概述：“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一省之内，凡户婚田土、赋役、农桑悉总之布政司；凡劫窃斗杀、贪酷奸暴悉总之按察司。两司堂上官，势难出巡，力难兼理，故每省计远近，设分守巡道，令之督察料理。所分者总司之事，所专者一路之责。凡一路之官吏不职，士民不法，冤枉不伸，奸蠹不除，废坠不举，地粮不均，差役偏界，衣食不足，寇益不息，邪教不衰，土地不僻，……游民不业，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人不得其所。凡接于目者，皆得举行；听于耳者，皆得便宜。应呈者呈，请两院施行；应牌劄者牌劄，各州县条议。督责守令，详密如主婆；守令奉法，恐惧如严师。务使一路风清弊绝，所部事理民安，入其疆无愁叹之声，见其民无憔悴之色，然后尽守巡之职”〔19〕。可见，所有地方应行、应兴、应革之政，无不关系守巡道之责。不过，在这广泛的职能中，守巡道的主要职能还在于关系社会安宁与否和统治稳定与否的刑名司法方面，所以，才有“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之说。 　　清代守巡道的职能细分起来，可以作这样的阐述： 　　在行政管理方面：1.守巡道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大计”之年，“州县佐贰属官，由州县主管开造贤否事实，申送知府填注考语，再送该管道查核”〔20〕。州县主官及府佐贰属官亦由知府注考，送该管道考核，布按两司转呈督抚〔21〕。一省之政，“督抚之所监临，监临此政；按察司之廉访，廉访此政；守巡之所分理，分理此政”〔22〕。一旦发现府、州县有劣迹违法行为，“巡抚参劾知府，应由司道揭报；参劾州县，应由司道府揭报”〔23〕。2.守巡道管理驿传。乾隆四十三年规定各省驿务应由巡道管理。3.守巡道管理农田水利，对教化、社会救济、劝课农桑都有督率之责。康熙末年，江南粮储道道员王繻曰：“教化，监司责也”〔24〕。4.守巡道督征钱粮，查核府上报州县十年编造赋役全书是否确当。 　　在司法刑名方面：1.巡道查核州县自理案件。2.巡道代理审转窎远府州县承审案件。3.巡道核办窎远府州县秋审。4.按察所属司法行政事务，如刑具是否合式，监狱是否牢固，驿路卡房的修缮情况，以及奖惩缉犯勤惰，等等。在四川巴县档案中能查到川东巡道（驻重庆）这方面的大量札饬。 　　守巡道对所属府、州县的行政、司法、治安、文化、教育等具有广泛的考核、监察职能，《六部处分则例》和《清会典事例》规定有详细的失察处分。可见，“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25〕。 　　四、守巡道制度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明清守巡道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守巡道是省级政权两大职能部藩臬二司的派出机构，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而不是一级政府。正如清统治者所言：“监司体制虽隆，而所职不过分巡转核，或专司盐钱，转不若知府之责有专成”〔26〕。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kt">　　内容提要：明清地方行政都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道处于府之上，布按二司之下；似乎为一级政府。其实不然。明清地方行政中的道分为守道和巡道，分别隶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是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又兼有监察府州县的职责，统辖或分辖全省之府州县，常驻一地或省城，连同布按二司俗称“监司”。守巡道制度是明清君主高度集权，完善省级政权建设，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明清特别是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督察职能作用，也是明清地方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p>
<p><strong>　　一、明代守巡道的设置源流</strong></p>
<p>　　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以道相称，最早产生于汉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有蛮夷曰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县称道，但不是正式以道命名的设置。最早以道命名的设置是中央御史台对地方百官的监察区划。唐贞观初年，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23）增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 职掌与汉武帝所设置的十三部刺史略同，监察地方百官吏治。从此，道或路一直是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区划。发展到明清，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仍以地方最大行政区划省为单位，设十三道御史或十五道御史。</p>
<p>　　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实质上也是一种监察区划，是地方省级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同时，它又变成了地方官，要协助布、按两司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不过，明清时的守巡道与之前的道或路又有很大的区别。明清时的守巡道是比较固定的机构设置，其主官称道员，而之前的道或路只是一种区划，派遣的官员称呼不一，或称观察使、处置使、安抚使，或称承宣使、按察使，等等。明初始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政府的两大机构，实源于自唐起的以道为监察区划的所设机构官名。明代从初期开始，又逐渐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员的巡按、巡抚和总督，到明末清初，巡抚、总督正式成为地方省的军政长官。所以说，监察地方吏治的道是明清省政府各主要机关的源头。</p>
<p>　　《续文献通考》载：“臣等按，马端临考：有‘承宣使始于唐，迄于宋’。似同于今之承宣布政使。然，考政和时改观察留后为承宣使，实非今之布政使司比也。今之布政司肪于明初行中书省”〔1〕。 也就是说，承宣布政使司似源于道，只是与监察吏治的设置联系不是那么紧密。在唐宋时曾设置过承宣使，而宋徽宗政和年间改观察留后为承宣观察使，就转化成为后来发展为提刑按察使的监察设置了。明清的承宣布政司是明初沿袭元代行中书省后才正式设置的。</p>
<p>　　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地方省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始于明，但作为官名则起源于唐，其演变要比承宣布政使司复杂得多，且始终与将全国分为道或路的监察区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p>
<p>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视行政监督监察的作用，从秦开始就设有御史大夫的中央行政监察系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督察，各朝都不断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地方由郡县两级政权演变为省、府、州县三级政权，明清时定型的省政府的各主要机构都是由监察设置而来的。在中央不断向地方派遣的监察职官中，监察地方官吏兼管司法的按察使始终是其主流。</p>
<p>　　吴元年（1364），朱元璋仿元制，置各道按察司。洪武十三年置各道提刑按察使司。从此，开始完善省级政权的建设。守、巡道成为布按二司属官要比布按二司成为督抚的属官早得多。</p>
<p>　　从布政使司分出参政、参议为守道，分掌布政使的职能，开始于明成祖时期，“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2〕。从按察使司分出副使、佥事为巡道， 比守道要早，大概是因为巡道更多地体现了监察官与地方行政体制结合为一体的特点。明初，朱元璋十分注意吏治，“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使司所属设试佥事”〔3〕。 洪武十四年恢复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三存中等531 人为试佥事，每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十六年尽罢试佥事，而于二十九年设置按察分司为41道，“此乃分巡之始也”〔4〕。朱元璋还非常重视地方监察官。洪武二十五年， 定王府筵宴按察佥事坐次，曰：“佥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长史上”〔5〕。 佥事正五品，坐次在长史正四品之上，可见监察官在明初的地位和重要性。</p>
<p>　　明代道的设置十分芜杂，布政司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十三（十三布政司各一员，俱驻省城）、督册道二（江西、陕西两省设）、分守道六十一；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的有：提学道十四（湖广二人）、清军道十二（江西布政使兼清军）、驿传道七（浙、赣、陕、闽、桂、黔六省清军道兼驿传）、分巡道六十八；此外，还有整饬兵备道四十二、协堂道二、水利道一、屯田道三、管河道一、盐法道十三、抚治道二、招练道一，监军道因事不常设。两直隶不设布按二司，而是将道衔寄于周围省份，北直隶寄衔山东、山西之道十，南直隶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之道九。不仅从布按二司分出众多专职道，而且分守、分巡、兵备三道在一地多重复设置。这就是所谓“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守、分巡道及派管粮储、兵备、提学、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招练、监军等事分司协管”〔6〕。</p>
<p>　　明代在地方各行省设置守巡道，是君主集权加强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体现，也是建设完善地方省级政权的重大措施，以加强对府州县有司的监督管理。中央有行政体系之外的都察院御史监察百官，地方有布按及其分司守巡道的监察考核。</p>
<p>　　尽管明代道的设置种类繁多，相当混乱，而且各道因带衔不同、品级各异，但是，分守、分巡道始终是主流。在总共259道中， 守巡道占56.76%，达148个，而且，守巡道逐渐形成一种制度，既是布按二司的属官，又主要负有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的职责，成为固定的地方官，常驻一地或省城，建衙置署，以库大使等为佐贰，置吏、役办理日常公务。道员的选用一是来源于中央各部院司员， “永乐十二年（1413）三月，诸曹郎、给事中出为监司者二十余人”〔7〕；一是由府州县官升迁。守巡道之间也有升迁，而且上下品级流动幅度很大，“内地监司率序迁，其后亦多超迁，不拘次，有一岁四五迁，由佥事至参政者”〔8〕。</p>
<p>　　总之，守、巡道和巡抚、总督一样，明代设置演变成地方官，刚形成制度，还很不完善，机构重叠，相互掣肘。</p>
<p><strong>　　二、清代守巡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strong></p>
<p>　　清代守巡道制度是在沿袭明代守巡道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完善。</p>
<p>　　清初，在各省布政司、按察司置正、副官。不久，改置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为守道，按察使副使、佥事为巡道。当时，守巡道或止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顺治十六年（1659）谕：“各道兼带布按二司衔，著为例”。康熙六年（1667）裁守巡道一百零八员，后来又渐次复置，有统辖阖省者，有分辖三四府者，“省置无恒，衔额靡定，均视其升补本职为差”〔9〕。可见，清初承袭明制， 守巡道设置的数量也很大，管理上的混乱，职能的掣肘等基本上与明代相似。但是，从康熙朝开始便对守巡道进行一些调整变革，到乾隆朝，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明清两代比较，可以看到清代守巡道制度有这样一些变革：（一）减少不必要的专职道，突出守巡道的地位。不再设置清军、监军、协堂、招练等专职道，粮储道、盐法道也大大减少，且多兼守、巡道。（二）利用兼职来减少守、巡、兵备三道的重叠设置。巡道多带兵备衔，守道也有一半带兵备衔者，剩下的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边境兵备道了，而且纯粹的守、巡道也为数不多。（三）从充分发挥守、巡道考核、监察府州县吏治的职能出发，减少守道设置，扩大巡道的数量。清末《（光绪）会典》卷四所载，全国只设守道二十，而巡道却达七十二。《清史稿·职官三》所载的情况更是如此，全国守道减为十三，而巡道却增加到八十一。四川、广东、云南、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等省除粮道、盐法道外，不再设守道。守、巡道逐渐在全国形成这样一种分布格局：守、巡道不再同辖一地区，即在一地区设守道就不设巡道，反之亦然；在各省腹地钱粮等事务繁难处设守道，在各边境四方或新开发省份设巡道兼兵备，守巡道的职能渐趋统一。（四）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划一各道官品。清初沿袭明制，由京堂等官补授者为参政道，从三品；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者为副使道，正四品；由科道补授者为参议道，从四品；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同知补授者佥事道，正五品。守巡皆同。乾隆十八年（1743），以“钱谷、刑名二司分任，道虽兼衔，事难越俎，且知府为道所辖，而参议、佥事衔者，阶级反较知府为卑，不足以表率”〔11〕。于是，下令裁去兼衔，定守巡道皆为正四品，而改知府为从四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道与府之间的掣肘。（五）清代道的数量大大减少，重点突出。专职、守道的设置大减，而巡道的设置却有所增加。如四川，明代设有粮道一、盐法道一、守道五、提学道一、清军道一、驿传兼屯田道一、巡道四、兵备道六，共二十道，而清代乾隆十八年后只设茶盐道一、巡道一、巡道兼驿传、兵备者四，一共不过六道。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分布更为合理，其职能更便于发挥。</p>
<p>　　有人认为，乾隆十八年，裁守巡道所带藩臬二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定守巡各道皆为正四品，“自此，道员不再是临时性的‘差使’，而成为实官了”〔12〕。笔者认为，带衔与实官与否没有直接的联系。清代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御史衔；同时，督抚还兼兵部尚书、侍郎衔，能说清代督抚不是实官吗？裁守巡道所带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只是便于表率所属，使守巡道制度更加合理化。可以说，明代守巡道道员就已成为实官，所带衔表示它们的出自原义，说明它们分属于布政司和按察司，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乾隆十八年后，守巡道并没有改变它们藩臬二司属官的属性，仍然保持时设时省，因事而设的特点。</p>
<p>　　清代守巡各道均建有自己的衙门，其署内组织结构，“各道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一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一人。库仓大使掌各道之库藏仓庾，皆因所掌之事先后设定员额”〔13〕。因守巡道不是一级政府，所掌事务为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和兼理一些专职，其组织结构自为简便。但是，办事人员仍然是常设的。据《清会典事例》记载，各道衙门均设有典吏，多者十九人，少者二三人，有的还设有攒典，皆为协助各道办理所属事务的吏员。另外，还设有十几至二三十人不等的经制差役。守巡道分别核管钱谷、刑名，幕友也是必备的，延请多少，视事务繁简、收入多少而定。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还允许带家人长随，“道府带三十名”〔14〕。由此，道署也能组成一个偌大的衙门。</p>
<p><strong>　　三、明清守巡道的职能</strong></p>
<p>　　按行政管理的理论，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均以施政需要为原则。明清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都具有行政、监察两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在行政管理中设有较为独立的监察系统，即中央有科道，地方有守巡道。</p>
<p>　　守、巡道分别是明清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分掌布按二司的职能。清代省级政权的建设，布按二司的职掌要比明代健全、完备得多，作为布按二司的辅佐官，守巡道的职能从明到清也逐渐完善。</p>
<p>　　明代省级政权还处于调整、健全以及与中央政府的衔接过程中，中央不断差遣御史巡按、巡抚、总督监察地方，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行政管理；地方又从布按二司分出守巡道，还很难见到明代守巡道明确职能的记载。根据明代布按二司的职掌和守巡道的设置特点，守巡道的职能主要在考核和监察府、州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司法吏治的好坏、官员廉贪等方面。守巡道的分工，就是守道分掌布政使考满的职能，考核所属府、州县官的政绩、品级，汇总于布政司；巡道分掌按察使考察的职能，按考察八项标准监察、纠劾所属府、州县官，汇总于按察司、布政司。“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守巡道的职能也是相通的，正如洪武七年，朱元璋训谕新任按察佥事时所说：“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尔等分明大体，毋拘拘绳墨之末”〔15〕。明代守巡道的职能运作，一是府、州县官呈报政绩和行政、司法的办理文案，坐镇考核、监察；二是不时巡视所属府、州县，亲临考核、监察行政事务、司法案件办理情况，甚至亲自处理府、州县行政事务，接受司法词讼。如弘治元年（1488）马文升奏议所讲：“我朝设按察司以总理各道，以肃清郡县。其分巡、分管官常驻在外，遍历所属，接受词讼，禁革奸弊，是以贪污知所警惧。……今后布按二司分巡、分管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务要遍历所属。……凡贪污官吏、蠹政害民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务在举行。每季终，分巡官将一应合行事件，各开报抚按处查考”〔16〕</p>
<p>　　清代的考课制度分京察与大计二法，已不同于明，道的设置亦偏重于巡道，且多兼专职，所以，清代守巡的职能渐趋一致。《清朝通典》职官十二载道的职掌云：“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17〕。雍正元年（1723）正月初一，雍正帝特谕地方官，对守巡道官讲：“尔等官历佥司，所以赞襄藩臬，承流宣化者也。分守、分巡职居协理……。如守巡两道首法已惠民，凡府州县之廉洁贪污，俱宜细加察访，不时密详督抚，以凭举劾；地方有土豪武断，尤宜禁戢剪除，卫民除莠，乃称其实”〔18〕。可见，清代的守巡道的职能要比明代守巡道广泛得多，大致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行政、司法、吏治；二是负责某些专项行政事务，形同当今省政府各厅副厅长的分工。曾任过数省巡抚的陈宏谋对守巡道的职能作了一个近乎动态的理论概述：“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一省之内，凡户婚田土、赋役、农桑悉总之布政司；凡劫窃斗杀、贪酷奸暴悉总之按察司。两司堂上官，势难出巡，力难兼理，故每省计远近，设分守巡道，令之督察料理。所分者总司之事，所专者一路之责。凡一路之官吏不职，士民不法，冤枉不伸，奸蠹不除，废坠不举，地粮不均，差役偏界，衣食不足，寇益不息，邪教不衰，土地不僻，……游民不业，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人不得其所。凡接于目者，皆得举行；听于耳者，皆得便宜。应呈者呈，请两院施行；应牌劄者牌劄，各州县条议。督责守令，详密如主婆；守令奉法，恐惧如严师。务使一路风清弊绝，所部事理民安，入其疆无愁叹之声，见其民无憔悴之色，然后尽守巡之职”〔19〕。可见，所有地方应行、应兴、应革之政，无不关系守巡道之责。不过，在这广泛的职能中，守巡道的主要职能还在于关系社会安宁与否和统治稳定与否的刑名司法方面，所以，才有“守巡两道非止为理词讼之设也”之说。</p>
<p>　　清代守巡道的职能细分起来，可以作这样的阐述：</p>
<p>　　在行政管理方面：1.守巡道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大计”之年，“州县佐贰属官，由州县主管开造贤否事实，申送知府填注考语，再送该管道查核”〔20〕。州县主官及府佐贰属官亦由知府注考，送该管道考核，布按两司转呈督抚〔21〕。一省之政，“督抚之所监临，监临此政；按察司之廉访，廉访此政；守巡之所分理，分理此政”〔22〕。一旦发现府、州县有劣迹违法行为，“巡抚参劾知府，应由司道揭报；参劾州县，应由司道府揭报”〔23〕。2.守巡道管理驿传。乾隆四十三年规定各省驿务应由巡道管理。3.守巡道管理农田水利，对教化、社会救济、劝课农桑都有督率之责。康熙末年，江南粮储道道员王繻曰：“教化，监司责也”〔24〕。4.守巡道督征钱粮，查核府上报州县十年编造赋役全书是否确当。</p>
<p>　　在司法刑名方面：1.巡道查核州县自理案件。2.巡道代理审转窎远府州县承审案件。3.巡道核办窎远府州县秋审。4.按察所属司法行政事务，如刑具是否合式，监狱是否牢固，驿路卡房的修缮情况，以及奖惩缉犯勤惰，等等。在四川巴县档案中能查到川东巡道（驻重庆）这方面的大量札饬。</p>
<p>　　守巡道对所属府、州县的行政、司法、治安、文化、教育等具有广泛的考核、监察职能，《六部处分则例》和《清会典事例》规定有详细的失察处分。可见，“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25〕。</p>
<p><strong>　　四、守巡道制度的特点和历史地位</strong></p>
<p>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明清守巡道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p>
<p>　　第一、守巡道是省级政权两大职能部藩臬二司的派出机构，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而不是一级政府。正如清统治者所言：“监司体制虽隆，而所职不过分巡转核，或专司盐钱，转不若知府之责有专成”〔26〕。</p>
<p>　　第二、守巡道的主要职能在于考核、监察推行政令的府州县，即所谓“分巡转核”，“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p>
<p>　　第三、守巡道时设时省，因事因地而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施政需要的原则。例如，乾隆二十二年谕：“著将淮徐二府地方分巡事仍归淮徐河道兼辖，其扬州府地方分巡事务仍归淮扬河道兼理，俾事权归一，以资实效，其添设之淮徐道一缺即行裁汰”〔27〕。“以资实效”是守巡道的显著特点和废置原则。</p>
<p>　　第四、守巡道制度经过长期的调整、变革，到中叶渐趋完善，其职能从以考核、监察为主，逐渐向兼职集权化发展，且事权有守、巡、兵备等专职诸道趋于一体的迹象。“文武兵民事权归一”的巡道，俨然一级完整的政府。</p>
<p>　　第五、守巡道制度在地方行政管理中居于举足轻重的运行枢纽的历史地位。清人论道：“司道者，百吏之纲维；提镇者，三军之司命，皆天子屏翰大臣也，必其人功绩著闻，才识卓异，天子乃简而授之，非如知府、副将以下督抚可以奏补也”〔28〕。“况科道之条陈、纠劾尚多得自风闻，何如监司大员身任地方，目系本省政务民情者，较为真知灼见耶！”〔29〕可以说，守巡道是位高职要，关系着一省一地的吏治民生。</p>
<p>　　守巡道制度的历史地位可以概括为两点：</p>
<p>　　第一、守巡道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发展到明清时期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君主专制制度集权统治加强在地方的体现。按行政学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为了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防止腐败，行政应该受到立法、司法至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就是说，在行政系之外应该有强力的监督机制。但是，中国封建社会做不到这一点，实行是立法、行政、司法不分的集权统治。然而，我国古代的国家行政管理是相当发达的，虽然做不到近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却达到了行政系统内监察、司法俱全。从秦王朝开始便在中央设置御史台等监察机构，专司稽查内外百官。不过，在地方实行三级政权体制之前和之初的元代，监察机构一直着眼于中央政权的设置，对地方更多的是派驻或临时“差遣”监督官员。发展到明清，专制集权统治加强，中央除设置都察院各道御史外，还专设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完善地方行政，监察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守巡道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它们既是省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监督官，又是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p>
<p>　　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是以“人治”为主的社会，历来强调“国家分理庶务，务在得人”〔30〕，上级官员对下属本来就具有监察、考核的职能。但是，历代统治者都认为以此不足为凭，还需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相互监督，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高度发达的表现。明代守巡道萌芽之初，朱元璋讲过这样两段话：“上德不下究，下情不上达，远尔乘隔，上下不亲，民不可得而治矣”。又云：“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为朕耳目，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其司以抚治民为职，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贪饕掊克为务，此民之蠹也。官纠治其罪，毋姑息纵其为害”〔31〕。可见一斑。</p>
<p>　　清道光年间，黄本骥认为：“州县的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这是清代外官叠床架屋的一种积弊”〔32〕。笔者对此论断不敢完全苟同。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信息的申送下达方式并非完全如此。比守巡道只低半品的府往往与道并称，“从来亲民莫切于县令，而知府表率一郡”〔33〕，府作为一级中间政权，承上达下，与省二司、督抚有直接的联系，不必事事都通过守巡道。如果明代和清初之守巡道因设置过多，有叠床架屋之嫌，那么，清中叶以后守巡道精简，兼职增多，事职扩大，特别是兼理行政管理的神经系统的驿传，守巡道制度就变得更为必要和合理了。守巡道制度存在五个多世纪，自然有它应有的重要历史地位。</p>
<p>　　第二、守巡道制度不仅精简了机构，而且起着有效保证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权正常运转的作用。这一点，在清中叶尤为明显。明清的“监司”，实际上是包括布按二司在内的。明清在地方不再单独设立监察机构，特别是清，中央一般也不向地方派遣监察御史，而是由布按二司的分司守巡道来既行使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的职能，又兼管某些行政事务，机构精简，以求实效。加之，司法也是历代王朝，特别是明清的统治者当作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来看待的。清代守巡道制度逐渐向监督、转核府州县司法刑名的巡道倾斜，起着一种运行机制的双重监督作用，运用得好，能有效地保证地方三级政府正常运转。如雍正六年，芮复传任分巡温处道，“会商人办铜积弊露，君为定期给直，持以法。商人窘时，君方劾揭温州府知府尹士伤”〔34〕。康熙年间，赵作舟任分巡沅靖道湖广按察司佥事，“听断如流，案无留牍。严饬属吏不轻用刑，而禁治豪不少贷，境内肃然”〔35〕。清代守巡道还拥有密折封奏的特权，对布按、督抚都有一种监督作用。</p>
<p>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守巡道制度是明清整个官僚制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处在监察考核职能的位置上，但在专制政体的行政管理中，其职能的发挥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其本身也带有封建官僚体制的种种弊端，王朝的中后期或任用非人，往往弊端更为严重。早在明弘治年间，守道官就“多有顾恋妻子，罔肯出巡，所过州县，暮到朝行，甚至僻去处经年不至，地方事情全不留意，所以政令月坠而奸弊滋甚也”〔36〕。清康熙年间，潘耒就针对监司讲过这样一段话，“为监司者，但求朝令簿书得免注误，官方之清浊，非所计也。……视官资如传舍，视仕宦如经商，自身妻子而外，更不知有何事”〔37〕。所以，方苞讲：“监司法虽良，付之非人，其不能究，宣天子德而毒民以病国者，不胜道哉！”〔38〕吏治败坏已到无法收拾的程度了。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却已进入清代吏治败坏日加的中后期，所以，对守巡道制度的历史地位也不能估计过高。</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6〕《续文献通考》卷60。<br />
〔3〕〔4〕《明史》卷75，职官四。<br />
〔2〕〔8〕〔15〕《明会要》卷40，职官十二。<br />
〔5〕《明代典则》，也见《明会要》卷40。<br />
〔7〕《明史·陈士启传》<br />
〔9〕《清史稿》卷116。<br />
〔10〕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77页，第60页。<br />
〔11〕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3。<br />
〔12〕刘子扬编《清代地方官制考》第95页。<br />
〔13〕《清朝文献通考》卷34。<br />
〔14〕《清会典事例》卷94，吏部处分例。<br />
〔16〕〔36〕《明臣奏议》马文升奏议。<br />
〔17〕《清通典》卷34。<br />
〔18〕〔23〕《清世宗实录》卷3。<br />
〔19〕陈宏谋《从政遗规》卷上，明职。<br />
〔20〕〔21〕《清会典事例》卷80。<br />
〔22〕〔30〕梁章钜《退庵随笔》卷4、7。<br />
〔24〕〔27〕〔29〕席裕福辑《皇朝政典类篡》卷246，职官九。<br />
〔25〕《清碑传集》卷81，“故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王公繻墓志铭”；“参政田公瑞家传”。<br />
〔26〕〔29〕〔33〕《清朝文献通考》卷57。<br />
〔28〕《皇朝经世文编》卷12，程含章“复林若洲言时务疏”。<br />
〔31〕《世法录》，见《明会要》卷40。<br />
〔32〕黄本骥《历代职官表》第68页，“历代官制概述”。<br />
〔34〕《清碑传集》卷85，“浙江提刑按察司副使分巡温处道，芮君复传墓碣铭”。<br />
〔35〕《清碑传集》卷80，“赵先生作舟暨元配于宜夫人合葬墓铭”。<br />
〔37〕《皇朝经世文编》卷13，潘耒“上某学士书”。<br />
〔38〕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7，“送黄玉圃巡按台湾序”。</p>
<p>【作者简介】吴吉远，史学博士，现在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工作。邮编：100081。</p>
<p>【原文出处】《社会科学辑刊》(沈阳)1996年01期第96-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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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的缓慢恢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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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Feb 2014 03:16:49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清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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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顺治元年（1644年），以多尔衮为首的清廷入关，定鼎北京，开始统治全国。在自此而后的70余年间，清政府为着巩固和加强其政权统治，在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方面虽作了种种努力，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进展缓慢，在生产力方面未能有明显的突破。如何评价清朝入关，论者看法颇有分歧。本文拟对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缓慢恢复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对清朝入关及统治全国的地位与作用的全面认识。 　　 　　一　明清之际华北与江南社会经济的衰败 　　华北地区有着素称发达的农工商业。江南地区的经济在明代得到长足发展，居于领先地位。但是，至明代后期，由于明王朝竭泽而渔的横征暴敛，将广大农工商人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使得农工商业日趋萎缩。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后金的建立，天启七年（1627）陕北农民起义崛起，从此，明、后金、农民起义三种政治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搏斗。明清之间的战争，明朝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镇压，以及清朝统治者对大顺、大西和各地抗清斗争长达40余年的疯狂镇压，使得华北与江南的社会经济遭到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破坏。时人萧震所说“大兵所至，田舍一空”〔1〕，即为当年之真实写照。 　　（一）农业衰蔽。农业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的凭借。明清之际，从华北各省到江南各地，到处都呈现出土地荒芜，人口流亡，满目凄凉的景象。在农业一向发达的华北，直隶南部，顺治初年，“逃亡人丁十居六七，一望极目，田地荒凉，四顾郊原，社社冷烟”〔2〕。近京州县，无主荒地甚多。 据直隶巡抚董天机报称，顺治十二年二月近畿之地还是“荒熟参半”〔3〕。山西经过战乱， “田地榛荒，生齿凋耗，旧日里甲徒存牍稽之名，有一甲止存数人，甚有一里一甲全然脱落，其侥幸如故者十不一二”〔4〕。 河南于顺治初年，“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5〕。 黄河以北三府所属州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黄河以南的嵩县原有地12000顷，其中10887顷为无人耕种的“无主荒地”〔6〕， 直至顺治十六年全省行粮熟地只有383707顷，仅占原额行粮地亩的1/3。 山东，顺治二年正月，“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7〕。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的江南， 随着清朝入关，战争由北向南推进，在战火所及之地，“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8〕。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遭到战争洗劫之后， “大约全川民存十分之一，地荒十分之九”〔9〕，省会成都一带，“千里无烟， 蒿莱满目”，米贵过珠。湖广于大乱之后，“弥望千里，绝无人烟”〔10〕，无主荒地遍布于各个州县。南直隶江宁府城外几十个村庄，累经战火和军兵掠夺，十室九空，“一望皆无人烟，惟见空房四壁”〔11〕。江西自万安到赣州，“二百余里，沿途之庐舍俱付灰烬，人踪杳绝，第见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12〕。福建、浙江由于用兵，百姓苦于摊派，“十室九空”〔13〕。云南、贵州，据顺治十八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称：“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14〕。而在此基础上，又遭“三藩”的血腥掠夺，更是满目榛荒。 　　（二）工商业萎缩。明清之际，华北及江南地区，不仅农业遭到如此严重破坏，而且各地的手工业和商业所遭到的破坏亦极为严重。河南开封，明代人口不下百万，“满城街市，不可计数，势若两京”〔15〕，崇祯十五年九月为黄河水所吞没，“得脱者惟周王妃、世子及抚镇以下不及二万人”〔16〕，顺治之初，一片荒凉。江苏扬州明代相当发达，顺治二年四月，清兵攻克该城，烧杀淫掠10日，“富家大室方且被搜括无余，子女由六七岁至十余岁抢掠无遗种”，前后“约计八十万余”遭到屠戮〔17〕。一座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繁华城市成为颓垣废墟。嘉定经过清兵三次屠城的浩劫，僵尸满路，浮胔满河， “城内外惨死者二万余人”〔18〕。清兵攻克江阴，同样大肆焚杀抢掠，“满城杀尽，然后封刀”，城内外有172000余人死于屠刀之下，一个偌大的江阴城，仅有53人幸免于难〔19〕。苏州、杭州织造局是明代官营纺织业的重要基地。时至清初，苏州织造局所存仅颓房几间，“罄悬零落”〔20〕。杭州织造局“停止二十余年，机房颓坏无存”〔21〕。作为明代棉织业中心的松江，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影响，“满目伤痍，积棘载道”〔22〕。“商贾不通，城市罢织，民无生业”。山西潞安丝织业，自明季以来，“旧时之机户，大半逃亡，仅存十数家”〔23〕。四川成都蜀锦，“燹于兵火，锦坊尽毁，花样无存”〔24〕。井盐生产，“承大乱之后，井灶已毁”〔25〕。明代兴旺发达的江西景德镇瓷业，也因战乱而“衰微破败，大都歇业”。 　　 　　二　清初经济政策的两重性 　　清朝定鼎北京，面临的经济形势是极其严峻的。在谋求治国安邦的策略时，清统治者把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放在首位。一方面接受明亡的历史教训，大力推行以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政策；同时由于当时战争正在紧张进行，各项政策都必须服从于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满族贵族为清朝统治集团的核心，满族处于较中原文明后进的农奴制阶段，由久居关外到入居关内，为着满足满族贵族的要求，因而，又实行了野蛮、落后的掠夺与奴役政策。这样，就使清初的经济政策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既有顺乎历史潮流而行的进步性，又有逆乎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性。 　　（一）土地政策。土地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赋的根本。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而穷民则“无立锥之地”〔26〕。李自成以“贵贱均田”号召群众，向藩王、缙绅等开展夺取土地的斗争，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朝入关后，在土地问题上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1.鼓励垦荒。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27〕。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28〕。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29〕。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30〕。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31〕。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32〕。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33〕。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34〕。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35〕。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36〕。 　　2.实行屯田。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37〕。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38〕，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39〕。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40〕。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41〕。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42〕。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43〕。 　　3.实行圈地。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44〕。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45〕。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46〕。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47〕。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48〕。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49〕。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50〕。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51〕。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52〕。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53〕。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54〕。 　　4.实行更名田。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55〕。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56〕。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明朝末年，赋役繁苛，各种加派，接踵而起，民怨沸腾。为此，李自成旗帜鲜明地把“免粮”、“不当差、不纳粮”作为口号，动员民众进行反明战争。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7〕。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58〕。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59〕。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0〕。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61〕。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62〕。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63〕。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64〕。 　　4.严格奏销。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三）手工业政策。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江南经济发达的城镇，手工业中的纺织、印染、陶瓷、印刷、制盐业等均有显著发展，且有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顺治元年（1644年），以多尔衮为首的清廷入关，定鼎北京，开始统治全国。在自此而后的70余年间，清政府为着巩固和加强其政权统治，在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方面虽作了种种努力，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进展缓慢，在生产力方面未能有明显的突破。如何评价清朝入关，论者看法颇有分歧。本文拟对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缓慢恢复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对清朝入关及统治全国的地位与作用的全面认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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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一　明清之际华北与江南社会经济的衰败</strong></p>
<p>　　华北地区有着素称发达的农工商业。江南地区的经济在明代得到长足发展，居于领先地位。但是，至明代后期，由于明王朝竭泽而渔的横征暴敛，将广大农工商人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使得农工商业日趋萎缩。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后金的建立，天启七年（1627）陕北农民起义崛起，从此，明、后金、农民起义三种政治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搏斗。明清之间的战争，明朝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镇压，以及清朝统治者对大顺、大西和各地抗清斗争长达40余年的疯狂镇压，使得华北与江南的社会经济遭到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破坏。时人萧震所说“大兵所至，田舍一空”〔1〕，即为当年之真实写照。</p>
<p>　　（一）农业衰蔽。农业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的凭借。明清之际，从华北各省到江南各地，到处都呈现出土地荒芜，人口流亡，满目凄凉的景象。在农业一向发达的华北，直隶南部，顺治初年，“逃亡人丁十居六七，一望极目，田地荒凉，四顾郊原，社社冷烟”〔2〕。近京州县，无主荒地甚多。 据直隶巡抚董天机报称，顺治十二年二月近畿之地还是“荒熟参半”〔3〕。山西经过战乱， “田地榛荒，生齿凋耗，旧日里甲徒存牍稽之名，有一甲止存数人，甚有一里一甲全然脱落，其侥幸如故者十不一二”〔4〕。 河南于顺治初年，“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5〕。 黄河以北三府所属州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黄河以南的嵩县原有地12000顷，其中10887顷为无人耕种的“无主荒地”〔6〕， 直至顺治十六年全省行粮熟地只有383707顷，仅占原额行粮地亩的1/3。 山东，顺治二年正月，“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7〕。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的江南， 随着清朝入关，战争由北向南推进，在战火所及之地，“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8〕。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遭到战争洗劫之后， “大约全川民存十分之一，地荒十分之九”〔9〕，省会成都一带，“千里无烟， 蒿莱满目”，米贵过珠。湖广于大乱之后，“弥望千里，绝无人烟”〔10〕，无主荒地遍布于各个州县。南直隶江宁府城外几十个村庄，累经战火和军兵掠夺，十室九空，“一望皆无人烟，惟见空房四壁”〔11〕。江西自万安到赣州，“二百余里，沿途之庐舍俱付灰烬，人踪杳绝，第见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12〕。福建、浙江由于用兵，百姓苦于摊派，“十室九空”〔13〕。云南、贵州，据顺治十八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称：“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14〕。而在此基础上，又遭“三藩”的血腥掠夺，更是满目榛荒。</p>
<p>　　（二）工商业萎缩。明清之际，华北及江南地区，不仅农业遭到如此严重破坏，而且各地的手工业和商业所遭到的破坏亦极为严重。河南开封，明代人口不下百万，“满城街市，不可计数，势若两京”〔15〕，崇祯十五年九月为黄河水所吞没，“得脱者惟周王妃、世子及抚镇以下不及二万人”〔16〕，顺治之初，一片荒凉。江苏扬州明代相当发达，顺治二年四月，清兵攻克该城，烧杀淫掠10日，“富家大室方且被搜括无余，子女由六七岁至十余岁抢掠无遗种”，前后“约计八十万余”遭到屠戮〔17〕。一座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繁华城市成为颓垣废墟。嘉定经过清兵三次屠城的浩劫，僵尸满路，浮胔满河， “城内外惨死者二万余人”〔18〕。清兵攻克江阴，同样大肆焚杀抢掠，“满城杀尽，然后封刀”，城内外有172000余人死于屠刀之下，一个偌大的江阴城，仅有53人幸免于难〔19〕。苏州、杭州织造局是明代官营纺织业的重要基地。时至清初，苏州织造局所存仅颓房几间，“罄悬零落”〔20〕。杭州织造局“停止二十余年，机房颓坏无存”〔21〕。作为明代棉织业中心的松江，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影响，“满目伤痍，积棘载道”〔22〕。“商贾不通，城市罢织，民无生业”。山西潞安丝织业，自明季以来，“旧时之机户，大半逃亡，仅存十数家”〔23〕。四川成都蜀锦，“燹于兵火，锦坊尽毁，花样无存”〔24〕。井盐生产，“承大乱之后，井灶已毁”〔25〕。明代兴旺发达的江西景德镇瓷业，也因战乱而“衰微破败，大都歇业”。<br />
　　<br />
　　<strong>二　清初经济政策的两重性</strong></p>
<p>　　清朝定鼎北京，面临的经济形势是极其严峻的。在谋求治国安邦的策略时，清统治者把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放在首位。一方面接受明亡的历史教训，大力推行以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政策；同时由于当时战争正在紧张进行，各项政策都必须服从于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满族贵族为清朝统治集团的核心，满族处于较中原文明后进的农奴制阶段，由久居关外到入居关内，为着满足满族贵族的要求，因而，又实行了野蛮、落后的掠夺与奴役政策。这样，就使清初的经济政策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既有顺乎历史潮流而行的进步性，又有逆乎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性。</p>
<p>　　（一）土地政策。土地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赋的根本。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而穷民则“无立锥之地”〔26〕。李自成以“贵贱均田”号召群众，向藩王、缙绅等开展夺取土地的斗争，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朝入关后，在土地问题上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p>
<p>　　1.鼓励垦荒。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27〕。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28〕。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29〕。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30〕。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31〕。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32〕。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33〕。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34〕。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35〕。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36〕。</p>
<p>　　2.实行屯田。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37〕。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38〕，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39〕。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40〕。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41〕。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42〕。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43〕。</p>
<p>　　3.实行圈地。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44〕。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45〕。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46〕。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47〕。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48〕。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49〕。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50〕。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51〕。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52〕。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53〕。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54〕。</p>
<p>　　4.实行更名田。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55〕。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56〕。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p>
<p>　　（二）赋税政策。明朝末年，赋役繁苛，各种加派，接踵而起，民怨沸腾。为此，李自成旗帜鲜明地把“免粮”、“不当差、不纳粮”作为口号，动员民众进行反明战争。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p>
<p>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7〕。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58〕。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p>
<p>　　2.减免赋税。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59〕。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0〕。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61〕。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62〕。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63〕。</p>
<p>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64〕。</p>
<p>　　4.严格奏销。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p>
<p>　　（三）手工业政策。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江南经济发达的城镇，手工业中的纺织、印染、陶瓷、印刷、制盐业等均有显著发展，且有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p>
<p>　　1.废除匠籍制度。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65〕。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p>
<p>　　2.放宽经营限制。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66〕。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67〕。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68〕。</p>
<p>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p>
<p>　　（四）商业政策。商业贸易以通有无，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清朝入关后，面对城镇萧条、商旅废驰的局面，把沟通商贾，公平交易作为恢复发展商业的指导思想。在这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p>
<p>　　1.号召商人复业，公平交易。清朝入据北京后，即发出“军民商贾，各归其业”〔69〕。“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70〕。鉴于满族贵族、八旗官兵以胜利者自居，“市买民物，短少价值，强逼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顺治二年令户部告知满汉官民，彼此交利贸易宜公，一切买卖，“俱从公交易，不许争斗启衅，致误生理”。“如遇此等妄行之人，即拿送该部，治以重罪”〔71〕。</p>
<p>　　2.禁止对商人额外征收。顺治元年宣布，凡故明一切加增税额，尽行豁免。又宣布“将前朝召买粮料诸弊，尽行蠲除，自时厥后，凡市籴皆因商民所便，时地所宜，废物货、平市价、劝商贾、敦节俭、抑豪强、禁科派”〔72〕。整顿榷关。“著仍旧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包搅经纪，任意需索。逐渐制定各省商税收税例则，不许势官土豪、不肖有司，向来津头牙店擅科私税。为了杜绝商税征收中的弊端，康熙五年，责令直隶各省所设关税之所，缮具税则，刊刻于木榜之上，“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依律治罪〔73〕。康熙四十八年，又下令户部按照税课定例进行清查，除各地应设牙行照旧设立外，其余凡属“地方棍徒于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名色，勒肯商民”的一切私设牙行，尽行除革〔74〕。</p>
<p>　　3.不许官员经商与民争利。顺治五年下令，“禁止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外省贸易”〔75〕与商民争利。康熙六年，针对闽、广、江西、湖广等省一些官员，或自置货物，售于属下，或巨舸连樯装载他方市易，行同商贾，不顾官箴，甚者指称藩下，挟势横行，放债取利等情，根据左都御史王熙的建议，下令“嗣后闽、广等省王公、将军、督抚、提镇，如有恃势贸易与人争利者，严惩不贷〔76〕。康熙十二年，又下令严直省官吏私税市货之禁。</p>
<p>　　4.统一度量衡。针对各地度量衡不一状况，顺治十二年，由国家统一制造铁斛，作为标准量具。直隶及各省皆发一具，令其仿制施行。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制钱重量，从四十三年至五十八年完成了斗、秤的统一，升斗由国家制作新的铁升、铁斛，秤以16两为1斤，斤以13 号法码为准。</p>
<p>　　（五）海禁、迁海及海外贸易。清朝初年，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遭到挫败后，移居台湾等地，从对付郑成功等反清势力出发，清政府实行了海禁及迁海政策。</p>
<p>　　迁海是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顺治十八年，正式颁布迁海令。在北起北直，南至福建、广东沿海五省“立界移民”，分别内迁30里或50里，限日迁入。“逾期者，以军法从事。尽燔庐舍，民间积聚器物重不致者，悉纵火焚之”。所迁居民，敢有出界者杀无赦。“地方官知情者罪如之。其失于觉察者，坐罪有差”〔77〕。这种以暴力手段的迁海，使五省被迁居民大批破产流亡，老弱死于沟壑，少壮流离于四方，仅广东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万计〔78〕。同时导致沿海五省土地大面积荒废无耕。康熙十二年，福建总督范承镆奏称：“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二十余万之多”〔79〕。界外的集市、村落全部被毁。</p>
<p>　　海禁是清初对付海外反清势力，也是禁止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顺治十二年，清政府即令“严禁沿海省分，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80〕。同时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蕃国，并僭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皆交刑部治罪”〔81〕。十三年六月，又令：“自今以后，各该督抚著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又定：“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客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82〕。康熙十一年，又严令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者，皆拿问治罪。诚然，海禁与迁海主要是为对付海上反清势力采取的措施，但这种海禁同时也限制了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纵观顺治、康熙年间，中国与日本及西方国家朝贡贸易并未因此而中断，然而在此期间，包括朝贡贸易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据兵部康熙七年三月所报，外国非朝贡来贸易者，《会典》并未开载。惟康熙二年，准荷兰国贸易一次，康熙三年准暹罗国贸易一次，遂于康熙五年，“永行停止”〔83〕。这对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清人暴天颜评论其弊说：“本朝顺治六、七年间，海禁未设，见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之后，绝迹不见，是塞财源之明验也”〔84〕。时至康熙二十三年，由于台湾郑克爽回归祖国，全国统一，清政府下令撤销海禁，准许“开海贸易”。次年，于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设海关四处，几乎中断20余年的海外贸易方才出现了新的转机。</p>
<p>　　除此而外，清政府还实行赈济灾荒、惩治贪污等政策。所有这些集中表现了清初执政者在经济上的主张和举措，既受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模式的影响，又受满族所处文明较低社会阶段的制约；既要面对现实，承认经过明末农民战争冲击社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顺应民众要求，采取与民休息的种种措施，又要充分满足作为统治阶级核心的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的要求，采取暴力政策和掠夺措施。<br />
　　<br />
　　<strong>三　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及其局限</strong></p>
<p>　　在清初上述政策的推动下，经过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使得极为衰蔽的社会经济日渐恢复。这一进程，大约经历了从顺治元年到康熙六十一年的70余年时间。就其恢复情况而论，可以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的平定为界标，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即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年，进展迟缓。在此之后，即从康熙二十一年至六十一年，进展迅速。但从总体来看，恢复进展比较迟缓。</p>
<p>　　（一）农业的恢复。农业是清代社会经济的基础。耕地面积增长与农业人口增长速度是衡量农业恢复发展的两个根本标志。明代耕地面积和人口， 据官方统计， 万历六年人口为60692858 ， 天启六年田亩为743931900，分别为明代最高数字。清朝建立后，致力于经济恢复， 在农业生产方面，虽然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迭年有增，但在清初20余年间，增长缓慢。据统计，顺治八年的田亩290858461亩， 只有天启六年田亩的39%。人口10633326，只有万历六年的17%。从顺治八年到十八年的11年，田亩增加235604368亩，平均每年增加21422215亩， 但顺治十八年田亩526502829之额，比天启六年田亩之额仍少217490710亩，只有71%。人口增加8504326， 平均每年增加778120 人， 顺治十八年人口19137652，比万历六年人口之数还少41555206人，只有32%。 从康熙元年至十年的10年间田亩与人丁略有增加。田亩增加14781204亩，平均每年增加1478120亩，人丁增加204354，平均每年增加20435人。康熙二十年由于三藩之乱爆发田亩与人丁比康熙十年有所下降。自康熙二十一年起，田亩、人丁持续上升，增长速度比较快，截至康熙二十四年，河南、湖广、四川等省的田亩与明万历六年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河南相差169473顷，湖广相差1534858顷，四川相差117556顷。尤其是四川，康熙五十一年御史段羲曾直言不讳地说：“四川省经明季兵燹，地广人稀。我朝勘定之后，虽叠次清查，增报仅及原额十分之一”〔85〕。直至康熙六十一年，成都府所属31州县，只有人丁35416， 仅为明季原额人丁之39%。</p>
<p>　　农业的恢复发展迟缓还表现在桑、麻、棉花、甘蔗、蓝靛、烟草等经济作物种植的恢复与种植面积的扩大，以及单位面积产量提高上。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进步，区田法在华北地区实施有一定效果，在山西蒲县山区“大率区田一亩，足食五口，亩收谷三十石”。山东聊城区田“一亩之收，多常田二十斛”。江南推广双季稻亦有成效。不过，从总的来看，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受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制约，未能有明显的突破。</p>
<p>　　（二）手工业的恢复。纺织业是清代手工业的一个重要部门。在清初70余年，纺织工具和技术虽有改进，但无明显突破，因而恢复发展迟慢。如松江棉布，据叶梦珠《阅世编》述称：“前朝标布盛行，富商臣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以故牙行奉布商如王侯，而争布商如对垒。……至本朝而标客臣商罕至。近来多者挟不过万金，少者或二三千金，利亦微矣”。山西潞绸。产于长治、高平、潞州卫三处，在明季盛时，有织绸机13000张。顺治四、 五年，长治、高平二县，存机1800张至2000张；潞州卫已全无所存；后再遭破坏。顺治九年、十年，两县只有机户十数家，织机300张， 较明季减91%。由于官府勒索，殆无虚日，“各机户焚烧绸机，辞行碎牌，痛苦逃奔”〔86〕。直至康熙年间，亦未能恢复到明季盛时的水平。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在明代居国内首位。清初质劣价高，顺治间，“瓷器之丑，较甚于昔，而价逾十倍”。康熙初有所恢复，十三年又遭战火洗劫，“大定之后，烧造无从”〔87〕。直至二十七年，民窑生产的“窑器复变，价亦渐平”。矿业的恢复亦时起时伏。据载顺治朝开采的以银矿为多。康熙二年报采的仅有一、二矿厂。从康熙二十四年起，各省采矿厂由上年9个增加到29个。康熙四十年增至47个，四十六年增至55 个，五十一年增至60个。</p>
<p>　　在农业、手工业生产恢复的同时，从华北到江南的城镇的商业贸易，以及城乡集市、庙会也日渐恢复，至康熙二十年以后，日趋繁荣。康熙末年，苏州商业繁盛，“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88〕。清朝初年遭到战火洗劫成为废墟的扬州，经过近百年的经营。到乾隆年间，又发展成为人口“不下数十万”的商业城市〔89〕。但是，有些城市，如河南开封，明末人口不下百万，商业繁盛，势若两京，崇祯十五年九月遭到黄水吞没之后，几成废墟，清初经过70余年的经营，城内商业渐次恢复，但直至乾隆年间，亦未达到明时之盛。海外贸易也由于海禁与迁海政策的实施而受到严重影响。据时人王沄在其《漫游纪略》中所述：“闽中巨室，皆擅海舶之利。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岛、吕送（宋）……。每一舶至，则钱货充牣。先朝禁通日本，然东之利倍蓰于西。海舶出海时，先向西洋。行行既远，乃复折而入东洋。嗜利走死，习以为常。以是富甲天下，自海禁严而闽贫矣。”</p>
<p>　　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六十一年，历时70余年，才出现初步繁荣局面。这与明初社会经济恢复情况相比，其速度是缓慢的。明朝初年，社会经济的恢复，大约用了26年时间，就完成了这项工作。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官民田旧额新额达8507623顷， 比北宋真宗末年全国田亩5240000余顷超3260000余顷；全国户16052860，口60545812，比元代极盛时户11633281，口53654337增加5419580户，6891494口。而清初则花了70余年时间，才基本上完成了这种恢复。社会在前进，生产力在提高，技术在进步，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之所以比270 余年前的明初缓慢，究其原因，一是清初社会经济所遭到的破坏地区广、涉及农工商业各个方面。比起明初，无论广度和深度都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清初的经济恢复比起明初起点更低，难度更大。二是清朝入关后，到收复台湾，其间40余年，战争仍在继续进行。战争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战火所及之地，往往将城乡化为废墟，人民死亡散流，不堪言状。同时，它还转移了执政者的注意力，使其不能也不可能把全部精力用于恢复发展经济工作上来。三是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自汉代以降，历代封建王朝都把重农抑商作为自己的经济方针。清朝初年的执政者也不例外，虽然看到工商业者的地位与作用，在政策上注意保护工商业者的正当经营，不许额外索取，但对如何发展工商业则缺乏必要的支持与鼓励措施，对于如何培养、造就科技人才亦未采取措施；重农的基本做法是鼓励垦荒，保护产权，虽然一再申令减免赋税，取消三饷加派，但摇摆性大，往往口惠而实不至，“加征如故”〔90〕。圈地、投充及逃人法的推行，使华北农业在遭到严重破坏的基础上再遭破坏；海禁与迁海政策的强制实施，对于防止海上反清势力与大陆反清势力结合虽有一定作用，可也危害甚大，不仅导致东南沿海地区被迁居民既苦糊口无资，又苦栖身无处，同时也中断了东南沿海地区与海外的贸易往来，严重地阻碍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清初执政者在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这是造成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缓慢的根本原因。把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迟缓简单归结于清朝入关，或者无视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缓慢与清朝经济政策的关系，都是不符合实际的。</p>
<p><strong>注释：</strong><br />
〔1〕肖震：《请正人心以维世道疏》，《皇清奏议》，卷一五。<br />
〔2〕卫周胤：《痛陈民苦疏》，《皇清奏议》，卷一。<br />
〔3〕顺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直隶巡抚董天机揭。<br />
〔4〕顺治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户部和硕端重亲王波罗等题。<br />
〔5〕李人龙：《垦荒宜免民力疏》，《皇清奏议》，卷四。<br />
〔6〕康熙三十年《嵩县志》，卷四，《田赋》。<br />
〔7〕《清世祖实录》，卷一三。<br />
〔8〕户部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八册，第七八三页。<br />
〔9〕顺治五年四月初四日李国英题稿。<br />
〔10〕刘余谟：《垦荒兴屯疏》，《皇清经世文编》，卷三四。<br />
〔11〕江宁巡按毛九华揭贴，《明清史料》，丙编，第六册，第五一八页。<br />
〔12〕户部残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七册，第六五三页。<br />
〔13〕姚延启：《敬陈时务八款》，《皇清奏议》，卷一四。<br />
〔14〕《清世祖实录》，卷一。<br />
〔15〕《如梦录》。<br />
〔16〕《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br />
〔17〕王秀楚：《扬州十日记》。<br />
〔18〕朱子素：《嘉定屠城记》。<br />
〔19〕韩藀：《江阴守城记》。<br />
〔20〕孙佩：《苏州织造局志》，卷三，《官署》。<br />
〔21〕工部左侍郎佟国胤等揭贴，《明清史料》，丙编，第三册，第二八六页。<br />
〔22〕董含：《三冈识略》，卷一。<br />
〔23〕乾隆三十五年《潞安府志》，卷三四，《艺文》，于公允《奏议潞绸详》。<br />
〔24〕民国21年《华阳县志》，卷34，《物产》。<br />
〔25〕〔67〕吴炜等：《四川盐政史》，卷一。<br />
〔26〕《杨文弱先生全集》，卷三二，《钦奉上传疏》。<br />
〔27〕〔33〕〔35〕《清世祖实录》。卷四三。<br />
〔28〕顺治十年十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报任内开封等府垦荒地亩数目事本。<br />
〔29〕〔57〕《清朝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br />
〔30〕《清世祖实录》，卷一○八。<br />
〔31〕〔37〕《清世祖实录》，卷七。<br />
〔3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br />
〔3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一，户部，《田赋·开垦》。<br />
〔36〕《清世祖实录》，卷一○九。<br />
〔38〕《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br />
〔39〕〔40〕〔41〕《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一·田制》。<br />
〔42〕顺治十一年一月九日延绥巡抚董宗圣题报延宁等处垦荒动用朋合银事本。<br />
〔43〕顺治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湖广巡抚林天擎题报两湖荒残己极屯垦难以开展事本。<br />
〔44〕《清世祖实录》，卷一二。<br />
〔45〕向玉轩题畿辅地圈拨将尽民众失业苦不忍言事本。<br />
〔46〕刘文燮：《圈占记》，《皇清经世文编》，卷三一。<br />
〔47〕光绪十年《玉田县志》，卷一三。<br />
〔48〕民国19年《雄县新志》，卷3。<br />
〔49〕《清世祖实录》，卷一五。<br />
〔50〕《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部一》。<br />
〔51〕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四，《吴正治》。<br />
〔52〕张宸：《平圃杂记》。<br />
〔53〕《清世祖实录》，卷三○。<br />
〔54〕《清世祖实录》，卷二六五。<br />
〔55〕《清世祖实录》，卷三二。<br />
〔56〕《清世祖实录》，卷六。<br />
〔58〕《清世祖实录》，卷一三七。<br />
〔59〕《魏文毅公奏议》，卷三。<br />
〔60〕〔63〕《清世祖实录》，卷二四四。<br />
〔61〕〔88〕《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二·赋役》。<br />
〔62〕《清史稿》，卷八，《圣祖本纪三》。<br />
〔64〕乾隆《大清会典》，卷十，《户部·田赋》。<br />
〔65〕〔73〕《清世祖实录》，卷一八。<br />
〔66〕同治十三年《上元江宁两县志》，卷七，《食货考》。<br />
〔68〕师范：《滇系》，卷八。<br />
〔69〕谈迁：《国榷》，卷一○二。<br />
〔70〕〔72〕〔7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二，《市籴考》。<br />
〔71〕《清世祖实录》，卷一五。<br />
〔74〕《清世祖实录》，卷二三八。<br />
〔76〕《清世祖实录》，卷二二。<br />
〔77〕王沄：《漫游纪略》，卷三。<br />
〔78〕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br />
〔79〕范承镆：《条陈闽浙利害疏》，《皇清经世文编》，卷八四。<br />
〔80〕蒋良骐：《东华录》，卷七。<br />
〔8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刑部》。<br />
〔82〕《清世祖实录》，卷一○二。<br />
〔83〕《清世祖实录》，卷二六。<br />
〔84〕《日知录集释》，卷一一，《银》。<br />
〔85〕乾隆三十五年《潞安府志》，卷三四，王鼐《请抚恤机户疏》。<br />
〔86〕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五。<br />
〔87〕孙嘉淦：《南游记》。<br />
〔89〕乾隆十三年《淮安府志》，卷一三，《盐法》。<br />
〔90〕李运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皇清奏议》，卷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05期第58-67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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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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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Feb 2014 01:56:2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官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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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一在明初，由行省而为三司；二在明中叶，由三司而为巡抚。〔1〕在由三司到巡抚的演变过程中，曾出现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的局面，镇守中官在内地和边镇事务中，居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奇特现象。本文拟对镇守中官的设置及革除，镇守中官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深入研究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宦官专权问题有所裨益。 　　一、永乐、洪熙时“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的设置 　　关於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互异，但又是我们研究镇守中官制度不能不首先加以考察的。 　　洪武修定《诸司职掌》时，尚无镇守中官之设；弘治初修《大明会典》，未列中官职掌，致使当时一些重要情况失于记载；至万历重修《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又有只载见在官司的原则，故于镇守中官之设，仅寥寥数语：“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2〕据此，镇守中官之设，始于“永乐初”， 先在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后及“各边”。清初官修《明史》，在《成祖纪》中，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永乐元年”：“是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京营军。”但在《宦官传》中，却不及于此，只说永乐八年，“命马靖镇甘肃、马骐镇交址”。而《职官志》又与《纪》、《传》相左，谓：“（永乐）八年，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3〕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 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 　　《明会典》及《明史》的《纪》、《传》、《志》在记载镇守中官设置时间上所以出现矛盾，原因有二。一是所据的材料不同。《明会典》与《明史·成祖纪》说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初”或“永乐元年”，是根据张芹的《建文备遗录》及黄佐的《革除遗事》。《御批通鉴》云：“《明史》据《革除备遗录》，以为（镇守中官设置）始于是年（永乐元年），特书于《本纪》。……初，惠帝御内臣严，燕兵逼江北，多逃入军中，漏朝廷虚实，（永乐）帝深以为忠于己。及即位，封赏既行，诸宦官言功不已，帝患之。会镇远侯顾成、都督韩观、刘真、何福出镇贵州、广西、辽东、宁夏诸边，乃命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赐公侯服，位诸将上。未几，云南、大同、甘肃、宣府、永平、宁波亦各相遣使。”〔4〕《会典》所载，亦源于此。《明史》之《宦官传》、 《职官志》云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八年、洪熙元年，本自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永乐八年）敕内官马靖往甘肃巡视，如镇守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此内臣出镇之始也，然职尚止巡视，事毕回京。”“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内官监太监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此南京守备之始也。其年二月，敕甘肃总兵费、镇守太监王安，案此镇守之始见者也，计永乐末已有之矣”。〔5〕二是概念上的混淆。“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中官被派往边镇协助或监督军事将领镇守，属临时性差遣；后者是对出镇宦官的概称，它出现在对出镇宦官的正式任命之后。这两个概念在宣德、正统以后，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永乐、洪熙时却有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即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发展过程。上引《明会典》及《明史·成祖纪》明显是指“中官出镇”，《明史·职官志》指的则是镇守中官的正式设置，而《明史·宦官传》却将宦官的巡视认为是镇守中官设置的开端。 　　据《明太宗实录》，刘真、何福于建文四年八月受命镇守辽东、宁夏，韩观、顾成分别在这年九月和十月往广西、贵州镇守，〔6〕“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则中官出镇的时间当在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之初，而非永乐元年。在无法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会典》采用了虚载，“永乐初”，符合明人的传统说法；《明史》则用实纪，“永乐元年”，却产生了差错。又据《罪惟录》，宦官随成祖起兵靖难有功者，首推郑和、孟骥、李谦、云祥、田嘉禾、王彦、王安等，又以王彦（狗儿）为著，〔7〕最早“出镇”的宦官，当是王彦等， 王彦在正统九年卒于镇守辽东任上，似可为旁证。 　　但是，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即是。〔8〕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据《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已命太监王贵通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9〕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又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故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於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附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10〕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论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昼夜用心。”〔11〕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於王安，而是始见於山寿。《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赍敕论交址头目黎利。”〔12〕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因此，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址等边镇。 　　二、宣德以后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及制度化 　　宣宗于洪熙元年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论之曰：“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13〕此后，宣德元年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瑄镇守；〔14〕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15〕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16〕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设置类型的系统化、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江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的十多年里，一直由皇太子高炽居守。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南京而外，中都凤阳、寝陵天寿山及与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17〕 　　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多设有都司或行都司，为北边重镇。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各城堡关隘，又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苏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18〕 　　《明史·职官志》说，洪熙元年“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其实，王安镇守甘肃仍属诸边镇守，明初在这里设置陕西行都司。甘肃建省是清代的事。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当自洪熙元年七月始，时宣宗刚即位，命中官云仙镇守云南（见上文）。严从简曰：“宦官镇守，宣德末事也，其出将则正德间也。一则宣皇弥留之际，一则权奸用事之时。”〔19〕事实正相反，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并非宣宗“弥留之际”，恰恰是其即位之初。据《明英宗实录》，英宗于宣德十年正月“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20〕又据《国榷》：“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21〕《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22〕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孟森先生对宣宗时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也作了论述，但他只注意到了宣德十年镇守中官的革除，而未曾注意其后复设，故曰：“（宣德时）十三布政使（司）皆有镇守，宣宗崩后乃罢，终明之世，幸未复设。……假使宣宗崩后不罢，不知王振、刘瑾等用事，天下成何景象。”〔23〕其实，最迟到景泰时，各省的镇守中官已全部恢复。只是与诸边镇守中官有镇守——分守——守备——监枪一整套体系不同，各省镇守中官除非常时期外，一般只设一至二员。〔24〕 　　永乐时，中官出镇皆由皇帝特差，基本上是随意性的。宣德以后，任命手续逐步程序化。明代宦官外出，一般都要相关部、寺开具手本，内阁书敕，写明情由，方得成行。镇守中官的任命也纳入这一程序之中。镇守中官的设置地点及员额，均以宣德、正统时的“成例”为根据，故大学士刘健在正德初年称“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如员缺需要增补，得先由兵部奏请，或司礼监“传奉圣旨”到兵部，由兵部开具手本，送内阁票拟（称“书敕”），写明委任原由及职责范围，经司礼监批红，六科挂号，方许派出。梁储“请罢遣中官疏”云：“先该兵部手本，开称司礼监太监温祥传奉圣旨，司设监太监刘允，着他前出四川等处公干，写敕于他。”〔25〕王恕成化时巡抚云南，亦云镇守中官出镇，“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印子，皆所以防作伪也”。〔26〕据《明宣宗实录》，宣德二年六月，“命行在兵部，凡去年八月差往各处镇守内外官，皆令还京”。〔27〕是镇守中官任命之由兵部，从宣德时就开始了，故万历重修《明会典》时，关于镇守中官的叙述，也放在兵部。但镇守中官人选的推举，则由司礼监，正德初刘瑾即云：“各处镇守出去，皆司礼举用。”〔28〕世宗即位也称：“各处内官亦非朕亲用，皆系司礼监指名奏请。”〔29〕 　　镇守中官的资格虽无明确规定，但也形成了一些惯例。一般来说，南京等处守备太监属“司礼外差”，得由司礼监太监担任，这是在正统以后随着司礼监地位提高而形成的规矩。由其他衙门的太监任南京守备，也得转衔司礼监。如成化二十一年内官监太监李荣转司礼监，往南京守备即是。〔30〕诸边及各省镇守太监开始时是在内府各监派遣，成化尤其是正德以后，多由御马太监出任。以正德元年为例，派出镇守中官二十余人。其中明载衙门职衔者十八人，御马监中官居半。〔31〕 　　不同类型的镇守中官，其职责也有所不同。 　　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在给第一任南京守备太监王景弘的敕书中说：“命太监王贵通（景弘）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宫中诸事同内官朱卜花、唐观保，外事同驸马都尉西宁侯宋琥、驸马都尉沐昕计议而行。”〔32〕具体说，内事有南京内府衙门及孝陵卫事务，后湖垦艺及被谪种菜净身军人的管理，各地发往南京的有罪中官的惩治及囚禁等；外事有南京城防江防的筹划、南京诸狱的录囚、大胜关等关隘官军的提调，江南各地赋税钱粮的徵收等。 　　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具体说，一是“监军”，二是“抚夷”。镇守中官的监军与监察御史不同，监察御史监军是稽核功罪赏罚，镇守中官监军则拥有监督军事将领、协赞军事行动、整饬军纪边防等权限。洪熙元年四月，仁宗敕谕甘肃总兵官费：“尔名臣子孙，为国重臣，先帝谓尔练习军政，付边寄。朕承先志，付托尤专。不意尔比来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大丈夫所为，固若是乎。”〔33〕这是镇守太监王安监督军事将领的结果。将领的公务私事，皆在中官的监督之中，随时可以劾奏。如正统初，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就劾巡抚李仪、参将石亨相互龃龉，堕坏边事，致李仪下狱；又劾总兵官方政专权。〔34〕成化时镇守宁夏太监王清劾总兵官李杲违法，李杲下狱；汪直又劾大同副总兵朱鉴私遣士卒近边采药，致被杀死数十人，朱鉴下狱。〔35〕协赞军事行动早在永乐八年就已有敕文，当时命中官马靖前往甘肃巡视，“如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所以景帝不止一次重申：“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36〕于谦在兵部也批复提督永平等处军务佥都御史邹来学的题本，让其会同镇守内官张溥等“协赞军务”。〔37〕正统以后，遇有战事，基本上形成了总兵出战，镇守中官守城；或巡抚守城，总兵、中官出战的分工。安抚边镇地区的少数民族，处理民族事务，是诸边镇守中官的又一重要职责。如正统五年九月，敕镇守辽东太监易信厚抚女真；正统十一年十月，瓦剌使者因入贡事求见大同镇守中官郭敬；弘治二年正月，左都御史马文升上疏，建议让延绥镇守太监与鞑靼议定入贡路线等。〔38〕可见镇守中官在民族事务中的作用。 　　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是安民。宣德十年正月为撤各省镇守中官事敕谕浙江等处三司官：“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明确了镇守中官的责任。宣德三年十二月的一份敕书则更为全面：“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里老，并土豪大户，积年逃军、逃囚、逃吏，及在官久役吏卒，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即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39〕根据这道敕书以及现有的有关各省镇守中官活动的材料，各省镇守中官拥有以下职权：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大户、缉捕在逃人犯，应地方治安的需要而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事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 　　所有的镇守中官又都负有两项特殊使命，一是作为朝廷耳目，随时通报各地情况。景泰元年十月，山东右布政使裴伦请罢镇守中官，景帝当即予以反驳：“往岁各处贼寇生发，人民流散，因令内官镇守，得知事情缓急。今（裴）伦擅欲取回，主意安在？”〔40〕景泰四年九月，吏科都给事中卢祥请罢镇守中官其他职事，“惟理机密。”〔41〕这可以说是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二是为皇室采办土物贡品，以为奴才对主子的“孝顺”。陆容《菽园杂记》云：“各镇守内官竞以所在土物进奉，谓之‘孝顺’。”〔42〕孝顺的名目繁多，数量浩大。弘治时巡抚云南都御史王诏等言故镇守太监王举选作奇玩器物进贡，其名目有屏风、石床、金银器皿、宝石、珍珠、象牙、漆器等，又有金镶玉宝石帽顶等，请求分别予以销毁或入库，孝宗却命“悉解送京来”。〔43〕河南镇守太监廖堂的贡物有古铜器、窑变盆、黄鹰、锦鸡、猎犬、羔羊皮等；甘肃等边镇守太监得采捕鹰豹等野味，广东太监得进贡珍珠等海珍，不一而足，而这些，又只有镇守中官办理最为合适。 　　问题是，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而守备勋臣、参赞南京机务兵部尚书也有相同的职责；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镇守总兵官的职责也是守边；各省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安民，与巡抚都御史的职责一样。那末，总兵、巡抚、中官“三堂”在负有同样职责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分工。论者多因宦官骄横跋扈而认为镇守中官无所不管，不受约束，其实不然。正德十四年六月，武宗命内阁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陕西、辽宁、苏州各总兵、巡抚官的职任增入镇守太监敕中，被大学士杨廷和等拒绝：“各镇守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及镇守太监各有一定职掌，敕书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屡朝成法也。”“一旦无故轻易变更，他日律以祖宗之法，孰任其咎，臣等不敢曲为阿顺”。〔44〕在此之前，梁储等人也拒绝书敕，认为“各处镇守、守备内臣，其当行事务，旧有定规”。〔45〕可见，镇守中官并非无所不管，其职权亦有一定限制，不然，也不需屡请在敕书中增加职掌。成化七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鉴等人的一份奏疏指出：“国家之制，边防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埒，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46〕於此可见镇守中官的崇高地位，但是，在护卫留都、守边安民的法定职责内，镇守中官也不得随意侵夺总兵、巡抚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同时，还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 　　镇守中官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景泰二年十一月，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请会同镇守中官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据《明英宗实录》，“吏科言旧例之任不以属内臣，（薛）希琏乃欲令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诏宥希琏不问。考察官员仍如旧例”。〔47〕即仍由巡抚、巡按及按察司会同进行。 　　镇守中官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成化七年四月，延绥战事失机，科道论镇守太监秦刚、巡抚王锐、总兵官房能之罪，御史杨守随等认为主要责任在总兵官，“房能专持兵柄，非特如内臣之总理、文臣之兼督也”。〔48〕可见“兵柄”不在中官。成化十九年五月，汪直镇守大同时请将归附的“达官”迎敌，正德十三年正月，镇守江西太监毕真请预南赣军事，皆因“非故事”而被兵部否决。〔49〕其实，永乐时曾常有宦官领兵之事，如郑和、王景弘领兵下番，山寿领兵出云州侦察蒙古军情，王安领兵往别失八里皆是。宣德以后，对此作了调整，镇守中官只能随军出征而不能单独领兵。弘治三年五月，又以总督两广军务右都御史秦紘所言，禁镇守中官擅执军职，〔50〕进一步限制了中官对军队的干预。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徵收及矿山的管理。以福建市舶司为例，景泰四年十二月，命奉御来住代戴细保镇守福建，“仍兼领市舶”，〔51〕是戴细保曾兼领市舶司，来住继之。但领市舶司并非福建镇守中官的法定职权，成化十二年四月福建巡按叶稠请将市舶司属镇守太监卢胜，却未被应允，而是另遣内官韦杏领市舶事。〔52〕又如采矿，成化三年三月，命四川、云南镇守太监兼领，而浙江、福建则另遣内使管理。〔53〕 　　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於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天顺二年十月，陕西延安府儒学学正罗中专疏此事，他认为：“词讼起於不平，听断各有所司。比者各处镇守太监侯伯都督等官，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厥职，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批发所司而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是致刑罚不中，善良被害。”因此，“请都察院移文各镇守太监等官，自后不许干预词讼，仍榜禁军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54〕弘治三年，都御史秦紘复论此事，此后，镇守中官被禁止受理民讼。 　　另外，镇守中官的活动自弘治时起得接受抚按官的考察和兵部的勘核，各地巡抚、总兵、巡按及有关官吏也有向中央弹劾不法中官的权利，镇守中官完全纳入了明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中。只是因为镇守中官多有恃宠骄横、为非作恶者，所以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其随意性而不是制度性，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弇山堂别集》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正德十四年宁王宸濠在南昌起兵时，认为南京有守备太监刘琅为内应，浙江有镇守太监毕真相呼应，江南各处指日可下，结果无一处事成。这也说明镇守中官所受到的各方面的箝制。 　　三、正德时镇守中官设置的泛滥及嘉靖初的革除 　　虽然镇守中官的设置在宣德以后趋於制度化，镇守中官的职权及活动受到各种限制，但由於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一些制度化的“成例”也经常遭到破坏。正德时，随着官僚政治的腐败和宦官势力的扩张，镇守中官的设置更加泛滥，主要表现为：设置旧额被突破，委任程序被打破，镇守中官对地方事务进行全面干预并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在各地掀起了搜刮民财的狂潮。 　　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两员，至正德元年，已有余庆、黄准、黄忠、刘云四人同守备南京；所属龙江关另有内官把守，内府各库也由内官监管，而守备太监仍不断奏讨，仅常盈仓内官就由成化时的二员增至十三员，广运仓也由一员添至五员，远远超出原额。〔55〕天顺、成化时诸边镇守中官约三十余处，至正德，仅北直隶就有苏州、密云、居庸关等三处设有镇守太监，遵化、滦阳、永平等二十四处设有分守、守备中官，加上监枪等内使，北直隶的镇守中官已相当於以前诸边镇守中官的总额；〔56〕宁夏原设太监一人，正德五年四月，安化王起兵，在宁夏一处就杀了镇守太监三人、少监一人。〔57〕故大学士刘健等多次奏请裁减：“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今添至数倍。”〔58〕镇守中官的委任程序也被打破，以正德十年为例，置诸边镇守中官四人，皆为“中旨”，又在广西、陕西、河南、湖广、贵州、云南、山东、江西、四川等九个布政司更换镇守太监，也全是“中旨”。 　　镇守中官的职权在急剧膨胀。正德元年十一月，特许凤阳守备太监倪文兼辖凤、卢等府卫军民；二年二月，许分守密云内官王昕免受镇守总兵与巡抚都御史节制，并给符验旗牌；四年六月，从凤阳守备太监黄准之请，命少监金奉同南户部主事共收税粮；十一年七月，许镇守山东太监黎鉴收泰山元君祠香金；十二年五月，许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巡历所部；十三年二月，许守备凤阳太监丘得兼统卢、淮、扬、徐、和等府州政务；同年五月，许分守潼关太监黄玉视潼关兵备副使例，管理陕、商、解、蒲诸州；〔59〕十四年六月，命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辽东、蓟州各总兵、巡抚官职任俱入各镇守太监敕中。在此之前，守备凤阳太监丘得、镇守延绥太监刘祥、宁夏太监马锡、大同太监许经、宣府太监颜大经已经改敕，获得了统兵、巡历等特权。〔60〕随着权力的扩充，一些镇守宦官的权欲也进一步受到刺激，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宁王宸濠叛乱，浙江太监毕真、河南太监刘璟、 南京太监刘琅密谋响应并付诸行动，皆因濠党而下狱。〔61〕 　　采办土物贡品，是各地镇守中官的特殊使命，也是他们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的最好机会。早在永乐、宣德时，宦官的搜刮就已造成严重后果并引起朝野的广泛关注。永乐十六年，因中官马骐采办，“大索境内珍宝，人情骚动”，致使交址大乱，不可收拾。〔62〕宣德六年，太监袁琦使广东，“假办公为名，擅差内官内使往诸处凌辱官吏军民，通取金银等物，动累万计。”由于群情激愤，“归怨朝廷”，宣宗不得已将其处死。〔63〕王振被视为明代宦官中的首恶，但陆容却认为：“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王）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是虽圣君贤相治效所在，而内官之权，振实揽之，不使泛滥四及，天下阴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64〕至正德，各地镇守中官更掀起刮财狂潮。据陈洪谟《继世纪闻》，刘瑾认为镇守中官皆因贿赂司礼监而得举用，劝武宗将各地镇守尽皆取回，另换一批人，“新用者论地方大小，借贷银两进献，即得差用”。一到地方，即“剥削民财，全无顾忌”。〔65〕故户科给事中刘菃有“用新人不若用旧人，犹养饥虎不若养饱虎”之说。〔66〕廖堂在河南、陕西，刘琅在河南、南京，刘瑯在浙江、两广、河南，毕真在山东、江西、浙江，韦经在两广，董让在江西，刘云在陕西、南京，无不以脧削称，积财巨万。 　　吏部主事孙盘以诸边为例，抨击了正德时期镇守中官之弊：“今各边镇守、分守、监枪诸内臣，托以心腹，而其诛求百计，实为腹心之病。役占健卒，置於标下，纵之生事，以为爪牙。或抑买弓弦缨子而总收军饷，或扣转仓场马料而坐支官价，或私猎走役战马，或私种夺占耕牛，……家人头目皆无籍恶少，聚敛侵剥，势若虎狼。武职藉以夤缘，宪司不敢诘问。一遇有警出战，惟驱占剩羸卒当之，故不能勇门决胜。及战有微功，虚张捷报，则皆附势挟贵者攘之。”〔67〕镇守中官的活动，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深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机，因此，直接导致了嘉靖时的制裁乃至全面革除。 　　早在景泰元年，兵部尚书于谦就提出：“内臣凡腹里地方，亦乞减省，庶臣下不致旷职，军民亦免烦扰。”〔68〕山东右布政使裴伦也要求“请敕廷臣会议，凡非边境，有巡抚官处，俱命（中官）回京，庶内臣无轻出之劳，有司免供应之扰”。〔69〕但当时人们还只是要求撤回内地各省镇守中官。弘治十八年六月，武宗即位，兵部请罢沿边监枪、分守、守备内臣，内阁也利用拟登极诏的机会，命减裁各处添设分守、守备等官。〔70〕正德元年，吏部主事孙盘首先提出“尽取沿边内臣回京，所带头目尽行革去”。〔71〕但均未成功。直至嘉靖初，世宗由外藩入继大统，才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之下，开始了对镇守中官的全面革除。 　　嘉靖时革除镇守中官是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在总体上打击和削弱宦官势力。世宗於正德十六年四月即位，六月，汰锦衣卫冗校三万余人。七月，又裁京卫各厂局旗校十四万余人。同时裁革南京内府各监局官。嘉靖八年五月，裁汰御马监勇士三千四百余人，又禁止内侍子弟授锦衣卫官、追夺内侍家人所得的爵位、收夺中官庄田。从政治和经济上削弱了宦官势力。二是裁削镇守中官在正德时所获得的特权，恢复“旧制”。正德十六年五月，除凤阳、密云守备太监符帜，凤阳守备只得管理皇陵皇城，监管高墙庶人；密云分守中官仍得听苏州总兵、巡抚节制。嘉靖七年八月，重申镇守中官不得受军民词讼的禁令，并将正德时加入镇守中官敕内的职责全部收回。三是严治镇守中官之罪。从正德十六年四月至嘉靖十年，因罪罢免的镇守中官有辽东于喜、王纯，河南董文，贵州王闰，开原刘岑，潼关黄玉，山西周缙，陕西张绅，四川萧通等十多人。一般是罢而不补。四是陆续革除各地镇守中官。正德十六年，首先撤山海关内臣及云南金齿腾卫分守太监；嘉靖八年，裁守备、监枪等内臣，将其职责并入镇守太监。嘉靖九年和十年，先后将剩余的云南、苏州、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独石、万全、永宁等镇守中官革除。至此，除南京、凤阳等守备太监保留外，所有边镇、内地的镇守中官均被革除，只留有黄花镇一处，於嘉靖四十年革去。〔7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一在明初，由行省而为三司；二在明中叶，由三司而为巡抚。〔1〕在由三司到巡抚的演变过程中，曾出现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的局面，镇守中官在内地和边镇事务中，居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奇特现象。本文拟对镇守中官的设置及革除，镇守中官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深入研究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宦官专权问题有所裨益。</p>
<p><strong>　　一、永乐、洪熙时“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的设置</strong></p>
<p>　　关於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互异，但又是我们研究镇守中官制度不能不首先加以考察的。</p>
<p>　　洪武修定《诸司职掌》时，尚无镇守中官之设；弘治初修《大明会典》，未列中官职掌，致使当时一些重要情况失于记载；至万历重修《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又有只载见在官司的原则，故于镇守中官之设，仅寥寥数语：“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2〕据此，镇守中官之设，始于“永乐初”， 先在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后及“各边”。清初官修《明史》，在《成祖纪》中，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永乐元年”：“是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京营军。”但在《宦官传》中，却不及于此，只说永乐八年，“命马靖镇甘肃、马骐镇交址”。而《职官志》又与《纪》、《传》相左，谓：“（永乐）八年，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3〕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 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p>
<p>　　《明会典》及《明史》的《纪》、《传》、《志》在记载镇守中官设置时间上所以出现矛盾，原因有二。一是所据的材料不同。《明会典》与《明史·成祖纪》说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初”或“永乐元年”，是根据张芹的《建文备遗录》及黄佐的《革除遗事》。《御批通鉴》云：“《明史》据《革除备遗录》，以为（镇守中官设置）始于是年（永乐元年），特书于《本纪》。……初，惠帝御内臣严，燕兵逼江北，多逃入军中，漏朝廷虚实，（永乐）帝深以为忠于己。及即位，封赏既行，诸宦官言功不已，帝患之。会镇远侯顾成、都督韩观、刘真、何福出镇贵州、广西、辽东、宁夏诸边，乃命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赐公侯服，位诸将上。未几，云南、大同、甘肃、宣府、永平、宁波亦各相遣使。”〔4〕《会典》所载，亦源于此。《明史》之《宦官传》、 《职官志》云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八年、洪熙元年，本自王世贞《弇山堂别集》：“（永乐八年）敕内官马靖往甘肃巡视，如镇守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此内臣出镇之始也，然职尚止巡视，事毕回京。”“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内官监太监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此南京守备之始也。其年二月，敕甘肃总兵费、镇守太监王安，案此镇守之始见者也，计永乐末已有之矣”。〔5〕二是概念上的混淆。“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中官被派往边镇协助或监督军事将领镇守，属临时性差遣；后者是对出镇宦官的概称，它出现在对出镇宦官的正式任命之后。这两个概念在宣德、正统以后，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永乐、洪熙时却有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即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发展过程。上引《明会典》及《明史·成祖纪》明显是指“中官出镇”，《明史·职官志》指的则是镇守中官的正式设置，而《明史·宦官传》却将宦官的巡视认为是镇守中官设置的开端。</p>
<p>　　据《明太宗实录》，刘真、何福于建文四年八月受命镇守辽东、宁夏，韩观、顾成分别在这年九月和十月往广西、贵州镇守，〔6〕“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则中官出镇的时间当在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之初，而非永乐元年。在无法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会典》采用了虚载，“永乐初”，符合明人的传统说法；《明史》则用实纪，“永乐元年”，却产生了差错。又据《罪惟录》，宦官随成祖起兵靖难有功者，首推郑和、孟骥、李谦、云祥、田嘉禾、王彦、王安等，又以王彦（狗儿）为著，〔7〕最早“出镇”的宦官，当是王彦等， 王彦在正统九年卒于镇守辽东任上，似可为旁证。</p>
<p>　　但是，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即是。〔8〕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p>
<p>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据《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已命太监王贵通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9〕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又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故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於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附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10〕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论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昼夜用心。”〔11〕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於王安，而是始见於山寿。《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赍敕论交址头目黎利。”〔12〕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因此，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址等边镇。</p>
<p><strong>　　二、宣德以后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及制度化</strong></p>
<p>　　宣宗于洪熙元年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论之曰：“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13〕此后，宣德元年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瑄镇守；〔14〕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15〕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16〕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设置类型的系统化、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p>
<p>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p>
<p>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江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的十多年里，一直由皇太子高炽居守。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南京而外，中都凤阳、寝陵天寿山及与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17〕</p>
<p>　　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多设有都司或行都司，为北边重镇。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各城堡关隘，又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苏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18〕</p>
<p>　　《明史·职官志》说，洪熙元年“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其实，王安镇守甘肃仍属诸边镇守，明初在这里设置陕西行都司。甘肃建省是清代的事。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当自洪熙元年七月始，时宣宗刚即位，命中官云仙镇守云南（见上文）。严从简曰：“宦官镇守，宣德末事也，其出将则正德间也。一则宣皇弥留之际，一则权奸用事之时。”〔19〕事实正相反，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并非宣宗“弥留之际”，恰恰是其即位之初。据《明英宗实录》，英宗于宣德十年正月“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20〕又据《国榷》：“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21〕《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22〕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孟森先生对宣宗时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也作了论述，但他只注意到了宣德十年镇守中官的革除，而未曾注意其后复设，故曰：“（宣德时）十三布政使（司）皆有镇守，宣宗崩后乃罢，终明之世，幸未复设。……假使宣宗崩后不罢，不知王振、刘瑾等用事，天下成何景象。”〔23〕其实，最迟到景泰时，各省的镇守中官已全部恢复。只是与诸边镇守中官有镇守——分守——守备——监枪一整套体系不同，各省镇守中官除非常时期外，一般只设一至二员。〔24〕</p>
<p>　　永乐时，中官出镇皆由皇帝特差，基本上是随意性的。宣德以后，任命手续逐步程序化。明代宦官外出，一般都要相关部、寺开具手本，内阁书敕，写明情由，方得成行。镇守中官的任命也纳入这一程序之中。镇守中官的设置地点及员额，均以宣德、正统时的“成例”为根据，故大学士刘健在正德初年称“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如员缺需要增补，得先由兵部奏请，或司礼监“传奉圣旨”到兵部，由兵部开具手本，送内阁票拟（称“书敕”），写明委任原由及职责范围，经司礼监批红，六科挂号，方许派出。梁储“请罢遣中官疏”云：“先该兵部手本，开称司礼监太监温祥传奉圣旨，司设监太监刘允，着他前出四川等处公干，写敕于他。”〔25〕王恕成化时巡抚云南，亦云镇守中官出镇，“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印子，皆所以防作伪也”。〔26〕据《明宣宗实录》，宣德二年六月，“命行在兵部，凡去年八月差往各处镇守内外官，皆令还京”。〔27〕是镇守中官任命之由兵部，从宣德时就开始了，故万历重修《明会典》时，关于镇守中官的叙述，也放在兵部。但镇守中官人选的推举，则由司礼监，正德初刘瑾即云：“各处镇守出去，皆司礼举用。”〔28〕世宗即位也称：“各处内官亦非朕亲用，皆系司礼监指名奏请。”〔29〕</p>
<p>　　镇守中官的资格虽无明确规定，但也形成了一些惯例。一般来说，南京等处守备太监属“司礼外差”，得由司礼监太监担任，这是在正统以后随着司礼监地位提高而形成的规矩。由其他衙门的太监任南京守备，也得转衔司礼监。如成化二十一年内官监太监李荣转司礼监，往南京守备即是。〔30〕诸边及各省镇守太监开始时是在内府各监派遣，成化尤其是正德以后，多由御马太监出任。以正德元年为例，派出镇守中官二十余人。其中明载衙门职衔者十八人，御马监中官居半。〔31〕</p>
<p>　　不同类型的镇守中官，其职责也有所不同。</p>
<p>　　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在给第一任南京守备太监王景弘的敕书中说：“命太监王贵通（景弘）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宫中诸事同内官朱卜花、唐观保，外事同驸马都尉西宁侯宋琥、驸马都尉沐昕计议而行。”〔32〕具体说，内事有南京内府衙门及孝陵卫事务，后湖垦艺及被谪种菜净身军人的管理，各地发往南京的有罪中官的惩治及囚禁等；外事有南京城防江防的筹划、南京诸狱的录囚、大胜关等关隘官军的提调，江南各地赋税钱粮的徵收等。</p>
<p>　　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具体说，一是“监军”，二是“抚夷”。镇守中官的监军与监察御史不同，监察御史监军是稽核功罪赏罚，镇守中官监军则拥有监督军事将领、协赞军事行动、整饬军纪边防等权限。洪熙元年四月，仁宗敕谕甘肃总兵官费：“尔名臣子孙，为国重臣，先帝谓尔练习军政，付边寄。朕承先志，付托尤专。不意尔比来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大丈夫所为，固若是乎。”〔33〕这是镇守太监王安监督军事将领的结果。将领的公务私事，皆在中官的监督之中，随时可以劾奏。如正统初，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就劾巡抚李仪、参将石亨相互龃龉，堕坏边事，致李仪下狱；又劾总兵官方政专权。〔34〕成化时镇守宁夏太监王清劾总兵官李杲违法，李杲下狱；汪直又劾大同副总兵朱鉴私遣士卒近边采药，致被杀死数十人，朱鉴下狱。〔35〕协赞军事行动早在永乐八年就已有敕文，当时命中官马靖前往甘肃巡视，“如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所以景帝不止一次重申：“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36〕于谦在兵部也批复提督永平等处军务佥都御史邹来学的题本，让其会同镇守内官张溥等“协赞军务”。〔37〕正统以后，遇有战事，基本上形成了总兵出战，镇守中官守城；或巡抚守城，总兵、中官出战的分工。安抚边镇地区的少数民族，处理民族事务，是诸边镇守中官的又一重要职责。如正统五年九月，敕镇守辽东太监易信厚抚女真；正统十一年十月，瓦剌使者因入贡事求见大同镇守中官郭敬；弘治二年正月，左都御史马文升上疏，建议让延绥镇守太监与鞑靼议定入贡路线等。〔38〕可见镇守中官在民族事务中的作用。</p>
<p>　　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是安民。宣德十年正月为撤各省镇守中官事敕谕浙江等处三司官：“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明确了镇守中官的责任。宣德三年十二月的一份敕书则更为全面：“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里老，并土豪大户，积年逃军、逃囚、逃吏，及在官久役吏卒，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即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39〕根据这道敕书以及现有的有关各省镇守中官活动的材料，各省镇守中官拥有以下职权：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大户、缉捕在逃人犯，应地方治安的需要而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事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p>
<p>　　所有的镇守中官又都负有两项特殊使命，一是作为朝廷耳目，随时通报各地情况。景泰元年十月，山东右布政使裴伦请罢镇守中官，景帝当即予以反驳：“往岁各处贼寇生发，人民流散，因令内官镇守，得知事情缓急。今（裴）伦擅欲取回，主意安在？”〔40〕景泰四年九月，吏科都给事中卢祥请罢镇守中官其他职事，“惟理机密。”〔41〕这可以说是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二是为皇室采办土物贡品，以为奴才对主子的“孝顺”。陆容《菽园杂记》云：“各镇守内官竞以所在土物进奉，谓之‘孝顺’。”〔42〕孝顺的名目繁多，数量浩大。弘治时巡抚云南都御史王诏等言故镇守太监王举选作奇玩器物进贡，其名目有屏风、石床、金银器皿、宝石、珍珠、象牙、漆器等，又有金镶玉宝石帽顶等，请求分别予以销毁或入库，孝宗却命“悉解送京来”。〔43〕河南镇守太监廖堂的贡物有古铜器、窑变盆、黄鹰、锦鸡、猎犬、羔羊皮等；甘肃等边镇守太监得采捕鹰豹等野味，广东太监得进贡珍珠等海珍，不一而足，而这些，又只有镇守中官办理最为合适。</p>
<p>　　问题是，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而守备勋臣、参赞南京机务兵部尚书也有相同的职责；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镇守总兵官的职责也是守边；各省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安民，与巡抚都御史的职责一样。那末，总兵、巡抚、中官“三堂”在负有同样职责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分工。论者多因宦官骄横跋扈而认为镇守中官无所不管，不受约束，其实不然。正德十四年六月，武宗命内阁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陕西、辽宁、苏州各总兵、巡抚官的职任增入镇守太监敕中，被大学士杨廷和等拒绝：“各镇守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及镇守太监各有一定职掌，敕书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屡朝成法也。”“一旦无故轻易变更，他日律以祖宗之法，孰任其咎，臣等不敢曲为阿顺”。〔44〕在此之前，梁储等人也拒绝书敕，认为“各处镇守、守备内臣，其当行事务，旧有定规”。〔45〕可见，镇守中官并非无所不管，其职权亦有一定限制，不然，也不需屡请在敕书中增加职掌。成化七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鉴等人的一份奏疏指出：“国家之制，边防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埒，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46〕於此可见镇守中官的崇高地位，但是，在护卫留都、守边安民的法定职责内，镇守中官也不得随意侵夺总兵、巡抚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同时，还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p>
<p>　　镇守中官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景泰二年十一月，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请会同镇守中官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据《明英宗实录》，“吏科言旧例之任不以属内臣，（薛）希琏乃欲令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诏宥希琏不问。考察官员仍如旧例”。〔47〕即仍由巡抚、巡按及按察司会同进行。</p>
<p>　　镇守中官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成化七年四月，延绥战事失机，科道论镇守太监秦刚、巡抚王锐、总兵官房能之罪，御史杨守随等认为主要责任在总兵官，“房能专持兵柄，非特如内臣之总理、文臣之兼督也”。〔48〕可见“兵柄”不在中官。成化十九年五月，汪直镇守大同时请将归附的“达官”迎敌，正德十三年正月，镇守江西太监毕真请预南赣军事，皆因“非故事”而被兵部否决。〔49〕其实，永乐时曾常有宦官领兵之事，如郑和、王景弘领兵下番，山寿领兵出云州侦察蒙古军情，王安领兵往别失八里皆是。宣德以后，对此作了调整，镇守中官只能随军出征而不能单独领兵。弘治三年五月，又以总督两广军务右都御史秦紘所言，禁镇守中官擅执军职，〔50〕进一步限制了中官对军队的干预。</p>
<p>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徵收及矿山的管理。以福建市舶司为例，景泰四年十二月，命奉御来住代戴细保镇守福建，“仍兼领市舶”，〔51〕是戴细保曾兼领市舶司，来住继之。但领市舶司并非福建镇守中官的法定职权，成化十二年四月福建巡按叶稠请将市舶司属镇守太监卢胜，却未被应允，而是另遣内官韦杏领市舶事。〔52〕又如采矿，成化三年三月，命四川、云南镇守太监兼领，而浙江、福建则另遣内使管理。〔53〕</p>
<p>　　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於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天顺二年十月，陕西延安府儒学学正罗中专疏此事，他认为：“词讼起於不平，听断各有所司。比者各处镇守太监侯伯都督等官，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厥职，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批发所司而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是致刑罚不中，善良被害。”因此，“请都察院移文各镇守太监等官，自后不许干预词讼，仍榜禁军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54〕弘治三年，都御史秦紘复论此事，此后，镇守中官被禁止受理民讼。</p>
<p>　　另外，镇守中官的活动自弘治时起得接受抚按官的考察和兵部的勘核，各地巡抚、总兵、巡按及有关官吏也有向中央弹劾不法中官的权利，镇守中官完全纳入了明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中。只是因为镇守中官多有恃宠骄横、为非作恶者，所以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其随意性而不是制度性，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弇山堂别集》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正德十四年宁王宸濠在南昌起兵时，认为南京有守备太监刘琅为内应，浙江有镇守太监毕真相呼应，江南各处指日可下，结果无一处事成。这也说明镇守中官所受到的各方面的箝制。</p>
<p><strong>　　三、正德时镇守中官设置的泛滥及嘉靖初的革除</strong></p>
<p>　　虽然镇守中官的设置在宣德以后趋於制度化，镇守中官的职权及活动受到各种限制，但由於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一些制度化的“成例”也经常遭到破坏。正德时，随着官僚政治的腐败和宦官势力的扩张，镇守中官的设置更加泛滥，主要表现为：设置旧额被突破，委任程序被打破，镇守中官对地方事务进行全面干预并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在各地掀起了搜刮民财的狂潮。</p>
<p>　　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两员，至正德元年，已有余庆、黄准、黄忠、刘云四人同守备南京；所属龙江关另有内官把守，内府各库也由内官监管，而守备太监仍不断奏讨，仅常盈仓内官就由成化时的二员增至十三员，广运仓也由一员添至五员，远远超出原额。〔55〕天顺、成化时诸边镇守中官约三十余处，至正德，仅北直隶就有苏州、密云、居庸关等三处设有镇守太监，遵化、滦阳、永平等二十四处设有分守、守备中官，加上监枪等内使，北直隶的镇守中官已相当於以前诸边镇守中官的总额；〔56〕宁夏原设太监一人，正德五年四月，安化王起兵，在宁夏一处就杀了镇守太监三人、少监一人。〔57〕故大学士刘健等多次奏请裁减：“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今添至数倍。”〔58〕镇守中官的委任程序也被打破，以正德十年为例，置诸边镇守中官四人，皆为“中旨”，又在广西、陕西、河南、湖广、贵州、云南、山东、江西、四川等九个布政司更换镇守太监，也全是“中旨”。</p>
<p>　　镇守中官的职权在急剧膨胀。正德元年十一月，特许凤阳守备太监倪文兼辖凤、卢等府卫军民；二年二月，许分守密云内官王昕免受镇守总兵与巡抚都御史节制，并给符验旗牌；四年六月，从凤阳守备太监黄准之请，命少监金奉同南户部主事共收税粮；十一年七月，许镇守山东太监黎鉴收泰山元君祠香金；十二年五月，许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巡历所部；十三年二月，许守备凤阳太监丘得兼统卢、淮、扬、徐、和等府州政务；同年五月，许分守潼关太监黄玉视潼关兵备副使例，管理陕、商、解、蒲诸州；〔59〕十四年六月，命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辽东、蓟州各总兵、巡抚官职任俱入各镇守太监敕中。在此之前，守备凤阳太监丘得、镇守延绥太监刘祥、宁夏太监马锡、大同太监许经、宣府太监颜大经已经改敕，获得了统兵、巡历等特权。〔60〕随着权力的扩充，一些镇守宦官的权欲也进一步受到刺激，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宁王宸濠叛乱，浙江太监毕真、河南太监刘璟、 南京太监刘琅密谋响应并付诸行动，皆因濠党而下狱。〔61〕</p>
<p>　　采办土物贡品，是各地镇守中官的特殊使命，也是他们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的最好机会。早在永乐、宣德时，宦官的搜刮就已造成严重后果并引起朝野的广泛关注。永乐十六年，因中官马骐采办，“大索境内珍宝，人情骚动”，致使交址大乱，不可收拾。〔62〕宣德六年，太监袁琦使广东，“假办公为名，擅差内官内使往诸处凌辱官吏军民，通取金银等物，动累万计。”由于群情激愤，“归怨朝廷”，宣宗不得已将其处死。〔63〕王振被视为明代宦官中的首恶，但陆容却认为：“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王）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是虽圣君贤相治效所在，而内官之权，振实揽之，不使泛滥四及，天下阴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64〕至正德，各地镇守中官更掀起刮财狂潮。据陈洪谟《继世纪闻》，刘瑾认为镇守中官皆因贿赂司礼监而得举用，劝武宗将各地镇守尽皆取回，另换一批人，“新用者论地方大小，借贷银两进献，即得差用”。一到地方，即“剥削民财，全无顾忌”。〔65〕故户科给事中刘菃有“用新人不若用旧人，犹养饥虎不若养饱虎”之说。〔66〕廖堂在河南、陕西，刘琅在河南、南京，刘瑯在浙江、两广、河南，毕真在山东、江西、浙江，韦经在两广，董让在江西，刘云在陕西、南京，无不以脧削称，积财巨万。</p>
<p>　　吏部主事孙盘以诸边为例，抨击了正德时期镇守中官之弊：“今各边镇守、分守、监枪诸内臣，托以心腹，而其诛求百计，实为腹心之病。役占健卒，置於标下，纵之生事，以为爪牙。或抑买弓弦缨子而总收军饷，或扣转仓场马料而坐支官价，或私猎走役战马，或私种夺占耕牛，……家人头目皆无籍恶少，聚敛侵剥，势若虎狼。武职藉以夤缘，宪司不敢诘问。一遇有警出战，惟驱占剩羸卒当之，故不能勇门决胜。及战有微功，虚张捷报，则皆附势挟贵者攘之。”〔67〕镇守中官的活动，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深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机，因此，直接导致了嘉靖时的制裁乃至全面革除。</p>
<p>　　早在景泰元年，兵部尚书于谦就提出：“内臣凡腹里地方，亦乞减省，庶臣下不致旷职，军民亦免烦扰。”〔68〕山东右布政使裴伦也要求“请敕廷臣会议，凡非边境，有巡抚官处，俱命（中官）回京，庶内臣无轻出之劳，有司免供应之扰”。〔69〕但当时人们还只是要求撤回内地各省镇守中官。弘治十八年六月，武宗即位，兵部请罢沿边监枪、分守、守备内臣，内阁也利用拟登极诏的机会，命减裁各处添设分守、守备等官。〔70〕正德元年，吏部主事孙盘首先提出“尽取沿边内臣回京，所带头目尽行革去”。〔71〕但均未成功。直至嘉靖初，世宗由外藩入继大统，才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之下，开始了对镇守中官的全面革除。</p>
<p>　　嘉靖时革除镇守中官是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在总体上打击和削弱宦官势力。世宗於正德十六年四月即位，六月，汰锦衣卫冗校三万余人。七月，又裁京卫各厂局旗校十四万余人。同时裁革南京内府各监局官。嘉靖八年五月，裁汰御马监勇士三千四百余人，又禁止内侍子弟授锦衣卫官、追夺内侍家人所得的爵位、收夺中官庄田。从政治和经济上削弱了宦官势力。二是裁削镇守中官在正德时所获得的特权，恢复“旧制”。正德十六年五月，除凤阳、密云守备太监符帜，凤阳守备只得管理皇陵皇城，监管高墙庶人；密云分守中官仍得听苏州总兵、巡抚节制。嘉靖七年八月，重申镇守中官不得受军民词讼的禁令，并将正德时加入镇守中官敕内的职责全部收回。三是严治镇守中官之罪。从正德十六年四月至嘉靖十年，因罪罢免的镇守中官有辽东于喜、王纯，河南董文，贵州王闰，开原刘岑，潼关黄玉，山西周缙，陕西张绅，四川萧通等十多人。一般是罢而不补。四是陆续革除各地镇守中官。正德十六年，首先撤山海关内臣及云南金齿腾卫分守太监；嘉靖八年，裁守备、监枪等内臣，将其职责并入镇守太监。嘉靖九年和十年，先后将剩余的云南、苏州、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独石、万全、永宁等镇守中官革除。至此，除南京、凤阳等守备太监保留外，所有边镇、内地的镇守中官均被革除，只留有黄花镇一处，於嘉靖四十年革去。〔72〕</p>
<p>　　《明史·职官志》说各地镇守中官“至嘉靖八年后始革”，当是以这年三月裁守备、监枪内臣为根据，从制度上来说，《明史》的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另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镇守内臣之革，在嘉靖九年十年间，天下称快。此正张永嘉（璁）入相时也。至十七年，而太师武定侯郭勋奏请复之，上许云贵、两广、四川、福建、湖广、江西、浙江、大同等边，各仍设一人，中外大骇。时任邱李文康（时）当国，不能救正，人共惜之。十八年四月，以慧星示变，将新复镇守内臣尽皆取回，遂不再设，距用郭言，甫匝岁耳。是时当国者，为夏贵溪（言）。而严分宜（嵩）为太宗伯，题请得旨，其功亦不细。今人但知裁革镇守，归美於永嘉，而夏、严二公，遂不复齿及，岂因人而没其善耶？抑未究心故实也。”〔73〕则镇守中官革除后仍出现过反复。但据《明世宗实录》：“先是武定侯郭勋欲复各处镇守分守内臣，并委其取矿课以资国用。兵部覆言：‘此辈害民，在先朝已极，顷幸圣断裁革，民始安堵，不当复从。’上曰：‘各处镇守内臣，原不系太祖定制，今且著云南、两广、四川、福建、湖广、江西、浙江、大同每用一人，内监慎选以充，不得作威生事。’已，都给事中朱隆禧等言：‘皇上登极诏革内臣，中外臣民一时称快，（郭）勋徒因取矿一事而欲并复镇守，诚恐黩货殃民，天下汹汹，臣等不能计其所终也。’上是其言，竟已之。”〔74〕是郭勋曾有复设镇守中官之议，世宗首肯，但因兵部及科道的反对而未行，故《明史》郭勋、李时、夏言等传均不及此。沈德符只知有复设之议，未察其未行之实，故有嘉靖十七、十八年镇守中官的革复之说。</p>
<p><strong>　　四、余论</strong></p>
<p>　　对於中官出镇和镇守中官的设置，论者多从明代君主专制的强化来进行说明，认为是君主对文臣武将的不放心而将地方事务委托於家奴，是有道理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这种看法无法解释嘉靖时镇守中官的革除，难道成祖、仁宗、宣宗，乃至武宗都不放心臣属而惟独世宗放心，难道其他君主均专制而惟独世宗不然？</p>
<p>　　客观地看，镇守中官在明代的设置，既有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更有明初社会的现实必要性。成祖即位后，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由於成祖夺取皇位的手段不正，因而许多官员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甚至潜往各地进行各种方式的对抗，建文帝也下落不明。这些，不能不说构成了对成祖皇位的威胁。二是社会矛盾的继续发展。尽管明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生产，惩治贪官污吏，打击豪强大户。但社会矛盾从未真正缓和，仅据《明实录》所载，洪武、永乐两朝所发生的有一定规模的汉族人民的武装斗争就有一百多起，而在“靖难”期间及以后一段时间表现得更加严重。三是边备的薄弱。由於明太祖大肆杀戮有功将领，“靖难”时苏、辽一带的精兵强将又席卷南下，以及蒙古残余势力的迅速复苏，整个北部边防显得过於空虚。淇国公丘福奉命征讨蒙古，结果全军覆没，随成祖起兵的重要将领几乎阵亡过半。在这一形势下，成祖一面对公开的反对派进行无情镇压；一面又得派遣军事将领往各地镇守，以求稳定内地，防御外患。</p>
<p>　　由於“靖难”之役进行得过於顺利，明成祖尚未在战争中培养出足够的高级将领就夺取了政权，因此，派往各地的镇守总兵多为建文旧臣，有的还曾直接与燕兵对垒。以建文四年九、十月间，最先派出的几位镇守总兵为例，何福曾与盛庸、平安会兵伐燕，战於淮北；顾成从耿炳文御燕师，战於真定；韩观也奉命练兵德州，抗御燕师；虽然归降后受到优礼，分别镇守宁夏、贵州、广西，但毕竟往事耿耿，成祖对他们也不可能完全放心。但这种不放心并非一般的君主对将领的猜忌，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自然心态。中官随何福等出镇，说是因为“争功不已”，实是掩人耳目，他们负有监视总兵的特殊使命。即使象宋琥，既是靖难勋臣，又是成祖女婿，也仍遣中官察其行为，沈德符认为，这是因“内难初平，恫疑未解”而致（后何福畏罪自缢，宋琥坐不敬夺爵）， 〔75〕是有道理的。</p>
<p>　　明代武官的世袭制度，造成了将领的怯懦和无能。吴宽指出：“洪武永乐之初，武臣皆起自行伍，身经百战，功名富贵，自我取之，故其名实相副。后世子孙，承袭旧勋，坐享高爵，固有不能弯弓跨马者矣，此其名实相戾，无怪其不能将也。”〔76〕成祖、仁宗、宣宗也经常埋怨将领的无能。洪熙元年四月初一，仁宗同时敕责辽东总兵官朱荣、山海永平等处总兵官陈英、甘肃总兵官费及所属将领，谓其“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略不念朝廷付托之重，恬然自逸，未尝一出巡视关隘，壮士健卒，留卫左右，饥寒穷苦无资之人，令守烟郭关口。”“上下相师成风，军务都不留意，是以寇奄至而不觉，人被掳而不知。”〔77〕守边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孤军深入，远征漠北。</p>
<p>　　与这些或心怀二志，或怯懦无能的将领相比，宦官却有很多优势。首先是政治上可靠，他们或“自小随侍，颇称使令”，或追随成祖起兵，东征西讨，或舍生忘死，引领燕兵直下南京，故成祖、仁宗皆以为“忠於己”。二是敢於担载，略无顾忌。如交址黎利起兵发难时，山寿“力言（黎）利与己相孚，今往谕之，必来归”。并表示，“如臣谕而彼不来，臣当万死”。〔78〕虽然事情没有成功，但却敢於承担责任，足使人主信赖。三是能征敢战，奋勇当先。郑和、孟骥、云祥、王彦等皆以敢战闻名，而“（王彦）最敢战先登”。〔79〕永乐八年成祖北征蒙古，先战於斡难河，再击阿鲁台，其护卫左右，勇当敌锋者，也多是宦官。四是宦官中有不少是少数民族，熟习“夷”情，敢於深入。如第一位领兵巡视黑龙江流域奴尔干都司的亦失哈（又名易信）、第一任甘肃镇守太监王安是女真人；从成祖起兵靖难的郑和、孟骥是回人，云祥、田嘉禾是蒙古人，交址镇守太监山寿、马骐很可能也是少数民族，在诸边的民族事务中，往往需要他们发挥作用。查继佐一方面谴责“明累朝率中贵用事”，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燕初起，不可为名，士大夫多缩匿，而诸阉无所顾惜，且又多域外人，文皇既借其锋，便不能如祖训云云，势使然也。”〔80〕这种从“势”的角度来看宦官的重用、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很有见地的。事实证明，永乐、洪熙、宣德时期的镇守中官在沟通民族关系、加强边备、监督文武官吏、镇压内地人民斗争及统治阶级的反对派势力等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因而由临时差遣逐渐演变为地方制度。</p>
<p>　　明初三司并立的省级体制，在某种意义上也使镇守中官的设置成为必要。何乔新《论都司书》曰：“我朝惩前代藩镇之弊，以都司典兵，布政司理民，按察司执法，凡军戎调发之政，布按二司不得专。非有符验，都司亦不听调也，平日所以能前却之者，恃有三尺法耳，一旦有事，白刃临其身，厚禄诱其心，三尺法焉能制之。”〔81〕朱国桢也认为，洪武、永乐、宣德时所以民变四起，难以平息，在於“经制未明”，“想当时兵权尚属都司，布、按藐为武吏，若不相干，有司观望，不肯尽力，……故窥伺者易动，结聚者难除”。〔82〕在士大夫缩匿、将领怯懦、地方政治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的永乐、宣德时期要协调三司、平定地方，宦官当然是可以依靠的力量。</p>
<p>　　随着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以及景泰天顺以后尤其是正德时期镇守中官权力的膨胀，这一制度也迅速走向反面，由解决地方体制缺陷、守御边境、安抚内地，监督官吏不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演变为破坏正常统治秩序、激化阶阶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废弛边备、腐败政治、支持地方反对势力的重要动乱因素，对明朝的中央统治构成严重危害。因此，从景泰时起，一些中央和地方官员就不断要求收回内地镇守中官。成化以后，革除诸边镇守中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至正德，镇守中官已经到了非革除不可的地步。武宗中年夭亡，世宗由外藩继统。革除镇守中官的条件成熟了。</p>
<p>　　《明史》曰：“世宗习见正德时宦侍之祸，即位后御近侍甚严，有罪者挞之至死，或陈尸示戒……又尽撤天下镇守内臣及典京营仓场者，终四十余年不复设。”〔83〕《罪惟录》亦云：“上（世宗）感毅皇（武宗）任用中官之过，御内臣颇严，……尽收在外中官。”〔84〕主要是从吸取正德时教训这一角度来解释嘉靖时对镇守中官的裁革。但是还应看到，镇守中官此时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性。成化、弘治以后，边境虽仍年年有多事之秋，但瓦剌已经衰落，鞑靼对明朝不构成象永乐、正统时期那样的威胁；经过于谦对京营的整顿和改革，以及明政府对边镇的一系列经营，明军的防边部置较前严密，“武臣总兵，文臣监督”的新格局已经构成。更为重要的是，各省地方政治体制的调整已基本完成，巡抚已成为明代新的省级机构，形成了巡抚——布、按——府县这一统治阶梯，强化了对地方的统治机能。虽然也有象陕西晏宏、河南吕宪这样“忠良廉靖，缙绅所不及”的镇守中官，但作为一项制度，镇守中官无论在诸边还是内地，均成了政治体制中的累赘。世宗由外藩继统，既怕廷臣结党，亦防内监蒙蔽，重用在大礼议中由自己提拔的以张璁为首的文职官员，对宦官势力进行一系列打击。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才将边镇和各省镇守中官尽行革除。因此，镇守中官的兴革，在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明代内廷宦官集团和外廷文官集团之间势力消长的结果。</p>
<p>　　需要指出的是，在天启六年辽东形势严峻，“阉党”气焰嚣张时，恢复了各边镇守太监。天启七年十月，崇祯帝即位后又行罢去：“一柄两操，甚为无谓。”〔85〕但是，未隔数年，崇祯四年九月，又遣中官王坤、刘文忠、刘元中监视宣府、大同、山西兵饷，此后，各边各军皆设中官镇守、监军，直至明亡。论者因此以为明朝灭亡，在於信用内臣，“监军镇守，覆辙累累”。〔86〕其实，天启、崇祯两朝镇守中官的复设及明朝的最终灭亡，乃是明代统治集团，首先是文官集团全面腐败的结果。《明史》中的这样一段话是耐人寻思的：“（庄烈）帝初即位，鉴（魏）忠贤祸败，尽撤诸方镇守中官，委任大臣。既而廷臣兢门户，兵败饷绌，不能赞一策，乃思复用近侍。……吏部尚书闵洪学率朝臣共出疏争，帝曰：‘苟群臣殚心为国，何事乎内臣！’”〔87〕如果说永乐、洪熙时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因为将领的无能，那末，天启、崇祯时镇守中官的复设，则是文臣的腐败。</p>
<p>　　从镇守中官的兴革，可以看出明代宦官兴汉唐相比有两个明显特点：参政的广泛性和专权的可控性。镇守中官的设置和职权的扩大，实际上是宦官的参政范围由中央向地方、由政治向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的延伸和扩展；而且，宦官的有关职掌均以“祖制”或“成例”的方式制度化。但是，尽管正德、天启时镇守中官遍布各处，气焰甚盛，而嘉靖、崇祯初的一道敕书，即可全部撤回，宦官的专权并未发展到失控。宦官集团包括镇守中官在内，只是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着其他各种力量的有效制约，这也说明明代专制体制的稳定性和成熟性。〔88〕</p>
<p><strong>注释：</strong><br />
〔1〕参见拙稿《明初三司设置论考》、《明代的巡抚制度》， 分载《豫章学刊》1986年第2期，《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br />
〔2〕万历《明会典》卷126，兵部九，镇戍一。<br />
〔3〕《明史》卷6，成祖纪二；卷304，宦官传；卷74，职官三，内监。<br />
〔4〕〔62〕清修《御批通鉴辑览》卷102。<br />
〔5〕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0，中官考一。<br />
〔6〕《明太宗实录》卷9。<br />
〔7〕〔79〕〔80〕〔83〕查继佐：《罪惟录》卷29， 宦寺列传上。<br />
〔8〕谈迁：《国榷》卷13、14、15。<br />
〔9〕〔32〕《明仁宗实录》卷1上，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未。<br />
〔10〕同上，卷7上，洪熙元年二月戊申。<br />
〔11〕《明宣宗实录》卷2，洪熙元年六月辛亥。<br />
〔12〕〔78〕《明仁宗实录》卷2中，永乐二十二年九月乙酉。<br />
〔13〕《明宣宗实录》卷3，洪熙元年七月庚午。<br />
〔14〕同上，卷20，宣德元年八月乙丑。<br />
〔15〕〔39〕同上，卷49，宣德三年十二月丁酉。<br />
〔16〕《明宣宗实录》卷15，宣德元年三月己亥：“命行在礼部铸镇守交址内官关防。”又《明英宗实录》卷6， 宣德十年六月癸卯：“给镇守陕西行都司地方内官关防。”<br />
〔17〕刘若愚：《酌中志》卷16，内府职掌。<br />
〔18〕参见《明宣宗实录》、《明英宗实录》。<br />
〔19〕《国榷》卷50。<br />
〔20〕《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庚寅。<br />
〔21〕《国榷》卷20。<br />
〔22〕《御批通鉴辑览》卷103。<br />
〔23〕孟森：《明清史讲义》上册第二编第二章。<br />
〔24〕特殊设置例外，如江西有镇守太监一人，成化、弘治时设南赣巡抚，又增设镇守太监一人；四川有镇守太监一人，又设松潘镇守中官；云南有镇守太监，另设金齿腾卫镇守中官。<br />
〔25〕梁储：《请罢中官疏》，《明经世文编》卷113。<br />
〔26〕王恕：《驾贴不可无印信状》，《明经世文编》卷39。<br />
〔27〕《明宣宗实录》卷28，宣德二年六月甲子。<br />
〔28〕〔65〕陈洪谟：《继世纪闻》卷1。<br />
〔29〕《明世宗实录》卷80，嘉靖六年九月癸卯。<br />
〔30〕《国榷》卷40。<br />
〔31〕〔58〕〔70〕《国榷》卷45。<br />
〔33〕《明仁宗实录》卷9上。洪熙元年四月庚子。<br />
〔34〕杨士奇：《辨方政被劾疏》，《明经世文编》卷15。<br />
〔35〕《国榷》卷39。<br />
〔36〕《明英宗实录》卷187，景泰元年正月甲辰。<br />
〔37〕于谦：《题为边务事二》，《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4，兵部一。<br />
〔38〕分见《国榷》卷24、26、41。<br />
〔39〕《弇山堂别集》卷93，中官考四。<br />
〔40〕〔69〕《弇山堂别集》卷91，中官考二。<br />
〔41〕《明英宗实录》卷233，景泰四年九月丙辰。<br />
〔42〕陆容：《菽园杂记》卷1。<br />
〔43〕《弇山堂别集》卷93，中官考四。<br />
〔44〕《明武宗实录》卷175，正德十四年六月癸亥、戊辰。<br />
〔45〕〔60〕同上，卷160，正德十三年三月戊辰。<br />
〔46〕〔48〕《明宪宗实录》卷90，成化七年四月甲辰。<br />
〔47〕《明英宗实录》卷210，景泰二年十一月癸卯。<br />
〔49〕《国榷》卷39、50。<br />
〔50〕《明史》卷178，秦紘传。<br />
〔51〕《明英宗实录》卷236，景泰四年十二月丙午。<br />
〔52〕《国榷》卷37。<br />
〔53〕《国榷》卷35。<br />
〔54〕《明英宗实录》卷296，天顺二年十月乙亥。<br />
〔55〕梁材：《革徐淮二仓内臣疏》，《明经世文编》卷104。<br />
〔56〕《菽园杂记》卷5。<br />
〔57〕《国榷》卷48。<br />
〔59〕《国榷》卷45—50。<br />
〔61〕《弇山堂别集》卷97，中官考八。<br />
〔63〕《明宣宗实录》卷85，宣德六年十二月丙申。<br />
〔64〕《菽园杂记摘抄四》，《纪录汇编》卷183。<br />
〔66〕《明史》卷188，刘菃传。<br />
〔67〕〔71〕《弇山堂别集》卷94，中官考五。<br />
〔68〕《明英宗实录》卷191，景泰元年四月丙子。<br />
〔72〕参见《国榷》卷52—55，《弇山堂别集》卷98—100。<br />
〔7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6，内监“镇守内臣革复”。<br />
〔74〕《明英宗实录》卷211，嘉靖十七年四月戊午。<br />
〔75〕《明史》卷144，何福、顾成传；卷155， 宋晟附琥传； 卷166，韩观传。<br />
〔76〕吴宽：《论西北备边事宜》，《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6。<br />
〔77〕《明仁宗实录》卷9上，洪熙元年四月庚子。<br />
〔81〕何乔新：《论都司书》，《皇明名臣经济录》卷17。<br />
〔82〕《国榷》卷23。<br />
〔84〕〔87〕《明史》卷305，宦官传二。<br />
〔85〕夏燮：《明通鉴》卷80。<br />
〔86〕同上。卷90。<br />
〔88〕参见拙稿：《论明代的君主专制》，江西社科院历史所：《严嵩与明代政治》，上海社科出版社，1989年版。</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文出处】《文史》(京)1995年40期第131-145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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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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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Dec 2013 09:10: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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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代史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赋税征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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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明代中后期，白银货币化对明代国家赋税制度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赋税征银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在讨论明代白银货币化问题时，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上与明代国家的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国家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有关。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征银产生的负面问题时，简单地将其归咎于白银的使用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检讨，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词】明代；赋税征银；负面问题；制度缺陷 　　一、引言 　　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白银以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等自然特性，天顺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流通货币，至隆庆初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隆庆元年，明穆宗颁布诏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1]这一诏令表明，在白银货币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明代国家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同时反过来说，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2]而“不征钱”[3]的道路，推动了国家赋税制度变革，使得明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4]隆庆初年，葛守礼说：“近乃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赵翼据此认为明中叶以后“夏税一概征银，实起于隆庆中”。[5]至明末的时候就出现了孙承泽所说的情势，“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6] 　　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制度的变迁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影响，目前学界主要侧重于正面的讨论，[7]仅有少数几位学者曾提及白银货币化结果的负面问题，可惜未能展开详细讨论。[8]但是一事兴，必然伴随一弊生。因此对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认识理应持两端看法。明代白银货币化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有着密切关系，包括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中国传统国家后期未能如同欧洲国家那样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的铸币制度体系。明代的白银是一种秤量货币，以两为基本单位。人们通常根据形状、整碎和使用情况将白银分成三种：其一为碎银，即一两以下的散碎银子，形状与重量皆无一定规范，有滴珠、福珠等名称；其二为银锭；其三为银元，是从外国流入中国的银币，主要流通于闽广地区。流入中国的外国银元也存在成色足与不足的问题，张燮《东西洋考》中的记载说明了银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问题，[9]这种情况至晚清时期变得尤为严重，外国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银元换取中国十成银锭。[10]具体到明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银元并不用于赋税缴纳。银锭，是当时中国的“铸币”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铸币形式并不是由国家铸造，而是由各地银匠铸造或政府督责银匠铸造而成的，上面镌刻的时间、地点、重量、银匠姓名等印记并不具备国家法定货币印记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谓的银两制度。这种银锭不是铸币货币，它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亚当·斯密时代就指出这种条块形状的货币存在称量不便与化验困难的制度上的两大缺陷，[11]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的凯恩斯仍然说：“中国所用的价值标准是白银，但一般来说来，直到很近的时期以前并没有将白银铸币。”[12] 　　事实上，一般赋税承担者鲜有能力以大块银锭缴纳赋税，百姓赋税缴纳时的银子绝大多数为散碎之银。如所周知，作为货币的白银存在成色、纹潮、碎整、低好之分，这给赋税征银带来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煎和装鞘等，但在每道环节上都会产生负面问题。本文着意于考察赋税征银中的这些负面问题，以期对于白银货币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认识。 　　二、赋税征银实现之条件：赋税缴纳人白银的获取 　　国家赋税征银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前提条件，是赋税缴纳人手中必须拥有白银。这似乎不成问题，事实上却是大问题。中国不是产银大国，此外还有产银区与非产银区之别。中国的银产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两广等有限地区，其他地方则基本属非产银区。不论是在产银区，还是在非产银区，农民都不是白银持有者，他们生产出来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实物，如粮食、桑丝、手工产品等而非白银。现在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13]的情况频频出现。 　　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说：“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14]乡里无银百姓，每逢缴纳赋税之时，不得已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于是往往出现“其费倍称”[15]的情形。时人或有议论军饷问题时说：“今一切征银，农无银，贱其粟以易银，军得银，又贱其银以买粟，民穷于内，军馁于外，是一法两伤。”[16]由此可知，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与之相比，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更为惨烈之事。嘉靖初年，张璁载一份奏折中极言沿海灶户备受折色无银被害时云：“……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17]顾炎武晚年久居鲁地，目睹了当地百姓无银之苦，“见登莱并海之人多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后又行迹至关中，百姓“有谷而无银也，所获非所输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出现人市现象。[18]长此以往，必然出现谷日贱而民日穷，民日穷而赋日绌，年复一年，逋欠自然累积这样的恶性循环局面，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批评王鸣盛关于明代中叶以后皆用银的论断时指出，至多只能说明代赋税全部用银，而民间并非专用银。[19]银两对于下层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处于缺乏状态，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民初都无多大变化，以至于吕思勉先生在论及田赋征收时还这样说道：“农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币，赋税必收货币，迫得农民以谷易币，谷价往往于比时下落，而利遂归于兼并之家。”[20] 　　事实上，下层百姓手中无银的情况连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经于一道诏令中说：“（宗室）制禄以米，从古已然，盖因民之所有也。钱则民间所无，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无，又三倍取之，加暴扰焉。民岁岁当输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由此可见，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农民所有者本色实物，折色银钱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事实，根据明代全国总人口与整个明代白银存量来计算白银人均占有情况，人平均拥有白银数约3两左右。[22]这种白银的人均占有量情况，在百姓缴纳赋税时对他们而言也是处于货币相对短缺的状态。由此亦不难理解，何以清初学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赋役制度时鲜明地指出赋税折银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针对白银非百姓所有而发，他说：“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又说：“银非贸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 　　对农民而言，不仅在赋税征收之时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是经常的，即使在丰年也会因谷或米价低贱出售农产品。嘉靖年间，许赞说：“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所，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致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既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24]内阁大学士徐阶在一封书函内也说：“漕粮折银，此意本欲为民便。不知适遇米贱之时，又在征纳之后，乃更为扰。”[25]农民辛劳一年，计日占风，盼来丰年却遭遇市场米谷价格低贱，若在征纳之后折银就更成为困扰农民之事。何况荒歉之年？可以说，在多数年份里农民通过生产农产品获利的时候并不多。 　　如果说，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以及受到市场物价下跌遭受损害多少还是受制于客观环境。那么在大明宝钞废弃不用情况下，明代赋税体系中还仍然保留征收宝钞方式导致百姓受害，则更多地是人为因素使然。这就要求缴税百姓一定要按国家规定，根据宝钞与钱银的比价兑换白银。洪武八年大明宝钞初造之时，明太祖规定：钞分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钞一贯准合钱千文、银一两，[26]则此时钞钱银兑换比价体系处于1贯∶1000文∶1两的平衡状态。这种兑换体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难以维持。当时国家规定“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准米二石”，[27]我们以米价作为统一标准来计算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价：1石米＝5贯钞＝1/2两白银＝1/10两黄金，则钞、银、黄金之间的比价为50贯∶5两∶1两。纸钞与银相比已经贬值，纸钞与黄金相比贬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赵勉说：“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可见此时宝钞面值已贬值为原规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两浙、江西、闽广等，“民重钱轻钞”，钱钞兑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29]宝钞面值只有原规定价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时，钞银之间仍为5:1，然而钞与黄金比价已贬值到70:1。[30] 　　明代统治者出于国家财政需求的考虑，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一个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方面的认识，而企图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坚持将钞钱银几种货币形态的兑换价格维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这一做法无法阻止宝钞进一步大幅度贬值。[31]至正统十三年左右，钞钱银的市场比价已变成，“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32]明代的货币兑换体系已演变到钞1贯∶钱1文∶银1/40两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至正统末钞与钱相比，宝钞贬值了一千倍；钞与银相比，宝钞贬值了四百倍。而钱与银相比，钱是贬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宝钞雍废不用“垂百余年”。[33]然而国家赋税和部分商课盐税等仍保持征钞，嘉靖六年规定盐钞折银比价为“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一千贯钞共折银四两，钞银兑换比率为850贯∶1两。宝钞接近最低贬值点。至嘉靖七年前后，国家却又毫无道理地将新钞与银的兑换比价规定在80贯折银1两左右。[34]众多方志显示，此后众多地区钞银兑率长期维持在每贯旧钞折银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长期以来，钱银兑换比价却一直维持在制钱700文折银1两的水平。[35] 　　由上可见，明代货币兑换体系的极其混乱不合理，宝钞、制钱和白银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未能保持同进同退，而在货币控制上这一点对于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货币体系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国家在三种货币兑换价格上的规定体现出国家货币政策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现了明代统治者缺乏基本的货币经济学知识。显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在明代国家已经规定各类赋役主要征收白银的情况下，国家赋税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税收项目“计钞征之于民”，结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 　　三、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只有当百姓手中拥有白银以后，他们才能完成国家规定所需缴纳赋税。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古代国家赋税征收几乎难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户，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逐渐产生代理人阶层。明代早期赋税征收是由国家设置粮长来充当这一角色的，粮长制度败坏以后，赋税征收主要转为由包头或揽户负责征收缴纳。通常情况下，包头或揽户是由地方大户、富户或地方势要人家充任。包头或揽户将一定户数或一定范围内人户的赋税集中征收，由他们缴纳至地方政府。他们之所以愿意承担地方赋税征收事务也完全是出于利益获取的考虑。在向地方政府缴纳赋税的每一环节上，百姓又会遭受到层层盘剥，倍受损害。顾炎武关于苏松地区赋税征收的一段话，就充分反映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他说：“每岁编收银总催，重至四千两起，轻至一二百两止，或独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号在柜，收纳金花，有倾销、滴补之苦。收时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银一千两，往年费银五十余辆，今渐至有百金者矣。”[37]下面按缴纳赋税的大致程序，就赋税征银中存在的负面问题一一论述。 　　（一）白银秤兑 　　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必须经称量后用于支付，在商业活动中商人都是随身携带着天平或银秤。顾炎武记载，在福建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38]十六、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也观察到中国银两称量使用的不便，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贬低的话语记录下这一幕。[39]赋税缴纳中，白银同样需要经过称量，官方术语一般称作“称兑”。在这一环节里，接收库官会在由他们掌控的银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脚，巧取暗窃。纳税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洪武时期，国家对禁止金银交易政策，白银尚处于非法货币地位，库官在秤兑中偷盗白银的情况就屡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了一桩案件，李庭珪勾结通政司官吏考满得授承运库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间犯有和前任库官范潮宗等一样的偷盗库银罪行，设计偷盗金银二十四两。偷盗手法是每十两多称五钱，即在每次秤兑中将十两五钱的金银算作十两计，余出五钱则被李庭珪私吞，实则就是在秤兑中扣秤。朱元璋据此秤兑办法的逻辑推算，“以百两计之，已出五两；以千两算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因此朱元璋将李庭硅处以重刑，以儆效尤。[40]白银成为合法流通货币以后，赋税征银在秤兑环节作弊的情况愈来愈厉。吕坤巡抚山西，亲眼目击管库官员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说：“及至发解之时，又轻轻扶捏天平，每百两常轻三二两，大户解官遥望叹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纳之处，千巧百伪，务在多压，当事者佯为不知，或伪出公言不知秤兑，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时，打点重则收轻，打点轻则收重；出放时打点重则折少，打点轻则折多，……当事者坐轿出入盲然无见，伺候者道伤号呼，哀而不闻。”又说：“（库官）重收以苦纳户，轻放以苦支人，暗盗以亏公帑。”[41] 　　承收赋税的揽头大户在缴解白银时遭到库官重剥，因此揽头大户在向百姓征收赋税时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从而导致百姓遭到多重盘剥。 　　白银秤兑环节中最易出现问题的是天平或银秤上的法马，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马年久减轻。明代国家对度量衡都有严格规定与统一标准，由规定有司铸造颁行天下各府州县，并且国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法马也是由国家定期铸造颁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颁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违者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参。仍敕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天下各府州县所用法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马为准，锻成解进”。[44]明代国家此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马年久重量减轻，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铸法马。 　　但国家往往不及铸造新法马，地方在赋税征收时依旧使用旧马，这就会出现秤量结果大于实际所收数目的情况。万历时，朱国寿在山西任知县时，颁布赋税征收事宜，其中“较正法马”一款云：“夫法马颁自藩司，法久而错削者有之，更换者有之。”因此他规定“查其原发法马，如无前弊则已；若间有之，即备铜请之藩司”，务必做到法马不致“偏轻偏重”方可用于银两收兑。[45]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李邦华亦曾目击解库银两未经库官加勒、银锭未曾改铸，却往往百两之中有轻至二三两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马之轻重互异，内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议：“宜敕户部多铸法马细加较正，每省给以十数枚。凡解官领银即将银一锭与原发去法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内，以为余锭之准，事完领回。”[46] 　　但是，有司颁布的法马常常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例如，嘉靖年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间相同，而隆庆元年钦旨颁降的新法马，每百两重一两二钱，结果赋税征收中“民不胜困”，因此科臣叶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解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久，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划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违者访实参究。”[47]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监造法马的太监或官员在铸造法马时故意加重或减轻引起的。[48] 　　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二，是人为故意做手脚所致，银两秤兑中以此为害至巨。蓄意在法马上做手脚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码的问题，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吕坤记载可以清楚知道，兹不赘列。重放轻置，称量结果完全不同。重放则所称结果在银之偏下，轻放则所称数在银之偏高。[49]这也就是吕坤所说的打点轻重的问题，白银秤兑中的关窍亦在此。 　　赋税链接的两个终端是百姓与国家，秤兑是赋税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秤量足与不足，受益者既非国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负责秤兑银两的管库官与吏胥。 　　（二）投柜与白银成色 　　在赋税征收中，秤兑以后的一个环节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头负责监管，但是经常出现柜头私自盗窃白银的现象。为防止库官或吏胥秤兑作弊，也防止柜头私吞白银，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让缴户自秤自投的办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车伊始，就与神立誓，令收头直柜，令纳户自兑、自封、自纳入柜中。[50]万历时，袁黄任河北宝坻知县时，公开布告“本县征银，每里佥一大户置柜于二门之侧，令纳户自投。多收者许令即时口禀以凭责治。所收之银，即令收头自解，并不拆封。”[51]吕坤曾见到山西有一府收银时，堂下多树木椿，用绳系于上，解户投到公文时，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将所带银包挂在椿头绳上，挨个点名近天平自行称量银数，自敲针管，而吏员则在旁监兑；如果发生争执堂官则亲自称量审视。[52]吕坤认为这种收银办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记录下此种收银办法，以告众官。这些用于承装银两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贴上标签字号。[53]按常理度之，纳户自秤自投确可起到防止库官秤兑作弊、柜头私窃白银的作用，但无法排除纳户自秤自兑作弊的可能性。 　　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54]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55]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56]如嘉善地区伪劣之银四处流通，出现罕见足色纹银的现象，有的甚至是银匠故意有巧作色银，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提到京城内外白银流通之时，也说“有造诸色伪银以绐人者……”。[58]陈良谟《见闻纪训》生动记载了湖州府一妇人抱婴投水逢救事，该妇鬻卖家中仅有一猪偿租，结果换来的二十金皆假银，妇人情急之下投水寻短。[59]低劣伪银的大量流通，民间往往难辨白银成色而受蒙骗，破家荡产有之，窘忿致死有之。 　　因此，在民间大量低劣伪银的流通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白银常不足色，多有含铜、铅和锡杂质的低黑白银，从而使国课受损。曾任提调的某官说：“是故起解金银，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职司提调，取乎民，尽是锱铢；及至输将，解手上，皆为苴土。相欺收受课程，无乃台情贪餐，怙终变卖货物，岂得纳此泛常。”[60]万历年间，丁宾也说：“盖向来存派不一，使此运头本名粮一概派出兑军覆令集收别粮长米起运，跋涉盘桓，殊多转折，且往往被奸黠势要者托负，以累本户。即间有完者，不输本色，中多低银杂货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运愆期，公私两病。”[61]丁氏这段议论既指出赋税征运中出现的弊端，还明确论析了赋税折色缴纳低杂白银之害。又，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其文曰：“照得乡民贸易，或挑或负，用力许多换银无几，方以为可充国赋。而兑官比也不意尽是红铜、黑铅料为四五成色，尚无一二成色，将愚民之万苦，不当奸民之一骗于此，不究低银之根，因而重罪银匠。不啻民受害粮难完，而钱法亦终无疏通之日。”为禁绝低假白银的大量流通，朱国寿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62] 　　更有甚者，负责赋税征收的各级机构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掺杂，倾煎劣质银锭完纳国课，以填欲壑。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巡仓御史艾朴被弹劾接受盐运司官贿赂在缴纳太仓银库时接受低银。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将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问。王杲辩解说自己对起解至户部的各地赋税银两仅过问其数目存放情况，并无权力干预地方赋税征收事务。最终，这批税银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银被退出九万余两。[63]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间曾破获一起地方胥吏相互为奸、私吞公帑的案狱，主要是地方衙门机构吏胥数人勾结将征收上来的赋课，“杂以铅藏，和以铜锡”，倾煎低劣白银，起解运往中央。[64]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诫文中也提到临时府官某将征收上来的钱粮四千两白银，私自取人府衙“以铅易之”。[65] 　　（三）白银倾煎、火耗与装鞘 　　一般只有富户人家或工商业经营者，才拥有大块银锭的能力。寻常百姓之家所用多为散碎之银，赋税征收时亦是以此种散碎银块缴纳。显而易见，散碎之银不便于税课起解和收贮，加之征收上来的白银成色各异，嘉靖八年，户部尚书王瓒奏请：“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纪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66]嘉靖接纳了王瓒这一建议。此后，地方赋税起解至京或入库之前均要将碎银倾煎成锭，叶盛巡抚宣大时就曾令将征收草束的碎银煎销成锭，起解至宣府官库收贮。[67]起解至京的银锭一般为五十两每锭，例如嘉靖年间山东巡抚陈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责成所属州县起解赋税银俱要煎倾成锭，“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谕：各该州县今后解纳银两，俱要五十两为一锭，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兑军折色及蓟州折色银两，俱每五十两为一锭，务要足数，或量加三五钱总倾泄一处，以备太仓秤折，不许仍前短少，亦不许将零碎银两，赴司解纳。”[68]吕坤在山西时，规定每柜收至五百两以上，收头就需禀告于官后自唤银匠倾销。吕氏又规定：“每锭务足五十两二钱，不许零星添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仍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送赴掌印官当堂同库役秤验明白，收头自己封锁收寄库中，但有不足色数者，即时发出另行倾销，如果不足色数者敛官不许滥收，掌印官逼收者参提重处。”[69]这里吕坤对起解的白银银锭倾煎规格、成色均有细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防止倾煎的白银每锭不足五十两，还特别在每锭银锭上多加二钱，并按照国家规定做法在银锭上凿上收头、银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验收锁。然而即使如此，一旦发现有银锭不足色者，就及时重新倾煎。人们通常称这种倾煎成锭的银块为元宝，俗又称圆宝，[70]在银锭上镌刻年号、重量、银匠以及收头的姓名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稽查。 　　银锭倾销，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张应俞《杜骗新书》中记载了一则银匠倾煎银锭被骗的故事。某银匠家颇殷富，解户征收秋粮银，常常托其倾煎。某夜倾煎银锭，被一棍痞骗去一块元宝。[71]这则故事说明，揽头解户会把集中征收上来的大量散碎白银，请托银匠倾煎成银锭。散碎白银倾煎成银锭，既是为了便于装解运输，也是尽可能保证白银运输的安全性。但是银匠在倾销白银时经常暗中盗窃银两，明代中后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着“银匠打造倾泻，皆挟窃银之法”[72]的说法。在某些地区银匠例有盗银行为，甚至与官吏瓜分盗来之银。[73]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74]银匠管枫洲，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任县令时特别指出赋税起解中要防止银匠，否则难免出现疏漏。[75] 　　碎银倾煎成锭，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不得不多收一定数量的白银以补耗，谓之火耗。还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地方上征收上来的白银不能自达京师，运输途中需要物力、人力，还会出现各种损耗，各项所需费用最后一并归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说：“‘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洪武时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中制也。江南粮税加耗已至七八升，盖并人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后于田亩上加耗则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银，于正数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数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鲜矣。”[76] 　　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中采用加耗的办法，无异于给赋税征收者增加了许多渔利其中的机会和空间。顾炎武论火耗时说：“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厌其贪餍。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77]这里亭林先生论述了火耗产生的根源、火耗成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术”，以及火耗赢羡的流向对象。清代姚莹关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税粮，以三事定均徭，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耗既归上，有司势不能不更取耗于下。盖银米不能自达于京师，由州县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车转运，折耗实多，故以耗补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额。至于银色之优劣，称兑之重轻，不以耗补之，入库之数所损实大，册籍一定，官吏岂能倾？家赔累乎！此立法严禁，所以不能止绝也。”[78]这段话清楚说明了赋税征收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形式都会存在损耗问题，赋税征银中白银成色不足、秤兑轻重等情况的存在都需要额外的银两补足损耗。因此，对火耗来说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属无效之举。 　　倾煎成银锭以后，地方官员将这批赋税银锭封好造册登记银锭数目，具体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据财政收支两项分成出入二簿册，又按州县分载，或百两为一封，或五百两、千两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则经过管库官员点查登记后入库贮存。赋税中起解的部分，则需装鞘输解入京，“每鞘二十锭，每锭五十两，以合一千两之数。此从来解纳旧规，亦备在鞘册可查也”。[79]银鞘以木条制成，再以铁皮裹匝成坚厚的封条，约有四条，押运官二条，州县官二条，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盗。[80]一般银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户负责押解。有时也会恶意地让贫苦乡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说中大量记载有这样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听讼新民公案》中就记载了浦城县乡民刘知几被佥点作为解户押解五鞘白银入京，不得不向富户举债，从而遭到放债人高利贷盘剥。[81] 　　明代国家对赋税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规定，嘉靖十三年诏谕：“自今盐银，宜以部发为准，秤兑完足，籍记锭数，差官起解。如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务严法追赔，以杜侵欺。”[82]这基本上确立了鞘银解运过程中“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的权责归属原则，目的是为了杜绝赋税装解中的侵贪行为。但银鞘如何周密坚厚，仍然无法防止侵盗银锭现象，例如万历年间屡屡发生侵盗解银之事。例一，黄克缵报告从南方起解运往京师的白银在徐州境内屡遭抢掠，“刘太监差委赍进上龙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赔偿官银一千两，行至苦水铺离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响马强贼二名，半路截拦乱箭射伤，将铁锤凿开皮包，劫去元宝十锭，计银五百两等情。”[83]此事被黄克缵怀疑是押解的太监与参随等合伙蓄意所为，故而在奏折内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例二，山东解官周成文侵盗解运漕银。该批漕银每锭都比国家规定的重出三钱五六分，每鞘总量多出七两左右。周成文将其中一锭剪切掉七两，变成四十三两一锭，每鞘中的银锭就是“十九大锭、一小锭”。这一情况被巡库御史马从聘发现，从而怀疑解官侵盗银锭，经过仔细稽查确定周成文侵盗属实。[84]例三，河南开封府地方官员与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户部的每块银锭截去一角，约二两左右重，且故意漏装几十块银锭不入银鞘。据李邦华所云：“天下解库银两十九不足，非司库之加勒无厌，则运官之侵盗改锭。此不肖库运之常也。”[85]由上揭事例充分说明，装载银锭的银鞘即使制作再坚厚，还是存在侵盗赋税银两这样的常见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监守自盗。 　　（四）赋税征银与官吏侵贪行为 　　我们在讨论明代赋税征银的问题上，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贪污，刺激了他们贪欲的膨胀。明人赵时春说明朝初期赋税施行征收本色形式，“虽有贱贪，无所取银，欲窃物以行，则形迹易露，而法顾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乐”，赋税征银以后，情形大变，出现上下鹜求白银的局面，“贪残奸佞之臣，专事乎银，任土之贡，尽易以银，百货出入，以银为估，可以低昂轻重，以施诡秘。窃上剥下，以济其私。交通关节，以崇其宠。賷轻而迹难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弃其本业，而唯银之是务。银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贤智退藏，用乃益匮”。[86]明代赋税征银中，官吏往往尽饱私囊，胥吏侵渔，不知几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变。[87]以钞关为例简单说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户部官员奏称钞关出纳官银的胥吏大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尽入官，或蒇贮之处得以私取，或倾煎之际隐匿多余，或类解之时巧为那换”。[89]由此可窥见赋税征银中官吏侵贪行为之一斑。 　　这就难怪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与货币制度时，不约而同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赋税征银。如任源祥说：“轻宝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顾炎武也说：“又闻之长老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宋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91]顾炎武以银米增加贪污的可能性生动形象地设喻对比讨论，认为使用白银易于侵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他说：“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之斗级，负米而行者，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92]任源祥、顾炎武是从正面发论，得出赋税征银银更便利于官吏侵贪。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明代中后期，白银货币化对明代国家赋税制度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赋税征银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在讨论明代白银货币化问题时，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上与明代国家的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国家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有关。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征银产生的负面问题时，简单地将其归咎于白银的使用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检讨，是远远不够的。</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明代；赋税征银；负面问题；制度缺陷</p>
<p>　　<strong>一、引言</strong></p>
<p>　　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白银以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等自然特性，天顺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流通货币，至隆庆初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隆庆元年，明穆宗颁布诏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1]这一诏令表明，在白银货币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明代国家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同时反过来说，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2]而“不征钱”[3]的道路，推动了国家赋税制度变革，使得明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4]隆庆初年，葛守礼说：“近乃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赵翼据此认为明中叶以后“夏税一概征银，实起于隆庆中”。[5]至明末的时候就出现了孙承泽所说的情势，“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6]</p>
<p>　　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制度的变迁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影响，目前学界主要侧重于正面的讨论，[7]仅有少数几位学者曾提及白银货币化结果的负面问题，可惜未能展开详细讨论。[8]但是一事兴，必然伴随一弊生。因此对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认识理应持两端看法。明代白银货币化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有着密切关系，包括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中国传统国家后期未能如同欧洲国家那样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的铸币制度体系。明代的白银是一种秤量货币，以两为基本单位。人们通常根据形状、整碎和使用情况将白银分成三种：其一为碎银，即一两以下的散碎银子，形状与重量皆无一定规范，有滴珠、福珠等名称；其二为银锭；其三为银元，是从外国流入中国的银币，主要流通于闽广地区。流入中国的外国银元也存在成色足与不足的问题，张燮《东西洋考》中的记载说明了银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问题，[9]这种情况至晚清时期变得尤为严重，外国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银元换取中国十成银锭。[10]具体到明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银元并不用于赋税缴纳。银锭，是当时中国的“铸币”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铸币形式并不是由国家铸造，而是由各地银匠铸造或政府督责银匠铸造而成的，上面镌刻的时间、地点、重量、银匠姓名等印记并不具备国家法定货币印记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谓的银两制度。这种银锭不是铸币货币，它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亚当·斯密时代就指出这种条块形状的货币存在称量不便与化验困难的制度上的两大缺陷，[11]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的凯恩斯仍然说：“中国所用的价值标准是白银，但一般来说来，直到很近的时期以前并没有将白银铸币。”[12]</p>
<p>　　事实上，一般赋税承担者鲜有能力以大块银锭缴纳赋税，百姓赋税缴纳时的银子绝大多数为散碎之银。如所周知，作为货币的白银存在成色、纹潮、碎整、低好之分，这给赋税征银带来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煎和装鞘等，但在每道环节上都会产生负面问题。本文着意于考察赋税征银中的这些负面问题，以期对于白银货币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认识。</p>
<p>　　<strong>二、赋税征银实现之条件：赋税缴纳人白银的获取</strong></p>
<p>　　国家赋税征银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前提条件，是赋税缴纳人手中必须拥有白银。这似乎不成问题，事实上却是大问题。中国不是产银大国，此外还有产银区与非产银区之别。中国的银产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两广等有限地区，其他地方则基本属非产银区。不论是在产银区，还是在非产银区，农民都不是白银持有者，他们生产出来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实物，如粮食、桑丝、手工产品等而非白银。现在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13]的情况频频出现。</p>
<p>　　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说：“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14]乡里无银百姓，每逢缴纳赋税之时，不得已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于是往往出现“其费倍称”[15]的情形。时人或有议论军饷问题时说：“今一切征银，农无银，贱其粟以易银，军得银，又贱其银以买粟，民穷于内，军馁于外，是一法两伤。”[16]由此可知，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与之相比，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更为惨烈之事。嘉靖初年，张璁载一份奏折中极言沿海灶户备受折色无银被害时云：“……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17]顾炎武晚年久居鲁地，目睹了当地百姓无银之苦，“见登莱并海之人多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后又行迹至关中，百姓“有谷而无银也，所获非所输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出现人市现象。[18]长此以往，必然出现谷日贱而民日穷，民日穷而赋日绌，年复一年，逋欠自然累积这样的恶性循环局面，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批评王鸣盛关于明代中叶以后皆用银的论断时指出，至多只能说明代赋税全部用银，而民间并非专用银。[19]银两对于下层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处于缺乏状态，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民初都无多大变化，以至于吕思勉先生在论及田赋征收时还这样说道：“农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币，赋税必收货币，迫得农民以谷易币，谷价往往于比时下落，而利遂归于兼并之家。”[20]</p>
<p>　　事实上，下层百姓手中无银的情况连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经于一道诏令中说：“（宗室）制禄以米，从古已然，盖因民之所有也。钱则民间所无，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无，又三倍取之，加暴扰焉。民岁岁当输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由此可见，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农民所有者本色实物，折色银钱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事实，根据明代全国总人口与整个明代白银存量来计算白银人均占有情况，人平均拥有白银数约3两左右。[22]这种白银的人均占有量情况，在百姓缴纳赋税时对他们而言也是处于货币相对短缺的状态。由此亦不难理解，何以清初学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赋役制度时鲜明地指出赋税折银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针对白银非百姓所有而发，他说：“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又说：“银非贸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p>
<p>　　对农民而言，不仅在赋税征收之时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是经常的，即使在丰年也会因谷或米价低贱出售农产品。嘉靖年间，许赞说：“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所，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致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既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24]内阁大学士徐阶在一封书函内也说：“漕粮折银，此意本欲为民便。不知适遇米贱之时，又在征纳之后，乃更为扰。”[25]农民辛劳一年，计日占风，盼来丰年却遭遇市场米谷价格低贱，若在征纳之后折银就更成为困扰农民之事。何况荒歉之年？可以说，在多数年份里农民通过生产农产品获利的时候并不多。</p>
<p>　　如果说，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以及受到市场物价下跌遭受损害多少还是受制于客观环境。那么在大明宝钞废弃不用情况下，明代赋税体系中还仍然保留征收宝钞方式导致百姓受害，则更多地是人为因素使然。这就要求缴税百姓一定要按国家规定，根据宝钞与钱银的比价兑换白银。洪武八年大明宝钞初造之时，明太祖规定：钞分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钞一贯准合钱千文、银一两，[26]则此时钞钱银兑换比价体系处于1贯∶1000文∶1两的平衡状态。这种兑换体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难以维持。当时国家规定“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准米二石”，[27]我们以米价作为统一标准来计算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价：1石米＝5贯钞＝1/2两白银＝1/10两黄金，则钞、银、黄金之间的比价为50贯∶5两∶1两。纸钞与银相比已经贬值，纸钞与黄金相比贬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赵勉说：“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可见此时宝钞面值已贬值为原规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两浙、江西、闽广等，“民重钱轻钞”，钱钞兑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29]宝钞面值只有原规定价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时，钞银之间仍为5:1，然而钞与黄金比价已贬值到70:1。[30]</p>
<p>　　明代统治者出于国家财政需求的考虑，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一个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方面的认识，而企图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坚持将钞钱银几种货币形态的兑换价格维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这一做法无法阻止宝钞进一步大幅度贬值。[31]至正统十三年左右，钞钱银的市场比价已变成，“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32]明代的货币兑换体系已演变到钞1贯∶钱1文∶银1/40两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至正统末钞与钱相比，宝钞贬值了一千倍；钞与银相比，宝钞贬值了四百倍。而钱与银相比，钱是贬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宝钞雍废不用“垂百余年”。[33]然而国家赋税和部分商课盐税等仍保持征钞，嘉靖六年规定盐钞折银比价为“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一千贯钞共折银四两，钞银兑换比率为850贯∶1两。宝钞接近最低贬值点。至嘉靖七年前后，国家却又毫无道理地将新钞与银的兑换比价规定在80贯折银1两左右。[34]众多方志显示，此后众多地区钞银兑率长期维持在每贯旧钞折银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长期以来，钱银兑换比价却一直维持在制钱700文折银1两的水平。[35]</p>
<p>　　由上可见，明代货币兑换体系的极其混乱不合理，宝钞、制钱和白银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未能保持同进同退，而在货币控制上这一点对于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货币体系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国家在三种货币兑换价格上的规定体现出国家货币政策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现了明代统治者缺乏基本的货币经济学知识。显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在明代国家已经规定各类赋役主要征收白银的情况下，国家赋税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税收项目“计钞征之于民”，结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p>
<p>　　<strong>三、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strong></p>
<p>　　只有当百姓手中拥有白银以后，他们才能完成国家规定所需缴纳赋税。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古代国家赋税征收几乎难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户，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逐渐产生代理人阶层。明代早期赋税征收是由国家设置粮长来充当这一角色的，粮长制度败坏以后，赋税征收主要转为由包头或揽户负责征收缴纳。通常情况下，包头或揽户是由地方大户、富户或地方势要人家充任。包头或揽户将一定户数或一定范围内人户的赋税集中征收，由他们缴纳至地方政府。他们之所以愿意承担地方赋税征收事务也完全是出于利益获取的考虑。在向地方政府缴纳赋税的每一环节上，百姓又会遭受到层层盘剥，倍受损害。顾炎武关于苏松地区赋税征收的一段话，就充分反映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他说：“每岁编收银总催，重至四千两起，轻至一二百两止，或独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号在柜，收纳金花，有倾销、滴补之苦。收时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银一千两，往年费银五十余辆，今渐至有百金者矣。”[37]下面按缴纳赋税的大致程序，就赋税征银中存在的负面问题一一论述。</p>
<p>　　（一）白银秤兑</p>
<p>　　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必须经称量后用于支付，在商业活动中商人都是随身携带着天平或银秤。顾炎武记载，在福建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38]十六、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也观察到中国银两称量使用的不便，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贬低的话语记录下这一幕。[39]赋税缴纳中，白银同样需要经过称量，官方术语一般称作“称兑”。在这一环节里，接收库官会在由他们掌控的银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脚，巧取暗窃。纳税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p>
<p>　　洪武时期，国家对禁止金银交易政策，白银尚处于非法货币地位，库官在秤兑中偷盗白银的情况就屡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了一桩案件，李庭珪勾结通政司官吏考满得授承运库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间犯有和前任库官范潮宗等一样的偷盗库银罪行，设计偷盗金银二十四两。偷盗手法是每十两多称五钱，即在每次秤兑中将十两五钱的金银算作十两计，余出五钱则被李庭珪私吞，实则就是在秤兑中扣秤。朱元璋据此秤兑办法的逻辑推算，“以百两计之，已出五两；以千两算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因此朱元璋将李庭硅处以重刑，以儆效尤。[40]白银成为合法流通货币以后，赋税征银在秤兑环节作弊的情况愈来愈厉。吕坤巡抚山西，亲眼目击管库官员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说：“及至发解之时，又轻轻扶捏天平，每百两常轻三二两，大户解官遥望叹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纳之处，千巧百伪，务在多压，当事者佯为不知，或伪出公言不知秤兑，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时，打点重则收轻，打点轻则收重；出放时打点重则折少，打点轻则折多，……当事者坐轿出入盲然无见，伺候者道伤号呼，哀而不闻。”又说：“（库官）重收以苦纳户，轻放以苦支人，暗盗以亏公帑。”[41]</p>
<p>　　承收赋税的揽头大户在缴解白银时遭到库官重剥，因此揽头大户在向百姓征收赋税时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从而导致百姓遭到多重盘剥。</p>
<p>　　白银秤兑环节中最易出现问题的是天平或银秤上的法马，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马年久减轻。明代国家对度量衡都有严格规定与统一标准，由规定有司铸造颁行天下各府州县，并且国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法马也是由国家定期铸造颁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颁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违者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参。仍敕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天下各府州县所用法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马为准，锻成解进”。[44]明代国家此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马年久重量减轻，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铸法马。</p>
<p>　　但国家往往不及铸造新法马，地方在赋税征收时依旧使用旧马，这就会出现秤量结果大于实际所收数目的情况。万历时，朱国寿在山西任知县时，颁布赋税征收事宜，其中“较正法马”一款云：“夫法马颁自藩司，法久而错削者有之，更换者有之。”因此他规定“查其原发法马，如无前弊则已；若间有之，即备铜请之藩司”，务必做到法马不致“偏轻偏重”方可用于银两收兑。[45]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李邦华亦曾目击解库银两未经库官加勒、银锭未曾改铸，却往往百两之中有轻至二三两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马之轻重互异，内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议：“宜敕户部多铸法马细加较正，每省给以十数枚。凡解官领银即将银一锭与原发去法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内，以为余锭之准，事完领回。”[46]</p>
<p>　　但是，有司颁布的法马常常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例如，嘉靖年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间相同，而隆庆元年钦旨颁降的新法马，每百两重一两二钱，结果赋税征收中“民不胜困”，因此科臣叶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解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久，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划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违者访实参究。”[47]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监造法马的太监或官员在铸造法马时故意加重或减轻引起的。[48]</p>
<p>　　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二，是人为故意做手脚所致，银两秤兑中以此为害至巨。蓄意在法马上做手脚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码的问题，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吕坤记载可以清楚知道，兹不赘列。重放轻置，称量结果完全不同。重放则所称结果在银之偏下，轻放则所称数在银之偏高。[49]这也就是吕坤所说的打点轻重的问题，白银秤兑中的关窍亦在此。</p>
<p>　　赋税链接的两个终端是百姓与国家，秤兑是赋税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秤量足与不足，受益者既非国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负责秤兑银两的管库官与吏胥。</p>
<p>　　（二）投柜与白银成色</p>
<p>　　在赋税征收中，秤兑以后的一个环节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头负责监管，但是经常出现柜头私自盗窃白银的现象。为防止库官或吏胥秤兑作弊，也防止柜头私吞白银，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让缴户自秤自投的办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车伊始，就与神立誓，令收头直柜，令纳户自兑、自封、自纳入柜中。[50]万历时，袁黄任河北宝坻知县时，公开布告“本县征银，每里佥一大户置柜于二门之侧，令纳户自投。多收者许令即时口禀以凭责治。所收之银，即令收头自解，并不拆封。”[51]吕坤曾见到山西有一府收银时，堂下多树木椿，用绳系于上，解户投到公文时，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将所带银包挂在椿头绳上，挨个点名近天平自行称量银数，自敲针管，而吏员则在旁监兑；如果发生争执堂官则亲自称量审视。[52]吕坤认为这种收银办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记录下此种收银办法，以告众官。这些用于承装银两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贴上标签字号。[53]按常理度之，纳户自秤自投确可起到防止库官秤兑作弊、柜头私窃白银的作用，但无法排除纳户自秤自兑作弊的可能性。</p>
<p>　　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54]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55]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56]如嘉善地区伪劣之银四处流通，出现罕见足色纹银的现象，有的甚至是银匠故意有巧作色银，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提到京城内外白银流通之时，也说“有造诸色伪银以绐人者……”。[58]陈良谟《见闻纪训》生动记载了湖州府一妇人抱婴投水逢救事，该妇鬻卖家中仅有一猪偿租，结果换来的二十金皆假银，妇人情急之下投水寻短。[59]低劣伪银的大量流通，民间往往难辨白银成色而受蒙骗，破家荡产有之，窘忿致死有之。</p>
<p>　　因此，在民间大量低劣伪银的流通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白银常不足色，多有含铜、铅和锡杂质的低黑白银，从而使国课受损。曾任提调的某官说：“是故起解金银，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职司提调，取乎民，尽是锱铢；及至输将，解手上，皆为苴土。相欺收受课程，无乃台情贪餐，怙终变卖货物，岂得纳此泛常。”[60]万历年间，丁宾也说：“盖向来存派不一，使此运头本名粮一概派出兑军覆令集收别粮长米起运，跋涉盘桓，殊多转折，且往往被奸黠势要者托负，以累本户。即间有完者，不输本色，中多低银杂货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运愆期，公私两病。”[61]丁氏这段议论既指出赋税征运中出现的弊端，还明确论析了赋税折色缴纳低杂白银之害。又，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其文曰：“照得乡民贸易，或挑或负，用力许多换银无几，方以为可充国赋。而兑官比也不意尽是红铜、黑铅料为四五成色，尚无一二成色，将愚民之万苦，不当奸民之一骗于此，不究低银之根，因而重罪银匠。不啻民受害粮难完，而钱法亦终无疏通之日。”为禁绝低假白银的大量流通，朱国寿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62]</p>
<p>　　更有甚者，负责赋税征收的各级机构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掺杂，倾煎劣质银锭完纳国课，以填欲壑。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巡仓御史艾朴被弹劾接受盐运司官贿赂在缴纳太仓银库时接受低银。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将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问。王杲辩解说自己对起解至户部的各地赋税银两仅过问其数目存放情况，并无权力干预地方赋税征收事务。最终，这批税银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银被退出九万余两。[63]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间曾破获一起地方胥吏相互为奸、私吞公帑的案狱，主要是地方衙门机构吏胥数人勾结将征收上来的赋课，“杂以铅藏，和以铜锡”，倾煎低劣白银，起解运往中央。[64]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诫文中也提到临时府官某将征收上来的钱粮四千两白银，私自取人府衙“以铅易之”。[65]</p>
<p>　　（三）白银倾煎、火耗与装鞘</p>
<p>　　一般只有富户人家或工商业经营者，才拥有大块银锭的能力。寻常百姓之家所用多为散碎之银，赋税征收时亦是以此种散碎银块缴纳。显而易见，散碎之银不便于税课起解和收贮，加之征收上来的白银成色各异，嘉靖八年，户部尚书王瓒奏请：“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纪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66]嘉靖接纳了王瓒这一建议。此后，地方赋税起解至京或入库之前均要将碎银倾煎成锭，叶盛巡抚宣大时就曾令将征收草束的碎银煎销成锭，起解至宣府官库收贮。[67]起解至京的银锭一般为五十两每锭，例如嘉靖年间山东巡抚陈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责成所属州县起解赋税银俱要煎倾成锭，“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谕：各该州县今后解纳银两，俱要五十两为一锭，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兑军折色及蓟州折色银两，俱每五十两为一锭，务要足数，或量加三五钱总倾泄一处，以备太仓秤折，不许仍前短少，亦不许将零碎银两，赴司解纳。”[68]吕坤在山西时，规定每柜收至五百两以上，收头就需禀告于官后自唤银匠倾销。吕氏又规定：“每锭务足五十两二钱，不许零星添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仍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送赴掌印官当堂同库役秤验明白，收头自己封锁收寄库中，但有不足色数者，即时发出另行倾销，如果不足色数者敛官不许滥收，掌印官逼收者参提重处。”[69]这里吕坤对起解的白银银锭倾煎规格、成色均有细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防止倾煎的白银每锭不足五十两，还特别在每锭银锭上多加二钱，并按照国家规定做法在银锭上凿上收头、银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验收锁。然而即使如此，一旦发现有银锭不足色者，就及时重新倾煎。人们通常称这种倾煎成锭的银块为元宝，俗又称圆宝，[70]在银锭上镌刻年号、重量、银匠以及收头的姓名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稽查。</p>
<p>　　银锭倾销，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张应俞《杜骗新书》中记载了一则银匠倾煎银锭被骗的故事。某银匠家颇殷富，解户征收秋粮银，常常托其倾煎。某夜倾煎银锭，被一棍痞骗去一块元宝。[71]这则故事说明，揽头解户会把集中征收上来的大量散碎白银，请托银匠倾煎成银锭。散碎白银倾煎成银锭，既是为了便于装解运输，也是尽可能保证白银运输的安全性。但是银匠在倾销白银时经常暗中盗窃银两，明代中后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着“银匠打造倾泻，皆挟窃银之法”[72]的说法。在某些地区银匠例有盗银行为，甚至与官吏瓜分盗来之银。[73]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74]银匠管枫洲，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任县令时特别指出赋税起解中要防止银匠，否则难免出现疏漏。[75]</p>
<p>　　碎银倾煎成锭，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不得不多收一定数量的白银以补耗，谓之火耗。还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地方上征收上来的白银不能自达京师，运输途中需要物力、人力，还会出现各种损耗，各项所需费用最后一并归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说：“‘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洪武时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中制也。江南粮税加耗已至七八升，盖并人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后于田亩上加耗则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银，于正数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数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鲜矣。”[76]</p>
<p>　　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中采用加耗的办法，无异于给赋税征收者增加了许多渔利其中的机会和空间。顾炎武论火耗时说：“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厌其贪餍。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77]这里亭林先生论述了火耗产生的根源、火耗成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术”，以及火耗赢羡的流向对象。清代姚莹关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税粮，以三事定均徭，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耗既归上，有司势不能不更取耗于下。盖银米不能自达于京师，由州县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车转运，折耗实多，故以耗补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额。至于银色之优劣，称兑之重轻，不以耗补之，入库之数所损实大，册籍一定，官吏岂能倾？家赔累乎！此立法严禁，所以不能止绝也。”[78]这段话清楚说明了赋税征收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形式都会存在损耗问题，赋税征银中白银成色不足、秤兑轻重等情况的存在都需要额外的银两补足损耗。因此，对火耗来说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属无效之举。</p>
<p>　　倾煎成银锭以后，地方官员将这批赋税银锭封好造册登记银锭数目，具体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据财政收支两项分成出入二簿册，又按州县分载，或百两为一封，或五百两、千两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则经过管库官员点查登记后入库贮存。赋税中起解的部分，则需装鞘输解入京，“每鞘二十锭，每锭五十两，以合一千两之数。此从来解纳旧规，亦备在鞘册可查也”。[79]银鞘以木条制成，再以铁皮裹匝成坚厚的封条，约有四条，押运官二条，州县官二条，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盗。[80]一般银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户负责押解。有时也会恶意地让贫苦乡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说中大量记载有这样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听讼新民公案》中就记载了浦城县乡民刘知几被佥点作为解户押解五鞘白银入京，不得不向富户举债，从而遭到放债人高利贷盘剥。[81]</p>
<p>　　明代国家对赋税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规定，嘉靖十三年诏谕：“自今盐银，宜以部发为准，秤兑完足，籍记锭数，差官起解。如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务严法追赔，以杜侵欺。”[82]这基本上确立了鞘银解运过程中“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的权责归属原则，目的是为了杜绝赋税装解中的侵贪行为。但银鞘如何周密坚厚，仍然无法防止侵盗银锭现象，例如万历年间屡屡发生侵盗解银之事。例一，黄克缵报告从南方起解运往京师的白银在徐州境内屡遭抢掠，“刘太监差委赍进上龙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赔偿官银一千两，行至苦水铺离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响马强贼二名，半路截拦乱箭射伤，将铁锤凿开皮包，劫去元宝十锭，计银五百两等情。”[83]此事被黄克缵怀疑是押解的太监与参随等合伙蓄意所为，故而在奏折内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例二，山东解官周成文侵盗解运漕银。该批漕银每锭都比国家规定的重出三钱五六分，每鞘总量多出七两左右。周成文将其中一锭剪切掉七两，变成四十三两一锭，每鞘中的银锭就是“十九大锭、一小锭”。这一情况被巡库御史马从聘发现，从而怀疑解官侵盗银锭，经过仔细稽查确定周成文侵盗属实。[84]例三，河南开封府地方官员与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户部的每块银锭截去一角，约二两左右重，且故意漏装几十块银锭不入银鞘。据李邦华所云：“天下解库银两十九不足，非司库之加勒无厌，则运官之侵盗改锭。此不肖库运之常也。”[85]由上揭事例充分说明，装载银锭的银鞘即使制作再坚厚，还是存在侵盗赋税银两这样的常见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监守自盗。</p>
<p>　　（四）赋税征银与官吏侵贪行为</p>
<p>　　我们在讨论明代赋税征银的问题上，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贪污，刺激了他们贪欲的膨胀。明人赵时春说明朝初期赋税施行征收本色形式，“虽有贱贪，无所取银，欲窃物以行，则形迹易露，而法顾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乐”，赋税征银以后，情形大变，出现上下鹜求白银的局面，“贪残奸佞之臣，专事乎银，任土之贡，尽易以银，百货出入，以银为估，可以低昂轻重，以施诡秘。窃上剥下，以济其私。交通关节，以崇其宠。賷轻而迹难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弃其本业，而唯银之是务。银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贤智退藏，用乃益匮”。[86]明代赋税征银中，官吏往往尽饱私囊，胥吏侵渔，不知几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变。[87]以钞关为例简单说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户部官员奏称钞关出纳官银的胥吏大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尽入官，或蒇贮之处得以私取，或倾煎之际隐匿多余，或类解之时巧为那换”。[89]由此可窥见赋税征银中官吏侵贪行为之一斑。</p>
<p>　　这就难怪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与货币制度时，不约而同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赋税征银。如任源祥说：“轻宝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顾炎武也说：“又闻之长老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宋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91]顾炎武以银米增加贪污的可能性生动形象地设喻对比讨论，认为使用白银易于侵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他说：“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之斗级，负米而行者，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92]任源祥、顾炎武是从正面发论，得出赋税征银银更便利于官吏侵贪。</p>
<p>　　与任、顾二人同时代的冯梦龙和黄宗羲，则从反面来论证白银便于侵贪，而征收铜钱不便于贪污。冯梦龙说：“苞苴用钱难于馈遗，二不便也。”[93]黄宗羲在检讨和总结明代赋税制度时，系统地分析了银钱利弊，提出废除金银之利有七，利之五便是使用铜钱“官吏赃私难覆”。[9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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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显学的背后：沈垚西北史地学述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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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2 Apr 2013 06:28:12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清代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西北史地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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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本文通过对沈垚西北史地研究经历的回溯，从一个侧面考察了清代学术史上被后人称为显学的道光年间西北史地研究学术活动的进行过程。认为因中国传统学术特点影响、受中国社会条件所限，当时的西北史地研究者缺乏实地考察手段与科学实测技术的支持，他们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走向文献考索，研究中的经世意义有所消减。 　　关键词：沈垚　西北史地研究　显学 　　作者简介：郭丽萍，1967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后。 　　清道光年间的西北史地研究被后人称为显学。（注：参见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88页。）显学的表现是一批批名显于世的学者出现、一部部成就斐然的著作问世。当时显学名家中徐松、张穆、魏源与龚自珍等人最为后世所关注，但于当时显学形成卓有贡献的江南学人沈垚常被忽视。与徐松、龚自珍相比，就社会地位和学术影响而言，沈垚是学术界中的小人物，但沈垚治学之路的选择与发展，折射着当时西北史地学研究的一种走向。沈垚与友朋的交往录正是一部时人就西北史地研究的学术交游史，沈垚对于学术的反思及由此带来的矛盾与痛苦也正显示着显学背后的困惑。 　　一、成名之作《新疆私议》 　　沈垚（1798—1840），字子敦、子惇，浙江乌程（今湖州）人，道光十四年（1834）优贡生。治经长于礼，精于舆地之学，游幕于京师，先后为徐松、姚元之、沈涛、徐宝善等人修书，屡试不中。年43，卒于京中。沈垚于西北及蒙元史研究多有贡献，著有《新疆私议》、《西游记金山以东释》和《漳北滱南诸水考》等。 　　沈垚是一位沿着传统舆地学的理路、在乾嘉学术的影响中成长起来的江南学人。青少年时期，足不出乡里，“游览所及，远不过百里，近才数十里”。（注：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今见商务印书馆1936年《丛书集成初编》据道光二十七年灵石杨氏刊本排印本。）其学问的积累与成长深受同乡前辈张鉴与施国祁的影响。沈垚曾向张鉴当面请教西夏地理。（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沈垚对于蒙元史的研究承学于施国祁，深悉沈垚治学渊源的张穆就曾言：“北研者，乌程老儒，孰于金元掌故，子惇尝从问业也。”（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所以沈垚早年治学“尤精于舆地之学”，（注：孙燮：《沈子敦哀辞》，《落颿楼文集补遗》，民国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刊本。）其著作大都是传统舆地学之作，有对于传统地理学典籍的释补，如《水经注地名释》、《元和郡县志补图》；有以助益于读史为目的的诠史之作，如《宋神宗用兵西夏论》、《宥州答问》等；有对地名山川的纯粹考释，如《六镇释》、《葱岭南北河考》、《漳北滱 南诸水考》等。 　　从以上著作来看，对古代地名所在及变迁的考释，无论是内容还是考释方法都与传统舆地学一脉相承。因受张鉴与施国祁的影响，沈垚眼光集中于历史上的西北地区。他所考订的宥州、六镇等都在西北，《水经注地名释》所论富平县故城、上河峡、薄骨律镇城、胡城、汉城、廉县故城、卑移山都是西北旧地；（注：参见沈垚：《水经注地名释》，《落颿楼文集》卷12，民国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刊本。）《元和郡县志补图》有《河西节度使图》三幅、《北庭节度使》二幅，也是关涉唐时西北故地。（注：参见沈垚：《元和郡县志补图》，《落颿楼文集》卷13。）所以他“初见徐星伯先生，即问耶律大石河中府及元和林所在”（注：沈垚：《西游记金山以东释》，《落颿楼文稿》卷4。）这样极专业的问题，由此可见他早年于西北史地之学识已有相当的积累。 　　不过，沈垚成名之作是《新疆私议》。这篇文章写于道光八年（1828），所论自道光初年张格尔之乱发生之后新疆地区，一直是朝野所重之焦点。徐松即因此事而以回京遣员的身份受到新即位的道光皇帝的召见，并因“奏对西陲情形甚悉，赏内阁中书”，（注：缪荃孙：《徐星伯先生事辑》，嘉庆二十五年记，《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在士林中影响大增，一时间，“海内通人游都下者，莫不相见恨晚”。（注：《畿辅通志》卷226《徐松传》，商务印书馆1934年据清光绪十年刻本影印本。）当时与徐松同时探讨西北史地者有龚自珍、魏源、姚元之等人，由此，显学之势初步形成。《新疆私议》不仅论及问题为时人所关心，且其行文的议政风格也颇合于当时学风之新趋向，即治学以经世。 　　回溯沈垚的治学路径，早年“究名物而弃微言”（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后受游学在京的好友张履影响，（注：沈垚与张履之论学详情，参见沈垚《落颿楼文集》卷8、张履《积石文稿》卷11中所收二人书信。）意识到“好用心于琐屑纷赜之处，颇亦自知其误”。（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对考据学的反思，进一步刺激了沈垚的用世之心，《新疆私议》即产生于这样的学术背景之下。 　　当时京中已有学者开始反省乾嘉学风，主张舍考证之细与详，求义理之大与通。龚自珍与魏源即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当时，张格尔之乱已经消除，但清朝对于西北的统治政策尚在探讨之中。于是，怀着经世之志的学者大都对此事极关注。沈垚即是以汉唐元明的史实驳斥了当时有大臣主张的捐西守东之说，认为“祖宗开辟之地，尺寸不可失”，（注：沈垚：《新疆私议》，《落颿楼文稿》卷1。）指出回疆之乱，在于“镇守诸臣，不讲求于屯田积谷之道故也”，（注：沈垚：《新疆私议》，《落颿楼文稿》卷1。）讲求屯田，所以言水。于是，生长于东南、足不越关塞的沈垚从典籍中考订南疆水道情况，并在《新疆私议》后附上《葱岭南北河考》。 　　今读《新疆私议》，其思想与同一时期龚自珍、魏源的文作有惊人的一致之处。在《新疆私议》问世之前后，魏源即在道光六年（1826）写有《答人问西北边域书》，（注：贺长龄主编：《皇朝经世文编》卷80，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74辑。）龚自珍于道光九年（1829）撰有《御试安边绥远疏》。（注：《龚自珍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113页。）三文同样由以史为鉴的理路，作现实议政的言论；同样从反思历史的角度，强调尊重少数民族的民风习俗和宗教信仰；同样以内政治理的思路，反对“捐西守东”之议，主张西域的屯耕自给。此时，沈垚与龚自珍、魏源并不相识，却表达出同样的识见与思想。不难想象，默默无闻的沈垚很快会因《新疆私议》而为世人所知。 　　《新疆私议》在学者中的传播得益于张履与王鎏二人之努力。该文完成的当年，沈垚就将其寄给时在京中的张履，（注：沈垚在《与张渊甫》中记“今夏不自知固陋，作《新疆私议》一首，录上乞正之”，《落颿楼文集》卷8。）由此开始在学人圈中流传，徐松看到的当是这一抄稿。张履与魏源、龚自珍有交，（注：道光初年魏源所撰《张铁甫墓志铭》即是受张履之托而作，参见《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排印本，第343页。另外，清人张清鹏有诗云“京国游上才，奇士得龚魏，渊甫参其间，益见所养粹”，其中渊甫即指张履，参见《笏庵诗钞》卷6，清钱塘吴氏刊本。）也曾促使沈垚对考据学进行反思，张履所看重的正是《新疆私议》的经世意义。《新疆私议》的初刻本是由王鎏附刻于自己的著作《钞币刍言》之后刊行的，并“广赠同好”，（注：参见许瀚：《锡朋录(上)》，《许瀚日记》，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最迟在道光十一、十二年（1831—1832）间，许瀚等人已经读到这一刊本。（注：参见许瀚：《锡朋录（上）》，《许瀚日记》，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写《钞币刍言》同刊的事实，反映了在王鎏等人眼中，二书自有相似之处。《钞币刍言》一书，是王鎏“积思三十年，旁搜广讯”（注：张履：《王君亮生传》，《积石文稿》卷17，光绪二十年甲午刊本。）而成，通过作者自己谓“三代以下惟钞法可以富国富民，救井田之穷”（注：张履：《王君亮生传》，《积石文稿》卷17，光绪二十年甲午刊本。）的初衷及沈垚“接读大著《钞币刍言》，具悉济世之苦心”（注：沈垚：《与王亮生》，《落颿楼文集》卷10。）等陈叙，不难看出此文的经世之义。 　　于是，沈垚开始为京中学者所认识，后经徐松的极力延誉，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尤其在与徐松相熟的文人士大夫中一时小有名气，由此得以入名宦之幕，与当时著名学者交游，并最终有机会进入当时西北史地学问研治的中心——北京。 　　道光十二年（1832），何凌汉视学浙江、主持岁试。何凌汉与徐松为同年进士，在京时与徐松过从甚密，其子何绍基也常与徐松谈天论地，切磋金石文字。（注：参见龚自珍：《重摹宁刻〈洛神赋〉九行跋尾》，《龚自珍全集》，第300页。）何凌汉在京时，已听说过沈垚并对其学问赞赏有加，所以当“湖郡校官上诸优生，籍无君名”时，何侍郎却之，“再上，仍不列君名，侍郎乃言曰：吾在京师，闻湖州沈垚学识为浙江第一而报优无名，何也？”后在考试中沈垚被何凌汉拔为第一。（注：参见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 　　由于诸位学官的器重并延揽，沈垚有了更多的入幕机会。这是沈垚走出家乡，与当时更多知名学人共事的开始。他先是与许瀚、苗夔等人同幕于何凌汉，后被安徽学政沈维桥“厚币聘请校文”，（注：孙燮：《沈子敦哀辞》，《落颿楼文集补遗》。）之后，受陈用光赏识而入陈幕中。正是在陈用光的帮助下，沈垚终于有了游幕于京的机会，道光十五年（1835），沈垚筹划了六七年的北游计划终得以成行。他随陈用光北上，三月入京，由陈用光安排住在谢公祠，日送两餐，生活暂时得以安顿。七月参加顺天府乡试之后，移住徐松寓处。 　　二、名家身后的学术新进 　　沈垚最早闻知徐松是在撰写《新疆私议》前后。当时，徐松已是京中的著名学者，而沈垚也被京师优越的治学条件吸引，他意识到“欲为有用之学，于都中居为最宜矣”，（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草野苦无好题目，颇怀北游之意”，只因“临行无办装之资，至都无投足之地”（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而没有成行。《新疆私议》问世后不久，沈垚即通过张履介绍开始了与徐松的交往。 　　结识徐松后所带来的一系列机会，都深合沈垚的求学意愿，沈垚很快成为京中西北史地学人群中的重要一员。他曾与俞正燮、何绍基、何绍业、许瀚、王筠等人期日而集，在何绍基家结识了另一位西北史地研究者张穆，二人相见恨晚，沈垚也由此发出“垚故于知名之士，不敢妄兴投契，而心求有性情者乃与订交，数年来仅得平定张石舟一人”（注：沈垚：《与王轩书》，《落颿楼文稿》卷2。）的感叹。如果说文酒之会是“不言学，学已存矣”，（注：沈垚：《丙申四月陶然亭燕集记》，《落颿楼文集》卷7。）而在徐松宅第间的聚会却是以学问切磋为主题，在这西北史地学者的聚谈间，沈垚常常是主角之一。（注：参见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3。） 　　京中官私丰富的藏书，也使沈垚一时间眼界大开。徐松是一个学问家，是当时京中有名的辑佚家、藏书家，家藏典籍丰富，这一点当时居于京中的龚自珍曾有诗为证，（注：龚自珍在《〈述怀呈姚侍讲元之〉序》中言“星伯舍人、北堂徵君，搜罗精博，日下无过之者”。见《龚自珍全集》，第489页。）沈垚也言“星伯先生家所藏图籍，多外间所希有”、（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古籍缤纷，足资搜讨”。（注：沈垚：《与张秋水》，《落颿楼文集》卷8。）此外，徐松还珍藏了一些外间少见的舆图，如《乾隆十三排舆图》（注：沈垚《西游记金山以东释》中记有：“嗣见先生所藏《乾隆十三排舆图》，知撒马尔罕在霍罕西北。”见《落颿楼文稿》卷4。）等。后沈垚为姚元之校《国史地理志》与《道光九域志》时“寓内城”，又得见许多一般学者难以见到的珍贵资料。 　　在图籍资料与友人交往等方面的收获使沈垚踌躇满志，他憧憬着未来，希望自己衣食有资之后，“留京数年，所欲著之书，或可成一二也”。（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但沈垚为人幕友、寄食于人的身份，最终限制了他的学术发展路向，使他的学问不可避免地依附于幕主的学问兴趣与学术取向。 　　入都之前，沈垚因“学识第一”为人所知，其中的学识其实是他早年积累的考据学与舆地沿革的研究功底。到京以后，京中以徐松为代表的文人士大夫对于地理学尤其西北地理的兴趣，给沈垚以用武之地。于是，他走向“专办地志”（注：沈垚：《与丁子香》，《落颿楼文集》卷10。）一途，曾先后为姚元之修《国史地理志》、《道光九域志》，为徐宝善撰《补修一统志》的新疆部分，为沈涛撰《畿辅金石录辽金元碑考证》等，（注：参见汪日桢：《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但也沦为名家背后的学术配角。 　　在沈垚的著作中，他虽在尽力地体现着自己的学识与见解，所编《道光九域志》颇有新意，能“变一统志之体，每府州县下，四至八到都据到城而不据到界”，（注：沈垚：《与张秋水》，《落颿楼文集》卷8。）《畿辅金石录辽金元碑考证》（注：沈垚《落颿楼文集》卷7中收有残存碑跋十六则。）能以史释碑，以碑证史，其间显现出深厚的蒙元史研究功力，但是，无论是寄食于徐宅，还是为姚元之、徐宝善编书，都基本是幕主学术路径的延伸，而较少自己的主动选择。在为他人代笔捉刀的过程中，他也完成了自己不多的著作。不过，沈垚的这些著作也是围绕徐松之著述而展开的。 　　应该说沈垚与徐松的学术路向是十分一致的，都是传统史志研究的延伸，都接续于《汉书·地理志》与《水经注》的研究。沈垚对于西北地理尤其是西北水道的研究兴趣也与徐松十分相似，所以二人易于沟通与交流。沈垚与徐松的书信往来内容基本围绕着西北史地研究而展开，如就葱岭南北河、（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西夏之疆域的探讨，（注：参见沈垚：《与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其中沈垚为徐松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而徐松也为沈垚释疑解惑，使沈垚“今读先生书而恍然矣”。（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二人还有资料与著作的交流，徐松是因沈垚的《新疆私议》而认识沈垚的，“凡其所述”而“深是之”，（注：许瀚：《锡朋录(上)》，《许瀚日记》，第30页。）随后徐松就将自己已刊《新疆赋》一卷、《汉书西域传补注》二卷寄给沈垚。（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 　　从传统舆地沿革的角度研究西北史地，徐松是地学巨子，而沈垚尚是后学新进，无论从所资史料还是研究深度，沈垚与徐松都有不小的差距，况徐松还有实地目验的经历。因此，在二人相识之初，徐松就曾指出过沈垚著作中某些偏颇，如葱岭南北河于阿克苏南合为一水，而不是两河双注分入蒲昌；又如谓新疆有水之地，回民种植不可夺其利，故屯田非易等等。（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从补己所短的角度，沈垚很容易走进徐松的学术路理之中，沈垚入京与徐松见面后即首先进入徐松诸人早已开启的《长春真人西游记》研究之中。 　　《长春真人西游记》一书的发现是在乾隆年间，而对其进行较系统的研究是在道光时期，王国维先生曾对其来龙去脉有过这样的总结：“乾隆之季，嘉定钱竹汀先生读《道藏》于苏州元妙观，始表章此书，为之跋尾。阮文达遂写以进秘府。道光间，徐星伯、程春庐、沈子敦诸先生迭有考订，灵石杨氏因刊入《连筠移丛书》，由是此书非复丙库之附庸，而为乙部之要籍矣。”（注：王国维：《〈长春真人西游记〉注序》，《观堂集林》卷16《史林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98页。）在沈垚之前，徐松、程同文与董祐诚诸人都已对此有过研究。沈垚初见徐松，问询耶律大石河中府及元和林所在。徐松即以《长春真人西游记》见示，并嘱沈垚再作一跋，考定和林，（注：参见沈垚：《西游记金山以东释》，《落颿楼文稿》卷4。）由此作出的《西游记金山以东释》一文成为沈垚加盟京中西北史地研究群之后的第一篇力作。 　　在此文写作过程中，沈垚接触到了他以往没有读到的有关史料，如张德辉的《西北纪行》，对于《长春真人西游记》中金山以东野狐岭、盖里泊、鱼儿泺等地的考释与徐松相关跋文对于金山以南诸地的考释相得益彰。这一文章的撰写标志着沈垚进入了当时京中西北史地研究群体之中，也得到了群体内人士很高的评价，“尝读《西游记》，拟为文疏通春庐宗丞跋所未尽”（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的程恩泽看到这一文作后，感叹“地学如此，遐荒万里，犹目验矣。我辈觕才，未足语于是也”。（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这一承徐松、董祐诚、程同文等前贤，启张穆等后来者的研究成果，成为前后相继的西北史地研究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徐松的《西域水道记》从初稿草成到定本刊刻印行之间约有近20年时间，期间徐松不断对其进行校订增补。今天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稿本中，尚存有40余则笺条，其中两次出现了“沈抄本”的字样，一处是在卷1引岑参《题铁门关楼》、《宿铁关西馆》二诗下，有“沈抄本已添”5字，一处是在卷1“嘉勇公”条下写有“沈抄本未添”5字。看来《西域水道记》尚有另一个由沈垚增订的沈抄本。对此有所研究的朱玉麒认为：“从稿本到刻本之间一些比较大的行文差别来看，刻本的底本应该是从稿本过录又加上了沈垚修订的‘沈抄本’”。（注：朱玉麒：《徐松与〈西域水道记〉研究》，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博士后出站报告，第109页。） 　　沈垚对传统志书的校订也多与徐松有关。嘉庆十四年（1809），徐松任《全唐文》提调总纂官，得以从《永乐大典》中辑录摹绘北宋人宋敏求所撰《河南志》及有关旧图。徐松还据所能见到的唐人碑志材料，撰成《唐两京城坊考》五卷。此书由初稿完成到最后刻行延续达40年之久，虽今天从《唐两京城坊考》中难以寻到沈垚的研究痕迹，但沈垚对于其所关涉的《河南志》与《东京梦华录》二书均有过研究考释，并留下了《校〈东京梦华录〉》与《校〈河南志〉》残稿，（注：参见《落颿楼文集》卷13。）由此可见他的研究与徐松同步。沈垚也曾为徐松作《〈魏书地形志〉注》，（注：参见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朱成，后由张穆完成。 　　沈垚还撰有《元史西北地蠡测》二卷、《西域小记》一卷。后者由《新疆统部表》、《北路诸城表》、《南路诸城表》三篇组成，（注：参见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其研治内容为徐松所擅长。至于前书，从今存残稿来看，与徐松所撰《元史西北地理考》所及内容一致。张穆曾言“《永乐大典》十二元字韵中载《元朝秘史》一部……闻徐丈星伯云：程春庐京丞曾手录一通，于所著《元史西北地理考》中屡引之”。（注：张穆：《元朝秘史译文钞本题词》，《斋文集》卷3，《山右丛书初编》本，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据山西省文献委员会民国二十三年编纂本影印本。）日本汉学家岛田翰于1895年访问中国时，还见到过徐松此书的手稿。（注：参见[日]jiǎ榎一雄：《关于徐松的西域调查》。转引自朱玉麒：《徐松与〈西域水道记〉研究》，第75页。）但这一著作今已不存。《元史·地理志》后还附有《西北地名附录》，徐松的《元史西北地理考》应是据《元朝秘史》等典籍对有关部分进行考订的著作。今得见的沈垚《元史西北地蠡测》残稿也分为《元史地理志释》与《西北地名杂考》两部分，由此可以推知，沈垚与徐松可能对同一典籍进行过共同研究，因为今天徐、沈二书均不能完整传世，所以无法对二书之中的内容异同、二人的合作程度做更详细了解。 　　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沈垚后期的西北史地著作，几乎无一不与徐松著述相关联，可见这些著作是在受雇于人、为人代笔的间歇中点滴积累起来的。对于自己的著作，沈垚既无暇顾及，又无资刊印，在道光二十年（1840）他英年早逝时，这些著作或难以完成，或湮散难存。沈垚身后，《元史西北地蠡测》稿本不见，残稿有《元史地理志释》数条，又有《西北地名杂考》数条，也是“涂乙增损，几不可辨”；（注：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西域小记》残稿中，《新疆统部表》全佚，北路、南路二表“亦多蠹缺”；（注：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校〈河南志〉注》也是“全本未见，残稿仅存卷首语数叶”；《校〈东京梦华录〉》手稿更是“鼠齿散乱，校语可读者仅存一条”。（注：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 　　沈垚为人幕友，生活于学术名家身后，在当世名不显于时，后人对他的了解也不充分。梁启超虽在显学学者阵营中提到过沈垚，但在对当时西北史地著作的介绍中却忘了名噪一时的《新疆私议》与极见功力的《西游记金山以东释》。后来的学者也常将沈氏的学术成就看作是别人所为，赵俪生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曾撰文介绍张穆的西北史地成就，文中对张穆《蒙古游牧记》中一些考订结果十分赞赏，但他所列举几处，均出自沈垚的《西游记金山以东释》。（注：赵先生在《西北学的拓荒者之一——张穆》一文中，提到张穆在《蒙古游牧记》卷5中的三处考订结论：元之鱼儿泺与辽之鱼儿泺名同而实异；元代镇海一词既是一个人名，也是一个城名；元都和林建立时间应在元太宗七年，而非《元史》所记的元太祖十五年（《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486页）。其实这均是沈垚的考证结果，分见于《西游记金山以东释》第三节《释鱼儿泺》、第五节《释和林》、第九节《释镇海》（《落颿楼文稿》卷4)。）于是，后人眼中，沈垚只是道光显学行列中一个模糊的身影。 　　其实在学术史的研究中，我们必需通过著述大家这些学术主角，去把握一时一世学术发展的质干；也应该经由普通学人这些学术配角，去理解一代学术的血肉，也许这样可以还学术史一个丰满的形象。以沈垚来探知西北史地研究盛名背后的史实细节，正是今天沈垚研究的意义之一。 　　三、对显学的困惑 　　沈垚《新疆私议》的撰述已在表达他的用世之心，这与道光初年京中西北史地研究中出现的经世意识是一致的。关于道光时期西北史地研究中蕴含着的经世意识，后世研究者多有论述，（注：如郭双林：《西潮激荡下的晚清地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徐松巍：《关于十九世纪边疆史地研究的若干思考》，《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陈其泰：《论嘉道时期学术风气的新旧推移》，《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冯天瑜：《道光咸丰年间的经世实学》，《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黄爱平：《论清代乾嘉时期的经世思潮》，《中国哲学史》1997年第4期；陆宝千《嘉道史学——从考据到经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4年第4期等。）但少有研究者注意到在鸦片战争前10年间，西北史地研究中出现了一种趋势，即越来越多的学者专意于文献的考索，其研究成果或为沿革地理著作的考证，或是对此前西北著述的校刊。徐松、李兆洛等学人均专意此学，并带动了一批学术后进，与此同时西北史地研究的针对性与现实感在消退。沈垚入京之后，也不可避免地走入这一为学之途。生活困顿及由此难以改变的幕友身份使他沉沦于学术的不由自主，同时，沉缅考索之治学与经世致用之志向相背离也使他挣扎于内心的矛盾冲突，这些使沈垚产生了“技”与“学”的思考。 　　在沈垚今存的信函、文章中，反复出现了这样一对概念：“技”与“学”。所谓：“诸故人所讲求者，学也；都下所重者，技也。”（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技”，沈垚也称之为“艺”，即为工具，在“垚之所长在古人只算一技”（注：沈垚：《与许海樵》，《落颿楼文集》卷9。）与“垚幸有略知舆地之技”（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的表述中，可见“技”常指“舆地之技”，即沈垚所从事的舆地研究。从事研究所使用考证、金石等方法也被沈垚称为“技”或“艺”：“夫小学特治经之门户，非即所以为学；金石特证史之一端，非即所以治史，精此二艺，本非古之所谓通儒。”（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学”是与“技”对应的另一概念，沈垚也称之为“有用之学”，如上文所提到的“治经”与“治史”均是“学”的内容。至于“技”与“学”的关系，沈垚认为，“技”是“学”的工具，“学”是“技”的目的。既然“学术之盛衰关乎时运”，（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所以“技”必须达及于“学”，而后才能利于世风人心，有益时世，所谓“以经术治身，则身修，以经术饰吏治，则民安”。（注：沈垚：《答许海樵书》，《落颿楼文遗稿》卷1。）以考证为根基、以议政为鹄的的《新疆私议》就体现着“技”与“学”的结合。 　　既然“有用之学”需要借助“舆地之技”的手段，所以沈垚并不一概否定考据之法在治学中的意义，认为“谓形声训诂，非君子德修己之学，则可；谓穷经而可不先从事于形声训诂，则不可”。（注：沈垚：《与孙愈愚》，《落颿楼文集》卷8。）沈垚所反对的是沉鹜于琐屑无用之考证，即“考证于不必考之地”，（注：沈垚：《与孙愈愚》，《落颿楼文集》卷8。）所痛恨的是“技”与“学”的割裂，认为“今人之通，远不及前明，人之不通，其故由古人治经，原求有益于身心；今人治经，但求名高于天下。故术益精而人愈无用也”。（注：沈垚：《答许海樵书》，《落颿楼文遗稿》卷1。）遗憾的是，在他看来，自己所埋首其中的西北史地研究是“技”而不是“学”，（注：沈垚在《与张渊甫》中言：“诸故人所讲求者，学也；都下所重者，技也。垚幸有略知舆地之技，故羁绁不得自纵，留则耗敝精力，归则待放无期，斯时颇欲思索名理，考虑文章，苦不得暇，可叹也。”《落颿楼文集》卷8。）耗费着自己心力的西北舆地研究也正在截断着学人由“技”而上达至“学”的路途。“滞都下数年，籍考证以自给”（注：沈垚：《与吴半峰》，《落颿楼文集》卷10。）的沈垚看到，他曾仰视敬慕的学界名师、地学大家们孜孜以求的不过是他眼中的“舆地之技”。 　　沈垚的这些议论，与同时代同治西北史地的学人魏源相类，沈垚痛陈“技”与“学”的割裂时，魏源曾历数以训诂、音韵、名物、器服等考订对经术转化为治术之路的截断：“士之能九年通经者，以淑其身，以形为事业，则能以《周易》决疑，以《洪范》占变，以《春秋》断事，以《礼》、《乐》服制兴教化，以《周官》致太平，以《禹贡》行河，以三百五篇当谏书，以出使专对，谓之以经术为治术。曾有以通经致用为诟厉者乎？以诂训音声蔽小学，以名物器服蔽三《礼》，以象数蔽《易》，以鸟兽草木蔽《诗》，毕生治经，无一言益已，无一事可验诸治者乎？”（注：魏源：《默觚上·学篇九》，《魏源集》上册，第24页。）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摘要：</strong>本文通过对沈垚西北史地研究经历的回溯，从一个侧面考察了清代学术史上被后人称为显学的道光年间西北史地研究学术活动的进行过程。认为因中国传统学术特点影响、受中国社会条件所限，当时的西北史地研究者缺乏实地考察手段与科学实测技术的支持，他们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走向文献考索，研究中的经世意义有所消减。</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沈垚　西北史地研究　显学</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郭丽萍，1967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后。</p>
<p>　　清道光年间的西北史地研究被后人称为显学。（注：参见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88页。）显学的表现是一批批名显于世的学者出现、一部部成就斐然的著作问世。当时显学名家中徐松、张穆、魏源与龚自珍等人最为后世所关注，但于当时显学形成卓有贡献的江南学人沈垚常被忽视。与徐松、龚自珍相比，就社会地位和学术影响而言，沈垚是学术界中的小人物，但沈垚治学之路的选择与发展，折射着当时西北史地学研究的一种走向。沈垚与友朋的交往录正是一部时人就西北史地研究的学术交游史，沈垚对于学术的反思及由此带来的矛盾与痛苦也正显示着显学背后的困惑。</p>
<p>　　<strong>一、成名之作《新疆私议》</strong></p>
<p>　　沈垚（1798—1840），字子敦、子惇，浙江乌程（今湖州）人，道光十四年（1834）优贡生。治经长于礼，精于舆地之学，游幕于京师，先后为徐松、姚元之、沈涛、徐宝善等人修书，屡试不中。年43，卒于京中。沈垚于西北及蒙元史研究多有贡献，著有《新疆私议》、《西游记金山以东释》和《漳北滱南诸水考》等。</p>
<p>　　沈垚是一位沿着传统舆地学的理路、在乾嘉学术的影响中成长起来的江南学人。青少年时期，足不出乡里，“游览所及，远不过百里，近才数十里”。（注：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今见商务印书馆1936年《丛书集成初编》据道光二十七年灵石杨氏刊本排印本。）其学问的积累与成长深受同乡前辈张鉴与施国祁的影响。沈垚曾向张鉴当面请教西夏地理。（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沈垚对于蒙元史的研究承学于施国祁，深悉沈垚治学渊源的张穆就曾言：“北研者，乌程老儒，孰于金元掌故，子惇尝从问业也。”（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所以沈垚早年治学“尤精于舆地之学”，（注：孙燮：《沈子敦哀辞》，《落颿楼文集补遗》，民国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刊本。）其著作大都是传统舆地学之作，有对于传统地理学典籍的释补，如《水经注地名释》、《元和郡县志补图》；有以助益于读史为目的的诠史之作，如《宋神宗用兵西夏论》、《宥州答问》等；有对地名山川的纯粹考释，如《六镇释》、《葱岭南北河考》、《漳北滱 南诸水考》等。</p>
<p>　　从以上著作来看，对古代地名所在及变迁的考释，无论是内容还是考释方法都与传统舆地学一脉相承。因受张鉴与施国祁的影响，沈垚眼光集中于历史上的西北地区。他所考订的宥州、六镇等都在西北，《水经注地名释》所论富平县故城、上河峡、薄骨律镇城、胡城、汉城、廉县故城、卑移山都是西北旧地；（注：参见沈垚：《水经注地名释》，《落颿楼文集》卷12，民国七年吴兴刘氏嘉业堂刊本。）《元和郡县志补图》有《河西节度使图》三幅、《北庭节度使》二幅，也是关涉唐时西北故地。（注：参见沈垚：《元和郡县志补图》，《落颿楼文集》卷13。）所以他“初见徐星伯先生，即问耶律大石河中府及元和林所在”（注：沈垚：《西游记金山以东释》，《落颿楼文稿》卷4。）这样极专业的问题，由此可见他早年于西北史地之学识已有相当的积累。</p>
<p>　　不过，沈垚成名之作是《新疆私议》。这篇文章写于道光八年（1828），所论自道光初年张格尔之乱发生之后新疆地区，一直是朝野所重之焦点。徐松即因此事而以回京遣员的身份受到新即位的道光皇帝的召见，并因“奏对西陲情形甚悉，赏内阁中书”，（注：缪荃孙：《徐星伯先生事辑》，嘉庆二十五年记，《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在士林中影响大增，一时间，“海内通人游都下者，莫不相见恨晚”。（注：《畿辅通志》卷226《徐松传》，商务印书馆1934年据清光绪十年刻本影印本。）当时与徐松同时探讨西北史地者有龚自珍、魏源、姚元之等人，由此，显学之势初步形成。《新疆私议》不仅论及问题为时人所关心，且其行文的议政风格也颇合于当时学风之新趋向，即治学以经世。</p>
<p>　　回溯沈垚的治学路径，早年“究名物而弃微言”（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后受游学在京的好友张履影响，（注：沈垚与张履之论学详情，参见沈垚《落颿楼文集》卷8、张履《积石文稿》卷11中所收二人书信。）意识到“好用心于琐屑纷赜之处，颇亦自知其误”。（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对考据学的反思，进一步刺激了沈垚的用世之心，《新疆私议》即产生于这样的学术背景之下。</p>
<p>　　当时京中已有学者开始反省乾嘉学风，主张舍考证之细与详，求义理之大与通。龚自珍与魏源即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当时，张格尔之乱已经消除，但清朝对于西北的统治政策尚在探讨之中。于是，怀着经世之志的学者大都对此事极关注。沈垚即是以汉唐元明的史实驳斥了当时有大臣主张的捐西守东之说，认为“祖宗开辟之地，尺寸不可失”，（注：沈垚：《新疆私议》，《落颿楼文稿》卷1。）指出回疆之乱，在于“镇守诸臣，不讲求于屯田积谷之道故也”，（注：沈垚：《新疆私议》，《落颿楼文稿》卷1。）讲求屯田，所以言水。于是，生长于东南、足不越关塞的沈垚从典籍中考订南疆水道情况，并在《新疆私议》后附上《葱岭南北河考》。</p>
<p>　　今读《新疆私议》，其思想与同一时期龚自珍、魏源的文作有惊人的一致之处。在《新疆私议》问世之前后，魏源即在道光六年（1826）写有《答人问西北边域书》，（注：贺长龄主编：《皇朝经世文编》卷80，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74辑。）龚自珍于道光九年（1829）撰有《御试安边绥远疏》。（注：《龚自珍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113页。）三文同样由以史为鉴的理路，作现实议政的言论；同样从反思历史的角度，强调尊重少数民族的民风习俗和宗教信仰；同样以内政治理的思路，反对“捐西守东”之议，主张西域的屯耕自给。此时，沈垚与龚自珍、魏源并不相识，却表达出同样的识见与思想。不难想象，默默无闻的沈垚很快会因《新疆私议》而为世人所知。</p>
<p>　　《新疆私议》在学者中的传播得益于张履与王鎏二人之努力。该文完成的当年，沈垚就将其寄给时在京中的张履，（注：沈垚在《与张渊甫》中记“今夏不自知固陋，作《新疆私议》一首，录上乞正之”，《落颿楼文集》卷8。）由此开始在学人圈中流传，徐松看到的当是这一抄稿。张履与魏源、龚自珍有交，（注：道光初年魏源所撰《张铁甫墓志铭》即是受张履之托而作，参见《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排印本，第343页。另外，清人张清鹏有诗云“京国游上才，奇士得龚魏，渊甫参其间，益见所养粹”，其中渊甫即指张履，参见《笏庵诗钞》卷6，清钱塘吴氏刊本。）也曾促使沈垚对考据学进行反思，张履所看重的正是《新疆私议》的经世意义。《新疆私议》的初刻本是由王鎏附刻于自己的著作《钞币刍言》之后刊行的，并“广赠同好”，（注：参见许瀚：《锡朋录(上)》，《许瀚日记》，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最迟在道光十一、十二年（1831—1832）间，许瀚等人已经读到这一刊本。（注：参见许瀚：《锡朋录（上）》，《许瀚日记》，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写《钞币刍言》同刊的事实，反映了在王鎏等人眼中，二书自有相似之处。《钞币刍言》一书，是王鎏“积思三十年，旁搜广讯”（注：张履：《王君亮生传》，《积石文稿》卷17，光绪二十年甲午刊本。）而成，通过作者自己谓“三代以下惟钞法可以富国富民，救井田之穷”（注：张履：《王君亮生传》，《积石文稿》卷17，光绪二十年甲午刊本。）的初衷及沈垚“接读大著《钞币刍言》，具悉济世之苦心”（注：沈垚：《与王亮生》，《落颿楼文集》卷10。）等陈叙，不难看出此文的经世之义。</p>
<p>　　于是，沈垚开始为京中学者所认识，后经徐松的极力延誉，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尤其在与徐松相熟的文人士大夫中一时小有名气，由此得以入名宦之幕，与当时著名学者交游，并最终有机会进入当时西北史地学问研治的中心——北京。</p>
<p>　　道光十二年（1832），何凌汉视学浙江、主持岁试。何凌汉与徐松为同年进士，在京时与徐松过从甚密，其子何绍基也常与徐松谈天论地，切磋金石文字。（注：参见龚自珍：《重摹宁刻〈洛神赋〉九行跋尾》，《龚自珍全集》，第300页。）何凌汉在京时，已听说过沈垚并对其学问赞赏有加，所以当“湖郡校官上诸优生，籍无君名”时，何侍郎却之，“再上，仍不列君名，侍郎乃言曰：吾在京师，闻湖州沈垚学识为浙江第一而报优无名，何也？”后在考试中沈垚被何凌汉拔为第一。（注：参见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p>
<p>　　由于诸位学官的器重并延揽，沈垚有了更多的入幕机会。这是沈垚走出家乡，与当时更多知名学人共事的开始。他先是与许瀚、苗夔等人同幕于何凌汉，后被安徽学政沈维桥“厚币聘请校文”，（注：孙燮：《沈子敦哀辞》，《落颿楼文集补遗》。）之后，受陈用光赏识而入陈幕中。正是在陈用光的帮助下，沈垚终于有了游幕于京的机会，道光十五年（1835），沈垚筹划了六七年的北游计划终得以成行。他随陈用光北上，三月入京，由陈用光安排住在谢公祠，日送两餐，生活暂时得以安顿。七月参加顺天府乡试之后，移住徐松寓处。</p>
<p>　　<strong>二、名家身后的学术新进</strong></p>
<p>　　沈垚最早闻知徐松是在撰写《新疆私议》前后。当时，徐松已是京中的著名学者，而沈垚也被京师优越的治学条件吸引，他意识到“欲为有用之学，于都中居为最宜矣”，（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草野苦无好题目，颇怀北游之意”，只因“临行无办装之资，至都无投足之地”（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而没有成行。《新疆私议》问世后不久，沈垚即通过张履介绍开始了与徐松的交往。</p>
<p>　　结识徐松后所带来的一系列机会，都深合沈垚的求学意愿，沈垚很快成为京中西北史地学人群中的重要一员。他曾与俞正燮、何绍基、何绍业、许瀚、王筠等人期日而集，在何绍基家结识了另一位西北史地研究者张穆，二人相见恨晚，沈垚也由此发出“垚故于知名之士，不敢妄兴投契，而心求有性情者乃与订交，数年来仅得平定张石舟一人”（注：沈垚：《与王轩书》，《落颿楼文稿》卷2。）的感叹。如果说文酒之会是“不言学，学已存矣”，（注：沈垚：《丙申四月陶然亭燕集记》，《落颿楼文集》卷7。）而在徐松宅第间的聚会却是以学问切磋为主题，在这西北史地学者的聚谈间，沈垚常常是主角之一。（注：参见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3。）</p>
<p>　　京中官私丰富的藏书，也使沈垚一时间眼界大开。徐松是一个学问家，是当时京中有名的辑佚家、藏书家，家藏典籍丰富，这一点当时居于京中的龚自珍曾有诗为证，（注：龚自珍在《〈述怀呈姚侍讲元之〉序》中言“星伯舍人、北堂徵君，搜罗精博，日下无过之者”。见《龚自珍全集》，第489页。）沈垚也言“星伯先生家所藏图籍，多外间所希有”、（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古籍缤纷，足资搜讨”。（注：沈垚：《与张秋水》，《落颿楼文集》卷8。）此外，徐松还珍藏了一些外间少见的舆图，如《乾隆十三排舆图》（注：沈垚《西游记金山以东释》中记有：“嗣见先生所藏《乾隆十三排舆图》，知撒马尔罕在霍罕西北。”见《落颿楼文稿》卷4。）等。后沈垚为姚元之校《国史地理志》与《道光九域志》时“寓内城”，又得见许多一般学者难以见到的珍贵资料。</p>
<p>　　在图籍资料与友人交往等方面的收获使沈垚踌躇满志，他憧憬着未来，希望自己衣食有资之后，“留京数年，所欲著之书，或可成一二也”。（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但沈垚为人幕友、寄食于人的身份，最终限制了他的学术发展路向，使他的学问不可避免地依附于幕主的学问兴趣与学术取向。</p>
<p>　　入都之前，沈垚因“学识第一”为人所知，其中的学识其实是他早年积累的考据学与舆地沿革的研究功底。到京以后，京中以徐松为代表的文人士大夫对于地理学尤其西北地理的兴趣，给沈垚以用武之地。于是，他走向“专办地志”（注：沈垚：《与丁子香》，《落颿楼文集》卷10。）一途，曾先后为姚元之修《国史地理志》、《道光九域志》，为徐宝善撰《补修一统志》的新疆部分，为沈涛撰《畿辅金石录辽金元碑考证》等，（注：参见汪日桢：《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但也沦为名家背后的学术配角。</p>
<p>　　在沈垚的著作中，他虽在尽力地体现着自己的学识与见解，所编《道光九域志》颇有新意，能“变一统志之体，每府州县下，四至八到都据到城而不据到界”，（注：沈垚：《与张秋水》，《落颿楼文集》卷8。）《畿辅金石录辽金元碑考证》（注：沈垚《落颿楼文集》卷7中收有残存碑跋十六则。）能以史释碑，以碑证史，其间显现出深厚的蒙元史研究功力，但是，无论是寄食于徐宅，还是为姚元之、徐宝善编书，都基本是幕主学术路径的延伸，而较少自己的主动选择。在为他人代笔捉刀的过程中，他也完成了自己不多的著作。不过，沈垚的这些著作也是围绕徐松之著述而展开的。</p>
<p>　　应该说沈垚与徐松的学术路向是十分一致的，都是传统史志研究的延伸，都接续于《汉书·地理志》与《水经注》的研究。沈垚对于西北地理尤其是西北水道的研究兴趣也与徐松十分相似，所以二人易于沟通与交流。沈垚与徐松的书信往来内容基本围绕着西北史地研究而展开，如就葱岭南北河、（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西夏之疆域的探讨，（注：参见沈垚：《与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其中沈垚为徐松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而徐松也为沈垚释疑解惑，使沈垚“今读先生书而恍然矣”。（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二人还有资料与著作的交流，徐松是因沈垚的《新疆私议》而认识沈垚的，“凡其所述”而“深是之”，（注：许瀚：《锡朋录(上)》，《许瀚日记》，第30页。）随后徐松就将自己已刊《新疆赋》一卷、《汉书西域传补注》二卷寄给沈垚。（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p>
<p>　　从传统舆地沿革的角度研究西北史地，徐松是地学巨子，而沈垚尚是后学新进，无论从所资史料还是研究深度，沈垚与徐松都有不小的差距，况徐松还有实地目验的经历。因此，在二人相识之初，徐松就曾指出过沈垚著作中某些偏颇，如葱岭南北河于阿克苏南合为一水，而不是两河双注分入蒲昌；又如谓新疆有水之地，回民种植不可夺其利，故屯田非易等等。（注：参见沈垚：《答徐星伯中书书》，《落颿楼文稿》卷2。）从补己所短的角度，沈垚很容易走进徐松的学术路理之中，沈垚入京与徐松见面后即首先进入徐松诸人早已开启的《长春真人西游记》研究之中。</p>
<p>　　《长春真人西游记》一书的发现是在乾隆年间，而对其进行较系统的研究是在道光时期，王国维先生曾对其来龙去脉有过这样的总结：“乾隆之季，嘉定钱竹汀先生读《道藏》于苏州元妙观，始表章此书，为之跋尾。阮文达遂写以进秘府。道光间，徐星伯、程春庐、沈子敦诸先生迭有考订，灵石杨氏因刊入《连筠移丛书》，由是此书非复丙库之附庸，而为乙部之要籍矣。”（注：王国维：《〈长春真人西游记〉注序》，《观堂集林》卷16《史林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98页。）在沈垚之前，徐松、程同文与董祐诚诸人都已对此有过研究。沈垚初见徐松，问询耶律大石河中府及元和林所在。徐松即以《长春真人西游记》见示，并嘱沈垚再作一跋，考定和林，（注：参见沈垚：《西游记金山以东释》，《落颿楼文稿》卷4。）由此作出的《西游记金山以东释》一文成为沈垚加盟京中西北史地研究群之后的第一篇力作。</p>
<p>　　在此文写作过程中，沈垚接触到了他以往没有读到的有关史料，如张德辉的《西北纪行》，对于《长春真人西游记》中金山以东野狐岭、盖里泊、鱼儿泺等地的考释与徐松相关跋文对于金山以南诸地的考释相得益彰。这一文章的撰写标志着沈垚进入了当时京中西北史地研究群体之中，也得到了群体内人士很高的评价，“尝读《西游记》，拟为文疏通春庐宗丞跋所未尽”（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的程恩泽看到这一文作后，感叹“地学如此，遐荒万里，犹目验矣。我辈觕才，未足语于是也”。（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这一承徐松、董祐诚、程同文等前贤，启张穆等后来者的研究成果，成为前后相继的西北史地研究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p>
<p>　　徐松的《西域水道记》从初稿草成到定本刊刻印行之间约有近20年时间，期间徐松不断对其进行校订增补。今天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稿本中，尚存有40余则笺条，其中两次出现了“沈抄本”的字样，一处是在卷1引岑参《题铁门关楼》、《宿铁关西馆》二诗下，有“沈抄本已添”5字，一处是在卷1“嘉勇公”条下写有“沈抄本未添”5字。看来《西域水道记》尚有另一个由沈垚增订的沈抄本。对此有所研究的朱玉麒认为：“从稿本到刻本之间一些比较大的行文差别来看，刻本的底本应该是从稿本过录又加上了沈垚修订的‘沈抄本’”。（注：朱玉麒：《徐松与〈西域水道记〉研究》，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博士后出站报告，第109页。）</p>
<p>　　沈垚对传统志书的校订也多与徐松有关。嘉庆十四年（1809），徐松任《全唐文》提调总纂官，得以从《永乐大典》中辑录摹绘北宋人宋敏求所撰《河南志》及有关旧图。徐松还据所能见到的唐人碑志材料，撰成《唐两京城坊考》五卷。此书由初稿完成到最后刻行延续达40年之久，虽今天从《唐两京城坊考》中难以寻到沈垚的研究痕迹，但沈垚对于其所关涉的《河南志》与《东京梦华录》二书均有过研究考释，并留下了《校〈东京梦华录〉》与《校〈河南志〉》残稿，（注：参见《落颿楼文集》卷13。）由此可见他的研究与徐松同步。沈垚也曾为徐松作《〈魏书地形志〉注》，（注：参见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朱成，后由张穆完成。</p>
<p>　　沈垚还撰有《元史西北地蠡测》二卷、《西域小记》一卷。后者由《新疆统部表》、《北路诸城表》、《南路诸城表》三篇组成，（注：参见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其研治内容为徐松所擅长。至于前书，从今存残稿来看，与徐松所撰《元史西北地理考》所及内容一致。张穆曾言“《永乐大典》十二元字韵中载《元朝秘史》一部……闻徐丈星伯云：程春庐京丞曾手录一通，于所著《元史西北地理考》中屡引之”。（注：张穆：《元朝秘史译文钞本题词》，《斋文集》卷3，《山右丛书初编》本，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据山西省文献委员会民国二十三年编纂本影印本。）日本汉学家岛田翰于1895年访问中国时，还见到过徐松此书的手稿。（注：参见[日]jiǎ榎一雄：《关于徐松的西域调查》。转引自朱玉麒：《徐松与〈西域水道记〉研究》，第75页。）但这一著作今已不存。《元史·地理志》后还附有《西北地名附录》，徐松的《元史西北地理考》应是据《元朝秘史》等典籍对有关部分进行考订的著作。今得见的沈垚《元史西北地蠡测》残稿也分为《元史地理志释》与《西北地名杂考》两部分，由此可以推知，沈垚与徐松可能对同一典籍进行过共同研究，因为今天徐、沈二书均不能完整传世，所以无法对二书之中的内容异同、二人的合作程度做更详细了解。</p>
<p>　　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沈垚后期的西北史地著作，几乎无一不与徐松著述相关联，可见这些著作是在受雇于人、为人代笔的间歇中点滴积累起来的。对于自己的著作，沈垚既无暇顾及，又无资刊印，在道光二十年（1840）他英年早逝时，这些著作或难以完成，或湮散难存。沈垚身后，《元史西北地蠡测》稿本不见，残稿有《元史地理志释》数条，又有《西北地名杂考》数条，也是“涂乙增损，几不可辨”；（注：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西域小记》残稿中，《新疆统部表》全佚，北路、南路二表“亦多蠹缺”；（注：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校〈河南志〉注》也是“全本未见，残稿仅存卷首语数叶”；《校〈东京梦华录〉》手稿更是“鼠齿散乱，校语可读者仅存一条”。（注：汪日桢编校：《沈子敦著述总录》，《落颿楼文集》附。）</p>
<p>　　沈垚为人幕友，生活于学术名家身后，在当世名不显于时，后人对他的了解也不充分。梁启超虽在显学学者阵营中提到过沈垚，但在对当时西北史地著作的介绍中却忘了名噪一时的《新疆私议》与极见功力的《西游记金山以东释》。后来的学者也常将沈氏的学术成就看作是别人所为，赵俪生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曾撰文介绍张穆的西北史地成就，文中对张穆《蒙古游牧记》中一些考订结果十分赞赏，但他所列举几处，均出自沈垚的《西游记金山以东释》。（注：赵先生在《西北学的拓荒者之一——张穆》一文中，提到张穆在《蒙古游牧记》卷5中的三处考订结论：元之鱼儿泺与辽之鱼儿泺名同而实异；元代镇海一词既是一个人名，也是一个城名；元都和林建立时间应在元太宗七年，而非《元史》所记的元太祖十五年（《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486页）。其实这均是沈垚的考证结果，分见于《西游记金山以东释》第三节《释鱼儿泺》、第五节《释和林》、第九节《释镇海》（《落颿楼文稿》卷4)。）于是，后人眼中，沈垚只是道光显学行列中一个模糊的身影。</p>
<p>　　其实在学术史的研究中，我们必需通过著述大家这些学术主角，去把握一时一世学术发展的质干；也应该经由普通学人这些学术配角，去理解一代学术的血肉，也许这样可以还学术史一个丰满的形象。以沈垚来探知西北史地研究盛名背后的史实细节，正是今天沈垚研究的意义之一。</p>
<p>　　<strong>三、对显学的困惑</strong></p>
<p>　　沈垚《新疆私议》的撰述已在表达他的用世之心，这与道光初年京中西北史地研究中出现的经世意识是一致的。关于道光时期西北史地研究中蕴含着的经世意识，后世研究者多有论述，（注：如郭双林：《西潮激荡下的晚清地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徐松巍：《关于十九世纪边疆史地研究的若干思考》，《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陈其泰：《论嘉道时期学术风气的新旧推移》，《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冯天瑜：《道光咸丰年间的经世实学》，《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黄爱平：《论清代乾嘉时期的经世思潮》，《中国哲学史》1997年第4期；陆宝千《嘉道史学——从考据到经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4年第4期等。）但少有研究者注意到在鸦片战争前10年间，西北史地研究中出现了一种趋势，即越来越多的学者专意于文献的考索，其研究成果或为沿革地理著作的考证，或是对此前西北著述的校刊。徐松、李兆洛等学人均专意此学，并带动了一批学术后进，与此同时西北史地研究的针对性与现实感在消退。沈垚入京之后，也不可避免地走入这一为学之途。生活困顿及由此难以改变的幕友身份使他沉沦于学术的不由自主，同时，沉缅考索之治学与经世致用之志向相背离也使他挣扎于内心的矛盾冲突，这些使沈垚产生了“技”与“学”的思考。</p>
<p>　　在沈垚今存的信函、文章中，反复出现了这样一对概念：“技”与“学”。所谓：“诸故人所讲求者，学也；都下所重者，技也。”（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技”，沈垚也称之为“艺”，即为工具，在“垚之所长在古人只算一技”（注：沈垚：《与许海樵》，《落颿楼文集》卷9。）与“垚幸有略知舆地之技”（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的表述中，可见“技”常指“舆地之技”，即沈垚所从事的舆地研究。从事研究所使用考证、金石等方法也被沈垚称为“技”或“艺”：“夫小学特治经之门户，非即所以为学；金石特证史之一端，非即所以治史，精此二艺，本非古之所谓通儒。”（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学”是与“技”对应的另一概念，沈垚也称之为“有用之学”，如上文所提到的“治经”与“治史”均是“学”的内容。至于“技”与“学”的关系，沈垚认为，“技”是“学”的工具，“学”是“技”的目的。既然“学术之盛衰关乎时运”，（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所以“技”必须达及于“学”，而后才能利于世风人心，有益时世，所谓“以经术治身，则身修，以经术饰吏治，则民安”。（注：沈垚：《答许海樵书》，《落颿楼文遗稿》卷1。）以考证为根基、以议政为鹄的的《新疆私议》就体现着“技”与“学”的结合。</p>
<p>　　既然“有用之学”需要借助“舆地之技”的手段，所以沈垚并不一概否定考据之法在治学中的意义，认为“谓形声训诂，非君子德修己之学，则可；谓穷经而可不先从事于形声训诂，则不可”。（注：沈垚：《与孙愈愚》，《落颿楼文集》卷8。）沈垚所反对的是沉鹜于琐屑无用之考证，即“考证于不必考之地”，（注：沈垚：《与孙愈愚》，《落颿楼文集》卷8。）所痛恨的是“技”与“学”的割裂，认为“今人之通，远不及前明，人之不通，其故由古人治经，原求有益于身心；今人治经，但求名高于天下。故术益精而人愈无用也”。（注：沈垚：《答许海樵书》，《落颿楼文遗稿》卷1。）遗憾的是，在他看来，自己所埋首其中的西北史地研究是“技”而不是“学”，（注：沈垚在《与张渊甫》中言：“诸故人所讲求者，学也；都下所重者，技也。垚幸有略知舆地之技，故羁绁不得自纵，留则耗敝精力，归则待放无期，斯时颇欲思索名理，考虑文章，苦不得暇，可叹也。”《落颿楼文集》卷8。）耗费着自己心力的西北舆地研究也正在截断着学人由“技”而上达至“学”的路途。“滞都下数年，籍考证以自给”（注：沈垚：《与吴半峰》，《落颿楼文集》卷10。）的沈垚看到，他曾仰视敬慕的学界名师、地学大家们孜孜以求的不过是他眼中的“舆地之技”。</p>
<p>　　沈垚的这些议论，与同时代同治西北史地的学人魏源相类，沈垚痛陈“技”与“学”的割裂时，魏源曾历数以训诂、音韵、名物、器服等考订对经术转化为治术之路的截断：“士之能九年通经者，以淑其身，以形为事业，则能以《周易》决疑，以《洪范》占变，以《春秋》断事，以《礼》、《乐》服制兴教化，以《周官》致太平，以《禹贡》行河，以三百五篇当谏书，以出使专对，谓之以经术为治术。曾有以通经致用为诟厉者乎？以诂训音声蔽小学，以名物器服蔽三《礼》，以象数蔽《易》，以鸟兽草木蔽《诗》，毕生治经，无一言益已，无一事可验诸治者乎？”（注：魏源：《默觚上·学篇九》，《魏源集》上册，第24页。）</p>
<p>　　魏源最终在今文经学的大义与经世文编的辑撰中，走出了考证的路数，从学术认识到治学方向都与乾嘉学人不同，成为道光年间学术转变的象征性人物。但沈垚不同，他虽有过与魏源相类似的思想状态与学术认识，但他却没有魏源那样独立思考的空间与时间，游幕生活使他的学术生涯走上了不由自主之途。清代的学人游幕对当时学术发展有所助益，但在这一学术现象之下，幕友的治学取向难免受到幕主的制约，成为幕主的附庸。为人幕友、身不由己之情状，沈垚早在江南时已有感受：“垚乡试后若不出游，则衣食无籍；若仍出游，则故业益荒。”（注：沈垚：《与纪石斋》，《落颿楼文集》卷10。）北上京华之后，沈垚一头扎入文献考订，他所了解到的再不是现实中的西北而是历史上的西北了。在空间与时间的双重阻隔中，随着研究越来越深入，沈垚距离用世之学却越来越遥远了。况且，这种以光阴研磨心血的考索群书使他“精力殊不如前，饭食亦减”，（注：沈垚：《与吴半峰》，《落颿楼文集》卷10。）“疲精竭神”“更夭年寿”，（注：沈垚：《与张秋水》，《落颿楼文集》卷8。）身心受到极度消损。“寄豢于达人，弊心力于故纸”，（注：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4页。）最终沈垚只能停止于“技”，而无暇于“学”，于是“穷达由命，学问由已”（注：沈垚：《张颂江遗诗序》，《落颿楼文集》卷24。）也只能是一个悬于心中可望而不可及的学术理想了。</p>
<p>　　心知不可为而又不得不为之，这正是沈垚后期从事西北史地研究时的心态写照。进退两难中，这位“名山著作才”也只能以沉痛之语来喧泄心中的“穷士牢骚气”（注：张履《怀沈子敦明经都中》中有诗句：“穷士牢骚气，名山著作才。何当思税驾，霜鬓已相催”。见《积石诗存》卷3，光绪二十年甲午刊本。）：“垚急欲南归，徐星翁迫为考证后魏地理，故不得归；且归，并无所得食耳……垚之所长在古人只算一技，以有此技，故不至如半虔饿死；亦以有此技，故受羁绁而不得自由，罢精竭神，奉技以就犬马之食，身世如斯，良可哀也。”（注：沈垚：《与许海樵》，《落颿楼文集》卷9。）“使垚早从半虔之言，薄训诂而不为，则垚之骨枯已久矣。”（注：沈垚：《与许海樵》，《落颿楼文集》卷9。）“都下无爱垚之人，而偏有望垚之人。不赴其望，退乃无驻足之地，并此犬马之豢，亦不可得，此其所以苦也。”（注：沈垚：《与丁子香》，《落颿楼文集》卷10。）</p>
<p>　　被“迫”与受“豢”、“羁绁”与“骨枯”，这些读来令人触目惊心的字眼，淋漓尽致地勾勒出沈垚在“技”与“学”之间的挣扎和无奈。其实那个时代的西北史地研究在学问与经世之间也遭遇到了困顿和尴尬。只是对于其中一个极端例子的沈垚，这一尴尬在他的身上得到了极度的放大，随之，他对这一困顿也有了最深切的体会。</p>
<p>　　沈垚之所以能意识到当时西北史地研究中学问研治与经世目的之冲突，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沈垚是一位深受中国传统学术濡染的学人。中国学术讲求的是会通而非专门，是道德文章并举，而非沉溺专门一技。沈垚论学中，与“技”相对应，“学”实际仍是传统儒家所言，研经以修身，考史以为鉴。他不满足于考订史料的“释史”，而是试图“览观史册于古今得病”，（注：沈垚：《与张渊甫》，《落颿楼文集》卷8。）从史事中窥测其规律与意义。他曾言“钱氏(指钱大昕——引者注)有史学，而无史才，故以之释史则得，以之著史则琐屑破碎，不合史法”，（注：沈垚：《答许海樵书》，《落颿楼文集》卷9。）沈垚后来曾将“心所欲言者，拟为史论以发之……成二首”（注：沈垚：《与许海樵书》，《落颿楼文集》卷9。）撰写了寄寓着自己学术理想的著作《史论立名篇》与《史论风俗篇》。其中言道：“名者，功德之符，非崇饰虚名之谓……古今治乱，*{[毒殳]系}于当时之好尚。”（注：沈垚：《史论立名篇》，《落颿楼文集》卷4。）“天下治乱，*{[毒殳]系}乎风俗。天下人能皆君子，亦不能皆小人。风俗美则小人勉慕于仁义，风俗恶则君子亦宛转于世尚之中，而无以自异。是故治天下者以整厉风俗为先务。”（注：沈垚：《史论风俗篇》，《落颿楼文集》卷4。）</p>
<p>　　如果沈垚真能有机会走出“技”的约束，追求“学”的理想，他所走的理路会是由考订历史而探寻治乱兴衰之理、由心性研修而整治人心风俗。在沈垚这样的学术追求里，希冀着西北史地研究能总结出统治之道与治边之策，但现实中极其专门化的西北史地研究将学者的时间与精力消耗在无穷无尽的文献考索上，而无暇顾及学以经世之研究初衷。孤独而敏锐的沈垚认识并体会到显学背后的这一困惑，其实道光年间显学研究中更深层的无奈是研究中第一手资料的缺乏。由此西北史地研究必然地走向文献考订，并直接带来研究中经世意义的消淡。</p>
<p>　　道光年间显学的形成得益于当时几位有过西北生活经历的学人如祁韵士、徐松等。实地目验是中国传统舆地研究积累的重要手段，但在当时中国社会条件之下，亲履西北很难成行，龚自珍寄情西北，一生足迹不出八达岭外；他的朋友王元凤谪戍于张家口，但也无缘一睹口外山川形势；（注：龚自珍在《说张家口》中记：“元凤又言：吾到戍三日，独骑驼，怀笔墨，至大禁门，欲出，门者叱之而止。”《龚自珍全集》，第138页。）魏源也曾想随杨芳西行，止步于嘉峪关而返。加之中国传统学术中，缺乏实测所必要的物质条件、技术手段、知识基础与思想观念等因素的有力支持，故而难以发展起科学成熟的实测技术。由于当时中国社会条件的制约和中国学术特点的惯性使然，当时西北史地研究的进行几乎无可选择地走入以文献考据为主要手段的舆地沿革考索，徐松即是一例。但直接实施的实地考察是间接借助文献考订所无法取代的，故而龚自珍因不习知山川条列，“所拟建置大略多舛错”；（注：左宗棠：《答陶少云》，《左文襄公全集》卷2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5辑。）沈垚虽从古籍考证出新疆水道，提出可兴屯田，但现实中“新疆有水之地，回民种植，不可夺其利，故屯田非易”。（注：沈垚：《答徐星伯中书》，《落颿楼文稿》卷2。）这样，嘉道西北史地研究中一直存在着矛盾：研究方法与研究宗旨之间的冲突。今天的研究者认为，嘉道时期的学者十分重视实地考察的方法，（注：参见郭双林：《西潮激荡下的晚清地理学》，第94—98页。）但他们反复强调的实地考察其实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学术愿望，随之他们的治学目的也无法达及。沈垚“足不越关塞”（注：张穆：《〈落颿楼文稿〉序》，《落颿楼文稿》卷首。）而指画绝域山川的佳话也正反衬着显学研究的另一种无奈。</p>
<p>　　回溯沈垚一生的西北史地研究，他早年的成名之作《新疆私议》已表现出与龚自珍、魏源一样的用世之心。进入以徐松为代表的研究理路之后，沈垚虽在西北史地及蒙元史研究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在文献考索的竭精疲神中，他感受了这一学问对学者身心的消磨、对时事现实的无益，并对这一研究进行了质疑与反思。研究沈垚这位生活于显学名家身后的学人，他为人幕友的治学经历，让我们更容易了解当时显学成就背后多位研究者所付出的艰辛与努力；他对“技”与“学”的反思，让我们更清楚看到显学盛名背后的困惑与无奈。</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2013-3-2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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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商税思想初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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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6 Mar 2013 01:34:1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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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是传统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交汇碰撞的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发育、商人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较以往社会有了很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商税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在当时的经济思想领域中，丘浚、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征商纳税提出了一些较前代更为详细、丰富和具体的看法。总的来说，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展开，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征税方式与商人管理、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关键词】商税；税收；明代 　　【作者简介】李博，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450052）。 　　【原文出处】《中州学刊》（郑州）。2012.2.142—147 　　随着明代商贸的发展，商税问题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丘浚、王夫之等经济思想领域的探索者纷纷对征商纳税提出一系列较前代更为详细和具体的看法，本文拟就明代商税思想作一初步探讨。 　　一、明代商税征收状况 　　商税的规范称谓应为“商品和服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课征的税收。[1]明代商税的范围要小许多，主要指“关市之赋”，即丘浚所言“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2]。关税主要是指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是指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工关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商客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税率为十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不等。钞关税是商品货物在流通过程中，以钱钞缴纳的流通税，如明初的临清、北新两关不仅征收船钱，而且对船上的货物征收货税。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塌房税在朱元璋称吴王时就已经征收，原名官店钱。门摊税是全国各主要城镇对市肆各色门摊征收定额税。此外，明初开征的酒醋税、渔课、房地契税等税种一直存在，以后又相继增加牙税、过桥税、车马税、香税、油布税等。总之，随着明朝历代帝王的增税，商税的名目也越来越多。 　　明初，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3]洪武以后，封建官府的税关增设渐多，征税的“定法”不被遵行。中晚期以后，随着明朝财政亏空的日益加重，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以致“数激民变”。[4]例如，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间(1597-1600)，有关部门在对临清、九江、河西务等税关进行核查时发现，因为税使的横征暴敛，临清关往年客商由38人降至2人，河西务布店由160余家降为30余家，缎店、杂货店等关门数量均在2/3左右。[5]明代商税管理的弊端激化了新兴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国用大计。针对当时的状况，一些有识之士就商税问题提出了较前代更详细、明确并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 　　二、明代商税思想 　　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此外，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一）对开征商税合理性的讨论 　　支持“关市不征”的有丘浚、伍袁萃等人，赞同征商观点的有王夫之等人。 　　丘浚主张沿袭古人之礼，拥护“关市不征”。他认为古代对“市肆”采取租税制度是“抑商之政”。古人立关市之本意是“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也”。即古代设关市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商贾，部分的征税也是以“抑商”为目的，并非为了获利。而“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但丘浚的“关市不征”并非是彻底的、完全的不征，“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6]认为不应该征商的还有伍袁萃，他称：“征商，前代亦有之，然实衰世苟且之政，圣王之世无闻焉。顷有小人言利之术中，而榷竖偏天下矣，皆扁其驻扎处日（皇店）。咦，皇字岂可加于店字之上耶！堂堂天朝，乃效市井商贾开店列肆耶？书之史册，贻笑千古矣。”[7] 　　他对征商持有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是只有到了王朝末世，帝王听信小人谗言才会作出的苟且之政，同时他还对以皇店为名腹削盘剥商人表示了极度的不满。 　　王夫之有着传统的抑商态度，他认为“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极者……夷狄资商贾之利，商贾恃夷狄而骄，而人道几于永灭”；“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因此，他在其著作中崇尚刘邦“困辱商人”的观点，并认为“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制”。[8]同时，他又承认商贾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包括商人）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不论客户、土著、佃耕、自耕、工商、游食，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9]。王夫之抛弃了传统的农业单一税的思想，坚持商税是正当的财政收入，不仅应当纳税，而且一些“不劳而多获”的商品还应当缴纳更重的赋税。他还强调国家军队的支出应由商税中来。他曾在《噩梦》中说：“且如周制，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是军器皮作火器各局之费，应责之於商贾也无疑。”[10]马卿从重农抑商的角度解释征商是符合上古先哲王法的，他称“及照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正古先哲王念民之依，贵五谷而贱金玉之意，诚良法也，故市廛之征，王法不废”。根据当时国库空虚的情况，又认为征收商税“可以济公用而宽民力”。他又说道：“今前银支费巳尽，高墙之供决不可缺，而民力巳竭，实为不堪，夫征商之余利，与浚民之脂膏，利害相去远矣。”为征商合理性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随后，又建议“且天下商贩往来南北者，皆经临清等处征税，何独循淮而西之商经正阳者，乃得不税，亦为不均”，以均商税为理由，开设正阳税关。[11] 　　到了明朝中后期，作为地方收入的商税已经成为某些固定财政支出项目的来源，如对海商的征税则用于海防军事支出。许孚远在《疏通海禁疏》中指出：“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12]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称：“两淮岁课百余万，安所取之？取之商也。”对商人“若束缚之，急使之，一无所顾，今天下安得岁增民间百余万粟，输九边以为兵食者乎”。[13] 　　在肯定商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的同时，已经完全承认国家征商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收的商税在国家财政方面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肯定“征商”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 　　总之，具有传统思想的丘浚、王夫之等人虽有着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但面对当时工商业蓬勃发展的状况，也不得不在征商问题上作出让步。而顾炎武、许孚远、马卿等人则坚决支持征收商税，其中有些人巧妙地避开商本与农本的争论，从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谈及，侧面肯定征商的积极意义。 　　（二）对当时征商税现状及制度的探讨 　　史玄在《旧京遗事》中对征税有这样的描述：“京师九门，皆有税课……各门课钱，俱有小内使，经管收纳。凡男子囊襆骑驴，例须有课，轮车则计囊襆所少，以为算榷。至于菜茹入城，乡民亦须于鬓边插钱二文，以凭经税小内使，径行摘之，彼此不须相问，甚可粲也。鸡豚必察，不知何年经始厉阶，今遂为司农正赋耳。又长安大城内宰猪，例于诸门外屠割，入城每猪税钱二十五文。终朝之人，坊巷间民，暗计用猪多少，以占市事。”[14]商税征收得如此细致，以至于达到了无所不征的地步。征收对象广泛，征收管理又杂乱无章。因此，黄仁宇称“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都没有统一到一起”[15]。这样的税收制度为各级官员贪污腐败提供了土壤，商贾偷税漏税问题也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状况，当时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对重复征税 　　明太祖对重复征商有明确的态度，他曾在《大诰三编》中的《巡阑害民》条内，明确要求商税要“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16]。明初，解缙对“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17]的重复征课就表示不满。萧彦也曾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出店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18]他认为商人面对如此之多的频繁征税，已经不负重荷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19]。梅国祯就北方关塞因重复征收商税导致商人往来日渐稀少一事，曾上书恳请轻征乃至取消商税，他称北方边塞地区互市商品如“段布、狐皮，一切杂货，来自苏杭湖广，由临清以致天津芦沟通湾，其税不知凡几，及至市口又重税之”，富商大贾因其利薄不肯来此交易，那些谋生的小本商人“权其资债子母僦质聚粮之费，与夫涉历关津阅课之征”，[20]所余无几。王纪在其《请豁重迭小税疏》中就具体问题建议取消重复征税的关口，称二贤祠至临清止一百余里，临清税后至二贤祠仍需再税，因此，“二贤祠税银委系零星重迭”，“且思本府原有天津大税，单桥正零星重迭之小税也”。[21]徐恪也在其《修政弭灾疏》中列举“且以大江一带言之，荆州有抽分厂，芜湖又有抽分厂，各该委官”。入山经营的商人将竹木编成簰筏顺江而下，“簰行数千里之间，已二次抽之”，“怨声载路”，并指出“朝廷自行增税，而榷使之橐岂能屡空”是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源，“商之所以愈困也”。[22] 　　大多数反对频繁征税观点都是以坐商重复征收货物出入店税、行商重复征收关税和市税为出发点讨论的。与之不同的是，丘浚从对物征税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一种产品应该只征一次税，对已经征收过的产品的衍生品不应当重复征收。他称：“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税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他又以酒税为例，“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纯以酿酒又税之，用米与糟又税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纳也”。“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重复征税“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不独非王政，已非天理也”。[23]初看丘浚的观点较为新颖，实则不符合现代商税的理念，他混淆了“商品”、“产品”两个概念，但是丘浚的观点也反映出当时频繁重复征商的状况和商人对征税负担过重的呼声。无论如何，相比于同时代的经济思想领域的其他观点，丘浚无疑是特立独行的一类，他的思想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2.防止匿税的措施 　　对商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防止逃税、匿税，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明代，部分商人唯利是图，以各种方式隐匿偷漏商税的现象与前代无异。针对此情况，永乐时期巡按山东监察御史陈济就曾建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往来之所聚。今建都北京，而四方百货倍于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闸一年，以为定额，庶无侵欺之弊。”[24]王世茂也认为商人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有偷税、漏税的动机。他称：“今某惟知孜孜为利，罔知琐琐取灾，货富于箱，不行明执，价高十倍，辄自潜藏。巧言阳诱乎官司，密约阴连乎牙侩。遂肆欺公之计，不从抑末之行。真类贾胡之愚，纵刻身而莫惜，何止大夫之贱，亟登垄以堪羞。”并提出了惩治的办法，“物听官收，且遗一千之入，罪从律断，宜加五十之笞”。[25]当时封建官府表面上还在遵循《大明会典》中的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人官。”[26]显然，王世茂提出的办法就是用重典震慑不法商人。 　　正统年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曾上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又有新开铺店并卖酒醋之家，未经取勘，分毫无税。以此征敛不均，民甚不便。”[27]他建议重新勘合征税的商户，防止部分新增商户逃税。何良俊在讨论门摊商税时担心商贾隐匿财产，为此他提出“邻里互保、处罚连带”的制度，即“稍仿古保甲之法，里巷之中，每十家编作一甲，其中推一富寔之家，定为甲长，房屋之数，即令甲长勘寔报官，如有隐漏，十家之中，互相查覆，若更不实，房产人官十家一体治罪”。[28] 　　显然，人们对商人匿税问题的关注说明了当时偷税漏税问题之严重。现在看来，明代封建官府行政能力的缺失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纵观明代士子们对此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无非是加强管理、加重惩戒。然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封建官府对匿税商户的审计职能尚不完备，因此那些防止匿税的方法显然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3.对定额商税的异议 　　在中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定额税被认为是公平税收的方法。但是，普遍而无差别的定额商税，必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缺失。当商税总额较少时，问题尚不明显，随着商贸总量的增长，征收定额商税无疑是增加了贫民的相对负担，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失当。自明初就有很多官员对定额商税持有不同意见。到永乐时，解缙就指出不顾商贾经营的盈亏兴废实行税有定额，“民必受害”。他称：“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29]定额征收商税给不法者以舞弊的机会，守法纳税人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害，故其主张征商税应当“随时多少，从实征收”。[30]这是对北宋初年规定的商税定额制度明确表示出反对意见，但解缙并没有对如何按照“随时多少”征税提出更详细的征收办法。可见，解缙的观点是根据商人获利的多少征收差别税。 　　至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上书呼吁：“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盖取之富商者，不过割其羡余，征之微末者，则如腹其膏脂。”并提出对商贾中典当、高利贷等行业应收取高额商税，对于贫民则应收取少量税款乃至免收其税，他称：“商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贿而得轻。至于小民负担之微，市饼、卖浆、稀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31]沈季文的观点是根据行业利润的多寡征收差别税。陈衍则认为应当征收商品差别税。他认为对酒征税不应等同于征粮食税，“征税之法，什一之外，惟榷酤为最善”。对酒限制生产并征严税有三利：“农不钟秫，则黍麦多收”，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可以减少酗酒人数，“四民得免废业，君子亦不至败度”；增酒税即便抬高酒价，但“无损良民”。[32]他还指出酒、茶消费人群皆是富裕殷实的家庭，通过抬高税费而升高的价格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收入，也不会影响酒商的利润。换言之，酒茶等商品主要由中等以上家庭消费，且在价格略微升高的情况下需求变化不大，对此种商品征税，不影响消费能力；反之，如果对粮食等贫民必须消费的商品提高税率导致物价上涨，反而会“殃及细民”，有违公平。 　　弘治十五年时已经有过实行差别商税的实践经验，当时“张家湾住人蒋松，又因贫富不均，告蒙巡抚洪都御史照依门面房屋间架分为四等，照旧例差等出银，每年上户每间出银二钱，中户出银一钱五分，下户出银一钱，下下户出银五分”[33]。何良俊为筹备军费，曾主张征收门摊商税，并扩大了征税范围，认为不能“止税店面”，“当并及房室，每房一间，一年止可税银一分……大率以中户论之，有房二十间，岁输银二钱耳，亦不为病”。[34]这种依纳税人的房屋间架多少估计应征额度，类似于近代财产税的估算征收法，以估算房屋数量代替财产总量，并以此作为差别征税的依据。这种方法虽没有稽查等复杂手续与过程，但是容易发生任意估计现象，常有遗漏，且会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不能算得上是一种成熟的征税方式。但结合当时明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低收入者对按资征税的诉求。 　　当时社会上对定额商税的否定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以及商贾对改变征税方式、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呼声。此外，在这一时期商税思想中一些独特的视角，如采取行业差别税制、商品差别税制、按财产多寡或利润高低确定征税额度等，已经带有近代商税的特征，为清以后商税思想奠定了基础。 　　4.对开征海上贸易税的观点 　　明初，对外贸易尚依附于朝贡，且总量极少。面对如此少量的对外贸易税，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不以为然，如永乐帝曾说过如此的话：“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而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35]既然征也收不上多少钱，那就不征也罢。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繁荣，海上贸易日渐频繁，对外贸易税就逐渐显现出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尤其是海禁之后直至明朝灭亡，在是否开征海上贸易税的问题上，就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巡江御史冯璋认为：“若贪顾目前，一旦开税，华夷无限，山海路通，此往彼来，略无禁阻……万一乘机生事，扰乱地方。”即便是开禁征税，还会有“奸猾商人，将带中土丝绵、段布、磁、铁贵货到彼番国，不换货物，止卖金银。回还之时，将船烧煅，潜地逃归；徒有开税之名而终无可税之实，势所难禁者也”。此外，顽民、势宗私自进行贸易逃脱税收管理，也“不过治以笞杖之罪而已”，因此开征海上贸易税“不当为一时之权宜，以贪小利”。[36] 　　与之相反，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维护商人利益之人往往赞同开禁。丘浚偏重于自由贸易，他曾建议让人民自行造船从事一般商品的海外贸易，官府按照一定百分比抽取实物税，这样可以“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帮之助，是亦足国之一端”[37]。这种令私商自行出资经营并以一般进出口商品为主的贸易政策，已较接近国际贸易的正轨道。 　　万历年间，以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的许孚远曾称：“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但是他也意识到沿海商民可能会借开禁向境外偷运违禁商品硝黄，提出“里邻保结，委官盘验”方法用以杜绝违禁贸易。[38]总之，他认为不能因此而禁绝商路，不然就是因噎废食。如果说丘浚的观点尚且是主张利用榷征商税的办法管理对外贸易，许孚远的观点就更进一步，他对比了禁海、开禁的双方利害，主张征收海上贸易税用于补贴本应该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军需，这相比于提高国民的常赋对国家本身的损害要小。万历二十一年，巡按福建陈子贞对开征海上贸易税也持有赞同观点，商税“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又可充吾军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39]。因为陈子贞为地方官员，又担负福建沿海边境安全之责，其赞同征海贸商税的观点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 　　明后期对开征对外贸易税的争论，一方面显示出当时海上贸易税的巨大利益，使得统治阶级已无法忽视海贸商税对国家财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凸现出明朝中央财政的极度匮乏。 　　（三）对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 　　随着明王朝对商税征收的重视，商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逐渐展现，一些有远见的人士在对商税问题的探寻过程中，渐渐拨开迷雾，一步步接近商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起初明太祖并不认为商税与封建社会矛盾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商税征收、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仅被视为是奸臣贪官的聚敛。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曾谕户部日：“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40]从皇家的角度看来，当时商税问题的症结在于奸臣聚敛，只要罢黜琐细商税就可以避免商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 　　随着商品贸易的繁荣，商税问题被人们重新审视。王纪称：“税繁则商困，商困则来者稀。”[41]提出商税与商业贸易之间的直接关系。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42]。他指的利国主要是指增钞关税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财政税收利益。邹霶处于明王朝的前期，正是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尚不突出，虽然其能认识到征商不当会导致“病民”，但尚未看到“病民”与“病国”之间的关系。赵世卿进一步将商税与国家财用问题相关联，认为商税征收应当处于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商税过高则病商，过低不能充实国家财用，因此主张“国家置立钞关，仿古讥市征商之法。下不病商，上籍裕国，内供赏赉，外济边疆，法至善也”。他指出：“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多之于此，必损之于彼。”对商人的横征暴敛“不惟病民，抑且病国”。[43]张应俞在“病民”的问题上就解释的更为详细，他在《江湖奇闻杜骗新书》中说道：“朝廷往往听言利之臣，命太监四出抽分，名为征商抑末以重农本，实则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者受其害。利民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44]因为商税重，商人必定加价卖货，其实就是将商税负担部分的转嫁给购买者，购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商税重导致商贾利薄，购入原产地的产品数量减少，生产者只能降价销售，因此生产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徐恪认为“生财本自有道，取民在于有制，人君不患财用之不足，而患用财之不节，取民之无制也”。只有“财用有节”，才能“举天下商民皆蒙惠矣”，他提出商亦是民，轻征商税就是惠民仁政。[45]张居正对商税与社会经济的认识较一般世人深刻一些。他曾称：“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46]他反对重征商人，征商必须经常权衡“商农之势”而为之，从农商互相依存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征商税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他抛弃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强调农商之间相互掣肘的关系，并支持轻商税以惠农，进而惠及国本。在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明代许多观点已经超出前代，认识上较为深刻，但是这种认识依然是从维护封建王朝的角度出发，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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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是传统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交汇碰撞的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发育、商人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较以往社会有了很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商税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在当时的经济思想领域中，丘浚、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征商纳税提出了一些较前代更为详细、丰富和具体的看法。总的来说，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展开，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征税方式与商人管理、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p>
<p>　　【关键词】商税；税收；明代</p>
<p>　　【作者简介】李博，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450052）。</p>
<p>　　【原文出处】《中州学刊》（郑州）。2012.2.142—147</p>
<p>　　随着明代商贸的发展，商税问题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丘浚、王夫之等经济思想领域的探索者纷纷对征商纳税提出一系列较前代更为详细和具体的看法，本文拟就明代商税思想作一初步探讨。</p>
<p>　　<strong>一、明代商税征收状况</strong></p>
<p>　　商税的规范称谓应为“商品和服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课征的税收。[1]明代商税的范围要小许多，主要指“关市之赋”，即丘浚所言“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2]。关税主要是指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是指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工关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商客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税率为十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不等。钞关税是商品货物在流通过程中，以钱钞缴纳的流通税，如明初的临清、北新两关不仅征收船钱，而且对船上的货物征收货税。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塌房税在朱元璋称吴王时就已经征收，原名官店钱。门摊税是全国各主要城镇对市肆各色门摊征收定额税。此外，明初开征的酒醋税、渔课、房地契税等税种一直存在，以后又相继增加牙税、过桥税、车马税、香税、油布税等。总之，随着明朝历代帝王的增税，商税的名目也越来越多。</p>
<p>　　明初，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3]洪武以后，封建官府的税关增设渐多，征税的“定法”不被遵行。中晚期以后，随着明朝财政亏空的日益加重，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以致“数激民变”。[4]例如，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间(1597-1600)，有关部门在对临清、九江、河西务等税关进行核查时发现，因为税使的横征暴敛，临清关往年客商由38人降至2人，河西务布店由160余家降为30余家，缎店、杂货店等关门数量均在2/3左右。[5]明代商税管理的弊端激化了新兴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国用大计。针对当时的状况，一些有识之士就商税问题提出了较前代更详细、明确并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p>
<p>　　<strong>二、明代商税思想</strong></p>
<p>　　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此外，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p>
<p>　　（一）对开征商税合理性的讨论</p>
<p>　　支持“关市不征”的有丘浚、伍袁萃等人，赞同征商观点的有王夫之等人。</p>
<p>　　丘浚主张沿袭古人之礼，拥护“关市不征”。他认为古代对“市肆”采取租税制度是“抑商之政”。古人立关市之本意是“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也”。即古代设关市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商贾，部分的征税也是以“抑商”为目的，并非为了获利。而“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但丘浚的“关市不征”并非是彻底的、完全的不征，“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6]认为不应该征商的还有伍袁萃，他称：“征商，前代亦有之，然实衰世苟且之政，圣王之世无闻焉。顷有小人言利之术中，而榷竖偏天下矣，皆扁其驻扎处日（皇店）。咦，皇字岂可加于店字之上耶！堂堂天朝，乃效市井商贾开店列肆耶？书之史册，贻笑千古矣。”[7]</p>
<p>　　他对征商持有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是只有到了王朝末世，帝王听信小人谗言才会作出的苟且之政，同时他还对以皇店为名腹削盘剥商人表示了极度的不满。</p>
<p>　　王夫之有着传统的抑商态度，他认为“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极者……夷狄资商贾之利，商贾恃夷狄而骄，而人道几于永灭”；“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因此，他在其著作中崇尚刘邦“困辱商人”的观点，并认为“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制”。[8]同时，他又承认商贾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包括商人）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不论客户、土著、佃耕、自耕、工商、游食，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9]。王夫之抛弃了传统的农业单一税的思想，坚持商税是正当的财政收入，不仅应当纳税，而且一些“不劳而多获”的商品还应当缴纳更重的赋税。他还强调国家军队的支出应由商税中来。他曾在《噩梦》中说：“且如周制，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是军器皮作火器各局之费，应责之於商贾也无疑。”[10]马卿从重农抑商的角度解释征商是符合上古先哲王法的，他称“及照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正古先哲王念民之依，贵五谷而贱金玉之意，诚良法也，故市廛之征，王法不废”。根据当时国库空虚的情况，又认为征收商税“可以济公用而宽民力”。他又说道：“今前银支费巳尽，高墙之供决不可缺，而民力巳竭，实为不堪，夫征商之余利，与浚民之脂膏，利害相去远矣。”为征商合理性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随后，又建议“且天下商贩往来南北者，皆经临清等处征税，何独循淮而西之商经正阳者，乃得不税，亦为不均”，以均商税为理由，开设正阳税关。[11]</p>
<p>　　到了明朝中后期，作为地方收入的商税已经成为某些固定财政支出项目的来源，如对海商的征税则用于海防军事支出。许孚远在《疏通海禁疏》中指出：“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12]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称：“两淮岁课百余万，安所取之？取之商也。”对商人“若束缚之，急使之，一无所顾，今天下安得岁增民间百余万粟，输九边以为兵食者乎”。[13]</p>
<p>　　在肯定商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的同时，已经完全承认国家征商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收的商税在国家财政方面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肯定“征商”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p>
<p>　　总之，具有传统思想的丘浚、王夫之等人虽有着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但面对当时工商业蓬勃发展的状况，也不得不在征商问题上作出让步。而顾炎武、许孚远、马卿等人则坚决支持征收商税，其中有些人巧妙地避开商本与农本的争论，从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谈及，侧面肯定征商的积极意义。</p>
<p>　　（二）对当时征商税现状及制度的探讨</p>
<p>　　史玄在《旧京遗事》中对征税有这样的描述：“京师九门，皆有税课……各门课钱，俱有小内使，经管收纳。凡男子囊襆骑驴，例须有课，轮车则计囊襆所少，以为算榷。至于菜茹入城，乡民亦须于鬓边插钱二文，以凭经税小内使，径行摘之，彼此不须相问，甚可粲也。鸡豚必察，不知何年经始厉阶，今遂为司农正赋耳。又长安大城内宰猪，例于诸门外屠割，入城每猪税钱二十五文。终朝之人，坊巷间民，暗计用猪多少，以占市事。”[14]商税征收得如此细致，以至于达到了无所不征的地步。征收对象广泛，征收管理又杂乱无章。因此，黄仁宇称“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都没有统一到一起”[15]。这样的税收制度为各级官员贪污腐败提供了土壤，商贾偷税漏税问题也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状况，当时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p>
<p>　　1.反对重复征税</p>
<p>　　明太祖对重复征商有明确的态度，他曾在《大诰三编》中的《巡阑害民》条内，明确要求商税要“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16]。明初，解缙对“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17]的重复征课就表示不满。萧彦也曾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出店有正税。张家湾发卖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18]他认为商人面对如此之多的频繁征税，已经不负重荷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19]。梅国祯就北方关塞因重复征收商税导致商人往来日渐稀少一事，曾上书恳请轻征乃至取消商税，他称北方边塞地区互市商品如“段布、狐皮，一切杂货，来自苏杭湖广，由临清以致天津芦沟通湾，其税不知凡几，及至市口又重税之”，富商大贾因其利薄不肯来此交易，那些谋生的小本商人“权其资债子母僦质聚粮之费，与夫涉历关津阅课之征”，[20]所余无几。王纪在其《请豁重迭小税疏》中就具体问题建议取消重复征税的关口，称二贤祠至临清止一百余里，临清税后至二贤祠仍需再税，因此，“二贤祠税银委系零星重迭”，“且思本府原有天津大税，单桥正零星重迭之小税也”。[21]徐恪也在其《修政弭灾疏》中列举“且以大江一带言之，荆州有抽分厂，芜湖又有抽分厂，各该委官”。入山经营的商人将竹木编成簰筏顺江而下，“簰行数千里之间，已二次抽之”，“怨声载路”，并指出“朝廷自行增税，而榷使之橐岂能屡空”是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源，“商之所以愈困也”。[22]</p>
<p>　　大多数反对频繁征税观点都是以坐商重复征收货物出入店税、行商重复征收关税和市税为出发点讨论的。与之不同的是，丘浚从对物征税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一种产品应该只征一次税，对已经征收过的产品的衍生品不应当重复征收。他称：“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税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他又以酒税为例，“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纯以酿酒又税之，用米与糟又税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纳也”。“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重复征税“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不独非王政，已非天理也”。[23]初看丘浚的观点较为新颖，实则不符合现代商税的理念，他混淆了“商品”、“产品”两个概念，但是丘浚的观点也反映出当时频繁重复征商的状况和商人对征税负担过重的呼声。无论如何，相比于同时代的经济思想领域的其他观点，丘浚无疑是特立独行的一类，他的思想闪烁着理性的光芒。</p>
<p>　　2.防止匿税的措施</p>
<p>　　对商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防止逃税、匿税，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明代，部分商人唯利是图，以各种方式隐匿偷漏商税的现象与前代无异。针对此情况，永乐时期巡按山东监察御史陈济就曾建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往来之所聚。今建都北京，而四方百货倍于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闸一年，以为定额，庶无侵欺之弊。”[24]王世茂也认为商人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有偷税、漏税的动机。他称：“今某惟知孜孜为利，罔知琐琐取灾，货富于箱，不行明执，价高十倍，辄自潜藏。巧言阳诱乎官司，密约阴连乎牙侩。遂肆欺公之计，不从抑末之行。真类贾胡之愚，纵刻身而莫惜，何止大夫之贱，亟登垄以堪羞。”并提出了惩治的办法，“物听官收，且遗一千之入，罪从律断，宜加五十之笞”。[25]当时封建官府表面上还在遵循《大明会典》中的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人官。”[26]显然，王世茂提出的办法就是用重典震慑不法商人。</p>
<p>　　正统年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曾上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又有新开铺店并卖酒醋之家，未经取勘，分毫无税。以此征敛不均，民甚不便。”[27]他建议重新勘合征税的商户，防止部分新增商户逃税。何良俊在讨论门摊商税时担心商贾隐匿财产，为此他提出“邻里互保、处罚连带”的制度，即“稍仿古保甲之法，里巷之中，每十家编作一甲，其中推一富寔之家，定为甲长，房屋之数，即令甲长勘寔报官，如有隐漏，十家之中，互相查覆，若更不实，房产人官十家一体治罪”。[28]</p>
<p>　　显然，人们对商人匿税问题的关注说明了当时偷税漏税问题之严重。现在看来，明代封建官府行政能力的缺失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纵观明代士子们对此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无非是加强管理、加重惩戒。然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封建官府对匿税商户的审计职能尚不完备，因此那些防止匿税的方法显然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p>
<p>　　3.对定额商税的异议</p>
<p>　　在中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定额税被认为是公平税收的方法。但是，普遍而无差别的定额商税，必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缺失。当商税总额较少时，问题尚不明显，随着商贸总量的增长，征收定额商税无疑是增加了贫民的相对负担，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失当。自明初就有很多官员对定额商税持有不同意见。到永乐时，解缙就指出不顾商贾经营的盈亏兴废实行税有定额，“民必受害”。他称：“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29]定额征收商税给不法者以舞弊的机会，守法纳税人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害，故其主张征商税应当“随时多少，从实征收”。[30]这是对北宋初年规定的商税定额制度明确表示出反对意见，但解缙并没有对如何按照“随时多少”征税提出更详细的征收办法。可见，解缙的观点是根据商人获利的多少征收差别税。</p>
<p>　　至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上书呼吁：“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盖取之富商者，不过割其羡余，征之微末者，则如腹其膏脂。”并提出对商贾中典当、高利贷等行业应收取高额商税，对于贫民则应收取少量税款乃至免收其税，他称：“商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贿而得轻。至于小民负担之微，市饼、卖浆、稀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31]沈季文的观点是根据行业利润的多寡征收差别税。陈衍则认为应当征收商品差别税。他认为对酒征税不应等同于征粮食税，“征税之法，什一之外，惟榷酤为最善”。对酒限制生产并征严税有三利：“农不钟秫，则黍麦多收”，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可以减少酗酒人数，“四民得免废业，君子亦不至败度”；增酒税即便抬高酒价，但“无损良民”。[32]他还指出酒、茶消费人群皆是富裕殷实的家庭，通过抬高税费而升高的价格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收入，也不会影响酒商的利润。换言之，酒茶等商品主要由中等以上家庭消费，且在价格略微升高的情况下需求变化不大，对此种商品征税，不影响消费能力；反之，如果对粮食等贫民必须消费的商品提高税率导致物价上涨，反而会“殃及细民”，有违公平。</p>
<p>　　弘治十五年时已经有过实行差别商税的实践经验，当时“张家湾住人蒋松，又因贫富不均，告蒙巡抚洪都御史照依门面房屋间架分为四等，照旧例差等出银，每年上户每间出银二钱，中户出银一钱五分，下户出银一钱，下下户出银五分”[33]。何良俊为筹备军费，曾主张征收门摊商税，并扩大了征税范围，认为不能“止税店面”，“当并及房室，每房一间，一年止可税银一分……大率以中户论之，有房二十间，岁输银二钱耳，亦不为病”。[34]这种依纳税人的房屋间架多少估计应征额度，类似于近代财产税的估算征收法，以估算房屋数量代替财产总量，并以此作为差别征税的依据。这种方法虽没有稽查等复杂手续与过程，但是容易发生任意估计现象，常有遗漏，且会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不能算得上是一种成熟的征税方式。但结合当时明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低收入者对按资征税的诉求。</p>
<p>　　当时社会上对定额商税的否定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以及商贾对改变征税方式、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呼声。此外，在这一时期商税思想中一些独特的视角，如采取行业差别税制、商品差别税制、按财产多寡或利润高低确定征税额度等，已经带有近代商税的特征，为清以后商税思想奠定了基础。</p>
<p>　　4.对开征海上贸易税的观点</p>
<p>　　明初，对外贸易尚依附于朝贡，且总量极少。面对如此少量的对外贸易税，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不以为然，如永乐帝曾说过如此的话：“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而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35]既然征也收不上多少钱，那就不征也罢。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繁荣，海上贸易日渐频繁，对外贸易税就逐渐显现出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尤其是海禁之后直至明朝灭亡，在是否开征海上贸易税的问题上，就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巡江御史冯璋认为：“若贪顾目前，一旦开税，华夷无限，山海路通，此往彼来，略无禁阻……万一乘机生事，扰乱地方。”即便是开禁征税，还会有“奸猾商人，将带中土丝绵、段布、磁、铁贵货到彼番国，不换货物，止卖金银。回还之时，将船烧煅，潜地逃归；徒有开税之名而终无可税之实，势所难禁者也”。此外，顽民、势宗私自进行贸易逃脱税收管理，也“不过治以笞杖之罪而已”，因此开征海上贸易税“不当为一时之权宜，以贪小利”。[36]</p>
<p>　　与之相反，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维护商人利益之人往往赞同开禁。丘浚偏重于自由贸易，他曾建议让人民自行造船从事一般商品的海外贸易，官府按照一定百分比抽取实物税，这样可以“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帮之助，是亦足国之一端”[37]。这种令私商自行出资经营并以一般进出口商品为主的贸易政策，已较接近国际贸易的正轨道。</p>
<p>　　万历年间，以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的许孚远曾称：“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若奉禁无征，军需缺乏，势必重敛于民，民穷财尽，势难取给。”但是他也意识到沿海商民可能会借开禁向境外偷运违禁商品硝黄，提出“里邻保结，委官盘验”方法用以杜绝违禁贸易。[38]总之，他认为不能因此而禁绝商路，不然就是因噎废食。如果说丘浚的观点尚且是主张利用榷征商税的办法管理对外贸易，许孚远的观点就更进一步，他对比了禁海、开禁的双方利害，主张征收海上贸易税用于补贴本应该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军需，这相比于提高国民的常赋对国家本身的损害要小。万历二十一年，巡按福建陈子贞对开征海上贸易税也持有赞同观点，商税“额饷二万，计岁取盈，又可充吾军实之需，是其利不独在民，而且在官也”[39]。因为陈子贞为地方官员，又担负福建沿海边境安全之责，其赞同征海贸商税的观点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p>
<p>　　明后期对开征对外贸易税的争论，一方面显示出当时海上贸易税的巨大利益，使得统治阶级已无法忽视海贸商税对国家财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凸现出明朝中央财政的极度匮乏。</p>
<p>　　（三）对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p>
<p>　　随着明王朝对商税征收的重视，商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逐渐展现，一些有远见的人士在对商税问题的探寻过程中，渐渐拨开迷雾，一步步接近商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起初明太祖并不认为商税与封建社会矛盾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商税征收、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仅被视为是奸臣贪官的聚敛。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曾谕户部日：“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40]从皇家的角度看来，当时商税问题的症结在于奸臣聚敛，只要罢黜琐细商税就可以避免商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p>
<p>　　随着商品贸易的繁荣，商税问题被人们重新审视。王纪称：“税繁则商困，商困则来者稀。”[41]提出商税与商业贸易之间的直接关系。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京河道御史邹霶上书反对重复征收钞关税，“旧制抽分，惟于两京附近，自工部郎中蔡志清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而实病民……商旅何以堪之”[42]。他指的利国主要是指增钞关税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财政税收利益。邹霶处于明王朝的前期，正是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尚不突出，虽然其能认识到征商不当会导致“病民”，但尚未看到“病民”与“病国”之间的关系。赵世卿进一步将商税与国家财用问题相关联，认为商税征收应当处于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商税过高则病商，过低不能充实国家财用，因此主张“国家置立钞关，仿古讥市征商之法。下不病商，上籍裕国，内供赏赉，外济边疆，法至善也”。他指出：“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多之于此，必损之于彼。”对商人的横征暴敛“不惟病民，抑且病国”。[43]张应俞在“病民”的问题上就解释的更为详细，他在《江湖奇闻杜骗新书》中说道：“朝廷往往听言利之臣，命太监四出抽分，名为征商抑末以重农本，实则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者受其害。利民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44]因为商税重，商人必定加价卖货，其实就是将商税负担部分的转嫁给购买者，购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商税重导致商贾利薄，购入原产地的产品数量减少，生产者只能降价销售，因此生产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徐恪认为“生财本自有道，取民在于有制，人君不患财用之不足，而患用财之不节，取民之无制也”。只有“财用有节”，才能“举天下商民皆蒙惠矣”，他提出商亦是民，轻征商税就是惠民仁政。[45]张居正对商税与社会经济的认识较一般世人深刻一些。他曾称：“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46]他反对重征商人，征商必须经常权衡“商农之势”而为之，从农商互相依存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征商税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他抛弃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强调农商之间相互掣肘的关系，并支持轻商税以惠农，进而惠及国本。在商税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明代许多观点已经超出前代，认识上较为深刻，但是这种认识依然是从维护封建王朝的角度出发，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已。</p>
<p>　　<strong>三、结语</strong></p>
<p>　　经济思想的演变，一方面受前代经济思想遗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历史环境所左右。明朝正处于古代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类思潮不断涌现，尤其是在新的阶级关系的基础上，伴随着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传统观点和代表新兴阶级的思想在明代商税思想领域展现出一定程度的交锋与融合，并逐渐影响着当时社会思潮的流向，这不仅是社会经济构成变迁在思想层面的表现，更体现出拥有话语权的群体构成的变化。纵观明代的商税之议，议题主要是轻税。商业的高度发达是统治阶级不断增加商税的诱因，而商税的增加也引发了社会底层商民的广泛不满。一部分人从维护商贾利益的角度出发，成为呼吁合理商税的代言人。其中，有不少堪称是经典论断，如王夫之的“人各效其所能”原则、张居正“厚商以利农”的主张等，都是古代商税思想领域中不可多得的思想火花。</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2页。</p>
<p>[2][6][2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三十，《征榷之课》，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74、276页。</p>
<p>[3][4]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238、247页。</p>
<p>[5]赵世卿：《三争店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4465页。</p>
<p>[7]伍袁萃：《漫录评正》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65页。</p>
<p>[8][9]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船山全书》，岳麓书社，I988年，第432、441页。</p>
<p>[10]王夫之著，王伯祥点校：《噩梦》，《中华书局》，2009年，第153页。</p>
<p>[11]马卿：《查复钞关预处供给高墙疏》，《明经世文编》卷一百六十九，中华书局，1962年，第1725页。</p>
<p>[12]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2页。</p>
<p>[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引自叶坦《中日商品经济思想比较研究》，《河北学刊》，2005年第5期。</p>
<p>[14]史玄：《旧京遗事》，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78页。</p>
<p>[15]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7年，第328页。</p>
<p>[16]《全明文》卷三O《大诰三编》，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2页。</p>
<p>[17]解缙：《谢文毅公文集》，《明经世文编》卷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6页。</p>
<p>[18]萧彦：《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裨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七，中华书局，1962年，第4424页。</p>
<p>[19]《明宪宗实录》卷二六j=，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4页。</p>
<p>[20]梅国祯：《请罢榷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五二，中华书局，1962年，第4969页。</p>
<p>[21]王纪：《请豁重迭小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9页。</p>
<p>[22]徐恪：《修政弭灾疏》，《明经世文编》卷八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19页。</p>
<p>[24]《太宗永乐实录》卷一二五，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46页。</p>
<p>[25]王世茂：《仕途悬镜》附《新纂合律判语》，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2页。</p>
<p>[26]《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四《匿税》（第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3页。</p>
<p>[27]《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一六九，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53页。</p>
<p>[28][34]何良俊：《与王槐野先生书》，《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四，中华书局，1962年，第2194页。</p>
<p>[29][30]解缙：《解文毅公集》，《明经世文编》卷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80页。</p>
<p>[31]《明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三四，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69页。</p>
<p>[32]陈衍：《槎上老舌》，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81页。</p>
<p>[33]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1980页。</p>
<p>[35]@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252页。</p>
<p>[36]冯璋：《通番舶议》，《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八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2966、2967页。</p>
<p>[37]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p>
<p>[38]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3页。</p>
<p>[39]《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二，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16页。</p>
<p>[40]《明太宗洪武实录》卷一三二，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44页。</p>
<p>[41]王纪：《请豁重迭小税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9页。</p>
<p>[42]《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4页。</p>
<p>[43]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4458页。</p>
<p>[44]张应俞：《江湖奇闻杜骗新书?太监烹人服精髓》，转引自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06页。</p>
<p>[45]徐恪：《修政弭灾疏》，《睨经世文编》卷八十一，中华书局，1962年，第719页。</p>
<p>[46]张居正：《张太岳集》卷八《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9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经济史》2012年第4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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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清徽商外向流动对徽州本地的负面影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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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Mar 2013 03:02:0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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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清徽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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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明清徽州在文化、教育、医学、建筑、艺术诸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离不开徽商巨额财富对徽州本地的反哺。徽州人口频繁的商业性流动、“无远不届”的活动范围以及归无定期的商旅生涯，也对徽州社会形成了诸如家庭关系嬗变、宗族组织空前强化以及贫富分化、社会风气变异等更深层次的“后院失火”式负面影响。 　　【关键词】徽商；流动；负面影响 　　【作者简介】李磊，女，安徽灵璧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安徽合肥230036)，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安徽合肥230039)。 　　【原文出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05—109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明清徽州人口流动与阶层分化研究”。 　　明清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最繁荣，同时也开始由盛转衰的时期。明代中期以后，“歙、休两邑民皆无田，而业贾遍于天下”[1]卷4，“虽士大夫之家，皆以蓄贾游于四方”[2]卷13，徽商成为徽州人口中流动性最强且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夫商人离其世守之庐墓，别其亲爱之家庭，奔走四方，靡有定处者，乃因生计所迫”[3]9；“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4]卷7；“中家而下，皆无田可业，徽人多商贾，盖其势然也”[5]江南20。地狭人稠的逼仄情势之下，徽州人口的生计来源日益依赖于经商所得。徽商的活动范围可谓“无远不届，即遐陬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6]卷4，足迹“几遍禹内”。关于徽商所占比例，则有“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7]卷25之说，甚至有“商贾十之九”[8]卷1的说法。由此，留守在徽州本地的众多商人家庭必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徽州本地的社会风气也随着经商之风盛行而面临变革，徽商衰落之后徽州地区的命运更成为学术关注点之一。 　　一、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商家庭的负面影响 　　骨肉疏离清代休宁进士汪由敦缅怀其父商人汪清臣时说：“当不孝等幼时，府君多客游日，比府君里居，不孝等又多远游。”[9]卷19徽商父子总是长期不能谋面，这成为强化亲情、家庭教育的制约因素，父子感情淡漠甚至出现隔阂也在所难免。 　　徽商外出，“遍游都会……诡而海岛，罕而沙漠”[10]-q卷一，踪迹莫定，归无定期，甚至与家人失去联系。清代黟县舒秉畿，“父游楚，十余年不归。秉畿年十五，持零丁贴，间关寻访，几遍楚疆，资斧乏绝。至常德府，遇父于旅次，问答既审，哀请父归”。[11]卷六 　　歙县胡士畿，“父廷仕，行贾湖南，久未归，其母典钗珥得银数两，给士畿徒步至山东、直隶，遍寻不见。沿途号泣……遇旧仆，引与父相见。父以功名未遂，坚不欲归，乡人感士畿之孝，群相敦劝、做助，始允之”。[12]卷八 　　婺源詹文锡“生数月，父远游不归。年十七，誓欲寻亲，历楚蜀，入滇南，终年不遇，哀号震天。……经济渡处，有往黔商船，附之，兀坐长吁。商疑问锡，告之故。商日：‘汝吾子也。’相持哭，自是偕眷属归”。[13]卷 28 　　更有甚者，多年遍寻，毫无音讯，最终只能背回父亲遗骸。明代休宁孝子吴琨，父吴纲“负气好游，苦家贫，递出递归……又转贩豫章，隆庆丁卯，又转贩关中，多折阅，音耗断绝。琨酤酒养母，间往近地，刺取父踪迹。久之……走维扬，学为小贾，思旦暮遇父”[14]卷3，“后于四川开县山中觅得遗骸，负之归”[15]卷14。 　　下面是一份立于咸丰年间的徽商遗嘱，可以看出父子多年天各一方，最终形同陌路。 　　立遗嘱父示庆和、庆松二男捧读。予生不时，家事萧条，自幼贸易龙坪，勤俭居心，无分昼夜，艰难险阻，历已备常（尝）。后命运稍顺，赤手先后创开隆泰、隆兴店业。屈指有卅年矣。纵不能争光耀祖，亦不致让居人下。……二子虽已完婚……然因食指累人有不得已而离之者乎？今予年已六旬之外，陡于二月间染病卧床，延医不效，尤幸汝母时刻照应。缕（屡）信望尔兄弟来店以将生平要务面话，不期二子安然在家，违命罔闻，实属痛恨。第念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而已。兹则病危旦夕，是以持书遗嘱，犹冀二子仰体父志，同心协力以全店业，以光前人，则予虽死亦得瞑目矣。所存店业、田地、房屋，除将店内抽出九七钱贰佰串文，归完胡敦安亲长借项，再拨汝母递年在店用钱肆拾串文，又拔长孙祠前侧边田壹坵，计实租拾壹砠外，余请族亲恃予气存，以天、地二阄品搭均匀，嗣后照阄拈管，恪遵父训，不得竞争，如违则以不孝论，是为嘱。[16]42 　　书立这份遗嘱的是一位外出三十余年的徽商，父子各居一方而隔阂颇深。父亲病重之际，屡次去信召唤两个儿子前来当面商谈分析家业，两个儿子却“安然在家，违命罔闻”。最后，“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父亲不得已而妥协。 　　“商贾之子甘其食，美其服，饰骑连辔，织陆鳞川”[17]卷4，“不知稼穑之艰难，靡不斗鸡走狗，五雉六枭，捐佩外家，拥脂中精。乐则乐矣，忧亦随之，虽有江河，漏厄难奉”。[18]卷18  徽商子弟游惰奢靡或误入歧途，与父子分离、家教疏忽不无关联。明末歙县“孙若文，父贾于外，少不更事，向佃户胡宗贤借粮。一则贪利，一则以为吾佃也，易与耳。盘算至十八两，私立契，竟卖与贤而不过税，贤亦不偿租……比文父玄龙归，而尽发其事”[19]卷9。此外，歙县“亡赖恶棍串党，置立药骰筹马局，诱人子弟倾家荡产，甚有沦为奸盗，而犯者比比”。[19]卷5 　　夫妇离别明以前，徽之人“父子袒跣膝行”[20]卷二田中，共事稼穑；明代弘治年间“妇人纺绩，男子桑蓬”[21]卷5。正德末、嘉靖初以后，“出贾既多”[21]卷s，前述自然经济景象逐渐不复常见，田野山林，多是妇孺。言及夫妻离别，最为典型的事例堪称《歙事闲谭》中摘录的．首诗及其背景故事[22]卷12。诗云：“鸳鸯溪束凫雁鹄，柔荑惯绣双双逐。几度抛针背人哭，一岁眼泪成一珠，莫爱珠多眼易枯。小时绣得合欢被，线断重缘结未解，珠累累，天涯归未归？”其诗背景：“乡邻某，娶妇，甫一月，即行贾，妇刺绣易食，以其余积，岁置一珠，用彩丝系焉，日纪岁珠。夫归，妇殁已三载，启箧得珠，已积二十余颗矣。”其人其事之凄惨，堪称徽商妇独守空房、艰难度日之典型。 　　俗语：“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恶劣的生存环境促成了徽州人的经商传统。早在东晋，“（司马）唏未败时，谦会，娼妓作新安人歌舞离别之辞，其声甚悲”。[22]卷26 　　至明中期以后，出贾更为普遍，新婚之别也更为普遍。《初刻拍案惊奇》曾描述屯溪潘甲娶滴珠为妻，“成亲两月，潘父就发作儿子道：‘如此你贪我爱，夫妻相对，白白过世不成。如何不想去做生意？’潘甲无奈与妻滴珠说了，两个哭一个不住，说了一夜话，次日潘父就逼儿子出外去了”。[23]卷32 　　在徽州，青年男子与新妇厮守而不知谋生，有悖风俗，所谓“男子冠婚后，积岁家食者，则亲友笑之”[24]江南十一。外出之后，“其数奇败折，宁终身漂泊死，羞归乡对人也”[24]江南十一，非有所成，不愿归家。 　　妇姑不睦徽俗视经商为“第一等生业”，非远出不能谋利，仰仗女妇持家。妇姑之矛盾发生后，家庭内部乏人劝解，加上封建礼教对女性，尤其是身为晚辈的女性的束缚，婆媳不和，甚至生成命案而诉诸官府之事，在所难免。兹仅选取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对歙县之记载二例[19]卷9。 　　事例一：“余万才子往山东，遗媳在家，与姑不合而缢，徽俗也。”“徐立功为妹索命”，却“意在分奁”，“败箧遗簪”，“尽归功所”。“万才虽在外，然不能训其妻，致御媳过严，稍儆。”在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徽商家庭，媳妇负气自缢，娘家人分得“败箧遗簪”，公公被县官“稍儆”，诉讼即告完结。 　　事例二：“李添弟之妻，不得于姑，姑乘添弟远出，令媒王六嫂嫁于程九。”审案知县感叹：“此徽妇之恶肠辣手也！”例中，媳妇不为婆婆所接纳，丈夫又不在家，结果被婆婆做主改嫁，殊为徽商妇之中命运悲惨者。 　　古有言：“商不亡于道，官终老于家，诚人生万幸。”[25]卷1 　　夫妻分离，本就是家庭和美的不利因素，若丈夫因经商客死他乡，身后寡妻更是命运堪忧。明代歙县洪氏夫死之后，“预治茔，誓必同穴”，姑“欲嫁之，不听。乃阴纳富人聘，至期迫之。氏日：当与夫别。造夫墓，恸哭而归。拜姑告辞，人室闭户，自经死”[26]卷114；歙县刘昌妾，名春香，“昌死，昌父欲嫁之。春香不从，自缢”[26]卷114；清代休宁程氏，夫死早寡，“翁与父母欲强嫁之，氏与父母同舟归，夜半推篷赴水死”[26]卷114。 　　妇孺艰难度日徽州贫寒人家外出经商，往往尽数携带家中资财以为盘缠或本钱，“其在籍之人，强半贫无卓锥，往往有揭其敝衣残襦，暂质升合之米，以为晨炊计者，最为可怜。然巨典高门，锱铢弗屑，于是有短押小铺，专收此等穷人微物，或以银押或以酒米押，随质随赎”。[27]卷1 　　“大富之家，日食不过一脔，贫者盂饭盘蔬而已。城市日鬻仅数猪，乡村尤俭，羊惟大祭祀用之，鸡非祀先款客罕有食者，鹅鸭则无烹之者矣。”[22]卷26 　　艰苦的日常生活中，徽州“女人犹称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针治缝纫，黟祁之俗织木棉，同巷夜从相纺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28]卷2。除了纺织，徽州妇女“亦事耕锄，工校晴雨，辛勤所得，聊给饔飧”[12]卷1，“刀耕火种，妇子苦营”[22]卷21。采茶时节，老弱妇孺更是争分夺秒，集体劳动。 　　更有甚者，辛勤劳动也时常难以维持生计之时，“场仅告涤，瓶已云空，冬月多掘蕨根以充食，至夏麦登，则……戴星负薪走市觅米，妇子忍饥以待”[13]卷3。 　　二、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州社会的负面影响 　　经商成败不同，贫富分化严重陈去病在《五石脂》中说徽州商人的营业范围以“盐、茶、木、质铺四者为大宗”。其中又以盐业经营最为突出，徽商巨富“多以此起家”[12]卷1，“而称富庶，歙为最”[29]卷5。歙县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博得乾隆皇帝由衷惊叹：“盐商之财力，伟哉！”[30]园林类徽商巨富，可见一斑。经商有盈余的那部分徽商，出于对“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信奉，往往在家乡买山置田，因此，占有田土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田主的财力。栾成显在明代黄册研究中，发现“黄册中所载这些在外生长而回乡者，多系商人身份……乃是因在外经商赚了钱，回乡‘置产’，即购买土地，而立户当差的”[31]238。且这些人户的土地购买总量相当可观，如万历天启年间，“富甲一县”的富商吴养春一家即占有黄山山地二千四百亩。 　　然而，即使在最为富庶的歙县，“业贾者什家而七，赢者什家而三”[18]卷16，能够赢利并大量置买田土的毕竟是少数。更何况在土地资源短缺的徽州山区，有买便有卖，而卖出土地的原因基本出于穷困，“或因‘里役缺银’，‘甲首正差无措’，‘钱粮紧急’；或因‘衣食不给’，‘缺谷食用’，‘日食难度’；或因‘葬父’、‘葬母’、‘出嫁’、‘娶亲’、‘病重’等急用；以及‘欠债’、‘年荒缺用’等等”[31]239。贫户无奈出卖仅有产业，商人大量购入而成为地主，高下失均之势立现。明末这种趋势更甚，“当嘉靖中年，商贾在位，货财上流，百姓嗷嗷莫必其命”[32]卷32。 　　社会风气变异，奢惰之风盛行“徽之为郡在山谷崎岖之中”[5]卷32，“芬华未染”[21]卷5。然而随着宏观社会环境和内部微观环境的共变，徽州社会风气堪比四时之节气，亦循序渐变，而追逐金钱与奢侈享受成为徽州本土社会风气渐变的重要因素，正所谓“礼仪不如文章，文章不如爵位，爵位不如金钱”[33]贞改·迂谈。万历《歙志》对徽州社会风气变迁之描述堪称典型： 　　（弘治）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诈伪未萌，讦争未起，芬华未染，靡汰未臻，此正冬至以后、春分以前之时也。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此正春分以后、夏至以前之时也。迨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贸易纷纷，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矣。于是诈伪有鬼蜮矣，讦争有戈矛矣，芬华有波流矣，靡汰有丘壑矣。此正夏至以后、秋分以前之时也。迄今三十余年，则复异矣。……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受享于身，不堪暴殄，因人作报，靡有落毛。于是鬼蜮则匿影矣，戈矛则连兵矣，波流则襄陵矣，丘壑则陆海矣。此正秋分以后、冬至以前之时也。[21]卷5 　　徽州社会风气变异，地痞无赖之流便有了滋生的土壤[34]，“游惰之子、刚愎之徒”[22]卷21 　　日多，“打行、赌博、奸淫、教唆之风日炽”[18]卷5。乾隆年间内阁学士凌如焕有言：“人所最难布置者，游惰之民耳，幼不习诗书，长不勤手足。不习诗书则不明理法，不动手足则不免饥寒。当其游惰之时，尚未至有杀人为盗之事，而赌博出其中，顽童娼妓出其中，命盗之基，实由于此。”[35]卷23。 　　贾售虚名，名腴而实瘠史料载，“予邑（歙县）编氓贾居十九，其巨者高轩驷马，俨然捂绅；次亦沃土自豪，雄资足瞻，自谓无求于人；最次亦逐什一，征贵贱，饱暖其妻孥，而优游以卒岁。”[36]徽州地区本身是一处贫瘠之地，普通农家远未脱离穷困，即使“中人之家，不惮老稚男妇，毕力胼胝，尽瘁三时，获仅为平野之半”[10]卷1；富裕者仅是以徽商为代表的经营成功者，此所谓“贾善奇赢，农工纤俭，习事粝粢之食，藜藿之羹”[12]卷1。徽州“名腴而实瘠，生齿日繁，生计日隘，细民勤其职业，为力最劳，为享最薄”[4]卷1，一般家庭“在外者苦挣，在家者勤俭，叫他吃着，尚且惜费”[19]卷5。康熙《徽州府志》的一段描述极有借鉴意义，赘录于下： 　　（徽）贾之名擅海内。然其家居也，为俭啬而务畜积。贫者日再食，富者三食，食惟癝粥，客至不为黍，家不畜乘马，不畜鹅鹜。其啬日日以甚，不及姑苏之间诸郡……而反以富名，由为贾者在外售虚名云f原注：徽人居于维扬、苏松者未尝贫，但其生平不一至故乡，而居徽地者反受富名之累，不惟贫民，并官于此土者，亦且累于地方之虚名。留心民瘼者，尚其念之)。当其出也，治装一月，三十里之外即设形容，器新服，饰冠剑，连车骑，若是者将以媒贷高赀，甚至契领官货。诸见者落落就目，徽多富贾，不知既也不能偿责，坐是蒙罪戾者比比皆是。汪京兆循曰：“徽之贾售虚名而受实祸。”其信然哉。[28]卷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要】明清徽州在文化、教育、医学、建筑、艺术诸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离不开徽商巨额财富对徽州本地的反哺。徽州人口频繁的商业性流动、“无远不届”的活动范围以及归无定期的商旅生涯，也对徽州社会形成了诸如家庭关系嬗变、宗族组织空前强化以及贫富分化、社会风气变异等更深层次的“后院失火”式负面影响。</p>
<p>　　【关键词】徽商；流动；负面影响</p>
<p>　　【作者简介】李磊，女，安徽灵璧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安徽合肥230036)，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安徽合肥230039)。</p>
<p>　　【原文出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05—109</p>
<p>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明清徽州人口流动与阶层分化研究”。</p>
<p>　　明清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最繁荣，同时也开始由盛转衰的时期。明代中期以后，“歙、休两邑民皆无田，而业贾遍于天下”[1]卷4，“虽士大夫之家，皆以蓄贾游于四方”[2]卷13，徽商成为徽州人口中流动性最强且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夫商人离其世守之庐墓，别其亲爱之家庭，奔走四方，靡有定处者，乃因生计所迫”[3]9；“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4]卷7；“中家而下，皆无田可业，徽人多商贾，盖其势然也”[5]江南20。地狭人稠的逼仄情势之下，徽州人口的生计来源日益依赖于经商所得。徽商的活动范围可谓“无远不届，即遐陬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6]卷4，足迹“几遍禹内”。关于徽商所占比例，则有“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7]卷25之说，甚至有“商贾十之九”[8]卷1的说法。由此，留守在徽州本地的众多商人家庭必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徽州本地的社会风气也随着经商之风盛行而面临变革，徽商衰落之后徽州地区的命运更成为学术关注点之一。</p>
<p>　　<strong>一、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商家庭的负面影响</strong></p>
<p>　　骨肉疏离清代休宁进士汪由敦缅怀其父商人汪清臣时说：“当不孝等幼时，府君多客游日，比府君里居，不孝等又多远游。”[9]卷19徽商父子总是长期不能谋面，这成为强化亲情、家庭教育的制约因素，父子感情淡漠甚至出现隔阂也在所难免。</p>
<p>　　徽商外出，“遍游都会……诡而海岛，罕而沙漠”[10]-q卷一，踪迹莫定，归无定期，甚至与家人失去联系。清代黟县舒秉畿，“父游楚，十余年不归。秉畿年十五，持零丁贴，间关寻访，几遍楚疆，资斧乏绝。至常德府，遇父于旅次，问答既审，哀请父归”。[11]卷六</p>
<p>　　歙县胡士畿，“父廷仕，行贾湖南，久未归，其母典钗珥得银数两，给士畿徒步至山东、直隶，遍寻不见。沿途号泣……遇旧仆，引与父相见。父以功名未遂，坚不欲归，乡人感士畿之孝，群相敦劝、做助，始允之”。[12]卷八</p>
<p>　　婺源詹文锡“生数月，父远游不归。年十七，誓欲寻亲，历楚蜀，入滇南，终年不遇，哀号震天。……经济渡处，有往黔商船，附之，兀坐长吁。商疑问锡，告之故。商日：‘汝吾子也。’相持哭，自是偕眷属归”。[13]卷 28</p>
<p>　　更有甚者，多年遍寻，毫无音讯，最终只能背回父亲遗骸。明代休宁孝子吴琨，父吴纲“负气好游，苦家贫，递出递归……又转贩豫章，隆庆丁卯，又转贩关中，多折阅，音耗断绝。琨酤酒养母，间往近地，刺取父踪迹。久之……走维扬，学为小贾，思旦暮遇父”[14]卷3，“后于四川开县山中觅得遗骸，负之归”[15]卷14。</p>
<p>　　下面是一份立于咸丰年间的徽商遗嘱，可以看出父子多年天各一方，最终形同陌路。</p>
<p>　　立遗嘱父示庆和、庆松二男捧读。予生不时，家事萧条，自幼贸易龙坪，勤俭居心，无分昼夜，艰难险阻，历已备常（尝）。后命运稍顺，赤手先后创开隆泰、隆兴店业。屈指有卅年矣。纵不能争光耀祖，亦不致让居人下。……二子虽已完婚……然因食指累人有不得已而离之者乎？今予年已六旬之外，陡于二月间染病卧床，延医不效，尤幸汝母时刻照应。缕（屡）信望尔兄弟来店以将生平要务面话，不期二子安然在家，违命罔闻，实属痛恨。第念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而已。兹则病危旦夕，是以持书遗嘱，犹冀二子仰体父志，同心协力以全店业，以光前人，则予虽死亦得瞑目矣。所存店业、田地、房屋，除将店内抽出九七钱贰佰串文，归完胡敦安亲长借项，再拨汝母递年在店用钱肆拾串文，又拔长孙祠前侧边田壹坵，计实租拾壹砠外，余请族亲恃予气存，以天、地二阄品搭均匀，嗣后照阄拈管，恪遵父训，不得竞争，如违则以不孝论，是为嘱。[16]42</p>
<p>　　书立这份遗嘱的是一位外出三十余年的徽商，父子各居一方而隔阂颇深。父亲病重之际，屡次去信召唤两个儿子前来当面商谈分析家业，两个儿子却“安然在家，违命罔闻”。最后，“宗祧事大，业裕后人，人生斯世，不过如此”，父亲不得已而妥协。</p>
<p>　　“商贾之子甘其食，美其服，饰骑连辔，织陆鳞川”[17]卷4，“不知稼穑之艰难，靡不斗鸡走狗，五雉六枭，捐佩外家，拥脂中精。乐则乐矣，忧亦随之，虽有江河，漏厄难奉”。[18]卷18  徽商子弟游惰奢靡或误入歧途，与父子分离、家教疏忽不无关联。明末歙县“孙若文，父贾于外，少不更事，向佃户胡宗贤借粮。一则贪利，一则以为吾佃也，易与耳。盘算至十八两，私立契，竟卖与贤而不过税，贤亦不偿租……比文父玄龙归，而尽发其事”[19]卷9。此外，歙县“亡赖恶棍串党，置立药骰筹马局，诱人子弟倾家荡产，甚有沦为奸盗，而犯者比比”。[19]卷5</p>
<p>　　夫妇离别明以前，徽之人“父子袒跣膝行”[20]卷二田中，共事稼穑；明代弘治年间“妇人纺绩，男子桑蓬”[21]卷5。正德末、嘉靖初以后，“出贾既多”[21]卷s，前述自然经济景象逐渐不复常见，田野山林，多是妇孺。言及夫妻离别，最为典型的事例堪称《歙事闲谭》中摘录的．首诗及其背景故事[22]卷12。诗云：“鸳鸯溪束凫雁鹄，柔荑惯绣双双逐。几度抛针背人哭，一岁眼泪成一珠，莫爱珠多眼易枯。小时绣得合欢被，线断重缘结未解，珠累累，天涯归未归？”其诗背景：“乡邻某，娶妇，甫一月，即行贾，妇刺绣易食，以其余积，岁置一珠，用彩丝系焉，日纪岁珠。夫归，妇殁已三载，启箧得珠，已积二十余颗矣。”其人其事之凄惨，堪称徽商妇独守空房、艰难度日之典型。</p>
<p>　　俗语：“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恶劣的生存环境促成了徽州人的经商传统。早在东晋，“（司马）唏未败时，谦会，娼妓作新安人歌舞离别之辞，其声甚悲”。[22]卷26</p>
<p>　　至明中期以后，出贾更为普遍，新婚之别也更为普遍。《初刻拍案惊奇》曾描述屯溪潘甲娶滴珠为妻，“成亲两月，潘父就发作儿子道：‘如此你贪我爱，夫妻相对，白白过世不成。如何不想去做生意？’潘甲无奈与妻滴珠说了，两个哭一个不住，说了一夜话，次日潘父就逼儿子出外去了”。[23]卷32</p>
<p>　　在徽州，青年男子与新妇厮守而不知谋生，有悖风俗，所谓“男子冠婚后，积岁家食者，则亲友笑之”[24]江南十一。外出之后，“其数奇败折，宁终身漂泊死，羞归乡对人也”[24]江南十一，非有所成，不愿归家。</p>
<p>　　妇姑不睦徽俗视经商为“第一等生业”，非远出不能谋利，仰仗女妇持家。妇姑之矛盾发生后，家庭内部乏人劝解，加上封建礼教对女性，尤其是身为晚辈的女性的束缚，婆媳不和，甚至生成命案而诉诸官府之事，在所难免。兹仅选取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对歙县之记载二例[19]卷9。</p>
<p>　　事例一：“余万才子往山东，遗媳在家，与姑不合而缢，徽俗也。”“徐立功为妹索命”，却“意在分奁”，“败箧遗簪”，“尽归功所”。“万才虽在外，然不能训其妻，致御媳过严，稍儆。”在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徽商家庭，媳妇负气自缢，娘家人分得“败箧遗簪”，公公被县官“稍儆”，诉讼即告完结。</p>
<p>　　事例二：“李添弟之妻，不得于姑，姑乘添弟远出，令媒王六嫂嫁于程九。”审案知县感叹：“此徽妇之恶肠辣手也！”例中，媳妇不为婆婆所接纳，丈夫又不在家，结果被婆婆做主改嫁，殊为徽商妇之中命运悲惨者。</p>
<p>　　古有言：“商不亡于道，官终老于家，诚人生万幸。”[25]卷1</p>
<p>　　夫妻分离，本就是家庭和美的不利因素，若丈夫因经商客死他乡，身后寡妻更是命运堪忧。明代歙县洪氏夫死之后，“预治茔，誓必同穴”，姑“欲嫁之，不听。乃阴纳富人聘，至期迫之。氏日：当与夫别。造夫墓，恸哭而归。拜姑告辞，人室闭户，自经死”[26]卷114；歙县刘昌妾，名春香，“昌死，昌父欲嫁之。春香不从，自缢”[26]卷114；清代休宁程氏，夫死早寡，“翁与父母欲强嫁之，氏与父母同舟归，夜半推篷赴水死”[26]卷114。</p>
<p>　　妇孺艰难度日徽州贫寒人家外出经商，往往尽数携带家中资财以为盘缠或本钱，“其在籍之人，强半贫无卓锥，往往有揭其敝衣残襦，暂质升合之米，以为晨炊计者，最为可怜。然巨典高门，锱铢弗屑，于是有短押小铺，专收此等穷人微物，或以银押或以酒米押，随质随赎”。[27]卷1</p>
<p>　　“大富之家，日食不过一脔，贫者盂饭盘蔬而已。城市日鬻仅数猪，乡村尤俭，羊惟大祭祀用之，鸡非祀先款客罕有食者，鹅鸭则无烹之者矣。”[22]卷26</p>
<p>　　艰苦的日常生活中，徽州“女人犹称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针治缝纫，黟祁之俗织木棉，同巷夜从相纺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28]卷2。除了纺织，徽州妇女“亦事耕锄，工校晴雨，辛勤所得，聊给饔飧”[12]卷1，“刀耕火种，妇子苦营”[22]卷21。采茶时节，老弱妇孺更是争分夺秒，集体劳动。</p>
<p>　　更有甚者，辛勤劳动也时常难以维持生计之时，“场仅告涤，瓶已云空，冬月多掘蕨根以充食，至夏麦登，则……戴星负薪走市觅米，妇子忍饥以待”[13]卷3。</p>
<p>　　<strong>二、人口外向流动对徽州社会的负面影响</strong></p>
<p>　　经商成败不同，贫富分化严重陈去病在《五石脂》中说徽州商人的营业范围以“盐、茶、木、质铺四者为大宗”。其中又以盐业经营最为突出，徽商巨富“多以此起家”[12]卷1，“而称富庶，歙为最”[29]卷5。歙县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博得乾隆皇帝由衷惊叹：“盐商之财力，伟哉！”[30]园林类徽商巨富，可见一斑。经商有盈余的那部分徽商，出于对“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信奉，往往在家乡买山置田，因此，占有田土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田主的财力。栾成显在明代黄册研究中，发现“黄册中所载这些在外生长而回乡者，多系商人身份……乃是因在外经商赚了钱，回乡‘置产’，即购买土地，而立户当差的”[31]238。且这些人户的土地购买总量相当可观，如万历天启年间，“富甲一县”的富商吴养春一家即占有黄山山地二千四百亩。</p>
<p>　　然而，即使在最为富庶的歙县，“业贾者什家而七，赢者什家而三”[18]卷16，能够赢利并大量置买田土的毕竟是少数。更何况在土地资源短缺的徽州山区，有买便有卖，而卖出土地的原因基本出于穷困，“或因‘里役缺银’，‘甲首正差无措’，‘钱粮紧急’；或因‘衣食不给’，‘缺谷食用’，‘日食难度’；或因‘葬父’、‘葬母’、‘出嫁’、‘娶亲’、‘病重’等急用；以及‘欠债’、‘年荒缺用’等等”[31]239。贫户无奈出卖仅有产业，商人大量购入而成为地主，高下失均之势立现。明末这种趋势更甚，“当嘉靖中年，商贾在位，货财上流，百姓嗷嗷莫必其命”[32]卷32。</p>
<p>　　社会风气变异，奢惰之风盛行“徽之为郡在山谷崎岖之中”[5]卷32，“芬华未染”[21]卷5。然而随着宏观社会环境和内部微观环境的共变，徽州社会风气堪比四时之节气，亦循序渐变，而追逐金钱与奢侈享受成为徽州本土社会风气渐变的重要因素，正所谓“礼仪不如文章，文章不如爵位，爵位不如金钱”[33]贞改·迂谈。万历《歙志》对徽州社会风气变迁之描述堪称典型：</p>
<p>　　（弘治）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诈伪未萌，讦争未起，芬华未染，靡汰未臻，此正冬至以后、春分以前之时也。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此正春分以后、夏至以前之时也。迨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贸易纷纷，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矣。于是诈伪有鬼蜮矣，讦争有戈矛矣，芬华有波流矣，靡汰有丘壑矣。此正夏至以后、秋分以前之时也。迄今三十余年，则复异矣。……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受享于身，不堪暴殄，因人作报，靡有落毛。于是鬼蜮则匿影矣，戈矛则连兵矣，波流则襄陵矣，丘壑则陆海矣。此正秋分以后、冬至以前之时也。[21]卷5</p>
<p>　　徽州社会风气变异，地痞无赖之流便有了滋生的土壤[34]，“游惰之子、刚愎之徒”[22]卷21</p>
<p>　　日多，“打行、赌博、奸淫、教唆之风日炽”[18]卷5。乾隆年间内阁学士凌如焕有言：“人所最难布置者，游惰之民耳，幼不习诗书，长不勤手足。不习诗书则不明理法，不动手足则不免饥寒。当其游惰之时，尚未至有杀人为盗之事，而赌博出其中，顽童娼妓出其中，命盗之基，实由于此。”[35]卷23。</p>
<p>　　贾售虚名，名腴而实瘠史料载，“予邑（歙县）编氓贾居十九，其巨者高轩驷马，俨然捂绅；次亦沃土自豪，雄资足瞻，自谓无求于人；最次亦逐什一，征贵贱，饱暖其妻孥，而优游以卒岁。”[36]徽州地区本身是一处贫瘠之地，普通农家远未脱离穷困，即使“中人之家，不惮老稚男妇，毕力胼胝，尽瘁三时，获仅为平野之半”[10]卷1；富裕者仅是以徽商为代表的经营成功者，此所谓“贾善奇赢，农工纤俭，习事粝粢之食，藜藿之羹”[12]卷1。徽州“名腴而实瘠，生齿日繁，生计日隘，细民勤其职业，为力最劳，为享最薄”[4]卷1，一般家庭“在外者苦挣，在家者勤俭，叫他吃着，尚且惜费”[19]卷5。康熙《徽州府志》的一段描述极有借鉴意义，赘录于下：</p>
<p>　　（徽）贾之名擅海内。然其家居也，为俭啬而务畜积。贫者日再食，富者三食，食惟癝粥，客至不为黍，家不畜乘马，不畜鹅鹜。其啬日日以甚，不及姑苏之间诸郡……而反以富名，由为贾者在外售虚名云f原注：徽人居于维扬、苏松者未尝贫，但其生平不一至故乡，而居徽地者反受富名之累，不惟贫民，并官于此土者，亦且累于地方之虚名。留心民瘼者，尚其念之)。当其出也，治装一月，三十里之外即设形容，器新服，饰冠剑，连车骑，若是者将以媒贷高赀，甚至契领官货。诸见者落落就目，徽多富贾，不知既也不能偿责，坐是蒙罪戾者比比皆是。汪京兆循曰：“徽之贾售虚名而受实祸。”其信然哉。[28]卷2</p>
<p>　　“居外者奢，而处内者俭”[19]卷8  的实际生活状态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某些徽商进行奢侈性消费实为“贾竖子”[i8]卷67  自卑心理作祟而做出的装点门面之举。</p>
<p>　　况且，“徽民有资产者，多商于外”[27]卷1，“居于维扬、苏松者未尝贫，但其生平不一至故乡”，“其所蓄聚则十一在内，十九在外”，故而造成“本州如洗”[37]卷61、“名腴而实瘠”[10]卷1  的事实。</p>
<p>　　<strong>三、结语</strong></p>
<p>　　柏杨在《中国人史纲》中把明朝称为“一个暮气日增的时代”[38]719，在西方世界开始文艺复兴，在自由与开拓之路上跨步前进之时，“中国人仍被酱在大黑暗时代”[38]740，“中国社会的停滞性质已经形成”[38]719，“开始遥远的落在欧洲之后”[38]740，而且直到“十八世纪之前中国社会在本质上和结构上，变化很少”[38]879。徽商兴盛于明代中叶以后，于清末渐趋衰落，即所谓“明末徽最富厚，遭兵火之余，渐遂萧条，今乃不及前之十一矣”[28]卷2。清政府对盐法的改革、外来商品的竞争、新兴的闽、粤、浙等商帮的冲击以及咸同兵燹的破坏等因素，都将徽州商帮推向衰落的境地。这也是徽商作为封建社会经济的产物而未能适应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结果。</p>
<p>　　尽管徽商创造的巨额财富曾部分回流到徽州本土，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但辗转于全国各地的一支庞大的商人队伍，必然也造就了徽州本土另一支庞大的队伍——那就是众多残缺的商人家庭。这虽与当今的农村留守家庭问题不可同日而语，但也不乏相似之处。但凡有点能力的男子都踏上旅途，留给徽州大地的是无数双盼归的眼睛，这已经成为当时徽州许多社会问题的诱发根源之一。“妇持家政，以男仆人室为嫌疑”[27]卷12，徽州妇女一方面勤俭、贞洁，另一方面又“同性相残”，有虐婢、虐媳等悍习。明代谢肇涮在《五杂组》中说新安人“惟娶妾、宿妓、争讼则挥金如土”。《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说“徽州人有个癖性，是乌纱帽、红绣鞋，一生只这两件事不争银子”。徽商常年在外，家外有家，实为常见。清代婺源金起凤“父正室俞氏在婺，又有付（副）室周氏在维扬，归婺后，犹往来于两地”31223，像这样“两头做大”的状况也许正是徽州妇女“悍妇”、“妒妇”品质的催化剂。“美姝世不一遇，而妒妇比屋可封……江南则新安为甚”[6]卷5，只不过，在封建伦理纲常的掩盖和徽州宗族社会的维系下，“女妇之德，惟贞即可”[39]凡例，对于为外界所惊异的徽州妇女之“悍”、之“烈”，徽州人已经见惯不怪了。</p>
<p>　　与徽州的人口外流相反，淮扬、苏松、杭湖等地因城镇经济的发展而吸纳了全国大量工商业人口，徽州商人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徽之富民尽家于仪扬、苏松、淮安、芜湖、杭湖诸郡，以及江西之南昌、湖广之汉口，远如北京，亦复挈其家属而去。甚且舆其祖父骸骨葬于他乡，不稍顾惜。”[28]卷2</p>
<p>　　部分徽商已经从居无定处的流动人口转化为定居外地的移民。有学者通过对明清徽商与东南城镇二者之兴衰关系的考察，发现“徽商势力的兴起与东南城镇经济的发展演变在时间上是同步的”[40]。不容置疑的一个事实是：“无徽不成镇”，徽商和经济发达地区相互成就了对方。与此同时，反观徽州本土的状况，“高额的农民负担、大量货币和实物的外移，自大大的影响于徽州地方的人民而成为一种威胁”。[41]50</p>
<p>　　更有甚者，“随着徽商财富和资本的不断积累，江南工商业繁荣市镇的游手好闲之徒一如蚊蝇吮血般地尾随徽商，乘船溯新安江而上，来到徽商故里徽州本土，成为所谓‘流棍’，并与当地所谓‘土棍’共同使明中叶以后徽州的地痞无赖势力猖獗起来”。[42]283</p>
<p>　　在商业空前繁荣的明代后期，“巨额商人资本遭逢这样的坎坷：它促进士商渗透，提高商人地位，却不利于商人成长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刺激城市消费生活的提高，贻害商业受到当权者的掠夺；冲击礼制、侵蚀伦理道德，引发咒金思潮；它对自然经济有分解作用，但加固的趋势更为顽强”。[43]48在传统观念、地理区位以及经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下，在传统中国现代性萌生不足、走向末路的背景下，徽商的衰落几乎无可避免。</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1]金正希先生文集辑略[M]//金声．四库禁毁丛刊：第50 册，北京出版社，1998.</p>
<p>[2]归有光．震川先生集[M].四部丛刊本．</p>
<p>[3]张海鹏，王廷元．明清徽商资料选编[M].合肥：黄山书社，1985.</p>
<p>[4]康熙·休宁县志[0].康熙三十二年刻本．</p>
<p>[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M]．昆山市顾炎武研究会点校本．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p>
<p>[6]谢肇涮，五杂组[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p>
<p>[7]马步蟾，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道光徽州府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p>
<p>[8]乾隆·歙县志[0].乾隆三十六年刻本，</p>
<p>[9]汪由敦．松泉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p>
<p>[10]万历·休宁县志[0].万历三十五年刻本。</p>
<p>[11]吴甸华，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道光黟县续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p>
<p>[12]民国·歙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p>
<p>[13]光绪·婺源县志[0].光绪九年刻本．</p>
<p>[14]徐卓·休宁碎事[M].嘉庆十六年刻本，</p>
<p>[15]嘉靖·休宁县志[0].嘉靖二十七年刻本．</p>
<p>[16]刘伯山，徽州文书（第1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p>
<p>[17]张瀚，松窗梦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5．</p>
<p>[18]汪道昆．太函集[M].合肥：黄山书社，2004.</p>
<p>[19]傅岩．歙纪[M].合肥：黄山书社，2007.</p>
<p>[20]淳熙·新安志[0].光绪十四年重刻本，</p>
<p>[21]万历·歙志[o].万历三十七年刻本，</p>
<p>[22]许承尧．歙事闲谭[M].合肥：黄山书社，2001.</p>
<p>[23]凌漾初．初刻拍案惊奇[M].北京：中华书局，2009.</p>
<p>[24]顾炎武，肇域志[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p>
<p>[25]黄景昉．国史唯疑[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p>
<p>[26]嘉庆·大清一统志[M]．民国二十三年影印本．</p>
<p>[27]林云铭．挹奎楼选稿[o].康熙三十五年刻本，</p>
<p>[28]康熙·徽州府志[M].合肥：黄山书社，2010.</p>
<p>[29]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o].隆庆六年刻本．</p>
<p>[30]徐珂．清稗类钞（第l册）[z].北京：中华书局，2010.</p>
<p>[31]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
<p>[32]张居正．张太岳集[M].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4.</p>
<p>[33]佘华瑞，岩镇志草[M].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校本，2004.</p>
<p>[34]卞利，明代徽州的地痞无赖与徽州社会[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5)．</p>
<p>[35]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0].道光刻本．</p>
<p>[36]歙县·虬川黄氏宗谱[0].道光刻本．</p>
<p>[37]王世贞．弁州山人四部稿[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p>
<p>[38]柏杨．中国人史纲[M].北京：时代文艺出版社，1987.</p>
<p>[39]弘治·徽州府志[0].弘治十五年刻本．</p>
<p>[40]谢永平．明清徽商的兴起与东南城镇经济的发展[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p>
<p>[41]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p>
<p>[42]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p>
<p>[43]刘志琴，晚明史论：重新认识末世衰变[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4.</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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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琉球如何覆灭成为日本冲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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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Mar 2013 02:46:23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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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琉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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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琉球自古就是个独立国家。晚清时琉球被日本强行割占，并将其改名为“冲绳”。琉球人民对于日本人长期的血腥欺压极度反感，他们一天也没有停止过要求琉球独立的运动。 　　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琉球三国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成立了历史上的琉球国。1879年，日本增派了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镇压了琉球“藩王”，并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东京。琉球国从此变成日本政府直辖下的冲绳县。 　　日本看上了中国的藩属国琉球王国 　　据《古春风楼琐记》记载，琉球国位于福建以东的海上，《隋书》中称为“流求”，《元史》中写作“求”。据说该岛被波涛汹涌的大海包围着，最初有一对夫妇住在岛上。他们搬土运石，种草植树，繁衍后代。后来岛上的人多起来，人们就选出了第一位领袖“天帝子”。相传天帝子育有三男，长子天孙氏被立为国君，传国二十五世后被叛臣利勇所杀。后有尊敦起兵诛灭了利勇，被拥立为君，称舜天王。这一事件大约发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宋朝。元朝末年，琉球分裂为三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中山、山南和山北。其中，以中山国的势力最为强大。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琉球三国都是与日本历代政权平等交往的国家。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明政府派杨戴出使琉球三国，分别册封了三国国王。琉球三国也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 图：琉球三省三十六岛屿图 　　此后，琉球国一直按照明朝的典章制度隔年进贡，谨守臣节。明朝灭亡后，琉球继续与清政府保持了藩属关系。清军入关不久，琉球国王尚贤就派遣使者金应元前来请求册封。由于琉球使者没有携带明朝政府的册封印信，因而请封未成。此后恰逢尚贤去世，于是改由其弟尚质继续上表请封，后来琉球国王被清廷册封为琉球国中山王。康熙元年，又改封琉球国王。此后百余年，琉球不断遣使进贡，历任琉球新王即位时都要遣使请封，从未间断。 　　但是，明朝册封琉球200多年后，日本看上了琉球王国。1609年，日本军阀丰臣秀吉率军侵略朝鲜，派萨摩藩诸侯岛津氏向琉球敲诈钱财，遭到琉球国王的拒绝。岛津氏遂率军攻打琉球，俘虏了琉球国王尚宁，逼其写下誓文，每年向萨摩藩输粮8000石。日本将历史上的侵略视为“上贡”，并以此证明琉球一向是日本的“藩属”。 　　1868年，日本维新政府的“太政官令”传达到了琉球，将琉球王国置于日本鹿儿岛县的管辖之下，随后又将其改为政府直辖地。1872年10月，借明治天皇亲政之机，鹿儿岛县秉承明治政府的旨意，令琉球王子伊江等人进宫朝拜。伊江等人从鹿儿岛乘船出发，先抵达品川，后进宫朝拜。当时，琉球的贺表上写的本是“琉球国王尚泰”，而日本外务省擅自去其国号，改为“琉球尚泰”。明治天皇下诏将琉球王室“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第二年，又下诏书命琉球受内务省管辖，租税上缴大藏省，将其纳入日本内政的轨道，而这一切都没有获得琉球国的同意。 　　日本借琉球事件出兵台湾 　　就在日本加紧控制琉球的时候，“牡丹社事件”为日本人彻底占领琉球并染指台湾找到了借口。 　　1871年11月27日，66名前往中国进行朝贡和贸易的琉球人，在回国途中因遇到大风，船舶漂流到了台湾，被不明就里的台湾土著牡丹社民误认作敌人，杀死54人，另外12人被清政府护送回国。“牡丹社事件”的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子民，一方是中国藩属国的臣民，本与日本无关，但日本却蓄谋吞并琉球，并借机插手台湾。 　　1873年日本使者副岛种臣和柳原前光来到中国，他们本是来换取3年前与清政府签订的《天津修好条约》和《通商章程》文件的。但到达北京后，副岛种臣前往礼部商讨觐见同治皇帝的礼节，而副使柳原前光则前往总理衙门，拜见了办事大臣毛昶熙和董恂。他分别与两位大臣谈起了不久前发生的台湾土著杀死琉球人的事件。毛、董二人在谈话中无意流露出“杀人者皆属‘生番’，系化外之民”的意思，结果被日本人抓住了话柄，强词夺理地说这些“化外之民”不归中国政府治理，进而表示否认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为“代表”琉球出兵台湾找借口。 图：前往中国求援之琉球复国运动菁英（1896年） 　　就在清政府对日本的侵略意图疏于防范的时候，日本人的侵略行动已经开始了。日本先派海军将领桦山资纪和水野遵到台湾秘密考察，后以陆军中将西乡从道、大藏卿大隈重信为侵台军政长官，出兵台湾。此时的日本毕竟还是羽翼未丰，因此向美国寻求帮助。而刚刚从南北战争的硝烟中走出来的美国也正伺机向外发展。与日本一拍即合的美国，派遣驻厦门兼台湾领事李仙得等人为顾问，租借美国邮船“纽约号”，随同日军出兵台湾。 　　不料，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得知了此事。他担心美国卷入中日冲突会打破力量平衡，破坏英国在远东的利益，因此向美日两国政府提出了抗议。迫于英国的压力，美国只得宣告中立。但日本政府仍派兵3000人，伙同美国顾问于1874年四五月间在台湾琅峤登陆。 　　此时，清政府从威妥玛口中得知了日本侵略台湾的消息，但仍未对台湾局势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了“以夷制夷”上，寄希望于外国干涉。由于清政府的消极防御政策，日军在琅峤登陆得逞，15天后进攻了牡丹社，杀死台湾同胞30余人，并将社内房屋全部焚毁。李鸿章在相继得到英、德、美等国的报告后，才确信日本已出乎他的意料进犯台湾，遂大骂日本人背信弃义。但由于此时西北有浩罕国（今属乌兹别克斯坦）军官阿古柏侵略新疆，沙俄又乘机出兵占领伊犁，清政府无法集中精力处理日军侵台之事。因此，李鸿章决定使用和平手段处理台湾事件。不过，与以往历次与西方列强屈膝妥协的屈辱外交不同，这次使用了以武力为后盾的实力外交手腕。 　　《北京专条》给琉球亡国埋下祸根 　　1874年5月，清廷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以巡阅为名，率兵到达台湾，企图在悄无声息间解决问题。随后，清政府又派福建布政使潘协同沈葆桢处理台湾事务。沈、潘二人到达台湾后，在军事上展开了部署。此时，在台清军共有一万余人，但由于李鸿章一味力图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但使清军丧失了战略主动，而且使得日军得寸进尺，攻破了18个番社。早已到达上海的日本驻华公使柳原前光为了等待前方消息，以日本政府的台湾问题全权大臣是在台湾的西乡从道为理由，拒绝与清政府谈判。 　　其实，在台驻军良久的日军，因水土不服，经常遭受高山族同胞的突袭，伤亡已达全军的1/3。但西乡从道仍不示弱，一再宣称还要派大部队来；而李鸿章也丝毫没有退缩，宣布打算增兵两万，迫使日本不得不转向与清政府进行谈判。 　　9月1日，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来到中国。大久保利通向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和美国驻华公使忻敏求助。在他们的调停下，清政府答应给日本抚恤银10万两，在台建筑费40万两，先付10万，其余40万在12月20日日本退兵后支付。10月31日，中日双方签订了《北京专条》3条，在英国的支持下，日本敲诈清廷的阴谋得逞。但李鸿章为清政府与日本签订的《北京专条》却埋下了一个隐患，那就是，承认了日本为被杀的琉球人出兵的合理性，这就等于隐约承认了琉球是属于日本的，将琉球这个一直依仗中国扶持的小国推到了日本的魔爪之下!另一个害处则是使得西方列强更加蔑视中国，将洋务运动在列强心目中建立的自强形象损失殆尽。最大的受害者则是琉球。 　　琉球王国变成日本的冲绳县 　　《北京专条》签署后的第二年，日本派兵进驻琉球，并命令琉球尊奉日本明治年号，不再向清政府入贡。眼见形势不妙，琉球国向宗主国清政府告急，派遣尚德宏到中国求助。尚德宏到达福州后，向闽浙总督何璟和福建巡抚丁日昌说明此事，又通过他们向清廷急报。 　　但清政府根本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只是给驻日公使何如璋下了个命令，命他调查此事。实际上，当时的日本只有陆军常备军3万余人，海军4000人，军舰15艘，且多破损不能出海。虽然何如璋对此事尽心竭力，但由于清廷在对日交涉时过分注重情理，没有适时炫耀武力，反使日本摸清了清政府的懦弱本性，更变本加厉。1875年9月，日本派遣军舰侵入朝鲜领海，逼迫朝鲜政府与其在次年签署了不平等条约。日本在朝鲜尝到甜头后，便加紧“处置”始终不肯归顺的邻邦琉球。 　　1878年4月，日本政府悍然决定废琉球为郡县。虽然琉球上下并不甘心亡国，但囿于国力弱小，无力抗衡日军。日本政府令琉球国王尚泰到东京听候处置。当时他正身染重病，所以派王世子前往东京，亲自哀求日本政府暂缓国王赴日的行期，以为缓兵之计。此时的琉球一心巴望清政府能够救其出水火。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按照清政府旨意的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正式宣布改琉球为郡县，声明琉球与中国的关系由日本外务省处理，琉球终于没有逃脱被日本吞并的命运。 　　此时，身在中国的尚德宏赶紧向李鸿章呈上了一封求助信，表示日本要“灭数百年藩臣之祀”，琉球上下正是“主忧臣辱”，“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厉鬼”，恳请清政府“威惠于天下”，希望能“速赐拯援之策，立兴师问罪之师”，救琉球国于水火。但琉球问题又正好跟此时阿古柏侵扰新疆的事件碰到了一起，清廷当然无法倾注全力拯救琉球。面对尚德宏的哭泣，清政府在犹豫不决之中让日本占了先机。 图：1938年，琉球王宫前举行的空手道表演。后面的大殿是二战中被毁之前的样子。 　　但清政府毕竟不能对此袖手旁观，听任琉球灭亡。1879年3月，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到中国。在与格兰特的会谈中，李鸿章详细介绍了琉球一案的来龙去脉，并希望利用格兰特的特殊身份从中斡旋。但格兰特一直弄不懂儒家色彩浓厚的“册封”、“藩属”等概念，调停始终不得要领。在调停时，日本人拿出了清廷在《北京专条》中埋下隐患的条款，使格兰特哑口无言。 　　1879年4月，日本派出了一支由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组成的队伍，前去镇压了已有200年不设军队的琉球“藩王”，不容分说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了东京，并废除藩政改为由日本政府直辖的冲绳县。 　　日本废琉球为县后煞费苦心，极力淡化琉球人的民族意识，尤其避免“中山”的出现，企图使琉球人忘却本国历史。为了让当地人彻底忘记“中山”，日本政府将地名改为Okinawa（冲绳）。独立的琉球国就这样变成了日本的冲绳县。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琉球自古就是个独立国家。晚清时琉球被日本强行割占，并将其改名为“冲绳”。琉球人民对于日本人长期的血腥欺压极度反感，他们一天也没有停止过要求琉球独立的运动。</p>
<p>　　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琉球三国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成立了历史上的琉球国。1879年，日本增派了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镇压了琉球“藩王”，并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东京。琉球国从此变成日本政府直辖下的冲绳县。</p>
<p>　　<strong>日本看上了中国的藩属国琉球王国</strong></p>
<p>　　据《古春风楼琐记》记载，琉球国位于福建以东的海上，《隋书》中称为“流求”，《元史》中写作“求”。据说该岛被波涛汹涌的大海包围着，最初有一对夫妇住在岛上。他们搬土运石，种草植树，繁衍后代。后来岛上的人多起来，人们就选出了第一位领袖“天帝子”。相传天帝子育有三男，长子天孙氏被立为国君，传国二十五世后被叛臣利勇所杀。后有尊敦起兵诛灭了利勇，被拥立为君，称舜天王。这一事件大约发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宋朝。元朝末年，琉球分裂为三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中山、山南和山北。其中，以中山国的势力最为强大。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琉球三国都是与日本历代政权平等交往的国家。公元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明政府派杨戴出使琉球三国，分别册封了三国国王。琉球三国也明确表示向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的藩属。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050" title="20130325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25_001.jpg" alt="" width="500" height="341"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琉球三省三十六岛屿图</p>
<p>　　此后，琉球国一直按照明朝的典章制度隔年进贡，谨守臣节。明朝灭亡后，琉球继续与清政府保持了藩属关系。清军入关不久，琉球国王尚贤就派遣使者金应元前来请求册封。由于琉球使者没有携带明朝政府的册封印信，因而请封未成。此后恰逢尚贤去世，于是改由其弟尚质继续上表请封，后来琉球国王被清廷册封为琉球国中山王。康熙元年，又改封琉球国王。此后百余年，琉球不断遣使进贡，历任琉球新王即位时都要遣使请封，从未间断。</p>
<p>　　但是，明朝册封琉球200多年后，日本看上了琉球王国。1609年，日本军阀丰臣秀吉率军侵略朝鲜，派萨摩藩诸侯岛津氏向琉球敲诈钱财，遭到琉球国王的拒绝。岛津氏遂率军攻打琉球，俘虏了琉球国王尚宁，逼其写下誓文，每年向萨摩藩输粮8000石。日本将历史上的侵略视为“上贡”，并以此证明琉球一向是日本的“藩属”。</p>
<p>　　1868年，日本维新政府的“太政官令”传达到了琉球，将琉球王国置于日本鹿儿岛县的管辖之下，随后又将其改为政府直辖地。1872年10月，借明治天皇亲政之机，鹿儿岛县秉承明治政府的旨意，令琉球王子伊江等人进宫朝拜。伊江等人从鹿儿岛乘船出发，先抵达品川，后进宫朝拜。当时，琉球的贺表上写的本是“琉球国王尚泰”，而日本外务省擅自去其国号，改为“琉球尚泰”。明治天皇下诏将琉球王室“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第二年，又下诏书命琉球受内务省管辖，租税上缴大藏省，将其纳入日本内政的轨道，而这一切都没有获得琉球国的同意。</p>
<p>　　<strong>日本借琉球事件出兵台湾</strong></p>
<p>　　就在日本加紧控制琉球的时候，“牡丹社事件”为日本人彻底占领琉球并染指台湾找到了借口。</p>
<p>　　1871年11月27日，66名前往中国进行朝贡和贸易的琉球人，在回国途中因遇到大风，船舶漂流到了台湾，被不明就里的台湾土著牡丹社民误认作敌人，杀死54人，另外12人被清政府护送回国。“牡丹社事件”的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子民，一方是中国藩属国的臣民，本与日本无关，但日本却蓄谋吞并琉球，并借机插手台湾。</p>
<p>　　1873年日本使者副岛种臣和柳原前光来到中国，他们本是来换取3年前与清政府签订的《天津修好条约》和《通商章程》文件的。但到达北京后，副岛种臣前往礼部商讨觐见同治皇帝的礼节，而副使柳原前光则前往总理衙门，拜见了办事大臣毛昶熙和董恂。他分别与两位大臣谈起了不久前发生的台湾土著杀死琉球人的事件。毛、董二人在谈话中无意流露出“杀人者皆属‘生番’，系化外之民”的意思，结果被日本人抓住了话柄，强词夺理地说这些“化外之民”不归中国政府治理，进而表示否认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为“代表”琉球出兵台湾找借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051" title="20130325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25_002.jpg" alt="" width="400" height="282"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前往中国求援之琉球复国运动菁英（1896年）</p>
<p>　　就在清政府对日本的侵略意图疏于防范的时候，日本人的侵略行动已经开始了。日本先派海军将领桦山资纪和水野遵到台湾秘密考察，后以陆军中将西乡从道、大藏卿大隈重信为侵台军政长官，出兵台湾。此时的日本毕竟还是羽翼未丰，因此向美国寻求帮助。而刚刚从南北战争的硝烟中走出来的美国也正伺机向外发展。与日本一拍即合的美国，派遣驻厦门兼台湾领事李仙得等人为顾问，租借美国邮船“纽约号”，随同日军出兵台湾。</p>
<p>　　不料，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得知了此事。他担心美国卷入中日冲突会打破力量平衡，破坏英国在远东的利益，因此向美日两国政府提出了抗议。迫于英国的压力，美国只得宣告中立。但日本政府仍派兵3000人，伙同美国顾问于1874年四五月间在台湾琅峤登陆。</p>
<p>　　此时，清政府从威妥玛口中得知了日本侵略台湾的消息，但仍未对台湾局势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了“以夷制夷”上，寄希望于外国干涉。由于清政府的消极防御政策，日军在琅峤登陆得逞，15天后进攻了牡丹社，杀死台湾同胞30余人，并将社内房屋全部焚毁。李鸿章在相继得到英、德、美等国的报告后，才确信日本已出乎他的意料进犯台湾，遂大骂日本人背信弃义。但由于此时西北有浩罕国（今属乌兹别克斯坦）军官阿古柏侵略新疆，沙俄又乘机出兵占领伊犁，清政府无法集中精力处理日军侵台之事。因此，李鸿章决定使用和平手段处理台湾事件。不过，与以往历次与西方列强屈膝妥协的屈辱外交不同，这次使用了以武力为后盾的实力外交手腕。</p>
<p>　　<strong>《北京专条》给琉球亡国埋下祸根</strong></p>
<p>　　1874年5月，清廷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以巡阅为名，率兵到达台湾，企图在悄无声息间解决问题。随后，清政府又派福建布政使潘协同沈葆桢处理台湾事务。沈、潘二人到达台湾后，在军事上展开了部署。此时，在台清军共有一万余人，但由于李鸿章一味力图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但使清军丧失了战略主动，而且使得日军得寸进尺，攻破了18个番社。早已到达上海的日本驻华公使柳原前光为了等待前方消息，以日本政府的台湾问题全权大臣是在台湾的西乡从道为理由，拒绝与清政府谈判。</p>
<p>　　其实，在台驻军良久的日军，因水土不服，经常遭受高山族同胞的突袭，伤亡已达全军的1/3。但西乡从道仍不示弱，一再宣称还要派大部队来；而李鸿章也丝毫没有退缩，宣布打算增兵两万，迫使日本不得不转向与清政府进行谈判。</p>
<p>　　9月1日，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来到中国。大久保利通向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和美国驻华公使忻敏求助。在他们的调停下，清政府答应给日本抚恤银10万两，在台建筑费40万两，先付10万，其余40万在12月20日日本退兵后支付。10月31日，中日双方签订了《北京专条》3条，在英国的支持下，日本敲诈清廷的阴谋得逞。但李鸿章为清政府与日本签订的《北京专条》却埋下了一个隐患，那就是，承认了日本为被杀的琉球人出兵的合理性，这就等于隐约承认了琉球是属于日本的，将琉球这个一直依仗中国扶持的小国推到了日本的魔爪之下!另一个害处则是使得西方列强更加蔑视中国，将洋务运动在列强心目中建立的自强形象损失殆尽。最大的受害者则是琉球。</p>
<p>　　<strong>琉球王国变成日本的冲绳县</strong></p>
<p>　　《北京专条》签署后的第二年，日本派兵进驻琉球，并命令琉球尊奉日本明治年号，不再向清政府入贡。眼见形势不妙，琉球国向宗主国清政府告急，派遣尚德宏到中国求助。尚德宏到达福州后，向闽浙总督何璟和福建巡抚丁日昌说明此事，又通过他们向清廷急报。</p>
<p>　　但清政府根本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只是给驻日公使何如璋下了个命令，命他调查此事。实际上，当时的日本只有陆军常备军3万余人，海军4000人，军舰15艘，且多破损不能出海。虽然何如璋对此事尽心竭力，但由于清廷在对日交涉时过分注重情理，没有适时炫耀武力，反使日本摸清了清政府的懦弱本性，更变本加厉。1875年9月，日本派遣军舰侵入朝鲜领海，逼迫朝鲜政府与其在次年签署了不平等条约。日本在朝鲜尝到甜头后，便加紧“处置”始终不肯归顺的邻邦琉球。</p>
<p>　　1878年4月，日本政府悍然决定废琉球为郡县。虽然琉球上下并不甘心亡国，但囿于国力弱小，无力抗衡日军。日本政府令琉球国王尚泰到东京听候处置。当时他正身染重病，所以派王世子前往东京，亲自哀求日本政府暂缓国王赴日的行期，以为缓兵之计。此时的琉球一心巴望清政府能够救其出水火。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按照清政府旨意的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正式宣布改琉球为郡县，声明琉球与中国的关系由日本外务省处理，琉球终于没有逃脱被日本吞并的命运。</p>
<p>　　此时，身在中国的尚德宏赶紧向李鸿章呈上了一封求助信，表示日本要“灭数百年藩臣之祀”，琉球上下正是“主忧臣辱”，“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厉鬼”，恳请清政府“威惠于天下”，希望能“速赐拯援之策，立兴师问罪之师”，救琉球国于水火。但琉球问题又正好跟此时阿古柏侵扰新疆的事件碰到了一起，清廷当然无法倾注全力拯救琉球。面对尚德宏的哭泣，清政府在犹豫不决之中让日本占了先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052" title="20130325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325_003.jpg" alt="" width="500" height="365"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1938年，琉球王宫前举行的空手道表演。后面的大殿是二战中被毁之前的样子。</p>
<p>　　但清政府毕竟不能对此袖手旁观，听任琉球灭亡。1879年3月，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到中国。在与格兰特的会谈中，李鸿章详细介绍了琉球一案的来龙去脉，并希望利用格兰特的特殊身份从中斡旋。但格兰特一直弄不懂儒家色彩浓厚的“册封”、“藩属”等概念，调停始终不得要领。在调停时，日本人拿出了清廷在《北京专条》中埋下隐患的条款，使格兰特哑口无言。</p>
<p>　　1879年4月，日本派出了一支由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组成的队伍，前去镇压了已有200年不设军队的琉球“藩王”，不容分说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了东京，并废除藩政改为由日本政府直辖的冲绳县。</p>
<p>　　日本废琉球为县后煞费苦心，极力淡化琉球人的民族意识，尤其避免“中山”的出现，企图使琉球人忘却本国历史。为了让当地人彻底忘记“中山”，日本政府将地名改为Okinawa（冲绳）。独立的琉球国就这样变成了日本的冲绳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环球时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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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晚清第一次股市风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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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1 Mar 2013 03:36:06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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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股市风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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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19世纪80年代初，在上海发生了近代中国第一次股市风潮，其成因及影响发人深省。 　　一、上海股市渐趋火热 　　晚清上海股票买卖源于中国商人对洋行股票的认购。1872年（同治十一年）轮船招商局创立，成为第一家发行股票的中国企业。四年后，开平煤矿也向社会募股。继之，上海机器织布局、平泉铜矿、荆门煤铁矿等企业陆续创立，均在上海等通商口岸募集资本，其股票也在市面交易，上海华股市场逐渐形成。1882年（光绪八年）6月9日，招商局面额100两的股票，市场价已上涨为247.5两，至10月12日更升至267两。开平煤矿自1881年出煤后，股票市价增长也很快。至1882年6月9日，原价100两的股票市价已涨为240两。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带动了民众购买华股的积极性，各怀立地致富之心，斥资购股，趋之若鹜，凡是公司股票，莫不奇货可居。 　　二、股市带动创业 　　股市火热为洋务民用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成立较早的企业不仅募足了股本，而且不失时机地进行扩股。轮船招商局1872年创办之时所定招股百万两的计划，至1882年圆满完成。这年10月，该局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扩资100万两。开平煤矿至1882年3月在上海等地也已募集了百万资本。上海机器织布局原拟集股40万两，分作4000股，因附股者太多，公司只好加收1000股。但未过多久，扩招额度亦已超过，而希望认股者犹大有人在，该局不得不登报声明停止募股。 　　上海股市在1882年的兴旺，让中国企业时来运转。一时间上海“公司”林立，各类矿局尤多，包括鹤峰铜矿、施宜铜矿、承德三山银矿、顺德铜矿、徐州利国驿煤铁矿、长乐铜矿、金州煤矿、池州煤矿、荆门煤铁矿和峄县煤矿等。矿业股票也深受股民追捧，如三山银矿创办人李文耀于是年11月至上海物色帮办矿务人选，本无招股计划，没想到抵沪后，股民蜂拥而来，定欲附股。李文耀只得“勉强从众”，暂收创办银20万两。顺德铜矿尚处于勘察阶段，总经理宋吉堂路经上海时，见商界购股之风大兴，遂禀请李鸿章批准，开始集股。 　　因股票供不应求，各企业在上海所设股票发行点门庭若市，兴盛一时。时人回忆：当时募股者在上海租赁房屋，高竖门牌，大书“某某矿务局”字样，房屋规模宏敞，门前则轿马联翩，室内则宾朋满座，“堂上一呼，阶下百诺，意气之盛，可谓壮哉”。（《论致富首在开矿》，《申报》1892年9月23日）不过，公司表面的宏大气象同其经营成效并无联系。报界披露，这些门面华丽的矿局在何处开矿，多“事无征兆”（《中西公司异同说》，《申报》1883年12月25日）；所谓业务“不过买得山地几亩……无非为掩耳盗铃之计”（《论致富首在开矿》）。但购股者专心买卖股票，对此并不关注。 　　三、风险渐至 　　买卖股票的即得利润，使上海股市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一时间，上海市面但有些头脸者，均成公司股东；小商小贩亦不惜东挪西借，争购股票，以图厚利。由于股市积聚了大量流通资金，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上海银根渐紧。1882年底各钱庄提前结账，贷款“炒”股者受到催逼，不得不售股还款，于是各股无不跌价。1883年初，上海金嘉记丝栈倒闭，牵连20余家商号，钱庄受累不轻，纷纷收缩营业。加之受法军侵占越南河内、直窥云南而清政府和战不定的影响，商民投资信心不足，胆小者将现银陆续收回。结果上海市面股票价格长跌不止。至1883年底，各股票中价格最高的仅为60余两，最低的只有10余两。进入1884年，受中法马尾海战的影响，上海市面更坏。因股价大落而引发的纠纷也大量涌现，上海县署和英、法租界公堂案牍山积。社会上谣诼纷传，市面股票有卖无买，持续落价。至年底，金州煤矿股价徘徊于50两左右，轮船招商局维持在40两附近（仅为最高价的15%），开平煤矿大致为30两，鹤峰铜矿、仁和保险公司、平泉铜矿等企业股价仅为20两左右，池州煤矿和三山银矿股票只有几两，而长乐铜矿、荆门煤铁矿、徐州利国驿煤铁矿等股票则早已从市场上消失。至此，一度日兴月盛的上海股市冷落至极点。 　　四、企业受损 　　上海股市骤然落低，直接影响到洋务民用企业的经营运作。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在所收35.3万两股本中，有14.3万两借给人炒股，股市崩溃之后，股民破产,资金难以回笼，加上其他方面的损失，资金链骤然断裂,企业筹建不得不停顿。该局面额百两的股票，市价折减为十余两，“不但有股诸人不胜恨恨，即局外旁观者亦未尝不深为之扼腕也”（《书本报机器织布局各股份人公启后》，《申报》1888年4月19日）。作为该局创办人之一的经元善觉得“愧对同胞”，从此退出实业界。徐州利国驿煤铁矿招股之时，认股之数已远远溢出原定总额，该矿创办人感到开办资金确有把握，与其把钱收集过来闲置，还得担负股息，不如随用随收，较为合算，所以决定先收三分之一的股本，以作开采准备。后来该矿需资日多，正欲催收股款以冀接济时，不料市面日非，从前的认股者为时势所累，转输维艰，使该矿一下子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 　　五、民心大失 　　这次上海股市风潮直接影响了民众对公司制度和股票市场的信任和信心。“人皆视集股为畏途”（《论商务以公司为善》，《申报》1891年8月13日），言及公司、股票，竟“有谈虎色变之势”（《股份转机说》，《申报》1884年12月12日）。对投资心态的打击，尤以矿务股票为甚。 　　商民对于公司、股份的恐惧、厌恶心态，对洋务民用企业此后的募股集资产生了很大不利影响。时人称：商民因有前车之鉴，难免因噎而废食，乃致“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公司股份之法遂不复行”（《述沪上商务之获利者》，《申报》1889年10月9日）。凡有企业招股，商民担心“以公司为虚名，以股份为骗术”（《商务论略》，《申报》1890年1月1日），乃至有巨款厚资者也发誓不买股票。矿务企业的募股更为困难，商民“一言及集股开矿，几同于惊弓之鸟”（《股份转机说》）。此后较长时间清政府民用工矿企业的创办基本上处于波谷阶段，这同上海股市风潮对民众经济能力的重创和投资心态的打击不无关系。 　　六、走向理性 　　经历股市风潮的冲击，民用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得以暴露。不少人对这类企业的机制与管理深入反思，认为公司制度洋人行之有利无弊，中国行之有弊无利；中国方面学习西方办公司，“但学其形似，而不求夫神似”（《书织布局章程后》，《申报》1887年7月30日），只是在公司制度上对西方公司东施效颦。所以，不是公司制度有害，而是创办公司者不善于办理。这些针砭有助于促动这些企业的逐步变革，也激发了商民对较为完善的公司经营机制的探索。 　　这场股市风潮之后，民众的投资理念也受到时人检讨：不少商民抱着暴富之念投资股票，导致股市骤然变动，无端而涨价，无端而跌价，纷纷攘攘，莫可究诘，使股市的脆弱性不断加大，抗风险能力越来越低。这种形同赌博的投资心态，不利于建立良性的股票市场。所以，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在发育股票市场机制的同时，更应注意培育股民的健康投资理念。 　　从晚清第一次股市风潮不难看出，股票市场是一把双刃剑：运行得当则有利于资本融通，有裨创业；运行失当，则损伤民众投资信心，既不利于金融市场，更有害于企业经营。但如何使股市运作令各方面都满意，既是一个历史难题，也是一个世界难题。 文章来源：《清史参考》2013年第2期，中华文史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19世纪80年代初，在上海发生了近代中国第一次股市风潮，其成因及影响发人深省。</p>
<p>　　<strong>一、上海股市渐趋火热</strong></p>
<p>　　晚清上海股票买卖源于中国商人对洋行股票的认购。1872年（同治十一年）轮船招商局创立，成为第一家发行股票的中国企业。四年后，开平煤矿也向社会募股。继之，上海机器织布局、平泉铜矿、荆门煤铁矿等企业陆续创立，均在上海等通商口岸募集资本，其股票也在市面交易，上海华股市场逐渐形成。1882年（光绪八年）6月9日，招商局面额100两的股票，市场价已上涨为247.5两，至10月12日更升至267两。开平煤矿自1881年出煤后，股票市价增长也很快。至1882年6月9日，原价100两的股票市价已涨为240两。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带动了民众购买华股的积极性，各怀立地致富之心，斥资购股，趋之若鹜，凡是公司股票，莫不奇货可居。</p>
<p>　　<strong>二、股市带动创业</strong></p>
<p>　　股市火热为洋务民用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成立较早的企业不仅募足了股本，而且不失时机地进行扩股。轮船招商局1872年创办之时所定招股百万两的计划，至1882年圆满完成。这年10月，该局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扩资100万两。开平煤矿至1882年3月在上海等地也已募集了百万资本。上海机器织布局原拟集股40万两，分作4000股，因附股者太多，公司只好加收1000股。但未过多久，扩招额度亦已超过，而希望认股者犹大有人在，该局不得不登报声明停止募股。</p>
<p>　　上海股市在1882年的兴旺，让中国企业时来运转。一时间上海“公司”林立，各类矿局尤多，包括鹤峰铜矿、施宜铜矿、承德三山银矿、顺德铜矿、徐州利国驿煤铁矿、长乐铜矿、金州煤矿、池州煤矿、荆门煤铁矿和峄县煤矿等。矿业股票也深受股民追捧，如三山银矿创办人李文耀于是年11月至上海物色帮办矿务人选，本无招股计划，没想到抵沪后，股民蜂拥而来，定欲附股。李文耀只得“勉强从众”，暂收创办银20万两。顺德铜矿尚处于勘察阶段，总经理宋吉堂路经上海时，见商界购股之风大兴，遂禀请李鸿章批准，开始集股。</p>
<p>　　因股票供不应求，各企业在上海所设股票发行点门庭若市，兴盛一时。时人回忆：当时募股者在上海租赁房屋，高竖门牌，大书“某某矿务局”字样，房屋规模宏敞，门前则轿马联翩，室内则宾朋满座，“堂上一呼，阶下百诺，意气之盛，可谓壮哉”。（《论致富首在开矿》，《申报》1892年9月23日）不过，公司表面的宏大气象同其经营成效并无联系。报界披露，这些门面华丽的矿局在何处开矿，多“事无征兆”（《中西公司异同说》，《申报》1883年12月25日）；所谓业务“不过买得山地几亩……无非为掩耳盗铃之计”（《论致富首在开矿》）。但购股者专心买卖股票，对此并不关注。</p>
<p>　　<strong>三、风险渐至</strong></p>
<p>　　买卖股票的即得利润，使上海股市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一时间，上海市面但有些头脸者，均成公司股东；小商小贩亦不惜东挪西借，争购股票，以图厚利。由于股市积聚了大量流通资金，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上海银根渐紧。1882年底各钱庄提前结账，贷款“炒”股者受到催逼，不得不售股还款，于是各股无不跌价。1883年初，上海金嘉记丝栈倒闭，牵连20余家商号，钱庄受累不轻，纷纷收缩营业。加之受法军侵占越南河内、直窥云南而清政府和战不定的影响，商民投资信心不足，胆小者将现银陆续收回。结果上海市面股票价格长跌不止。至1883年底，各股票中价格最高的仅为60余两，最低的只有10余两。进入1884年，受中法马尾海战的影响，上海市面更坏。因股价大落而引发的纠纷也大量涌现，上海县署和英、法租界公堂案牍山积。社会上谣诼纷传，市面股票有卖无买，持续落价。至年底，金州煤矿股价徘徊于50两左右，轮船招商局维持在40两附近（仅为最高价的15%），开平煤矿大致为30两，鹤峰铜矿、仁和保险公司、平泉铜矿等企业股价仅为20两左右，池州煤矿和三山银矿股票只有几两，而长乐铜矿、荆门煤铁矿、徐州利国驿煤铁矿等股票则早已从市场上消失。至此，一度日兴月盛的上海股市冷落至极点。</p>
<p>　　<strong>四、企业受损</strong></p>
<p>　　上海股市骤然落低，直接影响到洋务民用企业的经营运作。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在所收35.3万两股本中，有14.3万两借给人炒股，股市崩溃之后，股民破产,资金难以回笼，加上其他方面的损失，资金链骤然断裂,企业筹建不得不停顿。该局面额百两的股票，市价折减为十余两，“不但有股诸人不胜恨恨，即局外旁观者亦未尝不深为之扼腕也”（《书本报机器织布局各股份人公启后》，《申报》1888年4月19日）。作为该局创办人之一的经元善觉得“愧对同胞”，从此退出实业界。徐州利国驿煤铁矿招股之时，认股之数已远远溢出原定总额，该矿创办人感到开办资金确有把握，与其把钱收集过来闲置，还得担负股息，不如随用随收，较为合算，所以决定先收三分之一的股本，以作开采准备。后来该矿需资日多，正欲催收股款以冀接济时，不料市面日非，从前的认股者为时势所累，转输维艰，使该矿一下子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p>
<p>　　<strong>五、民心大失</strong></p>
<p>　　这次上海股市风潮直接影响了民众对公司制度和股票市场的信任和信心。“人皆视集股为畏途”（《论商务以公司为善》，《申报》1891年8月13日），言及公司、股票，竟“有谈虎色变之势”（《股份转机说》，《申报》1884年12月12日）。对投资心态的打击，尤以矿务股票为甚。</p>
<p>　　商民对于公司、股份的恐惧、厌恶心态，对洋务民用企业此后的募股集资产生了很大不利影响。时人称：商民因有前车之鉴，难免因噎而废食，乃致“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公司股份之法遂不复行”（《述沪上商务之获利者》，《申报》1889年10月9日）。凡有企业招股，商民担心“以公司为虚名，以股份为骗术”（《商务论略》，《申报》1890年1月1日），乃至有巨款厚资者也发誓不买股票。矿务企业的募股更为困难，商民“一言及集股开矿，几同于惊弓之鸟”（《股份转机说》）。此后较长时间清政府民用工矿企业的创办基本上处于波谷阶段，这同上海股市风潮对民众经济能力的重创和投资心态的打击不无关系。</p>
<p>　　<strong>六、走向理性</strong></p>
<p>　　经历股市风潮的冲击，民用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得以暴露。不少人对这类企业的机制与管理深入反思，认为公司制度洋人行之有利无弊，中国行之有弊无利；中国方面学习西方办公司，“但学其形似，而不求夫神似”（《书织布局章程后》，《申报》1887年7月30日），只是在公司制度上对西方公司东施效颦。所以，不是公司制度有害，而是创办公司者不善于办理。这些针砭有助于促动这些企业的逐步变革，也激发了商民对较为完善的公司经营机制的探索。</p>
<p>　　这场股市风潮之后，民众的投资理念也受到时人检讨：不少商民抱着暴富之念投资股票，导致股市骤然变动，无端而涨价，无端而跌价，纷纷攘攘，莫可究诘，使股市的脆弱性不断加大，抗风险能力越来越低。这种形同赌博的投资心态，不利于建立良性的股票市场。所以，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在发育股票市场机制的同时，更应注意培育股民的健康投资理念。</p>
<p>　　从晚清第一次股市风潮不难看出，股票市场是一把双刃剑：运行得当则有利于资本融通，有裨创业；运行失当，则损伤民众投资信心，既不利于金融市场，更有害于企业经营。但如何使股市运作令各方面都满意，既是一个历史难题，也是一个世界难题。</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清史参考》2013年第2期，中华文史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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