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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秦国秦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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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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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6 Dec 2013 06:24:08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爵位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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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 　　一、综论 　　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 　　二、专论 　　1.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 　　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訾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与吴文商榷，认为訾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因此，军功爵制的轻滥是与名田制的破坏并行的，也是与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田庄经济的发展相并行的。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1期）认为晁错的入粟拜爵是重农抑商政策的继续与发展，原因有三：从晁错的思想和实践看，他对工商业的态度是抑；晁错主张商人人粟拜爵，是对商人凭借自身经济力量所取得的社会地位的承认；在商人势力空前强大的情况下，人粟拜爵以政治上的让步来换取对商人经济上的限制，且避免了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因而是一项和平的抑商政策。在商品经济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较严厉，往往政治、经济手段并用；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则较宽容，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高孔修《秦始皇的统一与改革计首授爵政策》（《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2期）认为计首授爵政策虽在短期内有助于秦的强大，但它却使得战争变成了大屠杀，从而引起了各国军民的强烈反抗。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改变了这一政策，用取得胜利和完成战争任务的贡献大小来论功行赏，从而加速了统一进程。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1期）认为是否有封国是区别贵族爵与官爵的关键，关内侯无封国，所以应划人官爵，而且将关内侯与作为贵族爵的王、侯二等爵相对比，更论证了这一点。张铭恰、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认为，军功爵制是地主阶级尚未彻底巩固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是地主阶级打破“贵族文化”，建立“官僚文化”的一种尝试。但是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与巩固，军功爵制与地主阶级官僚文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使得地主阶级逐步否定了军功爵制。朱广贤《东汉的卖官鬻爵》（《中州今古》1994年5期）以安帝永初三年、桓帝延喜四年、灵帝光和元年的卖官、爵为例，论述了卖官鬻爵所造成的后果。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认为汉初官重于爵，军功爵制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代沿袭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是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对《奏谳书》一六案例中的文字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2002年3期）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 　　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12期）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期）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 　　2.对爵制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 　　爵制作为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历程，对这一历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爵制发展脉络。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1期）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学术月刊》1982年9期）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1期）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l984年4期）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疑问，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4期）指出，西汉无“民爵&#8221;、“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这种在学术上的互相质疑与商榷，对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爵制与官制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补充，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官爵关系的问题也是史学界研究对象之一。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第3版）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秦汉皇权与官僚制度”第二节《赐爵制与官僚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 　　3.对爵制意义的研究 　　对爵制意义的研究有助于认识爵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4期）认为，汉初赐爵制中“复故爵田宅”一举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返乡，以便征收赋税，这对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农业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赐爵制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朱绍侯《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6期）以七级以下的低爵为例，认为有爵者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有“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有“免亲人为奴婢”的特权，有“生活上的优待”等特权。从而认为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秦人对军功爵非常重视。秦国军队战斗力强，政治效率高，与推行军功爵有一定的关系。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4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新爵制的社会基础是农村公社瓦解后自耕农阶层的出现，而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表现为：助长了自耕农阶层的分化，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地位，强化了初期封建政权。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2期）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4.有关爵制问题的考证 　　关于秦汉爵制，由于史书记载较少且不系统，很多问题存疑颇多，学术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1期）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12期）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研究对象的深度和史料的运用来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研究对象不平衡。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多侧重于对秦爵和西汉爵制的研究，较少涉及战国其他国家的爵制、东汉爵制以及朝代更替期间的爵制；多局限于爵制本身的研究，而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如官制、皇权、品位、礼制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注重对秦汉时期的爵制研究，而缺乏对其与先秦爵制、魏晋爵制甚至隋唐爵制之间承启关系的研究。 　　2.爵制研究需要深化。秦汉爵制与官僚制、皇权、礼制、法制、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当时政府为何要推行赐爵制？它对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整个社会都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研究爵制对当今社会又有什么借鉴和意义？我认为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应该以更广阔的视野去研究秦汉爵制问题。 　　3.对史料的关注与发掘不够。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传世典籍对秦汉爵制的记载相对较少。幸运的是，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然而较之海外学者，大陆学者在对简牍的充分运用方面相对落后，在对爵制研究的细度与深度上也不及以上两个地区。 　　以上仅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的粗略总结。由于受客观条件及本人能力所限，在相关成果的收集上难免会挂一漏万，有些提法也会失于偏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l期 Metafora expresses that it aims anime porn 8 maids a&#8217;milking beauty treatments fashion Even though you are not going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p>
<p>　　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p>
<p><strong>　　一、综论</strong></p>
<p>　　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p>
<p><strong>　　二、专论</strong></p>
<p>　　1.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p>
<p>　　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訾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与吴文商榷，认为訾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因此，军功爵制的轻滥是与名田制的破坏并行的，也是与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田庄经济的发展相并行的。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1期）认为晁错的入粟拜爵是重农抑商政策的继续与发展，原因有三：从晁错的思想和实践看，他对工商业的态度是抑；晁错主张商人人粟拜爵，是对商人凭借自身经济力量所取得的社会地位的承认；在商人势力空前强大的情况下，人粟拜爵以政治上的让步来换取对商人经济上的限制，且避免了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因而是一项和平的抑商政策。在商品经济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较严厉，往往政治、经济手段并用；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则较宽容，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高孔修《秦始皇的统一与改革计首授爵政策》（《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2期）认为计首授爵政策虽在短期内有助于秦的强大，但它却使得战争变成了大屠杀，从而引起了各国军民的强烈反抗。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改变了这一政策，用取得胜利和完成战争任务的贡献大小来论功行赏，从而加速了统一进程。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1期）认为是否有封国是区别贵族爵与官爵的关键，关内侯无封国，所以应划人官爵，而且将关内侯与作为贵族爵的王、侯二等爵相对比，更论证了这一点。张铭恰、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认为，军功爵制是地主阶级尚未彻底巩固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是地主阶级打破“贵族文化”，建立“官僚文化”的一种尝试。但是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与巩固，军功爵制与地主阶级官僚文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使得地主阶级逐步否定了军功爵制。朱广贤《东汉的卖官鬻爵》（《中州今古》1994年5期）以安帝永初三年、桓帝延喜四年、灵帝光和元年的卖官、爵为例，论述了卖官鬻爵所造成的后果。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认为汉初官重于爵，军功爵制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代沿袭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是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对《奏谳书》一六案例中的文字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2002年3期）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p>
<p>　　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12期）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期）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p>
<p>　　2.对爵制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p>
<p>　　爵制作为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历程，对这一历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爵制发展脉络。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1期）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学术月刊》1982年9期）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1期）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l984年4期）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疑问，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4期）指出，西汉无“民爵&#8221;、“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这种在学术上的互相质疑与商榷，对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爵制与官制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补充，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官爵关系的问题也是史学界研究对象之一。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第3版）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秦汉皇权与官僚制度”第二节《赐爵制与官僚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p>
<p>　　3.对爵制意义的研究</p>
<p>　　对爵制意义的研究有助于认识爵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4期）认为，汉初赐爵制中“复故爵田宅”一举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返乡，以便征收赋税，这对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农业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赐爵制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朱绍侯《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6期）以七级以下的低爵为例，认为有爵者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有“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有“免亲人为奴婢”的特权，有“生活上的优待”等特权。从而认为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秦人对军功爵非常重视。秦国军队战斗力强，政治效率高，与推行军功爵有一定的关系。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4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新爵制的社会基础是农村公社瓦解后自耕农阶层的出现，而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表现为：助长了自耕农阶层的分化，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地位，强化了初期封建政权。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2期）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p>
<p>　　4.有关爵制问题的考证</p>
<p>　　关于秦汉爵制，由于史书记载较少且不系统，很多问题存疑颇多，学术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1期）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12期）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p>
<p><strong>　　三、研究的不足</strong></p>
<p>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研究对象的深度和史料的运用来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p>
<p>　　1.研究对象不平衡。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多侧重于对秦爵和西汉爵制的研究，较少涉及战国其他国家的爵制、东汉爵制以及朝代更替期间的爵制；多局限于爵制本身的研究，而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如官制、皇权、品位、礼制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注重对秦汉时期的爵制研究，而缺乏对其与先秦爵制、魏晋爵制甚至隋唐爵制之间承启关系的研究。</p>
<p>　　2.爵制研究需要深化。秦汉爵制与官僚制、皇权、礼制、法制、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当时政府为何要推行赐爵制？它对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整个社会都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研究爵制对当今社会又有什么借鉴和意义？我认为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应该以更广阔的视野去研究秦汉爵制问题。</p>
<p>　　3.对史料的关注与发掘不够。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传世典籍对秦汉爵制的记载相对较少。幸运的是，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然而较之海外学者，大陆学者在对简牍的充分运用方面相对落后，在对爵制研究的细度与深度上也不及以上两个地区。</p>
<p>　　以上仅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的粗略总结。由于受客观条件及本人能力所限，在相关成果的收集上难免会挂一漏万，有些提法也会失于偏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l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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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汉时期南岭道路开通的历史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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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0 Apr 2013 03:35:0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秦汉道路交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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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提示】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秦的统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秦人对交通的重视是促成统一的重要条件，建设联系全国的交通网络又是其重要的行政主题之一。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逾五岭”：秦交通史辉煌一页 　　唐杜牧称秦实现统一为“六王毕，四海一”，宋莫济则称之为“六王失国四海归”。实际上，秦始皇统一帝国的版图，并不仅限于黄河、长江流域原战国七雄统治的地域，还包括了岭南地区。贾谊在《过秦论》中对此有所表述，“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岭南文化与中原文化的融合，正是自“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史记·南越列传》）起始的。 　　中原帝国开始面对南海，是东亚史乃至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历史进步，是在南岭道路开通的条件下实现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称之为“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逾五岭”，是秦交通史册中辉煌的一页。据《史记·南越列传》，秦二世时，中原动荡，南海尉任嚣召龙川令赵佗语曰：“南海僻远，吾恐盗兵侵地至此，吾欲兴兵绝新道，自备，待诸侯变。”此处的“新道”即指南岭新开通的道路。赵佗在实际掌握南海郡军权后，“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这也说到了南岭道路对于联系中原与“南海”的意义。 　　灵渠：推动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 　　灵渠是秦王朝为统一岭南而完成的重要交通工程之一。以尉屠睢为统帅的秦军进军岭南，军用物资运输受“五岭”严重阻碍。《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载，秦始皇“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南攻百越，使监禄凿渠运粮，深入越，越人遁逃”。《淮南子·人间》写道：“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通粮道。”由监禄主持，在今广西兴安开凿了著名的灵渠，沟通了湘、离二水，使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联系起来。灵渠开通的直接目的，在于大军远征岭南，而联系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水道的开通，则促进了两个文化系统的交流融会，直接推动了秦汉时期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 　　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出兵南征南越，据《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其中一支部队“出零陵，或下离水”，显然是利用了灵渠航道。据说，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伏波将军马援南下，也曾修整灵渠，运送军粮。汉章帝建初八年（83），郑弘为便利“交趾七郡贡献转运”，“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至今遂为常路”（《后汉书·郑弘传》）。在灵渠实际效益的启示下，南岭陆运的开发推动了这一地区交通事业的全面进步。 　　南岭军事交通推进文化融合 　　汉武帝元鼎五年，南越国相吕嘉弑南越王及太后，另立新王。在南越国发生内乱的情况下，汉武帝发大军分五路南下，以武力平定南越。全面控制南越地方之后，西瓯部族也一起归汉。汉武帝以其地分置儋耳（郡治在今海南儋县西北）等九郡。于是，南越、西瓯以及相邻地区成为汉王朝中央政府直属的地域。南岭通路则成为远征军南下的行军通道。 　　《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元鼎五年秋，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出桂阳，下汇水；主爵都尉杨仆为楼船将军，出豫章，下横浦；故归义越侯二人为戈船、下厉将军，出零陵，或下离水，或柢苍梧；使驰义侯因巴蜀罪人，发夜郎兵，下牂柯江：咸会番禺。”“南越已平矣。遂为九郡。”五路大军南下，利用南岭交通道路系统，完成了军事征服，也推进了文化融合。 　　交通促成岭南地区文化进步 　　岭南地区秦汉考古资料多有体现中原文化元素遗存的发现，相关历史文献也明确记录了汉王朝对南越、西瓯地方的强力征服和成功管理。自秦代至三国时期，中原王朝出于强化行政控制的动机，积极倡导北方人向岭南移民。移民高潮出现在西汉末年以及东汉末年王朝政治影响力衰微的时期。大量农耕劳动者将北方田作经验和生产工具乃至日常礼俗带到岭南地区。下层文人的流入，也促成了岭南地区文化的进步。尽管北方的灾荒和战乱危害是人们向岭南迁移的原因之一，但人们也会注意到，南岭交通形势的改善与完备，是促成这一历史变化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战国秦汉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其中交通规划、道路选线，及水路陆路运输相结合等方面体现的科学理念，至今仍有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28日第398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核心提示】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18" title="20130410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0_001.jpg" alt="" width="600" height="268" /></p>
<p>　　秦的统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秦人对交通的重视是促成统一的重要条件，建设联系全国的交通网络又是其重要的行政主题之一。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p>
<p>　　<strong>“逾五岭”：秦交通史辉煌一页</strong></p>
<p>　　唐杜牧称秦实现统一为“六王毕，四海一”，宋莫济则称之为“六王失国四海归”。实际上，秦始皇统一帝国的版图，并不仅限于黄河、长江流域原战国七雄统治的地域，还包括了岭南地区。贾谊在《过秦论》中对此有所表述，“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岭南文化与中原文化的融合，正是自“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史记·南越列传》）起始的。</p>
<p>　　中原帝国开始面对南海，是东亚史乃至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历史进步，是在南岭道路开通的条件下实现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称之为“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逾五岭”，是秦交通史册中辉煌的一页。据《史记·南越列传》，秦二世时，中原动荡，南海尉任嚣召龙川令赵佗语曰：“南海僻远，吾恐盗兵侵地至此，吾欲兴兵绝新道，自备，待诸侯变。”此处的“新道”即指南岭新开通的道路。赵佗在实际掌握南海郡军权后，“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这也说到了南岭道路对于联系中原与“南海”的意义。</p>
<p>　　<strong>灵渠：推动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strong></p>
<p>　　灵渠是秦王朝为统一岭南而完成的重要交通工程之一。以尉屠睢为统帅的秦军进军岭南，军用物资运输受“五岭”严重阻碍。《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载，秦始皇“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南攻百越，使监禄凿渠运粮，深入越，越人遁逃”。《淮南子·人间》写道：“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通粮道。”由监禄主持，在今广西兴安开凿了著名的灵渠，沟通了湘、离二水，使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联系起来。灵渠开通的直接目的，在于大军远征岭南，而联系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水道的开通，则促进了两个文化系统的交流融会，直接推动了秦汉时期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p>
<p>　　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出兵南征南越，据《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其中一支部队“出零陵，或下离水”，显然是利用了灵渠航道。据说，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伏波将军马援南下，也曾修整灵渠，运送军粮。汉章帝建初八年（83），郑弘为便利“交趾七郡贡献转运”，“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至今遂为常路”（《后汉书·郑弘传》）。在灵渠实际效益的启示下，南岭陆运的开发推动了这一地区交通事业的全面进步。</p>
<p>　　<strong>南岭军事交通推进文化融合</strong></p>
<p>　　汉武帝元鼎五年，南越国相吕嘉弑南越王及太后，另立新王。在南越国发生内乱的情况下，汉武帝发大军分五路南下，以武力平定南越。全面控制南越地方之后，西瓯部族也一起归汉。汉武帝以其地分置儋耳（郡治在今海南儋县西北）等九郡。于是，南越、西瓯以及相邻地区成为汉王朝中央政府直属的地域。南岭通路则成为远征军南下的行军通道。</p>
<p>　　《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元鼎五年秋，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出桂阳，下汇水；主爵都尉杨仆为楼船将军，出豫章，下横浦；故归义越侯二人为戈船、下厉将军，出零陵，或下离水，或柢苍梧；使驰义侯因巴蜀罪人，发夜郎兵，下牂柯江：咸会番禺。”“南越已平矣。遂为九郡。”五路大军南下，利用南岭交通道路系统，完成了军事征服，也推进了文化融合。</p>
<p>　　<strong>交通促成岭南地区文化进步</strong></p>
<p>　　岭南地区秦汉考古资料多有体现中原文化元素遗存的发现，相关历史文献也明确记录了汉王朝对南越、西瓯地方的强力征服和成功管理。自秦代至三国时期，中原王朝出于强化行政控制的动机，积极倡导北方人向岭南移民。移民高潮出现在西汉末年以及东汉末年王朝政治影响力衰微的时期。大量农耕劳动者将北方田作经验和生产工具乃至日常礼俗带到岭南地区。下层文人的流入，也促成了岭南地区文化的进步。尽管北方的灾荒和战乱危害是人们向岭南迁移的原因之一，但人们也会注意到，南岭交通形势的改善与完备，是促成这一历史变化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p>
<p>　　战国秦汉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其中交通规划、道路选线，及水路陆路运输相结合等方面体现的科学理念，至今仍有启示意义。</p>
<p>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28日第398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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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始皇置郡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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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1 Feb 2013 07:14:52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秦始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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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秦始皇并天下，首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可谓中国政治一大变也，然司马迁于《秦始皇本纪》中但言“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县守尉监”，而不言三十六郡之名，秦之册府档案又于末年战火中毁之一炬，致以千百年来无人能识秦郡县之真面目。有关秦郡的研究综述前人多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1]目前诸家对秦置郡情况虽众说纷纭，然多赞同始皇二十六年始分三十六郡，而有秦一代最终郡数目为四十八[2]。 　　然秦之置郡并非于始皇二十六年一蹴而就，早在秦王政登基前，秦已有郡十余数，之后蚕食六国领土逐渐增置，至二十六年并天下时，此前陆续所置郡数已过三十六之数。实际上，二十六年秦分分天下，实乃对旧有郡县进行了省并析分的调整工作[3]。本文以始皇二十六年的建置作为出发点[4]，尝试通过历史文献和新出土材料寻找出秦始皇时期置郡的脉络，从而对秦始皇置郡情况作一粗浅考证，希望得到大家指正。 　　二十六年之三十六郡 　　裴注以内史当三十六郡之一，辛德勇先生《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尤主此说。对此，包括何慕博士在内的多篇文章已有精辟分析，从出土文献中所见的内史职责等看，内史不当被看作和郡守并称，如蒙恬以内史之职却驻上郡守边，如内史乃京畿地区治民官则如此安排颇为乖张。太史公虽言“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5]，以内史与诸郡同举，然而斯只可判断司马迁时已将内史与郡视作同级别政区，不能说明始皇时代已如此为之。《汉志》言，“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亦将内史与天下并提，则内史不预三十六郡数明矣。 　　以历史文献及近来出土之简帛封泥等材料察之，秦之三十六郡或当如下： 　　陇西郡、北地郡、上郡：陇西、北地、上郡均置于秦昭襄王年间[6]，又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二十七年，始皇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则始皇二十七年，陇西郡、北地郡赫然存在，陇西郡又有出土之“始皇二十六年[陇]牺守戈”[7]，为二十六年所置三十六郡之一毋庸置疑。《史记·蒙恬列传》云，“暴师于外十余年，居上郡。”蒙恬亡于二世元年，既言十余年，当自秦并天下，使蒙恬北逐匈奴起。又 《史记·高祖本纪》称刘邦“遣诸将略定陇西、北地、上郡。”则此三郡秦末犹存，当延续于有秦一代。 　　蜀郡、巴郡、汉中郡：蜀郡乃秦惠文王所置[8]。出土有“卅四年蜀守”戈、“二十六年蜀守武”戈[9]，后者为始皇二十六年所铸，亦可作为蜀郡为三十六郡之一之证。秦亡刘邦受封汉王，汉中、巴、蜀三郡属焉，则蜀郡确存于有秦一代。巴郡所置年限有争议，然历来巴、蜀并举，巴郡自当如蜀郡一般，确凿为秦三十六郡之一。汉中郡置于秦惠文王十三年[10]，楚汉之际，刘邦为汉王即受封此三郡[11]，则汉中亦为三十六郡之一矣。 　　 　　河东郡：《史记·范睢蔡泽列传》称，“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则河东早于昭襄王时期即已置郡，且河东郡地理位置相当重要[12]，无被省并之理。当为三十六郡之一。又《史记·魏豹彭越列传》，“乃徙魏王豹于河东，都平阳，为西魏王。” 《史记·高祖本纪》，“遂定魏地，置三郡，曰河东、太原、上党。”则河东郡亦延续之秦末。 　　 　　上党郡：上党郡所置年亦有争议，然以《史记·秦始皇本纪》“北收上郡以东，有河东、太原、上党郡”，则始皇即位时必已为秦郡，同篇又称始皇二十九年，“旋，遂之琅邪，道上党入”，则上党郡此年必存于世。 　　 　　太原郡：太原郡置于秦庄襄王三年。[13]直至秦末，李良还曾奉赵王命伐之[14]，可见该郡一直存在。秦封泥亦有“太原大府”[15]、“太原守印”[16]，可作旁证。 　　 　　九原郡：此郡所置年份向有争议，史念海、辛德勇两先生力主九原郡乃战国时赵国所置，且直至秦时从未沦丧于匈奴之手，因此，九原郡可作三十六郡之列。[17] 　　 　　云中郡、雁门郡、代郡：此三郡乃赵武灵王所置[18]。《水经·河水注》，“秦始皇十三年立云中郡。”《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定雁门郡十七县，云中郡十二县。”代郡则直至始皇二十五年，赵公子嘉败后，郡方入秦。《水经·纝水注》载，“其水洞南流，径高柳县故城北，旧代郡治。始皇二十三年，虏赵王迁，以国为郡”有误[19]。雁门郡入秦年份无载，以《李牧传》李牧“常居代、雁门”之语，雁门入秦或在李牧逝后。 　　 　　上谷郡、渔阳郡、右北平郡、潦东郡、潦西郡：《史记·匈奴列传》载，“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郡以拒胡。”斯五郡均为战国时期燕国所置边郡，秦并天下后，与匈奴沿边之边郡仍负有防范外敌重任，无有妄加裁撤之理。又《史记·蒙恬列传》，“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史记·陈涉世家》，“赵王以为然，因不西兵，而遣故上谷卒史韩广将兵北徇燕地。”“发闾左适戍渔阳。”《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定上谷十二县，右北平十六县，辽西、辽东二十九县，渔阳二十二县。”则此五郡亦当在三十六郡之列。 　　《水经注》记载秦尝于燕地置广阳郡[20]，自清人全祖望后多采郦氏所说以为广阳乃秦郡。然广阳郡存在亦唯《水经注》一孤证，且《汉志》、裴注等均不载广阳郡，疑必有因。况全说以为，“亦无反并内地于边郡之理”，然究秦统一后疆域而言，燕地实乃边地，郡县设置亦当以防胡为主，边郡意义恰大于不临边之广阳也。况以燕地逼仄，置六郡似嫌太多，如省并一郡，军事意义偏低之广阳反倒是首选。如郦说不误，则广阳郡当置于灭燕之时，后或并入上谷郡。 　　三川郡：秦灭东周后，于庄襄王元年置三川郡。[21]此郡位置重要，作为交通要道的洛阳即属之。始皇并天下后，李斯之子李由曾为三川守，直至在秦末战争中身死[22]。出土秦封泥有“三川尉印”[23]、“三川邸丞”[24]等，以此观之，三川郡为三十六郡之一无疑。 　　南阳郡：《史记·秦本纪》系南阳郡所置年于秦昭襄王三十五年，“（三十五年）初置南阳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十六年九月，发卒受地南阳假守腾。”刘邦入关中之时，在南阳郡屡有战斗[25]，则斯郡亦存于有秦一代。 　　南郡：秦昭襄王二十九年，白起取郢，遂置南郡。[26]始皇巡游天下，多次取道南郡[27]。秦封泥有“南郡司空”、“南郡侯丞”等，《里耶秦简》16-5，“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岳麓秦简》383，“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均证明了南郡的存在。 　　东郡：东郡置于秦始皇五年[28]，直至秦末仍有“东郡坠石”的记载[29]，出土秦封泥和秦简多见东郡之名[30]，则东郡亦为三十六郡之一矣。 　　淮阳郡：谭其骧先生据《史记》之文判断有陈郡存在，称“自陈以至平舆”，“果优足以置一大郡”[31]，从出土文献看，该郡的确存在，只是郡名当作淮阳。云梦睡虎地秦木牍有“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攻反城”一事乃在始皇二十四年，即淮阳郡置于秦统天下前[32]，出土秦封泥有“淮阳弩丞”[33]，《奏谳书》中确凿的“淮阳郡守”之语，都明确了作为秦三十六郡之一的淮阳郡的存在。 　　颍川郡：“始皇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命曰颍川。”[34]则该年韩国灭，入秦为郡，且文献可确定直至秦末此郡仍存。[35] 　　砀郡：秦灭魏后所置[36]。《水经·睢水注》，“睢水又东径睢阳县故城南……始皇二十二年，以为砀郡。”《史记·高祖本纪》，“以沛公为砀郡长，封武安君，将砀郡兵。” 　　九江郡：秦得楚淮南地后置之，《水经·淮水注》载，“又东北流径寿春故城西，县即楚考烈王自陈徙此，秦始皇立九江郡，治此。”则此郡乃王翦克楚都后所置。秦末陈涉起义时尤“令汝阴人邓宗徇九江郡”[37]，则此郡存在于整个秦朝。 　　衡山郡:《岳麓秦简》中有“五月甲辰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另又有“廿五年五月丁亥朔……”等语，陈松长据此以为衡山郡设置时间不晚于始皇二十五年。[38]又岳麓秦简383号简文称，“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口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故徼乃是对原先边城未筑塞者的称谓，此处所言之东故徼自然为秦统一过程中由于领土推进不再是边城的县，又九江、南郡、衡山并为戍边对象，疑乃为刚刚灭楚时之简文。衡山郡当为三十六郡之一。 　　薛郡：郡名见于《汉志》[39]，《水经·泗水注》曰，“鲁县……始皇二十三年以为薛郡。”乃战国末年得之于楚，亦当为三十六郡之一。 　　四川郡：即《汉志》之泗水郡。《史记》多处载此郡作泗川郡，如《史记·高祖本纪》，“项氏起吴，秦泗川监平将兵围丰，二日，出与战，破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因东定楚地泗川、东海郡，凡得二十二县。”以秦简和秦封泥证，此郡则作四川郡。[40]《水经·睢水注》载，“相县，故宋地也。秦始皇二十三年以为泗水郡，汉高帝四年改曰沛郡，治此。” 　　会稽郡：《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王翦遂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会稽郡。”系此郡所置年于始皇二十五年。《史记·蒙恬列传》，“秦始皇三十七年冬，行出游会稽，并海上，北走琅邪。”《史记·项羽本纪》，“其九月，会稽守通谓梁曰……”则会稽郡置于始皇二十五年，亦为始皇三十六郡之一。 　　另，《岳麓秦简》中出现江胡郡之名，目前多以为江胡郡乃置于三江五湖地区即太湖流域。但从《史记·项羽本纪》中会稽守治吴县[41]看，江胡郡秦末必已不复存在。《岳麓秦简》中有关江胡郡的部分出现在简0706、0194和0383中，0706简文为“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颍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从简文中戍边对象来看，则此简文时代乃为四川、江胡、九江为边郡时，则当在会稽郡未入秦且齐地未平时代。则为始皇二十三年后二十五年前。以此推之，当在置会稽郡后，以江胡郡地并入。 　　邯郸郡、鉅鹿郡：《汉志》以邯郸郡、鉅鹿郡为秦郡[42]。邯郸郡传世文献中未记其初置年，《水经·浊漳水注》则称，“秦始皇二十五年，灭赵以为鉅鹿郡。”出土秦封泥有“赵郡左田”[43]，目前多以为赵郡或为秦始皇十九年“尽定赵以为郡”[44]时所置，并不存在于统一之后。以此推之，《水经注》系鉅鹿郡所置年份于始皇二十五年或确为事实，疑秦灭赵后，由于忙于战事，年年对燕代楚等国用兵，无暇在赵原有故地划分郡县，因此草草置一赵郡，待得二十五年，方设置邯郸、巨鹿二郡。 　　齐郡、琅邪郡：齐乃为六国最后入秦者，于始皇二十六年，方“灭齐以为郡”[45]，而正是这一年，秦始皇方决定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汉志》中称齐郡，秦置。何慕以为国名不当出现在郡名中，因此以为秦未尝置过齐郡。[46]然班固之三十六秦郡虽不可作始皇二十六年之三十六郡看，但。《汉志》言之凿凿称“秦置”者，必有所据[47]。史书唯言秦灭楚名，并未言及灭其他五国之名。出土有“齐左尉印”或正因齐郡过大，不能和他郡一般一太守一郡尉治之，故方才设置左、右尉。《水经注》称琅邪郡亦置于始皇二十六[48]，又多有有关琅邪郡之封泥出土[49]，则秦在灭齐后置此二郡。 　　洞庭郡、苍梧郡：洞庭、苍梧二郡不载于传世文献，至里耶秦简出土始见其名。然依简文，两郡几确凿可定为三十六郡之一。[50]简文中有“三十四年，苍梧为郡九岁。”[51]此句确凿断定苍梧郡置于始皇二十五年，且至少延续至三十四年。如此，可断定苍梧郡必为三十六郡之一，且当延续于有秦一代。又里耶秦简J1(16)5有“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洞庭郡始皇二十七年存世，当是与苍梧郡同置于二十五年。[52] 　　二十六年后的新置郡 　　如上文说言，秦一代最终郡数为四十八郡几成共识，而这新增的十二郡建置情况并非无迹可寻。秦尚水德，“数以六为纪”[53]，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亦是为满足这一点[54]。而秦在并天下之后至少有过两次因开疆辟土新增郡目，则秦始皇后期当曾两度增置新郡，以让郡数由三十六而变为四十二，再由四十二增为四十八。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秦始皇并天下，首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可谓中国政治一大变也，然司马迁于《秦始皇本纪》中但言“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县守尉监”，而不言三十六郡之名，秦之册府档案又于末年战火中毁之一炬，致以千百年来无人能识秦郡县之真面目。有关秦郡的研究综述前人多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1]目前诸家对秦置郡情况虽众说纷纭，然多赞同始皇二十六年始分三十六郡，而有秦一代最终郡数目为四十八[2]。</p>
<p>　　然秦之置郡并非于始皇二十六年一蹴而就，早在秦王政登基前，秦已有郡十余数，之后蚕食六国领土逐渐增置，至二十六年并天下时，此前陆续所置郡数已过三十六之数。实际上，二十六年秦分分天下，实乃对旧有郡县进行了省并析分的调整工作[3]。本文以始皇二十六年的建置作为出发点[4]，尝试通过历史文献和新出土材料寻找出秦始皇时期置郡的脉络，从而对秦始皇置郡情况作一粗浅考证，希望得到大家指正。</p>
<p>　　<strong>二十六年之三十六郡</strong></p>
<p>　　裴注以内史当三十六郡之一，辛德勇先生《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尤主此说。对此，包括何慕博士在内的多篇文章已有精辟分析，从出土文献中所见的内史职责等看，内史不当被看作和郡守并称，如蒙恬以内史之职却驻上郡守边，如内史乃京畿地区治民官则如此安排颇为乖张。太史公虽言“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5]，以内史与诸郡同举，然而斯只可判断司马迁时已将内史与郡视作同级别政区，不能说明始皇时代已如此为之。《汉志》言，“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亦将内史与天下并提，则内史不预三十六郡数明矣。</p>
<p>　　以历史文献及近来出土之简帛封泥等材料察之，秦之三十六郡或当如下：</p>
<p>　　陇西郡、北地郡、上郡：陇西、北地、上郡均置于秦昭襄王年间[6]，又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二十七年，始皇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则始皇二十七年，陇西郡、北地郡赫然存在，陇西郡又有出土之“始皇二十六年[陇]牺守戈”[7]，为二十六年所置三十六郡之一毋庸置疑。《史记·蒙恬列传》云，“暴师于外十余年，居上郡。”蒙恬亡于二世元年，既言十余年，当自秦并天下，使蒙恬北逐匈奴起。又 《史记·高祖本纪》称刘邦“遣诸将略定陇西、北地、上郡。”则此三郡秦末犹存，当延续于有秦一代。</p>
<p>　　蜀郡、巴郡、汉中郡：蜀郡乃秦惠文王所置[8]。出土有“卅四年蜀守”戈、“二十六年蜀守武”戈[9]，后者为始皇二十六年所铸，亦可作为蜀郡为三十六郡之一之证。秦亡刘邦受封汉王，汉中、巴、蜀三郡属焉，则蜀郡确存于有秦一代。巴郡所置年限有争议，然历来巴、蜀并举，巴郡自当如蜀郡一般，确凿为秦三十六郡之一。汉中郡置于秦惠文王十三年[10]，楚汉之际，刘邦为汉王即受封此三郡[11]，则汉中亦为三十六郡之一矣。<br />
　　<br />
　　河东郡：《史记·范睢蔡泽列传》称，“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则河东早于昭襄王时期即已置郡，且河东郡地理位置相当重要[12]，无被省并之理。当为三十六郡之一。又《史记·魏豹彭越列传》，“乃徙魏王豹于河东，都平阳，为西魏王。” 《史记·高祖本纪》，“遂定魏地，置三郡，曰河东、太原、上党。”则河东郡亦延续之秦末。<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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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党郡：上党郡所置年亦有争议，然以《史记·秦始皇本纪》“北收上郡以东，有河东、太原、上党郡”，则始皇即位时必已为秦郡，同篇又称始皇二十九年，“旋，遂之琅邪，道上党入”，则上党郡此年必存于世。<br />
　　<br />
　　太原郡：太原郡置于秦庄襄王三年。[13]直至秦末，李良还曾奉赵王命伐之[14]，可见该郡一直存在。秦封泥亦有“太原大府”[15]、“太原守印”[16]，可作旁证。<br />
　　<br />
　　九原郡：此郡所置年份向有争议，史念海、辛德勇两先生力主九原郡乃战国时赵国所置，且直至秦时从未沦丧于匈奴之手，因此，九原郡可作三十六郡之列。[17]<br />
　　<br />
　　云中郡、雁门郡、代郡：此三郡乃赵武灵王所置[18]。《水经·河水注》，“秦始皇十三年立云中郡。”《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定雁门郡十七县，云中郡十二县。”代郡则直至始皇二十五年，赵公子嘉败后，郡方入秦。《水经·纝水注》载，“其水洞南流，径高柳县故城北，旧代郡治。始皇二十三年，虏赵王迁，以国为郡”有误[19]。雁门郡入秦年份无载，以《李牧传》李牧“常居代、雁门”之语，雁门入秦或在李牧逝后。<br />
　　<br />
　　上谷郡、渔阳郡、右北平郡、潦东郡、潦西郡：《史记·匈奴列传》载，“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郡以拒胡。”斯五郡均为战国时期燕国所置边郡，秦并天下后，与匈奴沿边之边郡仍负有防范外敌重任，无有妄加裁撤之理。又《史记·蒙恬列传》，“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史记·陈涉世家》，“赵王以为然，因不西兵，而遣故上谷卒史韩广将兵北徇燕地。”“发闾左适戍渔阳。”《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定上谷十二县，右北平十六县，辽西、辽东二十九县，渔阳二十二县。”则此五郡亦当在三十六郡之列。</p>
<p>　　《水经注》记载秦尝于燕地置广阳郡[20]，自清人全祖望后多采郦氏所说以为广阳乃秦郡。然广阳郡存在亦唯《水经注》一孤证，且《汉志》、裴注等均不载广阳郡，疑必有因。况全说以为，“亦无反并内地于边郡之理”，然究秦统一后疆域而言，燕地实乃边地，郡县设置亦当以防胡为主，边郡意义恰大于不临边之广阳也。况以燕地逼仄，置六郡似嫌太多，如省并一郡，军事意义偏低之广阳反倒是首选。如郦说不误，则广阳郡当置于灭燕之时，后或并入上谷郡。</p>
<p>　　三川郡：秦灭东周后，于庄襄王元年置三川郡。[21]此郡位置重要，作为交通要道的洛阳即属之。始皇并天下后，李斯之子李由曾为三川守，直至在秦末战争中身死[22]。出土秦封泥有“三川尉印”[23]、“三川邸丞”[24]等，以此观之，三川郡为三十六郡之一无疑。</p>
<p>　　南阳郡：《史记·秦本纪》系南阳郡所置年于秦昭襄王三十五年，“（三十五年）初置南阳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十六年九月，发卒受地南阳假守腾。”刘邦入关中之时，在南阳郡屡有战斗[25]，则斯郡亦存于有秦一代。</p>
<p>　　南郡：秦昭襄王二十九年，白起取郢，遂置南郡。[26]始皇巡游天下，多次取道南郡[27]。秦封泥有“南郡司空”、“南郡侯丞”等，《里耶秦简》16-5，“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岳麓秦简》383，“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均证明了南郡的存在。</p>
<p>　　东郡：东郡置于秦始皇五年[28]，直至秦末仍有“东郡坠石”的记载[29]，出土秦封泥和秦简多见东郡之名[30]，则东郡亦为三十六郡之一矣。</p>
<p>　　淮阳郡：谭其骧先生据《史记》之文判断有陈郡存在，称“自陈以至平舆”，“果优足以置一大郡”[31]，从出土文献看，该郡的确存在，只是郡名当作淮阳。云梦睡虎地秦木牍有“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攻反城”一事乃在始皇二十四年，即淮阳郡置于秦统天下前[32]，出土秦封泥有“淮阳弩丞”[33]，《奏谳书》中确凿的“淮阳郡守”之语，都明确了作为秦三十六郡之一的淮阳郡的存在。</p>
<p>　　颍川郡：“始皇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命曰颍川。”[34]则该年韩国灭，入秦为郡，且文献可确定直至秦末此郡仍存。[35]</p>
<p>　　砀郡：秦灭魏后所置[36]。《水经·睢水注》，“睢水又东径睢阳县故城南……始皇二十二年，以为砀郡。”《史记·高祖本纪》，“以沛公为砀郡长，封武安君，将砀郡兵。”</p>
<p>　　九江郡：秦得楚淮南地后置之，《水经·淮水注》载，“又东北流径寿春故城西，县即楚考烈王自陈徙此，秦始皇立九江郡，治此。”则此郡乃王翦克楚都后所置。秦末陈涉起义时尤“令汝阴人邓宗徇九江郡”[37]，则此郡存在于整个秦朝。</p>
<p>　　衡山郡:《岳麓秦简》中有“五月甲辰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另又有“廿五年五月丁亥朔……”等语，陈松长据此以为衡山郡设置时间不晚于始皇二十五年。[38]又岳麓秦简383号简文称，“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口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故徼乃是对原先边城未筑塞者的称谓，此处所言之东故徼自然为秦统一过程中由于领土推进不再是边城的县，又九江、南郡、衡山并为戍边对象，疑乃为刚刚灭楚时之简文。衡山郡当为三十六郡之一。</p>
<p>　　薛郡：郡名见于《汉志》[39]，《水经·泗水注》曰，“鲁县……始皇二十三年以为薛郡。”乃战国末年得之于楚，亦当为三十六郡之一。</p>
<p>　　四川郡：即《汉志》之泗水郡。《史记》多处载此郡作泗川郡，如《史记·高祖本纪》，“项氏起吴，秦泗川监平将兵围丰，二日，出与战，破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因东定楚地泗川、东海郡，凡得二十二县。”以秦简和秦封泥证，此郡则作四川郡。[40]《水经·睢水注》载，“相县，故宋地也。秦始皇二十三年以为泗水郡，汉高帝四年改曰沛郡，治此。”</p>
<p>　　会稽郡：《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王翦遂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会稽郡。”系此郡所置年于始皇二十五年。《史记·蒙恬列传》，“秦始皇三十七年冬，行出游会稽，并海上，北走琅邪。”《史记·项羽本纪》，“其九月，会稽守通谓梁曰……”则会稽郡置于始皇二十五年，亦为始皇三十六郡之一。</p>
<p>　　另，《岳麓秦简》中出现江胡郡之名，目前多以为江胡郡乃置于三江五湖地区即太湖流域。但从《史记·项羽本纪》中会稽守治吴县[41]看，江胡郡秦末必已不复存在。《岳麓秦简》中有关江胡郡的部分出现在简0706、0194和0383中，0706简文为“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颍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从简文中戍边对象来看，则此简文时代乃为四川、江胡、九江为边郡时，则当在会稽郡未入秦且齐地未平时代。则为始皇二十三年后二十五年前。以此推之，当在置会稽郡后，以江胡郡地并入。</p>
<p>　　邯郸郡、鉅鹿郡：《汉志》以邯郸郡、鉅鹿郡为秦郡[42]。邯郸郡传世文献中未记其初置年，《水经·浊漳水注》则称，“秦始皇二十五年，灭赵以为鉅鹿郡。”出土秦封泥有“赵郡左田”[43]，目前多以为赵郡或为秦始皇十九年“尽定赵以为郡”[44]时所置，并不存在于统一之后。以此推之，《水经注》系鉅鹿郡所置年份于始皇二十五年或确为事实，疑秦灭赵后，由于忙于战事，年年对燕代楚等国用兵，无暇在赵原有故地划分郡县，因此草草置一赵郡，待得二十五年，方设置邯郸、巨鹿二郡。</p>
<p>　　齐郡、琅邪郡：齐乃为六国最后入秦者，于始皇二十六年，方“灭齐以为郡”[45]，而正是这一年，秦始皇方决定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汉志》中称齐郡，秦置。何慕以为国名不当出现在郡名中，因此以为秦未尝置过齐郡。[46]然班固之三十六秦郡虽不可作始皇二十六年之三十六郡看，但。《汉志》言之凿凿称“秦置”者，必有所据[47]。史书唯言秦灭楚名，并未言及灭其他五国之名。出土有“齐左尉印”或正因齐郡过大，不能和他郡一般一太守一郡尉治之，故方才设置左、右尉。《水经注》称琅邪郡亦置于始皇二十六[48]，又多有有关琅邪郡之封泥出土[49]，则秦在灭齐后置此二郡。</p>
<p>　　洞庭郡、苍梧郡：洞庭、苍梧二郡不载于传世文献，至里耶秦简出土始见其名。然依简文，两郡几确凿可定为三十六郡之一。[50]简文中有“三十四年，苍梧为郡九岁。”[51]此句确凿断定苍梧郡置于始皇二十五年，且至少延续至三十四年。如此，可断定苍梧郡必为三十六郡之一，且当延续于有秦一代。又里耶秦简J1(16)5有“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洞庭郡始皇二十七年存世，当是与苍梧郡同置于二十五年。[52]</p>
<p>　　<strong>二十六年后的新置郡</strong></p>
<p>　　如上文说言，秦一代最终郡数为四十八郡几成共识，而这新增的十二郡建置情况并非无迹可寻。秦尚水德，“数以六为纪”[53]，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亦是为满足这一点[54]。而秦在并天下之后至少有过两次因开疆辟土新增郡目，则秦始皇后期当曾两度增置新郡，以让郡数由三十六而变为四十二，再由四十二增为四十八。</p>
<p>　　闽中郡：史书未载此郡建置年月。辛德勇引《越绝书》判断，秦并天下后与越人尚处军事对峙状态，因此闽中郡不可能设置于二十六年之前。而以“三年不解甲驰弩”看，闽中郡不会早于始皇二十八年入秦（以二十五年置会稽郡计），而从南海三郡设置时不提闽中郡看，闽中郡必然早于三十三年入秦。[55]</p>
<p>　　济北郡、即墨郡：谭其骧先生以《史记》判断，其后又置济北、胶东二郡[56]。出土秦封泥有“即墨太守”，则胶东郡名当作即墨。即墨原为琅邪郡尉治所[57]，以此地分置一郡，亦颇合情理。又楚汉之际济北王都博阳，《史记·留侯世家》言“十三年，孺子见我济北，榖城山下黄石即我也。”马非百《秦集史》指，榖城山与博阳均在济水之南，则济北必乃郡名。以《留侯世家》十年后陈涉起之语推断，《史记·留侯世家》中有“十三年孺子见我济北，榖城山下黄石即我矣。”又言“后十年陈涉等起兵”，则此所谓黄石老人授书乃发生于始皇二十八年，则济北郡的设置不会晚于二十八年。疑济北、即墨两郡均置于始皇二十八年，该年由于闽中郡入秦，故又分置五郡，以达到四十二郡之数。</p>
<p>　　清河郡、河间郡、恒山郡：《岳麓秦简》中出现了恒山、清河、河间三郡之名，且往往同时出现，盖此三郡当于同一时期存世。楚汉之际，张耳封为常山王（恒山王），可见恒山郡名延续至秦末，则该三郡乃统一后分置。然赵地五郡同存，则似嫌置郡过密。《史记·傅靳蒯成列传》曰，“及别击破赵军，降邯郸郡六县。”则邯郸郡似秦末犹存，《岳麓秦简》有“清河假守上信都”[58]之语，则信都县当属清河郡，如秦清河郡亦以东武城为中心，则鉅鹿郡似无存在空间，故赵地于秦后期乃置邯郸、清河、河间、鉅鹿四郡。</p>
<p>　　河内郡[59]：《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有“愿王勿西兵，北徇燕代，南收河内以自广。”“章邯引兵至邯郸，皆徙其民河内，夷其城郭。”又《史记·项羽本纪》，“赵将司马卬定河内，数有功，故立卬为殷王，王河内。”如此秦末当有河内郡，当是二十六年后分置。里耶秦简有封检，上文“轵以邮行河内”[60]，亦可证明秦确曾置河内郡，且存在时期为洞庭郡已入秦后，即始皇二十五年后，概率上此封检发布时间在统一后显然更大。</p>
<p>　　庐江郡：《水经注》中提及南昌为“秦庐江南部”[61]，岳麓秦简中亦有“庐江假守”之语[62]，可作旁证。当为统一后由九江郡析分而置。</p>
<p>　　南海郡、桂林郡、象郡：此三郡得自百越，《史记》明确记载于始皇三十三年入秦。</p>
<p>　　东晦郡（东海郡）：传世文献有东海郡，《元和郡县志》言：“秦置三十六郡，以鲁为薛郡，后分薛郡为郯郡，汉改郯郡为东海郡。”《史记》有“兵围东海守庆于郯”，出土秦封泥中有“东晦太守”，则该郡秦时当作东晦，为二十六年后分置。以东海、南海之名看，或为三十三年南海郡入秦时始置。</p>
<p>　　武陵郡：《里耶发掘报告》称尚未发表的简文有“武陵泰守”出现[63]。既有太守，则武陵自当为一郡无疑。传世文献无秦置武陵郡的记载，西汉武陵郡则是于黔中故治而置[64]，如秦汉武陵郡地望相近，则当分洞庭郡而置。然《里耶秦简》中屡出现迁陵、零阳、临沅、无阳等县名，似均为洞庭郡辖县，而《汉志》中上述诸县均属武陵郡。又，新武陵之名亦多次出现在简文中，又有“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上洞庭尉”[65]之语，不知此新武陵与武陵郡有无关系。或武陵郡乃于始皇三十三年方置，新武陵即为郡治？然以目前之材料尚有疑问，唯有待全部简文公布后再视之。</p>
<p>　　综上所述，秦并天下后曾与始皇二十八年和始皇三十三年两度新增郡级政区，可以确定在二十八年新增的有闽中郡、济北郡和即墨郡，清河郡、恒山郡、河间郡似当于此年析分而置[66]。可以确定在三十三年新增的则有南海郡、桂林郡和象郡，东海郡、武陵郡疑似在此年置。而河内郡和庐江郡由于材料所限，仍无法判断置于何年，由于河内郡此前早有建置，兼二十八年之调整似主要在北部地区，故暂且将河内郡列入二十八年新置郡。则秦始皇时期置郡情况为：</p>
<p>　　二十六年之三十六郡：陇西、北地、上郡、汉中、巴郡、蜀郡、河东、上党、太原、九原、云中、雁门、代郡、邯郸、鉅鹿、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三川、东郡、颍川、淮阳、南阳、南郡、砀郡、四川、九江、会稽、洞庭、苍梧、衡山、齐郡、琅邪、薛郡。</p>
<p>　　二十八年，新置恒山、清河、河间、河内、闽中、济北、即墨，省并鉅鹿，为四十二郡。</p>
<p>　　三十三年，秦得南海、桂林、象郡，此年当另分置庐江、武陵、东海，为秦最终之四十八郡。即：陇西、北地、上郡、汉中、巴郡、蜀郡、河东、太原、上党、九原、云中、雁门、代郡、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恒山、河间、清河、河内、南阳、南郡、三川、东郡、颍川、砀郡、淮阳、四川、九江、庐江、武陵、会稽、洞庭、苍梧、衡山、临菑、琅邪、泰山、济北、即墨、薛郡、东海、闽中、南海、桂林、象郡。<br />
　　<br />
<strong>注释：</strong></p>
<p>[1]谭其骧先生《秦郡新考》（《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中将历来对秦郡的研究分为“宗《汉志》”与“宗裴注”两派，乃后对于秦郡的研究史可见于何慕博士论文《秦代政区研究》及凡国栋博士论文《秦郡新探——以出土文献为主要切入点》两文。</p>
<p>[2]后晓荣《秦代政区地理》中以为秦郡最终数目为54，除此之外，近年来的研究结论多认为48乃确数。查贾谊《过秦论》云，“（秦）兼并山东诸侯三十余郡”，如山东为三十余郡，加以山西之郡，似当如此。</p>
<p>[3]何慕博士论文《秦代政区研究》中指出，秦郡中太行山以西和北方沿边的郡建置相当稳定，郡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此甚有见地。秦置郡县虽为划时代之举措，但西边诸郡所置时间已久，无由突作变动，徒增事端，故秦始皇即位之前及初期所置郡大多延续于有秦一代，有争议者盖集中于东部新征服地。</p>
<p>[4]秦王政于登基第二十六年称始皇帝，此前历代秦王也多有置郡（如陇西郡、南郡等），秦始皇本人在这二十六内已多有置郡（如东郡、颍川郡等），甚至有部分郡为始皇本人所置又在二十六年废除建置（如赵郡）。限于材料及个人能力，本文且将始皇二十六年所存在的三十六郡都计入秦始皇所置郡范畴，对于之前暂置又废弃的郡暂不多作讨论。</p>
<p>[5]《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p>
<p>[6]《后汉书·西羌传》，“至赧王四十三年，宣太后诱杀义渠王于甘泉宫，因起兵灭之，始置陇西、北地、上郡焉。”</p>
<p>[7]1978年出土于陕西宝鸡，见《陕西宝鸡凤阁岭公社出土一批秦代文物》及李学勤《秦国文物的新认识》（《文物》1980年9期）。</p>
<p>[8]《水经·江水注》，“秦惠王二十七年，遣张仪与司马错等灭蜀，遂置蜀郡焉。”《史记·秦本纪》有，“三十年，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则秦惠王三十年蜀郡已置守确凿无疑也</p>
<p>[9]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87、163，新文丰公司，2000年。</p>
<p>[10]《史记·秦本纪》，“又攻楚汉中，取地六百里，置汉中郡。”</p>
<p>[11]《史记·高祖本纪》，“更立沛公为汉王，王巴、蜀、汉中。”</p>
<p>[12]《史记·栾布列传》，文帝称“河东，吾股肱郡。”虽为掩饰之托语，然距离事实必亦不远。且从汉时河东郡属县之户口观之，河东户口繁盛，确为当时富足之地。</p>
<p>[13]《史记·秦本纪》，“（庄襄王三年）初置太原郡。”</p>
<p>[14]《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李良已定常山，还报，赵王复使良略太原。”</p>
<p>[15]陈晓捷、周晓陆《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论略》，西安碑林博物馆编，《碑林集刊》第十一辑，2005年</p>
<p>[16]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二·二·16，三秦出版社，2000</p>
<p>[17]详见史念海《论秦九原郡始置的年代》（《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3年第2辑）、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文史》2002年第1、2辑）及《张家山汉简所示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p>
<p>[18]《史记·匈奴列传》，“（赵武灵王）而置云中、雁门、代郡。”</p>
<p>[19]谭其骧《秦郡新考》及《史记·赵世家》指出代郡入秦乃在始皇二十五年。</p>
<p>[20]《水经·漯水注》，“漯水又东北，径蓟县故城南，秦始皇二十三年灭燕，以为广阳郡。”</p>
<p>[21]《史记·秦本纪》，“（庄襄王元年）初置三川郡。”</p>
<p>[22]《史记·李斯列传》</p>
<p>[23]《秦封泥集》二·二·3</p>
<p>[24]《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论略》</p>
<p>[25]《史记·高祖本纪》，“（沛公）收军中马骑，与南阳守齮战犨东，破之，略南阳郡……”</p>
<p>[26]《史记·秦本纪》，“二十九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为南郡。”</p>
<p>[27]《史记·秦始皇本纪》，“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上自南郡由武关归。”</p>
<p>[28]《史记·秦始皇本纪》，“五年将军蒙敖攻魏……取二十城，初置东郡。” 《史记·魏世家》，“景愍王元年，秦拔我二十城，以为秦东郡。”</p>
<p>[29]《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p>
<p>[30]《秦封泥集》二·二·5有“东郡司马”，《新见秦封泥五十例论略》中可见“东郡尉印”，《岳麓秦简》865简文亦有“其女子当迁者，东郡、三川、河内、颖川、请河……”等。</p>
<p>[31]谭其骧《秦郡新考》</p>
<p>[32]田余庆《说张楚——关于“亡秦必楚”问题的探讨》，原刊《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作者文集《秦汉魏晋史探微》页10～16。</p>
<p>[33]《秦封泥集》二·二·34</p>
<p>[34]《史记·秦始皇本纪》，</p>
<p>[35]《史记·留候世家》，“得数城，秦辄复取之，往来为游兵颍川。”</p>
<p>[36]《史记·魏世家》，“三年，秦灌大梁，虏王假，遂灭魏以为郡。”即为砀郡也。</p>
<p>[37]《史记·陈涉世家》</p>
<p>[3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2期）文中以为“五月甲辰”与廿五年五月的天干地支相符，且两条简文人名亦相近，当为同一年事件，故衡山郡于始皇二十五年已经存在。</p>
<p>[39] 《汉书·地理志》则载，“鲁国，故秦薛郡。”</p>
<p>[40]《岳麓秦简》0706，“泰原署四川郡。” 封泥：“四川太守”（《秦封泥集》二·二·17）、“四□尉印”、“四川水丞”、“四川轻车”（《秦封泥集》第407页）</p>
<p>[41]《史记·项羽本纪》，项梁及项羽住吴中，则会稽守通亦在吴县，吴县乃为会稽郡辖明矣。</p>
<p>[42]《汉志》“赵国，故秦邯郸郡”、“鉅鹿郡，秦置”。</p>
<p>[43]《秦封泥集》二·二·10</p>
<p>[44]《史记·白起王翦列传》</p>
<p>[45]《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田敬仲完世家》</p>
<p>[46]何慕《秦代政区研究》50-52页</p>
<p>[47]《汉志》中于郡名下注“秦置”有25郡，除此齐郡，其余24郡属于三十六郡之列历来从无争议，盖班固亦必当有所据也。</p>
<p>[48]《水经·潍水注》，“秦始皇二十六年，灭齐以为郡，城即秦皇所筑也。”</p>
<p>[49]“琅邪司马”、“琅邪侯印”、“琅邪司丞”、“琅邪都水”、“琅邪水丞”、“琅邪左盐”、“琅邪发弩”（《秦封泥集》二·二·23-29）</p>
<p>[50]《里耶秦简牍校释》序言中称，苍梧郡置于始皇二十五年。洞庭郡虽未明确记载所置年份，而迁陵县置于二十五年，似洞庭郡亦当置于此年。</p>
<p>[51]《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17页</p>
<p>[52]《里耶秦简牍校释》序言称，迁陵县据简文置于始皇二十五年，如此可推知洞庭郡亦当置于是年。</p>
<p>[53]《史记·秦始皇本纪》</p>
<p>[54]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中以为秦实以十二为纪，然此乃出揣测，既然《史记》已有明文，则当以史书为准。</p>
<p>[55]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p>
<p>[56]谭其骧《秦郡新考》</p>
<p>[57]里耶秦简有简文作，“琅邪尉徙治即墨”，见《里耶秦简牍选释》第193页，简8-657。</p>
<p>[58]《岳麓秦简》简文374，见陈松长《岳麓书院秦简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p>
<p>[59]河内之名屡见于战国文献，前文于江胡郡处所引秦简亦提及河内，概此郡置于始皇二十六年前，然因疆域狭小，于二十六年省并。后再度析分新郡时又重新拥有了独立建置。</p>
<p>[60]《里耶秦简》简文J1-169</p>
<p>[61]《水经·赣水注》，“即令尹子荡师于豫章者也，秦以为庐江南部。”</p>
<p>[62]《岳麓秦简》0556，“丞相上庐江假守书：庐江庄道时败绝不补”。《里耶秦简牍校释》第402页，简8-1873亦有，“以户迁庐江”，秦时不闻有县名庐江，此处亦当指郡，此条简文乃写于始皇三十五年，则庐江郡此年存世。</p>
<p>[63]湖南文物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181页云，“其他简文中尚有“武陵”、“新武陵”、“武陵泰守”的记载。</p>
<p>[64]《水经注·沅水》载：“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割黔中故治为武陵郡。”</p>
<p>[65]《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93页</p>
<p>[66]如后文所述，三十三年新置郡已有五郡，则仅有一郡余地。此三郡由于建置时间当作同年，则当于始皇二十八年置。</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简帛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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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简析秦代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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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Mar 2012 14:40: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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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农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解决好农业问题，才能保证秦帝国的社会稳定。同时，农业税赋收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农业问题关系秦帝国的发展全局，所以秦人非常重视在农业生产，秦立法奖励农耕，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发展农业生产。 　　关键词：云梦秦简 农业发展 法律制度 法律保障 　　 　　商鞅认为富国强兵之道乃“农”“战”二字。“国之所以兴也，农战也。”。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全面而精细、保障农业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为其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各级官吏在促进重视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秦律规定了各级地方官吏的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各级地方官吏监督负责其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古而有之，《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易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烛、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以邮行之，尽八月□□之。”即各级地方官吏负责监督其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凡下了及时的雨以及谷物抽穗，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受益和抽穗的田亩数和已开垦而未耕种的田亩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应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顷数。如遇水、旱、风、虫等自然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受灾的田亩数。法律规定各级官吏要注重其主管管辖地区的农业生产，要对所管辖地区的自然灾害负行政管理责任和采取适当、及时的防范措施。对于违反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的官吏如何处罚，《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明确规定：“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喻(逾)岁，喻(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县、都官在核验或统计中有错而应罚款的，经判处后，有关的官府管理人员即将其应缴纳的钱数在官长和群吏之间分摊，过期不缴或不按法缴纳的，也要依法论处。 　　秦律规定地方官吏应监督维持本辖区的农业生产秩序。秦统治者认为要发展农业生产，必须防范和惩治那些破坏和阻碍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而地方各级官吏对此有责任管理解决。《秦律十八种·语书》载：“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之前，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干扰法令的。这种干扰对农业生产十分有害。因此，各级官吏应对这种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进行检举处罪，而不应该包庇邪恶，否则就是不忠、不称职、不明智。 　　秦律规定将农业发展作为官吏政绩考核的重要方面。中央对地方官吏进行政绩考核古已有之，《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即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上述精细化考核措施，是地方各级官吏的行为准则，赏罚十分严格，使地方各级官吏有发展农业的内在促进力，以提高自身政绩。 　　重视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维持和改善 　　注重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是农业命脉，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等，改变了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如蜀守李冰主持完成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唐代杜甫曾赞云：“君不见秦时蜀太守，刻石立作五犀牛，自古虽有厌胜法，天生江水向东流，蜀人矜夸一千载，泛滥不近张仪楼。”而对大自然的开发利用没有节制，则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周易》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即开发自然环境应和谐开发。《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又孟秋之月： 命百官始收敛;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修宫室，坏墙垣，补城郭。” 　　秦律也非常注重农田水利开发方面的法律规制，以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壅堤，就是筑堤堵塞水道。二月是枯水季节，又是农田开耕的季节，所以要保障水道畅通，不允许堵塞，以便于灌溉。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50号秦墓出木牍亦规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汤+水](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陷败不可行，相为之□□。①”从这里可以看出，每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组织人员整饬水利工程，完缮陂堤、道路，以避免汛期到来时决堤，使道路交通乃至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相似规定：“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② 　　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规范品种储存和种子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秦律为了提高国家控制的土地粮食产量，以维持既定的耕战政策，秦律对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如《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即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秦律关于谷物的收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效》：“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废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关于谷物入仓、出仓，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并要进行登录，由仓啬夫、佐、史、禀人共同署名。《仓律》中规定了种籽储藏方法：“县遗麦以为种用者， 禾以臧(藏)之。”即各县所留作为种籽的小麦，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对农畜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秦代牛耕已普及于农业生产领域，农畜是促进秦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是当时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秦统治者对农畜的饲养十分重视。《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厩苑律。”即秦律非常重视农畜的饲养和繁殖，把它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指标，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这种注重保护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精神被历朝法律所继承，如张家山汉简《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宑，穿宑及及置它机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③由此可见，伤害马牛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 　　注重保证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劳动力 　　为促使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提供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农业劳动者。秦长期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如何平衡保证兵员的补充与保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之间的矛盾，这也是秦立法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秦律规定了如下措施： 　　不得同时从一户抽调两个劳动力去服役。秦的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系战时经济政策，其目的性十分明确。其法律规定鲜明体现出其战争特征。《秦律十八种·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即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因自商鞅变法以来，小农家庭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如同一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全部抽调兵役，则他们难以应付自己的家庭生产。因此，秦律做了上述法律规定，协调了战争时期兵员补充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保证每个家庭农业生产有充足的劳动力，使秦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富国强兵，终于实现了大一统。 　　根据情势需要，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对罪囚暂时释放。《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即对因欠债而以劳动抵消债务的，要给予他们播种和管理庄稼幼苗的时间各20天，以防耽误农业生产。秦律所规定的赀和赎两种刑罚均属于罪行较轻的刑事责任。秦律允许上述两种人农忙时回家，体现出惩罚与感化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达到了提供维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的基本目的。这种为解决劳动力匮乏而采取的因时因地的刑罚执行措施为后世所效仿。如汉时，“虞延除细阳令，每年岁时腊辄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旧唐书·唐临传》载，高祖武德年间，唐临出任万泉县丞，县有轻囚数十人，会当春暮时雨，唐临召集囚犯令归家耕种，并约定到期回归系所，“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注释： 　　①于豪亮：“释秦青川木牍”，《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②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原载爱思想网 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11-28　　 责任编辑：楚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要：农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解决好农业问题，才能保证秦帝国的社会稳定。同时，农业税赋收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农业问题关系秦帝国的发展全局，所以秦人非常重视在农业生产，秦立法奖励农耕，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发展农业生产。</p>
<p>　　关键词：云梦秦简 农业发展 法律制度 法律保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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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商鞅认为富国强兵之道乃“农”“战”二字。“国之所以兴也，农战也。”。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全面而精细、保障农业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为其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p>
<p>　　各级官吏在促进重视农业发展中的作用</p>
<p>　　秦律规定了各级地方官吏的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各级地方官吏监督负责其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古而有之，《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易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烛、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以邮行之，尽八月□□之。”即各级地方官吏负责监督其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凡下了及时的雨以及谷物抽穗，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受益和抽穗的田亩数和已开垦而未耕种的田亩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应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顷数。如遇水、旱、风、虫等自然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受灾的田亩数。法律规定各级官吏要注重其主管管辖地区的农业生产，要对所管辖地区的自然灾害负行政管理责任和采取适当、及时的防范措施。对于违反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的官吏如何处罚，《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明确规定：“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喻(逾)岁，喻(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县、都官在核验或统计中有错而应罚款的，经判处后，有关的官府管理人员即将其应缴纳的钱数在官长和群吏之间分摊，过期不缴或不按法缴纳的，也要依法论处。</p>
<p>　　秦律规定地方官吏应监督维持本辖区的农业生产秩序。秦统治者认为要发展农业生产，必须防范和惩治那些破坏和阻碍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而地方各级官吏对此有责任管理解决。《秦律十八种·语书》载：“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之前，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干扰法令的。这种干扰对农业生产十分有害。因此，各级官吏应对这种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进行检举处罪，而不应该包庇邪恶，否则就是不忠、不称职、不明智。</p>
<p>　　秦律规定将农业发展作为官吏政绩考核的重要方面。中央对地方官吏进行政绩考核古已有之，《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即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上述精细化考核措施，是地方各级官吏的行为准则，赏罚十分严格，使地方各级官吏有发展农业的内在促进力，以提高自身政绩。</p>
<p>　　重视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维持和改善</p>
<p>　　注重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是农业命脉，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等，改变了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如蜀守李冰主持完成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唐代杜甫曾赞云：“君不见秦时蜀太守，刻石立作五犀牛，自古虽有厌胜法，天生江水向东流，蜀人矜夸一千载，泛滥不近张仪楼。”而对大自然的开发利用没有节制，则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周易》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即开发自然环境应和谐开发。《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又孟秋之月： 命百官始收敛;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修宫室，坏墙垣，补城郭。”</p>
<p>　　秦律也非常注重农田水利开发方面的法律规制，以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壅堤，就是筑堤堵塞水道。二月是枯水季节，又是农田开耕的季节，所以要保障水道畅通，不允许堵塞，以便于灌溉。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50号秦墓出木牍亦规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汤+水](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陷败不可行，相为之□□。①”从这里可以看出，每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组织人员整饬水利工程，完缮陂堤、道路，以避免汛期到来时决堤，使道路交通乃至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相似规定：“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②</p>
<p>　　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规范品种储存和种子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秦律为了提高国家控制的土地粮食产量，以维持既定的耕战政策，秦律对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如《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即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秦律关于谷物的收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效》：“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废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关于谷物入仓、出仓，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并要进行登录，由仓啬夫、佐、史、禀人共同署名。《仓律》中规定了种籽储藏方法：“县遗麦以为种用者， 禾以臧(藏)之。”即各县所留作为种籽的小麦，应和谷子一样收藏。</p>
<p>　　对农畜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秦代牛耕已普及于农业生产领域，农畜是促进秦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是当时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秦统治者对农畜的饲养十分重视。《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厩苑律。”即秦律非常重视农畜的饲养和繁殖，把它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指标，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这种注重保护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精神被历朝法律所继承，如张家山汉简《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宑，穿宑及及置它机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③由此可见，伤害马牛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p>
<p>　　注重保证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劳动力</p>
<p>　　为促使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提供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农业劳动者。秦长期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如何平衡保证兵员的补充与保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之间的矛盾，这也是秦立法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秦律规定了如下措施：</p>
<p>　　不得同时从一户抽调两个劳动力去服役。秦的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系战时经济政策，其目的性十分明确。其法律规定鲜明体现出其战争特征。《秦律十八种·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即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因自商鞅变法以来，小农家庭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如同一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全部抽调兵役，则他们难以应付自己的家庭生产。因此，秦律做了上述法律规定，协调了战争时期兵员补充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保证每个家庭农业生产有充足的劳动力，使秦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富国强兵，终于实现了大一统。</p>
<p>　　根据情势需要，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对罪囚暂时释放。《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即对因欠债而以劳动抵消债务的，要给予他们播种和管理庄稼幼苗的时间各20天，以防耽误农业生产。秦律所规定的赀和赎两种刑罚均属于罪行较轻的刑事责任。秦律允许上述两种人农忙时回家，体现出惩罚与感化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达到了提供维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的基本目的。这种为解决劳动力匮乏而采取的因时因地的刑罚执行措施为后世所效仿。如汉时，“虞延除细阳令，每年岁时腊辄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旧唐书·唐临传》载，高祖武德年间，唐临出任万泉县丞，县有轻囚数十人，会当春暮时雨，唐临召集囚犯令归家耕种，并约定到期回归系所，“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人文学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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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注释：</p>
<p>　　①于豪亮：“释秦青川木牍”，《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p>
<p>②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载爱思想网</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11-28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责任编辑：楚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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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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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4 Aug 2011 01:27:13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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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睡虎地秦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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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仅一条律文，自其公布以来，从没有人质疑过。本文借助新发现的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与其內容基本相同律文的校勘和比对分析，发现这条所谓“关市律”的简文有明显的抄错、抄漏之处，而所谓“关市律”的律文，其实应该是“全布律”的內容，其所以题署为“关市”，很可能是抄手误记所至。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岳麓秦简；金布律 　　【作者简介】陈松长，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历史与出土文献研究（湖南长沙410082）。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10．416—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09BZS001）。 　　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第五种为“关市律”，它位于“金布律”之后，仅有一条。为讨论的方便，我们且先录之如下：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詬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1】 　　由于仅此一条，且简文后面又清楚地题署了“关市”的律名，故谁也不曾怀疑过其作为“关市律”的可靠性，艮多为之加注和解说。如日本学者大庭修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解释： 　　《关市律》仅见一条。其內容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但“关市”的“关”是否意味着“关津”的“关”尚不明确。也许包括类似于《汉书·汲黯传》注中应劭所引的一条律名不详的汉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这样的规定。汉律中的“胡市”，战国分裂时代自然也存在有关与他国贸易的规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在《关市律》中。【2】 　　尽管大庭修是在为仅此一条的《关市律》作注，但他也感觉到这二条“关市律”仅仅是有关“市中收纳钱的规定”，而并没有“关津”之类的法律规定，言朴之意就是这条仅存的《关市律》并不能反映秦代《关市律》的真实面目。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注解中曾对“关市律”做过这样的解释： 　　关市，官名，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管理关和市的税收等事物。《通鉴·周纪四》胡注认为关市即《周礼》的司关、司市，战国之时合为一官。此处关市律系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3】 　　如果这样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条律文却并不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条文，而仅仅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且根本没有“关津”的意味。因此，这条律文是否是秦代《关市律》的法律条文，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张家山汉简中原有两条简文，后署“口市律”，注云：“本简原可见‘市律’二字，现磨灭。”【4】后来彭浩先生在其论文中曾直称其为《关市律》，并指出：原释文中的“简74—76应从《盗律》中分出，归人《关市律》”。【5】为便于比较，我们且摘录如下： 　　贩卖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絺绪、縞繙、纔缘、朱缕、{罒緂}（罽）、{纟屠}布、{勃殳}（縠）、荃蒌，不用此律。（简258、259）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讠作}（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讠作（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之。有能捕若调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简260、261、262） 　　盗出财务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简74、75）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简76） 　　这四条律文，前两条是原“□市律”的律文，其内容显然是关市所司掌的内容。后两条原来归在《盗律》中，彭浩先生认为：其律文内容是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黄金及其他禁物出边关徼，与《津关令》的内容相近，因此，应归人《关市律》。【6】 　　我们将这四条汉初的《关市律》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比对，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在没有新的材料佐证之前，是很难判断其是非的。 　　其实，早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就有一条题署为《金布律》，但内容却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非常相近的律文：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尽管这条律文的后半段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但其前半段所说的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关于“作务”、“受钱”、“人其钱缿中”等“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因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解“缿”之后还特别加了一句：“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7】这多少告诉我们：这两条律文有相同之处。但令人费解的是：秦律中的《关市》律，怎么到了汉初就变成《金布律》了呢？ 　　我们知道，“关市律”和“金布律”在秦汉时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汉书》中多有金布令的记载，颜师古注曰：“金布者，令篇名，若今仓库令也。”“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据此，有学者指出：所谓金布令是有关应纳入国库的金钱布帛等财务的出纳收入的重要诏令。【8】 　　高恒先生曾对“金布律”作过洋细的解释： 　　从字面上说，“金”、“布”均为货币。以金、布作法律篇名，也反映出该法律是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 　　秦简有秦《金布律》一篇，共有律文十六条，也有助于判断汉《金布律》的性质。其主要內容有： 　　（1）货币管理，以及各类货币折算比例。 　　（2）财务出纳记账方式。 　　（3）官、民间债务偿还办法。 　　（4）官吏享受的物质待遇。 　　（5）囚衣领发制度。 　　（6）官府财务保管和废旧物资的处理。【9】 　　应该说，高恒先生的解释已对秦律《金布律》的性质和内容作了比较准确而全面的概括。准此，睡虎地秦简中的这条律文既然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那么，它也应该是属于《金布律》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所谓《关市律》的内容。这一点，我们在整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发现了更直接的证据。下面，我们且先将整理编联后的简文录之如下： 　　1411：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詬，谨为缿空，耍毋令钱 　　1399：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榆 　　1403：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詬盈者，辄榆之。不如律，赀一甲。 　　这三枚简相对比较完整，我们在根据文义编联后发现，其内容正可与上揭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勘校和比对研究，这里，我们且先参照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作些简单的校注。 　　“宫府为作务市”：睡虎地秦简中作：“为作务及官府市”。整理小组对此只注释了“作务”一词：“作务，《墨子·非儒下》：‘堕于作务’。《汉书·尹赏传》：‘无市籍商贩作务’。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即从事于手工业。”按，“作务”既然是“作业工技之流”，那怎么可以与“官府”并列，且排在“官府”之前呢？又“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语是谁呢？简文没有交代，也很不好理解。一般说来，“市”在这里可有不同的解读，一是作为一种临时或定时进行的一种商贸活动，如《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如果照此解读，那“为作务及官府市”就是为手工业者和官府进行一种商贸活动。很显然，为手工业者进行商贸活动是合情合理的，但为官府进行商贸活动就不合情理。“市”另一种解读就是贸易、买卖。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荀子·修身》：“故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这种文例很多，但如果将其置于简文中，其文义就很不好理解。官府怎么会直接参与贸易、买卖呢？这也许是整理者也不好解释的问题，因此注释中都阙而不论。这次发现的岳麓秦简中作“官府为作务市”，尽管文字都差不多，只少厂一个“及”字，但因语序的不同，文义就豁然贯通了。原来这里是“官府为作务市”，其主语很明确，是“官府”。对象也很明确，是“作务”。谓语也很清楚，就是“日中为市”的“市”。“官府为作务市”也就是官府为手工业者之流专设商贸市场的意思。两相比较，显然是岳麓秦简比睡虎地秦简说得明白清楚，而睡虎地秦简显然有误抄之嫌，或者说，其抄录时所据文本有误。 　　有意思的是，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抄作：“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秦简中的“官府”在汉简中省为“官”，而秦简中属上读到“市”被解读为与“作务”及“受租、质钱”并列的语词，中间用顿号隔开。其实整理小组在注释这条简文时已注明：“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10】说明整理者对睡虎地秦简的解读是有不同认识的，因此将“市”字用顿号断开，将它与“作务”并列。其实这样断句是有问题的。首先，“作务”与“市”不是并列关系，与“受租、质钱”也不是并列关系。其次．如果将“作务”、“市”、“受租、质钱”均视为并列关系，那都变成了介词“为”的宾语，那这句话没有谓语了。因此，这句话应根据岳麓秦简来重新句读，去掉“市”字之前的逗号，读为：“宫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其中“市”与“受租、质钱”是并列的，其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作务”，也就是手工业者。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仅一条律文，自其公布以来，从没有人质疑过。本文借助新发现的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与其內容基本相同律文的校勘和比对分析，发现这条所谓“关市律”的简文有明显的抄错、抄漏之处，而所谓“关市律”的律文，其实应该是“全布律”的內容，其所以题署为“关市”，很可能是抄手误记所至。</p>
<p>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岳麓秦简；金布律</p>
<p>　　【作者简介】陈松长，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历史与出土文献研究（湖南长沙410082）。</p>
<p>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10．416—20</p>
<p>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09BZS001）。</p>
<p>　　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第五种为“关市律”，它位于“金布律”之后，仅有一条。为讨论的方便，我们且先录之如下：</p>
<p class="kt">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詬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1】</p>
<p>　　由于仅此一条，且简文后面又清楚地题署了“关市”的律名，故谁也不曾怀疑过其作为“关市律”的可靠性，艮多为之加注和解说。如日本学者大庭修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解释：</p>
<p class="kt">　　《关市律》仅见一条。其內容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但“关市”的“关”是否意味着“关津”的“关”尚不明确。也许包括类似于《汉书·汲黯传》注中应劭所引的一条律名不详的汉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这样的规定。汉律中的“胡市”，战国分裂时代自然也存在有关与他国贸易的规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在《关市律》中。【2】</p>
<p>　　尽管大庭修是在为仅此一条的《关市律》作注，但他也感觉到这二条“关市律”仅仅是有关“市中收纳钱的规定”，而并没有“关津”之类的法律规定，言朴之意就是这条仅存的《关市律》并不能反映秦代《关市律》的真实面目。</p>
<p>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注解中曾对“关市律”做过这样的解释：</p>
<p class="kt">　　关市，官名，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管理关和市的税收等事物。《通鉴·周纪四》胡注认为关市即《周礼》的司关、司市，战国之时合为一官。此处关市律系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3】</p>
<p>　　如果这样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条律文却并不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条文，而仅仅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且根本没有“关津”的意味。因此，这条律文是否是秦代《关市律》的法律条文，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p>
<p>　　张家山汉简中原有两条简文，后署“口市律”，注云：“本简原可见‘市律’二字，现磨灭。”【4】后来彭浩先生在其论文中曾直称其为《关市律》，并指出：原释文中的“简74—76应从《盗律》中分出，归人《关市律》”。【5】为便于比较，我们且摘录如下：</p>
<p class="kt">　　贩卖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絺绪、縞繙、纔缘、朱缕、{罒緂}（罽）、{纟屠}布、{勃殳}（縠）、荃蒌，不用此律。（简258、259）</p>
<p class="kt">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讠作}（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讠作（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之。有能捕若调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简260、261、262）</p>
<p class="kt">　　盗出财务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简74、75）</p>
<p class="kt">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简76）</p>
<p>　　这四条律文，前两条是原“□市律”的律文，其内容显然是关市所司掌的内容。后两条原来归在《盗律》中，彭浩先生认为：其律文内容是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黄金及其他禁物出边关徼，与《津关令》的内容相近，因此，应归人《关市律》。【6】</p>
<p>　　我们将这四条汉初的《关市律》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比对，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在没有新的材料佐证之前，是很难判断其是非的。</p>
<p>　　其实，早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就有一条题署为《金布律》，但内容却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非常相近的律文：</p>
<p class="kt">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p>
<p>　　尽管这条律文的后半段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但其前半段所说的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关于“作务”、“受钱”、“人其钱缿中”等“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因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解“缿”之后还特别加了一句：“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7】这多少告诉我们：这两条律文有相同之处。但令人费解的是：秦律中的《关市》律，怎么到了汉初就变成《金布律》了呢？</p>
<p>　　我们知道，“关市律”和“金布律”在秦汉时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汉书》中多有金布令的记载，颜师古注曰：“金布者，令篇名，若今仓库令也。”“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据此，有学者指出：所谓金布令是有关应纳入国库的金钱布帛等财务的出纳收入的重要诏令。【8】</p>
<p>　　高恒先生曾对“金布律”作过洋细的解释：</p>
<p class="kt">　　从字面上说，“金”、“布”均为货币。以金、布作法律篇名，也反映出该法律是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p>
<p class="kt">　　秦简有秦《金布律》一篇，共有律文十六条，也有助于判断汉《金布律》的性质。其主要內容有：</p>
<p class="kt">　　（1）货币管理，以及各类货币折算比例。</p>
<p class="kt">　　（2）财务出纳记账方式。</p>
<p class="kt">　　（3）官、民间债务偿还办法。</p>
<p class="kt">　　（4）官吏享受的物质待遇。</p>
<p class="kt">　　（5）囚衣领发制度。</p>
<p class="kt">　　（6）官府财务保管和废旧物资的处理。【9】</p>
<p>　　应该说，高恒先生的解释已对秦律《金布律》的性质和内容作了比较准确而全面的概括。准此，睡虎地秦简中的这条律文既然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那么，它也应该是属于《金布律》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所谓《关市律》的内容。这一点，我们在整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发现了更直接的证据。下面，我们且先将整理编联后的简文录之如下：</p>
<p class="kt">　　1411：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詬，谨为缿空，耍毋令钱</p>
<p class="kt">　　1399：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榆</p>
<p class="kt">　　1403：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詬盈者，辄榆之。不如律，赀一甲。</p>
<p>　　这三枚简相对比较完整，我们在根据文义编联后发现，其内容正可与上揭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勘校和比对研究，这里，我们且先参照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作些简单的校注。</p>
<p>　　“宫府为作务市”：睡虎地秦简中作：“为作务及官府市”。整理小组对此只注释了“作务”一词：“作务，《墨子·非儒下》：‘堕于作务’。《汉书·尹赏传》：‘无市籍商贩作务’。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即从事于手工业。”按，“作务”既然是“作业工技之流”，那怎么可以与“官府”并列，且排在“官府”之前呢？又“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语是谁呢？简文没有交代，也很不好理解。一般说来，“市”在这里可有不同的解读，一是作为一种临时或定时进行的一种商贸活动，如《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如果照此解读，那“为作务及官府市”就是为手工业者和官府进行一种商贸活动。很显然，为手工业者进行商贸活动是合情合理的，但为官府进行商贸活动就不合情理。“市”另一种解读就是贸易、买卖。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荀子·修身》：“故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这种文例很多，但如果将其置于简文中，其文义就很不好理解。官府怎么会直接参与贸易、买卖呢？这也许是整理者也不好解释的问题，因此注释中都阙而不论。这次发现的岳麓秦简中作“官府为作务市”，尽管文字都差不多，只少厂一个“及”字，但因语序的不同，文义就豁然贯通了。原来这里是“官府为作务市”，其主语很明确，是“官府”。对象也很明确，是“作务”。谓语也很清楚，就是“日中为市”的“市”。“官府为作务市”也就是官府为手工业者之流专设商贸市场的意思。两相比较，显然是岳麓秦简比睡虎地秦简说得明白清楚，而睡虎地秦简显然有误抄之嫌，或者说，其抄录时所据文本有误。</p>
<p>　　有意思的是，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抄作：“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秦简中的“官府”在汉简中省为“官”，而秦简中属上读到“市”被解读为与“作务”及“受租、质钱”并列的语词，中间用顿号隔开。其实整理小组在注释这条简文时已注明：“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10】说明整理者对睡虎地秦简的解读是有不同认识的，因此将“市”字用顿号断开，将它与“作务”并列。其实这样断句是有问题的。首先，“作务”与“市”不是并列关系，与“受租、质钱”也不是并列关系。其次．如果将“作务”、“市”、“受租、质钱”均视为并列关系，那都变成了介词“为”的宾语，那这句话没有谓语了。因此，这句话应根据岳麓秦简来重新句读，去掉“市”字之前的逗号，读为：“宫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其中“市”与“受租、质钱”是并列的，其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作务”，也就是手工业者。</p>
<p>　　“受钱及受赍租”：睡虎地秦简只有“受钱”二字，张家山汉简则只有“受租”二字，相比之下，岳麓秦简是两者兼有，且更详细。“赍”，付也。《礼记·聘礼》：“又赍皮马”，郑玄注：“赍，犹付也。”“赍租”即所交付的税款。</p>
<p>　　“质它稍人钱”：此句睡虎地秦简中没有，张家山汉简中仅有“质钱”二字。注曰：“质，抵押。”【11】所谓“质钱”，也就是用于抵押的钱，至于是什么钱，没有交代。岳麓秦简中则作了限定，即用于抵押的钱必须是“它稍人钱”。《玉篇·它部》“它，非也”。“稍人钱”曾见于《居延汉简甲编》1414简：“……谨移稍人钱”。对此，于豪亮曾做过很详密的考释：</p>
<p class="kt">　　稍入，官吏禄禀之所入也．《周礼·內宰》云：“內宰，掌书版图之法，以治主內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郑注：“稍食、吏禄禀也”。贾疏：“谓宿卫王宫者以米禀为禄之月奉”。又同书《掌客》云“宾客有丧，惟刍稍之受。”郑注：“稍、人禀也。”贾疏：“云受刍稍之受者，君行师徒，卿行旅从，须得资给，故受刍稍也。”又云：“云稍人禀也者，师从旅从须给稍，即月禀是也。”故简文所说的稍入钱，即月禀所入之钱。【12】</p>
<p>　　今按，这种解释所据的文献依据是《周礼》，在《周礼》中所说的“稍食”这种比较少用的词语在秦汉时期是否还在使用，这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因此“稍入钱”或也可解读为“渐入之钱”。《说文·禾部》：“稍，出物有渐也。”段玉裁注：“凡古言稍者，皆渐进之谓。”据此“质它稍人钱”或就是典押其他渐人之钱的意思。</p>
<p>　　“皆宫为缿”，睡虎地秦简中没有，张家山汉简中少了一个“官”字，两相比较可看出，岳麓秦简中的记载说明秦代对“缿”的制作和监控要严格许多，作为盛钱的器皿，必须是“官为”，不然就缺少权威性。</p>
<p>　　“谨为詬空，媭毋令钱能出”：此句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没有，它是有关“官为缿”的细节描写和具体规定。“空”，“孔”也．《说文·穴部》：“空，窍也。”《集韵·董韵》：“空，窍也。通孔。”“媭”与“须”通。《史记·陈丞相世家》：“目．又乃吕后弟吕婴之夫”。《汉书·陈平传》“媭”作“须”。“须”犹要求也。这句话是对“官为缿”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小心为缿作孔眼，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二是务必要求放进去的钱不得出来。这都是为了准确核对缿中钱数的具体措施。</p>
<p>　　“以令若丞印封缿而人”：此句睡虎地秦简没有，张家山汉简作：“封以令、丞印而入”，两者的差异主要是在“令”、“丞”之间多一个“若”字。我们知道，“若”作为连词，多表选择，相当于“或”，《汉书·晁错传》：“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这就告诉我们，封詬的时候，“令”、“丞”印两者皆可，而并不是要同时钤押令印和丞印。因此，岳麓秦简的记载相比张家山汉简更加清楚和明确些。</p>
<p>　　“与人钱者叁辨券之”：此句亦不见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作：“与叁辨券之”。注云：“‘券’字下疑脱‘书’字。”【13】今按：参校岳麓秦简，“券”字下应没有“书”字，倒是在“与”字后脱了“人钱者”三字。</p>
<p>　　“辄人钱缿中”：此句与张家山汉简完全相同，而睡虎地秦简作：“辄人其钱缿中”，多有一个指代词“其”。从前后文义来看，“其”所指代的无非是前面所说的“受钱”而已。</p>
<p>　　“令人钱者见其人”：张家山汉简没有此句，睡虎地秦简作：“令市者见其入”。“市者”既可理解为市场上的人，也可解读为市场上的直接交易者，指称相对比较宽泛。岳麓秦简中的“人钱者”则指称更加明确。因为简文前面已点明“与人钱者叁辨券之”，即人钱者在人钱吋已券分为叁，有明显的契约性质。因此，钱人詬时必然要人钱者目验其所人之钱是否真正放人了缿中，这也是签约双方互相信任，防止作弊的必要手段之一，而“令市者见其人”则或可解读为仅仅是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而已。“月壹输詬钱”：此句睡虎地秦简中没有，张家山汉简在相同的位置上也没有，但在后文中有“二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我们知道，二千石官在汉代至少是郡一级的官吏，“县道官”一级才六百石左右，因此，这里的“三月壹上”显然是指县道官一级向郡守级的二千石官上缴“见金、钱数”。那“县道官”一级什么时候收缴人缿之钱呢？汉简中没有交代．岳麓秦简的“月壹输缿钱”，无疑是填补了“县道官”什么时候从詬中收取钱数的重要环节。</p>
<p>　　“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此句张家山汉简中作“上中辨其廷”，注释曰：“叁辨券之中间一份”。【14】与岳麓秦简相校，句中少了三个字，即句首的“及”字和句中的“券”和“县”字。仔细读来，这三个字都不是可有可无的字，它们在句中分别都有承接上下文和修饰限定语词的作用。如“及”字是紧承上句“月壹输缿钱”而来，将“上券中辨”与“月壹输缿钱”构成并列关系的用词，有此“及”字，我们就很清楚，这两者都是每月同时上徼县廷的对象。张家山汉简中由于漏抄了“月壹输缿钱”之句，所以“及”字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p>
<p>　　“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这一句均不见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它是对“月壹输缿钱”的补充规定，人缿之钱原则上是每月输送县廷一次，但如果人垢之钱很多，不到一个月就满了的话，就可以及时收缴，不要因缿的原因而影响手工业者的商贸活动和收缴税款。应该说，这是一条很便于操作的法律条文。</p>
<p>　　“不如律，赀一甲”。此句睡虎地秦简中作：“不从令者，赀一甲”。“不从令者”的“令”显然是律令的“令”，但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秦令的条文，这枚简后面所抄署的也是“关市”二字，意即“关市律”，巳归并在《秦律十八种》之中。因此，此“令”字很可能是因上文“令市者见其人”的“令”字的而误。岳麓秦简中的“不如律”也许可以作为这种推断的理据之一。</p>
<p>　　通过以上的简单校释，我们可以看到，睡虎地秦简中的所谓《关市律》的这条律文的内容全部包括在岳麓秦简的这条《金布律》中，而岳麓秦简中的这条《金布律》又与张家山汉简中的一条《金布律》的条文基本相同，都是关于货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而并不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因此，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这条所谓的《关市律》实际上是一条《金布律》。之所以在这枚简后署为“关市”，很可能是抄写者所根据的底本有误，或者是抄写者本身误抄所致。这方面，我们还可以从这条律文词语的颠倒错乱和内容的单一等方面得到印证。</p>
<p>　　在律文语词的前后错位方面，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为作务及官府市”就是“官府为作务市”的误倒。至于内容的不完整方面，我们通过与岳麓秦简的比对，已发现这条律文完全是一则节选，它将本是这条法律条文的许多内容都删掉了。这种删减，如果没有岳麓秦简的发现，人们是不敢轻致可否的。就是张家山汉简中《金布律》中出现了相关的汉律条文后，人们也不敢贸然判断两者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在“皆为缿”后面注明“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15】而不知道这条所谓的《关市律》其实就是一条《金布律》的摘抄，且摘抄得非常糟糕。</p>
<p>　　我们从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知道，这条律文包括了官府怎样“为作务市”的许多操作环节，如怎样为缿、怎样封詬、怎样与入钱者分券、怎样人钱、怎样向县廷输送詬钱等，可谓详细而具体，可睡虎地的这条律文中，就只剩下“受钱必辄人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人”这一项内容了，显得单薄而费解。</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页。</p>
<p>【2】[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p>
<p>【3】睡虎地秦墓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3页。</p>
<p>【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p>
<p>【5】彭浩：《谈&lt;二年律令&gt;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联》，中国文物研究所：《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p>
<p>【6】彭浩：《谈&lt;二年律令&gt;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联》，中国文物研究所：《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p>
<p>【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p>
<p>【8】参见[日冲田薰：《汉律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占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24页。</p>
<p>【9】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138页。</p>
<p>【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p>
<p>【1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p>
<p>【12】于豪亮：《&lt;居延汉简甲编&gt;补释》，《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8页。</p>
<p>【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p>
<p>【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p>
<p>【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An Analysis of the &#8220;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8221; on the Shuihudi Bamboo Slips in the Qin Dynasty</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Chen Songchang</p>
<p>　　Abstract: There is only one item in the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from the Shuihudi Qin bamboo slips and nobody challenged it since its announcement. By means of collation and comparison with roughly the same legal articles seen from the new-found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and the Zhangjiashan Han bamboo slips,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so-ealled &#8220;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8221; has the issue of miscopy and omission in Shuihudi bamboo text.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legal articles of &#8220;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8221; ought to be the content of Jinbu Law （currency and property law）. The reason why the slip is incorrectly titled &#8220;Passes and Markets&#8221; is probably a scribal error.</p>
<p>　　Key words: Shuihudi Qin bamboo slips;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Jinbu Law（currency and property law）</p>
<p style="text-align: right;">《经济史》20100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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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战国秦时期“邑”的社会政治经济实体性——官社国野体制新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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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May 2011 04:49:02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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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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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邑，在先秦文献中是最为常见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体概念．《礼记·王制》等篇所言“量地以制邑”以及《周礼》所言“造都鄙”之类，都是政府在统一划疆分野，规划邑里。在此种形势下成立的邑，总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性，可称为社会政治经济实体邑，或官社实体邑。此实体邑不是国营经济，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官社。这种居民点，极其大者，一国之都可谓之邑；极其小者，数家之里落亦称为邑，如“十室之邑”，若今乡里村落然。愈是这种基层居民组织，愈具有经济实体性。待战国社会乡邑行政化，这种邑以转型的形式编人国家行政网络，仍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 　　【关键词】官社体制；实体邑；国野一体说 　　【中图分类号】K231[文献标识码]A[立童编导]O583一O214（201o）11-0029-11 　　【作者简介】张金光，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对于我国古代文献中常见的“邑”，学界的研究，一般是把它当做城邑和军事据点来理解的，但这却不是“邑”的本质属性。对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邑”，我认为它是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实体。 一、邑为传统共同体组织 　　邑，在先秦文献中是最为常用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体概念。周金文中多有称邑者。《礼记·王制》篇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1】《尉缭子·兵谈》篇云：“量土地肥烧而立邑建城，[以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2】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量土地肥跷而立邑建城，以城爯（称）……三相爯（称），出可以战。”【3】《周礼·地官·大司徒》云：“造都鄙。”【4】诸如此类，都是政府的行政作为，是政府在统一划疆分野，规划邑里。在此种形势下成立的邑，总是包括了一定数量的人口和地域的共同组织体，它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性，我把它称为社会政治经济实体邑，或官社实体邑。这种实体邑不是国营经济，它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官社。凡是这种居民点，不论其大小，皆称之为邑。极其大者，一国之都可谓之邑，如&#60;&#60;诗。大雅．文王有声》云“作邑于丰”【5】，《商颂》云“商邑翼翼，四方之极”【6】。天子诸侯之国都皆称为邑，此系指国城所在地而言，非指通国也。极其小者，数家之里落亦称为邑，如“十室之邑”，若今乡里村落然。愈是这种基层民居，愈具有经济实体性。每一邑都包括一定的人口和地域。待战国社会乡官行政化，这种邑以转型的形式编人国家行政网络，仍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 　　邑有一定量的土田和人口，而且按照一定标准将土地分授予一定人口。这就是《田法》之所谓“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 　　《田法》又言：“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人焉，九而当一。秃……□□蒹（镰）……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罔（网）得人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网）不得人焉，百而当一。”邑有名山林，归国有，地方不得制之，恒山林县得制之，邑之普通水泽、林木，得集体所有，然有一定折比之法。这种邑就是实体邑，它拥有一定集体财产，如山林等，也有土地可授予民，这就是前所引“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管子·乘马》言：“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人焉，百而当一，薮，缣（镰）缦得人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人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人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人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人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7】《周礼·地官》将土地分为上中下或一易再易之等，春秋时楚国之“井衍沃，牧隰皋”。齐管仲改革，使“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8】诸如此类，将土地以某种比率折计之法，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份地授田基础之上的制度，也可以说皆起自于份地授田。 　　邑的集体开发，尚且成为一种经济目标。“垦田仞邑”这一概念在先秦文献中反复出现，是很值得注意的，它反映了邑的实体性，故有是称。这里应当指出，战国具有政社合一特点的基层乡里制度，实际来自于传统邑社共同体制度，系由之转型而来。 　　《老子》曰：“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邦，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9】这是天下一邦一乡一家一身的系统。《墨子·明鬼》篇曰：“何不尝人一乡一里而问之。”又曰：“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孙诒让注：‘此篇多以请为诚’）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10】按，家祭而饮乡里，其义源于乡里本为宗族姻亲或邑社共同体，故一家祭饮则合聚乡里而共饮之。故言“取亲于乡里”，让全乡里得一家父母之福，即所谓“得吾父母兄弟而祀之”。我以为，后世基层乡里行政制度从其社会历史渊源而论，皆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制。 　　《墨子·尚贤》曰：“故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凡所使治国家、官府、邑里，皆国之贤者也。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贤者之长官也，夜寝夙兴，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贤者之治邑也，蚤出暮人，耕稼树艺，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此处所言国家组织体制为：国家、官府、邑里。邑即地方，亦即田里乡村，是农耕作业区。这里虽称邑里，还不能断定地方是否再分出若干等级来。“长官”之职为：“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官”即官府，亦即国家政府各机构，皆有专门业务，其中聚敛并管理钱物之机构为其核心部门。故下文云使不善者“治官府则盗窃”。“治邑者”的职掌则不同于“长官者”，要求是“蚤出暮人，耕稼树艺，聚菽粟”，使“菽粟多而民足乎食”。应当指出的是，此处之所谓“民”，非仅指农民而言，乃是泛指全民。那时的“邑”除了粮食自足而外，还必为国家全民提供粮菽等农产品。此治邑者主要是管理农业生产，首先督耕，而不是聚敛。其所谓“聚菽粟”，乃为督民劝耕而使邑里多生产，因而也便能多收聚耕稼之果实。由此可见，在邑的性质中，它还具有作为生产实体的一面，是为经济生产实体邑，而并非官府之纯行政聚敛机构。这正是一个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 　　《墨子·尚同》篇透露的社会政治系统格局是自上而下的：天子一诸侯国君一乡长一里长家君。此乡长、里长为“正长”一类，是国君“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国中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的”。此正长是由国君选择的，也可以说是在上者所选择的。乡长、里长所由选择的范围是：乡长来自乡，里长来自里。他们是乡里中的仁人、贤人。总之，这种正长是由在上者从基层的仁者、贤者中选择出来的，并不是在上者从外指派的官吏。此乡长、里长是土生土长的，他们本是地方上的头面人物，表率模范，民间的自然领袖，所谓“乡兴贤能”，亦即此之谓也。此处乡、里两级地方组织颇为值得注意，它已接近后世地方行政系列的形式。 　　《国语·楚语》曰：“日月会于龙&#60;豕尨&#62;……国于是乎蒸尝，家于是乎尝祀，百姓夫妇，择其令辰，奉其牺牲，敬其粢盛，絮其粪除，慎其采服，裡其酒醴，帅其子姓，从其时享，虔其祝宗，道其顺辞，以昭祀其先祖，肃肃济济，如或临之，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11】在楚国百姓家尝祀先祖，同时会合州乡朋友姻亲。于此亦可见楚国有州乡组织。又据《左传·宣公十一年》载，楚伐陈，讨夏征舒弑君之乱，杀夏征舒，“因县陈”，即以陈地为楚之县。后因接受申叔时所谓“今县陈，贪其富也”的批评，“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12】于此可见，陈有乡级地方组织，从乡取一人可以构成为夏州，知其乡当为地方上较小之普遍的组织。讨夏氏，乡取一个人以归而成一州，因谓之夏州。夏州之立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表示了楚讨夏氏之胜利。乡取一人，实与古代的战俘有同等意义，只不过是处理上古今不同罢了。所取之人，仍令其聚居一地，故立为夏州．与此同时，夏州之立也是对弑君之乱的惩戒。古有胜国之社，今乡取一人立为夏州，实可谓胜国之州，是一面败亡者的镜子。又，自胜者角度言之，应降等为之，此州之级别应低于乡级。此州、乡皆为地缘组织。 　　春秋时，齐国的居民地方基层组织在文献上留下了不少记载。其组织分开为两个系列，即国、鄙两套组织系统。国，即齐国国都，除了指其城郭内之外，还包括了与之相连为一体的一定范围内的郊野区域。鄙，指除国之外的四鄙邑野区域，这是更为广大的农耕作业区，也就是相当于国野规制下的“野”的区域。管仲佐桓公实行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以建立系统的居民组织为核心，实行军政合一，政农合一。其改革的基本内容为“定民之居”以“成民事”【13】，即通过对居民实行严格的地缘编制，使民各成其事，并实现对居民的有效政事统制。 　　中国古代对人口、居民的控制，本来是有着“四民”、“三官”分职管理传统的，它的原则是将人口按职业分出四大类型，即士、农、工、商四大系列。文献上所提到的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商攻货【14】，便是这个大原则的具体实践。统治者所乐道的是四民不知迁业，行业之间的渗透与突破是极困难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世职”。管仲的改革也正贯彻着这个原则，使四民分职更为凝固化。管仲对齐国居民的编组原则更确切些说，是以业缘为本，而辅之以地缘，而在具体运用中，则表现为地缘、业缘交织使用。故管仲强调的便是令士、农、工、商四民，“勿使杂处”，亦即按行业，分地缘而实行分处居住管理政策。然四民又各“群萃而州处”，即各聚居一域，为的是使四民各相劝于传习本行技艺，而世代保守不知迁业。如何“定民之居”？即将国分编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工乡三、商乡三），皆不从戎役。士乡十五，每五乡为一军，分为三军，公、高子、国子各帅一军，是谓“参其国”。具体的编制是：“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15】 　　在野鄙，“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注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桓公曰：各保治尔所，无或淫怠而不听治者”。于正月之朝“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谪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16】 　　适用于国、鄙的不同情况，分别为两套居民社会政治组织，其系统虽名分为二，然自有其共同之处。其所谓“制地分民”云云，便足以表明其“参其国、伍其鄙”之实质，乃是对居民实行新的严格的地缘编制，而且是编地（编农）与编民的一体化，并于其中寄军令，如此便是三合一了，实为战国官社经济体制之滥觞。尽管仍是世卿世禄、世官世职体制，然而其却表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预示着向一个集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演进。后代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基层乡官制度，其渊源亦多少可于此寻到一些因子。管仲改革，“定民之居”，于工商之乡未见其组织之层次细节，士乡民政则分为轨、里、连、乡四级。鄙野则分为邑、卒、乡、县、属五级。《管子·小匡》篇言鄙“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17】，名目层级稍异，而邑通为三十家则一。其名目层级、所含家数虽有所异，然却皆为“五”之整数倍，此可谓皆起于“五家”之编制。后代基层行政乡里组织亦起于“伍”，这便是其相同之基因。不论其名目、层级若何，但总是把地方按照地缘分制为若干行政等级，并以此系民，此亦系秦地方行政以及乡官制度的组织原则。其制于管仲“定民之居”，“制土分民”，“参国伍鄙”之制中，亦可多少寻得形式上的线索。 　　在秦制中，民、农、政、军在组织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以国家授田为核心，以编户系民为网络，将民之政、役、兵、农诸事纳入一个总的框架系统之中。秦的授田是遵循着“乡田同井”原则的，在乡邑居同里邻编伍，在野则同田比邻而耕，出军役则亦比肩尽力。此即普遍的官社体制。此系统既简单，又极便于驾驭，可以收到良好的统制效果。秦的乡官制度与齐国的伍鄙制度虽是不同时代的制度，然就其社会组织形式与历史渊源而论，皆是一种官社系统。 　　到了战国时期，由于人口的繁衍，尤其是土地国有制的高度发展，世卿世禄制的取消，国家政治新的发展，实行地方官僚制便是当时共同的趋向。为此，在各诸侯国便有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地方基层行政制度的建设，尽管其层级之多寡、进位家数之标准各有所不同，然其总趋势却是一致的。 　　通过包山楚简【18】，可以约略窥见战国末期楚国怀王时期的地方政域组织状况。见于包山楚简的邑名凡五十余处。邑有人口、地域、田地、城垒、治理者。 　　包山楚简还出现十余个里名。这些里名，又多在其前面冠以更大范围之地名，称某某地之里，如第23、31、62、83、90、96、97、120、121、122简等。这些“里”皆为城邑中的民居里组织，自有严整规范化的特点，不是田野散户聚里。此时楚国似乎还没有以里对于全国城乡邑野统编人户的制度。只是在城圈内有按居里的人户编制，这是一个古老的传统．不过，简文透露，这种里仍是系民编籍的根据，确定一个人的地缘位置，仍可以里为基层标志，此等里乃系民编户之本。在简文中还可发现，若言田地所在，则谓于某域某邑，如第77、151简。 　　综上所述观之，于楚国，我们获得了两个地方行政编制系统，一个是某地一某里的系统，另一个是县一域一敔一邑的系统。这两个系统当是分别对两类不同地缘空间的编制，这似乎又与一定历史传统联系着。前者是对都邑即城圈内的编制，后者是对鄙野的编制，或系传统国野制度的自然发展。 　　还应指出，在历史上，邑本是一共同体，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包括宗族的、家庭的、邑社的——都可称邑。其大小不一，范围不等。小者有“十室之邑”。当春秋之时，如：“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鲁昭公）命。’”【19】“（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饭蔬食，没齿无怨言。”【20】又，“（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拒）也”【21】。“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22】。“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23】。又，鲍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郭氏民人都鄙”【24】。上述为北方的社、邑。邑必有社，或邑即社。从上述看来，其范围都是很小的。楚国到战国时仍有邑、社，邑例已如上述。至于社，如包山楚简第138简反面文曰“同社、同里、同官不可”作证人，可见社仍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圈子。社、里同言，可见二者并非合一。再结合以上所言来考虑，社与邑应是有所联系的。或者可以说，在历史上这些在野之邑本皆为社之类共同体。简文之所谓“同社”是否意味着“同邑”，社、邑是否合一，尚未敢定，待考。不过，《管子·乘马》说过：“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 　　由包山楚简可知，当时楚国确定人事名籍所系，是要求“居处名族”【25】几项，其中包括地缘与血缘两个系列。族属成为必备项目，可见其时楚国的人们在社会政治人事诸方面仍为家族的圈子所藩限着，宗族势力强大，族类意识浓厚，这与楚国封君数量之多都是一致的。秦国的情形则与此不同，其宗法势力早已式微，族类意识淡薄，虽仍有大家庭，实亦不过直系小家庭的扩大，且不成体统。因之，面对同一类事情，却有着不同的制度。秦简《仓律》规定，人禾仓，必“书人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60;广会&#62;籍”。【26】秦简《封诊式》“覆”、“黥”、“黥妾”条，都指出要“定名事里”。称“族里”与称“邑里”，反映了不同的社会背景与制度。“邑里”是纯地域性的组织，这里只须确定地缘关系，而不问其族类。秦、楚制度之所以如此不同，乃是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背景和地域之别所造成的。东方的情况大抵与楚有类似者。《管子·问》篇开列了两项社会调查内容：“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又“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这些宗法族类破落户子弟，虽已飘零潦倒，但还依然成为政府注目的对象，足见其仍是一股不可小视的社会势力。 　　包山楚简中未见乡级组织的材料，《国语·楚语》于楚制则州乡并言。 　　曾在楚国做过兰陵令的荀卿，在《荀子·王制》篇中写出了十五个官的职掌，其中有：“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悌，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荀子所言，当是战国某地施行的制度，这里是乡一州一里的系统，只是不知其规格。银雀山竹简《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这也是个乡一州一里的系统，而且给出了一定规格。此皆与秦不同，秦无州级组织。《荀子》所言“乡师”之职掌为：“顺州里”——调解、理顺州之各类民事、政事；“定廛宅”——决定分配宅地和房屋，若今农村划定宅基地；“养六畜”——主管乡内六畜饲养，这又恰与秦简《厩苑律》中田啬夫评比田牛相一致；“劝教化，趋孝悌”——管教化，道德训练之事。从“趋”来看，行孝悌带有强制性，这与秦的社会政策以及乡官权力都有所不同。【27】故荀子所言，不包括秦制，而是东方型的，主要当是齐鲁地区。“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总之，要时时顺修，遵行上述诸事，以使百姓顺从上命，这就是“乡治”，使其安乐处乡而不移徙逃匿。这与秦的目的无殊，然而手段却有别。它的做法较为缓和，可得安乐处乡的效果。此等乡组织，带有政社合一的特点，亦为官社经济体制之一种。 二、邑（国）野一体 　　讨论邑的问题，还应联系古代的国野、都鄙、乡遂制度。 　　根据《周礼》一书说，周天子王畿分为国、野两个区域。国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国指城郭以内；广义的国则包括郊。郊以外为野。清人焦循云国之称有三：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其一，郊内曰国；其一，城中曰国。“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又城内为国，城外为郊”【28】。在城郭以外，郊以内划分为“六乡”治之。在郊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叫做“野”，“野”中分为“六遂”以治之。这就是所谓乡遂制度。遂之外又有公邑、县、都鄙之制。 　　乡的组织系统自基层言之则为：比一 闾一族一党一州一乡。其组织起于五家，为五进位制。五家为比，乡得12500家。乡的军事组织则与之相对应为：伍一两一卒一旅一师一军。这是一个军、政、农合一的官社组织系统。 　　遂的组织系统为：邻一里一鄧一鄙一县一遂。其进位制与乡同。 　　都鄙则行井牧之制，质言之曰井田之制。组织系统为：井一邑一丘一甸一县一都。其组织起于九家，为九进位制，亦可谓三进位制。《司马法》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文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上述即《周礼》之所谓国野、都鄙、乡遂制度之大略。不管《周礼》这部书的来路、面目如何，然其所言国野之制，确乎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制度。至于这种制度是否如此严整，其具体规制如何，其实行范围及其实质又如何，则另当别论。 　　不过，学界对国野问题的研究，却曾经走人一个误区，甚而至今仍陷于这个误区。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讨论国野问题，大抵是为着找出一个社会阶级方面的结论，然而却忽视了对一个最重要而又最基本的事实的研究，那就是没有从经济和生产的角度去研究国野问题。前引《礼记·王制》、《尉缭子·兵谈》、银雀山竹简《田法》所言人、地、粟三相称的立邑建城原则，说到底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个农业生产问题。《管子·八观》篇是这样说的：“人国邑，视宫室，观车马衣服，而侈俭之国可知也。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宫营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实其宫；室屋众而人徒寡者，其人不足以处其室。”从上述理论来看，这里不是国野对立，而恰是国野一体：一个中心城邑，外围有田野，人居在城邑，去田野耕作。国依野而生存，故言野浅则不足以养其民。正是在此国野一体化的体系中，才造成了如孟子所说“君子”与“野人”统一的社会格局。 　　再说，古代邑里之人是不能脱离农耕的，因为生产能力有限，必须有更多的人去搞粮食吃，即在社会上层亦必从事生产。这一点就决定了当时不可能有大规模的消费城市，只能是城乡一体，此可称之为农业城堡，即城堡与农业耕作区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农民聚居一处，出耕田野是不方便的。金鹗在其《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中说，古以邑居，而不以丘居，邑居不能加于四井（即三十六家），只能少于四井。【29】这是有道理的。国野之关系，自经济言之，则有特殊意义。立邑建城，不论其大小，上自王城，下至农业屯落，皆必守此原则。 　　又，在当时，就是一个小的农耕点也必设防，因为除了防止人为的攻袭之外，其时地旷人稀，仅单纯为了对付野兽的侵害，亦必筑沟墙之类以自卫。 　　其实，《周礼》那般绝对化的划分是根本不存在的。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的规模是无法行通的。这里还应特别指出，六乡之民亦必是农民。就是管仲在齐国为政，编士乡十五个，组织三军之众三万人，这三万人也同时是农业生产大军，并非职业军人。他的“伍鄙”制度，亦并非与军事绝缘。因为“伍鄙”的结果是，“以守则固，以征则强”。可见，其国鄙之间并非社会阶级的差别与对立，而是社会职业有所异同。国中是三类乡：工、商、士乡，其士乡是兵农合一的。只是为了中心城堡的所在，即齐之国都才特编为比较规整的三军，名曰士乡。而在鄙之农伍也同时执行着守战的任务。要之，国鄙（野）之间（不从一国之内言之，而是从更大范围即整个齐国而论）是大小城堡之别，然皆为国野一体的军政兵农合一的组织。此即一种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 　　那时的邑，一般说来，是包括国野，即城乡在内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实体，亦即官社共同体。本着国野一体的原则，其大小城邑的规模大抵皆守着如下一个模式：“邑外曰郊，郊外曰野，野外曰林，林外曰垌。”【30】这种传统规划其实来源于古邑社区域分划蓝图，周代乡村的基本面貌就是如此。较大城邑的国野规划实脱胎于此。其时，不论出于何等目的，分疆划野虽不必如此整齐，但大致说来包括这些层次是不会错的。国外之郊种植蔬菜、瓜果、桑麻之属，是园圃树艺之区。其外则为农耕区，也可叫农业圈。又其外则为放牧圈。再其外则为林野。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大率是分这些层次来规划邑野的。这里首先是个农牧结合、国野一体的经济实体，是个经济生产问题，而不是阶级政治问题。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邑，在先秦文献中是最为常见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体概念．《礼记·王制》等篇所言“量地以制邑”以及《周礼》所言“造都鄙”之类，都是政府在统一划疆分野，规划邑里。在此种形势下成立的邑，总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性，可称为社会政治经济实体邑，或官社实体邑。此实体邑不是国营经济，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官社。这种居民点，极其大者，一国之都可谓之邑；极其小者，数家之里落亦称为邑，如“十室之邑”，若今乡里村落然。愈是这种基层居民组织，愈具有经济实体性。待战国社会乡邑行政化，这种邑以转型的形式编人国家行政网络，仍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p>
<p>　　【关键词】官社体制；实体邑；国野一体说</p>
<p>　　【中图分类号】K231[文献标识码]A[立童编导]O583一O214（201o）11-0029-11</p>
<p>　　【作者简介】张金光，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p>
<p>　　对于我国古代文献中常见的“邑”，学界的研究，一般是把它当做城邑和军事据点来理解的，但这却不是“邑”的本质属性。对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邑”，我认为它是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实体。</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邑为传统共同体组织</strong></p>
<p>　　邑，在先秦文献中是最为常用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体概念。周金文中多有称邑者。《礼记·王制》篇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1】《尉缭子·兵谈》篇云：“量土地肥烧而立邑建城，[以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2】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量土地肥跷而立邑建城，以城爯（称）……三相爯（称），出可以战。”【3】《周礼·地官·大司徒》云：“造都鄙。”【4】诸如此类，都是政府的行政作为，是政府在统一划疆分野，规划邑里。在此种形势下成立的邑，总是包括了一定数量的人口和地域的共同组织体，它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性，我把它称为社会政治经济实体邑，或官社实体邑。这种实体邑不是国营经济，它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官社。凡是这种居民点，不论其大小，皆称之为邑。极其大者，一国之都可谓之邑，如&lt;&lt;诗。大雅．文王有声》云“作邑于丰”【5】，《商颂》云“商邑翼翼，四方之极”【6】。天子诸侯之国都皆称为邑，此系指国城所在地而言，非指通国也。极其小者，数家之里落亦称为邑，如“十室之邑”，若今乡里村落然。愈是这种基层民居，愈具有经济实体性。每一邑都包括一定的人口和地域。待战国社会乡官行政化，这种邑以转型的形式编人国家行政网络，仍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p>
<p>　　邑有一定量的土田和人口，而且按照一定标准将土地分授予一定人口。这就是《田法》之所谓“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p>
<p>　　《田法》又言：“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人焉，九而当一。秃……□□蒹（镰）……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罔（网）得人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网）不得人焉，百而当一。”邑有名山林，归国有，地方不得制之，恒山林县得制之，邑之普通水泽、林木，得集体所有，然有一定折比之法。这种邑就是实体邑，它拥有一定集体财产，如山林等，也有土地可授予民，这就是前所引“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管子·乘马》言：“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人焉，百而当一，薮，缣（镰）缦得人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人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人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人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人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7】《周礼·地官》将土地分为上中下或一易再易之等，春秋时楚国之“井衍沃，牧隰皋”。齐管仲改革，使“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8】诸如此类，将土地以某种比率折计之法，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份地授田基础之上的制度，也可以说皆起自于份地授田。</p>
<p>　　邑的集体开发，尚且成为一种经济目标。“垦田仞邑”这一概念在先秦文献中反复出现，是很值得注意的，它反映了邑的实体性，故有是称。这里应当指出，战国具有政社合一特点的基层乡里制度，实际来自于传统邑社共同体制度，系由之转型而来。</p>
<p>　　《老子》曰：“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邦，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9】这是天下一邦一乡一家一身的系统。《墨子·明鬼》篇曰：“何不尝人一乡一里而问之。”又曰：“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孙诒让注：‘此篇多以请为诚’）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10】按，家祭而饮乡里，其义源于乡里本为宗族姻亲或邑社共同体，故一家祭饮则合聚乡里而共饮之。故言“取亲于乡里”，让全乡里得一家父母之福，即所谓“得吾父母兄弟而祀之”。我以为，后世基层乡里行政制度从其社会历史渊源而论，皆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制。</p>
<p>　　《墨子·尚贤》曰：“故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凡所使治国家、官府、邑里，皆国之贤者也。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贤者之长官也，夜寝夙兴，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贤者之治邑也，蚤出暮人，耕稼树艺，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此处所言国家组织体制为：国家、官府、邑里。邑即地方，亦即田里乡村，是农耕作业区。这里虽称邑里，还不能断定地方是否再分出若干等级来。“长官”之职为：“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官”即官府，亦即国家政府各机构，皆有专门业务，其中聚敛并管理钱物之机构为其核心部门。故下文云使不善者“治官府则盗窃”。“治邑者”的职掌则不同于“长官者”，要求是“蚤出暮人，耕稼树艺，聚菽粟”，使“菽粟多而民足乎食”。应当指出的是，此处之所谓“民”，非仅指农民而言，乃是泛指全民。那时的“邑”除了粮食自足而外，还必为国家全民提供粮菽等农产品。此治邑者主要是管理农业生产，首先督耕，而不是聚敛。其所谓“聚菽粟”，乃为督民劝耕而使邑里多生产，因而也便能多收聚耕稼之果实。由此可见，在邑的性质中，它还具有作为生产实体的一面，是为经济生产实体邑，而并非官府之纯行政聚敛机构。这正是一个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p>
<p>　　《墨子·尚同》篇透露的社会政治系统格局是自上而下的：天子一诸侯国君一乡长一里长家君。此乡长、里长为“正长”一类，是国君“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国中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的”。此正长是由国君选择的，也可以说是在上者所选择的。乡长、里长所由选择的范围是：乡长来自乡，里长来自里。他们是乡里中的仁人、贤人。总之，这种正长是由在上者从基层的仁者、贤者中选择出来的，并不是在上者从外指派的官吏。此乡长、里长是土生土长的，他们本是地方上的头面人物，表率模范，民间的自然领袖，所谓“乡兴贤能”，亦即此之谓也。此处乡、里两级地方组织颇为值得注意，它已接近后世地方行政系列的形式。</p>
<p>　　《国语·楚语》曰：“日月会于龙&lt;豕尨&gt;……国于是乎蒸尝，家于是乎尝祀，百姓夫妇，择其令辰，奉其牺牲，敬其粢盛，絮其粪除，慎其采服，裡其酒醴，帅其子姓，从其时享，虔其祝宗，道其顺辞，以昭祀其先祖，肃肃济济，如或临之，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11】在楚国百姓家尝祀先祖，同时会合州乡朋友姻亲。于此亦可见楚国有州乡组织。又据《左传·宣公十一年》载，楚伐陈，讨夏征舒弑君之乱，杀夏征舒，“因县陈”，即以陈地为楚之县。后因接受申叔时所谓“今县陈，贪其富也”的批评，“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12】于此可见，陈有乡级地方组织，从乡取一人可以构成为夏州，知其乡当为地方上较小之普遍的组织。讨夏氏，乡取一个人以归而成一州，因谓之夏州。夏州之立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表示了楚讨夏氏之胜利。乡取一人，实与古代的战俘有同等意义，只不过是处理上古今不同罢了。所取之人，仍令其聚居一地，故立为夏州．与此同时，夏州之立也是对弑君之乱的惩戒。古有胜国之社，今乡取一人立为夏州，实可谓胜国之州，是一面败亡者的镜子。又，自胜者角度言之，应降等为之，此州之级别应低于乡级。此州、乡皆为地缘组织。</p>
<p>　　春秋时，齐国的居民地方基层组织在文献上留下了不少记载。其组织分开为两个系列，即国、鄙两套组织系统。国，即齐国国都，除了指其城郭内之外，还包括了与之相连为一体的一定范围内的郊野区域。鄙，指除国之外的四鄙邑野区域，这是更为广大的农耕作业区，也就是相当于国野规制下的“野”的区域。管仲佐桓公实行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以建立系统的居民组织为核心，实行军政合一，政农合一。其改革的基本内容为“定民之居”以“成民事”【13】，即通过对居民实行严格的地缘编制，使民各成其事，并实现对居民的有效政事统制。</p>
<p>　　中国古代对人口、居民的控制，本来是有着“四民”、“三官”分职管理传统的，它的原则是将人口按职业分出四大类型，即士、农、工、商四大系列。文献上所提到的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商攻货【14】，便是这个大原则的具体实践。统治者所乐道的是四民不知迁业，行业之间的渗透与突破是极困难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世职”。管仲的改革也正贯彻着这个原则，使四民分职更为凝固化。管仲对齐国居民的编组原则更确切些说，是以业缘为本，而辅之以地缘，而在具体运用中，则表现为地缘、业缘交织使用。故管仲强调的便是令士、农、工、商四民，“勿使杂处”，亦即按行业，分地缘而实行分处居住管理政策。然四民又各“群萃而州处”，即各聚居一域，为的是使四民各相劝于传习本行技艺，而世代保守不知迁业。如何“定民之居”？即将国分编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工乡三、商乡三），皆不从戎役。士乡十五，每五乡为一军，分为三军，公、高子、国子各帅一军，是谓“参其国”。具体的编制是：“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15】</p>
<p>　　在野鄙，“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注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桓公曰：各保治尔所，无或淫怠而不听治者”。于正月之朝“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谪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16】</p>
<p>　　适用于国、鄙的不同情况，分别为两套居民社会政治组织，其系统虽名分为二，然自有其共同之处。其所谓“制地分民”云云，便足以表明其“参其国、伍其鄙”之实质，乃是对居民实行新的严格的地缘编制，而且是编地（编农）与编民的一体化，并于其中寄军令，如此便是三合一了，实为战国官社经济体制之滥觞。尽管仍是世卿世禄、世官世职体制，然而其却表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预示着向一个集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演进。后代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基层乡官制度，其渊源亦多少可于此寻到一些因子。管仲改革，“定民之居”，于工商之乡未见其组织之层次细节，士乡民政则分为轨、里、连、乡四级。鄙野则分为邑、卒、乡、县、属五级。《管子·小匡》篇言鄙“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17】，名目层级稍异，而邑通为三十家则一。其名目层级、所含家数虽有所异，然却皆为“五”之整数倍，此可谓皆起于“五家”之编制。后代基层行政乡里组织亦起于“伍”，这便是其相同之基因。不论其名目、层级若何，但总是把地方按照地缘分制为若干行政等级，并以此系民，此亦系秦地方行政以及乡官制度的组织原则。其制于管仲“定民之居”，“制土分民”，“参国伍鄙”之制中，亦可多少寻得形式上的线索。</p>
<p>　　在秦制中，民、农、政、军在组织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以国家授田为核心，以编户系民为网络，将民之政、役、兵、农诸事纳入一个总的框架系统之中。秦的授田是遵循着“乡田同井”原则的，在乡邑居同里邻编伍，在野则同田比邻而耕，出军役则亦比肩尽力。此即普遍的官社体制。此系统既简单，又极便于驾驭，可以收到良好的统制效果。秦的乡官制度与齐国的伍鄙制度虽是不同时代的制度，然就其社会组织形式与历史渊源而论，皆是一种官社系统。</p>
<p>　　到了战国时期，由于人口的繁衍，尤其是土地国有制的高度发展，世卿世禄制的取消，国家政治新的发展，实行地方官僚制便是当时共同的趋向。为此，在各诸侯国便有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地方基层行政制度的建设，尽管其层级之多寡、进位家数之标准各有所不同，然其总趋势却是一致的。</p>
<p>　　通过包山楚简【18】，可以约略窥见战国末期楚国怀王时期的地方政域组织状况。见于包山楚简的邑名凡五十余处。邑有人口、地域、田地、城垒、治理者。</p>
<p>　　包山楚简还出现十余个里名。这些里名，又多在其前面冠以更大范围之地名，称某某地之里，如第23、31、62、83、90、96、97、120、121、122简等。这些“里”皆为城邑中的民居里组织，自有严整规范化的特点，不是田野散户聚里。此时楚国似乎还没有以里对于全国城乡邑野统编人户的制度。只是在城圈内有按居里的人户编制，这是一个古老的传统．不过，简文透露，这种里仍是系民编籍的根据，确定一个人的地缘位置，仍可以里为基层标志，此等里乃系民编户之本。在简文中还可发现，若言田地所在，则谓于某域某邑，如第77、151简。</p>
<p>　　综上所述观之，于楚国，我们获得了两个地方行政编制系统，一个是某地一某里的系统，另一个是县一域一敔一邑的系统。这两个系统当是分别对两类不同地缘空间的编制，这似乎又与一定历史传统联系着。前者是对都邑即城圈内的编制，后者是对鄙野的编制，或系传统国野制度的自然发展。</p>
<p>　　还应指出，在历史上，邑本是一共同体，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包括宗族的、家庭的、邑社的——都可称邑。其大小不一，范围不等。小者有“十室之邑”。当春秋之时，如：“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鲁昭公）命。’”【19】“（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饭蔬食，没齿无怨言。”【20】又，“（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拒）也”【21】。“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22】。“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23】。又，鲍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郭氏民人都鄙”【24】。上述为北方的社、邑。邑必有社，或邑即社。从上述看来，其范围都是很小的。楚国到战国时仍有邑、社，邑例已如上述。至于社，如包山楚简第138简反面文曰“同社、同里、同官不可”作证人，可见社仍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圈子。社、里同言，可见二者并非合一。再结合以上所言来考虑，社与邑应是有所联系的。或者可以说，在历史上这些在野之邑本皆为社之类共同体。简文之所谓“同社”是否意味着“同邑”，社、邑是否合一，尚未敢定，待考。不过，《管子·乘马》说过：“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p>
<p>　　由包山楚简可知，当时楚国确定人事名籍所系，是要求“居处名族”【25】几项，其中包括地缘与血缘两个系列。族属成为必备项目，可见其时楚国的人们在社会政治人事诸方面仍为家族的圈子所藩限着，宗族势力强大，族类意识浓厚，这与楚国封君数量之多都是一致的。秦国的情形则与此不同，其宗法势力早已式微，族类意识淡薄，虽仍有大家庭，实亦不过直系小家庭的扩大，且不成体统。因之，面对同一类事情，却有着不同的制度。秦简《仓律》规定，人禾仓，必“书人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lt;广会&gt;籍”。【26】秦简《封诊式》“覆”、“黥”、“黥妾”条，都指出要“定名事里”。称“族里”与称“邑里”，反映了不同的社会背景与制度。“邑里”是纯地域性的组织，这里只须确定地缘关系，而不问其族类。秦、楚制度之所以如此不同，乃是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背景和地域之别所造成的。东方的情况大抵与楚有类似者。《管子·问》篇开列了两项社会调查内容：“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又“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这些宗法族类破落户子弟，虽已飘零潦倒，但还依然成为政府注目的对象，足见其仍是一股不可小视的社会势力。</p>
<p>　　包山楚简中未见乡级组织的材料，《国语·楚语》于楚制则州乡并言。</p>
<p>　　曾在楚国做过兰陵令的荀卿，在《荀子·王制》篇中写出了十五个官的职掌，其中有：“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悌，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荀子所言，当是战国某地施行的制度，这里是乡一州一里的系统，只是不知其规格。银雀山竹简《田法》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这也是个乡一州一里的系统，而且给出了一定规格。此皆与秦不同，秦无州级组织。《荀子》所言“乡师”之职掌为：“顺州里”——调解、理顺州之各类民事、政事；“定廛宅”——决定分配宅地和房屋，若今农村划定宅基地；“养六畜”——主管乡内六畜饲养，这又恰与秦简《厩苑律》中田啬夫评比田牛相一致；“劝教化，趋孝悌”——管教化，道德训练之事。从“趋”来看，行孝悌带有强制性，这与秦的社会政策以及乡官权力都有所不同。【27】故荀子所言，不包括秦制，而是东方型的，主要当是齐鲁地区。“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总之，要时时顺修，遵行上述诸事，以使百姓顺从上命，这就是“乡治”，使其安乐处乡而不移徙逃匿。这与秦的目的无殊，然而手段却有别。它的做法较为缓和，可得安乐处乡的效果。此等乡组织，带有政社合一的特点，亦为官社经济体制之一种。</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邑（国）野一体</strong></p>
<p>　　讨论邑的问题，还应联系古代的国野、都鄙、乡遂制度。</p>
<p>　　根据《周礼》一书说，周天子王畿分为国、野两个区域。国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国指城郭以内；广义的国则包括郊。郊以外为野。清人焦循云国之称有三：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其一，郊内曰国；其一，城中曰国。“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又城内为国，城外为郊”【28】。在城郭以外，郊以内划分为“六乡”治之。在郊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叫做“野”，“野”中分为“六遂”以治之。这就是所谓乡遂制度。遂之外又有公邑、县、都鄙之制。</p>
<p>　　乡的组织系统自基层言之则为：比一 闾一族一党一州一乡。其组织起于五家，为五进位制。五家为比，乡得12500家。乡的军事组织则与之相对应为：伍一两一卒一旅一师一军。这是一个军、政、农合一的官社组织系统。</p>
<p>　　遂的组织系统为：邻一里一鄧一鄙一县一遂。其进位制与乡同。</p>
<p>　　都鄙则行井牧之制，质言之曰井田之制。组织系统为：井一邑一丘一甸一县一都。其组织起于九家，为九进位制，亦可谓三进位制。《司马法》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文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p>
<p>　　上述即《周礼》之所谓国野、都鄙、乡遂制度之大略。不管《周礼》这部书的来路、面目如何，然其所言国野之制，确乎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制度。至于这种制度是否如此严整，其具体规制如何，其实行范围及其实质又如何，则另当别论。</p>
<p>　　不过，学界对国野问题的研究，却曾经走人一个误区，甚而至今仍陷于这个误区。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讨论国野问题，大抵是为着找出一个社会阶级方面的结论，然而却忽视了对一个最重要而又最基本的事实的研究，那就是没有从经济和生产的角度去研究国野问题。前引《礼记·王制》、《尉缭子·兵谈》、银雀山竹简《田法》所言人、地、粟三相称的立邑建城原则，说到底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个农业生产问题。《管子·八观》篇是这样说的：“人国邑，视宫室，观车马衣服，而侈俭之国可知也。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宫营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实其宫；室屋众而人徒寡者，其人不足以处其室。”从上述理论来看，这里不是国野对立，而恰是国野一体：一个中心城邑，外围有田野，人居在城邑，去田野耕作。国依野而生存，故言野浅则不足以养其民。正是在此国野一体化的体系中，才造成了如孟子所说“君子”与“野人”统一的社会格局。</p>
<p>　　再说，古代邑里之人是不能脱离农耕的，因为生产能力有限，必须有更多的人去搞粮食吃，即在社会上层亦必从事生产。这一点就决定了当时不可能有大规模的消费城市，只能是城乡一体，此可称之为农业城堡，即城堡与农业耕作区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农民聚居一处，出耕田野是不方便的。金鹗在其《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中说，古以邑居，而不以丘居，邑居不能加于四井（即三十六家），只能少于四井。【29】这是有道理的。国野之关系，自经济言之，则有特殊意义。立邑建城，不论其大小，上自王城，下至农业屯落，皆必守此原则。</p>
<p>　　又，在当时，就是一个小的农耕点也必设防，因为除了防止人为的攻袭之外，其时地旷人稀，仅单纯为了对付野兽的侵害，亦必筑沟墙之类以自卫。</p>
<p>　　其实，《周礼》那般绝对化的划分是根本不存在的。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的规模是无法行通的。这里还应特别指出，六乡之民亦必是农民。就是管仲在齐国为政，编士乡十五个，组织三军之众三万人，这三万人也同时是农业生产大军，并非职业军人。他的“伍鄙”制度，亦并非与军事绝缘。因为“伍鄙”的结果是，“以守则固，以征则强”。可见，其国鄙之间并非社会阶级的差别与对立，而是社会职业有所异同。国中是三类乡：工、商、士乡，其士乡是兵农合一的。只是为了中心城堡的所在，即齐之国都才特编为比较规整的三军，名曰士乡。而在鄙之农伍也同时执行着守战的任务。要之，国鄙（野）之间（不从一国之内言之，而是从更大范围即整个齐国而论）是大小城堡之别，然皆为国野一体的军政兵农合一的组织。此即一种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p>
<p>　　那时的邑，一般说来，是包括国野，即城乡在内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实体，亦即官社共同体。本着国野一体的原则，其大小城邑的规模大抵皆守着如下一个模式：“邑外曰郊，郊外曰野，野外曰林，林外曰垌。”【30】这种传统规划其实来源于古邑社区域分划蓝图，周代乡村的基本面貌就是如此。较大城邑的国野规划实脱胎于此。其时，不论出于何等目的，分疆划野虽不必如此整齐，但大致说来包括这些层次是不会错的。国外之郊种植蔬菜、瓜果、桑麻之属，是园圃树艺之区。其外则为农耕区，也可叫农业圈。又其外则为放牧圈。再其外则为林野。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大率是分这些层次来规划邑野的。这里首先是个农牧结合、国野一体的经济实体，是个经济生产问题，而不是阶级政治问题。</p>
<p>　　商郊有牧野。《诗经》中有许多篇反映出周代的邑野结构。《駉》曰：“駉駉牧马，在垌之野。”《静女》曰：“自牧归荑。”《东山》称“燕在桑野”。《出车》曰：“我出我车，于彼牧矣”。“我出我车，于彼郊矣。”《桑柔》篇称“瞻彼中林，牲牲其鹿。”《兔買》：“肃肃兔置，施于中林。”《野有死厲》曰：“野有死麕，白茅包之。”又曰：“野有死鹿。”《叔于田》篇：“叔适野，巷无服马。”《野有蔓草》篇：“野有蔓草，零露溥兮。”《燕燕》：“之子于归，远送于野。”又《击鼓》篇：“爰居爰处，爰丧其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又《载驰》：“我行其野，芃芃其麦。”《干旄》：“孑孑干旄，在浚之郊。”《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31】三郊即近郊三乡之地，此为鲁之国野。《国语·周语》云：“国有郊牧。”又云：“野有庚职，场功未毕。”这都是当时国野一体化的情况。其时农耕作业区广远，又加交通和运载工具落后，故稼禾多在野中随地临时筑场圃收打。单襄公一路见“野场未毕”，可见当时邑野收获打禾之状，亦可见邑社集体经济不景气之象。由“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民罢于逸乐”，可知其劳动者为邑社成员，能逸乐者当为邑社自由民，非为奴隶或农奴。然逸而不耕者不积极生产，亦绝非自耕农，当为集体者。由此而知邑社集体经济之状：此时邑社集体经济已濒临尽头，必当瓦解了。这是春秋时陈国的情况。单襄公并引先王之法以明之，说明陈国这种国野一体的邑社社会经济结构带有普遍性和历史悠久性。</p>
<p>　　春秋时，宋国有乡遂制度，《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宋城内有里的编制，是直属于宋国的，又有四乡。遂不知有几个，亦可能为四遂。</p>
<p>　　郑国亦有国野制度。《左传·昭公十八年》载：火作，使“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掀；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可见，郑有郊野。此野司寇所司之野，非必《周礼》之遂，当为郑国外之通野，国野相连。郑有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p>
<p>　　鲁有遂制亦见于记载。《左传·襄公七年》载：“南遗为费宰，叔仲召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隧正即“遂”之长，一个地方隧正，竟可交通鲁之高等贵族季氏，求媚费宰，手段及条件是多为派役，可见其地位权力之不凡，并手中掌握着大量人力资源。又可见这等隧正具有很大独立性，派役之多少，一任其自定，费宰倒无权亲征其役人。这种制度并非后来的地方官僚行政体制。</p>
<p>　　待到战国时代，国野传统制度与观念还残存着。孟子对齐宣王说：“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32】可见，齐都尚有郊，且郊圈范围相当广大，方四十里之囿尚在其内，只为其一部分。齐郊还当有明显标识物，不然何以别之。郊地圈上还当设有关口，故称“郊关”。孟子说：“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33】此为滕之国野。秦简《为吏之道》附抄《魏户律》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燮（野），人人寡居，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这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告令，下距战国终结只有31年。从魏王命令中知，魏此时仍存在着邑野观念。不过，从“非邦之故”来看，国野制度历经衰变，至此已徒有其名，而其面目则已全非旧观了。“邦之故”实乃是强力官社时期，政府对居民控制力强。“弃邑居野”则是政府控制力减弱，这是官社体制解体的征象。</p>
<p>　　就生产角度而论，在国野一体化体制下，城邑不能太大，而人们的居址亦是分做两部分。这是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才必须如此的。《逸周书·作雒解》云：“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34】可见这都鄙都是农业城堡，它的构造原则以方便农业生产为准。邑大者不过百室，小者才十家。清金鹗考论邑不得过四井，也是这个道理。其时，地旷人稀，广种薄收，不论邑之大小，出耕在野，一般较远。故人多营二居处：一为在邑者，此为常居之处，条件较好；一为在野者，是备耕临时住所，条件较差。“在野曰庐，在邑曰里”。【35】“春夏出田，秋冬人保城郭……五谷毕人，民皆居宅”。【36】《诗·豳风·七月》曰：“穹窒熏鼠，塞向瑾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人此室处。”至战国时，尚有邑居与野庐之别。在秦，野庐称为田舍。秦简《田律》曰：“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醢（酤）酉（酒）。”又《封诊式》“贼死”条曰：“男子死（尸）所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秦末，刘邦“尝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铺之……老父已去，高祖适从旁舍来，吕后具言客有过，相我子母皆大贵”。【37】此言“居田中”，即是居田舍之中。“旁舍”之“舍”，亦为田舍，乃别家之田舍。可见，至秦末，尚广泛存在着邑居与田舍之别。</p>
<p>　　即在今日，亦可见此类田舍之筑。吾于济南市区边际上之小清河沿岸便发现有田庐存在，农家在此有极小片责任田承包，虽然每家田头宽不过几米，然于田头却多建有小屋。小屋毗连，每处不过几米见方，里面存放些农具，并可备躲避风寒时雨之急，此乃古代田舍之遗意。要之，在今为偶见之物，而在昔则为普遍制度。究其产生与存在之原因，则为古今一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从邑（国）野一体到城乡对立</strong></p>
<p>　　最值得研究的是野庐田舍的发展。过去无人注意这个问题，我以为，后日广大的散户乡村聚落便是由此田庐自然发展而来。农村的变迁，乃至于国家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田舍的发展。邑的发展最终是建立在庐舍区的垦僻基础之上的，并表现为庐舍区的变迁。《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何以成县？就是因为人口的增加与“垦田仞邑”，最终表现为庐落的增多及其生活条件的改善。庐舍初设，只是简单的棚屋，随着生产的发展，庐舍区不断扩大，而且建造也由简单到讲究，甚至“聚落成市”。吕后与两子居田中，可以饮食过客，高祖又从旁舍来，可见田野中庐舍已相连成片，而且备有锅灶，饮食条件大为改善，已成为生产生活的可靠依托。据此亦可久营日常的生活起居，不少路人亦到此庐舍区串来走去，并可得宿息饮食之便。至此，田舍已有条件做为人们的常居之处。由田间棚屋而发展为常居邑落，以至于成市，中国古代乡村的发展大抵是走着这个路径的。战国之所以“弃邑居野”成为时尚潮流，便是由于野庐的发展及其对邑居者的强大吸引力所致。</p>
<p>　　此况之下，大批人口从城邑流向村野，到田舍村野去谋生计，开辟新天地。这个潮流的大背景便是：各种共同体躯壳的解体，使集体对于个体的束缚力崩解，每一个个体，正如金蝉蜕壳般四散；政权对于散户野庐聚落的控制力相对薄弱，甚或可以说是失控。野里便为人们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因而也就恰成为社会上走投无路者以及企图摆脱政府控制的各色人等投归逋逃之渊薮。在各种官社共同体解体的大潮中，定有不少人口远走穷乡僻壤，遁人山野，以谋生路。这种细小的自然生成的邑落，还在商鞅时，就已成为政府瞩目并竭力控制的对象。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便包括了对这些琐细散户野庐专制统治的加强；再者，战国时各政权皆竞相以惠政争取人口的增加，都反映了时君世主争夺人口的心态。必须指出的是，此时的争夺人口不是为了增加城市人口，而目的则在于“辟草莱，任土地”。其时有大量人口，包括一些学者在内，在列国之间走窜，“原受一廛而为氓”。这种趋势，结果便造成了农野乡村的数量迅速增大。</p>
<p>　　综上所述，战国时城市人口虽也在增加着，但人口流动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趋势，却首先是大量人口走人农村乡野。这也便造成了农村新的大发展。这一点从未为人所道破。战国首先是散户农村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广阔的供销市场，为城市发展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创立了基础，进而促进带动了城市以及全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此非本文话题，恕待另详论之。</p>
<p>　　还应申论的是，当初以政权之力有计划地造官社，做邑造都鄙，实是建立农耕据点，等同于一个村落，野间又分布着农夫们的庐舍。此乃城乡（邑野）合一体。就居地而言为邑，就耕处而言则为野．一般说来，是邑野合一的。只有大的国都，因为政治中心、军事中心之故，不事耕者遂多，但这是极少数。百室之邑，十室之邑，为上下之限，这是通常规模。此等城邑内，有宅地，可树墙下以桑，近处又有负郭之田。待后日经济发展，“城”亦渐“市”化，才摆脱了农业区，城乡分离。由邑野合一，到城乡（邑野）分离，过去的研究不仅忽视了这个过程，而且更忽视了野即乡村聚落的发展。</p>
<p>　　就生产结构而论，也由国野一体的农牧结合体制，逐渐走向单纯的农业经营。这是由于人口之大增，集中向地要粮所致。辟土殖谷，逐渐向着远郊牧地进垦，农业圈扩大，吃掉了牧业圈，“隙地”尽辟，生产结构亦渐失去平衡。到战国时，农业已渐跛足，成为单纯农业。孟子为小农设计的生活蓝图也只有小家畜的饲养。一家老小，“七十者食肉”，尚且成为奋斗目标，可见余者吃肉更成为问题。其实还在春秋时，根据曹刿所论，已只有显贵们才称得上“肉食者”。至战国农业跛足，旧的国野一体化体制亦告终结。</p>
<p>　　总之，郊野隙地的垦辟，散户乡村的发展，与各种共同体组织的解体以及传统国野体制的破坏，都是同步进行的，也可以说是一回事。村野聚落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严整的邑居体制，而其前途则是逐渐走向散户小农乡村。村野不仅大为发展，而且较为自由，故“弃邑居野”已成为一种社会趋势，时代潮流。前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告令所言，也只是这种潮流之一斑而已。又，《汉书·惠帝纪》注引张晏曰：“时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如此满天星斗般的散户乡村的存在与发展，给君主的社会政治统治带来了新的困难。为了对散沙般的乡邑聚落进行有效统治，集权专制的政权建设，宝塔式的地方官僚行政系统及其官社经济体制的同步创建与完善是最为关键的棋着。秦做得最为成功。秦孝公用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对各色村落邑聚，统加地缘编制，设县行政，建立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县一乡一里一伍的行政统制系统。这种政治统治又纳入到一个官社经济体制的框架中，政社合一，国家政治行政控制了民之经济命脉，遂造成了一种新的集权专制性极强的、效果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前已论之，不仅集小乡邑聚为县，亦当有集散户为里者。这项制度的实质就在于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建立了对国家的出发点——乡村的新的有效的地缘行政统治系统。秦的这项制度竟成就了中国二千余年来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基本规模。</p>
<p>　　至于汉代，为备边警，晁错为汉文帝规划的边塞新村，仍具有古老共同体以及官社共同体体制下邑制的遗意。晁错言：“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臣又闻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侯：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服习以成，勿令迁徙，幼则同游，长则共事。夜战声相知，则足以相救；昼战目相见，则足以相识；欢爱之心，足以相死。”【38】此与孟子所言“乡田同井，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井邑官社，以及《逸周书·大聚》所言“弹”的组织相仿佛。云是：“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此处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等事项，实为政府组建官社，包括了婚丧、农业生产、牧养、室屋建设、民伍管理规划制度等一整套政府的组织、干预活动。这与《周礼》的所谓“造都鄙”，分划邑野，实为同类事。《周礼》之“造都鄙”与此“兴弹相庸”，实皆为造建官社。此处的“兴弹”，与《周礼》“遂人”的“兴耡”并“里宰”的“合耦于鋤”皆是同类事情。惠士奇《礼说》卷五论“合耦于耡”，亦把“兴弹相庸”训作“民功曰庸，佐助曰相”【39】。如此说来，所谓“兴弹相庸”，乃是由官方组建民间互助合作组织，令其彼此换功，相互为用。这类似于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互助组、合作社。这都是造官社，即在政府组织下的生产、生活、战守、宗教文化、行政管理的合一，亦即政社、政教合一的官社组织。这个组织坟墓相连，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同祭祀，有共同的精神文化生活，社自然是他们的共同信仰。直到汉代，里尚有社，亦有“街弹之室”，此乃一脉相承之俗。汉代的乡村保留着比较明显的古代官社共同体的影子。乡里民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社会经济及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诸多联系，从这些民间社会组织——不论是官办的、还是民办官控的、抑或是民间白为的组织来看，其间所表现出的乡里民间社会的自治、自助精神还是很浓厚的；同时乡官权力重，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强，绝非后世所可伦比。秦汉的乡村面貌不与后世同，其间具有质的差异性，显示出古代官社共同体的遗风。晁错所规划的边塞新村，也具有共同体性质。</p>
<p>　　过去讲战国史，多只把注意力集中于城市和手工商业的发展上。诚然这些发展都是事实，然而对于它的基础的研究，更确切些说，对于它的基础——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则远远不足。我现在把它颠倒过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的发展是更为关键的，散户乡村的发展是战国在社会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最大的基础性成就。农业、农村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出发点和基础。中国历史上的城市，若无农村的发展，是不能存在的。就过去对农业的发展而论，多泛泛之言，多只盯在工具、产量等问题上，而完全把散户乡村当做被动的角色。把广大农村作为全社会的新的出发点和基础，做为广泛的社区，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几乎等于零。今应重新认识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与基础，重视对广大农村这块社会基石的研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乡吏政社合一的职掌</strong></p>
<p>　　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的战国、秦之乡吏，其职掌范围之广，权力之重，远出后世同类之外。</p>
<p>　　第一，土地管理权。秦的乡官，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政府最基层、最具体、最实际的代表，也是国家赖以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经济内容的基层政权组织。举凡划野封疆、分授田里，皆由其主持。银雀山竹简《田法》曰．：“州、乡以地次受田于野。”此乃当时之通制。</p>
<p>　　第二，生产的监督、管理权。督民课耕、游牧饲养，评定年景诸事都由乡官主持或参与。</p>
<p>　　第三，对人的管理权。治民为乡官要务之一。乡官具体掌握户政、编造户籍、联邻伍、伺察并规范乡民行动，实现“乡治”。对辖区境内所有民户人口，包括私家臣妾在内，都建立有详细的人事、政治以及社会生活档案，举凡一个人的租赋完纳、徭役服给、官狱征事、历史关节等诸种重大事体的情况，都由乡官记录在案。“乡部”号称“亲民之吏”，实为治民最切要之官，乃集权专制政府最重要的耳目爪牙之吏。欲最终而且有效地完成治民活动，舍乡官而莫属。秦简《封诊式》“黥妾”条称：“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又，“告臣”条称：“丞某告某乡主”，令其以书回报的情况有：男子丙“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而复臣之不也？”又，“亡自出”条所载“乡某爰书”是一份乡主上呈县廷的文书。其中据“籍”案，开列了一个逃亡自守男子甲历史上的逋、亡情况。秦在官狱民刑诸事中，当事人的各种情况都是由乡政府来提供的。秦乡官掌握民情最为悉备，民有事上请亦必经乡官转达，且开据保证，方为可信，秦律规定出入禁苑的“田传”凭证也是由“乡部稷官”签发的。汉代官民外出必办理“过所”之类通行凭证，“过所”的申请，必经乡啬夫具保，且以文书上呈。如《居延汉简甲乙编》载：“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一乘忠等毋（无）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一序河津关所欲□敢言之。”【40】</p>
<p>　　第四，负责收租、取赋、征兵、派役，以实现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内容。【41】</p>
<p>　　第五，参与司法。《汉书·百官公卿表》曰：“乡啬夫职听讼”，“皆秦制也”。然此说不确。秦决狱最低一级为县廷，乡无审理权。秦简《法律答问》云：“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廷”系指县、郡两级政府，即县廷、郡廷而言。乡政府不可称“廷”，只可称“部”。辞讼要讼于“廷”，而不诉于都官之长或县中各官啬夫（包括乡官之啬夫）。由此看来，秦乡政府并非决狱机构，无决狱权。然而，它在司法活动中却仍有不可或缺的权力和作用。乡官必参与和协理“廷”的司法活动，如秉承县公文，并行文里中，查封本乡案犯之家；参与查勘盗发现场；接受亡者自首并行文诣送县廷；办理上级各种查询事务等。从乡官可以具爰书、行文乡里，并可“几讯”里典、伍人以及“甲党（傥）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的口气和令里典、伍人具保的行为来看，秦乡官之权力也着实有些吓人。</p>
<p>　　第六，参与某些专业事务机构的双重领导和监督。如秦简《效律》云：“都仓、库、田、亭啬夫各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可见仓、库等机构既有本部门的垂直系统，又有“属于乡者”的横的关系，这就是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都仓、库、田、亭为直属于县的专业事务机构，其又有“属于乡”级的下属单位。秦简《仓律》曰：“仓、乡相杂以印之”，足可为证，乡参与封仓。汉初，官仓尚有在乡者。</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38页。</p>
<p>【2】《尉缭子》，《百子全书》本（二），浙江人民出版社l984年版．按，“以城”，今本夺，据银雀山汉简本补．“以地”，今本作“以城”，据银雀山本改正。</p>
<p>【3】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lt;守法&gt;、&lt;守令&gt;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p>
<p>【4】《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5页。</p>
<p>【5】【6】《毛诗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26、628页。</p>
<p>【7】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4—15页。</p>
<p>【8】《吕氏春秋》卷十六《乐成》，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90页。</p>
<p>【9】王弼：《老子注》，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3页。</p>
<p>【10】孙诒让：《墨子间诂》，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l54页。</p>
<p>【11】【13】《国语》，上海书店1987年版，第206、78页。</p>
<p>【12】《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l876页。</p>
<p>【14】《吕氏春秋》，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33页。</p>
<p>【15】【16】《国语》，第81、83页。</p>
<p>【17】戴望：《管子校正》，第121页．</p>
<p>【18】本章所引楚简文均见《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l991年版。有的改为现行通用字，未尽者从原简隶定。</p>
<p>【19】《春秋左传正义》，第2110页。</p>
<p>【20】刘宝楠：《论语正义》，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05页。</p>
<p>【21】王先谦：《荀子集解》，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67页。</p>
<p>【22】《春秋左传正义》“哀公十五年”条，第2175页。</p>
<p>【23】《吕氏春秋》，第185页。</p>
<p>【24】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p>
<p>【25】第32号简：“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处名族至（致）命”。见《包山楚墓》，第351页。</p>
<p>【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36页。本文所引奏简均采自该书。</p>
<p>【27】张金光：《秦制研究》第6章第2节、第5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p>
<p>【28】焦循：《孟子正义》，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65页。</p>
<p>【29】金鹗：《求古录·礼说》，山东大学馆藏光绪年间刻本，刻者不详。</p>
<p>【30】《毛诗正义》，第609页。</p>
<p>【31】《尚书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5页。</p>
<p>【32】【33】焦循：《孟子正义》，第64—65、206—207页。</p>
<p>【34】黄怀信等：《逸周书彙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31页。按，引文已据善本或参以他注本重加隶定，未尽从黄氏底本，下同。</p>
<p>【35】【37】《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u2l、5页。</p>
<p>【36】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287页。</p>
<p>【38】《汉书·晁错传》，第2288—2289页。</p>
<p>【39】《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1页。</p>
<p>【4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4页。</p>
<p>【41】详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4章。</p>
<p>*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官社经济体制模式研究”（04BZS025）。</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载《史学月刊》2010年第1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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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说商君“强国弱民”理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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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6 Mar 2011 05:05:3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鞅]]></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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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商鞅改革成效与他个人的悲剧结局成为千百年历史评论的主题。如果我们关注商鞅“强国弱民”理念在行政实践中的成败得失，可以深化对中国改革史的认识。 　　求国强而弱民，崇尚专制与强权，的确成功推行了新法，但也暴露出严重的弊端。秦政成败皆由之。 　　变法使秦国强盛，终于灭六国，兼天下；然而在军事成功的另一面，却是文化上的“天下大败”，道德沦丧，风俗败坏。 　　商鞅变法是促使秦国迅速崛起的重要的政治转折，也被看作改革成功的实例。所谓“秦用商君，富国强兵”（《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成为后来实现统一的历史基础。商鞅制定的新法除了奖励耕战而外，又有更具实效的通过什伍连坐制度将民众组织在政治网络中的内容，并且以法令形式强制削杀宗室贵族的政治权利，“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据说正是由于打击旧势力之严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在强有力的支持者秦孝公去世后，新君即位，商鞅不久竟惨遭车裂之刑。然而正如《韩非子·定法》所说，商君虽死，“秦法未败也”。商鞅改革成效与他个人的悲剧结局成为千百年历史评论的主题。如果我们关注商鞅“强国弱民”理念在行政实践中的成败得失，也可以深化对中国改革史的认识。 　　商鞅虽死，后世却遵其法 　　秦孝公发起变法的动机，是谋求“秦强”。《史记》卷五《秦本纪》记载，“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国中”，宣布：“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行入秦，求见孝公，建议“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得到赞许。于是“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商鞅因变法有效，封列侯，号商君。 　　《史记》卷四四《魏世家》说：“秦用商君，东地至河”，“安邑近秦，于是徙治大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也说，新法推行9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秦国“富强”的事实，得到了周天子和诸侯列国的承认。按照贾谊《过秦论》的说法：“秦孝公据殽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秦的迅速强盛，在于秦孝公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并吞八荒”的雄心，而“商君佐之”，“内”“外”均有成功建树。 　　蔡泽评价商鞅事迹，有“功已成矣，而遂以车裂”的感叹，对于商鞅之成功的具体内容，则说：“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其终极意义正在于有效“强秦”，实现了“秦无敌于天下”的威势。 　　司马迁在《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中使用的总结性语言，肯定了商君的历史功绩：“鞅去卫适秦，能明其术，强霸孝公，后世遵其法。”商鞅“强霸孝公”，实现了秦孝公“强秦”的夙愿，也完成了为秦的帝业奠基的历史任务。所谓“后世遵其法”，是确定的历史事实。杀灭商鞅人身的秦惠文王依然坚持商鞅之法，维持了政策的稳定性。直到秦末，商鞅时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方向仍是执政的主导。而《后汉书》卷四○上《班彪传》、《续汉书·舆服志上》与《舆服志下》、《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以及《晋书》卷三○《刑法志》等都说“汉承秦制”。《后汉书》卷五二《荀爽传》又有“汉承秦法”的说法。《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张守节《正义》：“汉初至武帝太初以前，并依秦法。”《汉书》卷七《昭帝纪》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汉书》卷八《宣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商鞅参与设计的秦的制度似乎延续着超稳定的效能。实际上直到昭宣时代，依然可以听到帝王亲自发布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的宣言（《汉书》卷九《元帝纪》），告知人们秦的法家传统长久发生着政治影响。 来源：光明网-《博览群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商鞅改革成效与他个人的悲剧结局成为千百年历史评论的主题。如果我们关注商鞅“强国弱民”理念在行政实践中的成败得失，可以深化对中国改革史的认识。</p>
<p>　　求国强而弱民，崇尚专制与强权，的确成功推行了新法，但也暴露出严重的弊端。秦政成败皆由之。</p>
<p>　　变法使秦国强盛，终于灭六国，兼天下；然而在军事成功的另一面，却是文化上的“天下大败”，道德沦丧，风俗败坏。</p>
<p>　　商鞅变法是促使秦国迅速崛起的重要的政治转折，也被看作改革成功的实例。所谓“秦用商君，富国强兵”（《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成为后来实现统一的历史基础。商鞅制定的新法除了奖励耕战而外，又有更具实效的通过什伍连坐制度将民众组织在政治网络中的内容，并且以法令形式强制削杀宗室贵族的政治权利，“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据说正是由于打击旧势力之严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在强有力的支持者秦孝公去世后，新君即位，商鞅不久竟惨遭车裂之刑。然而正如《韩非子·定法》所说，商君虽死，“秦法未败也”。商鞅改革成效与他个人的悲剧结局成为千百年历史评论的主题。如果我们关注商鞅“强国弱民”理念在行政实践中的成败得失，也可以深化对中国改革史的认识。</p>
<p>　　商鞅虽死，后世却遵其法</p>
<p>　　秦孝公发起变法的动机，是谋求“秦强”。《史记》卷五《秦本纪》记载，“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国中”，宣布：“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行入秦，求见孝公，建议“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得到赞许。于是“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商鞅因变法有效，封列侯，号商君。</p>
<p>　　《史记》卷四四《魏世家》说：“秦用商君，东地至河”，“安邑近秦，于是徙治大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也说，新法推行9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秦国“富强”的事实，得到了周天子和诸侯列国的承认。按照贾谊《过秦论》的说法：“秦孝公据殽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秦的迅速强盛，在于秦孝公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并吞八荒”的雄心，而“商君佐之”，“内”“外”均有成功建树。</p>
<p>　　蔡泽评价商鞅事迹，有“功已成矣，而遂以车裂”的感叹，对于商鞅之成功的具体内容，则说：“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其终极意义正在于有效“强秦”，实现了“秦无敌于天下”的威势。</p>
<p>　　司马迁在《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中使用的总结性语言，肯定了商君的历史功绩：“鞅去卫适秦，能明其术，强霸孝公，后世遵其法。”商鞅“强霸孝公”，实现了秦孝公“强秦”的夙愿，也完成了为秦的帝业奠基的历史任务。所谓“后世遵其法”，是确定的历史事实。杀灭商鞅人身的秦惠文王依然坚持商鞅之法，维持了政策的稳定性。直到秦末，商鞅时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方向仍是执政的主导。而《后汉书》卷四○上《班彪传》、《续汉书·舆服志上》与《舆服志下》、《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以及《晋书》卷三○《刑法志》等都说“汉承秦制”。《后汉书》卷五二《荀爽传》又有“汉承秦法”的说法。《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张守节《正义》：“汉初至武帝太初以前，并依秦法。”《汉书》卷七《昭帝纪》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汉书》卷八《宣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商鞅参与设计的秦的制度似乎延续着超稳定的效能。实际上直到昭宣时代，依然可以听到帝王亲自发布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的宣言（《汉书》卷九《元帝纪》），告知人们秦的法家传统长久发生着政治影响。</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光明网-《博览群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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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墨者：秦转弱为强的枢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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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8 Dec 2010 05:07:5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墨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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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两千年来，人们将秦国转弱为强都归功于商鞅变法。连荀子也持这样的看法——《荀子·议兵》四世之说。四世指秦孝公、惠文王、武王、昭（襄）王，四君在位公元前361—251．共百十年。 　　事实上。秦国图强运动必须上溯到孝公之父献公。这也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目的：笔者通过史料解读和论证认为。从献公起秦国开始转弱为强．主要应该归功于墨者的帮助。 　　《史记·六国年表》：“秦灵公元年（公元前424年）生献公。”前415年灵公卒．庶长等专权．不立献公而立其叔祖简公。于是年仅9岁的献公即被流放于东邻魏国。 　　为了较充分了解献公图强的决心。有必要蠡测其青少年时代及即位初期所饱受的一系列心灵上的创伤和感情上的震撼。他16岁（公元前408年）即开始蒙受莫大的国耻与国难——祖国国防上最险要的地区竟变成魏国的西河郡。另方面，他流亡几近30年间，目睹魏国变法的成就．这对他精神上既不无启发，更多所刺激。 　　但是．他一生最大的外来冲击，莫过于即位后四年（公元前381年）所发生的惊天地泣鬼神的连锁事件：阳城君因参加攻杀藏身于楚悼王尸体之下的吴起犯罪失国：．阳城君的失国。导致墨者巨子孟胜及其弟子l85人的集体身殉以践墨子之义。 河西地在豪史上的重要意义 　　献公上任第一个目标．就是重新夺回河西地。 　　这段黄河东边的汾水和涑水流域是三晋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的重心：西边陕西境内的洛水和渭水下游平原是有待嬴秦充分开发的宝藏。这些河流及其众多支流都汇集此区．注入龙门、潼关之间的黄河。所以无论从军事或经济的观点都是秦魏必争之地。 　　由于黄土高原土质疏松，长期流水的侵蚀把表层的黄土堆积切割成沟壑塬梁纵横破碎的地貌．而如此复杂的地貌正是刺激战国初期攻守战术和武器创新的主要因素之一。 　　根据河西战争史事表．魏国在公元前419&#8211;408年这十一年间，攻占秦河西地的战略完全成功。开头经过三年的拉锯战已初步完成少梁要塞的工程。随即居高临下沿着黄河南进。读到《史记》魏“围繁庞，出其民”即可体会出这两短句不啻是司马迁大写意笔法描绘的一幅攀城蚁附浴血肉搏的图画。 　　魏军攻占合阳之后．即转而麾师西南。进入洛水下游行将注入渭水的平原地带。这地带川流异常曲折．港汊纵横。激战之后双方都需要选择地点高垒深堑。魏一度进军深入渭水以南的郑（今陕西华县境内）．然后自动撤回到渭北建筑新根据地合阳和洛阴。弱势的秦只能退守下游洛水的西和南：“堑洛，城重泉。”《括地志》：“重泉故城在同州蒲城县东南四十五里．”应在今大荔县境内．距今西安市东缘仅仅一百二三十公里了。可见魏占领下的全部河西地已如一把利剑直指秦国的心腹了。 　　古今学人几无不同意现存《墨子》书尾《备城门》等十一篇最为难读．这是由于历代重文轻武，更由于原书有关城守诸篇部分原简在汉代遗失和错置。经过半个世纪中西学者的注、译和考诠．这些篇章里的错字、专词、术语和内容大致已能通读：读后大有助于加深了解秦魏河西战争在军事及政制史上的重要意义和墨者对增强秦国攻防战术的贡献。 　　读了《墨子》最后这十一篇再重温《史记》，就会联想到选择地点修筑一座要塞城所需空中、地面、道路、桥梁、水面、地穴全方位军事工程技术及规模之艰巨和交战时动用机械与大小兵器种型之可观。坚而且厚的要塞主城城墙的顶部之内必须筑有利于与敌人短兵相接的“女垣。”主城四隅尚须筑有更高的“望楼”和与主城配合向敌人交叉侧射的若干“行城”和“杂城．”更无论外围的濠池、吊桥和木栅等屏障了。 　　《备城门》开宗明义，禽滑厘请教墨子如何抵御攻城的十二法：“临、钩、冲、梯、堙、水、穴、突、空洞、蚁傅、轒辊、轩车。”大体而言，“临”是攻者在城外，“积土为高。以临我城．”也指敌人所用高达数层楼的撞城车。“堙”也是积土为坡，主要似为填塞壕池。“钩”是钩引兵士上城的大钩梯。“冲”是从侧面攻城的“冲车。”云“梯”易懂，无须再释。“辕韫”据《通典》卷一六○《兵十三》是“攻城战具，作四轮车。上以绳为脊．生牛皮蒙之．下可藏十人．填隍推之．直抵城下，可以攻掘。金火木石所不能败，谓之繽韫车。”“轩车”大概也是有掩盖的大车。“水”指灌水淹城．“空洞”指挖地洞和地道。但“穴”和“突”原文残阙。“穴”或“火”之误。“突”部份的音义是敌人用重器突破城根时，守者以“突门”防堵。并施烟熏。“空洞”是挖地道，叶山绘有墨家地道内通烟管道示意图．并有利用鼓风设备通过管道烧艾烟熏敌人的简述。“蚁附（傅）”源自《孙子》，是形容士兵密集攀登城墙的行动和搏斗。 　　经过近数十年来中西学者的研究．墨者与统一之前的秦国有密切关系已成定局。墨子壮年就以城防及军械发明制造闻于列国。远早于古代西方．墨子及其精于工艺的信徒即懂得杠杆和滑车的原理。墨家所发明和改进的军事机械虽无法一一详考，但其最重要的发明之一，投石机的构造保存于《墨子》本书、《通典》和《武经备要》诸书。其威力之大．射程之远。命中率之高，部分地反映于它摔背（“夫”）长度的一一30至35尺之间。这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 图强运动中墨者的主要贡献 　　军事方面 　　献公之前的半个世纪．秦弱魏强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就疆域、人口、资源而论。秦本有足够的潜力演变成为一等军事强国，关键在有英明的君主领导改革。 　　根据笔者的多边考释．献公即位后的第四年，即墨者首任巨子孟胜及其弟子集体死楚阳城君之难那一年，献公与墨者应即开始合作．而且关系如鱼得水异常融洽。所以．城防要区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守”都从墨者甄选。 　　秦制城防最高长官“守”之下．还有由墨者充任的“尉”。《墨子·备城门》篇说明“城上四隅……四尉舍焉。”“百步一亭……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亭尉掌旗帜。各种城防士卒，包括童子及女子，都依照“青、赤、黄、白、黑”五色旗帜各守岗位。敌人攻城由远而近时，亭尉手执大旗，有如近代童子军领队之“打旗语”，并鼓声。指挥部队的行动。夜间只好用火。此外还有门尉，责任是执行极严格的监守城门、防谍杜奸的规令。白昼必须亲自巡察三次．夜间巡察一次。尉的主要责任虽是防谍杜奸．严格执行罪罚，还有训练基层吏员及士卒射弩技术的责任。 　　由于饱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后四年所受墨者集体殉义的感召．献公自始即对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为秦国军队中的全能干部和严格纪律的执行者。 　　被聘募的墨者也一再表示对献公效忠之忱。平时对“重室子”（贵家子弟）表面上予以优待，而事实上是严加看守。敌军来攻时，令重室子居城隅高楼上作侦察守候的工作，“失候斩”。其他“守城之重禁”和“大奸之所生”“具以闻于上”。墨者对秦中央集权消除异己方面的贡献是不容怀疑的。 　　此外．秦国当局自始即极力汲取利用墨者对军事工程及武器制造方面的专长也是可以肯定的。总而语之．墨者对秦军事上转弱为强的重大贡献．在献公晚年与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以黼黻的大凯旋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户籍与连坐 　　秦国变法成功最重要的是户籍制度的革新。传统及近代中外学人几无不归功（或归罪）于商鞅。其立论的文献根据不外： 　　（1）《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 　　（2）《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 　　（3）《淮南子·泰族训》：“商鞅为秦立相坐之法……” 　　（4）《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秦纪》：“献公……十年（公元前375）为户籍相伍。” 　　（5）《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前356）“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伺）连坐。” 　　本文以下所论与前此诸说不同之处在指出连坐法禁渊源甚古．“连什伍而同其罪”则始于献公。而且俱深受墨者影响。为简捷计，先论连坐。 　　墨子政治理论的核心是“尚同”。笔者十余年前发现《尚同》的篇名，实际上是《孙子兵法·计》篇“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一语最忠实巧妙的简化。此语乍读之下似不足为奇，但具有纠正春秋“政多出门”历史积弊的深意。为适应战国初期列国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情势，墨子就把这句名言引申利用为建立一元化中央集权政体理论与实践的张本。《尚同》理论的出发点是在“未有政刑”的初民社会里．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人人有自己的意见，“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欲使政治及社会上轨道．惟有人民自乡里而上。层层都服从各级的“政长”．最后所有各级的人民和政长都绝对服从于天子。这种政体一定是公正合理的，因为天子是上天为人民福利而选择出来的。《尚同》上中下三篇一再出现“一同天下之义”的语句．下篇更进而推论：“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圣王皆以尚同为政．故天下治。”这显然是“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理论范畴最大可能的延伸和提升。 　　笔者无意深究墨子“政原论”逻辑上有欠圆通．但有必要考辨何以“尚同”模式的政体在国史上首度出现于秦献、孝之世。案：墨子为实现他所憧憬的一元化政制，订下一条指令性的原则：“上同而不下比。”上同之义无须再释．“不下比”的意思是，下边的百姓不准比周勾结，对当地的政治情况有所隐匿。换言之．唯有以天下百姓为耳目，高高在上的天子才能赏善惩恶，顺利推行政体的运作。 　　《尚同·中》：“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罚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振动惕栗。不敢为淫暴，曰：天子之视听也神。”我们必须秉公指出．墨子的手段虽不无类似近现代独裁特务统治之处，但他的居心是善良的、反侵略的，试求改善人民生计的。 　　最堪注意的是《尚同·下》征引已佚《大&#60;泰&#62;誓》——武王伐纣师渡孟津的誓言——：“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清代江声的解释：“发，谓发觉也。钧。同也。言知奸巧之情而匿不以告．比事发觉．则其罪与彼奸巧者同。”这就是“连坐”。再《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弩戮汝，罔有攸赦。”郑玄注：“大罪不止其身，又弩戮其子孙。”同篇中武王历数纣的罪行内有“罪人以族”，可见殷代已有“连坐”。《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二十年（公元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指父母、妻子、同产（兄弟）．可见早于商鞅四百年秦国已有连坐法了。 　　献公即位之初，百废待举．抵御外侮，莫先于巩固城防；巩固城防，莫先于征募墨者。墨者自始即发现，“上同而不下比”的政治理念和手段．几乎无一不与献公的图强愿望与步骤同轨合拍。献公难忘回国过关的危难。城防立法之初。宁失之过严．勿失之过疏，所以本文上节所引《墨子·号令》篇围城禁令是很极端的规定，在平常的情况．同伍连坐之罪有一定的范围．伍人检举也非漫无限制。无论如何“相牧司连坐”决非始自商鞅是可以肯定的。 　　《史记》之《秦纪》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必须与《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起诠释。首先应该讨论的是什和伍这两个户籍上最低层统计单位的特点。如本节上引《国语·齐语》所载管仲在全国十五个“士乡”编制军队的各种单位是始由五家组成的“轨”．也就是伍．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根本不提什这个单位。所以如此是因为什不是最小的单位。也就不宜作为全部统计的基数。事实上，什的单位是存在的。《管子·立政》：“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同书《禁藏》和《度地》等篇也都提到什伍之制。至于什作为组织单位的特殊功能，《尉缭子·伍制令》有很好的说明：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合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正是为了整军图强防谍杜奸，献公户籍改革之初即定下什伍之制。这不是全凭揣想，而是有幸《墨子）书中保存了原始第一性的记录。《备城门》：“城上十人一什长”；《迎敌祠》：“司马视城修卒伍……五步有伍长，十步有什长，百步有百长。”经过笔者多方考证，《迎敌祠》所言皆献公早期事，《备城门》甚至言及征募墨者之初．主客双方必要的考虑．大有助于了解秦墨早期的活动。其史料价值之高远在《史记》三言两语式叙事之上。 　　至于什伍所辖士兵的种型和原来的身份，《备城门》篇中两条“示范性”的规律都有说明。“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或应作上）楼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围（御）。”如果敌人大举进攻．无论师众多少．只能分四路进攻．届时守城兵士不过“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应之。”可见户籍是兵农不分军民合一的。什伍战时与平时的成员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二者间必有密切的联系。从《韩非子》和《史记》相关词语及注释揣测。什伍之制应该自始即逐步推行于全国的．其最初主要动机是为防止人民违法犯禁的。防止人民犯禁最适宜的组织单位是什伍．而防止犯法的工作平时较战时更为根本。所以《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综述相当正确．唯一需要纠正的是什伍和连坐不始于商鞅．而始于19年前的献公。这应该是合理的论断。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两千年来，人们将秦国转弱为强都归功于商鞅变法。连荀子也持这样的看法——《荀子·议兵》四世之说。四世指秦孝公、惠文王、武王、昭（襄）王，四君在位公元前361—251．共百十年。</p>
<p>　　事实上。秦国图强运动必须上溯到孝公之父献公。这也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目的：笔者通过史料解读和论证认为。从献公起秦国开始转弱为强．主要应该归功于墨者的帮助。</p>
<p>　　《史记·六国年表》：“秦灵公元年（公元前424年）生献公。”前415年灵公卒．庶长等专权．不立献公而立其叔祖简公。于是年仅9岁的献公即被流放于东邻魏国。</p>
<p>　　为了较充分了解献公图强的决心。有必要蠡测其青少年时代及即位初期所饱受的一系列心灵上的创伤和感情上的震撼。他16岁（公元前408年）即开始蒙受莫大的国耻与国难——祖国国防上最险要的地区竟变成魏国的西河郡。另方面，他流亡几近30年间，目睹魏国变法的成就．这对他精神上既不无启发，更多所刺激。</p>
<p>　　但是．他一生最大的外来冲击，莫过于即位后四年（公元前381年）所发生的惊天地泣鬼神的连锁事件：阳城君因参加攻杀藏身于楚悼王尸体之下的吴起犯罪失国：．阳城君的失国。导致墨者巨子孟胜及其弟子l85人的集体身殉以践墨子之义。</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河西地在豪史上的重要意义</strong></p>
<p>　　献公上任第一个目标．就是重新夺回河西地。</p>
<p>　　这段黄河东边的汾水和涑水流域是三晋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的重心：西边陕西境内的洛水和渭水下游平原是有待嬴秦充分开发的宝藏。这些河流及其众多支流都汇集此区．注入龙门、潼关之间的黄河。所以无论从军事或经济的观点都是秦魏必争之地。</p>
<p>　　由于黄土高原土质疏松，长期流水的侵蚀把表层的黄土堆积切割成沟壑塬梁纵横破碎的地貌．而如此复杂的地貌正是刺激战国初期攻守战术和武器创新的主要因素之一。</p>
<p>　　根据河西战争史事表．魏国在公元前419&#8211;408年这十一年间，攻占秦河西地的战略完全成功。开头经过三年的拉锯战已初步完成少梁要塞的工程。随即居高临下沿着黄河南进。读到《史记》魏“围繁庞，出其民”即可体会出这两短句不啻是司马迁大写意笔法描绘的一幅攀城蚁附浴血肉搏的图画。</p>
<p>　　魏军攻占合阳之后．即转而麾师西南。进入洛水下游行将注入渭水的平原地带。这地带川流异常曲折．港汊纵横。激战之后双方都需要选择地点高垒深堑。魏一度进军深入渭水以南的郑（今陕西华县境内）．然后自动撤回到渭北建筑新根据地合阳和洛阴。弱势的秦只能退守下游洛水的西和南：“堑洛，城重泉。”《括地志》：“重泉故城在同州蒲城县东南四十五里．”应在今大荔县境内．距今西安市东缘仅仅一百二三十公里了。可见魏占领下的全部河西地已如一把利剑直指秦国的心腹了。</p>
<p>　　古今学人几无不同意现存《墨子》书尾《备城门》等十一篇最为难读．这是由于历代重文轻武，更由于原书有关城守诸篇部分原简在汉代遗失和错置。经过半个世纪中西学者的注、译和考诠．这些篇章里的错字、专词、术语和内容大致已能通读：读后大有助于加深了解秦魏河西战争在军事及政制史上的重要意义和墨者对增强秦国攻防战术的贡献。</p>
<p>　　读了《墨子》最后这十一篇再重温《史记》，就会联想到选择地点修筑一座要塞城所需空中、地面、道路、桥梁、水面、地穴全方位军事工程技术及规模之艰巨和交战时动用机械与大小兵器种型之可观。坚而且厚的要塞主城城墙的顶部之内必须筑有利于与敌人短兵相接的“女垣。”主城四隅尚须筑有更高的“望楼”和与主城配合向敌人交叉侧射的若干“行城”和“杂城．”更无论外围的濠池、吊桥和木栅等屏障了。</p>
<p>　　《备城门》开宗明义，禽滑厘请教墨子如何抵御攻城的十二法：“临、钩、冲、梯、堙、水、穴、突、空洞、蚁傅、轒辊、轩车。”大体而言，“临”是攻者在城外，“积土为高。以临我城．”也指敌人所用高达数层楼的撞城车。“堙”也是积土为坡，主要似为填塞壕池。“钩”是钩引兵士上城的大钩梯。“冲”是从侧面攻城的“冲车。”云“梯”易懂，无须再释。“辕韫”据《通典》卷一六○《兵十三》是“攻城战具，作四轮车。上以绳为脊．生牛皮蒙之．下可藏十人．填隍推之．直抵城下，可以攻掘。金火木石所不能败，谓之繽韫车。”“轩车”大概也是有掩盖的大车。“水”指灌水淹城．“空洞”指挖地洞和地道。但“穴”和“突”原文残阙。“穴”或“火”之误。“突”部份的音义是敌人用重器突破城根时，守者以“突门”防堵。并施烟熏。“空洞”是挖地道，叶山绘有墨家地道内通烟管道示意图．并有利用鼓风设备通过管道烧艾烟熏敌人的简述。“蚁附（傅）”源自《孙子》，是形容士兵密集攀登城墙的行动和搏斗。</p>
<p>　　经过近数十年来中西学者的研究．墨者与统一之前的秦国有密切关系已成定局。墨子壮年就以城防及军械发明制造闻于列国。远早于古代西方．墨子及其精于工艺的信徒即懂得杠杆和滑车的原理。墨家所发明和改进的军事机械虽无法一一详考，但其最重要的发明之一，投石机的构造保存于《墨子》本书、《通典》和《武经备要》诸书。其威力之大．射程之远。命中率之高，部分地反映于它摔背（“夫”）长度的一一30至35尺之间。这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图强运动中墨者的主要贡献</strong></p>
<p>　　军事方面</p>
<p>　　献公之前的半个世纪．秦弱魏强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就疆域、人口、资源而论。秦本有足够的潜力演变成为一等军事强国，关键在有英明的君主领导改革。</p>
<p>　　根据笔者的多边考释．献公即位后的第四年，即墨者首任巨子孟胜及其弟子集体死楚阳城君之难那一年，献公与墨者应即开始合作．而且关系如鱼得水异常融洽。所以．城防要区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守”都从墨者甄选。</p>
<p>　　秦制城防最高长官“守”之下．还有由墨者充任的“尉”。《墨子·备城门》篇说明“城上四隅……四尉舍焉。”“百步一亭……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亭尉掌旗帜。各种城防士卒，包括童子及女子，都依照“青、赤、黄、白、黑”五色旗帜各守岗位。敌人攻城由远而近时，亭尉手执大旗，有如近代童子军领队之“打旗语”，并鼓声。指挥部队的行动。夜间只好用火。此外还有门尉，责任是执行极严格的监守城门、防谍杜奸的规令。白昼必须亲自巡察三次．夜间巡察一次。尉的主要责任虽是防谍杜奸．严格执行罪罚，还有训练基层吏员及士卒射弩技术的责任。</p>
<p>　　由于饱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后四年所受墨者集体殉义的感召．献公自始即对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为秦国军队中的全能干部和严格纪律的执行者。</p>
<p>　　被聘募的墨者也一再表示对献公效忠之忱。平时对“重室子”（贵家子弟）表面上予以优待，而事实上是严加看守。敌军来攻时，令重室子居城隅高楼上作侦察守候的工作，“失候斩”。其他“守城之重禁”和“大奸之所生”“具以闻于上”。墨者对秦中央集权消除异己方面的贡献是不容怀疑的。</p>
<p>　　此外．秦国当局自始即极力汲取利用墨者对军事工程及武器制造方面的专长也是可以肯定的。总而语之．墨者对秦军事上转弱为强的重大贡献．在献公晚年与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以黼黻的大凯旋中得到充分的证实。</p>
<p>　　户籍与连坐</p>
<p>　　秦国变法成功最重要的是户籍制度的革新。传统及近代中外学人几无不归功（或归罪）于商鞅。其立论的文献根据不外：</p>
<p>　　（1）《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p>
<p>　　（2）《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p>
<p>　　（3）《淮南子·泰族训》：“商鞅为秦立相坐之法……”</p>
<p>　　（4）《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秦纪》：“献公……十年（公元前375）为户籍相伍。”</p>
<p>　　（5）《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前356）“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伺）连坐。”</p>
<p>　　本文以下所论与前此诸说不同之处在指出连坐法禁渊源甚古．“连什伍而同其罪”则始于献公。而且俱深受墨者影响。为简捷计，先论连坐。</p>
<p>　　墨子政治理论的核心是“尚同”。笔者十余年前发现《尚同》的篇名，实际上是《孙子兵法·计》篇“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一语最忠实巧妙的简化。此语乍读之下似不足为奇，但具有纠正春秋“政多出门”历史积弊的深意。为适应战国初期列国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情势，墨子就把这句名言引申利用为建立一元化中央集权政体理论与实践的张本。《尚同》理论的出发点是在“未有政刑”的初民社会里．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人人有自己的意见，“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欲使政治及社会上轨道．惟有人民自乡里而上。层层都服从各级的“政长”．最后所有各级的人民和政长都绝对服从于天子。这种政体一定是公正合理的，因为天子是上天为人民福利而选择出来的。《尚同》上中下三篇一再出现“一同天下之义”的语句．下篇更进而推论：“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圣王皆以尚同为政．故天下治。”这显然是“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理论范畴最大可能的延伸和提升。</p>
<p>　　笔者无意深究墨子“政原论”逻辑上有欠圆通．但有必要考辨何以“尚同”模式的政体在国史上首度出现于秦献、孝之世。案：墨子为实现他所憧憬的一元化政制，订下一条指令性的原则：“上同而不下比。”上同之义无须再释．“不下比”的意思是，下边的百姓不准比周勾结，对当地的政治情况有所隐匿。换言之．唯有以天下百姓为耳目，高高在上的天子才能赏善惩恶，顺利推行政体的运作。</p>
<p>　　《尚同·中》：“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罚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振动惕栗。不敢为淫暴，曰：天子之视听也神。”我们必须秉公指出．墨子的手段虽不无类似近现代独裁特务统治之处，但他的居心是善良的、反侵略的，试求改善人民生计的。</p>
<p>　　最堪注意的是《尚同·下》征引已佚《大&lt;泰&gt;誓》——武王伐纣师渡孟津的誓言——：“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清代江声的解释：“发，谓发觉也。钧。同也。言知奸巧之情而匿不以告．比事发觉．则其罪与彼奸巧者同。”这就是“连坐”。再《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弩戮汝，罔有攸赦。”郑玄注：“大罪不止其身，又弩戮其子孙。”同篇中武王历数纣的罪行内有“罪人以族”，可见殷代已有“连坐”。《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二十年（公元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指父母、妻子、同产（兄弟）．可见早于商鞅四百年秦国已有连坐法了。</p>
<p>　　献公即位之初，百废待举．抵御外侮，莫先于巩固城防；巩固城防，莫先于征募墨者。墨者自始即发现，“上同而不下比”的政治理念和手段．几乎无一不与献公的图强愿望与步骤同轨合拍。献公难忘回国过关的危难。城防立法之初。宁失之过严．勿失之过疏，所以本文上节所引《墨子·号令》篇围城禁令是很极端的规定，在平常的情况．同伍连坐之罪有一定的范围．伍人检举也非漫无限制。无论如何“相牧司连坐”决非始自商鞅是可以肯定的。</p>
<p>　　《史记》之《秦纪》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必须与《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起诠释。首先应该讨论的是什和伍这两个户籍上最低层统计单位的特点。如本节上引《国语·齐语》所载管仲在全国十五个“士乡”编制军队的各种单位是始由五家组成的“轨”．也就是伍．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根本不提什这个单位。所以如此是因为什不是最小的单位。也就不宜作为全部统计的基数。事实上，什的单位是存在的。《管子·立政》：“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同书《禁藏》和《度地》等篇也都提到什伍之制。至于什作为组织单位的特殊功能，《尉缭子·伍制令》有很好的说明：</p>
<p>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合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p>
<p>　　正是为了整军图强防谍杜奸，献公户籍改革之初即定下什伍之制。这不是全凭揣想，而是有幸《墨子）书中保存了原始第一性的记录。《备城门》：“城上十人一什长”；《迎敌祠》：“司马视城修卒伍……五步有伍长，十步有什长，百步有百长。”经过笔者多方考证，《迎敌祠》所言皆献公早期事，《备城门》甚至言及征募墨者之初．主客双方必要的考虑．大有助于了解秦墨早期的活动。其史料价值之高远在《史记》三言两语式叙事之上。</p>
<p>　　至于什伍所辖士兵的种型和原来的身份，《备城门》篇中两条“示范性”的规律都有说明。“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或应作上）楼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围（御）。”如果敌人大举进攻．无论师众多少．只能分四路进攻．届时守城兵士不过“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应之。”可见户籍是兵农不分军民合一的。什伍战时与平时的成员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二者间必有密切的联系。从《韩非子》和《史记》相关词语及注释揣测。什伍之制应该自始即逐步推行于全国的．其最初主要动机是为防止人民违法犯禁的。防止人民犯禁最适宜的组织单位是什伍．而防止犯法的工作平时较战时更为根本。所以《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综述相当正确．唯一需要纠正的是什伍和连坐不始于商鞅．而始于19年前的献公。这应该是合理的论断。</p>
<p>　　由于秦简中尚未发现户籍原件。其具体形式尚无法确知。但张金光在其廿余年心血结晶的《秦制研究》对秦户籍特色及其主要意义有扼要的解说和评估：</p>
<p>　　……秦户籍为户，役册合编．户籍同时是应役者的徭役档案。此制为汉及后世所承。……秦户籍，就其内容而言，为综合体式，详于籍注，……凡国家治术所掌握的每一个人口的一切状况、家庭关系等等。尽在户口一簿之中。因之．政府只要一簿在手．便可统理庶政。秦所开创之户籍实为人籍之综合百科人事档。是国与家最为重要的典章。是典中之典．为国家一切章法之根本。……编籍与“相伍（即编户）”相为表里，相互为用。户籍组织与社会行政编组是统一的，以县系乡。以乡系里，以里系伍．以伍系户．以户系口。这便构成了以秦户籍为纲的一条完整的系术绳索。</p>
<p>　　从社会及政治观点，献公的户籍改革既彻底扫除传统乡遂国野的区分．又奠下走向统一集权国家的通衢大道。</p>
<p>　　参与初步推广县制</p>
<p>　　秦为增强新征服的边区冲要之地设县。可以上溯到春秋中期。穆公以后，《史记》之《秦本纪》及《六国年表》仅记有厉公二十一年（公元前456年）县频阳（今陕西富平县东北）及惠公十年（前390年）县陕（今河南三门峡西）。献公朝《秦本纪》只记有二年（前383年）“城栎阳”，但因《集解》引徐广“徙都”之说，引起不少近代学人误会。实际上献公决心设置具有国防意义的县，始于即位后的第六年（前379年）“初县蒲、蓝田、善明氏．”再五年后才“县栎阳”。</p>
<p>　　近年考古发掘证明即使筑成重要国防和经济基地的县以后．栎阳城垣面积和建筑规模还是远远不能与都城雍和未来的都城咸阳相比。按常理推测。当献公决意兴建一系列的县以为军事根据地时。必有墨者精英及军事工程技术专家参与筹划及领导。</p>
<p>　　推动《尚同》理念的实践</p>
<p>　　另外。尚须推测评估墨者对献公政治改革理念及实践方面的影响。</p>
<p>自宗师墨翟始，散于列国的弟子以专长论可分为三派：“论辩”者游说从政，“说书”者传播学说，“从事”者制器守卫。“从事”派的墨者固为献公所急需．然“论辩”、“说书”之杰出者亦决不会错过赴秦人仕的黄金机会。另方面“从事”者中的精英亦必能通解宗师的中心政治理念与实践的原则、方法和步骤。饱经沧桑的献公深明富国强兵有赖政治、社会、经济力量的乎行发展，所以元年即下令废除殉葬旧俗。七年“初行为市”，十年即“为户籍相伍”。恰巧臣民之间只有外来的墨者．除技术专长外．还能秉承墨翟的尚同理念及推行政制一元化的原则与方法。唯有墨者才能背诵“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的历史教训。笔者相信献公之所以自始即决心迈向政制一元化的崭新大道是与墨者一再阐发《尚同》精义分不开的。此项推论的合理性．反射于一个多世纪后荀子的视察和评估之中。</p>
<p>　　《荀子·疆国》：</p>
<p>　　应侯（范睢）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p>
<p>　　孙卿子曰：“其固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术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人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p>
<p>　　范睢于公元前266年封为应侯，卒于前255年。荀子亲自观察到的秦晚期的政风民俗．岂不是百年后墨子“上同而不下比”理念高度实现的最权威的见证吗？荀子这著名的论断中唯一需要修正的是“四世有胜”的“四”应改为“五”．因为四世只能上溯到孝公，五世上溯到献公才符合本文考证的结果。总之。从上述重建多方面史实反思．献公朝确是转弱为强的枢纽，而促成这种演变的核心力量却是来自仕秦的墨者。</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结论：秦墨的命运</strong></p>
<p>　　两千多年来哲学及思想史界最大的困惑，莫过于墨子学派何以从显学倏忽衰微沦为绝学。20世纪前半论者有胡适、梁启超、钱穆、方授楚、陈柱、郭沫若诸家，但“在解释墨学衰微问题上，言之成理的说法少，似是而非的议论则太多．这反而防碍对真正原因的把握。”就思想及制度方面作简要的析论：</p>
<p>　　（1）墨子理想过高．难为常人接受</p>
<p>　　《庄子·天下》篇所论，至今仍有参考价值：</p>
<p>　　今墨子独生不歌，死不服．桐棺三寸而无椁，以为法式。以此教人。恐不爱人；以此自行。固不爱己。……其生也勤，其死也薄，其道大觳，使人忧，使人悲，其行难为也，恐其不可以为圣人之道．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虽独任，奈天下何！</p>
<p>　　（2）时代巨变不利于墨学及墨者</p>
<p>　　当秦献公征募墨者之初，秦是被侵略的弱者，正是笃信兼爱非攻的墨者乐意效忠的对象。但经过献公晚年与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以黼黻”大凯旋后，秦迅即变成最强的军事侵略国。这一基本事实既造成所有墨者良心信念的矛盾。更切断所有墨者社团发展的机会。</p>
<p>　　（3）献公与墨者的特殊因缘</p>
<p>　　笔者曾屡度提到墨者的种种专长恰恰迎合献公迫切的需要。撰此结论之际．再度反思．深觉二者之间的关系堪称是特殊因缘。之所以特殊是：建立关系之初双方都觉得一切同轨合拍。欢同鱼水；双方都不能预料局势发展下去会只对秦国有利而对墨者极端不利。</p>
<p>　　这是因为战国期间主要国家都在建立中央控制下的新型官僚制度。墨者仕秦之初即以多种专长被分配到官僚机构中的不同部门。事功虽有册籍可稽．姓名则匿而不彰。墨者的种种技能和专长既经常被政府汲取利用，其地位和功用就越来越“边缘化”了。秦墨最无法抗拒的是统一集权中央化的政治洪流。自始只有浸泳其中任其漂荡．不能也不容逃脱。事实上，仕秦四、五世代以后业已完全消融于此洪流了．从理论及事实观点推想．至晚到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诗书百家之禁，墨者已经完全消声敛迹湮没无闻了。</p>
<p>　　由于墨学衰微。墨者无闻已久，司马迁撰《史记》只能以二十四字附墨翟于《孟子荀卿列传》之尾：“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然而他的《六国年表》序秦获“天助”说还值得我们玩味。</p>
<p>……秦始小国僻远，诸夏宾之，比于戎翟．至献公之后常雄诸侯。论秦之德义不如鲁、卫之暴戾者．量秦之兵不如三晋之疆也．然卒并天下．非必险固便形势利也．盖若天所助焉。</p>
<p>　　首先，“至献公之后常雄诸侯”一语．既有其模糊性又有其合理性。模糊性是由于秦“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独有《秦记》，又不载 Et月，其文略不具。”合理性是“之后”两字，事实上等于默认献公对变法图强已经为孝公、商鞅做了良好的奠基工作。后世读史者往往会遇到这类传统论史的表达方式的。再则通过本文的多方考证．史迁所讲的“天之助”无疑应该是墨者“人之助”；但是秦之所以能得到墨者“人之助”就只能归之于特殊因缘了。</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摘自2010年6月3日《光明日报》，原题为《国史上的“人事因缘”解谜》．约24000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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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文化传统与秦国农业的发展——中国传统文化软实力研究之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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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Jul 2010 05:13:23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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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秦国农业发展成就的取得与其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关中地区“好稼穑、务本业”的社会风尚奠定了泰国农业发展的文化基础；秦文化重功利的价值取向使泰国的农业激励政策发挥出了最大效能；宗法观念淡薄则使个体小家庭生产这种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方式在泰国得到了最彻底的推行。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泰国；农业 　　【作者简介】王勇（1975—），男，博士，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先秦秦汉史、农业史。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1—0131—06 　　【基金项目】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秦国是战国晚期农业生产最为发达的诸侯国家，由于劳动效率较高，粮食积贮丰富，以致有“秦国境内，粟如丘山”，“秦富天下十倍”的说法。关中在当时也赢得了天府的美誉，《战国策．秦策一》曰：秦“田肥美，民殷富，战车万乘，奋击百万，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此所谓天府，天下之雄国也”。　　对于秦国农业发展的原因，以往学者强调得较多的是生产工具的进步、集约化技术的采用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至于精神方面的因素则较少受到关注。当今社会流行的文化软实力理论所强调的，主要就是文化对人的价值观及其它行为因素的影响。软实力是上世纪末西方学者在国际政治领域提出的观念，文化软实力则是中国学者对软实力理论进一步探讨而衍生的概念。一般认为，包括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在内的，凡是可以内化为精神力量的实力，都可以称之为软实力。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文化软实力的说法，但是确有重视文化软实力的思想理念，而文化对传统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更是无法忽视的。就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而言，同样如此。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个体经济的劳力和资源配置，显然受制于伦理、道义与习俗等传统力量。 　　鉴于此，本文拟以战国时期秦国农业的发展为例，通过对社会整体中经济与文化互动关系的考察，以期有利于全面理解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历史。 一、“好稼穡”的传统奠定了农业发展的文化基础 　　从文献记载看，秦人进入关中前，畜牧业十分发达，建国后亦曾被以戎翟视之，甚至到秦惠王时仍有嘲秦为“东方牧犊儿”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见。实际上，传说中秦的祖先大费就曾助禹治水并有“种稻”的经历。虽然秦族后来不断西迁，主要在西戎的区域活动，在“人夷则夷、人华则华”的时代，不免入境随俗，受其游牧文化影响。但从周王邑非子于秦、封庄公为西垂大夫、封襄公为诸侯看，秦与戎狄当有明显区别。早秦文化的考古发掘证实，秦人在进入关中前已经是以农为主，兼营畜牧，至少可以说农业经济已经在秦人的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秦人在进入关中前已经开始了农业定居生活。秦人之所以称为“秦”，盖源于周孝王时非子邑秦。据考证，“秦”在今甘肃省清水县东。今甘肃天水一带，即陇山以西的渭水上游流域是秦人早期的主要活动区域。秦字，象手舂禾，《说文》称：“秦，伯益之后所封国。地宜禾，从禾、舂省。一日秦，禾名。”清代学者王鸣盛亦指出：“秦地本因产善禾得名，故从禾从舂省。禾善则舂之精也。”秦得名于禾，表明在作为非子封邑前，“秦”地就有了较为发达的粮食生产。 　　20世纪80年代，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及北京大学考古系师生在甘肃省甘谷县毛家坪和天水县董家坪，找到了西周时期的秦文化遗存。从发掘情况看，出土陶器形态与西周陶器形态基本相似，如数量较多的陶鬲均为侈沿的联裆绳纹鬲，有的瘪裆。“考古学文化的遗物，特别是陶器往往独具特点，尤以构成一个文化主要文化因素的一组日常用器的特点最为突出。这组日常用器，数量多，种类齐全，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并贯穿该文化的始终，其应是创造和使用该文化的人们共同体固有文化传统的反映；同时，没有源流关系的考古学文化间的日常用器组合决不会是相同或相似的。”【1】 　　秦人陶器的周式化说明两者具有较深渊源，秦进入关中前与周的经济、文化接触和交流应该已经十分密切，秦人必定早已受到周人农业文明的深刻影响。事实上，在毛家坪居住遗址中便发现有灰坑、残房基地面，这说明从西周早期开始，秦人已过着相对定居的生活；居址出土陶器的基本组合为鬲、盆、豆、罐，另有獻、甑等，这种组合也反映秦人饮食生活的内容，当以农作物的粮食为主要的食物来源之一，陶仓的发现更证实了秦人饮食生活的这一内容。袁仲一据此指出：“这完全不象人们一贯传统的说法，认为秦人当时是完全过着游牧、狩猎的生活。”【2】 　　秦人对关中的占领从岐丰地区开始，岐丰地区不仅是关中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最好的地区，也是以农业起家的周人长期经营的中心区域。西周末年关中大量周人东迁南徙，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周人留了下来。《诗。王风。葛萬》相传即刺平王东迁“弃其九族”之作，糾、雅》的一些篇章也反映了西周末年周人去留彷徨的矛盾心态。这些留居关中的周余民具有较高的农业技术和较丰富的农业经验，既是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又是农业技术的载体。正是由于进入关中时，农业经济已经在秦人的生产中占很大比重。秦人进入关中后，很快就继承了关中地区的农耕传统。秦文公“收周余民而有之”，此举不仅使春秋早期秦国农业的发展，得以建立在周人既有的农业技术基础之上。而且由于秦人与周人的杂居，从而加速了双方文化的融合。 　　秦人虽然早已开始吸收周文化，但之前远居“两重”，接受的周文化毕竟不全面。通过与周余民的相处，秦人在生产生活中大量采用了周人的方式。《毛诗注疏》认为《诗。秦风。蒹葭》为刺“秦襄公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之作，可见周代制度颇为当时秦国统治下的国人所重视。周人尊重农业，以农神后稷为祖。秦人大量吸收周文化的结果之一，便是进一步凝固了由周人所奠定的陕西关中地区的特殊风尚一一即《汉书。地理志》所概括的“其民有先王遗风，好稼穑，务本业”。此后，《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从农战中心论出发，制定了人粟拜爵、提高粮价、抑制商贾等政策，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则使秦国的重农风尚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正因为秦人“好稼穑”，虽然农家产生于关东，先秦诸子也无一不提倡重农，但农家学派却在秦国获得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所存最早的农家著作正是著于秦国的《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即便在秦始皇焚书坑儒的非常时期，所不去者也有“种、树”之书，反映了其维护农业发展的苦心。 　　农业是一个弱势行业，不仅十分辛劳而且获益不丰，传统社会中一个人的成功如果不能推择为吏，就必须能治生商贾。虽然统治者对农业采取了倾斜性措施进行利益调节，我国古代农人弃本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农人弃本，减少了农业劳动力的供给，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总量。重农风尚的存在，作用于秦人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却使秦人表现出了对农耕的特别关注，这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汉书。艺文志》记载的农家著作《神农》二十篇，班固称其是“六国时，诸子疾时怠于农业，道耕农事，托之神农”，说明当时关东六国不好农耕的现象比秦国普遍。 　　战国时期秦国的流民问题一直没有关东地区严重，除了生产稳定外，也当有秦国百姓“好稼穑”、更为安土重迁的原因。“好稼穡”的风尚，使得秦国百姓较少考虑从农业生产之外寻求生活来源的补充，他们改善自己生活的途径除了开垦荒地，就是更加紧张的耕作；当人口压力增加时，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除了吃得差一点外，同样只有开垦荒地与更加紧张的耕作，而这在客观上即意味着农业的发展。 二、重功利的取向实现了农业激励政策的效能最大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而且农业生产非常辛苦，在生活资源丰富的情况下，樵采渔猎都较农耕轻松。一旦粮食能够满足生活需要，便难以避免农夫脱离生产或不尽力耕作的情况。同时农业生产又是所有产业中最难有监督的部门，其季节性和空间扩散性，使得对劳动质量和努力程度的计量和监督具有难度大、费用高的特点。由于是在平面上展开，人稍微多些就会占地很广，监督者必须在广大田间往来穿梭，既十分辛苦，又难收实效。而且农业生产周期长，任何一个时段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产量的减少，无法事后补救。战国李悝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3】一张一弛之间，盈失巨万。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用农民自发的工作意愿来代替自上而下的监督工作。 　　西周农官大都以农夫监督、指导者的身份出现，侧重于甽亩规格及其相应技术的把握以及对掌握农时的劝戒。西周末年针对农夫生产积极性不高、公田不治、农田大量荒芜的状况，统治者虽然设置了大批农官强制和监督农夫劳动，甚至在田畔专门建有供监督者休息的小屋“邮表啜”，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对国家的农业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而将重点落在以利益调节刺激农业发展上。 　　战国后期秦国百姓努力耕作可以获得免役的优待。《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至粟帛多者复其身”。徭役繁苛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个显著特点，战国后期秦作为对外战争最为频繁的国家，兵役之繁更是秦国百姓的沉重负担。秦国男子自十五岁傅籍之后，便随时有被征调入伍的可能，秦简《编年纪》记载喜这个人就曾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三次参军。在秦国只有爵位较高者才能免役，《续汉书．百官志》引刘劭《爵制》曰：秦爵“第四级为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徭役的免除是不可轻得的赏赐。努力农耕不仅可以增加粮食产量以致富，而且可免去徭役负担，对秦国农民自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人粟拜爵是秦国奖励农耕的又一重要方式。《商君书．去强》曰：“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商君书．靳令》日“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粟可以获爵，从而获得相应特权，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农民尽力农耕。《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政府于是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是秦国出粟获爵政策的具体实施。农民在努力耕作，积累了大量粮食之后便可以纳粟买爵。农民出粟买爵，在得爵之后，要得更高的爵或转为官僚，就必须扩展耕地与提高生产效率，两者形成良陸循环。 　　提高粮食价格是切实保护种田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商君书呻吟》认为“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应当贵“境内之食”，提高粮食价格，增进农民的利益。因为“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据研究，“商鞅变法前秦国粮食价格为石二十钱，战国晚期百余年间粮食价格是石三十钱，或许可以认为这就是商鞅贵‘境内之食’前后的粮价水平。”【4】商鞅变法还规定了统一的租税，《商君书．垦令》曰：“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国家税制得到统一、固定，有信用，农民得免于苛征暴敛，自然有利于其安心生产。不久，秦国又“舍地而税人”，不管收获多寡，都收相同的田税。这样的做法进一步解除了农民增加垦地会加重赋税负担的顾虑，可以刺激农民对土地的追求。 　　特定的农业政策提供了一个特定的框架，能够规范及指导农民的生产活动，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效果的好坏。商鞅在孝公时代的两次变法，将其农战政策融人了他对秦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之中，通过一系列政策、法令、措施，来刺激、鼓励农业的发展。即如《商君书．慎法》所云，是要让“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众所周知，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农业发展，但商鞅变法之“法”并非绝密，既然效果如此显著，其余六国为什么不效仿呢?战国时期的变法只有秦国获得彻底成功，是与秦国的现实条件是分不开的。 　　秦文化具有浓厚的功利与实用色彩，这是秦文化价值层次具有的特色。“在秦人的价值评价中，没有给道德伦理留下位置，而完全是以世俗的功利为标准，内心休养或道德的自我反省，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需要的是对自我以外实际世界的探求和自身物质需要的索取，所以人们关心的是生产、作战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厉害，而不注意仁义之兴废、礼乐之盛衰以及道德之完善。”【5】“功利主义是秦文化价值层次所具有的特色”，“秦人对功利的追求是赤裸裸的，既没有蒙上道德的幕纱，也没有披上仁义的外衣，更没有涂上浪漫的色彩。”【6】商鞅推行耕战政策适应了秦人重功利、讲实用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传统，又进一步将秦人对功利富贵的强烈追求落实到了农耕之上，激发秦人通过农耕获取实利的积极性，促使关中非农业人口向农业人口转化和农民尽力耕作。由于文化传统与农业政策的相互促进，秦国的农业生产力令人难以置信地喷涌和释放出来，农业生产水平得到空前提高，一举改变了秦国的贫困落后状况。 三、宗法观念淡薄减轻了农业经营单位调整的阻力 　　一夫一妇的个体农民家庭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其中，血缘亲和度最为密切，财产关系最简单。由于劳动的效果和自身利益联系更为紧密，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不仅运作力强，而且劳动者都想发家致富，具有最旺盛的工作意愿，是最适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形式。但在木石蚌骨制农具时代，由于生产工具简陋、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经济必须表现为“蟲田”与“耦耕”等集体性劳动组织的形态，个别劳动尚不足以构成一个最小的生产单位。只有铁农具这种容易普及、富有效率的工具出现后，农民才能够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独立完成再生产的全过程。 　　适宜的农业组织规模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个体小家庭能够独立完成再生产全过程时，以大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劳动便难以避免出现普遍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劳动者个人不愿付出代价，而得到群体劳动的收益，从而严重压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农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要求劳动形式做出相应变革。《吕氏春秋。审分》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孙达人认为即反映了“家长制家庭公社的集体耕作向个体耕作的转变”。【7】这种心态说明只有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经营，才能充分调动当时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最早谈N／J,家庭生产情况的是战国初年的李悝，《汉书．食货志》记他说当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但推行小家庭制最彻底的却是关中的秦国。 　　商鞅先后两次变法都涉及到了家庭的分异问题。《史记．商鞅列传》记商鞅在栎阳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正义》解释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即通过加倍征收赋税来强制推行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咸阳变法时颁布的分户令更为严厉，《史记．商君列传》记之曰：“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次的法令条文非常清楚地表明，任何家族都严禁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即便宁愿多交些赋税也不能买到妥协，保持其大家庭的生活。《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关记载，反映小家庭在商鞅变法后已成为秦国家庭制度的主流。《法律答问》有一例曰：“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根据这则答问，可知甲户是个小家庭，而且更可能还是单身，否则呼喊有贼，应当有亲人接应。《封诊式》中亦有一案例曰：“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可知甲户也是一个小家庭，家中只有妻子与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以及两名佣人，血缘亲属成员只有四人。 　　分户令的实行把家庭析分到了最小的限度后，各个单位不但经济独立，劳动力及运作力也都自立门户。《汉书。贾谊传》记其批评商鞅变法后的秦俗，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縵鈕，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秦人以繮及鈕借与其父，便容色自矜为恩德；母亲拿了一些箕帚之类的小东西，也会进行责难。反映商鞅变法后，秦国父子之间的经济生活是完全独立的。在原有的家庭中，“二男以上不分异”，种田百亩也可维持生活，如有不足，则可能会以副业或工商业加以弥补。二男分立门户，各自可授田百亩，大家庭里的劳动力全部被挖掘出来，耕田就可增加一倍，粮食生产也可相应增长。对于地广人稀的关中地区，这是增加劳动者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土地开发周期的好办法。 　　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不仅使关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骤增，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农民的工作意愿。在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家庭的兴衰荣辱就是个人的兴衰荣辱，家庭的一切就是个人的一切。每个家庭都是积极生产的小单位，其凝聚力完全是经济的，而绝不是以前的血统的、宗教的。这正是个体小农经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得以长期存留，成为我国二千多年君主政权经济基础的主要原因。东汉王符《潜夫论．考绩》曾日：“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懦，则勤力者懈驰，而惰慢者遂非也，耗业破家之道也。”反映了对农民耕作能力提高后，以大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之弊端的深刻认识。小家庭制度的推广，对于战国后期关中农业的发展无异于最可靠的激励机制。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当个别劳动可以成为最小的生产单位时，个体小家庭生产便成为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方式。但战国时期的变法只有秦国获得彻底的成功，小家庭制度只是在秦国才得到更为彻底的推行，则与秦国的文化传统有莫大的关系。秦人对功利的追求，导致了其宗法观念的淡薄。深受穆公赏识的由余便对西周的宗法伦理持否定态度，并认为中国之所以乱，正是因为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战国策．魏策三》亦记朱己谓魏王曰：“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然而，宗法观念的淡薄，反而使秦国具备了别的所谓文明国家所不能具有的发展条件。当农业具备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条件，要求社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时，虽然人们认识到个体小家庭生产的积极作用，但限于强大的宗法贵族势力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对宗族、家族组织农业生产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传统的留念，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能象秦国一样彻底地对家庭实行析分。 　　当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其家庭规模已经控制在五口，甚至五口以下时，关东有些国家却还存在为商鞅所禁止的“民二男以上不分异”的那种规模较大，甚至是祖孙三代同财共居的家庭。《史记。苏秦列传》记苏秦曰“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一家出三男子为兵员，至少全家有七、八口，说明为孟子所赞美的“八口百亩之家”是那时齐国的实况。这种“八口百亩之家”对劳动力的解放很不彻底，父子兄弟仍然集体耕种、共享劳动成果，保留着家族公社互相依赖的旧习，并不能彻底避免偷懒、磨洋工的现象。而从贾谊对商鞅变法后，秦“借父梗鈕，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批判看，即便到了西汉以后，战国后期关中农业的发展虽然使人们承认推行小家庭生产是“并心于进取”的表现，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伦理，是功成而败义。 注释： 【1】牛世山：《秦文化渊源与秦人起源探索》，《考古》1996年3期。 【2】袁仲一：《从考古资料看秦文化的发展与主要成就》，《文博》1990年第5期。 【3】《汉书．食货志》。据臣瓚注、师古注，改“三升”为“三斗”，合百八十万石之数。 【4】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 【5】林剑鸣：《从秦人价值观念看秦人秦文化的价值特征》，《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 【6】黄留珠：《秦文化琐议》，《秦汉史论丛》第5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秦国农业发展成就的取得与其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关中地区“好稼穑、务本业”的社会风尚奠定了泰国农业发展的文化基础；秦文化重功利的价值取向使泰国的农业激励政策发挥出了最大效能；宗法观念淡薄则使个体小家庭生产这种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方式在泰国得到了最彻底的推行。</p>
<p>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泰国；农业</p>
<p>　　【作者简介】王勇（1975—），男，博士，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先秦秦汉史、农业史。</p>
<p>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1—0131—06</p>
<p>　　【基金项目】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p>
<p>　　秦国是战国晚期农业生产最为发达的诸侯国家，由于劳动效率较高，粮食积贮丰富，以致有“秦国境内，粟如丘山”，“秦富天下十倍”的说法。关中在当时也赢得了天府的美誉，《战国策．秦策一》曰：秦“田肥美，民殷富，战车万乘，奋击百万，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此所谓天府，天下之雄国也”。　　对于秦国农业发展的原因，以往学者强调得较多的是生产工具的进步、集约化技术的采用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至于精神方面的因素则较少受到关注。当今社会流行的文化软实力理论所强调的，主要就是文化对人的价值观及其它行为因素的影响。软实力是上世纪末西方学者在国际政治领域提出的观念，文化软实力则是中国学者对软实力理论进一步探讨而衍生的概念。一般认为，包括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在内的，凡是可以内化为精神力量的实力，都可以称之为软实力。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文化软实力的说法，但是确有重视文化软实力的思想理念，而文化对传统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更是无法忽视的。就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而言，同样如此。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个体经济的劳力和资源配置，显然受制于伦理、道义与习俗等传统力量。</p>
<p>　　鉴于此，本文拟以战国时期秦国农业的发展为例，通过对社会整体中经济与文化互动关系的考察，以期有利于全面理解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历史。</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好稼穡”的传统奠定了农业发展的文化基础</strong></p>
<p>　　从文献记载看，秦人进入关中前，畜牧业十分发达，建国后亦曾被以戎翟视之，甚至到秦惠王时仍有嘲秦为“东方牧犊儿”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见。实际上，传说中秦的祖先大费就曾助禹治水并有“种稻”的经历。虽然秦族后来不断西迁，主要在西戎的区域活动，在“人夷则夷、人华则华”的时代，不免入境随俗，受其游牧文化影响。但从周王邑非子于秦、封庄公为西垂大夫、封襄公为诸侯看，秦与戎狄当有明显区别。早秦文化的考古发掘证实，秦人在进入关中前已经是以农为主，兼营畜牧，至少可以说农业经济已经在秦人的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p>
<p>　　秦人在进入关中前已经开始了农业定居生活。秦人之所以称为“秦”，盖源于周孝王时非子邑秦。据考证，“秦”在今甘肃省清水县东。今甘肃天水一带，即陇山以西的渭水上游流域是秦人早期的主要活动区域。秦字，象手舂禾，《说文》称：“秦，伯益之后所封国。地宜禾，从禾、舂省。一日秦，禾名。”清代学者王鸣盛亦指出：“秦地本因产善禾得名，故从禾从舂省。禾善则舂之精也。”秦得名于禾，表明在作为非子封邑前，“秦”地就有了较为发达的粮食生产。</p>
<p>　　20世纪80年代，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及北京大学考古系师生在甘肃省甘谷县毛家坪和天水县董家坪，找到了西周时期的秦文化遗存。从发掘情况看，出土陶器形态与西周陶器形态基本相似，如数量较多的陶鬲均为侈沿的联裆绳纹鬲，有的瘪裆。“考古学文化的遗物，特别是陶器往往独具特点，尤以构成一个文化主要文化因素的一组日常用器的特点最为突出。这组日常用器，数量多，种类齐全，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并贯穿该文化的始终，其应是创造和使用该文化的人们共同体固有文化传统的反映；同时，没有源流关系的考古学文化间的日常用器组合决不会是相同或相似的。”【1】</p>
<p>　　秦人陶器的周式化说明两者具有较深渊源，秦进入关中前与周的经济、文化接触和交流应该已经十分密切，秦人必定早已受到周人农业文明的深刻影响。事实上，在毛家坪居住遗址中便发现有灰坑、残房基地面，这说明从西周早期开始，秦人已过着相对定居的生活；居址出土陶器的基本组合为鬲、盆、豆、罐，另有獻、甑等，这种组合也反映秦人饮食生活的内容，当以农作物的粮食为主要的食物来源之一，陶仓的发现更证实了秦人饮食生活的这一内容。袁仲一据此指出：“这完全不象人们一贯传统的说法，认为秦人当时是完全过着游牧、狩猎的生活。”【2】</p>
<p>　　秦人对关中的占领从岐丰地区开始，岐丰地区不仅是关中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最好的地区，也是以农业起家的周人长期经营的中心区域。西周末年关中大量周人东迁南徙，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周人留了下来。《诗。王风。葛萬》相传即刺平王东迁“弃其九族”之作，糾、雅》的一些篇章也反映了西周末年周人去留彷徨的矛盾心态。这些留居关中的周余民具有较高的农业技术和较丰富的农业经验，既是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又是农业技术的载体。正是由于进入关中时，农业经济已经在秦人的生产中占很大比重。秦人进入关中后，很快就继承了关中地区的农耕传统。秦文公“收周余民而有之”，此举不仅使春秋早期秦国农业的发展，得以建立在周人既有的农业技术基础之上。而且由于秦人与周人的杂居，从而加速了双方文化的融合。</p>
<p>　　秦人虽然早已开始吸收周文化，但之前远居“两重”，接受的周文化毕竟不全面。通过与周余民的相处，秦人在生产生活中大量采用了周人的方式。《毛诗注疏》认为《诗。秦风。蒹葭》为刺“秦襄公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之作，可见周代制度颇为当时秦国统治下的国人所重视。周人尊重农业，以农神后稷为祖。秦人大量吸收周文化的结果之一，便是进一步凝固了由周人所奠定的陕西关中地区的特殊风尚一一即《汉书。地理志》所概括的“其民有先王遗风，好稼穑，务本业”。此后，《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从农战中心论出发，制定了人粟拜爵、提高粮价、抑制商贾等政策，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则使秦国的重农风尚得到了进一步巩固。</p>
<p>　　正因为秦人“好稼穑”，虽然农家产生于关东，先秦诸子也无一不提倡重农，但农家学派却在秦国获得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所存最早的农家著作正是著于秦国的《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即便在秦始皇焚书坑儒的非常时期，所不去者也有“种、树”之书，反映了其维护农业发展的苦心。</p>
<p>　　农业是一个弱势行业，不仅十分辛劳而且获益不丰，传统社会中一个人的成功如果不能推择为吏，就必须能治生商贾。虽然统治者对农业采取了倾斜性措施进行利益调节，我国古代农人弃本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农人弃本，减少了农业劳动力的供给，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总量。重农风尚的存在，作用于秦人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却使秦人表现出了对农耕的特别关注，这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汉书。艺文志》记载的农家著作《神农》二十篇，班固称其是“六国时，诸子疾时怠于农业，道耕农事，托之神农”，说明当时关东六国不好农耕的现象比秦国普遍。</p>
<p>　　战国时期秦国的流民问题一直没有关东地区严重，除了生产稳定外，也当有秦国百姓“好稼穑”、更为安土重迁的原因。“好稼穡”的风尚，使得秦国百姓较少考虑从农业生产之外寻求生活来源的补充，他们改善自己生活的途径除了开垦荒地，就是更加紧张的耕作；当人口压力增加时，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除了吃得差一点外，同样只有开垦荒地与更加紧张的耕作，而这在客观上即意味着农业的发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重功利的取向实现了农业激励政策的效能最大化</strong></p>
<p>　　在中国传统社会“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而且农业生产非常辛苦，在生活资源丰富的情况下，樵采渔猎都较农耕轻松。一旦粮食能够满足生活需要，便难以避免农夫脱离生产或不尽力耕作的情况。同时农业生产又是所有产业中最难有监督的部门，其季节性和空间扩散性，使得对劳动质量和努力程度的计量和监督具有难度大、费用高的特点。由于是在平面上展开，人稍微多些就会占地很广，监督者必须在广大田间往来穿梭，既十分辛苦，又难收实效。而且农业生产周期长，任何一个时段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产量的减少，无法事后补救。战国李悝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3】一张一弛之间，盈失巨万。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用农民自发的工作意愿来代替自上而下的监督工作。</p>
<p>　　西周农官大都以农夫监督、指导者的身份出现，侧重于甽亩规格及其相应技术的把握以及对掌握农时的劝戒。西周末年针对农夫生产积极性不高、公田不治、农田大量荒芜的状况，统治者虽然设置了大批农官强制和监督农夫劳动，甚至在田畔专门建有供监督者休息的小屋“邮表啜”，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对国家的农业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而将重点落在以利益调节刺激农业发展上。</p>
<p>　　战国后期秦国百姓努力耕作可以获得免役的优待。《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至粟帛多者复其身”。徭役繁苛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个显著特点，战国后期秦作为对外战争最为频繁的国家，兵役之繁更是秦国百姓的沉重负担。秦国男子自十五岁傅籍之后，便随时有被征调入伍的可能，秦简《编年纪》记载喜这个人就曾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三次参军。在秦国只有爵位较高者才能免役，《续汉书．百官志》引刘劭《爵制》曰：秦爵“第四级为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徭役的免除是不可轻得的赏赐。努力农耕不仅可以增加粮食产量以致富，而且可免去徭役负担，对秦国农民自是一个巨大的诱惑。</p>
<p>　　人粟拜爵是秦国奖励农耕的又一重要方式。《商君书．去强》曰：“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商君书．靳令》日“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粟可以获爵，从而获得相应特权，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农民尽力农耕。《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政府于是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是秦国出粟获爵政策的具体实施。农民在努力耕作，积累了大量粮食之后便可以纳粟买爵。农民出粟买爵，在得爵之后，要得更高的爵或转为官僚，就必须扩展耕地与提高生产效率，两者形成良陸循环。</p>
<p>　　提高粮食价格是切实保护种田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商君书呻吟》认为“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应当贵“境内之食”，提高粮食价格，增进农民的利益。因为“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据研究，“商鞅变法前秦国粮食价格为石二十钱，战国晚期百余年间粮食价格是石三十钱，或许可以认为这就是商鞅贵‘境内之食’前后的粮价水平。”【4】商鞅变法还规定了统一的租税，《商君书．垦令》曰：“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国家税制得到统一、固定，有信用，农民得免于苛征暴敛，自然有利于其安心生产。不久，秦国又“舍地而税人”，不管收获多寡，都收相同的田税。这样的做法进一步解除了农民增加垦地会加重赋税负担的顾虑，可以刺激农民对土地的追求。</p>
<p>　　特定的农业政策提供了一个特定的框架，能够规范及指导农民的生产活动，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效果的好坏。商鞅在孝公时代的两次变法，将其农战政策融人了他对秦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之中，通过一系列政策、法令、措施，来刺激、鼓励农业的发展。即如《商君书．慎法》所云，是要让“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众所周知，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农业发展，但商鞅变法之“法”并非绝密，既然效果如此显著，其余六国为什么不效仿呢?战国时期的变法只有秦国获得彻底成功，是与秦国的现实条件是分不开的。</p>
<p>　　秦文化具有浓厚的功利与实用色彩，这是秦文化价值层次具有的特色。“在秦人的价值评价中，没有给道德伦理留下位置，而完全是以世俗的功利为标准，内心休养或道德的自我反省，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需要的是对自我以外实际世界的探求和自身物质需要的索取，所以人们关心的是生产、作战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厉害，而不注意仁义之兴废、礼乐之盛衰以及道德之完善。”【5】“功利主义是秦文化价值层次所具有的特色”，“秦人对功利的追求是赤裸裸的，既没有蒙上道德的幕纱，也没有披上仁义的外衣，更没有涂上浪漫的色彩。”【6】商鞅推行耕战政策适应了秦人重功利、讲实用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传统，又进一步将秦人对功利富贵的强烈追求落实到了农耕之上，激发秦人通过农耕获取实利的积极性，促使关中非农业人口向农业人口转化和农民尽力耕作。由于文化传统与农业政策的相互促进，秦国的农业生产力令人难以置信地喷涌和释放出来，农业生产水平得到空前提高，一举改变了秦国的贫困落后状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宗法观念淡薄减轻了农业经营单位调整的阻力</strong></p>
<p>　　一夫一妇的个体农民家庭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其中，血缘亲和度最为密切，财产关系最简单。由于劳动的效果和自身利益联系更为紧密，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不仅运作力强，而且劳动者都想发家致富，具有最旺盛的工作意愿，是最适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形式。但在木石蚌骨制农具时代，由于生产工具简陋、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经济必须表现为“蟲田”与“耦耕”等集体性劳动组织的形态，个别劳动尚不足以构成一个最小的生产单位。只有铁农具这种容易普及、富有效率的工具出现后，农民才能够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独立完成再生产的全过程。</p>
<p>　　适宜的农业组织规模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个体小家庭能够独立完成再生产全过程时，以大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劳动便难以避免出现普遍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劳动者个人不愿付出代价，而得到群体劳动的收益，从而严重压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农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要求劳动形式做出相应变革。《吕氏春秋。审分》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孙达人认为即反映了“家长制家庭公社的集体耕作向个体耕作的转变”。【7】这种心态说明只有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经营，才能充分调动当时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最早谈N／J,家庭生产情况的是战国初年的李悝，《汉书．食货志》记他说当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但推行小家庭制最彻底的却是关中的秦国。</p>
<p>　　商鞅先后两次变法都涉及到了家庭的分异问题。《史记．商鞅列传》记商鞅在栎阳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正义》解释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即通过加倍征收赋税来强制推行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咸阳变法时颁布的分户令更为严厉，《史记．商君列传》记之曰：“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次的法令条文非常清楚地表明，任何家族都严禁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即便宁愿多交些赋税也不能买到妥协，保持其大家庭的生活。《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关记载，反映小家庭在商鞅变法后已成为秦国家庭制度的主流。《法律答问》有一例曰：“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根据这则答问，可知甲户是个小家庭，而且更可能还是单身，否则呼喊有贼，应当有亲人接应。《封诊式》中亦有一案例曰：“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可知甲户也是一个小家庭，家中只有妻子与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以及两名佣人，血缘亲属成员只有四人。</p>
<p>　　分户令的实行把家庭析分到了最小的限度后，各个单位不但经济独立，劳动力及运作力也都自立门户。《汉书。贾谊传》记其批评商鞅变法后的秦俗，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縵鈕，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秦人以繮及鈕借与其父，便容色自矜为恩德；母亲拿了一些箕帚之类的小东西，也会进行责难。反映商鞅变法后，秦国父子之间的经济生活是完全独立的。在原有的家庭中，“二男以上不分异”，种田百亩也可维持生活，如有不足，则可能会以副业或工商业加以弥补。二男分立门户，各自可授田百亩，大家庭里的劳动力全部被挖掘出来，耕田就可增加一倍，粮食生产也可相应增长。对于地广人稀的关中地区，这是增加劳动者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土地开发周期的好办法。</p>
<p>　　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不仅使关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骤增，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农民的工作意愿。在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家庭的兴衰荣辱就是个人的兴衰荣辱，家庭的一切就是个人的一切。每个家庭都是积极生产的小单位，其凝聚力完全是经济的，而绝不是以前的血统的、宗教的。这正是个体小农经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得以长期存留，成为我国二千多年君主政权经济基础的主要原因。东汉王符《潜夫论．考绩》曾日：“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懦，则勤力者懈驰，而惰慢者遂非也，耗业破家之道也。”反映了对农民耕作能力提高后，以大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之弊端的深刻认识。小家庭制度的推广，对于战国后期关中农业的发展无异于最可靠的激励机制。</p>
<p>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当个别劳动可以成为最小的生产单位时，个体小家庭生产便成为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方式。但战国时期的变法只有秦国获得彻底的成功，小家庭制度只是在秦国才得到更为彻底的推行，则与秦国的文化传统有莫大的关系。秦人对功利的追求，导致了其宗法观念的淡薄。深受穆公赏识的由余便对西周的宗法伦理持否定态度，并认为中国之所以乱，正是因为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战国策．魏策三》亦记朱己谓魏王曰：“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然而，宗法观念的淡薄，反而使秦国具备了别的所谓文明国家所不能具有的发展条件。当农业具备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条件，要求社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时，虽然人们认识到个体小家庭生产的积极作用，但限于强大的宗法贵族势力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对宗族、家族组织农业生产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传统的留念，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能象秦国一样彻底地对家庭实行析分。</p>
<p>　　当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其家庭规模已经控制在五口，甚至五口以下时，关东有些国家却还存在为商鞅所禁止的“民二男以上不分异”的那种规模较大，甚至是祖孙三代同财共居的家庭。《史记。苏秦列传》记苏秦曰“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一家出三男子为兵员，至少全家有七、八口，说明为孟子所赞美的“八口百亩之家”是那时齐国的实况。这种“八口百亩之家”对劳动力的解放很不彻底，父子兄弟仍然集体耕种、共享劳动成果，保留着家族公社互相依赖的旧习，并不能彻底避免偷懒、磨洋工的现象。而从贾谊对商鞅变法后，秦“借父梗鈕，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批判看，即便到了西汉以后，战国后期关中农业的发展虽然使人们承认推行小家庭生产是“并心于进取”的表现，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伦理，是功成而败义。</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牛世山：《秦文化渊源与秦人起源探索》，《考古》1996年3期。</p>
<p>【2】袁仲一：《从考古资料看秦文化的发展与主要成就》，《文博》1990年第5期。</p>
<p>【3】《汉书．食货志》。据臣瓚注、师古注，改“三升”为“三斗”，合百八十万石之数。</p>
<p>【4】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p>
<p>【5】林剑鸣：《从秦人价值观念看秦人秦文化的价值特征》，《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p>
<p>【6】黄留珠：《秦文化琐议》，《秦汉史论丛》第5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p>
<p>【7】孙达人：《再谈公作与分地》，《光明日报）1963年6月5日。</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1]牛世山．秦文化渊源与秦人起源探索[J]．考古，1996，（3）．</p>
<p>[2]袁仲一．从考古资料看秦文化的发展与主要成就[J]．文博，1990，（5）．</p>
<p>[3]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p>
<p>[4]林剑鸣．从秦人价值观念看秦人秦文化的价值特征[J]．历史研究，1987，（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Cultural tradition and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Qi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WANG Yong<br />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p>
<p>　　Abstract：7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of Qin are closely related to its cultural traditions． The social practice of emphasis on agriculture laid the cultural foundation to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Qi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emphasis on utilitarian made Qin．S agricultural incentives played out the maximum efficiency．The weak sense of Patriarchal concept made individual small household production methods that best adapted to the level of productivity get the most thorough implementation in Qin</p>
<p>　　Keywords：cultural soft power；Qin；agriculture</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长沙　410082，原载《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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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统一原因的技术层面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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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7 Apr 2010 05:20:20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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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秦在技术层次的优越，使得秦人在兼并战争中取得优势。贾谊《过秦论》所谓“及至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之形势的实现，自有技术史的因素。然而可以以“长策”“棰拊”为象征的秦人在技术方面的成功，也许又在某种意义上掩盖了文化储积、文化创造和文化引进方面的若干不足，使得秦帝国的执政者沉浸在“以为自古莫及己”，可以“永偃戎兵”，“长承圣治”的错觉之中，而不免最终迅速败亡。 　　关键词：秦统一；技术史；水利；交通；机械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9）09—0222—10 　　作者简介：王子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校外专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秦为什么能够迅速崛起，逐步强盛，逐一兼并六国，最终实现统一，建立了规模空前的集权国家？史家就此有长期的讨论。论者或以为通过变革而实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是秦富国强兵的主要原因。已经有学者就此辩议：“睡虎地竹简秦律的发现和研究，展示了相当典型的奴隶制关系的景象……有的著作认为秦的社会制度比六国先进，我们不能同意这一看法，从秦人相当普遍地保留野蛮的奴隶制关系来看，事实毋宁说是相反。”【1】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对秦国政治影响至为深刻的法家学派，“倡导的极权主义颇近于法西斯”【2】。  以生产关系、文化形态和社会制度为基点的关于秦实现统一的原因的争论，看来还可能继续下去。而技术条件对于秦统一的作用，也应当引起秦史学界的重视。也许技术层面的考察，有助于秦实现统一的历史原因的说明。而秦王朝短促而亡原因的探索，也应当关注秦重视实用之学的学术文化倾向的历史作用。 一、水利经营：“沃野千里，蓄积饶多” 　　目前我们所知“水利”这一语汇的最早使用，见于成书于秦国，由吕不韦组织编纂的《吕氏春秋》一书中。 　　《吕氏春秋·慎人》：“堀地财，取水利。”高诱解释说：“水利，濯灌。”《吕氏春秋·任地》引后稷语：“子能藏其恶而揖之以阴乎？”高诱注：“‘阴’犹润泽也。”夏纬瑛说：“‘阴’指湿润之土而言，则‘恶’当是指干燥之土而言了。”可知秦地农人对土壤墒情的重视，已经作为成熟的经验总结著入农书之中。同篇又讲到“泽”，俞樾以为“‘泽’者雨泽也”。《吕氏春秋·辨土》也说到田土的“泽”。保证土地的“泽”，应当是当时关中农人已经掌握的生产技术。其主要方式，已经不只是单纯依赖“雨泽”，而凭借“濯灌”。 　　正如石声汉曾经指出的，“周民族开始经营农业生产的关中渭北平原，春旱秋涝的现象，几乎经常出现。渭、泾、洛三条河道，可以引入，也可以受纳，地理条件是合适的。大概由于这两种因素，逐渐积累了一些小规模的渠道建设技术知识。更重要的是，西周末年，冶铁技术出现之后，创制了效率很高的工具，促进了沟洫建设”【3】。后来也成为秦人的“周余民”和来自西北秦人的共同创造，提高了关中地方的农耕生产水准。【4】而自商鞅变法自雍迁都咸阳之后，秦的文化重心由农耕区的边缘转移到农耕区的中心，【5】对农耕的重视达到空前的地步。当时秦人对“水利”的重视，从河川神祭祀制度可以得到体现。《史记》卷二八《封禅书》：“霸、产、长水、沣、涝、泾、渭皆非大川，以近咸阳，尽得比山川祠。”“近咸阳”诸水尽管“皆非大川”，均得列入高等级的正统的“山川祠”系统之中，主要因素应在于咸阳附近的水资源对于秦国主要农耕区的“濯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战国策·秦策一》记载，苏秦说秦惠王时，说到“大王之国”“田肥美，民殷富”，“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此所谓‘天府’，天下之雄国也”。关中“天府”地位的形成，应当与水利建设的成功有关。 　　秦人在关中发展水利事业的经验，又曾经在巴蜀地区推广。秦人经营巴蜀，除了继承原有的经济文化积累而外，也有显著的创新。四川青川出土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木牍有“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鲜草离&#8221;文字【6】，可以说明秦本土关中地区的水利建设技术已经传布到蜀地。都江堰水利工程使成都平原的农业发展大得其利。《史记》卷二九《河渠书》记载：“蜀守（李）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主持的水利灌溉工程，“溉灌三郡，开稻田。于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旱则引水浸润，雨则杜塞水门，故记曰：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李冰还曾经“外作石犀五头以厌水精”，又“于玉女房下白沙邮作三石人，立三水中。与江神要：水竭不至足，盛不没肩”。《水经注·江水三》引《风俗通》：“（李）冰凿崖时，水神怒，（李）冰乃操刀入水中与水神斗。蜀人慕其气决，凡壮健者，因名‘冰儿’也。”则说明李冰因水利事业的成功上升，已经进人神话系统，成为蜀人崇拜的对象。 　　除了《华阳国志·蜀志》称蜀地“陆海”、“天府”，《水经注·江水一》引《益州记》也说：“沃野千里，世号‘陆海’，谓之‘天府’也。”其实，“陆海”、“天府”的说法，原本是用以形容秦文化的基地关中地区自然条件之优越与经济实力之富足的。【7】原本指谓关中最富庶的地区的“陆海”、“天府”，后来被用以形容蜀地经济地位，可以说明秦地与蜀地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也暗示蜀文化对于秦文化的某种向慕与附从。而包括水利形式在内的关中制度在蜀地的推行，应当也是导致这种历史文化现象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蔡邕的《京兆樊惠渠颂》写道：“地有埆塉，川有垫下，溉灌之便，行趋不至。明哲君子，创业农事，因高卑之宜，驱自行之势，以尽水利，而富国饶人，自古有焉。若夫西门起邺，郑国行秦，李冰在蜀，信臣治穰，皆此道也。”【8】所谓“郑国行秦”，事见《史记》卷二九《河渠书》：“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毋令东伐，乃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因命曰‘郑国渠’。”    　　有学者认为，自商鞅时代起，即“有计划地引水输送和分配到田间，以补充农作物所需要的水分，并提高土壤肥力，发挥肥效而获得高额而稳定的收成”，“以灌溉渠道形式表现的自流灌溉制度”，即首先“推行于陕西、四川”。【9】这样的分析是有一定依据的。石声汉总结战国水利成就，列举当时“空前宏伟的水利工程”，有“史起的邺渠、郑国的郑国渠、李冰的都江堰等”，以及“广西的灵渠”，【10】可知中国早期水利史上秦人的贡献尤为突出。《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所谓“秦以富强，卒并诸侯”，体现战国时期秦国水利事业的成功，是秦实现统一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交通建设：“径数国千里而袭人&#8221; 　　秦人曾经长期经历游徙生活，与此相关，传说中秦先祖事迹多以致力于交通活动著称于世。“费昌当夏桀之时，去夏归商，为汤御”。盂戏、中衍亦才技不凡，“帝太戊闻而卜之使御，吉，遂致使御而妻之”。而“蜚廉善走”，“以材力事殷纣&#8221;。其后造父更是交通史上著名的人物。《史记》卷五《秦本纪》还写道：“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駠，騄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秦人先祖造父为周穆王驾车远行，可以“一日千里”，是中国古代交通史上著名的神异故事。【11】 　　秦人立国，也直接与一次重要的交通活动有关，即周“避犬戎难，东徙雒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于是，“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岐以西之地&#8221;【12】。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记载秦时四方诸祠，唯地处关中者有车马之祭，谓“此皆在雍州之域，近天子之都，故加车一乘，聊驹四”。雍有四畴，“畴驹四匹，木禺龙栾车一驷，木禺车马一驷，各如其帝色”。秦人祭祀天帝时奉献车马或车马模型，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其传统观念中对于交通的重视。据毛氏传，《诗·秦风》中多见体现秦人“有车马之好”的诗句。所谓“有车邻邻，有马白颠”【13】，“驷驖孔阜，六辔在手”，“游于北园，四马既闲”【14】，“四牡孔阜，六辔在手，骐駠是中，騧骊是骖”【15】等，都表现出秦人对车马出行的专好。《华阳国志·蜀志》记蜀地风习，说到“工商致结驷连骑”，“归女有百两之从车”，并指出“原其由来，染秦化故也”。认为这种讲究车骑队列规模的习尚，是受秦风影响所致。 　　春秋时期，秦晋之间的黄河水面曾架设临时的浮桥。《左传·昭公元年》记载，秦后子鍼“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黄河历史上第一座常设的浮桥，也是秦国修建，即《史记》卷五《秦本纪》所见秦昭襄王五十年（前257）“初作河桥”。 　　中国早期车辆均为单辕。单辕车须系驾二头或四头牲畜，双辕车则可系驾一头牲畜。最早的双辕车应当是秦人发明。陕西凤翔战国初期秦墓BMl03出土2件牛车模型，牛一牡一牝，两车车辆形制相同，出土时陶车轮置于牛身后两侧，其间有木质车辕及轴。舆等车具朽痕，可以看到车辕为2根。【16】这是中国考古资料中最早的双辕车模型，也是世界最早的标志双辕车产生的实物资料。双辕车的出现，体现了交通工具史上的重大进步。两件牛车模型出土于同一座小型墓葬中，且牛为一牡一牝，可以说明秦国民间运输生产资料的普及程度。 　　秦人除了拥有双辕车这种先进车型的发明权而外，所使用的运车数量之多也是空前的。《左传·昭公元年》记载，秦景公三十六年（前541），秦后子鍼适晋，“其车千乘”。《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说，秦昭襄王三十六年（前271），穰侯免相，出关就封邑时，“辎车千乘有余”。 　　《左传·僖公十三年》记载，“晋荐饥”，“秦于是乎输粟于晋”，这一著名的“汎舟之役”而外，秦史上另一次大规模粮运的记载，是《史记》卷五《秦本纪》所见秦昭襄王十二年（前295）“予楚粟五万石”事。按照汉代运粮车辆的载重指标每车25石计，运送5万石粮食需组织多达2000辆运车的浩荡车队。 　　史籍有关于蜀王曾猎褒谷，遇秦惠文王的历史记载。【17】《水经注·沔水》引来敏《本蜀论》：“秦惠王欲伐蜀而不知道，作五石牛，以金致尾下，言能屎金。蜀王负力，令五丁引之，成道。秦使张仪、司马错寻路灭蜀，因曰石牛道。”【18】可见秦岭川陕古道的最初开通，秦人曾经有积极的努力。至于战国时期，有关秦国势的论述已见“栈道千里，通于蜀汉”语【19】，秦人对蜀道的经营为世人瞩目。由于秦人修筑通往巴蜀的栈道，显著改善了秦岭巴山道路的通行条件。秦军循栈道据有巴蜀，取得这一地区的人力物力资源，改变了与东方强国的实力对比，形成了对主要敌国楚国优越的战略态势，对于最终实现统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天水放马滩l号秦墓出土的年代为战国晚期的木板地图，可以提供重要的交道史料。图中往往明确绘出交通道路，有些还标记道里数字，如“去谷口可五里”，“宛到口廿五里”等，图中关隘称“闭”，用特殊形象符号表示，共计6处。【20】有学者认为，这是对两处关隘的标记。【21】通过标记交通条件的古地图的遗存，也可以了解秦交通制度的完备。 　　能够体现秦人重视交通的现象，还包括秦国君的交通实践。秦国君的这种交通行为，有时属于高层外交活动的内容之一，有时则是战争过程中以亲身从事实地战役组织和前线指挥督战为主要目的的。后来则又有行政视察的性质，如《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东巡刻石所谓“东抚东土，以省卒士”，“勤劳本事”，“临察四方”。【22】 　　在秦人军事扩张的历程中，秦军善于“远攻”【23】，较早创大军团长距离远征的历史记录。秦穆公谋取郑国，即派遣大军“径数国千里而袭人”【24】。秦军还曾远至宋、楚等国境内作战。秦统一战争中，调动数以l0万计的大军连年出击，无疑也需要凭藉强大的运输力量保证后勤供给。以秦灭楚的战役为例，秦军出动兵力达60万，以秦汉时期通常情形折算，每天士卒口粮就多达66667石左右，【25】若无法由当地征集，以车载25石计，则需要2667辆运车转送。如若运程超过4日，则每日军粮都需万辆以上的辎重车队承运。这一数字尚不包括军马的食料刍藁。然而楚地战事持续长达“岁余”【26】，军运数额之巨可以想见。战争必然充分动员交通力量，即《孙子兵法·作战》中所谓“师者远输”，而往往实际上亦成为交通运输能力即“破车罢马”、“丘牛大车”的较量。【27】秦国最终能够完成击灭六国，实现一统的伟业，有强劲的交通实力以为借助，也是重要因素之一。【28】 三、机械发明：“三军强弩&#822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关于秦始皇陵工程有这样的历史记录：“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葬既已下，或言工匠为机，臧皆知之，臧重即泄。大事毕，已臧，闭中羡，下外羡门，尽闭工匠臧者，无复出者。”这段l50余字的记述中，连续3次出现“机”字，值得我们注意：（1）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2）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3）或言工匠为机……这种刘向称之为“机械之变”【29】的技术优势，是因设计发明和工艺创造的长期积累而形成的。 　　较早的秦文化的实际遗存中已有体现“工匠为机”的文物。甘肃礼县圆顶山秦贵族墓出土四轮仿车式青铜器件。器盖的开合，也由“机”的结构控制，体现出“为机”的巧思。【30】《韩非子·难二》写道：“明于权计，审于地形，舟车机械之利，用力少致功大则人多。&#8221;所谓“舟车机械之利&#8221;，可以理解为在“权计”之“明”、“地形&#8221;之“审”基点上的交通“机械”设计和制作的意义。“舟车机械之利”可以实现“用力少致功大则人多&#8221;的效益，应当是秦人很早就已经熟习的经验。《考工记》写道：“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续汉书·舆服志上》也说：“一器而群工致巧者，车最多。”车，显然是当时能够集中表现“工匠为机”技艺的最典型的“机械”、“器械”。秦人制作的秦始皇陵铜车，体现出当时制车技艺的最高水平。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多出弩机。发掘者和研究者指出，弩是储蓄弹力、伺机发矢的远射程复合武器，其实物在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出土158件。【31】据有的学者推算，这种“强弓劲弩&#8221;的张力至于738斤，射程总在831.6米以上。【32】这样的数据是否可靠还可以讨论，而秦弩有较强的力量和较远的射程，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急就章》卷三：“弓弩箭矢铠兜鲜。”颜师古注：“弓之施臂而机发者曰弩。”可知“弩”之先进性主要体现于“机发”。《淮南子·原道》：“其用之也若发机。”高诱注：“机，弩机关。”《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所谓“机弩矢”和《水经注》卷一九《渭水下》所谓“机弩”作为用于陵墓防盗的自动触发的弩机，是意义重大的发明。而实际上弩机在一般军事实践的运用，秦军久已有丰富的经验。以《战国策》为例，其中10处说到“弩”，特别对于韩人对于“弩”的制作和使用有甚高评价，如《韩策一·苏秦为楚合从说韩王》：“天下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以韩卒之勇，被坚甲，跖劲弩，带利剑，一人当百，不足言也。”然而涉及秦军用“弩”的文字，出现密度最大。如《秦策二·径山之事》说苏代为齐献书穰侯曰：“臣闻往来之者言曰：‘秦且益赵甲四万人以伐齐’……夫齐，罢国也，以天下击之，譬犹以千钧之弩溃痈也。”以“千钧之弩”比喻秦及其同盟军的攻击力。又《赵策一·赵收天下且以伐齐》载苏秦为齐上书说赵王曰：“秦尽韩、魏之上党，则地与国都邦属而壤挈者七百里。秦以三军强弩坐羊唐之上，即地去邯郸二十里。且秦以三军攻王之上党而危其北，则句注之西，非王之有也。”【33】其中说到秦国的“三军强弩”，似可理解为秦人制作的“强弩”作为基本装备可以武装全军。又《燕策二·秦召燕王》写道：“秦正告魏曰：‘我举安邑，塞女戟，韩氏、太原卷。我下枳，道南阳、封、冀，包两周，乘夏水，浮轻舟，强弩在前，铦戈在后，决荣口，魏无大梁；决白马之口，魏无济阳；决宿胥之口，魏无虚、顿丘。陆攻则击河内，水攻则灭大梁。’魏氏以为然，故事秦。”【34】秦对于魏的战争恫吓成功奏效，所谓“强弩在前，铦戈在后”，可知使用“强弩”的士兵组成了秦军野战主攻部队。《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所见苏代为齐致穰侯书，否定了秦赵联军攻齐的军事计划，其中有“夫齐，罢国也，以天下攻齐，如以千钧之弩决溃痈也，必死”语，也可以作秦军因强弩优势而势不可当的解读。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余郡，缮津关，据险塞，修甲兵而守之。然陈涉以戍卒散乱之众数百，奋臂大呼，不用弓戟之兵，鉏櫌白梃，望屋而食，横行天下。秦人阻险不守，关梁不阖，长戟不刺，强弩不射。楚师深入，战于鸿门，曾无藩篱之艰。于是山东大扰，诸侯并起，豪俊相立。”“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然后斩华为城，因河为津，据亿丈之城，临不测之溪以为固。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信臣精卒陈利兵而谁何，天下以定。秦王之心，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所谓“强弩不射”，所谓“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强弩”作为秦军主要武器装备的作用。 　　秦兵器中又有所谓“连弩”。秦始皇本人就有亲自使用这种“连弩”射海中“巨鱼”的经历。《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还过吴，从江乘渡。并海上，北至琅邪。方士徐市等人海求神药，数岁不得，费多，恐谴，乃诈曰：‘蓬莱药可得，然常为大鲛鱼所苦，故不得至，愿请善射与俱，见则以连弩射之。’始皇梦与海神战，如人状。问占梦，博士曰：‘水神不可见，以大鱼蛟龙为候。今上祷祠备谨，而有此恶神，当除去，而善神可致。’乃令人海者赍捕巨鱼具，而自以连弩候大鱼出射之。自琅邪北至荣成山，弗见。至之罘，见巨鱼，射杀一鱼。” 　　战国以来，因战争形势的推促，兵器制作技术实现了历史性的跃进。其中有秦人的突出贡献。机械发明可能首先直接应用于军事。【35】《文子》卷下《上礼》引录老子的说法，以为“机械&#8221;作为军备形式，即所谓“设机械险阻以为备”，是“兵革起而忿争生”的原因，“虐杀不辜，诛罚无罪，于是兴矣。”《史记》卷二五《律书》说到“兵械”。【36】《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以“治器械攻战具”言备战。《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则“甲兵器械”并称。《盐铁论·备胡》：“县官厉武以讨不义，设机械以备不仁。&#8221;明确以“机械&#8221;指兵备。《三国志》卷四二《蜀书·李譔传》所谓“弓弩机械之巧，皆致思焉”，则显现“弓弩”可能在整个秦汉时期，都是最重要的军中“机械”。《尚书·太甲上》：“若虞机张，往省括于度，则释。”孔安国传：“机，弩牙也。”班固《西都赋》：“机不虚掎，弦不再控。矢不单杀，中必迭双。”李善注也引孔安国《（尚书）传》：“机，弩牙也。&#8221;可见秦汉通行语汇之“机”，往往直接是指机弩或者弩机。弩机铭文大多自题“鐖”或者“鐖郭&#8221;。【37】“鐖郭”应当就是“机栝”。【38】 　　秦人在战争“器械”方面的优势，也是实现统一的技术条件。 四、动力革命：“以牛田，水通粮” 　　开发和利用自然力，以节省人力，提高效率，是生产方式进步的重要条件。这种动力革命对于历史前进的意义，其实是十分重要的。使用马匹作为运输动力对于秦汉时期的交通发展有显著的推进作用。因而秦汉马政以及以养马业为主的畜牧经济与交通事业的进步有直接的关系。秦人久有重视养马的传统。非子“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曾为周人“主马于；！开渭之间”，以“马大蕃息”开始活跃于社会政治生活中。【39】战国时七雄兼并，秦国以“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趹后，蹄间三寻者，不可胜数也”【40】，显示出与其他各国军事实力对比因动力之强所实现机动性和进击速度方面的明显优势。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出土的形态高大强健的陶马，可以反映秦人养马业的成就。考古工作者在秦始皇陵东侧的上焦村西还探出马厩坑93座，试掘了37座，出土器物上的刻辞，有“三厩”、“中厩”、“宫厩”、“左厩”、“大厩”等字样，有的考古学家曾依此推测，“秦王朝的宫廷厩苑名称至少有8个，即大厩、宫厩、左厩、中厩、右厩、一厩、二厩、三厩等。”【41】李斯《谏逐客书》说到“外厩”。“外厩&#8221;可能是与“中厩”相对应的其他诸厩的统称。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厩苑律》中，也有关于“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的内容。传世官印有“龙马厩将”、“右马厩将”、“左马厩将”、“左中马将”、“小马厩将”、“小田南厩”等，著名印学家罗福颐判定为秦官印。【42】秦养马机构之完备，还表现在地方行政部门中也有“厩”的设置。【43】这些制度，应继承了战国秦的传统。《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甘肃张家川马家塬战国墓地发现的装饰豪华的车队以及用马头、马蹄随葬，用大量牛头骨祭祀的情形，【44】或许与乌氏倮一类畜牧业主的经营有关。而他们的成功，是得到秦执政者的鼓励和褒奖的。云梦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吏以不同级别根据不同标准配予车牛和看牛的人。《司空律》又有关于“公车牛”和“公牛乘马”使用与管理的规定。《厩苑律》中，可见关于马牛畜牧、使用和管理的条文。规定县级行政机构有控制“公马牛”生存数字的责任。又规定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死亡数字超过定额的，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律文写道：“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肩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8212;yj。其以牛田，牛减絮，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8221;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进行大考核，成绩最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30天；成绩最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们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最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10天；成绩最低劣的，笞打30下。《效律》规定，马烙印标记出现差误，官啬夫要受到惩处。【45】《秦律》有对军马考核的内容。“负从马”的管理，严禁用以贸易牟利。还规定，已驾车奔驰过的马，若不及时卸套，当罚一盾。马服役的劳绩考核，不参加或评为下等的，都要处罚。【46】对于入境马匹，也有严格的检疫防疫制度。【47】秦国“公马牛&#8221;管理制度的严密，体现出秦行政生活中畜力开发和利用所受到的特殊重视。《盐铁论·刑德》说秦法严酷，“盗马者死，盗牛者加”。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律文关于“盗牛&#8221;罪行的处罚，有具体的规定。【48】 　　“入刍稾”，即所谓“入刍稁之税，以供国用”，是秦政苛暴的标志之一。【4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稁”。所谓“蜚刍鞔粟”，“蜚刍”，就是刍稁转输。对养马饲料“刍稁&#8221;的强行征收，反映秦对养马的特殊重视。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有关于征收刍窠的条文，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译文：每顷田地应缴的刍稁，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刍三石、稁二石。刍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缴纳刍稁时，可以运来称量。刍稁的贮存，也有明确的制度。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还有关于刍稁出仓、入仓、储积、核验的详细规定。【50】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内容摘要：</strong>秦在技术层次的优越，使得秦人在兼并战争中取得优势。贾谊《过秦论》所谓“及至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之形势的实现，自有技术史的因素。然而可以以“长策”“棰拊”为象征的秦人在技术方面的成功，也许又在某种意义上掩盖了文化储积、文化创造和文化引进方面的若干不足，使得秦帝国的执政者沉浸在“以为自古莫及己”，可以“永偃戎兵”，“长承圣治”的错觉之中，而不免最终迅速败亡。</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秦统一；技术史；水利；交通；机械</p>
<p>　　<strong>中图分类号：</strong>K233　<strong>文献标识码：</strong>A　<strong>文章编号：</strong>0257—0246（2009）09—0222—10</p>
<p>　　<strong>作者简介：</strong>王子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校外专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p>
<p>　　秦为什么能够迅速崛起，逐步强盛，逐一兼并六国，最终实现统一，建立了规模空前的集权国家？史家就此有长期的讨论。论者或以为通过变革而实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是秦富国强兵的主要原因。已经有学者就此辩议：“睡虎地竹简秦律的发现和研究，展示了相当典型的奴隶制关系的景象……有的著作认为秦的社会制度比六国先进，我们不能同意这一看法，从秦人相当普遍地保留野蛮的奴隶制关系来看，事实毋宁说是相反。”【1】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对秦国政治影响至为深刻的法家学派，“倡导的极权主义颇近于法西斯”【2】。  以生产关系、文化形态和社会制度为基点的关于秦实现统一的原因的争论，看来还可能继续下去。而技术条件对于秦统一的作用，也应当引起秦史学界的重视。也许技术层面的考察，有助于秦实现统一的历史原因的说明。而秦王朝短促而亡原因的探索，也应当关注秦重视实用之学的学术文化倾向的历史作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水利经营：“沃野千里，蓄积饶多”</strong></p>
<p>　　目前我们所知“水利”这一语汇的最早使用，见于成书于秦国，由吕不韦组织编纂的《吕氏春秋》一书中。</p>
<p>　　《吕氏春秋·慎人》：“堀地财，取水利。”高诱解释说：“水利，濯灌。”《吕氏春秋·任地》引后稷语：“子能藏其恶而揖之以阴乎？”高诱注：“‘阴’犹润泽也。”夏纬瑛说：“‘阴’指湿润之土而言，则‘恶’当是指干燥之土而言了。”可知秦地农人对土壤墒情的重视，已经作为成熟的经验总结著入农书之中。同篇又讲到“泽”，俞樾以为“‘泽’者雨泽也”。《吕氏春秋·辨土》也说到田土的“泽”。保证土地的“泽”，应当是当时关中农人已经掌握的生产技术。其主要方式，已经不只是单纯依赖“雨泽”，而凭借“濯灌”。</p>
<p>　　正如石声汉曾经指出的，“周民族开始经营农业生产的关中渭北平原，春旱秋涝的现象，几乎经常出现。渭、泾、洛三条河道，可以引入，也可以受纳，地理条件是合适的。大概由于这两种因素，逐渐积累了一些小规模的渠道建设技术知识。更重要的是，西周末年，冶铁技术出现之后，创制了效率很高的工具，促进了沟洫建设”【3】。后来也成为秦人的“周余民”和来自西北秦人的共同创造，提高了关中地方的农耕生产水准。【4】而自商鞅变法自雍迁都咸阳之后，秦的文化重心由农耕区的边缘转移到农耕区的中心，【5】对农耕的重视达到空前的地步。当时秦人对“水利”的重视，从河川神祭祀制度可以得到体现。《史记》卷二八《封禅书》：“霸、产、长水、沣、涝、泾、渭皆非大川，以近咸阳，尽得比山川祠。”“近咸阳”诸水尽管“皆非大川”，均得列入高等级的正统的“山川祠”系统之中，主要因素应在于咸阳附近的水资源对于秦国主要农耕区的“濯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p>
<p>　　《战国策·秦策一》记载，苏秦说秦惠王时，说到“大王之国”“田肥美，民殷富”，“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此所谓‘天府’，天下之雄国也”。关中“天府”地位的形成，应当与水利建设的成功有关。</p>
<p>　　秦人在关中发展水利事业的经验，又曾经在巴蜀地区推广。秦人经营巴蜀，除了继承原有的经济文化积累而外，也有显著的创新。四川青川出土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木牍有“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鲜草离&#8221;文字【6】，可以说明秦本土关中地区的水利建设技术已经传布到蜀地。都江堰水利工程使成都平原的农业发展大得其利。《史记》卷二九《河渠书》记载：“蜀守（李）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主持的水利灌溉工程，“溉灌三郡，开稻田。于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旱则引水浸润，雨则杜塞水门，故记曰：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李冰还曾经“外作石犀五头以厌水精”，又“于玉女房下白沙邮作三石人，立三水中。与江神要：水竭不至足，盛不没肩”。《水经注·江水三》引《风俗通》：“（李）冰凿崖时，水神怒，（李）冰乃操刀入水中与水神斗。蜀人慕其气决，凡壮健者，因名‘冰儿’也。”则说明李冰因水利事业的成功上升，已经进人神话系统，成为蜀人崇拜的对象。</p>
<p>　　除了《华阳国志·蜀志》称蜀地“陆海”、“天府”，《水经注·江水一》引《益州记》也说：“沃野千里，世号‘陆海’，谓之‘天府’也。”其实，“陆海”、“天府”的说法，原本是用以形容秦文化的基地关中地区自然条件之优越与经济实力之富足的。【7】原本指谓关中最富庶的地区的“陆海”、“天府”，后来被用以形容蜀地经济地位，可以说明秦地与蜀地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也暗示蜀文化对于秦文化的某种向慕与附从。而包括水利形式在内的关中制度在蜀地的推行，应当也是导致这种历史文化现象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p>
<p>　　蔡邕的《京兆樊惠渠颂》写道：“地有埆塉，川有垫下，溉灌之便，行趋不至。明哲君子，创业农事，因高卑之宜，驱自行之势，以尽水利，而富国饶人，自古有焉。若夫西门起邺，郑国行秦，李冰在蜀，信臣治穰，皆此道也。”【8】所谓“郑国行秦”，事见《史记》卷二九《河渠书》：“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毋令东伐，乃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因命曰‘郑国渠’。”   </p>
<p>　　有学者认为，自商鞅时代起，即“有计划地引水输送和分配到田间，以补充农作物所需要的水分，并提高土壤肥力，发挥肥效而获得高额而稳定的收成”，“以灌溉渠道形式表现的自流灌溉制度”，即首先“推行于陕西、四川”。【9】这样的分析是有一定依据的。石声汉总结战国水利成就，列举当时“空前宏伟的水利工程”，有“史起的邺渠、郑国的郑国渠、李冰的都江堰等”，以及“广西的灵渠”，【10】可知中国早期水利史上秦人的贡献尤为突出。《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所谓“秦以富强，卒并诸侯”，体现战国时期秦国水利事业的成功，是秦实现统一的重要因素之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交通建设：“径数国千里而袭人&#8221;</strong></p>
<p>　　秦人曾经长期经历游徙生活，与此相关，传说中秦先祖事迹多以致力于交通活动著称于世。“费昌当夏桀之时，去夏归商，为汤御”。盂戏、中衍亦才技不凡，“帝太戊闻而卜之使御，吉，遂致使御而妻之”。而“蜚廉善走”，“以材力事殷纣&#8221;。其后造父更是交通史上著名的人物。《史记》卷五《秦本纪》还写道：“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駠，騄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秦人先祖造父为周穆王驾车远行，可以“一日千里”，是中国古代交通史上著名的神异故事。【11】</p>
<p>　　秦人立国，也直接与一次重要的交通活动有关，即周“避犬戎难，东徙雒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于是，“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岐以西之地&#8221;【12】。</p>
<p>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记载秦时四方诸祠，唯地处关中者有车马之祭，谓“此皆在雍州之域，近天子之都，故加车一乘，聊驹四”。雍有四畴，“畴驹四匹，木禺龙栾车一驷，木禺车马一驷，各如其帝色”。秦人祭祀天帝时奉献车马或车马模型，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其传统观念中对于交通的重视。据毛氏传，《诗·秦风》中多见体现秦人“有车马之好”的诗句。所谓“有车邻邻，有马白颠”【13】，“驷驖孔阜，六辔在手”，“游于北园，四马既闲”【14】，“四牡孔阜，六辔在手，骐駠是中，騧骊是骖”【15】等，都表现出秦人对车马出行的专好。《华阳国志·蜀志》记蜀地风习，说到“工商致结驷连骑”，“归女有百两之从车”，并指出“原其由来，染秦化故也”。认为这种讲究车骑队列规模的习尚，是受秦风影响所致。</p>
<p>　　春秋时期，秦晋之间的黄河水面曾架设临时的浮桥。《左传·昭公元年》记载，秦后子鍼“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黄河历史上第一座常设的浮桥，也是秦国修建，即《史记》卷五《秦本纪》所见秦昭襄王五十年（前257）“初作河桥”。</p>
<p>　　中国早期车辆均为单辕。单辕车须系驾二头或四头牲畜，双辕车则可系驾一头牲畜。最早的双辕车应当是秦人发明。陕西凤翔战国初期秦墓BMl03出土2件牛车模型，牛一牡一牝，两车车辆形制相同，出土时陶车轮置于牛身后两侧，其间有木质车辕及轴。舆等车具朽痕，可以看到车辕为2根。【16】这是中国考古资料中最早的双辕车模型，也是世界最早的标志双辕车产生的实物资料。双辕车的出现，体现了交通工具史上的重大进步。两件牛车模型出土于同一座小型墓葬中，且牛为一牡一牝，可以说明秦国民间运输生产资料的普及程度。</p>
<p>　　秦人除了拥有双辕车这种先进车型的发明权而外，所使用的运车数量之多也是空前的。《左传·昭公元年》记载，秦景公三十六年（前541），秦后子鍼适晋，“其车千乘”。《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说，秦昭襄王三十六年（前271），穰侯免相，出关就封邑时，“辎车千乘有余”。</p>
<p>　　《左传·僖公十三年》记载，“晋荐饥”，“秦于是乎输粟于晋”，这一著名的“汎舟之役”而外，秦史上另一次大规模粮运的记载，是《史记》卷五《秦本纪》所见秦昭襄王十二年（前295）“予楚粟五万石”事。按照汉代运粮车辆的载重指标每车25石计，运送5万石粮食需组织多达2000辆运车的浩荡车队。</p>
<p>　　史籍有关于蜀王曾猎褒谷，遇秦惠文王的历史记载。【17】《水经注·沔水》引来敏《本蜀论》：“秦惠王欲伐蜀而不知道，作五石牛，以金致尾下，言能屎金。蜀王负力，令五丁引之，成道。秦使张仪、司马错寻路灭蜀，因曰石牛道。”【18】可见秦岭川陕古道的最初开通，秦人曾经有积极的努力。至于战国时期，有关秦国势的论述已见“栈道千里，通于蜀汉”语【19】，秦人对蜀道的经营为世人瞩目。由于秦人修筑通往巴蜀的栈道，显著改善了秦岭巴山道路的通行条件。秦军循栈道据有巴蜀，取得这一地区的人力物力资源，改变了与东方强国的实力对比，形成了对主要敌国楚国优越的战略态势，对于最终实现统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p>
<p>　　天水放马滩l号秦墓出土的年代为战国晚期的木板地图，可以提供重要的交道史料。图中往往明确绘出交通道路，有些还标记道里数字，如“去谷口可五里”，“宛到口廿五里”等，图中关隘称“闭”，用特殊形象符号表示，共计6处。【20】有学者认为，这是对两处关隘的标记。【21】通过标记交通条件的古地图的遗存，也可以了解秦交通制度的完备。</p>
<p>　　能够体现秦人重视交通的现象，还包括秦国君的交通实践。秦国君的这种交通行为，有时属于高层外交活动的内容之一，有时则是战争过程中以亲身从事实地战役组织和前线指挥督战为主要目的的。后来则又有行政视察的性质，如《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东巡刻石所谓“东抚东土，以省卒士”，“勤劳本事”，“临察四方”。【22】</p>
<p>　　在秦人军事扩张的历程中，秦军善于“远攻”【23】，较早创大军团长距离远征的历史记录。秦穆公谋取郑国，即派遣大军“径数国千里而袭人”【24】。秦军还曾远至宋、楚等国境内作战。秦统一战争中，调动数以l0万计的大军连年出击，无疑也需要凭藉强大的运输力量保证后勤供给。以秦灭楚的战役为例，秦军出动兵力达60万，以秦汉时期通常情形折算，每天士卒口粮就多达66667石左右，【25】若无法由当地征集，以车载25石计，则需要2667辆运车转送。如若运程超过4日，则每日军粮都需万辆以上的辎重车队承运。这一数字尚不包括军马的食料刍藁。然而楚地战事持续长达“岁余”【26】，军运数额之巨可以想见。战争必然充分动员交通力量，即《孙子兵法·作战》中所谓“师者远输”，而往往实际上亦成为交通运输能力即“破车罢马”、“丘牛大车”的较量。【27】秦国最终能够完成击灭六国，实现一统的伟业，有强劲的交通实力以为借助，也是重要因素之一。【28】</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机械发明：“三军强弩&#8221;</strong></p>
<p>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关于秦始皇陵工程有这样的历史记录：“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葬既已下，或言工匠为机，臧皆知之，臧重即泄。大事毕，已臧，闭中羡，下外羡门，尽闭工匠臧者，无复出者。”这段l50余字的记述中，连续3次出现“机”字，值得我们注意：（1）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2）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3）或言工匠为机……这种刘向称之为“机械之变”【29】的技术优势，是因设计发明和工艺创造的长期积累而形成的。</p>
<p>　　较早的秦文化的实际遗存中已有体现“工匠为机”的文物。甘肃礼县圆顶山秦贵族墓出土四轮仿车式青铜器件。器盖的开合，也由“机”的结构控制，体现出“为机”的巧思。【30】《韩非子·难二》写道：“明于权计，审于地形，舟车机械之利，用力少致功大则人多。&#8221;所谓“舟车机械之利&#8221;，可以理解为在“权计”之“明”、“地形&#8221;之“审”基点上的交通“机械”设计和制作的意义。“舟车机械之利”可以实现“用力少致功大则人多&#8221;的效益，应当是秦人很早就已经熟习的经验。《考工记》写道：“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续汉书·舆服志上》也说：“一器而群工致巧者，车最多。”车，显然是当时能够集中表现“工匠为机”技艺的最典型的“机械”、“器械”。秦人制作的秦始皇陵铜车，体现出当时制车技艺的最高水平。</p>
<p>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多出弩机。发掘者和研究者指出，弩是储蓄弹力、伺机发矢的远射程复合武器，其实物在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出土158件。【31】据有的学者推算，这种“强弓劲弩&#8221;的张力至于738斤，射程总在831.6米以上。【32】这样的数据是否可靠还可以讨论，而秦弩有较强的力量和较远的射程，应当是没有疑问的。</p>
<p>　　《急就章》卷三：“弓弩箭矢铠兜鲜。”颜师古注：“弓之施臂而机发者曰弩。”可知“弩”之先进性主要体现于“机发”。《淮南子·原道》：“其用之也若发机。”高诱注：“机，弩机关。”《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所谓“机弩矢”和《水经注》卷一九《渭水下》所谓“机弩”作为用于陵墓防盗的自动触发的弩机，是意义重大的发明。而实际上弩机在一般军事实践的运用，秦军久已有丰富的经验。以《战国策》为例，其中10处说到“弩”，特别对于韩人对于“弩”的制作和使用有甚高评价，如《韩策一·苏秦为楚合从说韩王》：“天下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以韩卒之勇，被坚甲，跖劲弩，带利剑，一人当百，不足言也。”然而涉及秦军用“弩”的文字，出现密度最大。如《秦策二·径山之事》说苏代为齐献书穰侯曰：“臣闻往来之者言曰：‘秦且益赵甲四万人以伐齐’……夫齐，罢国也，以天下击之，譬犹以千钧之弩溃痈也。”以“千钧之弩”比喻秦及其同盟军的攻击力。又《赵策一·赵收天下且以伐齐》载苏秦为齐上书说赵王曰：“秦尽韩、魏之上党，则地与国都邦属而壤挈者七百里。秦以三军强弩坐羊唐之上，即地去邯郸二十里。且秦以三军攻王之上党而危其北，则句注之西，非王之有也。”【33】其中说到秦国的“三军强弩”，似可理解为秦人制作的“强弩”作为基本装备可以武装全军。又《燕策二·秦召燕王》写道：“秦正告魏曰：‘我举安邑，塞女戟，韩氏、太原卷。我下枳，道南阳、封、冀，包两周，乘夏水，浮轻舟，强弩在前，铦戈在后，决荣口，魏无大梁；决白马之口，魏无济阳；决宿胥之口，魏无虚、顿丘。陆攻则击河内，水攻则灭大梁。’魏氏以为然，故事秦。”【34】秦对于魏的战争恫吓成功奏效，所谓“强弩在前，铦戈在后”，可知使用“强弩”的士兵组成了秦军野战主攻部队。《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所见苏代为齐致穰侯书，否定了秦赵联军攻齐的军事计划，其中有“夫齐，罢国也，以天下攻齐，如以千钧之弩决溃痈也，必死”语，也可以作秦军因强弩优势而势不可当的解读。</p>
<p>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余郡，缮津关，据险塞，修甲兵而守之。然陈涉以戍卒散乱之众数百，奋臂大呼，不用弓戟之兵，鉏櫌白梃，望屋而食，横行天下。秦人阻险不守，关梁不阖，长戟不刺，强弩不射。楚师深入，战于鸿门，曾无藩篱之艰。于是山东大扰，诸侯并起，豪俊相立。”“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然后斩华为城，因河为津，据亿丈之城，临不测之溪以为固。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信臣精卒陈利兵而谁何，天下以定。秦王之心，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所谓“强弩不射”，所谓“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强弩”作为秦军主要武器装备的作用。</p>
<p>　　秦兵器中又有所谓“连弩”。秦始皇本人就有亲自使用这种“连弩”射海中“巨鱼”的经历。《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还过吴，从江乘渡。并海上，北至琅邪。方士徐市等人海求神药，数岁不得，费多，恐谴，乃诈曰：‘蓬莱药可得，然常为大鲛鱼所苦，故不得至，愿请善射与俱，见则以连弩射之。’始皇梦与海神战，如人状。问占梦，博士曰：‘水神不可见，以大鱼蛟龙为候。今上祷祠备谨，而有此恶神，当除去，而善神可致。’乃令人海者赍捕巨鱼具，而自以连弩候大鱼出射之。自琅邪北至荣成山，弗见。至之罘，见巨鱼，射杀一鱼。”</p>
<p>　　战国以来，因战争形势的推促，兵器制作技术实现了历史性的跃进。其中有秦人的突出贡献。机械发明可能首先直接应用于军事。【35】《文子》卷下《上礼》引录老子的说法，以为“机械&#8221;作为军备形式，即所谓“设机械险阻以为备”，是“兵革起而忿争生”的原因，“虐杀不辜，诛罚无罪，于是兴矣。”《史记》卷二五《律书》说到“兵械”。【36】《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以“治器械攻战具”言备战。《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则“甲兵器械”并称。《盐铁论·备胡》：“县官厉武以讨不义，设机械以备不仁。&#8221;明确以“机械&#8221;指兵备。《三国志》卷四二《蜀书·李譔传》所谓“弓弩机械之巧，皆致思焉”，则显现“弓弩”可能在整个秦汉时期，都是最重要的军中“机械”。《尚书·太甲上》：“若虞机张，往省括于度，则释。”孔安国传：“机，弩牙也。”班固《西都赋》：“机不虚掎，弦不再控。矢不单杀，中必迭双。”李善注也引孔安国《（尚书）传》：“机，弩牙也。&#8221;可见秦汉通行语汇之“机”，往往直接是指机弩或者弩机。弩机铭文大多自题“鐖”或者“鐖郭&#8221;。【37】“鐖郭”应当就是“机栝”。【38】</p>
<p>　　秦人在战争“器械”方面的优势，也是实现统一的技术条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动力革命：“以牛田，水通粮”</strong></p>
<p>　　开发和利用自然力，以节省人力，提高效率，是生产方式进步的重要条件。这种动力革命对于历史前进的意义，其实是十分重要的。使用马匹作为运输动力对于秦汉时期的交通发展有显著的推进作用。因而秦汉马政以及以养马业为主的畜牧经济与交通事业的进步有直接的关系。秦人久有重视养马的传统。非子“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曾为周人“主马于；！开渭之间”，以“马大蕃息”开始活跃于社会政治生活中。【39】战国时七雄兼并，秦国以“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趹后，蹄间三寻者，不可胜数也”【40】，显示出与其他各国军事实力对比因动力之强所实现机动性和进击速度方面的明显优势。   </p>
<p>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出土的形态高大强健的陶马，可以反映秦人养马业的成就。考古工作者在秦始皇陵东侧的上焦村西还探出马厩坑93座，试掘了37座，出土器物上的刻辞，有“三厩”、“中厩”、“宫厩”、“左厩”、“大厩”等字样，有的考古学家曾依此推测，“秦王朝的宫廷厩苑名称至少有8个，即大厩、宫厩、左厩、中厩、右厩、一厩、二厩、三厩等。”【41】李斯《谏逐客书》说到“外厩”。“外厩&#8221;可能是与“中厩”相对应的其他诸厩的统称。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厩苑律》中，也有关于“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的内容。传世官印有“龙马厩将”、“右马厩将”、“左马厩将”、“左中马将”、“小马厩将”、“小田南厩”等，著名印学家罗福颐判定为秦官印。【42】秦养马机构之完备，还表现在地方行政部门中也有“厩”的设置。【43】这些制度，应继承了战国秦的传统。《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甘肃张家川马家塬战国墓地发现的装饰豪华的车队以及用马头、马蹄随葬，用大量牛头骨祭祀的情形，【44】或许与乌氏倮一类畜牧业主的经营有关。而他们的成功，是得到秦执政者的鼓励和褒奖的。云梦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吏以不同级别根据不同标准配予车牛和看牛的人。《司空律》又有关于“公车牛”和“公牛乘马”使用与管理的规定。《厩苑律》中，可见关于马牛畜牧、使用和管理的条文。规定县级行政机构有控制“公马牛”生存数字的责任。又规定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死亡数字超过定额的，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律文写道：“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肩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8212;yj。其以牛田，牛减絮，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8221;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进行大考核，成绩最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30天；成绩最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们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最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10天；成绩最低劣的，笞打30下。《效律》规定，马烙印标记出现差误，官啬夫要受到惩处。【45】《秦律》有对军马考核的内容。“负从马”的管理，严禁用以贸易牟利。还规定，已驾车奔驰过的马，若不及时卸套，当罚一盾。马服役的劳绩考核，不参加或评为下等的，都要处罚。【46】对于入境马匹，也有严格的检疫防疫制度。【47】秦国“公马牛&#8221;管理制度的严密，体现出秦行政生活中畜力开发和利用所受到的特殊重视。《盐铁论·刑德》说秦法严酷，“盗马者死，盗牛者加”。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律文关于“盗牛&#8221;罪行的处罚，有具体的规定。【48】</p>
<p>　　“入刍稾”，即所谓“入刍稁之税，以供国用”，是秦政苛暴的标志之一。【4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稁”。所谓“蜚刍鞔粟”，“蜚刍”，就是刍稁转输。对养马饲料“刍稁&#8221;的强行征收，反映秦对养马的特殊重视。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有关于征收刍窠的条文，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译文：每顷田地应缴的刍稁，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刍三石、稁二石。刍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缴纳刍稁时，可以运来称量。刍稁的贮存，也有明确的制度。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还有关于刍稁出仓、入仓、储积、核验的详细规定。【50】</p>
<p>　　秦汉时期，大量的驴、骡、骆驼等西方“奇畜&#8221;作为驮负和引车动力引入内地经济生活，成为交通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正如《盐铁论·力耕》所说，“赢驴既脆，衔尾入塞，驒騱騵马，尽为我畜”。这种引入“奇畜”用作交通运输的动力的情形，其实秦人自战国时期已经创始。《吕氏春秋·爱士》注意到外国的“白骡”。李斯《谏逐客书》说，“必秦国之所生然后可”，则“骏良駃騠，不实外厩”。【51】</p>
<p>　　在古代经济发展史的进程中，畜力的开发有重要意义。对于《周易·系辞下》“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的理解，有学者说：“牛者坚壮之物，可以牵引其重；马者健速之物，可以乘而致远。”【52】有学者提出“使民不倦”的理解。【53】或说：“夫物之重者，人力不能及之；地之远者，人力不能至之。是故圣人服习其牛，调习其马，使重者得以及之，远者得以至之。”【54】也有学者解释说：“不劳而得其欲，故动而悦。”【55】这些认识，都强调了畜力开发节省人力、替代人力的意义。</p>
<p>　　《战国策·赵策一》记载，赵豹警告赵王应避免与秦国对抗：“秦以牛田，水通粮，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令严政行，不可与战。王自图之！”缪文远说，明人董说《七国考》卷二《秦食货》“牛田”条“‘水通粮’原作‘通水粮’，误。”【56】所谓“水通粮”，是形成“不可与战”之优越国力的重要因素。《说文·水部》：“漕，水转谷也。”这种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流和政治控制意义重大的运输方式的启用，秦人曾经有重要的贡献。《石鼓文·需雨》说到“舫舟&#8221;的使用，可见秦人很早就沿境内河流从事水上运输。《左传·僖公十三年》记述秦输粟于晋“自雍及绛相继”的所谓“、况舟之役”，杜预《集解》：“从渭水运入河、汾。”这是史籍所载规模空前的运输活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河运的记录，是由秦人创造的。据《华阳国志·蜀志》，李冰曾经开通多处水上航路，于所谓“触山胁溷崖，水脉漂疾，破害舟船”之处，“发卒凿平溷崖，通正水道”。“乃壅江作堋，穿郫江、检江，别支流双过郡下，以行舟船。岷山多梓、柏、大竹，颓随水流，坐致材木，功省用饶。”“水道”“舟船”作为运输条件，使秦国的经济储备得以充实，使秦军的战争实力得以提升。</p>
<p>　　《战国策·楚策一》记载张仪说楚王时，炫耀秦国的水上航运能力：“秦西有巴蜀，方船积粟，起于汶山，循江而下，至郢三千余里。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粮，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里敷虽多，不费汗马之劳，不至十日而距扦关。”如果这一记录可以看做说士的语言恐吓，则灵渠的遗存，又提供了秦人在统一战争期间开发水利工程以水力用于军运的确定的实例。</p>
<p>　　徐中舒曾经指出，“牛耕的普遍推行是战国时代秦国的事”。“如果没有牛耕，秦国也就不能抽出更多的壮丁和积聚更多的粮食来作长期的战争。如果没有水通粮（即后来的漕运），也就不能把它所积聚的粮食，输送到远方去征服其它的国家”【57】。所谓“秦以牛田，水通粮”，从动力开发的意义观察，也可以理解为秦统一战争中表现出突出军事优势的重要因素之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秦的技术之学</strong></p>
<p>　　秦的学术文化具有重视实用之学的特点。其表现，在于技术之学有突出的地位。秦始皇、李斯焚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58】，就显示了这一文化倾向。</p>
<p>　　以农业经营为内容的“种树之书”不在禁焚之列。【59】可知农学理论受到特殊的重视。《汉书》卷三○《艺文志》中著录的“六国时”农学作品可以说已经一无所存，我们所看到的专论农业的先秦文献，只有《吕氏春秋》中的《上农》、《任地》、《辨土》、《审时》4篇。</p>
<p>　　《吕氏春秋》还在《十二纪》中强调，施政要依照十二月令行事。而十二月令，实际上是长期农耕生活经验的总结。《吕氏春秋·上农》强调治国应当以农业为重，指出，古代的圣王所以能够领导民众，首先在于对农耕经济的特殊重视。民众务农不仅在于可以收获地利，而更值得重视的，还在于有益于端正民心民志。作者从这样三个方面说到推行重农政策的目的：（1）“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2）“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3）“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8221;就是说，民众致力于农耕，则朴实而易于驱使，谨慎而遵从国法，积累私产而不愿意流徙。很显然，论者是从策略方式的角度提出这种政治文化的原则的。   </p>
<p>　　《吕氏春秋》的《任地》、《辨土》、《审时》3篇，都是专门总结具体的农业技术的。《汉书》卷20《艺文志》称“农家者流”计有九家，班固以为其中“《神农》二十篇”和“《野老》十七篇”成书在“六国时”。然而这两种农书至今已经无存。因而《吕氏春秋》中有关农业的这些重要篇章，成为战国末期至秦代极其可贵的农史文献资料。</p>
<p>　　《吕氏春秋》有关农业的内容，不仅体现了一种重视农耕的政策原则，还体现了一种讲究实用的文化传统。</p>
<p>　　《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记载了东方名医扁鹊曾经适应社会需要，对“小儿医”的进步有所贡献的事迹：“扁鹊名闻天下。过邯郸，闻贵妇人，即为带下医；过雒阳，闻周人爱老人，即为耳目痹医；来人咸阳，闻秦人爱小儿，即为小儿医：随俗为变。”扁鹊据说“闻秦人爱小儿，即为小儿医”，名医的参与，自然会使医学的这一门类取得比较大的进步。【60】天文历算数术之学也为秦人所重视。里耶秦简中“九九乘法表”的发现，【61】为当时数学知识的普及提供了例证。</p>
<p>　　有的学者指出：“《吕氏春秋》的《荡兵》、《振乱》、《禁塞》、《怀宠》、《论威》、《简选》、《决胜》、《贵卒》等篇，是先秦若干兵家的军事思想，其理论与孙吴、孙膑兵法相应合，又较多地反映了秦国在统一战争中的军事经验。”【62】又有学者这样写道：“看样子，吕不韦对兵家是作了一些理论上的集合工作。这些都可作为论兵的理论素材。”【63】《吕氏春秋》对于兵家之学的重视，也与注重实用之学的文化倾向有关。</p>
<p>　　虽然焚书时“所不去者&#8221;并不包括兵书，反映秦代民间依然存留兵书的史例相当多，可知这种有益于实用的技术之学并未受到禁绝。【64】《史记》卷七《项羽本纪》说：秦时“（项）籍避仇于吴中”，“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又“教（项）籍兵法”0而项羽在战争实践中的表现，也体现出兵法的运用和发展。《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记载秦汉之际张良事迹中黄石公授《太公兵法》，“良因异之，常习诵读之&#8221;的传说，也反映兵学的薪传方式。据说楚汉战争中，“良数以《太公兵法》说沛公，沛公善之，常用其策”。韩信破赵之战后人们对“背水之阵”【65】的争议，其实也是一次兵学研讨。秦时民间兵学在焚书之后的遗存，可以说明秦人对这种实用之学的爱重。在秦统一战争中，对兵学的重视，无疑对军事的成功有积极意义。</p>
<p>　　东方列国以丰厚的文化积累傲视秦人，以至“夷翟遇之”【66】。他们所忽视的秦在技术层次的优越，却使得秦人在军事竞争中取得强势地位。贾谊《过秦论》所谓“及至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之形势的实现，自有技术条件的因素。然而可以以“长策”“棰拊”为象征的秦人在技术方面的成功，也许又在某种意义上掩盖了自身文化储积、文化创造和文化引进方面的若干不足，使得秦帝国的执政者沉浸在“以为自古莫及己”，可以“永偃戎兵”，“长承圣治”的错觉之中，而不免最终迅速败亡，“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67】</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l984年，第378页。</p>
<p>【2】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卷《科学思想史》，何兆武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页。</p>
<p>【3】石声汉：《中国农业遗产要略》，载《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北京：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78页。</p>
<p>【4】《史记》卷5《秦本纪》：“（秦文公）十六年，文公以兵伐戎，戎败走。于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地至岐，岐以东献之周。”</p>
<p>【5】王子今：《秦定都成阳的生态地理学与经济地理学分析》，《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p>
<p>【6】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l期；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l982年第l0期；胡平生、韩自强：《解读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第26辑，北京：中华书局，l986年。</p>
<p>【7】除前引《战国策·秦策一》记载苏秦语之外，据《史记》卷99《刘敬叔孙通列传》，娄敬建议刘邦定都关中时曾经强调“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因秦之故，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者也。”《史记》卷55《留侯世家》记载，张良对这一意见表示赞同，也说关中“沃野千里”，“天府之国也”。据《汉书》卷65《东方朔传》，汉武帝时代，东方朔也曾经说，“霸、产以西”，“泾、渭之南”，“此所谓天下‘陆海’之地。”</p>
<p>【8】《蔡中郎集》卷6。</p>
<p>【9】唐启宇：《中国农史稿》，北京：农业出版社，l985年，第170页。</p>
<p>【10】石声汉：《中国农业遗产要略》，载《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北京：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8页。</p>
<p>【11】有人曾经就此质疑：“人非翼鸟，安能一日千程？即使造父称神，騄駬称骏，而车中人亦不能堪此一日千里之风驰电掣而奔也。且天子，行必有副车。后乘岂能尽驾千里之马？抑岂可以一乘独驰归乎？”参见邵泰衢：《史记疑问》卷上。我们认为，造父传说中包涵着反映优越交通条件的历史真实的内核。</p>
<p>【12】《史记》卷5《秦本纪》。</p>
<p>【13】《诗·秦风·车邻》</p>
<p>【14】《诗·秦风·驷驖》。   </p>
<p>【15】《诗·秦风·小戎》。</p>
<p>【16】吴镇烽、尚志儒：《陕西凤翔八旗屯秦国墓葬发掘简报》，载《文物资料丛刊》第3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   </p>
<p>【17】《汉唐地理书钞》辑《蜀王本纪》：“蜀王徙万余人传猎褒谷，卒见秦惠王。”《华阳国志-蜀志》：“周显王之世，蜀王有褒、汉之地。因猎谷中，与秦惠王遇。”阚骃《十三州志》：“昔蜀王从卒数千，出猎于褒谷，秦惠王亦畋于山中。”</p>
<p>【18】《艺文类聚》卷94引《蜀王本纪》、《史记》卷55《留侯世家》张守节《正义》引《括地志》及阚驷《十三州志》略同。而《汉唐地理书钞》辑《蜀王本纪》、《华阳国志·蜀志》以及《述异记》等，则渭秦献五美女于蜀，蜀遣五丁迎之。</p>
<p>【19】《战国策·秦策三》、《史记》卷79《范睢蔡泽列传》。</p>
<p>【2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市北道区文化馆：《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的发掘》，《文物》1989年第2期；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地图初探》，《文物》l989年第2期。</p>
<p>【21】雍际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0—141页。</p>
<p>【22】参看王子今：《秦国君远行史迹考述》，载《秦文化论丛》第8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p>
<p>【23】《史记》卷79《范睢蔡泽列传》。</p>
<p>【24】《史记》卷5《秦本纪》。</p>
<p>【25】居延汉简所见戍卒口粮标准，一般每人每月为三石三斗三升少。云梦睡虎地秦简《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粹米半斗”，“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与此相近。《汉书》卷69《赵充国传》：“以一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斛四斗，麦八斛。”则日近三斗五升，或包括战马食料。</p>
<p>【26】《史记》卷73《白起王翦列传》。</p>
<p>【27】张预注：“兵以车马为本”，“始言‘破车疲马’者，谓攻战之驰车也；次言‘丘牛大车’者，即辎重之革车也。”   </p>
<p>【28】王子今：《秦国交通的发展和秦的统一》，《史林》1989年第4期。</p>
<p>【29】《汉书》卷36《刘向传》。</p>
<p>【3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礼县博物馆：《甘肃礼县圆顶山98LDM2、2000LDM4春秋秦墓》，《文物》2005年第2期。</p>
<p>【31】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75～296页。</p>
<p>【32】王学理：《秦兵与秦卒——由秦俑谈起》，《西北大学学报》l978年第l期。</p>
<p>【33】马王堆汉墓出土竹简《战国纵横家书》：“今燕尽齐之河南，距莎（沙）丘、巨鹿之囿三百里，距麇关，北至于[榆中]者千五百里。秦尽韩、魏之上党，则地与王布属壤芥者七百里。秦以强弩坐羊肠之道，则地去邯郸百廿里。秦以三军功（攻）王之上常（党）而包其北，则注之西，非王之有也。”参阅《战国纵横家书》21《苏秦献书赵王章》，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91一92页。</p>
<p>【34】《史记》卷69《苏秦列传》：“秦正告魏曰：‘我举安邑，塞女戟，韩氏太原卷。我下轵，道南阳，封冀，包两周。乘夏水，浮轻舟，强弩在前，锬戈在后，决荥口，魏无大梁；决白马之口，魏无外黄、济阳；决宿胥之口，魏无虚、顿丘。陆攻则击河内，水攻则灭大梁。’魏氏以为然，故事秦。”</p>
<p>【35】马克思十分重视通过军队的历史验证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联系的理论原则。他指出，“一般说来，军队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规模运用机器也是在军队里首先开始的”，“部门内部的分工也是在军队里首先实行的。”他还认为．军队的历史对全部历史有非常明显的概括意义。参阅《马克思恩格斯伞集》第2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l83页。</p>
<p>【36】张守节《正义》：“内成曰‘器’，外成曰‘械’，‘械’谓弓、矢、殳、矛、戈、戟。”</p>
<p>【37】参看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选释》，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725—727页。</p>
<p>【38】《庄子·齐物论》：“其发若机栝，其司是非之谓也。”成玄英疏：“‘机’，弩牙也。‘栝’，箭栝也。”“机栝”又写作“机括”；《风俗通义·过誉》“司空颍川韩棱”条：“棱统机括，知其虚实。”</p>
<p>【39】《史记》卷5《秦本纪》。   </p>
<p>【40】《战国策·韩策一》。   </p>
<p>【41】袁仲一：《秦代陶文》，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67—69页；秦俑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马厩坑钻探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4期。</p>
<p>【42】罗福颐：《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北京：文物出版社，l987年，第5～6页。此外，《史记》卷l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说张良“以厩将从起下邳”，王陵“以客从起丰，以厩将别定东郡、南阳”，也证明秦时有“厩将”官职。</p>
<p>【43】《史记》卷95《樊郦滕灌列传》记载，从高祖起兵，以功封汝阴侯的夏侯婴，原先即“为沛厩司御”。</p>
<p>【44】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博物馆：《2006年度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家塬战国墓地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9期。</p>
<p>【4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l978年，第58～60、81—82、33—35、30～32、121  页。</p>
<p>【46】唾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l978年，第132～133、141～142页。   </p>
<p>【4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l978年，第227～228页。</p>
<p>【4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l978年，第l52～l54页。</p>
<p>【49】《淮南子·汜论》：”秦之时，高为台榭，大为苑囿，远为驰道，铸金人，发逋戍，入刍稁，头会箕赋，输于少府。”“入刍稁”，高诱注：“入刍稁之税，以供国用也。”</p>
<p>【5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l978年，第27～29、38—40页。   </p>
<p>【51】《史记》卷87《李斯列传》。</p>
<p>【52】《子夏易传》卷8《周易·系辞下》。   </p>
<p>【53】李鼎祚《周易集解》卷15引虞翻说。   </p>
<p>【54】胡瑗：《周易口义·系辞下》。</p>
<p>【55】张载：《横渠易说》卷3《系辞下》。</p>
<p>【56】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83页。   </p>
<p>【57】徐中舒：《论东亚大陆牛耕之起源》，《成都工商导报》l951年12月《学林》副刊。</p>
<p>【58】《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p>
<p>【59】《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今．以吏为师。’制曰：‘可’。”</p>
<p>【60】王子今：《秦汉“小儿医”略议》，《西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p>
<p>【6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180～181页。</p>
<p>【62】牟钟鉴：《&lt;吕氏春秋〉与〈淮南子〉思想研究》，济南：齐鲁书社，l987年，第30页。</p>
<p>【63】王范之：《吕氏春秋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l993年，第6页。</p>
<p>【64】田旭东：《秦火未殃及兵书谈》，载《西部考古》第l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p>
<p>【65】《史记》卷92《淮阴侯列传》。</p>
<p>【66】《史记》卷5《秦本纪》。</p>
<p>【67】《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转自社会科学战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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