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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经济史论坛 &#187; 汉唐史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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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与乡村控制的变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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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Dec 2013 06:12:41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乡村控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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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结构从身份等级制向贫富分层转化，并产生了一批富民。富民阶层的崛起既是唐代制度变革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新制度的产生。我国古代乡里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即是富民阶层兴起后乡村控制变迁的一种调适。 　　【关键词】富民阶层；乡村控制；商品经济；乡里组织 　　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出现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富民作为一个阶层，首先也是“民”，只不过相对于贫民来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已。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特征，其对我国古代乡村控制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试图从唐代富民阶层崛起的视角来探析当时乡村控制的变迁。 　　（一）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唐中叶以前，我国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社会。何兹全先生认为，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发展演变的路线，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是“自由民、奴隶（战国秦汉）——依附民（中古）——租佃农民、小市民（宋元明清）”[1]。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1)享有无限特权的等级；(2)享有有限特权的等级；(3)无特权，但享有起码权利的等级；(4)连起码权利也不享有的等级[2]。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实质是按身份占田。《通典》卷二《田制》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田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额；对于贵族等级则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3]。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国家参与资源配置，按社会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贵者必然表现在财富的拥有上，贵与富牢牢地结合在一起。 　　均田制反映了贵贱社会身份等级，但它的实行在现实上为贵贱对立鸿沟的泯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均田制的推行是“封建国家要与地方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打击和限制豪强大族势力，使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附籍于国家，与国有荒闲土地相结合，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4]均田制作为一种限田制度，其不仅限制了豪族对平民土地的兼并，而且与之配套的租庸调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租庸调制是按丁计征，即不问农民财产的多少，而以丁口数进行征纳，这有利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资源，出现官僚、地主、商人一体化趋势。这一时期官吏权豪经商，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品经济的繁荣；相反，正是由于市场自由发展受阻，普通小商人无法参与交换行业，故由有权势者取而代之。这一现象更加导致了民间商业无法发展，商品经济处于病态畸形状态：一方面是官吏经商成风，貌似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商业的停滞，一切财富操纵在少数权豪手中。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经济上严禁官吏经商，《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记载：“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5]有的学者将这条史料看作是歧视商人的重农抑商之举，其实这是以分工论为前提条件的士商分业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在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同时，也强调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的原则。唐代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恰恰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会要》卷八六《市》记载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6]唐代中叶以后，政府财政收入倚重于工商业税，因此不得不改善环境，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载政府曾下诏：“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7] 　　唐承隋制，其科举选官制的实行为富民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使得政治权力操纵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举选官制的实行对门阀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垄断中央资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冲击。没有一定的经济势力，要想参与科举考试是较难的，至于有财力的富民，完全可与士族一争高下，因此，唐代由商而进入仕途者不绝如缕，这反映了富民阶层参政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太平广记》卷二七《关图妹》记载了一盐商子参加科举登科的情况：“关图有一妹甚聪惠，文学书札，罔不动人……有卤贾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峡人也，亦家于江陵……图以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咸通六年登科。”[8]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民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阶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而且这一时期的富民充当了最革命的角色，为整个唐宋的变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乡村控制的变迁。我国古代城乡不分，人们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张光直先生认为，青铜时代（前2200年—前500年）我国的聚落形态便是“城邑”：“整个青铜时代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有城墙围绕的城邑；华北的黄土地貌上点布着千千百百的这种城邑。在外形上看，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个城都在四周为土墙所围绕。”[9]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认为我国古代是“都市国家”，其瓦解首先开始于城内居民逐渐移居城外：“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10]笔者认为，散村在唐代中叶的大量涌现应是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能力增强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变迁对乡村控制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对乡村基层的控制均十分严密，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乡里组织。乡三老是基层社会名符其实的领袖，顾炎武曾指出：“汉时啬夫之卑，犹得以自举其职。故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11]《汉书》曾记载文帝下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12]三老为众民之师，地位之尊显然矣。东汉末年，豪族势力崛起，日本学者东晋次认为，“东汉的乡里社会，由豪族统治与父老秩序的并存和角逐向豪族置父老秩序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方向变化发展”[13]。这样，国家通过三老等乡里领袖控制基层的状况被新兴的豪族所打破，三老上代表国家、下代表民众的权威被豪族所取代，因而，许多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豪族共同体，即本源于此。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富民阶层崛起的同时，士族阶层逐渐衰落，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豪族共同体也遂告崩溃，唐宋时期乡里制度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便是由乡官向职役转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14]马端临明确指出了唐宋乡里制度的变革，唐以前乡长里正为役民的官，是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乡长里正从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者的民。白钢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驰，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度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15]由此可见，中唐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官制度，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 　　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国家政权逐渐从对人口、土地的严密控制转向对乡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日益分化，国家财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证其来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现也使得国家严密控制乡村的政策在现实操作上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中淡出，依靠富民来维持其对乡村的控制。 　　（三）富民阶层在乡村控制中的作用。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即是这一分化的结果。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16]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者一般为马端临所说的贵者，这一现象于魏晋南北朝时达到极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17]。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18]。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马端临曾针对复井田之议时指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19] 　　乡村社会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20]因此，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21]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 　　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均田制的崩溃意味着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失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不易之势。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 　　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驰。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财产、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以供政府驱使。 　　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真正的权力向富民阶层集中。无地、少地的农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农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维持生存，富民靠佃农的劳动力得以发家致富，因而两者具有依赖关系。富民阶层在士族没落后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新兴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逐渐向“士”转型，成为社会的地方精英。包弼德认为，社会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属门阀为标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时期主要指“学者—官员”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则转型为以文化为特征的“地方精英”[22]。其实，这一“士”的转型主要在于富民阶层的兴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来自于富民阶层。 　　旧士族衰落后，富民阶层逐渐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新的权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我国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较早，但其普及则是在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强转弱，至明清时期，地方基层完全控制在乡绅、宗族手中，中央政权只到县一级。富民阶层由于拥有财富，占有大量土地，既为天子养小民，又成为国家赋役的重要来源，因而在乡村社会中享有更高的权威，成为当时的地方精英。 参考文献 [1]王利华.中国中古社会变迁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J].历史研究，2001，(2). [2]李伯重.唐代社会等级的划分与命名[A].千里史学文存[C].杭州出版社，2004. [3]杜佑.通典[Z].中华书局，1984. [4]武建国.均田制研究[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60. [5][7][21]刘昫.旧唐书[Z].中华书局，1975. [6]王溥.唐会要[Z].上海古藉出版社，1991. [8]李昉.太平广记[M].中华书局，1961. [9]张光直.青铜挥尘[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72. [10]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A].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C].中华书局，1992. [11]顾炎武.日知录[M].世界书局，1984. [12]班固.汉书[Z].中华书局，1959. [13]东晋次.东汉的乡里社会及其政治的变迁[J].中国史研究，1989，(1). [14][16][17][19][20]马端临.文献通考[Z].浙江古藉出版社，2000. [15]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1993：134. [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Z].江苏古藉出版社，1998. [22]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国学网曹南逸民整理、编辑 文献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better of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摘要】</strong>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结构从身份等级制向贫富分层转化，并产生了一批富民。富民阶层的崛起既是唐代制度变革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新制度的产生。我国古代乡里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即是富民阶层兴起后乡村控制变迁的一种调适。</p>
<p>　　<strong>【关键词】</strong>富民阶层；乡村控制；商品经济；乡里组织</p>
<p>　　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出现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富民作为一个阶层，首先也是“民”，只不过相对于贫民来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已。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特征，其对我国古代乡村控制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试图从唐代富民阶层崛起的视角来探析当时乡村控制的变迁。</p>
<p>　　（一）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唐中叶以前，我国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社会。何兹全先生认为，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发展演变的路线，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是“自由民、奴隶（战国秦汉）——依附民（中古）——租佃农民、小市民（宋元明清）”[1]。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1)享有无限特权的等级；(2)享有有限特权的等级；(3)无特权，但享有起码权利的等级；(4)连起码权利也不享有的等级[2]。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实质是按身份占田。《通典》卷二《田制》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田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额；对于贵族等级则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3]。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国家参与资源配置，按社会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贵者必然表现在财富的拥有上，贵与富牢牢地结合在一起。</p>
<p>　　均田制反映了贵贱社会身份等级，但它的实行在现实上为贵贱对立鸿沟的泯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均田制的推行是“封建国家要与地方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打击和限制豪强大族势力，使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附籍于国家，与国有荒闲土地相结合，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4]均田制作为一种限田制度，其不仅限制了豪族对平民土地的兼并，而且与之配套的租庸调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租庸调制是按丁计征，即不问农民财产的多少，而以丁口数进行征纳，这有利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p>
<p>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资源，出现官僚、地主、商人一体化趋势。这一时期官吏权豪经商，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品经济的繁荣；相反，正是由于市场自由发展受阻，普通小商人无法参与交换行业，故由有权势者取而代之。这一现象更加导致了民间商业无法发展，商品经济处于病态畸形状态：一方面是官吏经商成风，貌似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商业的停滞，一切财富操纵在少数权豪手中。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经济上严禁官吏经商，《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记载：“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5]有的学者将这条史料看作是歧视商人的重农抑商之举，其实这是以分工论为前提条件的士商分业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在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同时，也强调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的原则。唐代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恰恰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会要》卷八六《市》记载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6]唐代中叶以后，政府财政收入倚重于工商业税，因此不得不改善环境，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载政府曾下诏：“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7]</p>
<p>　　唐承隋制，其科举选官制的实行为富民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使得政治权力操纵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举选官制的实行对门阀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垄断中央资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冲击。没有一定的经济势力，要想参与科举考试是较难的，至于有财力的富民，完全可与士族一争高下，因此，唐代由商而进入仕途者不绝如缕，这反映了富民阶层参政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太平广记》卷二七《关图妹》记载了一盐商子参加科举登科的情况：“关图有一妹甚聪惠，文学书札，罔不动人……有卤贾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峡人也，亦家于江陵……图以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咸通六年登科。”[8]</p>
<p>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民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阶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而且这一时期的富民充当了最革命的角色，为整个唐宋的变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p>
<p>　　（二）乡村控制的变迁。我国古代城乡不分，人们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张光直先生认为，青铜时代（前2200年—前500年）我国的聚落形态便是“城邑”：“整个青铜时代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有城墙围绕的城邑；华北的黄土地貌上点布着千千百百的这种城邑。在外形上看，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个城都在四周为土墙所围绕。”[9]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认为我国古代是“都市国家”，其瓦解首先开始于城内居民逐渐移居城外：“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10]笔者认为，散村在唐代中叶的大量涌现应是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能力增强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变迁对乡村控制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p>
<p>　　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对乡村基层的控制均十分严密，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乡里组织。乡三老是基层社会名符其实的领袖，顾炎武曾指出：“汉时啬夫之卑，犹得以自举其职。故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11]《汉书》曾记载文帝下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12]三老为众民之师，地位之尊显然矣。东汉末年，豪族势力崛起，日本学者东晋次认为，“东汉的乡里社会，由豪族统治与父老秩序的并存和角逐向豪族置父老秩序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方向变化发展”[13]。这样，国家通过三老等乡里领袖控制基层的状况被新兴的豪族所打破，三老上代表国家、下代表民众的权威被豪族所取代，因而，许多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豪族共同体，即本源于此。</p>
<p>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富民阶层崛起的同时，士族阶层逐渐衰落，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豪族共同体也遂告崩溃，唐宋时期乡里制度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便是由乡官向职役转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14]马端临明确指出了唐宋乡里制度的变革，唐以前乡长里正为役民的官，是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乡长里正从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者的民。白钢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驰，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度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15]由此可见，中唐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官制度，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p>
<p>　　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国家政权逐渐从对人口、土地的严密控制转向对乡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日益分化，国家财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证其来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现也使得国家严密控制乡村的政策在现实操作上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中淡出，依靠富民来维持其对乡村的控制。</p>
<p>　　（三）富民阶层在乡村控制中的作用。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即是这一分化的结果。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16]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者一般为马端临所说的贵者，这一现象于魏晋南北朝时达到极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17]。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18]。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马端临曾针对复井田之议时指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19]</p>
<p>　　乡村社会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20]因此，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21]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p>
<p>　　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均田制的崩溃意味着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失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不易之势。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p>
<p>　　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驰。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财产、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以供政府驱使。</p>
<p>　　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真正的权力向富民阶层集中。无地、少地的农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农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维持生存，富民靠佃农的劳动力得以发家致富，因而两者具有依赖关系。富民阶层在士族没落后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新兴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逐渐向“士”转型，成为社会的地方精英。包弼德认为，社会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属门阀为标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时期主要指“学者—官员”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则转型为以文化为特征的“地方精英”[22]。其实，这一“士”的转型主要在于富民阶层的兴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来自于富民阶层。</p>
<p>　　旧士族衰落后，富民阶层逐渐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新的权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我国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较早，但其普及则是在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强转弱，至明清时期，地方基层完全控制在乡绅、宗族手中，中央政权只到县一级。富民阶层由于拥有财富，占有大量土地，既为天子养小民，又成为国家赋役的重要来源，因而在乡村社会中享有更高的权威，成为当时的地方精英。</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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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5]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1993：134.</li>
<li>[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Z].江苏古藉出版社，1998.</li>
<li>[22]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li>
</ul>
<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学网曹南逸民整理、编辑<br />
文献来源：《广西社会科学》<br />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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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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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6 Dec 2013 06:24:08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爵位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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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 　　一、综论 　　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 　　二、专论 　　1.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 　　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訾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与吴文商榷，认为訾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因此，军功爵制的轻滥是与名田制的破坏并行的，也是与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田庄经济的发展相并行的。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1期）认为晁错的入粟拜爵是重农抑商政策的继续与发展，原因有三：从晁错的思想和实践看，他对工商业的态度是抑；晁错主张商人人粟拜爵，是对商人凭借自身经济力量所取得的社会地位的承认；在商人势力空前强大的情况下，人粟拜爵以政治上的让步来换取对商人经济上的限制，且避免了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因而是一项和平的抑商政策。在商品经济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较严厉，往往政治、经济手段并用；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则较宽容，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高孔修《秦始皇的统一与改革计首授爵政策》（《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2期）认为计首授爵政策虽在短期内有助于秦的强大，但它却使得战争变成了大屠杀，从而引起了各国军民的强烈反抗。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改变了这一政策，用取得胜利和完成战争任务的贡献大小来论功行赏，从而加速了统一进程。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1期）认为是否有封国是区别贵族爵与官爵的关键，关内侯无封国，所以应划人官爵，而且将关内侯与作为贵族爵的王、侯二等爵相对比，更论证了这一点。张铭恰、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认为，军功爵制是地主阶级尚未彻底巩固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是地主阶级打破“贵族文化”，建立“官僚文化”的一种尝试。但是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与巩固，军功爵制与地主阶级官僚文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使得地主阶级逐步否定了军功爵制。朱广贤《东汉的卖官鬻爵》（《中州今古》1994年5期）以安帝永初三年、桓帝延喜四年、灵帝光和元年的卖官、爵为例，论述了卖官鬻爵所造成的后果。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认为汉初官重于爵，军功爵制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代沿袭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是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对《奏谳书》一六案例中的文字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2002年3期）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 　　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12期）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期）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 　　2.对爵制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 　　爵制作为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历程，对这一历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爵制发展脉络。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1期）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学术月刊》1982年9期）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1期）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l984年4期）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疑问，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4期）指出，西汉无“民爵&#8221;、“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这种在学术上的互相质疑与商榷，对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爵制与官制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补充，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官爵关系的问题也是史学界研究对象之一。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第3版）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秦汉皇权与官僚制度”第二节《赐爵制与官僚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 　　3.对爵制意义的研究 　　对爵制意义的研究有助于认识爵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4期）认为，汉初赐爵制中“复故爵田宅”一举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返乡，以便征收赋税，这对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农业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赐爵制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朱绍侯《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6期）以七级以下的低爵为例，认为有爵者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有“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有“免亲人为奴婢”的特权，有“生活上的优待”等特权。从而认为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秦人对军功爵非常重视。秦国军队战斗力强，政治效率高，与推行军功爵有一定的关系。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4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新爵制的社会基础是农村公社瓦解后自耕农阶层的出现，而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表现为：助长了自耕农阶层的分化，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地位，强化了初期封建政权。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2期）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4.有关爵制问题的考证 　　关于秦汉爵制，由于史书记载较少且不系统，很多问题存疑颇多，学术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1期）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12期）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研究对象的深度和史料的运用来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研究对象不平衡。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多侧重于对秦爵和西汉爵制的研究，较少涉及战国其他国家的爵制、东汉爵制以及朝代更替期间的爵制；多局限于爵制本身的研究，而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如官制、皇权、品位、礼制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注重对秦汉时期的爵制研究，而缺乏对其与先秦爵制、魏晋爵制甚至隋唐爵制之间承启关系的研究。 　　2.爵制研究需要深化。秦汉爵制与官僚制、皇权、礼制、法制、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当时政府为何要推行赐爵制？它对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整个社会都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研究爵制对当今社会又有什么借鉴和意义？我认为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应该以更广阔的视野去研究秦汉爵制问题。 　　3.对史料的关注与发掘不够。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传世典籍对秦汉爵制的记载相对较少。幸运的是，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然而较之海外学者，大陆学者在对简牍的充分运用方面相对落后，在对爵制研究的细度与深度上也不及以上两个地区。 　　以上仅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的粗略总结。由于受客观条件及本人能力所限，在相关成果的收集上难免会挂一漏万，有些提法也会失于偏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l期 Metafora expresses that it aims anime porn 8 maids a&#8217;milking beauty treatments fashion Even though you are not going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p>
<p>　　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p>
<p><strong>　　一、综论</strong></p>
<p>　　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p>
<p><strong>　　二、专论</strong></p>
<p>　　1.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p>
<p>　　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訾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与吴文商榷，认为訾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因此，军功爵制的轻滥是与名田制的破坏并行的，也是与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田庄经济的发展相并行的。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1期）认为晁错的入粟拜爵是重农抑商政策的继续与发展，原因有三：从晁错的思想和实践看，他对工商业的态度是抑；晁错主张商人人粟拜爵，是对商人凭借自身经济力量所取得的社会地位的承认；在商人势力空前强大的情况下，人粟拜爵以政治上的让步来换取对商人经济上的限制，且避免了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因而是一项和平的抑商政策。在商品经济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较严厉，往往政治、经济手段并用；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则较宽容，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高孔修《秦始皇的统一与改革计首授爵政策》（《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2期）认为计首授爵政策虽在短期内有助于秦的强大，但它却使得战争变成了大屠杀，从而引起了各国军民的强烈反抗。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改变了这一政策，用取得胜利和完成战争任务的贡献大小来论功行赏，从而加速了统一进程。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1期）认为是否有封国是区别贵族爵与官爵的关键，关内侯无封国，所以应划人官爵，而且将关内侯与作为贵族爵的王、侯二等爵相对比，更论证了这一点。张铭恰、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认为，军功爵制是地主阶级尚未彻底巩固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是地主阶级打破“贵族文化”，建立“官僚文化”的一种尝试。但是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与巩固，军功爵制与地主阶级官僚文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使得地主阶级逐步否定了军功爵制。朱广贤《东汉的卖官鬻爵》（《中州今古》1994年5期）以安帝永初三年、桓帝延喜四年、灵帝光和元年的卖官、爵为例，论述了卖官鬻爵所造成的后果。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认为汉初官重于爵，军功爵制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代沿袭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是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对《奏谳书》一六案例中的文字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2002年3期）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p>
<p>　　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12期）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期）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p>
<p>　　2.对爵制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p>
<p>　　爵制作为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历程，对这一历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爵制发展脉络。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1期）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学术月刊》1982年9期）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1期）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l984年4期）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疑问，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4期）指出，西汉无“民爵&#8221;、“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这种在学术上的互相质疑与商榷，对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爵制与官制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补充，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官爵关系的问题也是史学界研究对象之一。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第3版）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秦汉皇权与官僚制度”第二节《赐爵制与官僚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p>
<p>　　3.对爵制意义的研究</p>
<p>　　对爵制意义的研究有助于认识爵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4期）认为，汉初赐爵制中“复故爵田宅”一举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返乡，以便征收赋税，这对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农业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赐爵制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朱绍侯《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6期）以七级以下的低爵为例，认为有爵者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有“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有“免亲人为奴婢”的特权，有“生活上的优待”等特权。从而认为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秦人对军功爵非常重视。秦国军队战斗力强，政治效率高，与推行军功爵有一定的关系。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4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新爵制的社会基础是农村公社瓦解后自耕农阶层的出现，而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表现为：助长了自耕农阶层的分化，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地位，强化了初期封建政权。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2期）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p>
<p>　　4.有关爵制问题的考证</p>
<p>　　关于秦汉爵制，由于史书记载较少且不系统，很多问题存疑颇多，学术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1期）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12期）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p>
<p><strong>　　三、研究的不足</strong></p>
<p>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研究对象的深度和史料的运用来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p>
<p>　　1.研究对象不平衡。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多侧重于对秦爵和西汉爵制的研究，较少涉及战国其他国家的爵制、东汉爵制以及朝代更替期间的爵制；多局限于爵制本身的研究，而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如官制、皇权、品位、礼制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注重对秦汉时期的爵制研究，而缺乏对其与先秦爵制、魏晋爵制甚至隋唐爵制之间承启关系的研究。</p>
<p>　　2.爵制研究需要深化。秦汉爵制与官僚制、皇权、礼制、法制、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当时政府为何要推行赐爵制？它对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整个社会都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研究爵制对当今社会又有什么借鉴和意义？我认为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应该以更广阔的视野去研究秦汉爵制问题。</p>
<p>　　3.对史料的关注与发掘不够。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传世典籍对秦汉爵制的记载相对较少。幸运的是，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然而较之海外学者，大陆学者在对简牍的充分运用方面相对落后，在对爵制研究的细度与深度上也不及以上两个地区。</p>
<p>　　以上仅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的粗略总结。由于受客观条件及本人能力所限，在相关成果的收集上难免会挂一漏万，有些提法也会失于偏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l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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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title>
		<link>http://economy.guoxue.com/?p=945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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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Dec 2013 05:53:2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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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摘要：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 的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 朝“仍崇关鄽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进步。 　　关键词：唐代　折租造布　财政　南北经济 　　一、唐代租庸调制下江南田租的折租造布与纳现粮 　　《通典·食货·赋税下》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619）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 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絁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 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1】《唐会要·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册府元龟·邦计部·丝帛》所记相近，皆止于“输布者，麻三斤”而系年于武德七年。“其绢絁为匹，布为端”至“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皆省略未记。《新唐书·食货志》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2】亦未及“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等事。《唐律·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引《赋役令》为：“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3】《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絁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4】 　　要言之，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 他书皆失载。 　　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此则记事曰：“《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5】显然是将江南诸州的折租造布视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今人亦多认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如李锦绣就认为：“从武德《令》到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的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为调的品种，武德至开元七年，绫均为调的色目，开元二十五年改变，只调绢、絁、布三种。其二，武德《令》较为简约，开元《令》内容丰富。其三，开元二十五年《令》多出了江南诸州折租造布的内容。”【6】 　　笔者以为：从上引《通典》记事，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从句式上讲，《通典》此则记事，“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7】以下, “其”字为句首的四句是一个整体，为《唐令·赋役令》同一条的不同款。其后的以“诸”字开头的“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云云，则是《赋役令》的另一条。既然此条的“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等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 那么，“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自亦应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再从文字上讲, 上引《通典》记载先是说“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这里既谈到“调”，也谈到“租”，说明“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既包括“调”，也包括“租”。上引《通典》“准武德（二）[七]年之制”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4 句，前3句讲的都只是“调”，只有第4句讲的才是“租”。因此也只有将“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与前三款一起，都看做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对武德令的重申，才能与前文“诸课户一丁租、调, 准武德（二） [七] 年之制”句相呼应。反之，如果认为“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只包括前3 句，而不包括第4 句，那么，“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句中之“租”字, 就没有着落。 　　以上是就上引《通典·食货·赋税下》文本的句式与文字表述而言的。但也应看到，上引《通典》卷6所记，只是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概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应不会出现“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年之制”字样，其关于“租”的条款，更不应只讲“其江南诸州租, 并回造纳布”， 而不讲“一丁租粟二石”这一更重要的内容）既然上引《通典》卷6所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而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与表述也就不一定都符合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意，因此，单靠《通典》的这一孤证，也不足以断定“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就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遗憾的是，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目前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他书皆失载，所以我们现在还不能从律令的角度对“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缘起做进一步探究。 　　所幸的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文物，证明早在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即有田租折布的做法。陈寅恪先生即曾指出吐鲁番出土文物中有一端题为“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的租布，【8】这“租布”应即光宅元年（684）婺州信安县（今浙江衢县）的折租布。【9】说明武后时，江南租即有折成布者。 　　吐鲁番出土文书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记有： 12、庸调送纳杨府转运，□□□纲典部领，以 13、官船□课？　船□□□□□□还，并请递 14、□□□□□□杨府库物，若 &#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缝背署“检”（俭？） 15、府杂用不足，请府司准一年应须用数， 16、量留诸　州折租市（　布？）充，　讫申所司。又准 17、敕□□□□□各依常限，贮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　　摘要：</strong>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从中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但也不足以断定它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陈寅恪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依据只是两条明显失校的南齐资料。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唐代江南 的折租造布算不上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一大变革。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大同小异，北朝与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远不及田租或户调。甄琛说南 朝“仍崇关鄽之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都不符合历史真实。南朝关市之税在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即使比北朝高，也不表示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方进步。</p>
<p><strong>　　关键词：</strong>唐代　折租造布　财政　南北经济</p>
<p><strong>　　一、唐代租庸调制下江南田租的折租造布与纳现粮</strong></p>
<p>　　《通典·食货·赋税下》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619）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 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絁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 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1】《唐会要·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册府元龟·邦计部·丝帛》所记相近，皆止于“输布者，麻三斤”而系年于武德七年。“其绢絁为匹，布为端”至“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皆省略未记。《新唐书·食货志》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2】亦未及“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等事。《唐律·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引《赋役令》为：“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3】《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絁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亦无“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句。【4】</p>
<p>　　要言之，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 他书皆失载。</p>
<p>　　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此则记事曰：“《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5】显然是将江南诸州的折租造布视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今人亦多认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如李锦绣就认为：“从武德《令》到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的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为调的品种，武德至开元七年，绫均为调的色目，开元二十五年改变，只调绢、絁、布三种。其二，武德《令》较为简约，开元《令》内容丰富。其三，开元二十五年《令》多出了江南诸州折租造布的内容。”【6】</p>
<p>　　笔者以为：从上引《通典》记事，无法得出“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为开元二十五年新制的结论。从句式上讲，《通典》此则记事，“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 [七]年之制”【7】以下, “其”字为句首的四句是一个整体，为《唐令·赋役令》同一条的不同款。其后的以“诸”字开头的“诸丁匠不役者收庸”云云，则是《赋役令》的另一条。既然此条的“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等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 那么，“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自亦应是开元二十五年重申武德令。再从文字上讲, 上引《通典》记载先是说“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这里既谈到“调”，也谈到“租”，说明“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既包括“调”，也包括“租”。上引《通典》“准武德（二）[七]年之制”以下，以“其”字为句首的4 句，前3句讲的都只是“调”，只有第4句讲的才是“租”。因此也只有将“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款与前三款一起，都看做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对武德令的重申，才能与前文“诸课户一丁租、调, 准武德（二） [七] 年之制”句相呼应。反之，如果认为“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者，只包括前3 句，而不包括第4 句，那么，“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 年之制”句中之“租”字, 就没有着落。</p>
<p>　　以上是就上引《通典·食货·赋税下》文本的句式与文字表述而言的。但也应看到，上引《通典》卷6所记，只是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概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应不会出现“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七]年之制”字样，其关于“租”的条款，更不应只讲“其江南诸州租, 并回造纳布”， 而不讲“一丁租粟二石”这一更重要的内容）既然上引《通典》卷6所记并非照录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文，而杜佑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归纳与表述也就不一定都符合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意，因此，单靠《通典》的这一孤证，也不足以断定“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就是重申武德七年令。遗憾的是，唐令关于“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规定，目前仅见载于《通典·食货·赋税下》，他书皆失载，所以我们现在还不能从律令的角度对“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的缘起做进一步探究。</p>
<p>　　所幸的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文物，证明早在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即有田租折布的做法。陈寅恪先生即曾指出吐鲁番出土文物中有一端题为“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的租布，【8】这“租布”应即光宅元年（684）婺州信安县（今浙江衢县）的折租布。【9】说明武后时，江南租即有折成布者。</p>
<p>　　吐鲁番出土文书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记有：</p>
<ul>
<li>12、庸调送纳杨府转运，□□□纲典部领，以</li>
<li>13、官船□课？　船□□□□□□还，并请递</li>
<li>14、□□□□□□杨府库物，若</li>
<li>&#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8230;..缝背署“检”（俭？）</li>
<li>15、府杂用不足，请府司准一年应须用数，</li>
<li>16、量留诸　州折租市（　布？）充，　讫申所司。又准</li>
<li>17、敕□□□□□各依常限，贮</li>
<li>18、□□□□□，宜候春水得通船之后，然</li>
<li>19、□□□□州长行部领至东都。水既涨（后缺）【10】</li>
</ul>
<p>　　其中第16 行，究竟是“诸州折租布充”还是“诸州折租市充”，尚有疑问，如果是前者，就说明不迟于唐高宗仪凤年间，江南即已有根据中央财计部门的安排，实行折租造布的情况。如果是后者，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折租为钱以市物，一种是直接折租为所需杂用实物。</p>
<p>　　这里还要指出：上引《通典·食货》虽说“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但实际上，无论是开元二十五年之前，还是之后，江南诸州租也并非都折成租布。这从当时有关江南租米、租船的大量记载中可以看出。《旧唐书·食货·高宗纪》载：咸亨元年（670）“是岁，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11】武则天时期，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亦提及：“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所司便勒往幽州，纳充军粮。”【12】以上两例说明，高宗、武则天时期，江南租纳现粮的规模很大。开元年间江南漕运规模更大。【13】</p>
<p>　　开元二十二年主管财计的户部尚书李林甫“受诏改修格、令”。【14】二十四年三月，李林甫主持编成《度支长行旨》，【15】十一月又主持重修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奏行颁下。【16】开元二十五年令形成的这几年恰好是江南漕运规模最大的时期。《旧唐书·食货下》即载:“至（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置河阴县及河阴仓、河西柏崖仓、三门东集津仓、三门西盐仓。开三门山十八里, 以避湍险。自江淮而泝鸿沟，悉纳河阴仓。自河阴送纳含嘉仓，又送纳太原仓，谓之北运。自太原仓浮于渭，以实关中。上大悦。寻以耀卿为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江淮、河南转运都使；以郑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萧炅为副。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陆运之佣四十万贯。旧制，东都含嘉仓积江淮之米，载以大舆而西，至于陕三百里，率两斛计佣钱千，此耀卿所省之数也。明年，耀卿拜侍中，而萧炅代焉。二十五年，运米一百万石。”【17】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共漕运的七百万石粮当以江南租米为多，【18】但也包括晋、绛、魏、濮、邢、贝、济、博之租粮。开元二十五年当年的漕粮，也不都是江南米，但包含江南米。</p>
<p>　　开元二十五年，关中丰稔。随着关辅一带于开元二十五年三月开始实行以庸调折粮，和此后山东租粟的漕运大有改善，对江南租米的漕运需求大为减少，北运也因之基本停止。【19】</p>
<p>　　天宝年间江南田租的情况，据《通典·食货·赋税下》记载“天宝中天下计帐&#8230;&#8230;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似乎是全部都已折纳为布，其中并无纳现粮者。但谈田租收纳时限时又说：“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崄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内纳了。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又明确提到“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租粮的情形。谈“其度支岁计”时亦言：“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并入京仓。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五百万留当州官禄及递粮。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20】其中”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的“四百万江淮回造米”，除地税外，也不排除包括部分田租。以此看来，天宝年间江南田租是否全部都折纳为布，还很难说。</p>
<p>　　天宝十四载（755）安史乱起后，江南租米的漕运又逐渐重要起来。肃宗至德元载（756）十月，主财计的第五琦就带有“勾当江淮租庸使”的头衔。【21】不过， 时第五琦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榷盐上，在漕运江淮租米方面未见有多大作为。而（代宗）宝应元年（762），通州刺史刘晏为户部侍郎京兆尹度支盐铁转运使后，对江淮的漕粮就非常重视。《旧唐书·刘晏传》即载：宝应二年刘晏至江淮后以书遗元载曰：“关辅汲汲，只缘兵粮。漕引潇、湘、洞庭，万里几日，沦波挂席，西指长安。三秦之人，待此而饱；六军之众，待此而强。”《旧唐书·食货志》 亦载：“洎晏掌国计，复江淮转运之制，岁入米数十万斛以济关中。”【22】可见其时江南的漕粮已直接关系到唐政权的安危。</p>
<p>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两税法下, 江南税米未见折纳为布者，反之有时还将两税钱折纳米。《旧唐书·崔造传》载：贞元二年（786）正月，崔造守本官、同平章事，“以岁饥&#8230;&#8230; 更令两税折纳米一百万石，委两浙节度使韩滉运送一百万石至东渭桥”。【23】</p>
<p><strong>　　二、东晋南朝并无折租为布制度</strong></p>
<p>　　关于唐代江南的折租为布，陈寅恪先生有过专门论述。1940 年，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引《通典》卷6记“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 布”后即云：“唐代自开国以来其人民所缴纳之租本应为粟，今忽改而为布，乃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之一大变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窃以为此制乃南朝旧制，南朝虽并于北朝，此纳布代租之制仍遗存于江南诸州，殆为地方一隅之惯例，至武则天时此制乃渐推广施行，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编入令典，遂成为一代之制度矣。”【24】</p>
<p>　　陈寅恪断言唐代的折租造布乃南朝遗制，其根据就是《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486）“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淮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与同书《竟陵王子良传》所记的“诏折租布二分取钱”。</p>
<p>　　笔者以为上引两则资料中的“租”字皆为“调”字之误，应分别校改为“户调”与“调布”。理由如下：</p>
<p>　　1. 南朝宋、齐的租是丁租，而不是“户租”。《晋书·食货志》载：“孝武太元二年（377），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至于末年，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矣。”【25】这里所说孝武八年的“又增税米，口五石”，指的是税米增至口五石。这里的口应该指丁口, 而不是家口。如果每个家口都要税米五石, 那么五口之家就要税米25 石，如此高额的田租实在难以想象。据此可知，东晋末的田租是丁租，每丁租五石。【26】南朝宋、齐之租额未见新的更张，应该仍是沿袭东晋末之旧。《隋书·食货志》记南朝租调制曰：“其课，丁男&#8230;&#8230;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27】其所说的丁男调租米五石，与此亦正合。【28】说明南齐的“租”为计丁征收。既是计丁征收，就不可能称为“户租”。事实上，南北朝时期亦并无“户租”这一提法，而按户征收只能是户调。西晋平吴之后的户调标准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29】此后无所更张，刘宋之初，应仍沿袭此制。至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十二月，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30】此时之“调”仍是“户调”，而不是“丁调”。直到梁天监元年（502）“始去人赀，计丁为布”,【31】才改为丁调。【32】也就是说，南朝宋、齐时的“调”一直是按“户”征收的。梁天监<br />
元年以后，才有丁调。</p>
<p>　　2.唐代的“租布”指的是由“田租”折成的布。而南朝所说的“租布”则是“租”与“调”的合称，亦即田租与调布的简称。请看以下诸例：</p>
<p>　　《宋书·武帝纪》记永初元年（420）八月九日诏：“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同月十六日诏：“彭、沛、下邳三郡，首事所基，情义缱绻&#8230;&#8230;其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文帝纪》载元嘉四年（427）三月三日诏：“丹徒桑梓绸缪，大业攸始，践境永怀，触感罔极&#8230;&#8230;其蠲此县今年租布，五岁刑以下皆悉原遣；登城三战及大将家，随宜隐恤。”二十六年三月诏：“复丹徒县侨旧今岁租布之半。行所经县，蠲田租之半。”《孝武帝纪》载元嘉三十年闰六月十三日诏：“蠲寻阳、西阳郡租布三年。”大明三年“荆州饥，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大明七年二月十七日诏：“大赦天下，行幸所经，无出今岁租布。其逋租余债，勿复收。”《顺帝纪》载升明二年（478）二月十日诏：“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礼志》记元嘉四年三月二日，宋武帝“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道产附弟道锡传》：“初，氐寇至，城内众寡，道锡募吏民守城，复租布二十年。及贼退，朝议：贼虽攻城，一战便走，听依本要，于事为优。右卫将军沈演之、丹阳尹羊玄保、后军长史范晔并谓：宜随功劳裁量，不可全用本誓，多者不得过十年。从之。”《孝义传》：“贾恩, 会稽诸暨人也。少有志行，为乡曲所推重。元嘉三年，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桓氏号哭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桓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天水郡显亲县左尉。”【33】《南齐书·高帝纪》载建元元年（479）七月十七日诏：“南兰陵桑梓本乡，长蠲租布；武进王业所基，复十年。”同年九月二日诏：“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租。”建元四年正月八日诏：“建元以来战亡，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明帝纪》记永泰元年（498）三月二十五日，“蠲雍州遇虏之县租布”。《百官志·尚书台》：”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内外诸库藏谷帛、刑罪创业诤讼、田地船乘、禀拘兵工死叛、考剔讨补、差分百役、兵器诸营署人领、州郡租布、（人）民户移徙、州郡县并帖、城邑民户割属、刺史二千石令长【丞】尉被收及免赠、文武诸犯削官事。”【34】</p>
<p>　　《宋书》、《南齐书》 所见“租布”，即如上述。各种严重灾害下的蠲免赋税，与特殊恩典下的蠲免赋税，自应包括租与调全体，而不会仅仅蠲免所谓的田租折布；【35】南齐尚书右丞职掌的范围自然也应是租调的全体，绝不会只管所谓的田租折布。</p>
<p>　　3. 南齐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丁租和户调二项。南齐之田租已如上述，南齐之户调亦仍刘宋之旧，为“户岁输布四匹”。此外还有官营手工业、屯田与工商杂税等。官营手工业和屯田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实物，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工商杂税在政府的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不大。【36】南齐的财政支出主要有四项：（1）军费（其物质形态主要是谷物、布帛、钱）。（2）官员俸禄（其物质形态主要是谷物、布帛）。（3）赏赐之费（其物质形态主要是布帛与钱）。（4）其他（其物质形态主要是布帛与钱）。从物质形态上看，政府财政支出主要就是谷物、布帛与钱三色。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收支从物质形态上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主要就体现在钱这一色上。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政府必须将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租”或“调布”变换成钱。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一部分“租”或“调布”折纳成钱。如果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丁租全部折纳成布帛与钱（无论是三分之二钱，三分之一布帛，或者是钱与布帛一半对一半），那么，政府财政支出中谷物这一色，都会变得完全没有着落。我们很难设想，政府一方面将其财政收入中全部的租都折纳成钱与布帛，另一方面又用钱或布帛去买粮，以满足兵食与给官吏发放俸禄之需。【37】反之，如果只是将政府财政收入中的田租或调布的一部分（或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折纳成钱，就既可以基本满足政府对谷物、布帛的需求，又可以基本满足政府对钱的需求。</p>
<p>　　4. 如果政府是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丁租全部折纳成布帛与钱，那就必然有谷物以什么比价折布帛与以什么比价折钱的尖锐问题（亦即谷物、布帛、钱三者的比价问题）。然遍检《南齐书》，我们并未发现时人有论及谷物、布帛、钱三者比价问题者。反之，则有论及布帛与钱的比价者。如《南齐书·王敬则传》即载：齐武帝永明二年，王敬则建议将会稽一带民丁保塘役未动用的劳力，“悉评敛为钱，送台库以为便宜”，得到齐武帝的允许，竟陵王萧子良上书反对，其中谈道“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420－422）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 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424－453）, 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救民拯弊，莫过减赋&#8230;&#8230;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民赀不殷，国财不阜也”。【38】表明南朝宋之初，一匹布的市场价格大约是1000 钱，民户折布纳钱时，一匹布只纳900 钱，每匹布饶百姓约100 钱（故萧子良谓之“昔为刻上”）。而今市场一匹布已经跌价为100多钱，而政府仍然让民户按一匹500 钱折纳现钱。民户实际负担加重四五倍（故萧子良谓之“今为刻下”）。萧子良所言足以证明，南朝宋、齐是将调布折为钱，而不是将丁租折为钱、布。</p>
<p>　　5. 《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p>
<p>　　（永明四年五月）诏折（租）【调】布， 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8230;&#8230;比天眚亟见，地孽亟臻&#8230;&#8230;谷价虽和，比室饥嗛；缣纩虽贱，骈门躶质&#8230;&#8230;宜在蠲优，使其全富。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东郡使民，年无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悬急，应充猥役，必由穷困&#8230;&#8230;又泉铸岁远，类多翦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棰革相继&#8230;&#8230;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姦利。”【39】</p>
<p>　　上引萧子良所言，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谈民生疾苦，其负担宜加蠲优。第二部分讲地方守宰不仅不体恤民生疾苦，反而加重百姓赋役负担，使民不聊生。其中“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句讲的正是“赋”，“东郡使民，年无常限”以下讲的则是“役”。第三部分讲货币问题，大意是百姓不易得到现钱，百姓赋税负担中，现钱比例越大，负担越重，主张折纳的比例，还是回到过去长期实行的“钱帛相半”为好。</p>
<p>　　如前所言，南齐的田租是丁租，亦即计丁口收租，因此，百姓丁租的负担只与案比户口与丁中制度有关，而与民户的资产多寡无关。而萧子良所说的“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丝毫未及案比户口与丁口的田租负担，由此可见永明四年五月诏所说的折纳办法并不包括丁租。</p>
<p>　　如前所述，南朝直至梁天监元年“始去人赀，计丁为布”以前，其调都是户调，并实行九品混通。既然是九品混通，自然要核计各户资财，包括桑园与屋舍等在内。萧子良针对“诏折（租）【调】布，二分取钱”，大力抨击地方官“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并强调“钱帛相半，为制永久”，足以表明永明四年五月诏折“二分取钱，一分取布”，不可能是“丁租”（或包括“丁租”），而只能是“调布”。【40】</p>
<p>　　6.《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调】，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41】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言，此则记载与上引《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萧子良说的是同一件事。【42】这“见布”之“见”字极为关键，同“现”，在赋役制度中，则表示某种赋役的本色。这种用法，史籍多见。上引《南齐书·武帝纪》既提到“见布”，就表明当年规定“三分二取钱，一分取见布”的税目的本色只能是“布”。这种税目的本色既是“布”，那么，这种税目就绝不可能是“户租”，而只能是“户调”。【43】</p>
<p>　　如果上述第1－4论据还只是“理校”的话，那么，上述第5、6 论据有今本《南齐书》上述两则记载中，“租”字为“调”字之误的内证，就属于“本校”范围，应毋庸置疑。</p>
<p>　　其实，南朝史籍中，表明“租”纳本色的记载也很多。如《宋书·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诏：“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两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入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宋书·孝武帝纪》记大明五年二月戊戌诏曰：“南徐、兖二州，去岁水潦伤年，民多困窭。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宋书·后废帝纪》记尚书右丞虞玩之上表废帝：“昔岁奉敕，课以扬、徐众逋，凡入米谷六十万斛，钱五千余万，布绢五万匹，杂物在外，赖此相赡，故得推移。”《宋书·索虏传》记：永初三年十月，“（豫州刺史）刘粹遣李元德袭许昌，庾龙奔迸，将宋晃追蹑，斩龙首。元德因留绥抚，并上租粮”。（元嘉）二十九年，太祖更遣张永、王玄谟等北伐，青州刺史刘兴祖建议伐河北，曰：“河南阻饥，野无所掠，较略二军，可七千许人，既入其心腹，调租发车，以充军用。”【44】《南齐书·明帝纪》记建武二年（495）三月丙寅，“停青州麦租”。【45】《南史·文学·何思澄传》记：“何思澄字元静，东海郯人也。父敬叔，齐长城令，有能名。在县清廉，不受礼遗，夏节至，忽榜门受饷，数日中得米二千余斛，他物称是，悉以代贫人输租。”【46】《梁书·刘坦传》：齐梁之际刘坦任辅国长史、长沙太守，行湘州事。坦“下车简选堪事吏，分诣十郡，悉发人丁，运租米三十余万斛，致之义师，资粮用给”。【47】《陈书·宗元饶传》载南康内史宗元饶，“以秩米三千余斛助民租课，存问高年，拯救乏绝，百姓甚赖焉”。《陈书·宣帝纪》：太建六年（574）三月诏：“去岁南川颇言失稔，所督田租于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太建四年检首田税，亦申至秋&#8230;&#8230;”太建十二年十一月诏：“兵车骤出，军费尤烦，刍漕控引，不能征赋。夏中亢旱伤农。畿内为甚&#8230;&#8230;其丹阳、吴兴、晋陵、建兴、义兴、东海、信义、陈留、江陵等十郡，并诸署即年田税、禄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来岁秋登。”【48】</p>
<p>　　以上例证表明，南朝的“租”，通常交纳本色。有时也可折纳他物，《宋书·孝武帝纪》即载大明七年十一月壬寅，“遣使开仓贷恤，听受杂物当租”。【49】但这只是临时措置。这里所说的“杂物”，按理也可能包括麻布，但实际上我们未见南朝以布当租的实例。【50】</p>
<p>　　总之，南朝并无折租为布的制度，也未见折租为布的实例。陈寅恪先生说折租为布为“南朝旧制”，所根据的只是两条明显失校，而时间又仅限于南齐，而不及宋与梁、陈的史料。【5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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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隋唐时期山东农作物的种植和分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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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Apr 2013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隋唐五代]]></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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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李取勉，男，历史学博士，济宁市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 　　隋唐时期，统治者多施以重农政策，大力发展农业，“民以食为天”。时山东地区农业粮食作物的种类如何，其种植条件、状况和分布范围如何，弄清这一问题，对于当今齐鲁之地的农业发展，不无借鉴。 　　一、麦 　　山东地区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利于产出优良的小麦。据研究，地理环境对小麦品质有一定影响，如纬度、海拔、土壤条件等。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与纬度呈极显著正相关，在我国31℃51&#8242;—45℃41&#8242;范围内，纬度每升高1℃，籽粒蛋白质含量增加0．442个百分点。籽粒蛋白质含量和面筋含量等品质性状有随海拔升高而下降的趋势。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随土壤的粘重程度增加而增加，质地越重其蛋白质含量越高（1）。山东省地理范围介于北纬34℃23&#8242;—38℃24&#8242;，东经114℃47&#8242;—122℃43&#8242;之间，平均海拔300米左右，鲁东丘陵海拔在500米以下，鲁西平原海拔多在50米以下，土壤类型为潮棕壤、潮褐土、普通褐土、潮土、淋溶褐土及部分粗骨土，适宜小麦的种植，与同纬度的其它地区相比，粮食质量较高。古代社会，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及发展应与此不无关系。 　　关于麦在古代山东地区的种植情况，陈冬生先生有专文介绍（2）。文中通过对文献史料的梳理，将山东古代麦作业的变化发展详细勾稽。山东麦的最早种植，应可确定为新石器时代晚期，这在考古中得到证实。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龙山文化中、晚期遗址中各发掘出1粒小麦粒（3），成为新石器时代山东地区种麦的物证。而文献当中的记载，又可让我们推测此时期山东地区有麦的种植。《诗经》的《鲁颂·闷宫》篇载：“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租稚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穡。”（4）诗中把“奄”(今山东曲阜境)地的农作历史上溯到后稷时代，且所种植的作物中有麦。麦在山东地区的普遍种植，据陈冬生先生研究，应不迟于唐代。 　　从生物学特性和经济性上来看，麦都不如粟，粟作为五谷之首，从远古至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而麦作为粮食主食，上升到与粟同样重要地位是在唐代。粮食作为人们生命延续的必需品，在文献中往往会重点记载，无论丰收荒歉。二十五史，是记录我国历史较为真实全面的重要史书，它成为我们研究古代历史问题的首选。检索二十五史，隋唐以前史书中“粟”出现的频率远远高过“麦”，且“粟”往往作为租税出现，如“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晦(亩)，岁收畮(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6）。“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7）“粟帛之调，王府充积”（8）。“麦”还未作为租税出现过。因此，在隋唐以前，作为税粮的粟，在北方大面积种植，而麦类作物只占小部分。麦作为税粮在文献中出现，应是在隋唐及以后。《隋书》和两《唐书》有载，开皇五年(585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上奏设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9）贞观二年(628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设立义仓，“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0）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11）贞元二年(786年)冬十月壬午，“关内、河中，河南等道秋夏两税、青苗等钱，悉折纳粟麦，兼加估收籴以便民”（12）。唐德宗时，韩皋为京兆尹，“搜索府中杂钱，折籴百姓粟麦等三十万石进奉，以图恩宠。”（13）唐文宗时，韦贯之侄韦温出为陕虢观察使，“民当输租而麦未熟，吏白督之，温曰：‘使民货田中穗以供赋，可乎?’为缓期而赋办。”（14）另外，高官逝后，皇帝恩赐之中的粮食，已是粟麦、米麦并存，也能说明麦成为政府税收的一部分，现举例如下： 　　“开皇六年(李穆)薨于第，年七十七。……诏遣黄门侍郎监护丧事，赗马四匹，粟麦二千斛，布绢一千匹。”（15） 　　“（杨素卒官，赐）粟麦五千石，物五千段。”（16） 　　“（开皇）十四年，（贺娄子干）以病卒官，时年六十。高祖伤惜者久之，赙缣千匹，米麦千斛。”（17） 　　“（段文振卒于师）赐物一千段，粟麦二千石。”（18） 　　“（隋炀帝）赐（樊子盖）缣千匹，粟麦二千斛。……敕庐江郡设三千人会，赐米麦六千石，使谒坟墓，宴故老。”（19） 　　“（隋文帝时）义臣可赐姓杨氏，赐钱三万贯，酒三十斛，米麦各百斛。”（20） 　　“（郭子仪死后）仍令所司备礼册命，赙绢三千匹、布三千端、米麦三千石。”（21） 　　“（李澄）澄柩至京师，又赐克宁庄一所、钱千贯、粟麦二千石。”（22） 　　中央政府职能之中，也有专门负责粮食收购之职的。唐九寺之司农寺下的导官署，设令二人，“令掌导择米麦之事。”（23）麦已列入法律条文，可见麦的地位的上升。 　　在一些地方土贡之中，麦也位列其中，说明当地麦的种植情况及品种的优质。如京兆府京兆郡，“厥贡：水土稻、麦、鋅、……”；丰州九原郡，“土贡：白麦、……”（24）陕州陕郡，“土贡：幹麦、……”（25）等。 　　如此，隋唐时期，麦作为粮食作物，成为继粟之后又一重要粮食来源。其种植区域，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大致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江淮地区、陇右绿洲区和巴蜀地区。华先生据此绘制了“唐代麦类分布图”，从中可直观地了解当时麦类作物的分布状况，今采录如下。 唐代麦类分布图（26） 　　如图所示，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是产麦的主要区域。史料也有相应记载，刘宪之父刘思立，唐高宗时为侍御史，“属河南、河北旱俭，遣御史中丞崔谧等分道存问赈给，思立上疏谏曰：‘今麦序方秋，蚕功未毕，……’”（27）。说明河南、河北大面积种植麦。山东的棣、齐、德、郓、徐、兖等州皆是产麦区。开元时，棣州贡赋有麦（28）。“(唐文宗大和三年)七月，齐、德州奏：百姓自用兵已来，流移十分只有二分，伏乞赐麦种、耕牛等，敕量赐麦三千石，牛五百头。”（29）韩愈有诗描绘郓州之麦，曰：“暖风抽宿麦，清雨卷归旗”（30）。大中四年，诗人曹邺受辟为天平节度使(治郓州)判官时，有诗写道：“雨雪不顺时，阴阳失明晦。麦根半成土，农夫泣相对。”（31）“大中中，(李程子李廓)拜武宁节度使，不能治军。补阙郑鲁奏言：“新麦未登，徐必乱。”（32）“(乾宁二年)全忠自伐宣(朱宣驻兖州)，刈其麦……”（33）。宋初大臣王禹偁生于五代末的济州巨野县(唐时属郓州)，其家是以磨麦制面为生的“磨家儿”（34）。 　　此外，唐五代时德、沂、宋、兖、曹、徐等州俱尝贡献瑞麦，“(开元八年)五月，德州奏：平原县麦一茎两岐分秀。”（35）“(开元二十四年)七月辛巳，沂州庆云见，瑞麦生。”（36）“(贞元)五年五月，宋州奏：大麦一茎九岐者，约一百余本。”（37）“(后唐庄宗同光三年五月)兖州奏：任城县百姓大麦地内，有两岐三穗至四穗者。”（38）“(后汉隐帝乾祐三年五月)曹州乘氏县民王丰麦一茎三穗。”（39）“周太祖广顺二年四月，徐州以两岐麦二十本来献。”（40） 　　就山东地区而言，麦的产地主要集中在山东西部的郓州、兖州、曹州、宋州等地，北部的德州、齐州、棣州等地，以及南部的沂州、徐州等地，而东部的半岛和丘陵地区尚处空白。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区域分布，反映了隋唐时期山东东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开发程度的不平衡。 　　二、粟 　　粟，俗称谷子，是山东地区传统的粮食作物，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是山东地区先民的主要粮作。在山东地区，多处考古遗址中，都发掘出粟粒的遗物，如枣庄市建新（41）、日照市两城镇（42）。还有山东藤县北辛发现碳化粟（43），山东胶县三里河（44）、莱阳于家店（45）、栖霞杨家圈（46）先后发现粟壳，山东广饶县广饶镇傅家村发现小米颗粒（47）。西汉时期，也有考古发掘，如山东茌平南陈庄的粟壳（48）、临沂金雀山的谷子（49）等，说明山东民众在粟的种植培养过程中作出了一定贡献，并成为山东各地区较早普遍种植的农作物。文献中也有记载，《诗经·鲁颂·阔宫》曰：“黍稷重穋”（50）。稷，即粟谷；重是后熟，穋是先熟。说明春秋时期山东的粟谷已有了先后不同熟期的品种，以适应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下种植。战国时代的《管子》，被认为是当时齐国稷下学派的学者论集。书中的《地员篇》讨论了“九州之土”，其中与种植粟谷有关的土壤至少有“五粟”、“五沃”、“五位”、“五X”、“五壮”（51）等五种，每种土壤都有两个适宜种植的粟谷品种，表明在战国时期粟谷的品种更加丰富化。后魏贾思勰以他所在的山东地区为重点收集材料的对象，写成《齐民要术》，其“种谷”篇，收录了当时已有的86个粟谷品种（52），足以说明当时山东地区粟的品种之繁多。隋唐时期，虽未有文献记载，可以断定粟谷的品种会得到延续，其在山东地区的种植应最为普遍。 　　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到了唐朝，华北平原是全国产粟最多的地区。而地处华北平原的山东应是粟的主要产区之一。 唐代粟（谷子）分布图（53） 　　如图所示，山东除了中部山区丘陵之地外，大部分地区都适合种植粟。唐代文献中，也记载了山东各地种粟的情况。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宋、兖、郓等州大水，受损作物即是禾(粟)（54）；“贝州蝗，有白鸟数千万，群飞食之，一夕而尽，禾稼不伤。”（55）。李勣，曹州离狐人(今山东东明)，“家多僮仆，积粟千钟”（56）。员半千，齐州全节(今山东历城东北)人，咸亨年间上书高宗，自报家门说“臣家赀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57）齐州南面的郓州，后为天平军节度使治所，自大和七年起，天平军每岁供粟五万石（58）(时本镇辖郓、曹、濮三州)。李同捷反于汴，“时徐泗节度使王智兴檄兖海、郓曹、淄青当徐道者，出车五千乘，转粟馈军”（59）。兖州位于郓州之东，乾宁三年二月粮食匱乏，“(朱)瑾自出督刍粟，转掠丰、沛间”（60）。唐末诗僧贯休，尚有“邹鲁封疆禾稼浓”（61）的诗句。 　　又齐、徐、郓三州上献嘉禾，证明当地作物为粟，“（开元八年十二月）齐州嘉禾生”（62）。“（贞元十二年）九月，徐州奏嘉禾生”（63）。郓州东平县“有禾异陇双本，合成一穗”（64）。唐太宗时，在徐、齐等五州置常平仓，“粟藏九年”（65）。天授元年（690年），洛阳含嘉仓所储存的谷子有7，900石，为德、濮、沧等州所上缴（66），说明这些地区皆产粟。唐末，罗弘信节度魏博，“朱全忠讨黄巢，饷粟三万斛”，“秦宗权乱，复诏弘信以粟二万斛助军”（67）。 　　山东半岛及沿海地区也种粟。胡三省释“海运使”时说，“自帝事边功，运青、莱之粟，浮海以给幽、乎之兵”（68）。开元年间，淄、棣二州皆贡粟（69）。开成四年四月十八日，日本僧人圆仁在登州牟平县境，闻知“此州但有粟”（70）。七月十五日，在登州文登县真庄村天门院“便吃新粟米饭”。登州的粟米价钱是每斗三十文，莱州则一斗五十文，青州由于当时近三、四年有蝗灾，“吃却五谷”，粟米斗至八十文。开成五年四月十日，圆仁已至齐州禹城县，“县市粟米一斗C五文”（71）。总之，山东沿海的密、莱、登等州的“山村县人”，“爱吃盐茶粟饭”（72）。 　　由此观之，相对于麦来说，粟是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 　　三、水稻 　　水稻在山东地区较早出现，时间可至新石器时代。据考古资料证实，在滕州庄里西发现粳米280余粒（73），临淄田旺遗址土样分析中发现水稻植物硅酸体（74），日照两城镇发现稻谷（75），栖霞杨家圈发现稻谷壳（76）。说明史前山东半岛地区、鲁东北地区以及与江苏毗邻的鲁南地区都曾是稻作区域。史籍中，也记载了山东地区种稻的史实。《诗经·鲁颂·阔宫》云：“有稷有黍，有稻有柜。奄有下土，缵禹之绪”（77）。“奄”，是春秋前山东古国，春秋时在鲁国曲阜东一带。《左传》称：“鄅人藉稻。”“鄅”，春秋时鲁南地区小国。西晋杜预注云：“鄅国，今琅邪开阳。”（78）开阳即今临沂市东，其地濒临沂河，说明当时的沂河流域地区也有稻作农业。《周礼·职方氏》载：青州“其谷宜稻麦”；兖州“其谷宜四种”，郑玄注：黍、稷、稻、麦；幽州“其谷宜三种”，郑玄注：黍、稷、稻。青州约指山东中部及东南部地区，兖州约相当于山东西部及西南部地区，幽州约指山东北部及半岛地区。这些地区都具有种稻的水利条件，如青州，“其浸沂沭”，即今沂河、沭河；兖州，“其泽薮曰大野”，即巨野泽(在今菏泽市巨野县境内)，“其川河、(同“济”)”，即黄河、济水；幽州，“其泽薮曰貕养”，即唐代奚养泽，在莱州昌阳县(今山东莱阳市东)（79），“其川河”，即黄河、济水。（80）由此可知，山东自古就有种稻的传统。 　　经秦汉至隋唐，稻作生产得到了进一步扩大。隋文帝时，薛胃在兖州地区改进沂、泅水流，“决令西注，陂泽尽为良田”（81），水稻获得丰收。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沂州承县(今枣庄地区)治渠陂“十三所”（82）“所殖禾稻，岁收数千斛”（83）。长安中，青州北海令窦琰在北海县(今潍坊)“引白浪水曲折三十里以溉田”（84）种稻。开元二十二年七月，“遣中书令张九龄充河南开稻田使”（85），“又教河南数州水种稻，以广屯田”（86）。《元和郡县图志》所载开元贡赋中，淄州有米（87），应是指水稻，说明此地种稻。天宝年间，齐州地区(今济南)的稻作生产始见兴盛，唐李邕诗“负郭喜(一作皆)粳稻，安时歌吉祥”（88），指的就是齐州治地历城水稻种植的盛况。密州辅唐县(今山东安丘县)，“昔者堰浯水(潍水支流)南人荆水(浯水支流)，灌田数万顷”，至唐中叶，余堰及稻田畦畛尚存（89）。在唐代的后期，东起半岛地区的登州，西至鲁西地区的齐州禹城县都有水稻种植。唐文宗时，日本高僧圆仁在从登州到禹城的一路上，沿途所记的主要粮食品种就是粟和稻，可知在齐州、青州、登州、莱州等地的某些低洼之处，都曾种过水稻。当时，青州以东地区蝗虫为灾，“吃劫谷稻”（90），造成粮价踊贵，其中尤以“粳米最贵”（91）。 　　四、豆类 　　根据山东地区的土壤性质特征，山东地区应适宜种植豆类，诸如豌豆、绿豆、大豆、小豆（赤豆）等，在古代文献中统称“菽”。目前，分别在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了野大豆粒（92）及日照两城镇遗址发现野大豆遗存（93），证实山东地区的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开始采食豆类植物。《诗经·鲁颂·閟宫》有曰：“植稚菽麦”（94），《管子》载：五觳之土，“其种大菽、细菽”（95），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已种植豆类作物。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中已有对豆类不同品种的记载（96），说明当时山东地区乃至全国豆类作物种植的成熟和普遍。隋唐时期，文献中有关山东地区豆类作物种植的直接记载较少，但仍可从间接记载中证实。窦建德于牛口渚被车骑将军白士让、杨武威生擒之前，军中有童谣曰：“豆人牛口，势不得久”（97）。民谚童谣的形成，大多是来源于生产生活，“豆人牛口”说明豆类植物已作为饲料，那么山东、河北一带种豆是必然的。麟德二年十月，唐高宗举行泰山封禅活动，由洛阳出发东行，“是时频岁丰稔，斗米至五钱，豆麦不列于市。”（98）唐高宗封禅，途中必经山东地区，因年成较好，才有“豆麦不列于市”，豆作为商品在市面流通，说明当地种豆的事实。五代后唐所征夏秋税租中，山东地区各州缴纳的实物税里就有豌豆（99）。五代与隋唐相距时间不长，也可说明隋唐时的山东地区产豆。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年），日本高僧圆仁游历山东地区，在其著作中记下了山东几处地方有关小豆的价格，如青州北海县“小豆一斗三十五文”、齐州禹城县“小豆一斗廿五文”（100）。此外，青州幕府判官还施给圆仁“驴料小豆二斗”（101）。这些记载，充分证明了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种植豆类农作物的史实。 　　五、黍 　　黍，古代专指一种子实称黍子的一年生草本作物。喜温暖，不耐霜，抗旱力极强。子实淡黄色者，去皮后北方通称黄米，性黏，可酿酒。其不黏者，别名穄，亦称稷，可作饭。隋唐时期，黍是粮食作物之一，许多唐诗之中都有记载。杜甫有诗“莫辞酒味薄，黍地无人耕”（102）。储光羲，兖州人，其有诗云：“去家行卖畚，留滞南阳郭。秋至黍苗黄，无人可刈获。……种桑百余树，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103）张谓，河南人，有诗曰“主人有黍百余石，浊醪数斗应不惜。”（104）自居易有诗“种黍三十亩，雨来苗渐大。种薤二十畦，秋来欲堪刈。望黍作冬酒，留薤为春菜。”（105）由诗中可知，黍的种植在隋唐农作物中占有一定比重，黍丰收之后，一来“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二来“浊醪数斗应不惜”。史书也有关于种黍的记载，如王绩，隐居乡里，“有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106）。唐昭宗光化二年（899年）八月，“丙寅，李嗣昭引兵至潞州城下……（朱全忠守将）贺德伦闭城不出，李嗣昭日以铁骑环其城，捕刍牧者，附城三十里禾黍皆刈之。”（107）以上记载，说明了隋唐时期黍的种植情况。山东地区，种黍的历史较早，目前在山东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已发现黍的遗物，如滕州庄里西发现黍米2粒（108）；日照两城镇发现黍粒（109）；山东长岛北庄发现黍壳（110）。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有关黍的资料记载较少。《太平广记》载，冀州故观城人(今山东莘县观城)姜胜生，曾于武德初年，“在黍地里打雀”（111）。虽然史书记载不多，但是黍这种作物，生长期短、易于管理、较耐干旱，很适宜于丘陵环境生长，就山东的地形特点来说，黍在山东的丘陵地带普遍种植是有可能的。 　　六、高粱 　　高粱，又名藿粱、木稷、蜀黍、蜀秫等。唐代陆德明解释“粱”即“今蜀黍也”（112）。性喜温暖，抗旱、耐涝。《本草纲目》记载：“蜀黍北地种之，以备粮缺，余及牛马”（113）。可见，高粱在北方多有种植。山东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类似高粱穗的颖片（114），该遗址为龙山文化时期，若果真是高粱，则高粱在山东的种植历史可上溯到4600多年。《齐民要术》中专列一节，介绍高粱的种植（115），说明时黄河流域高粱已普遍种植。隋唐时期，史书中暂未发现关于高粱种植的记载，但是山东地区有着悠久的种植高粱的历史，又有适宜高粱种植的地理环境，因此山东地区有高梁种植无疑。 注释： (1)蒋礼玲等《自然环境因素对小麦品质的影响》，《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3期，第488页。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李取勉，男，历史学博士，济宁市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p>
<p>　　隋唐时期，统治者多施以重农政策，大力发展农业，“民以食为天”。时山东地区农业粮食作物的种类如何，其种植条件、状况和分布范围如何，弄清这一问题，对于当今齐鲁之地的农业发展，不无借鉴。</p>
<p>　　<strong>一、麦</strong></p>
<p>　　山东地区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利于产出优良的小麦。据研究，地理环境对小麦品质有一定影响，如纬度、海拔、土壤条件等。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与纬度呈极显著正相关，在我国31℃51&#8242;—45℃41&#8242;范围内，纬度每升高1℃，籽粒蛋白质含量增加0．442个百分点。籽粒蛋白质含量和面筋含量等品质性状有随海拔升高而下降的趋势。小麦籽粒蛋白质含量随土壤的粘重程度增加而增加，质地越重其蛋白质含量越高（1）。山东省地理范围介于北纬34℃23&#8242;—38℃24&#8242;，东经114℃47&#8242;—122℃43&#8242;之间，平均海拔300米左右，鲁东丘陵海拔在500米以下，鲁西平原海拔多在50米以下，土壤类型为潮棕壤、潮褐土、普通褐土、潮土、淋溶褐土及部分粗骨土，适宜小麦的种植，与同纬度的其它地区相比，粮食质量较高。古代社会，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及发展应与此不无关系。</p>
<p>　　关于麦在古代山东地区的种植情况，陈冬生先生有专文介绍（2）。文中通过对文献史料的梳理，将山东古代麦作业的变化发展详细勾稽。山东麦的最早种植，应可确定为新石器时代晚期，这在考古中得到证实。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龙山文化中、晚期遗址中各发掘出1粒小麦粒（3），成为新石器时代山东地区种麦的物证。而文献当中的记载，又可让我们推测此时期山东地区有麦的种植。《诗经》的《鲁颂·闷宫》篇载：“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租稚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穡。”（4）诗中把“奄”(今山东曲阜境)地的农作历史上溯到后稷时代，且所种植的作物中有麦。麦在山东地区的普遍种植，据陈冬生先生研究，应不迟于唐代。</p>
<p>　　从生物学特性和经济性上来看，麦都不如粟，粟作为五谷之首，从远古至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而麦作为粮食主食，上升到与粟同样重要地位是在唐代。粮食作为人们生命延续的必需品，在文献中往往会重点记载，无论丰收荒歉。二十五史，是记录我国历史较为真实全面的重要史书，它成为我们研究古代历史问题的首选。检索二十五史，隋唐以前史书中“粟”出现的频率远远高过“麦”，且“粟”往往作为租税出现，如“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晦(亩)，岁收畮(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6）。“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7）“粟帛之调，王府充积”（8）。“麦”还未作为租税出现过。因此，在隋唐以前，作为税粮的粟，在北方大面积种植，而麦类作物只占小部分。麦作为税粮在文献中出现，应是在隋唐及以后。《隋书》和两《唐书》有载，开皇五年(585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上奏设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9）贞观二年(628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设立义仓，“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0）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11）贞元二年(786年)冬十月壬午，“关内、河中，河南等道秋夏两税、青苗等钱，悉折纳粟麦，兼加估收籴以便民”（12）。唐德宗时，韩皋为京兆尹，“搜索府中杂钱，折籴百姓粟麦等三十万石进奉，以图恩宠。”（13）唐文宗时，韦贯之侄韦温出为陕虢观察使，“民当输租而麦未熟，吏白督之，温曰：‘使民货田中穗以供赋，可乎?’为缓期而赋办。”（14）另外，高官逝后，皇帝恩赐之中的粮食，已是粟麦、米麦并存，也能说明麦成为政府税收的一部分，现举例如下：</p>
<p>　　“开皇六年(李穆)薨于第，年七十七。……诏遣黄门侍郎监护丧事，赗马四匹，粟麦二千斛，布绢一千匹。”（15）</p>
<p>　　“（杨素卒官，赐）粟麦五千石，物五千段。”（16）</p>
<p>　　“（开皇）十四年，（贺娄子干）以病卒官，时年六十。高祖伤惜者久之，赙缣千匹，米麦千斛。”（17）</p>
<p>　　“（段文振卒于师）赐物一千段，粟麦二千石。”（18）</p>
<p>　　“（隋炀帝）赐（樊子盖）缣千匹，粟麦二千斛。……敕庐江郡设三千人会，赐米麦六千石，使谒坟墓，宴故老。”（19）</p>
<p>　　“（隋文帝时）义臣可赐姓杨氏，赐钱三万贯，酒三十斛，米麦各百斛。”（20）</p>
<p>　　“（郭子仪死后）仍令所司备礼册命，赙绢三千匹、布三千端、米麦三千石。”（21）</p>
<p>　　“（李澄）澄柩至京师，又赐克宁庄一所、钱千贯、粟麦二千石。”（22）</p>
<p>　　中央政府职能之中，也有专门负责粮食收购之职的。唐九寺之司农寺下的导官署，设令二人，“令掌导择米麦之事。”（23）麦已列入法律条文，可见麦的地位的上升。</p>
<p>　　在一些地方土贡之中，麦也位列其中，说明当地麦的种植情况及品种的优质。如京兆府京兆郡，“厥贡：水土稻、麦、鋅、……”；丰州九原郡，“土贡：白麦、……”（24）陕州陕郡，“土贡：幹麦、……”（25）等。</p>
<p>　　如此，隋唐时期，麦作为粮食作物，成为继粟之后又一重要粮食来源。其种植区域，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大致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江淮地区、陇右绿洲区和巴蜀地区。华先生据此绘制了“唐代麦类分布图”，从中可直观地了解当时麦类作物的分布状况，今采录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唐代麦类分布图（2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85" title="20130416_002"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6_002.jpg" alt="" width="750" height="554" /></p>
<p>　　如图所示，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是产麦的主要区域。史料也有相应记载，刘宪之父刘思立，唐高宗时为侍御史，“属河南、河北旱俭，遣御史中丞崔谧等分道存问赈给，思立上疏谏曰：‘今麦序方秋，蚕功未毕，……’”（27）。说明河南、河北大面积种植麦。山东的棣、齐、德、郓、徐、兖等州皆是产麦区。开元时，棣州贡赋有麦（28）。“(唐文宗大和三年)七月，齐、德州奏：百姓自用兵已来，流移十分只有二分，伏乞赐麦种、耕牛等，敕量赐麦三千石，牛五百头。”（29）韩愈有诗描绘郓州之麦，曰：“暖风抽宿麦，清雨卷归旗”（30）。大中四年，诗人曹邺受辟为天平节度使(治郓州)判官时，有诗写道：“雨雪不顺时，阴阳失明晦。麦根半成土，农夫泣相对。”（31）“大中中，(李程子李廓)拜武宁节度使，不能治军。补阙郑鲁奏言：“新麦未登，徐必乱。”（32）“(乾宁二年)全忠自伐宣(朱宣驻兖州)，刈其麦……”（33）。宋初大臣王禹偁生于五代末的济州巨野县(唐时属郓州)，其家是以磨麦制面为生的“磨家儿”（34）。</p>
<p>　　此外，唐五代时德、沂、宋、兖、曹、徐等州俱尝贡献瑞麦，“(开元八年)五月，德州奏：平原县麦一茎两岐分秀。”（35）“(开元二十四年)七月辛巳，沂州庆云见，瑞麦生。”（36）“(贞元)五年五月，宋州奏：大麦一茎九岐者，约一百余本。”（37）“(后唐庄宗同光三年五月)兖州奏：任城县百姓大麦地内，有两岐三穗至四穗者。”（38）“(后汉隐帝乾祐三年五月)曹州乘氏县民王丰麦一茎三穗。”（39）“周太祖广顺二年四月，徐州以两岐麦二十本来献。”（40）</p>
<p>　　就山东地区而言，麦的产地主要集中在山东西部的郓州、兖州、曹州、宋州等地，北部的德州、齐州、棣州等地，以及南部的沂州、徐州等地，而东部的半岛和丘陵地区尚处空白。山东地区麦的种植区域分布，反映了隋唐时期山东东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开发程度的不平衡。</p>
<p>　　<strong>二、粟</strong></p>
<p>　　粟，俗称谷子，是山东地区传统的粮食作物，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是山东地区先民的主要粮作。在山东地区，多处考古遗址中，都发掘出粟粒的遗物，如枣庄市建新（41）、日照市两城镇（42）。还有山东藤县北辛发现碳化粟（43），山东胶县三里河（44）、莱阳于家店（45）、栖霞杨家圈（46）先后发现粟壳，山东广饶县广饶镇傅家村发现小米颗粒（47）。西汉时期，也有考古发掘，如山东茌平南陈庄的粟壳（48）、临沂金雀山的谷子（49）等，说明山东民众在粟的种植培养过程中作出了一定贡献，并成为山东各地区较早普遍种植的农作物。文献中也有记载，《诗经·鲁颂·阔宫》曰：“黍稷重穋”（50）。稷，即粟谷；重是后熟，穋是先熟。说明春秋时期山东的粟谷已有了先后不同熟期的品种，以适应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下种植。战国时代的《管子》，被认为是当时齐国稷下学派的学者论集。书中的《地员篇》讨论了“九州之土”，其中与种植粟谷有关的土壤至少有“五粟”、“五沃”、“五位”、“五X”、“五壮”（51）等五种，每种土壤都有两个适宜种植的粟谷品种，表明在战国时期粟谷的品种更加丰富化。后魏贾思勰以他所在的山东地区为重点收集材料的对象，写成《齐民要术》，其“种谷”篇，收录了当时已有的86个粟谷品种（52），足以说明当时山东地区粟的品种之繁多。隋唐时期，虽未有文献记载，可以断定粟谷的品种会得到延续，其在山东地区的种植应最为普遍。</p>
<p>　　据华林甫先生研究，到了唐朝，华北平原是全国产粟最多的地区。而地处华北平原的山东应是粟的主要产区之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唐代粟（谷子）分布图（53）</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86" title="20130416_003"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6_003.jpg" alt="" width="750" height="559" /></p>
<p>　　如图所示，山东除了中部山区丘陵之地外，大部分地区都适合种植粟。唐代文献中，也记载了山东各地种粟的情况。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宋、兖、郓等州大水，受损作物即是禾(粟)（54）；“贝州蝗，有白鸟数千万，群飞食之，一夕而尽，禾稼不伤。”（55）。李勣，曹州离狐人(今山东东明)，“家多僮仆，积粟千钟”（56）。员半千，齐州全节(今山东历城东北)人，咸亨年间上书高宗，自报家门说“臣家赀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57）齐州南面的郓州，后为天平军节度使治所，自大和七年起，天平军每岁供粟五万石（58）(时本镇辖郓、曹、濮三州)。李同捷反于汴，“时徐泗节度使王智兴檄兖海、郓曹、淄青当徐道者，出车五千乘，转粟馈军”（59）。兖州位于郓州之东，乾宁三年二月粮食匱乏，“(朱)瑾自出督刍粟，转掠丰、沛间”（60）。唐末诗僧贯休，尚有“邹鲁封疆禾稼浓”（61）的诗句。</p>
<p>　　又齐、徐、郓三州上献嘉禾，证明当地作物为粟，“（开元八年十二月）齐州嘉禾生”（62）。“（贞元十二年）九月，徐州奏嘉禾生”（63）。郓州东平县“有禾异陇双本，合成一穗”（64）。唐太宗时，在徐、齐等五州置常平仓，“粟藏九年”（65）。天授元年（690年），洛阳含嘉仓所储存的谷子有7，900石，为德、濮、沧等州所上缴（66），说明这些地区皆产粟。唐末，罗弘信节度魏博，“朱全忠讨黄巢，饷粟三万斛”，“秦宗权乱，复诏弘信以粟二万斛助军”（67）。</p>
<p>　　山东半岛及沿海地区也种粟。胡三省释“海运使”时说，“自帝事边功，运青、莱之粟，浮海以给幽、乎之兵”（68）。开元年间，淄、棣二州皆贡粟（69）。开成四年四月十八日，日本僧人圆仁在登州牟平县境，闻知“此州但有粟”（70）。七月十五日，在登州文登县真庄村天门院“便吃新粟米饭”。登州的粟米价钱是每斗三十文，莱州则一斗五十文，青州由于当时近三、四年有蝗灾，“吃却五谷”，粟米斗至八十文。开成五年四月十日，圆仁已至齐州禹城县，“县市粟米一斗C五文”（71）。总之，山东沿海的密、莱、登等州的“山村县人”，“爱吃盐茶粟饭”（72）。</p>
<p>　　由此观之，相对于麦来说，粟是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p>
<p>　　<strong>三、水稻</strong></p>
<p>　　水稻在山东地区较早出现，时间可至新石器时代。据考古资料证实，在滕州庄里西发现粳米280余粒（73），临淄田旺遗址土样分析中发现水稻植物硅酸体（74），日照两城镇发现稻谷（75），栖霞杨家圈发现稻谷壳（76）。说明史前山东半岛地区、鲁东北地区以及与江苏毗邻的鲁南地区都曾是稻作区域。史籍中，也记载了山东地区种稻的史实。《诗经·鲁颂·阔宫》云：“有稷有黍，有稻有柜。奄有下土，缵禹之绪”（77）。“奄”，是春秋前山东古国，春秋时在鲁国曲阜东一带。《左传》称：“鄅人藉稻。”“鄅”，春秋时鲁南地区小国。西晋杜预注云：“鄅国，今琅邪开阳。”（78）开阳即今临沂市东，其地濒临沂河，说明当时的沂河流域地区也有稻作农业。《周礼·职方氏》载：青州“其谷宜稻麦”；兖州“其谷宜四种”，郑玄注：黍、稷、稻、麦；幽州“其谷宜三种”，郑玄注：黍、稷、稻。青州约指山东中部及东南部地区，兖州约相当于山东西部及西南部地区，幽州约指山东北部及半岛地区。这些地区都具有种稻的水利条件，如青州，“其浸沂沭”，即今沂河、沭河；兖州，“其泽薮曰大野”，即巨野泽(在今菏泽市巨野县境内)，“其川河、(同“济”)”，即黄河、济水；幽州，“其泽薮曰貕养”，即唐代奚养泽，在莱州昌阳县(今山东莱阳市东)（79），“其川河”，即黄河、济水。（80）由此可知，山东自古就有种稻的传统。</p>
<p>　　经秦汉至隋唐，稻作生产得到了进一步扩大。隋文帝时，薛胃在兖州地区改进沂、泅水流，“决令西注，陂泽尽为良田”（81），水稻获得丰收。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沂州承县(今枣庄地区)治渠陂“十三所”（82）“所殖禾稻，岁收数千斛”（83）。长安中，青州北海令窦琰在北海县(今潍坊)“引白浪水曲折三十里以溉田”（84）种稻。开元二十二年七月，“遣中书令张九龄充河南开稻田使”（85），“又教河南数州水种稻，以广屯田”（86）。《元和郡县图志》所载开元贡赋中，淄州有米（87），应是指水稻，说明此地种稻。天宝年间，齐州地区(今济南)的稻作生产始见兴盛，唐李邕诗“负郭喜(一作皆)粳稻，安时歌吉祥”（88），指的就是齐州治地历城水稻种植的盛况。密州辅唐县(今山东安丘县)，“昔者堰浯水(潍水支流)南人荆水(浯水支流)，灌田数万顷”，至唐中叶，余堰及稻田畦畛尚存（89）。在唐代的后期，东起半岛地区的登州，西至鲁西地区的齐州禹城县都有水稻种植。唐文宗时，日本高僧圆仁在从登州到禹城的一路上，沿途所记的主要粮食品种就是粟和稻，可知在齐州、青州、登州、莱州等地的某些低洼之处，都曾种过水稻。当时，青州以东地区蝗虫为灾，“吃劫谷稻”（90），造成粮价踊贵，其中尤以“粳米最贵”（91）。</p>
<p>　　<strong>四、豆类</strong></p>
<p>　　根据山东地区的土壤性质特征，山东地区应适宜种植豆类，诸如豌豆、绿豆、大豆、小豆（赤豆）等，在古代文献中统称“菽”。目前，分别在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了野大豆粒（92）及日照两城镇遗址发现野大豆遗存（93），证实山东地区的先民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开始采食豆类植物。《诗经·鲁颂·閟宫》有曰：“植稚菽麦”（94），《管子》载：五觳之土，“其种大菽、细菽”（95），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已种植豆类作物。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中已有对豆类不同品种的记载（96），说明当时山东地区乃至全国豆类作物种植的成熟和普遍。隋唐时期，文献中有关山东地区豆类作物种植的直接记载较少，但仍可从间接记载中证实。窦建德于牛口渚被车骑将军白士让、杨武威生擒之前，军中有童谣曰：“豆人牛口，势不得久”（97）。民谚童谣的形成，大多是来源于生产生活，“豆人牛口”说明豆类植物已作为饲料，那么山东、河北一带种豆是必然的。麟德二年十月，唐高宗举行泰山封禅活动，由洛阳出发东行，“是时频岁丰稔，斗米至五钱，豆麦不列于市。”（98）唐高宗封禅，途中必经山东地区，因年成较好，才有“豆麦不列于市”，豆作为商品在市面流通，说明当地种豆的事实。五代后唐所征夏秋税租中，山东地区各州缴纳的实物税里就有豌豆（99）。五代与隋唐相距时间不长，也可说明隋唐时的山东地区产豆。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年），日本高僧圆仁游历山东地区，在其著作中记下了山东几处地方有关小豆的价格，如青州北海县“小豆一斗三十五文”、齐州禹城县“小豆一斗廿五文”（100）。此外，青州幕府判官还施给圆仁“驴料小豆二斗”（101）。这些记载，充分证明了隋唐时期山东地区种植豆类农作物的史实。</p>
<p>　　<strong>五、黍</strong></p>
<p>　　黍，古代专指一种子实称黍子的一年生草本作物。喜温暖，不耐霜，抗旱力极强。子实淡黄色者，去皮后北方通称黄米，性黏，可酿酒。其不黏者，别名穄，亦称稷，可作饭。隋唐时期，黍是粮食作物之一，许多唐诗之中都有记载。杜甫有诗“莫辞酒味薄，黍地无人耕”（102）。储光羲，兖州人，其有诗云：“去家行卖畚，留滞南阳郭。秋至黍苗黄，无人可刈获。……种桑百余树，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103）张谓，河南人，有诗曰“主人有黍百余石，浊醪数斗应不惜。”（104）自居易有诗“种黍三十亩，雨来苗渐大。种薤二十畦，秋来欲堪刈。望黍作冬酒，留薤为春菜。”（105）由诗中可知，黍的种植在隋唐农作物中占有一定比重，黍丰收之后，一来“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二来“浊醪数斗应不惜”。史书也有关于种黍的记载，如王绩，隐居乡里，“有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106）。唐昭宗光化二年（899年）八月，“丙寅，李嗣昭引兵至潞州城下……（朱全忠守将）贺德伦闭城不出，李嗣昭日以铁骑环其城，捕刍牧者，附城三十里禾黍皆刈之。”（107）以上记载，说明了隋唐时期黍的种植情况。山东地区，种黍的历史较早，目前在山东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已发现黍的遗物，如滕州庄里西发现黍米2粒（108）；日照两城镇发现黍粒（109）；山东长岛北庄发现黍壳（110）。隋唐时期，山东地区有关黍的资料记载较少。《太平广记》载，冀州故观城人(今山东莘县观城)姜胜生，曾于武德初年，“在黍地里打雀”（111）。虽然史书记载不多，但是黍这种作物，生长期短、易于管理、较耐干旱，很适宜于丘陵环境生长，就山东的地形特点来说，黍在山东的丘陵地带普遍种植是有可能的。</p>
<p>　　<strong>六、高粱</strong></p>
<p>　　高粱，又名藿粱、木稷、蜀黍、蜀秫等。唐代陆德明解释“粱”即“今蜀黍也”（112）。性喜温暖，抗旱、耐涝。《本草纲目》记载：“蜀黍北地种之，以备粮缺，余及牛马”（113）。可见，高粱在北方多有种植。山东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类似高粱穗的颖片（114），该遗址为龙山文化时期，若果真是高粱，则高粱在山东的种植历史可上溯到4600多年。《齐民要术》中专列一节，介绍高粱的种植（115），说明时黄河流域高粱已普遍种植。隋唐时期，史书中暂未发现关于高粱种植的记载，但是山东地区有着悠久的种植高粱的历史，又有适宜高粱种植的地理环境，因此山东地区有高梁种植无疑。</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蒋礼玲等《自然环境因素对小麦品质的影响》，《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3期，第488页。</p>
<p>(2)陈冬生《试述古代山东麦作生产的发展》，《古今农业》1993年第1期。</p>
<p>(3)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4)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5)高国仁《粟在中国古代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农业考古》1991年第1期。</p>
<p>(6)《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5页。</p>
<p>(7)《魏书》卷110(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5页。</p>
<p>(8)《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6页。</p>
<p>(9)《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84页。</p>
<p>(10)《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23页。</p>
<p>(11)《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91页。</p>
<p>(12)《旧唐书》卷12《德宗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4页。</p>
<p>(13)《旧唐书》卷129《韩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04页。</p>
<p>(14)《新唐书》卷169《韦贯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59页。</p>
<p>(15)《隋书》卷37《李穆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118页。</p>
<p>(16)《隋书》卷48《杨素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292页。</p>
<p>(17)《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353页。</p>
<p>(18)《隋书》卷60《段文振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60页。</p>
<p>(19)《隋书》卷63《樊子盖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90、1491页。</p>
<p>(20)《隋书》卷63《杨义臣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99页。</p>
<p>(21)《旧唐书》卷120《郭于仪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66页。</p>
<p>(22)《旧唐书》卷132《李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57页。</p>
<p>(23)《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87页。</p>
<p>(24)《新唐书》卷37《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61页。</p>
<p>(25)《新唐书》卷38《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85页。</p>
<p>(26)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续)》，《中国农史》1990年第3期，第23页。</p>
<p>(27)《旧唐书》卷190中《刘宪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16页。</p>
<p>(28)[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7页。</p>
<p>(29)[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106《帝王部·惠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67页。</p>
<p>(30)韩愈《奉和兵部张侍郎(贾)酬郓州马尚书(总)祗召途中见寄开缄之日马帅已再领郓州之作》，载于《全唐诗》卷344，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863页。</p>
<p>(31)[唐]曹邺《贺雪寄本府尚书》，载于梁超然等注：《曹邺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9页。又载于《全唐诗》卷592，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867页。</p>
<p>(32)《新唐书》卷131《李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12页。</p>
<p>(33)《新唐书)卷188(朱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465页。</p>
<p>(34)徐规著：《王禹稱事迹著作编年·序》，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p>
<p>(35)(36)(37)(38)(39)(40)[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58、261、269、272、274、274页。</p>
<p>(41)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枣庄建新——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页。</p>
<p>(42)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遺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43)吴诗池《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第168页。</p>
<p>(44)昌潍地区艺术馆等《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7年第4期，第262页。</p>
<p>(45)吴诗池《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第168页。</p>
<p>(46)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山东栖霞杨家圈遗址发掘简报》，《史前考古》1984年第3期，第99页。</p>
<p>(47)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山东广饶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考古》1985年第9期，第781页。</p>
<p>(48)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等《山东省茌平县南陈庄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第4期，第319页。</p>
<p>(49)临沂金雀山汉墓发掘组《山东临沂金雀山九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11期，第25页。</p>
<p>(50)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51)刘柯等译注《管子译注》卷19《地员》，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374、375页。</p>
<p>(52)[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种谷》，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42—43页。</p>
<p>(53)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中国农史》1990年第2期，第35页。</p>
<p>(54)[北宋]王钬若等编《册府元龟》卷490《邦计部·蠲复》，北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63页。</p>
<p>(55)《新唐书》卷36《五行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39页。</p>
<p>(56)《旧唐书》卷67《李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83页。</p>
<p>(57)《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中半书局1975年版，第4161页。</p>
<p>(58)[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38页。</p>
<p>(59)《新唐书》卷164《崔弘札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51页。</p>
<p>(60)《新唐书》卷188《朱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466页。</p>
<p>(61)贯休《夏雨登干霄亭上宋使君》，载于陈尚君辑校：《全唐诗补编》(上)，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98页。</p>
<p>(62)(63)[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58、269页。</p>
<p>(64)张仲素《贺嘉禾表》，载于《全唐文》卷644，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520页。</p>
<p>(65)《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4页。</p>
<p>(66)河南省博物馆、洛阳市博物馆《洛阳隋唐含嘉仓的发掘》，《文物》1972年第3期，第57页。</p>
<p>(67)《新唐书》卷210《罗弘信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939页。</p>
<p>(68)《资治通鉴》卷217，唐玄宗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壬寅，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941页。</p>
<p>(69)[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9、497页。</p>
<p>(70)(71)(72)[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6、64、86、93、95、100、193页。</p>
<p>(73)孔昭宸等《山东滕州市庄里西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环境考古学上的意义》，《考古》1999年第7期，第59页。</p>
<p>(74)靳桂云等《山东临淄田旺龙山文化遗址植物硅酸体研究》，《考古》1999年第2期，第83页。</p>
<p>(75)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76)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山东栖霞杨家圈遗址发掘简报》，《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第99页。</p>
<p>(77)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78)《旧唐书》卷72《李百药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71页。</p>
<p>(79)[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8页。</p>
<p>(80)[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33《职方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3、874、875页。</p>
<p>(81)《隋书》卷《薛胃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388页。</p>
<p>(82)[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6页。</p>
<p>(83)赵亚伟主编《峄县志》(点注本)卷6《风俗》，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106页．</p>
<p>(84)《新唐书》卷38《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94页。</p>
<p>(85)《旧唐书》卷8《玄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1页。</p>
<p>(86)《旧唐书》卷99《张九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99—3100页。</p>
<p>(87)[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9页。</p>
<p>(88)李邕《登历下古城员外孙新亭》，载于《全唐诗》卷115，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68页。</p>
<p>(89)[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0页。</p>
<p>(90)[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迭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7页。</p>
<p>(91)[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p>
<p>(92)靳桂云等《山东临淄田旺龙山文化遗址植物硅酸体研究》，《考古》1999年第7期，第60页。</p>
<p>(93)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94)吴兆基编译《诗经》(下册)，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621页。</p>
<p>(95)刘柯等译注《管于译注》卷19《地员》，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p>
<p>(96)[后魏]贾思勰著，繆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2《大豆》，农业出版杜1982年版，第80页。</p>
<p>(97)《旧唐书》卷54《窦建德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42页。</p>
<p>(98)[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36《帝王部·封禅》，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93页。</p>
<p>(99)[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40页。</p>
<p>(100)[日]圃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94、100页。(101)[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br />
86年版，第97页。</p>
<p>(102)杜甫《羌村》，载于《全唐诗》卷21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277页。</p>
<p>(103)储光羲《田家杂兴八首》，载于《全唐诗》卷13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386、1387页。</p>
<p>(104)张谓《湖上对酒行》，栽于《全唐诗》卷19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016页。</p>
<p>(105)白居易《村居卧病三首》，载于《全唐诗》卷433，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787页。(106)《新唐书》卷196《王绩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594页。</p>
<p>(107)《资治通鉴》卷261，唐昭宗光化二年八月己巳，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527页。</p>
<p>(108)孔昭宸等《山东滕州市庄里西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环境考古学上的意义》，《考古》1999年第7期，第60页。</p>
<p>(109)凯利．克劳福德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植物遗存的初步分析》，《考古》2004年第9期，第80页。</p>
<p>(110)昊诗池《山东新石器时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第168页。</p>
<p>(111)[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116《报应十五·姜胜生》，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09页。</p>
<p>(112)[唐]陆德明撰《经典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66页。</p>
<p>(113)[明]李时珍编著，张守康校注《本草纲目》，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页。</p>
<p>(114)孔昭宸等《山东滕州市庄里西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环境考古学上的意义》，《考古》1999年第7期，第60页。</p>
<p>(115)[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2《粱秫》，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农业考古》20120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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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秦汉时期南岭道路开通的历史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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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0 Apr 2013 03:35:04 +0000</pubDate>
		<dc:creator>xiaob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秦国秦代]]></category>
		<category><![CDATA[秦汉道路交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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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提示】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秦的统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秦人对交通的重视是促成统一的重要条件，建设联系全国的交通网络又是其重要的行政主题之一。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逾五岭”：秦交通史辉煌一页 　　唐杜牧称秦实现统一为“六王毕，四海一”，宋莫济则称之为“六王失国四海归”。实际上，秦始皇统一帝国的版图，并不仅限于黄河、长江流域原战国七雄统治的地域，还包括了岭南地区。贾谊在《过秦论》中对此有所表述，“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岭南文化与中原文化的融合，正是自“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史记·南越列传》）起始的。 　　中原帝国开始面对南海，是东亚史乃至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历史进步，是在南岭道路开通的条件下实现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称之为“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逾五岭”，是秦交通史册中辉煌的一页。据《史记·南越列传》，秦二世时，中原动荡，南海尉任嚣召龙川令赵佗语曰：“南海僻远，吾恐盗兵侵地至此，吾欲兴兵绝新道，自备，待诸侯变。”此处的“新道”即指南岭新开通的道路。赵佗在实际掌握南海郡军权后，“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这也说到了南岭道路对于联系中原与“南海”的意义。 　　灵渠：推动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 　　灵渠是秦王朝为统一岭南而完成的重要交通工程之一。以尉屠睢为统帅的秦军进军岭南，军用物资运输受“五岭”严重阻碍。《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载，秦始皇“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南攻百越，使监禄凿渠运粮，深入越，越人遁逃”。《淮南子·人间》写道：“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通粮道。”由监禄主持，在今广西兴安开凿了著名的灵渠，沟通了湘、离二水，使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联系起来。灵渠开通的直接目的，在于大军远征岭南，而联系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水道的开通，则促进了两个文化系统的交流融会，直接推动了秦汉时期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 　　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出兵南征南越，据《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其中一支部队“出零陵，或下离水”，显然是利用了灵渠航道。据说，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伏波将军马援南下，也曾修整灵渠，运送军粮。汉章帝建初八年（83），郑弘为便利“交趾七郡贡献转运”，“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至今遂为常路”（《后汉书·郑弘传》）。在灵渠实际效益的启示下，南岭陆运的开发推动了这一地区交通事业的全面进步。 　　南岭军事交通推进文化融合 　　汉武帝元鼎五年，南越国相吕嘉弑南越王及太后，另立新王。在南越国发生内乱的情况下，汉武帝发大军分五路南下，以武力平定南越。全面控制南越地方之后，西瓯部族也一起归汉。汉武帝以其地分置儋耳（郡治在今海南儋县西北）等九郡。于是，南越、西瓯以及相邻地区成为汉王朝中央政府直属的地域。南岭通路则成为远征军南下的行军通道。 　　《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元鼎五年秋，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出桂阳，下汇水；主爵都尉杨仆为楼船将军，出豫章，下横浦；故归义越侯二人为戈船、下厉将军，出零陵，或下离水，或柢苍梧；使驰义侯因巴蜀罪人，发夜郎兵，下牂柯江：咸会番禺。”“南越已平矣。遂为九郡。”五路大军南下，利用南岭交通道路系统，完成了军事征服，也推进了文化融合。 　　交通促成岭南地区文化进步 　　岭南地区秦汉考古资料多有体现中原文化元素遗存的发现，相关历史文献也明确记录了汉王朝对南越、西瓯地方的强力征服和成功管理。自秦代至三国时期，中原王朝出于强化行政控制的动机，积极倡导北方人向岭南移民。移民高潮出现在西汉末年以及东汉末年王朝政治影响力衰微的时期。大量农耕劳动者将北方田作经验和生产工具乃至日常礼俗带到岭南地区。下层文人的流入，也促成了岭南地区文化的进步。尽管北方的灾荒和战乱危害是人们向岭南迁移的原因之一，但人们也会注意到，南岭交通形势的改善与完备，是促成这一历史变化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战国秦汉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其中交通规划、道路选线，及水路陆路运输相结合等方面体现的科学理念，至今仍有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28日第398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核心提示】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9318" title="20130410_001" src="http://economy.guoxue.com/wp-content/uploads/20130410_001.jpg" alt="" width="600" height="268" /></p>
<p>　　秦的统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秦人对交通的重视是促成统一的重要条件，建设联系全国的交通网络又是其重要的行政主题之一。南岭道路的开通，为中原文化扩展至南海提供了可能，汉武帝时期继承了这一成就。在交通进步的基础上，珠江流域文化与黄河流域文化、长江流域文化形成融汇，共同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p>
<p>　　<strong>“逾五岭”：秦交通史辉煌一页</strong></p>
<p>　　唐杜牧称秦实现统一为“六王毕，四海一”，宋莫济则称之为“六王失国四海归”。实际上，秦始皇统一帝国的版图，并不仅限于黄河、长江流域原战国七雄统治的地域，还包括了岭南地区。贾谊在《过秦论》中对此有所表述，“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岭南文化与中原文化的融合，正是自“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史记·南越列传》）起始的。</p>
<p>　　中原帝国开始面对南海，是东亚史乃至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历史进步，是在南岭道路开通的条件下实现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称之为“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逾五岭”，是秦交通史册中辉煌的一页。据《史记·南越列传》，秦二世时，中原动荡，南海尉任嚣召龙川令赵佗语曰：“南海僻远，吾恐盗兵侵地至此，吾欲兴兵绝新道，自备，待诸侯变。”此处的“新道”即指南岭新开通的道路。赵佗在实际掌握南海郡军权后，“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这也说到了南岭道路对于联系中原与“南海”的意义。</p>
<p>　　<strong>灵渠：推动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strong></p>
<p>　　灵渠是秦王朝为统一岭南而完成的重要交通工程之一。以尉屠睢为统帅的秦军进军岭南，军用物资运输受“五岭”严重阻碍。《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载，秦始皇“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南攻百越，使监禄凿渠运粮，深入越，越人遁逃”。《淮南子·人间》写道：“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通粮道。”由监禄主持，在今广西兴安开凿了著名的灵渠，沟通了湘、离二水，使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联系起来。灵渠开通的直接目的，在于大军远征岭南，而联系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水道的开通，则促进了两个文化系统的交流融会，直接推动了秦汉时期岭南经济文化的发展。</p>
<p>　　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出兵南征南越，据《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其中一支部队“出零陵，或下离水”，显然是利用了灵渠航道。据说，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伏波将军马援南下，也曾修整灵渠，运送军粮。汉章帝建初八年（83），郑弘为便利“交趾七郡贡献转运”，“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至今遂为常路”（《后汉书·郑弘传》）。在灵渠实际效益的启示下，南岭陆运的开发推动了这一地区交通事业的全面进步。</p>
<p>　　<strong>南岭军事交通推进文化融合</strong></p>
<p>　　汉武帝元鼎五年，南越国相吕嘉弑南越王及太后，另立新王。在南越国发生内乱的情况下，汉武帝发大军分五路南下，以武力平定南越。全面控制南越地方之后，西瓯部族也一起归汉。汉武帝以其地分置儋耳（郡治在今海南儋县西北）等九郡。于是，南越、西瓯以及相邻地区成为汉王朝中央政府直属的地域。南岭通路则成为远征军南下的行军通道。</p>
<p>　　《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元鼎五年秋，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出桂阳，下汇水；主爵都尉杨仆为楼船将军，出豫章，下横浦；故归义越侯二人为戈船、下厉将军，出零陵，或下离水，或柢苍梧；使驰义侯因巴蜀罪人，发夜郎兵，下牂柯江：咸会番禺。”“南越已平矣。遂为九郡。”五路大军南下，利用南岭交通道路系统，完成了军事征服，也推进了文化融合。</p>
<p>　　<strong>交通促成岭南地区文化进步</strong></p>
<p>　　岭南地区秦汉考古资料多有体现中原文化元素遗存的发现，相关历史文献也明确记录了汉王朝对南越、西瓯地方的强力征服和成功管理。自秦代至三国时期，中原王朝出于强化行政控制的动机，积极倡导北方人向岭南移民。移民高潮出现在西汉末年以及东汉末年王朝政治影响力衰微的时期。大量农耕劳动者将北方田作经验和生产工具乃至日常礼俗带到岭南地区。下层文人的流入，也促成了岭南地区文化的进步。尽管北方的灾荒和战乱危害是人们向岭南迁移的原因之一，但人们也会注意到，南岭交通形势的改善与完备，是促成这一历史变化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p>
<p>　　战国秦汉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其中交通规划、道路选线，及水路陆路运输相结合等方面体现的科学理念，至今仍有启示意义。</p>
<p>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28日第398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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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浅析秦汉上林苑农业的多功能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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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2 Mar 2013 07:20:2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西汉东汉]]></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林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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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摘要】上林苑是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皇家苑囿，苑中农业的突出特点是多功能性。上林苑农业不仅具有为皇室和都城生活提供物质资料的经济功能，还兼具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非经济功能，在维持社会稳定、享受文化娱乐、保证生物多样性和调节区域气候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历史时期西安与周边城市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08JJD0092） 　　【作者简介】喻曦（1984—  ），女，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与文化名城保护；李令福（1963—），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学与水利科技史。 　　【关键词】秦汉；上林苑；农业多功能 　　【中图分类号】S-09；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003-08 Study on the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 of Shanglin Garden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YU Xi LI Ling-fu （Center for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Socio-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Northwest China of Shaanxi Norma/University,Xi &#8216;a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摘要】上林苑是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皇家苑囿，苑中农业的突出特点是多功能性。上林苑农业不仅具有为皇室和都城生活提供物质资料的经济功能，还兼具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非经济功能，在维持社会稳定、享受文化娱乐、保证生物多样性和调节区域气候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p>
<p>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历史时期西安与周边城市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08JJD0092）</p>
<p>　　【作者简介】喻曦（1984—  ），女，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与文化名城保护；李令福（1963—），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学与水利科技史。</p>
<p>　　【关键词】秦汉；上林苑；农业多功能</p>
<p>　　【中图分类号】S-09；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003-08</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tudy on the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 of Shanglin Garden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YU Xi LI Ling-fu<br />
（Center for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Socio-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Northwest China of Shaanxi Norma/University,Xi &#8216;an 710062）</p>
<p>　　<strong>Abstract: </strong>Shanglin Garde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oyal gardens in Qin and Western Han dynasty.As an important part of capital city, the agriculture of Shanglin Garden has not only played an economic role,but has diversiform functions: social managerial, cultural and ecological.</p>
<p>　　<strong>Keywords: </strong>Qin and Western Han Dynasty; Shanglin Garden;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p>
<p>　　农业本身是一个多维体，它既包含了物质产品功能，也包含了众多的非物质产品功能。[1]日本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动议，其提出农业多功能性问题。此后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相继出现在多国的农业规划当中，逐渐成为国际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农业多功能性是指农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具有经济生产和非经济生产两大功能，即农业除了具有生产食物和植物纤维等农产品这一主要和传统认知的功能外，同时还具有其他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非经济生产功能。[2]</p>
<p>　　农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产业，西汉时期都城附近上林苑的农业就很发达。上林苑位于关中腹地是秦汉时期最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皇家苑囿。苑中林麓薮泽，动植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结构多样，除了射猎等传统“囿游”之乐外，集祭祀通神、理政迎宾、生产仓储、军事训练、调结供水等功能于一身。其功能的多元化与上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类似，是值得探究的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秦汉上林苑概况</strong></p>
<p>　　中国的禁苑起源于周代，先秦最早的苑囿可以追溯到商纣之时，“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益收狗马奇物，充仞宫室。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3]沙丘即向苑囿发展。春秋时秦苑囿较周代又有了重大进步，苑囿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功能更多，成为中国古典园林的雏形。</p>
<p>　　上林苑始建于秦，后逐渐演变成为秦渭南禁苑的总称。出土秦封泥有“上林丞印”[4]、“上林郎池”、“池印”[5]证明上林苑确实是秦之苑囿。然而它修建的确切时间却不得而知。《三辅黄图》云：“阿房宫，也名阿城，惠文王造，宫未成而亡。”[6]又据《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载：“乃营作朝宫渭南上林苑中。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7]阿房宫为朝宫先行动工的前殿建筑，因此至迟在秦惠文王时即有上林苑了。《史记》卷5《秦本纪》载：“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驰苑囿。”估计上林苑的规模在当时也有所扩大。秦一统后国力强盛，好大喜功的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8]被优旃劝止。“秦之上林苑其边际所抵，难以详究矣。”[9]其范围只能推定，大致在沣水以东，宜春苑以西，北起渭水，南临镐京。</p>
<p>　　上林苑的扩建始于汉武帝时期。汉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上林苑并非禁地，其中有大量农田民居，寻常百姓可以自由出入，颇具文王古风。汉武帝性英武好游猎，出游时随行人众践踏农田使百姓不满。《汉书》卷65《东方朔传》载：“驰骛禾稼稻粳之地。民皆号呼骂詈”。再者，微服出行多有不便，武帝南郊出游夜投逆旅，不仅遭到冷待还被疑为盗贼，差点受到攻击，使其倍感“道远劳苦，又为百姓所患”，于是命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筹建上林苑，“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在秦代苑囿的基础之上将其拓展成为“跨谷弥阜”的宏大规模，苑内建筑鳞次栉比，原来与上林苑并列的秦宜春苑、鼎胡苑等禁苑也都一并纳入上林苑的范畴。具体来说，汉上林苑在长安城以西，东起泸灞二水，西至周至长扬、五柞等宫，东南到蓝田焦岱镇鼎湖宫，北跨渭水达兴平境内的黄山宫，南傍秦岭终南山。</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秦汉上林苑的经济功能</strong></p>
<p>　　古代苑囿最初起源于生产性设施，西汉时期的上林苑就是一处多功能生产性的经济实体，对都城来说上林苑不仅是皇家游乐的后花园，还是汉长安城都市生活的物质来源。经济功能是西汉上林苑农业的重要功能之一，产品供给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扬雄《羽猎赋》云：“宫馆台榭，池沼苑囿，林麓薮泽，财用足以奉郊庙，御宾客，充庖厨而已，不夺百姓膏腴榖土桑柘之地。”[10]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等方面，西汉上林苑的农业几乎涵盖了以上多种产业形式。</p>
<p>　　游猎畜牧是苑囿的传统功能，“囿”字在商代甲骨文中以及稍后的石鼓文，都画成田字形方格，方格中填满了草木，这是象形文字为我们记录的直接形象：无疑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植物境域，让天然草木和鸟兽滋生繁育，是天子或诸侯专享的狩猎游乐场，后来发展为域养禽兽的天然景观地。[11]古代冬季射猎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过冬猎杀野物，储蓄肉制品。</p>
<p>　　上林苑山林广布，动物资源充足，《汉官仪》云：“上林苑中以养百兽禽鹿，尝祭祠祀宾客，用鹿千枚，麕兔无数。佽飞具缯缴，以射凫雁，应给祭祀置酒，每射收得万头以上，给太官。上林苑中，天子遇秋冬射猎，取禽兽无数实其中。”[12]</p>
<p>　　且不说野生的禽兽资源，上林苑中还有不少人工饲养的牲畜。《汉旧仪》云：“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资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13]除了鹿，上林苑中还养羊。《史记》卷30《平准书》载：“初，式不愿为郎。上曰：‘吾有羊上林中，欲令子牧之。’式乃拜为郎，布衣屩而牧羊。岁余，羊肥息。上过其所，善之”。</p>
<p>　　苑中池沼也有生产功能，不但满足皇室需要，还有余供应城中百姓。《三辅故事》云：“武帝作昆明池以习水战。后昭帝小，不能复征讨，于池中养鱼以给诸陵祠，余付长安市，鱼乃贱。”[14]上林苑捕获的鱼上市之后，引起长安市场水产品价格下跌，可见渔业产量不小。可见上林苑确如张衡《西京赋》所云：“其中则有鼋鼍巨鳖，鳢鲤锲鲴。鲔鲵鳞鲨，修额短项。大口折鼻，诡类殊种。”[15]</p>
<p>　　上林苑所在的关中地区土壤肥沃，“稻粟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16]这样的自然条件十分适宜种植业的发展，当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帝室生活提供丰富的饮食及生活资料。</p>
<p>　　城市消费所需要的大量园圃产品，不可能完全从转运贸易中得到满足。特别是一些时鲜果菜，难以长途运输，必须主要依赖于就近供应。[17]司马相如《上林赋》记载了：“橘、橙、枇杷、柿、杨梅、樱桃、葡萄”等十多种果木，[18]除了构建景致供人观赏外，这些果木绝大多数用以采摘食用。《西京杂记》载上林苑果木有：梨十、枣七、栗四、桃十、李十五、柰三、查三、裨三、棠四、梅七、杏二、桐三、林檎十株，枇杷十株，橙十株，安石榴一株，椁十株。[19]其中以御粟（宿）苑的梨和栗最为著名，“汉武帝园，一名樊川，一名御宿。有大梨，如五升瓶，落地则破。其主取者，以布囊承之，名含消梨。御粟（宿）苑出栗，十五枚一升。”[20]</p>
<p>　　上林苑“名果异卉”数不胜数，“帝初修上林苑，群臣远方，各献名果异卉三千余种植其中，亦有制为美名，以标奇异。”[21]其中不少都是引进物种，这就使得上林苑率先成为农业试验田。《三辅黄图》云：“扶荔宫，在上林苑中。汉武帝元鼎六年，破南越起扶荔宫。以植所得奇草异木：菖蒲百本；山姜十本，甘蕉十二本；留求子十本；桂百本；密香、指甲花百本；龙眼、荔枝、槟榔、橄榄、千岁子、柑橘皆百余本。”[22]张骞通西域以后，更多域外果蔬被大量引入上林苑之中。如苜蓿、葡萄，《史记》卷123《大宛列传》载：“宛左右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汉使取其实来，于是天子始种苜蓿、蒲陶肥饶地。及天马多，外国使来众，则离宫别观旁尽种蒲萄、苜蓿极望。”</p>
<p>　　皇室生活除了饮食之外，还需要衣物、住所以及其他相关的日用品，这些都能在上林苑中得到满足。茧馆和柘馆就是苑中生产和加工被服的专门场所。《三辅黄图》曰：“《汉书阙疏》云：‘上林苑有茧馆。’盖蚕茧之所也。”[23]茧馆供给皇室，《汉旧仪》云：“皇后春桑，皆衣青，手采桑，以缫三盆茧，示群臣妾从，春桑生而皇后亲桑，於苑中蚕室，养蚕千箔以上，群臣妾从桑还，献茧於馆。……凡蚕丝絮，织室以作祭服。祭服者，冕服也。天地宗庙群神五时之服。皇帝得以作缕缝衣，皇后得以作巾絮而已。”[24]能够“养蚕千箔以上”，应该不止是劝课桑农的表率仪式，而是被服生产的需要。柘馆，恐因种植大量柘树得名，柘树的树叶是蚕的饲料，柘木又是印染黄色使用的原料。产自茧馆的被服原料当是在此进行染色等深加工的。</p>
<p>　　中国古代传统建筑多为木结构，需要耗费数量相当庞大的木材。“林簏泽薮连亘”的上林苑中有桐、椁、槐、扶老木、柟、枞、白俞、栝、楔、枫等多个树种，司马相如《上林赋》多有记载。[25]汉长安城和上林苑中的宫殿建筑及其家居器具，就免不了取材于上林苑。古时席地而坐，《史记》卷84《贾生列传》载：“孝文帝方受鳌，坐宣室。上因感鬼神事，而问鬼神之本。贾生因具道所以然之状。至夜半，文帝前席。”《三辅黄图》云：上林苑“蒯池生蒯草以织席”，[26]文帝使用的席可能就是出自这里。蒯草所织席数量应该相当惊人，否则文献中也不会特别记载。</p>
<p>　　上林苑不仅是农业生产基地，还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地。西汉初年，货币流通问题严重，武帝即位之后遂着手统一铸币权。建元元年（前140年）“行三铢钱。”[27]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重如其文。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28]继而接受张汤的建议，造“皮币”和“白金三品”。其中的“皮币”就是将上林苑中的鹿皮当做金属货币的替代品，《汉书》卷24《食货志》载：“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止林苑中养殖了大量鹿，鹿皮正是皮币的主要原料，估计当时流通的皮币有很大一部分产自于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秦汉上林苑的非经济功能</strong></p>
<p>　　作为社会和经济的一个子系统，上林苑的农业功能并不限于生产生活资料这种单一经济作用。在提供衣食住行所需，奠定皇室物质基础之余，还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非经济功能。</p>
<p>　　（一）政治功能</p>
<p>　　传统社会里农业是立国之根本。特别是西汉王朝建立之初民生凋敝、国力颓废，《史记》卷30《平准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因此，农业的繁荣发展成为国家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p>
<p>　　《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9]可见古人十分重视祭祀。礼制建筑因是古代帝王祭祀祖先、天地、神祗的场所，对巩固政权、布施教育有着直接的作用，因而向为我国古代都城的重要组成部分。[30]西汉时期的“三雍”即灵台、辟雍、明堂以及祭天的圜丘都置于汉长安城南的上林苑中。国家祭祀所需鸟兽、鱼鳖等牺牲也由上林苑提供。[31]</p>
<p>　　军事是国家政治稳定的有力保障，强大的军事实力不仅要有训练有素的各式军队，还必须提供充足的补给满足军需。上林苑中丰富的农业生产恰可为军事行动提供战马等后勤物资。马匹是古代战争中极其重要的战备物资，为了增进应对匈奴的军事力量，不断壮大骑兵队伍，汉朝统治者大力发展养马业。上林苑六厩令治下的“天子六厩，未央、承华、騊駼、骑马、辂軨、大厩也，马皆万匹。”[32]如此大规模的马匹显然大大超出了供应宫廷车骑活动所需，若是用作征伐当是合理解释。《汉书》卷24《食货志》说得很明确：“天子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这些马匹中的很大一部分估计就饲养于上林苑。由于“马嗜苜蓿”，汉王朝还专门从大宛引进苜蓿，种植在上林苑中，为数量庞大的战马提供足够的饲料。</p>
<p>　　所谓“夫民之大事在农”，[33]统治者对农业生产事务相当重视。上林苑中农桑阡陌，为帝王举行农耕仪式提供了便利，成为朝廷表率天下之处。前元十三年（前167年）文帝诏日：“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34]此后多位帝王亲耕表率天下以示重农，不仅皇帝在上林苑中亲耕，皇后也在这里亲桑劝农。《汉书补注》载：“孝武耕于上林，孝昭耕于钩盾”。[35]《汉书》载：始元六年（前81年）“春正月，上耕于上林。”[36]又孝元皇后“春幸茧馆，率皇后，列侯夫人桑，遵霸水而祓除”，颜师古注：“《汉宫阁疏》云上林苑有茧观，盖蚕茧之所也。”[37]《汉旧仪》亦云：“皇后春桑，皆衣青，手采桑，以缫三盆茧，示群臣妾从，春桑生而皇后亲桑，於苑中蚕室，养蚕千箔以上，群臣妾从桑还，献茧於馆。” [38]</p>
<p>　　上林苑还充当着皇家庄园的角色，将部分膏腴之地租赁给贫民耕种、放牧。武帝时募民苑中养鹿，所得赋税是一笔很可观的财政收入，为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汉官旧仪》载：“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资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因收抚鹿矢，人日五钱，到元帝时七十亿万，以给军击西域。”[39]这样的“假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治理的作用。所谓“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薮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御灾也。”[40]正是由于占据了广阔而优越的土地，资源丰富的上林苑成为汉长安城重要的储备基地，从而在城市生活当中起到了上述“御灾”之用。宣帝地节年间遇地震之祸，元帝即位之初遭洪涝之灾，都是通过将“假田”于民来应对的。地节三年（前67年）宣帝诏日：“池箕未御幸者，假与贫民。”[41]初元元年（前48年）元帝诏日：“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又“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42]</p>
<p>　　（二）文化功能</p>
<p>　　作为皇家苑囿，上林苑最基本的功能就体现在游乐休憩方面。因其地域广大布局模天范地，资源丰富奇珍异兽令人叹为观止，催生了一系列以上林苑为主题的文学作品产生。如司马相如《上林赋》及《游猎赋》、扬雄《羽猎赋》、班固《西都赋》和张衡《西京赋》等，其中有不少笔墨细致描绘了游苑之乐。</p>
<p>　　上林苑中的河流池沼就是游乐之地的突出代表，班固《西都赋》记载较多，[43]特别是植有罕见低光荷的琳池，不仅皇帝喜欢，后宫女眷亦在此游玩。《三辅黄图》云：“琳池，昭帝始元元年，穿琳池，广千步，池南起桂台以望远，东引太液之水。池中植分枝荷，一茎四叶，状如骈盖，日照则叶低荫根茎，若葵之为足，名日低光荷。实如玄珠。可以饰佩。花叶难萎，芬馥之气，彻十余里。食之令人口气常香，益脉饰佩。宫人贵之，每游宴出入，必皆含嚼。或剪以为衣，或折以蔽日，以为戏弄。”[44]</p>
<p>　　上林苑自秦初建，最初的目的就是供帝王游猎和士兵骑射操练。《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这些材士在保卫咸阳之余，随帝王狩猎，博君王之乐。苑中的动物养殖场所虎圈、兽圈等更是帝王频繁行幸之地。文帝登上林苑虎圈，虎圈啬夫因“从旁代尉对上所问禽兽簿甚悉”，于是“乃诏释之拜啬夫为上林令”[45]。元帝“尝幸上林，后宫冯贵人从临兽圈。猛兽惊出，贵人前当之，元帝嘉美其义，赐钱五万。”[46]其他一些以动物为主角的娱乐活动也很流行，甚至令皇帝流连忘返。成帝“常从为微行出游，北至甘泉，南至长杨，五莋，斗鸡走马长安中，积数年。”[47]苑中还有赛马活动，武帝“常从游戏北宫，驰逐平乐，观鸡鞠之会，角狗马之足，上大欢乐之。”[48]</p>
<p>　　（三）生态功能</p>
<p>　　西汉上林苑“缭以周墙”，[49]有步兵校尉驻兵十二苑门，普通百姓不得任意出入。作为皇家禁苑，苑中资源不容盗取，《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元鼎四年（前113年），张拾“坐入上林谋盗鹿，搏拚，完为城旦”。完备的管理系统使上林苑在客观上发挥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p>
<p>　　上林苑中动物种类繁多，苑中的一些宫观就和动物有关。鹿是上林苑中养殖数量较多的动物，苑中三处宫观都以以鹿命名，《长安志》卷4《宫室》载：“上林苑中有众鹿馆、鹿馆和白鹿观。”[50]建章宫西有观斗兽的虎圈观，文帝曾“登虎圈，问上林尉禽兽簿”，[51]元帝“建昭中，上幸虎圈斗兽”。[52]除此之外，汉赋中还载有观赏舞象的观象观，张衡《西京赋》云：“白象行孕，重鼻辚困。”[53]另外，犬台宫中有走狗观，萯阳宫有观赏玉鸟的属玉观，长杨宫中有射熊馆，都是以动物命名的宫观。《汉书》载：“初，充召见犬台宫”。[54]甘露二年（前52年）宣帝“行幸萯阳宫属玉观。”[55]永光五年（前39年），“冬，上幸长杨射熊馆，布车骑，大猎。”[56]白鹿原上的薄太后墓中还发现了大熊猫的遗骨，证明汉上林苑中是有大熊猫活动的。[57]</p>
<p>　　植被茂盛的上林苑，不仅有原始山林，还有人工林园、田地、苗圃，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植被提供了优越的生存条件。扶荔宫中移植有亚热带植物，“菖蒲百本，山姜十本，甘蕉十二本，留求子十本，桂百本，密香、指甲花百本；龙眼、荔枝、槟榔、橄榄、千岁子、柑橘皆百余本。”[58]除了前述琳池的低光荷，苑中还有终南山草树和珊瑚树等珍奇罕见的植物。《西京杂记》云：“终南山多离合草，叶似江蓠，而红绿相杂，茎皆紫色，气如萝勒。有树直上百尺，无枝，上结藂条如车盖，叶一青一赤，望之班驳如锦绣。长安谓之丹青树，亦云华盖树。亦生熊耳山。”又“积草池中有珊瑚树，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条。是南越王赵佗所献，号为烽火树。至夜，光景常欲燃。”[59]</p>
<p>　　以植物命名的离宫别馆也有不少，昆明池东有白杨观、南有细柳观。又如葡萄宫就得名于宫旁广植的葡萄。《史记》卷123《大宛列传》载：“及天马多，外国使来众，则离宫别观旁尽种蒲萄、苜蓿极望。”[60]另有长杨宫、五柞宫和青梧观皆因宫观内种植的树种而得名，《三辅黄图》云：“长杨宫，在今周至县东南三十里，本秦旧宫，至汉修饰之以备行幸。宫中有垂杨数亩，因为宫名。”“五柞宫，汉之离宫也，在扶风周至。宫中有五柞树，因以为名。五柞皆连抱，上枝覆阴数亩。”“青梧观，在五柞宫之西。观亦有三梧桐树，下有石麒麟二枚，其刊胁文字，是秦始皇骊山墓上物也。”[61]</p>
<p>　　上林苑还起着调节区域气候的作用。都城是帝王所居，是国家至高权力的象征，汉长安城的绿化受到重视，“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62]上林苑可以看做是城郊绿化的延伸区域，班固《西都赋》云：汉之西都“其阳则崇山隐天，幽林穹谷，陆海珍藏，蓝田美玉。商、洛缘其隈，鄯、杜滨其足，源泉灌注，陂池交属。竹林果园，芳草甘木，郊野之富，号为近蜀。其阴则冠以九嵕，陪以甘泉，乃有灵宫起乎其中。秦汉之所以极观，渊云之所颂叹，于是乎存焉。下有郑、白之沃，衣食之源。提封五万，疆埸绮分，沟塍刻缕，原隰龙鳞，决渠降雨，荷臿成云。五谷垂颖，桑麻铺棻。东郊则有通沟大漕，溃渭洞河，泛舟山东，控引淮湖，与海通波。西郊则有上囿禁苑，林麓薮泽，陂池连乎蜀汉，缭以周墙。四百余里。离宫别馆，三十六所。神池灵沼，往往而在。其中乃有九真之麟，大宛之马，黄支之犀，条支之鸟。逾昆仑，越巨海，殊方异类，至于三万里。”[63]可见上林苑是都城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恰是这一自然实体改变了汉长安城附近小区域的气候，同时还通过其中的水体调节城市水环境。</p>
<p>【参考文献】</p>
<p>[1]王学理．汉南陵从葬坑的初步清理[J]．文物，1981，（11）．</p>
<p>[2]余华青．略论秦汉时期的园圃业[J]．历史研究，1983，（3）．</p>
<p>[3]成玉宁．探寻中国风景园林起源及生态特征[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4）</p>
<p>【注释】</p>
<p>[1]姜国忠：《关于发展我国功能多样性农业模式的对策与建议》，《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6期。</p>
<p>[2]江泽林：《当代农业多功能性的探索——兼析海南多元特色农业》，《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5期。</p>
<p>[3] 《史记》卷3《殷本纪》。</p>
<p>[4]王辉：《秦文字集证》，台湾艺文印书馆，1999年，第148、243页。</p>
<p>[5]王辉：《秦文字集证》，第148、241-242页。</p>
<p>[6]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1《秦宫》，中华书局，2005年，第49页。</p>
<p>[7]《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p>
<p>[8] 《史记》卷126《滑稽列传》。</p>
<p>[9] 《雍录》卷9《苑囿》。</p>
<p>[10]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7页。</p>
<p>[11]成玉宁：《探寻中国风景园林起源及生态特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第4期。</p>
<p>[12]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中华书局，1990年，第83页。</p>
<p>[13]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83页。</p>
<p>[14] [晋]佚名撰，[清]张澍辑，陈晓捷注：《三辅故事》，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28页。</p>
<p>[15]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66页。</p>
<p>[16] 《汉书》卷65《东方朔传》。</p>
<p>[17]余华青：《略论秦汉时期的园圃业》，《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p>
<p>[18]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368-369页。</p>
<p>[19] [晋]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卷1《上林名果异树》，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52页。</p>
<p>[20]刘庆柱：《三秦记辑注》卷3《池苑》，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47页。</p>
<p>[21]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4《苑囿》，第247页。</p>
<p>[22]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3《甘泉宫》，第208页。</p>
<p>[23]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6《杂录》，第384页。</p>
<p>[24]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77页。</p>
<p>[25]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369页。</p>
<p>[26]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4《池沼》，第268页。</p>
<p>[27] 《汉书》卷6《武帝纪》。</p>
<p>[28] 《汉书》卷24《食货志》。</p>
<p>[29]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861页。</p>
<p>[30]朱士光：《初论我国古代都城礼制建筑的演变及其与儒学》，《中国古都学的研究历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9页。</p>
<p>[31]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83页。</p>
<p>[32] [清]孔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79页。</p>
<p>[33] [吴]韦昭注，明洁辑评：《国语》卷1《周语·虢文公谏宣王不籍千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页。</p>
<p>[34] 《汉书》卷4《文帝纪》。</p>
<p>[35] [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71页。</p>
<p>[36] 《汉书》卷7《昭帝纪》。</p>
<p>[37] 《汉书》卷98《元后传》。</p>
<p>[38]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77页。</p>
<p>[39]睛狲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第83页。</p>
<p>[40] [吴]韦昭注，明洁辑评：《国语》卷2《周语·单襄公论陈必亡》，第31页。</p>
<p>[41] 《汉书》卷8《宣帝纪》。</p>
<p>[42] 《汉书》卷9《元帝纪》。</p>
<p>[43] [梁]萧统编，[唐]降善注：《文选》，第22页。</p>
<p>[44]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4《池沼》，第247页。</p>
<p>[45] 《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p>
<p>[46] 《汉书》卷86《王嘉传》。</p>
<p>[47] 《汉书》卷59《张汤传》。</p>
<p>[48] 《汉书》卷65《东方朔传》。</p>
<p>[49] 《后汉书》卷40《班彪列传》。</p>
<p>[50] [宋]宋敏求撰，张敏同校正，[清]毕沅校：《长安志》卷4《宫室二》，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清康熙六年序颍川陈  上年依宋版重刻本，符山堂藏板。</p>
<p>[51] 《汉书》卷50《张释之传》。</p>
<p>[52] 《汉书》卷97《外戚传》。</p>
<p>[53]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76页。</p>
<p>[54] 《汉书》卷45《江充传》。</p>
<p>[55] 《汉书》卷8《宣帝纪》。</p>
<p>[56] 《汉书》卷9《元帝纪》。</p>
<p>[57]王学理：《汉南陵从葬坑的初步清理》，《文物》1981年第11期。</p>
<p>[58]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3《甘泉宫》，第208页。</p>
<p>[59] [晋]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卷1《终南山草树》、《积草池中珊瑚树》，第24、50页。</p>
<p>[60] 《史记》卷123《大宛列传》。</p>
<p>[61]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第37、211、330页。</p>
<p>[62] 《汉书》卷24《食货志》。</p>
<p>[63]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第9-11页。</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陕西西安　710062）</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国农史》2012年第3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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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历史学者：隋炀帝雄才大略 不应当完全被否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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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Feb 2013 03:13:35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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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提示：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 　　秦始皇做过的事，隋炀帝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人们对秦始皇、唐太宗的功绩多有肯定，但谈到隋炀帝时却多是恶语。 　　五十年前，我就疑惑对隋炀帝的评价是否正确。 　　五十年前的1962年，我在五年制的北京大学历史系读到四年级的时候，中国古代史专业又细分断代史时，于是我选择了隋唐史专门化，开始在汪篯先生指导下学习，1964年又考为他的研究生，继续学习隋唐史。文革开始，学业中断，而后分配去了内蒙。工作之余百无聊赖之际，曾细读带去的线装本的《隋书》，将隋代史料分门别类地抄成十一个笔记本，那时对隋炀帝杨广的评价产生了疑惑，就是我后来在隋炀帝传记的前言里说的：“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 　　今人评说隋炀帝功罪，应比魏徵更实事求是。 　　1981年，宁可先生组织丝绸之路考察到张掖时，考察队要给地委机关和地区学校的200多人做一场报告，宁先生安排我先讲，临时想的题目就是“在张掖说隋炀帝”，将自己对过去关于隋炀帝的评价的疑虑和盘托出。讲隋炀帝做皇帝以后十四年，只在长安城里住了十个月，一直在外面奔波，他忙活些什么？罗列出他所做的事情，结论是他很有眼光地在张罗国事，大部分都做得很好，雄才大略，是有重大历史建树的。就是最后辽东打得太急，给民众造成巨大灾难，因此是又有重大历史罪恶的人。宁先生主持会，当时就声明，发言只代表个人观点。虽然他以前论历史主义的文章对隋炀帝开运河有正面评价，但显然对我在许多方面肯定隋炀帝，是有保留的。确实，考察队的另外20位隋唐史学者，当时大概是没一个认可替隋炀帝说好话的。会后邓文宽调侃概括我对隋炀帝的评价：伟大的暴君。这当然并不准确。后来发言改写成一篇名为《炀帝西巡》的论文，发在1982年出版的《丝路访古》文集中。文中总结道：“隋炀帝作为一个处在中国长期分裂后重建大统一时期的皇帝，又是处在中古社会鼎盛发展的起点上，他的许多活动带着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西巡之外，还有北狩、建洛阳、修驰道、筑长城、开运河、下江南等等，他以极大的魄力和强度发疯似地干了十几年，但他并不是发昏，他做的一些事，不无建设和发展统一国家的历史内容。许多做成功了，有的做糟了，特别是他本人残暴的专制君主的品格，在做一些本无可厚非的事时，也给人民带来格外深重的灾难，积累成无法忍受的负担，最后征辽东激起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魏徵亲眼看到事情的全过程，很懂得这一点，以隋为鉴是他劝诫唐太宗时常用的法宝。为了为当时的现实政治服务，魏徵在主持编撰《隋书》时，不免要着重强调隋炀帝作为暴君的失误，有意无意地抹煞这位“慨然慕秦皇、汉武之功”，雄心勃勃的君主的一切历史功绩。一千多年来，魏徵的观点很容易被人们接受，今天我们对隋炀帝的功罪的评价，应当能比魏徵他们更实事求是。 　　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 　　三四年后的1984年，又组织了运河考察，回来以后对我的观点更有信心了。在《运河访古》文集中，我以《千古功罪说隋炀》为题，全面评说隋炀帝。文章一开始就说：“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1989年完成的隋炀帝传，在前言里，更将隋炀帝和两位“千古一帝”做了详细比较。 　　比如，隋炀帝和秦始皇的比较：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隋炀帝在为晋王时任统帅平陈，平陈之后，斩五佞，受图籍，封府库，资财一无所取，“天下称广，以为贤。”又在翌年与杨素一起平定南方叛乱，巩固了统一。隋唐的统一，是西晋短期统一之后又一次意义重大的国家大一统。 　　秦始皇凿灵渠；隋炀帝开运河，这条两千公里长的南北运河，是古代中国最有价值、最伟大的工程。 　　类似的还有很多。两人不同的是：秦始皇焚书坑儒，隋炀帝修缮图书，结交儒生，按“君民建国，教学为先”的理念，大办学校；秦始皇用七十万骊山徒为自己修占地成千上万亩的陵园，隋炀帝生前没有给自己修陵墓，他埋在扬州，占地只有雷塘数亩田。在中国从门阀贵族政治向科举官僚政治转化，从门阀社会向门阀后社会转化的历史关头，宇文泰、宇文邕、杨坚、杨广、李世民、武则天六人都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其中，在政治改革中走得最远的是隋炀帝和武则天。可后面这两位在历史上却是脏水被泼得最多的。总之，隋炀帝不应该被完全否定。“如果能令人信服地给予适当的褒贬，为已亡人找回公道，就能证明，历史是最无情的，因此也是最有情的。”（《隋炀帝的真相·后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史家秉笔站在历史的评判台上，应绝不掩饰邪恶，也不埋没贡献。 来源：北京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载2012年05月31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核心提示：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p>
<p>　　秦始皇做过的事，隋炀帝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人们对秦始皇、唐太宗的功绩多有肯定，但谈到隋炀帝时却多是恶语。</p>
<p>　　五十年前，我就疑惑对隋炀帝的评价是否正确。</p>
<p>　　五十年前的1962年，我在五年制的北京大学历史系读到四年级的时候，中国古代史专业又细分断代史时，于是我选择了隋唐史专门化，开始在汪篯先生指导下学习，1964年又考为他的研究生，继续学习隋唐史。文革开始，学业中断，而后分配去了内蒙。工作之余百无聊赖之际，曾细读带去的线装本的《隋书》，将隋代史料分门别类地抄成十一个笔记本，那时对隋炀帝杨广的评价产生了疑惑，就是我后来在隋炀帝传记的前言里说的：“我们差不多可以说，秦始皇做过的事，他多半也做了，但是他没有焚书坑儒；我们还可以说，隋炀帝做过的事，唐太宗多半也做了，但是唐太宗没有开运河。然而，秦始皇、唐太宗都有‘千古一帝’的美誉，隋炀帝却落了个万世唾骂的恶名。”</p>
<p>　　今人评说隋炀帝功罪，应比魏徵更实事求是。</p>
<p>　　1981年，宁可先生组织丝绸之路考察到张掖时，考察队要给地委机关和地区学校的200多人做一场报告，宁先生安排我先讲，临时想的题目就是“在张掖说隋炀帝”，将自己对过去关于隋炀帝的评价的疑虑和盘托出。讲隋炀帝做皇帝以后十四年，只在长安城里住了十个月，一直在外面奔波，他忙活些什么？罗列出他所做的事情，结论是他很有眼光地在张罗国事，大部分都做得很好，雄才大略，是有重大历史建树的。就是最后辽东打得太急，给民众造成巨大灾难，因此是又有重大历史罪恶的人。宁先生主持会，当时就声明，发言只代表个人观点。虽然他以前论历史主义的文章对隋炀帝开运河有正面评价，但显然对我在许多方面肯定隋炀帝，是有保留的。确实，考察队的另外20位隋唐史学者，当时大概是没一个认可替隋炀帝说好话的。会后邓文宽调侃概括我对隋炀帝的评价：伟大的暴君。这当然并不准确。后来发言改写成一篇名为《炀帝西巡》的论文，发在1982年出版的《丝路访古》文集中。文中总结道：“隋炀帝作为一个处在中国长期分裂后重建大统一时期的皇帝，又是处在中古社会鼎盛发展的起点上，他的许多活动带着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西巡之外，还有北狩、建洛阳、修驰道、筑长城、开运河、下江南等等，他以极大的魄力和强度发疯似地干了十几年，但他并不是发昏，他做的一些事，不无建设和发展统一国家的历史内容。许多做成功了，有的做糟了，特别是他本人残暴的专制君主的品格，在做一些本无可厚非的事时，也给人民带来格外深重的灾难，积累成无法忍受的负担，最后征辽东激起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魏徵亲眼看到事情的全过程，很懂得这一点，以隋为鉴是他劝诫唐太宗时常用的法宝。为了为当时的现实政治服务，魏徵在主持编撰《隋书》时，不免要着重强调隋炀帝作为暴君的失误，有意无意地抹煞这位“慨然慕秦皇、汉武之功”，雄心勃勃的君主的一切历史功绩。一千多年来，魏徵的观点很容易被人们接受，今天我们对隋炀帝的功罪的评价，应当能比魏徵他们更实事求是。</p>
<p>　　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p>
<p>　　三四年后的1984年，又组织了运河考察，回来以后对我的观点更有信心了。在《运河访古》文集中，我以《千古功罪说隋炀》为题，全面评说隋炀帝。文章一开始就说：“评价隋炀帝，最好先去运河上走走。”1989年完成的隋炀帝传，在前言里，更将隋炀帝和两位“千古一帝”做了详细比较。</p>
<p>　　比如，隋炀帝和秦始皇的比较：</p>
<p>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隋炀帝在为晋王时任统帅平陈，平陈之后，斩五佞，受图籍，封府库，资财一无所取，“天下称广，以为贤。”又在翌年与杨素一起平定南方叛乱，巩固了统一。隋唐的统一，是西晋短期统一之后又一次意义重大的国家大一统。</p>
<p>　　秦始皇凿灵渠；隋炀帝开运河，这条两千公里长的南北运河，是古代中国最有价值、最伟大的工程。</p>
<p>　　类似的还有很多。两人不同的是：秦始皇焚书坑儒，隋炀帝修缮图书，结交儒生，按“君民建国，教学为先”的理念，大办学校；秦始皇用七十万骊山徒为自己修占地成千上万亩的陵园，隋炀帝生前没有给自己修陵墓，他埋在扬州，占地只有雷塘数亩田。在中国从门阀贵族政治向科举官僚政治转化，从门阀社会向门阀后社会转化的历史关头，宇文泰、宇文邕、杨坚、杨广、李世民、武则天六人都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其中，在政治改革中走得最远的是隋炀帝和武则天。可后面这两位在历史上却是脏水被泼得最多的。总之，隋炀帝不应该被完全否定。“如果能令人信服地给予适当的褒贬，为已亡人找回公道，就能证明，历史是最无情的，因此也是最有情的。”（《隋炀帝的真相·后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史家秉笔站在历史的评判台上，应绝不掩饰邪恶，也不埋没贡献。</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北京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载2012年05月3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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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从御用到国用：汉唐之际太仆制度的演变新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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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Feb 2013 02:29:26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category><![CDATA[汉唐通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太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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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汉、唐两代的太仆，均职掌车马，其职官性质似乎未曾变化，实际上南朝时期的太仆已不再掌车，更重要的是车马的国用与御用分离；北朝时期，虽然形式上一仍汉魏旧制，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将御用与国用区分开来却迥异于汉魏，这是学习南朝制度的结果。唐代的太仆制度则是前承南朝，体现了汉唐之际太仆制度演变的总趋势——家国分离及南朝化。 　　【关 键 词】太仆；车马；御用；国用；魏晋南北朝 　　【作者简介】刘啸（1981- ），男，江苏常州人，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后。 　　太仆，秦官，掌乘舆马匹，职掌类似于今天的交通管理。秦的情况不甚明悉，但西汉时期，太仆所掌不只是提供皇家御用，还包括一般的军国用度，《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太仆在边郡有六个牧场且养马数量巨大，①可知其中包括大批军马，有关这方面的详细研究，可以参考日本学者加藤繁氏的论证。② 　　东汉太仆机构多有省并，地方牧场唯留汉阳一地，其太仆下辖三令，车府令所掌为“乘舆诸车”，未央厩令所掌为“乘舆诸马”，“乘舆”一词在汉代本来就专指皇帝御用。③而考工令职掌中并无“御”字，可见其所作兵器并非专供皇室。 　　唐代太仆寺亦职掌车马，④似乎从汉至唐，太仆职掌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并非如此。加藤繁氏的研究提示我们，帝室与国家，御用与国用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两汉时期财政上的变化已经开其端倪。以家国分离为中心，对于汉唐间——魏晋南北朝时期太仆制度的演变及其变化趋向的探讨，即为本文的主题。 一、讨论基础：魏晋太仆及其职掌 　　三国之制，据洪饴孙《三国职官表》，魏、蜀、吴三国皆有太仆卿之设，曹魏太仆卿下统： 　　典虞都尉一人。左右中牧官都尉三人。考工令一人。车府令一人。典牧令一人。乘黄厩令一人。骅骝厩令一人。⑤ 　　东汉时就有考工、车府两令，另有未央厩令，此改称乘黄厩令。虽然新增骅骝厩令，但骅骝本是骏马名，⑥所掌盖同于乘黄。以上诸官职掌大抵与东汉相当，只有典虞都尉与牧官都尉需略作解释。 　　典虞都尉一职，洪氏曰“主田猎”，当是由“虞”字而来。《尚书正义·舜典》“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条注曰：“虞，掌山泽之官。”⑦洪氏可能由“掌山泽”联系到田猎的。田猎除了供君王娱乐，更重要的是为了演兵讲武，自汉以来就是如此。⑧三国战乱，各国君主借田猎制度演兵讲武。典虞都尉属下还有专司造车的车工，《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明悼毛皇后父）嘉本典虞车工。”⑨上揭加藤繁氏论文就已经指出西汉天子校猎征伐等所用的乘舆是由太仆制造的，那么典虞车工所造之车应当就是专门为天子田猎而准备的。在太仆之下设典虞都尉一职，可以说既有现实意义，也有历史根据。 　　牧官都尉一职，《唐六典·太仆寺》“上牧，监一人，从五品下”条注曰： 　　《汉旧仪》：“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中兴省。汉阳有牧马苑令，羽林郎监领。”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⑩ 　　洪氏以“主边郡苑马”为其职掌，是举其大而遗其细。因《汉旧仪》指汉之牧师除牧马以外，尚饲养牛羊，魏之承汉，不应有异，我们虽然找不到魏晋时期的例子，但石赵时期却有，《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又发诸州二十六万人修洛阳宫。发百姓牛二万余头配朔州牧官。”（11）这里就明确记载是将牛配给牧官，可见牧官也饲养牛。曹魏不当例外，所以，曹魏之牧官都尉是设在中央掌管边郡放牧之事，而地方牧官除牧马之外，尚饲养牛羊，同于汉制。而新设之典牧令恐怕才是专职掌管养马的中央官员。 　　晋制，据《晋书·职官志》： 　　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厩、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12） 　　按，中华书局点校本恐有误，“车府典牧”之间应以顿号隔开，车府、典牧为两官，不当合并。《唐六典·太仆寺》“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条注曰： 　　晋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牧官都尉、左、右、中典牧都尉、典牧令、诸羊牧丞、乘黄、骅骝、龙马三厩令。（13） 　　明载晋有典牧令一职，且《晋书》所载太仆属官，脱漏牧官都尉一职。（14）试将晋太仆属官进行分类：其一，典农都尉；其二，典虞都尉、典虞丞；其三，牧官都尉、典牧都尉、典牧令、羊牧丞；其四，车府、乘黄、骅骝、龙马诸令。 　　这四类属官中最可怪者，乃是以典农都尉划归太仆管辖。我们知道，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一系农官为曹操所创，掌管各地屯田事宜，《通典·职官八·司农卿》“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典农校尉”条注曰： 　　并曹公置。晋武帝泰始二年，罢农官为郡县，后复有之。隋炀帝罢典农官。（15） 　　可知典农一系官员在晋武帝泰始二年（266年）罢，后又恢复，但典农一系官员均系地方官员，洪饴孙《三国职官表》考证典农类官员时说： 　　案：《武纪》建安元年注《魏书》、《晋书·食货志》、《通鉴》皆云建安元年郡国列置田官，即指典农中郎将、校尉、都尉诸官也。正元元年，诏所在郡典农慰卹死事□□传臣辄移三征，及州郡国典农安慰所部吏民。《晋宣帝纪》：景初二年，敕郡守典农皆往会焉。是各郡皆有典农也。咸熙元年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是典农中郎将、校尉分列诸郡国，典农都尉分列诸县也。（16） 　　曹魏典农都尉布于诸县，现在何以会在中央置一典农都尉，就算新设，似也应该归大司农管辖，怎么会划入太仆?太仆之掌管车马与典农都尉之掌管屯田本不相涉，限于史料，只能存疑待考。（17） 　　典虞一系官员上承曹魏，仍当是主管田猎之官。曹魏之典虞有车工，则典虞有造车之职能。考晋之典虞，还掌牲畜之管理。《晋书·食货志》： 　　（咸宁三年）诏曰：“孳育之物，不宜减散。事遂停寝。问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苟不益世用，头数虽多，其费日广。古者匹马匹牛，居则以耕，出则以战，非如猪羊类也。”（18） 　　按，典虞、右典牧为不同职官，点校本于两词中间似加顿号为妥。可见典虞也养牛。关于典虞养牛，或问：牛主要用于耕作，典虞为掌田猎之官，养牛何用?实际上，牛之主要用途确在耕种，但魏晋时期，初因战争关系，马匹稀少，方用牛驾车，但其后汇为一时之风尚，（19）已非如汉初“将相或乘牛车”（20）之比。 　　典牧一系官员专掌放牧，牧官都尉与典牧都尉之分不甚清楚，或先称牧官都尉，后改为典牧都尉，所以《晋书》但载典牧都尉而不及牧官都尉。而且左右中典牧都尉之职能似有划分，《晋书·食货志》： 　　（泰始四年）诏曰：“使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劝事乐业者，其唯郡县长吏乎!先之劳之，在于不倦。每念其经营职事，亦为勤矣。其以中左典牧种草马，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21） 　　参照上引两段志文，可知三个典牧都尉中，右典牧都尉主管养牛，中、左典牧都尉主管养马，马为战略物资，所以有两都尉掌管。同时，典牧令之下的羊牧丞专门管理牧羊当无疑问。从有“四万五千余头牛”和“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马”来看，牛、马之数都相当庞大，必如汉代般在边郡设置牧场方能放养如此数量的牲畜。 　　晋之太仆辖下除典农都尉一职尚不清楚以外，其他诸署当同于汉魏。由此，太仆职能可以说仍以掌舆马为主，而且，也不是仅供皇家宫廷，还供应一般军国之用。《北堂书钞·设官部六·太仆》“郭展留心养生”条引《晋诸公赞》： 　　郭展为太仆，留心养生，是以厩马充丁，其后征吴济事。（22） 　　太仆所养之马是用来伐吴的，也就是供军国之用。放牧需有广阔之牧场方可，至晋渡江，北方混乱，汉代以来西北放牧之地非晋所有，所以，东晋太仆或省或置，《晋书·职官志》： 　　太仆，自元帝渡江之后或省或置。（23） 　　自桓温执政，九卿中多卿被裁撤，太仆自此至宋齐均有事权置，《太平御览·职官部一·总叙官》引《桓温集·略表》： 　　车驾、郊庙、籍田之属，凡诸大事于礼宜置者，临时权兼，事迄则罢。（24） 　　车驾尚在被省之列，而失去牧地之太仆当然被废了。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汉、唐两代的太仆，均职掌车马，其职官性质似乎未曾变化，实际上南朝时期的太仆已不再掌车，更重要的是车马的国用与御用分离；北朝时期，虽然形式上一仍汉魏旧制，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将御用与国用区分开来却迥异于汉魏，这是学习南朝制度的结果。唐代的太仆制度则是前承南朝，体现了汉唐之际太仆制度演变的总趋势——家国分离及南朝化。</p>
<p>　　【关 键 词】太仆；车马；御用；国用；魏晋南北朝</p>
<p>　　【作者简介】刘啸（1981- ），男，江苏常州人，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后。</p>
<p>　　太仆，秦官，掌乘舆马匹，职掌类似于今天的交通管理。秦的情况不甚明悉，但西汉时期，太仆所掌不只是提供皇家御用，还包括一般的军国用度，《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太仆在边郡有六个牧场且养马数量巨大，①可知其中包括大批军马，有关这方面的详细研究，可以参考日本学者加藤繁氏的论证。②</p>
<p>　　东汉太仆机构多有省并，地方牧场唯留汉阳一地，其太仆下辖三令，车府令所掌为“乘舆诸车”，未央厩令所掌为“乘舆诸马”，“乘舆”一词在汉代本来就专指皇帝御用。③而考工令职掌中并无“御”字，可见其所作兵器并非专供皇室。</p>
<p>　　唐代太仆寺亦职掌车马，④似乎从汉至唐，太仆职掌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并非如此。加藤繁氏的研究提示我们，帝室与国家，御用与国用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两汉时期财政上的变化已经开其端倪。以家国分离为中心，对于汉唐间——魏晋南北朝时期太仆制度的演变及其变化趋向的探讨，即为本文的主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讨论基础：魏晋太仆及其职掌</strong></p>
<p>　　三国之制，据洪饴孙《三国职官表》，魏、蜀、吴三国皆有太仆卿之设，曹魏太仆卿下统：</p>
<p>　　典虞都尉一人。左右中牧官都尉三人。考工令一人。车府令一人。典牧令一人。乘黄厩令一人。骅骝厩令一人。⑤</p>
<p>　　东汉时就有考工、车府两令，另有未央厩令，此改称乘黄厩令。虽然新增骅骝厩令，但骅骝本是骏马名，⑥所掌盖同于乘黄。以上诸官职掌大抵与东汉相当，只有典虞都尉与牧官都尉需略作解释。</p>
<p>　　典虞都尉一职，洪氏曰“主田猎”，当是由“虞”字而来。《尚书正义·舜典》“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条注曰：“虞，掌山泽之官。”⑦洪氏可能由“掌山泽”联系到田猎的。田猎除了供君王娱乐，更重要的是为了演兵讲武，自汉以来就是如此。⑧三国战乱，各国君主借田猎制度演兵讲武。典虞都尉属下还有专司造车的车工，《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明悼毛皇后父）嘉本典虞车工。”⑨上揭加藤繁氏论文就已经指出西汉天子校猎征伐等所用的乘舆是由太仆制造的，那么典虞车工所造之车应当就是专门为天子田猎而准备的。在太仆之下设典虞都尉一职，可以说既有现实意义，也有历史根据。</p>
<p>　　牧官都尉一职，《唐六典·太仆寺》“上牧，监一人，从五品下”条注曰：</p>
<p>　　《汉旧仪》：“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中兴省。汉阳有牧马苑令，羽林郎监领。”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⑩</p>
<p>　　洪氏以“主边郡苑马”为其职掌，是举其大而遗其细。因《汉旧仪》指汉之牧师除牧马以外，尚饲养牛羊，魏之承汉，不应有异，我们虽然找不到魏晋时期的例子，但石赵时期却有，《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又发诸州二十六万人修洛阳宫。发百姓牛二万余头配朔州牧官。”（11）这里就明确记载是将牛配给牧官，可见牧官也饲养牛。曹魏不当例外，所以，曹魏之牧官都尉是设在中央掌管边郡放牧之事，而地方牧官除牧马之外，尚饲养牛羊，同于汉制。而新设之典牧令恐怕才是专职掌管养马的中央官员。</p>
<p>　　晋制，据《晋书·职官志》：</p>
<p>　　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厩、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12）</p>
<p>　　按，中华书局点校本恐有误，“车府典牧”之间应以顿号隔开，车府、典牧为两官，不当合并。《唐六典·太仆寺》“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条注曰：</p>
<p>　　晋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牧官都尉、左、右、中典牧都尉、典牧令、诸羊牧丞、乘黄、骅骝、龙马三厩令。（13）</p>
<p>　　明载晋有典牧令一职，且《晋书》所载太仆属官，脱漏牧官都尉一职。（14）试将晋太仆属官进行分类：其一，典农都尉；其二，典虞都尉、典虞丞；其三，牧官都尉、典牧都尉、典牧令、羊牧丞；其四，车府、乘黄、骅骝、龙马诸令。</p>
<p>　　这四类属官中最可怪者，乃是以典农都尉划归太仆管辖。我们知道，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一系农官为曹操所创，掌管各地屯田事宜，《通典·职官八·司农卿》“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典农校尉”条注曰：</p>
<p>　　并曹公置。晋武帝泰始二年，罢农官为郡县，后复有之。隋炀帝罢典农官。（15）</p>
<p>　　可知典农一系官员在晋武帝泰始二年（266年）罢，后又恢复，但典农一系官员均系地方官员，洪饴孙《三国职官表》考证典农类官员时说：</p>
<p>　　案：《武纪》建安元年注《魏书》、《晋书·食货志》、《通鉴》皆云建安元年郡国列置田官，即指典农中郎将、校尉、都尉诸官也。正元元年，诏所在郡典农慰卹死事□□传臣辄移三征，及州郡国典农安慰所部吏民。《晋宣帝纪》：景初二年，敕郡守典农皆往会焉。是各郡皆有典农也。咸熙元年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是典农中郎将、校尉分列诸郡国，典农都尉分列诸县也。（16）</p>
<p>　　曹魏典农都尉布于诸县，现在何以会在中央置一典农都尉，就算新设，似也应该归大司农管辖，怎么会划入太仆?太仆之掌管车马与典农都尉之掌管屯田本不相涉，限于史料，只能存疑待考。（17）</p>
<p>　　典虞一系官员上承曹魏，仍当是主管田猎之官。曹魏之典虞有车工，则典虞有造车之职能。考晋之典虞，还掌牲畜之管理。《晋书·食货志》：</p>
<p>　　（咸宁三年）诏曰：“孳育之物，不宜减散。事遂停寝。问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苟不益世用，头数虽多，其费日广。古者匹马匹牛，居则以耕，出则以战，非如猪羊类也。”（18）</p>
<p>　　按，典虞、右典牧为不同职官，点校本于两词中间似加顿号为妥。可见典虞也养牛。关于典虞养牛，或问：牛主要用于耕作，典虞为掌田猎之官，养牛何用?实际上，牛之主要用途确在耕种，但魏晋时期，初因战争关系，马匹稀少，方用牛驾车，但其后汇为一时之风尚，（19）已非如汉初“将相或乘牛车”（20）之比。</p>
<p>　　典牧一系官员专掌放牧，牧官都尉与典牧都尉之分不甚清楚，或先称牧官都尉，后改为典牧都尉，所以《晋书》但载典牧都尉而不及牧官都尉。而且左右中典牧都尉之职能似有划分，《晋书·食货志》：</p>
<p>　　（泰始四年）诏曰：“使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劝事乐业者，其唯郡县长吏乎!先之劳之，在于不倦。每念其经营职事，亦为勤矣。其以中左典牧种草马，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21）</p>
<p>　　参照上引两段志文，可知三个典牧都尉中，右典牧都尉主管养牛，中、左典牧都尉主管养马，马为战略物资，所以有两都尉掌管。同时，典牧令之下的羊牧丞专门管理牧羊当无疑问。从有“四万五千余头牛”和“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马”来看，牛、马之数都相当庞大，必如汉代般在边郡设置牧场方能放养如此数量的牲畜。</p>
<p>　　晋之太仆辖下除典农都尉一职尚不清楚以外，其他诸署当同于汉魏。由此，太仆职能可以说仍以掌舆马为主，而且，也不是仅供皇家宫廷，还供应一般军国之用。《北堂书钞·设官部六·太仆》“郭展留心养生”条引《晋诸公赞》：</p>
<p>　　郭展为太仆，留心养生，是以厩马充丁，其后征吴济事。（22）</p>
<p>　　太仆所养之马是用来伐吴的，也就是供军国之用。放牧需有广阔之牧场方可，至晋渡江，北方混乱，汉代以来西北放牧之地非晋所有，所以，东晋太仆或省或置，《晋书·职官志》：</p>
<p>　　太仆，自元帝渡江之后或省或置。（23）</p>
<p>　　自桓温执政，九卿中多卿被裁撤，太仆自此至宋齐均有事权置，《太平御览·职官部一·总叙官》引《桓温集·略表》：</p>
<p>　　车驾、郊庙、籍田之属，凡诸大事于礼宜置者，临时权兼，事迄则罢。（24）</p>
<p>　　车驾尚在被省之列，而失去牧地之太仆当然被废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南朝的变化：宋齐不置与萧梁重设</strong></p>
<p>　　宋齐沿东晋制度，不置太仆，但魏晋时期太仆辖下的各机构却不是简单的省并。《宋书·百官志上》：</p>
<p>　　太仆，掌舆马……晋江左或置或省，宋以来不置。（25）</p>
<p>　　太仆所掌舆马，其中包括天子骑乘所用，这部分的职能是不能够省略的。故《历代职官表·太仆寺》曰：</p>
<p>　　宋齐二代不置太仆，而别有乘黄令属太常；骅骝丞属侍中，以掌乘舆、厩马。又御史台有库曹以主厩牧，是国马、王马，其职固各有所分属也。（26）</p>
<p>　　可见太仆虽省。但事关皇帝所用乘舆及马匹的乘黄令（27）、骅骝丞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分属于太常与侍中。</p>
<p>　　原来由太仆所掌畜牧之事则归于御史台的库曹。《宋书·百官志下》：</p>
<p>　　侍御史……二汉员并十五人……凡有五曹……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晋西朝凡有吏曹、课第曹……凡十三曹，而置御史九人。晋江左初，省课第曹，置库曹，掌厩牧牛马市租。后复分库曹，置外左库、内左库二曹。宋太祖元嘉中，省外左库，而内左库直云左库。世祖大明中，复置。废帝景和元年又省。（28）</p>
<p>　　汉代御史台下本设有“掌官厩马”的尉马曹侍御史，魏、西晋不置，东晋置库曹，“掌厩牧牛马市租”，是对汉代尉马曹职能的继承和扩充。自东晋省太仆，太仆牧养牛马的职能应该是归其所掌。但《宋书》的这段记载有些模糊。我想应该理解成库曹的职能包括“掌厩牧牛马”和掌“市租”两类，点校本此处似应加顿号隔开，因为“市租”指的是货物的税款，（29）那么能不能理解成将“厩牧牛马”贩卖之后收取“市租”呢?牛马可以作为货物自无问题，侍御史也不可能亲自驱赶牛马入市交易，而应该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但本曹掌管牛马交易之后再由本曹收税，似乎于理不合，况且，厩牧之牛马是国有资产，自汉代以来马匹的国有、私有性质就分得很清楚，（30）恐怕国有之牛马不会允许随便交易贩卖。同时，御史台之库曹掌“市租”也正体现了皇权对于财政的控制。（31）不过，库曹的分合置省也表现出这一部分职能的不稳定，皇帝绝不会放弃对财物的控制，而牧养牛马的这部分库曹职能是否一直存在则颇有疑问。因为南朝既无广阔之牧场，又无专司之人员，而南北朝对峙之局面，对于战马又迫切需求，《宋书·索虏传》：</p>
<p>　　先是，（拓跋）焘遣员外散骑侍郎王老寿乘驿就太祖乞黄甘，太祖饷甘十簿、甘蔗千挺。并就求马。（32）</p>
<p>　　如有广阔之牧地和相当数量之战马，刘裕当不至于向敌国求马，可见南朝马匹之匮乏。（33）</p>
<p>　　梁武帝天监七年（508年）于诸卿中加置太仆卿，但是萧梁重设的太仆卿辖下诸职与魏晋相比有了不少的变化。《隋书·百官志上》：</p>
<p>　　太仆卿，位视黄门侍郎，统南马牧、左右牧、龙厩、内外厩丞。（34）</p>
<p>　　似乎梁太仆卿专重于牧养以马为主的牲畜，而不过问车舆了。我们上面已经说过，汉代太仆是“掌舆马”，即掌管车和马两个部分，魏晋时期，新设之典虞都尉下有车工，车府令自汉就“主乘舆诸车”，而南朝无典虞之设，车府令自刘宋就归尚书驾部，至梁未变，（35）而且其本身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就是虽然仍造车，但不造乘舆即御用诸车了，这部分职能已经被乘黄令所取代。</p>
<p>　　本来，魏晋的乘黄厩令是由汉代之未央厩令改名而来，而未央厩令“主乘舆及厩中诸马”，是与当时车府令“主乘舆诸车”相对的，即汉代车府令掌御车，而未央厩令掌御马。魏晋因袭不变。自东晋废太仆，其下职官分隶各处，刘宋时，乘黄令属太常，《宋书·百官志上》：</p>
<p>　　乘黄令，一人。掌乘舆车及安车诸马。魏世置。（36）</p>
<p>　　《唐六典·太仆寺》“乘黄署：令一人，从七品下”条注曰：</p>
<p>　　宋太常属官有乘黄令一人，掌乘舆金根车及安车、追锋诸马车。（37）</p>
<p>　　是自宋开始，乘黄令就接收了车府令的职能，掌乘舆诸车，虽然当时其仍掌诸御用车之马，但掌车无疑是宋新增。那么，尚书驾部所领之车府令所造就当是一般军国所用，如礼仪等场合所用车了。南齐将乘黄令划归大鸿胪，其职掌据《南齐书·百官志》：</p>
<p>　　掌五辂安车，大行凶器辒辌车。（38）</p>
<p>　　五辂安车仍是皇帝御用，《唐六典·太仆寺》“凡乘舆五辂”条注曰：</p>
<p>　　《周礼》：“巾车氏掌王五辂。”有玉、金、象、革、木之制。至秦，唯乘金根车。汉承秦制，以为乘舆。晋武帝始备五辂，为天子法车。宋、齐、梁、陈相因不绝。（39）</p>
<p>　　而辒辌车明指是大行凶器。则宋齐乘黄令皆掌天子车舆可知。</p>
<p>　　梁仍于太常下设乘黄令，当仍同宋齐之旧，掌天子乘舆。因此，在车的问题上，的确有“国车”、“王车”之别，而且，这部分职能在梁、陈并没有复归太仆管辖。</p>
<p>　　明确了乘黄令之职掌以后，再来看骅骝丞的问题。骅骝丞自宋开始由原太仆属下被划给了侍中，属门下省之职，门下之职所掌为天子之事，可见骅骝丞所养马匹当为御马。而之所以骅骝丞可掌御马，是因为自汉代以来掌管乘舆诸马的乘黄令现在主管乘舆了，所以以骅骝丞来代替其职能，这与库曹掌一般军国马匹有显著区别。</p>
<p>　　再来看梁太仆职掌，可以说掌牧养牲畜的职能都恢复到汉晋之旧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梁代门下省仍有骅骝厩丞之设，（40）当仍掌御马管理，则太仆所掌牲畜仅是一般军国所用。</p>
<p>　　南朝太仆至梁重设，其最大的变化就是只掌畜牧而不掌车舆，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宋齐不设太仆时，太仆原有诸部门根据实际的需要分入其他部门。原车府令所掌乘舆的职能自宋开始就被乘黄令所取代，管理御车；骅骝厩丞划入门下，管理御马，与太仆所掌显然有别，这种情况历四朝而不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十六国北朝：延续汉魏旧制与采南朝制度</strong></p>
<p>　　自五胡乱华，各族政权在北方蜂起，马匹对于战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十六国政权虽不见有太仆之记载，但上引史料已经显示石赵有牧官，则必有放牧牛马之事可知。自北魏入主中原，放牧之事更时时在意，《魏书·食货志》：</p>
<p>　　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骆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正光以后，天下丧乱，遂为群寇所盗掠焉。（41）</p>
<p>　　因北魏迁洛之前，仍是马上之国，本族多以游牧为生，故多骑兵，所以北魏自立国之初即注意蓄养牛马等牲畜，太武帝以河西水草良善之地为牧场，马匹滋盛，无怪刘宋要遣使求马。孝文帝迁都洛阳，仍要划出专门地域以备牧马之所。北魏前期，太武帝时有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事，献文帝时有牧曹尚书，孝文帝初有都牧尚书，（42）当都与畜牧有关。当时，太仆与尚书之间如何划分职能尚不清楚，不过，太仆所掌不止畜牧，仍掌车舆等乘具，《魏书·高祖纪下》：</p>
<p>　　（太和十一年）十有一月丁未，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43）</p>
<p>　　是北魏太仆之职掌舆马与汉魏以来无异。（44）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复次职令，然《官氏志》只记官名，因北齐之制多采北魏后期制度，现一并讨论。《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太仆诸官：</p>
<p>　　太仆寺，掌诸车辇、马、牛、畜产之属。统骅骝（掌御马及诸鞍乘）、左右龙、左右牝（掌驼马）、驼牛（掌饲驼骡驴牛）、司羊（掌诸羊）、乘黄（掌诸辇辂）、车府（掌诸杂车）等署令、丞。骅骝署，又有奉承直长二人。左龙署，有左龙局。右龙署，有右龙局。左牝署，有左牝局。右牝署，有右牝局。驼牛署，有典驼、特牛、牸牛三局。司羊署，有特羊、牸羊局。诸局并有都尉。寺又领司讼、典腊、出入等三局丞。（45）</p>
<p>　　北齐太仆寺下所统署令繁多，但从其职掌来看，仍为汉魏之旧无疑。与梁陈最大不同点，就是太仆仍掌车舆，而梁陈太仆只掌畜牧之事。</p>
<p>　　虽曰不同，其袭用南朝前期即宋齐之制则甚为明显。宋齐两代不置太仆，故乘黄、车府分隶太常、尚书驾部，上面我们已经说过，自刘宋始，乘黄令一改汉魏掌御马之职，而掌乘舆之任，则原掌乘舆诸车的车府令之职掌虽不见记载，但从其属于尚书驾部可知其应当仍掌除御用以外之车。再来看北齐乘黄、车府之职掌，乘黄“掌诸辇辂”，则为御用无疑；车府，则“掌诸杂车”，显然与乘黄不同，《唐六典·太仆寺》“车府署：令一人，正八品下”条注曰：</p>
<p>　　北齐太仆寺领车府令、丞，遂与乘黄令分职。（46）</p>
<p>　　是唐人固以北齐车府分乘黄之职，殊不知实际是乘黄分车府之职才对。乘黄、车府两令职能的变化始于刘宋。</p>
<p>　　除乘黄令之职掌可看出北朝袭用南朝之制以外，骅骝署之职掌也是袭用南朝。南朝自宋乘黄令开始掌车舆，就将掌御马之职能分给了骅骝丞，而且骅骝丞隶属门下，也可看出其与一般养马部门的不同。北齐骅骝署明记“掌御马及诸鞍乘”，是显然与其他养马部门如左右龙署不同，而这种不同始见于刘宋，北朝因袭无疑。只不过北朝在统属形式上仍用魏晋旧制，将乘黄令、骅骝令等归于太仆属下。另外，北方牧场广阔，所以饲养牛马名目繁多，故太仆寺诸署分工细致，远非南朝可比。</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隋唐时期家国的分离</strong></p>
<p>　　隋文帝混一区夏，改北周六官之制而承北齐，《隋书·百官志下》载太仆之制：</p>
<p>　　太仆寺又有兽医博士员。统骅骝、乘黄、龙厩、车府、典牧、牛羊等署。各置令、丞等员。（47）</p>
<p>　　是全同于北齐之制，不过，至炀帝时就有所更改了，《隋书·百官志下》：</p>
<p>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殿内省，并尚书、门下、内史、秘书，以为五省……太仆减骅骝署入殿内。尚乘局改龙厩曰典厩署，有左、右驳皂二厩。加置主乘、司库、司廪官。罢牛羊署。（48）</p>
<p>　　我们首先来讨论马的问题。北朝掌御马之骅骝署一直属于太仆，而南朝则属门下，炀帝以太仆之骅骝入殿内省，殿内省本是为改变门下省皇室事务与国家事务不分而设立的，主管皇家事务。则隋代在马匹管理上，的确一改汉魏时期的国马、王马统于太仆之制，而将王马置于殿内省管辖之下，以别于太仆所掌的一般军国所用马匹。隋制资料不多，现在以资料较为充实且继承隋制的唐制来讨论，唐制，据《唐六典》，太仆寺下有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牧监、沙苑监。与畜牧有关的有典厩、典牧、诸牧监与沙苑监，《唐六典·太仆寺》：</p>
<p>　　典牧令掌诸牧杂畜给纳之事；丞为之贰。凡群牧所送羊、犊皆受之，而供于廪牺、尚食之用；诸司合供者，亦如之。</p>
<p>　　诸牧监掌群牧孳课之事……凡马各以年、名籍之，每岁季夏造。至孟秋，群牧使以诸监之籍合为一，常以仲秋上于寺。（49）</p>
<p>　　是唐代太仆所掌诸马以诸牧监为主，而诸监散在地方，所养为军国所用马匹无疑，中央之典牧令所掌为登记造册，以备查验。而且，太仆卿之职，“凡监、牧所通羊、马籍帐，则受而会之，以上于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50）尚书驾部郎中所掌，据《唐六典·尚书兵部》：</p>
<p>　　驾部郎中、员外郎掌邦国之舆辇、车乘，及天下之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之簿籍，辨其出入阑逸之政令，司其名数。（51）</p>
<p>　　明指“邦国”无疑，可证太仆所养诸马也是一般军国所用。掌御马者，仍是殿中省之尚乘奉御，《唐六典·殿中省》：</p>
<p>　　尚乘奉御掌内外闲厩之马，辨其粗良，而率其习驭；直长为之贰……凡御马必敬而式之，非因调习，不得捶击；习其进御之制，而为出入之禁。（52）</p>
<p>　　御马之待遇显然比一般牧养之军国马匹高出许多，饲养之人必须“敬而式之”。在区分马匹的性质上，隋唐是一贯的。刘宋以来，即以门下之骅骝厩掌御马，隋炀帝以太仆之骅骝入殿内尚乘局，唐因之，正是体现了对自南朝开始的家国分离态势的一个总结。</p>
<p>　　我们再来看车。隋唐太仆属下皆有乘黄、车府两令以掌车。《唐六典·太仆寺》：</p>
<p>　　乘黄令掌天子车辂，辨其名数与驯驭之法；丞为之贰。</p>
<p>　　车府令掌王公已下车辂，辨其名数及驯驭之法：丞为之贰。（53）</p>
<p>　　则乘黄、车府所掌职责明确，一掌天子之车，一掌王公以下车，这种区分也不是北朝制度，如上所说，是刘宋以来的南朝之制。不过，梁代复置的太仆，并没有掌车职责，但北朝太仆是复汉魏之旧，有掌车职责的。</p>
<p>　　而且，隋炀帝在车的问题上，开始区分车辇之别了，这也涉及太仆的职掌问题。隋炀帝置殿内省，其下有“尚辇局”，（54）据《唐六典·殿中省》“尚辇局：奉御二人，从五品上”条注曰：</p>
<p>　　古谓人牵为辇，春秋宋万以乘车辇其母。秦始皇乃去其轮而舆之，汉代遂为人君之乘。后汉有乘舆六辇。魏、晋小出则乘之，及过江而亡……秦、汉、魏、晋并太仆属官车府令掌之，东晋省太仆，遂隶尚书驾部。宋、齐、梁、陈车府、乘黄令、丞掌之，后魏、北齐则乘黄、车府令兼掌之，后周则司车辂主之，隋又乘黄、车府令兼掌之。（55）</p>
<p>　　其实，辇就是车的一种，只不过单纯的辇无轮，用人牵而已。（56）辇配上不同的动物，如象、马等，就是象辇、马辇，这种辇恐怕有轮，与车辂只在形制上有别，其实差异并不大。（57）汉、魏、晋车府令掌乘舆诸车，所以辇亦归其掌管，自宋乘黄令掌乘舆车辆，所以自宋以下，辇由乘黄、车府两令兼掌，这也可证明上述乘黄自宋始分车府之掌不误。自南北朝以来，辇常用于郊祀等礼仪场合，（58）但辇、辂的区分究竟为何，实难以判明。唐制，尚辇奉御之职据《唐六典·殿中省》：“尚辇奉御掌舆辇、繖扇之事。”而乘黄令所掌乘舆五辂，据同书《太仆寺》：</p>
<p>　　一曰玉辂；二曰金辂；三曰象辂；四曰革辂；五曰木辂。（59）</p>
<p>　　是一掌天子之辇，一掌天子之辂。而辇之用多在宫内，辂之用多在宫外，此或为炀帝于殿内省置尚辇局之因。</p>
<p>　　自汉代以来，太仆所掌为舆马，包括御用与一般军国所用。魏晋因袭，东晋省太仆，使原来太仆属下诸职分隶于各处，这也是促成这些署改变职能的一个契机。其中，乘黄令分车府令之职，掌乘舆，或因乘舆法驾多与祭祀礼仪等有关，自宋隶属太常，历四朝而不变；车府令则属尚书驾部，自被乘黄分权，其所掌恐为一般军国所用车辆。而骅骝厩之属于门下，也自宋始，这是明确将御马与一般军国所用马匹区分开来，而且由两个不同的部门管辖，明显改变了汉晋以来太仆一统的局面。至梁武帝重置太仆卿，乘黄、车府仍分隶太常、尚书驾部，梁之太仆并无掌车之职；骅骝也仍属门下，梁之太仆虽掌马匹，但仅备军国一般所用。北朝则在统属形式上仍沿汉魏之旧，车马均在太仆辖下，但乘黄令之专掌御车与骅骝令之专掌御马则明显是承南朝前期之制。隋唐一统，虽曰上承北齐之制，但职能变化最大之乘黄、车府则是由南入北再注入隋唐，隋炀帝更严为御用、国用之别，殿内省设尚乘局、尚辇局以掌天子御用之马、辇。所以，形式上，汉代太仆掌舆马与隋唐太仆掌舆马相同，但实际上，以南朝前期划分御用、国用始，太仆之职遂偏重于国用，隋唐承之，殿中省之两局遂与太仆诸署分掌舆马。</p>
<p>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魏晋南北朝时期太仆职掌的演变以图表显示出来。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三源说是指导中古史研究的重要理论，但先生讨论的重点在南北朝，很少追述汉代。日本学者加藤繁氏提出帝室与国家概念，将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进行了明确区分。（60）这是本文基本的理论来源。</p>
<p>　　由于文献记载的完整，汉唐两代的官制成为帝制早期的范本。唐制对汉制，有继承又有发展。前辈学者大多关注机构与职官的增减等明显的变化。其实，在一些名称完全相同的机构和职官上，也存在着很多的差异，如机构功能、性质及职官权力的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分裂、民族对抗、文化融合（61）等等，是造成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七上》，本条引颜师古注曰：“《汉官仪》云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p>
<p>　　②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42、343页。</p>
<p>　　③蔡邕《独断》卷上：“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乘舆’出于《律》，《律》曰：‘敢盗乘舆服御物’，谓天子所服食者也。天子至尊，不敢亵渎言之，故托之于乘舆。乘，犹载也；舆，犹车也。天子以天下为家，不以京师宫室为常处，则当乘车舆以行天下，故群臣托乘舆以言之，或谓之车驾”，《四部丛刊》三编《子部》，上海涵芬楼影印常熟瞿氏铁琴铜剑楼藏明弘治癸亥刊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页。</p>
<p>　　④《唐六典》卷17《太仆寺》。</p>
<p>　　⑤《三国职官表》，收入熊方等撰、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63-1367页。</p>
<p>　　⑥《汉书》卷87上《扬雄传上》：“骋骅骝以曲囏兮”条，师古曰：“骅骝，骏马名也，其色如华而赤也”。</p>
<p>　　⑦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1页。</p>
<p>　　⑧参见曹胜高撰《汉赋与汉代制度——以都城、校猎、礼仪为例》第2章《汉赋与汉代校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81页。</p>
<p>　　⑨《三国志》卷5《魏书五》。</p>
<p>　　⑩《唐六典》卷17；《通典》卷25《职官七·太仆卿》条略同。</p>
<p>　　（11）《晋书》卷106。</p>
<p>　　（12）《晋书》卷24。</p>
<p>　　（13）《唐六典》卷17；《通典》卷25《职官七·太仆卿》：“晋初有之……领典牧、乘黄、骅骝、龙马等厩令”。</p>
<p>　　（14）《通典》卷25《职官七·太仆卿》：“魏置牧官都尉，晋因之，自后无闻”；卷37《职官十九》载“晋官品表”第六品中也有“水衡、典虞、牧官、典牧、司盐都尉”，说明晋确有牧官都尉一职。</p>
<p>　　（15）《通典》卷26。</p>
<p>　　（16）《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76-1377页。</p>
<p>　　（17）对于太仆下设典农都尉这个问题，我作过一些思考，附此以资讨论。1、典农或系衍字。孙逢吉撰《职官分纪》卷19《太仆》引《晋职官志》曰：“太仆，统典农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44页）。这里就只有典农都尉，而没有典虞都尉，但太仆之有典虞都尉是可以肯定的，所以，这里的典农都尉当是典虞都尉之讹。又由于“农（農）”、“虞”两字形近，所以才发生这种讹误。可见，孙逢吉所见之《晋书·职官志》可能只有两种都尉：典虞都尉和典牧都尉。但是，今本《唐六典》据上引，是有典农都尉的，这也与今本《晋书·职官志》所载同。又《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一》载晋制：“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骅骝、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则《册府元龟》同于《晋书·职官志》，所以单凭《职官分纪》所引认为“典农”为衍字证据似嫌不足。2、典农都尉或为一时权置。但这个说法有个最大的弱点，如果是权置，为何不置于司农，而置于太仆?典农所掌为粮食，这或许与晋初统一战争有关。粮食与马匹直接关系到军事的胜败，所以权置典农于太仆以便调配。3、这个典农都尉是专门为太仆服务的，与曹魏时期司农辖下的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无关。太仆的典农都尉为供应牧场内的马牛羊等牲畜的饲料而设的。《唐六典》卷17《太仆寺》：“凡象日给藁六围，马、驼、牛各一围，羊十一共一围，蜀马与骡各八分其围，驴四分其围，乳驹、乳犊五共一围；青刍倍之。凡象日给稻、菽各三斗，盐一升；马，粟一斗、盐六勺，乳者倍之；驼及牛之乳者、运者各以斗菽，田牛半之；施盐三合，牛盐二合；羊，粟、菽各升有四合，盐六勺”，可见饲养牲畜时除了草之外，还需要稻、菽（豆类）、粟等粮食。那么，晋太仆属下的典农都尉是否为提供这些粮食而设置的呢?除了版本上衍字以外，我想这个解释比较有说服力，可是，我没有找到材料可以助成此说，因为如果太仆属下真设置了这个典农都尉，其存在的时间也非常短，最多只在西晋一朝而已，其后历朝太仆属下皆不见有典农都尉之设。</p>
<p>　　（18）《晋书》卷26。</p>
<p>　　（19）参见劳干《论鲁西画像三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第1分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121页。</p>
<p>　　（20）《史记》卷30《平准书》。</p>
<p>　　（21）《晋书》卷26。</p>
<p>　　（22）《北堂书钞》卷54，收入董治安主编《唐代四大类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p>
<p>　　（23）《晋书》卷24。</p>
<p>　　（24）《太平御览》卷203。</p>
<p>　　（25）《宋书》卷39。</p>
<p>　　（26）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卷3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79页。</p>
<p>　　（27）有关宋乘黄令掌乘舆的分析，详见下文。</p>
<p>　　（28）《宋书》卷40。</p>
<p>　　（29）《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条，《索隐》曰：“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p>
<p>　　（30）汉简中就将官马、私马分得很清楚，参见劳干撰《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27-29页。</p>
<p>　　（31）参见中村圭尔《台传——南朝における财政机构》，原载《中国史研究》（八），1984年，后收入《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附编第14章，东京汲古书院2006年版，第557-575页。笔者参考的是收入专著的该论文。</p>
<p>　　（32）《宋书》卷95。</p>
<p>　　（33）这里还涉及军事力与正统性的问题，日本学者堀内淳一就认为黄柑代表了正统性，南北朝的交换实际上是一种军事力与正统性的交换，参见氏撰《马と柑橘——南北朝间の外交使节と經濟交流》，《东洋学报》第88卷第1号，2006年版，第16-21页。不过，中国台湾学者蔡宗宪对该文提出质疑，认为“堀内的论点甚具想象力，不过，是否符合历史实情则不无疑虑。为了军事力（其实也只是马匹），南朝会以正统性作为交换的筹码吗?其说法恐怕过度放大黄柑的象征意义，且偏重于从北魏的立场来设想，忽略了南朝人主观的意识”，参见氏撰《中古前期的交聘与南北互动》，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p>
<p>　　（34）《隋书》卷26。</p>
<p>　　（35）《宋书》卷39《百官志上》：“车府令，一人。丞一人。秦官也。二汉、魏、晋并隶太仆。太仆既省，隶尚书驾部。”《南齐书》卷16《百官志》：“车府令一人，丞一人。属驾部。”《唐六典》卷17《太仆寺》“车府署：令一人，正八品下”条注曰：“秦置车府令……宋、齐、梁、陈并尚书驾部领”。</p>
<p>　　（36）《宋书》卷39。</p>
<p>　　（37）《唐六典》卷17。本卷校勘记【二七】另引《太平御览》卷230“乘黄令”条引《宋书》曰：“主乘舆金根车及安车、追锋诸众车马”。</p>
<p>　　（38）《南齐书》卷16。</p>
<p>　　（39）《唐六典》卷17。不过，《宋书》卷18《礼志五》：“《礼》所谓金、玉路者，正以金玉饰辂诸末耳。左右前后，同以漆画。秦改周辂，制为金根，通以金薄，周匝四面。汉、魏、二晋，因循莫改。逮于大明，始备五辂”，则谓宋孝武帝大明中始备五辂。</p>
<p>　　（40）《隋书》卷26。</p>
<p>　　（41）《魏书》卷110。</p>
<p>　　（42）参见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296、298页。</p>
<p>　　（43）《魏书》卷7下。</p>
<p>　　（44）参见俞鹿年撰《北魏职官制度考》，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11页。</p>
<p>　　（45）《隋书》卷27，括号内为原注。</p>
<p>　　（46）《唐六典》卷17。</p>
<p>　　（47）《隋书》卷28。</p>
<p>　　（48）《隋书》卷28。</p>
<p>　　（49）《唐六典》卷17。</p>
<p>　　（50）《唐六典》卷17《太仆寺》。</p>
<p>　　（51）《唐六典》卷5。</p>
<p>　　（52）《唐六典》卷11。</p>
<p>　　（53）《唐六典》卷17。</p>
<p>　　（54）《隋书》卷28《百官志下》。</p>
<p>　　（55）《唐六典》卷11。</p>
<p>　　（56）刘熙撰、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卷7《释车第二十四》：“辇车，人所辇也。引毕沅曰：《说文》：‘辇，挽车也，从车，夫在车前引之也。’郑注《周礼·乡师》云：‘辇，人挽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49页。</p>
<p>　　（57）《魏书》卷108之4《礼志四》。</p>
<p>　　（58）《梁书》卷3；《魏书》卷108之1《礼志一》。</p>
<p>　　（59）《唐六典》卷11、17。</p>
<p>　　（60）尾形勇：《中国古代の「家」と国家：皇帝支配下の秩序构造》，东京岩波书店1979年版。</p>
<p>　　（61）张承宗：《魏晋南北朝妇女丧葬礼仪考》，《苏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江汉论坛》2012年8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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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朝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变化对府兵制形成的影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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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6 Feb 2013 13:49: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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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魏晋南北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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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府兵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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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北魏时期，因为军事需要，各地建立了乡兵组织。但到了北齐、北周时期，乡兵组织逐渐分化，北周在乡兵基础上建立了府兵制，北齐乡兵没有转化为政府军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北方种植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自汉武帝时期开始在黄河流域扩大的冬小麦种植到了北朝时在一些地区逐渐萎缩，粟豆又成为该地区的主粮之一。种植结构的变化，使农民的闲暇时间也有一定的改变，也使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一些制度发生了变化，府兵制在关中地区兴起就是其中的反映。在北朝时期，由于气候发生变化、战乱及关中地区降水量减少，冬小麦种植面积减少，农民闲暇时间增多，亦兵亦农的府兵制逐渐形成。而在关东地区，由于还普遍存在小麦的种植，这一地区的兵制没有发生变化。府兵制的出现，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北朝；府兵制；种植结构；冬小麦；乡兵 　　【作者简介】李文涛，运城学院政法系。 　　法国史学家布罗代尔认为以小麦、稻米、玉米为基础的欧洲、中国和南美的社会结构是不同的。种植玉米的南美社会，玉米耐旱，产量高，收成稳定，而且不需要太多的田间管理，所以南美土著居民一年仅仅需要工作50天。这样，他们有大量闲暇时间来修筑巨大的公共工程，如果没有玉米，玛雅式或阿兹台克式的巨大金字塔的奇观是不可能产生的。而欧洲则是典型的小麦社会，从而产生了复杂的分立的乡村生活和易变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稻田制则带来众多的人口和严格的社会纪律，其稳定但严酷的权威表现在大规模的灌溉工程上[1](P122-192)。布罗代尔关于中国的论述不尽符合实际情况，但他关于不同农作物的种植状况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的影响却能给我们极大的启发。从西汉到北朝时期，黄河流域中下游主要粮食作物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从汉武帝时期到东汉，冬小麦的种植面积逐渐扩大；三国至北朝时期，冬小麦种植面积逐渐萎缩，春小麦种植面积逐渐扩大，而粟豆又在食物结构之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北朝农作物种植结构的调整，引起了北方农民日常生活行为的变化，进而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对其他与农业有关的一些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目前史学界对北朝时期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重视不够，本文试以府兵制为研究视野，去讨论这一时期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对北齐、北周兵制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 一、府兵制与均田制关系的辨析 　　北魏分裂后，东魏实力明显强于西魏，《北齐书·幼主纪》中记载了魏征谈及北齐灭亡： 　　总而论之曰：神武以雄杰之姿，始基霸业；文襄以英明之略，伐叛柔远。于时丧君有君，师出以律。河阴之役，摧宇文如反掌；涡阳之战，扫侯景如拉枯。故能气摄西邻，威加南服，王室是赖，东夏宅心。文宣因累世之资，膺乐推之会，地居当璧，遂迁魏鼎。怀谲诡非常之才，运屈奇不测之智，网罗俊乂；明察临下，文武名臣，尽其力用……观夫有齐全盛，控带遐阻，西苞汾、晋，南极江、淮，东尽海隅，北渐沙漠，六国之地，我获其五，九州之境，彼分其四。料甲兵之众寡，校帑藏之虚实，折冲千里之将，帷幄六奇之士，比二方之优劣，无等级以寄言。这段话是符合历史史实的，然而，北齐末年，北周兵临城下时，北齐京畿兵不能抵御，地方军队又不易集中，结果纷纷投降，十分狼狈，十分混乱。就是在平时，兵力分散情况也是极其显著的。这种分散性的状况与北周府兵制的表现完全相反。 　　为什么北齐不能建立类似北周的新的兵制呢？谷霁光先生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由于腐败，均田制徒具其文；二是北齐原有的军队比较强；三是北齐军队以鲜卑为主，汉族武装难以与之抗衡。因此保持原来兵制因素较多[2](P256-258)。实际谷霁光先生的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腐败现象在北齐的建立之初就比较普遍，史书记载：“（杜）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洁，言之于高祖。”而高欢对他说：“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此后，杜弼再提起要高欢治理贪官污吏，高欢对他说：“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3](卷二四《杜弼传》)可见北齐腐败的问题很严重，而在清河年间又重申均田制，可知均田制本身不是徒具空文。此外，北齐军队是否强大，不能成为不建立新兵制的理由，因为北齐除了要与北周竞争外，还受到南方政权的威胁，如果有较强战斗力的武装，北齐是乐于将之纳入兵制系统中的。 　　河阴之役后，宇文泰正规军受到重创，为了抵抗高欢，宇文泰逐渐重用地方武装即乡兵，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府兵制。府兵制一直持续到唐中叶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学界多认为府兵制与均田制有很深关联[2][4]。不过，我们还要考虑，北齐其实也是实行了均田制的，但并没有实行府兵制。因此，要探讨府兵制产生的原因，还要另辟蹊径。 　　北朝时期，北方农作物种植结构发生了大的变化：冬小麦种植面积缩小，春小麦种植面积扩大。这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和生活方式有着深远影响，最直接的影响是这一时期农民的农业劳动时间发生了变化。而农业劳动时间的变化，对兵制特别是亦兵亦农的兵制有一定的影响。亦兵亦农的兵制需要农民有一定的空闲时间进行军事操练，提高战斗力。因此如果农民没有多余的空闲时间，这种兵制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所以，研究这种府兵制，除了要考虑均田制之外，还要考虑到这种府兵制自身的一些特点，就是需要农民有比较多的空闲时间从事军事训练，否则，即使实施了均田制，农民没有空闲的时间从事军事训练，也不可能实施府兵制。所以，研究隋唐的府兵制，不得不考虑当时农民的空闲时间。而隋唐的府兵制与北朝时期出现的乡兵有紧密的联系，所以研究隋唐时期的府兵制要考虑北朝的乡兵。 二、乡兵势力的地域分布 　　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论稿》写道：“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即是宇文氏‘关中本位政策’所纠合集团之兴衰及其分化。盖宇文泰当日融合关陇胡汉民族之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而隋唐继其遗产，又扩充之。”[5](P13)而关陇的物质本位政策是府兵和乡兵。 　　府兵制度是在鲜卑族的部落旧制基础上发展起来，早期的府兵是以鲜卑族为主体的职业兵。到了西魏时期，将乡兵纳入到了职业府兵的体系之中。史书记载西魏大统十六年“泰始籍民之才力者为府兵，身租庸调，一切蠲之，以农隙讲阅战陈，马畜粮备，六家供之；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6](卷一六三《梁纪十九》)。在这次籍民为兵的过程之中，各种各样的汉族武装组织如部曲、乡兵、乡义等均被吸收到府兵系统中来。 　　既然府兵制度是在鲜卑族的部落旧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问题在于东魏高欢所率领的军队也是鲜卑族，为什么高欢的军队没有吸收地方势力呢？是东魏乡兵组织弱小还是有其他原因？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分析乡兵势力的分布情况。 　　乡兵是魏晋时期的汉族地方武装组织。魏晋时期，随着北方少数民族内迁以及“五胡乱华”，北方汉族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坞堡来保护自己，坞堡除了生产之外，还有自己的武装组织。在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之后，对黄河流域的这些地方豪强进行了打击。但是，这种村坞中的武装组织一直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比如，“连山，性严暴，挝挞僮仆，酷过人理。父子一时为奴所害，断首投马槽下，乘马北逝。其第二子思明，骁勇善骑射，披发率村义，驰骑追之，及于河”[7](卷五六《连山传》)。这里所谓的“村义”应该是村中的武装组织。到了北魏末年，由于六镇叛乱，各种地方组织又纷纷出现，其中，以保卫家园为目的的“乡兵”又出现在历史舞台。 　　史书记载的主要乡兵组织和它们的分布地点如下：关右的薛谨长子初古拔；齐州的房法寿；汾阴的裴骏；兖州的刘芳；北地人毛鸿宾；中山毋极人甄琛；渤海蓨人高昂；武功人苏绰；定州人魏兰根；河东解县人柳敏；京兆蓝田人王悦；河内温人司马裔；太原阳曲人郭彦；京兆杜陵人韦瑱；任城人魏玄；上洛丰阳人泉企①。 　　根据上述例证，我们发现，在北魏末年，乡兵之类的组织在北魏境内广泛存在，但是到了东、西魏时期，在西魏境内出现的乡兵武装就比较多，而东魏相对较少。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东、西魏分裂时，高欢带走了大部分的鲜卑武装，而宇文泰只有很少的鲜卑武装。为了对付高欢，宇文泰不得不借助汉族地主武装即乡兵，此后在与高欢的作战之中基本上立于不败之地。但问题是，高欢之后，北齐的力量逐渐不如北周，至少在和北周的交战中不占据优势。为什么北齐没有把乡兵纳入到国家军队体系之中呢[8](P282)？因为东魏、北齐的主要统治者也是北族军士，而关东社会亦拥有众多的士族和地方豪强，也建立了坞堡等单位，为何没有发展形成府兵制度呢？毛汉光先生认为除了兵源的众寡原因以外，关东的社会情况与关中貌似而实不同。关中地区至西魏时汉人虽居人口多数，但亦不会超过太多。而东魏地区，居民结构中汉人显然占据绝大多数，而居于上层统治阶层的却是人口中占少数的北族，这种人口数量上的悬殊成了高氏之心结，而终东魏北齐之时，胡、汉间紧张关系困扰着统治者，在这个汉人居绝对多数的社会中，自魏晋以迤北魏，数百年间已发展成熟为阶层性的士族社会。不过，笔者个人认为，毛汉光先生讲的是外部原因，乡兵能否被吸纳成为国家军队，这需要从乡兵本身特点来分析。在东、西魏乃至后来的北齐、北周对峙，甚至同时还要兼顾对付南方的梁、陈王朝，这都需要维持大量的军队。高欢军队多数是鲜卑族，虽然东魏地区汉族占据绝大多数，如果汉族武装组织可以利用，高欢是不会拒绝的。所以要分析东、西魏兵制的区别，还是要回到乡兵的本身，即看乡兵本身的战斗力，如果乡兵战斗力强，朝廷自然会把乡兵纳入到国家的兵制系统之中；如果乡兵战斗力不强，则自然而然要在一定时间之内限制其发展，主要原因是防止地方哗变，不服从中央，毕竟乡兵还是有一定战斗力。而乡兵战斗力的强弱与其训练有关，乡兵的训练又要求农民有一定的空闲时间。 三、乡兵转化为府兵的原因及其影响 　　乡兵主要是汉族豪右组织的地方武装力量，既然冠以乡兵之名，说明他们是一个村或者几个村的武装组织，平时用于保护村内的安全，在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入战场。但是汉族农耕的特点决定了汉族武装的组成形式。汉族武装与游牧民族武装有很大不同。游牧民族以匈奴为例，《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匈奴人“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兔用为食。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所以北方少数民族在军队的招募上没有什么限制，特别是在军队的训练上，基本上是不用训练的，只要强调纪律即可。《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冒顿：“习勒其骑射，令曰：‘鸣镝所射而不悉射者，斩之。’行猎鸟兽，有不射鸣镝所射者，辄斩之。已而冒顿以鸣镝自射其善马，左右或不敢射者，冒顿立斩不射善马者。居顷之，复以鸣镝自射其爱妻，左右或颇恐，不敢射，冒顿又复斩之。居顷之，冒顿出猎，以鸣镝射单于善马，左右皆射之。于是冒顿知其左右皆可用。”我们可以看到，冒顿的军队是没有什么训练的，只是在强调纪律，因为少数民族从小就有武装训练。所以游牧民族组织军队非常快捷，而且有很强的战斗力。 　　但是，汉族武装却不一样，汉族在农耕的过程之中，基本上是没有武装训练的，所以汉族武装在形成过程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来专门训练士兵，否则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很容易被打败。这些例子在农民起义的过程之中最容易出现，《魏书·孝庄纪》记载：“幽州平北府主簿河间邢杲，率河北流民十余万户反于青州之北海。”但是很快就被镇压下去。在北朝时期，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乡兵存在，但是其战斗力看起来并不强大，乡兵对待一般的劫匪或许有些用，但是对付规模稍微大一点的武装组织，其弱点就暴露无遗。北魏末年，“时葛荣将向京师，众号百万。相州刺史李神轨闭门自守。贼锋已过汲郡，所在村坞悉被残略”[7](卷七四《尔朱荣传》)。葛荣的武装力量强大，村坞之中的武装力量不足以与之对抗，也并不奇怪。但是，“时有贼魁元伯生，率数百骑，西自崤、潼，东至巩、洛，屠陷坞壁，所在为患”[9](卷三六《段永传》)。以数百骑就能攻陷广大地区的坞壁，可以想象乡兵的战斗力如何。 　　所以，汉族乡兵要想成为战斗中的主力军，必定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去训练，才能投入激烈的战斗，《北齐书·高昂传》记载：（高昂）随高祖讨尒朱兆于韩陵，（高）昂自领乡人部曲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胜则争功，退则推罪，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可见在鲜卑人的眼里，汉族乡兵战斗力低下，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因而只能作为鲜卑军队的补充，但是由于高昂所率领的乡兵经过了长时间的训练，战斗力还是很强的。由此可见，乡兵要想融入到正规军队里，必须要有长时间的严格训练。 　　然而，农民在空闲时间的短时训练可能对乡兵的战斗力并没有多大的作用，要使乡兵有一定的战斗力，必须有较长的一段时间来进行训练。因为训练时间可能与村民的耕作时间发生冲突，所以乡兵要从事训练，必须要合理安排农事。 　　由于可能受到匪患或者是流民的威胁，早在东汉时期，村民们在修筑建筑时就非常注意防御功能，《四民月令》记载，在三月“是月也，冬谷或尽，椹麦未熟，乃顺阳布德，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无或利名，罄家继富；度入为出，处厥中焉蚕晨尚闲，可利沟渎，葺治墙屋，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除了平时注意警惕、防患于未然之外，在空闲时间里还要进行操练，以应对流民的袭击，这项活动一般安排在二月和九月，在二月“顺阳习射，以备不虞”；在九月要“缮五兵，习战射弛竹木弓弧以备寒冻穷厄之寇”。在一般人眼里，农闲时间应该是在冬季，一般是十月以后农民才可能有空闲的时间。但是，十月农事才刚刚完毕，农民还有一些农活要收尾，而在十二月要“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准备来年的耕种。但是，十一月份天气又太冷，穿笨重的衣服训练起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二月农活还没有正式开始、九月的农活已经完毕的期间有一段空闲时间，而且天气又比较暖和，故而在东汉时期，安排村民进行军事训练在二月和九月。 　　汉族村民军事训练的时间与农事的安排有关。关于农事的安排，《礼记·月令》及西汉的《氾胜之书》和东汉的《四民月令》以及《齐民要术》和唐代韩鄂的《四时纂要》都有相应的安排。这些月令的安排大致差不多，然而在近千年之中，种植的作物种类却在慢慢发生变化，即从西汉开始，冬小麦在黄河流域逐渐推广。冬小麦种植面积的扩大，必然对农事安排以及农民的空闲时间有深刻的影响。在没有种植冬小麦时候，农民在冬季还有较长的休整时间，但如果种植了冬小麦，农民在一年的休整时间减少，劳动强度加大。 　　种植冬小麦，农民必须“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不暵地而种者，其收倍薄”。八九月份才播种，播种之后，“秋锄以棘柴耧之，以壅麦根。故谚曰：‘子欲富，黄金覆。’黄金覆者，谓秋锄麦曳柴壅麦根也。至春冻解，棘柴曳之，突绝其干叶。须麦生复锄之。到榆荚时，注雨止，候土白背复锄。如此则收必倍”。冬小麦生长期长，又不耐旱，所以农民在冬季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冬小麦不受到干旱。“冬雨雪止，以物辄蔺麦上，掩其雪，勿令从风飞去。后雪复如此。则麦耐旱、多实。得时之和，适地之宜，田虽薄恶，收可亩十石。”春天解冻之时，“秋雨泽适，勿浇之。春冻解，棘柴律之，突绝去其枯叶。区间草生锄之”，开春之后，“正月、二月，劳而除之。三月、四月，锋而耕锄”。 　　所以，如果种植冬小麦，在来年的二月份，就要锄地，而且是锄的次数越多越好，“锄麦倍收，皮薄面多；而锋、劳、锄各得再遍为良也”。由于降水不定，在九月可能要播种冬小麦，虽然在八月种为最好。因此，如果种植冬小麦，二月份的“顺阳习射，以备不虞”这项活动可能就没时间保证了；九月份，虽然还可能有空闲时间，但是这个空闲时间是没有保证的，因为这要看降水的时间，同时还要看国家有没有征发摇役。在北朝时期，普通百姓在九月份基本上是没有空余时间，所以北朝时期农民在十月才有一定的空闲时间。“冬十月辛未，诏罢起部无益之作，出宫人不执机抒者。甲戌，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7](卷七《高祖纪下》) 　　由于小麦产量较高，又是“续命”之物，所以即使在北朝气候变冷时期，虽然小麦种植面积缩小，但在一些地区还有一定的种植。史书上记载的北朝小麦种植区域主要有：淮河流域，徐州，冀、定等州，殷州，阳夏雍丘，齐州，雍州，青州，河州，山东，岐州。 　　从上述小麦种植区域的分布来看，冬小麦种植区主要在关东地区，也就是东魏统治的地方。此外，从加工小麦的水磨、水碾的分布来看，北朝时期大体都在洛阳周围和太行山东侧邺城以南的河内地区，而关中和河东以西地区则很少见，也就是说东魏统治区域内小麦种植面积大，而西魏统治区域内种植面积小[10]。 　　由此可以看出，北朝时期，关中地区种植冬小麦面积较小，而在关东地区种植面积比较大。不过关中地区的冬小麦种植地区分布在水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这些地区可以利用冰川融水进行灌溉；中古时期，黄河流域仍然具有良好的水环境，大小河流在枯水季节亦能维持可观流量，湖泊沼泽众多，丘陵山地泉水丰富。其时，黄河流域内河航运发达，水稻种植规模可观，水力加工在若干地区曾一度相当兴旺，河湖之滨的渔业具有一定经济意义，这些均因丰富的水资源为之提供了环境支持[11]。由于这一时期水利普遍失修，如何把潜在的生产力变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黄河流域湖泊虽然较多，但要用之进行农业生产还需要一定的条件。由于水利失修，农民还是靠天吃饭。实际上，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气候变冷对中国东、西部的影响不同，虽然在气候变冷时期黄河流域降水减少，气候干燥；但在寒冷时期降水分布不均，东部降水多，而西部干旱[12]。东部降水多，有利于种植需水较多的作物，如水稻和冬小麦。西魏冬小麦种植面积小，所以在西魏时期还是强调“百亩之田，必春耕之，夏种之，秋收之，然后冬食之。此三时者，农之要也。若失其一时，则谷不可得而食。故先王之戒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有受其寒者。’若此三时不务省事，而令民废农者，是则绝民之命，驱以就死然”[9](卷二三《苏绰传》)。 　　西魏、北周由于有了冬季休整的时间，关中地区的农民有较多的空闲时间来从事军事训练。西魏的职业军人是“每大将军督二开府，凡为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都十二大将军。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每兵唯办弓刀一具，月简阅之。甲槊戈弩，并资官给”[13](卷六○《王雄传》)。可以看出，西魏时期，职业军人与兵农合一的府兵同时存在。在军事装备方面，职业军人自备刀弓一具，甲槊戈弩并资官给，而兵农合一的府兵则是兵仗等六家共备。这种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训练方面，职业军人若是在15日上，则要求门栏陛戟，警昼巡夜；若是要求15日下，则要求教旗习战，无他赋役。 　　而兵农合一的府兵乃郡守农隙教试阅，抚养训导，有如子弟。《玉海》卷一三八《兵制》引《邺侯家传》：“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中有三丁者选材力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旨蓄，六家共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经过几个月训练的乡兵，在组织上和战斗力上能适合战斗的需要，所以能融入到府兵体系之中。 　　北周时期的讲武教战已经经常化，而且在兵制中有明文规定。宇文泰模仿《周礼》，结合鲜卑的尚武风气，很早就把制度固定下来。根据《隋书》卷八《礼仪志三》记载： 　　后周仲春教振旅，大司马建大麾于莱田之所。乡稍之官，以旂物鼓铎钲铙，各帅其人而致。诛其后至者。建麾于后表之中，以集众庶。质明，偃麾，诛其不及者。乃陈徒骑，如战之阵。大司马北面誓之。军中皆听鼓角，以为进止之节。田之日，于所莱之北，建旗为和门。诸将帅徒骑序入其门。有司居门，以平其人。既入而分其地，险野则徒前而骑后，易野则骑前而徒后。既阵，皆坐，乃设驱逆骑，有司表狢于阵前。以太牢祭黄帝轩辕氏，于狩地为墠，建二旗，列五兵于坐侧，行三献礼。遂蒐田致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阵，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仲秋教练兵，如振旅之阵，遂以狝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阅，如振旅之阵，遂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烝。参加讲武的有将帅，还有“乡稍之官”，有徒兵、骑兵，还有“众庶”，可见地方官吏和当地丁壮也是参与的。不过战阵之法，只有将帅和徒兵、骑兵进行演戏，地方官吏和当地丁壮可能限于见习而已[2](P69)。 　　与此同时，在北齐统治区域内，也进行讲武。《隋书》卷八《礼仪志三》也记载： 　　后齐常以季秋，皇帝讲武于都外。有司先莱野为场，为二军进止之节。又别墠于北场，舆驾停观。遂命将简士，教众为战阵之法。凡为阵，少者在前，长者在后。其还，则长者在前，少者在后。长者持弓矢，短者持旌旗。勇者持钲鼓刀楯，为前行，战士次之，槊者次之，弓箭为后行。将帅先教士目，使习见旌旗指麾之踪，发起之意，旗卧则跪。教士耳，使习金鼓动止之节，声鼓则进，鸣金则止。教士心，使知刑罚之苦，赏赐之利。教士手，使习持五兵之便，战斗之备。教士足，使习跪及行列嶮泥之涂。前五日，皆请兵严于场所，依方色建旗为和门。都墠之中及四角，皆建五采牙旗。应讲武者，各集于其军。戒鼓一通，军士皆严备。二通，将士贯甲。三通，步军各为直阵以相俟。大将各处军中，立旗鼓下。有司陈小驾卤薄，皇帝武弁，乘革辂，大司马介胄乘，奉引入行殿。百司陪列。位定，二军迭为客主。先举为客，后举为主。从五行相胜法，为阵以应之。以上可以看出，北齐参与讲武的军队，只限于正规军队，地方军队没有参与。这是北齐讲武练兵与北周的最大不同。 　　在西魏、北周时，统治者时常进行大阅或大狩。宇文泰时期，大统八年夏四月，大会诸军于马牧。十二月，魏帝狩于华阴，大飨将士。太祖率诸将朝于行在所。九年冬十月，大阅于栎阳，还屯华州。十年冬十月，大阅于白水。十一年冬十月大阅于白水，遂西狩岐阳。十二年七月，太祖大会诸军于咸阳。十三年冬，太祖奉魏帝西狩于岐阳。十四年夏五月，进授太祖太师。太祖奉魏太子巡抚西境，自新平出安定，登陇，刻石纪事。下安阳，至原州，历北长城，大狩。恭帝元年秋七月，太祖西狩至于原州。三年夏四月，太祖北巡狩[9](卷二《文帝纪下》)。北周武帝时期，保定元年十一月丁巳，狩于岐阳。二年冬十月戊午，讲武于少陵原。天和三年冬十月丁亥，上亲率六军讲武于城南，京邑观者，舆马弥漫数十里，诸蕃使咸在焉。建德元年十一月丙午，上亲率六军讲武城南。二年十一月辛巳，帝亲率（大）军讲武于城东。癸未，集诸军都督以上五十人于道会苑大射，帝亲临射宫，大备军容。三年六月丁未，集诸军将，教以战阵之法。十二月癸卯，集诸军讲武于临谨泽[3](卷五《武帝纪上》，卷六《武帝纪下》)。 　　北周时期的讲武或者说军事演习，11次在冬季，具体说是十月有5次，十一月有3次，十二月有2次，时间不明有1次。夏季有4次，具体而言，四月2次，五月1次，六月也是1次。秋季有2次，都是在七月。而春季没有进行。这种军事活动与乡兵的闲暇时间有关，春季一年之始，对亦兵亦农的乡兵来说，自然要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由于不种冬小麦，五六月份不需要多次耕地，所以夏季也有一段时间进行军事活动，冬季也不需要为解决冬小麦的降水发愁，都有时间来从事军事活动。 　　反观北齐，由于冬小麦的种植，北齐在征发劳役时间上还有详细的考虑。《北齐书》卷三《文襄纪》记载：天保元年冬十月戊申，起宣光、建始、嘉福、仁寿诸殿。三年冬十月乙未，至黄栌岭，仍起长城，北至社干戍四百余里，立三十六戍。此外，还屡次修筑长城，但征发的时间不明。不过从时间来看，多在十月之间，这段时间也不需要为冬小麦的抗旱发愁。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北魏时期，因为军事需要，各地建立了乡兵组织。但到了北齐、北周时期，乡兵组织逐渐分化，北周在乡兵基础上建立了府兵制，北齐乡兵没有转化为政府军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北方种植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自汉武帝时期开始在黄河流域扩大的冬小麦种植到了北朝时在一些地区逐渐萎缩，粟豆又成为该地区的主粮之一。种植结构的变化，使农民的闲暇时间也有一定的改变，也使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一些制度发生了变化，府兵制在关中地区兴起就是其中的反映。在北朝时期，由于气候发生变化、战乱及关中地区降水量减少，冬小麦种植面积减少，农民闲暇时间增多，亦兵亦农的府兵制逐渐形成。而在关东地区，由于还普遍存在小麦的种植，这一地区的兵制没有发生变化。府兵制的出现，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p>
<p>　　【关 键 词】北朝；府兵制；种植结构；冬小麦；乡兵</p>
<p>　　【作者简介】李文涛，运城学院政法系。</p>
<p>　　法国史学家布罗代尔认为以小麦、稻米、玉米为基础的欧洲、中国和南美的社会结构是不同的。种植玉米的南美社会，玉米耐旱，产量高，收成稳定，而且不需要太多的田间管理，所以南美土著居民一年仅仅需要工作50天。这样，他们有大量闲暇时间来修筑巨大的公共工程，如果没有玉米，玛雅式或阿兹台克式的巨大金字塔的奇观是不可能产生的。而欧洲则是典型的小麦社会，从而产生了复杂的分立的乡村生活和易变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稻田制则带来众多的人口和严格的社会纪律，其稳定但严酷的权威表现在大规模的灌溉工程上[1](P122-192)。布罗代尔关于中国的论述不尽符合实际情况，但他关于不同农作物的种植状况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的影响却能给我们极大的启发。从西汉到北朝时期，黄河流域中下游主要粮食作物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从汉武帝时期到东汉，冬小麦的种植面积逐渐扩大；三国至北朝时期，冬小麦种植面积逐渐萎缩，春小麦种植面积逐渐扩大，而粟豆又在食物结构之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北朝农作物种植结构的调整，引起了北方农民日常生活行为的变化，进而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对其他与农业有关的一些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目前史学界对北朝时期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重视不够，本文试以府兵制为研究视野，去讨论这一时期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对北齐、北周兵制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府兵制与均田制关系的辨析</strong></p>
<p>　　北魏分裂后，东魏实力明显强于西魏，《北齐书·幼主纪》中记载了魏征谈及北齐灭亡：</p>
<p>　　总而论之曰：神武以雄杰之姿，始基霸业；文襄以英明之略，伐叛柔远。于时丧君有君，师出以律。河阴之役，摧宇文如反掌；涡阳之战，扫侯景如拉枯。故能气摄西邻，威加南服，王室是赖，东夏宅心。文宣因累世之资，膺乐推之会，地居当璧，遂迁魏鼎。怀谲诡非常之才，运屈奇不测之智，网罗俊乂；明察临下，文武名臣，尽其力用……观夫有齐全盛，控带遐阻，西苞汾、晋，南极江、淮，东尽海隅，北渐沙漠，六国之地，我获其五，九州之境，彼分其四。料甲兵之众寡，校帑藏之虚实，折冲千里之将，帷幄六奇之士，比二方之优劣，无等级以寄言。这段话是符合历史史实的，然而，北齐末年，北周兵临城下时，北齐京畿兵不能抵御，地方军队又不易集中，结果纷纷投降，十分狼狈，十分混乱。就是在平时，兵力分散情况也是极其显著的。这种分散性的状况与北周府兵制的表现完全相反。</p>
<p>　　为什么北齐不能建立类似北周的新的兵制呢？谷霁光先生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由于腐败，均田制徒具其文；二是北齐原有的军队比较强；三是北齐军队以鲜卑为主，汉族武装难以与之抗衡。因此保持原来兵制因素较多[2](P256-258)。实际谷霁光先生的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腐败现象在北齐的建立之初就比较普遍，史书记载：“（杜）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洁，言之于高祖。”而高欢对他说：“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此后，杜弼再提起要高欢治理贪官污吏，高欢对他说：“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3](卷二四《杜弼传》)可见北齐腐败的问题很严重，而在清河年间又重申均田制，可知均田制本身不是徒具空文。此外，北齐军队是否强大，不能成为不建立新兵制的理由，因为北齐除了要与北周竞争外，还受到南方政权的威胁，如果有较强战斗力的武装，北齐是乐于将之纳入兵制系统中的。</p>
<p>　　河阴之役后，宇文泰正规军受到重创，为了抵抗高欢，宇文泰逐渐重用地方武装即乡兵，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府兵制。府兵制一直持续到唐中叶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学界多认为府兵制与均田制有很深关联[2][4]。不过，我们还要考虑，北齐其实也是实行了均田制的，但并没有实行府兵制。因此，要探讨府兵制产生的原因，还要另辟蹊径。</p>
<p>　　北朝时期，北方农作物种植结构发生了大的变化：冬小麦种植面积缩小，春小麦种植面积扩大。这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和生活方式有着深远影响，最直接的影响是这一时期农民的农业劳动时间发生了变化。而农业劳动时间的变化，对兵制特别是亦兵亦农的兵制有一定的影响。亦兵亦农的兵制需要农民有一定的空闲时间进行军事操练，提高战斗力。因此如果农民没有多余的空闲时间，这种兵制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所以，研究这种府兵制，除了要考虑均田制之外，还要考虑到这种府兵制自身的一些特点，就是需要农民有比较多的空闲时间从事军事训练，否则，即使实施了均田制，农民没有空闲的时间从事军事训练，也不可能实施府兵制。所以，研究隋唐的府兵制，不得不考虑当时农民的空闲时间。而隋唐的府兵制与北朝时期出现的乡兵有紧密的联系，所以研究隋唐时期的府兵制要考虑北朝的乡兵。</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乡兵势力的地域分布</strong></p>
<p>　　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论稿》写道：“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即是宇文氏‘关中本位政策’所纠合集团之兴衰及其分化。盖宇文泰当日融合关陇胡汉民族之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而隋唐继其遗产，又扩充之。”[5](P13)而关陇的物质本位政策是府兵和乡兵。</p>
<p>　　府兵制度是在鲜卑族的部落旧制基础上发展起来，早期的府兵是以鲜卑族为主体的职业兵。到了西魏时期，将乡兵纳入到了职业府兵的体系之中。史书记载西魏大统十六年“泰始籍民之才力者为府兵，身租庸调，一切蠲之，以农隙讲阅战陈，马畜粮备，六家供之；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6](卷一六三《梁纪十九》)。在这次籍民为兵的过程之中，各种各样的汉族武装组织如部曲、乡兵、乡义等均被吸收到府兵系统中来。</p>
<p>　　既然府兵制度是在鲜卑族的部落旧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问题在于东魏高欢所率领的军队也是鲜卑族，为什么高欢的军队没有吸收地方势力呢？是东魏乡兵组织弱小还是有其他原因？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分析乡兵势力的分布情况。</p>
<p>　　乡兵是魏晋时期的汉族地方武装组织。魏晋时期，随着北方少数民族内迁以及“五胡乱华”，北方汉族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坞堡来保护自己，坞堡除了生产之外，还有自己的武装组织。在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之后，对黄河流域的这些地方豪强进行了打击。但是，这种村坞中的武装组织一直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比如，“连山，性严暴，挝挞僮仆，酷过人理。父子一时为奴所害，断首投马槽下，乘马北逝。其第二子思明，骁勇善骑射，披发率村义，驰骑追之，及于河”[7](卷五六《连山传》)。这里所谓的“村义”应该是村中的武装组织。到了北魏末年，由于六镇叛乱，各种地方组织又纷纷出现，其中，以保卫家园为目的的“乡兵”又出现在历史舞台。</p>
<p>　　史书记载的主要乡兵组织和它们的分布地点如下：关右的薛谨长子初古拔；齐州的房法寿；汾阴的裴骏；兖州的刘芳；北地人毛鸿宾；中山毋极人甄琛；渤海蓨人高昂；武功人苏绰；定州人魏兰根；河东解县人柳敏；京兆蓝田人王悦；河内温人司马裔；太原阳曲人郭彦；京兆杜陵人韦瑱；任城人魏玄；上洛丰阳人泉企①。</p>
<p>　　根据上述例证，我们发现，在北魏末年，乡兵之类的组织在北魏境内广泛存在，但是到了东、西魏时期，在西魏境内出现的乡兵武装就比较多，而东魏相对较少。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东、西魏分裂时，高欢带走了大部分的鲜卑武装，而宇文泰只有很少的鲜卑武装。为了对付高欢，宇文泰不得不借助汉族地主武装即乡兵，此后在与高欢的作战之中基本上立于不败之地。但问题是，高欢之后，北齐的力量逐渐不如北周，至少在和北周的交战中不占据优势。为什么北齐没有把乡兵纳入到国家军队体系之中呢[8](P282)？因为东魏、北齐的主要统治者也是北族军士，而关东社会亦拥有众多的士族和地方豪强，也建立了坞堡等单位，为何没有发展形成府兵制度呢？毛汉光先生认为除了兵源的众寡原因以外，关东的社会情况与关中貌似而实不同。关中地区至西魏时汉人虽居人口多数，但亦不会超过太多。而东魏地区，居民结构中汉人显然占据绝大多数，而居于上层统治阶层的却是人口中占少数的北族，这种人口数量上的悬殊成了高氏之心结，而终东魏北齐之时，胡、汉间紧张关系困扰着统治者，在这个汉人居绝对多数的社会中，自魏晋以迤北魏，数百年间已发展成熟为阶层性的士族社会。不过，笔者个人认为，毛汉光先生讲的是外部原因，乡兵能否被吸纳成为国家军队，这需要从乡兵本身特点来分析。在东、西魏乃至后来的北齐、北周对峙，甚至同时还要兼顾对付南方的梁、陈王朝，这都需要维持大量的军队。高欢军队多数是鲜卑族，虽然东魏地区汉族占据绝大多数，如果汉族武装组织可以利用，高欢是不会拒绝的。所以要分析东、西魏兵制的区别，还是要回到乡兵的本身，即看乡兵本身的战斗力，如果乡兵战斗力强，朝廷自然会把乡兵纳入到国家的兵制系统之中；如果乡兵战斗力不强，则自然而然要在一定时间之内限制其发展，主要原因是防止地方哗变，不服从中央，毕竟乡兵还是有一定战斗力。而乡兵战斗力的强弱与其训练有关，乡兵的训练又要求农民有一定的空闲时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乡兵转化为府兵的原因及其影响</strong></p>
<p>　　乡兵主要是汉族豪右组织的地方武装力量，既然冠以乡兵之名，说明他们是一个村或者几个村的武装组织，平时用于保护村内的安全，在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入战场。但是汉族农耕的特点决定了汉族武装的组成形式。汉族武装与游牧民族武装有很大不同。游牧民族以匈奴为例，《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匈奴人“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兔用为食。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所以北方少数民族在军队的招募上没有什么限制，特别是在军队的训练上，基本上是不用训练的，只要强调纪律即可。《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冒顿：“习勒其骑射，令曰：‘鸣镝所射而不悉射者，斩之。’行猎鸟兽，有不射鸣镝所射者，辄斩之。已而冒顿以鸣镝自射其善马，左右或不敢射者，冒顿立斩不射善马者。居顷之，复以鸣镝自射其爱妻，左右或颇恐，不敢射，冒顿又复斩之。居顷之，冒顿出猎，以鸣镝射单于善马，左右皆射之。于是冒顿知其左右皆可用。”我们可以看到，冒顿的军队是没有什么训练的，只是在强调纪律，因为少数民族从小就有武装训练。所以游牧民族组织军队非常快捷，而且有很强的战斗力。</p>
<p>　　但是，汉族武装却不一样，汉族在农耕的过程之中，基本上是没有武装训练的，所以汉族武装在形成过程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来专门训练士兵，否则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很容易被打败。这些例子在农民起义的过程之中最容易出现，《魏书·孝庄纪》记载：“幽州平北府主簿河间邢杲，率河北流民十余万户反于青州之北海。”但是很快就被镇压下去。在北朝时期，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乡兵存在，但是其战斗力看起来并不强大，乡兵对待一般的劫匪或许有些用，但是对付规模稍微大一点的武装组织，其弱点就暴露无遗。北魏末年，“时葛荣将向京师，众号百万。相州刺史李神轨闭门自守。贼锋已过汲郡，所在村坞悉被残略”[7](卷七四《尔朱荣传》)。葛荣的武装力量强大，村坞之中的武装力量不足以与之对抗，也并不奇怪。但是，“时有贼魁元伯生，率数百骑，西自崤、潼，东至巩、洛，屠陷坞壁，所在为患”[9](卷三六《段永传》)。以数百骑就能攻陷广大地区的坞壁，可以想象乡兵的战斗力如何。</p>
<p>　　所以，汉族乡兵要想成为战斗中的主力军，必定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去训练，才能投入激烈的战斗，《北齐书·高昂传》记载：（高昂）随高祖讨尒朱兆于韩陵，（高）昂自领乡人部曲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胜则争功，退则推罪，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可见在鲜卑人的眼里，汉族乡兵战斗力低下，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因而只能作为鲜卑军队的补充，但是由于高昂所率领的乡兵经过了长时间的训练，战斗力还是很强的。由此可见，乡兵要想融入到正规军队里，必须要有长时间的严格训练。</p>
<p>　　然而，农民在空闲时间的短时训练可能对乡兵的战斗力并没有多大的作用，要使乡兵有一定的战斗力，必须有较长的一段时间来进行训练。因为训练时间可能与村民的耕作时间发生冲突，所以乡兵要从事训练，必须要合理安排农事。</p>
<p>　　由于可能受到匪患或者是流民的威胁，早在东汉时期，村民们在修筑建筑时就非常注意防御功能，《四民月令》记载，在三月“是月也，冬谷或尽，椹麦未熟，乃顺阳布德，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无或利名，罄家继富；度入为出，处厥中焉蚕晨尚闲，可利沟渎，葺治墙屋，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除了平时注意警惕、防患于未然之外，在空闲时间里还要进行操练，以应对流民的袭击，这项活动一般安排在二月和九月，在二月“顺阳习射，以备不虞”；在九月要“缮五兵，习战射弛竹木弓弧以备寒冻穷厄之寇”。在一般人眼里，农闲时间应该是在冬季，一般是十月以后农民才可能有空闲的时间。但是，十月农事才刚刚完毕，农民还有一些农活要收尾，而在十二月要“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准备来年的耕种。但是，十一月份天气又太冷，穿笨重的衣服训练起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二月农活还没有正式开始、九月的农活已经完毕的期间有一段空闲时间，而且天气又比较暖和，故而在东汉时期，安排村民进行军事训练在二月和九月。</p>
<p>　　汉族村民军事训练的时间与农事的安排有关。关于农事的安排，《礼记·月令》及西汉的《氾胜之书》和东汉的《四民月令》以及《齐民要术》和唐代韩鄂的《四时纂要》都有相应的安排。这些月令的安排大致差不多，然而在近千年之中，种植的作物种类却在慢慢发生变化，即从西汉开始，冬小麦在黄河流域逐渐推广。冬小麦种植面积的扩大，必然对农事安排以及农民的空闲时间有深刻的影响。在没有种植冬小麦时候，农民在冬季还有较长的休整时间，但如果种植了冬小麦，农民在一年的休整时间减少，劳动强度加大。</p>
<p>　　种植冬小麦，农民必须“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不暵地而种者，其收倍薄”。八九月份才播种，播种之后，“秋锄以棘柴耧之，以壅麦根。故谚曰：‘子欲富，黄金覆。’黄金覆者，谓秋锄麦曳柴壅麦根也。至春冻解，棘柴曳之，突绝其干叶。须麦生复锄之。到榆荚时，注雨止，候土白背复锄。如此则收必倍”。冬小麦生长期长，又不耐旱，所以农民在冬季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冬小麦不受到干旱。“冬雨雪止，以物辄蔺麦上，掩其雪，勿令从风飞去。后雪复如此。则麦耐旱、多实。得时之和，适地之宜，田虽薄恶，收可亩十石。”春天解冻之时，“秋雨泽适，勿浇之。春冻解，棘柴律之，突绝去其枯叶。区间草生锄之”，开春之后，“正月、二月，劳而除之。三月、四月，锋而耕锄”。</p>
<p>　　所以，如果种植冬小麦，在来年的二月份，就要锄地，而且是锄的次数越多越好，“锄麦倍收，皮薄面多；而锋、劳、锄各得再遍为良也”。由于降水不定，在九月可能要播种冬小麦，虽然在八月种为最好。因此，如果种植冬小麦，二月份的“顺阳习射，以备不虞”这项活动可能就没时间保证了；九月份，虽然还可能有空闲时间，但是这个空闲时间是没有保证的，因为这要看降水的时间，同时还要看国家有没有征发摇役。在北朝时期，普通百姓在九月份基本上是没有空余时间，所以北朝时期农民在十月才有一定的空闲时间。“冬十月辛未，诏罢起部无益之作，出宫人不执机抒者。甲戌，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7](卷七《高祖纪下》)</p>
<p>　　由于小麦产量较高，又是“续命”之物，所以即使在北朝气候变冷时期，虽然小麦种植面积缩小，但在一些地区还有一定的种植。史书上记载的北朝小麦种植区域主要有：淮河流域，徐州，冀、定等州，殷州，阳夏雍丘，齐州，雍州，青州，河州，山东，岐州。</p>
<p>　　从上述小麦种植区域的分布来看，冬小麦种植区主要在关东地区，也就是东魏统治的地方。此外，从加工小麦的水磨、水碾的分布来看，北朝时期大体都在洛阳周围和太行山东侧邺城以南的河内地区，而关中和河东以西地区则很少见，也就是说东魏统治区域内小麦种植面积大，而西魏统治区域内种植面积小[10]。</p>
<p>　　由此可以看出，北朝时期，关中地区种植冬小麦面积较小，而在关东地区种植面积比较大。不过关中地区的冬小麦种植地区分布在水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这些地区可以利用冰川融水进行灌溉；中古时期，黄河流域仍然具有良好的水环境，大小河流在枯水季节亦能维持可观流量，湖泊沼泽众多，丘陵山地泉水丰富。其时，黄河流域内河航运发达，水稻种植规模可观，水力加工在若干地区曾一度相当兴旺，河湖之滨的渔业具有一定经济意义，这些均因丰富的水资源为之提供了环境支持[11]。由于这一时期水利普遍失修，如何把潜在的生产力变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黄河流域湖泊虽然较多，但要用之进行农业生产还需要一定的条件。由于水利失修，农民还是靠天吃饭。实际上，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气候变冷对中国东、西部的影响不同，虽然在气候变冷时期黄河流域降水减少，气候干燥；但在寒冷时期降水分布不均，东部降水多，而西部干旱[12]。东部降水多，有利于种植需水较多的作物，如水稻和冬小麦。西魏冬小麦种植面积小，所以在西魏时期还是强调“百亩之田，必春耕之，夏种之，秋收之，然后冬食之。此三时者，农之要也。若失其一时，则谷不可得而食。故先王之戒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有受其寒者。’若此三时不务省事，而令民废农者，是则绝民之命，驱以就死然”[9](卷二三《苏绰传》)。</p>
<p>　　西魏、北周由于有了冬季休整的时间，关中地区的农民有较多的空闲时间来从事军事训练。西魏的职业军人是“每大将军督二开府，凡为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都十二大将军。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每兵唯办弓刀一具，月简阅之。甲槊戈弩，并资官给”[13](卷六○《王雄传》)。可以看出，西魏时期，职业军人与兵农合一的府兵同时存在。在军事装备方面，职业军人自备刀弓一具，甲槊戈弩并资官给，而兵农合一的府兵则是兵仗等六家共备。这种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训练方面，职业军人若是在15日上，则要求门栏陛戟，警昼巡夜；若是要求15日下，则要求教旗习战，无他赋役。</p>
<p>　　而兵农合一的府兵乃郡守农隙教试阅，抚养训导，有如子弟。《玉海》卷一三八《兵制》引《邺侯家传》：“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中有三丁者选材力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旨蓄，六家共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经过几个月训练的乡兵，在组织上和战斗力上能适合战斗的需要，所以能融入到府兵体系之中。</p>
<p>　　北周时期的讲武教战已经经常化，而且在兵制中有明文规定。宇文泰模仿《周礼》，结合鲜卑的尚武风气，很早就把制度固定下来。根据《隋书》卷八《礼仪志三》记载：</p>
<p>　　后周仲春教振旅，大司马建大麾于莱田之所。乡稍之官，以旂物鼓铎钲铙，各帅其人而致。诛其后至者。建麾于后表之中，以集众庶。质明，偃麾，诛其不及者。乃陈徒骑，如战之阵。大司马北面誓之。军中皆听鼓角，以为进止之节。田之日，于所莱之北，建旗为和门。诸将帅徒骑序入其门。有司居门，以平其人。既入而分其地，险野则徒前而骑后，易野则骑前而徒后。既阵，皆坐，乃设驱逆骑，有司表狢于阵前。以太牢祭黄帝轩辕氏，于狩地为墠，建二旗，列五兵于坐侧，行三献礼。遂蒐田致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阵，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仲秋教练兵，如振旅之阵，遂以狝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阅，如振旅之阵，遂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烝。参加讲武的有将帅，还有“乡稍之官”，有徒兵、骑兵，还有“众庶”，可见地方官吏和当地丁壮也是参与的。不过战阵之法，只有将帅和徒兵、骑兵进行演戏，地方官吏和当地丁壮可能限于见习而已[2](P69)。</p>
<p>　　与此同时，在北齐统治区域内，也进行讲武。《隋书》卷八《礼仪志三》也记载：</p>
<p>　　后齐常以季秋，皇帝讲武于都外。有司先莱野为场，为二军进止之节。又别墠于北场，舆驾停观。遂命将简士，教众为战阵之法。凡为阵，少者在前，长者在后。其还，则长者在前，少者在后。长者持弓矢，短者持旌旗。勇者持钲鼓刀楯，为前行，战士次之，槊者次之，弓箭为后行。将帅先教士目，使习见旌旗指麾之踪，发起之意，旗卧则跪。教士耳，使习金鼓动止之节，声鼓则进，鸣金则止。教士心，使知刑罚之苦，赏赐之利。教士手，使习持五兵之便，战斗之备。教士足，使习跪及行列嶮泥之涂。前五日，皆请兵严于场所，依方色建旗为和门。都墠之中及四角，皆建五采牙旗。应讲武者，各集于其军。戒鼓一通，军士皆严备。二通，将士贯甲。三通，步军各为直阵以相俟。大将各处军中，立旗鼓下。有司陈小驾卤薄，皇帝武弁，乘革辂，大司马介胄乘，奉引入行殿。百司陪列。位定，二军迭为客主。先举为客，后举为主。从五行相胜法，为阵以应之。以上可以看出，北齐参与讲武的军队，只限于正规军队，地方军队没有参与。这是北齐讲武练兵与北周的最大不同。</p>
<p>　　在西魏、北周时，统治者时常进行大阅或大狩。宇文泰时期，大统八年夏四月，大会诸军于马牧。十二月，魏帝狩于华阴，大飨将士。太祖率诸将朝于行在所。九年冬十月，大阅于栎阳，还屯华州。十年冬十月，大阅于白水。十一年冬十月大阅于白水，遂西狩岐阳。十二年七月，太祖大会诸军于咸阳。十三年冬，太祖奉魏帝西狩于岐阳。十四年夏五月，进授太祖太师。太祖奉魏太子巡抚西境，自新平出安定，登陇，刻石纪事。下安阳，至原州，历北长城，大狩。恭帝元年秋七月，太祖西狩至于原州。三年夏四月，太祖北巡狩[9](卷二《文帝纪下》)。北周武帝时期，保定元年十一月丁巳，狩于岐阳。二年冬十月戊午，讲武于少陵原。天和三年冬十月丁亥，上亲率六军讲武于城南，京邑观者，舆马弥漫数十里，诸蕃使咸在焉。建德元年十一月丙午，上亲率六军讲武城南。二年十一月辛巳，帝亲率（大）军讲武于城东。癸未，集诸军都督以上五十人于道会苑大射，帝亲临射宫，大备军容。三年六月丁未，集诸军将，教以战阵之法。十二月癸卯，集诸军讲武于临谨泽[3](卷五《武帝纪上》，卷六《武帝纪下》)。</p>
<p>　　北周时期的讲武或者说军事演习，11次在冬季，具体说是十月有5次，十一月有3次，十二月有2次，时间不明有1次。夏季有4次，具体而言，四月2次，五月1次，六月也是1次。秋季有2次，都是在七月。而春季没有进行。这种军事活动与乡兵的闲暇时间有关，春季一年之始，对亦兵亦农的乡兵来说，自然要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由于不种冬小麦，五六月份不需要多次耕地，所以夏季也有一段时间进行军事活动，冬季也不需要为解决冬小麦的降水发愁，都有时间来从事军事活动。</p>
<p>　　反观北齐，由于冬小麦的种植，北齐在征发劳役时间上还有详细的考虑。《北齐书》卷三《文襄纪》记载：天保元年冬十月戊申，起宣光、建始、嘉福、仁寿诸殿。三年冬十月乙未，至黄栌岭，仍起长城，北至社干戍四百余里，立三十六戍。此外，还屡次修筑长城，但征发的时间不明。不过从时间来看，多在十月之间，这段时间也不需要为冬小麦的抗旱发愁。</p>
<p>　　因而在东魏，高欢也曾努力与其控制区内之人民与豪杰结合，不过，东魏及北齐统治地区冬小麦种植面积较广，农民农事安排紧凑，由于冬小麦要防止干早，在冬季下雪之时要注意“掩其雪，勿令从风飞去”，而且又要多次锄草，所以空闲时间较少，虽然可以有一定的空闲时间来训练，但战斗力不强。其对于人民而言，希望百姓致力耕织，军士为其却敌作战，维持分工互依之关系。所以，史书记载：（高）欢每号令军士，常令丞相属代郡张华原宣旨，其语鲜卑则曰：“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6](卷一六三)《梁纪十九》)高欢实际上还是希望维持兵民分治的政策，而不是像西魏大统十六年“籍民为军”，虽然高氏偶尔也“差简勇士”，但基本上维持军民分离的政策。高氏对于各地豪强，亦有吸收称为军队者，但并不普遍，亦未见任何大规模招募之诏令。对于东魏、北齐的兵制，谷霁光先生的观点颇为合理，在其著作《府兵制度考释》写道：“东魏、北齐的军将，主要有开府将军、仪同将军、大都督、正都督、子都督或副都督。军将名号继承北魏末年旧制，这与西魏大体相同；但始终没有把京畿兵和地方兵以及所谓义众、部曲等统一于一个军事组织系统之下，所以没有像西魏、北周那样的军、府组织形式。”[2] (P251)高氏政权中的兵制，其发展的极致是从职业军人中再予以精选，构成一支强大的军旅。《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又简华人之勇力绝伦者，谓之勇士，以备边要。”高氏政权中的的兵制为什么没有采取宇文氏政权中的府兵制，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其统治区域内乡兵的空闲时间相对较少，乡兵缺乏有效的训练，战斗力并不强。在这种情况之下，高氏政权只好采用鲜卑军队来对抗少数民族，在西对抗西魏、北周，在南还要对付南朝军队。</p>
<p>　　由于北周和北齐采用了不同的兵制，故对地方豪强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p>
<p>　　西魏、北周通过府兵制度将州郡士族、地方豪族、民间富室，相对地、分层次地纳入制度之中，使地方力量中央化。但是关中地区乡兵组织毕竟建立在冬小麦种植面积萎缩之上的，随着隋唐时期气候回暖，人口的增加，冬小麦种植面积扩大，农民空闲时间减少，所以虽然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度逐渐推行下去，但是由于府兵的空闲时间少而投入训练的时间少，最终使战斗力低下，从而府兵制逐渐衰落下来。</p>
<p>　　东魏、北齐由于没有采取府兵制，地方豪强仍然控制一部分乡兵，有时对国家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在北齐天保七年，北齐大量并省州郡县，同时设镇迁豪，一废一设，似乎矛盾，但目的实际相同，皆是为了打击汉族豪右。在高欢掌权后的不断打击下，汉族豪右似乎已无还手之力，文献中也难以见到各地有人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反抗。豪右尽管已遭重创，北齐朝廷并没有就此罢手。武成帝时颁布的“清河新制”对百姓建邑义兴福业做出种种限制，“新令普班，旧文改削”，规定“诸为邑义，例听县置”。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佛徒，实际各地豪右也常常利用兴福业建邑义来扩大影响、抬高声望。令文削夺了百姓自由立邑义的权利，也消除了豪右借助佛教邑义在民间树立声威的威胁，等于堵塞了豪右在民间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无疑属于釜底抽薪之策。这是以往措施的余波。经过几十年的打击，北齐辖区内的豪右势力大为削弱。有齐一带，大族反叛较少，基层统治比较稳定，证明这一措施基本获得成功[14]。</p>
<p><strong>注释：</strong></p>
<p>　　①魏收：《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四二《薛辩传》；卷四三《房法寿传》；卷四五《裴骏传》；卷五五《刘芳传》；卷五九《萧宝夤传》；卷六八《甄琛传》。李百药：《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版）卷二一《高昂传》；卷二三《魏兰根传》。令狐德棻：《周书》（中华书局，1971年版）卷二三《苏绰传》；卷三二《柳敏传》；卷三三《王悦传》；卷三六《司马裔传》；卷三七《郭彦传》；卷三九《韦瑱传》；卷四三《魏玄传》；卷四四《泉企传》。　</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p>
<p>　　[1]［法］布罗代尔，著．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A].日常生活的结构——可能与不可能[C].顾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p>
<p>　　[2]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p>
<p>　　[3]李百药．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p>
<p>　　[4]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北京：中华书局，1963.</p>
<p>　　[5]陈寅恪．唐代政治史稿[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p>
<p>　　[6]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p>
<p>　　[7]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p>
<p>　　[8]毛汉光．西魏府兵史论[A].中国中古政治史论[C].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p>
<p>　　[9]令狐德棻．周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1.</p>
<p>　　[10]王利华．古代华北水力加工兴衰的水环境背景[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1).</p>
<p>　　[11]王利华．中古华北水资源状况的初步考察[J].南开学报，2007,(3)；王利华．魏晋南北朝时期华北内河航运与军事活动的关系[J].社会科学战线，2008,(9).</p>
<p>　　[12]张利平．气候变暖及其对我国社会的影响[J].自然杂志，2000,(1).</p>
<p>　　[13]李延寿．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p>
<p>　　[14]侯旭东．地方豪右与北齐政治——从魏末启立州郡到北齐天保七年并省州郡县[J].中国史研究，2004,(4).</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2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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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魏晋南北朝西域农业的新发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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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Feb 2013 06:50:41 +0000</pubDate>
		<dc:creator>youzhi</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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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内容提要】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的农业上承汉代的发展，取得了新进步，主要表现为水利灌溉管理的加强、先进农具的自产、复种制度的采用、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等方面。同时，地区发展差异已初显端倪，经济区域性特征日益显著，塔里木盆地东南部逐渐衰落，而吐鲁番盆地则不断崛起。该时期西域农业的进步发展和表现出的地域性和不平衡特征，彰显了农业发展的勃勃生机，为唐代西域农业经济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构成了西域经济发展史中重要的一环。 　　【关 键 词】魏晋南北朝；南疆；农业；地区差异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环，[①]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隋唐时期西域农业繁盛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以往的西域经济史研究中，学者们认为该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的低谷，乏善可陈。然而，笔者发现虽然该时期西域时局多变，但是魏晋时期的屯垦依旧，土著农业在吸收汉代从内地传入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逐步走上了自我良性发展的道路，仍有可圈可点的进步之处。同时，该时期西域农业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开始出现，特色经济的地域化也初露端倪。随着楼兰尼雅汉晋简牍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以及佉卢文书的翻译和整理出版，以及近年来西域考古的新发现，这为我们对复原和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的农业提供了可能。鉴于此，笔者试就此问题详加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农业的发展与进步 　　两汉时期，西域的农牧业生产均曾取得较大发展，成为西域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绿洲诸国的人口优势决定了区域农业发展的优势地位，也形成了以农为主、以牧为辅、农牧兼营的区域经济总体特色。[②]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的农业在继承汉代开发的基础上，经过西域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农业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首先，水利灌溉管理的新发展。水利灌溉是西域绿洲农业发展的首要条件，水利灌溉是成为决定农业丰歉的关键因素，至今依然。换言之，农业经营全赖河水灌溉，能否得到良好的灌溉对农作物产量的高低具有决定性影响。水资源是当地极为珍贵的资源，魏晋南北朝时期当地政府和组织机构统一管理。鄯善王的敕谕中就提到：“……耕地无水，结果无水。现将水引入汝州，不可能……” 。[③]从文书的行文看，当地水资源较为短缺，水的使用是要缴纳水费的，“汝得先交纳水和种子费用，才可以在此耕种”。[④]“来此耕种，涉及水和籽种之事……水费及籽种费应即由汝送来。”[⑤]此外，在出租土地时也必须同时提供水和种子。由此外，鄯善王室甚至直接处理有关用水方面的纠纷。鄯善王在一份处理用水事务的敕谕中明确指出:“当汝(指州长和税监)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详细审理，此水是否为阿波尼耶所借，又是否将此水借人。此外，若排水口未曾准备好，则不能让阿波尼耶赔偿损失。”[⑥]由此可见，鄯善王在耕地用水的管理上是具体而微的，而灌溉系统的发达和管理的强化则无疑是这里绿洲农业的一大特色。 　　吐鲁番地区高温少雨，气候极其干旱，水资源较为紧缺，高昌政权对水资源管理也极为严格，诸城均设有户曹、水曹、田曹。水曹之下设有行水官和平水官。行水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具体分配民田灌溉用水，他是在农田需水季节由诸曹的在职官吏临时兼任，是临时性、季节性的。而平水官是常设的官员，其主要职责应是负责水利建设和具体办理长年的水利事务。[⑦]吐鲁番地区原系汉朝的一个屯垦重地。魏晋时期依然是戊己校尉的驻地，十六国时期，这种军屯依然存在。玄始十二年（423年）的文书《兵曹下八幢符为屯兵值夜守水事》记载了北凉时期军屯的情况。“……右八幢知中部屯。次屯之日，幢共校将一人撰（选）兵十五人夜住守水。……明当引水溉两（部）”[⑧]从这件文书，我们知道当地的军屯组织不仅较为严谨，并且极其重视水利灌溉。 　　同样，位于罗布泊周边的海头屯垦区也是由当地驻军统一管理，设立水利官员，维护水利设施。356号简云:“帐下将薛明言，谨案：文书前至楼兰，拜还，守堤兵廉决……”。[⑨]这反映了该地区设有专门的守堤兵看护河堤。此外，驻军还设有专门管理水利事业的官吏—水曹，12号简文云:“水曹请绳十丈”。[⑩]468号简文云:“……东空决六所并乘堤已至大决中作□□五百一人作□□增兵”。[11]609号简文:“泰始三年二月廿八日辛未言书一封水曹督田椽鲍湘张雕言事使君营以邮行”。[12]记载了水曹督田椽鲍湘、张雕“以邮行”向上汇报的情况。 　　综上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对水利资源的管理已经得到强化和细化，这不仅体现在屯垦地区，更表现在西域的地方政权高层对水利的直接管理和水利管理官员设置上，水利灌溉管理的有序性对保障农田墒情和作物成长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农具自产化与耕作技术获得大幅度提高。汉代统治西域时期，诸多汉族将士屯垦戍边，将内地先进耕作工具传播到西域，不过仅限于局部地区。如果说汉代时期西域先进农具使用是输入性的，那么魏晋南北时期则是自产性的。楼兰出土的348号简文记载：“承前新入胡鍤合三百九十五枚。”[13]新进“胡鍤”数量多达三百九十五枚，这充分说明了锄、鍤等农具的广泛使用，说明当地人民对农耕的重视。此外，“胡鍤”显然是对当地土著人的农具“鍤”的称呼，这说明了当地土著人已经生产了“鍤”。23号文书记载了8年1月人们领取物品的内容。文中的9个人每人领取牡牛一头，[14]有可能是用来农耕的。此外，出土文书中还大量记载了锄、鍤等工具。39号简文曰:“……要务又迫草锄”[15]。233号简文曰:“……将城内田明日之后便当斫地下种”。[16]“斫地”是在耕种前用耒耜或者鍤等挖土农具来砍地或刨地，这是深翻耕地的明证。 　　塔里木盆地西缘的龟兹也广泛使用了锄头、犁铧等先进工具。龟兹石窟的第175号洞窟的壁画上有两个人在使用类似今天锄头的工具在刨地，同时还有类似二牛抬杠的牛耕图。[17]由此联系到鄯善王国农业种植时“锄”、“鍤”等农具，我们不难推测，魏晋南北朝时期塔里木盆地周边的绿洲地区已经广泛使用了“鍤”的农具，有些学者还认为现在新疆农民广泛使用的万能工具—坎土镘，即由此演进而来的。[18] 　　同样，吐鲁番地区也大量使用先进农具。1964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晋墓中出土了一幅纸画《晋墓主人生活图》，形象地反映了当时高昌地区的农庄情景。[19]在这幅图上有良田、庄稼、果木等，在图的右上方是农田图，旁边还有犁、叉子、齿耙等四件农具，与今天农村打谷时使用的叉子和筢子极为相似，反映了收获时的情形。在农田图的下方是反映进一步加工粮食的情景。按照逆时针的顺序依次为去谷壳的舂，磨面的直杆推磨和做饭的情景，总之，《晋墓主人生活图》形象而真实地再现了高昌农庄从耕耘、收获、舂谷到磨面、炊饮的全程。 　　不可否认，西域幅员广袤，受到各地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各地的耕作技术水平发展并不一致。前文述论的屯垦地区和吐鲁番盆地的耕作技术比前代确有很大提高，但这并不表明该时期西域各地的耕作技术有普遍性的均质提升。以天山南道为例，直到北魏正光二年（521年），且末一带人民耕作尚且“不知用牛，耒耜而田”。[20] 　　不仅耕种技术如此不同，就灌溉技术而言，西域各地的灌溉技术发展也不一致。笔者认为该时期西域各地的灌溉大致可以分为“引水灌溉”和“决水灌溉”两种。前者技术含量较高，较为先进。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筑堤坝、截流河水从而引水入渠道进行灌溉，这主要分布在前文所述的屯垦地区和吐鲁番地区。后者则只是简单地把河道掘开水沟，自然引水进入农田，这种方式较为原始，无需修筑河堤和渠道等，这主要分布在塔里木盆地的南道诸国。如北魏宋云所见：且末地区是“土地无雨，决水种麦”；汉盘陀国的都城东有孟津河（今塔什库尔干河），“人民决水以种，闻中国田待雨而种，笑曰：‘天何由可共期也？’”[21] 　　再次，农作物新品种的引入。长期以来，西域粮食作物主要是麦[22]、糜、粟、菽、青稞、高粱等，经济作物则主要是麻。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引入了新的农作物品种，其中粮食作物主要是稻，经济作物是棉花，园艺作物则是石榴。 　　水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农作物之一种，学术界对其起源地的探究素未停止，且尚无定论。目前学术界对水稻起源地的探讨，就国别而言主要集中在中国、尼泊尔和印度等国家；就中国国内而言，则集中在珠江流域、云贵高原、长江流域等地区。[23]中国著名农学史泰斗游修龄先生则分别对学界从今天野生稻分布和依据考古发现来断定我国水稻起源的方法进行了评价，他认为“今天的野生稻分布情况并不代表远古时期的状况”，而“考古发现的偶然性又常使所谓的‘起源地’发生‘位移’”。所以他在《中国稻作文化史》一书中也只是就“新发现的比较重要的几处遗址的稻文化内涵进行介绍”，而并没有给中国水稻起源地以确定结论。[24]笔者认为无论水稻是起源于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长江流域还是珠江流域，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是狭义上的西域即今新疆地区是没有原始水稻的。《史记》记载显示在汉代时的中亚地区已有稻的种植，但塔里木盆地却没有种植的记载。[25]魏晋南北朝时，塔里木盆地开始出现稻种植的记载。《梁书》卷54《诸夷传》记载：于阗国“其地多水潦沙石，气温，宜稻。” 《魏书》卷102《西域传》和《北史》卷97《西域传》记载疏勒国，“土多稻、粟、麻、麦、锦、绵，每岁常供送于突厥。” 焉耆国，“气候寒，土田良沃，谷有稻粟菽麦”。龟兹国“风俗、婚姻、丧葬、物产与焉耆略同，唯气候少温为异。” 稻的种植是该时期西域农业的一大进步。鉴于地理就近因素的考虑，笔者认为塔里木盆的棉花有可能是从毗邻的中亚地区引进的。 　　该地区种植的究竟是什么品种的稻呢？唐朝初年，高僧玄奘在其《大唐西域记》一书中记载了屈支国（龟兹）“宜糜、麦，有粳稻。”[26]无独有偶，后晋天福三年（公元938年），后晋使者高居诲出使到于阗国时，受到于阗王李圣天的热情接待，食物中就有“粳沃以蜜，粟沃以酪。”[27]从中可见，西域当时种植的稻品种是粳稻，而且其种植遍布塔里木盆地南北缘，种植历史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延续到五代时期。高昌出土文书中当地食用稻的记载，该地出土十六国时期的一个瓮上有“黄米一甖”、“白米一甖”[28]，黄米是指去壳的粟，白米当指稻子了。[29]因为粟和黍去壳后也称小米，或许有人认为，此处“素日食米八斗”会许为粟或黍，但是我们发现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对“米”、“黍米”和“粟米”是分别称呼的[30]，故此“素日食米八斗”中的“米”绝不是“粟”或“黍”而应是稻米。此外，重光二年（621年）的《高昌传供酒食帐》中也更是明确提到了“粳米”。[31]由此可见，高昌地区可能有粳稻的种植。此外《高昌传供酒食帐》中的“粳米”是向吴尚书提供的，所以，该地的粳稻种植面积应当很小，产量亦不多，仅供高级官员享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域广大地区已经有粳稻的种植，但各地种植面积不大，产量亦甚微，所以一般百姓还是以粟为主食[32]，只有社会上层的高级官员和王室才能享用粳稻。综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稻种植的主要地区是于阗、疏勒、焉耆、龟兹等地。这也基本奠定了今天南疆地区种植稻谷的地理分布格局。 　　棉花，古称贝吉，有木棉和草棉之别。学术界一般认为木棉原产于印度，在先秦时经过东南亚传入我国云南和华南广大地区。草棉则原产于非洲，经过中亚传入我国新疆和西北诸省。[33]虽然汉代时的西域墓葬中已经发现棉制品，但仍无确凿证据表明西域在汉代已经引种棉花。史籍中西域植棉的确切记载见于《梁书》。该书卷54《诸夷传》记载高昌地区“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从记载看，吐鲁番地区的棉花品种当是草棉，[34]种植面积较广，产量较大，其纺织加工也还较高，不仅供本地区使用还投入市场，贸易流通。既然高昌地区棉花种植较为普遍，那么该地种植棉花的时间肯定不会很短，因为物种的种植传播需要时间。由此观之，西域开始种植棉花的时间肯定要早于南北朝时期。关于棉花种植的时间，一般认为是魏晋南北朝，这在史书中有明确记载，无可置疑。但是我们仔细审视，就发现其中尚有些疑团。西域汉代出土的大量棉花制品虽不能说明当时的该地区是否种植棉花，但是既然当时的人员能把棉花制品带回西域，棉籽也有是可能被带回来的。众所周知，棉花是外来品种，因此棉花引进的路径也最有可能是在当时的主要交通线上。由此推断，棉花也应该首先落脚于当时中亚－西域的主要交通线上。[35]目前，考古最新发现的西域发现棉花籽的实物是在孔雀河下游尉犁县营盘古墓群出土的。[36]该墓地出土的文物上至汉朝下至魏晋，但以魏晋时期的器物较多，故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土于该墓的棉籽也有较大可能是在魏晋时期。而沿天山南麓的绿洲到孔雀河畔的营盘再向东到楼兰遗址正是当时的东西交通主干道。这样，棉籽首先出现在营盘墓葬中就自然可以理解了。至于地处此路偏北的高昌生产棉花的时间，也应该在此之后。综合考虑，新疆种植棉花的时间大致可以定在魏晋时期。至于传入的路径，有学者认为西域的棉花是从印度传到中亚再传到西域的。[37]笔者认为则是从非洲-西亚-中亚-西域这条路线。因为学界已经明确草棉原产于非洲，而西域的棉花确定是草棉。印度则是木棉的原产地而不是草棉的原产地。 　　从园艺作物看，石榴是该时期西域的新增品种。石榴亦称安石榴，原为波斯及其邻近地区所产，大概是在汉晋时期通过西域传入中原的。塔里木盆地南缘的鄯善且末地区盛产石榴，甚至成为当地的实物税一种。《沙海古卷》中收录的佉卢文书第295号文书记载：“和以前一样，税收为一瓶一硒之石榴，故现在须要此税”。石榴在且末地区的广泛种植，使得它成为人们喜欢食用的水果，如果没有石榴，只好向别人借，佉卢文617书号文书就记载了石榴借贷情况。“是时寿友家所欠石榴皆已登记。跋特罗欠石榴二瓦查理。法勇欠石榴一瓦查理。布特胜伽欠石榴一瓦查理。阿尔甘伽欠石榴第三年一瓦查理。都陀衍那、寿友欠石榴第三年一瓦查理。都陀衍那、寿友欠石榴第三年一瓦查理。沙卡欠石榴一瓦查理。” [38]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种植促进了农业的进步，新物种不仅丰富了当地居民的饮食，也增加了粮食产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第四，吐鲁番地区复种制度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是该时期西域农业进步的另一亮点。复种是指一年内, 在同一田块连续种植(收获) 二季或二季以上作物的种植方式。魏晋南北朝时是吐鲁番农业的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该地的作物种植制度也有新的突破，即“谷麦一岁再熟”。[39]这一特点在整个西域地区是惟一的。所谓“谷麦一岁再熟”就是通常所说的复种制。众所周知，麦子是夏熟作物，而谷可能是指粟和糜子，这是秋熟作物。吐鲁番地区是炎热区，一年两熟的条件较好，也就说仅从气候上看，吐鲁番地区具备一年两熟的条件。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情况。 　　1.高昌延昌三十六年（596年）宋某夏田券云： 　　夏孔进渠常田叁亩，要经陆年。亩与大麦陆斛，若种粟，亩与粟柒斛。五月内□□使毕，十月内上 使毕。[40] 　　2.高昌田婆泰 夏田券云： 　　□□常田贰亩，亩到五月内，与夏□□斛伍斗，粟陆斛伍斗，到五月□□，到十月内，上（偿） 粟使毕。[41] 　　上述券契记载交纳夏季麦租是五月，交纳秋季粟租是十月。崔寔《四民月令》记载内地的大麦是四月收割，小麦是五月收割。[42]大麦的种植时间是在春季，其成熟期短于小麦，所以及早成熟。由于西域气候和种植时间的因素，西域的大麦成熟晚于内地。至于粟和糜子均在十月收获，也符合复种的条件。吐鲁番地区的复种制在西域农业发展史上是相当重要的。 　　最后，西域诸国经济多是农牧兼营、以农为主的绿洲农业。毋庸置疑，当地城镇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丝绸之路的商贸往来。但是，笔者认为西域特殊的绿洲环境决定了城镇居民的饮食还是来自城镇当地农业生产的粮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西域绿洲城镇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当地农业的发展。综合统计《汉书》卷96《西域传》和《后汉书》卷88《西域传》可知，西汉时期，西域的城镇数目是22座，到了东汉时期，其数目增加到了29座，城镇数目的不断增加说明了当地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城镇数目有了更大的增加。综合《魏书》、《梁书》、《周书》、《北史》诸史可知：高昌有16城；于阗有大城5座，小城数十座；焉耆有大城9座；龟兹有大城1座；疏勒有大城12座，小城数十座，渴盘陁有城12座，此外还有鄯善1座，且末1座。总数多达80座以上。在上述地区中，高昌地区发展迅猛，城的数量由原来的1座，迅速增加到16座，到了唐朝初年更是增加到22城，城镇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农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特色经济区域化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内容提要】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的农业上承汉代的发展，取得了新进步，主要表现为水利灌溉管理的加强、先进农具的自产、复种制度的采用、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等方面。同时，地区发展差异已初显端倪，经济区域性特征日益显著，塔里木盆地东南部逐渐衰落，而吐鲁番盆地则不断崛起。该时期西域农业的进步发展和表现出的地域性和不平衡特征，彰显了农业发展的勃勃生机，为唐代西域农业经济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构成了西域经济发展史中重要的一环。</p>
<p>　　【关 键 词】魏晋南北朝；南疆；农业；地区差异</p>
<p>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环，[①]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隋唐时期西域农业繁盛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以往的西域经济史研究中，学者们认为该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的低谷，乏善可陈。然而，笔者发现虽然该时期西域时局多变，但是魏晋时期的屯垦依旧，土著农业在吸收汉代从内地传入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逐步走上了自我良性发展的道路，仍有可圈可点的进步之处。同时，该时期西域农业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开始出现，特色经济的地域化也初露端倪。随着楼兰尼雅汉晋简牍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以及佉卢文书的翻译和整理出版，以及近年来西域考古的新发现，这为我们对复原和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的农业提供了可能。鉴于此，笔者试就此问题详加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农业的发展与进步</strong></p>
<p>　　两汉时期，西域的农牧业生产均曾取得较大发展，成为西域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绿洲诸国的人口优势决定了区域农业发展的优势地位，也形成了以农为主、以牧为辅、农牧兼营的区域经济总体特色。[②]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的农业在继承汉代开发的基础上，经过西域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农业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p>
<p>　　首先，水利灌溉管理的新发展。水利灌溉是西域绿洲农业发展的首要条件，水利灌溉是成为决定农业丰歉的关键因素，至今依然。换言之，农业经营全赖河水灌溉，能否得到良好的灌溉对农作物产量的高低具有决定性影响。水资源是当地极为珍贵的资源，魏晋南北朝时期当地政府和组织机构统一管理。鄯善王的敕谕中就提到：“……耕地无水，结果无水。现将水引入汝州，不可能……” 。[③]从文书的行文看，当地水资源较为短缺，水的使用是要缴纳水费的，“汝得先交纳水和种子费用，才可以在此耕种”。[④]“来此耕种，涉及水和籽种之事……水费及籽种费应即由汝送来。”[⑤]此外，在出租土地时也必须同时提供水和种子。由此外，鄯善王室甚至直接处理有关用水方面的纠纷。鄯善王在一份处理用水事务的敕谕中明确指出:“当汝(指州长和税监)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详细审理，此水是否为阿波尼耶所借，又是否将此水借人。此外，若排水口未曾准备好，则不能让阿波尼耶赔偿损失。”[⑥]由此可见，鄯善王在耕地用水的管理上是具体而微的，而灌溉系统的发达和管理的强化则无疑是这里绿洲农业的一大特色。</p>
<p>　　吐鲁番地区高温少雨，气候极其干旱，水资源较为紧缺，高昌政权对水资源管理也极为严格，诸城均设有户曹、水曹、田曹。水曹之下设有行水官和平水官。行水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具体分配民田灌溉用水，他是在农田需水季节由诸曹的在职官吏临时兼任，是临时性、季节性的。而平水官是常设的官员，其主要职责应是负责水利建设和具体办理长年的水利事务。[⑦]吐鲁番地区原系汉朝的一个屯垦重地。魏晋时期依然是戊己校尉的驻地，十六国时期，这种军屯依然存在。玄始十二年（423年）的文书《兵曹下八幢符为屯兵值夜守水事》记载了北凉时期军屯的情况。“……右八幢知中部屯。次屯之日，幢共校将一人撰（选）兵十五人夜住守水。……明当引水溉两（部）”[⑧]从这件文书，我们知道当地的军屯组织不仅较为严谨，并且极其重视水利灌溉。</p>
<p>　　同样，位于罗布泊周边的海头屯垦区也是由当地驻军统一管理，设立水利官员，维护水利设施。356号简云:“帐下将薛明言，谨案：文书前至楼兰，拜还，守堤兵廉决……”。[⑨]这反映了该地区设有专门的守堤兵看护河堤。此外，驻军还设有专门管理水利事业的官吏—水曹，12号简文云:“水曹请绳十丈”。[⑩]468号简文云:“……东空决六所并乘堤已至大决中作□□五百一人作□□增兵”。[11]609号简文:“泰始三年二月廿八日辛未言书一封水曹督田椽鲍湘张雕言事使君营以邮行”。[12]记载了水曹督田椽鲍湘、张雕“以邮行”向上汇报的情况。</p>
<p>　　综上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对水利资源的管理已经得到强化和细化，这不仅体现在屯垦地区，更表现在西域的地方政权高层对水利的直接管理和水利管理官员设置上，水利灌溉管理的有序性对保障农田墒情和作物成长起到重要作用。</p>
<p>　　其次，农具自产化与耕作技术获得大幅度提高。汉代统治西域时期，诸多汉族将士屯垦戍边，将内地先进耕作工具传播到西域，不过仅限于局部地区。如果说汉代时期西域先进农具使用是输入性的，那么魏晋南北时期则是自产性的。楼兰出土的348号简文记载：“承前新入胡鍤合三百九十五枚。”[13]新进“胡鍤”数量多达三百九十五枚，这充分说明了锄、鍤等农具的广泛使用，说明当地人民对农耕的重视。此外，“胡鍤”显然是对当地土著人的农具“鍤”的称呼，这说明了当地土著人已经生产了“鍤”。23号文书记载了8年1月人们领取物品的内容。文中的9个人每人领取牡牛一头，[14]有可能是用来农耕的。此外，出土文书中还大量记载了锄、鍤等工具。39号简文曰:“……要务又迫草锄”[15]。233号简文曰:“……将城内田明日之后便当斫地下种”。[16]“斫地”是在耕种前用耒耜或者鍤等挖土农具来砍地或刨地，这是深翻耕地的明证。</p>
<p>　　塔里木盆地西缘的龟兹也广泛使用了锄头、犁铧等先进工具。龟兹石窟的第175号洞窟的壁画上有两个人在使用类似今天锄头的工具在刨地，同时还有类似二牛抬杠的牛耕图。[17]由此联系到鄯善王国农业种植时“锄”、“鍤”等农具，我们不难推测，魏晋南北朝时期塔里木盆地周边的绿洲地区已经广泛使用了“鍤”的农具，有些学者还认为现在新疆农民广泛使用的万能工具—坎土镘，即由此演进而来的。[18]</p>
<p>　　同样，吐鲁番地区也大量使用先进农具。1964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晋墓中出土了一幅纸画《晋墓主人生活图》，形象地反映了当时高昌地区的农庄情景。[19]在这幅图上有良田、庄稼、果木等，在图的右上方是农田图，旁边还有犁、叉子、齿耙等四件农具，与今天农村打谷时使用的叉子和筢子极为相似，反映了收获时的情形。在农田图的下方是反映进一步加工粮食的情景。按照逆时针的顺序依次为去谷壳的舂，磨面的直杆推磨和做饭的情景，总之，《晋墓主人生活图》形象而真实地再现了高昌农庄从耕耘、收获、舂谷到磨面、炊饮的全程。</p>
<p>　　不可否认，西域幅员广袤，受到各地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各地的耕作技术水平发展并不一致。前文述论的屯垦地区和吐鲁番盆地的耕作技术比前代确有很大提高，但这并不表明该时期西域各地的耕作技术有普遍性的均质提升。以天山南道为例，直到北魏正光二年（521年），且末一带人民耕作尚且“不知用牛，耒耜而田”。[20]</p>
<p>　　不仅耕种技术如此不同，就灌溉技术而言，西域各地的灌溉技术发展也不一致。笔者认为该时期西域各地的灌溉大致可以分为“引水灌溉”和“决水灌溉”两种。前者技术含量较高，较为先进。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筑堤坝、截流河水从而引水入渠道进行灌溉，这主要分布在前文所述的屯垦地区和吐鲁番地区。后者则只是简单地把河道掘开水沟，自然引水进入农田，这种方式较为原始，无需修筑河堤和渠道等，这主要分布在塔里木盆地的南道诸国。如北魏宋云所见：且末地区是“土地无雨，决水种麦”；汉盘陀国的都城东有孟津河（今塔什库尔干河），“人民决水以种，闻中国田待雨而种，笑曰：‘天何由可共期也？’”[21]</p>
<p>　　再次，农作物新品种的引入。长期以来，西域粮食作物主要是麦[22]、糜、粟、菽、青稞、高粱等，经济作物则主要是麻。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引入了新的农作物品种，其中粮食作物主要是稻，经济作物是棉花，园艺作物则是石榴。</p>
<p>　　水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农作物之一种，学术界对其起源地的探究素未停止，且尚无定论。目前学术界对水稻起源地的探讨，就国别而言主要集中在中国、尼泊尔和印度等国家；就中国国内而言，则集中在珠江流域、云贵高原、长江流域等地区。[23]中国著名农学史泰斗游修龄先生则分别对学界从今天野生稻分布和依据考古发现来断定我国水稻起源的方法进行了评价，他认为“今天的野生稻分布情况并不代表远古时期的状况”，而“考古发现的偶然性又常使所谓的‘起源地’发生‘位移’”。所以他在《中国稻作文化史》一书中也只是就“新发现的比较重要的几处遗址的稻文化内涵进行介绍”，而并没有给中国水稻起源地以确定结论。[24]笔者认为无论水稻是起源于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长江流域还是珠江流域，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是狭义上的西域即今新疆地区是没有原始水稻的。《史记》记载显示在汉代时的中亚地区已有稻的种植，但塔里木盆地却没有种植的记载。[25]魏晋南北朝时，塔里木盆地开始出现稻种植的记载。《梁书》卷54《诸夷传》记载：于阗国“其地多水潦沙石，气温，宜稻。” 《魏书》卷102《西域传》和《北史》卷97《西域传》记载疏勒国，“土多稻、粟、麻、麦、锦、绵，每岁常供送于突厥。” 焉耆国，“气候寒，土田良沃，谷有稻粟菽麦”。龟兹国“风俗、婚姻、丧葬、物产与焉耆略同，唯气候少温为异。” 稻的种植是该时期西域农业的一大进步。鉴于地理就近因素的考虑，笔者认为塔里木盆的棉花有可能是从毗邻的中亚地区引进的。</p>
<p>　　该地区种植的究竟是什么品种的稻呢？唐朝初年，高僧玄奘在其《大唐西域记》一书中记载了屈支国（龟兹）“宜糜、麦，有粳稻。”[26]无独有偶，后晋天福三年（公元938年），后晋使者高居诲出使到于阗国时，受到于阗王李圣天的热情接待，食物中就有“粳沃以蜜，粟沃以酪。”[27]从中可见，西域当时种植的稻品种是粳稻，而且其种植遍布塔里木盆地南北缘，种植历史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延续到五代时期。高昌出土文书中当地食用稻的记载，该地出土十六国时期的一个瓮上有“黄米一甖”、“白米一甖”[28]，黄米是指去壳的粟，白米当指稻子了。[29]因为粟和黍去壳后也称小米，或许有人认为，此处“素日食米八斗”会许为粟或黍，但是我们发现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对“米”、“黍米”和“粟米”是分别称呼的[30]，故此“素日食米八斗”中的“米”绝不是“粟”或“黍”而应是稻米。此外，重光二年（621年）的《高昌传供酒食帐》中也更是明确提到了“粳米”。[31]由此可见，高昌地区可能有粳稻的种植。此外《高昌传供酒食帐》中的“粳米”是向吴尚书提供的，所以，该地的粳稻种植面积应当很小，产量亦不多，仅供高级官员享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域广大地区已经有粳稻的种植，但各地种植面积不大，产量亦甚微，所以一般百姓还是以粟为主食[32]，只有社会上层的高级官员和王室才能享用粳稻。综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稻种植的主要地区是于阗、疏勒、焉耆、龟兹等地。这也基本奠定了今天南疆地区种植稻谷的地理分布格局。</p>
<p>　　棉花，古称贝吉，有木棉和草棉之别。学术界一般认为木棉原产于印度，在先秦时经过东南亚传入我国云南和华南广大地区。草棉则原产于非洲，经过中亚传入我国新疆和西北诸省。[33]虽然汉代时的西域墓葬中已经发现棉制品，但仍无确凿证据表明西域在汉代已经引种棉花。史籍中西域植棉的确切记载见于《梁书》。该书卷54《诸夷传》记载高昌地区“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从记载看，吐鲁番地区的棉花品种当是草棉，[34]种植面积较广，产量较大，其纺织加工也还较高，不仅供本地区使用还投入市场，贸易流通。既然高昌地区棉花种植较为普遍，那么该地种植棉花的时间肯定不会很短，因为物种的种植传播需要时间。由此观之，西域开始种植棉花的时间肯定要早于南北朝时期。关于棉花种植的时间，一般认为是魏晋南北朝，这在史书中有明确记载，无可置疑。但是我们仔细审视，就发现其中尚有些疑团。西域汉代出土的大量棉花制品虽不能说明当时的该地区是否种植棉花，但是既然当时的人员能把棉花制品带回西域，棉籽也有是可能被带回来的。众所周知，棉花是外来品种，因此棉花引进的路径也最有可能是在当时的主要交通线上。由此推断，棉花也应该首先落脚于当时中亚－西域的主要交通线上。[35]目前，考古最新发现的西域发现棉花籽的实物是在孔雀河下游尉犁县营盘古墓群出土的。[36]该墓地出土的文物上至汉朝下至魏晋，但以魏晋时期的器物较多，故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土于该墓的棉籽也有较大可能是在魏晋时期。而沿天山南麓的绿洲到孔雀河畔的营盘再向东到楼兰遗址正是当时的东西交通主干道。这样，棉籽首先出现在营盘墓葬中就自然可以理解了。至于地处此路偏北的高昌生产棉花的时间，也应该在此之后。综合考虑，新疆种植棉花的时间大致可以定在魏晋时期。至于传入的路径，有学者认为西域的棉花是从印度传到中亚再传到西域的。[37]笔者认为则是从非洲-西亚-中亚-西域这条路线。因为学界已经明确草棉原产于非洲，而西域的棉花确定是草棉。印度则是木棉的原产地而不是草棉的原产地。</p>
<p>　　从园艺作物看，石榴是该时期西域的新增品种。石榴亦称安石榴，原为波斯及其邻近地区所产，大概是在汉晋时期通过西域传入中原的。塔里木盆地南缘的鄯善且末地区盛产石榴，甚至成为当地的实物税一种。《沙海古卷》中收录的佉卢文书第295号文书记载：“和以前一样，税收为一瓶一硒之石榴，故现在须要此税”。石榴在且末地区的广泛种植，使得它成为人们喜欢食用的水果，如果没有石榴，只好向别人借，佉卢文617书号文书就记载了石榴借贷情况。“是时寿友家所欠石榴皆已登记。跋特罗欠石榴二瓦查理。法勇欠石榴一瓦查理。布特胜伽欠石榴一瓦查理。阿尔甘伽欠石榴第三年一瓦查理。都陀衍那、寿友欠石榴第三年一瓦查理。都陀衍那、寿友欠石榴第三年一瓦查理。沙卡欠石榴一瓦查理。” [38]</p>
<p>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种植促进了农业的进步，新物种不仅丰富了当地居民的饮食，也增加了粮食产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p>
<p>　　第四，吐鲁番地区复种制度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是该时期西域农业进步的另一亮点。复种是指一年内, 在同一田块连续种植(收获) 二季或二季以上作物的种植方式。魏晋南北朝时是吐鲁番农业的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该地的作物种植制度也有新的突破，即“谷麦一岁再熟”。[39]这一特点在整个西域地区是惟一的。所谓“谷麦一岁再熟”就是通常所说的复种制。众所周知，麦子是夏熟作物，而谷可能是指粟和糜子，这是秋熟作物。吐鲁番地区是炎热区，一年两熟的条件较好，也就说仅从气候上看，吐鲁番地区具备一年两熟的条件。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情况。</p>
<p>　　1.高昌延昌三十六年（596年）宋某夏田券云：</p>
<p>　　夏孔进渠常田叁亩，要经陆年。亩与大麦陆斛，若种粟，亩与粟柒斛。五月内□□使毕，十月内上 使毕。[40]</p>
<p>　　2.高昌田婆泰 夏田券云：</p>
<p>　　□□常田贰亩，亩到五月内，与夏□□斛伍斗，粟陆斛伍斗，到五月□□，到十月内，上（偿） 粟使毕。[41]</p>
<p>　　上述券契记载交纳夏季麦租是五月，交纳秋季粟租是十月。崔寔《四民月令》记载内地的大麦是四月收割，小麦是五月收割。[42]大麦的种植时间是在春季，其成熟期短于小麦，所以及早成熟。由于西域气候和种植时间的因素，西域的大麦成熟晚于内地。至于粟和糜子均在十月收获，也符合复种的条件。吐鲁番地区的复种制在西域农业发展史上是相当重要的。</p>
<p>　　最后，西域诸国经济多是农牧兼营、以农为主的绿洲农业。毋庸置疑，当地城镇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丝绸之路的商贸往来。但是，笔者认为西域特殊的绿洲环境决定了城镇居民的饮食还是来自城镇当地农业生产的粮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西域绿洲城镇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当地农业的发展。综合统计《汉书》卷96《西域传》和《后汉书》卷88《西域传》可知，西汉时期，西域的城镇数目是22座，到了东汉时期，其数目增加到了29座，城镇数目的不断增加说明了当地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城镇数目有了更大的增加。综合《魏书》、《梁书》、《周书》、《北史》诸史可知：高昌有16城；于阗有大城5座，小城数十座；焉耆有大城9座；龟兹有大城1座；疏勒有大城12座，小城数十座，渴盘陁有城12座，此外还有鄯善1座，且末1座。总数多达80座以上。在上述地区中，高昌地区发展迅猛，城的数量由原来的1座，迅速增加到16座，到了唐朝初年更是增加到22城，城镇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农业取得了长足进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特色经济区域化</strong></p>
<p>　　经过魏晋南北朝长达三百多年的发展，西域地区的农业获得一系列进步。同时，该时期业已出现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特色经济区域化的特征。这对后来新疆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p>
<p>　　首先，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最主要体现在塔里木盆地东南部的衰落和吐鲁番盆地的兴盛。汉代时，塔里木盆地东南部的楼兰（鄯善）、精绝、扜弥和且末是南疆重要的经济发达地区。从《汉书·西域传》记载的人口看，上述四地的人口将近四万人，占到当时塔里木盆地总人口的7﹪。其中楼兰和扜弥两个地方均是超过万人的大国，农业发达、畜牧繁荣，经济繁盛，是塔里木盆地绿洲经济发达地区之一。而吐鲁番盆地的车师前国、车师都尉国尚不足6500人，仅仅占到当时塔里木盆地总人口的1﹪。</p>
<p>　　经过汉代的发展，两个地区都有较快发展。但是到了南北朝时，两地发展的不平衡逐渐凸现出来。塔里木盆地东南部的楼兰（鄯善）、精绝、扜弥和且末等地在经过汉晋大规模开发后，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沙漠已经威胁到该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再加之政局变动，居民只好不断撤离家园，远徙他乡，绿洲渐渐沦于荒漠之中。《魏书》、《周书》、《北史》等史书均记载“且末西北有流沙数百里，夏日有热风，为行旅之患。风之所至，唯老驼预知之，即嗔而聚立，埋其口鼻于沙中。人每以为候，亦即将氈拥蔽鼻口。其风迅驶，斯须过尽，若不防者，必至危毙”。北魏正光二年时，宋云所见且末城居民仅仅不过百家，[43]其经济凋敝可见一斑。到了唐初时，尼雅以东皆是大流沙，“沙则流漫，聚散随风，人行无迹，遂多迷路。四远茫茫，莫知所指，是以往来者聚遗骸以记之。乏水草，多热风。风起则人畜昏迷，因以成病。”鄯善故地已是“国久空旷，城皆荒芜”，“城郭岿然，人烟断绝”，一片荒凉景象！</p>
<p>　　自汉到魏晋吐鲁番盆地一直是内地王朝在西域经营的重点地区。长期以来，汉人逐渐成为该地居民的重要成员。高昌地区的人民多系“汉魏遗黎”，[44]加之从河西诸州逃亡或随军而来的大批农户，所以高昌“国有八城，皆有华人”。汉族向来是精于农耕的民族，技术高超，勤劳不倦。他们到达高昌后长期从事农耕，他们“引水溉田”，使用牛耕[45]，精耕细作，植桑养蚕，促进了该区农业的发展，使吐鲁番地区成为远近闻名的膏腴之乡。在广大人民的辛勤劳作下，高昌地区的农业获得蓬勃发展，显示出勃勃生机，“备植九谷”，[46]“谷麦一岁再熟，宜蚕，多五果”。进入麴氏高昌时期（497—640年），吐鲁番地区农业持续发展，随着土地私有的进一步发展，田地出租、买卖盛行，并按照所种植作物的不同交纳实物税，经济繁盛，人口增加。到唐初贞观十四年（640年），大将侯君集攻下高昌时，该国已有8000户，37700人。[47]吐鲁番盆地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逐渐成为新疆最具发展前景的地区，这为吐鲁番地区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p>
<p>　　与塔里木盆地东南部衰落和吐鲁番的崛起不同，塔里木盆地的西部则是稳步向前发展。史籍记载显示，于阗、焉耆、龟兹、疏勒等地的农业在此时期也有起色。农作物种类增加，农业发展迅速，蚕桑发达，产量大增，粮食不仅自给还能输送给游牧的少数民族。如疏勒国，“土多稻、粟、麻、麦、锦、绵，每岁常供送于突厥。”[48]即便是于阗西南的昆仑山脉中有一些小的国家，如朱居国、渴盘陁国及钵和国等的农业也有不小进步。朱居国（今叶城的叶尔羌支流奇盘河上游棋盘附近），“有麦，多林果”。宋云经过朱驹波国，见到该国“人民山居，五穀甚丰，食则面麦。”[49]渴盘陁国（今塔什库尔干东部），“地宜小麦，资以为粮。多牛马骆驼羊等”。渴槃西面的钵和国（今塔什库尔干地区）“其人唯食饼麨，饮麦酒”。[50]</p>
<p>　　其次，特色经济区域化。这里的特色经济主要指棉花、蚕桑、水果等园艺经济。综合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看，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吐鲁番盆地一直西域的棉花最主要的种植地区。虽然唐代时棉花种植已经扩展到于阗、疏勒地区，但是吐鲁番盆地的棉花种植一直是西域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产地。无论是正史还是游记，我们都能看到关于吐鲁番盆地棉花种植的记载，其地区优势一直持续到现在。</p>
<p>　　蚕桑业是西域农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进步之一。西域蚕桑业最早可以上溯到魏晋时期。[51]《魏书》卷102《西域传》记载可知，于阗国“土宜五谷并桑麻”。魏晋南北朝时，蚕桑种植在南疆得到推广。吐鲁番出土文书的资料证实，西凉时期高昌已有蚕桑业的出现。《西凉建初十四年（418年）严福愿赁蚕桑券》记载：“建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严福愿从阚签处赁叁簿蚕桑，贾（价）交与毯。”[52]这则材料记载了严福愿以毯子为价格从阚签处赁叁簿蚕桑。另有一文书则记载了高昌有蚕种之实。《某家失火损失财物帐》记载了某家有蚕种十簿。[53]该家有蚕种十簿，说明了其养蚕规模相当可观。此外，《周书》卷50《异域传》和《北史》卷97《西域传》均记载高昌“宜蚕”。《魏书》卷102《西域传》记载南疆的焉耆国，“养蚕不以为丝，唯充绵纩”。 龟兹国，“风俗、婚姻、丧葬、物产与焉耆略同”。疏勒国，“锦、绵，每岁常供送于突厥”。从上述记载可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高昌、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均有蚕桑种植。锦为彩色丝线织成的有花纹、制作精美的织物。疏勒不仅产锦而且每年常供突厥，这表明该地不仅蚕桑种植较多，加工工艺水平较高，产量亦较大。总体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域蚕桑业主要集中在于阗、疏勒和高昌三地。</p>
<p>　　葡萄种植是西域农业的重要内容。西域葡萄种植的历史可以上溯到距今2500年。[54]《后汉书·西域传》载：“伊吾之地宜五谷、桑、麻、蒲陶”，可见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葡萄在塔里木盆地的南、北缘和东部一带已得到广泛栽培。公元1～3世纪流行于新疆鄯善、于阗、精绝、龟兹的佉卢文书大量地记录了这一时期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的葡萄发展状况。据T·贝罗撰、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和林梅村的《沙海古卷》中419号文书载：“此一有关向菩地及菩达取（购买）之葡萄园一所之文件，由……及僧伽色利妥为保存”；655号文书载：“尚有葡萄园一所。园内种有13葡萄之apacira”；586号文书载：“彼愿将内有15sujada之葡萄园一所以及地上之树卖给司书罗没索蹉。给马一匹，双方同意并作了决定。从今以后，司书罗没索蹉对该葡萄园有权支架、拆架、剪葡萄、饮（酒）、交换、出卖……”。随着葡萄栽培的兴盛，且末、精绝一带葡萄酿酒业也随之发展并达到相当规模。据329号文书载：“现在且末酿酒业盛行，当此谕令到达汝处时，务必即将五橐驼（所能驮载）之酒交左尔格耶，日夜兼程送来，……此酒务必于4月5日运至且末”；567号文书载：“……仓库内有酒和皇家专用之酒，这些酒应有苏耆耶和波耆沙赔偿，并征收以前欠下的酒债，至于新欠酒债和苏焉耶无关，应由其他税监征收”。可见鄯善王国地区的葡萄栽培与产品葡萄酒，已是社会经济中的收益支付、抵贷、流通交易、税收等重要物资，其生产规模和发达程度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p>
<p>　　《晋书·载记第二十二·吕光》载：吕光“又攻龟兹城（今新疆库车）…光入城…胡人奢侈，厚于养生，家有蒲桃酒，或至千斛，经十年不败，士卒沦没酒藏者相继矣”。《魏书》、《周书》和《北史》诸书均记载焉耆“俗尚蒲桃酒”。考古发掘也证明该区葡萄酒业兴盛。新疆博物馆考古队在1958年发掘龟兹古城的哈拉墩时（汉魏时期），出土33个陶缸，排列整齐，似为酒窖。[55]这证明公元2～3世纪，塔里木盆地北缘，葡萄栽培与酿酒也达到一定规模。</p>
<p>　　4世纪前后，塔里木盆地东南缘的环境显著恶化，且末、精绝一带干旱缺水，种植业凋敝，园林果木干枯，甚至废弃的古城也被沙漠堙埋。唐贞观年间，粟特人首领康艳典，在沙卤之中的鄯善故址，聚众建城，种植葡萄成功，名谓葡萄城。终因环境恶劣，难以持久，复又消失在荒漠之中。[56]伴随着该区葡萄种植的衰落，天山南麓的吐鲁番盆地迅速崛起。葡萄作为支柱产业，千百年来成为该地最著名的特产。《梁书》和《北史》均记载高昌“多蒲桃酒”。吐鲁番文书《功曹条任行水官文书》中则记载了当地人民饮水灌溉葡萄之情：“今引水溉两部葡萄”[57]。魏晋之后，吐鲁番的葡萄种植业获得很大发展。一是涌现出优良的品种，如洿林葡萄，该品种“皮薄味美”，[58]深受中原人士喜爱。洿林即今葡萄沟。[59]可见葡萄沟所产优质葡萄历史悠久；二是面积广泛，高昌的田地、横截、交河、安乐、洿林、始昌、高宁等县均种植葡萄。[60]卢向前先生推算整个吐鲁番地区有葡萄田3063亩，即30余顷，约占高昌垦田面积的3﹪～4﹪之间。[61]三是对葡萄进行了深加工。葡萄含水量大，在炎热高温的环境中容易败坏，不易储藏，如果对之深加工则可以久存。目前可知，深加工主要是制成葡萄干和葡萄酒。[62]吐鲁番的葡萄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后，已经成为该地最具特色的地方经济产业，并奠定了今后新疆葡萄产业分布格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总结</strong></p>
<p>　　西域位于西亚文明和东亚文明的交汇之处，双方的文明成果均对西域产生重要影响。就农业而言，东亚的菽、粟等和西亚的石榴、葡萄等农作物在西域均得到种植，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表现的尤为明显。此外，西域的土著农业在该时期也是获得巨大发展。西域各地人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水利灌溉的有效方式，加强水资源管理，使用先进的铁质农具，不断提高耕作技术，引种新的高效农作物品种，在光热条件适宜地区发展复种制度，这促进了农业稳步发展进而带动了城镇的兴盛和繁荣。在农业发展进程中，其区域不平衡性也开始出现，并表现出特色经济地域化的征兆。总体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域农业发展较好，呈现出勃勃生机，地区发展差异已初显端倪，经济区域性特征日益显著，奠定了西域农业的分布格局。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西域农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活跃的阶段，成为新疆经济发展史上至关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环节。</p>
<p>*本文为国家重大社科课题《新疆通史》基础项目《新疆历史农牧业地理研究》（XJTSB043）阶段研究成果。承蒙匿名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特致谢忱！</p>
<p><strong>注释：</strong></p>
<p>[①] 西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别，本文只要指狭义，即阳关和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的广大地区，也即是今天新疆天山以南的广大地区。《汉书·西域传》载：“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东则接汉，厄以玉门、阳关，西则限以葱岭。”</p>
<p>[②] 吕卓民、陈跃：《两汉南疆农牧业地理》，《西域研究》2010年第2期；陈跃：《论古代北疆农业的发展》，《西域研究》2011年第2期。</p>
<p>[③]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368号文书，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p>
<p>[④]《沙海古卷》第160号文书，第281页。</p>
<p>[⑤]《译文集》第160号文书，第38页。</p>
<p>[⑥]《沙海古卷》第502号文书，第125页。</p>
<p>[⑦]柳洪亮，《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十六国时期高昌郡时期的水利灌溉》，《中国农史》1985年第4期。</p>
<p>[⑧]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第138页。</p>
<p>[⑨]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61页。下文简称《文书》。</p>
<p>[⑩]《文书》，第30页。</p>
<p>[11]《文书》，第69页。</p>
<p>[12]《文书》，第79页。</p>
<p>[13]《文书》，第61页。</p>
<p>[14]《沙海古卷》，第229页。</p>
<p>[15]《文书》，第34页。</p>
<p>[16]《文书》，第51页。</p>
<p>[17]穆舜英等：《中国新疆古代艺术》206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4年，第84页。</p>
<p>[18] 张平：《新疆坎土镘农具的产生及其发展》，《新疆文物》1989年第1期。</p>
<p>[19]《新疆文物古迹大观》0334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p>
<p>[20]（北魏）杨衒之著，杨勇校箋：《洛阳伽蓝记》卷5，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09页。</p>
<p>[21]（北魏）杨衒之著，杨勇校箋：《洛阳伽蓝记》卷5，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09、211页。</p>
<p>[22] 学术界对麦子的起源地意见不一，一说源于西亚地区，一说源于中国。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有可能，因为人类只要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的条件下均可培育出新的物种。正如水稻一样，麦子的起源中心可能并不单一。但目前，有一点可以肯定是，文献和考古资料均表明塔里木盆地种植小麦的记载在汉代已经出现了。</p>
<p>[23]赵志军：《中国稻作农业源于一万年前》，《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5月10日第5版；陈淳、郑建明：《稻作起源的考古学探索》，《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卫斯：《关于中国稻作起源的再探讨——兼论中国稻作起源于长江中游说》，《中国农史》1996年第3期；严文明：《再论中国稻作农业的起源》，《农业考古》1989年第2期。刘志一：《关于稻作农业起源的通讯》，《农业考古》1994年第3期；向安强：《论长江中游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的农业》，《农业考古》1991年第1期；张德滋：《水稻的起源、进化与演变》，《世界科学》1980年第5期。丁颖：《中国栽培稻种的起源及其演变》，《农业学报》1957年第3期；段斌莉、林强：《中国稻作的起源及分布》，《福建农业科技》2010年第5期。</p>
<p>[24]游修龄、曾雄生：《〈中国稻作文化史〉导言》，《中国农史》2010年第3期。</p>
<p>[25] 学者卫斯认为西域的水稻种植可以上溯到汉代，但是他在论文中论述的种稻地区并不是狭义的西域或者今天的新疆，而是中亚地区。见其论文《我国汉唐时期西域水稻栽培疏议》，《农业考古》2005年第1期。</p>
<p>[26]《大唐西域记》卷1，见杨建新，《古西行记选注》，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p>
<p>[27]《高居诲使于阗记》，见杨建新，《古西行记选注》，第151页。</p>
<p>[28]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物馆：《吐鲁番阿斯塔那—哈喇和卓古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10期。</p>
<p>[29] 王素先生认为“白米”是指小米即粟，似乎不妥。见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文物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p>
<p>[30]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256—261页。</p>
<p>[3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146页。</p>
<p>[32] 殷晴：《新疆经济开发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p>
<p>[33] 于绍杰：《中国植棉史考证》，《中国农史》1993年第2期。</p>
<p>[34]曹秋玲等先生也认为古代新疆种植的是草棉。见曹秋玲等《关于我国古代棉与木棉名实问题的探讨》，《农业考古》2007年第3期。</p>
<p>[35]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西域的棉花籽种实物也是出土在这条东西要道西段的巴楚地区。汪若海先生也认为我国西北地区的草棉是从非洲、中亚、新疆传入我国西北的。见汪若海《我国植棉史拾零》，《农业考古》1991年第1期；沙比提：《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新疆古代的棉花种植和纺织》，《文物》1973年第10期。</p>
<p>[36]周金玲：《新疆尉犁县营盘古墓群考古论述》，《西域研究》1999年第3期。</p>
<p>[37] 刘咸、陈渭坤：《中国植棉史考略》，《中国农史》1987年第1期。袁庭栋：《棉花是怎样在中国传播开的》，《文史知识》1984年第2期。刘进宝先生认为古代新疆的棉花来自印度。其论据则是文献中对印度棉花的记载。笔者认为这个论据是不足成立的。因为印度的棉花是木棉，而西域的棉花是草棉，两个棉花的品种完全不一致，如何说古代新疆的棉花来自印度？其观点见刘进宝《不能对古代新疆地区棉花种植估计过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4期。</p>
<p>[38]《沙海古卷》，第242—243页。</p>
<p>[39]《北史》卷97《西域传》。</p>
<p>[4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2册，第326页。</p>
<p>[4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245页。</p>
<p>[42] 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47，见《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30页。</p>
<p>[43] （北魏）杨衒之著，杨勇校箋：《洛阳伽蓝记》卷5 ，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0页。</p>
<p>[44]《魏书》卷101《高昌传》。</p>
<p>[45]吐鲁番哈喇和卓古墓出土了一幅“仕人寓耕图”，见新疆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疆考古三十年》，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页。</p>
<p>[46]《梁书》卷54《诸夷传》。</p>
<p>[47]《旧唐书》卷210《西戎传》。</p>
<p>[48]《魏书》卷102《西域传》和《北史》卷97《西域传》。</p>
<p>[49] （北魏）杨衒之著，杨勇校箋：《洛阳伽蓝记》卷5，第209页。</p>
<p>[50]《魏书》卷102《西域传》。</p>
<p>[51]汉代时期西域诸多遗址中已经有桑树存在。《后汉书·西域传》中记载章帝元和三年（公元86年），于阗迫于匈奴军事压力，每年向匈奴提供罽絮。史载：“匈奴闻广德灭莎车，遣五将发焉耆、尉黎、龟兹十五国兵三万余人围于阗，广德乞降，以其太子为质，约岁给罽絮。” “罽絮”分别指毛织品和质量欠佳的丝绵。《广韵》曰：“精曰绵，粗曰絮”。固然，于阗可能是通过贸易购买来罽絮，但我们也可以大胆蠡测，汉代时西域南道的于阗或许已经有蚕桑业了。当然，这是目前文献中的孤证，还需要进一步结合考古资料和文献资料给与佐证。</p>
<p>[5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7页。</p>
<p>[5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95页。</p>
<p>[54] 杨承时：《中国葡萄栽培的起始及演化》，《中外葡萄及葡萄酒》2003年第4期。</p>
<p>[55]《龟兹古城的调查和哈拉墩的发掘》，《新疆考古三十年》，第55－58页。</p>
<p>[56]殷晴：《物种源流辨析—汉唐时期新疆园艺业的发展及有关问题》，《西域研究》2008年第1期。</p>
<p>[57] 转引自宋晓梅《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高昌郡时期的农业活动》，《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p>
<p>[58]《太平广记》卷81《梁四公记》，转引自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第96页。</p>
<p>[59]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第77页。</p>
<p>[6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2页。</p>
<p>[61]卢向前：《麴氏高昌和唐代西州的葡萄、葡萄酒和葡萄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2－113页。</p>
<p>[62]《太平广记》卷81《梁四公记》。</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作者单位：西北大学西北历史研究所 71006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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