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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西汉东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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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国学网</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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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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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浅析秦汉上林苑农业的多功能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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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economy.guoxue.com/?p=8821#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2 Mar 2013 07:20:2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汉东汉]]></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林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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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上林苑是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皇家苑囿，苑中农业的突出特点是多功能性。上林苑农业不仅具有为皇室和都城生活提供物质资料的经济功能，还兼具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非经济功能，在维持社会稳定、享受文化娱乐、保证生物多样性和调节区域气候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历史时期西安与周边城市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08JJD0092） 　　【作者简介】喻曦（1984—  ），女，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与文化名城保护；李令福（1963—），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学与水利科技史。 　　【关键词】秦汉；上林苑；农业多功能 　　【中图分类号】S-09；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003-08 Study on the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 of Shanglin Garden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YU Xi LI Ling-fu （Center for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Socio-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Northwest China of Shaanxi Norma/University,Xi &#8216;a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上林苑是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皇家苑囿，苑中农业的突出特点是多功能性。上林苑农业不仅具有为皇室和都城生活提供物质资料的经济功能，还兼具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非经济功能，在维持社会稳定、享受文化娱乐、保证生物多样性和调节区域气候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p>
<p>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历史时期西安与周边城市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08JJD0092）</p>
<p>　　【作者简介】喻曦（1984—  ），女，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与文化名城保护；李令福（1963—），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学与水利科技史。</p>
<p>　　【关键词】秦汉；上林苑；农业多功能</p>
<p>　　【中图分类号】S-09；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003-08</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tudy on the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 of Shanglin Garden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YU Xi LI Ling-fu<br />
（Center for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Socio-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Northwest China of Shaanxi Norma/University,Xi &#8216;an 710062）</p>
<p>　　<strong>Abstract: </strong>Shanglin Garde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oyal gardens in Qin and Western Han dynasty.As an important part of capital city, the agriculture of Shanglin Garden has not only played an economic role,but has diversiform functions: social managerial, cultural and ecological.</p>
<p>　　<strong>Keywords: </strong>Qin and Western Han Dynasty; Shanglin Garden;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p>
<p>　　农业本身是一个多维体，它既包含了物质产品功能，也包含了众多的非物质产品功能。[1]日本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动议，其提出农业多功能性问题。此后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相继出现在多国的农业规划当中，逐渐成为国际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农业多功能性是指农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具有经济生产和非经济生产两大功能，即农业除了具有生产食物和植物纤维等农产品这一主要和传统认知的功能外，同时还具有其他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非经济生产功能。[2]</p>
<p>　　农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产业，西汉时期都城附近上林苑的农业就很发达。上林苑位于关中腹地是秦汉时期最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皇家苑囿。苑中林麓薮泽，动植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结构多样，除了射猎等传统“囿游”之乐外，集祭祀通神、理政迎宾、生产仓储、军事训练、调结供水等功能于一身。其功能的多元化与上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类似，是值得探究的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秦汉上林苑概况</strong></p>
<p>　　中国的禁苑起源于周代，先秦最早的苑囿可以追溯到商纣之时，“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益收狗马奇物，充仞宫室。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3]沙丘即向苑囿发展。春秋时秦苑囿较周代又有了重大进步，苑囿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功能更多，成为中国古典园林的雏形。</p>
<p>　　上林苑始建于秦，后逐渐演变成为秦渭南禁苑的总称。出土秦封泥有“上林丞印”[4]、“上林郎池”、“池印”[5]证明上林苑确实是秦之苑囿。然而它修建的确切时间却不得而知。《三辅黄图》云：“阿房宫，也名阿城，惠文王造，宫未成而亡。”[6]又据《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载：“乃营作朝宫渭南上林苑中。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7]阿房宫为朝宫先行动工的前殿建筑，因此至迟在秦惠文王时即有上林苑了。《史记》卷5《秦本纪》载：“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驰苑囿。”估计上林苑的规模在当时也有所扩大。秦一统后国力强盛，好大喜功的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8]被优旃劝止。“秦之上林苑其边际所抵，难以详究矣。”[9]其范围只能推定，大致在沣水以东，宜春苑以西，北起渭水，南临镐京。</p>
<p>　　上林苑的扩建始于汉武帝时期。汉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上林苑并非禁地，其中有大量农田民居，寻常百姓可以自由出入，颇具文王古风。汉武帝性英武好游猎，出游时随行人众践踏农田使百姓不满。《汉书》卷65《东方朔传》载：“驰骛禾稼稻粳之地。民皆号呼骂詈”。再者，微服出行多有不便，武帝南郊出游夜投逆旅，不仅遭到冷待还被疑为盗贼，差点受到攻击，使其倍感“道远劳苦，又为百姓所患”，于是命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筹建上林苑，“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在秦代苑囿的基础之上将其拓展成为“跨谷弥阜”的宏大规模，苑内建筑鳞次栉比，原来与上林苑并列的秦宜春苑、鼎胡苑等禁苑也都一并纳入上林苑的范畴。具体来说，汉上林苑在长安城以西，东起泸灞二水，西至周至长扬、五柞等宫，东南到蓝田焦岱镇鼎湖宫，北跨渭水达兴平境内的黄山宫，南傍秦岭终南山。</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秦汉上林苑的经济功能</strong></p>
<p>　　古代苑囿最初起源于生产性设施，西汉时期的上林苑就是一处多功能生产性的经济实体，对都城来说上林苑不仅是皇家游乐的后花园，还是汉长安城都市生活的物质来源。经济功能是西汉上林苑农业的重要功能之一，产品供给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扬雄《羽猎赋》云：“宫馆台榭，池沼苑囿，林麓薮泽，财用足以奉郊庙，御宾客，充庖厨而已，不夺百姓膏腴榖土桑柘之地。”[10]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等方面，西汉上林苑的农业几乎涵盖了以上多种产业形式。</p>
<p>　　游猎畜牧是苑囿的传统功能，“囿”字在商代甲骨文中以及稍后的石鼓文，都画成田字形方格，方格中填满了草木，这是象形文字为我们记录的直接形象：无疑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植物境域，让天然草木和鸟兽滋生繁育，是天子或诸侯专享的狩猎游乐场，后来发展为域养禽兽的天然景观地。[11]古代冬季射猎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过冬猎杀野物，储蓄肉制品。</p>
<p>　　上林苑山林广布，动物资源充足，《汉官仪》云：“上林苑中以养百兽禽鹿，尝祭祠祀宾客，用鹿千枚，麕兔无数。佽飞具缯缴，以射凫雁，应给祭祀置酒，每射收得万头以上，给太官。上林苑中，天子遇秋冬射猎，取禽兽无数实其中。”[12]</p>
<p>　　且不说野生的禽兽资源，上林苑中还有不少人工饲养的牲畜。《汉旧仪》云：“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资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13]除了鹿，上林苑中还养羊。《史记》卷30《平准书》载：“初，式不愿为郎。上曰：‘吾有羊上林中，欲令子牧之。’式乃拜为郎，布衣屩而牧羊。岁余，羊肥息。上过其所，善之”。</p>
<p>　　苑中池沼也有生产功能，不但满足皇室需要，还有余供应城中百姓。《三辅故事》云：“武帝作昆明池以习水战。后昭帝小，不能复征讨，于池中养鱼以给诸陵祠，余付长安市，鱼乃贱。”[14]上林苑捕获的鱼上市之后，引起长安市场水产品价格下跌，可见渔业产量不小。可见上林苑确如张衡《西京赋》所云：“其中则有鼋鼍巨鳖，鳢鲤锲鲴。鲔鲵鳞鲨，修额短项。大口折鼻，诡类殊种。”[15]</p>
<p>　　上林苑所在的关中地区土壤肥沃，“稻粟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16]这样的自然条件十分适宜种植业的发展，当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帝室生活提供丰富的饮食及生活资料。</p>
<p>　　城市消费所需要的大量园圃产品，不可能完全从转运贸易中得到满足。特别是一些时鲜果菜，难以长途运输，必须主要依赖于就近供应。[17]司马相如《上林赋》记载了：“橘、橙、枇杷、柿、杨梅、樱桃、葡萄”等十多种果木，[18]除了构建景致供人观赏外，这些果木绝大多数用以采摘食用。《西京杂记》载上林苑果木有：梨十、枣七、栗四、桃十、李十五、柰三、查三、裨三、棠四、梅七、杏二、桐三、林檎十株，枇杷十株，橙十株，安石榴一株，椁十株。[19]其中以御粟（宿）苑的梨和栗最为著名，“汉武帝园，一名樊川，一名御宿。有大梨，如五升瓶，落地则破。其主取者，以布囊承之，名含消梨。御粟（宿）苑出栗，十五枚一升。”[20]</p>
<p>　　上林苑“名果异卉”数不胜数，“帝初修上林苑，群臣远方，各献名果异卉三千余种植其中，亦有制为美名，以标奇异。”[21]其中不少都是引进物种，这就使得上林苑率先成为农业试验田。《三辅黄图》云：“扶荔宫，在上林苑中。汉武帝元鼎六年，破南越起扶荔宫。以植所得奇草异木：菖蒲百本；山姜十本，甘蕉十二本；留求子十本；桂百本；密香、指甲花百本；龙眼、荔枝、槟榔、橄榄、千岁子、柑橘皆百余本。”[22]张骞通西域以后，更多域外果蔬被大量引入上林苑之中。如苜蓿、葡萄，《史记》卷123《大宛列传》载：“宛左右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汉使取其实来，于是天子始种苜蓿、蒲陶肥饶地。及天马多，外国使来众，则离宫别观旁尽种蒲萄、苜蓿极望。”</p>
<p>　　皇室生活除了饮食之外，还需要衣物、住所以及其他相关的日用品，这些都能在上林苑中得到满足。茧馆和柘馆就是苑中生产和加工被服的专门场所。《三辅黄图》曰：“《汉书阙疏》云：‘上林苑有茧馆。’盖蚕茧之所也。”[23]茧馆供给皇室，《汉旧仪》云：“皇后春桑，皆衣青，手采桑，以缫三盆茧，示群臣妾从，春桑生而皇后亲桑，於苑中蚕室，养蚕千箔以上，群臣妾从桑还，献茧於馆。……凡蚕丝絮，织室以作祭服。祭服者，冕服也。天地宗庙群神五时之服。皇帝得以作缕缝衣，皇后得以作巾絮而已。”[24]能够“养蚕千箔以上”，应该不止是劝课桑农的表率仪式，而是被服生产的需要。柘馆，恐因种植大量柘树得名，柘树的树叶是蚕的饲料，柘木又是印染黄色使用的原料。产自茧馆的被服原料当是在此进行染色等深加工的。</p>
<p>　　中国古代传统建筑多为木结构，需要耗费数量相当庞大的木材。“林簏泽薮连亘”的上林苑中有桐、椁、槐、扶老木、柟、枞、白俞、栝、楔、枫等多个树种，司马相如《上林赋》多有记载。[25]汉长安城和上林苑中的宫殿建筑及其家居器具，就免不了取材于上林苑。古时席地而坐，《史记》卷84《贾生列传》载：“孝文帝方受鳌，坐宣室。上因感鬼神事，而问鬼神之本。贾生因具道所以然之状。至夜半，文帝前席。”《三辅黄图》云：上林苑“蒯池生蒯草以织席”，[26]文帝使用的席可能就是出自这里。蒯草所织席数量应该相当惊人，否则文献中也不会特别记载。</p>
<p>　　上林苑不仅是农业生产基地，还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地。西汉初年，货币流通问题严重，武帝即位之后遂着手统一铸币权。建元元年（前140年）“行三铢钱。”[27]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重如其文。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28]继而接受张汤的建议，造“皮币”和“白金三品”。其中的“皮币”就是将上林苑中的鹿皮当做金属货币的替代品，《汉书》卷24《食货志》载：“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止林苑中养殖了大量鹿，鹿皮正是皮币的主要原料，估计当时流通的皮币有很大一部分产自于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秦汉上林苑的非经济功能</strong></p>
<p>　　作为社会和经济的一个子系统，上林苑的农业功能并不限于生产生活资料这种单一经济作用。在提供衣食住行所需，奠定皇室物质基础之余，还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非经济功能。</p>
<p>　　（一）政治功能</p>
<p>　　传统社会里农业是立国之根本。特别是西汉王朝建立之初民生凋敝、国力颓废，《史记》卷30《平准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因此，农业的繁荣发展成为国家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p>
<p>　　《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9]可见古人十分重视祭祀。礼制建筑因是古代帝王祭祀祖先、天地、神祗的场所，对巩固政权、布施教育有着直接的作用，因而向为我国古代都城的重要组成部分。[30]西汉时期的“三雍”即灵台、辟雍、明堂以及祭天的圜丘都置于汉长安城南的上林苑中。国家祭祀所需鸟兽、鱼鳖等牺牲也由上林苑提供。[31]</p>
<p>　　军事是国家政治稳定的有力保障，强大的军事实力不仅要有训练有素的各式军队，还必须提供充足的补给满足军需。上林苑中丰富的农业生产恰可为军事行动提供战马等后勤物资。马匹是古代战争中极其重要的战备物资，为了增进应对匈奴的军事力量，不断壮大骑兵队伍，汉朝统治者大力发展养马业。上林苑六厩令治下的“天子六厩，未央、承华、騊駼、骑马、辂軨、大厩也，马皆万匹。”[32]如此大规模的马匹显然大大超出了供应宫廷车骑活动所需，若是用作征伐当是合理解释。《汉书》卷24《食货志》说得很明确：“天子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这些马匹中的很大一部分估计就饲养于上林苑。由于“马嗜苜蓿”，汉王朝还专门从大宛引进苜蓿，种植在上林苑中，为数量庞大的战马提供足够的饲料。</p>
<p>　　所谓“夫民之大事在农”，[33]统治者对农业生产事务相当重视。上林苑中农桑阡陌，为帝王举行农耕仪式提供了便利，成为朝廷表率天下之处。前元十三年（前167年）文帝诏日：“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34]此后多位帝王亲耕表率天下以示重农，不仅皇帝在上林苑中亲耕，皇后也在这里亲桑劝农。《汉书补注》载：“孝武耕于上林，孝昭耕于钩盾”。[35]《汉书》载：始元六年（前81年）“春正月，上耕于上林。”[36]又孝元皇后“春幸茧馆，率皇后，列侯夫人桑，遵霸水而祓除”，颜师古注：“《汉宫阁疏》云上林苑有茧观，盖蚕茧之所也。”[37]《汉旧仪》亦云：“皇后春桑，皆衣青，手采桑，以缫三盆茧，示群臣妾从，春桑生而皇后亲桑，於苑中蚕室，养蚕千箔以上，群臣妾从桑还，献茧於馆。” [38]</p>
<p>　　上林苑还充当着皇家庄园的角色，将部分膏腴之地租赁给贫民耕种、放牧。武帝时募民苑中养鹿，所得赋税是一笔很可观的财政收入，为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汉官旧仪》载：“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资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因收抚鹿矢，人日五钱，到元帝时七十亿万，以给军击西域。”[39]这样的“假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治理的作用。所谓“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薮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御灾也。”[40]正是由于占据了广阔而优越的土地，资源丰富的上林苑成为汉长安城重要的储备基地，从而在城市生活当中起到了上述“御灾”之用。宣帝地节年间遇地震之祸，元帝即位之初遭洪涝之灾，都是通过将“假田”于民来应对的。地节三年（前67年）宣帝诏日：“池箕未御幸者，假与贫民。”[41]初元元年（前48年）元帝诏日：“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又“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42]</p>
<p>　　（二）文化功能</p>
<p>　　作为皇家苑囿，上林苑最基本的功能就体现在游乐休憩方面。因其地域广大布局模天范地，资源丰富奇珍异兽令人叹为观止，催生了一系列以上林苑为主题的文学作品产生。如司马相如《上林赋》及《游猎赋》、扬雄《羽猎赋》、班固《西都赋》和张衡《西京赋》等，其中有不少笔墨细致描绘了游苑之乐。</p>
<p>　　上林苑中的河流池沼就是游乐之地的突出代表，班固《西都赋》记载较多，[43]特别是植有罕见低光荷的琳池，不仅皇帝喜欢，后宫女眷亦在此游玩。《三辅黄图》云：“琳池，昭帝始元元年，穿琳池，广千步，池南起桂台以望远，东引太液之水。池中植分枝荷，一茎四叶，状如骈盖，日照则叶低荫根茎，若葵之为足，名日低光荷。实如玄珠。可以饰佩。花叶难萎，芬馥之气，彻十余里。食之令人口气常香，益脉饰佩。宫人贵之，每游宴出入，必皆含嚼。或剪以为衣，或折以蔽日，以为戏弄。”[44]</p>
<p>　　上林苑自秦初建，最初的目的就是供帝王游猎和士兵骑射操练。《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这些材士在保卫咸阳之余，随帝王狩猎，博君王之乐。苑中的动物养殖场所虎圈、兽圈等更是帝王频繁行幸之地。文帝登上林苑虎圈，虎圈啬夫因“从旁代尉对上所问禽兽簿甚悉”，于是“乃诏释之拜啬夫为上林令”[45]。元帝“尝幸上林，后宫冯贵人从临兽圈。猛兽惊出，贵人前当之，元帝嘉美其义，赐钱五万。”[46]其他一些以动物为主角的娱乐活动也很流行，甚至令皇帝流连忘返。成帝“常从为微行出游，北至甘泉，南至长杨，五莋，斗鸡走马长安中，积数年。”[47]苑中还有赛马活动，武帝“常从游戏北宫，驰逐平乐，观鸡鞠之会，角狗马之足，上大欢乐之。”[48]</p>
<p>　　（三）生态功能</p>
<p>　　西汉上林苑“缭以周墙”，[49]有步兵校尉驻兵十二苑门，普通百姓不得任意出入。作为皇家禁苑，苑中资源不容盗取，《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元鼎四年（前113年），张拾“坐入上林谋盗鹿，搏拚，完为城旦”。完备的管理系统使上林苑在客观上发挥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p>
<p>　　上林苑中动物种类繁多，苑中的一些宫观就和动物有关。鹿是上林苑中养殖数量较多的动物，苑中三处宫观都以以鹿命名，《长安志》卷4《宫室》载：“上林苑中有众鹿馆、鹿馆和白鹿观。”[50]建章宫西有观斗兽的虎圈观，文帝曾“登虎圈，问上林尉禽兽簿”，[51]元帝“建昭中，上幸虎圈斗兽”。[52]除此之外，汉赋中还载有观赏舞象的观象观，张衡《西京赋》云：“白象行孕，重鼻辚困。”[53]另外，犬台宫中有走狗观，萯阳宫有观赏玉鸟的属玉观，长杨宫中有射熊馆，都是以动物命名的宫观。《汉书》载：“初，充召见犬台宫”。[54]甘露二年（前52年）宣帝“行幸萯阳宫属玉观。”[55]永光五年（前39年），“冬，上幸长杨射熊馆，布车骑，大猎。”[56]白鹿原上的薄太后墓中还发现了大熊猫的遗骨，证明汉上林苑中是有大熊猫活动的。[57]</p>
<p>　　植被茂盛的上林苑，不仅有原始山林，还有人工林园、田地、苗圃，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植被提供了优越的生存条件。扶荔宫中移植有亚热带植物，“菖蒲百本，山姜十本，甘蕉十二本，留求子十本，桂百本，密香、指甲花百本；龙眼、荔枝、槟榔、橄榄、千岁子、柑橘皆百余本。”[58]除了前述琳池的低光荷，苑中还有终南山草树和珊瑚树等珍奇罕见的植物。《西京杂记》云：“终南山多离合草，叶似江蓠，而红绿相杂，茎皆紫色，气如萝勒。有树直上百尺，无枝，上结藂条如车盖，叶一青一赤，望之班驳如锦绣。长安谓之丹青树，亦云华盖树。亦生熊耳山。”又“积草池中有珊瑚树，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条。是南越王赵佗所献，号为烽火树。至夜，光景常欲燃。”[59]</p>
<p>　　以植物命名的离宫别馆也有不少，昆明池东有白杨观、南有细柳观。又如葡萄宫就得名于宫旁广植的葡萄。《史记》卷123《大宛列传》载：“及天马多，外国使来众，则离宫别观旁尽种蒲萄、苜蓿极望。”[60]另有长杨宫、五柞宫和青梧观皆因宫观内种植的树种而得名，《三辅黄图》云：“长杨宫，在今周至县东南三十里，本秦旧宫，至汉修饰之以备行幸。宫中有垂杨数亩，因为宫名。”“五柞宫，汉之离宫也，在扶风周至。宫中有五柞树，因以为名。五柞皆连抱，上枝覆阴数亩。”“青梧观，在五柞宫之西。观亦有三梧桐树，下有石麒麟二枚，其刊胁文字，是秦始皇骊山墓上物也。”[61]</p>
<p>　　上林苑还起着调节区域气候的作用。都城是帝王所居，是国家至高权力的象征，汉长安城的绿化受到重视，“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62]上林苑可以看做是城郊绿化的延伸区域，班固《西都赋》云：汉之西都“其阳则崇山隐天，幽林穹谷，陆海珍藏，蓝田美玉。商、洛缘其隈，鄯、杜滨其足，源泉灌注，陂池交属。竹林果园，芳草甘木，郊野之富，号为近蜀。其阴则冠以九嵕，陪以甘泉，乃有灵宫起乎其中。秦汉之所以极观，渊云之所颂叹，于是乎存焉。下有郑、白之沃，衣食之源。提封五万，疆埸绮分，沟塍刻缕，原隰龙鳞，决渠降雨，荷臿成云。五谷垂颖，桑麻铺棻。东郊则有通沟大漕，溃渭洞河，泛舟山东，控引淮湖，与海通波。西郊则有上囿禁苑，林麓薮泽，陂池连乎蜀汉，缭以周墙。四百余里。离宫别馆，三十六所。神池灵沼，往往而在。其中乃有九真之麟，大宛之马，黄支之犀，条支之鸟。逾昆仑，越巨海，殊方异类，至于三万里。”[63]可见上林苑是都城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恰是这一自然实体改变了汉长安城附近小区域的气候，同时还通过其中的水体调节城市水环境。</p>
<p>【参考文献】</p>
<p>[1]王学理．汉南陵从葬坑的初步清理[J]．文物，1981，（11）．</p>
<p>[2]余华青．略论秦汉时期的园圃业[J]．历史研究，1983，（3）．</p>
<p>[3]成玉宁．探寻中国风景园林起源及生态特征[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4）</p>
<p>【注释】</p>
<p>[1]姜国忠：《关于发展我国功能多样性农业模式的对策与建议》，《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6期。</p>
<p>[2]江泽林：《当代农业多功能性的探索——兼析海南多元特色农业》，《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5期。</p>
<p>[3] 《史记》卷3《殷本纪》。</p>
<p>[4]王辉：《秦文字集证》，台湾艺文印书馆，1999年，第148、243页。</p>
<p>[5]王辉：《秦文字集证》，第148、241-242页。</p>
<p>[6]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1《秦宫》，中华书局，2005年，第49页。</p>
<p>[7]《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p>
<p>[8] 《史记》卷126《滑稽列传》。</p>
<p>[9] 《雍录》卷9《苑囿》。</p>
<p>[10]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7页。</p>
<p>[11]成玉宁：《探寻中国风景园林起源及生态特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第4期。</p>
<p>[12]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中华书局，1990年，第83页。</p>
<p>[13]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83页。</p>
<p>[14] [晋]佚名撰，[清]张澍辑，陈晓捷注：《三辅故事》，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28页。</p>
<p>[15]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66页。</p>
<p>[16] 《汉书》卷65《东方朔传》。</p>
<p>[17]余华青：《略论秦汉时期的园圃业》，《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p>
<p>[18]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368-369页。</p>
<p>[19] [晋]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卷1《上林名果异树》，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52页。</p>
<p>[20]刘庆柱：《三秦记辑注》卷3《池苑》，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47页。</p>
<p>[21]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4《苑囿》，第247页。</p>
<p>[22]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3《甘泉宫》，第208页。</p>
<p>[23]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6《杂录》，第384页。</p>
<p>[24]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77页。</p>
<p>[25]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369页。</p>
<p>[26]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4《池沼》，第268页。</p>
<p>[27] 《汉书》卷6《武帝纪》。</p>
<p>[28] 《汉书》卷24《食货志》。</p>
<p>[29]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861页。</p>
<p>[30]朱士光：《初论我国古代都城礼制建筑的演变及其与儒学》，《中国古都学的研究历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9页。</p>
<p>[31]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83页。</p>
<p>[32] [清]孔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79页。</p>
<p>[33] [吴]韦昭注，明洁辑评：《国语》卷1《周语·虢文公谏宣王不籍千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页。</p>
<p>[34] 《汉书》卷4《文帝纪》。</p>
<p>[35] [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71页。</p>
<p>[36] 《汉书》卷7《昭帝纪》。</p>
<p>[37] 《汉书》卷98《元后传》。</p>
<p>[38]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77页。</p>
<p>[39]睛狲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83页。</p>
<p>[40] [吴]韦昭注，明洁辑评：《国语》卷2《周语·单襄公论陈必亡》，第31页。</p>
<p>[41] 《汉书》卷8《宣帝纪》。</p>
<p>[42] 《汉书》卷9《元帝纪》。</p>
<p>[43] [梁]萧统编，[唐]降善注：《文选》，第22页。</p>
<p>[44]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4《池沼》，第247页。</p>
<p>[45] 《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p>
<p>[46] 《汉书》卷86《王嘉传》。</p>
<p>[47] 《汉书》卷59《张汤传》。</p>
<p>[48] 《汉书》卷65《东方朔传》。</p>
<p>[49] 《后汉书》卷40《班彪列传》。</p>
<p>[50] [宋]宋敏求撰，张敏同校正，[清]毕沅校：《长安志》卷4《宫室二》，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清康熙六年序颍川陈  上年依宋版重刻本，符山堂藏板。</p>
<p>[51] 《汉书》卷50《张释之传》。</p>
<p>[52] 《汉书》卷97《外戚传》。</p>
<p>[53]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76页。</p>
<p>[54] 《汉书》卷45《江充传》。</p>
<p>[55] 《汉书》卷8《宣帝纪》。</p>
<p>[56] 《汉书》卷9《元帝纪》。</p>
<p>[57]王学理：《汉南陵从葬坑的初步清理》，《文物》1981年第11期。</p>
<p>[58]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3《甘泉宫》，第208页。</p>
<p>[59] [晋]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卷1《终南山草树》、《积草池中珊瑚树》，第24、50页。</p>
<p>[60] 《史记》卷123《大宛列传》。</p>
<p>[61]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第37、211、330页。</p>
<p>[62] 《汉书》卷24《食货志》。</p>
<p>[63]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9-11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陕西西安　710062）</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农史》2012年第3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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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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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8 Dec 2012 02:08:1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汉东汉]]></category>
		<category><![CDATA[二十等爵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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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爵—秩体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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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公、卿、大夫、士分层大体上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普遍赐爵的频繁导致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并演化出二十等爵制高、低爵之新剖分。随着“爵—秩体制”的发展，变动中的高、低爵与相对稳定的以六百石为界标的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了官、民爵的形成。官、民爵之分对汉晋官僚贵族化和吏民一体化有影响。 　　【关 键 词】二年律令；二十等爵制；爵—秩体制；官爵；民爵 　　【作者简介】凌文超（198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二十等爵在公乘和五大夫处作为“官爵”和“民爵”的分界，这在学界已是通识。①然而，二十等爵之高、低爵是如何形成的，又为何在公乘和五大夫之间形成官、民爵的分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尚未对这一演变过程加以深入探讨。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许多与汉初爵、秩制度相关的内容，这为我们探索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弥补研究缺环提供了宝贵的材料。本文将围绕这些材料，主要探讨汉初爵制结构的变动与官、民爵形成的原因及过程。 一、秦汉爵制分层的承续与变动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显示，汉初二十等爵制继承了秦军功爵制，受到周内爵称的影响③，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④，可证曹魏刘劭《爵制》所述大抵有其根据⑤。秦军功爵制与周爵制的本质不同，秦军功爵制以军功作为拜爵的依据，打破了以宗法身份获爵的传统，是对先秦世卿世禄的革命。然而，周爵公卿大夫士不仅未随着军功爵制的变革而消亡，还发展演变成与爵、秩系统对应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⑥。二十等爵制原本已有位阶安排，为何还要依“层（位）”次进行二次分等呢？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虽然二十等爵制与周爵制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但是，长久施行、不断演化的周爵制之机能断不会因变革而消亡，更有可能的是注入新制度的肌体继续发挥作用。以周爵制简易的分等作为隐性参照尺度，二十等爵分为四爵层无疑将繁琐的位阶简化了。同理，随着秦汉分官设职的繁复和秩级的繁密，公、卿、大夫、士的分等又与官职、禄秩结合而简化了职、秩的分等。这对排列和管理官僚系统的爵、秩班位提供了便利。其二，秦汉之际战事频繁，因功拜爵的人数众多，爵级划分为四爵层，在爵层之间设置限止，既有利于抑制一般士卒获取高爵，又增加了因突破爵层限止而带来的权益和荣耀。然而，大量军功爵的拜赐又冲击着二十等爵制的分层，致使各爵层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诸多的体现（详后）。 　　二十等爵分层由来已久，秦代军功爵制就有层次的划分⑦，设置爵层提高了因“上首功”逐级晋爵的难度。《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级役］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⑧《韩非子·定法》中有相似的说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⑨这条商鞅法令表明，秦代军功爵制规定，凭借“斩首之功”能获取相应爵位或官职⑩，然而，是否所有的“斩一首”就能获爵一级，或者为五十石之官呢？恐非如此。《商君书·境内》还记载了晋升爵位的两类“盈论”标准：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退］，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事］，而□［刭］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谕［论］。（11）率领士卒“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当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的“盈论”标准，指挥军队“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当是“将”的“盈论”标准。“盈论”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官职”和“军功”的要求，这无疑比“斩一首”获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的要求大大提高了。 　　那么，这些不同的拜爵标准所适应的对象分别是哪些人呢？据《商君书·境内》载：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12）这些文字存在错简和脱简的情况（13），但从整体看来，该记载重点突出了爵“大夫”与“爵吏”、“赐虏”，爵“五大夫”与“赐税邑”的关系，秦军功爵据此大致可分为三层：大夫以下，大夫至五大夫，五大夫以上（14）。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当属“士”爵层，而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当属“大夫”爵层，五大夫以上置“卿”爵层。“士”爵层当按“斩一首者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累进官爵；“大夫”爵层则必须达到相应的军职级别，再按“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之类的“盈论”标准赐爵一级（15）；晋爵五大夫以上亦有相应军职和“盈论”标准的规定，当与“将”按“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的“盈论”标准赐爵有关（16），一次赐爵可能达到三级；秦军功爵制针对不同的爵层制定了相应的晋爵标准。由此可见，秦军功爵制各爵层之间的差距颇大，难以跨越。（17） 　　汉初二十等爵制大体上继承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然而，爵层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五大夫、大夫虽然仍是大夫爵层的上、下爵级（18），但是，它们所具有的分界作用已有所消退，其爵位所附丽的权益或上从于卿爵层，或下靠于士爵层。五大夫作为大夫爵层的最高爵级，其权益等级理应居于大夫爵层之首，并呈现临界爵级的状态，这在《二年律令》中有所体现： 　　（一）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二年律令·赐律》）（19） 　　（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二年律令·户律》） 　　（三）关内侯九十五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二年律令·户律》） 　　（四）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二年律令·户律》）在赐棺椁钱、居处、名田宅方面，五大夫领先以下诸爵，同时与卿级爵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在《二年律令》中还存在着以五大夫为起始的权益，即五大夫上从于卿爵层以上的权益级别，如： 　　（五）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二年律令·贼律》） 　　（六）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里；司寇以下布表、里。（《二年律令·赐律》） 　　大夫作为临界爵级大致也是如此。作为大夫爵层的最低爵级，大夫虽然起着防止更多士级爵进入大夫爵层的作用，但是，大夫的某些职责却与士爵层一致。 　　（七）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二年律令·傅律》） 　　（八）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二年律令·傅律》） 　　（九）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二年律令·傅律》） 　　（十）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二年律令·傅律》） 　　（十一）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二年律令·捕律》） 　　（十二）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二年律令·置后律》） 　　（十三）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二年律令·徭律》）在傅籍方面，特别是在禀鬻米月一石、受杖、免老等权益上，大夫受到了大夫爵层应有的优待。然而，在基层因功拜爵、死事赐爵方面，大夫为拜赐的最高爵级；在出牛车发传送方面，大夫与士爵层和无爵者的职责相同。 　　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分层显然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五大夫仍然是卿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大夫仍然是大夫爵层与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但是，汉初五大夫和大夫爵的权益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所具备的分界意义也随之消减，致使大夫爵层与上、下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消融，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有效性也随之降低，而在这一变动中又孕育了二十等爵制的新剖分。 二、汉初二十等爵制之新剖分 　　在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界限日趋模糊的同时，二十等爵内部分化出来的新界限却被不断拉大，高、低爵之分逐步形成（20）。大夫爵层之“公大夫”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明显的分界意义。在名田宅方面，公乘与公大夫的权益拉大，两者竟相差11顷/宅。在徭役方面，“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都需承担“载粟”的劳役；公大夫以上，无需服“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的徭役。 　　（十四）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二年律令·徭律》）在傅籍爵位方面，自公大夫以上，后代傅籍爵位有两种方式，所继承的爵位遵照“嫡子—偏妻子—孽子”的次序，而公大夫以下没有这种规定。 　　（十五）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二年律令·傅律》）从小爵傅籍年龄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大夫的分界意义。小爵即“小未傅者”之爵位（21），疾死和死事置后是产生小爵的两个重要来源。 　　（十六）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二年律令·置后律》） 　　（十七）□□□□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二年律令·置后律》）如果这些疾死和死事者的后代仍为小未傅者，那么他们所有的爵位就是小爵。对于小爵的傅籍年龄，按《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22岁，小爵大夫以上年24岁。首先来看死事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按《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级，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属士爵层者为公死事者受到了加爵一级的优待，那么其后子所继承的爵位当是加爵一级之后的爵位。因而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应是死事者故爵为簪褭至公士的后代，他们的傅籍年龄是22岁。死事者不更后子则因加爵一级进入了大夫爵层而24岁傅籍，这也反映了士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严格限止当有所松动。再看疾死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卿爵层、大夫爵层和士爵层疾死者降两级置后，22岁为不更至官大夫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24岁是公大夫以上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可见在疾死置后小爵的傅籍年龄上，公大夫是一个分界爵级。 　　秦汉之际，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在史籍中亦多有记载。在刘邦施行过的楚爵制中（22），“七大夫”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曹参、夏侯婴和灌婴追随刘邦起事所赐爵之七大夫最先被记载在史书中（23）。在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颁布的诏书中，七大夫尤为凸显。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24）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25）从这个诏书来看，秦末汉初公大夫、七大夫为高爵，“令丞与亢礼”，甚至有食邑的特权，楚爵七大夫可能与秦爵公大夫相当（26）。汉制的形成受到了秦制和楚制的影响（27），在同一诏书中，出现了楚爵“七大夫”和秦爵“公大夫”、“公乘”，汉初刘邦施行的爵制当主要是杂糅秦爵制和楚爵制而成（28）。汉初实施的爵制仍有楚爵“七大夫”，不过七大夫和公大夫都只是爵号，爵号的差异并不代表其功能有所不同。汉初爵制给我们最初的印象当然是爵号的变化，不过在爵号变更的表象之下，最本质的则是爵号所具功能的承续或变革。无论秦爵还是楚爵，七大夫和公大夫一样，在秦汉之际都是作为高爵的起始爵位。汉初二十等爵制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继承了秦、楚七级爵所具有的分界功能，而这一分界功能的形成当与秦汉之际因功拜爵频繁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公大夫虽然具有分界爵级的意义，但是，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并不稳定，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在傅籍、某些徭役方面上从于高爵，在名田宅、比秩以及某些劳役方面下靠低爵。可见高爵的起始爵位并没有固定下来。 　　汉初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变动和高、低爵剖分的演化不但与因功拜爵有关，而且与汉初赐爵有密切联系。秦军功爵制打破了贵族垄断爵位的传统，使下层民众可以凭借军功获爵。秦汉之际纷繁战事导致庞大冗杂军功爵群体的形成，民众普遍拥有低级爵位，且不断扩张，导致即使严格按“盈论”标准晋爵，原来军功爵制的分层限止也无法容纳和激励不断膨胀的低级军功爵群体，低级爵层逐步向上侵蚀高级爵层。反映在《二年律令》中，就是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如不更与大夫之间就不再难以跨越。 　　楚汉战争结束后，亟需复员军人，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同时必须妥善安置功臣。针对这一情况，汉高帝五年颁布诏书，对于一般民众和低级爵位拥有者，恢复故爵田宅，赐予追随他的无罪军吏爵位，不满大夫者赐爵大夫，使得军吏全部突破士爵层而进入大夫爵层，大夫以上赐爵一级，再依法行田宅。由于军吏普遍拥有大夫爵，大夫爵沦为低级爵位（29）。为了进一步奖赏立功将士，又规定“七大夫”有食邑的特权，七大夫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然而，七级爵在汉初也相对容易获取，如汉高帝二年赐民爵（30），五年又赐大夫以上爵一级，实则汉立国后只要故爵为大夫就都可获爵七大夫而食邑。七大夫人数众多给落实爵位所附丽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因而出现了“顾不得”有功劳行田宅的现象。而刘邦极尽优容功勋卓著者，并自认为“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31）。但是，汉初爵等的超常升迁，给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结构和功能带来极大的影响，依照故爵权益封赏难以施行，造成了“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为不足用遍封”的局面（32）。为此，刘邦不得不提升高爵的起始爵位，在八年规定“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33），公乘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至汉惠帝再次提升高爵的起始等级，即“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34），至此，高、低爵的界限才开始稳定下来。（35）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公、卿、大夫、士分层大体上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普遍赐爵的频繁导致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并演化出二十等爵制高、低爵之新剖分。随着“爵—秩体制”的发展，变动中的高、低爵与相对稳定的以六百石为界标的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了官、民爵的形成。官、民爵之分对汉晋官僚贵族化和吏民一体化有影响。</p>
<p>　　【关 键 词】二年律令；二十等爵制；爵—秩体制；官爵；民爵</p>
<p>　　【作者简介】凌文超（198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p>
<p>　　二十等爵在公乘和五大夫处作为“官爵”和“民爵”的分界，这在学界已是通识。①然而，二十等爵之高、低爵是如何形成的，又为何在公乘和五大夫之间形成官、民爵的分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尚未对这一演变过程加以深入探讨。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许多与汉初爵、秩制度相关的内容，这为我们探索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弥补研究缺环提供了宝贵的材料。本文将围绕这些材料，主要探讨汉初爵制结构的变动与官、民爵形成的原因及过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秦汉爵制分层的承续与变动</strong></p>
<p>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显示，汉初二十等爵制继承了秦军功爵制，受到周内爵称的影响③，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④，可证曹魏刘劭《爵制》所述大抵有其根据⑤。秦军功爵制与周爵制的本质不同，秦军功爵制以军功作为拜爵的依据，打破了以宗法身份获爵的传统，是对先秦世卿世禄的革命。然而，周爵公卿大夫士不仅未随着军功爵制的变革而消亡，还发展演变成与爵、秩系统对应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⑥。二十等爵制原本已有位阶安排，为何还要依“层（位）”次进行二次分等呢？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虽然二十等爵制与周爵制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但是，长久施行、不断演化的周爵制之机能断不会因变革而消亡，更有可能的是注入新制度的肌体继续发挥作用。以周爵制简易的分等作为隐性参照尺度，二十等爵分为四爵层无疑将繁琐的位阶简化了。同理，随着秦汉分官设职的繁复和秩级的繁密，公、卿、大夫、士的分等又与官职、禄秩结合而简化了职、秩的分等。这对排列和管理官僚系统的爵、秩班位提供了便利。其二，秦汉之际战事频繁，因功拜爵的人数众多，爵级划分为四爵层，在爵层之间设置限止，既有利于抑制一般士卒获取高爵，又增加了因突破爵层限止而带来的权益和荣耀。然而，大量军功爵的拜赐又冲击着二十等爵制的分层，致使各爵层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诸多的体现（详后）。</p>
<p>　　二十等爵分层由来已久，秦代军功爵制就有层次的划分⑦，设置爵层提高了因“上首功”逐级晋爵的难度。《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级役］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⑧《韩非子·定法》中有相似的说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⑨这条商鞅法令表明，秦代军功爵制规定，凭借“斩首之功”能获取相应爵位或官职⑩，然而，是否所有的“斩一首”就能获爵一级，或者为五十石之官呢？恐非如此。《商君书·境内》还记载了晋升爵位的两类“盈论”标准：</p>
<p>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退］，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p>
<p>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事］，而□［刭］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谕［论］。（11）率领士卒“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当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的“盈论”标准，指挥军队“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当是“将”的“盈论”标准。“盈论”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官职”和“军功”的要求，这无疑比“斩一首”获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的要求大大提高了。</p>
<p>　　那么，这些不同的拜爵标准所适应的对象分别是哪些人呢？据《商君书·境内》载：</p>
<p>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12）这些文字存在错简和脱简的情况（13），但从整体看来，该记载重点突出了爵“大夫”与“爵吏”、“赐虏”，爵“五大夫”与“赐税邑”的关系，秦军功爵据此大致可分为三层：大夫以下，大夫至五大夫，五大夫以上（14）。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当属“士”爵层，而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当属“大夫”爵层，五大夫以上置“卿”爵层。“士”爵层当按“斩一首者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累进官爵；“大夫”爵层则必须达到相应的军职级别，再按“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之类的“盈论”标准赐爵一级（15）；晋爵五大夫以上亦有相应军职和“盈论”标准的规定，当与“将”按“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的“盈论”标准赐爵有关（16），一次赐爵可能达到三级；秦军功爵制针对不同的爵层制定了相应的晋爵标准。由此可见，秦军功爵制各爵层之间的差距颇大，难以跨越。（17）</p>
<p>　　汉初二十等爵制大体上继承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然而，爵层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五大夫、大夫虽然仍是大夫爵层的上、下爵级（18），但是，它们所具有的分界作用已有所消退，其爵位所附丽的权益或上从于卿爵层，或下靠于士爵层。五大夫作为大夫爵层的最高爵级，其权益等级理应居于大夫爵层之首，并呈现临界爵级的状态，这在《二年律令》中有所体现：</p>
<p>　　（一）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二年律令·赐律》）（19）</p>
<p>　　（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二年律令·户律》）</p>
<p>　　（三）关内侯九十五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二年律令·户律》）</p>
<p>　　（四）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二年律令·户律》）在赐棺椁钱、居处、名田宅方面，五大夫领先以下诸爵，同时与卿级爵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在《二年律令》中还存在着以五大夫为起始的权益，即五大夫上从于卿爵层以上的权益级别，如：</p>
<p>　　（五）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二年律令·贼律》）</p>
<p>　　（六）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里；司寇以下布表、里。（《二年律令·赐律》）</p>
<p>　　大夫作为临界爵级大致也是如此。作为大夫爵层的最低爵级，大夫虽然起着防止更多士级爵进入大夫爵层的作用，但是，大夫的某些职责却与士爵层一致。</p>
<p>　　（七）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二年律令·傅律》）</p>
<p>　　（八）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二年律令·傅律》）</p>
<p>　　（九）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二年律令·傅律》）</p>
<p>　　（十）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二年律令·傅律》）</p>
<p>　　（十一）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二年律令·捕律》）</p>
<p>　　（十二）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二年律令·置后律》）</p>
<p>　　（十三）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二年律令·徭律》）在傅籍方面，特别是在禀鬻米月一石、受杖、免老等权益上，大夫受到了大夫爵层应有的优待。然而，在基层因功拜爵、死事赐爵方面，大夫为拜赐的最高爵级；在出牛车发传送方面，大夫与士爵层和无爵者的职责相同。</p>
<p>　　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分层显然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五大夫仍然是卿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大夫仍然是大夫爵层与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但是，汉初五大夫和大夫爵的权益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所具备的分界意义也随之消减，致使大夫爵层与上、下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消融，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有效性也随之降低，而在这一变动中又孕育了二十等爵制的新剖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汉初二十等爵制之新剖分</strong></p>
<p>　　在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界限日趋模糊的同时，二十等爵内部分化出来的新界限却被不断拉大，高、低爵之分逐步形成（20）。大夫爵层之“公大夫”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明显的分界意义。在名田宅方面，公乘与公大夫的权益拉大，两者竟相差11顷/宅。在徭役方面，“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都需承担“载粟”的劳役；公大夫以上，无需服“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的徭役。</p>
<p>　　（十四）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二年律令·徭律》）在傅籍爵位方面，自公大夫以上，后代傅籍爵位有两种方式，所继承的爵位遵照“嫡子—偏妻子—孽子”的次序，而公大夫以下没有这种规定。</p>
<p>　　（十五）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二年律令·傅律》）从小爵傅籍年龄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大夫的分界意义。小爵即“小未傅者”之爵位（21），疾死和死事置后是产生小爵的两个重要来源。</p>
<p>　　（十六）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二年律令·置后律》）</p>
<p>　　（十七）□□□□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二年律令·置后律》）如果这些疾死和死事者的后代仍为小未傅者，那么他们所有的爵位就是小爵。对于小爵的傅籍年龄，按《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22岁，小爵大夫以上年24岁。首先来看死事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按《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级，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属士爵层者为公死事者受到了加爵一级的优待，那么其后子所继承的爵位当是加爵一级之后的爵位。因而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应是死事者故爵为簪褭至公士的后代，他们的傅籍年龄是22岁。死事者不更后子则因加爵一级进入了大夫爵层而24岁傅籍，这也反映了士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严格限止当有所松动。再看疾死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卿爵层、大夫爵层和士爵层疾死者降两级置后，22岁为不更至官大夫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24岁是公大夫以上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可见在疾死置后小爵的傅籍年龄上，公大夫是一个分界爵级。</p>
<p>　　秦汉之际，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在史籍中亦多有记载。在刘邦施行过的楚爵制中（22），“七大夫”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曹参、夏侯婴和灌婴追随刘邦起事所赐爵之七大夫最先被记载在史书中（23）。在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颁布的诏书中，七大夫尤为凸显。</p>
<p>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24）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p>
<p>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25）从这个诏书来看，秦末汉初公大夫、七大夫为高爵，“令丞与亢礼”，甚至有食邑的特权，楚爵七大夫可能与秦爵公大夫相当（26）。汉制的形成受到了秦制和楚制的影响（27），在同一诏书中，出现了楚爵“七大夫”和秦爵“公大夫”、“公乘”，汉初刘邦施行的爵制当主要是杂糅秦爵制和楚爵制而成（28）。汉初实施的爵制仍有楚爵“七大夫”，不过七大夫和公大夫都只是爵号，爵号的差异并不代表其功能有所不同。汉初爵制给我们最初的印象当然是爵号的变化，不过在爵号变更的表象之下，最本质的则是爵号所具功能的承续或变革。无论秦爵还是楚爵，七大夫和公大夫一样，在秦汉之际都是作为高爵的起始爵位。汉初二十等爵制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继承了秦、楚七级爵所具有的分界功能，而这一分界功能的形成当与秦汉之际因功拜爵频繁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公大夫虽然具有分界爵级的意义，但是，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并不稳定，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在傅籍、某些徭役方面上从于高爵，在名田宅、比秩以及某些劳役方面下靠低爵。可见高爵的起始爵位并没有固定下来。</p>
<p>　　汉初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变动和高、低爵剖分的演化不但与因功拜爵有关，而且与汉初赐爵有密切联系。秦军功爵制打破了贵族垄断爵位的传统，使下层民众可以凭借军功获爵。秦汉之际纷繁战事导致庞大冗杂军功爵群体的形成，民众普遍拥有低级爵位，且不断扩张，导致即使严格按“盈论”标准晋爵，原来军功爵制的分层限止也无法容纳和激励不断膨胀的低级军功爵群体，低级爵层逐步向上侵蚀高级爵层。反映在《二年律令》中，就是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如不更与大夫之间就不再难以跨越。</p>
<p>　　楚汉战争结束后，亟需复员军人，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同时必须妥善安置功臣。针对这一情况，汉高帝五年颁布诏书，对于一般民众和低级爵位拥有者，恢复故爵田宅，赐予追随他的无罪军吏爵位，不满大夫者赐爵大夫，使得军吏全部突破士爵层而进入大夫爵层，大夫以上赐爵一级，再依法行田宅。由于军吏普遍拥有大夫爵，大夫爵沦为低级爵位（29）。为了进一步奖赏立功将士，又规定“七大夫”有食邑的特权，七大夫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然而，七级爵在汉初也相对容易获取，如汉高帝二年赐民爵（30），五年又赐大夫以上爵一级，实则汉立国后只要故爵为大夫就都可获爵七大夫而食邑。七大夫人数众多给落实爵位所附丽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因而出现了“顾不得”有功劳行田宅的现象。而刘邦极尽优容功勋卓著者，并自认为“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31）。但是，汉初爵等的超常升迁，给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结构和功能带来极大的影响，依照故爵权益封赏难以施行，造成了“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为不足用遍封”的局面（32）。为此，刘邦不得不提升高爵的起始爵位，在八年规定“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33），公乘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至汉惠帝再次提升高爵的起始等级，即“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34），至此，高、低爵的界限才开始稳定下来。（35）</p>
<p>　　高、低爵之新剖分当是汉帝国建立后，在治理官、民的过程中，利用大夫爵层业已分化的事实，将那些因功拜爵和赐爵频繁而不断低落的“大夫级爵”（五大夫除外）连同士级爵都归为低爵。这样既确保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便利，保证高爵官僚的权益，又适应了由乱世转入治世，实施官、民分途治理的趋势。由于战事的缓和，较少因功拜爵的机会，高、低爵者的构成相对稳定，致使低爵者不易察觉到实际行政运作中自身地位待遇的下降，汉廷的政治意图也就容易实现了。虽然二十等爵制的四分层仍然得以保留，但随着官与吏民之间身份和特权的差别不断扩大，由高、低爵发展而来的官、民爵之分比公卿大夫士位的特色似乎更为彰显。</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爵—秩”体制的发展与官、民爵的形成</strong></p>
<p>　　汉初高、低爵之分不仅只是爵制本身的变动，还与秩制的发展密切相关，高、低爵的稳定并与上、下秩级相结合方有“官爵”、“民爵”之区分。秦汉时期，随着官、爵的日趋分离，秩级逐步取代爵级成为官阶的基本尺度。（36）在秩制的发展过程中，秩六百石是官僚系统较为稳定的分界。秦代秩六百石就是一个分界爵级，如《商君书·境内》记载的“令”在六百石以上。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3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38）秦汉之际，秩六百石仍是上秩的起始级别，《史记》卷九五《郦商列传》专门记载了吏六百石以上的人数，“得代丞相程纵、守相郭同、将军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得丞相、守相、大将各一人，小将二人，二千石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39）；叔孙通制定的朝仪规定：“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4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也反映秩六百石具有分界意义：</p>
<p>　　（十八）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二年律令·赐律》）</p>
<p>　　（十九）二千石吏食（）、粲、穤（糯）各一盛，醯、酱各二升，介（芥）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酱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二年律令·赐律》）</p>
<p>　　（二十）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二年律令·赐律》）至汉景帝下诏：“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41），实则是以六百石作为官与吏的分界。（42）为了稳定这一分界，后来汉成帝阳朔二年（前23）除五百石秩（43），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官僚系统剖分的界限。</p>
<p>　　秦汉时期，官、爵疏离，但是，官、爵天然的共生关系并不会随着官、爵疏离而完全分离。汉初由乱世转为治世，激励士气的军功爵转变为帝国管理官僚和吏民的赐爵制，二十等爵系统逐步与发展中的帝国主要行政管理方式禄秩序列相糅合而形成“爵秩之位”（44），“爵—秩体制”成为管理官吏的秩序（45）。爵级与秩级虽然在官资意义上没有对应关系（46），但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两者仍有参照意义，如赏赐、传食时，就将“不为吏和宦皇帝者”等通过“比秩”纳入秩级进行管理，比秩秩级的安排无疑参照了爵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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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汉萌芽的金融膨胀与应对之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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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Dec 2012 15:39: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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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金融膨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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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西汉萌芽的金融膨胀与应对之策 边东平 作者投稿 西汉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也是第一个完整展示金融活动和资本流动过程的封建王朝，对于研究中国古代金融活动有着重要意义。西汉前期在休生养息政策的刺激下，金融膨胀现象日益突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金融膨胀的内涵和外延 （一）什么是金融。传统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和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但近几年对金融概念的理解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金融已不仅仅定义为资金的融通。陈志武教授在《金融的逻辑》中是这样定义金融的，“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的价值交换都是金融交易”，那么金融已不仅仅是与货币有关的交易活动，它包含了更为广泛的信用活动与价值交易。而这种金融行为从人类进行物物交换时代就已经存在，正像姚遂教授在《中国金融史》所言“中国金融不仅有历史，而且历史久远、连绵不断，与中国历史完全合拍”。以借贷行为为例，在货币产生之前，就已经出现实物借贷，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涉及货币，但在本质上它就是一种金融活动。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所言“贷币的存在，对于借贷，并不是一个必要的前提，因为借贷不必一定要用货币，而可以用各种日用必需品”。因此，在中国古代市场经济没有成长起来的情况下，金融主要是指以货币铸造业和信用行业为代表的经济活动。 （二）什么是金融膨胀。金融膨胀不等同于通货膨胀，它更多的是历史学的范畴。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指出，“金融膨胀是历史重复出现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资金往金融领域集中，导致各种投机的出现”。金融的本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或消费效率，但同时又具有虚拟化的倾向，所以金融业的过度繁荣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在中国古代纸币产生以前，金融膨胀是指贷币铸造业的暴利与高利贷行为的过度发展，导致大量投机资本滞留在信用行业。这种金融膨胀行为将严重侵害中国封建社会之本，那就是自然经济。中国传统金融经济中的交易关系，其本质是民众、商人和官僚共同治理，是以产权私有制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换言之，货币经济、私有产权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相互依存支撑了中国传统货币经济的运行，并决定了财富的存在方式、拥有方式和分配方式。但这种传统货币经济与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政权显然是相抵触的，所以封建统治者对金融发展既爱又怕，希望通过金融发展来活跃市场刺激经济复苏，另一方面又害怕金融经济的发展与商人阶层崛起会威胁和动摇地主阶级与封建皇权的统治地位。 二、西汉时期金融膨胀的原因 西汉前期，汉高祖和汉文帝主张以黄老之学为治国思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货币形态多元化、多样化和区域化、民间借贷行为的超常规繁荣，不断向货币体系注入新的生命力，从而实现经济的创新和发展。但与此同时，经济金融领域的一些负面因素也开始暴露出来，诸侯国过度发展铸币产业，民间资本不断向借贷领域集中，导致各种投机的出现，金融膨胀现象愈演愈烈，而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是由于当时国家政策引起的。 （一）允许铜钱私铸政策。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放弃了国家铸造铜钱的权力，“更令民铸钱”，开放私人制造货币。实际上是经过多年战乱之后，政府的府库已是空空荡荡，拿不出足够的铜来铸钱、发行货币，只有把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权交给据有铜矿的地方势力。虽然吕后在位曾收回铸币权，但文帝时又重新允许民间私铸铜钱。吴王濞为了开发当地资源，“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西京杂记》第三卷也曾提到“吴王亦有铜山铸钱”。《占泉大辞典补遗》载吴县蒋伯斧藏“高抑四株”、“临苗四株”、“阳丘四株”、“东阿四株”、“宜阳四株”、“姑幕四株”八品，皆出于齐地。虽然对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更多的是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铸币者为了获利，便降低铜钱的重量，同时掺入铅、铁等杂质，用同样多的铜造出更多的货币，于是社会上流通的铜钱就变得越来越多且不足值，发行这种钱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物价飞涨，民生凋敝，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这种政策带来的恶果，是刚建立不久的西汉政府始料未及的。并最终导致了七国之乱，也是西汉政府真正下决心收回铸币权的根本原因。 （二）通行重量严重背离币文的榆荚钱。高祖允许民间私铸钱币的同时，币文仍旧为“半两”，但此时的“半两”己远不能与秦代“半两”相比拟。因其十分轻薄，似榆树之荚，故而又称榆荚钱。据《史一记·索隐》载“《食货志》云‘铸荚钱’。按:《古今注》云榆荚钱重三株。”萧清依据《大唐六典》卷十三中关于惠帝三年御史监三辅不法事中有“铸伪钱者”，认为所谓伪钱即指重量不足三株的轻薄劣钱。而在考古发现的实物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些榆荚钱之小之轻，例如山东章丘出土的“荚钱”石范，钱文直径仅为0.6厘米，每范一次竟然可以铸钱324枚。然而，榆荚钱的重量严重背离其币文，直接导致铸币投机问题的出现，铸钱者纷纷收集秦代半两铜钱，销熔改铸成新而轻薄的榆荚半两钱。相同重量的金属铜原本只是半两面值，现在就能铸为四枚半两面值的钱。经过一轮改铸，其财富便以四倍之速猛增，而付出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很小，仅与铸造普通铜器无相上下。更有甚者，为攫取暴利而大肆铸造重量低于三株的更小更轻的榆荚钱，其财富膨胀速度更为快捷，促使更多的商人放弃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转向货币投机生意。 （三）利商政策催生高利贷行为发展。西汉时期金融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与西汉建国初期的休生养息政策的经济政策是分不开的。汉高祖时推行的是重农抑商政策，到文帝时已全面转为利商政策，不断放宽对商业的限制。由于政治上的宽松无为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也发展迅猛，高利贷行为日渐盛行，许多人弃农从商，在封建社会农业就是当时的实体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去从事高利贷活动，必然会损伤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原动力，这种风险不断累积将使国家完全陷入货币资本的掌控之中。汉初萧何为了避免刘邦猜忌，故意贳贷以自污。到了文帝之时，长安已成为一个放款市场，那些资本称为“子钱”，高利贷者称为“子钱家”。《史记·货殖列传》载：“子贷金钱千贯，此亦比千乘之家”；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而到了武帝之时，连皇帝的舅舅丞相田蚡也私下放贷获取暴利收入。可见当时商人在从事实业获得资本积累后，开始涉足金融业，金融经济已经开始出现泡沫化。这种自由泛滥起来的商品经济是瓦解帝国的内在风险。      三、武帝时期应对金融膨胀的举措     在休生养息政策推动下出现文景之治后，金融膨胀导致经济发展失衡，并最终触发了八王之乱的发生，这给西汉统治者敲响了警钟，武帝即位以后着手解决经济问题，改变了汉初发来一直延续的经济政策，并进行了货币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重农抑商政策再度出山。由于中国古代政权一直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而商品经济是小农经济的天敌并且会动摇政权统治的基础，所以在国力不振之时往往民间金融越发达，而国家财政资金越充裕反而越会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西汉就是这样，其兴也由武帝，其亡也由武帝。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儒”当然是指孔子及其弟子，而“术”指的是法家申不害提出的君主统御臣下的方法。法家学说作为实用法学的一种理论形态，与儒家学说相互结合，成为统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坚决反对日益泛滥的自由经济，主张“利出一孔”。在这种原则的支配下，必然要求垄断矿山资源，进而关注货币的铸造权是否集中在统治者手里。这样，国家用法律来垄断矿山资源，进而实现对铸币材料铜矿和金矿的垄断，不仅可以创造大量财政收入，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而掌握了铸币权。在武帝时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富商和豪强地主的打击力度，当然也必不可免地打击了金融经济的发展，国有化的政策使国家强大，一方面稳定了执政的基础，另一方面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对货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全面的论述，既肯定了货币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货币之行，以通农商”，又指出了货币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极则玩巧，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这大致可以反映在政府在金融管理态度上的前后矛盾。 （二）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汉初沿习秦制，负责管理财政的机构为大内和少府，大内负责管理帝国“公家”的财政，少府负责管理帝室“私家”的财政。姚遂教授认为古代中国“管理财政的机构大都同时管理金融，有决策、有具体实施，甚至还有管理的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有设置。”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在少府机构之外另设水衡都尉，专门管理上林苑及铸造货币等事宜。打破了少府收入为皇上专用的常规，在非常时期往往以少府禁钱用于国家开支。水衡都尉，专管上林苑，成为与大司农、少府并行的三大财政机构。《汉书·食货志下》载:“初。大农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及杨可告绪，上令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不久，武帝禁民间郡国铸钱，把货币铸造权收归国家，专令上林三官铸五株钱。于是水衡都尉又主管国家货币制造，成为西汉王朝重要的金融管理部门。     （三）健全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 一是运用税收等政策加强金融管理。汉武帝推行抑商政策，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加征财产税，“诸贾人未作贳贷买卖，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同时，为限制过高的放债利息，规定放债的最高利息只能到20%。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利息征收贳贷税，税率为6%。对利息过高或者逃避交税者，不分官民，予以处罚；二是货币改革统一铸币权。汉武帝在位期间先后进行了六次币制改革，最后改铸五铢钱，主要目的是树立信誉，稳定金融，使私铸者无利可图，自行放弃犯法的勾当，以彻底解决私铸问题。汉武帝又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收回了各郡国的铸币权，由中央政府统一铸造，统一货币发行，从而防止了另一次恶性金融膨胀。货币改革一方面稳定了金融，另一方面将汉高帝下放地方的铸币权重新统一于中央。从此汉兴以来私铸、盗铸钱币之弊一时衰竭，铸币权分散之积弊也同时根除；三是政府赈贷政策。武帝时曾派人巡行全国，访问鳏寡废疾，对无力谋生的人以放贷款，用于购买种子、农具等，所放贷款无息或者低息，国这家要收回，这是一种救济性的贷款。政府的目的在于救急，不在营利。在农民无力偿还债务时，政府还实行暂停还债或免除债务的措施。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关系的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不断提高。从西汉前期金融发展历史和国家管理政策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货币的铸造关乎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是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而金融经济过度发展，并且资金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最大风险，只有尽量保证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不断加强金融管理，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边东平）]]></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西汉萌芽的金融膨胀与应对之策</p>
<p>边东平</p>
<p>作者投稿</p>
<p>西汉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也是第一个完整展示金融活动和资本流动过程的封建王朝，对于研究中国古代金融活动有着重要意义。西汉前期在休生养息政策的刺激下，金融膨胀现象日益突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p>
<p>一、金融膨胀的内涵和外延</p>
<p>（一）什么是金融。传统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和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但近几年对金融概念的理解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金融已不仅仅定义为资金的融通。陈志武教授在《金融的逻辑》中是这样定义金融的，“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的价值交换都是金融交易”，那么金融已不仅仅是与货币有关的交易活动，它包含了更为广泛的信用活动与价值交易。而这种金融行为从人类进行物物交换时代就已经存在，正像姚遂教授在《中国金融史》所言“中国金融不仅有历史，而且历史久远、连绵不断，与中国历史完全合拍”。以借贷行为为例，在货币产生之前，就已经出现实物借贷，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涉及货币，但在本质上它就是一种金融活动。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所言“贷币的存在，对于借贷，并不是一个必要的前提，因为借贷不必一定要用货币，而可以用各种日用必需品”。因此，在中国古代市场经济没有成长起来的情况下，金融主要是指以货币铸造业和信用行业为代表的经济活动。</p>
<p>（二）什么是金融膨胀。金融膨胀不等同于通货膨胀，它更多的是历史学的范畴。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指出，“金融膨胀是历史重复出现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资金往金融领域集中，导致各种投机的出现”。金融的本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或消费效率，但同时又具有虚拟化的倾向，所以金融业的过度繁荣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在中国古代纸币产生以前，金融膨胀是指贷币铸造业的暴利与高利贷行为的过度发展，导致大量投机资本滞留在信用行业。这种金融膨胀行为将严重侵害中国封建社会之本，那就是自然经济。中国传统金融经济中的交易关系，其本质是民众、商人和官僚共同治理，是以产权私有制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换言之，货币经济、私有产权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相互依存支撑了中国传统货币经济的运行，并决定了财富的存在方式、拥有方式和分配方式。但这种传统货币经济与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政权显然是相抵触的，所以封建统治者对金融发展既爱又怕，希望通过金融发展来活跃市场刺激经济复苏，另一方面又害怕金融经济的发展与商人阶层崛起会威胁和动摇地主阶级与封建皇权的统治地位。</p>
<p>二、西汉时期金融膨胀的原因</p>
<p>西汉前期，汉高祖和汉文帝主张以黄老之学为治国思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货币形态多元化、多样化和区域化、民间借贷行为的超常规繁荣，不断向货币体系注入新的生命力，从而实现经济的创新和发展。但与此同时，经济金融领域的一些负面因素也开始暴露出来，诸侯国过度发展铸币产业，民间资本不断向借贷领域集中，导致各种投机的出现，金融膨胀现象愈演愈烈，而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是由于当时国家政策引起的。</p>
<p>（一）允许铜钱私铸政策。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放弃了国家铸造铜钱的权力，“更令民铸钱”，开放私人制造货币。实际上是经过多年战乱之后，政府的府库已是空空荡荡，拿不出足够的铜来铸钱、发行货币，只有把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权交给据有铜矿的地方势力。虽然吕后在位曾收回铸币权，但文帝时又重新允许民间私铸铜钱。吴王濞为了开发当地资源，“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西京杂记》第三卷也曾提到“吴王亦有铜山铸钱”。《占泉大辞典补遗》载吴县蒋伯斧藏“高抑四株”、“临苗四株”、“阳丘四株”、“东阿四株”、“宜阳四株”、“姑幕四株”八品，皆出于齐地。虽然对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更多的是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铸币者为了获利，便降低铜钱的重量，同时掺入铅、铁等杂质，用同样多的铜造出更多的货币，于是社会上流通的铜钱就变得越来越多且不足值，发行这种钱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物价飞涨，民生凋敝，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这种政策带来的恶果，是刚建立不久的西汉政府始料未及的。并最终导致了七国之乱，也是西汉政府真正下决心收回铸币权的根本原因。</p>
<p>（二）通行重量严重背离币文的榆荚钱。高祖允许民间私铸钱币的同时，币文仍旧为“半两”，但此时的“半两”己远不能与秦代“半两”相比拟。因其十分轻薄，似榆树之荚，故而又称榆荚钱。据《史一记·索隐》载“《食货志》云‘铸荚钱’。按:《古今注》云榆荚钱重三株。”萧清依据《大唐六典》卷十三中关于惠帝三年御史监三辅不法事中有“铸伪钱者”，认为所谓伪钱即指重量不足三株的轻薄劣钱。而在考古发现的实物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些榆荚钱之小之轻，例如山东章丘出土的“荚钱”石范，钱文直径仅为0.6厘米，每范一次竟然可以铸钱324枚。然而，榆荚钱的重量严重背离其币文，直接导致铸币投机问题的出现，铸钱者纷纷收集秦代半两铜钱，销熔改铸成新而轻薄的榆荚半两钱。相同重量的金属铜原本只是半两面值，现在就能铸为四枚半两面值的钱。经过一轮改铸，其财富便以四倍之速猛增，而付出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很小，仅与铸造普通铜器无相上下。更有甚者，为攫取暴利而大肆铸造重量低于三株的更小更轻的榆荚钱，其财富膨胀速度更为快捷，促使更多的商人放弃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转向货币投机生意。</p>
<p>（三）利商政策催生高利贷行为发展。西汉时期金融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与西汉建国初期的休生养息政策的经济政策是分不开的。汉高祖时推行的是重农抑商政策，到文帝时已全面转为利商政策，不断放宽对商业的限制。由于政治上的宽松无为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也发展迅猛，高利贷行为日渐盛行，许多人弃农从商，在封建社会农业就是当时的实体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去从事高利贷活动，必然会损伤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原动力，这种风险不断累积将使国家完全陷入货币资本的掌控之中。汉初萧何为了避免刘邦猜忌，故意贳贷以自污。到了文帝之时，长安已成为一个放款市场，那些资本称为“子钱”，高利贷者称为“子钱家”。《史记·货殖列传》载：“子贷金钱千贯，此亦比千乘之家”；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而到了武帝之时，连皇帝的舅舅丞相田蚡也私下放贷获取暴利收入。可见当时商人在从事实业获得资本积累后，开始涉足金融业，金融经济已经开始出现泡沫化。这种自由泛滥起来的商品经济是瓦解帝国的内在风险。</p>
<p>     三、武帝时期应对金融膨胀的举措</p>
<p>    在休生养息政策推动下出现文景之治后，金融膨胀导致经济发展失衡，并最终触发了八王之乱的发生，这给西汉统治者敲响了警钟，武帝即位以后着手解决经济问题，改变了汉初发来一直延续的经济政策，并进行了货币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p>
<p>     （一）重农抑商政策再度出山。由于中国古代政权一直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而商品经济是小农经济的天敌并且会动摇政权统治的基础，所以在国力不振之时往往民间金融越发达，而国家财政资金越充裕反而越会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西汉就是这样，其兴也由武帝，其亡也由武帝。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儒”当然是指孔子及其弟子，而“术”指的是法家申不害提出的君主统御臣下的方法。法家学说作为实用法学的一种理论形态，与儒家学说相互结合，成为统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坚决反对日益泛滥的自由经济，主张“利出一孔”。在这种原则的支配下，必然要求垄断矿山资源，进而关注货币的铸造权是否集中在统治者手里。这样，国家用法律来垄断矿山资源，进而实现对铸币材料铜矿和金矿的垄断，不仅可以创造大量财政收入，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而掌握了铸币权。在武帝时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富商和豪强地主的打击力度，当然也必不可免地打击了金融经济的发展，国有化的政策使国家强大，一方面稳定了执政的基础，另一方面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对货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全面的论述，既肯定了货币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货币之行，以通农商”，又指出了货币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极则玩巧，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这大致可以反映在政府在金融管理态度上的前后矛盾。</p>
<p>（二）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汉初沿习秦制，负责管理财政的机构为大内和少府，大内负责管理帝国“公家”的财政，少府负责管理帝室“私家”的财政。姚遂教授认为古代中国“管理财政的机构大都同时管理金融，有决策、有具体实施，甚至还有管理的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有设置。”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在少府机构之外另设水衡都尉，专门管理上林苑及铸造货币等事宜。打破了少府收入为皇上专用的常规，在非常时期往往以少府禁钱用于国家开支。水衡都尉，专管上林苑，成为与大司农、少府并行的三大财政机构。《汉书·食货志下》载:“初。大农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及杨可告绪，上令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不久，武帝禁民间郡国铸钱，把货币铸造权收归国家，专令上林三官铸五株钱。于是水衡都尉又主管国家货币制造，成为西汉王朝重要的金融管理部门。</p>
<p>    （三）健全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p>
<p>一是运用税收等政策加强金融管理。汉武帝推行抑商政策，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加征财产税，“诸贾人未作贳贷买卖，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同时，为限制过高的放债利息，规定放债的最高利息只能到20%。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利息征收贳贷税，税率为6%。对利息过高或者逃避交税者，不分官民，予以处罚；二是货币改革统一铸币权。汉武帝在位期间先后进行了六次币制改革，最后改铸五铢钱，主要目的是树立信誉，稳定金融，使私铸者无利可图，自行放弃犯法的勾当，以彻底解决私铸问题。汉武帝又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收回了各郡国的铸币权，由中央政府统一铸造，统一货币发行，从而防止了另一次恶性金融膨胀。货币改革一方面稳定了金融，另一方面将汉高帝下放地方的铸币权重新统一于中央。从此汉兴以来私铸、盗铸钱币之弊一时衰竭，铸币权分散之积弊也同时根除；三是政府赈贷政策。武帝时曾派人巡行全国，访问鳏寡废疾，对无力谋生的人以放贷款，用于购买种子、农具等，所放贷款无息或者低息，国这家要收回，这是一种救济性的贷款。政府的目的在于救急，不在营利。在农民无力偿还债务时，政府还实行暂停还债或免除债务的措施。</p>
<p>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关系的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不断提高。从西汉前期金融发展历史和国家管理政策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货币的铸造关乎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是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而金融经济过度发展，并且资金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最大风险，只有尽量保证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不断加强金融管理，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边东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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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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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Dec 2012 02:41:1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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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秦汉里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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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秦汉时期，里的形态和功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在秦和西汉初期，里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统一规划、设立于城邑之中、控制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里民的生产、生活都要在国家设定的轨道中运行。随着土地私有化和经济结构的变动、人口的增加，里不断地向四野发散，乡村社会迅速发展，里的生产管理职能淡化，里民之间因身份等级分区居住的秩序因为爵位的衰变而改变，邻里之间“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彼此监督关系逐步地让位于互助关系，宗族血缘关系日益向基层政权的运转之中渗透，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处于弱化之中。这个过程，始于西汉，发展于东汉，是两汉社会结构变迁的标志。 　　【关 键 词】里制设计；社会结构；权力控制 　　【作者简介】臧知非，苏州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 　　里作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其职能及其运作状况，与平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标志着国家权力对平民的控制程度，国家对平民的所有控制手段都要通过里来实现。把握里制的运行状况是了解古代国家权力如何统治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把握古代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秦汉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大帝国时期，其里制及其运行状况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自然受到研究者的重视。遗憾的是，因为资料的缺乏以及认识的局限，以往的探索，固然成就斐然，但仍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人们只是静态地描述里的一般形态，笼统地述说里的职能，远没有深入分析里制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功能及其所反映的国家力量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方式与一般精神，更没有看到这种作用在秦汉四百余年历史中的变迁；就以对里的一般形态及功能的静态描述来说，也是雾里看花，模糊不清，不仅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补充，而且在认识上也还存在着误解。近年一系列简牍的面世，特别是张家山汉简的出版，使我们有可能比较详细地了解里制的内容与变迁，故为此文，以补充前贤时哲之不足，并就教于方家。 　　在以往研究中人们把乡里合并论述，将乡吏和里吏看作是一个群体，或者直接地以“乡官”作为乡里官吏的统称。但是，若深入考察，秦汉时代的乡、里虽然同属于基层政权组织，但二者的性质有异：乡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吏是食禄阶层，属于国家官吏系列；里是隶属于乡的控制平民的户口管理单位，里吏属于差役阶层；百姓按身份、依地缘，五户一组，分区居住，其生产、生活行为处于国家的密切监视之下，邻里之间相互监督，责任连坐。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居民的人身控制，故秦汉之里远非过去所认为的是什么编户齐民的自治单位。而这一切，都是以授田制度为基础的，又因为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处于变动之中。关于秦汉乡制的情况，笔者另文讨论。现就里制研究中的存在问题，论述如下。 一、里制的设计与里民的居住形态 　　在西周金文中已有“里”的名称，但西周之里并非后来意义上的基层行政组织和居民编制单位，而是“国人”的居住区，其长吏“里君”由贵族担任，是国家政务的参与者。直到战国时代，领土国家形成以后，里才成为普遍的基层行政组织，各国都依据一定的数量标准把人口按里编制管理，各国每里户数各有不同，因时因地而异，文献记载的一里百家、五十家云云，都有其历史依据，或者是记录现行制度，或者是对现实的规划，其共同点都是把里作为基层户口编制单位和居民居住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域单位。 　　秦统一之后，整齐制度，全国所有人口都被置于国家力量的严密控制之下，被严密有序地组织起来，登记于名籍之上，隶属于闾里之中，汉代亦如之。所谓“编户齐民”，就是指所有人口都登记于户籍之上、被编制在相应的里之内而言，住宅大小、四邻关系都有严格规定，通过里这个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国家力量直接控制着每家每户的生产和生活。就简牍所见，这起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里与里之间、户与户之间设城垣相隔，里民的生活被限制在固定的空间范围内。云梦秦律《法律答问》“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完（院）’”[1]（第231—232页）。“垣”即墙垣，里与里之间的墙称为垣；家与家之间的隔墙则称为院。作为里与里之间界限的垣若处于两巷相对的位置就是院，否则就不算作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襍律》关于里中墙垣的叙述比较详细，云：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2]（第157页）。 　　这里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而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罪犯或者逃亡者的踪迹越墙追捕。显然，这是秦律的延续。 　　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交通往来，沿道路设置沟渠，种植树木，并有一定的公共用地。《二年律令·田律》云：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第166页）。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从文意上看，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木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不过，这儿的溪水和树木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则值得研究。青川秦牍记载的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有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3]（第51页） 《二年律令·田律》完全沿袭了秦律的文字而有所补充，律文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2]（第166页） 所谓“邑中道”即邑内里与里之间的道路，乡啬夫负责整修邑内道路，田典负责整修田间道路。这邑内道路和田间道路都属于“大除道及阪险”的范围。众所周知，秦简田律在规定整修道路沟渠的同时还硬性规定了田间阡陌系统，而道路津梁和阡陌是同一个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都是按照一定标准设立的，那么，上举律文的“谷巷”之“谷”和“树巷”之“树”也应是经过规划设立而不是自然的溪流和林木，尽管不排除这种规划有因地制宜地利用自然溪流和林木的成分在内。 　　第二，每里设里门若干，定时开闭，有专人管理，统一时间出入。上举《户律》谓“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之“出入”就是指统一出入里门而言。里门按数字和方位编排，居延汉简有反映，略举数条于下：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4]（第60页）。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4]（第472页）。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4]（第485页）。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4]（第534页）。 　　简文说明，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一个里的里门序数。里并排设置，门沿路而开，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需要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然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这儿虽然是边郡情况，但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其组织管理应该与内郡一致。 　　因为一个里有几个门，为了统一开、关时间，里门的钥匙由里典、田典统一保管。《二年律令·户律》云： 　　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第175页）。 　　里门钥匙有田典、里典轮流掌管，每天按时开关。在“伏日”则全天关闭里门，禁止里民出入耕作，也禁止行人通行。如果在“伏日”有诏令为老人献酒、官府人员公务需要，以及使节出行，或者发生火灾、追捕盗贼，则开门放行。否则，违背规定，罚金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将“田、典”连读，律文作“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与意不通。田典和里典相同，都是里吏，每里各一人，田典负责农业生产事宜。如果将律文的“田典”连读，是指负责农业生产的里吏，则和下文“更挟里门钥”之“更”相抵触：“更挟”是轮流保管的意思，一个人是谈不上“更挟”的。此外，从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看，里既有里典，也有田典，田典序位在里典之后。里典负责里的所有事务，治安是重中之重，掌管里门钥匙是监察里民出入的重要任务，不能不予过问。所以，应将“田典”分读，读做“田、典更挟里门钥”，这里的“田”是田典之省，“典”是里典之省。）。 　　里是最基层的居民区，若干个里构成一个邑，一个邑就是一个城，城门也有专门人员看守，检查出入。无论是城门还是里门，晚上都有人值班，《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供）食之，月二户。 　　□□□□令不更以下更宿门[2]（第175页）。 　　县邑大门募人看守，职责是按时开门关门，防止城内畜产逃出；守门人的日常生活由县邑内居民轮流供应，一家十五天。凡是不更以下的所有居民都要轮流在县邑大门值夜班。 　　《管子·立政》对乡里组织有过如下的描述：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閈，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这段记载，学界耳熟能详，都以为这是战国时代稷下诸公对先王圣制的主观设计，最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战国时期基层政权建设的一般思想而已，因为无论是西周还是管仲时代的齐国，是否有如此整齐划一的乡——州——里——游的制度都令人怀疑。但从上举秦汉律令来看，《管子·立政》所说的里制及其对里民的人身控制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和张家山汉律的基本精神有一致之处，或者说，《管子·立政》所述被汉律所继承。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在追叙“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时曾经叙述西周时的制度，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座于右孰，邻长坐于左孰，必出然后归，昔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契。”春耕开始，农夫早出晚归，早上统一下田，晚上一起回到里中，届时里吏（即“里胥”，这儿泛指里吏）和邻长分别坐在里门两旁，监视农夫出入，看农夫是否按时荷薪而归，是否能做到尊老爱幼，等等。现在看来，班固所说，在汉代仍有相当程度的保留，或者说战国儒生对先王制度的规划更多地被后世付诸实践，区别在于实践的多少而已。在《管子》和班固追叙的先王之制那里，注重的是邑里教化与长幼尊卑的和谐，在出土的秦律和汉律这里，注重的是以法律连坐的方式追捕盗贼和维持治安。 　　第三，里民按照身份等级高低，依地缘五家为伍，分区居住，不得违背。众所周知，中国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就是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只是在不同时代，等级的标准不同。秦自商鞅变法起推行军功爵制，“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卷六十八） 是商鞅变法的总原则，从此以后，新的军功爵位成为秦人社会等级的唯一依据，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这些为学界所熟知，无须多说。但是关于这些不同等级的人在居住方式上究竟有何不同，因为资料不明，人们也没有深究，至今还是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从云梦秦简看，有军功爵位的人和普通农民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方式编制在一起，区别在于同伍者身份要相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1]（第217页）。大夫是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当大夫人数少，不足五家之数，不得和爵位低的人或者没有爵位的人合编为伍，说明在秦时，无论爵位高低，都是五家为伍的，区别在于大夫以上的伍人身份要相同。西汉则以五大夫为界，《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2]（第175页）。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都是罪犯，其家庭不能和平民以及有爵位的人居住在一起，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家属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下低爵人群和庶人，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秦汉时期，里的形态和功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在秦和西汉初期，里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统一规划、设立于城邑之中、控制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里民的生产、生活都要在国家设定的轨道中运行。随着土地私有化和经济结构的变动、人口的增加，里不断地向四野发散，乡村社会迅速发展，里的生产管理职能淡化，里民之间因身份等级分区居住的秩序因为爵位的衰变而改变，邻里之间“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彼此监督关系逐步地让位于互助关系，宗族血缘关系日益向基层政权的运转之中渗透，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处于弱化之中。这个过程，始于西汉，发展于东汉，是两汉社会结构变迁的标志。</p>
<p>　　【关 键 词】里制设计；社会结构；权力控制</p>
<p>　　【作者简介】臧知非，苏州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p>
<p>　　里作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其职能及其运作状况，与平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标志着国家权力对平民的控制程度，国家对平民的所有控制手段都要通过里来实现。把握里制的运行状况是了解古代国家权力如何统治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把握古代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秦汉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大帝国时期，其里制及其运行状况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自然受到研究者的重视。遗憾的是，因为资料的缺乏以及认识的局限，以往的探索，固然成就斐然，但仍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人们只是静态地描述里的一般形态，笼统地述说里的职能，远没有深入分析里制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功能及其所反映的国家力量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方式与一般精神，更没有看到这种作用在秦汉四百余年历史中的变迁；就以对里的一般形态及功能的静态描述来说，也是雾里看花，模糊不清，不仅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补充，而且在认识上也还存在着误解。近年一系列简牍的面世，特别是张家山汉简的出版，使我们有可能比较详细地了解里制的内容与变迁，故为此文，以补充前贤时哲之不足，并就教于方家。</p>
<p>　　在以往研究中人们把乡里合并论述，将乡吏和里吏看作是一个群体，或者直接地以“乡官”作为乡里官吏的统称。但是，若深入考察，秦汉时代的乡、里虽然同属于基层政权组织，但二者的性质有异：乡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吏是食禄阶层，属于国家官吏系列；里是隶属于乡的控制平民的户口管理单位，里吏属于差役阶层；百姓按身份、依地缘，五户一组，分区居住，其生产、生活行为处于国家的密切监视之下，邻里之间相互监督，责任连坐。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居民的人身控制，故秦汉之里远非过去所认为的是什么编户齐民的自治单位。而这一切，都是以授田制度为基础的，又因为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处于变动之中。关于秦汉乡制的情况，笔者另文讨论。现就里制研究中的存在问题，论述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里制的设计与里民的居住形态</strong></p>
<p>　　在西周金文中已有“里”的名称，但西周之里并非后来意义上的基层行政组织和居民编制单位，而是“国人”的居住区，其长吏“里君”由贵族担任，是国家政务的参与者。直到战国时代，领土国家形成以后，里才成为普遍的基层行政组织，各国都依据一定的数量标准把人口按里编制管理，各国每里户数各有不同，因时因地而异，文献记载的一里百家、五十家云云，都有其历史依据，或者是记录现行制度，或者是对现实的规划，其共同点都是把里作为基层户口编制单位和居民居住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域单位。</p>
<p>　　秦统一之后，整齐制度，全国所有人口都被置于国家力量的严密控制之下，被严密有序地组织起来，登记于名籍之上，隶属于闾里之中，汉代亦如之。所谓“编户齐民”，就是指所有人口都登记于户籍之上、被编制在相应的里之内而言，住宅大小、四邻关系都有严格规定，通过里这个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国家力量直接控制着每家每户的生产和生活。就简牍所见，这起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p>
<p>　　第一，里与里之间、户与户之间设城垣相隔，里民的生活被限制在固定的空间范围内。云梦秦律《法律答问》“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完（院）’”[1]（第231—232页）。“垣”即墙垣，里与里之间的墙称为垣；家与家之间的隔墙则称为院。作为里与里之间界限的垣若处于两巷相对的位置就是院，否则就不算作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襍律》关于里中墙垣的叙述比较详细，云：</p>
<p>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p>
<p>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2]（第157页）。</p>
<p>　　这里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而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罪犯或者逃亡者的踪迹越墙追捕。显然，这是秦律的延续。</p>
<p>　　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交通往来，沿道路设置沟渠，种植树木，并有一定的公共用地。《二年律令·田律》云：</p>
<p>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第166页）。</p>
<p>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从文意上看，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木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不过，这儿的溪水和树木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则值得研究。青川秦牍记载的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有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3]（第51页） 《二年律令·田律》完全沿袭了秦律的文字而有所补充，律文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2]（第166页） 所谓“邑中道”即邑内里与里之间的道路，乡啬夫负责整修邑内道路，田典负责整修田间道路。这邑内道路和田间道路都属于“大除道及阪险”的范围。众所周知，秦简田律在规定整修道路沟渠的同时还硬性规定了田间阡陌系统，而道路津梁和阡陌是同一个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都是按照一定标准设立的，那么，上举律文的“谷巷”之“谷”和“树巷”之“树”也应是经过规划设立而不是自然的溪流和林木，尽管不排除这种规划有因地制宜地利用自然溪流和林木的成分在内。</p>
<p>　　第二，每里设里门若干，定时开闭，有专人管理，统一时间出入。上举《户律》谓“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之“出入”就是指统一出入里门而言。里门按数字和方位编排，居延汉简有反映，略举数条于下：</p>
<p>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4]（第60页）。</p>
<p>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4]（第472页）。</p>
<p>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4]（第485页）。</p>
<p>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4]（第534页）。</p>
<p>　　简文说明，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一个里的里门序数。里并排设置，门沿路而开，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需要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然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这儿虽然是边郡情况，但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其组织管理应该与内郡一致。</p>
<p>　　因为一个里有几个门，为了统一开、关时间，里门的钥匙由里典、田典统一保管。《二年律令·户律》云：</p>
<p>　　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第175页）。</p>
<p>　　里门钥匙有田典、里典轮流掌管，每天按时开关。在“伏日”则全天关闭里门，禁止里民出入耕作，也禁止行人通行。如果在“伏日”有诏令为老人献酒、官府人员公务需要，以及使节出行，或者发生火灾、追捕盗贼，则开门放行。否则，违背规定，罚金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将“田、典”连读，律文作“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与意不通。田典和里典相同，都是里吏，每里各一人，田典负责农业生产事宜。如果将律文的“田典”连读，是指负责农业生产的里吏，则和下文“更挟里门钥”之“更”相抵触：“更挟”是轮流保管的意思，一个人是谈不上“更挟”的。此外，从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看，里既有里典，也有田典，田典序位在里典之后。里典负责里的所有事务，治安是重中之重，掌管里门钥匙是监察里民出入的重要任务，不能不予过问。所以，应将“田典”分读，读做“田、典更挟里门钥”，这里的“田”是田典之省，“典”是里典之省。）。</p>
<p>　　里是最基层的居民区，若干个里构成一个邑，一个邑就是一个城，城门也有专门人员看守，检查出入。无论是城门还是里门，晚上都有人值班，《二年律令·户律》规定：</p>
<p>　　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供）食之，月二户。</p>
<p>　　□□□□令不更以下更宿门[2]（第175页）。</p>
<p>　　县邑大门募人看守，职责是按时开门关门，防止城内畜产逃出；守门人的日常生活由县邑内居民轮流供应，一家十五天。凡是不更以下的所有居民都要轮流在县邑大门值夜班。</p>
<p>　　《管子·立政》对乡里组织有过如下的描述：</p>
<p>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閈，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p>
<p>　　这段记载，学界耳熟能详，都以为这是战国时代稷下诸公对先王圣制的主观设计，最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战国时期基层政权建设的一般思想而已，因为无论是西周还是管仲时代的齐国，是否有如此整齐划一的乡——州——里——游的制度都令人怀疑。但从上举秦汉律令来看，《管子·立政》所说的里制及其对里民的人身控制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和张家山汉律的基本精神有一致之处，或者说，《管子·立政》所述被汉律所继承。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在追叙“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时曾经叙述西周时的制度，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座于右孰，邻长坐于左孰，必出然后归，昔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契。”春耕开始，农夫早出晚归，早上统一下田，晚上一起回到里中，届时里吏（即“里胥”，这儿泛指里吏）和邻长分别坐在里门两旁，监视农夫出入，看农夫是否按时荷薪而归，是否能做到尊老爱幼，等等。现在看来，班固所说，在汉代仍有相当程度的保留，或者说战国儒生对先王制度的规划更多地被后世付诸实践，区别在于实践的多少而已。在《管子》和班固追叙的先王之制那里，注重的是邑里教化与长幼尊卑的和谐，在出土的秦律和汉律这里，注重的是以法律连坐的方式追捕盗贼和维持治安。</p>
<p>　　第三，里民按照身份等级高低，依地缘五家为伍，分区居住，不得违背。众所周知，中国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就是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只是在不同时代，等级的标准不同。秦自商鞅变法起推行军功爵制，“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卷六十八） 是商鞅变法的总原则，从此以后，新的军功爵位成为秦人社会等级的唯一依据，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这些为学界所熟知，无须多说。但是关于这些不同等级的人在居住方式上究竟有何不同，因为资料不明，人们也没有深究，至今还是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从云梦秦简看，有军功爵位的人和普通农民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方式编制在一起，区别在于同伍者身份要相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1]（第217页）。大夫是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当大夫人数少，不足五家之数，不得和爵位低的人或者没有爵位的人合编为伍，说明在秦时，无论爵位高低，都是五家为伍的，区别在于大夫以上的伍人身份要相同。西汉则以五大夫为界，《二年律令·户律》规定：</p>
<p>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p>
<p>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2]（第175页）。</p>
<p>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都是罪犯，其家庭不能和平民以及有爵位的人居住在一起，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家属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下低爵人群和庶人，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p>
<p>　　若就《二年律令》所示，居住区的划分不止上述三类。《户律》曾规定了社会各阶层的授田、宅的数量等级，其二十级的最高级别列侯是一百零五顷田和一百零五区住宅，最低级别公士是一顷半土地和一区半住宅。此外有授田资格的还有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五个阶层，其中公卒、士伍、庶人都是田一顷、宅一区，司寇和隐官则是田五十亩、宅半区。司寇是两岁刑，按照传统解释其所服劳役是在边境候望敌情，“司寇”也就是“伺寇”。隐官是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受肉刑肢体伤残，异于常人而居住在常人看不到的地方役事于官府。根据律文，司寇不一定在边境伺敌，否则，人在边境服劳役，其所受之田如何耕种？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司寇是有人身自由的刑徒，所以授予庶人一半的田宅；隐官因为肢体残疾、要在官府中从事手工业生产而不和常人住在一起而得名，也授予一半田宅。既然隐官之得名在于其居住地隐蔽，则另有居住区无疑；同理，司寇也应有其专门的居住区。</p>
<p>　　为什么要按照身份划分不同的居住区？这除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尊卑有别、不同地位者特权不同之外，还有着现实实践的必要。因为在授田制之下，住宅大小和身份成正比，有爵位的大于无爵位的，高爵大于低爵。《户律》对此有着详细规定：</p>
<p>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候受百五宅，关内候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鸟三宅，上造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2]（第176页）。</p>
<p>　　现在可以明白五大夫以上不比地为伍在操作层面的原因了。方三十步为一宅，第十级爵即左庶长有宅七十四区，占地广大，若比地为伍，使之“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若同伍之人爵位较低或者没有爵位，因为地位悬殊谈不上对这些高爵者的“相察”和“相司”；若同伍者爵位相当，则因住宅广大、彼此距离太远，也谈不上“相察”、“相司”。比较而言，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和无爵者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了。</p>
<p>　　居民分区居住，本是春秋战国传统，不过，那是按照职业区分的。《国语·齐语》记管仲对齐桓公说：“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士农工商四民分居。不过，要指出的是，这儿的士农工商都是指城中居民，他们都住在城中，在春秋时代，是不存在后世的城乡分野的。所谓使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云云，都是为了便于士农工商四民各司其业的方便。士之“就闲燕”是指使士居住在清净优越的地方以讲求孝、敬、尊卑以维护宗族贵族统治秩序；工“就官府”是工商食官使然，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生产，自然要“就官府”；商以贸易，故“就市井”；而农夫的任务是耕种，所以“就田野”，但这儿的“就田野”决不意味着农夫住在城外。《管子·大匡》云齐桓公在管仲的辅佐之下，分配住宅的原则是“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这儿的“不仕与耕者近门”之“门”是指都城城门。为处理公务方便而“仕者近宫”；“工贾近市”则是交易需要；而农田在城外，农夫和那些没有作官的人为了出城耕作的方便而住在城门里侧。当然，这里所引《管子》的话并不是制度规定，也不是管仲时代的真实记录，而是战国学者们的附托之词，但用以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居民按职业分区而居是有其史料意义的。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秦汉不可能完全继续先秦的四民分居的传统，但是从户籍上看，商人有市籍，按照五家为伍的编制相互监督，起码有集中的居住区，还有一定程度的历史遗存。而上述按照爵位高低“比地为伍”的规定更丰富了我们对秦汉社会的认识。</p>
<p>　　当然，没有爵位的人彼此之间也是有贫富差别的，秦汉都按照财产多少将民户分为不同等级，韩信就因为“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5]（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至少说明在秦朝不“贫”是“为吏”的条件之一，“为吏”有一定的财产标准。西汉初期规定，“资算十以上得宦”，“有市籍”和“无资”者均“不得宦”，汉景帝后元二年降低选官的资产标准，令“资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6]（卷五《景帝纪》）。资算标准是每万钱征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十算即家资十万。按汉初标准，十万是中产之家，学界据此推定汉代户等依据财产差异至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经济上的户等不同，政治权利也不同，在居住形态上自然要有所体现，大体上是富户靠近城中心，贫者靠近城墙，如陈平少时家贫，“家乃负郭穷巷，以席为门”[5]（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负郭”即紧靠城郭，透露出以财产划分居住区的信息。这和按照爵位户等分区为伍的精神是一致的。</p>
<p>　　至此，我们对秦汉时代里的面积大小可获得一个明确的认识：里民的身份不同，住宅面积不同，文献记载的无论是百户一里，还是五十户一里，都说明里是一个户籍管理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域单位。既然里的户数相同，那么高爵之里和低爵之里、穷人之里和富人之里的面积自然有大小之别。以往把汉代之里看作是整齐划一、面积相同的豆腐块结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里的分布和基层社会结构的变迁</strong></p>
<p>　　上述里制的设置及其功能，都是以秦和西汉前期的资料为依据的，说明的是秦和西汉前期状况。而秦汉历时四百余年，社会变迁巨大，里制——这个作为国家控制平民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无论在功能还是在组织形式上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探讨这一变迁的过程和原因，才是把握秦汉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当然，因为资料的缺略，研究这个变迁的过程和原因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是前贤时哲一直是静态地叙述而没有动态分析秦汉里制变迁的客观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主观上意识到历史发展因时而异，时时用“变”的眼光看待历史存在，就以现有资料而论，起码我们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对秦汉里制的变迁获得新的认识：一是里民的身份问题，二是城市之里和乡村之里的关系问题，三是邻里关系问题。</p>
<p>　　现在先谈第一点。上已指出，商鞅变法，严格什伍乡里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单从“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这句话，是看不出里民之间的身份区别的。然而，若结合“名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来分析，就不难明白，商鞅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是包含着按照身份高低尊卑的内容在内的，所谓同伍之民都是身份相同或者相近之民，尊卑不同是不能同伍的，在空间上也要分区居住，不能混淆。陈胜、吴广等人居住于“闾左”就是因为“闾左”之民和闾右之民身份不同。上举秦简和汉简律文关于按照身份高低、五家为伍、分区居住的规定正是其法律体现。但是，当历史的车轮进入西汉以后，这种按照身份高低、分别为伍、分区居住的制度就逻辑地处于瓦解之中。</p>
<p>　　上已指出，秦朝和西汉前期是一个严格按照二十级军功爵划分尊卑的等级社会，里民的住宅规划也是按照爵位高低排列，不同等第的人是不能居住在一起的。但是，军功之家的爵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仅爵位因功劳变动而有升降，也不仅仅是军功爵者因违法犯罪而被免爵，更主要的是因为爵位在继承转移过程中的变化所导致的身份改变。按照《二年律令》所表明的继承制度，爵位是降级不均等继承制，即在军功爵者有多个子男的情况下，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原则，确定一人为“后子”即法定继承人降级继承其父亲爵位，其余诸子成年以后还在继承期期间即由官府授予爵位，所授予的爵位级别低于“后子”所应继承的爵级；“后子”的这些兄弟们在获得政府授予的爵位以后，就不能再对其父亲的爵位提出继承要求。这样经过数代传承，这些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的身份就发生了改变，自然地变为庶人。以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而论，其“后子”的法定爵位是第八级公乘，公乘的“后子”为第六级官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不更“后子”为上造，上造之子全部为庶人；至于大庶长的“后子”的兄弟们傅籍以后，只能有两个人为第四级不更，其余兄弟一律为第二级上造，不更和上造之子则通通为公卒。也就是说，一个大庶长的爵位最多由“后子”传四代就递减为平民，大庶长“后子”之外的其他诸子只能传两代就自然失去爵位。</p>
<p>　　然而，爵位和土地住宅相连，而土地住宅一经授予即归私有，是不再收回的。军功地主的子孙虽然因为继承制度的规定而丧失其祖、父的爵位，其祖、父的高门广宅则代代相传下来了，则汉初的爵位、住宅相一致的制度就无法维持，原来里内居民的等级有序的居住形态自然改变。这也是史籍所说的“里有公侯之富，邑有人君之尊”的成因之一。这些军功地主的后代们虽然没有其祖、父的政治特权，但仍然凭其经济势力威福乡里，形成大大小小的“豪民”。汉武帝设刺史监察地方，其“六条问事”中的第一条就是打击“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6]（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这些“强宗豪右”的形成恰恰是制度使然，是无法按照军功等级循名责实的。既然如此，所谓的“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规定只能停留在文字上，里吏对这些豪民生产、生活行为也就不存在依法监督的问题，就是他们应该交纳、承担的赋税和徭役也不敢按制度征缴调发，转而加在普通农民头上。《盐铁论·未通》载文学语云：“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资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去尤甚而就少愈多”。文学们所说的现象并不是汉武帝“军阵数起”时才有的，也并不因为汉武帝以后汉匈战争的停止而消失，这是社会结构变动的必然结果，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黑暗的加剧而日益严重，并最终导致统一王朝的覆亡。</p>
<p>　　基于上述原因，国家通过里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就逻辑地处于弱化过程之中，原来按照身份等级分区居住、尊卑高低、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必然改变。最基本的体现就是那些已经降为平民身份却称雄地方的军功地主后代的住宅田产与其政治身份是不相符合的。不仅仅是这些凭借其祖、父的余荫横行乡里的豪民田宅逾制，就是那些庶民也有一部分因为经营有方，成为富甲一方的手工业主、商人而纵横天下。当然，更多的农民因为赋税徭役的压迫，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其住宅、土地逐步地集中于地主豪强、官僚贵戚手中。那些失地农民要么离乡背井，成为流民；要么成为私家地主的依附民，或者沦为奴隶。原来等级有序的社会结构因为财富的变动而不断改变。为了保证税源和役源，尽管国家不断地采用种种措施安辑流民，释放奴婢，但是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历史命运。虽然不断地将流民编入户籍，又不断地有新的流民产生，始终无法恢复原来的社会秩序。按照制度，那些重新入籍的贫民一般通过“假田”或者“赋田”的方式从官府得到小块土地，同时也重新登记户口、编入乡里。但是，因招徕流民而设之里都是贫民之里，沉重的徭役赋税负担，又迅速地使这些农民破产流亡，这些小农的田宅又为富人所有，农民不得不重复离乡背井的老路，流散四方。所以，官府无法将他们稳定地置于行政力量的控制之下，不能像以往那样将他们按照什伍组织编制起来，设里以治。其客观结果，是这些流民们在居住空间上就有了较大的自由度，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官府的控制，原来等级有序的乡里结构也就一直处于变化之中。</p>
<p>　　再看城市之里和农村之里的关系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是每里的户数多少、里吏的构成和职能，从未注意秦汉时代城市和乡村之里的区别问题，没有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考察里制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似乎这是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秦汉既然是农业社会，农民是社会成员的主体，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里当然设置于农村。只有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从城市国家的立场出发，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汉代的里均设于城市，汉代不存在散居于城郭之外的自然村落，自然也就不存在乡村的里[7]。这在国内的学术界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研究汉代乡村社会者理所当然地将里作为乡村基层组织，研究城市史者则强调里是城市居民的行政组织，而二者所依据的史料则相同（注：国内学界研究乡里者，大都不分城市和乡村之别，都是笼统言之。只有马新和周长山在研究汉代乡村和城市史时才对里制加以乡村和城市的区别，分别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那么，里究竟是城市的专有组织，还是城市和乡村的通制？二者有没有区别？笔者以为，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秦汉时代不存在乡村之里和城市之里的区别，但从里的空间分布看，里则有一个由城邑向乡村发散、由初期的城邑之里发展为乡村之里并以乡村之里为主的过程。这要从战国城乡关系说起。</p>
<p>　　笔者曾经指出，战国以前的国家结构在外部形态上和欧洲、埃及的古代国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城市国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城邦，领土国家是到战国时期才形成的。但战国时代的领土国家和后世相比有着时代特点，这就是社会成员仍然集中居住于城邑之中，农业人口是城市居民的主体，而不是像后世那样，农业人口分散于乡村，城市以非农业人口为主。苏秦曾谓齐宣王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已二十一万矣。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搏踏鞠者。临淄之途，车轴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高气扬”[5]（卷六十九《苏秦列传》）。今人多据此认为临淄是最著名的工商业都市，这当然有其道理，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临淄人口的主体是非农业人口。尽管限于史料，我们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但是从逻辑上可以判定这七万户居民绝大多数是农民。因为按照战国通制，服兵役的主体是农民，商人另立户籍，一般情况下是不服兵役的，这是一个常识，苏秦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这七万户的主体是工商之家，是不存在所有男子都要当兵的问题的，苏秦的游说也就失去了说服力。结合上举《管子·大匡》“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来看，临淄七万户居民中的绝大多数是“近门”之“耕者”。当然这些城邑中的农民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居住在某一个城邑，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矛盾的发展，领土的扩大，或者国家有计划地移民以建立新的城邑，或者是居民自行迁徙、聚而成邑，因而不断地有新的居邑生成。这新的居邑不是如后人理解的乡村那样，在建筑形式上也是城邑，只是规模比较小。若干个新城邑就构成了一个县，战国时县制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p>
<p>　　西汉初年，因为战争，诸多人口曾逃亡山林，所以刘邦称帝伊始就诏令天下，要求那些逃亡山林的人口各归本籍，重新登记户口，回到原来的乡里之中。诏令要求和实践结果总是有距离的，回到原籍的只能是逃亡人口的一部分，散居乡野的人口比重肯定大于以往。但是，从制度层面讲，城乡结构和战国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城市里的居民仍以农业人口为主。上举律文对里制内部道路、河流、公共用地的规定显然是针对农民的，那些比邻而居、相互监督、统一出入的里民仍然以农民为主。当国家集中安置农民时，依然是建城立邑，分里而治。晁错曾上书文帝，建议移民实边，令移民“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在“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家，为中周虎落。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如是，则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文帝初步采纳了这一建议之后，晁错又上书说：“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至新邑也”[6]（卷四十九《爰盎晁错传》）。晁错的第二个奏疏是针对第一个而言的，是在汉文帝采纳了移民实边的建议之后为了进一步安置移民而上的建议，是对前一个奏疏的补充。前者仅仅提出了一个框架，后者则是前者的细化。前者提出了在“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的基本规模，即一城千家。后者则以古制的名义对“调立城邑”作出详细的规划，重点是“制里割宅”，包括“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从而实现使民“轻去故乡而劝至新邑”的目的。综合晁错的两段奏文，我们可以看出晁错的“调立城邑”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外建立军事防御设施，二是城内的“制里割宅”。参以上举居延汉简37·23、282·5、287·13、340·33诸简文所记录的里的设置情况，说明晁错所言是付诸实践的，在西北地区的里确实是设置于城邑之内的。值得注意的是，晁错的第二个奏疏是托名“古者”提出的，正说明其“制里割宅”与旧制度的延续性。衡以上举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关于里制的一系列规定，我们可以判断晁错所述是内地之里在边地的翻版，区别在于内地城邑周围不存在西北地区的“中周虎落”等军事设施而已。</p>
<p>　　那么，我们能否认定汉代的里只设置于城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里因人而设，站在国家立场上，自然希望把全国人口都集中在城邑之中，分里而治之，以保证国家对人口的绝对控制。但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或者因为战争，或者因为经济关系的变动，或者因为人口的繁衍，人口总是不断地从城邑向四野扩散，不断地形成新的居民点，其大者成为新的城邑，其小者则成为自然居民点。这些大大小小的居民点或者环绕于原来的城邑附近，或者在山林川泽之间，或者是四野农田之上，其民户虽然隶名户籍，但官府并不一定将他们全部集中在城邑之内。如汉朝初立，刘邦令那些因战争离乱而“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之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响应这一号召的自然不少，但也不排除因为对新政权的疑虑而继续“聚保山泽”者。也有的因为经济原因而不“归其县”，他们就地登记入籍，就是新朝的合法人口，成为国家授田民，更便于利用当地的经济资源，各显神通，或经营矿冶、或畜牧、或种植经济作物等，推动了汉初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所以，对于国家而言，是没有必要把这些居民全部集中在指定的城邑之内的，因地制宜，设里而治，既方便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也省却了官府建城立邑的麻烦。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绘于吕后末年的《驻军图》绘有50多个里的位置，各依山川林野的地形而立，里与里之间远非法律所规定的比邻而立、整齐有序；其户数也多寡不等，多者百余户，少者仅有12户[7]，显然是根据自然居民点设立的。就两汉历史而言，里在空间上由城邑向四野的扩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快，特别是在社会矛盾激化、政局混乱的时候，人民纷纷离开名都大邑，避乱四野。如西汉末年众多大姓避乱山林，大者上千家，小者近百家，聚而成邑者，俯拾即是。东汉建立之初，大城名都散亡，人口只有战乱之前的十分之二、三，就是因为有许多逃亡人口，没有回到原来的城邑之中。政局稳定以后，逃亡人口虽然陆续回到原来的城邑，但有相当部分没有回原籍而定居在逃亡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城邑内的居民又不断地向城外发散，新的居民点不断涌现。东汉时期，聚的迅速增加就是一个证明（注：聚在西汉数量很少，《汉书·地理志》记载了19个聚，其中有12个是王莽更改县名和侯国名而来，只有7个聚。《后汉书·郡国志》有55个聚，而这55个聚和西汉的聚无一重名，说明《郡国志》所记55个聚都是东汉新形成的。从《郡国志》的行文看，聚的行政地位和乡相当，是较大的城邑，规模远大于里，一个聚内包括若干里，才予以特别的标注。之所以特别记载这55个聚，除了因为这是人口较多的新的居民点之外，还是因为这些聚名大都是古国或者古邑或者在该地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有着特别的历史意义。如陈留郡外黄县的葵丘聚，曾是春秋时齐桓公和诸侯盟会的地方；东郡聊城的夷仪聚本是春秋时邢人迁移之处，巂下聚本是鲁僖公追击齐师之处；东平国的堂聚曾是祭祀蚩尤的地方；任城国的桃聚本是光武帝刘秀破庞蒙的地方，等等。这也从另一面说明东汉聚的实际数量远远不止这55个，还有众多的聚因为人口规模小、地名没有特别意义而不见记载。这说明聚作为自发形成的居民点，具有不稳定性，聚合无定，随时分散，又不断地生成，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才被纳入国家行政体制之中，而成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构成部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两汉时代城乡结构的变迁过程和存在形态。）。</p>
<p>　　最后看邻里关系的变迁问题。上举秦律、汉律和居延汉简都说明，起码从秦到西汉中期，“居处相司，出入相察”是里民之间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按照一般观念，这是商鞅变法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5]（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的延续。不过，什伍连坐，并不是商鞅的发明，而是六国的共同特点，《周礼·地官·司徒·族师》的职责之一是在“五家为比、十家为联”的基础上使之“刑罚庆赏、相及相共”；山东临沂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有“五人为伍、十人为连，贫富相……”诸语。连、联相通，“五人为伍、十人为连”显然是“五家为比、十家为联”的翻版，《周礼》的“刑罚庆赏、相及相共”自然适用于《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之“五人为伍，十人为连”。这起码说明商鞅所推行的一套连坐制度来源于六国，只是商鞅更加偏重于“刑罚”的“相及相共”而已。商鞅将这一套制度移植于秦以后，进一步抛开了“庆赏”的“相及相共”，从而招致六国及后世学者的诟病。但是，尽管汉初君臣学者一直总结秦朝的灭亡教训，“过秦”成为思想界的主流，但在制度层面却是继承秦朝的，对平民的控制更是秦制的完整延续，无论是上举张家山汉律《户律》明确规定的“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还是其他律文和案例以及居延汉简的纪录所体现的司法精神，西汉前、中期的里民之间都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责任连坐的法律关系，国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里民的严密控制的。</p>
<p>　　上已指出，以里为基本单位、以个人为对象、以什伍连坐、奖励告奸为手段的社会控制体系是战国时代的产物，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国有制——国家授田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授之以田，课之以税，目的是保证国家对人力物力的绝对控制。西汉虽然继续实行授田制，继承了秦朝的社会控制系统，但是，历史的旋律已经改变了：休养生息、发展生产成为时代的主流，国家对农民的徭役剥削不仅减轻，而且开始由实物向货币形态转变，农民只要按时完成规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也就获得了一定的自由。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迫于生计，离散城邑，迁居乡野，自然村落生成以后，邻里之间以身份高低、户籍相伍为基础的相互监督、彼此告发的关系逻辑地淡化。特别是汉家以孝治天下，起码从汉武帝开始，儒学思想逐步渗入政治运转的各个环节，统治阶级提倡以孝、仁为核心的道德自律，在三老、五更、孝悌、力田等乡官系统以及循吏的大力宣教之下，日渐成为维系邻里关系的价值准则。如汉武帝即位后的建元元年夏四月己巳，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6]（卷六《武帝纪》）。这是专门优待高年、鼓励孝行的诏令，年龄九十以上者，不仅继续按照《受鬻法》享受国家发给的财物，而且从此以后免除其子孙的劳役义务，以便他们尽力行孝。汉昭帝元凤元年三月，“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并且下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令郡县常以正月赐羊酒。有不幸者赐衣被一袭，祠以中牢”[6]（卷七《昭帝纪》）。这是通过对“行义者”的赏赐，在邻里之间树立榜样，并通过地方官员“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的举措，使邻里之间修孝行义。汉宣帝地节三年十一月诏曰：“朕既不逮，导民不明，反侧晨兴，念虑万方，不忘元元。唯恐羞先帝圣德，故并举贤良方正以亲万姓，历载臻兹，然而俗化阙焉。传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6]（卷八《宣帝纪》）。让各郡国举荐“孝弟、有行义”者，是为了在地方树立起行孝的典范，以孝行感化乡里，移风易俗，扭转因彼此告奸而形成的相互倾陷的恶习，同时使里民由原来的被动服从法令转为主动遵守和维护法令，做一个真正的顺民。两汉历朝帝王反复诏举孝悌力田、贤良方正，表彰孝行的目的就在这里。地方官僚自然以各种方式提倡儒学伦理，而扬名青史。如汉宣帝时，颍川郡因为“多豪强，难治，国家常为选良二千石。”赵广汉为太守时，“患其俗多朋党，故构会吏民，令相告讦，一切以为聪明，颍川由是以为俗，民多怨仇。”韩延寿继任颍川太守，“欲更改之，教以礼让，恐百姓不从，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延寿于是令文学校官诸生皮弁执俎豆，为吏民行丧嫁娶礼。百姓遵用其教，卖偶车马下里伪物者，弃之市道”[6]（卷七十六《韩延寿传》）。韩延寿发挥郡中长老的威信，利用长老的民间威望，推行礼乐教化，改变了原来彼此告奸、相互仇怨的风气，而建立相互礼让诚信的邻里关系。汉成帝时，薛宣为左冯翊，休假时，“贼曹掾张扶独不肯休，坐曹治事。”薛宣劝导说：“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笑相乐，斯亦可矣”[6]（卷八十三《薛宣传》）。公而忘私，固然可贵，但是在休息的日子里，就应该休息，这不仅是法度使然，而且是和睦宗族、教化民众的需要。以礼行事，与家人团聚，与邻里之间把酒传盏，使邻里之间尊老爱幼、相互礼让，就治国效果而言，是在官衙所政所无法比拟的。</p>
<p>　　正是在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和诱导之下，原来什伍之间“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核心由“告奸”逐步地让位于互助礼让的关系，《后汉书·百官志五》谓“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监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从行文看，里民之间相互监察的规定较西汉并无变化，但内容变了，既要举报违法乱纪行为，也要表彰好人好事，也就是要将“善事”“告监官”。这表彰善事的规定显然是东汉时的事情，在西汉初期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加之以地缘的共同利益以及聚族而居的普遍化，原来被排斥于基层行政权力运转之外的宗族血缘关系逐步地左右地方行政，原来国家对平民赤裸裸的法律强制被蒙上了温情脉脉的宗族伦理的面纱。所谓的“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不过是制度的规定，宗族邻里之间的检举告官逐步地让位于互助、宽容和隐匿了。这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体现也各种各样，本文难以展开，详论待另文为之。</p>
<p>　　<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p>
<p>　　[2]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p>
<p>　　[3] 李均明、林梅村．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p>
<p>　　[3]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p>
<p>　　[4]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p>
<p>　　[5]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p>
<p>　　[6] 宫崎市定．关于中国的聚落形态的变迁——对邑、国与乡、亭与村的考察[J].日本，大谷史学，1957.</p>
<p>　　[7]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驻军图整理简报[J].文物，1976,（1）.</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东岳论丛》2005年06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11-2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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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闾左”新证——以秦汉基层社会结构为中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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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Dec 2012 23:29:59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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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从秦汉里制和基层社会结构入手，古今学者对闾左含义的种种分歧可以涣然冰释。闾本是基层居民组织，后指里门，闾左即里门左侧。里的设置和居民分布有严格规定，街巷墙垣、道路林木、里门数量依制而定；里民则根据身份等级，各有相应居住区，五家为伍，比邻而居，相互监督。闾左是浮浪人群居住区，其来源复杂，既非贱民，亦非破产流亡人员，使之居于闾左，是秦统一之后基层社会秩序化的体现。“发闾左”则体现了秦朝徭役制度的严肃性，不能简单地看做秦政残暴的证据。 　　关 键 词：闾左；浮浪人群；社会控制；社会结构 　　作者简介：臧知非，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春秋战国史、秦汉史。 一 　　“闾左”之名，首见于《史记·陈涉世家》，谓“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笔者按：系“谪”之通假，今人或读作适之繁体，误，下同)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索隐》云“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①《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伍被语云“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正义》谓“闾左边不役之民，秦则役之也”。②《汉书·晁错传》载晁错上书文帝云秦兵役艰苦，“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孟康谓“秦时复除者居闾之左，后发役不供，复役之也。或云直先发取其左也”。师古云“闾，里门也。居住闾之左者，一切皆发之，非谓复除也”。③《汉书·食货志上》云“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应劭注谓：“秦时以適(谪)发之，名適(谪)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壻、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颜师古补充应劭的解释说：“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烦秽舛错，故无所取也”。④比较各家解释，以应劭时代最早，但是应劭没有解释“闾左”的具体含义，也没有揭示“闾左”这个群体的身份特点，仅仅是解释了谪戍的顺序。这大约是在汉代还不存在闾左的理解问题，无须解释，到了魏晋以后，人们对闾左的含义就不太清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颜师古先明确“闾左”的本意，而后赞同应劭解释。至此，古人对“闾左”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两种意见：一是闾里之左，二是里门之左；对居于闾左的身份，也有两种看法：一是免除兵役义务的特权阶层，本来不服兵役，现在因兵源不足而征发之；二是为贫弱阶层，按照制度是富人服兵役，现在富人都征发完了，闾左也只好服役了。 　　唐代以后研究《史》、《汉》者，对闾左的解释均在以上诸说内取舍之。直至清人郭嵩焘才对闾左的身份提出新的看法。郭嵩焘《史记札记》谓“秦汉时发兵，皆囚徒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闾左，谓平民，陈胜、吴广皆平民也。《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之律’。颜师古注：‘汉时依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循吏传》‘文翁以为右职’。颜师古注：‘右职，郡中高职也’。名门贵族，谓之右族，则是闾左谓平民也。秦谓闾左，汉曰良家子，义并同。《索隐》误”。⑤在这里，郭嵩焘明确谓闾左是平民。岑仲勉先生《两周文史论丛·考据举例》从现代人类文化学田野考察的层面批评颜师古的“言居里门之左者”的解释不能成立，进一步强调闾左为平民说，云：“颜师古曰‘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故无所取也。’诸家义如何？惜无可考。余尝旅行内地，见乎穷乡僻壤，依山作宅，常无里门之置。黄河沿岸，或且穴居，古人未必远胜于今人也。即有里门，而七歪八落，各倚一方，从何得别闾左闾右乎？今之征兵，先取其壮，自是妥善之制，秦之谪发，志在守御，要当择其丁壮，次及老弱。若不问年龄强弱，唯举居里闾之左者先发之，秦虽不道，兵备实强，断无如是失算。应劭望文生义，类此者至多，颜反以为最得，若持此临政，几何不误尽苍生？然则闾左，当犹闾阎之谓，汉前关中有此俗语。两文(引者按：指应劭、颜师古之说)不能析解也。”⑥按《史记》、《汉书》所记，闾阎系基层民众的泛称。如《史记·苏秦列传》司马迁说“夫苏秦起闾阎，连六国纵亲，此其智有过人者”。⑦《汉书·异姓诸侯王表》班固谓“適戍强于五伯，闾阎逼于戎狄”。⑧这里的闾阎都是基层民众的泛指。岑先生谓闾左是“闾阎之谓”就是指基层平民而言。 　　自云梦秦简问世以后，学界对闾左展开了新的论证，在闾左是否复除这一点上取得了共识：即复除是秦汉时代特权的体现，闾左不在复除之列。而对“闾左”的训诂学解释，或者按郭嵩焘之说，认为“闾左”之“左”不是方位词，而是“尚右尚左”之“左”，表示地位低下的意思；或按颜师古之说，训为里门之左；或者训为闾里之左。而绝大多数学者对“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都不加分辨，认为二者意思一致。对于闾左的身份，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闾左是逃亡者的别称，闾左之左是相对于豪右而言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卑贱者的称谓，不是方位词；⑨二是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其地位和奴隶相当，相当于“浮萌”或“宾萌”。⑩三是闾左实即“居闾里之左者的简称”。(11)这个问题，看似字词之辨，实则关系到对陈胜、吴广起兵性质的理解，也关系到对秦汉基层社会结构的认识，同时是把握秦汉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秩序控制方式和效果的重要一环，不可不辨。 二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闾左”的身份，首先要厘清“闾左”的空间范围——究竟是“里门之左”还是“闾里之左”，这是把握“闾左”身份的前提。这首先要对秦汉基层行政制度和社会结构有所把握，了解闾、里及其民居的历史状况，而后才能避免望文生义或者以今况古的不足。现在先从“闾”的本义说起。 　　在先秦时代，闾的含义是清楚的：即最基层的居民组织，若干户为一闾，比邻而居，外设墙垣，一闾之人统一由指定的大门出入，闾就有了门的意思。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乡的组织系统为：“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12)据此，闾是乡的最基层居民组织，一闾二十五家，统一出入。不过，《周礼》所述之闾以五家为伍作为基本单位，是春秋以后的事情，春秋以前闾的户数并非如此，(13)但是，起码在春秋以前是存在闾这个居民组织的。《书·武成》“释箕子囚，封比干墓，式商容闾”。(14)这儿的“式商容闾”就是“式”商容所居之“闾”，是在路过商容之族所居之闾时特意行礼以示对商容的尊敬，故而这儿的闾是指闾门。《春秋公羊传》成公二年：“二大夫出，相与倚闾而语。”(15)《左传》襄公十八年：“州绰门于东闾，左骖迫还于门中，以枚数阖。”这儿的“闾”都是闾门。《荀子·大略》：“庆者在堂，吊者在闾”。杨琼注：“闾，门也”。所以，《说文》谓“闾，里门也。从门吕声。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许慎举的“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就是《大司徒》的内容，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是指二十五家从同一个大门出入而言。不过，许慎把闾径直释为“里门”还要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按里的起源甚早，在西周时代，就有“里”，但是西周之里的地位要远远高于闾，到战国才降为基层组织。商鞅在秦“集小乡聚为大县”，统一乡里机构，其规模要远大于二十五家，至统一以后推行于全国。(16)也就是说，从历史渊源来说，闾自闾，里自里，本来里的地位要远高于闾；到了战国，里的地位下降，闾、里并行，里最终覆盖了闾；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来说，闾早于里；当里取代了闾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以后，原来的闾门就用来代称里门了。许慎直接把闾解释为里门的原因就在这里。 　　明确了闾的本义之后，我们不难确定“闾左”之“左”的意思了。郭嵩焘认为“闾左”之“左”不是方位词，而是卑贱的意思，闾左是里中平民，相对于里中豪右，其地位卑贱而被称为“闾左”，这儿的“左”相当于“尚右尚左”之“左”。岑仲勉先生根据对民国时代乡村民居的考察，从另一个角度肯定郭嵩焘的看法，卢楠乔先生则进一步论证了郭嵩焘对于“闾左”的训诂学解释，但认为闾左的身份不是平民而是特殊的卑贱群体，“闾左”之左不可实指，是和豪右之右相对而言，表示地位卑贱。(17)笔者以为，在表示尊卑秩序的语境中，“左”确实有卑下之意，但是，表示尊卑之意的右与左正是由作为方位词的右和左引申而来。在先秦礼仪制度中，尊者、长者居右位，卑者、幼者居左位，于是这右与左和尊与卑、上与下相对应，右与左有了尊与卑的含义，这右与左的尊卑含义正是由其方位属性引申出来的。笔者以为，“闾左”作为完整的概念，其“左”究竟是表示方位还是表示尊卑，不能孤立地就“左”字论左字，而应该把闾左作为一个完整的词训释。岑仲勉先生依据乡村民居的考察结果否定闾为里门之训固然有其方法上的意义，但是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和方式古今相去甚远，时代越早，对基层控制越严；秦朝刚刚统一，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控制之严密远非后世可比，不能用后世的认识理解秦制，更不能以今况古。明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闾左”之“闾”的本义就是里门，那么闾左之左只能是方位词，指“里门左侧”。 　　闾左本义既明，是里门之左，现在看“闾里之左”的理解问题。因为闾、里同属基层组织，性质相同，闾、里通用，习惯上以闾里指称基层社会，“闾左”和“里左”相通，所以论者对“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都不加区分，无论对闾左身份地位的看法分歧如何，都把二者混为一谈。然而，当我们用历史学的眼光分析闾左身份时，这“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的差别就不容忽视了，一字之差，对闾左身份的把握有着重大干系。按“闾里之左”是指里的左边，这在空间方位上没有歧义，所谓“发闾左之戍”就是将里左半边的居民征发戍边。而“里门之左”，可以有两解：一是把里门视为闾里的代称，和“闾里之左”同义，闾左就是指闾里左边的居民而言；二是仅仅指居住在里门左侧的人，则其人数有限。笔者以为，细味颜师古行文，其本意是“里门之左”，而非“闾里之左”。应劭把发闾左和谪戍相联系，谪戍是对特殊人群的惩罚性征发；颜师古肯定应劭解释，认为闾左居住的是特殊人群才被谪发。既然是特殊群体，其人数理应有限，不可能是闾里左边居民的泛称。晁错说的“后人闾，取其左”，就是指“后来进入里门，谪发居住在里门左边的人”。这个解释并非是逻辑上的推论，因为从秦汉时期里的墙垣道路门户设置的实际情况来判断，闾左在空间范围上只能是指里门左边，而不能是里的左边。 　　秦汉时代，人口控制严密，对民户所居之里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里门、墙垣、道路，都有严格规定。如云梦秦律《法律答问》云：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完(院)；宇相直者不为完(院)。(18) 　　“垣”即墙垣，里与里之间的墙称为垣；家与家之间的隔墙则称为院。作为里与里之间界限的垣若处于两巷相对的位置就是院，否则就不算作院。里与里之间有墙垣，一个里的内部也有墙垣。这些墙垣禁止毁坏、翻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裸律》云：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19) 　　《襍律》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因为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其踪迹越墙追捕。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往来，禁止私自侵占。《二年律令·田律》云：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0)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根据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注释，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这都是秦律的延续。(21) 　　就文献所载，里门的设置，根据人数，多少不拘。《史记·万石张叔列传》谓汉武帝时“万石君徙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乃谢罢庆。庆及诸子弟入里门，趋至家。”(22)外门相对于内门而言，万石君行事以孝悌慎谨著称，平时出入闾里都是下车步行；其子石庆身为内史，酒后“入外门不下车”，破坏了家风，故而受到责备，正说明这个“陵里”有内外门之设。汉代，里的外门和内门有专称，外部之门为闾，内部之门为阎。《说文》：“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汉书·循吏传》谓宣帝“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颜师古谓“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言从里巷而即大位也”。(23)这起码说明了里门不止一个。 　　像陵里这样规划严整、管理严密、一里多门的里在简牍资料中有更为直接的记载。居延汉简云：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緵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緵布一匹，直二百九十，牒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24)简文说明，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同一个里的里门序数，各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按居延地区城邑乡里多是移民组建，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既要防止外寇，也要防止内奸，基本上是准军事化管理。而在内地，特别是乡野，那些分布在山林地带的里的人数多少、范围大小，以自然聚落为基础，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大者百家，小者一二十家，等等不一。对这些较小的里来说，不一定像陵里和简文所记边郡之里那样规范严整，也不一定都有内外门之设，其里门数量可能多个，也可能只有一两个。但是，我们起码可以认定，西汉初期一里多门是客观的存在。汉承秦制，如果说西汉初期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动对基层社会管理有所松弛的话，则秦朝制度规范要更加严格。因此，我们有理由从西汉里制逆推秦制：秦朝也是一里多门。 　　明白了里的制度设计和实际状况以后，闾左的空间范围可以进一步明确——闾左为“闾里之左”的解释不能成立，而只能是里门之左。因为谓闾左是“居闾里之左”的逻辑前提是把里一分为二，发“闾左之戍”即是把左半部分的里民征发戍边；一分为二要有个地理坐标，这个坐标只能是里门以及相联的道路，也就是根据里门和里中道路把里一分为二，而后征发左边之民戍边。且不说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按照左右方位征发里民戍边是否可能，更主要的问题是在一里多门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操作——无法以里门为坐标把里分为左右两个部分。因为一个里门之左就可能是另一个里门之右，同一个人因为属于闾左而被征，也可能同时属于闾右而不征，那么究竟是征还是不征？秦制严密，断然不会有这样荒诞的事情发生。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闾左”是里门之左，“发闾左之戍”就是征发居住在里门左侧的人戍边，而不是“征发闾里左边的人戍边。”田昌五先生曾质疑“闾左”为“居闾里之左者”的解释，谓“居住在里门左边的千千万万，为什么一郡只得九百人，殊不可通”，进而认为“这里的‘左’字应释为近，‘发闾左’就是征发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25)田先生没有对闾左问题展开讨论，释闾左为“里门附近”是出于逻辑上的判断，但通过上述辨析，说明了田先生质疑的正确性。 三 　　“闾左”空间区位既明，现在讨论“闾左”的身份问题。在现代讨论中，对闾左身份的认识有共识也有分歧，大多数论者认为闾左是卑贱群体，是地位低下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但是对这些卑贱者的具体身份则分歧甚大。卢南乔先生认为是“逋亡人”，也就是曾经的逃亡人口，田昌五先生认为是“浮萌或宾萌”，田先生说“那时在社会中还遗留着奴隶制的残迹，有些外来的穷人不能在村中居住，只能在里门附近找个地方栖身，为人打零工过活。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奴隶强不了多少，所谓‘浮萌’或‘宾萌’，就是这样的人”。而田人隆先生则主张是由秦律中“邦客”、“臣邦人”演变而来的地位低贱的迁徙之徒。王好立先生则否定“臣邦人”之说而主张是“闾里之左者”——“就是打破‘一岁屯戍’之类徭戍制度的征发，就是对无罪的平民、黔首的谪发”。(26)晚近的讨论在一些史料的解读上虽有分歧，但是基本是对以上诸说的补充和阐释。 　　通过以上的讨论，闾左在空间范围上为“闾里之左”的看法既然不能成立，闾左属于闾里左边的平民之说自然不能成立。而迁徙之徒说和“宾萌”说都源自于贾谊对陈涉身世的叙述，陈涉曾为人庸耕，贾谊说他是“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陈涉家贫如洗、身份卑贱、流徙他乡，陈涉既是宾萌，也是迁徙之徒。所以迁徙之徒说和宾萌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7)则逋亡人、迁徙者、宾萌三说中实际上只是逋亡人和宾萌两种意见。现在先看逋亡人之说。 　　逋亡人就是曾经逃亡的人，解闾左为逋亡人的依据是汉武帝实行的“七科谪”。《史记·大宛列传》载太初三年，武帝为支援贰师将军李广利征大宛，“发天下七科谪”。张守节《正义》引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为北击匈奴“发天下七科谪”。颜师古注亦引张晏的解释，把“亡命二”变为“亡人二”，其余相同。王先谦《补注》云“官本注亡人作亡命”，可见系版本不同所致。“亡人”指逃亡在外的人，亡命指脱离原来名籍逃亡在外的人。而晁错在叙述秦谪戍云“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两相比较，秦、汉谪戍对象同为七种人，有六种相同，只有一种不同，就是秦的闾左和汉的亡人(或亡命)，而《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谴戍”。(28)说明逋亡人也是秦的谪发对象。汉武帝的七科谪源自秦朝，则闾左就是逋亡人。(29)笔者以为，秦的谪戍和汉武帝七科谪在过程上还有所不同，汉武帝时的七科谪是一次性征发，而秦始皇则是依次征发，晁错说“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这种排列次序怕不是行文方便，而是对秦谪戍实行过程的叙述。秦的谪戍始行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当时征发的是三类人：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后来扩大范围，把尝有市籍者，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纳入谪戍范围，最后才“入闾，取其左”，至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才以闾左的身份从征。闾左之征始于何时不敢遽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始皇三十三年闾左尚不在谪戍之列，所以还不能把尝逋亡人和闾左直接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尝逋亡人和汉武帝时代的“亡命”等同起来。尝逋亡人是曾经逃亡、脱漏户籍的人员，而亡命是正在逃亡的人员；尝逋亡人已经接受过法律的惩处、回归正常社会，亡命者尚未服刑；征发尝逋亡人戍边是基于其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征发亡命者则是对其逃亡行为的直接惩处，因此之故，即使秦的尝逋亡人就是闾左，也不能把秦的闾左和汉武帝时代的亡命等同起来。所以，可以说逋亡人是谪戍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说闾左就是逋亡人，闾左可能包括逋亡人在内，但其成分要更加复杂，征发闾左戍边的意义要比征发逋亡人广泛得多。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宾萌或浮萌与闾左的关系问题了。笔者以为，闾左是宾萌或者浮萌在秦朝的泛称，就其性质来说，是浮浪人口。这些浮浪人口因集中居住于里门之左而称为闾左。闾左之征固然体现了秦兵徭之役的沉重，但是也同时反映了秦对兵徭之役的慎重，这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尽量征发非农业人口以免影响农时，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穷兵黩武的体现。要探讨这个问题，还要从当时里民居住状态和社会等级说起。 　　众所周知，秦自商鞅变法起全面推行军功爵制，“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30)是商鞅变法的总原则，从此以后，新的军功爵位成为秦人社会等级的唯一依据，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居住空间上也按照身份五家为伍、比邻而居，不同身份的人居住在不同的区域，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31)大夫是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当大夫人数少，不足五家之数，不得和爵位低的人或者没有爵位的人合编为伍，说明在秦时，无论是爵位高低，都是五家为伍的，区别在于大夫以上伍人身份要相同。西汉则以五大夫为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32)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这儿的隶臣妾是犯罪被罚的官奴隶，和城旦舂、鬼薪白粲一样都是罪犯，他们一人犯法，举家连坐，其家庭要由原来的居民区迁移到指定地点集中居住，以便于监视和控制，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以下低爵人群和没有爵位的人群；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明白这一点，我们对上举石奋所居之陵里内外门之别的理解可以深入一层：石庆之所以入外门不下车，是因为外门和内门之间居住者的身份低，身份高的人居住在内门以内，在石庆眼里没有必要下车。这正说明在一里之内不同身份的人分区居住。这就是其时里内设置墙垣街巷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居住群体，是社会等级制度的物化体现。这并非汉朝新创，而是秦制的延续。 　　在授田制下，没有爵位的普通人，只要通名于上，就有田、宅于下，根据“名”——名籍登记的内容授予相应的土地。但授田的目的不是为了富民，而是为了富国——保证税源和役源。对普通农民来说，土地一旦授予，就要承担徭役赋税，也就失去了自我选择的自由。所以，并不是所有农民都心甘情愿地做一个授田民，在社会上总有相当数量的浮浪人群，其成分复杂：有的出身贵族、是亡国之后，有的是游手好闲之辈，有的则身怀权谋技巧，各色人等，不一而足。他们或凭借自身的一技之长，谋生于市井；或依附权贵，做宾客死士；或周旋于各国政坛之间，凭借自己的智谋谋取富贵；或寄居闾里之中，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这些浮浪人口大都希望以自己的方式谋取名利，有朝一日改变地位。陈胜的故事颇能说明这一问题。《史记·陈涉世家》谓“陈涉少时，尝与人傭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33)陈涉是楚人，其为人傭耕是在统一之前还是在统一之后不能武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在统一之前，陈涉为人傭耕也不是因家贫无地可耕。授田制是战国时代通制，楚国亦然，陈涉完全可以从官府领到土地。(34)陈涉宁愿为人傭耕，也不愿按照正常途径著名官府、从官府得到土地，目的是寻找机会、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其“鸿鹄之志”。陈涉的“鸿鹄之志”不是做一个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而是要平步青云，不能称孤道寡，也要出将入相，这是无法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涯中实现的。以往认为陈涉为人傭耕，是土地集中、农民破产的反映，说明了地主和农民的两极分化，是不了解当时社会结构和土地制度的结果，是不合历史事实的。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从秦汉里制和基层社会结构入手，古今学者对闾左含义的种种分歧可以涣然冰释。闾本是基层居民组织，后指里门，闾左即里门左侧。里的设置和居民分布有严格规定，街巷墙垣、道路林木、里门数量依制而定；里民则根据身份等级，各有相应居住区，五家为伍，比邻而居，相互监督。闾左是浮浪人群居住区，其来源复杂，既非贱民，亦非破产流亡人员，使之居于闾左，是秦统一之后基层社会秩序化的体现。“发闾左”则体现了秦朝徭役制度的严肃性，不能简单地看做秦政残暴的证据。</p>
<p>　　<strong>关 键 词：</strong>闾左；浮浪人群；社会控制；社会结构</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臧知非，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春秋战国史、秦汉史。</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闾左”之名，首见于《史记·陈涉世家》，谓“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笔者按：系“谪”之通假，今人或读作适之繁体，误，下同)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索隐》云“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①《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伍被语云“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正义》谓“闾左边不役之民，秦则役之也”。②《汉书·晁错传》载晁错上书文帝云秦兵役艰苦，“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孟康谓“秦时复除者居闾之左，后发役不供，复役之也。或云直先发取其左也”。师古云“闾，里门也。居住闾之左者，一切皆发之，非谓复除也”。③《汉书·食货志上》云“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应劭注谓：“秦时以適(谪)发之，名適(谪)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壻、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颜师古补充应劭的解释说：“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烦秽舛错，故无所取也”。④比较各家解释，以应劭时代最早，但是应劭没有解释“闾左”的具体含义，也没有揭示“闾左”这个群体的身份特点，仅仅是解释了谪戍的顺序。这大约是在汉代还不存在闾左的理解问题，无须解释，到了魏晋以后，人们对闾左的含义就不太清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颜师古先明确“闾左”的本意，而后赞同应劭解释。至此，古人对“闾左”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两种意见：一是闾里之左，二是里门之左；对居于闾左的身份，也有两种看法：一是免除兵役义务的特权阶层，本来不服兵役，现在因兵源不足而征发之；二是为贫弱阶层，按照制度是富人服兵役，现在富人都征发完了，闾左也只好服役了。</p>
<p>　　唐代以后研究《史》、《汉》者，对闾左的解释均在以上诸说内取舍之。直至清人郭嵩焘才对闾左的身份提出新的看法。郭嵩焘《史记札记》谓“秦汉时发兵，皆囚徒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闾左，谓平民，陈胜、吴广皆平民也。《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之律’。颜师古注：‘汉时依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循吏传》‘文翁以为右职’。颜师古注：‘右职，郡中高职也’。名门贵族，谓之右族，则是闾左谓平民也。秦谓闾左，汉曰良家子，义并同。《索隐》误”。⑤在这里，郭嵩焘明确谓闾左是平民。岑仲勉先生《两周文史论丛·考据举例》从现代人类文化学田野考察的层面批评颜师古的“言居里门之左者”的解释不能成立，进一步强调闾左为平民说，云：“颜师古曰‘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故无所取也。’诸家义如何？惜无可考。余尝旅行内地，见乎穷乡僻壤，依山作宅，常无里门之置。黄河沿岸，或且穴居，古人未必远胜于今人也。即有里门，而七歪八落，各倚一方，从何得别闾左闾右乎？今之征兵，先取其壮，自是妥善之制，秦之谪发，志在守御，要当择其丁壮，次及老弱。若不问年龄强弱，唯举居里闾之左者先发之，秦虽不道，兵备实强，断无如是失算。应劭望文生义，类此者至多，颜反以为最得，若持此临政，几何不误尽苍生？然则闾左，当犹闾阎之谓，汉前关中有此俗语。两文(引者按：指应劭、颜师古之说)不能析解也。”⑥按《史记》、《汉书》所记，闾阎系基层民众的泛称。如《史记·苏秦列传》司马迁说“夫苏秦起闾阎，连六国纵亲，此其智有过人者”。⑦《汉书·异姓诸侯王表》班固谓“適戍强于五伯，闾阎逼于戎狄”。⑧这里的闾阎都是基层民众的泛指。岑先生谓闾左是“闾阎之谓”就是指基层平民而言。</p>
<p>　　自云梦秦简问世以后，学界对闾左展开了新的论证，在闾左是否复除这一点上取得了共识：即复除是秦汉时代特权的体现，闾左不在复除之列。而对“闾左”的训诂学解释，或者按郭嵩焘之说，认为“闾左”之“左”不是方位词，而是“尚右尚左”之“左”，表示地位低下的意思；或按颜师古之说，训为里门之左；或者训为闾里之左。而绝大多数学者对“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都不加分辨，认为二者意思一致。对于闾左的身份，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闾左是逃亡者的别称，闾左之左是相对于豪右而言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卑贱者的称谓，不是方位词；⑨二是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其地位和奴隶相当，相当于“浮萌”或“宾萌”。⑩三是闾左实即“居闾里之左者的简称”。(11)这个问题，看似字词之辨，实则关系到对陈胜、吴广起兵性质的理解，也关系到对秦汉基层社会结构的认识，同时是把握秦汉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秩序控制方式和效果的重要一环，不可不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闾左”的身份，首先要厘清“闾左”的空间范围——究竟是“里门之左”还是“闾里之左”，这是把握“闾左”身份的前提。这首先要对秦汉基层行政制度和社会结构有所把握，了解闾、里及其民居的历史状况，而后才能避免望文生义或者以今况古的不足。现在先从“闾”的本义说起。</p>
<p>　　在先秦时代，闾的含义是清楚的：即最基层的居民组织，若干户为一闾，比邻而居，外设墙垣，一闾之人统一由指定的大门出入，闾就有了门的意思。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乡的组织系统为：“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12)据此，闾是乡的最基层居民组织，一闾二十五家，统一出入。不过，《周礼》所述之闾以五家为伍作为基本单位，是春秋以后的事情，春秋以前闾的户数并非如此，(13)但是，起码在春秋以前是存在闾这个居民组织的。《书·武成》“释箕子囚，封比干墓，式商容闾”。(14)这儿的“式商容闾”就是“式”商容所居之“闾”，是在路过商容之族所居之闾时特意行礼以示对商容的尊敬，故而这儿的闾是指闾门。《春秋公羊传》成公二年：“二大夫出，相与倚闾而语。”(15)《左传》襄公十八年：“州绰门于东闾，左骖迫还于门中，以枚数阖。”这儿的“闾”都是闾门。《荀子·大略》：“庆者在堂，吊者在闾”。杨琼注：“闾，门也”。所以，《说文》谓“闾，里门也。从门吕声。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许慎举的“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就是《大司徒》的内容，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是指二十五家从同一个大门出入而言。不过，许慎把闾径直释为“里门”还要做一个简单的说明。</p>
<p>　　按里的起源甚早，在西周时代，就有“里”，但是西周之里的地位要远远高于闾，到战国才降为基层组织。商鞅在秦“集小乡聚为大县”，统一乡里机构，其规模要远大于二十五家，至统一以后推行于全国。(16)也就是说，从历史渊源来说，闾自闾，里自里，本来里的地位要远高于闾；到了战国，里的地位下降，闾、里并行，里最终覆盖了闾；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来说，闾早于里；当里取代了闾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以后，原来的闾门就用来代称里门了。许慎直接把闾解释为里门的原因就在这里。</p>
<p>　　明确了闾的本义之后，我们不难确定“闾左”之“左”的意思了。郭嵩焘认为“闾左”之“左”不是方位词，而是卑贱的意思，闾左是里中平民，相对于里中豪右，其地位卑贱而被称为“闾左”，这儿的“左”相当于“尚右尚左”之“左”。岑仲勉先生根据对民国时代乡村民居的考察，从另一个角度肯定郭嵩焘的看法，卢楠乔先生则进一步论证了郭嵩焘对于“闾左”的训诂学解释，但认为闾左的身份不是平民而是特殊的卑贱群体，“闾左”之左不可实指，是和豪右之右相对而言，表示地位卑贱。(17)笔者以为，在表示尊卑秩序的语境中，“左”确实有卑下之意，但是，表示尊卑之意的右与左正是由作为方位词的右和左引申而来。在先秦礼仪制度中，尊者、长者居右位，卑者、幼者居左位，于是这右与左和尊与卑、上与下相对应，右与左有了尊与卑的含义，这右与左的尊卑含义正是由其方位属性引申出来的。笔者以为，“闾左”作为完整的概念，其“左”究竟是表示方位还是表示尊卑，不能孤立地就“左”字论左字，而应该把闾左作为一个完整的词训释。岑仲勉先生依据乡村民居的考察结果否定闾为里门之训固然有其方法上的意义，但是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和方式古今相去甚远，时代越早，对基层控制越严；秦朝刚刚统一，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控制之严密远非后世可比，不能用后世的认识理解秦制，更不能以今况古。明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闾左”之“闾”的本义就是里门，那么闾左之左只能是方位词，指“里门左侧”。</p>
<p>　　闾左本义既明，是里门之左，现在看“闾里之左”的理解问题。因为闾、里同属基层组织，性质相同，闾、里通用，习惯上以闾里指称基层社会，“闾左”和“里左”相通，所以论者对“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都不加区分，无论对闾左身份地位的看法分歧如何，都把二者混为一谈。然而，当我们用历史学的眼光分析闾左身份时，这“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的差别就不容忽视了，一字之差，对闾左身份的把握有着重大干系。按“闾里之左”是指里的左边，这在空间方位上没有歧义，所谓“发闾左之戍”就是将里左半边的居民征发戍边。而“里门之左”，可以有两解：一是把里门视为闾里的代称，和“闾里之左”同义，闾左就是指闾里左边的居民而言；二是仅仅指居住在里门左侧的人，则其人数有限。笔者以为，细味颜师古行文，其本意是“里门之左”，而非“闾里之左”。应劭把发闾左和谪戍相联系，谪戍是对特殊人群的惩罚性征发；颜师古肯定应劭解释，认为闾左居住的是特殊人群才被谪发。既然是特殊群体，其人数理应有限，不可能是闾里左边居民的泛称。晁错说的“后人闾，取其左”，就是指“后来进入里门，谪发居住在里门左边的人”。这个解释并非是逻辑上的推论，因为从秦汉时期里的墙垣道路门户设置的实际情况来判断，闾左在空间范围上只能是指里门左边，而不能是里的左边。</p>
<p>　　秦汉时代，人口控制严密，对民户所居之里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里门、墙垣、道路，都有严格规定。如云梦秦律《法律答问》云：</p>
<p>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完(院)；宇相直者不为完(院)。(18)</p>
<p>　　“垣”即墙垣，里与里之间的墙称为垣；家与家之间的隔墙则称为院。作为里与里之间界限的垣若处于两巷相对的位置就是院，否则就不算作院。里与里之间有墙垣，一个里的内部也有墙垣。这些墙垣禁止毁坏、翻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裸律》云：</p>
<p>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p>
<p>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19)</p>
<p>　　《襍律》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因为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其踪迹越墙追捕。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往来，禁止私自侵占。《二年律令·田律》云：</p>
<p>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0)</p>
<p>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根据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注释，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这都是秦律的延续。(21)</p>
<p>　　就文献所载，里门的设置，根据人数，多少不拘。《史记·万石张叔列传》谓汉武帝时“万石君徙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乃谢罢庆。庆及诸子弟入里门，趋至家。”(22)外门相对于内门而言，万石君行事以孝悌慎谨著称，平时出入闾里都是下车步行；其子石庆身为内史，酒后“入外门不下车”，破坏了家风，故而受到责备，正说明这个“陵里”有内外门之设。汉代，里的外门和内门有专称，外部之门为闾，内部之门为阎。《说文》：“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汉书·循吏传》谓宣帝“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颜师古谓“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言从里巷而即大位也”。(23)这起码说明了里门不止一个。</p>
<p>　　像陵里这样规划严整、管理严密、一里多门的里在简牍资料中有更为直接的记载。居延汉简云：</p>
<p>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p>
<p>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緵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p>
<p>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緵布一匹，直二百九十，牒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p>
<p>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24)简文说明，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同一个里的里门序数，各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按居延地区城邑乡里多是移民组建，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既要防止外寇，也要防止内奸，基本上是准军事化管理。而在内地，特别是乡野，那些分布在山林地带的里的人数多少、范围大小，以自然聚落为基础，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大者百家，小者一二十家，等等不一。对这些较小的里来说，不一定像陵里和简文所记边郡之里那样规范严整，也不一定都有内外门之设，其里门数量可能多个，也可能只有一两个。但是，我们起码可以认定，西汉初期一里多门是客观的存在。汉承秦制，如果说西汉初期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动对基层社会管理有所松弛的话，则秦朝制度规范要更加严格。因此，我们有理由从西汉里制逆推秦制：秦朝也是一里多门。</p>
<p>　　明白了里的制度设计和实际状况以后，闾左的空间范围可以进一步明确——闾左为“闾里之左”的解释不能成立，而只能是里门之左。因为谓闾左是“居闾里之左”的逻辑前提是把里一分为二，发“闾左之戍”即是把左半部分的里民征发戍边；一分为二要有个地理坐标，这个坐标只能是里门以及相联的道路，也就是根据里门和里中道路把里一分为二，而后征发左边之民戍边。且不说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按照左右方位征发里民戍边是否可能，更主要的问题是在一里多门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操作——无法以里门为坐标把里分为左右两个部分。因为一个里门之左就可能是另一个里门之右，同一个人因为属于闾左而被征，也可能同时属于闾右而不征，那么究竟是征还是不征？秦制严密，断然不会有这样荒诞的事情发生。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闾左”是里门之左，“发闾左之戍”就是征发居住在里门左侧的人戍边，而不是“征发闾里左边的人戍边。”田昌五先生曾质疑“闾左”为“居闾里之左者”的解释，谓“居住在里门左边的千千万万，为什么一郡只得九百人，殊不可通”，进而认为“这里的‘左’字应释为近，‘发闾左’就是征发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25)田先生没有对闾左问题展开讨论，释闾左为“里门附近”是出于逻辑上的判断，但通过上述辨析，说明了田先生质疑的正确性。</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闾左”空间区位既明，现在讨论“闾左”的身份问题。在现代讨论中，对闾左身份的认识有共识也有分歧，大多数论者认为闾左是卑贱群体，是地位低下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但是对这些卑贱者的具体身份则分歧甚大。卢南乔先生认为是“逋亡人”，也就是曾经的逃亡人口，田昌五先生认为是“浮萌或宾萌”，田先生说“那时在社会中还遗留着奴隶制的残迹，有些外来的穷人不能在村中居住，只能在里门附近找个地方栖身，为人打零工过活。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奴隶强不了多少，所谓‘浮萌’或‘宾萌’，就是这样的人”。而田人隆先生则主张是由秦律中“邦客”、“臣邦人”演变而来的地位低贱的迁徙之徒。王好立先生则否定“臣邦人”之说而主张是“闾里之左者”——“就是打破‘一岁屯戍’之类徭戍制度的征发，就是对无罪的平民、黔首的谪发”。(26)晚近的讨论在一些史料的解读上虽有分歧，但是基本是对以上诸说的补充和阐释。</p>
<p>　　通过以上的讨论，闾左在空间范围上为“闾里之左”的看法既然不能成立，闾左属于闾里左边的平民之说自然不能成立。而迁徙之徒说和“宾萌”说都源自于贾谊对陈涉身世的叙述，陈涉曾为人庸耕，贾谊说他是“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陈涉家贫如洗、身份卑贱、流徙他乡，陈涉既是宾萌，也是迁徙之徒。所以迁徙之徒说和宾萌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7)则逋亡人、迁徙者、宾萌三说中实际上只是逋亡人和宾萌两种意见。现在先看逋亡人之说。</p>
<p>　　逋亡人就是曾经逃亡的人，解闾左为逋亡人的依据是汉武帝实行的“七科谪”。《史记·大宛列传》载太初三年，武帝为支援贰师将军李广利征大宛，“发天下七科谪”。张守节《正义》引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为北击匈奴“发天下七科谪”。颜师古注亦引张晏的解释，把“亡命二”变为“亡人二”，其余相同。王先谦《补注》云“官本注亡人作亡命”，可见系版本不同所致。“亡人”指逃亡在外的人，亡命指脱离原来名籍逃亡在外的人。而晁错在叙述秦谪戍云“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两相比较，秦、汉谪戍对象同为七种人，有六种相同，只有一种不同，就是秦的闾左和汉的亡人(或亡命)，而《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谴戍”。(28)说明逋亡人也是秦的谪发对象。汉武帝的七科谪源自秦朝，则闾左就是逋亡人。(29)笔者以为，秦的谪戍和汉武帝七科谪在过程上还有所不同，汉武帝时的七科谪是一次性征发，而秦始皇则是依次征发，晁错说“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这种排列次序怕不是行文方便，而是对秦谪戍实行过程的叙述。秦的谪戍始行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当时征发的是三类人：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后来扩大范围，把尝有市籍者，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纳入谪戍范围，最后才“入闾，取其左”，至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才以闾左的身份从征。闾左之征始于何时不敢遽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始皇三十三年闾左尚不在谪戍之列，所以还不能把尝逋亡人和闾左直接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尝逋亡人和汉武帝时代的“亡命”等同起来。尝逋亡人是曾经逃亡、脱漏户籍的人员，而亡命是正在逃亡的人员；尝逋亡人已经接受过法律的惩处、回归正常社会，亡命者尚未服刑；征发尝逋亡人戍边是基于其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征发亡命者则是对其逃亡行为的直接惩处，因此之故，即使秦的尝逋亡人就是闾左，也不能把秦的闾左和汉武帝时代的亡命等同起来。所以，可以说逋亡人是谪戍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说闾左就是逋亡人，闾左可能包括逋亡人在内，但其成分要更加复杂，征发闾左戍边的意义要比征发逋亡人广泛得多。</p>
<p>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宾萌或浮萌与闾左的关系问题了。笔者以为，闾左是宾萌或者浮萌在秦朝的泛称，就其性质来说，是浮浪人口。这些浮浪人口因集中居住于里门之左而称为闾左。闾左之征固然体现了秦兵徭之役的沉重，但是也同时反映了秦对兵徭之役的慎重，这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尽量征发非农业人口以免影响农时，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穷兵黩武的体现。要探讨这个问题，还要从当时里民居住状态和社会等级说起。</p>
<p>　　众所周知，秦自商鞅变法起全面推行军功爵制，“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30)是商鞅变法的总原则，从此以后，新的军功爵位成为秦人社会等级的唯一依据，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居住空间上也按照身份五家为伍、比邻而居，不同身份的人居住在不同的区域，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31)大夫是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当大夫人数少，不足五家之数，不得和爵位低的人或者没有爵位的人合编为伍，说明在秦时，无论是爵位高低，都是五家为伍的，区别在于大夫以上伍人身份要相同。西汉则以五大夫为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p>
<p>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p>
<p>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32)</p>
<p>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这儿的隶臣妾是犯罪被罚的官奴隶，和城旦舂、鬼薪白粲一样都是罪犯，他们一人犯法，举家连坐，其家庭要由原来的居民区迁移到指定地点集中居住，以便于监视和控制，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以下低爵人群和没有爵位的人群；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明白这一点，我们对上举石奋所居之陵里内外门之别的理解可以深入一层：石庆之所以入外门不下车，是因为外门和内门之间居住者的身份低，身份高的人居住在内门以内，在石庆眼里没有必要下车。这正说明在一里之内不同身份的人分区居住。这就是其时里内设置墙垣街巷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居住群体，是社会等级制度的物化体现。这并非汉朝新创，而是秦制的延续。</p>
<p>　　在授田制下，没有爵位的普通人，只要通名于上，就有田、宅于下，根据“名”——名籍登记的内容授予相应的土地。但授田的目的不是为了富民，而是为了富国——保证税源和役源。对普通农民来说，土地一旦授予，就要承担徭役赋税，也就失去了自我选择的自由。所以，并不是所有农民都心甘情愿地做一个授田民，在社会上总有相当数量的浮浪人群，其成分复杂：有的出身贵族、是亡国之后，有的是游手好闲之辈，有的则身怀权谋技巧，各色人等，不一而足。他们或凭借自身的一技之长，谋生于市井；或依附权贵，做宾客死士；或周旋于各国政坛之间，凭借自己的智谋谋取富贵；或寄居闾里之中，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这些浮浪人口大都希望以自己的方式谋取名利，有朝一日改变地位。陈胜的故事颇能说明这一问题。《史记·陈涉世家》谓“陈涉少时，尝与人傭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33)陈涉是楚人，其为人傭耕是在统一之前还是在统一之后不能武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在统一之前，陈涉为人傭耕也不是因家贫无地可耕。授田制是战国时代通制，楚国亦然，陈涉完全可以从官府领到土地。(34)陈涉宁愿为人傭耕，也不愿按照正常途径著名官府、从官府得到土地，目的是寻找机会、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其“鸿鹄之志”。陈涉的“鸿鹄之志”不是做一个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而是要平步青云，不能称孤道寡，也要出将入相，这是无法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涯中实现的。以往认为陈涉为人傭耕，是土地集中、农民破产的反映，说明了地主和农民的两极分化，是不了解当时社会结构和土地制度的结果，是不合历史事实的。</p>
<p>　　在统一之前，六国的浮浪人口远多于秦国。因为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对人口控制严密，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言谈游说之士，打击投机取巧之民，把社会各阶层都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千方百计地驱民于农，其浮浪人口的生存空间远远小于六国。(35)这些只要看看《史记·货殖列传》对各地风俗的描述就不难理解：那些挖坟掘墓、好勇斗狠、投机取巧，为了富贵不择手段的现象大都分布于六国，而秦国绝少，原因就在于社会控制的差别。(36)出土文献为此提供了直接证据。云梦秦简《日书》甲种云：</p>
<p>　　结日，作事不成……以寄人，寄人必夺主室。</p>
<p>　　毋以辛酉入寄者，入寄者必代居其室。己巳入寄者，不出岁亦寄焉。入客，戊辰、己巳、辛酉、辛卯、己未、庚午，虚四彻，不可入客、寓人及臣妾，必代居室。</p>
<p>　　墨(晦)日，利坏垣、彻屋、出寄者，毋歌。</p>
<p>　　《日书》乙种云：</p>
<p>　　阎罗之日，利以说孟(盟)诈(诅)、弃疾、凿宇、葬，吉。而遇(寓)人，人必夺其室。</p>
<p>　　凡五五巳不可入寄者，不出三岁必代焉。</p>
<p>　　毋以戊辰、己巳入寄者，入之所寄之。</p>
<p>　　丁、癸不…巳、未、卯、亥、壬戌、庚申、己亥、壬寅，不可以入臣妾及寄者，有咎主。</p>
<p>　　毋以戊辰、己巳入寄人，寄人反寄之。辛卯、卯、癸卯，入寄之，必代当家。(37)</p>
<p>　　简文中的寄人就是寄居人家的浮浪人口，“入寄”和“寓人”指接受浮浪人员并长期生活在自己家中。秦简《日书》出土于统一后的秦墓，但是该墓所在地为楚国故地，而《日书》是民间择日用书，深深地植根于民间的日常生活之中，就其内容渊源来说，反应的是楚地风俗信仰，上举“寄人”、“入寄”、“寓人”等等反应的主要是楚地现象。</p>
<p>　　浮浪人口众多，并非楚地独然，其他国家亦如是，云梦秦简著录的魏律可资佐证。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发布的《魏户律》云：</p>
<p>　　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38)</p>
<p>　　即在户籍上把叚门逆旅、赘婿后父打入另册，不准单独正式立户，不授予田宅，不准出仕，三代以后出仕时还要注明其祖父的身份。对这样的惩处，安釐王还嫌不够，同时又颁布《奔命律》，把这些“段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发配戍边，云：</p>
<p>　　告将军：叚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食士，赐之三饭而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39)</p>
<p>　　这些“弃邑居野”者，“入人孤寡，徼人妇女”，“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都是不务正业之徒，其成分是复杂的，他们有的是破产平民、有的是逃亡的奴隶、有的是王孙公子之后、有的是罪犯，他们或因为犯法、或因为仇怨、或因为不堪压榨、或因为国破家亡、或者是好逸恶劳等各种原因而“弃邑居野”。他们的目标和人生追求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生存、有的是在寻找富贵的捷径、有的是为了自由、有的是为了报国恨家仇，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他们“弃邑居野”既影响了税源和役源，扰乱了社会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所以要严厉制裁，在户籍上把“叚门逆旅、赘婿后父”打入另册的同时，又把他们发配军中从事最艰苦的徭役，其饮食待遇则远远低于普通士卒，其口粮标准限定在每餐三分之一斗，不准食肉，也不给其他菜肴，以示对他们“入人孤寡，徼人妇女”、“率民不作，不治居屋”的惩罚。在魏国，这种现象并非个别，才颁布专门法律予以打击。(40)不过，“段门逆旅、赘婿后户”只是“弃邑居野”者的一部分，他们是由“弃邑居野”者演变而来，所以将他们和“弃邑居野”者相连。这些被发配的“段门逆旅、赘婿后户”是登记在册、官府可以控制的人口，此外还有一些“弃邑居野”者在官府控制之外，其中不排除那些胸怀抱负、谋略出众者，他们不是为了简单的谋生，而是为了个人理想而“弃邑居野”。对这些人，官府是无法将他们征发戍边的，他们还继续在社会上游荡。</p>
<p>　　秦朝一统，继续“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方针，强化人口管理，严格户籍，按照身份高低分配土地住宅，统一乡里，强化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证徭役赋税来源，从而把六国的政治经济纳入秦制秩序之中。对那些浮浪人口自然要集中管理，不能放任自流。但是，就以秦国的政治经验来说，对列国浮浪人口的管理是缺乏经验的，因而把《魏户律》和《奔命律》的相关内容颁发全国，由基层官吏参考执行，像“叚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的法条在秦朝继续有效，这应当是秦朝征发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和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边的制度由来。对于那些没有登记在籍的“弃邑居野”者的管理，魏律没有提供现成的方法，秦政府遂先把他们统一安置在里门左侧居住，以便于控制管理，然后甄别其成分、根据不同状况登记入籍，之后再“比地为伍”。在没有厘清其身份、登记入籍之前，只能集中居住在里门左侧。也就是说，所谓闾左，就是居住在里门左侧的浮浪人口的统称。</p>
<p>　　众所周知，战国以来的徭役征发，赋税分派，均以户籍为依据，秦的谪戍依然。晁错所说的“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正是按照户籍谪发戍边的体现：这吏有谪、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和父母尝有市籍者都是在籍人口，把他们征发完了，“后入闾，取其左”，说明闾左并非身份性称谓，他们的身份地位要高于那些父母和祖父母曾经有市籍的人，他们之所以被征发不是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过错，而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获得正式的身份，说明这些居住在里门之左者并非户籍意义上的贱民，本不在谪戍之列。谪戍要有法律依据，谪发违法官吏、商人都还有法可依，谪发居于里门之左者于法无据，纯粹是恣意为之。汉儒在过秦时屡屡以闾左之戍作为秦政残虐的证据，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这些闾左是身份性称谓，是贱民，那么征发贱民戍边，依法行事，天经地义，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正因为闾左不是正式的身份性称谓，而是临时居住于里门左侧者的统称，不具有制度的规范性和延续性，随着秦朝的灭亡，其称谓也就消失了。</p>
<p>　　<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50页。</p>
<p>　　②《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90页。</p>
<p>　　③《汉书》卷四九《袁盎晁错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84－2285页。</p>
<p>　　④《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第1125－1126页。</p>
<p>　　⑤郭嵩焘：《史记札记》，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04页。</p>
<p>　　⑥岑仲勉：《两周文史论丛》，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72－373页。</p>
<p>　　⑦《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77页。</p>
<p>　　⑧《汉书》卷一三《异姓诸侯王表》，第364页。</p>
<p>　　⑨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p>
<p>　　⑩田昌五先生首倡此说，但并没有详细论证，谓“有一种解释说，凡居住在里门左边的都被抓去戍边了。但居住在里门左边的千千万万，为什么一郡只得九百人，殊不可通。这里的‘左’字应释为近，‘发闾左’就是征发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那时在社会中还遗留着奴隶制的残迹，有些外来的穷人不能在村中居住，只能在里门附近找个地方栖身，为人打零工过活。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奴隶强不了多少，所谓‘浮萌’或‘宾萌’，就是这样的人”。参见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7页；田人隆先生则进一步认为闾左是由“臣邦人”、“邦客”演变而来的居住在闾里之左的特殊人群，“在经济上一无所有，政治地位低下，是身份卑贱、备受歧视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在秦代的社会结构中，闾左的地位接近于刑徒和奴婢，他不得跻身于平民(即黔首)之列”。参见田人隆：《闾左试探》，《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p>
<p>　　(11)王好立力主此说，谓“秦时并无确指某种特定身份的闾左之称，它是在后人的叙述和议论中产生的。闾里为秦时村镇的泛称，居于闾里之左者为秦代社会构成之基本成分，闾左实即‘居闾里之左者’的简称”。参见王好立：《“闾左”辨疑》，《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其后的讨论基本上是对上述意见的补充论证，主要有何清谷：《闾左新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辛德勇：《闾左臆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蒋菲菲：《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王育成：《闾左贱人说初论——兼说陈胜故里在宿州》，《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8年第2期。只有王子今先生认为闾左是“里佐”的别称，参见王子今：《“闾左”为“里佐”说》，《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p>
<p>　　(1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707页。</p>
<p>　　(13)西周时代户籍编制以“九夫为井”和“十夫为沟”为单位，以适应其时之军事和生产的要求，五家为伍是春秋时代步兵兴起以后的制度。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59、203－214页。</p>
<p>　　(1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5页。</p>
<p>　　(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290页。</p>
<p>　　(16)关于先秦基层行政组织的演变，参见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另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183－213页。</p>
<p>　　(17)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p>
<p>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1－232页。</p>
<p>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p>
<p>　　(2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2页。</p>
<p>　　(21)关于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里制，参见臧知非：《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研究》，《东岳论丛》，2005年第6期；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中对秦汉里制起源与演变有专门论述，参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200－210页。</p>
<p>　　(22)《史记》卷一○三《万石张叔列传》，第2766页。</p>
<p>　　(23)《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24页。</p>
<p>　　(2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60、472、485、534页。</p>
<p>　　(25)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第57页。</p>
<p>　　(26)分别见上揭卢南乔、田人隆、王好立诸文，并参见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第57页。</p>
<p>　　(27)田人隆先生把云梦秦律中的的邦人、臣邦人、邦客一并列入迁徙者行列，认为“闾左和邦客、臣邦人更是一脉相承”。“由于闾左的前身是邦客、臣邦人，因而随着秦统一后邦国界限说的泯灭，邦客、臣邦人这一类带有秦和六国对比意味的名称，才被正名为‘闾左’。”但是，细析之下，秦律中的邦人、臣邦人并非来自六国。王好立先生对此有辨析，其说甚是。分别见田人隆：《闾左试探》，《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王好立《“闾左”辨疑》，《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p>
<p>　　(2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页。</p>
<p>　　(29)卢南乔先生首倡此说，何清谷先生益证此说，见前揭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何清谷：《闾左新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p>
<p>　　(30)《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p>
<p>　　(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7页。</p>
<p>　　(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页。</p>
<p>　　(33)《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49页。</p>
<p>　　(34)战国以及楚国授田制度，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125－160页。</p>
<p>　　(35)关于商鞅变法的人口控制政策，《商君书·垦令》有详细论述，根据云梦秦律，这些政策都被付诸实践。</p>
<p>　　(36)关于秦与六国风俗的差异，参阅臧知非：《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秦文化论丛》第十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p>
<p>　　(37)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3、54、173、181、198、217、219页。</p>
<p>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3页。</p>
<p>　　(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4页。</p>
<p>　　(40)关于“叚门逆吕(旅)”的身份，学界曾有不同理解，拙文《“叚门逆旅”新探》认为是“借居于逆旅”者。但该文没有对“叚门逆旅、赘婿后父”与“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的关系作出分析，没有说明“段门逆旅，赘婿后父”仅仅是“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之民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特此说明并予补充。参见臧知非：《“叚门逆旅”新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史学集刊》2012年2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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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两汉史学：传统文化的不竭渊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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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Nov 2012 01:03:1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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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两汉史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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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昭君出塞图》 《折槛图》 《绣像西汉演义》书影 　　汉代作为我国中古文明的第一个高峰，不仅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成就卓著，开创了文化盛世，而且构筑了中古史学巅峰。打开两汉史籍，人们在追溯那个文明高涨时代的王朝递嬗、社会盛衰等宏大历史进程的同时，值得再三品味的，还有极富创造力的雅言俚语，林林总总的传奇人物，悲欢离合的生活轶事，不胜枚举的文化掌故。这些历史遗存的精华，无不融汇到历史长河中，蔚为传统文化的不竭渊薮。这里仅以语汇、掌故和文化母题为例，对此作一简略的历史考察。 一 　　语汇作为语言符号的聚合体，是民族文化传统的基本表意工具，有着极强的传承性和扩散性。两汉是中古文化创造力奔涌勃发的时代，两汉史学所积淀的新语汇蔚为大观，它们植根于特定的时代土壤和文化语境，极富生命力和表现力，对后世影响非常深远。 　　《史记》、《汉书》的语言建树，受到历代极高评价和广泛推重，清人张之洞赞誉两书云：“古来词章，无论骈散，凡雅词丽藻，大半皆出其中，文章之美，无待于言。”《史记》、《汉书》中许多词语如“实事求是”、“移风易俗”、“长袖善舞，多钱善贾”、“运筹帷幄”、“萧规曹随”、“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等均率先创意，传播久远。 　　品读《后汉书》不难发现，范晔笔下的东汉文化，其语言特色与前代又有不同，尤为儒雅的文辞俯拾即是，如刘秀所讲的“置之度外”、“有志竟成”、“克己奉公”、“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披荆斩棘”、“疾风知劲草”、“旗鼓相当”、“差强人意”、“推心置腹”、“得陇望蜀”、“敝帚千金”、“乐此不疲”等，字字珠玑，妙不可言，时至今日他还享有“语言大师”的美誉。 　　来自前四史中的这些丰富多彩的语汇，不仅生动鲜活，而且几乎每一个词本身都承载着一段曲折动人的历史。这些成语的形成，固然归功于秦汉名人“脱口秀”功夫，但只有被史家给予二次加工，并被记载下来留存到史学经典之中，才真正激活语汇的魅力，使它们获得永恒的生命。 　　两汉掌故也是一种象征、比喻和说事析理的古典文化符号，不仅在历代典籍中转载流传，到了明清时期，更是逐渐渗透到民间蒙学读物中。例如明代萧良有编纂的《龙文鞭影》中辑录了源自秦汉史事的大量掌故，如颂扬开国名臣的萧收图籍、曹参辅政、周勃安刘、营军细柳；咏叹清官的召父杜母、悬鱼羊续、朱云折栏、强项董宣；记叙文人逸事的匡衡凿壁、班固勒铭、梁鸿五噫、许子无双；记载重大事件的楚英信佛、杨震四知、耿恭拜井、投笔班超等。这些汉代典故作为民族记忆，通过启蒙教育的渠道，在一代代学子身上得到传承和弘扬。 　　随着历史的推移，两汉语汇中的很多精华成分不仅积淀在传统语汇的宝库中，而且还活跃在今天的日常生活里，仍然具有很高的使用频度和丰富的指代意义。 二 　　再说文化母题。母题（motif）是一个外来词，一般认为是指“一种反复出现的、与叙事类型化特征相关的因素，是为了揭示和描述民间叙事作品存在着各种类型化现象而形成的一个术语”，“它以类型化的结构或程式化的言说形态，反复出现于不同的文本之中；具有某种不变的，可以被人识别的结构形式或语言形式。” 　　在传统文化领域，从雅文化中“秦关汉月”的咏史诗作、俗文化中“楚汉相争”之类的讲史说唱话本，到历代戏曲中《霸王别姬》等名作，两汉史学所记载的史事，成为千余年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母题和创作资源。 　　“咏史诗”是传统诗歌中一种源远流长的体裁。取材于秦汉的历代作品不胜枚举，其中的大宗主题是吟咏王朝兴废，如章碣《焚书坑》：“竹帛烟销帝业墟，关河空锁祖龙居。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还有一类主题是咏叹人才遭际，如李清照《夏日绝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李商隐《贾生》：“宣室求贤访逐臣，贾生才调更无伦。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再如感慨昭君和亲命运的，杜甫《咏怀古迹》：“群山万壑赴荆门，生长明妃尚有村……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还有追怀汉朝鏖战北疆的，如王昌龄《出塞》：“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凭吊秦汉史迹，抒发王朝兴亡、世事沧桑的历史感慨，表达扬善除恶的社会理想，鞭挞黑暗暴政，企盼开明盛世，是这些咏史之作最常见的主题。在咏史诗中，秦朝君臣多充当了残民以逞的反面教员，而汉史则被寄托盛世之治的社会憧憬；在不少作品中，秦汉也被用来作为影射批评当下政治与社会问题的标的。 三 　　在俗文化领域，两汉史事则成为历代民间文艺的重要母题。在敦煌唐文献残卷中，就发现有俗讲、变文等话本，这是流行于唐代以来寺院中的说唱体作品。其中有不少取材于西汉立国传说的变文词文，如《大汉五年季布骂阵词文》等。这些话本塑造了大义凛然的王陵母，聪明机智的季布，豁达大度的汉王刘邦，暴虐无道的霸王项羽。近年来，专家学者从俄国收藏的敦煌文献中，又发现了《汉王与张良》故事残卷以及《汉将王陵变文》、《王昭君变文》等。据唐人著《乐府杂录》载，当时的俗讲大家文淑讲唱时“听者填咽寺舍”。这类作品运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说唱秦汉故事，化典雅为通俗，变雅言为俗语，使历史从庙堂走向民间。 　　宋元以降，在城镇的勾栏、瓦舍中，小说、讲史等新兴的文化样式不胫而走。讲史的特色是开端有开场诗，末尾有散场诗。语言以讲说为主，半文半白，叙事中常常穿插奏章、诗词等。北宋的讲史，主要有说《汉书》、《三国志》、《五代史》三种。讲说《汉书》是其中风行的题材之一，南宋洪迈在《夷坚志》丁集卷三中记述道：“四人同出嘉惠门外茶座中坐，见幅纸云：‘今晚讲说汉书’。”南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十诗作云：“儿女相携看市优，纵谈楚汉割鸿沟。山河不暇为渠惜，听到虞姬直是愁。”听者入情入戏，为古人担忧的情状跃然纸上。至今，尚存有宋版《秦并六国平话》、《前汉书平话》、《吕后斩韩信》和《三国志平话》。到了明代，形成章回长篇演义体小说，如《西汉演义》、《按鉴全汉志传》等。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汉末逐渐拉开帷幕的三国风云，很早就引起后世文人的关注，经过历代文人的艺术加工和社会传播，最终结晶为罗贯中的《三国演义》这部文学巨著，衍生出一系列三国戏曲，蔚成大型文化成果。 　　两汉史事也很早就被搬上戏曲舞台，早在唐代参军戏兴起时，就有《樊哙排君难》，表现刘邦和项羽鸿门相会的情节，是为古代戏曲中最早的秦汉题材作品。唐代木偶戏中也有表演鸿门宴故事的。元代出现许多取材于汉初故事的戏文、杂剧，如余仁杰《萧何月下追韩信》、马致远《汉宫秋》（王昭君故事）、宫天挺《严子陵垂钓七里滩》、秦简夫《赵礼让肥》等。明代杂剧中有《昭君出塞》、《和戎记》等。元明两朝上百部《史记》戏中，秦汉题材占了很大比例。清代戏剧中有《卓女当垆》、《河梁归》（李陵归汉灭匈奴故事）等，京剧剧目中最负盛名的有《霸王别姬》、《张良归汉》、《文君当垆》等。以西汉王昭君史事为例，从《汉书》的原始记载开始，历代衍生的戏剧层出不穷。据统计，王昭君主题的明清戏曲选本现存17种，共有28个出次的选折。其中有陈与郊《昭君出塞》、汪廷讷《妃怨》、陈宗鼎《宁胡记》、王元寿《紫台怨》、尤侗《吊琵琶》、薛旦《昭君梦》和周文泉《琵琶语》等。一代代戏曲作家借昭君和亲旧题，融入时代新识，抒发强烈的个人感情，表达着不同时代的审美情趣和理想。 　　学人常说，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富历史意识的文化民族，信哉斯言！以国人发达的“崇古”、“好古”的历史意识为深层驱动力，由两汉史学题材所衍生出来的大量咏史诗歌、讲史平话、历史演义和戏曲作品，承载不同时代的价值诉求和文化表达，满足了各个社会阶层的精神渴求，汇聚为传统文化长河中的一支巨流。借助于上述方式和渠道，两汉历史以今人难以想象的涵盖力、渗透力和统摄力，进入民众观念世界之中。明代文豪袁宏道云：“今天下自衣冠以至村哥里妇，自七十老翁以至三尺童子，谈及刘季起丰、项羽不渡乌江、王莽篡位、光武中兴等事，无不能悉数颠末，详其姓氏里居，自朝至暮，自昏彻旦，几忘食忘寝。”从这个意义上说，研习两汉史学已经超越了单纯了解或攻治断代史学的专业意义，不了解两汉史学，就无法真正了解我国中古社会和传统文化。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06月28日16 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651"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651"><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651" title="20121113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113_001.jpg" alt="" width="297" height="600"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昭君出塞图》</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652"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652"><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652" title="20121113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113_002.jpg" alt="" width="351" height="600"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折槛图》</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rel="attachment wp-att-7653" href="http://economy.guoxue.com/?attachment_id=7653"><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653" title="20121113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113_003.jpg" alt="" width="400" height="289" /></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绣像西汉演义》书影</p>
<p>　　汉代作为我国中古文明的第一个高峰，不仅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成就卓著，开创了文化盛世，而且构筑了中古史学巅峰。打开两汉史籍，人们在追溯那个文明高涨时代的王朝递嬗、社会盛衰等宏大历史进程的同时，值得再三品味的，还有极富创造力的雅言俚语，林林总总的传奇人物，悲欢离合的生活轶事，不胜枚举的文化掌故。这些历史遗存的精华，无不融汇到历史长河中，蔚为传统文化的不竭渊薮。这里仅以语汇、掌故和文化母题为例，对此作一简略的历史考察。</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语汇作为语言符号的聚合体，是民族文化传统的基本表意工具，有着极强的传承性和扩散性。两汉是中古文化创造力奔涌勃发的时代，两汉史学所积淀的新语汇蔚为大观，它们植根于特定的时代土壤和文化语境，极富生命力和表现力，对后世影响非常深远。</p>
<p>　　《史记》、《汉书》的语言建树，受到历代极高评价和广泛推重，清人张之洞赞誉两书云：“古来词章，无论骈散，凡雅词丽藻，大半皆出其中，文章之美，无待于言。”《史记》、《汉书》中许多词语如“实事求是”、“移风易俗”、“长袖善舞，多钱善贾”、“运筹帷幄”、“萧规曹随”、“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等均率先创意，传播久远。</p>
<p>　　品读《后汉书》不难发现，范晔笔下的东汉文化，其语言特色与前代又有不同，尤为儒雅的文辞俯拾即是，如刘秀所讲的“置之度外”、“有志竟成”、“克己奉公”、“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披荆斩棘”、“疾风知劲草”、“旗鼓相当”、“差强人意”、“推心置腹”、“得陇望蜀”、“敝帚千金”、“乐此不疲”等，字字珠玑，妙不可言，时至今日他还享有“语言大师”的美誉。</p>
<p>　　来自前四史中的这些丰富多彩的语汇，不仅生动鲜活，而且几乎每一个词本身都承载着一段曲折动人的历史。这些成语的形成，固然归功于秦汉名人“脱口秀”功夫，但只有被史家给予二次加工，并被记载下来留存到史学经典之中，才真正激活语汇的魅力，使它们获得永恒的生命。</p>
<p>　　两汉掌故也是一种象征、比喻和说事析理的古典文化符号，不仅在历代典籍中转载流传，到了明清时期，更是逐渐渗透到民间蒙学读物中。例如明代萧良有编纂的《龙文鞭影》中辑录了源自秦汉史事的大量掌故，如颂扬开国名臣的萧收图籍、曹参辅政、周勃安刘、营军细柳；咏叹清官的召父杜母、悬鱼羊续、朱云折栏、强项董宣；记叙文人逸事的匡衡凿壁、班固勒铭、梁鸿五噫、许子无双；记载重大事件的楚英信佛、杨震四知、耿恭拜井、投笔班超等。这些汉代典故作为民族记忆，通过启蒙教育的渠道，在一代代学子身上得到传承和弘扬。</p>
<p>　　随着历史的推移，两汉语汇中的很多精华成分不仅积淀在传统语汇的宝库中，而且还活跃在今天的日常生活里，仍然具有很高的使用频度和丰富的指代意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再说文化母题。母题（motif）是一个外来词，一般认为是指“一种反复出现的、与叙事类型化特征相关的因素，是为了揭示和描述民间叙事作品存在着各种类型化现象而形成的一个术语”，“它以类型化的结构或程式化的言说形态，反复出现于不同的文本之中；具有某种不变的，可以被人识别的结构形式或语言形式。”</p>
<p>　　在传统文化领域，从雅文化中“秦关汉月”的咏史诗作、俗文化中“楚汉相争”之类的讲史说唱话本，到历代戏曲中《霸王别姬》等名作，两汉史学所记载的史事，成为千余年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母题和创作资源。</p>
<p>　　“咏史诗”是传统诗歌中一种源远流长的体裁。取材于秦汉的历代作品不胜枚举，其中的大宗主题是吟咏王朝兴废，如章碣《焚书坑》：“竹帛烟销帝业墟，关河空锁祖龙居。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还有一类主题是咏叹人才遭际，如李清照《夏日绝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李商隐《贾生》：“宣室求贤访逐臣，贾生才调更无伦。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再如感慨昭君和亲命运的，杜甫《咏怀古迹》：“群山万壑赴荆门，生长明妃尚有村……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还有追怀汉朝鏖战北疆的，如王昌龄《出塞》：“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p>
<p>　　凭吊秦汉史迹，抒发王朝兴亡、世事沧桑的历史感慨，表达扬善除恶的社会理想，鞭挞黑暗暴政，企盼开明盛世，是这些咏史之作最常见的主题。在咏史诗中，秦朝君臣多充当了残民以逞的反面教员，而汉史则被寄托盛世之治的社会憧憬；在不少作品中，秦汉也被用来作为影射批评当下政治与社会问题的标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在俗文化领域，两汉史事则成为历代民间文艺的重要母题。在敦煌唐文献残卷中，就发现有俗讲、变文等话本，这是流行于唐代以来寺院中的说唱体作品。其中有不少取材于西汉立国传说的变文词文，如《大汉五年季布骂阵词文》等。这些话本塑造了大义凛然的王陵母，聪明机智的季布，豁达大度的汉王刘邦，暴虐无道的霸王项羽。近年来，专家学者从俄国收藏的敦煌文献中，又发现了《汉王与张良》故事残卷以及《汉将王陵变文》、《王昭君变文》等。据唐人著《乐府杂录》载，当时的俗讲大家文淑讲唱时“听者填咽寺舍”。这类作品运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说唱秦汉故事，化典雅为通俗，变雅言为俗语，使历史从庙堂走向民间。</p>
<p>　　宋元以降，在城镇的勾栏、瓦舍中，小说、讲史等新兴的文化样式不胫而走。讲史的特色是开端有开场诗，末尾有散场诗。语言以讲说为主，半文半白，叙事中常常穿插奏章、诗词等。北宋的讲史，主要有说《汉书》、《三国志》、《五代史》三种。讲说《汉书》是其中风行的题材之一，南宋洪迈在《夷坚志》丁集卷三中记述道：“四人同出嘉惠门外茶座中坐，见幅纸云：‘今晚讲说汉书’。”南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十诗作云：“儿女相携看市优，纵谈楚汉割鸿沟。山河不暇为渠惜，听到虞姬直是愁。”听者入情入戏，为古人担忧的情状跃然纸上。至今，尚存有宋版《秦并六国平话》、《前汉书平话》、《吕后斩韩信》和《三国志平话》。到了明代，形成章回长篇演义体小说，如《西汉演义》、《按鉴全汉志传》等。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汉末逐渐拉开帷幕的三国风云，很早就引起后世文人的关注，经过历代文人的艺术加工和社会传播，最终结晶为罗贯中的《三国演义》这部文学巨著，衍生出一系列三国戏曲，蔚成大型文化成果。</p>
<p>　　两汉史事也很早就被搬上戏曲舞台，早在唐代参军戏兴起时，就有《樊哙排君难》，表现刘邦和项羽鸿门相会的情节，是为古代戏曲中最早的秦汉题材作品。唐代木偶戏中也有表演鸿门宴故事的。元代出现许多取材于汉初故事的戏文、杂剧，如余仁杰《萧何月下追韩信》、马致远《汉宫秋》（王昭君故事）、宫天挺《严子陵垂钓七里滩》、秦简夫《赵礼让肥》等。明代杂剧中有《昭君出塞》、《和戎记》等。元明两朝上百部《史记》戏中，秦汉题材占了很大比例。清代戏剧中有《卓女当垆》、《河梁归》（李陵归汉灭匈奴故事）等，京剧剧目中最负盛名的有《霸王别姬》、《张良归汉》、《文君当垆》等。以西汉王昭君史事为例，从《汉书》的原始记载开始，历代衍生的戏剧层出不穷。据统计，王昭君主题的明清戏曲选本现存17种，共有28个出次的选折。其中有陈与郊《昭君出塞》、汪廷讷《妃怨》、陈宗鼎《宁胡记》、王元寿《紫台怨》、尤侗《吊琵琶》、薛旦《昭君梦》和周文泉《琵琶语》等。一代代戏曲作家借昭君和亲旧题，融入时代新识，抒发强烈的个人感情，表达着不同时代的审美情趣和理想。</p>
<p>　　学人常说，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富历史意识的文化民族，信哉斯言！以国人发达的“崇古”、“好古”的历史意识为深层驱动力，由两汉史学题材所衍生出来的大量咏史诗歌、讲史平话、历史演义和戏曲作品，承载不同时代的价值诉求和文化表达，满足了各个社会阶层的精神渴求，汇聚为传统文化长河中的一支巨流。借助于上述方式和渠道，两汉历史以今人难以想象的涵盖力、渗透力和统摄力，进入民众观念世界之中。明代文豪袁宏道云：“今天下自衣冠以至村哥里妇，自七十老翁以至三尺童子，谈及刘季起丰、项羽不渡乌江、王莽篡位、光武中兴等事，无不能悉数颠末，详其姓氏里居，自朝至暮，自昏彻旦，几忘食忘寝。”从这个意义上说，研习两汉史学已经超越了单纯了解或攻治断代史学的专业意义，不了解两汉史学，就无法真正了解我国中古社会和传统文化。</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06月28日16 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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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汉代农业聚落形态的考古学观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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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5 Oct 2012 02:53:57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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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农业聚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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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汉代农业聚落形态统指汉代小农的各种聚居方式。文献记载中的小农聚居形式称为“里”，多经过周密规划，内部管理体系完备；考古发现则揭示汉代有另外两种自发形成的聚居形式：一是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发现的散居式的自然聚落，一是辽阳三道壕遗址发现的相对集中的聚落。聚落中“田”(小家的田地)与“宅”(小家聚居处)的空间布局呈现两种特征：三杨庄式的汉代农业聚落中“田”、“宅”相连，文献记载中的“里”与三道壕式聚落中“田”、“宅”不相连属。文献中常见的“田宅”一词只是在于强调“田”与“宅”对于国家和人们生活的重要性，本身并不表示二者在地理位置上相连。研究者应该在汉代农业聚落形态多样性的认识之下，结合具体的环境讨论聚落遗址的形成和存在价值，用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存去丰富文献中农业聚落的内涵。 　　关键词：汉代　农业聚落　里　田宅 　　作者简介：刘兴林(1963-)，男，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考古、战国秦汉考古。 　　聚落(settlement　pattern)在史前考古学研究中是指特定时间范围内同一文化中相邻的一批遗址，研究者关注的是其分布特点及组合关系。进入历史时期，聚或聚落既指人们的聚居方式，又指处于社会最基层的聚居单位和组织机构。本文侧重于它的居住形式方面，对于不同形式的聚居单位统称为聚落形态。 　　秦代推行郡县制，汉代继承秦的郡县制，并在地方上完善了郡、县、乡、亭、里的行政管理体系。里是经过政府周密规划的处于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普通百姓的聚居之所，地位相当于现在的村社，当然是一种聚落形态。汉代文献中还多见聚的名称，也是基层的聚居单位，但似乎未被纳入到正规的行政体系中形成一级组织单位。也有乡里之外自发形成的散居形式的自然聚落，由于规模的慢慢扩大，逐渐引起政府的注意，编入行政体系进行管理。 　　本文讨论汉代农业聚落的形态，强调的仍然是其分布特点和内部组合关系，文中所用的聚落乃是考古学所说的聚居形式，包括了各种不同的聚居形式和单位，它们在文献中有着不同的名称。 　　一、城邑之中带有围墙的里居形式 　　里频见于秦汉文献。在秦律《封诊式》所述案例中，一般都先记录当事人的籍贯“居某县某里”、“居某里”，里是最基层的组织单位。 　　1983年12月，湖北江陵县(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墓出土一批竹简[1]，据历谱简文可以判断该墓下葬于西汉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或稍后，因此所出竹简是研究秦至汉初的重要资料。竹简《奏谳书》汇编了春秋至西汉时期各种具体的案例22个，类似云梦睡虎地秦律竹简的《封诊式》，是秦汉司法诉讼制度的直接记录。《奏谳书》讲到这样一个案例：“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知)何人刺女子婢里中，夺钱，不智(知)之所。’即令狱史顺、去痰、忠、大□固追求贼。婢曰：‘但(掸)钱千二百，操簦，道市归。到巷中，或道后类堑(暂)軵婢，偾，有顷乃起，钱已亡，不智(知)何人、之所。’”狱史“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惌(怨)，及贾贩，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终无获，后又更换狱史，反复求证，始知案情：原来是公士孔“见一女子操簦但(掸)钱，其时吏悉令黔首之田救螽，邑中少人，孔自以为利，足刺杀女子夺钱，即从到巷中，左右瞻毋人，以刀刺夺钱去走”。“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孛殳、礼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为奏廿二牒……”[2] 　　这是发生在咸阳城中的案子，时间是秦王嬴政六年(公元前241年)，咸阳城中有个里，里有里正以掌其事(秦时讳嬴政字改正为典，称里典)。里中有里人、里党，也就是《论语·雍也》所说的“邻里乡党”。居住在这个里中的人要到里之外的市去交易，还要到田里去灭蝗，显然这里中居住的都是农业劳动者。“邑中少人”，这里的邑指的就是里，城邑是有围墙的，说明里也有围墙。这是有围墙的一种里，也是当时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又有里邑、邑里之称。 　　里在咸阳城中，又有自己独立的围墙，里中之居经过布局，形成街巷。简文多次提到巷，说明住宅十分密集。湖北云梦秦律竹简《法律答问》：“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3]里有围墙，里内室屋相邻，里与里之间有界墙，可见里就像一个个小城邑。《汉书·食货志》“在邑曰里”，《史记·高祖本纪》说刘邦“沛丰邑中阳里人”，也是城中之里。 　　《汉书·食货志》自“殷周之盛”、“圣王域民”讲到“周室既衰”，“陵夷至于战国”，“及秦孝公用商鞅”。直至“汉兴”，他描写的“圣王”时代“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中有关“民”的生活情境：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里有序以“明教”，有大门，里胥、邻长早晚坐于左右两门塾监督，显然也是有围墙的里。在里官的严格管理之下，民的生活井然有序，只是班固的描述多有自相矛盾之处[4]。 　　西汉时张耳、陈余、郦食其等都曾做过里监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载张耳陈余“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以自食”。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监门，里正卫也。”《郦生陆贾列传》说郦食其“好读书，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为里监门吏”。又《汉书·高帝纪》：“郦食其为里监门。”颜师古注引苏林：“监门，门卒也。”可见监门是地位低下之职，窘迫无以为业者甘为监门，《史记正义》引《战国策》：“夫监门闾里，士之贱也。” 　　张家山汉墓竹简吕后《二年律令·户律》有与班固所说极为相似的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5]里有门，田(里)典挟门钥，掌以时开闭。监门应为田(里)典的从属。自战国晚期到汉初，里的形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汉初人们看秦末的案例(如公士孔案)，对于其中里的问题是十分熟悉的，所以行文中不需对里做任何解释。 　　如果汉代没有类似的里居形式，班氏也想象不出这样的生活，是班氏以汉代所见的里居为蓝本，加入了理想化的成分——所谓的理想化，也在于里的具体管理和里中居民的生活习俗等方面。也就是说，一直到东汉时期仍然存在有围墙的里的形式，只是内部管理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汉代里中还有“社”，定期举行社祀，《史记·陈丞相世家》记，陈平年轻时，“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为父老所称道。《礼记·祭法》“置社”郑玄注：“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里有“序”、有“社”，设施完备，俨然一个小社会。但里中无市，市的设置有专门的规定，都城“面朝后市”，汉长安也只有东、西两市，位于城内西北角。东汉都城洛阳，城内有金市，东郊有马市，南郊有南市。市有市亭和相应的管理机构，显然不是里所能有的。汉代城邑之外民间的市设在乡和聚。 　　二、城邑之外相对集中的里居 　　辽宁辽阳三道壕是一处西汉时期的聚落遗址，遗址位于太子河西岸的冲积平原地带，20世纪50年代发掘1万多平方米，这仅是大型聚落遗址的一小部分，共发现居址6处，砖窑址7座，水井11眼，以及道路等遗迹。“各住宅都向南或稍偏东、西开门，互不连接，排列得也无次序。各宅院间的距离，近的15米，远的约30多米或更远些。宅院大都具备：房屋、炉灶、土窖、水井、厕所土沟、木栏畜圈、垃圾堆等。在这些分散的宅院遗址中间和附近，分布着砖窑址和卵石路。”[6]各居址内都有铁锄、铁钁、铁铧等农业生产工具出土。居址的一端都有低洼的家畜圈舍，其中三至六号居址的圈舍与厕所相接以便积肥，这种做法常见于东北地区农村中。显然，这是一处农业聚落遗址，只不过遗址内较多的窑址和附属于各居址的水井说明这里的窑业可能已开始由农民的副业走向专业化的生产。 　　三道壕的住址很分散，只是整体上相对集中，15～30米的间距显然不能形成巷道，但住宅间穿插生产和生活的设施，也使聚落内部不会有太大的空地，是一种相对集中但无统一规划的聚居点(图一)，聚落内小农的田地应在聚落之外远近不等的地方。 图一辽宁辽阳三道壕聚落遗址遗迹分布示意图 　　据遗迹现象推测，三道壕的房址原是一种土墙、木柱、草瓦盖顶的小房舍，比较简陋。在聚落遗址中6个居住址面积分别是20×13、38×15、34×18、30×16、30×18、22×30平方米。大小不一的住址对应着情况不同的个体小农家庭，看不出类似“二亩半”之宅的统一规划。住址的位置比较错乱，没有街巷。宽达7米的铺石大道位于住址的北边，遗址不见有围墙的迹象，应该不是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和《汉书·食货志》等提到的有里巷、围墙和门塾并依时开闭的里，而应属于城邑之外的自然聚落类型。 　　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是一份有关财产继承的遗嘱。“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潭等为先令券书”，朱凌老妪有子女六人，先时“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后由于儿子“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两个女儿“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于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一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7]。券文中提到了两个里，“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这两个里应该相去不会太远。朱凌有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块多而分散，其所“庐居”的新安里距这些田块必有远近不等的距离。胥浦一带汉代无重要城址，因此高都里和新安里也不是邑中之里。里中有里师、伍人，体系完善，但有无围墙尚无法确定。朱凌的六个子女，男女都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析户别居才有这样的继承法则。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子女的析户别居，里墙成了限制里发展的樊篱。远离城邑的地方，农业聚落可能就是辽阳三道壕遗址所揭示的那样，无围墙，住宅相对集中，大小、形制不一，也无规整的巷道，田地与住宅不在一起。朱凌居住过的两个里应属此类。 　　三、散居形式的自然聚落 　　近年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发掘的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展示了与前述里居完全不同的聚居形式。在三杨庄遗址100万平方米范围内勘探发现14处汉代晚期的宅院建筑遗址，已经发掘的有4处(图二)，通过调查和发掘，基本搞清了三杨庄汉代聚落的布局和结构[8]。该聚落遗址显示以下突出的特点： 图二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宅院分布图 　　第一，宅院和宅院不相邻，相近的两处宅院之间的距离从50米到200米不等。宅院和宅院间是大片农田，农田中可见清晰的田垄。这些宅院既不成行也不成列，完全是一种散居的形式。 　　第二，宅院坐北朝南，每处面积大都在900平方米左右，前面都有较大的活动场地，与宅院一起，面积总计1300平方米左右(第二处宅院前面的空地较大)。这些聚落有瓦顶的主房和厢房，有水井、厕所等生活设施，院墙之外有桑、榆环绕，出土石臼、石磨等生活用器，说明该聚落房屋不是临时性的住宅，应是常年居住的房舍。 　　第三，遗址发现窑址1座，道路5条，其中一条东西向道路宽达20米。道路上发现车辙。同第二点一起说明该聚落不是临时性的住所。 　　三杨庄聚落有生产窑址等生产性设施，目前还没有找到该聚落的墓地，可能墓地在后世河道冲刷(黄河改道后这里形成一条河流——硝河)和人们的活动中消逝无存了。 　　由于房屋是在大水浸泡下慢慢倒塌的，人畜皆从容离开，房屋坍塌在原处，地面上也没有大水冲刷的痕迹，农田中田垄依旧，所有遗迹都能较好地反映原来的状况。已经发掘的第二处宅院，有两进院落，第一进院落有门房和东厢房，第二进院落有主房和西厢房。大门前有水井，水井到门口有瓦片铺成的小路。水井的西边有从事编织的遗迹，宅院西墙外侧(右侧)有水塘。宅院的结构布局十分合理，惟有厕所位于宅院的后边，院墙之外，而宅院又不设后门，好像不便于方便之事。近有学生见告，其家乡鲁南地区(济宁)农村仍有将厕置于墙外者，其目的不是方便自己，而是收集过路人的粪便以充上地肥料。三杨庄宅院内还当有自家人的如厕去处。这种做法在化肥当道的时代，其原始的用意恐怕也慢慢不显了。厕置墙外又有明确的归属，也只有在这种散居的聚落中才能做到。 　　 　　三杨庄聚落形态在汉代绝不是孤例，它反映了汉代乡间农业聚落的另一种形式，使我们对汉代农业聚落的多样性有了直观的认识，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整齐划一的里当作普遍的、惟一的聚居形式。 　　三杨庄式聚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没有经过政府的事先规划。 　　据《中国历史地图集》，三杨庄一带西汉时期属魏郡繁阳县(繁阳西接内黄，今天内黄县的大部地区属繁阳境)，地处黄河北岸，位于西汉黄河东流转北的弯折处。河边滩涂地带往往成为百姓垦殖的好地方。 　　《汉书》卷二九《沟洫志》记汉哀帝初年，待诏贾让奏言治河三策，以战国故事为说：“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时至漂没，则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这是于河淤之地耕种成聚的先例。侥幸久而无害，无地少地者争趋河滩耕垦，即使遇寻常河溢，尚可筑堤自救，这样堤内自然久耕成聚。一旦河水大溢，就不免沉溺其中。而“近黎阳南故大金堤，从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头，乃折东，与东山相属。民居金堤东，为庐舍，往十余岁更起堤，从东山南头直南与故大堤会。又内黄界中有泽，方数十里，环之有堤，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此臣亲所见者也。东郡白马故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从黎阳北尽魏界，故大堤去河远者数十里，内亦数重，此皆前世所排也”。汉代于河堤之内河滩之上或川泽周围垦殖耕种，起庐为居已是习见之事，盖因河滩淤泥肥沃之地多不入政府税赋范围，所得尽为垦辟者所有，地方官甚至将河淤地分给百姓，成为合法占有的土地，这样形成的散居式的聚落一定不限于黎阳、内黄、东郡白马等地。 　　贾让治河，欲行“上策”，“徙冀州之民当水冲者，决黎阳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河西薄大山，东薄金堤，势不能远泛滥，期月自定，难者将曰：‘若如此，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百姓怨恨’”。“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亦可见堤内生产、居住的普遍性。有学者将滩涂的开发看作是黄河水患频发的原因之一：三杨庄遗址可能位于当时黄河堤内的滩地上，“黄河堤内有广阔的滩地，由于河水泥沙填淤，土地肥美，人们不仅在堤内耕种，而且建筑房舍居住，又筑民埝(生产堤)以自保。堤内修筑重重民埝，导致河床狭窄，所建民埝、房舍又产生阻遏作用，造成河水流动不畅，加剧了主河道淤积。这样，如发生洪水，极易决溢成灾”。战国到西汉时期黄河下游人口的急剧增加又加剧了这种“与水争地”的状况[9]。 　　散居式聚落多系因地制宜、自行垦辟，初时庐舍简易，过几年见无大水，后至者渐起永久住宅。一处宅院附近的农田显然属于这宅院的主人，有的经过地方政府认可，将这些农田纳入为国家税赋对象，从而形成严重的治河后患。 　　贾让治河上疏使我们了解了三杨庄式散居聚落存在的一种原因。除了在滩地川泽之处，其他地方的三杨庄式的散居聚落也一定不会少，其形成原因也应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说明，与土地制度等也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关于田与宅的空间布局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提要：</strong>汉代农业聚落形态统指汉代小农的各种聚居方式。文献记载中的小农聚居形式称为“里”，多经过周密规划，内部管理体系完备；考古发现则揭示汉代有另外两种自发形成的聚居形式：一是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发现的散居式的自然聚落，一是辽阳三道壕遗址发现的相对集中的聚落。聚落中“田”(小家的田地)与“宅”(小家聚居处)的空间布局呈现两种特征：三杨庄式的汉代农业聚落中“田”、“宅”相连，文献记载中的“里”与三道壕式聚落中“田”、“宅”不相连属。文献中常见的“田宅”一词只是在于强调“田”与“宅”对于国家和人们生活的重要性，本身并不表示二者在地理位置上相连。研究者应该在汉代农业聚落形态多样性的认识之下，结合具体的环境讨论聚落遗址的形成和存在价值，用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存去丰富文献中农业聚落的内涵。</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汉代　农业聚落　里　田宅</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刘兴林(1963-)，男，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考古、战国秦汉考古。</p>
<p>　　聚落(settlement　pattern)在史前考古学研究中是指特定时间范围内同一文化中相邻的一批遗址，研究者关注的是其分布特点及组合关系。进入历史时期，聚或聚落既指人们的聚居方式，又指处于社会最基层的聚居单位和组织机构。本文侧重于它的居住形式方面，对于不同形式的聚居单位统称为聚落形态。</p>
<p>　　秦代推行郡县制，汉代继承秦的郡县制，并在地方上完善了郡、县、乡、亭、里的行政管理体系。里是经过政府周密规划的处于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普通百姓的聚居之所，地位相当于现在的村社，当然是一种聚落形态。汉代文献中还多见聚的名称，也是基层的聚居单位，但似乎未被纳入到正规的行政体系中形成一级组织单位。也有乡里之外自发形成的散居形式的自然聚落，由于规模的慢慢扩大，逐渐引起政府的注意，编入行政体系进行管理。</p>
<p>　　本文讨论汉代农业聚落的形态，强调的仍然是其分布特点和内部组合关系，文中所用的聚落乃是考古学所说的聚居形式，包括了各种不同的聚居形式和单位，它们在文献中有着不同的名称。</p>
<p>　　<strong>一、城邑之中带有围墙的里居形式</strong></p>
<p>　　里频见于秦汉文献。在秦律《封诊式》所述案例中，一般都先记录当事人的籍贯“居某县某里”、“居某里”，里是最基层的组织单位。</p>
<p>　　1983年12月，湖北江陵县(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墓出土一批竹简[1]，据历谱简文可以判断该墓下葬于西汉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或稍后，因此所出竹简是研究秦至汉初的重要资料。竹简《奏谳书》汇编了春秋至西汉时期各种具体的案例22个，类似云梦睡虎地秦律竹简的《封诊式》，是秦汉司法诉讼制度的直接记录。《奏谳书》讲到这样一个案例：“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知)何人刺女子婢里中，夺钱，不智(知)之所。’即令狱史顺、去痰、忠、大□固追求贼。婢曰：‘但(掸)钱千二百，操簦，道市归。到巷中，或道后类堑(暂)軵婢，偾，有顷乃起，钱已亡，不智(知)何人、之所。’”狱史“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惌(怨)，及贾贩，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终无获，后又更换狱史，反复求证，始知案情：原来是公士孔“见一女子操簦但(掸)钱，其时吏悉令黔首之田救螽，邑中少人，孔自以为利，足刺杀女子夺钱，即从到巷中，左右瞻毋人，以刀刺夺钱去走”。“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孛殳、礼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为奏廿二牒……”[2]</p>
<p>　　这是发生在咸阳城中的案子，时间是秦王嬴政六年(公元前241年)，咸阳城中有个里，里有里正以掌其事(秦时讳嬴政字改正为典，称里典)。里中有里人、里党，也就是《论语·雍也》所说的“邻里乡党”。居住在这个里中的人要到里之外的市去交易，还要到田里去灭蝗，显然这里中居住的都是农业劳动者。“邑中少人”，这里的邑指的就是里，城邑是有围墙的，说明里也有围墙。这是有围墙的一种里，也是当时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又有里邑、邑里之称。</p>
<p>　　里在咸阳城中，又有自己独立的围墙，里中之居经过布局，形成街巷。简文多次提到巷，说明住宅十分密集。湖北云梦秦律竹简《法律答问》：“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3]里有围墙，里内室屋相邻，里与里之间有界墙，可见里就像一个个小城邑。《汉书·食货志》“在邑曰里”，《史记·高祖本纪》说刘邦“沛丰邑中阳里人”，也是城中之里。</p>
<p>　　《汉书·食货志》自“殷周之盛”、“圣王域民”讲到“周室既衰”，“陵夷至于战国”，“及秦孝公用商鞅”。直至“汉兴”，他描写的“圣王”时代“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中有关“民”的生活情境：</p>
<p>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里有序以“明教”，有大门，里胥、邻长早晚坐于左右两门塾监督，显然也是有围墙的里。在里官的严格管理之下，民的生活井然有序，只是班固的描述多有自相矛盾之处[4]。</p>
<p>　　西汉时张耳、陈余、郦食其等都曾做过里监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载张耳陈余“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以自食”。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监门，里正卫也。”《郦生陆贾列传》说郦食其“好读书，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为里监门吏”。又《汉书·高帝纪》：“郦食其为里监门。”颜师古注引苏林：“监门，门卒也。”可见监门是地位低下之职，窘迫无以为业者甘为监门，《史记正义》引《战国策》：“夫监门闾里，士之贱也。”</p>
<p>　　张家山汉墓竹简吕后《二年律令·户律》有与班固所说极为相似的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5]里有门，田(里)典挟门钥，掌以时开闭。监门应为田(里)典的从属。自战国晚期到汉初，里的形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汉初人们看秦末的案例(如公士孔案)，对于其中里的问题是十分熟悉的，所以行文中不需对里做任何解释。</p>
<p>　　如果汉代没有类似的里居形式，班氏也想象不出这样的生活，是班氏以汉代所见的里居为蓝本，加入了理想化的成分——所谓的理想化，也在于里的具体管理和里中居民的生活习俗等方面。也就是说，一直到东汉时期仍然存在有围墙的里的形式，只是内部管理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p>
<p>　　汉代里中还有“社”，定期举行社祀，《史记·陈丞相世家》记，陈平年轻时，“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为父老所称道。《礼记·祭法》“置社”郑玄注：“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里有“序”、有“社”，设施完备，俨然一个小社会。但里中无市，市的设置有专门的规定，都城“面朝后市”，汉长安也只有东、西两市，位于城内西北角。东汉都城洛阳，城内有金市，东郊有马市，南郊有南市。市有市亭和相应的管理机构，显然不是里所能有的。汉代城邑之外民间的市设在乡和聚。</p>
<p>　　<strong>二、城邑之外相对集中的里居</strong></p>
<p>　　辽宁辽阳三道壕是一处西汉时期的聚落遗址，遗址位于太子河西岸的冲积平原地带，20世纪50年代发掘1万多平方米，这仅是大型聚落遗址的一小部分，共发现居址6处，砖窑址7座，水井11眼，以及道路等遗迹。“各住宅都向南或稍偏东、西开门，互不连接，排列得也无次序。各宅院间的距离，近的15米，远的约30多米或更远些。宅院大都具备：房屋、炉灶、土窖、水井、厕所土沟、木栏畜圈、垃圾堆等。在这些分散的宅院遗址中间和附近，分布着砖窑址和卵石路。”[6]各居址内都有铁锄、铁钁、铁铧等农业生产工具出土。居址的一端都有低洼的家畜圈舍，其中三至六号居址的圈舍与厕所相接以便积肥，这种做法常见于东北地区农村中。显然，这是一处农业聚落遗址，只不过遗址内较多的窑址和附属于各居址的水井说明这里的窑业可能已开始由农民的副业走向专业化的生产。</p>
<p>　　三道壕的住址很分散，只是整体上相对集中，15～30米的间距显然不能形成巷道，但住宅间穿插生产和生活的设施，也使聚落内部不会有太大的空地，是一种相对集中但无统一规划的聚居点(图一)，聚落内小农的田地应在聚落之外远近不等的地方。</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7535" title="20121025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025_001.jpg" alt="" width="485" height="309"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一辽宁辽阳三道壕聚落遗址遗迹分布示意图</p>
<p>　　据遗迹现象推测，三道壕的房址原是一种土墙、木柱、草瓦盖顶的小房舍，比较简陋。在聚落遗址中6个居住址面积分别是20×13、38×15、34×18、30×16、30×18、22×30平方米。大小不一的住址对应着情况不同的个体小农家庭，看不出类似“二亩半”之宅的统一规划。住址的位置比较错乱，没有街巷。宽达7米的铺石大道位于住址的北边，遗址不见有围墙的迹象，应该不是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和《汉书·食货志》等提到的有里巷、围墙和门塾并依时开闭的里，而应属于城邑之外的自然聚落类型。</p>
<p>　　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是一份有关财产继承的遗嘱。“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潭等为先令券书”，朱凌老妪有子女六人，先时“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后由于儿子“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两个女儿“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于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一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7]。券文中提到了两个里，“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这两个里应该相去不会太远。朱凌有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块多而分散，其所“庐居”的新安里距这些田块必有远近不等的距离。胥浦一带汉代无重要城址，因此高都里和新安里也不是邑中之里。里中有里师、伍人，体系完善，但有无围墙尚无法确定。朱凌的六个子女，男女都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析户别居才有这样的继承法则。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子女的析户别居，里墙成了限制里发展的樊篱。远离城邑的地方，农业聚落可能就是辽阳三道壕遗址所揭示的那样，无围墙，住宅相对集中，大小、形制不一，也无规整的巷道，田地与住宅不在一起。朱凌居住过的两个里应属此类。</p>
<p>　　<strong>三、散居形式的自然聚落</strong></p>
<p>　　近年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发掘的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展示了与前述里居完全不同的聚居形式。在三杨庄遗址100万平方米范围内勘探发现14处汉代晚期的宅院建筑遗址，已经发掘的有4处(图二)，通过调查和发掘，基本搞清了三杨庄汉代聚落的布局和结构[8]。该聚落遗址显示以下突出的特点：</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7536" title="20121025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1025_002.jpg" alt="" width="470" height="364"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二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宅院分布图</p>
<p>　　第一，宅院和宅院不相邻，相近的两处宅院之间的距离从50米到200米不等。宅院和宅院间是大片农田，农田中可见清晰的田垄。这些宅院既不成行也不成列，完全是一种散居的形式。</p>
<p>　　第二，宅院坐北朝南，每处面积大都在900平方米左右，前面都有较大的活动场地，与宅院一起，面积总计1300平方米左右(第二处宅院前面的空地较大)。这些聚落有瓦顶的主房和厢房，有水井、厕所等生活设施，院墙之外有桑、榆环绕，出土石臼、石磨等生活用器，说明该聚落房屋不是临时性的住宅，应是常年居住的房舍。</p>
<p>　　第三，遗址发现窑址1座，道路5条，其中一条东西向道路宽达20米。道路上发现车辙。同第二点一起说明该聚落不是临时性的住所。</p>
<p>　　三杨庄聚落有生产窑址等生产性设施，目前还没有找到该聚落的墓地，可能墓地在后世河道冲刷(黄河改道后这里形成一条河流——硝河)和人们的活动中消逝无存了。</p>
<p>　　由于房屋是在大水浸泡下慢慢倒塌的，人畜皆从容离开，房屋坍塌在原处，地面上也没有大水冲刷的痕迹，农田中田垄依旧，所有遗迹都能较好地反映原来的状况。已经发掘的第二处宅院，有两进院落，第一进院落有门房和东厢房，第二进院落有主房和西厢房。大门前有水井，水井到门口有瓦片铺成的小路。水井的西边有从事编织的遗迹，宅院西墙外侧(右侧)有水塘。宅院的结构布局十分合理，惟有厕所位于宅院的后边，院墙之外，而宅院又不设后门，好像不便于方便之事。近有学生见告，其家乡鲁南地区(济宁)农村仍有将厕置于墙外者，其目的不是方便自己，而是收集过路人的粪便以充上地肥料。三杨庄宅院内还当有自家人的如厕去处。这种做法在化肥当道的时代，其原始的用意恐怕也慢慢不显了。厕置墙外又有明确的归属，也只有在这种散居的聚落中才能做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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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杨庄聚落形态在汉代绝不是孤例，它反映了汉代乡间农业聚落的另一种形式，使我们对汉代农业聚落的多样性有了直观的认识，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整齐划一的里当作普遍的、惟一的聚居形式。</p>
<p>　　三杨庄式聚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没有经过政府的事先规划。</p>
<p>　　据《中国历史地图集》，三杨庄一带西汉时期属魏郡繁阳县(繁阳西接内黄，今天内黄县的大部地区属繁阳境)，地处黄河北岸，位于西汉黄河东流转北的弯折处。河边滩涂地带往往成为百姓垦殖的好地方。</p>
<p>　　《汉书》卷二九《沟洫志》记汉哀帝初年，待诏贾让奏言治河三策，以战国故事为说：“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时至漂没，则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这是于河淤之地耕种成聚的先例。侥幸久而无害，无地少地者争趋河滩耕垦，即使遇寻常河溢，尚可筑堤自救，这样堤内自然久耕成聚。一旦河水大溢，就不免沉溺其中。而“近黎阳南故大金堤，从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头，乃折东，与东山相属。民居金堤东，为庐舍，往十余岁更起堤，从东山南头直南与故大堤会。又内黄界中有泽，方数十里，环之有堤，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此臣亲所见者也。东郡白马故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从黎阳北尽魏界，故大堤去河远者数十里，内亦数重，此皆前世所排也”。汉代于河堤之内河滩之上或川泽周围垦殖耕种，起庐为居已是习见之事，盖因河滩淤泥肥沃之地多不入政府税赋范围，所得尽为垦辟者所有，地方官甚至将河淤地分给百姓，成为合法占有的土地，这样形成的散居式的聚落一定不限于黎阳、内黄、东郡白马等地。</p>
<p>　　贾让治河，欲行“上策”，“徙冀州之民当水冲者，决黎阳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河西薄大山，东薄金堤，势不能远泛滥，期月自定，难者将曰：‘若如此，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百姓怨恨’”。“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亦可见堤内生产、居住的普遍性。有学者将滩涂的开发看作是黄河水患频发的原因之一：三杨庄遗址可能位于当时黄河堤内的滩地上，“黄河堤内有广阔的滩地，由于河水泥沙填淤，土地肥美，人们不仅在堤内耕种，而且建筑房舍居住，又筑民埝(生产堤)以自保。堤内修筑重重民埝，导致河床狭窄，所建民埝、房舍又产生阻遏作用，造成河水流动不畅，加剧了主河道淤积。这样，如发生洪水，极易决溢成灾”。战国到西汉时期黄河下游人口的急剧增加又加剧了这种“与水争地”的状况[9]。</p>
<p>　　散居式聚落多系因地制宜、自行垦辟，初时庐舍简易，过几年见无大水，后至者渐起永久住宅。一处宅院附近的农田显然属于这宅院的主人，有的经过地方政府认可，将这些农田纳入为国家税赋对象，从而形成严重的治河后患。</p>
<p>　　贾让治河上疏使我们了解了三杨庄式散居聚落存在的一种原因。除了在滩地川泽之处，其他地方的三杨庄式的散居聚落也一定不会少，其形成原因也应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说明，与土地制度等也会有着密切的关系。</p>
<p>　　<strong>四、关于田与宅的空间布局</strong></p>
<p>　　三杨庄聚落遗址不但提供了一种聚落的形式，也引导我们对文献频繁出现的“田宅”、“田庐”等问题产生兴趣。</p>
<p>　　文献中“田宅”是一常见的固定词语，三杨庄聚落田与宅相连，田宅一体，从形式上看正与文献中习见的“田宅”相一致，“田宅”一词固定用法似乎在三杨庄遗址找到了答案。有学者甚至认为，三杨庄庭院遗址外就是农田，可能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田园户籍”中“田园”的真实再现[10]。</p>
<p>　　田与宅是人们安身立命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人的命根子，抓住了田、宅就抓住了根本。历代政府对于田与宅的管理也十分重视，严禁“田宅逾制”。</p>
<p>　　《史记·萧相国世家》：“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何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p>
<p>　　《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p>
<p>　　《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甘罗还报秦，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p>
<p>　　《汉书·食货志》：“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p>
<p>　　《汉纪·孝昭皇帝纪》：“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p>
<p>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p>
<p>　　《汉书·宣帝纪》：“皆受官禄、田宅、财物，各以恩深浅报之。”</p>
<p>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武帝时设刺史监察地方官吏，“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关于“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宅之大方卅步”，约合1700平方米，这大概就是一户宅的基本的“制”。从三杨庄宅院的面积看，“方卅步”之宅应该包括宅基和宅院周围空地。</p>
<p>　　“田”与“宅”的固定结合只在于说明它们的重要性，而没有二者空间布局的有关内容。汉代中小型墓随葬陶器中常见仓、灶、井模型明器，仓、灶、井成为汉墓最为常见的器物组合，它们的共同出现也只是说明这三样东西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没有其位置关系的相关信息。现实生活中，井在大门外(如三杨庄二号宅院的井)，与灶和仓的位置毫无关联。如果用三杨庄田宅相连的景象去领会文献中的“田宅”及其布局，那么，自先秦以来一直存续的远离农田的邑中之里又如何解释呢？因此，我们只能把三杨庄遗址当作特定环境中聚落的一种形式，而不能用它来解释汉代所有“田宅”的布局。</p>
<p>　　东汉班固、何休等人附会了《诗经》、《孟子》的说法，认为在井田制度之下，农户每户有“五亩之宅”，二亩半在里中(即廛)，二亩半在田间(即庐)。这种说法影响深远。之前笔者在《先秦田庐(舍)辨析》[11]一文中已经就田庐(舍)问题做过初步探讨，认为“先秦时期，田间可能会有一些草率的茅舍，以利劳动间隙小憩或堆放杂物，一般是不居人的，所以也不在农田的规划之内。这样的茅舍搭在田地一角或路边沟旁，以不妨碍农作为前提，绝不会用到二亩半之地。茅舍偶有住人的，也都属非正常状况，并有很多的限制。这便是汉人所谓‘田庐’的蓝本，他们可能是由这些少有的例外情况为基础，调和了《诗经》和《孟子》的话语，发挥想象，推而广之，使先秦农民一户有了两处居室，半年在田，半年在里，过起了候鸟般的生活”。也就是说，先秦时期农田中简易的田庐(舍)确是存在的，但不普遍，也不作为较长时间的居所。</p>
<p>　　三杨庄遗址的发掘者刘海旺先生首先肯定关于“五亩之宅”一分为二的说法，而三杨庄每处宅院连同门前的空地1300平方米左右，与汉代二亩半之数相去不远，所以他认为，像汉代三杨庄聚落“这种田宅相接、田中建宅、宅与宅隔田相望的田宅空间布局是对东周时期井田制中田宅布局的某种继承……当开垦的耕作农田离城邑较远时，普通农民从东周时期仅春夏季节才居住在农田中的宅屋(庐舍，面积二亩半)内，逐渐发展到西汉时期终年乃至终生都生活居住在农田中的宅院内”[12]。按照这种意见，固定的有围墙的里居和田中宅屋同时存在，是随着土地的不断垦辟，田离城邑较远时，田中宅才成了永久性的住所。既然人们过去就有农作时半年住在田中宅的习俗，农田离城邑再远也应不是问题。终年乃至终生住在农田中宅院的这些人是否又放弃了他们先前在里中的宅室呢？这些都是无法圆通的。</p>
<p>　　田、宅结合的三杨庄式的农业聚落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前述另外两种类型的聚落就没有田、宅相连的情况。从东汉画像耕作图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田与宅相接不具有普遍的意义。</p>
<p>　　河南南阳七里园乡出土汉画像石上的农作图[13]，一人持锄田间劳作，身后一人正挑担走来，担子前头悬一壶，为东汉墓中常见的长颈壶的样式，后头为一提篮或囊状物。锄禾人闻声转身探望，与挑担人相呼应。挑担人与锄禾之事不相关联，显然是送饭者，壶中有浆水，篮(囊)中盛放干粮。需要送饭下田，这农田距住处不会太近。</p>
<p>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江苏睢宁双沟出土牛耕画像石[14]，二牛抬杠，一人扶犁疾耕，地头停一牛车。画面上方一人挑担而来，担子前头似罐，后头一箪，这也是送饭人。牛车是下地时拖运农具等用，到田间后，再将牛卸下拉犁，这种做法现在乡间十分多见。画面中一牛在远处悠闲觅食，似随母牛下田的小牛，而不像卸下套的牛。送饭人为着长袍老者，反映了小农家内的分工。</p>
<p>　　山东邹城文物局藏邹城县面粉厂工地出土牛耕画像石[15]，挑担人挑罐、囊行走在耕牛前头，像饭毕正要离开的样子。耕者后方一牛车，车上三人，可能是送肥料者。山东滕县黄家岭画像石牛耕图上也有挑担人，虽然所挑之物刻划漫漶不清，也可看出是送饭者[16]。</p>
<p>　　汉画农耕图上的送饭现象说明，这些农耕者住在距农田较远的地方。要使农民的住宅相对集中，便于管理，这种田、宅异处的情况应该是汉代社会的常态。</p>
<p>　　<strong>五 、结语</strong></p>
<p>　　以上只是对汉代农业聚落的类型进行的粗略探讨。根据文献和考古材料，作为基层小农聚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城中规整的里居，有城外相对集中的自然聚落，更有田、宅相连的散居的形式。这些聚居形式因时因地制宜，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既不能无视考古发现的新材料，也不能以考古发现代表全体，以为寻出了汉代人的田园式生活。只有在汉代人聚落形态多样性的认识之下，把某一聚落的形态放到当时特定的环境之下进行具体的探讨，才会找出其存在的意义。</p>
<p>　　汉代农业聚落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文献中所见的乡之下的单位名称除了里，还有聚、落、格、丘、邑、虚等，它们是何种形式的聚落，与里有何不同，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址与文献中各种名称的聚居单位又是如何对应的，这都是今后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p>
<p>[2][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9～111、51页。</p>
<p>[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37页。</p>
<p>[4][11]刘兴林：《先秦田庐(舍)辨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p>
<p>[6]东北博物馆：《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p>
<p>[7]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p>
<p>[8]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内黄县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考古》2004年第7期；刘海旺、朱汝生：《河南内黄三杨庄发掘多处西汉庭院民居》，《中国文物报》2006年1月13日；国家文物局：《2005年中国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6年。</p>
<p>[9]程有为：《内黄三杨庄水灾遗址与西汉黄河水患》，《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p>
<p>[10]袁延胜：《内黄三杨庄聚落遗址与汉代户籍问题》，“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10年。</p>
<p>[12]刘海旺：《由三杨庄遗址的发现试谈“田宅”空间分布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西汉南越国考古与汉文化》，科学出版社2010年。</p>
<p>[13][14][15][16]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30、22、23、24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东南文化》2011年6期，转处中国社会科学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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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汉代中原诸郡农耕技术选择趋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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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Aug 2012 01:15:3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汉东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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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两汉农业之发达、技术之高明已为众家所论。牛耕之推广，铁器之使用，乃至代田区田之发明，皆证明传统精耕细作体系之初成，中原诸郡之农耕技术堪为其代表。然细考文献之记载与出土之铁器可知，精耕细作技术在中原诸郡的农业生产中并非唯一选择。其原因与表现皆非常复杂。本文认为，汉代中原诸郡的农业资源与环境条件各不相同，经济与技术发展颇不平衡，因此其地旱作与稻作、牛耕与耒耜、精耕与粗放并存，交错发展，致使各地存在多样的技术组合并有复杂的表现形态。 　　【关键词】汉代；中原诸郡；农耕技术选择 　　【作者简介】王大宾（1979—  ），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环发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历史人文地理学。 　　【中图分类号】S—09；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1-0022-09 　　两汉农业历来为学界所关注。性质之说为众家所论，歧见不一。两汉农耕技术亦为众家所推崇，亦颇有分歧。一般看法对汉代农业技术有较高估计，认为两汉魏晋时期，精耕细作农业形成并建立了完整的体系，有铁器牛耕、耕作法农作制等诸般标志。另有学者则认为此时期农业生产仍较为粗放，并以牛耕铁器普及程度不高而耒耜农具多有出土为证。侯旭东《渔菜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北方农民的普遍化》一文对此解释为观察点之不同，其原因在于汉代疆域之内各地环境条件、经济与社会生活之差异。[1] 　　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曾对秦汉农业之性质进行了重新审视和评价。[2]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对一向被认为代表两汉耕作技术的代田区田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此二法不能作为汉代农业精耕细作体系的主要部分。[3]以上诸说，多侧重于宏观动态过程之考察。我们知道，技术演进有时间维度之变革，亦有空间分布之差异。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人口等之区域差异与复杂性，往往造成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之不平衡性与选择的多样性，一区之内往往呈现多样的技术组合。 　　中原诸郡为古之农业区与经济重心，农耕技术发达于当世。本文拟就汉代中原诸郡农耕技术发展过程的区域差异与组合的复杂性作出考察，以求教于诸方家。 一、汉代中原诸郡的农业地理环境 　　汉时，中原腹地分属弘农郡、河内郡、河南郡、东郡、魏郡、南阳郡、陈留郡、颍川郡、汝南郡、梁国、淮阳国以及陈国等郡国。其地被山带水，地势西北一东南倾斜。西有太行、崤山、伏牛、熊耳、外方等山地与丘陵，中间夹有许多河谷、盆地，又有大面积黄河冲积平原。其南桐柏山一大别山西端与伏牛山之间为南阳盆地。东据华北一黄淮平原，自黄河沿岸达淮水，低缓倾斜，广阔坦荡。显见其地地理差异明显。 　　欲对此地农耕技术选择的倾向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当从此地理环境人手。 　　虽处一地之域，土质亦可见多样，经过长期农业开发，形成了多种耕层。西部黄土丘陵多为垆土、塥土，伊洛河流域遍地壤土，黄河沿岸以赤壤、沙土常见，下游更多“甚咸以苦”之桀土。淮水流域，河网之间，富有壤土、殖土，为主要农业土壤；更有沙土布于汝颍等沿岸，亦有凫土分散于各地低洼之处。于丘陵平原之间，则可见肥力较好的坟延，宜于种植。南部丘陵之间剽土、&#60;弓土&#62;土不少。土壤性状不同，所需技术自有差异。“弱土强之，强土弱之”，各有土壤改良技术，黑垆土仅需磨平，而弱土则在耕后必须镇压。我们这里要强调的是，农夫如此养地，白是要提高土地的}n产率，说明了土地的集约化使用逐渐被接受。 　　关于汉代北方地区气候状况及其变化早己备受关注，也众说不一。[4]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认为：“到了秦朝和前汉气候继续温和”，“到东汉时代即公元之初，我国天气有趋于寒冷的趋势……但东汉冷期时间不长。”近年来，关于汉代气候变迁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邹逸麟主编《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5]和满志敏的《中国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6]对两汉时期的气候状况提出了异于竺论的看法。满志敏等人的研究运用诸多农业物候资料来说明气候的波动，对我们比较有意义。稻、麦以及豆类等作物的种植比例在这一时段逐渐被调整，冬小麦在两汉得以在黄河流域广泛推广。豆类作物在黄河流域的种植在西汉也曾有过变化，但是在东汉时期洛阳周围对大豆的种植却重新重视起来。《四民月令》所记载的物候月令几乎每月都有和“豆”相关的内容，洛阳汉墓的出土资料对此亦有印证。较能说明问题的还有《汜胜之书》和《四民月令》农事活动的变化。《汜胜之书》中说：“立春后，土块散，……此时二十日之后，和气去，即土刚。”以土壤解冻作为耕作的起始日期有利于保墒抗旱，汉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这一日期远晚于现代。《四民月令》所载洛阳附近麦收时间也早于前汉的夏至前后，而中耕除草的时间多在雨水前后。诸多资料可以表明，两汉气候确实曾经发生相当显著的变迁，大致在两汉之际，经历了由暖而寒的波动。西汉中原诸郡的气温较温暖，但已经出现降温趋势并有波动；东汉以降气候开始转冷，起伏明显。气候的冷暖变化可以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降水水平，从而影响农业技术的内容、类型及其实现方式。反之，一定的农耕技术总是适应于特定的地理环境。两汉之际，北方地区以抗旱保墒为核心的“耕一摩一蔺”技术体系与水利的发展，说明这一时期干旱成为农业发展的矛盾之一。 　　中原诸郡河流众多，有发展水利技术的自然条件。“当时豫西河流数量众多，枝蔓稠密，是为水资源较为丰富，水系发育良好之证。”[7]烛水、伊洛、濝水、济水、沁水、汜水、淇水注于黄河。各支流又有分支注入，泫水人沁，沾水入淇；谷水、涧水、瀍水“东人于洛”，鄤水入汜。梁宋之域有蒗荡渠、鲁渠水、睢水、阴沟水、汳水（汴渠）、涡水等贯穿其间。颍汝之间，潠水、洧水“折入于颍”；黄水、滍水、昆水、澧水、溉水入于汝。南阳盆地西有均水、丹水，中有育水（淯水），东有比水。 　　中原诸郡不仅河道密布，且湖泽众多。班固《两都赋》曰：“顺流泉而为沼。”据史念海的研究，数千年前由太行山东到淮河以北，到处都有湖泊，大小相杂，数以千计，黄河下游稍不逊于现在的长江下游。黄河以南、嵩山、汝颍以东，泗水以西，直到长淮，较大的湖泊有140多个，数量众多。河南郡境内，有荥阳荥泽、中牟圃田泽。较小的湖泽还有郏城陂（今荥阳县南）、萑苻泽（今中牟东）等。东部湖泽更多，《尔雅·释地》曰“宋有孟诸”，《水经注》“明都泽，在梁郡睢阳县东北。”逢泽（今开封市东南）、牧泽（今开封市北）、白羊陂（今杞县东）、大荠陂（今民权县境）、乌巢泽（今封丘县境）、蒙泽（今商丘东）、空泽（今虞城东北）等中小湖泊，多不胜数。 　　中原诸郡的地理环境复杂多样，不仅区域之间差异明显，亦见于区域内部。两汉虽有发达之农耕技术，然而“影响一个地区技术选择的诸种因素中，起更大作用的往往不是关于某种技术的知识是否存在，而是他是否合乎这个地区的环境条件。”[8]这就决定了中原诸郡各地必因之有多样的农业技术组合。 二、汉代中原诸郡农业水利的区域差异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壤耕作技术，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防旱保墒这个中心来进行的。解决农田的干旱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灌溉，二是保墒。中原诸郡地理条件良好，历来水多宜农，较早既有发达的水利。不过各地之水资源与地形差异较大，水利技术的区域差异明显。 　　两河之地战国旧有水利，两汉仍多有效用。如魏文侯二十五年（前422年）引漳十二渠，梁惠王十年（前360年）引黄入圃田泽以溉田种稻，[9]秦代始建沁水枋口堰。东汉时期，两河及其附近地区水利灌溉事业有所发展。永元二年（90）鲁丕于东郡“为人修通灌溉”。[10]河内诸郡“修理旧渠，通利水道，以溉公私田畴”。[11]“洛阳附近伊洛两水的下游还是比较肥沃的”，[12]光武时大司空张纯“穿阳渠，引洛水为漕，民得其利”。[13] 　　梁宋之地极富沟渠，交通灌溉，自先秦有之，汉时更兴。如汉初梁孝王东徙睢阳，开汴河修筑蓼堤。 　　颍汝之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水道通者不可胜言也。”[14]西汉时期汝南郡较大的水利工程是鸿郤陂引水灌溉工程，东汉建武十三年复修，灌溉水田达数千顷，“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起塘四百里。”[15]筑堤开渠连通附近的焦陂、上慎陂、中慎陂、慎陂，形成一片调水灌溉的稻作农业区。和帝时“又修理鲖阳旧渠”，[16]“垦田增三万余顷”。[17]灵帝建宁三年（170年）“修复清陂”。[18]建武年间，邓晨“兴鸿邰陂数千顷田”。[19]兴平年间，鲍昱于汝南复旧有陂塘，“作方梁石洫”。[20]足见其地陂塘堤堰历时已久，新修再造皆有。 　　“南阳地区地处汉水上游，两汉唐白河的灌溉己经较为发达”。[21]元帝建昭中，召信臣“视郡中水渠，开通沟渎，起水门堤阅凡数十处，以广灌溉，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22]以建昭五年（前34年）修建六门塌为最。《水经注》载六门堨“下结二十九陂”，构成陂渠串连的水利灌溉网。东汉建武七年（31），杜诗“修治陂池，广拓上田”。[23]《水经注》载水上有樊氏陂、东陂、西陂、豫章大陂等灌溉工程；湍水（今湍河）上，有楚、安众港、邓氏陂等灌溉系统；比水（今唐河）上有马仁陂、大湖、赵渠等陂渠。南阳地区水利工程多是沟渠陂塘相连，因地制宜。 　　井灌则用于小型灌溉，以洛阳为盛，各地皆有。洛阳汉墓出土了约二百余件陶水井模型，居住遗址的砖砌水井遗存发现三处，深可8米有余。井栏、井架、水斗、水槽的设置，显见与灌溉有关。1981年淮阳大连乡西汉院落模型，有水渠水井相连于院中田圃。泌阳等地发现了用于农田灌溉的水井群。[24]永城汉墓也曾发现陶井2件。 　　汉代河南诸郡水利，有着明显的时空特点。“汉代乡间的灌溉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借助于大型水渠、陂塘的灌溉；一类是农家小型陂塘的灌溉；还有一类是利用水井汲取地下水灌溉。”[25]大型水利多集中于农业与经济发达之地，小型陂塘在水源条件好的乡间较为流行。历来北方地区水利以沟渠为主，起源较早。经历战国至武帝时期的兵灾人祸，多有毁败。武帝致力边事，重于京畿；后又接新莽变乱，加之黄河水患，中原诸郡水利开发受到影响，农耕生产或有荒废。直到东汉初年，中原北部诸郡多“修理旧渠”，复用其利。南部淮汉之间，却在此时得以发展。西汉水利向以大型综合灌溉网为特色，南阳灌区和汝南灌区诚可鉴之。东汉时，陂塘水利的发展借助豪族势力得以普及。 　　水利权属问题与普遍的技术选择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水利兴修耗资靡费，绝非一般农民家庭所能承担，大型水利则多属于政府或是地主豪强。因此，所谓民用其利也多指地主豪强。《史记·武安侯列传》载灌夫“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南阳亦有此例。《史记·酷吏列传》载“（宁成）贳贷买陂田千馀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汉代已有大量的自耕农存在，中原诸郡亦不例外。自战国以来，政府多致力于劝民务农，汉立国之初就比较注意“假民公田”，后又多次授田于民以实现农民“普遍化”。随着土地的集中和豪强势力的发展，个体的自耕农少有水利利用，也就限制了其技术选择。因此，汉代中原诸郡水利的修筑并不能完全反映广泛的技术选择，实为其一部分。 三、汉代中原诸郡的种植结构与农作制 　　农作制度是土地利用的表现形式，其与作物种植结构有直接关系。汉代中原诸郡“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与战国以前大体一致，但各种作物所占的比重却发生了很大变化”。[26]考古发现证明，两汉时期中原诸郡范围内有粟、黍、麦、稻、豆、粱、麻等大田作物分布。 　　粟、麦、豆在中原北部地区占有重要的地位。粟的分布较为广泛。济源市桐花沟西汉中期墓M63号墓主骨架上下各有一层谷粒；伊洛地区出土的西汉成帝时的陶仓有“小米百石”铭文；河内粟的产量亦是不少，（汲）黯曾“发河内仓粟以赈贫民”；[27]陈留等中心城市也“多积粟”。[28]自春秋战国以来麦子在此地的种植逐渐增加，皆因气候之故。《战国策》曾记载，洛阳一带因为缺水，“其民皆种麦，无他种类”。两汉时期小麦在中原诸郡继续得到推广，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劝（关东）有水灾郡种宿麦（冬小麦）”，“麦子的种植在这一时期仅次于粟”。[29]西汉黄河下游麦作继续发展，梁宋地区较好的农耕条件使得小麦在这一区域迅速得到普及。足见冬小麦在黄河中下游的推广与气候有关。此地气候以夏秋降水为多，黍稷等作物的种植适逢其间，而冬小麦生长期则可避开夏秋多雨季节，使北方地区在冬春两季有作物覆盖而减少风蚀和土壤水分的散失。大豆在中原诸郡的广泛种植已被考古资料所证实，河南烧沟西汉墓中出土过大豆。[30]“仅仅就粟、麦、豆这三种主要农作物而言，汉代中国北方的农民在发展多种作物的轮作制时，就有相当好的选择。”[31]汉代中原诸郡的农业技术水平已经比较精细，广泛建立了复种连作制。这是就总体技术水平而言，不同区域尚不能一概而论。 　　气候优势使得战国时期已在中原诸郡占有一定地位的水稻进一步推广。不仅“黄河以南的中原诸郡是汉代北方著名的水稻产区”，[32]黄河以北也有极高的稻作技术。从近几十年的考古发现看，洛阳西郊、辉县城北、洛阳烧沟等地都有稻谷出土，出产颗粒肥大的无芒水稻，[33]证明曾存在大面积的稻作农业区。“五十年代在洛阳烧沟汉代出土的稻米，颗粒肥大，很可能就是本地所产。洛阳西南的新城县（今伊川西南）也以盛产稻米著称。”[34]《四民月令》中有关于稻作的农事安排。河内稻作技术亦不在其下，“今河南省黄河以北沁丹河流域水利条件优越，很早就发展为水利区。……这里生产的水稻质量可与新城杭稻比美。……清淇水流域的汲县一带泉流丰富，陂塘众多，是理想的水稻种植区。”[35]何晏称“河内好稻”，[36]汉顺帝时崔瑗又开拓稻田数百顷，“薄卤之地更为沃壤，民赖其利”。[37]故有“河内青稻，新城白粳”[38]之说。足见黄河两岸皆有良稻。梁宋之地稻作亦为可观。徐州奎山西汉墓葬曾出土有稻粒，至东汉，梁宋地区粮食作物虽仍以黍、稷、麦、菽、稻为主，而水稻种植规模更加扩大。汝南郡“汝水以东，颍、涡、睢、汴等河之间的水稻生产，也是东汉开始勃兴的”，[39]“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40]成为东汉新兴农业经济区。建安初，曹操屯田许下，引颍水灌溉植稻。夏侯悖亦在襄邑一带作陂植稻，邵陵“兼开稻田。”[41]此地水稻的种植面积最大，其次是小麦。南阳久为经济都会之地，农业发达，作物繁盛。张衡《南都赋》极赞其地草木之兴，旱稻兼具而品种多样，有粳稻、糯稻和黄稻多个品种。“汉代水稻在南阳已成为一种主要的粮食作物，稻田面积亦很可观。”[42]此外，稻麦轮作，年有二熟，“冬徐夏&#60;禾爵&#62;，随时代熟”。 　　就作物结构的时空特征而言，中原诸郡旱稻皆备，惟是作物种类之比例有较大差异。北部黄河流域旱作体系历来完备，两汉之际结构进一步调整，形成以旱作为主兼有稻作的种植结构；东部稻作经济区在西汉得以勃兴，东汉时成为新兴的稻作农业区；南阳盆地稻作与旱作皆备，技术类型更是多样。不同的作物类型必然有不同的种植技术，这样的技术选择与环境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其发展趋向与水利事业兴衰之间的应和也绝非偶然。 四、汉代中原诸郡的耕作法与农具 　　前文以作物结构和水利等农业资源为中心对中原诸郡耕作技术选择的整体趋向做了初浅考察，但是我们知道，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技术选择即使是在一个小范围内也会是相当复杂的。整体的技术趋向并不能反映一地区技术选择的全貌，更需对其技术细节作出讨论。 　　两汉北方土壤耕作技术多样，包括垄作法、平作翻耕法、局耕法、免耕法等。垄作法适应性较强，是适应干旱趋势的耕作方法，在旱作农业区较常见。始创于汉的平作翻耕法、局耕法、免耕法，也是抗旱保墒的整地技术，并形成了耕一摩一蔺三位一体的旱地耕作技术体系。汉时对整地的要求较严格，除了深耕还要细锄，深耕细锄成为汉代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适应这一变化，中耕农具由先秦的钱和镈，转而出现了新型的锄和铲。河南南阳七里园乡出土了一幅中耕除草的画像石，图中铁锄上肩狭窄。这种器身较窄的板状锄，在耕锄较密的株垄时，不易碰伤禾苗。这说明汉代中耕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中耕也成为精耕农业的核心技术。 　　对于两汉稻作技术的情况，以往诸家所论皆言南方之发展。北方稻作之法在《汜胜之书》中已有所载，后汉《四民月令》对洛阳周边的稻作种植技术亦有记载。其曰：“三月可种粳稻。……五月可别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移栽有利于田间管理和除草，又有利于土地的复耕。可见，至少在后汉，洛阳地区的稻作技术已经较为先进，并可能有了稻田中耕技术。前文已述，南阳灌区和颍汝之间东汉成为新的稻作农业区，技术已有很大发展，但因缺少详载而难于知晓其技术细节。 　　这其中最为显著的是赵过代田法和汜胜之区田法，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其属于汉代最为先进的农业技术。这两种用地技术的技术细节，史有明载，亦为众方家所论，自不赘言。后世对于代田似推崇有加，皆因史载其“用力少而得谷多”，“岁可获数十钟”。[43]近年却多有争论。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44]一文对汉代的代田区田提出了新的看法。卜文认为，这两项技术并不能代表汉代农业技术的最高水平，也不能作为汉代农业精耕细作体系的主要部分。其原因在于代田开沟起垄，是一种农田治理技术而不是耕地作业，其核心是整地而不是精耕细作；区田于山地、丘陵、高崖、坡地等小块土地做区耕种，“便荒地为之”，于区内深耕细作，疏于耕地整地，缺乏精耕关键技术，绝非精耕细作。其文进一步认为区田法多推行于灌溉农业区之外的山地丘陵，山地农业与区田的不耕而作相符合。卜文依《汜胜之书》“禾收，区种（麦）”之记载认为这两项技术包含了轮作倒茬的复种连作种植法。 　　代田区田当是多个技术环节的组合，其目的确为抗旱保墒，尤其适宜于北方旱作。代田法开沟起垄，是为垄作之法；其圳垄“岁代处”，也有休闲遗孑。代田虽重整地，却不是没有中耕。值“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45]有耕有耘，皆有巧便农器。代田法推广的时空范围比较有限，主要用于增加畿辅周边之耕地，“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46]代田法以牛耕为条件，这非汉代一般农人所能做到，所以“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47] 　　区田是在甽种法和代田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为集约的耕作方法，适应了汉代农业拓展和小面积耕作的需要。区田之法“不先治地，便荒地为之”[48]并非疏于耕地，“不耕旁地”并非不耕区旁之地，而是要在整治耕地基础上，集中小区作业，“庶尽地力”。中耕锄草亦有其法：“区中草生茇之，区间草以划划之，若以锄锄。苗长不能耘之者，以匐镰比地刈其草矣。”言“诸山陵近邑高危倾阪及丘城上皆可区田”，而“非必须良田”，并非说只可施于荒地，平地熟田亦可为之，此处意在强调其技术的适应性。可见其既有耕有耘，中耕锄草，又有粪溉土壤改造。至于复种之说，与其说区种包含复种连作制度，倒不如说是区种和复种制度的结合使用。由于其对人力与技术要求高，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普遍推广。因此说，代田和区种更像是技术组合，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其有什么样的环节与实现方式要依据其环境特点决定。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两汉农业之发达、技术之高明已为众家所论。牛耕之推广，铁器之使用，乃至代田区田之发明，皆证明传统精耕细作体系之初成，中原诸郡之农耕技术堪为其代表。然细考文献之记载与出土之铁器可知，精耕细作技术在中原诸郡的农业生产中并非唯一选择。其原因与表现皆非常复杂。本文认为，汉代中原诸郡的农业资源与环境条件各不相同，经济与技术发展颇不平衡，因此其地旱作与稻作、牛耕与耒耜、精耕与粗放并存，交错发展，致使各地存在多样的技术组合并有复杂的表现形态。</p>
<p>　　【关键词】汉代；中原诸郡；农耕技术选择</p>
<p>　　【作者简介】王大宾（1979—  ），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环发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历史人文地理学。</p>
<p>　　【中图分类号】S—09；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1-0022-09</p>
<p>　　两汉农业历来为学界所关注。性质之说为众家所论，歧见不一。两汉农耕技术亦为众家所推崇，亦颇有分歧。一般看法对汉代农业技术有较高估计，认为两汉魏晋时期，精耕细作农业形成并建立了完整的体系，有铁器牛耕、耕作法农作制等诸般标志。另有学者则认为此时期农业生产仍较为粗放，并以牛耕铁器普及程度不高而耒耜农具多有出土为证。侯旭东《渔菜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北方农民的普遍化》一文对此解释为观察点之不同，其原因在于汉代疆域之内各地环境条件、经济与社会生活之差异。[1]</p>
<p>　　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曾对秦汉农业之性质进行了重新审视和评价。[2]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对一向被认为代表两汉耕作技术的代田区田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此二法不能作为汉代农业精耕细作体系的主要部分。[3]以上诸说，多侧重于宏观动态过程之考察。我们知道，技术演进有时间维度之变革，亦有空间分布之差异。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人口等之区域差异与复杂性，往往造成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之不平衡性与选择的多样性，一区之内往往呈现多样的技术组合。</p>
<p>　　中原诸郡为古之农业区与经济重心，农耕技术发达于当世。本文拟就汉代中原诸郡农耕技术发展过程的区域差异与组合的复杂性作出考察，以求教于诸方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汉代中原诸郡的农业地理环境</strong></p>
<p>　　汉时，中原腹地分属弘农郡、河内郡、河南郡、东郡、魏郡、南阳郡、陈留郡、颍川郡、汝南郡、梁国、淮阳国以及陈国等郡国。其地被山带水，地势西北一东南倾斜。西有太行、崤山、伏牛、熊耳、外方等山地与丘陵，中间夹有许多河谷、盆地，又有大面积黄河冲积平原。其南桐柏山一大别山西端与伏牛山之间为南阳盆地。东据华北一黄淮平原，自黄河沿岸达淮水，低缓倾斜，广阔坦荡。显见其地地理差异明显。</p>
<p>　　欲对此地农耕技术选择的倾向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当从此地理环境人手。</p>
<p>　　虽处一地之域，土质亦可见多样，经过长期农业开发，形成了多种耕层。西部黄土丘陵多为垆土、塥土，伊洛河流域遍地壤土，黄河沿岸以赤壤、沙土常见，下游更多“甚咸以苦”之桀土。淮水流域，河网之间，富有壤土、殖土，为主要农业土壤；更有沙土布于汝颍等沿岸，亦有凫土分散于各地低洼之处。于丘陵平原之间，则可见肥力较好的坟延，宜于种植。南部丘陵之间剽土、&lt;弓土&gt;土不少。土壤性状不同，所需技术自有差异。“弱土强之，强土弱之”，各有土壤改良技术，黑垆土仅需磨平，而弱土则在耕后必须镇压。我们这里要强调的是，农夫如此养地，白是要提高土地的}n产率，说明了土地的集约化使用逐渐被接受。</p>
<p>　　关于汉代北方地区气候状况及其变化早己备受关注，也众说不一。[4]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认为：“到了秦朝和前汉气候继续温和”，“到东汉时代即公元之初，我国天气有趋于寒冷的趋势……但东汉冷期时间不长。”近年来，关于汉代气候变迁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邹逸麟主编《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5]和满志敏的《中国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6]对两汉时期的气候状况提出了异于竺论的看法。满志敏等人的研究运用诸多农业物候资料来说明气候的波动，对我们比较有意义。稻、麦以及豆类等作物的种植比例在这一时段逐渐被调整，冬小麦在两汉得以在黄河流域广泛推广。豆类作物在黄河流域的种植在西汉也曾有过变化，但是在东汉时期洛阳周围对大豆的种植却重新重视起来。《四民月令》所记载的物候月令几乎每月都有和“豆”相关的内容，洛阳汉墓的出土资料对此亦有印证。较能说明问题的还有《汜胜之书》和《四民月令》农事活动的变化。《汜胜之书》中说：“立春后，土块散，……此时二十日之后，和气去，即土刚。”以土壤解冻作为耕作的起始日期有利于保墒抗旱，汉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这一日期远晚于现代。《四民月令》所载洛阳附近麦收时间也早于前汉的夏至前后，而中耕除草的时间多在雨水前后。诸多资料可以表明，两汉气候确实曾经发生相当显著的变迁，大致在两汉之际，经历了由暖而寒的波动。西汉中原诸郡的气温较温暖，但已经出现降温趋势并有波动；东汉以降气候开始转冷，起伏明显。气候的冷暖变化可以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降水水平，从而影响农业技术的内容、类型及其实现方式。反之，一定的农耕技术总是适应于特定的地理环境。两汉之际，北方地区以抗旱保墒为核心的“耕一摩一蔺”技术体系与水利的发展，说明这一时期干旱成为农业发展的矛盾之一。</p>
<p>　　中原诸郡河流众多，有发展水利技术的自然条件。“当时豫西河流数量众多，枝蔓稠密，是为水资源较为丰富，水系发育良好之证。”[7]烛水、伊洛、濝水、济水、沁水、汜水、淇水注于黄河。各支流又有分支注入，泫水人沁，沾水入淇；谷水、涧水、瀍水“东人于洛”，鄤水入汜。梁宋之域有蒗荡渠、鲁渠水、睢水、阴沟水、汳水（汴渠）、涡水等贯穿其间。颍汝之间，潠水、洧水“折入于颍”；黄水、滍水、昆水、澧水、溉水入于汝。南阳盆地西有均水、丹水，中有育水（淯水），东有比水。</p>
<p>　　中原诸郡不仅河道密布，且湖泽众多。班固《两都赋》曰：“顺流泉而为沼。”据史念海的研究，数千年前由太行山东到淮河以北，到处都有湖泊，大小相杂，数以千计，黄河下游稍不逊于现在的长江下游。黄河以南、嵩山、汝颍以东，泗水以西，直到长淮，较大的湖泊有140多个，数量众多。河南郡境内，有荥阳荥泽、中牟圃田泽。较小的湖泽还有郏城陂（今荥阳县南）、萑苻泽（今中牟东）等。东部湖泽更多，《尔雅·释地》曰“宋有孟诸”，《水经注》“明都泽，在梁郡睢阳县东北。”逢泽（今开封市东南）、牧泽（今开封市北）、白羊陂（今杞县东）、大荠陂（今民权县境）、乌巢泽（今封丘县境）、蒙泽（今商丘东）、空泽（今虞城东北）等中小湖泊，多不胜数。</p>
<p>　　中原诸郡的地理环境复杂多样，不仅区域之间差异明显，亦见于区域内部。两汉虽有发达之农耕技术，然而“影响一个地区技术选择的诸种因素中，起更大作用的往往不是关于某种技术的知识是否存在，而是他是否合乎这个地区的环境条件。”[8]这就决定了中原诸郡各地必因之有多样的农业技术组合。</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汉代中原诸郡农业水利的区域差异</strong></p>
<p>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壤耕作技术，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防旱保墒这个中心来进行的。解决农田的干旱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灌溉，二是保墒。中原诸郡地理条件良好，历来水多宜农，较早既有发达的水利。不过各地之水资源与地形差异较大，水利技术的区域差异明显。</p>
<p>　　两河之地战国旧有水利，两汉仍多有效用。如魏文侯二十五年（前422年）引漳十二渠，梁惠王十年（前360年）引黄入圃田泽以溉田种稻，[9]秦代始建沁水枋口堰。东汉时期，两河及其附近地区水利灌溉事业有所发展。永元二年（90）鲁丕于东郡“为人修通灌溉”。[10]河内诸郡“修理旧渠，通利水道，以溉公私田畴”。[11]“洛阳附近伊洛两水的下游还是比较肥沃的”，[12]光武时大司空张纯“穿阳渠，引洛水为漕，民得其利”。[13]</p>
<p>　　梁宋之地极富沟渠，交通灌溉，自先秦有之，汉时更兴。如汉初梁孝王东徙睢阳，开汴河修筑蓼堤。</p>
<p>　　颍汝之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水道通者不可胜言也。”[14]西汉时期汝南郡较大的水利工程是鸿郤陂引水灌溉工程，东汉建武十三年复修，灌溉水田达数千顷，“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起塘四百里。”[15]筑堤开渠连通附近的焦陂、上慎陂、中慎陂、慎陂，形成一片调水灌溉的稻作农业区。和帝时“又修理鲖阳旧渠”，[16]“垦田增三万余顷”。[17]灵帝建宁三年（170年）“修复清陂”。[18]建武年间，邓晨“兴鸿邰陂数千顷田”。[19]兴平年间，鲍昱于汝南复旧有陂塘，“作方梁石洫”。[20]足见其地陂塘堤堰历时已久，新修再造皆有。</p>
<p>　　“南阳地区地处汉水上游，两汉唐白河的灌溉己经较为发达”。[21]元帝建昭中，召信臣“视郡中水渠，开通沟渎，起水门堤阅凡数十处，以广灌溉，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22]以建昭五年（前34年）修建六门塌为最。《水经注》载六门堨“下结二十九陂”，构成陂渠串连的水利灌溉网。东汉建武七年（31），杜诗“修治陂池，广拓上田”。[23]《水经注》载水上有樊氏陂、东陂、西陂、豫章大陂等灌溉工程；湍水（今湍河）上，有楚、安众港、邓氏陂等灌溉系统；比水（今唐河）上有马仁陂、大湖、赵渠等陂渠。南阳地区水利工程多是沟渠陂塘相连，因地制宜。</p>
<p>　　井灌则用于小型灌溉，以洛阳为盛，各地皆有。洛阳汉墓出土了约二百余件陶水井模型，居住遗址的砖砌水井遗存发现三处，深可8米有余。井栏、井架、水斗、水槽的设置，显见与灌溉有关。1981年淮阳大连乡西汉院落模型，有水渠水井相连于院中田圃。泌阳等地发现了用于农田灌溉的水井群。[24]永城汉墓也曾发现陶井2件。</p>
<p>　　汉代河南诸郡水利，有着明显的时空特点。“汉代乡间的灌溉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借助于大型水渠、陂塘的灌溉；一类是农家小型陂塘的灌溉；还有一类是利用水井汲取地下水灌溉。”[25]大型水利多集中于农业与经济发达之地，小型陂塘在水源条件好的乡间较为流行。历来北方地区水利以沟渠为主，起源较早。经历战国至武帝时期的兵灾人祸，多有毁败。武帝致力边事，重于京畿；后又接新莽变乱，加之黄河水患，中原诸郡水利开发受到影响，农耕生产或有荒废。直到东汉初年，中原北部诸郡多“修理旧渠”，复用其利。南部淮汉之间，却在此时得以发展。西汉水利向以大型综合灌溉网为特色，南阳灌区和汝南灌区诚可鉴之。东汉时，陂塘水利的发展借助豪族势力得以普及。</p>
<p>　　水利权属问题与普遍的技术选择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水利兴修耗资靡费，绝非一般农民家庭所能承担，大型水利则多属于政府或是地主豪强。因此，所谓民用其利也多指地主豪强。《史记·武安侯列传》载灌夫“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南阳亦有此例。《史记·酷吏列传》载“（宁成）贳贷买陂田千馀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汉代已有大量的自耕农存在，中原诸郡亦不例外。自战国以来，政府多致力于劝民务农，汉立国之初就比较注意“假民公田”，后又多次授田于民以实现农民“普遍化”。随着土地的集中和豪强势力的发展，个体的自耕农少有水利利用，也就限制了其技术选择。因此，汉代中原诸郡水利的修筑并不能完全反映广泛的技术选择，实为其一部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汉代中原诸郡的种植结构与农作制</strong></p>
<p>　　农作制度是土地利用的表现形式，其与作物种植结构有直接关系。汉代中原诸郡“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与战国以前大体一致，但各种作物所占的比重却发生了很大变化”。[26]考古发现证明，两汉时期中原诸郡范围内有粟、黍、麦、稻、豆、粱、麻等大田作物分布。</p>
<p>　　粟、麦、豆在中原北部地区占有重要的地位。粟的分布较为广泛。济源市桐花沟西汉中期墓M63号墓主骨架上下各有一层谷粒；伊洛地区出土的西汉成帝时的陶仓有“小米百石”铭文；河内粟的产量亦是不少，（汲）黯曾“发河内仓粟以赈贫民”；[27]陈留等中心城市也“多积粟”。[28]自春秋战国以来麦子在此地的种植逐渐增加，皆因气候之故。《战国策》曾记载，洛阳一带因为缺水，“其民皆种麦，无他种类”。两汉时期小麦在中原诸郡继续得到推广，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劝（关东）有水灾郡种宿麦（冬小麦）”，“麦子的种植在这一时期仅次于粟”。[29]西汉黄河下游麦作继续发展，梁宋地区较好的农耕条件使得小麦在这一区域迅速得到普及。足见冬小麦在黄河中下游的推广与气候有关。此地气候以夏秋降水为多，黍稷等作物的种植适逢其间，而冬小麦生长期则可避开夏秋多雨季节，使北方地区在冬春两季有作物覆盖而减少风蚀和土壤水分的散失。大豆在中原诸郡的广泛种植已被考古资料所证实，河南烧沟西汉墓中出土过大豆。[30]“仅仅就粟、麦、豆这三种主要农作物而言，汉代中国北方的农民在发展多种作物的轮作制时，就有相当好的选择。”[31]汉代中原诸郡的农业技术水平已经比较精细，广泛建立了复种连作制。这是就总体技术水平而言，不同区域尚不能一概而论。</p>
<p>　　气候优势使得战国时期已在中原诸郡占有一定地位的水稻进一步推广。不仅“黄河以南的中原诸郡是汉代北方著名的水稻产区”，[32]黄河以北也有极高的稻作技术。从近几十年的考古发现看，洛阳西郊、辉县城北、洛阳烧沟等地都有稻谷出土，出产颗粒肥大的无芒水稻，[33]证明曾存在大面积的稻作农业区。“五十年代在洛阳烧沟汉代出土的稻米，颗粒肥大，很可能就是本地所产。洛阳西南的新城县（今伊川西南）也以盛产稻米著称。”[34]《四民月令》中有关于稻作的农事安排。河内稻作技术亦不在其下，“今河南省黄河以北沁丹河流域水利条件优越，很早就发展为水利区。……这里生产的水稻质量可与新城杭稻比美。……清淇水流域的汲县一带泉流丰富，陂塘众多，是理想的水稻种植区。”[35]何晏称“河内好稻”，[36]汉顺帝时崔瑗又开拓稻田数百顷，“薄卤之地更为沃壤，民赖其利”。[37]故有“河内青稻，新城白粳”[38]之说。足见黄河两岸皆有良稻。梁宋之地稻作亦为可观。徐州奎山西汉墓葬曾出土有稻粒，至东汉，梁宋地区粮食作物虽仍以黍、稷、麦、菽、稻为主，而水稻种植规模更加扩大。汝南郡“汝水以东，颍、涡、睢、汴等河之间的水稻生产，也是东汉开始勃兴的”，[39]“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40]成为东汉新兴农业经济区。建安初，曹操屯田许下，引颍水灌溉植稻。夏侯悖亦在襄邑一带作陂植稻，邵陵“兼开稻田。”[41]此地水稻的种植面积最大，其次是小麦。南阳久为经济都会之地，农业发达，作物繁盛。张衡《南都赋》极赞其地草木之兴，旱稻兼具而品种多样，有粳稻、糯稻和黄稻多个品种。“汉代水稻在南阳已成为一种主要的粮食作物，稻田面积亦很可观。”[42]此外，稻麦轮作，年有二熟，“冬徐夏&lt;禾爵&gt;，随时代熟”。</p>
<p>　　就作物结构的时空特征而言，中原诸郡旱稻皆备，惟是作物种类之比例有较大差异。北部黄河流域旱作体系历来完备，两汉之际结构进一步调整，形成以旱作为主兼有稻作的种植结构；东部稻作经济区在西汉得以勃兴，东汉时成为新兴的稻作农业区；南阳盆地稻作与旱作皆备，技术类型更是多样。不同的作物类型必然有不同的种植技术，这样的技术选择与环境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其发展趋向与水利事业兴衰之间的应和也绝非偶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汉代中原诸郡的耕作法与农具</strong></p>
<p>　　前文以作物结构和水利等农业资源为中心对中原诸郡耕作技术选择的整体趋向做了初浅考察，但是我们知道，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技术选择即使是在一个小范围内也会是相当复杂的。整体的技术趋向并不能反映一地区技术选择的全貌，更需对其技术细节作出讨论。</p>
<p>　　两汉北方土壤耕作技术多样，包括垄作法、平作翻耕法、局耕法、免耕法等。垄作法适应性较强，是适应干旱趋势的耕作方法，在旱作农业区较常见。始创于汉的平作翻耕法、局耕法、免耕法，也是抗旱保墒的整地技术，并形成了耕一摩一蔺三位一体的旱地耕作技术体系。汉时对整地的要求较严格，除了深耕还要细锄，深耕细锄成为汉代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适应这一变化，中耕农具由先秦的钱和镈，转而出现了新型的锄和铲。河南南阳七里园乡出土了一幅中耕除草的画像石，图中铁锄上肩狭窄。这种器身较窄的板状锄，在耕锄较密的株垄时，不易碰伤禾苗。这说明汉代中耕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中耕也成为精耕农业的核心技术。</p>
<p>　　对于两汉稻作技术的情况，以往诸家所论皆言南方之发展。北方稻作之法在《汜胜之书》中已有所载，后汉《四民月令》对洛阳周边的稻作种植技术亦有记载。其曰：“三月可种粳稻。……五月可别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移栽有利于田间管理和除草，又有利于土地的复耕。可见，至少在后汉，洛阳地区的稻作技术已经较为先进，并可能有了稻田中耕技术。前文已述，南阳灌区和颍汝之间东汉成为新的稻作农业区，技术已有很大发展，但因缺少详载而难于知晓其技术细节。</p>
<p>　　这其中最为显著的是赵过代田法和汜胜之区田法，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其属于汉代最为先进的农业技术。这两种用地技术的技术细节，史有明载，亦为众方家所论，自不赘言。后世对于代田似推崇有加，皆因史载其“用力少而得谷多”，“岁可获数十钟”。[43]近年却多有争论。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44]一文对汉代的代田区田提出了新的看法。卜文认为，这两项技术并不能代表汉代农业技术的最高水平，也不能作为汉代农业精耕细作体系的主要部分。其原因在于代田开沟起垄，是一种农田治理技术而不是耕地作业，其核心是整地而不是精耕细作；区田于山地、丘陵、高崖、坡地等小块土地做区耕种，“便荒地为之”，于区内深耕细作，疏于耕地整地，缺乏精耕关键技术，绝非精耕细作。其文进一步认为区田法多推行于灌溉农业区之外的山地丘陵，山地农业与区田的不耕而作相符合。卜文依《汜胜之书》“禾收，区种（麦）”之记载认为这两项技术包含了轮作倒茬的复种连作种植法。</p>
<p>　　代田区田当是多个技术环节的组合，其目的确为抗旱保墒，尤其适宜于北方旱作。代田法开沟起垄，是为垄作之法；其圳垄“岁代处”，也有休闲遗孑。代田虽重整地，却不是没有中耕。值“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45]有耕有耘，皆有巧便农器。代田法推广的时空范围比较有限，主要用于增加畿辅周边之耕地，“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46]代田法以牛耕为条件，这非汉代一般农人所能做到，所以“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47]</p>
<p>　　区田是在甽种法和代田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为集约的耕作方法，适应了汉代农业拓展和小面积耕作的需要。区田之法“不先治地，便荒地为之”[48]并非疏于耕地，“不耕旁地”并非不耕区旁之地，而是要在整治耕地基础上，集中小区作业，“庶尽地力”。中耕锄草亦有其法：“区中草生茇之，区间草以划划之，若以锄锄。苗长不能耘之者，以匐镰比地刈其草矣。”言“诸山陵近邑高危倾阪及丘城上皆可区田”，而“非必须良田”，并非说只可施于荒地，平地熟田亦可为之，此处意在强调其技术的适应性。可见其既有耕有耘，中耕锄草，又有粪溉土壤改造。至于复种之说，与其说区种包含复种连作制度，倒不如说是区种和复种制度的结合使用。由于其对人力与技术要求高，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普遍推广。因此说，代田和区种更像是技术组合，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其有什么样的环节与实现方式要依据其环境特点决定。</p>
<p>　　中原诸郡的技术选择难以一言蔽之。一方面，“影响一个地区技术选择的诸种因素中，起更大作用的往往不是关于某种技术的知识是否存在，而是它是否合乎这个地区的环境条件。”[49]我们不能确定像代田区田这样的技术在中原诸郡的推行的确实情况。另一方面，可以肯定这里必然会有多种技术选择存在，这一点可以从其地之农具得以考证。</p>
<p>　　汉代时期铁器的推行促进了各地农业技术的发展。“约在公元前90年引进的新农业技术可能已与铁质工具的扩大使用结合起来，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粮食产量。”[50]中原诸郡的铁农具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战国晚期，铁农具的种类，已由原来的钁、铲、镰三种发展到了镬（大、中、小）、铲、镰、锄（六角形、平圆形）、铧、锸（一字型、凹字形）、锛（斧）等七种，若细分那就是十余种之多。……到了经济再度发展的汉代，促使铁农具向多样化和专业化发展。……但就耕作农具这一项，已在西汉之际成套完善起来。”[51]</p>
<p>　　这些农具多见于各地考古出土。河南郡“有铁官”，古荥河一与巩义市铁生沟河三遗址均有大量铁农具出土。铁生沟河三遗址出土生产工具105件，有铁镬、双齿钁、铁铲、锄、犁等农具92件，其中起土用双齿耙（报告称双齿钁）8件、中耕弧刃锄12件、v形铁犁23件。郑州古荣镇冶铁遗址出土铁器达318件，农具206件，占总数的65％，有犁、犁铧、铲、锄、凹形锸、锸、钁、双齿钁等。中牟亦曾发现汉代犁壁。[52]鹤壁轱辘集、古县鹿楼村等的作坊遗址出土大量铸铁农具以及铸模、铸范，有钁、锛、斧、锸、锄、铲、犁铧、镰等数十件。从考古资料看，梁宋地区发现的西汉铁器数量较多。汉代砀县城出土的农具有锸、镢、锄、镰等；永城保安山二号墓出土有铁锄、铁斧，[53]河南杞县许村岗一号汉墓出土有铁刀、铁锄等。[54]颍汝之间面积广大，出土铁农具更是丰富多样。临汝夏店、鲁山南关等地都出土大量铁农具及其铸模、铸范，[55]包括：犁、钁、双齿钁、锛、小锛、铲、加刃铁锄、锸等，其中临汝夏店西汉冶铁遗址发现大小铁钁300余件。[56]铁制的犁、铲、钁、锸、镰、锄、锛等成为人们日常用的农具。[57]南阳铁器向负盛名。仅瓦房店出土的铁农具就有镢、耒、锸、犁、犁铧、犁镜、耧铧、锄、镰等，其中西汉时期48件，东汉时期972件。[58]另有钁、斧、锛、铲多件。南阳瓦房庄遗址还发现有铸造钁、犁铧、耧铧、锸等农具用的泥范，在南阳的宛城出土有西汉的主要改进农具耦犁和耧车。“一些比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和耕作方式首先得以应用和推广”。[59]</p>
<p>　　汉代中原诸郡铁农具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促进了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形成，其中以牛耕铁犁与中耕器具为主要。“有的学者依据各地出土零散实物，撰《汉代耕犁之构造》，说犁架有了犁床、犁辕、犁箭、犁铧、犁锵（镜），以畜力牵引，且用肩扼，以牛髻、牛环导牛。”[60]“两汉魏晋南北朝是中耕技术进一步发展和广泛推广的重要时期……中耕的主要工具——锄得到较大的改进”，[61]在中原诸郡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鹤颈锄、弧刃锄和直板锄。就农业生产工具来说，不仅出现了新式农具，原有的铁制农具也大为改进。</p>
<p>　　但若以此作汉代农具水平之全貌，则失于偏颇。梁家勉先生认为：“秦汉时代铁犁牛耕虽获得很大程度的推广，但并不能完全取代其他铁质翻土农具，尤其是镬和锸；这一时代可说是犁、镬、锸并用时代。”[62]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一文认为，对于汉代铁农具的普及程度要有客观认识，秦汉时期仍为由锄耕向犁耕过渡时期。[63]西汉牛耕尚不普遍，仍以锸锄耕为多。对于文献中所载之农业技术的普及程度，杨文亦持保留态度，并不认为其普遍存在。其时亦有粗放休耕农业存在，即《汜胜之书》载“二岁不起稼，则一岁休之”。以上诸说，是对汉代农业全局性的考察。且诸家之说，多囿于农史研究纵向动态过程，而忽视了技术类型及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对技术的横向多元关系疏于考察。</p>
<p>　　两汉之际是中原诸郡牛耕与铁农具不断普及的时期，耒耜与牛耕并存，在这一过程中精耕与粗放总是因地而异。前汉早期，铁农具与牛耕之利用鲜见于古之文献记载。如前文所述，考古资料证明，中期以后，铁农具方渐与技术结合。不过，“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64]诚如侯文所论，这期间北方民众有多种谋生方式。这一点不仅表现在生存方式的选取上，亦可见于农业技术之选择。直到东汉时期，此地仍有耒耜耕作存在。灵宝县东汉墓葬中曾出土执耒陶俑，即《盐铁论》所谓“秉耒抱臿”。此外，锸、铲、钁等都是当时用于起土耕地的工具，也出现了多种形制。中原诸郡环境多样，经济与技术发展难以平衡，存在多样的技术实属必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结论</strong></p>
<p>　　汉代中原诸郡地理环境多样，农业经济发达，由此决定了其耕作技术的发达与多样。中原诸郡的水利类型可分为南北两类，北部以沟渠为主，南部以陂塘居多，两汉之际南部陂塘水利多有发展而成为稻作为主的农业区；北部沟渠多为复修旧例，以麦作等旱作为主兼有稻作之利。</p>
<p>　　对于中原诸郡的耕作法之性质，我们考之以出土农具与文献记载，认为此地技术之发达当属全国之先，但是精耕细作并非其唯一的选择，且其实现方式亦属多样。从时间维度上说，这样的发展始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且各地耕作技术发展并不平衡，其技术类型往往具有过渡性质。从空间维度上说，中原诸郡耒耜、牛耕皆有，兼具粗放与精耕。早期中原诸郡的农耕技术即已存在多样的技术类型，并以不同的技术组合形式存在，其表现方式也颇为复杂。这种多样化的技术组合是中原诸郡技术选择的必然趋向。</p>
<p>【参考文献】</p>
<p>［1］满志敏．中国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9．［2］邹逸麟．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7．</p>
<p>［3］吴宏岐，雍际春．中国历史时期气候变化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J]．天水师专学报（综合版），1999，（4）．</p>
<p>［4］于琨奇．秦汉粮食亩产量考辨[J］．中国农史，1990，（1）．</p>
<p>［5］董恺忱，范楚玉．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p>
<p>［6］张芳，王思明．中国农业科技史[M］．北京：农业科技出版社，2001．</p>
<p>［7］王星光．传统农业的概念、对象和作用[J］．中国农史，1989，（1）．</p>
<p>［8］王双怀．关于秦汉农业的若干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p>
<p>［9］郭文韬．再论中国古代的垄作耕法[J］．中国农史，1992，（2）．</p>
<p>［10］郭文韬．中国古代土壤耕作制度的再探讨[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p>
<p>［11］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M］．济南：齐鲁书社，1997．</p>
<p>［12］萧正洪．环境与技术选择——清代中国西部地区农业技术地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
<p>【注释】</p>
<p>[1]侯旭东：《渔菜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北方农民的普遍化》，《历史研究》2010年第5期。</p>
<p>[2]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p>
<p>[3]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中国农史》2010年第4期。</p>
<p>[4]文焕然：《秦汉时代黄河中下游气候研究》，商务印书馆，1959年。</p>
<p>[5]邹逸麟：《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安徽教育出版社，1997年。</p>
<p>[6]满志敏：《中国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p>
<p>[7]王利华：《中古华北水资源的初步考察》，《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p>
<p>[8]萧正洪：《环境与技术选择——清代中国西部地区农业地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33页。</p>
<p>[9]张民服：《河南古代农田水利灌溉事业》，《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p>
<p>[10]《后汉书·鲁恭传附弟丕传》。</p>
<p>[11]《后汉书·安帝纪》。</p>
<p>[12]史念海：《秦汉时代的农业地区》，《河山集》（一），三联书店，1963年，第178页</p>
<p>[13]《后汉书》。</p>
<p>[14]《汉书·沟洫志》。</p>
<p>[15]《汉书·邓晨传》。</p>
<p>[16]《后汉书》卷29。</p>
<p>[17]《后汉书·何敞传》。</p>
<p>[18]《水经注》卷21。</p>
<p>[19]《后汉书·邓晨传》</p>
<p>[20]《后汉书·鲍昱传》。</p>
<p>[21]袁延胜：《试论东汉的农田水利工程与人口分布》，《殷都学刊》2005年第1期。</p>
<p>[22]《汉书·地理志下》。</p>
<p>[23]《后汉书·杜诗传》。</p>
<p>[24]唐嘉弘：《井渠法和古井技术》，《农业考古》1984年第1期。</p>
<p>[25]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第22页。</p>
<p>[26]李向东、郭天才：《河南农业技术发展史探讨》，《河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p>
<p>[27]《汉书·汲黯传》。</p>
<p>[28]《史记·郦生列传》。</p>
<p>[29]王星光：《中原文化大典·科学技术典》，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9页。</p>
<p>[30]陈文华：《农业考古》，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55页。</p>
<p>[31]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与特性》，王勇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3页。</p>
<p>[32]马新：《历史气候与两汉农业的发展》，《文史哲》2002年第5期。</p>
<p>[33]中尾佐助：《河南省洛阳汉墓出土的稻米》，《考古学报》1957年第4期。</p>
<p>[34]邹逸麟：《历史时期黄河流域水稻生产的地域分布和环境制约》，《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p>
<p>[35]邹逸麟：《历史时期黄河流域水稻生产的地域分布和环境制约》，《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p>
<p>[36]李昉等：《太平御览》卷766，引何晏《九州论》。</p>
<p>[37]《太平御览》。</p>
<p>[38]《艺文类聚》。</p>
<p>[39]邹逸麟：《历史时期黄河流域水稻生产的地域分布和环境制约》，《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p>
<p>[40]《后汉书》卷82上《许杨传》，卷15《邓晨传》。</p>
<p>[41]《三国志·魏书·郑浑传》。</p>
<p>[42]侯甬坚：《南阳盆地农作物地理分布的历史演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p>
<p>[43]《汉书·食货志》。</p>
<p>[44]卜风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中国农史》2010年第4期。以下观点皆出自此文。</p>
<p>[45]《汉书·食货志》。</p>
<p>[46]《汉书·食货志》。</p>
<p>[47]《汉书·食货志》。</p>
<p>[48]万国鼎：《汜胜之书辑释》，中华书局，1957年。本段引文皆此书。</p>
<p>[49]萧正洪：《环境与技术选择一清代中国西部地区农业技术地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33页。</p>
<p>[50]费正清、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秦汉史·秦汉两个早期帝国的特有的发展》，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p>
<p>[51]李京华：《河南古代铁农具》，《农业考古》1984年第2期。</p>
<p>[52]李京华：《河南古代铁农具》，《农业考古》1984年第2期。</p>
<p>[5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永城西汉梁国王陵与寝园》，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74、200页。</p>
<p>[54]开封市文物管理处：《河南杞县许村岗一号汉墓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第1期。</p>
<p>[55]李京华：《河南古代铁农具》，《农业考古》1984年2期。</p>
<p>[56]倪自励：《河南临汝夏店发现汉代炼铁遗址一处》，《文物》1961年第1期。</p>
<p>[57]李修松：《两汉时期淮河流域农业生产述论》，《农业考古》1999年第1期。</p>
<p>[58]李京华：《南阳北关瓦房庄汉代冶铁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91年第1期。</p>
<p>[59]龚胜生：《汉唐时期南阳地区农业地理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第2期。</p>
<p>[60]张泽咸：《汉晋唐农业综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5期。</p>
<p>[61]王星光：《中国古代中耕简论》，《中国农业通史》2000年第3期。</p>
<p>[62]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175页。</p>
<p>[63]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p>
<p>[64]《盐铁论》卷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The Trend of Agrotechnical Adoption in the Prefectures of Central Plain of Han Dynasty</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WANG Da-bin<br />
（Center for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n Northwest China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 &#8216;an710062 ）</p>
<p>　　Abstract:The developed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of Han Dynasty has already been discussed. The use ofiron tools, the promotion of plow, even the invention of daitian and qutian, were used to demonstrate the begin-ning of the traditional intensive cultivation system, which came out in the prefectures of Central Plain. Howev-er, verified by historical doc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material in detail, the traditional intensive cultivationwas not the sole agrotechnical adoption, which reason and performance were very complicated. This paper ar-gues that dry farming and rice cultivation, plow and leisi, intensive and extensive cultivation coexisted, due tothe diversiform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tech-nology. That caused the variety of technical combination and the complex forms.</p>
<p>　　Key words: Han dynasty; the prefectures of Central Plain ; the adopti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环发中心　陕西西安　710062）</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农史》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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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两汉俸禄制度与中古自然经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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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Jul 2012 00:04:2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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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中古自然经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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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 　　全漢昇（1912-2001）於上世紀四十年代曾撰〈中古自然經濟〉一文，[1]該文從多方面考察中古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其中包括漢晉至隋唐的工資發放內容（包括俸祿），[2]並指出中國社會經濟於漢代貨幣經濟較活躍，但進入漢魏以後倒退為「自然經濟」佔優的時代。全氏認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戰爭。其次；是幣材不足。[3]其更認為「中古自然經濟」是自漢魏以後始出現，本文欲透過考察兩漢時期俸祿制的變化，說明「中古自然經濟化」早在漢魏以前已經開始，以補充全氏之說。[4] ﹝二﹞ 　　中國古代政府公務人員俸給的發放與社會經濟有着密切的關係，因為政府俸給發放的單位，一方面代表該單位的普及使用情形，同時又反映政府財政收入的供應，若然政府非有充足的支付工具，則沒有條件成為公務人員的支付單位，這是研究中古自然經濟者較少注意的，本文在此前提下將透過本文考察兩漢俸祿制度的變化了解社會經濟的發展。現對兩漢時期俸祿制的變化作一初步考察。 　　今檢《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上〉，顏師古注曰： 　　漢制，三公號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穀。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19/721）[5] 　　又《後漢書》〈百官志五〉記載「百官受奉例」條：  　　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奉二千石，月月奉，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月奉，百斛，千石月奉，八十斛，六百石月奉，七十斛，比六百石月奉，五十五斛，四百石月奉，五十斛，比四百石月奉，四十五斛，三百石月奉，四十斛，比三百石月奉，三十七斛，二百石月奉，三十斛，比二百石月奉，二十七斛，百石月奉，十六斛。（23/3632-33） 　　上引兩條材料，足可說明兩漢俸給是都以月俸形式發放，而且是以按秩折穀計算，以斛為單位。例如，中二千石月俸為八十斛，而二千石則為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則為一百斛。[6]當時的「秩」只是用來序等級，而非序俸祿，上文清楚顯示，月俸與秩石之間並沒有嚴格比例上的關係。 　　西漢初年的傳世史料比較缺乏，吾人實難以掌握當時的情況，故末敢輕下定論。但遲至武帝時期，情況已見明朗。今引《漢書》，〈東方朔傳第三十五〉： 　　……侏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侏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65/2843） 　　據考證，上文中的一囊粟並不是指計量單位，而是指一袋粟，[7]數目有限，不屬於正式的俸給。由此推斷，「公車令」當時的俸給實為二百四十錢，並以貨幣發放。 　　又《漢書》，〈貢禹傳第四十二〉記載貢禹上書元帝曰： 　　臣禹年老貧窮，家訾不滿萬錢，妻子穅豆不贍，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畝，陛下過意征臣，臣賣田百畝以供車馬。至，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廩食太官，又蒙賞賜四時雜繒綿絮衣服酒肉諸果物，德厚甚深。……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72/3073） 　　綜合上文可得出兩點；第一，貢禹官為大夫，秩八百石，是以貨幣支付，月俸為九千二百錢。第二，除俸錢以外，還有所謂「廩食太官」，即類似今天的福利、津貼之類，性質與正式的工資不同。故最遲到西漢中期開始，官吏俸祿主要是以錢幣而不是以穀物的形式付給。簡言之，可以確定政府官員是以貨幣支付，但由於《漢書》成書於東漢，前引《漢書‧百官志》的記載末能符合西漢的情況，而很有可能是反映成班固處身時代之情形而已。 　　另外，又可從出土漢簡中，[8]說明西漢時地方發放俸給的情況。考《甘肅敦煌酥油土簡》： 　　李廣利　六月盡七月奉絮七斤八兩十八銖　八月盡九月奉絮六斤十五兩七銖　凡十四斤八兩一銖（221） 　　《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木牘、竹簡》： 　　□□□□吏奉受正□二百□八（226） 　　《居延漢簡考釋》： 　　斗食吏三人　一月奉用錢二千七百（4.11） 　　居延甲渠侯長張忠，未得正月盡三月積三月奉錢三千六百，已賦畢（35.5） 　　萁山　長董彭　五月奉錢九百（89.17） 　　侯一人，未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九千（127.28） 　　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已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六千（285.12） 　　鉼庭侯長王彊三月奉千二百（279.26） 　　始元三年九月四以從受物給長中帛者若干匹，直若干，以給始元三年正月晝八月積八月奉錢（509.19） 　　上述史料說明西漢中期的軍官是以錢幣為俸給內容。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邊域及地方行政區尚且如此，更何況是經濟發達的關中地區？故可推斷西漢中期，中央以至地方官員的俸給發放大多是以貨幣為基本單位。這反映當時的社會的貨幣經濟已相當成熟，因為只有社會普遍使用貨幣，政府收入才會以貨幣為主，政府收入以貨幣為主，才能以幣發放俸給。《史記‧平準書》太史公形容武帝時的情形為：「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23/3211），引文道出了西漢的貨幣經濟的發展情形，但隨着武帝推行新經濟政策及實施產業國有化後，對於漢初以來的私經濟與以致命的打擊。[9]後王莽託古改制，[10]貨幣制度及經濟變得極之混亂。加上兩漢之交的出現了大規模的戰亂，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的打擊，工商業衰退，交易減少，民間減少對貨幣的需求，政府亦因而減少貨幣的收入。這一段時期，「貨幣經濟」漸被排擠，「自然經濟」抬頭。到了東漢光武帝建，規定官俸的一半以錢幣支付，其餘一半則以穀發放。[11]     《後漢書》〈百官志五〉云：「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28/3221）俸給由西漢時主要以貨幣支付躍變為半錢半穀。光武帝建武十六年，恢復使用王莽時被廢棄的五銖錢為法幣，又於建武廿十六年，下令重新確定官吏的月俸標準。建武廿十六年所定俸例，明文規定「錢穀各半」為標準。[12]《後漢書》卷二十八，〈百官志五〉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稱〉： 　　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斛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 （28/3633） 　　上引文是「半錢半穀」的具體例証。文中雖然沒有提及比千石、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及斗食、佐吏等秩別的錢、米比例的數字，但事實上卻遵循「半錢半穀」的原則。可見「自然經濟化」及貨幣經濟倒退的形勢，早在兩漢之際已經發生，「半錢半穀」正好是一重要證據。 ﹝三﹞ 　　魏晋南北朝至中唐是「自然經濟」佔主導的時代，布帛及穀物等實物取代貨幣成為主要的交易媒介，各地方政權的財政收入也是以實物為徵收單位。[13]俸祿制也是以實物支付，例如北魏及北齊時是就以「帛」作為支付單位。[14]誠如全漢昇所言：「中國工資制度，自漢以後，到中唐以前，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即以實物來支付公務員，……這些用來支付工資的實物，有時包括的種類甚多，不過以布帛及米、麥、粟等農產品為最主要。自然，有時官吏領得的薪俸，有一部份是以錢支付的；不過從大體上看，錢幣在官吏們的收入中實在只佔一小部份，他們大部份的收入還是以布帛、米、粟等實物為主。」 [15]這段文字，足以總結中古時代俸祿制度以至社會經濟的重要變化。 　　總言之，經過上文的討論，可發現早在兩漢時期社會經濟已經出現了巨大的變化，俸給發放單位由西漢的錢幣為主一轉為東漢時期的半錢半穀，此實因社會經濟出現了轉變所致，令到政府財政收入的單位改變而產生。由此可理解中古自然經濟的現象，並非在漢魏之後才開始，而是早有伏線。至於漢魏以降的戰亂以及幣材不足，而導致中古時期自然經濟佔優，實不過是較表面的原因，想必有更深層的因素導致兩漢以來社會走向「自然經濟化」的道路。[16]這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深究。 注释： [1] 全漢昇：〈中古自然經濟〉原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1942年，頁75-176，現收於氏著《中國經濟史研究》﹝臺北：稻香出版社，2002年再版﹞，頁1-139。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p>
<p>　　全漢昇（1912-2001）於上世紀四十年代曾撰〈中古自然經濟〉一文，[1]該文從多方面考察中古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其中包括漢晉至隋唐的工資發放內容（包括俸祿），[2]並指出中國社會經濟於漢代貨幣經濟較活躍，但進入漢魏以後倒退為「自然經濟」佔優的時代。全氏認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戰爭。其次；是幣材不足。[3]其更認為「中古自然經濟」是自漢魏以後始出現，本文欲透過考察兩漢時期俸祿制的變化，說明「中古自然經濟化」早在漢魏以前已經開始，以補充全氏之說。[4]</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
<p>　　中國古代政府公務人員俸給的發放與社會經濟有着密切的關係，因為政府俸給發放的單位，一方面代表該單位的普及使用情形，同時又反映政府財政收入的供應，若然政府非有充足的支付工具，則沒有條件成為公務人員的支付單位，這是研究中古自然經濟者較少注意的，本文在此前提下將透過本文考察兩漢俸祿制度的變化了解社會經濟的發展。現對兩漢時期俸祿制的變化作一初步考察。</p>
<p>　　今檢《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上〉，顏師古注曰：</p>
<p>　　漢制，三公號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穀。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19/721）[5]</p>
<p>　　又《後漢書》〈百官志五〉記載「百官受奉例」條： </p>
<p>　　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奉二千石，月月奉，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月奉，百斛，千石月奉，八十斛，六百石月奉，七十斛，比六百石月奉，五十五斛，四百石月奉，五十斛，比四百石月奉，四十五斛，三百石月奉，四十斛，比三百石月奉，三十七斛，二百石月奉，三十斛，比二百石月奉，二十七斛，百石月奉，十六斛。（23/3632-33）</p>
<p>　　上引兩條材料，足可說明兩漢俸給是都以月俸形式發放，而且是以按秩折穀計算，以斛為單位。例如，中二千石月俸為八十斛，而二千石則為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則為一百斛。[6]當時的「秩」只是用來序等級，而非序俸祿，上文清楚顯示，月俸與秩石之間並沒有嚴格比例上的關係。</p>
<p>　　西漢初年的傳世史料比較缺乏，吾人實難以掌握當時的情況，故末敢輕下定論。但遲至武帝時期，情況已見明朗。今引《漢書》，〈東方朔傳第三十五〉：</p>
<p>　　……侏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侏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65/2843）</p>
<p>　　據考證，上文中的一囊粟並不是指計量單位，而是指一袋粟，[7]數目有限，不屬於正式的俸給。由此推斷，「公車令」當時的俸給實為二百四十錢，並以貨幣發放。</p>
<p>　　又《漢書》，〈貢禹傳第四十二〉記載貢禹上書元帝曰：</p>
<p>　　臣禹年老貧窮，家訾不滿萬錢，妻子穅豆不贍，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畝，陛下過意征臣，臣賣田百畝以供車馬。至，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廩食太官，又蒙賞賜四時雜繒綿絮衣服酒肉諸果物，德厚甚深。……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72/3073）</p>
<p>　　綜合上文可得出兩點；第一，貢禹官為大夫，秩八百石，是以貨幣支付，月俸為九千二百錢。第二，除俸錢以外，還有所謂「廩食太官」，即類似今天的福利、津貼之類，性質與正式的工資不同。故最遲到西漢中期開始，官吏俸祿主要是以錢幣而不是以穀物的形式付給。簡言之，可以確定政府官員是以貨幣支付，但由於《漢書》成書於東漢，前引《漢書‧百官志》的記載末能符合西漢的情況，而很有可能是反映成班固處身時代之情形而已。</p>
<p>　　另外，又可從出土漢簡中，[8]說明西漢時地方發放俸給的情況。考《甘肅敦煌酥油土簡》：</p>
<p>　　李廣利　六月盡七月奉絮七斤八兩十八銖　八月盡九月奉絮六斤十五兩七銖　凡十四斤八兩一銖（221）</p>
<p>　　《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木牘、竹簡》：</p>
<p>　　□□□□吏奉受正□二百□八（226）</p>
<p>　　《居延漢簡考釋》：</p>
<p>　　斗食吏三人　一月奉用錢二千七百（4.11）</p>
<p>　　居延甲渠侯長張忠，未得正月盡三月積三月奉錢三千六百，已賦畢（35.5）</p>
<p>　　萁山　長董彭　五月奉錢九百（89.17）</p>
<p>　　侯一人，未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九千（127.28）</p>
<p>　　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已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六千（285.12）</p>
<p>　　鉼庭侯長王彊三月奉千二百（279.26）</p>
<p>　　始元三年九月四以從受物給長中帛者若干匹，直若干，以給始元三年正月晝八月積八月奉錢（509.19）</p>
<p>　　上述史料說明西漢中期的軍官是以錢幣為俸給內容。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邊域及地方行政區尚且如此，更何況是經濟發達的關中地區？故可推斷西漢中期，中央以至地方官員的俸給發放大多是以貨幣為基本單位。這反映當時的社會的貨幣經濟已相當成熟，因為只有社會普遍使用貨幣，政府收入才會以貨幣為主，政府收入以貨幣為主，才能以幣發放俸給。《史記‧平準書》太史公形容武帝時的情形為：「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23/3211），引文道出了西漢的貨幣經濟的發展情形，但隨着武帝推行新經濟政策及實施產業國有化後，對於漢初以來的私經濟與以致命的打擊。[9]後王莽託古改制，[10]貨幣制度及經濟變得極之混亂。加上兩漢之交的出現了大規模的戰亂，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的打擊，工商業衰退，交易減少，民間減少對貨幣的需求，政府亦因而減少貨幣的收入。這一段時期，「貨幣經濟」漸被排擠，「自然經濟」抬頭。到了東漢光武帝建，規定官俸的一半以錢幣支付，其餘一半則以穀發放。[11]</p>
<p>    《後漢書》〈百官志五〉云：「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28/3221）俸給由西漢時主要以貨幣支付躍變為半錢半穀。光武帝建武十六年，恢復使用王莽時被廢棄的五銖錢為法幣，又於建武廿十六年，下令重新確定官吏的月俸標準。建武廿十六年所定俸例，明文規定「錢穀各半」為標準。[12]《後漢書》卷二十八，〈百官志五〉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稱〉：</p>
<p>　　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斛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 （28/3633）</p>
<p>　　上引文是「半錢半穀」的具體例証。文中雖然沒有提及比千石、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及斗食、佐吏等秩別的錢、米比例的數字，但事實上卻遵循「半錢半穀」的原則。可見「自然經濟化」及貨幣經濟倒退的形勢，早在兩漢之際已經發生，「半錢半穀」正好是一重要證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
<p>　　魏晋南北朝至中唐是「自然經濟」佔主導的時代，布帛及穀物等實物取代貨幣成為主要的交易媒介，各地方政權的財政收入也是以實物為徵收單位。[13]俸祿制也是以實物支付，例如北魏及北齊時是就以「帛」作為支付單位。[14]誠如全漢昇所言：「中國工資制度，自漢以後，到中唐以前，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即以實物來支付公務員，……這些用來支付工資的實物，有時包括的種類甚多，不過以布帛及米、麥、粟等農產品為最主要。自然，有時官吏領得的薪俸，有一部份是以錢支付的；不過從大體上看，錢幣在官吏們的收入中實在只佔一小部份，他們大部份的收入還是以布帛、米、粟等實物為主。」 [15]這段文字，足以總結中古時代俸祿制度以至社會經濟的重要變化。</p>
<p>　　總言之，經過上文的討論，可發現早在兩漢時期社會經濟已經出現了巨大的變化，俸給發放單位由西漢的錢幣為主一轉為東漢時期的半錢半穀，此實因社會經濟出現了轉變所致，令到政府財政收入的單位改變而產生。由此可理解中古自然經濟的現象，並非在漢魏之後才開始，而是早有伏線。至於漢魏以降的戰亂以及幣材不足，而導致中古時期自然經濟佔優，實不過是較表面的原因，想必有更深層的因素導致兩漢以來社會走向「自然經濟化」的道路。[16]這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深究。</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 全漢昇：〈中古自然經濟〉原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1942年，頁75-176，現收於氏著《中國經濟史研究》﹝臺北：稻香出版社，2002年再版﹞，頁1-139。</p>
<p>[2] 工資是最能反映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政府發放的俸給，是代表著政府的收入及社會的認受性。</p>
<p>[3] 全漢昇：前引書，頁1-13。</p>
<p>[4] 其實全氏此說並非完無異議，何茲全亦曾以不同的角度提出南北兩地的差異，闡述南方的貨幣經濟仍佔主導地位，參見王業鍵：〈全漢昇在中國經濟史研究上的重要貢獻〉，收於氏著《清代經濟史論文集》（一）﹝臺北：稻鄉出版社，2004年﹞，頁55。</p>
<p>[5] 本文所用之正史，皆為北京中華書局標點版，括號內前者為卷數，後者為頁數。</p>
<p>[6] 漢代俸祿制度之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一為基本俸祿，以年計算為年俸，以月計算為月俸﹔一為力役，性質與近代高級官員由政府按級別提供秘書、警衛、司機、保姆數似，我們稱為力祿﹔一為土地，一般是對基本俸祿不足以代耕的補充，我們稱為田祿。見陳仲安、王素著：《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頁327；關於月俸制之具體內容可參考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三章「從稍食到月俸」。</p>
<p>[7] 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頁352</p>
<p>[8] 本文所引用之漢簡材料均出自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編：《竹簡、帛書出土文獻電腦資料庫》（第一輯）光碟版，而括號內之數字是竹簡編碼。</p>
<p>[9] 有關西漢初年的貨幣制度可分別參看宋敘五：《西漢貨幣史》﹝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25-34、41-52。</p>
<p>[10] 王莽代漢，不久即改制，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官吏俸祿制度。《漢書》卷九十九，〈王莽傳第六十九中〉：「莽下吏祿制度，曰：國用不足，民人騷動，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十綾布二十匹，或帛一匹。」由此可見，新莽時已不用俸錢制度。至天鳳三年五月，王莽根據其改革后的官制頒發新的「吏祿制度」又：「四輔公卿大夫士，下至輿僚，凡十五等。僚祿一歲六十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輔而為萬斛云。……」以穀物為俸祿的主要內容，可見王莽改制對於東漢的俸給制有直接的影響。</p>
<p>[11] 參見陳仲安、王素著：《漢唐職官制度研究》，頁6。</p>
<p>[12] 詳見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頁51-56。</p>
<p>[13] 按：例如「租」是以穀物為徵收單位，而「調」則以布帛為主，至於「庸」則是以力役為主；至於社會方面由於地域上的差異，東晋南朝穀物以稻米為主，北朝則仍如兩漢以粟為主。南朝宋、齊、梁時因商業貨幣經濟有所發展，曾向官吏支付貨幣，但實物仍是俸祿的主要內容和基礎。</p>
<p>[14] 黃惠賢、陳鋒：前引書，頁73-74。</p>
<p>[15] 全漢昇：前引書，頁99。</p>
<p>[16] 可參考趙善軒：〈評宋敘五《西漢貨幣史》〉一文，載於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廿十一世紀》，2004年二月號，頁152-154，趙善軒指出西漢時期「反貨幣思想」（「反貨幣思想」即是指人們對貨幣失去信心，進而否定貨幣存在的價值）的出現及成為知識份子主流意見，對於中國貨幣發展產生極之不良的影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03年11月初稿，2005年2月修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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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近百年来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综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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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Jul 2012 01:57:2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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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秦汉确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而以郡县制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地方行政体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君主统御地方、强化全国统治的有力手段，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承袭。地方行政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涉及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运作，吏员设置、升迁、秩次等诸多问题，一直倍受学者关注，近百年来前人有关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综合研究 　　研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论著大都会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作专门探讨。罗志渊《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独立出版社，l943年）探讨了秦代郡县的形成、两汉行政体系与内部组织之构成以及地方政治与吏治的关系。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语所专刊之四十五A，1961年第l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构建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分十三章考论地方行政制度，述其设官与职掌：一是统治政策与行政区划，二是郡府组织，三是郡尉，四是郡国特种官署，五是县廷组织，六是乡官，七是郡县学官，八是上计，九是监察，十是任迁途径，十一是籍贯限制，十二是任用杂录，十三是秩绶表。中国历代政书记载政治制度，皆偏详中央而忽略地方，该书堪称第一部系统详细研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力作。程幸超《中国地方行政史》（四川人民出版社，l992年）主要考察了郡县制由萌芽到确立，再到与分封制并行，后又发展为州郡县三级的演变过程。李创新、华金辉《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l995年第2期），奇秀《中华古典地方行政机构体制的设置及演进规律》（《学术研究》l996年第3期）两文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亦有探讨。李晓杰《九州郡县——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沈阳出版社，l997年）从行政区划与地方官制这两个方面多角度地分析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规律，在行政区划的设置、幅员盈缩、层级变迁、郡县制发展及地方长官设置等问题上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论述。周振鹤的《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l998年）和《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都是从历史地理角度概论地方行政制度的专著，在对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作整体叙述的同时，也对秦汉时期郡县制、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组织变迁的过程、特征及其在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做了考察。范学辉《秦汉地方行政运行机制初探》（《文史哲》1999年第5期）主要论述了皇帝的诏令和诸公卿府的行政指令向地方政府传布和地方政府定期或随时向中央汇报的两种行政运行形式，为了保证行政运行的迅速和准确，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一是建立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二是形成了严密的驿传制度，三是制定了严厉的法令、法规，保障地方行政权力的正常有序运作。赵炎才《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认为，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有四个特征：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制度性与变通性良性互动，具体性与目标性有机统一。它们互相联系，彼此互动，体现了地方行政制度伴随着传统社会变迁而日趋完善。 　　在研究中国古代政治与官僚制度、行政制度、法律制度的著作中，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也多有涉及。1926年成书的黄绶《两汉行政史手册》（部分发表于1933、1934年《心力杂志》第9期和第19期；中州古籍出版社，l991年第l版）从地方行政职官、禄秩、印绶、奖惩及各种具体行政如内务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司法行政等7个方面对两汉地方行政作了专门研究。陶希圣、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l936年）第四章专写地方政府，概述了秦汉郡县乡里等地方制度。陶希圣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南方印书馆，l943年）第二册（曾资生著）第四篇专论地方政府，分王国、侯国、郡、县乡和州五章分述其官员设置和行政管理。[日]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E1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第一篇对秦三十六郡和秦郡官制进行考证；第二篇主要论述汉代的郡国制度，对两汉的王国和郡的官制以及秦汉的乡官进行了考察。  [英]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剑桥大学出版社，l967年；于振波、车金花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论述了居延简牍及其价值、书面通信及其传递、汉朝势力的扩张、汉代兵役的组织、汉朝士卒的生活等，特别是第三章“汉朝势力的扩张”，用行政学的观点阐述河西四郡的始置与政府的影响。安作璋与熊铁基的《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第二篇专门探讨秦汉时期的地方官治，对州、郡、县、王国、侯国的官吏设置做了详细梳理。张晋藩与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87年）对汉代郡、县、乡、亭、里的地方行政架构分别进行了归纳研究。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三章在研究地方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时也论及秦汉。张晋藩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对秦朝地方行政机构与职官设置和两汉的地方行政组织法进行了归纳。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对周秦汉制的演变、两汉之际建制、皇权与官僚制的关系、官僚类型的演变、官僚制度运作的形式等都作了深入探讨。张金光的《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专门探讨了秦代的乡官制度与乡治。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对汉代郡县制度作出动态的考察，又用行政学的观点分析地方行政重心的嬗替，特别是第五章“对汉代郡县制的地域性考察”，着眼于宗族势力强大之旧邑与以移民为主、军事色彩浓厚之新地两种不同背景下，郡县制实现国家对于庶民之人身控制过程中的差异。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系统地阐述中国古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官吏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第六章地方行政制度第一节专门探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万昌华和赵兴彬《秦汉以来基层行政研究》（齐鲁书社，2008年）考察了秦汉至晚清中国基层社会行政的性状与变迁和它们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其中第一章专论秦汉基层社会。 二、秦汉地方行政区划研究 　　对秦汉行政区划的研究，主要是对秦汉地方行政建制、层级设置、幅员与边疆变迁等问题的探讨。 　　对秦汉政区的研究。顾颉刚、史念海《中国疆域沿革》（长沙商务印书馆，l938年）是近代中国学术史上第一部系统的疆域沿革著述，九至十二章对秦至东汉的郡国区划和疆域变迁进行了研究。谭其骧《秦郡新考》（《浙江学报》第2卷第l期，l948年3月）主秦46郡说，其学说得到较大范围认同。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l987年）分两篇，上篇叙述了高帝十王国的地区沿革，下篇概述了高帝十五郡及武帝新开郡的沿革，复原了西汉各个时期郡国一级政区面貌，描述了二百年间郡国置废离合全过程，并略及县邑一级政区的沿革若干问题。徐学林《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安徽教育出版社，l991年）、张明庚与张明聚《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华侨出版社，l996年）对秦汉的行政区划都有论述。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山东教育出版社，l999年）系统而完整地复原了东汉政区。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学术月刊》l997年第5期）、《（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l期）两文，根据简帛资料研究了西汉县的具体等第、汉初郡所管县的多少以及汉县与秦县的关系。后晓荣《秦代政区地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运用战国秦汉考古出土的各种文物资料，结合历史文献史料，秦政区地理的关键问题——郡县设置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辛德勇的《秦汉政区与边疆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详细论述了秦郡分合变迁过程，并对两汉州制的演变提出了不同于历史地理学界的观点。 　　秦汉地方行政建制和层级设置的研究。郡县建制的研究，瞿兑之、苏晋仁合著的《两汉县政考》（中国联合出版公司，1944年）从组织、职权、铨选及课绩、仪制与待遇、令长与属吏、县与州郡的关系等方面对县政展开研究。劳斡《汉代郡制及其对于简牍的参证》（《傅故校长斯年先生纪念论文集》，台湾大学，l952年）将文献与简牍资料结合，从郡守的设置、职守开篇，次及丞、掾和都尉，对两汉郡制作了系统的叙述。劳斡《汉朝的县制》（《庆祝朱家骅先生六十岁论文集》，中研院，l954年6月）对县官吏在史籍中的具体表述、县令长的职责、县丞尉及掾属等问题，结合汉简作了研究。袁刚《秦汉地方政府郡、县、乡三级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管理》1996年第3期）认为，秦汉帝国的地方政府郡、县、乡三级管理体制从行政意义上讲还是相当有成效的，其中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去总结吸取。罗先文《近20年来秦汉分封制与郡县制讨论综述》（《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对汉代郡国并行和秦汉郡县制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许富宏、杨青《秦及汉初政权对地方政治制度的探索及其意义》（《唐都学刊》2003年第3期），王泽伟、范楚平《秦汉郡县制对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启示》（《理论探索》2004年第4期）都肯定了秦汉确立郡县制对地方行政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   　　边郡建制的研究。贺昌群《烽燧考》（《文史哲》季刊第2期，l940年）据历代史籍对烽燧的记载以及汉简资料对烽燧的称谓，亭燧、邮传、亭候、亭障、营坞与烽燧之间的关系，以及烽燧的建筑做了深入考证。张维华的《汉置边塞考略》（《齐鲁学报》l940年第l期）不仅对“障”、“塞”、“烽燧”、“亭”、“障”、“斥候”等与边防有关的建制做了论述，还列举了汉代历次重大的边防建设情况。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考古学报》l964年第l期）对居延边塞各级防御组织的机构和官吏设置，以及不同等级机构和官吏之间的隶属关系作了详细梳理。[日]永田英正《简牍所见汉代边郡的统治组织》（《居延汉简研究》第四章，张学锋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对边郡太守、都尉府机构设置进行了介绍。 　　封国候邑和乡亭里建制方面的研究。王毓铨《汉代的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历史研究》l954年第2期）和《汉代“亭”的性质和它的封建统治上的意义》（《光明日报》l955年3月31日）两文的主要观点是：一、亭与乡里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亭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徼循防盗，而不主民事，所以亭上不属于乡官，下不辖里，而只与“邮”发生关系；二、“十里一乡”的“里”，是乡里，里伍行政组织的“里”，“十里一亭”的“里”，是步里之“里”，代表一定的长度和距离。王毓铨先生的观点在高敏《秦汉时期的亭》（《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以及朱绍侯《汉代乡、亭制度浅论》（《河南师大学报》l982年第l期）等文章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持。张春树的《汉代边地上乡和里的结构》（《汉代边疆史论集》（台北食货出版社，l977年）研究了汉代在河西边塞地区组织与行政制度中最基层单位之一的乡和里的构成、运作及地理分布，详论了居延地区乡里的实际结构（如座落、围墙、里门方位等）、乡与里的对比（约为十里一乡），并由里名的来源和取义看移民长途迁徙的痕迹与心理状态。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l995年第5期）则认为“亭”是亭部，即与行政区的里重合一致的监察区，这是一种关于乡、亭、里三者关系较为新颖的观点。张金光《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历史研究》l997年第6期）认为秦代的乡官包括乡、亭、里、伍等基层政权组织，并论述了这四类基层组织的吏员设置、执掌和乡、亭、里的关系，以及乡官与乡治的关系。马新《两汉乡村管理体系述论》（《山东大学学报》l997年第l期）认为汉代乡村管理有三个系统，一是乡级组织，为乡村管理的基本渠道，二是亭，为乡村治安管理单位；三是里，为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仝晰纲《秦汉时期的乡里管理体制》（《东岳论丛》l999年第4期）认为，秦汉的乡里管理体制别具特色，包括乡里“自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治安管理体制三个层面。这方面的研究还有：钱穆《汉初侯邑分布》（《齐鲁学报》第1卷，l941年）、杨宽《秦汉的分封制》（《中华文史论丛》l980年第l期）、杨伟立《论汉初的分封》（《社会科学研究》l985年第2期）、李孔怀《汉初“郡国并行”体制刍议》（《复旦学报》l985年第2期）、徐喜辰《论国野、乡里与郡县的出现》（《社会科学战线》l987年第3期）、杨剑虹《从简牍看秦汉时期的乡与里组织》（《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3辑，西北大学出版社）、黄义军《关于汉代“亭”的几个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辑）等。 三、秦汉地方行政组织研究 　　秦汉地方行政组织的研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郡、县、乡、里的吏员配备和职权范围。 　　郡一级的研究。陈长琦《汉代郡政府行政职能考察》（《暨南学报》l993年第4期）论述了汉代郡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袁刚《汉代郡政府机构设置与行政职能》（《中国机构》l996年第5期）论述了汉郡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雷戈《两汉郡守的教化职能——秦汉意识形态建制研究之一》（《史学月刊》2009年第2期）从制度、观念、实践三个层面论述了汉代郡国守相在风俗教化中的主导性作用。县一级的研究主要有，瞿昭旃《两汉县令制度》（《禹贡》第6卷第1期，l936年），苏晋仁《汉代县政研究》（《市县行政研究》第2卷3期，l944年）、《汉代县吏之职权及其运用》（《市县行政研究》第3卷2、3期，l944年），余行迈《汉代县级官吏的长吏释义初探》（《苏州大学学报》l986年第3期），袁刚《秦汉县政府机构设置与行政职能》（《南都学坛》2000年第2期），邹水杰《秦汉县丞尉设置考》（《南都学：tx&#62;）2006年第2期）、《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咸阳师范学院学报&#62;）2007年第3期）、《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两汉县行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乡里组织的研究主要有，仝晰纲《秦9tn,-J期的里》（《山东师大学报》l988年第4期）和《秦汉乡官里吏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l995年第6期）、吴大林与尹必兰《西汉东海郡各县、邑、侯国及乡官的设置》（《东南文化》l997年第4期）、张智慧《汉代乡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l0期）及《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l期）、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62;）2008年第3期）。 　　秦汉郡县属吏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从组织体系与职掌等方面对郡县属吏作了纲纪、门下、列曹、监察的分类，从等级上对郡县属吏作了掾史、守属、书佐、循行、斡、小史的划分；《两汉郡县属吏考》（《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2卷，l942年）和《（两汉郡县属吏考）补证》（《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3卷，l943年）对汉郡属吏做了更深入探讨。劳榦《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史语所集刊》第8本第2分，l939年）利用居延汉简对汉代地方行政组织进行了考察，对卒史、属、令史、循行等属吏皆有考证；《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史语所集刊》第55本第l分，1984年）是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较详细地论述了西汉晚期至东汉初期太守、都尉府的机构设置和属吏概况，以汉简簿书为资料讨论了汉代属吏的秩次和级别划分，在“阁”“曹”含义、佐史与斗食之别等具体问题上都有重要发现。b宪群《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l期）据尹湾汉简集簿、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和东海郡吏员考绩簿所载内容考察东海郡及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吏员设置的相关问题。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指出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廷吏皆由朝廷任命；郡县属吏为长吏自行辟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相关研究还有，杨际平《汉代内郡吏员构成与乡、亭、里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l988年第4期）、高敏《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郑州大学学报》l997年第2期）、黎明钊《汉代地方官僚结构：郡功曹之职掌与尹湾汉墓简牍之关系》（《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8期，l999年）、[韩]金秉骏《试论尹湾汉牍中的太守府属吏组织》（《秦汉史论丛》第8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等。 四、秦汉地方行政权力运作机制研究 　　秦汉地方行政权力运作机制主要是对秦汉文书、巡视、监察、审计、考核、任用等地方行政管理形式的研究。 　　秦汉时期的文书制度是地方行政运作的基础o b宪群《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历史研究》l997年第4期）对秦汉公文书种类和传递程序作了深入论述，认为秦汉公文运转与权力行使有中央公文运转环节相对简洁、地方行政机构有较多的公文处理权和公文格式相对简单三个特点，反映了秦汉官僚行政管理有较高的水平。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李均明和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l999年），利用文献和简牍、碑刻、封泥、官印等考古资料，对汉代官文书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综合研究，从功能、性质、结构程式、用语、抬头制度等不同方面对汉代官文书的特点作了周密细致的考证，并对汉代官文书的制作、用印、收发和启封、文书传递、保密禁伪、立卷、保存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这方面的研究还有，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和《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张俊民《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浅析》（《陇右文博》2002年第2期）、杨杰《（二年律令·行书律）与汉代邮行制度》（《肇庆学院学报》2006年第l期）、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易桂花和刘俊男《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行书制度》（《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第4期）等。 　　邮驿、传舍和津关制度也与地方行政运作密切相关。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认为，西汉传递文书、邮驿并称。按其实际，则步递为邮，马递为驿；邮与亭相近，故联称邮亭。驿则因设站长短而分为驿、置两种，大者称驿，小者为置。陈梦家《汉简考述》（《考古学报》l963年第l期；后收入《汉简缀述》），根据居延汉简所见的邮书资料，列出了邮程和邮站表，对汉代的邮书记录、运行和管理进行了探讨，使汉代邮驿制度的研究更趋具体细致。熊铁基《秦代的邮传制度——读云梦秦简札记》（《学术研究》l979年第3期）充分利用云梦秦简和有关文献与汉朝制度相互参证，对秦代邮传的作用、交通工具和传递方式、传食和馆舍以及符传等进行研究，勾勒出秦代邮驿制度的基本线索和内容，论述了汉对秦邮驿制度的继承。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l985年第3期）对秦汉邮驿制度进行系统考察，认为虽然春秋战国已形成了邮驿制度，但其迅速发展和组织机构完备，还是在秦汉时期。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l998年第3辑）将汉代邮驿制度置于邮政发展长河中，进行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论述了汉代邮驿制度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作用。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l期），利用《尹湾汉简》中“元延二年日记”考察了作为郡吏的墓主在汉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一年中出行情况，使用传舍的次数、目的，利用《尹湾汉简》五号木牍分析了东海郡官员承担的外繇与使用传舍的关系；从县的角度分析了刺史行部与郡守行县、皇帝或朝廷大使出巡及日常祭祀与传舍的关系，揭示了传舍在维护帝国上对下的监督与巡视、人员与物资的调配这两项维持帝国政务活动中发挥的支撑作用。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对汉代津关的设置与出入检查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关津的主要功能是安全防范和军事防御。其他对汉代邮驿结构、管理系统、传递系统、传递方式及亭制、邮驿制作用进行研究的论文有：何双全《两汉时期西北邮政蠡测》（《西北史地》l990年第2期）、宋会群和李振宏《汉代居延地区邮驿方位考》（《河南大学学报》l993第1期）、张玉强《汉简文书传递制度述论》（《人文杂志》l994年5期）、王栋梁《从悬泉汉简看汉代的邮驿制度》（《社科纵横》2007年第6期）等。 　　巡视、监察方面的研究。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社会科学战线》l982年第2期）专门论述了秦汉时期的地方巡行监察制度，特别是汉武帝时期的刺史每年八月所部郡国的“行部”视察制度。陈长琦《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史学月刊》l987年第4期）和苏俊良《试论秦汉御史制度》（《北京大学学报》l994年第5期）论述了秦汉时期中央御史和刺史对地方官的监察制度。刘太祥《试论秦汉行政巡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认为，秦汉时期确立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巡视制度，既有皇帝巡狩、州刺史行部、大使巡视、郡守行县、县令行乡、边郡行塞等行政巡视，又有行政内部专职官吏丞相府司直、郡督邮、县廷掾的分部行政巡视，有效地控制了地方行政工作的进程和质量，保障地方行政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营。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年）认为，秦汉皇帝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官吏的控制，保障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常派使者巡视地方郡县，传达皇帝旨意，调查政令执行情况，观察官吏治迹，了解民情民意，他们秉持皇帝的旨意，拥有生杀予夺大权，对皇帝控制地方行政工作有重要的作用。朱慈恩《汉代边防职官循行之制考论》（《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认为，汉代边防职官循行视察边塞防御形成了严格的制度，对循行官员的行程、循行的内容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保证了边防安全体系的正常运作。   　　考课、审计方面。安作璋《汉代官吏的任用和考核制度》（《东岳论丛》l981年第3期）认为汉代的考课分为中央考郡和公卿守相、部门主官课属吏。姜永德、余根亚《从新居延汉简看我国古代会计报告的光辉成就》（《北京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l期），对《居延新简》中上计制度的账簿体系、上计（报告）程序、上计审查进行了研究，认为汉朝上计制度在世界会计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于振波《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和方式》（《北京大学学报》l994年第5期）认为汉代官吏考课是一个连续过程，从日计、月计、四时计，一直到岁计，其形式包括下级汇报和上级巡行，并对簿籍进行拘检，制度具有严密性。杨志贤《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会计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认为汉代有较为完善的财计组织和财计制度，对财务、会计簿籍分类、经济凭证运用的管理，会计核算与盘点制度、上计制度、会计计量单位的发展等，都反映出西汉初年的会计管理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谈尹湾汉墓木牍（集簿）》（《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认为，墓主师饶可能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集簿》所载上计内容性质有五类：地区面积和行政机构；农业经济；财政；民政（包括户15、流民、赈济贫困、矜老幼、尊高年第等项）；置三老孝弟力田以导民。这篇上计文书写法简洁、明确，表明西汉中后期，地方政府在上计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黄今言《居延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财物“拘校”》（《秦汉史丛考》，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利用简帛资料论述了汉代西北边塞的财物“拘校”制度。汉简中从吏卒名籍到钱谷出入、从完兵簿到折伤兵簿，从邮书课到烽火传递记录，凡各级向上汇报的会计簿籍无不钩校，或将实物与账簿核对，或将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核对，或实地调查或询问检查账目，钩稽出了不少经济犯罪和吏员渎职违纪行为，对肃清吏治、整顿财经秩序、巩固边防安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官吏任用方面的研究。朱绍侯《西汉的功劳阀阅制度》（《史学月刊》l984年第3期）对汉代以功劳阀阅授官赐爵的问题作了细致探讨。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一书对秦汉进身为官的各种途径作了详细归纳和考证。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对边塞屯戍系统下的劳绩制进行了研究。  （日]大庭惰《汉代的因功次晋升》（《秦汉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六章，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认为汉代官吏的晋升，因积劳功次的占绝大多数。陈乃华《从汉简看汉代对基层官吏的管理》（《山东师大学报》l992年第3期）利用居延汉简探讨了西北边地对基层官吏的管理情况，从任命程序看，汉代基层官吏必须在接到正式任命通知后才能上任；县对下属官吏负有直接考课职责，并将考核结果与上计内容一起上报。廖伯源《汉代仕进制度新考》（《简牍与制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在对汉代各仕进途径逐一归纳的同时，又据尹湾汉简对汉代仕进制度提出新的见解。张鹤泉《东汉辟举问题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对东汉辟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于琨奇《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官制探析》（《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二部分根据尹湾汉简中东海郡辖长吏名籍，对各级官吏相关信息分项列表进行了统计，分析其籍贯构成、任职原因和选举类型。邹水杰、岳庆平《西汉县令长初探》（《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认为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的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长吏，县令、长中儒生和文吏在数量上也不相上下。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认为：“汉初县廷各分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由朝廷任命，推测此制自郡县初始，即已形成”；“汉初官吏，百石以下为少吏，百廿石以上为长吏。其后郡县属吏自行辟除，皆百石以下，不复有秩百廿石及百六十之官。长吏最低之秩乃定为比二百石”。 五、秦汉地方行政管理立法研究 　　秦汉地方行政管理立法主要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官吏法”方面的研究。李振宏《西汉官吏立法研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l期）对西汉官吏立法的律目进行了细致考订，并探讨了官吏法的产生、形成及其与秦汉政治的关系。安作璋、陈华《秦汉官吏法研究》（齐鲁书社，1993年）一书全面论述了秦汉时期对官吏的立法理念与政策以及具体法制实践中对官吏实行的各种法律控制。胡仁智《由简牍文书看汉代职务罪的规定》（《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彭炳金《论汉代法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l l期）二文，运用简帛资料和文献记载论述秦汉时期地方官吏职务犯罪的两种类型：一是一般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失职）、越权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二是特殊职务犯罪，包括司法和军事领域的职务犯罪。汉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大部分被《唐律》所用。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对《二年律令》中反映的汉代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了该制度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武玉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处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战国时期秦国地方官吏犯罪及其惩罚的有关律令，主要有任用官吏不当罪、失职渎职罪、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犯罪、欺骗上级弄虚作假罪等，说明当时地方官吏在职责范围上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地方官吏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姜建设《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史学月刊》2004年第l期）认为，《二年律令》对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防守关卡不严、打击盗贼不力、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等失职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展示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一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李均明《张家 tl_1汉简所见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秦汉史论丛》第九辑）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及《奏谳书》中有许多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法规，对地方行政组织及其官吏的地位、构成、编制、职责权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手段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了监督和制约，防止其被滥用而损害国家及个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近百年来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虽然成果较多，但是，从研究内容上看多属于职官制度，是静态的、微观的研究，对秦汉地方行政主体州郡县、乡里的行政权力运作机制及其社会功能的动态的、宏观的研究尚少，有待进一步发掘，以充分认识地方行政制度在秦汉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中的功能和作用。从运用资料上看，需加强对秦汉简帛资料的整理和应用，高度重视出土文献对传统文献的补阙、纠谬和订正作用，促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  北京  l02488）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1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秦汉确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而以郡县制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地方行政体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君主统御地方、强化全国统治的有力手段，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承袭。地方行政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涉及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运作，吏员设置、升迁、秩次等诸多问题，一直倍受学者关注，近百年来前人有关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综合研究</strong></p>
<p>　　研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论著大都会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作专门探讨。罗志渊《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独立出版社，l943年）探讨了秦代郡县的形成、两汉行政体系与内部组织之构成以及地方政治与吏治的关系。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语所专刊之四十五A，1961年第l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构建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分十三章考论地方行政制度，述其设官与职掌：一是统治政策与行政区划，二是郡府组织，三是郡尉，四是郡国特种官署，五是县廷组织，六是乡官，七是郡县学官，八是上计，九是监察，十是任迁途径，十一是籍贯限制，十二是任用杂录，十三是秩绶表。中国历代政书记载政治制度，皆偏详中央而忽略地方，该书堪称第一部系统详细研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力作。程幸超《中国地方行政史》（四川人民出版社，l992年）主要考察了郡县制由萌芽到确立，再到与分封制并行，后又发展为州郡县三级的演变过程。李创新、华金辉《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l995年第2期），奇秀《中华古典地方行政机构体制的设置及演进规律》（《学术研究》l996年第3期）两文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亦有探讨。李晓杰《九州郡县——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沈阳出版社，l997年）从行政区划与地方官制这两个方面多角度地分析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规律，在行政区划的设置、幅员盈缩、层级变迁、郡县制发展及地方长官设置等问题上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论述。周振鹤的《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l998年）和《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都是从历史地理角度概论地方行政制度的专著，在对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作整体叙述的同时，也对秦汉时期郡县制、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组织变迁的过程、特征及其在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做了考察。范学辉《秦汉地方行政运行机制初探》（《文史哲》1999年第5期）主要论述了皇帝的诏令和诸公卿府的行政指令向地方政府传布和地方政府定期或随时向中央汇报的两种行政运行形式，为了保证行政运行的迅速和准确，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一是建立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二是形成了严密的驿传制度，三是制定了严厉的法令、法规，保障地方行政权力的正常有序运作。赵炎才《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认为，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有四个特征：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制度性与变通性良性互动，具体性与目标性有机统一。它们互相联系，彼此互动，体现了地方行政制度伴随着传统社会变迁而日趋完善。</p>
<p>　　在研究中国古代政治与官僚制度、行政制度、法律制度的著作中，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也多有涉及。1926年成书的黄绶《两汉行政史手册》（部分发表于1933、1934年《心力杂志》第9期和第19期；中州古籍出版社，l991年第l版）从地方行政职官、禄秩、印绶、奖惩及各种具体行政如内务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司法行政等7个方面对两汉地方行政作了专门研究。陶希圣、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l936年）第四章专写地方政府，概述了秦汉郡县乡里等地方制度。陶希圣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南方印书馆，l943年）第二册（曾资生著）第四篇专论地方政府，分王国、侯国、郡、县乡和州五章分述其官员设置和行政管理。[日]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E1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第一篇对秦三十六郡和秦郡官制进行考证；第二篇主要论述汉代的郡国制度，对两汉的王国和郡的官制以及秦汉的乡官进行了考察。  [英]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剑桥大学出版社，l967年；于振波、车金花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论述了居延简牍及其价值、书面通信及其传递、汉朝势力的扩张、汉代兵役的组织、汉朝士卒的生活等，特别是第三章“汉朝势力的扩张”，用行政学的观点阐述河西四郡的始置与政府的影响。安作璋与熊铁基的《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第二篇专门探讨秦汉时期的地方官治，对州、郡、县、王国、侯国的官吏设置做了详细梳理。张晋藩与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87年）对汉代郡、县、乡、亭、里的地方行政架构分别进行了归纳研究。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三章在研究地方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时也论及秦汉。张晋藩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对秦朝地方行政机构与职官设置和两汉的地方行政组织法进行了归纳。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对周秦汉制的演变、两汉之际建制、皇权与官僚制的关系、官僚类型的演变、官僚制度运作的形式等都作了深入探讨。张金光的《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专门探讨了秦代的乡官制度与乡治。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对汉代郡县制度作出动态的考察，又用行政学的观点分析地方行政重心的嬗替，特别是第五章“对汉代郡县制的地域性考察”，着眼于宗族势力强大之旧邑与以移民为主、军事色彩浓厚之新地两种不同背景下，郡县制实现国家对于庶民之人身控制过程中的差异。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系统地阐述中国古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官吏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第六章地方行政制度第一节专门探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万昌华和赵兴彬《秦汉以来基层行政研究》（齐鲁书社，2008年）考察了秦汉至晚清中国基层社会行政的性状与变迁和它们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其中第一章专论秦汉基层社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秦汉地方行政区划研究</strong></p>
<p>　　对秦汉行政区划的研究，主要是对秦汉地方行政建制、层级设置、幅员与边疆变迁等问题的探讨。</p>
<p>　　对秦汉政区的研究。顾颉刚、史念海《中国疆域沿革》（长沙商务印书馆，l938年）是近代中国学术史上第一部系统的疆域沿革著述，九至十二章对秦至东汉的郡国区划和疆域变迁进行了研究。谭其骧《秦郡新考》（《浙江学报》第2卷第l期，l948年3月）主秦46郡说，其学说得到较大范围认同。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l987年）分两篇，上篇叙述了高帝十王国的地区沿革，下篇概述了高帝十五郡及武帝新开郡的沿革，复原了西汉各个时期郡国一级政区面貌，描述了二百年间郡国置废离合全过程，并略及县邑一级政区的沿革若干问题。徐学林《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安徽教育出版社，l991年）、张明庚与张明聚《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华侨出版社，l996年）对秦汉的行政区划都有论述。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山东教育出版社，l999年）系统而完整地复原了东汉政区。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学术月刊》l997年第5期）、《（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l期）两文，根据简帛资料研究了西汉县的具体等第、汉初郡所管县的多少以及汉县与秦县的关系。后晓荣《秦代政区地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运用战国秦汉考古出土的各种文物资料，结合历史文献史料，秦政区地理的关键问题——郡县设置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辛德勇的《秦汉政区与边疆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详细论述了秦郡分合变迁过程，并对两汉州制的演变提出了不同于历史地理学界的观点。</p>
<p>　　秦汉地方行政建制和层级设置的研究。郡县建制的研究，瞿兑之、苏晋仁合著的《两汉县政考》（中国联合出版公司，1944年）从组织、职权、铨选及课绩、仪制与待遇、令长与属吏、县与州郡的关系等方面对县政展开研究。劳斡《汉代郡制及其对于简牍的参证》（《傅故校长斯年先生纪念论文集》，台湾大学，l952年）将文献与简牍资料结合，从郡守的设置、职守开篇，次及丞、掾和都尉，对两汉郡制作了系统的叙述。劳斡《汉朝的县制》（《庆祝朱家骅先生六十岁论文集》，中研院，l954年6月）对县官吏在史籍中的具体表述、县令长的职责、县丞尉及掾属等问题，结合汉简作了研究。袁刚《秦汉地方政府郡、县、乡三级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管理》1996年第3期）认为，秦汉帝国的地方政府郡、县、乡三级管理体制从行政意义上讲还是相当有成效的，其中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去总结吸取。罗先文《近20年来秦汉分封制与郡县制讨论综述》（《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对汉代郡国并行和秦汉郡县制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许富宏、杨青《秦及汉初政权对地方政治制度的探索及其意义》（《唐都学刊》2003年第3期），王泽伟、范楚平《秦汉郡县制对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启示》（《理论探索》2004年第4期）都肯定了秦汉确立郡县制对地方行政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  </p>
<p>　　边郡建制的研究。贺昌群《烽燧考》（《文史哲》季刊第2期，l940年）据历代史籍对烽燧的记载以及汉简资料对烽燧的称谓，亭燧、邮传、亭候、亭障、营坞与烽燧之间的关系，以及烽燧的建筑做了深入考证。张维华的《汉置边塞考略》（《齐鲁学报》l940年第l期）不仅对“障”、“塞”、“烽燧”、“亭”、“障”、“斥候”等与边防有关的建制做了论述，还列举了汉代历次重大的边防建设情况。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考古学报》l964年第l期）对居延边塞各级防御组织的机构和官吏设置，以及不同等级机构和官吏之间的隶属关系作了详细梳理。[日]永田英正《简牍所见汉代边郡的统治组织》（《居延汉简研究》第四章，张学锋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对边郡太守、都尉府机构设置进行了介绍。</p>
<p>　　封国候邑和乡亭里建制方面的研究。王毓铨《汉代的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历史研究》l954年第2期）和《汉代“亭”的性质和它的封建统治上的意义》（《光明日报》l955年3月31日）两文的主要观点是：一、亭与乡里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亭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徼循防盗，而不主民事，所以亭上不属于乡官，下不辖里，而只与“邮”发生关系；二、“十里一乡”的“里”，是乡里，里伍行政组织的“里”，“十里一亭”的“里”，是步里之“里”，代表一定的长度和距离。王毓铨先生的观点在高敏《秦汉时期的亭》（《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以及朱绍侯《汉代乡、亭制度浅论》（《河南师大学报》l982年第l期）等文章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持。张春树的《汉代边地上乡和里的结构》（《汉代边疆史论集》（台北食货出版社，l977年）研究了汉代在河西边塞地区组织与行政制度中最基层单位之一的乡和里的构成、运作及地理分布，详论了居延地区乡里的实际结构（如座落、围墙、里门方位等）、乡与里的对比（约为十里一乡），并由里名的来源和取义看移民长途迁徙的痕迹与心理状态。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l995年第5期）则认为“亭”是亭部，即与行政区的里重合一致的监察区，这是一种关于乡、亭、里三者关系较为新颖的观点。张金光《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历史研究》l997年第6期）认为秦代的乡官包括乡、亭、里、伍等基层政权组织，并论述了这四类基层组织的吏员设置、执掌和乡、亭、里的关系，以及乡官与乡治的关系。马新《两汉乡村管理体系述论》（《山东大学学报》l997年第l期）认为汉代乡村管理有三个系统，一是乡级组织，为乡村管理的基本渠道，二是亭，为乡村治安管理单位；三是里，为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仝晰纲《秦汉时期的乡里管理体制》（《东岳论丛》l999年第4期）认为，秦汉的乡里管理体制别具特色，包括乡里“自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治安管理体制三个层面。这方面的研究还有：钱穆《汉初侯邑分布》（《齐鲁学报》第1卷，l941年）、杨宽《秦汉的分封制》（《中华文史论丛》l980年第l期）、杨伟立《论汉初的分封》（《社会科学研究》l985年第2期）、李孔怀《汉初“郡国并行”体制刍议》（《复旦学报》l985年第2期）、徐喜辰《论国野、乡里与郡县的出现》（《社会科学战线》l987年第3期）、杨剑虹《从简牍看秦汉时期的乡与里组织》（《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3辑，西北大学出版社）、黄义军《关于汉代“亭”的几个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辑）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秦汉地方行政组织研究</strong></p>
<p>　　秦汉地方行政组织的研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郡、县、乡、里的吏员配备和职权范围。</p>
<p>　　郡一级的研究。陈长琦《汉代郡政府行政职能考察》（《暨南学报》l993年第4期）论述了汉代郡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袁刚《汉代郡政府机构设置与行政职能》（《中国机构》l996年第5期）论述了汉郡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雷戈《两汉郡守的教化职能——秦汉意识形态建制研究之一》（《史学月刊》2009年第2期）从制度、观念、实践三个层面论述了汉代郡国守相在风俗教化中的主导性作用。县一级的研究主要有，瞿昭旃《两汉县令制度》（《禹贡》第6卷第1期，l936年），苏晋仁《汉代县政研究》（《市县行政研究》第2卷3期，l944年）、《汉代县吏之职权及其运用》（《市县行政研究》第3卷2、3期，l944年），余行迈《汉代县级官吏的长吏释义初探》（《苏州大学学报》l986年第3期），袁刚《秦汉县政府机构设置与行政职能》（《南都学坛》2000年第2期），邹水杰《秦汉县丞尉设置考》（《南都学：tx&gt;）2006年第2期）、《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咸阳师范学院学报&gt;）2007年第3期）、《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两汉县行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乡里组织的研究主要有，仝晰纲《秦9tn,-J期的里》（《山东师大学报》l988年第4期）和《秦汉乡官里吏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l995年第6期）、吴大林与尹必兰《西汉东海郡各县、邑、侯国及乡官的设置》（《东南文化》l997年第4期）、张智慧《汉代乡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l0期）及《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l期）、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gt;）2008年第3期）。</p>
<p>　　秦汉郡县属吏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从组织体系与职掌等方面对郡县属吏作了纲纪、门下、列曹、监察的分类，从等级上对郡县属吏作了掾史、守属、书佐、循行、斡、小史的划分；《两汉郡县属吏考》（《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2卷，l942年）和《（两汉郡县属吏考）补证》（《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3卷，l943年）对汉郡属吏做了更深入探讨。劳榦《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史语所集刊》第8本第2分，l939年）利用居延汉简对汉代地方行政组织进行了考察，对卒史、属、令史、循行等属吏皆有考证；《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史语所集刊》第55本第l分，1984年）是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较详细地论述了西汉晚期至东汉初期太守、都尉府的机构设置和属吏概况，以汉简簿书为资料讨论了汉代属吏的秩次和级别划分，在“阁”“曹”含义、佐史与斗食之别等具体问题上都有重要发现。b宪群《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l期）据尹湾汉简集簿、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和东海郡吏员考绩簿所载内容考察东海郡及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吏员设置的相关问题。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指出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廷吏皆由朝廷任命；郡县属吏为长吏自行辟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相关研究还有，杨际平《汉代内郡吏员构成与乡、亭、里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l988年第4期）、高敏《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郑州大学学报》l997年第2期）、黎明钊《汉代地方官僚结构：郡功曹之职掌与尹湾汉墓简牍之关系》（《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8期，l999年）、[韩]金秉骏《试论尹湾汉牍中的太守府属吏组织》（《秦汉史论丛》第8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秦汉地方行政权力运作机制研究</strong></p>
<p>　　秦汉地方行政权力运作机制主要是对秦汉文书、巡视、监察、审计、考核、任用等地方行政管理形式的研究。</p>
<p>　　秦汉时期的文书制度是地方行政运作的基础o b宪群《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历史研究》l997年第4期）对秦汉公文书种类和传递程序作了深入论述，认为秦汉公文运转与权力行使有中央公文运转环节相对简洁、地方行政机构有较多的公文处理权和公文格式相对简单三个特点，反映了秦汉官僚行政管理有较高的水平。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李均明和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l999年），利用文献和简牍、碑刻、封泥、官印等考古资料，对汉代官文书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综合研究，从功能、性质、结构程式、用语、抬头制度等不同方面对汉代官文书的特点作了周密细致的考证，并对汉代官文书的制作、用印、收发和启封、文书传递、保密禁伪、立卷、保存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这方面的研究还有，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和《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张俊民《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浅析》（《陇右文博》2002年第2期）、杨杰《（二年律令·行书律）与汉代邮行制度》（《肇庆学院学报》2006年第l期）、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易桂花和刘俊男《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行书制度》（《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第4期）等。</p>
<p>　　邮驿、传舍和津关制度也与地方行政运作密切相关。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认为，西汉传递文书、邮驿并称。按其实际，则步递为邮，马递为驿；邮与亭相近，故联称邮亭。驿则因设站长短而分为驿、置两种，大者称驿，小者为置。陈梦家《汉简考述》（《考古学报》l963年第l期；后收入《汉简缀述》），根据居延汉简所见的邮书资料，列出了邮程和邮站表，对汉代的邮书记录、运行和管理进行了探讨，使汉代邮驿制度的研究更趋具体细致。熊铁基《秦代的邮传制度——读云梦秦简札记》（《学术研究》l979年第3期）充分利用云梦秦简和有关文献与汉朝制度相互参证，对秦代邮传的作用、交通工具和传递方式、传食和馆舍以及符传等进行研究，勾勒出秦代邮驿制度的基本线索和内容，论述了汉对秦邮驿制度的继承。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l985年第3期）对秦汉邮驿制度进行系统考察，认为虽然春秋战国已形成了邮驿制度，但其迅速发展和组织机构完备，还是在秦汉时期。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l998年第3辑）将汉代邮驿制度置于邮政发展长河中，进行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论述了汉代邮驿制度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作用。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l期），利用《尹湾汉简》中“元延二年日记”考察了作为郡吏的墓主在汉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一年中出行情况，使用传舍的次数、目的，利用《尹湾汉简》五号木牍分析了东海郡官员承担的外繇与使用传舍的关系；从县的角度分析了刺史行部与郡守行县、皇帝或朝廷大使出巡及日常祭祀与传舍的关系，揭示了传舍在维护帝国上对下的监督与巡视、人员与物资的调配这两项维持帝国政务活动中发挥的支撑作用。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对汉代津关的设置与出入检查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关津的主要功能是安全防范和军事防御。其他对汉代邮驿结构、管理系统、传递系统、传递方式及亭制、邮驿制作用进行研究的论文有：何双全《两汉时期西北邮政蠡测》（《西北史地》l990年第2期）、宋会群和李振宏《汉代居延地区邮驿方位考》（《河南大学学报》l993第1期）、张玉强《汉简文书传递制度述论》（《人文杂志》l994年5期）、王栋梁《从悬泉汉简看汉代的邮驿制度》（《社科纵横》2007年第6期）等。</p>
<p>　　巡视、监察方面的研究。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社会科学战线》l982年第2期）专门论述了秦汉时期的地方巡行监察制度，特别是汉武帝时期的刺史每年八月所部郡国的“行部”视察制度。陈长琦《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史学月刊》l987年第4期）和苏俊良《试论秦汉御史制度》（《北京大学学报》l994年第5期）论述了秦汉时期中央御史和刺史对地方官的监察制度。刘太祥《试论秦汉行政巡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认为，秦汉时期确立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巡视制度，既有皇帝巡狩、州刺史行部、大使巡视、郡守行县、县令行乡、边郡行塞等行政巡视，又有行政内部专职官吏丞相府司直、郡督邮、县廷掾的分部行政巡视，有效地控制了地方行政工作的进程和质量，保障地方行政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营。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年）认为，秦汉皇帝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官吏的控制，保障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常派使者巡视地方郡县，传达皇帝旨意，调查政令执行情况，观察官吏治迹，了解民情民意，他们秉持皇帝的旨意，拥有生杀予夺大权，对皇帝控制地方行政工作有重要的作用。朱慈恩《汉代边防职官循行之制考论》（《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认为，汉代边防职官循行视察边塞防御形成了严格的制度，对循行官员的行程、循行的内容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保证了边防安全体系的正常运作。  </p>
<p>　　考课、审计方面。安作璋《汉代官吏的任用和考核制度》（《东岳论丛》l981年第3期）认为汉代的考课分为中央考郡和公卿守相、部门主官课属吏。姜永德、余根亚《从新居延汉简看我国古代会计报告的光辉成就》（《北京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l期），对《居延新简》中上计制度的账簿体系、上计（报告）程序、上计审查进行了研究，认为汉朝上计制度在世界会计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于振波《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和方式》（《北京大学学报》l994年第5期）认为汉代官吏考课是一个连续过程，从日计、月计、四时计，一直到岁计，其形式包括下级汇报和上级巡行，并对簿籍进行拘检，制度具有严密性。杨志贤《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会计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认为汉代有较为完善的财计组织和财计制度，对财务、会计簿籍分类、经济凭证运用的管理，会计核算与盘点制度、上计制度、会计计量单位的发展等，都反映出西汉初年的会计管理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谈尹湾汉墓木牍（集簿）》（《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认为，墓主师饶可能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集簿》所载上计内容性质有五类：地区面积和行政机构；农业经济；财政；民政（包括户15、流民、赈济贫困、矜老幼、尊高年第等项）；置三老孝弟力田以导民。这篇上计文书写法简洁、明确，表明西汉中后期，地方政府在上计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黄今言《居延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财物“拘校”》（《秦汉史丛考》，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利用简帛资料论述了汉代西北边塞的财物“拘校”制度。汉简中从吏卒名籍到钱谷出入、从完兵簿到折伤兵簿，从邮书课到烽火传递记录，凡各级向上汇报的会计簿籍无不钩校，或将实物与账簿核对，或将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核对，或实地调查或询问检查账目，钩稽出了不少经济犯罪和吏员渎职违纪行为，对肃清吏治、整顿财经秩序、巩固边防安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p>
<p>　　对官吏任用方面的研究。朱绍侯《西汉的功劳阀阅制度》（《史学月刊》l984年第3期）对汉代以功劳阀阅授官赐爵的问题作了细致探讨。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一书对秦汉进身为官的各种途径作了详细归纳和考证。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对边塞屯戍系统下的劳绩制进行了研究。  （日]大庭惰《汉代的因功次晋升》（《秦汉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六章，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认为汉代官吏的晋升，因积劳功次的占绝大多数。陈乃华《从汉简看汉代对基层官吏的管理》（《山东师大学报》l992年第3期）利用居延汉简探讨了西北边地对基层官吏的管理情况，从任命程序看，汉代基层官吏必须在接到正式任命通知后才能上任；县对下属官吏负有直接考课职责，并将考核结果与上计内容一起上报。廖伯源《汉代仕进制度新考》（《简牍与制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在对汉代各仕进途径逐一归纳的同时，又据尹湾汉简对汉代仕进制度提出新的见解。张鹤泉《东汉辟举问题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对东汉辟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于琨奇《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官制探析》（《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二部分根据尹湾汉简中东海郡辖长吏名籍，对各级官吏相关信息分项列表进行了统计，分析其籍贯构成、任职原因和选举类型。邹水杰、岳庆平《西汉县令长初探》（《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认为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的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长吏，县令、长中儒生和文吏在数量上也不相上下。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认为：“汉初县廷各分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由朝廷任命，推测此制自郡县初始，即已形成”；“汉初官吏，百石以下为少吏，百廿石以上为长吏。其后郡县属吏自行辟除，皆百石以下，不复有秩百廿石及百六十之官。长吏最低之秩乃定为比二百石”。</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秦汉地方行政管理立法研究</strong></p>
<p>　　秦汉地方行政管理立法主要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官吏法”方面的研究。李振宏《西汉官吏立法研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l期）对西汉官吏立法的律目进行了细致考订，并探讨了官吏法的产生、形成及其与秦汉政治的关系。安作璋、陈华《秦汉官吏法研究》（齐鲁书社，1993年）一书全面论述了秦汉时期对官吏的立法理念与政策以及具体法制实践中对官吏实行的各种法律控制。胡仁智《由简牍文书看汉代职务罪的规定》（《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彭炳金《论汉代法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l l期）二文，运用简帛资料和文献记载论述秦汉时期地方官吏职务犯罪的两种类型：一是一般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失职）、越权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二是特殊职务犯罪，包括司法和军事领域的职务犯罪。汉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大部分被《唐律》所用。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对《二年律令》中反映的汉代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了该制度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武玉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处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战国时期秦国地方官吏犯罪及其惩罚的有关律令，主要有任用官吏不当罪、失职渎职罪、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犯罪、欺骗上级弄虚作假罪等，说明当时地方官吏在职责范围上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地方官吏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姜建设《从（二年律令）看汉律对渎职罪的处罚》（《史学月刊》2004年第l期）认为，《二年律令》对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防守关卡不严、打击盗贼不力、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等失职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展示出汉初统治者对吏治的焦虑和整顿吏治的决心，体现了汉王朝为建立一个高效廉洁政府所做的努力。李均明《张家 tl_1汉简所见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秦汉史论丛》第九辑）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及《奏谳书》中有许多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法规，对地方行政组织及其官吏的地位、构成、编制、职责权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手段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了监督和制约，防止其被滥用而损害国家及个人的利益。</p>
<p>　　综上所述，近百年来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虽然成果较多，但是，从研究内容上看多属于职官制度，是静态的、微观的研究，对秦汉地方行政主体州郡县、乡里的行政权力运作机制及其社会功能的动态的、宏观的研究尚少，有待进一步发掘，以充分认识地方行政制度在秦汉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中的功能和作用。从运用资料上看，需加强对秦汉简帛资料的整理和应用，高度重视出土文献对传统文献的补阙、纠谬和订正作用，促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  北京  l02488）</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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