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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汉唐通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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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从御用到国用：汉唐之际太仆制度的演变新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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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Feb 2013 02:29:26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汉唐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太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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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汉、唐两代的太仆，均职掌车马，其职官性质似乎未曾变化，实际上南朝时期的太仆已不再掌车，更重要的是车马的国用与御用分离；北朝时期，虽然形式上一仍汉魏旧制，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将御用与国用区分开来却迥异于汉魏，这是学习南朝制度的结果。唐代的太仆制度则是前承南朝，体现了汉唐之际太仆制度演变的总趋势——家国分离及南朝化。 　　【关 键 词】太仆；车马；御用；国用；魏晋南北朝 　　【作者简介】刘啸（1981- ），男，江苏常州人，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后。 　　太仆，秦官，掌乘舆马匹，职掌类似于今天的交通管理。秦的情况不甚明悉，但西汉时期，太仆所掌不只是提供皇家御用，还包括一般的军国用度，《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太仆在边郡有六个牧场且养马数量巨大，①可知其中包括大批军马，有关这方面的详细研究，可以参考日本学者加藤繁氏的论证。② 　　东汉太仆机构多有省并，地方牧场唯留汉阳一地，其太仆下辖三令，车府令所掌为“乘舆诸车”，未央厩令所掌为“乘舆诸马”，“乘舆”一词在汉代本来就专指皇帝御用。③而考工令职掌中并无“御”字，可见其所作兵器并非专供皇室。 　　唐代太仆寺亦职掌车马，④似乎从汉至唐，太仆职掌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并非如此。加藤繁氏的研究提示我们，帝室与国家，御用与国用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两汉时期财政上的变化已经开其端倪。以家国分离为中心，对于汉唐间——魏晋南北朝时期太仆制度的演变及其变化趋向的探讨，即为本文的主题。 一、讨论基础：魏晋太仆及其职掌 　　三国之制，据洪饴孙《三国职官表》，魏、蜀、吴三国皆有太仆卿之设，曹魏太仆卿下统： 　　典虞都尉一人。左右中牧官都尉三人。考工令一人。车府令一人。典牧令一人。乘黄厩令一人。骅骝厩令一人。⑤ 　　东汉时就有考工、车府两令，另有未央厩令，此改称乘黄厩令。虽然新增骅骝厩令，但骅骝本是骏马名，⑥所掌盖同于乘黄。以上诸官职掌大抵与东汉相当，只有典虞都尉与牧官都尉需略作解释。 　　典虞都尉一职，洪氏曰“主田猎”，当是由“虞”字而来。《尚书正义·舜典》“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条注曰：“虞，掌山泽之官。”⑦洪氏可能由“掌山泽”联系到田猎的。田猎除了供君王娱乐，更重要的是为了演兵讲武，自汉以来就是如此。⑧三国战乱，各国君主借田猎制度演兵讲武。典虞都尉属下还有专司造车的车工，《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明悼毛皇后父）嘉本典虞车工。”⑨上揭加藤繁氏论文就已经指出西汉天子校猎征伐等所用的乘舆是由太仆制造的，那么典虞车工所造之车应当就是专门为天子田猎而准备的。在太仆之下设典虞都尉一职，可以说既有现实意义，也有历史根据。 　　牧官都尉一职，《唐六典·太仆寺》“上牧，监一人，从五品下”条注曰： 　　《汉旧仪》：“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中兴省。汉阳有牧马苑令，羽林郎监领。”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⑩ 　　洪氏以“主边郡苑马”为其职掌，是举其大而遗其细。因《汉旧仪》指汉之牧师除牧马以外，尚饲养牛羊，魏之承汉，不应有异，我们虽然找不到魏晋时期的例子，但石赵时期却有，《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又发诸州二十六万人修洛阳宫。发百姓牛二万余头配朔州牧官。”（11）这里就明确记载是将牛配给牧官，可见牧官也饲养牛。曹魏不当例外，所以，曹魏之牧官都尉是设在中央掌管边郡放牧之事，而地方牧官除牧马之外，尚饲养牛羊，同于汉制。而新设之典牧令恐怕才是专职掌管养马的中央官员。 　　晋制，据《晋书·职官志》： 　　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厩、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12） 　　按，中华书局点校本恐有误，“车府典牧”之间应以顿号隔开，车府、典牧为两官，不当合并。《唐六典·太仆寺》“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条注曰： 　　晋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牧官都尉、左、右、中典牧都尉、典牧令、诸羊牧丞、乘黄、骅骝、龙马三厩令。（13） 　　明载晋有典牧令一职，且《晋书》所载太仆属官，脱漏牧官都尉一职。（14）试将晋太仆属官进行分类：其一，典农都尉；其二，典虞都尉、典虞丞；其三，牧官都尉、典牧都尉、典牧令、羊牧丞；其四，车府、乘黄、骅骝、龙马诸令。 　　这四类属官中最可怪者，乃是以典农都尉划归太仆管辖。我们知道，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一系农官为曹操所创，掌管各地屯田事宜，《通典·职官八·司农卿》“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典农校尉”条注曰： 　　并曹公置。晋武帝泰始二年，罢农官为郡县，后复有之。隋炀帝罢典农官。（15） 　　可知典农一系官员在晋武帝泰始二年（266年）罢，后又恢复，但典农一系官员均系地方官员，洪饴孙《三国职官表》考证典农类官员时说： 　　案：《武纪》建安元年注《魏书》、《晋书·食货志》、《通鉴》皆云建安元年郡国列置田官，即指典农中郎将、校尉、都尉诸官也。正元元年，诏所在郡典农慰卹死事□□传臣辄移三征，及州郡国典农安慰所部吏民。《晋宣帝纪》：景初二年，敕郡守典农皆往会焉。是各郡皆有典农也。咸熙元年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是典农中郎将、校尉分列诸郡国，典农都尉分列诸县也。（16） 　　曹魏典农都尉布于诸县，现在何以会在中央置一典农都尉，就算新设，似也应该归大司农管辖，怎么会划入太仆?太仆之掌管车马与典农都尉之掌管屯田本不相涉，限于史料，只能存疑待考。（17） 　　典虞一系官员上承曹魏，仍当是主管田猎之官。曹魏之典虞有车工，则典虞有造车之职能。考晋之典虞，还掌牲畜之管理。《晋书·食货志》： 　　（咸宁三年）诏曰：“孳育之物，不宜减散。事遂停寝。问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苟不益世用，头数虽多，其费日广。古者匹马匹牛，居则以耕，出则以战，非如猪羊类也。”（18） 　　按，典虞、右典牧为不同职官，点校本于两词中间似加顿号为妥。可见典虞也养牛。关于典虞养牛，或问：牛主要用于耕作，典虞为掌田猎之官，养牛何用?实际上，牛之主要用途确在耕种，但魏晋时期，初因战争关系，马匹稀少，方用牛驾车，但其后汇为一时之风尚，（19）已非如汉初“将相或乘牛车”（20）之比。 　　典牧一系官员专掌放牧，牧官都尉与典牧都尉之分不甚清楚，或先称牧官都尉，后改为典牧都尉，所以《晋书》但载典牧都尉而不及牧官都尉。而且左右中典牧都尉之职能似有划分，《晋书·食货志》： 　　（泰始四年）诏曰：“使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劝事乐业者，其唯郡县长吏乎!先之劳之，在于不倦。每念其经营职事，亦为勤矣。其以中左典牧种草马，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21） 　　参照上引两段志文，可知三个典牧都尉中，右典牧都尉主管养牛，中、左典牧都尉主管养马，马为战略物资，所以有两都尉掌管。同时，典牧令之下的羊牧丞专门管理牧羊当无疑问。从有“四万五千余头牛”和“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马”来看，牛、马之数都相当庞大，必如汉代般在边郡设置牧场方能放养如此数量的牲畜。 　　晋之太仆辖下除典农都尉一职尚不清楚以外，其他诸署当同于汉魏。由此，太仆职能可以说仍以掌舆马为主，而且，也不是仅供皇家宫廷，还供应一般军国之用。《北堂书钞·设官部六·太仆》“郭展留心养生”条引《晋诸公赞》： 　　郭展为太仆，留心养生，是以厩马充丁，其后征吴济事。（22） 　　太仆所养之马是用来伐吴的，也就是供军国之用。放牧需有广阔之牧场方可，至晋渡江，北方混乱，汉代以来西北放牧之地非晋所有，所以，东晋太仆或省或置，《晋书·职官志》： 　　太仆，自元帝渡江之后或省或置。（23） 　　自桓温执政，九卿中多卿被裁撤，太仆自此至宋齐均有事权置，《太平御览·职官部一·总叙官》引《桓温集·略表》： 　　车驾、郊庙、籍田之属，凡诸大事于礼宜置者，临时权兼，事迄则罢。（24） 　　车驾尚在被省之列，而失去牧地之太仆当然被废了。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汉、唐两代的太仆，均职掌车马，其职官性质似乎未曾变化，实际上南朝时期的太仆已不再掌车，更重要的是车马的国用与御用分离；北朝时期，虽然形式上一仍汉魏旧制，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将御用与国用区分开来却迥异于汉魏，这是学习南朝制度的结果。唐代的太仆制度则是前承南朝，体现了汉唐之际太仆制度演变的总趋势——家国分离及南朝化。</p>
<p>　　【关 键 词】太仆；车马；御用；国用；魏晋南北朝</p>
<p>　　【作者简介】刘啸（1981- ），男，江苏常州人，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后。</p>
<p>　　太仆，秦官，掌乘舆马匹，职掌类似于今天的交通管理。秦的情况不甚明悉，但西汉时期，太仆所掌不只是提供皇家御用，还包括一般的军国用度，《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太仆在边郡有六个牧场且养马数量巨大，①可知其中包括大批军马，有关这方面的详细研究，可以参考日本学者加藤繁氏的论证。②</p>
<p>　　东汉太仆机构多有省并，地方牧场唯留汉阳一地，其太仆下辖三令，车府令所掌为“乘舆诸车”，未央厩令所掌为“乘舆诸马”，“乘舆”一词在汉代本来就专指皇帝御用。③而考工令职掌中并无“御”字，可见其所作兵器并非专供皇室。</p>
<p>　　唐代太仆寺亦职掌车马，④似乎从汉至唐，太仆职掌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并非如此。加藤繁氏的研究提示我们，帝室与国家，御用与国用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两汉时期财政上的变化已经开其端倪。以家国分离为中心，对于汉唐间——魏晋南北朝时期太仆制度的演变及其变化趋向的探讨，即为本文的主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讨论基础：魏晋太仆及其职掌</strong></p>
<p>　　三国之制，据洪饴孙《三国职官表》，魏、蜀、吴三国皆有太仆卿之设，曹魏太仆卿下统：</p>
<p>　　典虞都尉一人。左右中牧官都尉三人。考工令一人。车府令一人。典牧令一人。乘黄厩令一人。骅骝厩令一人。⑤</p>
<p>　　东汉时就有考工、车府两令，另有未央厩令，此改称乘黄厩令。虽然新增骅骝厩令，但骅骝本是骏马名，⑥所掌盖同于乘黄。以上诸官职掌大抵与东汉相当，只有典虞都尉与牧官都尉需略作解释。</p>
<p>　　典虞都尉一职，洪氏曰“主田猎”，当是由“虞”字而来。《尚书正义·舜典》“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条注曰：“虞，掌山泽之官。”⑦洪氏可能由“掌山泽”联系到田猎的。田猎除了供君王娱乐，更重要的是为了演兵讲武，自汉以来就是如此。⑧三国战乱，各国君主借田猎制度演兵讲武。典虞都尉属下还有专司造车的车工，《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明悼毛皇后父）嘉本典虞车工。”⑨上揭加藤繁氏论文就已经指出西汉天子校猎征伐等所用的乘舆是由太仆制造的，那么典虞车工所造之车应当就是专门为天子田猎而准备的。在太仆之下设典虞都尉一职，可以说既有现实意义，也有历史根据。</p>
<p>　　牧官都尉一职，《唐六典·太仆寺》“上牧，监一人，从五品下”条注曰：</p>
<p>　　《汉旧仪》：“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中兴省。汉阳有牧马苑令，羽林郎监领。”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⑩</p>
<p>　　洪氏以“主边郡苑马”为其职掌，是举其大而遗其细。因《汉旧仪》指汉之牧师除牧马以外，尚饲养牛羊，魏之承汉，不应有异，我们虽然找不到魏晋时期的例子，但石赵时期却有，《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又发诸州二十六万人修洛阳宫。发百姓牛二万余头配朔州牧官。”（11）这里就明确记载是将牛配给牧官，可见牧官也饲养牛。曹魏不当例外，所以，曹魏之牧官都尉是设在中央掌管边郡放牧之事，而地方牧官除牧马之外，尚饲养牛羊，同于汉制。而新设之典牧令恐怕才是专职掌管养马的中央官员。</p>
<p>　　晋制，据《晋书·职官志》：</p>
<p>　　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厩、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12）</p>
<p>　　按，中华书局点校本恐有误，“车府典牧”之间应以顿号隔开，车府、典牧为两官，不当合并。《唐六典·太仆寺》“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条注曰：</p>
<p>　　晋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牧官都尉、左、右、中典牧都尉、典牧令、诸羊牧丞、乘黄、骅骝、龙马三厩令。（13）</p>
<p>　　明载晋有典牧令一职，且《晋书》所载太仆属官，脱漏牧官都尉一职。（14）试将晋太仆属官进行分类：其一，典农都尉；其二，典虞都尉、典虞丞；其三，牧官都尉、典牧都尉、典牧令、羊牧丞；其四，车府、乘黄、骅骝、龙马诸令。</p>
<p>　　这四类属官中最可怪者，乃是以典农都尉划归太仆管辖。我们知道，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一系农官为曹操所创，掌管各地屯田事宜，《通典·职官八·司农卿》“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典农校尉”条注曰：</p>
<p>　　并曹公置。晋武帝泰始二年，罢农官为郡县，后复有之。隋炀帝罢典农官。（15）</p>
<p>　　可知典农一系官员在晋武帝泰始二年（266年）罢，后又恢复，但典农一系官员均系地方官员，洪饴孙《三国职官表》考证典农类官员时说：</p>
<p>　　案：《武纪》建安元年注《魏书》、《晋书·食货志》、《通鉴》皆云建安元年郡国列置田官，即指典农中郎将、校尉、都尉诸官也。正元元年，诏所在郡典农慰卹死事□□传臣辄移三征，及州郡国典农安慰所部吏民。《晋宣帝纪》：景初二年，敕郡守典农皆往会焉。是各郡皆有典农也。咸熙元年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是典农中郎将、校尉分列诸郡国，典农都尉分列诸县也。（16）</p>
<p>　　曹魏典农都尉布于诸县，现在何以会在中央置一典农都尉，就算新设，似也应该归大司农管辖，怎么会划入太仆?太仆之掌管车马与典农都尉之掌管屯田本不相涉，限于史料，只能存疑待考。（17）</p>
<p>　　典虞一系官员上承曹魏，仍当是主管田猎之官。曹魏之典虞有车工，则典虞有造车之职能。考晋之典虞，还掌牲畜之管理。《晋书·食货志》：</p>
<p>　　（咸宁三年）诏曰：“孳育之物，不宜减散。事遂停寝。问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苟不益世用，头数虽多，其费日广。古者匹马匹牛，居则以耕，出则以战，非如猪羊类也。”（18）</p>
<p>　　按，典虞、右典牧为不同职官，点校本于两词中间似加顿号为妥。可见典虞也养牛。关于典虞养牛，或问：牛主要用于耕作，典虞为掌田猎之官，养牛何用?实际上，牛之主要用途确在耕种，但魏晋时期，初因战争关系，马匹稀少，方用牛驾车，但其后汇为一时之风尚，（19）已非如汉初“将相或乘牛车”（20）之比。</p>
<p>　　典牧一系官员专掌放牧，牧官都尉与典牧都尉之分不甚清楚，或先称牧官都尉，后改为典牧都尉，所以《晋书》但载典牧都尉而不及牧官都尉。而且左右中典牧都尉之职能似有划分，《晋书·食货志》：</p>
<p>　　（泰始四年）诏曰：“使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劝事乐业者，其唯郡县长吏乎!先之劳之，在于不倦。每念其经营职事，亦为勤矣。其以中左典牧种草马，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21）</p>
<p>　　参照上引两段志文，可知三个典牧都尉中，右典牧都尉主管养牛，中、左典牧都尉主管养马，马为战略物资，所以有两都尉掌管。同时，典牧令之下的羊牧丞专门管理牧羊当无疑问。从有“四万五千余头牛”和“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马”来看，牛、马之数都相当庞大，必如汉代般在边郡设置牧场方能放养如此数量的牲畜。</p>
<p>　　晋之太仆辖下除典农都尉一职尚不清楚以外，其他诸署当同于汉魏。由此，太仆职能可以说仍以掌舆马为主，而且，也不是仅供皇家宫廷，还供应一般军国之用。《北堂书钞·设官部六·太仆》“郭展留心养生”条引《晋诸公赞》：</p>
<p>　　郭展为太仆，留心养生，是以厩马充丁，其后征吴济事。（22）</p>
<p>　　太仆所养之马是用来伐吴的，也就是供军国之用。放牧需有广阔之牧场方可，至晋渡江，北方混乱，汉代以来西北放牧之地非晋所有，所以，东晋太仆或省或置，《晋书·职官志》：</p>
<p>　　太仆，自元帝渡江之后或省或置。（23）</p>
<p>　　自桓温执政，九卿中多卿被裁撤，太仆自此至宋齐均有事权置，《太平御览·职官部一·总叙官》引《桓温集·略表》：</p>
<p>　　车驾、郊庙、籍田之属，凡诸大事于礼宜置者，临时权兼，事迄则罢。（24）</p>
<p>　　车驾尚在被省之列，而失去牧地之太仆当然被废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南朝的变化：宋齐不置与萧梁重设</strong></p>
<p>　　宋齐沿东晋制度，不置太仆，但魏晋时期太仆辖下的各机构却不是简单的省并。《宋书·百官志上》：</p>
<p>　　太仆，掌舆马……晋江左或置或省，宋以来不置。（25）</p>
<p>　　太仆所掌舆马，其中包括天子骑乘所用，这部分的职能是不能够省略的。故《历代职官表·太仆寺》曰：</p>
<p>　　宋齐二代不置太仆，而别有乘黄令属太常；骅骝丞属侍中，以掌乘舆、厩马。又御史台有库曹以主厩牧，是国马、王马，其职固各有所分属也。（26）</p>
<p>　　可见太仆虽省。但事关皇帝所用乘舆及马匹的乘黄令（27）、骅骝丞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分属于太常与侍中。</p>
<p>　　原来由太仆所掌畜牧之事则归于御史台的库曹。《宋书·百官志下》：</p>
<p>　　侍御史……二汉员并十五人……凡有五曹……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晋西朝凡有吏曹、课第曹……凡十三曹，而置御史九人。晋江左初，省课第曹，置库曹，掌厩牧牛马市租。后复分库曹，置外左库、内左库二曹。宋太祖元嘉中，省外左库，而内左库直云左库。世祖大明中，复置。废帝景和元年又省。（28）</p>
<p>　　汉代御史台下本设有“掌官厩马”的尉马曹侍御史，魏、西晋不置，东晋置库曹，“掌厩牧牛马市租”，是对汉代尉马曹职能的继承和扩充。自东晋省太仆，太仆牧养牛马的职能应该是归其所掌。但《宋书》的这段记载有些模糊。我想应该理解成库曹的职能包括“掌厩牧牛马”和掌“市租”两类，点校本此处似应加顿号隔开，因为“市租”指的是货物的税款，（29）那么能不能理解成将“厩牧牛马”贩卖之后收取“市租”呢?牛马可以作为货物自无问题，侍御史也不可能亲自驱赶牛马入市交易，而应该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但本曹掌管牛马交易之后再由本曹收税，似乎于理不合，况且，厩牧之牛马是国有资产，自汉代以来马匹的国有、私有性质就分得很清楚，（30）恐怕国有之牛马不会允许随便交易贩卖。同时，御史台之库曹掌“市租”也正体现了皇权对于财政的控制。（31）不过，库曹的分合置省也表现出这一部分职能的不稳定，皇帝绝不会放弃对财物的控制，而牧养牛马的这部分库曹职能是否一直存在则颇有疑问。因为南朝既无广阔之牧场，又无专司之人员，而南北朝对峙之局面，对于战马又迫切需求，《宋书·索虏传》：</p>
<p>　　先是，（拓跋）焘遣员外散骑侍郎王老寿乘驿就太祖乞黄甘，太祖饷甘十簿、甘蔗千挺。并就求马。（32）</p>
<p>　　如有广阔之牧地和相当数量之战马，刘裕当不至于向敌国求马，可见南朝马匹之匮乏。（33）</p>
<p>　　梁武帝天监七年（508年）于诸卿中加置太仆卿，但是萧梁重设的太仆卿辖下诸职与魏晋相比有了不少的变化。《隋书·百官志上》：</p>
<p>　　太仆卿，位视黄门侍郎，统南马牧、左右牧、龙厩、内外厩丞。（34）</p>
<p>　　似乎梁太仆卿专重于牧养以马为主的牲畜，而不过问车舆了。我们上面已经说过，汉代太仆是“掌舆马”，即掌管车和马两个部分，魏晋时期，新设之典虞都尉下有车工，车府令自汉就“主乘舆诸车”，而南朝无典虞之设，车府令自刘宋就归尚书驾部，至梁未变，（35）而且其本身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就是虽然仍造车，但不造乘舆即御用诸车了，这部分职能已经被乘黄令所取代。</p>
<p>　　本来，魏晋的乘黄厩令是由汉代之未央厩令改名而来，而未央厩令“主乘舆及厩中诸马”，是与当时车府令“主乘舆诸车”相对的，即汉代车府令掌御车，而未央厩令掌御马。魏晋因袭不变。自东晋废太仆，其下职官分隶各处，刘宋时，乘黄令属太常，《宋书·百官志上》：</p>
<p>　　乘黄令，一人。掌乘舆车及安车诸马。魏世置。（36）</p>
<p>　　《唐六典·太仆寺》“乘黄署：令一人，从七品下”条注曰：</p>
<p>　　宋太常属官有乘黄令一人，掌乘舆金根车及安车、追锋诸马车。（37）</p>
<p>　　是自宋开始，乘黄令就接收了车府令的职能，掌乘舆诸车，虽然当时其仍掌诸御用车之马，但掌车无疑是宋新增。那么，尚书驾部所领之车府令所造就当是一般军国所用，如礼仪等场合所用车了。南齐将乘黄令划归大鸿胪，其职掌据《南齐书·百官志》：</p>
<p>　　掌五辂安车，大行凶器辒辌车。（38）</p>
<p>　　五辂安车仍是皇帝御用，《唐六典·太仆寺》“凡乘舆五辂”条注曰：</p>
<p>　　《周礼》：“巾车氏掌王五辂。”有玉、金、象、革、木之制。至秦，唯乘金根车。汉承秦制，以为乘舆。晋武帝始备五辂，为天子法车。宋、齐、梁、陈相因不绝。（39）</p>
<p>　　而辒辌车明指是大行凶器。则宋齐乘黄令皆掌天子车舆可知。</p>
<p>　　梁仍于太常下设乘黄令，当仍同宋齐之旧，掌天子乘舆。因此，在车的问题上，的确有“国车”、“王车”之别，而且，这部分职能在梁、陈并没有复归太仆管辖。</p>
<p>　　明确了乘黄令之职掌以后，再来看骅骝丞的问题。骅骝丞自宋开始由原太仆属下被划给了侍中，属门下省之职，门下之职所掌为天子之事，可见骅骝丞所养马匹当为御马。而之所以骅骝丞可掌御马，是因为自汉代以来掌管乘舆诸马的乘黄令现在主管乘舆了，所以以骅骝丞来代替其职能，这与库曹掌一般军国马匹有显著区别。</p>
<p>　　再来看梁太仆职掌，可以说掌牧养牲畜的职能都恢复到汉晋之旧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梁代门下省仍有骅骝厩丞之设，（40）当仍掌御马管理，则太仆所掌牲畜仅是一般军国所用。</p>
<p>　　南朝太仆至梁重设，其最大的变化就是只掌畜牧而不掌车舆，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宋齐不设太仆时，太仆原有诸部门根据实际的需要分入其他部门。原车府令所掌乘舆的职能自宋开始就被乘黄令所取代，管理御车；骅骝厩丞划入门下，管理御马，与太仆所掌显然有别，这种情况历四朝而不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十六国北朝：延续汉魏旧制与采南朝制度</strong></p>
<p>　　自五胡乱华，各族政权在北方蜂起，马匹对于战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十六国政权虽不见有太仆之记载，但上引史料已经显示石赵有牧官，则必有放牧牛马之事可知。自北魏入主中原，放牧之事更时时在意，《魏书·食货志》：</p>
<p>　　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骆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正光以后，天下丧乱，遂为群寇所盗掠焉。（41）</p>
<p>　　因北魏迁洛之前，仍是马上之国，本族多以游牧为生，故多骑兵，所以北魏自立国之初即注意蓄养牛马等牲畜，太武帝以河西水草良善之地为牧场，马匹滋盛，无怪刘宋要遣使求马。孝文帝迁都洛阳，仍要划出专门地域以备牧马之所。北魏前期，太武帝时有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事，献文帝时有牧曹尚书，孝文帝初有都牧尚书，（42）当都与畜牧有关。当时，太仆与尚书之间如何划分职能尚不清楚，不过，太仆所掌不止畜牧，仍掌车舆等乘具，《魏书·高祖纪下》：</p>
<p>　　（太和十一年）十有一月丁未，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43）</p>
<p>　　是北魏太仆之职掌舆马与汉魏以来无异。（44）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复次职令，然《官氏志》只记官名，因北齐之制多采北魏后期制度，现一并讨论。《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太仆诸官：</p>
<p>　　太仆寺，掌诸车辇、马、牛、畜产之属。统骅骝（掌御马及诸鞍乘）、左右龙、左右牝（掌驼马）、驼牛（掌饲驼骡驴牛）、司羊（掌诸羊）、乘黄（掌诸辇辂）、车府（掌诸杂车）等署令、丞。骅骝署，又有奉承直长二人。左龙署，有左龙局。右龙署，有右龙局。左牝署，有左牝局。右牝署，有右牝局。驼牛署，有典驼、特牛、牸牛三局。司羊署，有特羊、牸羊局。诸局并有都尉。寺又领司讼、典腊、出入等三局丞。（45）</p>
<p>　　北齐太仆寺下所统署令繁多，但从其职掌来看，仍为汉魏之旧无疑。与梁陈最大不同点，就是太仆仍掌车舆，而梁陈太仆只掌畜牧之事。</p>
<p>　　虽曰不同，其袭用南朝前期即宋齐之制则甚为明显。宋齐两代不置太仆，故乘黄、车府分隶太常、尚书驾部，上面我们已经说过，自刘宋始，乘黄令一改汉魏掌御马之职，而掌乘舆之任，则原掌乘舆诸车的车府令之职掌虽不见记载，但从其属于尚书驾部可知其应当仍掌除御用以外之车。再来看北齐乘黄、车府之职掌，乘黄“掌诸辇辂”，则为御用无疑；车府，则“掌诸杂车”，显然与乘黄不同，《唐六典·太仆寺》“车府署：令一人，正八品下”条注曰：</p>
<p>　　北齐太仆寺领车府令、丞，遂与乘黄令分职。（46）</p>
<p>　　是唐人固以北齐车府分乘黄之职，殊不知实际是乘黄分车府之职才对。乘黄、车府两令职能的变化始于刘宋。</p>
<p>　　除乘黄令之职掌可看出北朝袭用南朝之制以外，骅骝署之职掌也是袭用南朝。南朝自宋乘黄令开始掌车舆，就将掌御马之职能分给了骅骝丞，而且骅骝丞隶属门下，也可看出其与一般养马部门的不同。北齐骅骝署明记“掌御马及诸鞍乘”，是显然与其他养马部门如左右龙署不同，而这种不同始见于刘宋，北朝因袭无疑。只不过北朝在统属形式上仍用魏晋旧制，将乘黄令、骅骝令等归于太仆属下。另外，北方牧场广阔，所以饲养牛马名目繁多，故太仆寺诸署分工细致，远非南朝可比。</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隋唐时期家国的分离</strong></p>
<p>　　隋文帝混一区夏，改北周六官之制而承北齐，《隋书·百官志下》载太仆之制：</p>
<p>　　太仆寺又有兽医博士员。统骅骝、乘黄、龙厩、车府、典牧、牛羊等署。各置令、丞等员。（47）</p>
<p>　　是全同于北齐之制，不过，至炀帝时就有所更改了，《隋书·百官志下》：</p>
<p>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殿内省，并尚书、门下、内史、秘书，以为五省……太仆减骅骝署入殿内。尚乘局改龙厩曰典厩署，有左、右驳皂二厩。加置主乘、司库、司廪官。罢牛羊署。（48）</p>
<p>　　我们首先来讨论马的问题。北朝掌御马之骅骝署一直属于太仆，而南朝则属门下，炀帝以太仆之骅骝入殿内省，殿内省本是为改变门下省皇室事务与国家事务不分而设立的，主管皇家事务。则隋代在马匹管理上，的确一改汉魏时期的国马、王马统于太仆之制，而将王马置于殿内省管辖之下，以别于太仆所掌的一般军国所用马匹。隋制资料不多，现在以资料较为充实且继承隋制的唐制来讨论，唐制，据《唐六典》，太仆寺下有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牧监、沙苑监。与畜牧有关的有典厩、典牧、诸牧监与沙苑监，《唐六典·太仆寺》：</p>
<p>　　典牧令掌诸牧杂畜给纳之事；丞为之贰。凡群牧所送羊、犊皆受之，而供于廪牺、尚食之用；诸司合供者，亦如之。</p>
<p>　　诸牧监掌群牧孳课之事……凡马各以年、名籍之，每岁季夏造。至孟秋，群牧使以诸监之籍合为一，常以仲秋上于寺。（49）</p>
<p>　　是唐代太仆所掌诸马以诸牧监为主，而诸监散在地方，所养为军国所用马匹无疑，中央之典牧令所掌为登记造册，以备查验。而且，太仆卿之职，“凡监、牧所通羊、马籍帐，则受而会之，以上于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50）尚书驾部郎中所掌，据《唐六典·尚书兵部》：</p>
<p>　　驾部郎中、员外郎掌邦国之舆辇、车乘，及天下之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之簿籍，辨其出入阑逸之政令，司其名数。（51）</p>
<p>　　明指“邦国”无疑，可证太仆所养诸马也是一般军国所用。掌御马者，仍是殿中省之尚乘奉御，《唐六典·殿中省》：</p>
<p>　　尚乘奉御掌内外闲厩之马，辨其粗良，而率其习驭；直长为之贰……凡御马必敬而式之，非因调习，不得捶击；习其进御之制，而为出入之禁。（52）</p>
<p>　　御马之待遇显然比一般牧养之军国马匹高出许多，饲养之人必须“敬而式之”。在区分马匹的性质上，隋唐是一贯的。刘宋以来，即以门下之骅骝厩掌御马，隋炀帝以太仆之骅骝入殿内尚乘局，唐因之，正是体现了对自南朝开始的家国分离态势的一个总结。</p>
<p>　　我们再来看车。隋唐太仆属下皆有乘黄、车府两令以掌车。《唐六典·太仆寺》：</p>
<p>　　乘黄令掌天子车辂，辨其名数与驯驭之法；丞为之贰。</p>
<p>　　车府令掌王公已下车辂，辨其名数及驯驭之法：丞为之贰。（53）</p>
<p>　　则乘黄、车府所掌职责明确，一掌天子之车，一掌王公以下车，这种区分也不是北朝制度，如上所说，是刘宋以来的南朝之制。不过，梁代复置的太仆，并没有掌车职责，但北朝太仆是复汉魏之旧，有掌车职责的。</p>
<p>　　而且，隋炀帝在车的问题上，开始区分车辇之别了，这也涉及太仆的职掌问题。隋炀帝置殿内省，其下有“尚辇局”，（54）据《唐六典·殿中省》“尚辇局：奉御二人，从五品上”条注曰：</p>
<p>　　古谓人牵为辇，春秋宋万以乘车辇其母。秦始皇乃去其轮而舆之，汉代遂为人君之乘。后汉有乘舆六辇。魏、晋小出则乘之，及过江而亡……秦、汉、魏、晋并太仆属官车府令掌之，东晋省太仆，遂隶尚书驾部。宋、齐、梁、陈车府、乘黄令、丞掌之，后魏、北齐则乘黄、车府令兼掌之，后周则司车辂主之，隋又乘黄、车府令兼掌之。（55）</p>
<p>　　其实，辇就是车的一种，只不过单纯的辇无轮，用人牵而已。（56）辇配上不同的动物，如象、马等，就是象辇、马辇，这种辇恐怕有轮，与车辂只在形制上有别，其实差异并不大。（57）汉、魏、晋车府令掌乘舆诸车，所以辇亦归其掌管，自宋乘黄令掌乘舆车辆，所以自宋以下，辇由乘黄、车府两令兼掌，这也可证明上述乘黄自宋始分车府之掌不误。自南北朝以来，辇常用于郊祀等礼仪场合，（58）但辇、辂的区分究竟为何，实难以判明。唐制，尚辇奉御之职据《唐六典·殿中省》：“尚辇奉御掌舆辇、繖扇之事。”而乘黄令所掌乘舆五辂，据同书《太仆寺》：</p>
<p>　　一曰玉辂；二曰金辂；三曰象辂；四曰革辂；五曰木辂。（59）</p>
<p>　　是一掌天子之辇，一掌天子之辂。而辇之用多在宫内，辂之用多在宫外，此或为炀帝于殿内省置尚辇局之因。</p>
<p>　　自汉代以来，太仆所掌为舆马，包括御用与一般军国所用。魏晋因袭，东晋省太仆，使原来太仆属下诸职分隶于各处，这也是促成这些署改变职能的一个契机。其中，乘黄令分车府令之职，掌乘舆，或因乘舆法驾多与祭祀礼仪等有关，自宋隶属太常，历四朝而不变；车府令则属尚书驾部，自被乘黄分权，其所掌恐为一般军国所用车辆。而骅骝厩之属于门下，也自宋始，这是明确将御马与一般军国所用马匹区分开来，而且由两个不同的部门管辖，明显改变了汉晋以来太仆一统的局面。至梁武帝重置太仆卿，乘黄、车府仍分隶太常、尚书驾部，梁之太仆并无掌车之职；骅骝也仍属门下，梁之太仆虽掌马匹，但仅备军国一般所用。北朝则在统属形式上仍沿汉魏之旧，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乘黄令之专掌御车与骅骝令之专掌御马则明显是承南朝前期之制。隋唐一统，虽曰上承北齐之制，但职能变化最大之乘黄、车府则是由南入北再注入隋唐，隋炀帝更严为御用、国用之别，殿内省设尚乘局、尚辇局以掌天子御用之马、辇。所以，形式上，汉代太仆掌舆马与隋唐太仆掌舆马相同，但实际上，以南朝前期划分御用、国用始，太仆之职遂偏重于国用，隋唐承之，殿中省之两局遂与太仆诸署分掌舆马。</p>
<p>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魏晋南北朝时期太仆职掌的演变以图表显示出来。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三源说是指导中古史研究的重要理论，但先生讨论的重点在南北朝，很少追述汉代。日本学者加藤繁氏提出帝室与国家概念，将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进行了明确区分。（60）这是本文基本的理论来源。</p>
<p>　　由于文献记载的完整，汉唐两代的官制成为帝制早期的范本。唐制对汉制，有继承又有发展。前辈学者大多关注机构与职官的增减等明显的变化。其实，在一些名称完全相同的机构和职官上，也存在着很多的差异，如机构功能、性质及职官权力的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分裂、民族对抗、文化融合（61）等等，是造成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七上》，本条引颜师古注曰：“《汉官仪》云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p>
<p>　　②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42、343页。</p>
<p>　　③蔡邕《独断》卷上：“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乘舆’出于《律》，《律》曰：‘敢盗乘舆服御物’，谓天子所服食者也。天子至尊，不敢亵渎言之，故托之于乘舆。乘，犹载也；舆，犹车也。天子以天下为家，不以京师宫室为常处，则当乘车舆以行天下，故群臣托乘舆以言之，或谓之车驾”，《四部丛刊》三编《子部》，上海涵芬楼影印常熟瞿氏铁琴铜剑楼藏明弘治癸亥刊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页。</p>
<p>　　④《唐六典》卷17《太仆寺》。</p>
<p>　　⑤《三国职官表》，收入熊方等撰、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63-1367页。</p>
<p>　　⑥《汉书》卷87上《扬雄传上》：“骋骅骝以曲囏兮”条，师古曰：“骅骝，骏马名也，其色如华而赤也”。</p>
<p>　　⑦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1页。</p>
<p>　　⑧参见曹胜高撰《汉赋与汉代制度——以都城、校猎、礼仪为例》第2章《汉赋与汉代校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81页。</p>
<p>　　⑨《三国志》卷5《魏书五》。</p>
<p>　　⑩《唐六典》卷17；《通典》卷25《职官七·太仆卿》条略同。</p>
<p>　　（11）《晋书》卷106。</p>
<p>　　（12）《晋书》卷24。</p>
<p>　　（13）《唐六典》卷17；《通典》卷25《职官七·太仆卿》：“晋初有之……领典牧、乘黄、骅骝、龙马等厩令”。</p>
<p>　　（14）《通典》卷25《职官七·太仆卿》：“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自后无闻”；卷37《职官十九》载“晋官品表”第六品中也有“水衡、典虞、牧官、典牧、司盐都尉”，说明晋确有牧官都尉一职。</p>
<p>　　（15）《通典》卷26。</p>
<p>　　（16）《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76-1377页。</p>
<p>　　（17）对于太仆下设典农都尉这个问题，我作过一些思考，附此以资讨论。1、典农或系衍字。孙逢吉撰《职官分纪》卷19《太仆》引《晋职官志》曰：“太仆，统典农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44页）。这里就只有典农都尉，而没有典虞都尉，但太仆之有典虞都尉是可以肯定的，所以，这里的典农都尉当是典虞都尉之讹。又由于“农（農）”、“虞”两字形近，所以才发生这种讹误。可见，孙逢吉所见之《晋书·职官志》可能只有两种都尉：典虞都尉和典牧都尉。但是，今本《唐六典》据上引，是有典农都尉的，这也与今本《晋书·职官志》所载同。又《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一》载晋制：“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则《册府元龟》同于《晋书·职官志》，所以单凭《职官分纪》所引认为“典农”为衍字证据似嫌不足。2、典农都尉或为一时权置。但这个说法有个最大的弱点，如果是权置，为何不置于司农，而置于太仆?典农所掌为粮食，这或许与晋初统一战争有关。粮食与马匹直接关系到军事的胜败，所以权置典农于太仆以便调配。3、这个典农都尉是专门为太仆服务的，与曹魏时期司农辖下的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无关。太仆的典农都尉为供应牧场内的马牛羊等牲畜的饲料而设的。《唐六典》卷17《太仆寺》：“凡象日给藁六围，马、驼、牛各一围，羊十一共一围，蜀马与骡各八分其围，驴四分其围，乳驹、乳犊五共一围；青刍倍之。凡象日给稻、菽各三斗，盐一升；马，粟一斗、盐六勺，乳者倍之；驼及牛之乳者、运者各以斗菽，田牛半之；施盐三合，牛盐二合；羊，粟、菽各升有四合，盐六勺”，可见饲养牲畜时除了草之外，还需要稻、菽（豆类）、粟等粮食。那么，晋太仆属下的典农都尉是否为提供这些粮食而设置的呢?除了版本上衍字以外，我想这个解释比较有说服力，可是，我没有找到材料可以助成此说，因为如果太仆属下真设置了这个典农都尉，其存在的时间也非常短，最多只在西晋一朝而已，其后历朝太仆属下皆不见有典农都尉之设。</p>
<p>　　（18）《晋书》卷26。</p>
<p>　　（19）参见劳干《论鲁西画像三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第1分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121页。</p>
<p>　　（20）《史记》卷30《平准书》。</p>
<p>　　（21）《晋书》卷26。</p>
<p>　　（22）《北堂书钞》卷54，收入董治安主编《唐代四大类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p>
<p>　　（23）《晋书》卷24。</p>
<p>　　（24）《太平御览》卷203。</p>
<p>　　（25）《宋书》卷39。</p>
<p>　　（26）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卷3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79页。</p>
<p>　　（27）有关宋乘黄令掌乘舆的分析，详见下文。</p>
<p>　　（28）《宋书》卷40。</p>
<p>　　（29）《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条，《索隐》曰：“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p>
<p>　　（30）汉简中就将官马、私马分得很清楚，参见劳干撰《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27-29页。</p>
<p>　　（31）参见中村圭尔《台传——南朝における财政机构》，原载《中国史研究》（八），1984年，后收入《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附编第14章，东京汲古书院2006年版，第557-575页。笔者参考的是收入专著的该论文。</p>
<p>　　（32）《宋书》卷95。</p>
<p>　　（33）这里还涉及军事力与正统性的问题，日本学者堀内淳一就认为黄柑代表了正统性，南北朝的交换实际上是一种军事力与正统性的交换，参见氏撰《马と柑橘——南北朝间の外交使节と經濟交流》，《东洋学报》第88卷第1号，2006年版，第16-21页。不过，中国台湾学者蔡宗宪对该文提出质疑，认为“堀内的论点甚具想象力，不过，是否符合历史实情则不无疑虑。为了军事力（其实也只是马匹），南朝会以正统性作为交换的筹码吗?其说法恐怕过度放大黄柑的象征意义，且偏重于从北魏的立场来设想，忽略了南朝人主观的意识”，参见氏撰《中古前期的交聘与南北互动》，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p>
<p>　　（34）《隋书》卷26。</p>
<p>　　（35）《宋书》卷39《百官志上》：“车府令，一人。丞一人。秦官也。二汉、魏、晋并隶太仆。太仆既省，隶尚书驾部。”《南齐书》卷16《百官志》：“车府令一人，丞一人。属驾部。”《唐六典》卷17《太仆寺》“车府署：令一人，正八品下”条注曰：“秦置车府令……宋、齐、梁、陈并尚书驾部领”。</p>
<p>　　（36）《宋书》卷39。</p>
<p>　　（37）《唐六典》卷17。本卷校勘记【二七】另引《太平御览》卷230“乘黄令”条引《宋书》曰：“主乘舆金根车及安车、追锋诸众车马”。</p>
<p>　　（38）《南齐书》卷16。</p>
<p>　　（39）《唐六典》卷17。不过，《宋书》卷18《礼志五》：“《礼》所谓金、玉路者，正以金玉饰辂诸末耳。左右前后，同以漆画。秦改周辂，制为金根，通以金薄，周匝四面。汉、魏、二晋，因循莫改。逮于大明，始备五辂”，则谓宋孝武帝大明中始备五辂。</p>
<p>　　（40）《隋书》卷26。</p>
<p>　　（41）《魏书》卷110。</p>
<p>　　（42）参见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296、298页。</p>
<p>　　（43）《魏书》卷7下。</p>
<p>　　（44）参见俞鹿年撰《北魏职官制度考》，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11页。</p>
<p>　　（45）《隋书》卷27，括号内为原注。</p>
<p>　　（46）《唐六典》卷17。</p>
<p>　　（47）《隋书》卷28。</p>
<p>　　（48）《隋书》卷28。</p>
<p>　　（49）《唐六典》卷17。</p>
<p>　　（50）《唐六典》卷17《太仆寺》。</p>
<p>　　（51）《唐六典》卷5。</p>
<p>　　（52）《唐六典》卷11。</p>
<p>　　（53）《唐六典》卷17。</p>
<p>　　（54）《隋书》卷28《百官志下》。</p>
<p>　　（55）《唐六典》卷11。</p>
<p>　　（56）刘熙撰、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卷7《释车第二十四》：“辇车，人所辇也。引毕沅曰：《说文》：‘辇，挽车也，从车，夫在车前引之也。’郑注《周礼·乡师》云：‘辇，人挽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49页。</p>
<p>　　（57）《魏书》卷108之4《礼志四》。</p>
<p>　　（58）《梁书》卷3；《魏书》卷108之1《礼志一》。</p>
<p>　　（59）《唐六典》卷11、17。</p>
<p>　　（60）尾形勇：《中国古代の「家」と国家：皇帝支配下の秩序构造》，东京岩波书店1979年版。</p>
<p>　　（61）张承宗：《魏晋南北朝妇女丧葬礼仪考》，《苏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江汉论坛》2012年8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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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邢义田谈罗马史背景下的秦汉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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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6 Jun 2012 00:03: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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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秦汉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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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邢义田先生从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比较了罗马帝国和秦汉帝国的异同。 封面邢义田像：李媛 绘 　　秦汉帝国和罗马帝国都是广土众民的大帝国，它们在不同的文化和思想传统下发展出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形式，这为后人考虑如何治理庞大国家提供了不同的参照体系。台湾“中研院”院士、历史语言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邢义田先生在访问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之际，接受了笔者访问，从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比较了罗马帝国和秦汉帝国的异同。 　　您对罗马史和秦汉史都有兴趣，注意过两种古文明面临的问题和处理方式，以及由此发展出的不同传统。那么罗马帝国和秦汉帝国在制度上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邢义田：秦汉帝国和罗马帝国背后有不同的传统。秦帝国不是一下子冒出来的，在一统中国以前已经有过商、周上千年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从周人建立封建到春秋战国封建崩溃, 诸国并立，秦也从封建诸侯一变而为争霸的列国之一。照我的看法，秦一统后的帝国制, 有些是原本秦制的延续和扩大,有些是秦始皇的创新, 更有些部分继承了周制。譬如秦在征服过程中，不再分封诸侯, 而是化新征服的土地为郡县； 一统天下后，更将郡县制扩大到了全帝国。这是秦制的延续和扩大。不过，秦始皇很显然又觉得自己超越了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周天子的“天子”名号不足以彰显自己的伟大，因而创造了“皇帝”这一新的名号。这是创新。可是秦制有些东西是继承了周以来的传统。比如秦始皇没有放弃自周以来的天命观，也没有放弃周以来天子的称号。他相信自己像周人一样, 是靠老天爷支持得到天下，因而并不觉得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是来自被统治的百姓。这种周以来的天命观主宰了传统中国两千年最根本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格局。 　　正因为如此，在古代中国我们就没有看见罗马帝国那样的情形。罗马帝国继承的是一个在地中海世界存在已久的城邦传统。这个城邦传统是希腊城邦建立的。他们基本上相信，城邦的公民就是城邦的主人，管理城邦的合法性来自于所有公民的同意和承认。城邦的管理者是由公民推选，管理规则和法律须由有管理经验者组成的长老会议提出，经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同意。这种对统治合法性或权力来源的看法和体制，造成了古代地中海城邦世界和古代中国的根本性不同。 　　罗马人后来统一了地中海世界，由小小的城邦化为庞大的帝国，但保守成性的罗马人仍顽强地维持着共和城邦的传统。罗马在共和时代是一个城邦，已经有公民大会和元老院。组成元老院的元老们是罗马公民的上层阶级，拥有统治权。所有法律和相关政策必须经过元老院的同意。奥古斯都以后，皇帝的身份经元老院认可，才具合法性，皇帝的权力也由元老院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元老院颁给即位的皇帝一个法律文件，一条一条订出他有哪些权力。在古代中国，完全看不到这样的情况。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看起来都是大一统帝国，但背后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对权力合法性的认识大不相同，造成两大帝国统治形式的根本性差异。 　　现在有些人认为秦帝国的官僚体系内部有权力监督和制衡，所以不能算专制…… 　　邢义田：这个在《史记》里记载得很清楚，秦始皇从早到晚，每天要看完一定量的文件才肯休息，文件都要他批过才能算数，丞相都是“备员”而已。既没有任何制度性的力量能够限制他，也没有一个人——李斯也好，赵高也好——能制约他。我觉得这是中国传统在政治设计上的一个弱点。在政治设计上中国除了“天命有德”、“灾异示警”和“祖宗之法”这些道德劝说或警告性的东西，不曾建立起足以制约皇权的制度。理论上，皇帝有自天而来至高无上和无限的权力。他要如何施展，就看他怎么做。如果他礼贤下士，决策时愿意和丞相或周边大臣商量，就像余英时先生说的宋神宗愿意跟王安石“共商国是”，这个时候丞相和大臣才能说得上话；如果像秦皇、汉武这样的人，一个人说了算，其他人就都是司马迁所说的“备员”或摆饰罢了。 　　尽管有人认为丞相和大臣可以用种种方法削弱或柔化皇帝的专制，例如某官有权批驳皇帝的诏书，或以种种方式达成统治内部的监督和制衡，例如御史、州刺史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通常不够坚强，或者说缺乏真正超越人事的制度性保障。制度和法律在中国社会中始终没有真正超越性的地位，事随人转或因人设事是更为通常的现象。人治和法治之别，也可以说是秦汉中国和罗马帝国另一个重要的不同吧。罗马人长于法律，直到今天罗马法还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传统中国就没这样的东西。法治到今天也还是中国的弱项。 　　罗马帝国在扩张过程中遇到高卢人、日耳曼人，征服后会遇到对外族人的统治问题，而秦统一后也有如何管理蛮夷的问题，两种文明相对比之下各是如何处理的呢？ 　　邢义田：这个问题的处理倒是有类似性。秦建立郡县制，中央派不同等级的官员做郡县的太守或是县令，但是我们不要忘了，秦时还有另外一种制度，凡是地方上杂居有蛮夷的，就不设郡县，而设置道。它原来有什么风俗习惯，有什么领袖都得以保存，他们甚至不用像郡县的百姓那样纳税，只要象征性地进贡一些方物特产即可。此外还有所谓的属邦，凡臣属于秦的国家，因其故俗而治，只要顺服，秦对其内部也不加干涉。这种道和属邦的设置，我感觉背后的理念并不是强硬地采取百分之百的同化政策，这跟古罗马帝国有相似的地方。 　　虽说罗马帝国征服了地中海世界，实际上罗马人采取相当宽容的统治政策。地中海各地本来有很多城邦或城市，罗马人对他们的统治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罗马把除了意大利之外的地方都划为行省，派一位元老去行省当总督。总督基本上只负责收税、保证治安、维持司法秩序。其他方面各省城市都有市议会，由市议会选出的官员管理各自的城市。这些城市只要如数纳税，敬拜皇帝，其原来的习俗和信仰等等都不会受到干扰。因为统治多属象征性的，罗马帝国在三世纪以前从没有建立，也没必要建立像秦汉帝国那么庞大，由中央到地方层层节制的官僚体系。 　　罗马人甚至不曾像秦始皇一样统一文字。罗马人自己用拉丁文，行政命令用拉丁文发到各地，但不曾要求帝国百姓都用拉丁文。这就是为什么罗马帝国建立几百年，西半边虽多用拉丁文，东半边的希腊化王国旧地仍以用希腊文为主。此外，我们不要忘了，罗马的贵族自知没有太多文化，不像中国的统治者有非常强烈的文化优越感。罗马人因此不认为自己是文化上的教化者，而是接受别人教化的。他们自始至终卖力地学习希腊文和希腊文化。罗马诗人贺拉斯（Horace）曾说过一句有名的话：“野蛮人（即罗马人）征服了希腊，却又成了希腊的俘虏。”这点跟中国正相反。 　　罗马帝国在军队上的开销极为庞大，那么军队不打仗的时候干什么？和汉代军队比较呢？ 　　邢义田：这两边的军队性质完全不同。罗马是职业化的常备军，而汉代军队的基本性质比较像民兵，而且中国历朝历代，除了辽、金、蒙古的元、满洲的清，基本上都是如此。齐民百姓有替天子老爷当兵的义务。汉代就规定成年男子必须当一年兵，所谓正卒，一年以后解甲归田当老百姓。只有在国家有需要的时候，比如要打匈奴了，派几个大将军，临时征召各郡的百姓去参军。仗打完了，将归于朝，兵归于农。 　　罗马的职业军人一辈子就当兵，那是高度机动的，战斗力非常强，训练非常严格。服役期限也很长，一般军人都要服役二十五年，等于从年轻时候一直当兵到老。如果能够活着退伍，就会获得土地和退伍金等作为回报。它是一个职业，按月领饷，随着年资和功劳，可以升迁或得奖金。 　　罗马军队的一大问题是不事生产，构成帝国财政上极大的负担。古代农业社会的生产力有限，要靠巨大的劳动力投入来维持。国家如果养了一批人不生产而专门消耗，你想想这会对财政造成多大的影响。罗马帝国皇帝最伤脑筋的事情就是怎么满足军队的需求，除了每个月的薪金，额外的需索也很多。很大程度上说，罗马皇帝的皇位也掌握在军队手里。军队今天喜欢你就推你当皇帝，不喜欢就把你干掉，另推别人上。罗马很多皇帝自己就曾是军团司令，被部队拥立登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职业化、服役时间长，军队成了一个极为强固的利益团体，罗马社会没有可以跟军队抗衡的其他利益团体。所以罗马军队可以在罗马政治史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我们今天说枪杆子里出政权，罗马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问我罗马军队平时不打仗干啥？除了训练，就干这个。 　　这样的情形在汉代没有看到，只有到了东汉晚期，因为长期跟匈奴和羌人作战以及黄巾之乱，才出现了长期拥有军队的军阀。像董卓、孙权这样的人掌握了军队，最后使得汉代结束。但在汉代四百年中，大部分时间里军队都是临时征召，大将也是临时任命，打完仗军队就解散了，将和兵之间没有长久强固的联系，这当然有好处。中国皇帝心里有数，不喜欢将和兵老是粘在一起，对皇权形成威胁。 　　罗马军队会不会做一些修城墙、修公路之类的公共服务？ 　　邢义田：随着战争的需要，军队行军到一处，最先就要修一个防御性的寨子，以防受到攻击。行军和作战时如果有必要，也会修桥修路，但这些都是为了军队本身和作战的需要而服务，他们不会为老百姓作“公共”服务。我们现在能看到罗马时期遗留下来的砖瓦，上面有军团的番号，就知道他们会造房修城。因为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部队，他们自身有很多需要，会自备工匠做很多杂务。但他们不像中国的军队亦兵亦农，“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他们一年到头忙着军事训练，罗马将军的练兵书里有句名言叫：“不能让士兵闲着。” 　　当兵是自愿的还是义务的？ 　　邢义田：罗马共和时期是公民军，也就是所有公民都有义务为城邦服务，打完仗以后可以回家。可是等到罗马征服了地中海世界，在争霸的过程中因为战事越来越长，比如跟迦太基的战争，一次战役不是一年半载能结束的，士兵没办法解甲归田。共和晚期的士兵已经越来越职业化，到了奥古斯都建立帝国之后，就彻底成了职业化军队。罗马也从征兵转向了募兵。而且共和晚期许多人会觉得当兵是个好职业，打仗可以分到战利品，如果跟对了军头，可以享尽荣华富贵。恺撒、安东尼都是著名的军头，他们为了争夺政治权力，自己招募军队。这些军队就对他们私人效忠，而非对罗马城邦效忠。这样的军队已失去过去公民军的性质，也谈不上什么义务了。汉代当兵是义务，是所谓徭役的一种。当兵除了每个月拿点口粮，连工资也没有，老百姓都苦哈哈的，被迫去服徭役，所以他们也不觉得是一种光荣，打起仗来谈不上卖力。 　　经济方面来说，两个帝国赋税体系是怎么样的？ 　　邢义田：罗马帝国相对于秦汉的中国来说是比较松散的，因为罗马没有像中国那么庞大的官僚体系。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西汉末期有官吏十二万多人，可是罗马帝国一直到公元三世纪，在日耳曼蛮族入侵、军队需索不断的外压之下才建立起一种比较庞大的官僚体系，在此之前基本上是城市自治。罗马的中央政府甚至没有统一的财政制度，也没有切实的财税统计，连人口多少都没有具体统一的记录。各城市各有统计，但无需上交中央，只要按时向中央缴纳规定的赋税就可以。所以到今天也没人能搞清楚罗马帝国到底有多少人口。人口不清，财税收支也一无数字。中国的记录则清清楚楚，全国有多少人口，地方上能收到多少税，有所谓的“上计制”，从地方一层层上报，非常严密。 　　罗马税制松散，早期则有臭名昭著的包税制——各个行省要收多少税，采用拍卖的方式决定。罗马统治者，主要是骑士阶级的人，可以承包某个行省的税收。比如马其顿省的上缴税收底线是六百万，拍卖时有意承包者竞相出价，他出八百万，你出一千万，没人比你高，这个省就包给你收税。承包人拼命搜刮，最好能收到一千五百万，那多出来的五百万都可以进自己腰包。行省的老百姓因此受尽剥削，却没有公民权。罗马政府利用各省剥削来的钱让罗马公民可以免费看马戏和吃面包。奥古斯都之后才渐渐改变这种状况，派遣总督去各行省，把税额上限固定下来，不再无限制地压榨。 　　除了行政制度、国家机器之外，还有统治意识形态的问题。罗马帝国有公民的概念，统治者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同意，那么秦汉帝国的统治意识形态是怎样的？ 　　邢义田：对绝大部分传统中国的老百姓来说，他们没有想到自己有所谓的“政治权利”。孟老夫子这样主张民权的人，经常讲什么“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好像在说老百姓是对国家最最重要的。可是在我看来，他骨子里还是把世界分成两类人，一种是劳心者，一种是劳力者，劳力者只配被统治。他虽主张碰到桀纣这样的暴君时，老百姓有权去推翻他。但在他眼中，老百姓只可乐终，不可虑始，并没有什么能力去成为统治的主体。他们只配劳动, 等待圣王带给他们太平的日子。孟老夫子虽说人皆可为尧舜，但像尧舜这样的圣王五百年才会出现一次。圣王未出的其他日子，怎么办？孟老夫子没想过，也没给答案。除了他，先秦诸子也都没有想过：老百姓是不是可以不通过流血革命（像周革商的命那样），而以制度性的手段更换他们不喜欢的统治者？先秦诸子虽然主张仁民爱物，以民为本，但压根不认为凡民百姓有能力自治或治人，也压根没有公民治国或公民权的概念。千百年来的中国老百姓只是完粮纳税，柔顺的羔羊而已。 　　罗马人很早就接触到位于意大利半岛南部希腊人所建的殖民城邦，学习了希腊公民治理城邦的观念。公民是政治权力的主体，有权参加城邦管理，投票选举甚至放逐官员。公元前六到五世纪的雅典就曾发展出一种陶片流放制，只要有六千公民投票，不受欢迎的执政者就会被放逐出雅典十年。罗马人不但早有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在共和晚期可能受到希腊流放制的启发，罗马元老院可以投票，宣布某人为“公敌”，置他于罗马法律保护之外。公敌如果不自动离开罗马，流亡他地，人人得而诛之，财产也会被充公。在共和晚期，这个办法虽然沦为政客政争的工具，无论如何，公民大会或流放制，这些理论上用以保障公民权益的制度，是孟子和所有先秦政治思想家都不曾想过或提出过的。背后意识形态的不同, 由此可以看得明明白白。 　　吉德炜（David 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邢义田先生从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比较了罗马帝国和秦汉帝国的异同。</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6959" title="20120626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20626_001.jpg" alt="" width="381" height="550"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封面邢义田像：李媛 绘</p>
<p>　　秦汉帝国和罗马帝国都是广土众民的大帝国，它们在不同的文化和思想传统下发展出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形式，这为后人考虑如何治理庞大国家提供了不同的参照体系。台湾“中研院”院士、历史语言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邢义田先生在访问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之际，接受了笔者访问，从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多个方面比较了罗马帝国和秦汉帝国的异同。</p>
<p>　　您对罗马史和秦汉史都有兴趣，注意过两种古文明面临的问题和处理方式，以及由此发展出的不同传统。那么罗马帝国和秦汉帝国在制度上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什么？</p>
<p>　　邢义田：秦汉帝国和罗马帝国背后有不同的传统。秦帝国不是一下子冒出来的，在一统中国以前已经有过商、周上千年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从周人建立封建到春秋战国封建崩溃, 诸国并立，秦也从封建诸侯一变而为争霸的列国之一。照我的看法，秦一统后的帝国制, 有些是原本秦制的延续和扩大,有些是秦始皇的创新, 更有些部分继承了周制。譬如秦在征服过程中，不再分封诸侯, 而是化新征服的土地为郡县； 一统天下后，更将郡县制扩大到了全帝国。这是秦制的延续和扩大。不过，秦始皇很显然又觉得自己超越了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周天子的“天子”名号不足以彰显自己的伟大，因而创造了“皇帝”这一新的名号。这是创新。可是秦制有些东西是继承了周以来的传统。比如秦始皇没有放弃自周以来的天命观，也没有放弃周以来天子的称号。他相信自己像周人一样, 是靠老天爷支持得到天下，因而并不觉得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是来自被统治的百姓。这种周以来的天命观主宰了传统中国两千年最根本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格局。</p>
<p>　　正因为如此，在古代中国我们就没有看见罗马帝国那样的情形。罗马帝国继承的是一个在地中海世界存在已久的城邦传统。这个城邦传统是希腊城邦建立的。他们基本上相信，城邦的公民就是城邦的主人，管理城邦的合法性来自于所有公民的同意和承认。城邦的管理者是由公民推选，管理规则和法律须由有管理经验者组成的长老会议提出，经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同意。这种对统治合法性或权力来源的看法和体制，造成了古代地中海城邦世界和古代中国的根本性不同。</p>
<p>　　罗马人后来统一了地中海世界，由小小的城邦化为庞大的帝国，但保守成性的罗马人仍顽强地维持着共和城邦的传统。罗马在共和时代是一个城邦，已经有公民大会和元老院。组成元老院的元老们是罗马公民的上层阶级，拥有统治权。所有法律和相关政策必须经过元老院的同意。奥古斯都以后，皇帝的身份经元老院认可，才具合法性，皇帝的权力也由元老院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元老院颁给即位的皇帝一个法律文件，一条一条订出他有哪些权力。在古代中国，完全看不到这样的情况。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看起来都是大一统帝国，但背后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对权力合法性的认识大不相同，造成两大帝国统治形式的根本性差异。</p>
<p>　　现在有些人认为秦帝国的官僚体系内部有权力监督和制衡，所以不能算专制……</p>
<p>　　邢义田：这个在《史记》里记载得很清楚，秦始皇从早到晚，每天要看完一定量的文件才肯休息，文件都要他批过才能算数，丞相都是“备员”而已。既没有任何制度性的力量能够限制他，也没有一个人——李斯也好，赵高也好——能制约他。我觉得这是中国传统在政治设计上的一个弱点。在政治设计上中国除了“天命有德”、“灾异示警”和“祖宗之法”这些道德劝说或警告性的东西，不曾建立起足以制约皇权的制度。理论上，皇帝有自天而来至高无上和无限的权力。他要如何施展，就看他怎么做。如果他礼贤下士，决策时愿意和丞相或周边大臣商量，就像余英时先生说的宋神宗愿意跟王安石“共商国是”，这个时候丞相和大臣才能说得上话；如果像秦皇、汉武这样的人，一个人说了算，其他人就都是司马迁所说的“备员”或摆饰罢了。</p>
<p>　　尽管有人认为丞相和大臣可以用种种方法削弱或柔化皇帝的专制，例如某官有权批驳皇帝的诏书，或以种种方式达成统治内部的监督和制衡，例如御史、州刺史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通常不够坚强，或者说缺乏真正超越人事的制度性保障。制度和法律在中国社会中始终没有真正超越性的地位，事随人转或因人设事是更为通常的现象。人治和法治之别，也可以说是秦汉中国和罗马帝国另一个重要的不同吧。罗马人长于法律，直到今天罗马法还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传统中国就没这样的东西。法治到今天也还是中国的弱项。</p>
<p>　　罗马帝国在扩张过程中遇到高卢人、日耳曼人，征服后会遇到对外族人的统治问题，而秦统一后也有如何管理蛮夷的问题，两种文明相对比之下各是如何处理的呢？</p>
<p>　　邢义田：这个问题的处理倒是有类似性。秦建立郡县制，中央派不同等级的官员做郡县的太守或是县令，但是我们不要忘了，秦时还有另外一种制度，凡是地方上杂居有蛮夷的，就不设郡县，而设置道。它原来有什么风俗习惯，有什么领袖都得以保存，他们甚至不用像郡县的百姓那样纳税，只要象征性地进贡一些方物特产即可。此外还有所谓的属邦，凡臣属于秦的国家，因其故俗而治，只要顺服，秦对其内部也不加干涉。这种道和属邦的设置，我感觉背后的理念并不是强硬地采取百分之百的同化政策，这跟古罗马帝国有相似的地方。</p>
<p>　　虽说罗马帝国征服了地中海世界，实际上罗马人采取相当宽容的统治政策。地中海各地本来有很多城邦或城市，罗马人对他们的统治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罗马把除了意大利之外的地方都划为行省，派一位元老去行省当总督。总督基本上只负责收税、保证治安、维持司法秩序。其他方面各省城市都有市议会，由市议会选出的官员管理各自的城市。这些城市只要如数纳税，敬拜皇帝，其原来的习俗和信仰等等都不会受到干扰。因为统治多属象征性的，罗马帝国在三世纪以前从没有建立，也没必要建立像秦汉帝国那么庞大，由中央到地方层层节制的官僚体系。</p>
<p>　　罗马人甚至不曾像秦始皇一样统一文字。罗马人自己用拉丁文，行政命令用拉丁文发到各地，但不曾要求帝国百姓都用拉丁文。这就是为什么罗马帝国建立几百年，西半边虽多用拉丁文，东半边的希腊化王国旧地仍以用希腊文为主。此外，我们不要忘了，罗马的贵族自知没有太多文化，不像中国的统治者有非常强烈的文化优越感。罗马人因此不认为自己是文化上的教化者，而是接受别人教化的。他们自始至终卖力地学习希腊文和希腊文化。罗马诗人贺拉斯（Horace）曾说过一句有名的话：“野蛮人（即罗马人）征服了希腊，却又成了希腊的俘虏。”这点跟中国正相反。</p>
<p>　　罗马帝国在军队上的开销极为庞大，那么军队不打仗的时候干什么？和汉代军队比较呢？</p>
<p>　　邢义田：这两边的军队性质完全不同。罗马是职业化的常备军，而汉代军队的基本性质比较像民兵，而且中国历朝历代，除了辽、金、蒙古的元、满洲的清，基本上都是如此。齐民百姓有替天子老爷当兵的义务。汉代就规定成年男子必须当一年兵，所谓正卒，一年以后解甲归田当老百姓。只有在国家有需要的时候，比如要打匈奴了，派几个大将军，临时征召各郡的百姓去参军。仗打完了，将归于朝，兵归于农。</p>
<p>　　罗马的职业军人一辈子就当兵，那是高度机动的，战斗力非常强，训练非常严格。服役期限也很长，一般军人都要服役二十五年，等于从年轻时候一直当兵到老。如果能够活着退伍，就会获得土地和退伍金等作为回报。它是一个职业，按月领饷，随着年资和功劳，可以升迁或得奖金。</p>
<p>　　罗马军队的一大问题是不事生产，构成帝国财政上极大的负担。古代农业社会的生产力有限，要靠巨大的劳动力投入来维持。国家如果养了一批人不生产而专门消耗，你想想这会对财政造成多大的影响。罗马帝国皇帝最伤脑筋的事情就是怎么满足军队的需求，除了每个月的薪金，额外的需索也很多。很大程度上说，罗马皇帝的皇位也掌握在军队手里。军队今天喜欢你就推你当皇帝，不喜欢就把你干掉，另推别人上。罗马很多皇帝自己就曾是军团司令，被部队拥立登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职业化、服役时间长，军队成了一个极为强固的利益团体，罗马社会没有可以跟军队抗衡的其他利益团体。所以罗马军队可以在罗马政治史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我们今天说枪杆子里出政权，罗马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问我罗马军队平时不打仗干啥？除了训练，就干这个。</p>
<p>　　这样的情形在汉代没有看到，只有到了东汉晚期，因为长期跟匈奴和羌人作战以及黄巾之乱，才出现了长期拥有军队的军阀。像董卓、孙权这样的人掌握了军队，最后使得汉代结束。但在汉代四百年中，大部分时间里军队都是临时征召，大将也是临时任命，打完仗军队就解散了，将和兵之间没有长久强固的联系，这当然有好处。中国皇帝心里有数，不喜欢将和兵老是粘在一起，对皇权形成威胁。</p>
<p>　　罗马军队会不会做一些修城墙、修公路之类的公共服务？</p>
<p>　　邢义田：随着战争的需要，军队行军到一处，最先就要修一个防御性的寨子，以防受到攻击。行军和作战时如果有必要，也会修桥修路，但这些都是为了军队本身和作战的需要而服务，他们不会为老百姓作“公共”服务。我们现在能看到罗马时期遗留下来的砖瓦，上面有军团的番号，就知道他们会造房修城。因为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部队，他们自身有很多需要，会自备工匠做很多杂务。但他们不像中国的军队亦兵亦农，“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他们一年到头忙着军事训练，罗马将军的练兵书里有句名言叫：“不能让士兵闲着。”</p>
<p>　　当兵是自愿的还是义务的？</p>
<p>　　邢义田：罗马共和时期是公民军，也就是所有公民都有义务为城邦服务，打完仗以后可以回家。可是等到罗马征服了地中海世界，在争霸的过程中因为战事越来越长，比如跟迦太基的战争，一次战役不是一年半载能结束的，士兵没办法解甲归田。共和晚期的士兵已经越来越职业化，到了奥古斯都建立帝国之后，就彻底成了职业化军队。罗马也从征兵转向了募兵。而且共和晚期许多人会觉得当兵是个好职业，打仗可以分到战利品，如果跟对了军头，可以享尽荣华富贵。恺撒、安东尼都是著名的军头，他们为了争夺政治权力，自己招募军队。这些军队就对他们私人效忠，而非对罗马城邦效忠。这样的军队已失去过去公民军的性质，也谈不上什么义务了。汉代当兵是义务，是所谓徭役的一种。当兵除了每个月拿点口粮，连工资也没有，老百姓都苦哈哈的，被迫去服徭役，所以他们也不觉得是一种光荣，打起仗来谈不上卖力。</p>
<p>　　经济方面来说，两个帝国赋税体系是怎么样的？</p>
<p>　　邢义田：罗马帝国相对于秦汉的中国来说是比较松散的，因为罗马没有像中国那么庞大的官僚体系。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西汉末期有官吏十二万多人，可是罗马帝国一直到公元三世纪，在日耳曼蛮族入侵、军队需索不断的外压之下才建立起一种比较庞大的官僚体系，在此之前基本上是城市自治。罗马的中央政府甚至没有统一的财政制度，也没有切实的财税统计，连人口多少都没有具体统一的记录。各城市各有统计，但无需上交中央，只要按时向中央缴纳规定的赋税就可以。所以到今天也没人能搞清楚罗马帝国到底有多少人口。人口不清，财税收支也一无数字。中国的记录则清清楚楚，全国有多少人口，地方上能收到多少税，有所谓的“上计制”，从地方一层层上报，非常严密。</p>
<p>　　罗马税制松散，早期则有臭名昭著的包税制——各个行省要收多少税，采用拍卖的方式决定。罗马统治者，主要是骑士阶级的人，可以承包某个行省的税收。比如马其顿省的上缴税收底线是六百万，拍卖时有意承包者竞相出价，他出八百万，你出一千万，没人比你高，这个省就包给你收税。承包人拼命搜刮，最好能收到一千五百万，那多出来的五百万都可以进自己腰包。行省的老百姓因此受尽剥削，却没有公民权。罗马政府利用各省剥削来的钱让罗马公民可以免费看马戏和吃面包。奥古斯都之后才渐渐改变这种状况，派遣总督去各行省，把税额上限固定下来，不再无限制地压榨。</p>
<p>　　除了行政制度、国家机器之外，还有统治意识形态的问题。罗马帝国有公民的概念，统治者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同意，那么秦汉帝国的统治意识形态是怎样的？</p>
<p>　　邢义田：对绝大部分传统中国的老百姓来说，他们没有想到自己有所谓的“政治权利”。孟老夫子这样主张民权的人，经常讲什么“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好像在说老百姓是对国家最最重要的。可是在我看来，他骨子里还是把世界分成两类人，一种是劳心者，一种是劳力者，劳力者只配被统治。他虽主张碰到桀纣这样的暴君时，老百姓有权去推翻他。但在他眼中，老百姓只可乐终，不可虑始，并没有什么能力去成为统治的主体。他们只配劳动, 等待圣王带给他们太平的日子。孟老夫子虽说人皆可为尧舜，但像尧舜这样的圣王五百年才会出现一次。圣王未出的其他日子，怎么办？孟老夫子没想过，也没给答案。除了他，先秦诸子也都没有想过：老百姓是不是可以不通过流血革命（像周革商的命那样），而以制度性的手段更换他们不喜欢的统治者？先秦诸子虽然主张仁民爱物，以民为本，但压根不认为凡民百姓有能力自治或治人，也压根没有公民治国或公民权的概念。千百年来的中国老百姓只是完粮纳税，柔顺的羔羊而已。</p>
<p>　　罗马人很早就接触到位于意大利半岛南部希腊人所建的殖民城邦，学习了希腊公民治理城邦的观念。公民是政治权力的主体，有权参加城邦管理，投票选举甚至放逐官员。公元前六到五世纪的雅典就曾发展出一种陶片流放制，只要有六千公民投票，不受欢迎的执政者就会被放逐出雅典十年。罗马人不但早有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在共和晚期可能受到希腊流放制的启发，罗马元老院可以投票，宣布某人为“公敌”，置他于罗马法律保护之外。公敌如果不自动离开罗马，流亡他地，人人得而诛之，财产也会被充公。在共和晚期，这个办法虽然沦为政客政争的工具，无论如何，公民大会或流放制，这些理论上用以保障公民权益的制度，是孟子和所有先秦政治思想家都不曾想过或提出过的。背后意识形态的不同, 由此可以看得明明白白。</p>
<p>　　吉德炜（David N. Keightley）先生曾写过《早期中国文化和希腊文化中的英雄行径》，比较了古希腊的英雄崇拜和早期中国的祖先崇拜传统。您也写过古希腊大力士的形象辗转流传到中土的故事，您觉得英雄的形象对人的集体心理有些什么影响？</p>
<p>　　邢义田：古希腊的《荷马史诗》通篇都在表彰英雄，它描述的就是一个英雄的世界。这个世界当然非常男性化，也非常强调武力征服。每个英雄都有大块肌肉，英勇善战，表现出战士和征服者的形象。</p>
<p>　　中国古代也有英雄，但多数是一种创造文化的英雄，比如燧人氏发明用火，神农氏发明了农业，仓颉发明了文字……读中国的传统典籍，在想象文化发生过程的时候，就会提到什么东西是什么人发明的。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才是中国古人心目中的英雄。虽然也有黄帝大败蚩尤的传说，蚩尤据说能造雾，黄帝于是发明了指南车，他老婆嫘祖更发明了蚕丝。黄帝被强调的形象一直是他夫妻俩如何创造文明，而不是他如何英勇善战。周的开创者文王、武王在革命的过程中也都杀人如麻，血流成河，但传统上他们被强调的不是如何杀人，而是他们如何举仁义之师，拯救生民，更多的是他们在周公的辅助下，如何制礼作乐，成就周朝伟大的文化。这当然是一种政治神话。讲穿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古书就是古人留下的政治宣传品。一部《尚书》里面很多都是文武周公发出的文告，都在宣传周朝如何得民心，如何替天行道。但古书里也曾留下蛛丝马迹，告诉我们周武王得天下时也曾“血流漂杵”。只是这个部分在周朝宣传部的操纵下，被刻意淡化了，制礼作乐的部分被刻意强化了。为什么几千年来的读书人甘愿接受这样的宣传，反映了怎样的集体心态，不是很值得想想吗？</p>
<p>　　最后想请您总结一下秦帝国真正对后世有影响的制度发明。</p>
<p>　　邢义田：秦的确有一些制度是需要正面肯定的，尽管秦始皇本人的历史形象很负面。要说到对中国有长远影响的，比如说统一文字毫无疑问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修长城当然耗竭民力，但保证了中国农耕地带的安全，后世许多朝代都是靠着长城抵御北方的游牧民族，一直到抗战时期，还有西北军大刀队依靠长城抵抗日本人。秦统一后，消除了战国以来各国间的关津壁垒，大修直道和驰道，把很多道路联系起来，成就一个全帝国性的道路系统。这就好像大家形容罗马帝国为“条条大路通罗马”，罗马人在帝国内大修道路一样，有异曲同工之妙。欧洲一直到中古，甚至到近代前期，还在使用罗马时代修筑的不少道路。</p>
<p>　　此外，我前面提到过，秦帝国的官僚体系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发展扩大而来，已经经过了长期的试验。秦在征服过程中，以法为治，提高效率，统治体系更为完善有力。秦一统中国后的官僚制度，相对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统治体系来说，无疑是效率最高、最严密的制度。汉承秦制，但记取秦朝短命的教训，刻意除去了秦制中的严苛，增多了合乎人性的成分，例如强调施政须爱惜民力，平民俊秀可为卿相，弱化了社会上下层之间的距离和矛盾。因为这些改进，自汉以来的政治体制才能大体维持了两千年。</p>
<p>　　长远来看，秦的统一有不可否认的功劳。不过，当时的百姓付出的代价太过高昂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秦十来年就被推翻，合乎情理和正义。后世的人可以轻易不付代价地颂扬秦政，可是不也应该自问：如果活在秦始皇时代的是自己，愿意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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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单名与双名：汉晋南方人名的变迁及其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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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1 Jun 2012 00:28:1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汉唐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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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东汉人名呈现出明显的分层，上层人名是单名，底层人名单名、双名并存。这种情况亦存在于南方的巴蜀、吴越地区。在这种背景下观察，长沙走马楼吴简整齐的单名引人瞩目。楚秦至西汉前期，楚地编户民同样单名、双名并存，且具有显著的俚俗色彩。走马楼吴简整齐单名的形成，应是东汉时期长沙等郡大规模编户化过程中新附人口户籍登录整齐化的结果。东晋以后，受到民间口语习惯和信仰心理的影响，南方上层带有“之”、“道”等虚字的双名逐渐兴起。单名惯例一旦突破，双名命名方式会进一步发展，最显著的是双名的“字化”。在此过程中，一些体现上层理念的双名用字反过来又影响到底层人名。汉晋时期南方人名中单名、双名变化的背后，是华夏文化对南方社会的持续影响。 　　【关键词】汉晋；南方；人名；单名；双名 　　【作者简介】魏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武汉　430072） 　　汉晋时期，华夏国家向南方扩展过程中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权力接触场景，只是由于文字记录缺乏，“莫可得而考”，[1]长时间内对这些问题欠缺细节上的深入理解。[2]随着湖南等地秦汉吴晋简牍的陆续出土，这种情况稍有改观。近几年来，针对简牍中出现的夷民、真吏等问题，学者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3]不过，由于简牍多为官府行政记录，直接显示华夏文化与南方接触的文字信息很少。而且，如何避免华夏立场上的“偏见”，也需要认真辨析。这些都要求研究者改变思路，尽可能在零碎的资料中寻找新的观察角度。笔者在这方面的努力之一，是通过分析吴简中特殊的姓氏结构，观察南方土著人群的编户化痕迹。[4]本文打算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考察汉晋南方的人名问题。 　　“人之有名，以相纪别”，[5]在现代社会中，姓、名共同构成一项人群标记符号。但姓与名实际是有区分的。名的使用要早于姓，两者组合是一种后起的文化习惯。在不同的文化体中，人名的使用大都有其特定规则。[6]具体到古代中国而言，春秋战国以降中原地区逐渐形成稳定的华夏式姓名习惯，即“姓（氏）+名”。[7]这种用汉字标记的姓名系统，包含丰富的尊卑、统属等观念，[8]具有华夏文化标签的作用。在华夏国家向周边扩展其势力的过程中，这种文化标签也会随之扩散到周边地带。从某种意义上说，周边人群对华夏式姓名的接受和使用，意味着文化同化和变异的发生。 　　这种现象至今仍然存在。民族学者和语言学者对人名所体现的民族接触，如双语人名现象，就给予了相当关注。[9]历史上，这种现象不断重复发生，不过由于南方民族普遍缺乏自身的文字记录，其人名系统的变化长期以来也一直隐而未彰。与之相比，湖南里耶、长沙等地所出时间上形成序列的简牍人名，虽然也属于华夏立场上的单方记录，由于其地方性和原始档案性质，仍为探索早期南方地区的文化接触与权力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本文计划从上述简牍资料人手，重点对汉晋南方人名系统中单名、双名的使用进行分析，由此观察华夏文化对南方社会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南方”是一个需要界定的地理概念。在自然地理上，一般以秦岭一淮河作为南北分界。具体到汉晋时期，根据《汉书·地理志》来看，南方可以分为巴蜀、楚、吴越三个文化区域，对应着长江上游、中游、下游三个地理单元。上游巴蜀“土地肥美”、“俗不愁苦”，官僚教化较早推行；中游楚地“火耕水耨”、“信巫鬼，重淫祀”；下游吴越之地则民风“好勇”、“轻死易发”。[10]本文参照这种区域观念，将考察重心放在巴蜀、楚和吴越三个区域，同时也适当涉及西南夷和南越地区。 一、单名与双名 　　南方出土的汉晋简牍资料中，包含编户民人名最多的是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目前竹简仍在陆续刊布中，详尽的人名统计仍有待来日，但仅《吏民田家莂》就出现近两千个人名，数量相当庞大。这些人名主要为长沙郡临湘县编户民，具有很特别的区域抽样意义，引起一些学者关注，相关讨论涉及人名用字特征、同姓名现象等问题。[11]而吴简人名最显著的特征则是全部为单名，即由“姓”和一个单字的“名”构成。由于《后汉书》、《三国志》和存世汉魏石刻中显著的单名色彩，人们通常认为东汉三国是一个单名流行的时代。因此走马楼吴简单名现象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并未引起特别注意。 　　问题往往存在于“常识”之中。一般认为，东汉三国时期的单名习惯肇始于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去二名”诏书。这年春天，皇帝下诏称自己的“箕子”之名不“合于古制”，故“去二名”，改为单名“衍”。[12]这件事的推动者是刚刚出任大司马不久的王莽。由于《汉书》只是摘录，不清楚是否同时发布了“令中国不得有二名”[13]的法令。但不少学者认为，“去二名”由此成为制度，开启了一个单名流行的时代。[14]不过，仔细梳理东汉石刻资料就会发现，东汉人名实际上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现象。官吏和知识阶层的确遵循着“单名+字”的制名习惯，对一般民众而言，单名、双名仍并行使用。 　　最典型的资料是章帝建初二年（公元77年）的《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15]共出现24个人名，分属于6个姓，单名、双名者各有12人。分别是：（1）于氏：于中山、于中程、于孝卿、于孝、于伯先、于伯和、于程、于季、于稚、于思；（2）单氏：单侯、单子扬、单力；（3）尹氏：尹伯通、尹明功、尹太孙；（4）錡氏：錡中都、錡初卿、錡季卿；（5）周氏：周平、周兰、周伟；（6）左氏：左巨、左中。石券中单名、双名同时存在，说明双名不会是称“字”。石券出土地是河南偃师县缑氏镇郑瑶大队南村，东汉时属河南尹缑氏县，[16]距离首都洛阳很近，正处于东汉帝国的统治腹心。按照通常认识，这里的民众应是整齐的单名，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类似的材料还可以找出不少。现存东汉买地券数量可观，这些地券中往往会书写买卖双方和见人姓名，下面列出其中一些（括号内为地券时间和出土地）：[17] 　　孙成、张伯始、张长卿、许仲异、樊永、张义、孙龙、樊元祖（建宁四年，洛阳）王当、王使偷、王元兴、左仲敬、曹奉祖、黄唯、留登胜（光和二年，洛阳） 　　房桃枝、赵敬、罗西造、樊汉昌、王阿顺（中平五年，洛阳） 　　樊利家、杜謌子、孟□、秦胡、杜子陵、李季盛（光和七年，平阴） 　　武孟子、靡婴、马熙宜、朱大弟少卿、赵满、何非（建初六年，忻州） 　　上述地券中单名、双名并存，可以排除称“字”的可能。由上文可知，单名在地券人名中并不占优势，如武孟子地券有6个人名，单名2人，双名4人。[18]房桃枝地券提及5个人名，单名1人，双名4人。这种人名结构与侍廷里石券相近。其他类型的东汉石刻资料中也有不少双名记载，如定县北庄东汉墓发现的160余个匠人名中，有王文伯、于仲荆、马伯成、李次孙、祝文虎等20余个双名；[19]安徽亳县出土东汉字砖提到主人王成和两个工匠名：丁永豪、张永骄；[20]永兴二年（154）东阿芗他君石祠堂题名有师操义、荣保、代盛、邵强生；[21]洛阳出土残碑有左阿息、王阿犊、阎青坚等俚俗人名，多为带有“阿”字的双名；[22]任城王墓题名有曹文、戴元、陆唐子、严仲问、房付英、田仲文等；[23]建初八年肥城画像石题记有孝子张文思、石工王次。[24]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东汉中原地区下层民众的命名习惯并非单名，而是单名、双名并存。这一点文献中也有佐证。东汉中后期农民军领袖多有双名者，如“海贼”张伯路，渤海、平原“剧贼”刘文河、周文光，九江蔡伯流等。[25] 　　东汉一般民众制名具有单双名混杂特征，与《汉书》、居延汉简等史料中记录的西汉人名使用状况相近，显示出民间制名习惯的延续性。概括来说，西汉人名中的双名主要有两种形式：（1）两个字连用，共同构成一种表达。常见的如延寿、汉昌、利家、延年、长寿；（2）由一个实字和一个虚字构成。地券人名此类较多。虚字使用有一定规律，主要有子、之、元等语气助词，表示排行的伯、仲、季、叔、末，表示美德的忠、信等。[26]以上两种形式的双名，在西汉社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 　　这就提醒我们，观察两汉制名习惯的变化，要注意区分不同层次的人群。事实上，东汉为单名时代的认识，主要来自于正史列传人物和官吏、知识阶层的碑石题名。这些史料中呈现的“单名+字”整齐形式，其实是社会上层的文化习惯。与此同时，底层民众不仅一般无“字”，对单名、双名也并没有明确区分。换言之，“单名+字”体现了一种身份。《后汉书》中所记为数不多的双名者，就大都带有明显的民间色彩，方术、逸民、列女等传尤为集中，如张巨君、叔孙无忌、樊志张、泠寿光、皋伯通、鲁女生、费长房、蓟子训、解奴辜、东郭延年、封君达等，[27]可以印证此点。 　　一些汉碑题名也显示了这种身份上的区分。建宁五年（172）的《成阳灵台碑》，正面和碑阴均有题名。[28]正面尾部题名为官吏，均为“姓+单名+字”的连称形式。碑阴第一、二段为出钱人题名，多为仲氏宗人。其中，第一段至主吏仲调子蹇为止，亦为“姓+单名+字”的连称形式，此下则多为“姓+名”形式，如仲客生、仲阿东、仲阿先、仲子林、仲阿先、义民陈彦。第二段情况相似，督邮仲邵子周以前为“姓+单名+字”，以下则是主吏仲炽客生、主吏仲东阿东、主吏仲阿同、义民陈彦、弟富、富弟赎。仲炽客生、仲东阿东即第一段中出现的仲客生、仲阿东。他们的名字在同一碑刻中为何呈现为两种书写形式？这一点很值得注意。“仲东阿东”，从书写形式上说，是“姓仲名东字阿东”的意思。可是按照一般取字习惯来说，以“阿东”作为“字”，显得过于俚俗。顾炎武根据该段题名之后“惟仲阿东年在元冠，幼有中质”的记载，认为仲阿东是由于年少而未有字。[29]这个看法可以由5岁去世的许阿瞿之名、[30]蜀后主幼名阿斗得到佐证。[31] 　　不过，同碑题名中出现“阿”字的还有多人，他们是否均未成年？这种形式的题名在光和四年（181）的《殽阬君神祠碑》中曾大量出现，洪适指出：“其间四十人，皆字其名，而系以阿字，如刘兴阿兴、潘京阿京之类，必编户民未尝表其德，书石者欲其整齐而强加之，犹今闾巷之妇以阿挈其姓也。”这是一个很敏锐的观察。根据《殽阬君神祠碑》题名分析，“字其名”的方法，除了系以“阿”字，可能还有排行、美称等用字，如田俱伯俱、藉昌仲吕、苏排叔排、王盖盖德。[32]这些题名者是否均由于年少而无字是值得怀疑的。再回到《成阳灵台碑》，碑阴对仲阿东的记述全文是：“惟仲阿东，年在元冠，幼有中质，遵柜&#60;匋&#62;&#60;先見&#62;，上仁好义，见群从无者，代出钱万以立碑，大意翻然，君子善之，恩加骨口，乡朝所称。县令菅君，即请署门下议生，都市掾官，未可测矣。”[33]可知仲阿东是一位年轻的富人。他因代为贫困宗人出钱而受到表彰，碑阴特别称颂其德。值得注意的是，结尾处说县令为表彰他而“请署”为属吏，阿东在当地显然已颇具影响。他为何还要以俚俗幼名题碑？有些不合常理。其实正如洪适所论，这里呈现出的是人名的分层现象。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即便到了冠礼之年，也不一定会被“命字”，而多会继续使用俚俗幼名。由于普通民众并没有“字”，因此有的官方碑刻题名场合中，要模仿官吏“单名+字”的题名形式，临时为其造“字”。最简便的方法之一，是将实际使用的双名作为“字”，同时省掉双名中的“虚字”成为单名。如果本来是单名，则可以增加一个虚字而成为“字”。 　　单名、双名由此体现出社会分层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人名分层现象，早在元始二年诏书以前就已经存在。尹湾出土的西汉永始、元延年间简牍中，有一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录了140余个可辨识的下层官吏人名，绝大多数为单名，双名仅有14人。[34]这表明早在“去二名”诏书发布之前，地方官吏层的人名已经以单名为主。 　　上层人名的单名化趋势，其原因或许可以归结为西汉昭宣以后儒学理念的渗透。儒家很早就有“二名非礼”的观念。[35]这种观念及与之相关的避讳问题，会随着儒学的渗透而逐渐在儒生、官吏阶层扩展，导致上层人名中单名的流行。在这种背景下来看元始诏书，就可以理解所谓“二名”之禁，不过是顺应了当时的社会风气而已。宋人邵博曾说：“王莽令中国不得有二名，又遣使讽单于为一名。东汉士大夫以操节相高，遇莽之事必唾也，乃终其世谨一名之律，何也？”[36]这个提问或可由此得到解答。不管诏书是否强制施行，单名观念都会因此而得到加强。姓、单名、字构成的人名，就逐渐成为汉碑官吏、儒生题名的一般形式。与此同时，普通民众所受影响并不明显，仍然是单名、双名并存。这种制名习惯上的明显差异，显示出“大传统”对“小传统”影响的有限性。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人名的这种分层现象，不仅存在于中原地区，西北地区也是如此。新疆拜城东汉永寿四年（158）刘平国摩崖中，提到6位“家从秦人”，分别是：孟伯山、狄虎贲、赵当卑、万羌、石当卑、程阿羌，1个单名、5个双名。[37]这些人名具有明显的俚俗色彩，有的很可能是羌民。甘肃地区出土的西晋镇墓文中也多见双名，如顿霓儿、顿盈姜、吕阿丰、吕来业、盖颜仲、吕轩女、吴仁姜。[38]这样就回到本节开始提出的问题：为何走马楼吴简中的编户民会是整齐单名？究竟是长沙地区的特殊现象，还是另有原因？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梳理汉代南方人名的变化过程。 二、汉代南方人名的变化与单名问题 　　南方地区华夏式姓名的使用是文化接触的结果。《魏书》卷101《獠传》说：“獠者……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又无名字，所生男女，唯以长幼次第呼之。其丈夫称阿瞢、阿段，妇人阿夷、阿等之类，皆语之次第称谓也。”[39]这个观察不尽准确。现代民族志调查显示，长幼次第只是南方土著人群命名的一种方式。习见的植物、动物、自然现象、器具等都经常被用作人名，表示个人身体特征的人名也很常见。[40]这种带有原始标记性称谓的人名，经过文化接触而演变为单名、双名混杂的华夏式姓名结构，再呈现为走马楼吴简这样’整齐的单名，显然需要一些权力或文化上的契机。[41]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下面打算先简单梳理战国至汉初南方人名的变化过程，再分析吴简整齐单名的成因。 　　（一）从蛮夷名到华夏名 　　春秋战国时期，南方人名仍具有浓厚的土著色彩。以《吴越春秋》和《越绝书，》提到的吴王名和越王名为例，会发现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定用字，如吴王名中的“余”字（余乔疑吾、余祭、余昧），越王名中的“无”（无余、无彊、无皞）和“不”字（不寿、不扬），以及共有的“夫”字（夫差、夫康）。[42]李锦芳认为，人名词头中的“余”字为强调量词，表示尊称；“夫”和“无（毋）”字则有王、首领之意。[43]这些字至今仍多见于江浙地名前缀。[44]越国铜器中数次出现的“者旨於赐”，据研究是勾践的越语音读。勾践大夫冯同，有的铜器中写作“姑冯昏同”；吴王寿梦，在吴国兵器中也写作“是野”，均为不同译音。[45]由此看来，尽管吴越两国均有一些华夏化策略，如吴国的太伯奔吴传说、越国追认的大禹祖先及其祭祀，[46]但其王族人名仍具有土著特征，多由吴越语音节对译而来。 　　蜀地的早期王族人名则属于另外一种形态，如蚕丛、柏灌、鱼凫、杜宇、鳖灵、葭萌等。[47]这些人名与吴越王名一样均无姓。从命名方式上看，最显著的特征是人名多与动植物名有关，也可能是其部族徽记。[48] 　　与吴、越、蜀相比，楚王名的华夏特征相对显著，熊丽之后多见“熊+单名”的形式，也有部分双名，如熊毋康、熊挚红。[49]这反映出楚国与吴、越、蜀相比，受华夏的影响更为显著。而战国时期楚国的普通人名，在包山、葛陵等地出土文书中有集中体现。特别是包山楚简记录的人名数量最为可观。这些人名与楚王名一样，大多数为华夏式的“姓+名”形式，单名、双名均有，而单名占据主导。而且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不少人名带有明显的质朴色彩，如：旮与、苛胼、苛狗子、差令愆、兢丁、雇女返、场贾、兢不割、&#60;害夫&#62;佢余。还有不少是以动物名作为人名，如：石耴&#60;七鳥&#62;、沈&#60;糹雁&#62;、舍猬、屈貉、宋&#60;予鼠&#62;、奠羊、娄狐、&#60;害夫&#62;狸。[50]这与鲁国大夫申繻从避讳角度出发，认为命名“不以畜牲”是相悖的。[51]申繻所论命名原则当然是针对贵族社会而言，一般民众自不必遵守。[52]楚简中大量的质朴人名，表明楚国编户人名虽已接受华夏式人名，却仍然保留了相当的土著色彩。 　　战国时期长沙周边的人名状况，通过出土楚印可以稍有了解，如区夫、苛&#60;月差&#62;、黄铸、登绘、张女、黄惑、某薥、张瑶等。[53]这些人名均为“姓+单名”的形式，区、登（邓）、黄等也都是包山楚简中常见的姓氏。能够拥有印的当然属于社会上层。推想起来，上述楚印中的华夏式人名，可能是在与楚国接触的过程中，被赐予或主动习得的。 　　楚秦之际，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和新县制的推广，南方的编户化进一步加强。记载这一时期编户民情况的确切资料有湘西里耶秦简。其人名的记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华夏式姓名，一种则仅称名。这种区分在著名的迁陵县南阳里户籍中有显著体现。其中户人名均为“姓+单名”，举例如下：蛮强、黄得、彭奄、〈纟言纟〉喜、宋午、李獾。每户内的母、妻和子女仅称名而无姓。而且与户人名相比，母、妻名用字显得较为俚俗，如负刍、不实、缚/、缯、嗛。[54]其中“嗛”字出现多次，《说文》：“嗛，口有所衔也。”这个字还有动物颊囊的意思。更有趣的是户人李獾，“妻曰&#60;隶雚&#62;”，妻名似是根据夫名所取。 　　南阳里户籍以外的里耶秦代行政文书中，也记有不少士伍等身份的人名，单名、双名并存，例如：匄、成、毋死、不&#60;豸{丿犬}&#62;、不识、衷、盐、小欬、越人、&#60;彖頁&#62;、不采、胜日。[55]岳麓秦简中也提到几个人名：阳陵士伍毋死、盐、冯将军毋择。“毋死”与“盐”亦见于上述里耶简。[56]这些资料中双名比较常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名中也有一些显示土著语言特征的常用字，如不、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一个蛮夷大男子“毋忧”。[57]与上述人名相比，南阳里户人名显得过于整齐，也许并非一般编户。 　　里耶秦简中的这种人名特征，在稍后的江陵凤凰山西汉简中仍可以观察到。凤凰山汉简人名可以分为三类：户人名、中贩共侍约者人名、奴婢人名。三类人名各有其特征。侍约者人名的记录形式是“姓+名”，单名、双名均有，如载翁仲、王翁季、杨公子、陶仲、姚季、张苍、陈黑。人名用字与中原相同，多出现伯、仲、季等排行字。户人名和奴婢名则均只著录“名”而无姓，[58]单名、双名均是如此。户人名与奴婢名的俚俗色彩很明显，前者如：厌治、击牛、不章、野人、越人、虏、小奴、青肩．后者如：美、蒲苏、獾、禄、不敬、熊（以上奴）、缚、留人、畜、醉、绿、紫、豹（以上婢）。[59]上述人名特征与侍约者人名形成比较显著的对照。这一点与里耶人名的差异相似。 　　与之相关，《史记》等书中记载了一些秦汉之际东越、闽越、南越、夜郎首领人名。如秦始皇开辟岭南时，曾杀西呕君译吁宋，越人则立桀骏为将与之抗衡。[60]译吁宋和桀骏显然都是越语人名的译音。此外还有闽越王无诸、越东海王摇、鄱阳令吴芮、闽越王郢、其弟余善、越繇王丑、将军驺力、故越衍侯吴阳、建成侯敖、繇王居股、夜郎王多同、钩町王亡波、夜郎王兴、兴妻父翁指、兴子邪务等。[61]上述人名明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具有华夏式单名特征，如吴芮、吴阳；一类则具有译音特征，如驺力、居股、余善、多同、邪务、译吁宋。[62]这种差异反映出在早期南方部族与华夏国家的接触中，使用华夏式人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的较早接受了华夏式人名，有的则仍使用土著人名，还有的可能是双语人名并用。这种情况与楚简人名可以相互印证。可以想见，随着秦汉帝国南方统治的推进，这种华夏式与土著式并存的人名状态，会进一步朝着“姓+名”的华夏化方向过渡。在人名用字上，一些明显带有南方土著色彩的用字会逐渐减少。在这一过程中，上层人名的变化会早于一般的编户民。 　　（二）单名的推广与户籍编制 　　根据前面的分析，战国至西汉初期，南方人名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1）具有从土著人名到华夏式人名过渡的阶段色彩；（2）单名、双名并存，而单名比例较高。这两个特征成为思考走马楼吴简整齐单名现象的起点。 　　正如竹村卓二所说，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命名法（name giving system）。[63]而命名法中的核心人名又往往受制于其语言习惯。[64]古代楚地居民与苗瑶语族关系密切，民族学者指出，由于苗语词汇以单音节为主，复音的单纯词很少，因此苗族个体本名的命名受此影响，绝大多数是由单音节构成的。[65]这种单音节人名，在对译为相应的汉字人名时，会比较自然的标记为单名。这或许是战国至汉初楚地单名比例较高的语言基础。 　　不过正如前节所论，虽然战国至汉初楚地单名比例较高，却仍有大量双名存在。走马楼吴简整齐单名的由来显然另有其因。根据出土简牍来看，汉武帝时期长沙地区人名中单名、双名仍然并存。[66]而走马楼吴简整齐的单名现象，很可能东汉后期已经形成，如东牌楼东汉简中出现的人名就均为单名。[67]根据这些情况，再结合第一节所讨论的两汉之际人名变化趋势判断，长沙地区人名在东汉时期（特别是前中期）必定有一个显著的变化过程，即本来比例就较小的双名逐渐消失，最终呈现为整齐的单名。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东汉人名呈现出明显的分层，上层人名是单名，底层人名单名、双名并存。这种情况亦存在于南方的巴蜀、吴越地区。在这种背景下观察，长沙走马楼吴简整齐的单名引人瞩目。楚秦至西汉前期，楚地编户民同样单名、双名并存，且具有显著的俚俗色彩。走马楼吴简整齐单名的形成，应是东汉时期长沙等郡大规模编户化过程中新附人口户籍登录整齐化的结果。东晋以后，受到民间口语习惯和信仰心理的影响，南方上层带有“之”、“道”等虚字的双名逐渐兴起。单名惯例一旦突破，双名命名方式会进一步发展，最显著的是双名的“字化”。在此过程中，一些体现上层理念的双名用字反过来又影响到底层人名。汉晋时期南方人名中单名、双名变化的背后，是华夏文化对南方社会的持续影响。</p>
<p>　　【关键词】汉晋；南方；人名；单名；双名</p>
<p>　　【作者简介】魏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武汉　430072）</p>
<p>　　汉晋时期，华夏国家向南方扩展过程中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权力接触场景，只是由于文字记录缺乏，“莫可得而考”，[1]长时间内对这些问题欠缺细节上的深入理解。[2]随着湖南等地秦汉吴晋简牍的陆续出土，这种情况稍有改观。近几年来，针对简牍中出现的夷民、真吏等问题，学者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3]不过，由于简牍多为官府行政记录，直接显示华夏文化与南方接触的文字信息很少。而且，如何避免华夏立场上的“偏见”，也需要认真辨析。这些都要求研究者改变思路，尽可能在零碎的资料中寻找新的观察角度。笔者在这方面的努力之一，是通过分析吴简中特殊的姓氏结构，观察南方土著人群的编户化痕迹。[4]本文打算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考察汉晋南方的人名问题。</p>
<p>　　“人之有名，以相纪别”，[5]在现代社会中，姓、名共同构成一项人群标记符号。但姓与名实际是有区分的。名的使用要早于姓，两者组合是一种后起的文化习惯。在不同的文化体中，人名的使用大都有其特定规则。[6]具体到古代中国而言，春秋战国以降中原地区逐渐形成稳定的华夏式姓名习惯，即“姓（氏）+名”。[7]这种用汉字标记的姓名系统，包含丰富的尊卑、统属等观念，[8]具有华夏文化标签的作用。在华夏国家向周边扩展其势力的过程中，这种文化标签也会随之扩散到周边地带。从某种意义上说，周边人群对华夏式姓名的接受和使用，意味着文化同化和变异的发生。</p>
<p>　　这种现象至今仍然存在。民族学者和语言学者对人名所体现的民族接触，如双语人名现象，就给予了相当关注。[9]历史上，这种现象不断重复发生，不过由于南方民族普遍缺乏自身的文字记录，其人名系统的变化长期以来也一直隐而未彰。与之相比，湖南里耶、长沙等地所出时间上形成序列的简牍人名，虽然也属于华夏立场上的单方记录，由于其地方性和原始档案性质，仍为探索早期南方地区的文化接触与权力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本文计划从上述简牍资料人手，重点对汉晋南方人名系统中单名、双名的使用进行分析，由此观察华夏文化对南方社会的影响。</p>
<p>　　需要说明的是，“南方”是一个需要界定的地理概念。在自然地理上，一般以秦岭一淮河作为南北分界。具体到汉晋时期，根据《汉书·地理志》来看，南方可以分为巴蜀、楚、吴越三个文化区域，对应着长江上游、中游、下游三个地理单元。上游巴蜀“土地肥美”、“俗不愁苦”，官僚教化较早推行；中游楚地“火耕水耨”、“信巫鬼，重淫祀”；下游吴越之地则民风“好勇”、“轻死易发”。[10]本文参照这种区域观念，将考察重心放在巴蜀、楚和吴越三个区域，同时也适当涉及西南夷和南越地区。</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单名与双名</strong></p>
<p>　　南方出土的汉晋简牍资料中，包含编户民人名最多的是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目前竹简仍在陆续刊布中，详尽的人名统计仍有待来日，但仅《吏民田家莂》就出现近两千个人名，数量相当庞大。这些人名主要为长沙郡临湘县编户民，具有很特别的区域抽样意义，引起一些学者关注，相关讨论涉及人名用字特征、同姓名现象等问题。[11]而吴简人名最显著的特征则是全部为单名，即由“姓”和一个单字的“名”构成。由于《后汉书》、《三国志》和存世汉魏石刻中显著的单名色彩，人们通常认为东汉三国是一个单名流行的时代。因此走马楼吴简单名现象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并未引起特别注意。</p>
<p>　　问题往往存在于“常识”之中。一般认为，东汉三国时期的单名习惯肇始于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去二名”诏书。这年春天，皇帝下诏称自己的“箕子”之名不“合于古制”，故“去二名”，改为单名“衍”。[12]这件事的推动者是刚刚出任大司马不久的王莽。由于《汉书》只是摘录，不清楚是否同时发布了“令中国不得有二名”[13]的法令。但不少学者认为，“去二名”由此成为制度，开启了一个单名流行的时代。[14]不过，仔细梳理东汉石刻资料就会发现，东汉人名实际上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现象。官吏和知识阶层的确遵循着“单名+字”的制名习惯，对一般民众而言，单名、双名仍并行使用。</p>
<p>　　最典型的资料是章帝建初二年（公元77年）的《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15]共出现24个人名，分属于6个姓，单名、双名者各有12人。分别是：（1）于氏：于中山、于中程、于孝卿、于孝、于伯先、于伯和、于程、于季、于稚、于思；（2）单氏：单侯、单子扬、单力；（3）尹氏：尹伯通、尹明功、尹太孙；（4）錡氏：錡中都、錡初卿、錡季卿；（5）周氏：周平、周兰、周伟；（6）左氏：左巨、左中。石券中单名、双名同时存在，说明双名不会是称“字”。石券出土地是河南偃师县缑氏镇郑瑶大队南村，东汉时属河南尹缑氏县，[16]距离首都洛阳很近，正处于东汉帝国的统治腹心。按照通常认识，这里的民众应是整齐的单名，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类似的材料还可以找出不少。现存东汉买地券数量可观，这些地券中往往会书写买卖双方和见人姓名，下面列出其中一些（括号内为地券时间和出土地）：[17]</p>
<p>　　孙成、张伯始、张长卿、许仲异、樊永、张义、孙龙、樊元祖（建宁四年，洛阳）王当、王使偷、王元兴、左仲敬、曹奉祖、黄唯、留登胜（光和二年，洛阳）</p>
<p>　　房桃枝、赵敬、罗西造、樊汉昌、王阿顺（中平五年，洛阳）</p>
<p>　　樊利家、杜謌子、孟□、秦胡、杜子陵、李季盛（光和七年，平阴）</p>
<p>　　武孟子、靡婴、马熙宜、朱大弟少卿、赵满、何非（建初六年，忻州）</p>
<p>　　上述地券中单名、双名并存，可以排除称“字”的可能。由上文可知，单名在地券人名中并不占优势，如武孟子地券有6个人名，单名2人，双名4人。[18]房桃枝地券提及5个人名，单名1人，双名4人。这种人名结构与侍廷里石券相近。其他类型的东汉石刻资料中也有不少双名记载，如定县北庄东汉墓发现的160余个匠人名中，有王文伯、于仲荆、马伯成、李次孙、祝文虎等20余个双名；[19]安徽亳县出土东汉字砖提到主人王成和两个工匠名：丁永豪、张永骄；[20]永兴二年（154）东阿芗他君石祠堂题名有师操义、荣保、代盛、邵强生；[21]洛阳出土残碑有左阿息、王阿犊、阎青坚等俚俗人名，多为带有“阿”字的双名；[22]任城王墓题名有曹文、戴元、陆唐子、严仲问、房付英、田仲文等；[23]建初八年肥城画像石题记有孝子张文思、石工王次。[24]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东汉中原地区下层民众的命名习惯并非单名，而是单名、双名并存。这一点文献中也有佐证。东汉中后期农民军领袖多有双名者，如“海贼”张伯路，渤海、平原“剧贼”刘文河、周文光，九江蔡伯流等。[25]</p>
<p>　　东汉一般民众制名具有单双名混杂特征，与《汉书》、居延汉简等史料中记录的西汉人名使用状况相近，显示出民间制名习惯的延续性。概括来说，西汉人名中的双名主要有两种形式：（1）两个字连用，共同构成一种表达。常见的如延寿、汉昌、利家、延年、长寿；（2）由一个实字和一个虚字构成。地券人名此类较多。虚字使用有一定规律，主要有子、之、元等语气助词，表示排行的伯、仲、季、叔、末，表示美德的忠、信等。[26]以上两种形式的双名，在西汉社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p>
<p>　　这就提醒我们，观察两汉制名习惯的变化，要注意区分不同层次的人群。事实上，东汉为单名时代的认识，主要来自于正史列传人物和官吏、知识阶层的碑石题名。这些史料中呈现的“单名+字”整齐形式，其实是社会上层的文化习惯。与此同时，底层民众不仅一般无“字”，对单名、双名也并没有明确区分。换言之，“单名+字”体现了一种身份。《后汉书》中所记为数不多的双名者，就大都带有明显的民间色彩，方术、逸民、列女等传尤为集中，如张巨君、叔孙无忌、樊志张、泠寿光、皋伯通、鲁女生、费长房、蓟子训、解奴辜、东郭延年、封君达等，[27]可以印证此点。</p>
<p>　　一些汉碑题名也显示了这种身份上的区分。建宁五年（172）的《成阳灵台碑》，正面和碑阴均有题名。[28]正面尾部题名为官吏，均为“姓+单名+字”的连称形式。碑阴第一、二段为出钱人题名，多为仲氏宗人。其中，第一段至主吏仲调子蹇为止，亦为“姓+单名+字”的连称形式，此下则多为“姓+名”形式，如仲客生、仲阿东、仲阿先、仲子林、仲阿先、义民陈彦。第二段情况相似，督邮仲邵子周以前为“姓+单名+字”，以下则是主吏仲炽客生、主吏仲东阿东、主吏仲阿同、义民陈彦、弟富、富弟赎。仲炽客生、仲东阿东即第一段中出现的仲客生、仲阿东。他们的名字在同一碑刻中为何呈现为两种书写形式？这一点很值得注意。“仲东阿东”，从书写形式上说，是“姓仲名东字阿东”的意思。可是按照一般取字习惯来说，以“阿东”作为“字”，显得过于俚俗。顾炎武根据该段题名之后“惟仲阿东年在元冠，幼有中质”的记载，认为仲阿东是由于年少而未有字。[29]这个看法可以由5岁去世的许阿瞿之名、[30]蜀后主幼名阿斗得到佐证。[31]</p>
<p>　　不过，同碑题名中出现“阿”字的还有多人，他们是否均未成年？这种形式的题名在光和四年（181）的《殽阬君神祠碑》中曾大量出现，洪适指出：“其间四十人，皆字其名，而系以阿字，如刘兴阿兴、潘京阿京之类，必编户民未尝表其德，书石者欲其整齐而强加之，犹今闾巷之妇以阿挈其姓也。”这是一个很敏锐的观察。根据《殽阬君神祠碑》题名分析，“字其名”的方法，除了系以“阿”字，可能还有排行、美称等用字，如田俱伯俱、藉昌仲吕、苏排叔排、王盖盖德。[32]这些题名者是否均由于年少而无字是值得怀疑的。再回到《成阳灵台碑》，碑阴对仲阿东的记述全文是：“惟仲阿东，年在元冠，幼有中质，遵柜&lt;匋&gt;&lt;先見&gt;，上仁好义，见群从无者，代出钱万以立碑，大意翻然，君子善之，恩加骨口，乡朝所称。县令菅君，即请署门下议生，都市掾官，未可测矣。”[33]可知仲阿东是一位年轻的富人。他因代为贫困宗人出钱而受到表彰，碑阴特别称颂其德。值得注意的是，结尾处说县令为表彰他而“请署”为属吏，阿东在当地显然已颇具影响。他为何还要以俚俗幼名题碑？有些不合常理。其实正如洪适所论，这里呈现出的是人名的分层现象。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即便到了冠礼之年，也不一定会被“命字”，而多会继续使用俚俗幼名。由于普通民众并没有“字”，因此有的官方碑刻题名场合中，要模仿官吏“单名+字”的题名形式，临时为其造“字”。最简便的方法之一，是将实际使用的双名作为“字”，同时省掉双名中的“虚字”成为单名。如果本来是单名，则可以增加一个虚字而成为“字”。</p>
<p>　　单名、双名由此体现出社会分层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人名分层现象，早在元始二年诏书以前就已经存在。尹湾出土的西汉永始、元延年间简牍中，有一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录了140余个可辨识的下层官吏人名，绝大多数为单名，双名仅有14人。[34]这表明早在“去二名”诏书发布之前，地方官吏层的人名已经以单名为主。</p>
<p>　　上层人名的单名化趋势，其原因或许可以归结为西汉昭宣以后儒学理念的渗透。儒家很早就有“二名非礼”的观念。[35]这种观念及与之相关的避讳问题，会随着儒学的渗透而逐渐在儒生、官吏阶层扩展，导致上层人名中单名的流行。在这种背景下来看元始诏书，就可以理解所谓“二名”之禁，不过是顺应了当时的社会风气而已。宋人邵博曾说：“王莽令中国不得有二名，又遣使讽单于为一名。东汉士大夫以操节相高，遇莽之事必唾也，乃终其世谨一名之律，何也？”[36]这个提问或可由此得到解答。不管诏书是否强制施行，单名观念都会因此而得到加强。姓、单名、字构成的人名，就逐渐成为汉碑官吏、儒生题名的一般形式。与此同时，普通民众所受影响并不明显，仍然是单名、双名并存。这种制名习惯上的明显差异，显示出“大传统”对“小传统”影响的有限性。</p>
<p>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人名的这种分层现象，不仅存在于中原地区，西北地区也是如此。新疆拜城东汉永寿四年（158）刘平国摩崖中，提到6位“家从秦人”，分别是：孟伯山、狄虎贲、赵当卑、万羌、石当卑、程阿羌，1个单名、5个双名。[37]这些人名具有明显的俚俗色彩，有的很可能是羌民。甘肃地区出土的西晋镇墓文中也多见双名，如顿霓儿、顿盈姜、吕阿丰、吕来业、盖颜仲、吕轩女、吴仁姜。[38]这样就回到本节开始提出的问题：为何走马楼吴简中的编户民会是整齐单名？究竟是长沙地区的特殊现象，还是另有原因？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梳理汉代南方人名的变化过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汉代南方人名的变化与单名问题</strong></p>
<p>　　南方地区华夏式姓名的使用是文化接触的结果。《魏书》卷101《獠传》说：“獠者……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又无名字，所生男女，唯以长幼次第呼之。其丈夫称阿瞢、阿段，妇人阿夷、阿等之类，皆语之次第称谓也。”[39]这个观察不尽准确。现代民族志调查显示，长幼次第只是南方土著人群命名的一种方式。习见的植物、动物、自然现象、器具等都经常被用作人名，表示个人身体特征的人名也很常见。[40]这种带有原始标记性称谓的人名，经过文化接触而演变为单名、双名混杂的华夏式姓名结构，再呈现为走马楼吴简这样’整齐的单名，显然需要一些权力或文化上的契机。[41]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下面打算先简单梳理战国至汉初南方人名的变化过程，再分析吴简整齐单名的成因。</p>
<p>　　（一）从蛮夷名到华夏名</p>
<p>　　春秋战国时期，南方人名仍具有浓厚的土著色彩。以《吴越春秋》和《越绝书，》提到的吴王名和越王名为例，会发现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定用字，如吴王名中的“余”字（余乔疑吾、余祭、余昧），越王名中的“无”（无余、无彊、无皞）和“不”字（不寿、不扬），以及共有的“夫”字（夫差、夫康）。[42]李锦芳认为，人名词头中的“余”字为强调量词，表示尊称；“夫”和“无（毋）”字则有王、首领之意。[43]这些字至今仍多见于江浙地名前缀。[44]越国铜器中数次出现的“者旨於赐”，据研究是勾践的越语音读。勾践大夫冯同，有的铜器中写作“姑冯昏同”；吴王寿梦，在吴国兵器中也写作“是野”，均为不同译音。[45]由此看来，尽管吴越两国均有一些华夏化策略，如吴国的太伯奔吴传说、越国追认的大禹祖先及其祭祀，[46]但其王族人名仍具有土著特征，多由吴越语音节对译而来。</p>
<p>　　蜀地的早期王族人名则属于另外一种形态，如蚕丛、柏灌、鱼凫、杜宇、鳖灵、葭萌等。[47]这些人名与吴越王名一样均无姓。从命名方式上看，最显著的特征是人名多与动植物名有关，也可能是其部族徽记。[48]</p>
<p>　　与吴、越、蜀相比，楚王名的华夏特征相对显著，熊丽之后多见“熊+单名”的形式，也有部分双名，如熊毋康、熊挚红。[49]这反映出楚国与吴、越、蜀相比，受华夏的影响更为显著。而战国时期楚国的普通人名，在包山、葛陵等地出土文书中有集中体现。特别是包山楚简记录的人名数量最为可观。这些人名与楚王名一样，大多数为华夏式的“姓+名”形式，单名、双名均有，而单名占据主导。而且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不少人名带有明显的质朴色彩，如：旮与、苛胼、苛狗子、差令愆、兢丁、雇女返、场贾、兢不割、&lt;害夫&gt;佢余。还有不少是以动物名作为人名，如：石耴&lt;七鳥&gt;、沈&lt;糹雁&gt;、舍猬、屈貉、宋&lt;予鼠&gt;、奠羊、娄狐、&lt;害夫&gt;狸。[50]这与鲁国大夫申繻从避讳角度出发，认为命名“不以畜牲”是相悖的。[51]申繻所论命名原则当然是针对贵族社会而言，一般民众自不必遵守。[52]楚简中大量的质朴人名，表明楚国编户人名虽已接受华夏式人名，却仍然保留了相当的土著色彩。</p>
<p>　　战国时期长沙周边的人名状况，通过出土楚印可以稍有了解，如区夫、苛&lt;月差&gt;、黄铸、登绘、张女、黄惑、某薥、张瑶等。[53]这些人名均为“姓+单名”的形式，区、登（邓）、黄等也都是包山楚简中常见的姓氏。能够拥有印的当然属于社会上层。推想起来，上述楚印中的华夏式人名，可能是在与楚国接触的过程中，被赐予或主动习得的。</p>
<p>　　楚秦之际，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和新县制的推广，南方的编户化进一步加强。记载这一时期编户民情况的确切资料有湘西里耶秦简。其人名的记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华夏式姓名，一种则仅称名。这种区分在著名的迁陵县南阳里户籍中有显著体现。其中户人名均为“姓+单名”，举例如下：蛮强、黄得、彭奄、〈纟言纟〉喜、宋午、李獾。每户内的母、妻和子女仅称名而无姓。而且与户人名相比，母、妻名用字显得较为俚俗，如负刍、不实、缚/、缯、嗛。[54]其中“嗛”字出现多次，《说文》：“嗛，口有所衔也。”这个字还有动物颊囊的意思。更有趣的是户人李獾，“妻曰&lt;隶雚&gt;”，妻名似是根据夫名所取。</p>
<p>　　南阳里户籍以外的里耶秦代行政文书中，也记有不少士伍等身份的人名，单名、双名并存，例如：匄、成、毋死、不&lt;豸{丿犬}&gt;、不识、衷、盐、小欬、越人、&lt;彖頁&gt;、不采、胜日。[55]岳麓秦简中也提到几个人名：阳陵士伍毋死、盐、冯将军毋择。“毋死”与“盐”亦见于上述里耶简。[56]这些资料中双名比较常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名中也有一些显示土著语言特征的常用字，如不、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一个蛮夷大男子“毋忧”。[57]与上述人名相比，南阳里户人名显得过于整齐，也许并非一般编户。</p>
<p>　　里耶秦简中的这种人名特征，在稍后的江陵凤凰山西汉简中仍可以观察到。凤凰山汉简人名可以分为三类：户人名、中贩共侍约者人名、奴婢人名。三类人名各有其特征。侍约者人名的记录形式是“姓+名”，单名、双名均有，如载翁仲、王翁季、杨公子、陶仲、姚季、张苍、陈黑。人名用字与中原相同，多出现伯、仲、季等排行字。户人名和奴婢名则均只著录“名”而无姓，[58]单名、双名均是如此。户人名与奴婢名的俚俗色彩很明显，前者如：厌治、击牛、不章、野人、越人、虏、小奴、青肩．后者如：美、蒲苏、獾、禄、不敬、熊（以上奴）、缚、留人、畜、醉、绿、紫、豹（以上婢）。[59]上述人名特征与侍约者人名形成比较显著的对照。这一点与里耶人名的差异相似。</p>
<p>　　与之相关，《史记》等书中记载了一些秦汉之际东越、闽越、南越、夜郎首领人名。如秦始皇开辟岭南时，曾杀西呕君译吁宋，越人则立桀骏为将与之抗衡。[60]译吁宋和桀骏显然都是越语人名的译音。此外还有闽越王无诸、越东海王摇、鄱阳令吴芮、闽越王郢、其弟余善、越繇王丑、将军驺力、故越衍侯吴阳、建成侯敖、繇王居股、夜郎王多同、钩町王亡波、夜郎王兴、兴妻父翁指、兴子邪务等。[61]上述人名明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具有华夏式单名特征，如吴芮、吴阳；一类则具有译音特征，如驺力、居股、余善、多同、邪务、译吁宋。[62]这种差异反映出在早期南方部族与华夏国家的接触中，使用华夏式人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的较早接受了华夏式人名，有的则仍使用土著人名，还有的可能是双语人名并用。这种情况与楚简人名可以相互印证。可以想见，随着秦汉帝国南方统治的推进，这种华夏式与土著式并存的人名状态，会进一步朝着“姓+名”的华夏化方向过渡。在人名用字上，一些明显带有南方土著色彩的用字会逐渐减少。在这一过程中，上层人名的变化会早于一般的编户民。</p>
<p>　　（二）单名的推广与户籍编制</p>
<p>　　根据前面的分析，战国至西汉初期，南方人名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1）具有从土著人名到华夏式人名过渡的阶段色彩；（2）单名、双名并存，而单名比例较高。这两个特征成为思考走马楼吴简整齐单名现象的起点。</p>
<p>　　正如竹村卓二所说，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命名法（name giving system）。[63]而命名法中的核心人名又往往受制于其语言习惯。[64]古代楚地居民与苗瑶语族关系密切，民族学者指出，由于苗语词汇以单音节为主，复音的单纯词很少，因此苗族个体本名的命名受此影响，绝大多数是由单音节构成的。[65]这种单音节人名，在对译为相应的汉字人名时，会比较自然的标记为单名。这或许是战国至汉初楚地单名比例较高的语言基础。</p>
<p>　　不过正如前节所论，虽然战国至汉初楚地单名比例较高，却仍有大量双名存在。走马楼吴简整齐单名的由来显然另有其因。根据出土简牍来看，汉武帝时期长沙地区人名中单名、双名仍然并存。[66]而走马楼吴简整齐的单名现象，很可能东汉后期已经形成，如东牌楼东汉简中出现的人名就均为单名。[67]根据这些情况，再结合第一节所讨论的两汉之际人名变化趋势判断，长沙地区人名在东汉时期（特别是前中期）必定有一个显著的变化过程，即本来比例就较小的双名逐渐消失，最终呈现为整齐的单名。</p>
<p>　　如何理解这种人名的整齐化现象呢？洛阳东汉刑徒墓地出土的刑徒砖提供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线索。刻在砖上的数百个刑徒人名中，绝大多数为单名，双名仅有黄丙午、黄丸以、李马少、江宾安等有限几人。[68]根据第一节的讨论来看，即便刑徒来源身份多样，如此高的单名比重也是很难理解的。富谷至敏锐地注意到，有些奇特的人名如金陵、渭阳等，可能是刑徒“生前因出生地而被称呼的俗名”。[69]这种地名型人名还可以举出赵郡、河阳、扶沟等。此外从单名用字观察，少、大、小、奴等出现很多，干支作为人名也有不少。这些都给人一种非正式人名的印象。前面提到，汉碑中“仲东阿东”之类题名，显示出官方存在着将编户民人名整齐化的做法。虽然还不能确认刑徒人名也存在这种情况，但由此显然可以提出一个疑问：走马楼吴简整齐的单名是否也是一种官府行为？</p>
<p>　　提出这种怀疑还有一个原因。同属于南方的巴蜀、吴越地区，东汉时期编户民中单名、双名也是共存的。先来看巴蜀。犀浦出土东汉残碑有王岑鞠、康眇、王奉坚、何广周、王汶、苏伯翔、张王等多个人名，单名、双名均有。[70]延熹七年（164）《蜀郡属国辛通达李仲曾造桥碑》官吏题名均为单名，但义工均为双名，如王文宰、王汉期。延熹四年成都《郑子真残碑》可以辨识的人名有：郑子真、潘盖、吕子近，[71]有单名，也有双名。都江堰出土建安四年（199）《北江塴碑》，官吏均为单名，“作者”则有赵口卿、苏子邛、杨叔财等双名。[72]王孝渊碑有石工张伯严。西南夷地区也有类似证据。云南昭通出土永元八年（公元96年）孟孝琚碑称，孝琚本名广宗，后改单名为琁，字孝琚。[73]</p>
<p>　　再看吴越地区。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的《三老讳字忌日记》中记载了三老“通”及其家人共15个人名。[74]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75]实际上具有官方色彩，[76]家族人名大多为“单名+字”形式或与此有关。不过，也有两个儿子提馀和持侯是双名。而且从这两个人名的用字来看，似乎有吴越地方色彩。此外，扬州出土的熹平五年（176）刘元台买地券，记有刘元台、刘文平等双名。[77]吴兴、台州等地出土的纪年砖铭则显示，东晋初年吴越地区民众中存在不少双名，[78]应当是延续汉代以来的制名习惯。[79]</p>
<p>　　由于巴蜀、吴越地区缺乏东汉简牍户籍资料可供比较，这些地区是否存在户籍上的整齐单名现象，目前还不清楚。[80]这个问题同样也存在于中原、西北等地区。而长沙周边地区又缺乏相应的石刻资料可以比较。这就提出了一个难题：究竟是东汉时期存在普遍的户籍名与使用名不一致的现象，还是单名化仅存于长沙地区？</p>
<p>　　户籍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情况，任何时代当然都是存在的。但从地券和侍廷里石券等资料来看，东汉时期中原、西北等地区的双名所占比例不小。如果户籍上全部登录为单名，会有相当规模的户籍人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这一点是很难想象的。此外，现存东汉记录有双名的资料，很多都与官府有关，如刘平国摩崖、辛通达造桥碑。蜀郡《繁长张禅等题名》中，官吏为“姓+单名+字”形式，夷王为单名，民、夷侯、夷民等则均为双名。[81]侍廷里石券和买地券均有契约性质，似乎也应该使用与户籍对应的人名。西北等地出土的汉晋简牍，年代从西汉中期一直延续到西晋，单名占绝大多数，但仍有一定数量双名。如楼兰尼雅出土魏晋文书中就有胡腾宁、张幼业、尚法龙等双名。[82]</p>
<p>　　走马楼吴简中的整齐单名由此显得相当特别。我在讨论吴简姓氏问题时曾提出，吴简中存在的特殊姓氏结构，可能是经由楚秦到两汉的编户化过程而得以推广的。[83]如所周知，从不同人群的文化接触和同化过程来说，人名相对于姓氏而言，发生变化一般会更早一些。但对于编户化过程中伴随的人名登录来说，姓与名的变化却可能是同步的。会不会正是强制性的户籍登录，推动了长沙地区的单名化进程呢？《后汉书》中记载了一些活跃于武陵、长沙、零陵等郡的蛮夷首领人名，包括溇中蛮覃儿健，武陵蛮詹山、精夫相单程，武陵澧中蛮陈从，零陵蛮羊孙、陈汤，五溪蛮夷黄加少、高相、法氏、赵伯、潘鸿等，[84]有的就并非单名，或许可以作为单名化与编户行为有关的证据。</p>
<p>　　关于编户带来的人名登录，敦煌悬泉出土的西汉归义羌人资料提供了可资参考的例子。其中提到如下一些羌人名：奴葛、芒东、潘朐、狼颠、东怜、唐尧、蹏当、封芒、落蹏、屈调、封调、榦芒、驴掌、归何、芒封、封唐、零虞、嘉良、离吉、狼阳。[85]这些人名显然只是羌语人名的对译，并没有姓，如驴掌、芒封是父子，归何、封唐为兄弟，人名中就并无体现。这是编户过程中的人名对译登录。值得注意的是，音译人名首字有的与华夏习惯上的“姓”吻合，如潘、唐、封、屈，有的则保留了较质朴的译音。这种情况也见于《后汉书》记载的羌人名，如烧当羌支的滇良、滇吾、滇岸、东吾、迷吾、迷唐。[86]在官方户籍和华夏观念中，这些音译人名的首字显然具有了“姓”的功能。[87]</p>
<p>　　归义羌人籍人名被整齐的对译为两个汉字。如果认为首字具有“姓”的功能，这些人名就呈现为整齐的“姓+单名”形式。这对于理解吴简单名现象很有启发。地方官府在编制新附户籍时，可能普遍存在技术上的整齐化倾向。新附户籍的编制者是官吏，他们自身习惯于使用单名，按照习惯给新附人口登记单名是很自然的。而且如前所论，苗瑶语族中流行的单音节命名习惯，也为此提供了人名转译的语言学基础。不过，如果说长沙地区的编户人名经由这样一个过程而走向单名化，前提则是东汉时期长沙地区必须有大规模的新户籍编制。这一点只要对照《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相关诸郡户口数字，便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p>
<p>　　《汉书·地理志》所据户口资料大致在元始二年前后，《后汉书·郡国志》则一般认为在永和五年（140）前后。[88]在这一百多年间，巴蜀、吴越诸郡户籍人口增长很少，有的几乎停滞；而赣湘地区的豫章、桂阳、零陵、长沙等郡则有巨大增长，增长额均为西汉在籍人口的数倍，最低的桂阳郡是三倍多，最高的零陵郡竟有七倍多，走马楼吴简出土的长沙郡则有四倍半。这种短时间内局部地区大规模的户籍人口增长，显然不会是地方经济发展和人口自然增殖的结果，背后应该有地方官府的强制性人口附籍举措，比如对蛮族战争带来的蛮口迁入、和平时期的人口搜检，等等。[89]这也带来当地民族关系的变化，东汉长沙及周边地区蛮族动乱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反对附籍和承担赋役。[90]</p>
<p>　　户籍人口数字巨大增长的背后，是大规模的新户籍编制工作。由于新编入户籍的人口超过原有人口数倍之多，单名化得以显著推行。[91]据此判断，南方户籍的“单名化”现象不会仅存于长沙地区，临近的豫章、桂阳、零陵、苍梧等郡应当也是如此。遗憾的是尚缺少这些地区的具体资料。[92]而伴随着大规模编户化进程而发生的，当然也不仅仅是户籍人名的变化。西汉末至东汉时期，长江中游以南地区的社会文化面貌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一个值得今后认真思考的问题。令人期待的是，最近长沙走马楼新发现了数量可观的东汉前中期简牍，从相关报道来看仍以官府文书为主。相信随着这些简牍的陆续整理公布，汉代长沙郡及周边地区编户人名的变化轨迹会更加清晰地显现出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晋宋之际上层双名的兴起及其意义</strong></p>
<p>　　如上所述，西汉末至东汉，上层人名的制名习惯经历了一个单名化的过程。这种单名习惯经由户籍编制等途径，对某些地区的编户人名产生了很大影响。不过，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人名使用习惯自东晋后期开始又出现了新的变化，社会上层的单名习惯开始被突破，进入南朝后，双名比重则逐渐增大，形成单名、双名并行使用的状态。[93]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社会上层“去二名”的文化观念，为何会在晋宋之际逐渐消退？这与底层单名、双名并存的制名习惯有无关系？</p>
<p>　　东晋后期社会上层人名中双名的兴起，有一个特殊现象，即多以“单名+之”的方式构成双名。关于“之”字的意义，陈寅恪很早就指出是天师道徒的习惯，具有信仰标识的内涵。[94]不过，单纯从文字角度来说，“之”则是一个虚字，也可以认为没有任何实质性字义。正由于此点，使用时也常常会省略这个字，只以单名相称。由此就引出一个问题：在上层双名兴起的过程中，虚字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p>
<p>　　双名中的虚字确实比较特殊。南北朝是最重视避讳的时代之一，但之、道、僧等人名用字不在避讳之列。陈垣指出：“晋王羲之子知名者五人：曰玄之、凝之、徽之、操之、献之。徽之子桢之，献之嗣子静之。祖孙父子，皆以‘之’为名，不以为嫌也。宋王弘子僧达，孙僧亮、僧衍，从子僧详、僧绛、僧虔，从孙僧祐，叔侄皆以‘僧’为名，不以为嫌也。”[95]这就说明，之、道、昙、僧、灵等虚字，主要是作为双名中的信仰点缀。[96]由于这些字并不具有实际人名功能，所以不需要避讳。由此可以认为，带有这类虚字的人名，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双名。问题是，为何要增加这类无实际功能的虚字呢？</p>
<p>　　这可能要考虑到民间文化习惯的影响。东晋南朝社会虽然强调身份制，但士族社会与民间社会之间并不能完全隔绝。在士族社会的人名系统中，单名和字共同构成一个身份性的雅名，与此同时，小名的使用却具有民间性。如司马攸小名桃符，梁武帝小名练儿，其子子卿小名乌熊。[97]此外，还可以举出镇恶、桃枝、道民、灵宝、法生、法真、蛮奴、客儿、蟠龙、社客等小名。[98]这些小名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俚俗色彩和信仰表达意涵，如道教色彩的道民、灵宝，驱鬼辟邪的桃枝、桃符、镇恶。在小名使用上，士族与普通民众看不出明显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在民间社会中，这类俚俗小名也常被用作正式人名。[99]从性质上说，这种做法与士族人名中的“之”、“僧”、“道”等信仰性虚字是相似的。士族社会中虽然没有直接以小名为人名的情况，公开场合中称小名则很常见。司马昭喜爱司马攸，常呼其小字：“此桃符座也。”[100]有人曾当面称桓伊小字说：“此桓野王也。”[101]除了小名，前面曾谈到汉魏人名中带有虚字“阿”的人名是很常见的。六朝士族社会也延续了这一习惯，如称吕蒙为阿蒙，王子敬为阿敬。[102]“阿”是一个非信仰性的虚字。这就让人怀疑，上层“之”、“道”等虚字类双名的出现，也许是受到民间习惯的影响。双名与单名相比，其优势就在于多出一个字，表达的人名内涵更为丰富。东晋桓豁诸子的命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晋书》卷74《桓彝传附子豁传》：“初，豁闻苻坚国中有谣云：‘谁谓尔坚石打碎。’有子二十人，皆以‘石’为名以应之。唯石虔、石秀、石民、石生、石绥、石康知名。”[103]桓豁诸子名字中共有的“石”字，据称是为了契合前秦谣谶。而要想在人名中体现“坚石打碎”这一谣谶的话，在当时流行的单名基础上增加一个“石”字，是最为方便的。这应当是流行于民间社会的双名，逐渐为士族社会所接受的功能性基础。当人们发现在人名中增加一个字可以更丰富地表达愿望之后，虚字也就逐渐超出了信仰和口语层面。上层人名由此突破了东汉以来的单名惯例。</p>
<p>　　晋宋之际，随着统治阶层社会身份的变动，双名化趋势也愈益显著。《宋书》中刘裕诸子均为带有“义”字的双名，是最好的事例。云南所存两通爨碑的明显差异，也体现了这种变化。其一是爨宝子碑。[104]碑立于桓玄大亨四年，即义熙元年（405）。此碑仅有碑主爨宝子是双名，主簿、斡吏等13人均为单名，如主簿扬磐、录事孟慎、斡吏任升、小吏扬利。[105]到了刘宋爨龙颜碑，题名有了很大变化。此碑立于大明二年（458），上距爨宝子碑50余年。列碑题名50人，姓名完整者41人，其中单名9人，双名32人。[106]题名中爨姓者最多，有11人：</p>
<p>　　建宁爨道庆  府长史建宁爨道文  司马建宁爨德氓  仓曹参军建宁爨硕□  府功曹建宁爨□  别驾建宁爨敬祖  主簿建宁爨德□  镇蛮长史建宁爨世明  司马建宁爨顺靖  屯兵参军建宁爨孙记  门下建宁爨连迫</p>
<p>　　此外据碑文所记，爨龙颜有子4人，孙9人，亦均为双名，且有同辈排行用字，如子辈均以“驎”，孙辈均以“硕”命名。这种情况与刘裕诸子均以“义”排行相同。爨氏为当地土著大姓，其人名的双名倾向是非常显著的。为何仅仅50年间，两通爨碑的题名有如此大的变化？从爨龙颜碑全部题名来看，有三点值得注意：（1）信仰用字集中于“道”字，共有7人，“之”、“灵”、“昙”、“僧”等字则未见，似乎具有区域信仰特征；（2）题名与汉代底层人名命名方式有一定延续性，如叔、世、孙、祖等家族性用字多见；（3）“子”尾人名多见，共有6人：杜苌子、杨琼子、毛玮子、谢国子、耒叔子、盛庆子。联系到前面提到的爨宝子，可见“子”尾人名在当地是很流行的。现存南朝最庞大的题名资料——萧秀碑碑阴题名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子”尾人名。[107]而与“子”尾人名相似的，还可以举出“儿”尾人名。南朝寒人名中就有不少，如梅虫儿、邹伯儿、王竺儿。[108]人名中的“子”、“儿”与“阿”一样，都是带有口语意味的虚字。[109]有的语言学者认为，魏晋时期汉语词汇出现了双音化倾向，代表性现象之一就是“子”等无意义词尾的出现。[110]不过，这类人名在东汉民间社会中已经存在，恐怕不能简单归结为词汇习惯的变化。爨碑和寒人的“子”尾、“儿”尾人名，显示出制名取向的变化。在东汉到西晋上层社会流行单名的时代，新进入官府者会习惯性的模仿制作单名。孟孝琚就是很显著的例子。而随着“之”、“道”等虚字式双名在以建康为中心的政治上层流行，单名已不再具有严格的身份标识意义，新进入官府者也就无需再制作单名。其原来的制名习惯，如单名、双名并存以及“子”尾、“儿”尾式人名，就会出现在官方场合之中。总之，上层人群对单名习惯的突破，导致社会不再处于提倡单名的氛围之中。正是这点导致南朝人名中双名比例的逐步上升，到了梁普通年间的萧秀碑题名，双名比例已占到九成以上。</p>
<p>　　晋宋以后上层社会的这种双名化趋势，最开始是底层社会的信仰心理、口语习惯等影响上层社会的结果。这是民间文化影响上层社会的一个事例。而一旦上层社会突破了单名观念的限制，反过来又会推动双名化的进程。特别是上层社会拥有文化优势，他们在双名制名方面的用字习惯会重新影响普通民众。双名中的虚字，在这种背景下就有了一些新的变化。《陈书》卷8《周文育传》说：</p>
<p>　　周文育字景德，义兴阳羡人也。少孤贫，本居新安寿昌县，姓项氏，名猛奴。……及荟秩满，与文育还都，见于太子詹事周拾，请制名字，拾因为立名文育，字景德。命兄子弘让教之书计。[111]</p>
<p>　　周文育出身于社会底层，本名“猛奴”，是一个典型的民间俚俗人名。这个名字在民间也常用作小名。他改名为“文育”的经历，正说明上层社会文化观念的重要影响。[112]新名中的“文”体现的是一种文雅意识。人名中的“文”字在汉代已经存在，爨龙颜碑和台州砖铭中也可看到。梁萧秀碑题名中带有“文”字的双名更多，如陈文展、陈文进、张文智、杨文粲等。[113]而南朝寒人名中，带有“之”的双名也有不少，如李粲之、周管之、许朗之、丰勇之等，[114]应当也是受到上层制名习惯影响的结果。将这些人名与里耶、凤凰山等简牍人名进行对比，秦汉至六朝数百年间南方人名的变化就有了直观呈现。这种变化是上层文化习惯与民间习惯互动影响的结果。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变化至南朝并没有结束。由于双名中的虚字往往体现出民众信仰和社会观念，使其很容易受到社会文化变迁的影响。比如，从南朝到隋唐，人名中一个比较明显的新变化是“僧”、“灵”等信仰性虚字在逐渐减少，“仁”、“孝”等道德性的虚字则逐渐增加，显示出儒学理念对制名的影响。[115]而赵翼指出，五代时带有“彦”字的双名极多，为“一时风尚”。[116]</p>
<p>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虽然西汉末期以后上层人名走向单名化，但他们对双名或者说由两个字构成的人名并不陌生。《白虎通·姓名》中说“名者，幼小卑贱之称也”，[117]《礼记·檀弓》“冠字”孔颖达疏解释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118]孙休诏书也提到：“人之有名，以相纪别，长为作字，惮其名耳。”[119]在东汉三国官吏、知识层单名流行的环境中，单名的使用其实是有很多限制的。[120]而“冠德明功”，以“敬成人”的“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相当广泛。[121]汉晋碑石简牍中官吏的“姓+字”书写形式，数量不少。碑石如光和年间的孙根碑阴题名，可辨者244人，人名均为“中军督孙玄象、孙彦龙”之类形式；青龙三年（235）的庐江太守范式碑，题名近40人，人名与尹湾汉墓出土《赠钱名籍》一样，均为“陈文信、王文舒”之类形式。[122]这些人都有相当的身份，如《孙根碑阴》出现的官名，就有中军督、大中、驸马都尉、舍人、中书郎、计吏、督邮等；《赠钱名籍》所载亦均为地方吏员。[123]从当时的制名习惯来说，孙根碑阴题名者应当均为单名，《赠钱名籍》也应以单名为主。所以上述题名很显然是“姓+字”的书写形式。这体现出当时吏员圈的交际和礼仪习惯。</p>
<p>　　这种“姓+字”的题名形式带来一些启示。东汉官吏、知识层的生活中，由于讳名的影响，“字”的使用非常频繁。这应当是增加“之”、“道”等信仰性虚字的过渡性双名，在晋宋之际能够兴起并很快被官吏、知识阶层所接受的社会基础。在虚字使用扩大化以后，命“字”的用字习惯就会影响到双名的制名。南朝以降双名中的“文”、“仁”、“孝”等虚字，在汉代人的“字”中使用很多。“字”本来是对单名含义的进一步延伸。[124]当晋宋之际上层双名兴起之后，双名与“字”就出现了暂时的功能性重叠。东晋南朝文献中可以看到不少人名与字相同的现象，如司马德宗字德宗、王僧孺字僧孺，[125]可能就是这种功能性重叠的一种反映。从这种意义上也许可以认为，南朝上层人名的双名化最开始表现为信仰性虚字的过渡形式，而当单名习惯被突破后，命字习惯对双名的影响则变得显著起来。这种变化可以称之为双名的“字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结语</strong></p>
<p>　　中国文明的多元起源早已成为一种共识。不过，学者也注意到，在公元前三千年纪后期的文明突破过程中，南方和北方呈现出明显的差异。[126]这种差异后来逐渐扩大，到《吕氏春秋》的时代，在华夏国家眼中南方的社会形态已相当落后：“扬、汉之南，百越之际，敝凯诸、夫风、余靡之地，缚娄、阳禺、欢兜之国，多无君……其民麋鹿禽兽，少者使长，长者畏壮，有力者贤，暴傲者尊，日夜相残，无时休息，以尽其类。”[127]华夏国家向南方地区的权力推进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p>
<p>　　华夏国家向南方的推进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同化表现在许多方面，本文关心的主要是南方人名标记系统的变化。概括来说，早期南方部族中人名的华夏化具有阶层差异。上层人群在与华夏国家的接触中，较早的模仿或被赐予华夏式人名。这是一种文化交际需要，同时获取华夏式人名也具有权威意义，有助于标榜身份和显示权力。与此同时，下层人群华夏式人名的大规模实现，则与编户化过程密切相关。</p>
<p>　　东汉以前南方经历了两次编户化过程。楚秦之际的编户化，主要是在军事征服的背景下实现的，虽然南方各区域完成征服的时间不同，但其人名系统均体现了这一时期的华夏特征，保留了初期编户化时期的过渡色彩。第二次编户化发生于东汉时期，这次编户化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集中于湘赣诸郡。走马楼吴简呈现的整齐单名，就是这次编户化所推动的，它显示出华夏国家对边缘地区的权力影响。社会学家在解释多族群国家内部关系时，曾提出过一种“扩散理论”，即核心地区逐渐向边缘渗透，经过长时期扩散后逐渐拉平差距。[128]从早期南方人名系统的变化来看，核心地区在向边缘扩散时，有可能会在边缘地区推行较之核心区更为整齐的制度。这或者可以称之为“边缘的强化”。</p>
<p>　　与区域差异相伴随的是人名的分层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名背后其实是精英文化与民间文化——所谓“大传统”与“小传统”　　的区分。[129]东汉的单名习惯是精英文化的产物，而民间并不遵循这一理念。而属于“大传统”的单名习惯，通过两种方式影响着民间人名的“小传统”。其一是地方官的权力和教化；其二是地方属吏阶层的观念和实践，他们身处官民之间，容易受到单名惯例的影响。反过来说，“小传统”对于“大传统”的影响显得较为迟滞。晋宋之际，上层社会的单名惯例开始被突破，首先是“之”、“道”等信仰性虚字附加在单名之上，形成一类特殊的双名。影响这种变化的，可能有来自“小传统”的两种因素：信仰心理和口语习惯。单名惯例被突破后，属吏阶层也摆脱了单名影响，大量“子”尾、“儿”尾等带有口语特征的人名浮出水面。而当上层人群突破了单名限制，就会创造出新的双名制名方式。最明显的是汉代以来上层人群中“命字”的方式，开始影响到双名用字。这种双名的“字化”，又反过来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到下层人群。从人名的这种变化轨迹来看，精英文化会吸纳民间文化的某些因素，以实现某种文化突破。而当突破完成后，新的精英文化会再次反馈到民间。</p>
<p>　　人名作为一种文化标记符号，具有相当特殊的文化意义。本文所讨论的汉晋南方人名中单名、双名的变迁，只是人名所蕴含的丰富历史内涵中很小的一个侧面。永嘉之乱以后，南方和北方社会进入了不同的发展轨迹。大量涌人华夏核心区域的边境人群，他们的人名系统如何在具体层面上发生变化？陈寅恪先生虽然很早就曾提及这个问题，[130]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31]本文对南方人名的考察，也许可以印证陈先生的这一设想。有理由相信，人名问题或是推进今后中古社会史研究的一条重要线索。</p>
<p>　　附识：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意见，修订稿多有参酌。本文初稿曾于2010年8月在台湾大学召开的“第四届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上报告，承蒙评议人吴修安、许凯翔及与会的陈弱水、佐川英治等多位师友批评指正；同事鲁家亮博士亦在资料方面提供不少帮助，谨此一并致以诚挚谢意。</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谭其骧：《近代湖南人中之蛮族血统》，《长水集》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8页。</p>
<p>[2]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论题，如南方蛮越族系、秦皇汉武的南方经略、汉晋南朝的蛮族政策、西南夷与南中大姓、山越，等等。由于史料限制，不少论题实际上已陷入停滞状态。相关成果繁多，兹不赘述。近年来，受到族群认同理论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新角度的研究成果，代表性的如王明珂对“太伯奔吴”传说的分析（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3—184页）。但他的研究更偏重于北境民族和羌人社会。关于南方蛮族问题的相关思考，参见鲁西奇：《释“蛮”》，《文史》2008年第3期。</p>
<p>[3]王素：《说“夷民”》，《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罗新：《“真吏”新解》，《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利用出土简牍对中古南方民族史的一个反思，参见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p>
<p>[4]魏斌：《吴简释姓——早期长沙编户与族群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武汉：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8年，第23—45页</p>
<p>[5]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160页。</p>
<p>[6]张联芳主编：《外国人的姓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454—490页。</p>
<p>[7]张淑一：《先秦姓氏制度考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1—146页；李学勤：《先秦人名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p>
<p>[8]侯旭东：《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p>
<p>[9]罗常培：《语言与文化》，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年，第81—96页；纳日碧力戈：《姓名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83—190页；张锡禄：《白族姓名初探》，《民族学研究》第5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117—132页。</p>
<p>[10] 《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45、1665—1669页。参见周振鹤：《秦汉风俗地理区划》，《中国历史文化区域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3—127页。关于南方文明和自然环境的简要解说，参见童恩正：《南方一中华民族古文明的重要孕育之地》，《南方文明》，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第1—3页。</p>
<p>[11]参见森本淳：《嘉禾吏民田家莂にぇみる同姓同名に關する一考察》，《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東京：日本长沙吴简研究會編，2001年，第68—79页；高凯：《从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莉〉看孙吴时期长沙郡民的起名风俗》，《寻根》2001年第2期；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联姻》，《史学月刊》2002年第9期；黎石生：《〈吏民田家莂〉中的田家姓名问题》，《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1期。</p>
<p>[12] 《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2页。</p>
<p>[13] 《汉书》卷94下《匈奴传下》，第3819页。</p>
<p>[14]萧遥天：《中国人名的研究》，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第53—54页；贾从江：《两汉时期西域人汉式姓名探微》，《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p>
<p>[15]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邢义田曾对石券姓氏构成有过梳理，参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61—462页。</p>
<p>[16]邢义田推测，侍廷里似指县寺所在之里，参见邢义田：《读居延汉简札记》“寺廷里”条，《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04—105页。</p>
<p>[17]每列首个人名为券主。其中，孙成地券释文见罗振玉：《芒洛冢墓遗文续编》卷上，《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9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14057页；王当券释文见洛阳博物馆：《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6期；房桃枝、樊利家地券释文见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下册卷15，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348—353页；武孟子地券释文见端方：《陶斋藏石记》卷1，《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1册，第7993页。有关诸券的整理和考释，参见鲁西奇：《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p>
<p>[18]张传玺认为武孟是地名，“子男”作“男子”解，可备一说（参见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88页）。鲁西奇根据杨守敬的意见，认为“靡婴”应断开，读作“靡、婴”，依据是东汉双名少见（参见鲁西奇：《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按：这个依据显然不能成立，仍以连读为是。另外，少卿是否为朱大弟之“字”，不明。</p>
<p>[19]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定县北庄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p>
<p>[20]亳县博物馆：《亳县曹操宗族墓葬》，《文物》1978年第8期。</p>
<p>[21]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京都：同朋舎，1994年，第118—119页；罗福颐：《芗他君石祠堂题字解释》，《故宫博物院院刊》1960年第2期。</p>
<p>[22]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第302—303页。</p>
<p>[23]济宁市文物管理局：《山东济宁市肖王庄一号汉墓的发掘》，《考古学集刊》12，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99—112页。</p>
<p>[24]永田英正编：《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第26—27页。</p>
<p>[25]分见《后汉书》卷5《孝安帝纪》、卷6《孝顺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14、267页。</p>
<p>[26]关于汉代人名的用字习惯，学界已有不少讨论，参见萧遥天：《中国人名的研究》，第40—42页；邢义田：《汉简、汉印与〈急就〉名互证》，《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第84—101页；秦进才：《两汉姓名窥管》，沈长云等编著：《探古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36—157页；刘钊：《古文字中的人名资料》，《吉林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p>
<p>[27]人名分见《后汉书》卷82《方术列传》、卷83《逸民列传》、卷84《列女传》，第2703—2806页。</p>
<p>[28]洪适：《隶释》卷1《成阳灵台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7页。</p>
<p>[29]顾炎武：《日知录》卷32“阿”条，黄汝成：《日知录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824—1825页。</p>
<p>[30]南阳博物馆：《南阳发现东汉许阿瞿墓志画像石》，《文物》1974年第8期。</p>
<p>[31]关于文献所载汉魏人名中的“阿”字，参见张孟伦的分类辑考：《汉魏人名考》，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57—62页。</p>
<p>[32]洪适：《隶释》卷2《殽阬君神祠碑》，第33—35页。</p>
<p>[33]洪适：《隶释》卷1《成阳灵台碑》，第16页。</p>
<p>[34]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儿997年，第85—95页。关于长吏人名的统计和分析，参见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6—54页。</p>
<p>[35]顾炎武《日知录》卷23“两名”条指出，“二名”的本意，其实是指一个人先后有两个名字，黄汝成：《日知录集释》，第1329—1330页。</p>
<p>[36]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8，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9页。</p>
<p>[37]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第132—133页；王国维：《刘平国治□谷关颂跋》，《观堂集林》卷20，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79—980页。左将军刘平国和题词中的京兆长安淳于伯□，或许是称“字”。</p>
<p>[38]相关镇墓文见戴春阳、张珑：《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00—122页。</p>
<p>[39] 《魏书》卷101《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8页。</p>
<p>[40]关于苗、瑶、壮、侗等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人名简况，参见张联芳主编：《中国人的姓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74页以下。</p>
<p>[41]近代台湾泰雅人命名的变迁，就折射出清、日本、民国在不同阶段的权力影响，参见程美宝：《台湾苗栗县泰雅人的命名与墓葬》，《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p>
<p>[42]上述人名分见《吴越春秋》卷1、卷2、卷10，周生春：《吴越春秋汇校辑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5、18、178页。</p>
<p>[43]李锦芳：《百越族系人名释要》，《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p>
<p>[44]周振鹤、游汝杰：《古越语地名初探》，《复旦学报》1980年第4期；郑张尚芳：《古吴越地名中的侗台语成分》，《民族语文》1990年第6期。</p>
<p>[45]董楚平：《吴越文化新探》，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42—354、331—332页。</p>
<p>[46]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第163—184页。</p>
<p>[47]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3《蜀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13—129页。</p>
<p>[48]西江清高：《关于重建四川古代史的几个问题》，《扶桑与若木——日本学者对三星堆文明的新认识》，成都：巴蜀书社，2002年，第3—35页。“蚕丛”一名，有学者认为与养蚕有关，童恩正认为也可能得名于部族居地岷山“巉稜如簇蚕”（《古代的巴蜀》，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第44—47页）。</p>
<p>[49] 《史记》卷40《楚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691页以下。</p>
<p>[50] 《包山2号墓简册》文书类“疋狱”、“案卷”等，释文参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6—91页。</p>
<p>[51] 《左传》桓公六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5—116页。</p>
<p>[52]刘钊：《古文字中的人名资料》，《吉林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关于文献中记载的禽兽虫鱼类人名，参见张孟伦：《汉魏人名考》，第37～46页。</p>
<p>[53]高至喜：《楚文化的南渐》，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82—186页。</p>
<p>[5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第203—211页。关于南阳里户籍的讨论很多，参见邢义田：《龙山里耶秦迁陵县城遗址出土某乡南阳里户籍简试探》，简帛网，http:／／<a href="http://www.bsm.org.cn">www.bsm.org.cn</a>／show_article.php？id=744,2007年11月3日；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陈絮：《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p>
<p>[5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p>
<p>[56]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p>
<p>[5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91页。</p>
<p>[58] 户人名按照其里名推测，或许可以理解为均姓“郑”，参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倬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第458—459页。奴婢本来是否有姓还不清楚，尾形勇认为汉代奴婢无姓（参见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89—101页）。关于早期的平民姓氏问题，另参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92—196页；徐复观：《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两汉思想史》第1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87—191页。</p>
<p>[59]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纪南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整理组：《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参见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5—82页。</p>
<p>[60]何宁：《淮南子集释》卷18《人间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290页。关于秦汉的岭南开拓，参见河原正博：《漢民族莘南发展史研究》，柬京：吉川弘文館，1982年，第3—46页。</p>
<p>[61] 《史记》卷114《东越列传》，第2979—2984页；《汉书》卷95《西南夷两粤朝鲜传》，第3837—3846页。</p>
<p>[62]李锦芳认为，早期百越地区的多音节人名，显示出胶着型语言特征的残留，参见氏著：《百越族系人名释要》，《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p>
<p>[63]竹村卓二：《瑶族的社会与文化——华南、东南亚山地民族的社会人类学研究》，金少萍、朱桂昌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165页。命名法的独特性同时体现在姓名两个方面。另参谢剑：《排瑶命名制度浅释》，《贵州民族研究》1985年第1期。</p>
<p>[64]纳日碧力戈：《民族姓名的语言制约因素析要》，《民族语文》1990年第4期</p>
<p>[65]宇晓：《中国苗族亲子连名制初探》，《民族研究》1994年第5期。</p>
<p>[66]走马楼出土汉武帝时期简牍尚在整理之中，已公布少量简文中有埚子、襄人、搞、周等人名，单名、双名并存，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7—64页。</p>
<p>[67]长沙市文物考古所等：《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1—131页。如著名的光和六年李建诤田案卷，载有李姓的升、建、替、颜、条，精姓的宗、姬、张、昔等人名，即均为单名（第73页）。不过，东牌楼简编户人名资料不多，此点还不敢确认。</p>
<p>[6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附刑徒姓名统计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41—145页。</p>
<p>[69]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4页。</p>
<p>[70]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另参永田英正褊：《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第286—287页。</p>
<p>[71]洪适：《隶释》卷15《蜀郡属国辛通达李仲曾造桥碑》、《郑子真宅舍残碑》，第159—162页。</p>
<p>[72]罗开玉：《关于〈建安四年北江堋碑〉的几点认识》，《四川文物》2011年第3期。</p>
<p>[73]永田英正编：《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第70—71、266—267页。</p>
<p>[74]永田英正褊：《漢代石刻集成（図版·釈文篇）》，第18—19页。</p>
<p>[75] 《史记》卷30《平准书》裴骃集解引如淳语，第1431页。</p>
<p>[76]牟发松：《汉代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地方社会领袖》，《文史哲》2006年第6期。</p>
<p>[77]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文物》1980年第6期。胥浦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记有多个双名，年代是元始五年（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浙江诸暨出土的建宁元年番延寿墓莂，记兄弟九人买山葬其父马卫将，出现了番延寿、马卫将两个双名，其中“延寿”是西汉常见人名。不过，这通地券的真伪还存在疑问，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墓券汇编考释》将其列入疑伪地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63—64页）。</p>
<p>[78] 《吴兴金石录》卷2，《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第10698—10700页；《台州金石录附台州砖录》，《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5册，第11181—11231页。试举几例：俞龙唪（建武元年）、刘力门（大兴四年）、番有言（永昌元年）、高茂周（泰宁三年）、任景诚（咸和元年）、吴思功（咸和五年）。</p>
<p>[79]现在发现有题名的孙吴地券，券主多为官僚身份，人名均为单名，参见罗宗真、王志高：《六朝文物》，南京：南京出版社，2004年，第234—243页。不过，南京燕子矶出土的孙吴墓砖中，有一个“陈少珍”，还不清楚是称字还是双名，图版和释文参见庄大明、凌波主编：《古代铭刻书法》，天津：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03年，第35、173页。</p>
<p>[80]吴郡、会稽等地出土孙吴铜镜中所记镜师人名，均为单名，不知是否与官府控制有关，参见王仲殊：《吴县、山阴和武昌——从铭文看三国时代吴的铜镜产地》，《考古》1985年第11期；《吴镜师陈世所作神兽镜论考》，《考古》1986年第11期</p>
<p>[81]洪适：《隶续》卷16《繁长张禅等题名》，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29—431页。</p>
<p>[82]林梅村编：《楼兰尼雅出土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74、78页。</p>
<p>[83]魏斌：《吴简释姓——早期长沙编户与族群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第32—36页。</p>
<p>[84] 《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31—2834页；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第86页。</p>
<p>[85]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59—174页；张俊民：《敦煌悬泉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二）》，《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p>
<p>[86] 《后汉书》卷87《西羌传》，第2878页以下。</p>
<p>[87]直至现代，岷江上游比较闭塞的村寨中仍有羌人有名无姓，与此相应，其人名译音的首字常常被作为姓使用（参见张联芳主编：《中国人的姓名》，第494—496页）。史籍中常见的羌人大姓，如弥姐、昨和、雷、党等（参见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9—107页），可能来源于其部落名。悬泉简中提到的“聊藏耶茈”、“聊良”等“种”名（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66页），可能就是部落名。</p>
<p>[88]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17318、401408页。</p>
<p>[89]魏斌：《吴简释姓——早期长沙编户与族群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第32—36页。</p>
<p>[90]伊藤敏雄：《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蠻夷支配の系谱——税役を心として》，《堀敏一先生古稀记念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東京：汲古書院，1995年，第239—256頁。</p>
<p>[91]双名如何整齐化为单名，这一点很令人感兴趣。走马楼吴简记载的吏民单名中，有不少诸如邓客、蔡客、郑黑以及以狗、鼠、牛、羊、鹿、象、尾、角、爪等动物或其肢体命名的人名（参见高凯：《从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莂〉看孙吴时期长沙郡民的起名风俗》，《寻根》2001年第2期）。与之相似的还有包山楚简人名中多见动物性用字。根据苗族人名习惯来看，这种带有很强俚俗色彩的单音节人名，在实际使用中常常会加上“子”、“儿”、“阿”等音节性虚字（参见张联芳主编：《中国人的姓名》，第281—283页；另可参见杨庭硕：《史载黔中苗族人名研究》，《民族研究》1986年第4期）。东汉也有溇中蛮覃儿健这样的人名。这种音节性虚字在登录户籍时大概很容易被省略。</p>
<p>[92]广州出土的东汉西晋砖文中，记有陈次华（永元十六年）、陈仰（永嘉五年）、陈仲恕（永嘉六年）等几位造砖者人名（参见陈永正：《岭南书法史》，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7页），遗憾的是人名数量很少，性质亦不能断定，还无法据此做进一步论证。</p>
<p>[93]杨双群：《魏晋南北朝碑刻人名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2007年，第55—56页。</p>
<p>[94]陈寅恪：《崔浩与寇谦之》，《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121—123页。</p>
<p>[95]陈垣：《史讳举例》卷5“南北朝父子不嫌同名例”，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第67—69页。</p>
<p>[96]关于南北朝人名与信仰的关系，参见吕叔湘：《南北朝人名与佛教》，《中国语文》1988年第4期。</p>
<p>[97] 《晋书》卷38《齐王攸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33页；《梁书》卷1《武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页；《南史》卷48《陆慧晓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91页。</p>
<p>[98]参见石云孙：《魏晋南北朝人小名》，《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p>
<p>[99]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萧衍及东晋南北朝人小字”条：“东晋南北朝之人名，往往反映宗教信仰、民间风俗以及民族来源等。北朝石刻造像上所列大量社会中下层人民之名字，由于受士族传统文化影响较少，往往不以儒家经典命名。”（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7页）另参《廿二史札记》卷15“元魏时人多以神将为名”条，王重民：  《廿二史札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16—317页。</p>
<p>[100] 《晋书》卷38《齐王攸传》，第1133页。</p>
<p>[101] 《晋书》卷81《桓宣传附族子伊传》，第2118页。</p>
<p>[102]张孟伦：《汉魏人名考》，第57—62页；萧遥天：《中国人名的研究》，第60—61页。</p>
<p>[103] 《晋书》卷74《桓彝传附子豁传》，第1943页。</p>
<p>[104]释文参见汪宁生：《云南考古》，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3—115页。</p>
<p>[105]洪适《隶释》卷17《益州太守无名碑》有永寿元年（155）滇池、建伶、桥栋、牧靡等地出身的故吏题名多人，大都残缺，可见的几人均为“单名+字”的题名形式（第176—177页）。</p>
<p>[106]释文参见汪宁生：《云南考古》，第115—120页。原释文“爨连迫”前衍一“爨连宁”，今不取。另参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1卷《爨龙颜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06—410页。</p>
<p>[107]王昶：《金石萃编》卷26《始兴忠武王碑阴》，《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464—475页。按，此碑阴为萧秀碑题名，王昶误系之萧儋碑。题名有一千二百余人，可辨者约一半。</p>
<p>[108] 《南史》卷77《恩悻传》，第1935页。</p>
<p>[109]王国珍认为，“人名+子”现象的起因是表达亲昵（《社会语言学视角中定襄话的“人名+子”现象》，《修辞学习》2007年第5期）。</p>
<p>[110]骆晓平：《魏晋六朝汉语词汇双音化倾向三题》，《古汉语研究》1990年第4期。</p>
<p>[111] 《陈书》卷8《周文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137页。</p>
<p>[112]类似的改名经历也见于张敬儿和曹虎，如敬儿本名“苟儿”，宋明帝“以其名鄙”而改为敬儿（《南齐书》卷25《张敬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464页）；曹虎本名“虎头”，齐武帝以“名鄙”改为虎（《南齐书》卷30《曹虎传》，第561&#8211;562页）。不过，他们的新名仍未摆脱俚俗色彩</p>
<p>[113]王昶：《金石萃编》卷26《始兴忠武王碑阴》，《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464—475页。</p>
<p>[114] 《南史》卷77《恩悻传》，第1935页。</p>
<p>[115]关于仁、孝在六朝隋唐时代的政治文化意义，参见渡辺信一郎：《中国古代国家の思想耩造》，東京：校倉書房，1994年，第259—292页。</p>
<p>[116]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2“五代人多以彦为名”条，王重民：《廿二史札记校证》，第487—489页。</p>
<p>[117]陈立：《白虎通疏证》卷9《姓名》，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407页。</p>
<p>[118] 《礼记正义》卷7《檀弓上》，《十三经注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286页。</p>
<p>[119]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第1160页。</p>
<p>[120]侯旭东：《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一尊卑、统属与责任》，《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p>
<p>[121]陈立：《白虎通疏证》卷9《姓名》，第415页。</p>
<p>[122]释文分见洪适：《隶释》卷10《孙根碑阴》，第117—118页；王昶：《金石萃编》卷24《庐江太守范式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418—419页。</p>
<p>[123]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119—122页。关于《赠钱名籍》的讨论。参见高村武幸：《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會》，東京：汲古書院，2006年，第199—236页。</p>
<p>[124]萧遥天：《中国人名的研究》，第27—34页。</p>
<p>[125] 《晋书》卷10《安帝纪》，第249页；《梁书》卷33《王僧孺传》，第469页。更多的例子，可以参见萧遥天：《中国人名的研究》，第62—65页。</p>
<p>[126]童恩正：《中国北方与南方古代文明发展轨迹之异同》，《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p>
<p>[127]许维通：《吕氏春秋集释》卷20《恃君览》，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45—546页。</p>
<p>[128]赫克特（Michael Hechter）：《内部殖民主义》，马戎编：《西方民族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9—90页；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7—194页。</p>
<p>[129]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29～139页。</p>
<p>[130]陈寅恪：《姚薇元北朝胡姓考序》，《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74—276页。</p>
<p>[131]在这个问题上的后续探讨，参见何德章：《北朝鲜卑族人名的汉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4辑，1996年，第39—47页；罗新：《北魏太武帝的鲜卑本名》，《中古北族名号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6—174页；罗新：《北魏皇室制名汉化考》，《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会刊》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37—149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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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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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2 Jun 2012 01:45:14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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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赋税收入是维持秦汉帝国运行的经济支柱，乡里赋税来源于国家最小基层行政单元里，征收的财物包括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口赋是按人口数量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口赋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次上缴。献费每人每年上缴六十三钱。户赋每户每年上缴16钱。田租征收以里为单位，一次统一上缴乡部。刍藁不包括在田租之内，刍藁包括户刍、田刍、田藁三项内容，户刍每户每年上缴一石；田刍、田藁由县统一核算所需量，余刍藁数以顷刍律折钱上缴。赋税制度的落实主要靠基层的乡官里吏去完成。 　　【关键词】秦汉；赋税；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以成“安宁之术”，从此揭开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模式，形成中央-郡-县-乡-里层层统辖行政体系。本文所谈的乡里社会即指基层乡、里两级政权构成的乡村社会，秦汉时期的里是构成庞大帝国的末梢基层行政单元，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聚居地；秦汉时期的乡，是县之下的基层政权，乡下辖里。秦汉实施中央集权垂直分层管理，行政力量直达什伍组织每一家一户。 　　秦汉帝国的赋税收入包括口赋、户赋、献费、田税、刍藁，市税，盐、铁、金、银、丹砂等矿产税，鱼税、牧税等。赋税收入由两大部门掌管，《后汉书》载：“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帛，其逋未毕，各具别之。”[①]《后汉书》又载：“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中服御之物，衣服宝货珍膳之属。’注《汉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汉官仪》曰：‘田租、刍藁以给经用，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也。’”[②]国家财政收入归大司农和少府，“山泽鱼盐市税”即市税，盐、铁、金、银、丹砂等矿产税，鱼税、牧税等，归少府；余下的归大司农。前者收入比后者少得多（少府收入记录可能有误？），据《新论》所言：“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③]本文拟讨论由大司农掌管的赋税问题，由于这一大部分收入主要来自乡里社会占人口大多数的编户齐民和中小地主，故称之为乡里赋税。 　　乡里赋税的物质财富表现形式为口赋、户赋、献费、田租、刍藁，其中口赋分两类，刍藁分三类。乡里赋税维持着帝国的内外职能正常运转，官僚队伍的给养，车马甲兵，郊社宗庙，庶事之费……因此秦汉帝国对财力、物力的征收征派极为重视，前辈学者吕思勉先生、朱绍侯先生、林剑鸣先生、韩连琪先生、林甘泉先生、黄今言先生、安作璋先生、臧知非教授、于振波教授等已做出了创新性论述，但由于史料缺少，难以翔实考证，此外某些观点尚有分歧。近年来大量简牍权威史料不断问世，为我们进一步弄清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提供了可能。 　　乡里赋税征收意义重大，而具体落实赋税征收任务是靠一线工作人员乡官里吏来完成的。乡里赋税征收由哪些乡官负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乡有三老、有秩、啬夫……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④]征收赋税是乡啬夫的重要职责之一，乡官职责沿袭秦朝制度。《后汉书·百官志》说：“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注曰：《汉官》曰：‘乡五千户，则置有秩。’《风俗通》曰：‘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⑤]征收赋税是乡有秩、乡啬夫、乡佐的主要职责之一。 　　秦汉时期的里吏主要有里典（或称里正、里魁）、什长、伍长。一里之长称为里典（或称里正、里魁），《汉书》载：“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本注师古曰：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⑥]里正的主要职责是掌里内教化、治安、农事等。里正和乡官之间的行政关系，主要是协助乡官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后汉书》所记里吏的职责和《汉书》相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⑦]里魁、什长、伍长等里吏协助乡官全面负责乡里社会大小事务，征收赋税必然是他们的重要职责之一。 　　近年考古史料又见到了传世文献所未记载的乡官里吏，如乡官有乡司空、田啬夫、田典、仓啬夫等；里吏有里有司、牛长等。与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有关的乡官里吏文中另有所述，此不赘述。 一、秦汉口赋、献费、户赋制度及其征收 　　（一）秦汉的口赋和献费制度 　　口赋是按人数多少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汉书·高帝记》载：“秋七月，立黥布为淮南王，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⑧]《汉书·惠帝纪》说：“六年冬十月辛丑，齐王肥薨。令民得卖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本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⑨]可见，从刘邦汉高祖起，成丁每人每年向国家上交120钱，这项收入是专供军需的。纵观两汉史籍，成人每年上缴一算以助军资未有变化，这一制度从惠帝六年确立。 　　儿童上交的人头税是多少？《汉书·昭帝记》载：“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本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⑩]由此可知，武帝以前7岁至14岁的儿童向国家上交20钱供养皇帝，武帝时又加3钱供以军用。《论衡》说：“年二十三儒（傅），十五赋，七岁头钱二十三，何缘？注《汉旧仪》云：‘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养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贡禹传》曰：‘古民无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段注曰：‘民不傜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11]至于武帝何时加了三钱，不可而知，大约始于武帝发动大规模战争后，经济上出现困难时另加。但这一制度清楚：武帝以前7岁至14岁的儿童每年向国家上交口赋20钱，武帝以后每年出23钱，形成定制。 　　献费来历可能与周初大分封有关。周朝诸侯王职贡周天子时礼仪性的“进献”财物“帛”、“责”、“人”，据杨宽先生说：“‘帛’即布帛，具有货币性质，‘责’即仓库中的委际，‘人’是送进赋役的人，具有奴隶性质。”[12]所谓“进献”到秦汉时演变成一种皇室的献费，史书虽无秦帝国献费相关记述，西汉初年也不可能毫无根据地另加一条数字如此之大征收如此之广的献费。 　　献费也是以人口为准每年由郡国负责征收，向中央上缴的一笔费用。献费秦朝无有文字记载，但从十二年汉高祖下发的诏令中可以推知，《汉书·高帝记》载：“（十二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13]汉高祖十二年以前，献费已经在诸侯国和各郡征收，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征收数字不得而知，数量不小（至少比63钱要多），因此引起民众怨愤。为了减轻民众经济负担，规范征收统一标准尺度，高帝十二年专下诏书使其制度化，“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遂成定制。 　　（二）秦汉的户赋制度 　　传世文献没有见到此项记载，汉简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田律》说：“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4]可知吕后时期每户每年在五月份上交16钱，汉初施行黄老无为治国之术，尚有户赋，此制可能来自于秦，文献中也未见有免除户赋的记述，每户每年出16钱为户赋当为秦汉定制。 　　（三）秦汉口赋、献费和户赋的征收 　　从文献上看，算赋和口赋有时可以通称为口赋。口赋是如何征收呢？是编户齐民一家一户单独送交乡部，还是以一里为单位收齐后有里负责统一上缴乡部？还是乡部派人到各里征收？这项工作主要有哪些乡官里吏负责？传世文献对这些问题基本上没有记录，有幸的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竹简有赋钱征收记录，年代据考证为文景时期。为了叙述方便，先把木牍文字编号转抄如下： 　　1、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卅五钱三千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卪受正□＝二百卅八 　　2、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卪 　　3、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八钱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 　　4、市阳三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5、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6、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7、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8、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以上为正面） 　　9、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10、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四月五千六百八十八 　　11、市阳五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 　　12、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 　　13、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五＝月四千六百八十七 　　14、市阳六月百廿算算卅六钱四千三百廿付□得奴 　　15、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 　　16、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八钱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 　　17、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卪 　　（以上为背面）[15] 　　以此篇牍文为例，我们先看口赋的征收方式。这枚木牍牍文的内容是从二月到六月市阳里、郑里算钱的征收记录。“正偃”指市阳里的里正，他的名字叫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把“‘田典’疑为‘里典’之误”是错误理解。《睡虎地秦墓竹简》说：“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整理者注释说：“里，秦乡村基层政权单位。田典，疑为里典之误。秦里设里正，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简文作里典，当避秦王正而改。”[16]《张家山汉简·户律》释文：“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整理者注：“正、典，指里正、田典。”[17]如果按照秦简整理注释去理解这条户律律文，里正和里典两种吏员都是里正显然文意不通。《张家山汉简·户律》说得更清楚，“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18]田典的职责之一是负责里内安全，按时开锁里大门。里典和田典是两种职务不同的里吏。 　　里典（或里正、里魁）在秦汉基层社会地位很高，职位重要，不可能负责相对较为次要的里大门安全工作，湘西里耶秦简有明确记载：“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以上正面，彩版二十一之中）”[19]据启陵乡乡啬夫所说，启陵乡成里里典缺职，乡啬夫提名成里平民成充任此职，把具体情况向县令、县尉汇报以待回复。县政府给了答复：“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20]启陵乡的上级政府领导迁陵县丞责问启陵乡啬夫提名成任职里典依据的是何律令，并以政府紧急公事回复乡啬夫。 　　由此可知，里典的提名权在乡级政权一把手，提名结果必须上报县令、县尉知晓，任命权在县级政权。里典任命与否处理迅速，由县二把手县丞主办，以紧要公事派人回复乡级政权负责人。秦朝对里典的任职有专门的立法条文，可见秦中央政府对里典任用的重视程度，汉承秦制，且汉朝更重视基层政权管理，里正的地位不会比秦低。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赋税收入是维持秦汉帝国运行的经济支柱，乡里赋税来源于国家最小基层行政单元里，征收的财物包括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口赋是按人口数量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口赋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次上缴。献费每人每年上缴六十三钱。户赋每户每年上缴16钱。田租征收以里为单位，一次统一上缴乡部。刍藁不包括在田租之内，刍藁包括户刍、田刍、田藁三项内容，户刍每户每年上缴一石；田刍、田藁由县统一核算所需量，余刍藁数以顷刍律折钱上缴。赋税制度的落实主要靠基层的乡官里吏去完成。</p>
<p>　　【关键词】秦汉；赋税；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p>
<p>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以成“安宁之术”，从此揭开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模式，形成中央-郡-县-乡-里层层统辖行政体系。本文所谈的乡里社会即指基层乡、里两级政权构成的乡村社会，秦汉时期的里是构成庞大帝国的末梢基层行政单元，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聚居地；秦汉时期的乡，是县之下的基层政权，乡下辖里。秦汉实施中央集权垂直分层管理，行政力量直达什伍组织每一家一户。</p>
<p>　　秦汉帝国的赋税收入包括口赋、户赋、献费、田税、刍藁，市税，盐、铁、金、银、丹砂等矿产税，鱼税、牧税等。赋税收入由两大部门掌管，《后汉书》载：“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帛，其逋未毕，各具别之。”[①]《后汉书》又载：“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中服御之物，衣服宝货珍膳之属。’注《汉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汉官仪》曰：‘田租、刍藁以给经用，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也。’”[②]国家财政收入归大司农和少府，“山泽鱼盐市税”即市税，盐、铁、金、银、丹砂等矿产税，鱼税、牧税等，归少府；余下的归大司农。前者收入比后者少得多（少府收入记录可能有误？），据《新论》所言：“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③]本文拟讨论由大司农掌管的赋税问题，由于这一大部分收入主要来自乡里社会占人口大多数的编户齐民和中小地主，故称之为乡里赋税。</p>
<p>　　乡里赋税的物质财富表现形式为口赋、户赋、献费、田租、刍藁，其中口赋分两类，刍藁分三类。乡里赋税维持着帝国的内外职能正常运转，官僚队伍的给养，车马甲兵，郊社宗庙，庶事之费……因此秦汉帝国对财力、物力的征收征派极为重视，前辈学者吕思勉先生、朱绍侯先生、林剑鸣先生、韩连琪先生、林甘泉先生、黄今言先生、安作璋先生、臧知非教授、于振波教授等已做出了创新性论述，但由于史料缺少，难以翔实考证，此外某些观点尚有分歧。近年来大量简牍权威史料不断问世，为我们进一步弄清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提供了可能。</p>
<p>　　乡里赋税征收意义重大，而具体落实赋税征收任务是靠一线工作人员乡官里吏来完成的。乡里赋税征收由哪些乡官负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乡有三老、有秩、啬夫……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④]征收赋税是乡啬夫的重要职责之一，乡官职责沿袭秦朝制度。《后汉书·百官志》说：“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注曰：《汉官》曰：‘乡五千户，则置有秩。’《风俗通》曰：‘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⑤]征收赋税是乡有秩、乡啬夫、乡佐的主要职责之一。</p>
<p>　　秦汉时期的里吏主要有里典（或称里正、里魁）、什长、伍长。一里之长称为里典（或称里正、里魁），《汉书》载：“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本注师古曰：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⑥]里正的主要职责是掌里内教化、治安、农事等。里正和乡官之间的行政关系，主要是协助乡官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后汉书》所记里吏的职责和《汉书》相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⑦]里魁、什长、伍长等里吏协助乡官全面负责乡里社会大小事务，征收赋税必然是他们的重要职责之一。</p>
<p>　　近年考古史料又见到了传世文献所未记载的乡官里吏，如乡官有乡司空、田啬夫、田典、仓啬夫等；里吏有里有司、牛长等。与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有关的乡官里吏文中另有所述，此不赘述。</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秦汉口赋、献费、户赋制度及其征收</strong></p>
<p>　　（一）秦汉的口赋和献费制度</p>
<p>　　口赋是按人数多少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汉书·高帝记》载：“秋七月，立黥布为淮南王，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⑧]《汉书·惠帝纪》说：“六年冬十月辛丑，齐王肥薨。令民得卖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本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⑨]可见，从刘邦汉高祖起，成丁每人每年向国家上交120钱，这项收入是专供军需的。纵观两汉史籍，成人每年上缴一算以助军资未有变化，这一制度从惠帝六年确立。</p>
<p>　　儿童上交的人头税是多少？《汉书·昭帝记》载：“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本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⑩]由此可知，武帝以前7岁至14岁的儿童向国家上交20钱供养皇帝，武帝时又加3钱供以军用。《论衡》说：“年二十三儒（傅），十五赋，七岁头钱二十三，何缘？注《汉旧仪》云：‘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养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贡禹传》曰：‘古民无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段注曰：‘民不傜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11]至于武帝何时加了三钱，不可而知，大约始于武帝发动大规模战争后，经济上出现困难时另加。但这一制度清楚：武帝以前7岁至14岁的儿童每年向国家上交口赋20钱，武帝以后每年出23钱，形成定制。</p>
<p>　　献费来历可能与周初大分封有关。周朝诸侯王职贡周天子时礼仪性的“进献”财物“帛”、“责”、“人”，据杨宽先生说：“‘帛’即布帛，具有货币性质，‘责’即仓库中的委际，‘人’是送进赋役的人，具有奴隶性质。”[12]所谓“进献”到秦汉时演变成一种皇室的献费，史书虽无秦帝国献费相关记述，西汉初年也不可能毫无根据地另加一条数字如此之大征收如此之广的献费。</p>
<p>　　献费也是以人口为准每年由郡国负责征收，向中央上缴的一笔费用。献费秦朝无有文字记载，但从十二年汉高祖下发的诏令中可以推知，《汉书·高帝记》载：“（十二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13]汉高祖十二年以前，献费已经在诸侯国和各郡征收，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征收数字不得而知，数量不小（至少比63钱要多），因此引起民众怨愤。为了减轻民众经济负担，规范征收统一标准尺度，高帝十二年专下诏书使其制度化，“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遂成定制。</p>
<p>　　（二）秦汉的户赋制度</p>
<p>　　传世文献没有见到此项记载，汉简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田律》说：“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4]可知吕后时期每户每年在五月份上交16钱，汉初施行黄老无为治国之术，尚有户赋，此制可能来自于秦，文献中也未见有免除户赋的记述，每户每年出16钱为户赋当为秦汉定制。</p>
<p>　　（三）秦汉口赋、献费和户赋的征收</p>
<p>　　从文献上看，算赋和口赋有时可以通称为口赋。口赋是如何征收呢？是编户齐民一家一户单独送交乡部，还是以一里为单位收齐后有里负责统一上缴乡部？还是乡部派人到各里征收？这项工作主要有哪些乡官里吏负责？传世文献对这些问题基本上没有记录，有幸的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竹简有赋钱征收记录，年代据考证为文景时期。为了叙述方便，先把木牍文字编号转抄如下：</p>
<p>　　1、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卅五钱三千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卪受正□＝二百卅八</p>
<p>　　2、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卪</p>
<p>　　3、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八钱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p>
<p>　　4、市阳三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p>
<p>　　5、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p>
<p>　　6、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p>
<p>　　7、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p>
<p>　　8、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p>
<p>　　（以上为正面）</p>
<p>　　9、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p>
<p>　　10、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四月五千六百八十八</p>
<p>　　11、市阳五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p>
<p>　　12、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p>
<p>　　13、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五＝月四千六百八十七</p>
<p>　　14、市阳六月百廿算算卅六钱四千三百廿付□得奴</p>
<p>　　15、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p>
<p>　　16、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八钱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p>
<p>　　17、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卪</p>
<p>　　（以上为背面）[15]</p>
<p>　　以此篇牍文为例，我们先看口赋的征收方式。这枚木牍牍文的内容是从二月到六月市阳里、郑里算钱的征收记录。“正偃”指市阳里的里正，他的名字叫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把“‘田典’疑为‘里典’之误”是错误理解。《睡虎地秦墓竹简》说：“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整理者注释说：“里，秦乡村基层政权单位。田典，疑为里典之误。秦里设里正，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简文作里典，当避秦王正而改。”[16]《张家山汉简·户律》释文：“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整理者注：“正、典，指里正、田典。”[17]如果按照秦简整理注释去理解这条户律律文，里正和里典两种吏员都是里正显然文意不通。《张家山汉简·户律》说得更清楚，“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18]田典的职责之一是负责里内安全，按时开锁里大门。里典和田典是两种职务不同的里吏。</p>
<p>　　里典（或里正、里魁）在秦汉基层社会地位很高，职位重要，不可能负责相对较为次要的里大门安全工作，湘西里耶秦简有明确记载：“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以上正面，彩版二十一之中）”[19]据启陵乡乡啬夫所说，启陵乡成里里典缺职，乡啬夫提名成里平民成充任此职，把具体情况向县令、县尉汇报以待回复。县政府给了答复：“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20]启陵乡的上级政府领导迁陵县丞责问启陵乡啬夫提名成任职里典依据的是何律令，并以政府紧急公事回复乡啬夫。</p>
<p>　　由此可知，里典的提名权在乡级政权一把手，提名结果必须上报县令、县尉知晓，任命权在县级政权。里典任命与否处理迅速，由县二把手县丞主办，以紧要公事派人回复乡级政权负责人。秦朝对里典的任职有专门的立法条文，可见秦中央政府对里典任用的重视程度，汉承秦制，且汉朝更重视基层政权管理，里正的地位不会比秦低。</p>
<p>　　“西乡偃”指西乡的有秩或啬夫，“佐缠”、“佐赐”、“佐口”是指这次负责西乡口赋征收的三个乡佐。有秩（或啬夫）是一乡之长，负责一乡事务，征收赋税是其主要职责。乡佐是乡部有秩（或啬夫）的主要助手。传世文献没有注明一乡乡佐的人数，看来好像一乡至少有一个到几个乡佐。尹湾木牍《东海郡吏员集薄》回答了这个问题，兹摘录几条牍文如下：</p>
<p>　　即丘吏员六十七人……乡啬夫八人……乡佐四人亭长卅二人凡六十八人；</p>
<p>　　利成吏员六十七人……乡有秩一人……乡啬夫三人……乡佐五人亭长卅二人凡六十五人；</p>
<p>　　开阳吏员五十二人……乡有秩一人……乡啬夫三人……乡佐二人亭长十九人凡五十二人。[21]</p>
<p>　　即丘县小乡八个，乡佐四人；利成县大小乡四个，乡佐五人；开阳县大小乡四个，乡佐二人。从中可以看出一点问题，乡佐的人数设置和乡的数目并没有对应关系，可能以县的大小和人口多少来设置乡佐人数。他们由县级政府任命共同负责一县各乡的财物征收等项工作，而不是一个乡设置一个乡佐或者几个乡佐。</p>
<p>　　从以上简牍内容也可知，算钱的征收上交方式以里为单位，由里正先统一收集，然后上交乡部，交给乡官时必须要求有秩（或啬夫）和乡佐共同签名验证，然后记录存档。</p>
<p>　　再看征收次数。市阳里里正从二月到六月，月月上交征收的算钱。可以推想，由于一算一百二十钱数额较大，民众难以负担，一次难以收齐，大约是把算钱分摊到每月之中，分多次上交完成。文献记载“八月算民”，多数学者认为是在这一个月之内完成全年算钱的征收。但从以上例证可知，一家一户一次至少要上交几百钱，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困难，从而允许按月分批完成。这一项工作的加减乘除主要靠里正、乡佐、有秩或啬夫共同完成。算钱征收后的使用，一部分由乡部解送上级，一部分为乡官的俸禄，一部分用于基层开支，并不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请看下面这枚木牍所记文字内容：</p>
<p>　　1、当利正月定算百一十五，</p>
<p>　　2、正月算卌二给转费卪，</p>
<p>　　3、正月算十四吏奉卪，</p>
<p>　　4、正月算十三吏奉卪，</p>
<p>　　5、正月算□传送部，</p>
<p>　　6、正月算□□□卪，</p>
<p>　　7、当利二月定算百，</p>
<p>　　8、二月算十四吏奉卪，</p>
<p>　　9、二月算十三吏奉卪，</p>
<p>　　（以上为正面第1栏）</p>
<p>　　10、二月算□□□缮兵卪，</p>
<p>　　11、三月算十四吏奉卪，</p>
<p>　　12、三月算十三吏奉卪，</p>
<p>　　13、三月算六传送。</p>
<p>　　（以上为正面第2栏）[22]</p>
<p>　　看材料1内容可知：“当利”是一名乡官，应是某乡佐的名字，“正月定算百一十五”意思是正月支取了115算，去向分别做好了记录，分别用于支付乡官吏俸、上交国家和乡部开支，是材料2～6的算钱总和。材料7的大意是：乡佐当利二月支取了100算。材料8～13的内容是这100算的去向。有学者认为，“定算百一十五”是预算确定向每名成丁收取算钱115钱，从牍文完整意思来理解，这种解释不准确。况且，成人上交算钱按国家统一制度征收（上文已有，特殊情况另有诏令），乡官没有预算收取多少的权利。另外，从牍文的意思也可知，乡部有一定的财政支配权。</p>
<p>　　献费和户赋的征收方式未见文献记载，考古亦未发现此类文字记录。以理而论，当与征收口赋相同。</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秦汉田租制度和田租征收</strong></p>
<p>　　（一）秦的田租制度</p>
<p>　　田租，即按土地田亩数量向土地所有者（包括卿爵以下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土地税。秦国田租的征收源于秦简公，《史记》载：“（秦简公七年）堑洛城、重泉，初租禾。”[23]秦统一全国以后仍征收田租，但史无明文，征收标准难以考证。《汉书》载：“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位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24]朱绍侯先生指出“都是夸张之辞，不足为据。”[25]《通典》记：“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26]似乎是说，秦国以前按土地亩数征收，统一全国后按产量定额征收。总之，关于秦的田租制度我们至今不是很清楚。</p>
<p>　　（二）两汉的田租制度</p>
<p>　　汉代田租征收比例清楚。汉初田租的征收比例是十五税一，《汉书》说：“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27]汉景帝时一度减为三十税一。《汉书》又说：“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28]东汉光武帝曾施行过什一之税，后又恢复三十税一。《后汉书》云：“（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本注曰：景帝二年，令人田租三十而税一，今依景帝，故云‘旧制’。”[29]通观两汉时期，特殊情况除外，田租税制比例基本上为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而从孝景二年之后绝大部分时期都是三十税一。</p>
<p>　　（三）秦汉田租的征收</p>
<p>　　由于具体征收方法无见于史书记载，从有限的考古材料来分析，我们只能对田租的征收方式做大致不误的合理推测。田租的征收是上交谷物还是上交货币代替田租呢？《散见简牍合辑》中有市阳里上交田租数量的登记简文：</p>
<p>　　1、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p>
<p>　　2、其六石一升当稻物，</p>
<p>　　3、其一斗大半当麦，</p>
<p>　　4、其七升半当□，</p>
<p>　　5、其一石一斗二升当秏，</p>
<p>　　6、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术，凡□十一石八斗三升，</p>
<p>　　7、定卌□石五斗三升半，监（？）印（？）。[30]</p>
<p>　　“市阳租”为市阳里民户应上交的田租，其总数应为“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从材料2～6，五笔帐之和为11石8斗3升，第7条数字“卌□石五斗三升半”为第1条数目减去“十一石八斗三升”之差，“当”意思可能为“以……代替”。由此推断：国家统一规定田租上交某一种谷物，这一种谷物也可以用其他不同谷物品种来代替，两者之间价格以当时的市场价为标准，按换算比例上交。翻来覆去的换算，给乡官里吏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这从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掌握一定的数学知识。810号竹简正是不同种谷物的上交记录：“白稻米六升，麦七升，黍七斗四升……粢白粟二……稻米二斗四升大半升当……青（精）米四……”[31]从这一实例无法完全说清秦汉时期田租的征收操作过程，从实际出发作一推测：征收方式基本如此，不会离此合理推断太远。</p>
<p>　　（四）秦汉的田租税额</p>
<p>　　田租的税制明确，但按此比例征收，数额如何确定？史无明文，争论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浮动税制，这一说主张税额因时而异。比如林甘泉先生认为：“不论田税比例是十五税一还是三十税一，具体数额按每年收获征收”。[32]其二为定额税制，有亩三升、亩一斗、亩一斗半等分歧，一亩征收三升较为流行。安作璋和韩连琪先生主张此说。安作璋先生说：“我们可以断定西汉田赋的征收是有一个固定标准的，这个标准是既不论年岁的丰歉，又不计土地的肥瘠或每亩每年的实际产量多少，而是根据每亩历年的通常平均产量，即所谓‘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由政府按照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通扯为统一的赋额来征收的。具体说来，汉征收田租仍是按亩计算，“若按十五税一，则每亩约出六升，若三十税一则每亩约三升。”[33]朱绍侯先生考证后进一步指出：“纵观这段文字的精神（朱先生引用《后汉书》和《盐铁论》中的文字），完全符合安作璋先生所讲的‘数岁之中以为常’的租税征收办法。”[34]定额税制便于乡官里吏实际操作和管理，此说更切合社会实际。</p>
<p>　　定额税制分为几个等级征收，张家山汉简《田律》载：“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35]上交顷刍藁分为两个等级。田税定额至少要分为几个等级，水浇地和旱地，平原和山区亩产量差别很大，可能根据产量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为几个大区，分区实行定额税制，但在同一区域内可能按统一拉平征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秦汉刍藁制度和刍藁征收</strong></p>
<p>　　（一）秦汉的刍藁制度</p>
<p>　　刍藁在秦汉时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牛马是交通、运输必不可少的畜力，通信和军需系统饲养大量马匹，所需刍藁的数量自然很大。刍藁常和田租并提，足见其重要性。“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刍自黄稣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藁，相输度，可也。”整理者注曰：‘刍是饲草，藁指禾秆。’”[36]刍是精饲料；藁为禾秆，不如刍，刍、藁两种饲料营养价值不同。张家山汉简也有征收刍藁的记载，《田律》：“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37]汉初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但刍藁征收数量同秦。《汉书》贡禹说百姓“已奉谷租，有出藁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本注曰：藁，禾杆也。”[38]后汉刍藁常与田租并免，或令半入，或以实除。《后汉书》卷一《光武帝记》建武二十二年、中元元年，卷三《肃宗孝章帝记第三》元和二年，卷四《孝和殇帝记四》永元四年、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十六年，卷五《孝安帝记第五》永初四年、延光三年，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记第六》永建六年，均谈到刍藁的征收。秦汉时期上缴顷刍藁“顷入刍三石，藁二石”。顷刍藁按实际田亩数征收，田多多征，田少少征，当为定制。</p>
<p>　　吕思勉先生曾经指出：“藁税，亦曰刍藁，后汉常与田租并免，盖农田普出之税。”[39]林剑鸣先生对秦朝征收刍藁早已做出过论述，林先生说：“秦代征收田租主要是收实物，一曰谷粟，一曰刍藁。当然大量的应是前者，但后者的数目也不少。因为秦代官府豢养马匹牲畜的数量相当多。这一点从秦简的资料中可以得到证实”。[40]近年发现的简牍史料也告诉我们汉承秦，刍藁征收一如秦制。</p>
<p>　　张家山汉简《田律》又说：“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41]意思是说：民爵以下凡立户，要以户为单位在十月份上交刍藁1石，这与田地多少没有关系。下文论述的“户刍”即为此意。吕后时期征收户蒭，文景时期也征收户蒭。汉承秦制，此制很可能来于秦。文景之后未见材料取消户刍的征收，可以这样推想：草料须臾不能离开，至少要保持最基本的需要量，故“户出刍一石”征收当为秦汉的定制。</p>
<p>　　（二）秦汉刍藁的征收</p>
<p>　　有学者认为刍藁为田租的附加税。臧知非先生论证后认为：“田租和刍藁并列，说明刍藁和田租一样都是田租的组成部分。”[42]这两种观点似乎都不太准确。上文“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只提到按授田之数征收刍藁，它和田租有什么关系，不得而知。江陵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清楚地给我们显示了二者的关系。“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藁。”[43]田租和刍藁确实是两码事，百姓既得上交田租，又得按田亩数上交刍藁。《田律》说得更清楚：“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金四两。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44]这一段话对如何征收刍藁给出了比较完整的答案，由此我们知道什么时候交实物，什么时候以钱来折交。由此，我们可以对以前相关的争论给出正确地解释。刍藁的征收方式反映了《田律》所载的内容，《田律》和以下史料可以相互验证：</p>
<p>　　1、平里户刍廿七石，</p>
<p>　　2、田刍四石三斗七升，</p>
<p>　　3、凡卅一石三斗七升，</p>
<p>　　4、八斗为钱，</p>
<p>　　5、六石当藁，</p>
<p>　　6、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p>
<p>　　7、田藁二石二斗四升半，</p>
<p>　　8、刍为藁十二石，</p>
<p>　　（以上为第1栏）</p>
<p>　　9、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p>
<p>　　（以上为第2栏）</p>
<p>　　10、高上户刍十三石，</p>
<p>　　11、田刍一石六斗六升，</p>
<p>　　12、凡十四石六斗六升，</p>
<p>　　13、二斗为钱，</p>
<p>　　14、一石当藁，</p>
<p>　　15、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p>
<p>　　16、田藁八斗三升，</p>
<p>　　17、刍为藁二石，</p>
<p>　　18、凡二石八斗三升。</p>
<p>　　（以上为第3栏）[45]</p>
<p>　　张家山汉简未出土以前，以上简文很难被人准确理解，现在容易解释清楚。牍文大意是：平里和高上是同一个乡所辖的两个里，平里辖27户，高上里辖13户。记录了户民上交户刍、田刍、田藁的准确数字。户刍是以户为单位上交的刍，田刍和田藁是按田亩数而不是以户为单位上交的刍和藁。下面我们进一步讨论简文的意思，以便弄懂刍藁征收的具体操作过程。</p>
<p>　　先看材料1～9的内容。材料1～3是说平里应交刍卅1石3斗7升，材料4中“八斗为钱”指用钱代交刍，材料5中“六石当藁”意为以藁折算代替交刍6石，材料6说明最后实际上交的刍为24石6斗9升，材料7～9是说平里应交的藁为14石2斗8升半。那么材料7和8数字之和略小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可能由于所交的藁含有杂质，或质量高低不等，质量差的被扣除了少量杂质。“刍为藁十二石”指以刍折算上交藁12石。“十二石”这一数字正好由材料5折算而来，并且，由此可知刍和藁上交实物的折算比例是1比2。材料14和17也正好反映了这一比例关系的正确性。但这里有一个疑问，《田律》“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明确给出了两者的价值比例是1比3，这就要结合实际去考虑问题了，把藁从里送往乡部仓库有劳动付出，这1石刍折算为2石藁上交实物所余出来的5钱很可能是做为劳务补偿付出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愿意白白地把1石刍折算为藁多出来的2石重量从里送往乡部仓库，材料10～18蕴含的道理也与此相同。于振波先生认为：“江陵简中平里田刍为4.37石……估计此时田刍藁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变化，而平里部分释文可能有问题。”[46]于先生的观点似乎值得进一步商榷。</p>
<p>　　由此，我们粗略演示出刍藁的征收过程：以县为单位，预算一县所需刍藁的总量和刍、藁分别所需之量，然后将此数额分摊到各乡。乡官里吏具体负责刍藁征收，乡佐通盘考虑全乡人口、土地，把每一个里应交的刍藁和用钱代交刍藁的准确数额下发到各里。里正负责计算征收一家一户应交的刍藁和折算刍藁钱的数额，限时交齐。验收合格的刍藁由里吏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户为单位送交乡部仓库。征收的折算刍藁钱当和算钱的收交方式一样，里正直接上交乡部财政，有秩（或啬夫）和乡佐共同签名存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补论</strong></p>
<p>　　乡里赋税制度，作为秦汉帝国重要的经济制度一旦被固定下来以后，它的适用对象是编户齐民和中小地主，但对于少数特殊人群则另有政策规定。比如乡官群体三老、孝、弟、力田，《汉书·高帝纪》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师古曰：‘复者，除其赋役也。’”[47]乡三老在免除赋役之列，除免赋税还免徭役，徭役付出的经济代价比赋税重的多（待另文叙说）。《汉书·惠帝纪》载:“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师古曰：‘弟者，言能以顺道事其兄也。’”[48]孝、弟、力田这三类乡官亦享受免除赋税徭役的优待。孝、弟、力田是职责不同的乡官，《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载:“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注：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49]不过孝悌是两种而非一种乡官，由《尹湾汉墓简牍》载：“县三老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50]可知孝、弟是两类编制不同的乡官。乡里女性代表“贞妇”从平帝元始元年起也享受此优待，《汉书·元帝纪》记载：“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复贞女，乡一人。”[51]</p>
<p>　　少数特殊行政区域亦享受皇帝的恩赐，如《汉书·高帝纪》云:“上还，过沛，留，置酒沛宫，悉召故人父老子弟佐酒……沛父兄皆顿首曰：‘沛幸得复，丰未得，唯陛下哀矜。’上曰：‘丰者，吾所生长，极不忘耳。吾特为其以雍齿故反我为魏。’沛父兄固请之，乃并复丰，比沛。”[52]沛和丰两个县世代免除赋税徭役。《后汉书·光武帝纪》亦载:“六年春正月丙辰，改舂陵乡为章陵县。世世复徭役，比丰、沛，无有所豫。”[53]</p>
<p>　　帝国局部地区遇到自然灾害时，在不同程度上享有赋税减收或免除权。比如，《汉书·成帝纪》诏曰：“……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未入，皆勿收。”[54]又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亦载:“九月戊辰，地震裂，制诏曰：‘日者地震……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藁。’”[55]遇到大涝大旱、地震台风、冰雹暴雪时，史书多有赋税减免记载，其他特例不一一列举。</p>
<p>　　赋税或减或免作为特殊情况下发诏令，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乡里赋税制度的补充，是乡里赋税制度的组成部分，故做一简要补论。</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 范晔：《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0页。</p>
<p>[②] 范晔：《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2页。</p>
<p>[③] 桓谭（撰），朱谦之（校辑）：《新辑本桓谭新论》卷11《离事篇》，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9页。</p>
<p>[④] 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p>
<p>[⑤] 范晔：《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4页。</p>
<p>[⑥] 班固：《汉书》卷76《赵尹韩张两王传第四十六》，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11页。</p>
<p>[⑦] 范晔：《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5页。</p>
<p>[⑧]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6页。</p>
<p>[⑨] 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第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1页。</p>
<p>[⑩] 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第七》，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9—230页。</p>
<p>[11] 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68—569页。</p>
<p>[12] 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p>
<p>[13]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0页。</p>
<p>[14]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p>
<p>[15]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8页。</p>
<p>[1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1页。</p>
<p>[17]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78页。</p>
<p>[18]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p>
<p>[19] 湖南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楼书社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p>
<p>[20] 湖南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楼书社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p>
<p>[21]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0页。</p>
<p>[22]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8—69页。</p>
<p>[23] 司马迁：《史记》卷15《六国年表第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08页。</p>
<p>[24]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p>
<p>[25]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6页。</p>
<p>[26] 杜佑：《通典》，上海图书集成局遵武英殿聚珍版校印，光绪二十七年，第77页。</p>
<p>[27]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7页。</p>
<p>[28]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5页。</p>
<p>[29] 范晔：《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0页。</p>
<p>[30]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p>
<p>[31]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p>
<p>[32] 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p>
<p>[33] 安作璋：《汉史初探》，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第129页。</p>
<p>[34]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页。</p>
<p>[35]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p>
<p>[3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8页。</p>
<p>[37]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p>
<p>[38] 班固：《汉书》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第四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75页。</p>
<p>[39]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97页。</p>
<p>[40] 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p>
<p>[41]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p>
<p>[42] 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第149页。</p>
<p>[43]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p>
<p>[44]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p>
<p>[45]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0页。</p>
<p>[46] 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藁税》，《先秦、秦汉史》2005年第4期，第79页。</p>
<p>[47]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34页。</p>
<p>[48] 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0页。</p>
<p>[49] 范晔：《后汉书》卷2《显宗孝明帝纪第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6、97页。</p>
<p>[50]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p>
<p>[51] 班固：《汉书》卷12《平帝纪第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1页。</p>
<p>[52]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75页。</p>
<p>[53] 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47页。</p>
<p>[54] 班固：《汉书》卷10《成帝纪第十》，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8页。</p>
<p>[55] 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4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4750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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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汉唐时期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与研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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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May 2012 23:39:5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汉唐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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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汉唐时期的地方文献虽然多已失传，但是，我们从古注及类书征引来看，其资料异常丰富多彩，而且学术价值颇高。清人钱大昕《廿二史考异》说：“予谓魏晋诸儒，地理之学极精。”这里所论虽仅限于地理之学，但是无妨扩大其范围，从广义的地方文献方面来理解。这里所说的“地方文献”，包括家族宗人的传记、乡里郡县的概况、割据势力的杂记等，其内容较之现代意义上的地方志概念似乎有所不同。这是事先首先明确的问题。 一、地方文献的收集 　　讨论汉唐地方文献问题，不妨从两个时期的目录学著作《汉书·艺文志》和《隋书·经籍志》说起。《汉书·艺文志》是以刘向《别录》、刘歆《七略》为蓝本，编辑加工而成，主要反映了东汉以前的图书收录情况。其内容分为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六类，收录图书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属于历史一类的图书如《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太史公书》、《太古以来年纪》《汉记注》、《汉大年纪》等主要收录在六艺类《春秋》经传中。《春秋》主要记述的是鲁国的历史，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地方文献，但是这部分图书所存非常有限。而到了《隋书·经籍志》中，情况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作为依附经书的史部著述骤然增加，因此在目录中独立开来。不仅如此，象《史记》、《汉书》这样的带有官方修史的通史性质或者断代史著作放在了史部前列，首次称之曰“正史”，凡六十七部，加上亡佚的凡八十部。以下则又细分“古史”三十四部、“杂史”七十三部、“霸史”三十三部、“起居注”四十四部、“旧事篇”二十五部、“职官篇”三十六部、“仪注篇”六十九部、“刑法篇”三十八部、“杂传”二百一十九部、“地理之记”一百四十部、“谱系篇”五十三部、“簿录篇”三十部，“凡史之所记，八百一十七部，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卷。通计亡者，合八百七十四部，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八卷。”其中与地方文献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霸史”、“旧事篇”、“杂传”、“地理之记”及“谱系篇”五类，总计四百七十部，四千九百六十七卷，占史部一半之多。史学著述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 　　汉唐时期地方文献编纂繁荣的原因，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史学传统。 　　古代天子诸侯，必有国史以记言行。夏殷时代，所谓“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周代史官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等。汉武帝始置太史公，司马谈、司马迁父子先后职掌其事。东汉时期，很多著名史学家、文学家相次著述东观，蔚然成风[1]。因此，汉魏以降，史学异常发达。正史如《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有数十家注释本，征引史籍数百种。杂传类著述、州郡地志更是层出不穷，包括山水描述、都城建设、地名源流、异域风情、宗教地志等等，令人有眼花缭乱之感。[2] 　　第二，地方割据 　　三国以下，各地割据政权多有史官，博采旧闻，推奉正朔，官修史书依然兴盛。《隋书·经籍志》霸史类著录的《赵书》、《华阳国志》、《南燕录》、《秦记》、《凉书》等均属于这一类的著述。 　　第三，门阀制度。 　　东汉初年，光武帝下诏纂辑其故乡南阳风俗，作为西汉首善之地的三辅地区，还有高祖故乡丰沛以及中国文化重镇齐鲁等地也兴起编修地方文献之风[3]。特别是随着地方门阀势力的崛起，地理、谱系类著述更是成为人们炫耀门第的一种风尚。家乘郡书、名流传记等乘势而起。 二、地方文献的整理 　　随着大唐帝国的统一，各地图书文献逐渐集中起来，这就为地方文献的集中整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条件。当然，任何事物总是有他的两面性，集大成的论述纷纷问世的同时，各地方的乡邦文献也随之而散佚。这几乎是中国古代著述学史上的一种必然的现象。《隋书·经籍志》著录的各种地方文献，绝大部分已经失传。我们今天只能通过《太平御览》、《山堂考索》、《说郛》这样的大型类书和《三国志》裴松之注、《世说新语》刘孝标注、《文选》李善注、《汉书》颜师古注等征引得以管窥蠡测。正因为如此，清代辑佚学家如徐松从《永乐大典》中辑出《河南志》，王谟辑出《汉唐地理书钞》，马国瀚辑《玉函山房辑佚书》、孙星衍辑《平津馆丛书》乃至近人周树人（鲁迅）辑《会稽郡故书杂集》等，保存了相当丰富的地方文献资料。可惜这些资料尚没有得到今人的充分重视，也缺乏系统的整理。 　　我在从事汉魏六朝文献收集与整理的过程中，深感地方文献的重要性。但是，我对此全然外行，深深地期待着学术界能够尽早出现这样的整理著作。刘纬毅《汉唐方志辑佚》[4]的问世，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我的这种强烈的好奇心。浏览前言，作者自称辑录汉唐方志四百四十种，这确实令人振奋。但是，翻阅正文，虽然每一条都尽量标注原始出处，但是，几乎看不到前人的辑佚成果。对此，陈尚君先生在《唐研究》第五卷上发表书评，高屋建瓴地指出，该书贪多务得，挂漏颇多，而“未能充分尊重和利用前人已有的辑逸成绩”乃是最大的问题。其实，不仅是前人的成果，就是今人的成果也未能吸收。本书既然辑录了《河南十二县境簿》，那末，朱祖延《北魏佚书考》[5]地理类辑录的《十三州志》（阚骃著）就应当辑录。《三晋记》（王遵业撰）仅据《太平寰宇记》辑录一条，而朱书从《太平御览》又辑得一条。又如刘芳《徐州人地录》据《太平寰宇记》辑录三条，而朱书又从《北堂书钞》辑得一条。 　　问题还不止如此。譬如说，既然标明《汉唐方志辑佚》，那么，汉唐时期哪些地方文献符合今天的“方志”概念？这涉及到辑录的范围和取舍的标准。可惜作者在前言中并没有对此作任何解说。这姑且不谈。作者自称“十余年来，从四十余种、六千余卷类书、地志、史书、子书中共辑出汉唐方志四百四十种，约四十万字。”所下功夫可谓勤矣。但是仍有一些典籍，特别是域外所存古籍，依然可以辑录许多资料。如唐代张楚金编《翰苑》，《新唐书·艺文志》著录七卷，《日本国见在书目》著录三十卷。南渡以后不复著录，估计已经在中土佚失，而在日本尚保存旧钞本[6]，其中收录了大量的地方文献，如《隋东藩风俗记》、《括地志》、《东夷记》、《肃慎国记》、《邺中记》《高丽记》等。类似这样的著作在韩国、日本等受汉化影响较深的国家尚保存许多[7]。 　　当然，这些域外资料，限于条件，无从一一披览，也很正常。最不可思议的是，很多常见书，如《史记》三家注、《三国志》裴注、《后汉书》李贤注等多所漏失。如《史记索隐》[8]所引《益部耆旧传》《陈留耆旧传》（页564）、《会稽典录》（页565）、《陈留风俗传》（页587）、《荆扬异物志》（页588）、《关中记》（页589）、《荆州记》（页590）、《吴录》（页593）、《吴地记》（页594）、《西河旧事》（页595）、《三秦记》（页599）、《浔阳记》（页601）、《林邑记》《湘江记》（页602）、《南康记》（页605）、《广州记》（页606）等；《史记正义》[9]所引贺循《会稽记》（页73）、《吴地记》（页75）；《三国志》裴注所引《汝南先贤传》（页658）、《先贤行状》（页665）、《冀州记》（页673、733、781、791）、《交州异物志》（页122、145）、《益部耆旧传》（页866、882、967、972、1014、1033、1087、1088、1099）、《三辅决录》（页957）、《零陵先贤传》（页980）、《楚国先贤记》（页986、1005、1158）、《襄阳耆旧记》（页913、953、983、984、1008、1010、1052、1054、1073、1083、1085、1156、1174、1306）等，《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所引《襄阳记》（页16、2777），此外，各传记注所引《广州记》（页194）、《益部耆旧记》（页1048、1605、2435）、《三辅决录》（页1953、2121、2122、2265、2332）、《先贤行状》（页2112）、《邺中记》（页2144）、《九州春秋》（页2332）、《十三州志》（页2466）、《临海异物志》（页2844、2850）、《襄阳耆旧记》（页3477、3480、3481）、《荆州记》（页3478、3481）、《湘中记》（页3484、3485）、《豫章志》（页3491）、《上党记》（页3522）等，按照该书的收录范围理应辑录，不知为什么失之眉睫。像《三辅决录》这样的书，序言仍存[10]。《汉学堂丛书》、《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等均有辑录，但是却此书视而不见。至于《敦煌类书》[11]、《太平御览》等类书，更应逐一披览辑校。而这些工作，似乎也没有细细去做。甚至，古佚书渊薮《说郛》这样的重要书籍，也未列入引用书目之中。此外，大量的宋元以后的古籍也时有征引地方文献，如李膺《益州记》见于《太平御览》者仅“鹤鸣山，张道陵登仙之，尝有白鹤游其上”数字，而明代《学圃藼苏》卷二引录则更详：“晋原鸣鹤山，张道陵登仙之所。传云：常有麒麟白鹤游翔其上，有铭记云：张陵为腹蛇所吸，门徒以为登仙矣。”同时又引李膺《蜀记》曰：“张道陵避病虐于×社之中，得咒鬼之术书，为是解鬼法，入鹄鸣山，自称天师。熹平末，为蟒蛇所吸，子衡奔走，寻尸无所，畏负法议之讥，乃假设权方，以表灵化之迹，生縻鹤足，置石崖顶。到光和元年，遣使告白正月七日天师升元都。米民之山獠，遂因妄传，贩死利生，莫过此之甚也。陵子衡为系师，子鲁为嗣师，以祖始法惑乱天下。” 　　就目前已经辑录的地方文献看，作者似乎逐条辑自古籍，但时有脱误。如《南州异物志》“交广之界”条，注明出处是《太平御览》、《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等，但在“不贪其财货也”后面，中华书局校点本尚有“并以其内有肴菹，又取其髑髅之川饮酒。传人掌趾为珎异，以食长老”（页2835）数字。如果说这条出处不同，容有异文，而《汝南记》“华仲妻”条则注明仅出《后汉书·应奉传》注引。但是，本条仅仅引了前半段，后面还有数十字却不知何故遗漏：“仲为将作大匠，妻乘朝车出，元义于路旁观之，谓人曰：‘此我故妇，非有它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其子朗时为郎，母与书皆不答，与衣裳皆烧之。母不以介意，意欲见之，乃至亲家李氏堂上，令人以它词请朗。朗至，见母，再拜涕泣，因起出。母追谓之曰：‘我几死，自为汝家所弃，我何罪过，乃如此邪？’因此遂绝。”又如《楚国先贤传》“（韩）暨临终遗言曰”条，谓出《三国志》韩暨本传，但是后面还有数百字：“又上疏曰：‘生有益于民，死犹不害于民。况臣备位台司，在职日浅，未能宣扬圣德以广益黎庶。寝疾弥留，奄即幽冥。方今百姓农务，不宜劳役，乞不令洛阳吏民供设丧具。惧国典有常，使臣私愿不得展从，谨冒以闻，惟蒙哀许。’帝得表嗟叹，乃诏曰：‘故司徒韩暨，积德履行，忠以立朝，至于黄发，直亮不亏。既登三事，望获毗辅之助，如何奄忽，天命不永！曾参临没，易箦以礼；晏婴尚俭，遣车降制。今司徒知命，遗言恤民，必欲崇约，可谓善始令终者也。其丧礼所设，皆如故事，勿有所阙。特赐温明秘器，衣一称，五时朝服，玉具剑佩。’” 　　还有大量的校勘问题，如《关中记》“三辅旧治长安城中”条注明出自《通鉴》初平元年注，实际是永元四年。《吴兴山墟名》“三山”条“陇士龙赠顾彦先诗云”当作陆士龙。又如《异物志》“鹿狼”条谓出《御览》仅仅二十四字，而《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所引文字更为详尽，于义更胜（页2858）。如《武陵记》“壶头山”条谓辑自《后汉书·马援传》注引23字。中华书局校点本还有“壶头山边石窟，即马援所穿室也。室内有宅如百斛船大，云是马援之余灵”数字。又《益州记》谓出自《御览》和《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但是用史传核对，本书录文则讹误甚多，难以卒读。 三、地方文献的研究 　　上述问题说明，地方文献的收集与整理是一项异常繁难的任务。它不像正史那样隶属于官方修史系统，资料相对完整准确，历代刊刻也有版本依据。而地方文献不惟史料价值要多打问号，各家所引的文字也颇为凌乱随意。这就给我们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优势，或者说我们时代的优势。第一，我们的图书资料较之过去更为集中；第二，前人及同行的研究成果也较之过去更易掌握；第三，经过一个世纪的学术现代化的努力，我们的学科建设也更加成熟。凡此种种，都为我们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个人总的感觉，如果说，二十世纪是中西文化从冲突走向融合的话，那么二十一世纪就应当是在全球化范围内结出丰硕成果的世纪。就古典文献的整理和研究而言，集中优势力量，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努力完成一些集大成的工作，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些工作不仅具有划时代的学术意义，而且通过这样一些承前启后的资料整理、研究的集大成工作，充分展现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大国的形象。他的政治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因此，我诚恳地希望图书馆与高校科研机构携手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使我们的研究收集整理与科研方面的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为此，我提出几点肤浅的看法供地方文献整理工作者参考。 　　第一，资料的系统整理 　　系统整理的前提是全面占有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和后人辑校成果。逐条编排，并作必要的校勘工作。高文典册，零篇断简，均在辑录之列，汇编《汉唐地方文献类编》。理想的编纂应当分门别类，譬如，根据资料来源，按时编排。如《三国志》裴注、《世说新语》刘注、《汉书》颜注、《后汉书》李注、《史记》三家注、《文选》李善注及敦煌文献等顺序，辑录相关文献。倘若有相对完整著作流传于世的，如《华阳国志》这样的书，就选择最古的本子。而且更重要的是，特别应当标注前人的辑佚成果，至少在相关条目下标注辑录者姓氏。这是学术研究的基本风范和品格。 　　第二，史料的甄别概括 　　在文献类编的基础上，梳理各种地方文献的作者、内容、版本及其价值，编纂《汉唐地方文献综论》。 　　第三，专题的深入研究 　　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加强专题研究，完成《汉唐地方文献研究》。通过地方文献资料，考察各个地区的行政规划、人口变迁、物产特点、风土民情、杰出人物等，通过这些深细的研究，真正探寻汉唐盛世的经验教训，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术研究，需要的是耐心细致的伏案工作，任何坐而论道式的设想其实并没有多少意义。本人撰写这篇小文，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这种坐而论道的性质，虽然自己一直在默默努力将这一设想付诸实践。这里所以不揣简陋，冒昧地将这些极不成熟的想法向诸位专家学者汇报，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唤起同行的关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阙失。 参考文献：  [1] 参见拙作《东观著作的学术活动及其文学影响研究》，《文学遗产》2004年第1期。  [2] 参见胡宝国《汉唐间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 《隋书·经籍志》：“后汉光武，始诏南阳，撰作风俗，故沛、三辅耆旧节士之序，鲁、庐江有名德先贤之赞。郡国之书，由是而作。”  [4]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  [5]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6] 日本弘文馆1977年影印，竹内理三校订解说。  [7]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汉唐时期的地方文献虽然多已失传，但是，我们从古注及类书征引来看，其资料异常丰富多彩，而且学术价值颇高。清人钱大昕《廿二史考异》说：“予谓魏晋诸儒，地理之学极精。”这里所论虽仅限于地理之学，但是无妨扩大其范围，从广义的地方文献方面来理解。这里所说的“地方文献”，包括家族宗人的传记、乡里郡县的概况、割据势力的杂记等，其内容较之现代意义上的地方志概念似乎有所不同。这是事先首先明确的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地方文献的收集</strong></p>
<p>　　讨论汉唐地方文献问题，不妨从两个时期的目录学著作《汉书·艺文志》和《隋书·经籍志》说起。《汉书·艺文志》是以刘向《别录》、刘歆《七略》为蓝本，编辑加工而成，主要反映了东汉以前的图书收录情况。其内容分为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六类，收录图书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属于历史一类的图书如《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太史公书》、《太古以来年纪》《汉记注》、《汉大年纪》等主要收录在六艺类《春秋》经传中。《春秋》主要记述的是鲁国的历史，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地方文献，但是这部分图书所存非常有限。而到了《隋书·经籍志》中，情况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作为依附经书的史部著述骤然增加，因此在目录中独立开来。不仅如此，象《史记》、《汉书》这样的带有官方修史的通史性质或者断代史著作放在了史部前列，首次称之曰“正史”，凡六十七部，加上亡佚的凡八十部。以下则又细分“古史”三十四部、“杂史”七十三部、“霸史”三十三部、“起居注”四十四部、“旧事篇”二十五部、“职官篇”三十六部、“仪注篇”六十九部、“刑法篇”三十八部、“杂传”二百一十九部、“地理之记”一百四十部、“谱系篇”五十三部、“簿录篇”三十部，“凡史之所记，八百一十七部，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卷。通计亡者，合八百七十四部，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八卷。”其中与地方文献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霸史”、“旧事篇”、“杂传”、“地理之记”及“谱系篇”五类，总计四百七十部，四千九百六十七卷，占史部一半之多。史学著述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p>
<p>　　汉唐时期地方文献编纂繁荣的原因，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p>
<p>　　第一，史学传统。</p>
<p>　　古代天子诸侯，必有国史以记言行。夏殷时代，所谓“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周代史官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等。汉武帝始置太史公，司马谈、司马迁父子先后职掌其事。东汉时期，很多著名史学家、文学家相次著述东观，蔚然成风[1]。因此，汉魏以降，史学异常发达。正史如《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有数十家注释本，征引史籍数百种。杂传类著述、州郡地志更是层出不穷，包括山水描述、都城建设、地名源流、异域风情、宗教地志等等，令人有眼花缭乱之感。[2]</p>
<p>　　第二，地方割据</p>
<p>　　三国以下，各地割据政权多有史官，博采旧闻，推奉正朔，官修史书依然兴盛。《隋书·经籍志》霸史类著录的《赵书》、《华阳国志》、《南燕录》、《秦记》、《凉书》等均属于这一类的著述。</p>
<p>　　第三，门阀制度。</p>
<p>　　东汉初年，光武帝下诏纂辑其故乡南阳风俗，作为西汉首善之地的三辅地区，还有高祖故乡丰沛以及中国文化重镇齐鲁等地也兴起编修地方文献之风[3]。特别是随着地方门阀势力的崛起，地理、谱系类著述更是成为人们炫耀门第的一种风尚。家乘郡书、名流传记等乘势而起。</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地方文献的整理</strong></p>
<p>　　随着大唐帝国的统一，各地图书文献逐渐集中起来，这就为地方文献的集中整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条件。当然，任何事物总是有他的两面性，集大成的论述纷纷问世的同时，各地方的乡邦文献也随之而散佚。这几乎是中国古代著述学史上的一种必然的现象。《隋书·经籍志》著录的各种地方文献，绝大部分已经失传。我们今天只能通过《太平御览》、《山堂考索》、《说郛》这样的大型类书和《三国志》裴松之注、《世说新语》刘孝标注、《文选》李善注、《汉书》颜师古注等征引得以管窥蠡测。正因为如此，清代辑佚学家如徐松从《永乐大典》中辑出《河南志》，王谟辑出《汉唐地理书钞》，马国瀚辑《玉函山房辑佚书》、孙星衍辑《平津馆丛书》乃至近人周树人（鲁迅）辑《会稽郡故书杂集》等，保存了相当丰富的地方文献资料。可惜这些资料尚没有得到今人的充分重视，也缺乏系统的整理。</p>
<p>　　我在从事汉魏六朝文献收集与整理的过程中，深感地方文献的重要性。但是，我对此全然外行，深深地期待着学术界能够尽早出现这样的整理著作。刘纬毅《汉唐方志辑佚》[4]的问世，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我的这种强烈的好奇心。浏览前言，作者自称辑录汉唐方志四百四十种，这确实令人振奋。但是，翻阅正文，虽然每一条都尽量标注原始出处，但是，几乎看不到前人的辑佚成果。对此，陈尚君先生在《唐研究》第五卷上发表书评，高屋建瓴地指出，该书贪多务得，挂漏颇多，而“未能充分尊重和利用前人已有的辑逸成绩”乃是最大的问题。其实，不仅是前人的成果，就是今人的成果也未能吸收。本书既然辑录了《河南十二县境簿》，那末，朱祖延《北魏佚书考》[5]地理类辑录的《十三州志》（阚骃著）就应当辑录。《三晋记》（王遵业撰）仅据《太平寰宇记》辑录一条，而朱书从《太平御览》又辑得一条。又如刘芳《徐州人地录》据《太平寰宇记》辑录三条，而朱书又从《北堂书钞》辑得一条。</p>
<p>　　问题还不止如此。譬如说，既然标明《汉唐方志辑佚》，那么，汉唐时期哪些地方文献符合今天的“方志”概念？这涉及到辑录的范围和取舍的标准。可惜作者在前言中并没有对此作任何解说。这姑且不谈。作者自称“十余年来，从四十余种、六千余卷类书、地志、史书、子书中共辑出汉唐方志四百四十种，约四十万字。”所下功夫可谓勤矣。但是仍有一些典籍，特别是域外所存古籍，依然可以辑录许多资料。如唐代张楚金编《翰苑》，《新唐书·艺文志》著录七卷，《日本国见在书目》著录三十卷。南渡以后不复著录，估计已经在中土佚失，而在日本尚保存旧钞本[6]，其中收录了大量的地方文献，如《隋东藩风俗记》、《括地志》、《东夷记》、《肃慎国记》、《邺中记》《高丽记》等。类似这样的著作在韩国、日本等受汉化影响较深的国家尚保存许多[7]。</p>
<p>　　当然，这些域外资料，限于条件，无从一一披览，也很正常。最不可思议的是，很多常见书，如《史记》三家注、《三国志》裴注、《后汉书》李贤注等多所漏失。如《史记索隐》[8]所引《益部耆旧传》《陈留耆旧传》（页564）、《会稽典录》（页565）、《陈留风俗传》（页587）、《荆扬异物志》（页588）、《关中记》（页589）、《荆州记》（页590）、《吴录》（页593）、《吴地记》（页594）、《西河旧事》（页595）、《三秦记》（页599）、《浔阳记》（页601）、《林邑记》《湘江记》（页602）、《南康记》（页605）、《广州记》（页606）等；《史记正义》[9]所引贺循《会稽记》（页73）、《吴地记》（页75）；《三国志》裴注所引《汝南先贤传》（页658）、《先贤行状》（页665）、《冀州记》（页673、733、781、791）、《交州异物志》（页122、145）、《益部耆旧传》（页866、882、967、972、1014、1033、1087、1088、1099）、《三辅决录》（页957）、《零陵先贤传》（页980）、《楚国先贤记》（页986、1005、1158）、《襄阳耆旧记》（页913、953、983、984、1008、1010、1052、1054、1073、1083、1085、1156、1174、1306）等，《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所引《襄阳记》（页16、2777），此外，各传记注所引《广州记》（页194）、《益部耆旧记》（页1048、1605、2435）、《三辅决录》（页1953、2121、2122、2265、2332）、《先贤行状》（页2112）、《邺中记》（页2144）、《九州春秋》（页2332）、《十三州志》（页2466）、《临海异物志》（页2844、2850）、《襄阳耆旧记》（页3477、3480、3481）、《荆州记》（页3478、3481）、《湘中记》（页3484、3485）、《豫章志》（页3491）、《上党记》（页3522）等，按照该书的收录范围理应辑录，不知为什么失之眉睫。像《三辅决录》这样的书，序言仍存[10]。《汉学堂丛书》、《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等均有辑录，但是却此书视而不见。至于《敦煌类书》[11]、《太平御览》等类书，更应逐一披览辑校。而这些工作，似乎也没有细细去做。甚至，古佚书渊薮《说郛》这样的重要书籍，也未列入引用书目之中。此外，大量的宋元以后的古籍也时有征引地方文献，如李膺《益州记》见于《太平御览》者仅“鹤鸣山，张道陵登仙之，尝有白鹤游其上”数字，而明代《学圃藼苏》卷二引录则更详：“晋原鸣鹤山，张道陵登仙之所。传云：常有麒麟白鹤游翔其上，有铭记云：张陵为腹蛇所吸，门徒以为登仙矣。”同时又引李膺《蜀记》曰：“张道陵避病虐于×社之中，得咒鬼之术书，为是解鬼法，入鹄鸣山，自称天师。熹平末，为蟒蛇所吸，子衡奔走，寻尸无所，畏负法议之讥，乃假设权方，以表灵化之迹，生縻鹤足，置石崖顶。到光和元年，遣使告白正月七日天师升元都。米民之山獠，遂因妄传，贩死利生，莫过此之甚也。陵子衡为系师，子鲁为嗣师，以祖始法惑乱天下。”</p>
<p>　　就目前已经辑录的地方文献看，作者似乎逐条辑自古籍，但时有脱误。如《南州异物志》“交广之界”条，注明出处是《太平御览》、《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等，但在“不贪其财货也”后面，中华书局校点本尚有“并以其内有肴菹，又取其髑髅之川饮酒。传人掌趾为珎异，以食长老”（页2835）数字。如果说这条出处不同，容有异文，而《汝南记》“华仲妻”条则注明仅出《后汉书·应奉传》注引。但是，本条仅仅引了前半段，后面还有数十字却不知何故遗漏：“仲为将作大匠，妻乘朝车出，元义于路旁观之，谓人曰：‘此我故妇，非有它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其子朗时为郎，母与书皆不答，与衣裳皆烧之。母不以介意，意欲见之，乃至亲家李氏堂上，令人以它词请朗。朗至，见母，再拜涕泣，因起出。母追谓之曰：‘我几死，自为汝家所弃，我何罪过，乃如此邪？’因此遂绝。”又如《楚国先贤传》“（韩）暨临终遗言曰”条，谓出《三国志》韩暨本传，但是后面还有数百字：“又上疏曰：‘生有益于民，死犹不害于民。况臣备位台司，在职日浅，未能宣扬圣德以广益黎庶。寝疾弥留，奄即幽冥。方今百姓农务，不宜劳役，乞不令洛阳吏民供设丧具。惧国典有常，使臣私愿不得展从，谨冒以闻，惟蒙哀许。’帝得表嗟叹，乃诏曰：‘故司徒韩暨，积德履行，忠以立朝，至于黄发，直亮不亏。既登三事，望获毗辅之助，如何奄忽，天命不永！曾参临没，易箦以礼；晏婴尚俭，遣车降制。今司徒知命，遗言恤民，必欲崇约，可谓善始令终者也。其丧礼所设，皆如故事，勿有所阙。特赐温明秘器，衣一称，五时朝服，玉具剑佩。’”</p>
<p>　　还有大量的校勘问题，如《关中记》“三辅旧治长安城中”条注明出自《通鉴》初平元年注，实际是永元四年。《吴兴山墟名》“三山”条“陇士龙赠顾彦先诗云”当作陆士龙。又如《异物志》“鹿狼”条谓出《御览》仅仅二十四字，而《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所引文字更为详尽，于义更胜（页2858）。如《武陵记》“壶头山”条谓辑自《后汉书·马援传》注引23字。中华书局校点本还有“壶头山边石窟，即马援所穿室也。室内有宅如百斛船大，云是马援之余灵”数字。又《益州记》谓出自《御览》和《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但是用史传核对，本书录文则讹误甚多，难以卒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地方文献的研究</strong></p>
<p>　　上述问题说明，地方文献的收集与整理是一项异常繁难的任务。它不像正史那样隶属于官方修史系统，资料相对完整准确，历代刊刻也有版本依据。而地方文献不惟史料价值要多打问号，各家所引的文字也颇为凌乱随意。这就给我们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优势，或者说我们时代的优势。第一，我们的图书资料较之过去更为集中；第二，前人及同行的研究成果也较之过去更易掌握；第三，经过一个世纪的学术现代化的努力，我们的学科建设也更加成熟。凡此种种，都为我们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个人总的感觉，如果说，二十世纪是中西文化从冲突走向融合的话，那么二十一世纪就应当是在全球化范围内结出丰硕成果的世纪。就古典文献的整理和研究而言，集中优势力量，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努力完成一些集大成的工作，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些工作不仅具有划时代的学术意义，而且通过这样一些承前启后的资料整理、研究的集大成工作，充分展现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大国的形象。他的政治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因此，我诚恳地希望图书馆与高校科研机构携手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使我们的研究收集整理与科研方面的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为此，我提出几点肤浅的看法供地方文献整理工作者参考。</p>
<p>　　第一，资料的系统整理</p>
<p>　　系统整理的前提是全面占有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和后人辑校成果。逐条编排，并作必要的校勘工作。高文典册，零篇断简，均在辑录之列，汇编《汉唐地方文献类编》。理想的编纂应当分门别类，譬如，根据资料来源，按时编排。如《三国志》裴注、《世说新语》刘注、《汉书》颜注、《后汉书》李注、《史记》三家注、《文选》李善注及敦煌文献等顺序，辑录相关文献。倘若有相对完整著作流传于世的，如《华阳国志》这样的书，就选择最古的本子。而且更重要的是，特别应当标注前人的辑佚成果，至少在相关条目下标注辑录者姓氏。这是学术研究的基本风范和品格。</p>
<p>　　第二，史料的甄别概括</p>
<p>　　在文献类编的基础上，梳理各种地方文献的作者、内容、版本及其价值，编纂《汉唐地方文献综论》。</p>
<p>　　第三，专题的深入研究</p>
<p>　　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加强专题研究，完成《汉唐地方文献研究》。通过地方文献资料，考察各个地区的行政规划、人口变迁、物产特点、风土民情、杰出人物等，通过这些深细的研究，真正探寻汉唐盛世的经验教训，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p>
<p>　　学术研究，需要的是耐心细致的伏案工作，任何坐而论道式的设想其实并没有多少意义。本人撰写这篇小文，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这种坐而论道的性质，虽然自己一直在默默努力将这一设想付诸实践。这里所以不揣简陋，冒昧地将这些极不成熟的想法向诸位专家学者汇报，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唤起同行的关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阙失。</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 [1] 参见拙作《东观著作的学术活动及其文学影响研究》，《文学遗产》2004年第1期。</p>
<p> [2] 参见胡宝国《汉唐间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p>
<p> [3] 《隋书·经籍志》：“后汉光武，始诏南阳，撰作风俗，故沛、三辅耆旧节士之序，鲁、庐江有名德先贤之赞。郡国之书，由是而作。”</p>
<p> [4]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p>
<p> [5]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p>
<p> [6] 日本弘文馆1977年影印，竹内理三校订解说。</p>
<p> [7] 如成于五代的《笺注倭名类聚钞》，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编，临川书店1971年影印。相关资料还可以参考《奎章阁图书中国本综合目录》等域外书目。</p>
<p> [8] 所注页码为程金造《史记索隐引书考实》，中华书局2000年版。</p>
<p> [9] 所注页码为张衍田《史记正义佚文辑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
<p> [10] 《后汉书·吴延史卢赵传》：“年九十餘，建安六年卒。先自为寿藏，图季札、子产、晏婴、叔向四像居宾位，又自画其像居主位，皆为赞颂。敕其子曰：‘我死之日，墓中聚沙为床，布簟白衣，散发其上，覆以单被，即日便下，下讫便掩。’岐多所述作，著《孟子章句》、《三辅决录》传于世时。”注引《决录序》云：“三辅者，本雍州之地，世世徙公卿吏二千石及高赀，皆以陪诸陵。五方之俗杂会，非一国之风，不但系于诗秦、豳也。其为士好高尚义，贵于名行。其俗失则趣埶进权，唯利是视。余以不才，生于西土，耳能听而闻故老之言，目能视而见衣冠之畴，心能识而观其贤愚。常以玄冬，梦黄发之士，姓玄名明，字子真，与余寤言，言必有中，善否之闲，无所依违，命操笔者书之。近从建武以来，暨于斯今，其人既亡，行乃可书，玉石朱紫，由此定矣，故谓之决录矣。”</p>
<p> [11] 王三庆主编，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原刊《国家图书馆馆刊》2004年第6期，转自中国档案学研究2012-04-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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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从朝宿之舍到商铺——汉代郡国邸与六朝邸店考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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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9 Apr 2012 02:36:0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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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汉代郡国在都城设立的住宿设施“邸”服务郡国官吏。郡县官吏因各种事务到朝廷从事公务，刺史因年末到京师奏事，入住郡邸&#8221;-3是常态。除上计外，临时赴京师公干要下榻郡邸需要在传文书上标注，计吏入住可能有律令规定，无需每次在文书上注明。郡邸不止是官吏进京的住所，亦是官场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称为邸店或邸舍，是与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的。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 　　【关键词】郡国邸；邸店；上计；传文书；假公济私 　　【作者简介】侯旭东，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京），2011．5．32～43 一、前言 　　当今中国，上至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下到不少县市，乃至企业、学校，都在首都北京设立“驻京办事处”一类机构，派人常驻北京。最近一些“驻京办”因与腐败颇有关联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2010年国务院下令撤销大部分驻京办。[1]这类机构看似是1949年以后新出现的，其实至迟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这就是京师乃至郡治所存在的各种“邸”。用唐人的解释，即“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2] 　　关于邸，宋人王应麟初步整理了有关资料，指出汉代有刺史邸、郡国邸与县邸，[3]清初大儒顾炎武曾经说过“邸如今京师之会馆”，[4]此说颇有影响，其实并不准确。20世纪初，王国维开启了对“邸阁”的研究，中日学者多有涉猎，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出现的大量“关邸阁”，使“邸阁”再次成为讨论的论题之一。[5]汉代的各类“邸”，学者或依据简牍，深入探讨其功能，或考述其类型，解决了大量问题。特别是裘锡圭先生利用简牍与文献，区分了汉代“邸”与“阁”的功能，确认了“县邸”的存在。[6]谢桂华先生则利用居延新简进一步指出汉代西北屯戍区中“邸”与“阁”均设在候官所在地，两机构每天都要派一名障卒或省卒轮流看守，称为“守邸”或“守阁”，并详细讨论了“阁”的用途。[7] 　　不过，以往研究或专注于边境地区的邸与阁，或仅限于从住宿机构、[8]同乡关系的依托甚至结社等角度认识“邸”，[9]统的讨论也已出现。[10]这里有必要从国家统治运转的角度对汉代“邸”的功能做一番考察，到唐代，“邸店”成为综合性商业经营场所的代称，“邸”如何从官府的机构发展为商业机构，演变的背景也值得探讨。 　　在具体论述之前，尚需对汉代“邸”的沿革与类型做些补充说明。 　　首先，“郡邸”秦代已经出现。[11]1990年代陕西西安北郊相家巷，即秦代甘泉宫遗址，出土的不晚于秦末的封泥中就发现了多枚“郡左邸印”、“郡右邸印”，[12]可能是朝廷统一管理各郡设于咸阳的郡邸的机构。[13]这些封泥各被分为两式，究竟是前后相继，还是同时各有两印、两机构，尚不清楚。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邦中之繇（徭1及公事官（馆）舍，其段（假）公，段（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段（假），如从兴戍然。”这里出现的“舍”是泛称，大概就包括了“郡邸”。这类设施西周时期应就已存在，诸侯为朝见天子，在畿内的落脚处就是秦汉“邸”的前身。《仪礼·觐礼》“天子赐舍”，《礼记·王制》“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说的均是此类设施。 　　邸的类型，秦代应该只有郡邸，汉代京师有郡邸、国邸与夷蛮邸，是否如王应麟所言，有刺史邸，尚无强证。王应麟最早据扬雄《答刘歆书》指出汉代有县邸，[14]裘锡圭先生复从《水经注》卷二二《渠水》检出陈县城内汉相王君造《四县邸碑》。此外，据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墓主师饶在该年二月六日“旦发，夕谒，宿邸”，[15]此邸亦是东海郡下的属县邸。[16]上述三资料显示两汉时期郡治所在地设有属县邸，如果不是制度，至少也是很常见的情形。另外，如裘锡圭、谢桂华两位先生所论，西北边地，甚至在相当于县级的候官亦设有邸。或缘于辖区广阔，下属往来不便。此外，有时在皇帝驻跸的“行在所”也会临时设立“邸”。[17] 　　文献之外，保存至今的不少汉代铜器为各类邸所用，可见当时的称呼。这些邸，除了诸侯国邸以国名，如“河内邸”、“清河邸”外，一般郡邸恐均称为“郡邸”，县邸似亦无专称，泛称为“县邸”或“邸”。 　　东汉初年，沿设郡邸，中期一度不存，后期复立，似集中在一地，名为百郡邸。 　　郡国邸的主要用途是住宿。使用者包括各地赴京朝请的官吏，年终上计例行来京的官吏，各地选送京师的孝廉秀才亦可居住，在京求宦者也能留宿其中，管理则是由各郡出资，并派人负责。[18]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凝聚乡人的作用。[19] 二、郡国邸的用途：从敦煌悬泉汉简说起 　　以上关于汉代郡国邸的概括并没有利用悬泉汉简。甘肃敦煌悬泉遗址出土的西汉的“传”，即汉代官吏出公差所持的通行证与介绍信中也发现了一些涉及“郡邸”的资料，对于进一步认识郡国邸的用途颇有价值，不妨先罗列于此： 　　1．初元元年闰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患、丞破胡谓过所县津：遣渊泉亭长韩长逐命三辅、陇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三月癸亥西 Ⅱ T0213②：140 　　2．□□□□□□□□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盖延寿奉上捕亡乘用……乘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四月丁巳西ⅡT0213③：1203．／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昌、丞忠谓敦煌  ／次为驾……传舍、郡邸，如律令三A 　　广校候印 　　六月丙子寺门徒旁以来BⅡT0111①：4614．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鸟不腺，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ⅡT0214②：78[20] 　　以上四枚传均出土于悬泉遗址，分别为敦煌太守千秋与代行太守事的长史充国签发，时间分别在西汉元帝与成帝时，从公元前48年（初元元年）到公元前18年（鸿嘉三年）。例2、3两件时间不详，根据张俊民对太守千秋任职时间推断，集中在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至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与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至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21]例2、3两件传的时间应不出这两个时段。 　　上述四件传中，例3、4两件是依令签发，可调用传车马；另两件则仅能使用传舍，享用传食。[22]此四件不同于其他传文书，结尾均注明“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较一般郡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多出了“郡邸”两字，表明持传的官吏可以使用京师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23]略感遗憾的是，四件传仅两件完整，事由清楚。例1是派亭长到包括三辅在内的许多郡国追逐逃犯；例4是护送西域鄯善国使者到长安。余下例2事由残缺，可能是送抓捕到的朝廷的逃犯。无论如何，这些官吏是要到长安公干，所以可以使用郡邸。还可看出，西汉时使用郡邸是有条件的：要有郡级官员签发的传文书为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负责郡国年度上计任务的官吏到都城后亦是在郡邸下榻，悬泉出土的传文书中对此却没有提供积极的证据。已刊传文书中颇有几件的事由是上计，如下列诸简： 　　5．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Ⅱ0213②：139 　　6．初元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狱计最边县□，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癸丑东ⅡT0213③：114 　　7．……朔己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修仁□□□、丞破胡谓／ 　　与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计丞相府，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光、书佐顺二月甲□／ⅡT0115①：205@ 　　8．／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 　　团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六升ⅡT0313②：1、10[25] 　　9．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五月□／ 　　敦煌太守贤、长史谭／ 　　以次为驾，如律令。Ⅱ90DXT0112②：108[26] 　　以上五件传的时间是从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至成帝阳朔二年（公元前23年），时间与前引4例出现“郡邸”的传大体重叠，且同为敦煌太守与属吏签发。其中仅例9尾部残缺，其余4例“当舍传舍”句前后完整，可证文书中未见“郡邸”并非简文缺损所致。根据例1至例4，此间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还在正常运转，可为敦煌郡进京的官吏提供住宿服务。特别是例1与例6同为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敦煌太守千秋签发，日期前后只相差44天，更可证明此点。究竟为何这5例为进京上计的敦煌郡官吏签发的传文书中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律令”？难道是当时上计的官吏在长安另有住处？或以为居在大鸿胪官寺，[27]不确。另外一种可能是，至少西汉时期，上计京师的各郡官吏一律要在郡邸住宿，因此，无需每次在传中特别注明，反而是其他官吏临时到长安出差，若需要使用郡邸，须专门注明。我们知道，汉代有所谓“上计律”，[28]因名求义，应包含与上计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许就有入住长安郡邸的规定吧。迄今还有不少秦汉律令简牍资料待刊，或许其中就有与此相关的内容。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除了年度性的上计官吏到长安住宿郡邸可能是定制，无需另外单独批准，其他官吏使用郡邸恐怕均要由郡太守等签发传核准。据上引例1、2,4，除了文献中提到的事由外，郡吏追捕罪犯（例1）、递送囚犯（例2）与护送外国使者（例4）到达长安，亦可在郡邸居住。不过，护送西域诸国使者入京是帝国西陲的敦煌郡特有的事务，南北个别边郡或许也有类似的工作，绝大多数郡则无。 　　一些事由类似的传，除去尾部残缺者，[29]并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等为在使大月氏副右将军史带领下到长安奉献言事的大月氏双靡翎候使者签发的传；鸿嘉三年（公元前18年）三月癸酉，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为护送到长安奉献的乌孙大昆弥副使者的守属单彭签发的传。[30]考其原因，前者在于带领大月氏使者进京的为自朝廷派出的使者，出使前应在长安任职，自有居所，此番入京是返回住所，无需寄居“郡邸”。后者护送乌孙使者入长安的是敦煌郡的属吏，到长安后应在郡邸居住，不过，悬泉发现的传均为抄件，传舍官吏在抄写时率多马虎潦草，常有脱误，例4中“以次为驾”便做“为驾”；例9文书尾部做“以次为驾，如律令”，脱去“当舍”一句。 　　此外，根据例2，还可对西汉“郡邸狱”的用途做些新的推测。郡邸狱仅见于《汉书·宣帝纪》。巫蛊之狱后，宣帝襁褓中收系“郡邸狱”，得到丙吉保护而幸免于难。注释引如淳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则说：“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31]学界一般依据《汉旧仪》的说法，认为“郡邸狱”是关押计吏中触犯律令的罪犯，属于“中都官狱”。[32]此种解释恐有望文生义之嫌。例2所见由各地向朝廷解递囚犯应很常见，黄龙二年（公元前48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等就因派遣“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而签发了一份传，[33]郡邸狱大概主要是临时收押送到长安的各地囚犯。   三、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与郡国邸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汉代郡国在都城设立的住宿设施“邸”服务郡国官吏。郡县官吏因各种事务到朝廷从事公务，刺史因年末到京师奏事，入住郡邸&#8221;-3是常态。除上计外，临时赴京师公干要下榻郡邸需要在传文书上标注，计吏入住可能有律令规定，无需每次在文书上注明。郡邸不止是官吏进京的住所，亦是官场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称为邸店或邸舍，是与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的。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p>
<p>　　【关键词】郡国邸；邸店；上计；传文书；假公济私</p>
<p>　　【作者简介】侯旭东，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084）。</p>
<p>　　【原文出处】《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京），2011．5．32～4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前言</strong></p>
<p>　　当今中国，上至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下到不少县市，乃至企业、学校，都在首都北京设立“驻京办事处”一类机构，派人常驻北京。最近一些“驻京办”因与腐败颇有关联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2010年国务院下令撤销大部分驻京办。[1]这类机构看似是1949年以后新出现的，其实至迟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这就是京师乃至郡治所存在的各种“邸”。用唐人的解释，即“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2]</p>
<p>　　关于邸，宋人王应麟初步整理了有关资料，指出汉代有刺史邸、郡国邸与县邸，[3]清初大儒顾炎武曾经说过“邸如今京师之会馆”，[4]此说颇有影响，其实并不准确。20世纪初，王国维开启了对“邸阁”的研究，中日学者多有涉猎，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出现的大量“关邸阁”，使“邸阁”再次成为讨论的论题之一。[5]汉代的各类“邸”，学者或依据简牍，深入探讨其功能，或考述其类型，解决了大量问题。特别是裘锡圭先生利用简牍与文献，区分了汉代“邸”与“阁”的功能，确认了“县邸”的存在。[6]谢桂华先生则利用居延新简进一步指出汉代西北屯戍区中“邸”与“阁”均设在候官所在地，两机构每天都要派一名障卒或省卒轮流看守，称为“守邸”或“守阁”，并详细讨论了“阁”的用途。[7]</p>
<p>　　不过，以往研究或专注于边境地区的邸与阁，或仅限于从住宿机构、[8]同乡关系的依托甚至结社等角度认识“邸”，[9]统的讨论也已出现。[10]这里有必要从国家统治运转的角度对汉代“邸”的功能做一番考察，到唐代，“邸店”成为综合性商业经营场所的代称，“邸”如何从官府的机构发展为商业机构，演变的背景也值得探讨。</p>
<p>　　在具体论述之前，尚需对汉代“邸”的沿革与类型做些补充说明。</p>
<p>　　首先，“郡邸”秦代已经出现。[11]1990年代陕西西安北郊相家巷，即秦代甘泉宫遗址，出土的不晚于秦末的封泥中就发现了多枚“郡左邸印”、“郡右邸印”，[12]可能是朝廷统一管理各郡设于咸阳的郡邸的机构。[13]这些封泥各被分为两式，究竟是前后相继，还是同时各有两印、两机构，尚不清楚。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邦中之繇（徭1及公事官（馆）舍，其段（假）公，段（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段（假），如从兴戍然。”这里出现的“舍”是泛称，大概就包括了“郡邸”。这类设施西周时期应就已存在，诸侯为朝见天子，在畿内的落脚处就是秦汉“邸”的前身。《仪礼·觐礼》“天子赐舍”，《礼记·王制》“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说的均是此类设施。</p>
<p>　　邸的类型，秦代应该只有郡邸，汉代京师有郡邸、国邸与夷蛮邸，是否如王应麟所言，有刺史邸，尚无强证。王应麟最早据扬雄《答刘歆书》指出汉代有县邸，[14]裘锡圭先生复从《水经注》卷二二《渠水》检出陈县城内汉相王君造《四县邸碑》。此外，据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墓主师饶在该年二月六日“旦发，夕谒，宿邸”，[15]此邸亦是东海郡下的属县邸。[16]上述三资料显示两汉时期郡治所在地设有属县邸，如果不是制度，至少也是很常见的情形。另外，如裘锡圭、谢桂华两位先生所论，西北边地，甚至在相当于县级的候官亦设有邸。或缘于辖区广阔，下属往来不便。此外，有时在皇帝驻跸的“行在所”也会临时设立“邸”。[17]</p>
<p>　　文献之外，保存至今的不少汉代铜器为各类邸所用，可见当时的称呼。这些邸，除了诸侯国邸以国名，如“河内邸”、“清河邸”外，一般郡邸恐均称为“郡邸”，县邸似亦无专称，泛称为“县邸”或“邸”。</p>
<p>　　东汉初年，沿设郡邸，中期一度不存，后期复立，似集中在一地，名为百郡邸。</p>
<p>　　郡国邸的主要用途是住宿。使用者包括各地赴京朝请的官吏，年终上计例行来京的官吏，各地选送京师的孝廉秀才亦可居住，在京求宦者也能留宿其中，管理则是由各郡出资，并派人负责。[18]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凝聚乡人的作用。[19]</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郡国邸的用途：从敦煌悬泉汉简说起</strong></p>
<p>　　以上关于汉代郡国邸的概括并没有利用悬泉汉简。甘肃敦煌悬泉遗址出土的西汉的“传”，即汉代官吏出公差所持的通行证与介绍信中也发现了一些涉及“郡邸”的资料，对于进一步认识郡国邸的用途颇有价值，不妨先罗列于此：</p>
<p>　　1．初元元年闰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患、丞破胡谓过所县津：遣渊泉亭长韩长逐命三辅、陇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三月癸亥西 Ⅱ T0213②：140</p>
<p>　　2．□□□□□□□□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盖延寿奉上捕亡乘用……乘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四月丁巳西ⅡT0213③：1203．／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昌、丞忠谓敦煌  ／次为驾……传舍、郡邸，如律令三A</p>
<p>　　广校候印</p>
<p>　　六月丙子寺门徒旁以来BⅡT0111①：4614．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鸟不腺，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ⅡT0214②：78[20]</p>
<p>　　以上四枚传均出土于悬泉遗址，分别为敦煌太守千秋与代行太守事的长史充国签发，时间分别在西汉元帝与成帝时，从公元前48年（初元元年）到公元前18年（鸿嘉三年）。例2、3两件时间不详，根据张俊民对太守千秋任职时间推断，集中在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至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与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至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21]例2、3两件传的时间应不出这两个时段。</p>
<p>　　上述四件传中，例3、4两件是依令签发，可调用传车马；另两件则仅能使用传舍，享用传食。[22]此四件不同于其他传文书，结尾均注明“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较一般郡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多出了“郡邸”两字，表明持传的官吏可以使用京师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23]略感遗憾的是，四件传仅两件完整，事由清楚。例1是派亭长到包括三辅在内的许多郡国追逐逃犯；例4是护送西域鄯善国使者到长安。余下例2事由残缺，可能是送抓捕到的朝廷的逃犯。无论如何，这些官吏是要到长安公干，所以可以使用郡邸。还可看出，西汉时使用郡邸是有条件的：要有郡级官员签发的传文书为依据。</p>
<p>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负责郡国年度上计任务的官吏到都城后亦是在郡邸下榻，悬泉出土的传文书中对此却没有提供积极的证据。已刊传文书中颇有几件的事由是上计，如下列诸简：</p>
<p>　　5．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Ⅱ0213②：139</p>
<p>　　6．初元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狱计最边县□，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癸丑东ⅡT0213③：114</p>
<p>　　7．……朔己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修仁□□□、丞破胡谓／</p>
<p>　　与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计丞相府，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光、书佐顺二月甲□／ⅡT0115①：205@</p>
<p>　　8．／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p>
<p>　　团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六升ⅡT0313②：1、10[25]</p>
<p>　　9．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五月□／</p>
<p>　　敦煌太守贤、长史谭／</p>
<p>　　以次为驾，如律令。Ⅱ90DXT0112②：108[26]</p>
<p>　　以上五件传的时间是从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至成帝阳朔二年（公元前23年），时间与前引4例出现“郡邸”的传大体重叠，且同为敦煌太守与属吏签发。其中仅例9尾部残缺，其余4例“当舍传舍”句前后完整，可证文书中未见“郡邸”并非简文缺损所致。根据例1至例4，此间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还在正常运转，可为敦煌郡进京的官吏提供住宿服务。特别是例1与例6同为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敦煌太守千秋签发，日期前后只相差44天，更可证明此点。究竟为何这5例为进京上计的敦煌郡官吏签发的传文书中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律令”？难道是当时上计的官吏在长安另有住处？或以为居在大鸿胪官寺，[27]不确。另外一种可能是，至少西汉时期，上计京师的各郡官吏一律要在郡邸住宿，因此，无需每次在传中特别注明，反而是其他官吏临时到长安出差，若需要使用郡邸，须专门注明。我们知道，汉代有所谓“上计律”，[28]因名求义，应包含与上计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许就有入住长安郡邸的规定吧。迄今还有不少秦汉律令简牍资料待刊，或许其中就有与此相关的内容。</p>
<p>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除了年度性的上计官吏到长安住宿郡邸可能是定制，无需另外单独批准，其他官吏使用郡邸恐怕均要由郡太守等签发传核准。据上引例1、2,4，除了文献中提到的事由外，郡吏追捕罪犯（例1）、递送囚犯（例2）与护送外国使者（例4）到达长安，亦可在郡邸居住。不过，护送西域诸国使者入京是帝国西陲的敦煌郡特有的事务，南北个别边郡或许也有类似的工作，绝大多数郡则无。</p>
<p>　　一些事由类似的传，除去尾部残缺者，[29]并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等为在使大月氏副右将军史带领下到长安奉献言事的大月氏双靡翎候使者签发的传；鸿嘉三年（公元前18年）三月癸酉，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为护送到长安奉献的乌孙大昆弥副使者的守属单彭签发的传。[30]考其原因，前者在于带领大月氏使者进京的为自朝廷派出的使者，出使前应在长安任职，自有居所，此番入京是返回住所，无需寄居“郡邸”。后者护送乌孙使者入长安的是敦煌郡的属吏，到长安后应在郡邸居住，不过，悬泉发现的传均为抄件，传舍官吏在抄写时率多马虎潦草，常有脱误，例4中“以次为驾”便做“为驾”；例9文书尾部做“以次为驾，如律令”，脱去“当舍”一句。</p>
<p>　　此外，根据例2，还可对西汉“郡邸狱”的用途做些新的推测。郡邸狱仅见于《汉书·宣帝纪》。巫蛊之狱后，宣帝襁褓中收系“郡邸狱”，得到丙吉保护而幸免于难。注释引如淳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则说：“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31]学界一般依据《汉旧仪》的说法，认为“郡邸狱”是关押计吏中触犯律令的罪犯，属于“中都官狱”。[32]此种解释恐有望文生义之嫌。例2所见由各地向朝廷解递囚犯应很常见，黄龙二年（公元前48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等就因派遣“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而签发了一份传，[33]郡邸狱大概主要是临时收押送到长安的各地囚犯。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与郡国邸</strong></p>
<p>　　这里有必要据上述传文书的线索，对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的内容做些考察，从而可以对使用郡国邸的情况有更全面的认识。王充《论衡·别通篇》指出：“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天下之富，孰与家人之财？”强调了文书在汉帝国统治中的重要地位，这自然不错。不过，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忽视汉帝国统治中其他手段与方式。文书之外，人员与物资的流动亦是维持汉帝国存在与运转的重要途径，对此前人已有论述，[34]笔者在讨论传舍时亦曾涉及。[35]不过，既有的研究偏重于地方与边地，没有对都城长安在人、物流动中的关键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结合郡国邸，对此做些探讨。　　先暂时搁下郡国邸，具体看看汉代郡国官吏什么情况下到京师出差。《汉书·盖宽饶传》提到宽饶为司隶校尉执法严格，特别举出“公卿贵戚”与“郡国吏繇使至长安”，称“皆恐惧莫敢犯禁”，到长安公干的郡国官吏能与居住在京师的公卿贵戚对举，可见此类活动之频繁。具体情形如何，不妨还是从江苏连云港尹湾六号墓出土汉简的五号木牍说起。此木牍正面记录了汉末成帝时期某年东海郡官员不在位的情况，提供了一个郡的年度个案。首先，是九位县级官员“输钱都内或齐服官”：</p>
<p>　　郯右尉郎　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  <br />
　　海西丞周便亲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  <br />
　　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br />
　　曲阳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输钱都内<br />
　　承丞庄戍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br />
　　良成丞宣圣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br />
　　南城丞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br />
　　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br />
　　南城尉陈顺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br />
　　·右九人输钱都内</p>
<p>　　其次，有十三名县级官吏注明“繇”，具体情况如下：</p>
<p>　　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  <br />
　　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  <br />
　　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br />
　　费长孙敞十月五日送卫士<br />
　　开阳丞家圣九月廿一日市鱼就财物河南  <br />
　　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就□□<br />
　　冈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br />
　　厚丘丞王恁十月廿？日□□邑□<br />
　　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br />
　　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br />
　　司吾丞北宫宪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br />
　　建阳相　唐汤十一月三日送保宫□<br />
　　山乡侯相□□十月……<br />
　　·右十三人繇[36]</p>
<p>　　余下与本文主旨无关，不录。六号墓的墓主名叫师饶，生前做过东海郡的功曹，手中掌握该郡官员的人事档案自不奇怪。这些木牍或许是用作明器的抄件，然其内容应是录自实物，[37]可用来分析成帝时期东海郡的情况。五号木牍正面抄录的该郡官员不在岗情况对认识郡国官吏外出，包括到京师长安出差，与物资流动，均具有重要价值。</p>
<p>　　概括而言，除去1人原由残缺外，该年东海郡属县21名官员外出主要有七种情况：1．输钱都内，包括输钱齐服官，共9人；2．送罚戍上谷，共3人；3．上邑计，2人或3人；4．送卫士，1人；5．市物，3人；6．送徒民敦煌，1人；7．送保宫口，1人。[38]</p>
<p>　　再看外出的目的地。七种情况中的1（除去输钱齐服官）、3、4、7均是要到京师长安；2与6地点明确，或是北边的上谷，或是西陲的敦煌；5有可能到长安。[39]</p>
<p>　　到长安的几种情况中，有些是年度性的任务，如1、3、4，其余或许是临时性的差使。输钱都内是指根据朝廷大司农的命令，将东海郡贮存的钱运送到长安的国库。据尹湾汉简一号木牍《集簿》，东海郡在财政上有赢余。平时赢余储存在郡下各县，一旦朝廷需要，下发文书由郡派遣属县官吏运送到长安或其他指定地点。这类到长安的差事对于东海郡这种财政上有盈余的郡来说若非年度性的，至少也是经常性的。</p>
<p>　　上邑计。如滕昭宗与廖伯源先生所论，指的是皇太后或公主所食的封邑的官员到京师向邑主上计。[40]送卫士。卫士指京师卫尉手下的士卒，负责守卫皇宫外围墙与陵庙园寝。[41]卫士每年更换，由郡县派遣正卒番上替换。[42]这两项工作也是年度性的。不仅东海郡如此，王国之外的一般内郡亦要承担此类工作。[43]</p>
<p>　　送保宫口。如廖伯源先生所示，保宫盖宫中暂时安置宫外人之场所。此种到京师外出恐是临时性的任务。</p>
<p>　　其他几种情况目的地并非京师，无关主旨，姑不论。</p>
<p>　　这些远赴京师公干的官员多半是替郡出差，肯定持有郡守及佐官签发的“传”，沿途得以使用传舍与亭等官方设施。[44]抵达京师后住宿何处？上邑计的官员可能入住太后或公主的府邸，和每年到京师上计的官员一样，其他官员大概多半要住在各自的郡邸或国邸吧。</p>
<p>　　除了学者提及与尹湾汉简所揭示的工作之外，西汉时刺史向皇帝奏事也要回到京师，并在邸中安顿。《汉书·何武传》：成帝时何武为扬州刺史，“奏事在邸”，何武过去的府主何寿时任大司农，具酒食招邀何武弟与故人，并令其兄子与客人见面，意在为提拔其兄子疏通请托。在何武弟与故人的强迫下，何武不得已召见了何寿的兄子，后来果然受到提携。何武召见自然也是发生在“邸”。本传师古注称“刺史每岁尽，则人奏事于京师也”。[45]若此，每年岁末13部刺史回到京师奏事也应下榻于邸，至于是所部诸郡国的哪个邸，尚不清楚，或许是住在后来成为刺史治所的郡的邸。</p>
<p>　　再者，遣送各地刑徒到京师服役恐怕也是一项常见的差事，自然也会因此而入住京师的郡邸。《史记·高祖本纪》载，秦末，刘邦便曾“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秦代郡、县尚未确立统属关系，[46]县亦可直接遣送刑徒。汉代以后当由郡，或郡差遣属县官吏承担，所以《汉书·高帝纪》注引应劭日：“秦始皇葬于骊山，故郡国送徒士往作。”《汉书·惠帝纪》三年（公元前192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亦是沿袭旧制。上引尹湾汉简五号木牍正面有“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就是送刑徒与平民到敦煌郡，[47]类似的送刑徒到两汉首都的情况更常见。统计1964年发掘所得的洛阳南郊东汉刑徒墓的823块墓砖，死去的刑徒来自11个州，51个郡国与229个县，这些郡县应是刑徒来洛阳前被囚禁的郡县，[48]自此不难觇测当时各地向洛阳输送刑徒之普遍。从发现的墓砖看，墓地使用时间是从汉明帝至灵帝，前后111年，[49]这一任务持续时间之长亦可想见。押送刑徒至京师亦是郡县官吏的重要任务，到京师后，郡国邸当是官吏首选的落脚地。  </p>
<p>　　此外，上引何武的逸事透露出京外的官员到京师公干，也是官员之间私下交际、往来，甚至请托的机会，“郡邸”也就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场所或依托。何武的经历是朝官请托刺史以提携其亲戚，还有不少事例是地方官员利用自己入京，特别是利用属吏进京的机会笼络朝官。</p>
<p>　　前引尹湾汉简中的一枚名谒：</p>
<p>　　进长安令</p>
<p>　　儿君（正面）</p>
<p>　　东海大守功曹史饶谨请吏奉谒再拜</p>
<p>　　请</p>
<p>　　　　　　威卿足下　　师君兄（背面，YM6D23）[50]</p>
<p>　　尹湾汉墓出土的名谒字迹相同，可能是作为明器放入墓中，不过，应是抄录的死者生前收到或使用过的名谒。[51]此件是师饶作为东海郡功曹委托“吏”谒见长安令儿君，即儿威卿时所持的名谒的抄件。同墓出土的名谒一般做“遣吏”或“使吏”，体现了上下关系，这里用“请”字，估计“吏”与师饶并无上下级的统属关系，而是受师饶之托去谒见儿君。此次谒见的目的不详，不排除是觐见东海乡贤，联络感情。  </p>
<p>　　儿威卿有可能来自东海郡昌虑县。《元和姓纂》卷三“倪”姓条云：“邾武公封次子于郧，是为小邾。后失国，子孙为邾（当为郧）氏，避仇改为倪，郧城在东海。”“倪”又做“儿”。《左传·庄公五年》“秋，郧犁来来朝”，杜预注日：东海昌虑县东北有郧城。两汉至西晋惠帝时期前昌虑县的位置没有变化，[52]郧城亦是在西汉东海郡昌虑县的东北。当地姓倪或儿者一定不少，儿威卿也许是其中之一。汉代“同乡”是混迹官场中的官员以及试图跻身官场者可利用的一种重要的关系资源。[53]师饶以官方身份遣吏谒见儿君，凸显他是东海郡的功曹，是否也带有这类意图呢？而被遣的吏恐怕也是利用赴长安公干的机会私下干谒儿威卿。[54]东海郡的郡邸或许再次成为实现此次官场交际的空间依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从郡国邸到邸店</strong></p>
<p>　　郡国邸不仅存在于秦汉，亦多见于六朝。此间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邸逐渐发展成为商业设施，到了唐代，“邸店”甚至成了商店的代名词。关于六朝的邸与唐代的邸店，学界有不少研究，[55]不过，对于“邸”为何发展成为商店，并没有很好的解释。这里略作探讨。</p>
<p>　　唐先生认为南朝的屯与邸都与开发山泽有关，屯不限于屯田，邸亦不限于市中邸舍。[56]实际上，根据《礼记·王制》郑玄注“廛，市物邸舍”将邸视为市中的邸舍并不准确，南朝反复见于记载的“邸”或“邸店”还是从汉代的郡国邸发展出来的，基本的含义仍指宗室在京师的宅第。曹魏沿用汉制，所以任城王曹彰黄初四年“朝京都，疾薨于邸”。[57]《晋书·食货志》：</p>
<p>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p>
<p>　　可证西晋统一南北后恢复了旧制，继续在京师为封君设立国邸，郊外置田。东晋时大体延续了此制，桓温废黜废帝，迎立会稽王司马昱便是“奉迎帝于会稽邸”，[58]萧齐竞陵王萧子良开西邸延学士更是熟知的故事。这类邸，或称为邸第是王公在京师的住所。而在南朝与“屯”、“传”与“冶”一道广为诟病的“邸”，应是王公，乃至官员利用其身份在京师与州郡设立的名义上的住宅或办事处，实际往往用来经商牟利。[59]邸阁自三国以后已经成为一种仓库，与此并无关系。</p>
<p>　　除了王公，官员亦可立邸。南齐永明四年（486年），湘州蛮动，朝廷遣柳世隆出任湘州刺史，率军讨伐，“世隆至镇，以方略讨平之。在州立邸治生，为中丞庾杲之所奏，诏原不问”。[60]南齐武帝时的佞臣，山阴人吕文度“有宠于齐武帝，于余姚立邸，颇纵横。宪之至郡，即表除之”。[61]萧梁重臣徐勉在诫子书中讲到自己对经营产业的态度时说：“显贵以来，将三十载，门人故旧，亟荐便宜，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舳舻运致，亦令货殖聚敛。若此众事，皆距而不纳。非谓拔葵去织，且欲省息纷纭。”[62]文中所列三种逐利途径开辟田园、兴立邸店与航运货殖，应是当时流行的兴利方式。</p>
<p>　　立邸地点，会稽较多，亦见于建康与远在湖南的湘州，如《南史·临川王宏传》与上引柳世隆的经历所示。尽管资料有限，恐怕此类“邸”可能散见各地。文献中或称为“邸”，或称为“邸舍”，或称为“邸店”，名称并不统一，却均少不了“邸”字，可以说，这类机构与“邸”有直接的联系。从立邸者的身份看，不是王公，就是显宦，除去诏书中泛指，没有见到普通百姓立邸的记载。</p>
<p>　　为何立邸会成为王公大臣治生牟利的流行途径？唐先生注意到立邸与垄断山泽所出的物资的联系，进而认为与山泽开发发生了关系。[63]这一点不无道理，不过，此说并不能解释为何具体采用了“邸”这种形式。弄清其原委，还要从汉代使用“邸”的制度说起。</p>
<p>　　如上所述，“邸”在汉代是官办的机构，要使用它，需要郡守开具介绍信——传。有了传，不仅到达京师后可人住郡邸，沿途关津一路绿灯，还可使用传舍，享用官府提供的免费食宿，一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调用官府的传车马接力运送持传的官吏。相形之下，普通商人长途贩运货物，无法使用官方的设施，更谈不上免费的食宿，沿途通过关津还不时要交纳关税，[64]成本高昂。一旦有官吏觉察到外出公干的种种便利，并借机夹带私货时，便开发出“邸”的商业用途。</p>
<p>　　敦煌郡的官吏通过护送西域诸国到长安奉献的使者就不难发现西域物品在长安受欢迎的程度，同时也会捕捉到假公济私的窍门。其他各郡国的官吏通过上计时带到京师的贡品亦不难捕捉到商机。我们知道，每年岁末计吏入京上计，除了汇报工作，还要奉献贡品。[65]</p>
<p>　　卫宏《汉旧仪》引《朝会上计律》：“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天下郡国奉计最贡献。”[66]每年岁末郡国上计于朝廷，不但要呈交记录上年工作业绩之文书（计簿），还要向天子进贡。《后汉纪·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三年正月诏：“往年勅郡国，勿因计吏有所进献，今故未止，非徒劳役，道途所过未免烦费。已勅太官勿复受。其远方食物乘舆口实可以荐宗庙者，即如旧制。”[67]因计吏进贡各地异味食物等，至少东汉初年已然，且沿途运输动用劳力很多。</p>
<p>　　贡品奉献给皇帝之外，亦可多带一些另作他用。《汉书·循吏·文翁传》：文翁为蜀郡太守，选拔小吏送到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并“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文翁便是利用到长安的计吏携带蜀郡特产给博士。《后汉书·宦者·曹腾传》：“时蜀郡太守因计吏赂遗于腾，益州刺史种皓于斜谷关搜得其书，上奏太守，并以劾腾。”蜀郡太守亦是利用计吏携带物品贿赂朝臣，只是此次不巧被发现，未能得逞。但当时类似情形恐并不罕见。值得注意的是，刺史作为证据搜得的是蜀郡太守给曹腾的书信，并非物品，盖仅据贡品本身难以分清接受者。</p>
<p>　　谚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长途贩运，稀有之物才能赢得暴利。贡物均是各地特产，将多余或多带的特产拿到市上出售恐怕属自然之事，此时，郡邸或国邸，乃至夷蛮邸不但用做住所，亦均成为贮物，乃至贩卖的场所。更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特产借用免费的官方渠道运到京师，又无关税成本，价格优势明显，颇具竞争力，因而成为获利的佳途。王公显贵群起效仿亦是自然。在各地竞相以“邸”的名义设立从事买卖的机构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亦不意外。</p>
<p>　　从汉代的制度看，诸侯王在京师的住宅称为邸，郡在京师的办事处为邸，郡治所亦有属县立的邸，甚至县一级的候官也会设邸，用做下属官吏到候官办事时的临时住所。东晋南朝军人、士人与二品清官长期不必缴纳关市之税，[68]少运输费用可能是利用“邸”的主要目的。</p>
<p>　　不过，王公为封爵，世代承袭，立邸后，后代亦可享用。牧守为流官，出掌州郡有任期，在任立邸有时限，更无法传诸子孙，立邸的积极性没有王公高不难想见，文献中立邸经商者以王公为多亦属自然。</p>
<p>　　当然，实际利用邸来贩运、囤积货物者，并不限于官吏，只要有相当的背景，至少能与王公显宦拉上关系均可沾光。手段无非只有一个：获得官府签发的因公出差的文书。有此文书，即便是普通百姓也可以享受途中官方各种免费的待遇，进而可以以相当低廉的成本将货物送到城市的邸中来渔利。[69]敦煌悬泉遗址发现的西汉出米记录中就有这样的事例：身非官吏的县长夫人与奴婢却享受官府提供的口粮，[70]无怪乎西汉时每年上计完毕都要重复同样的勒，其中就有“诏书无饰厨传增养食，至今未变，或更尤过度，甚不称。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71]要求依法提供传食，不得招待过度。西汉官府管理相当严格，[72]尚且如此，皇权低落的南朝时就更可想见。</p>
<p>　　更应注意的是，如果意识到利用官方运输设施与官方机构的名义可以牟利，岂止是一年一度的上计，只要能够获得相关文书，任何情况下，均可夹带货物。</p>
<p>　　附带指出，梁大同七年（541年）诏提到：“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四年后，又下诏日：“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73]此外，《梁书》卷三八载贺琛陈事中也提到：“凡京师治、署、邸、肆应所为，或十条宜省其五，或二三条宜除其一；及国容、戎备，在昔应多，在今宜少。虽于后应多，即事未须，皆悉减省。应四方屯、传、邸、治，或旧有，或无益，或妨民，有所宜除，除之；有所宜减，减之。”贺氏上启，《通鉴》系于大同十一年十二月。三者在提到“邸”之外，均包括了“传”，胡三省在注贺琛上启时云“传，驿传也”，是正确的。所谓的传，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传舍，它发展成为妨害百姓的民患，应该与邸类似，均是官员利用其官方机构的特权与便利来谋取私利。台传与其同源，性质并不相同。[74]南齐初年，萧赜为太子时，亲任左右张景真，景真“度丝锦与昆仑舶营货，辄使传令防送过南州津”，[75]利用传送文书的官吏护送丝锦通过关津与外商交易，即是一例。</p>
<p>　　这类机构被王公官员滥用，假公济私在南朝蔚为风气，与南朝皇权不振，控御无力分不开。</p>
<p>　　上述做法不仅见于南方，至晚北齐末期北方应已广泛存在。因而武平之后，国用窘迫，齐后主先是“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颐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76]此时北方一定已邸店林立，不然无法迅速增加朝廷的收入。其出现究竟是自发还是效仿南朝，还待考察。此后，南方的陈后主亦因“府库空虚”，经沈客卿提议，开始“不问士庶，并责关市之估”，[77]士人原有的免除关市税的特权不复存在，邸店之类亦不会幸免。</p>
<p>　　既然税收竞相落到南北邸店头上，预示其原有的特殊身份与地位开始受到侵蚀。加之隋朝统一南北，皇纲重振，对驿马使用、王公显要经商，包括开设邸店的限制执行有力，最后到唐初“邸店”沦为各类商铺的通称，形成“居物之所为邸，沽卖之所为店”，[78]也就水到渠成了。尽管唐代开元之前几乎没有关市之税，邸店的特权地位不存，自然风光难再。</p>
<p>　　以上利用敦煌悬泉出土的传文书讨论了西汉时期郡邸的使用情况，认为除上计之外，临时赴京师公干要下榻郡邸需要在传文书上标注。年末上计时计吏入住其中可能有律令规定，无需每次在文书上注明。平时郡县官吏因向朝廷运送钱物、各种人员，刺史因年末奏事等会经常到京师公干，入住郡邸当是常态。郡邸不止是官吏进京的住所，亦是官吏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p>
<p>　　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称为邸店或邸舍，是与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以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的。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p>
<p>*致谢：查阅资料中得到孟彦弘、蔡万进先生的惠助，修订中得到井上幸纪小姐、广濑薰雄先生细心指正，谨此致谢。</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北京，副省级以上单位的驻京办有52家，市级单位驻京办520家，县级单位驻京办5000余家。如果加上各级（主要是省）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设的联络处（或办事处）、各种协会、国有企业和大学的联络处，那么，各种驻京机构超过1万家。参见杨琳、李松：《驻京办迎来大撤销》，《嘹望》2010年第4期，第14—15页。  </p>
<p>[2]《汉书》卷四《文帝纪》“至邸而议之”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7—108页。</p>
<p>[3]参见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二“邸驿”，影印本，扬州：广陵书社，2003年，第3159—3162页。</p>
<p>[4]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七“汉书注”，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963页。</p>
<p>[5]参见王素：《中日にぉける长沙吴简研究の现阶段》，见《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3集，东京：长沙吴简研究会，2007年，第72—78页。新近的研究见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吴简中の「邸阁」再检讨——米纳入简の书式と并せて》，太田幸男、多田狷介编：《中国前近代史论集》，东京：汲古书院，2007年，第301—348页。</p>
<p>[6]参见裘锡圭：《汉简零拾》“邸阁”，《文史》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8页。</p>
<p>[7]参见谢桂华：《居延汉简所见邸与阁》，见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29—144页。</p>
<p>[8]谢桂华：《居延汉简所见邸与阁》，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3辑，第129—144页；彭卫：《汉代旅舍蠡说》，见王子今、白建钢、彭卫主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04页；张积：《汉代旅舍探析》（上），《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56—60页。黎虎在讨论汉代大鸿胪的属官与职掌时亦有涉及，参见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m版社，1998年，第56、59页。</p>
<p>[9]参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见邢义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46页；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大陆杂志》1992年第1、2期，后收入邢义田等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论著选编·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42—144页。</p>
<p>[10]参见张功：《汉代邸之研究》，硕士论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2002年。此文探讨了各种邸设立的原因、功能与影响，西汉长安邸的位置等。作者认为两汉存在列侯邸，参见张功：《汉代邸之研究》，第5-6、13—17、30—31页，确证不多。  </p>
<p>[11]张积说“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材料可以证明秦朝已经出现了邸”，《汉代旅舍探析》（上），第56页，此说不确。</p>
<p>[12]周晓陆、路东之分别收集了15枚与30枚，参见氏著：《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55、156页；秦嘉仪复各收集一枚，见《新出秦代封泥印集》，杭州：西泠印社，2002年，第22—23页。</p>
<p>[13]周伟洲：《新发现的秦封泥与秦代郡县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82页。</p>
<p>[14]扬雄《答刘歆书》云：“雄始能草文，先作《县邸铭》、《王佴颂》、《阶闼铭》及《成都四隅铭》。”参见《方言》附录，周祖谟校笺，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93页。</p>
<p>[15]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图版，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4页，释文，第141页。</p>
<p>[16]参见高村武幸：《秦汉代地方官吏の「日记」につぃて》，见《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08年，第155—156页。</p>
<p>[17]《史记》卷一二《孝武本纪》：武帝因封禅泰山，下诏曰：“古者天子五载一巡狩，用事泰山，诸侯有朝宿地。其令诸侯各治邸泰山下。”后“天子又朝诸侯甘泉，甘泉作诸侯邸”。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76、482页。</p>
<p>[18]参见彭卫：《汉代旅舍蠡说》，第304页；张积：《汉代旅舍探析》（上），第58—59页。</p>
<p>[19]参见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第144页。</p>
<p>[20]前3例见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有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网http：//www， bsm．or9．cn/show_article．php？id=555；例4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以下简称“释粹”）14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08页。</p>
<p>[21]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i）》附表，</p>
<p>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2—144页。</p>
<p>[22]参见侯旭东：《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兼论汉代君臣日常政务的分工与诏书、律令的作用》，《文史）2008年第3辑，第5—37页。</p>
<p>[23]有学者认为这里出现的“郡邸”是设在郡治所的邸舍，误。见朱慈恩：《汉代传舍考述》，《南都学坛）2008年第3期，第9页。</p>
<p>[24]以上3例出白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网http：// www．bsm．or9．crdshow_article．php？id=555。</p>
<p>[25]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i）》例90，第l32页。根据徐锡祺《新编中国i千年历日检索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l992年），此年十一月为“丁酉朔”。</p>
<p>[26]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三）》例96，第l33页。根据徐锡祺《新编中国三千年历日检索表》，此文书纪时亦有误，或应为“阳朔元年”。</p>
<p>[27]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综论》“上计制度通考”，见《居延汉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2页。</p>
<p>[28]《周礼·春官-大宗l&#8217;（1）“典路”“大丧大宾客亦如之”郑注，《周礼注疏》卷二七，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l980年，第825页下；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律名考”中的“上计律”条，北京：中华书局，l963年，第18—19页。王应麟云：“汉卫宏《汉旧仪》曰：‘朝会上计律，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参见《玉海》卷六五《诏令·律令上·汉上计律》，第1236页，又见卷一八五《食货·会计·汉上计律》，第3386页，查现存《汉旧仪》，未见，或为佚文。渡边信一郎对此有讨论，参见渡边信一郎：《天空∞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仪礼》，东京：柏书房，l996年，第127页。</p>
<p>[29]如Ⅱ0114④：57，《释粹）148，第ll3页；Ⅱ90DXT0314②：l21；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75页，简三一，图版三一；V92DXTl311③：l46；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第76页，简三二，图版三二。</p>
<p>[30]VTl210③：l32AB，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Ⅱ0214②：385，《释粹》194；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2007年1月刊发在简帛研究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7/ zhangjunmin001．htm，具体内容见侯旭东：《西北汉简所见汉代的“传信”与“传”》例73、76，第46页。</p>
<p>[31]《汉书》卷八《宣帝纪》注，第236页。</p>
<p>[3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之《狱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57—1171页；宋杰：《西汉的中都官狱》，《中国史研究12008年第2期，第81页；张功则认为是郡邸长丞官寺中的监狱，不是设在郡邸中，见氏著：《汉代邸之研究》，第24页。</p>
<p>[33]V92DxTl310③：213，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间题考证》，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页。</p>
<p>[34]参见渡边信一郎：《汉代的财政运作和国家物流》，见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l995年，第373—405页；杨际平：《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历史研究12006年第3期，第39—58页。</p>
<p>[35]参见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l期，第74—81页。</p>
<p>[36]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一tk,、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l6页，释文，第96—97页。</p>
<p>[37]参见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见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第84—85页。</p>
<p>[38]廖伯源先生亦有统计，略有差别，参见《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文书考证》（增订本）卷六《（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1页。</p>
<p>[39]关于目的地的具体考察，参见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第182—206页。</p>
<p>[40]参见滕昭宗：《尹湾汉简所见上邑计/，《中国文物报》1998年7月8日第3版；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第199—200页。</p>
<p>[41]参见廖伯源：《西汉皇宫宿卫警备杂考》，见《历史与制度——汉代政治制度试释》，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l998年，第7页。</p>
<p>[42]参见《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第3244页；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l993年，第58—66页。</p>
<p>[43]参见《汉书》卷七二《两龚传》云“王国人不得宿卫”，第3080页。</p>
<p>[44]参见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第74—78页。</p>
<p>[45]《汉书》卷八六《何武传》注，第3483页。</p>
<p>[46]参见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2—66页。</p>
<p>[47]参见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第203页。</p>
<p>[48]参见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3—64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48页。</p>
<p>[4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第48页；附表六“刑徒死亡年号统计表”，第l39—140页。</p>
<p>[50]《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34页；释文，第l37页。</p>
<p>[51]关于该墓卅土名谒的性质，学界尚有分歧。程志娟认为是实用本的实录，用做明器，有告地策的功能；胡平生认为用做从阳问至阴问的报告，参见程志娟：《（尹湾汉墓简牍）反映汉代葬俗中的几个问题1，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02页；胡平生：《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497页；蔡万进则认为是墓主在日常公私交往中形成的文书，是生前遗物，参见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54—159页。笔者赞同程志娟、胡平生两位的观点。</p>
<p>[52]参见《宋书》卷i五《州郡志一》“徐州·兰陵太守”条，北京：中华书局，l974ö年，第1049页；《太平寰宇记》卷一五《徐州-滕县》，王文楚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02页。</p>
<p>[53]刘增贵对此有详细的分析，参见《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第139—150页。</p>
<p>[54]蔡万进推测此牍系师饶至长安后请吏奉谒拜请儿君之时所书，并可能与同墓出现的八号木牍“赠钱名籍”有关，因后者有“之长安”吏送奉钱事，参见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第120、153—154页。恐不确。</p>
<p>[55]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后收入唐长孺：《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8页；王大建：《东晋南朝的传、屯、邸、冶》，《烟台大学学报ll991年第3期，第36—38页；顾琳：《试论六朝时期的邸》，《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第121—124页；中村圭尔：《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第二编《江南の开发と地域性》，东京：汲古书院，2006年，第242、255页；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の研究》（上、下），作者自印，l978、1980年。</p>
<p>[56]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山居存稿》，第8页。</p>
<p>[57]《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威王彰传》，北京：中华书局，l959年，第556页。</p>
<p>[58]《晋书》卷九《简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l974年，第220页。</p>
<p>[59]置邸经商的一般分析，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见《山居存稿》，第6页；王大建《东晋南朝的传、屯、邸、冶》，《烟台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第36—38页。</p>
<p>[60]《南齐书》卷三《武帝纪》、卷二四《柳世隆传》，北京：中华书局，l972年，第52、452页。</p>
<p>[61]《梁书》卷五二《顾宪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59页。</p>
<p>[62《梁书》卷二五《徐勉传》，第384页。</p>
<p>[63]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见《山居存稿》，第7页。</p>
<p>[64]关于汉代关税，学界看法不一．一致观点是战国时就已出现关税，汉代征收J隋况则有分歧。一说，西汉初年可能没有关税，武帝时复征。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与《九章算术》中均有征收关税的题目，但征收的税率并不统一，下限可能是10％，参见林甘泉主编：《秦汉经济史》下册，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l999年，第685—689页；另一说则认为西汉时期基本不存在关税。武帝时仅武关征收，且属于人员通过税，并非针对财物与商品的财政关税，《九章算术》中关于关税的题目不能排除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可能性，东汉安帝以后因羌乱财政困难而征收“关税”，参见山田胜芳：《秦汉财政收入④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446_458页。西汉通过津关的手续与律令规定，参见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6—35页；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附（津关令）简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5—152页。</p>
<p>[65]关于这一问题，鎌田重雄最早涉及，王毓铨、高恒略有讨论，渡边信一郎做了深人分析。参见缣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东京：日本学术振兴会，l962年，第400—403页；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6—37页；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l999年，第130页；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仪礼》，第200—211页。</p>
<p>[66]《玉海》卷一八五《食货·会计·汉上计律》，第3386页。此句今本《汉旧仪》无，当为佚文。</p>
<p>[67]《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三年正月”条亦载此诏，但文字与《后汉纪》颇有出入，其中为《后汉纪》所无的一句做“异味不得有所献御”，北京：中华书局，l965年，第60一61页。</p>
<p>[68]参见《南史》卷七七《恩俸·沈客卿传》引旧制，北京：中华书局，l975年，第1940页。</p>
<p>[69]唐长孺先生曾宏观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参见《南朝寒人的兴起》，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续编》，北京：三联书店，l959年，第93—123页，这里则补充了细节。</p>
<p>[70]如“出米一斗二升，十月乙亥，以食金城枝阳长张君夫人、奴婢三人，人一食，东（Ⅱ90DXT0213②：ll2）”，《释粹》86，第74页。</p>
<p>[71]卫宏：《汉官旧仪》卷上，见《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北京：中华书局，l990年，第39页。</p>
<p>[72]西汉法律特别规定：“为传过员，及私使人而敢为食传者，皆坐食臧（赃）为盗。”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3页。参见侯旭东：《汉代律令与传舍管理》，见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1—164页。唐代亦有规定，《唐律·诈伪律》有“诈乘驿马”条、《杂律》有“应给传送剩取”、“不应入驿而人”与“乘官船违限私载”条，分见《唐律疏议》卷二五、二六、二七，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0、491—492、506—507页。</p>
<p>[73]《梁书》卷三《武帝纪》下，第86、89页。</p>
<p>[74]彭神保认为这些“传”是台传，即朝廷尚书台在州郡设置的机构，参见彭神保：《南朝的台传》，《复旦学报》1980年第3期，第102—105页，“台传”与“传”恐是不同的机构；中村圭尔在唐长孺研究基础上对驿传与台传做了区分，认为台传的主管机构是御史台而非尚书台，承担朝廷主要财政工作，参见中村圭尔：《台传——南朝にぉける财政机构》，见《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附编，第557—575页。关于台传的主管机构，容有疑问，此不赘述。</p>
<p>[75]《南齐书》卷三一《荀伯玉传》，第573页。</p>
<p>[76]《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l973年，第679页。此前，北魏末年战乱迭起，财用窘迫，亦曾征收市税，包括“店舍”分为五等，“收税有差”，见《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61页。此处说的“店舍”也许就是邸店，若此，其特权被剥除的时间则更早。</p>
<p>[77]《南史》卷七七《恩俸·沈客卿传》，第1940页。</p>
<p>[78]《唐律·名例律》“平赃”条疏议，第92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载《经济史》2012年第1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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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汉唐间北方农业技术的南传及在江南地区的本土化发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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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1 Mar 2012 15:50:57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汉唐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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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　要】中国传统的农业技术体系率先成熟于秦汉时期，是以北方旱作农业为基础所形成的，所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汉唐间，伴随中央政权对江南地区的次第开发，传统农业技术的诸多元素也源源进入江南地区，催生了稻作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对江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回顾这一历史过程我们亦不难发现，源自于北方地区的传统农业技术不是立竿见影地在江南地区产生普遍影响，而是存在一个不断本土化的过程，至唐代，这一过程大体完成．因此也最终引发了江南经济的真正的繁荣。 　　【关键词】汉唐时期；农业经济史；旱作农业技术体系；本土化；稻作农业技术体系 　　【中图分类号】S一09；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1）04-0048-08 Indigenization of Agricultura1Technique Came from the Centra1Plains Region in South of China from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　　　　　　　　　　　　　　　　 ZHU Hong-bin （Humanities College, 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 University, Yangling,712I 00） 　　Abstract: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Chinese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摘　要】中国传统的农业技术体系率先成熟于秦汉时期，是以北方旱作农业为基础所形成的，所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汉唐间，伴随中央政权对江南地区的次第开发，传统农业技术的诸多元素也源源进入江南地区，催生了稻作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对江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回顾这一历史过程我们亦不难发现，源自于北方地区的传统农业技术不是立竿见影地在江南地区产生普遍影响，而是存在一个不断本土化的过程，至唐代，这一过程大体完成．因此也最终引发了江南经济的真正的繁荣。</p>
<p>　　【关键词】汉唐时期；农业经济史；旱作农业技术体系；本土化；稻作农业技术体系</p>
<p>　　【中图分类号】S一09；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1）04-0048-08</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ndigenization of Agricultura1Technique Came from the Centra1Plains Region in South of China from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ZHU Hong-bin<br />
（Humanities College, 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 University, Yangling,712I 00）</p>
<p>　　Abstract: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Chinese traditiona1agricultura1technique system grown up firstly based on dry farming conditions of northern China, then the characters of early traditiona1agricultura1technique system exhibited obvious regiona1characters inevitable. From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 with the regiona1development of al1previous centra1governments, early traditiona1agricultura1techniques were brought into regio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and basing on these, the new technique system which were suitable to the condition of rice farming was forming gradually, and then push the economics and society of re- gio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forward to higher stage. Obviously, it was a long-term process, and at the same time, during this process there existed a specia1development, Indigenization process. Unti1the middle period of Tang Dynasty, the processes of localization was completed approximately, and then brought about rea1econom- ic prosperity of regio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finally.</p>
<p>　　Keywords: from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history of agricultura1economic;dry farming techniques system; indigenization; rice farming techniques system</p>
<p>　　【收稿日期】2011-01-18</p>
<p>　　【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秦汉时期区域开发与农业科技文化交流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历史时期农业科技文化的引进及其本土化研究”  </p>
<p>　　【作者简介】朱宏斌（1971—），男，博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农业历史文化研究。</p>
<p>　　农业科技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是促进农业技术迈进的重要因素，这一点亦是古今中外农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因此备受学界关注；尤其是幅员辽阔的中国，在农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除了存在与域外文明进行的科技文化交流之外，更多的则是境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业文化之间的持续始终的互动，这更是中国古代辉煌农业文明的重要动力之一，故亦为学界不容忽视之研究领域。</p>
<p>　　综观学界以往之研究，虽然对农业科技文化的传播现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却忽略了生产技术跨区域、跨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本土化问题，所以许多人倾向性地认为，生产技术进入某一地区之后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立竿见影的功效；但历史事实却并非如此，从生产技术传入到其真正发挥效应，不仅往往会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这一过程中的生产技术是否能真正地实现了本土化？非常显著的一个范例，就是汉唐间北方旱作农业技术的南传与江南稻作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其间不仅存在着明显的时间间隔，而且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性转化。本文不揣浅陋，即以汉唐间南传技术在江南地区的本土化过程及其影响为例，既希望比较具体地展现这一问题，亦期望从技术传播与转化角度为解读汉唐时期的经济重心转移问题提供一种思路。</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农业技术体系的地域性特征及南北农业生产环境的差异</strong></p>
<p>　　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使得任何一种农业生产技术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都立足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并与该地域范围的气候、土壤、地形地貌、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即地理环境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基于不同地域地理环境的农业生产，必然会形成各具特色的类型和技术体系。</p>
<p>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自然禀赋往往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异。以秦岭—淮河为界，中国地分南北，具有相当显著的地理、气候差异。如就农业生产的地理环境而言，北方多平原、台地，地势较为平坦，而南方地多丘陵，且河汊密布；就土质而言，南方地区多是各种岩石在原地风化形成的风化壳，并以红色风化壳分布最广，而北方地区主要的成土母质是黄土状沉积物及沙质风积物。气候差异也是相当地显著，由于所处纬度差异，故江南地区为亚热带、暖温带气候类型，而北方则属温带气候类型，故南方暖湿，北方干凉。此外，秦岭—淮河一线亦为中国800毫米等降水线之分界，因此，南方外流河流量大，水位季节变化较小，汛期较长，含沙量小，无结冰期；北方除黑龙江等少数河流外，河水的流量小，水位季节变化规汛期较短，含沙量大。因此，南北双方的生物资源差异也是自然而然的。</p>
<p>　　作为以地理、气候以及生物资源为基本要素的农业生产，基于这样的差异必然会形成内涵显著不同的各种类型，这一点早在原始农业诞生之初，就已经有着相当显著的体现。现代研究与考古发掘证明，早在中石器时代，在中国辽阔地域范围内，就已经形成众多特色各异的原始农业生产类型，犹如满天星斗，遍布大河上下、长江南北；这些农业文化遗存，按大的地区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黄河流域的旱作农业文化；长江流域的稻作农业文化；南方沿海地区的渔猎（贝丘）文化；北部、西部地区的畜牧（细石器）文化。[1]</p>
<p>　　在漫长的原始农业发展进程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同类型农业生产的发展并非并驾齐驱，而是有所差异。研究表明，在人类迈入文明门槛之际，黄河流域的旱作农业率先取得突破性发展，并在秦汉之际形成最早的农业技术体系——旱作农业技术体系。这一技术体系是基于北方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而形成的，具有抗旱保墒、重视水肥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精耕细作、铁犁牛耕等技术特色。[2]也正是在这一技术体系支撑下，黄河中下游地区成为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并滋养了中国的早期文明的繁荣。而与之同时，南方的稻作农业发展则相对较为缓慢，还保留了较多的原始生产特点。因此，《史记·货殖列传》云：“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赢蛤，不待贾而足，地孰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砦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见诸于其他史籍中关于江南生产状况的描述，也大抵如此。[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秦汉时期北方农业技术在江南的传播与发展</strong></p>
<p>　　不同内涵与特色农业类型共生的格局，以及不同发展状态所造成的发展层次与水平落差，既为南北农业科技文化交流奠定了基础，亦提供了基本的势能。因此，伴随着先民活动范围的日广，相互之间的来往交流便渐次展开。现代考古发掘和研究证明，南北之间农业科技文化的交流始之甚早，甚至在原始时代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且在某些方面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今人的想象，典型如稻作技术的北传；当然，真正形成规模性持久的交流，则是在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尤其是在秦汉时期，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生产技术的大规模持续南传，奠定了南方地区区域农业生产技术转型的基础。</p>
<p>　　（一）北方农业技术在江南地区的传播</p>
<p>　　秦汉时期北方旱作农业技术的推广是伴随秦汉政府的区域开发而展开的，其既依托严密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是加强中央集权政治的重要举措。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以各级政府为主导，通过移民、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等各种举措，使得北方较为成熟的技术体系在南方各地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并最终形成了中国文明史上第一次区域开发高潮和科技文化交流高潮。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p>　　首先是人口的迁徙。人是科技文化的重要载体，人口流动因此也是科技文化传播交流的主要途径。研究表明，秦汉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人口流动高潮，尤以北人南迁为主流。其大致分为两个时段：秦至西汉中叶为第一阶段，移民主要由政府主导，具有浓郁的政治军事意义，即在“强干弱枝”政策的指导下，大量迁徙以故六国贵族大宗为主体的中原各地民众进入江南各地。[4]西汉末至东汉时期为第二阶段，移民的主流则转变为民间自发性的迁移。如西汉末，北方连年兵祸，大批中原民众不得不避乱江南，发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北人大规模南徙长江流域的现象，“民人流亡，百无一在”。[5]东汉时期这一现象也屡屡出现，如安帝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饥荒之余，人庶流迸，家户且尽”，故渡江而南者比比。建安年间（公元l66&#8211;220年），大规模的北人南迁再次出现，仅关中一地迁入荆州的人数就达十余万家。[6]持续的南迁，使江南人口短期之内出现了大幅度增加。据《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的户口资料来看，江南地区诸郡国在东汉永和五年（公元l40年）户数达到l70余万户，人口数为7307763人。相较于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户数增长141％，人口数增长112％。北方人口的大量迁入，不仅改变了江南“地广人稀”所造成的劳力资源匮乏问题，而且也带了北方发达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因此，也是江南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p>
<p>　　其次，先进生产工具与技术的传播。铁制农具是秦汉时期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追寻铁农具的分布状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从考古资料来看，战国时江南地区已经开始使用铁农具。如湖南长沙战国楚墓、湖北江陵纪南城古墓均有铁农具出土，主要包括有锄、镢、镰、铲、凹形铁口锄、斧、锸、锛。[7]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铁农具的使用范围还相当有限。进入秦汉、尤其是东汉时期，随着政府开发触角的逐渐延伸及区域开发重心的南移，铁农具在江南地区获得了较大幅度的推广，而且呈现出种类多样化、体系渐趋规范完备的发展趋势。从考古发掘的情况看，湖北、湖南、江苏、福建、江西以及浙江等地都有大量铁农具出土，出土农具种类有钁、铲、镰、斧、犁、锄、锸等多种，涉及各个农业生产环节，特别是铁犁的出现和使用，为南方农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p>
<p>　　推广牛耕也是秦汉时期区域开发的重要举措之一。战国时期南方是否已有牛耕，学界尚有争议；[8]但东汉时期使用牛耕的则成定论。东汉史料中明确记载南方牛耕的材料有两条：一是《后汉书·王景传》记载，王景“迁庐江（今安徽舒城）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另一条则是《后汉书·第五伦传》的相关记载，第五伦任会稽太守，“移书属县，晓告百姓，其巫祝有依托鬼神诈怖愚民，皆案论之。有妄屠牛者，吏辄行罚”，采取举措保护耕牛，从一侧面反映了牛耕在南方使用的史实。从出土的铁犁等相关文物来看，也是如此，在数量、范围等方面远远超越了前代，甚至一些丘陵地区，如江西、福建等地的边远山区也发现了使用铁犁牛耕的实证。[9]此外，在南方东汉墓葬中，陶牛已成为了常见的随葬品，牛耕水田明器和陶牛圈明器均有发现，[10]似乎可以表明牛耕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构成。</p>
<p>　　再次是重视兴修水利之风的渐兴。江南地区河湖联结，构成密集的水系网络，具有极为便利的水利条件。故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了诸多水利工程，如孙叔敖兴修的芍陂、吴王夫差主持开凿的邗沟。[11]但总体而言，在江南气候环境和“火耕水耨”耕作方式下，人们对农田水利的重视远不及北方地区。秦汉统一以后，随着中央对江南政治控制的日趋强化、北方人口的不断南迁以及南北科技文化交流的持续发展，北方较为成熟的农田水利思想、技术、管理制度也开始在江南逐步推广，江南渐兴兴修水利之风。史载，西汉时，九江郡所辖十五县，均置有陂官、湖官，专门负责水利事宜；《汉书·沟洫志》云：“九江引淮……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8221;可见九江郡民引淮水溉田已达一定规模。仪征汉墓所出竹简《先令券书》记墓主朱浚生前有桑田二处，稻田、陂田各一处，[12]亦表明西汉后期江北淮南地已较注意陂塘水利。进入东汉以后，陂池塘堰水利工程在南方普遍兴起，成为了促进了南方农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一些地方官吏也因兴修水利、重视农业而见诸史载。如《后汉书·王景传》记，建初八年（公元83年），“迁庐江太守，……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在吴越地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关注也显然超越了前代。“熹平二年（公元l73年），陈浑在临安修起湖陂，溉公私田一千余顷”。[13]《通典·会稽郡》记，汉顺帝永和五年（公元l40年），“马臻为太守，创立镜湖。在会稽、山阴两县界，筑塘蓄水，水高[田]丈余，田又高海丈余。若水少，则泄湖灌田；如水多，则闭湖泄田中水入海，所以无凶年。其堤塘，周回三百一十里，都溉田九千余顷”。联系吴、越二国在先秦时兴修小水陂以利农作，而发展至汉代在宁绍平原修建大型陂塘的事实，亦表明这一时期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出现了由小而大的发展趋势。</p>
<p>　　（二）秦汉时期南传技术在江南地区的本土化状况及其分析</p>
<p>　　通过上文描述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在中央强劲区域开发政策推进过程中，北方农业生产技术的传播的确达到了相当的广度和高度，尤其进入东汉时期，随着国家区域开发重心的南移和北方旱作技术的长期积淀，可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从技术发展角度而言，不但在许多技术环节上出现了从无到有、由少而多的发展，而且出现了完备化、精细化的某些迹象，或者说已经拉开了本土化的历史帷幕。正如陈文华先生在《汉代长江流域的水稻栽培和有关农具的成就》一文中指出：“（江南）汉代水稻栽培从整地、播种、灌溉、施肥、中耕到收获、留种，都有明确要求，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技术体系”；[14]从整体效应而言，使南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火耕水耨”耕作方式受到了严重冲击，范围大幅度缩小，进而促使这一时期江南经济出现了空前的发展。</p>
<p>　　尽管如此，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也很值得关注，即与北方相比较，其所表现出诸多的差距：农业经济发展整体远不及北方，北方依然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农区范围、尤其是采用新技术的农区范围还很为有限，呈现出明显的点状分布特色；很容易看到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即在强势政府式微之后，采用新技术的地区还往往会发生萎缩，如在两汉时期推广到一定程度的牛耕，在进入后世反倒又再次出现了“东南以水田为业，人无牛犊”[15]的局面；南传的生产工具、农业技术没有真正融人江南的稻作农业技术体系，或者没有真正形成适应南方农业生产环境的技术体系，非常显著的例证就是南方各地出土农具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一是从其种类、形制来看，与北方这一时期的农业工具并无太大差异；二是出土地点大都集中于郡县治所周围，而这些地方也往往是北方移民，包括屯垦比较集中的地区。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开发重点、气候等因素之影响外，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南传技术在江南的本土化进程没有完成，这也就是说，北方传入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以及相关的理念文化，还没有真正地同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社会及文化环境相结合，也没有真正地形成江南特色的农业生产技术体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北方南传技术的本土化及唐中叶南方稻作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strong></p>
<p>　　（一）核心技术环节的转化及稻作农业技术体系的形成</p>
<p>　　如前所述，南方稻作农业生产的自然、地理环境与北方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要真正促进这一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简单运用北方旱作生产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立足南方自然地理环境和作物特点，构建具有稻作农业特色的技术体系。回溯中国区域农业历史的发展进程，我们不难看出，到了隋唐时期，经过长期的吸收、融汇和创新，南传的诸多技术出现了诸多“脱胎换骨”式的变革，并逐渐形成了整套的、完全适应南方农业地理环境的技术体系。</p>
<p>　　（1）从汉犁到曲辕犁：核心技术环节的突破</p>
<p>　　汉犁，即耦犁，是秦汉时期大力推广的一种犁具，有大、中、小等多种类型。与北方的土地平整、土质疏松等特点相适应，汉犁大都为长直辕，两牛三人的“二牛抬杠”最为普遍。较之于前代，汉犁的出现和发展不可不谓出现了重大革新，也因此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推广，但其弊端也非常显著，由于形制较大，故操作并不是非常便捷，即所谓的“回转相妨”。也因为如此，虽然有政府大力之推广，但整个秦汉时期江南使用牛耕的总体水平仍然有限，这一状况的改变得益于唐代中叶江东犁（曲辕犁）的出现。  </p>
<p>　　江东犁第一次较好的解决了南方红土的开垦和水田耕作问题，因此也为牛耕在南方的真正推广创造了条件。关于曲辕犁的构造，陆龟蒙的《末耜经》有较为明确的记载：“冶金而为之者曰犁镌，曰犁壁，断木而为之者曰犁底，曰压镌，曰策额，曰犁箭，曰犁辕，曰犁梢，曰犁评，曰犁建，曰犁盘。木与金凡十有一事。”可以看出，江东犁显然与北方的汉犁具有密切联系，是在改进汉犁基础上所出现的一种新犁具：一方面，曲辕犁较多地保留了汉犁的基本部件，如犁辕、犁梢、犁床、犁箭、犁横、犁壁等；[16]但另一方面，与汉犁相比较，又明显具有了诸多的创新：其一，出现了曲辕和犁盘，淘汰了汉犁的犁衡（肩扼），缩短了犁辕，减轻了犁架重量，克服了直辕犁“回转相妨”的缺陷，操作更为灵活自如，显然与“南方水田泥耕，其田高下阔狭不等”的生产环境相关；其二，出现了专门用以控制耕地深浅的犁评，使入土的深浅、起土的宽窄更加随心所欲。其三，出现了犁梢和犁底的分工，改变了犁梢与犁底连成一体的旧制。犁底修长，便于耕作时保持平稳，做到深浅一致。犁梢则通过人手的上下左右操作，来控制耕地的深浅和耕垡的宽窄。其四，犁镌替代原来的犁铧。南方土壤土质粘重，耕垦自然与北方有差异。后世的《王祯农书》对此有较为详细的总结，“镌狭而厚，唯可正用。铧阔而薄，翻覆可使&#8221;，故“开垦生地宜用镵，翻转熟地宜用铧”，“盖镌开生地着力易，铧耕熟地见功多。北方多用铧，南方皆多用镵”。上述的创新，显然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了南方水田耕作中土质粘重、耕地情况复杂等条件。</p>
<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汉犁和曲辕犁之间，在北方还曾经出现过与曲辕犁更为接近的犁具——蔚犁。由于汉犁为长辕类型，犁架笨重，回转困难，故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人民发明了短辕的蔚犁o《齐民要术·耕田篇》载：“今自济州以西，犹用长辕犁、两脚耧，长辕耕平地尚可，于山涧之间则不任用，且回转至难，费力，未若齐人蔚犁之柔便也”，说明山东一带已出现适合在山涧、河旁、高埠、谷地使用的蔚犁。蔚犁与长辕犁相比，是一种操作灵活、轻便、性能先进的短辕犁。可以肯定它是中国犁由长辕直辕犁到短辕曲辕犁的一个过渡。晋代时北方人口的大量南迁，也有可能使这种犁具及其技术传入南方地区。从广东韶关出土的东晋犁田模型使用的犁具来看，与北方的蔚犁非常相似，都属于短辕犁类，应该是曲辕犁的诞生的基础。江东犁体积小、重量轻、使用灵活，应该说它的出现，突破了在耕作环节上的重要局限，因此使得铁犁牛耕在南方推广的可能性大为增加。</p>
<p>　　（2）整地工具的本土化：方耙、砺礋、磟碡的出现</p>
<p>　　在北方旱作农业技术体系中，整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至秦汉魏晋时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整地工具，见之于《齐民要术》就包括耙（包括竹木耙、铁齿耙等，形制包括一字耙和人字耙等）、劳（即耱、耢）、挞、批契、木斫、陆轴等。魏晋隋唐时期，随着这一技术在南方有所发展，出现了适宜于水田耕作的诸多创新。  </p>
<p>　　从铁齿漏楱到方耙。铁齿漏楱，是由畜力牵引的一种人字耙，主要旱田平整土地，即《齐民要术·耕田》所谓：“耕荒毕，以铁齿漏楱再遍耙之”。但其显然不适合水田耕作。随着北人南迁，这一工具和技术环节也进入南方地区，并逐渐立足南方农业生产条件出现了诸多改进。如从广东连县出土的西晋犁田耙地模型和广西梧州倒水公社出土的南朝耙地模型看，此时耙的形象已经有所改变，可能已经开始被应用于水田耕作，具有了搅拌田泥和平整田地的作用。及至隋唐时期，耕耙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工具的改进也是非常明显，出现了方耙。这种耙与旱田耕作所常用的人字耙相比较，不仅形制较大，使人不易于陷溺于泥水之中，而且结构牢固，更能承受阻力，显然适应了水田耕作的条件。故《耒耜经》谓“耙，散坡去怿”。</p>
<p>　　从陆轴到碜碡。北方的整地工具中还有《齐民要术》所说的“陆轴”，其为北方的一种石制农具，主要用于旱田破垡和镇压田土。从《齐民要术》记载来看，至迟当时已经在北方的水田耕作开始出现了应用的萌芽，即“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17]但陆轴无齿，不能使泥浆充分混合，显然与南方水田耕作要求有一定差距。隋唐以后这种农具结合南方水田土壤较粘重和阻力大的特点有所改造，质地由石而木，形制上则增加了诸多觚棱，名称亦由此而称为碜碡，适宜于水田整地。至于砺谭，则可能是在碜碡基础上创制而成，其特点是有列齿，可以“破块滓，溷泥涂”，为南方水田所独有。正如《耒耜经》所谓说“耙而后有磟碡，有砺礋焉。自耙至砺礋皆有齿，碜碡觚棱而已，咸以木为之，坚而重者良”。</p>
<p>　　（3）南方水田耕作体系的初步形成</p>
<p>　　江东犁、碜碡和砺礋等一系列配套水田农具的创制，不仅为南方稻作技术进一步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也是其体系化发展的重要标志。《耒耜经》所谓“耕而后有爬（耙），渠疏之义也，散垡去芟者焉。耙而后有碜碡，有砺礋焉”，其实也已经反映了这一时期水田耕作已经具有了“耕”、“耙”、“耱”等技术环节，标志萌芽于西晋时期的水田耕作体系至此已经基本形成。[18] [19]这显然要归因于这一时期上述系列工具及其技术的本土化发展。</p>
<p>　　（二）精耕细作技术特色的继承与发展</p>
<p>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精耕细作旱作农业技术体系臻于成熟，《齐民要术》的出现即是例证。此后随着大规模的北人南迁，精耕细作的技术思想也在江南各地得到了广泛传播，在有效结合南方水田实际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呈现出后出转精的发展特色。</p>
<p>　　深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深耕是精耕细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继承前人总结的基础上，《齐民要术》更是提出了“秋耕欲深，春夏欲浅”、“初耕欲深，转地欲浅”等一系列经验。至唐中叶，这种深耕思想在南方水田耕作中也有所体现。如陆龟蒙在《象耕鸟耘辨》一文中，对传说中象耕鸟耘进行自己的诠释。他认为所谓的“耕如象行”，即要求耕田必须象大象行走一样“既端且深”：深，即深耕；端，则是要求平直，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深耕疾耘”的原则。可以看出，陆龟蒙这些认识的形成既有继承前世农学家基本理念的成分，也有结合水田生产实际经验的成分，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南地区水田耕作中重视深耕的实际。</p>
<p>　　集约化程度的提升。劳动集约是精耕细作的重要特征，即投入较多的劳动量。战国中期《孟子》所谓的“深耕宜耨”、“百亩之粪”就是提倡向土地多投入劳力，多投入肥料，深耕细做。《吕氏春秋·上农》也说：“敬时爱日，埒实课功。非劳不休，非病不息。一人勤之，十人食之。当时之务，不兴土功，不料师旅。男不出御，女不外嫁。”就是要求人们珍惜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实行精耕细作，提出了农之道关键在于劳力的投入。在唐代以前，南方一直处于“水耕火耨”的粗放经营阶段，即以火烧草，不用牛耕；直播水稻，不用插秧，不追施肥料；以水淹草，不用中耕进行田间管理。可见，这是一种粗放的水稻栽培方法，省去了水稻生产中人工最多的几道工序——插秧、中耕除草等。到隋唐时，随着水田农具的完备，水稻移植技术、中耕技术的应用，每亩稻田人工总投入量显著增加。</p>
<p>　　此外，以江南农业发展为主体的农书——《山居要术》、《耒耜经》、《茶经》等的相继出现，也是这一时期江南农业技术精细化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p>
<p>　　（三）重视水利传统的进一步发展与南方水利的勃兴</p>
<p>　　唐代中叶以后，随着经济中心的渐次南移和农业技术的进一步推广，重视水利的传统在江南地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出现了江南农田水利建设的勃兴，甚至出现了南方水利技术的反向传输。  </p>
<p>　　首先是陂塘湖堰水利工程的勃兴。陂塘塘堰主要是利用南方多山多水的地理特点所开发的一类水利工程，主要分布于淮南及江、浙低山浅丘及高亢平原地区。隋唐时期，除了修治、扩建芍陂、扬州五塘、白水塘、大农陂、永丰陂、德政陂、鉴湖等旧有的陂塘工程外，还兴修了大量的大、中、小型陂湖工程，其中不少的工程质量突出、效益显著。如唐太和七年，明州郧县（今浙江宁波市）县令王元韦主持修建的它山堰水利工程，“度地之宜，叠石为堰，冶铁而锢之，截断江湖，疏为百港”，即继承和运用了都江堰的施工技术与经验，堰成之后，灌溉七乡农田数十万亩。[20]再如唐元和三年，江西观察使韦丹在南昌附近“筑堤捍江，长十二里，疏为斗门，以走潦水”，修筑陂塘598所，灌溉农田l2000顷。[21]</p>
<p>　　其次是太湖塘浦圩田水利系统的基本形成。早在先秦和秦汉时期，太湖地区已经开始修堤筑塘；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南迁人口大部分进入了荆、扬两州，而丹阳、晋陵则为侨寓集中地，故太湖西北以塘坝蓄水为主的水利工程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隋代，为全线贯通江南大运河，在湖州及周边地区继续修塘建漤，围田筑圩，太湖水利初具规模；及至唐代，以土塘为主的南北海塘系统已经初步形成，环绕太湖东南半圈的沿湖长堤也在唐中叶全线贯通，为大规模的塘浦圩田建设奠定了基础。史载，中唐以后，与太湖地区大兴屯田相联系，这一地区的治水治田遂进入高潮。其在低洼区筑堤作圩，防洪排水，在高仰处深浚塘浦，引水灌溉，形成了“畎距于沟，沟达于川，……，浩浩其流。乃与湖连，上则有涂（途），中亦有船”的沟渠路系统。塘浦圩田建设把太湖流域的洼地变成良田，“旱则溉之，水则泻焉，日雨日霁，以沟为天，无凶年下岁”，[22]太湖流域迅速成为唐王朝的主要粮仓。</p>
<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这一时期江南水利建设的勃兴相联系，灌溉农具也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并在运用过程中有了诸多创新。从史载来看，发明于北方的翻车在江南稻区获得了普遍的运用。《元和郡县志》江南道蕲春县条下即有“翻水车”、“翻车城”之记载，以“翻车”名城，足见当时其推广使用情况。出现于隋唐时期的筒车也在江南各地有普遍使用，日本《类聚三代格》卷8载，天长六年（公元828年）的《太政府符》称：“耕种之利，水田为本，水田之难，尤其旱损。传闻唐国之风，渠堰不便之处，多构水车。无水之地，以斯不失其利。此间之民，素无此备，动若焦损。宜下仰民间，作备件器，以为农业之资。其以手转、以足踏、服牛回等，备随便宜。”这一记载不仅充分说明了筒车的使用情况，也反映了筒车技术的发展进步，已经出现了手转、足踏、牛拉等诸多种类。江南灌溉工具的改进与发展，在当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据史载，唐文宗太和二年（公元828年），征集江南造水车匠赴京，所成水车，分发畿内诸县令，令依样制造，以广溉种，技术传播出现了反向的流动。[23]</p>
<p>　　总而言之，经过长期的积累、互动以及改造，至唐中期北方南传农业技术在江南地区本土化进程已基本完成，并逐渐呈现后出转精之势，从而为江南农业经济的繁荣发展，乃至中国经济重心的转移创造了重要条件。</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1]万桃涛．东汉时期南方农业生产的发展[J]．农业考古，1993，（3）．</p>
<p>[2]太湖地区农业史研究课题组．太湖地区农业史稿[M]．北京：农业出版社，l990．</p>
<p>[3]陈文华．汉代长江流域的水稻栽培和有关农具的成就[A]．论农业考古[C]．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l990．</p>
<p>[4]郭文韬．中国古代土壤耕作制度的再探讨[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2）．</p>
<p>注释：</p>
<p>[1]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技史稿》，农业出版社，l989年，第9～l5页。</p>
<p>[2]出现于西汉时期的《汜胜之书》对北方旱作农业技术体系曾经有所总结：“凡耕之本，在于趣时、和土、务粪、泽、早　　锄、早获。”</p>
<p>[3] 《汉书·地理志》亦云：“楚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江南地广，或火耕而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窳赢蛤，食物常足。故砦窳偷生，而亡积聚。”此外，与《史记》同一时期的《盐铁论》中也有类此的记载：“荆扬南有桂林之饶，内有江湖之利，左陵阳之金，右蜀汉之材，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火耕而水耨，地广而饶材。”</p>
<p>[4]如《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曰：“其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族，不得族居，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p>
<p>[5] 《后汉书补逸》卷21《董卓》。</p>
<p>[6] 《三国志·魏书》卷21《卫觊传》。</p>
<p>[7]邓辉：《战国时期江汉地区的农业》，《中国农史》1990年第l期。</p>
<p>[8]考古文物中迄今未见春秋战国南方铁犁出土，是否认南方牛耕的重要论据。但也有学者指出，石犁早在五千年前已在长江下游出现，而浙江绍兴也出土了越国的青铜犁，并且在文献中也有反映牛耕的材料，如吴王曾梦见两副犁铧靠在宫室的墙上，公孙胜占梦认为“越人人吴邦伐宗庙，掘社稷也”（《越绝书》卷十一《记吴王占梦》）；楚康王时有太宰叫伯州犁者，因此认为楚国在战国时可能推行牛耕。详见黄崇岳：《“火耕水耨”与楚国农业》，《中国农史》1985年第3期。</p>
<p>[9]万桃涛：《东汉时期南方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考古》1993年第3期。</p>
<p>[10]邱立诚、尚杰：《广少i,i新发现的汉代陶牛圈》，《农业考古》1985年第2期。</p>
<p>[11]太湖地区农业史研究课题组：《太湖地区农业史稿》，农业出版社，1990年，第页。</p>
<p>[12]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县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l期。</p>
<p>[13] 《余杭县志》卷21《名宦传》。</p>
<p>[14]陈文华：《汉代长江流域的水稻栽培和有关农具的成就》，《论农业考古》，江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p>
<p>[15] 《晋书》卷26《食货志》。</p>
<p>[16]从陕西米脂东汉牛耕画像石和嘉峪关魏晋壁画来看，汉犁的构造有犁辕、犁梢、犁床、犁箭、犁横等木质部分和铁　　质部分犁铧、犁壁组成。</p>
<p>[17] 《齐民要术》卷2《水稻》。</p>
<p>[18]1963年广东连县西晋古墓中出土的犁田耙田模型中，就具有了耕、耙等技术环节。详见徐恒彬：《简谈广东连县出土的西晋犁田耙田模型》，《文物》1976年第3期。</p>
<p>[19]郭文韬：《中国古代土壤耕作制度的再探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p>
<p>[20]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自序及卷上。</p>
<p>[21] 《新唐书·韦丹》。</p>
<p>[22] [唐]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颂·并序》，《全唐文》卷430。</p>
<p>[23] 《册府元龟》卷497（邦计部·河渠》。</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所，陕西杨凌　712100）</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载《中国农史》2011年第4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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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结论——《中古自然经济》第七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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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Feb 2012 06:10:53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汉唐通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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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七章　结论 　　总括上文，我们可知在汉代已经渐具规模的货币经济，自汉末以后，间接由于连年战乱频仍的影响，直接由于商业的衰落及钱币数量的减少，势力一天比一天衰落，自然经济则起而占支配地位。从此以后，直到安史之乱左右，约共五百多年的期间，就大体上说，实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这时因为钱币流通的稀少，在买卖方面，人们多实行物物交换，即把谷帛等实物当作货币来购买其他物品，而卖主也愿意收受这些实物作为出卖物品的代价。在租税方面，人民能够拿来缴纳的只是布帛及农产品等物，政府也只好以征收这些实物为满足，故国库内完全充满了谷、粟、绢、布等物。政府的收入既然以布帛及农产品为主，它向各级公务员发给的薪俸，自然也只好以这些物品为主。同时，由于钱币的缺乏，自由职业者及劳动者因工作而从雇主那里领到的工资，也多半为谷帛等物；反正这些东西既可供自己直接消费，又可拿来购买其他物品，故他们也愿意接受。此外，佃农因借耕田地而缴纳给地主的地租，更只好限于土地上出产的物品了。总之，在这五百多年的期间，虽然钱币有时也常被人使用，一般人的经济生活在任何方面都要和谷帛等实物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这时期虽然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时代，至少也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 　　上述汉末以后盛行了五百多年的自然经济，到了安史之乱前后，一方面由于商业的发展，他方面由于钱币数量的增加，可要渐渐衰微，而让位于货币经济了。这时商业既然有空前的发展，人们在市场上买卖时，便深深感觉到仍旧和过去几百年那样把笨重和不便分割的谷帛当作货币来交易的不便，从而大家都愿意改用钱币来作交易的媒介。同时，当日钱币数量的激剧增加，又给予人们这种用钱币代替谷帛来交易的企图以很大的便利。因此，钱币遂渐渐抢夺了谷帛等实物过去在市场上具有的货币的机能，而大量地流通起来。而且，这种以钱代替实物来使用的方便，不独人们在市场上买卖时有这种感觉，就是政府和人民间关于租税的征缴，雇主和工人间关于工资的授受，也同样的感觉到钱币远较实物为便；结果，货币租税遂代替了从前的实物租税，货币工资遂代替了从前的实物工资。此外，因为同样的理由，佃农当作地租来缴纳给地主的农产品，渐渐改用钱币来代替；人民亲自向政府提供的徭役，也渐渐缴纳钱币来免除。总之，当日货币经济的大潮流飘荡所及，旧社会保存下来的自然经济遂无情地被它冲倒。所以，从安史之乱前后开始，各地的市场上充满了钱币；政府的国库里充满了钱币；地主的腰包里充满了钱币；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及劳动者，当领到工资的时候，口袋里也充满了钱币。这时钱币使用之多，多到刘晏“自言如见钱流地上”！当日钱币既然无论在哪方面都和人民经济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自然要普遍而深刻地感受到它的影响。这和过去几百年钱币势力微弱到连交易也可以完全不用它作媒介的情形比较起来，可以说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对照！因此，安史之乱左右实在是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势力盛衰消长的一大关键。 　　由此可知，汉末以后，中唐以前，一共五百多年的中古时期，实在是一个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它有别于此时期以前（汉代）货币经济的相当发展，更有别于此时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兴起。作者这种根据B．Hildebrand经济史分期说来把汉末以后中唐以前的中古时期看作自成一个阶段的尝试，或许不至于有多大的错误，因为这五百多年的中国社会的确是和以前及以后都大不相同的。因此，其他学者从另一观点出发来探讨这时期的社会，也发现它有别于以前及以后的社会。例如吾师陶希圣先生在《南北朝经济史·序》中说： 　　在四年以前，一般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史的人们，总把秦汉到满清划成一个段落。当时，我也是这样的一人。四年以来，我对秦汉以后次第的加以研读，渐渐看出东汉以后，中唐以前，无论在经济、社会、政治、思想上都自成一个段落，与以前的秦汉及以后的宋明，各有不同之点。最重要的特征，是大族与教会的经济特权及政治特权。秦汉不是没有大族，但政治上受政府的抑制。宋明不是没有教会，但法律上没有特权。如再进一步，看取大族与寺院的下面的社会的经济的组织，更可见与前代后代不同的特质。在大族及僧侣之下，庇护着多数的自由人，领有着多数的部曲僮客，持有着多数的奴隶。反之，在秦汉，我们看见最引入注意的是家内奴隶；在宋明，我们看见的是自由劳动的发达，庇护特权的沦没。所以，魏晋至隋唐，社会上严于士庶之分辨，政治上显有大族的操持，思想上富于佛教的影响。彼此因应，断非偶然。 　　根据陶先生研究的结果，再加上作者断言自然经济在这时期占优势的结论，汉末以后中唐以前的中古社会不是更明显地可以自成一个段落，有别于这时期以前及以后的社会吗？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廿四日，西川南溪李庄板栗岰。 《史语所集刊》第十本，一九四一年出版（商务印书馆发行）。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一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七章　结论</p>
<p>　　总括上文，我们可知在汉代已经渐具规模的货币经济，自汉末以后，间接由于连年战乱频仍的影响，直接由于商业的衰落及钱币数量的减少，势力一天比一天衰落，自然经济则起而占支配地位。从此以后，直到安史之乱左右，约共五百多年的期间，就大体上说，实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这时因为钱币流通的稀少，在买卖方面，人们多实行物物交换，即把谷帛等实物当作货币来购买其他物品，而卖主也愿意收受这些实物作为出卖物品的代价。在租税方面，人民能够拿来缴纳的只是布帛及农产品等物，政府也只好以征收这些实物为满足，故国库内完全充满了谷、粟、绢、布等物。政府的收入既然以布帛及农产品为主，它向各级公务员发给的薪俸，自然也只好以这些物品为主。同时，由于钱币的缺乏，自由职业者及劳动者因工作而从雇主那里领到的工资，也多半为谷帛等物；反正这些东西既可供自己直接消费，又可拿来购买其他物品，故他们也愿意接受。此外，佃农因借耕田地而缴纳给地主的地租，更只好限于土地上出产的物品了。总之，在这五百多年的期间，虽然钱币有时也常被人使用，一般人的经济生活在任何方面都要和谷帛等实物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这时期虽然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时代，至少也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p>
<p>　　上述汉末以后盛行了五百多年的自然经济，到了安史之乱前后，一方面由于商业的发展，他方面由于钱币数量的增加，可要渐渐衰微，而让位于货币经济了。这时商业既然有空前的发展，人们在市场上买卖时，便深深感觉到仍旧和过去几百年那样把笨重和不便分割的谷帛当作货币来交易的不便，从而大家都愿意改用钱币来作交易的媒介。同时，当日钱币数量的激剧增加，又给予人们这种用钱币代替谷帛来交易的企图以很大的便利。因此，钱币遂渐渐抢夺了谷帛等实物过去在市场上具有的货币的机能，而大量地流通起来。而且，这种以钱代替实物来使用的方便，不独人们在市场上买卖时有这种感觉，就是政府和人民间关于租税的征缴，雇主和工人间关于工资的授受，也同样的感觉到钱币远较实物为便；结果，货币租税遂代替了从前的实物租税，货币工资遂代替了从前的实物工资。此外，因为同样的理由，佃农当作地租来缴纳给地主的农产品，渐渐改用钱币来代替；人民亲自向政府提供的徭役，也渐渐缴纳钱币来免除。总之，当日货币经济的大潮流飘荡所及，旧社会保存下来的自然经济遂无情地被它冲倒。所以，从安史之乱前后开始，各地的市场上充满了钱币；政府的国库里充满了钱币；地主的腰包里充满了钱币；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及劳动者，当领到工资的时候，口袋里也充满了钱币。这时钱币使用之多，多到刘晏“自言如见钱流地上”！当日钱币既然无论在哪方面都和人民经济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自然要普遍而深刻地感受到它的影响。这和过去几百年钱币势力微弱到连交易也可以完全不用它作媒介的情形比较起来，可以说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对照！因此，安史之乱左右实在是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势力盛衰消长的一大关键。</p>
<p>　　由此可知，汉末以后，中唐以前，一共五百多年的中古时期，实在是一个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它有别于此时期以前（汉代）货币经济的相当发展，更有别于此时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兴起。作者这种根据B．Hildebrand经济史分期说来把汉末以后中唐以前的中古时期看作自成一个阶段的尝试，或许不至于有多大的错误，因为这五百多年的中国社会的确是和以前及以后都大不相同的。因此，其他学者从另一观点出发来探讨这时期的社会，也发现它有别于以前及以后的社会。例如吾师陶希圣先生在《南北朝经济史·序》中说：</p>
<p>　　在四年以前，一般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史的人们，总把秦汉到满清划成一个段落。当时，我也是这样的一人。四年以来，我对秦汉以后次第的加以研读，渐渐看出东汉以后，中唐以前，无论在经济、社会、政治、思想上都自成一个段落，与以前的秦汉及以后的宋明，各有不同之点。最重要的特征，是大族与教会的经济特权及政治特权。秦汉不是没有大族，但政治上受政府的抑制。宋明不是没有教会，但法律上没有特权。如再进一步，看取大族与寺院的下面的社会的经济的组织，更可见与前代后代不同的特质。在大族及僧侣之下，庇护着多数的自由人，领有着多数的部曲僮客，持有着多数的奴隶。反之，在秦汉，我们看见最引入注意的是家内奴隶；在宋明，我们看见的是自由劳动的发达，庇护特权的沦没。所以，魏晋至隋唐，社会上严于士庶之分辨，政治上显有大族的操持，思想上富于佛教的影响。彼此因应，断非偶然。</p>
<p>　　根据陶先生研究的结果，再加上作者断言自然经济在这时期占优势的结论，汉末以后中唐以前的中古社会不是更明显地可以自成一个段落，有别于这时期以前及以后的社会吗？</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廿四日，西川南溪李庄板栗岰。</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史语所集刊》第十本，一九四一年出版（商务印书馆发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一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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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安史之乱前后自然经济的衰落与货币经济的兴起——《中古自然经济》第六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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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Feb 2012 04:08:58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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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自然经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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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六章　安史之乱前后自然经济的衰落与货币经济的兴起 （一）概说 　　由上所述，我们可知中国自汉末以后，至安史之乱的前后，约共五百多年，自然经济都占有很雄厚的势力。在买卖方面，人们多把谷帛等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即物物交换。在租税方面，政府大部分征收实物。此外，地租的缴纳，和工资的支付，也多以实物为主。固然，钱币有时也用来购买商品、缴纳租税，或支付工资，但它并没有普遍而深刻的侵入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有如以后货币经济占优势的时代那样。因此，这五百多年虽然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时代，我们至少可以称它为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 　　这种自汉末以来盛行了五百多年的自然经济，到了安史之乱的前后[1]可要渐渐衰微，而让位于货币经济了[2]。这时自然经济所以衰落，货币经济所以兴起，其主要原因约可分为两种。 　　头一种原因是商业的发展。中古时奄奄一息的商业，到了安史乱前，或开元天宝间，即有了转机。这时候的商业所以能一反过去几百年衰落的状况而作大规模的发展，约有三个因素： 　　（1）社会秩序的安全——社会秩序的安宁与否，和商业的盛衰有很密切的关系。汉末以后商业所以衰落，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长期的战乱，已如前述。这种不安宁的社会秩序，到了南朝，似乎要比较进步；可是那时的商人，当贩运货物的时候，还是要携带武器来自卫[3]呢！直至开元天宝间，随着政治上黄金时代的降临，各地都呈现着升平盛世的景象；这时候的商旅，就是老远的到各地贩运货物，也不必发愁治安的恶劣，从而不用携带什么武器来作自卫的打算了。如宋王谠《唐语林》卷三说： 　　开元初，上（唐玄宗）留心理道，革去弊讹。不六七年间，天下大理， 河清海晏……丁壮之夫，不识兵器。路不拾遗，行不赍粮。 　　又《通典》卷七说： 　　至（开元）十三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 　　又《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云： 　　其时（开元二十八年）……天下义安，虽行万里，不持兵刃。 　　又《资治通鉴》卷二一四云： 　　是岁（开元二十八年）海内富安，行者虽万里不持寸兵。 　　又宋钱易《南部新书》卷八说： 　　开元二十八年，天下无事，海内雄富。行者虽适万里，不持寸刃。 　　又杜甫《忆昔诗》[4]云： 　　忆昔开元全盛日……九州道路无豹虎，远行不劳吉日出。 　　又《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云： 　　是时（天宝五载）海内富实，……行千里不持寸兵。 　　这当然大有助于商业的发展。 　　（2）水陆交通的进步——随着政治的升平，开元天宝间水陆交通也作空前的发展。在连络各大都市的干线上，沿途都有驿驴出赁，有店肆供商旅食宿，非常便利。《通典》卷七云： 　　至（开元）十三年……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又《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云： 　　是时（天宝五载）海内富实，道路列肆，具酒食，以待行人。店有驿驴。 　　复次，裴耀卿[5]于开元年间，和韦坚[6]于天宝年间对于南北水路交通的改良，虽然着眼于江淮粮食的赡给关中，却无形中把南方大生产地的江淮和北方大消费地的长安紧密地连络起来，从而促进南北贸易的发展。 　　（3）生产事业的发展——由于政治的安定，开元天宝间生产事业也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如杜甫《忆昔诗》云：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皆充实。……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 　　又《唐语林》卷三云： 　　开元初……不六七年间……物殷俗阜。……财宝山积，不可胜计。四方丰稔，百姓乐业。 　　又《册府元龟》卷四九七云： 　　（开元）八年九月，诏曰：“……今原田弥望，畎浍连属，繇来榛棘之所，遍为杭稻之川。仓庾有京坻之饶，关辅致亩畲之润。……” 　　又唐元结《元次山集》卷七《问进士》云： 　　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 　　生产发达的结果，市场上商品的供给大增，从而交易遂频繁起来。 　　由于上述的三个因素，中国商业便一反过去五百多年衰落的状况，而于安史乱前开始作空前的发展。据《旧唐书》卷九四《崔融传》，崔融于玄宗即位的前数年（长安三年，703—704）已说： 　　且如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 　　这种以江淮为中心的水道贸易，在安史乱后，更向前发展。如唐李肇《国史补》卷下云： 　　凡东南郡邑，无不通水，故天下货利，舟械居多。……江湖语云：“水不载万”，言大船不过八九千石。然则（？）大历（766—780）、贞元（785—805）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养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间，开巷为圃，操驾之工数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博。……凡大船必为富商所有。…… 　　复次，当日的国际贸易，在陆路方面则向西北发展。《新唐书》卷二二一下《西域传赞》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六章　安史之乱前后自然经济的衰落与货币经济的兴起</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概说</strong></p>
<p>　　由上所述，我们可知中国自汉末以后，至安史之乱的前后，约共五百多年，自然经济都占有很雄厚的势力。在买卖方面，人们多把谷帛等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即物物交换。在租税方面，政府大部分征收实物。此外，地租的缴纳，和工资的支付，也多以实物为主。固然，钱币有时也用来购买商品、缴纳租税，或支付工资，但它并没有普遍而深刻的侵入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有如以后货币经济占优势的时代那样。因此，这五百多年虽然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时代，我们至少可以称它为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p>
<p>　　这种自汉末以来盛行了五百多年的自然经济，到了安史之乱的前后[1]可要渐渐衰微，而让位于货币经济了[2]。这时自然经济所以衰落，货币经济所以兴起，其主要原因约可分为两种。</p>
<p>　　头一种原因是商业的发展。中古时奄奄一息的商业，到了安史乱前，或开元天宝间，即有了转机。这时候的商业所以能一反过去几百年衰落的状况而作大规模的发展，约有三个因素：</p>
<p>　　（1）社会秩序的安全——社会秩序的安宁与否，和商业的盛衰有很密切的关系。汉末以后商业所以衰落，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长期的战乱，已如前述。这种不安宁的社会秩序，到了南朝，似乎要比较进步；可是那时的商人，当贩运货物的时候，还是要携带武器来自卫[3]呢！直至开元天宝间，随着政治上黄金时代的降临，各地都呈现着升平盛世的景象；这时候的商旅，就是老远的到各地贩运货物，也不必发愁治安的恶劣，从而不用携带什么武器来作自卫的打算了。如宋王谠《唐语林》卷三说：</p>
<p>　　开元初，上（唐玄宗）留心理道，革去弊讹。不六七年间，天下大理， 河清海晏……丁壮之夫，不识兵器。路不拾遗，行不赍粮。</p>
<p>　　又《通典》卷七说：</p>
<p>　　至（开元）十三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p>
<p>　　又《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云：</p>
<p>　　其时（开元二十八年）……天下义安，虽行万里，不持兵刃。</p>
<p>　　又《资治通鉴》卷二一四云：</p>
<p>　　是岁（开元二十八年）海内富安，行者虽万里不持寸兵。</p>
<p>　　又宋钱易《南部新书》卷八说：</p>
<p>　　开元二十八年，天下无事，海内雄富。行者虽适万里，不持寸刃。</p>
<p>　　又杜甫《忆昔诗》[4]云：</p>
<p>　　忆昔开元全盛日……九州道路无豹虎，远行不劳吉日出。</p>
<p>　　又《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云：</p>
<p>　　是时（天宝五载）海内富实，……行千里不持寸兵。</p>
<p>　　这当然大有助于商业的发展。</p>
<p>　　（2）水陆交通的进步——随着政治的升平，开元天宝间水陆交通也作空前的发展。在连络各大都市的干线上，沿途都有驿驴出赁，有店肆供商旅食宿，非常便利。《通典》卷七云：</p>
<p>　　至（开元）十三年……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p>
<p>　　又《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云：</p>
<p>　　是时（天宝五载）海内富实，道路列肆，具酒食，以待行人。店有驿驴。</p>
<p>　　复次，裴耀卿[5]于开元年间，和韦坚[6]于天宝年间对于南北水路交通的改良，虽然着眼于江淮粮食的赡给关中，却无形中把南方大生产地的江淮和北方大消费地的长安紧密地连络起来，从而促进南北贸易的发展。</p>
<p>　　（3）生产事业的发展——由于政治的安定，开元天宝间生产事业也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如杜甫《忆昔诗》云：</p>
<p>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皆充实。……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p>
<p>　　又《唐语林》卷三云：</p>
<p>　　开元初……不六七年间……物殷俗阜。……财宝山积，不可胜计。四方丰稔，百姓乐业。</p>
<p>　　又《册府元龟》卷四九七云：</p>
<p>　　（开元）八年九月，诏曰：“……今原田弥望，畎浍连属，繇来榛棘之所，遍为杭稻之川。仓庾有京坻之饶，关辅致亩畲之润。……”</p>
<p>　　又唐元结《元次山集》卷七《问进士》云：</p>
<p>　　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p>
<p>　　生产发达的结果，市场上商品的供给大增，从而交易遂频繁起来。</p>
<p>　　由于上述的三个因素，中国商业便一反过去五百多年衰落的状况，而于安史乱前开始作空前的发展。据《旧唐书》卷九四《崔融传》，崔融于玄宗即位的前数年（长安三年，703—704）已说：</p>
<p>　　且如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p>
<p>　　这种以江淮为中心的水道贸易，在安史乱后，更向前发展。如唐李肇《国史补》卷下云：</p>
<p>　　凡东南郡邑，无不通水，故天下货利，舟械居多。……江湖语云：“水不载万”，言大船不过八九千石。然则（？）大历（766—780）、贞元（785—805）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养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间，开巷为圃，操驾之工数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博。……凡大船必为富商所有。……</p>
<p>　　复次，当日的国际贸易，在陆路方面则向西北发展。《新唐书》卷二二一下《西域传赞》说：</p>
<p>　　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p>
<p>　　又《唐会要》卷八六云：</p>
<p>　　天宝二年十月，敕：“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p>
<p>　　在海道方面，则以广州为中心而繁荣起来。如唐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大日本佛教全书》本）说僧鉴真于天宝九载（750—751）抵广州，见：</p>
<p>　　江中有婆罗门、波斯、昆仑等船，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珍宝，积载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师子国、大石国、骨唐国、白蛮、赤蛮等往来居住，种类极多。</p>
<p>　　又《国史补》卷下亦说：</p>
<p>　　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师子国船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7]</p>
<p>　　这种在安史之乱前后急剧发展的国内外贸易，除给予汉末以来气息奄奄的各商业都市以新鲜气象外，更造成中唐以后扬州的高度的繁荣[8]。宋洪迈《容斋随笔》卷九《唐扬州之盛》云：</p>
<p>　　唐世盐铁转运使在扬州，尽斡利权，判官多至数十人。商贾如织故谚称“扬一益二”，谓天下之盛，扬为一，而蜀次之也。[9]</p>
<p>　　又《旧唐书》卷一二四《田神功传》云：</p>
<p>　　上元元年（760—761）……至扬州，大掠百姓商人资产，郡内比屋发掘略遍。商胡波斯被杀者数千人。[10]</p>
<p>　　由于扬州外国商人之多，我们更可想见当日扬州商业的盛况。</p>
<p>　　作者在第一章中曾经指出，商业的盛衰和货币的进步与否有很密切的关系。安史之乱前后商业既然那么发达，人们在市场上买卖时便自然而然地感觉仍旧把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的不便，进而普遍使用钱币。因此，货币经济遂取过去五百多年自然经济的地位而代之。</p>
<p>　　复次，安史之乱前后自然经济衰落和货币经济兴起的第二种原因是钱币铸造额的增加。当日铸钱数量所以增加，约有两种因素：</p>
<p>　　（1）铜的供给之增加——当日铜的供给所以增加，主因为铜矿之大规模的开采。在唐代开采的各种矿产，以铜矿为最多[11]；其产量则除元和初（806）铁多于铜[12]外，亦以铜为大宗[13]。这些铜矿的开采，除官营外，又由人民经营，其产品则按照时价完全由政府收买，以便铸造钱币。如《通典》卷九说：</p>
<p>　　（开元）十一年，制曰：“……所在采铜铅，官为市取，勿抑其价，务利于人。”[14]</p>
<p>　　又《册府元龟》卷五○一云：</p>
<p>　　贞元九年（793）正月，诸道盐铁使张滂奏：“……臣请自今以后，应有铜山，任百姓开采，一切依时价官为收市。……”诏曰可。</p>
<p>　　因此，中唐以后政府多置炉于铜矿所在地，以便就地取材来铸钱。《唐会要》卷八九《泉货》云：</p>
<p>　　建中元年（780）九月，户部韩洄上言：“……今商州（今陕西商县）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冶。清增工凿山以取铜，洛源故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从之。</p>
<p>　　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赵赞以常赋不足用，乃请采连州白铜，铸大钱，以一当十，权其重轻。</p>
<p>　　（元和）三年（808）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民。”从之。[15]</p>
<p>　　又《新唐书》卷五六《食货志》云：</p>
<p>　　（元和六年）蔚州（今山西灵丘县）三河冶距飞狐故监二十里而近。河东节度使王锷置炉，疏距马河水铸钱，工费尤省。以刺史李听为使，以五炉铸，每炉月铸钱三十万。[16]</p>
<p>　　当日这样普遍地开采铜矿，以取得多量的铜来铸钱，在过去五百多年中是稀有的现象！</p>
<p>　　（2）铸钱技术的进步——关于安史之乱前后铸钱技术的进步，我们可于下举二事得到一些消息。头一件事是安史乱前钱币铸造者由不谙铸钱技术的农民变为专业的熟练工人。《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p>
<p>　　天宝十一载（752—753）……是时增调农人铸钱，既非所习，皆不聊生。内作判官韦伦请厚价募工，繇是役用减而鼓铸多。[17]</p>
<p>　　第二件事是安史乱后蔚州飞狐县的利用水力及机械来铸钱，结果人工大为减省。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一四《蔚州》说：</p>
<p>　　元和七年（812），中书侍郎平章事李吉甫奏：“臣访闻飞狐县三河冶铜山约数十里，铜矿至多。去飞狐钱坊二十五里。两处同用距马河水，以水斛销铜。北方诸处铸钱，人工绝省。所以平日三河冶置四十炉铸钱；旧迹并存，事堪覆实。……制置一成，久长获利。”从之。其年六月起工。至十月，置五炉铸钱。每岁铸成一万八千贯。</p>
<p>　　又上引《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也说：“王锷置炉，疏距马河水铸钱，工费尤省。”</p>
<p>　　由于上述的两种因素，安史之乱前后钱币的数量便作急剧地增加。在开元二十六年左右，因为铸钱额的增加，钱币多到“京师库藏皆满”[18]。至于每年铸造的数量，则因时而异。在“开元中（713—742），天下铸钱七十余炉，岁盈百万”[19]。及天宝年间（742—756），“天下炉九十九。……每炉岁铸钱三千三百缗。……天下岁铸三十二万七千缗”[20]。到了安史之乱以后，除各地钱监的产品外，刘晏又把江岭诸州贡输长安的土产换取铸钱原料，以便在江淮一带铸造大量的钱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p>
<p>　　晏以江岭诸州任土所出皆重粗贱弱之货，输京师，不足以供道路之直，于是积之江淮，易铜铅薪炭，广铸钱。岁得十余万缗，输京师及荆扬二州。自是钱日增矣。</p>
<p>　　再往后，到了会昌五年（845）七月，唐武宗开始毁灭佛法，政府遂乘机把过去几百年寺院及士庶之家因使用佛像钟罄而占有的大量的铜销铸为钱，以增加钱币的流通量[21]。《唐会要》卷四九云：</p>
<p>　　会昌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以天下废寺铜像及钟罄等委诸道铸。”（事具《泉货门》）其月，又奏：“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铜像，并限敕到一月内送官。如违此限，并准盐铁使旧禁铜条件处分。其土木等像并不禁，所由不得因此扰入。其京城及畿内诸县衣冠百姓家，有铜像，并望送纳京兆府。自拆寺以来，应有铜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内陈首送纳。如辄有隐藏，并准旧条处分。”敕旨宜依。</p>
<p>　　又同书卷八九《泉货》云：</p>
<p>　　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罄等新钱，已有次第……”敕：“……今加鼓铸，必在流行。……京城及诸道起今华十月以后，公私行用，并取新钱。……”[22]</p>
<p>　　又《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纪》云：</p>
<p>　　（会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磐，委盐铁使铸钱。……农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敕出后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旧。”……从之。</p>
<p>　　又《新唐书》卷一六三《柳仲郢传》云：会废浮屠法，尽坏铜像为钱。这样一来，钱币的流通额自然更有大量的增加[23]。</p>
<p>　　钱币流通量增加后，以钱币代替谷帛等实物来作种种的用度，始有可能。因此，随着安史之乱前后钱币数量的增加，自然经济便日渐衰落，货币经济则代之而起。</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实物货币的废弃与金属货币（钱）使用的发达</strong></p>
<p>　　由于商业的空前发展，和钱币的大量增加，中国社会遂于安史之乱的前后，或公元8世纪左右，发生急剧的变动。这种变动的特点为钱币势力的上升，和实物势力的下降；无论在商品的买卖，租税的征收，地租的缴纳，或工资的支付上，都表现得非常明显。换句话说，当日人们渐渐感觉到如过去五百多年那样使用谷帛等实物来交易，发给工资，及缴纳租税和地租的不便，从而普遍地改用钱币来作上述种种的用途。兹先就交易方面申述如下。</p>
<p>　　在安史乱前，即开元年间，人们在市场上买卖时已经感觉到仍旧把粟帛等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的不便，因为“布帛不可以尺寸为交易，菽粟不可以秒勺贸有无”[24]。及安史乱后，人们也觉得以钱币作交易媒介远较实物为便。下引杜佑的话，当可代表这时候一般人的意见。他说：</p>
<p>　　原夫立钱之意，诚深诚远。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可贸易流注，不住如泉。若谷帛为市，非独提挈断裂之弊，且难乎铢两分寸之用[25]。</p>
<p>　　总之，当日人们已经深深感觉到粟帛的用作货币，过于笨重，而又不便分割，以致不能适应市场上远较以前频繁的交易。因此，在安史之乱的前后，当人们在市场上交易的时候，卖主多向顾客索取钱币作代价，而拒绝收受布帛等实物。《册府元龟》卷五○一云：</p>
<p>　　（开元）二十年九月，制曰：“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26]</p>
<p>　　是月（元和七年五月，812），兵部尚书判户部王绍，户部侍郎判度支 卢坦，盐铁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27]</p>
<p>　　大家既然争着使用钱币，钱币的流通自然要频繁起来。因此，财政专家刘晏“自言如见钱流地上”[28]。可见当日市场上钱币流通的盛况。</p>
<p>　　可是，当日人们这种排斥实物，专门使用钱币的行为，一方面要违反过去五百多年传统的习惯，他方面又使市场上发生筹码不足的现象。政府看见这种情形，遂屡次下诏纠正，命人民于买卖时仍旧把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最低限度也要钱物兼用。《册府元龟》卷五○一云：</p>
<p>　　（开元）二十年九月，制曰：“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兼用。违者准法罪之。”（廿三年）十月，诏：“钱货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全唐文》作“口”，“以”误。）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到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29]</p>
<p>　　又《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p>
<p>　　（贞元）二十年（804—805），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p>
<p>　　又《唐会要》卷八九云：</p>
<p>　　（元和）六年（811）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匹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30]</p>
<p>　　又《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p>
<p>　　文宗（827—840）……诏方镇纵钱谷交易。</p>
<p>　　（太和）四年（830—831），诏：“……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p>
<p>　　不过，当日社会经济既然已经发展到非用钱交易不可的程度，政府这种开倒车的法令，虽有武力作后盾来强制人民服从，也只能收效于一时，不能实行于久远。唐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三四《钱货议状》云：</p>
<p>　　臣不敢远征古证，窃见元和以来……次有交易钱帛兼行之法……然而……钱帛不兼于卖鬻，……亦未闻鞭一夫，黜一吏，赏一告讦……[31]</p>
<p>　　又上引《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于叙述文宗太和四年诏后，也赶紧跟着说：</p>
<p>　　未几皆罢。</p>
<p>　　原来当日人民对于实物货币的排斥，并不是故意和政府为难，实完全因为自利心叫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否则便要吃亏。这可征引一事来加以说明，唐白居易《白氏长庆集》卷四一《论和籴状》云：</p>
<p>　　况度支比来所支和籴价钱，多是杂色匹段，百姓又须转卖，然后将纳税钱。至于给付不免侵偷，货易不免损折，所失过本，其弊可知。[32]</p>
<p>　　人民须以钱纳税，而政府向他们籴买谷米却只付布帛作代价，因此他们又须把布帛转卖得钱，才能纳税。结果，人民便多一种损失。这种损失，在政府法令强迫下，人民只好忍受。可是，如果在自由市场上出卖谷米，我们可以推知，他们一定拒绝收受布帛作代价，必须主顾给钱才愿意卖。</p>
<p>　　关于安史之乱前后钱币势力上升的情况，除如上述外，我们又可从钱币流通地点的扩张来加以考察。《资治通鉴》卷二四二载长庆元年九月壬子：</p>
<p>　　户部尚书杨於陵以为，“……大历（766—780）以前，淄、青、太原、魏、博贸易，杂用铅铁，岭南杂用金、银、丹砂、象齿。今一用钱。……”[33]</p>
<p>　　由此可知，山东、河北、山西及岭南一带，本来是使用实物货币[34]的，到了大历年间，即安史乱后不久，却完全改用钱币。不特上述各地，在边疆一带，钱币也渐渐流通起来了。《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载长庆初年（821）杨於陵的话云：</p>
<p>　　王者制钱以权百货，贸通有无……昔行之于中原，今泄之于边裔。</p>
<p>　　这是有事实为证的。在安史乱前，即天宝四载，政府曾把施、绢、练、绵等物运往武威、敦煌一带出卖，再将出卖所得的钱购买粟、麻、小麦、青麦及豌豆等农产品，以作军粮之用[35]。又日本中村不折氏藏《西域官文书景片》之一，内说天宝六载西北某寺为家人购买作春衣用的布帛，也以钱币作代价来支付：</p>
<p>　　天宝六载四月十四日，给家人春衣历：常任、大及、夭子、察奴，已上四人，人各给鍱一段充衫，八尺充裤。祀奴、未如，已上两人，人各给一段充衫，祀奴给八尺充裈。可曾，付鍱一段充衫。胡尾子，付糕一丈三尺充祷。九段，每段用钱贰百贰买到，用给上件人春衣。谨以为案。请僧连署。僧无生。僧：僧玄藏。僧法藏。僧澄练。[36]</p>
<p>　　到了安史之乱以后，钱币更是老远的流通至新疆和阗及库木吐刺等地。Stein在和阗Dandan-Uiliq发见十八件文书，其中有八件是大历（766—780）建中（780—784）年间的借钱契[37]。日人在库木吐刺发见的物品，也有三张借钱契，其中两张注明“大历十六年”[38]。可见这时候的西域，也渐渐由楼兰《晋简》所表现的物物交换，进而为钱币的使用了。</p>
<p>　　由上述，可知安史之乱前后，各地市场上流通的钱币一天比一天增加，实物货币则一天比一天减少。这种由自然经济转向为货币经济的激剧地变动，是显而易见的。固然，作者也不抹煞事实：在当日某些穷乡僻壤的地方，因为还没有受到以各大商业都市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货币经济的影响，人们仍旧把各种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奴唐韩愈《韩昌黎集》卷四○《论变盐法事宜状》说：</p>
<p>　　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已，无物不取。[39]</p>
<p>　　又《全唐文》卷七一五韦处厚《驳张平叔粜盐法议》说：</p>
<p>　　且据山南一道明之。兴元巡管，不用见钱。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蜡或漆，或鱼或鸡，琐细丛杂者，皆因所便。[40]</p>
<p>　　又《元氏长庆集》卷三四《钱货议状》说：</p>
<p>　　自巴已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硃砂、缯、彩、巾、帽以相市。[41]</p>
<p>　　又题名唐冯贽撰的《云仙杂记》[42]卷四云：</p>
<p>　　开成（836—841）中，物价至微。村落买鱼肉者，俗人买以胡绢半尺，士大夫买，以乐天诗一首兼与之。（《丰年编》）</p>
<p>　　不过，中唐以后实物货币的使用，事实上只限于上述川、陕间及川、黔、两湖间的一些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地方；就大体上说，其势力已经是江河日下，远不及钱币那么雄厚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货币租税的征收与雇役制度的萌芽</strong></p>
<p>　　中国中古的租税制度，到了安史之乱左右，也发生急剧的变动。据第三章所述，中国政府的税收，自汉末以后，到安史之乱的前夕，大体上均以实物为主；有时虽亦征收钱币，但它在总税收中所占的百分比甚小。这种情形，到了安史之乱左右，随着钱币流通量的增加，改变得非常利害。换句话说，从安史之乱以后，政府税收所得，不再完全是布帛粟米等实物，而改以钱币为主了。</p>
<p>　　当唐代宗即位的时候，国家财政因受安史之乱的影响，所人不敷所出，政府乃向田亩课征青苗钱，以弥补不足。《册府元龟》卷五○六云：</p>
<p>　　初以常赋不给，乃税人垦田，亩十有五钱。资用窘急，不暇成熟，候苗青即征之，故谓之青苗钱。初肃宗乾元（758—760）已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官俸钱减耗。（代宗）即帝位（762），推恩庶寮，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成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永泰二年五月，766），得钱四百九十万贯。[43]</p>
<p>　　这是安史乱后才有的以钱币缴纳的一种租税。</p>
<p>　　其后，到了德宗建中元年（780—781），由于杨炎的提议，政府更废除唐初以来以征收粟帛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制度，而改为以征收钱币为主的两税法。《唐会要》卷八三载建中元年八月：</p>
<p>　　（杨）炎遂请作两税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pJ,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以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德宗善而行之[44]。</p>
<p>　　这年政府因两税而得的收入遂以钱币为大宗；《册府元龟》卷四八八记其总数如下：</p>
<p>　　是年（建中元年），天下两税之户凡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p>
<p>　　《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元年条把钱谷数目分列，更为清楚：</p>
<p>　　天下税户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税钱一千八十九万八千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余斛。[45]</p>
<p>　　当日这种以征收钱币为主的两税法的创立，对于在过去盛行了五百多年的实物租税制度是一个很大的革命[46]。这一点，中唐以后许多人都感觉到，所以他们对于两税法的批评，多集中于征收钱币而不征收实物的一点上。如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说：</p>
<p>　　谷帛者人之所为也；钱货者官之所为也。人之所为者，故租税取焉；官之所为者，故赋敛舍焉。此又事理著明者也。是以国朝著令，稽古作程，所取于人，不逾其分。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缯纩布麻；非此族也，不在赋法。列圣遗典，粲然可征。曷常有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者也？今之两税，独异旧章；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不稽事理，不揆人功；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47]</p>
<p>　　又《新唐书》五二《食货志》云：</p>
<p>　　（贞元）十二年（796—797），河南尹齐抗复论其弊，以为，“……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农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又有鼓铸，以助国计，何必取于农人哉？”</p>
<p>　　又《白氏长庆集》卷四六《息游惰》云：</p>
<p>　　夫赋敛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计夫家以出庸，租庸者谷帛而已。今则谷帛之外，又责之以钱。钱者，桑地不生铜，私家不敢铸，业于农者何从得之？</p>
<p>　　又同书卷二《赠友诗》云：</p>
<p>　　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夏秋税，岁岁输铜钱……吾闻国之初，有制垂不刊：佣必算丁口，租必计桑田。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量入以为出，上足下亦安。兵兴一变法，兵息遂不还。使我农桑人，颓额畎亩间！谁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权。复彼租佣法，令如贞观年！</p>
<p>　　又李翱《李文公集》卷九《疏改税法》云：</p>
<p>　　钱者官司所铸；粟帛者农之所出。今乃使农人贱卖粟帛，易钱入官，是岂非颠倒而取其无者耶？</p>
<p>　　复次，安史乱后的食盐专卖税，自经刘晏整顿后，政府每年因此而得到的钱币，数量比从前增加十倍。《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说：</p>
<p>　　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779—780），六百余万缗。[48]</p>
<p>　　其后，到了顺宗、宪宗间（805—807），由于李巽管理得法，政府因盐税而得的钱币，更比刘晏的时候增加许多。《旧唐书》卷一二三《李巽传》云：</p>
<p>　　顺宗即位……巽遂专领度支盐铁使。榷筅之法，号为难重。唯大历中仆射刘晏雅得其术，赋入丰羡。巽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岁（《新唐书》作“最多之年”）。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贯。[49]</p>
<p>　　又《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p>
<p>　　顺宗时……兵部侍郎李巽为使，以盐利皆归度支，物无虚估。天下粜盐税茶，其赢六百六十五万缗。初岁之利，如刘晏之季年。其后则三倍晏时矣。</p>
<p>　　由此可知，中唐以后盐税收得的钱，只次于两税而已。</p>
<p>　　除上述外，安史之乱以后政府向工商业者课征的税，也均以钱币缴纳。如矿产税，在太和（827—836）中，山东“三道十二州皆有铜铁官，岁收冶赋百万”[50]。如酒税，“太和八年（834—835）……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余缗”。又如茶税，贞元九年（793—794）以后，“岁得钱四十万缗”[51]。此外如税商贾（通过税）、除陌法（交易税）[52]，及率贷（或日借商，即强迫公债）[53]，也完全征收钱币。</p>
<p>　　以上都是安史乱后人民以钱币代替实物来纳税的情形。复次，在过去几百年人民须直接向政府提供的徭役，到了安史之乱左右，由于钱币使用的发达，也可渐渐由人民出钱来免除，再由政府拿钱来另外雇人使用。《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说：</p>
<p>　　（开元）二十三年六月，敕：“……比缘户口殷众，色役繁多，每岁分番计劳入任，因纳资课，取便公私。兼租脚税户，权宜轻率，约钱定数，不得不然。如闻州县官僚不能处置，凡如此色，邀纳见钱。或非时征纳，钱（《全唐文》作“贱”，“钱”误。）卖布帛，既轻蚕织，争务货泉，农商（《全唐文》作“桑”，“商”误。）之间，颇亦为弊。朕每思敦本，将以便人，期于省约，使致通济。自今已后，凡是资课、税户、租脚、营窖、折里等，应纳官者，并不须令出见钱，抑遣征征备，任以当土。……”[54]</p>
<p>　　由此可知，开元年间，人民已渐渐出钱免役，以省却供役的麻烦。例如当日年十八以上的中男及残疾者，有服“门夫”之役的义务，其职责为轮流守护没有正式警兵守卫的州县城门及仓库门，每次以十日为限（“每番一句”）；“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55]。又如《唐六典》卷三说人民因免除某些徭役而向政府缴纳的钱数云：</p>
<p>　　其防阎、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56]不过一千文。</p>
<p>　　又《唐会要》卷九一云：</p>
<p>　　（天宝）五载三月二十日，敕：“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以上。一丁每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57]</p>
<p>　　这都是安史乱前的情形。及安史乱后，人民出钱免役的事，更为普遍。如《册府元龟》卷四八七云：</p>
<p>　　（大历）八年正月，诏：“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赀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p>
<p>　　又杜牧《樊川文集》卷十《与汴州从事书》云：</p>
<p>　　汴州境内最弊最苦是牵船夫。大寒虐暑，穷人奔走，毙踣不少。某数年前赴官入京，至襄邑县，见县令李式甚年少，有吏才，条疏牵夫，甚有道理。云：“……计一年之中，一县人户，不著两度夫役。如有远户不能来者，即任纳钱，与于近河雇夫，对面分付价直，不令所由欺隐。一县之内，稍似苏息。”[58]</p>
<p>　　又司空图《司空表圣文集》卷七《王公（凝）行状》云：</p>
<p>　　（宣宗时，847—859）廉问湖外……先是内外使臣自江陵理棹，则缘境数州皆弊控（《全唐文》作“挽”）舟之役。公举奏条约。给（《全唐文》作“结”）官缗以僦水工。自是行役不淹，人遂安逸[59]。</p>
<p>　　当日这种由差役改为雇役的变动，实是北宋王荆公免役法或雇役法的先声。中古以来人民须向政府直接提供的徭役，自安史之乱前后开始渐以钱币代替后，再经过三百年左右的衍变，到了宋中叶，遂改为完全以钱币免役的雇役制度。</p>
<p>　　由上述，我们可知中国的赋役制度，到了安史之乱前后，随着钱币使用的发达，发生一个激剧的变动。安史之乱以后政府租税的收入，已不复如过去五百多年那样以粟帛等实物为大宗，而改为以钱币为主。至于以前人民须直接向政府提供的徭役，到了这时，也开始渐渐改以钱币缴纳给政府，再由政府拿钱来另外雇人使用。总之，从安史之乱左右开始的赋役制度，由于钱币势力的侵入，和以前大不相同，渐渐富有货币经济的色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货币地租的萌芽</strong></p>
<p>　　据第四章所述，中古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完全以粟米等实物为主。这种实物地租的制度，大约因为在农村社会里已经有了根深蒂固的基础，故安史乱后，当租税及工资等均已改用钱币的时候，它在某些地方还很盛行。如《唐会要》卷八三说内庄宅使管下的官田的田租以斛计算云：</p>
<p>　　（大历）十四年五月，内庄宅使奏：“州府没入之田，有租万四千余斛。……”</p>
<p>　　又《陆宣公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说京畿田租以石计算云：</p>
<p>　　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p>
<p>　　这些以斛或石计算的田租，当然是指谷粟等农产品来说的。故《新唐书》卷一五三《段秀实传》有代宗时佃农以谷输租的记事。</p>
<p>　　不过，当日某些地方虽然仍旧盛行实物地租的办法，在另外一些地方，因为受到钱币势力的侵入，人们却开始拿钱币来缴纳地租了。这种情形，约始于天宝年间。如日本中村不折氏藏《西域出土的租田契景片》说以钱四百五十文租到田地一顷二亩云：</p>
<p>　　天宝五载闰十月十五日，□□交用钱肆佰伍拾文，于吕才艺边租取涧东渠口分常田一顷贰亩。东□□，西废宅，南□□，北抵公廨。其地安用。天宝六载佃食。如到下午之日，□□得田佃者，其钱壹罚裁……有……田。钱主□□□堂。田主吕才艺，岁五十八。保人妻李□。保人浑定仙。保人□□。清书人浑仙。[60]</p>
<p>　　这是以钱缴交农地地租的例。又唐郑还古《博异志》“敬元颖”条说陈仲躬在洛阳以钱租赁房屋云：</p>
<p>　　唐天宝中，有陈仲躬……于洛阳清化里假居一宅。……仲躬曰：“某已用钱僦居。今移出，何以取措足之所？”……[61]</p>
<p>　　这里说用来缴纳房租的钱币，固然是租用房屋（改良物）的代价，但房屋所在地的地租当然也暗中包括在内。由此可知，安史乱前市地的地租亦有以钱缴纳的。</p>
<p>　　及安史乱后，人们租用田地，亦有以钱币代替实物来缴纳地租的。《新唐书》卷一六四《崔玄亮传》说：</p>
<p>　　（元和间，806—821）稍迁密、歙二州刺史。歙……民山处，输租者苦之。下令许计斛输钱。民赖其利。</p>
<p>　　按租庸调制中的租粟，自建中元年两税法施行后已经废除，这里说“计斛输钱”的租当即指人民因租用官田而输的田租而言。又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说：</p>
<p>　　内庄宅使巡官及人户等，应欠大中十三年（859—860）以前，至成通八年（867—868）以前，诸色钱六万二千三百八十贯三百文，斛一十万三千七十四石九斗……念其累岁不稔，人户贫穷，徒有鞭笞，终难征纳，并宜放免。</p>
<p>　　按内庄宅使为经管官有田产的官吏（见上引《唐会要》卷八三），这里说人户因“累岁不稔”而欠内庄宅使的钱物，当即指租种官田所纳的田租而言。可见当日的田租又有钱与实物兼纳的。</p>
<p>　　总之，中古以来的实物地租制度，因为在农村社会里已经根深蒂固，故安史乱后，在某些地方还很盛行。可是，虽然如此，它究竟抵抗不住当日货币经济的大潮流。因此，在另外一些地方，由于安史之乱前后钱币使用的发达，人们便开始以钱币缴纳给地主，作为地租之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货币工资的盛行</strong></p>
<p>　　安史之乱前后钱币流通的发展，除如上述令到货币、租税、徭役及地租各方面发生变动外，同时又给予工资方面以很大的影响。换句话说，在过去五百多年人们多利用实物来支付的工资，到了安史之乱左右，由于钱币数量的增加，渐渐改为以钱支付。兹就官吏的薪俸，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和劳动者的工资，分别叙述如下。</p>
<p>　　据第五章第五节所述，安史乱前官吏薪俸，分为禄、职田及俸料钱三项。前二者为粟米等实物，后者为钱币，但常有一部分折成实物来发给。总之，他们的收入以实物为主，钱币只占其中一小部分。这种情形，自安史乱后，有很大的变动。这时因为钱币使用的发达，官吏薪俸中的钱币部分一天比一天增加，至于禄及职田等实物部分则一天比一天减少，或甚至于消灭。</p>
<p>　　安史乱后中央官吏的俸料钱，除乾元元年（758．759）曾因财政困难而一度停给[62]外，到了大历十二年（777—778）杨度常衮为相，普遍地予以增加。《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云：</p>
<p>　　杨度常衮为相，增京官、正员官及诸道观察使、都团训使、副使以下料钱。初检校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月给钱十二万；至是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混请同正官，从高而给之。文官一千八百五十员，武官九百四十二员，月俸二十六万缗，而增给者居三之一。</p>
<p>　　又《唐会要》卷九一云：</p>
<p>　　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度支奏：“加给京百司文武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等，具件如后。……”度支奏：“岁约加一十五万六千贯文，准旧给都当二十六万贯文以来，伏望准数，起六月一日给付。”敕旨依，仍令所司起五月一日支给。[63]</p>
<p>　　其后，到了贞元四年（788—789），由于宰相李泌的提议，中央官吏的俸料钱又复增加。《册府元龟》卷五。六云：</p>
<p>　　（贞元）三年十一月，敕：“京官宜加给料钱。”……是年李泌作相，……奏请加百官俸料，各据品秩，以定月俸。……帝皆许之。</p>
<p>　　四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总三千七十七员。据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五万一千四百四贯六百十七文，一年都当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五贯四百四文。……右中书门下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劾，‘京官宜加料钱’，准敕商量。谨件如前。”敕旨依。[64]</p>
<p>　　现把这两次增俸后中央官吏每年俸料钱的总额和安史乱前的总额列表如下：</p>
<p>　　年代　　　　　　　　　　　俸料钱（单位文）<br />
　　乾封元年（666—667）　　　153，720，000<br />
　　大历十二年（772—773）　　260，000，000<br />
　　贞元四年（788—789）　　　616，855，404</p>
<p>　　据上表，可知中央官吏俸料钱的总额，自贞元四年起约较安史乱前增加四倍多点。这个增加后的数目，固然一部分由于官吏人数的增加，但当日各人俸料钱均已增加不少，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p>
<p>　　除中央官吏外，安史乱后地方官吏的俸料钱增加得更利害，其数量远较中央官吏为多，以致许多人都争着去充任地方官吏。《唐会要》卷九一云：</p>
<p>　　其年（元和六年），中书门下奏：“……艰难以来，网禁渐弛，于是增置使额，厚请俸钱。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刺史无大小，给皆千贯……”[65]</p>
<p>　　又《新唐书》卷一三九《李泌传》云：</p>
<p>　　是时（贞元初年）州刺史月俸至千缗，方镇所取无艺，而京官禄寡薄。自方镇入八座，至谓罢权。薛邕由左丞贬歙州刺史，家人恨降之晚。崔祜甫任吏部员外，求为洪州别驾。使府宾佐有所忤者，荐为郎官。其当迁台阁者，皆以不赴取罪去。</p>
<p>　　又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66]一文中，亦引用元微之、白居易文集中与俸料钱有关的诗句，证明肃、代以后外官的俸料钱远较京官为多。</p>
<p>　　安史乱后官吏俸料钱增加的情形，已如上述。复次，他们真正领到的俸料钱，自元和年间起，也渐渐完全改为钱币，不再像以前那样折成实物。《唐会要》卷九一云：</p>
<p>　　（元和）十二年（817）四月，敕：“京百官俸料，从五月以后，宜并给见钱。其数内一半充（《册府元龟》作“先”，“充”误。）给元估匹段者，即据时估实数，回给见钱。”[67]</p>
<p>　　又同书卷九二云：</p>
<p>　　（太和）九年（835）八月，敕：“宰相俸料，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旧例，并给见钱。”[68]</p>
<p>　　又《册府元龟》卷五○八云：</p>
<p>　　（会昌）六年（846）二月，诏：“以诸道铸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绢价稍增，文武百寮俸料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其一半先给虚估匹段，对估时价支给。”[69]</p>
<p>　　三月，户部奏百官俸料一半匹段给见钱则例。敕旨：“其一半先给元估匹段者，宜令户部准元和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敕例，每贯给见钱四百文，使起四月以后支给。”</p>
<p>　　当日官吏薪俸中钱币部分的增加，已如前述。在另一方面，他们薪俸中的实物部分，却一天比一天的减少。他们在安史乱前领得的禄米，“自至德（756—758）之后不给”[70]。至于他们因职田而得的田租，自安史乱后，也减少许多。《唐会要》卷九二云：</p>
<p>　　广德二年（764）十月，宰臣等奏：“减百司职田租之半，以助军粮。”从之。大历二年正月，诏：“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宜令准外州府县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减京官职田，一分充军粮，二分给本官。[71]</p>
<p>　　又《通典》卷三五注云：</p>
<p>　　自大历以来，减外官职田三分之一……</p>
<p>　　因此，到了元和年间，白居易甚至有职田制度废弛之叹。《白氏长庆集》卷三○《进士策问》第四道（元和三年）说：</p>
<p>　　百官职田，盖古之稍食也。国朝之制，悬在有司。兵兴已还，吏鲜克举。今稽其地籍，则田亦具存。计以户租，则数多散失。</p>
<p>　　又同书卷四七《议百官职田》亦说：</p>
<p>　　臣伏以职田者……亦古者公田稍食之制也。国家自多事已来，厥制不举。故稽其地籍，而田则具存。考以户租，而数多散失。</p>
<p>　　可见职田田租在当日官吏的薪俸中已经退居不足重轻的地位。</p>
<p>　　除官吏外，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也于安史之乱前后渐渐改以钱币为主，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收受布帛等实物。兹分述如下：</p>
<p>　　（1）抄写者——巴黎国立图书馆藏敦煌写本第二三八○号是一“道教经典款识”，内说玄宗出钱雇人抄写道教经典云：</p>
<p>　　大唐开元廿七年二月一日，开元圣文神武皇帝上为宗庙，下为苍生，内出钱七千贯敬写。道士冯楚璀初校。道士常乘云再校。道士何思远三校。（下缺）[72]</p>
<p>　　这是安史乱前的情形。安史乱后，他们的工资更是常以钱币支付。如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卷五说洛阳乞儿为人写经以赚钱云：</p>
<p>　　大历中，东都天津桥有乞儿，无两手，以右足夹笔写经乞钱。欲书时，先再三掷笔高尺余，未曾失落。书迹官楷，手书不如也。</p>
<p>　　又《太平广记》卷三○四《乔龟年》引《潇湘录》说乔龟年为人书写篆字，得钱养母云：</p>
<p>　　乔龟年，善篆书，养母甚孝。大历中，每为人书大篆字，得钱即供甘旨。</p>
<p>　　又同书卷一。六《宋衍》引《报应记》说宋衎为米纲充当文书，每月得钱八千文云：</p>
<p>　　宋衍江淮人，应明经举。元和初，至河阴县，因疾病废业……年余，有为米纲过三门者，因不识字，请衎通管簿书，月给钱八千文。</p>
<p>　　（2）画家——如《太平广记》卷二一三《杨炎》引《唐画断》说杨炎未达时为人绘画，得钱甚多云：</p>
<p>　　杨炎唐贞元中宰相，气标王韩，文敢扬马，画松石山水，出于人之表。初称处士，谒卢黄门，馆之甚厚。知有丹青之能，意欲求之，未敢发言。杨恳辞去。复苦留之。知其家累洛中，衣食乏少，心所不安，乃潜令人将数百千至洛供给，取其家书回以示杨公。公感之，未知所报。卢因从容，乃言欲一踪，以子孙宝之。意尚难之。遂月余图一障，松石云物，移动造化，世莫睹之。其迹妙上上品。</p>
<p>　　（3）医生——如《酉阳杂俎续集》卷二说马医因给人家的马治病而得钱云：</p>
<p>　　建中初，有人牵马访马医，称马患脚，以二十镊求治。其马毛色骨相，马医未尝见。……马医所获钱……</p>
<p>　　又《国史补》卷中说王彦伯为一般人治病，得钱帛甚多云：</p>
<p>　　王彦伯自言医道将行，时列三四灶，煮药于庭。老少塞门而请。彦伯指曰：“热者饮此；寒者饮此；风者饮此；气者饮此。”皆饮之而去。翌日，各负钱帛来酬，无不效者。[73]</p>
<p>　　又《酉阳杂俎》卷一说王布为女聘医治疾，费钱甚多云：</p>
<p>　　永贞年（805—806），东市百姓王布知书，藏镪千万。商旅多宾之。有女年十四五，艳丽聪悟，鼻两孔各垂息肉，如皂荚子，其根如麻线，长寸许，触之痛入心髓。其父破钱数百万治之，不差。</p>
<p>　　又唐高彦休《唐阙史》卷下《王居士神丹》说王居士为人治病，得钱三百缗云：</p>
<p>　　有长乐王居士者，耄年鹤发，精彩不衰，尝持珠念佛，施药里巷。家属十余口，丰俭适其中。一日，游于终南山之灵应台。台有观音殿基，询其僧，则日：“梁栋栾栌，悉已具矣。属山路险峻，辇负上下，大役工徒，非三百缗不可集事。”居士许诺，期旬日，赍镪而至。至京，乃托于人曰：“有富室危病，医药不救者，某能活之。得三百千，成终南山佛屋，足矣。”果有延寿坊鬻金银珠玉者，女岁十余，遘病甚危，众医聚药，手不能措，愿以其价疗之。居士则设盟于笺，期于必效。且曰：“滞工役已久矣。今留神丹，不足多虑。某先持此镪，付所主僧，冀获双济。”鬻金者亦奉释教，因许之。留丹于小壶中，赍缗而往。……涉旬……女……须臾忽苏，黎明则胎息续矣。一家惊异，愧谢王生。生乃更留药而去。[74]</p>
<p>　　（4）卜者——如《太平广记》卷二一七《王栖严》引《渚宫旧事》说某老人以百钱求卜云：</p>
<p>　　王栖严自湘川寓江陵鹭白湖，善治《易》，穷律候阴阳之术。……每清旦布蓍，为人决事，取资足一日为生，则闭斋治园。大历中，尝有老父持百钱求筮。卦成……</p>
<p>　　（5）堪舆家——如《太平广记》卷二八九《周士龙》引《辩疑志》说周士龙为人选择坟地，得钱甚多云：</p>
<p>　　周士龙，婺州东阳人，能辨山冈，卜择坟墓之地，与叔父齐名。每至岁月大通，门庭车马如市。人之夭寿官位，吉凶利害，一切以地断。大历五年，至邺中。……有兵马使娄王莲，举大事，遂恳祈士龙卜地，前后饷千余贯。士龙大喜，遂与月余日寻访山原，忽得一处，说其地势回抱，是龙腹，三年内必得节度使。璀亦以自负。……</p>
<p>　　由上述，可知从安史之乱前后开始的官吏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多以钱币支付，此外，当日劳动者的工资也多以钱币发给。如《太平广记》卷四八七蒋防《霍小玉传》说玉工的工资以钱支付云：</p>
<p>　　大历中……侍婢浣沙将紫玉钗一只，诣（侯）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浣沙所执，前来认之，曰：“此钗吾所作也。昔岁霍王小女将欲上鬟，令我作此，酬我万钱。……”</p>
<p>　　又同书卷八四《奚乐山》引《集异记》说车工的工资，按件计算，以钱支付云：</p>
<p>　　上都通化门长店，多是车工之所居也。广备其财，募人集车轮辕辐，皆有定价。每治片辋，通凿三窍，悬钱百文。虽敏手健力，器用利锐者，日止一二而已。有奚乐山者，携持斧凿，诣门自售，视操度绳墨颇精。徐谓主人：“幸分别辋材，某当并力。”主人讶其贪工，笑指一室日：“此有六百片，甘任意施为。”乐山曰：“或欲通宵，请具灯烛。”主人谓其连夜，当倍常功，固不能多办矣。乐山乃闭户屏人，丁丁不辍。及晓，启主人日：“并已毕矣，愿受六十缗而去也。”主人洎邻里大奇之。则视所为精妙，锱铢无失。众共惊骇。即付其钱。乐山谢辞而去。[75]</p>
<p>　　又《册府元龟》卷四九一说山陵建筑工匠的工资以钱发给云：</p>
<p>　　（元和十五年）四月，敕：“……京畿百姓闻甚艰贫。……今又修营陵寝，虽应缘驱役，皆给价钱。”</p>
<p>　　又《旧唐书》卷一六《穆宗纪》亦云：</p>
<p>　　（元和十五年七月）丁卯，以门下侍郎平章事令狐楚为宣州刺史，……楚为山陵使，纵吏于翚刻下，不给工徒价钱，积留十五贯为羡余以献，故及于贬。[76]</p>
<p>　　又上引《唐阙史》卷下说王居士行医所得的三百缗，也是用来支付观音殿建筑匠的工资的。复次，《酉阳杂俎续集》卷三亦说某女工因造雨衣而得钱甚多云：</p>
<p>　　荆州百姓郝惟谅……会昌二年寒食日，与其徒游于郊外……迨宵分……睹一妇人，姿容惨悴，服装赢弊，方向灯纫缝。……妇人云：“某……不废女工，自安此造雨衣，与胡衣家佣作，凡数岁矣。所聚十三万……”郝……迟明访之胡氏，物色皆符。乃具以告。即与偕往……视之，散钱……缗之数如言。</p>
<p>　　以上说以钱支付的工资，偏于技术工人方面。此外，当日一般没有技术的工人的工资，也多以钱发给。如《太平广记》卷三三六《宇文觌》引《广异记》说韩彻以钱五千文雇工人往坟墓中取物云：</p>
<p>　　韩彻者，以乾元中任陇州吴山令……乃命县人掘之，深数尺，得一冢。冢中……遥望西北陬有一物，众谓是怪异。乃以五千顾工人取之。初缒，然画烛一束。工人背刀缘索往视。</p>
<p>　　又唐张读《宣室志》卷二说赵某为人寄信，得钱万文云：</p>
<p>　　陈少游镇淮南[77]时，尝遣军卒赵某使京师，遗公卿书。……至华阴县……金天王……于袖中出书一通付赵日：“持此为我至蜀都，访成都萧敬之者与之。……”因以钱一万遗之。赵即以钱贮怀中……至成都，访萧敬之，以书付之。</p>
<p>　　又《酉阳杂俎》卷一四说王清被人雇用，赚得钱币云：</p>
<p>　　元和初，洛阳村百姓王清，佣力得钱五环。</p>
<p>　　又唐李复言《续幽怪录》卷一《麒麟客》说张茂实以每月五百文的工资率雇用仆人云：</p>
<p>　　（张）茂实家于华山下，大中（《广记》作“唐大中初”）偶游洛中，假仆于南市。得一人焉，其名曰王受，年可四十余。佣作之直月五百。[78]</p>
<p>　　由上所述，可知中国的工资制度，到了安史之乱前后，由于钱币的普遍使用，发生很大的变动。在官吏薪俸方面，俸料钱的数量一天比一天加增，而支付时也多全改为钱币，不再像以前那样折成实物来发给。至于他们薪俸中的禄米，自安史乱时起即已全部取消，而从职田中得到的实物地租亦一天一天地减少。总之，安史乱后公务员的薪俸有由实物转变为钱币的倾向。此外，当日自由职业者及劳动者因服务而得的工资，也不再像过去几百年那样以实物为主，而多改为钱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六）总结</strong></p>
<p>　　总括本章所述，我们可知中国自汉末以后盛行了五百多年的自然经济，到了安史之乱前后，一方面由于商业的空前发展，他方面由于钱币的大量增加，势力日渐衰落，货币经济则代之而起。从此以后，金属货币（钱）代替了以前的实物货币，货币租税代替了实物租税，货币工资代替了实物工资；此外地租方面也渐渐由农产品改为钱币，徭役方面也渐渐由差役制改为雇役制。总之，由于当日货币经济大潮流的冲荡，钱币遂普遍而深刻地侵入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中。当日钱币这种浩浩荡荡的声势，如果和过去五百多年钱币流通稀少，无论交易、租税、地租或工资方面均须求助于谷帛等实物的情形比较一下，简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怪不得当日理财家刘晏心目中的社会是一个“钱流地上”的社会了。因此，归纳当日各方面的变动，我们可以确切的断定：安史之乱左右是中国经济史上由自然经济转变为货币经济的一大关键。</p>
<p>　　自然，这种从安史之乱前后开始而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只是初步发展的货币经济。它的更向上的发展，还有待于唐末宋元以后银币之普遍而大量的为各阶层人民所使用。不过这点已经超出本文讨论范围之外，故暂时从略。</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作者在这里要特别声明：这只是就大体上说的。关于经济史的分期，我们很难斩钉截铁般地划分清楚，说从某年起自然经济便完全衰落，以后货币经济即起而代之；因为社会经济的演进，是渐变的，不是突变的。就下述几种变动而论，也不是同在某年发生，只是差不多都发生于安史之乱的时候，或以前不久，或以后不久而已。</p>
<p>[2]关于自然经济与货币经济的分别，及由自然经济演进为货币经济的特征，在《现代资本主义》第一卷第一分册中有简明的叙述：</p>
<p>　　货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说法所具的意义只是，前者指一种于应用物品外还有货币商品出现的经济编制，而后者却没有这种货币商品。</p>
<p>　　又如在领地的组织范围以内，租税的缴纳改用货币，劳动工资的支付不是消费品而是货币，关税的征收也不是商品而是货币，这一切的转变确是从自然经济过渡到货币经济……（第76页）</p>
<p>　　我们所指的是纳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自然物工资转变为货币工资，自然物关税转变为货币关税，并且推行货币赋税（第78页）。</p>
<p>[3]《宋书》卷六《孝武纪》大明八年春正月甲戌诏。</p>
<p>[4]见《杜少陵集详注》卷一三。</p>
<p>[5]详见《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卷九八《裴耀卿传》；《通典》卷一，《册府元龟》卷四九八。</p>
<p>[6]详见《旧唐书》卷五三《食货志》，卷一。五《韦坚传》。</p>
<p>[7]李肇《国史补序》云：“予自开元（713—742）至长庆（821一825）撰《国史补》，虑史氏或阙，则补之。”可见书中所记广州贸易盛况为玄宗时代或中唐以后的事。</p>
<p>[8]详见拙著《唐宋时代扬州经济景况的繁荣与衰落》，台北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十本第三分。</p>
<p>[9]按盐铁转运使自安史乱后日形重要，此文记扬州之盛当即指中唐以后而言。洪迈于此文后连引中唐以来杜牧、张祜、王建，徐凝诸家的诗，以说明扬州繁荣的状况，可以为证。</p>
<p>[10]《新唐书》卷一四四《田神功传》，《旧唐书》卷一一○《邓景山传》略同。</p>
<p>[11]《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凡银、铜、铁、锡之冶，一百六十八。陕、宣、润、饶、衢、信五州银冶五十八，铜冶九十六，铁山五，锡山二，铅山四。汾州矾山七。”</p>
<p>[12]《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p>
<p>[13]如《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天下岁率银一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p>
<p>[14]《全唐文》卷二三玄宗《申严铜禁制》同。</p>
<p>[15]《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册府元龟》卷五○一略同。</p>
<p>[16]《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唐会要》卷八九略同。</p>
<p>[17]《旧唐书》卷一三八及《新唐书》卷一四三《韦伦传》略同。</p>
<p>[18]《新唐书》卷五八《食货志》。</p>
<p>[19]《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户部尚书杨於陵语。</p>
<p>[20]《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册府元龟》卷五○一，《通典》卷九略同。</p>
<p>[21]这次佛法的毁灭，政府要取佛寺的铜来铸钱，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动机。当日政府只要佛寺的铜像，“其土木等像并不禁”，其真意所在，至为明显。</p>
<p>[22]《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略同。</p>
<p>[23]在唐代史籍中，我们又可看见中唐以后有钱币短少的现象（详见拙著《唐代物价的变动》，《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一本）。不过，这种现象和过去数百年的钱币稀少现象绝对不同。过去数百年的钱币稀少，是真正的稀少。中唐以后的钱币短少，只是在货币经济发展，人们对钱币的需要大增的情形下感觉到的钱币求过于供的现象而已；事实上，钱币数量是一天比一天增多起来的。复次，我们又不能因以后北宋铸钱数量之多（详见《宋史》卷一八○《食货志》），而断言开元或中唐以后铸钱数量之少。反之，我们却可因此而看出北宋的货币经济要比中唐以后发展得多。</p>
<p>[24]《通典》卷九，《册府元龟》卷五○一，《唐会要》卷八九，开元廿二年三月诏。</p>
<p>[25]《通典》卷八。按《通典》上于贞元十七年（801—808），见《旧唐书》卷一四七《杜佑传》。杜佑这几句话，当即当日一般人的意见。</p>
<p>[26]《册府元龟》卷五。四，《通典》卷九，《唐会要》卷八八，《全唐文》卷二五《令钱货兼用制》略同。</p>
<p>[27]《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略同。</p>
<p>[28]《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国史补》卷上。</p>
<p>[29]《唐会要》卷八九，《全唐文》卷三五《命钱物兼用敕》略同。</p>
<p>[30]《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册府元龟》卷五○一，《全唐文》卷六二《账恤百姓德音》略同。</p>
<p>[31]《全唐文》卷六五一同。</p>
<p>[32]《全唐文》卷六六七同。</p>
<p>[33]《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略同。</p>
<p>[34]岭南杂用金银，却有些例外。</p>
<p>[35]详见《敦煌掇琐》六六天宝四年《宫中卖出匹帛并买进军粮帐目》，因文太冗长，兹从略。</p>
<p>[36]原文载金祖同《唐西域官文书续辑》，《说文月刊》第一卷第十期。</p>
<p>[37]M．Aurel Stein，Ancient ghotan，pp．521—533．</p>
<p>[38]日本大谷家藏版《西域记》下卷《唐大历十六年借钱文书》和《唐借钱文书断片》等图版，及附录一第11页。又《沙州文录》附录。按大历无“十六年”，想是边地离中央太远，故年号略有错误。</p>
<p>[39]《全唐文》卷五五○同。</p>
<p>[40]《册府元龟》卷四九三同，系于长庆二年三月条。</p>
<p>[41]《全唐文》卷六五一同。</p>
<p>[42]关于此书作者问题。参考《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四○《云仙杂记》条。</p>
<p>[43]《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略同。</p>
<p>[44]《册府元龟》卷四八八，《旧唐书》卷一一八及《新唐书》卷一四五《杨炎传》，《全唐文》卷四二一杨炎《请行两税法奏》略同。《册府元龟》系此事于建中元年二月条，《唐会要》作“八月”，疑有误。</p>
<p>[45]把这两项数目加在一起，和《册府元龟》总数正相符合。</p>
<p>[46]两税法在中国租税史上是一个很大的改革。它和以前的税制比较起来，相异之 点甚多。不过因为作者现在要讨论的中心题目是货币租税，不能离题太远，故只好从略。</p>
<p>[47]《通鉴》卷二三四系此疏于贞元十年（794）五月。</p>
<p>[48]《唐会要》卷八七，《旧唐书》卷一二三及《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通鉴》卷二二六略同。</p>
<p>[49]《新唐书》卷一四九《李巽传》略同。</p>
<p>[50]《新唐书》卷一七九《王涯传》。</p>
<p>[51]均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p>
<p>[52]均见《唐会要》卷八四《杂说》。</p>
<p>[53]《通典》卷一一，《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旧唐书》卷一三五及《新唐书》卷二二三下《卢杞传》。</p>
<p>[54]《全唐文》卷三五《禁资课税户纳见钱敕》略同。</p>
<p>[55]《通典》卷三五，《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略同。</p>
<p>[56]据《通典》卷三五，执衣的任务为供官员“随身驱使，典执笔砚”。</p>
<p>[57]《册府元龟》卷五○六略同。由此推算，白直一年共输钱二四九六文，与《唐六典》每年不过二五○○之数相合。</p>
<p>[58]《全唐文》卷七五一同。</p>
<p>[59]《全唐文》卷八一○同。</p>
<p>[60]原文载金祖同《唐西域官文书佚存》，《说文月刊》第一卷第八期。金氏于此契后声明：“右租田契，已经割裂成二纸，疑有脱简。”</p>
<p>[61]《太平广记》卷二三一《陈仲躬》条同。</p>
<p>[62]《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乾元元年条。</p>
<p>[63]《册府元龟》卷五。六略同。</p>
<p>[64]《唐会要》卷九一略同。</p>
<p>[65]《通鉴》卷二三八，《册府元龟》卷五○七，《新唐书》卷一四六《李吉甫传》略同。</p>
<p>[66]原文载《清华学报》第十卷第四期。</p>
<p>[67]《册府元龟》卷五○七略同。</p>
<p>[68]《册府元龟》卷五○七同。</p>
<p>[69]《唐会要》卷八九，《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略同。</p>
<p>[70]《通典》卷三五注，《册府元龟》卷五○五。</p>
<p>[71]《册府元龟》卷五○六同。</p>
<p>[72]见石滨纯太郎《伯希和搜集敦煌遗书中的三篇》，《服部先生古稀祝贺纪念论文集》。</p>
<p>[73]此事不记年月。按王彦伯曾为裴胄尚书之子治病（见《酉阳杂俎》卷七），而裴胄之为尚书，事在贞元十九年（见《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贞元十九年五月辛亥条）。可知上述王彦伯为人治病得钱帛事，约发生于贞元年间。</p>
<p>[74]《太平广记》卷八四《王居±》略同。按《唐阙史》序云：“大中（847—860）咸通（860一864）而下，或有可以为夸尚者，资谈笑者，垂训戒者，惜乎不书于方册，辄从而记之。……中和岁（881—885）……出所记述……”可知此事当发生于大中成通年间以后。中和年间以前。</p>
<p>[75]《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四二云：“《集异记》一卷，唐薛用弱撰。案《唐书·艺文志》载用弱字中胜，长庆光州刺史……《三水小牍》载其太和中自仪郎曹出守弋阳，为政严而不残。”此书作者既为长庆（821—825）、太和（827—828）间人，则书中所记之事，虽未注明年月，亦必发生于此时期左右，可无疑义。</p>
<p>[76]《旧唐书》卷一七二《令狐楚传》略同。</p>
<p>[77]陈少游于大历建中间镇淮南，见《旧唐书》卷一二六本传。</p>
<p>[78]《太平广记》卷五三《麒麟客》略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一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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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古的实物工资——《中古自然经济》第五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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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Feb 2012 07:15:1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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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实物工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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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五章 中古的实物工资 　　（一）魏晋时代的实物工资 　　所谓“工资”，广义说来，不单是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包括官吏的薪俸，和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作者在这里讨论的中古工资制度，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中国的工资制度，有如上述的货币、租税及地租那样，从汉末以后发生一个激剧的变动。在汉代，政府给予官吏的薪俸，一半以钱币支付。这种一半以钱币发给的官俸制度，自汉末以后，完全改变。当日因为钱币的缺乏，政府不复能够以钱币发给官吏的薪俸，只好完全以谷帛等实物来支付。如《魏志》卷二五《高堂隆传》载高堂隆上疏云： 　　且夫禄赐谷帛，人主所以惠养吏民，而为之司命者也。 　　又前引《魏志》卷二七《胡质传》注引《晋阳秋》亦有以绢作官俸的记事： 　　（胡）质之为荆州也，威自京都省之。……临辞，质赐其绢一匹，为道路粮。威跪曰：“大人清白，不审于何得此绢？”质曰：“是故俸之余，故以为汝粮耳。” 　　曹魏这种以实物支付薪俸的办法，给中古各朝代的薪俸制度以一个很大的影响。 　　晋承曹魏之后，实物薪俸制度变得更为精密。当日官吏的收入，除如曹魏那样得到布帛及农产品以外，又从政府那里领到菜田和耕种菜田的工人。《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云： 　　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五斛。太康二年（281—282），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元康元年（291—292），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食奉一年。特进……食奉日四斛。太康二年，始赐春服、绢五十匹，秋绢百五十匹，绵一百五十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八顷，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光禄大夫……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 　　三品将军……食奉，春秋赐绵绢、菜田、田驺，如光禄大夫诸卿制置。尚书令……食奉月五十斛。……太康二年，始给赐绢，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绵七十斤。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诸侯的俸禄，亦以绢、谷等实物来支付。《初学记》卷二七云： 　　晋故事……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 　　至于军人的廪给，即军饷，亦以布支付。如《晋书》卷六二《祖逖传》云： 　　（元）帝乃以逖为奋威将军、豫州刺史，给千人廪布三千匹，不给铠仗，使自招募。 　　上述晋代的实物工资，偏于官吏方面。复次，当日自由职业者因为人服务而领得的工资，也以各种实物为主。如《太平御览》卷八一七引王隐《晋书》说以绢支付写作家的工资云： 　　刘实为伐蜀人作争功文书，得千匹绢。 　　又同书卷六一一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前燕录》说以柴菜等物支付书记的工资云： 　　豫州刺史张悕……幼而好学，事母以孝闻。每日必于牧暇采樵二束，菜二本，一以供母，一以雇人书。昼则折木叶学书，夜则诵所书者。 　　又同书卷八一七引《晋阳秋》说以钱绢支付星人的工资云： 　　桓温入蜀，闻有善星人，招致之，独执其手于星下，问国祚修短。星人曰：“太微、紫微、文昌三宫气候决无忧虞，五十年外不论耳。”温不悦，送绢一匹，钱五千与之。 　　又刘宋刘敬叔《异苑》卷九说以粟支付卜者的工资云： 　　北海任诩，字彦期，从军十年乃归。临还，握粟出卜。师云……【1】 　　总之，魏晋时代，由于钱币的缺乏，人们无论在政界服务，或充当自由职业者，其工资所得均以布帛及农产品等实物为主，钱币则少之又少。上述星人因替桓温观星而得的五千钱，只是绝无仅有的一个例子，我们不能因此而得出晋代货币工资盛行的结论。 　　（二）北朝的实物工资 　　北魏在太和八年（484—485）以前，官吏没有正式的薪俸。他们服务时的收入，约有两种来源：第一为接受人民赠送的礼物；第二为派遣商人贩运货物以取利。这可以弘农（今河南陕县）太守崔宽为例。《魏书》卷二四《崔玄伯传》附《宽传》云： 　　出为弘农太守。……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又弘农出漆、蜡、竹、木之饶，路与南通，贩贸来往，家产丰富。而百姓乐之。诸镇之中，号为能政。 　　当日官吏这种收受礼物及经营商业的风气，在政治上自然要发生很坏的影响。为着要免除这种政治上的积弊，贤明的执政者高祖孝文帝便于太和八年六月开始大大的加以改革：他一方面增加人民以布帛谷粟缴纳的户调，以便用来发给官吏的俸禄；他方面又严禁官吏贪赃，及利用商人贩运以取利。《魏书》卷七上《高祖纪》载太和八年： 　　六月丁卯，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又同书卷一一○《食货志》亦说：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 　　由此可知，自太和八年高祖孝文帝班禄以后，北魏官吏服务所得的薪俸，由人民的礼物及经商的利润一变而为布帛谷粟等实物。这种以实物支付官俸的办法，到了太和十九年（495—96）略有改变。《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 　　（太和）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匹为钱二百。 　　不过准绢给钱的办法，却有如同一诏中规定“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的没有彻底实行【2】那样，事实上并没有彻底实行。因为北魏政府虽然自太和十九年起已经开始铸钱，钱的数量却非常有限【3】，故政府因支付内外百官禄而能够拿来准绢发给的钱实在少之又少。因此，从太和十九年以后，官吏的薪俸仍多以布帛等实物来支付。《魏书》卷七一《夏侯道迁传》云： 　　（世宗时，500—515）寻改封濮阳县开国侯……国秩岁入三千余匹…… 　　又同书卷七八《张普惠传》载肃宗时（516—528）张普惠上疏云： 　　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以乱视听。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 　　除粟帛等外，当日官吏又可领到公田，有如晋代官吏的领到菜田那样。《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云：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五章 中古的实物工资</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一）魏晋时代的实物工资</strong></p>
<p>　　所谓“工资”，广义说来，不单是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包括官吏的薪俸，和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作者在这里讨论的中古工资制度，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p>
<p>　　中国的工资制度，有如上述的货币、租税及地租那样，从汉末以后发生一个激剧的变动。在汉代，政府给予官吏的薪俸，一半以钱币支付。这种一半以钱币发给的官俸制度，自汉末以后，完全改变。当日因为钱币的缺乏，政府不复能够以钱币发给官吏的薪俸，只好完全以谷帛等实物来支付。如《魏志》卷二五《高堂隆传》载高堂隆上疏云：</p>
<p class="kt">　　且夫禄赐谷帛，人主所以惠养吏民，而为之司命者也。</p>
<p>　　又前引《魏志》卷二七《胡质传》注引《晋阳秋》亦有以绢作官俸的记事：</p>
<p class="kt">　　（胡）质之为荆州也，威自京都省之。……临辞，质赐其绢一匹，为道路粮。威跪曰：“大人清白，不审于何得此绢？”质曰：“是故俸之余，故以为汝粮耳。”</p>
<p>　　曹魏这种以实物支付薪俸的办法，给中古各朝代的薪俸制度以一个很大的影响。</p>
<p>　　晋承曹魏之后，实物薪俸制度变得更为精密。当日官吏的收入，除如曹魏那样得到布帛及农产品以外，又从政府那里领到菜田和耕种菜田的工人。《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云：</p>
<p class="kt">　　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五斛。太康二年（281—282），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元康元年（291—292），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食奉一年。特进……食奉日四斛。太康二年，始赐春服、绢五十匹，秋绢百五十匹，绵一百五十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八顷，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p>
<p class="kt">　　光禄大夫……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p>
<p class="kt">　　三品将军……食奉，春秋赐绵绢、菜田、田驺，如光禄大夫诸卿制置。尚书令……食奉月五十斛。……太康二年，始给赐绢，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绵七十斤。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p>
<p>　　诸侯的俸禄，亦以绢、谷等实物来支付。《初学记》卷二七云：</p>
<p class="kt">　　晋故事……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p>
<p>　　至于军人的廪给，即军饷，亦以布支付。如《晋书》卷六二《祖逖传》云：</p>
<p class="kt">　　（元）帝乃以逖为奋威将军、豫州刺史，给千人廪布三千匹，不给铠仗，使自招募。</p>
<p>　　上述晋代的实物工资，偏于官吏方面。复次，当日自由职业者因为人服务而领得的工资，也以各种实物为主。如《太平御览》卷八一七引王隐《晋书》说以绢支付写作家的工资云：</p>
<p class="kt">　　刘实为伐蜀人作争功文书，得千匹绢。</p>
<p>　　又同书卷六一一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前燕录》说以柴菜等物支付书记的工资云：</p>
<p class="kt">　　豫州刺史张悕……幼而好学，事母以孝闻。每日必于牧暇采樵二束，菜二本，一以供母，一以雇人书。昼则折木叶学书，夜则诵所书者。</p>
<p>　　又同书卷八一七引《晋阳秋》说以钱绢支付星人的工资云：</p>
<p class="kt">　　桓温入蜀，闻有善星人，招致之，独执其手于星下，问国祚修短。星人曰：“太微、紫微、文昌三宫气候决无忧虞，五十年外不论耳。”温不悦，送绢一匹，钱五千与之。</p>
<p>　　又刘宋刘敬叔《异苑》卷九说以粟支付卜者的工资云：</p>
<p class="kt">　　北海任诩，字彦期，从军十年乃归。临还，握粟出卜。师云……【1】</p>
<p>　　总之，魏晋时代，由于钱币的缺乏，人们无论在政界服务，或充当自由职业者，其工资所得均以布帛及农产品等实物为主，钱币则少之又少。上述星人因替桓温观星而得的五千钱，只是绝无仅有的一个例子，我们不能因此而得出晋代货币工资盛行的结论。</p>
<p>　　<strong>（二）北朝的实物工资</strong></p>
<p>　　北魏在太和八年（484—485）以前，官吏没有正式的薪俸。他们服务时的收入，约有两种来源：第一为接受人民赠送的礼物；第二为派遣商人贩运货物以取利。这可以弘农（今河南陕县）太守崔宽为例。《魏书》卷二四《崔玄伯传》附《宽传》云：</p>
<p class="kt">　　出为弘农太守。……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又弘农出漆、蜡、竹、木之饶，路与南通，贩贸来往，家产丰富。而百姓乐之。诸镇之中，号为能政。</p>
<p>　　当日官吏这种收受礼物及经营商业的风气，在政治上自然要发生很坏的影响。为着要免除这种政治上的积弊，贤明的执政者高祖孝文帝便于太和八年六月开始大大的加以改革：他一方面增加人民以布帛谷粟缴纳的户调，以便用来发给官吏的俸禄；他方面又严禁官吏贪赃，及利用商人贩运以取利。《魏书》卷七上《高祖纪》载太和八年：</p>
<p class="kt">　　六月丁卯，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p>
<p>　　又同书卷一一○《食货志》亦说：</p>
<p class="kt">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p>
<p>　　由此可知，自太和八年高祖孝文帝班禄以后，北魏官吏服务所得的薪俸，由人民的礼物及经商的利润一变而为布帛谷粟等实物。这种以实物支付官俸的办法，到了太和十九年（495—96）略有改变。《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p>
<p class="kt">　　（太和）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匹为钱二百。</p>
<p>　　不过准绢给钱的办法，却有如同一诏中规定“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的没有彻底实行【2】那样，事实上并没有彻底实行。因为北魏政府虽然自太和十九年起已经开始铸钱，钱的数量却非常有限【3】，故政府因支付内外百官禄而能够拿来准绢发给的钱实在少之又少。因此，从太和十九年以后，官吏的薪俸仍多以布帛等实物来支付。《魏书》卷七一《夏侯道迁传》云：</p>
<p class="kt">　　（世宗时，500—515）寻改封濮阳县开国侯……国秩岁入三千余匹……</p>
<p>　　又同书卷七八《张普惠传》载肃宗时（516—528）张普惠上疏云：</p>
<p class="kt">　　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以乱视听。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p>
<p>　　除粟帛等外，当日官吏又可领到公田，有如晋代官吏的领到菜田那样。《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云：</p>
<p class="kt">　　（太和）九年，下诏……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p>
<p>　　以上都是北魏政府以实物支付官吏薪俸的情形。复次，当日从事政界以外的职业的人因服务而得的工资，也以实物为主。如《魏书》卷一九上《阳平王新成传》附《衍传》说徐謇（字成伯）因给人治病，得绢作诊金的报酬云：</p>
<p class="kt">　　转徐州刺史。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传疗。疾差，成伯还。帝曰：“卿定名医！”赉绢三千匹。成伯辞，请受一千。帝曰：“诗云：‘人之云亡，邦国殄瘁。’以是而言，岂惟三千匹乎！”其为帝所重如此。</p>
<p>　　这位医生又曾经把高祖孝文帝的病治好，孝文帝给他的报酬更多；这种报酬起初打算以钱支付，后来却因钱少而改给奴、婢、马、牛和其他各种物品。《魏书》卷九一《徐謇传》云：</p>
<p class="kt">　　（太和）二十二年，高祖幸悬瓠，其疾大渐。乃驰驿召謇，令水路赴行所。一日一夜行数百里，至诊省下治，果有大验。高祖体少瘳，内外称庆。……乃下诏曰：“……徐成伯……可一…?赐钱一万贯。”又诏曰：“钱府未充，须以杂物；绢一千匹，杂物一百匹，四十匹出御府，谷二千斛，奴婢十口，马十匹，一匹出骅骝，牛十头。”所赐杂物奴婢，皆经内呈。</p>
<p>　　除医生疗病所得外，其他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亦多为布帛等实物。如《魏书》卷五五《刘芳传》说刘芳以每卷一缣的工资率为诸僧抄写经论云：</p>
<p class="kt">　　芳……昼则佣书，以自资给；夜则读诵，终夕不寝。……常为诸僧佣写经论，笔迹称善，卷直以一缣。岁中能入百余匹。如此数十年，赖以颇振。</p>
<p>　　又《魏书》卷七二《贾思伯传》说贾思伯把缣送给他的老师，以作归还旧欠学费之用云：</p>
<p class="kt">　　世宗即位……迁征虏将军，南青州刺史。初思伯与弟思同师事北海阴凤授业，无资酬之，凤遂质其衣物。及思伯之部，送缣百匹遗凤，因具车马迎之。凤惭不往。时人称叹焉。</p>
<p>　　除公务员及自由职业者以外，北魏劳动者的工资也以实物支付。如《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以绢支付造船工匠的工资云：</p>
<p class="kt">　　三门都将薛钦上言：“……今求车取雇绢三匹……计船一艘，举十三车；车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直，足以成船。……”</p>
<p>　　又第二章第四节曾引《魏书》卷四○《陆俟传》附《馥传》说以布帛筑造佛寺；这些布帛的一部分是用来支付造寺工人的工资的。此外又曾引《魏书》卷六一《毕众敬传》、卷八三上《外戚传·冯熙》条、卷八七《石祖兴传》、卷九○《逸士传·冯亮》条，及卷九四《阉官传·抱嶷》条与《孟鸾》条，以证明布帛被用来支付丧葬费用；这些布帛的一部分亦以工资的形式给予从事丧葬工作的劳动者。</p>
<p>　　以上都是北魏人士以实物支付工资的情形。北魏以后，北齐及北周的政府也继续采用以实物支付官俸的办法。北周官吏的俸禄，和前代一样，以石数计算。北齐计算官吏俸禄的办法，更为特别，是以布帛的匹数计算的；不过当作俸禄来支付的物品，都是“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此外，这些官吏又如北魏那样领到公田，以收取实物地租【4】。</p>
<p>　　由上述，可知北朝因为钱币流通量的稀少，实物工资非常盛行。在北魏，无论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或是劳动者，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均以实物为主。以后的北齐及北周，也没有多大的改变。固然，北齐官吏的俸禄，有三分之一是以钱支付的；但粟帛等实物在当日官吏的俸禄中还是占大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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