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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隋唐五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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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与乡村控制的变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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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Dec 2013 06:12:4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乡村控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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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结构从身份等级制向贫富分层转化，并产生了一批富民。富民阶层的崛起既是唐代制度变革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新制度的产生。我国古代乡里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即是富民阶层兴起后乡村控制变迁的一种调适。 　　【关键词】富民阶层；乡村控制；商品经济；乡里组织 　　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出现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富民作为一个阶层，首先也是“民”，只不过相对于贫民来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已。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特征，其对我国古代乡村控制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试图从唐代富民阶层崛起的视角来探析当时乡村控制的变迁。 　　（一）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唐中叶以前，我国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社会。何兹全先生认为，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发展演变的路线，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是“自由民、奴隶（战国秦汉）——依附民（中古）——租佃农民、小市民（宋元明清）”[1]。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1)享有无限特权的等级；(2)享有有限特权的等级；(3)无特权，但享有起码权利的等级；(4)连起码权利也不享有的等级[2]。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实质是按身份占田。《通典》卷二《田制》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田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额；对于贵族等级则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3]。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国家参与资源配置，按社会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贵者必然表现在财富的拥有上，贵与富牢牢地结合在一起。 　　均田制反映了贵贱社会身份等级，但它的实行在现实上为贵贱对立鸿沟的泯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均田制的推行是“封建国家要与地方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打击和限制豪强大族势力，使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附籍于国家，与国有荒闲土地相结合，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4]均田制作为一种限田制度，其不仅限制了豪族对平民土地的兼并，而且与之配套的租庸调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租庸调制是按丁计征，即不问农民财产的多少，而以丁口数进行征纳，这有利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资源，出现官僚、地主、商人一体化趋势。这一时期官吏权豪经商，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品经济的繁荣；相反，正是由于市场自由发展受阻，普通小商人无法参与交换行业，故由有权势者取而代之。这一现象更加导致了民间商业无法发展，商品经济处于病态畸形状态：一方面是官吏经商成风，貌似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商业的停滞，一切财富操纵在少数权豪手中。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经济上严禁官吏经商，《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记载：“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5]有的学者将这条史料看作是歧视商人的重农抑商之举，其实这是以分工论为前提条件的士商分业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在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同时，也强调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的原则。唐代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恰恰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会要》卷八六《市》记载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6]唐代中叶以后，政府财政收入倚重于工商业税，因此不得不改善环境，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载政府曾下诏：“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7] 　　唐承隋制，其科举选官制的实行为富民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使得政治权力操纵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举选官制的实行对门阀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垄断中央资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冲击。没有一定的经济势力，要想参与科举考试是较难的，至于有财力的富民，完全可与士族一争高下，因此，唐代由商而进入仕途者不绝如缕，这反映了富民阶层参政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太平广记》卷二七《关图妹》记载了一盐商子参加科举登科的情况：“关图有一妹甚聪惠，文学书札，罔不动人……有卤贾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峡人也，亦家于江陵……图以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咸通六年登科。”[8]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民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阶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而且这一时期的富民充当了最革命的角色，为整个唐宋的变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乡村控制的变迁。我国古代城乡不分，人们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张光直先生认为，青铜时代（前2200年—前500年）我国的聚落形态便是“城邑”：“整个青铜时代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有城墙围绕的城邑；华北的黄土地貌上点布着千千百百的这种城邑。在外形上看，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个城都在四周为土墙所围绕。”[9]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认为我国古代是“都市国家”，其瓦解首先开始于城内居民逐渐移居城外：“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10]笔者认为，散村在唐代中叶的大量涌现应是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能力增强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变迁对乡村控制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对乡村基层的控制均十分严密，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乡里组织。乡三老是基层社会名符其实的领袖，顾炎武曾指出：“汉时啬夫之卑，犹得以自举其职。故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11]《汉书》曾记载文帝下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12]三老为众民之师，地位之尊显然矣。东汉末年，豪族势力崛起，日本学者东晋次认为，“东汉的乡里社会，由豪族统治与父老秩序的并存和角逐向豪族置父老秩序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方向变化发展”[13]。这样，国家通过三老等乡里领袖控制基层的状况被新兴的豪族所打破，三老上代表国家、下代表民众的权威被豪族所取代，因而，许多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豪族共同体，即本源于此。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富民阶层崛起的同时，士族阶层逐渐衰落，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豪族共同体也遂告崩溃，唐宋时期乡里制度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便是由乡官向职役转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14]马端临明确指出了唐宋乡里制度的变革，唐以前乡长里正为役民的官，是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乡长里正从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者的民。白钢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驰，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度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15]由此可见，中唐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官制度，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 　　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国家政权逐渐从对人口、土地的严密控制转向对乡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日益分化，国家财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证其来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现也使得国家严密控制乡村的政策在现实操作上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中淡出，依靠富民来维持其对乡村的控制。 　　（三）富民阶层在乡村控制中的作用。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即是这一分化的结果。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16]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者一般为马端临所说的贵者，这一现象于魏晋南北朝时达到极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17]。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18]。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马端临曾针对复井田之议时指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19] 　　乡村社会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20]因此，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21]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 　　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均田制的崩溃意味着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失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不易之势。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 　　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驰。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财产、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以供政府驱使。 　　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真正的权力向富民阶层集中。无地、少地的农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农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维持生存，富民靠佃农的劳动力得以发家致富，因而两者具有依赖关系。富民阶层在士族没落后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新兴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逐渐向“士”转型，成为社会的地方精英。包弼德认为，社会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属门阀为标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时期主要指“学者—官员”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则转型为以文化为特征的“地方精英”[22]。其实，这一“士”的转型主要在于富民阶层的兴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来自于富民阶层。 　　旧士族衰落后，富民阶层逐渐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新的权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我国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较早，但其普及则是在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强转弱，至明清时期，地方基层完全控制在乡绅、宗族手中，中央政权只到县一级。富民阶层由于拥有财富，占有大量土地，既为天子养小民，又成为国家赋役的重要来源，因而在乡村社会中享有更高的权威，成为当时的地方精英。 参考文献 [1]王利华.中国中古社会变迁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J].历史研究，2001，(2). [2]李伯重.唐代社会等级的划分与命名[A].千里史学文存[C].杭州出版社，2004. [3]杜佑.通典[Z].中华书局，1984. [4]武建国.均田制研究[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60. [5][7][21]刘昫.旧唐书[Z].中华书局，1975. [6]王溥.唐会要[Z].上海古藉出版社，1991. [8]李昉.太平广记[M].中华书局，1961. [9]张光直.青铜挥尘[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72. [10]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A].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C].中华书局，1992. [11]顾炎武.日知录[M].世界书局，1984. [12]班固.汉书[Z].中华书局，1959. [13]东晋次.东汉的乡里社会及其政治的变迁[J].中国史研究，1989，(1). [14][16][17][19][20]马端临.文献通考[Z].浙江古藉出版社，2000. [15]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1993：134. [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Z].江苏古藉出版社，1998. [22]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国学网曹南逸民整理、编辑 文献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better of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摘要】</strong>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结构从身份等级制向贫富分层转化，并产生了一批富民。富民阶层的崛起既是唐代制度变革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新制度的产生。我国古代乡里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即是富民阶层兴起后乡村控制变迁的一种调适。</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富民阶层；乡村控制；商品经济；乡里组织</p>
<p>　　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出现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富民作为一个阶层，首先也是“民”，只不过相对于贫民来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已。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特征，其对我国古代乡村控制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试图从唐代富民阶层崛起的视角来探析当时乡村控制的变迁。</p>
<p>　　（一）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唐中叶以前，我国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社会。何兹全先生认为，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发展演变的路线，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是“自由民、奴隶（战国秦汉）——依附民（中古）——租佃农民、小市民（宋元明清）”[1]。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1)享有无限特权的等级；(2)享有有限特权的等级；(3)无特权，但享有起码权利的等级；(4)连起码权利也不享有的等级[2]。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实质是按身份占田。《通典》卷二《田制》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田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额；对于贵族等级则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3]。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国家参与资源配置，按社会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贵者必然表现在财富的拥有上，贵与富牢牢地结合在一起。</p>
<p>　　均田制反映了贵贱社会身份等级，但它的实行在现实上为贵贱对立鸿沟的泯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均田制的推行是“封建国家要与地方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打击和限制豪强大族势力，使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附籍于国家，与国有荒闲土地相结合，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4]均田制作为一种限田制度，其不仅限制了豪族对平民土地的兼并，而且与之配套的租庸调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租庸调制是按丁计征，即不问农民财产的多少，而以丁口数进行征纳，这有利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p>
<p>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资源，出现官僚、地主、商人一体化趋势。这一时期官吏权豪经商，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品经济的繁荣；相反，正是由于市场自由发展受阻，普通小商人无法参与交换行业，故由有权势者取而代之。这一现象更加导致了民间商业无法发展，商品经济处于病态畸形状态：一方面是官吏经商成风，貌似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商业的停滞，一切财富操纵在少数权豪手中。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经济上严禁官吏经商，《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记载：“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5]有的学者将这条史料看作是歧视商人的重农抑商之举，其实这是以分工论为前提条件的士商分业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在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同时，也强调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的原则。唐代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恰恰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会要》卷八六《市》记载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6]唐代中叶以后，政府财政收入倚重于工商业税，因此不得不改善环境，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载政府曾下诏：“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7]</p>
<p>　　唐承隋制，其科举选官制的实行为富民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使得政治权力操纵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举选官制的实行对门阀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垄断中央资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冲击。没有一定的经济势力，要想参与科举考试是较难的，至于有财力的富民，完全可与士族一争高下，因此，唐代由商而进入仕途者不绝如缕，这反映了富民阶层参政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太平广记》卷二七《关图妹》记载了一盐商子参加科举登科的情况：“关图有一妹甚聪惠，文学书札，罔不动人……有卤贾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峡人也，亦家于江陵……图以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咸通六年登科。”[8]</p>
<p>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民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阶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而且这一时期的富民充当了最革命的角色，为整个唐宋的变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p>
<p>　　（二）乡村控制的变迁。我国古代城乡不分，人们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张光直先生认为，青铜时代（前2200年—前500年）我国的聚落形态便是“城邑”：“整个青铜时代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有城墙围绕的城邑；华北的黄土地貌上点布着千千百百的这种城邑。在外形上看，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个城都在四周为土墙所围绕。”[9]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认为我国古代是“都市国家”，其瓦解首先开始于城内居民逐渐移居城外：“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10]笔者认为，散村在唐代中叶的大量涌现应是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能力增强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变迁对乡村控制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p>
<p>　　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对乡村基层的控制均十分严密，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乡里组织。乡三老是基层社会名符其实的领袖，顾炎武曾指出：“汉时啬夫之卑，犹得以自举其职。故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11]《汉书》曾记载文帝下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12]三老为众民之师，地位之尊显然矣。东汉末年，豪族势力崛起，日本学者东晋次认为，“东汉的乡里社会，由豪族统治与父老秩序的并存和角逐向豪族置父老秩序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方向变化发展”[13]。这样，国家通过三老等乡里领袖控制基层的状况被新兴的豪族所打破，三老上代表国家、下代表民众的权威被豪族所取代，因而，许多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豪族共同体，即本源于此。</p>
<p>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富民阶层崛起的同时，士族阶层逐渐衰落，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豪族共同体也遂告崩溃，唐宋时期乡里制度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便是由乡官向职役转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14]马端临明确指出了唐宋乡里制度的变革，唐以前乡长里正为役民的官，是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乡长里正从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者的民。白钢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驰，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度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15]由此可见，中唐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官制度，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p>
<p>　　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国家政权逐渐从对人口、土地的严密控制转向对乡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日益分化，国家财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证其来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现也使得国家严密控制乡村的政策在现实操作上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中淡出，依靠富民来维持其对乡村的控制。</p>
<p>　　（三）富民阶层在乡村控制中的作用。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即是这一分化的结果。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16]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者一般为马端临所说的贵者，这一现象于魏晋南北朝时达到极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17]。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18]。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马端临曾针对复井田之议时指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19]</p>
<p>　　乡村社会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20]因此，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21]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p>
<p>　　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均田制的崩溃意味着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失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不易之势。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p>
<p>　　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驰。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财产、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以供政府驱使。</p>
<p>　　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真正的权力向富民阶层集中。无地、少地的农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农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维持生存，富民靠佃农的劳动力得以发家致富，因而两者具有依赖关系。富民阶层在士族没落后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新兴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逐渐向“士”转型，成为社会的地方精英。包弼德认为，社会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属门阀为标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时期主要指“学者—官员”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则转型为以文化为特征的“地方精英”[22]。其实，这一“士”的转型主要在于富民阶层的兴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来自于富民阶层。</p>
<p>　　旧士族衰落后，富民阶层逐渐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新的权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我国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较早，但其普及则是在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强转弱，至明清时期，地方基层完全控制在乡绅、宗族手中，中央政权只到县一级。富民阶层由于拥有财富，占有大量土地，既为天子养小民，又成为国家赋役的重要来源，因而在乡村社会中享有更高的权威，成为当时的地方精英。</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ul>
<li>[1]王利华.中国中古社会变迁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J].历史研究，2001，(2).</li>
<li>[2]李伯重.唐代社会等级的划分与命名[A].千里史学文存[C].杭州出版社，2004.</li>
<li>[3]杜佑.通典[Z].中华书局，1984.</li>
<li>[4]武建国.均田制研究[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60.</li>
<li>[5][7][21]刘昫.旧唐书[Z].中华书局，1975.</li>
<li>[6]王溥.唐会要[Z].上海古藉出版社，1991.</li>
<li>[8]李昉.太平广记[M].中华书局，1961.</li>
<li>[9]张光直.青铜挥尘[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72.</li>
<li>[10]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A].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C].中华书局，1992.</li>
<li>[11]顾炎武.日知录[M].世界书局，1984.</li>
<li>[12]班固.汉书[Z].中华书局，1959.</li>
<li>[13]东晋次.东汉的乡里社会及其政治的变迁[J].中国史研究，1989，(1).</li>
<li>[14][16][17][19][20]马端临.文献通考[Z].浙江古藉出版社，2000.</li>
<li>[15]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1993：134.</li>
<li>[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Z].江苏古藉出版社，1998.</li>
<li>[22]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li>
</ul>
<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学网曹南逸民整理、编辑<br />
文献来源：《广西社会科学》<br />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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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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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Dec 2013 05:53:2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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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 的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 朝“仍崇关鄽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进步。 　　关键词：唐代　折租造布　财政　南北经济 　　一、唐代租庸调制下江南田租的折租造布与纳现粮 　　《通典·食货·赋税下》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619）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 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絁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 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1】《唐会要·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册府元龟·邦计部·丝帛》所记相近，皆止于“输布者，麻三斤”而系年于武德七年。“其绢絁为匹，布为端”至“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皆省略未记。《新唐书·食货志》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2】亦未及“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等事。《唐律·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引《赋役令》为：“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3】《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絁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4】 　　要言之，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 他书皆失载。 　　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此则记事曰：“《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5】显然是将江南诸州的折租造布视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今人亦多认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如李锦绣就认为：“从武德《令》到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的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为调的品种，武德至开元七年，绫均为调的色目，开元二十五年改变，只调绢、絁、布三种。其二，武德《令》较为简约，开元《令》内容丰富。其三，开元二十五年《令》多出了江南诸州折租造布的内容。”【6】 　　笔者以为：从上引《通典》记事，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从句式上讲，《通典》此则记事，“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7】以下, “其”字为句首的四句是一个整体，为《唐令·赋役令》同一条的不同款。其后的以“诸”字开头的“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云云，则是《赋役令》的另一条。既然此条的“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等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 那么，“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自亦应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再从文字上讲, 上引《通典》记载先是说“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这里既谈到“调”，也谈到“租”，说明“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既包括“调”，也包括“租”。上引《通典》“准武德（二）[七]年之制”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4 句，前3句讲的都只是“调”，只有第4句讲的才是“租”。因此也只有将“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与前三款一起，都看做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对武德令的重申，才能与前文“诸课户一丁租、调, 准武德（二） [七] 年之制”句相呼应。反之，如果认为“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只包括前3 句，而不包括第4 句，那么，“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句中之“租”字, 就没有着落。 　　以上是就上引《通典·食货·赋税下》文本的句式与文字表述而言的。但也应看到，上引《通典》卷6所记，只是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概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应不会出现“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年之制”字样，其关于“租”的条款，更不应只讲“其江南诸州租, 并回造纳布”， 而不讲“一丁租粟二石”这一更重要的内容）既然上引《通典》卷6所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而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与表述也就不一定都符合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意，因此，单靠《通典》的这一孤证，也不足以断定“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就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遗憾的是，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目前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他书皆失载，所以我们现在还不能从律令的角度对“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缘起做进一步探究。 　　所幸的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文物，证明早在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即有田租折布的做法。陈寅恪先生即曾指出吐鲁番出土文物中有一端题为“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的租布，【8】这“租布”应即光宅元年（684）婺州信安县（今浙江衢县）的折租布。【9】说明武后时，江南租即有折成布者。 　　吐鲁番出土文书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记有： 12、庸调送纳杨府转运，□□□纲典部领，以 13、官船□课？　船□□□□□□还，并请递 14、□□□□□□杨府库物，若 &#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缝背署“检”（俭？） 15、府杂用不足，请府司准一年应须用数， 16、量留诸　州折租市（　布？）充，　讫申所司。又准 17、敕□□□□□各依常限，贮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　　摘要：</strong>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 的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 朝“仍崇关鄽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进步。</p>
<p><strong>　　关键词：</strong>唐代　折租造布　财政　南北经济</p>
<p><strong>　　一、唐代租庸调制下江南田租的折租造布与纳现粮</strong></p>
<p>　　《通典·食货·赋税下》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619）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 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絁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 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1】《唐会要·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册府元龟·邦计部·丝帛》所记相近，皆止于“输布者，麻三斤”而系年于武德七年。“其绢絁为匹，布为端”至“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皆省略未记。《新唐书·食货志》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2】亦未及“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等事。《唐律·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引《赋役令》为：“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3】《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絁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4】</p>
<p>　　要言之，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 他书皆失载。</p>
<p>　　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此则记事曰：“《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5】显然是将江南诸州的折租造布视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今人亦多认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如李锦绣就认为：“从武德《令》到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的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为调的品种，武德至开元七年，绫均为调的色目，开元二十五年改变，只调绢、絁、布三种。其二，武德《令》较为简约，开元《令》内容丰富。其三，开元二十五年《令》多出了江南诸州折租造布的内容。”【6】</p>
<p>　　笔者以为：从上引《通典》记事，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从句式上讲，《通典》此则记事，“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7】以下, “其”字为句首的四句是一个整体，为《唐令·赋役令》同一条的不同款。其后的以“诸”字开头的“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云云，则是《赋役令》的另一条。既然此条的“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等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 那么，“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自亦应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再从文字上讲, 上引《通典》记载先是说“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这里既谈到“调”，也谈到“租”，说明“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既包括“调”，也包括“租”。上引《通典》“准武德（二）[七]年之制”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4 句，前3句讲的都只是“调”，只有第4句讲的才是“租”。因此也只有将“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与前三款一起，都看做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对武德令的重申，才能与前文“诸课户一丁租、调, 准武德（二） [七] 年之制”句相呼应。反之，如果认为“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只包括前3 句，而不包括第4 句，那么，“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句中之“租”字, 就没有着落。</p>
<p>　　以上是就上引《通典·食货·赋税下》文本的句式与文字表述而言的。但也应看到，上引《通典》卷6所记，只是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概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应不会出现“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年之制”字样，其关于“租”的条款，更不应只讲“其江南诸州租, 并回造纳布”， 而不讲“一丁租粟二石”这一更重要的内容）既然上引《通典》卷6所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而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与表述也就不一定都符合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意，因此，单靠《通典》的这一孤证，也不足以断定“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就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遗憾的是，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目前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他书皆失载，所以我们现在还不能从律令的角度对“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缘起做进一步探究。</p>
<p>　　所幸的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文物，证明早在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即有田租折布的做法。陈寅恪先生即曾指出吐鲁番出土文物中有一端题为“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的租布，【8】这“租布”应即光宅元年（684）婺州信安县（今浙江衢县）的折租布。【9】说明武后时，江南租即有折成布者。</p>
<p>　　吐鲁番出土文书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记有：</p>
<ul>
<li>12、庸调送纳杨府转运，□□□纲典部领，以</li>
<li>13、官船□课？　船□□□□□□还，并请递</li>
<li>14、□□□□□□杨府库物，若</li>
<li>&#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缝背署“检”（俭？）</li>
<li>15、府杂用不足，请府司准一年应须用数，</li>
<li>16、量留诸　州折租市（　布？）充，　讫申所司。又准</li>
<li>17、敕□□□□□各依常限，贮</li>
<li>18、□□□□□，宜候春水得通船之后，然</li>
<li>19、□□□□州长行部领至东都。水既涨（后缺）【10】</li>
</ul>
<p>　　其中第16 行，究竟是“诸州折租布充”还是“诸州折租市充”，尚有疑问，如果是前者，就说明不迟于唐高宗仪凤年间，江南即已有根据中央财计部门的安排，实行折租造布的情况。如果是后者，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折租为钱以市物，一种是直接折租为所需杂用实物。</p>
<p>　　这里还要指出：上引《通典·食货》虽说“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但实际上，无论是开元二十五年之前，还是之后，江南诸州租也并非都折成租布。这从当时有关江南租米、租船的大量记载中可以看出。《旧唐书·食货·高宗纪》载：咸亨元年（670）“是岁，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11】武则天时期，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亦提及：“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所司便勒往幽州，纳充军粮。”【12】以上两例说明，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租纳现粮的规模很大。开元年间江南漕运规模更大。【13】</p>
<p>　　开元二十二年主管财计的户部尚书李林甫“受诏改修格、令”。【14】二十四年三月，李林甫主持编成《度支长行旨》，【15】十一月又主持重修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奏行颁下。【16】开元二十五年令形成的这几年恰好是江南漕运规模最大的时期。《旧唐书·食货下》即载:“至（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置河阴县及河阴仓、河西柏崖仓、三门东集津仓、三门西盐仓。开三门山十八里, 以避湍险。自江淮而泝鸿沟，悉纳河阴仓。自河阴送纳含嘉仓，又送纳太原仓，谓之北运。自太原仓浮于渭，以实关中。上大悦。寻以耀卿为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江淮、河南转运都使；以郑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萧炅为副。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陆运之佣四十万贯。旧制，东都含嘉仓积江淮之米，载以大舆而西，至于陕三百里，率两斛计佣钱千，此耀卿所省之数也。明年，耀卿拜侍中，而萧炅代焉。二十五年，运米一百万石。”【17】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共漕运的七百万石粮当以江南租米为多，【18】但也包括晋、绛、魏、濮、邢、贝、济、博之租粮。开元二十五年当年的漕粮，也不都是江南米，但包含江南米。</p>
<p>　　开元二十五年，关中丰稔。随着关辅一带于开元二十五年三月开始实行以庸调折粮，和此后山东租粟的漕运大有改善，对江南租米的漕运需求大为减少，北运也因之基本停止。【19】</p>
<p>　　天宝年间江南田租的情况，据《通典·食货·赋税下》记载“天宝中天下计帐&#8230;&#8230;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似乎是全部都已折纳为布，其中并无纳现粮者。但谈田租收纳时限时又说：“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崄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内纳了。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又明确提到“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租粮的情形。谈“其度支岁计”时亦言：“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并入京仓。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五百万留当州官禄及递粮。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20】其中”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的“四百万江淮回造米”，除地税外，也不排除包括部分田租。以此看来，天宝年间江南田租是否全部都折纳为布，还很难说。</p>
<p>　　天宝十四载（755）安史乱起后，江南租米的漕运又逐渐重要起来。肃宗至德元载（756）十月，主财计的第五琦就带有“勾当江淮租庸使”的头衔。【21】不过， 时第五琦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榷盐上，在漕运江淮租米方面未见有多大作为。而（代宗）宝应元年（762），通州刺史刘晏为户部侍郎京兆尹度支盐铁转运使后，对江淮的漕粮就非常重视。《旧唐书·刘晏传》即载：宝应二年刘晏至江淮后以书遗元载曰：“关辅汲汲，只缘兵粮。漕引潇、湘、洞庭，万里几日，沦波挂席，西指长安。三秦之人，待此而饱；六军之众，待此而强。”《旧唐书·食货志》 亦载：“洎晏掌国计，复江淮转运之制，岁入米数十万斛以济关中。”【22】可见其时江南的漕粮已直接关系到唐政权的安危。</p>
<p>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两税法下, 江南税米未见折纳为布者，反之有时还将两税钱折纳米。《旧唐书·崔造传》载：贞元二年（786）正月，崔造守本官、同平章事，“以岁饥&#8230;&#8230; 更令两税折纳米一百万石，委两浙节度使韩滉运送一百万石至东渭桥”。【23】</p>
<p><strong>　　二、东晋南朝并无折租为布制度</strong></p>
<p>　　关于唐代江南的折租为布，陈寅恪先生有过专门论述。1940 年，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卷6记“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 布”后即云：“唐代自开国以来其人民所缴纳之租本应为粟，今忽改而为布，乃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之一大变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窃以为此制乃南朝旧制，南朝虽并于北朝，此纳布代租之制仍遗存于江南诸州，殆为地方一隅之惯例，至武则天时此制乃渐推广施行，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编入令典，遂成为一代之制度矣。”【24】</p>
<p>　　陈寅恪断言唐代的折租造布乃南朝遗制，其根据就是《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486）“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淮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与同书《竟陵王子良传》所记的“诏折租布二分取钱”。</p>
<p>　　笔者以为上引两则资料中的“租”字皆为“调”字之误，应分别校改为“户调”与“调布”。理由如下：</p>
<p>　　1. 南朝宋、齐的租是丁租，而不是“户租”。《晋书·食货志》载：“孝武太元二年（377），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至于末年，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矣。”【25】这里所说孝武八年的“又增税米，口五石”，指的是税米增至口五石。这里的口应该指丁口, 而不是家口。如果每个家口都要税米五石, 那么五口之家就要税米25 石，如此高额的田租实在难以想象。据此可知，东晋末的田租是丁租，每丁租五石。【26】南朝宋、齐之租额未见新的更张，应该仍是沿袭东晋末之旧。《隋书·食货志》记南朝租调制曰：“其课，丁男&#8230;&#8230;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27】其所说的丁男调租米五石，与此亦正合。【28】说明南齐的“租”为计丁征收。既是计丁征收，就不可能称为“户租”。事实上，南北朝时期亦并无“户租”这一提法，而按户征收只能是户调。西晋平吴之后的户调标准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29】此后无所更张，刘宋之初，应仍沿袭此制。至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十二月，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30】此时之“调”仍是“户调”，而不是“丁调”。直到梁天监元年（502）“始去人赀，计丁为布”,【31】才改为丁调。【32】也就是说，南朝宋、齐时的“调”一直是按“户”征收的。梁天监<br />
元年以后，才有丁调。</p>
<p>　　2.唐代的“租布”指的是由“田租”折成的布。而南朝所说的“租布”则是“租”与“调”的合称，亦即田租与调布的简称。请看以下诸例：</p>
<p>　　《宋书·武帝纪》记永初元年（420）八月九日诏：“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同月十六日诏：“彭、沛、下邳三郡，首事所基，情义缱绻&#8230;&#8230;其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文帝纪》载元嘉四年（427）三月三日诏：“丹徒桑梓绸缪，大业攸始，践境永怀，触感罔极&#8230;&#8230;其蠲此县今年租布，五岁刑以下皆悉原遣；登城三战及大将家，随宜隐恤。”二十六年三月诏：“复丹徒县侨旧今岁租布之半。行所经县，蠲田租之半。”《孝武帝纪》载元嘉三十年闰六月十三日诏：“蠲寻阳、西阳郡租布三年。”大明三年“荆州饥，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大明七年二月十七日诏：“大赦天下，行幸所经，无出今岁租布。其逋租余债，勿复收。”《顺帝纪》载升明二年（478）二月十日诏：“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礼志》记元嘉四年三月二日，宋武帝“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道产附弟道锡传》：“初，氐寇至，城内众寡，道锡募吏民守城，复租布二十年。及贼退，朝议：贼虽攻城，一战便走，听依本要，于事为优。右卫将军沈演之、丹阳尹羊玄保、后军长史范晔并谓：宜随功劳裁量，不可全用本誓，多者不得过十年。从之。”《孝义传》：“贾恩, 会稽诸暨人也。少有志行，为乡曲所推重。元嘉三年，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桓氏号哭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桓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天水郡显亲县左尉。”【33】《南齐书·高帝纪》载建元元年（479）七月十七日诏：“南兰陵桑梓本乡，长蠲租布；武进王业所基，复十年。”同年九月二日诏：“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租。”建元四年正月八日诏：“建元以来战亡，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明帝纪》记永泰元年（498）三月二十五日，“蠲雍州遇虏之县租布”。《百官志·尚书台》：”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内外诸库藏谷帛、刑罪创业诤讼、田地船乘、禀拘兵工死叛、考剔讨补、差分百役、兵器诸营署人领、州郡租布、（人）民户移徙、州郡县并帖、城邑民户割属、刺史二千石令长【丞】尉被收及免赠、文武诸犯削官事。”【34】</p>
<p>　　《宋书》、《南齐书》 所见“租布”，即如上述。各种严重灾害下的蠲免赋税，与特殊恩典下的蠲免赋税，自应包括租与调全体，而不会仅仅蠲免所谓的田租折布；【35】南齐尚书右丞职掌的范围自然也应是租调的全体，绝不会只管所谓的田租折布。</p>
<p>　　3. 南齐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丁租和户调二项。南齐之田租已如上述，南齐之户调亦仍刘宋之旧，为“户岁输布四匹”。此外还有官营手工业、屯田与工商杂税等。官营手工业和屯田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实物，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工商杂税在政府的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不大。【36】南齐的财政支出主要有四项：（1）军费（其物质形态主要是谷物、布帛、钱）。（2）官员俸禄（其物质形态主要是谷物、布帛）。（3）赏赐之费（其物质形态主要是布帛与钱）。（4）其他（其物质形态主要是布帛与钱）。从物质形态上看，政府财政支出主要就是谷物、布帛与钱三色。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收支从物质形态上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主要就体现在钱这一色上。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政府必须将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租”或“调布”变换成钱。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一部分“租”或“调布”折纳成钱。如果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丁租全部折纳成布帛与钱（无论是三分之二钱，三分之一布帛，或者是钱与布帛一半对一半），那么，政府财政支出中谷物这一色，都会变得完全没有着落。我们很难设想，政府一方面将其财政收入中全部的租都折纳成钱与布帛，另一方面又用钱或布帛去买粮，以满足兵食与给官吏发放俸禄之需。【37】反之，如果只是将政府财政收入中的田租或调布的一部分（或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折纳成钱，就既可以基本满足政府对谷物、布帛的需求，又可以基本满足政府对钱的需求。</p>
<p>　　4. 如果政府是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丁租全部折纳成布帛与钱，那就必然有谷物以什么比价折布帛与以什么比价折钱的尖锐问题（亦即谷物、布帛、钱三者的比价问题）。然遍检《南齐书》，我们并未发现时人有论及谷物、布帛、钱三者比价问题者。反之，则有论及布帛与钱的比价者。如《南齐书·王敬则传》即载：齐武帝永明二年，王敬则建议将会稽一带民丁保塘役未动用的劳力，“悉评敛为钱，送台库以为便宜”，得到齐武帝的允许，竟陵王萧子良上书反对，其中谈道“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420－422）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 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424－453）, 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救民拯弊，莫过减赋&#8230;&#8230;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民赀不殷，国财不阜也”。【38】表明南朝宋之初，一匹布的市场价格大约是1000 钱，民户折布纳钱时，一匹布只纳900 钱，每匹布饶百姓约100 钱（故萧子良谓之“昔为刻上”）。而今市场一匹布已经跌价为100多钱，而政府仍然让民户按一匹500 钱折纳现钱。民户实际负担加重四五倍（故萧子良谓之“今为刻下”）。萧子良所言足以证明，南朝宋、齐是将调布折为钱，而不是将丁租折为钱、布。</p>
<p>　　5. 《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p>
<p>　　（永明四年五月）诏折（租）【调】布， 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8230;&#8230;比天眚亟见，地孽亟臻&#8230;&#8230;谷价虽和，比室饥嗛；缣纩虽贱，骈门躶质&#8230;&#8230;宜在蠲优，使其全富。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东郡使民，年无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悬急，应充猥役，必由穷困&#8230;&#8230;又泉铸岁远，类多翦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棰革相继&#8230;&#8230;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姦利。”【39】</p>
<p>　　上引萧子良所言，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谈民生疾苦，其负担宜加蠲优。第二部分讲地方守宰不仅不体恤民生疾苦，反而加重百姓赋役负担，使民不聊生。其中“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句讲的正是“赋”，“东郡使民，年无常限”以下讲的则是“役”。第三部分讲货币问题，大意是百姓不易得到现钱，百姓赋税负担中，现钱比例越大，负担越重，主张折纳的比例，还是回到过去长期实行的“钱帛相半”为好。</p>
<p>　　如前所言，南齐的田租是丁租，亦即计丁口收租，因此，百姓丁租的负担只与案比户口与丁中制度有关，而与民户的资产多寡无关。而萧子良所说的“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丝毫未及案比户口与丁口的田租负担，由此可见永明四年五月诏所说的折纳办法并不包括丁租。</p>
<p>　　如前所述，南朝直至梁天监元年“始去人赀，计丁为布”以前，其调都是户调，并实行九品混通。既然是九品混通，自然要核计各户资财，包括桑园与屋舍等在内。萧子良针对“诏折（租）【调】布，二分取钱”，大力抨击地方官“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并强调“钱帛相半，为制永久”，足以表明永明四年五月诏折“二分取钱，一分取布”，不可能是“丁租”（或包括“丁租”），而只能是“调布”。【40】</p>
<p>　　6.《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调】，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41】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言，此则记载与上引《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萧子良说的是同一件事。【42】这“见布”之“见”字极为关键，同“现”，在赋役制度中，则表示某种赋役的本色。这种用法，史籍多见。上引《南齐书·武帝纪》既提到“见布”，就表明当年规定“三分二取钱，一分取见布”的税目的本色只能是“布”。这种税目的本色既是“布”，那么，这种税目就绝不可能是“户租”，而只能是“户调”。【43】</p>
<p>　　如果上述第1－4论据还只是“理校”的话，那么，上述第5、6 论据有今本《南齐书》上述两则记载中，“租”字为“调”字之误的内证，就属于“本校”范围，应毋庸置疑。</p>
<p>　　其实，南朝史籍中，表明“租”纳本色的记载也很多。如《宋书·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诏：“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两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入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宋书·孝武帝纪》记大明五年二月戊戌诏曰：“南徐、兖二州，去岁水潦伤年，民多困窭。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宋书·后废帝纪》记尚书右丞虞玩之上表废帝：“昔岁奉敕，课以扬、徐众逋，凡入米谷六十万斛，钱五千余万，布绢五万匹，杂物在外，赖此相赡，故得推移。”《宋书·索虏传》记：永初三年十月，“（豫州刺史）刘粹遣李元德袭许昌，庾龙奔迸，将宋晃追蹑，斩龙首。元德因留绥抚，并上租粮”。（元嘉）二十九年，太祖更遣张永、王玄谟等北伐，青州刺史刘兴祖建议伐河北，曰：“河南阻饥，野无所掠，较略二军，可七千许人，既入其心腹，调租发车，以充军用。”【44】《南齐书·明帝纪》记建武二年（495）三月丙寅，“停青州麦租”。【45】《南史·文学·何思澄传》记：“何思澄字元静，东海郯人也。父敬叔，齐长城令，有能名。在县清廉，不受礼遗，夏节至，忽榜门受饷，数日中得米二千余斛，他物称是，悉以代贫人输租。”【46】《梁书·刘坦传》：齐梁之际刘坦任辅国长史、长沙太守，行湘州事。坦“下车简选堪事吏，分诣十郡，悉发人丁，运租米三十余万斛，致之义师，资粮用给”。【47】《陈书·宗元饶传》载南康内史宗元饶，“以秩米三千余斛助民租课，存问高年，拯救乏绝，百姓甚赖焉”。《陈书·宣帝纪》：太建六年（574）三月诏：“去岁南川颇言失稔，所督田租于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太建四年检首田税，亦申至秋&#8230;&#8230;”太建十二年十一月诏：“兵车骤出，军费尤烦，刍漕控引，不能征赋。夏中亢旱伤农。畿内为甚&#8230;&#8230;其丹阳、吴兴、晋陵、建兴、义兴、东海、信义、陈留、江陵等十郡，并诸署即年田税、禄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来岁秋登。”【48】</p>
<p>　　以上例证表明，南朝的“租”，通常交纳本色。有时也可折纳他物，《宋书·孝武帝纪》即载大明七年十一月壬寅，“遣使开仓贷恤，听受杂物当租”。【49】但这只是临时措置。这里所说的“杂物”，按理也可能包括麻布，但实际上我们未见南朝以布当租的实例。【50】</p>
<p>　　总之，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也未见折租为布的实例。陈寅恪先生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所根据的只是两条明显失校，而时间又仅限于南齐，而不及宋与梁、陈的史料。【5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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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隋唐时期山东农作物的种植和分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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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Apr 2013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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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李取勉，男，历史学博士，济宁市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 　　隋唐时期，统治者多施以重农政策，大力发展农业，“民以食为天”。时山东地区农业粮食作物的种类如何，其种植条件、状况和分布范围如何，弄清这一问题，对于当今齐鲁之地的农业发展，不无借鉴。 　　一、麦 　　山东地区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利于产出优良的小麦。据研究，地理环境对小麦品质有一定影响，如纬度、海拔、土壤条件等。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与纬度呈极显著正相关，在我国31℃51&#8242;—45℃41&#8242;范围内，纬度每升高1℃，籽粒蛋白质含量增加0．442个百分点。籽粒蛋白质含量和面筋含量等品质性状有随海拔升高而下降的趋势。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随土壤的粘重程度增加而增加，质地越重其蛋白质含量越高（1）。山东省地理范围介于北纬34℃23&#8242;—38℃24&#8242;，东经114℃47&#8242;—122℃43&#8242;之间，平均海拔300米左右，鲁东丘陵海拔在500米以下，鲁西平原海拔多在50米以下，土壤类型为潮棕壤、潮褐土、普通褐土、潮土、淋溶褐土及部分粗骨土，适宜小麦的种植，与同纬度的其它地区相比，粮食质量较高。古代社会，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及发展应与此不无关系。 　　关于麦在古代山东地区的种植情况，陈冬生先生有专文介绍（2）。文中通过对文献史料的梳理，将山东古代麦作业的变化发展详细勾稽。山东麦的最早种植，应可确定为新石器时代晚期，这在考古中得到证实。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龙山文化中、晚期遗址中各发掘出1粒小麦粒（3），成为新石器时代山东地区种麦的物证。而文献当中的记载，又可让我们推测此时期山东地区有麦的种植。《诗经》的《鲁颂·闷宫》篇载：“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租稚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穡。”（4）诗中把“奄”(今山东曲阜境)地的农作历史上溯到后稷时代，且所种植的作物中有麦。麦在山东地区的普遍种植，据陈冬生先生研究，应不迟于唐代。 　　从生物学特性和经济性上来看，麦都不如粟，粟作为五谷之首，从远古至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而麦作为粮食主食，上升到与粟同样重要地位是在唐代。粮食作为人们生命延续的必需品，在文献中往往会重点记载，无论丰收荒歉。二十五史，是记录我国历史较为真实全面的重要史书，它成为我们研究古代历史问题的首选。检索二十五史，隋唐以前史书中“粟”出现的频率远远高过“麦”，且“粟”往往作为租税出现，如“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晦(亩)，岁收畮(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6）。“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7）“粟帛之调，王府充积”（8）。“麦”还未作为租税出现过。因此，在隋唐以前，作为税粮的粟，在北方大面积种植，而麦类作物只占小部分。麦作为税粮在文献中出现，应是在隋唐及以后。《隋书》和两《唐书》有载，开皇五年(585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上奏设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9）贞观二年(628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设立义仓，“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0）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11）贞元二年(786年)冬十月壬午，“关内、河中，河南等道秋夏两税、青苗等钱，悉折纳粟麦，兼加估收籴以便民”（12）。唐德宗时，韩皋为京兆尹，“搜索府中杂钱，折籴百姓粟麦等三十万石进奉，以图恩宠。”（13）唐文宗时，韦贯之侄韦温出为陕虢观察使，“民当输租而麦未熟，吏白督之，温曰：‘使民货田中穗以供赋，可乎?’为缓期而赋办。”（14）另外，高官逝后，皇帝恩赐之中的粮食，已是粟麦、米麦并存，也能说明麦成为政府税收的一部分，现举例如下： 　　“开皇六年(李穆)薨于第，年七十七。……诏遣黄门侍郎监护丧事，赗马四匹，粟麦二千斛，布绢一千匹。”（15） 　　“（杨素卒官，赐）粟麦五千石，物五千段。”（16） 　　“（开皇）十四年，（贺娄子干）以病卒官，时年六十。高祖伤惜者久之，赙缣千匹，米麦千斛。”（17） 　　“（段文振卒于师）赐物一千段，粟麦二千石。”（18） 　　“（隋炀帝）赐（樊子盖）缣千匹，粟麦二千斛。……敕庐江郡设三千人会，赐米麦六千石，使谒坟墓，宴故老。”（19） 　　“（隋文帝时）义臣可赐姓杨氏，赐钱三万贯，酒三十斛，米麦各百斛。”（20） 　　“（郭子仪死后）仍令所司备礼册命，赙绢三千匹、布三千端、米麦三千石。”（21） 　　“（李澄）澄柩至京师，又赐克宁庄一所、钱千贯、粟麦二千石。”（22） 　　中央政府职能之中，也有专门负责粮食收购之职的。唐九寺之司农寺下的导官署，设令二人，“令掌导择米麦之事。”（23）麦已列入法律条文，可见麦的地位的上升。 　　在一些地方土贡之中，麦也位列其中，说明当地麦的种植情况及品种的优质。如京兆府京兆郡，“厥贡：水土稻、麦、鋅、……”；丰州九原郡，“土贡：白麦、……”（24）陕州陕郡，“土贡：幹麦、……”（25）等。 　　如此，隋唐时期，麦作为粮食作物，成为继粟之后又一重要粮食来源。其种植区域，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大致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江淮地区、陇右绿洲区和巴蜀地区。华先生据此绘制了“唐代麦类分布图”，从中可直观地了解当时麦类作物的分布状况，今采录如下。 唐代麦类分布图（26） 　　如图所示，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是产麦的主要区域。史料也有相应记载，刘宪之父刘思立，唐高宗时为侍御史，“属河南、河北旱俭，遣御史中丞崔谧等分道存问赈给，思立上疏谏曰：‘今麦序方秋，蚕功未毕，……’”（27）。说明河南、河北大面积种植麦。山东的棣、齐、德、郓、徐、兖等州皆是产麦区。开元时，棣州贡赋有麦（28）。“(唐文宗大和三年)七月，齐、德州奏：百姓自用兵已来，流移十分只有二分，伏乞赐麦种、耕牛等，敕量赐麦三千石，牛五百头。”（29）韩愈有诗描绘郓州之麦，曰：“暖风抽宿麦，清雨卷归旗”（30）。大中四年，诗人曹邺受辟为天平节度使(治郓州)判官时，有诗写道：“雨雪不顺时，阴阳失明晦。麦根半成土，农夫泣相对。”（31）“大中中，(李程子李廓)拜武宁节度使，不能治军。补阙郑鲁奏言：“新麦未登，徐必乱。”（32）“(乾宁二年)全忠自伐宣(朱宣驻兖州)，刈其麦……”（33）。宋初大臣王禹偁生于五代末的济州巨野县(唐时属郓州)，其家是以磨麦制面为生的“磨家儿”（34）。 　　此外，唐五代时德、沂、宋、兖、曹、徐等州俱尝贡献瑞麦，“(开元八年)五月，德州奏：平原县麦一茎两岐分秀。”（35）“(开元二十四年)七月辛巳，沂州庆云见，瑞麦生。”（36）“(贞元)五年五月，宋州奏：大麦一茎九岐者，约一百余本。”（37）“(后唐庄宗同光三年五月)兖州奏：任城县百姓大麦地内，有两岐三穗至四穗者。”（38）“(后汉隐帝乾祐三年五月)曹州乘氏县民王丰麦一茎三穗。”（39）“周太祖广顺二年四月，徐州以两岐麦二十本来献。”（40） 　　就山东地区而言，麦的产地主要集中在山东西部的郓州、兖州、曹州、宋州等地，北部的德州、齐州、棣州等地，以及南部的沂州、徐州等地，而东部的半岛和丘陵地区尚处空白。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区域分布，反映了隋唐时期山东东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开发程度的不平衡。 　　二、粟 　　粟，俗称谷子，是山东地区传统的粮食作物，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是山东地区先民的主要粮作。在山东地区，多处考古遗址中，都发掘出粟粒的遗物，如枣庄市建新（41）、日照市两城镇（42）。还有山东藤县北辛发现碳化粟（43），山东胶县三里河（44）、莱阳于家店（45）、栖霞杨家圈（46）先后发现粟壳，山东广饶县广饶镇傅家村发现小米颗粒（47）。西汉时期，也有考古发掘，如山东茌平南陈庄的粟壳（48）、临沂金雀山的谷子（49）等，说明山东民众在粟的种植培养过程中作出了一定贡献，并成为山东各地区较早普遍种植的农作物。文献中也有记载，《诗经·鲁颂·阔宫》曰：“黍稷重穋”（50）。稷，即粟谷；重是后熟，穋是先熟。说明春秋时期山东的粟谷已有了先后不同熟期的品种，以适应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下种植。战国时代的《管子》，被认为是当时齐国稷下学派的学者论集。书中的《地员篇》讨论了“九州之土”，其中与种植粟谷有关的土壤至少有“五粟”、“五沃”、“五位”、“五X”、“五壮”（51）等五种，每种土壤都有两个适宜种植的粟谷品种，表明在战国时期粟谷的品种更加丰富化。后魏贾思勰以他所在的山东地区为重点收集材料的对象，写成《齐民要术》，其“种谷”篇，收录了当时已有的86个粟谷品种（52），足以说明当时山东地区粟的品种之繁多。隋唐时期，虽未有文献记载，可以断定粟谷的品种会得到延续，其在山东地区的种植应最为普遍。 　　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到了唐朝，华北平原是全国产粟最多的地区。而地处华北平原的山东应是粟的主要产区之一。 唐代粟（谷子）分布图（53） 　　如图所示，山东除了中部山区丘陵之地外，大部分地区都适合种植粟。唐代文献中，也记载了山东各地种粟的情况。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宋、兖、郓等州大水，受损作物即是禾(粟)（54）；“贝州蝗，有白鸟数千万，群飞食之，一夕而尽，禾稼不伤。”（55）。李勣，曹州离狐人(今山东东明)，“家多僮仆，积粟千钟”（56）。员半千，齐州全节(今山东历城东北)人，咸亨年间上书高宗，自报家门说“臣家赀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57）齐州南面的郓州，后为天平军节度使治所，自大和七年起，天平军每岁供粟五万石（58）(时本镇辖郓、曹、濮三州)。李同捷反于汴，“时徐泗节度使王智兴檄兖海、郓曹、淄青当徐道者，出车五千乘，转粟馈军”（59）。兖州位于郓州之东，乾宁三年二月粮食匱乏，“(朱)瑾自出督刍粟，转掠丰、沛间”（60）。唐末诗僧贯休，尚有“邹鲁封疆禾稼浓”（61）的诗句。 　　又齐、徐、郓三州上献嘉禾，证明当地作物为粟，“（开元八年十二月）齐州嘉禾生”（62）。“（贞元十二年）九月，徐州奏嘉禾生”（63）。郓州东平县“有禾异陇双本，合成一穗”（64）。唐太宗时，在徐、齐等五州置常平仓，“粟藏九年”（65）。天授元年（690年），洛阳含嘉仓所储存的谷子有7，900石，为德、濮、沧等州所上缴（66），说明这些地区皆产粟。唐末，罗弘信节度魏博，“朱全忠讨黄巢，饷粟三万斛”，“秦宗权乱，复诏弘信以粟二万斛助军”（67）。 　　山东半岛及沿海地区也种粟。胡三省释“海运使”时说，“自帝事边功，运青、莱之粟，浮海以给幽、乎之兵”（68）。开元年间，淄、棣二州皆贡粟（69）。开成四年四月十八日，日本僧人圆仁在登州牟平县境，闻知“此州但有粟”（70）。七月十五日，在登州文登县真庄村天门院“便吃新粟米饭”。登州的粟米价钱是每斗三十文，莱州则一斗五十文，青州由于当时近三、四年有蝗灾，“吃却五谷”，粟米斗至八十文。开成五年四月十日，圆仁已至齐州禹城县，“县市粟米一斗C五文”（71）。总之，山东沿海的密、莱、登等州的“山村县人”，“爱吃盐茶粟饭”（72）。 　　由此观之，相对于麦来说，粟是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 　　三、水稻 　　水稻在山东地区较早出现，时间可至新石器时代。据考古资料证实，在滕州庄里西发现粳米280余粒（73），临淄田旺遗址土样分析中发现水稻植物硅酸体（74），日照两城镇发现稻谷（75），栖霞杨家圈发现稻谷壳（76）。说明史前山东半岛地区、鲁东北地区以及与江苏毗邻的鲁南地区都曾是稻作区域。史籍中，也记载了山东地区种稻的史实。《诗经·鲁颂·阔宫》云：“有稷有黍，有稻有柜。奄有下土，缵禹之绪”（77）。“奄”，是春秋前山东古国，春秋时在鲁国曲阜东一带。《左传》称：“鄅人藉稻。”“鄅”，春秋时鲁南地区小国。西晋杜预注云：“鄅国，今琅邪开阳。”（78）开阳即今临沂市东，其地濒临沂河，说明当时的沂河流域地区也有稻作农业。《周礼·职方氏》载：青州“其谷宜稻麦”；兖州“其谷宜四种”，郑玄注：黍、稷、稻、麦；幽州“其谷宜三种”，郑玄注：黍、稷、稻。青州约指山东中部及东南部地区，兖州约相当于山东西部及西南部地区，幽州约指山东北部及半岛地区。这些地区都具有种稻的水利条件，如青州，“其浸沂沭”，即今沂河、沭河；兖州，“其泽薮曰大野”，即巨野泽(在今菏泽市巨野县境内)，“其川河、(同“济”)”，即黄河、济水；幽州，“其泽薮曰貕养”，即唐代奚养泽，在莱州昌阳县(今山东莱阳市东)（79），“其川河”，即黄河、济水。（80）由此可知，山东自古就有种稻的传统。 　　经秦汉至隋唐，稻作生产得到了进一步扩大。隋文帝时，薛胃在兖州地区改进沂、泅水流，“决令西注，陂泽尽为良田”（81），水稻获得丰收。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沂州承县(今枣庄地区)治渠陂“十三所”（82）“所殖禾稻，岁收数千斛”（83）。长安中，青州北海令窦琰在北海县(今潍坊)“引白浪水曲折三十里以溉田”（84）种稻。开元二十二年七月，“遣中书令张九龄充河南开稻田使”（85），“又教河南数州水种稻，以广屯田”（86）。《元和郡县图志》所载开元贡赋中，淄州有米（87），应是指水稻，说明此地种稻。天宝年间，齐州地区(今济南)的稻作生产始见兴盛，唐李邕诗“负郭喜(一作皆)粳稻，安时歌吉祥”（88），指的就是齐州治地历城水稻种植的盛况。密州辅唐县(今山东安丘县)，“昔者堰浯水(潍水支流)南人荆水(浯水支流)，灌田数万顷”，至唐中叶，余堰及稻田畦畛尚存（89）。在唐代的后期，东起半岛地区的登州，西至鲁西地区的齐州禹城县都有水稻种植。唐文宗时，日本高僧圆仁在从登州到禹城的一路上，沿途所记的主要粮食品种就是粟和稻，可知在齐州、青州、登州、莱州等地的某些低洼之处，都曾种过水稻。当时，青州以东地区蝗虫为灾，“吃劫谷稻”（90），造成粮价踊贵，其中尤以“粳米最贵”（91）。 　　四、豆类 　　根据山东地区的土壤性质特征，山东地区应适宜种植豆类，诸如豌豆、绿豆、大豆、小豆（赤豆）等，在古代文献中统称“菽”。目前，分别在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了野大豆粒（92）及日照两城镇遗址发现野大豆遗存（93），证实山东地区的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开始采食豆类植物。《诗经·鲁颂·閟宫》有曰：“植稚菽麦”（94），《管子》载：五觳之土，“其种大菽、细菽”（95），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已种植豆类作物。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中已有对豆类不同品种的记载（96），说明当时山东地区乃至全国豆类作物种植的成熟和普遍。隋唐时期，文献中有关山东地区豆类作物种植的直接记载较少，但仍可从间接记载中证实。窦建德于牛口渚被车骑将军白士让、杨武威生擒之前，军中有童谣曰：“豆人牛口，势不得久”（97）。民谚童谣的形成，大多是来源于生产生活，“豆人牛口”说明豆类植物已作为饲料，那么山东、河北一带种豆是必然的。麟德二年十月，唐高宗举行泰山封禅活动，由洛阳出发东行，“是时频岁丰稔，斗米至五钱，豆麦不列于市。”（98）唐高宗封禅，途中必经山东地区，因年成较好，才有“豆麦不列于市”，豆作为商品在市面流通，说明当地种豆的事实。五代后唐所征夏秋税租中，山东地区各州缴纳的实物税里就有豌豆（99）。五代与隋唐相距时间不长，也可说明隋唐时的山东地区产豆。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年），日本高僧圆仁游历山东地区，在其著作中记下了山东几处地方有关小豆的价格，如青州北海县“小豆一斗三十五文”、齐州禹城县“小豆一斗廿五文”（100）。此外，青州幕府判官还施给圆仁“驴料小豆二斗”（101）。这些记载，充分证明了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种植豆类农作物的史实。 　　五、黍 　　黍，古代专指一种子实称黍子的一年生草本作物。喜温暖，不耐霜，抗旱力极强。子实淡黄色者，去皮后北方通称黄米，性黏，可酿酒。其不黏者，别名穄，亦称稷，可作饭。隋唐时期，黍是粮食作物之一，许多唐诗之中都有记载。杜甫有诗“莫辞酒味薄，黍地无人耕”（102）。储光羲，兖州人，其有诗云：“去家行卖畚，留滞南阳郭。秋至黍苗黄，无人可刈获。……种桑百余树，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103）张谓，河南人，有诗曰“主人有黍百余石，浊醪数斗应不惜。”（104）自居易有诗“种黍三十亩，雨来苗渐大。种薤二十畦，秋来欲堪刈。望黍作冬酒，留薤为春菜。”（105）由诗中可知，黍的种植在隋唐农作物中占有一定比重，黍丰收之后，一来“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二来“浊醪数斗应不惜”。史书也有关于种黍的记载，如王绩，隐居乡里，“有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106）。唐昭宗光化二年（899年）八月，“丙寅，李嗣昭引兵至潞州城下……（朱全忠守将）贺德伦闭城不出，李嗣昭日以铁骑环其城，捕刍牧者，附城三十里禾黍皆刈之。”（107）以上记载，说明了隋唐时期黍的种植情况。山东地区，种黍的历史较早，目前在山东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已发现黍的遗物，如滕州庄里西发现黍米2粒（108）；日照两城镇发现黍粒（109）；山东长岛北庄发现黍壳（110）。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有关黍的资料记载较少。《太平广记》载，冀州故观城人(今山东莘县观城)姜胜生，曾于武德初年，“在黍地里打雀”（111）。虽然史书记载不多，但是黍这种作物，生长期短、易于管理、较耐干旱，很适宜于丘陵环境生长，就山东的地形特点来说，黍在山东的丘陵地带普遍种植是有可能的。 　　六、高粱 　　高粱，又名藿粱、木稷、蜀黍、蜀秫等。唐代陆德明解释“粱”即“今蜀黍也”（112）。性喜温暖，抗旱、耐涝。《本草纲目》记载：“蜀黍北地种之，以备粮缺，余及牛马”（113）。可见，高粱在北方多有种植。山东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类似高粱穗的颖片（114），该遗址为龙山文化时期，若果真是高粱，则高粱在山东的种植历史可上溯到4600多年。《齐民要术》中专列一节，介绍高粱的种植（115），说明时黄河流域高粱已普遍种植。隋唐时期，史书中暂未发现关于高粱种植的记载，但是山东地区有着悠久的种植高粱的历史，又有适宜高粱种植的地理环境，因此山东地区有高梁种植无疑。 注释： (1)蒋礼玲等《自然环境因素对小麦品质的影响》，《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3期，第488页。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李取勉，男，历史学博士，济宁市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p>
<p>　　隋唐时期，统治者多施以重农政策，大力发展农业，“民以食为天”。时山东地区农业粮食作物的种类如何，其种植条件、状况和分布范围如何，弄清这一问题，对于当今齐鲁之地的农业发展，不无借鉴。</p>
<p>　　<strong>一、麦</strong></p>
<p>　　山东地区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利于产出优良的小麦。据研究，地理环境对小麦品质有一定影响，如纬度、海拔、土壤条件等。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与纬度呈极显著正相关，在我国31℃51&#8242;—45℃41&#8242;范围内，纬度每升高1℃，籽粒蛋白质含量增加0．442个百分点。籽粒蛋白质含量和面筋含量等品质性状有随海拔升高而下降的趋势。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随土壤的粘重程度增加而增加，质地越重其蛋白质含量越高（1）。山东省地理范围介于北纬34℃23&#8242;—38℃24&#8242;，东经114℃47&#8242;—122℃43&#8242;之间，平均海拔300米左右，鲁东丘陵海拔在500米以下，鲁西平原海拔多在50米以下，土壤类型为潮棕壤、潮褐土、普通褐土、潮土、淋溶褐土及部分粗骨土，适宜小麦的种植，与同纬度的其它地区相比，粮食质量较高。古代社会，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及发展应与此不无关系。</p>
<p>　　关于麦在古代山东地区的种植情况，陈冬生先生有专文介绍（2）。文中通过对文献史料的梳理，将山东古代麦作业的变化发展详细勾稽。山东麦的最早种植，应可确定为新石器时代晚期，这在考古中得到证实。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龙山文化中、晚期遗址中各发掘出1粒小麦粒（3），成为新石器时代山东地区种麦的物证。而文献当中的记载，又可让我们推测此时期山东地区有麦的种植。《诗经》的《鲁颂·闷宫》篇载：“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租稚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穡。”（4）诗中把“奄”(今山东曲阜境)地的农作历史上溯到后稷时代，且所种植的作物中有麦。麦在山东地区的普遍种植，据陈冬生先生研究，应不迟于唐代。</p>
<p>　　从生物学特性和经济性上来看，麦都不如粟，粟作为五谷之首，从远古至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而麦作为粮食主食，上升到与粟同样重要地位是在唐代。粮食作为人们生命延续的必需品，在文献中往往会重点记载，无论丰收荒歉。二十五史，是记录我国历史较为真实全面的重要史书，它成为我们研究古代历史问题的首选。检索二十五史，隋唐以前史书中“粟”出现的频率远远高过“麦”，且“粟”往往作为租税出现，如“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晦(亩)，岁收畮(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6）。“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7）“粟帛之调，王府充积”（8）。“麦”还未作为租税出现过。因此，在隋唐以前，作为税粮的粟，在北方大面积种植，而麦类作物只占小部分。麦作为税粮在文献中出现，应是在隋唐及以后。《隋书》和两《唐书》有载，开皇五年(585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上奏设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9）贞观二年(628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设立义仓，“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0）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11）贞元二年(786年)冬十月壬午，“关内、河中，河南等道秋夏两税、青苗等钱，悉折纳粟麦，兼加估收籴以便民”（12）。唐德宗时，韩皋为京兆尹，“搜索府中杂钱，折籴百姓粟麦等三十万石进奉，以图恩宠。”（13）唐文宗时，韦贯之侄韦温出为陕虢观察使，“民当输租而麦未熟，吏白督之，温曰：‘使民货田中穗以供赋，可乎?’为缓期而赋办。”（14）另外，高官逝后，皇帝恩赐之中的粮食，已是粟麦、米麦并存，也能说明麦成为政府税收的一部分，现举例如下：</p>
<p>　　“开皇六年(李穆)薨于第，年七十七。……诏遣黄门侍郎监护丧事，赗马四匹，粟麦二千斛，布绢一千匹。”（15）</p>
<p>　　“（杨素卒官，赐）粟麦五千石，物五千段。”（16）</p>
<p>　　“（开皇）十四年，（贺娄子干）以病卒官，时年六十。高祖伤惜者久之，赙缣千匹，米麦千斛。”（17）</p>
<p>　　“（段文振卒于师）赐物一千段，粟麦二千石。”（18）</p>
<p>　　“（隋炀帝）赐（樊子盖）缣千匹，粟麦二千斛。……敕庐江郡设三千人会，赐米麦六千石，使谒坟墓，宴故老。”（19）</p>
<p>　　“（隋文帝时）义臣可赐姓杨氏，赐钱三万贯，酒三十斛，米麦各百斛。”（20）</p>
<p>　　“（郭子仪死后）仍令所司备礼册命，赙绢三千匹、布三千端、米麦三千石。”（21）</p>
<p>　　“（李澄）澄柩至京师，又赐克宁庄一所、钱千贯、粟麦二千石。”（22）</p>
<p>　　中央政府职能之中，也有专门负责粮食收购之职的。唐九寺之司农寺下的导官署，设令二人，“令掌导择米麦之事。”（23）麦已列入法律条文，可见麦的地位的上升。</p>
<p>　　在一些地方土贡之中，麦也位列其中，说明当地麦的种植情况及品种的优质。如京兆府京兆郡，“厥贡：水土稻、麦、鋅、……”；丰州九原郡，“土贡：白麦、……”（24）陕州陕郡，“土贡：幹麦、……”（25）等。</p>
<p>　　如此，隋唐时期，麦作为粮食作物，成为继粟之后又一重要粮食来源。其种植区域，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大致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江淮地区、陇右绿洲区和巴蜀地区。华先生据此绘制了“唐代麦类分布图”，从中可直观地了解当时麦类作物的分布状况，今采录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唐代麦类分布图（2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85" title="20130416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6_002.jpg" alt="" width="750" height="554" /></p>
<p>　　如图所示，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是产麦的主要区域。史料也有相应记载，刘宪之父刘思立，唐高宗时为侍御史，“属河南、河北旱俭，遣御史中丞崔谧等分道存问赈给，思立上疏谏曰：‘今麦序方秋，蚕功未毕，……’”（27）。说明河南、河北大面积种植麦。山东的棣、齐、德、郓、徐、兖等州皆是产麦区。开元时，棣州贡赋有麦（28）。“(唐文宗大和三年)七月，齐、德州奏：百姓自用兵已来，流移十分只有二分，伏乞赐麦种、耕牛等，敕量赐麦三千石，牛五百头。”（29）韩愈有诗描绘郓州之麦，曰：“暖风抽宿麦，清雨卷归旗”（30）。大中四年，诗人曹邺受辟为天平节度使(治郓州)判官时，有诗写道：“雨雪不顺时，阴阳失明晦。麦根半成土，农夫泣相对。”（31）“大中中，(李程子李廓)拜武宁节度使，不能治军。补阙郑鲁奏言：“新麦未登，徐必乱。”（32）“(乾宁二年)全忠自伐宣(朱宣驻兖州)，刈其麦……”（33）。宋初大臣王禹偁生于五代末的济州巨野县(唐时属郓州)，其家是以磨麦制面为生的“磨家儿”（34）。</p>
<p>　　此外，唐五代时德、沂、宋、兖、曹、徐等州俱尝贡献瑞麦，“(开元八年)五月，德州奏：平原县麦一茎两岐分秀。”（35）“(开元二十四年)七月辛巳，沂州庆云见，瑞麦生。”（36）“(贞元)五年五月，宋州奏：大麦一茎九岐者，约一百余本。”（37）“(后唐庄宗同光三年五月)兖州奏：任城县百姓大麦地内，有两岐三穗至四穗者。”（38）“(后汉隐帝乾祐三年五月)曹州乘氏县民王丰麦一茎三穗。”（39）“周太祖广顺二年四月，徐州以两岐麦二十本来献。”（40）</p>
<p>　　就山东地区而言，麦的产地主要集中在山东西部的郓州、兖州、曹州、宋州等地，北部的德州、齐州、棣州等地，以及南部的沂州、徐州等地，而东部的半岛和丘陵地区尚处空白。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区域分布，反映了隋唐时期山东东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开发程度的不平衡。</p>
<p>　　<strong>二、粟</strong></p>
<p>　　粟，俗称谷子，是山东地区传统的粮食作物，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是山东地区先民的主要粮作。在山东地区，多处考古遗址中，都发掘出粟粒的遗物，如枣庄市建新（41）、日照市两城镇（42）。还有山东藤县北辛发现碳化粟（43），山东胶县三里河（44）、莱阳于家店（45）、栖霞杨家圈（46）先后发现粟壳，山东广饶县广饶镇傅家村发现小米颗粒（47）。西汉时期，也有考古发掘，如山东茌平南陈庄的粟壳（48）、临沂金雀山的谷子（49）等，说明山东民众在粟的种植培养过程中作出了一定贡献，并成为山东各地区较早普遍种植的农作物。文献中也有记载，《诗经·鲁颂·阔宫》曰：“黍稷重穋”（50）。稷，即粟谷；重是后熟，穋是先熟。说明春秋时期山东的粟谷已有了先后不同熟期的品种，以适应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下种植。战国时代的《管子》，被认为是当时齐国稷下学派的学者论集。书中的《地员篇》讨论了“九州之土”，其中与种植粟谷有关的土壤至少有“五粟”、“五沃”、“五位”、“五X”、“五壮”（51）等五种，每种土壤都有两个适宜种植的粟谷品种，表明在战国时期粟谷的品种更加丰富化。后魏贾思勰以他所在的山东地区为重点收集材料的对象，写成《齐民要术》，其“种谷”篇，收录了当时已有的86个粟谷品种（52），足以说明当时山东地区粟的品种之繁多。隋唐时期，虽未有文献记载，可以断定粟谷的品种会得到延续，其在山东地区的种植应最为普遍。</p>
<p>　　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到了唐朝，华北平原是全国产粟最多的地区。而地处华北平原的山东应是粟的主要产区之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唐代粟（谷子）分布图（5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86" title="20130416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6_003.jpg" alt="" width="750" height="559" /></p>
<p>　　如图所示，山东除了中部山区丘陵之地外，大部分地区都适合种植粟。唐代文献中，也记载了山东各地种粟的情况。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宋、兖、郓等州大水，受损作物即是禾(粟)（54）；“贝州蝗，有白鸟数千万，群飞食之，一夕而尽，禾稼不伤。”（55）。李勣，曹州离狐人(今山东东明)，“家多僮仆，积粟千钟”（56）。员半千，齐州全节(今山东历城东北)人，咸亨年间上书高宗，自报家门说“臣家赀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57）齐州南面的郓州，后为天平军节度使治所，自大和七年起，天平军每岁供粟五万石（58）(时本镇辖郓、曹、濮三州)。李同捷反于汴，“时徐泗节度使王智兴檄兖海、郓曹、淄青当徐道者，出车五千乘，转粟馈军”（59）。兖州位于郓州之东，乾宁三年二月粮食匱乏，“(朱)瑾自出督刍粟，转掠丰、沛间”（60）。唐末诗僧贯休，尚有“邹鲁封疆禾稼浓”（61）的诗句。</p>
<p>　　又齐、徐、郓三州上献嘉禾，证明当地作物为粟，“（开元八年十二月）齐州嘉禾生”（62）。“（贞元十二年）九月，徐州奏嘉禾生”（63）。郓州东平县“有禾异陇双本，合成一穗”（64）。唐太宗时，在徐、齐等五州置常平仓，“粟藏九年”（65）。天授元年（690年），洛阳含嘉仓所储存的谷子有7，900石，为德、濮、沧等州所上缴（66），说明这些地区皆产粟。唐末，罗弘信节度魏博，“朱全忠讨黄巢，饷粟三万斛”，“秦宗权乱，复诏弘信以粟二万斛助军”（67）。</p>
<p>　　山东半岛及沿海地区也种粟。胡三省释“海运使”时说，“自帝事边功，运青、莱之粟，浮海以给幽、乎之兵”（68）。开元年间，淄、棣二州皆贡粟（69）。开成四年四月十八日，日本僧人圆仁在登州牟平县境，闻知“此州但有粟”（70）。七月十五日，在登州文登县真庄村天门院“便吃新粟米饭”。登州的粟米价钱是每斗三十文，莱州则一斗五十文，青州由于当时近三、四年有蝗灾，“吃却五谷”，粟米斗至八十文。开成五年四月十日，圆仁已至齐州禹城县，“县市粟米一斗C五文”（71）。总之，山东沿海的密、莱、登等州的“山村县人”，“爱吃盐茶粟饭”（72）。</p>
<p>　　由此观之，相对于麦来说，粟是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p>
<p>　　<strong>三、水稻</strong></p>
<p>　　水稻在山东地区较早出现，时间可至新石器时代。据考古资料证实，在滕州庄里西发现粳米280余粒（73），临淄田旺遗址土样分析中发现水稻植物硅酸体（74），日照两城镇发现稻谷（75），栖霞杨家圈发现稻谷壳（76）。说明史前山东半岛地区、鲁东北地区以及与江苏毗邻的鲁南地区都曾是稻作区域。史籍中，也记载了山东地区种稻的史实。《诗经·鲁颂·阔宫》云：“有稷有黍，有稻有柜。奄有下土，缵禹之绪”（77）。“奄”，是春秋前山东古国，春秋时在鲁国曲阜东一带。《左传》称：“鄅人藉稻。”“鄅”，春秋时鲁南地区小国。西晋杜预注云：“鄅国，今琅邪开阳。”（78）开阳即今临沂市东，其地濒临沂河，说明当时的沂河流域地区也有稻作农业。《周礼·职方氏》载：青州“其谷宜稻麦”；兖州“其谷宜四种”，郑玄注：黍、稷、稻、麦；幽州“其谷宜三种”，郑玄注：黍、稷、稻。青州约指山东中部及东南部地区，兖州约相当于山东西部及西南部地区，幽州约指山东北部及半岛地区。这些地区都具有种稻的水利条件，如青州，“其浸沂沭”，即今沂河、沭河；兖州，“其泽薮曰大野”，即巨野泽(在今菏泽市巨野县境内)，“其川河、(同“济”)”，即黄河、济水；幽州，“其泽薮曰貕养”，即唐代奚养泽，在莱州昌阳县(今山东莱阳市东)（79），“其川河”，即黄河、济水。（80）由此可知，山东自古就有种稻的传统。</p>
<p>　　经秦汉至隋唐，稻作生产得到了进一步扩大。隋文帝时，薛胃在兖州地区改进沂、泅水流，“决令西注，陂泽尽为良田”（81），水稻获得丰收。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沂州承县(今枣庄地区)治渠陂“十三所”（82）“所殖禾稻，岁收数千斛”（83）。长安中，青州北海令窦琰在北海县(今潍坊)“引白浪水曲折三十里以溉田”（84）种稻。开元二十二年七月，“遣中书令张九龄充河南开稻田使”（85），“又教河南数州水种稻，以广屯田”（86）。《元和郡县图志》所载开元贡赋中，淄州有米（87），应是指水稻，说明此地种稻。天宝年间，齐州地区(今济南)的稻作生产始见兴盛，唐李邕诗“负郭喜(一作皆)粳稻，安时歌吉祥”（88），指的就是齐州治地历城水稻种植的盛况。密州辅唐县(今山东安丘县)，“昔者堰浯水(潍水支流)南人荆水(浯水支流)，灌田数万顷”，至唐中叶，余堰及稻田畦畛尚存（89）。在唐代的后期，东起半岛地区的登州，西至鲁西地区的齐州禹城县都有水稻种植。唐文宗时，日本高僧圆仁在从登州到禹城的一路上，沿途所记的主要粮食品种就是粟和稻，可知在齐州、青州、登州、莱州等地的某些低洼之处，都曾种过水稻。当时，青州以东地区蝗虫为灾，“吃劫谷稻”（90），造成粮价踊贵，其中尤以“粳米最贵”（91）。</p>
<p>　　<strong>四、豆类</strong></p>
<p>　　根据山东地区的土壤性质特征，山东地区应适宜种植豆类，诸如豌豆、绿豆、大豆、小豆（赤豆）等，在古代文献中统称“菽”。目前，分别在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了野大豆粒（92）及日照两城镇遗址发现野大豆遗存（93），证实山东地区的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开始采食豆类植物。《诗经·鲁颂·閟宫》有曰：“植稚菽麦”（94），《管子》载：五觳之土，“其种大菽、细菽”（95），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已种植豆类作物。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中已有对豆类不同品种的记载（96），说明当时山东地区乃至全国豆类作物种植的成熟和普遍。隋唐时期，文献中有关山东地区豆类作物种植的直接记载较少，但仍可从间接记载中证实。窦建德于牛口渚被车骑将军白士让、杨武威生擒之前，军中有童谣曰：“豆人牛口，势不得久”（97）。民谚童谣的形成，大多是来源于生产生活，“豆人牛口”说明豆类植物已作为饲料，那么山东、河北一带种豆是必然的。麟德二年十月，唐高宗举行泰山封禅活动，由洛阳出发东行，“是时频岁丰稔，斗米至五钱，豆麦不列于市。”（98）唐高宗封禅，途中必经山东地区，因年成较好，才有“豆麦不列于市”，豆作为商品在市面流通，说明当地种豆的事实。五代后唐所征夏秋税租中，山东地区各州缴纳的实物税里就有豌豆（99）。五代与隋唐相距时间不长，也可说明隋唐时的山东地区产豆。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年），日本高僧圆仁游历山东地区，在其著作中记下了山东几处地方有关小豆的价格，如青州北海县“小豆一斗三十五文”、齐州禹城县“小豆一斗廿五文”（100）。此外，青州幕府判官还施给圆仁“驴料小豆二斗”（101）。这些记载，充分证明了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种植豆类农作物的史实。</p>
<p>　　<strong>五、黍</strong></p>
<p>　　黍，古代专指一种子实称黍子的一年生草本作物。喜温暖，不耐霜，抗旱力极强。子实淡黄色者，去皮后北方通称黄米，性黏，可酿酒。其不黏者，别名穄，亦称稷，可作饭。隋唐时期，黍是粮食作物之一，许多唐诗之中都有记载。杜甫有诗“莫辞酒味薄，黍地无人耕”（102）。储光羲，兖州人，其有诗云：“去家行卖畚，留滞南阳郭。秋至黍苗黄，无人可刈获。……种桑百余树，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103）张谓，河南人，有诗曰“主人有黍百余石，浊醪数斗应不惜。”（104）自居易有诗“种黍三十亩，雨来苗渐大。种薤二十畦，秋来欲堪刈。望黍作冬酒，留薤为春菜。”（105）由诗中可知，黍的种植在隋唐农作物中占有一定比重，黍丰收之后，一来“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二来“浊醪数斗应不惜”。史书也有关于种黍的记载，如王绩，隐居乡里，“有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106）。唐昭宗光化二年（899年）八月，“丙寅，李嗣昭引兵至潞州城下……（朱全忠守将）贺德伦闭城不出，李嗣昭日以铁骑环其城，捕刍牧者，附城三十里禾黍皆刈之。”（107）以上记载，说明了隋唐时期黍的种植情况。山东地区，种黍的历史较早，目前在山东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已发现黍的遗物，如滕州庄里西发现黍米2粒（108）；日照两城镇发现黍粒（109）；山东长岛北庄发现黍壳（110）。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有关黍的资料记载较少。《太平广记》载，冀州故观城人(今山东莘县观城)姜胜生，曾于武德初年，“在黍地里打雀”（111）。虽然史书记载不多，但是黍这种作物，生长期短、易于管理、较耐干旱，很适宜于丘陵环境生长，就山东的地形特点来说，黍在山东的丘陵地带普遍种植是有可能的。</p>
<p>　　<strong>六、高粱</strong></p>
<p>　　高粱，又名藿粱、木稷、蜀黍、蜀秫等。唐代陆德明解释“粱”即“今蜀黍也”（112）。性喜温暖，抗旱、耐涝。《本草纲目》记载：“蜀黍北地种之，以备粮缺，余及牛马”（113）。可见，高粱在北方多有种植。山东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类似高粱穗的颖片（114），该遗址为龙山文化时期，若果真是高粱，则高粱在山东的种植历史可上溯到4600多年。《齐民要术》中专列一节，介绍高粱的种植（115），说明时黄河流域高粱已普遍种植。隋唐时期，史书中暂未发现关于高粱种植的记载，但是山东地区有着悠久的种植高粱的历史，又有适宜高粱种植的地理环境，因此山东地区有高梁种植无疑。</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蒋礼玲等《自然环境因素对小麦品质的影响》，《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3期，第488页。</p>
<p>(2)陈冬生《试述古代山东麦作生产的发展》，《古今农业》1993年第1期。</p>
<p>(3)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4)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5)高国仁《粟在中国古代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农业考古》1991年第1期。</p>
<p>(6)《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5页。</p>
<p>(7)《魏书》卷110(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5页。</p>
<p>(8)《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6页。</p>
<p>(9)《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84页。</p>
<p>(10)《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23页。</p>
<p>(11)《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91页。</p>
<p>(12)《旧唐书》卷12《德宗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4页。</p>
<p>(13)《旧唐书》卷129《韩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04页。</p>
<p>(14)《新唐书》卷169《韦贯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59页。</p>
<p>(15)《隋书》卷37《李穆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118页。</p>
<p>(16)《隋书》卷48《杨素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292页。</p>
<p>(17)《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353页。</p>
<p>(18)《隋书》卷60《段文振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60页。</p>
<p>(19)《隋书》卷63《樊子盖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90、1491页。</p>
<p>(20)《隋书》卷63《杨义臣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99页。</p>
<p>(21)《旧唐书》卷120《郭于仪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66页。</p>
<p>(22)《旧唐书》卷132《李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57页。</p>
<p>(23)《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87页。</p>
<p>(24)《新唐书》卷37《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61页。</p>
<p>(25)《新唐书》卷38《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85页。</p>
<p>(26)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续)》，《中国农史》1990年第3期，第23页。</p>
<p>(27)《旧唐书》卷190中《刘宪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16页。</p>
<p>(28)[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7页。</p>
<p>(29)[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106《帝王部·惠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67页。</p>
<p>(30)韩愈《奉和兵部张侍郎(贾)酬郓州马尚书(总)祗召途中见寄开缄之日马帅已再领郓州之作》，载于《全唐诗》卷344，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863页。</p>
<p>(31)[唐]曹邺《贺雪寄本府尚书》，载于梁超然等注：《曹邺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9页。又载于《全唐诗》卷592，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867页。</p>
<p>(32)《新唐书》卷131《李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12页。</p>
<p>(33)《新唐书)卷188(朱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465页。</p>
<p>(34)徐规著：《王禹稱事迹著作编年·序》，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p>
<p>(35)(36)(37)(38)(39)(40)[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58、261、269、272、274、274页。</p>
<p>(41)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枣庄建新——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页。</p>
<p>(42)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遺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43)吴诗池《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第168页。</p>
<p>(44)昌潍地区艺术馆等《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7年第4期，第262页。</p>
<p>(45)吴诗池《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第168页。</p>
<p>(46)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山东栖霞杨家圈遗址发掘简报》，《史前考古》1984年第3期，第99页。</p>
<p>(47)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山东广饶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考古》1985年第9期，第781页。</p>
<p>(48)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等《山东省茌平县南陈庄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第4期，第319页。</p>
<p>(49)临沂金雀山汉墓发掘组《山东临沂金雀山九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11期，第25页。</p>
<p>(50)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51)刘柯等译注《管子译注》卷19《地员》，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374、375页。</p>
<p>(52)[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种谷》，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42—43页。</p>
<p>(53)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中国农史》1990年第2期，第35页。</p>
<p>(54)[北宋]王钬若等编《册府元龟》卷490《邦计部·蠲复》，北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63页。</p>
<p>(55)《新唐书》卷36《五行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39页。</p>
<p>(56)《旧唐书》卷67《李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83页。</p>
<p>(57)《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中半书局1975年版，第4161页。</p>
<p>(58)[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38页。</p>
<p>(59)《新唐书》卷164《崔弘札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51页。</p>
<p>(60)《新唐书》卷188《朱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466页。</p>
<p>(61)贯休《夏雨登干霄亭上宋使君》，载于陈尚君辑校：《全唐诗补编》(上)，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98页。</p>
<p>(62)(63)[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58、269页。</p>
<p>(64)张仲素《贺嘉禾表》，载于《全唐文》卷644，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520页。</p>
<p>(65)《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4页。</p>
<p>(66)河南省博物馆、洛阳市博物馆《洛阳隋唐含嘉仓的发掘》，《文物》1972年第3期，第57页。</p>
<p>(67)《新唐书》卷210《罗弘信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939页。</p>
<p>(68)《资治通鉴》卷217，唐玄宗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壬寅，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941页。</p>
<p>(69)[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9、497页。</p>
<p>(70)(71)(72)[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6、64、86、93、95、100、193页。</p>
<p>(73)孔昭宸等《山东滕州市庄里西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环境考古学上的意义》，《考古》1999年第7期，第59页。</p>
<p>(74)靳桂云等《山东临淄田旺龙山文化遗址植物硅酸体研究》，《考古》1999年第2期，第83页。</p>
<p>(75)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76)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山东栖霞杨家圈遗址发掘简报》，《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第99页。</p>
<p>(77)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78)《旧唐书》卷72《李百药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71页。</p>
<p>(79)[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8页。</p>
<p>(80)[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33《职方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3、874、875页。</p>
<p>(81)《隋书》卷《薛胃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388页。</p>
<p>(82)[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6页。</p>
<p>(83)赵亚伟主编《峄县志》(点注本)卷6《风俗》，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106页．</p>
<p>(84)《新唐书》卷38《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94页。</p>
<p>(85)《旧唐书》卷8《玄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1页。</p>
<p>(86)《旧唐书》卷99《张九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99—3100页。</p>
<p>(87)[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9页。</p>
<p>(88)李邕《登历下古城员外孙新亭》，载于《全唐诗》卷115，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68页。</p>
<p>(89)[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0页。</p>
<p>(90)[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迭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7页。</p>
<p>(91)[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p>
<p>(92)靳桂云等《山东临淄田旺龙山文化遗址植物硅酸体研究》，《考古》1999年第7期，第60页。</p>
<p>(93)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94)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95)刘柯等译注《管于译注》卷19《地员》，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p>
<p>(96)[后魏]贾思勰著，繆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2《大豆》，农业出版杜1982年版，第80页。</p>
<p>(97)《旧唐书》卷54《窦建德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42页。</p>
<p>(98)[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36《帝王部·封禅》，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93页。</p>
<p>(99)[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40页。</p>
<p>(100)[日]圃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94、100页。(101)[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br />
86年版，第97页。</p>
<p>(102)杜甫《羌村》，载于《全唐诗》卷21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277页。</p>
<p>(103)储光羲《田家杂兴八首》，载于《全唐诗》卷13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386、1387页。</p>
<p>(104)张谓《湖上对酒行》，栽于《全唐诗》卷19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016页。</p>
<p>(105)白居易《村居卧病三首》，载于《全唐诗》卷433，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787页。(106)《新唐书》卷196《王绩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594页。</p>
<p>(107)《资治通鉴》卷261，唐昭宗光化二年八月己巳，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527页。</p>
<p>(108)孔昭宸等《山东滕州市庄里西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环境考古学上的意义》，《考古》1999年第7期，第60页。</p>
<p>(109)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110)昊诗池《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第168页。</p>
<p>(111)[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116《报应十五·姜胜生》，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09页。</p>
<p>(112)[唐]陆德明撰《经典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66页。</p>
<p>(113)[明]李时珍编著，张守康校注《本草纲目》，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页。</p>
<p>(114)孔昭宸等《山东滕州市庄里西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环境考古学上的意义》，《考古》1999年第7期，第60页。</p>
<p>(115)[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2《粱秫》，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农业考古》20120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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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历史学者：隋炀帝雄才大略 不应当完全被否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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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Feb 2013 03:13: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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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隋炀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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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提示：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 　　秦始皇做过的事，隋炀帝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人们对秦始皇、唐太宗的功绩多有肯定，但谈到隋炀帝时却多是恶语。 　　五十年前，我就疑惑对隋炀帝的评价是否正确。 　　五十年前的1962年，我在五年制的北京大学历史系读到四年级的时候，中国古代史专业又细分断代史时，于是我选择了隋唐史专门化，开始在汪篯先生指导下学习，1964年又考为他的研究生，继续学习隋唐史。文革开始，学业中断，而后分配去了内蒙。工作之余百无聊赖之际，曾细读带去的线装本的《隋书》，将隋代史料分门别类地抄成十一个笔记本，那时对隋炀帝杨广的评价产生了疑惑，就是我后来在隋炀帝传记的前言里说的：“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 　　今人评说隋炀帝功罪，应比魏徵更实事求是。 　　1981年，宁可先生组织丝绸之路考察到张掖时，考察队要给地委机关和地区学校的200多人做一场报告，宁先生安排我先讲，临时想的题目就是“在张掖说隋炀帝”，将自己对过去关于隋炀帝的评价的疑虑和盘托出。讲隋炀帝做皇帝以后十四年，只在长安城里住了十个月，一直在外面奔波，他忙活些什么？罗列出他所做的事情，结论是他很有眼光地在张罗国事，大部分都做得很好，雄才大略，是有重大历史建树的。就是最后辽东打得太急，给民众造成巨大灾难，因此是又有重大历史罪恶的人。宁先生主持会，当时就声明，发言只代表个人观点。虽然他以前论历史主义的文章对隋炀帝开运河有正面评价，但显然对我在许多方面肯定隋炀帝，是有保留的。确实，考察队的另外20位隋唐史学者，当时大概是没一个认可替隋炀帝说好话的。会后邓文宽调侃概括我对隋炀帝的评价：伟大的暴君。这当然并不准确。后来发言改写成一篇名为《炀帝西巡》的论文，发在1982年出版的《丝路访古》文集中。文中总结道：“隋炀帝作为一个处在中国长期分裂后重建大统一时期的皇帝，又是处在中古社会鼎盛发展的起点上，他的许多活动带着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西巡之外，还有北狩、建洛阳、修驰道、筑长城、开运河、下江南等等，他以极大的魄力和强度发疯似地干了十几年，但他并不是发昏，他做的一些事，不无建设和发展统一国家的历史内容。许多做成功了，有的做糟了，特别是他本人残暴的专制君主的品格，在做一些本无可厚非的事时，也给人民带来格外深重的灾难，积累成无法忍受的负担，最后征辽东激起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魏徵亲眼看到事情的全过程，很懂得这一点，以隋为鉴是他劝诫唐太宗时常用的法宝。为了为当时的现实政治服务，魏徵在主持编撰《隋书》时，不免要着重强调隋炀帝作为暴君的失误，有意无意地抹煞这位“慨然慕秦皇、汉武之功”，雄心勃勃的君主的一切历史功绩。一千多年来，魏徵的观点很容易被人们接受，今天我们对隋炀帝的功罪的评价，应当能比魏徵他们更实事求是。 　　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 　　三四年后的1984年，又组织了运河考察，回来以后对我的观点更有信心了。在《运河访古》文集中，我以《千古功罪说隋炀》为题，全面评说隋炀帝。文章一开始就说：“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1989年完成的隋炀帝传，在前言里，更将隋炀帝和两位“千古一帝”做了详细比较。 　　比如，隋炀帝和秦始皇的比较：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隋炀帝在为晋王时任统帅平陈，平陈之后，斩五佞，受图籍，封府库，资财一无所取，“天下称广，以为贤。”又在翌年与杨素一起平定南方叛乱，巩固了统一。隋唐的统一，是西晋短期统一之后又一次意义重大的国家大一统。 　　秦始皇凿灵渠；隋炀帝开运河，这条两千公里长的南北运河，是古代中国最有价值、最伟大的工程。 　　类似的还有很多。两人不同的是：秦始皇焚书坑儒，隋炀帝修缮图书，结交儒生，按“君民建国，教学为先”的理念，大办学校；秦始皇用七十万骊山徒为自己修占地成千上万亩的陵园，隋炀帝生前没有给自己修陵墓，他埋在扬州，占地只有雷塘数亩田。在中国从门阀贵族政治向科举官僚政治转化，从门阀社会向门阀后社会转化的历史关头，宇文泰、宇文邕、杨坚、杨广、李世民、武则天六人都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其中，在政治改革中走得最远的是隋炀帝和武则天。可后面这两位在历史上却是脏水被泼得最多的。总之，隋炀帝不应该被完全否定。“如果能令人信服地给予适当的褒贬，为已亡人找回公道，就能证明，历史是最无情的，因此也是最有情的。”（《隋炀帝的真相·后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史家秉笔站在历史的评判台上，应绝不掩饰邪恶，也不埋没贡献。 来源：北京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载2012年05月31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核心提示：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p>
<p>　　秦始皇做过的事，隋炀帝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人们对秦始皇、唐太宗的功绩多有肯定，但谈到隋炀帝时却多是恶语。</p>
<p>　　五十年前，我就疑惑对隋炀帝的评价是否正确。</p>
<p>　　五十年前的1962年，我在五年制的北京大学历史系读到四年级的时候，中国古代史专业又细分断代史时，于是我选择了隋唐史专门化，开始在汪篯先生指导下学习，1964年又考为他的研究生，继续学习隋唐史。文革开始，学业中断，而后分配去了内蒙。工作之余百无聊赖之际，曾细读带去的线装本的《隋书》，将隋代史料分门别类地抄成十一个笔记本，那时对隋炀帝杨广的评价产生了疑惑，就是我后来在隋炀帝传记的前言里说的：“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p>
<p>　　今人评说隋炀帝功罪，应比魏徵更实事求是。</p>
<p>　　1981年，宁可先生组织丝绸之路考察到张掖时，考察队要给地委机关和地区学校的200多人做一场报告，宁先生安排我先讲，临时想的题目就是“在张掖说隋炀帝”，将自己对过去关于隋炀帝的评价的疑虑和盘托出。讲隋炀帝做皇帝以后十四年，只在长安城里住了十个月，一直在外面奔波，他忙活些什么？罗列出他所做的事情，结论是他很有眼光地在张罗国事，大部分都做得很好，雄才大略，是有重大历史建树的。就是最后辽东打得太急，给民众造成巨大灾难，因此是又有重大历史罪恶的人。宁先生主持会，当时就声明，发言只代表个人观点。虽然他以前论历史主义的文章对隋炀帝开运河有正面评价，但显然对我在许多方面肯定隋炀帝，是有保留的。确实，考察队的另外20位隋唐史学者，当时大概是没一个认可替隋炀帝说好话的。会后邓文宽调侃概括我对隋炀帝的评价：伟大的暴君。这当然并不准确。后来发言改写成一篇名为《炀帝西巡》的论文，发在1982年出版的《丝路访古》文集中。文中总结道：“隋炀帝作为一个处在中国长期分裂后重建大统一时期的皇帝，又是处在中古社会鼎盛发展的起点上，他的许多活动带着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西巡之外，还有北狩、建洛阳、修驰道、筑长城、开运河、下江南等等，他以极大的魄力和强度发疯似地干了十几年，但他并不是发昏，他做的一些事，不无建设和发展统一国家的历史内容。许多做成功了，有的做糟了，特别是他本人残暴的专制君主的品格，在做一些本无可厚非的事时，也给人民带来格外深重的灾难，积累成无法忍受的负担，最后征辽东激起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魏徵亲眼看到事情的全过程，很懂得这一点，以隋为鉴是他劝诫唐太宗时常用的法宝。为了为当时的现实政治服务，魏徵在主持编撰《隋书》时，不免要着重强调隋炀帝作为暴君的失误，有意无意地抹煞这位“慨然慕秦皇、汉武之功”，雄心勃勃的君主的一切历史功绩。一千多年来，魏徵的观点很容易被人们接受，今天我们对隋炀帝的功罪的评价，应当能比魏徵他们更实事求是。</p>
<p>　　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p>
<p>　　三四年后的1984年，又组织了运河考察，回来以后对我的观点更有信心了。在《运河访古》文集中，我以《千古功罪说隋炀》为题，全面评说隋炀帝。文章一开始就说：“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1989年完成的隋炀帝传，在前言里，更将隋炀帝和两位“千古一帝”做了详细比较。</p>
<p>　　比如，隋炀帝和秦始皇的比较：</p>
<p>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隋炀帝在为晋王时任统帅平陈，平陈之后，斩五佞，受图籍，封府库，资财一无所取，“天下称广，以为贤。”又在翌年与杨素一起平定南方叛乱，巩固了统一。隋唐的统一，是西晋短期统一之后又一次意义重大的国家大一统。</p>
<p>　　秦始皇凿灵渠；隋炀帝开运河，这条两千公里长的南北运河，是古代中国最有价值、最伟大的工程。</p>
<p>　　类似的还有很多。两人不同的是：秦始皇焚书坑儒，隋炀帝修缮图书，结交儒生，按“君民建国，教学为先”的理念，大办学校；秦始皇用七十万骊山徒为自己修占地成千上万亩的陵园，隋炀帝生前没有给自己修陵墓，他埋在扬州，占地只有雷塘数亩田。在中国从门阀贵族政治向科举官僚政治转化，从门阀社会向门阀后社会转化的历史关头，宇文泰、宇文邕、杨坚、杨广、李世民、武则天六人都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其中，在政治改革中走得最远的是隋炀帝和武则天。可后面这两位在历史上却是脏水被泼得最多的。总之，隋炀帝不应该被完全否定。“如果能令人信服地给予适当的褒贬，为已亡人找回公道，就能证明，历史是最无情的，因此也是最有情的。”（《隋炀帝的真相·后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史家秉笔站在历史的评判台上，应绝不掩饰邪恶，也不埋没贡献。</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北京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载2012年05月3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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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代的“三贾均市”——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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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5 Feb 2013 02:37:42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三贾均市]]></category>
		<category><![CDATA[敦煌吐鲁番文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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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三贾均市”是唐代政府评估市场物价、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准则，它源于汉代每月对市场货物定期评估的“月平”制度。具体说来，唐代市司每旬要定期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在此基础上，市司制定市估文簿，并报送州郡仓曹及尚书户部备案，作为官方平赃定罪、官民之间和市与和籴交易以及赋税折纳的依据。这种每隔十天的物价评估，不仅在两宋社会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与运用，而且在明清的物价评定与奏报中也能看到些许类似的痕迹。 　　【关 键 词】唐代；三贾均市；市估案；大谷文书；中估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10&#38;ZD080）的阶段性成果。 　　“三贾均市”是唐代政府评估市场物价、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准则。《唐六典》卷20《太府寺》载：“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注目：“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1】即言市场上交易的各种商品，按照同类货物质量高低的情况划分为精、次、粗三等，并依次相应地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正所谓“贾有上、中、下之差”，【2】以此来均平物价，调控市场。有关“三贾均市”的制定、运行及作用，国内外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荦、张泽咸、卢向前、李锦绣、李维才等，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3】笔者在研读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物价材料时，发现“三贾均市”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三贾”的渊源、制作、影响以及与“三贾”密切相关的“时估”、“中估”等问题，对于透视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及物价调控具有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敦煌吐鲁番所见“时估”材料的基础上，拟对唐代的“三贾均市”及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三贾均市”的渊源 　　物价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要问题。中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对市场上交易货物的价格进行评估定价。《周礼》卷15《质人》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东汉郑玄注曰：“成，平也。会者乎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异，四时食物。”唐孔颖达疏云：“会谓古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入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4】按照郑玄和孔颖达的解释，质人即为专门评定市场交易货物及奴婢、牛马买卖价格的官员。为保证交易物品价格的公道与合理，《周礼》还规定：“听买卖以质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凡卖價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其中“质剂”，郑司农（郑众）“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又曰“质剂，月平贾也。质，大贾。剂，小贾。”【5】按质剂，本为交易契约（买卖合同），郑众解释为“市中平贾”、“月平贾”显然有误，但至少表明东汉时官府已通过“月平”之制来调控市场物价。 　　郑众所说的“市中平贾”，即“月平”之制，清人孙诒让解释说：“月平者，汉时市价，盖每月平定贵贱，若今时朔望为长落也。”【6】换言之，汉代的市场管理中，每月均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价格。因每月物价要定期评定一次，故谓之“月平”。至王莽改制时，又规定春、夏、秋、冬四季的“中月”评定一次物价。《汉书·食货志》载：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譬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贵，过平一线，则以平贾卖与民，乃贾氐（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7】 　　这里“中月”之“中”，颜师古注“中读曰仲”，应是，《资治通鉴》即作“仲月”；“平贾”，或作“评贾”，即官府评判、裁定的物价。【8】具体来说，汉代各级地方政府在每个季度的仲月（即第二个月）对市场上的实有货物进行一次价格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出上、中、下三种价格。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各种物品的“本贾”，作为官方平抑物价的依据。【9】又《晋书·石勒载记》载：“因此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十数人，而钱终不行。”【10】这里“公绢”有中绢、下绢之分，自是按照绢帛的质地而定，依例也应有上绢。同一品种的公绢，尽管官价、私价相差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官、私价格都是按照公绢的等级差别和质地水平来确定的。因此，单就公绢的定价而言，后赵政权无疑继承了汉代“为物上中下之贾”的“乎贾”制度。【11】 　　汉代定期评价物价的“月平”之制，在唐代社会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新唐书·食货二》载：“税物估价，宜视月平，至京与色样符者，不得虚称折估。”【12】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云：“所定税物估价，合依当处月平。百姓输纳之时，累经州县简阅，事或涉于奸冒，过则不在户人，重重剥徵，理甚无谓。”【13】即言两税的征纳，应参照本处当地的“月平”估价折算钱物。贞元八年（792），陆贽在一份奏疏中提到：“据市司月估，斗粜三十七钱。”胡三省注目：“今之市令司，亦月具物价低昂之数以闻于上。”【14】这说明“月估”是市司对当月物品价值的总体评估，因而就性质而言，它与汉代市司“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的平贾制度相同。 　　与前代相比，唐代对市场物价的评估与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比如汉代的“月平”，虽然在唐代仍能看到些许痕迹，但已完全被“旬估”所取代。所谓“旬估”者，即每隔十天对市场物价评估一次。正如《唐律》所言：“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15】大中六年七月，宣宗诏敕：“犯赃人平赃，据律以当时物价上旬估。请取所犯之处，其月内上旬时估平之。”【16】据“上旬时估”及大谷文书所见的“中旬时估”，【17】依例自然也有“下旬时估”。换言之，每月的上旬、中旬和下旬，唐代官府（市司）都要定期对市场上的物品价进行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正如仁井田陞所言：“在市上，要在每个摆着交易货物的地方（可能是店铺），竖起标帜（可能是招牌），上面写出同业（行）名。而且，在市上，每月每十天还要估定一次交易货品的价格，定出上、中、下三等的时价。”【18】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的协调供求关系，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物价的变化。 二、“三贾均市”的制作 　　唐代定期对市场上的同类物品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这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多有反映。如四川图书馆藏《唐沙州某寺时价簿口马行时沽》第4行：“上蕃丁婢壹口，直钱叁拾阡文，次贰拾伍阡文，下贰拾阡文”。又第6行：“上家生细敦父马壹匹，直柒拾阡文，次陆拾阡文，（下缺）”。【19】按照朱雷先生的理解，沙州市场中从事奴婢和马匹交易的行业为口马行。在口马行中，成丁的少数民族婢女被划分为上、次、下三个等级，依次标价为30000文、25000文和20000文。同样，私家蓄养的“细敦父马”价格，虽然略有残缺，但依然可以看出是按照上、次、下三种等级来定价的。 　　西州市场上汇聚的各种商品，同样是按照同类货物的等级来估价的。这在《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以下简称《市估案》）中有明确体现，有关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荦、李锦绣等已有揭示，此处仅列简表（表1），以作说明。 　　说明：1．根据池田温的复原，《市估案》（A）第3行有“谷麦行”、第17行有“□□行”、第317行有“□□行”；此外，《市估案》（B）中还有“□□行”和“□□行”。上述诸行因残缺严重，信息有限，故不列入。详细情况参见池田温《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26—142页。 　　　　　2．上表“出处”一栏中，“集成”指《大谷文书集成》，其后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卷数和页码。如“集成／2／13”表示《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13页。 　　需要指出的是，《市估案》所见的货物非常广泛，计有绢帛、布匹、衣物、米面、器物、香料、药物、牲畜、果实等类，大体以行为单位，依次对行内物品按其等级标出上直、次直和下直三种价目。大谷3786《西州用练买牛簿》第9行：“已上壹拾壹头，上等，都督判，头别减壹疋取印。”又第24行：“已上壹拾壹头，下等，都督注，准前减取印。”【20】这里“上等”、“下等”即“上等牛”和“下等牛”，它们的价格依例应有明显差别。大谷8067《唐天宝十四载逃户关系文书》（图版一六）第1—2行：【21】 　　可见，唐代西州市场中，绵纳和緤就其质量而言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种价格，因而对于同类物品绵纳和鲽而言事实上形成了三等九价。日本《令义解》关市令“每肆立标”条：“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其中“三等”，其下注目：“谓准货物时价者，凡物各有上、中、下三品，即其价值，亦物别各有上中下三等，故总有九等沽价，即下条云准中沽价，文云准货物价，即知据市廛交关之价，官不别立沽价法也。”【23】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据此指出，市场上的货物并不限于分为三等，三等中各有上、中、下价格，每种货物就都有九等价格。【24】同样的材料还见于羽田氏藏829号《市估案》中：“细鞋壹量，上直钱柒拾文，次陆拾文，下伍拾文；次鞋壹量，上直钱伍拾伍文，次伍拾文，下肆拾伍文。”【25】这里细鞋、次鞋各有上、次、下三种价格，至于粗鞋的三种估价虽然已残，但不难推知此鞋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价，从而形成了九种价格。 　　如果将“细”等同于“精”，那么标识质量水平的细、次、粗三种等级，无疑与《唐六典》描述的“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若相契合。参照《令义解》对“三等”的解释：“为三等者，假如一旬沽价上市一端或钱三百，或三百五十，或四百，即依中沽三百五十立沽价法，其余中下二品，亦依中沽当定，故云为三等也。”【26】不难得知，唐代律令规定的上贾、中贾和下贾，其实是精（细）、次、粗三等物各自中估价的描述。 　　由此看来，唐代在评定物价时，通常将所估物品区分为三等，并制定出相应的三种价格。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划分为三等还远远不够，似乎还要兼顾其产地、原料、色泽等信息，并据此定出九种价格。宋乾道八年（1172）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已降旨，令常平司开具三等九则价钱。”【27】诏令要求诸路常平司对没官田产、宅第“开具三等九则价钱”，这说明唐代“三贾均市”中出现的三等九价，不仅在在西州市场上广泛推行，而且在中原内地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亦有适用。 　　那么，唐代评定物价的“三贾”是如何制作的呢？《天圣令》复原《唐令》云：“诸市，每肆各标行名，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28】按照《关市令》的规定，市司每旬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评估一次，定为上、中、下三等，并制成文簿，呈报上级官府备案。市司的职责，据《旧唐书·职官二》“其二十五日市廛不扰，奸滥不作，为市司之最”，【29】可知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打击奸滑、欺诈及伪滥等不法行为。《唐律》第419条“市司评物价不平”云：“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人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平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人人罪论。”【30】表明市司主持市场物价的评定。这在吐鲁番文书所见的市司牒状中多有反映（参见表2）。 　　如上表所示，市司在呈报交河郡仓曹、户曹的牒状中，均是物价评估及钱物折算方面的内容。牒状的接收者仓曹“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徵收、田园、市肆之事”，【31】故有权受理市司的物价报告。另一受理机构户曹“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32】并不主管市易兴贩诸事，但从吐鲁番文书《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残存“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条来看，【33】唐代的五谷时价还要报送户部审核。因此，地方的米谷粮价，市司同样要上呈州府户曹予以备案。 　　市司是如何评定物价？《天圣令》复原《唐令》云：“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表明市司每旬评定物价时有两个基本依据。其一是市内诸行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其二是“时价”，即各种货物实际交易的价格。池田温认为“时价”只能由此前的市价决定。具体地说就是以前一句的价格为基础，而某旬的市估实际上是在前旬末按照该旬的交易价格决定的。【34】大谷文书4894+1012+101l《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图版一四、一八、一九）云： 　　（前缺） 　　1                                       天宝二年七月廿一日 　　2           府张仙 　　3仓曹参军弥 　　4           史 　　5           七月十八日受，其月廿一日行判。 　　6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 　　（后缺） 　　此件是市司评估物价后上呈郡仓曹的市案记录。市司上状的时间是刚刚完成“中旬时估”的七月十八日，三天后，仓曹府史作了批示。这似表明市司在中旬的旬末完成物价的评估工作。大谷2843《北馆文书》（图版一六）云：【36】 　　6     牒捡（检）案连如前，谨牒。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三贾均市”是唐代政府评估市场物价、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准则，它源于汉代每月对市场货物定期评估的“月平”制度。具体说来，唐代市司每旬要定期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在此基础上，市司制定市估文簿，并报送州郡仓曹及尚书户部备案，作为官方平赃定罪、官民之间和市与和籴交易以及赋税折纳的依据。这种每隔十天的物价评估，不仅在两宋社会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与运用，而且在明清的物价评定与奏报中也能看到些许类似的痕迹。</p>
<p>　　【关 键 词】唐代；三贾均市；市估案；大谷文书；中估</p>
<p>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10&amp;ZD080）的阶段性成果。</p>
<p>　　“三贾均市”是唐代政府评估市场物价、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准则。《唐六典》卷20《太府寺》载：“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注目：“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1】即言市场上交易的各种商品，按照同类货物质量高低的情况划分为精、次、粗三等，并依次相应地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正所谓“贾有上、中、下之差”，【2】以此来均平物价，调控市场。有关“三贾均市”的制定、运行及作用，国内外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荦、张泽咸、卢向前、李锦绣、李维才等，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3】笔者在研读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物价材料时，发现“三贾均市”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三贾”的渊源、制作、影响以及与“三贾”密切相关的“时估”、“中估”等问题，对于透视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及物价调控具有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敦煌吐鲁番所见“时估”材料的基础上，拟对唐代的“三贾均市”及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三贾均市”的渊源</strong></p>
<p>　　物价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要问题。中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对市场上交易货物的价格进行评估定价。《周礼》卷15《质人》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东汉郑玄注曰：“成，平也。会者乎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异，四时食物。”唐孔颖达疏云：“会谓古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入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4】按照郑玄和孔颖达的解释，质人即为专门评定市场交易货物及奴婢、牛马买卖价格的官员。为保证交易物品价格的公道与合理，《周礼》还规定：“听买卖以质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凡卖價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其中“质剂”，郑司农（郑众）“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又曰“质剂，月平贾也。质，大贾。剂，小贾。”【5】按质剂，本为交易契约（买卖合同），郑众解释为“市中平贾”、“月平贾”显然有误，但至少表明东汉时官府已通过“月平”之制来调控市场物价。</p>
<p>　　郑众所说的“市中平贾”，即“月平”之制，清人孙诒让解释说：“月平者，汉时市价，盖每月平定贵贱，若今时朔望为长落也。”【6】换言之，汉代的市场管理中，每月均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价格。因每月物价要定期评定一次，故谓之“月平”。至王莽改制时，又规定春、夏、秋、冬四季的“中月”评定一次物价。《汉书·食货志》载：</p>
<p>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譬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贵，过平一线，则以平贾卖与民，乃贾氐（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7】</p>
<p>　　这里“中月”之“中”，颜师古注“中读曰仲”，应是，《资治通鉴》即作“仲月”；“平贾”，或作“评贾”，即官府评判、裁定的物价。【8】具体来说，汉代各级地方政府在每个季度的仲月（即第二个月）对市场上的实有货物进行一次价格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出上、中、下三种价格。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各种物品的“本贾”，作为官方平抑物价的依据。【9】又《晋书·石勒载记》载：“因此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十数人，而钱终不行。”【10】这里“公绢”有中绢、下绢之分，自是按照绢帛的质地而定，依例也应有上绢。同一品种的公绢，尽管官价、私价相差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官、私价格都是按照公绢的等级差别和质地水平来确定的。因此，单就公绢的定价而言，后赵政权无疑继承了汉代“为物上中下之贾”的“乎贾”制度。【11】</p>
<p>　　汉代定期评价物价的“月平”之制，在唐代社会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新唐书·食货二》载：“税物估价，宜视月平，至京与色样符者，不得虚称折估。”【12】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云：“所定税物估价，合依当处月平。百姓输纳之时，累经州县简阅，事或涉于奸冒，过则不在户人，重重剥徵，理甚无谓。”【13】即言两税的征纳，应参照本处当地的“月平”估价折算钱物。贞元八年（792），陆贽在一份奏疏中提到：“据市司月估，斗粜三十七钱。”胡三省注目：“今之市令司，亦月具物价低昂之数以闻于上。”【14】这说明“月估”是市司对当月物品价值的总体评估，因而就性质而言，它与汉代市司“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的平贾制度相同。</p>
<p>　　与前代相比，唐代对市场物价的评估与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比如汉代的“月平”，虽然在唐代仍能看到些许痕迹，但已完全被“旬估”所取代。所谓“旬估”者，即每隔十天对市场物价评估一次。正如《唐律》所言：“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15】大中六年七月，宣宗诏敕：“犯赃人平赃，据律以当时物价上旬估。请取所犯之处，其月内上旬时估平之。”【16】据“上旬时估”及大谷文书所见的“中旬时估”，【17】依例自然也有“下旬时估”。换言之，每月的上旬、中旬和下旬，唐代官府（市司）都要定期对市场上的物品价进行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正如仁井田陞所言：“在市上，要在每个摆着交易货物的地方（可能是店铺），竖起标帜（可能是招牌），上面写出同业（行）名。而且，在市上，每月每十天还要估定一次交易货品的价格，定出上、中、下三等的时价。”【18】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的协调供求关系，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物价的变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三贾均市”的制作</strong></p>
<p>　　唐代定期对市场上的同类物品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这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多有反映。如四川图书馆藏《唐沙州某寺时价簿口马行时沽》第4行：“上蕃丁婢壹口，直钱叁拾阡文，次贰拾伍阡文，下贰拾阡文”。又第6行：“上家生细敦父马壹匹，直柒拾阡文，次陆拾阡文，（下缺）”。【19】按照朱雷先生的理解，沙州市场中从事奴婢和马匹交易的行业为口马行。在口马行中，成丁的少数民族婢女被划分为上、次、下三个等级，依次标价为30000文、25000文和20000文。同样，私家蓄养的“细敦父马”价格，虽然略有残缺，但依然可以看出是按照上、次、下三种等级来定价的。</p>
<p>　　西州市场上汇聚的各种商品，同样是按照同类货物的等级来估价的。这在《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以下简称《市估案》）中有明确体现，有关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荦、李锦绣等已有揭示，此处仅列简表（表1），以作说明。</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282"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2" title="20130205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2.jpg" alt="" width="760" height="309" /></a><a rel="attachment wp-att-8281"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1"></a></p>
<p>　　说明：1．根据池田温的复原，《市估案》（A）第3行有“谷麦行”、第17行有“□□行”、第317行有“□□行”；此外，《市估案》（B）中还有“□□行”和“□□行”。上述诸行因残缺严重，信息有限，故不列入。详细情况参见池田温《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26—142页。</p>
<p>　　　　　2．上表“出处”一栏中，“集成”指《大谷文书集成》，其后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卷数和页码。如“集成／2／13”表示《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13页。</p>
<p>　　需要指出的是，《市估案》所见的货物非常广泛，计有绢帛、布匹、衣物、米面、器物、香料、药物、牲畜、果实等类，大体以行为单位，依次对行内物品按其等级标出上直、次直和下直三种价目。大谷3786《西州用练买牛簿》第9行：“已上壹拾壹头，上等，都督判，头别减壹疋取印。”又第24行：“已上壹拾壹头，下等，都督注，准前减取印。”【20】这里“上等”、“下等”即“上等牛”和“下等牛”，它们的价格依例应有明显差别。大谷8067《唐天宝十四载逃户关系文书》（图版一六）第1—2行：【21】</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28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3"><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3" title="20130205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3.jpg" alt="" width="780" height="240" /></a></p>
<p>　　可见，唐代西州市场中，绵纳和緤就其质量而言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种价格，因而对于同类物品绵纳和鲽而言事实上形成了三等九价。日本《令义解》关市令“每肆立标”条：“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其中“三等”，其下注目：“谓准货物时价者，凡物各有上、中、下三品，即其价值，亦物别各有上中下三等，故总有九等沽价，即下条云准中沽价，文云准货物价，即知据市廛交关之价，官不别立沽价法也。”【23】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据此指出，市场上的货物并不限于分为三等，三等中各有上、中、下价格，每种货物就都有九等价格。【24】同样的材料还见于羽田氏藏829号《市估案》中：“细鞋壹量，上直钱柒拾文，次陆拾文，下伍拾文；次鞋壹量，上直钱伍拾伍文，次伍拾文，下肆拾伍文。”【25】这里细鞋、次鞋各有上、次、下三种价格，至于粗鞋的三种估价虽然已残，但不难推知此鞋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价，从而形成了九种价格。</p>
<p>　　如果将“细”等同于“精”，那么标识质量水平的细、次、粗三种等级，无疑与《唐六典》描述的“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若相契合。参照《令义解》对“三等”的解释：“为三等者，假如一旬沽价上市一端或钱三百，或三百五十，或四百，即依中沽三百五十立沽价法，其余中下二品，亦依中沽当定，故云为三等也。”【26】不难得知，唐代律令规定的上贾、中贾和下贾，其实是精（细）、次、粗三等物各自中估价的描述。</p>
<p>　　由此看来，唐代在评定物价时，通常将所估物品区分为三等，并制定出相应的三种价格。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划分为三等还远远不够，似乎还要兼顾其产地、原料、色泽等信息，并据此定出九种价格。宋乾道八年（1172）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已降旨，令常平司开具三等九则价钱。”【27】诏令要求诸路常平司对没官田产、宅第“开具三等九则价钱”，这说明唐代“三贾均市”中出现的三等九价，不仅在在西州市场上广泛推行，而且在中原内地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亦有适用。</p>
<p>　　那么，唐代评定物价的“三贾”是如何制作的呢？《天圣令》复原《唐令》云：“诸市，每肆各标行名，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28】按照《关市令》的规定，市司每旬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评估一次，定为上、中、下三等，并制成文簿，呈报上级官府备案。市司的职责，据《旧唐书·职官二》“其二十五日市廛不扰，奸滥不作，为市司之最”，【29】可知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打击奸滑、欺诈及伪滥等不法行为。《唐律》第419条“市司评物价不平”云：“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人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平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人人罪论。”【30】表明市司主持市场物价的评定。这在吐鲁番文书所见的市司牒状中多有反映（参见表2）。</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284"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4"><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4" title="20130205_004"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4.jpg" alt="" width="780" height="247" /></a></p>
<p>　　如上表所示，市司在呈报交河郡仓曹、户曹的牒状中，均是物价评估及钱物折算方面的内容。牒状的接收者仓曹“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徵收、田园、市肆之事”，【31】故有权受理市司的物价报告。另一受理机构户曹“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32】并不主管市易兴贩诸事，但从吐鲁番文书《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残存“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条来看，【33】唐代的五谷时价还要报送户部审核。因此，地方的米谷粮价，市司同样要上呈州府户曹予以备案。</p>
<p>　　市司是如何评定物价？《天圣令》复原《唐令》云：“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表明市司每旬评定物价时有两个基本依据。其一是市内诸行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其二是“时价”，即各种货物实际交易的价格。池田温认为“时价”只能由此前的市价决定。具体地说就是以前一句的价格为基础，而某旬的市估实际上是在前旬末按照该旬的交易价格决定的。【34】大谷文书4894+1012+101l《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图版一四、一八、一九）云：</p>
<p>　　（前缺）</p>
<p>　　1                                       天宝二年七月廿一日<br />
　　2           府张仙<br />
　　3仓曹参军弥<br />
　　4           史<br />
　　5           七月十八日受，其月廿一日行判。<br />
　　6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br />
　　（后缺）</p>
<p>　　此件是市司评估物价后上呈郡仓曹的市案记录。市司上状的时间是刚刚完成“中旬时估”的七月十八日，三天后，仓曹府史作了批示。这似表明市司在中旬的旬末完成物价的评估工作。大谷2843《北馆文书》（图版一六）云：【36】</p>
<p>　　6     牒捡（检）案连如前，谨牒。<br />
　　7            二月廿一日府史藏牒。<br />
　　8            待市估。恒让白。<br />
　　9                      廿一日。</p>
<p>　　根据大庭脩的研究，北馆位于唐瓜州、西州的交通线上，地处要冲，是西州都督府管界内的大驿馆。【37】按照唐制，西州作为中都督府，管内的仓曹参军事有属员府三人，史六人。据此，上引文书第7行中的“府史藏”即西州仓曹之属官（“藏”为官员名称）。第8行“恒让”是此牒文的行判官员，推测当为仓曹参军事。从牒文的上呈及批示时间（二月二十一日）来看，当时市司主持的“中旬时估”及相关的文簿还没有报送上来，故而恒让作出了“待市估”的批示。这也说明市司大致是在旬末开展物价评估工作。</p>
<p>　　市司既在旬末进行物价评估工作，故“准货物时价”必然要参考当旬市场上各种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图版二二）云：【38】</p>
<p>　　8市司<br />
　　9莉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br />
　　10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案內，件捡如前，谨牒。<br />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     史朱文兴牒。<br />
　　12                 丞巩    义恭<br />
　　13                 令史    建济</p>
<p>　　这里“史”、“丞”、“令史”分别为市司史、市司丞和市司令史。【39】牒文的上呈时间是“十一月廿日”，此时市司主持的当月中旬物价评估临近尾声，但是官方收购的莉柴，市司仍按十一月“上中二旬柴估”支付酬价（银钱），这说明市司评定物价时，不仅要充分利用当旬物品交易的实际价格，还要适当参考前一旬的市场物价。</p>
<p>　　市司评定物价的另一依据是诸行行人或行首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前引《市估案》中，西州市场上的货物都是以行为单位，分上中下三等明码标价的，【40】较为典型地印证了《关市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的规定。大谷4893《唐天宝二年（743）八月三日史康登子牒》（图版一四）云：【41】</p>
<p>　　（前缺）</p>
<p>　　<a rel="attachment wp-att-8285"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5"><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5" title="20130205_005"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5.jpg" alt="" width="400" height="122" /></a></p>
<p>　　在牒文中，行人因对某种物品的市价并不满意，故而提出了加减某物价的要求，并希望郡仓曹司予以批复。【42】由此可见，行人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在市司评定物价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在宋代的赃罪评定及物价评估中有生动体现。《宋会要辑稿·定赃罪》载：</p>
<p>　　国朝之制，凡犯赃者，据犯处当时物准上估绢平赃。……按估时，皆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其制勘推期者，亦勘官监估。【43】</p>
<p>　　按“上估绢”来平赃本为唐制，《唐律》对此有专门规定，但宋时仍然行用。不过，在具体定罪估价时，各地通判、判官等官员与行人一道，共同勘定赃物的价格。又《宋会要辑稿。杂买务》天禧二年（1018）宋真宗诏云：</p>
<p>　　三司、开封府指挥，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单诸司、库务司置簿，押上点检府司。【44】</p>
<p>　　诏令中提到的“先降条约”，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條例：“时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夺”。按照“条例”的规定，每旬的假日，【45】官方召集市内行人共同商讨“定夺诸般物色见卖价”，并于“人旬一日”（如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将商定物价牒送杂买务及相关机构，【46】并将参与物价评估的“诸行户”姓名附于文簿中。不难看出，北宋三旬“时估”的评定及文簿备案，其正是唐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规定的“三贾均市”之制的继承和发展。在此过程中，行人的物价评估事实上起着引导作用。</p>
<p>　　值得注意的是，市司每旬完成物价评估并上报州郡仓曹、户曹后，州郡官员还要将当时物价定期将向中央尚书省申报，正所谓“季别各申本司”。64TAM29：94《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二）第5—7行：</p>
<p>　　<a rel="attachment wp-att-8286"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6"><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6" title="20130205_006"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6.jpg" alt="" width="300" height="78" /></a></p>
<p>　　这里“中台”即尚书省。同案卷（三）、（五）中还有“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台诸条。《旧唐书·高宗上》云：“龙朔二年二月，改京诸司及百官名：尚书省为中台，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47】由此可见，当时的米粟时估案四月十一日付华州（的使者），送到了尚书省，从四月十一日这个时限看，似谷物价格每季送尚书户部。【48】又前引64TAM29：93《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一）第4—5行：“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表明尚书户部有时还对各吔的五谷时价予以裁决。这很容易使我们与中唐以后出现的“省估”联系起来。《通鉴》卷237元和三年（808）载：“天下留州、送使物，请一切用省估。”胡三省注曰：“省估者，都省所立价也。”【49】都省即尚书省，省估即尚书省制定的民户两税钱折纳绢帛等物时的比价，通常远低于初定两税时的绢帛价，又远高于时价。【50】尽管省估并不是实际的市场价格，但它的最终制定，应当与来自各地市司的旬估文簿及州郡汇总上报至省的相关文案不无关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三贾均市”的运作与实践</strong></p>
<p>　　“三贾均市”由于对市场上的物品按其质量等级而评定为三种（或九种）价格，因而对于官方评陆市场物价及规范经济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官方与民间的和市、和买、和籴及相关的物品交易，其实都以“三贾均市”为依据。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有北馆厨典依据“市估”支付{艹刺}柴、酱料等物价值的牒文，如大谷2842《北馆文书》（图版一五）云：【51】</p>
<p>　　1酱一石一斗六升主辛德林，七升主竹进君。八斗六升主高志静，<br />
　　2八升二合主阴永智，七升主张录石，三升主康支莫，<br />
　　3二斗一升八合主赵思札，三升主张汉贞，二斗七升主周处俭，<br />
　　4一斗二升主梁师都，七斗一升主史惠藏。<br />
　　5右件酱，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称，上件<br />
　　6酱料供客讫，请处分者。依捡（检）未有<br />
　　7市估。其柴各付价讫。<br />
　　8牒件捡如前，佘依本状，谨牒。<br />
　　9        十一月廿三日府史藏牒。<br />
　　10       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br />
　　11       请酬莉柴价，各准估<br />
　　12       付讫记。其酱牒市勘<br />
　　13       估上。</p>
<p>　　可见，北馆厨在招待官方客使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从民间收购来的莉柴和酱料，并准备按照“市估”价支付报酬。其中第6—7行“未有市估”、第11行“准估”及第12—13行“市勘估”等，皆指市估案而言。大谷3163（（西州都督府官厅文书》第2行：“{艹刺}柴估，牒市勘上。”【52】亦按照市司勘定的市估案来支付莉柴酬值。又前引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图版二二）云：【53】</p>
<p>　　8  市司<br />
　　9  莉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br />
　　10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检）案内，件捡（检）如前，谨牒。<br />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史朱文兴牒。</p>
<p>　　牒文中的“上中二旬柴估”即市司分别于十一月上旬和中旬主持的两次{艹刺}柴价的评估，这与唐令“每月旬别三等估”规定正相符合。按照唐代上、中、下的三等估价，第9行“准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如《唐令》所言：“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即言官府与百姓以“中估价”达成双方交易。大谷1422号《北馆文书（得市司牒酱估直（银钱）牒》：“右得市司牒称，上件酱二升，准次估直银钱一文者，依检案内，件主如前。”【54】表明酱估亦按“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来核算。同样的材料还见于大谷1032《北馆文书》（图版一○）中：【55】</p>
<p>　　（前缺）</p>
<p>　　<a rel="attachment wp-att-8287"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7"><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7" title="20130205_007"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7.jpg" alt="" width="780" height="307" /></a></p>
<p>　　由此看来，八月上旬的时估文簿已报送到户部度支司，百姓依例按照当时的旬估交纳钱物。文书特别指出，允许民间百姓“依上估纳钱”。这里“上估”，李锦绣据《唐律》平赃断罪时“上估绢”的规定，认为应是上等物的中估价。百姓据此标价来交纳钱物，当然是特殊情况。至于一般的钱物折纳和官私交易（和市），通常是按照中等物（次等物）的中估价来进行的。【57】大谷3099《药香等购人价格文书》（图版六六）云：</p>
<p>　　（前缺）</p>
<p><a rel="attachment wp-att-8288"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8"><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8" title="20130205_008"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8.jpg" alt="" width="780" height="857" /></a></p>
<p>　　不难看出，官府和籴青稞的估价是用银钱来折算的，但实际的支付形式是丝织品大练，这说明在西州市场上，大练其实也充当了货币等价物的职能。帐目（一）中，由于1疋大练折合2屯绵，按照官方评定的绵估价格，可知1疋大练准次估直银钱10文，可籴得青稞1石。据此，青稞1斗准次估直银钱1文，这就是官定的和籴价格，即1斗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同样，帐目（二）中，1斗3升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两相对比，青稞的估价显然略有下降。又P．2862《唐天宝年间敦煌郡会计牒》云：【62】</p>
<p>　　15五谷时价<br />
　　16小麦壹直钱肆拾玖文，粟壹直钱叁拾肆文，壹直钱叁拾壹文，<br />
　　17豌豆壹直钱叁拾伍文，麻壹直钱伍拾贰文。</p>
<p>　　据前引《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所见“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粟时估”、“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信息，可知“五谷时价”即五谷时估，也就是中估价。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收有天宝三载至四载小麦、青麦、粟、和豌豆的斗估价（参见表3）。据牒文“去载冬季军仓支粮帐，经支度勾，并牒上金部比部度支讫”及多次出现的“准和籴估”、“准估”、“斗估”、“疋估”等信息，可知“准估”为官定的中估价。又 P．3348背《天宝六载（747）十一月河西豆卢军军仓收纳籴粟牒》第17行：“行客任愆子粟壹伯捌拾陆，估廿一文。”【63】与天宝四载的物价相比，粟价斗估下降了11文。由此看来，天宝年间除粟的估价有很大波动外，其他谷物的价格大致变化不大，总体比较稳定（参见表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8289"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89"><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89" title="20130205_009"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09.jpg" alt="" width="760" height="282"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三贾均市”的影响</strong></p>
<p>　　以上论述表明，唐代的“三贾均市”在乎赃定罪、和市及和籴等领域都有普遍运用。此外，与“三贾均市”密切关联的“三等估”还在赋税折纳中被广泛推行，这在唐后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贞元九年（793）盐铁使张滂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64】即按上、中、下三等估价来征收茶税。元和六年（811）宪宗诏敕：“其诸道留使、留州钱数内绢帛等，但得有用处，随其高下约中估物价优饶与纳。”【65】可知元和年间，朝廷按照中估价来折纳绢帛。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西川）有机杼之家，依果阆州且织重绢，仍与作三等估，上估一贯一百，下估九百。待此法行后，每年两税，一半与折纳重绢，即冀人少苏息，军用不亏。”【66】这就是说，西川果、阆二州用于折纳两税的“重绢”，亦是按照“三等估”来评定价格的。</p>
<p>　　北宋因袭唐制，在物价评定上推行“旬估”之制。开宝六年（973）宋太祖《西川两税折帛依时估诏》称：“应西川管内州府军县，自今将两税钱折疋帛者，并与依逐州三旬时估折纳。”【67】所谓“三旬时估”者，是指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有一次物价评估活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云：“诸市四面（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每肆各摽（標）行名，市司每行准平货物时价为三等，旬别一申本司。”【68】这表明每旬的时估亦将货物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宋史·食货上》称：“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69】政和二年（1112）给事中俞桌也说：“诸输纳折变物，并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0】折变是宋代赋税输纳的一种方式。由于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常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故谓之折变。一般来说，折变按规定要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71】由此看来，在赋税征纳过程中，上旬时估的中估价事实上充当了平估的角色，成为官府实行折变时的一种惯用标准。</p>
<p>　　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户部奏：“人户输纳税租应折变物，转运司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2】表明南宋高宗时亦实行“三旬时估”之制。然而，成于宁宗嘉泰二年（1202）的《庆元条法事类》载：</p>
<p>　　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值时估，结算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监司若季点，官巡按所至准此）。【73】</p>
<p>　　可见南宋后期，三等估法虽然仍在行用，但时估的周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的旬估（每十天评估一次）变为每月评估一次的月估了。在北方的金朝，“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从贞祐三年（1215）九月御史台“且（京师）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的奏疏来看，【74】每月定期对市场物价评估两次，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政府政府定价。</p>
<p>　　元朝对市场物价的评定工作也非常重视。如中统五年（1264）八月钦奉：“诸物价以钞为则，每月一次申报。”又《至元新格》云：“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75】由此看来，元代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一次，且将评定结果及物价变动情况，由司县逐级向上申报。【76】至顺二年（1331）十月，文宗“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77】广谊司即掌管大都和雇和买、营缮织造、供亿物色等事务的机构。从每月朔望向广谊司报送时估文簿来看，大都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两次，分别定于每月一日、十五日进行。</p>
<p>　　明朝建立后，太祖创行权宜之计，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兼管市司事务，“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会姓名，时其物价”，【78】通过军权的干预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秩序。洪武二年（1369）又定“时估”之制：“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正式确立了每月初旬评估物价的“月估”制度。至于民间市肆买卖中的货物价格，太祖规定“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于）上司”。【79】正是州县衙门每月评定、奏报物价的反映。这在清代官方的谷物价格报告流程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p>
<p>　　各州县衙门每十天对当地谷物价格及银钱比价进行调查，各府对此进行整理并送至布政使司，由布政使司按月制定包含有省內各付最高最低价格的报告。总督、巡抚等高级地方官每月将根据这一报告制成的所谓“粮价清单”表，与奏折一起呈送给皇帝。【80】</p>
<p>　　尽管谷物价格的评估标准已无从得知，但从州县衙门每十天调查当地谷价以及布政司按月制定谷价的报表中，我们仍能隐约看到《唐令》“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的痕迹，其中自然也渗透了“三贾均市”的诸多历史信息。</p>
<p>　　（此文写成后，厦门大学杨际平老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在此深表感谢）</p>
<p><strong>注释与参考文献：</strong></p>
<p>【1】《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43页。</p>
<p>【2】《旧唐书》卷44《职官三》“以三贾均市”，注曰“贾有上、中、下之差。”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89页。</p>
<p>【3】[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60—740页；[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唐研究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189页；王仲荦：《高昌物价考》，《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l97—214页；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编《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693—714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225页；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366页；李维才：《唐代物价制定及其作用》，《唐都学刊》2007年第2期，第35—39页。</p>
<p>【4】《周礼注疏》卷15《质人》，《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7页。</p>
<p>【5】分见《周礼注疏》卷3《小宰》、卷14《司市》、卷15《质人》，《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54页、第734页、第737页。</p>
<p>【6】《周礼正义》卷5《天官·小宰》，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l73页。</p>
<p>【7】《汉书》卷24下《食货志四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ll81页；《资治通鉴》卷37始建国二年（10）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182页。</p>
<p>【8】宋杰：《汉代的“平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第39—45页。</p>
<p>【9】参看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359页。</p>
<p>【10】《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738页。</p>
<p>【11】《汉书》卷29《沟洫志》载，成帝河平三年，“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繇六月。”苏林注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第1689—1690页）即言官方按照评定的市价招募士卒参加治河工程。又如淳注云：“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此即“所谓月平也”（第173页）。由此看来，在官府评定物价上，“平贾”与“月平”其实是相通的。</p>
<p>【12】《新唐书》卷52《食货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54页。</p>
<p>【13】《全唐文》卷465，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51页。</p>
<p>【14】《资治通鉴》卷234德宗贞元八年（792）七月条，第7536页。</p>
<p>【15】《唐律疏议笺解》卷4《名例·平赃及平功庸》，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37-338页。</p>
<p>【16】《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第631页。</p>
<p>【17】大谷文书1011号《西州交河郡官厅文书断片》云：“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参见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法藏馆1983年版，第3页。</p>
<p>【18】[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敦煌学译文集》第700页。</p>
<p>【19】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第85—91页；朱雷：《敦煌所出&lt;唐沙州某寺时价簿口马行时沽&gt;考》，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00—518页；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24页。</p>
<p>【20】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法藏馆1990年版，第153—154页。</p>
<p>【21】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法藏馆2003年版，第225页。</p>
<p>【22】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12页、第13页、第18页。</p>
<p>【23】转引自《敦煌学译文集》，第703页。</p>
<p>【24】[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敦煌学译文集》，第707页；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14—215页。日本学者池田温指出，“每隔十日把市场上千余种的物品各定为三等或九等记录下来，这就是市估”。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47页。</p>
<p>【25】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84页。</p>
<p>【26】转引自《敦煌学译文集》，第703页。</p>
<p>【2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官田杂录》，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889页。</p>
<p>【28】孟彦弘：《唐关市令复原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40页。</p>
<p>【29】《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第1823页。</p>
<p>【30】《唐律疏议笺解》卷26《杂律·市司评物价不平》，第1863页。</p>
<p>【31】《唐六典》卷30《三府都督州县官吏》，第748页。</p>
<p>【32】《唐六典》卷30《三府都督州县官吏》，第749页。</p>
<p>【3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79—85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图文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42—344页。</p>
<p>【34】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48页。</p>
<p>【35】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3页；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第58页。</p>
<p>【36】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112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15页。</p>
<p>【37】[日]大庭脩：《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史上的一份资料》，[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4—817页。</p>
<p>【38】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第66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08页。</p>
<p>【39】[日]大庭脩：《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史上的一份资料》，《敦煌学译文集》，第808页。</p>
<p>【40】池田温指出，“市估是根据从各个交易价格抽象出来的时价决定的公定市价，所以在理论上它应该代表时价，并且在原则上应和时价一致。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市估事实上往往不能正确反映时价。……通观三等估价，其记载整齐划一，看得出是有意做成这样的。例如药行数十种品目，上次下三等差价的差价各是一文。如果反映实际的质量差别或者交易差价，就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应当看到，《市估案）对市场物价的评估，既不是市场物价的记录，更不是店家的明码标价。市场价格变动大，档次也不一定是三等，或九等，级差也不会那么整齐。所以，市场上物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可能还要更复杂一些。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51页、第153页。</p>
<p>【41】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57页。其中第1行中的“求”，《大谷文书集成》释作“来”，此据《唐研究论文选集》（142页）改作“求”；第4行中的“唯”，《唐研究论文选集》释作“惟”。</p>
<p>【42】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17页。</p>
<p>【43】《宋会要辑稿》刑法三《定赃罪》，第6578页。</p>
<p>【44】《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杂买务》，第5756页。</p>
<p>【45】池田温认为“旬假日”指每旬的休息日，即十日、二十日、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48页。</p>
<p>【46】《宋史》卷165《职官五》载，“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即专为宫廷采办、购置货物的官署。第3908页。</p>
<p>【47】《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第83页。</p>
<p>【48】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18页。</p>
<p>【49】《资治通鉴》卷237宪宗元和三年（806）条，第7655页。</p>
<p>【50】关于“省估”，陈寅恪指出“乃官方高抬之虚价”，也即“虚估”，与“实估”（乃民间现行之实价，即韩愈顺宗实录所谓“本估”）相对而言；张泽咸在《唐五代赋役史草》中说：“两税法时期，史书上有关物估的称呼很多，如省估、中估、元估、虚估、实估、时估等等。简要说来，只有实估与虛估两种。时估是当时当地的价格，因时因地而不同，它是实估。其他几种通常是由上级规定的价格，往往不符合实际的物价，都是虚估。……经过裴焰这次改革，对于两稅征收见钱有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征收实物时，要按省估（中估）办理。”认为省估即中估，亦是虚估；吴丽娱认为，元和省估是唐政府规定一半纳实钱（现钱和实估物）、一半纳虚钱（虚估折物）的税价标准。它落实到绢帛折价上，便是“省中估”。参见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259—260页；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第157—158页；吴丽娱：《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省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64—74页转94页。</p>
<p>【51】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111—112页。</p>
<p>【52】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36页。</p>
<p>【53】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第66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08页。</p>
<p>【54】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5了页；《敦煌学译文集》，808—809页。</p>
<p>【55】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6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10页。</p>
<p>【56】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38页。</p>
<p>【57】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20页。</p>
<p>【58】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24页。</p>
<p>【5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626页；《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p>
<p>【60】如果将《天宝二年市估案》（A）、（B）中的丝织品如河南府絁、大生绢、大练及陕州純与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多见的对应物品加以对比，P．3348中的丝织品价格大致与《市估案》（B）对应物品的中估价等同。具体情况参见下表：</p>
<p><a rel="attachment wp-att-8290"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8290"><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8290" title="20130205_010"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205_010.jpg" alt="" width="760" height="201" /></a></p>
<p>【6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吐鲁番出土文书》6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0—311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图文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l63页。</p>
<p>【62】《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图）；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469页。</p>
<p>【6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435页。</p>
<p>【64】《新唐书》卷54《食货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82页。</p>
<p>【65】《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中华书局，1955年，第1538—1539页。</p>
<p>【66】《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20页。</p>
<p>【67】《宋大诏令集》卷185《政事三十八·蠲复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41页。</p>
<p>【68】《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第306页。</p>
<p>【69】《宋史》卷174《食货上二》，第4211页。</p>
<p>【70】《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赋税杂录》，第4967页。</p>
<p>【71】参阅《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l432页。</p>
<p>【72】《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赋税杂录》，第4984页。</p>
<p>【73】[宋]谢深浦编《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门·关市令》，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版，1948年印行本。</p>
<p>【74】《金史》卷48《食货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84页。</p>
<p>【75】《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6《户部卷之十二·物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5页。</p>
<p>【76】从大德元年（1297）“今后各处合报诸物时估，司县正官亲行估体实价”的规定来看，司县要亲自参与物价的评定工作。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6《户部卷之十二·和买》，第1061页。</p>
<p>【77】《元史》卷35《文宗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792页。</p>
<p>【78】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4《校勘斛斗秤尺》，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255页。</p>
<p>【79】《大明会典》卷37《时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64—665页。</p>
<p>【80】参见[日]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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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试析唐五代时期政府的养老政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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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Dec 2012 01:13:44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养老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唐五代时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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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唐五代时期政府的养老状况可分为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和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赡养庶民之老的基本政策是授予一定的田地，但免征其赋税，以达到惠养老人的目的，同时，政府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委派给其子孙，高年老人还有侍老制度以助其养老，统治者也时常赏赐高年老人；鳏寡惸独者有优惠的恤养政策，对不能自存者，政府还专门以律令的形式作了安排；官吏的养老也与致仕紧密相连。 　　【关键词】唐五代时期；养老；给侍制度；致仕 　　【作者简介】盛会莲（1972—），女，甘肃武威人，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研究室副研究员，文学博士（北京100009）。 　　【原文出处】《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金华），2012．1．38～4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宋天文星占与帝王政治”（08CZS007）。 　　关于唐五代的养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梁坚《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1]黎圣伦《我国历代敬老养老制度》、[2]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3]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魏恤民《试论（唐律疏议&#62;中的有关养老敬老思想》、[4]刘松林《浅谈我国古代的养老制度》、[5]夏炎《论唐代版授高年中的州级官员》、[6]张国刚《关于唐朝的老人问题》、[7]王先进《唐代的家庭养老》、[8]刘兴云《浅议唐代的乡村养老》、[9]李穆《从性别角度看唐代的养老政策》[10]等。龚书铎先生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一书中，就社会安全及控制机制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其中隋唐五代卷中有“社会控制”一章，其“软调控机制”下有“社会保障”一节，涉及了养老及致仕等内容。对官吏养老的研究集中在对致仕制度的探讨上，主要有王超《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11]李汉桥《唐代官吏致仕制度的兴废》、[12]李翔《唐代致仕制度初探》、[13]钟文《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14]许正文《唐代官吏退休制度述略》[15]等。 　　如上所举，关于唐五代养老问题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侍老制、致仕制等问题上，侍老及致仕制之外对老人的赡养状况方面研究尚显不足。养老问题是从古至今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在爬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探讨唐五代时期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政策措施。 一、养庶民之老 　　养老、恤老是古代帝王为政以德的重要内容。唐五代时期，统治者养老、恤老的政策与措施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老人授田但免征其赋役 　　唐五代时期，政府给老人授田，为老人的养老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6]卷51，1343，老人可获授四十亩土地。“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16]卷51，1341有地就有赋役之征，但对老人等特殊人群，政府则免除其赋役负担：“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16]卷51，1343老人为不课口之首，赋役全免。授地而不课税，这就为老人的养老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不仅如此，终唐五代之世，政府对入老年龄进行过多次调整，往往是使老人提前入老，使部分老人提前免去课税之征，体现了养老恤老的用心。唐高祖武德二年（619），政府颁布法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17]将免课役的年龄提前到五十岁，意在笼络百姓，稳定民心。武德七年（624）令，以“六十为老”。[18]卷48，2089天下初定，遂将入老年龄恢复到常规。至高宗开耀二年（682）十二月七日，又下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19]卷85，1555重新将入老年龄定为五十。但很快又恢复到了六十，因为至神龙元年（705），“韦皇后求媚于人，上表，请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20]卷7，155这一调整应是从六十调至五十八，否则没有求媚于人之意。中宗听从了韦皇后的奏请。景云元年（710）七月二十一日，韦庶人被诛，睿宗下诏取消了她所奏的成丁、入老年龄。[19]卷85，1555天宝九载（750）十二月二十九日，玄宗下诏：“五十九者，任退团貌。”[19]卷85，1556即以五十九为入老年龄。至广德元年（763），代宗下诏，规定以“五十五为老，以优民也”。[16]卷51，1347降低了入老年龄，使老人提前免于赋役征差，对老人的恤养很有裨益。 　　（二）有关养老的各种法律规定 　　在授地免课役之外，唐五代政府又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子孙。唐律规定，子孙应孝养父母、祖父母。“供养有阙”为“不孝”之一种，而“不孝”则被列为十恶之罪。[21]卷1，12为使子女能够更好地赡养父母，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21]卷12，236“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21]卷1，236即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得分家另立门户过日子。唐律还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要被“徒一年”。即在祖父母、父母老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为官的子孙需辞官回家照顾。对解官充侍的官员，政府特“给半禄”。[22]84当然也有例外，即“其有才业灼然，要籍驭使者，令带官侍”。此外，唐五代时期，想出家为僧者必须征得父母、祖父母的同意，若父母、祖父母没有其他子息侍养者，不得出家。后周显德二年（955）夏五月甲戌，太祖下诏：“男子女子如有志愿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昕许方得出家……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并不得出家剃头。”。[23]这些规定，对保证子女赡养父母具有积极的意义。 　　唐代政府通过以上律令，把对老人的孝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五代承唐制，养老的律令政策当同于唐代。 　　（三）刑罚对老人的宽免 　　《周礼》中有三赦之法：“壹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日意愚。”[24]880受《周礼》影响，历代刑律都有对幼、老等特殊人群的宽免。唐五代法律对老人的刑罚宽免情形如下： 　　1．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流罪以下刑罚者，可以收赎；不能收赎者，至配所仍免其居作之役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疏议曰：“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21]卷4，80-81 　　2．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死罪者可上请敕裁 　　唐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疏议曰：“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21]卷4,82 　　唐代律文还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者为首，若造意者为年八十以上的老人，则不加刑。《唐律疏议》载：“‘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21]卷5,116 　　3．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加刑 　　唐律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1]卷4,83疏议曰：“爱幼养老之义也。”[21]卷4,84 　　从以上律文可知，唐律依据犯罪老人年龄的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宽免，这虽然是古代帝王的一种统治手段，符合民心、民情，但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老人的优恤，起到了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 　　（四）对高年老人的特别侍养 　　唐五代政府对老人群体中的高年老人有比较多的优恤。玄宗《赐高年几杖诏》云：“古之为政，先于尚老，居则致养，礼传三代；行则就见，制问百年。”[25]卷26,320概括了中国古代帝王在高年老人侍养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唐五代时期政府对高年老人的恤养政策也主要体现在“居则致养”和“行则就见”两个方面。在“居则致养”方面政府规定，给高年老人给配侍丁，即给侍制度；在“行则就见”方面，帝王每有巡幸，则不忘“就见”、“制问”高年，并给高年老人以恤赏，体现了所谓的“古者天子省方，则问耆年，恤百姓，以颁庆赐，以茂勋劳，用宏布泽之恩，式慰来苏之望”[25]卷463,4731的思想。 　　1．给侍制度 　　关于唐代的给侍制度，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等，已有论述。陈明光将“侍老”作为一个群体名称，探讨了政府对这一群体在徭役、服刑、任官、版授、颁赐等方面所给予的优待，以及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3]李锦绣则专门就为高年老人给配侍丁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给侍制度在唐初就已存在，唐代的给侍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完备性等特点，乃是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26]本文采用李锦绣“给侍制度”的提法。从养老的角度看，可以说给侍制度是唐代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一种开创性举措。 　　唐代政府给高龄老人配侍丁，以助其养老。《唐律疏议》载：“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充侍丁者，“免役，唯输调及租”。[21]卷3,69-70从律文可知，唐代有给侍令，即给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配侍丁，并免除充当侍丁者的差役，以保证其能更好地完成充侍任务。这就使唐代高年老人的赡养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给侍制度优先子孙充侍。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应侍者，若子弟无人充侍，“委亲之官”者，要“免所居官”。[21]卷3,56-57家无期亲成丁之非十恶罪犯，“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21]卷3,71这些规定将充侍之责先归于子孙，在子孙之外，优先近亲，次及轻色丁。开元七年（719）户令规定：“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次取轻色丁。）”[22]76开元二十五年（737）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20]卷7,155此令正式允许中男充侍。天宝八载（749）加尊号赦云：“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一人充侍，任自拣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25]卷40,432这一赦文将给侍年龄提前，扩大了给侍范围。 　　以上是制度层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侍丁免役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3]例如则天朝曾为宰相的崔元综，“自御史得郎官，累迁至中书侍郎，九十九矣。子姬并死，唯独一身，病卧在床。顾令奴婢取饭粥，奴婢欺之，皆笑而不动。崔公既不能责罚，奴婢皆不受处分，乃感愤不食，数日而死矣”。[27]崔元综年九十九，若按给侍制度，崔老应该可以得到二到五名侍丁。如果这里的“奴婢”不是对侍丁的异称的话，那么早在武后时期，给侍制度就已经执行得不是很好。 　　2．赏赐高年老人 　　唐五代史籍中，帝王赏赐高龄老人的记载连篇累牍。笔者将新旧《唐书》、《册府元龟》及《全唐文》等书中赏赐高年的记载进行汇总，制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28]153-156并据此制成“唐五代帝王在位时间与赏赐高年示意图”（图1）。 　　这些统计显然不可能是唐五代时期政府赏赐高年的全部，分布情况也未必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但从图1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的行为存在如下特点：（1）在唐五代总共343年中，共计赏赐高年140次。唐玄宗以前的137年中，共赏赐101次，占总数的72％；唐后期至五代204年，仅赏赐39次，占总数的28％。无论从唐五代这个大的历史时段看，还是就某个帝王在位的时期看，都明显表现出前期多后期少的特点；（2）从图中可以看到太宗、玄宗、高宗三朝赏赐数最高，凡96次，占赏赐总数的69％。这三朝也是唐代最为清明的时期，三朝累计100年，几乎每年赏赐一次。可见，对高年的赏赐与政治的清明及政府的财政状况紧密相关。 　　我们又根据“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制成“唐五代赏赐高年地域示意图”（图2），以分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与地域的关系。由于唐五代州县和方镇的辖区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便于统计，示意图以开元二十九年（741）的州县辖区为准，并与郁贤皓《唐刺史考》所列州、道保持一致。[29] 　　图2显示，赏赐全国高年所占的比例最高，达39％。赏赐局部高年的情况如下：京畿道占19％，都畿道占9％，二者相加共28％，可见帝王的赏赐明显以京都地区为重心；此外，河东道占7％，河南、河北道各占5％；另有9％为皇帝出行、行幸所经历的州县，也主要集中在京都地区。 　　从以上情况来看，唐五代政府对高年的赏赐首先集中在京都地区。主要原因是该地区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军事中心，朝廷将安抚这一地区的民心放在首位，借赏赐高年等政治行为以维护京都地区的稳定；另外，古代帝王出行必有恤赏，京都地区是皇帝行幸和巡狩的近便之地，这也造成了皇帝对该地区的高年赏赐较多；其次是环卫京都的河东、河南等地区。特别是晚唐，河东、河南道是防范河北叛镇的重要屏障，也是唐代重要的经济区域，因此，中央对这些地区非常重视，这在对该地区高年的赏赐问题上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再次是对河北道叛镇的赏赐。这是唐王朝为了安抚、招降河北叛镇，对归附中央的藩镇及时进行赏赐，借以达到招抚其他叛镇的目的；赏赐最少的是关内道、山南西道、浙江西道、江南西道、淮南道、陇右道等。除了记载不充分的因素外，从地域上讲，这些地区距离中央均比较远，因此，对这些地区高年的赏赐也就比较少。 　　下面根据“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制成“唐五代赏赐高年原因分类示意图”（下页图3），以分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的原因。 　　下页图3显示，在赏赐高年的原因中，以行幸①所占的比例最高，达34％，集中体现了统治者养老措施中“行则就见”的一面；此外，祭祀②11％，改元10％，加尊号8％，宴请6％，即位5％，平叛5％，立太子4％，巡狩3％，封禅、疾愈、立皇后、出征各占2％，还有6％为其他。③从总的情况来看，赏赐高年与帝王直接参与的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如行幸是皇帝亲临百姓的一种象征，即所谓的体察民情，故皇帝在行幸之时往往要对当地高年等进行赏赐，以显示皇恩浩大。而皇帝即位、祭祀、加尊号、改元都是古代社会帝王的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在位皇帝对高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赏赐，旨在扩大这些活动的影响，以提高个人威望。封禅、立太子、册封皇后、疾愈等，是国家喜庆的大事，此时往往大赦天下，同时实施赏赐高年等“惠政”，以示举国欢庆，与民同乐。此外，每逢平叛、出征等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帝王对高年等进行赏赐，是为了安抚叛镇，招揽民心，以巩固自己的统治。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唐五代时期政府的养老状况可分为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和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赡养庶民之老的基本政策是授予一定的田地，但免征其赋税，以达到惠养老人的目的，同时，政府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委派给其子孙，高年老人还有侍老制度以助其养老，统治者也时常赏赐高年老人；鳏寡惸独者有优惠的恤养政策，对不能自存者，政府还专门以律令的形式作了安排；官吏的养老也与致仕紧密相连。</p>
<p>　　【关键词】唐五代时期；养老；给侍制度；致仕</p>
<p>　　【作者简介】盛会莲（1972—），女，甘肃武威人，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研究室副研究员，文学博士（北京100009）。</p>
<p>　　【原文出处】《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金华），2012．1．38～48</p>
<p>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宋天文星占与帝王政治”（08CZS007）。</p>
<p>　　关于唐五代的养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梁坚《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1]黎圣伦《我国历代敬老养老制度》、[2]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3]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魏恤民《试论（唐律疏议&gt;中的有关养老敬老思想》、[4]刘松林《浅谈我国古代的养老制度》、[5]夏炎《论唐代版授高年中的州级官员》、[6]张国刚《关于唐朝的老人问题》、[7]王先进《唐代的家庭养老》、[8]刘兴云《浅议唐代的乡村养老》、[9]李穆《从性别角度看唐代的养老政策》[10]等。龚书铎先生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一书中，就社会安全及控制机制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其中隋唐五代卷中有“社会控制”一章，其“软调控机制”下有“社会保障”一节，涉及了养老及致仕等内容。对官吏养老的研究集中在对致仕制度的探讨上，主要有王超《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11]李汉桥《唐代官吏致仕制度的兴废》、[12]李翔《唐代致仕制度初探》、[13]钟文《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14]许正文《唐代官吏退休制度述略》[15]等。</p>
<p>　　如上所举，关于唐五代养老问题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侍老制、致仕制等问题上，侍老及致仕制之外对老人的赡养状况方面研究尚显不足。养老问题是从古至今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在爬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探讨唐五代时期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政策措施。</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养庶民之老</strong></p>
<p>　　养老、恤老是古代帝王为政以德的重要内容。唐五代时期，统治者养老、恤老的政策与措施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p>　　（一）给老人授田但免征其赋役</p>
<p>　　唐五代时期，政府给老人授田，为老人的养老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6]卷51，1343，老人可获授四十亩土地。“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16]卷51，1341有地就有赋役之征，但对老人等特殊人群，政府则免除其赋役负担：“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16]卷51，1343老人为不课口之首，赋役全免。授地而不课税，这就为老人的养老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p>
<p>　　不仅如此，终唐五代之世，政府对入老年龄进行过多次调整，往往是使老人提前入老，使部分老人提前免去课税之征，体现了养老恤老的用心。唐高祖武德二年（619），政府颁布法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17]将免课役的年龄提前到五十岁，意在笼络百姓，稳定民心。武德七年（624）令，以“六十为老”。[18]卷48，2089天下初定，遂将入老年龄恢复到常规。至高宗开耀二年（682）十二月七日，又下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19]卷85，1555重新将入老年龄定为五十。但很快又恢复到了六十，因为至神龙元年（705），“韦皇后求媚于人，上表，请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20]卷7，155这一调整应是从六十调至五十八，否则没有求媚于人之意。中宗听从了韦皇后的奏请。景云元年（710）七月二十一日，韦庶人被诛，睿宗下诏取消了她所奏的成丁、入老年龄。[19]卷85，1555天宝九载（750）十二月二十九日，玄宗下诏：“五十九者，任退团貌。”[19]卷85，1556即以五十九为入老年龄。至广德元年（763），代宗下诏，规定以“五十五为老，以优民也”。[16]卷51，1347降低了入老年龄，使老人提前免于赋役征差，对老人的恤养很有裨益。</p>
<p>　　（二）有关养老的各种法律规定</p>
<p>　　在授地免课役之外，唐五代政府又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子孙。唐律规定，子孙应孝养父母、祖父母。“供养有阙”为“不孝”之一种，而“不孝”则被列为十恶之罪。[21]卷1，12为使子女能够更好地赡养父母，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21]卷12，236“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21]卷1，236即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得分家另立门户过日子。唐律还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要被“徒一年”。即在祖父母、父母老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为官的子孙需辞官回家照顾。对解官充侍的官员，政府特“给半禄”。[22]84当然也有例外，即“其有才业灼然，要籍驭使者，令带官侍”。此外，唐五代时期，想出家为僧者必须征得父母、祖父母的同意，若父母、祖父母没有其他子息侍养者，不得出家。后周显德二年（955）夏五月甲戌，太祖下诏：“男子女子如有志愿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昕许方得出家……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并不得出家剃头。”。[23]这些规定，对保证子女赡养父母具有积极的意义。</p>
<p>　　唐代政府通过以上律令，把对老人的孝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五代承唐制，养老的律令政策当同于唐代。</p>
<p>　　（三）刑罚对老人的宽免</p>
<p>　　《周礼》中有三赦之法：“壹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日意愚。”[24]880受《周礼》影响，历代刑律都有对幼、老等特殊人群的宽免。唐五代法律对老人的刑罚宽免情形如下：</p>
<p>　　1．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流罪以下刑罚者，可以收赎；不能收赎者，至配所仍免其居作之役</p>
<p>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疏议曰：“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21]卷4，80-81</p>
<p>　　2．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死罪者可上请敕裁</p>
<p>　　唐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疏议曰：“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21]卷4,82</p>
<p>　　唐代律文还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者为首，若造意者为年八十以上的老人，则不加刑。《唐律疏议》载：“‘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21]卷5,116</p>
<p>　　3．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加刑</p>
<p>　　唐律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1]卷4,83疏议曰：“爱幼养老之义也。”[21]卷4,84</p>
<p>　　从以上律文可知，唐律依据犯罪老人年龄的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宽免，这虽然是古代帝王的一种统治手段，符合民心、民情，但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老人的优恤，起到了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p>
<p>　　（四）对高年老人的特别侍养</p>
<p>　　唐五代政府对老人群体中的高年老人有比较多的优恤。玄宗《赐高年几杖诏》云：“古之为政，先于尚老，居则致养，礼传三代；行则就见，制问百年。”[25]卷26,320概括了中国古代帝王在高年老人侍养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唐五代时期政府对高年老人的恤养政策也主要体现在“居则致养”和“行则就见”两个方面。在“居则致养”方面政府规定，给高年老人给配侍丁，即给侍制度；在“行则就见”方面，帝王每有巡幸，则不忘“就见”、“制问”高年，并给高年老人以恤赏，体现了所谓的“古者天子省方，则问耆年，恤百姓，以颁庆赐，以茂勋劳，用宏布泽之恩，式慰来苏之望”[25]卷463,4731的思想。</p>
<p>　　1．给侍制度</p>
<p>　　关于唐代的给侍制度，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等，已有论述。陈明光将“侍老”作为一个群体名称，探讨了政府对这一群体在徭役、服刑、任官、版授、颁赐等方面所给予的优待，以及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3]李锦绣则专门就为高年老人给配侍丁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给侍制度在唐初就已存在，唐代的给侍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完备性等特点，乃是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26]本文采用李锦绣“给侍制度”的提法。从养老的角度看，可以说给侍制度是唐代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一种开创性举措。</p>
<p>　　唐代政府给高龄老人配侍丁，以助其养老。《唐律疏议》载：“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充侍丁者，“免役，唯输调及租”。[21]卷3,69-70从律文可知，唐代有给侍令，即给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配侍丁，并免除充当侍丁者的差役，以保证其能更好地完成充侍任务。这就使唐代高年老人的赡养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p>
<p>　　给侍制度优先子孙充侍。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应侍者，若子弟无人充侍，“委亲之官”者，要“免所居官”。[21]卷3,56-57家无期亲成丁之非十恶罪犯，“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21]卷3,71这些规定将充侍之责先归于子孙，在子孙之外，优先近亲，次及轻色丁。开元七年（719）户令规定：“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次取轻色丁。）”[22]76开元二十五年（737）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20]卷7,155此令正式允许中男充侍。天宝八载（749）加尊号赦云：“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一人充侍，任自拣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25]卷40,432这一赦文将给侍年龄提前，扩大了给侍范围。</p>
<p>　　以上是制度层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侍丁免役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3]例如则天朝曾为宰相的崔元综，“自御史得郎官，累迁至中书侍郎，九十九矣。子姬并死，唯独一身，病卧在床。顾令奴婢取饭粥，奴婢欺之，皆笑而不动。崔公既不能责罚，奴婢皆不受处分，乃感愤不食，数日而死矣”。[27]崔元综年九十九，若按给侍制度，崔老应该可以得到二到五名侍丁。如果这里的“奴婢”不是对侍丁的异称的话，那么早在武后时期，给侍制度就已经执行得不是很好。</p>
<p>　　2．赏赐高年老人</p>
<p>　　唐五代史籍中，帝王赏赐高龄老人的记载连篇累牍。笔者将新旧《唐书》、《册府元龟》及《全唐文》等书中赏赐高年的记载进行汇总，制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28]153-156并据此制成“唐五代帝王在位时间与赏赐高年示意图”（图1）。</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980"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980"><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980" title="20121227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227_001.jpg" alt="" width="780" height="256" /></a></p>
<p>　　这些统计显然不可能是唐五代时期政府赏赐高年的全部，分布情况也未必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但从图1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的行为存在如下特点：（1）在唐五代总共343年中，共计赏赐高年140次。唐玄宗以前的137年中，共赏赐101次，占总数的72％；唐后期至五代204年，仅赏赐39次，占总数的28％。无论从唐五代这个大的历史时段看，还是就某个帝王在位的时期看，都明显表现出前期多后期少的特点；（2）从图中可以看到太宗、玄宗、高宗三朝赏赐数最高，凡96次，占赏赐总数的69％。这三朝也是唐代最为清明的时期，三朝累计100年，几乎每年赏赐一次。可见，对高年的赏赐与政治的清明及政府的财政状况紧密相关。</p>
<p>　　我们又根据“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制成“唐五代赏赐高年地域示意图”（图2），以分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与地域的关系。由于唐五代州县和方镇的辖区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便于统计，示意图以开元二十九年（741）的州县辖区为准，并与郁贤皓《唐刺史考》所列州、道保持一致。[29]</p>
<p>　　图2显示，赏赐全国高年所占的比例最高，达39％。赏赐局部高年的情况如下：京畿道占19％，都畿道占9％，二者相加共28％，可见帝王的赏赐明显以京都地区为重心；此外，河东道占7％，河南、河北道各占5％；另有9％为皇帝出行、行幸所经历的州县，也主要集中在京都地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981"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981"><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981" title="20121227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227_002.jpg" alt="" width="500" height="527" /></a></p>
<p>　　从以上情况来看，唐五代政府对高年的赏赐首先集中在京都地区。主要原因是该地区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军事中心，朝廷将安抚这一地区的民心放在首位，借赏赐高年等政治行为以维护京都地区的稳定；另外，古代帝王出行必有恤赏，京都地区是皇帝行幸和巡狩的近便之地，这也造成了皇帝对该地区的高年赏赐较多；其次是环卫京都的河东、河南等地区。特别是晚唐，河东、河南道是防范河北叛镇的重要屏障，也是唐代重要的经济区域，因此，中央对这些地区非常重视，这在对该地区高年的赏赐问题上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再次是对河北道叛镇的赏赐。这是唐王朝为了安抚、招降河北叛镇，对归附中央的藩镇及时进行赏赐，借以达到招抚其他叛镇的目的；赏赐最少的是关内道、山南西道、浙江西道、江南西道、淮南道、陇右道等。除了记载不充分的因素外，从地域上讲，这些地区距离中央均比较远，因此，对这些地区高年的赏赐也就比较少。</p>
<p>　　下面根据“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制成“唐五代赏赐高年原因分类示意图”（下页图3），以分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的原因。</p>
<p>　　下页图3显示，在赏赐高年的原因中，以行幸①所占的比例最高，达34％，集中体现了统治者养老措施中“行则就见”的一面；此外，祭祀②11％，改元10％，加尊号8％，宴请6％，即位5％，平叛5％，立太子4％，巡狩3％，封禅、疾愈、立皇后、出征各占2％，还有6％为其他。③从总的情况来看，赏赐高年与帝王直接参与的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如行幸是皇帝亲临百姓的一种象征，即所谓的体察民情，故皇帝在行幸之时往往要对当地高年等进行赏赐，以显示皇恩浩大。而皇帝即位、祭祀、加尊号、改元都是古代社会帝王的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在位皇帝对高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赏赐，旨在扩大这些活动的影响，以提高个人威望。封禅、立太子、册封皇后、疾愈等，是国家喜庆的大事，此时往往大赦天下，同时实施赏赐高年等“惠政”，以示举国欢庆，与民同乐。此外，每逢平叛、出征等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帝王对高年等进行赏赐，是为了安抚叛镇，招揽民心，以巩固自己的统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982"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98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982" title="20121227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227_003.jpg" alt="" width="500" height="586" /></a></p>
<p>　　此外，给高年老人颁授州县级职官及赐绯、赐紫等待遇，也是唐五代时期政府崇老的重要措施之一。[6]</p>
<p>　　综合上述，唐五代政府养老的基本政策是给授一定的土地，同时免除其赋税，以解决老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养老的责任指定给子孙。在刑罚方面，唐律给予老人以不同层次的宽赦。对高龄老人，有侍老制度和赏赐、就见等特别礼遇。这种礼遇有其地域及时间上的分配差异，以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为主要因由。</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恤鳏寡惸独之老</strong></p>
<p>　　鳏寡惸独是老人群体中的特殊人群，也是古今中外公认的弱势群体，中国古代称之为“天民之穷</p>
<p>　　而无告者”。恤鳏寡惸独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宣扬的治国为政的重要思想。《礼记·王制》载：“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24]1347在《礼记》言及的四种穷而无告之民中，除幼孤外，其余皆为老者。《孝经》亦曰：“治国者，不敢侮于鳏寡。”[31]2552养鳏寡惸独之老很早就被认为是当政者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对鳏寡惸独老人的救助恤养早在《礼记》中就已被列为国家的经常性任务。唐五代的统治者继承了以往的思想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p>
<p>　　在赋役制度方面，唐五代政府对鳏寡惸独之老授予田地并宽免赋税，史料已如前引，此处不赘。到开元年间出现了免征鳏寡惸独者之税米等杂税的现象。如开元二十三年（735）八月戊子，玄宗下诏：“免鳏寡惸独今岁税米。”[16]卷5,138玄宗《敕皇太子纳妃》诏中亦曰：“诸道征行人家及鳏寡惸独，委州县长官检校，矜放差科，使安其业；中间有不支济者，量事赈给，仍量助其营种。”[25]卷283,2876上引诏令既说明当时社会对鳏寡惸独有税米及差科之征，也反映了期间有临时性的对鳏寡惸独放免税米的事实。随着唐中期税制的变化，新的两税法规定：“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敢有加敛，以枉法论。”[16]卷52,1351明确将不向鳏寡惸独者征税纳入新的税收法令，其目的就是要减免鳏寡惸独不济者的负担。这些措施体现了政府对鳏寡惸独不济者的养恤之意。</p>
<p>　　在宽免赋役之外，唐五代统治者每遇庆典或行幸所至，一般都对鳏寡惸独者给予恤赏。笔者将所阅史料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制成“唐五代帝王恤赏鳏寡惸独一览表”，[28]14-16并据此制成“唐五代帝王恤赏鳏寡惸独示意图”（图4）。</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98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983"><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983" title="20121227_004"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227_004.jpg" alt="" width="780" height="209" /></a></p>
<p>　　数据显示，唐五代共有14个皇帝在颁发的诏令中专门针对鳏寡惸独之老实行过赈恤，占总数35个皇帝的40％。这14个皇帝共对鳏寡惸独之老赈济了46次，在开元天宝以前共有5个皇帝赈济了28次，占总数的61％，平均每个皇帝赈济5．6次；而唐后期至五代共有9个皇帝赈济了18次，占总数的39％，平均每个皇帝2次。可见，唐王朝前期（共138年）比较重视对鳏寡惸独之老的赈恤，其中太宗和玄宗两朝较为突出，这与唐前期社会相对　　稳定、君臣以隋为鉴、与民苏息及经济渐趋繁荣有关；唐后期至五代（共204年）对鳏寡惸独之老赈济的总数和平均每个王朝赈济的次数较唐前期均大为减少，主要原因应当与该时期社会的动荡和国家财政紧张有关。</p>
<p>　　唐五代帝王赏恤鳏寡惸独之老有以下特点：（1）赏恤的主要原因是帝王即位、改元、平寇、南郊、东封、营建宫室（兴庆宫）、敕皇太子纳妃、立皇太子、冬至大礼、车驾还京师等国家的重大庆典活动，以及个别的全国性自然灾害等；（2）皇帝行幸、巡狩，要对所过州县的鳏寡惸独进行赏恤，这是局部范围内的赏赐，有其随意性，以京郊及周边居多；（3）唐后期在平定藩镇叛乱和招抚、宣慰藩镇时，也对当地的鳏寡惸独之老进行恤赏；（4）对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鳏寡惸独之老，赏恤优先。从赏恤方式看，有赈恤、赈济、赈贷、赐物、存问、优抚、惠养及免税放差科等。恤赐物一般为粟米布帛等。</p>
<p>　　唐五代政府还给鳏寡惸独之老提供医疗、送葬等救助。如开元二十四年（736）十月，玄宗下诏曰：“鳏寡惸独及征行之家，宜令州县长官亲自存问，如有疾患，量加医药。”[25]卷35,390天复元年（901），昭宗改元诏亦曰：“天下高年鳏寡八十已上，委所在长吏切加安恤，其有不幸者，量与葬送。”[25]卷92，963</p>
<p>　　此外，政府还因特殊原因对个别高年惸独之老进行救恤。如德宗朝的邢士伦，因被诬与令狐建妻李氏通奸而遭榜杀，其母闻之亦卒；后朝廷知其被诬，“其父既衰耄，至无所归，良深矜念，委京兆尹厚加存恤”。[18]卷124,3631</p>
<p>　　在上述恤养政策之外，政府还对鳏寡惸独不能自存者之恤养，以律令的形式作了规定。《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中第三十七条“开元二十五年（737）令”曰：</p>
<p>　　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30]</p>
<p>　　从令文知，对鳏寡惸独不能自存者平日的侍养，优先考虑其近亲；无近亲者，由所在的乡里安恤；在路途患病者，由当地收恤；病情好转之日，移送本贯。应该承认，作为政策，唐令对鳏寡惸独不能自存者恤养的规定还是较为周全的，既考虑到了平时的恤养，也考虑到了出行路途中病患的恤养。但在实际中，这些人的生活还是仍然与艰辛相伴。前引则天朝曾为宰相的崔元综，贵为宰相，经济状况也并非到了饥寒交迫的境地，其孤老患病后的情形尚且如此，普通百姓孤老无依的凄惨状况可想而知。</p>
<p>　　综上所述，唐五代时期政府给鳏寡惸独之老以一定的授田，同时却免除他们的赋税负担，这就使他们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对其中不能自存的鳏寡惸独之老，政府以律令的形式对他们的赡养问题做了具体的安排。唐中期以后对鳏寡惸独的税米及差科之征，政府也时有诏敕予以豁免。对鳏寡惸独的赏赐则是历代帝王标榜仁政的重要内容，唐五代帝王对鳏寡惸独之老的赏赐是唐五代政府恤养这部分老人的重要措施和体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养官吏之老</strong></p>
<p>　　官吏的养老问题与致仕问题分不开。关于致仕制度，钟文《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一文，就中国古代官吏致仕的由来、条件和待遇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4]李翔《唐代致仕制度初探》一文，专就唐代的致仕情况，分致仕条件、致仕程序、致仕待遇三方面进行了论述。[13]两篇文章的重点都在致仕待遇上，应当说与本文较为接近；但两文的侧重点都在致仕制度本身，对致仕与养老的关系未作论述。下面拟对唐五代的致仕与养老问题再作探讨。</p>
<p>　　（一）致仕资格</p>
<p>　　官吏的养老与致仕紧密相关，不仅关系到致仕的年龄，也关系到致仕的待遇。致仕年龄的大小决定解除职务压力的早晚，致仕待遇则关系到官吏的养老是否有保障。《礼记正义·曲礼上》所云“大夫七十而致事”，[24]1232是中国古代官吏致仕的年龄依据，自周以降，历代相沿。唐五代时期也是如此：“大唐令，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诸文武选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务、有劳考及勋绩情愿结阶授散官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20]卷33,925这是唐开元二十五年的致仕令。从令文可知：1．唐代官员的致仕年龄是七十岁；2．唐代的职事官无论品级高低都可以致仕；3．因品级不同，唐代官员致仕的审批不同，即“五品以上上表”，直接上呈皇帝，“六品以下申省奏闻”；4．形容衰老的五品以上文武选人，虽年龄尚不足七十，亦可以致仕；六品以下老病不堪公务的文武选人，可依劳考、勋绩结阶授散官。这说明，唐代致仕令虽明文规定了致仕的年龄，但对五品以上衰老和六品以下疾病的文武选人，虽然不到规定年龄，也可以提前致仕。</p>
<p>　　有唐一代，致仕令多有损益。记载比较明确的有三次：一是显庆元年四月，高宗下诏曰：“文武官五品以上，老及病不因罪解，并五品以上散官，以礼停任者，听同致仕。”[19]卷67,1173将致仕资格扩大到了非因罪解职的老、病五品以上文武官和以礼停任的五品以上散官；二是开元二十五④年正月，玄宗下制云：“曾任五品以上清资官，以理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老病不堪麓务者，与致仕官。”[20]卷33,925这条制文又给予以理去职的五品以上清资官中老病不堪釐务者以致仕的资格；三是太和元年九月，文宗敕云：“请致仕官，近日不限品秩高卑，一例致仕。酌法循旧，颇越典章。自今以后，常参官五品、外官四品者，然后许致仕，余停。”[19]卷67,1175从这一敕文可以看出，至太和元年前，官员申请致仕，不限其品秩高卑，一律应允。针对这一状况，文宗下敕文将致仕资格进行了限制，定为常参官五品以上、外官四品以上，其余品级一律不予致仕。从这些关于致仕的诏令中可以看出，五品以上的官吏在致仕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可以提前致仕，也可以延期致仕，因老病去职者可同于致仕，而且，对致仕的限制政策也不易损伤他们的致仕权益。</p>
<p>　　（二）致仕待遇与养老</p>
<p>　　致仕资格决定着官吏能否获得致仕后的待遇，这是其养老的根本保障。致仕待遇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给禄料，目的在于“惠养老臣也”。[19]卷67,1175唐前期实行致仕官半禄制，中晚唐实行半禄、半俸制。</p>
<p>　　唐代对致仕的五品以上官员给半禄：“大唐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20]卷35,968这一令文对给禄的致仕者有三个限定：一是职事官，二是年七十，三是五品以上。所给禄是半禄，即本禄之半。同时，作为对致仕官优恤的惠政，玄宗于开元五年十月下诏：“致仕应请物，令所由送至宅。”[20]卷35,968致仕资格在有唐一代的变化，已如上文所述；随着官员致仕资格限制的放宽，致仕给禄的限制也自然随之放宽。</p>
<p>　　至于六品以下致仕官的情形，可从天宝九载的敕文间接得知：“天宝九载三月敕，如闻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格并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高卑，而恩有差降。应六品以下致仕官，并终其余年，仍永为式。”[20]卷33,925即天宝九载三月以前，唐政府有格文规定：六品以下致仕官，四年之后即终止其致仕资格。玄宗改变这种因官品高卑而“恩有差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这些六品以下大臣年老体衰，“必藉安存”，所以下了这道敕文，令“终其余年”，并“永为式”。这样一来，六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安存”从制度上来说也得到了保障。但六品以下致仕官的禄料发放状况、“终其余年”的“安存”方式，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同时，正如前引太和元年九月的敕文所述，自太和元年九月以后，六品以下官吏又被取消了致仕资格。取消致仕资格的官吏，其养老方式当同于庶人。</p>
<p>　　唐初，致仕官之半禄由仓部发放：“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国之仓庚，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凡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22]84德宗建中三年，曾一度将致仕官禄改为由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建中三年九月十二日敕：‘致仕官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并宜从敕出日，于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19]卷67,1174《唐会要·致仕官》载：“贞元四年四月，以前左散骑常侍致仕邱为复旧官。初，为致仕还乡，特给禄俸之半。既丁母丧，苏州疑所给，请于观察使韩混，以为授官致仕，令不理务，特给禄俸，惠养老臣也，不可以在丧为异，命仍旧给之，唯春秋二时羊酒之直则不给。虽程式无文，见称折衷。及是为服除，乃复之。”[19]卷67,1174长庆三年四月，穆宗下敕：“尚书左丞孔戣可守礼部尚书致仕，仍委所在长吏，岁时亲自存问，兼致羊酒。如至都，其刍米什器之类，委河南尹量事供送，务从优礼。”[19]卷67,1174-1175从上引两条材料可以看到，建中三年九月敕的规定得到了执行，致仕官的禄俸由所在州县供送。</p>
<p>　　同时，从前引建中三年敕我们还可以看出，给致仕官的是“禄料”，多了“料”。如果不是记载疏误的话，此时很可能已开始给致仕官半禄料。《唐会要·致仕官》载：“至贞元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致仕官给半禄料，其朝会及朔望朝参，并依常式。自今以后，宜准此。”[19]卷67,1174进一步证明此时的致仕官亦给半禄料，似乎还有常式可依。从上引邱为致仕的记载看，所得半禄俸是特恩；至贞元五年三月，致仕官给半禄料已正式成为定制：“（贞元）五年三月，以太子少傅兼吏部尚书萧昕为太子少师，右武卫上将军鲍防为工部尚书，前太子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及赐帛。其俸料悉绝，上念旧老，特命赐其半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19]卷67,1174给致仕官的半禄料，应是致仕官员养老费用的主要来源。“朝廷致禄，本为职劳，衰病乞闲，自宜家食。而半给之俸，近古所行，义诚属于优贤，事亦兼于养老。”[19]卷67,1175</p>
<p>　　以上都是就致仕给禄料的政令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朝廷又每每以特恩待功臣，给致仕官以全禄料的情况也不绝于史书。如唐休璟于景云二年上表请老，“给一品全禄”；[16]卷111,4501卢从愿于开元二十年“以年老抗表乞骸骨，乃拜吏部尚书，听致仕，给全禄”；[18]卷100,3124-3125大和元年四月，“以太子少傅杨于陵守右仆射致仕，俸料全给”。[18]卷17上,525这些给全禄的特殊待遇，多具有抚慰和优待性质，享受此殊荣者可以此安享晚年。其中亦不乏因贫困而给全禄致仕者，如上文已提及的薛登即是。再如开元年间的王丘，《旧唐书》载：“（其）虽历要职，固守清俭，未尝受人馈遗，第宅舆马，称为敝陋。致仕之后，药饵殆将不给。上（玄宗）闻而嘉叹，下制曰：‘王丘夙负良材，累升茂秩，比缘疾疹，假以优闲。闻其家道屡空，医药靡给，久此从宦，遂无余资。持操若斯，古人何远！且优贤之义，方册所先，周急之宜，沮劝攸在。其俸禄一事已上，并宜全给，式表殊常之泽，用旌贞白之吏。’”[18]卷100,3133这种给全禄的致仕，体现了政府对贫困致仕官员的救恤。</p>
<p>　　此外，帝王每有巡幸、庆典，赏赐所及也往往不忘致仕官。这是官吏养老的又一物质来源。</p>
<p>　　（三）致仕官养老的其他优恤措施</p>
<p>　　在给半禄料之外，致仕官还有朝参之优荣、[20]卷33,925致仕官身亡择高计官品等待遇，[19]卷67,1173这些是对致仕官的政治优待。除此之外，致仕官还享有一些具有救恤性的养老待遇。如致仕官年老体弱欲还乡者，给公乘送行。贞元九年八月，“以太子右庶子、史馆修撰孔述睿为太子宾客，赐紫金鱼袋，致仕。述睿年未七十，以疾免，累表方许，赐帛五十疋，衣一袭。故事，致仕还乡，不给公乘。上宠儒者，命给公乘遣之”。[19]卷67,1174从引文知，致仕官还乡，本来是不给公乘的；德宗给孔述睿以公乘，是对他的特别优待。至元和三年四月，宪宗因滕垧奏请，遂将给致仕官公乘制度化：“右庶子致仕滕垧奏：‘伏蒙天恩致仕，今欲归家，乡在浙东，道途遥远。官参四品，伏乞特给婺州已来券，庶使衰赢获安，光荣乡里。’敕旨：‘滕珦致仕还乡，家贫路远，宜假公乘，允其所请。自今以后，更有此类，便为定例。’”[19]卷67,1175</p>
<p>　　给致仕官以禄料，只能使其生活所需有所保障，而因老病或精力衰退而致仕者的生活更需要有人照料。对此，政府还规定致仕官若无在京任职的子弟，允许其在外任职的子弟停官侍养。开元五年十一月玄宗下敕：“致仕官子弟无京官者，其在外者，听一人停官侍养。”[19]卷67,1173其实在玄宗正式下敕之前，政府已经这样对待致仕官员了。如高宗永徽二年，光禄大夫、行侍中、兼太子少保高季辅“以风疾废于家，乃召其兄虢州刺史季通为宗正少卿视其疾，又屡降中使观其进食，问其增损”。[18]卷78,2703又崔敦礼“以老疾屡陈乞请退，显庆元年，拜太子少师，仍同中书门下三品。敕召其子定襄都督府司马余庆使侍其疾”。[18]卷81,2784可见，在实际生活中，对因病请退的官员，一般是令其子弟、兄弟停官侍养，以使病退者能够获得良好的照顾。</p>
<p>　　至于致仕官有子弟任京官者，其侍养方式依侍养令。《唐律疏议·免所居官》载，“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要免其所居官。疏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21]卷3,56而且，唐律还规定，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应侍，“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21]卷3,56可见，祖父母、父母老疾，子女应侍养；若不侍养祖父母、父母而去做官，要被免去官职。唐五代时期请停官归侍者不在少数。例如会昌六年二月丁丑，“左拾遗王龟以父兴元节度使起年高，乞休官侍养，从之”[18]卷18上，609对停官侍养者，政府发给半禄：“凡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22]84</p>
<p>　　律文允许“才业灼然”的官员带官侍养，还规定‘将亲之任”、“理异委亲”者，‘科‘违令’之罪”。[21]卷3,56-57但对个别情况也予以允许。《旧唐书·李峤传》载，玄宗曾下制慰李峤曰：“矜其老疾，俾遂余生，宜听随子虔州刺史畅赴任。”[18]卷94,2995《玄宗纪》也载曰：“特进致仕李峤先随子在袁州。”[18]卷8,173这里特进李峤致仕后，先后随子在虔州及袁州官所侍养。</p>
<p>　　此外，政府还以授给官吏本乡职官的方式，方便其子弟照顾，以达到优养老年官吏的目的。武德元年，讨平薛仁皋，拜魏抃为秦州刺史，高祖曰：“衣锦还乡，古人所尚；今以本州相授，用答元功。凉州之路，近为荒梗，宜弘方略，有以静之。”[18]卷59,2333武德初年，丘和归国，“和时年已衰老，乃拜稷州刺史，以是本乡，令自怡养”。[18]卷59,2326</p>
<p>　　综上所述，唐五代时期，官吏的法定致仕年龄是七十岁。对不满七十但形容衰老或老病不堪公务的官员，仍允许其致仕。致仕者唐前期给半禄，唐后期给半禄料，这是其养老的根本保障。对家境困窘的致仕官，政府往往特赐全给俸禄。致仕者的日常侍养通常由子女承担，子女任官者，听其停官侍养，并给予半禄。此外，唐五代政府还给致仕归乡的官员提供公乘。唐代律文不允许子女任官者“将亲之</p>
<p>　　任”，违者要“科‘违令’之罪”，但仍存在特允随子赴任以获侍养的致仕官。授给老年官吏以本乡官职是优养老年官吏的方式之一。取消和没有致仕资格的官吏，其养老方式当同于庶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小结</strong></p>
<p>　　唐五代时期政府的养老状况可分为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和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政府赡养老人的基本政策是授予老人一定的田地，但免征其赋税，以保证其养老的物质基础，达到惠养老人的目的。同时，政府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委派给其子孙。对高年老人，唐五代时期有侍老制度，按高龄情况给配侍丁，助其养老。遇重大政治活动、巡幸、异常年景，统治者往往对高年老人按年龄等次进行赏赐。</p>
<p>　　对鳏寡惸独之老的优恤是历代帝王标榜仁政的重要内容。对这部分老人，唐五代政府的恤养措施更加优厚。对其中不能自存的鳏寡惸独之老，政府还以律令的形式对他们的赡养问题做了安排。官吏的养老与致仕紧密相连。唐五代的致仕官可获得一定的禄料，这是其养老的根本保障，其日常侍养则通常由子女承担。对家境困窘的致仕官和致仕归乡的官员，政府还往往有特别待遇。取消和没有致仕资格的官吏，其养老方式当同于庶人。</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行幸”包括皇帝行幸、至、如、次某地，同一次出行到不同州县，均视作一次行幸。</p>
<p>　　②“祭祀”包括南郊、朝献于太清官、禅于社首、谒陵、祠后土、祀九官贵神宫等。</p>
<p>　　③“其他”包括去尊号、并州父老诣阙、祥瑞、作兴庆宫、千秋节、德音诏、灾异、晋高祖入汴州等。</p>
<p>　　④《唐会要》卷六七第1173页《致仕官》作“二十年”。该条制文在《旧唐书》卷九第207页《玄宗本纪下》亦有记载：“开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齿，三代丕义；敦风劝俗，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资官以礼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老疾不堪厘务者与致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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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 the Governmental Pension Schemes in Tang and Five Dynasties</p>
<p>Sheng Huilian</p>
<p>　　Abstract: The pension schemes during the Tang dynasty（618-907） and the succeeding Five Dynasties（907-960） fell into three categories: pension plans for ordinary people, allowances for the widowed and/or the heir-less, and pensions for retired government officials. For the first one, the basic policy was that the government granteda certain number of tax-free cropland to households with senior citizens so as to support the latter; meanwhile, theobhgation of supporting the old was legally commit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the descendants of the old. In addition,to people older than 80, the government would arrange professional servants to take care of them, and the rulerswould award old people from time to time. For the second one, the government adopted especially favorable policiestoward the widowed and/or the heirless; to those who could support themselves, th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speciallaws and regulations to guarantee their life. As to the last one, the pension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were closely re-lated to what and how far they had served the government.</p>
<p>　　Key words: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Five Dynasties ; supporting the old; the Shi Lao system （care for senior citizens by the government）; the Zhi Shi system （service-based pension schemes for retired government officials）</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12年3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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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代时期的“中国”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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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Dec 2012 02:37:4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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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在五代十国时期，北方五朝相继，都以继承唐朝而自居于正统、代表中国，对其他各国都作现况的承认，但态度并不一致，视局势的不同而有所调整，或认为天下分裂，各有其国，或认为地方政权应在臣属的地位。而其他各国有的承认北方五代为正统，屈从于臣属地位，也有认为天下分裂，北方并不能是中国的必然代表，即各有其国，各有合法的地位。“中国”代表北方中原的朝代还是代表“天下”？在表述中并不一致，当时的情形是各自的认知并不一致之故，亦即没有共识的基础。 　　【关 键 词】五代；“中国”观念；表述 　　【作者简介】王明荪，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古史、中国北方民族史、中国史学与思想史、中国近古社会文化史。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12．1．47～53，63 一、前言 　　唐昭宣帝（哀宗）天祐四年（907），朱温篡唐，建国号为梁，而后历唐、晋、汉、周各朝，至宋朝建国止，是为五代时期，其间五十四年。五代时期统治的范围大体在淮河以北之地，即华北的中原地区，淮南各地仍有地方政权所建的各国，华北又有北汉之国，造成所谓五代十国时期，此时期形成近古时分裂的开端。除淮河南、北分裂外，又有契丹建国于塞外，复控辖山西、河北的北部，即燕云十六州之地。淮南各地，华中、南、西皆有称号建国者，这确实是各国林立的大分裂时代。 　　分裂时期里的各国，有其国号、政权、土地、人民等，彼此不相统属，迥异于统一的朝代国家，是以“中国”的词称遂产生变故。原来“中国”词称在先秦时已甚为普遍，所指有多种意义，其中有指为诸夏之领域、中央之国，为后来各朝代共称中国的滥觞。【1】如《史记》言舜帝“夫而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是说舜至“中国”受诸侯拥戴为“中国”之共主，夏禹时“九州岛岛攸同”、“中国赐土姓”，是说禹为天下共主，并于国内祚土、赐姓、命氏完成诸侯的分封，实际情形虽尚不能确知，但这些都是指诸夏之地，为天下的核心区。到后来春秋时，“吴疆，陵中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当时吴国、秦国都还不看做是诸夏域内，视为蛮夷之区。【2】蛮夷主要是以文化来区分，族群还未必是清楚的差别，先秦上古时期已形成中、外之别的夷夏观，也是以后历史上传统的观念。【3】在地理上、政治上，“中国”都具有所指称的对象，族群在其中反而往往易于消失界线，大约就是所谓“夷狄人中国则中国之”的观点，虽然是夷狄异族，但能行华夏中国之政教文化，则无异于中国。故而“中国”词称的语境在历史上并不一致，要视当时所指的含意及其应用而定，但总体看，与“华夏”或“中华”不可分离，因之传统的观念成为主流或主轴，中国文化成为华夏或汉文化，政渔上仍不脱正统的观念，地理上以中原或统治所及之地，族群上指为汉族或汉化之民。 　　历史上统一的朝代对“中国”的词称少有争议，也可能是不需要争议而理所当然，但在分裂的时代，情况有所变化，“中国”是指某个朝代之国抑或整个“天下”？是自称或是他称？又是否有其一致的指称？对这方面的探讨少有见及。【4】五代十国时期分裂的时间不长，五代各朝所称之“中国”，与其他并立各国所指称者，为本短文所疏解的主旨。 二、北方五代各朝的中国观 　　后梁龙德元年（921，唐纪元为天祐十八年），契丹大军入侵河北，时后唐庄宗李存勖在镇州（河北正定）行营，出兵迎战。契丹兵因逢大雪，粮草匮乏，冻死者相望于路，于是引兵而退，李存勖领兵随蹑于其后，每经契丹宿营处，见清整不乱，因而叹许说：“番人法令如是，岂中国所及！”【5】李存勖言“中国”即是指他本身所代表的南方中原有别于契丹，即契丹不在中国之内。后唐明宗时，安州（湖北安陆）节度副使范延荣上奏章献三事，其一是请朝廷不禁南方猪、羊等牲畜过淮河贩卖于北方，但禁止丝绵匹帛等较贵重物品入境贩卖，所为在于“以贵中国”，【6】所指的“中国”仍是指其后唐的本国，亦即其后唐为“中国”。明宗长兴三年（932），契丹遣使要求归还被俘的官员，明宗有意应允，时冀州刺史杨光远（檀）罢郡在京，奏请勿允契丹所求，说：“苟若归之，必复向南放箭，既知中国事情，为患深矣。”【7】所指的“中国事情”，即代表中原朝廷的本国事情。类似的情形是契丹求讨于被俘的将领李和等人，因为李和等人为契丹善战之将领，不当放还，而重要的是李和等人“又在此累年，备谙中国事”，更不当放还其归国。【8】杨光远所说李和等人在后唐数年，熟知国内的情事，与前件事情所说相同，恐即为一事，而他们所说的“中国”，就是后唐所代表的中国。 　　当石敬瑭争夺天下时，恐契丹援立赵德钧，急遣桑维翰见契丹主（辽太宗），桑维翰说劝契丹主若能援晋（石敬瑭）得天下，则“将竭中国之财以奉大国”。【9】所说的“中国”，即是指后晋将取代后唐而建立的中国。对于本朝代表、自称的中国，石敬瑭立国建后晋后，契丹以宗主上国的势态干涉后晋的内政，欲扶持王处直之子王威为定州节度使，石敬瑭的回答是“中国”将校自刺史以上迁任至节度使，有其一定的升进之序，须合于“中土旧规”。【10】说明石敬瑭认为后晋即是代表着中国或中土。由于晋高祖石敬瑭因厚赂契丹而称臣为儿皇帝，得到“中国”的天下，故而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说：因石敬瑭取得天下不顺，常以此自惭，对于国内藩镇过为姑息，而各藩镇或不安分，或心慕石敬瑭所为之事，以为得以成就大业，故而石敬瑭在位的七年中，其藩镇即有六次举兵造反，全因为他所作为带来的后遗症。【11】时镇州节度使安重荣看不惯契丹的傲慢姿态，密结吐浑诸族为援，上表并驰书天下，大抵在指斥晋高祖称臣奉表，“罄中国珍异，贡献契丹，凌虐汉人，竞无厌足”。【12】以至于“困耗中国”。【13】安重荣的上奏声言欲与契丹决战，实则有夺位的野心，除素与襄州安重进联结外，又密结契丹幽州帅刘唏，故史载：“盖重荣有内顾之心，契丹幸我多事，复欲侵吞中国”。【14】安重荣起兵以战败被杀而告终，史书载其事，都以后晋朝为中国，即是以“中国”代表正统皇朝，后晋是中国的国号，虽然其实际统治地区仅限于北方部分地区，因为当时中国处于分裂的状态。 　　后晋以代表中国自居，相对于“外国”的契丹，则更如此，石敬瑭说的“中国将校”、安重荣说的“困耗中国”所指皆同，桑维翰见契丹主说“竭中国之财以奉大国”之外，在安重荣上表请讨伐契丹时，桑维翰恐石敬瑭犹豫不决，密上疏言不可与契丹决裂争战的七大理由，其中用了“中华之精甲利兵，悉归庐帐”、“南军”、“华人”等来代表中原地区的汉人，又说：“戎人皆骑士，利在坦途；中国用徒兵，喜于隘险”，【15】分别用戎人代表契丹，中国代表后晋。晋高祖虽忍隐与契丹决裂，但后继的少帝则不能维持与契丹的和平。由于少帝遣使契丹的国书是“无表致书，去臣称孙”，表示后晋皇帝（少帝）与契丹国主是孙辈的私人关系，而没有奉表称臣的国家关系，也就是两国之间是对等的关系；故而引发契丹的不满，遣使来指责。当时主政的景延广回告说：“先帝（高祖）则北朝所立，今上（少帝）则中国自策，为邻为孙则可，无臣之理”；【16】仍是以后晋为中国，分别了契丹为北朝，并声称此时的中国不应为北朝的臣属之国。 　　当晋少帝开运二年（945）左右，曾召引契丹的幽州节度使燕王赵延寿来归，延寿与其父亲德钧在石敬瑭与后唐末帝相争天下时即降于契丹，意欲依契丹为援而得天下，但契丹择立石敬瑭为帝于中国。延寿主政幽州，是契丹南面重镇，他仍企望有机会能作为中国的帝王，对于晋少帝的召引，回话说：“久陷边廷，愿归中国，乞发大军应接，即拔身南去”，【17】此话真假未知，恐怕是依违于契丹、后晋之间，则“中国”就是指后晋朝廷了。契丹利用赵延寿控制南方，故当与晋少帝决裂交兵时，曾“许以中原帝之”，而后契丹灭后晋、入汴京，恐数万降军叛变，有意尽杀之，幸赖延寿劝说而止，延寿的说法是“中原”沿边与吴、蜀二国相邻，后晋与二国都有争战，将来如契丹主归国时，“若吴、蜀二寇交侵中国，未知如许大世界，教甚兵马御悍？”【18】此处说的中原、中国同样是指后晋朝之地。他以为要将投降的士卒留作为守御兵马，而契丹兵马当炎暑之时，在吴、蜀之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赵延寿说服契丹主（辽太宗），因而使后晋降军得以获生活命。延寿在契丹幽州时，敷衍后晋而说思欲归中国，后晋亡国后，少帝与皇后、皇太后、太妃等被迫北迁，在往建州（辽宁朝阳西南）途中，安太妃去世，遗命将骨灰南洒，“庶几魂得返中国也”，【19】生前自中国往异国，死后也要回魂归中国故地；这个“中国”的概念非常清楚。 　　后唐、后晋以中国自称本朝，对外国契丹也以本朝代表中国。后周世宗赐书南唐李景（璟）说唐末五代“中夏多故……各擅蒸黎，连衡而交结四夷，乘衅而凭凌上国”，以致“华风不竞”等等，又赐书南唐将佐说“南邦之土地，本中夏之封疆”，故而“自淮以南，画江为界，尽归中国”，并自称其后周为“大朝”等。【20】世宗仍以继五代前朝为正统，自居于“中夏”、“上国”、“大朝”、“中国”等称号，又因为契丹势盛，凭凌中国，当然是“华风不竞”了。初南唐因面对后周的强势，图缓冲而提出献六州之地，以“归于大朝”，而后周世宗想要的是江北诸州，始有赐书之事。其后，赵宋继后周立国，也同样继承了五代以来至后周的“中国”态度。 　　五代时对“中国”词语的应用一方面指大唐帝国代表的中国观，而五代各朝都是自以继唐而成的国家，虽是分裂之局，仍代表着中国，也就是以正统皇朝自居，一方面又是指以汉族生聚之地为中国，对契丹等外族（国）而明确有所区分。所以在后唐末帝时，石敬瑭引契丹兵攻入，《五代史阙文》记载当时父老的上奏说：“臣等伏闻前唐时中国有难，帝王多幸蜀以图进取”，【21】唐朝也就是中国的整体概念，而五代分裂各国，虽不复有如唐朝一统的中国，但史书仍以继唐的五代各朝为中国的称号。宋初修五代史，是以继唐至五代的正统自居，也就保留了五代时对内各国与对外国的“中国”观念。五代各朝为“中国”这一类的记载，还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到：南唐李景领有三十余州之地，史载：“又尝遣使私赂北戎，俾为中国之患，自固偷安之计”。【22】即南唐结交契丹，为患于北方五代朝廷，可以偏安于淮南之地。后唐明宗时，因削夺吴越之封爵，双方终绝往来，“后吴越复通中国”；可见对吴越国而言，后唐代表着“中国”，但吴越对后梁、后唐中原朝廷的态度，如朝贡、要求名号等着眼于自己本国的正统性与外交手段，也因此吴越是以中原各朝为正统；南唐（吴）的情形也是一样。而吴越又以独立的国家态度与日本、契丹、朝鲜半岛三国（地）进行外交往来。名义上，吴越、南唐等是以五代各朝为正统，受册封为藩国之君主，实际上对内或对中国之外各国是以独立国家的姿态展开的外交关系，整体来看，就是多国的国际关系。【23】梁朱温开国，王审知受封为闽王，其时杨行密据有江淮之地，故史称“闽中与中国隔越”，【24】以首开五代之局的后梁为“中国”。同样的情形在据有岭表的南汉也是如此，刘陟建国号大汉，称“中原多故”，予后唐庄宗的聘书亦称“大汉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自认后唐为皇帝的正统朝廷，而大汉是分裂的地方政权之国。因唐庄宗不能制御远方，故史书记载说：“南海贡亦不至，自是与中国遂绝”，“（刘陟）又呼中国帝王为洛州刺史，其妄自尊大，皆此类也”。【25】仍是以在中原的五代朝廷为“中国”。 　　王衍袭其父王建立国（前蜀）的基业，史书说：“时中国多故，衍得以自安”，即指后梁、后唐相争于北方中原之地，指之为“中国多故”。及后唐建国灭后梁，王衍致礼称“大蜀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情形与南汉相同，即内自称帝建元立国，而对五代朝廷仅自称国主，上奉五代各朝廷为皇帝之尊。唐庄宗遣使李严至前蜀报聘，与前蜀枢密使宋光嗣谈论中原大事，多述唐庄宗的建国功业，史载“因言中国近事”。【26】所谓“中国近事”就是后唐所代表的中国。看来史书“中国”词语的指涉，在宋前五代十国时期是指继唐立国的五代各朝，其他南方各国并不称“中国”，而以分裂的地方政权之国而看待；承认分裂的事实，各国并立。至于对西、北等边区未能掌握之地，则更能看出视之为“夷狄”，如同李严说契丹“但以天生四夷，当置之度外，不在九州岛之本，未欲穷兵黩武也”。【27】所谓“九州岛之本”，是传统的“中国”概念，虽嫌空泛但略有所指，大抵是说中国的本部，以汉族或华夏民族生聚的本土为范围，而政治上是指秦汉以来疆域所及之地，文化上是指儒家礼教施行之域。在分裂的五代十国时期，“九州岛之本”是指中国，而中国的代表即政治上的正统皇朝 　　1 是指五代各朝，这应是当时“中国”一词语境的两个方面。对于边区除契丹外，史书记载五代时吐蕃微弱，回鹘、党项分据各地，但也正值“中国衰乱”而不能抚有其地，唯有甘、凉、瓜、沙四州“常自通于中国”。后周时沧州留后折逋嘉施前来请命，枢密使王峻即建言说：“凉州深入夷狄，中国未尝命吏”，请遣派人往凉州，结合当地“中国留人子孙”为将吏；但后因难以安抚而撤出，“凉州遂绝于中国”。【28】这是以凉州“夷夏”杂处之地，是否属“九州岛之本”？恐怕难以明确，“中国”指的是五代各朝，“中国留人子孙”指的是汉族子民，当系唐朝时移往该地区的。吐蕃、回鹘、党项的记载也以“数至中国”或“时通中国”、“诸夷皆入市中国”，来说明与五代各朝往来情形，【29】此不赘述。 　　“中国”在五代时期指汉族天下的国家，而以五代各朝为代表，有时也含有汉族之意，如后梁、后唐之际，卢文进引契丹攻新州各地，掳获士女“教其（契丹）织纴工作，中国所为者悉备”，【30】这是指汉族士女的纺织工艺技术，属于农业民族“中国”的特长，游牧民族衣皮毛，不谙这种“中国所为者”，得到汉族的工艺技术，这方面也就“悉备”了。当契丹辽太宗灭后晋不久即撤出中原，随行北走的汉人众多，冯道因“见有中国士女为契丹所俘者”，出财物为之赎身，【31】这些中国士女即是中原后晋的汉族士女。中国之人实指汉族子民，狭义的范围是指对象的地区或国家之人。这种史书的记载所指在《新五代史》也可看见，如辽太宗灭后晋，曾问冯道说： 　　天下百姓如何收得？道为俳语以对日：“此时佛出救不得，惟皇帝救得。”人皆以谓契丹不夷灭中国之人者，赖道一言之善也。【32】 　　这里的“中国之人”自是指中原的汉族，而具体对象应是说后晋国内之人。《新五代史》对“中国”的词称书写大体上与《旧五代史》相似，指的是五代为代表的朝廷国家，如说后晋末“契丹陷京师，中国无主”，【33】所记为南唐事，但以后晋为中国。又如后唐庄宗入汴，南汉刘龚心有所惧，遣使“入询中国虚实”，【34】所记为南汉事，但仍以后唐为中国。由此可见《新五代史》对“中国”词称之应用与书写，基本上是承《旧五代史》而未改变。两五代史为宋人所修纂，虽是后人追记史事，反映出其时的历史观念，但仍据五代时实录与其他史书修成，尤以《旧五代史》为是，《五代会要》亦复如此。而《新五代史》除薛史与五代实录外，又得见十国实录、史籍等，概言之，追记的前史，反映当时的原貌记事所在仍多。【35】在五代十国分裂的时代，五代各朝自居为中国，而南方各国也认为其本国并不能代表中国，反以为北方中原之地的五代各朝是代表着中国。《五代会要》述及外族如回鹘言“其后时通中国，世以中国为舅”，此言唐朝时之情形，自以唐为中国无疑，后为薛居正写五代史所本，即皆参据五代的实录而来。契丹辽太宗耶律德光，本名曜屈之，因“慕中国之名，故改为德光”，述党项于后唐明宗时，明宗言：“外蕃朝贡，中国赐银”，述高丽时“前王姓高氏，世通中国”，述渤海，言唐高宗时平高丽，“徙其人散居中国”，述占城，言“占城国在中国西南”等。所记述的“中国”，从文意上看，有时指中国一个时期的朝代，有时是对中国的通称。五代时人自身分别蕃汉，也是如此，如平居诲说“吐蕃男子冠中国帽”，又说瓜、沙二州多“中国人”，服饰器用多用玉，“今中国所有，多自彼来耳”，【36】这种说法在五代前已是传统，五代时人仍沿用此种概念式的自称。王溥为五代时人，人宋后则为宋臣，书写五代典故极切合其身份，其所闻见及史料也有根据，故而他述外族（国）时所说的中国，即是指唐朝与五代各朝，很能代表五代与宋初人的看法。 三、其他各国的“中国”观 　　《五代会要》及《五代史》所据以五代实录为主，亦参考其时各国的史料，大体上是采用当时人的记录为本。五代时人所记的史料至今可见者尚有几种，虽然多为辑本，不过还保留了原貌，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在五代人的记述中，尚未见地方各国以本国自居为代表中国，反而有以北方五代朝廷为“中国”、“中原”朝廷，如吴越武肃王钱镠，他临终前教谕第七子元瓘说：“子孙善事中国，勿以易姓废事大之礼”，【37】显然看待北方五代朝廷是中国的代表，即便北方政权有所更易，仍是代表中国，吴越乃地方之国，“事大”就是事奉中国正统朝廷。对于蕃夷外地而言，五代人无疑是以“中国”、“中华”自称。如后唐时，记兆验之语说：“蕃中驼马牛羊，无巨细，皆头南而卧”，这景象被认为是：“中国之兆，盖自数百年来相传有准，必恐鲜卑入华矣！”【38】预测验像以中国相传之说，恐怕是夷狄将入中国之兆，当时预言指契丹后来援后晋灭后唐之事。谈论契丹入侵如同匈奴“夷狄异类”，“猾夏乱华”，契丹是“横行中原，兴晋灭唐”，【39】至于契丹草地异兽，当然是“华夏所无”，故而言“中华有眼未曾识”。【40】所称的“华夏”、“中华”无异于是指中国。 　　中原的五代朝廷与南方各国间，由公文书信里尚可看出其间的态度。后梁建国次年（开平二年，908）遣使通聘于前蜀（武成三年），国书中说： 　　且念与皇帝八兄，顷在前朝，各封异姓……两国愿通于情好，征曹刘之往制，各有君臣，近楚汉之前踪，常分疆宇。【41】 　　后梁仍视前蜀为“平等”之国，梁、蜀之于前朝唐而言，都是藩镇出身，至此是“两国”各异，有如三国时曹魏与刘蜀，项楚与刘汉一般，各有其疆域及政权国家。如此，前蜀的回复国书也答说道： 　　大蜀皇帝致书于大梁皇帝阁下……窃念早岁与皇帝共逢昌运，同事前朝……此际与皇帝共分茅土，共统邦家。……永言梁、蜀之欢，合认弟兄之国。【42】 　　蜀、梁二国互称国君同为其国的皇帝，仍表示是平等的两国，在唐时是“同事前朝”，而今是“同分茅土，共统邦家”，两国间要“合认弟兄之国”。梁、蜀双方的国书在平等国家的态度上是很好的例子。类似的例子如后唐庄宗时，于前蜀的咸康元年（925），曾致书修好，所说“来追唐、蜀之欢”、“吾皇迥感于蜀皇”，【43】仍视为平等分立的二国；这或是后唐庄宗对蜀国客气的话语。前蜀的臣僚在国内也持有同样的态度，并不如吴越的武肃王一般视五代之朝为中国的代表或正统朝廷，而认为中国分裂成各国，即“共分茅土”之意。如（前）蜀后主王衍欲行巡秦州，前秦州节度判官蒲禹卿上谏说： 　　又陛下与唐主始中欢好，信币交驰……方今岐阳不顺，梁园已亡，中原有人，大事未了。……候中原无事，八表来王，天下人心，成归我主。【44】 　　言中是将后唐视为中原朝廷，如同前朝的后梁一般，而前蜀国也是一国，仍可以待“八表来王”，甚至收天下人心而成天下之主。以天下为“中国”的意涵似不明确，但区别中原与天下，梁、唐为中原之国，而中原朝廷并不能代表中国或天下，意思中有天下（中国）分裂，各据有其国，而国家地位应是平等的。在前蜀皇帝王衍而言，也是说“北有后唐霸盛，南有蛮蜑强良”。【45】所说的后唐不过是北方中原的一个强国，似未看后唐为唯一正统朝代或能代表天下。不过，在形势变化时，对外的态度仍有相应的表示，如前所言，当唐庄宗灭后梁，蜀国有所忧惧，于是蜀国对后唐即以“大蜀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了。其后，当前蜀灭亡，王衍遭诛杀，蒲禹卿有哀痛感怀诗句说：“非干大国浑无识，都是中原未有人”，【46】后唐为中原大国，仍攻灭后来上表称臣的蜀国。 　　后唐灭前蜀，剑南东西川节度使孟知祥于应顺元年（934）称帝建立后蜀国。两年后，石敬瑭得契丹援助灭后唐而建国后晋，同样遣使到后蜀建交，国书中说：“大晋皇帝奏书皇蜀皇帝”，又说“方鼎足以分疆，宣邻好之讲睦”等，【47】如同后梁、后唐一样，视蜀国为鼎足而立之国，持有平等国家关系的态度。但到后周建国于中原，世宗归放秦、凤所俘还于蜀，后蜀皇帝孟昶致书答谢，并要与后周世宗“合叙乡关之分，以陈玉帛之欢”，自称为“大蜀皇帝”，后周世宗未有答书，似不屑承认蜀的平等地位，孟昶深表不满说：“朕郊祀天地称天子时，尔方鼠窃作贼，何得相薄邪？”【48】似以为后周政权亦不过是阴谋篡窃立国，未必较后蜀高明，自然心中颇有不平之气。 　　五代时人的记载与宋人史书对“中国”的观念略有出入。前文提到南汉刘陟致书后唐庄宗，称“大汉国主致书大唐皇帝”，又曾称“中国帝王为洛州刺史”，是种矛盾的态度，可能的解释是“内帝外王”的做法，即对后唐尊为皇帝，自居为地方“受封”的国王，而在内则自居为帝，等同于后唐之国一般，也就是各有其国、各有其帝之意。对于前蜀王衍致书后唐，史书也记载说是“大唐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又说中原后唐之事为“中国近事”等，则与五代时人所记载有异。后梁、后唐、后晋三朝都与前、后蜀有国书往来，如前面所述，应是互称皇帝的两国，且有平等地位的二国关系，不如史书上所言蜀国自居为地方“国主”，而奉中原为中央“皇帝”，这其问的差距应是宋初修史时，宋人以继五代而来的正统观念所致。 四、结语 　　“中国”词称的起源、运用及其意涵由来已久，在历史上各朝代都不乏所见，通常在统一的时代里，虽然所指有不同的对象，如文化上、地理上、政治上等，但都较有一致的看法，自述性的或他者所指谓的也都少有争议；成为“中国”词称的一种传统。然而在分裂的时代，是否仍然一致或有分歧？应是值得考察的问题。此外，分裂时代的各朝（国），关于其本身的政权或国家，以及对其他各国，关于政权或国家的定位方面，应该也可由其中反映出来。 　　自唐亡后，相继建国于华北中原之地的五代，除后汉享国仅四年，一时未见相关资料外，其余各朝在对外族如契丹、于阗，都自称为中国，是自认为正统并承袭前此“中国”意涵；而对于淮南等地分裂的各国，亦是如此。至于当时北方最有势力的敌国契丹，虽然也有以正统自居的观念，但同样以五代各朝为中国，有如汉朝与匈奴之形势，南北分据天下，各自为华夷两国，此种形势与中国观延续至契丹、北宋和南宋。【49】 　　分裂的五代十国时期，在中原立国的五代各朝虽以正统自居于中国，但对分裂的局势仍有现实的承认，在公文书中可以看到对予对方的关系，不论称“国主”或“皇帝”，都是对其国家政权的承认，亦即天下分裂，各有其国；同样也显示分裂的各国也自认其国家的合法性。在大唐天下国家覆亡，各政权有其地而立国，理应平等而不分主从，天下非必然为一姓之天下。不过五代各朝在中原之地，其政权取自大唐的中央朝廷，以为改朝换代有其政统，也具有法统，故而以正统自居，淮南等各国就有些政权视五代各朝为正统中央，自居国主而上书皇帝者，如吴越、南汉等。然而亦有视之为对等之国而“同分茅土”者，如前、后蜀。但现实形势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如唐庄宗与前蜀的关系，由平等修好至蜀国主上表后唐皇帝，而后周世宗与后蜀关系亦复如此。整体来看五代各朝的自大与自居正统是较为明显，对分裂各国只作现况的承认，因局势改变即有调整的空间，此种情形延续至宋朝的立国与统一。 注释： 【1】参见王尔敏：《“中国”名称溯源及其近代诠释》，《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台北市：自印本，1977年版，第441—480页。文中以先秦五十三种载籍考察“中国”词称总数为178次，究其意旨约有五种，其一谓京师之意，其二谓国境之内之意，其三谓诸夏之领域，其四谓中等之国，其五谓中央之国。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在五代十国时期，北方五朝相继，都以继承唐朝而自居于正统、代表中国，对其他各国都作现况的承认，但态度并不一致，视局势的不同而有所调整，或认为天下分裂，各有其国，或认为地方政权应在臣属的地位。而其他各国有的承认北方五代为正统，屈从于臣属地位，也有认为天下分裂，北方并不能是中国的必然代表，即各有其国，各有合法的地位。“中国”代表北方中原的朝代还是代表“天下”？在表述中并不一致，当时的情形是各自的认知并不一致之故，亦即没有共识的基础。</p>
<p>　　【关 键 词】五代；“中国”观念；表述</p>
<p>　　【作者简介】王明荪，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古史、中国北方民族史、中国史学与思想史、中国近古社会文化史。</p>
<p>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12．1．47～53，6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前言</strong></p>
<p>　　唐昭宣帝（哀宗）天祐四年（907），朱温篡唐，建国号为梁，而后历唐、晋、汉、周各朝，至宋朝建国止，是为五代时期，其间五十四年。五代时期统治的范围大体在淮河以北之地，即华北的中原地区，淮南各地仍有地方政权所建的各国，华北又有北汉之国，造成所谓五代十国时期，此时期形成近古时分裂的开端。除淮河南、北分裂外，又有契丹建国于塞外，复控辖山西、河北的北部，即燕云十六州之地。淮南各地，华中、南、西皆有称号建国者，这确实是各国林立的大分裂时代。</p>
<p>　　分裂时期里的各国，有其国号、政权、土地、人民等，彼此不相统属，迥异于统一的朝代国家，是以“中国”的词称遂产生变故。原来“中国”词称在先秦时已甚为普遍，所指有多种意义，其中有指为诸夏之领域、中央之国，为后来各朝代共称中国的滥觞。【1】如《史记》言舜帝“夫而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是说舜至“中国”受诸侯拥戴为“中国”之共主，夏禹时“九州岛岛攸同”、“中国赐土姓”，是说禹为天下共主，并于国内祚土、赐姓、命氏完成诸侯的分封，实际情形虽尚不能确知，但这些都是指诸夏之地，为天下的核心区。到后来春秋时，“吴疆，陵中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当时吴国、秦国都还不看做是诸夏域内，视为蛮夷之区。【2】蛮夷主要是以文化来区分，族群还未必是清楚的差别，先秦上古时期已形成中、外之别的夷夏观，也是以后历史上传统的观念。【3】在地理上、政治上，“中国”都具有所指称的对象，族群在其中反而往往易于消失界线，大约就是所谓“夷狄人中国则中国之”的观点，虽然是夷狄异族，但能行华夏中国之政教文化，则无异于中国。故而“中国”词称的语境在历史上并不一致，要视当时所指的含意及其应用而定，但总体看，与“华夏”或“中华”不可分离，因之传统的观念成为主流或主轴，中国文化成为华夏或汉文化，政渔上仍不脱正统的观念，地理上以中原或统治所及之地，族群上指为汉族或汉化之民。</p>
<p>　　历史上统一的朝代对“中国”的词称少有争议，也可能是不需要争议而理所当然，但在分裂的时代，情况有所变化，“中国”是指某个朝代之国抑或整个“天下”？是自称或是他称？又是否有其一致的指称？对这方面的探讨少有见及。【4】五代十国时期分裂的时间不长，五代各朝所称之“中国”，与其他并立各国所指称者，为本短文所疏解的主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北方五代各朝的中国观</strong></p>
<p>　　后梁龙德元年（921，唐纪元为天祐十八年），契丹大军入侵河北，时后唐庄宗李存勖在镇州（河北正定）行营，出兵迎战。契丹兵因逢大雪，粮草匮乏，冻死者相望于路，于是引兵而退，李存勖领兵随蹑于其后，每经契丹宿营处，见清整不乱，因而叹许说：“番人法令如是，岂中国所及！”【5】李存勖言“中国”即是指他本身所代表的南方中原有别于契丹，即契丹不在中国之内。后唐明宗时，安州（湖北安陆）节度副使范延荣上奏章献三事，其一是请朝廷不禁南方猪、羊等牲畜过淮河贩卖于北方，但禁止丝绵匹帛等较贵重物品入境贩卖，所为在于“以贵中国”，【6】所指的“中国”仍是指其后唐的本国，亦即其后唐为“中国”。明宗长兴三年（932），契丹遣使要求归还被俘的官员，明宗有意应允，时冀州刺史杨光远（檀）罢郡在京，奏请勿允契丹所求，说：“苟若归之，必复向南放箭，既知中国事情，为患深矣。”【7】所指的“中国事情”，即代表中原朝廷的本国事情。类似的情形是契丹求讨于被俘的将领李和等人，因为李和等人为契丹善战之将领，不当放还，而重要的是李和等人“又在此累年，备谙中国事”，更不当放还其归国。【8】杨光远所说李和等人在后唐数年，熟知国内的情事，与前件事情所说相同，恐即为一事，而他们所说的“中国”，就是后唐所代表的中国。</p>
<p>　　当石敬瑭争夺天下时，恐契丹援立赵德钧，急遣桑维翰见契丹主（辽太宗），桑维翰说劝契丹主若能援晋（石敬瑭）得天下，则“将竭中国之财以奉大国”。【9】所说的“中国”，即是指后晋将取代后唐而建立的中国。对于本朝代表、自称的中国，石敬瑭立国建后晋后，契丹以宗主上国的势态干涉后晋的内政，欲扶持王处直之子王威为定州节度使，石敬瑭的回答是“中国”将校自刺史以上迁任至节度使，有其一定的升进之序，须合于“中土旧规”。【10】说明石敬瑭认为后晋即是代表着中国或中土。由于晋高祖石敬瑭因厚赂契丹而称臣为儿皇帝，得到“中国”的天下，故而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说：因石敬瑭取得天下不顺，常以此自惭，对于国内藩镇过为姑息，而各藩镇或不安分，或心慕石敬瑭所为之事，以为得以成就大业，故而石敬瑭在位的七年中，其藩镇即有六次举兵造反，全因为他所作为带来的后遗症。【11】时镇州节度使安重荣看不惯契丹的傲慢姿态，密结吐浑诸族为援，上表并驰书天下，大抵在指斥晋高祖称臣奉表，“罄中国珍异，贡献契丹，凌虐汉人，竞无厌足”。【12】以至于“困耗中国”。【13】安重荣的上奏声言欲与契丹决战，实则有夺位的野心，除素与襄州安重进联结外，又密结契丹幽州帅刘唏，故史载：“盖重荣有内顾之心，契丹幸我多事，复欲侵吞中国”。【14】安重荣起兵以战败被杀而告终，史书载其事，都以后晋朝为中国，即是以“中国”代表正统皇朝，后晋是中国的国号，虽然其实际统治地区仅限于北方部分地区，因为当时中国处于分裂的状态。</p>
<p>　　后晋以代表中国自居，相对于“外国”的契丹，则更如此，石敬瑭说的“中国将校”、安重荣说的“困耗中国”所指皆同，桑维翰见契丹主说“竭中国之财以奉大国”之外，在安重荣上表请讨伐契丹时，桑维翰恐石敬瑭犹豫不决，密上疏言不可与契丹决裂争战的七大理由，其中用了“中华之精甲利兵，悉归庐帐”、“南军”、“华人”等来代表中原地区的汉人，又说：“戎人皆骑士，利在坦途；中国用徒兵，喜于隘险”，【15】分别用戎人代表契丹，中国代表后晋。晋高祖虽忍隐与契丹决裂，但后继的少帝则不能维持与契丹的和平。由于少帝遣使契丹的国书是“无表致书，去臣称孙”，表示后晋皇帝（少帝）与契丹国主是孙辈的私人关系，而没有奉表称臣的国家关系，也就是两国之间是对等的关系；故而引发契丹的不满，遣使来指责。当时主政的景延广回告说：“先帝（高祖）则北朝所立，今上（少帝）则中国自策，为邻为孙则可，无臣之理”；【16】仍是以后晋为中国，分别了契丹为北朝，并声称此时的中国不应为北朝的臣属之国。</p>
<p>　　当晋少帝开运二年（945）左右，曾召引契丹的幽州节度使燕王赵延寿来归，延寿与其父亲德钧在石敬瑭与后唐末帝相争天下时即降于契丹，意欲依契丹为援而得天下，但契丹择立石敬瑭为帝于中国。延寿主政幽州，是契丹南面重镇，他仍企望有机会能作为中国的帝王，对于晋少帝的召引，回话说：“久陷边廷，愿归中国，乞发大军应接，即拔身南去”，【17】此话真假未知，恐怕是依违于契丹、后晋之间，则“中国”就是指后晋朝廷了。契丹利用赵延寿控制南方，故当与晋少帝决裂交兵时，曾“许以中原帝之”，而后契丹灭后晋、入汴京，恐数万降军叛变，有意尽杀之，幸赖延寿劝说而止，延寿的说法是“中原”沿边与吴、蜀二国相邻，后晋与二国都有争战，将来如契丹主归国时，“若吴、蜀二寇交侵中国，未知如许大世界，教甚兵马御悍？”【18】此处说的中原、中国同样是指后晋朝之地。他以为要将投降的士卒留作为守御兵马，而契丹兵马当炎暑之时，在吴、蜀之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赵延寿说服契丹主（辽太宗），因而使后晋降军得以获生活命。延寿在契丹幽州时，敷衍后晋而说思欲归中国，后晋亡国后，少帝与皇后、皇太后、太妃等被迫北迁，在往建州（辽宁朝阳西南）途中，安太妃去世，遗命将骨灰南洒，“庶几魂得返中国也”，【19】生前自中国往异国，死后也要回魂归中国故地；这个“中国”的概念非常清楚。</p>
<p>　　后唐、后晋以中国自称本朝，对外国契丹也以本朝代表中国。后周世宗赐书南唐李景（璟）说唐末五代“中夏多故……各擅蒸黎，连衡而交结四夷，乘衅而凭凌上国”，以致“华风不竞”等等，又赐书南唐将佐说“南邦之土地，本中夏之封疆”，故而“自淮以南，画江为界，尽归中国”，并自称其后周为“大朝”等。【20】世宗仍以继五代前朝为正统，自居于“中夏”、“上国”、“大朝”、“中国”等称号，又因为契丹势盛，凭凌中国，当然是“华风不竞”了。初南唐因面对后周的强势，图缓冲而提出献六州之地，以“归于大朝”，而后周世宗想要的是江北诸州，始有赐书之事。其后，赵宋继后周立国，也同样继承了五代以来至后周的“中国”态度。</p>
<p>　　五代时对“中国”词语的应用一方面指大唐帝国代表的中国观，而五代各朝都是自以继唐而成的国家，虽是分裂之局，仍代表着中国，也就是以正统皇朝自居，一方面又是指以汉族生聚之地为中国，对契丹等外族（国）而明确有所区分。所以在后唐末帝时，石敬瑭引契丹兵攻入，《五代史阙文》记载当时父老的上奏说：“臣等伏闻前唐时中国有难，帝王多幸蜀以图进取”，【21】唐朝也就是中国的整体概念，而五代分裂各国，虽不复有如唐朝一统的中国，但史书仍以继唐的五代各朝为中国的称号。宋初修五代史，是以继唐至五代的正统自居，也就保留了五代时对内各国与对外国的“中国”观念。五代各朝为“中国”这一类的记载，还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到：南唐李景领有三十余州之地，史载：“又尝遣使私赂北戎，俾为中国之患，自固偷安之计”。【22】即南唐结交契丹，为患于北方五代朝廷，可以偏安于淮南之地。后唐明宗时，因削夺吴越之封爵，双方终绝往来，“后吴越复通中国”；可见对吴越国而言，后唐代表着“中国”，但吴越对后梁、后唐中原朝廷的态度，如朝贡、要求名号等着眼于自己本国的正统性与外交手段，也因此吴越是以中原各朝为正统；南唐（吴）的情形也是一样。而吴越又以独立的国家态度与日本、契丹、朝鲜半岛三国（地）进行外交往来。名义上，吴越、南唐等是以五代各朝为正统，受册封为藩国之君主，实际上对内或对中国之外各国是以独立国家的姿态展开的外交关系，整体来看，就是多国的国际关系。【23】梁朱温开国，王审知受封为闽王，其时杨行密据有江淮之地，故史称“闽中与中国隔越”，【24】以首开五代之局的后梁为“中国”。同样的情形在据有岭表的南汉也是如此，刘陟建国号大汉，称“中原多故”，予后唐庄宗的聘书亦称“大汉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自认后唐为皇帝的正统朝廷，而大汉是分裂的地方政权之国。因唐庄宗不能制御远方，故史书记载说：“南海贡亦不至，自是与中国遂绝”，“（刘陟）又呼中国帝王为洛州刺史，其妄自尊大，皆此类也”。【25】仍是以在中原的五代朝廷为“中国”。</p>
<p>　　王衍袭其父王建立国（前蜀）的基业，史书说：“时中国多故，衍得以自安”，即指后梁、后唐相争于北方中原之地，指之为“中国多故”。及后唐建国灭后梁，王衍致礼称“大蜀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情形与南汉相同，即内自称帝建元立国，而对五代朝廷仅自称国主，上奉五代各朝廷为皇帝之尊。唐庄宗遣使李严至前蜀报聘，与前蜀枢密使宋光嗣谈论中原大事，多述唐庄宗的建国功业，史载“因言中国近事”。【26】所谓“中国近事”就是后唐所代表的中国。看来史书“中国”词语的指涉，在宋前五代十国时期是指继唐立国的五代各朝，其他南方各国并不称“中国”，而以分裂的地方政权之国而看待；承认分裂的事实，各国并立。至于对西、北等边区未能掌握之地，则更能看出视之为“夷狄”，如同李严说契丹“但以天生四夷，当置之度外，不在九州岛之本，未欲穷兵黩武也”。【27】所谓“九州岛之本”，是传统的“中国”概念，虽嫌空泛但略有所指，大抵是说中国的本部，以汉族或华夏民族生聚的本土为范围，而政治上是指秦汉以来疆域所及之地，文化上是指儒家礼教施行之域。在分裂的五代十国时期，“九州岛之本”是指中国，而中国的代表即政治上的正统皇朝</p>
<p>　　1 是指五代各朝，这应是当时“中国”一词语境的两个方面。对于边区除契丹外，史书记载五代时吐蕃微弱，回鹘、党项分据各地，但也正值“中国衰乱”而不能抚有其地，唯有甘、凉、瓜、沙四州“常自通于中国”。后周时沧州留后折逋嘉施前来请命，枢密使王峻即建言说：“凉州深入夷狄，中国未尝命吏”，请遣派人往凉州，结合当地“中国留人子孙”为将吏；但后因难以安抚而撤出，“凉州遂绝于中国”。【28】这是以凉州“夷夏”杂处之地，是否属“九州岛之本”？恐怕难以明确，“中国”指的是五代各朝，“中国留人子孙”指的是汉族子民，当系唐朝时移往该地区的。吐蕃、回鹘、党项的记载也以“数至中国”或“时通中国”、“诸夷皆入市中国”，来说明与五代各朝往来情形，【29】此不赘述。</p>
<p>　　“中国”在五代时期指汉族天下的国家，而以五代各朝为代表，有时也含有汉族之意，如后梁、后唐之际，卢文进引契丹攻新州各地，掳获士女“教其（契丹）织纴工作，中国所为者悉备”，【30】这是指汉族士女的纺织工艺技术，属于农业民族“中国”的特长，游牧民族衣皮毛，不谙这种“中国所为者”，得到汉族的工艺技术，这方面也就“悉备”了。当契丹辽太宗灭后晋不久即撤出中原，随行北走的汉人众多，冯道因“见有中国士女为契丹所俘者”，出财物为之赎身，【31】这些中国士女即是中原后晋的汉族士女。中国之人实指汉族子民，狭义的范围是指对象的地区或国家之人。这种史书的记载所指在《新五代史》也可看见，如辽太宗灭后晋，曾问冯道说：</p>
<p>　　天下百姓如何收得？道为俳语以对日：“此时佛出救不得，惟皇帝救得。”人皆以谓契丹不夷灭中国之人者，赖道一言之善也。【32】</p>
<p>　　这里的“中国之人”自是指中原的汉族，而具体对象应是说后晋国内之人。《新五代史》对“中国”的词称书写大体上与《旧五代史》相似，指的是五代为代表的朝廷国家，如说后晋末“契丹陷京师，中国无主”，【33】所记为南唐事，但以后晋为中国。又如后唐庄宗入汴，南汉刘龚心有所惧，遣使“入询中国虚实”，【34】所记为南汉事，但仍以后唐为中国。由此可见《新五代史》对“中国”词称之应用与书写，基本上是承《旧五代史》而未改变。两五代史为宋人所修纂，虽是后人追记史事，反映出其时的历史观念，但仍据五代时实录与其他史书修成，尤以《旧五代史》为是，《五代会要》亦复如此。而《新五代史》除薛史与五代实录外，又得见十国实录、史籍等，概言之，追记的前史，反映当时的原貌记事所在仍多。【35】在五代十国分裂的时代，五代各朝自居为中国，而南方各国也认为其本国并不能代表中国，反以为北方中原之地的五代各朝是代表着中国。《五代会要》述及外族如回鹘言“其后时通中国，世以中国为舅”，此言唐朝时之情形，自以唐为中国无疑，后为薛居正写五代史所本，即皆参据五代的实录而来。契丹辽太宗耶律德光，本名曜屈之，因“慕中国之名，故改为德光”，述党项于后唐明宗时，明宗言：“外蕃朝贡，中国赐银”，述高丽时“前王姓高氏，世通中国”，述渤海，言唐高宗时平高丽，“徙其人散居中国”，述占城，言“占城国在中国西南”等。所记述的“中国”，从文意上看，有时指中国一个时期的朝代，有时是对中国的通称。五代时人自身分别蕃汉，也是如此，如平居诲说“吐蕃男子冠中国帽”，又说瓜、沙二州多“中国人”，服饰器用多用玉，“今中国所有，多自彼来耳”，【36】这种说法在五代前已是传统，五代时人仍沿用此种概念式的自称。王溥为五代时人，人宋后则为宋臣，书写五代典故极切合其身份，其所闻见及史料也有根据，故而他述外族（国）时所说的中国，即是指唐朝与五代各朝，很能代表五代与宋初人的看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其他各国的“中国”观</strong></p>
<p>　　《五代会要》及《五代史》所据以五代实录为主，亦参考其时各国的史料，大体上是采用当时人的记录为本。五代时人所记的史料至今可见者尚有几种，虽然多为辑本，不过还保留了原貌，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在五代人的记述中，尚未见地方各国以本国自居为代表中国，反而有以北方五代朝廷为“中国”、“中原”朝廷，如吴越武肃王钱镠，他临终前教谕第七子元瓘说：“子孙善事中国，勿以易姓废事大之礼”，【37】显然看待北方五代朝廷是中国的代表，即便北方政权有所更易，仍是代表中国，吴越乃地方之国，“事大”就是事奉中国正统朝廷。对于蕃夷外地而言，五代人无疑是以“中国”、“中华”自称。如后唐时，记兆验之语说：“蕃中驼马牛羊，无巨细，皆头南而卧”，这景象被认为是：“中国之兆，盖自数百年来相传有准，必恐鲜卑入华矣！”【38】预测验像以中国相传之说，恐怕是夷狄将入中国之兆，当时预言指契丹后来援后晋灭后唐之事。谈论契丹入侵如同匈奴“夷狄异类”，“猾夏乱华”，契丹是“横行中原，兴晋灭唐”，【39】至于契丹草地异兽，当然是“华夏所无”，故而言“中华有眼未曾识”。【40】所称的“华夏”、“中华”无异于是指中国。</p>
<p>　　中原的五代朝廷与南方各国间，由公文书信里尚可看出其间的态度。后梁建国次年（开平二年，908）遣使通聘于前蜀（武成三年），国书中说：</p>
<p>　　且念与皇帝八兄，顷在前朝，各封异姓……两国愿通于情好，征曹刘之往制，各有君臣，近楚汉之前踪，常分疆宇。【41】</p>
<p>　　后梁仍视前蜀为“平等”之国，梁、蜀之于前朝唐而言，都是藩镇出身，至此是“两国”各异，有如三国时曹魏与刘蜀，项楚与刘汉一般，各有其疆域及政权国家。如此，前蜀的回复国书也答说道：</p>
<p>　　大蜀皇帝致书于大梁皇帝阁下……窃念早岁与皇帝共逢昌运，同事前朝……此际与皇帝共分茅土，共统邦家。……永言梁、蜀之欢，合认弟兄之国。【42】</p>
<p>　　蜀、梁二国互称国君同为其国的皇帝，仍表示是平等的两国，在唐时是“同事前朝”，而今是“同分茅土，共统邦家”，两国间要“合认弟兄之国”。梁、蜀双方的国书在平等国家的态度上是很好的例子。类似的例子如后唐庄宗时，于前蜀的咸康元年（925），曾致书修好，所说“来追唐、蜀之欢”、“吾皇迥感于蜀皇”，【43】仍视为平等分立的二国；这或是后唐庄宗对蜀国客气的话语。前蜀的臣僚在国内也持有同样的态度，并不如吴越的武肃王一般视五代之朝为中国的代表或正统朝廷，而认为中国分裂成各国，即“共分茅土”之意。如（前）蜀后主王衍欲行巡秦州，前秦州节度判官蒲禹卿上谏说：</p>
<p>　　又陛下与唐主始中欢好，信币交驰……方今岐阳不顺，梁园已亡，中原有人，大事未了。……候中原无事，八表来王，天下人心，成归我主。【44】</p>
<p>　　言中是将后唐视为中原朝廷，如同前朝的后梁一般，而前蜀国也是一国，仍可以待“八表来王”，甚至收天下人心而成天下之主。以天下为“中国”的意涵似不明确，但区别中原与天下，梁、唐为中原之国，而中原朝廷并不能代表中国或天下，意思中有天下（中国）分裂，各据有其国，而国家地位应是平等的。在前蜀皇帝王衍而言，也是说“北有后唐霸盛，南有蛮蜑强良”。【45】所说的后唐不过是北方中原的一个强国，似未看后唐为唯一正统朝代或能代表天下。不过，在形势变化时，对外的态度仍有相应的表示，如前所言，当唐庄宗灭后梁，蜀国有所忧惧，于是蜀国对后唐即以“大蜀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了。其后，当前蜀灭亡，王衍遭诛杀，蒲禹卿有哀痛感怀诗句说：“非干大国浑无识，都是中原未有人”，【46】后唐为中原大国，仍攻灭后来上表称臣的蜀国。</p>
<p>　　后唐灭前蜀，剑南东西川节度使孟知祥于应顺元年（934）称帝建立后蜀国。两年后，石敬瑭得契丹援助灭后唐而建国后晋，同样遣使到后蜀建交，国书中说：“大晋皇帝奏书皇蜀皇帝”，又说“方鼎足以分疆，宣邻好之讲睦”等，【47】如同后梁、后唐一样，视蜀国为鼎足而立之国，持有平等国家关系的态度。但到后周建国于中原，世宗归放秦、凤所俘还于蜀，后蜀皇帝孟昶致书答谢，并要与后周世宗“合叙乡关之分，以陈玉帛之欢”，自称为“大蜀皇帝”，后周世宗未有答书，似不屑承认蜀的平等地位，孟昶深表不满说：“朕郊祀天地称天子时，尔方鼠窃作贼，何得相薄邪？”【48】似以为后周政权亦不过是阴谋篡窃立国，未必较后蜀高明，自然心中颇有不平之气。</p>
<p>　　五代时人的记载与宋人史书对“中国”的观念略有出入。前文提到南汉刘陟致书后唐庄宗，称“大汉国主致书大唐皇帝”，又曾称“中国帝王为洛州刺史”，是种矛盾的态度，可能的解释是“内帝外王”的做法，即对后唐尊为皇帝，自居为地方“受封”的国王，而在内则自居为帝，等同于后唐之国一般，也就是各有其国、各有其帝之意。对于前蜀王衍致书后唐，史书也记载说是“大唐国主致书上大唐皇帝”，又说中原后唐之事为“中国近事”等，则与五代时人所记载有异。后梁、后唐、后晋三朝都与前、后蜀有国书往来，如前面所述，应是互称皇帝的两国，且有平等地位的二国关系，不如史书上所言蜀国自居为地方“国主”，而奉中原为中央“皇帝”，这其问的差距应是宋初修史时，宋人以继五代而来的正统观念所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语</strong></p>
<p>　　“中国”词称的起源、运用及其意涵由来已久，在历史上各朝代都不乏所见，通常在统一的时代里，虽然所指有不同的对象，如文化上、地理上、政治上等，但都较有一致的看法，自述性的或他者所指谓的也都少有争议；成为“中国”词称的一种传统。然而在分裂的时代，是否仍然一致或有分歧？应是值得考察的问题。此外，分裂时代的各朝（国），关于其本身的政权或国家，以及对其他各国，关于政权或国家的定位方面，应该也可由其中反映出来。</p>
<p>　　自唐亡后，相继建国于华北中原之地的五代，除后汉享国仅四年，一时未见相关资料外，其余各朝在对外族如契丹、于阗，都自称为中国，是自认为正统并承袭前此“中国”意涵；而对于淮南等地分裂的各国，亦是如此。至于当时北方最有势力的敌国契丹，虽然也有以正统自居的观念，但同样以五代各朝为中国，有如汉朝与匈奴之形势，南北分据天下，各自为华夷两国，此种形势与中国观延续至契丹、北宋和南宋。【49】</p>
<p>　　分裂的五代十国时期，在中原立国的五代各朝虽以正统自居于中国，但对分裂的局势仍有现实的承认，在公文书中可以看到对予对方的关系，不论称“国主”或“皇帝”，都是对其国家政权的承认，亦即天下分裂，各有其国；同样也显示分裂的各国也自认其国家的合法性。在大唐天下国家覆亡，各政权有其地而立国，理应平等而不分主从，天下非必然为一姓之天下。不过五代各朝在中原之地，其政权取自大唐的中央朝廷，以为改朝换代有其政统，也具有法统，故而以正统自居，淮南等各国就有些政权视五代各朝为正统中央，自居国主而上书皇帝者，如吴越、南汉等。然而亦有视之为对等之国而“同分茅土”者，如前、后蜀。但现实形势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如唐庄宗与前蜀的关系，由平等修好至蜀国主上表后唐皇帝，而后周世宗与后蜀关系亦复如此。整体来看五代各朝的自大与自居正统是较为明显，对分裂各国只作现况的承认，因局势改变即有调整的空间，此种情形延续至宋朝的立国与统一。</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参见王尔敏：《“中国”名称溯源及其近代诠释》，《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台北市：自印本，1977年版，第441—480页。文中以先秦五十三种载籍考察“中国”词称总数为178次，究其意旨约有五种，其一谓京师之意，其二谓国境之内之意，其三谓诸夏之领域，其四谓中等之国，其五谓中央之国。</p>
<p>【2】帝舜参见《史记》卷一《五帝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0页；夏禹事见《史记》卷二《夏本纪》，第75页；吴国事见《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98页；秦国见《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2页。</p>
<p>【3】参见王明荪：《论上古的夷夏观》，《中国民族与北疆史论：汉晋篇》，台北市：丹青图书公司1987年版，第19—67页；《史记》中又有些例子，说明中、外，夷夏之别，如《天官书》中言天文历象，以“外国”、“中国”区分星象所示，中国的地理位置、山川的流向，星象与中国、胡貉、夷狄所主不同等。参见《史记》卷二七《天官书》，第1325、1328、1347页等。司马迁这些观点可代表汉朝时人的看法，也应是总结先秦以来的看法。</p>
<p>【4】分裂时代的中国观，笔者曾作《北宋的中国观——以“中国”词称为主的讨论》，浙江大学宋学研究中心编：《宋学研究集刊》第二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页。本文虽以北宋为主的讨论，亦兼论及宋对分裂各国、辽国等。</p>
<p>【5】《旧五代史》卷一三七《契丹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829、1830页。</p>
<p>【6】《旧五代史》卷六五《高行珪传》，第867页。</p>
<p>【7】《旧五代史》卷四三《明宗纪第九》，第591页。</p>
<p>【8】《旧五代史》卷八九《杨光远传》，第1290页。</p>
<p>【9】《旧五代史》卷八九《桑维翰传》，第1162页，引注《通鉴》文（《旧五代史考异》）；另见《资治通鉴》卷二八○《后晋纪一》，高祖天福元年条，台北市：世界书局1974年版，第9156页。</p>
<p>【10】《旧五代史》卷八八《王庭胤传》，第1150页。</p>
<p>【11】《新五代史》卷五一《安重进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86页。</p>
<p>【12】《旧五代史》卷九八《安重荣传》，第1302、1303页。</p>
<p>【13】《旧五代史》卷七九《高祖纪第五》，第1048页。</p>
<p>【14】《旧五代史》卷九八《安重荣传》，第1304页。</p>
<p>【15】《旧五代史》卷八九《桑维翰传》，第1164、1165页。</p>
<p>【16】《旧五代史》卷八八《景延广传》，第1144页。</p>
<p>【17】《旧五代史》卷八四《少帝纪第四》，第1118页。</p>
<p>【18】《旧五代史》卷九八《赵延寿传》，第1312页。</p>
<p>【19】参见叶隆礼：《契丹国志》，台北市：广文书局1992年版，第41页。</p>
<p>【20】《旧五代史》卷一一六《世宗纪第三》，第1543—1546页。</p>
<p>【21】《旧五代史》卷四八《末帝纪下》，注引文，第668页。</p>
<p>【22】《旧五代史》卷一三四《僭伪列传第一》，第1787页。《旧五代史》将其时分裂各国都列入为“僭伪”，自将之排除于正统之外，也就不会许之于“中国”之号，《新五代史》则将各国置于“世家”，也未许以正统王朝，不过视之为中国分裂时的地方政权。两五代史书加于各国名号不同，其实质意义则相同。</p>
<p>【23】《旧五代史》卷一二八《裴羽传》，第1690页。吴越与南唐及对中原五代朝廷的关系，参见Edmund H．Worthy，Jr．”Domestic and Foreign Relations of Wu Yueh，907—978”，MorrisRbssabi，ed．，China among Equals，Berkdey：Univemity of Cali—fomia Press，1983，PP．17—44。</p>
<p>【24】《旧五代史》卷一三四《僭伪列传第一》，第1792页。</p>
<p>【25】《旧五代史》卷一三五《僭伪列传第二》，第1808、1809页。</p>
<p>【26】《旧五代史》卷一三六《僭伪列传第三》，第1820页。李严与宋光嗣“因言中国事”的内容，参见《旧五代史》卷七○《李严传》，第929、930页。</p>
<p>【27】《旧五代史》卷七○《李严传》，第930页。</p>
<p>【28】《旧五代史》卷一三八《吐蕃传》，第1839、1840页。</p>
<p>【29】吐蕃、回鹘参见《旧五代史》卷一三八《吐蕃传》、《回鹘传》，第1841页；党项见《旧五代史》卷一三八《党项传》，第1845页。</p>
<p>【30】《旧五代史》卷九七《卢文进传》，第1295页。</p>
<p>【31】《旧五代史》卷一二六《冯道传》，第1660页。此冯道之功德事，《新五代史》未载。</p>
<p>【32】《新五代史》卷五四《冯道传》，第614页。</p>
<p>【33】《新五代史》卷六二《南唐世家第二》，第771页。</p>
<p>【34】《新五代史》卷六五《南汉世家第五》，第812页。</p>
<p>【35】参见郭武雄：《五代史料探源》，台北市：“商务印书馆”　　 1987年版，第98—118页。</p>
<p>【36】回鹘、契丹、党项、高丽、渤海、占城，参见王溥：《五代会要》，台北市：九思出版社1978年版。第448、456、462、470、473、479页；平居诲所言，参见平居诲撰：《于阗国行程录》，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1942页。</p>
<p>【37】参见钱俨：《吴越备史》，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一，第6231页。</p>
<p>【38】参见王仁裕：《玉堂闲话》，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五，“蕃中六畜”条，第1932页。</p>
<p>【39】参见王仁裕：《玉堂闲话》，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五，“胡王”条，第1934页。</p>
<p>【40】参见王仁裕：《玉堂闲话》，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五，“耶孤儿”条，第1933页。</p>
<p>【41】参见句延庆：《锦里耆旧传》，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六，第6034页。</p>
<p>【42】参见句延庆：《锦里耆旧传》，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六，第6035、6036页。</p>
<p>【43】参见句延庆：《锦里耆旧传》，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六，第6038页。</p>
<p>【44】参见王仁裕：《王氏闻见录》，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王承休”条，第5837—5839页。</p>
<p>【45】参见何光远：《鉴戎录》，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七，“仿十在”条，第5918页。所记之事与居白《幸蜀记》同，唯记载成“北有后唐，南有蛮诏”，参见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5960页；又见张唐英：《蜀祷杌》，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上，“十臣文”条亦有同样记载。（第6082页）</p>
<p>【46】参见何光远：《鉴戎录》，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卷七，第5921页。</p>
<p>【47】参见居白：《幸蜀记》，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5971页。</p>
<p>【48】参见居白：《幸蜀记》，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5974页。周世宗放还秦、凤降军事，见《旧五代史》卷一一七《世宗纪第四》，第1561、1562页。世宗未答书，系因“（孟）昶本生于太原，故其书意愿与帝（世宗）推乡里之分，帝怒其抗礼，不答”，显然后周世宗以正统天子自居，不屑于蜀国的地位。</p>
<p>【49】参见前揭拙作《北宋的中国观——以“中国”词称为主的讨论》，浙江大学宋学研究中心编：《宋学研究集刊》第二辑。</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On the Concept of &#8220;China&#8221; in Five Dynasties</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Wang Mingsun</p>
<p>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Five Dynasties and Ten Kingdoms, the five dynasties Liang （梁）, Tang（唐）, Jin（晋）, Han （汉） and Zhou （周） established in succession, all of which regarded themselves as orthodox, the successorof Tang Dynasty, and represented for China. They admitt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ther states, but they have noconsistent attitude depending on the existing circumstances. Sometimes they thought the world split apart, each hasits own state, sometimes they thought that local regimes should be their subordinates. As far as other states are con-cerned, some of them recognized the orthodox position of Five Dynasties, others didn&#8217;t regard the North as necessaryrepresentative of China and argued that each state has legal status. There is no consensus on whether &#8220;China&#8221; repre-sent the dynasties of central plains in North China or represent &#8220;Tianxia&#8221; （天下, under heaven）.</p>
<p>　　Key words: Five Dynasties; Concept of &#8220;China&#8221;; formulation</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12年3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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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综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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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Dec 2012 00:08:2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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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自“唐宋变革”提出以来，国内、外对唐宋时期城镇化研究已成为学术界研究之热点。尤其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区域城镇化探讨，又取得了较多成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的专著有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另有施坚雅《中国乡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张邻《唐代的夜市》，黄正建《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崔功豪的《中国城镇发展研究》，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森正夫《江南市镇研究——历史学与地理学的结合》，武建国《中国经济史研究》，陈国灿《浙江古代城镇史》、《江南农村城市化历史研究》和《历史视野中的浙江东南乡村城镇化进程》，傅宗文的《宋代草市镇研究》等共10多部。另外，国内学术界目前对宋代城镇化研究中，对江南地区城镇化研究以陈国灿较有成就，对四川盆地市镇的研究，目前有施坚雅和蓝勇涉及过。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相关文章有50篇左右，现将国内外学者对宋代城镇化研究基本状况作如下综述。 一、市镇类型及分布 　　对宋代市镇类型的研究以陈国灿最多，其主要是对江南地区的市镇类型作了划分。陈国灿《中国早期城市化的历史透视——以江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结合江南地区的情况，将中国早期城市化归纳为三种依次演进的发展形态，即内聚型城市化、城乡互动型城市化和市镇主导型城市化。其中城乡互动型城市化是宋代城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其特点是城市的扩张与农村社会内部的变革互为呼应，共同推动城市化的展开（《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6期）；他在《略论南宋时期江南市镇的社会形态》（《学术月刊》2001年2期）中，把市镇划分为：环城市镇、农业市镇、手工业市镇、商品转运市镇、沿海港口市镇、消费性市镇和乡村墟市七大类。关于此分类，他也在《宋代江南城镇的物质供应与消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1期）和《宋代太湖流域市镇发展简论》（《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3期）两篇文章中提到。在江南不同的地区，其市镇类型也各异。在太湖地区，宋代的市镇可分为具有一定规模并列入地方行政序列的镇市（镇级中心地）和规模相对较小的草市（乡村墟市）两大类，其类型为上文所说的标准化的七大类型（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6期）。在两浙路，市镇类型为：环城卫星市镇，农村工商业市镇，交通枢纽市镇，沿海港口市镇，乡村墟市五类（陈国灿《论宋代两浙路的城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浙江学刊》2001年l期）。在浙北地区，市镇包括了作为农村新兴工商业中心的镇市和在乡村墟市基础上形成的草市两部分；又可以把数量众多的市镇，总体上大致分为：环城型、手工业型、农业型和交通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姚培锋、陈国灿《论南宋时期浙北地区的市镇》，《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2期）。城镇除了在江南发展较迅猛外，在山东的分布也较为广泛。于云瀚的《宋代山东“镇”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类型》（《昌滩师专学报》1999年6期）将山东地区的市镇类型分为：商业型镇市’、地方市场型镇市和产业型镇市三类。 　　关于市镇的分布，目前已有专门性的文章论述。陈国灿认为两浙路市镇分布为：环城卫星市镇主要兴起于繁华都市的城区，是城市扩张的一种形式；农村工商业城镇主要兴起于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是两浙路市镇体系的主体；交通枢纽城镇多兴起于水陆交通沿线，以大规模的商品转运为特点；沿海港口城镇多凭藉优良的天然港湾和发达的经济腹地与内陆交通，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口岸；乡村墟市主要依附于一些乡村聚落，属于农村小型商业点和集市；大部分草市都处于这种形态。其特点是：规模小、市场水平低，发展不稳定（陈国灿《论宋代两浙路的市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太湖流域市镇分布为：环城市镇分布于州县城市的郊区和周边地带；农业市镇大多分布于粮食生产或经济作物种植业、林业、渔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手工业市镇是随着农村手工业的发展而兴起的；商品转运市镇主要分布于水陆交通线上；沿海港口市镇主要分布于沿海港条件优越，且腹地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地方；消费性市镇大多是因各种原因导致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而兴起的（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浙东南地区市镇分布是：在浙东南地区，北宋时期是市镇的初兴阶段；进入南宋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高涨和商品流通的日趋活跃，各种市镇在浙东南地区更是广泛兴起。具体而言，宋代浙东南市镇分布如下：农业市镇一般分布于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带，以附近的粮食生产或经济作物种植业为基础，承担着农产品流通的职能；手工业市镇是随着农村手工业的发展而兴起的，往往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商品转运市镇大多分布于水陆交通线上，承担着地区之间货物转运的职能；沿海港口市镇凭籍优良的天然港湾和较为发达的的陆上交通，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口岸（陈国灿《略论宋代浙东南地区的农村城市化现象》，《浙江学刊》2003年1期）。于云瀚对山东宋代镇市的分布进行研究得出：在宋代就山东境内的镇市区域分布而言，大致以河北东路和京东东路的西部，相当于现在德州、滨州、东营、济南等地的黄河下游和济水流域分布最为密集而广泛。镇市分布密度稍次于鲁西北地区的是位于汴河沿线和黄、淮之间的京东西路西部，大致相当于现在荷泽、济宁、泰安等地市的邪州、淮州、济州、充州、曹州、单州等广大地区（于云瀚《宋代山东“镇”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类型》）。在西南地区镇的分布则是：从静态分布上，北宋许多商业重要市镇一是分布在成都平原上，一是分布在重要的水陆交通线上（蓝勇《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4期）。关于市的分布，加藤繁在《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发展》中提到，唐代大多数的草市都设在接近都城的地方（《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59年）。黄正建也谈到，唐代江南水乡渔商集中在水边，草市也大多沿水滨而置（《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98页）。 二、市镇的规模 　　市镇的规模首先表现在数量上。在我国江南地区，宋代市场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分工日趋精细。宋代两浙路市镇的数量较之前要多得多，据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整个两宋时期两浙各地先后兴起的市镇有近500个，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00多个（陈国灿《论宋代两浙路的城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市镇分为市与镇，在太湖地区，就草市而言，北宋时期虽呈广泛兴起之势，较宋代以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总体数量还是有限的。到南宋时期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是草市数量成倍增加，逐渐形成了颇为密集的区域。就镇级中心地而言，虽然在数量上较草市要少得多，但镇级中心地的人口规模普遍比草市大，其规模也较大（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在四川地区，其中部和南部地区得到较大开发，城镇规模和密度都比四川北部和成都平原有更大发展。随着宋代四川市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四川地区的农村草市镇有了较大发展（蓝勇《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3 年4期）。在江南太湖地区，在两宋时期乡村草市表现得尤为兴盛。具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草市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地区性密集网络的形成。如无锡、常熟、华亭、崇德等县都有村落，在每个村落都有草市存在（陈国灿《宋代太湖流域农村城市化现象探析》）。在两浙路，南宋聚落形成了小村庄，有米盐草市。因此乡间的市镇最多（何和义、邵德琴《南宋时期两浙路市镇经济的发展》，《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5期）。在山东地区，自安史之乱直到北宋，镇的建制不仅延续不废，且有众多的新镇设置。地方市场型镇市，众多地方市场性镇市的勃兴，其中相当一部分则发展到较大规模。产业型镇市普遍的是在陶瓷业及海盐业相对集中的各州（于云瀚《宋代山东“镇”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类型》）。市镇中，草市从北宋到南宋，中间虽经宋金战争的一度破坏，但在局势稳定后，其发展势头有增无减。草市在南宋时期更加普遍，规模也有所扩大，已完全摆脱了草市初期的局面，许多地方的草市直接称之为“市”（周宝珠《试论草市在宋代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史学月刊》1998年2期）。 　　市镇的规模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于市镇的居民数量与结构。在市镇居民的社会结构中，南宋太湖流域市镇居民的社会结构也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规模较大的市镇，聚集了各种从事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居民群体。如：从事工商业及相关行业的人口，佣工、苦力，官僚贵族和士人，地主和农民，军事人员及其家属，伎艺之人、宗教人员、无业游民等其他人口（陈国灿《南宋太湖流域市镇的人口规模与居民结构》，《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4期）。关于宋代市镇居民结构，陈国灿《略论南宋时期江南市镇的社会形态》提到过。南宋两浙地区，其市镇的居民结构也分为：工商业人员，佣工、苦力、无业游民，官吏、贵族和士人，地主和农民，军队（陈国灿《南宋两浙地区城镇居民结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6期）。从市镇人口户数来看，南宋后，太湖流域镇级中心地的居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中部分巨镇、大镇的人口往往达到上千户乃至数千户。南宋时期太湖流域的镇级中心地在人口规模上大致可分为三个等级：一是部分巨镇、大镇，人口在上千户至数千户；二是一般性镇，人口在数百户左右；三是小规模的镇，人口为百余户（陈国灿《南宋太湖流域市镇的人口规模与居民结构》，《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4期）。但总体来看，宋代各路草、镇市保甲数所占比例高低不同，差别很大。北方的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西北路、河北东路、永兴军等路、秦凤等路和南方的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夔州路、梓州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等12路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数。南方的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夔州路与梓州路等4路，经济落后，草、镇市保甲数所占比例较高，与这些路的家庭结构有关（马玉臣《宋代镇市、草市户口及其有关问题》，《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3期）。 三、市镇的经济活动及影响 　　经济活动的的表现首先反映在商税上，赵冈在《论中国历史上的市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2期）中谈到，中国大多数人居住在乡村市镇。宋代镇由军事性质变为地方性商业中心，许多农村集市，此时成为规模不小的常设市场，派人驻守，收取商税。 　　在岭南地区，宋代商税征收主要是由政府在州县场镇设商税务，从商税收入的情况来看，县、场镇的商税收也占有较大比重（吴水金、陈伟明《北宋岭南商税征收述略》，《广东史志》2001年4期）。南宋两浙路市镇商税较高，发展不平衡，浙北平原和浙东沿海属于市镇经济欠发达地区，商税相对较低。但具体到每个市镇上又有所不同（何和义、邵德琴《南宋时期两浙路市镇经济的发展》）。 　　从市镇的经济类型上分析，南宋两浙路的家庭专业化生产有所发展，就其经营领域而言，可分为农副业、手工业和服务业三大类。同时家庭副业向商品化“兼业”转变，南宋时期两浙地区农村家庭的兼业情况，可分为为：经济作物种植、禽畜饲养和水产养殖与捕捞（陈国灿、陈剑峰《南宋两浙地区农村家庭经济探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4期）。宋代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商品生产的活跃，加上城市的发展和城乡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农村市场快速成长，各种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大量流通，市场网络的发展和市镇的广泛兴起。因此农村市场更为开放，流通体系更为健全，并且主体市场的大量出现，市场形式出现多样化——早市和夜市的出现（杨舁、陈国灿《从陆游“镜湖诗”看南宋中期江南农村市场》，《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6期）。在太湖流域，市镇商业形态和手工业形态日趋完善。北宋时，市镇的商业种类比较单一，镇级中心地多以流通性商业为主；草市则以小规模的农副产品集散贸易为主。至南宋，流通性商业的流通范围突破邻近地区的狭隘空间，与城乡之间、跨地区之间的商品流通结合起来。且市镇手工业兴起，酿酒业、棉麻纺织业、刺绣业、鞋帽衣巾业、陶瓷业、制茶业、农产品加工业、金银器制造业等也是太湖流域市镇较常见的手工行业。其生产、经营方式可分为个体生产和作坊式生产（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在鄂州，南宋前期，南草市是重要的商贸港口，商舶云集。居民稠密，人口密度很大，居民以经商贸易者为主。市镇之间形成了市镇网，但此结构只有初级水平，市镇之间、市镇与区域之间的交互作用还很有限（杨果《宋代的鄂州南草市——江汉平原市镇的个案分析》，《江汉论坛》1999年12期）。 　　宋代市镇经济较唐代有了重大突破，其作用不可忽视。在经济上，首先突破了之前市场的局限性。于志娥《宋代商人的经营活动与收入状况分析》（《渤海大学学报》2007年5期）认为，城市中坊市制度被打破，商人可以随处开店铺，出现了夜市、早市、鬼市等，突破了营业时间的限制。在城市周围和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定期集市，此外还有镇市。镇、市贸易和乡村集市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宋代市场的开放性。任放指出，市镇扮演着沟通城乡关系的重要角色。在区域经济中，市镇的存在价值正在于它是第二级中心市场，市镇的发展机遇维系于此，市镇的经济地位取决于此。在全国经济体系中，市镇作为商品流通中转站的角色尤为醒目，是长距离贩运贸易的重要支点（《我国传统市镇浅谈》，《光明日报》2001年9月11日）。其次，市镇经济的兴起推动了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并且成为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基地（高立迎《宋代市镇在农村经济商品化中的作用》，《山西财税》2007年11期）。在太湖流域，南宋市镇兴起有力地推动了太湖流域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动，引发了小农家庭生产和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经济领域劳力和资金的重新配置。大批市镇的勃兴，促成了区域性城镇等级网络体系的形成，进而使城市活动由州县政治中心向农村扩展，引发了农村城市化现象的出现（陈国灿《宋代太湖流域市镇发展简论》，《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3期）。总之，市镇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为政府财政收入提供了大量商税（戴静华《关于宋代镇市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编刊》，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9页）。另一方面又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商品化经济的发展。不仅深化了农村的专业化生产，而且还提高了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小城镇市场的出现，为经济作物生产以及人们的粮食需求提供了渠道，所以宋代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发展迅速，而小城镇市场本身也能吸纳部分专业化生产所产出的产品（郭旭《宋代农产品商品化初探》，《宜春学院学报》2008年3期）。 　　在社会影响上，市镇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活动较为活跃，对农村社会具有重要影响。杨舁、陈国灿《从陆游“镜湖诗”看南宋中期江南农村市场》（《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6期）认为，市场的发展对农村生活方式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城市中市民意识的兴起和通俗文化的大量传播，使以往深居简出的农民对文化生活产生了更多、更高的消费要求，农村市场活动的发达也引发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徐红也认为小城镇市场对农村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农民开始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城乡经济关系；小城镇市场是为了满足城市人口的生活需求、享乐需求和其他各种需求（《小城镇在宋代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2期）。 四、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自20世纪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唐宋时期市镇进行了深入研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市镇进行了多方位诠释，希望由此从另一个角度去认识唐宋时期经济的发展。但综观目前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其研究极不平衡。从区域上看，对江南地区市镇研究取得的成果较大，主要以陈国灿代表；对西南地区唐宋时期市镇研究较少，目前仅有施坚雅和蓝勇进行过探讨；对北方地区宋代市镇研究及相关成果少之又少。所以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应加强薄弱区域的市镇研究。从时间上看，目前对唐代市镇关注较少，研究成果还是主要集中于宋代。虽然唐代的市镇形态在初期并不明显，但到中晚唐时期，出现了较多的市镇，所以市镇在唐代的发展不容忽视，在今后的探讨中应弥补这方面的空缺。在对唐宋时期市镇研究过程中，对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分歧，一些文章在“城市化”与“城镇化”两个概念的界定上显得较为模糊。“市镇”研究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学者在探讨该问题时首先应该在科学界定概念的基础上，将各个学科对于农村市镇的研究纳入一个大致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这样才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诠释唐宋时期市镇现象。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　重庆　400715）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自“唐宋变革”提出以来，国内、外对唐宋时期城镇化研究已成为学术界研究之热点。尤其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区域城镇化探讨，又取得了较多成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的专著有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另有施坚雅《中国乡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张邻《唐代的夜市》，黄正建《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崔功豪的《中国城镇发展研究》，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森正夫《江南市镇研究——历史学与地理学的结合》，武建国《中国经济史研究》，陈国灿《浙江古代城镇史》、《江南农村城市化历史研究》和《历史视野中的浙江东南乡村城镇化进程》，傅宗文的《宋代草市镇研究》等共10多部。另外，国内学术界目前对宋代城镇化研究中，对江南地区城镇化研究以陈国灿较有成就，对四川盆地市镇的研究，目前有施坚雅和蓝勇涉及过。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相关文章有50篇左右，现将国内外学者对宋代城镇化研究基本状况作如下综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市镇类型及分布</strong></p>
<p>　　对宋代市镇类型的研究以陈国灿最多，其主要是对江南地区的市镇类型作了划分。陈国灿《中国早期城市化的历史透视——以江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结合江南地区的情况，将中国早期城市化归纳为三种依次演进的发展形态，即内聚型城市化、城乡互动型城市化和市镇主导型城市化。其中城乡互动型城市化是宋代城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其特点是城市的扩张与农村社会内部的变革互为呼应，共同推动城市化的展开（《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6期）；他在《略论南宋时期江南市镇的社会形态》（《学术月刊》2001年2期）中，把市镇划分为：环城市镇、农业市镇、手工业市镇、商品转运市镇、沿海港口市镇、消费性市镇和乡村墟市七大类。关于此分类，他也在《宋代江南城镇的物质供应与消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1期）和《宋代太湖流域市镇发展简论》（《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3期）两篇文章中提到。在江南不同的地区，其市镇类型也各异。在太湖地区，宋代的市镇可分为具有一定规模并列入地方行政序列的镇市（镇级中心地）和规模相对较小的草市（乡村墟市）两大类，其类型为上文所说的标准化的七大类型（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6期）。在两浙路，市镇类型为：环城卫星市镇，农村工商业市镇，交通枢纽市镇，沿海港口市镇，乡村墟市五类（陈国灿《论宋代两浙路的城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浙江学刊》2001年l期）。在浙北地区，市镇包括了作为农村新兴工商业中心的镇市和在乡村墟市基础上形成的草市两部分；又可以把数量众多的市镇，总体上大致分为：环城型、手工业型、农业型和交通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姚培锋、陈国灿《论南宋时期浙北地区的市镇》，《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2期）。城镇除了在江南发展较迅猛外，在山东的分布也较为广泛。于云瀚的《宋代山东“镇”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类型》（《昌滩师专学报》1999年6期）将山东地区的市镇类型分为：商业型镇市’、地方市场型镇市和产业型镇市三类。</p>
<p>　　关于市镇的分布，目前已有专门性的文章论述。陈国灿认为两浙路市镇分布为：环城卫星市镇主要兴起于繁华都市的城区，是城市扩张的一种形式；农村工商业城镇主要兴起于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是两浙路市镇体系的主体；交通枢纽城镇多兴起于水陆交通沿线，以大规模的商品转运为特点；沿海港口城镇多凭藉优良的天然港湾和发达的经济腹地与内陆交通，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口岸；乡村墟市主要依附于一些乡村聚落，属于农村小型商业点和集市；大部分草市都处于这种形态。其特点是：规模小、市场水平低，发展不稳定（陈国灿《论宋代两浙路的市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太湖流域市镇分布为：环城市镇分布于州县城市的郊区和周边地带；农业市镇大多分布于粮食生产或经济作物种植业、林业、渔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手工业市镇是随着农村手工业的发展而兴起的；商品转运市镇主要分布于水陆交通线上；沿海港口市镇主要分布于沿海港条件优越，且腹地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地方；消费性市镇大多是因各种原因导致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而兴起的（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浙东南地区市镇分布是：在浙东南地区，北宋时期是市镇的初兴阶段；进入南宋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高涨和商品流通的日趋活跃，各种市镇在浙东南地区更是广泛兴起。具体而言，宋代浙东南市镇分布如下：农业市镇一般分布于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带，以附近的粮食生产或经济作物种植业为基础，承担着农产品流通的职能；手工业市镇是随着农村手工业的发展而兴起的，往往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商品转运市镇大多分布于水陆交通线上，承担着地区之间货物转运的职能；沿海港口市镇凭籍优良的天然港湾和较为发达的的陆上交通，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口岸（陈国灿《略论宋代浙东南地区的农村城市化现象》，《浙江学刊》2003年1期）。于云瀚对山东宋代镇市的分布进行研究得出：在宋代就山东境内的镇市区域分布而言，大致以河北东路和京东东路的西部，相当于现在德州、滨州、东营、济南等地的黄河下游和济水流域分布最为密集而广泛。镇市分布密度稍次于鲁西北地区的是位于汴河沿线和黄、淮之间的京东西路西部，大致相当于现在荷泽、济宁、泰安等地市的邪州、淮州、济州、充州、曹州、单州等广大地区（于云瀚《宋代山东“镇”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类型》）。在西南地区镇的分布则是：从静态分布上，北宋许多商业重要市镇一是分布在成都平原上，一是分布在重要的水陆交通线上（蓝勇《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4期）。关于市的分布，加藤繁在《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发展》中提到，唐代大多数的草市都设在接近都城的地方（《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59年）。黄正建也谈到，唐代江南水乡渔商集中在水边，草市也大多沿水滨而置（《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98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市镇的规模</strong></p>
<p>　　市镇的规模首先表现在数量上。在我国江南地区，宋代市场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分工日趋精细。宋代两浙路市镇的数量较之前要多得多，据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整个两宋时期两浙各地先后兴起的市镇有近500个，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00多个（陈国灿《论宋代两浙路的城镇发展形态及其等级体系》）。市镇分为市与镇，在太湖地区，就草市而言，北宋时期虽呈广泛兴起之势，较宋代以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总体数量还是有限的。到南宋时期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是草市数量成倍增加，逐渐形成了颇为密集的区域。就镇级中心地而言，虽然在数量上较草市要少得多，但镇级中心地的人口规模普遍比草市大，其规模也较大（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在四川地区，其中部和南部地区得到较大开发，城镇规模和密度都比四川北部和成都平原有更大发展。随着宋代四川市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四川地区的农村草市镇有了较大发展（蓝勇《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3 年4期）。在江南太湖地区，在两宋时期乡村草市表现得尤为兴盛。具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草市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地区性密集网络的形成。如无锡、常熟、华亭、崇德等县都有村落，在每个村落都有草市存在（陈国灿《宋代太湖流域农村城市化现象探析》）。在两浙路，南宋聚落形成了小村庄，有米盐草市。因此乡间的市镇最多（何和义、邵德琴《南宋时期两浙路市镇经济的发展》，《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5期）。在山东地区，自安史之乱直到北宋，镇的建制不仅延续不废，且有众多的新镇设置。地方市场型镇市，众多地方市场性镇市的勃兴，其中相当一部分则发展到较大规模。产业型镇市普遍的是在陶瓷业及海盐业相对集中的各州（于云瀚《宋代山东“镇”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类型》）。市镇中，草市从北宋到南宋，中间虽经宋金战争的一度破坏，但在局势稳定后，其发展势头有增无减。草市在南宋时期更加普遍，规模也有所扩大，已完全摆脱了草市初期的局面，许多地方的草市直接称之为“市”（周宝珠《试论草市在宋代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史学月刊》1998年2期）。</p>
<p>　　市镇的规模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于市镇的居民数量与结构。在市镇居民的社会结构中，南宋太湖流域市镇居民的社会结构也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规模较大的市镇，聚集了各种从事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居民群体。如：从事工商业及相关行业的人口，佣工、苦力，官僚贵族和士人，地主和农民，军事人员及其家属，伎艺之人、宗教人员、无业游民等其他人口（陈国灿《南宋太湖流域市镇的人口规模与居民结构》，《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4期）。关于宋代市镇居民结构，陈国灿《略论南宋时期江南市镇的社会形态》提到过。南宋两浙地区，其市镇的居民结构也分为：工商业人员，佣工、苦力、无业游民，官吏、贵族和士人，地主和农民，军队（陈国灿《南宋两浙地区城镇居民结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6期）。从市镇人口户数来看，南宋后，太湖流域镇级中心地的居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中部分巨镇、大镇的人口往往达到上千户乃至数千户。南宋时期太湖流域的镇级中心地在人口规模上大致可分为三个等级：一是部分巨镇、大镇，人口在上千户至数千户；二是一般性镇，人口在数百户左右；三是小规模的镇，人口为百余户（陈国灿《南宋太湖流域市镇的人口规模与居民结构》，《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4期）。但总体来看，宋代各路草、镇市保甲数所占比例高低不同，差别很大。北方的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西北路、河北东路、永兴军等路、秦凤等路和南方的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夔州路、梓州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等12路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数。南方的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夔州路与梓州路等4路，经济落后，草、镇市保甲数所占比例较高，与这些路的家庭结构有关（马玉臣《宋代镇市、草市户口及其有关问题》，《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3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市镇的经济活动及影响</strong></p>
<p>　　经济活动的的表现首先反映在商税上，赵冈在《论中国历史上的市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2期）中谈到，中国大多数人居住在乡村市镇。宋代镇由军事性质变为地方性商业中心，许多农村集市，此时成为规模不小的常设市场，派人驻守，收取商税。</p>
<p>　　在岭南地区，宋代商税征收主要是由政府在州县场镇设商税务，从商税收入的情况来看，县、场镇的商税收也占有较大比重（吴水金、陈伟明《北宋岭南商税征收述略》，《广东史志》2001年4期）。南宋两浙路市镇商税较高，发展不平衡，浙北平原和浙东沿海属于市镇经济欠发达地区，商税相对较低。但具体到每个市镇上又有所不同（何和义、邵德琴《南宋时期两浙路市镇经济的发展》）。</p>
<p>　　从市镇的经济类型上分析，南宋两浙路的家庭专业化生产有所发展，就其经营领域而言，可分为农副业、手工业和服务业三大类。同时家庭副业向商品化“兼业”转变，南宋时期两浙地区农村家庭的兼业情况，可分为为：经济作物种植、禽畜饲养和水产养殖与捕捞（陈国灿、陈剑峰《南宋两浙地区农村家庭经济探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4期）。宋代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商品生产的活跃，加上城市的发展和城乡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农村市场快速成长，各种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大量流通，市场网络的发展和市镇的广泛兴起。因此农村市场更为开放，流通体系更为健全，并且主体市场的大量出现，市场形式出现多样化——早市和夜市的出现（杨舁、陈国灿《从陆游“镜湖诗”看南宋中期江南农村市场》，《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6期）。在太湖流域，市镇商业形态和手工业形态日趋完善。北宋时，市镇的商业种类比较单一，镇级中心地多以流通性商业为主；草市则以小规模的农副产品集散贸易为主。至南宋，流通性商业的流通范围突破邻近地区的狭隘空间，与城乡之间、跨地区之间的商品流通结合起来。且市镇手工业兴起，酿酒业、棉麻纺织业、刺绣业、鞋帽衣巾业、陶瓷业、制茶业、农产品加工业、金银器制造业等也是太湖流域市镇较常见的手工行业。其生产、经营方式可分为个体生产和作坊式生产（陈国灿《论宋代太湖流域的市镇经济》）。在鄂州，南宋前期，南草市是重要的商贸港口，商舶云集。居民稠密，人口密度很大，居民以经商贸易者为主。市镇之间形成了市镇网，但此结构只有初级水平，市镇之间、市镇与区域之间的交互作用还很有限（杨果《宋代的鄂州南草市——江汉平原市镇的个案分析》，《江汉论坛》1999年12期）。</p>
<p>　　宋代市镇经济较唐代有了重大突破，其作用不可忽视。在经济上，首先突破了之前市场的局限性。于志娥《宋代商人的经营活动与收入状况分析》（《渤海大学学报》2007年5期）认为，城市中坊市制度被打破，商人可以随处开店铺，出现了夜市、早市、鬼市等，突破了营业时间的限制。在城市周围和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定期集市，此外还有镇市。镇、市贸易和乡村集市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宋代市场的开放性。任放指出，市镇扮演着沟通城乡关系的重要角色。在区域经济中，市镇的存在价值正在于它是第二级中心市场，市镇的发展机遇维系于此，市镇的经济地位取决于此。在全国经济体系中，市镇作为商品流通中转站的角色尤为醒目，是长距离贩运贸易的重要支点（《我国传统市镇浅谈》，《光明日报》2001年9月11日）。其次，市镇经济的兴起推动了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并且成为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基地（高立迎《宋代市镇在农村经济商品化中的作用》，《山西财税》2007年11期）。在太湖流域，南宋市镇兴起有力地推动了太湖流域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动，引发了小农家庭生产和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经济领域劳力和资金的重新配置。大批市镇的勃兴，促成了区域性城镇等级网络体系的形成，进而使城市活动由州县政治中心向农村扩展，引发了农村城市化现象的出现（陈国灿《宋代太湖流域市镇发展简论》，《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3期）。总之，市镇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为政府财政收入提供了大量商税（戴静华《关于宋代镇市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编刊》，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9页）。另一方面又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商品化经济的发展。不仅深化了农村的专业化生产，而且还提高了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小城镇市场的出现，为经济作物生产以及人们的粮食需求提供了渠道，所以宋代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发展迅速，而小城镇市场本身也能吸纳部分专业化生产所产出的产品（郭旭《宋代农产品商品化初探》，《宜春学院学报》2008年3期）。</p>
<p>　　在社会影响上，市镇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活动较为活跃，对农村社会具有重要影响。杨舁、陈国灿《从陆游“镜湖诗”看南宋中期江南农村市场》（《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6期）认为，市场的发展对农村生活方式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城市中市民意识的兴起和通俗文化的大量传播，使以往深居简出的农民对文化生活产生了更多、更高的消费要求，农村市场活动的发达也引发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徐红也认为小城镇市场对农村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农民开始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城乡经济关系；小城镇市场是为了满足城市人口的生活需求、享乐需求和其他各种需求（《小城镇在宋代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2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唐宋时期市镇研究的评价与展望</strong></p>
<p>　　自20世纪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唐宋时期市镇进行了深入研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市镇进行了多方位诠释，希望由此从另一个角度去认识唐宋时期经济的发展。但综观目前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其研究极不平衡。从区域上看，对江南地区市镇研究取得的成果较大，主要以陈国灿代表；对西南地区唐宋时期市镇研究较少，目前仅有施坚雅和蓝勇进行过探讨；对北方地区宋代市镇研究及相关成果少之又少。所以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应加强薄弱区域的市镇研究。从时间上看，目前对唐代市镇关注较少，研究成果还是主要集中于宋代。虽然唐代的市镇形态在初期并不明显，但到中晚唐时期，出现了较多的市镇，所以市镇在唐代的发展不容忽视，在今后的探讨中应弥补这方面的空缺。在对唐宋时期市镇研究过程中，对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分歧，一些文章在“城市化”与“城镇化”两个概念的界定上显得较为模糊。“市镇”研究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学者在探讨该问题时首先应该在科学界定概念的基础上，将各个学科对于农村市镇的研究纳入一个大致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这样才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诠释唐宋时期市镇现象。</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　重庆　400715）</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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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隋唐时期中外贸易纠纷及其解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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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0 Dec 2012 02:22:4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外贸易纠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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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隋唐时期相对频繁的中外贸易产生了诸多的贸易纠纷，这些贸易纠纷不仅存在于通使往来的朝贡贸易中，也存在于边境贸易和海外贸易中。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出于维护贸易利益和贸易秩序的考虑，双方经常委派专门的纠纷调解者，也曾出现非正规的协商机构和裁决规则，甚至形成了简单的贸易申诉惯例，尽可能避免贸易纠纷的扩大和贸易冲突的升级。尽管这些惯例、规则仍然相当脆弱，也难免带有一些就事论事的特点，但隋唐政府为解决中外贸易纠纷的各种努力对维护中外贸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 键 词：隋唐中外贸易 贸易纠纷 贸易申诉 　　作者简介：贾志刚，男，山西朔州人，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博学院副教授。 　　隋唐时期，中外贸易问题曾经引起很多学者的关注，如张泽咸先生就唐代边境互市贸易和对外贸易进行了专门研究，[1]417-495蔡鸿生等先生对唐代商胡的朝贡贸易有过系统分析，[2]46-74冻国栋先生曾对唐代的民族贸易和管理提出过自己的看法，[3]340-356乌廷玉等先生就唐代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4]5-8陈明先生关注中外药材贸易中商胡以次充好博得厚利的现象，[5]4-26蒋致洁先生对丝绸之路的贸易史予以重点研究，[6]88-95温翠芳先生研究唐代外来香药贸易的史事，[7]20-45还有不少学者探讨了唐代的绢马贸易问题[8]349-352等。诸多学者对唐代的中外贸易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各种贸易形式所引发的贸易冲突问题，以及贸易双方为寻求解决贸易冲突而付出的努力，却未见系统探讨，这些事实或现象的存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揭示和探索，存在着继续研究的必要性。 一、唐朝南部沿海的贸易纠纷及其解决 　　在日常的贸易交往中，发生贸易纠纷是难免的，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也成为隋唐时期中外贸易史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唐人李肇的记录，每年到广州、安南的外国海舶中，“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9]199。外国船舶来唐朝贸易有蕃长主领，唐朝则以市舶使负责管理，对蕃舶征收所谓的“舶脚”之税，并禁限珍异之物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李肇还特别记载了某些蕃商因为欺诈被抓入牢狱的事例，说明在广州、安南等沿海贸易过程中，唐朝市舶使或押蕃舶使等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可以惩罚贸易中的欺诈行为，维护中外交易的秩序，从而也应当承担起中外贸易纠纷的调解任务。 　　隋唐时期，南海牧守率多贪冒的记载不绝于史，①贪求海商珍货的岭南官员除了吕思勉先生列举的12人外，还有党仁弘、李复[10]5394、刘巨鳞、彭杲[10]3070等。事实上，隋唐岭南贪婪侵渔的吏风屡禁不止，贪鄙无耻者实际会更多，只是其名字未必都能记载下来。如元和十二年(817)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11]1031史载“蕃舶泊步有下碇税，始至有阅货宴，所饷犀琲，下及仆隶。戣禁绝，无所求索”[12]5009。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之前，蕃舶来广州要交纳下碇税，还存在阅货宴、杂馈饷等名目。孔戣到任后发令禁绝对蕃商的非法索取，但是否从此就能禁绝，不得其详。到开成元年(836)卢钧任岭南节度使前，“海道商舶始至，异时帅府争先往，贱售其珍。钧一不取，时称洁廉”[12]5367。帅府之僚属用低价强买商舶珍货，也属于对商舶的侵渔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贸易不公，势必会引起贸易纠纷。卢钧用何办法解决问题，此处并未提及，《旧唐书》卷177《卢钧传》记：“请监军领市舶使，己一不干预。”知卢钧为平息贸易纠纷所采取的办法是委派监军任市舶使，专门管理中外贸易事务，节度使不去干预其事。但卢钧的办法只能使帅府之僚属无法勒取海舶珍货，节度使赢得廉洁之名，却无法保证监军担任之市舶使及其属僚对蕃舶的侵刻，所以其清廉只能是暂时的清廉。 　　阿拉伯商人阿布·赛义德·哈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中国见闻续记》载，一位原籍是呼罗珊(khurasān)的商人，自伊拉克采购了一大批货物运到中国，在广州，被皇帝派出选购舶来品的宦官采取强制手段拿走了货物，因此，市舶使和商人产生了纠纷： 　　有一次，在象牙和另外一些货品的交易上，他(宦官，笔者按)跟那个商人发生了争执，商人拒不出卖，因而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宦官竟采取强制手段，把商人带来的好货拿走了。在他看来，他和商人之间发生的这桩事，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根本不把它放在心上。[13]115 　　宦官以替皇帝选购舶来品为名，在呼罗珊商人拒不出卖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拿走象牙等好货，引发冲突，而对于这样强制拿走好货的事件，宦官认为是微不足道的，或许也可理解为习以为常。但那位商人却并不罢休，他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来到皇帝的京城胡姆丹(khumdān)即唐都长安，向唐朝皇帝申诉。商人“就把同宦官怎样发生争执，宦官又怎样强行夺走他的货物，都一一报告”，经过调查取证后，皇帝召回了那个宦官，“把他的财产没收了……把这个宦官留在了皇陵当了看守”[13]116-117。日本学者藤本胜次认为交易之初只是普通价钱争执，但因为市舶使使用不法手段强制收购，[13]151升级为贸易纠纷，最后在商人进京告御状的情况下才讨回公道，可见普通海商要争取公正合理的裁断并不容易。 　　大中三年(849)，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先是，南海舶贾始至，大帅必取象犀明珠，上珍而售以下直。正贯既至，无所取，吏咨其清”。[12]4937由此可知，岭南节度使及其属僚仍然盘剥蕃舶，前述卢钧的节度使不干预政策只是临时措施，并未形成制度。另据唐人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正贯)神道碑》记：“先是，海外蕃贾赢象犀贝珠而至者，帅与监舶使必搂其伟异，而以比弊抑偿之，至者见欺，来者殆绝。公悉变故态，一无取求，问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14]7945在此之前，商舶来广州贸易，不仅大帅府要“贱售其珍”，就连监舶使也要以低价强取蕃舶珍货，节度使与监舶使以管理者的身份强买强购，致使蕃舶不堪重负，这必然要引发更频繁的贸易纠纷。因为蕃舶处于“至者见欺”的贸易环境中，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公正的裁断，他们只好以逃避的办法来应对这样的贸易纠葛，出现“来者殆绝”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韦正贯在任期间采取的调解措施是：一方面对蕃商“问其所安”，一方面又禁止官吏对蕃舶的勒索。因为他解决贸易纠纷的态度积极，保证蕃商“交易其物”的基本利益，极有可能出现“海客大至”的局面。 　　韦正贯担任岭南节度使时(849-851)，[11]1037谁充任广州市舶使，史无明文。出土于西安东郊的《唐李敬实墓志》能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大中四年，除广州都监兼市舶使，才及下车，得三军畏威，夷人安泰。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15]32-36李敬实于大中四年(850)出任市舶使，正逢岭南节度使韦正贯对海商推行“问其所安，一无所取”的安抚政策，这才有李敬实就任“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的良好形势，否则，《墓志》所言的旬月之间就能宝货充盈之情景就无法理解。由此可知，在韦正贯任期内广州对外贸易一度出现“海客大至”、“宝货盈衢”的局面，在这一点上，出土《墓志》印证了传统文献的可靠性。 　　但是，仅靠为数不多的几名清廉官员来维持唐朝南方沿海的中外贸易环境，只能是一厢情愿。多数情况下，蕃舶海商不仅得不到公平交易的待遇，在遇到贸易纠纷时其申诉也难以保证得到公正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甚至引发社会动荡。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新唐书》卷4《则天皇后纪》光宅元年(684)七月条：“广州昆仑杀其都督路元睿。”对于此事，《旧唐书》记录为：“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物与中国交市。旧都督路元睿冒求其货，昆仑怀刃杀之。”[16]2897广州每年都有外商以船舶载奇珍异宝来交易，最多时每年40余舶，少也不下数舶。[16]3635史载，隋唐任职广州之官吏清正廉洁者极少，为什么惟独路元睿就因贪求昆仑财货而被刺杀呢？《资治通鉴》较为详细地记载了此事的前因后果：“广州都督路元睿为昆仑所杀。元睿暗懦，僚属恣横。有商舶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睿。元睿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厅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17]6420据此可知，路元睿之被刺杀间接原因是他袒护僚属侵渔商舶，直接原因是他在处理诸商胡的诉讼时执法不公所引起，是海商在唐朝的贸易利益受到侵害，且其贸易诉讼又得不到公正的裁断，所导致的一种贸易冲突。故此事件的性质是中外贸易纠纷引起的贸易冲突，并非诸书所记的路元睿“冒求其货”而引发的刺杀案件。也有日常的贸易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社会动乱。唐代宗大历八年(773)，岭南将哥舒晃杀节度使吕崇贲，据岭南反。唐政府任命路嗣恭为岭南节度使，率兵平乱，“及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家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室，不以贡献”[16]3500。路嗣恭借平定哥舒晃之叛乱，诛杀并没收商舶之家产，此“商舶”，《新唐书》本传称为“舶商”[12]4624，应指乘海舶来广州贸易的蕃商，但舶商为何被牵连到哥舒晃的叛乱之中，其原委已无法得知，也许舶商支持或参与了此次事件。因为岭南节使、广州刺史及僚属经常借故盘剥舶商，平日的贸易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也许就会引起蕃商对广州地方政府的积怨，有些蕃商参与哥舒晃叛乱也有可能，否则路嗣恭因哥舒晃事诛杀商舶之徒就难逃滥杀之罪名。此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也曾发生“波斯与大食同寇广州，劫仓库，焚庐舍，浮海而去”的事件，波斯国与大食国突然进攻广州城的原因不明，极有可能也是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进而演变成兵戎相见的军事冲突。 二、张光晟事件的定性 　　隋唐时期，不仅岭南沿海发生了中外贸易纠纷，在唐朝与北方诸族的交易中也引起了不少贸易纠纷事件，同样应当予以关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振武军使张光晟杀领蕃回纥首领突董统等千人，收驼马千余，缯锦十万匹”。关于张光晟在振武的这次事件，其他文献的记载与此略有差异，《旧唐书》卷127《张光晟传》： 　　建中元年，回纥突董、梅录领众并杂种胡等自京师还国，舆载金帛，相属于道。光晟讶其装橐颇多，潜令驿吏以长锥刺之，则皆辇归所诱致京师妇人也。遂绐突董及所领徒悉令赴宴，酒酣，光晟伏甲尽拘而杀之，死者千余人，唯留二胡归国复命。遂部其妇人，给粮还京，收其金帛，赏赉军士。后回纥遣使来诉，上不欲甚阻蕃情，征拜右金吾将军。回纥犹怨怼不已，又降为睦王傅。 　　振武军使张光晟所杀的千余人包括回纥和杂种胡，杀人的理由是回纥以装橐辇归诱致京师妇人，杀人办法是酒酣后伏甲拘杀，只留下二胡人归国复命。其后，回纥遣使就此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而司马光《资治通鉴》的记载却有多处与此有出入，在事件原因、杀人手段、杀人数字、未杀人数上均不同。司马光认为：其一，张光晟共杀回纥九百余人，而不是千余人；其二，此事的原因是回纥之众为京师人患，为振武人苦，为九姓胡出卖，直到为张光晟杀害，并未提到回纥诱归京师妇人；其三，事件的经过是回纥鞭打振武副将，张光晟勒兵掩击，并非是悉令赴宴，酒酣伏甲杀之；最后，只留一人归国复命，而不是二人。[17]7287-7288究竟谁的记录更接近事实，有待通解。 　　在此事之后，张光晟奏报唐朝中央：“回纥鞭辱大将，且谋袭据振武，故先事诛之。”认为回纥有袭据振武的企图，这当然是张光晟为自己行为辩护的一面之词。也有唐人认为“张光晟谋杀回纥酋帅”[12]4726，谋杀也许代表当时唐人对此事的看法。关于此事，还有另一种说法，唐朝派源休出使回纥，回纥大相颉于思迦责问杀害突董的原因，源休说：“突董等自与张光晟忿斗而死，非天子命也。”[16]3575按照唐朝使者源休的解释，张光晟与回纥突董因私忿而斗死，并不是国家行为，各执一词，难辨是非。 　　不管在此事的记载中差异有多少，原因如何分歧，其性质是可以判定的，窃以为这个事件既是政治流血事件，也是一场经济贸易冲突。 　　首先，回纥辇重赀归国的背景值得注意。大量回纥人与冒充回纥的九姓杂种胡商人来唐朝贸易取利，“始，回纥至中国，常参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师，至千人，居赀殖产甚厚。”[12]6121有大量的九姓胡冒充回纥留居唐朝京师，享受唐朝给予回纥的贸易特权，从事囤积居奇的商贸活动。 　　其次，因为回纥助唐平乱有功，回纥在唐朝享有特权，所以出现了一些回纥商人或假借回纥的九姓胡商人殖货纵暴，欺凌百姓的现象。史书多次提到回纥在市场施暴的事件，如大历年间，回纥之留京师者，“曹辈掠女子于市”；“复出暴市物”；“刺人于东市……都人厌苦”[12]6120-6121等。回纥暴掠行凶多发生在市场，说明这些事件与交易有关，正是因为交易的公平环境被破坏，交易纠纷才很容易变成冲突。 　　再次，回纥与九姓杂种胡在京师长安的贸易不仅引起长安百姓的愤怒，也引起唐朝政府的不满。如，回纥以三百骑犯金光门、朱雀门，在含光门街夺长安县令邵说所乘马，入万年县狱劫囚伤吏；甚至连唐德宗也曾受辱于回纥。[12]612-6121作为双方贸易纠纷调解者的唐政府，已经失去了调解纠纷的权力和地位，贸易纠纷的公平解决也就无从谈起。 　　复次，回纥与九姓杂种胡在唐朝恃权横行，恣行残忍，不仅使都人厌苦，也让都城以外的各地人都忍无可忍。如，回纥放火烧东京圣善寺和白马寺二阁，百姓死伤万计；回纥在洛阳大辱唐朝朝贺官吏；残暴掠夺汝、郑之间，百姓比屋荡尽[16]5204等。由于回纥不是通过贸易形式而是使用暴力来大肆掠夺物资，势必引起唐人的反抗。大历十三年(778)，“河阳将士劫回纥辎重，因大掠河阳坊市，回纥格战，死数千人”。[18]1745对此，司马光的总结有一定代表性：“代宗之世，九姓胡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殖货纵暴，与回纥共为公私之患。”[17]7288商胡在北方某些地区成为公私之患。还有，回纥归国携带了大量物资，舆载金帛，相属于道，既有驼马、缯锦，又有京师女子。不必讨论这些物资是通过贸易积聚，还是暴掠而来，单就其携带诱致京师妇女一项，就是明显无视唐朝禁止掠卖人口的律令，不顾贸易原则的非法贸易行为。也就是说，因为突董等人携带了非法交易之物资，给唐朝稽查者以口实。 　　最后，此事结局非常有趣，回纥遣使就突董等被杀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也向唐朝入回纥使源休提出责问，但回纥的复仇要求，不是惩罚当事者或贬降张光晟，也非杀戮唐朝入回纥使，而是归还所欠马价180万，“可汗使谓(源)休曰：‘我国人皆欲杀汝，唯我不然，汝国已杀突董等，吾又杀汝，犹以血洗血，污益甚尔。吾今以水洗血，不亦善乎！所欠吾马直绢一百八十万匹，当速归之’。”[16]3575所以当唐朝“与之帛十万匹、金银十万两，偿其马直”，贸易冲突的解决也就成为政治事件的结局。 　　因此，突董等被杀事件虽说是一次政治流血事件，但其始终与贸易相关联，由贸易纠纷引起，也由于贸易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酿成贸易冲突，直到引发流血事件，最终在贸易冲突和平解决后结束。 　　张光晟事件属于北方地区中外贸易诸多纠纷大量积聚的总爆发，也从某一方面说明唐朝中外贸易尚未达到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通畅。 三、唐朝与回纥绢马贸易的纠纷及其解决 　　张泽咸先生认为唐与周边诸族的贸易情况虽然各有差异，但某些贸易活动却是经常性的。[1]428-445隋唐时期，国际、族际贸易形式多种多样，其中，绢马交易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贸易形式，不仅涉及民间贸易，更涉及唐朝与周边一些民族政权的交易，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绢马贸易中所产生的贸易纠纷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认识唐代中外贸易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具有参考价值，是分析唐代对外贸易纠纷问题的极好案例。 　　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曾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陈寅恪先生在对白居易《阴山道》诗的笺证中提到：“回鹘每以多马贱价倾售，唐室则减其马数而依定值付价。”又据白居易诗文“疏织短截充匹数，藕丝蛛网三丈余，回鹘诉称无用处。”提出“付回鹘马价者，则如藕丝蛛网，此即所谓疏织也。其恶滥至此，宜回鹘之诉称无用处矣。观唐回马价问题，彼此俱以贪诈行之，既无益，复可笑。乐天此篇诚足为后世言国交者之鉴戒也。又史籍所载，只言回鹘之贪，不及唐家之诈……可补旧史之阙。”[19]266-267陈先生认识到唐朝与回鹘绢马贸易中，特别提到唐家之诈的存在问题，贸易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尔虞我诈的地方，这当然会使贸易纠纷不断产生，贸易纠纷产生后，如何解决正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所在。 　　实际上，唐朝与回纥的绢马贸易过程，双方都存在防范心理，为的是避免引起贸易纠纷，但贸易纠纷经常是防不胜防的。唐人崔元略所撰《内侍李辅光墓志》云： 　　时有北虏入觐，将以戎马充献，数盈累万。国朝故事，每一马皆酬以数十缣帛，拒之即立为边患，受之即玉府空竭。公承命为印纳使，迎之朔陲，谕以信实。交领之际，虏不敢欺。[20]2007 　　“印纳”之意，马俊民先生经过考证认为是买进马的意思，[21]137志主李辅光作为唐朝的印纳使直接参与了绢马贸易。内侍李辅光是否英明到如墓志所言奸无所容的程度，不必深究，但这里的记录正涉及绢马交易中防范欺诈的问题。事实上，具体交易过程少不了你是我非之争议，甚至于连交易原则也难免产生斗智斗谋之较量。虽然志文记载李辅光有“虏不敢欺”的能力，却又说“拒之即立为边患，受之即玉府空竭，”极为坦率地写出了唐朝在此项贸易中的无奈处境。这种无奈源起于回纥对交易原则的屡屡破坏和唐朝无力维护交易原则的现实。也就是说，唐回绢马贸易产生的诸多纠纷因为一些政治因素而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解决，使唐廷承受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怨声载道的社会压力。这种抱怨在元稹《阴山道》诗中可以看到：“年年买马阴山道，马死阴山帛空耗。”[22]290在白居易的同题诗中也有流露：“五十匹缣易一匹，缣去马来无了日。养无所用去非宜，每岁死伤十六七。”[23]81《新唐书》更留下多处谴责与回纥绢马贸易的观点。②马俊民先生认为旧史言回纥卖给唐马皆病弱不可用，未免夸大其辞，[21]135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朝野上下一致谴责此项贸易的气氛中，某些唐人发表夸大其负面影响的议论也并不难理解。 　　现存史料多处记录回纥不顾约定或向唐倾销更多的马匹，或强行售卖病弱驽马，甚至有印骨数皮以充马数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不顾唐朝购买力，贪得无厌。“回纥恃功，自乾元之后，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动至数万马。其使候遣、继留于鸿胪寺者非一，蕃得帛无厌，我得马无用，朝廷甚苦之。”[16]5207此处概言回纥单方面增加马数，但史家所言“唐得马无用”实乃言过其实，应该是回纥待售之马超过唐朝实际购买力，这样非但造成朝廷苦不堪言，也给唐朝社会带来许多问题。 　　其二，有些病弱驽马，强卖强售。《新唐书》卷50《兵志》记：“乾元后，回纥恃功，岁入马取缯，马皆病弱不可用。”同书卷217《回鹘传上》曰：“岁以数万求售，使者相蹑，留舍鸿胪，骀弱不可用。”《资治通鉴》卷224“代宗大历八年五月”条：“动至数万匹，马皆驽瘠无用，朝廷苦之。”这些都是病弱马也在贸易求售之列的史实。 　　其三，印骨数皮以充马数。白居易《阴山道》：“草尽泉枯马病羸，飞龙但印骨与皮。”元稹《阴山道》：“马死阴山帛空耗。”都反映出回纥乘势讹诈唐朝，出现死马当作活马卖的现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隋唐时期相对频繁的中外贸易产生了诸多的贸易纠纷，这些贸易纠纷不仅存在于通使往来的朝贡贸易中，也存在于边境贸易和海外贸易中。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出于维护贸易利益和贸易秩序的考虑，双方经常委派专门的纠纷调解者，也曾出现非正规的协商机构和裁决规则，甚至形成了简单的贸易申诉惯例，尽可能避免贸易纠纷的扩大和贸易冲突的升级。尽管这些惯例、规则仍然相当脆弱，也难免带有一些就事论事的特点，但隋唐政府为解决中外贸易纠纷的各种努力对维护中外贸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p>
<p>　　<strong>关 键 词：</strong>隋唐中外贸易 贸易纠纷 贸易申诉</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贾志刚，男，山西朔州人，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博学院副教授。</p>
<p>　　隋唐时期，中外贸易问题曾经引起很多学者的关注，如张泽咸先生就唐代边境互市贸易和对外贸易进行了专门研究，[1]417-495蔡鸿生等先生对唐代商胡的朝贡贸易有过系统分析，[2]46-74冻国栋先生曾对唐代的民族贸易和管理提出过自己的看法，[3]340-356乌廷玉等先生就唐代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4]5-8陈明先生关注中外药材贸易中商胡以次充好博得厚利的现象，[5]4-26蒋致洁先生对丝绸之路的贸易史予以重点研究，[6]88-95温翠芳先生研究唐代外来香药贸易的史事，[7]20-45还有不少学者探讨了唐代的绢马贸易问题[8]349-352等。诸多学者对唐代的中外贸易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各种贸易形式所引发的贸易冲突问题，以及贸易双方为寻求解决贸易冲突而付出的努力，却未见系统探讨，这些事实或现象的存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揭示和探索，存在着继续研究的必要性。</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唐朝南部沿海的贸易纠纷及其解决</strong></p>
<p>　　在日常的贸易交往中，发生贸易纠纷是难免的，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也成为隋唐时期中外贸易史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唐人李肇的记录，每年到广州、安南的外国海舶中，“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9]199。外国船舶来唐朝贸易有蕃长主领，唐朝则以市舶使负责管理，对蕃舶征收所谓的“舶脚”之税，并禁限珍异之物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李肇还特别记载了某些蕃商因为欺诈被抓入牢狱的事例，说明在广州、安南等沿海贸易过程中，唐朝市舶使或押蕃舶使等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可以惩罚贸易中的欺诈行为，维护中外交易的秩序，从而也应当承担起中外贸易纠纷的调解任务。</p>
<p>　　隋唐时期，南海牧守率多贪冒的记载不绝于史，①贪求海商珍货的岭南官员除了吕思勉先生列举的12人外，还有党仁弘、李复[10]5394、刘巨鳞、彭杲[10]3070等。事实上，隋唐岭南贪婪侵渔的吏风屡禁不止，贪鄙无耻者实际会更多，只是其名字未必都能记载下来。如元和十二年(817)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11]1031史载“蕃舶泊步有下碇税，始至有阅货宴，所饷犀琲，下及仆隶。戣禁绝，无所求索”[12]5009。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之前，蕃舶来广州要交纳下碇税，还存在阅货宴、杂馈饷等名目。孔戣到任后发令禁绝对蕃商的非法索取，但是否从此就能禁绝，不得其详。到开成元年(836)卢钧任岭南节度使前，“海道商舶始至，异时帅府争先往，贱售其珍。钧一不取，时称洁廉”[12]5367。帅府之僚属用低价强买商舶珍货，也属于对商舶的侵渔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贸易不公，势必会引起贸易纠纷。卢钧用何办法解决问题，此处并未提及，《旧唐书》卷177《卢钧传》记：“请监军领市舶使，己一不干预。”知卢钧为平息贸易纠纷所采取的办法是委派监军任市舶使，专门管理中外贸易事务，节度使不去干预其事。但卢钧的办法只能使帅府之僚属无法勒取海舶珍货，节度使赢得廉洁之名，却无法保证监军担任之市舶使及其属僚对蕃舶的侵刻，所以其清廉只能是暂时的清廉。</p>
<p>　　阿拉伯商人阿布·赛义德·哈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中国见闻续记》载，一位原籍是呼罗珊(khurasān)的商人，自伊拉克采购了一大批货物运到中国，在广州，被皇帝派出选购舶来品的宦官采取强制手段拿走了货物，因此，市舶使和商人产生了纠纷：</p>
<p>　　有一次，在象牙和另外一些货品的交易上，他(宦官，笔者按)跟那个商人发生了争执，商人拒不出卖，因而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宦官竟采取强制手段，把商人带来的好货拿走了。在他看来，他和商人之间发生的这桩事，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根本不把它放在心上。[13]115</p>
<p>　　宦官以替皇帝选购舶来品为名，在呼罗珊商人拒不出卖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拿走象牙等好货，引发冲突，而对于这样强制拿走好货的事件，宦官认为是微不足道的，或许也可理解为习以为常。但那位商人却并不罢休，他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来到皇帝的京城胡姆丹(khumdān)即唐都长安，向唐朝皇帝申诉。商人“就把同宦官怎样发生争执，宦官又怎样强行夺走他的货物，都一一报告”，经过调查取证后，皇帝召回了那个宦官，“把他的财产没收了……把这个宦官留在了皇陵当了看守”[13]116-117。日本学者藤本胜次认为交易之初只是普通价钱争执，但因为市舶使使用不法手段强制收购，[13]151升级为贸易纠纷，最后在商人进京告御状的情况下才讨回公道，可见普通海商要争取公正合理的裁断并不容易。</p>
<p>　　大中三年(849)，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先是，南海舶贾始至，大帅必取象犀明珠，上珍而售以下直。正贯既至，无所取，吏咨其清”。[12]4937由此可知，岭南节度使及其属僚仍然盘剥蕃舶，前述卢钧的节度使不干预政策只是临时措施，并未形成制度。另据唐人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正贯)神道碑》记：“先是，海外蕃贾赢象犀贝珠而至者，帅与监舶使必搂其伟异，而以比弊抑偿之，至者见欺，来者殆绝。公悉变故态，一无取求，问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14]7945在此之前，商舶来广州贸易，不仅大帅府要“贱售其珍”，就连监舶使也要以低价强取蕃舶珍货，节度使与监舶使以管理者的身份强买强购，致使蕃舶不堪重负，这必然要引发更频繁的贸易纠纷。因为蕃舶处于“至者见欺”的贸易环境中，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公正的裁断，他们只好以逃避的办法来应对这样的贸易纠葛，出现“来者殆绝”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韦正贯在任期间采取的调解措施是：一方面对蕃商“问其所安”，一方面又禁止官吏对蕃舶的勒索。因为他解决贸易纠纷的态度积极，保证蕃商“交易其物”的基本利益，极有可能出现“海客大至”的局面。</p>
<p>　　韦正贯担任岭南节度使时(849-851)，[11]1037谁充任广州市舶使，史无明文。出土于西安东郊的《唐李敬实墓志》能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大中四年，除广州都监兼市舶使，才及下车，得三军畏威，夷人安泰。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15]32-36李敬实于大中四年(850)出任市舶使，正逢岭南节度使韦正贯对海商推行“问其所安，一无所取”的安抚政策，这才有李敬实就任“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的良好形势，否则，《墓志》所言的旬月之间就能宝货充盈之情景就无法理解。由此可知，在韦正贯任期内广州对外贸易一度出现“海客大至”、“宝货盈衢”的局面，在这一点上，出土《墓志》印证了传统文献的可靠性。</p>
<p>　　但是，仅靠为数不多的几名清廉官员来维持唐朝南方沿海的中外贸易环境，只能是一厢情愿。多数情况下，蕃舶海商不仅得不到公平交易的待遇，在遇到贸易纠纷时其申诉也难以保证得到公正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甚至引发社会动荡。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新唐书》卷4《则天皇后纪》光宅元年(684)七月条：“广州昆仑杀其都督路元睿。”对于此事，《旧唐书》记录为：“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物与中国交市。旧都督路元睿冒求其货，昆仑怀刃杀之。”[16]2897广州每年都有外商以船舶载奇珍异宝来交易，最多时每年40余舶，少也不下数舶。[16]3635史载，隋唐任职广州之官吏清正廉洁者极少，为什么惟独路元睿就因贪求昆仑财货而被刺杀呢？《资治通鉴》较为详细地记载了此事的前因后果：“广州都督路元睿为昆仑所杀。元睿暗懦，僚属恣横。有商舶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睿。元睿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厅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17]6420据此可知，路元睿之被刺杀间接原因是他袒护僚属侵渔商舶，直接原因是他在处理诸商胡的诉讼时执法不公所引起，是海商在唐朝的贸易利益受到侵害，且其贸易诉讼又得不到公正的裁断，所导致的一种贸易冲突。故此事件的性质是中外贸易纠纷引起的贸易冲突，并非诸书所记的路元睿“冒求其货”而引发的刺杀案件。也有日常的贸易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社会动乱。唐代宗大历八年(773)，岭南将哥舒晃杀节度使吕崇贲，据岭南反。唐政府任命路嗣恭为岭南节度使，率兵平乱，“及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家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室，不以贡献”[16]3500。路嗣恭借平定哥舒晃之叛乱，诛杀并没收商舶之家产，此“商舶”，《新唐书》本传称为“舶商”[12]4624，应指乘海舶来广州贸易的蕃商，但舶商为何被牵连到哥舒晃的叛乱之中，其原委已无法得知，也许舶商支持或参与了此次事件。因为岭南节使、广州刺史及僚属经常借故盘剥舶商，平日的贸易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也许就会引起蕃商对广州地方政府的积怨，有些蕃商参与哥舒晃叛乱也有可能，否则路嗣恭因哥舒晃事诛杀商舶之徒就难逃滥杀之罪名。此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也曾发生“波斯与大食同寇广州，劫仓库，焚庐舍，浮海而去”的事件，波斯国与大食国突然进攻广州城的原因不明，极有可能也是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进而演变成兵戎相见的军事冲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张光晟事件的定性</strong></p>
<p>　　隋唐时期，不仅岭南沿海发生了中外贸易纠纷，在唐朝与北方诸族的交易中也引起了不少贸易纠纷事件，同样应当予以关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振武军使张光晟杀领蕃回纥首领突董统等千人，收驼马千余，缯锦十万匹”。关于张光晟在振武的这次事件，其他文献的记载与此略有差异，《旧唐书》卷127《张光晟传》：</p>
<p>　　建中元年，回纥突董、梅录领众并杂种胡等自京师还国，舆载金帛，相属于道。光晟讶其装橐颇多，潜令驿吏以长锥刺之，则皆辇归所诱致京师妇人也。遂绐突董及所领徒悉令赴宴，酒酣，光晟伏甲尽拘而杀之，死者千余人，唯留二胡归国复命。遂部其妇人，给粮还京，收其金帛，赏赉军士。后回纥遣使来诉，上不欲甚阻蕃情，征拜右金吾将军。回纥犹怨怼不已，又降为睦王傅。</p>
<p>　　振武军使张光晟所杀的千余人包括回纥和杂种胡，杀人的理由是回纥以装橐辇归诱致京师妇人，杀人办法是酒酣后伏甲拘杀，只留下二胡人归国复命。其后，回纥遣使就此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而司马光《资治通鉴》的记载却有多处与此有出入，在事件原因、杀人手段、杀人数字、未杀人数上均不同。司马光认为：其一，张光晟共杀回纥九百余人，而不是千余人；其二，此事的原因是回纥之众为京师人患，为振武人苦，为九姓胡出卖，直到为张光晟杀害，并未提到回纥诱归京师妇人；其三，事件的经过是回纥鞭打振武副将，张光晟勒兵掩击，并非是悉令赴宴，酒酣伏甲杀之；最后，只留一人归国复命，而不是二人。[17]7287-7288究竟谁的记录更接近事实，有待通解。</p>
<p>　　在此事之后，张光晟奏报唐朝中央：“回纥鞭辱大将，且谋袭据振武，故先事诛之。”认为回纥有袭据振武的企图，这当然是张光晟为自己行为辩护的一面之词。也有唐人认为“张光晟谋杀回纥酋帅”[12]4726，谋杀也许代表当时唐人对此事的看法。关于此事，还有另一种说法，唐朝派源休出使回纥，回纥大相颉于思迦责问杀害突董的原因，源休说：“突董等自与张光晟忿斗而死，非天子命也。”[16]3575按照唐朝使者源休的解释，张光晟与回纥突董因私忿而斗死，并不是国家行为，各执一词，难辨是非。</p>
<p>　　不管在此事的记载中差异有多少，原因如何分歧，其性质是可以判定的，窃以为这个事件既是政治流血事件，也是一场经济贸易冲突。</p>
<p>　　首先，回纥辇重赀归国的背景值得注意。大量回纥人与冒充回纥的九姓杂种胡商人来唐朝贸易取利，“始，回纥至中国，常参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师，至千人，居赀殖产甚厚。”[12]6121有大量的九姓胡冒充回纥留居唐朝京师，享受唐朝给予回纥的贸易特权，从事囤积居奇的商贸活动。</p>
<p>　　其次，因为回纥助唐平乱有功，回纥在唐朝享有特权，所以出现了一些回纥商人或假借回纥的九姓胡商人殖货纵暴，欺凌百姓的现象。史书多次提到回纥在市场施暴的事件，如大历年间，回纥之留京师者，“曹辈掠女子于市”；“复出暴市物”；“刺人于东市……都人厌苦”[12]6120-6121等。回纥暴掠行凶多发生在市场，说明这些事件与交易有关，正是因为交易的公平环境被破坏，交易纠纷才很容易变成冲突。</p>
<p>　　再次，回纥与九姓杂种胡在京师长安的贸易不仅引起长安百姓的愤怒，也引起唐朝政府的不满。如，回纥以三百骑犯金光门、朱雀门，在含光门街夺长安县令邵说所乘马，入万年县狱劫囚伤吏；甚至连唐德宗也曾受辱于回纥。[12]612-6121作为双方贸易纠纷调解者的唐政府，已经失去了调解纠纷的权力和地位，贸易纠纷的公平解决也就无从谈起。</p>
<p>　　复次，回纥与九姓杂种胡在唐朝恃权横行，恣行残忍，不仅使都人厌苦，也让都城以外的各地人都忍无可忍。如，回纥放火烧东京圣善寺和白马寺二阁，百姓死伤万计；回纥在洛阳大辱唐朝朝贺官吏；残暴掠夺汝、郑之间，百姓比屋荡尽[16]5204等。由于回纥不是通过贸易形式而是使用暴力来大肆掠夺物资，势必引起唐人的反抗。大历十三年(778)，“河阳将士劫回纥辎重，因大掠河阳坊市，回纥格战，死数千人”。[18]1745对此，司马光的总结有一定代表性：“代宗之世，九姓胡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殖货纵暴，与回纥共为公私之患。”[17]7288商胡在北方某些地区成为公私之患。还有，回纥归国携带了大量物资，舆载金帛，相属于道，既有驼马、缯锦，又有京师女子。不必讨论这些物资是通过贸易积聚，还是暴掠而来，单就其携带诱致京师妇女一项，就是明显无视唐朝禁止掠卖人口的律令，不顾贸易原则的非法贸易行为。也就是说，因为突董等人携带了非法交易之物资，给唐朝稽查者以口实。</p>
<p>　　最后，此事结局非常有趣，回纥遣使就突董等被杀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也向唐朝入回纥使源休提出责问，但回纥的复仇要求，不是惩罚当事者或贬降张光晟，也非杀戮唐朝入回纥使，而是归还所欠马价180万，“可汗使谓(源)休曰：‘我国人皆欲杀汝，唯我不然，汝国已杀突董等，吾又杀汝，犹以血洗血，污益甚尔。吾今以水洗血，不亦善乎！所欠吾马直绢一百八十万匹，当速归之’。”[16]3575所以当唐朝“与之帛十万匹、金银十万两，偿其马直”，贸易冲突的解决也就成为政治事件的结局。</p>
<p>　　因此，突董等被杀事件虽说是一次政治流血事件，但其始终与贸易相关联，由贸易纠纷引起，也由于贸易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酿成贸易冲突，直到引发流血事件，最终在贸易冲突和平解决后结束。</p>
<p>　　张光晟事件属于北方地区中外贸易诸多纠纷大量积聚的总爆发，也从某一方面说明唐朝中外贸易尚未达到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通畅。</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唐朝与回纥绢马贸易的纠纷及其解决</strong></p>
<p>　　张泽咸先生认为唐与周边诸族的贸易情况虽然各有差异，但某些贸易活动却是经常性的。[1]428-445隋唐时期，国际、族际贸易形式多种多样，其中，绢马交易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贸易形式，不仅涉及民间贸易，更涉及唐朝与周边一些民族政权的交易，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绢马贸易中所产生的贸易纠纷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认识唐代中外贸易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具有参考价值，是分析唐代对外贸易纠纷问题的极好案例。</p>
<p>　　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曾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陈寅恪先生在对白居易《阴山道》诗的笺证中提到：“回鹘每以多马贱价倾售，唐室则减其马数而依定值付价。”又据白居易诗文“疏织短截充匹数，藕丝蛛网三丈余，回鹘诉称无用处。”提出“付回鹘马价者，则如藕丝蛛网，此即所谓疏织也。其恶滥至此，宜回鹘之诉称无用处矣。观唐回马价问题，彼此俱以贪诈行之，既无益，复可笑。乐天此篇诚足为后世言国交者之鉴戒也。又史籍所载，只言回鹘之贪，不及唐家之诈……可补旧史之阙。”[19]266-267陈先生认识到唐朝与回鹘绢马贸易中，特别提到唐家之诈的存在问题，贸易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尔虞我诈的地方，这当然会使贸易纠纷不断产生，贸易纠纷产生后，如何解决正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所在。</p>
<p>　　实际上，唐朝与回纥的绢马贸易过程，双方都存在防范心理，为的是避免引起贸易纠纷，但贸易纠纷经常是防不胜防的。唐人崔元略所撰《内侍李辅光墓志》云：</p>
<p>　　时有北虏入觐，将以戎马充献，数盈累万。国朝故事，每一马皆酬以数十缣帛，拒之即立为边患，受之即玉府空竭。公承命为印纳使，迎之朔陲，谕以信实。交领之际，虏不敢欺。[20]2007</p>
<p>　　“印纳”之意，马俊民先生经过考证认为是买进马的意思，[21]137志主李辅光作为唐朝的印纳使直接参与了绢马贸易。内侍李辅光是否英明到如墓志所言奸无所容的程度，不必深究，但这里的记录正涉及绢马交易中防范欺诈的问题。事实上，具体交易过程少不了你是我非之争议，甚至于连交易原则也难免产生斗智斗谋之较量。虽然志文记载李辅光有“虏不敢欺”的能力，却又说“拒之即立为边患，受之即玉府空竭，”极为坦率地写出了唐朝在此项贸易中的无奈处境。这种无奈源起于回纥对交易原则的屡屡破坏和唐朝无力维护交易原则的现实。也就是说，唐回绢马贸易产生的诸多纠纷因为一些政治因素而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解决，使唐廷承受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怨声载道的社会压力。这种抱怨在元稹《阴山道》诗中可以看到：“年年买马阴山道，马死阴山帛空耗。”[22]290在白居易的同题诗中也有流露：“五十匹缣易一匹，缣去马来无了日。养无所用去非宜，每岁死伤十六七。”[23]81《新唐书》更留下多处谴责与回纥绢马贸易的观点。②马俊民先生认为旧史言回纥卖给唐马皆病弱不可用，未免夸大其辞，[21]135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朝野上下一致谴责此项贸易的气氛中，某些唐人发表夸大其负面影响的议论也并不难理解。</p>
<p>　　现存史料多处记录回纥不顾约定或向唐倾销更多的马匹，或强行售卖病弱驽马，甚至有印骨数皮以充马数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p>
<p>　　其一，不顾唐朝购买力，贪得无厌。“回纥恃功，自乾元之后，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动至数万马。其使候遣、继留于鸿胪寺者非一，蕃得帛无厌，我得马无用，朝廷甚苦之。”[16]5207此处概言回纥单方面增加马数，但史家所言“唐得马无用”实乃言过其实，应该是回纥待售之马超过唐朝实际购买力，这样非但造成朝廷苦不堪言，也给唐朝社会带来许多问题。</p>
<p>　　其二，有些病弱驽马，强卖强售。《新唐书》卷50《兵志》记：“乾元后，回纥恃功，岁入马取缯，马皆病弱不可用。”同书卷217《回鹘传上》曰：“岁以数万求售，使者相蹑，留舍鸿胪，骀弱不可用。”《资治通鉴》卷224“代宗大历八年五月”条：“动至数万匹，马皆驽瘠无用，朝廷苦之。”这些都是病弱马也在贸易求售之列的史实。</p>
<p>　　其三，印骨数皮以充马数。白居易《阴山道》：“草尽泉枯马病羸，飞龙但印骨与皮。”元稹《阴山道》：“马死阴山帛空耗。”都反映出回纥乘势讹诈唐朝，出现死马当作活马卖的现象。</p>
<p>　　在贸易中，唐朝的一些行为也有可能引发纠纷，诸如拖欠马价绢、所市不能尽其数和马价绢滥竽充数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p>
<p>　　其一，唐朝不能按时给付回纥马价绢。前揭回纥可汗讨还唐朝所欠马值180万匹，应是唐德宗继位前乾元初(758)到大历末(779)20年所欠之数。唐德宗以帛10万匹、金银10万两，偿其马值。张泽咸先生曾统计贞元三年(787)到大和三年(829)，唐朝偿付回纥马价绢的13次记录，共159.2万匹。[1]431长达42年的绢马交易量是多少，应付绢帛多少，都无从得知。如果每年绢马交易量相差不多，前20年与后42年比较，前20年欠负回纥马价绢达180万匹，每年平均接近绢10万匹，可见每年唐回绢马交易量应远远大于此数。按此推测，后42年唐回绢马贸易的交易量也要超过420万匹绢帛，而13次有记录的偿还总共不到160万，所欠之数至少在260万匹以上。另据白居易草拟的《与回鹘可汗书》所言：</p>
<p>　　达览将军等至，省表，其马数共六千五百匹。据所到印纳马都二万匹，都计马价绢五十万匹。缘近岁已来，或有水旱，军国之用，不免阙供。今数内且方圆支二十五万匹。分付达览将军，便令归国，仍遣中使，送至界首。虽都数未得尽足，然来使且免稽留，贵副所须，当悉此意。顷者，所约马数，盖欲事可久长，何者？付绢少则彼意不充，纳马多则此力致歉，马数渐广，则欠价渐多。以斯商量，宜有定约，彼此为便，理甚昭然。”[23]1225</p>
<p>　　虽然学人对此段文字看法难一，但并不影响其史料价值，尤其是文中提出只有限定马数，贸易才能长久的观点，证明唐朝也不断向回纥提出申诉。此次交付应支绢50万，实付25万，欠25万匹，单次欠负就如此之巨，如果认为这是当年的交易额，那么42年所欠马价数额更为巨大，远远超过上述估计之数。</p>
<p>　　其二，所市不能尽其数的问题。大历八年(773)，“回鹘遣赤心领马一万疋来求市，帝以马价出于租赋，不欲重困于民，命有司量入计许市六千疋。”[10]11727实际上，唐朝最初只能购买马千匹，是在唐朝军事将领郭子仪等人的要求下，由1000增加到6000。《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八年十月”条：“有司以回纥赤心马多，请市千匹。郭子仪以为如此，逆其意太甚，自请输一岁俸为国市之。上不许。十一月，戊子，命市六千匹。”即使增加到6000匹，回纥还有4000匹马无法售出。</p>
<p>　　其三，唐朝所付马价绢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正如白居易诗中所写，“疏织短截充匹数，藕丝蛛网三丈余”。陈寅恪先生认为诗文反映绢马贸易中唐家之诈，也是引起唐回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p>
<p>　　总而言之，在唐朝与回纥的绢马贸易中，双方都存在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贸易约定，所以贸易纠纷不断、摩擦频繁，以至引发贸易冲突，甚至于关系恶化，边疆生烟。但最终解决这些争端的办法，却是双方互派使节，接受对方申诉，重新约定规则的非武力措施。上揭张光晟杀突董事件后，“回纥遣使来诉”，同时，“回纥请得专杀者以复仇。”[17]7288最后，此事在唐使源休与回纥可汗、大相颉于思迦等人的协商中和平解决，即双方都接受贸易冲突用贸易办法解决的原则。又当回纥提出马价绢疏织短截无用处的申诉，咸安公主也就此事“远为可汗频奏论”时，唐朝积极回应，“元和二年下新敕，内出金帛酬马直。仍诏江淮马价缣，从此不令疏短织”[23]81。唐朝积极整治马价绢以次充好的问题，不仅仅是虚张声势。唐朝不仅接受回纥的贸易申诉，也多次向回纥提出类似申诉，如针对回纥不顾唐朝经济能力，输马太多的问题，唐朝也在前揭《与回鹘可汗书》中向回纥郑重提出解决方案：欲使事可长久，必须形成约定，否则，欠付马价就会越来越多。正是因为双方初步建立了一套可以互相申诉的制度，唐回绢马贸易才能在古代型国际关系的条件下不绝如缕地存在七八十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唐朝与突厥的贸易纠纷及其解决</strong></p>
<p>　　日本学者松田寿男认为，古代羊马与缯帛的交易，早在唐朝之前的汉魏南北朝就存在，是中原与北方诸族的一种主要贸易形式。在唐玄宗天宝初年回鹘勃兴之前，突厥与隋唐两朝的交易活动，与回鹘的情形几乎完全相同[24]414-427，所论甚确。唐朝与突厥的绢帛与羊马的交易和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不仅有些内容相同，就连所遇到的贸易纠纷也有相似性。</p>
<p>　　《隋书》卷84《北狄·突厥传》载：“突厥部落大人相率遣使贡马万匹，羊二万口，驼、牛各五百头。寻遣使请缘边置市，与中国贸易，诏许之。”突厥与隋既有朝贡贸易，又设缘边互市贸易。同时，互市之令还扩大到西北各部落，裴矩在张掖，“监诸商胡互市，啖之以利，劝令入朝。自是西域诸蕃，往来相继”[25]687。裴矩监管隋朝与诸商胡互市之事实，与广州沿海贸易所设立的蕃长、监舶使相类似，证明当时国际、族际贸易中设有专门官员予以管理已形成制度。实际上，隋唐时期，不仅设有专门官员监督管理边境互市贸易，还有专门机构维持贸易秩序。如孟彦弘先生在《唐关市令复原研究》复原唐关市令之条文有：</p>
<p>　　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市]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26]537</p>
<p>　　互市官司检校缘边互市，[27]580不仅要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还要先与蕃人对定物价，以维持互市秩序，避免价格争执。在交易过程中，禁止百姓与蕃人越境往还，如白居易在《白氏六帖事类集》记录唐“羌互市格”：</p>
<p>　　敕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依市法致市场交易，勿令百姓与往还。[28]</p>
<p>　　正如冻国栋先生所言，格文不言互市监、丞，但称由州上佐负责市易，显与《唐六典》规定不符。[3]341但据此可知彭州互市也有专门官员进行监管，其用意既有征收赋税的职责，也须维持交易的正常秩序，防止交易纠纷的产生。事实上，只要存在中外贸易，贸易争执就无法避免。</p>
<p>　　隋唐时期的贸易纠纷曾在朝贡贸易中出现，也曾在互市贸易中出现，其中以绢马贸易所产生的纠纷最为突出。</p>
<p>　　朝贡贸易是使节借“贡”之名，行“贾”之实，礼品变成了商品，各政权之间的交往主要通过“贡”与“赐”来实现。[2]46这期间偶尔出现争议并不算稀奇，如唐睿宗时，和逢尧出使突厥，默啜对所赐之信物提出异议，“敕书送金镂鞍，检乃银胎金涂，岂是天子意，为是使人换却，如此虚假……请还信物，罢和亲之事”[16]4817。默啜发现唐使所贡之金鞍只是银胎金涂，就提出罢和亲、还信物的要求，典型地说明朝贡之贡品质量问题是引起此次争执的根本原因。</p>
<p>　　互市贸易出现纠纷的事件可举出唐高祖李渊因太原起兵而市马突厥之例。李渊进军关中之前就称臣于突厥[29]106-121，取得突厥马匹的援助。隋义宁元年(617)六月，“突厥遣其柱国康鞘利等送马千匹诣李渊为互市，李渊择其马之善者，止市其半。将士请以私钱市其余”，李渊的回答是：“虏饶马而贪利，其来将不已，恐汝不能市也。吾所以少取者，示贫，且不以为急故也，当为汝贳之，不足为汝费。”[17]5740李渊和突厥的边境互市从一开始就有分歧，突厥向李渊大量倾销马匹，超过其实际购买能力，而李渊采取示贫、赊购的办法，拖延交付马价，以期抑制突厥贪利之本性，极为生动地反映了互市过程中双方尔虞我诈的情景。尽管如此，康鞘利在当年八月再次向李渊送马2 000匹南来求售。事实上，边境互市给贸易双方既带来便利，也产生一些分歧，李渊要限制突厥的强制售卖，突厥须防范李渊的欺诈之术。但是，贸易分歧的存在并未阻止李渊与突厥的绢马贸易。</p>
<p>　　唐朝建立后，唐与突厥羊马缣帛交易时断时续。开元九年(721)，唐玄宗给突厥可汗的国书中说到：“国家买突厥羊马，突厥受国家缯帛，彼此丰给。自数十年来，不复如旧，正由默啜无信，口和心叛，数出盗兵，寇抄边鄙。”[17]6779可能是此前唐朝与突厥的绢马贸易有过中断，但自此以后，此项交易进入全盛。开元十五年，唐与突厥毗伽可汗把西受降城作为互市之地，“每岁赍缣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17]6779这种交易到开元末仍维持着相当规模。朔方节度使王忠嗣，“每至互市时，即高估马价以诱之，诸蕃闻之，竞来求市，来辄买之。”[16]3201招来诸蕃马，来辄买之，显示出唐朝与突厥诸蕃之间缣马贸易供求两旺，《新唐书》卷50《兵志》云：“岁许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以金帛市马。”表面上各得其便的金帛市马，也不时产生贸易纠纷。</p>
<p>　　《全唐文》收录开元宰相张九龄先后代唐玄宗写成的三封《敕突厥可汗书》[14]2903-2904，实际上，三封国书均是针对突厥向唐朝提出的交易申诉以及就唐突金帛交易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进行的答复和交涉。其中，突厥向唐朝申诉的主要问题有：唐朝故意留滞、延迟交付马价绢，退却突厥马太多，马价绢存在质量问题。首先，突厥嫌退马太多，“所以略简多少，仍是十退一二，是于儿处大为存情，何故来章尚嫌多退。”每年退马约一成到二成，突厥仍嫌退得太多。其次，突厥指责唐朝不按时交付马价，“缘此马价，通容稍迟，处剌达干示还，不是故为留滞。”马价给付迟缓，突厥认为是故意留滞。还有，马价存在质量问题，“虽校迟少许，物并好于往时。”此语反映突厥嫌马价缣帛质量较差，唐朝许诺此次好于往时。</p>
<p>　　分析三封国书，同样会发现唐朝也向突厥可汗提出了申诉，要求突厥化解争端，如纳马数倍常岁，一年多次输马，恶马不堪驾驭的问题。首先，唐朝谴责突厥不守限约，送马倍多。国书中提到：“往者先可汗在日，每年约马不过三四千匹。”说明唐朝与突厥先有交易约定，但是突厥单方面突破这个约定，引起唐朝的不满，“去年所将马来，前后数倍常岁”，所以唐朝严正申明：“此后将马来纳，必不可多，还如先可汗时约”。其次，唐朝要求突厥不能一年多次输马。“朕以一年再市，旧无此法……不遣重来，须存信约。”唐朝要求突厥可汗坚守信约，不得遣使反复交易，也提到不得多次派遣诸蕃求市，“去岁将马，其数倍多，又有诸蕃马来，亦是儿所发遣。”再次，唐朝强调恶马难留的立场。“其中老弱病患及躯格全小，不堪驾驭，如何总留？……必若留售恶马，亦恐诸蕃笑人。”明确向突厥提出不合要求的恶马不能强卖强售。</p>
<p>　　唐朝与突厥在金帛与羊马的交易中，一度购售两旺的表面背后，仍然掩饰不住双方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争执。值得一提的是，盛唐时期唐朝与突厥的贸易摩擦竟然与逐渐没落的中唐时期唐朝与回纥的贸易纠纷有着惊人相似的地方。这种相似是否意味着贸易纠纷的存在与国势强弱关系不大，值得深思。令人不解的是，尽管前后期贸易环境有所变化，但产生的贸易纠纷内容却极为相似，就连解决问题的某些办法也大同小异。在贸易中，双方尝试使用互相申诉的办法解决贸易纠纷，即使陷入冲突僵局，双方仍旧不放弃用贸易方法来解决贸易问题，都希望遵守定约，进而建立贸易申诉制度。但是，这种简单的贸易申诉制度有时是脆弱的，它还不能保证唐朝所有的贸易纠纷不转变成贸易冲突，也不能保证所有的贸易冲突不升级为族际战争或国际动荡。</p>
<p>　　总而言之，隋唐时期相对频繁的中外贸易过程引发了或多或少的贸易纠纷或贸易冲突。不管是国际、族际的官方贸易，还是官方与民间的贸易，抑或是中外民间贸易，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贸易争执或纠纷，可惜关于中外贸易纠纷的记载只是一鳞半爪，尚不足以全面剖析问题的实质所在。通过梳理这些零星的材料，我们发现隋唐时期贸易纠纷的双方都很重视贸易秩序的维护，逐渐产生类似蕃长、市舶使、互市监等专门的纠纷调解者，也出现非正规的协商机构和裁决规则，甚至一度还形成了简单的贸易申诉惯例，以期达到避免贸易纠纷的扩大和贸易冲突的升级。尽管这些惯例、规则因带有相当的不成熟性和随意性而显得有些疏漏多端，但其化解纠纷的努力值得后世重视。</p>
<p>　　<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旧唐书》卷177《卢钧传》载：“凡为南海者，靡不捆载而还。”《大唐新语》卷3“清廉条”：“南海前后牧守率多贪冒，蛮夷患之。”同书同卷云：“岭南利兼山海，前后牧守赃污者多。”</p>
<p>　　②《新唐书》卷51《食货志》谓：“岁送马十万匹，酬以缣帛百余万匹，而中国财力屈竭，岁负马价。”另《新唐书》卷217上《回鹘传》载：“岁以数万求售，使者相蹑，留舍鸿胪，骀弱不可用。”这些史料都记载了对回纥绢马贸易的抱怨之辞。</p>
<p>　　<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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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9]陈寅恪.论唐高祖称臣于突厥事[M]//寒柳堂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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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五代敦煌的粮食作物结构及其变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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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1 Nov 2012 02:36: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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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粮食作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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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内容提要：唐代敦煌地区粮食作物包括粟麦豆三大类及其所属的众多品种。粟麦的种植比例吐蕃时期逐渐发生了变化。粟类品种以粟、&#60;广禾&#62;的种植比较普遍；麦类以小麦、靑麦为主；稻类主要以粳稻主，水稻种植在敦煌并不普遍，只是寺院和官府等特权阶层专门辟地经营。各类粮食的消费量很大，除作为口粮外，主要用于饲料和造酒以及货币使用。 　　关键词：唐五代　敦煌　粮食作物　结构变化 　　种植业是农业的主体。敦煌地区种植作物的历史悠远，远古时代即已种植粟类作物，汉代栽培作物种类逐渐丰富，种植结构开始向粮食和经济作物多元化发展。唐代作物种类、品种以及种植结构、技术都有很大的发展变化。本文即从粮食作物的结构变化，讨论唐五代敦煌绿洲农业种植业生产状况。[①] 　　古代敦煌原始农业粮食品种单一，玉门火烧沟出土的谷物仅有粟一种。汉代栽培作物发展到粟麦两大类十几个品种。敦煌汉简中有粟、麦（小麦）、大麦、稂麦、穬麦、粱、黍、谷、禾旁 禾皇、稌（稻）、穄（糜子）、苴蘼（麻籽）以及青稞、豌豆、扁豆、黑豆等多种作物。 　　唐代粮食作物结构包括粟、麦、豆三大类及其所属的众多品种。 　　一、粟、麦比重的变化 　　（一）唐代前期和中期的粟麦比重 　　粟，俗称谷子，脱了壳叫小米，植株称为禾。粟营养价值高，《说文》曰：“粟，嘉谷实也。”从原始农业时代中期起，粟就居于粮食作物的主导地位，是北方最大众化的粮食。粟的这种首要地位一直延续到唐代。唐代租庸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②]，“无粟之乡，输稻、麦……”。[③] 　　粟抗旱力强，生长期短，播种适期长，耐高温，对春旱多风，夏热冬寒的自然条件有天然的适应性。在河西绿洲农业地区也广泛种植。唐代前期、中期，敦煌地区粟在各类粮食中仍然占很重要的地位。在P.3348背《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④]全部和籴粮食中，粟9339.41硕，豌豆104.4硕，青麦147.4硕，小麦456.857硕，粟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粮食种类。P.2803背《唐天宝九载八月—九月敦煌县郡仓纳谷牒》[⑤]载八月二十七日敦煌县纳种子粟12285.93硕。八月二十八日纳敦煌县百姓天九二分税青麦32硕、豌豆194硕、&#60;广禾&#62;104硕、粟628硕。同日出青麦32硕、豌豆128硕、&#60;广禾&#62;72硕、粟768硕，送冷泉等伍戍，充马料。在天宝年间军仓、郡仓收入支出的种子粮、和籴粮以及各类粮食中，粟所占比重较高。 　　唐代前期和中期，小麦是仅次于粟的重要作物。大谷文书2834[⑥]载圣历二年敦煌县百姓石海达户受田74亩，麦21亩，&#60;广禾&#62;6亩，粟29亩，其他残缺。大谷2839背[⑦]记录圣历二年前后敦煌县11乡共种麦477顷21亩，种豆共8顷87亩。 　　（二）吐蕃和归义军时期的麦粟比重 　　北方地区的作物耕作一般是春种秋收，冬小麦收获正值青黄不接时期，有“续绝继乏”之功；又可以和其他春种或夏种作物进行灵活的复种。因而小麦种植逐步为政府所鼓励，被民间所重视。在唐宋时期，麦逐渐成为北方大部地区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代替了粟的传统地位。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税，夏税麦，反映麦作在当时已很普遍。小麦是温带作物，适宜生长在阳光充足、雨量适中、冬寒夏热、排水良好的地区。 　　河西绿洲地区是传统的种麦区。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粟的重要性逐渐下降，麦成为居于首位的粮食作物。 　　从官仓粮食收入帐中可见这种趋势。P.2763背《午年仓曹牒》[⑧]中巳年所收入新旧斛斗中，麦4756.58硕、大麦116.67硕、粟249.66硕，巳年指吐蕃纪年，仅巳年前半年麦的收入高达四千多硕，占绝对优势。P.3446背《巳年仓曹会计牒》[⑨]新加附的粮食中，麦2636.99硕、大麦18.78硕、粟159.21硕，新附入粮食中小麦高达二千多石，而粟为一百多石，这种比例与天宝时期粟、麦比例结构形成鲜明对照。 从吐蕃以后寺院粮食收支帐中，也可以分析麦粟比例结构的变化。见下表。 类别 未年某寺 戌年乾元寺 寅年乾元寺 886年安国寺 920年报恩寺 925年净土寺 麦 1525.55石 44.5石 23.65石 209.8石 116.9石 478.36石 粟 48.8石 32.5石 13石 120.7石 39石 290.5石 卷 S.6064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p>
<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唐代敦煌地区粮食作物包括粟麦豆三大类及其所属的众多品种。粟麦的种植比例吐蕃时期逐渐发生了变化。粟类品种以粟、&lt;广禾&gt;的种植比较普遍；麦类以小麦、靑麦为主；稻类主要以粳稻主，水稻种植在敦煌并不普遍，只是寺院和官府等特权阶层专门辟地经营。各类粮食的消费量很大，除作为口粮外，主要用于饲料和造酒以及货币使用。</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唐五代　敦煌　粮食作物　结构变化</p>
<p>　　种植业是农业的主体。敦煌地区种植作物的历史悠远，远古时代即已种植粟类作物，汉代栽培作物种类逐渐丰富，种植结构开始向粮食和经济作物多元化发展。唐代作物种类、品种以及种植结构、技术都有很大的发展变化。本文即从粮食作物的结构变化，讨论唐五代敦煌绿洲农业种植业生产状况。[①]</p>
<p>　　古代敦煌原始农业粮食品种单一，玉门火烧沟出土的谷物仅有粟一种。汉代栽培作物发展到粟麦两大类十几个品种。敦煌汉简中有粟、麦（小麦）、大麦、稂麦、穬麦、粱、黍、谷、禾旁 禾皇、稌（稻）、穄（糜子）、苴蘼（麻籽）以及青稞、豌豆、扁豆、黑豆等多种作物。</p>
<p>　　唐代粮食作物结构包括粟、麦、豆三大类及其所属的众多品种。</p>
<p>　　<strong>一、粟、麦比重的变化</strong></p>
<p>　　（一）唐代前期和中期的粟麦比重</p>
<p>　　粟，俗称谷子，脱了壳叫小米，植株称为禾。粟营养价值高，《说文》曰：“粟，嘉谷实也。”从原始农业时代中期起，粟就居于粮食作物的主导地位，是北方最大众化的粮食。粟的这种首要地位一直延续到唐代。唐代租庸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②]，“无粟之乡，输稻、麦……”。[③]</p>
<p>　　粟抗旱力强，生长期短，播种适期长，耐高温，对春旱多风，夏热冬寒的自然条件有天然的适应性。在河西绿洲农业地区也广泛种植。唐代前期、中期，敦煌地区粟在各类粮食中仍然占很重要的地位。在P.3348背《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④]全部和籴粮食中，粟9339.41硕，豌豆104.4硕，青麦147.4硕，小麦456.857硕，粟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粮食种类。P.2803背《唐天宝九载八月—九月敦煌县郡仓纳谷牒》[⑤]载八月二十七日敦煌县纳种子粟12285.93硕。八月二十八日纳敦煌县百姓天九二分税青麦32硕、豌豆194硕、&lt;广禾&gt;104硕、粟628硕。同日出青麦32硕、豌豆128硕、&lt;广禾&gt;72硕、粟768硕，送冷泉等伍戍，充马料。在天宝年间军仓、郡仓收入支出的种子粮、和籴粮以及各类粮食中，粟所占比重较高。</p>
<p>　　唐代前期和中期，小麦是仅次于粟的重要作物。大谷文书2834[⑥]载圣历二年敦煌县百姓石海达户受田74亩，麦21亩，&lt;广禾&gt;6亩，粟29亩，其他残缺。大谷2839背[⑦]记录圣历二年前后敦煌县11乡共种麦477顷21亩，种豆共8顷87亩。</p>
<p>　　（二）吐蕃和归义军时期的麦粟比重</p>
<p>　　北方地区的作物耕作一般是春种秋收，冬小麦收获正值青黄不接时期，有“续绝继乏”之功；又可以和其他春种或夏种作物进行灵活的复种。因而小麦种植逐步为政府所鼓励，被民间所重视。在唐宋时期，麦逐渐成为北方大部地区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代替了粟的传统地位。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税，夏税麦，反映麦作在当时已很普遍。小麦是温带作物，适宜生长在阳光充足、雨量适中、冬寒夏热、排水良好的地区。</p>
<p>　　河西绿洲地区是传统的种麦区。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粟的重要性逐渐下降，麦成为居于首位的粮食作物。</p>
<p>　　从官仓粮食收入帐中可见这种趋势。P.2763背《午年仓曹牒》[⑧]中巳年所收入新旧斛斗中，麦4756.58硕、大麦116.67硕、粟249.66硕，巳年指吐蕃纪年，仅巳年前半年麦的收入高达四千多硕，占绝对优势。P.3446背《巳年仓曹会计牒》[⑨]新加附的粮食中，麦2636.99硕、大麦18.78硕、粟159.21硕，新附入粮食中小麦高达二千多石，而粟为一百多石，这种比例与天宝时期粟、麦比例结构形成鲜明对照。</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从吐蕃以后寺院粮食收支帐中，也可以分析麦粟比例结构的变化。见下表。</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类别</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未年某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戌年乾元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寅年乾元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886年安国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920年报恩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925年净土寺</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麦</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1525.55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44.5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23.65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209.8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116.9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478.36石</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粟</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48.8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32.5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13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120.7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39石</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290.5石</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卷</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S.6064</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S.4191</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S.4782</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P.2838</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P.2821</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P.2049背</td>
</tr>
</tbody>
</table>
<p>　　从上表可见，吐蕃及归义军时期寺院的粮食收入中麦的数量大大超过粟。</p>
<p>　　从大量借贷粮食契中，也可反映出小麦在各类粮食中的重要性。吐蕃和归义军时期大约30份近41人次借贷契中，借贷种子年粮者，麦约18次、粟约6次、豆约3次。为还债或使用或纳突及不明用途的借贷中，麦11次。其它3次借贷，1次借种子，未注明品种；另外两次为寺院修寺而借贷麦粟。在这些借贷行为中，麦的借贷次数远远高于粟。可见麦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高于粟。</p>
<p>　　唐五代敦煌地区粟、麦结构变化，与同时期黄河流域粟、麦生产布局及其变迁极为相似。唐代前期和后期，黄河流域粟、麦生产布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粟的生产量明显下降，而麦的产量急骤上升。粮食作物构成发生变化的原因，首先与黄河流域耕作技术条件的进步有关，轮作复种等技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了麦类粮食产量。其次，受西域“胡食”影响，唐代面食盛行，尤其唐代碾硙业的发展为面食提供了广阔前景。[⑩]敦煌地区粮食结构变化原因，可能受“胡食”饮食结构的影响更大一些。从唐五代敦煌寺院及世俗粮食消费结构中，可以反映出面食所占的主导地位。</p>
<p>　　<strong>二、粟类品种</strong></p>
<p>　　唐代，敦煌地区粟类粮食品种除粟外，种植较为普遍的是&lt;广禾&gt;。《隋书·东夷传·流求》：“土宜稻、粱、&lt;广禾&gt;黍、麻豆、赤豆、胡豆、黒豆。”南宋郑刚中《西征道里记》载“岐山之阳，盖周原也。平川尽处，修竹流水，弥望无穷，农家种&lt;广禾&gt;尤盛。生民之诗曰维糜维芑者，盖谓也，俗今书糜为&lt;广禾&gt;。秦州有&lt;广禾&gt;穣堡。&lt;广禾&gt;米类稷，可面可饼可为碁子。……边郡刈&lt;广禾&gt;则自外而内，刈麦则自内而外。盖&lt;广禾&gt;以寒熟，麦以暖熟故也。”[11]辽僧行均《龙龛手鉴·广部》载“&lt;广禾&gt;，穄别名也。”穄子，似黍但不粘，也叫糜子。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载“《九域志》、《宋史·地理志》俱云秦州有&lt;广禾&gt;穰堡。遍检字书，皆无“&lt;广禾&gt;”字，莫详其音。读《一切经音义》，知《大般湼槃经》有粟“&lt;广禾&gt;”字，云字体作糜、縻二形，同忙皮反，禾穄也。关西谓之“&lt;广禾&gt;”，冀州谓之穄。乃知隋唐以前已有此字。”</p>
<p>　　敦煌，&lt;广禾&gt;、糜皆称。P.2838《唐光启二年安国寺入破历》[12]载“糜陆斗，厨田入”。文献中一般多以&lt;广禾&gt;称之。</p>
<p>　　唐代，&lt;广禾&gt;是官仓缴纳的税粮之一。P.2803《唐天宝九载八月—九月郡仓纳谷牒》[13]载八月二十八日纳敦煌县天九二分税&lt;广禾&gt;104硕。郡仓九月十四日纳敦煌县百姓天九二分税&lt;广禾&gt;86硕。&lt;广禾&gt;也是官府和籴的粮食品种。天宝九载九月五日郡仓纳，百姓翟英俊和籴&lt;广禾&gt;”24.84硕，令狐思仁&lt;广禾&gt;6.6硕，索元晃&lt;广禾&gt;21硕，张大力&lt;广禾&gt;82.81硕，王思钦&lt;广禾&gt;1.9斗，已上计&lt;广禾&gt;135.44硕。&lt;广禾&gt;，作为税粮及和籴粮食，可见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比较普遍，当时&lt;广禾&gt;1斗直钱31文，与粟、豌豆的价值相当。</p>
<p>　　吐蕃时期，&lt;广禾&gt;在民间种植仍然很普遍。S.147514v15v《便麦契》[14]卯年三月十四日“当寺僧义英无种子&lt;广禾&gt;，与僧海清边便粮番驮，限至秋，依契填纳”，僧义英有私有的田地，但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春种时借寺院 下种。P.3744[15]载齐周于官种田处种得&lt;广禾&gt;，寅卯辰三年每年得&lt;广禾&gt;三车。</p>
<p>　　&lt;广禾&gt;的种植面积不是很广。ДX.1393、ДX.1465《郭令琮等佃种者簿》[16]载，郭令琮29亩地分别由几人佃种，其中安高下&lt;广禾&gt;3亩、支方下&lt;广禾&gt;1亩半，种植比例大约为16%。ДX.2683、ДX.11074《佃种田亩簿》[17]中49顷22亩土地，48顷3亩半小麦、14亩半大麦、45亩&lt;广禾&gt;，种植比例约为0.9%。</p>
<p>　　&lt;广禾&gt;主要作为口粮消费，八世纪中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中统计的约29户，每户支给的粮食中都有&lt;广禾&gt;，并且所占比重较高。[18]另外还可以作为马料，P.2803《郡仓纳谷牒》载八月二十八日支出&lt;广禾&gt;72硕与冷泉戍等戍所充马料。还用来造酒。如齐周自开酒店，“出本&lt;广禾&gt;粟卅石造酒”。&lt;广禾&gt;还是好的军粮，《西征道里记》有“西人饱食面，非&lt;广禾&gt;犹饥。将家云，出战糗粮，干不可食，嚼&lt;广禾&gt;半掬，则津液便生，余物皆不咽。士卒用小布袋置马上，遇水取袋渍润之尤美。”之语[19]</p>
<p>　　<strong>三、麦类品种</strong></p>
<p>　　唐代麦类品种除汉代已有的小麦、大麦之外，又增加荞麦等品种。大麦，今指皮大麦，又叫稃大麦，即其种子与稃壳紧密胶结不易分离。但古代所指有与现在相反者。《太平御览》卷838引《吴氏本草》：“大麦一名穬麦。”穬麦，今指裸大麦，是大麦的变种，长江流域叫元麦、米麦，西北、青藏等地叫青稞。唐代《新修本草》也说：“大麦出关中，即青稞麦是。”[20]</p>
<p>　　荞麦是隋代以后从外地引进的。荞麦大约原产于比较寒冷的地方，如长城以外和青藏高原一带。《旧唐书·吐蕃传》载“其地气候大寒，不生秔稻，有青萤豆、萤豆、小麦、荞麦。”它的生长期短，只有两个多月，宜于在无霜期短的地方栽培。在麦收后，可以种一茬，降霜以前一定要成熟，迟早都可以的。遇到别的作物播种失时或中途遭遇灾害时，可以补种一茬荞麦作为追补作物。所谓“种之则易为功力，收之则不妨农时。”北方自然灾害很多，种荞麦的机会也就很多。[21]</p>
<p>　　P.2763背《午年仓曹牒》[22]载巳年新旧斛斗，麦4756.58硕、大麦116.67硕、荞麦0.29硕，此处“麦”指小麦，从大麦、荞麦在粮食收入中的比重来看，此类品种种植面积并不大。</p>
<p>　　青麦，即青稞麦，是大麦的一种，子实粒大，皮薄，麦麸少，主要产于西藏、青海等地，为当地居民主要食粮，可做糌粑，又可酿酒。《齐民要术·大小麦》载青稞麦与“大麦同时熟。……堪作饭及饼飥，甚美。磨，总尽无麩。”</p>
<p>　　唐代前期和中期，青麦是唐五代敦煌重要的粮食作物，官府和籴的主粮之一。P.3348背《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23]载当年和籴粮食，456.857硕小麦、147.4硕青麦，100.4硕豌豆，9039.41粟。除粟外，和籴粮食中小麦、青麦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吐蕃时期，青麦是百姓向官府缴纳的税粮之一，这可能与吐蕃人的饮食习惯有关。P.2162背《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24]载，张逸“百尺下青一驮”，索荣“氾弁下青一驮半”，王瀚“寅八月纳青一驮二斗”，宋晖“百尺青三驮，氾弁下青一驮，又青半驮”。百尺是沙州一湖泊，上述左三将的百姓以将为单位，每年向官府缴纳青麦作为课税。P.3446背《巳年沙州仓曹会计牒》[25]载，1533.52硕青麦，正月十三日瓜州般到纳附：1470.78李清下、58.74硕李庭兴下，李清和李庭兴都是将头。S.5822《杨庆界寅年地子历》[26]纳“青麦肆驮玖斗”，地子是百姓纳到官府义仓以备荒年的税粮。S.6235《子年便麦契》[27]载子年“突田仓四月十日贷青麦两驮”，突田仓即指官仓，此人从官仓中借贷青麦。从吐蕃时期百姓频繁的纳青麦为税粮，说明青麦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量很大。</p>
<p>　　寺院也普遍种植青麦。P.2032背净土寺《后晋时期入破历》[28]支出“面五斗，供种青麦人食用”。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入破历》[29]载：“粗面五升，除青麦僧食用”，寺院僧人五代时期大量从事生产劳动，上述两寺都是僧人种植除割青麦。青麦是寺院重要的粮食收入之一。S.6064《报恩寺未年入破历》[30]中163.6石田收中有57石青麦。S.6061《某寺入破历》[31]载收新旧斛斗中有13.2石青麦。寺院日常生活中频繁支出青麦。S.6233某寺《诸色斛斗破历》[32]载“（六月十六日）付安三娘青麦五斗，廿三日付安三娘青麦二硕，□年四日付黑女五娘青麦□□□，七日付黑女及六娘子青麦共六硕”，吐蕃时期，青麦是寺院经常性消费支出的粮食。青麦也用于民间借贷。S.147511v12v《僧义英便麦契》[33]载僧义英借贷当寺“佛帐青麦二硕八斗”限至“秋八月内还足”，同号卯年四月二十七日僧神宝于灵图寺海清处贷青麦两硕。ДX.1387《□亥年骨子等便黄麻青麦历》[34]载骨子该年三月二十日贷“青麦五斗，秋七斗五升”。义英、神宝、骨子等人当是自己也种植，否则不会限定在秋收时节还纳。</p>
<p>　　青麦在唐代前期和中期主要用作饲料。P.2803背《天宝九载郡仓纳谷牒》[35]载天宝九年八月八日支出“青麦三十二硕”付县，送冷泉戍等五戍充马料。吐蕃至归义军时期作为食用口粮。八世纪中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中，青麦是营田户必备的口粮之一，该文书中大约有29户，每户都支给一定比例的青麦。</p>
<p>　　青麦除食用还用来造酒，P.2763背《午年三月仓曹杨恒谦等牒》[36]载辰年十二月已前给宴设厨造酒斛斗32.24石：1石米，18石青麦，3石麴以及其他粮食。S.1053背[37]载己巳年某寺支出“青麦一硕五斗，僧统卧酒用”，青麦造的酒称为青稞酒。</p>
<p>　　青麦还作为等价物使用。P.2912《某寺丑年施入疏》[38]中将胡粉折算为青麦，“唐逸妹又一两准五石入青（麦）一石付田上座收了，贺进玉半两准两石五斗入青麦，十六娘半两准两石五斗入二石青，氾什德半两准麦两石五斗入青”。吐蕃某丑年，半两胡粉价值小麦2石或2石5斗，与青麦的比价不明确。天宝四载，青麦1斗估35文，小麦估37文，小麦与青麦的比价相差不大，小麦稍微高一点。</p>
<p>　　<strong>四、豆类品种</strong></p>
<p>　　豆类作物是唐代敦煌仅次于麦粟的第三类粮食作物。唐代豆类品种日渐丰富，包括大豆、豌豆、雁豆、荜豆、小豆子、菉豆、豇豆等多种。大豆、豌豆。S.6061《九世纪前期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39]载收入新旧斛斗中有4斗大豆、33.5石豌豆。P.2654《巳年沙州仓曹会计牒》[40]载收入63.25硕豌豆。大豆，古称菽，农民又称黄豆。苾豆，P.2838《安国寺入破历》[41]收入中有“苾豆三斗，厨田入”；荜豆，S.5800《唐光化三年某寺入破历》[42]载：“宋僧政将荜豆一斗用”，“梁僧政荜豆一斗”，“荜豆一斗，高康三换将去”。P.4957《申年某寺入破历》[43]载：“荜豆二升，煮粥三瓮，内一瓮王阇梨亡日人事，两充官灵真及索帐人事用”。苾豆即荜豆，均指豌豆，[44]属大豆类。[45]黑豆，P.2654《巳年沙州仓曹会计牒》[46]中前帐回残一硕七斗黑豆。S.1053《己巳年某寺入破历》[47]载：“粟六斗，麦一斗，换黑豆登高日用”。P.3638《辛未年净土寺沙弥善胜领得历》[48]领入“黑豆三硕三斗五升”。黑豆可能指黑大豆，又称乌豆，可入药及充食作豉。[49]江豆，S.6233《九世纪前期某寺入破历》[50]载：“十日，出米一斗五升，江豆升半，屈蕃教授。”江豆即豇豆，是蔬菜类作物，属小豆类。[51]雁豆，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入破历》[52]载：“雁豆五硕，于罗平水买柳木及樑子用”。雁豆可能指燕豆，属大豆类。小豆子，P.2846《甲寅年某寺入破历》[53]载：“小豆子一硕五斗”。此小豆子不知确指何物。菉豆，ДX.1393、ДX.1465《郭令琮等土地佃种者簿》载支方佃种“菉豆二亩”，遐子佃种“菉豆一亩”。菉豆指绿豆，属小豆类。所谓“大豆类”、“小豆类”，不是指豆的颗粒大小，当与豆的营养成分和用途有关，大概蛋白质和脂肪含量丰富而经济价值较高的，称为大豆类，反之为小豆类。[54]</p>
<p>　　<strong>五、稻类品种</strong></p>
<p>　　（一）敦煌水稻种植的特点</p>
<p>　　水稻原产于长江流域，以后逐步扩展到黄河流域。华林甫先生认为唐代水稻的生产主要分布在幽州——并州——绛州——同州——雍州（京兆府）——陇州——渭州——兰州一线以南地区。此线以北，由于纬度过高，加上自然条件的限制，除极少数个别地方外，绝大多数地区不适宜于种植水稻。[55]华先生在注释中引证所谓“极少数个别地方”即是指河西敦煌地区。其实除河西之外，我国西域地区也有种植水稻的历史记载。[56]</p>
<p>　　敦煌地区有明确记载的水稻种植历史始于吐蕃统治时期。S.542背《戌年（818年）六月沙州诸寺丁口车牛役簿》[57]记载了寺院寺户收割、搬运、加工稻谷的情况。如下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寺户植稻的劳役活动</strong></p>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strong>寺院</strong></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strong>寺户</strong></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strong>力役种类</strong></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灵修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辛演</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艾稻三日</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灵修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李金刚</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艾稻三日</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乘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成悉堵</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艾稻三日</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安国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王和国</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艾稻三日</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灵图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车两乘</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般稻谷入城</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张进国</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四月廿四日回造粳米三日稻一驮半回造稻谷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史朝朝</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朱进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张光子</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米粟一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张光进</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薛咤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成意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张国子</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龙兴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张观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李日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粳米三日壹驮半稻</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刘孝仙</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米粟一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李加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安满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安裕德</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史兴进</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云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成善友</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安国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张擔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粳米稻三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安国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李俊俊</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粳米稻三驮</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灵图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索满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米粟一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灵图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侯喜喜</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折回造粳米壹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灵修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索进国</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米三日壹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普光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王卿朝</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折回造米壹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乘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石抱玉</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回造粳米壹驮半</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大乘寺</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安黑奴</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valign="top">折回造粳米壹驮半</td>
</tr>
</tbody>
</table>
<p>　　由表中可知寺户所担负的劳役包括收割稻谷以及加工稻米等工作，每个寺户或要求割稻谷三日或要求回造、舂米一驮半到三驮左右，回造即是加工之意。从卷中可见敦煌种植的水稻品种为粳稻。</p>
<p>　　吐蕃时期，官府也专门划地种植稻谷。[58]P.3613《申年（804年）正月令狐子余牒及判词》[59]载百姓令狐子余的耕地被官府割换去种植稻谷。吐蕃时期，官府对于稻米有专门的需求，特意划分耕地进行种植。</p>
<p>　　五代时期，敦煌仍见植稻。莫高窟五代时期的洞窟中生动地描绘了农夫头戴草帽，弯腰插秧的劳动场面，再现了当时敦煌地区水稻生产的景象。[60]</p>
<p>　　水稻是喜温喜湿的作物，却能在干旱少雨的沙漠绿洲种植，这主要得利于古代敦煌完备的水利灌溉系统。敦煌绿洲的主要水源是甘泉水（今党河），从西汉到宋代，在敦煌西南、城南、城东甘泉水上修建了五座堰坝斗门，引水六大干渠，六大干渠又分水通过诸多支渠、子渠进入农田，即“总开五门，分水以灌田园”。斗门设施及分级渠道的出现，意味着灌溉配套的完善化和灌溉体系的健全成熟，是水利史上进步的标志。更为可贵者，在古代敦煌遵循着严密的灌溉用水的规则，实行以“自下始”和“均普”为原则，先保证主要粮食产区与循环灌溉相结合的方法，有效的实现了灌溉水源的合理利用。</p>
<p>　　（二）水稻种植不普遍</p>
<p>　　1．稻米消费量小</p>
<p>　　唐五代时期，敦煌虽见寺院官府植稻，但稻米似乎并不是当地主要的粮食。在寺院和世俗的各类粮食收入帐中很少有稻米的纪录，即使有，所占比例也甚微。[61]S.4728《寅年乾元寺堂斋修造两司都师文谦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残卷》[62]载该寺从巳年二月到丑年总收入粮食206.25硕，其中有“三升半米”是前帐回残，在丑年新附入的各项收益中不见有米。P.2049《后唐长兴二年（931年）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63]载愿达从一年间总收入中有“一斗九升米”，一斗四升是旧帐回残，新附入伍升米，是行像社所入。</p>
<p>　　在寺院的粮食入破历中，支出米的纪录仅是个别情况而已，一般都用于比较重要的场合。招待重要人物时。S.3074《某寺白面破历》[64]载：“（九月）十九日，出白面五斗、麨七升、米五升，付朱判官差科头纳。”判官是寺院的僧官，差课头可能是官府委派的征发徭役的吏员。S.6233《诸色斛斗破历》[65]支出米一斗伍升“屈番教授”。屈即款待，招待。番教授指吐蕃僧官。用于重大的佛事活动。S.6829背《某寺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66]载：“（七月）八日，出酥二升半，面一硕四斗，米一斗，供众僧泥佛殿阶。”寺院用酥、米等好食物犒劳修造佛殿的僧人们。S.1733《诸色斛斗破历算会稿》[67]支出白面、米、油、酥及椒等物造胡饼，“七月十五日煮佛盆及供养众僧等用”。煮佛盆，指佛教节日盂兰盆节，即浴佛节。在这盛大的节日里，寺院会置办丰富的酒食以示庆贺。吐蕃时期，寺院的粳米还用作送给瓜州节度使的奉贺之礼。前引《诸寺丁口车牛役簿》记载有寺院委派大量寺户给瓜州节度使送粳米。瓜州节度使，是吐蕃统治时期设置的管理瓜沙两州的最高行政长官。教团和寺院经常送粳米给瓜州节度使，反映了这一时期地方政权和寺院教权的密切关系。</p>
<p>　　归义军五代时期，稻米仍然有消费。P.3745《三月廿八日荣小食纳付油麦柴》[68]记载归义军时期社团举行“局席”，社人所纳份额中有“酥”、“粳米”等高档食品。但粳米所纳数额并不高，“索江进纳粳米一升，索怀庆酥米半升，索住子酥米一升一抄，主人酥粳米二升”，而“面”的缴纳额平均为七八斗。从酥、粳米使用的精细程度来看，这类食品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频繁消费。在同时期寺院及官府的粮食支出中稻米记载比较少。P.3234和P.2032背[69]都是净土寺931年以后的入破历。两份帐历中均保留了“一斗九升米”旧帐回残的记录，在以后新附入的各项收益中均没有“米”。在其他寺院和归义军官府衙内破用历中，也很少见到“米”的支出。另外在敦煌大量的民间粮食借贷契中，也未见稻米的借贷支用。由此可知，唐五代敦煌地区虽然种植稻谷，但是种植面积并不广泛，主要限于寺院和官府的专门耕种，稻米不是百姓日常消费性的粮食。</p>
<p>　　2．种植不普遍的原因</p>
<p>　　水稻之所以在敦煌种植不普遍的原因。首先，在于自然条件的制约。敦煌地属大陆性气候，冬季冷长，夏季短热。夏季炎热，对川区种植喜温作物生长积温不足是一个补偿，但高温、干热风天气也给作物带来危害。另外敦煌地处内陆深处，降水稀少蒸发量大，气候特别干燥，主要灌溉水源来自南部祁连山冰川、积雪融水，水源补给量有限，并不十分稳定，因而水资源对当地人们的生存至关重要，古代敦煌流传着“本地，水是人血脉”的俗谣。水稻对水源的要求较高，在有限的水源条件下，不可能大规模种植。其次，从饮食习惯来看，北方人以麦、杂粮等面食为主，敦煌当地主要以麦粟豆等作物为主，日常饮食中对稻米的消费需求并不大，故而普遍栽种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寺院和官府专门进行种植，以满足高级消费的偏好。再次，从劳动习惯来看，水稻要求集约的耕作，灌水、排水、施肥、耘田等都较麻烦，虽然产量比较高，但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敦煌地区农户平均占有耕地30—50亩，相较北方其他地区以及南方大部地区，农户耕地较充裕；而且绿洲耕地一般都分布在沟渠附近，有较稳定的灌溉保证。如果没有其他的自然灾害，农业收成通常有一定保障，农民并无种植其他费时费力的高产作物的必要。</p>
<p>　　<strong>六、各类粮食的消费支出</strong></p>
<p>　　唐代敦煌地区粮食消费量很大，粮食的高额消费量不仅在于食物支出，而且还用作牲畜饲料、造酒等其他用途。</p>
<p>　　（一）饲料</p>
<p>　　官府每年用来支付马料的粮食数额十分巨大。P.2803背《天宝九载八月—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70]载八月二十八日出青麦32硕、豌豆128硕、72硕、粟768硕，计1000硕，送冷泉等五戍，充马料。P.2862背、P.2626背《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71]载广明等五戍当年见在马料粟，总2320硕。寺院也经常支出粮食用作饲料。S.5008《某寺入破历》[72]载支出麦、粟约2.7硕充水官及四大口马料用，麦粟2斗充狗料用。麦粟一般是将加工后麸皮用作饲料，也可能直接食用。豆类粮食也是重要的饲料。P.2032背《后晋时期净土寺入破历》[73]支出大约4.4硕豆用来喂瘦羊、乏羊，指体质虚弱的羊。Pt.1279背[74]载僧宝积贷豆2.8硕充牛饲料。麦粟豆粮食类饲料，主要作为精饲料用来增强牲畜的体质。</p>
<p>　　（二）造酒</p>
<p>　　唐五代敦煌地区饮酒之风盛行，不论是世俗官府百姓，还是寺院僧人都大量饮酒。麦、粟等物多用来造酒或买酒。P.2763背[75]载沙州仓曹辰年支给宴设厨造酒用粮食32石左右。宴设厨，指官府的接待部门宴设司所辖的厨房。S.5883[76]载官衙于某年二十五日支给酒户康神神等人粟5驮。P.3567背《唐光启三年四月官酒户马三娘、龙粉堆牒》[77]载从光启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后到光启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该酒户共请的酒本粟35驮。官酒户数额不止一家，S.5571[78]载至少有5家以上的官酒户申报酒的支用情况。官府甚至还控有酒行[79]。由此可见，官府每年支出造酒的粮食至少两三百石以上。</p>
<p>　　敦煌寺院里也普遍饮酒。S.6452《壬午年净土寺常住库酒破历》[80]载十三日，寺院招待僧人和僧官用麦酒8瓮。寺院消费的酒有时以粮食买来的。S.6452《净土寺某年入破历》[81]载：“同日（六日）粟二斗，沽酒看待马都料用。七日，粟二斗，沽酒氾都头就店契用。又夜头，粟二斗，沽酒张僧正、李教授就氾家店契用。八日，粟二斗，沽酒氾都衙家送。”寺院引来送往的应酬活动消耗不少酒水。除直接购买，还付给酒本粮食造酒。P.4907[82]某寺付杨七娘子和曹富员酒本粟各21硕，计42硕。P.4697[83]某寺支出粟各八斗，共1.6硕，与康家店等处作酒本用。S.4649[84]某寺支给黑儿和李留德酒本粟各7硕，计14硕。S.4657[85]某寺付石墨儿和李流德酒本粟各7硕，计14硕。此处李留德和李流德可能为同一个酒户。买酒、造酒所消费的粮食在寺院的粮食总支出中比重较大。净土寺一般年份用于酒类支出的粮食为20硕左右，该寺每年田收园税大约为90.9硕，寺院因酒支出的粮食约占土地收入的22%左右。[86]寺院可通过放贷及布施获得大量粮食，否则仅酒类粮食支出一项，该寺的粮食会出现短缺。</p>
<p>　　吐蕃和归义军时期，粮食等实物还具有货币功能，充当商品的支付手段。[87]</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关于敦煌地区的粮食作物结构研究，现在专门研究似乎不多。所见有宋家钰《敦煌文献所见唐代农业生产》，载郝春文主编《敦煌文献论集——纪念敦煌藏经洞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该文主要着重于生产工具等生产技术方面。郝二旭：《唐五代敦煌地区的水稻种植略考》涉及到稻米种植的考证，载《敦煌学辑刊》2011年第期。其它一些研究有涉及到河西部分，但未曾加以专门讨论，如张泽咸《汉晋唐时期农业》（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及（续），《中国农史》1990年第2、3期；华林甫：《唐代水稻生产的地理布局及其变迁初探》，《中国农史》1992年第2期。</p>
<p>[②]《旧唐书》卷48《食货上》。</p>
<p>[③]《通典》卷6《食货六》。</p>
<p>[④] 唐耕耦 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出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426—434页。（以下简称《释录》）</p>
<p>[⑤]《释录》第1辑，第445—462页。</p>
<p>[⑥]《释录》第2辑，第323页。敦煌文献中“麦”一般指小麦。</p>
<p>[⑦]《释录》第2辑，第324页。</p>
<p>[⑧]《释录》第1辑，第490页。</p>
<p>[⑨]《释录》第1辑，493—500页。</p>
<p>[⑩]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及（续），《中国农史》1990年，第2、3期。</p>
<p>[11]南宋郑刚中：《西征道里记》，《北山集》卷13。</p>
<p>[12]《释录》第3辑，第329页。</p>
<p>[13]《释录》第1辑，第445—462页。</p>
<p>[14]《释录》第2辑，第91页。</p>
<p>[15]《释录》第2辑，第283—286页。</p>
<p>[16]《释录》第2辑，第458页。</p>
<p>[17]《释录》第2辑，第457页。</p>
<p>[18]《释录》第1辑，第479—484页。</p>
<p>[19]南宋郑刚中：《西征道里记》，《北山集》卷13。</p>
<p>[20]后魏贾思勰原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第 2版，第130页。</p>
<p>[21]王毓瑚：《我国自古以来的重要农作物》，载王广阳等编《王毓瑚论文集》，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p>
<p>[22]《释录》第1辑，第490页。</p>
<p>[23]《释录》第1辑，第426页。</p>
<p>[24]《释录》第2辑，第405—406页。</p>
<p>[25]《释录》第1辑，第493—494页。</p>
<p>[26]《释录》第2辑，第407页。</p>
<p>[27]《释录》第2辑，第202页。</p>
<p>[28]《释录》第3辑，第463页。</p>
<p>[29]《释录》第3辑，第478页。</p>
<p>[30]《释录》第3辑，第296页。</p>
<p>[31]《释录》第3辑，第302页。</p>
<p>[32]《释录》第3辑，第174页。</p>
<p>[33]《释录》第2辑，第88页。</p>
<p>[34]《释录》第2辑，第264页。</p>
<p>[35]《释录》第1辑，第447页。</p>
<p>[36]《释录》第1辑，第488—489页。</p>
<p>[37]《释录》第3辑，第341页。</p>
<p>[38]《释录》第3辑，第55—57页。</p>
<p>[39]《释录》第3辑，第302页。</p>
<p>[40]《释录》第1辑，第491页。</p>
<p>[41]《释录》第3辑，第328页。</p>
<p>[42]《释录》第3辑，第252页。</p>
<p>[43]《释录》第3辑，第317—318页。</p>
<p>[44]《本草纲目》卷24《谷部》豌豆。</p>
<p>[45]后魏贾思勰原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111-112页。</p>
<p>[46]《释录》第1辑，第491页。</p>
<p>[47]《释录》第3辑，第340页。</p>
<p>[48]《释录》第3辑，第117页。</p>
<p>[49]《本草纲目》卷24《谷部》大豆。</p>
<p>[50]《释录》第3辑，第172页。</p>
<p>[51]后魏贾思勰原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2《大豆第六》。</p>
<p>[52]《释录》第3辑，第482页。</p>
<p>[53]《释录》第3辑，第525页。</p>
<p>[54]后魏贾思勰原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112页。</p>
<p>[55]华林甫：《唐代水稻生产的地理布局及其变迁初探》，《中国农史》1992年第2期。</p>
<p>[56]卫斯：《我国汉唐时期西域栽培水稻疏议》，《农业考古》，2005年第1期。</p>
<p>[57]《释录》第2辑，第381—393页。</p>
<p>[58]郝二旭推断唐代前期敦煌就已经开始种植水稻了，见其《唐五代敦煌地区水稻种植略考》，《敦煌学辑刊》2011年第1期。</p>
<p>[59]《释录》第2辑，第281页。</p>
<p>[60]王进玉：《漫步敦煌艺术科技画廊》，科学普及出版社 1989年。</p>
<p>[61]唐代敦煌粮食结构发生了变化，小麦逐渐成为主要的食物，粟的重要性下降，而且粟也主要磨成面粉食用，称为粟面。所以我认为唐五代寺院账目中的“米”当指稻米，主要指粳米。</p>
<p>[62]《释录》第3辑，第309—312页。</p>
<p>[63]《释录》第3辑，第369—389页。</p>
<p>[64]《释录》第3辑，第169—171页。</p>
<p>[65]《释录》第3辑，第172页。</p>
<p>[66]《释录》第3辑，第146—147页。</p>
<p>[67]《释录》第3辑，第299—300页。</p>
<p>[68]《释录》第4辑，第19—20页。</p>
<p>[69]《释录》第3辑，第441—444页、452—472页</p>
<p>[70]《释录》第1辑，第447页。</p>
<p>[71]《释录》第1辑，第471—472页。</p>
<p>[72]《释录》第3辑，第556页。</p>
<p>[73]《释录》第3辑，第461、463、503页。</p>
<p>[74]《释录》第2辑，第78页。</p>
<p>[75]《释录》第1辑，第488页。</p>
<p>[76]《释录》第3辑，第290页。</p>
<p>[77]《释录》第3辑，第622—624页。</p>
<p>[78]《释录》第3辑，第625页。</p>
<p>[79]P.4979，《释录》3辑，第626页。</p>
<p>[80]《释录》第3辑，第226页。</p>
<p>[81]《释录》第3辑，第222—223页。</p>
<p>[82]《释录》第3辑，第205页。</p>
<p>[83]《释录》第3辑，第208页。</p>
<p>[84]《释录》第3辑，第215页。</p>
<p>[85]《释录》3辑，216页。</p>
<p>[86]参见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第298—302页。</p>
<p>[87]参见拙文《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商品货币形态》，《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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